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姓名

国籍

下列年份1月19日任期届满

Mahmoud ABOUL-NASR先生

埃及

2006

Nourredine AMIR先生

阿尔及利亚

2006

Marc BOSSUYT先生

比利时

2004

Ion DIACONU先生

罗马尼亚

2004

Régis de GOUTTES先生

法国

2006

Kurt HERNDL先生

奥地利

2006

Patricin NoziphoJANUARY-BARDILL女士

南非

2004

Morten KJAERUM先生

丹麦

2006

Jose A. Lindgren ALVES 先生

巴西

2006

Raghavan Vasudevan PILLAI先生

印度

2004

Yuri A. RESHETOV先生

俄罗斯联邦

2004

Agha SHAHI先生

巴基斯坦

2006

Linos Alexander SICILIANOS先生

希腊

2006

TANG CHENGYUAN先生

中国

2004

Mohamed Aly THIAM

几内亚

2004

Patrick THORNBERRY先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6

Luis VALENCIA RODRIGUEZ先生

厄瓜多尔

2004

Mario Jorge YUTZIS先生

阿根廷

2004

7. 委员会所有委员均出席了第六十届和第六十一届会议。

D. 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8. 在2002年3月4日的第1494次会议(第六十届会议)上,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0条第2款选举下列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任期列于括号内。

主席:Ion Diaconu先生 (2002-2004)

副主席:Nourredine Amir先生 (2002-2004)

Raghavan Vasudevan Pillai先生 (2002-2004)

Mario Yutzis先生 (2002-2004)

报告员:Patrick Thornberry先生 (2002-2004)

E. 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合作

9. 根据委员会1972年8月21日关于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合作的第2(VI)号决定,1这两个组织应邀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按照委员会近年来的做法,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10. 劳工组织关于适用公约和建议专家委员会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根据两个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安排分发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特别是阐述适用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9年《土著及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的章节以及报告中与其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

11. 难民署就其从事难民工作而报告正受到审查的所有缔约国向委员会委员提出了其评论。这些评论提到了难民、寻求庇护者、回返者(前难民)、无国籍人和难民署关注的其他各类人的人权问题。难民署代表出席了委员会各届会议,并就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任何关切问题作出报告。在国家一级,尽管难民署130个外勤业务处没有系统地跟踪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但这些意见和建议经常被列入旨在将人权纳入方案主流的活动中。

F. 其他事项

12. 在2002年3月15日举行的第1513次会议(第六十届会议)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委员会作了发言。她强调,委员会作为消除种族歧视的关键条约机构处于特别有利地位,收集各国进行的各项活动的资料和要通过的行动计划,以便确保对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采取适当后续行动。高级专员鼓励委员会在审议这些文件中提出的问题时,认为考虑《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提出并与委员会的工作有关或有可能成为将来一般性建议的主题的建议。高级专员对委员会通过关于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的一般性建议的意图表示祝贺。2她还祝贺委员会通过关于反恐怖主义措施和不歧视问题的声明。3

13. 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在2002年8月5日举行的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第六十一届会议)上作了发言。他对委员会召开关于基于世系歧视的专题讨论表示欢迎。他还简要地向委员会介绍了第六十届会议以来人权高专办在通过减贫准则草案和将男女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等方面的最新情况。考虑到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期间审查其工作方法的意图,副高级专员指出了其他条约机构为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而采取的措施,并指出人权高专办设立了一个新的条约机构建议股。

G. 通过报告

14. 委员会在2002年8月23日举行的第1552会议上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第二章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

15. 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决定将该项目作为委员会常规和主要议程项目之一。

16. 委员会在第四十二届会议上(1993)注意到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4次会议通过的以下结论:

“……在争取防止侵犯人权现象和对此作出反应方面,人权条约机构可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每个条约机构均应紧急行动起来,审查为防止发生侵犯人权现象和共同密切监控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紧急情况,在其权利范围内可能采取的各种措施。在为此目的需要采取新程序的情况下,尽快审议这类程序。”(A/47/628,第44段)

17. 委员会在1993年3月17日举行的第979次会议上,作为对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结论的讨论结果,通过了一项工作文件,以指导今后关于以下方面的工作:防止违反《公约》以及如何作出更有效的反应的措施。4委员会在工作文件中指出,为防止严重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可做出的努力包括:

预警措施:这些措施旨在解决现存的问题以便防止它们升级为冲突,其中包括建立信任措施,以找出并支持促进种族之间相互容忍和巩固和平的结构,防止已发生的情况恶变为冲突。在这方面,引发预警的问题的标准可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缺少《公约》规定的界定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并予以定罪的充分立法基础;强制机制执行不力,其中包括缺乏法律求助程序;存在种族仇恨和暴力不时升级的现象,或个人、集团或组织,尤其是民意代表或其他官员鼓吹种族主义或煽动种族情绪;社会和经济指标明显反映出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现象;因有计划的种族歧视或侵占少数群体社区的土地而造成大批难民或流离失所者;

紧急程序:紧急程序的目的在于对需要立即予以注意的问题作出反应,以防止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或限制其规模或数量。启动紧急程序的标准可包括:存在严重、大规模或持续的种族歧视现象;或种族歧视局势严峻有进一步恶化的危险。

18. 委员会在1994年3月10日举行的第1028次和1029次会议上审议了对议事规则可能作出的修订,这些修订考虑到1993年通过的关于防止种族歧视的工作文件,其中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在随后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为了兼顾最近才通过的程序而对议事规则作出修改为时过早。委员会有可能被不久即不再适宜其需要的规则束缚住手脚。因此,委员会最好先就有关程序取得经验,然后根据这一经验今后在某个时候再对其规则作出修正。委员会在1994年3月17日举行的第1039次会议上决定,将修正议事规则的提案推迟到今后某一届会上予以审议。

19. 委员会在2002年3月16日第1506次会议上审查了巴布亚新几内亚根据预警程序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通过了第1(60)号决定并且更加切实地对违反《公约》的情事提出对策5,其中规定,该缔约国若不表示愿意遵守《公约》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将在2003年3月第六十二届会议上审议其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早先几届会议在本议程项目下审议了下列各国的情况: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布隆迪、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刚果民主共和国、以色列、利比里亚、墨西哥、巴布亚新几内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苏丹、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南斯拉夫。委员会还通过了一份关于非洲的声明和一项关于库尔德人的人权的声明。

第三章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 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奥地利

20.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3月7日和8日在第1502次和1503次会议上(CERD/C/SR.1502和1503),审议了奥地利提交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362/Add.7)。委员会在2002年3月21日举行的第1520次会议上(CERD/C/SR.1520)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1. 委员会对奥地利政府提交的更新报告表示欢迎。新报告把重点放在委员会此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304/Add.64)所提建议方面。委员会对缔约国准时提交定期报告也表示欢迎。

B. 积极方面

22. 委员会欢迎奥地利人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委员会特别注意到1999年7月成立了人权咨询委员会――负责根据人权原则审查和监测执法机关的活动的一个独立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奥地利联邦各部和奥地利9个州政府设立了人权协调员职位。

2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成立协助新移民的移民基金,用难民母语免费向他们提供有关在奥地利融合等问题的咨询意见。

24. 委员会也注意到民族社会主义受害者和解基金会继续工作,迄今它已收到并批准了在纳粹时代被强迫劳动的人提出的约5万份赔偿申请。

25.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立法,如工业法、维持法律和秩序法案和媒体法,特别是广播法案和区域电台法案载有旨在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现象的条款。

26.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并赞成缔约国努力在该国维护语言多样性,包括在克罗地亚和匈牙利少数民族居住地区采纳双语地形标记。

27. 奥地利最近根据《公约》第14条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审查个人或个人群体提交的来文,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

C. 关切与建议

28. 缔约国关于执行《公约》的联邦宪法法案第1条第1款的措词令委员会关切。该条规定立法和行政部门应该克制,不实行“仅”基于种族、肤色或民族血统或族裔基础之上的任何区别。委员会认为,这可以被视为比《公约》所载禁止歧视规定更狭窄。委员会记得,多种歧视,例如同时基于种族和性别的歧视,属于《公约》的范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最后文件阐述了这种现象。因此在注意到目前正在考虑修改这项规定的同时,委员会重申其此前的要求(CERD/C/304/Add.64, 第11段),请缔约国参考委员会第二十五号一般性建议,考虑能否从联邦宪法法案第1条第1款中删除“仅”的字眼。

29. 关于《公约》第2和第4条,委员会认为现有打击种族主义的立法不足以完全有效打击歧视现象。在注意到刑法载有旨在打击种族主义的条款并承认种族主义或仇外动机加重犯罪情节的同时,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同前,第11段),请缔约国制定禁止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的一般立法。

30. 委员会难以理解缔约国在土著和其它少数民族之间所作的区别和由此产生的法律和实际后果。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此提供进一步说明。

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收集有关人口种族构成的资料时一向尊重个人隐私。然而,令委员会关切的是为委员会监测《公约》执行情况而提供的数据资料太少。委员会希望强调的是:表明少数民族是如何融入社会的基本统计资料至关重要,为此请缔约国设法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数据,包括少数民族在劳动力和各政府机构以及私营部门所占百分比。

32. 委员会对提请它注意的大量指控表示关注。这些指控说明在人口的某些部门中仍存在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涉及警察和国家其它雇员的种族事件的指控。根据第十九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监测所有可能造成种族或族裔隔离的倾向,努力消除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消极影响。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加强对处理涉及外国人问题的公务员的现有教育措施。缔约国应努力招聘更多的少数群体成员进入公共行政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

33.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相当数量的没有身份证的寻求庇护者得不到联邦看护和照顾方案的公共援助,因此必须依靠私人援助和其它机构来维持生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所有寻求庇护者提供基本和公平援助,不分种族或族裔和民族血统。

34. 委员会还重申其对缔约国的呼吁,请它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可,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报告提交后随即就向公众提供并对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做类似宣传。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纳入有关部门的网页。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部门执行《公约》时,特别是《公约》第2至第7条时,考虑《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制定的行动计划或采取的其它措施的资料。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合并提交其十五次定期报告和定于2003年6月8日提交的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将其作为更新报告并对本意见中提到的各项要点予以处理。

比利时

38. 委员会于2002年3月13和14日举行的第1509和1510次会议(CERD/ C/SR.1509和1510)上审议了比利时本应分别于1996年、1998年和2000年的9月6日提交的第十一、十二和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381/Add.1),并在2002年3月21日举行的第1520次会议 (CERD/C/SR.1520)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3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详尽报告,但对推迟提交的第十一和十二次定期报告感到遗憾。委员会对由联邦、社区和地区各级许多政府部门派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感到鼓舞,并且对代表团就所提问题给予的有助益的口头答复,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人权领域出现的一些最新发展动态。委员会尤其注意到颁布了一些新法律并且批准了若干国际条约,诸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任择议定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41. 委员会欢迎依照《公约》第14条发表的声明。

42. 关于《公约》第4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法律改革方面作出的努力,尤其是修订了宪法第150条,将处置出于种族和仇外心理的动因所犯行为的管辖权转交给了较低级的刑事法院。委员会还欢迎,采取了财政制裁措施,切断了对煽动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反民主政治党派的的支助。

4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促进平等机会和抵制种族主义中心的工作,尤其是邮政当局与中心达成的协议,旨在防止传播载有种族主义宣传和仇外心理言论的材料。

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在互联网上散布种族主义言论所采取的措施。

4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问题的认识,尤其是提高军队以及刑事司法人员的意识。委员会还欢迎,为限制司法和警察当局向新闻界提供有关据称被告种族血统和国籍方面资料而采取的措施。

46. 委员会还欢迎,推选出一个代表各穆斯林社区的组织,以期维持和发展与比利时国家当局的对话。

47. 关于《公约》第5条,委员会注意到,佛兰德斯地区采取了禁止歧视的措施,包括禁止在集体劳工协议中,基于种族或族裔原因的歧视,以及便利于移民儿童受教育的措施。委员会还注意到瓦龙地区采取措施,促进非法移民儿童的教育,并且根据与其原籍国签订的双边协议,促进移民儿童运用母语上学就读。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48.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条款对国内法是否具有优先地位,取决于法官就这些条款是否直接运用所作的判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阐明《公约》在国内法的地位,以及法庭审案时援用《公约》的情况。

49. 委员会注意到,议会正在审议有关种族歧视问题的一般性法律草案,并鼓励缔约国尽快地通过这项法律。

50. 委员会注意到在报告中未提及《公约》第3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的资料,阐明尤其是大城市中,任何有关社区隔离的趋势,以及当局为防止这种发展动态所采取的措施。

51. 缔约国尚未制定出禁止种族主义组织和宣传活动的立法,对此委员会感到关注。对于仇外心理的思想意识对政治党派,尤其对佛兰德斯地区日趋增长的影响,委员会也感到关注。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更多的资料,阐明有关撤消资助煽动种族主义或种族敌视,或进行种族主义宣传的政治党派的1998年法律的执行情况。在考虑到《公约》第4条强制性质的情况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颁布立法,宣布任何鼓吹或煽动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并加以取缔,以及考虑撤消缔约国对本条款的保留。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

52. 委员会就以下报告表示了关注。根据这些报告,并没有运用旨在起诉和惩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行为的法律条款。委员会还对调查种族歧视受害者申诉的程序冗长,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一切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行为展开调查,一旦查明据称侵权者有罪,即予以惩罚。

53. 对于若干起种族主义事件涉及警察局执法人员侵害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案件,委员会也表示了遗憾。对于少数民族群体的儿童遭到粗暴辱骂的有关报告,委员会也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对执法人员出于种族主义动因所犯的暴力行为进行追查,防止对少数民族群体成员的辱骂,和继续致力于促进文化间的容忍、谅解和尊重。

54. 关于对宪法第150条的修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尽的材料,说明比利时法院收到的投诉件数,以及就涉及传媒,特别是新闻宣传卷入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或煽动和种族敌视的行为下达的裁决数量。

55. 委员会对少数民族成员难以找到职业和住房问题,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属于少数民族的人员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求职和寻找住房提供便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该缔约国全国各地区的情况,包括有关种族歧视问题的投诉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任何补救措施。

56. 在注意到缔约国在开展防止种族歧视的教育方面作出的积极努力之际,对于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对诸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务员等之类职业群体展开充分的教育,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第7条的规定,尤其在教育和培训领域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种族歧视。

57. 在注意到继美国发生的2001年9月11日事件之后,缔约国,尤其是促进平等机会和禁止种族歧视中心,为促进各宗教社区之间的容忍,采取了一系列令人满意的措施之际,委员会对发生了一些侵害少数民族,尤其是伤害穆斯林的种族主义行为,感到遗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的资料,说明这一领域的情况发展动态以及所采取的措施。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阐明,中心的工作、收到的申诉数量,以及法院投诉案的处理结果。

59. 在指出比利时王国有责任执行《公约》之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和民族及族裔群体,列明比利时所有地区和社区人口的组成情况和社会经济数据的分类资料。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司法体制中执行《公约》,尤其是《公约》第2至7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与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内容,并且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为在全国执行《德班宣言与行动纲领》而制定的行动计划或采取的其他措施。

61. 委员会再次呼吁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订。

62. 委会建议缔约国从提交报告即刻起,将报告公布于众,且也同样公布委员会就这此报告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63. 委会建议缔约国于2004年9月6日提交一份第十四次定期报告和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合并编纂的最新资料报告,阐述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各个要点。

哥斯达黎加

64. 委员会于2002年3月15日和18日举行的第1513次和第1514次会议(CERD/C/SR.1513和1514)上审议了哥斯达黎加应于2000年1月4日提交的第十六次定期报告(CERD/C/384/Add.5),并于2002年3月21日举行的第1521次会议(CERD/C/SR.1521)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6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详细报告,内容符合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70/Rev.5),而且是协同各非政府组织磋商编撰的报告。

6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按期提交《公约》规定的国家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报告自我批评的格调,以及与缔约国代表展开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就所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充分的口头说明。

B.积极的方面

67.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哥斯达黎加宪法第7条,国际人权条约享有高于国内立法的地位。委员会还欢迎,如果这些条约承认的权利或保障范围比宪法更广,就拥有比宪法条款更高的地位。委员会进一步欢迎,法院可直接援引国际人权条约。

68. 委会注意到1999年5月通过的宪法第76条。根据该条,国家应保证,维护该国土著语言。

6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期间,哥斯达黎加总统对以往伤害非裔哥斯达黎加人的错误行为公开表示了道歉。委员会进一步欢迎,各学校依照《德班行动纲领》第131段庆祝“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

70. 委员会欢迎,全国宣传管制局最近(2002年1月)通过一项决议,禁止任何电台播放或传播,或任何商品带有贬低妇女,尤其是黑人妇女的描述。

7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订。

72. 委员会欢迎哥斯达黎加政府最近向人权委员会的所有机制,包括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的不容忍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的访问该国的长期有效邀请。

C.关注问题和建议

73.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依照哥斯达黎加的立法,种族歧视行为仅被视为应受罚款的不良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审议这种惩罚是否与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

74.委员会对土著人民的情况感到关注,尤其是:

据悉,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土著人民得不到卫生保健服务、教育、饮用水和电力;

土地所有权问题;即据称土地被移民和跨国公司占用;

土著人民难以获得用于改善其生活水平的公共资金;

据报告,土著社区的婴儿死亡率比全国平均率高三倍。

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对土著居民的特殊需要给予应有的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土著土地免遭侵犯,并使被非土著人占用的土地能够归还。

75.委员会注意到,立法议会撤消了旨在赋予土著人民充分自治权、承认他们有权享受自己的文化以及有权管理其领土的《土著人民自治发展法》草案。委员会注意到,2001年6月已向立法议会提交了一份与《土著人民自治发展法》草案内容相同的法律草案。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有关这方面的发展情况。

76.委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报告,缔约国支助土著人民的活动存在着缺陷,尤其是当局未能保持与土著人民的联系,并缺乏政府为土著人民制定的具体计划。为此,委员会谨想提及委员会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其中呼吁缔约国确保土著人民成员享有有效参与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而且不在未征得土著人民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直接涉及土著人民权利和利益的决定。

77. 对于据称媒体中有针对少数人群体的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不容忍现象,委员会表示了关注。缔约国应当支持通过一项媒体道德行为守则。

78.委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大多数来自尼加拉瓜的移民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这些移民可能成为《公约》第5条所述歧视行为的受害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移民人口的权利,防止基于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立法议会目前正在审议一项新的移民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方面发展情况的进一步资料。

79.对于据称歧视性地运用关于确定难民地位程序的现行立法,委员会表示了关注。据悉,这项立法规定的确定难民地位的要求,对不同的国籍作不同的运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中,一律平等地对待所有寻求庇护者,尤其应平等地对待哥伦比亚人。

80.委员会赞赏哥斯达黎加司法体制的效率和可信性,但对在向法庭提出申诉方面缺少平等机会,尤其是少数人群体和族裔群体无平等机会提出申诉的情况,表示了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所有人,包括少数人群体和族裔群体成员,都有平等机会向法庭提出申诉。

81.对于司法部门和政府各级缺乏少数人代表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平权行动,确保少数人的代表权。

82.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立法中缺乏管理互联网的条例,但同时鼓励缔约国通过与《公约》相符的立法,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包括互联网,宣传和促进《公约》。

83. 委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教育运动,提高对人权,尤其对与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不容忍相关的问题的认识,以防止和抵制一切形式的歧视。

8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报告从提交之日起便向公众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也同样地公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载入适当的网站。

8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体制中执行《公约》时,特别是实施《公约》第2至7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国家一级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制定的行动计划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资料。

8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第十七次定期报告与第十八次定期报告一起于2004年1月4日前提交,作为更新补充报告,并论述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克罗地亚

87. 委员会在2002年3月6和7日的第1499和第1500次会议(CERD/C/SR. 1499和1500)上审议了克罗地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RD/C/373/Add.1),并在2002年3月19日的第1517次会议(CERD/C/SR.151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8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并就与高级代表团的对话以及对委员提出的广泛的问题所作的答复表示赞赏。委员会赞赏在报告审查期间向它提供的大量补充资料,但它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的正文没有列入对它以前于1999年2月10日提出的结论性意见(CERD/C/304/Add.55)的答复。

89. 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遗憾:报告主要介绍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法律框架方面的情况,并没有充分介绍执行这种立法的情况或者少数人社区得到《公约》规定的保护程度方面的资料。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经历战后重建过程中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的困难时期,对充分执行《公约》造成障碍。

C. 积极方面

9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根据国际标准实行立法改革,并为促进平等建立机构、制订方案和政策。委员会特别欢迎《协会法》的通过、人权事务办公室的设立、关于实现少数人群体平等和促进多元文化的教育项目的拟定、学校环境内人权教育方案的执行以及对警察和法官进行的人权培训。

9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声明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区域机构进行合作。

9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声明保证让非政府组织参加向委员会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还欢迎它打算赞成《公约》第14条。

D.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94. 委员会重申它的关注,即报告和国内立法在说明少数民族时采用的各种定义不明确。委员会关注的是,最近对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宪政法规草案的撤消,将在对这类少数人群体的立法保护方面造成进一步的延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澄清在说明各种少数人群体时所采用的法律定义。它鼓励缔约国根据国际标准最后完成《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宪政法规》,并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有关这个问题的资料。

9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以1991年的普查为基准,2001年普查的结果尚未公布。委员会关注的是,延误公布结果,可能会造成少数人群体的不信任,而且已对委员会有效分析影响少数人群体的问题造成了一些困难。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最后完成并公布2001年举行的人口普查,主要目的是执行影响政治代议制的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确保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及其利益。委员会还建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克罗地亚人口组成的最新统计数据。

96. 关于《公约》第2条,委员会仍然对少数人群体在克罗地亚议会中的代表有限表示关注。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克罗地亚国议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少数民族的代表比例,但它关注的是,不是所有少数人群体都包括在这一进程中,而还有一些少数人群体则代表不足。它特别注意到,波斯尼亚人没有被列入可以在议会中行使代表权的少数人群体清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所有少数人群体在克罗地亚议会中的公平的充分代表,并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97. 委员会对在教育系统内继续将罗姆儿童分开的作法以及在获得就业、保健、政治代表和公民权方面歧视罗姆人的报告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罗姆人的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教育系统内将罗姆儿童分开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罗姆儿童失学率高和成绩差的问题,保证不歧视,特别是要尊重他们的文化特征、语言和价值观念。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培训和招聘罗姆教师,在获得就业、保健、政治代表和公民权方面防止对罗姆人的歧视。

98. 委员会重申它对缺乏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b)款执行义务的法律规定,特别是缺乏防止煽动种族歧视和暴力的立法措施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是否已经尽力特别是在受战争影响的地区调查和起诉煽动种族仇恨的责任者表示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对煽动种族歧视和暴力的指称数量众多,但法院没有对这种行为定过罪。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第4条的义务,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充分执行该条的规定,并宣布煽动种族仇恨和种族暴力是违法行为,并予以起诉。

9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满足大量的难民,返回者和流离失所者的要求方面遇到了棘手的问题,但它关注的是,由于法律和行政方面的障碍,有些中央和地方官员采取的敌视态度,因此返回仍然受阻。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对《全国返回方案》前后不一致和缺乏透明度的指称表示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缔约国没有作出充分努力在以下方面防止歧视少数人群体,特别是防止歧视克罗地亚塞族人:归还财产、租赁和占用权、重建援助以及与此有关的居住权和公民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全国返回方案》的公正、连贯和透明度。还力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歧视,特别是防止对克罗地亚塞族人的歧视,尤其是在归还他们的财产、租赁和占用权,获得重建援助以及居住和公民权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为实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制度解决上述问题而采取的步骤方面的资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权利的第二十二号一般性建议。

100. 关于《公约》第5条,委员会重申它对《克罗地亚公民权法》第8条和第16条之间不一致的关注,因为这似乎在给与克罗地亚人公民地位时采取了与给与克罗地亚境内其他民族以公民地位时不同的标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许多原来长期居住在克罗地亚的人,特别塞族血统的人和其他少数人群体成员,尽管他们在冲突前对克罗地亚的忠诚,仍然未能重新获得居住地位。关于获得公民权的问题,委员会再次强烈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克罗地亚公民权法》的所有规定符合《公约》第5条,无歧视地执行该法。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确保以前长期居住在克罗地亚的人能够在不歧视的基础上重新获得公民和/或居民的地位。

