第一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2000年4月19日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0年1月17日至2月4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二届会议。委员会在2000年2月4日第466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签名)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第一章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A.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法律框架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 《行动纲要》之间的联系问题的声明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大会第34/180号决议,附件)现已生效18年多,至今已获得165个国家的批准。它是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所有领域规定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标准的唯一国际文书。它被广泛地称为“妇女公约”。
2.许多已批准公约的国家都已将它纳入其宪法和立法的框架之内。因此,它在国内法和国际法方面对妇女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对政府政策的制订和执行以及对已在世界所有地区推动妇女人权的国内判例法的发展都产生了影响。
3.《公约》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 通过的《行动纲要》是紧密相联的。《公约》的各项权利和规定涵盖了《行动纲要》所述的所有关切领域,《公约》的监测程序使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能够确保人们不仅遵守《公约》,而且还遵守《行动纲要》。它是既为《行动纲要》提供法律框架,又为它的实现提供途径的唯一国际文书。
4.《行动纲要》提出的各项建议产生了一项具体成果,就是通过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大会第54/4号决议,附件)。自从它于1999年12月10日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以来,已有24个国家签署,还有其他若干国家已表示将为早日批准而努力。一旦《任择议定书》生效,委员会将负责实施这一新的重要国际文书。这样《行动纲要》也将继续得到监测。
5.《公约》以及根据它所建立的监测程序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行动纲要》的各项目标以及定于2000年6月召开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将产生的任何新倡议都得到实现。
B.决定
第22/I号决定
缔约国的报告
委员会决定,主席应致函未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已达两份或两份以上的缔约国,提请其注意这方面的条约义务。
第22/II号决定
会前工作组的问题清单
委员会决定,会前工作组就其报告正在审议中的缔约国和这些国家的答复拟订的问题清单应当在将对报告进行审查的那届会议之前分发给专家。
第22/III号决定
缔约国提供资料
委员会决定,如果提出报告的缔约国希望通过视听或电子方式,包括录象、影片或幻灯片提供补充资料,则应在其报告提交委员会之前至少一个月通过秘书处告知委员会它们打算这样做。
第22/IV号决定
会前工作组
委员会决定,会前工作组在草拟有关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时,应当拟订一份简短的问题清单,尽可能着重缔约国实施公约方面的主要关注领域。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6.在2000年2月4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165个缔约国,这项公约是大会在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的,并且在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根据第27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7.公约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一。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二。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三。
B.会议开幕
8.委员会于2000年1月17日至2月4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第二十二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2次全体会议(第445-446次)和18次工作组会议。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附件四,A节。
9.1999年1月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选出的委员会主席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墨西哥)主持会议开幕。
10.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安吉拉·E.V.金在向委员会致辞时告知委员会,大会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决议通过了妇女地位委员会拟订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在1999年3月定稿的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且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特别顾问说,大会通过任择议定书表明将国际社会在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和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的承诺变成事实。
11.金还告知委员会,任择议定书于1999年12月10日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有23个国家签署了任择议定书。她说,此后又有一个国家签署该议定书。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其它们对妇女的意义是秘书长参加的一个小组讨论的重点。该小组的其他与会者是:拟订任择议定书草案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主席阿洛伊西亚·沃尔格特尔;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纽约办事处主任Bacre Waly Ndiaye;印度最高法院前任法官Sujata Manohar;立即平等组织的Fauzjia Kassindja;以及委员会主席艾达·冈萨雷斯 - 马丁内斯。还发表了特别顾问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滨逊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联合声明。
12.特别顾问告知委员会,自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以来,两个国家——尼日尔和图瓦卢——已成为公约缔约国,使缔约国达到165个。她还告知委员会,秘书长已写信给所有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请它们考虑在2000年年底之前批准或加入公约。她还告知委员会她曾进行了若干活动,以鼓励批准和接受公约以及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她指出,当前只有23个缔约国接受该修正,最近的一个是土耳其,接受日期为1999年12月9日。
13.特别顾问说明了提高妇女地位司自第二十一届会议以来所进行的与公约和委员会有关的一些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国内一级的司法座谈会,该座谈会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举行,以纪念《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二十周年及《儿童权利公约》(大会第44/25号决议,附件)通过十周年。1999年7月在贝宁科托努举办了一个有关如何编制公约要求的初步报告的分区域训练班法语非洲有9国参加,其中大部分尚未提出初步报告。
14.提到将在2000年6月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特别顾问着重指出联合国各区域委员会召开的筹备会议。她还告知委员会,她出席了两个这种会议,包括1999年11月22日至26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评价在执行北京和达喀尔行动纲要方面进展情况的第六届妇女问题非洲区域会议,以及1999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贝鲁特举行的阿拉伯联合国全球会议综合后续行动会议。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办公室的特等干事Carolyn Hannan代表特别顾问出席了1999年10月26日至29日在曼谷举行的审查《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区域执行情况高级别政府间会议。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亚Yakin Ertürk出席了2000年1月17日至21日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为评价《行动纲要》执行情况而举行的会议。特别顾问指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经委会)为了同样的目的将在2000年2月初开会。
C.出席情况
15.除Carlota Bustelo和Camel Shalev外,委员会所有成员都出席了第二十二届会议。Emma Aouij从2000年1月17日至28日出席了会议;Naela Gabr从1月24日至28日出席了会议;Rosalyn Hazelle从1月17日至26日出席了会议;Anne Lise Ryel从1月18日至26日出席了会议;Kongit Sinegiorgis从1月24日至2月4日出席了会议。
16.表明任期的委员会成员清单载于附件三。
D.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7.委员会在2000年1月19日的第445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2000/I/1)。通过的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一届会议至二十二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第二十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E.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8.委员会在其第九届会议2 上决定在每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以便拟订与委员会将在其这届会议上审议的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的会前工作组于1999年6月28日至7月2日举行了会议。
19.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的会议:Salma Khan(亚洲和太平洋);Ivanka Corti(欧洲)和Rosalyn Hazelle(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20.工作组拟订了与四个缔约国,即白俄罗斯、布基纳法索、德国和卢森堡的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21.会前工作组主席Salma Khan 在2000年1月19日的第447次会议上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9/II/CRP.1和Add.1-4)。
F.各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
22.委员会在2000年1月19日的第445次会议上决定作为全体工作组处理议程项目5(《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和项目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项下的问题。它决定审议的问题是经订正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第三章
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一届会议至二十二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23.委员会主席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在报告自委员会上届会议以来她所进行的活动时指出,她参加了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举办的、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共同资助的一个有关“可能制定的民权和政治权利指数”的工作会议。该工作会议的讨论集中于可能在三个领域框架内制定的人权指数,这三个领域是:司法行政、民主与参与和个人安全。19位人士参加了这一工作会议,其中有来自学术机构的专家;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禁止酷刑委员会的一位成员;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人权委员会关于法外处决、即决处决和任意处决问题的特别报告员,以及人权专家。
24.主席出席了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第三委员会的会议,并在讨论题为“提高妇女地位”的议程项目期间发了言。她告知委员会,大会在1999年10月6日通过任择议定书不仅对委员会,而且对全体妇女而言都是个进步。主席注意到,在第三委员会辩论期间,多数代表团表示了对委员会工作的支持。
25.主席告知委员会,她已写信给为纪念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二十周年和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十周年而举行的司法座谈会。委员会成员Emna Aouij朗读了这封信,她是该座谈会的主要发言人。
26.主席告知委员会,她参加了1999年12月10日举行的有秘书长科菲·安南参加的任择议定书特别签字仪式,和同一天举行的圆桌会议。会上讨论了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影响和范围。她指出,她在发言中重点阐述的问题包括如任择议定书中所概述的那样,委员会为有效履行其职责,需要得到追加资源,尤其是专业人员需要研究和分析来文和有关的国家立法。
27.主席最后指出,《公约》和委员会的影响日渐增加,这体现为报告期间举行了不同的会议和活动。她尤其提请注意1999年11月由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举办的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伊斯兰教法之间同异的讲习班。她指出委员会的报告员艾谢·费里德·阿贾尔代表委员会参加了这一讲习班,她的参加受到了组织者的赞扬.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28.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两份初次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及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两份第三次定期报告。
29.依照1994年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的决定,委员会就审议过的每一份报告编写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分别就缔约国报告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报告
印度
30.委员会在2000年1月24日和31日的第452、第453和第462次会议上审议了印度的初次报告(CEDAW/C/IND/1)(见CEDAW/C/SR.452,453和462)。
缔约国的介绍
31.印度代表告知委员会,印度已于1993年7月批准《公约》,但有两项声明和一项保留。她指出,在报告的编写过程中与一些妇女组织进行了广泛的协商。她指出,印度已批准了若干国际人权文书,印度宪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并规定实行有利于妇女的平权行动。印度曾为筹备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开始了一个协商进程,而且是首先无保留接受《北京行动纲要》的国家之一。
32.该代表指出,在执行《公约》方面最近取得的进展,包括1997年3月议会设立赋予妇女权力问题委员会,和通过宪法修正案,以便在农村地区地方政府一级机构和城市地区市一级政府机构中为妇女保留33.33%的名额。她还指出,已在1999年末提出一个议案,将在国民议会和邦议会直接选举的席位总数中为妇女保留不低于三分之一的席位。
33.该代表对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进行了说明,它由妇女和儿童发展局负责协调,一名内阁部长在邦政府部长的协助下加以领导。1992年成立的全国妇女委员会是法定的妇女监察机构,而中央社会福利局与约12 000个妇女非政府组织建立了网络。在邦一级也有提高妇女地位的体制机构。该代表强调指出第九个五年计划(1997-2002年)已查明把赋予妇女权力作为促进发展的一项战略,并授权早日确定一项赋予妇女权力全国政策。她指出,在通过这项全国政策前,其中查明的许多机制已开始实行。最近总理办公室指示对各部门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影响进行审查。
34.该代表指出,邦和中央两级都在为促进妇女的利益逐步立法,政府已分派全国妇女委员会监督执行为妇女提供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情况。正在对39项法律进行审查,提交了修正建议,其中包括关于《防止不道德贩卖法》的建议,并制订了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议案草稿。设立了人民法院和家庭妇女法院,以提供比较非正式的司法提供制度。印度有公共利益诉讼传统,最高法院发布了具有里程碑性质的裁决,其中包括那些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儿童卖淫的裁决。若干培训机构也开始对司法官员进行提高性别问题敏感性的培训。
35.该代表说明了为根据性别观点修订课程和教科书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信息和广播部为确保在媒体宣传中树立妇女的积极形象所作的努力。针对卖淫和贩卖妇女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建议修正《防止不道德贩卖法》,以扩大其范围和加大刑罚;任命特殊的警官,为色情业者的子女建立庇护所及儿童发展和保育中心。已制订一项行动计划,打击贩卖妇女儿童和对其进行商业色情剥削,以及使受害者重返社会。印度积极参与起草了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南盟)的 《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儿童以图营利公约》。
36.该代表指出,印度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承诺将教育投资增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六,但这一指标迄今为止尚未实现,尽管妇女识字率的全面增长近年来要高于男子。正在大力解决在识字和教育方面的男女差距,包括设立女孩学习中心,以满足无法受到正规教育的女孩的需要。
37.该代表告知委员会,印度的劳工法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各项标准,印度政府一贯寻求向所有妇女提供产假补助金,并为工作妇女提供儿童保育。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已为雇主规定了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指导方针,正在制订体现这些指导方针的立法。已开始努力承认妇女在非正式部门的工作,并在全国普查中体现出这一点,并向这一部门的工人提供劳动保护。
38.尽管产妇死亡率高仍是关注的一个问题,但在过去十年中妇女分健康得到了巨大改善。近来开展的生殖保健和儿童保健方案寻求以综合的方式处理妇女的保健问题。已采取措施以设法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还开始采取立法或其他战略,来应付溺杀女婴和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的问题。
39.该代表指出,农村妇女几乎占女性人口的80%,他报告说政府实行了配额和专门针对妇女的计划,以确保妇女在农村发展方案和农业方案中占取同样的份额。
40.从传统上说,婚姻和家庭关系受主要宗教群体的属人法管辖,在具体宗教群体没有要求变革的情况下,政府保持不干涉这种法律的政策。然而,通过了一项家庭法院法令,规定婚姻、赡养等家庭事务属家庭法院管辖,这些法院纳入了非正规的诉讼和咨询服务。该代表提请注意就与嫁妆有关的暴力行为制订的立法,和刑法典和证据法中有关丈夫及其亲属虐待妻子的条款。
41.最后,该代表强调指出,印度为消除贫困和社会限制以及赋予穷人和易受伤害者权力,进行了坚定、具体和持久的努力。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42.委员会欢迎印度提交初次报告。在注意到这一报告符合委员会指导方针的同时,它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某些条款的执行情况和对妇女施暴这一普遍问题。委员会并指出报告的提交略有延迟。报告也没有载有关于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赞赏印度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所作的详尽的书面和口头答复,它们提供了重要的补充材料。
43.委员会指出,报告和口头及书面答复没有提供按性别和各邦分列的充分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为在册种姓执行平权行动措施的资料。
44.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印度政府并未打算审查对公约第16条第1和第2款的声明。
积极方面
45.委员会承认印度在其宪法中保障基本人权,这些人权因最高法院的适用而得到实施。委员会尤其赞扬承认两性平等和不歧视的基本权利,以及宪法中关于平权行动的一项具体的授权条款。
46.委员会感谢印度最高法院作出的贡献,它发展了社会诉讼的概念,以及通过解释宪法关于两性平等和不歧视的条款而把公约纳入国内法的法学体制。
47.委员会赞扬印度政府多年来为改善妇女状况实行了一系列政策和方案。它赞赏地注意到这些方案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各邦有关妇女状况的社会指标的质量。委员会欢迎制订了新的赋予妇女权力政策,以及总理办公室指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和在全国一级的发展中采取重视权利的作法。
48.委员会赞扬印度政府设立全国妇女委员会和邦妇女委员会,负责制订两性平等问题行动计划和就法律改革提出建议。
49.委员会赞扬印度政府采取平权行动措施,因此能够在地方政府机构中为妇女保留33%的名额。它欢迎在邦议会和国家议会中为妇女保留33%席位的提案,以及在口头发言中保证在提供信贷机会的方案中为妇女提供30%至40%的涵盖面。
50.委员会赞扬印度政府实行立法,禁止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它欢迎修正国籍法,以授予男子和妇女平等的权利。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51.委员会指出,印度相当多和主要的农村人口生活在赤贫之中,贫困的女性化和日益加大的收入差距使妇女难以得到经济发展的好处。
52.委员会认为,普遍贫困、种姓制度和体现为对妇女施暴事件发生率高的重男轻女等社会习俗、巨大的两性差异和不利的性别比率,是阻碍执行《公约》的主要障碍。
53.委员会指出存在地区差异是阻碍《公约》有效执行的一个障碍。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54.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尚未纳入政策规划和方案中。虽然在北京会议之前和之后时期,有若干国家计划,但委员会注意到,这些计划采取了一种对妇女的福利方针。
55.委员会建议拟议的妇女权利政策应纳入《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内容,并采取基于权利的方针。
56.委员会认为,在社会部门中妇女发展资源拨付不足,法律执行不力,严重妨碍了在印度实现妇女的人权。
57.委员会促请在社会部门为妇女发展调拨足够和有目标的资源,并充分执行有关法律。
58.委员会注意到法律框架有许多漏洞。委员会认为,迫切需要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促进妇女享有平等和人权。
59.委员会建议,全国妇女委员会关于法律改革的提议应用于制订新的法律,并委托该委员会在一定的时限内就重要领域的法律改革编写工作文件。
60.委员会注意到,仍未采取措施,经与不同宗教和种族群体协商后改革有关这些群体的属人法,以与《公约》保持一致。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政府的不干预政策助长了性方面的陈规陋习,重男轻女和对妇女的歧视。
61.委员会促请政府撤销其对《公约》第16(1)条的声明,并与作为社会成员的妇女团体合作及给予支助,审查和改革这些属人法,委员会还请政府遵守宪法和最高法院裁决中的原则指令,颁布不同种族和宗教群体可接受的统一的民法。
62.委员会对印度尚未制订全面和强制性的出生和婚姻登记制度表示关注。委员会指出,缺乏有关这些重要事件的文书证明妨碍了有效执行法律,保护女童免于性剥削、童工贩卖、强迫婚姻或早婚。委员会也关注未能登记婚姻也可能损害妇女的继承权。
63.委员会吁请政府提供足够资源,建立强制性出生登记制度,并与妇女团体和地方机构合作监测执行情况。它促请政府撤消对公约第16条第2款的声明。
64.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最高法院承认并载入《宪法》的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未得到实现,使女童有机会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它注意到教育方面的预算拨款仍远不及印度对《北京行动纲要》的承诺。
65.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坚决行动,规定一个期限,为初等和中等教育提供足够资源,使女童有同等机会享有教育,并在成人妇女中扫盲。它吁请政府颁布和执行有关法律,实行义务初等和中等教育。
66.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宪法》中承认的基本权利只能针对国家行为者或在国家方面不行为时实施。它还注意到,《宪法》标准不适用于雇用许多妇女而在转向市场经济政策时期不断扩展的私人部门。
67.委员会建议,应颁布一项性歧视法,将《公约》和《宪法》的标准适用于非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
68.针对女性的暴力频繁发生,包括因陪送嫁妆,殉夫自焚和寺院妓女等习俗而引起的一些更为极端的形式。在极端形式的肉体和性暴力和骚扰中,也显示了对属于特定种姓、种族或宗教团体的妇女的歧视。
69.委员会促请政府执行现行法律,禁止陪送嫁妆,殉夫自焚和种性歧视政策法。它吁请政府加强执法工作,并推行全国妇女委员会和妇女活动分子就有关强奸、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法律而建议进行的改革。
70.委员会建议,应制订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按照委员会第19和24号一般性建议,全面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它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就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
71.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武装动乱地区,妇女面临严重的暴力、强奸、性骚扰和酷刑威胁。
72.委员会建议经与印度人权委员会、全国妇女委员会和民间团体协商,审查防止恐怖主义法和《武装部队特别规定法》,以使授予保安部队的特殊权利不至妨碍对冲突地区以及拘押和逮捕期间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调查和起诉。委员会建议,妇女应有机会为和平解决冲突作出贡献。
73.委员会建议,除已经推行的方案外,还应在警察、保安部队和专业医务人员中推行性别意识和人权方案。
74.委员会对于尽管通过了1989年的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防止暴力)法,Dalit社区的妇女仍然遭受包括暴力在内的歧视表示关注。
75.委员会促请政府颁布法律,禁止歧视Dalit妇女,并禁止殉夫自焚制度。它促请政府在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实施明确的行动方案,为Dalit妇女和女童提供生活机会,并创造有助于其进步的环境。委员会吁请政府为这些干预行动确定一个时限,并在其下一个报告中提供关于进展情况的信息。
76.委员会对利用妇女和女童从事卖淫以及在各邦之间和跨界贩卖妇女和女童表示关注。它还感到关注的是,这些妇女面临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健康风险,而现行法律鼓励强制性检试和隔离。
77.委员会吁请政府审查关于贩卖妇女和强制卖淫问题的现行法律,加强执法工作。它建议制订双边和各邦之间的管制、重返社会和宣传方案,防止强制妇女和女童卖淫以及贩卖妇女和女童。
7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印度的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它还注意到两性比例失调,同时,尽管法律禁止基于性别的堕胎,这种情况仍有发生。它注意计划生育只是以妇女为对象。
79.委员会建议在国家的保健方案中,就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保健制订全面方针。它促请政府按照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的方针,从维护“妇女保健权”的角度拨付资源。委员会也建议政府寻求医务界的支持,以建立对于迫切需要消除与偏好儿子有关的作法的认识。
80.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资格的妇女参与行政管理和司法、包括家庭法院和调解法庭的程度很低。
81.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坚决行动,加强妇女对司法和调解法庭的参与,并在其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列示的数据。
82.委员会对男女两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比率相差极大表示关注。它感到关注的是,债役做法和否认土地继承权,导致了对妇女劳动的残酷剥削和妇女的贫穷。
83.委员会请政府执行关于债役工的法律,在家庭生产和非正式部门中为妇女提供自谋职业的机会和最低工资。它吁请政府立即审议其继承法,确保农村妇女机会获得土地和信贷。
84.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全国妇女委员会没有权力推行其法律改革建议,或为防止私人或公共部门中的歧视而采取干预行动。它注意到,全国委员会和国家委员会缺乏足够的财力和其他资源。它还注意,全国妇女委员会不像印度人权委员会那样,拥有足够的资源和权力,而该委员会与国家妇女委员会也没有正式联系。
85.委员会建议非政府组织参与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的权力应像人权委员会那样广泛,并含有一项申诉程序。委员会建议应同样加强国家委员会,并建议其与全国委员会建立联系。
86.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政府愿意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合作,妇女活动分子和人权工作者在其工作的社区仍然面临暴力和骚扰。
87.委员会促请政府严格执法,保护活动分子和人权工作者免遭暴力和骚扰。
88.委员会鼓励印度交存其对《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接受,尽快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89.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就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回应。
90.委员会鼓励在印度广泛传播目前的结论性意见,以使民间团体和政府部门了解为确保护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一方面还须采取哪些新的步骤。它还请政府以各种地方语言广泛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缅甸
91.委员会在2000年1月21日和26日第450、451和457次会议(见CEDAW/C/SR.450、451和457)审议了缅甸的初次报告(CEDAW/C/MMR/1)。
缔约国的介绍
92.缅甸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告诉委员会,缅甸现行的法律和社会惯例与公约是一致的。他指出,缅甸历次宪法都写入关于妇女权利和平等的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行政和社会领域都与男子在法律上平等。
93.缅甸代表告知委员会,缅甸男女都有平等机会获得保健服务。他提请委员会注意《国家保健计划》,其目标是“到2000年人人享有健康”,并包括妇幼保健、生育间隔、生殖健康、营养发育、扩大免疫方案和性传染疾病防治措施等方面的活动。缅甸力求为妇女保健提供一套面向生命周期的整体方法。
94.缅甸代表告诉委员会,缅甸为妇女健康制定了应于2000年实现的目标:将婴儿死亡率从每1 000个活产中47.1个减至45个以下;将产妇死亡率从每1 000个活产中1个减至0.5个;提高破伤风免疫率,使其普及90%以上的婴儿和怀孕妇女;向所有青年和妇女提供关于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将缺碘失调症发病率从33.08%减至20%以下;使怀孕妇女有机会获得产前护理、安全分娩、转诊服务和生育间隔信息;减少怀孕妇女患缺铁性贫血。
95.缅甸代表告诉委员会,妇女健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安全分娩。他表示没有关于人工流产服务的法律规定,但却有关于为曾接受不安全人工流产的妇女提供医疗护理和避孕的规定。营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问题,这方面的目标包括实施一项全国母乳喂养政策,提倡纯用母乳喂养至四或六个月。该代表指出,缅甸政府将防治艾滋病列为最高优先事项,因为艾滋病毒/艾滋病目前已在全国极易染上此症的群体中出现,而且正开始蔓延至低风险群体。已进行研究,以支助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控制艾滋病的活动。
96.缅甸代表指出,由于诸如缅甸妇幼福利协会、缅甸医学协会(妇女支部)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关保健的活动发挥了更大的效力。卫生部同非政府组织、其他部委和私营部门合作进行的生殖健康活动包括:为生育年龄妇女和青年提供生活技能的培训;预防和治疗性传染疾病;开办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社区教育方案;在学校实行艾滋病教育;进行社区组织和志愿人员能力建设;扩充生育间隔方案;综合管理妇幼疾病方案。
97.缅甸代表告诉委员会,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同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合作,于1999年12月举办了一个关于影响妇女健康的优先问题的全国讲习班。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辅导中心,并就辅导技巧举行了培训。
98.缅甸代表告知委员会,缅甸政府、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一些联合国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正在进行合作,为每一个人提供基本教育,不论其性别。教育部曾与一些联合国机构合作,执行非正规教育项目。曾利用流动单位为边境地区妇女提供教育。此外,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合作,开办了诸如缝纫、刺绣和畜牧等职业训练。缅甸教育研究局和教科文组织亚太文化中心(日本)协同设立了扫盲资源中心。
99.缅甸代表告诉委员会,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在1999年3月之前确定了六个关切领域:教育、保健、经济、对妇女的暴力、文化和女童。最近还确定了另外两个重大关切领域:环境和媒体。
100. 在结束情况介绍时,缅甸代表指出,缅甸正竭尽努力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但遇到一些困难,例如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1997年,缅甸政府应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的请求开始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他表示,缅甸需要技术援助和财政资源,以便更迅速地达成其目标。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01. 委员会对缅甸政府提交初次报告并与委员会进行积极对话表示赞赏。它还赞扬缅甸政府作出努力,在极短的时间内提出资料详尽的答复,包括提供一些统计数字。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报告并没有列入按性别分列的充分而可靠的统计数据,而且关于公约若干条款的执行情况的资料不足。
102. 委员会欢迎缅甸批准了公约,并且未对实质性条款提出保留。
103. 委员会赞扬缅甸政府派遣高级代表团、包括国家规划和发展部一名顾问出席会议。
积极方面
104. 委员会欢迎缅甸设立了一个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包括被指定为全国妇女事务协调中心的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吸收基层妇女为成员并具执行功能的缅甸全国工作委员会。
10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缅甸妇幼福利协会——该国最大的非政府组织,其支部和分会遍布全国——一直同缅甸政府在妇女健康、特别是产妇健康领域进行密切合作。
10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缅甸妇女在购置、管理和处置财产方面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妻子有权在离婚时将婚姻财产的一半转归其名下。
10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缅甸妇女识字率很高。
10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两性的法定结婚年龄均为20岁。
109. 委员会欢迎虐待妇女情况在缅甸并不普遍。她赞扬政府开展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以期彻底消除这种现象,并提高社区对这方面的现行法律的认识。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10. 委员会注意到的族裔和政治内部冲突导致缅甸社会、经济和政治不稳定,这些冲突是充分执行公约的严重障碍。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有关各部副部长、检察总长和首席法官的代表以及妇女非政府组织领导人组成的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尽管负有决策责任并且是一部门间协调机构,但没有从政府那里得到任何预算拨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缅甸妇女事务全国工作委员会,作为一个执行机构,完全由志愿人员构成。
112. 委员会促请政府修订现行拨款政策,确保这两个全国性机构拥有足够的财力和人力,以有效履行其职能,并确保缅甸全国委员会成员应包括那些按照个人在有关领域中的专门知识而获任命的人。
113. 委员会欢迎缅甸政府最近的法令,驳回城镇法和村庄法授权政府榨取妇女的强迫劳动的那些规定。委员会认为妇女强迫劳动是当代形式的奴役,是拒绝承认她们的权利。但委员会对于城镇法和村庄法仍然是法律感到关切。它并关注没有什么关于最近法令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资料。
114. 委员会请缅甸政府将更多资料和数据列入其关于法律实施进程的下一个报告内,并建议缅甸政府采取必要行动,将违规者绳之以法。
1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缅甸有135个种族群体,但其报告中很少有信息说明各种族群体妇女的人权如何得到保障、保护和促进。
116.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更多信息和数据,说明尽量多的少数种族群体妇女的境况,以及缅甸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根据公约保护和确保其人权。
117. 委员会关注特别是军事人员对妇女人权的侵犯。
118.委员会促请政府起诉和惩罚那些侵犯妇女人权的人,包括军事人员,并为所有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进行人权教育和性别敏感培训。
1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卖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尽管极其严重,但有关信息却很少。
120.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更多信息和数据,说明妇女和女童贩卖的状况。
121. 委员会还对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日益增加表示关注。
122. 委员会请求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信息,说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包括遭贩卖和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的状况。也应提供关于她们获得保健的信息,以及政府教育妇女的努力和预防疾病传染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123. 委员会对遭监禁和警方关押的妇女的境况表示关注。
124.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更多关于遭关押妇女的信息,包括关于狱中暴力和遭关押妇女人权保护的资料。
125. 委员会对妇女学习高等教育某些课程的机会受到限制表示关注,因为这违反了《公约》第10(b)和(c)条。
126. 委员会促请政府修订限制妇女求学的政策,指出妇女自己有权决定她们希望学习的科目和追求的专业。
1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就初等教育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特别是在女童入学方面。
128.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更多关于初等教育情况的信息和数据。委员会还建议政府为初等教育入学率确定数字指标,并就执行这些指标的成果提出报告。
1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妇女终止因性暴力引发妊娠的权利的信息。委员会对缅甸产妇的高死亡率也表示关注,因为它注意到引产堕胎往往导致产妇死亡。
130. 委员会促请政府扩大避孕药具发放方案的涵盖范围,以减少不安全的堕胎引起的产妇死亡。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更多信息,说明性暴力情况和因强奸引发的妊娠以及受害者可以享有哪些服务。
131. 委员会对缅甸缺乏有利环境、以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表示关注。
132. 委员会建议政府在其经济和政治结构时,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地参与一个开放的多元社会。
133. 委员会表示希望,目前正在起草的新宪法将保障两性平等,并规定性别歧视的定义。委员会还表示希望,新宪法将把《公约》并入国内法。
134. 委员会建议把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列入下一份报告中,并提供关于执行公约所有条文的信息。
135. 委员会鼓励政府批准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136. 委员会也鼓励政府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37.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对这些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特殊问题作出反应。
138. 委员会要求在缅甸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以促使民众、尤其是政府官员和政治家意识到已采取了哪些步骤来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享有平等,以及今后还需要在这方面采取哪些步骤。它还请政府尤其通过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2.初次和第二次报告
约旦
139. 委员会于2000年1月20日和26日第448、449和456次会议上审议了约旦的初次和第二次报告(CEDAW/C/JOR/1和2)(见CEDAW/C/SR.448、449和456)。
缔约国的介绍
140. 该国代表在介绍初次和第二次报告时指出,自从1992年7月批准《公约》以来,该国的发展大部分是积极的,是对妇女有利的。她强调了官方和非政府部门在妇女问题上的伙伴关系,而且各非政府组织是编写第二份报告的主要的伙伴。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制,即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由贝诗梅·宾特·台拉勒公主担任主席,委员会负有广泛的任务,包括拟定立法提案和政策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除了《公约》外,约旦也是其他同妇女问题特别有关的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
