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5/27

大 会

Distr.: General

11 Jul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五届会议

2017年6月6日至23日

议程项目4

人权理事会2017年6月23日通过的决议

35/27.白俄罗斯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其他适用的人权文书的规定,

回顾人权委员会、大会和人权理事会通过的所有关于白俄罗斯人权状况的决议,包括理事会2016年7月1日第32/26号决议;痛惜白俄罗斯政府对理事会在这些决议中提出的请求未作出适当回应和提供合作,包括拒绝白俄罗斯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和其他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进入白俄罗斯;同时注意到白俄罗斯在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以及欧洲联盟合作的问题上态度日益开放,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和第5/2号决议,

1. 欢迎白俄罗斯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的报告;

2. 表示继续关切以下情况:白俄罗斯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状况,特别是和平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状况,具体表现在白俄罗斯政府在应对2017年2月和3月的和平抗议时所采取的做法;关于执法人员和监狱管理人员实施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称不断,而当局未对此进行正当调查;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持续遭到镇压,其中许多组织无法登记注册,或遭到当局的搜查;一些新闻记者在2017年3月被捕,言论自由遭到各种侵犯,包括遭到媒体的侵犯;敦促政府充分尊重言论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

3. 感到痛惜的是,白俄罗斯政府没有对政界和社会活动人士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案件作出反应,检察官不愿调查酷刑及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案件,犯有侵犯和践踏人权罪的罪犯逍遥法外,辩护律师遭受压力,缺乏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还感到痛惜的是,缺乏专门、全面的反歧视法律,这影响到弱势群体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

4. 再次吁请白俄罗斯政府全面审查相关立法、政策、战略和做法,确保各项规定清晰明了,符合白俄罗斯的国际人权义务和承诺,且不被用来阻碍或不当地限制任何人权的行使,并为司法和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和恰当培训投入力量;

5. 欢迎白俄罗斯政府于2016年10月24日通过一项2016-2019年机构间人权计划,以落实白俄罗斯政府在对白俄罗斯进行普遍定期审议的第二轮审议过程中接受的建议以及一些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鼓励白俄罗斯政府对该计划进行审查和修改,将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纳入计划,并考虑到民间社会组织提出的建议;欢迎白俄罗斯政府于2017年3月提交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报告;

6. 注意到特别报告员仍然关注白俄罗斯的死刑问题,尤其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在正当程序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使用死刑,而且使用死刑方面的相关信息有限;同时考虑到透明度是公平、有效的刑事审判的必要条件,请特别报告员继续监测事态发展并提出建议;

7. 敦促白俄罗斯政府考虑到2017年2月和3月的事态发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和请求上级法庭对宣判和定罪作有效复审的权利,并让所有被告都有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自由选择法律代理;

8. 回顾指出,理事会曾对2015年8月释放政治犯表示欢迎,并曾呼吁全面恢复前政治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然而,政治活动人士仍然遭受虐待,面临凭空捏造的指控,与此同时,在处理政治反对派强迫失踪的未决案件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9. 敦促白俄罗斯遵循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通过法律实现民主欧洲委员会(威尼斯委员会)及特别报告员的建议,立即全面改革选举法律框架,并在2018年初的地方选举举行之前,处理选举法律框架和实践方面长期存在的系统性缺陷;

10. 再次大力鼓励白俄罗斯政府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并积极开展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工作;

11. 决定将白俄罗斯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一年,并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八届会议和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提交一份白俄罗斯人权状况报告;

12. 敦促白俄罗斯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包括允许特别报告员访问白俄罗斯,以协助政府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并考虑落实特别报告员的建议;还敦促白俄罗斯政府与专题特别程序充分合作;

13.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协助和资源,并请特别报告员继续监测事态发展并提出建议。

2017年6月23日第37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18票对8票、21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巴西、克罗地亚、德国、加纳、匈牙利、日本、拉脱维亚、荷兰、巴拿马、巴拉圭、葡萄牙、大韩民国、斯洛文尼亚、瑞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反对: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布隆迪、中国、古巴、埃及、印度、菲律宾、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弃权:

孟加拉国、博茨瓦纳、刚果、科特迪瓦、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格鲁吉亚、印度尼西亚、伊拉克、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尼日利亚、卡塔尔、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南非、多哥、突尼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