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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2

一.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3

A.一般性建议24(第二十届会议)........................................3

B.决定..........................................6

第20/I号决定非政府组织......................................................6

二.组织和其他事项1-256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1-26

B.会议开幕..........................3-126

C.出席情况................................13-147

D.庄严宣誓157

E.选举主席团成员167

F.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178

G.会前工作组的报告18-218

H.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22-258

三.主席关于委员会第十九届至第二十届会议之间进行的活动的报告26-388

四.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39-40110

A.导言...............................39-4010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41-40110

1.初次报告..................................41-17110

阿尔及利亚..................................41-9410

吉尔吉斯斯坦.........................................95-14213

列支敦士登............................................143-17115

2.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172-25017

希腊......................................................172-21217

泰国............................................213-25020

––––––––––––––––––

*原先作为1999年5月4日A/54/38(Part I)号文件预印本印发。

目录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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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251-33622

中国............................................251-33622

4.第四次定期报告............................................337-40127

哥伦比亚..............................................337-40127

五.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402-42931

委员会就第一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404-42931

六.《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430-43634

委员会就第二工作组的报告采取行动432-43634

七.第二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43734

八.通过报告...........................................43834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36

一.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37

A.各项决定.............37

B.建议..........................37

二.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1-2137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1-237

B.会议开幕....................3-1037

C.出席情况.......................11-1238

D.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1338

E.会前工作组的报告14-2038

F.各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2139

三.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届会议至第二十一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22-2839

四.审议各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29-31840

A.导言.................29-3040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31-31840

1.初次报告31-16040

伯利兹31-6940

格鲁吉亚70-11643

尼泊尔117-16046

目录 (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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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161-20149

爱尔兰161-20149

3.第二份和第三份定期报告202-23552

智利.........................202-23552

4.第三和第四次报告236-31855

西班牙..............................236-27755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278-31858

五.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319-32861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下采取的行动.321-32861

六.《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329-33263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5下采取的行动331-33263

七.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33363

八.通过议程..........................33463

附件

一.截至1999年8月1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64

二.已将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的订正案文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70

三.委员会第二十届和第二十一届会议收到的文件71

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73

五.截至1999年8月1日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74

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二十周年纪念会上讲话的发言人名单98

七.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意见提出评论的缔约国100

第一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1999年4月20日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1999年1月19日至2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届会议。委员会在2月5日第424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艾达·冈萨雷斯(签名)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第一章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A.一般性建议24(第二十届会议)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妇女和保健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认为,妇女获得保健包括生殖保健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委员会在其第二十届会议上根据第21条,决定拟订一项关于《公约》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

背景

2.各缔约国遵守《公约》第12条对于妇女的保健和福祉极其重要。这要求各国消除在妇女获得终生保健服务尤其是在计划生育、怀孕、分娩方面以及在产后期间对妇女的歧视。对各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所提交报告进行的审查表明,妇女的保健是被承认是促进妇女保健和福祉应关心的一个中心问题。为了缔约国以及特别关心和注意妇女保健方面各种问题的各方的利益,这项一般性建议力图阐述委员会对第12条的理解,并论述为消除歧视、实现妇女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而需采取的措施。

3.联合国最近举行的几次世界会议也讨论了这些问题。委员会在编制这项一般性建议时考虑到了联合国各次世界会议所通过的有关行动纲领,尤其是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和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行动纲领。委员会还注意到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和联合国其他机构所作的工作。此外,它在编制这项一般性建议时,也同在妇女保健方面具有专门技能的许多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协作。

4.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其他文书中把着重点放在实现良好健康和保障获得健康所需条件的权利方面。这些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5.委员会还提到其以前关于女性割礼、艾滋病毒/艾滋病、残疾妇女、对妇女施行暴力和家庭关系中平等问题的一般性建议,所有这些都提到充分履行《公约》第12条所必须处理的事项。

6.虽然男女的生物差异可能导致健康状况的差别,但是也有一些社会性的因素,对男女的健康状况有决定作用;这些因素在妇女相互之间也可能各个有别。因此,应特别重视脆弱群体和处境不利群体妇女的保健需求与权利,如:移徙妇女、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女童和老年妇女、卖淫妇女、土著妇女,以及体残或智残妇女。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只有通过安全、富有营养和因地制宜的食物供应、从而完成它们尊重、保护和促进妇女终生获得营养福祉这一妇女的基本人权时,才有可能充分实现妇女的保健权利。为此目的,缔约国应采取步骤,便利实际而经济地取得生产资源、尤其是对农村妇女;或在其他情况下,确保在其管辖下的一切妇女特殊的营养需求都得到满足。

第12条

8.第12条条文如下: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委员会鼓励各缔约国正视妇女一生的健康问题。因此,为这项一般性建议的目的,“妇女”包括女孩和少女。这项一般性建议将阐述委员会对第12条各项主要要素的分析。

主要要素

第12条第1款

9.缔约国最合适报告本国境内影响妇女的最关键的保健问题。因此,为使委员会能评价消除在保健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措施是否适当,各缔约国在制定妇女保健立法、计划和政策时,必须依据有关危害妇女健康的疾病和情况出现频率和严重程度的,按性别分类的可靠数据以及预防性和治疗性措施的采行情况与成本效益。向委员会提出的报告必须表明,保健立法、计划和政策所依据的是对本国妇女保健状况和需要的科学性和道德性研究与评价,并考虑到族裔、区域或社区的所有各种差异,或宗教、传统或文化上的习俗。

10.委员会鼓励各缔约国在其报告中列入关于对妇女或某些妇女群体造成有别于男子的有害健康影响的疾病或情况方面的资料,以及在这方面可能采取行动的相关资料。

11.假设某一保健制度不提供预防、诊察和治疗妇女特有的疾病的服务,那么,此种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就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如缔约国拒绝在法律上许可为妇女提供某种生殖健康服务,那就是歧视。例如,保健部门如因良心理由拒绝提供此类服务,即应采取措施确保将妇女转至其他保健机构。

12.各缔约国应汇报它们如何按照其对保健政策和措施的理解,从妇女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正视妇女的保健权利,以及如何正视妇女有别于男子的以下显著特点和因素:

(a)妇女有别于男子的生理因素,如她们的月经周期及其生育功能和更年期。又如,妇女患性传染疾病的风险较高;

(b)对妇女总体,尤其是对某些妇女群体而言有差别的社会经济因素。例如,男女在家庭和工作场所中的不平等权力关系可能消极地影响妇女营养和健康。她们可能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从而影响其健康。女童和少女往往易受比她们年长男性和家庭成员的性凌虐,使她们极有可能受到身心伤害以及非自愿或过早地怀孕。诸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之类的某些文化或传统做法也极有可能导致死亡和残疾;

(c)男女之间存在差别的心理社会因素包括抑郁,特别是产后抑郁以及引起厌食或贪食等症状的其他心理状况;

(d)虽说不严格保密对男女都会产生影响,但这会使妇女不愿寻求咨询和治疗,从而给她们的健康和福祉带来不利的影响。妇女因此不太愿意为生殖器官方面的疾病、为避孕或为不完全流产,以及遭受性暴力或伤害身体的暴力而寻求医疗护理。

13.各缔约国确保人人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保健服务的责任意味着必须尊重、保护和实现妇女的保健权利。缔约国有责任确保立法、行政行动和政策履行这三项义务。它们还必须建立确保有效司法行动的制度。做不到这一点即为违反第12条。

14.尊重权利的义务要求各缔约国不采取阻碍妇女为寻求健康而采取的行动。缔约国应提供报告,介绍公私营保健部门如何履行其尊重妇女获得保健权利的责任。例如,缔约国不应由于以下原因限制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或到提供保健服务的医务所就诊:没有得到丈夫、伴侣、父母或卫生当局的同意、因为她们未婚、或因为她们是妇女。其他妨碍妇女获得适当保健的障碍包括将进行只有妇女需要的医疗程序定为犯罪行为的法律,或惩罚接受这类医疗的妇女的法律。

15.保护妇女健康权利的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其代理人和官员采取行动,防止个人和组织违反这些权利,并对违反行为进行制裁。由于基于性别的暴力对于妇女是一个重大的保健问题,缔约国必须确保:

(a)制订并有效实施法律,拟订政策,包括保健程序和医院程序,以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对女童的性凌虐,并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

(b)进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培训,使保健工作者能察觉和处理对妇女的暴力给健康造成的后果;

(c)拟订公平的保护程序,以受理关于保健专业人员性虐待女病人的申诉,并给予适当制裁;

(d)制订和有效实施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童婚的法律。

16.各国应确保提供充足的保护和保健服务、包括创伤治疗和咨询,给予处境特别困难的妇女、如陷入武装冲突境遇中的妇女和妇女难民。

17.实现权利的责任,使缔约国负有义务使用最大限度的现有资源,采取适当的立法、司法、行政、预算、经济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妇女实现保健权利。这类研究报告强调全世界的产妇死亡率和产妇发病率均很高,许多夫妇愿意实行计划生育,但没有机会获得或根本不使用任何形式的避孕药具。这些事实有力地说明,缔约国可能没有履行确保妇女获得保健的责任。委员会请缔约国提出报告,说明它们是如何处理严重的妇女疾病问题的,特别是可预防的疾病,如结核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关切:各国正在将保健职能转交给私营机构,从而日益明显地表明它们正在放弃自己的责任。缔约国不能通过将这些权力下放或转交给私营部门的机构来免除自己在这些方面的责任。因此,缔约国必须报告:它们做了些什么,以组织政府系统以及各种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促进和保护妇女健康。它们应报告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以制止第三方侵犯妇女权利、保护她们的健康,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提供此类服务。

18.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性传染病是妇女和少女性保健权利的中心问题。许多国家的妇女和少女不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和服务,以确保性保健。由于基于性别的权力关系不平等,妇女和少女常常不能拒绝性要求或坚持安全负责的性行为。有害的传统习俗,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一夫多妻制以及婚内强奸也可能使女童和妇女染上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染疾病。卖淫妇女也特别容易受到这些疾病的侵害。缔约国应无偏见、无歧视地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获得性保健信息、教育和服务,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和女童在内,即使她们并非合法居住于该国境内。缔约国特别应确保男女少年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教育的权利,此种教育应在专门制订、尊重隐私和保密权的方案内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提供。

19.各缔约国应在报告中说明借以评估妇女是否能够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保健的测试,以证明遵守第12条。在进行这些测试时,缔约国必须铭记公约第1条的规定。因此,报告应评述保健政策、程序、法律和规定对妇女和男子的不同影响。

20.妇女在同意治疗或接受研究时,有权要求经适当训练的人员全面介绍各种选择,包括提议的程序和现有的选择可能带来的好处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21.各缔约国应报告已采取何种措施来消除妨碍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因素,已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妇女及时经济地获得这些服务。这类障碍包括不利于妇女取得保健服务的要求或条件,例如保健服务费用高昂、事先必须得到配偶、父母---或医院当局的准许、距离医疗设施很远和缺乏方便和负担得起的公共交通工具。

22.各缔约国还应报告为确保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所采取的措施,例如,采取措施,使保健服务为妇女能够接受。所谓可以接受的服务,就是在向妇女提供这类服务时,确保她们完全知情并同意、维护她们的尊严、为其保密并体谅她们的需要和看法。缔约国不应允许任何形式的胁迫,如未经同意的绝育这种做法侵、强制性测试性病、或强制性妊娠测试,作为雇用条件,犯妇女的知情同意权和尊严。

23.各缔约国应在报告中说明,已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及时获得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有关的、特别是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各种服务。应特别重视青少年保健教育,包括提供关于各种计划生育方法的教育和咨询。

24.委员会对老年妇女的保健服务状况表示关切,这不仅是因为妇女比男子常常更长寿和更容易患致残和变性慢性病,如骨质疏松和老年痴呆症,还因为她们往往有责任照料年龄越来越大的配偶。因此,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老年妇女能享受保健服务,以应付与老龄化有关的各种残疾。

25.身患残疾的妇女,不论年纪多大,往往因身体条件所限而难以获得保健服务。心理残疾的妇女,处境尤其不利,而一般对心理健康受到的各种危险了解有限。由于性别歧视、暴力、贫穷、武装冲突、流离失所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困境,妇女遭受这种危险的人数多得不成比例。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保健服务能照顾残疾妇女的需要,并尊重她们的人权和尊严。

第12条第2款

26.报告还应说明缔约国已采取何种措施来确保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产后获得适当的服务。报告应阐明这些措施降低了各国、特别是易受影响的群体、地区和社区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情况。

27.各缔约国应在报告中说明,它们如何在必要时提供免费服务,以确保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产后的安全。许多妇女因没有钱取得必须的服务包括产前、分娩和产后服务,而面临因怀孕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的危险。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妇女安全孕产和获得紧急产科服务的权利。缔约国应给这些服务划拨尽可能多的资金。

《公约》的其他有关条款

28.敦促各缔约国在报告为遵守第12条而采取的措施时,应认识到该条与《公约》中与妇女保健有关的其他各条的关联。其他各条包括第5条(b)项,其中要求各缔约国确保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第10条,其中要求各缔约国确保平等的教育机会,使妇女能够较易获得保健并减少往往因早孕而引起的女生退学率;第10条(h)项,规定缔约国应让妇女和女童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确保家庭的福祉,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第11条一部分是关于在工作环境中保护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包括维护生殖功能、怀孕期间不担任有害工作的特别保护,以及提供带薪产假;第14条第2款(b)项要求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享有适当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h)项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这一切对预防疾病和促进良好的健康极为重要;第16条第1款(e)项要求缔约国确保妇女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第16条第2款还禁止童年订婚和结婚,这是防止过早生育而引起身心伤害的一个重要因素。

供政府采取行动的建议

29.各缔约国应实施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促进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保健。其中包括采取干预措施,预防和处理影响妇女的疾病和问题以及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作出反应,并确保所有妇女普遍享受负担得起的各种优质保健,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

30.各缔约国应划拨充足的预算、人力和行政资源,确保保健预算总数中分配给妇女保健的份额与分配给男子保健的份额相仿,同时考虑到妇女的不同保健需要。

31.各缔约国还应特别是:

(a)将性别观点置于影响妇女保健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核心,并使妇女参与规划、实施和监测这类政策和方案,参与向妇女提供保健服务;

(b)确保消除妨碍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和信息的所有因素,包括在性保健和生殖保健领域,特别是划拨资源,用于针对青少年的预防和治疗性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

(c)通过计划生育和性教育,优先预防意外怀孕,并通过安全孕产服务和产前协助,降低产妇死亡率。尽可能修改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以撤销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措施;

(d)由公众、非政府组织和私营组织监测向妇女提供的保健服务,确保机会均等和服务质量;

(e)要求各项保健服务尊重妇女人权,包括自主权、隐私权、保密权、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f)确保保健工作者的训练课程包括全面、强制性的、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关于妇女保健和人权、特别是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的科目。

B.决定

第20/I号决定.非政府组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回顾其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第18/I和18/II号决定,邀请各国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向全体工作组非正式会议提供有关已经向工作组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资料。

第二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由1979年12月18日大会第34/180号决议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截至1999年2月5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结束时,《公约》共有163个缔约国。根据第27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公约》缔约国名单载于委员会附件一内。已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二内。

B.会议开幕

3.委员会于1999年1月19日至2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第二十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1次全体会议(第404次至424次会议),其工作组举行了16次会议。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附件三 A节。

4.委员会主席萨尔马·汗(孟加拉国)宣布会议开幕。她是在1997年1月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上当选的。

5.提高妇女地位司副司长代表秘书长讲话,她欢迎委员会成员出席第二十届会议,并向在1998年2月缔约国第十次会议上当选的委员会五位新成员和在那次会议上再次当选的四名成员表示祝贺。

6.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也向包括新当选成员在内的委员会各位成员表示欢迎,并向各位当选为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人表示祝贺。她说,第二十届会议在《公约》通过二十周年的今年年初举行,建议委员会不妨思考如何庆祝这一重要的周年纪念日。她补充说,1999年还是庆祝《儿童权利公约》通过十周年的日子。

7.特别顾问指出,自第十九届会议以来,提高妇女地位司的一些活动有助于提高《公约》和委员会的知名度。这些活动包括编写一份报告,分析各条约机构为把性别观点纳入其工作而已经进行和应该进行的工作,其中包括提出旨在加强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之间合作的各项建议。

8.1998年9月29日至10月2日,该司与卫生组织、人口基金、英联邦秘书处和突尼斯妇女和家庭事务部合作,在突尼斯召开了一个妇女和健康问题专家组会议。这是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筹备工作的一部分,该会议将审议妇女和健康这一至关重要领域的问题。除此之外,该会议的结论对委员会正在进行的就妇女和健康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9.该司代表妇女平等机构间委员会主办了一个讲习班,有关对提高妇女地位、赋予权力和两性平等所采取的注重权利的办法。该讲习班的目的是审查和澄清对两性平等问题所采取的注重权的办法,及其对双边和多边实体的政策及业务的影响。《公约》作为注重权利的方案拟订的一种手段所具有的价值,是该讲习班的重点之一。

10.该司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和拯救儿童共同组织了一个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协商会,委员会的几位成员参加了会议。协商会结束之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几位成员进行了半天对话,期间讨论了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出联合战略的问题。

11.特别顾问告知委员会,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18号决议促请各国尽快批准或加入《公约》。大会强调各缔约国充分遵守公约所规定义务的重要性,并促请各缔约国撤销或限制它们对《公约》提出的任何保留,并请各缔约国适当考虑委员会为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而通过的有关对《公约》保留问题的声明。该决议赞扬委员会努力促进《公约》的有效执行,以及通过改进内部工作方法减少报告的积压。大会鼓励委员会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加强相互的协调,并请委员会与其他条约机构一起,在其各自的任务范围内,就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制定共同的一般性评论。

12.特别顾问告知委员会,吉布提于1998年12月成为《公约》的第163个缔约国。她指出,尽管《公约》缔约国的数目令人满意,但要达到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北京行动纲要》规定的在2000年之前实现普遍批准的目标,还需要制订富有想象力的战略并采取一致行动。在这方面,她指出,第十次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已建议制订一项综合性行动纲领,以促使六个核心人权条约得到普遍批准。

C.出席情况

13.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了第二十届会议,只有Carlota Bustelo、Silvia Cartwright和Kongit Sinegiorgis缺席。Anne Lise Ryel于1999年1月25日至2月3日出席了会议;Ahoua Ouedraogo于1999年1月19日至1月29日出席了会议;Rosario Manalo于1999年1月19日至2月2日出席了会议;Mavivi Myakayaka-Manzini于1999年1月19日至2月2日出席了会议。

14.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各成员的任期载于附件四。

D.庄严宣誓

15.在第二十届会议开幕式上,下列新当选的成员在就任之前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条的规定作了庄严宣誓:Charlotte Abaka(加纳),Ivanka Corti(意大利),冯淬(中国),Naela Gabr(埃及),Savitri Goonesekere(斯里兰卡),Rosalyn Hazelle(圣基茨和尼维斯),Rosario Manalo(菲律宾),Mavivi Myakayaka-Manzini(南非),Zelmira Regazzoli(阿根廷),Carmel Shalev(以色列)和Chikako Taya(日本)。

E.选举主席团成员

16.1999年1月19日委员会在其第404次会议上,根据《公约》第19条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3和第14条,以鼓掌方式选举出下列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1999至2000年):主席:Aida Gonzalez Martinez(墨西哥);副主席:Yung-Chung Kim(大韩民国)、Ahoua Ouedraogo(布基纳法索)和Hanna Beate Schopp-Schilling(德国);和报告员:Ayse Feride Acar(土耳其)。

F.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7.委员会在1999年1月19日第404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1999/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作出庄严宣誓。

3.选举主席团成员。

4.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5.主席关于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至第二十届会议之间所展开的活动的报告。

6.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8.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9.第二十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的报告。

G.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8.委员会第九届会议3 决定在每届会议之前召开一个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编制与委员会该届会议将审议的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19.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四名成员参加了工作组:Emna Aouij(非洲),Ivanka Corti(欧洲),Yolanda Ferrer Gomez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和Salma Khan(亚洲及太平洋)。

20.工作组编制了与下列四个缔约国提出的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中国、哥伦比亚、希腊和泰国。

––––––––––––––––

3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8号》和更正(A/45/38和Corr.1),第28-31段。

21.会前工作组主席在1999年1月19日第404次会议上,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9/I/CRP.1和Add.1-4)。

H.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

22.委员会在1999年1月19日第404次会议上同意其两个常设工作组的组成:第一工作组审议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第二工作组审议执行《公约》第21条的方式和方法。

23.第一工作组由委员会下列成员组成:Ayse Feride Acar;Emna Aouij;Ivanka Corti;冯淬;Yolanda Ferrer Gomez;Salma Khan;Yung-Chung Kim;Carmel Shalev;Chikako Taya;Hanna Beate Schopp-Schilling和Zelmira Regazzoli。

24.第二工作组由委员会下列成员组成:Charlotte Abaka;Rosalyn Hazelle;Naela Gabr;Savitri Goonesekere;Rosario Manalo;Mavivi Myakayaka-Manzini和Ahoua Ouedraogo。

25.第一工作组和第二工作组处理的具体问题如下:

(a)第一工作组。会前工作组的工作方法,包括各种问题的数目,秘书处所提供的分析和新时间安排所涉问题;接受专家的报告;委员会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关系;第十次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上提出的事项;普遍批准;重点集中的定期报告;委员会对国际法委员会报告员Alain Pellet关于保留问题的初步声明的评论;联合国各条约机构工作组中的性别观点;就保留问题向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专家成员的工作提出投入;委员会向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提出的《关于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报告;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将在委员会第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届会议上审议的报告;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b)第二工作组。关于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草案;委员会关于一般性建议的长期工作方案;委员会和《公约》的宣传工作;以及《公约》通过第二十周年纪念。

第三章

主席关于委员会第十九届至第二十届会议之间进行的活动的报告

26.委员会卸任主席萨尔马·汗女士欢迎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全体成员。她向在缔约国第十次会议上当选的新成员表示祝贺,说她们加入了负责促进和捍卫人类一半人口的人权条约机构。

27.汗女士指出,她在闭会期间设法与各位专家保持定期联系,这方便了她的工作,并促进了其共同目标的实现。

28.关于她在委员会第十九届至第二十届会议之间的活动,汗女士报告说,她参加了为纪念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而举行的几个南亚区域会议,其中包括在加德满都举行的一次会议,该会议的目的是制订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区域战略,并查明在这方面的挑战和差距。

29.汗女士指出,她参加了1998年9月14-16日在巴黎举行的《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纪念活动。她在该次活动上的讲话突出强调了《宣言》规定两性享有平等权利,这个原则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得到详尽的阐明。

30.汗女士在报告她出席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第三委员会的情况时指出,有几个国家的政府赞扬了委员会的工作及其加强《公约》执行机制的努力。几个国家的政府欢迎制订了一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关于保留的声明,作为对《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的贡献。

31.汗女士强调委员会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联系日益增加,并提请注意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宾逊在该办事处与委员会之间建立伙伴关系的努力。在这方面,汗女士指出,高级专员在最近访问中国之前寻求从委员会得到投入,而且鲁宾逊夫人在1998年12月3日的信函中向她详尽叙述了她的这次访问,突出强调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挑战。

32.汗女士提醒委员会注意,1999年12月18日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二十周年;1999年11月20日是《儿童权利公约》十周年。她指出,这些纪念日为强调国际规范性文书在规定妇女和女童享有充分和平等权利方面十分重要提供了机会。

33.汗女士指出,尽管多数会员国签署了《公约》,但《北京行动纲要》规定的普遍批准的目标尚未实现。她已代表委员会致函那些尚未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而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也致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署长,请他鼓励各国政府批准或加入《公约》。汗女士指出,她还请一些非政府组织鼓励批准《公约》。由于进行了这些努力,包括吉布提在内的几个国家已接受了《公约》。

34.汗女士最后概述了委员会的工作在她担任主席的两年中所取得的进展。她指出,批准和加入的国家数目已有稳固增加,委员会现在一年举行两次会议。在这一时期内,委员会审查了35个缔约国的报告,并朝着实现妇女法律上的平等迈出了积极的步伐。某些缔约国修改或撤消了它们对《公约》的保留,在讨论《公约》的任择申诉机制方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已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工作关系。然而,她指出,还需要取得更多的进展,才能实现与男子实际的平等。汗女士感谢委员会成员在她任主席期间给予的支持,并特别赞扬了卸任的主席团成员。她就新任主席艾达·冈萨雷斯和主席团其他成员的当选向她们表示祝贺,并祝他们今后工作顺利。

35.鉴于她将参与1998年9月14日至16日在巴黎举行的纪念《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的活动,汉女士请Abaka女士出席第十次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

36.在她向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中,Abaka女士表示,各主持人对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它有关对人权条约和肯定行动提出保留的问题所进行的工作表示赞赏。各主持人建议,小组委员会在进行这些研究和将来的各项研究时应利用各条约机构的专门知识。Abaka女士指出,各主持人赞赏地注意到了委员会关于保留问题的声明。

37.Abaka女士表示,各主持人强调了专题报告员的工作的重要性,并强调他们和各条约机构间应进行更密切的合作。她指出,她表示了委员会对于未能利用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专门知识感到失望,并在各主持人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会晤时重申了这一看法。

38.各主持人强调了宣传各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的重要性,并着重指出,各联合国新闻办事处应在国家、区域和分区域各级上广泛宣传各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和评论和一般性建议以及它们的其他产出。此外,他们强调,也应该让各区域人权委员会了解各条约机构的工作。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39.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审议了七个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三份初次报告;两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份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份第四次定期报告。

40.依照1994年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的决定,委员会就审议过的每一份报告编写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分别就缔约国报告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报告

阿尔及利亚

41.委员会在1999年1月21日和26日举行的第406、407和421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初次报告(CEDAW/C/DZA/1和Corr.1和Add.1)(见CEDAW/C/SR.406、407和412)。

缔约国的介绍

42.阿尔及利亚代表在介绍该报告时强调,该国尽管目前面临困难局面,仍在加入《公约》仅两年后就提交了初次报告。这表明该国政府对人权和提高妇女地位的真诚承诺。

43.该代表指出,阿尔及利亚在独立13年之后于1976年颁布了该国的第二个宪法,它第一次为法律上的平等提供了保障。而1996年修订的1989年宪法,则加强了言论自由和自由选举等普遍人权的各项原则。第123条还确定了阿尔及利亚批准的所有国际条约高于国家法律,这个决定在1998年8月20日得到宪法委员会的批准。一切民法、刑法、行政和商业法规均遵照宪法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然而,尽管就法律上的平等而言取得了迅速进展,但由于社会中存在陈规定型观念,并没有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44.尤其是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1995年)之后,政府当局已采取了若干措施,作为其妇女问题总体政策的一部分。在全国团结和家庭部下成立了一个常设委员会;而且为了加强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的全国性机构,将一个国务秘书处升格为部委,并由一位女部长领导,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协调中心。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成立了保护和促进家庭事务委员会和全国妇女委员会,以确保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所有政策的一致性。作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一部分,阿尔及利亚已通过了一项全国行动计划,并在最近提交了一份报告,说明自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来采取的许多行动。

45.该代表回顾说,阿尔及利亚妇女在争取独立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妇女中的不识字现象加重了陈规定型观念,它们是阻碍男女平等的障碍。自1984年开始实行多元民主制后,已成立了许多政党和非政府组织,但原教旨主义运动和恐怖主义已危及到取得的进步,尤其是在妇女问题方面取得的进步。

46.该代表指出,免费教育对妇女解放具有决定性作用,为就业以及获得医疗和社会服务提供了机会,打破了陈规陋习,扫除了社会障碍。在包括地方行政官、教育和保健在内的某些就业领域,妇女现在已占支配地位。

47.该代表指出,宪法和刑法视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为重罪。还成立了许多非政府组织来援助被殴打的妇女。已采取几项主动行动来照顾强奸和诱拐行为的受害者,其中包括成立各中心,为因恐怖主义暴力而精神受到创伤的妇女儿童提供治疗。

48.该代表通知委员会,尽管只有很少的妇女担任决策职务,但在国家一级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方面,已取得了进展。许多妇女积极参加各政党、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包括担任领导职务。1995年对选举程序进行了改革,它规定只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允许由代理人投票。这使得许多妇女重新获得选举权,在此之前,习惯上是由她们的监护人或丈夫代表她们投票。

49.1986年以来影响阿尔及利亚的经济危机已导致就业机会减少,对妇女的就业产生了消极影响。妇女加入劳动力的人数很少,从事家庭非正式工作人数增加了。然而,该代表指出,在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下,妇女接受与产妇和退休有关的特殊津贴,包括可以带全薪休产假14周。

50.计划生育服务是保健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自1974年以来就一直在扩大。如今,已有99%的妇女了解计划生育的方法,而且生育率已大幅度下降,尤其是年龄较轻的年龄组的生育率。

51.阿尔及利亚代表在结束介绍时强调说,必须在拥有鼓励妇女逐渐解放的政治意愿这个范围内看待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批准问题。加入《公约》已在阿尔及利亚引起了辩论,尽管这一加入是有保留的,仍然应视其为向导致撤消保留的社会发展和规范发展迈进了一步。尤其是由于加入《公约》,目前正在修订1984年《家庭法》,并提出了可导致取消保留的修正案。这要归功于妇女组织提出的要求和阿尔及利亚社会的进化。

委员会的结论

导言

52.委员会祝贺阿尔及利亚提交了一份极好的初次报告,报告遵守了委员会的指示。阿尔及利亚政府在加入之后仅仅两年,并且在国家经历重重困难的情况下,就提出了首次报告,这证明了它对提高妇女地位、以及关怀妇女解放的政治意愿。

53.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政府派遣了一个大规模的,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它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开诚布公和诚挚坦率的对话,他在口头报告中,向委员会成员提供了更多具体、客观数字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从而使委员会能够评估阿尔及利亚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状况。

54.委员会表示支持阿尔及利亚妇女正在进行的斗争,以反对一切形式的原教旨主义和恐怖主义。虽然她们遭受了前所未见的暴力,她们仍然在积极活动的联合运动帮助下,将尊重妇女权利、修订家庭法典的问题提到了国家重点政治项目的日程上。

积极的方面

55.委员会欢迎阿尔及利亚政府愿意依据阿尔及利亚社会的演变情况来审查对《公约》的保留。

5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1996年通过的阿尔及利亚宪法,赋予所有经批准和公布的国际条约,包括本公约以高于本国法律的权力。

57.委员会注意到,阿尔及利亚宪法保证在所有生活领域内男女都是平等的。

5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批准公约对于阿尔及利亚妇女的生活和阿尔及利亚社会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政府还采取了以下体制性措施包括建立全国妇女委员会和保护家庭委员会和一个负责全国团结和家庭事务的部一级机构。该部由一位妇女担任部长,它是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事务领域内所有活动的联络点,委员会注意到政府还考虑采取立法措施,包括修订家庭法典。

59.委员会欢迎阿尔及利亚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努力,提高公共的认识,并使政府和立法机构关心妇女问题委员会还赞扬妇女非政府组织,对修订家庭法典草案作出了宝贵的贡献。

6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阿尔及利亚劳动法包括一些具体的条款,保障产假和哺乳时间,从而保护妇女不会因为她们作为母亲的责任而遭到任何歧视。

