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作出裁决的案件总数 ( 通过《意见》、作出不予受理和停止审议决定 ) 。
30. 在通过本报告时(2018年4月6日),有大约230份来文已经就绪,有待委员会作出可否受理和/或关于案情实质的决定。除非秘书处大幅增加处理个人来文的人力,否则委员会在处理积压工作方面的能力将继续受到严重影响。
31. 在本报告所涉期内,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共同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向有关缔约国转交了178份新来文,要求就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实质提交材料或意见。
2.缔约国在审议来文中的合作
32.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作出决定的几起案件中,委员会指出,一些缔约国在程序中没有给予合作,没有就提交人的指称可否受理和/或案情实质提出意见。所涉缔约国有阿尔及利亚(1份来文)、白俄罗斯(12份来文)、马尔代夫(1份来文)和斯里兰卡(1份来文)。委员会对这种情况表示遗憾,并回顾指出,《任择议定书》暗含的要求是缔约国应向委员会发送它们掌握的全部资料。在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如提交人的指称证据充分,即给予应有重视。
3.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33. 委员会1977年第二届会议至2017年3月第一一九届会议在《任择议定书》下开展的工作,总体情况载于委员会1984年至2017年的年度报告(其中收录了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摘要,以及所作决定的摘要)和题为“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一一七届、第一一八届和第一一九届会议对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的审议”的报告。关于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判例发展情况的章节未载于本年度报告,而是载于CCPR/C/122/3号文件。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和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全文可查阅条约机构数据库。
34.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委员会审查了下列来文,并裁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Shumilina等人诉白俄罗斯(CCPR/C/120/D/2142/2012)、Melnikov诉白俄罗斯(CCPR/C/120/D/2147/2012)、Sviridov诉哈萨克斯坦(CCPR/C/120/D/2158/2012)、Ambaryan诉吉尔吉斯斯坦(CCPR/C/120/D/2162/2012)、Neupane和Neupane诉尼泊尔(CCPR/C/120/D/2170/2012)、Gatilov诉俄罗斯联邦(CCPR/C/120/D/2171/2012)、Boboev诉塔吉克斯坦(CCPR/C/120/D/2173/2012)、Amarasinghe诉斯里兰卡(CCPR/C/120/D/2209/2012)、X诉斯里兰卡(CCPR/C/120/D/2256/2013)、Khelifati诉阿尔及利亚(CCPR/C/120/D/2267/2013)、N.K.诉荷兰(CCPR/C/120/D/2326/2013/Rev.1)、S.L.诉荷兰(CCPR/C/120/D/2362/2014)、Allakulov诉乌兹别克斯坦(CCPR/C/120/D/2430/2014)、Ashirov诉吉尔吉斯斯坦(CCPR/C/120/D/2435/2014)、Hashi诉丹麦(CCPR/C/120/D/2470/2014)、Batanov诉俄罗斯联邦(CCPR/C/120/D/2532/2015)、M.S.别名M.H.H.A.D诉丹麦(CCPR/C/120/D/2601/2015)、Koreshkov诉白俄罗斯(CCPR/C/121/D/2168/2012)、Osío Zamora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CCPR/C/121/D/2203/2012)、Boudjema诉阿尔及利亚(CCPR/C/121/D/2283/2013)、Jamshidian诉白俄罗斯(CCPR/C/121/D/2471/2014)、Marchant Reyes等人诉智利(CCPR/C/121/D/2627/2015)、Chelakh诉哈萨克斯坦(CCPR/C/121/D/2645/2015)、Zogo诉喀麦隆(CCPR/C/121/D/2764/2016)、O.A.诉丹麦(CCPR/C/121/D/2770/2016)、Miller和Carroll诉新西兰(CCPR/C/121/D/2502/2014)、Abromchik诉白俄罗斯(CCPR/C/122/D/2228/2012)、Tamang诉尼泊尔(CCPR/C/122/D/2756/2016)、Bobrov诉白俄罗斯(CCPR/C/122/D/2181/2012)、Tyvanchik等人诉白俄罗斯(CCPR/C/122/D/2201/2012)、Delgado Burgoa诉多民族玻利维亚国(CCPR/C/122/D/2628/2015)、Maldonado Iporre诉多民族玻利维亚国(CCPR/C/122/D/2629/2015)、Budlakoti诉加拿大(CCPR/C/122/D/2264/2013)、Khadzhiyev和Muradova诉土库曼斯坦(CCPR/C/122/D/2252/2013)、Saidov诉塔吉克斯坦(CCPR/C/122/D/2680/2015)、Popova诉俄罗斯联邦(CCPR/C/122/D/2217/2012)、Kim诉乌兹别克斯坦(CCPR/C/122/D/2175/2012)、C.L.和Z.L.诉丹麦(CCPR/C/122/D/2753/2016)、Nasheed诉马尔代夫(CCPR/C/122/D/2270/2013-CCPR/C/122/D/2851/2016)、Millis诉阿尔及利亚(CCPR/C/122/D/2398/2014)、Formonov诉乌兹别克斯坦(CCPR/C/122/D/2577/2015)、Vanteew诉俄罗斯联邦(CCPR/C/122/D/2715/2016)、Sannikov诉白俄罗斯(CCPR/C/122/D/2212/2012)、Poplavny和Sudalenko诉白俄罗斯(CCPR/C/122/D/2190/2012)、Sharma等人诉尼泊尔(CCPR/C/122/D/2364/2014)、Sharma和Sharma诉尼泊尔(CCPR/C/122/D/2265/2013)。
35. 委员会裁定下列来文中不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Kh.B.诉吉尔吉斯斯坦(CCPR/C/120/D/2163/2012)、Alger诉澳大利亚(CCPR/C/120/D/2237/2013)、R.I.H.和S.M.D.诉丹麦(CCPR/C/120/D/2640/2015)、Androsov诉哈萨克斯坦(CCPR/C/121/D/2403/2014)、Moreno de Castillo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CCPR/C/121/D/2610/2015)、S.A.H.诉丹麦(CCPR/C/121/D/2419/2014)、N.D.J.M.D.诉加拿大(CCPR/C/121/D/2487/2014)、M.A.S.和L.B.H.诉丹麦(CCPR/C/121/D/2585/2015)、K.S.和M.S.诉丹麦(CCPR/C/121/D/2594/2015)、A.S.G.M.诉丹麦(CCPR/C/121/D/2612/2015)、M.P.等人诉丹麦(CCPR/C/121/D/2643/2015)、W.K.诉加拿大(CCPR/C/122/D/2292/2013)、S.诉丹麦(CCPR/C/122/D/2642/2015)、A.A.诉丹麦(CCPR/C/122/D/2595/2015)。
