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34/L.6

大 会

Distr.: Limited

17 March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四届会议

2017年2月27日至3月24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黑山*、荷兰,挪威*、巴拿马、巴拉圭、秘鲁*、波兰*、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美利坚合众国:决议草案

34/…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8日第47/135号决议中协商一致通过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又回顾大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往通过的关于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的所有决议,

还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所有任务负责人均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第25/5号决议所规定的同样条件,将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2.促请各国在特别报告员履行其负责的任务和职责时给予合作和协助,向其提供所要求的所有必要信息,并认真考虑迅速而积极地回复特别报告员的访问要求,以便其有效履行职责;

3.鼓励各专门机构、区域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与任务负责人开展和保持定期对话与合作,并继续协助促进和保护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4.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特别报告员有效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援助;

5.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