141. 虽然《约旦宪法》体现了所有公民平等的神圣原则,但该代表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国家的法律都已经充分反映出了这种平等。自从1992年以来,修正了有关妇女租用财产的权利的法律,修订了劳工法律,以提高不会因怀孕而被解雇的保护,以及规定了与生育有关的福利,包括产假。民事法和护照条例方面的修正现在已使得离婚和寡居的妇女可以登记为一家之长。
142. 该代表提到了目前议会正在处理的若干修订《刑法典》的提案,包括修正通奸罪的惩罚,和对妇女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或谋杀的惩罚。目前还向议会提出了一项废除《刑法典》第340条的提案,该条免除了在通奸情况下杀害或伤害他的妻子或某女性亲属的男子的罪责,另外还向议会提出了修正《护照法》和《民事法》的法案。
143.该国政府正在研究若干其他的修正案,包括关于社会保障法、公民退休法、国籍法、公民健康保险条例的修正案和新的民事法典草案。该国代表强调,由于具有进行此种改革和采取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措施的高级政治意愿,就像已故侯赛因国王和阿卜杜拉二世国王所表现出来的那样,立法改革的步伐加快了。
144. 该代表指出,由于取得了进展,将对1993年国家妇女战略进行更新。还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通过了一个全国行动方案。这两项文书都是通过各政府部门和民间社会代表的联合努力进行编制的。该国1999-200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最近加入了性别观点,这显示出了政府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决心。
145. 自批准《公约》后,约旦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有了一点改进,但由于普遍的社会和文化形态尚不易接受这些改变而使进展受到了阻碍。自从1993年以来,内阁几乎一直有妇女成员,在该国的历史上现在首次有一位妇女担任副总理的职位。在各部里和在参议院里妇女的人数也增加了,司法方面现在总共有七名妇女成员。在竞选的职位方面,妇女的进展较少,在1997年的选举中,17名妇女竞选人中没有一人当选议员。要求制定临时名额制度,将议会席位中至少20%分配给妇女的请愿已被政府驳回,理由是妇女并不是一个部门或一种少数而是社会的一半。在任命了99名妇女担任全国各地城市和农村议会议员后有10名在1999年获选为农村和城市议会议员。
146. 该代表告诉委员会,初级和中级学校的男女生入学率并没有差别,大学的女生入学率已经达到了全部入学人数的48%。虽然女性文盲率仍比男子为高,15岁和以上的妇女的文盲率已从1979年的48%降低到了1994年的20.6%,而且降低的速率比男子的要快得多。农村人口的文盲率仍然是最高的,它占到了全国人口的20%。正在同各非政府组织合作,在全国各地设立扫盲中心。一所公立大学开设了一个新的关于妇女研究的研究院课程。在1999年5月,设立了一个全国人权教育委员会。
147. 虽然就业方面并没有歧视性的立法,但妇女参与积极劳动力的比例仍然很低,仅达13.6%,其中20至34岁年龄组的妇女的参与率最高。妇女每月工资是男子的85.7%,而妇女的失业率几乎是男子的一倍。最近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预期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将直接获益。
148. 该代表指出,以各非政府组织为伙伴,妇女保健方面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改善。各项生殖保健指标都有了改进,包括怀孕保健照顾改善了,有医疗人员照顾的生产人数增加了,产妇死亡率降低了,使用避孕工具的人数增加了。特殊妇女集团,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保健照顾也有了改善。
149. 该代表指出,在消除家庭暴力方面有了明显而积极的改变。虽然没有家庭暴力次数的统计数字,暴力增强的形态已导致政府在公共安全局里设立了一个家庭保护处,以处理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攻击的案件。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机构在消除家庭暴力的努力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50. 该代表指出,民法确立了男女的平等。在家庭关系方面,约旦遵守伊斯兰教法的容忍原则,虽然妇女有权决定把她们的条件列入婚姻合同中,但很少有人行使这项规定。已发起运动,特别是各非政府组织,以提高妇女的认识和利用那些权利。
151. 尽管所有各级都明确承诺执行《公约》,该代表指出,但它的充分执行仍然是有障碍的。区域的政治和经济现实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优先次序,因此也会影响到《公约》的执行。贫穷和主要的社会和文化条件都使妇女在以下领域获得改善受到了限制,例如就业、参与公共生活和接触决策过程。此外,由于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使得监测和后续工作变得更加困难。最后,该代表突出了克服那些障碍的政治意愿。存在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加上政府和非政府代表的参与,已使得决策人员可以了解到基层妇女的意见,而进一步的承诺将会在未来几年里实现。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52. 委员会表示对约旦政府提出了它的初次报告和及时提出了详细、结构完善的第二次报告表示赞赏,第二次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提出了有关《公约》各条执行情况的资料。它赞扬约旦政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的答覆,那些资料进一步澄清了该缔约国最近的发展情况。它赞赏编制报告的公开方式,特别是编制第二次报告当中同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广泛的磋商。
153. 委员会赞扬约旦政府派遣了一个由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担任团长的高级别代表团,并同委员会各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公开和坦诚的对话。
154. 委员会确认到,约旦批准《公约》是该国对妇女权利采取平等的做法的一个重要步骤。
积极方面
155. 委员会赞扬约旦政府于1992年批准了《公约》。这项批准表现出政府具有充分执行《公约》,实现男女平等的政治意愿和决心。它还赞赏以下事实,即约旦政府认识到在法律和实践方面仍然存在对妇女歧视的领域。
156.委员会赞赏以下事实,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国宪章》明白确定了男女在宪法上是平等的,他们共同为约旦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作出了贡献。
157. 委员会欢迎国家机制,即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为执行《公约》所展开的工作,欢迎它同各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强有力的合作关系。
158.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自批准《公约》以来所进行的立法改革,包括劳工法、公务条例和有关家庭证件的各种条例的改革。
15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了女子和妇女所达到的教育水平。特别是,委员会对于初级和次级学校的男女入学率已实现平等,而且大学教育的男女生之间的差距也正在缩小,表示满意。它还赞扬政府为进一步减少女性文盲率所作的努力。
16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加入劳动力有日益增长的趋势,这对赋予妇女权力和加强她们对一般公共生活的参与是有帮助的。
161. 委员会赞赏地得知,妇女的非政府组织在公共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委员会特别赞赏它们作出了努力,支持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动员和赋予妇女权力。
162. 委员会赞扬在改善妇女的保健情况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包括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已婚妇女盛行使用避孕工具。
163.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现在已经认识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一个需要通过政府采取行动来处理的问题。
164. 委员会赞扬该国政府制定了妇女问题全国战略和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全国行动方案。它满意地注意到,它们是在各政府机关、国家机制和各非政府组织的共同努力之下制订的。它还欢迎在1999-2003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内纳入了性别观点,该计划的所有章节都包括了妇女的问题。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65. 委员会审议了该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情况,大体上由于难民流入,该国的人口增加了一倍,该国缺乏自然资源,影响到《公约》的充分执行。对于男子和妇女的作用和责任的持续强烈成见也阻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66. 委员会表示关切,文化习惯和对男女的角色和责任方面不易改变的成规定见影响到了生活的各个领域,这都阻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
167. 委员会促请政府审查或执行会使得歧视妇女的文化行为非法的一些法律。委员会促请约旦政府增加提高认识方案与新闻,以改变对妇女和男子的作用和责任的陈规成见。
168.委员会表示关切,虽然《约旦宪法》第六条包含了所有约旦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但它并没有具体规定表明不应有基于性别的名义或实际歧视。
169. 委员会呼吁政府鼓励制订一项宪法修正案,将两性平等并入宪法第6条,并在宪法内充分反映《公约》第1条。
170. 委员会也关注虽然《公约》获得批准,就在一国内取得法律威力,公约仍未在作为具法律约束力前提条件的官方公报中刊行。
171.委员会促请约旦政府立即在《官方公报》中发表《公约》,并展开必要的立法行动,使《公约》可在法院中执行。委员会并呼吁政府对所有现行法律进行审查,使它们充分符合修正后的《宪法》和《公约》。
172. 委员会关切约旦国籍法将使约旦妇女不能将她的国籍传给她的子女,如果她的丈夫不是约旦人。这是不合时宜的,今天约旦正在经济和民主发展方面大步前进,而且不同国籍的婚姻已日益普遍。它也关切地注意到,约旦法律禁止妇女无法以她们自己的身份签订合同、不能单独旅行,不能选择她们的居所。委员会认为对妇女权利的这些限制与约旦宪法和公约所规定妇女的法律地位并不一致。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约旦已对有关这些问题的第9条第2款和第15条第4款提出保留。
173.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取消这些法律并撤消对第9条第2款和第15条第4款的保留。
174. 委员会注意到《个人身份法典》并不承认妇女选择姓氏、行业或职业的权利、离婚的权利和作为母亲的权利和责任。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约旦法律承认一夫多妻制。
175. 委员会呼吁政府修订《个人身份法典》,承认妇女有权选择姓氏、职业以及有权离婚和享有母亲责任方面的权利。委员会呼吁政府重新考虑关于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和政策,以期消除这种作法,以符合《公约》宪法和该国演变中的社会关系。它也建议政府审查其对第16条第1(c)、(d)和(g)款的保留,以便予以撤消。
17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施加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177. 委员会建议政府采取必要的法律和社会措施,包括提高认识,以有效解决对妇女施加暴力的问题。
178. 委员会对于《刑法典》中仍旧有若干规定继续对妇女歧视表示关切。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刑法典》第340条免除了杀害或伤害犯下通奸行为的妻子或他的女性家属的男子的罪责。
179. 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提供一切可能的支助,迅速撤消第340条,并进行提高认识的活动,使“因名誉而杀人”成为社会和道德上不能接受的做法。它还促请该国政府采取步骤,以其他保护妇女的方式代替保护性看守。
180. 委员会对于禁止人工流产的规定也适用于因强奸和乱伦而引起的怀孕表示关切。
181. 委员会呼吁该国政府采取立法行动,允许强奸和乱伦受害者的安全人工流产。
182. 委员会对于在选举和任命职位中妇女人数很低这点表示关切。特别是,委员会关切,议会中没有妇女议员,在农村和城市议会中妇女议员人数也很少。它对妇女首次担任了副总理职位表示欢迎,但它对部长级职位中妇女比例很低感到关切。
183. 委员会促请政府同各政党、工会和其他利害攸关者共同努力,提高妇女当选和任命担任政治职位和决策职位的人数。特别是它鼓励政府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制定名额,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补救妇女在政治领域代表性过低的情况。
184. 委员会关切,妇女只占到付薪劳动力的13.6%,这一情况看来主要是由于社会限制而不是歧视性立法造成的。它关切,夜间工作方面的限制性就业立法和关于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方面的条例都增加了妇女取得有酬就业的困难。委员会关切,虽然约旦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同等价值的工作得到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但仍然存在对妇女不利的工资差距。委员会对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中产假权利不同这一情况感到关切。
185. 委员会呼吁政府审查就业部门的立法和政策,以促进《公约》第11条的充分执行。它呼吁政府审查劳工组织关于产假的各项建议,使全国情况符合那些建议,并考虑将产假包括在社会保险计划内,以防止私人雇主在征聘时歧视妇女。
186. 委员会赞扬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工作,但对该委员会缺乏决策和执行的权力感到关切。它也对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是根据法令而不是法律设立的这点表示关切。
187.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加强约旦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根据一项立法确立它的存在加强其决策和执行权力,并对它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它还建议由这一机制负起接收关于歧视的申诉的任务。
188. 委员会表示关切,农村妇女在约旦虽然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政府为提供教育和推广服务也作出了努力,但她们仍旧处于农业的边际地位。
189. 委员会呼吁政府确保制定特别措施,支持将妇女充分纳入国家的发展工作内。
190. 委员会敦促政府尽快批准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191. 委员会也促请政府尽快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192. 委员会要求政府在下一次报告中对这些结论意见中表示关切的问题提出答覆。
193. 委员会要求在约旦境内广为分发本结论意见,以期使人们,特别是政府的行政人员和政治人物,认识到已采取了哪些步骤来确保男女名义上和实质上的平等,以及这方面需要采取哪些进一步的措施。它还要求政府继续广为散发,特别是对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散发《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及第三次定期报告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4. 委员会在2000年1月25日和31日第454次、455次和463次会议上审议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及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ZAR/1,2和2/Add.1和Corr.1,和CEDAW/C/COD/1)(见CEDAW/C/SR.454,455和463)。
缔约国的介绍
195. 刚果民主共和国社会事务和家庭部长指出,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尽管面临严峻的局势,但是极其重视提高妇女地位问题。她忆及她的国家在1960年成为主权国家后,从1965年至1990年一直在独裁政权统治下,在此期间管理极不完善,这是各种困难的根源。1991年过渡时期开始了,当时,国家主权会议通过了立宪法。1994年,卢旺达内乱导致众多难民流入刚果民主共和国,自1998年8月以来,武装冲突使局势进一步恶化。因此,本来已经被经济全球化影响搞乱的社会-经济局势,更是日益严峻,而人民特别是妇女的处境也越来越不安全和日益贫困。
196. 该代表提及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她指出,刚果民主共和国已经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各项促进妇女和儿童的人权的国际条约。现在已经建立了一些机构,包括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家庭问题秘书长、司法部、人权部以及全国和各省妇女和儿童理事会,以便制定旨在促进妇女和家庭的权利的政策和方案。已作出重大努力来执行关于妇女问题的各区域和全球会议,包括刚果民主共和国参加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提出的各项建议。
197. 虽然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已经载于宪法,但是由于传统观念和落后的习俗作祟,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该代表强调说,某些法律与宪法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家庭守则的第448条相互矛盾,其中仍然规定已婚妇女不得享有法律权利。在养恤金方面还存在歧视,刑法规定与人通奸的妇女比男人受更严厉的惩罚。人人一律获得拥有土地权利。但是,歧视性态度和习俗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而且妇女没有利用她们应享的土地权利。
198. 1996年组织了妇女权利和领导才能国家论坛,以使妇女注意到她们的权利和制定行动计划。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同非政府组织协作,修改了一些歧视性规定,并进行了宣传运动,使人们注意到妇女人权和对女童和妇女的暴力行为。政府制定了一项关于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国家方案,其目的是加强妇女的经济力量,改善她们的法律和社会地位、正规教育、卫生和获取经济资源,并向农村妇女提供援助以及消除对妇女不利的习俗。
199. 该代表强调指出,政府通过新闻部特别努力提高大众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其他与人权有关的文书的认识。私营电视公司、报刊杂志以及教会和非政府组织也都大力宣传该《公约》。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该《公约》现在正在翻译成国语。
200.妇女从孩童时期便开始受对妇女角色的定型看法的影响。自1980年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部以来,已经开展了几次提高认识运动,以便促进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角色的更为正面形象。提高妇女地位部和非政府组织就习惯法和妇女权利问题进行了一项研究,以便制定战略来消除所有有害的习俗和惯例。
201. 该代表指出,大多数刚果妇女仍然是文盲,已经开展了一些扫盲方案,目标是那些退学的少女和年纪较大的妇女。虽然所有儿童均有权接受教育,而不分性别、种族、年龄和社会阶级,但是,少女退学率还是非常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妇女权利和领导才能国家论坛正在同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教会一起作出努力,以便提高少女的中学入学率。
202. 该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刚果妇女一直是肉体、精神和道德方面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但是这种暴力行为许多都没有举报和记录在案。少女还受到包括强奸在内的各种性暴力行为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之害。在过去几年,非政府组织在政府协助下进行了一些提高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认识运动。1999年10月提高妇女地位部和非政府组织进行了一项研究,以便为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奠定基础。
203. 最后,该代表说,刚果民主共和国虽然面临各种困难,但是正在作出一切努力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改善妇女的生活条件,包括通过建立一个全国机构来提高妇女地位,通过宪法草案来消除歧视,在制定、执行和评价所有发展项目方面采取性别观点,并制定一项促进刚果妇女全国方案。但是,她强调说,如果没有和平的话,即使所有这些承诺都履行了,也不会有多大效果。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04. 委员会称赞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于1985年毫无保留的批准公约,并在该缔约国处于困难时期之际,提交初次报告和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补充资料,说明至1999年为止的情况。
205. 委员会还称赞刚果政府派遣一个由社会和家庭事务部部长率领的重要代表团,该代表团作了出色的口头陈述。委员会赞赏介绍报告时所表现的坦诚态度,回答问题有助于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建设性对话,以便大家更好的了解刚果妇女的状况。
积极方面
206. 委员会赞扬刚果政府在持续中的战争和经济危机的情况下仍然为实施公约作出努力。
20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尽管当前的困难情况,负责男女平等事务的是一名部长。委员会欣见成立全国妇女理事会,负责确保在发展方案中纳入性别观点,特别是其将《北京行动纲要》与《开罗行动纲领》结合实施的行动计划。
208. 委员会称赞政府与各非政府组织合作,并且希望它们同国家建立的联系有助于加速该国的和平进程。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09. 全面实施公约的一项主要障碍是当前的战争,委员会认识到,刚果民主共和国正在遭受这场战争所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困难,战争给全体人民、特别是经常遭到强暴和以性别为基础的暴力的少女和妇女以及生活艰难的大多数难民及流离失所者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越演越烈的通货膨胀更加剧了这一局势,降低了千百万妇女的生活质量,因为她们没有足以生存的资源。
210. 委员会注意到,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基础上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偏见和定型观念是实施公约的严重障碍。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立法方面取得了某些成果,但《刑法》和《劳工法》仍然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212. 委员会建议政府优先通过一项法律并切实执行这项法律,以保障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地位。
2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和家庭事务部这一国家机制没有充分的资源来执行其行动计划。
214. 委员会鼓励政府找到必要的资源,巩固性别平等原则,特别是确保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所有各级的决策。
2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然存在侵犯妇女基本权利的习俗和传统,例如陪嫁制、取寡嫂制、一夫多妻制、包办婚姻和切割妇女生殖器的作法。
216. 委员会促请政府、实施立法禁止这种作法。它也建议政府同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合作,通过宣传和调动公共舆论以及在学校传授公约并将其译成当地语文,改变人们的态度,以加速妇女享有人权。
217.委员会对关于战争期间遭到强暴、强奸和粗暴对待的妇女的报告深感关切。委员会还对遭受战争影响的女性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处境以及妇女和女童由于强迫征募儿童兵遭受的身心创伤,感到不安。
218. 委员会建议政府采取具体和结构性措施,包括立法保护妇女免于遭受这种行为,并为受害于暴力的妇女提供心理和社会-经济整合措施。它也请求政府采取提高认识措施,强调战时必须维持人权标准。它呼吁政府确保不征募儿童当兵。
219. 委员会对由于贫穷而普遍存在的卖淫现象、特别是女童卖淫的现象感到不安。
220. 委员会迫切要求政府采取和执行法律,禁止女童卖淫,并采取适当措施,让妓女重返社会,尤其是确保向这些雏妓提供心理教育。此外,考虑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必须对给妓女的保健服务给予应有的重视。
2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从政和在该国领导部门(包括司法系统)的人数不多,强调必须有一个有利于改善妇女在公共生活所有部门和私生活中的状况的社会和政治环境。
222. 委员会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为达到具体目标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223. 尽管政府在教育领域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还是非常关切女生入学率低、以及女生缀学率高的现象和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文盲率高的现象。
224. 委员会鼓励政府加强努力,实行具体方案,减少妇女文盲率,促进女童上中学。政府还应该考虑免费提供初级教育。
225. 委员会关注,妇女在工作权上遭到名义上和实际上的歧视,尤其是妻子的有薪就业须征得丈夫同意,而且在产假期间减薪。
226. 委员会恳请政府依照公约第11条修改就业领域的歧视性法律,优先重视为非正规部门的妇女创造创收活动。
227. 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妇幼死亡率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避孕率低,保健服务降低。
228. 委员会请政府努力改善避孕方法的使用情况,废除禁止推广避孕方法的刑法第178条,确保向青少年进行性教育。
229. 委员会请政府促进对妇女全生命周期保健服务的改善,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
230. 委员会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此外,传统习俗和信仰在农村地区得到更加广泛的接受和遵循,妨碍了妇女继承和拥有土地和财产。
231. 委员会促请政府更多地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从在所有领域采取的政策和方案中得益,包括承认她们作为农业工作者的地位,以使她们得益于劳工法应确保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取得保健服务和信贷的机会。委员会建议对农村妇女状况作更多的研究,并收集更多的统计数据,以提供在这一领域的政策方针。
232. 委员会对食用烟草表示关切,这不但危害妇女特别是母亲的健康,而且对后代的健康也造成严重后果。委员会建议政府依靠提高关于食用烟草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的认识来解决取缔食用烟草的问题。
233. 委员会感到遗憾,这些报告未完全遵守关于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指示,没有考虑到其一般性建议。
234. 委员会要求刚果民主共和国在编写下一次报告时,考虑到委员会的指示和一般性建议。
235. 委员会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存放其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的接受书。
236. 委员会促请政府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37. 委员会请政府在下一份报告中答复其总结意见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
238. 委员会要求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广泛散发本文件的结论,以让刚果人、特别是行政负责人和政治人物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地位而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其他措施。委员会还要求政府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保护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
4.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布基纳法索
239. 委员会在1999年1月27日第458和第459次会议上审议了布基纳法索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FA/2至3)(见CEDAW/C/SR.458和459)。
缔约国的介绍
240. 布基纳法索代表告知委员会,自从1984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政府已就配偶双方和子女的权利平等、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创收方案和为妇女采取就业支助主动行动制定了新的政策和法律。她指出,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是该国争取发展的斗争的一部分,她感谢联合国为促进增强妇女能力采取的主动行动。
241. 该代表告诉委员会,布基纳法索的妇女遭受到社会文化和经济方面的歧视,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该国84.6%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其日常生活受根深蒂固的传统和习俗的约束。该代表提请注意,该国人口44.4%极为贫困,其中大部分为妇女,而且他们几乎不可能参与重大的经济活动。她指出,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现象产生于贫穷、文盲、传统规范和由家长制造成的定型观念。
242. 该代表指出,尽管已作出努力促进和改善妇女状况,但仍存在各种挑战。产妇死亡率非常高(每10万活产有531人死亡)生育率也很高,而采用避孕办法的比率较低。此外,大部分的人口在18岁以下。
243. 考虑到文盲率很高(在农村地区妇女识字率为5%,男子识字率为15.5%),而且始终存在反对女童受教育的偏见,因此,制定了一项关于女童教育的国家计划,并已确定目标,将女童与男童教育水平差距缩小三分之一。已增加用于教育的公共资金,并已招聘教师,修建学校基础设施,并采用支助女童教育的特殊方案和鼓励措施。此外,在新成立的卫星学校里,50%的学生必须是女生。
244. 该代表告知委员会,已修订妇幼保健方案,并实施一项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多部门计划。另外,还为医务人员制定培训方案,以协助老年人。农村地区医疗保健不足,缺乏资源和训练有素的保健人员,这阻碍了分散保健服务的进程,同时,生殖健康服务没有考虑到诸如男子和青春期男女等群体的需求。
245. 该代表提请注意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男子对处于脆弱状况的妇女在身体和精神上采取的暴力行为。已采取步骤,消除传统上对妇女有害的做法,尤其是在农村盛行的做法。1996年的《刑法》已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并规定对以各种形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者严加惩罚。《个人和家庭法》已禁止娶寡嫂制,同时也已制定关于强奸、通奸和一夫多妻制的法律。
246. 尽管已有关于土地改革的具体法律,确立男女平等享有获得土地的权利,但是,传统的继承惯例削弱妇女的安全及获得她们按照习俗所拥有的土地的机会。政府致力于制定充分的立法,促进农村妇女在经济方面往上发展。这些妇女能有机会获得培训、材料和土地方面的推广服务。其中许多项目是由国际和双边捐助国提供支助的。
247. 该代表告知委员会,可通过储蓄银行和信贷银行向妇女提供信贷。1990年设立了一个促进妇女有酬活动支助基金,然而,在妇女获得资金方面仍存在许多障碍,包括缺乏关于信贷机会的信息,以及丈夫不同意其妻子从事经济和创业活动。该代表补充说,1998年已颁布法律,确保男女在公共部门能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同工同酬。
248. 该代表提请注意,尽管根深蒂固的社会-文化惯例、身为文盲以及社会分工使妇女无法获得权力,然而布基纳法索政府已将妇女提升到公共决策职位。自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女部长、女代表、女议员和女大使的人数大量增加。该代表强调,已采取各种战略和政策,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将妇女提升到决策职位,而且,国家行动计划包括调动社会各阶层,包括政党、各部委、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以确保创造妇女的积极形象。
249. 该代表介绍了为提高妇女地位而建立协调机构、体制结构以及信息和研究中心、并在各部委建立协调中心的情况,这一切均属于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方案和公共生活的努力。
250.最后,该代表指出,政府已采取具体措施,协助处于特别脆弱状况的妇女,如残疾妇女、妓女、老年妇女和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这些措施包括通过保护性立法和经济及社会方案,开展防止歧视和贩卖妇女、增强妇女能力的政策。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51. 委员会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提交了质量很高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并赞扬它对布基纳法索的妇女状况作了客观的分析。
252. 委员会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派遣了一个由提高妇女地位部部长率领的大型高级别代表团,委员会欢迎该代表团与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坦率和诚挚的对话;该代表团在回答委员会的问题以及在作口头阐述时就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保健和就业等重要领域的问题向委员会提供了补充资料以及最新统计数字。
253. 委员会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赞扬它在艰难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仍然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以及宣传公约条款的坚定的政治意愿和决心。
254. 委员会还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让妇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参加报告的撰写工作并继续与这些组织密切合作。
255. 布基纳法索政府表示愿意批准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
积极方面
256. 委员会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自提交第一次报告以来为实施公约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而采取的新的司法和体制措施。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个人和家庭法》确立了妇女的基本权利,规定了婚姻的同意、结婚期间夫妇居住地点选择和配偶继承权方面男女平等的原则。该法还规定了结婚年龄,并将一夫一妻制定为法定婚姻形式。
257. 委员会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在1991年的《宪法》中承认,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并不受歧视的原则。
258. 布基纳法索政府于1992年对《劳动法》作出了修正,使平等的原则得到确认,并对歧视作了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
259. 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5月关于土地和地产改革的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获得土地的权利和条件。
260. 布基纳法索于1997年6月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部,这显示了政府有意致力于促进妇女权利,委员会对此表示满意。委员会也满意地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部按照有利于妇女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在所有有关各部中指定了联络中心,以便在作分析时顾及性别之间的差别,并对分析结果作评价。
261. 委员会特别赞扬布基纳法索政府与民间社会各界合作,采取政策措施,取缔损害女童个人安全权利和身心健全并威胁其生命和健康的切割生殖器习俗。
26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1996年的《刑法》规定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并作了有关的惩罚规定。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63. 委员会指出,造成经济困难的原因主要是国家缺乏资源,以及歧视性习惯和传统的作法,这些束缚还沉重地压在该国的妇女的身上,经济困难加剧了该国已经很高的文盲率,因而阻碍了公约的有效实施。
264. 委员会还指出,布基纳法索特别是其农村地区的所有人类发展指标在非洲大陆属于最低的,这对公约的实施造成极大的障碍。
主要关心的问题和建议
26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歧视性的传统和习俗很普遍,强调男女的传统角色,并抵制任何改革。该国的大部分人口在农村,识字率极低,他们的社会习俗、态度和信念使得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进展缓慢。
266. 委员会强烈建议布基纳法索政府采取一切恰当的措施和政策,以逐步创造一种有利于妇女的社会文化气氛。委员会敦促提高妇女地位部、在非政府组织、知识分子、宗教领袖以及媒体的合作下,通过法律改革、信息、教育和宣传工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促进人们思想的改变,加速妇女解放的进程,从而使妇女改变对她们自身的看法,并使整个社会能够认识到:布基纳法索的发展必须有妇女的参加。
267. 委员会非常关切,布基纳法索妇女文盲率很高,占世界首位,在农村地区尤其如此。
268. 委员会建议布基纳法索政府将女童和妇女的教育作为优先事项考虑,寻求国际援助,以确保和促进女童的普遍入学和防止缀学。委员会请政府将更多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用于教育,征聘更多的女教师,并确保使教科书中不再出现妇女的反面形象。
269. 委员会还建议,除了正规教育之外,政府还应该努力推行非正规教育,并通过针对女童和妇女的方案扫除文盲。委员会坚决要求布基纳法索政府考虑对妇女和家庭进行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并考虑在学校各年级进行人权教育。
27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所提供的有关妇女所受到的不同形式的暴力的分析材料,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没有看到关于保护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女性受害者的专门立法和政策规定。
271.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充分采取立法和机构性措施,对上述妇女提供帮助。委员会还建议,与反对切割生殖器运动一样,反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的教育和宣传应以警察、法官、保健提供者和媒体为对象,从而使他们能够更为有效地进行干预。最好能对妇女进行这方面的法律教育,使她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
272. 委员会对妇女从政人数、特别是当选人数很少表示关注。
2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公约第4条第1款所述的临时特别措施并采取配额制度,以大大增加妇女议员人数,并提高她们在政治生活和决策方面的参与。
274. 委员会十分关注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非常遭糕的妇女保健状况。由于缺乏基本保健中心以及合格的保健人员,传染病和营养不良造成很高的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妇女得不到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
275.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特别注意上述问题,以改善妇女保健方面的指标。委员会建议为妇女和少女制订有关生殖保健的全国方案,从而避免早孕和人工流产。
276. 委员会建议帮助妇女取得初级保健服务以及饮用水。委员会鼓励政府将计划生育的服务纳入初级保健,从而使妇女能够更容易地得到这方面的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妇女宣传和传授避孕知识和方法,并使男子参与这方面的活动。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并考虑将这一服务纳入社会保险。委员会还建议对妇女进行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在内的性传染疾病的危险和后果方面的教育。
277. 委员会十分关注的是,尽管土地和地产改革的法律赋予男子和妇女同等的土地权,但是偏见和习惯法仍然使这一法律难以实施。
2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有关的服务,考虑妇女的财产权问题,并帮助她们获得必要的信贷。
279. 委员会关切地强调指出,尽管法律禁止就业方面对妇女的任何歧视,但是在招聘和分配责任时以及薪酬水平方面,还是对男女区别对待。
2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都严格遵守劳工法并采取措施消除就业方面的歧视。
281.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在《个人和家庭法》中已采取措施,对一夫多妻制的习俗作了限制,但是委员会仍然担心大部分妇女不了解这一规定。
282. 委员会建议政府致力于消除一夫多妻制。它建议政府确保《个人和家庭法》的执行和保护妇女权利。它也建议政府同非政府组织合作,展开全面的公共努力,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改变对于一夫多妻制的现存态度,特别是教育妇女认识到她们的权利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权利。委员会也建议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已处于一夫多妻婚姻中的妇女的人权。
283. 委员会敦促政府存放其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的接受书。
284. 委员会也促请政府尽快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85. 委员会要求布基纳法索政府在下一次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本报告结论部分提出的问题的资料。
286. 委员会要求在布基纳法索广泛散发本报告的结论,从而使全体人民、特别是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认识到为保障妇女在法律和行为上的平等权利所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必须采取的有关措施。委员会还请布基纳法索政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以及保护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及第四次定期报告
德国
287. 委员会在2000年2月1日的第464次和第465次会议上审议了德国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及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DEU/2-3和4)(见EDAW/C/SR.464和465)。
缔约国的介绍
288. 德国代表在指出,1998年9月德国政府的变更导致德国在平等权利政策方面制定了新的优先事项。自德国统一和德国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已过去了10年,因此提供了机会,评估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在统一后德国的新发展。从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经济社会制度向建立在议会民主、联邦制和社会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制度过渡,使生活在东部的人民需要进行痛苦的调整。妇女往往受到这一过程不利后果的严重影响。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政策方面采取的措施,有助于缓解剧烈变化对新联邦各州妇女的影响。新联邦各州在统一前享有充分就业,目前其妇女的失业率尽管有所下降,仍然为20.7%。已出现新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促进改善妇女的全面社会状况。