36. 委员会判定下列来文不可受理:N.D.诉俄罗斯联邦(CCPR/C/120/D/2161/2012)、K.E.R.诉加拿大(CCPR/C/120/D/2196/2012)、Yassin等人诉加拿大(CCPR/C/120/D/2285/2013)、Quiroga和Aranda诉多民族玻利维亚国(CCPR/C/120/D/2491/2014)、S.Z.诉丹麦(CCPR/C/120/D/2625/2015)、D.S.诉俄罗斯联邦(CCPR/C/120/D/2705/2015)、J.B.和E.B.诉澳大利亚(CCPR/C/120/D/2798/2016)、Z.Z.诉澳大利亚(CCPR/C/120/D/2941/2017)、B.Z.等人诉阿尔巴尼亚(CCPR/C/121/D/2837/2016)、S.A.等人诉希腊(CCPR/C/121/D/2868/2016)、Nekvedavičius诉立陶宛(CCPR/C/121/D/2802/2016)、Stefanovich诉白俄罗斯(CCPR/C/122/D/2182/2012)、V.P.诉白俄罗斯(CCPR/C/122/D/2166/2012)、Hincapié Dávila诉哥伦比亚(CCPR/C/122/D/2490/2014)、K.M.诉白俄罗斯(CCPR/C/122/D/2199/2012)、Nicholls诉澳大利亚(CCPR/C/122/D/2300/2013)、Templ诉奥地利(CCPR/C/122/D/2650/2015)、F.F.诉卢森堡和法国(CCPR/C/122/D/3090/2017-CCPR/C/122/D/3091/2017)、Vasiljkovic诉澳大利亚和克罗地亚(CCPR/C/122/D/2859/2016)。
4.关于处理来文的工作方法的讨论
37. 在第一二〇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就来文进行口头评论的准则(见CCPR/C/159)。
5.《意见》后续行动
38.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在第一二一届(CCPR/C/121/2)和第一二二届(CCPR/C/122/2)会议上提交了报告。
39. 在第一二一届和第一二二届会议闭幕之际,委员会裁定,自1979年通过的1,282份《意见》中,有1,061份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继续采取了在第一〇九届会议上启动的做法,即在关于《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中纳入对缔约国答复和所采取行动的评估。评估采用为结论性意见后续程序制定的标准。在第一一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修订其评估标准。在第一二一届会议上,2017年11月9日,委员会决定进一步修订监测《意见》后续行动的方法/程序。委员会再次指出,许多缔约国未能落实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
40. 在第一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对以下来文结束后续对话,注明其建议得到圆满落实:Hamida诉加拿大(CCPR/C/98/D/1544/2007)、Thuraisamy诉加拿大(CCPR/C/106/D/1912/2009)、H.E.A.K.诉丹麦(CCPR/C/114/D/2343/2014)、M.K.H.诉丹麦(CCPR/C/117/D/2462/2014)和A.A.S.诉丹麦(CCPR/C/117/D/2464/2014)。
41. 在第一二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对以下来文结束后续对话,注明其建议得到部分圆满落实:Engo诉喀麦隆(CCPR/C/96/D/1397/2005)。
J.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发表的一般性意见
42. 在第一二〇届会议上,委员会完成了关于生命权(第六条)的一般性意见草稿的一读,并邀请所有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就此发表评论。委员会收到了各国、联合国各组织、专门机构、专家、学术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国家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材料。在第一二一届和第一二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开始对草稿进行二读。
K.人力资源和正式文件翻译
43. 按照《公约》第三十六条,秘书长有义务向委员会委员提供有效履行职责所必要的人员和便利。委员会重申对人力资源短缺的关切,再次强调需要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为其各届会议提供服务,促进各国对委员会建议的认识、理解和执行。委员会强调,除非接下来几年中比以往大幅增加申诉事务股的人力,使其能够编写更多数量的来文供委员会审议,否则委员会在处理积压工作方面的能力将持续受到严重影响。此外,委员会感到不满的是,工作人员经常更替,尤其是申诉事务股的人员,他们需要在职位上工作足够长的时间,才能获得适当的经验,并足够熟悉委员会的判例。
44. 委员会欢迎大会通过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包括提供额外的会议时间和相应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鉴于提供的资源不足,委员会无法确保充分执行该决议。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大会决定在2018-2019两年期预算中仅为人权高专办分配5个临时职位,而不是秘书长根据第68/268号决议中所载的计算公式请求分配的11个职位。由于这一决定以及新员工招聘进程持续的时间和人权高专办的组织需要,委员会将无法使用2018年为其审议来文额外分配的大部分时间。鉴于这种情况,委员会在审议据称侵犯提交人权利的来文方面出现的大量积压将注定还要继续增加。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决议中对一般性意见、议事规则和复杂案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规定了严格的字数限制。此外,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包括会期文件在内的一些重要文件未能及时翻译,这继续给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L.就委员会工作开展的外联活动
45. 在第九十四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关于同媒体开展公共关系的战略方针文件(CCPR/C/94/3)。
46. 在第一二〇、第一二一和第一二二届会议期间,人权高专办提供了委员会会议的全部网播,包括审查所有缔约国报告和其他公开会议。网播可在以下链接观看:https://webtv.un.org。
