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7/32

大 会

Distr.: General

9 April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七届会议

2018年2月26日至3月23日

议程项目4

人权理事会2018年3月23日通过的决议

37/32.缅甸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重申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所有关于缅甸人权状况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最近的是大会2017年12月24日第72/248号决议、理事会2017年3月24日第34/22号决议和2017年12月5日第S-27/1号决议,以及理事会2017年9月29日第36/115号决定,

欢迎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和报告,包括提交人权理事会本届会议的报告,以及缅甸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开展的合作,包括为特别报告员2017年7月10日至21日访问该国部分地区提供便利,同时对该国政府拒绝特别报告员随后于2018年1月访问该国深表关切,

又欢迎孟加拉国和泰国政府给予的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特别报告员于2018年1月10日至30日访问这两个邻国,同时吁请缅甸政府毫不拖延地恢复与特别报告员的合作,

还欢迎缅甸问题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的工作及其向理事会口头通报的最新情况,同时对缅甸政府不与实况调查团合作深感遗憾,敦促该国政府准许实况调查团充分、不受限制和不受监测地前往所有地区并接触所有受访者,

回顾大会第72/248号决议请缅甸政府准许实况调查团、其他人权机制和联合国有关机构充分、不受限制和不受监测地进入该国,以独立监测人权状况,并确保个人能够不受阻碍地与联合国和其他人权实体接触和交流,不必担心受到报复、恐吓或袭击,

承认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人权理事会关于缅甸若开邦罗辛亚穆斯林少数群体和其他少数群体人权状况问题特别会议上,请理事会鉴于指控的规模和严重程度,考虑向大会提出一项建议,建议大会建立一个独立公正的新机制,以补充实况调查团的工作和特别报告员在关于缅甸人权状况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并在联合国的主持下设立一个机构,由必要的专家协助,为期三年,以调查、记录、收集、整理、绘制和分析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证据;并在一个保存处维护和准备证据,以支持和便利根据国际法在国内或国际法院或法庭提起公正、公平和独立的刑事诉讼;

严重关切地承认秘书长2018年2月26日、高级专员2018年3月7日、主管人权事务的助理秘书长2018年3月6日分别就若开邦人权状况发表声明,他们在声明中提及缅甸的族裔清洗,

欢迎大会第72/248号决议获得通过,其中大会请秘书长任命一名缅甸问题特使,并表示愿意向缅甸政府提供协助,

强调各国负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主要责任,

回顾各国有责任遵守其相关义务,起诉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及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等在国际法上构成罪行的案犯,以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告,对缅甸剩余的罗辛亚人和其他少数群体的恐吓和暴力行为仍持续不断,

1. 欢迎缅甸政治和经济改革方面的积极动态;呼吁缅甸政府包括安全部队确保民主化、民族和解、善政和法治成为主流;促请该国政府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和保护人权,打击腐败,并解决仍然存在的关切;

2. 吁请所有行为方将包括军队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置于文职机关的管控之下,从而在充分尊重法治和人权的前提下巩固民主过渡进程;确保承认所有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并平等吸纳他们参与政治进程;

3. 欢迎2017年5月举行的二十一世纪邦隆会议期间在未来民主联邦的各项原则方面取得的进展;欢迎新孟邦党和拉祜民主联盟2018年2月13日签署全国停火协议,使该协议的签署方数目达到10个;同时表示关切针对协议签署方的违约行为及使用《非法结社法》任意逮捕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行为;呼吁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在缅甸北部立即停止暴力行为和一切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如适用)的行为,准许人道主义机构立即安全、不受阻碍地入境,包括进入民族武装团体控制的地区,特别是克钦邦和掸邦的此类地区,并加大力度向尚未签署协议的民族武装团体开展宣传工作,继续进行全面、包容、确保妇女和青年及民间社会全面和切实参与的国家政治对话,以期实现持久和平;