101. 委员会关注的是,不断有人声称发生在适用法律面前平等待遇权方面的歧视情况,特别是在财产要求方面,据报告,法院一直偏袒克罗地亚血统的人。委员会还注意到法院案件大量积压,阻碍公正审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适用法律面前平等待遇权方面,特别是在收回财产方面不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为减少法院的积压案件并方便人们获得公正审判而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资料。

10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为警察和法官开展培训,但关注的是,在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促进容忍和阻止对某些少数人群体的偏见等方面的努力不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使公众熟悉《公约》,以减轻对某些少数人群体的偏见程度,促进容忍。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在所有学校提供国际人权标准方面的教育,为从事司法的人员,包括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举办培训班。

1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立法秩序方面,特别是在《公约》第2至第7条方面执行《公约》时参考《德班宣言与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与行动纲领》而执行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方面的资料。

1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得到联大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

1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第六次定期报告同于2004年10月8日到期的第七次定期报告一起提交,作为对本建议提出的意见作答复的更新报告。

丹麦

106. 委员会于2002年3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1507和1508次会议(CERD/C/SR.1507和1508)上审议了丹麦的第十五次定期报告(CERD/C/408/ Add.1),并于2002年3月21日举行的第1522次会议(CERD/C/SR.1522)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07. 委员会欢迎丹麦代表团提交的报告,并注意到报告阐述了,自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所出现的有关发展情况,包括格陵兰的情况。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本报告答复了2000年4月就丹麦第十四次定期报告发表的上次结论性意见(CERD/C/304/Add.93)中提出的关注问题。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及时地提交了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坦率的对话,及它就委员们提出的一系列广泛问题,作出了全面彻底的口头答复。

B.积极的方面

108. 委员会欢迎部际间委员会关于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结合到丹麦法律的建议。

109. 委员会欢迎采取积极的步骤贯彻1998年的《外籍人融合法》,包括融合事务部长委员会两年后展开的调查,以评估该法的执行情况。

110. 委员会赞赏丹麦所作的努力,拟运用法律文书,包括《丹麦刑法》第266b条,以及其他禁止散布种族主义言论和宣传,并惩治犯罪者的措施,促进执行《公约》第2条。

111.委员会欢迎增强少数人及难民在公共部门中的就业机会、设立融合问题委员会,以确保持续不断地推进融合工作,并且根据《公约》第5条,较好地落实了为难民获取住房的问题。

112.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支持执行《公约》第14条的态度,尤其赞赏本报告中列有关于后续性行动的资料。

113. 关于格陵兰,委员会欢迎设立自治政府委员会,尤其是提出了修订《地方自治法》的提案。同时,还欢迎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翻译为格陵兰语。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14.委员会注意到,1998年的《外籍人融合法》将主管外籍人的融合事务的责任,从中央转交给了地方当局。委员会在欢迎中央政府认真监督地方当局工作的同时,建议缔约国尤其注意确保,遵照平等的原则,安排好缔约国境内的外籍人地域分布情况,以免导致侵犯《公约》公认的外籍人权利。

115.委员会意识到,丹麦境内仇恨性演说日趋加剧的报告。容忍现象方面可发挥的关键性作用。委员会鼓励各政治党派采取步骤,制定在承认必须在言论自由与消除种族主义侵害及偏见的措施之间达成平衡的同时,委会建议缔约国认真地监测可能违反《公约》第2和4条的此类言论。为此,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尤其应分别注意《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第85段和115段,其中着重指出了,政治家和政治党派在抵制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出自律性行动守则,以增进团结、容忍、尊重和平等,从而使各派党员不诉诸于怂恿或煽动种族歧视的公开言论及行为。

116. 委员会注意到,暂时吊销了属某新纳粹社团所有的《瓦森(OASEN)电台》广播执照,并建议丹麦政府根据《公约》第4条(b)款,采取果断的步骤,禁止此类组织。

11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诸如住房分配政策、某些托儿所和幼儿园针对少数人儿童设立的名额制度,以及据报告在上述一些机构内禁止使用母语的规定等政策和做法,虽旨在促进融合,但可导致对少数人和难民的间接性歧视。委员会要求下次定期报告提供有关这一情况的更多资料。

118.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一些人权机构以及若干非政府组织供资,从而增进了人权并解决了一些少数人群体的需求,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拟削减资金幅度的计划,以及这项削减可对有关非政府组织产生的影响。参照《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关于增强全国人权机构和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建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族裔平等委员会和促进人权中心的改组将增强全面的人权事务工作,尤其是保护族裔少数人的权利。对于撤消支助某些非政府组织的资金,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事项的资料。

119.在承认本报告提供了有关《公约》第5条的情况资料之际,委员会重申,应同样关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尤其是少数人的这类权利。对于最近(2000年5月)关于《外籍人法》的修订案,尤其是废除了25岁以下配偶的法定团圆权利,委会感到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加区别地保障丹麦境内所有人的家庭生活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阐述这一问题。

12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设立了下列一些方案:诸如,为一些不能充分掌握丹麦语的失业者开设的语言培训方案;增强了公共就业服务局安排难民和移民求职的活动;以及“破冰”方案。然而,总体情况虽有所改善,外籍人,尤其是非欧洲和非北美血统移民群体的失业比率高度失衡现象,令人感到关注。为此,提请缔约国注意,尽管没有为外籍居民颁发工作许可证的义务,然而,缔约国应保障有权得到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在谋求职业方面不受歧视。

121.对于日趋增多的关于自2001年9月11日以来,一些阿拉伯和穆斯林背景的人普遍遭受骚扰的案件报道,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监测这种情况,采取果断的行动,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和惩治肇事者,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阐述此问题。

122. 对于最新制定了对庇护和难民问题实行更严历管制的条例,委员会感到关注,并鼓励缔约国维持其标准,确保依据案情,不加区别地处置所有寻求庇护者的案件。

123. 对于伊努因人就图勒空军基地提出的索赔一直拖而不决,委员会再次表示了关注。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据称丹麦拒绝承认伊努因人的身份及其作为一个单独的族裔或部族继续存在的情况,并回顾了,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问题的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关于适用第1条(自我确认身份)的第八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第1条(国际标准)的第二十四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上述各问题的资料。

1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体制中执行《公约》,特别是有关《公约》第2至7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内容,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阐明为在全国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制定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

12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的报告从提交即刻起便向公众提供,并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同应于2005年1月8日提交的第十七次定期报告一并提交。这应是一份更新补充的报告,并讨论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各要点。

牙买加

127. 委员会在2002年3月14和15日举行的第1511和1512次会议(CERD/ C/SR.1511和CERD/C/SR.1512),审议了牙买加以一份文件(CERD/C/383/Add.1)提交的第八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它在2002年3月21日举行的第1521次会议(CERD/C/SR.152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28. 委员会欢迎牙买加提交第八至十五次定期报告,以及代表团在口头介绍时提供的补充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提供的资料有限,包括对以前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方面的情况,但委员会仍对经过8年多以后有机会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129. 委员会欢迎颁布《公设律师(暂行)法》(1999年),该法创建公设律师办公室,以保护和增强人权,为侵犯人权提供补救。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开展了一次宪法审查工作,目的主要是规定颁布《条约批准法》,以保证将国际条约义务纳入国内立法。委员会注意到这项活动的开展已有些时日了,它鼓励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完成审查工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这一事项提交有关资料。在落实《宪法》第24节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特别是在处理基于种族、肤色或族裔出身的歧视方面,委员会还希望收到更具体的资料。

131.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委员会很难接受有些缔约国简单地声称在它们的境内不存在种族歧视的作法。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没有种族歧视受害者的申诉,可能表明没有认识到现有的法律补救措施。它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它对自己境内种族歧视的立场,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直接和间接的歧视。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告诉公众种族歧视受害者可以诉诸的法律补救。它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件中可予起诉的统计资料。

132.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第4条,特别是关于禁止种族主义组织的第4条(b)款方面没有具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委员会强调缔约国的《公约》义务,并重申它关于这种措施的预防作用方面的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它的第七号一般性建议和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这两项建议确认,禁止传播以种族优越或种族仇恨为基础的思想,符合自由发表意见和言论的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适当考虑作为优先事项通过关于遵守《公约》第4条,特别是第4条(b)款的必要立法。

133.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考虑撤销它对《公约》第4条的保留。

134. 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充分列入关于《公约》第5条的适当资料,使委员会无法有效地审查与牙买加各族裔群体有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它的下一份报告中收入为执行《公约》第5条而采取措施的资料。

135. 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包括有关的人口统计数据有限表示关注。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它不按种族和族裔汇编数据的声明,但它提醒数据的重要性,可帮助委员会评估某一国家少数民族的情况。在这方面,它促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它的立场,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下列问题提供资料:(a)人口的族裔组成,特别是关于人数少的族裔群体的统计数据;(b)各种族群体在政府机构各部门的就业情况分类数据。

136.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没有提到民间组织对促进族裔和睦作出的贡献,希望下次定期报告将反映这类组织作出的贡献,特别是制止种族歧视的有关问题,包括增加对《公约》的了解。

1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方面,特别是在《公约》第2至第7条方面执行《公约》时,考虑进《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入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制订的行动计划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资料。

1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是否能够作出《公约》第14条规定的任择声明。

1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得到联大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案。

1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报告在提交后,即对外公布,并按类似的方式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1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第十六次定期报告与应于2004年7月4日前提交的第十七次报告一并提交,将其作为答复上述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的更新报告。

列支敦士登

142.委员会在2002年3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1515和第1516次会议上(见CERD/C/SR.1515和1516)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的首次报告(CERD/C/394/Add.1)。委员会在2002年3月22日举行的第1520次会议上(CERD/C/SR.1520)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43.委员会欢迎列支敦士登政府提交首次报告,它基本符合《公约》要求。委员会赞赏它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坦率对话以及该代表团对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和表示的关切作出的详细答复。

B.积极方面

1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规定时间表,即在《公约》对列支敦士登生效后一年期间内提交首次报告。

145.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在着手批准《公约》之前修正有关国内立法,使之符合《公约》。

146.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在近期对最高法院法进行修正,目的旨在扩大最高法院的职权范围,受理指称违反《公约》所保障权利的案件。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根据第14条发表声明的意图。

147.委员会对缔约国为处理极右现象所采取的措施表示满意。据报告极右现象在列支敦士登呈抬头之势。这些措施包括在警察部队内成立一个专家组并为处理这种现象成立机构间协调组。

1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融入社会,特别是让他们进入劳力市场以及让其子女进入公立学校并补修速成德语语言课。

14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列支敦士登公务员不一定非列支敦士登公民不可。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50.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与其邻国(奥地利和瑞士)之间签署了警察条约,规定警察之间进行合作,对付有可能怂恿种族歧视和仇外心理的右翼分子及其活动,但是该领域似乎缺少针对执法人员的具体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法为执法人员开设此种培训班,因为这将提高缔约国的能力,有效打击一切形式种族歧视。

1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支持非政府组织帮助外国人融入社会的努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支持这种组织的工作,其中包括提供德语语言班、咨询服务和信息。委员会建议扩大此类活动,以便提高多文化意识和增进互相了解。为此目的,缔约国不妨考虑确保长期提供充分的财政支援。

152.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为外国协会提供便利,组织母语语言课和原籍国文化班,但缔约国没有为教师或教材给予财政支持。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为组织此种课程的协会供资。

153.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就读公立学校和参加速成德语语言班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子女人数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这方面的统计数据。

154.关于适足住房权,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住房分配方面据说存在基于种族的歧视,尽管不经常发生。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提供住房部门发生歧视情况的资料。

15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提供非国民获得社会保障和保健的资料。

1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部门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第2至第7条时考虑《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在国家一级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制定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

157.委员会请缔约国作出具体努力,用德语宣传《公约》,以便人民能更加意识到种族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问题。

1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在国家官员和司法部门广泛传播其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吸引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1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2003年3月22日到期的下次定期报告作为一份更新报告,论述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点。

立陶宛

160.委员会在2002年3月5日和6日第1497次和第1498次会议上(CERD/ C/SR.1497和1498)审议了立陶宛的初次报告(CERD/C/369/Add.2),并在2002年3月21日第1520次会议上(CERD/C/SR.1520)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6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提供的口头补充资料以及因此有机会与缔约国进行对话。

16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基本上符合委员会的报告准则。委员会希望强调指出,缔约国的报告按照对初次报告的期望介绍了为了执行《公约》而制定的法律框架,但关于《公约》实际执行情况的资料不够充分。

B. 积极方面

16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从立陶宛独立以来,在人权领域取得了极大的进展。1989年《公民权利法》规定多数人口能够取得立陶宛公民资格,特别是其中的“零选择”使得该国得以建设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

16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尊重、保护和促进落实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特别是,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愿意保护属性多样性的表现形式,同时促进所有社会阶层融合,并实现每一个人参与和促进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165.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委员会特别欢迎该国代表的宣布缔约国准备考虑作出《公约》第14条规定的声明。

16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一部新的刑法不久将生效,其中一些新的条款规定对种族歧视罪行的责任。

167.委员会欢迎议会(Seimas)主动修正《立陶宛宪法》第119条,并赋予外国常住居民以当地自治政府(市政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6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对国家官员进行人权教育方面展开了努力,并欢迎缔约国准备在外交部的网址上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C. 关注和建议

169.委员会注意到,当局没有明确解释《公约》在国家一级的状况。尽管该国代表团指出,国内法院可以直接运用《公约》的一些规定,但它还强调指出,必须通过国内立法。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酌情迅速将《公约》的所有规定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170.缔约国注意到,新的《国籍法》的限制性较大,要求申请人通过立陶宛语和《宪法》规定的考试,这可能会剥夺某些少数群体能取得国籍的资格,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新的体系运作情况的详细资料。

171.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根据《国籍法》第13条,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被剥夺国籍,而他们可能属于易受到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群体。

172.委员会希望更详细地了解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权利和语言权利以及尊重所有少数民族平等待遇原则的情况。委员会希望了解,少数群体文化教育方案制定时是否有少数群体的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下一份定期报告更详细地叙述少数民族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的情况。

17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通过了2000-2004年将罗姆人纳入立陶宛社会的方案,但罗姆人仍然难以享受住房、保健、就业和教育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且受到偏见。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详细地说明旨在保护罗姆人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执行的效果。

174.委员会强调指出,缔约国的定期报告仍然没有明确阐明在立陶宛境内临时或长期定居的非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无国籍者的基本权利,并请它在这一方面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175.委员会对歧视性对待阿富汗寻求庇护者和无视基本程序保障的情况表明关注。但委员会考虑到该国代表团就这一方面的立法规定作出的保证,建议缔约国确保在难民确定程序中平等对待所有寻求庇护者,包括阿富汗国民。委员会建议向寻求庇护者的儿童,包括阿富汗籍的儿童赋予教育权利和行政事务方面的援助。

176.委员会还关注对捷克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仇外倾向,并请缔约国在这一方面采取预防性教育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有此需要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享受社会权利,特别是取得适足住房和保健的权利,而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

177.委员会对政治家和媒体表现种族仇恨的情况表示关注。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强调,新的刑法应该达到《公约》第4条的要求,特别是第(a)和第(b)款的要求。

178.委员会注意到,议会申诉调查官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公务员基于民族出身歧视人的申诉,而且自1995年以来,没有人向法院提起基于种族歧视的刑事案件。委员会建议提高警察和司法机构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详细统计数据以及关于检察官必须采取行动的案件的资料。委员会强调指出,这一方面对受害者的援助应该超越财政援助的范围。

17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第14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

18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系统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第2条至第7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说明为了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

181.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公布《公约》以及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1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交第二份定期报告以及应于2004年1月9日提交的第三份定期报告,并建议它处理本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卡塔尔

183.委员会于2002年3月8日和11日举行的第1503和1504次会议(CERD/C/SR.1503和1504)上审议了卡塔尔以一份文件(CERD/C/360/Add.1)提交的第九、十、十一和十二次定期报告,并于2002年3月20日举行的第1518次会议(CERD/C/SR.1518)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8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以及卡塔尔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材料。委员会高兴地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1993年,委员会审查了卡塔尔第八次定期报告之后,双方间的对话中断了。

185. 然而,委员会谨想强调,所提交的报告并不是完全按照报告准则编写的。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在报告的第一部分或核心文件均未提供概况资料。报告也同样未提供如何实际运用《公约》的充分资料。

B. 积极方面

18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已经开始的政治改革,尤其注意到对有关公民自由的立法的审查、撤消对印刷传媒的新闻检查制度、1999年就首次竞选中央市政委员会举行了普遍和平等的公民表决,并且宣布即将成立选举产生的议会。

187.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一个委员会拟起草长期性的宪法。委员会尤其注意到卡塔尔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社会所有各阶层均派代表参加了起草委员会。

18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宣布打算不久将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89.委员会欢迎卡塔尔代表团保证,代表团将向政府主管部门转达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通过的对《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订,并根据《公约》第14条的要求发表声明。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90.对于缔约国一再重申,卡塔尔没有必要采取行动执行《公约》第2、3和4条,因为该国境内不存在种族歧视问题,委员会再次表示关注。委员会谨想指出,即使缔约国境内似乎不存在种族主义现象,也必须依照《公约》规定,采取立法、司法、行政以及其他措施贯彻《公约》条款。

191.委员会注意到临时宪法以及作为卡塔尔立法主要渊源的穆斯林教法条款禁止种族歧视行为,但是委员会认为,仅仅在宪法中规定不歧视的一般性原则,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的要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符合《公约》第2、3和4条规定的立法。为此,委员会提请注意其第一、二、七和十五号一般性建议,并强调在立法中明确禁止种族歧视和种族主义宣传具有重要的预防性意义。委员会希望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阐明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192.关于在法庭面前平等待遇的权利,委会注意到代表团详细阐明了正在开展的司法改革,以期在包括公民、商业和刑法等在内的各领域,建立起执行新立法的单一司法权。委员会谨想了解,在目前的立法状况下,这些遭歧视之害并有权向民事法庭投诉的非国民和非穆斯林,是否也可就其案情向伊斯兰教法法院提出起诉。委员会还想了解,民事法院和伊斯兰教法法院可在多大程度上援引《公约》,以及哪些伊斯兰教法规则符合《公约》的规定。委员会谨想获得更多的资料,以了解1972年的临时宪法,尤其是其中保障法律面前平等的第9条,与作为法律渊源之一的伊斯兰教法原则之间的关系。

193. 委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了获取卡塔尔国籍的条件。然而,经第3/1969号法修订的第3/1963号法第3条在关于必须在卡塔尔境内居住一定年限,才可提出入籍申请的规定方面,对阿拉伯国家的国民与其他国家的国民实行区别对待,对于这种做法,委员会感到关注。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可否修改这项规定,以符合《公约》第5条(d)款(三)项的规定。委员会还想得到更多的资料,以了解异族通婚的子女获取国籍的模式。

19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担任公职,谋求其它类别的职业,以及选举权和参加竞选权方面,出生公民与入籍公民之间存在着区别。委员会认为,对入籍公民行使上述权利附加的条件,不符合《公约》第5条(c)款和(e)款第(一)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致使本国立法符合《公约》第5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列明卡塔尔入籍公民人数及其归化前的原国籍。

195. 对于卡塔尔国民与外籍人结婚必须事先得到内务部长批准的规定,委员会表示了关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解释,对婚姻以及选择配偶权实行此项限制的缘由,并且希望获得更多的资料以了解此限制的范围。

196.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除非所涉非国民为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的国民,否则,缔约国显然不保证国民与非国民之间的婚姻自由。委员会认为,这种根据民族血统作出的区别,显然不符合《公约》第5条(d)款第(四)项的规定。

197.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的立法在原则上不允许不同宗教的成员相互拥有继承权;然而,委员会从代表团的解释了解到,穆斯林可以拟订一份授予非穆斯林继承权的遗嘱。委员会强调,鉴于《公约》第5条(d)款第(四)项的规定,这种情况不应造成某些人的继承权遭到排斥的现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有关此问题的进一步资料。

198. 委员会的委员们注意到,外籍人在离开缔约国领土时,必须出示一份保证书或证明书。委员会谨想知道,这项规定是否针对所有外籍人。

199. 委员会指出,除了某些例外情况之外,外籍人一般不允许在卡塔尔境内拥有房地产。委员会谨想了解有关此限制的更多情况。

200. 关于教育问题,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存在着许多外籍人开办,开设各类教学课程的学校。为此,委员会要求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教育部长对这类学校教学课程的监督程度及性质,以及这类学校如何融入本国学校体制的情况。

20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军人和监狱管理人员,以及司法机构成员,制定有关人权和各种族群体之间理解问题的培训方案。

20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少数民族有权举行本族宗教仪式,但是委会谨想进一步地了解,基于尊重公共秩序或穆斯林教义,对此权利实行限制的问题。

203. 委员会细心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保证,法律保障全体工人的平等地位。然而,委员会谨想获得进一步的资料,以了解尤其在卡塔尔境内移徙工人数量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如何切实贯彻这项原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移民原国籍排列的详细分类统计,从而可更好地了解,各个非卡塔尔国民的民族和族裔各自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20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阐明在建立全国人权机构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且进一步详细阐述该机构拟议的成员人数、任务及其地位。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附的《巴黎原则》。

205. 委员会建议,国内司法体制在落实《公约》,特别是《公约》第2至7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内容,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为在全国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制定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

206. 委员会建议,尽可能广泛地散发《公约》案文,以及委员会本身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代表团在讲话中指出,卡塔尔的半岛电视台网络可发挥积极的作用,宣传《公约》及委员会在阿拉伯世界开展的工作。

207. 委员会谨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阐明人口的组成情况,包括人口的种族特点及人口特点。

2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第十三次定期报告,与应于2003年8月21日提交的第十四次报告作为更新补充报告一并提交,答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各要点。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9. 委员会在2002年3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1505次和第1506次会议(CERD/C/SR.1505和1506)上审议了分别应于1994、1996、1998和2000年3月1日提交的摩尔多瓦共和国初次、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RD/C/372/ Add.2)。它在2002年3月19日举行的1517次会议(CERD/C/SR.151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10. 委员会欢迎摩尔多瓦共和国代表团提交的详细报告,该报告载有缔约国执行《公约》的规定方面的有关资料。委员会欢迎有机会与缔约国开始开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注意到报告在结构编排上没有充分按报告编写指南的要求去做,但它赞赏缔约国代表团在口头介绍时提供的额外资料。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处于困难的过渡期,在经济和社会方面面临着棘手的问题,此外由于族裔冲突,该国无法在它在的部分领土,即Transnistria区行使管辖权。委员会对冲突造成的对执行《公约》的影响感到关注。

C.积极方面

2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关于消除种族主义歧视问题的许多相关的国际人权文书。

21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颁布广泛保障人权的1994年《宪法》、1990年《公民法》、1997年《公众结社法》的生效、1995年《新闻法》、《公共教育法》、《视听广播法》、1994年《图书馆法》和根据各项条约义务提出的修正提案,努力保证增进和保护人权。

2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确保少数民族语言的职能和发展以及包括乌克兰裔、俄罗斯裔、犹太裔和保加利亚裔群体在内的少数民族文化的发展而通过的法律。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继续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成员获得母语教育。

215. 委员会注意到建立了一些专门机构,表明缔约国坚定致力于反对种族歧视,例如建立了人权、宗教团体、少数民族和外部社区问题议会委员会;民族关系和语言部;国家宗教问题事务处;各族关系总统委员会和负责少数民族事务的检察官。

21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执行人权教育方案,包括针对执法官员的方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传播关于人权,特别是关于境内少数民族权利的资料。

2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目的是改善各族关系。

D.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218.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没有人口方面的分类数据,因而没有提供关于摩尔多瓦全国民族构成的详细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的数据,以促进对全国人口各族概貌的了解。

219.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关于实际执行《公约》规定的事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实际执行的资料和关于监测《公约》第4和第6条的资料以及关于缔约国种族歧视事件的数据。还应就因种族歧视或种族主义而判罪的案件中所实行的有效处罚和制裁提供资料。

220. 关于保护少数民族人员权利的宪法及法律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更充分地保障《公约》第5条(e)款规定的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和获得适足住房的权利,并建议它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更详细地列入执行第5条(e)款的规定方面的资料。

221. 据报告,由于苏维埃时期集体农庄拥有的土地现已私有化,以前在集体农庄工作的一些少数群体人员没有了土地。下次定期报告应就缔约国为处理无土地少数民族的经济状况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提供资料。