61.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已针对恐怖主义暴力行为的受害者采取了以下步骤:设立受害者治疗中心,设立全国部门间方案以满足受到恐怖主义暴力行为创伤的人的需要,以及对已死受害者受益人、对遭受人身和物质损失的人士、以及在恐怖主义暴力行为中经历种种不幸事件的受害者提供赔偿。委员会还注意到了各社区组织为了在心理和其他方面帮助受害者所进行的工作。

62.委员会还欢迎废除代理人投票的制度,这一制度过去曾允许丈夫代替妻子去投票。

6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不受法律上歧视地投入公共和政治生活,她们在这些领域内有充分的代表性,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所有各级司法职位上都有大量妇女,而且超过四分之一的法官是妇女。

6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使妇女可以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培训,这在妇女解放的过程中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要素。

6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保健被确定为全国保健政策和方案的重点项目。

妨碍实施公约的因素

66.委员会注意到:原教旨主义、以及随之而来的恐怖主义暴力现象的出现,许多年来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包括妇女和儿童,从而延缓了公约的切实执行。

67.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第2条、第9条第2款,第15条第4款和第16条提出的保留妨碍了公约的充分实施。

68.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宪法保证男女平等以及公约高于本国法,但家庭法典中许多歧视性条款,以及偏见和家长制做法始终存在,却在事实上与宪法原则背道而驰。

主要关切的问题及建议

69.委员会重申了它对缔约国所作的保留感到关切。

7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早快采取步骤撤消它的保留。

71.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始终以宗教原则和文化特性为理由,用以辩解与社会整个的发展相比妇女地位仍然处于落后状态。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宗教和文化形态不会妨碍妇女在阿尔及利亚社会上的地位的提高。

73.委员会关切:在阿尔及利亚社会内部仍然存在许多社会性的压力,使妇女仍然处于与男子相比的低下地位,这无助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74.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政府继续进行努力,以废除不平等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还促请政府、非政府组织、知识份子和媒体,采取宣传和提高认识的行动,鼓励更开明的态度,并加速妇女解放的进程。

75.委员会忧虑地注意到:对陈规定型文化观念、父权制价值观和一夫多妻制仍然继续存在,它们侵犯了妇女的权利。

76.注意到缔约国政府打算修订立法以实施公约,委员会建议制订和实施一项提高法律知识的战略和在社会各个级别进行培训,以改变歧视性的文化规范和态度。

77.委员会严重地关切:在最近几年中,为数众多的妇女遭到恐怖主义团体杀害、强暴、绑架和严重伤害。

78.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保护妇女。宪法的规定是,国家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承担责任。委员会建议:对遭受恐怖主义暴行的所有妇女和女青年更好地负起责任来。

79.委员会关切,在具体保护遭受家庭和性暴力侵害的妇女方面没有法律文书。

80.委员会建议:政府采取具体的立法和结构性的措施,以使妇女免于遭受这类侵犯;并向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声援、帮助、咨询、指导和向司法当局投诉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向警察、法官、医生和媒体提供有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教育和培训,以便使他们的干预更加有效。

81.委员会关切失踪者的妻子的情况,她们既不能在法律面前证实她们的丈夫已经去世,因为有关的程序漫长而艰难,又不能享受已婚妇女的权利。这就对这一类妇女和她们的子女造成了人力和物质方面的损失。

82.委员会要求阿尔及利亚政府:帮助这群妇女,简化判断死亡的程序,即使是暂时的,以便使她们能够澄清自己的地位,行使对子女的保护权,并依法处置属于她们的财产。

8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母亲不能够在与父亲相同的条件下,将自己的国籍转让给子女。公民权是一项男女必须能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84.委员会建议修订国籍法,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

85.虽然在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里在妇女教育和在女童入学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委员会关切的是,阿尔及利亚的教育制度改革仍未完成。

86.委员会建议阿尔及利亚政府,继续对学校教学大纲和课本的内容进行修订,以便彻底消除有关妇女的陈规定型消极形象,从而帮助人们更快地改变态度,并消除实现平等的障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改编学校教材时征求女教师以及非政府妇女组织的意见。

87.委员会关切妇女的就业率很低。这对实现妇女经济独立是一个重大的问题。

88.委员会建议实施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性的促进措施,并规定数量指标,以改善妇女在私营和公营部门的就业状况。委员会建议设立足够数量的幼儿园和托儿所,以便使妇女能够将家庭和职业责任协调起来。委员会同样还建议:处于失业状态的妇女应当参与培训班、再就业方案、包括在非传统的职业部门,并按照妇女失业的比例享受创造就业机会的措施。

89.委员会关切的是:报告中有关农村妇女提供的资料不够充分,也不能充分说明农村妇女从在农村地区采取的发展行动中受益多少。

90.委员会鼓励政府充分重视农村妇女的需求,加强她们的积极参与作用,以制订、执行和跟踪与之相关的政策和方案,特别是在住房信贷、创收项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91.委员会严重关切:在家庭法典中仍然有许多歧视性条款,否认阿尔及利亚妇女的许多最起码的权利,特别是自由同意婚姻、关于离婚的平等权利、在家庭内部分担责任、共同教育子女、与父亲分享保护子女的权利、她们的尊严和相互尊重的权利以及特别是废除一夫多妻制的问题。

92.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审议修订家庭法典某些条款的修正案,将它作为必须进行的整个进程的第一个阶段,从而使家庭法典的条款与公约案文以及阿尔及利亚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相协调。

93.委员会请阿尔及利亚政府在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结论意见所关切的问题的资料。

94.委员会要求:上述结论在阿尔及利亚广泛传播。以便使阿尔及利亚人民、特别是使官方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已经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落实妇女的平等权利,以及在这方面还必须采取哪些补充措施。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维护人权组织传播公约的条文、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吉尔吉斯斯坦

95.委员会在1999年1月22日和27日举行的第408、409和413次会议(见CEDAW/C/SR.408,409和413)上审议了吉尔吉斯斯坦的初次报告(CEDAW/C/KGZ/1)。

缔约国的介绍

96.吉尔吉斯斯坦代表在介绍中告知委员会,初次报告是由一个为此目的设立的特别委员会编写的,该委员会包括政府和法律官员。在报告编写过程中,还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并由它们参与编写。

97.该代表介绍了自吉尔吉斯斯坦1991年8月31日宣布独立以来该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她指出,目前形势的特点是向市场经济过渡,这种形势对妇女状况产生消极影响。她特别强调妇女越发贫困、高失业率、对妇女各种形式暴力行为增加、妇女参与决策的机会减少以及缺少平等权利和缺乏获得土地及信贷的机会等现象。她指出,农村妇女的状况更加恶化,因为出售农产品的基础设施和市场很有限,家庭暴力增多,而且工作条件困难。该代表指出,妇女教育水平高是积极因素之一。

98.该代表介绍了该国政府已采取措施和主动行动,确保妇女的平等权利,并确保提高她们的地位。该国已通过22项国际人权条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际法律的主要原则和标准已反映在国内立法中。许多大学和学校的课程包括有人权教育。

99.该代表介绍了新成立的性别分析理事会的作用和职能。该理事会从性别角度分析了六项法律,并有计划审查20多项法律和条例。由于该理事会的工作,1998年7月在总统办公厅中设立了全国性别政策理事会。该理事会监测全国实施国际人权条约和协定的情况,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00.为了加快实施该公约,该国政府制订并正在实施一些涉及经济、教育、保健和贫穷等问题的具体全国方案,旨在提高妇女地位,消除法律上和事实上对妇女的歧视。

101.该代表指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对吉尔吉斯斯坦产生促进作用,而且是该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一项重要因素。《北京行动纲要》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该国政府致力于实施这项纲要。她介绍了为1996年至2000年制订的名为“Ayalzat”的全国方案,它是实施纲要的全国行动计划,其中包括11个令人关切的重要领域,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优先领域。她指出,该方案由国家预算支付。

102.该代表指出,根据总统法令,宣布1996年为妇女年。同年三月,成立了家庭、妇女和青年国家委员会。她表示,国家委员会与区域附属机构协调,负责在该国所有六个区域实施国家行动计划。

103.该代表表明,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更加重视与非政府组织的协调。该代表提请注意非政府组织在不同方面、尤其在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所作的贡献,并确认它们在该国各区域建立应急中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104.该代表提到妇女在决策职位的人数减少,并表示曾就恢复以往配额制问题进行辩论。

105.在结束时,该代表分析了在各部门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经验以及相关的措施和主动行动的提议。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06.委员会赞赏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及时提交条理分明和全面的初次报告,并赞扬该国政府全面口头说明以及对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复。

107.委员会赞赏由家庭、妇女和青年国家委员会主席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本报告是由该代表团提出的。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介绍了该国政府为实施《北京行动纲要》采取的措施。

108.委员会赞扬吉尔吉斯斯坦批准大量国际人权条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过渡到市场经济和迅速的社会及政治改革的困难时期,该公约仍得到毫无保留的批准。

积极方面

109.委员会还赞扬,吉尔吉斯斯坦所批准的条约已译成吉尔吉斯语和在吉尔吉斯斯坦使用的其他语言,包括俄文和乌兹别克文。为此,委员会赞赏该国政府实施公约的意愿。委员会还赞赏吉尔吉斯斯坦将已批准条约的规定纳入其基本国内法,包括刑法、民法、劳工法和保护消费者权利法等。委员会还高兴地获悉,该国有计划从性别角度审查其他法律。

1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人权属于许多大学和学校课程的组成部分。

影响公约执行情况的因素和困难

111.委员会认为贫穷和失业以及迅速的社会和政治改革对妇女的消极影响是执行公约的主要障碍。

112.强调妇女和男子传统角色的父权制文化仍然根深蒂固,这也是执行公约的障碍。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13.委员会关切的是,对于歧视妇女是一个多方面的现象这点缺乏了解,它包括间接和无意歧视以及直接和蓄意歧视。这种了解是进行全面分析和政策分析以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必要条件。

114.委员会建议,法律保障的平等原则也包括不得基于性别理由进行歧视。它还建议制定程序,通过有效的司法和其他手段,执行各项权利。还应推行政策包括教育政策,大众媒介和宣传运动,这些努力应当以制止蓄意的和无意的歧视为目标。

115.委员会对全国机构的权力范围和性质以及全国委员会和部之间的模糊关系表示关切。它还注意到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现在没有充分的预算和人力。

116.委员会建议加强全国机构,方法是澄清它的职能和它的机关同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分配更多的预算和人力资源,以期确保它能在国家一级和区域一级上有效发挥功能。

117.委员会还建议,所有提高妇女地位全国性方案应包括评价其执行情况、评估其效能和推广范围的机制在内。

118.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作出努力,以求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改善妇女在各种领域的状况的临时特别措施;并确保妇女参与决策机关和在非传统领域就业。

119.委员会建议在这方面按照第4条第1款实施广泛的临时特别措施,包括配额办法,以提高妇女在政治和所有各级决策上的比例,并增加妇女在非能源领域的就业率。

120.委员会关切的是,父权文化流行,并继续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传统作用。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把男子视为养家活口的人的提法可能使当前的陈规陋习正当化。

121.委员会敦促该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进行消除男女作用的传统陈规定型的全面公立教育和大众传播媒介宣传运动。

122.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各种形式的对妇女使用暴力行为、包括轮奸等行为有所增加。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初次报告以性暴力行为为焦点,并非以侵犯个人安全,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为焦点。

123.委员会建议,应当认真关切地注意各种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它建议加强全面措施,以期防止暴力行为和支持受害妇女,包括提高执法人员对性别问题的注意和培训。它建议收集有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性暴力分类数据和资料。鉴于暴力行为与贫穷有关,委员会建议实施旨在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措施,包括创收职业方面的再培训。

124.委员会建议在农村和市区扩大应急中心网络,并设立咨询服务,以期向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提供所需的医疗协助。

125.委员会很关切酗酒和吸毒问题的增加,到了造成健康问题和四处对妇女使用暴力的程度。

126.委员会建议制定方案,提高人们对酗酒和吸毒对个人和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的认识。它还建议实施受害人复原方案。

127.委员会对刑法典把女同性恋关系列为性犯罪表示关切。

128.委员会建议重新认识女同性恋关系,把它视为一种性倾向,并且钩销对此种行径处以刑罚的办法。

129.委员会关切卖淫和贩卖妇女问题增加,并认为这种问题与贫穷、缺少就业机会以及没有制止这种现象增加的有效全国性措施有关。

130.委员会建议致力更多同其他国家合作,逮捕和惩罚从事贩卖妇女的人。它又建议采取国内措施,以期因应结构调整方案对妇女的负面影响,并向易受伤的妇女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

131.委员会关切妇女的经济状况,即列为贫民和失业的妇女人数增加的状况。

132.委员会建议在设计和执行旨在灭贫的所有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贫穷的性别因素。

133.委员会关切日益众多的妇女进入非正式部门时的工作条件和职业保障问题,即职业介绍人称为“妇女的皮箱经济”或“妇女的穿梭经济”的问题。

134.委员会建议实施旨在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全面措施,尤其是通过审查有关小型企业的税收立法和扩大商业和农业银行参与的微额信贷方案的方式来实施,以期确保妇女的有酬和有保障就业。它还建议采取步骤,以求妇女参与全国经济的所有领域。

135.委员会建议寻求促进妇女经济地位方面的国际合作。

136.委员会很关切妇女保健的状况,尤其关切妇产死亡率和发病率上升以及婴儿夭折率和以人工流产为避孕方法的比率很高。

137.委员会建议推行以生殖选择权利为基础的全面计划生育方案和确保执行防止视人工流产为避孕方法的措施。

1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多妻是非法的,但是,有些区域仍有多妻的情况,而未受到法律和社会制裁。

139.委员会建议实施有效措施,以期执行现行法律,改善妇女经济状况和执行公共教育方案,改变拥护多妻制的价值观念,从而根本消灭此种行径。

140.委员会建议吉尔吉斯斯坦编写下一个报告时争取非政府组织有效参与,并将报告向各非政府组织广为分发。

141.委员会请吉尔吉斯斯坦政府在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问题的资料。

142.委员会要求在吉尔吉斯斯坦广为分发本报告的总结评论,以期使吉尔吉斯斯坦人民,并特别使政府行政人员和政客注意采取步骤,确保妇女取得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地位。它又请该国政府继续把公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为分发。

列支敦士登

143.1999年1月25和27日委员会第410、411和414次会议(见CEDAW/C/SR.410、411和414)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的初次报告(CEDAW/C/LIE/1)。

缔约国的介绍报告

144.列支敦士登代表介绍报告时指出,列支敦士登在法律上争取男女平等迟于许多其他国家。1992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男女权利平等,为1996年保障男女平等的法律奠定基础。

145.代表指出,自1996年起,政府就着重注意在各个生活领域争取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按照《公约》执行法律及其他措施的做法构成了包括执行《北京行动纲要》在内的全面战略的一部分。列支敦士登已向联合国提交了执行《纲要》的全国性计划,并批准几项区域和国际人权条约,包括《欧洲人权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列支敦士登也接受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通讯程序,并大力支持通过一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146.代表指出,接受各级教育的妇女人数比例有所增加,但高等教育的男生仍占全部学生人数三分之二。在法律、经济和技术(包括电脑)等学科,男生仍占多数,在人文学科女生人数众多。

147.代表报告说,自1984年妇女获得投票权以来,在公社和委员会担任领导职位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但在政府各级妇女人数仍然不足。她指出,虽然没有定额制,但政府仍致力于争取有相同人数的妇女担任高级领导职位。

148.代表告知委员会,获得政府财政支助的许多非政府组织在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地位方面起积极作用。它们参与的活动包括推动建立关系网、提供儿童日托中心、作为受虐待妇孺的临时收容所。

149.代表指出,政府目前的重点是通过各种方案,为妇女争取事实上的平等。这些方案包括1997年举办的展览会:主题是“有头脑的女孩开始认真工作吧”,目的是鼓励女孩扩大选择职业范围。目前正在修改教程,拟将平等原则纳入课程内,并促使男女双方的切实参与,以实现该项原则。

150.代表指出,拟议的《平等权利法》禁止工作场所的歧视行为,针对报复性解雇提供保障和依法索赔的权利,包括提起集体诉讼,以及减轻举证责任。所拟的法律还为政府向公司提供的财政支助定订一个法律基础,使公司能通过在工作场所提拔妇女的积极措施。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51.委员会赞扬列支敦士登政府于加入《公约》一年后适时地提交其初次报告。委员会欢迎该项报告,特别是其口头增订部分内容详实,结构有条理,提供坦白、明确的资料,说明妇女的状况。除了就委员会的许多问题作出详尽的答复外,报告还全面审查了政府如何作出努力,充分遵守按《公约》承担的义务。

152.委员会感谢列支敦士登政府外交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该外交部长也是家庭和男女平等事务部部长。它使委员会能切实了解在争取男女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挑战。

积极方面

153.委员会欢迎政府撤回其对《公约》的保留。

15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已经设立一个执行《公约》以及贯彻和履行第四次妇女问题国际会议所通过的各项承诺的国家机制。

155.委员会赞扬列支敦士登加入许多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书。

156.委员会还赞赏列支敦士登在歧视性法律消除方面迅速取得的进展。

影响到《公约》的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57.委员会指出,仍然存在妨碍《公约》的实施和在事实上实现男女平等的根深蒂固的社会文化看法。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58.委员会表示关切父权的行为形态仍然存在,因而破坏在法律上已经实现的男女平等。

159.委员会深切关注持续存在的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这种情况特别从妇女极少参与公共生活、决策和经济活动以及接受高等教育人数不足的现象反映出来。

160.委员会促请政府确保拟议的《平等权利法》的范围不仅包括劳动生活,而且扩及各个生活领域,建议14期在公、私生活领域内加速实现平等。

161.委员会促请政府改善收集和使用按性别分类的数据,以提供凿凿有据的资料,说明在《公约》所包含的一切领域的妇女状况和执行进度。这种资料将为设计适当的政策和方案以加快实现平等,提供基础。

162.委员会对妇女的就业和工作状况表示关注。委员会表示关切劳力市场高度分离,妇女集中于从事低薪职类和非全日工。

163.委员会建议政府利用现有的研究和实施同工同酬问题的机构,解决薪酬不等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政府审查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处于社会边缘的非全日工的社会保障,并审查育儿假的法律,以确保这一制度及其效果不会对妇女造成歧视。

164.委员会赞扬政府为补助在私营企业中就业的妇女所采取的行动,但它指出,该国缺乏健全的措施,包括加速实现男女间事实上的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和针对所有领域内的妇女处境的平权行动。

165.委员会促请政府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执行临时特别措施,以在所有领域内加快提高妇女地位。临时特别措施以提高妇女地位的做法。已经成功地消除了在政治和就业方面对妇女的结构性歧视,以及加快实现了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166.委员会鼓励政府实现男女平等,并请政府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旨在执行《公约》和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方案所产生的影响。

167.委员会严重关切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特别关注缺乏暴力发生率的全面资料。

168.委员会建议政府审查其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的政策和措施,并考虑到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的一般建议19。它还建议审查关于取缔卖淫的法律,以确保妓女不受惩罚。

169.委员会注意到非婚生儿的数目很高。它建议制订研究报告和指标,以确定法律和政策对妇女产生的影响,因为反堕胎的严格法律与非婚生儿偏多之间可能存在某种联系。委员会促请政府制订措施,防止单身母亲面临贫穷的经济和社会风险。

170.委员会请列支敦士登政府在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本结论意见提出的问题的资料。

171.委员会要求在列支敦士登广泛散发本最后评论,使列支敦士登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知道应当采取哪些步骤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两性平等,和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广泛散发、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希腊

172.委员会1999年1月28日第415次和第416次会议(见CEDAW/C/SR.415和416)审议了希腊的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CEDAW/C/GRC/2-3)。

缔约国的介绍

173.希腊代表指出,《1975年宪法》在希腊确立了两性平等的原则。从那以后,为巩固在一切部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通过了各项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欧洲联盟相关指令在内的这些立法和措施,使妇女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使妇女在所有部门的影响力都有所增加。自1994年以来采取的平等政策,目的是进一步减少不平等现象,消除不平等的根源,并改变对男女在家庭、工作、政治、社会生活中所发挥作用的现存观点和态度。为加强这些措施的实施,也很重视支助机制和结构的发展。1985年成立的男女平等总秘书处,作为总统府部的一个部门,是负责男女平等问题的国家机构。

174.该代表指出,尽管这些措施具有积极影响,但男女不平等的现象继续存在。该代表然后回顾了在推进两性平等方面所采取的最重要行动。她指出,希腊的立法框架被视为世界上最先进和进步的立法框架。在最近的立法变化中,她突出强调了家庭法的修订,以及涉及妇女获得进修教育、职业培训和就业的机会以及劳资关系的立法。中小学教育在希腊是义务教育,因此过去十年里文盲率在全国各地都有大幅度下降。

175.该代表指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妇女平等积极地参与各项社会经济发展政策,是1997-2000年期间男女平等总秘书处的最高优先事项。由于缺乏充足的数据,有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程度和形式,没有清楚的了解。为解决这个问题,采取了新的行动,其中包括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就进一步制订立法、措施和战略提出建议。平等问题研究中心正在就对妇女的暴力问题进行全国性研究。强迫卖淫和贩卖妇女在希腊也已成为严重的问题。

176.近年来经济、社会制度发生的变化对妇女具有特殊影响。要想使妇女具有平等的机会并融入劳动力市场,不仅需要重视量的问题,而且需要重视质的问题,以便确保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凝聚力。男女平等总秘书处推进为1998-2000年通过一项行动计划,其中最主要的是把机会平等政策纳入政府一切政策的主流。

177.该代表指出在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方面出现了积极的趋势,其中包括妇女加入劳动力的人数增多,妇女的经济活动率提高,以及在新创造的就业机会中,妇女所占比例达到四分之三。

178.妇女已开始更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但妇女在较高政治权力阶层中所占比例仍很低。为增加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人数,实行了各种政策和平权行动措施。

179.宪法保障希腊妇女有获得保健的权利,这个权利通过统一和分散的全国保健体系得到实现,各种指标和人口数据都证实了这一点。目前已向包括移民和难民在内的所有妇女提供专门的保健,但还计划设立更多的方案来解决妇女特殊的健康问题,包括少女堕胎和与更年期有关的健康问题。已报告妇女中艾滋病病例有所减少。

委员会的总结评论

导言

180.委员会赞赏希腊政府提交了一份精心编写的、全面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它赞扬希腊政府对该报告所做的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给予了广泛和坦率的答复,这使得委员会能够对希腊妇女的情况有一个全面了解。

181.委员会赞同地注意到,希腊政府认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与《公约》的执行情况有重要的联系。

积极方面

182.委员会赞扬希腊政府为实现男女平等产生了一个综合性的宪法和立法框架。它尤其注意到《1975年宪法》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而且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来使这一原则变为实践。委员会注意到有利的立法情况,包括在就业和职业培训方面的立法。它还注意到希腊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有关女工以及有家庭责任的工人的各项主要公约。

183.委员会尤其赞扬希腊政府在家庭法方面采取的新的重要立法措施。

184.委员会注意到,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性机构男女平等总秘书处继续是总统府部的一个部门。它还注意到有更多从事男女平等问题的机构,如平等问题研究中心。

185.委员会欢迎希腊国内活跃着大量的妇女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这些组织与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机构之间存在着良好的关系。在此方面,它欢迎为编写这份报告成立了一个由来自社会和政治生活代表参加的全国委员会。

186.委员会欢迎希腊政府为使妇女有平等的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而进行的努力,以及妇女就业状况方面出现的积极趋势。它赞扬希腊政府为量化妇女所作的无报酬家务工作,就时间使用进行了一项试验调查。它还赞扬希腊政府利用大众传媒改善妇女形象的战略。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8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父权制结构占统治地位和社会对两性作用采取的态度,公共和私人生活一切领域中对妇女的歧视将长久持续下去,而且是阻碍实现平等的障碍。

188.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普遍的全球和区域经济政策和趋势是执行《公约》方面的一项障碍。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89.委员会对于继续存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表示关注,并注意到没有全面的立法措施来对付这种暴力行为。委员会对于执法人员、尤其是警察对暴力的妇女受害者采取的态度表示严重关注。委员会又关注的是,尽管工作场所性骚扰经常发生,但性骚扰的法律规章仍然不明确,妇女没有利用投诉机制。

190.委员会建议政府依照其一般性建议19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加强立法和政策框架,防止、消除和检控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建议应作为一件优先事项收集关于一般家庭内、尤其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和类型的数据和资料。应采取紧急措施使警察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规章制度化,以确保适当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案件。又应设法改进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机制的取得和效率。

191.委员会关注的是关于强奸的法律修正案没有帮助人们认识到强奸是对妇女人身安全的人权的严重侵犯。

192.委员会建议改革关于强奸、包括配偶强奸的法律,并根据第19号一般建议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以及面临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类似问题的其他欧洲国家法律方面的最近发展,实行法医调查。

193.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在最近的一些法庭案件后,依照《公约》第4.1条采取的肯定行动和临时特别措施的合法性不明确。

194.委员会建议政府阐明其立法条款与《公约》第4.1条的相容性,以确保其执行。

195.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尽管提供法律补救方法为歧视寻求补救,以及向法院提交了反对歧视的案件,但很少妇女利用这项权利,而且常常很不愿意这样做。

196.委员会建议政府制订方案,提高妇女和妇女群体对宪法规定的补救方法的认识,以便能够一贯地反对个别的歧视行为,并使《宪法》能够对政府的行动和政策以及私营部门产生影响。

197.委员会虽然积极地注意到卖淫已非罪行化,并通过规章的方式处理,但对于缺少充分的结构确保遵循规章框架表示关注。委员会又感到关注的是贩卖妇女的情况增加。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对于缺少执行与贩卖妇女和妇女移徙之间的可能关系没有给予充分注意。

198.委员会建议对有关卖淫规章的遵守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并制订充分措施来处理贩运妇女的问题。

199.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参与政治和公众生活的程度已经很低,对于当选公职的妇女百分比显然减少表示关注。委员会指出这种情况的后果,以便通过对性别问题敏感的立法和政策措施。

200.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创新的措施提高在所有公共部门、包括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妇女百分比。又应设法鼓励政党和私营部门等其他实体增加在高级和决策一级的妇女人数。

201.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希腊的半文盲率偏高,尤其是老年妇女和农村妇女。

202.敦促政府加紧努力防止和补救妇女的半文盲情况。政府又应对初级、中级和第三级的所有教育课程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以消除其余的歧视性方面,纠正对妇女和女孩抱有的成见和建立有助于女子和妇女教育和学习的教育环境。政府应把实现男女之间和男孩与女孩之间的平等作为其教育政策的一项社会目标。委员会敦促政府设立颁发学位的妇女研究方案,为建立非父系社会进行的政治和实际改革提供学术支助。

203.委员会注意到在妇女就业情况方面的积极趋势,但对于正式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妇女境遇、包括妇女失业率高和男女薪酬之间继续存在差距表示关注。委员会又关注的是,妇女担任的很多新工作可能只提供低微的薪酬和有限的职业前景。委员会又感到关注的是,农村地区妇女、从农业部门转移到其他就业领域的妇女、妇女移民,尤其是技能低或半文盲的妇女的就业机会朝不保夕。

204.委员会敦促政府全面评估妇女工作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并拟订旨在从结构上长期改进妇女就业情况的政策。应特别注意支助在家庭企业和家庭农场上无偿工作的妇女。它还促请政府设法处理妇女移徙工人的问题。

205.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没有充分注意疾病的具体性别起因和后果,因此,该国的卫生政策没有充分的顾及与卫生有关的性别因素。

206.委员会建议收集的所有有关卫生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应按性别和年龄细分,以便能够根据对妇女和男子的影响来评价卫生政策、服务供应和资源分配。委员会又建议调整政府的卫生政策、研究和资源,以充分满足男女获得高标准的保健服务的权利和顾及有关卫生的性别因素。

207.委员会对于希腊的堕胎率、尤其是少女堕胎率偏高表示关注。这些数字表明没有充分使用避孕方法,缺少性教育和关于避孕方法的资料以及计划生育努力不够或没有得到重视。在此方面,鉴于希腊有全面的医疗保险和保健服务经费,委员会还对避孕方面有多少经费感到关注。

208.委员会建议政府作为学校课程的一部分实行性教育。委员会又建议改进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使所有男女均能取得关于避孕的资料和利用避孕方法。委员会又敦促政府在其计划生育努力中以男子为目标,并强调男女在这方面有共同责任。

209.考虑到该区域的移民和难民流动有时候令人寝食难安,委员会对于政府持续给予他们很少的注意表示关注。委员会又注意到虽然关注吉普赛等一些少数民族群体,但没有提供有关土耳其族和阿尔巴尼亚族等种族和宗教少数民族妇女情况的充分资料。

210.委员会敦促政府制订一项一般政策,处理移民和移徙妇女在保护、卫生、就业和教育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委员会又敦促政府确保遣返工作符合妇女的安全和保护需要。政府又应考虑与移徙妇女的原籍国签订双边协定,以确保充分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安全。委员会又鼓励政府评估所有少数民族妇女的情况,以确保向她们提供充分的支助。

211.委员会又建议政府在拟订下一份报告时与代表少数民族妇女的群体进行协商。

212.委员会要求将本结论意见在希腊广为传播,以便使希腊人民特别是希腊政府的行政人员和政治家了解到为确保实质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措施和这方面必须采取的其他措施。委员会又要求政府继续向特别是妇女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泰国

213.委员会在1999年1月29日第417和418次会议(见CEDAW/C/SR.417和418)上审议了泰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THA/2-3)。

缔约国的介绍

214.泰国政府的代表在开幕词中指出,泰国于1985年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提出了七项保留,但是它在1995年以前撤销了其中五项保留。该代表表示,已设法修订法律,以便能够撤销对《公约》关于家庭生活和婚姻的第16条的保留。但是若干关于家庭生活的法律歧视妇女,而传统的看法使得修订这些法律的尝试受到阻难。

215.泰国代表指出,已提出禁止歧视的法律,但是泰国议员拒绝予以审议,因为1998年颁布的宪法已规定男女平等,并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其他法律也载有男女平等的原则。

216.泰国代表提请注意全国人权委员会,一个可受理有关侵犯人权情事的资料的独立机构。该委员会也可建议修订法律和提议采取补救措施。她指出,《妇女问题20年(1992至2011年)远景政策和规划》和《北京行动纲要》是《妇女问题五年发展计划》的基础,而该计划又是《第八项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的一部分。1989年根据《五年发展计划》设立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以期除其他外,协助提高妇女地位并增进对性别问题的认识。该委员会还负责监测和评价妇女问题方案和展开对性别问题敏感的研究。

217.泰国代表说,已将《北京行动纲要》译成泰国语文,政府并举行了五次地区会议,以使民众了解其中一些用语。特别是有关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以及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的用语。

218.泰国代表承认,泰国社会仍旧存在对男女的陈规定型观念,但是人们日渐认识到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影响。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举办了一个关于教科书中的陈规定型问题的研究项目,教育部也在修订教科书。一向由男性占主导地位的领域的妇女人数日益增加。媒体也开始处理定型问题,在节目中表达妇女的意见并提出性别观点。泰国的大众媒体有时会根据传统的陈规定型观念描绘妇女和女孩。

219.泰国代表指出,从提出上一次报告以来,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来处理性剥削以及贩卖妇女和儿童的问题。已提出了新立法,目前妇女和儿童问题全国委员会并在拟订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家行动计划。消除对妇女和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也一直是政府活动的一个重点,同时还采取了全面措施来防止童工。

220.泰国代表表示,虽然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的程度仍旧偏低。她指出,妇女通常都从事传统职业并担负家务的主要责任。

