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3/4

大 会

Distr.: General

5 Octo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6年9月29日通过的决议

33/4.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挠人民行使自决权问题

人权理事会,

回顾大会、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以往就此议题通过的所有决议,包括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51号决议和理事会2009年3月26日第10/11号决议、2010年9月30日第15/12号决议、2010年10月1日第15/26号决议、2011年9月29日第18/4号决议、2013年9月26日第24/13号决议、2014年9月25日第27/10号决议和2015年10月1日第30/6号决议,

又回顾所有有关决议,其中特别谴责任何国家允许或容忍以推翻联合国会员国政府,特别是以推翻发展中国家政府为目标或以对抗民族解放运动为目标,招募、资助、训练、集结、转运或利用雇佣军;还回顾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非洲联盟及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国际文书,特别是非洲统一组织《消除非洲雇佣军制度公约》,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所有任务负责人均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重申《联合国宪章》所载关于严格遵守各国主权平等、政治独立、国家领土完整、人民自决、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和不干涉各国国内管辖范围内事务等原则的宗旨和原则,

又重申基于自决原则,所有人民均有权自由决定自身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而且每个国家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这项权利,

还重申《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感到震惊和关切的是,雇佣军活动对世界不同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对冲突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

深感关切的是,雇佣军的国际犯罪活动造成人员丧生,对财产造成巨大破坏,并对受影响国家的政策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极感震惊和关切的是,最近在世界不同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冲突地区出现了雇佣军活动,对受影响国的国家宪法秩序的完整性与受尊重程度构成了威胁,

回顾2007至2011年在所有五大区域举行了区域协商会议,与会方在会上指出,由于雇佣军或雇佣军活动而出现的若干新的挑战和趋势,以及在每个区域注册、开展活动或征募人员的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所起的作用,人权的享有和行使日益受到阻碍;表示感谢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为举行上述协商会议提供支持,

确信无论以何种方式利用雇佣军或与雇佣军有关的活动,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以制造某种合法假象,它们都对和平、安全和人民自决构成威胁,并妨碍各族人民享有人权,

1.重申使用、招募、资助、保护和训练雇佣军令所有国家严重关切,并且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宗旨和原则;

2.确认武装冲突、恐怖主义、贩运军火和第三国势力的暗中活动,尤其刺激了全球市场对雇佣军以及私人军事和安保公司的需求;

3.再次促请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步骤并保持最高警惕,以应对雇佣军活动所构成的威胁,并采取立法措施,确保本国领土和本国控制下的其他领土及其国民不被用于招募、集结、资助、训练、保护和转运雇佣军,籍以策划各种活动,阻碍自决权,推翻任何国家的政府,或者全部或部分破坏或损害遵照人民自决权行事的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4.请所有国家保持最高警惕,严防以任何形式招募、训练、雇用或资助雇佣军;

5.又请所有国家保持最高警惕,禁止利用提供国际军事顾问和安保服务的私营公司介入武装冲突,或采取行动破坏宪政体制的稳定;

6.鼓励从私营公司引进军事援助、军事顾问和安保服务的各国创建登记和注册上述私营公司以及对上述公司开展的活动造成的侵犯人权行为追究责任并进行补救的国家监管机制,以确保引进上述私营公司提供的服务既不会阻碍引进国享有人权,也不会导致在该国侵犯人权;

7.强调极为关注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的活动,尤其是在武装冲突中、在私营监狱和移民拘留设施中以及在采掘业的活动对享有人权的影响;注意到少有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及其人员因侵犯人权行为而被追究责任;

8.吁请所有尚未成为《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缔约方的国家考虑采取必要行动,成为《公约》缔约方;

9.欢迎一些国家提供合作,接待了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挠人民行使自决权问题工作组到访,又有一些国家通过了国家立法,限制招募、集结、资助、培训和转运雇佣军;

10.谴责在世界不同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冲突地区出现的雇佣军活动,及其对这些国家宪法秩序的完整性与受尊重程度和对这些国家的人民行使自决权利所构成的威胁;强调工作组必须追究雇佣军及其相关活动的根源、起因与政治动机;

11.吁请各国对于无论何时何地发生的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行为,都调查是否有雇佣军及其相关活动介入,并依照本国法律和适用的双边或国际条约,将认定负有责任者移送审判或应要求考虑予以引渡;

12.谴责以任何方式给予雇佣军活动实施者以及对使用、招募、资助和训练雇佣军负有责任者有罪不罚待遇;促请所有国家依照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将他们一律绳之以法;

13.吁请国际社会和所有国家根据其国际法义务,配合并协助对被控从事雇佣军活动的被告提出的司法起诉,进行透明、公开和公正的审判;

14.感谢工作组所做的工作和贡献,包括所开展的研究活动;注意到工作组的最新报告;

15.回顾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举行了第四届会议,以讨论可否拟订一项监管、监测和监督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活动的国际监管框架;对各位专家,包括工作组成员作为上述会议的顾问参加会议表示满意;并请工作组和其他专家继续参加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第五届会议并提交材料;

16.建议所有会员国,包括面临上述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现象的契约国、运作国、母国和本国国民被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雇佣的国家,参考工作组所做的工作,为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的工作献计献策;

17.请工作组参考关于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挠人民行使自决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提交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的报告中提出的关于“雇佣军”一词的新的法律定义的建议,以及雇佣军现象及其相关形式的变化,继续推进历任任务负责人为加强防止和制裁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的国际法律框架所开展的工作;

18.再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作为优先事项,公布雇佣军的活动以及在国际市场上提供军事援助、军事顾问和其他军事和安保相关服务的私营公司的活动对人民自决权的不利影响,在接到请求时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向受这些活动影响的国家提供咨询服务;

19.请工作组继续监测世界各地一切形式和表现的雇佣军和雇佣军相关活动以及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的情况,包括政府向参与雇佣军活动的个人提供保护的事例,并继续更新有关因雇佣军活动而被定罪的个人的数据库;

20.又请工作组继续研究并查明雇佣军和雇佣军相关活动的根源和起因、出现的新问题、表现和趋势,及其对人权尤其是对人民自决权的影响;

21.决定将工作组的任务延长三年,以便其继续承担人权理事会2008年3月28日第7/21号决议和其他所有关于这一议题的决议所述的任务;

22.促请所有国家全力配合工作组履行任务;

23.请秘书长和高级专员向工作组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专业和财政援助与支持,包括推动工作组与负责打击雇佣军相关活动的联合国系统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以满足当前和今后的活动需要;

24.请工作组在执行本决议时,同各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其他相关行为方协商,并向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和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六届会议报告工作组对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挠人民行使自决权问题的调查结果;

25.决定理事会第三十六届会议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16年9月29日第38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32票对13票、2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博茨瓦纳、布隆迪、中国、刚果、科特迪瓦、古巴、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马尔代夫、蒙古、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卡塔尔、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南非、多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

反对:

阿尔巴尼亚、比利时、法国、格鲁吉亚、德国、拉脱维亚、荷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斯洛文尼亚、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弃权:

加纳墨西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