289. 该代表强调指出,德国已于1999年12月10日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将在2000年启动批准进程,同时批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鉴于欧洲法院最近对德国禁止妇女携带武器所作的裁决,德国将评估它对《公约》第7(b)条的保留。
290. 该代表在发言中集中论及了目前政府的平等权利政策的两个关键优先事项,即妇女与就业方案和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行动计划。妇女与就业方案旨在确保更好地利用妇女在社会所有部门的技能,以便再次推动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并促进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和社会,尽管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而且妇女在所有有酬职业或自营职业者中占42%,她们在承担家务劳动和享有培训和就业机会方面仍受到不平等待遇。她们的工资低于男子,她们从事的兼职工作占全部兼职工作的90%,,并集中于少数几个职业,而且级别较低。
291. 因此,妇女与就业方案将解决几个领域的问题以协助执行《公约》。将制订一项议案,以增加妇女在联邦政府和政策咨询机构的人数。由于只采取自愿行动是不够的,因此将通过为私营部门制订有效的平等机会规章条例,来解决德国工商业中妇女担任管理职务人数不足的问题。已成立专家组来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将获得广泛接受,并考虑到各个公司的巨大差异。为了解决男女工资中仍然存在的巨大差异,家庭事务、老人、妇女和青年部将向德国联邦议院提交一份有关同酬问题和妇女经济状况的报告。这一报告将审查工资歧视的主要原因,由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工资歧视已不再是对妇女直接的工资歧视造成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在日益扩大的信息技术部门为妇女创造机会,同时还将采取措施鼓励妇女的企业家精神。将继续与联邦各州合作,努力在教学和研究方面为妇女提供更多平等机会,并已制定到2005年妇女在高等教育机构担任教授职务的比例达到20%的指标。正在计划采取措施,向妇女和男子提供更多工作方面的灵活性,育儿假方面的灵活性,并改善托儿设施,以及宣传新的男性形象,符合平等分担家务劳动和养育子女的角色,从而兼顾家庭和事业。
292. 关于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行动计划,该代表指出,过去采取的措施尽管促使某些领域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没有在德国社会真正实现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持续减少。目前的计划是作为一项综合整体概念制定的,要使所有政府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由于这一计划适用于属于联邦各州和各市管辖范围的领域,将成立一工作组来促进联邦政府和联邦各州之间的合作,并把非政府组织包括在内。该计划侧重若干领域,其中包括预防问题,注重残疾妇女和女童、老年妇女、外国妇女和女童的特殊情况;立法问题,尤其注重根据民法改善对家庭暴力女受害者的保护,解决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并打击贩卖妇女的活动;各机构和项目之间的合作,设立贩卖妇女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工作组;建立全国范围的援助服务网;尤其通过罪犯改造方案来改造罪犯;提高专家和公众的意识;以及国际合作。
293. 该代表提请注意一些已经取得进展或亟需采取行动的领域。已委托进行一项综合研究,来评价德国妇女的健康状况,农村妇女受益于若干支助农村地区结构变化的项目。家庭问题的第六次报告首次审查了在德国的外国家庭的状况,很快将委托进行一份具有代表性的研究,以评价外国妇女和女童的生活状况和融入社会状况。希望这一报告将成为在这一领域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基础。新的国籍法于2000年1月1日生效也将使外国妇女及其子女受益。
294. 最后,该代表指出,现任联邦政府提出的许多倡议需要在今年几年转变为实践。它们将推动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并有助于比过去更有效地执行《公约》。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95. 委员会感谢德国政府提交详尽的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第四次定期报告,这些报告载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遵循了委员会为编写定期报告而制订的指导方针。它赞扬德国政府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给予了书面形式的综合答复及其口头发言,它们就该缔约国的近期发展提供了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以开放的方式与委员会共享它对妇女状况的分析,以及查明需取得进一步进展的领域。
296. 委员会赞扬德国政府派出由联邦家庭事务、老人、妇女和青年部议会国务秘书率领的具有广泛专门知识的庞大代表团。他们的出席提高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建设性对话的质量。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报告还提到德国政府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采取的步骤。
积极方面
297. 委员会赞扬德国政府致力于实现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这体现在自1990年审议初次报告以来,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欢迎德国政府在德国统一后采取措施,支助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尤其是妇女,在向以议会民主、联邦制和社会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制度过渡方面进行了许多调整。
298. 委员会欢迎对《基本法》第三条的修正,它增加了国家承诺促进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和取消现存的阻碍宪法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不利条件。
299. 委员会赞扬德国政府为实现宪法保障男女平等权利采取了广泛的立法和政策主动行动,并进行了各种方案和项目。它尤其欢迎于1994年通过《第二个平等权力法案》,修正刑法,宣布配偶强奸和强迫性行为为应加惩罚的罪行,以及制订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行动计划。委员会赞扬德国政府为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社会所有部门而制订的妇女与就业方案。它欢迎德国政府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广泛使用临时特别措施,以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300.委员会赞扬政府最近在妇女参与政治领域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性方面。
30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联邦、州和地方各级建立广泛的机构体制网,支助和促进对该国平等权利政策的执行。它赞赏为实现男女平等机会向联邦部门提供的资源在1986年到1997年期间持续增加。
302.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1999年12月10日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欢迎它宣布意图于2000年启动批准任择议定书和公约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修正的进程。
303. 委员会注意到德国政府在评估欧洲法院关于妇女在德国军队中作用的裁决的影响时,将评价对《公约》第7(b)条的保留。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04. 委员会注意到,存在一些重大因素或困难,妨碍在德国有效执行该《公约》。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0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为确保遵守公约的法律政策和具体措施的资料很丰富,对于一般缺乏对这些倡议的评价和评估仍感关切。
30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更加着重于对消除妇女在生活的一切领域所受歧视而采取的一切措施的评价和评估,并订下它打算实现这些国际的期限。
30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公约》针对生活在新联邦各州的妇女的执行情况仍然落后于针对生活在原联邦各州的妇女的执行情况。生活在新联邦各州的妇女,以往享有充分就业,但现在占失业人口的20.7%,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与新联邦各州失业男子以及德国妇女整体失业率相比,这个比率高得惊人。
308. 委员会促请政府继续作出明确努力,在工作和就业领域乃至整体社会福利方面改善新联邦各州妇女的境况。
30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政府实行的方案、法律和政策未能确保促进妇女事实上平等的《宪法》义务作为一项社会责任得到理解并切实加以实现。
310. 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措施,确保政府官员、包括执法人员,推动在该国全部领土上落实这一原则。它促请政府确保律师和法官的高等和进修教育充分包括加深对平等和不歧视以及这方面国际规范和准则的理解。它还促请政府确保制订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并确保妇女、尤其是在《公约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期间,可享有这类措施。它还鼓励政府在其法律、政策和方案建议中,直接引用《公约》的内容,因为《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做法将加强人们对缔约国作出的各项国际承诺的意识。
311. 委员会对妇女在工作和经济的许多方面继续处于不利地位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男女之间继续存在工资差距,尽管妇女受教育程度提高了,但妇女的收入平均仅为男子收入的77%。委员会关切的是,1997年,尽管妇女占有酬就业人口的42.1%,但她们却占非全日制就业的88%和失业人口的5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差距表明,在劳动力市场上继续存在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它还感到关切的是,非全日制工作往往是低技能就业,很少有机会获得职业上的提升。
312. 委员会吁请政府确保《公约》第1条中所载关于歧视的定义、尤其是《公约》禁止间接歧视的规定,充分纳入其法律,特别是其劳动法。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欢迎政府有意编写一份关于同等报酬问题的报告,审查工资歧视的主要原因。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审查确定同等工作和同等价值工作的现行准则,以制订有关方针或指令,协助集体工资谈判中的各方确定在妇女占多数的部门中的可比工资结构。委员会促请政府密切监测其新的妇女与工作方案的影响,以确保该方案实现其预定目标,即在工作和家庭领域推动男女机会平等,消除两性方面的陈规陋习。
313. 在男女两性在个人和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继续存在陈旧的传统观念,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指出,妇女在非全日制工作中占多数;其在家庭和养育儿女方面负主要责任;职业上的隔离;男人极少请育儿假,1997年只有1.5%的男性请了育儿假,以及对已婚夫妇的税收,都反映了这类观念的存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旨在调和家庭与工作关系的措施,强化了对男女两性作用的陈旧观念。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缺少零至三岁年龄组的幼儿园,1994年,全日制幼儿园的比率仅为34.8%,以及只有5.1%的学儿童能够进入托儿中心,尤其是因为德国很少全日制学校。
314. 委员会促请政府研究旨在调和工作和家庭责任的措施的影响,为加速变革和消除陈旧观念的政策和方案奠定坚实基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订更多以男性为对象的方案和政策,以加速观念和行为的改变。它吁请缔约国考虑对父亲实行不可转让的育儿假,以推动更多的男子分担护理和养育子女的责任。它促请政府增加学龄儿童进入托儿场所的机会,以便利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市场。它还建议缔约国评估目前关于已婚夫妇税收的法律规定(“分担制”)以及这种税收制度对延续有关已婚妇女的陈旧观念的作用。
315. 委员会对增进妇女在私人部门中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努力不够且措施有限表示关注。
316. 委员会吁请政府加强其在立法和管制方面的工作,确保妇女在私人部门中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并增加旨在实现事实平等的措施。它还鼓励政府为实现这一目标强化其与私人部门的相互作用,包括采取剌激措施和其他非法律措施,同时,强化其与工会和妇女组织的相互作用。
317. 委员会对生活在德国的外国妇女朝不保夕的社会和经济状况表示关切。它还对缔约国境内发生的恐外和种族主义暴力表示关切,并注意到外国妇女因性别、种族和民族等多种理由处于脆弱地位。
318.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有意委托就外国妇女和女童的生活状况和社会融合问题进行一项研究,促进政府全面评估外国妇女的状况,包括其享有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工作和与工作有关的福利、保健和社会保护,并在其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此类资料。委员会请政府改进关于按恐外和种族主义暴力受害者的性别和种族分列的数据和统计数字的收集工作,建立适当的保护机制,确保外国妇女中的此类受害者了解她们的权利并有机会获得有效的补偿。它还促请政府通过教育和就业服务,并通过提高民众的觉悟,加强其推动外国妇女社会融合的努力。它还建议采取步骤,制止国内暴力和家庭暴力,加强外国妇女对法律补救措施和社会保护措施的了解。
319. 委员会欢迎政府的制止对妇女施暴行动计划,同时对保护妇女免遭家庭和社会暴力方面目前的差距表示关切。
320. 委员会促请政府确保全面执行该计划,并监测其在计划所强调领域中的影响。尤其是,委员会建议制订有关法律和措施,确保国内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可立即获得补偿和保护。它吁请政府采取措施,对此类暴力实行零宽容,使之在社会和道义上没有立足之地。委员会ua 建议采取措施提高司法机关对妇女受到的一切形式暴力的关注,按照公约,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特别是考虑到外国妇女更易受到这种暴力的侵犯。
321. 委员会对贩卖妇女和女童活动屡有发生表示关注。
322. 委员会促请政府承认遭贩卖的妇女是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需要得到保护,并进而向她们提供援助。它还促请政府加强跨境努力和国际合作,特别是同来源国与过境国合作,减少贩卖妇女活动的发生,并起诉人贩子。它还吁请政府确保遭贩卖的妇女得到必要的支持,以利提供指控人贩子的证词。它还促请对边防警察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应有助于他们获得必要的技能,以确认遭贩卖的受害者并向她们提供支持。它也建议政府审查颁发签证给受抚养配偶的程序,考虑到这些配偶可能容易遭受性剥削。
323. 委员会对媒体上继续存在有关妇女、尤其是外国妇女的陈词滥调表示关注。
324. 委员会促请政府支持媒体在改变对妇女的陈旧观念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建议为描绘积极、非传统的妇女形象创造机会,同时,鼓励和促进媒体运用自律机制,减少对妇女的歧视和丑化。
3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妓女尽管在法律上有义务纳税,但仍然不受劳工和社会法的保护。
326. 委员会建议政府改善影响这些妇女的法律状况,使她们可以较少受到剥削,并获得更多的社会保护。
327.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有意修订关于外国配偶法律地位的《外侨法》,对寻求在缔约国居住的外国妇女的状况表示关注。
328. 委员会促请政府继续改进对外国妇女,尤其是寻求庇护妇女的法律和社会保护。
329. 委员会敦促政府存放其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的接受书。
330. 委员会也促请政府尽快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331.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就这些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回应。
332. 委员会还请政府在编写其下一份报告时,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包括代表外国妇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磋商。
333. 委员会请政府在德国广泛传播目前的结论性意见,以使德国的民众、尤其是政府官员和政治家意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了哪些步骤,在这方面还需要采取哪些新的步骤。它还请政府继续广泛传播、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第三次定期报告
白俄罗斯
334. 2000年1月28日,委员会在其第460和461次会议上审议了白俄罗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BLR/3)(见CEDAW/C/SR.460和461)。
缔约国的介绍
335. 白俄罗斯代表说,自从1992年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在经济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白俄罗斯妇女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她强调,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成果在白俄罗斯产生了正面的影响,该国拟订了1996-2000年国家行动计划,并加以实施。她也指出,必须落实公约和参与处理男女平等问题的其他国际文件和活动,并指出该国政府打算签署公约任择议定书。该国特别重视下列领域:劳工、决策、家庭及社会保护、保健、教育、流行的对性别的陈规定型看法和对妇女施暴。不过,同转型和社会对性别问题认识不足有关的许多障碍妨碍了为实现男女彻底平等和落实《公约》而作的努力。
336. 立法和政策方面也作出了许多改革,政府、地方当局、议会、妇女团体和民间社团,以及国际组织组成了新的联盟或予以加强。设立了一些在性别问题和妇女研究方面提供培训和课程的中心。认识到性别差异的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已有所改善,同时许多出版物、提高认识宣传运动和讨论会有助于引起公众更广泛注意和更适当地了解男女平等问题。
337. 对妇女的暴力已被确认为一项社会问题。1997年《刑法》述及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暴力,并列入了保护受害人、证人及其家属的有关规定。1998年,设立了第一所妇女危机中心,并开始发动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提供资料和出版各种调查。即将颁布的刑法将加强有关下列案件的条例和惩处:贩运人口、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利以及一切形式的剥削,包括色情剥削和直接及间接的暴力。
338. 代表说,在最高决策阶层,妇女的政治参与仍然偏低,在国家议会妇女只占4.5%、只有一名女内阁部长和两名女大使,尽管决策人员已经在重视这项问题。她说,在行政、管理和司法的最高阶层以及在地方议会内,妇女的参与已见提高,妇女人数平均达到37%。
339. 代表说,转型引起的各种困难,包括生活水准下降和每天的工作量增高以及切尔诺贝利灾难的后患对妇女和儿童的健康状况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然而,所有地区的保健和医疗机构都已获加强,并特别重视:产前、生育和儿童保育的有关服务和提供药物。还向母亲提供咨询,包括宣扬母乳育婴的提高认识宣传活动。正在拟订着重生殖保健,包括计划生育的国家计划。已制订了特别的法律条例、政策和方案,以便向切尔诺贝利灾难的受害人提供援助,包括向孕妇和母亲提供医疗咨询。
340. 经济调整、劳动力市场变动和裁减社会领域预算,再加上目前存在的男女之间家务分配不均都对妇女造成不利影响,她们属于最脆弱的社会群体。有的情况是,在不断变动的劳动力市场上,妇女是头一个辞退而最后一个雇用的人。特别是在单身母亲、低收入家庭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之间,生活水准业已下降。已开设了例如管理、行销和稽核之类非传统领域的培训课程,以克服这些因素、妇女也得到金钱和实物援助。新近创造的职业经常有对妇女和弱势群体的配额,1999年创造的两万份工作职位当中,妇女占用了一半以上。对孕妇工人、养育3岁以下儿童的妇女和养育3至14岁子女的单身母亲,都制订了特殊的保护规定。对妇女歧视和雇主不遵守劳工条例的案件已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而有三分之一的案件在法庭解决。
341. 经济及社会转型对农村妇女来说特别困难,一般而言,她们的生活状况要比住在城市地区的妇女困难得多。农村妇女在家中和农场所承担的无酬工作分量沉重得多。尽管已在致力促使农业和乡村基本设施现代化,并确保向妇女提供适当的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但进展仍然不足。
342. 已日益重视妇女作为母亲的角色和家庭及其需要,以便加强对家庭的保护。立法改革促成向家庭提供援助,特别是有子女的单身母亲。这些措施包括:向养育不满18个月的儿童或不到16岁的残疾儿童的单身母亲提供更多财物资源,向养育有特别需要的儿童的家庭、子女众多的家庭和有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的家庭提供实物援助。鉴于离婚率高影响到二分之一的家庭、结婚人数日益减少和孤儿人数很多,立法和政策措施也在设法解决下列问题:年轻家庭的需要、家庭生活教育、如何调和工作与家庭生活、社会支助服务、包括妇女和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和孤儿的境况。然而,面向家庭的政策受到某些女权团体的批评,理由是它们过分强调妇女在家庭内的传统角色并削弱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并没有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宣扬男女平等分担职责。
343. 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大家认为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是落实专门针对性别问题和妇女的方案以及履行国际承诺的一项关键要素。代表说,尽管白俄罗斯仍然欠缺设立一个全面营作机构的充裕财政资源、技术和公众认识,但在政府的各个部门和议会内目前已经具备一些要素。它负责搜集数据、制订指标、监测政府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拟订援助妇女和儿童的措施。
344. 政府采取实际步骤改善妇女的情况,包括性别教育特别方案、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具体活动,以及在性别问题领域同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45. 委员会赞赏白俄罗斯根据委员会的准则提出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列出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它注意到该国政府努力书面答复委员会的问题,其中补充了白俄罗斯妇女的现状、公约执行情况和《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等信息。
346. 白俄罗斯政府派出以司法部副部长为团长的代表团中有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官员,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与委员会进行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这使委员会能更好地了解白俄罗斯妇女的现状。
积极方面
347. 委员会赞赏政府1996年通过1996-2000年改善妇女状况的国家行动计划和题为“白俄罗斯共和国妇女”的国家方案。
348. 委员会欢迎该国为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和实现男女平等所作的努力。它赞赏社会福利部家庭和性别问题管理科和性别信息和政策中心所做的工作,该中心是在发展进程中妇女问题项目的框架内建立的。
349. 委员会赞扬政府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视为社会问题、着手立法、建立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危机中心和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它还赞扬该国政府确认贩运妇女是需要持续注意的新出现问题。
350.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教育已列入学校课程,包括教授妇女人权。它还注意到高等教育机构正开始性别教育。
351. 委员会赞扬政府认识到白俄罗斯妇女经济上面临的困难状况,特别是妇女就业和妇女贫穷问题。它还赞扬该国政府为缓解这种状况所作的努力。
352.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正设法处理切尔诺贝利灾难对健康的影响。
353. 委员会欢迎政府有意早日签署公约任择议定书。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54. 委员会认为,该国正向市场经济转型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和造成的妇女失业和贫穷高企是充分实施公约的主要障碍。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55. 该国缺乏一个有利环境阻碍妇女根据公约第3条、第7条和第8条充分参加各方面的公共生活,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对只有极少数妇女担任政治和决策职务特别关注。
356. 委员会建议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开放、有利和平等的环境,让妇女有充分的机会发表意见和平等参与政治进程的各个方面和民间社会组织。委员会指出这种环境是提高妇女地位和充分执行公约的必要条件。
357. 委员会关注的是,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实现男女平等方面没有统一的国家政策。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执行公约时,政府主要采取一个向妇女提供服务的取向,而非人权的取向。此外,这种方式强调保护主要作为母亲和家庭成员的妇女和向她们提供服务,从而使人们对妇女的作用和责任保持陈腐的态度。
358. 委员会敦促政府以下列方式重新评价妇女总政策:根据公约承认妇女是有权享有人权的个人。它呼吁政府在新的白俄罗斯2001-2005年改善妇女状况国家行动计划中采用面向人权的方式。它还敦促该国政府确保其男女平等的工作要同时以男子和妇女为目标。
359. 委员会对该国的立法,特别是关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作用的立法似乎过度保护作为母亲的妇女,从而进一步阻碍妇女加入劳动力市场,表示关注。
360. 委员会呼吁该国政府进行全面立法审查,以便确保该国宪法和立法充分反映公约第1条的涵意。委员会还敦促该国政府建立适当的补救机制,使妇女在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特别是就业歧视后容易获得补偿。它还呼吁该国政府便利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和开展法律扫盲运动,以改善妇女采用这类补救机制,包括向法庭投诉的途径。
361. 委员会关注的是,性别作用的陈腐观点继续盛行和母亲节和母亲奖这类象征性活动又在重新开展,委员会认为它们只会鼓励妇女发挥传统作用。它还关注的是实施旨在对抗这类成见的人权和性别教育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362. 委员会建议培训教师,以加强学校人权教育的能力。它还建议监测人权教育和性别研究,以了解提供这类教育的教育机构数量和这类教育的影响。
36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机构在制定和支持贯彻国家性别问题政策以加快执行公约方面的能力很有限。
364. 委员会敦促政府加强国家机构的地位、人力和财政资源、及其收集和分析数据和资料的能力,并拟定公约所涵盖所有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建议。
365. 委员会关切妇女的经济状况,她们面临着贫穷与失业,在劳动市场中失去工作的部门,甚至包括以往主要以妇女为主的部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重新受雇妇女所任职位低于其教育程度和技能。委员会也关切妇女绝大部分受雇于低薪职业,而且妇女与男子之间的薪金差距仍然存在。委员会表示关切诸如独力扶养家庭的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特别脆弱的妇女群体所面临的经济状况。
366. 委员会敦促政府建立一个立法基础,以确保妇女享有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平等的工作机会,并保护其在各种途径和机会方面免受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它吁请政府实施针对妇女的失业政策。尤其是,它建议采取措施,帮助妇女进入在增长的经济部门,而不是传统上主要由妇女从事的就业。它吁请政府建立一种有利的立法和管理环境,并为她们提供信贷,以此支持妇女创业。
36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贫穷在妇女中非常普遍。
368. 委员会吁请政府收集有关贫穷妇女的数据和资料,并按年龄以及按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加以分列,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提供支助服务,并且作出努力,以避免更多的妇女落到贫困线以下。
369. 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已经作了一些努力,但目前尚无一种整体的办法来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惩处施暴者。
370. 委员会吁请政府评估为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已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它建议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本原因,以期改善打击此类暴力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的效力。它也建议审查和加强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立法。它还建议政府立即实施补救办法,增加对受害者的心理咨询服务,包括那些正在监狱服刑的妇女。委员会敦促政府对司法和执法官员以及法律专业人员实施培训并使其对性别问题更加敏感的方案,此外采取提高认识措施以使社会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毫不容忍。
371. 委员会表示关切日益增加的贩运白俄罗斯妇女卖淫的趋势,往往是在虚伪的托词下进行。
372. 委员会鼓励政府加强努力,包括通过同接收国和过境国的国际和跨界合作,防止贩运妇女,通过减轻贫穷来铲除根源,并通过咨询和重返社会努力来帮助受害者。
373. 委员会对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状况表示关切。
374. 委员会敦促政府在妇女整个生命周期为妇女,包括老年妇女,提供充分而且负担得起的身心保健服务。尤其是,委员会敦促政府增加妇女和男子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种类,以增加避孕药具的使用率。它还敦促政府审查其职业保健和安全方面的立法与标准,以减少通常歧视妇女,尤其是歧视孕妇的那些保护标准。它还建议收集有关妇女比男子更易感染的疾病的数据,并监测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广泛程度委员会也建议政府进一步努力解决切尔诺比尔灾难对妇女与儿童的影响,并接受国际人道主义援助。
375. 委员会鼓励政府接受公约中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376. 委员会鼓励政府签署并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377. 委员会要求政府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在这些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它还要求政府改进资料和统计数据的收集与分析,分别在贫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公约第10、11、12和14条有关的方面按性别和年龄加以分列,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些资料数据。此外,它也要求政府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对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作一评估。
378. 委员会要求在白俄罗斯境内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白俄罗斯人民,尤其是政府管理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已采取哪些步骤来保障妇女的法律和实际生活品质以及今后还需要在这方面采取哪些步骤。它还要求政府继续广泛地,尤其是向各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卢森堡
379. 委员会在2000年1月17日的第446和第447次会议上审议了卢森堡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LUX/3和Add.1)(见CEDAW/C/SR.446和447)。
缔约国的介绍
380. 卢森堡代表提请注意在1997年委员会审议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后所采取的后续行动,其中包括广泛分发结论意见,在众议院男女机会均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里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讨论男女平等问题,以及新闻报道。卢森堡全国妇女理事会赞同委员会的建议,而且着重指出这种国际监测机构对于提高卢森堡妇女地位的重要性。
381. 政府通过了《2000年行动计划》,以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高妇女地位部重新发行题为《女孩与男孩和妇女与男子权利平等》的出版物,其中载有《公约》以及在卢森堡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行动。在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方面也有所改进。
382. 该代表强调按照《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呼吁,维持目前的体制结构实施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政策以便保证执行《公约》的重要性。自1995年成立提高妇女地位部以来,卢森堡政府一直奉行促进妇女平等的积极政策。自1999年8月以来执政的新联合政府优先重视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新政府共有14位部长,其中四位是妇女。提高妇女地位部的预算虽然不多,但在五年内已增加33.75%,该部支持卢森堡全国妇女理事会最近提出的建议,即对政府的整个预算进行性别分析。
383. 关于卢森堡对《公约》的两项保留,该代表说卢森堡政府仍致力于努力撤销它们。政府正进行对关于王位继承的宪法第3条进行修正的提案得到大众的支持,该代表并未预见在目前的立法期间会对第16条——选择子女姓氏——的保留采取行动;现行法律对于另加一姓氏问题并无任何规定。子女从父姓的做法在卢森堡的文化中根深蒂固。
384. 该代表着重指出卢森堡政府支持《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卢森堡在1999年12月10日已签署这项任择议定书,并希望是最早批准的国家之一。
385. 该代表提请注意政府对正在变化的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责任而采取的提高认识政策。所采取的行动包括“分享平等”项目,该项目已制订在教学上注重男女平等的做法。一个工作组正在筹备一个项目,以便将两性平等的各个方面纳入所有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课程。还编制了教学和训练材料和手册,并且向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提供了支持。第二个战略中心是将性别观点纳入一切政策,但特别强调立法方面。自1998年9月起,所有法规必须同时附有一份说明,说明它对机会均等的影响。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不能转换的育儿假,它是旨在实现角色变化的立法行动的范例。
386. 该代表指出,妇女占在业人口的37%,来自邻国的边境工人在女劳力中约占三分之一。父亲是一家之主在外工作,母亲负责家务和社会关系的传统家庭在卢森堡社会仍然非常稳固。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45岁以下的妇女,要求改善托儿和成人教育,她们打算为了家庭责任只暂时离开职业市场。已通过一些法律,为妇女在私营部门采取积极行动奠定了基础,该部支持在这个领域的几个项目。现在法定在私营部门必须设置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官员,并计划订正公务员规约,以期在公共部门采取积极行动。执政的联合政府已宣布反对在选举名额方面实行配额。
387. 该代表指出1999年被指定为全国反对对妇女施暴年,在这一年内进行了广泛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和婚姻暴力问题的认识。将继续培训在妇女庇护所的提供服务者,并将进一步审查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还将研究其他国家对这类法律的经验,以促进各部门和司法机构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预期将就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制订法律。
388. 已在全国外国人委员会之内设立了一个妇女问题特别委员会,更好地使外国妇女融入社会。将在下次报告中介绍这一主动行动的结果。
389. 最后,该代表承认为改变关于男子角色和责任的传统观念和文化态度,必须在一切领域进一步取得进展。需要努力以确保男子参与改变两性关系及实现男女平等。在这方面,卢森堡提议举办一个“关于男子和权力”的会议。该代表还表示希望在2000年6月召开的关于北京会议五周年审查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将讨论这个问题。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90. 委员会表示赞赏卢森堡政府提出载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详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它称赞卢森堡政府以书面形式综合性地答复了委员会的问题,并以口头说明进一步澄清了该缔约国最近的事态发展和政府政策。它赞赏编制和提出该报告的坦率和开放态度,以及为了该报告曾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391. 委员会称赞卢森堡政府派出由提高妇女地位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和答复提及卢森堡政府为了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采取的步骤。
积极方面
392. 委员会称赞卢森堡政府广泛传播《公约》以及委员会在1997年审议该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后所通过的结论意见。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于1999年12月10日签署《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它声明打算积极努力以迅速批准该议定书。
393. 委员会称赞卢森堡政府维持一个独立的提高妇女地位部,以及它打算继续这种体制安排。委员会欢迎该部关心和支持对全国预算进行性别分析的建议。这有助于加深了解妇女和男子如何从政府在各领域的支出得到益处。委员会欢迎卢森堡政府对实现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战略办法,这个办法一方面包括提高认识男子和妇女角色和责任的变化,另一方面包括有系统地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一切政策。
394. 委员会欢迎1999年5月颁布的法律,它加强了打击贩卖人口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措施,尤其是将卢森堡的法律扩大到涵盖卢森堡公民在海外的一切性犯罪或不端行为。
395. 委员会赞扬卢森堡政府努力进行平等观念的教育,尤其是通过名为“分享平等”的项目,该项目旨在将平等的原则纳入教师和培训人员的训练课程,包括制订训练手册和方法,从而从学龄前阶段应促进女孩和男孩之间的机会平等。
396. 委员会欢迎1998年7月的立法,该法要求在最少有15名雇员的企业中任命负责两性平等问题的官员。委员会还欢迎1999年1月有关执行《国家就业行动计划》的法律生效。该法律开始规定每位家长有权享有由国家福利支付的6个月不可转换育儿假。
397. 委员会还欢迎1998年7月同一法律现在为私人部门妇女采取平权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398. 委员会欢迎在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方面已经进行的努力和扩大这种收集的意图,以便为在立法和政策方面进一步采取主动行动奠定坚定的基础,尤其是在移民妇女等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方面。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99. 委员会注意到在卢森堡不存在妨碍公约有效执行的重大因素和困难。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40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对宪法进行修正,以列入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不仅表明没有遵守公约第21条规定的缔约国的特定义务,而且表明没有遵守普遍的国际人权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这一关切在1997年审议卢森堡第二次定期报告期间已经提出,卢森堡众议院在其后的动议中保证完成这一修正,并将其作为优先事项。
401. 委员会建议卢森堡政府作为紧急事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宪法的修正,以便使其符合公约第2条。一旦宪法得到修正,委员会建议规定一时限,审查所有立法,以便使其遵守新修正的宪法。委员会强调进行这种立法审查的重要性,从而突出修正宪法对男女平等的重要性,并确保有效的国内补救措施。委员会指出鉴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即将生效,采取这类有效补救措施至关重要。
402.委员会担心尽管卢森堡政府在其《2000年行动计划》中对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所作的承诺,在撤消对第7条(长子世袭王位)和第16条第1(g)款(子女有权选择姓氏)的保留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一步的进展。关于后者,委员会对政府没有承诺努力影响文化传统和态度以便撤消这些保留表示关注。
403. 委员会敦促卢森堡政府采取行动,根据大公对此种修正的同意修正宪法第3条。委员会还呼吁政府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克服对妇女和男子形象的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以便使其能够撤消在第16条项下的保留。
404. 委员会对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角色和责任持续存在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感到担忧。这些态度体现在人们的行动中,以及立法和政策中,限制了妇女充分享有其受到宪法保障的全部权利。
405. 委员会敦促卢森堡政府加强为克服这种陈规态度而在提高公众认识方面进行的努力,并提供立法、政策和具体项目方面的支助,以便强调妇女和男子共同分担家庭责任,以及妇女充分参与公共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重要性。
406. 委员会表示关切,某些法律,例如寡妇与离婚妇女需等300天才能再婚,或管制堕胎的立法,在卢森堡这样的国家似乎是陈旧过时了。委员会对卢森堡政府在审查和使这项立法适应欧洲地区变化的态度和发展方面缺少承诺尤其感到关切。
407. 委员会敦促卢森堡政府提供必要的领导,制订全面的立法议程来修正这类法律。
408.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在劳动力市场,妇女没有享受机会平等,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所占的比率较低(占在业人口的37%)体现了这一点;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妇女从事非全职工作的人数较多;劳动力市场的持续隔离状态,以及往往把男子视为户主和养家者而妇女主要作为母亲和持家者的陈规定型态度。委员会同时表示关注的是,对使工资差距永久化的结构原因没有充分的认识,因为与男子的工作相比,仍然低估妇女工作的价值。
