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6/6

大 会

Distr.: General

16Jul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六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6/6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重申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往就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通过的所有决议,包括人权委员会2005年4月20日第2005/55号决议和理事会2007年9月27日第6/3号决议、2008年3月27日第7/5号决议、2008年9月24日第9/2号决议、2009年10月1日第12/9号决议、2010年9月30日第15/13号决议、2011年6月16日第17/6号决议、2011年9月29日第18/5号决议、2012年9月27日第21/10号决议和2013年6月13日第23/12号决议,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6段,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开展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进程,

回顾在1993年6月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上,各国保证相互合作,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并强调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以实现发展权和消除发展障碍,

重申《发展权利宣言》第4条称,为促进发展中国家更迅速的发展,需要采取持久的行动,而作为发展中国家努力的一种补充,必须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向这些国家提供促进全面发展的适当手段和便利,

确认国际团结作为发展中国家为实现其人民的发展权和促进人人充分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所作努力的关键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尚未受到充分重视,有鉴于此,重申国际团结对2015年后发展议程至关重要,

1.重申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千年首脑会议上通过的宣言承认,团结对二十一世纪的国际关系具有根本的价值,表示必须根据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以公平承担有关代价和负担的方式处理各种全球挑战,遭受不利影响或得益最少的人有权得到得益最多者的帮助;

2.又重申国际团结并不限于国际援助与合作、救助、慈善或人道主义援助;它是一项包括国际关系(尤其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可持续性、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和平共处、平等的伙伴关系以及公平分配惠益和负担在内的更为广泛的概念和原则;

3.重申决心通过增加国际合作推动解决当今的世界性问题,创造条件确保子孙后代的需要和利益不会因为过去留下的负担而受到损害,并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更美好的世界;

4.重申促进国际合作是各国的义务,在开展合作时不应附加任何条件,而应以相互尊重为基础,充分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尤其是尊重各国的主权,同时顾及各国的优先事项;

5.欢迎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和她开展的工作;

6.决定将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的任期延长三年;

7.请各国、联合国各机构、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将各国人民和个人的国际团结权纳入其活动的主流,并配合独立专家履行任务,提供她所需的一切资料,认真考虑答应独立专家访问本国的请求,以便她切实履行任务;

8.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独立专家切实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9.请独立专家继续参加相关国际论坛和重大活动,以宣传国际团结对落实“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性;

10.赞赏地注意到独立专家的报告中提出的各国人民和个人的国际团结权利宣言草案;

11.决定,为听取尽可能多的会员国对拟议的宣言草案的意见,独立专家将召开区域磋商会和(或)研讨会;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协助独立专家举办这种区域磋商会和(或)研讨会;

12.请独立专家整合并考虑所有区域磋商的成果,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提交一份磋商报告,并在她第二届任期结束前向理事会和大会提交一份订正宣言草案;

13.又请独立专家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各自的工作方案定期向它们提交报告;

14.决定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14 年 6 月 26 日

第 3 7 次会议

[ 经记录表决,以 33 票对 1 4 票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尔及利亚 、 阿根廷 、 贝宁 、 博茨瓦纳 、 巴西 、 布基纳法索 、 智利 、 中国 、 刚果 、 哥斯达黎加 、 科特迪瓦 、 古巴 、 埃塞俄比亚 、 加蓬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哈萨克斯坦 、 肯尼亚 、 科威特 、 马尔代夫 、 墨西哥 、 摩洛哥 、 纳米比亚 、 巴基斯坦 、 秘鲁 、 菲律宾 、 俄罗斯联邦 、 沙特阿拉伯 、 塞拉利昂 、 南非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越南

反对:

奥地利 、 捷克共和国 、 爱沙尼亚 、 法国 、 德国 、 爱尔兰 、 意大利 、 日本 、 黑山 、 大韩民国 、 罗马尼亚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美利坚合众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