221.泰国代表说,1998年的《劳工保护法》规定男女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并禁止性骚扰。全国委员会将协同劳工和社会福利部建立一种制度来监测该法,以使其得到有效的执行。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22.委员会感谢泰国政府提出坦率而全面的报告,一份补充报告,以及额外资料和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许多问题作了书面答复,泰国代表并在口头说明中提出了明确的答复。委员会又指出,泰国提出的报告所具相互作用的性质有助于它同委员会成员保持建设性的对话。

223.委员会赞扬泰国政府撤销对《公约》的五项保留,并鼓励该国政府继续努力撤销其余两项保留。它特别赞扬该国设法撤销对关于家庭生活和婚姻的第16条的保留。

积极方面

224.委员会赞扬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根据研究结果拟订新的法律和政策性建议方面作出的努力。委员会注意到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同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进行的合作。

225.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对泰国的政策和法律、并对该国实现男女平等的过程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委员会欢迎该国的新宪法,其中保障男女平等并载有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规定。

226.委员会欢迎泰国于1992至1998年期间采取了有关贩运、卖淫、国籍、就业和童工等问题的立法措施,并施行了义务教育政策,这表明泰国政府认真地作出了努力,将《公约》的准则融入国内法律和政策。

影响公约执行情况的因素和困难

2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泰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最近的金融危机的影响,并使《公约》的执行受到了妨碍。

228.委员会关切的是,仍旧普遍存在助长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的种种传统观念,它们妨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

229.委员会对于泰国仍然对关于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公约》第16条有保留感到关切。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30.委员会对缺乏有效执法机制,以及没有什么妇女根据宪法保证向法庭提出控告表示关注。委员会促请妇女事务全国委员会研究其他国家的宪政发展,以及加强妇女利用宪法确保男女平等能力的实际办法。

231.委员会继续关注到泰国法庭不能直接援引公约,也没有专门讨论歧视妇女问题的单独法律。关于歧视没有提出符合《公约》的定义也值得严重关注。

232.因此,委员会建议按照公约第1条制定具体的禁止歧视法律。

233.委员会注意到影响提高泰国妇女地位的普遍传统态度,建议为决策者、行政人员、法律从业员、以及其他参与保健和教育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这方面的宣传方案。委员会建议,修订学校教科书,消除妇女和女孩的定型形象,并纳入妇女的人权问题。

234.委员会关注到参政和在决策机构,包括司法系统,任职的妇女人数不足。委员会强调促进一种政治和社会环境以期有助于妇女在公私生活所有部门的发展的重要性。委员会建议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肯定行动政策或暂行特别措施,并定明目标和时间表来处理此一情况。

235.委员会认识到泰国政府以将义务教育从6年延长至9年的方式,顺利地把法定就业年龄从12岁提高至15岁,继续关注到女童提早辍学及过早进入劳动队伍。委员会注意到制定一项儿童法的提案,建议政府确保其条款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有关规定。

236.委员会对移徙女工的现况表示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到跨国界贩卖妇女和女孩、强迫卖淫和色情业等现象。

237.委员会大力建议,政府应将流动和营利色情工作视为人权问题。

238.委员会建议政府在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时,探讨同其他国家合作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协调的可能性。

239.委员会对山区部落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可能未获国家法律有效保护表示关注。

240.委员会建议制定法律和采取其他措施来有效保护山区部落妇女和女孩的权利。

241.委员会对妇女间自杀率高以及精神病流行表示关注。

242.委员会建议,政府对这些事务进行深入研究,并在下次报告中载入关于这方面的资料。

243.委员会认识到性骚扰、强奸、家庭暴力和配偶强奸,无论是在家庭、社区或工作场所发生,都构成对妇女的人身安全和人身尊严权利的侵犯,敦促泰国政府参照《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委员会第19号建议修订《刑法典》。

244.委员会关注到,某些法律反映了传统的男女陈规定型观念,而且学校教课书和媒体仍在传播那些观念,这些都破坏了同男女平等有关的积极政策。

245.委员会促请泰国对各项法律和政策和学校的教课书进行审查,以便消除有关男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它还建议鼓励媒体以非陈规定型的方式来描述女孩和妇女。

246.委员会鼓励政府充分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并确保所有领域,特别是关于参与决策,享用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领域的政策和方案造福她们。

247.委员会关注到现行姓氏法及其他法律对于同外国人结婚的妇女产生了限制她们取得信贷的机会和土地所有权的影响。

248.委员会大力建议及时制定提议的关于姓氏法和国籍法的订正案。

249.委员会要求泰国政府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应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结论意见中所提关注事项的资料。

250.委员会要求在泰国境内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泰国人民,尤其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注意到为确保妇女实际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也要求政府继续将这项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予以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

3.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中国

251.委员会在1999年2月1日和2日第419次至第421次会议上审议了中国提交的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CHN/3-4和Add.1和2)(见CEDAW/C/SR.419-421)。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补充材料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施《公约》的情况。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缔约国的介绍

252.中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中国政府一贯非常重视《公约》的实施。本报告所涉时期为1989年至1995年,它是在中国国务院下属的全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编写而成。该委员会由23个政府各部委以及5个非政府组织构成。

253.该代表概述了报告所述期间妇女在政治参与、教育、卫生保健和就业等方面状况的逐渐改善。他同时指出,还未充分实现妇女的平等权利。正通过发展国家经济和加强法律制度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254.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法》)是中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它确定了四项原则,并明确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经济领域以及婚姻、家庭和人身等方面的权利。

255.1995年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第一个关于妇女发展整体行动计划的全面纲要。该纲要旨在鼓励各级政府在妇女的政治参与、就业、教育和卫生保健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从而在实际行动中进一步落实法律规定的两性平等这一概念。为确保《妇女法》的实施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设立专门机构,各级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措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提高法律意识宣传,以及对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256.该代表指出,报告还讨论了中国政府为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所采取的措施还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1996年至1998年中所采取的措施的补充资料,这些措施包括修订法律,加强行动以打击针对妇女儿童的刑事犯罪的活动,以及针对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下岗工人的再就业措施。报告还涉及有关政府机构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报告并包括了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方面的活动。

257.该代表最后指出,虽说为促进妇女充分参与发展作了大量工作,但在农村地区仍有不少妇女生活在贫困中,有1亿多妇女仍是文盲,而且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和改革进程中,大量女工下岗,并难以找到新工作。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仍然很低,继续出现侵犯妇女权利的事例,并且仍然存在某些社会弊病。但是,他强调指出,中国政府决心继续作出努力,并欢迎国际社会在此方面给予支持。

258.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在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初次报告(CEDAW/C/CHN/3-4/Add.2)时指出,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公约》于1996年10月14日引入香港,并自1997年7月1日统一以来一直生效。

259.该代表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一特区的宪法文件,列出了特区居民和其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适用于妇女和男子。《基本法》还规定,《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继续适用。

260.该代表解释说,在1996年至1998年期间,进行了一次法律审查,因而颁布了若干消除对妇女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的修正法案和条例。妇女权利也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法律包括《性别歧视条例》(1995年)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于1996年设立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这一独立法定机构负责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实施反性别歧视条例,并处理投诉。

261.由政务司司长领导并由政策部门高级代表参加的特区政府政策小组确保不同部门在关于妇女事宜方面的协调。

262.香港妇女在不同领域的地位和状况均有明显改善。1997年,妇女就业人口占就业总人口的39%,妇女公务员比例占33%。三个最高级别的政府职位中有两个由妇女担任。行政会议成员中有近三分之一是妇女。妇女在法律、会计和医疗专业的比例在21%至36%之间。

26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于在教育方面提供平等机会,包括9年免费及普及基本教育。1997年一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是妇女。

264.妇女保健仍是政府优先关注领域。为妇女提供了一系列卫生保健服务,包括有关生育方面的保健。香港的婴儿死亡率属世界最低之一,而妇女的预期寿命则达82.2岁。

265.该代表指出,关于《公约》适用于香港,中国提出了七项保留和声明。将对这些保留和声明进行审查。

266.该代表最后欢迎委员会为支持《公约》的充分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中国

导言

267.委员会表示赞赏中国政府提交了其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并未充分遵循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尤其是,该报告没有载列足够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没有对目前状况和前一报告所述期间的情况作一比较。

268.委员会称赞中国政府对报告进行口头介绍,对委员会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详细的口头和书面答复,包括提供统计资料。

269.委员会称赞中国政府派遣了一个由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为团长、包括来自中央政府不同部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家组成的大型高级别代表团。

270.委员会注意到,中国妇女占世界妇女的五分之一以上。

积极方面

271.委员会赞赏地确认中国政府自委员会1992年审议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为执行《公约》所作的全面努力。这些努力显示出政府要消除歧视和加强男女平等的政治意愿。委员会重申,《公约》承认,妇女权利包括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它们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剥夺、不可或缺和不可分割的部分。

272.委员会称赞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立法结构以确保男女平等。它尤其注意到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法》)、1995年《母婴保健法》、1996年和1997年对刑法中有关拐卖妇女条文的修正、1996年关于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近对收养法所作的修订。

273.委员会称赞中国政府详细说明了确保执行这些法律的各项方案,尤其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它注意到中国政府在确保数亿人民的社会与经济权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它还注意到,近年来的经济改革已使经济出现强劲而稳定的增长。委员会称赞中国政府努力把经济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福利问题结合起来。它尤其称赞中国政府努力减轻贫困,解决妇女失业问题,改变包括传播媒介在内对性别的歧视和偏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并减少农村地区的妇女文盲。委员会还称赞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执行政府男女平等政策方面所开展的工作。

274.委员会欢迎产妇保健设施与人员的全面增加,以及计划生育服务及初级保健服务的更广泛提供。它称赞政府与人口基金开展协作,本着自愿参加、信息交流和自由选择的原则,实施了一项计划生育试点方案。委员会尤其欢迎中国政府坚决而明确地反对以胁迫措施执行其人口政策。

275.委员会称赞中国政府于1995年9月主办了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并于其后努力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委员会强调,《公约》是执行《行动纲要》的法律基础和框架。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76.委员会注意到,中国幅员辽阔、情况各异,对实现男女平等构成特别的挑战。

277.委员会注意到,由重男轻女观念产生的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偏见和传统歧视是对充分执行《公约》的严重阻碍。

278.委员会认为,城市妇女状况与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状况之间的差距是充分执行《公约》的一大障碍。

27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经济改革对妇女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性别上对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后果。

主要关切领域及建议

28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国政府执行《公约》的方式明显偏向保护妇女而不是增强妇女能力。因而,负责政府政策的中央机构称为全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继续把妇女同儿童连在一起。同样,在妇女保健领域,工作的重点是妇幼保健,仅局限于妇女的生育功能方面。而且,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和条例也过分强调保护妇女。

281.委员会建议中国政府重新审查其实现男女平等的方式,注重《公约》的人权框架以及妇女能力的增强。政府应鼓励开展全国性社会对话,以倡导妇女与男子之间的平等,并鼓励开展综合性宣传活动以改变传统观念。

282.委员会建议中国政府审查并加强提高妇女地位问题国家机构的结构、权威和资源状况。

283.虽然《公约》是中国法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委员会关切《妇女法》没有确定“歧视妇女”的定义。它还关切《妇女法》没有针对违反该法的案件规定有效的补救措施。目前尚不清楚可否或者是否已在法院中援引《公约》,以及此类案件的结局如何。

284.委员会建议中国政府依照《公约》第1条的定义,通过立法,明令禁止性别歧视,包括无意和间接的歧视。它还建议政府增加根据《妇女法》提供的纠正手段,包括法律补救措施。政府应向遭受各种形式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协助,帮助她们实现权利。它还应广泛宣传所有这些措施,以确保该法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还建议政府在中央和省两级颁布措施并划拨资源,以监测各项男女平等法律的执行情况。

285.委员会对中国妇女遭受的不同形式的暴力行为感到关注,包括对被监禁妇女施暴、性虐待、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在工作单位受到性搔扰。委员会还很关切经济状况可能助长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286.委员会建议,中国政府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审查和订正其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律和政策,这应包括通过家庭暴力问题特别法;向受害人提供服务,如住房和热线。在培训执法人员和保健人员时应有系统地纳入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内容。委员会促请中国政府治理性搔扰问题,向在工作单位遭受性搔扰的妇女提供法律补救措施。委员会请中国政府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确保被监禁妇女有权受到保护而不遭受性虐待的程序,以及惩处需对这种性虐待承担责任的监狱官员的程序。

287.委员会建议中国政府考虑能否邀请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中国及其所有各省。

288.委员会关切卖淫在中国为非法,而卖淫往往是贫穷和经济拮据造成的。

289.委员会建议使卖淫非刑罪化。鉴于艾滋病毒/艾滋病普遍流行,委员会还建议适当重视向卖淫妇女提供保健服务的问题。还促请中国政府采取措施,重新安置妓女并使之重新融入社会。

290.尽管中国政府认真努力打击贩卖妇女行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道某些地方腐败官员参与贩卖妇女或是成为同谋,包括向妓女收费。

291.委员会促请中国政府对地方官员参与贩卖妇女和剥削妓女的报道进行调查,起诉所有从事此类活动的人。

29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审议中国第二次报告以来,在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特别在较高决策层担任公职的妇女只略有增加。

293.委员会促请中国政府采取《公约》第4条第1款意义上的临时性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政府部门较高级别任职的人数。此外,应广泛利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妇女人才库,以增加妇女在所有公共机构中任职的比例。中国政府还应鼓励各村委员会成员的男女平衡。

294.尽管中国政府在减少文盲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并取得成就,但委员会非常关切在妇女中,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和信奉宗教的妇女中,文盲比例持续过高。委员会还指出,有关科技界妇女状况的资料不足。

295.委员会建议中国政府确定具体的时间框架并拨出预算和资源,以进行大规模扫盲教育和初等教育。还应取消学校的正式和非正式收费,因为收费的结果通常是女童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特别是在贫穷的农村地区。应采取特别措施和鼓励办法,确保女童能够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初等教育,并有机会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及职业培训。同样,委员会促请中国政府订正学校课本和课程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把实现两性平等作为其教育政策的一个社会目标。

296.委员会关切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妇女的经济状况,尤感关切的是妇女失业率上升、很难找到新工作、未充分实施劳工法以保护女工利益以及继续将某些工作划分为“不适于”妇女。委员会担心,对失业妇女进行服务部门工作再培训会加重劳动力市场两性隔离的情况,使妇女局限在低薪部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重新寻找工作时面临年龄歧视。它还担心过分强调保护而不是在劳动力市场给予妇女平等机会,会使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长期持续下去,给妇女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制造更多障碍。委员会注意到,经济特区女工的状况也令人关切。

297.委员会关切妇女失业或中断就业对其住房、保健和社会保障权利造成的后果。

298.委员会促请中国政府从性别角度分析其经济政策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减轻和抵消其对妇女的消极影响。除实施现行劳动法以外,委员会请中国政府加强妇女纠正工作上的歧视和不平等现象的手段,包括促进承认妇女加入劳工组织和举行罢工的权利。

299.委员会承认,人口增长的确是一个严重问题,并承认在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对中国人口政策执行的各方面问题表示关注,包括以下方面:

(a)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仅有14%的男子使用避孕用具,从而使避孕和计划生育的责任几乎完全由妇女承担。鉴于输精管结扎术远比输卵管结扎术简单,且费用低廉,主要让妇女绝育也许是一种歧视;

(b)尽管政府明确不允许采取胁迫手段,但不断有报告说,地方计划生育官员经常滥用权利,采取暴力手段。这包括强迫绝育和堕胎、任意拘留、拆毁房屋等等,在农村地区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如此;

(c)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由于重男轻女的歧视传统,男女婴儿出生比例的悬殊与日俱增。这是人口政策所带来的一个意外后果。缺少女性还可能会产生长期影响,助长贩卖妇女活动;

(d)委员会对性选择堕胎的非法做法、杀害女婴以及不登记和遗弃女童的做法表示关注。委员会对“计划外”无户口儿童的状况尤其表示关注。这些儿童中许多是女孩,她们也许没有正式户口,因而无权接受教育、保健服务或其他社会福利。

300.委员会促请中国政府审查地方一级执行人口政策的方式,并就此展开公开的公众辩论。委员会敦促政府提倡生育选择、信息、教育和辅导的原则,以着重让男子在这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政府应该明确禁止使用胁迫和暴力措施,并通过公平的法律程序执行这种禁令,对滥用职权的官员进行处罚。委员会促请政府对计划生育官员进行敏感认识性别问题的培训。

301.考虑到特别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抚养老人要靠儿子,政府应明确处理老年经济保障与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联系。政府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扩大农村地区妇女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等等,改变和消除重男轻女观念。政府应执法惩治性选择堕胎、杀害女婴和遗弃儿童的做法,并取消对“计划外”无户口儿童的一切法律限制。

302.在农村地区,歧视妇女的传统观念和成见仍然根深蒂固,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尤其注意到,农村妇女没有机会充分受益于中国的经济进步,同时农村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化会丧失财产权。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约70%的农民是妇女,这一点需要得到特别注意。委员会还对农村妇女自杀率高表示关注。

303.委员会建议政府在为农村地区制定政策和规划时,包括拟订微额贷款、小型企业发展和其他创收项目时,均让农村妇女全面积极参与。应采取各种措施,例如提供精神保健服务,更好地理解妇女自杀原因等等,紧急重视处理妇女自杀率高的问题。可鼓励各妇女研究中心进行必要的研究。委员会促请政府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权,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

304.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没有提及妇女参与非正式经济部门的情况。委员会请中国政府在下次报告中论及这个问题。

305.委员会促请中国政府在下次报告中按《公约》每一条列出统计资料,对一段时间来的妇女情况进行分析,并同男子的情况加以比较,以便对执行《公约》的实际进展作出评估。

306.考虑到中国及其人口的多样性,委员会重申其在有关中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中提出的要求,希望政府在报告中按省份和自治区分别开列资料,并列入有关少数民族、特别是维吾尔族和藏族的资料。

307.委员会促请中国政府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译成地方语文。它建议开展全面的公众宣传运动,增进在法律上对《公约》的理解,提高对作为社会目标的两性平等和作为人权的妇女权利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根据《公约》对所有政府官员和干部进行敏感认识性别问题的培训。委员会促请政府在根据《公约》第18条编写其第五次定期报告时在各省和各自治区开展广泛的公众讨论。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

导言

308.委员会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时提交了一份结构严谨内容充实的初次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称赞政府对该报告进行口头介绍,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详细的口头和书面答复,包括提供统计资料。

309.委员会注意到,有许多非政府组织为充分执行《公约》正在香港积极开展工作。

积极方面

310.委员会赞扬中国政府在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公约》。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已散发了《公约》,包括通过因特网散发。

311.委员会欢迎《香港基本法》和《人权法案条例》所载对男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委员会还注意到,最近通过和修订了一些法律,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特别赞扬通过了1995年《性别歧视条例》并根据该法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独立的法定机关,掌握适当资源,负责处理有关歧视的投诉并通过公共教育和其他手段促进男女平等。

312.委员会欢迎最近作出的司法判决,承认非婚生儿童可依母亲或父亲的居留权要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从而实现了不受歧视的权利。

313.委员会对香港识字率高及普及免费教育制度表示满意。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中国对《公约》条款适用于香港提出了七项保留和声明。特别令人关切的是把“宗教派别会社事务”排除在《公约》范围之外的保留。

主要关切领域及建议

315.委员会对《基本法》未包含禁止歧视妇女的内容表示关切。

316.委员会建议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有宪法权力的歧视定义,补充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在民法中禁止歧视的规定。

317.尽管平等机会委员会承担了重要任务并开展了有价值的工作,但是委员会十分关切在香港没有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机构,负责预先拟订男女平等的政策和长期战略。

318.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一个高级别中央机构,拥有适当权力和资源,拟订、协调以妇女为重点的政策和长期战略,以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

319.委员会十分关切特区的选举制度中包含阻碍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的结构性障碍,这是对妇女的间接歧视,特别是对起作用的选民。

320.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3,在普遍和平等投票权的原则基础上,使妇女在所有选民中有平等的代表权,包括在农村委员会。

321.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政府咨询团体和法定委员会以及公务员制度和司法部门中任职人数少。

322.委员会建议政府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平权行动和临时特别措施,以实现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各个领域的权利,特别是在高级决策层。委员会还建议政府研究其他国家在使用定额、实现具体目标时间表和建立妇女候选人数据库方面的经验,以期在香港应用。

3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条例》只适用于婚姻关系中的身体虐待,并没有对违者的咨询指导和治疗作出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报告内没有关于强奸罪的资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配偶强奸不是刑事罪。

324.委员会建议政府加强为家庭暴力的幸存者、包括帮佣工人提供的服务,以便通过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临时住房、适当的保健服务等方式,增进他们的能力,帮助他们康复。委员会还促请修订现有法律,将配偶强奸列为刑事罪。委员会要求政府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一报告中提供有关性犯罪、包括强奸和配偶强奸的资料。

325.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卖淫本身并非不合法,但保障色情业者健康和安全的规定不明确,在对有关犯罪执法方面可能会歧视妇女。

326.委员会建议制订和实施保护妇女色情业者的适当规定。委员会还建议政府监测移徙妇女的存在、管制卖淫办法与贩卖妇女之间的联系。

327.委员会称赞为移徙工人拟订带有最低工资规定的标准劳务合同,但关切这些工人可能会遭到虐待和在拘押时遭到暴力行为。

328.委员会建议政府进行监测并采取行动,以保护移徙女工不受虐待和暴力行为,并防止这种暴力行为。

329.委员会注意到近期50%以上的大学毕业生是妇女,不过委员会很关切妇女与男子专业分离的程度以及妇女在高级教学专业和学术界所占百分比很低的情况。

330.委员会建议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以提高在《公约》第4条第1款的意义上的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增加妇女在非传统教育领域中的人数,特别是科学、技术和工程领域,并且把在教学和学术界担任初级和辅助职位的妇女提升到高级职位。委员会促请政府处理对性别的定型观念长期不变的问题,调拨适当资源开展性别研究方案。

331.委员会注意到参与正规经济的妇女越来越多,而且妇女失业率很低,但是委员会十分关切男女工资的巨大差距。委员会还很关切特别是由于没有最低工资法,低工资妇女人数高得不成比例。委员会还很关切制造业部门的收缩对低技能妇女产生了特别影响。

332.委员会建议在有关立法中列入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并制订标准,在大体上性别隔离的劳动力市场确定同值措施。

333.委员会鼓励政府定期审查对《公约》提出的保留。委员会促请政府修正所有不符合《公约》的法律,包括有关移徙和养老金制度的法律,以期撤销有关保留。委员会尤其鼓励政府在审查其“小型屋宇政策”后消除对女性原居民的歧视。委员会还鼓励政府重新审查对劳工法保护孕产妇、优待妇女以及有关宗教派别作出的保留。前者完全符合《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11条第2款。

334.委员会请政府在执行《公约》过程中以及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举行公开磋商。

335.委员会要求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针对本结论意见内提出的问题提供资料。

336.委员会要求在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中国人民和特区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政界人士和高级干部意识到为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业已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还须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还要求政府继续广泛散发,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第四次定期报告

哥伦比亚

337.委员会在1999年2月3日第422和第423次会议上审议了哥伦比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CAW/C/ COL/4)(见CECAW/C/SR.422和423)。

缔约国的介绍

338.该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强调哥伦比亚政府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她指出,这项承诺体现于即将通过的《男女机会均等计划》,该计划是《国家发展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的协调机构将是全国男女平等办事处,办事处是负责协调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参与活动的政府机构。该计划将是实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际承诺、包括《北京行动纲要》的重要部分。

339.该国代表指出,1991年《宪法》第13条载入了男女平等概念,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她还指出,《宪法》第93条规定,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并吸收了对《民权法则》的阐释。

340.哥伦比亚确保有效行使人权的宪法机制,是允许个人请求法院保护基本人权的制度(accion de tutela)。法律也可以在法院被起诉并被宣布违宪。该国代表说,关于人权的大部分判例,是自1991年《宪法》通过以来的8年中形成的。

341.该国代表通知委员会,全国男女平等办事处最近的活动包括:支持妇女组织开展促进政治参与和公民责任的活动,加强妇女网络,以及与妇女组织讨论《1998-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

342.该国代表说,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第294号法律是1996年通过的,《美洲预防、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也已批准。她还阐述了1997年通过的第360号法律,该法律加重了对暴力行为的惩罚。此外,《刑法》中与性犯罪有关一章的标题业经修改,以强调这种犯罪是侵犯个人自由和尊严,而不是违背道德。

343.该国代表说,流离失所的妇女面临严重问题,包括暴力问题;政府已提出《重视流离失所人口全国计划》,以优先重视这类人的需要。她还阐述了武装冲突对妇女的影响。

344.该国代表通知委员会,在哥伦比亚,参与公共生活的妇女人数仍很少,但总统最近任命了两位女部长。虽然上小学的女童人数有所增加,但她们的教育水平仍比男童低。改善女童受教育机会的倡议,包括处理内含陈规定型看法的课本和提倡男女同校的一个项目。

345.该国代表说,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在城镇地区。但是,尽管妇女有相当的教育水平,但工资却比男子低,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也较少。此外,妇女受失业的影响。

346.该国代表说,男子预期寿命为64.3岁,女子为73.24岁。政府在保健方面的一般社会保障制度内采取了一系列与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有关的措施,并已发动几场宣传运动,包括预防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的宣传运动。

347.该国代表强调,在将性别观点纳入农村工作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348.委员会赞赏哥伦比亚政府提出第四次报告,全面、坦诚、审慎地阐述了自上次报告以来取得的进展。报告叙述了依然妨碍《公约》实施的各种困难和障碍,以及为有利于妇女提高地位和行使权利而实施的方案。

349.该国因地震而陷入了可怕的悲惨境地,正在遭受这一灾难带来的后果。此时此刻,由全国男女平等办事处主任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证明哥伦比亚政府对《公约》的重视。委员会对这种姿态极为赞赏,这说明该国政府提高哥伦比亚妇女地位的政治意志。

350.委员会赞赏对所提问题作出的全面答复以及富有成果的对话,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哥伦比亚妇女的情况,有助于深入审查《公约》各条的执行情况。

351.对哥伦比亚政府支持通过《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352.委员会注意到,可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因为《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享有优先地位,因此在发生法律冲突时以《公约》为准。

353.委员会注意到,在采取保护妇女的立法措施方面已取得重要进展。1991年《宪法》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并给“歧视”下了定义。已依照《宪法》制订重要的社会立法,包括关于教育、社会保障、解除宗教婚姻、保护妇女家长以及惩治性虐待和家庭暴力的立法。

354.委员会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妇女求诉于法院,作为宪法规定的保护权利的手段。监察员办公室也已设立,同时还设立了保护儿童、妇女和老人权利特别股,协助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在请求复审法院采取的行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55.委员会欢迎政府设立全国男女平等办事处这一国家机制。办事处附属于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在这一领域向政府提出咨询。全国办事处还可以提议政策和方案,并与各种妇女非政府组织协作。

356.委员会注意到,小学入学率已上升,妇女文盲率已下降,《1996-2005年十年教育计划》特别重视消除一切歧视和孤立妇女的情况,包括在教育系统中引入性别内容。还进行了研究和协商,以探讨男女平等问题。此外,正在为学校课本出版商拟订一项提高认识战略,以期根除对性别的陈规定型看法。

妨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357.哥伦比亚国的社会和经济现实仍严重阻碍着妇女全面参与社会和提高社会地位,也妨碍了《公约》的实施。由于不顾及社会发展的经济改革和调整政策,哥伦比亚超过半数的人口生活在贫穷线以下。此外,不公平的收入分配模式以及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也阻碍了《公约》的实施。

35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因武装冲突而持续普遍存在暴力现象。妇女是主要受害者,数以万计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家长没有生存所必需的资源,而妇女却必须在生殖和生产方面对家庭和社区承担更大的责任。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按照《宪法》关于妇女权利的规定宣传《公约》和业已制订的补充立法方面做得很少。

360.委员会建议采取步骤,宣传这些准则,对大众、特别是妇女进行法制教育,这是促使妇女了解和捍卫自己权利的重要步骤。

361.委员会提请注意后续行动和当前立法的管制机制中存着的一些缺口。对法院的裁决,目前缺乏有效的强制遵守机制,并且也没有任何关于遵守涉及妇女问题的法律的研究或评价。

362.委员会建议在后续行动方面和在监测立法活动方面采取实际措施,并且应评价执法的效果和创建确保法院裁决获得遵守的机制。

363.委员会指出,对那些负责落实遵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和执行《公约》的政府、国家或法院官员以及警察,缺乏有系统的培训方案。

364.委员会建议向所有负责确保目前的立法获得遵守的官员提供培训方案。

365.委员会对政府的全国咨询机制所得到的权威与声望是否充分表示关切,这会使它把对于政策和方案的职能受到限制。

366.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以制定国内法为手段来提高全国妇女地位平等办公室的地位,将其提升为自主的机构,拥有一切必要的权力和资源,以便对哥伦比亚社会发生更有效的影响,以此加强该办公室的作用。

36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各种有利于妇女的方案都已付诸实施,可是经济调整方案限制了政府开支,因而限制了资源的来路,转而阻碍了在国家政策和方案中纳入对妇女利益的关切。

368.委员会建议在拨用预算资源时应当优先考虑妇女的需要,尤其是那些能力有限的妇女的需要,包括她们取得就业、教育和公共服务的机会,因为为妇女作出的公共投资是消除贫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369.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作出了努力,可是在立法中仍然未能纳入旨在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加速实现男女实际上的平等的临时性特别措施,以确保妇女根据《宪法》参与政治活动。这种措施被视为歧视性,显然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抵制而无法实现。

370.委员会建议考虑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国家行政和政治生活中的决策活动。

371.委员会认识到,由于内乱和准军事力量的暴力活动,哥伦比亚政府很难维持法律秩序。它注意到针对在押妇女的暴力事件,包括妇女被劫持和失踪的事件。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哥伦比亚境内为争取人权而从事组织工作的人所面对的危险日增。

372.委员会促请哥伦比亚政府建立有效的全国机制,包括投诉程序,以确保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不论他们是政府官员或一般人。委员会建议政府加强保护那些促进和维护人权的人的安全,尤其是在动持事件和其他人身攻击事件方面,并特别注意妇女的处境。

37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已进行了各种努力,政府确保遵守为惩罚家庭暴力而制定的规则的能力却受到限制。此外,家庭事务办公厅没有必要的人力或财力来执行它们的任务,有关政府机构对它们的工作也没有系统的监督。结果,帮助受害者的工作不够充分。委员会强调指出,作为一个人权问题,政府有责任采取行动,减少对妇女的暴力,调查案件,对暴力受害者给予治疗和支助。

374.委员会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遵守法律,对家庭事务办公厅给予必要的重视,以使它们能履行职能。

37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提交给国民议会的一项关于从民事和刑事角度使家庭暴力非刑罪化的法案,把确认这些侵犯人权的责任推给行政法庭。

376.委员会建议重新评估这项法案,因为它使该国从在解决和应付家庭暴力和性虐待问题上在立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倒退了一步。

377.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国家立法谴责不人道行为和有辱人格的待遇,但很多妇女为了生存而被迫卖淫,还有贩卖妇女的情况。缺乏预防性机制,国家几乎没有能力对付参与怂恿卖淫的国内和国际犯罪组织,它们可以进行这些活动,而后常常逍遥法外。