47. 委员会继续发展媒体战略,包括每届届会结束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48. 委员会继续强调在纽约举行一届定期会议的重要性,并为此请秘书处紧急预订纽约的一个会议室,用于举行第一二五届会议。
M.向大会提交委员会年度报告
49. 2017年10月13日,主席在纽约参加了与联合国大会的互动对话,并在对话期间提交了委员会的年度报告。
N.通过报告
50. 在2018年4月6日举行的第3488次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第六十次年度报告草稿,报告草稿涉及委员会2017年和2018年举行的第一二〇、第一二一和第一二二届会议的活动情况。报告经讨论修改后获得一致通过。根据委员会1985年2月8日第1985/105号决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将委员会的年度报告直接呈交大会。
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委员会工作方法和与其他联合国机构的合作
51. 本章概述并说明委员会过去一年中对《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工作方法所作的修改,以及委员会近期就缔约国报告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作出的决定。
A.程序方面的最新动态和决定
52. 在第一二〇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
将重复性来文试行程序延长一年,以便评估该程序的有效性;
设立一个工作组,由海恩斯先生担任主席,以评估简化报告程序;
请定期报告逾期10年或10年以上的缔约国选择简化报告程序;
将斯威士兰在没有提交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对问题清单拟订的答复视为其初次报告。
53. 在第一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首次就Miller和Carroll诉新西兰一案(CCPR/C/121/D/2502/2014)举行了听证会,提交人的代理律师亲自出席,缔约国代表通过视频会议参加。根据“关于就来文进行口头评论的准则”(CCPR/C/159),当事方作口头评论的会议为非公开会议。
54. 在第一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
将缔约国提交资料说明对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的截止日期从一年延至两年;
将后续行动从三轮减至一轮,且仅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缔约国提供第二份后续行动报告;
对于截至2017年11月10日第二或第三份后续报告仍待评估的缔约国终止后续行动程序;
仅在委员会《意见》中明确写入保证不再发生措施的情况下,对缔约国就这些措施提供的答复进行评分。
55. 在第一二〇届会议上,委员会对第一一六届会议期间设立的工作组起草的修订版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了一读。在第一二一届和第一二二届会议上,委员会继续审议了该草案。
56. 2009年10月,委员会决定对少数缔约国采用新的报告程序。在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上,委员会决定原则上应向所有缔约国提供报告前问题清单程序且该程序将只适用于定期报告(见A/70/40, 第56(a)段)。关于该程序的情况,可查阅www.ohchr.org/EN/HRBodies/CCPR/Pages/SimplifiedReportingProcedure. aspx。
57. 在第一二〇、第一二一和第一二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审查了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的澳大利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喀麦隆的第五次定期报告、萨尔瓦多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危地马拉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匈牙利的第六次定期报告、挪威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瑞士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在这三届会议上,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博茨瓦纳第二次定期报告、乍得第三次定期报告、捷克第四次定期报告、日本第七次定期报告、秘鲁第六次定期报告、突尼斯第六次定期报告和乌拉圭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报告前问题清单。
B.与其他机构的联系
58. 在第一二〇届会议上,主席团会晤了国际法委员会委员,讨论了与条约解释相关的嗣后协定和嗣后惯例结论草案。委员会委员还非正式会晤了禁止酷刑委员会委员,讨论了不驱回、临时措施和外交保证等问题。主席团成员还会晤了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处处长。在第一二一届会议上,主席团成员会晤了人权高专办普遍定期审议处处长。
三.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59. 按照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通过并在第七十届会议上修订的准则(CCPR/C/66/GUI/Rev.2),委员会1981年7月第十三届会议确定的五年报告周期(CCPR/C/19/Rev.1)被一个灵活制度取代。根据新制度,在委员会依照《公约》第四十条以及报告准则和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对任何一份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的结尾,视具体情况决定缔约国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日期。委员会在第九十九届会议通过的现行准则(CCPR/C/2009/1)中确认了这一做法。
A.2017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6日提交秘书长的报告
60. 在本报告所涉期间,下列缔约国向秘书长提交了16份报告:安哥拉(第二次定期报告)、白俄罗斯(第五次定期报告)、伯利兹(初次报告)、佛得角(初次报告)、爱沙尼亚(第四次定期报告)、几内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立陶宛(第四次定期报告)、毛里塔尼亚(第二次定期报告)、墨西哥(第六次定期报告)、荷兰(第五次定期报告)、尼日尔(第二次定期报告)、挪威(第七次定期报告)、巴拉圭(第四次定期报告)、苏丹(第五次定期报告)、塔吉克斯坦(第三次定期报告)和越南(第三次定期报告)。
B.逾期未交的报告和缔约国未履行第四十条义务的情况
61. 委员会希望重申,《公约》缔约国必须按时提交《公约》第四十条所述的报告,以便委员会能够及时履行该条规定的职责。令人遗憾的是,自委员会成立以来,拖延情况一直十分严重。
62.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不提交报告,妨碍委员会按照《公约》第四十条履行其监督职能。委员会重申,报告逾期未交的国家违反了《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报告逾期未交的缔约国清单,见附件二)。