222. 关于《公约》第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扩大它的教育和文化方案,以提高公众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问题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就教育制度、从事民族文化和传统发展的机构或协会所起的作用以及国家和大众媒体在对付种族偏见中的作用等问题提供详细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境内少数群体和族裔能以其各自的语言获得信息和教育。

223. 委员会注意到一些报告说,2001年9月11日美国的悲剧事件后,对关于摩尔多瓦国际独立大学的阿拉伯裔学生中有恐怖分子的指称进行了一次议会调查。缔约国应确保采取的行动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并避免种族貌相的任何一概怀疑。

224. 《广告法》声明,广告,如果在种族、国籍、社会出身或语言方面作诽谤性的对比和形象描画,则被视为不道德。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这类案件中实行的制裁以及是否对发布不道德广告实行过判罪等问题提供详细资料。

225.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说警察对少数群体的人里,特别是对罗姆人实行暴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和惩罚执法官员对少数群体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还应采取步骤,教育执法官员,使他们铭记《公约》的规定。应适当注意第十三号一般性建议,根据这项建议,执法官员应得到培训,以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不分种族、肤色或者民族或族裔出身,尊重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

226. 委员会对关于少数群体在就业、住房、教育和保健等领域受到歧视的报告表示关注。它还对关于罗姆人有时被拒绝进入公众场所或得不到那里的服务的报告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根除对少数群体,特别是对罗姆人的歧视做法。它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根据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为改善罗姆人处境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方面的资料。

2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公约》第14条的规定作出声明,它请缔约国考虑是否能够这样做。

2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得到联大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8条6款的修正案。

2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内执行《公约》时,特别是在执行《公约》第2至第7条时,考虑《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建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实行的行动计划或采取的其他措施方面的资料。

2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报告从提交之时起也向公众提供,并也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与应在2004年2月25日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合并在一起提交,该报告应该是一份更新报告,并讨论本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所罗门群岛

232. 委员会2002年3月8日举行的第1502次会议(见CERD/C/SR.1502),根据对1983年初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见CERD/C/101/Add.1和A/38/18, 第421-430段)和以往于1992年和1996年对《公约》执行情况的审查(见A/47/18, 第246-253段和A/51/18, 第446-448段),审查了所罗门群岛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考虑了政府间渠道和非政府渠道提供的各种材料。委员会遗憾的是,所罗门群岛还没有对委员会请它参加会议和提供有关资料的问题作出答复。

233. 虽然它赞赏地注意到所罗门群岛最近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初步报告,但遗憾的是,该缔约国自从1983年提交初步报告以来,一直没有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过报告。不应忘记,报告制度的目的,是缔约国就遵守《公约》承认的权利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与委员会确立和保持对话。如果一个国家不遵守它的报告义务,就会对《公约》建立的监测制度的有效运作造成严重障碍。

234. 委员会承认,所罗门群岛面临的经济和社会情况十分严峻,并意识到政治和族裔冲突使那里的情况更趋恶化。它还注意到,伊萨塔布自由运动(伊自运)和马莱塔鹰部队(马鹰部队)之间的暴力冲突,在所罗门群岛造成了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一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报告了国内流离失所、扣押人质、杀人、酷刑、强奸、抢劫和烧村民的房子等情况。委员会关注的是,尽管在实现和平方面作出过几次努力,但并未取得什么积极结果,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仍然很紧张。委员会希望,2001年12月成功举行的选举,以及新的执政党公开作出的承诺,在政治和经济上振兴国家,加强安全,将使所罗门群岛获得持久的和平与安全。

235. 委员会按照以前的建议,力请所罗门群岛政府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以尽快编写和提交根据报告指南起草的报告。

236.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注意《消除种族主义世界会议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是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主要国际文书,请各国与委员会合作,以促进《公约》的有效执行。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37. 委员会在2002年3月14日举行的第1511次会议(见CERD/C/SR.1511)上根据该缔约国的初次报告(CERD/C/85/Add.1)、就该报告发表的结论性意见(见A/39/18)和以前于1992年和1996年对《公约》执行情况所作的审查(见A/47/18和A/51/18, 第443-445段),审查了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重申,它对该缔约国自1983年提交初次报告以来没有提交过任何报告表示遗憾。

238. 委员会忆及,报告制度的目的是缔约国就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与委员会建立和保持对话,它对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未能对委员会邀请它参加会议并提供有关资料作出反应表示遗憾。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在日内瓦没有外交代表。委员会还注意到,一国如果不遵守报告义务,就会对《公约》设立的监测制度的有效运作造成严重障碍。

239. 委员会重申,它关注的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的初次报告没有遵守《公约》第9条的要求,因为它全文只有一段,声称该国没有实行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宪法》的基本条款规定了免受这种歧视的保护。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包括指称的对美洲印第安人和亚洲人等某些少数群体的歧视。报告还表明,这些群体在该国经济的低收入阶层的人数比例过高,有些少数群体的成员认为他们受到多数群体的歧视。

2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详细报告(CRC/C/28/Add.18),并且在此之前还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详细报告(A/52/38/Rev.1,第123-150段),因此它建议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政府利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以便尽快编写和提交根据报告指南起草的报告。

241.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是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主要国际文书,并敦促各国与委员会合作,以促进有效地执行《公约》。

瑞士

242. 委员会在2002年3月4和5日举行的第1495和第1496次会议上(CERD/C/SR/.1495和1496)审议了瑞士分别应于1997年12月29日和1999年12月29日前提交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RD/C/351/Add.2),以及一份补充报告。它在2002年3月21日举行的第1520次会议上(CERD/C/SR.1520)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4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详细报告。该报告的内容完全符合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指南(CERD/C/70/Rev.5)。委员会感谢对它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注和提出的建议所做出的详细答复以及代表团针对提出的问题额外提供的实质性口头资料。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2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从审议了它的初次报告(CERD/C/270/Add.1)以来取得的进展,它显著加强了对《公约》规定的执行。在这方面,它欢迎2000年1月生效的《联邦新宪法》纳入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第8条)。

24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最近一些州宪法的改革中列入了禁止歧视的规定。

246. 委员会还注意到,《公约》是瑞士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有些规定可以在法院直接援引,联邦法院曾几次适用《公约》的规定。

2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法院根据《刑法》第261条之二处理的案件数量提供资料,该条款惩罚公开煽动种族仇恨和歧视以及传播种族主义思想。

248. 委员会对设立一个一千五百万瑞郎的基金表示满意,该基金的目地是向反对种族主义的项目供资,其中包括建立一个种族歧视受害者咨询中心的全国性网络。它还欢迎反对种族主义服务处的建立,它的主要目地是在联邦政府和各州协调反对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仇外心理和极端主义的措施。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249. 委员会希望强调的是,尽管由于缔约国的联邦制结构,在它境内所有地区充分履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也许较困难,但联邦政府有责任保证在全境执行《公约》,还必须确保各州当局认识到《公约》规定的权利,并为尊重这些权利采取必要的措施。

250. 委员会至为关注的是,瑞士长期来一直对黑人、穆斯林和寻求庇护者持敌对态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预防和制止这种态度,包括开展宣传运动和教育公众。此外,委员会根据其第十九号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国继续对可能引起种族或族裔隔离的任何倾向进行监测,并努力克服这种倾象的消极后果。

251. 委员会对入籍程序,特别是必需要经过公众投票的程序中表现出的仇外情绪和种族主义态度感到关注。它还关注的是,根据仍然在生效的立法,按这类程序作出的决定不受法律审查。委员会认为,在涉及入籍的问题上,目前正在作修正的入籍政策必须将对裁决,特别是对任意或歧视性裁决的上诉权作为一个组成部分。此外,鉴于新的《联邦宪法》第38(3)条规定联邦“应便利无国籍儿童的入籍”,因此缔约国应努力在其领土上避免无国籍状态,特别是儿童的无国籍状态。

252. 委员会欢迎联邦委员会的立场,即实行种族隔离教育违背《联邦宪法》、《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但它仍然对最近在有些州为外国学生分开设班的举措表示关注。委员会认为种族隔离教育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被认为同时符合《公约》第2条和第5条(e)款第(五)项。

253. 关于警察在逮捕期间或者在驱逐过程中对外国人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称也引人关注。委员会注意到,许多州没有调查警察施暴力和虐待方面的申诉的独立机制,对肇事警察很少制裁。缔约国应确保在所有的州建立有权调查对警察的控诉的独立机构。还应努力招聘少数群体成员当警察,并对警察进行培训以提高其对种族歧视问题的敏感性。

254. 委员会尽管赞扬联邦反对种族主义委员会所做的重要工作,但指出,该委员会采取行动的权力有限。请缔约国加强联邦反对种族主义委员会的权力和财力。目前考虑设立一个全国人权机构的工作应注意到联大第48/134号决议规定的设立这种机构的标准(巴黎原则)。

255.委员会注意到瑞士以前将外国人按国籍类别和融入能力分类的“三环”移民政策已被放弃并代之以双轨接纳制,并鉴于与瑞士代表团在这方面举行的对话,它请缔约国考虑对《公约》第2条第1款(a)项的保留是否仍有必要或者是否可予以撤消的问题。

256.委员会还对包括罗姆人和杰尼什人在内的流浪民族在瑞士的情况表示关注,并希望继续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257. 委员会要求就禁止私营部门在就业、住房、教育、保健和进入公共场所等领域实行种族歧视的现行法律提供资料。

258.委员会注意到行政机构一级为拟订《公约》第14条规定的任择声明而正在进行的讨论,并鼓励缔约国完成这种讨论。

2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体制中执行《公约》时,特别是有关《公约》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国家一级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制订的行动计划或者采取的其它措施的资料。

2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第四次定期报告与第五次定期报告一起在2003年12月29日前提交,该报告应提供最新情况,并论述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土库曼斯坦

261. 在2002年3月12日举行的第1507次会议(见CERD/C/SR.1507)上,委员会依据政府间和非政府间来源提供的各种材料审查了土库曼斯坦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土库曼斯坦在日内瓦没有派遣任何代表,但对缔约国未能响应委员会的邀请参加会议和提供有关资料仍然感到遗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库曼斯坦于1994年加入《公约》,迄今尚未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提交报告是《公约》第9条规定的义务;不遵守此项规定给《公约》设立的监测系统的有效运作造成严重障碍。

262. 土库曼斯坦尽管已经批准了人权领域的主要国际文书,但尚未向任何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此外,缔约国对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的信函尚未作答复。

263. 委员会对在土库曼斯坦公民和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以及与《公约》第5条有关的权利方面侵犯人权行为的严重指控表示深切关注,希望缔约国提供有关这些问题的更多资料。

264. 具体而言,委员会关注在就业和教育以及在有关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方面存在影响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歧视的指控。委员会收到的资料指称,缔约国目前实行的发扬土库曼人特征的政策,导致对不属于土库曼种族的人的歧视。

265. 委员会还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根据收到的资料,仅俄罗斯东正教和伊斯兰逊尼派享有法律地位,其他教派则受到缔约国排挤,不能注册,其成员遭到更多的迫害,如包括在私人家里的宗教活动被中断、宗教著作遭禁止、宗教领袖被拘留和遭虐待、礼拜圣地被摧毁和宗教领袖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这一切有可能违反《公约》第5条。

266.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宣言与行动纲领》的规定。该《宣言与行动纲领》规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是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主要国际文书,并敦促缔约国与委员会合作,以便促进《公约》的有效执行。

267. 委员会极力敦促土库曼斯坦政府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以便尽早根据报告指南起草和提交报告。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请缔约国注意有关技术援助的第十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今年2月份提出的对土库曼斯坦人权需要进行评估的提案作出积极反应。进行这样一种评估的目的是拟定一个方案,协助缔约国发展国家能力,促进和保护人权。

268. 委员会决定致函土库曼斯坦政府,阐明《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并敦促尽早开始与委员会对话。

亚美尼亚

269. 委员会于2002年8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1529次和第1530次会议(CERD/C/SR.1529和1530)上审议了作为一份文件(CERD/C/372/Add.3)提交的分别定于1998年7月23日和2000年7月23日提交的亚美尼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在2002年8月14日举行的第1537次会议(CERD/C/SR.1537)上,它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70. 委员会欢迎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代表团在口头介绍期间提供的额外信息,并表示赞赏有机会能与缔约国继续对话。

271.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所载的资料主要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法律框架方面的,它没有就执行这种立法或者少数人社区享受《公约》提供的保护的程度方面提供充足的资料。

B. 积极方面

27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尽管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造成的困难以及社会经济方面的严重挑战,但缔约国在立法改革领域仍有所进展。它特别感兴趣地注意到,亚美尼亚批准了若干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

273. 委员会对建立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如人权委员会和少数民族问题协调委员会等表示欢迎。它感兴趣地注意到,亚美尼亚已拟订并向国民议会提交了一项关于监察专员的法律草案,并正在审议一项关于少数民族问题的法律草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努力使这些草案正式化,并将这方面的新发展及时通报委员会。

274.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容忍问题和增进人权的各种活动的专题节目方面提供的资料,这些节目在电视上播放,并向非政府组织发行。它还欢迎举行了一次宗教和种族容忍问题研讨会。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275.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报告认为亚美尼亚是一个单一民族国,这一观点不符合存在着若干少数民族和族裔的情况,虽然他们人数不是太多。委员会欢迎就各民族和族裔群体提供的背景资料,但建议缔约国仔细分析情况,反映现实。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以后的报告中就人口组成以及族裔和民族群体的社会经济情况提供详细的分类数据,包括从性别的角度,以利于了解他们的情况。

276. 委员会重申它的关注,即现行《刑法典》,特别是第69条,不符合《公约》第4条。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关于一项新的刑法典可望于2003年生效的声明,但仍然关注的是,新法典第220条及以下各条款的起草也许不能完全满足第4条的所有要求,特别是在禁止宣扬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新的刑法典生效前根据《宪法》和《公约》第4条的规定对它作审查,以确保新的刑法典落实所有的要求。

277.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在关于种族歧视的案件方面没有提供任何统计资料,它重申它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种资料。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没有种族歧视受害者的申诉和诉讼,也许表明对现有的法律补救措施缺乏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国内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并向公众告知可资利用的所有法律补救措施。委员会关注的是,代表团对警察和地方当局歧视耶西迪人以及警察对其他公民对这一少数群体所犯罪行未作反应的指称没有作出答复,它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作出答复。

278. 委员会对国民议会中缺乏少数族裔和民族的代表表示关注。它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少数人群体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并在下次报告中就这个问题列入有关的资料。

279.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高失业率表示关注,并就得不到这种情况对少数族裔和民族的影响方面的分类数据表示遗憾。它注意到在少数人群体参加该国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缺乏充足的分类资料。委员会重申它要求就属于族裔和民族少数人群体的人获得保健、住房和就业的问题提供分类数据。

280. 委员会注意到1999年通过了《教育法》,保证无歧视的教育权,但它仍然对少数人群体的儿童以母语获得教育的程度不够感到关注,并重申它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尽一切可能保证少数人群体的儿童能以母语接受充分的教育。

281. 委员会鼓励政府拨出资源,促进以少数人群体语言的出版和广播。它欢迎缔约国的声明,即为此将设立一个特别预算。

282. 委员会对除亚美尼亚使徒教会以外的宗教组织设置障碍,如对从事慈善工作和建造礼拜场所设置障碍的报告感到关注。它促请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人有宗教自由,不受歧视。

2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它的政策和立法不对难民实行歧视行为,但仍表示某种程度的关注,即《难民法》第25条对1988年至1992年期间逃离阿塞拜疆的亚美尼亚人以外的寻求庇护者实行限制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导致因族裔出身的歧视。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关于可能审查有关规定的声明。

28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少数民族问题协调委员会的具体活动和成就提供额外资料,特别是在增进人权以及民族联盟和冲突解决中心的活动方面的额外资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这些机构,同时牢记这些机构在实现《公约》目标方面的重要性。

2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设立一名监察专员,它鼓励缔约国加速完成这一进程,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监察专员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这一体制的建立、责任和成就等问题提供资料,特别是在种族歧视问题方面。

28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期间与从事反对种族歧视领域的工作的民间组织开展磋商。

28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按《公约》第14条的规定发表声明,它请缔约国考虑这样做。

2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由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

28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内执行《公约》时,特别是在执行《公约》第2至第7条时,考虑《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建议它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为在国家一级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执行的行动计划或采取的其他措施方面的资料。

2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报告从提交之日起就可向公众公布,并同样也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与定于2004年7月23日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合并提交,论述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各项要点。

博茨瓦纳

292. 委员会在2002年8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1544和第1545次会议(CERD/C/SR.1544和1545)上分别审议了定于1985年3月22日至2001年3月22日每两年提交的博茨瓦纳第六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407/Add.1)。在8月23日举行的第1551次会议(CERD/C/SR.1551)上,它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93. 委员会欢迎博茨瓦纳第六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在长达18年的中断后与委员会恢复对话。委员会对有一个高级别的代表团与会感到鼓舞,并对它作出的积极反应表示赞赏。

29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保证它将确保及时向委员会提交所有定期报告,并将按报告指南拟订这些报告。

B. 积极方面

29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政府对教育、卫生和其他福利方案等领域的大量投资所取得的进展以及总的来说在享有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

296. 委员会赞赏口头介绍期间说的话,即缔约国今后编写定期报告时将与民间组织磋商。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297.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在实际落实《公约》方面没有载入充足的资料,也没有充分遵照委员会的报告指南。

298. 委员会认为,博茨瓦纳通过的《宪法》和法律似乎没有充分响应《公约》的要求。它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公约》全面地纳入国内法。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必须要通过一些方案和战略,确保切实落实《公约》。

29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在博茨瓦纳存在着大量不同的语言和文化,但对人口的族裔和语言组成方面缺乏分类数据或确切的资料表示遗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地提供这种资料,特别是各族裔群体的存在和情况方面的资料,并充分考虑委员会报告指南第8段。还应按委员会第二十五号一般性建议的要求列入与性别有关的种族歧视方面的具体资料。

300. 委员会对《宪法》第3和第15款没有充分响应《公约》第1条的要求表示关注。特别是,第15款允许对禁止种族主义的规定有许多的克减,例如根据《宪法》生效前实施的《部落领土法》等法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这些规定。

301. 委员会对某些歧视性的国内法,如《酋长法》和《部落领土法》等法律表示关注,这些法律只承认说茨瓦纳语的部落。据报告,其他部落,特别是Basarwa/San族人,在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遭受排斥,享受不到集体的土地权,不参加酋长大会。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对《宪法》第77至79款作修正,它建议《宪法》确保在平等的基础上承认博茨瓦纳的所有部落并确保它们的代表权,并据此修正《酋长法》和《部落领土法》。

302. 委员会关注对Basarwa/San族表示的偏见,包括政府官员对他们表示的偏见。它建议下次报告就《公约》第4条的实际执行情况提供资料,特别是就根据《刑法典》或有关种族歧视问题的其他法律收到的申诉数目和起诉的案件数目以及对被判种族歧视罪的人的案情情况和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措施等情况提供资料。

303.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尽管博茨瓦纳在经济上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47%的人口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且还没有采取任何特别的具体措施来保证边缘化的族裔群体的充分发展和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查明属于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的人的具体需要,并采取具体措施,加强人口各阶层平等享有人权。

304. 委员会对不断剥夺Basarwa/San族人的土地表示关注,还对一些报告表示关注,这些报告说将他们重新定居在Kalahari中央野生动物保护区外,不尊重他们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它关于土著人民的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未经土著成员的知情同意,不要作出与他们的权利和利益直接有关的决定。委员会建议在这个问题上恢复与Basarwa/San族人和非政府组织的谈判,并对发展问题采取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办法。

305. 委员会注意到,Basarwa/San族人的文化和语言权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特别是在学校课程和进入媒体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认识和尊重各族裔群体的文化、历史、语言和生活方式,以丰富本国的文化特征,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和支持少数群体的语言,特别是在教育系统内。

306. 委员会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博茨瓦纳所有人口群体感到关注。它要求就在这方面制定的国家战略对各族裔群体的影响问题提供更多的资料,并充分考虑妇女的具体情况。

307. 委员会对关于哈博罗内地方警察对瓦耶耶人的恐吓案的报道感到关注,并建议彻底调查这些案件。委员会建议对执法人员实施人权教育方案,特别是在涉及消除种族歧视的问题方面。它要求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载入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方面的资料。

308. 委员会对涉及强迫遣返某些纳米比亚难民的资料表示关注。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作的答复,但建议只有在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遣返,它要求下次定期报告在博茨瓦纳的难民情况方面提供更多的资料。

30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根据《公约》第14条的规定发表任择声明,它建议考虑这样作的可能性。

3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

311. 关于缔约国提到在编写定期报告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委员会建议它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下提供的技术援助。

3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时,特别是在《公约》第2至第7条方面,考虑《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建议它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制定的行动计划或采取的其他措施方面的资料。

31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说它在编写定期报告的过程中将与非政府组织磋商,因此它建议从提交之时起就将这些报告向公众广为发布,并建议广为公布《公约》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第十五次定期报告与定于2005年3月22日提交的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合并提交,论述本意见中提出的问题。

加拿大

315. 委员会在2002年8月5和6日举行的第1525和第1526次会议(CERD/ C/SR.1525和1526)上分别审议了定于1995年11月15日和1997年11月15日提交的加拿大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320/Add.5)。在8月21日举行的第1547次会议(CERD/C/SR.1547)上,它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16. 委员会欢迎加拿大的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以及代表团提供的额外资料。委员会对一个高级别代表团与会以及委员会能够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17. 委员会注意到,定期报告的提交分别延误了六年和四年,它们虽然是在2001年提交的,但所涉时期为1993年至1997年。

318. 委员会欢迎各级政府对缔约国定期报告作的投入,但指出,报告没有充分遵守委员会的报告指南。特别是,报告对联邦、省和地区的行动分列各节,这不能提供加拿大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全面情况。

B. 积极方面

31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加拿大主要是由于在促进人权方面存在着许多联邦、省和地区的文书和机构,如《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加拿大人权法》以及省和地区的人权法,从而表明它对人权的坚定不移的承诺。

320. 委员会注意到《多元文化法》以及缔约国制定并列入保护和增进文化多样性的措施的有关政策的重要地位和意义。

321.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联邦政府发布的《和解声明》,表示加拿大对历史上对土著人民的不公正行为,特别是在寄宿学校制度内的不公正深为遗憾。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承诺与土著人民建立新的伙伴关系以及为他们通过了许多方案。

322. 委员会赞赏对《加拿大人权法》实行修正,废除将《印第安人法》排斥在《加拿大人权法》的范围之外的规定。

323. 委员会欢迎将《就业平等法》的范围扩大到联邦公务部门和加拿大部队的做法,并满意地注意到土著人和少数人群体在联邦公务部门中的代表情况取得了进展。

324. 委员会欢迎修正《刑事法》(第718.2条),提出种族歧视是一种加重情节。

3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1995年2月8日接受《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案。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326. 委员会重申执行《公约》的主要责任在于加拿大联邦政府。委员会关注的是,联邦政府不能迫使省和地区政府将它们的法律与《公约》的要求挂起钩来。委员会注意到在这方面联邦当局适当参与的省际磋商程序,它表示希望加紧这种程序,以保证在各级适当执行《公约》。

327. 委员会注意到,《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没有要求非国家行为者履行义务,它建议考虑在这方面能否扩大该文书的范围。

328. 委员会重申它关注加拿大反歧视政策中提到的“明显的少数人群体”,因为这一术语基本上指非白种人,因此它似乎没有充分涵盖《公约》第1条的范围。

329.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执行1996年皇家土著人民委员会通过的建议的进程尚未完成。委员会遗憾的是,定期报告没有就这个问题提供深入的资料,它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表明对皇家委员会的哪些建议作出反应和以何种方式作出反应。

330. 委员会对土著人民在法院确立土著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方面可能遇到的困难表示关注。委员会在这方面指出,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土著人群体拥有公认的土著人所有权,它建议缔约国研究促进在法院的程序中确立土著人对土地所有权的证据的方式方法。

331. 委员会关注地看待土著人经济边缘化与不断剥夺皇家委员会承认的土著人民土地的做法之间的直接关系。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代表团作出保证,即加拿大不再要求在土地要求协议中提及取消交出的土地和资源权。委员会要求下次定期报告就对土著人民使用自己的土地所实施的限制的影响和后果提供资料。

