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6/6

大 会

Distr.: General

10 Octo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六届会议

2017年9月11日至29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7年9月28日通过的决议

36/6.强迫或非自愿失踪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其中规定保护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免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以及在法律面前人的地位得到承认的权利,

回顾人权委员会1980年2月29日第20(XXXVI)号决议,其中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由五名成员以个人身份担任专家,审查有关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的问题;并回顾以往所有关于这一问题的决议,特别是人权理事会2008年3月27日第7/12号决议和2011年3月24日第16/16号决议,其中理事会协商一致决定,延长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任务;还回顾理事会2014年3月27日第25/116号决定、理事会2012年9月27日第21/4号决议和2014年9月25日第27/1号决议,

又回顾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3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作为各国应遵守的一套原则;并回顾大会2006年12月20日第61/177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公约》于2010年12月23日生效;还回顾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60号决议,

还回顾任何人都不应遭到强迫失踪,任何特殊情况均不得用来作为强迫失踪的辩护理由,

欣见96个国家已签署《公约》,57个国家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确认《公约》的执行将大大有助于终止有罪不罚现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

回顾2017年2月17日举行的纪念《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通过10周年大会高级别会议,这是审查《公约》的积极影响、讨论通过促进普遍批准《公约》等方式防止强迫失踪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途径和最佳做法的一个机会,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起促进各国普遍批准《公约》的国际运动,

尤其深感关切的是,世界各地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案件,包括构成或相当于强迫失踪的逮捕、关押和绑架案件不断增加,失踪案件证人或失踪人员亲属遭到骚扰、虐待和恐吓的报告亦不断增加,

回顾《公约》规定受害人有权了解强迫失踪案情的真相、调查的进展和结果以及失踪者的下落,规定保证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下落有合法利益的人能够获得这方面的信息,并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这方面采取适当措施,

感兴趣地注意到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提出的建议,即应向家属和民间社会成员提供更多援助,以便其向工作组举报据称强迫失踪案件,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强迫失踪案件举报不足仍然是一个重大问题,其原因有多种,包括担心报复、司法薄弱、贫困和不识字等,

又感兴趣地注意到工作组最近编写的专题报告,包括关于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报告和工作组关于移徙背景下强迫失踪问题的报告,

承认强迫失踪行为可构成《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所定义的危害人类罪,

欣见大会决定宣布8月30日为“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大会2010年12月21日第65/196号决议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2010年6月17日第14/7号决议提出的建议,宣布3月24日为“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利和维护受害者尊严国际日”,并吁请各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纪念这两个国际日,

肯定许多国家与工作组合作,包括积极回应工作组提出的访问本国的请求,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机构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 呼吁所有尚未签署、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国家考虑作为优先事项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并考虑《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关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备选办法;

2. 吁请各国与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合作,并积极回应工作组的访问请求;

3. 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加紧努力,协助感兴趣的国家成为《公约》缔约方,同时认识到许多国家支持各国普遍批准《公约》;

4. 赞赏地注意到工作组的报告,鼓励各国适当考虑其中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5. 欢迎工作组为处理所有强迫失踪情况而开展的重要工作;

6. 鼓励工作组继续探讨有关强迫失踪的问题,并继续按照其任务规定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

7. 欢迎工作组与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在各自任务框架内开展合作,并鼓励它们今后继续开展合作;

8. 决定按照人权理事会第7/12号决议的规定,将工作组的任务再延长三年;

9. 呼吁未对其国内强迫失踪案件指控作实质性答复的国家作出实质性答复,并适当考虑工作组在报告中就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建议;

10. 鼓励工作组按照其工作方法,继续向有关国家提供关于强迫失踪的指控的相关详细资料,以便对这种来文及时作出实质性的答复,但不影响有关国家与工作组合作的必要性;

11. 请秘书长继续向工作组提供充分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财政和人力资源;

12. 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强迫失踪问题。

201 7 年 9 月 2 8 日 第 39 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