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5/7

大 会

Distr.: General

14 Jul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五届会议

2017年6月6日至23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7年6月22日通过的决议

35/7.工商业与人权: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的报告

人权理事会,

回顾人权理事会关于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的2008年6月18日第8/7号决议、2011年7月6日第17/4号决议、2012年9月27日第21/5号决议、2014年6月27日第26/22号决议和2016年6月30日第32/10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2005年4月20日第2005/69号决议,

特别回顾人权理事会第17/4号决议以协商一致方式核可了《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从而确立了一个权威性框架,以在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三大支柱的基础上防止和处理工商企业活动对人权的不利影响,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指出,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和主要责任在于国家,

强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有责任尊重人权,

承认一些国家、工商企业、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成员在实施《指导原则》方面取得的进展和所作的持续努力,并承认《联合国全球契约》特别是在促进《指导原则》方面的作用,

又承认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对与工商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追究责任、提高人们对一些工商企业和活动的人权影响及风险的认识方面发挥着宝贵作用,

注意到关于工商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和其他此类框架可以发挥促进全面和有效地实施《指导原则》的工具作用,

感到关切的是,对与工商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补救面临各种法律和实际障碍,这可能使受害者没有机会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通过司法和非司法途径获得有效补救;认识到不妨进一步审议相关法律框架如何能够为受影响的个人和社区提供更为有效的补救途径,

回顾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在促进有效实施《指导原则》、探讨改善获取有效补救的途径方面的作用,

确认工商业与人权年度论坛已成为一个宝贵的机会,可借以促进在工商业与人权方面的经验教训相关问题上开展对话与合作,包括讨论某些部门和经营环境所面临的挑战或与特定权利或群体有关的挑战,并查明良好做法,

又确认必须建设各国政府、工商企业、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防止与工商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有效的补救、应对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挑战,联合国系统在这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回顾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有关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的一般性意见,如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

欢迎大会在2015年9月25日第70/1号决议中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特别欢迎其中的第67段,

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2017年3月通过了经修订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其中除其他外考虑到了《指导原则》,

1. 欢迎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在履行任务过程中开展的工作;注意到工作组在区域论坛和协商会议上与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就区域范围内实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方面的挑战和经验教训开展讨论的作用;

2. 确认有效实施《指导原则》的工作应涵盖一系列广泛的公共政策领域,并得到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参与;鼓励所有国家采取步骤实施《指导原则》,包括制订国家行动计划或其他此类框架;

3. 吁请所有工商企业根据《指导原则》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

4. 注意到工作组依照人权理事会第32/10号决议编写的关于中小型企业在实施《指导原则》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的报告 和关于各国在工商业与人权问题上的跨境执法合作的研究报告;

5. 欢迎工作组努力收集和传播关于当前制订国家行动计划进程的信息和关于全球实施《指导原则》进展情况的其他有关数据;为此请各国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向工作组提交关于其国家行动计划和其他相关举措以及关于此类承诺落实情况的信息,并与工作组开展相关合作;

6. 赞赏地注意到工作组编写的关于制定和执行有效国家行动计划或其他此类框架的指导意见,包括关于获取司法和非司法补救的途径的指导意见;

7. 鼓励工作组推广实施《指导原则》的良好做法并查明相关挑战;

8. 欢迎工作组对为期三天的工商业与人权年度论坛所发挥的指导作用;

9. 决定该工作组应指导论坛工作并筹备年度会议;请工作组主持论坛,并向人权理事会提交关于论坛议事情况和专题建议的报告供其审议;

10. 欢迎2017年工商业与人权论坛的中心主题是“实现获得补救”,因为它有助于评估和确定进一步推进落实《指导原则》第三个支柱的途径;

11. 决定依照人权理事会第17/4号决议规定的任务,将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的任期延长三年;

12. 请工作组根据其任务授权并结合《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适当考虑《指导原则》的实施情况;

13. 鼓励所有国家、联合国有关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条约机构和民间社会行为体包括非政府组织以及公共和私营企业与工作组通力合作,协助工作组履行任务,特别是根据第17/4号决议第6段(b)分段回应所发送的信函,并鼓励各国对工作组的访问请求作出肯定的答复;

14. 请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在制定或拟定相关政策和文书时征求工作组的意见,并请工作组继续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密切协作;

15. 强调必须开展利益攸关方对话和分析,以保持和发扬迄今已经取得的成果,防止和处理与工商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并为人权理事会进一步审议工商业与人权问题提供参考;

16. 欢迎国家人权机构努力加强能力以支持公司的责任,包括通过由所有利益攸关方实施《指导原则》提供支持;

17. 回顾秘书长关于包括各计(规)划署、基金(会)和专门机构在内的联合国系统在执行第21/5号决议方面的挑战、战略和动态的报告 以及其中提出的建议,强调有必要将工商业与人权议程及《指导原则》植入整个联合国系统;

18. 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工作组切实履行任务,包括发挥指导工商业与人权论坛工作的作用,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源和协助;

19. 又请秘书长和高级专员以透明的方式为论坛提供一切必要的服务和便利,同时铭记对论坛的参与日趋踊跃,要特别注意区域平衡,并确保受影响个人和社区的参与;

20. 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问题。

201 7 年 6 月 22 日

第 34 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