332. 委员会关注的是,《印第安人法》的有些方面可能不符合《公约》第5条保护的权利,特别是对土著妇女和儿童有具体影响的婚姻和选择配偶权、拥有财产的权利和继承权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土著人民磋商,对这些方面进行研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这个问题提供适当的资料。

333. 委员会重申它对土著人以及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的禁闭、暴力和关押死亡的发生率高的关注,它建议下次定期报告载入关于为减少这种现象而通过的方案的效力以及调查结果等方面的资料。

334. 委员会关注的是,在就业方面,针对土著人和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歧视事件众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为了在就业,包括联邦、省和地区各级管理职位方面为根除种族歧视而取得的成果提交更详细的资料,并向委员会提供分类数据及对就业平等审查法庭的活动作出评估。

335. 委员会对影响到非洲人和亚洲人后裔的种族主义情况方面的资料以及媒体对这些人、外国人和难民表示的偏见表示关注。它还关注的是,缔约国把重点放在禁止种族主义组织从事的活动上,而没有按《公约》第4条(b)款的要求禁止这类组织。委员会希望在实际执行《公约》第4条以及将种族歧视定为加重情节的《刑法典》第718.2条方面的情况收到更多的资料。

336.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现行的移民政策,特别是目前“登陆费”的额度可能对来自较穷国家的人带来歧视性影响。委员会还对关于大多数被驱逐出加拿大的外国人是非洲人或非洲人后裔的资料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加强注意加拿大移民政策可能发生的歧视性影响。

337. 委员会对关于有些省将无身份移民的子女排除在学校系统外的指称感到关注,它希望对这种情况作补救。

338.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2001年9月11日的事件以后,穆斯林和阿拉伯人越来越遭受到种族仇恨、暴力和歧视。因此,委员会欢迎加拿大总理在渥太华中央清真寺听证室发表讲话,谴责对穆斯林的一切不容忍和仇视行为,并加强加拿大在处理仇恨言论和暴力方面的立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实施《反种族主义法》,不对族裔和宗教群体、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造成消极影响,特别因种族貌相而造成消极影响。

339. 委员会注意到在种族歧视方面,向加拿大人权委员会提出的申诉量很大,而所作出的积极的受理决定量较小,差距很大。它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条确保申诉系统的效率,并保证易于提出申诉。

340.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能否按《公约》第14条的规定发表声明的问题。

341. 尽管加拿大对《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表示保留,但委员会仍然强烈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考虑这些文件的有关部分,特别是在《公约》第2至第7条方面;并请它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国内一级为执行这些文件而落实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方面的资料。

3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起草定期报告的过程中与非政府组织磋商。它还建议从提交之时起将这些报告向公众广为公布,同样也公布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43. 委员会请加拿大政府在起草下次报告时,遵照《公约》的条款顺序,并列入在各级,包括省和地区政府采取的措施方面的分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在2005年11月15日与第十六、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合并提交,论述本意见中提出的问题。

爱沙尼亚

344. 委员会在2002年8月16日和19日举行的第1542和第1543次会议(CERD/C/SR.1542和1543)上审议了爱沙尼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RD/C/373/ Add.2),并在2002年8月22日举行的第1549次会议(CERD/C/SR.154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45. 委员会一方面欢迎缔约国提交的详细而全面的报告,该报告遵循了编写准则;另一方面欢迎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愿意与缔约国继续进行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

346. 令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对它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答复。

347. 而且,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期间,请非政府组织发表了意见和评论。

B. 积极方面

34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对社会多文化性的讨论越来越多,而且这种特性日益得到承认。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逐步执行的,题为“融入爱沙尼亚社会2000-2007”的国家方案。其目的是要在社会经济方面促进少数群体的融合。而且令委员会赞赏的是,缔约国公众现在能更容易地获得关于此方案的报告和初步结果,包括通过外交部的网站。

34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了新《刑法》,其中有条款规定对煽动种族仇恨和侵害平等的行为予以刑事定罪。

350.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初中和高中法》进行了修正,准许中学在2007年以后继续用爱沙尼亚语以外的语言教学。

35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居住在爱沙尼亚的人,无论是否是爱沙尼亚公民,其配偶和15岁以下的子女,均不再受到移民定额的限制。

35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了人们与大法官接触的机会,特别是在依达-维鲁省设立了一个新的大法官职位。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353. 委员会对居住在爱沙尼亚的极大量无国籍者仍表示关注。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为儿童和残疾人简化了归化程序,但是它也注意到,在通过语言水平考试的人数和实际填写申请表并获得爱沙尼亚公民身份的人数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从归化程序和缺乏申请公民身份积极性两方面全面调查可能存在的障碍。此外,一些出生在爱沙尼亚的儿童,其父母虽长期居住在那里,但是合法身份尚未得到确定,这些儿童很难获得公民身份,委员会请缔约国迅速解决这个问题。

354. 委员会还关注居住在爱沙尼亚的前苏联军人的情况,他们被禁止获得爱沙尼亚公民身份。委员会认为,应个别审议他们的申请。

355. 委员会对1993年《少数民族文化自主法》中关于少数民族的局限性定义仍表示关注。委员会重申,狭隘的定义可能限制国家融合方案的范围,并使融合政策变为一种同化政策。

356. 委员会对《语言法》中关于就业,特别是在私营部门就业方面的语言条件的范围表示关注。委员会认为,这些条件会导致对少数群体的歧视,从而违背《公约》第5条。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提供具体资料,说明语言技能、族裔背景和就业之间的关系,此外,提供关于不同族裔群体的工资水平的资料。

357. 委员会仍对居住在爱沙尼亚的俄罗斯少数群体的状况表示关注,主要涉及到《公约》第5条下的一些问题,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就业权、保健权和教育权。委员会特别关注妇女由于性别和民族或族裔出身而遭受双重歧视的问题。

358.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获得补救的机会有限,所以阻碍了人们对尤其是劳工市场、住房和教育方面的歧视行为提出申诉。委员会建议,根据第十七号一般性建议,成立《平等法》草案中提到的平等委员会,作为一个国家人权机构,负责建议并监督有关立法和惯例,而且有权处理针对公共或私营部门中的歧视行为而提出的个人控诉。

359. 委员会欢迎《选举法》和《地方政府委员会选举法》中取消了语言条件,但是,令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根据爱沙尼亚《宪法》第48条,只有该国公民才能够加入各政党。而且,委员会认为,根据《语言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必须让俄语居民占多数的城镇的政治机构能够用俄语进行工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此问题以及所取得的进展的详细情况。

360. 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移民的统计资料,包括提交的家庭团聚申请的数量,获准的和遭拒绝的申请的数量,以及拒绝的主要理由。

361. 委员会建议爱沙尼亚政府考虑加入《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4)和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

3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行动,就《公约》第14条发表了声明,委员会希望从下次定期报告中能获得关于这个问题的情况。

3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得到联大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

364. 委员会建议,当缔约国在国内立法秩序中执行《公约》,特别是执行《公约》第2至第7条时,应考虑《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的有关部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执行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方面的资料。

3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报告自提交之日起,即让公众能够顺利获得。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也同样,要以爱沙尼亚语和各种少数民族语言予以公布。

3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4年11月20日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其中须提供最新信息,论述本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和表示的关注。

匈牙利

367. 匈牙利本来应该分别于1996年、1998年、2000年和2002年1月4日提交其第十四、十五、十六和十七次定期报告,而该国现将这些报告合为一份文件(CERD/C/431/Add.1)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在2002年8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1541和第1542次会议(CERD/C/SR.1541和1542)上进行了审议,并在2002年8月22日举行的第1551次会议(CERD/C/SR.155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68. 委员会对匈牙利的联合式报告,以及提供的口头和书面补充资料表示满意。委员会赞赏出席会议的高级代表团,其中有少数群体成员。委员会还对能够与缔约国进行有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369. 委员会欢迎匈牙利通过了一系列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条款,成立了有关的机构,并在这方面执行了一些相关的方案,这些都表明了该国对人权的承诺。

370. 委员会重申,它尤其对缔约国颁布和执行的关于民族和族裔少数群体权利的1993年第七十七号法表示满意。该法承认了13个少数群体,并允许他们拥有一定的文化自主权,以及广泛的教育和语言权利,而且建立了一种少数群体自治体制。

371.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通过1996年第十七号法在《刑法》中列入了一些新条款,特别是第174/B条,对侵害民族、族裔或种族少数群体和宗教群体成员的行为予以惩治。委员会注意到,1997年第十一号法令中包含有一些积极要素,更新了《执行处罚规则》中的某些条款,目的是禁止在被定罪者之间造成歧视,并确保被定罪的外国人享有基本权利;此外在1999年第一百一十号法中对《民事诉讼法》作了修正,加强了这样一条原则,即任何人均不得因为缺乏关于匈牙利语的知识而受到歧视。

372. 委员会进一步欢迎缔约国以下几项法案中包含的积极要素:首先,在1993年第六十九号法第93款中包含有关于《轻罪法》的要素,处理针对雇员的歧视;其次在2001年第十六号法中包含有关于《劳工法》修正案的要素,特别对“间接歧视”下了定义,并承认平权措施的原则;再次,在1996年第一号法中包含有关于广播电视问题的要素,旨在禁止基于种族、民族和族裔理由的仇恨言论和歧视现象;最后,在1997年第一百三十九号法中包含有关于庇护的要素,根据修正,取消了对庇护寻求者的地理限制。

373. 委员会赞扬民族和族裔少数群体权利议会委员和公民权利议会委员的活动,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成立了许多其他人权机构和行政机构并开展了活动,尤其是为了增进罗姆人的权利和利益。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374. 委员会虽注意到上述努力,但是仍对顽固存在的,尤其是针对罗姆人少数群体的不容忍和歧视行为,以及针对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仇外现象表示关注。

375. 委员会注意到,匈牙利政府正在制定一项综合的反歧视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并同时参考《联合国供各国政府进一步制订反对种族歧视立法参照使用的国家立法范本》,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关于针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

376. 匈牙利宪法法院通过第12/1999(V.21)号决定删除了《刑法》第269条中关于处罚煽动仇恨心理之行为的部分,由此缔约国有义务颁布必要的条款来禁止仇恨言论。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国现有的立法没有涵盖《公约》第4条的各个方面。委员会忆及其第七和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其中特别强调了该条款的强制性,因此建议匈牙利对其《刑法》作出进一步修正,纳入《公约》第4条的各个方面,包括禁止第4条(b)款中提及的各种组织和活动。

377. 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国家法院依照《公约》第4条执行《刑法》第174/B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方面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并扩大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方案,从而加强他们对歧视问题的敏感性。

378.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有诸多指控指责执法人员,特别是警察虐待和歧视罗姆人及非公民。委员会注意到,“改善罗姆人口生活条件及社会地位中期一揽子措施”经修正后,增添了一节,规定在涉及到罗姆少数群体成员时警察应采取的行为。然而,委员会明白,上述虐待和歧视做法并未停止。

3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制止警察对罗姆人和非公民的虐待行为,尤其要严格执行规定制裁办法的有关立法和条例,对执法机构进行适当培训和教育,并提高司法机构的敏感性。缔约国还应考虑在执法机构中聘用更多的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少数群体的成员,并加强现有的,为据称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系统,以及增强议会委员们的调查能力,调查那些针对警察的虐待和歧视行为而提出的指控。

380. 委员会对难民收容所的普遍条件和无证件移民的拘留条件表示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坚决鼓励匈牙利当局进一步改善现有设施,从而符合国际标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情况。

381. 委员会对少数群体在议会中人数少的问题表示关注。令委员会赞赏的是,缔约国正在考虑修正现有立法,以确保议会中有更多的少数群体成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朝此目标努力。

382.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中期一揽子措施”中规定有一些措施,但是罗姆学生的辍学率仍很高,特别是在中学,而大学一级则更是如此。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议关于把罗姆儿童分配到心智残障人的学校和班级的政策。委员会还对由于单独罗姆学生班制度和一些私人教育安排而造成的歧视做法表示关注。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缔约国有意改善罗姆人的教育情况,另一方面进一步建议,为避免歧视,缔约国在实施新方案时,应尽可能把罗姆儿童纳入正规学校。

383. 委员会对罗姆人口过高的失业率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严格执行现有的反歧视条款,尤其要确保罗姆人能够公平地接受职业培训和从事职业活动。

384. 委员会对罗姆人口在住房方面过分受到歧视,特别是受到强迫迁离做法的侵害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住房方面的歧视问题。

385. 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在进入如饭馆、酒吧和咖啡馆等公共场所问题上,对罗姆少数群体成员存在歧视做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倍努力,禁止这类行为,并提高人们对种族歧视各个方面的认识。

386. 委员会还担心,关于“生活在邻国的匈牙利人”的2001年第六十二号法可能在社会经济领域中造成歧视效果。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项法律的内容和执行情况。

387. 委员会建议,当缔约国在国内立法秩序内执行《公约》,特别是执行《公约》第2至第7条时,应考虑《德班宣言与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为在国家一级落实《德班宣言与行动纲领》而执行的行动计划或措施方面的资料。

3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得到联大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

38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报告自提交之日起,便要让公众能够顺利获得,包括以国语形式,委员会对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也应以同样方式予以公布。

3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4年1月4日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其中应提供最新资料,论述本结论意见中提出的问题。

马里

391. 委员会在2002年8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1546和第1547次会议(CERD/C/SR.1546和1547)上审议了马里合为一份文件(CERD/C/407/Add.2)提交的第七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02年8月23日举行的第1551次会议(CERD/ C/SR.155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9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和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指出,前次审议该国报告是1986年,因此它很高兴能够在正常的报告程序下,重新与该缔约国进行对话。委员会对代表团就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积极答复表示满意。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参照了报告准则,而且对委员会在2001年8月与缔约国代表举行的上次会议中口头表示的关注和提出的建议予以了讨论。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393. 委员会注意到,马里目前面临严重经济问题,鉴于其人口结构和地理分布,这可能阻碍缔约国执行《公约》的努力。

C. 积极方面

394. 委员会注意到本次定期报告中有很多积极方面。特别是提供了关于马里族裔组成的有用资料,并就处理国家北部状况的办法再次作出保证。报告中还载有社会经济环境方面的有用信息及贫困造成的问题。此外,报告中清楚阐明了人权方面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及主管当局的情况。

39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马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而且最近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和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

39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成立了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提高妇女地位、儿童及家庭事务部,以及监察专员办公室。委员会还欢迎关于每年12月10日举办一次“民主讨论论坛”的新颖倡议。

397. 委员会满意地获悉,缔约国把人权教育作为对国家官员培训内容的一部分,同时鼓励各种民族语言,发展新闻自由,而且马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日益增强。

D.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39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人口继续受到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不平等现象的影响。令委员会遗憾的是,本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各族裔群体获得发展的情况,或关于这些群体,特别是游牧民族之间财富分配的情况。

399. 委员会希望了解有关执行政府于1998年9月推出的国家减贫方案的情况。

400.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人口族裔组成的情况,但是,希望获得关于各族裔群体在公共机构中所占人数比例方面的更全面的资料。

401.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提供了有关在国家一级禁止种族歧视的宪法和立法文书方面的详细资料,但是报告中没有例举这些文书的实际执行情况,或说明是否有机会在国内法院面前直接援用《公约》。

40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关种族歧视罪方面的控诉、起诉和判决情况。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一个国家中没有针对种族主义行为的控诉或起诉,并不一定是种好现象,因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不受到种族主义现象的影响。

403.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关于〈公约〉在马里立法中的地位的情况,并说明个人有无可能在国内法院面前直接援用〈公约〉条款。委员会还希望了解各项禁止种族歧视文书的实际执行情况,和针对种族主义行为的控诉及起诉案件的数目。

404. 关于双重歧视问题,委员会希望了解,根据2000年3月20日第二十五号一般性建议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德班宣言与行动纲领》中的有关条款,缔约国采取了或打算采取何种措施,来帮助那些尤其面临危险的人,特别是儿童和妇女。

405.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以下问题的更全面的资料:(a)那些尤其面临危险的人的情况,特别是遭受剥削的儿童、古兰经学童和贫民区儿童,以及农村地区的妇女;(b)为杜绝性外阴残割的做法而采取的措施;(c)艾滋病和其它流行病的影响及打算采取何种措施来控制和预防它们。

406. 鉴于2002年8月22日第二十九号一般性建议,并考虑到代表团对sinangouya做法及未阻碍马里社会地位流动的种性制度的相对性的解释,委员会希望了解缔约国打算采取什么办法来对付传统种性制度的顽固后果,这种制度可能造成基于血统的歧视。

4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曾就〈公约〉第14条发表声明,因此建议对此问题予以考虑。

4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得到联大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

409. 委员会建议,当缔约国在国内立法秩序中执行《公约》,特别是执行《公约》第2至第7条时,应考虑《德班宣言与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为在国家一级落实《德班宣言与行动纲领》而执行的行动计划或措施方面的资料。

4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定期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磋商。还建议这些报告一经提交后,便向全体公众广泛宣传,而且也要以同样的方式公布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4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5年8月15日将其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合为一份文件提交,其内容要全面,而且应处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全部问题。

新西兰

412. 委员会在2002年8月14日和15日第1539和第1540次会议(CERD/ C/SR.1539和1540)上审议了分别应于1995、1997和1999年12月22日提交的新西兰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这三份报告作为一份文件提交(CERD/ C/362/Add.10)。委员会在2002年8月22日的第1551次会议(CERD/C/SR.1551)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13. 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提交了详细报告,其中载有关于执行《公约》的法律和做法的资料。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向它提供了补充资料和更新资料,其中包括代表团针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详细回答。

41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上述报告载有关于情况发展的资料,同时还载有针对委员会在其有关上次定期报告所作结论性意见中提出关切问题的回答。

B. 积极方面

415. 新西兰以前曾经实行“财政年度资金限量”政策,这项政策对于解决毛利人的索赔和所有历史索赔所需资金总量实行年度限额,新西兰于1996年废除了这项政策,代之以一项“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委员会对此变化表示欢迎。从那时以来,在解决毛利人部落历史冤案和索赔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其中包括代表女王陛下政府作出经济赔偿和正式道歉,委员会为此进展感到鼓舞。

416. 委员会欢迎新西兰政府承认社会上处于少数地位的人,特别是毛利人,的处境不利,因此赞赏新西兰政府在卫生、教育、就业、社会福利、住房、语言、文化以及收容惩教等领域中开展了大量的主动行动、方案和项目。成立收容惩教机构的目的是要解决毛利人、太平洋岛屿的居民以及难民和少数族裔等其他群体的人的特殊需要。

417. 委员会欢迎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审议了新西兰国内所有的法律、规章、政府政策和行政做法,以便评估它们同《人权法》中的反歧视条款是否一致;这个方案称之为“Consistency 2000”。委员会还欢迎新西兰政府开展了全面的审计,以便查明和解决《人权法》同其他法律和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抵触之处;这个方案被称之为“Compliance 2001”。

41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1年人权法修正案》规定将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同种族关系调解办公室合并,并且为确定人权申诉规定了统一的申诉制度,同时还规定可在人权审查法庭和普通法庭对政府行动提出起诉。

419. 委员会欢迎对选举名册制度,特别是毛利人选举办法进行了修订,从而使得毛利人在议会中的代表人数明显增加。

4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进毛利语的地位和使用而采取的政策和行动,其中包括在教育和广播方面增加毛利语的服务。

42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2年审判法》第9(1)(h)款规定,如果犯罪的起因是部分或者全部在于犯罪人对于某些群体的共同特征(例如种族或者肤色)的敌视,法庭在判决时必须将其视之为一种加重罪行的因素。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22.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所开展的上述方案和项目,但是委员会仍然对毛利人、太平洋岛屿居民以及其它少数族裔人士在享受社会和经济权利方面,例如在享受就业、住房、社会福利和医疗服务的权利方面,仍然处于不利地位而感到关注。委员会请缔约国优先注意这一问题,并且继续鼓励毛利人积极和有效地参与寻找解决办法的努力,例如参与于2002年5月所通过的毛利人精神健康战略框架的工作,以便进一步减少他们面临的困难。

423. 委员会继续对毛利人妇女在一些关键部门中代表性十分之低以及她们特别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而感到关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战略为减少目前的不平等现象而作出努力。

4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以便降低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居民社区内的犯罪率和消除犯罪根源,但是委员会仍然对毛利人和太平洋岛屿居民在惩教机构中高居不下的比例表示关注。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拨出适当的经费以便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425. 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法》第131和134款规定,经检察总长同意,可对煽动种族仇恨的罪犯开展刑事起诉。委员会注意到这种刑事起诉的个案极少:因此请缔约国考虑促进这一领域中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26. 委员会注意到,定期报告就执行《公约》第4条所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为执行这项条款而采取的措施提供更多的信息。委员会特别要求就禁止种族主义组织以及就处理遭受歧视的受害者的申诉和采取的补救行动提供更多的信息。

4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几乎所有在2001年9月11日事件之后在边境地区寻求庇护的人最初都遭到拘留。委员会注意到新西兰移民局的这一做法后来在高等法院遭到质疑,除了少数个案以外,拘留寻求庇护者这一做法已经中止,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新西兰移民局已经就高等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如果上诉成功的话,这一做法可能会重新执行。

428.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前申诉审查法庭就《人权法》第73款以及高等法院就《人权法》第65款对“平权措施”和“平等”的概念所作的解释。虽然委员会尚未获得有关缔约国报告中所指的两个案件的详细资料,但是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于特别措施范围的理解要比《公约》第1条和第2条所规定的范围狭窄。

429. 委员会注意到,定期报告在有关毛利人以外少数族裔享受《公约》第5条所涉权利方面所提供的信息十分有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此问题提供更多的信息。

4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开展广泛的工作,以便审议有关托克劳群岛的宪法安排。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在适当注意托克劳人民的文化和习俗的同时,在任何新的宪法安排中适当考虑人权义务。

`43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发表《公约》第14条所规定的声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这一行动。

4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令中执行《公约》时,特别是执行《公约》的第2条至第7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内容;同时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行动或其他措施的信息。

4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之后向公众散发报告,同时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对公众广为宣传。

4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同应于2005年12月22日提交的第十七次定期报告一并提交,在报告中提供有关最新信息同时就委员会关于本报告所作的结论性意见作出答复。

塞内加尔

435. 委员会在2002年8月6日和7日第1527次和第1528次会议(CERD/C/ SR.1527和1528)上审议了作为一份文件(CERD/C/408/Add.2)提交的塞内加尔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和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02年8月21日的第1549次会议(CERD/C/SR.1549)上通过了以下的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以及代表团口头补充信息。塞内加尔政府派出了一个高级别的代表团并就委员会的问题和评论作出了坦率和有建设性的回答,委员会对此感到鼓舞。此外,委员会赞赏塞内加尔为筹备和举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发挥了重要作用。

437.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经注意到委员会在其有关第九和第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A/49/18,第332至第361段)中所指出的关注问题和建议。然而,新的报告只是补充了一些新的事实和委员会要求提供的某些信息,而不是有关有效执行关于反对歧视问题国家法律的完整报告。

B. 积极方面

43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人权领域中所取得的进展,同时欢迎塞内加尔所发挥的作用。

439. 委员会欢迎塞内加尔重视人权问题,并且在区域和国际两级在这个领域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塞内加尔参加了许多有关保护人权的国际文书,最近塞内加尔还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以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44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建立保护人权的机构,例如:人权委员会、人权问题部际委员会以及人权和人道主义法律办事处,同时注意到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已有增加,妇女开始拥有财产和禁止切割妇女生殖器官。委员会还赞赏塞内加尔政府努力解决在卡萨芒斯地区的冲突。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41. 在本次定期报告中没有提供有关塞内加尔人口的种族分类、塞内加尔的各个种族在政治机构中的代表人数以及它们在确保尊重人权的机构中参与情况的统计数字,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委员会提请委员会注意1973年8月25日的第四号一般性建议以及1999年8月28日的第十四号一般性建议,并且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统计数字。

442. 委员会注意到,塞内加尔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内法庭和机构没有收到任何有关种族歧视的指控,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有关涉及《公约》所规定权利的判例法以及有关为提高公众对于《公约》条款认识而采取措施的信息。