378.机构间委员会已采取了各种措施防止和惩罚贩卖妇女的活动,委员会建议它制定更有力和切实有效的工作战略,以应付这一严重现象。

379.委员会极为关切流浪街头儿童、尤其是女童的人权和人身安全。

380.委员会建议有系统地把流浪街头儿童、特别是女童的需要纳入所有消除贫穷、社会发展和反暴力计划和方案中。

381.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进行有系统的努力来打击歧视性的文化传统,改变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传媒继续表现妇女陈规定型的形象。

382.委员会建议进行有系统有步骤的努力,以一切可行的方法,在所有部门对民众进行性别问题教育,制定以在大众传播媒介中使员工了解男女平等问题为目的的方案,以在所有传媒中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383.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很少参与管理和决策机构,没有促进她们参与的具体措施。

384.委员会建议有系统地列出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妇女更多地参与决策。

385.委员会对女童和年轻妇女辍学率仍然很高表示关切,辍学率高的原因与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是联在一起的,此外,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的职业选择仍有性别差异。

386.委员会建议采取整治方案和其他措施,包括职业辅导,防止女童和年轻妇女辍学,扭转女生辍学率高的趋势。委员会建议创办职业教育方案,促进妇女和男人从事所有职业。

38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占失业者的大多数,大部分妇女在非正式部门和服务业部门就业,往往是做帮佣工人。委员会注意到,在这些群体中,妇女的收入最低,在男女同工同酬方面仍有差距。

388.委员会建议采取适当措施提高工作妇女的地位,包括通过建立托儿中心和创办培训方案,促进妇女加入劳动市场并使她们的参与多样化,并通过执行立法措施,作出更大努力,以实现同工同酬。

389.委员会表示关切,虽然法律确保对产妇的保护,有关立法也规定了产假,还是有违法情况,妇女求职必须符合某些规定,例如做怀孕检查。

390.委员会建议采取步骤确保遵守法律规定,凡采取歧视措施者,均应处罚。委员会又重申,必须让妇女了解她们的权利,办法是广泛传播有关为妇女劳动者提供保护的法规。

391.委员会欢迎政府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规定就业最低年龄,但关切地注意到哥伦比亚童工很普遍,这种状况导致对女孩的剥削,并侵犯她们的健康、教育权利,有害她们的前途。

392.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并执行义务教育政策,因为这种政策是确保女孩在上课时间不做工的最有效途径。

393.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堕胎为哥伦比亚产妇第二大死因,是必须惩罚的非法行为。这一禁令毫无例外,包括母亲有生命危险、为保护她的身心健康、甚至母亲被强奸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设法进行引产治疗、设法进行非法堕胎的妇女和提供这种服务的医生,都得被起诉。委员会认为,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侵犯妇女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也违反《公约》第12条。

394.委员会呼吁政府考虑立即采取行动,为这一立法提供减损条款。此外,委员会要求政府提供按区域分类的关于产妇死亡率的经常统计数字。

395.委员会关切绝育为最广泛使用的计划生育方法。委员会认为,普遍使用绝育可能并非必要,应让夫妇获得更多知识,学习利用各种计划生育办法,并随时有可能取得避孕药具。

396.委员会建议更广泛地介绍利用避孕药具的信息,作出必要努力,确保妇女(包括处境最不利的人口组内的妇女)能取得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并采取行动促进男性利用避孕药具,特别是输精管切除手术。

397.委员会关切农村地区的妇女处境,农村的基本服务设施相当落后,保健与教育水平低,多数人口的生活质量不高。这些因素对促进妇女参与发展造成障碍,不利于她们摆脱困难的生活条件,加上暴力问题,使农村妇女成为最脆弱和受歧视的人口组。

398.委员会建议扩大目前的各项方案,以求改善农村妇女的地位,特别是流离失所的人口,并应将农村妇女的问题作为优先注意事项,以便改善她们的健康、教育和生活质量指数。

399.委员会建议对参与规划和方案执行工作的人进行敏感认识性别问题的培训。委员会建议创办微额信贷方案来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以及让农村妇女和流离失所的妇女更好地享受接受保健和教育的人权的方案。

400.委员会要求哥伦比亚政府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定期报告中针对本结论意见内提出的问题提供资料。

401.委员会要求在哥伦比亚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哥伦比亚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意识到为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业已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还须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还要求政府广泛散发,尤其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第五章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02.委员会在1999年1月19日第405次会议上审议了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议程项目8)。

403.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介绍了该项目并介绍了秘书处的报告(CEDAW/C/1999/I/4)和载列议事规则草案的工作文件(CEDAW/C/1997/WG.I/WP.1)。

委员会就第一工作组的报告采取的行动

404.委员会在1999年2月5日第424次会议上根据第一工作组的报告(CEDAW/C/1999//I/WG.I/WP.1)审议了这个项目并作出下列决定。

1.缔约国提出初次报告

405.委员会决定,缔约国在介绍其初次报告时应根据最新情况对书面报告作口头修改,但发言以委员会工作方案和《联合国日刊》中规定的45分钟为限。

406.委员会重申其第16/III号决定,其中决定在例外情况下,作为一项临时措施,请缔约国至多可合并两份报告。如果缔约国仍未提交早该提交的初次报告,委员会决定在该缔约国提出初次报告的届会上应考虑订正其提交定期报告的时间表并相应通知该缔约国。

2.缔约国提出定期报告

407.委员会决定,缔约国在介绍其定期报告时应根据最新情况对书面报告作口头修改,但此项发言以60分钟为限。提出口头发言的时间限制应载于委员会的工作方案和《联合国日刊》中。

408.委员会决定,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在介绍性发言之后应准备与委员会进行公开深入的对话,包括提问和即席回答。

3.会前工作组

409.委员会决定,会前工作组在拟订关于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时应注重主要的问题和趋势,并应限制问题的数目,以鼓励委员会和缔约国在提出报告期间进行建设性的对话。

410.委员会决定,秘书处应根据对缔约国目前和以前的报告所作的比较以及委员会对这些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其他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的审议情况,继续向会前工作组提供关于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草稿。委员会决定,秘书处还应继续向会前工作提供下列资料:关于提交报告的缔约国已批准的人权条约及对这些条约、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任何保留意见的全文;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关于缔约国先前报告的结论意见全文;委员会对这些缔约国报告审议情况的现有简要记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特别报告员针对这些缔约国提出的任何评论意见。此外,委员会决定,秘书处应继续向会前工作组提交负责定期报告的国别报告员的报告。

411.委员会重申其关于参与会前工作组的第18/I号决定,其中决定邀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机关的代表以及各国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向会前工作组提供有关已向工作组提交报告的缔约国的具体资料。

412.委员会决定,至少提前两届会议指定将要审议的报告,并尽早提前指定通常应来自同一区域的国别报告员。秘书处应立即向被委员会指定提出报告的缔约国发出通知。提出定期报告的缔约国应有权提出进一步的报告或资料,但应不迟于会前工作组审议这些报告前两个半月提出。

413.委员会决定,通常在会前工作组会议结束前的两周内向提交定期报告的缔约国提出关于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委员会还决定,缔约国应在收到问题清单后不迟于四周作出书面答复。缔约国的复文通常应交付翻译,以便至少在开会审议有关报告前四周将其提供给委员会成员。

414.委员会要求秘书处审查其他条约机构在遇到以下情况时所采取的做法,缔约国到期未提交由会前工作组审议的下一份定期报告,或在会前工作组审议其先前定期报告而且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广泛和令人满意的答复之后不久便应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应当在将提交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的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此问题的资料。

4.收到专家的报告

415.委员会要求秘书处尽最大努力确保至少在委员会开会审议这些报告前八周收到专家的报告。

416.委员会决定,如果被委员会指定提出报告的缔约国表示不能提出报告,秘书处应尽快将此事通知专家。

5.向妇女地位委员会提出关于《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报告

417.委员会决定订正基于它对各缔约国的报告的审查情况所提出的关于《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报告(见大会第52/231号决议,第12段),纳入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的有关的讨论情况。它还决定,应当修正该报告,以期反映出《行动纲要》强调必须促成普遍批准《公约》和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以及突出委员会关注经济改组及其对执行《公约》和《行动纲要》的影响。

6.议事规则草案

418.委员会指派西尔维亚+卡特赖特女士负责审查文件CEDAW/C/1997/WG.1/WP.1内载的议事规则草案,然后向委员会提出她的提案,以供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审议。

7.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届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普遍批准

419.委员会决定赞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特别考虑到《北京行动纲要》所订指标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二十周年纪念而制订的关于普遍批准人权条约的协调一致的全盘运动的计划。委员会建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在人权委员会发言时应当呼吁普遍批准《公约》。它还建议,主席应当再度致力于争取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的首长们支持普遍批准的运动。此外,它建议,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均应继续加紧努力,鼓励实现普遍批准并且鼓励各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

有重点的定期报告

420.委员会决定由于会前工作组时间安排的改变,将有重点的定期报告问题推迟至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之后再予审议。

保留

421.委员会决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应当概述委员会关于保留工作,并应向国际法委员会保留问题特别报告员重申委员会关注某些保留是否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委员会还决定,主席亦应将本件材料提供给正在编写保留问题研究报告的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的专家Françoise Hampson。

8.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

422.委员会决定,应当事先将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的议程发送给委员会成员,使她(他)们如有此希望,能够就其中所提出的问题在会议召开之前向委员会主席提供意见。委员会还决定,在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应当在委员会会议之前尽可能向委员会全体成员提供主持人会议的报告;而且委员会主席还应当在委员会该届会议上提供主持人会议的书面与口述报告。

9.提供给委员会的资料

423.委员会建议,秘书处应当以每年两次的新闻通讯的方式,向委员会提供与联合国内相关人权活动有关的资料。

10.委员会的工作

424.委员会建议,秘书处应当继续编纂包括过去各年版在内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定期刊物。它还建议,秘书处应审查以电子方式制作过去和今后各卷刊物的方式方法。

11.将在今后届会审议的报告

425.考虑到提交报告日期的准则、地域平衡和前几届会议推迟审议的报告,委员会决定在第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下列报告:

第二十一届会议

初次报告

伯利兹

尼泊尔

格鲁吉亚

第二和第三次报告

智利

爱尔兰(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

第三和第四次报告

西班牙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二十二届会议

初次报告

印度

约旦

第二次报告

赤道几内亚

乌拉圭

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报告

布基纳法索

合并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报告

德国

第三次报告

白俄罗斯

卢森堡

芬兰

第四次报告

瑞典

如果上述某个缔约国不能提交其报告,委员会将审议丹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届会议

初次报告

摩尔多瓦共和国

第二次报告

荷兰

第三次报告

埃及

牙买加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奥地利

第四次报告

丹麦

罗马尼亚

12.第二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426.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和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

阿胡瓦·韦德拉奥果(非洲)

伊万卡·科尔蒂(欧洲)

罗莎琳·黑兹尔(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候补成员

孔基特·西内乔吉斯(非洲)

卡梅尔·沙莱夫(欧洲)

塞尔米拉·雷加索利(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427.委员会决定将提名第四位工作组成员的任务交给主席与委员会主席团协商进行。

13.1999年委员会主席或成员将出席的联合国会议

428.委员会建议主席或一名候补主席应出席下列会议:

(a)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

(b)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

(c)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一次会议;

(d)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第三委员会)。

14.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的日期

429.按照1999年会议日历,第二十一届会议应于1999年6月7日至25日举行。第二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1999年6月28日至7月2日开会。

第六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30.委员会于1999年1月19日第405次和1999年1月20日的一次非公开会议上审议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议程项目7)。

431.提高妇女地位司副司长介绍了这个议程项目,并提出以下文件:

(a)关于《公约》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草稿(CEDAW/C/1999/WG.II/WP.2);

(b)秘书长就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属于其活动范围的领域执行《公约》的情况的报告提出的说明(CEDAW/C/1999/I/3和Add.1-4)。

委员会就第二工作组的报告采取行动

432.委员会于1999年2月5日第424次会议上根据第二工作组的报告采取了下列行动。

1.关于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

433.委员会通过了CEDAW/C/1999/I/WG.II/WP.2/Rev.1内所载关于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草稿(见本报告第一章A节)。

2.关于一般性建议的长期工作方案

434.委员会决定在其关于一般性建议的长期工作方案中讨论第4和第2条。委员会将在2000年1月的第二十二届会议上展开关于第4条的一般性建议的工作。

3.对委员会的工作的宣传

435.委员会决定,秘书处新闻部应尽力确保将委员会届会所要讨论的报告通知联合国各新闻中心。它又建议新闻部尽力确保尽快向各新闻中心提供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并鼓励它们在有关国家境内散发结论意见。提高妇女地位司应尽力将委员会届会所要审议的报告通知各区域委员会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并向这些机构提供委员会的有关结论意见。

4.《公约》通过二十周年

436.委员会决定,为庆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二十周年举办若干活动,包括举行一次由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讨论会或会议。它又决定举行一次特别会议–––与会者包括秘书长及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并同委员会前主席和成员及其他条约机构的成员举行圆桌会议。上述活动还可能包括关于普遍批准问题的小组讨论会和同四次妇女问题会议的各位秘书长举行的小组讨论会,强调《公约》在国家一级的重要性和影响。此外,委员会主席可促进同出席1999年大会第三委员会的代表之间有关保留问题的讨论。委员会决定,第二工作组主席团和主席应同秘书处密切合作,利用现有经费和可能为此提供的预算外资源,在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期间举办一项活动。

第七章

第二十一届会议临时议程

437.委员会在1999年2月5日第424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十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议程项目9)。委员会决定核可以下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在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和第二十一届会议之间进行的各项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7.第二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第八章

通过报告

438.委员会在1999年2月5日第424次会议上通过了经口头修正的第二十届会议的报告(CEDAW/C/ 1999/I/L.1和Add.1-8)。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1999年8月12日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1999年6月7日至25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一届会议。委员会在6月25日第444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艾达·冈萨雷斯(签名)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第一章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A.各项决定

第21/I号决定.特别报告

委员会决定,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b)项的规定,如有特别理由担心实际发生或可能发生侵犯妇女人权的情况,有时可能有必要请缔约各国提出特别报告,以便获得并审查关于此类违反人权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决定通过以下准则和指导方针:

(a)应提供可靠及充分的资料,说明严重或有系统地侵犯妇女人权的情况;

(b)此类侵权行为是基于性别或出于性别原因而针对妇女的;

(c)报告应以委员会指出的特定问题为重点;

(d)缔约国应向委员会确定的届会提出报告供审议。

第21/II号决定.各缔约国关于结论意见的评论

委员会决定,将在委员会向大会提交的下一年度报告的附件中向委员会成员分发各缔约国关于结论意见的评论,并确认收到这些评论。委员会可决定单独编制和分发此类评论而不纳入其年度报告。

B.建议

建议21/I.关于为实现普遍批准而作的努力、及时提出报告和接受《公约》第21条第一款修正案的报告

委员会建议,向委员会每届会议提交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为实现普遍批准所作的努力、及时提出报告和接受《公约》第21条第一款修正案的报告。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到1999年6月25日,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有163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公约》依照第27条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公约》缔约国名单载于附件一。

B.会议开幕

3.委员会于1999年67月7日至25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一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0次全体会议(第425次至444次),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附件三 B节。委员会决定由全体委员的一个工作组讨论议程项目5和6,工作组举行了13次会议。

4.会议由委员会主席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宣布开幕。

5.在着手进行本届会议的工作之前,举行了纪念《公约》通过二十周年的仪式。纪念仪式分为两个部分:纪念《公约》通过的庄严仪式,由委员会已卸任和现任的成员参加,以及关于《公约》在国家一级上产生的影响的圆桌会议。

6.委员会现任和第一任主席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和鲁布桑丹赞金·伊德尔分别在庄严的纪念仪式上发言。下列人士也发了言: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路易斯·弗雷谢特、主管经济和社会事务部门副秘书长尼廷·德塞、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安吉拉·金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亚金·埃特克。高级专员纽约办事处主任巴克雷·瓦利·恩迪阿耶宣读联合国高级专员的电文。

7.发言强调了《公约》的促进作用及其对寻求男女平等的重大贡献。有人指出,《公约》的根源贯穿整个联合国历史及其在宣扬人权并将之编列成典方面的努力。国际法典,例如《公约》,并无法自我落实,真正的男女平等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建立政治意愿、创造有利的环境、提高意识和宣传、必须开展方案和项目使妇女在获取资源、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包括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艺术和科学以及工作地点的机会处于相同的水平,也必须推行方案以确保社区和家庭内的男女平等。

8.发言者强调在实现妇女平等,特别是公民权和参与政治方面的平等,也有很大的进展。不过,世界各国的妇女人权受到各种形式的贬低和侵犯,因此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发言强调委员会已卸任和现任成员,特别是各届主席在确保执行《公约》方面的重大贡献,在这点上,发言者强调了委员会作为改变妇女的集体和个人状况的机构所发挥的作用。发言者也强调性别平等不仅是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关注的问题,对联合国其他机构以及所有会员国、社区和个人而言,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9.参加关于《公约》的影响的圆桌会议的人士包括已卸任和现任的委员会成员。联合国各实体,包括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也参加了会议。此外,其他特别佳宾,包括人权委员会主席Cecilia Medina-Quiroga(智利);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妇女权利观察)创办人Arvonne Fraser,以及亚洲及太平洋国际妇女权利观察主任Shanti Dairiam也发了言。

10.纪念仪式和圆桌会议发言者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四。

C.出席情况

11.委员会21名成员出席了会议。出席日期为: Naela Gabr,1999年6月8日至25日,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6月5日至13日和16日至25日,Savitri Goonesekere,6月7日至17日,Rosario Manalo,6月7日至11日和21日至24日, Anne Lise Ryel,6月10日至17日和Carmel Shalev,6月7日至16日。未出席的有Carlota Bustelo Garcia del Real Myakayaka-Manzini。

12.载有任期说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D.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3.委员会于1999年6月8日在第426次会议上通过其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1999/II/1)如下:

1.会议开幕。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二十周年纪念活动。

2.通过议程和安排工作。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届会议至第二十一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第二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的报告。

E.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4.委员会在第九届会议上决定,4 在每一届会议之前举行一次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以拟定与委员会在该届会议上审议的第二次和其后各次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15.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决定,从1999年第二十届会议开始,将在一些缔约国将提出报告的届会之前的一届会议期末召开会前工作组。为顺利向这种工作模式过渡,委员会决定在第二十届会议期间召开第二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期至多三天,以最后确定将由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审议的定期报告方面的问题清单。

16.下列四个成员代表不同的区域集团参加工作组:Charlotte Abaka(非洲)、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金英贞(亚洲)和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欧洲)。

17.工作组编写与四个缔约国,即智利、爱尔兰、西班牙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18.1999年6月14日第433次会议上会前工作组主席介绍了该组的报告(CEDAW/C/1999/II/CRP.1和Add.1-4)。她通知委员会说,会前工作组收到了秘书处依照委员会第19/III号决定编写的一份问题清单草案,这份清单是根据对缔约国本次报告和前几次报告的分析比较、委员会就此进行的讨论以及其他资料,包括其

–––––––––––––––

4《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8号和增编》(A/45/38和Corr.1),第28-31段。

他缔约机构的结论意见编写的。另一些参考材料包括其他条约机构与接受审查的缔约国有关的总结评论。会前工作组也收到一些缔约国的具体国家资料,工作组已从联合国的某一实体的代表,以及从某一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收到这些缔约国的报告。

19.会前工作工作组主席指出,接受审查的报告遵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包括关于《北京行动纲要》执行情况的资料,并阐述自缔约国上一次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后发生的重大社会、经济和政治改变。缔约国已作出重大努力,利用通过法规和其他措施来执行《公约》,这些国家已实现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不过,同时也指出,各个缔约国内仍需实现妇女与男子的实际平等,而且也依然存在陈规定型的态度。

20.委员会注意到会前工作组的报告并促请秘书处采取可能的措施使联合国各实体和非政府组织认识到已改变的工作模式,以鼓励这些机构在今后提供投入。

F.各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安排

21.委员会在其1999年6月8日第426次会议上决定作为一个全体工作组讨论议程项目5(《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和6(加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方法)下的各项议题。同意讨论的议题为:

(a)特殊报告的标准;

(b)对缔约国关于结论意见的看法的回应;

(c)议事规则;

(d)《公约》任择议定书对委员会工作的影响;

(e)委员会对实现《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各项目标进展情况的审查和评价工作的贡献;

(f)将在委员会第二十二和二十三届会议上审议的报告;

(g)委员会第二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

第三章

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届会议至第二十一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22.主席在报告她自委员会上一届会议以来的活动时表示,她出席了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包括与委员会会议并行举行的制订《公约》任择议定书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会议。她也出席了作为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委员会会议。

23.她报告说,她在向妇女地位委员会发言时曾强调,事实上1999年标志着《公约》通过二十周年,尽管在执行《公约》方面也取得重大进展,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她指出,她曾促请还没有批准《公约》的会员国批准《公约》并接受与会议时间有关的《公约》第20.1条的修正案。她表示她已提请妇女地位委员会注意委员会已通过关于第12条(妇女和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并重点指出委员会建议新闻部将有关委员会工作的资料转达给世界各地的新闻中心。

24.冈萨雷斯女士告诉委员会说,妇女地位委员会已一致通过了《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她表示她期待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在1999年底通过该草案。妇女地位委员会已完成其对《北京行动纲要》的其余重要问题领域––––妇女和健康及提高妇女地位的体制机制的审议,她对此表示满意。作为大会特别会议的筹备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除其他外,还根据审查缔约国报告(E/CN.6/1999/PC/4)的结果审议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行动纲要》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筹备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议草案供提交大会,其中涉及筹备过程、文件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同时也涉及委员会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主席也报告了她与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主任纳菲丝-萨迪克博士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卡罗尔·贝拉米的会谈情况,会谈讨论了加强这些实体与委员会间关系的问题。

25.冈萨雷斯女士表示,她从1999年5月26日至28日参加了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及提高妇女地位司共同主办的一个关于将性别纳入联合国人类系统的极为有用的讲习班。这个讲习班的目的在于发展促进人权机制的工具,包括特别报告员、工作组和条约机构,这些工具将加强其更充分考虑性别问题的能力。

26.她也指出,她也出席了1999年5月31日至6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条约各机构主席的会议。

27.委员会副主席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女士报告了人权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她代表主席出席了会议。她指出,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以一个特定的议程项目专门讨论妇女人权。她在这个项目下向人权委员会发言时促请普遍批准,撤消保留意见及接受关于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1条的修正案。她也提请注意委员会1998年7月第十九届会议通过的关于保留意见的说明及其最近总结的关于第12条(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她也重点指出委员会工作方法的发展,委员会日益向非政府组织开放,并妇女地位委员会通过《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

28.舍普·席林女士在总结其报告时介绍了纪念《公约》通过20周年的圆桌会议,圆桌会议在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期间举行,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滨逊主持,人权委员会主席安妮·安德森、妇女地位委员会主席帕特里夏·弗洛尔、秘书长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安吉拉·金和舍普·席林女士也参加了圆桌会议。

第四章

审议各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A.导言

29.委员会在其第二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了七个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两份初次报告;一份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报告;一份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和两个缔约国的第三和第四次报告。

30.委员会依照其1994年第十三届会议的决定,就各缔约国的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结论意见和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说明摘要。简要记录载有关于委员会审议各缔约国的报告的更详细资料。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报告

伯利兹

31.1999年6月14日和18日委员会第432次、433次和438次会议审议了伯利兹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缔约国的导言

32.该国代表在介绍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指出,1990年批准了《公约》,这有助于促进实现旨在实现伯利兹增进男女平等的种种变革。其后,已经为了遵循《公约》条款采取了前后一贯的小幅度的步骤。她还指出,该报告反映出该国政府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协力工作情况。

33.该缔约国代表参照该国的多种族现况,介绍了执行《公约》的情况,并且指出,伯利兹的多文化现实大大影响到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的法律和政策和制定的执行。伯利兹人民多数都是城市居民,人口之中的大约14%均为移民。该国的生育率为每名妇女生育4.6人,这是该地区最高之一,大约有19%的儿童的母亲均为少女母亲。非婚生子女占59%,这反映出被接受的男女关系的宽松幅度以及必须制定政策和法律来有效控制这个文化现象。该国经济增长率已从1987年的10.9%的高增长率降低到1996年的1.4%。她指出,伯利兹采行政府––––教会合一的教育制度,教会对性别观念发挥着极大的影响作用。

34.该国代表在说明执行《公约》的情况时指出,《宪法》规定应免于歧视待遇,而且规定国家应制定政策以消除基于包括性别差异在内的一些理由的公民的经济和社会特权和不平等现象。她强调,现任政府是订有妇女议程的第一个政府。该国过去一向没有关于平权行动、临时特别措施或配额的国家法律或政策。在获得机会和资源方面,妇女一向受到不平等待遇。该国政府的目标是实现妇女在公共服务部门所占比率至少占30%的高级主管职位。今年底之前,政治改革委员会将会提出有关伯利兹境内政治改革的建议,包括关于平权行动和临时特别措施的建议。

35.该国代表提请注意为了促进执行该国政府对《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承诺而拟订的《关于两性公平与平等的国家战略计划》。该计划的重点包括下列五项优先领域:制止家庭暴力、就业、保健、决策和扶贫。伯利兹不久将采行英联邦男女平权管理制度,以作为该计划的一个主要构成部分。已设立了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队,它已在拟订旨在用协调一致的综合方式处理家庭暴力事件和亲属暴力事件的国家计划。已订有制止性骚扰和家庭暴力事件的法律,众议院正在讨论关于禁止配偶强奸的法案。已拟定了展开保健部门内的平权管理制度的行动计划。她指出,人们越来越关切卖淫问题的严重性,因为伯利兹是中美洲区域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毒)/和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传染率最高的国家。

36.女性议员人数和地方政府女性官员人数依旧偏低,虽然妇女在已登记的选民中已占52%,而且已有越来越多的妇女竞选公职。例如已选出的众议院29名议员中只有二人为妇女,在市议会58名议员中只有八人为妇女。担任指派性职务的妇女人数也少于男性。全国妇女委员会已针对妇女参政机会问题进行研究,将会向内阁、其他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提出建议。

37.伯利兹境内5岁至14岁的儿童均应接受小学强迫教育。虽然14岁以下的男童的入学率(70.1%)高于女童(67.2%),但从小学升学至中学的女生人数一般都(90%)高于男生(78.8%)。这个现象在农村地区正好相反,另外还有地区性的差异。在高等院校注册入学方面,女生多于男生,例如伯利兹大学本科生之中有65%为女生。已指出,怀孕是女生中断学业的主要原因。由于实行教育上的政府和宗教合一的制度,所以个别学校可基于怀孕理由而自行命令女生退学,因此,政府已认识到必须制定关于少女怀孕问题的国家政策。

38.虽然不存在歧视性质的劳工法,但仍存在着歧视态度;从而导致同男性劳动力相比较,妇女劳动力所受的教育较多,但平均而言,妇女的收入却较少。妇女比男性更不易参加劳动力,她们多集中在薪酬较低的工作上,妇女失业率是男性的两倍,而且妇女更可能面临长期失业。不同的最低工资规则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工作,而且最低工资规则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多数由妇女担任的工作。正在致力于改善妇女的就业情况,包括提供非传统工作的培训。政府––––教会合一制下的学校可以在未婚孕妇有资格获得产假之前就迫使她们离校,这违反了现行劳动法的规定。

39.该国代表指出,少女怀孕率相当高,23%的生育都是19岁以下的孕妇所为。在伯利兹,人工流产是非法的。虽然不禁止避孕药具的使用,但是,数据显示,还无法满足对避孕药具的需要。同男人相比较,妇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比较高。感染艾滋病的妇女是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队宣传和防治方案的主要工作目标。

40.相对于结婚,伯利兹有许多人都是习惯婚和同居的实行者,但是在同居关系破裂后,事实上的同居人无法要求赡养费,她们要求获得家庭财产的请求权很有限,包括在事实上的同居人死亡时亦如此。

41.该国代表指出,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的领域计有:性骚扰、少女母亲继续受教育的机会、同工同酬、不分性别公平对待的教材和妇女保健服务。在包括防止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罪行在内的许多领域,也必须设法尽量遵循现行的法律和政策。由于伯利兹境内家庭类型和结构极为多样化,所以,社会全体部门都有责任缩小家庭法同实践之间的差距。该国代表在总结时指出,汇报的进程有助于该缔约国查明必须优先致力于哪些工作领域,以期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42.伯利兹政府于1990年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而且已提交了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一份将报告增补至1999年的补充报告,对此,委员会表示赞赏。委员会还表彰了该国政府杰出的口头报告和对委员会问题的全面回答。委员会对编写和发表报告的坦率明快方式,特别是在编写报告期间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组织的磋商过程表示赞赏。

43.委员会还表示赞赏伯利兹政府派出以人的发展、妇女和青年部部长为首,包括担任全国妇女委员会主席的第一夫人和妇女问题网络代表在内的大型代表团。他们参与了报告的发表以及对委员会问题的回答,这大大提高了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建设性对话的质量。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还提到该国政府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采取的措施。

积极方面

44.委员会注意到,《伯利兹宪法》在其关于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章中包含有反对以性别为基础的歧视待遇。委员会表扬伯利兹政府在其1998年关于法律、社会政治和妇女经济地位的妇女议程中所反映的实现男女平等及彻底执行《公约》的承诺。它还欢迎该国政府关于使公务员制度的高级位置上至少有30%的妇女的目标。

45.委员会对于该国由一位内阁部长负责男女平等问题这一事实也加以表彰。作为负责妇女问题的政府部长咨询机构的全国妇女委员会被任命为监测政府遵守《公约》的主要机制,对此,委员会也表示欢迎。委员会还赞赏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实施《公约》方面的合作关系。

46.委员会欢迎已经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以及将该国政府关于性别平等的承诺转变为实践的正在计划中的措施。它欢迎编写《关于两性公平与平等的国家战略计划》,以执行政府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方面的承诺。委员会还欢迎家庭暴力法(1993年)、免受性骚扰法(1996年)以及家庭和儿童法(1998年)。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伯利兹政府建立了一支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队,正在制订一项多部门的制止家庭暴力计划。

47.委员会对该国政府在女童和妇女教育上的成就表示祝贺,这些成就反映在从妇女从小学升入中学的升学率以及伯利兹妇女上大学和学院的入学率(65%)。

影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8.委员会认为,教育中的政教合一制度所推行的非宗教和宗教领域的混合制是全面执行《公约》的严重障碍。这一制度的结果严重地影响了女童和妇女受教育和享受保健服务的权利,包括享受《公约》所保护的生殖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

49.员会注意到伯利兹人口的多民族性质和多种文化性质的特点以及宗教在公共事务中的作用,这些都是政府在通过、实施争取伯利兹所有妇女平等和充分执行《公约》的立法中所面临的特殊挑战。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50.委员会表示关注,在执行宪法方面还没有将关于免受歧视的保障立法载入民法。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立法没有充分反映《公约》第一条中对歧视所界定的定义,其中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公开和不公开的行为者。

51.委员会敦促伯利兹政府确保应将《公约》中关于歧视的定义全部都列入伯利兹立法,这特别是为了确保妇女均能获得有效的补救方法,足以防止间接歧视以及非国家行为者的歧视。

52.委员会对教育中政教合一的制度对女童和年轻妇女受教育权利的影响感到严重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个别学校可以随便开除怀孕少女以及只有少数中学才允许怀孕少女继续学习等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指出这不仅违背《公约》,而且与伯利兹宪法也是背道而驰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根据这一制度,学校可以开除未婚怀孕的教师。委员会认为这也是违背《公约》的。委员会虽然赞赏地注意到部长在对话中承诺争取改变这一情况,但也注意到该国仍然缺少改变这一形势的政策或立法倡议。