409. 委员会呼吁卢森堡政府对工资差距的原因进行研究,以便改进在制订集体工资时劳工谈判的事实依据。委员会敦促政府分析目前为扩大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正在进行的项目,以利用研究成果制订综合政策和立法,确保妇女在这一领域取得成果。
410. 委员会感到关切,尽管预期很快将就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通过法律,但对家庭暴力仍没有特定的立法。
411.委员会感到关切森堡政府采取政策和立法,防止和消灭家庭暴力以及对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包括强奸,并起诉违犯者。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收集关于家庭暴力发生率的统计数字、有关制止家庭暴力措施的影响的综合资料。委员会也建议政府收集有关贩运人口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法律的影响的进一步资料。
412. 委员会请卢森堡政府在下次报告中就第12条(妇女和健康)提供详尽资料,并考虑到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这种资料应包括关于妇女吸烟和与吸烟有关疾病的数据。
413. 委员会促请政府尽快存放其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的接受书。
414. 委员会也促请政府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415. 委员会要求卢森堡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这些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416. 委员会要求在卢森堡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卢森堡人民,尤其是政府行动人员和政客,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要求政府继续广泛散发,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第五章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法和方式
417. 2000年1月17日和2000年2月4日,委员会在其第445和466次会议上审议了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法和方式(议程项目6)。
418.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对本项目作了介绍,他又介绍了秘书处的报告(CEDAW/C/2000/I/4和5),并提请注意关于议事规则草案的工作文件(CEDAW/C/2000/I/WG.1/WP.1)。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下采取的行动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419. 委员会对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通过任择议定书,并开放签署、加入和批准表示满意,并请西尔维亚·卡特赖特编写一份工作文件,载列关于委员会对公约任择议定书采用的工作方法的建议。这份工作文件将在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期间讨论。
2.议事规则
420. 委员会通过了工作文件CEDAW/C/I/2000/WG.1/WP.1所载议事规则草案的一大部分,并同意在其第二十三届会议上继续审议其余的规则草案。
3.逾期未交的报告
421. 委员会请秘书处对未提交公约第18条所规定的报告至少两份的缔约国拟采用何种办法提供分析,并提交其第二十三届会议。
4.第二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
422. 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及其候补成员应为:
成员
Mavivi Myakuyata-Munzini(非洲)
Rosario Manalo(亚洲)
Yolanda Ferrer Gómez(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Feride Acar(欧洲)
候补成员
Kongit Sinegiogis(非洲)
Savitri Goonesckere(亚洲)
Zelmira Regazzoli(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Ivanku Corti(欧洲)
5.今后各届会议将审议的报告
423. 委员会决定,它将在其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下列报告:
第二十三届会议
初次报告
喀麦隆
立陶宛
马尔代夫
摩尔多瓦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报告
伊拉克
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奥地利
第四次定期报告
古巴
罗马尼亚
如果上述缔约国有一个无法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审议新加坡的初次报告。
第二十四届会议
初次报告
新加坡
乌兹别克斯坦
第二次定期报告
荷兰
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牙买加
第三次定期报告
埃及
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蒙古
第四次定期报告
瑞典
如果上述缔约国有一个无法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审议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或芬兰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届会议
初次报告
哈萨克斯坦
第二次定期报告
圭亚那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越南
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芬兰
第四次定期报告
尼加拉瓜
如果上述缔约国有一个无法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审议冰岛或斯里兰卡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6.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的日期
424. 依照2000年会议日历,第二十三届会议应在2000年6月12日至30日举行。第二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在2000年7月3日至7日开会。
委员会主席或成员2000年将出席的联合国会议
425. 委员会建议,主席或代理主席应出席2000年举行的下列会议:
(a)担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会议;
(b)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
(c)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二次会议;
(d)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第三委员会)。
第六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26. 2000年1月17日和2月4日,委员会在其第445和466次会议上审议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议程项目5)(见CEDAW/C/SR/445和466)。
427. 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就本项目作了说明,她也介绍了秘书长关于各专门机构就其活动范围内各个领域执行公约情况所提交报告的说明(CEDAW/C/2000/I/3和Add.1-4)。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5下采取的行动
1.关于《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报告
428. 委员会要求由提高妇女地位司印发根据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所进行的审查而编写的《行动纲要》执行情况进度报告(E/CN.6/1999/PC/4),作为“2000年妇女”的问题之一。
2.大会特别会议——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
429.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行动纲要》和《公约》之间联系的声明,以庆祝特别会议(见上文第一章A节)。
第七章
第二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430. 2000年2月4日,委员会在其第466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CEDAW/C/SR/466)。委员会决定核可下列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二届会议至第二十三届会议期间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第二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报告。
第八章
通过报告
431. 在2000年2月4日第466次会议上通过其经口头订正的第二十二届会议的报(CEDAW/C/2000/I/L.1和CEDAW/C/2000/I/CRP.3和Add.1-9)。
注
1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销售品编号E.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2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8号》和更正(A/45/38和 Corr.1 )第28-31段)。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2000年8月1日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0年6月12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三届会议。委员会在2000年6月30日第485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艾达·冈萨雷斯(签名)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第一章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A.各项决定
第23/I号决定
订正议事规则
委员会决定通过订正议事规则(CEDAW/C/2000/I/WG.1/WP.1)的实质内容,但须由秘书处与西尔维亚·卡特赖特协商编辑。议事规则定稿将在2001年1月/2月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上通过。
第23/II号决定
逾期的根据公约第18条所应提交的报告
委员会决定作为一项例外并作为一项临时措施,为了解决待审议报告的积压问题,并鼓励缔约国履行其按照公约第18条应尽的报告义务,请逾期尚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将各未交报告并为一份文件提交,委员会决定,秘书处应将此项决定告知有关缔约国。
第23/III号决定
关于公约第4条的一般性建议
委员会决定制定一项关于《公约》第4条的一般性建议。铭记着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制定一般性建议的三个阶段进程,委员会决定应在2001年1月/2月其第二十四届会议期间与专门机构、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一般性讨论和交换意见。
B.建议
建议23/1
考虑到公约第20条第1款,委员会请秘书处探讨委员会是否可能于2002年或2003年在联合国总部以外地点,特别是在亚太区域举行一届常会,例如第二十六届会议或第二十八届会议,以便利审议该区域的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或定期报告。
第二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到2000年6月30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165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公约》依照第27条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公约》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一。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二。《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由大会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决议通过,于1999年12月10日开放供签署。已经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三。
B.会议开幕
3.委员会于2000年6月12日至30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三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9次全体会议(第467次至第485次),其工作组举行了21次会议。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附件四,B节。
4.会议由委员会主席艾达·冈萨雷斯(墨西哥)宣布开幕。
5.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安吉拉·金在委员会会议上发言时指出,本届会议是在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以积极的方式闭幕之后召开的,特别会议审议了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 1 所通过《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
6.178个会员国的代表、16名观察员和5个非政府组织在特别会议上发了言。出席会议的共有2 300多名代表(不包括代表团成员)以及2 000多名非政府组织代表。
7.特别顾问强调,许多会员国保证将信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项原则,并表示肯定打算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她重申了会员国表示的关注意见,即《北京行动纲要》所规定到2000年普遍批准《公约》的目标尚未实现,对《公约》仍有大量保留意见;许多国家还没有充分执行《公约》的规定。
8.她指出,会员国列举已采取199项行动和倡议来消除各种障碍,以期充分执行《行动纲要》,这表明,会员国已表示有坚定的意愿批准《公约》,限制或消除保留意见,并接受《任择议定书》。有一项倡议将取决于联合国系统,即要求联合国和各区域组织应缔约国请求协助它们建设执行《公约》的能力。在其他商定的行动中,有些行动的目标是创造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包括审查立法,以期到2005年取缔歧视性条款,并消除导致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得不到保护以及对基于性别的歧视现象缺乏有效申诉途径的立法空白。在若干领域中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果,包括建议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比较广泛地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侵犯名誉罪、恋情犯罪以及贩卖妇女等行为定罪。会员国的建议还涉及许多其他领域,例如,对全球化、保健权利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也提出了建议。
9.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亚肯·艾蒂尔克指出,自从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闭幕以来,该司始终重点处理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委员会作为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以及特别会议本身的工作。
10.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期间,代表们促请各国政府努力实现《北京行动纲要》所提出到2000年普遍批准《公约》的目标,并且限制或撤销对各项条款提出的保留。还要求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的第20条的修正案以及在国家一级充分执行《公约》。司长强调,代表们对《公约任择议定书》获得通过表示欢迎,并促请各国签署和批准、或加入《公约》。
11.各国政府对《任择议定书》的承诺大多已经兑现。迄今,《公约》的41个缔约国已经签署《任择议定书》,四个缔约国已予批准。批准《任择议定书》的第一个缔约国是纳米比亚,此后紧接着是塞内加尔和丹麦。特别会议期间,有些国家承诺将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
12.她通知委员会,特别会议的若干辅助活动与《任择议定书》有关,包括委员会主席主持的一项活动,由委员会若干专家参加。她认为,2000年期间将实现《任择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10份批准书。
13.关于委员会的工作,司长回顾指出,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决定在本届会议期间审议八个缔约国的报告;但是,其中一个缔约国未能提出报告。因此,专家们将审议七个缔约国的报告,并将继续审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以便最后定稿。专家们还将收到西尔维娅·卡特赖特所编写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程序的工作报告。最后,司长感谢会前工作组成员努力编制与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C.出席情况
14.委员会全体成员都出席了第二十三届会议,但下列成员除外:Carlotta bustelo和Anne Lise Ryel。Emna Aouij于2000年6月19日至30日出席会议,Naela Gabr于6月21日至30日出席会议,Savitri Goonesekere于6月16日至30日出席会议,Kongit Sinegiorgis于6月19日至30日出席会议。
15.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任期载于附件五。
D.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6.2000年6月12日,委员会第467次会议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I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二届会议至第二十三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报告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第二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E.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7.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决定,2 在委员会每届会议之前召开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编制一份与委员会该届会议将审议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18.下列四名成员代表不同的区域集团参加工作组:夏洛特·阿巴卡(非洲);金英贞(亚洲);塞尔米拉·雷加索利(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和舍普-席林(欧洲)。
19.工作组编制了与四个缔约国、即奥地利、古巴、伊拉克和罗马尼亚的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20.2000年6月20日,会前工作组主席夏洛特·阿巴卡在第477次会议上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C/2000/II/CRP.1和Add.1-4)。
F.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
21.2000年6月12日,委员会在第467次会议上决定作为全体工作组,处理议程项目5(《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和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委员会决定审议的问题是委员会订正议事规则以及应通过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程序。
第三章
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至第二十三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22.2000年6月12日,委员会主席在第467次会议上指出,自2000年2月4日第二十二届会议闭幕之日以来,已经开展许多活动,而且就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能提出了许多评论。
23.为筹备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所召开的许多会议之一是2000年2月8日至10日在利马召开了第八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妇女问题区域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利马共识”,其中与会国家重申决心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将此作为第六届区域会议所通过《1995年至2001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妇女问题行动纲领》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通过《北京行动纲要》的法律框架。
24.主席指出,作为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三届会议的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期间,包括葡萄牙代表团在内的若干代表团以欧洲联盟的名义发言,他们也指出,《公约》是《行动纲要》的法律框架。并要求缔约国审查对《公约》的保留,以期撤销这些保留。
25.大会最近一届特别会议监测了执行《行动纲要》的进展情况,并确定了今后应采取的行动。有些专家以本国代表团成员的名义参加了会议,其他专家则在提高妇女地位司和世界卫生组织支助下参加了会议。主席提请注意纳米比亚和塞内加尔政府部一级官员以及委员会成员所参加的《公约任择议定书》小组。委员会成员之一塞尔米拉·雷加索利担任一个小组的主持人,下列人士参加了小组会议: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滨逊、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庭长纳维·皮莱、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执行主任诺埃琳·海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成员加耶·麦克杜戈和人权委员会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阿斯马·贾辛加尔。截至2000年6月12日,四个缔约国、即丹麦、法国、纳米比亚和塞内加尔批准了《任择议定书》。主席希望《议定书》不久能生效。
26.她还报告指出,她以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参加了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一般性辩论,并根据《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之间的联系,就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宣言》作了发言。经过艰难的谈判之后,大会在结束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之前就一份文件达成共识,这份文件查明了各种障碍、新的趋势和挑战,并阐述了今后的行动。她还惋惜地指出,未实现到2000年普遍批准《公约》的目标,但是,这份文件着重提到《公约》 及其《任择议定书》,敦促各国批准或加入这两份文书,并提到必须审查对《公约》的任何保留,必须予以撤销。她强调,委员会必须仔细分析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成果文件,审查将采取的行动和倡议与为充分执行《公约》所采取的行动是否一致。她还赞扬提高妇女地位司在亚肯·艾蒂尔克领导下为特别会议取得良好的成果作出了贡献。
27.最后,主席强调,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十分重要,其原因不仅是将分析七个国家的报告,还因为《任择议定书》不久将生效。
第四章
审议各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A.导言
28.委员会在其第二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了七个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两份初次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一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份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份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29.委员会就各缔约国的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说明摘要。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报告
喀麦隆
30.在2000年6月20日和26日第476、477和483次会议(见CEDAW/C/SR.476,477和483)上,委员会审议了喀麦隆的初次报告(CEDAW/C/CMR/1)。
缔约国的介绍
31.在介绍报告时,喀麦隆代表告知委员会,表示在喀麦隆对妇女的歧视是实际情况、而不是法律情况造成的结果。举例说,妇女使用夫姓是一项选择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在喀麦隆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之前,喀麦隆政府为处理法律上的歧视问题执行了一系列立法和司法措施。这些措施包括1972年通过了规定男女平等原则的《宪法》。在批准《公约》之前提出的其他立法措施计有:确认工作权利的《劳工法》;《国家公务总规约》,该规约不分性别授予所有公民参与公务的权利;《国籍法》,在国籍的授予、改变或保留问题上,男女享有相同权利。
32.该代表指出,虽然法律不歧视,可是某些法律措施由于不够明确,可能使妇女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贸易法》第7条,这条允许丈夫通过向贸易法庭提出他的反对通知而中止其妻子的工作活动。《民法》第1421和第1428条规定,妇女没有使用、享有或出售其财产的充分权利,尽管《宪法》规定了这项权利。在这方面,第1421条给予丈夫管理共有财产的权利,从而让他有权未经妻子的同意出售或抵押夫妇两人的财产。《民法》第108条和第215条授予丈夫确定家庭居所的绝对权利,而《刑法》第361条确定的通奸罪条款偏袒男子。
33.该代表告知委员会说,喀麦隆政府采取了几项法律措施确保男女平等。这些措施包括撤销关于妻子到国外旅行需经丈夫核准的要求;向妇女工人提供与男子平等的住房福利,允许因怀孕停学的女孩重新入学。确认妇女继承权利的法院裁定,包括最高法院1993年的第N.14/L号裁决,也有助于解决歧视问题。
34.该代表指出,自批准《公约》以后,司法部内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委员会经过了改组,现在包括了一个民事立法委员会,司法部通过该委员会代表有关妇女地位的利益。该委员会正在起草一项新的《家庭法》。在妇女地位部促进和改革司之内设立了一个负责改革的事务单位,并计划提出促进妇女权利的法案。在这方面,正在拟订一项法案,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问题。
35.该代表告知委员会说,在中央、中级和社区各级存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并在某些机构内设立了联络中心。在省、区一级有妇女地位部的代表团,在地区一级有各种服务,在地方一级有一系列活动。也有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组织网络致力于促进妇女权利、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歧视妇女的行为以及在文化、社会-经济、科学和技术等领域促进妇女培训。
36.该代表告知委员会说,妨碍喀麦隆执行《公约》的因素包括:该国的多种族特点;互相抵触的习惯法和普通法准则同时存在;法国殖民主义和英国殖民主义遗留下来一套双重制度;不同的社会行动者当中对《公约》的认识有限;缺少有关歧视的法律定义和有关歧视的制裁;妇女文盲率偏高;拨给旨在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的物质、财政和人力资源有限;国际经济环境艰苦,通过结构调整方案,这个环境正在造成社会安全的瓦解;无论是在政治参与还是在认识她们为提高本身地位能够发挥的作用方面,妇女对于旨在提高自己地位的活动的参与有限。
37.该代表把1998年向委员会提出报告以后在喀麦隆出现的事态、特别是政治一级的事态告知委员会,证明喀麦隆政府决心对付针对妇女的不同形式的暴力和歧视行为。计划将来采取进一步行动,以确保依照公约的规定,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8.委员会赞扬喀麦隆政府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并提出了其详细和完整的初次报告,在报告中提供了关于公约所有条款执行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关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感谢喀麦隆代表的口头说明以及对委员会的问题作出的答复,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喀麦隆妇女境遇的变化。
39.委员会又赞扬喀麦隆政府派出了一个由妇女地位部长领导的高级大型代表团。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以坦率的精神拟订和提出了报告,与委员会进行了积极对话。
40.委员会欢迎1996年宪法第65条把公约纳入了国内法律制度。
41.委员会赞扬喀麦隆政府动员了妇女联合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初次报告的拟订工作。
积极方面
42.委员会欢迎喀麦隆政府在1997年12月设立了妇女地位部,这点证明了政府对于促进妇女权利的关心。委员会又满意地注意到该部在所有部门指定了联络中心,以便在所有方案和国家政策中考虑到有利于妇女的具体的性别问题,并特别欢迎制定了一项促进妇女的国家行动计划。
43.委员会赞扬喀麦隆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侵犯人权,损害女孩的身心健康,并对其生命和健康构成危险。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44.委员会认识到在缔约国实施的结构调整方案,加上私有化,特别是保健和教育部门的私有化,对充分执行《公约》造成了严重障碍。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已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并取得了某些立法成果,可是仍然有若干歧视性规定,因此妨碍了《公约》的全面执行。委员会还感到失切的是,将两个不同法系的歧视性法律和习惯法加以保留,使这个问题变得更为严重复杂。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进行全面的立法改革,以促进两性平等及妇女的基本权利。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有效法律补救办法,审查和订正侵犯妇女人权的习惯法。
47.委员会认为,由于拨给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资源不足,因此只能局部执行一些方案和项目,严重妨碍了妇女生活条件的改善。
48.委员会迫切要求喀麦隆政府调拨充分资源,专门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各种方案。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作出某些努力,没有一项全面的办法防止并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和家庭暴力行为。
50.委员会请喀麦隆政府实施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并拟订政策和方案,以期消除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行为。委员会又建议喀麦隆政府为受害者提供法律补救办法和医疗服务、设立辅导服务,培训司法和警务人员、展开公众宣传运动,以期实现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的绝对不容忍。
51.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贫穷妇女化日趋严重,越来越多妇女和女童卖淫,从而受到剥削。
52.委员会鼓励喀麦隆政府设计和实施减贫方案,让妇女和女童无需卖淫谋生。委员会建议喀麦隆政府拟订使妓女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和宣传方案,以防止这种剥削行径。此外,考虑到该国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病流行,必须向照顾妓女的卫生服务部门给予一切必要的注意。
53.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有关两性在所有生活领域中的作用和责任问题上,仍然存在根深蒂固的文化习俗和成见,影响到他们不能享有所有的人权。
54.委员会鼓励喀麦隆政府审查这种情况的各个方面并通过法律,禁止多配偶制、娶寡嫂制、继承、早婚、强迫婚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歧视性的文化习俗。委员会又鼓励喀麦隆政府针对社区领导人和一般大众拟订更多的宣传、信息和培训方案,以改变人们对男女的作用和责任的想法和定型看法。
55.作为候选人和委任公职和处于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比例极低以及任部长职的妇女百分比低这点使委员会感到关切。
56.委员会鼓励喀麦隆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以增加当选或委任公职和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
57.尽管喀麦隆政府在教育领域作出努力,委员会关切的是,女性识字率很低、女童辍学率偏高以及女性基础教育就学率偏低。
58.委员会鼓励喀麦隆政府加紧努力,以协助女孩接受基础和中等教育,并专为降低女性文盲率拟订方案。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生育率高、反复怀孕、妇幼死亡率高以及该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传染病流行。
60.委员会请喀麦隆政府复审堕胎法,设法增加避孕方法的使用并拟订保护妇幼方案。此外,委员会建议加强宣传运动,让妇女了解性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危险和后果。
61.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尽管喀麦隆农村妇女发挥重大作用,以及政府为了向她们提供教育和普及服务所作的努力,农村妇女仍然处于不利地位,并在艰苦的条件下生活。
62.委员会勉励喀麦隆政府更加重视农村妇女的需要,并确保她们从所有领域通过的政策和方案中获益。必须确保农村妇女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以保证她们获得识字、卫生、饮水和信贷服务。
63.委员会促请喀麦隆政府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64.委员会促请喀麦隆政府签署和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5.委员会请喀麦隆政府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在本结论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委员会又请喀麦隆政府改善统计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在贫穷和对妇女暴力行为领域按性别和年龄分列这些数据以及关于执行《公约》第10、11、12、14和16条的资料,并在下次报告中提出。
66.委员会要求在喀麦隆广为分发本结论的案文,以便使民众、特别是行政当局成员和政治人员了解为保障妇女的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该领域必须采取的补充措施。委员会又请喀麦隆政府继续广为分发《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在2000年6月举行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维护人权组织分发。
摩尔多瓦共和国
67.委员会在2000年6月21日和27日第478、479和484次会议(见CEDAW/C/ SR.478、479和484)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EDAW/C/MDA/1)。
缔约国的介绍
68.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介绍了该国的报告,她提请注意该国为建立民主社会所经历的改革时期,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对于包括妇女活动在内的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该国于1994年批准了《公约》,从而表明一对妇女权利的承诺。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现行法律也没有任何歧视性条款,但是该国政府承认,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立法改革,并为实现妇女权利建立适当的机制。
69.1998年通过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国家行动计划。政府机构同非政府组织为拟订妇女方案而进行的合作在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摩尔多瓦也从各国际组织,特别是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儿童基金会,所提供的合作和技术援助得到惠益。
70.她指出,在制定有关劳工问题、家庭、刑事和民事问题的新法律。女议员们协同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支助,促使这些改革符合《公约》的规定。
71.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向委员会介绍了报告提出以来该国境内新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设立妇女和家庭问题委员会向共和国总统提供咨询意见,和指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监测和协调政府各部、地方政府及其他实体执行平等机会原则的工作。目前正在考虑设立一个家庭政策和平等机会司。
72.从妇女偏低的经济活动率(1999年为43.6%)及其失业率、总的贫穷人数和人口——特别是妇女——大批移徙的现象可以看出在朝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面临各种挑战。后一种现象还使贩卖妇女的活动有所增加,该国政府在采取措施,包括制订改进立法的计划,来防止和消除这种祸害。此外参与公共和政治事务的妇女人数很少的情况仍旧令人感到关切。
73.摩尔多瓦代表着重指出妇女在教育方面的成就1998/1999年,在中学生中女生占55%,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妇女所占的比率达58%。她又指出,妇女的识字率为94.5%。为改变对于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角色的传统观念作出了努力,包括修订各级教育课程以及在摩尔多瓦大会开设性别问题教育课程等。
74.工作权得到宪法的保护、还作出各种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不受歧视。摩尔多瓦批准了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在朝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要求一些新的技术和资格,在接受新技术训练者中妇女占很高的比率。妇女在非技术劳动力中占四分方三的比率,她们的工资相当于男子工资的70-80%。
75.同时妇女仍须负担主要的家务责任,某些政策使得传统的家庭分工方式更加牢不可破。
76.妇女的双重负担在农村地区更为明显,成为妨碍妇女兴办企业的一个因素。事实一大型企业决策一级的妇女任职人数仍然很少,但是妇女大约占微型企业家的48%。
77.摩尔多瓦代表指出,赋予做母亲的妇女的社会权利实际上对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政府打算也向做父亲的提供育儿福利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这方面还计划修订劳工法。此外还在设法建立一种劳动检查制度。
78.法律给予男女,包括孕妇和儿童,同等的机会免费获得基本保健服务,但是这些规定由于困难的经济情况而没有得到执行。有些工作条件往往带来风险,而营养不良的程度使得孕妇患贫血症的比率有所增加。政府通过了各种方案来处理这些问题,包括制订了计划在县一级开设产前保健事务处。
79.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在内的医疗服务的提供仍旧是一个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更是如此。日前正在考虑制定有关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法律。
80.妇女健康状况很差的事实往往是暴力行为造成的。法律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但是国家难以介入一般认为属于家庭冲突的情况。此外遭受暴力者投诉的程序也很复杂。计划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出的修订将会处理这些问题。
81.此外,新的家庭法旨在反映社会关系——包括家庭关系——的变化,其中还将提及婚姻财产问题。
82.摩尔多瓦代表指出,摩尔多瓦法律对妇女权利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禁止歧视妇女的行为或是对这种行为加以惩处。该国政府认识到这种法律对于实现平等和平等机会至关重要。她又指出,该国政府已展开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83.委员会对摩尔多瓦政府提出初次报告表示感谢。它赞扬该国政府坦诚的实质性口头介绍,其中说明了缔约国从1998年提出报告以来的新情况,并进一步说明了公约执行工作的现况。
84.委员会赞扬摩尔多瓦政府派遣劳工、社会保护和家庭事务部副部长出席会议,副部长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白的建设性对话。
85.委员会欢迎摩尔多瓦无保留接受了公约并且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制订了行动计划。
积极方面
86.委员会赞扬摩尔多瓦政府执行公约的明确政治意愿。委员会欢迎摩尔多瓦政府为履行其公约义务,作出努力,审查和修正了其国家法律。
87.委员会对于该国政府打算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表示祝贺。
88.委员会对该国政府努力确保全国人民、特别是妇女持续接受高级教育,表示赞扬。
89.委员会欢迎摩尔多瓦政府确认积极从事妇女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行动者日益增加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90.在摩尔多瓦正在进行的政治和经济变革中,许多妇女陷于贫穷。委员会认为这是使公约无法得到充分执行的主要障碍。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91.委员会关切的是,宪法虽然规定在法律和政府当局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两性平等,但是宪法没有反映公约第1条内载的关于歧视的定义,该条规定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都在禁止之列。委员会也对《公约》在国内法中地位,以及是否可以在法庭上直接援引其条款这一点表示关切。此外,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妇女针对侵犯其受公约保护的权利的情事可以应用何种补救办法,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
92.委员会吁请摩尔多瓦政府支持提出宪法修正案,将男女平等原则载入宪法,并使宪法充分反映公约第1条。 委员会请该国政府澄清公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并通过法律教育和持续的专业训练,确保司法人员对公约的认识。它请该国政府在下一次的报告中提供有关妇女可以应用的补救办法和任何以公约为根据的诉讼案件的资料。
93.委员会对于实施公约进行的努力表示赞赏,但关切地注意到实施公约的法律架构尚未完成,一些重要的法律提案和修正案尚在起草阶段。
94.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作为紧急事项,完成充分遵循公约的非歧视性法律架构。此外特别建议要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尽早通过关于机会均等的法律。
95.委员会关切的是缺少一个实现两性平等的全面性综合政策,以致摩尔多瓦的妇女在过渡阶段承受过重的负担。