63. 委员会特别提请注意还有16份初次报告逾期未交,其中7份逾期5至10年,8份逾期10年或10年以上。这种情况妨碍实现《公约》的一个主要目的,即委员会根据定期报告监督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委员会定期向报告严重逾期未交的各缔约国发出提醒函。
64. 出于对缔约国逾期未交报告数目和不遵守《公约》第四十条义务的关切, 2001年3月举行的第七十一届会议正式通过了对议事规则的修订。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2001年4月)结束后已适用了经修订的规则。
65. 修正案提出了一项程序,将在缔约国长期不履行报告义务或提前很短时间要求推迟预定的委员会审议的情况下采用。在这两种情况下,委员会今后均可通知有关缔约国,即使没有收到报告,仍拟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审议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规定采取的措施。
66. 在第一〇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对议事规则涉及在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有关国家的情况(审议程序)的条款(第68和第70条)作了修订。从2012年起,对这些国家情况的审议将在公开会议而不是非公开会议上进行,审议后的结论性意见,也将以公开文件发表。
67. 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首次根据其议事规则第70条对一个未提交报告的国家适用了新程序。到目前为止,已对下列22个缔约国适用了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对缔约国进行审议的程序:孟加拉国、巴巴多斯、伯利兹、佛得角、中非共和国、科特迪瓦、多米尼克、赤道几内亚、冈比亚、格林纳达、海地、肯尼亚、马拉维、莫桑比克、尼加拉瓜、卢旺达、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塞舌尔、南非、苏里南和斯威士兰。提交第六十九届会议的年度报告反映了截至第一一〇届会议根据该程序审议各缔约国的情况。
68. 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之前,委员会向南非指出,第一一二届会议将在无报告的情况下通过关于南非的问题清单。2014年11月26日,南非提交了报告,通过问题清单的时间因此被重新安排。还向孟加拉国发出了普通照会,指出委员会第一一二届会议将在无报告的情况下通过问题清单。由于孟加拉国承诺在2015年3月之前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对孟加拉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情况的审议推迟至收到报告后进行。孟加拉国于2015年6月19日提交了报告,委员会在第一一九届会议期间审查了该报告。经过多次提醒之后,委员会第一一九届会议在无报告的情况下通过了一份问题清单。斯威士兰对问题清单作出了答复,并派出一个高级别代表团在第一二〇届会议上与委员会举行对话。
69. 在第一二一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在无报告的情况下通过了冈比亚及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问题清单。
C.报告所涉期间审查缔约国报告的周期
70. 在第一〇四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允许缔约国提交报告的间隔时间不超过六年。因此,委员会现在可以要求缔约国在三年、四年、五年或六年内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在第一一四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确定今后报告周期时,与根据标准报告程序提交报告的国家相比,应向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的国家多提供一年时间,以期确保缔约国在利用不同程序方面的公平性。因此,委员会现在可要求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七年(即标准报告程序所规定的六年加上额外的一年)。
71. 本报告所涉期间审议缔约国报告的审查日期和下次报告的应交日期见下表。
缔约国 |
审查日期 |
下次报告应交日期 |
洪都拉斯 |
2017年7月 |
2021年7月 |
列支敦士登 |
2017年7月 |
2023年7月 |
马达加斯加 |
2017年7月 |
2021年7月 |
蒙古 |
2017年7月 |
2022年7月 |
巴基斯坦 |
2017年7月 |
2020年7月 |
斯威士兰 |
2017年7月 |
2021年7月 |
瑞士 |
2017年7月 |
2022年7月 |
澳大利亚 |
2017年10月 |
2023年11月 |
喀麦隆 |
2017年10月 |
2022年11月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2017年10月 |
2021年11月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2017年10月 |
2022年11月 |
约旦 |
2017年10月 |
2022年11月 |
毛里求斯 |
2017年10月 |
2022年11月 |
罗马尼亚 |
2017年10月 |
2023年11月 |
萨尔瓦多 |
2018年3月 |
2023年4月 |
危地马拉 |
2018年3月 |
2023年4月 |
匈牙利 |
2018年3月 |
2023年4月 |
黎巴嫩 |
2018年3月 |
2023年4月 |
挪威 |
2018年3月 |
2024年4月 |
附件一
2017-2018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团成员
姓名 |
国籍国a |
任期截至该年12月31日 |
塔尼亚·玛丽亚·阿卜杜·罗科尔 |
巴拉圭 |
2020年c |
亚兹·本·阿舒尔 |
突尼斯 |
2018年b |
伊尔泽·布兰兹·科里斯 |
拉脱维亚 |
2020年c |
萨拉·克利夫兰 |
美利坚合众国 |
2018年b |
艾哈迈德·阿明·法萨拉 |
埃及 |
2020年c |
奥利维耶·德·弗鲁维尔 |
法国 |
2018年b |
赫里斯托夫·海恩斯 |
南非 |
2020年c |
岩泽雄司 |
日本 |
2018年b |
伊万娜·耶利奇 |
黑山 |
2018年b |
巴玛利亚姆·科伊塔 |
毛里塔尼亚 |
2020年c |
马西娅·克兰 |
加拿大 |
2020年c |
邓肯·莱基·穆胡穆扎 |
乌干达 |
2018年b |
普蒂尼·帕扎尔奇兹 |
希腊 |
2018年b |
毛罗·波利蒂 |
意大利 |
2018年b |
何塞·曼努埃尔·桑托斯·派斯 |
葡萄牙 |
2020年c |
阿尼娅·塞贝特-福尔 |
德国 |
2020c, d |
尤瓦尔·沙尼 |
以色列 |
2020年c |
马戈·瓦特瓦尔 |
苏里南 |
2018年b |
注:关于委员会现任和前任委员的情况见:www.ohchr.org/EN/HRBodies/CCPR/Pages/Membership.aspx。
a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八条第3款,委员会委员以其个人身份选出和进行工作。
b2014年6月24日在纽约举行的第三十四次缔约国会议上当选的委员。