4. 确认缅甸政府为解决若开邦局势的根本原因而采取的初步步骤,包括为此设立促进若开邦实现和平稳定与发展中央委员会,并在国务资政昂山素季女士的要求下于2016年9月5日设立由前秘书长科菲·安南任主席的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欢迎缅甸政府宣布将全面执行咨询委员会最后报告所载的各项建议,并为此目的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和一个咨询小组;同时促请该国政府经与所有相关族群充分协商,毫不拖延地坚定执行咨询委员会的建议;

5. 吁请国际社会和区域组织向缅甸政府提供支助,包括提供人道主义和发展援助,以执行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采用包容、透明和高效的公民身份核查程序,为参与者提供与公民身份相关的所有福利、权利和自由,确保所有缅甸居民能够平等获得教育、保健等基本社会服务,确保他们享有行动自由,找到可持续的解决办法,促进族裔间和谐,逐步实现持久的和平、稳定和繁荣,以造福全体人民;

6. 吁请缅甸政府消除无国籍状态以及对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系统性和制度化的歧视,包括解决歧视的根本原因,尤其是歧视罗辛亚少数民族的根本原因,办法包括:审查导致剥夺人权行为的1982年《公民身份法》;确保人们能够通过透明、自愿和无障碍的程序平等获得完整的公民身份并能享有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允许自我确定身份;修改或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和政策,包括2015年颁布的涵盖改变宗教信仰、跨宗教信仰婚姻、一夫一妻制和人口控制的一套“保护种族和宗教的法律”的歧视性规定;解除地方上限制行动自由权和限制人们获得民事登记、医疗保健和教育服务的命令;以及制定长期解决办法,使得境内流离失所者、难民和营地居民得以在享有安全、保障和尊严的情况下自愿返回原籍,并确保他们能够根据国际法不受歧视地获得基本社会服务等;

7. 强烈谴责2017年8月25日以来在若开邦犯下的普遍、系统和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同时重申谴责若开罗兴亚救世军和其他好战团体开展的攻击;对军方和安全部队不成比例的反应表示最深切的关切;痛惜安全、人权和人道主义局势严重恶化、近70万名罗辛亚人长途跋涉进入孟加拉国、随后若开邦北部地区人口减少;促请缅甸当局确保对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8. 呼吁全面、独立地调查包括人权理事会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在内的联合国各机构报告的有系统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表示迫切需要通过可信、独立的国内或国际刑事司法机制,确保对违反和践踏国际人权法有关犯罪行为责任人追究责任;强调需要为实现这一目标采取切实步骤,同时承认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享有的权力,包括将缅甸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力;

9. 强烈敦促缅甸政府解除若开邦的宵禁令,毫不歧视地确保所有人的行动自由及安全和保障,准许和便利联合国机构及其合作伙伴和其他国内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立即安全、不受阻碍和持续地入境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向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人道主义援助,以便在全国各地挽救生命和维护人的尊严,毫不拖延地准许合作伙伴入境,从而全面恢复援助方案,准许独立观察员和媒体代表入境,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并保护举报侵犯人权行为者;

10. 欢迎缅甸和孟加拉国政府2017年11月23日签署“若开邦流离失所者回返安排”、2018年1月16日签署“从孟加拉国遣返流离失所的缅甸居民的实际运送安排”,认为这是迈向安全、自愿、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和遣返罗辛亚难民的第一步;感谢孟加拉国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开展合作;同时敦促所有各方请高级专员公署、国际移民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执行各自的任务,并充分参与从孟加拉国遣返缅甸居民问题联合工作组以及回返进程的实施工作,以确保根据国际法进行有效、可持续的实施;

11. 肯定缅甸政府为筹备缅甸罗兴亚难民从孟加拉国自愿回返,包括通过若开邦人道主义援助、重新安置和发展联盟项目采取的措施;同时强调需要创造条件,促进他们安全、自愿、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原籍,最好有国际监督;确保回返者享有行动自由,能够不受阻碍地获得生计、社会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教育和住房,并赔偿他们的所有损失;又承认必须对此种进程进行国际监督和监测,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剩余的罗辛亚人仍继续前往孟加拉国;呼吁停止恐吓流离失所者和暂住在缅甸与孟加拉国边境无人区的人;