53.委员会敦促该国政府应将通过立法规定及充足的政策措施,以消除妇女和女童由于怀孕而在教育上受到歧视的问题列为最高优先事项。委员会吁请该国政府加强国家教育理事会的作用,保护女童和教师的教育权利。它敦促该国政府制订必要政策和立法措施以确保从事实上遵循《公约》第10、11和12条。

54.在欢迎该国政府承诺要建立统一的最低工资制的同时,委员会也对该国以妇女为主导的工作的最低工资远远低于以男人为主导的工作的工资的情况感到关切。妇女的经济地位也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特别是妇女参加劳动的比率偏低,而且正在不断下降,这显示出在劳动市场中机会平等未被承认。60%的妇女不参加劳动,妇女的失业率是男子的两倍。缺乏儿童保育服务是妇女参加劳动市场的不利条件。

55.委员会鼓励政府执行单一的最低工资制。它建议拟定全国托儿政策,以帮助有职业的母亲。委员会还促请政府评价妇女收入偏低的原因和她们自愿离开劳动力市场的原因,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扭转这种趋势。委员会还鼓励政府加强其对妇女企业家的方案,包括使她们能获得土地、信贷和提高技能,并确保女孩有接受教育和职业训练的机会,包括在非传统的和新兴的经济领域内的机会,诸如信息和通讯领域。委员会还请政府确保妇女能够充分行使她们组织工会的权利,并确保实施这个领域的所有可适用的立法,包括在特别经济区内实施。委员会促请妇女事务部同劳工部开始进行对话,以期确保适当执行和监测现有的劳工法,使妇女能够获益于劳工法提供的就业保护。

56.委员会对少女怀孕率偏高感到关切,1998年出生的婴儿之中有23%是19岁以下少女生的。少女怀孕率偏高再加上少龄母亲不能继续其学业,这注定会减少妇女的经济机会,并且从而增加她们的贫困程度。年轻女子的生育中有60%是未计划的,这说明缺乏足够的计划生育知识和未使用避孕方法。委员会还对在该缔约国实行的限制性堕胎法感到关切。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98年所谓的“非指定堕胎”(正式保健部门之外的堕胎)是导致住院的第五个原因,而且医院在提供服务和治疗方面歧视这些妇女。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秘密堕胎造成的孕妇死亡率之高表明政府没有完全履行它尊重其对妇女公民生命权的义务。尽管没有法律方面的障碍,但对避孕的需要却得不到满足,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57.委员会促请政府修改其堕胎法,特别是因为资料显示并没有严格实施现有的惩罚堕胎的立法。委员会还促请政府把与适合不同年龄学生的性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并进行宣传运动,以减少少女怀孕率,以及增加女孩和妇女的生活选择。委员会又促请政府执行各种方案和政策,以期增加对各类避孕药具的认识,并使人们能够用上这些方法,并应了解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责任。

58.委员会对该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偏高感到关切。

59.委员会建议政府执行关于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提高认识方案和政策,并鼓励使用避孕套。

60.委员会请政府评价伯利兹妇女的精神健康状况,并把这方面的资料纳入其下一份报告。

61.委员会注意到对该目已《刑法典》作出修改,取消了对包括强奸罪在内的性犯罪案件要求提供确凿证据的规定,它仍感到关切的是,现有规定对这些案件的证据要求仍然高于其他刑事案件。委员会担心,这对在性犯罪案件中谋求伸张正义的妇女将造成严重的障碍,从而对消除歧视造成严重的障碍。

62.委员会建议继续对《刑法典》进行审查,以使对性犯罪和性暴力罪行的处理与其他刑事罪行相同。委员会还促请政府确保对强奸和性犯罪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就如同处理其他刑事案件一样严厉。委员会促请政府作为优先事项,设法在《刑法典》中取消关于配偶强奸免受惩罚的规定。

63.委员会对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婚姻财产的分配方面已婚配偶、普通法下的配偶和普通法下的“探视”配偶受到的差别待遇感到关切。

64.委员会建议改变这种情况,考虑到大陆法体系的实例和各种夫妻共有的财产处理方法的案例。

65.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保健问题、文盲率以及关于移民妇女的处境,这些都缺乏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包括没有按城市和农村分类。

66.委员会建议政府通过人口普查改进数据收集,以便为制定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政策奠定更好的基础,并为此目的,谋求获得国际机构的技术和财政援助。

67.委员会建议政府采用共同体男女平等问题管理制度,以确保性别观点反映在政府的政策和方案中,并要求在下一份报告中载入对在这方面所取得进展的评估。

68.委员会请政府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对这些结论意见中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69.委员会要求在伯利兹境内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使伯利兹人民以及特别是政府行政长官和政治家们都认识到为确保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妇女平等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将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格鲁吉亚

70.委员会在1999年6月8日和11日的第427和430次会议(见CEDAW/C/SR.427和430)审议了格鲁吉亚的初次报告(CEDAW/C/GEO/1,Add.1和Corr.1)。

缔约国的介绍

71.格鲁吉亚的代表说明了她的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她的国家正在向市场经济转变。她指出,尽管这一情况带来了种种困难,格鲁吉亚政府仍十分重视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格鲁吉亚是于1994年未加保留地加入该《公约》的。她表示,在加入本《公约》之前和之后,格鲁吉亚都颁布了促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法律。

72.该代表表示,负责执行《公约》涉及领域的政策的主要政府机构是教育部、卫生部、内政部、社会保护部、劳工和就业部、难民和安置问题部。妇女和儿童的各种问题是由调查官办公室内的一个小组处理的。

73.该代表扼要说明了自从1998年提出初次报告后所采取的各项倡议,特别是1998年2月20日总统令设立了拟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委员会,以及于1998年6月18日通过了1998-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全国行动计划。该代表指出,建立国家机制、提高妇女对决策的参与、保护妇女不受暴力和改善妇女的健康等被确定为重要的国家优先事项,它们是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必要条件。

74.该代表强调,由于该国复杂的财政情况,可用来执行国家行动计划的资源有限。正在作出努力,为它寻找更多的经费来源。

75.该代表告诉委员会,目前大约有70个关心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在格鲁吉亚出版了《公约》的全文,有52个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在1999年4月间积极参与了拟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委员会的工作。非政府组织还呼吁各政治党派在它们参加将于1999年11月举行的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当中包括更多的妇女,使新议会的成员中至少有30%是妇女。

76.该代表指出,目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造成了生活水平下降、失业率增高、婴儿和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娼妓人数增加,特别是在年轻女子当中、以及有更多的妇女吸毒等情况。为了解决保健服务下降的问题,政府于1997年通过了关于保护人民健康的法律,制定了到2010年的保健方面的国家政策草案。她还指出,有年幼儿童的单身母亲有权得到免费的医疗保险,她们的收入不需纳税。

77.该代表还指出,妇女在劳动市场上的情况也是一个严重的问题。1998年底时,公共部门失业人口中有55%是妇女。妇女失业的解释包括轻工业、粮食工业和化学工业的许多企业关闭了,而它们一向是妇女就业的领域。妇女还因为保健和教育部门的改革而失去了她们的工作。此外,一系列社会学调查显示出,妇女对企业活动的参与程度极低。政府拟定了一个全国就业方案,其中包括了一个同妇女就业有关的全面方案,以处理这些问题。

78.该代表指出,政府已经确认到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来解决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问题。持续存在的传统陈规定型态度是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和收集有关暴力事件的数据和资料的系统的障碍。建立了保密的“热线”,但是为受到创伤的妇女而设的收容所和服务却很有限。

79.该代表提到了格鲁吉亚监狱系统的严重情况,必须拨出更多的资金来进行改善。但是,女犯的地位可以用“明确受到歧视”来形容。在卫生条件、食物和保健方面女犯设施的条件较佳。

80.1998年,格鲁吉亚总统行使了他的宪法权力,赦免了被认定犯了较轻微的刑事罪的妇女。该代表指出,自1937年的镇压以来,没有妇女被处决。

81.该代表表示,格鲁吉亚政府对于该国境内有许多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特别关切,那些人当中大部分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难民得到了国家的补助,他们不需纳税和交水电费。

82.该代表最后向委员会保证,格鲁吉亚政府愿意继续努力,执行《公约》的各项原则。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83.委员会赞赏格鲁吉亚政府按照委员会的准则提出了全面而坦诚的初次报告,其中并包括了它从各妇女非政府组织收到的资料。它还赞扬政府在口头说明中提出了最近的资料,并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了答覆,包括提供了一些按性别区分的数据。

84.委员会赞扬格鲁吉亚未加保留地加入了《公约》,并作出了努力,宣传《公约》,譬如把《公约》翻译成格鲁吉亚文并加以传播。

85.委员会还赞扬格鲁吉亚政府派遣了一个高级别的代表团,由全国安全理事会副秘书和拟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委员会主席担任团长,并有两位副部长随行。

积极方面

86.委员会赞扬格鲁吉亚政府作出了努力,拟定新的宪法,其中除了别的以外,规定所有人民,不论性别一律平等,并批准了若干人权公约以及在许多领域不断进行立法改革,范围包括民法典、国籍法和病人权利法。它还赞扬以下事实,即已经开始对官员们进行人权领域的一些培训,推行了新的立法,并设置了新的法官。这些新的法律工具和人员预期将会帮助确保男女之间法律上的平等。

87.委员会赞扬格鲁吉亚政府设立了各种体制机构,促进和加强妇女地位,例如在人权调查官办公室内成立了一个组,专门处理妇女和儿童的问题,包括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设立了保密热线,以及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合作设立了一个拟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政策委员会。它还赞扬政府已作出承诺,在2000年春天的下一次选举之后设立一个妇女事务部。

88.委员会赞扬格鲁吉亚政府最近通过了1998-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以期执行政府对《北京行动纲要》所作的承诺。

89.委员会赞扬格鲁吉亚政府作出努力,通过国家补助和免税和免交水电费等办法来改善难民和流离失所妇女的处境。

90.委员会赞赏格鲁吉亚政府作出努力,开始对初级教育的教科书进行性别分析。

91.委员会赞扬政府作出努力,通过土地改革、信用合作社和山区特别方案来改善农村妇女的处境。

92.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执行许多政府改善妇女情况的工作。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93.委员会认为,自1991年宣布独立后开始的持续经济调整阻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它也指出内战对国内一些地区有严重影响,造成大量内部流离失所者,其中多数为妇女和儿童。

94.委员会表示关切《公约》所述的对妇女歧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理解,其中包含直接和间接两类歧视。此种间接歧视尤其反映于劳工市场中的性别隔离和很高的产妇死亡率上。它还注意到该国没有制定全面的战略和政策来解决间接歧视问题及该国没有订立政策和战略来消除私营部门中的歧视现象。

95.委员会建议将男女平等原则纳入宪法。它又建议除其他外,利用媒体和教育界的大量妇女开展教育和宣传工作得到切实落实。应该努力使人们对间接歧视问题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以此加快消除间接歧视,并制定新的立法,解决间接歧视问题。此外还建议这方面对法律制定人和司法人员、保健专业人员和媒体展开培训。

主要的关注领域和建议

96.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家行动计划尚未得到执行,而该计划所涉及的是改善妇女状况的主要领域,其中包括的各种问题有:对所有立法进行性别评价,收集按性别区分的数据,加强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加强妇女在经济中的作用及她们在城市和农业劳动市场中的地位以减轻目前的贫穷程度;包括加强妇女在和平谈判中的作用,以及为妇女难民和武装冲突受害者作出特别的努力,努力保障妇女健康;并通过宣传、培训和出版有关文章来保障妇女的人权。委员会建议将执行该计划的各项措施付诸实施。

97.委员会表示关切,正式在使用对促进妇女平等很有助益的一些构想和规定正遭到忽视。

98.委员会建议审查针对关于政治参与领域和就业领域内的配额办法等各项临时性特别措施的构想和规定的消极态度。

9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持续存在着一种父权制文化,政府政策、家庭和公共生活中普遍对妇女的作用抱有陈旧定型的观念,在各种行为和态度上都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的作用。它还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本身所倡导的是男人作为家庭供养人的地位。

100.委员会建议采取全面措施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为此可开展一些努力,包括对小学以上教材进行审查,培养教师对问题的敏感度,对格鲁吉亚历史上妇女在政策规划中发挥积极作用以及她们树立良好榜样的丰富传统进行研究从而培养人们的认识和理解,在最高的政治层面发出具有象征意义的关于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中享有平等权利的积极信息。

101.委员会指出,报告中没有提供多少资料说明暴力问题,尤其是基于性别的暴力。它表示关切格鲁吉亚对妇女施用暴力的情况可能很多。委员会还关切现行政策没有将介绍娼妓确定为犯法行为,从而导致出现一种环境,使妇女与儿童无法免遭性旅游业、跨界贩卖人口和色情活动中的性剥削,它也关切主要由于贫穷,卖淫和贩卖妇女现象不断增多,女童尤其受害。

102.委员会建议制定一项专门涉及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法律。它还建议格鲁吉亚修订《刑法典》,严厉处罚性暴力和对妇女和女童性侵犯行为。它还建议拟订和执行政策与方案,以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尤其是,它建议建立一个急难顾问中心网络,并扩大咨询服务,以向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妇女受害者,特别是女童提供必须的帮助。应该制定复健和重返社会方案,帮助在卖淫和跨界贩卖人口中的性剥削受害者。委员会敦促对执法官员和机构进行对性别问题敏感性的培训,以及收集资料和统计数据。它还建议对多数法官和记者是妇女这一事实加以利用。在所有这些努力中,应该寻求与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积极协作,因为它们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有着广泛的经验。

10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迄今尚未作出任何努力,实施临时性的特别措施,以改善妇女在各个领域中的状况。

104.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在公约第4条第1款的范筹内实行一系列广泛措施,加快改善妇女在所有领域中的地位,尤其是在政治代表性方面。

105.委员会对贫穷妇女和妇女失业人数增加表示关切。出现这两个问题是由于经济调整和私有化对妇女产生了差别影响,妇女集中于劳工市场的某些部门,此外劳工市场中也一直存在性别角色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它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贫穷和失业也将会对妇女和儿童的健康造成长期的不良影响。

106.委员会建议执行全面措施,以求通过培训、再培训以及在政府创造就业机会的计划中实行妇女配额制度,改善妇女的经济地位。它还建议实施一些方案来鼓励妇女参与国民经济的现代部门,以及参与企业管理。

107.委员会对于妇女与男子工资之间即便在公共部门也持续存在差距感到关切。

108.委员会敦促格鲁吉亚政府查明出现工资差距的原因,特别是女性为主的和男性为主的公共劳工市场部门之间的工资差距,并建议考虑创新措施,如实施一些确保工作价值相同报酬相同的规定。

109.委员会表示关切现行妇女职业健康标准将会导致妇女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劳工市场中受到歧视。

110.委员会建议修订现行的妇女职业健康标准,并取消所有那些直接或间接地歧视妇女的标准。

111.委员会关切妇女健康与保健方面的情况,包括婴儿和产妇死亡率高以及许多人为避孕而堕胎。它还表示关切,保健服务的私有化已对妇女产生不良的影响,因为这限制了她们获得必要医疗服务的机会,而且使妇女从事护士和医生职业的机会减少了。

112.委员会建议改进计划生育方案以及散发各种不同的避孕品,并建议格鲁吉亚利用国际机构这方面可提供的援助。它还建议设立一些能适当为住院的和接受轻度疾病护理的女病人承保的保险计划。

1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缺乏统计数据,而且也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委员会建议格鲁吉亚政府专门注意如何实现持久和平并为此确保妇女充分参与和平进程。它还建议特别注意内部流离失所者,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需要。

114.委员会建议收集区分性别的数据,以此作为所有提高妇女地位规划的基础,并要求将其列入下一份报告。它还建议对委员会的一般建议作一次彻底的研究,并将其中的内容纳入今后的政策规划之中。

115.委员会建议格鲁吉亚政府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解决这些结论意见中扼要表示的关切所采取的措施。

116.委员会要求在格鲁吉亚广泛散发本报告的结论意见,以使格鲁吉亚人民,特别是使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保障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已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还要求政府继续广泛散发,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尼泊尔

117.委员会在1999年6月15日和18日的第434次和第439次会议上审议了尼泊尔的初次报告(CEDAW/C/NPL/1)(见CEDAW/SR.434和439)。

缔约国的介绍

118.尼泊尔代表告诉委员会,这份初次报告有一份增编,其中着重指出自1997年5月提交报告以来的事态发展。他指出,尼泊尔在过去九年中批准了一些国际条约,包括关于人权的条约。根据这些文书的规定,尼泊尔废除了死刑。尼泊尔1990年的《条约法》规定,在尼泊尔是其缔约国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与国内法律不一致时,应在不一致的范畴内以国际条约的规定取代国内法律。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些裁决也确定应根据条约消除这种不一致。

119.这位代表告诉委员会,尼泊尔国内的人权是以平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他指出,《尼泊尔宪法》第三章论及基本人权问题。尽管有着这些宪法规定,在尼泊尔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仍然存在着歧视。现在仍有根据传统做法和习惯制定的歧视性的和不符合目前《宪法》的各种规则,包括《普通法律》(Muluki Ain)。《普通法律》限制妇女独立使用她们的财产和继承父母财产。

120.这位代表指出,虽然妇女人口为920万,占总人口1 850万的50.13%,但尼泊尔妇女仍然面临社会文化和经济歧视,尼泊尔现任内阁中没有女部长。他对委员会说,尼泊尔王国是个多种族、多语言和多样化的国家,因此妇女地位因种族社区而异。然而,尼泊尔大多数社区的传统制度是家长制。这位代表指出,产生男女不平等的原因是贫困、文盲、传统规范和家长制形成的陈规定型看法。他告诉委员会,尼泊尔总人口的一半仍生活在赤贫中,将近90%的人生活在农村地区。

121.这位代表提请委员会成员注意国家计划委员会的第八个计划和《宪法》第11(2)(3)条的条款,其中规定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便采用具体针对妇女的发展政策,使妇女参加国家发展方案以及确保她们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部门。根据第八次计划制定的一些方案包括雇用4 150名教师以及对女性进行免费教育。在保健方面,为妇幼保健工作者、妇女志愿保健人员和传统接生人员组织了旨在改进地方接生系统的培训方案。政府认识到57%尼泊尔妇女从事农业,因而在农业部内设立了一个妇女农民司。在林业和工业部门也为妇女制定了创收方案。关于贩卖妇女问题,这位代表指出,尼泊尔为贩卖活动的受害者和易受伤害的女孩制定了一项‘自立和康复’方案,对这些受害者进行六个月的培训。

122.这位代表指出,尽管已作出了努力来改进尼泊尔妇女的处境,在政策和方案方面仍面临各种挑战。其中包括缺乏有效的监测和评价制度、产妇死亡率高,每10 000名婴儿出生,就有53.9名产妇死亡。他还指出,尼泊尔妇女的平均寿命是53.4岁,而男子则为55.9岁。尼泊尔妇女的识字率为30%,男子则为66%。

123.这位代表向委员会介绍了尼泊尔的‘长期构想’,即建立一个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发达社会,赋予妇女权力以及通过把性别观念纳入主流使妇女参与国家发展的所有部门。1997-2002年第九个计划旨在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其方法包括在国民核算系统内对妇女对家务的贡献进行评估、编制按性别分列的指标以衡量妇女参与发展的情况以及在从事妇女发展工作的各机构和机关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

124.关于消除男女不平等问题,这位代表告诉委员会,在妇女与社会福利部下设立的一个工作队将审查那些对男女不一视同仁的的法律和规则。该部已制定了旨在赋予尼泊尔妇女权力的一项全国行动计划。这项行动计划的目的是使规划人员、决策者和政治家们认识到男女平等与发展问题。这个部还将通过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开办课程来增加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妇女人数。

125.在审查《北京行动纲要》的过程中,制定了《1997年男女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全国计划》,该计划涉及《纲要》的十二个关键领域。代表告诉委员会,将设立一个‘全国基金’,使尼泊尔妇女能够获得贷款。这位代表在结束发言时指出,尼泊尔妇女仍然遭受歧视,但尼泊尔决心实现消除一切形式歧视这一目标。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26.委员会对尼泊尔政府按照委员会的准则提交其初次报告表示感谢。它还赞扬尼泊尔政府提交了对初次报告作了补充更新的报告增编并口头提供了其他资料。但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未列入足够的按性别分列的可靠统计数据,亦未就《公约》一些条款的执行情况提供足够的资料。

127.委员会欢迎尼泊尔在它建立多党制后不久就于1990年不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

128.委员会赞扬尼泊尔政府派出由法律和司法大臣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

积极的方面

129.委员会赞扬尼泊尔人民为争取民主进行斗争,并赞扬尼泊尔政府颁布新的1990年宪法,禁止按性别进行直接和间接歧视并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制度。

13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由于1997年颁布了自治法,目前大约有40 000名妇女参与地方政府。

131.委员会赞扬尼泊尔政府于1992年发起基本初级教育方案,以改善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协助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在减轻贫穷的战略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132.委员会欢迎地方发展部下设一个妇女发展司,以便除其他事项外,实施两个妇女中央微额贷款方案和有关创造收入和社区发展的方案。

133.委员会赞扬尼泊尔政府通过第九个计划(1998-2000),将妇女问题纳入发展。它还欢迎尼泊尔承诺审查现有的立法并根据国际文书颁布有关新的法律。委员会亦赞扬由妇女和社会福利部拟订并获第九个计划认可的促进男女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国家行动计划。

1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许多非政府组织在《公约》执行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35.委员会注意到文化习俗和传统不同,并在生活各个方面持续存在的家长制观念和标准阻碍《公约》的充分实施。

136.委员会指出,恐怖主义颠覆活动和造成尼泊尔年轻的民主政治不稳的经常政府变动也阻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

137.委员会认为,农村和边远地区普遍贫穷,城市妇女状况与农村及边远地区妇女状况之间有差别,这是阻碍充分实施《公约》的一个主要障碍。

主要关切领域及建议

138.尼泊尔政府没有采取足够行动使国内法律体现出《公约》的规定,也没有修改现行的歧视性法律,对此,委员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最高法院对这些歧视性法律的解释,以及法院关于任何不符合文化和传统的法律都会扰乱社会的看法。

139.委员会建议在有关的法律中列有符合《公约》第一条的有关歧视的定义。委员会还敦促尼泊尔政府优先修改有关财产和继承权的歧视性法律、有关婚姻、国籍、出生登记的法律、奖励法和歧视性刑法,包括新的堕胎法。

140.委员会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的识字率很低表示关切,并关切男女在享受各级教育的质和量方面一直有差距。委员会还关切基本初级教育方案只包括少数女童和妇女,不识字妇女因职业中心规定起码须受过教育而被有系统地排斥在职业培训之外。使委员会关切的还有:学校课程和课本对性别传授陈旧的性别观点,维护男性优越感。

141.委员会敦促尼泊尔政府实施并推行为所有女童提供免费和义务小学教育的政策和方案;特别是为社会边际的农村妇女提供职业和技能培训以创造收入;为妇女获得非传统和非陈规教育提供方便。委员会还建议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增加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在非传统领域中。委员会还建议审查学校课程和课本,消除陈旧的性别观念。

142.委员会敦促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主动行动,确保父母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委员会建议发动大规模的提高社会认识的运动,鼓励妇女接受教育。

143.委员会关切负责执行政策和方案的团体必须有更多的性别敏感性,以期实现妇女平等。

144.委员会敦促政府针对公务员、意见领袖、政治决策者、保健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开办提高对性别问题敏感性方案和宣传方案,以确保对《公约》规定的义务有明确了解。

145.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未列入足够可靠按性别开列的数据,并且没有提交有关执行《公约》若干条款的足够资料。

146.委员会建议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开列的数据,并提供有关《公约》所有条款的资料。

147.委员会对现行的法律表示关切,该项法律将堕胎,包括因强奸或乱伦怀孕而进行堕胎定为犯罪。委员会认为现行的堕胎法是尼泊尔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和该国女犯人过多的原因之一。委员会也关切的是:对现行法律提出的修正案仍然包括过于限制,例如需获丈夫同意和未婚妇女不能堕胎等。

148.委员会敦促政府修订现行的立法并重新审议提出的修正案,以便提供安全的堕胎服务。委员会建议政府优先注重通过计划生育服务和性教育来避免不想要的怀孕。在这些工作中,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有关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24(妇女与健康)。

1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卖淫现象普遍和贩卖妇女与女童事件增加,特别是为卖淫目的进行贩卖的事件增加,委员会对于将女童运出境使其沦为童养媳的情况也表示关切。

150.委员会敦促政府采取有效行动审查现行关于卖淫和贩卖妇女的法律条款及这些条款是否符合《公约》,并确保它们得到充分执行和遵行。委员会还吁请政府进行区域和双边合作,考虑到有关这一问题的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协定和标准。它敦促政府审查刑法、处罚购买妇女卖淫或贩卖的人员并建立遣返和重建生活的方案以及为贩卖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支持服务。

1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宪法保证各政党在其众议院候选人名单上至少为妇女保留5%的名额,在国民议会中也至少为妇女保留3个席位,但是国家议会中的妇女代表仍然很少。委员会还对参加政府行政工作的妇女人数很少感到关切。

152.委员会建议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1条采取临时的特别措施,以确保妇女更多参与各级的决策工作。

1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和女童有害的传统风俗和惯例,例如童养媳、陪嫁、重婚、童女祭神(deuki)、种姓卖淫(badi)以及从种姓制度派生出的歧视做法仍然继续流行。

154.委员会建议政府与包括妇女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协调,制定消除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文化态度的政策和方案。它建议开展一个广泛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便增加尼泊尔人民对性别问题和妇女人权问题的了解。

155.委员会对妇女集中从事低技能工作表示关切。它还对绝大多数妇女集中从事无报酬的家务致使男女在工资和不平等的收入分配方面存在差异感到关切。

156.委员会敦促政府制订劳工法禁止工资差异。它也建议政府采行特别措施鼓励妇女参与所有就业部门,并为妇女发展特别信贷设施使她们能够建立小企业,和采行特别措施鼓励妇女参与所有就业部门。

1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尼泊尔人口大都居住在农村,大多数妇女从事农业生产,但有关农村妇女情况的资料很少。

158.委员会请尼泊尔政府在下一个报告中列入更多的有关农村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妇女情况的资料和数据,特别是关于她们获得公共服务情况的资料。

159.委员会要求政府在下一个报告中对以上结论意见中所表示的关切作出反应。

160.委员会要求在尼泊尔广泛散发以上结论意见,以便使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们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进一步的措施。它还要求政府继续广泛分发《公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和《北京行动宣言和行动纲要》,特别是分发给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

2.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的报告

爱尔兰

161.委员会在1999年6月21日第440和第441次会议上审议了爱尔兰第二次和第三次的定期报告(CEDAW/C/IRL/2-3)(见CEDAW/C/SR.440和441)。

缔约国的介绍

162.爱尔兰代表首先强调爱尔兰使妇女参与政治,例如在五个候选人中的四个是妇女的一次选举之后连续第二次选出一名妇女当总统,虽然在议会中妇女的人数仍然不够理想,但是第二个妇女地位委员会已向政府提出了几项建议,各政党也在设法增加妇女的代表人数。该代表解释说1998年的平等就业法宣布基于九种理由包括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性的取向和成为“旅行者”群体的成员的歧视是非法的。

163.该国代表说明妇女在劳动队伍中的作用,指出妇女参与公职以及关于性骚扰、托儿、育儿假、分担工作和兼职工作的政策。他指出,托儿被视为是调和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最重要方法之一,而且已成立一个工作组,以提出关于这个问题的报告。他说明关于男女间机会均等的全国发展计划。

164.代表指出教育制度使每个人能发展自己的潜力,1998年的教育法加强了教育制度,因它明确规定促进接受和参加教育的机会均等。已设立教育和科学部的平等委员会,以监测和协调与男孩和女孩在教育方面的机会均等有关的活动。还发展了将两性平等纳入主流的战略,也讨论了妇女担任教育方面的决策职位人数不够的问题。在研究和专门为有意提升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设计的一系列实验班之后,更多妇女被任命担任高级职位,但是政府认识到仍然需要更多妇女担任管理职位。

165.代表说明了全国反贫穷战略及其减少不平等的关键目标,强调贫穷的性别方面。该战略特别注意单亲和单身成人的家庭。代表指出,在都市和农村地区的妇女经历了贫穷和边缘化产生的问题,妇女团体和社团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负有重要任务。

166.委员会得悉爱尔兰对公约的五项保留经常获得审查。在制定一项地位平等法案––––禁止在就业以外领域的歧视––––之后将取消对第13(b)和(c)––––关于利用财务信贷和娱乐设施––––的保留。预料也要取消与妇女签订合同有关的保留。

167.代表告诉委员会,政府在1993年成立了一个工作队以研究“旅行者”的需要,结果提出了一份载有超过300项建议的报告。该报告建议研究性别涉及的问题,以便查明政策和惯例如何促进或妨碍“旅行者”妇女的进步。将监测关于将来行动的提议,并且将为数据的收集和核对提供资源。代表指出,“旅行者”妇女的健康是一个优先领域,联系服务、现场诊所和特别诊所已推行或在规划阶段,1994年制订的旅行者初级保健项目培训“旅行者”妇女如何提供初级保健服务。

168.代表表示已采取措施包括1996年的难民法,以制止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歧视。也已经采取措施来处理脆弱类别的难民诸如创伤、酷刑或强奸的受害者。

169.代表告诉委员会已建造新的妇女监狱来取代现有不适当的设施。也已经为女囚犯引进教育、工作培训和体育设施。

170.代表告诉委员会,为了充分满足妇女的保健需要,已制订1997-1999年妇女保健计划。它的四个主要目标包括使爱尔兰妇女在保健和社会方面获得最大的收益;创造对妇女友好的保健服务;在保健服务方面增加同妇女磋商和妇女的人数;以及提高保健服务对促进发展中国家妇女的健康的贡献。这项计划由于妇女保健理事会的成立而得到补充,该理事会规定妇女必须参加决策进程。

171.代表指出,对妇女的暴力仍然是政府严重关切的事,这导致在1997年成立全国对妇女暴力问题指导委员会。它的目标包括发展促进公众认识运动、刑事司法的干预和各种服务与支助。已在卫生局的八个地区组成区域暴力问题委员会,目的是将妇女可利用的服务集中起来,以便为暴力受害者的治疗提供同情和统一的办法。强奸危机中心被认为是对强奸和性虐待的受害者的需要极为重要的。

172.该代表最后表示,爱尔兰在谈判期间支持一项有力的任择议定书,保证该议定书一旦通过及开放供签署、加入或批准就予以批准。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73.委员会赞赏爱尔兰政府提交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其中载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它赞扬爱尔兰政府全面书面答复委员会的问题并口头补充该公约的执行现状。该缔约国还指出需要进一步发展的领域,委员会对这种方式表示欣赏。

174.委员会赞扬爱尔兰政府派出大型代表团,代表团由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二等秘书担任团长并有政府各部门的官员参加。他们的与会大大提高了缔约国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的质量。委员会指出,爱尔兰在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中提供了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情况。