96.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采取紧急行动,制定综合性的两性平等政策,以促进妇女和男子在所有领域,特别是经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家庭中的平等。委员会强调,若要制定与公约相符的两性平等政策,摩尔多瓦需要采取新的态度,注重妇女作为个人以及变革的积极推动者和权利的享有者。
9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方面,仍然存在着旧有的定型态度和行为方式。另外,对于公约第4条第1款也没有明确的认识。这种定型的态度反映在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决策的人数比例很低,妇女在议会中所占席位不到10%。这种定型的行为还反映在妇女和男子并没有平均分担家庭的职责。
98.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以克服这种定型的父权式社会态度。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实行公约第4条第1款,增加妇女在所有阶层所有领域的决策人数,包括制定指标和时间表,以监测进展情况。委员会还促请该国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以改变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包括通过传播信息和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便在关于妇女和男子的作用和职责方面养非歧视的态度。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充分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建议23:公共生活中的妇女。
9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国家机构中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是否有充分的职权和资源来提供全面性领导,以便制定优先事项和实施政府的平等政策和法律议程,包括政府内和与民间社会的部门协调。
100.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评估国家机构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工作能力,包括其位置、任务和资源,以期提供充分的政治支助、所需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领导政府在实施公约方面的工作。
101. 委员会对于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普遍发生也表示关切。
102. 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作为高度优先事项采取措施来处理家庭和社会中对妇女暴力的问题,并认识到此种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构成对公约所规定的妇女人权的侵犯。鉴于其关于对妇女暴力的一般建议19,委员会吁请该国政府确保这种暴力被定成刑法之下应受惩罚的罪行,应以必要的严重性和速度加以起诉和惩处,受到暴力之害的妇女能够立即得到救助和保护。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以确保充分提高公共官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和司法人员认识到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包括零容忍运动,使这种暴力成为社会和道义上不许可的行为。
103. 委员会对于为了各种目的,包括性剥削的目的,往往以假的名义进行的贩卖妇女和女孩行为日增,感到关切。
104. 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在制止为商业或性目的贩卖妇女行为方面采取整体性的办法。其中应包括建立起诉和惩处贩卖者的法律架构,以及旨在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以减少妇女经济脆弱性的预防性措施,并在必要时采取协助被贩卖的妇女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还促请该国政府增进国际和跨边界的合作,特别是同接受国之间,以减少贩卖事件,并起诉贩卖者,同时确保被贩运妇女的人权受到保护。
105. 员会虽然注意到妇女的教育程度很高,但关切的是妇女在某些教育部门占绝大多数。关于妇女在各种教学领域的人数以及在行政和所有各级教育中高级别职位中的人数方面缺乏统计数字也令人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和男子在课程和教材方面仍然存在定型观念感到关切。
106. 员会促进该国政府进行课程改革,并修改课本以消除这种定型观念。此外还建议该国政府的教育政策中采取措施来鼓励女童和妇女在非传统领域以及经济增长领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吁请该国政府按照第4.1条实行暂时性的特别措施来加速妇女在教育决策方面的参与。
107. 委员会还关切妇女在劳力市场中的情况,包括妇女的失业率,离职情况,以及由于本国缺少机会而到国外往往是在没有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求职。委员会还关切该国的保护性劳工法可能对妇女进入劳力市场造成进一步的阻碍。
108. 员会促请该国政府确保有法律条文来禁止劳力市场中对妇女的直接或间接歧视,并保证妇女按照公约第11条和摩尔多瓦批准的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规定享有平等机会。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设立一个平等机会事务部来监测此种法律的实施情况,并有权接受关于违反情况的投诉。它还建议该国政府审查保护性法律,以期减少妇女进入劳力市场的障碍。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的劳力市场和就业政策明白地以那些特别受到过渡的不利影响的妇女群体为对象。它请该国政府增加在配偶间分担家庭责任的措施。还建议该国政府确保制定并充分实施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法律。
109.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妇女死亡率有所下降,但关切妇女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妇女的生殖健康,同时堕胎仍然用作节育的一种手段。委员会还关切妇女的职业健康,特别是烟草种植业。
110. 员会促请该国政府在保健政策中保持免费基本保健,包括整个生命期间的妇女健康措施,并改善其生育计划和生殖健康政策,包括提供现代节育手段。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有系统地在学校中,包括职业培训党校提供性教育。它鼓励该国政府继续同国际组织合作,改善摩尔多瓦妇女和女童的一般健康状况,并采取措施减少妇女劳工在职业方面受到的健康危害。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该国政府采取了何种措施来减少妇女中HIV/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疾病的病例。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提供关于妇女滥用烟酒和药物以及其他毒品的统计数字。
111. 委员会也关切没有关于摩尔多瓦农村妇女情况各方面的资料。
112. 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公约第14条所涉一切方面。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农村妇女的教育、健康、住房和就业情况,包括开办企业的机会等方面与都市地区妇女相比较的情况。
11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法所定女童和男童婚姻年龄不一致以及法律上认可女童婚姻,这些都不符合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114. 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采取行动,使有关妇女和男子结婚年龄的法律充分符合公约的规定,并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1。
115. 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116. 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还请该国政府在下一次报告中评估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措施影响如何。
117. 委员会要求在摩尔多瓦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摩尔多瓦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官员认识到为确保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妇女平等所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今后需采取的步骤。还请该国政府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2.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立陶宛
118. 2000年6月16日和22日,委员会在其第472、473和480次会议(见CEDAW/C/SR.472,473和480)上审议了立陶宛共和国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LTU/1和2)。
缔约国的介绍
119. 立陶宛代表在介绍有关报告时告诉委员会,国家政策的重点是确保男女机会平等。平等原则的依据是尊重男女的所有基本人权,而不分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宗教和社会地位。《宪法》规定了所有基本人权,并保障基本公民权利。他表示,立陶宛是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并在申请加入欧洲联盟。它正在使本国的立法符合欧洲联盟的指令。立陶宛还加入了其他各类国际人权文书,并完成了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所需要的所有国内立法程序。
120. 他通知委员会说,《男女机会均等法》已于1999年3月1日生效。该法律中有关歧视的定义与公约第1条中的定义完全相同。它还提出了“积极的区别对待”、“机会均等”和“性骚扰”的概念。他指出,监测该法律执行情况的工作已交给议会1999年5月25日设立的机会均等监察员办公室。
121. 他向委员会介绍了处理妇女问题的现有机构。这些机构包括机会均等问题政府顾问办公室、社会安全和劳工部的妇女问题处、统计局设立的性别数据科以及女议员小组和议会关于家庭和儿童问题的委员会。此外,政府在2000年3月设立了一个男女机会均等问题部委间常设委员会。他还强调非政府组织在处理妇女问题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妇女非政府组织有所增加,从1997年的50个增加到1999年的63个。他指出,妇女问题信息中心在教育、保健、就业等领域中收集和研究有关妇女的数据,是一个活动最积极的妇女组织。
122. 他向委员会介绍了妇女进一步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况。目前,女议员占议员总数的18%,而1992年为7%。妇女还更加积极地参加本地市镇官员的选举。2000年所有获提名的候选人中,30%为女性,而1995年为24%。
123. 他向委员会介绍了妇女在教育、就业和保健领域中的情况。他指出,在立陶宛,妇女受教育的机会与男子相同,并接受高等教育。58.6%的大学毕业生和70%的高中毕业生为女性。妇女在劳工队伍中的比例继续增加:妇女在1998年总就业人数中的比例为48.5%。但是,立陶宛的经济和财政困难对妇女产生了不利影响,使许多妇女改换或丧失工作。许多妇女进入非正规部门或自己创业。政府正努力处理劳工市场中妇女关注的问题,满足其需求,包括满足农村妇女和女企业家的需求。例如,在2000年制订了贷款限额,以帮助在小企业就职的妇女。《国家保健制度法》为参加全国保健网的所有人免费提供保健和服务。所有妇女都享受免费产期保健和婴儿保健,有权带薪休产前假和产后假。此外,父母中有一方在孩子满一岁前可领取保育津贴。
124. 他告诉委员会说,政府正认真注意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是家庭暴力问题。政府正与地方当局、警察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防止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全面协助。在开发计划署在支助下,政府在1999年执行了一个项目,培训警官处理这类问题。 警察局在法学院开办了一个关于侵害妇女和儿童暴力行为的预防措施的特别课程。此外,政府还将联合国的《对付家庭暴力的战略:资料手册》3 翻译成立陶宛文,在各中学分发。
125. 他告诉委员会说,大众媒体开始更认真地注意妇女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媒体对性别问题的认识,监察员办公室与开发计划署一起,安排在2000年6月30日召开一次题为“男与女:大众媒介塑造的陈旧概念”的会议。
126. 他告诉委员会,立陶宛自1997年起就将所有统计数据按性别分列,以便表明男女在生活各个领域中的实际情况。1997和1998年出版了题为《立陶宛男女状况》的两本统计简编。1999年的简编已经完成,即将出版。
127. 他指出,立陶宛在实现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正取得稳步进展。政府决心继续在这方面开展工作,消除立陶宛妇女仍然面临的障碍。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28. 委员会感谢立陶宛政府提交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并与委员会进行了积极坦率的对话。报告符合委员会的准则,并列有按性别份列的有用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赞扬政府作出努力,在短期内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高质量的答复,介绍了情况。
129. 委员会欢迎政府依循《北京行动纲领》的建议,分别核准了1996-1997年和1998-2000年两个全国行动计划。这两个计划与行动纲领的重点相符。
130. 立陶宛批准了公约而未作出任何保留,并打算签署任择议定书,并愿意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
积极方面
131. 委员会欢迎政府极为重视确保男女机会均等的政策。它欢迎对各项法律条款作出修改,通过《男女机会均等法》,设立机会均等监察员办公室。委员会还欢迎监察员有监测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的广泛授权。有关法律中关于歧视的定义与公约第1条中的定义完全相同,允许根据第4.1条有“积极的区别对待”,禁止“性骚扰”,并允许对私营和公职人员及机构进行行政制裁,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机会均等监察员办公室与立陶宛议会、各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有密切联系,办公室的预算在一年之内大量增加。
13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体制的各个组成部分正在逐步发展。委员会赞扬建立了一个各政党女议员组成的团体和一个家庭和儿童问题议会委员会。它还欢迎设立一个男女机会均等问题部委间常设委员会,让监察员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常设委员会的会议。
13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政府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行为。它赞扬与非政府组织合作,设立了电话热线和危机中心,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信息和协助。它还赞扬对警察进行这方面的训练。
134. 委员会欢迎政府表示愿意处理卖淫和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并为此对立陶宛共和国的刑法作出各种修改和修正,虽然有些修改和修正尚待通过。它赞扬不久将颁发全国控制和预防卖淫和贩卖人口方案,由各部委、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来执行。
13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和议会都确认围绕妇女问题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数目增加所发挥的重大作用。
13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作出努力,收集并每年公布按性别分列的所有统计数据。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37. 委员会注意到,在过去十年中,政治和经济的转型给有效执行公约带来严峻挑战,因为妇女受结构调整及调整结果的影响尤其要大。
重大关注领域和建议
13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就业和社会中的作用的陈旧传统观念阴魂不散,在教育、就业和政治领域中缺乏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案、大众宣传运动和临时特别措施,以清除那些陈旧观念。它还感到关注的是,广告道德守则现行草案的规定可能不足以解决各种广告利用并支持有关男女的作用的陈旧传统概念的问题。
139. 委员会敦促政府在教育和大众媒介领域制订和执行综合方案,以宣传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的作用和任务。它还建议修改广告道德守则草案,不仅禁止宣传对妇女和男子的歧视或宣称某一性别优于另一性别,而且禁止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在家庭、就业和社会中利用和支持有关男女的作用的陈旧传统概念。
14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立陶宛社会的大部分人和政府官僚机构似乎尚未明确理解公约第4条第1款和立陶宛法律所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以及采取这些措施的理由。
141. 委员会建议政府通过展现维尔纽斯大学这一良好例子,鼓励在其他领域、特别是政治决策领域执行同类方案,提高公众对这些措施和方案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政府在教育领域采用这些特别措施,包括允许选修某一性别就学人数较少的学科,并在政府委员会和公共行政领域采用这些措施。制订这些措施应有可衡定的目标或定额以及时限,以便更快在这些领域切实做到男女平等。
142. 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工市场的境况感到关注,尤其是官方失业统计未列入妇女隐性失业的情况,也未列人妇女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和就业不足的情况。虽然官方统计的整个妇女就业率略低于男子的就业率,但这些一般统计数据掩盖了在受过较高教育的长期失业者中,妇女人数往往较多以及在年纪较大的人中,妇女失业率高于男子的事实。
143. 委员会请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准确的资料和数据,表明按年龄组、教育程度和职业水准分列的妇女就业率以及她们在各种培训方案中的人数比例。它还建议政府为不同类别的失业妇女制订和执行有具体针对性的方案,满足她们今后要在不同就业领域中寻找工作的需要。它亦建议对越来越多的妇女自己经管的企业进行监测以确定它们是否能生存下去。
144.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劳工市场中的境况具体表现为她们受到歧视,有孩子的妇女尤其如此,就业在很大程度上按职业区分,同时存在薪酬差异。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培训方案暗中歧视妇女。
145. 它又建议努力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和再培训,消除职业上的区分。应在雇员主要是妇女的公共部门中加薪,以减少与雇员主要是男子的部门相比的薪金差异。
146. 委员会对各类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家庭的贫困现象增加感到关注。
147. 委员会建议政府密切监测各种类别妇女、包括所有年龄组妇女的贫困状况,并执行有效的减缓贫穷方案。
14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现有国家机制既没有足够的能力,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有效地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和两性平等。
149. 委员会请政府巩固加强现有的维护妇女的全国性政府机制,包括通过提供财务和人力资源,使其有效完成任务。它还建议政府不断审查机会均等监察员办公室的预算需求。
150. 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尤其是家庭暴力行为表示关注。
151. 委员会敦促政府修正《刑法》第118条,明确规定在未获同意情况下进行性交即为强奸。委员会还敦促政府继续认真注意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包括对警官、未来的律师和法官进行培训,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诉诸法律提供便利。它建议颁发一项提供保护和发出关于禁止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的特别法,规定准许驱逐采取暴力行为者,并规定为围绕这一问题开展工作并为受害者提供住处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务和技术援助。
152. 委员会意识到政府为处理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作出的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提供的资料并未表明问题的严重程度如何。委员会提请注意公约第6条,在这方面指出,只是对妓女施加刑事处罚加剧了对妇女的性剥削。
153.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预定对有关卖淫的法律条款进行的修改以及预定实施的全国控制和防止卖淫和贩卖人口方案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它还建议政府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起始国、过境国和抵达国进一步合作,并报告这种合作的结果。它亦建议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卖淫和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制订重返社会方案。
15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非政府组织经费不足,使它们难以建立能力,在维护妇女人权方面发挥它们不同的作用和职能。
155. 委员会建议政府制订明确标准,以便确保政府为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全国和地方一级开展的工作提供财务支助。委员会建议政府使个人和公司意识到,它们可向妇女组织捐款。
156. 委员会对担任议会议员和市镇和全国各级政府官员的妇女比例很低感到关注。
157. 委员会建议政府加强努力,为目前和今后的女领导人提供特别培训方案或支助这类方案,并定期开展宣传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性的运动。委员会还建议政府让媒体参与树立女领导人的积极形象。
15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政府未考虑《北京行动纲领》所建议以及关于第12条(妇女和保健)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所述的生命周期做法,因而未满足立陶宛妇女的保健需求。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流产率很高,无法利用各种计划生育手段,包括避孕工具,农村妇女尤其如此。委员会对肺结核和精神病女患者人数增加和孕妇患贫血比例很高感到关注。
159. 委员会建议政府充分实施生命周期做法以处理妇女保健问题。它还建议全面研究妇女的具体保健需求,在财政和体制上加强计划生育方案,并使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能够普遍获取避孕工具。委员会敦促政府执行对男女学童进行性教育和生殖教育的方案,将其作为学校常设课程的一部分。
160. 政府没有足够的资料表明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老年妇女的状况,例如她们的现金收入、健康状况、有无保健服务以及社交和文化娱乐机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161. 委员会请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更多地提供有关农村妇女状况的资料和数据。委员会建议政府监测现有方案的情况,并另外制订政策和方案,以发展农村妇女的经济能力,确保她们能够获得生产资料和资金,享有保健服务和社交及文化娱乐机会。
162. 委员会对在人口中占很大比例的老年妇女的状况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政府制订和执行顾及性别因素的政策和方案,满足老年妇女的特殊需求。它还建议对社会工作者进行认识性别差异的教育和培训,以便能够意识到并满足老年妇女的需求。
163. 委员会敦促政府签署并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交存它对公约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修正的接受书。
164. 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这些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165. 委员会请政府在立陶宛广泛分发这些结论性意见,支持公众对其进行讨论,以便使政治家和政府行政人员、妇女非政府组织以及一般公众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而需要采取的措施。它还请政府继续广泛分发、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分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缔约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伊拉克
166. 委员会在2000年6月14日第468和469次会议(见CEDAW/C/SR.468和469)上审议了伊拉克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IRQ/2-3)。
缔约国的介绍
167. 伊拉克代表在介绍该国的报告时强调该国代表团希望同委员会进行具有建设性的对话,她指出,根据最近的人口普查,也就是1997年的人口普查,伊拉克的人口总数约为2 200万,比1987年增加了3%左右,其中妇女占50.3%。
168. 伊拉克代表向委员会报告了伊拉克根据该公约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包括于1994年举办了题为“妇女与人权:应付挑战的方式”的讨论会。该讨论会由伊拉克政府协同非政府组织举办,讨论的结果通过了《巴格达宣言》。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举行后还拟订了改善伊拉克妇女情况的国家战略。加强了促进战略的执行的体制机构。例如,设立了提高伊拉克妇女地位高级别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长主持,成员包括同国家战略的执行有关的各部和各机构高级官员。
169. 伊拉克代表强调说,应当根据伊拉克的情况审查该国的公约执行进度。她回顾《北京行动纲要》第145段中提到经济制裁对妇女情况的不利影响,并指出对于伊拉克的全面制裁制度对该国人民的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使得儿童和产妇死亡率和包括白血病在内的癌症发病率显著增加。在这方面,他提请注意1999年儿童基金会关于伊拉克儿童和产妇死亡率的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和建议。
170. 伊拉克代表指出,从1999年5月9日以来,伊拉克遭到197 000次以上的空袭,导致数以百计的平民死亡,并使得重要的经济基础设施遭到破坏。一般人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受到深重苦难。缔约国政府失去对该国北部的控制权的情况也妨碍该国监测包括该公约在内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执行进度的能力。
171. 伊拉克代表强调该国政府执行公约的坚决的政治意愿,从加入该公约、经常提出报告、拟订国家战略和设立国家机构等措施可以看出这一点。缺乏经费和国际合作的情况妨碍公约的充分执行,并迫使缔约国改订优先次序,并将重点放到生存权,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生存权上。
172. 伊拉克代表着重介绍了为确保提高妇女地位而采取的若干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由该国最大的政党确定配额增加决策一级的妇女任职人数,从而使得1999年选举后担任领导职位的妇女人数显著增加。如今妇女在议员总数中占8%,高于阿拉伯国家3%的平均比率。通过修订关于给予妇女赡养费的条例使得个人身份法较为公平,这一方面的法规并由于刑法而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此外,还修订了刑法典,不对犯有某些罪行的妇女进行拘留。
173. 伊拉克代表总结说,尽管制裁造成不利的影响以及普遍的资源有限的现象,伊拉克最高级官员仍旧具有确保公约得到执行的政治意愿。在这方面,她促请委员会考虑到主要由于制裁所造成的影响到该国执行公约的严重情况和挑战。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74. 委员会感谢伊拉克政府根据委员会所制订的定期报告编写准则提出了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载列了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欢迎伊拉克对它的问题提出书面答复,并做出口头介绍进一步说明伊拉克妇女的现况。尽管伊拉克处于困难的情况,该国政府仍旧愿意同委员会继续展开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对次表示赞扬。
积极方面
175. 委员会欢迎伊拉克政府在实施公约方面表现出政治意愿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进行立法改革,特别是修订了个人身份法和刑法典,前者给予妇女与男子较为平等的地位,后者如今向妇女提供较大的保护。
176. 委员会赞扬伊拉克政府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于1997年6月通过《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并在到2005年的五年计划中考虑到公约的各项规定。
177. 委员会欢迎于1997年6月设立提高伊拉克妇女地位高级别全国委员会,作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机构,该机构由从事与妇女有关的和的各部和伊拉克妇女总联合会的代表组成。委员会欢迎伊拉克妇女总联合会为执行公约而进行的工作。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78. 委员会指出,从伊拉克困难的经济和社会情况可以看出制裁和禁运的影响,这种情况又对妇女地位的提高及其社会经济福祉产生影响,从而妨碍公约的充分执行。但是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虽然面临困难,仍旧有责任依照公约履行其义务,确保消除妇女在行使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方面所受到的歧视。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7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现况在一些方面不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但是该国没有能够制订具体政策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执行该公约。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废除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
180.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处理妨碍妇女享有其权利的歧视性观点和态度问题。
181. 委员会要求伊拉克政府审查歧视性法律规定,并采取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创造法律上和实际上不歧视妇女的环境。
182. 委员会关切的是,1970年的宪法第19条(a)款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其中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禁止法律上或实际上基于性别的歧视。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第19条(b)款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限制范围内”享有平等的机会,从而限制第19条(a)款的保证。
183. 委员会要求伊拉克政府鼓励修订宪法,使宪法充分反映公约第1条的规定。它并鼓励该国政府全面审查其法律,使所有法律都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
18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国家战略执行工作取得的进展,特别是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衡量和评估这种进展,并查明成功的方案。
185. 委员会促请伊拉克政府建立机制,经常评估并在质量和数量上评价提高妇女国家战略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它并请伊拉克政府在下一次的报告中提供其他资料,说明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的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活动领域。
186.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明确地排除撤消对第2条(f)和(g)款、第9条和第16条的保留意见的可能性。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作出这些保留的理由是,它希望以符合伊斯兰教法的方式执行公约的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保留意见的说明(A/53/38/Rev.1,第二部分,第一章A节),特别是它的具体意见,也就是第2和第16条对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至关重要,按照第28.2条,应当审查、修改或撤消有关保留意见。
187. 伊拉克的国内法所根据的原则是,一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应具有同样的国籍,任何人都不得持有双重国籍或改变国籍,妇女没有独立的权利取得、改变或保留其国籍或是将国籍传给子女,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88. 委员会建议伊拉克政府根据委员会关于保留意见的说明,审查其对第2条(f)和(g)款、第9条和第16条的保留,评价这些保留的理由并尽快予以修改或撤消,以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
189. 委员会注意到作出了某些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没有全面处理这个问题这一点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下列各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家庭中和社会上对女的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和类型;向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提供的社会、医疗和心理方面的支助;以及控告和惩制犯罪人和提供法律补救办法的措施。
190. 委员会要求伊拉克政府在下一次的报告中全面说明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情况,包括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类型和发生率的统计数据以及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保健工作者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统计数据。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建立援助家庭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的设施,例如提供电话热线和被殴打妇女临时收容所,以及展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零容忍宣传运动以提高对该问题本身以及有效处理该问题的必要性的认识。
191. 委员会对于那种强调妇女在家庭和私生活中的陈规定型角色而不利于确立妇女在生活各领域平等权利的普遍观念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充分注意改变有害的传统和文化。习俗,例如多配偶制以及使歧视妇女得以持续下去的陈规定型态度。
192. 委员会促请伊拉克政府展开提高认识的宣传运动,以提供不歧视的法律根据,并改变关于妇女和女孩的角色的陈规定型和歧视性的观念。委员会又促请该国政府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般性建议21努力消除多配偶的做法。它并促请该国政府确保在各级发动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大众教育运动,以期创造无歧视的环境。
193. 委员会也对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的做法使妇女遭受暴力侵害深表关切。
194. 委员会敦促伊拉克政府特别谴责并铲除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的做法,并确保象对待其他杀人罪一样,起诉和惩处该罪行。
195.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的主要政党,复兴党,定有配额以增加担任领导职位的妇女人数,但是对于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人数仍旧很少的情况表示关切。
196. 委员会要求伊拉克政府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措施,特别注意增加参与政治事务的妇女人数。
19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文盲率很高、在中学就学和受高等教育的女孩辍学率日益增加和技术学校妇女就学人数很少等现象。
198. 委员会要求伊拉克政府消除文盲现象,防止辍学,确保女孩接受初级和中学教育。委员会还促请该国政府增加女孩和年轻妇女在中学和大学以及技术学校受教育的机会,并促请国政府特别注意确保女孩和妇女享有同等的机会进入新的专门领域,并学习所需技术和知识以与男子同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和未来的国家建设工作。
199. 委员会对于劳动力市场上妇女人数较少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也对于没有制定法律规定最低工资从而极其难以确定对妇女的同值工作给予同等报酬这一点感到关切。委员会也对准许雇主在劳资关系中灵活行事的情况对于妇女的受雇条件和职业保障产生的不利影响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公私营部门给予妇女的产妇津贴的差异感到关切。
200. 委员会促请伊拉克政府确保妇女不至于因为该国所面临的经济困难而承受过重的负担。委员会特别吁请该国政府确保制定和切实执行非歧视性的劳工法。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确保妇女不至于因为履行生儿育女的职责而在就业、工作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遭到歧视。
201. 委员会认识到制裁在保健、营养、就业及其他基本社会服务方面对妇女和儿童产生了不利影响。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伊拉克政府没有采取有明确目标的具体措施,处理这些问题。
202. 委员会促请伊拉克政府评估制裁对各类妇女和儿童,尤其是对特别脆弱的妇女群体所造成的不同影响,并采取措施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以直接有利于妇女的方式利用以油换粮等方案所提供的资源,除其他外可利用目前分配给其他用途的资源。
203. 委员会对妇女总的保健情况表示关切。它注意到产妇死亡率偏高并缺乏基本保健服务、医疗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合格助产人员。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社会经济困难,没有采取措施照顾妇女的身心健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步骤确定该国境内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情况,也没有针对妇女展开有关的预防性宣传教育运动。
204. 委员会促请伊拉克政府建立机制,为妇女的保健权利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它促请该国政府确保切实针对妇女和儿童,使其从现有资源获得惠益,并确保不将这种资源转移做其他用途。它吁请该国政府按照委员会关于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24全面看待妇女的健康问题并采取措施确保妇女的身心健康。
205. 委员会对于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农村妇女的情况和公约第14条的执行情况这一点表示关切。
206. 委员会要求伊拉克政府在下一次的报告中全面说明妇女的情况,特别是她们的教育、保健和就业情况,以及传统和陈规定型观念对她们的地位产生的影响。
20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处境特别不利的妇女群体,尤其是包括库尔德人、土库曼人和亚述人在内的少数民族的妇女的情况。
208. 委员会要求伊拉克政府改善这些群体妇女的情况。
209. 委员会要求伊拉克政府在下一次的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中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它要求该国政府提供资料,说明国民议会内设立的人权委员会在促使妇女享有人权方面的任务、职责和活动。它还要求该国政府在编写下一次的报告时,同非政府组织,包括代表少数民族妇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的协商。
210. 委员会要求在伊拉克境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伊拉克人民,特别是其政府行政人员和从政者,认识到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今后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请伊拉克政府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奥地利
211. 委员会2000年6月15日第470次和第471次会议(见CEDAW/C/SR.470和471)审议了奥地利的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AUT/3-4和5)。
缔约国的介绍
212. 奥地利代表在介绍本国的报告时通知委员会,由于在2000年2月奥地利组成新的联合政府之后,进行了改组,现由社会安全和代际问题部负责制定妇女政策,而以前这属于联邦总理办公厅的工作范围。新的奥地利联邦政府强调,妇女政策是其总政策的一部分,并承诺开展一项雄心勃勃的妇女政策方案。在这方面,对在公共部门适用的平等待遇法律作了修正,以除其他外,转移性骚扰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增进在执行平等待遇问题上的可行性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了监察员办公室的区域办事处(中央办事处是1991年在维也纳成立的),并计划再增设一些区域办事处。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向每一位父母支付子女照顾津贴,而不论他们是否有工作。
213. 这位代表提醒大家注意为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而开展的许多行动,其中包括开展宣传运动和通过联邦预防家庭暴力法,其中规定可以发布驱逐令,并已于1997年5月1日生效。建立了七个防止家庭暴力的干预中心,它们既充当受害者的联络中心,也充当与关心这一问题的所有组织进行协调的机构,在联邦内务部内也设立了一个预防暴力问题咨询委员会。在过去的三年里,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培训班,以让所有有关人员注意家庭暴力问题,并在采取措施在法院诉讼方面向受到性虐待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支助。
214. 对贩卖妇女问题也采取了措施,包括1998年在维也纳为遭到贩卖的妇女设立了一个干预中心,并采用一种“人道主义签证”,让她们能够留在奥地利。奥地利支持正在就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草案所作的谈判,这项议定书将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A/AC.254/4/Add.3/Rev.7)。
215. 这名代表指出,已经建立了一个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部间工作组,由各部的代表组成,它将制订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她还指出,奥地利推出了几项倡议来使妇女了解新技术所带来的机会和风险。其中包括一项鼓励妇女从事非传统职业、特别是技术职业的项目,以及编制一份手册,为执行增加妇女参与技术领域工作的措施提供实际指南。
216. 最后,这名代表通知委员会,奥地利已经签署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不久便可以批准这项文书,并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的开会时间的修正。鉴于奥地利于1998年通过了妇女教育法,规定妇女可以参军,奥地利不久也将撤销对公约第7(b)条的保留。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217. 委员会赞扬奥地利政府书面和口头提出的高质量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218. 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奥地利政府派遣了一个由社会安全和代际问题联邦部长率领的高级别的大型部际代表团,它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而极为建设性的对话。