c2016年6月23日在纽约举行的第三十五次缔约国会议上当选的委员。
d委员辞职,2018年3月1日生效。
在第一一九届会议期间,2017年3月6日举行的会议上选出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如下,任期两年:
主席:岩泽雄司
副主席:艾哈迈德·阿明·法萨拉
伊万娜·耶利奇
尤瓦尔·沙尼
报告员:马戈·瓦特瓦尔
附件二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报告的情况(截至2017年3月30日)
A.初次报告逾期未交的缔约国(15个缔约国)
缔约国 |
应交日期 |
逾期年数 |
在无报告的情况下审议 |
说明 |
|
1. |
安道尔 |
2007年12月22日 |
10 |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
|
2. |
巴哈马 |
2010年3月23日 |
8 |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
|
3. |
多米尼克 |
1994年9月16日 |
23 |
问题清单在第一〇二届会议上通过(2011年7月;审议已推迟) |
|
4. |
赤道几内亚 |
1988年12月24日 |
29 |
第七十九届会议(2003年10月) |
结论性意见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04年8月1日 |
5. |
厄立特里亚 |
2003年4月22日 |
14 |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
|
6. |
格林纳达 |
1991年9月6日 |
26 |
第九十届会议(2007年7月) |
结论性意见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 |
7. |
几内亚比绍 |
2012年2月1日 |
6 |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
|
8.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2009年10月21日 |
8 |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
|
9. |
萨摩亚 |
2009年5月15日 |
8 |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
|
10. |
塞舌尔 |
1993年8月4日 |
24 |
第一〇一届会议(2011年3月) |
结论性意见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2年4月1日 |
11. |
索马里 |
1991年4月23日 |
26 |
||
12. |
南苏丹 |
2012年7月9日 |
5 |
考虑到苏丹自1986年一直是《公约》缔约国以及南苏丹于2011年7月从苏丹独立的情况,委员会参考其关于义务的延续性问题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40号》,第一卷(A/53/40(vol.I)),附件七)认为,南苏丹人民继续受《公约》的保护,因此,南苏丹应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1款(甲)项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两次决定邀请南苏丹提交初次报告(见上文第61段和A/69/40第一卷第75段)。 |
|
13. |
巴勒斯坦国 |
2015年7月3日 |
2 |
2014年4月2日加入 |
|
14. |
东帝汶 |
2004年12月19日 |
13 |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
|
15. |
瓦努阿图 |
2010年2月21日 |
8 |
上次提醒函(议事规则第70条)中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 |
B.定期报告逾期10年或10年以上未交的缔约国(13个缔约国)
缔约国 |
报告类型 |
应交日期 |
逾期年数 |
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
新的应交日期 |
说明 |
|
1. |
阿富汗 |
第三次 |
1996年5月15日 |
21 |
2011年5月12日 |
2013年10月31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〇五届会议(2012年7月)上通过 |
2. |
刚果 |
第三次 |
2003年3月31日 |
15 |
|||
3.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第三次 |
2004年1月1日 |
14 |
|||
4. |
埃及 |
第四次 |
2004年11月1日 |
13 |
|||
5. |
加蓬 |
第三次 |
2003年10月31日 |
14 |
|||
6. |
圭亚那 |
第三次 |
2003年3月31日 |
15 |
|||
7. |
印度 |
第四次 |
2001年12月31日 |
16 |
|||
8. |
莱索托 |
第二次 |
2002年4月30日 |
15 |
|||
9. |
马里 |
第三次 |
2005年4月1日 |
13 |
|||
10. |
尼日利亚 |
第二次 |
1999年10月28日 |
18 |
|||
11. |
塞内加尔 |
第五次 |
2000年4月4日 |
18 |
|||
12.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五次 |
2003年10月31日 |
14 |
2018年1月12日 |
||
13. |
津巴布韦 |
第二次 |
2002年6月1日 |
15 |
C.定期报告逾期5至10年未交的缔约国(11个缔约国)
缔约国 |
报告类型 |
应交日期 |
逾期年数 |
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
新的应交日期 |
说明 |
|
1. |
巴巴多斯 |
第四次 |
2011年3月29日 |
7 |
|||
2 |
博茨瓦纳 |
第二次 |
2012年3月31日 |
6 |
2017年8月3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二二届会议(2018年3月)上通过 |
|
3. |
巴西 |
第三次 |
2009年10月31日 |
8 |
|||
4. |
中非共和国 |
第三次 |
2010年8月1日 |
7 |
|||
5. |
利比亚 |
第五次 |
2010年10月30日 |
7 |
|||
6. |
卢森堡 |
第四次 |
2008年4月1日 |
10 |
|||
7. |
巴拿马 |
第四次 |
2012年3月31日 |
6 |
|||
8.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四次 |
2009年8月1日 |
8 |
|||
9 |
突尼斯 |
第六次 |
2012年3月31日 |
6 |
2017年7月4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二二届会议(2018年3月)上通过 |
|
10. |
乌干达 |
第二次 |
2008年4月1日 |
10 |
|||
11. |
赞比亚 |
第四次 |
2011年7月20日 |
6 |
D.报告逾期不到5年的缔约国(26个缔约国)
缔约国 |
报告类型 |
应交日期 |
逾期年数 |
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
新的应交日期 |
说明 |
|
1. |
亚美尼亚 |
第三次 |
2016年7月30日 |
1 |
|||