积极方面

175.委员会赞扬爱尔兰政府逐步撤销批准该公约时提出的保留并不断审查其余的保留。

176.委员会欢迎从1989年审查初次报告以来爱尔兰进行的立法改革,其中包括通过(1990年)《刑法(强奸)(修正案)条例》、(1993年)《刑事审判条例》、(1996年)《家庭暴力条例》、(1998年)《父母产假条例》、(1998年)《教育条例》、(1998年)《平等就业条例》和1999年4月出版并即将生效的《平等地位法案》。特别是,委员会欢迎爱尔兰修改宪法,其中考虑到离婚问题,并且随后通过1996年《家庭法(离婚)条例》。委员会还注意到爱尔兰拟建立以成文法为基础的独立的保护人权委员会并考虑把《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纳入爱尔兰法律。

17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爱尔兰于1993年任命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内阁部长负责机构、行政和法律的改革事务并协调和监测妇女平等方面的政府政策。它欢迎爱尔兰政府承诺把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并定期检查政府各项提案对妇女的影响。它还欢迎爱尔兰公布关于处理公务员制度中性骚扰问题的指导方针和通过老年妇女行动计划。

17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从近年高经济增长率中受益匪浅并以前所未有的人数进入劳力市场。委员会欢迎爱尔兰政府承诺在每个国家机构中实现妇女最低限度占40%的目标并且在1999年6月欧洲议会选举中把爱尔兰妇女人数增加到33%以上。

影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79.委员会认为,一贯强调妇女作为母亲和照料他人者的作用会使性别作用的陈规持久化并严重阻碍公约的全面执行。在公众认识和国家政策中不强调男子分担家庭和照料他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剧了妇女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80.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爱尔兰是世俗国家,但是不仅在态度和陈规方面,而且在国家官方政策方面都可以强烈感受到教会的影响。特别是,包括生殖健康在内的妇女健康权就受到这种影响的损害。委员会注意到,爱尔兰在批准该公约时没有对第12条提出保留。委员会建议全面执行这一条的规定。

181.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最近有利的经济增长导致女劳力的就业率达到40%,但是在女劳力就业率中存在很大的年龄差距,几乎没有50岁以上的妇女获得有报酬的就业。它还关注的是,妇女的工作大多数是非全日工、薪金比男子的少并且在评价和估算同值工作方面几乎没有进展。

182.委员会敦促爱尔兰政府确保用立法和政策建立结构性和系统性的框架,让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长期参加劳动大军。委员会特别敦促爱尔兰政府考虑到形势发展已深化了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概念,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少妇女收入中的薪金差距并评估文化陈规和妇女生殖责任对持续薪金差距的影响。

183.委员会一方面欢迎爱尔兰政府最近为便利妇女进入劳力市场重点编写和通过方便家庭的政策、育儿政策和父母产假政策,但是另一方面却关注着这些政策继续把家务和育儿的主要责任放在妇女身上,而不是强调男女分担责任。

184.委员会敦促爱尔兰政府监测和审查其工作和家庭生活政策及立法,以便确保它们提供刺激措施和机会,让男女平等分担有酬的外界工作和无酬的家务。委员会尤其建议这类条例和政策应以提高认识和进行教育的工作相辅助,来改变人们对妇女在育儿和家务方面的传统作用和责任的态度。它还建议评价父母产假条例,以便规定有酬的父母产假,制订刺激男子利用其法定权利的措施。

18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爱尔兰制订了1997-1999年妇女保健计划、成立了妇女保健理事会并且各地都有各种增进妇女健康的方案,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堕胎在爱尔兰依然是非法的,只有极少数例外。想结束怀孕的妇女须前往国外,这对弱势团体造成困难,如寻求庇护的妇女无法离开该国的领土。

186.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便利关于妇女生殖权利的全国对话,包括讨论限制堕胎法。它也敦促政府进一步改善计划生育服务和提供避孕药,包括向少年和青年人提供。委员会还促请该国政府推动使用避孕套来预防HIV/艾滋病的蔓延。

187.委员会注意到已设立了一个全国性对妇女暴力问题指导委员会来制订这方面的国家战略,感到关切的是还没有一个综合性多层面的战略来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动。

188.委员会要求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类型和次数的全面统计资料,包括家庭暴力,妇女所提出申诉的数量以及调查的结果。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关于工作场所对妇女性骚扰以及妇女能够采用和实际采用的应付方法及其结果的详细资料。

18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公共生活和政界中人数仍然不足,及其结构性和态度方面的原因,包括限制性文化和社会价值、调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困难、有薪就业和政治任务,这些都是造成人数不足的原因。

190.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按照公约第4.1条充分利用临时性特别措施来增进妇女在政治和决策中的参与。它还建议实施平等地位法案(1999年),提供临时性特别措施来克服体制和间接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建议提高认识和教育措施来纠正文化上的定型想法,促使男子分担家务,鼓励以辅导、联网和支助系统来便利进入公共生活。

191.委员会建议严密监测此种立法和监测对于妇女取得平等地位的影响,并定期加以评价,必要时采取纠正行动。委员会要求下一次报告中列入关于这些政策,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方法学讨论以及所使用指标及其对妇女取得平等地位的影响等详细资料。

192.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确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列入所涉委员会的任务规定,并且该委员会由均衡数量的妇女和男子组成。

193.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爱尔兰宪法41.2条中继续存在一个概念就是妇女在家中担任母亲职务的定型看法。委员会认为议会的宪法改革委员会正在考虑修正这一条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宪法有关非歧视的保证并不适用于私有非国家的行动者。

194.委员会强调指出,公约第5条规定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来修改妇女和男子的社会和文化行为类型,以期消除偏见和习俗,以及其他一切基于男子和妇女定型角色的所有其他行为。委员会吁请该国政府确保议会的宪法改革委员会充分认识到爱尔兰在公约,包括其中第5条规定下的义务。

195.委员会要求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农村妇女情况的全面资料,包括有关平均寿命、文盲比率、就业和财产权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近的一次贫穷调查并没有按性别分列数据,因此要求下一次报告中详细分析妇女贫穷的成因,形式和程度,及其一代接一代永久化的现象,以及减少和消除一般妇女贫穷,特别是脆弱群体妇女贫穷措施的影响。

196.委员会关切的是欠缺关于学术界成员以及各不同领域和阶层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必须要有这些数据才能评估妇女在高等教育中的成就。委员会关切的是爱尔兰妇女高等教育研究方面的资料不足。

197.委员会要求下一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各大学教育人员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及关于妇女研究中心各项活动和方案的资料,特别是它们是否提供学位,性别和妇女研究课程在何种程序上纳入了高等教育传统学科的课程。

198.委员会注意到爱尔兰最近在妇女取得平等地位的立法方面有很大发展,还指出有必要继续不断的就性别敏感问题对司法人员,包括对法官进行培训和管理。

199.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确保性别培训不仅仅是法学院课程的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法学专业和司法界成人教育的一部分。委员会还鼓励该国政府确保挑选足够人数的妇女担任特别法庭,如家庭问题法庭的任命。

200.委员会要求该国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

201.委员会要求在爱尔兰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爱尔兰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员认识到为确保妇女法律地位和实际平等所采取的步骤以及这一方面所需的进一步行动。委员会还请该国政府继续广泛的,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意见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第二份和第三份定期报告

智利

202.委员会在1999年6月22日第442和443次会议(请见CEDAW/C/SR.442和443)审查了智利第二份报告(CEDAW/C/CHI/2)和第三份报告(CEDAW/C/CHI/3)。

缔约国的介绍

203.智利政府代表在发言中说明智利政府是在什么社会、文化和政治背景之下执行《公约》,并告诉委员会自从恢复民主以来作出了哪些体制安排。她回顾智利曾于1949年在共和国总统府建立了妇女问题的第一个政府机构。她强调,1991年成立全国妇女事务处(妇女事务处)是一个重大因素,促使将性别观点纳入公共政策,并通过各区域办事处,在全国各地巩固智利妇女地位平等的原则

204.在全国妇女事务处所采取的各种行动之中,智利代表特别指出,智利妇女地位方面一个划时代的旅程碑是最近通过的《宪法》改革,修改第1至19条,明文规定在法律最高阶层男女法律地位平等。在家庭法方面,她还提到1994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并为了更妥善地实施这项法律,已成立部门间防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由全国妇女事务处负责协调,并且特别指出1994年10月公布的法律修改了《民法典》和其他法典关于父子关系的规定,对今天子女的前途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改革。

205.智利代表指出,在个人方面和继承权方面,为了保障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1994年的法律制订财产共有办法,作为婚姻中任择的继承制度。

206.智利代表指出《1994-1999年妇女机会平等计划》的实施,这项计划已于1995年并入政府的方案,变成促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1995年北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通过的《行动纲要》的的主要实施工具。她还特别指出全国妇女事务处与民间社会共同拟订的《农村妇女机会平等政策》草案。

207.智利代表强调民主政府承诺克服智利境内的赤贫问题,并在这方面说明全国妇女事务处已着手实施一个综合方案,通过劳动向妇女、最好是向女户主提供有限的资源,使妇女对经济作出贡献,借以减少国内贫户的数目。

208.智利代表还强调在劳工方面作出最大的法律改革并采取许多重要的行动,包括给予妇女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和更佳条件,促进家务的分担和孕妇的保护。她特别指出全国妇女事务处继续拟订《临时劳工方案》,使公共部门适当努力满足他们的需要,并给予他们领导能力,提高他们的显著地位。在立法的进展方面,她提到《劳工法》的修订,向劳动妇女提供托儿所的服务,并保护女佣人的女性尊严。

209.智利代表突出在智利妇女和少女的保健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强调产妇死亡率已降到每10万次活产有0.2人。她指出少女的怀孕率,并提到根据一个新的教育重点举办的心智健康与性活动对话日,这是全国妇女事务处与国内其他机构合作实施的,目的在防止发生此类情况。这位代表还表示,人工流产是智利公共保健方面的一个问题,估计每四次怀孕就有一次堕胎,构成产妇死亡的第二原因。不过,她强调智利法律禁止并惩罚一切方式的堕胎。

210.智利代表还向委员会报告妇女在政治上参与国家三权分立的各个机关和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但在诸如最高法院和参议院等决策机关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她提到各种团体一再努力确保妇女参加国会的人数。她还说明已经促使将男女工作人员地位平等的准则纳入政府各个部门。

211.智利代表提到全国妇女事务处如何努力把性别因素正式纳入国家的公共政策。在这方面,她指出全国妇女事务处已在执行一个越来越大的任务,使公务员了解并培养性别观点,并制订关于妇女权利的宣传方案,在全国各地区遍设妇女权利资料中心。

212.智利代表最后表示,智利政府正在拟订一项新的《男女机会平等计划》,实施期限10年(2000-2010年),以便平等政策为各地政府所了解,并变成国家的政策。她强调这项《计划》是智利社会各阶层共同参与拟订的。

委员会的最后意见

导言

213.委员会感谢智利政府提出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特别是感谢它在第三次报告中载列委员会在审查第一次报告时要求提供的数据。委员会感谢其中对委员会的各项问题提出充分、详尽的答复,并附有统计数据。负责各个有关领域的部门和公共机构,以及许多妇女的非政府组织和专题网络,都曾参与编制这些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谢口头和用视听器材所作的演示,以明白而诚恳的方式说明智利妇女在实现法律上和实际上平等地位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所遭遇的、甚至设置的障碍。在这两方面,委员会都对《公约》的一般实施情况有了极其广泛的理解。

214.委员赞扬智利政府决定派一个以全国妇女事务司司长为首、由《公约》各项主题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委员会注意到,第三次报告和对委员会各项问题的答复中也载有与实施《北京行动纲要》各项承诺有关的数据。

积极方面

215.委员会欣悉智利政府核可了各项法律改革,其中包括: 修正《智利共和国宪法》内关于男女平等的第1条和第19条;《禁止家庭暴力法》;改善获得就业和培训的条件并改善包括佣仆在内的女工的工作时间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改革和《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在法律上平等的家庭法方面的改革,其中确立分享财产制度和采行家庭共有财产制度,并在规定公平对待子女,不管其是否属于婚生。

216.委员会赞扬智利政府表明政治意志,决心执行公约并加强妇女事务处,继续实施各项方案,例如在全国13个大区实行公共部门权力下放,给予它们预算自主权,同时又通过《男女平等机会计划》,并在全国执行。

217.此外,委员会赞扬智利政府采取政策,实施各项行动和方案,以确保女孩和妇女在接受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该国的识字率达到94.6%。委员会还赞赏关于改善季节性女工生活条件的政策;为男女青年提供职业培训的政策;为女户主提供奖学金的方案;而且初级保健普及率很高。委员会欢迎智利政府将性别观点纳入其所有社会事务,以期使性别观点成为制订和实行公共政策的工作的一部分,并将平等原则纳入各个领域,为两性公平奠定稳固的基础。

218.委员会赞扬智利政府作出努力,散发资料在社会各领域宣传妇女人权和倡导捍卫这些人权。它也满意地注意到在政府各部门和民间社会的参与下致力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行动,包括在警察部门设立一个特勤组,并在司法部门设立17个专门办事处。

2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智利政府为落实这十年来所举行的各次全球会议——包括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各项建议和决定而采取的后续行动。

影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20.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智利妇女在捍卫本国人权和恢复民主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对于妇女仍存在陈规定型的观念和传统态度,在二十年军人专政后遗症所产生的挑战面前,这种局面更为严重,拖慢了公约的充分执行。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21.委员会对于家庭法不能保护妇女表示关注,其中尤其限制妇女管理自己的或是共同的财产的权利。委员会对没有法律规定解除婚姻也表示关注。这种局面致使妇女在家庭关系和充分行使其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遭受歧视。

222.委员会建议政府审查是否有可能倡议和支持大力采行和支持立法,允许离婚和再婚和规定婚姻期间男女有共同管理财产的权利及离婚时财产平等的权利。它也建议让妇女象男人一样的条件同样有权要求离婚。

223.委员会关切对男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陈规定型观点依然存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普遍的社会趋势,包括少女过早怀孕而辍学、少女和妇女必须承担的家庭责任、以及男女的差别义务等,这些现象反映出根深蒂固的社会和文化偏见继续存在,对妇女享有平等地位产生消极影响。委员会关切虽然法律改革是积极的,但仍不足以实现男女在事实上全面平等的目标。

224.委员会对很少妇女参与政治和政府行政部门,尤其是担任决策级人员,表示关切。

225.委员会敦促智利政府加强所开展的行动,实施一项综合战略,包括按照《公约》各条规定特别临时措施,以鼓励妇女进一步参加公共生活,特别是在政治决策方面,并致力改变男女对各自在家庭生活、家庭关系、工作和整个社会中所起作用的态度和观念。委员会特别建议智利政府考虑关于婚姻、家庭、国家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1和23的内容,加强和加紧采取各种行动,使人们认识到妇女在社区和家庭中的多重作用、活动和贡献的重要性,并在总体上促进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

226.委员会关切的是,少女怀孕人数众多,而且这些少女有很大一部分是单身母亲,因为其中许多都是刚刚进入青春期。委员会注意到,许多少女怀孕都可能与针对少女的性暴力行为有关。它也注意到她们许多都是同青年男子发生关系后怀孕的。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只有怀孕少女被逐出私立中学和预科学校。

227.委员会建议智利政府和妇女事务处优先审查少年人口的情况,并敦促该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处理行和生殖健康服务和少女对资料的需要的问题,包括通过散发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资料和除其他外包括实行有效的性教育方案。委员会还敦促该国政府作出一切努力,确保通过一项法律,明白规定不得因少女怀孕而将其逐出公私立教育设施。

228.委员会对智利妇女的生殖权利未获充分承认和保障表示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禁止并惩治一切形式堕胎的法律规定。这项法律影响妇女的健康,增加孕妇死亡率和当妇女犯法被关时使她们进一步受苦。委员会也关切妇女只能在公共卫生机构绝育。它也关切绝育须征得丈夫同意,想绝育的妇女必须已有四个小孩。委员会认为这些规定违反所有妇女的人权。

229.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以作出修订,尤其是关于提供安全堕胎和允许因治疗理由或因妇女健康,包括心智健康而结束怀孕方面。委员会也敦促政府修正要求保健专业人员向执法机构报告堕胎妇女和对这些妇女施以刑罚的法律。它也请政府加强旨在预防以外怀孕的行动和努力,包括无限制地更广泛提供一切避孕手段和使妇女有权绝育而无须丈夫或任何他人的事先同意。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政府注意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建议21和关于第12条(妇女和保健)的建议24。

2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在小型企业和非正规部门劳动的女工收入低微,从而使她们难以参加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妇女事务处作出了种种努力,季节性女工在工作条件、工资和料理小孩方面的处境尤其不稳。

231.委员会要求智利政府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正在拟订的新的《2000-2010年平等机会计划》的内容和执行情况的数据,以及关于女工境况及其生活条件的提高、照料小孩的设施和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232.委员会还要求智利政府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提高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地位方面的数据,特别是关于其健康、就业和教育状况的数据。

233.委员会也希望收到关于各年龄组妇女使用烟草情况和关于酗酒和滥用其他物质的资料。

234.委员会建议智利政府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为处理在本总结意见中表示的关注事项而采取的措施。

235.委员会建议在智利境内广泛宣传本总结意见,使整个智利社会,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界人士,了解到为保证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委员会还要求智利政府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

4.第三和第四次报告

西班牙

236.委员会在1999年6月17日第436和437次会议上审议了西班牙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 ESP/3和CEDAW/C/ESP/4)。

缔约国的介绍

237.西班牙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强调,西班牙关于机会平等的各项国家方案,都以各次世界会议以及区域一级和欧洲联盟先前召开的筹备会议所通过的行动纲领和行动计划作为参考。西班牙通过了各项法律改革,以保证在西班牙所有法律条例面前人人平等。

238.西班牙代表告诉委员会,西班牙已设立了各种机制。在所有自治区都有促进平等的机构,而与此同时,许多市政府也设立了妇女事务处,因为按照《宪法》规定,主管机会平等事务的权力分属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各级。在全国一级,劳工和社会事务部下设的妇女委员会是促进政府制订的各项平等政策的负责机构。劳工社会事务部领导妇女委员会理事会,负责执行协调各部有关妇女事务的政策。妇女委员会主任办公室的宗旨是确保国家行政部门和各自治区所制订的各项机会平等政策尽量协调一致。有关的非政府组织都参加理事会,并在执行具体方案方面获得技术和财政援助。

239.西班牙代表强调说明各项关于机会平等的行动计划所列的优先事项。第一项计划(1988年至1990年)的主要目标是制订各项法律措施,确保在保护和保障平等方面的所有法律条例与宪法一致。第二项计划(1993年至1995年)将重点优先放在教育、专业培训和保健方面。第三项计划(1997年至2000年)是根据欧洲联盟政策制订的,以期推动一项综合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方案和政策内。

240.西班牙代表告诉委员会该国在教育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妇女在这个领域内成就斐然。例如,仅仅在七年内,提出博士论文的妇女人数增长了202%。在专业培训和高等教育方面,基于性别的不平等现象已大大减少,虽然男女在选修学科方面仍有差别。已同各大学合作,开展修改教材和教程的工作。还开办了考虑到性别观点的各种培训课程。通过同教育部和西班牙学生家长协会联合会合作,提倡无性别歧视教育、性教育和分担家庭责任。一个委员会已对西班牙皇家语文学院大字典作了重大修正,并发表了各项修改建议,以便将其纳入该字典的新版本。

241.西班牙代表指出,在1990年代,由于采取了各种措施,妇女就业率有所提高。西班牙王国的《就业计划》除了别的以外,鼓励妇女接受专业训练并发扬创业精神。妇女委员会同西班牙商会高级理事会合作,向大批妇女企业家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在一项已提交议会的关于调和工人家庭和工作生活的法案中,对产假和陪产假都有所规定。

242.西班牙代表强调,尽管最近取得的进展,妇女参与决策过程的人数仍然不足,而这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另一个具有关键重要性的领域。1989年至1993年间,女议员在国民议会的百分比从15%增至22%,而在各自治区中,则从7%增至20%。在政府各部、国务秘书处和公务部门任职的妇女人数大大增加,已达至45%。举办了各种学习研究和宣传运动,鼓励妇女进一步积极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权力的结构组织仍然以男性为主,继续构成障碍。

243.西班牙代表指出,西班牙政府已采取许多措施,力求消除对妇女的暴力。1998年,西班牙政府核可了《1998年至2000年消除家庭暴力行动计划》,这项计划是协同各部委、自治区、地方社团和非政府组织拟订的,其中列入了全面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内容,包括宣传和预防、教育和培训、社会资源、卫生保健、立法和法律实践及调查等方面的活动。

244.西班牙代表确认宣传媒体所起的重要作用,并向委员会介绍了广告监察处的工作,这个机构在消除媒体以歧视性形式描述妇女形象方面起了决定性作用。

245.西班牙代表确认农村妇女的境况已大大改变,因为年轻的农村妇女在农业和家庭以外找到了工作。该名代表指出,农村地主中仅有25%是妇女,而且她们所拥有的土地的面积只有男子所拥有的三分之一。

246.该名代表说,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保健领域的优先事项包括预防妇科癌症、产前护理、更年期、使用避孕药具的宣传和后续工作、预防特别是少女的意外妊娠等。

247.最后,西班牙代表坚持表示,不平等已不再是一个妇女专属的问题,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了。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48.委员会赞赏西班牙政府提交的内容详尽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其中载有按性别分类的精制数据。委员会赞扬该国政府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了综合全面的书面答复,并口头提供了关于公约实施现况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以坦率开放的方式告诉委员会其对妇女境况的分析,并指出了有待改进的领域。

249.委员会赞扬西班牙政府派出一个由妇女委员会主任率领的庞大代表团出席。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最近采取的行动,特别是在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范畴内制定的《第三个机会平等行动计划》。

积极方面

250.委员会赞扬西班牙政府坚定地承诺为妇女争取平等和平等机会,西班牙政府自委员会1992年审议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以来在实施公约方面所取得的引人注目和持续的进展,就是写照。委员会称赞该国政府近年来在欧洲联盟内,在平等和平等机会问题上发挥了主要作用。它尤其注意到该国政府在1995年9月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发挥了富有创造性和建设性的作用,当时西班牙担任欧洲联盟主席。

251.委员会欢迎通过《第三个机会平等行动计划(1997年至2000年)》。委员会欢迎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列为一项所有国家机构、自治区和民间社会都参与的战略,以及认为实现两性平等不仅是一个妇女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应由国家及其当局承担责任的看法。

252.委员会赞扬妇女委员会的工作,赞扬西班牙政府设立一个相当于咨询和审议机构的妇女问题部门会议,以确保国家的平等和平等机会政策与自治区的政策相符。

25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西班牙采取肯定行动措施,特别是在就业领域,以克服对妇女事实上的平等的各种障碍。委员会还赞扬该国政府在1998年4月通过了一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行动计划》,并为该计划所涉及的各领域专门分配了预算。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教育方面的显著成就,特别是在高等教育方面。委员会赞扬该国政府认识到并以不同方式针对陈规定型的态度,认为这种态度是使妇女始终处于不利地位的主要根源。

影响实施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54.委员会注意到,在西班牙境内没有任何重大因素或困难妨碍公约的有效实施。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55.委员会注意到《西班牙宪法》允许权力高度下放,而且主张机会平等事务的权力已经移交给自治区。委员会指出,这种权力下放可能有助于公民、特别是妇女更大程度地参与决策过程,但它表示关切的是,由于没有有效的国家政府监测这种权力下放可能会导致,妇女在缔约国享受《宪法》所保护权利可能在程度上有不平衡现象。

256.委员会建议西班牙政府认真监测在自治区一级采取的平等措施,确保这些措施与国家平等政策协调一致。它还敦促该国政府确保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妇女问题部门会议充分支助,使它能充分履行作为中央和区域政府间协作机制的职责。

2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西班牙政府采取了积极政策和具体措施来消除基于性别的陈规定型态度,但在家庭、工作场所和社会中,这种对男女作用的态度始终冥顽不化。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妇女逐渐进入工作世界,但男子却没有以相应的速度和方式参与料理子女和家务的劳动。

258.委员会建议把消除陈规定型传统观念的工作列为优先事项,这种观念顽固不化,直接和间接地歧视妇女。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教育措施,从年幼开始,并加强与民间组织、传播媒体和私营部门的协作,使男女的作用和责任,特别是在分担家庭责任方面,实现更大的平衡。在宣传这项政策的同时,还应鼓励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中的决策。

259.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是《第三个行动计划》的一个优先领域,而《1998年就业计划》也促使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境况发生变化。虽有这些措施,但委员会仍对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总体情况表示关切,因为在西欧国家中,西班牙的比率最低,只有32%的妇女全时就业,非全时就业的妇女比率仍保持在76%。妇女的失业率几乎是男子的两倍,而平均说来,妇女的收入比男子少30%。1998年实行了保护非全时就业工人的新法律,以提倡这种就业方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这些措施可能会给妇女就业带来短期的好处,但却没有处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的、妇女肩负有薪和无薪工作双重负担的结构性问题。这些措施不但不能使妇女更多地加入劳动力市场,而且可能会导致对妇女家庭责任的陈规定型态度持续存在并进一步加强。尽管法律规定陪产假和产假,但实际上几乎只有妇女利用这种假期。

260.委员会敦促西班牙政府密切监测关于非全时工作的法律的影响,以及其非存心地使妇女陷入这种类型的就业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敦促该国政府经常评估为女企业家实行的奖励方案是否充分,监测是否有必要制定提供信息、训练、经济奖励和培养技能的综合方案,以确保开办中小企业的妇女获得成功。委员会建议作出进一步努力,包括采取教育和管制措施,使男女更多地分担家庭责任,确保这种观念为社会所接受。

261.委员会赞赏妇女在教育方面的显著成就,特别是在大学一级,妇女在大学中占多数。但它表示关切的是,这些成就尚未反映在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有相同机会和代表性方面。特别是,尽管男子和妇女在公营部门的就业比例相当,但男子占私营部门所有职位的三分之二。

262.委员会建议西班牙政府研究为什么妇女在与其教育水平相称的就业中仍人数不足,并特别检查私营部门的征聘惯例及提供培训和专业发展的机会,以期评价它们对妇女间接歧视的可能性。

263.委员会欢迎通过一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行动计划》(1998年至2000年),该项计划有六个活动领域,并为每一领域具体分配资源。它并欢迎于1999年对《刑法典》中关于侵犯性自由以及贩卖妇女的罪行的修正。但委员会对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增加感到关切。

264委员会促请西班牙政府确保在执行《行动计划》时认真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应定期监测已采取的措施的效能,并在计划所涉期结束时进行一次全面的影响评估。委员会还建议政府随着计划的执行方面经验的取得,根据良好惯例和经验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家庭暴力。它进一步敦促将家庭暴力问题作为执法人员基本训练的必修部分,并对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与其他刑事罪同等地进行调查和起诉。

265.委员会对15至19岁少女堕胎的显著增加感到关切。

266.委员会建议采用多种手段处理少女堕胎问题,包括在小学和中学进行适合年龄的性教育。

267.尽管有良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政策,但委员会对妇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有所提高感到关切。委员会对妇女大量服用毒品和吸烟以及滥用其他药物的情况也感到关切。

268.委员会建议开展运动,提高对可预防的、因吸烟而对健康造成的危害性的认识,并评价是否有必要采取额外管制措施和教育措施,防止和减少妇女特别是少女和年轻妇女吸烟。委员会还要求进一步研究造成妇女滥用药物和酗酒增多的原因。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向妇女提供保健服务和健康保险的情况,特别是说明它考虑采取或已经采取的促使保健部门私有化的措施对妇女的潜在影响和实际影响。

269.委员会赞赏西班牙政府宣布打算在所有政策和方案中实施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的战略,但它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有系统地重视或采取任何政策针对其人口组成的变化。它注意到该国没有关注年纪较长妇女的境况以及人口变化对妇女健康、贫穷、领受养恤金的权利和虐待老年人方面的种种影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的口头答复,妇女的家务和对老年人的护理是造成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的两个最重要的障碍,而且护理老年人的人员中83%为妇女。

270.委员会建议在下一个《机会平等计划》中,应作为优先事项并以相互交叉的跨部门方式综合处理年纪较长妇女的境况,其中应着重处理年纪较长妇女领受养恤金权利的问题。它还建议应通过公共政策措施处理护理老年人方面的要求,以便确立照顾他们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任其仍然主要是妇女的无偿责任。

271.委员会注意到为降低文盲率特别是妇女文盲率而开展的各种努力。它促请西班牙政府加强这项政策,以便降低妇女文盲,从而使妇女能获悉她们根据《公约》的各种权利。

272.委员会关切缺少关于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妇女研究课程的数目和种类的资料,它建议政府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项资料。

27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农村妇女议题是《第三个机会平等行动计划》中10个关注领域之一。与此同时,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关于农村妇女的贫穷情况、就业率、健康状况以及教育成就的数据。它还注意到缺乏关于其他群体特别是诸如残疾妇女等易受害妇女的境况的数据和资料。

274.委员会关切帮佣的外国妇女寻求庇护者和秘密住在西班牙的妇女的状况。委员会关切这些妇女可能得不到适当保护以免于暴力和骚扰。

275.委员会建议更深入地评估移徙女工和外国女工的境况,应特别强调工种、制约其就业的立法规定以及实际处境。它还建议采取措施,提高她们的识字水平,包括法律知识水平。

276.委员会请西班牙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这些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277.委员会要求在西班牙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西班牙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所需的进一步措施。它还请西班牙政府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78.委员会在1999年6月10日第429次和第430次会议上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UK/3和Add.1和2和CEDAW/C/UK/4和Add.1至Add.4)。

缔约国的介绍

279.报告国代表在介绍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时指出,自从第三定期报告提出以来并在1997年的选举举行之后,该国的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第四次定期报告说明了缔约国目前的情况。她并提请注意该国代表团内有负责处理已接管责任的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境内妇女境况问题的专家以及负责妇女问题的各个政府部门的代表。该国的注意重点是在争取男女平等的工作上具有明确的远见,采取一系列新政策,在政府内设立一些新机构和结构。

280.该国代表强调政府致力于实现男女机会平等和人人获得公平的待遇。这方面包括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的整体地位的积极目标,并包括致力于使男子有机会担负传统上由妇女担负的任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政策建议有助于促进政府实现其目标。政府进一步扩大各主要部门的责任,其中一个组成部分是通过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的过程,在政策和方案上促进妇女问题的议程。其他伙伴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些伙伴包括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政府同平等机会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保持密切合作。平等机会委员会和全国妇女委员会曾协助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

281.该国代表在说明与《公约》有关的主要政策发展时特别提到全国儿童保育战略、提高儿童福利等预算改革措施、双职工家庭的税收抵免、实行全国最低工资、退休金改革、就业方案(新政),包括造福妇女的就业方案、执行欧洲联盟的社会章程、以及顾及家庭需要的就业。

282.该国代表强调致力于使各方面“共同协力”并促使政府进一步开放,为此建立了一些新的机构和程序。政府任命了两名妇女事务部长,在内阁办公室内设立了妇女事务股和内阁妇女事务小组委员会和妇女政策小组等新的贯穿各领域的机制,以便能够集中注意妇女的问题。该国代表指出议会和内阁的妇女成员从来没有这么多。她指出一些仍然存在的问题,包括将妇女问题纳入主流的决定所造成的影响和妇女事务机构地位相对较低的有关问题,以及妇女缺乏政府有关妇女问题的行动方面的信息。