12. 强烈吁请缅甸政府加快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安全和有尊严的条件下安全、自愿、有尊严和可持续地返回他们在缅甸的家园,包括目前在若开邦中部实兑附近的难民营中的约12万名罗辛亚境内流离失所者;

13. 确认缅甸军方首次承认对若开邦北部因丁村的10名罗辛亚村民实施了法外杀害,同时对缅甸政府拒绝承认可信的暴行报道表示关切;重申对调查因丁村杀人事件的记者遭到监禁表示严重关切;再次吁请缅甸当局予以配合,对所有践踏和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开展独立、可信和切实调查,包括调查此类践踏和侵犯人权行为当中与性别相关的问题;

14. 深感遗憾的是,虽然人权理事会主席任命了一个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以查证据称军方和安全部队近期在缅甸,特别是在若开邦侵犯人权行为及其他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任意拘留、酷刑和不人道待遇、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强迫失踪、强迫流离失所和非法毁坏财产等,以确保充分追究犯罪者责任并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但缅甸政府迄今为止拒绝与实况调查团合作;

15. 吁请缅甸政府与实况调查团充分合作,包括为此提供国内调查的职权范围和调查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强调有必要允许实况调查团全面、不受限制和不受监测地进入所有地区并接触所有受访者;

16. 重申需要向实况调查团提供其执行任务所需的一切资源和专门知识,包括法医专门知识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方面的专门知识,并重审实况调查团需要继续履行任务,直至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九届会议提交最后报告并随后举行互动对话;请理事会向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提交该报告,并随后与实况调查团举行互动对话;

17. 决定实况调查团必须确保充分记录、核实、整理和保护其收集的大量和日益增加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证据,以便可信的司法机制能够对这些材料进行有效分享、查阅和使用;请秘书长划拨必要的资源开展这项工作;

18. 大力鼓励缅甸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全国各地对妇女儿童以及对少数民族、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成员的歧视和偏见,并采取进一步行动,公开谴责和反对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行为,采取措施,禁止煽动基于民族、种族、宗教或信仰原因的直接暴力的行为,同时维护表达自由,并进一步加大努力,按照人权理事会2011年3月24日第16/18号决议和关于禁止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言论的《拉巴特行动计划》,在社会所有部门促进包容、尊重多样性及和平共处,特别是为此进一步推动不同信仰间和不同族群间的对话;

19.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缅甸越来越多地以刑事诽谤罪和其他罪行指控在网上和网下和平表达意见的记者、政界人士、学生和社交媒体用户,特别是指控他们违反《电信法》第66(d)条、《电子交易法》以及《刑法》的多项条款,包括第505(b)条,缅甸还继续滥用《国家机密法》、《非法结社法》和《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任意逮捕和拘留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权、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权的个人,包括基于这些人员的族裔或政治信仰予以任意逮捕和拘留;呼吁通过公开和参与式的立法进程废止或改革这些法律,使之符合缅甸政府的国际人权法义务;

20. 欢迎缅甸政府遵守自身义务释放政治犯,以确保不再因政治或宗教信仰而在监狱中关押任何人,包括最近被拘留或定罪的人员、人权维护者和学生;

21. 吁请缅甸政府履行承诺,无条件释放其余的所有政治犯,并为前政治犯全面平反;修改限制性法律,解除对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结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权的其余限制,这些权利对确保营造安全和有利的环境,特别是确保为民间社会、记者、人权维护者、律师、环境和土地权利活动人士及平民营造安全和有利的环境必不可少;表示关切的是,据报告有人因行使这些权利而遭到逮捕;

22. 深表关切的是,据称存在有人因与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合作而遭到报复的情况,强调任何人不得因与包括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在内的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或联合国合作或交流而遭到报复、监测、监控、威胁、骚扰或恐吓;吁请缅甸政府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种行为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为此迅速有效地调查所有恐吓和报复指控,以便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

23. 关切地注意到,不断有关于没收和清整土地的报道;促请缅甸政府与受影响群体充分协商,解决土地保有权问题;