443. 委员会要求澄清有关妇女遭受性别和种族双重歧视的情况。

4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补充其立法,以便执行《公约》第4条,同时铭记与此有关的委员会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

44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塞内加尔的种姓制度虽然受到法律的禁止但是依然存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现有的条款得到有效执行,其中包括采取措施保证根据委员会第二十六号一般性建议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4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为执行《公约》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以及为防止在少数族裔人士,包括卡萨芒斯地区居民在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遭受任何歧视而在国家一级采取措施的详尽和全面的资料。

4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体制中执行《公约》的条款时,注意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内容,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为在国家一级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执行的行动计划以及其他措施的信息。

448.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有关《公约》第8条第6款的修正;该修正案已经在1992年1月15日的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和通过,并且获得大会第47/111号决议的欢迎。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迅速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正式接受该修正案。

4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定期报告之后将其公诸与众,同时将委员会有关该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广为宣传。

4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同应于2004年7月23日提交的第十七次定期报告一并提交,同时就委员会在就本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回答。

也门

451. 委员会在2002年8月12日和13日的第1535次和第1536次会议(CERD/C/SR.1535和1536)上审议了分别应于1993、1995、1997和1999年11月17日提交而作为一份文件提交的到期的也门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362/Add.8)。委员会在2002年8月21日举行的第1549次会议(CERD/C/SR.154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52. 委员会欢迎作为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欢迎缔约国的代表团在其口头陈述时提供的补充情况以及代表团就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大量问题所作的详尽和坦率的回答。委员会还表示赞赏有机会同缔约国重开10年前停止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4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在人权方面的情况发展,特别是缔约国在社会福利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便改进处于边缘地位的个人和群体的生活状况。

45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人权领域中同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其中包括在反对种族歧视方面进行合作,同时欢迎也门在同民间社会开展对话方面已经取得进展。

45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也门任命了一名人权事务国务部长,同时欢迎缔约国的《1996年第27号大选法》、该项法律的1999年修正案以及《政党组织法》,因为这些法律承认基本自由以及政治和政党多元化。

45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成立了全国人权事务最高委员会,监测该国实施人权义务。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57. 委员会承认,由于在1994年年中发生的内战,缔约国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遭到了严重困难,影响到实施《公约》条款的能力。委员会确认,缔约国目前仍然面临其中某些困难。

D.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58. 也门的国家法律并没有根据《公约》的条款明确规定禁止基于种族和民族的歧视,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459. 尽管委员会以前曾经提出要求,但是这次定期报告并没有提供有关人口组成以及各个种族群体的社会和经济地位的资料,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汇报指导方针中的要求,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该国人口组成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有关《公约》所涉所有种族群体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及其参加公共生活情况的具体资料。

460. 缔约国声称,也门并不存在种族歧视,委员会对此并不感到满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种族歧视,同时全面实施《公约》的条款。

461.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在缔约国的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禁止传播和煽动《公约》第4条所指的种族歧视和暴力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刑法,以便列入有关具体规定和实施《公约》第4条的规定。

4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尽管已经提出保留,还是根据《公约》第5条提供了信息,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提供有关实施这一条款的具体情况,并且考虑正式撤销这些保留。

463. 考虑到最近在政治方面的发展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正式撤销其有关《公约》第17、18和20条的保留。

464. 委员会注意到也门代表团就申请该国国籍的条件而提供的信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非公民申请也门国籍的权利,其中包括非穆斯林人士和混血儿在不遭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申请该国国籍的权利。

465. 关于享受在法庭中平等待遇的权利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定期报告并没有提供有关种族歧视案件的信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的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些案件的具体信息。

466. 关于执行《公约》第7条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强对于执法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并且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有关这个问题的第十三号一般性建议。

4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治中执行《公约》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内容,尤其是在执行《公约》第2条至第7条的时候,并且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执行的行动计划或者其他措施的情况。

4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定期报告之后将该报告分发给公众,同时把委员会有关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广为宣传。

46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发表《公约》第14条所规定的声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发表此声明。

4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其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同应于2005年11月17日到期的第十六次定期报告一并提交,在报告中提供最新情况并且针对以上结论性意见作出回答。

斐济

471. 委员会在于2002年8月8日举行的第1530次会议(CERD/C/SR.1530)上同斐济政府的代表进行了初步对话,并于在2002年8月19日举行的第1543次会议(CERD/C/SR.1543)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472. 委员会欢迎斐济代表的到来并且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提交了从第六次到第十五次的定期报告,这些从1984年2月10日到2002年2月10日的两年期的报告是作为一份载有最新资料的核心文件提出的。委员会赞赏斐济政府有意同委员会恢复对话,并且赞扬缔约国所作出的努力。

473. 委员会注意到该定期报告在许多方面是不完整的,但仍然欢迎代表团作出承诺在2002年9月30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完整的报告,以便在委员会2003年3月的第六十二届会议上予以审查。

474. 缔约国曾经在其2002年8月7日的普通照会中建议,如果在提交定期报告之后,委员会为进一步澄清某些细节,而需要提出某些问题和要求,希望能够提前提出;委员会为此建议,缔约国确保就以下问题提供详尽资料:

据报道,在斐济发生了社会对立和经济下滑,其根源据说是各个种族在政治上的对立,尤其是斐济土著人和斐济印度人之间的对立;

缔约国所提出的保留和声明的重要性和后果,特别是有关执行《公约》第5条以及土著人民权利方面的保留和声明的重要性和后果;

法庭于2001年针对有关政府组成中种族代表不平衡的说法提出质疑的结果;

据声称,多种族的非政府组织,公民宪法论坛,在法庭中针对政府提出宪法质疑之后,于2001年6月被剥夺了慈善组织的地位。

475. 委员会希望缔约国能够就斐济国内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处理有关种族歧视问题的现有机构以及就这些机构的无障碍和效率问题提供更多的信息。

476. 委员会注意到,斐济政府在就定期报告的起草问题同非政府组织开展协商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并且鼓励缔约国继续这一方面的努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了定期报告之后,将该完整报告在公众中广为散发。

第四章 审议根据《公约》第14条提交的来文

477.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凡自称其《公约》所载的任何权利遭某一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一切国内法律补救办法的个人或群体,可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来文供审议。附件一列出了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的41个缔约国名单。在报导期内又有七个国家根据第14条作出声明:奥地利、阿塞拜疆、巴西、德国、墨西哥、摩纳哥和斯洛文尼亚。

478.根据《公约》第14条提交的来文,由非公开会议进行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所有与委员会根据第14条进行的工作有关的文件(缔约国提交的文件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均属保密文件。

479.委员会于1984年第三十届会议开始进行《公约》第14条规定的工作。在第三十六届会议(1988年8月)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1/1984号来文(Yilmaz-Dogan诉荷兰案)的意见。在第三十九届会议(1991年3月18日)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2/1989号来文(Demba Talibe诉法国案)的意见。在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3月16日)上,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4条第7款采取行动,宣布可受理第4/1991号来文(L.K.诉荷兰案)并通过了关于该来文的意见。在第四十四届会议(1994年3月15日)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3/1991号来文(Michel L.N.Narrainen诉挪威案)的意见。在第四十六届会议(1995年3月)期间,委员会宣布第5/1994号来文(C.P.诉丹麦案)不可受理。在第五十一届会议(1997年8月)期间,委员会宣布第7/1995号来文(Barbaro诉澳大利亚案)不可受理。在第五十三届会议(1998年8月)期间,委员会宣布第9/1997号来文(D.S.诉瑞典案)不可受理。在第五十四届会议(1999年3月)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8/1996号来文(B.M.S.诉澳大利亚案)和第10/1997号来文(Habassi诉丹麦案)的意见。在第五十五届会议(1999年8月)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6/1995号来文(Z.U.B.S.诉澳大利亚案)的意见。在第五十六届会议(2000年3月)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16/1999号来文(Kashif Ahmad诉丹麦案)和第17/1999号来文(B. J. 诉丹麦案)的意见。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13/1998号来文(Koptova诉斯洛伐克共和国案)的意见,并作出决定,宣布第12/1998号来文(Barbaro诉澳大利亚案)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予受理。

480. 在第五十八届会议上(2001年3月),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15/1999号来文(E. I. F诉荷兰案)的意见。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还宣布,根据议事规则第91(f)条,第18/2000号来文(F. A. 诉挪威案)因未能在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后6个月的时限内提出来文而不予受理。

481. 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11/1998号来文(LACKO诉斯洛文尼亚案)的意见,并宣布第19/2000号来文(Mostafa诉丹麦案)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予受理。还在该届会议上,委员会也宣布由同一请愿人提出的两个类似的来文(第14/1998和第21/2001号来文,D. S.诉瑞典案)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予受理,该案涉及请愿人申请就业未成,但又未利用现有的申诉程序。还在该届会议上,委员会宣布第20/2000号来文可受理。

482. 在第六十届会议(2000年3月13日)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20/2000号来文(B.M.诉丹麦案)的意见,全文载于附件三,A节。该案涉及一名巴西血统丹麦公民据称由于种族原因被拒入哥本哈根的一个迪斯科舞厅餐馆的问题。请愿人认为签约国未履行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a)项和第6条所承担的义务,因为未对她的“遭遇”的真正理由进行适当的调查。委员会认为,由于各种情况,包括在这一事件发生后26日才报警这一事实,“警察无法对这个案件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因此,委员会因为缺少足够的资料,无法就这个案件是否侵犯《公约》作出结论。但是,委员会进一步强调:“委员会极为重视缔约国的义务,为此,所有缔约国均应提高警惕。尤其应由警察对指控进行迅速有效的调查,以便受缔约国管辖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人或外国人,均能不受歧视地享有第5条(b)款所规定的权利”(见附件三,A节,第10段)。

483. 在第六十一届会议(2002年8月13日)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23/2002号来文(K.R.C.诉丹麦案)的意见,全文载于附件三,B节。该案涉及一名美国公民据称因她不是丹麦公民而被银行拒绝贷款的问题。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没有对她的指控认真进行调查,因而没有履行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和第6条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认为,由于银行实际上并未最后拒绝贷款,申诉人也未能证实导致申诉的事实存在,因而决定来文不予受理。

第五章 根据《公约》第15条审议与适用大会 第1514(XV)号决议的托管及非自治领土 有关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

484. 《公约》第15条授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转交给它的与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一切其他领土有关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并向这些机构和大会提出与《公约》在这些领土上的原则和目标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85. 应委员会的要求,皮拉伊先生审查了向委员会提供的文件,以便委员会履行《公约》第15条规定的职能。在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第六十一届会议)上,皮拉伊先生提出了报告,他在编写报告时参考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2001年的工作报告(A/56/23)以及载于文件CERD/C/414和本报告附件四的秘书处2001年为特别委员会和托管理事会编写的关于17个领土的工作文件。

486. 委员会指出,自审议关于这些领土的工作文件以来,东帝汶已获得了独立。就余下非自治领土而言,工作文件提到了一些种族性质和人口结构方面的事件,这些事件与委员会的工作相关。

487. 首先,委员会指出据报发生在美属维尔京群岛和百慕大这两个非自治领土上的若干种族歧视案件。在1997年,3,000名黑人农民对美国农业部提起了集团诉讼,指称该部在发放贷款方面歧视黑人农民。1999年1月,美国农业部在调停争议时作出了对这些农民有利的决定,同意提供金钱上的赔偿。在2000年1月,对美国农业部又提起了一个代表性很广的集团诉讼,指称该部的农村开发办事处蓄意对争取参加住房贷款补助方案的黑人和西裔人实行歧视。百慕大立法机关于2000年1月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雇员人数10名以上的公司详细说明其雇员种族构成的情况。关于百慕大的工作文件还指出,调查表明,百慕大黑人人口中许多认为他们在工作场所受到种族歧视,尤其是在白种人海外职员占绝大多数的国际企业部门。

488. 第二,委员会发现一些非自治领土上人口构成的种族多样性非常显著。新喀里多尼亚的人口构成如下:美拉尼西亚土著卡纳克人占42.5%、欧洲血统的人占37.1%、瓦利斯人8.4%、玻利尼西亚人3.8%、以越南人为主的其他种族8.2%。在美属萨摩亚,人口构成如下:玻利尼西亚人占89%、汤加人4%、白种人2%、其他种族5%。在开曼群岛,人口58%是土生土长的开幕岛民、25%是非洲血统,其余是混合群体。

489. 和以往一样,委员会指出,由于缺少按照第15条第2款(a)项提交的请愿书副本,并且由于根据第2款(b)项提交的报告副本中只有少量与《公约》的原则和目标有关的资料,委员会很难全面履行《公约》第15条规定的职能。

490. 委员会知道,在过去几年中,某些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在其所管理和管辖的领土上(第15条对这些领土也适用)《公约》执行情况的资料。根据《公约》第9条所规定缔约国的义务采取的这种作法必须得到鼓励,并且应当坚持。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应当明确区分《公约》第9条和第15条所规定的程序。

491. 委员会注意到,在特别委员会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中提到特别委员会和委员会的关系以及特别委员会对与《公约》第15条的有关规定有关的领土上事态发展的不断关注。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特别委员会报告中有关审查工作和特别委员会未来工作的部分没有反映出与《公约》的原则和目标直接有关的种族歧视问题。

492. 委员会要重申下述意见和建议:

委员会仍未收到根据《公约》第15条第2款(a)项提交的请愿书副本。委员会请秘书长在收到有关请愿书的情况下向它提供有关请愿书的副本、与《公约》目标相关的其他资料以及向秘书长提供的有关第15条第2款(a)项提及的领土的其他资料;

在秘书长为特别委员会编写的资料中和秘书长遵照《公约》第15条第2款(b)项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供的资料中,应更系统地注意与《公约》的原则和目标直接相关的事项。请特别委员会在计划其工作时考虑这一问题;

请管理非自治领土或对领土行使管辖权的缔约国在根据第9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中,包括或继续包括在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上履行《公约》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 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493. 委员会在其第六十届和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这一议程项目。为审议这一项目,委员会收到了第三委员会关于消除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问题的报告(A/56/581)以及大会第56/265、56/266、56/267和56/268号决议。在第56/267号决议中,大会:(a) 赞扬委员会对有效实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起的作用;(b)敦促尚未这样做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各项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作为紧急事项,加入上述《公约》,以期能在2005年达到《公约》的普遍批准,并考虑依照其第14条规定,宣布履行其提交报告的义务,按照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公布和执行,又敦促各国撤回背离该《公约》目标及宗旨的保留,并考虑撤回其他各项保留;以及(c)敦促各国遵照《公约》规定的义务,制定和执行或加强各项明确、具体地反对公共生活领域内直接或间接的种族主义及禁止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其所作保留不背离《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494. 关于有效实施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包括按照国际人权文书履行报告义务,委员会收到了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三次会议报告(A/57/56, 附件)。

第七章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交报告的情况

A. 委员会收到的报告

495. 委员会1988年第三十八届会议决定接受缔约国的建议:缔约国每4年提出一份综合报告,中间每两年穿插一份简要的补充报告。第九章讨论了其他有关工作方法的发展情况。表1所列为2001年8月18日至2002年8月23日收到的报告。

表1. 报告报导期间收到的报告(2001年8月18日至2002年8月23日)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的日期

文号

玻利维亚

第十四次报告

1997年9月22日

CERD/C/409/Add.3

第十五次报告

1999年9月22日

第十六次报告

2001年9月22日

博茨瓦纳

第六次报告

1985年3月22日

CERD/C/407/Add.1

第七次报告

1987年3月22日

第八次报告

1989年3月22日

第九次报告

1991年3月22日

第十次报告

1993年3月22日

第十一次报告

1995年3月22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7年3月22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9年3月22日

第十四次报告

2001年3月22日

佛得角

第三次报告

1984年11月2日

CERD/C/426/Add.1

第四次报告

1986年11月2日

第五次报告

1988年11月2日

第六次报告

1990年11月2日

第七次报告

1992年11月2日

第八次报告

1994年11月2日

第九次报告

1996年11月2日

第十次报告

1998年11月2日

佛得角(续)

第十一次报告

2000年11月2日

第十二次报告

2002年11月2日

科特迪瓦

第五次报告

1982年2月3日

CERD/C/382/Add.2

第六次报告

1984年2月3日

第七次报告

1986年2月3日

第八次报告

1988年2月3日

第九次报告

1990年2月3日

第十次报告

1992年2月3日

第十一次报告

1994年2月3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6年2月3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8年2月3日

第十四次报告

2000年2月3日

第十五次报告

2002年2月3日

塞浦路斯

第十六次报告的补充报告

CERD/C/384/Add.4

(suppl.)

厄瓜多尔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CERD/C/384/Add.8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爱沙尼亚

第五次报告

2000年11月20日

CERD/C/373/Add.2

芬 兰

第十六次报告

2001年8月13日

CERD/C/409/Add.2

加 纳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CERD/C/431/Add.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匈牙利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CERD/C/431/Add.1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拉脱维亚

第四次报告

1999年5月14日

CERD/C/398/Add.2

第五次报告

2001年5月14日

马 里

第七次报告

1987年8月15日

CERD/C/407/Add.2

第八次报告

1989年8月15日

第九次报告

1991年8月15日

第十次报告

1993年8月15日

第十一次报告

1995年8月15日

第十二次报告

1997年8月15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9年8月15日

第十四次报告

2001年8月15日

摩洛哥

第十四次报告

1998年1月17日

CERD/C/430/Add.1

第十五次报告

2000年1月17日

第十六次报告

2002年1月17日

新西兰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2月22日

CERD/C/362/Add.10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12月22日

第十四次报告

1999年12月22日

挪 威

第十六次报告

2001年9月5日

CERD/C/430/Add.1

波 兰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CERD/C/384/Add.6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俄罗斯联邦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3月6日

CERD/C/431/Add.2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3月6日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3月6日

沙特阿拉伯

初次报告

1998年10月22日

CERD/C/370/Add.1

第二次报告

2000年10月22日

斯洛文尼亚

第五次报告

2001年7月6日

CERD/C/398/Add.1

突尼斯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CERD/C/431/Add.4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也 门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1月17日

CERD/C/362/Add.8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1月17日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11月17日

第十四次报告

1999年11月17日

B. 委员会尚未收到的报告

496. 表2标列出了第六十一届会议结束之前应当提交但尚未收到的报告。

表2. 第六十一届会议结束之日(2002年8月23日)前应当提交但尚未收到的报告

缔约国

报告种类

应提出报告的日期

催交次数

阿富汗

第二次报告

1986年8月5日

13

第三次报告

1988年8月5日

11

第四次报告

1990年8月5日

9

第五次报告

1992年8月5日

8

第六次报告

1994年8月5日

7

第七次报告

1996年8月5日

6

第八次报告

1998年8月5日

4

第九次报告

2000年8月5日

2

阿尔巴尼亚

初次报告

1995年6月10日

6

第二次报告

1997年6月10日

5

第三次报告

1999年6月10日

3

第四次报告

2001年6月10日

2

阿尔及利亚

第十五次报告

2001年3月15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

初次报告

1989年11月24日

7

第二次报告

1991年11月24日

7

第三次报告

1993年11月24日

6

第四次报告

1995年11月24日

6

第五次报告

1997年11月24日

5

第六次报告

1999年11月24日

3

第七次报告

2001年11月24日

1

阿根廷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2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澳大利亚

第十三次报告

2000年10月30日

1

阿塞拜疆

第三次报告

2001年9月15日

1

巴哈马

第五次报告

1984年9月4日

15

第六次报告

1986年9月4日

11

第七次报告

1988年9月4日

9

第八次报告

1990年9月4日

9

第九次报告

1992年9月4日

8

第十次报告

1994年9月4日

7

第十一次报告

1996年9月4日

6

第十二次报告

1998年9月4日

4

第十三次报告

2000年9月4日

2

巴林

第六次报告

2001年4月26日

1

孟加拉国

第十二次报告

2002年1月11日

1

巴巴多斯

第八次报告

1987年12月8日

10

第九次报告

1989年12月8日

10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2月8日

7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2月8日

6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2月8日

6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12月8日

4

第十四次报告

1999年12月8日

3

第十五次报告

2001年12月8日

1

白俄罗斯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5月8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5月8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5月8日

1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a

初次报告

1994年7月16日

6

第二次报告

1996年7月16日

6

第三次报告

1998年7月16日

4

第四次报告

2000年7月16日

3

第五次报告

2002年7月16日

1

巴 西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6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保加利亚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布基纳法索

第十二次报告

1997年8月17日

5

第十三次报告

1999年8月17日

3

第十四次报告

2001年8月17日

2

布隆迪

第十一次报告

1998年11月26日

4

第十二次报告

2000年11月26日

2

柬埔寨

第八次报告

1998年12月28日

3

第九次报告

2000年12月28日

2

喀麦隆

第十四次报告

1998年7月24日

4

第十五次报告

2000年7月24日

3

第十六次报告

2002年7月24日

1

中非共和国

第八次报告

1986年4月15日

13

第九次报告

1988年4月15日

11

第十次报告

1990年4月15日

11

第十一次报告

1992年4月15日

8

第十二次报告

1994年4月15日

7

第十三次报告

1996年4月15日

6

第十四次报告

1998年4月15日

4

第十五次报告

2000年4月15日

3

第十六次报告

2002年4月15日

1

乍 得

第十次报告

1996年9月16日

6

第十一次报告

1998年9月16日

4

第十二次报告

2000年9月16日

2

智 利

第十五次报告

2000年11月19日

1

哥伦比亚

第十次报告

2000年10月2日

1

刚 果

初次报告

1989年8月10日

6

第二次报告

1991年8月10日

6

第三次报告

1993年8月10日

5

第四次报告

1995年8月10日

5

第五次报告

1997年8月10日

4

第六次报告

1999年8月10日

2

第七次报告

2001年8月10日

1

古 巴

第十四次报告

1999年3月16日

3

第十五次报告

2001年3月16日

2

捷克共和国

第五次报告

2002年2月22日

1

刚果民主共和国

第十一次报告

1997年5月21日

5

第十二次报告

1999年5月21日

3

第十三次报告

2001年5月21日

2

多米尼加共和国

第九次报告

2000年6月24日

2

第十次报告

2002年6月24日

1

厄瓜多尔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

埃 及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萨尔瓦多

第九次报告

1996年12月30日

5

第十次报告

1998年12月30日

3

第十一次报告

2000年12月30日

2

埃塞俄比亚

第七次报告

1989年7月23日

7

第八次报告

1991年7月23日

7

第九次报告

1993年7月23日

6

第十次报告

1995年7月23日

6

第十一次报告

1997年7月23日

5

第十二次报告

1999年7月23日

3

第十三次报告

2001年7月23日

2

斐 济

第六次报告

1984年2月10日

15

第七次报告

1986年2月10日

11

斐 济(续)

第八次报告

1988年2月10日

9

第九次报告

1990年2月10日

9

第十次报告

1992年2月10日

8

第十一次报告

1994年2月10日

7

第十二次报告

1996年2月10日

6

第十三次报告

1998年2月10日

4

第十四次报告

2000年2月10日

3

第十五次报告

2002年2月10日

1

法国

第十五次报告

2000年8月27日

1

加 蓬

第十次报告

1999年3月30日

3

第十一次报告

2001年3月30日

2

冈比亚

第二次报告

1982年1月28日

20

第三次报告

1984年1月28日

16

第四次报告

1986年1月28日

12

第五次报告

1988年1月28日

9

第六次报告

1990年1月28日

9

第七次报告

1992年1月28日

8

第八次报告

1994年1月28日

7

第九次报告

1996年1月28日

6

第十次报告

1998年1月28日

4

第十一次报告

2000年1月28日

3

第十二次报告

2002年1月28日

1

危地马拉

第八次报告

1998年2月17日

4

第九次报告

2000年2月17日

3

第十次报告

2002年2月17日

1

几内亚

第十二次报告

2000年4月13日

2

第十三次报告

2002年4月13日

1

圭亚那

初次报告

1978年3月17日

27

第二次报告

1980年3月17日

23

第三次报告

1982年3月17日

19

第四次报告

1984年3月17日

14

第五次报告

1986年3月17日

12

圭亚那(续)

第六次报告

1988年3月17日

9

第七次报告

1990年3月17日

9

第八次报告

1992年3月17日

8

第九次报告

1994年3月17日

7

第十次报告

1996年3月17日

6

第十一次报告

1998年3月17日

4

第十二次报告

2000年3月17日

3

第十三次报告

2002年3月17日

1

海 地

第十四次报告

2000年1月18日

2

第十五次报告

2002年1月18日

1

教 廷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5月31日

2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5月31日

1

印 度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印度尼西亚

初次报告

2000年7月25日

1

第二次报告

2002年7月25日

1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2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伊拉克

