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5/2

大 会

Distr.: General

10 Jul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五届会议

2017年6月6日至23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7年6月22日通过的决议

35/2.受教育权:人权理事会第8/4号决议的后续行动

人权理事会,

重申理事会2008年6月18日第8/4号决议,回顾人权理事会其他所有关于受教育权的决议,最近一项是2016年7月1日第32/22号决议,并回顾人权委员会就此议题通过的各项决议,

又重申人人享有受教育权,此项人权载于《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文书,

铭记《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和《世界人权教育方案》,

欢迎在实现全民教育目标和相关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同时认识到需要加快努力,完成千年发展目标的未竟议程,

回顾在大韩民国仁川举行的2015年世界教育论坛上通过的《仁川宣言:2030年教育:实现包容和公平的全民优质教育和终身学习》,

欢迎大会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其中包括确保包容和公平的全民优质教育以及促进终身学习机会等可持续发展目标,

重申按照《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致力于加强执行手段,以确保充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为此欢迎通过《2030年教育行动框架》,其目的是动员所有国家和伙伴,为实现关于教育问题的目标4及其各项具体目标提供指导意见,

强烈谴责不断对学生、教师及大中小学实施的袭击,这妨碍受教育权的实现,并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长期伤害,

认识到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冲突和危机对充分实现受教育权的不利影响;如《仁川宣言》所言,世界上大部分失学人口生活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而且危机、暴力和对教育机构的袭击、自然灾害以及流行病继续在全球干扰教育和发展,

又认识到女童在失学儿童中所占比例太高,妇女在成人文盲中所占比例过大,这主要是因为文化或宗教原因、早婚或早孕、或是由于教育不免费的经济原因,

重申获取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包括接入互联网,有助于推动实现受教育权并促进包容性的优质教育,

欢迎为落实受教育权而采取的步骤,如颁布适当立法、国内法院作出判决、制定国家指标以及酌情确保本项权利的可诉性,并意识到来文程序可对促进受教育权的可诉性发挥作用,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 吁请所有国家采取一切措施,执行人权理事会有关受教育权的各项决议,以确保充分实现全民受教育权;

2. 促请所有国家充分落实受教育权,特别是采取一切适当手段履行其尊重、保护和落实受教育权的义务,包括采取如下措施:

(a)处理教育的提供、获得、质量和平等问题,包括在非正规教育机制和方案中,并在这方面确保成年人受教育的机会;

(b)为承认、核实和认证通过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获得的知识、技能和能力酌情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使此类学习在正规教育系统或就业市场中获得承认并得到使用;

(c)在应急计划中考虑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以确保继续提供教育;

(d)以包括独立评估在内的方式评估教育质量,包括非正规教育机制和方案的质量,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或其他行动,特别是与现有国家人权机制、议会议员和民间社会合作,处理妨碍人们享有受教育权的政策或做法;

(e)遵循国际人权义务,为教育机构(包括独立运营或与国家合营的教育机构)制定一套监管框架,包括在适当层面为创办和运营教育服务机构规定最低规范和标准,处理教育商业化带来的任何不利影响,并在受教育权遭到侵犯的情况下加强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和赔偿的途径;

3. 又促请所有国家一视同仁地扩大全民教育机会,包括执行特别方案解决教育中对妇女和女童的不平等和歧视,认识到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对公共教育进行投资的重要意义;按照《仁川宣言:2030年教育:实现包容和公平的全民优质教育和终身学习》和《2030年教育行动框架》申明的那样,增加并改善国内外用于教育的资金;确保教育政策和措施符合人权标准和原则,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标准和原则;加强与社区、地方行为体和民间社会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合作,以推动教育成为一项公益事业;

4. 还促请各国对教育机构进行监管和监测,对那些采用对享有受教育权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的教育机构追究责任,并支持研究和宣传活动,以便更好地了解教育的商业化对享有受教育权的广泛影响;

5. 吁请各国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方案,促进技术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学徒制度,以此为手段确保实现受教育权;

6. 欢迎:

(a)受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并注意到她最近关于通过非正规教育实现受教育权的报告;

(b)各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在促进受教育权方面开展的工作,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国家、区域和总部各级为促进受教育权开展的工作;

(c)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可持续发展目标4的牵头机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为实现《全民教育议程》的目标和与教育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的贡献;

7. 吁请各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4,以确保提供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并促进全民终身享有学习机会;

8. 决定将受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9. 请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人权理事会关于受教育权的各项决议的所有规定,并在工作中采用性别平等观点;

10. 请所有国家继续与特别报告员合作,以便利特别报告员开展工作,履行其职责,并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提出的索取资料和进行访问的请求;

11. 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特别报告员有效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12. 重申各国有义务并承诺采取步骤,单独并通过国际援助与合作,特别是通过经济和技术援助与合作,尽可能利用可用资源,以期通过所有适当途径,尤其是采取立法措施,逐步全面实现受教育权;

13. 吁请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分配充足的预算拨款,确保包容、公平和不歧视的优质教育,促进全民的学习机会,并特别关注女童、边缘化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低学历者;

14. 强调在实现受教育权,包括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实现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必须开展国际合作,包括交流良好做法,并必须开展技术合作、从事能力建设、提供财政援助和按照双方议定的条件转让技术;

15. 吁请各国继续努力加强对幼儿园和大中小学的保护,使其免遭袭击;鼓励在适当时限内努力为全民提供安全、包容和有利的学习环境和优质教育,包括在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和冲突局势中提供高等教育;

16. 鼓励所有国家衡量在实现受教育权方面取得的进展,如制定国家指标作为实现受教育权和制定政策、评估影响和实现透明度的重要工具;

17. 吁请各国加快努力,消除学校和其他教育场所的性别歧视和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对儿童的欺凌),如与学校有关的性别暴力,并实现性别平等和全民受教育权;

18. 鼓励各国在确定赋予受教育权以国内法律效力的最佳方式时,考虑其可诉性;

19. 承认来文程序可在促进受教育权的可诉性方面发挥的作用;为此吁请所有尚未签署和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家考虑作为优先事项签署和批准该议定书;

20. 鼓励高级专员、各条约机构、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及联合国其他有关机关和机制、专门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在各自任务范围内继续努力,在全世界推动充分实现受教育权,并加强在这方面的合作,包括加强向各国政府提供的技术援助;

21. 赞扬国家人权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以及议会议员通过与受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合作等方式,为实现受教育权作出的贡献;

22. 决定继续处理此事。

2017年6月22日第34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