24. 吁请缅甸政府加快努力,确保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2017年1月宪法法律专家兼全国民主联盟高级顾问郭尼遇害案、2016年11月土地和环境活动人士瑙漆班丹遇害案、2016年12月记者梭莫吞遇害案、2015年1月两名克钦族教师马兰卢拉和当包宽南钦遭奸杀案等案件,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25. 又吁请缅甸政府立即释放记者瓦龙和觉梭;并允许记者不受阻碍地进入缅甸各地,特别是若开邦、克钦邦和掸邦;

26. 还吁请缅甸政府包括其军方和安全部队采取进一步措施,改革《宪法》并加强民主体制、善治和法治,以确保按照国际准则和标准尊重和促进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强调缅甸需要独立、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机关以及独立、自治的法律专业人员;吁请缅甸政府确保充分遵守该国根据适用的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所承担的义务;

27. 欢迎缅甸政府采取步骤防止和终止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儿童兵的行为,并让逾850名前儿童兵退伍;憎恶在缅甸使用儿童兵的现象;促请缅甸政府进一步巩固以下方面的进展:彻底停止一切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行为;找出所有仍在政府部队服役的儿童并立即让他们退伍;不再逮捕、骚扰和关押被控擅离军职或加入非国家武装团体的儿童;继续努力将违反适用的国际法招募儿童兵的人员绳之以法,并将招募儿童兵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提高透明度,为此让儿童更容易获得出生登记服务,对象包括容易被征召入伍的儿童;确保此前被征召入伍的儿童得到康复并重返社会;允许少数族裔武装团体与联合国合作,以期终止一切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行为;

28. 又欢迎缅甸政府为批准或加入多项国际人权公约而采取的步骤;鼓励缅甸政府积极考虑批准更多的国际人权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呼吁缅甸政府充分履行根据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他有关协定承担的义务;

29. 回顾缅甸政府曾承诺开设一个具有充分授权并符合高级专员任务规定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家办事处;鼓励该国政府向所有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30. 吁请缅甸政府及其机构加紧努力,加强保护和促进人权与法治,并推进民主化以及包容性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争取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为此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改革缅甸国家人权委员会;吁请国际社会在这方面支持缅甸,包括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方案提供支持;

31. 鼓励包括跨国公司和本国企业在内的所有工商企业按照《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尊重人权;吁请缅甸政府履行保护人权的职责;吁请在缅甸运营的商业公司的母国明确规定,在其领土和(或)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应始终尊重人权;

32. 欢迎缅甸政府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以期制定体面工作国家方案,取缔强迫劳动将被列为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又欢迎缅甸政府最近批准将《关于取缔强迫劳动做法的补充谅解书和行动计划》延长至2018年12月底,并促请该国迅速加以执行;鼓励该国政府继续参与关于打击偷渡、贩运人口及相关跨国犯罪问题的巴厘进程,并启动劳工法改革进程,通过真诚、有效的三方对话并根据国际劳工标准促进结社自由;

33. 吁请国际社会通过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进一步支持缅甸政府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和承诺、推进民主化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执行若开邦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各项建议;

34. 决定将缅甸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一年;请特别报告员按照其年度工作方案,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八届会议口头报告进展情况、在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期间向第三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届会议提交报告;请特别报告员继续监测人权状况并衡量特别报告员所提建议的落实进展情况;

35. 吁请缅甸政府毫不拖延地恢复与特别报告员的合作,使其能够履行任务,包括为特别报告员的进一步访问提供便利并允许特别报告员在全国各地不受限制地通行;恢复与特别报告员的合作,共同制订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以便迅速执行特别报告员在上一份报告中所述的拟议联合基准并在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优先领域取得进展;

36. 请秘书长和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和国际独立实况调查团提供必要的援助、资源和专门知识,以便其充分履行任务。

2018年3月23日第55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32票对5票、10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富汗、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智利、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埃及、格鲁吉亚、德国、匈牙利、伊拉克、吉尔吉斯斯坦、墨西哥、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秘鲁、卡塔尔、大韩民国、卢旺达、沙特阿拉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多哥、突尼斯、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反对:

布隆迪、中国、古巴、菲律宾、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弃权:

安哥拉、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塞俄比亚、日本、肯尼亚、蒙古、尼泊尔、塞内加尔、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