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14/11

大 会

Distr.: General

23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十四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14/11宗教或信仰自由: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回顾大会1981年11月25日第36/55号决议,其中大会颁布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又回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其他有关人权规定,

进一步回顾2007年12月14日第6/37号决议以及大会和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关于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的决议,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以及关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执行人应当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谴责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以及对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侵犯;

2.强调人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其中包括信奉或持有自主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非公开地通过教导、实践、敬拜和遵奉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3.谴责任何构成煽动歧视、敌对或暴力的行为的鼓吹宗教仇恨的做法,不论此种做法是采用印刷、视听或电子媒体,还是采用任何其它手段;

4.强调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规定的、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的约束,此种限制不具歧视性质,并且以不损害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的方式得到适用;

5.呼吁各国采取措施和政策,促进对礼拜场所和宗教地点的尊重;

6.对宗教不容忍事例仍在发生,以及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的享有正在受到阻碍表示关注,此种事例和障碍主要为:

世界各地许多宗教少数群体和其它团体的成员成为不容忍和暴力事件的受害者的事例;

宗教仇恨、歧视、不容忍和暴力事件,这些事件表现为依据宗教信仰对他人进行丑化、歧视性评判及侮辱;

违反国际法特别是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袭击宗教场所、地点和圣地,而这些场所、地点和圣地对宗教团体成员的尊严和生命来说并非只是具有物质意义;

法律和实践中构成对宗教信仰自由基本权利包括个人公开表达宗教信仰的权利的侵犯的事例,同时考虑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条款以及其它国际文书;

有些宪法和立法制度未能在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方面一视同仁地为所有的人提供恰当、有效的保障;

7.欢迎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编写的报告(A/HRC/13/40);

8.还欢迎特别报告员开展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特别报告员需要继续为保护、促进和普遍落实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出力;

9.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再延长三年;

10.请特别报告员在根据理事会第6/37号决议第18段执行任务以及向理事会提出报告时,考虑到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的所有先前的决议的内容,特别是本决议表示的关切;

11.呼吁特别报告员与大众媒体组织合作,促进对宗教和文化多样性及多元文化持尊重和宽容态度的气氛;

12. 请秘书长确保特别报告员获得充分执行任务所需的必要资源;

13. 敦促各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对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访问请求作出积极回应,并向其提供一切必要信息,以使特别报告员能够更加切实有效地完成任务;

14. 请特别报告员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向理事会提交报告,并于2011年提交下一次年度报告;

15. 决定在同一议程项目之下继续关注这一问题,并继续审议旨在执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措施。

第36次会议2010年6月18日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