2. |
比利时 |
第六次 |
2015年10月29日 |
2 |
2014年11月28日 |
2017年8月1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七届会议(2016年6月)上通过 |
3. |
乍得 |
第三次 |
2018年3月28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二〇届会议(2017年7月)上通过 |
|||
4. |
吉布提 |
第二次 |
2017年11月1日 |
||||
5. |
爱沙尼亚 |
第四次 |
2015年7月30日 |
2 |
2015年1月6日 |
2017年4月30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六届会议(2016年3月)上通过 |
6. |
埃塞俄比亚 |
第二次 |
2014年7月29日 |
3 |
|||
7. |
中国香港a |
第四次 |
2018年3月30日 |
||||
8. |
印度尼西亚 |
第二次 |
2017年7月26日 |
||||
9.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第四次 |
2014年11月2日 |
3 |
|||
10. |
肯尼亚 |
第四次 |
2015年7月30日 |
2 |
|||
11. |
吉尔吉斯斯坦 |
第三次 |
2018年3月28日 |
||||
12. |
中国澳门b |
第二次 |
2018年3月30日 |
||||
13. |
马尔代夫 |
第二次 |
2015年7月30日 |
2 |
|||
14. |
墨西哥 |
第六次 |
2014年3月30日 |
4 |
2013年12月18日 |
2015年8月31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一届会议(2014年7月)上通过 |
15. |
莫桑比克 |
第二次 |
2017年11月1日 |
||||
16. |
尼泊尔 |
第三次 |
2018年3月28日 |
||||
17. |
荷兰(包括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
第五次 |
2014年7月31日 |
3 |
2016年5月12日 |
2018年4月1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九届会议(2017年3月)上通过 |
18. |
尼加拉瓜 |
第四次 |
2012年10月29日 |
5 |
|||
19. |
巴拉圭 |
第四次 |
2017年3月30日 |
1 |
2015年10月23日 |
2017年11月30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八届会议(2016年10月)上通过 |
20. |
秘鲁 |
第六次 |
2018年3月30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二〇届会议(2017年7月)上通过 |
|||
21. |
菲律宾 |
第五次 |
2016年11月2日 |
1 |
|||
22. |
塞拉利昂 |
第二次 |
2017年3月28日 |
1 |
|||
23. |
多哥 |
第五次 |
2015年4月1日 |
3 |
2016年2月24日 |
2017年11月30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八届会议(2016年10月)上通过 |
24. |
土耳其 |
第二次 |
2016年11月2日 |
1 |
|||
25.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第五次 |
2013年8月1日 |
4 |
|||
26. |
也门 |
第六次 |
2015年3月30日 |
3 |
a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公约》,但是中国政府履行了中国香港依第四十条承担的义务,这个地区原先由英国管理。关于《公约》在中国香港适用情况的信息,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1/40),第五章,B节,第78至85段。
b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公约》,但是中国政府履行了中国澳门依第四十条承担的义务,这个地区原先由葡萄牙管理。关于《公约》在中国澳门适用情况的信息,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5/40),第四章。
E.报告尚未到期的缔约国(90个缔约国)
缔约国 |
报告类型 |
应交日期 |
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
新的应交日期 |
说明 |
|
1. |
阿尔巴尼亚 |
第三次 |
2018年7月26日 |
|||
2. |
阿根廷 |
第六次 |
2022年7月15日 |
2013年9月20日 |
关于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3 |
澳大利亚 |
第七次 |
2023年11月10日 |
2011年3月10日 |
关于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4. |
奥地利 |
第六次 |
2021年11月6日 |
|||
5. |
阿塞拜疆 |
第五次 |
2020年11月4日 |
|||
6. |
孟加拉国 |
第二次 |
2021年3月29日 |
|||
7. |
贝宁 |
第三次 |
2019年11月6日 |
|||
8. |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 |
第四次 |
2018年11月1日 |
|||
9.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第四次 |
2022年3月29日 |
2011年2月1日 |
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10. |
布基纳法索 |
第二次 |
2020年7月15日 |
|||
11. |
布隆迪 |
第三次 |
2018年10月31日 |
|||
12. |
柬埔寨 |
第三次 |
2019年4月2日 |
|||
13. |
喀麦隆 |
第六次 |
2022年11月10日 |
2011年2月2日 |
关于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14. |
加拿大 |
第七次 |
2020年7月24日 |
|||
15. |
智利 |
第七次 |
2019年7月31日 |
|||
16. |
哥伦比亚 |
第八次 |
2020年11月4日 |
|||
17. |
哥斯达黎加 |
第七次 |
2021年3月31日 |
|||
18. |
科特迪瓦 |
第二次 |
2019年4月2日 |
|||
19. |
克罗地亚 |
第四次 |
2020年4月2日 |
2014年1月8日 |
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20. |
塞浦路斯 |
第五次 |
2020年4月2日 |
2015年2月16日 |
||
21. |
捷克 |
第四次 |
2018年7月26日 |
2013年7月5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二〇届会议(2017年7月)上通过 |
|
22.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第五次 |
2021年11月10日 |
|||
23. |
丹麦 |
第七次 |
2022年7月15日 |
2013年3月2日 |