219. 委员会对奥地利政府宣布打算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的开会时间的修正表示赞赏。委员会还欢迎奥地利即将撤销对公约关于妇女和军队的第7条的保留意见。与此同时,委员会呼吁奥地利政府作出努力,以取消对公约第11条有关夜班工作的保留意见。
220. 委员会对奥地利在拟订《任择议定书》的过程中发挥了中心作用、并表示打算在今后几个月内批准这项议定书表示赞许。
积极方面
22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奥地利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称赞1997年5月1日生效的联邦预防家庭暴力法,这项法律为迅速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法律基础。委员会还特别赞赏有关对残疾人的性暴力的方案。
22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政府为打击贩卖妇女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特别是逮捕、起诉和惩罚罪犯的措施。委员会还赞赏奥地利为加强国际合作以解决这一跨国问题所作的努力。
223. 委员会欢迎政府为促进妇女作为消费者和企业家参与新的信息和通讯技术领域所开展的行动。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24. 委员会认为,文化上持续认为妇女应负责操持家务、养儿育女的定型观念是妨碍全面执行公约的障碍。
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225. 委员会对撤销妇女事务部一事表示关切。委员会承认,新政府已将妇女和性别问题的责任从联邦总理办公室转到社会安全和代际问题部,并设立了一个负责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部际协调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安全和代际问题部所负的责任面广,这将使消除对妇女歧视问题处于次要优先地位,妨碍政府在这方面的政策的可见度。
226. 委员会要求奥地利政府确保定期评价和评估联邦预算以及涉及妇女的政府政策和方案对性别问题的影响。委员会还促进全国性妇女机构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227. 委员会对移徙妇女的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促请奥地利政府帮助移徙妇女在与移徙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工作许可,并创造必要条件使她们融入奥地利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
228. 委员会也对被贩卖妇女的境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请奥地利政府负责照顾所有被贩卖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委员会还促请该政府同源起国和其他目的国加强合作,以期防止贩卖现象并惩处那些促成贩运的人。
229. 委员会表示关切那些在奥地利寻求庇护的妇女,并特别关切国家官员侵犯人权的情事。委员会还建议奥地利政府采取政策,承认妇女可以以其性别特有的理由、包括以性别暴力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为由在奥地利寻求避难。
230. 关于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尽管奥地利政府已经采取了大量措施,但委员会还是促请政府确保对执法官员和司法人员进行长期的教育,包括使他们对移民社区妇女遭遇暴力的情事敏感化,并将这种教育方案推广到保健人员。委员会还建议政府特别注意老年妇女在肉体、感情和经济上所受到的虐待。委员会还建议为男性罪犯开设治疗方案。
23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奥地利妇女人口有很高百分比不曾接受义务教育以上的教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对男女儿童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继续存在对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
232. 委员会促请奥地利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女童在义务教育后继续上学,特别是选择科技方面的学业。委员会还要求政府采取肯定行动,增加妇女在学术界各级职位的任命,并将性别研究和女权研究纳入大学课程的研究方案。
233. 在妇女就业领域,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仍然被隔绝在劳工市场上的低收入工作中。
234. 委员会要求奥地利政府采取行动,特别是在私营部门减少以女性为主的工作和以男性为主的工作之间在工资上的差距。委员会还促请奥地利联邦政府采取积极主动的全面政策,并以适当的预算拨款来奖励省级和地方当局,以发展托儿设施,让妇女能够平等地加入劳动大军。
235.委员会促请政府加强平等待遇委员会的权力,让它在打击歧视性做法、保障妇女在工作场所的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的活动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236. 委员会对单身妇女的处境,特别是对未婚和离婚老年妇女在退休金和社会保障补贴方面所处的不利地位感到关切。委员会促请奥地利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考虑到当前的社会趋势,以满足奥地利越来越多的单身妇女的需要。
237. 委员会建议奥地利政府在联邦一级复制维也纳妇女保健方案,加强努力在保健工作中采用性别观念,如根据委员会关于第12条(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开展和资助有关研究工作。
238. 委员会对妇女在最近的选举中在立法机构的人数减少感到关切。委员会建议奥地利政府在这方面根据公约第4.1条采取临时特别措施,除其他外考虑运用给各政党的联邦经费作为鼓励妇女更多地参加议会的措施,并采用配额、数字目标和可衡量的指标以增加妇女的政治参与。
239. 委员会对缺乏政策和方案所造成的影响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促请奥地利政府除其他外改善关于对妇女暴力刑事诉讼案件的数据收集工作、对有关被贩卖的受害者政策的评价工作、劳工法院平等待遇案的性质和结果、保健中的性别观念、包括关于发病和死亡原因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240. 委员会称赞通过试验项目评价性别政策的政府行动,但对这种行动没有超越试验阶段感到关切。委员会促请奥地利政府将这些项目的结果运用到现行法律、政策和方案制定工作中去。
241. 委员会要求奥地利政府将人权教育、特别是根据公约有关妇女的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242. 委员会吁请奥地利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入有关本结论意见内提出的关切的资料。
243. 委员会要求在奥地利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让奥地利人民、特别是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确保妇女平等须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还要求奥地利政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所通过的进一步行动和倡议。
5.第四次定期报告
古巴
244. 委员会2000年6月19日第474次和第475次会议(见CEDAW/C/SR.474和475)审议了古巴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CUB/4)。
缔约国的介绍
245. 古巴代表在介绍第四次定期报告时提请注意,古巴不折不扣地遵循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十分重视该《公约》作为国际法律文书的价值。同样,她指出,古巴已表达支持《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政治意志,并已在全国范围内评价为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各项协定所采取的行动。她补充说,通过这一评价,已查明进展和失败,并就性别问题拟定了新的优先次序。
246. 古巴代表通知委员会,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古巴已采取措施解决各种悬而未决的问题,并制订全国中、长期战略,以继续推进实现两性平等的进程。
247. 古巴代表强调,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古巴已采取一系列行动,向国家决策机构宣传在通过《行动纲要》时作出的各项承诺。这一广泛提高社会认识过程,最后促成题为“从北京会议到2000年的古巴妇女”的全国讨论会,会上审议了《行动纲要》,并就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建议。讨论会对拟定《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全国后续行动计划》作出了宝贵贡献,该计划已于1997年制定成法律。
248. 古巴代表通知委员会,古巴已加强负责执行有关政策的每个国家机构的执行职能。她还提请注意国家中央管理一级的这些机构,它们参与和负责《计划》所载的每项措施(共90项)。《计划》所载的这90项行动符合就下列方面制订的国家优先目标:妇女就业、妇女参与决策、在媒体中反映妇女形象、社区参与保健服务、社区的社会工作、改进立法、重视妇女的人权、性权利和生殖权利、以及改善妇女问题和性别关系研究。
249. 古巴代表说,《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之所以取得很大进展,是因为国家实现了逐步而持续的经济复苏,特别是在过去五年中。1999年,古巴国内生产总值(国内总产值)上升6.2%,就业增长5.4%,投资增长8.8%。
250. 古巴代表通知委员会,经济持续增长确保了照顾社会方案、特别是造福妇女和儿童的社会方案的一贯政策。她强调,1995年以来古巴国家社会方案预算一直在增长,2000年国家将70%的经常支出用于教育、保健、社会保障、住房保养和维修及社区服务。该代表通知委员会,在2000年3月古巴妇女联合会第七次大会期间,有人说,妇女在国家文职部门的就业人数已从1995年的42.3%增至1999年的43.6%。此外,在一些中、高收入工作(即技术和专业)类别中,妇女就业人数已从1995年的63.8%增至1999年的66.1%。她还指出,参与决策的妇女人数已从1995年的29.8%增至1999年32.3%。她强调,妇女参与议会的情况,从质和量两个方面都有提高。女议员人数,1993-1998年期间占22.8%,而现在占27.6%。
251. 古巴代表强调了《赫尔姆斯-伯顿法案》以及美国政府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的影响,并阐述了其对妇女和儿童的不同消极影响。她说,这些因素使古巴无法实现《国家行动计划》所确定的目标和《公约》所载的各项原则。她表示,由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传统的性别歧视模式持续存在,家庭和儿童保育仍是许多妇女的责任,封锁对负责家庭生产和社会活动的妇女伤害特别大。她确认国际声援、特别是妇女组织的声援抵销了封锁造成的一些不利影响,并促进了古巴境内提高妇女和女童地位的项目。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52. 委员会感谢古巴政府及时提出详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内载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赞扬了古巴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全面的书面答复,并作出全面口头陈述,进一步阐明了该缔约国境内最近的事态发展。
253. 委员会赞扬古巴政府派遣了由科学、技术和环境部副部长率领的大型代表团,代表团中有很多专门人员,并包括政府各部门和各部妇女联合会的官员。他们的参与提高了该缔约国与委员会间建设性对话的质量。
积极方面
254. 委员会赞赏古巴政府已表明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执行《公约》的政治意志和承诺。
255. 委员会赞扬政府作为法律通过了《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全国后续行动计划》,这一《计划》是通过政府各机构和民间社会实体之间的建设性过程拟定的,内载政府各部门在各领域将要执行的大量行动。委员会还赞扬古巴政府自1996年委员会审议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实施的立法改革和方案,包括直接针对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的方面。委员会还赞扬古巴政府明确确认《公约》与《北京行动纲要》之间的联系,前者是实现妇女人权的法律框架,后者是这方面的业务政策文件。
256. 自1996年以来,国家文职部门的妇女就业人数已达到43.6%,妇女参与国民议会的人数已达到27.6%,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已达到32.3%,担任技术和专业类别中、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已达到66.1%,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对妇女在司法部门中占60%表示欢迎。委员会还对妇女的社会、经济处境因近年来该国经济持续复苏而得到改善表示欢迎。
257. 该缔约国全国社会发展指标令人鼓舞,特别是妇女识字率普遍较高,妇女保健指标较高,包括获得基本保健的机会较多、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及妇女死亡率较低,堕胎率已降低。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258. 委员会对古巴邀请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于1999年6月访问该国表示欢迎。
259. 委员会赞扬政府于2000年3月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60. 委员会注意到进行中的经济封锁及其对妇女和充分执行公约的影响。由于家务仍然是妇女的主要责任,并且妇女大都集中在受封锁严重影响的专业上工作,因此,妇女受影响特别严重。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61. 委员会表示不安的是,关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仍存在陈规定型观念;在公共和私人生活的许多领域,大男人主义的态度和行为依然存在。尽管古巴政府承认这一问题,并采取措施处理这一问题,但此种陈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仍是影响全面执行《公约》努力的一个问题。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62. 委员会吁请政府继续采取措施,对付古巴社会中的陈规定型态度。特别是,委员会吁请政府继续努力增加妇女参与所有领域各级决策的人数。并鼓励男人分担家庭责任。委员会还呼吁政府继续全面评估各项措施的影响,查明各种缺点,相应调整和改进此种措施。
263.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妇女遭受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以及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评估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不存在任何具体法律,用以惩处家庭暴力和工作场所性骚扰。委员会还指出,缺乏关于对妇女、包括老年妇女和儿童的各类暴力的统计数据。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关于执法官员、司法部门和保健机构如何处理这种事件的资料不足。
264. 委员会吁请政府全面评估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可能情况,并在发生此种事件时全面评估此类暴力的根源。委员会请政府促使公众进一步认识采取措施防止此种暴力的必要性,考虑就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发起一场零容忍运动,并促使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进一步认识此种暴力的严重性。委员会还请政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采取更多的支助措施,如为被殴妇女设立热线电话并提供住房等。委员会请政府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向法庭提出申诉的一般数据以及特别是关于暴力事件申诉的数据。
26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卖淫不是犯罪,但为防止妇女成为妓女以及妓女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和其他措施的影响,缺乏有关资料。必须进一步努力确定近年来妓女人数增加的根源以及防止此种趋势的措施是否有效。
266. 委员会敦促政府进一步了解卖淫的根源,并评估预防卖淫和妓女康复措施的影响,以期提高其效力,并使其充分符合《公约》第6条。委员会请政府扩大妇女经济独立方案,消除卖淫的根源,扫除妇女卖淫的必要性。委员会还吁请政府在下次报告中载列预防卖淫和妓女康复措施的发展情况。
26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采用协议离婚办法是法院监督离婚之外的一种可行办法,但此种离婚可能对妇女不利。
268. 委员会敦促政府认真监督协议离婚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此种办法在子女的抚养费支付、监护和抚养以及财产的分配等方面对妇女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269. 委员会确认1996年以来妇女在政府部门的就业率有所增加,但是仍然关切妇女在失业者中占比例较大,阻碍妇女充分参与劳动力市场各部门——尤其是联合企业和旅游业——的因素持续存在。
270. 委员会吁请政府为妇女采取临时的特别措施,以降低妇女失业率,减少男女进入劳动力市场某些部门机会不均等现象。委员会建议这些措施应确保妇女从该国经济复苏中同样受益。委员会吁请政府进一步努力在非传统和高增长领域、包括新的信息领域和通讯领域为妇女创造新机会,并加强努力确保妇女凭借其较高的教育和技能水平充分得益于混合经济。
271. 委员会承认政府为确保妇女的保健权作出了持续努力,但强调必须努力对付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以及这一问题对妓女等高危群体和青少年可能产生的影响。委员会关切的是,老年妇女自杀人数很多,并在这方面吁请政府研究妇女自杀的根源,以期加强预防措施。
272.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就农村妇女提供的资料不足。
273. 委员会吁请政府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全面阐述农村妇女的情况,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将农村妇女与城镇地区妇女的情况进行比较。委员会还请政府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农村合作社制度及其对妇女的益处。
274. 委员会请政府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包括统计数据,说明不同年龄组妇女吸烟、酗酒、滥用药物的情况、以及预防和减少此种不良行为的措施。委员会还请政府就妇女吸毒者咨询和康复措施方面提供资料。
275. 委员会请政府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回应。
276. 委员会促请古巴政府交存《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正案的接受书,并尽快批准《公约议定书》。
277. 委员会要求在古巴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古巴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员了解为确保妇女的实际平等地位已采取的步骤、以及需要在这方面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还要求政府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通过的进一步行动和倡议。
6.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罗马尼亚
278. 委员会在2000年6月23日第481次和第482次会议上审议了罗马尼亚第四和第五期综合报告(见CEDAW/C/SR.481和482)。
缔约国介绍
279. 罗马尼亚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告诉委员会,罗马尼亚政府遵守所有各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和汇报程序,并撤消它对1981年批准的《公约》第29条的保留。继《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通过后,它已采取具体的体制和立法步骤促进妇女的人权和男女的平等机会。她还指出,除了1989年以来罗马尼亚民主转型的积极情况之外,这种转型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对公约的充分实施造成一些困难。
280. 代表告诉委员会说,目前正在努力使国内立法与国际规范趋于一致,罗马尼亚宪法和现行法律载有条款规定在诸如婚姻、社交生活和就业等方面,不分性别,权利平等,并载有陪产假的规定。此外,目前正在拟订刑法典的修正案,增列家庭暴力的处罚办法。
281. 代表告诉委员会说,现已建立体制结构,在诸如就业、人权、社会地位、亲属、家庭暴力、男女平等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等方面,推动有利于妇女的政策。她指出,目前还需要负责妇女问题的各个政府机构加强协调,以确保妇女与男子的机会平等,不过已经成立一个人民监察署,内设一名人权监察员。
282. 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妇女在党员中所占比例虽然很高,妇女担任高级政治决策人员的人数尚未达到平等。她指出,议会的议员之中只有5.3%是妇女,有一项关于妇女平等参与政党高层的法律草案已被议会否决,还需要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加政治。
283. 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家庭暴力是特别关切的一个领域,虽然法律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明确规定,刑法典有几个条款和第61/1991号法律都适用于这种罪行。其他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包括为受害者设立家庭辅导与协助中心并进行一项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未来行动将包括研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原因和结果,改进立法以包括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保护受害人、警察和律师的培训方案、支助民间社会防止家庭暴力。
284.代表提请注意强迫妇女和女孩卖淫及国际贩卖妇女和女孩的问题,指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付贩卖妇女的问题,但已向议会提议修正刑法典。罗马尼亚还与其他国家合作对抗贩卖妇女的问题,并在布达佩斯设立了一个防止和对抗越界犯罪区域中心。
285. 代表告诉委员会说,许多妇女参与教育制度,其中包括学生和教师,并指出妇女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入学率已经提高。但是,很少妇女在教育界担任最高的管理和行政职位,妇女文盲率仍然很高:1997年为4.6%(1992年为5.0%)。罗马尼亚为了提高对性别问题的意识,已在各大学的课程中增设性别训练方案。
286. 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当前进行的经济改革对妇女有不利影响,因为失业人数增加,社会保障减少。1998年与1999年之间,妇女的失业率从10.5%增加到11.4%,在2000年4月则为11.2%。妇女的主要就业领域,例如保健、社会援助、教育、农业和买卖,其待遇往往低于其他部门。私营部门出现积极的发展,妇女就业的人数有所增加。越来越多的妇女从事金融、银行和保险业的工作,待遇较高。代表指出,1999年,妇女在行政和企业的最高职位中只占三分之一,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已经采取步骤改进妇女的就业条件,包括保障妇女的平等机会、支助失业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市场、协助妇女经济活动多样化。
287. 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妇女的预期寿命比男子长,但心脏病和癌症却是妇女最常见的死亡原因。自从1989年堕胎合法化之后,产妇死亡率已经降低,不过堕胎次数的增加却构成一个问题。卫生部在1992年订立了一个计划生育方案和一个全国促进生殖健康战略,向全国人民介绍现代的节育方法和健康的性行为。从1997年起,保健制度实行改革,并采取许多妇幼保护措施。此外,还成立一个国家多部门防治艾滋病委员会,设法解决与艾滋病有关的问题,并且将与各个工会合作实施一项促进妇女保健和生殖健康权利的行动计划。目前还在编写一本在工作地点保护怀孕工人的法律指南。
288. 为了保护儿童、包括女童起见,罗马尼亚已经通过一项2000-2003年儿童福利战略,制定关于保护儿童的一般原则以及具体目标和活动。代表还告诉委员会说,现已成立一个全国儿童权利保护局。
289. 代表告诉委员会说,罗马尼亚有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妇女组织,并强调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必须协力提高妇女的地位并促进男女平等。代表重申政府承诺充分实施公约,并表示政府受到2000年6月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所通过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倡议的鼓舞。她还告诉委员会说,罗马尼亚已经展开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的国内程序。
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导言
290.委员会对罗马尼亚提出的第四和第五期综合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赞扬政府对委员会各项问题的详尽书面答复(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口头陈述,两者都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当前《公约》的实施情况。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指出需要继续进步的领域。
291. 委员会赞扬罗马尼亚政府派遣高级代表团出席,该团以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国务秘书为首,成员包括政府若干部门的官员和非政府的组织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坦率、诚恳的对话。
292. 政府宣布已经展开签署和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的国内程序。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并期待该缔约国早日完成这种程序。
积极方面
293. 委员会赞扬政府,特别是自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来,努力实施公约并使罗马尼亚关于男女平等和妇女平等权利的法律和政策与公约的规定趋于一致。
294.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陪产假法于1999年13月生效,其目的是加强关于分担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原则。
295. 委员会赞赏罗马尼亚在目前努力改革立法框架,以期消除依然存在的法律漏洞和歧视性规定,并实现男女平等。委员会特别高兴看到政府努力制订妇女与男子机会平等的法律并设法修改刑法典中关于家庭暴力和贩卖妇女的条款。
296. 委员会高兴地看到1998年成立人民监察署履行人权监察员职能,受权保护包括在家庭内的妇女和儿童的人权。
297. 委员会高兴地看到政府对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采取开放与合作的态度,政府与民间机构共同努力促进公约的实施。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98. 委员会注意到罗马尼亚自1989年起实行的政治和经济转型继续对公约的充分执行、特别是在就业和保健领域,造成重大的挑战。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99.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已经实行的改革和计划,但对1993年审议第三期报告以来该缔约国的立法和政策改革的全面速度感到关切。
300. 委员会要求政府认识到紧急需要进行立法和政策的改革,并把关于平等机会、家庭暴力、贩卖妇女的法律草案的通过列为最高优先事项。委员会还要求政府将男女平等列为优先事项,拟订全面、综合政策来实施公约并实现男女平等,包括拟订一个时间表来监测和评价这方面的进展。委员会敦促政府考虑到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有无充分能力和经费来领导这种努力,包括在政府内部及与民间社会进行协调、提高意识和动员舆论支持平等措施并消除定型观念。
30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的作用的陈规定型态度反映在很少妇女参与各阶层和各领域的决策。
302. 委员会要求政府加紧努力对抗这种陈规定型的态度。委员会敦促政府按照公约第4.1条,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所有决策职位,包括在政府和议会内的人数。委员会请政府优先审查并修改教材、课本和课程,特别是初级和中等教育的教材、课本和课程。
303. 委员会关切的是,媒体特别是广告,继续不断以陈规定型、性别歧视的手法描绘妇女。委员会要求政府鼓励媒体帮助社会努力克服这种态度,创造机会以正面的、非传统的手法描绘妇女,并鼓励和便利媒体采用自律办法减少对妇女的歧视性和陈规定型的描绘。
304. 委员会虽然高兴地看到,已经按照公约第20条的规定,将公约纳入国内立法并将其置于国内立法之上,但担心司法部门不了解公约第20条创造机会,可以把公约适用到国内的决策。
305. 委员会鼓励政府确保法学院课程和司法推广教育都把这项公约和公约在国内一级的适用性包括在内。委员会请政府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公约向法院提出的控诉,并说明法院参照公约所作的任何判决。
306.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政府承认有这个问题,但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的暴力有增无减。委员会担忧没有法律宣告家庭暴力、包括强奸配偶为刑事罪,并担心刑法典确认所谓的“赔偿性婚姻”辩护方法,其中规定如果被强奸者同意与强奸犯结婚,强奸犯即免负刑事责任。委员会还担心到目前没有关于性骚扰的法律。
307. 委员会要求政府,按照委员会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规定施于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应受法律惩罚的罪行。委员会特别敦促政府收集关于这种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和类别、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建议制订法律和措施,确保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能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委员会还要求政府扩大宣传绝不宽贷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使社会和道德都不容许这种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确保执法人员、司法机构和保健工作人员都了解,根据公约规定,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构成侵害妇女人权的事件,应以适当的严厉、迅速方式起诉。
308. 委员会虽然赞赏政府努力打击贩卖妇女的行为,但关切地注意到罗马尼亚境内的贩卖行为已经扩大,使其成为一个来源国兼过境国。
30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紧急的进一步措施,防止并消除贩卖妇女的情事,特别是制订法律严格禁止这种情事。这种措施应包括跨界和国际合作,特别是与接受国合作,以消除贩卖情事的发生率,并起诉人口贩子。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减少贫穷和赋予妇女权利的措施,藉此集中精神处理贩卖妇女的根本原因。委员会鼓励政府通过辅导和重新融合,协助受害人。委员会还建议政府,在目前讨论立法处理娼妓问题时,适当注意公约第6条。
31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50岁以上妇女的文盲率很高,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的文盲率相差极大,以及中学女生的辍学率很高。委员会还关切到,虽然从事教育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很多,但在行政和决策职位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很低。
311.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提高老年妇女的识字水平,并缩小城市与农村地区妇女识字率的差距。此外,还必须努力确保教育、包括推广教育和成人识字班都要针对妇女并包括信息和通讯新技术的培训,使妇女和女孩具备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所需要的技术。
312. 委员会担心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妇女的失业率特别高,妇女在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口中所占比例减少,妇女集中于低薪职业领域和部门。委员会还担心比例很大的妇女,特别是农村的妇女,担任没有报酬的家务。
313. 委员会建议政府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政策明确顾及女工的处境,确保妇女在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承受的负担不会特别沉重。委员会建议制订紧急、目标分明的措施,便利妇女进入新的经济增长部门,包括妇女创业能力,并确保妇女的健康和退休金得到保障。委员会还鼓励政府确保妇女能充分利用外国投资所创造的就业机会,确保无差别保护妇女权利。委员会建议政府设法优先制订前瞻性的平等机会法,这项法律也适用于私营部门并设置一个妇女平等机会监察员办公室,授权受理关于违反平等机会法事件的控诉并对妇女的受歧视处境进行调查。
314. 委员会对妇女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对妇女的生殖健康,表示关注。最近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降低,虽然值得赞赏,但与该区域其他国家相比,这些比率仍然偏高。委员会特别担心堕胎率,并担心堕胎被用作一种节育方法。委员会还担心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的提高和性传染病的增加。委员会表示关切环境情况,包括工业事故及其对妇女健康的影响。
315. 委员会虽然赞扬政府维持一种全面免费的保健制度,但建议加紧努力促进妇女的生殖健康。委员会特别要求政府改进现代节育方法的提供、接受和使用情况避免使用堕胎作为计划生育的手段。委员会鼓励政府在学校、包括职业培训学校经常实施性教育。委员会还敦促政府针对高危群体实施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战略和防止性病传染战略。委员会鼓励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加强合作,改善罗马尼亚妇女和女孩的一般健康状况。委员会还请政府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妇女吸烟的详细资料以及妇女饮酒、吸毒和滥用其他物质的统计数据。
316. 委员会对生活贫苦的老年妇女为数日增,表示关切。
317. 委员会虽然赞赏罗马尼亚通过退休金法和老人援助法,但要求政府立即设法通过拟议的《社会保障法》,其中包括向没有退休金的人提供社会援助,这种人大多数是老年贫苦的妇女。
318. 委员会关切的是,家庭法中规定男女结婚年龄不同,并且女童结婚为合法,这些不符合公约第16条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尽管结婚的人减少,同居的情况日增,但是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保护同居妇女的权利。
319. 委员会建议政府采取行动,使其关于男女结婚年龄的法律与公约完全相符,并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1。委员会请政府考虑在解除家庭内伙伴关系时如何保障妇女的权利,包括赡养费和子女监护权。
320. 委员会鼓励政府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
321. 委员会请政府在下次报告中答复这些总结意见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委员会还请政府在下次报告中评估为实施公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
322.委员会请在罗马尼亚国内广为传播这些总结意见,使罗马尼亚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了解已经采取哪些步骤确保妇女的实际平等地位,并了解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其他步骤。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第五章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323. 委员会在2000年6月12日和30日第467和485次会议上审议了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议程项目6)(见CEDAW/C/SR.467和485)。
324. 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在介绍秘书处报告(CEDAW/C/2000/II/4)时介绍了该议程项目,并提请注意一份载有规则草案提案的工作文件(CEDAW/C/2000/I/WG.I/WP.1)以及由西尔维亚·卡特赖特编写的关于委员会将在谈判公约任择议定书时使用的拟议程序的工作文件(CEDAW/C/2000/II/WP.2)。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下采取的行动
1.议事规则
325. 委员会通过了订正议事规则的实质内容,但须由秘书处与卡特赖特女士协商编辑,以期在2001年1月/2月第二十四届会议上最后通过(见第23/I号决定)。
2.公约任择议定书
326. 委员会讨论了关于涉及公约任择议定书拟议程序的工作文件,其中包括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各别责任。委员会同意在该工作文件和第二十三届会议讨论结果的基础上在第二十四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该拟议程序。
3.处理缔约国逾期未交报告的问题
327. 委员会讨论了如何处理缔约国逾期未交报告问题的各项提议,决定作为一项例外并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应请逾期尚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将各未交报告合并为一份提交(见第323/II号决定)。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二十四届会议上继续审议可以鼓励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的进一步办法。
4.第二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328. 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及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
Charlotte Abaka(非洲)
Savitri Goonesekere(亚洲)
Ivanka Corti(欧洲)
Rosalyn Hazelle(拉丁美洲及加勒比)
候补成员
Emna Aouij(非洲)
Rosario Manalo(亚洲)
Carmel Shalev(欧洲)
Zelmira Regazzoli(拉丁美洲及加勒比)
5.今后届会要审议的报告
329. 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四、二十五和第二十六届会议将审议下列报告:
第二十四届会议
初次报告
布隆迪
哈萨克斯坦
马尔代夫
乌兹别克斯坦
合并的第二、三和四次定期报告
牙买加
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芬兰
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蒙古
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埃及
第二十五届会议
初次报告
新加坡
第二次定期报告
圭亚那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荷兰
越南
第四次定期报告
瑞典
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尼加拉瓜
如果上述某一缔约国不能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审议冰岛的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或者赞比亚的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届会议
视第23/1号建议是否获得执行(该建议涉及是可能在联合国总部以外地点举行第二十六届会议),委员会将审议下列报告:
第二次定期报告
赤道几内亚
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冰岛
斯里兰卡
第四次定期报告
葡萄牙
第五次定期报告
俄罗斯联邦
如果上述某一缔约国不能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审议赞比亚的第三和第四次报告、或者乌克兰的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或者丹麦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6.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开会日期
330. 为与2001年会议日历保持一致,第二十四届会议应于2001年1月15日至2月2日召开。第二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2001年2月5日至9日举行会议。
第六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331. 委员会在2000年6月12日和30日第467和485次会议上审议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议程项目5)(见(CEDAW/C/SR.467和485)。
332. 妇女权利股股长介绍了这一项目并介绍了秘书长关于各专门机构在其活动领域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的说明(CEDAW/C/2000/II/3和Add.1-4)。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5下采取的行动
1.关于公约第4条的一般性建议
333. 委员会讨论了与公约第21条的一般性建议有关的长期工作方案,并决定在其2001年1月/2月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开始进行关于公约第4条有关旨在加速实现男人与妇女的事实平等的一般性建议的工作(见第23/III号决定)。
2.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
334. 委员会讨论了将于2001年8月31日至9月7日在南非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的问题。委员会同意从委员会成员中指定一人为该会议的联络人,负责拟订声明草案待委员会通过并提交该世界会议筹备委员会。委员会请秘书处帮助联络人草拟声明。委员会还请其主席就委员会参与该会议一事要求该会议的秘书长提供支助。
第七章
第二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335. 委员会在2000年6月30日第485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见CEDAW/C/SR.485)。委员会通过了下列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三届会议至第二十四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第二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报告。
第八章
通过报告
336. 委员会在2000年6月30日第485次会议上通过了经口头修正的第二十三届会议报告(CEDAW/C/2000/II/L.1和CEDAW/C/2000/II/CRP.3和Add.1)。
注
1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销售品编号E.96.T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2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8号和更正》(A/45/38和C orr.1 ) , 第28至31段。
3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94.IV.1。
附件一
截至2000年8月1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尔巴尼亚 |
1994年5月11日 a |
1994年6月10日 |
阿尔及利亚 |
1996年5月22日a、b |
1996年6月21日 |
安道尔 |
1997年1月15日 a |
1997年2月14日 |
安哥拉 |