283.缔约国内反映多样性的权力转移过程是一项重大的宪政改革。虽然联合王国政府保留《执行公约》的整体责任,但有一些责任目前正分别转移到苏格兰议会、北爱尔兰议会和威尔士议会。该国代表概述了立法权力和体制结构、负责妇女问题的机制以及计划的和进行中的活动。她并指出部长们会在适当时候决定权力转移后的各项工作安排。

284.北爱尔兰妇女在和平进程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新的北爱尔兰议会共有议席108个,其中妇女占14席。转移的责任包括性别歧视和同工同酬等方面的平等立法责任、处理一般妇女问题的责任以及新的平等委员会的行政责任。报告国代表强调该国在北爱尔兰不断地致力于切实推动妇女问题的进程。

285.该国致力于促进平等机会,推动了将权力移交苏格兰的问题的解决。议会的平等机会委员会所移交的权力范围广泛,包括提出新立法的权力。苏格兰行政部门内的一个新的平等事务股将在下列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支助将所有政策和方案发展纳入主流、执行和评价性别、种族和残疾领域的工作。该国代表指出苏格兰议会内有37%的妇女成员,内阁的10个阁员中有3名妇女。她并着重提到与妇女组织的协商过程。

286.关于威尔士,该国代表指出威尔士议会没有立法的新权力,但目前由威尔士事务大臣拥有的权力将会转给该议会。将设立一个常设的平等事务委员会,由一个平等政策股协助进行工作。在新威尔士议会的成员中,28名为妇女,占42%,内阁8名成员中有4名为妇女。

287.除了权力转移的重要情况发展外,该国代表还着重提到财政部和1999年预算对妇女问题的作用。新的预算过程的方向更具有战略性,侧重于治本而不在于治标。它还要求评估性别影响和将性别观念纳入主流。1999年的预算整体上侧重于减少对妇女和儿童造成一连串的影响的贫穷问题的严重情况,其中包括订立造福低收入妇女的新税率;订立新的低基本税率;减低800万妇女对国民保险的缴付数额;延长给非全时工作的低收入妇女的有薪产假;发放新的产妇补助金;提高儿童福利的实际数额;和给予单亲家庭更多的支助。

288.报告国代表最后指出,该国政府设立了主要的结构性部分,目前在克服妇女要继续面对的体制性和文化障碍方面取得了进展。她强调政府有决心进一步改进妇女的境况。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89.委员会赞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提供了详细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其中载有良好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政府以书面详尽答复了委员会的问题,该国代表所作的口头介绍进一步澄清了该国最近的事态发展。委员会赞赏该国在编写和说明其报告时所采取的开放态度,特别是在编写第四次定期报告期间与非政府组织协商时所表现的胸襟。这种做法丰富了报告的内容,并使许多妇女能够知悉《公约》及其保护的权利。

290.委员会赞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派遣包括许多专家的庞大代表团;该代表团由内阁办公室妇女事务股股长率领,包括政府各部门官员以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办公室的官员。他们的参与大大提高了缔约国和委员会之间进行建设性对话的素质。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提到政府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所采取的步骤。

积极方面

291.委员会对政府陆续撤消其批准《公约》时所提出的保留以及不断审查余下的保留,表示赞赏。委员会注意到这样做符合该国政府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所作的一项承诺。

292.委员会注意到“共同努力”和开放政府的承诺,特别是就公共政策问题与不属于具有代表性的组织的成员的妇女进行磋商的方案。委员会并赞赏将妇女问题纳入政府工作的各个领域、特别是纳入财政部的工作和预算过程的主流的决定。委员会欢迎设立处理妇女问题的政府机构,以及该机构促进纳入主流的工作的作用。

293.委员会欢迎通过区域人权文书和颁布《1998年人权法》。这将创造有利发展妇女人权以充分遵行《公约》的环境。

294.委员会也欢迎自从1991年第二次报告以来所发生的立法变动,其中包括性别歧视法修正案(1996年)、禁止骚扰法(1997年)、禁止性侵犯法(1997年)、全国最低工资法(1999年)。

影响《公约》的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295.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任何重大因素或;困难使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能有效执行《公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9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本的宪政改革,包括将某种程度的政府权力和职责移交给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民选机构。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是由联合王国政府负责执行的。委员会注意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建立各种不同的制度,包括作出各种法律和行政方面的规定和建立各种机制,负责男女平等问题。委员会关切的是,保护妇女人权的工作将不平衡。

29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政府拟订统一的国家战略和政策来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以使该国全境所有妇女都因为政府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及其所申明的追求法理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目标的承诺而同等地受益。已作出法律规定,在北爱尔兰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政府将这种法律规定推广到联合王国其他地区。委员会还吁请该国政府仔细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特别是监测就两性平等问题作出了何种实际的安排。

298.委员会认识到,直到不久前才制定了全国最低工资、为妇女实施的“新政”(就业方案)、注重成果的预算编制程序和预算改革、对于适应家庭需要的就业方式的支助等方面的新法律和新政策,也是直到不久前才将妇女问题纳入政府各领域工作的主流。

29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政府确保缜密地分析和评价最近规划和施行的政策及其对于促进法理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工作的影响,也请该国政府继续改进其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方式以及该问题的跨部门和交叉处理方式。委员会请该国政府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全面评估这些努力所起的作用,使委员会能够根据《公约》评价所进行的各种改革。委员会特别要求缔约国政府监测有关政策在该国全境的执行情况。

300.委员会欢迎1998年通过的《人权法》,但是着重指出。《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没有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所载妇女的各种人权作出规定。特别是《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没有对于《公约》第2条所载平等权利作出明白规定。其中没有规定各国政府负有明确的义务消除《公约》第1条中所确定的间接歧视,也没有规定《公约》第4条第1款中所载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政府曾在口头答复中表示,它认为《公约》中所规定的义务远比《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规定近于纲领性质,从而难以纳入普通法。委员会还是认为可以充分执行《公约》。

30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政府进一步考虑制定法律,载列《公约》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第1条的规定,禁止间接歧视,并针对间接歧视向妇女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又促请该国政府制定法律保护措施维护第2条所规定的权利,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法律措施––––执行第4条第1款的规定,并订立促使妇女平等参与所有领域事务和各级工作的目标。委员会还建议该国政府象它对《欧洲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所做的那样,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纳入国内法。

30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参与公众和政治事务、在司法机关和高等教育机构任职和参与其他领域工作的妇女的人数和所占比率仍然比男子少得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于现有措施的影响及其是否足以使该国充分履行《公约》第7和第8条所规定的义务进行批评性的评价。委员会建议制订具体战略鼓励妇女担任公职和政府职务,包括进行监测、建立联系和量才任用具有各种经验和技能的人员。

303.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海外领土––––特别是在马恩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维尔京群岛和福克兰(马尔维纳斯)群岛––––执行《公约》的情况,为履行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所作承诺采取的后续行动也很有限。

30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其海外领土执行《公约》,并在其下一次的报告中全面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和措施。

305.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制定有法律保护措施禁止基于种族和族裔的歧视,少数民族妇女的处境仍然很不利。少数民族的妇女同白人妇女相比,失业率较高、教育程度较低、所受的培训较少、薪资较低、所享有的福利也较少。

306.委员会建议采取步骤,包括在征聘、提高认识运动以及有目标的培训、教育、就业和保健战略等方面采取积极行动,确保消除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307.委员会对于男女薪资继续存在的差距感到关切。1998年的数字表明,专职雇员中妇女每小时的薪资平均大约相当于男子的80%,妇女的周薪平均大约相当于男子的72%。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在高等考试机构,包括学术机构,任职妇女的薪金往往比男性对应人员要低,在其职业生涯中晋升的速度比男子要慢,晋升的人数也比男子来得少。

30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政府利用新的就业政策解决男女薪资差距问题。委员会促请该国政府考虑到使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概念更为完善的发展情况,审查《同酬法》。它促请该国政府执行关于高等教育机构薪资的报告中可能载列的任何建议,以消除歧视。它还建议政府评估文化方面的成规定型和妇女的生育责任对于持续的薪资差距的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请政府继续努力向男子提供较多的机会接管一向由妇女履行的职责,继续审查产假和育儿假及有关福利使其合理化,并在其下一次的报告中向委员会提出它的审查结果和看法。

30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决心并努力解决怀孕少女为数很多的问题,但是由于该国的少女怀孕率在西欧国家中高居第一位,它仍然严重关注这个问题和早育的影响,例如早育者教育程度较低、多半较为贫穷和较为依靠社会福利等。委员会还对特别是16至19岁的少年性传染疾病发病率偏高的现象表示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将1967年的《堕胎法》推广到北爱尔兰,除少数情况外,堕胎在北爱尔兰仍属非法。

310.委员会建议采取多种措施,包括较为着重男方的责任,来解决少女怀孕问题,并建议审查小学课程,以提供适龄性教育。它又建议拨款给针对青少年的性传染疾病防治方案,以供全面地处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包括性暴力问题。委员会还建议该国政府在北爱尔兰就堕胎法改革展开征求民众意见的进程。

311.委员会注意到制定有法律和措施禁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但是对于仍未拟订任何防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国家战略这一点表示关注。从委员会的现有资料看来,北爱尔兰妇女特别受到暴力问题的影响。委员会建议实施一种统一而多方面的国家战略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这种战略应包括法律、教育、财政和社会等组成部分,特别是对受害者的支助。

312.委员会对刑事司法制度影响到妇女的一些方面表示关注。它注意到,受监禁的妇女为数很多,特别是少数族裔。许多妇女是因为与毒品有关的犯法行为,或是由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被当作罪犯而入狱,其中有些例子似乎同妇女的贫困有关。它又注意到,在联合王国,特别是在北爱尔兰,年轻的女犯人被监禁在成人监狱中,并注意到没有为女犯人提供适当的教育方案和帮助她们重新作人的方案,她们的监狱也往往离家很远。它还注意到,那些遭受暴力而被控告犯谋杀罪的妇女提出激怒行为抗辩的例子并不多见,强奸和性暴力行为的定罪率也很低。

3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政府加紧努力了解妇女犯罪率明显一升的原因,并设法对轻罪犯作出其他判决和实施拘留办法。它又吁请该国政府提高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以使这些案件与依照刑法其他条款起诉的案件得到同等的重视和考虑。

314.委员会注意到,鉴于缔约国人口的变动,迫切需要就年纪较长妇女的情况采取行动。年纪较长妇女在其年龄组中同男子的比例为3比1,这种情况引起了妇女健康、贫穷––––特别是领受养恤金权利、虐待老年人和住房等方面的问题。

315.委员会建议以交叉和跨部门的方式处理年纪较长妇女的情况,以确保适当地照顾她们的身心健康和经济社会福利。

316.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政府在下一次的报告内全面讨论为了减缓妇女的贫穷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为此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并讨论这些措施在减少现有贫穷问题、防止妇女陷入贫困和打破贫穷世代相传的周期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它还要求政府详细说明在权力转移方面取得的进展及其对于妇女享有《公约》所规定权利的情况产生的影响。

31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政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这些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

318.委员会要求,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境内及其海外领土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联合王国人民,特别是其政府行政人员和从政者,认识到为确保妇女获得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和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政府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第五章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319.委员会在1999年6月8日和6月25日第444次会议上审议了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议程项目6)。

320.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在介绍秘书处报告(CEDAW/C/1999/II/4)时对该议程项目作了介绍,并提请注意一份关于议事规则草案的工作文件(CEDAW/C/ 1997/WG.WP.1)及关于草案的建议。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下采取的行动

1.议事规则

321.委员会决定在第二十二届会议上继续审议其议事规则。它请秘书处将第二十一届会议的讨论情况和Silvia Cartwright提出的建议合并编成一份工作文件提交给第二十二届会议。

322.委员会决定,成员应在1999年7月31日前就议事规则和Cartwright 女士就此向提高妇女地位司提出的提议提出书面评论。这些评论将送交Cartwright女士和并入工作文件。

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

323.根据委员会任命参加拟订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一项任择议定书草案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会议的顾问Silvia Cartwright的简要介绍,委员会请秘书处向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提供关于现有的根据条约提交来文和进行调查机制所采用的程序的信息。

324.委员会并请秘书处提供将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与现有的联合国根据条约提交来文和进行调查机制作实质性比较分析的报告。

3.今后的会议

325.委员会请提高妇女地位司了解委员会从2001年起每两年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集会一次所需的方式,并在下届会议时通知委员会其调查结果。

4.第二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326.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及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

Charlotte Abaka (非洲)

Savitri Goonersekere (亚洲)

Rosalyn Hazelle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

Hanna Beate Schopp-Schilling (欧洲)

候补成员

Yung-Chung Kim (亚洲)

Zelmira Regazzoli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

Anne Lise Ryel (欧洲)

Kongit Sinegiorgis (非洲)

5.今后届会要审议的报告

327.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二届和第二十三届会议将审议下列报告:

第二十二届会议

初次报告

印度

约旦

缅甸

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刚果民主共和国

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

布基纳法索

卢森堡

第三次定期报告

白俄罗斯

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第四次定期报告

德国

如果上述某一缔约国不能提交其报告,委员会将审议立陶宛和马尔代夫的初次报告。

第二十三届会议

初次报告

立陶宛

马尔代夫

摩尔多瓦共和国

第三次定期报告

伊拉克

荷兰

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奥地利

第四次定期报告

古巴

罗马尼亚

如果上述某一缔约国不能提交其报告,委员会将审议牙买加的合并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蒙古的合并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6.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开会日期

328.为与2000年会议日历保持一致,第二十二届会议应于2000年2月7至11日举行会议召开。第二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2000年2月7至11日举行会议。

第六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329.委员会在1999年6月8日第426次会议和6月25日第444次会议上审议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议程项目5)(见CEDAW/C/SR.426和444号文件)。

330.妇女权利股股长介绍了这一项目并介绍了秘书长关于各专门机构在其活动领域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的说明(CEDAW/C/1999/II/3和增编1至4)。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5下采取的行动

1.大会特别会议-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

331.委员会请提高妇女地位司探讨邀请所有专家出席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大会特别会议的可能性。它建议,如无可能除会议主席外,每个区域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出席特别会议。

2.大会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特别会议

332.委员会通过了以下说明,连同其对《公约》第12条(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提交给上述大会特别会议:

1994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人发会议)作出了贡献。委员会在其1995年通过的第8号建议中决定采用《公约》所规定的报告机制,以贯彻执行《人发会议行动纲领》。

从那时起,委员会就一贯地在报告过程的框架内,特别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h)、十二和十六(e)条的范围内着手处理妇女健康问题。除其他外,这些条款所针对的是获得家庭保健和计划生育的权利、获得优质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怀孕和生育的适当服务的权利、在平等基础上自由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委员会也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积极合作和参加了人口基金、提高妇女地位司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于1996年12月组织的联合国条约机构关于对妇女健康的人权做法的圆桌会议,重点为生殖健康和性健康的权利。

1999年1月委员会在其第二十届会议上通过关于《公约》第十二条的一般建议24––––妇女和保健。该建议论述委员会了解缔约国在妇女平等享有保健权方面的义务。

委员会向大会特别会议提出该项一般建议,以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临时议程

333.委员会在1999年6月25日第444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见CEDAW/C/SR.444)。委员会决定核准以下临时议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二十一届至第二十二届会议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第二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报告。

第八章

通过议程

334.委员会在1999年6月25日第444次会议上通过其经口头订正的第二十一届会议的报告(CEDAW/C/ 1999/11/L.1和CEDAW/C/1999/11/CRP.2和Add.1-7)。

附件一

截至199981日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缔约国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的日期

生效日期

阿尔巴尼亚

1994年5月11日 a

1994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1996年5月22日 a、 b

1996年6月21日

安道尔

1997年1月15日 a

1997年2月14日

安哥拉

1986年9月17日 a

1986年10月17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9年8月1日 a

1989年8月31日

阿根廷

1985年7月15日 b

1985年8月14日

亚美尼亚

1993年9月13日 a

1993年10月13日

澳大利亚

1983年7月28日 b

1983年8月27日

奥地利

1982年3月31日 b

1982年4月30日

阿塞拜疆

1995年7月10日 a

1995年8月9日

巴哈马

1993年10月6日 a

1993年11月5日

孟加拉国

1984年11月6日 a、 b

1984年12月6日

巴巴多斯

1980年11月6日

1981年9月3日

白俄罗斯

1981年2月4日 c

1981年9月3日

比利时

1985年7月10日 b

1985年8月9日

伯利兹

1990年5月16日

1990年6月15日

贝宁

1992年3月12日

1992年4月11日

不丹

1981年8月31日

1981年9月30日

玻利维亚

1990年6月8日

1990年7月8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3年9月1日 d

1993年10月1日

博茨瓦纳

1996年8月13日 a

1996年9月12日

巴西

1984年2月1日 b

1984年3月2日

保加利亚

1982年2月8日 c

1982年3月10日

布基纳法索

1987年10月14日 a

1987年11月13日

布隆迪

1992年1月9日

1992年2月8日

柬埔寨

1992年10月15日 a

1992年11月14日

喀麦隆

1994年8月23日 a

1994年9月22日

加拿大

1981年12月10日 c

1982年1月9日

佛得角

1980年12月5日 a

1981年9月3日

中非共和国

1991年6月21日 a

1991年7月21日

乍得

1995年6月9日 a

1995年7月9日

智利

1989年12月7日 a

1990年1月6日

中国

1980年11月4日 b

1981年9月3日

哥伦比亚

1982年1月19日

1982年2月18日

科摩罗

1994年10月31日 a

1994年11月30日

刚果

1982年7月26日

1982年8月25日

哥斯达黎加

1986年4月4日

1986年5月4日

科特迪瓦

1995年12月19日 a

1996年1月17日

克罗地亚

1992年9月9日 d

1991年10月9日

古巴

1980年7月17日 b

1981年9月3日

塞浦路斯

1985年7月23日 a、 b

1985年8月22日

捷克共和国 e

1993年2月22日 c、d

1993年3月24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f

1986年10月17日

1986年11月16日

丹麦

1983年4月21日

1983年5月21日

吉布提

1998年12月2日 a

1999年1月1日

多米尼加

1980年9月15日

1981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2年9月2日 a

1982年10月2日

厄瓜多尔

1981年11月9日

1981年12月9日

埃及

1981年9月18日 b

1981年10月18日

萨尔瓦多

1981年8月19日 b

1981年9月18日

赤道几内亚

1984年10月23日 a

1984年11月22日

厄立特里亚

1995年9月5日 a

1995年10月5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 a

1991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1981年9月10日 b

1981年10月10日

斐济

1995年8月28日 a、 b

1995年9月27日

芬兰

1986年9月4日

1986年10月4日

法国

1983年12月14日 b 、c

1984年1月13日

加蓬

1983年1月21日

1983年2月20日

冈比亚

1993年4月16日

1983年5月16日

格鲁吉亚

1994年10月26日 a

1994年11月25日

德国 g

1985年7月10日b

1985年8月9日

加纳

1986年1月2日

1986年2月1日

希腊

1983年6月7日

1983年7月7日

格林纳达

1990年8月30日

1990年9月29日

危地马拉

1982年8月12日

1982年9月11日

几内亚

1982年8月9日

1982年9月8日

几内亚比绍

1985年8月23日

1985年9月22日

圭亚那

1980年7月17日

1981年9月3日

海地

1981年7月20日

1981年9月3日

洪都拉斯

1983年3月3日

1983年4月2日

匈牙利

1980年12月22日 c

1981年9月3日

冰岛

1985年6月18日

1985年7月18日

印度

1993年7月9日 b

1993年8月8日

印度尼西亚

1984年9月13日 b

1984年10月13日

伊拉克

1986年8月13日 a、 b

1986年9月12日

爱尔兰

1985年12月23日 a、 b 、c

1986年1月22日

以色列

1991年10月3日

1991年11月2日

意大利

1985年6月10日 b

1985年7月10日

牙买加

1984年10月19日 b

1984年11月18日

日本

1985年6月25日

1985年7月25日

约旦

1992年7月1日 b

1992年7月31日

哈萨克斯坦

1998年8月26日 a

1998年9月25日

肯尼亚

1984年3月9日 a

1984年4月8日

科威特

1994年9月2日 a

1994年10月2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7年2月10日 a

1997年3月12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1年8月14日

1981年9月13日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 a

1992年5月14日

黎巴嫩

1997年4月12日 a、 b

1997年5月21日

莱索托

1995年8月22日 a、 b

1995年9月21日

利比里亚

1984年7月17日 a

1984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89年5月16日 a、 b

1989年6月15日

列支敦士登

1995年12月22日 a、c

1996年1月21日

立陶宛

1994年1月18日 a

1994年2月17日

卢森堡

1989年2月2日 b

1990年3月4日

马达加斯加

1989年3月17日

1989年4月16日

马拉维

1987年3月12日 a、c

1987年4月11日

马来西亚

1995年7月5日 a

1995年8月4日

马尔代夫

1993年7月1日 a、 b

1993年7月31日

马里

1985年9月10日

1985年10月10日

马耳他

1991年3月8日 a、 b

1991年4月7日

毛里求斯

1984年7月9日 a、c

1984年8月8日

墨西哥

1981年3月23日 b

1981年9月3日

蒙古

1981年7月20日 c

1981年9月3日

摩洛哥

1993年6月21日 a、 b

1993年7月21日

莫桑比克

1997年4月16日 a

1997年5月16日

缅甸

1997年7月22日 a、 b

1997年8月21日

纳米比亚

1992年11月23日 a

1992年12月23日

尼泊尔

1991年4月22日

1991年5月22日

荷兰

1991年7月23日 b

1991年8月22日

新西兰

1985年1月10日 b 、c

1985年2月9日

尼加拉瓜

1981年10月27日

1981年11月26日

尼日利亚

1985年6月13日

1985年7月13日

挪威

1981年5月21日

1981年9月3日

巴基斯坦

1996年3月12日 a、 b

1996年4月11日

巴拿马

1981年10月29日

1981年11月28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5年1月12日 a

1995年2月11日

巴拉圭

1987年4月6日 a

1987年5月6日

秘鲁

1982年9月13日

1982年10月13日

菲律宾

1981年8月5日

1981年9月4日

波兰

1980年7月30日 c

1981年9月3日

葡萄牙

1980年7月30日

1981年9月3日

大韩民国

1984年12月27日b 、c

1985年1月26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4年7月1日 a

1994年7月31日

罗马尼亚

1982年1月7日 b

1982年2月6日

俄罗斯联邦

1981年1月23日 c

1981年9月3日

卢旺达

1981年3月2日

1981年9月3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85年4月25日 a

1985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1982年10月8日 a

1982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年8月7日 a

1981年9月3日

萨摩亚

1992年9月25日 a

1992年10月25日

塞内加尔

1985年2月5日

1985年3月7日

塞舌尔

1982年5月5日 a

1992年6月4日

塞拉利昂

1988年11月11日

1988年12月11日

新加坡

1995年10月5日 a、 b

1995年11月4日

斯洛伐克 e

1993年5月28日 c、d

1993年6月27日

斯洛文尼亚

1992年7月6日 d

1992年8月5日

南非

1995年12月15日 a

1996年1月14日

西班牙

1984年1月5日 b

1984年2月4日

斯里兰卡

1981年10月5日

1981年11月4日

苏里南

1993年3月1日 a

1993年3月31日

瑞典

1980年7月2日

1981年9月3日

瑞士

1997年3月27日 a

1997年4月26日

塔吉克斯坦

1993年10月26日 a

1993年11月25日

泰国

1985年8月9日 a、 b

1985年9月8日c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年1月18日

1994年2月17日

多哥

1983年9月26日 a

1983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0年1月12日 b

1990年2月11日

突尼斯

1985年9月20日 b

1985年10月20日

土耳其

1985年12月20日 a、 b

1986年1月19日

土库曼斯坦

1997年5月1日 a

1997年5月31日

乌干达

1985年7月22日

1985年8月21日

乌克兰

1981年3月12日 c

1981年9月3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86年4月7日 b

1986年4月7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85年8月20日

1985年9月19日

乌拉圭

1981年10月9日

1981年11月8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年7月19日 a

1995年8月18日

瓦努阿图

1995年9月8日 a

1995年10月8日

委内瑞拉

1983年5月2日 b

1983年6月1日

越南

1982年2月17日 b

1982年3月19日

也门 h

1984年5月30日 a、 b

1984年6月29日

南斯拉夫

1982年2月26日

1982年3月28日

赞比亚

1985年6月21日

1985年7月21日

津巴布韦

1991年5月13日 a

1991年6月12日

a加入。

b声明和保留。

c随后保留被撤销。

d继承。

e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成为单独国家之前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1982年2月16日批准了公约。

f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

g1990年10月3日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7月9日批准公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7月10日批准公约统一成为单一主权国家,在联合国内以“德国”名义行事。

g990年5月22日,民主也门和也门合并为一个国家,在联合国内以“也门”名义行事。

附件二

已将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的订正案文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

缔约国

接受日期

澳大利亚

1998年6月4日

巴西

1997年3月5日

加拿大

1997年11月3日

智利

1998年5月8日

丹麦

1996年3月12日

芬兰

1996年3月18日

法国

1997年8月8日

危地马拉

1999年6月3日

意大利

1999年5月31日

列支敦士登

1997年4月15日

马达加斯加

1996年7月19日

马耳他

1997年3月5日

墨西哥

1996年9月16日

蒙古

1997年12月19日

荷兰

1997年12月10日 a

新西兰

1996年9月26日

挪威

1996年3月29日

大韩民国

1996年8月12日

巴拿马

1996年11月5日

瑞典

1996年7月17日

瑞士

1997年12月2日

联合王国

1997年11月19日 b

–––––––––––––––––

a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b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附件三

委员会第二十届和第二十一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A.第二十届会议

文件编号

标题或说明

CEDAW/C/1999/I/1

临时议程和说明

CEDAW/C/1999/I/2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1999/I/3

秘书长的说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就在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交的报告

CEDAW/C/1999/I/3/Add.1

增编: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CEDAW/C/1999/I/3/Add.2

增编:世界卫生组织

CEDAW/C/1999/I/3/Add.3

增编: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CEDAW/C/1999/I/3/Add.4

增编:国际劳工组织

CEDAW/C/1999/I/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CEDAW/C/1999/I/5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其对缔约国报告的审查提出的《关于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

CEDAW/C/1999/I/CRP.1和Add.1-4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CEDAW/C/1999/I/L.1和Add.1-8

报告草稿

CEDAW/C/1997/WG.I/WP.1

载有议事规则草案的工作文件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DZA/1和Corr.1和Add.1

阿尔及利亚的初次报告

CEDAW/C/KGZ/1

吉尔吉斯的初次报告

CEDAW/C/LIE/1

列支敦士登的初次报告

CEDAW/C/GRC/2-3

希腊的合并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THA/2-3

泰国的合并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CHN/3-4和Corr.1和Add.1和2

中国的合并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COL/4和Add.1

哥伦比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B.第二十一届会议

文件编号

标题或说明

CEDAW/C/1999/II/1

临时议程和说明

CEDAW/C/1999/II/2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1999/II/3

秘书长的说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就在其活动范围内各领域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交的报告

CEDAW/C/1999/II/3/Add.1

增编: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CEDAW/C/1999/II/3/Add.2

增编:世界卫生组织

CEDAW/C/1999/II/3/Add.3

增编: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CEDAW/C/1999/II/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CEDAW/C/1999/II/CRP.1和Add.1-4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CEDAW/C/1999/II/L.1和CEDAW/ C/1999/II/CRP.2和Add.1-7

委员会工作报告草稿

CEDAW/C/1997/WG.I/WP.1

载有议事规则草案的工作文件

CEDAW/C/1999/II/WG.I/WP.2

关于议事规则草案的提案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GEO/1和Add.1和Corr.1

格鲁吉亚的初次报告

CEDAW/C/NPL/1

尼泊尔的初次报告

CEDAW/C/BLZ/1-2

伯利兹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报告

CEDAW/C/CHI/2和CEDAW/C/CHI/3

智利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IRL/2-3

爱尔兰的合并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UK/3和Add.1和2和CEDAW/ C/UK/4和Add.1-4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ESP/3和CEDAW/C/ESP/4

西班牙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附件四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国籍

Charlotte Abaka**

加纳

Ayse Feride Acar*

土耳其

Emna Aouij**

突尼斯

Carlota Bustelo Garcia del Real*

西班牙

Silvia Rose Cartwright*

新西兰

Ivanka Corti**

意大利

冯淬**

中国

Naela Gabr**

埃及

Yolanda Ferrer Gómez*

古巴

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

墨西哥

Savitri Goonesekere**

斯里兰卡

Rosa lyn Hazelle**

圣基茨和尼维斯

Salma Khan*

孟加拉国

Yung-Chung Kim*

大韩民国

Rosario Manalo**

菲律宾

Mavivi Myakayaka-Manzini**

南非

Ahoua Ouedraogo*

布基纳法索

Zelmira Regazzoli**

阿根廷

Anne Lise Ryel*

挪威

Hanna Beate Schopp-Schilling*

德国

Carmel Shalev**

以色列

Kongit Sinegiorgis*

埃塞俄比亚

Chikako Taya**

日本

–––––––––––––––––

* 2000年任期届满。

** 2002年任期届满。

附件五

截至199981日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规定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

缔约国

应提交的日期 a

提交的日期

委员会审议 ( 届会 ( 年份 ))

A.初次报告

阿尔巴尼亚

1995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1997年6月21日

1998年9月1日(CEDAW/C/DZA/1)

1998年12月1日(CEDAW/C/DZA/1/Add.1)

第二十届(1999)

安道尔

1998年2月14日

安哥拉

1987年10月17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0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阿根廷

1986年8月14日

1986年10月6日(CEDAW/C/5/Add.39)

第七届(1988)

亚美尼亚

1994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30日(CEDAW/C/ARM/1)

第十七届(1997)

1997年2月10日(CEDAW/C/ARM/1/Corr.1

澳大利亚

1984年8月27日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0)

第七届(1988)

奥地利

1983年4月30日

1983年10月20日(CEDAW/C/5/Add.17)

第四届(1985)

阿塞拜疆

1996年8月9日

1996年9月11日(CEDAW/C/AZE/1)

第十八届(1998)

巴哈马

1994年11月5日

孟加拉国

1985年12月6日

1986年3月12日(CEDAW/C/5/Add.34)

第六届(1987)

巴巴多斯

1982年9月3日

1990年4月11日(CEDAW/C/5/Add.64)

第十一届(1992)

白俄罗斯

1982年9月3日

1982年10月4日(CEDAW/C/5/Add.5)

第二届(1983)

比利时

1986年8月9日

1987年7月20日(CEDAW/C/5/Add.53)

第八届(1989)

伯利兹

1991年6月15日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贝宁

1993年4月11日

不丹

1982年9月30日

玻利维亚

1991年7月8日

1991年7月8日(CEDAW/C/BOL/1/Add.1)

第十四届(1995)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4年10月1日

博茨瓦纳

1997年9月12日

巴西

1985年3月2日

保加利亚

1983年3月10日

1983年6月13日(CEDAW/C/5/Add.15)

第四届(1985)

布基纳法索

1988年11月13日

1990年5月24日(CEDAW/C/5/Add.67)

第十届(1991)

布隆迪

1993年2月7日

柬埔寨

1994年11月14日

喀麦隆

1995年9月22日

加拿大

1983年1月9日

1983年7月15日(CEDAW/C/5/Add.16)

第四届(1985)

佛得角

1982年9月3日

中非共和国

1992年7月21日

乍得

1996年7月9日

智利

1991年1月6日

1991年9月3日(CEDAW/C/CHI1/)

第十四届(1995)