关于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24.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第七次 |
2022年11月10日 |
|||
25. |
厄瓜多尔 |
第七次 |
2021年7月15日 |
2013年3月1日 |
关于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26. |
萨尔瓦多 |
第八次 |
4月 |
2014年2月11日 |
关于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27. |
芬兰 |
第七次 |
2019年7月26日 |
2016年1月8日 |
||
28. |
法国 |
第六次 |
2020年7月24日 |
|||
29. |
格鲁吉亚 |
第五次 |
2019年7月31日 |
|||
30. |
德国 |
第七次 |
2018年11月2日 |
2013年3月28日 |
||
31. |
加纳 |
第二次 |
2020年7月15日 |
|||
32. |
希腊 |
第三次 |
2020年11月6日 |
|||
33. |
危地马拉 |
第五次 |
4月 |
2013年7月15日 |
关于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34. |
海地 |
第二次 |
2018年10月31日 |
|||
35. |
洪都拉斯 |
第三次 |
2021年7月28日 |
|||
36. |
匈牙利 |
第七次 |
4月 |
2014年10月15日 |
关于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37. |
冰岛 |
第六次 |
2018年7月30日 |
|||
38. |
伊拉克 |
第六次 |
2018年11月6日 |
|||
39. |
爱尔兰 |
第五次 |
2019年7月31日 |
|||
40. |
以色列 |
第五次 |
2018年10月31日 |
2011年5月9日 |
关于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41. |
意大利 |
第七次 |
2022年3月29日 |
|||
42. |
牙买加 |
第五次 |
2021年11月4日 |
|||
43. |
日本 |
第七次 |
2018年7月31日 |
2016年3月30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二一届会议(2017年10月)上通过 |
|
44. |
约旦 |
第六次 |
2022年11月10日 |
|||
45. |
哈萨克斯坦 |
第三次 |
2020年7月15日 |
|||
46. |
科威特 |
第四次 |
2020年7月15日 |
|||
47. |
拉脱维亚 |
第四次 |
2020年3月28日 |
|||
48. |
黎巴嫩 |
第四次 |
2023年4月 |
|||
49. |
利比里亚 |
第二次 |
2023年4月 |
|||
50. |
列支敦士登 |
第三次 |
2023年7月28日 |
|||
51. |
马达加斯加 |
第五次 |
2021年7月28日 |
|||
52. |
马拉维 |
第二次 |
2018年7月31日 |
|||
53. |
马耳他 |
第三次 |
2020年10月31日 |
|||
54. |
毛里求斯 |
第六次 |
2022年11月10日 |
|||
55. |
摩纳哥 |
第四次 |
2021年4月2日 |
2011年1月5日 |
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56. |
蒙古 |
第七次 |
2022年7月28日 |
|||
57. |
黑山 |
第二次 |
2020年10月31日 |
2016年6月27日 |
||
58. |
摩洛哥 |
第七次 |
2020年11月4日 |
|||
59. |
纳米比亚 |
第三次 |
2020年3月31日 |
|||
60. |
新西兰 |
第七次 |
2023年3月31日 |
2011年1月28日 |
关于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61. |
挪威 |
第八次 |
4月 |
2013年4月5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七届会议(2016年6月)上通过 |
|
62. |
巴基斯坦 |
第二次 |
2020年7月28日 |
|||
63. |
波兰 |
第八次 |
2021年11月4日 |
2012年3月6日 |
关于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64. |
葡萄牙 |
第五次 |
2018年10月31日 |
|||
65. |
大韩民国 |
第五次 |
2019年11月6日 |
|||
66.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第四次 |
2022年11月4日 |
2011年3月18日 |
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67. |
罗马尼亚 |
第六次 |
2023年11月10日 |
2013年7月15日 |
关于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68. |
俄罗斯联邦 |
第八次 |
2019年4月2日 |
|||
69. |
卢旺达 |
第五次 |
2019年3月31日 |
|||
70. |
圣马力诺 |
第四次 |
2022年11月6日 |
2011年2月23日 |
关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71.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初次 |
2018年4月10日 |
|||
72. |
塞尔维亚 |
第四次 |
2021年3月29日 |
|||
73. |
斯洛伐克 |
第五次 |
2021年11月4日 |
|||
74. |
斯洛文尼亚 |
第四次 |
2021年3月31日 |
|||
75. |
南非 |
第二次 |
2020年3月31日 |
|||
76. |
西班牙 |
第七次 |
2020年7月24日 |
2015年10月2日 |
||
77. |
斯里兰卡 |
第六次 |
2017年10月31日 |
|||
78. |
苏里南 |
第四次 |
2020年11月6日 |
|||
79. |
斯威士兰 |
第二次 |
2021年7月28日 |
斯威士兰在没有提交初次报告的情况下拟订的答复被视为初次报告 |
||
80. |
瑞典 |
第八次 |
2023年3月31日 |
2013年6月20日 |
关于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81. |
瑞士 |
第五次 |
2022年7月28日 |
2014年1月23日 |
关于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
82. |
泰国 |
第三次 |
2021年3月29日 |
|||
83.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第四次 |
2020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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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土库曼斯坦 |
第四次 |
2020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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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乌克兰 |