第十五次报告

1999年2月13日

3

第十六次报告

2001年2月13日

2

爱尔兰

初次报告

2002年1月28日

1

以色列 b

第十次报告

1998年2月2日

4

第十一次报告

2000年2月2日

3

第十二次报告

2002年2月2日

1

日本

第三次报告

2001年1月14日

--

约旦

第十三次报告

1999年6月29日

3

第十四次报告

2001年6月29日

2

哈萨克斯坦

初次报告

1999年9月25日

3

第二次报告

2001年9月25日

1

科威特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吉尔吉斯斯坦

第二次报告

2000年10月5日

1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第六次报告

1985年3月24日

13

第七次报告

1987年3月24日

10

第八次报告

1989年3月24日

9

第九次报告

1991年3月24日

7

第十次报告

1993年3月24日

6

第十一次报告

1995年3月24日

6

第十二次报告

1997年3月24日

5

第十三次报告

1999年3月24日

3

第十四次报告

2001年3月24日

2

黎巴嫩

第十四次报告

1998年12月12日

3

第十五次报告

2000年12月12日

2

莱索托

第十五次报告

2000年12月4日

1

利比里亚

初次报告

1977年12月5日

27

第二次报告

1979年12月5日

23

第三次报告

1981年12月5日

19

第四次报告

1983年12月5日

16

第五次报告

1985年12月5日

12

第六次报告

1987年12月5日

9

第七次报告

1989年12月5日

9

第八次报告

1991年12月5日

8

第九次报告

1993年12月5日

7

第十次报告

1995年12月5日

6

第十一次报告

1997年12月5日

4

第十二次报告

1999年12月5日

3

第十三次报告

2001年12月5日

1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卢森堡

第十次报告

1997年5月31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9年5月31日

3

第十二次报告

2001年5月31日

2

马达加斯加

第十次报告

1988年3月9日

10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3月9日

10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3月9日

7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3月9日

6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3月9日

6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3月9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3月9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3月9日

1

马拉维

初次报告

1997年7月11日

5

第二次报告

1999年7月11日

3

第三次报告

2001年7月11日

2

马尔代夫

第五次报告

1993年5月24日

6

第六次报告

1995年5月24日

6

第七次报告

1997年5月24日

5

第八次报告

1999年5月24日

3

第九次报告

2001年5月24日

2

马耳他

第十五次报告

2000年6月26日

2

第十六次报告

2002年6月26日

1

毛里塔尼亚

第六次报告

2000年1月12日

2

第七次报告

2002年1月12日

1

毛里求斯

第十五次报告

2001年6月29日

1

墨西哥

第十二次报告

1998年3月22日

4

第十三次报告

2000年3月22日

3

第十四次报告

2002年3月22日

1

摩纳哥

初次报告

1996年10月27日

6

第二次报告

1998年10月27日

4

第三次报告

2000年10月27日

2

蒙 古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9月5日

1

莫桑比克

第二次报告

1986年5月18日

13

第三次报告

1988年5月18日

11

第四次报告

1990年5月18日

11

第五次报告

1992年5月18日

8

第六次报告

1994年5月18日

7

第七次报告

1996年5月18日

6

第八次报告

1998年5月18日

4

第九次报告

2000年5月18日

3

第十次报告

2002年5月18日

1

纳米比亚

第八次报告

1997年12月11日

4

第九次报告

1999年12月11日

3

第十次报告

2001年12月11日

1

尼泊尔

第十五次报告

2000年3月1日

2

第十六次报告

2002年3月1日

1

荷兰

第十五次报告

2001年1月9日

1

尼加拉瓜

第十次报告

1997年3月17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9年3月17日

3

第十二次报告

2001年3月17日

2

尼日尔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尼日利亚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6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巴基斯坦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巴拿马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巴布亚新几内亚

第二次报告

1985年2月26日

14

第三次报告

1987年2月26日

11

第四次报告

1989年2月26日

9

第五次报告

1991年2月26日

8

第六次报告

1993年2月26日

6

第七次报告

1995年2月26日

6

第八次报告

1997年2月26日

5

第九次报告

1999年2月26日

3

第十次报告

2001年2月26日

2

秘鲁

第十四次报告

1998年10月29日

4

第十五次报告

2000年10月29日

2

菲律宾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波 兰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

大韩民国

第十一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2

第十二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罗马尼亚

第十六次报告

2001年10月15日

1

卢旺达

第十三次报告

2000年5月16日

2

第十四次报告

2002年5月16日

1

圣卢西亚

初次报告

1991年3月16日

7

第二次报告

1993年3月16日

7

第三次报告

1995年3月16日

6

第四次报告

1997年3月16日

5

第五次报告

1999年3月16日

3

第六次报告

2001年3月16日

2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第二次报告

1984年12月9日

14

第三次报告

1986年12月9日

11

第四次报告

1988年12月9日

9

第五次报告

1990年12月9日

8

第六次报告

1992年12月9日

6

第七次报告

1994年12月9日

6

第八次报告

1996年12月9日

5

第九次报告

1998年12月9日

3

第十次报告

2000年12月9日

2

塞舌尔

第六次报告

1989年4月6日

7

第七次报告

1991年4月6日

7

第八次报告

1993年4月6日

6

第九次报告

1995年4月6日

6

第十次报告

1997年4月6日

5

第十一次报告

1999年4月6日

3

第十二次报告

2001年4月6日

2

塞拉利昂

第四次报告

1976年1月4日

30

第五次报告

1978年1月4日

26

第六次报告

1980年1月4日

24

第七次报告

1982年1月4日

20

第八次报告

1984年1月4日

16

第九次报告

1986年1月4日

12

第十次报告

1988年1月4日

9

第十一次报告

1990年1月4日

9

第十二次报告

1992年1月4日

8

第十三次报告

1994年1月4日

7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6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补充报告

1975年3月31日

2

斯洛伐克

第四次报告

2000年5月28日

2

第五次报告

2002年5月28日

1

所罗门群岛

第二次报告

1985年4月16日

14

第三次报告

1987年4月16日

11

第四次报告

1989年4月16日

10

所罗门群岛(续)

第五次报告

1991年4月16日

8

第六次报告

1993年4月16日

6

第七次报告

1995年4月16日

6

第八次报告

1997年4月16日

5

第九次报告

1999年4月16日

3

第十次报告

2001年4月16日

2

索马里

第五次报告

1984年9月25日

15

第六次报告

1986年9月25日

12

第七次报告

1988年9月25日

10

第八次报告

1990年9月25日

9

第九次报告

1992年9月25日

8

第十次报告

1994年9月25日

7

第十一次报告

1996年9月25日

6

第十二次报告

1998年9月25日

4

第十三次报告

2000年9月25日

2

南非

初次报告

2000年1月9日

2

第二次报告

2002年1月9日

1

西班牙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2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苏里南

初次报告

1985年4月14日

14

第二次报告

1987年4月14日

11

第三次报告

1989年4月14日

9

第四次报告

1991年4月14日

8

第五次报告

1993年4月14日

6

第六次报告

1995年4月14日

6

第七次报告

1997年4月14日

5

第八次报告

1999年4月14日

3

第九次报告

2001年4月14日

2

斯威士兰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5月7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5月7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5月7日

1

瑞典

第十五次报告

2001年1月5日

1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5月21日

2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5月21日

1

塔吉克斯坦

初次报告

1996年2月10日

6

第二次报告

1998年2月10日

4

第三次报告

2000年2月10日

3

第四次报告

2002年2月10日

1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第四次报告

1998年9月17日

4

第五次报告

2000年9月17日

2

多 哥

第六次报告

1983年10月1日

16

第七次报告

1985年10月1日

12

第八次报告

1987年10月1日

9

第九次报告

1989年10月1日

9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0月1日

8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0月1日

7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0月1日

6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10月1日

5

第十四次报告

1999年10月1日

3

第十五次报告

2001年10月1日

1

汤加

第十五次报告

2001年3月17日

--

土库曼斯坦

初次报告

1995年10月29日

6

第二次报告

1997年10月29日

5

第三次报告

1999年10月29日

3

第四次报告

2001年10月29日

1

乌干达

第十一次报告

2001年12月21日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第十二次报告

1997年7月20日

5

第十三次报告

1999年7月20日

3

第十四次报告

2001年7月20日

2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4月6日

2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4月6日

1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八次报告

1987年11月26日

10

第九次报告

1989年11月26日

10

第十次报告

1991年11月26日

7

第十一次报告

1993年11月26日

6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续)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11月26日

6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11月26日

5

第十四次报告

1999年11月26日

3

第十五次报告

2001年11月26日

1

乌拉圭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2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乌兹别克斯坦

第三次报告

2000年10月28日

2

委内瑞拉

第十四次报告

1996年1月4日

6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南斯拉夫 c

第十五次报告

1998年1月4日

4

第十六次报告

2000年1月4日

3

第十七次报告

2002年1月4日

1

赞比亚

第十二次报告

1995年3月5日

6

第十三次报告

1997年3月5日

5

第十四次报告

1999年3月5日

3

第十五次报告

2001年3月5日

2

津巴布韦

第五次报告

2000年6月12日

2

第六次报告

2002年6月12日

1

a按照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1993年)所作特别决定提交的报告,见CERD/C/247。

b按照委员会第四十四届会议(1994年)所作特别决定提交的报告,见CERD/C/ 282。

c按照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1998年)所作特别决定提交的报告,见CERD/ C/364。前南斯拉夫在根据大会第2000年3月1日第55/12号决议接纳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为成员后,于2000年11月1日起已不再是成员。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于2001年3月12日交存了继承书。

C. 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而采取的行动

497. 委员会第六十和六十一届会议按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审议了缔约国迟交或不交报告的问题。

498.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曾强调,缔约国报告迟交有碍于委员会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因此决定继续审议报告逾期五年或更长时间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条款的情况。根据第三十九届会议作出的一项决定,委员会议定,这一审议的基础将是有关缔约国所交的上次报告及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审议情况。在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委员会进一步决定,初次报告逾期五年或更长时间的缔约国也将被排在《公约》条款执行情况审议对象之列。委员会议定,在缔约国未提交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将审议该国提交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一切资料,如果没有这类材料,则审议联合国机构编写的报告和资料。在实践中,对于长期拖延初次报告或定期报告的国家,委员会还审议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来源提供的资料。依照审议程序向缔约国转达的有关结论可在多大程度上以该材料为根据这一问题仍在讨论之中(CERD/C/SR.1463)。

499.根据第五十九届会议的情况,委员会决定安排在第六十届会议上审议下列定期报告逾期很久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条款的情况:阿尔巴尼亚、博茨瓦纳、巴布亚新几内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所罗门群岛、突尼斯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博茨瓦纳、阿尔巴尼亚和突尼斯,应有关缔约国的要求推迟审议,这三个缔约国表示拟于不久提交所要求的报告。博茨瓦纳和突尼斯随后提交了报告。

500.根据第六十届会议的情况,委员会决定安排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下列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逾期很久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条款的情况:科特迪瓦、厄瓜多尔、斐济、马达加斯加和塔吉克斯坦。科特迪瓦和厄瓜多尔在提交报告之后已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之前从名单上除名。塔吉克斯坦和马达加斯加的审议工作已推迟至下届会议,但有一项理解是缔约国将在一年内提交要求的报告。

501.委员会再次请秘书长继续向报告逾期的缔约国自动寄出催交通知。

第八章 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502. 委员会在第六十和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的后续行动问题。

503. 为审议该项目,委员会备有下列文件:

普遍分发类

大会2002年3月27日关于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的第56/265号决议;

大会2002年3月27日关于全面执行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成果及其后续行动的第56/266号决议;

大会2002年3月27日关于打击当代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措施的第56/267号决议;

大会2002年3月27日关于针对包括新纳粹主义在内的以基于种族歧视或族裔排斥和仇外心理的优越论和暴力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政治纲领和活动应采取的措施的第56/268号决议;

人权委员会2002年4月25日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第2002/68号决议;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报告(A/CONF.189/12);

秘书长根据人权委员会第2001/5号决议提交的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报告(E/CN.4/2002/21);

人权高级专员根据大会第48/141号决议:容忍和多元性作为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不可分割内容提交的报告(E/CN.4/2002/18/Add.2);

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问题特别报告员格莱莱·阿汉汉佐先生根据人权委员会第2001/5号决议提交的报告(E/CN.4/2002/24和Add.1和Add.1/Corr.1)。

504. 委员会在第六十届会议详细讨论了委员会对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的贡献。委员会于2002年3月16日通过了关于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的一般性建议(见第十一章)。

第九章 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505. 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已列入提交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6 概述着重介绍了近年来作出的改变,目的是使委员会的程序对缔约国和公众更具透明度和更可利用。

506. 委员会第六十届和第六十一届会议审查了委员会工作方法中的一些问题,委员会讨论了有关在公开会议上通过结论性意见的做法,并以一致意见重申其立场,即为了保持透明度,应继续在公开会议上通过结论性意见的做法,条件是一旦某个案件的结论性意见最后通过,应按照目前的做法,立即通知缔约国。

507. 在第六十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审议其工作方法,并请关于此一问题的不限成员工作组召集人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先生编写一份工作文件提交审议。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广泛地讨论了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先生提交的工作文件并对其加以修订。委员会决定在2003年3月举行的第六十二届会议上,以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先生在第六十一届会议结束前修订并分发的工作文件为基础,继续讨论工作方法问题。

第十章 关于基于世系歧视的专题讨论

508. 在审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时,委员会发现在有些国家出现的《公约》第1条范围内的某种歧视有其共同点,通常可从较一般性的角度探讨。在2000年8月,委员会就罗姆人受到歧视的问题组织了一个专题讨论会。罗姆人受到歧视是基于世系的歧视的一个实例。结果,委员会在其第六十届会议上决定在2002年8月届会上就该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以期在必要时采取进一步行动。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就居住在它们各自领土上、属于按世系区别的团体的人提供资料,说明他们的经济、社会状况,以及旨在消除对他们的歧视而拟订的政策。

509. 委员会这次组办的第二次专题讨论于2002年8月9日第1531次会议上举行;会前与相关的非政府组织、缔约国政府和其他联合国人权机制举行了非正式会议。

510. 委员会能够利用其本身活动提供的大量资料,包括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所载资料和委员会与有关国家代表团对话所提供的资料。此外,一些国家对委员会2002年5月请它们提供进一步资料的要求作出了答复。委员会还从其他联合国人权机制,包括条约机构和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获得了有关资料。代表基于世系歧视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人权组织也提供了资料。

511. 非政府组织在非正式会议上提出了许多令人关切的问题。非正式会议邀请有关国家政府和小组委员会发言,一些国家的代表和小组委员会成员应邀在会上作了发言。

512. 委员会多数成员在2002年8月9日上午举行的一般性辩论中对此一问题作了发言(见CERD/C/SR.1531)。索恩伯里先生召集的工作组为拟订一般性建议草案开了两次会。

513. 根据为专题讨论提供和收集到的资料,以一般性辩论的结果和工作组拟订的草案为基础,委员会经广泛辩论后于第1547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世系歧视的第二十九号一般性建议(见第十一章,D节)。

第十一章 决定、声明和一般性建议

514. 委员会第六十届和第六十一届会议通过了以下决定、声明和一般性建议:

A. 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第1(60)号决定

1. 委员会在2002年3月11日举行的第1506次会议上(见CERD/C/SR.1506)根据预警程序再次审查了巴布亚新几内亚执行《公约》的情况。

2. 尽管委员会反复要求,但巴布亚新几内亚仍不恢复与委员会的对话。它既没有提交定期报告,也没有按要求就布干维尔的情况提供额外资料。事实上,巴布亚新几内亚与委员会的对话从1984年起中断。该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履行义务。

3. 委员会重申它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1998年3月19日第2(52)号决定、1997年8月21日第4(51)号决定、1995年8月16日第3(47)号决定和1995年3月16日第8(46)号决定,它在上述决定中请缔约国遵守《公约》第9条第1款的义务,主要是就布干维尔的情况提供资料。

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交报告,并专门就布干维尔当前的情况提供资料。特别是,报告应就人口组成以及各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提供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想再次提请缔约国注意它可以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

5.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规定。根据《宣言和行动纲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是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主要国际文书,并促请各国与委员会合作,以促进有效落实《公约》。

6. 委员会希望缔约国也考虑撤回它对《公约》第4条的保留。

7. 委员会决定,由于缔约国没有表示要遵守《公约》第9条第1款的义务,因此它将在2003年3月的第六十二届会议上审议巴布亚新几内亚执行《公约》的情况。

B. 关于组织事项的第2(60)号决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回顾《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0条第4款关于委员会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的规定,

重申其第8(53)号、第4(55)和第1(56)号决定,其中特别提到,一些缔约国,尤其是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发展中国家在纽约设有外交代表团,而在日内瓦并无外交代表团,故其中一些国家在委员会于日内瓦审议其报告时出席委员会会议方面遇到财务以及其他困难,

1.决定要求2003年或2004年的届会之一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以优先审议难以赴日内瓦出席委员会会议的缔约国的报告;

2.请大会考虑下述说明 * 采取适当措施执行本项决定。2002年3月22日第1521次会议

C. 关于种族歧视与打击恐怖主义措施的声明

2001年9月11日的事件发生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于10月11日致函委员会主席,征求委员会的支持,以确保打击恐怖主义祸患时在安全考虑和人权关切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委员会通过了下述声明作为答复:

关于种族歧视与打击恐怖主义措施的声明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1. 坚决谴责恐怖主义分子2001年9月11日对美利坚合众国的袭击;

2. 确认一切恐怖主义行径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序言提到的其他人权文书背道而驰;

3. 强调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必须符合《联合国宪章》,如果它们尊重基本原则和普遍公认的国际法标准,特别是国际人权法律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律,才可被视为合法措施;

4. 回顾禁止种族歧视是不容置疑的国际法准则,不许有任何克减;

5. 要求各国和国际组织确保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措施在目的上或效果上不产生基于种族、肤色、出身或民族或人种的歧视;

6. 坚持不歧视原则必须在一切领域得到遵守,特别是在关于自由、人身安全和尊严、法庭面前平等和适当法律程序以及在这些领域的司法和警察事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

7. 为此,打算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监测在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框架内通过的法律和实行的做法可能产生的歧视性后果。

2002年3月8日1503次会议

D. 委员会向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发表的声明

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通过了如下声明并决定将其转发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与会者: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欢迎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向各国提供了机会,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加速它们落实斯德哥尔摩和里约原则以及《21世纪议程》的努力,

“考虑到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通过的《21世纪议程》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文书,不仅对维护地球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是这样,而且首先就是一项在全世界履行人权的基本文书,

“还考虑到2001年《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承认贫困、不发达、边缘化、社会排斥和经济差距,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密切联系,促使种族主义态度和做法持续存在,反过来又加剧了贫困,

“确认某些政策、做法和未能执行若干法律使种族歧视、‘环境上的种族主义’和其他形式的压迫难以消除,侵犯了自由、平等和获得足够清洁饮水、食物、住房、能源、保健和社会照料等基本需求的权利,

“注意到全球化的一些不利方面,包括不平衡的经济增长、不公平的贸易条件、持高不下的生产和消费、土地和水的污染、人们流离失所、囤积自资资源和外债管理不善,所有这些因素都不利于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与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努力,

“重申发展、和平、稳定和安全的权利以及消除贫穷和社会排斥是人类发展的必要前提,对最不发达国家尤其如此,

“还重申民主化和善政是人类发展的重要前提,

“着重指出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时深切关注地注意到土著社会、移民、移徙工人和难民以及少数民族和其他人权受到基于种族、肤色、出身和人种的侵犯的群体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困境,

“1. 吁请所有国家尊重和保护所有人权并履行作出的承诺,例如承认族裔和文化多元性是文明社会有意义对话、可持续发展以及公正和衡平的社会秩序的必要先决条件;

“2. 鼓励首脑会议确保将人权和禁止种族歧视纳入其最后文件;

“3. 欢迎与各缔约国和其他联合国机构进行合作的这次机会,以维护与可持续发展有关并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其他有关人权文书中规定的人权准则和标准。”

E. 关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的第二十八号一般性建议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欢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得到通过以及大会第56/266号决议核可或用作旨在确保按这些文书开展后续行动的各项规定;

对在德班通过的各项文书强烈重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所有根本价值和标准表示欢迎;

忆及《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作为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主要文书;

尤其注意到《德班宣言》重申普遍遵守和全面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于在世界上促进平等消除歧视极其重要;

对承认委员会在与种族歧视现象作斗争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满意;

意识到委员会本身在世界会议后续行动中的职责以及加强其履行这些职责的能力的必要性;

强调非政府组织在与种族歧视现象作斗争中的关键作用,并对非政府组织在世界会议中所作出的贡献表示欢迎;

注意到世界会议承认国家人权机构在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活动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承认有必要加强这些机构和为这些机构提供更多的资源;

1. 建议各缔约国采取:

一、加强执行《公约》的措施

尚未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国家加入该《公约》,以期2005年前获得普遍批准;

尚未作出依《公约》第14条规定的任择声明的国家作出任择声明;

遵守《公约》规定的报告义务,根据有关准则及时提交报告;

考虑撤消其对《公约》所作保留;

加大努力使公众了解可利用《公约》第14条所规定的控诉机制;

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时,尤其是在《公约》第2至7条方面,注意《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

在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本国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的信息;

以适当的方式传播《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在其定期报告中的涉及《公约》第7条的章节中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这方面工作的信息。

二、加强委员会职能的措施

考虑设立适当的国家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采取所有适当步骤按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开展后续行动;

在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按这些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开展的后续行动的适当信息;

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1月15日通过的、大会1992年12月15日第47/111号决议所核准的《公约》第8条第6款修正案;

继续与委员会进行合作,以促进《公约》的有效执行;

2. 还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协助本国遵守报告义务并密切监督为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和建议所展开的后续行动;

非政府组织继续及时地为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以加强其与委员会的合作;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继续努力提高人们对委员会工作的认识;

联合国主管机关为委员会提供足够资源使其能全面履行其职责;

3. 表示愿意:

与联合国系统的所有相关机构,特别是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全面合作开展《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与秘书长拟为促进《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各项建议的执行而任命的五位著名独立专家进行合作;

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协调活动,争取更有效地开展《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考虑《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涉及履行其职责的所有方面。

2002年3月19日第1517次会议

F. 关于基于世系歧视的第二十九号一般性建议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忆及《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社会出身、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还忆及世界人权会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规定:各国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何,都有责任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重申其第二十八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在其中表示由衷支持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恨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还重申《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中谴责对亚洲和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的歧视以及其他形式的族裔歧视,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规定采取行动,设法消除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出身的歧视,

确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1条第1款中的“世系”一词不光指“种族”,其含义和适用对于其他禁止歧视的理由具有补充作用,

强烈重申:“世系”歧视指种姓或类似世系的成员由于属于某一社会阶层而丧失或减损其平等享受人权的机会,

注意到:委员会从对若干缔约国报告的审查中发现上述歧视的存在,

举办了世系歧视专题讨论会并且收到委员会以及一些政府和联合国其他机构,特别是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撰写的文章,

收到了许多有关政府组织和个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的资料,使委员会进一步明白了世界上不同地区基于种姓的歧视的范围与程度及其持续存在的情况,

认定需要在国内法和实践的层面上作出崭新的努力并且加强现有的努力,以消除世系歧视的祸害并且扶持受害族群,

赞扬一些国家采取措施消除世系歧视并对其后果进行补救,

强烈鼓励尚未确认这种现象并加以矫正的国家采取这样的措施,

忆及委员会与一些政府就世系歧视问题进行对话的积极精神并且预期继续进行这种建设性对话,

极其重视目前为了取缔一切形式世系歧视正在进行的工作,

强烈谴责基于种姓和类似世袭制等世系的歧视,认为这是违反《公约》的行为,

建议缔约国斟酌具体情况采取下列若干或全部措施,

1. 一般性措施

采取措施查明在其管辖下受到基于种姓和类似世袭制等世系歧视的族群,其存在可根据下列若干或全部因素加以确认:没有能力改变世袭身份或此种能力有限、社会对其涉外婚姻施加限制、私人和官方在住房和教育、进出公共地区、礼拜场所和食物及水的公共来源等方面实行种族隔离、放弃世袭的职业或有辱人格或危险的工作的自由受到限制、受到债务质役、受到被指斥为肮脏或低贱的辱骂、 其尊严和平等普遍不受尊重;