1986年9月17日 a |
1986年10月17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89年8月1日 a |
1989年8月31日 |
阿根廷 |
1985年7月15日 b |
1985年8月14日 |
亚美尼亚 |
1993年9月13日 a |
1993年10月13日 |
澳大利亚 |
1983年7月28日 b |
1983年8月27日 |
奥地利 |
1982年3月31日 b |
1982年4月30日 |
阿塞拜疆 |
1995年7月10日 a |
1995年8月9日 |
巴哈马 |
1993年10月6日 a |
1993年11月5日 |
孟加拉国 |
1984年11月6日a、b |
1984年12月6日 |
巴巴多斯 |
1980年11月6日 |
1981年9月3日 |
白俄罗斯 |
1981年2月4日 c |
1981年9月3日 |
比利时 |
1985年7月10日 b |
1985年8月9日 |
伯利兹 |
1990年5月16日 |
1990年6月15日 |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 |
1992年4月11日 |
不丹 |
1981年8月31日 |
1981年9月30日 |
玻利维亚 |
1990年6月8日 |
1990年7月8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3年9月1日 d |
1993年10月1日 |
博茨瓦纳 |
1996年8月13日 a |
1996年9月12日 |
巴西 |
1984年2月1日 b |
1984年3月2日 |
保加利亚 |
1982年2月8日 c |
1982年3月10日 |
布基纳法索 |
1987年10月14日 a |
1987年11月13日 |
布隆迪 |
1992年1月9日 |
1992年2月8日 |
柬埔寨 |
1992年10月15日 a |
1992年11月14日 |
喀麦隆 |
1994年8月23日 a |
1994年9月22日 |
加拿大 |
1981年12月10日 c |
1982年1月9日 |
佛得角 |
1980年12月5日 a |
1981年9月3日 |
中非共和国 |
1991年6月21日 a |
1991年7月21日 |
乍得 |
1995年6月9日 a |
1995年7月9日 |
智利 |
1989年12月7日 a |
1990年1月6日 |
中国 |
1980年11月4日 b |
1981年9月3日 |
哥伦比亚 |
1982年1月19日 |
1982年2月18日 |
科摩罗 |
1994年10月31日 a |
1994年11月30日 |
刚果 |
1982年7月26日 |
1982年8月2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86年4月4日 |
1986年5月4日 |
科特迪瓦 |
1995年12月19日 a |
1996年1月17日 |
克罗地亚 |
1992年9月9日 d |
1991年10月9日 |
古巴 |
1980年7月17日 b |
1981年9月3日 |
塞浦路斯 |
1985年7月23日a、 b |
1985年8月22日 |
捷克共和国 e |
1993年2月22日c、d |
1993年3月24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f |
1986年10月17日 |
1986年11月16日 |
丹麦 |
1983年4月21日 |
1983年5月21日 |
吉布提 |
1998年12月2日 a |
1999年1月1日 |
多米尼加 |
1980年9月15日 |
1981年9月3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2年9月2日 a |
1982年10月2日 |
厄瓜多尔 |
1981年11月9日 |
1981年12月9日 |
埃及 |
1981年9月18日 b |
1981年10月18日 |
萨尔瓦多 |
1981年8月19日 b |
1981年9月18日 |
赤道几内亚 |
1984年10月23日 a |
1984年11月22日 |
厄立特里亚 |
1995年9月5日 a |
1995年10月5日 |
爱沙尼亚 |
1991年10月21日 a |
1991年11月20日 |
埃塞俄比亚 |
1981年9月10日 b |
1981年10月10日 |
斐济 |
1995年8月28日a、b |
1995年9月27日 |
芬兰 |
1986年9月4日 |
1986年10月4日 |
法国 |
1983年12月14日b 、c |
1984年1月13日 |
加蓬 |
1983年1月21日 |
1983年2月20日 |
冈比亚 |
1993年4月16日 |
1983年5月16日 |
格鲁吉亚 |
1994年10月26日 a |
1994年11月25日 |
德国 g |
1985年7月10日b |
1985年8月9日 |
加纳 |
1986年1月2日 |
1986年2月1日 |
希腊 |
1983年6月7日 |
1983年7月7日 |
格林纳达 |
1990年8月30日 |
1990年9月29日 |
危地马拉 |
1982年8月12日 |
1982年9月11日 |
几内亚 |
1982年8月9日 |
1982年9月8日 |
几内亚比绍 |
1985年8月23日 |
1985年9月22日 |
圭亚那 |
1980年7月17日 |
1981年9月3日 |
海地 |
1981年7月20日 |
1981年9月3日 |
洪都拉斯 |
1983年3月3日 |
1983年4月2日 |
匈牙利 |
1980年12月22日 c |
1981年9月3日 |
冰岛 |
1985年6月18日 |
1985年7月18日 |
印度 |
1993年7月9日 b |
1993年8月8日 |
印度尼西亚 |
1984年9月13日 b |
1984年10月13日 |
伊拉克 |
1986年8月13日a、 b |
1986年9月12日 |
爱尔兰 |
1985年12月23日a、b、c |
1986年1月22日 |
以色列 |
1991年10月3日 |
1991年11月2日 |
意大利 |
1985年6月10日 b |
1985年7月10日 |
牙买加 |
1984年10月19日 b |
1984年11月18日 |
日本 |
1985年6月25日 |
1985年7月25日 |
约旦 |
1992年7月1日 b |
1992年7月31日 |
哈萨克斯坦 |
1998年8月26日 a |
1998年9月25日 |
肯尼亚 |
1984年3月9日 a |
1984年4月8日 |
科威特 |
1994年9月2日 a |
1994年10月2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7年2月10日 a |
1997年3月12日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81年8月14日 |
1981年9月13日 |
拉脱维亚 |
1992年4月14日 a |
1992年5月14日 |
黎巴嫩 |
1997年4月12日a、b |
1997年5月21日 |
莱索托 |
1995年8月22日a、b |
1995年9月21日 |
利比里亚 |
1984年7月17日 a |
1984年8月16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89年5月16日a、b |
1989年6月15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5年12月22日a、c |
1996年1月21日 |
立陶宛 |
1994年1月18日 a |
1994年2月17日 |
卢森堡 |
1989年2月2日 b |
1990年3月4日 |
马达加斯加 |
1989年3月17日 |
1989年4月16日 |
马拉维 |
1987年3月12日a、c |
1987年4月11日 |
马来西亚 |
1995年7月5日 a |
1995年8月4日 |
马尔代夫 |
1993年7月1日a、b |
1993年7月31日 |
马里 |
1985年9月10日 |
1985年10月10日 |
马耳他 |
1991年3月8日a、b |
1991年4月7日 |
毛里求斯 |
1984年7月9日a、c |
1984年8月8日 |
墨西哥 |
1981年3月23日 b |
1981年9月3日 |
蒙古 |
1981年7月20日 c |
1981年9月3日 |
摩洛哥 |
1993年6月21日 a、 b |
1993年7月21日 |
莫桑比克 |
1997年4月16日 a |
1997年5月16日 |
缅甸 |
1997年7月22日 a、 b |
1997年8月21日 |
纳米比亚 |
1992年11月23日 a |
1992年12月23日 |
尼泊尔 |
1991年4月22日 |
1991年5月22日 |
荷兰 |
1991年7月23日 b |
1991年8月22日 |
新西兰 |
1985年1月10日 b 、c |
1985年2月9日 |
尼加拉瓜 |
1981年10月27日 |
1981年11月26日 |
尼日利亚 |
1985年6月13日 |
1985年7月13日 |
挪威 |
1981年5月21日 |
1981年9月3日 |
巴基斯坦 |
1996年3月12日 a、 b |
1996年4月11日 |
巴拿马 |
1981年10月29日 |
1981年11月28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5年1月12日 a |
1995年2月11日 |
巴拉圭 |
1987年4月6日 a |
1987年5月6日 |
秘鲁 |
1982年9月13日 |
1982年10月13日 |
菲律宾 |
1981年8月5日 |
1981年9月4日 |
波兰 |
1980年7月30日 c |
1981年9月3日 |
葡萄牙 |
1980年7月30日 |
1981年9月3日 |
大韩民国 |
1984年12月27日 b 、c |
1985年1月26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4年7月1日 a |
1994年7月31日 |
罗马尼亚 |
1982年1月7日 b |
1982年2月6日 |
俄罗斯联邦 |
1981年1月23日 c |
1981年9月3日 |
卢旺达 |
1981年3月2日 |
1981年9月3日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85年4月25日 a |
1985年5月25日 |
圣卢西亚 |
1982年10月8日 a |
1982年11月7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年8月7日 a |
1981年9月3日 |
萨摩亚 |
1992年9月25日 a |
1992年10月25日 |
塞内加尔 |
1985年2月5日 |
1985年3月7日 |
塞舌尔 |
1982年5月5日 a |
1992年6月4日 |
塞拉利昂 |
1988年11月11日 |
1988年12月11日 |
新加坡 |
1995年10月5日 a、 b |
1995年11月4日 |
斯洛伐克 e |
1993年5月28日 c、d |
1993年6月27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2年7月6日 d |
1992年8月5日 |
南非 |
1995年12月15日 a |
1996年1月14日 |
西班牙 |
1984年1月5日 b |
1984年2月4日 |
斯里兰卡 |
1981年10月5日 |
1981年11月4日 |
苏里南 |
1993年3月1日 a |
1993年3月31日 |
瑞典 |
1980年7月2日 |
1981年9月3日 |
瑞士 |
1997年3月27日 a |
1997年4月26日 |
塔吉克斯坦 |
1993年10月26日 a |
1993年11月25日 |
泰国 |
1985年8月9日 a、 b |
1985年9月8日c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4年1月18日 |
1994年2月17日 |
多哥 |
1983年9月26日 a |
1983年10月26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0年1月12日 b |
1990年2月11日 |
突尼斯 |
1985年9月20日 b |
1985年10月20日 |
土耳其 |
1985年12月20日 a、 b |
1986年1月19日 |
土库曼斯坦 |
1997年5月1日 a |
1997年5月31日 |
乌干达 |
1985年7月22日 |
1985年8月21日 |
乌克兰 |
1981年3月12日 c |
1981年9月3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86年4月7日 b |
1986年4月7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85年8月20日 |
1985年9月19日 |
乌拉圭 |
1981年10月9日 |
1981年11月8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年7月19日 a |
1995年8月18日 |
瓦努阿图 |
1995年9月8日 a |
1995年10月8日 |
委内瑞拉 |
1983年5月2日 b |
1983年6月1日 |
越南 |
1982年2月17日 b |
1982年3月19日 |
也门 h |
1984年5月30日 a、 b |
1984年6月29日 |
南斯拉夫 |
1982年2月26日 |
1982年3月28日 |
赞比亚 |
1985年6月21日 |
1985年7月21日 |
津巴布韦 |
1991年5月13日 a |
1991年6月12日 |
a 加入。
b 声明和保留。
c 随后撤销保留。
d继承。
e 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成为单独国家之前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1982年2月16日批准了公约。
f 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
g 1990年10月3日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7月9日批准公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7月10日批准公约)统一成为单一主权国家,在联合国内以“德国”名义行事。
h 1990年5月22日,民主也门和也门合并为一个国家,在联合国内以“也门”名义行事。
附件二
已将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的接受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
缔约国 |
接受日期 |
|
澳大利亚 |
1998年6月4日 |
|
巴西 |
1997年3月5日 |
|
加拿大 |
1997年11月3日 |
|
智利 |
1998年5月8日 |
|
丹麦 |
1996年3月12日 |
|
芬兰 |
1996年3月18日 |
|
法国 |
1997年8月8日 |
|
危地马拉 |
1999年6月3日 |
|
意大利 |
1999年5月31日 |
|
列支敦士登 |
1997年4月15日 |
|
马达加斯加 |
1996年7月19日 |
|
马耳他 |
1997年3月5日 |
|
墨西哥 |
1996年9月16日 |
|
蒙古 |
1997年12月19日 |
|
荷兰 |
1997年12月10日 a |
|
新西兰 |
1996年9月26日 |
|
挪威 |
1996年3月29日 |
|
大韩民国 |
1996年8月12日 |
|
巴拿马 |
1996年11月5日 |
|
瑞典 |
1996年7月17日 |
|
瑞士 |
1997年12月2日 |
|
联合王国 |
1997年11月19日 b |
–––––––––––––––––
a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b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附件三
签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缔约国 |
签署日期 |
批准/加入日期 |
||
1. |
阿根廷 |
2000年2月28日 |
||
2. |
奥地利 |
1999年12月10日 |
||
3. |
阿塞拜疆 |
2000年6月6日 |
||
4. |
比利时 |
1999年12月10日 |
||
5. |
贝宁 |
2000年5月25日 |
||
6. |
玻利维亚 |
1999年12月10日 |
||
7. |
保加利亚 |
2000年6月6日 |
||
8. |
智利 |
1999年12月10日 |
||
9. |
哥伦比亚 |
1999年12月10日 |
||
10. |
哥斯达黎加 |
1999年12月10日 |
||
11. |
克罗地亚 |
2000年6月5日 |
||
12. |
古巴 |
2000年3月17日 |
||
13. |
捷克共和国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5月31日 |
|
14. |
丹麦 |
1999年12月10日 |
||
15.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2000年3月14日 |
||
16. |
厄瓜多尔 |
1999年12月10日 |
||
17. |
芬兰 |
1999年12月10日 |
||
18. |
法国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6月9日 |
|
19. |
德国 |
2000年2月24日 |
||
20. |
加纳 |
2000年2月24日 |
||
21. |
希腊 |
1999年12月10日 |
||
22. |
冰岛 |
1999年12月10日 |
||
23. |
印度尼西亚 |
2000年2月28日 |
||
24. |
意大利 |
1999年12月10日 |
||
25. |
列支敦士登 |
1999年12月10日 |
||
26. |
卢森堡 |
1999年12月10日 |
||
27. |
墨西哥 |
1999年12月10日 |
||
28. |
纳米比亚 |
2000年5月19日 |
2000年5月26日 |
|
29. |
荷兰 |
1999年12月10日 |
||
30. |
挪威 |
1999年12月10日 |
||
31. |
巴拿马 |
2000年6月9日 |
||
32. |
巴拉圭 |
1999年12月28日 |
||
33. |
菲律宾 |
2000年3月21日 |
||
34. |
葡萄牙 |
2000年2月16日 |
||
35. |
塞内加尔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5月26日 |
|
36. |
斯洛伐克 |
2000年6月5日 |
||
37. |
斯洛文尼亚 |
1999年12月10日 |
||
38. |
西班牙 |
2000年3月14日 |
||
39. |
瑞典 |
1999年12月10日 |
||
40. |
泰国 |
2000年6月14日 |
||
41.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2000年4月3日 |
||
42. |
乌拉圭 |
2000年5月9日 |
||
43. |
委内瑞拉 |
2000年3月17日 |
附件四
委员会第二十二届和第二十三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A.第二十二届会议
文件编号 |
标题或说明 |
|
CEDAW/C/2000/I/1 |
临时议程和说明 |
|
CEDAW/C/2000/I/2 |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
|
CEDAW/C/2000/I/3 |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就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情况提交的报告 |
|
CEDAW/C/2000/I/3/Add.1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
|
CEDAW/C/2000/I/3/Add.2 |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 |
|
CEDAW/C/2000/I/3/Add.3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
|
CEDAW/C/2000/I/3/Add.4 |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
|
CEDAW/C/2000/I/4 |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
|
CEDAW/C/2000/I/5 |
秘书处的报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
|
CEDAW/C/1997/WG.I/WP.1 |
议事规则草案 |
|
CEDAW/C/2000/I/WG.I/WP.1 |
关于议事规则草案的提案 |
|
缔约国的报告 |
||
CEDAW/C/IND/1 |
印度的初次报告 |
|
CEDAW/C/JOR/1和2 |
约旦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
|
CEDAW/C/ZAR/1,2和2/Add.1和Corr.1和CEDAW/C/COD/1 |
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初次报告和第二、第三次定期报告 |
|
CEDAW/C/BFA/2-3 |
布基纳法索的合并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
|
CEDAW/C/DEU/2-3和4 |
德国的合并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
|
CEDAW/C/BLR/3 |
白俄罗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
|
CEDAW/C/LUX/3和Add.1 |
卢森堡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
B.第二十三届会议
文件编号 |
标题或说明 |
|
CEDAW/C/2000/II/1 |
临时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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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2000/II/2 |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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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2000/II/3 |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就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情况提交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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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2000/II/3/Add.1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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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2000/II/3/Add.2 |
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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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2000/II/3/Add.3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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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2000/II/3/Add.4 |
劳工组织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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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2000/II/4 |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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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1997/WG.I/WP.1 |
议事规则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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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2000/II/WG.I/WP.1 |
关于议事规则草案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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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2000/II/WP.2 |
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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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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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CMR/1 |
喀麦隆的初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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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MDA/1 |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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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LTU/1和2 |
立陶宛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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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IRQ/2-3 |
伊拉克的合并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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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AUT/3-4和5 |
奥地利的合并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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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CUB/4 |
古巴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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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C/ROM/4-5 |
罗马尼亚的合并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附件五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
国籍 |
Charlotte Abaka** |
加纳 |
Ayse Feride Acar* |
土耳其 |
Emna Aouij** |
突尼斯 |
Carlota Bustelo Garcia del Real* |
西班牙 |
Silvia Rose Cartwright* |
新西兰 |
Ivanka Corti** |
意大利 |
冯淬** |
中国 |
Naela Gabr** |
埃及 |
Yolanda Ferrer Gómez* |
古巴 |
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 |
墨西哥 |
Savitri Goonesekere** |
斯里兰卡 |
Rosalyn Hazelle**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Salma Khan* |
孟加拉国 |
Yung-Chung Kim* |
大韩民国 |
Rosario Manalo** |
菲律宾 |
Mavivi Myakayaka-Manzini** |
南非 |
Ahoua Ouedraogo* |
布基纳法索 |
Zelmira Regazzoli** |
阿根廷 |
Anne Lise Ryel* |
挪威 |
Hanna Beate Schopp-Schilling* |
德国 |
Carmel Shalev** |
以色列 |
Kongit Sinegiorgis* |
埃塞俄比亚 |
Chikako Taya** |
日本 |
–––––––––––––––––
* 2000年任期届满。
** 2002年任期届满。
附件六
截至2000年8月1日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
缔约国 |
应提交日期 a |
提交日期 |
委员会审议 ( 届会 ( 年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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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初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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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 |
1995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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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 |
1997年6月21日 |
1998年9月1日(CEDAW/C/DZA/1) 1998年12月1日(CEDAW/C/DZA/1/Add.1) |
第二十届(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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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尔 |
1998年2月14日 |
2000年6月23日(CEDAW/C/AN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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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 |
1987年10月17日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0年8月31日 |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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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 |
1986年8月14日 |
1986年10月6日(CEDAW/C/5/Add.39) |
第七届(1988) |
|
亚美尼亚 |
1994年10月13日 |
1994年11月30日(CEDAW/C/ARM/1) |
第十七届(1997) |
|
1997年2月10日(CEDAW/C/ARM/1/Corr.1 |
||||
澳大利亚 |
1984年8月27日 |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0) |
第七届(1988) |
|
奥地利 |
1983年4月30日 |
1983年10月20日(CEDAW/C/5/Add.17) |
第四届(1985) |
|
阿塞拜疆 |
1996年8月9日 |
1996年9月11日(CEDAW/C/AZE/1) |
第十八届(1998) |
|
巴哈马 |
1994年11月5日 |
|||
孟加拉国 |
1985年12月6日 |
1986年3月12日(CEDAW/C/5/Add.34) |
第六届(1987) |
|
巴巴多斯 |
1982年9月3日 |
1990年4月11日(CEDAW/C/5/Add.64) |
第十一届(1992) |
|
白俄罗斯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10月4日(CEDAW/C/5/Add.5) |
第二届(1983) |
|
比利时 |
1986年8月9日 |
1987年7月20日(CEDAW/C/5/Add.53) |
第八届(1989) |
|
伯利兹 |
1991年6月15日 |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
第二十一届(1999) |
|
贝宁 |
1993年4月11日 |
|||
不丹 |
1982年9月30日 |
|||
玻利维亚 |
1991年7月8日 |
1991年7月8日(CEDAW/C/BOL/1/Add.1) |
第十四届(1995)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4年10月1日 |
|||
博茨瓦纳 |
1997年9月12日 |
|||
巴西 |
1985年3月2日 |
|||
保加利亚 |
1983年3月10日 |
1983年6月13日(CEDAW/C/5/Add.15) |
第四届(1985) |
|
布基纳法索 |
1988年11月13日 |
1990年5月24日(CEDAW/C/5/Add.67) |
第十届(1991) |
|
布隆迪 |
1993年2月7日 |
2000年6月1日(CEDAW/C/BDI/1) |
||
柬埔寨 |
1994年11月14日 |
|||
喀麦隆 |
1995年9月22日 |
1999年5月9日(CEDAW/C/CMR/1) |
第二十三届(2000) |
|
加拿大 |
1983年1月9日 |
1983年7月15日(CEDAW/C/5/Add.16) |
第四届(1985) |
|
佛得角 |
1982年9月3日 |
|||
中非共和国 |
1992年7月21日 |
|||
乍得 |
1996年7月9日 |
|||
智利 |
1991年1月6日 |
1991年9月3日(CEDAW/C/CHI/1) |
第十四届(1995) |
|
中国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5月25日(CEDAW/C/5/Add.14) |
第三届(1984) |
|
哥伦比亚 |
1983年2月18日 |
1986年1月16日(CEDAW/C/5/Add.32) |
第六届(1987) |
|
科摩罗 |
1995年11月30日 |
|||
刚果 |
1983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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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 |
1987年5月4日 |
|||
科特迪瓦 |
1997年1月17日 |
|||
克罗地亚 |
1993年10月9日 |
1995年1月10日(CEDAW/C/CRO/1) |
第十八届(1998) |
|
古巴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9月27日(CEDAW/C/5/Add.4) |
第二届(1983) |
|
塞浦路斯 |
1986年8月22日 |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
第十五届(1996) |
|
捷克共和国 |
1994年3月24日 |
1995年10月30日(CEDAW/C/CZE/1) |
第十八届(1998)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
1987年11月16日 |
1994年3月1日(CEDAW/C/ZAR/1)) |
第二十二届(2000) |
|
丹麦 |
1984年5月21日 |
1984年7月30日(CEDAW/C/5/Add.22) |
第五届(1986) |
|
多米尼加 |
1982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3年10月2日 |
1986年5月2日(CEDAW/C/5/Add.37) |
第七届(1988) |
|
厄瓜多尔 |
1982年12月9日 |
1984年8月14日(CEDAW/C/5/Add.23) |
第五届(1986) |
|
埃及 |
1982年10月18日 |
1983年2月2日(CEDAW/C/5/Add.10) |
第三届(1984) |
|
萨尔瓦多 |
1982年9月18日 |
1983年11月3日(CEDAW/C/5/Add.19) |
第五届(1986) |
|
赤道几内亚 |
1985年11月22日 |
1987年3月16日(CEDAW/C/5/Add.50) |
第八届(1989) |
|
厄立特里亚 |
1996年10月5日 |
|||
爱沙尼亚 |
1992年11月20日 |
|||
埃塞俄比亚 |
1982年10月10日 |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
||||
斐济 |
1996年9月27日 |
2000年2月29日(CEDAW/C/FIJ/1) |
||
芬兰 |
1987年10月4日 |
1988年2月16日(CEDAW/C/5/Add.56) |
第八届(1989) |
|
法国 |
1985年1月13日 |
1986年2月13日(CEDAW/C/5/Add.33) |
第六届(1987) |
|
加蓬 |
1984年2月20日 |
1987年6月19日(CEDAW/C/5/Add.54) |
第八届(1989) |
|
冈比亚 |
1994年5月16日 |
|||
格鲁吉亚 |
1995年11月25日 |
1998年3月9日(CEDAW/C/GEO/1)1999年4月6日(CEDAW/C/GEO/1/Add.1)1999年5月21日(CEDAW/C/GEO/1/Add.1/Corr.1) |
第二十一届(1999) |
|
德国 |
1986年8月9日 |
1988年9月15日(CEDAW/C/5/Add.59) |
第九届(1990) |
|
加纳 |
1987年2月1日 |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
第十一届(1992) |
|
希腊 |
1984年7月7日 |
1985年4月5日(CEDAW/C/5/Add.28) |
第六届(1987) |
|
格林纳达 |
1991年9月29日 |
|||
危地马拉 |
1983年9月11日 |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和Corr.1) |
第十三届(1994) |
|
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
||||
几内亚 |
1983年9月8日 |
|||
几内亚比绍 |
1986年9月22日 |
|||
圭亚那 |
1982年9月3日 |
1990年1月23日(CEDAW/C/5/Add.63) |
第十三届(1994) |
|
海地 |
1982年9月3日 |
|||
洪都拉斯 |
1984年4月2日 |
1986年12月3日(CEDAW/C/5/Add.44) |
第十一届(1992) |
|
匈牙利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9月20日(CEDAW/C/5/Add.3) |
第三届(1984) |
|
冰岛 |
1986年7月18日 |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
第十五届(1996) |
|
印度 |
1994年8月8日 |
1999年2月2日(CEDAW/C/IND/1) |
第二十二届(2000) |
|
印度尼西亚 |
1985年10月13日 |
1986年3月17日(CEDAW/C/5/Add.36) |
第七届(1988) |
|
伊拉克 |
1987年9月12日 |
1990年5月16日(CEDAW/C/5/Add.66/Rev.1) |
第十二届(1993) |
|
爱尔兰 |
1987年1月22日 |
1987年2月18日(CEDAW/C/5/Add.47) |
第八届(1989) |
|
以色列 |
1992年11月2日 |
1994年1月22日c |
第十七届(1997) |
|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
||||
意大利 |
1986年7月10日 |
1989年10月20日(CEDAW/C/5/Add.62) |
第十届(1991) |
|
牙买加 |
1985年11月18日 |
1986年9月12日(CEDAW/C/5/Add.38) |
第七届(1988) |
|
日本 |
1986年7月25日 |
1987年3月13日(CEDAW/C/5/Add.48) |
第七届(1988) |
|
约旦 |
1993年7月31日 |
1997年10月27日(CEDAW/C/JOR/1) |
第二十二届(2000) |
|
肯尼亚 |
1985年4月8日 |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
第十二届(1993) |
|
科威特 |
1995年10月1日 |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8年3月12日 |
1998年8月26日(CEDAW/C/KGZ/1 |
第二十届(1999)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82年9月13日 |
|||
拉脱维亚 |
1993年5月14日 |
|||
黎巴嫩 |
1998年5月21 |
|||
莱索托 |
1996年9月21日 |
|||
利比里亚 |
1985年8月16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90年6月15日 |
1991年2月18日(CEDAW/C/LIB/1) 1993年10月4日(CEDAW/C/LIB/1/Add.1) |
第十三届(1994) |
|
列支敦士登 |
1997年1月21日 |
1997年8月4日(CEDAW/C/LIE/1) |
第二十届(1999) |
|
立陶宛 |
1995年2月17日 |
1998年6月4日(CEDAW/C/LTU/1) |
第二十二届(2000) |
|
卢森堡 |
1990年3月4日 |
1996年11月31日(CEDAW/C/LUX/1) |
第十七届(1997) |
|
马达加斯加 |
1990年4月16日 |
1990年5月21日(CEDAW/C/5/Add.65) |
||
1993年11月8日(CEDAW/C/5/Add.65/Rev.2) |
第十三届(1994) |
|||
马拉维 |
1988年4月11日 |
1988年7月15日(CEDAW/C/5/Add.58) |
第九届(1990) |
|
马来西亚 |
1996年8月4日 |
|||
马尔代夫 |
1994年7月1日 |
1999年1月28日(CEDAW/C/MDV/1) |
||
马里 |
1986年10月10日 |
1986年11月13日(CEDAW/C/5/Add.43) |
第七届(1988) |
|
马耳他 |
1992年4月7日 |
|||
毛里求斯 |
1985年8月8日 |
1992年2月23日(CEDAW/C/MAR/1-2) |
第十四届(1995) |
|
墨西哥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9月14日(CEDAW/C/5/Add.2) |
第二届(1983) |
|
蒙古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11月18日(CEDAW/C/5/Add.20) |
第五届(1986) |
|
摩洛哥 |
1994年7月21日 |
1994年9月14日(CEDAW/C/MOR/1) |
第十六届(1997) |
|
莫桑比克 |
1998年5月16日 |
|||
缅甸 |
1998年8月21日 |
1999年3月14日(CEDAW/C/MNR/1) |
第二十二届(2000) |
|
纳米比亚 |
1993年12月23日 |
1996年11月4日(CEDAW/C/NAM/1) |
第十七届(1997) |
|
尼泊尔 |
1992年5月22日 |
1998年11月16日(CEDAW/C/NPL/1) |
第二十一届(1999) |
|
荷兰 |
1992年8月22日 |
1992年11月19日(CEDAW/C/NET/1) |
||
1993年9月17日(CEDAW/C/NET/1/Add.1) |
第十三届(1994) |
|||
1993年9月20日(CEDAW/C/NET/1/Add.2) |
||||
1993年10月9日(CEDAW/C/NET/1/Add.3) |
||||
新西兰 |
1986年2月9日 |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1) |
第七届(1988) |
|
尼加拉瓜 |
1982年11月26日 |
1987年9月22日(CEDAW/C/5/Add.55) |
第八届(1989) |
|
尼日利亚 |
1986年7月13日 |
1987年4月1日(CEDAW/C/5/Add.49) |
第七届(1987) |
|
挪威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11月18日(CEDAW/C/5/Add.7) |
第三届(1984) |
|
巴基斯坦 |
1997年4月11日 |
|||
巴拿马 |
1982年11月28日 |
1982年12月12日(CEDAW/C/5/Add.9) |
第四届(1985)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7年2月11日 |
|||
巴拉圭 |
1988年5月6日 |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8月23日(CEDAW/C/PAR/1-2/Add.1) |
||||
1995年11月20日(CEDAW/C/PAR/1-2/Add.2) |
||||
秘鲁 |
1983年10月13日 |
1988年9月14日(CEDAW/C/5/Add.60) |
第九届(1990) |
|
菲律宾 |
1982年9月4日 |
1988年10月22日(CEDAW/C/5/Add.6) |
第三届(1984) |
|
波兰 |
1982年9月3日 |
1985年10月10日(CEDAW/C/5/Add.31) |
第六届(1987) |
|
葡萄牙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7月19日(CEDAW/C/5/Add.21) |
第五届(1986) |
|
大韩民国 |
1986年1月26日 |
1986年3月13日(CEDAW/C/5/Add.35) |
第六届(1987) |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5年7月31日 |
1998年9月26日(CEDAW/C/MDA/1) |
第二十二届(2000) |
|
罗马尼亚 |
1983年2月6日 |
1987年1月14日(CEDAW/C/5/Add.45) |
第十二届(1993) |
|
俄罗斯联邦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2) |
第二届(1983) |
|
卢旺达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5月24日(CEDAW/C/5/Add.13) |
第三届(1984)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86年5月25日 |
|||
圣卢西亚 |
1983年11月7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2年9月3日 |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
第十六届(1997) |
|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
||||
萨摩亚 |
1993年10月25日 |
|||
塞内加尔 |
1986年3月7日 |
1986年11月5日(CEDAW/C/5/Add.42) |
第七届(1988) |
|
塞舌尔 |
1993年6月4日 |
|||
塞拉利昂 |
1989年12月11日 |
|||
新加坡 |
1996年11月4日 |
1999年12月1日(CEDAW/C/SGP/1) |
||
斯洛伐克 |
1994年6月27日 |
1996年4月29日(CEDAW/C/SVK/1) |
第十九届(1998) |
|