第八次 |
2018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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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第八次 |
2020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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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美利坚合众国 |
第五次 |
2019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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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乌拉圭 |
第六次 |
2018年11月1日 |
2010年11月26日 |
关于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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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乌兹别克斯坦 |
第五次 |
2018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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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第五次 |
2018年7月24日 |
a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公约》,但是中国政府履行了中国香港依第四十条承担的义务,这个地区原先由英国管理。关于《公约》在中国香港适用情况的信息,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1/40),第五章,B节,第78至85段。
b中国虽然没有加入《公约》,但是中国政府履行了中国澳门依第四十条承担的义务,这个地区原先由葡萄牙管理。关于《公约》在中国澳门适用情况的信息,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5/40),第四章。
F.报告尚待委员会审议的缔约国(16个缔约国)
缔约国 |
报告类型 |
应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接受简化报告程序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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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尔及利亚 |
第四次 |
2011年11月1日 |
2017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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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哥拉 |
第二次 |
2017年3月30日 |
2017年10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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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巴林 |
初次 |
2007年12月20日 |
2017年3月2日 |
||
4. |
白俄罗斯 |
第五次 |
2001年11月7日 |
2017年3月30日 |
2014年2月18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四届会议(2015年7月)上通过 相应的,提交报告的新的应交日期定为2016年8月30日 |
5. |
伯利兹 |
初次 |
1997年9月9日 |
2017年8月8日 |
||
6. |
保加利亚 |
第四次 |
2015年7月29日 |
2016年11月3日 |
2014年2月20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四届会议(2015年7月)上通过 相应的,提交报告的新的应交日期定为2016年8月30日 |
7 |
冈比亚 |
第二次 |
1985年6月21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二一届会议(2017年10月)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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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几内亚 |
第三次 |
1994年9月30日 |
2017年10月17日 |
||
9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初次 |
2010年12月25日 |
2017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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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立陶宛 |
第四次 |
2017年7月30日 |
2017年10月10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一七届会议(2016年6月)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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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毛里塔尼亚 |
第二次 |
2017年11月1日 |
2017年11月22日 |
||
12 |
尼日尔 |
第二次 |
1994年3月31日 |
2018年1月17日 |
||
13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第二次 |
1991年10月31日 |
报告前问题清单在第一二一届会议(2017年10月)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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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苏丹 |
第五次 |
2017年7月31日 |
2017年9月7日 |
||
15 |
塔吉克斯坦 |
第三次 |
2017年7月26日 |
2017年7月26日 |
||
16 |
越南 |
第三次 |
2004年8月1日 |
2017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