考虑在国家宪法中明文禁止世系歧视;

复核和制定或修正法规,按照本《公约》将一切形式世系歧视规定为违法行为;

坚决执行现行法规和其他措施;

使受到影响的族群成员参加制定和执行全面国家战略,包括按照《公约》第1条和第2条拟定特别措施,以消除对世系成员的歧视;

制定有利于世系族群的特别措施,以保障其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特别是关于担任公职、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

建立法定机制,为此加强现有体制或创设专门机构,以增进对世系族群成员的尊重;

向一般公众开展教育,使其认识到对遭受世系歧视的人实行扶持行动方案的重要性;

鼓励世系族群成员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成员进行对话;

定期调查世系歧视的实际情况,在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载列分门别类的资料,说明世系族群的地理分布和经济及社会条件,包括对性别公平观的表述;

2. 对基于世系的族群妇女成员的多重歧视

在所有方案及已规划和执行的所有项目以及制定的措施中,考虑到族群妇女成员遭受多重歧视、性剥削和被迫卖淫的情况;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消除多重歧视,包括妇女在个人安全、就业和受教育等方面受到的世系歧视;

提供分类数据,说明遭受世系歧视的妇女情况;

3. 种族隔离

监督和报告对世系族群实行种族隔离的趋势,并为消除这种种族隔离引起的消极后果进行工作;

着手防止、禁止和消除在住房、教育和就业等方面针对世系族群成员实行种族隔离的作法;

使人人有权在平等和不歧视的基础上进出任何场所或使用为一般公众提供的服务;

采取步骤,促使受害族群与其他社会族群和睦相处、毗邻而居,人人都能够享受为这些住区提供的服务;

4. 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散布仇恨言论

采取措施,取缔种姓优越论和低劣论或意图对世系族群施加暴力、仇恨或歧视的借口;

采取严格措施,取缔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方式对某些族群进行歧视或施加暴力的行为;

采取措施,提高媒体专业人员对世系歧视的性质和情事的认识;

5. 司法

采取必要措施,使世系族群的所有成员都能够平等使用司法系统,包括提供法律援助、简化集体求偿手续和鼓励非政府组织维护族群权利;

在有关情况下,确保司法判决和官方行动都能充分考虑到禁止世系歧视;

确实起诉对世系族群成员犯下罪行的人并对这种罪行的受害者给予适足的补偿;

鼓励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聘用世系族群成员;

为公职官员和执行机构举办培训课程,防止发生对世系族群的偏见引起的不公正现象;

鼓励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与社会群体的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

6.公民和政治权利

确保有关国家的各级当局让世系族群成员参加会影响到他们的决策;

采取特别具体措施,保证世系族群成员有权在平等和普遍参政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投票和竞选,并且在政府和立法机构中有正当的代表权;

提高社区成员对于由他们积极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重要性,并且消除此种参与所遇到的障碍;

为公职官员和世系族群的政治代表举办培训课程以提高其政治决策和公共行政管理技能;

采取措施查明世系族群易受暴力攻击的领域,以防止此种暴力事件发生;

采取坚决措施,以保障愿与外族通婚的世系族群成员的婚姻权利;

7. 经济及社会权利

在平等和不歧视的基础上拟订、通过和执行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和方案;

采取实质性的切实措施使世系族群脱离贫困并对他们在社会上受到排斥或边缘化的现象进行斗争;

与国际金融机构等政府间组织合作,以确保他们所支持的发展或援助项目考虑到世系族群成员的经济及社会状况;

采取特别措施以增进受害族群成员在公共及私营部门的就业机会;

拟订或修订法规和做法,在就业和劳工市场中具体禁止一切世系歧视;

采取措施禁止公共机构、私营公司和其他协会调查申请就业者的世系背景;

采取措施禁止地方当局或私营业主在住所和适足住房方面对受害族群成员的歧视性做法;

确保世系族群成员有享受保健医疗和社会保险服务的平等机会;

使受到影响的族群参加拟订和执行保健方案和项目;

采取措施矫正世系族群的儿童特别容易成为被剥削童工的现象;

采取坚决措施,以消除与世系歧视有关的债务质役和有辱人格的劳动条件;

8. 受教育的权利

确保公共和私人的教育系统接纳所有族群的儿童,不基于世系排斥任何儿童;

降低所有族群儿童,特别是受害族群儿童的辍学率,特别注意女童的状况;

取缔公私机构实行的歧视措施和对世系族群学生的骚拢;

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必要措施,教育所有人民不歧视并且务必尊重遭受世系歧视的族群;

审查教科书中对世系族群的定见或贬损形象、提示、名称或见解的一切表述,而代之以宣扬全人类固有尊严和人权平等的信息。

附 件 一

《公约》的现况

A. 截至2002年8月23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162个)

缔 约 国

收到批准书或 加入书的日期

生效日期

阿富汗

1983年7月6日 a/

1983年8月5日

阿尔巴尼亚

1994年5月11日 a/

1994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1972年2月14日

1972年3月15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8年10月25日 a/

1988年11月24日

阿根廷

1968年10月2日

1969年1月4日

亚美尼亚

1993年6月23日 a/

1993年7月23日

澳大利亚

1975年9月30日

1975年10月30日

奥地利

1972年5月9日

1972年6月8日

阿塞拜疆

1996年8月16日a/

1996年9月15日

巴哈马

1975年8月5日 b/

1975年9月4日

巴 林

1990年3月27日 a/

1990年4月26日

孟加拉国

1979年6月11日 a/

1979年7月11日

巴巴多斯

1972年11月8日 a/

1972年12月8日

白俄罗斯

1969年4月8日

1969年5月8日

比利时

1975年8月7日

1975年9月6日

伯利兹

2001年11月14日

2001年12月13日

贝宁

2001年11月30日

2001年12月29日

玻利维亚

1970年9月22日

1970年10月22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3年7月16日 b/

1993年7月16日

博茨瓦纳

1974年2月20日 a/

1974年3月22日

巴 西

1968年3月27日

1969年1月4日

保加利亚

1966年8月8日

1969年1月4日

布基纳法索

1974年7月18日 a/

1974年8月17日

布隆迪

1977年10月27日

1977年11月26日

柬埔寨

1983年11月28日

1983年12月28日

喀麦隆

1971年6月24日

1971年7月24日

加拿大

1970年10月14日

1970年11月13日

佛得角

1979年10月3日 a/

1979年11月2日

中非共和国

1971年3月16日

1971年4月15日

乍 得

1977年8月17日 a/

1977年9月16日

智 利

1971年10月20日

1971年11月19日

中 国

1981年12月29日 a/

1982年1月28日

哥伦比亚

1981年9月2日

1981年10月2日

刚 果

1988年7月11日 a/

1988年8月10日

哥斯达黎加

1967年1月16日

1969年1月4日

科特迪瓦

1973年1月4日a/

1973年2月3日

克罗地亚

1992年10月12日 b/

1991年10月8日

古 巴

1972年2月15日

1972年3月16日

塞浦路斯

1967年4月21日

1969年1月4日

捷克共和国

1993年2月22日 b/

1993年1月1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76年4月21日a/

1976年5月21日

丹 麦

1971年12月9日

1972年1月8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3年5月25日 a/

1983年6月24日

厄瓜多尔

1966年9月22日 a/

1969年1月4日

埃 及

1967年5月1日

1969年1月4日

萨尔瓦多

1979年11月30日 a/

1979年12月30日

厄立特里亚

2001年10月21日a/

2001年8月29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 a/

1991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1976年6月23日 a/

1976年7月23日

斐 济

1973年1月11日 b/

1973年2月10日

芬 兰

1970年7月14日

1970年8月13日

法 国

1971年7月28日 a/

1971年8月27日

加 蓬

1980年2月29日

1980年3月30日

冈比亚

1978年12月29日 a/

1979年1月28日

格鲁吉亚

1999年6月2日 a/

1999年7月2日

德 国

1969年5月16日

1969年6月15日

加 纳

1966年9月8日

1969年1月4日

希 腊

1970年6月18日

1970年7月18日

危地马拉

1983年1月18日

1983年2月17日

几内亚

1977年3月14日

1977年4月13日

圭亚那

1977年2月15日

1977年3月17日

海 地

1972年12月19日

1973年1月18日

教 廷

1969年5月1日

1969年5月31日

匈牙利

1967年5月1日

1969年1月4日

冰 岛

1967年3月13日

1969年1月4日

印 度

1968年12月3日

1969年1月4日

印度尼西亚

1999年6月25日 a/

1999年7月25日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1968年8月29日

1969年1月4日

伊拉克

1970年1月14日

1970年2月13日

爱尔兰

2000年12月29日

2001年1月28日

以色列

1979年1月3日

1979年2月2日

意大利

1976年1月5日

1976年2月4日

牙买加

1971年6月4日

1971年7月4日

日 本

1995年12月15日

1996年1月14日

约 旦

1974年5月30日 a/

1974年6月29日

哈萨克斯坦

1998年8月26日 a/

1998年9月25日

肯尼亚

2001年9月13日a/

2001年10月12日

科威特

1968年10月15日 a/

1969年1月4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7年9月5日

1997年10月5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74年2月22日 a/

1974年3月24日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 a/

1992年5月14日

黎巴嫩

1971年11月12日 a/

1971年12月12日

莱索托

1971年11月4日 a/

1971年12月4日

利比里亚

1976年11月5日 a/

1976年12月5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68年7月3日a/

1969年1月4日

列支敦士登

2000年3月1日a/

2000年3月31日

立陶宛

1998年12月10日

1999年1月9日

卢森堡

1978年5月1日

1978年5月31日

马达加斯加

1969年2月7日

1969年3月9日

马拉维

1996年6月11日 a/

1996年7月11日

马尔代夫

1984年4月24日 a/

1984年5月24日

马 里

1974年7月16日 a/

1974年8月15日

马耳他

1971年5月27日

1971年6月26日

毛里塔尼亚

1988年12月13日

1989年1月12日

毛里求斯

1972年5月30日 a/

1972年6月29日

墨西哥

1975年2月20日

1975年3月22日

摩纳哥

1995年9月27日

1995年10月27日

蒙 古

1969年8月6日

1969年9月5日

摩洛哥

1970年12月18日

1971年1月17日

莫桑比克

1983年4月18日 a/

1983年5月18日

纳米比亚

1982年11月11日 a/

1982年12月11日

尼泊尔

1971年1月30日 a/

1971年3月1日

荷 兰

1971年12月10日

1972年1月9日

新西兰

1972年11月22日

1972年12月22日

尼加拉瓜

1978年2月15日 a/

1978年3月17日

尼日尔

1967年4月27日

1969年1月4日

尼日利亚

1967年10月16日 a/

1969年1月4日

挪 威

1970年8月6日

1970年9月5日

巴基斯坦

1966年9月21日

1969年1月4日

巴拿马

1967年8月16日

1969年1月4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82年1月27日 a/

1982年2月26日

秘 鲁

1971年9月29日

1971年10月29日

菲律宾

1967年9月15日

1969年1月4日

波 兰

1968年12月5日

1969年1月4日

葡萄牙

1982年8月24日 a/

1982年9月23日

卡塔尔

1976年7月22日 a/

1976年8月21日

大韩民国

1978年12月5日 a/

1979年1月4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3年1月26日 a/

1993年2月25日

罗马尼亚

1970年9月15日 a/

1970年10月15日

俄罗斯联邦

1969年2月4日

1969年3月6日

卢旺达

1975年4月16日 a/

1975年5月16日

圣卢西亚

1990年2月14日 b/

1990年2月16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年11月9日 a/

1981年12月9日

圣马力诺

2002年3月12日

2002年4月10日

沙特阿拉伯

1997年9月22日

1997年10月22日

塞内加尔

1972年4月19日

1972年5月19日

塞舌尔

1978年3月7日 a/

1978年4月6日

塞拉利昂

1967年8月2日

1969年1月4日

斯洛伐克

1993年5月28日 b/

1993年5月28日

斯洛文尼亚

1992年7月6日 b/

1992年7月6日

所罗门群岛

1982年3月17日 b/

1982年4月16日

索马里

1975年8月26日

1975年9月25日

南 非

1998年12月10日

1999年1月9日

西班牙

1968年9月13日 a/

1969年1月4日

斯里兰卡

1982年2月18日 a/

1982年3月20日

苏 丹

1977年3月21日 a/

1977年4月20日

苏里南

1984年3月15日 b/

1984年4月14日

斯威士兰

1969年4月7日 a/

1969年5月7日

瑞 典

1971年12月6日

1972年1月5日

瑞 士

1994年11月29日 a/

1994年12月29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69年4月21日 a/

1969年5月21日

塔吉克斯坦

1995年1月11日 a/

1995年2月10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年1月18日 b/

1991年9月17日

多 哥

1972年9月1日 a/

1972年10月1日

汤 加

1972年2月16日 a/

1972年3月17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73年10月4日

1973年11月3日

突尼斯

1967年1月13日

1969年1月4日

土库曼斯坦

1994年9月29日 a/

1994年10月29日

乌干达

1980年11月21日 a/

1980年12月21日

乌克兰

1969年3月7日

1969年4月6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974年6月20日 a/

1974年7月20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69年3月7日

1969年4月6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72年10月27日 a/

1972年11月26日

美利坚合众国

1994年10月21日

1994年11月20日

乌拉圭

1968年8月30日

1969年1月4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年9月28日 a/

1995年10月28日

委内瑞拉

1967年10月10日

1969年1月4日

越 南

1982年6月9日 a/

1982年7月9日

也 门

1972年10月18日 a/

1972年11月17日

南斯拉夫

2001年3月12日b/

2001年3月12日

赞比亚

1972年2月4日

1972年3月5日

津巴布韦

1991年5月13日 a/

1991年6月12日

* 下列国家已经签字但尚未批准《公约》:安道尔、不丹、科摩罗、格林纳达、几内亚比绍、瑙鲁、巴拉圭、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土耳其。

B. 截至2002年8月23日根据《公约》第14条第1款发表声明的缔约国(41个)

缔约国

交存声明的日期

生效日期

阿尔及利亚

1989年9月12日

1989年9月12日

澳大利亚

1993年1月28日

1993年1月28日

奥地利

2002年2月20日

2002年2月20日

阿塞拜疆

2001年9月27日

2001年9月27日

比利时

2000年10月10日

2000年10月10日

巴西

2002年6月17日

2002年6月17日

保加利亚

1993年5月12日

1993年5月12日

智 利

1994年5月18日

1994年5月18日

哥斯达黎加

1974年1月8日

1974年1月8日

塞浦路斯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捷克共和国

2000年10月11日

2000年10月11日

丹 麦

1985年10月11日

1985年10月11日

厄瓜多尔

1977年3月18日

1977年3月18日

芬 兰

1994年11月16日

1994年11月16日

法 国

1982年8月16日

1982年8月16日

德国

2001年8月30日

2001年8月30日

匈牙利

1990年9月13日

1990年9月13日

冰 岛

1981年8月10日

1981年8月10日

爱尔兰

1966年3月7日

1966年3月7日

意大利

1978年5月5日

1978年5月5日

卢森堡

1996年7月22日

1996年7月22日

马耳他

1998年12月16日

1998年12月16日

墨西哥

2002年3月15日

2002年3月15日

摩纳哥

2001年11月6日

2001年11月6日

荷 兰

1971年12月10日

1972年1月9日

挪 威

1976年1月23日

1976年1月23日

秘 鲁

1984年11月27日

1984年11月27日

波 兰

1999年12月1日

1999年12月1日

葡萄牙

2000年3月2日

2000年3月2日

大韩民国

1997年3月5日

1997年3月5日

俄罗斯联邦

1991年10月1日

1991年10月1日

塞内加尔

1982年12月3日

1982年12月3日

斯洛伐克

1995年3月17日

1995年3月17日

斯洛文尼亚

2001年11月10日

2001年11月10日

南 非

1999年1月9日

1999年1月9日

西班牙

1998年1月13日

1998年1月13日

瑞 典

1971年12月6日

1972年1月5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9年12月22日

1999年12月22日

乌克兰

1992年7月28日

1992年7月28日

乌拉圭

1972年9月11日

1972年9月11日

南斯拉夫

2001年6月27日

2001年6月27日

C. 截至2002年8月23日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修正案的缔约国* (36个)

缔约国

收到接受书日期

澳大利亚

1993年10月15日

巴哈马

1994年3月31日

巴 林

2000年6月29日

保加利亚

1995年3月2日

布基纳法索

1993年8月9日

加拿大

1995年2月8日

中国

2002年7月10日

哥伦比亚

1999年10月5日

哥斯达黎加

2000年12月13日

古 巴

1996年11月21日

塞浦路斯

1998年9月28日

捷克共和国

2002年8月6日

丹 麦

1993年9月3日

芬 兰

1994年2月9日

法 国

1994年9月1日

德 国

1996年10月8日

几内亚

2000年5月31日

教廷

2002年3月14日

冰岛

2001年3月14日

伊拉克

2001年5月25日

爱尔兰

2000年12月29日

列支敦士登

2000年4月28日

墨西哥

1996年9月16日

荷兰(欧洲的王国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

1995年1月24日

新西兰

1993年10月8日

挪 威

1993年10月6日

波兰

2002年8月23日

大韩民国

1993年11月30日

塞舌尔

1993年7月23日

瑞 典

1993年5月14日

瑞 士

1996年12月16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98年2月25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3年8月23日

乌克兰

1994年6月17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94年2月7日

津巴布韦

1997年4月10日

*修正案要生效,需收到三分之二《公约》缔约国的接受书。

a/加入。

b/收到继承通知的日期。

附件二

第六十届会议和第六十一届会议议程

A.第六十届会议(2002年3月4日至22日)

1.新当选委员根据议事规则第14条作出庄严宣誓。

2.根据议事规则第15条选举主席团成员。

3.通过议程。

4.组织事项和工作方法。

5.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行动程序。

6.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7.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交报告的情况。

8.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1993-2003年)。

9.审议根据《公约》第14条提交的来文。

10.根据《公约》第15条,审议各种内容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大会第1514(XV)号决议适用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

11.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第三次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

B.第六十一届会议(2002年8月5日至23日)

1.委员会核准一个缔约国任命的专家,填补委员会一名委员辞职产生的空缺。

2.通过议程。

3.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及工作方法。

4.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行动程序。

5.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6.缔约国根据《公约》第9条第1款提交报告的情况。

7.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2款提出的年度报告;

切实执行国际人权文书。

8.审议根据《公约》第14条提交的来文。

9.根据《公约》第15条,审议各种内容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大会第1514(XV)号决议适用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10.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第三次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1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9条第2款提交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附件三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4条作出的决定

A.第六十届会议

关于第20/2000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M.B.(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请愿人

所涉缔约国:丹 麦

来文日期:2000年8月4日(首次提交)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8条设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于2002年3月1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提交委员会的第20/2000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到请愿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

铭记议事规则第95条要求就目前来文提出意见,

通过下述:

意见

1. 2000年8月4日的来文提交人,M.B.女士,是1975年1月25日在丹麦出生的巴西公民,长期居住在丹麦。她声称是丹麦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和第6条行为的受害者。她由律师代理。

请愿人提供的事实

2.1 1999年8月20日深夜大约11点30分,请愿人及巴裔丹麦籍的兄弟以及一位黑肤色的巴西朋友,来到哥本哈根中心的一家餐馆――迪斯科厅“Etcetera”(以下简称‘餐厅’)门前,站队等待进入。门卫Marntin Andersen用丹麦于语告诉他们,厅内客满拥挤,不能放他们进入。他们以为只要厅内腾出空位时,门卫会放他们进入的,因此,决定守在餐厅门前等候。过了一会儿,大约8个人离开了餐厅,然而并未放他们进入。后来,他们成了唯一的一群排队等候的人了。这时,大约有6位丹麦人来到餐厅前,当即得到放行进入。此后,门卫用英语对请愿人及其伙伴说:“你们别再等了”。然后,他们便离开了餐厅。

2.2 1999年9月16日,哥本哈根种族歧视问题文献和咨询中心(歧视问题中心),一个处置歧视问题的独立机构为请愿人出面向丹麦警察报告了这一事件。2000年1月10日,哥本哈根警察通知歧视问题中心,警方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因为警方认为,不让进入餐厅,有可能出于其他原因,并非就是种族歧视,并且遗憾地表示,此案未能尽早地向警方报告。据上述通告函称,警方对餐厅门卫进行了讯问,但他并不记得有这回事,并声称优先照顾常客是餐厅的惯例。为此,警方还说,若要想提出赔偿要求,可诉诸民事诉讼。

2.3 2000年1月25日,歧视问题中心代表请愿人向哥本哈根地区检察官提出了申诉。歧视问题中心援引了委员会原先就L.K.诉荷兰案作出的决定,指出警方的调查是无法令人满意的,因为没有对门卫的说法进行深入的追查。地区检察官于2000年3月6日下达的裁决通知人权问题中心,鉴于警察及时地开展了调查并讯问了几乎一切所涉人员,他认为推翻警方决定的理由不足。他也遗憾地表示,此案未能及时地通报。最后,他提及,在这家餐厅打工的许多雇员都异口同声地说,优先照顾常客是餐厅通常的惯例,并称他们今后准备更清楚地向其他顾客说明餐厅的这项方针。

2.4 2000年3月15日,人权问题中心向总检察长提出询问,除了就餐厅优先照顾常客惯例所作的解释之外,警方是否对餐厅常客的种族背景进行过调查。2000年5月12日,地区检察官答复说,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存在着种族歧视,因为1999年8月20日夜晚,餐厅客满,因此,没有必要进行这样的调查。

申诉

3.1 律师辩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和第6条。在援引了委员会在L.K.诉荷兰案和Habassi诉丹麦案中确立的案例之后,律师进一步阐明,这些条款表明各缔约国绝对有义务采取进一步的有效行动,处置此类事件,包括就请愿人“遭遇”的背后原因展开调查,确切查明是否适用有关种族歧视的标准。

3.2 律师声称,缔约国未能就本案展开适当的调查。丹麦主管当局在调查中尤其未能解决三个重要的问题:(a) 仅凭餐厅的雇员声称不存在种族歧视,并不能证明没有发生过种族歧视行为;(b) 警方没有对餐厅常客的种族背景进行过调查;(c) 连餐厅的门都不让踏入,又如何成为餐厅的常客呢?