1998年5月11日(CEDAW/C/SVK/1/Add.1) |
||||
斯洛文尼亚 |
1993年8月5日 |
1993年11月23日(CEDAW/C/SVN/1) |
第十六届(1997) |
|
南非 |
1997年1月14日 |
1998年2月5日(CEDAW/C/ZAF/1) |
第十九届(1998) |
|
西班牙 |
1985年2月4日 |
1985年8月20日(CEDAW/C/5/Add.30) |
第六届(1987) |
|
斯里兰卡 |
1982年11月4日 |
1985年7月7日(CEDAW/C/5/Add.29) |
第六届(1987) |
|
苏里南 |
1994年3月31日 |
|||
瑞典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10月22日(CEDAW/C/5/Add.8) |
第二届(1983) |
|
瑞士 |
1998年4月26日 |
|||
塔吉克斯坦 |
1994年10月25日 |
|||
泰国 |
1986年9月8日 |
1987年6月1日(CEDAW/C/5/Add.51) |
第九届(1990) |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5年2月17日 |
|||
多哥 |
1984年10月26日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1年2月11日 |
|||
突尼斯 |
1986年10月20日 |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
第十四届(1995) |
|
土耳其 |
1987年1月19日 |
1987年1月27日(CEDAW/C/5/Add.46) |
第九届(1990) |
|
土库曼斯坦 |
1998年5月31日 |
|||
乌干达 |
1986年8月21日 |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 |
第十四届(1995) |
|
乌克兰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1) |
第二届(1983)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87年5月7日 |
1987年6月25日(CEDAW/C/5/Add.52) |
第九届(1990)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86年9月19日 |
1988年3月9日(CEDAW/C/5/Add.57) |
第九届(1990) |
|
乌拉圭 |
1982年11月8日 |
1984年11月23日(CEDAW/C/5/Add.27) |
第七届(1988) |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6年8月18日 |
|||
瓦努阿图 |
1996年10月8日 |
|||
委内瑞拉 |
1984年6月1日 |
1984年8月27日(CEDAW/C/5/Add.24) |
第五届(1986) |
|
越南 |
1983年3月19日 |
1984年10月2日(CEDAW/C/5/Add.25) |
第五届(1986) |
|
也门 |
1985年6月29日 |
1989年1月23日(CEDAW/C/5/Add.61) |
第十二届(1993) |
|
南斯拉夫 |
1983年3月28日 |
1983年11月3日(CEDAW/C/5/Add.18) |
第四届(1985) |
|
赞比亚 |
1986年7月21日 |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
第十三届(1994) |
|
津巴布韦 |
1992年6月12日 |
1996年4月28日(CEDAW/C/ZWE/1) |
第十八届(1998) |
|
B. 第二次定期报告 |
||||
阿尔巴尼亚 |
1999年6月10日 |
|||
安哥拉 |
1991年10月17日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4年8月31日 |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1997) |
|
阿根廷 |
1990年8月14日 |
1992年2月13日(CEDAW/C/ARG/2) |
第十七届(1997) |
|
1994年5月27日(CEDAW/C/ARG/2/Add.1) |
||||
1994年8月19日(CEDAW/C/ARG/2/Add.2) |
||||
亚美尼亚 |
1998年9月13日 |
|||
澳大利亚 |
1988年8月27日 |
1992年7月24日(CEDAW/C/AUL/2) |
第十三届(1994) |
|
奥地利 |
1987年4月30日 |
1989年12月18日(CEDAW/C/13/Add.27) |
第十届(1991) |
|
巴哈马 |
1998年11月5日 |
|||
孟加拉国 |
1989年12月6日 |
1990年2月23日(CEDAW/C/13/Add.30) |
第十二届(1993) |
|
巴巴多斯 |
1986年9月3日 |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
第十三届(1994) |
|
白俄罗斯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3月3日(CEDAW/C/13/Add.5) |
第八届(1989) |
|
比利时 |
1990年8月9日 |
1993年2月9日(CEDAW/C/BEL/2) |
第十五届(1996) |
|
伯利兹 |
1995年6月15日 |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
第二十一届(1999) |
|
贝宁 |
1997年4月11日 |
|||
不丹 |
1986年9月30日 |
|||
玻利维亚 |
1995年7月8日 |
|||
波斯尼亚和塞哥维那 |
1998年9月1日 |
|||
巴西 |
1989年3月2日 |
|||
保加利亚 |
1987年3月10日 |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
第十八届(1998) |
|
布基纳法索 |
1992年11月13日 |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
布隆迪 |
1997年2月7日 |
|||
柬埔寨 |
1997年11月14日 |
|||
喀麦隆 |
1999年9月22日 |
|||
加拿大 |
1987年1月9日 |
1988年1月20日(CEDAW/C/13/Add.11) |
第九届(1990) |
|
佛得角 |
1986年9月3日 |
|||
中非共和国 |
1996年7月21日 |
|||
乍得 |
2000年7月9日 |
|||
智利 |
1995年1月6日 |
1995年3月9日(CEDAW/C/CHI/2) |
第二十一届(1999) |
|
中国 |
1986年9月3日 |
1989年6月22日(CEDAW/C/13/Add.26) |
第十一届(1992) |
|
哥伦比亚 |
1987年2月18日 |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 |
||
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
第十三届(1994) |
|||
科摩罗 |
1999年11月30日 |
|||
刚果 |
1987年8月25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91年5月4日 |
|||
克罗地亚 |
1997年10月9日 |
|||
古巴 |
1986年9月3日 |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
||||
塞浦路斯 |
1990年8月22日 |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
第十五届(1996) |
|
捷克共和国 |
1998年3月24日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
1991年11月16日 |
1996年10月24日(CEDAW/C/ZAR/2) 1998年8月27日(CEDAW/C/ZAR/2/Add.1和Corr.1) |
第二十二届(2000) |
|
丹麦 |
1988年5月21日 |
1988年6月2日(CEDAW/C/13/Add.14) |
第十届(1991) |
|
多米尼加 |
1986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7年10月2日 |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
第十八届(1998) |
|
厄瓜多尔 |
1986年12月9日 |
1990年5月28日(CEDAW/C/13/Add.31) |
第十三届(1994) |
|
埃及 |
1986年10月18日 |
1986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 |
第九届(1990) |
|
萨尔瓦多 |
1986年9月18日 |
1987年12月18日(CEDAW/C/13/Add.12) |
第十一届(1992) |
|
赤道几内亚 |
1989年11月22日 |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
||
爱沙尼亚 |
1996年11月20日 |
|||
埃塞俄比亚 |
1986年10月10日 |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
||||
芬兰 |
1991年10月4日 |
1993年2月9日(CEDAW/C/FIN/2) |
第十四届(1995) |
|
法国 |
1989年1月13日 |
1990年12月10日(CEDAW/C/FRA/2和Rev.1) |
第十二届(1993) |
|
加蓬 |
1988年2月20日 |
|||
冈比亚 |
1988年5月16日 |
|||
德国 |
1990年8月9日 |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
加纳 |
1991年2月1日 |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
第十一届(1992) |
|
希腊 |
1988年7月7日 |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
第二十届(1999) |
|
格林纳达 |
1995年9月29日 |
|||
危地马拉 |
1987年9月11日 |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和Corr.1) |
第十三届(1994) |
|
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
第十三届(1994) |
|||
几内亚 |
1987年9月8日 |
|||
几内亚比绍 |
1990年9月22日 |
|||
圭亚那 |
1986年9月3日 |
|||
海地 |
1986年9月3日 |
|||
洪都拉斯 |
1988年4月2日 |
1987年10月28日(CEDAW/C/13/Add.9) |
第十一届(1992) |
|
匈牙利 |
1986年9月3日 |
1986年9月29日(CEDAW/C/13/Add.1) |
第七届(1988) |
|
冰岛 |
1990年7月18日 |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
第十五届(1996) |
|
印度 |
1998年8月8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89年10月13日 |
1997年2月7日(CEDAW/C/IDN/2-3) |
第十八届(1998) |
|
伊拉克 |
1991年9月12日 |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
第二十三届(2000) |
|
爱尔兰 |
1991年1月22日 |
1997年2月6日(CEDAW/C/IRL/2-3) |
第二十一届(1999) |
|
以色列 |
1996年11月2日 |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
第十七届(1997) |
|
意大利 |
1990年7月10日 |
1994年3月1日(CEDAW/C/ITA/2) |
第十七届(1997) |
|
牙买加 |
1989年11月18日 |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
||
日本 |
1990年7月25日 |
1992年2月21日(CEDAW/C/JPN/2) |
第十三届(1994) |
|
约旦 |
1997年7月31日 |
1999年11月19日(CEDAW/C/JOR/2) |
第二十二届(2000) |
|
肯尼亚 |
1989年4月8日 |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
第十二届(1993)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86年9月13日 |
|||
拉脱维亚 |
1997年5月14日 |
|||
利比里亚 |
1989年8月16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94年6月15日 |
1998年12月14日 (CEDAW/C/LBY/2) |
||
立陶宛 |
1999年2月17日 |
2000年4月4日(CEDAW/C/LTU/2) |
第二十三届(2000) |
|
卢森堡 |
1994年3月4日 |
1997年4月8日(CEDAW/C/LUX/2) |
第十七届(1997) |
|
马达加斯加 |
1994年4月16日 |
|||
马拉维 |
1992年4月11日 |
|||
马尔代夫 |
1998年7月1日 |
|||
马里 |
1990年10月10日 |
|||
马耳他 |
1996年4月7日 |
|||
毛里求斯 |
1989年8月8日 |
1992年2月23日(CEDAW/C/MAR/1-2) |
第十四届(1995) |
|
墨西哥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12月3日(CEDAW/C/13/Add.10) |
第九届(1990) |
|
蒙古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3月17日(CEDAW/C/13/Add.7) |
第九届(1990) |
|
摩洛哥 |
1998年7月21日 |
|||
纳米比亚 |
1997年12月23日 |
|||
尼泊尔 |
1996年5月22日 |
|||
荷兰 |
1996年8月22日 |
1998年12月10日(CEDAW/C/NET/2)(CEDAW/C/NET/2/Add.1)(CEDAW/C/NET/2/Add.2) |
||
新西兰 |
1990年2月9日 |
1992年11月3日(CEDAW/C/NZE/2) |
第十三届(1994) |
|
1993年10月27日(CEDAW/C/NZE/2/Add.1) |
||||
尼加拉瓜 |
1986年11月26日 |
1989年3月16日(CEDAW/C/13/Add.20) |
第十二届(1993) |
|
尼日利亚 |
1990年7月13日 |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
第十九届(1998) |
|
挪威 |
1986年9月3日 |
1988年6月23日(CEDAW/C/13/Add.15) |
第十届(1991) |
|
巴拿马 |
1986年11月28日 |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
第十九届(1998) |
|
巴拉圭 |
1992年5月6日 |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8月23日(CEDAW/C/PAR/1-2/Add.1) |
||||
1995年11月20日(CEDAW/C/PAR/1-2/Add.2) |
||||
秘鲁 |
1987年10月13日 |
1990年2月13日(CEDAW/C/13/Add.29) |
第十四届(1995) |
|
菲律宾 |
1986年9月4日 |
1988年12月12日(CEDAW/C/13/Add.17) |
第十届(1991) |
|
波兰 |
1986年9月3日 |
1988年11月17日(CEDAW/C/13/Add.16) |
第十届(1991) |
|
葡萄牙 |
1986年9月3日 |
1989年5月18日(CEDAW/C/13/Add.22) |
第十届(1991) |
|
大韩民国 |
1990年1月26日 |
1989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8和Corr.1) |
第十二届(1993) |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9年7月21日 |
|||
罗马尼亚 |
1987年2月6日 |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
第十二届(1993) |
|
俄罗斯联邦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2月10日(CEDAW/C/13/Add.4) |
第八届(1989) |
|
卢旺达 |
1986年9月3日 |
1988年3月7日(CEDAW/C/13/Add.13) |
第十届(1991)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0年5月25日 |
|||
圣卢西亚 |
1987年11月7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6年9月3日 |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
第十六届(1997) |
|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
||||
萨摩亚 |
1997年10月25日 |
|||
塞内加尔 |
1990年3月7日 |
1991年9月23日(CEDAW/C/SEN/2和Amend.1) |
第十三届(1994) |
|
塞舌尔 |
1997年6月4日 |
|||
塞拉利昂 |
1993年12月11日 |
|||
斯洛伐克 |
1998年6月27日 |
|||
斯洛文尼亚 |
1997年8月5日 |
1999年4月26日CEDAW/C/SVN/2 |
||
西班牙 |
1989年2月4日 |
1989年2月9日(CEDAW/C/13/Add.19) |
第十一届(1992) |
|
斯里兰卡 |
1986年11月4日 |
1988年12月29日(CEDAW/C/13/Add.18) |
第十一届(1992) |
|
苏里南 |
1998年3月31日 |
|||
瑞典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3月10日(CEDAW/C/13/Add.6) |
第七届(1988) |
|
泰国 |
1990年9月8日 |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
第二十届(1999) |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9年2月17日 |
|||
多哥 |
1988年10月26日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5年2月11日 |
|||
突尼斯 |
1990年10月20日 |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
第十四届(1995) |
|
土耳其 |
1991年1月19日 |
1994年2月7日c |
第十六届(1997) |
|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
||||
乌干达 |
1990年8月21日 |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 |
第十四届(1995) |
|
乌克兰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8月13日(CEDAW/C/13/Add.8) |
第九届(1990)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91年5月7日 |
1991年5月11日(CEDAW/C/UK/2和Amend.1) |
第十二届(1993)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90年9月19日 |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
第十九届(1998) |
|
乌拉圭 |
1986年11月8日 |
1998年2月3日(CEDAW/C/URY/2-3) |
||
委内瑞拉 |
1988年6月1日 |
1989年4月18日(CEDAW/C/13/Add.21) |
第十一届(1992) |
|
越南 |
1987年3月19日 |
1999年11月2日(CEDAW/C/VNM/2) |
||
也门 |
1989年6月29日 |
1989年6月8日(CEDAW/C/13/Add.24和Amend.1) |
第十二届(1993) |
|
南斯拉夫 |
1987年3月28日 |
1989年5月31日(CEDAW/C/13/Add.23) |
第十届(1991) |
|
赞比亚 |
1990年7月21日 |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
第十三届(1994) |
|
津巴布韦 |
1996年6月12日 |
|||
C.第三次定期报告 |
||||
安哥拉 |
1995年10月17日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8年8月31日 |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1997) |
|
阿根廷 |
1994年8月14日 |
1996年10月1日(CEDAW/C/ARG/3) |
第十七届(1997) |
|
澳大利亚 |
1992年8月27日 |
1995年3月1日(CEDAW/C/AUL/3) |
第十七届(1997) |
|
奥地利 |
1991年4月30日 |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L/3-4) |
第二十三届(2000) |
|
孟加拉国 |
1993年12月6日 |
1993年1月26日c |
第十七届(1997) |
|
1997年3月27日(CEDAW/C/BDG/3-4) |
||||
巴巴多斯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
第十三届(1994) |
|
白俄罗斯 |
1990年9月3日 |
1993年7月1日(CEDAW/C/BLR/3) |
第二十二届(2000) |
|
比利时 |
1994年8月9日 |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
||
伯利兹 |
1999年6月15日 |
|||
不丹 |
1990年9月30日 |
|||
玻利维亚 |
1999年7月6日 |
|||
巴西 |
1993年3月2日 |
|||
保加利亚 |
1991年3月10日 |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
第十八届(1998) |
|
布基纳法索 |
1996年11月13日 |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
加拿大 |
1991年1月9日 |
1992年9月9日(CEDAW/C/CAN/3) |
第十六届(1997) |
|
佛得角 |
1990年9月3日 |
|||
中非共和国 |
2000年7月1日 |
|||
智利 |
1999年1月6日 |
1999年11月1日(CEDAW/C/CHI/3) |
第二十一届(1999) |
|
中国 |
1990年9月3日 |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 |
第二十届(1999) |
|
哥伦比亚 |
1991年2月18日 |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 |
||
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
第十三届(1994) |
|||
刚果 |
1991年8月25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95年5月4日 |
|||
古巴 |
1990年9月3日 |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
||||
塞浦路斯 |
1994年8月22日 |
|||
刚果民主共和国b |
1995年11月16日 |
1998年7月2日(CEDAW/C/COD/1) |
第二十二届(2000) |
|
丹麦 |
1992年5月21日 |
1993年5月7日(CEDAW/C/DEN/3) |
第十六届(1997) |
|
多米尼加 |
1990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91年10月2日 |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
第十八届(1998) |
|
厄瓜多尔 |
1990年12月9日 |
1991年12月23日(CEDAW/C/ECU/3) |
第十三届(1994) |
|
埃及 |
1990年10月18日 |
1996年1月30日(CEDAW/C/EGY/3) |
||
萨尔瓦多 |
1990年9月18日 |
|||
赤道几内亚 |
1993年11月22日 |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
||
埃塞俄比亚 |
1990年10月10日 |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
||||
芬兰 |
1995年10月4日 |
1997年1月28日(CEDAW/C/FIN/3) |
||
法国 |
1993年1月13日 |
1999年10月5日(CEDAW/C/FRA/3) |
||
加蓬 |
1992年2月20日 |
|||
德国 |
1994年8月9日 |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
加纳 |
1995年2月1日 |
|||
希腊 |
1992年7月7日 |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
第二十届(1999) |
|
危地马拉 |
1991年9月11日 |
|||
几内亚 |
1991年9月8日 |
|||
几内亚比绍 |
1994年9月22日 |
|||
圭亚那 |
1990年9月3日 |
|||
海地 |
1990年9月3日 |
|||
洪都拉斯 |
1991年4月2日 |
1991年5月31日(CEDAW/C/HON/3) |
第十一届(1992) |
|
匈牙利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4月4日(CEDAW/C/HUN/3)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11月3日(CEDAW/C/HUN/3/Add.1) |
||||
冰岛 |
1994年7月3日 |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
||
印度尼西亚 |
1993年10月13日 |
1997年2月6日(CEDAW/C/IDN/2-3) |
第十八届(1998) |
|
伊拉克 |
1995年9月12日 |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
第二十三届(2000) |
|
爱尔兰 |
1995年1月22日 |
1997年8月7日(CEDAW/C/IRL/2-3) |
第二十一届(1999) |
|
意大利 |
1994年7月10日 |
1997年6月21日(CEDAW/C/ITA/3) |
第十七届(1997) |
|
牙买加 |
1993年11月18日 |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
||
日本 |
1994年7月25日 |
1993年10月28日(CEDAW/C/JPN/3) |
第十三届(1994) |
|
肯尼亚 |
1993年4月8日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90年9月13日 |
|||
利比里亚 |
1993年8月16日 |
|||
阿拉伯利比里亚民众国 |
1998年6月15日 |
|||
卢森堡 |
1998年3月4日 |
1998年3月12日(CEDAW/C/LUX/3) |
第二十二届(2000) |
|
1998年6月17日(CEDAW/C/LUX/3/Add.1) |
||||
马达加斯加 |
1998年4月16日 |
|||
马拉维 |
1996年4月11日 |
|||
马里 |
1994年10日10日 |
|||
毛里求斯 |
1993年8月8日 |
|||
墨西哥 |
1990年9月3日 |
1997年3月7日(CEDAW/C/MEX/3-4) |
第十八届(1998) |
|
蒙古 |
1990年9月3日 |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
||
新西兰 |
1994年2月9日 |
1998年3月2日(CEDAW/C/NEL/3-4) |
第十九届(1998) |
|
1998年4月15日(CEDAW/C/NEL/3-4/ Add.1) |
||||
尼加拉瓜 |
1990年11月26日 |
1992年10月15日(CEDAW/C/NIC/3) |
第十二届(1993) |
|
尼日利亚 |
1994年7月13日 |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
第十九届(1998) |
|
挪威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1月25日(CEDAW/C/NOR/3) |
第十四届(1995) |
|
巴拿马 |
1990年11月28日 |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
第十九届(1998) |
|
巴拉圭 |
1996年5月6日 |
|||
秘鲁 |
1991年10月13日 |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
第十九届(1998) |
|
菲律宾 |
1990年9月4日 |
1993年1月20日(CEDAW/C/PHI/3) |
第十六届(1997) |
|
波兰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1月22日(CEDAW/C/18/Add.2) |
第十届(1991) |
|
葡萄牙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2月10日(CEDAW/C/18/Add.3) |
第十届(1991) |
|
大韩民国 |
1994年1月26日 |
1994年9月8日(CEDAW/C/KOR/3) |
第十九届(1998) |
|
罗马尼亚 |
1991年2月6日 |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
第十二届(1993) |
|
俄罗斯联邦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7月24日(CEDAW/C/USR/3) |
第十四届(1995) |
|
卢旺达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1月18日(CEDAW/C/RWA/3) |
第十二届(1993)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4年5月25日 |
|||
圣卢西亚 |
1991年11月7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
第十六届(1997) |
|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
||||
塞内加尔 |
1994年3月7日 |
|||
塞拉利昂 |
1997年12月11日 |
|||
西班牙 |
1993年2月4日 |
1996年5月20日(CEDAW/C/ESP/3) |
第二十一届(1999) |
|
斯里兰卡 |
1990年11月4日 |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
||
瑞典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0月3日(CEDAW/C/18/Add.1) |
第十二届(1993) |
|
泰国 |
1994年9月8日 |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
第二十届(1999) |
|
多哥 |
1992年10月26日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9年2月11日 |
|||
突尼斯 |
1994年10月20日 |
2000年6月6日(CEDAW/C/TUN/3-4) |
||
土耳其 |
1995年1月19日 |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
第十六届(1997) |
|
乌干达 |
1994年8月21日 |
2000年5月22日(CEDAW/C/UGA/3) |
||
乌克兰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5月31日(CEDAW/C/UKR/3)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11月21日(CEDAW/C/UKR/3/Add.1)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95年5月7日 |
1995年8月16日(CEDAW/C/UK/3) |
第二十一届(1999) |
|
1997年8月8日(CEDAW/C/UK/3/Add.1)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94年9月19日 |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
第十九届(1998) |
|
乌拉圭 |
1990年11月8日 |
1998年2月3日(CEDAW/C/URY/2-3) |
||
委内瑞拉 |
1992年6月1日 |
1995年2月8日(CEDAW/C/VEN/3) |
第十六届(1997) |
|
越南 |
1991年3月19日 |
|||
也门 |
1993年6月29日 |
1992年11月13日(CEDAW/C/YEM/3) |
第十二届(1993) |
|
南斯拉夫 |
1991年3月28日 |
1998年10月14日(CEDAW/C/YUG/3) |
||
赞比亚 |
1994年7月21日 |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W/3-4) |
||
D.第四次定期报告 |
||||
安哥拉 |
1999年10月17日 |
|||
阿根廷 |
1998年8月14日 |
2000年1月18日(CEDAW/C/ARG/4) |
||
澳大利亚 |
1996年8月27日 |
|||
奥地利 |
1995年4月30日 |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T/3-4) |
第二十三届(2000) |
|
孟加拉国 |
1997年12月6日 |
1997年3月27(CEDAW/C/BGD/3-4) |
第十七届(1997) |
|
巴巴多斯 |
1994年9月3日 |
|||
白俄罗斯 |
1994年9月3日 |
|||
比利时 |
1998年8月9日 |
1998年10月29日(CEDAW/C/BEL/3-4) |
||
不丹 |
1994年9月30日 |
|||
巴西 |
1997年3月2日 |
|||
保加利亚 |
1995年3月10日 |
|||
加拿大 |
1995年1月9日 |
1995年10月2日(CEDAW/C/CAN/4) |
第十六届(1997) |
|
佛得角 |
1994年9月3日 |
|||
中国 |
1994年9月3日 |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 |
第二十届(1999) |
|
哥伦比亚 |
1995年2月18日 |
1997年7月8日(CEDAW/C/COL/4) |
第二十届(1999) |
|
刚果 |
1995年8月25日 |
|||
古巴 |
1994年9月3日 |
1999年9月27日(CEDAW/C/CUB/4) |
第二十三届(2000) |
|
丹麦 |
1996年5月21日 |
1997年1月9日(CEDAW/C/DEN/4) |
||
多米尼加 |
1994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95年10月2日 |
1997年10月29日(CEDAW/C/DOM/4) |
第十八届(1998) |
|
厄瓜多尔 |
1994年12月9日 |
|||
埃及 |
1994年10月18日 |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
||
萨尔瓦多 |
1994年10月18日 |
|||
赤道几内亚 |
1997年11月22日 |
|||
埃塞俄比亚 |
1994年10月10日 |
|||
芬兰 |
1999年10月4日 |
1999年11月23日(CEDAW/C/FIN/4) |
||
法国 |
1997年1月13日 |
|||
加蓬 |
1996年2月20日 |
|||
德国 |
1998年8月9日 |
1998年10月27日(CEDAW/C/DEU/4) |
第二十二届(2000) |
|
希腊 |
1996年7月7日 |
|||
危地马拉 |
1995年9月11日 |
|||
几内亚 |
1995年9月8日 |
|||
几内亚比绍 |
1998年9月22日 |
|||
圭亚那 |
1994年9月3日 |
|||
海地 |
1994年9月3日 |
|||
洪都拉斯 |
1996年4月2日 |
|||
匈牙利 |
1994年9月3日 |
|||
冰岛 |
1998年7月3日 |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
||
印度尼西亚 |
1997年10月13日 |
|||
伊拉克 |
1999年9月12日 |
|||
爱尔兰 |
1999年1月22日 |
1998年7月15日CEDAW/C/IRL/3-4 |
||
意大利 |
1998年7月10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97年10月13日 |
|||
牙买加 |
1997年11月18日 |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
||
日本 |
1998年7月25日 |
1998年7月24日(CEDAW/C/JPN/4) |
||
肯尼亚 |
1997年4月8日 |
2000年1月5日(CEDAW/C/KEN/3-4)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94年9月13日 |
|||
利比里亚 |
1997年8月16日 |
|||
马拉威 |
2000年4月11日 |
|||
马里 |
1998年10月10日 |
|||
毛里求斯 |
1997年8月8日 |
|||
墨西哥 |
1994年9月3日 |
1997年3月7日b(CEDAW/C/MEX/3-4) |
第十八届(1998) |
|
蒙古 |
1994年9月3日 |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
||
新西兰 |
1998年2月9日 |
1998年3月2日(CEDAW/C/NEL/3-4) |
第十九届(1998) |
|
1998年4月15日(CEDAW/C/NEL/3-4) |
||||
尼加拉瓜 |
1994年11月26日 |
1998年6月16日(CEDAW/C/NIC/4) |
||
挪威 |
1994年9月3日 |
1994年9月1日(CEDAW/C/NOR/4) |
第十四届(1995) |
|
巴拿马 |
1994年11月28日 |
|||
秘鲁 |
1995年10月13日 |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
第十九届(1998) |
|
菲律宾 |
1994年9月4日 |
1996年4月22日(CEDAW/C/PHI/4) |
第十六届(1997) |
|
波兰 |
1994年9月3日 |
|||
葡萄牙 |
1994年9月3日 |
1999年11月23日(CEDAW/C/PRT/4) |
||
大韩民国 |
1998年1月26日 |
1998年3月27日(CEDAW/C/KOR/4) |
第十九届(1998) |
|
罗马尼亚 |
1995年2月6日 |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
第二十三届(2000) |
|
俄罗斯联邦 |
1994年9月3日 |
1994年8月31日(CEDAW/C/USR/4) |
第十四届(1995) |
|
卢旺达 |
1994年9月3日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8年5月25日 |
|||
圣卢西亚 |
1995年11月7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94年9月3日 |
|||
塞内加尔 |
1998年3月7日 |
|||
西班牙 |
1997年2月4日 |
1998年10月20日(CEDAW/C/ESP/4) |
第二十一届(1999) |
|
斯里兰卡 |
1994年11月4日 |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
||
瑞典 |
1994年9月3日 |
1996年5月21日(CEDAW/C/SWE/4) |
||
泰国 |
1998年9月8日 |
|||
多哥 |
1996年10月26日 |
|||
突尼斯 |
1998年10月20日 |
|||
土耳其 |
1999年1月19日 |
|||
乌干达 |
1998年8月21日 |
|||
乌克兰 |
1994年11月3日 |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95年5月7日 |
1999年1月19日(CEDAW/C/UK/4和Add.1-4) |
第二十一届(1999) |
|
乌拉圭 |
1994年11月8日 |
|||
委内瑞拉 |
1996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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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
1995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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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 |
1997年6月29日 |
2000年3月8日(CEDAW/C/YEM/4) |
||
南斯拉夫 |
1995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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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 |
1998年7月21日 |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M/3-4) |
||
E.第五次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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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地利 |
1999年4月30日 |
1999年9月20日(CEDAW/C/AUT/5) |
第二十三届(2000) |
|
巴巴多斯 |
1999年9月3日 |
|||
白俄罗斯 |
1999年9月3日 |
|||
不丹 |
1998年9月30日 |
|||
保加利亚 |
1999年3月10日 |
|||
加拿大 |
1999年1月9日 |
|||
佛得角 |
1998年9月3日 |
|||
中国 |
1998年9月3日 |
|||
哥伦比亚 |
1999年2月18日 |
|||
刚果 |
1999年8月25日 |
|||
古巴 |
1998年9月3日 |
|||
丹麦 |
2000年5月21日 |
2000年6月13日(CEDAW/C/DEN/5) |
||
多米尼克 |
1998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99年9月2日 |
|||
厄瓜多尔 |
1998年12月9日 |
|||
埃及 |
1999年10月9日 |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
||
萨尔瓦多 |
1998年9月18日 |
|||
埃塞俄比亚 |
1998年10月10日 |
|||
加蓬 |
2000年2月20日 |
|||
冈比亚 |
2000年5月16日 |
|||
希腊 |
2000年7月7日 |
|||
危地马拉 |
1999年9月11日 |
|||
几内亚 |
1999年9月8日 |
|||
圭亚那 |
1998年9月3日 |
|||
海地 |
1998年9月3日 |
|||
洪都拉斯 |
2000年4月2日 |
|||
匈牙利 |
1998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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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98年9月13日 |
|||
墨西哥 |
1998年9月3日 |
|||
蒙古 |
1998年9月3日 |
|||
尼加拉瓜 |
1998年11月26日 |
1999年9月2日(CEDAW/C/NIC/5) |
||
挪威 |
1998年9月3日 |
2000年3月23日(CEDAW/C/NOR/5) |
||
巴拿马 |
1998年11月28日 |
|||
秘鲁 |
1999年10月13日 |
2000年7月21日(CEDAW/C/PER/5) |
||
菲律宾 |
1998年9月4日 |
|||
波兰 |
1998年9月3日 |
|||
葡萄牙 |
1998年9月3日 |
|||
罗马尼亚 |
1999年2月6日 |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
第二十三届(2000) |
|
俄罗斯联邦 |
1998年9月31日 |
1999年3月3日(CEDAW/C/USR/5) |
||
卢旺达 |
1998年9月3日 |
|||
圣卢西亚 |
1999年11月7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98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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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 |
1998年11月4日 |
|||
瑞典 |
1998年9月3日 |
|||
乌克兰 |
1998年9月3日 |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 |
||
乌拉圭 |
1998年11月8日 |
|||
委内瑞拉 |
2000年6月1日 |
|||
越南 |
1999年3月19日 |
|||
南斯拉夫 |
1999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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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作为例外情况提交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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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民主共和国b |
1997年1月16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17) |
第十六届(1997) |
||
克罗地亚 |
1994年9月15日(CEDAW/C/CRO/SP.1) |
第十四届(1995) |
||
卢旺达 |
1996年1月31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06) |
第十五届(1996) |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
1993年12月2日(CEDAW/C/YUG/SP.1) |
第十三届(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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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2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254) |
a在应提交的日期前一年,秘书长请缔约国提交其报告。
b 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刚果民主共和国。
c撤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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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1151 (C) 270900 29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