中国

1982年9月3日

1983年5月25日(CEDAW/C/5/Add.14)

第三届(1984)

哥伦比亚

1983年2月18日

1986年1月16日(CEDAW/C/5/Add.32)

第六届(1987)

科摩罗

1995年11月30日

刚果

1983年8月25日

哥斯达黎加

1987年5月4日

科特迪瓦

1997年1月17日

克罗地亚

1993年10月9日

1995年1月10日(CEDAW/C/CRO/1)

第十八届(1998)

古巴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27日(CEDAW/C/5/Add.4)

第二届(1983)

塞浦路斯

1986年8月22日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第十五届(1996)

捷克共和国

1994年3月24日

1995年10月30日(CEDAW/C/CZE/1)

第十八届(1998)

刚果民主共和国b

1987年11月16日

1994年3月1日(CEDAW/C/ZAR/1))

丹麦

1984年5月21日

1984年7月30日(CEDAW/C/5/Add.22)

第五届(1986)

多米尼加

1982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3年10月2日

1986年5月2日(CEDAW/C/5/Add.37)

第七届(1988)

厄瓜多尔

1982年12月9日

1984年8月14日(CEDAW/C/5/Add.23)

第五届(1986)

埃及

1982年10月18日

1983年2月2日(CEDAW/C/5/Add.10)

第三届(1984)

萨尔瓦多

1982年9月18日

1983年11月3日(CEDAW/C/5/Add.19)

第五届(1986)

赤道几内亚

1985年11月22日

1987年3月16日(CEDAW/C/5/Add.50)

第八届(1989)

厄立特里亚

1996年10月5日

爱沙尼亚

1992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1982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斐济

1996年9月27日

芬兰

1987年10月4日

1988年2月16日(CEDAW/C/5/Add.56)

第八届(1989)

法国

1985年1月13日

1986年2月13日(CEDAW/C/5/Add.33)

第六届(1987)

加蓬

1984年2月20日

1987年6月19日(CEDAW/C/5/Add.54)

第八届(1989)

冈比亚

1994年5月16日

格鲁吉亚

1995年11月25日

1998年3月9日(CEDAW/C/GEO/1)

第二十一届(1999)

德国

1986年8月9日

1988年9月15日(CEDAW/C/5/Add.59)

第九届(1990)

加纳

1987年2月1日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第十一届(1992)

希腊

1984年7月7日

1985年4月5日(CEDAW/C/5/Add.28)

第六届(1987)

格林纳达

1991年9月29日

危地马拉

1983年9月11日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和Corr.1)

第十三届(1994)

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第十三届(1994)

几内亚

1983年9月8日

几内亚比绍

1986年9月22日

圭亚那

1982年9月3日

1990年1月23日(CEDAW/C/5/Add.63)

第十三届(1994)

海地

1982年9月3日

洪都拉斯

1984年4月2日

1986年12月3日(CEDAW/C/5/Add.44)

第十一届(1992)

匈牙利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20日(CEDAW/C/5/Add.3)

第三届(1984)

冰岛

1986年7月18日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第十五届(1996)

印度

1994年8月8日

1999年2月2日CEDAW/C/IND/1

印度尼西亚

1985年10月13日

1986年3月17日(CEDAW/C/5/Add.36)

第七届(1988)

伊拉克

1987年9月12日

1990年5月16日(CEDAW/C/5/Add.66/Rev.1)

第十二届(1993)

爱尔兰

1987年1月22日

1987年2月18日(CEDAW/C/5/Add.47)

第八届(1989)

以色列

1992年11月2日

1994年1月22日c

第十七届(1997)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意大利

1986年7月10日

1989年10月20日(CEDAW/C/5/Add.62)

第十届(1991)

牙买加

1985年11月18日

1986年9月12日(CEDAW/C/5/Add.38)

第七届(1988)

日本

1986年7月25日

1987年3月13日(CEDAW/C/5/Add.48)

第七届(1988)

约旦

1993年7月31日

1997年10月27日(CEDAW/C/JOR/1)

肯尼亚

1985年4月8日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第十二届(1993)

科威特

1995年10月1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8年3月12日

1998年8月26日(CEDAW/C/KGZ/1

第二十届(1999)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2年9月13日

拉脱维亚

1993年5月14日

黎巴嫩

1998年5月21

莱索托

1996年9月21日

利比里亚

1985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90年6月15日

1991年2月18日(CEDAW/C/LIB/1)

1993年10月4日(CEDAW/C/LIB/1/Add.1)

第十三届(1994)

列支敦士登

1997年1月21日

1997年8月4日(CEDAW/C/LIE/1)

第二十届(1999)

立陶宛

1995年2月17日

1998年6月4日(CEDAW/C/LTU/1)

卢森堡

1990年3月4日

1996年11月31日(CEDAW/C/LUX/1)

第十七届(1997)

马达加斯加

1990年4月16日

1990年5月21日(CEDAW/C/5/Add.65)

1993年11月8日(CEDAW/C/5/Add.65/Rev.2)

第十三届(1994)

马拉维

1988年4月11日

1988年7月15日(CEDAW/C/5/Add.58)

第九届(1990)

马来西亚

1996年8月4日

马尔代夫

1994年7月1日

1999年1月28日CEDAW/C/MDV/1

马里

1986年10月10日

1986年11月13日(CEDAW/C/5/Add.43)

第七届(1988)

马耳他

1992年4月7日

毛里求斯

1985年8月8日

1992年2月23日(CEDAW/C/MAR/1-2)

第十四届(1995)

墨西哥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14日(CEDAW/C/5/Add.2)

第二届(1983)

蒙古

1982年9月3日

1983年11月18日(CEDAW/C/5/Add.20)

第五届(1986)

摩洛哥

1994年7月21日

1994年9月14日(CEDAW/C/MOR/1)

第十六届(1997)

莫桑比克

1998年5月16日

缅甸

1998年8月21日

1999年3月14日CEDAW/C/MNR/1

纳米比亚

1993年12月23日

1996年11月4日(CEDAW/C/NAM/1)

第十七届(1997)

尼泊尔

1992年5月22日

1998年11月16日

第二十一届(1999)

荷兰

1992年8月22日

1992年11月19日(CEDAW/C/NET/1)

1993年9月17日(CEDAW/C/NET/1/Add.1)

第十三届(1994)

1993年9月20日(CEDAW/C/NET/1/Add.2)

1993年10月9日(CEDAW/C/NET/1/Add.3)

新西兰

1986年2月9日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1)

第七届(1988)

尼加拉瓜

1982年11月26日

1987年9月22日(CEDAW/C/5/Add.55)

第八届(1989)

尼日利亚

1986年7月13日

1987年4月1日(CEDAW/C/5/Add.49)

第七届(1987)

挪威

1982年9月3日

1982年11月18日(CEDAW/C/5/Add.7)

第三届(1984)

巴基斯坦

1997年4月11日

巴拿马

1982年11月28日

1982年12月12日(CEDAW/C/5/Add.9)

第四届(1985)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7年2月11日

巴拉圭

1988年5月6日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8月23日(CEDAW/C/PAR/1-2/Add.1)

1995年11月20日(CEDAW/C/PAR/1-2/Add.2)

秘鲁

1983年10月13日

1988年9月14日(CEDAW/C/5/Add.60)

第九届(1990)

菲律宾

1982年9月4日

1988年10月22日(CEDAW/C/5/Add.6)

第三届(1984)

波兰

1982年9月3日

1985年10月10日(CEDAW/C/5/Add.31)

第六届(1987)

葡萄牙

1982年9月3日

1983年7月19日(CEDAW/C/5/Add.21)

第五届(1986)

大韩民国

1986年1月26日

1986年3月13日(CEDAW/C/5/Add.35)

第六届(1987)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5年7月31日

1998年9月26日CEDAW/C/MDA/1

罗马尼亚

1983年2月6日

1987年1月14日(CEDAW/C/5/Add.45)

第十二届(1993)

俄罗斯联邦

1982年9月3日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2)

第二届(1983)

卢旺达

1982年9月3日

1983年5月24日(CEDAW/C/5/Add.13)

第三届(1984)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86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1983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2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第十六届(1997)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萨摩亚

1993年10月25日

塞内加尔

1986年3月7日

1986年11月5日(CEDAW/C/5/Add.42)

第七届(1988)

塞舌尔

1993年6月4日

塞拉利昂

1989年12月11日

新加坡

1996年11月4日

斯洛伐克

1994年6月27日

1996年4月29日(CEDAW/C/SVK/1)

第十九届(1998)

1998年5月11日(CEDAW/C/SVK/1/Add.1)

斯洛文尼亚

1993年8月5日

1993年11月23日(CEDAW/C/SVN/1)

第十六届(1997)

南非

1997年1月14日

1998年2月5日(CEDAW/C/ZAF/1)

第十九届(1998)

西班牙

1985年2月4日

1985年8月20日(CEDAW/C/5/Add.30)

第六届(1987)

斯里兰卡

1982年11月4日

1985年7月7日(CEDAW/C/5/Add.29)

第六届(1987)

苏里南

1994年3月31日

瑞典

1982年9月3日

1982年10月22日(CEDAW/C/5/Add.8)

第二届(1983)

瑞士

1998年4月26日

塔吉克斯坦

1994年10月25日

泰国

1986年9月8日

1987年6月1日(CEDAW/C/5/Add.51)

第九届(1990)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5年2月17日

多哥

1984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1年2月11日

突尼斯

1986年10月20日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第十四届(1995)

土耳其

1987年1月19日

1987年1月27日(CEDAW/C/5/Add.46)

第九届(1990)

土库曼斯坦

1998年5月31日

乌干达

1986年8月21日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

第十四届(1995)

乌克兰

1982年9月3日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1)

第二届(1983)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87年5月7日

1987年6月25日(CEDAW/C/5/Add.52)

第九届(1990)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86年9月19日

1988年3月9日(CEDAW/C/5/Add.57)

第九届(1990)

乌拉圭

1982年11月8日

1984年11月23日(CEDAW/C/5/Add.27)

第七届(1988)

乌兹别克斯坦

1996年8月18日

瓦努阿图

1996年10月8日

委内瑞拉

1984年6月1日

1984年8月27日(CEDAW/C/5/Add.24)

第五届(1986)

越南

1983年3月19日

1984年10月2日(CEDAW/C/5/Add.25)

第五届(1986)

也门

1985年6月29日

1989年1月23日(CEDAW/C/5/Add.61)

第十二届(1993)

南斯拉夫

1983年3月28日

1983年11月3日(CEDAW/C/5/Add.18)

第四届(1985)

赞比亚

1986年7月21日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第十三届(1994)

津巴布韦

1992年6月12日

1996年4月28日(CEDAW/C/ZWE/1)

第十八届(1998)

B.第二次定期报告

安哥拉

1991年10月17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4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阿根廷

1990年8月14日

1992年2月13日(CEDAW/C/ARG/2)

第十七届(1997)

1994年5月27日(CEDAW/C/ARG/2/Add.1)

1994年8月19日(CEDAW/C/ARG/2/Add.2)

亚美尼亚

1998年9月13日

澳大利亚

1988年8月27日

1992年7月24日(CEDAW/C/AUL/2)

第十三届(1994)

奥地利

1987年4月30日

1989年12月18日(CEDAW/C/13/Add.27)

第十届(1991)

巴哈马

1998年11月5日

孟加拉国

1989年12月6日

1990年2月23日(CEDAW/C/13/Add.30)

第十二届(1993)

巴巴多斯

1986年9月3日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第十三届(1994)

白俄罗斯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3日(CEDAW/C/13/Add.5)

第八届(1989)

比利时

1990年8月9日

1993年2月9日(CEDAW/C/BEL/2)

第十五届(1996)

伯利兹

1995年6月15日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贝宁

1997年4月11日

不丹

1986年9月30日

玻利维亚

1995年7月8日

波斯尼亚和塞哥维那

1998年9月1日

巴西

1989年3月2日

保加利亚

1987年3月10日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第十八届(1998)

布基纳法索

1992年11月13日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布隆迪

1997年2月7日

加拿大

1987年1月9日

1988年1月20日(CEDAW/C/13/Add.11)

第九届(1990)

佛得角

1986年9月3日

中国

1986年9月3日

1989年6月22日(CEDAW/C/13/Add.26)

第十一届(1992)

智利

1995年1月6日

1995年3月9日(CEDAW/C/CHI/2)

第二十一届(1999)

哥伦比亚

1987年2月18日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

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第十三届(1994)

刚果

1987年8月25日

哥斯达黎加

1991年5月4日

克罗地亚

1997年10月9日

古巴

1986年9月3日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塞浦路斯

1990年8月22日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第十五届(1996)

捷克共和国

1998年3月24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1年11月16日

1996年10月24日(CEDAW/C/ZAR/2)

丹麦

1988年5月21日

1988年6月2日(CEDAW/C/13/Add.14)

第十届(1991)

多米尼加

1986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7年10月2日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第十八届(1998)

厄瓜多尔

1986年12月9日

1990年5月28日(CEDAW/C/13/Add.31)

第十三届(1994)

埃及

1986年10月18日

1986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

第九届(1990)

萨尔瓦多

1986年9月18日

1987年12月18日(CEDAW/C/13/Add.12)

第十一届(1992)

赤道几内亚

1989年11月22日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爱沙尼亚

1996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1986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芬兰

1991年10月4日

1993年2月9日(CEDAW/C/FIN/2)

第十四届(1995)

法国

1989年1月13日

1990年12月10日(CEDAW/C/FRA/2和Rev.1)

第十二届(1993)

加蓬

1988年2月20日

冈比亚

1988年5月16日

德国

1990年8月9日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加纳

1991年2月1日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第十一届(1992)

希腊

1988年7月7日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格林纳达

1995年9月29日

危地马拉

1987年9月11日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和Corr.1)

第十三届(1994)

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第十三届(1994)

几内亚

1987年9月8日

几内亚比绍

1990年9月22日

圭亚那

1986年9月3日

海地

1986年9月3日

洪都拉斯

1988年4月2日

1987年10月28日(CEDAW/C/13/Add.9)

第十一届(1992)

匈牙利

1986年9月3日

1986年9月29日(CEDAW/C/13/Add.1)

第七届(1988)

冰岛

1990年7月18日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第十五届(1996)

印度

1998年8月8日

印度尼西亚

1989年10月13日

1997年2月7日(CEDAW/C/IDN/2-3)

第十八届(1998)

伊拉克

1991年9月12日

爱尔兰

1991年1月22日

1997年2月6日(CEDAW/C/IRL/2-3)

第二十一届(1999)

以色列

1996年11月2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第十七届(1997)

意大利

1990年7月10日

1994年3月1日(CEDAW/C/ITA/2)

第十七届(1997)

牙买加

1989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日本

1990年7月25日

1992年2月21日(CEDAW/C/JPN/2)

第十三届(1994)

约旦

1997年7月31日

肯尼亚

1989年4月8日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第十二届(1993)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6年9月13日

拉脱维亚

1997年5月14日

利比里亚

1989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94年6月15日

立陶宛

1999年2月17日

卢森堡

1994年3月4日

1997年4月8日(CEDAW/C/LUX/2)

第十七届(1997)

马达加斯加

1994年4月16日

马拉维

1992年4月11日

马尔代夫

1998年7月1日

马里

1990年10月10日

马耳他

1996年4月7日

毛里求斯

1989年8月8日

1992年2月23日(CEDAW/C/MAR/1-2)

第十四届(1995)

墨西哥

1986年9月3日

1987年12月3日(CEDAW/C/13/Add.10)

第九届(1990)

蒙古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17日(CEDAW/C/13/Add.7)

第九届(1990)

摩洛哥

1998年7月21日

纳米比亚

1997年12月23日

尼泊尔

1996年5月22日

荷兰

1996年8月22日

1998年12月10日(CEDAW/C/NET/2)(CEDAW/C/NET/2/Add.1)(CEDAW/C/NET/2/Add.2)

新西兰

1990年2月9日

1992年11月3日(CEDAW/C/NZE/2)

第十三届(1994)

1993年10月27日(CEDAW/C/NZE/2/Add.1)

尼加拉瓜

1986年11月26日

1989年3月16日(CEDAW/C/13/Add.20)

第十二届(1993)

尼日利亚

1990年7月13日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第十九届(1998)

挪威

1986年9月3日

1988年6月23日(CEDAW/C/13/Add.15)

第十届(1991)

巴拿马

1986年11月28日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第十九届(1998)

巴拉圭

1992年5月6日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8月23日(CEDAW/C/PAR/1-2/Add.1)

1995年11月20日(CEDAW/C/PAR/1-2/Add.2)

秘鲁

1987年10月13日

1990年2月13日(CEDAW/C/13/Add.29)

第十四届(1995)

菲律宾

1986年9月4日

1988年12月12日(CEDAW/C/13/Add.17)

第十届(1991)

波兰

1986年9月3日

1988年11月17日(CEDAW/C/13/Add.16)

第十届(1991)

葡萄牙

1986年9月3日

1989年5月18日(CEDAW/C/13/Add.22)

第十届(1991)

大韩民国

1990年1月26日

1989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8和Corr.1)

第十二届(1993)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9年7月21日

罗马尼亚

1987年2月6日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第十二届(1993)

俄罗斯联邦

1986年9月3日

1987年2月10日(CEDAW/C/13/Add.4)

第八届(1989)

卢旺达

1986年9月3日

1988年3月7日(CEDAW/C/13/Add.13)

第十届(1991)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0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1987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6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第十六届(1997)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萨摩亚

1997年10月25日

塞内加尔

1990年3月7日

1991年9月23日(CEDAW/C/SEN/2和Amend.1)

第十三届(1994)

塞舌尔

1997年6月4日

塞拉利昂

1993年12月11日

斯洛伐克

1998年6月27日

斯洛文尼亚

1997年8月5日

1999年4月26日CEDAW/C/SVN/2

西班牙

1989年2月4日

1989年2月9日(CEDAW/C/13/Add.19)

第十一届(1992)

斯里兰卡

1986年11月4日

1988年12月29日(CEDAW/C/13/Add.18)

第十一届(1992)

苏里南

1998年3月31日

瑞典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10日(CEDAW/C/13/Add.6)

第七届(1988)

泰国

1990年9月8日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多哥

1988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5年2月11日

突尼斯

1990年10月20日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第十四届(1995)

土耳其

1991年1月19日

1994年2月7日c

第十六届(1997)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乌干达

1990年8月21日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

第十四届(1995)

乌克兰

1986年9月3日

1987年8月13日(CEDAW/C/13/Add.8)

第九届(1990)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1年5月7日

1991年5月11日(CEDAW/C/UK/2和Amend.1)

第十二届(1993)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0年9月19日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第十九届(1998)

乌拉圭

1986年11月8日

1998年2月3日(CEDAW/C/URY/2-3)

委内瑞拉

1988年6月1日

1989年4月18日(CEDAW/C/13/Add.21)

第十一届(1992)

越南

1987年3月19日

也门

1989年6月29日

1989年6月8日(CEDAW/C/13/Add.24和Amend.1)

第十二届(1993)

南斯拉夫

1987年3月28日

1989年5月31日(CEDAW/C/13/Add.23)

第十届(1991)

赞比亚

1990年7月21日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第十三届(1994)

津巴布韦

1996年6月12日

C.第三次定期报告

安哥拉

1995年10月17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98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阿根廷

1994年8月14日

1996年10月1日(CEDAW/C/ARG/3)

第十七届(1997)

澳大利亚

1992年8月27日

1995年3月1日(CEDAW/C/AUL/3)

第十七届(1997)

奥地利

1991年4月30日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L/3-4)

孟加拉国

1993年12月6日

1993年1月26日c

第十七届(1997)

1997年3月27日(CEDAW/C/BDG/3-4)

巴巴多斯

1990年9月3日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第十三届(1994)

白俄罗斯

1990年9月3日

1993年7月1日(CEDAW/C/BLR/3)

比利时

1994年8月9日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伯利兹

1999年6月15日

不丹

1990年9月30日

巴西

1993年3月2日

保加利亚

1991年3月10日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第十八届(1998)

布基纳法索

1996年11月13日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加拿大

1991年1月9日

1992年9月9日(CEDAW/C/CAN/3)

第十六届(1997)

佛得角

1990年9月3日

中国

1990年9月3日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

哥伦比亚

1991年2月18日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

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第十三届(1994)

刚果

1991年8月25日

哥斯达黎加

1995年5月4日

古巴

1990年9月3日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塞浦路斯

1994年8月22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b

1995年11月16日

1998年7月2日(CEDAW/C/COD/3)

第十六届(1997)

丹麦

1992年5月21日

1993年5月7日(CEDAW/C/DEN/3)

第十六届(1997)

多米尼加

1990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1年10月2日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第十八届(1998)

厄瓜多尔

1990年12月9日

1991年12月23日(CEDAW/C/ECU/3)

第十三届(1994)

埃及

1990年10月18日

1996年1月30日(CEDAW/C/EGY/3)

萨尔瓦多

1990年9月18日

赤道几内亚

1993年11月22日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埃塞俄比亚

1990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芬兰

1995年10月4日

1997年1月28日(CEDAW/C/FIN/3)

法国

1993年1月13日

加蓬

1992年2月20日

德国

1994年8月9日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加纳

1995年2月1日

希腊

1992年7月7日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危地马拉

1991年9月11日

几内亚

1991年9月8日

几内亚比绍

1994年9月22日

圭亚那

1990年9月3日

海地

1990年9月3日

洪都拉斯

1991年4月2日

1991年5月31日(CEDAW/C/HON/3)

第十一届(1992)

匈牙利

1990年9月3日

1991年4月4日(CEDAW/C/HUN/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1月3日(CEDAW/C/HUN/3/Add.1)

冰岛

1994年7月3日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印度尼西亚

1993年10月13日

1997年2月6日(CEDAW/C/IDN/2-3)

第十八届(1998)

伊拉克

1995年9月12日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爱尔兰

1995年1月22日

1997年8月7日(CEDAW/C/IRL/2-3)

意大利

1994年7月10日

1997年6月21日(CEDAW/C/ITA/3)

第十七届(1997)

牙买加

1993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日本

1994年7月25日

1993年10月28日(CEDAW/C/JPN/3)

第十三届(1994)

肯尼亚

1993年4月8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90年9月13日

利比里亚

1993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里亚民众国

1998年6月15日

卢森堡

1998年3月4日

1998年3月12日(CEDAW/C/LUX/3)

1998年6月17日(CEDAW/C/LUX/3/Add.1)

马达加斯加

1998年4月16日

马拉维

1996年4月11日

马里

1994年10日10日

毛里求斯

1993年8月8日

墨西哥

1990年9月3日

1997年3月7日(CEDAW/C/MEX/3-4)

第十八届(1998)

蒙古

1990年9月3日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新西兰

1994年2月9日

1998年3月2日(CEDAW/C/NEL/3-4)

第十九届(1998)

1998年4月15日(CEDAW/C/NEL/3-4/ Add.1)

尼加拉瓜

1990年11月26日

1992年10月15日(CEDAW/C/NIC/3)

第十二届(1993)

尼日利亚

1994年7月13日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第十九届(1998)

挪威

1990年9月3日

1991年1月25日(CEDAW/C/NOR/3)

第十四届(1995)

巴拿马

1990年11月28日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第十九届(1998)

巴拉圭

1996年5月6日

秘鲁

1991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第十九届(1998)

菲律宾

1990年9月4日

1993年1月20日(CEDAW/C/PHI/3)

第十六届(1997)

波兰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1月22日(CEDAW/C/18/Add.2)

第十届(1991)

葡萄牙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2月10日(CEDAW/C/18/Add.3)

第十届(1991)

大韩民国

1994年1月26日

1994年9月8日(CEDAW/C/KOR/3)

第十九届(1998)

罗马尼亚

1991年2月6日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第十二届(1993)

俄罗斯联邦

1990年9月3日

1991年7月24日(CEDAW/C/USR/3)

第十四届(1995)

卢旺达

1990年9月3日

1991年1月18日(CEDAW/C/RWA/3)

第十二届(1993)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4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1991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0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

第十六届(1997)

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塞内加尔

1994年3月7日

塞拉利昂

1997年12月11日

西班牙

1993年2月4日

1996年5月20日(CEDAW/C/ESP/3)

斯里兰卡

1990年11月4日

瑞典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0月3日(CEDAW/C/18/Add.1)

第十二届(1993)

泰国

1994年9月8日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多哥

1992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9年2月11日

突尼斯

1994年10月20日

土耳其

1995年1月19日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第十六届(1997)

乌干达

1994年8月21日

乌克兰

1990年9月3日

1991年5月31日(CEDAW/C/UKR/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1月21日(CEDAW/C/UKR/3/Add.1)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5年5月7日

1995年8月16日(CEDAW/C/UK/3)

1997年8月8日(CEDAW/C/UK/3/Add.1)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94年9月19日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第十九届(1998)

乌拉圭

1990年11月8日

1998年2月3日(CEDAW/C/URY/2-3)

委内瑞拉

1992年6月1日

1995年2月8日(CEDAW/C/VEN/3)

第十六届(1997)

越南

1991年3月19日

也门

1993年6月29日

1992年11月13日(CEDAW/C/YEM/3)

第十二届(1993)

南斯拉夫

1991年3月28日

1998年10月14日CEDAW/C/YUG/3

赞比亚

1994年7月21日

D.第四次定期报告

阿根廷

1998年8月14日

澳大利亚

1996年8月27日

奥地利

1995年4月30日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T/3-4)

孟加拉国

1997年12月6日

1997年3月27(CEDAW/C/BGD/3-4)

第十七届(1997)

巴巴多斯

1994年9月3日

白俄罗斯

1994年9月3日

比利时

1998年8月9日

1998年10月29日CEDAW/C/BEL/3-4

不丹

1994年9月30日

巴西

1997年3月2日

保加利亚

1995年3月10日

加拿大

1995年1月9日

1995年10月2日(CEDAW/C/CAN/4)

第十六届(1997)

佛得角

1994年9月3日

中国

1994年9月3日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

哥伦比亚

1995年2月18日

1997年7月8日(CEDAW/C/COL/4)

刚果

1995年8月25日

古巴

1994年9月3日

丹麦

1996年5月21日

1997年1月9日(CEDAW/C/DEN/4)

多米尼加

1994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95年10月2日

1997年10月29日(CEDAW/C/DOM/4)

第十八届(1998)

厄瓜多尔

1994年12月9日

埃及

1994年10月18日

萨尔瓦多

1994年10月18日

赤道几内亚

1997年11月22日

埃塞俄比亚

1994年10月10日

法国

1997年1月13日

加蓬

1996年2月20日

德国

1998年8月9日

1998年10月27日(CEDAW/C/DEU/4)

希腊

1996年7月7日

危地马拉

1995年9月11日

几内亚

1995年9月8日

几内亚比绍

1998年9月22日

圭亚那

1994年9月3日

海地

1994年9月3日

洪都拉斯

1996年4月2日

匈牙利

1994年9月3日

冰岛

1998年7月3日

爱尔兰

1999年1月22日

1998年7月15日CEDAW/C/IRL/3-4

意大利

1998年7月10日

印度尼西亚

1997年10月13日

牙买加

1997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肯尼亚

1997年4月8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94年9月13日

利比里亚

1997年8月16日

毛里求斯

1997年8月8日

墨西哥

1994年9月3日

1997年3月7日b(CEDAW/C/MEX/3-4)

第十八届(1998)

蒙古

1994年9月3日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新西兰

1998年2月9日

1998年3月2日(CEDAW/C/NEL/3-4)

第十九届(1998)

1998年4月15日(CEDAW/C/NEL/3-4)

尼加拉瓜

1994年11月26日

1998年6月16日(CEDAW/C/NIC/4)

挪威

1994年9月3日

1994年9月1日(CEDAW/C/NOR/4)

第十四届(1995)

巴拿马

1994年11月28日

秘鲁

1995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第十九届(1998)

菲律宾

1994年9月4日

1996年4月22日(CEDAW/C/PHI/4)

第十六届(1997)

波兰

1994年9月3日

葡萄牙

1994年9月3日

大韩民国

1998年1月26日

1998年3月27日(CEDAW/C/KOR/4)

第十九届(1998)

罗马尼亚

1995年2月6日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俄罗斯联邦

1994年9月3日

1994年8月31日(CEDAW/C/USR/4)

第十四届(1995)

卢旺达

1994年9月3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8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1995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94年9月3日

塞内加尔

1998年3月7日

西班牙

1997年2月4日

1998年10月20日CEDAW/C/ESP/4

第二十一届(1999)

斯里兰卡

1994年11月4日

瑞典

1994年9月3日

1996年5月21日(CEDAW/C/SWE/4)

泰国

1998年9月8日

多哥

1996年10月26日

突尼斯

1998年10月20日

土耳其

1999年1月19日

乌干达

1998年8月21日

乌克兰

1994年11月3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5年5月7日

1999年1月19日CEDAW/C/UK/4和CEDAW/C/UK/Add.1-Add.4

第二十一届(1999)

乌拉圭

1994年11月8日

委内瑞拉

1996年6月1日

越南

1995年3月19日

也门

1997年6月29日

南斯拉夫

1995年3月28日

赞比亚

1998年7月21日

E.第五次定期报告

罗马尼亚

1995年2月6日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俄罗斯联邦

1998年9月3日

1999年3月3日CEDAW/C/USR/5

F.作为例外情况提交的报告

刚果民主共和国b

1997年1月16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17)

第十六届(1997)

克罗地亚

1994年9月15日(CEDAW/C/CRO/SP.1)

第十四届(1995)

卢旺达

1996年1月31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06)

第十五届(1996)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1993年12月2日(CEDAW/C/YUG/SP.1)

第十三届(1994)

1994年2月2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254)

a在应提交的日期前一年,秘书长请缔约国提交其报告。

b  1997 年 5 月 17 日起扎伊尔改称刚果民主共和国。

c撤回报告。

附件六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二十周年纪念会上讲话的发言人名单

庄严纪念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

常务副秘书长路易斯·弗雷谢特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澳逊的贺词,由高级专员纽约办事处主任Bacre Waly Ndiaye宣读

主管经济和社会事务副秘书长尼廷·德赛

秘书长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Angela E. V. King

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Yakin ErtÜrk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前主席鲁布桑丹赞金·伊德尔

圆桌讨论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Charlotte Abaka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Feride Acar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Ryoko Akamatsu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Emna Aouij

世界卫生组织纽约联络处执行主任Fabrizio Bassani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Silvia Cartwright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Ivanka Corti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冯淬

亚洲-太平洋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主任Shanti Dairiam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前成员Nguyen Ngoc Dung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前成员Miriam Estrada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前主席和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Elizabeth Evatt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前成员Grete Fenger-Moller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Yolanda Ferrer Gomez

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创办人Arvonne Fraser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前成员Lilian Gurdulich de Correa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前成员Vinitha Jayasinghe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前主席Salma Khan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Yung-Chung Kim

国际劳工组织纽约联络处主任Franklyn Lisk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前成员Pirkko Anneli Makinen

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塞西莉亚·梅迪纳-基罗加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前成员Alma Montenegro de Fletcher

联合国人口基金技术和政策司司长Mohamed Nizamuddin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副主任Flavia Pansieri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副执行主任卡伦·沙姆·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Zelmira Regazzoli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纽约联络处主任Nina Sibal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前成员Rakel Surlien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纽约联络处主任Boubacar Toure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展政策局助理署长兼局长Eimi Watanabe

附件七

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意见提出评论的缔约国

1999年1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以下缔约国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提出评论:希腊、墨西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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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4060 (c) 300999 30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