3.3 律师还辩称,虽说根据丹麦法律,只有蓄意的种族歧视行为才构成罪行,然而,警方理应调查所指称的种族歧视行为究竟是蓄意还是无意行为,而且缔约国应当说明,除了餐厅雇员提供的情况之外,警方在作出其结论时,还依据了哪些方面的证据。

3.4 律师进一步指出,哥本哈根警方曾就种族歧视行为调查问题发过一份部门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可对光顾者进行随意性的询问(譬如,就只让餐厅成会员或者常客进入的说法进行查问)”。然而,警方没有展开这样的调查。据律师所称,没有展开调查与哥本哈根警方处理类似案件的通例是背道而驰的,不论是否及时报警。

3.5 最后律师确认,国内补救办法已经援用无遗,而且本案情也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缔约国的意见

4.1 缔约国于2000年12月13日呈文,就来文是否可受理以及案情发表了意见。

4.2 缔约国辩称,对本案的调查“完全符合委员会惯例所理解的《公约》所述要求”并且符合委员会早先就指控违反执行《公约》条款的案情发表的意见中确立的原则。

4.3 缔约国指出,除了请愿人的巴西朋友之外,哥本哈根警方对案件涉及的每个人都进行了彻底和详尽的询问,而且这是在报案延误,加大了难度的情况下展开的。此外,鉴于在餐厅打工的三位雇员的说法,以及请愿人的陈述均表明,事发当晚,餐厅客满的事实,缔约国认为,哥本哈根警方采取的步骤足已确定是否发生过种族歧视行为。

4.4 缔约国还指出,若当初及时报案,警察即可调查插在请愿人及其伙伴之前进入餐厅的那些人是否确实是餐厅的常客。为此,缔约国指出,律师所提及的部门通知,只适用于当种族歧视事件发生之后,警察在现场的情况下,才应展开现场记述和视察,包括对顾客进行询问的程序。本案不属于这类情况。

4.5 关于请愿人声称,警方应当调查餐厅内顾客的种族背景问题,警方辩称,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评估本案中是否确实存在犯罪的条件,而餐厅常客普遍的种族背景情况,与此项调查无关。

4.6 关于不让进入餐厅又怎样能成为厅常客的问题,缔约国辩称,这问题的答复,与本案是否确实发生过种族歧视行为的问题无关。

4.7 关于区分究竟是蓄意,还是无意的歧视问题,缔约国指出,丹麦只追查蓄意的种族歧视行为构成的罪行责任,因此,警察无责任调查,就本属无意的歧视提出的指控。

4.8 最后,缔约国指出,哥本哈根警察和地区检察长的决定中虽未提及,然而,请愿人的兄弟则清楚地说明,餐厅内既有丹麦人,也有外籍人。这就表明,在事发当夜,餐厅内未发生过种族歧视行为,并为主管当局停止调查的决定提供了佐证。

4.9 基于上述原因,缔约国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为请愿人未提出一个初步可成立的案件。然而,若委员会认为本案可受理,缔约国指出,不存在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和第6条的情况。

请愿人的评述

5.1 请愿人的律师于2001年1月24日的呈文提出,哥本哈根警方2000年报告述及了若干情况,但是,警察并未就门卫不让进入餐厅的解释提出质疑。报告指出,少数民族可期望警察“……视察现场,以断定是否发生过歧视行为”,虽然“在某一及顾客中很难辩认出,究竟哪一些人可被称之为,‘常客’。然而,警察可进行询问,调查这一点。警察还应当调查清楚‘常客’中是否有一些人是少数民族……”(由请愿人从丹麦语转译的案文)。此外,律师认为,及时报案也不会对调查的各种可能性产生重大的影响,因为本案所涉的问题在于,是否确实存在餐厅优先照顾常客的惯常做法。这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调查的问题。

5.2 关于3.4和4.4段中提及的部门通知,律师指出,通知并未规定,当种族歧视事件发生之后,警察未能当即赶赴现场时,应如何进行实地记述和视察,但是这并不能成为违背《公约》,不展开任何调查的理由。

5.3 律师同意,根据丹麦立法,只有蓄意的种族歧视才构成犯罪行为,但是他指出,由于忽视构成的种族歧视,也同样是违反《公约》的行为。为此,他坚称,警察本来应当就是否属无意的种族歧视行为展开调查。

5.4 最后,律师说,请愿人的兄弟关于事发当晚餐厅内既有丹麦人,也有外籍人的陈述,并不一定就可得出未发生种族歧视行为的结论。此外,律师还声称,丹麦的一些迪斯科厅有所谓“移民限额”的做法。

对可否受理问题的审议

6. 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对来文可否受理问题进行了审议,并且对缔约国认为请愿人未能够提出初步可成立的案件,因此来文不应受理的理由,给予了应有的考虑。然而,委员会的结论认为,鉴于请愿人提出的案情内容,来文符合受理的条件。因此委员会于2001年8月13日宣布来文予以受理。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1 缔约国于2002年1月23日发来了普通照会,就案情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

7.2 缔约国首先提请委员会注意称为“2000年报告”文件的性质(第5.1段)。这是一份与种族歧视问题文献和咨询中心合作编撰的文件草案,标题为“防止歧视的战略”,目的是为了向警察官员们提供关于防止歧视和种族主义的指导。该文件列有一份非详尽无遗的一览表,列举了不让进入诸如迪斯科厅之类公共场所的一些最常见的理由,并说明当警察必须处置这类情况时,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这份文件也表明,哥本哈根警方把对警官进行防止歧视问题教育置于高度优先的地位。

7.3 缔约国进一步重申,就本案而论,警方确实对门卫的解释提出过质疑,此外,除了那位巴西朋友之外,还当面询问了每一位所涉者。

7.4 最后,缔约国强调,委员会在受理决定中,对此案的实际情况仅一笔带过,并没有真实和公平地反映警方调查的程度。

对案情的审议

8.委员会依照《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a)项行事,审议了请愿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

9.鉴于以上所述的具体案情,警察未能对案情进行彻底和深入的调查。因此,委员会并不掌握案情实况,无法得出结论,以确定在此案情中缔约国是否确实违反了《公约》的条款。

10.然而,委员会谨想强调,委员会极其重视缔约国所负的义务,而且,针对此问题,各国有义务确保,尤其应由警察对申诉展开及时和有效的调查来确保缔约国管辖下的每一个人,不论是国民或外籍人,都享有第5条(f)款规定的权利。

B.第六十一届会议

关于第23/2002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K.R.C.(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请愿人

所涉缔约国:丹 麦

来文日期:2002年1月2日(首次提交)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8条设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于2002年8月13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提交委员会的第23/2002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到请愿人和缔约国提出的全部书面资料,

通过以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 请愿人K.R.C.是一位美国公民,目前长期居住在丹麦。她宣称是丹麦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和第6条行为的受害者。她由律师代理。

请愿人提供的事实

2.1 2000年6月,请愿人在丹麦的Brandt’s Auto车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汽车经销商建议她同与Brandt’s Auto车行有合作关系的Sparekassen Vestsjælland (“银行”)洽谈贷款事务。因此,请愿人与该银行联系索取贷款申请表。2000年6月27日,她收到了银行寄来的申请表,及随附的一封信函。

2.2 作为标准资料的一部分,贷款申请表阐明,贷款申请人必须填明“本人是丹麦公民”。此外,随申请表发来的信函还阐明:“谨请在按要求填妥申请表之后,附上一份申请人的丹麦护照影印件,交业务员收存”。由于请愿人并非丹麦公民,她无法签署申请表。

2.3 2000年6月28日,请愿人与银行联系,解释她是美国公民,并询问这是否会影响她申请贷款。她被告知,若不是丹麦公民,不可申请贷款。在获得了这一信息之后,请愿人转向一位朋友打听情况。这位朋友再向银行询问,非丹麦籍公民不得向银行申请购买汽车贷款的规定,是否属实。她得到答复称,确实不可申请,其理由是,借贷人若开车离开丹麦,银行便无法收回贷款。请愿人的朋友告诉银行,请愿人在丹麦境内至少已经居住了九年;她从美国来,过去八年期间一直有固定职业,并且即将在Novo Nordisk担任一项新工作。银行雇员答复,她将征求其上司的意见,然后再回复。

2.4 同一天,银行副行长通告请愿人的朋友,银行不向非丹麦公民贷款。然而,鉴于请愿人即将在Novo Nordisk从事一项新工作,他将努力找出一个解决办法,并且要求请愿人将贷款申请表,连同上年收入证明,一并提交银行。请愿人没有将申请表交回银行,因为她认为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不大。她转向她自己的银行申请并获得了购买汽车的贷款,利率比原先申请的银行高出1%。

2.5 事后,请愿人向设在哥本哈根的《种族歧视问题资料文献和咨询中心》(歧视问题中心)报告了这件事。3歧视问题中心通告银行,在受理贷款申请时,规定申报申请人国籍并运用该资料,是不允许的,并且要求银行撤消今后在贷款申请表中填写申请人国籍的规定。银行答复,它不认为这项规定是非法的,而且尽管从申请表看来,国籍似乎是获得贷款的必要条件,但事实并非如此;然而,银行将从申请表格中删除有关国籍的填写栏目。

2.6 歧视问题中心于2000年9月6日致函该银行,要求银行补偿请愿人10,180丹麦克朗贷款费用差额。银行于2000年9月12日回信答复称,银行仍认为国籍的规定并非非法,而且实际上银行确实准备为请愿人提供贷款,因此没有义务补偿她的利率差额。

2.7 歧视问题中心于2000年9月25日的信函中指出,银行没有提出拟向请愿人贷款,而且鉴于银行对请愿人的回复阐明了,银行不向非丹麦公民提供贷款,因此,请愿人在没有理由认为会批准对她贷款的情况下,未将申请表交还银行,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此,歧视问题中心坚持,银行应当补偿请愿人。中心还强调,如果银行拒绝补偿,则将警方提出申诉。

2.8 2000年10月12日,银行复函拒绝了补偿的要求,并向歧视问题中心通报,银行曾向若干位外籍人提供过贷款,并建议请愿人将其贷款帐户转入该银行。该银行没有同意承担贷款转行手续费。

2.9 2000年10月8日,歧视问题中心在向Holbæk警察署报告这一事件时,明确地指出,对待请愿人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关于禁止基于种族实行不同待遇的《丹麦法》(“禁止种族歧视法”)规定。中心认为这项法律部分实施了《公约》的条款。警方于2001年2月1日致函种族歧视问题中心,阐明案情调查已经中止,因为警方认为没有合理的理由可认为,曾发生了违法的行为。做出这项决定的根据是,警方认为,“银行于2000年6月28日要求”请愿人“提交她的就业合同及其年收入的有关证明,以用于正常的贷款申请评估,因为银行拟向她提供贷款。由于时间因素,她并没有提交要求的证件,转而向另一家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没有理由追查此案的指控,因此已中止了调查。”

2.10 歧视问题中心于2001年2月28日代表请愿人向Sealand公共检察官提出申诉,宣称请愿人因其种族血统,未得到与丹麦人同等的待遇。因此,她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公共检察官于2001年7月10日复函歧视问题中心,他看不出有任何更改警方决定的理由。

申诉

3.1 请愿人宣称,她已经不可能对公共检察官的决定提出上诉,也不可能向丹麦法院投诉此案,因此国内补救办法已援用无遗。

3.2 请愿人还确认,来文所说问题既未经,也未在另一国际的调查和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3.3 请愿人宣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和第6条规定的义务,没有切实调查报告的种族歧视事件。请愿人辩称,参照委员会就L. K.诉荷兰案所做的决定4,缔约国必须依照上述条款规定,承担起对所报告的种族歧视事件采取有效行动的切实义务。国家当局必须认真处置报称的种族歧视案,展开彻底的调查。

3.4 请愿人辩称,虽说第1条第2款规定,基于公民身份的区别,并不属于此类歧视定义的范围之内,但若公民身份标准的运用实际上构成了基于诸如种族血统或肤色的区别,那么这就相当于第1条第1款规定中所述的歧视行为。此外,请愿人辩称,若公民身份标准的运用形成了基于种族、民族血统或肤色对某人的实际歧视,这也可构成《公约》第1款第1条所述的歧视目的。为此,请愿人提及了Habassi诉丹麦的案例5。

3.5 据请愿人称,除了歧视问题中心在申诉中提供的材料之外,没有迹象表明警察向当事各方进行了查询,警方也没有提出其他证据以确证他们的决定。请愿人尤其指出,本应就下列一些问题展开审查:第一,多少贷款申请人须出示他们的护照;第二,银行向多少非丹麦籍人提供了贷款;第三,银行凭什么理由通告请愿人,非丹麦籍公民不得申请贷款;第四,银行向多少侨居海外的丹麦公民提供了贷款;第五,是否发生了间接和非蓄意的歧视行为。

3.6 据请愿人称,若贷款可批准给予海外侨民,那么公民身份标准实际上就构成了基于民族血统或肤色的种族歧视或歧视性行为。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的意见以及请愿人对其意见的评论

4.1 缔约国于2002年3月25日复函阐述了对来文可否受理及其案情的意见。关于受理问题,缔约国确认,依据《刑事法》规定的有关补救办法,请愿人对国内补救办法确实已援用无遗了。然而,缔约国辩称,请愿人并未对她可诉诸的民事补救办法援用无遗,因此,根据《公约》第14条第7款(a)项,同时参照议事规则第91条(e)项,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4.2 据缔约国称,请愿人本该对银行提出诉讼,宣称银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致使请愿人蒙受种族歧视,而且请愿人还可就金钱损失和非金钱损失提出索赔,据缔约国称,不论检察官是否决定调查同一事务,还是中止调查,都可提出这类的诉讼。

4.3 缔约国在反驳时援引了Habassi诉丹麦案,对此案例,委员会认为,除其他方面之外,就此具体案例指称的违反《歧视法》行为提出民事诉讼,不是有效的补救办法。在此案情中,请愿人宣称,发生了歧视的犯罪行为,但委员会认为,具有决定性的重要一点是,提出民事诉讼只能导致对损害的非金钱损失赔偿。请愿人并未蒙受金钱上的损失,因为最终在其妻子的名下批准了贷款。

4.4 就本案而论,请愿人声称,在获得了另一家银行按较高利率提供的贷款后,她蒙受了金钱上的损失。歧视问题中心用她的名义向银行提出了索赔要求,而事实上,歧视问题中心警告银行,只在银行不赔偿请愿人时,它才会向警察控告此案。缔约国指出,若通报此案,请愿人本可证实,她是否蒙受了歧视并与此同时得到补偿。若请愿人能够证实,她很有可能遭受了基于种族等方面原因的歧视,那么被告就必须按丹麦法律常规,承担起举证和证据标准规定的责任,证实这种歧视不是非法的。

4.5 此外,缔约国宣称,请愿人本可根据《丹麦营销行为法》规则对银行提出起诉,因为私营企业不可采取有悖于“良好营销行为”的做法。在本案中,请愿人本可辩称,银行在处理她的贷款申请方面犯有违反《禁止歧视法》的行为,因此银行也就违反了“良好营销行为”的做法。为此,缔约国指出,消费者监察专员在致歧视问题中心的信函中宣称,在发生了违反《禁止歧视法》或《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行为时,即出现了违反《营销行为法》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若查明存在这种违反行为,则可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

4.6 关于案情,缔约国反驳了指称缔约国调查不充分的观点。缔约国认为,已本着应有的勤奋态度和速度对该案展开了调查,并充分确定了银行是否犯有种族歧视行为。6缔约国称,作为调查的一部分,警察审查了代表请愿人提出的报告中所附一切文件资料,以及歧视问题中心与银行之间的往来信函,并且询问了同请愿人接洽的银行雇员。在询问期间,警方了解到了银行就此具体问题的看法,并获得了银行有关贷款政策的一般资料,包括用国籍作为获得贷款标准的资料。

4.7 针对请愿人宣称调查当局示就(第3.5段概述的)某些问题展开调查一说,缔约国做出了如下答复。关于当局应否调查多少贷款申请人须出示丹麦护照,以及银行批准了多少外籍人和丹麦海外侨胞的贷款问题,缔约国认为,调查银行有关此类贷款规定的一般政策,不是警方的任务,而警方只管调查银行在处理请愿人的贷款申请方面是否违反了《禁止歧视法》。

4.8 关于警方为什么没有就凭什么原因告诉她不可贷款的问题展开调查,缔约国指出,警方和公共检察官均认为,已经准备为请愿人提供贷款,而且检察官还着重指出,有关信息是通过电话/口头传达的,因此难以证实实际上究竟是这么说的,包括难以证实所陈述的情况,是否断章取义。他还感到,他也不可排除如下可能性,即提供有关国籍的情况,只不过是供信贷评估的许多信息要素之一,并不是什么明确规定的条件。据缔约国称,警察对银行雇员进行的查询已经明确地证实了这一点。

4.9 关于当局是否应当调查,究竟有没有发生过间接和非蓄意的歧视行为问题,缔约国辩称,《禁止歧视法》只列出了蓄意性侵权行为,并未区别直接和间接的歧视行为。

4.10 缔约国指出,警察不仅就此案件进行了严肃和彻底的调查,而且公共检察官还就此案件作出了正确地评估。缔约国解释说,《禁止歧视法》第一条的范围包含因种族原因“拒绝”按对待他人的相同条件为另一些人“服务”的情况。缔约国指出,请愿人认为她获得贷款希望渺茫,因此没有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然而,调查表明,银行并未断然拒绝请愿人,没有说她非丹麦国籍的地位会被用于作出对她不利的信贷评估。请愿人仅在2000年6月28日同银行进行了直接的联系,这只是一种初步的查询,最后要求她填妥交回贷款申请。缔约国辩称,请愿人实际上并未向银行提出她的贷款申请,银行根本就无法拒绝她的申请,因此,也就没有拒绝按与他人相同的条件为她提供服务。

请愿人的评述

5.1 关于缔约国援引的Habassi诉丹麦案,请愿人反驳说,这项案情截然不同。请愿人认为,申诉的目的并非缔约国所称,是为了索取赔偿。她认为,歧视问题中心送交警方的申诉已清楚地阐明,中心认为银行违反了《禁止歧视法》。

5.2 关于是否可根据《营销行为法》采取行动的问题,请愿人声称,歧视问题中心还要求警方根据该法展开调查。随后,在致歧视问题中心的一封信中,监察专员阐明,在信贷评估中列入公民身份问题,违反了《营销行为法》。7因此,请愿人认为对于此案,国内补救办法已援用无遗。

委员会对提出的问题和诉讼事由的审议情况

6.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1条的规定,在审议来文提出的任何申诉之前,必须确定来文根据《公约》可否受理。

6.2 委员会注意到,请愿人收到了Sparekassen Vestsjælland [Vestsjælland 储蓄银行]的一份贷款申请表,其中载有一项她不同意的条款,但是,后来,银行助理行长口头通知她,鉴于她将受雇于Novo Nordisk, 银行拟设法解决贷款问题(2.3和2.4段)。然而,请愿人认为获得贷款的希望不大,因此未填交申请表。鉴于请愿人未坚持提出申请,而尽管该银行申请表最终存在着缺陷,但请愿人所称的,银行当初若拒绝贷款即会产生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行为,并没有形成。在申诉指控的情况实际未形成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来文不可受理。

6.3 因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决定:

来文不可受理;

本决定将发送缔约国和请愿人。

附件四

委员会第六十届和第六十一届会议根据《公约》第15条收到的文件

以下为第五章中提到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文件清单:

皮特凯恩岛

A/AC.109/2001/2

美属维尔京群岛

A/AC.109/2001/3

关岛

A/AC.109/2001/4

托克劳群岛

A/AC.109/2001/5

蒙特塞拉特岛

A/AC.109/2001/6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A/AC.109/2001/7

英属维尔京群岛

A/AC.109/2001/8

百慕大

A/AC.109/2001/9

直布罗陀

A/AC.109/2001/10

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

A/AC.109/2001/11

西撒哈拉

A/AC.109/2001/12

安圭拉

A/AC.109/2001/13

新喀里多尼亚

A/AC.109/2001/14

开曼群岛

A/AC.109/2001/15

圣赫勒拿

A/AC.109/2001/16

美属萨摩亚群岛

A/AC.109/2001/17

东帝汶

A/AC.109/2001/18

附件五

委员会第六十届和第六十一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的国别报告员

委员会审议的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

国别报告员

亚美尼亚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RD/C/372/Add.3)

Yutzis先生

奥地利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362/Add.7)

Yutzis先生

比利时第十一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381/Add.1)

Diaconu先生

博茨瓦纳第六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407/Add.1)

Pillai先生

加拿大第十三次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320/Add.5)

Herndl先生

哥斯达黎加第十六次定期报告(CERD/C/384/Add.5)

Valencia Rodríguez先生

克罗地亚第四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CERD/C/373/Add.1)

Thornberry先生

丹麦第十五次定期报告(CERD/C/408/Add.1)

January-Bardill女士

爱沙尼亚第五次定期报告(CERD/C/373/Add.2)

Kjaerum先生

匈牙利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431/Add.1)

Sicilianos先生

牙买加第八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CERD/C/383/Add.1)

Reshetov先生

列支敦士登首次报告(CERD/C/394/Add.1)

Herndl先生

立陶宛首次报告(CERD/C/369/Add.2)

Fall先生

马里第七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407/Add.2)

de Gouttes先生

摩尔多瓦首次报告至第四次定期报告(CERD/C/372/Add.2)

Pillai先生

新西兰第十二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362/Add.10)

Thornberry先生

卡塔尔第九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360/Add.1)

de Gouttes先生

塞内加尔第十一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CERD/C/408/Add.2)

Amir先生

瑞士第二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CERD/C/351/Add.2)

Tang先生

乌干达第二次至第十次定期报告(CERD/C/358/Add.1)

Valencia Rodriguez先生

也门第十一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362/Add.8)

Reshetov先生

附件六

缔约国对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马里第七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以下是马里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2002年9月6日致委员会主席的信:

“亲爱的主席先生,

“我们注意到贵委员会在审议马里提交的[第七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对贵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的总的内容表示欢迎,特别是委员会指出的积极方面。

“不过,我们认为有必要促请委员会注意报告审议期间曾深入审查的若干重要因素,例如:

“1. 马里北部的状况:

马里当前的情况已在报告第39至41段中充分描述,并于2002年8月20日和21日向委员会提供补充资料时予以确认。

为了避免在这个重要问题上含义不明确,我们建议对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第4段[见上文第394段]作如下修改,以便更贴切地反映现实,反映就这一问题所开展的讨论:将‘……并就处理国家北部状况的办法再次作出保证’改为‘……并欢迎对该国北部问题拟出的明确解决办法’。

“2. 那些尤其面临危险的人的情况,特别是遭受剥削的儿童、古兰经学童和贫民区儿童,以及农村地区的妇女。

这一方面的情况已在报告第42至51段中作了极其详细的描述,并予2002年8月20日和21日提供的资料充分予以补充。

遗憾的是,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5段[见上文第405段]似乎没有考虑到所提供的解释,尤其是马里在机构一级以及在国际一级为面临危险的人作出的努力。

“若您能将此信收入委员会的最后报告,我们将不胜感激。

“随信附上*我们提出报告的说明以及马里代表团和2002年8月20日和21日所作出的答复。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Sinaly COULIBALY(签名)

国家勋章获得者

大 使

常驻代表”

附件七

为委员会第六十届和第六十一届会议印发的文件清单 *

CERD/C/412

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说明

CERD/C/413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9条第1款向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提交报告

CERD/C/414

根据《公约》第15条审议与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托管和非自治领土以及其他一切领土有关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

CERD/C/432

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说明

CERD/C/433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9条第1款向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提交报告

CERD/C/SR.1494-1523

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简要记录

CERD/C/SR.1524-1549

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简要记录

CERD/C/60/CO/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奥地利

CERD/C/60/CO/2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比利时

CERD/C/60/CO/3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哥斯达黎加

CERD/C/60/CO/4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克罗地亚

CERD/C/60/CO/5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丹麦

CERD/C/60/CO/6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牙买加

CERD/C/60/CO/7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列支敦士登

CERD/C/60/CO/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立陶宛

CERD/C/60/CO/9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摩尔多瓦共和国

CERD/C/60/CO/10

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第1(60)号决定

CERD/C/60/CO/1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卡塔尔

CERD/C/60/CO/12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所罗门群岛

CERD/C/60/CO/13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CERD/C/60/CO/14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瑞士

CERD/C/60/CO/15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土库曼斯坦

CERD/C/61/CO/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亚美尼亚

CERD/C/61/CO/2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博茨瓦纳

CERD/C/61/CO/3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加拿大

CERD/C/61/CO/4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爱沙尼亚

CERD/C/61/CO/5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斐济

CERD/C/61/CO/6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匈牙利

CERD/C/61/CO/7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马里

CERD/C/61/CO/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新西兰

CERD/C/61/CO/9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塞内加尔

CERD/C/61/CO/10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也门

CERD/C/320/Add.5

加拿大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三次和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351/Add.2

瑞士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RD/C/358/Add.1

乌干达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二次至第十次定期报告

CERD/C/360/Add.1

卡塔尔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九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CERD/C/362/Add.7

奥地利的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362/Add.8

也门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一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362/Add.10

新西兰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二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369/Add.2

立陶宛以一份文件提交的首次定期报告

CERD/C/370/Add.1

沙特阿拉伯的首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CERD/C/372/Add.2

摩尔多瓦以一份文件提交的首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

CERD/C/372/Add.3

亚美尼亚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RD/C/373/Add.1

克罗地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RD/C/373/Add.2

爱沙尼亚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CERD/C/381/Add.1

比利时的第十一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CERD/C/383/Add.1

牙买加的第八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CERD/C/384/Add.5

哥斯达黎加的第十六次定期报告

CERD/C/394/Add.1

列支敦士登的首次定期报告

CERD/C/407/Add.1

博茨瓦纳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六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407/Add.2

马里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七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408/Add.1

丹麦的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CERD/C/408/Add.2

塞内加尔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一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CERD/C/431/Add.1

匈牙利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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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4356 (C) 181002 18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