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3/14

大 会

Distr.: General

6 Jul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20年2月24日至3月13日和6月15日至23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0年6月19日通过的决议

43/14.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以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

重申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各项国际人权法文书规定,缔约国,包括各级政府在内,在享有适当住房问题上既要承担义务又要作出承诺,

又重申人人有权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且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受任何歧视,

回顾国家在以下方面负有主要责任:确保全面实现所有人权,并尽其现有资源所及,单独或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援助和合作,努力采取步骤,以期通过一切适当方式,包括采取立法措施,逐步全面实现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以往就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问题通过的所有决议,

还回顾人权委员会以往就妇女平等拥有、获得和控制土地以及平等拥有、继承财产和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问题通过的所有决议,包括2005年4月15日第2005/25号决议,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并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按照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重申联合国各次大型会议和首脑会议通过的宣言和纲领相关条文所载关于适当住房的原则和承诺,特别是联合国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人居三大会)通过的《新城市议程》;强调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具体目标11.1的重要性,

感到关切的是,全世界还有很多人没有实现适当住房权,数百万人继续住在不合格的房屋中,还有数百万人无家可归或可能即将无家可归;确认各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人权承诺和义务,必要时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解决这一状况,

表示深为关切自然灾害的次数和规模及其对适当住房权的负面影响;就此重申有必要继续执行《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强调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对切实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等人权具有一系列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深感关切的是,对住房的投资往往主要成为单纯的金融工具,仅关注于寻求高回报,脱离了其作为安全和有尊严生活场所的社会功能,

确认保有权保障有助于享有适当住房权,对享受许多其他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都有重要意义,而且所有人都应拥有一定程度的保有权保障,以保证得到法律保护,免遭强迫迁离、骚扰和其他威胁,

回顾历任任务负责人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城市贫民保有权保障指导原则》和《关于出于发展目的的搬迁和迁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赞赏地注意到各条约机构,特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促进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方面开展的工作,包括其所有相关的一般性意见,以及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而言的个人来文审议工作,

1.促请各国:

(a)对在执行《新城市议程》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时纳入享有适当住房这项人权给予应有的考虑;

(b)采取紧急措施,按照国际人权法,解决住房不适当问题并改善非正规住区居民的生活条件;

(c)采取必要措施,遏制导致负担得起的住房缺乏的各种因素,例如住房投机和“住房金融化”;

(d)在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战略中虑及适当住房权;

(e)与受影响社群和个人合作,推动并推广以环境上可持续的、无害的方式设计、建造和维护房屋,以在确保适当住房权的同时解决气候变化影响问题;

(f)考虑通过符合人权法和正当程序并且尊重人之尊严、遵守适度性原则的国家方案和法律,以防止、避免和减少驱逐现象,并促进人人享有负担得起的住房;

(g)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具体目标11.1;就此,敦促各国与包括民间社会、国家人权机构和私营部门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磋商,采取尊重、保护和实现所有人的人权的包容性、跨部门战略,并确保这些战略列出各级政府的明确职责,包含可衡量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包括适当的定期监督和审查机制,并特别重视处于社会边缘的最弱势群体的需要;

(h)确保在落实适当住房权时尊重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并努力争取全面实现所有人的适当住房权;

(i)在住房战略的方方面面确保妇女平等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权,包括可平等地获得信贷、按揭贷款、房屋所有权和出租屋;对此类住房的安全性给予妥善考量,尤其是在妇女和儿童面临任何形式的暴力侵害或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开展立法改革和其他改革,以实现人人在财产和继承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j)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废除将无家可归刑罪化的法律;采取积极措施,在各级通过并实施虑及性别、年龄和残疾等因素并以国际人权法为基础的法律、行政命令、跨部门战略和方案,以防止和消除无家可归现象;

(k)确保建筑公司按照建筑法规行事,并遵守安全标准;

2.又促请各国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以无障碍、可负担、及时、有效的方式,就侵犯和践踏适当住房权行为,为所有人提供切实补救以及平等诉诸于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机会,从而对司法追索手段予以补充:

(a)通过赋予适当住房权以充分效力并就侵犯该权利的行为提供补救的国内法律和行政命令;

(b)就法律支持和法律援助作出规定;

(c)推动设立按照各自的程序法为受影响人员的利益提供支持的国家人权机构、平权机构、监察员以及民间社会组织;

(d)若尚未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则予以批准;

3.欢迎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开展的工作,包括进行国别访问;注意到她的各份报告,包括内含《适当住房权实施准则》的最近一份报告;

4.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此前决议的规定,尤其是2010年9月30日第15/8号决议,将适当生活水准权所含适当住房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视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5.请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继续按照人权理事会2018年3月22日第37/4号决议,在落实适当住房权、《新城市议程》以及住房相关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方面与各国合作,并与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磋商;

6.赞赏地注意到迄今为止各方给予特别报告员的合作,并促请各国:

(a)继续在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时与其合作,并对其索取信息和进行访问的请求作出积极回应;

(b)就跟进和落实特别报告员的建议与其开展建设性对话;

7.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为特别报告员切实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源和协助;

8. 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的年度工作方案,向其提交任务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9.决定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20年6月19日第44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