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0/10

大 会

Distr.: General

5April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届会议

2019年2月25日至3月22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9年3月21日通过的决议

40/10.宗教或信仰自由

人权理事会,

回顾大会1981年11月25日第36/55号决议,其中大会宣布了《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又回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和其他有关人权规定,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18年3月22日第37/9号决议,以及人权理事会、大会和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或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的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和第5/2号决议,

赞赏地注意到2012年10月5日在拉巴特通过的关于禁止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等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行为的《拉巴特行动计划》所载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办的专家研讨会的结论和建议,

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

回顾各国对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人权,包括其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负有主要责任,

深感关切的是,世界各地不断出现针对个人,包括针对宗教社群成员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和暴力行为,

着重指出教育对促进容忍的重要性,容忍是指公众接受和尊重多样性,包括宗教表达方面的多样性;并着重指出,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应切实帮助促进容忍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

1.强调指出,人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信奉或不信奉或皈依自主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非公开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2.强调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表达自由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和相辅相成的;并强调指出,这些权利可在打击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方面发挥作用;

3.深表关切的是,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正遭遇新的阻碍,还存在宗教不容忍、歧视和暴力情况,尤其是:

世界各地针对个人,包括针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暴力行为日益增加;

世界各地侵害个人权利,包括侵害宗教少数群体成员权利的宗教极端主义抬头;

宗教仇恨、歧视、不容忍和暴力事件频发,这可能表现为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对他人进行贬低丑化、负面定性及污辱;

比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关条款及其他国际文书,在法律和实践中有诸多事例构成对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包括对个人公开表达自己精神和宗教信仰的权利的侵犯;

有些宪法和立法制度未能在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方面一视同仁地为所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

违反国际法,尤其是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袭击宗教场所、遗址和圣地,破坏墓地;

4.谴责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或以宗教或信仰名义实施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不容忍和歧视,对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侵害,以及任何构成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鼓吹宗教仇恨的做法,不论是采用印刷、音像或电子媒体,还是采用其他任何手段;

5.又谴责世界各地日益增多的针对个人,包括针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暴力和恐怖主义行为;

6.强调不应将任何宗教与恐怖主义划等号,因为这可能对所涉宗教社群全体成员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7.又强调各国应恪尽职责,预防、调查和惩处针对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暴力行为,无论系何人所为,而且不履行此项义务可构成对人权的侵犯;

8.大力鼓励政府代表以及社会各界和各自社群领袖大声疾呼反对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和暴力行为;

9.促请各国加强努力,促进和保护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并为此目的:

确保本国宪法和立法制度一视同仁地充分和有效保障所有人的思想、良心及宗教或信仰自由,为此,在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权利或自由奉行自己宗教的权利,包括改变自己宗教或信仰的权利遭受侵犯时,提供司法渠道和有效补救;

执行所有已接受的与促进和保护宗教或信仰自由有关的普遍定期审议建议;

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无人因宗教或信仰原因而被剥夺生命权、人身自由或安全权,确保无人因此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被任意逮捕或拘留,并将所有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制止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尤其重视废除歧视妇女的习俗和法律,包括阻碍她们行使思想、良心和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的歧视性习俗和法律;

确保无人因宗教或信仰原因而在接受教育、医疗保健、就业、人道主义援助或社会福利等方面受到歧视,并确保人人有权而且有机会在一般平等的条件下获得本国的公共服务,不受任何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

酌情审查现行登记办法,以确保这种办法不限制任何人单独或集体、公开或非公开地表明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权利;

确保个人不因宗教或信仰原因而无法领取官方证件,并确保人人有权拒绝违背本人意愿在官方证件中披露自己宗教归属的信息;

尤其确保人人有权从事与宗教或信仰有关的礼拜、集会或传教活动,有权设立和维持用于此种目的的场所,并有权寻求、接受和传递这方面的信息和思想;

确保根据适当的国内法律并依照国际人权法,充分尊重和保护所有个人,包括宗教少数群体成员设立和维持宗教、慈善或人道主义机构的自由;

确保所有公职人员和公务员,包括执法机构成员以及拘留设施人员、军人和教育工作者在执行公务时,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不因宗教或信仰原因而有所歧视,并接受一切必要和适当的宣传、教育或培训;

依照国际人权义务,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不容忍引起的仇恨、歧视、不容忍及暴力、恐吓和胁迫行为,以及构成煽动歧视、敌意和暴力的任何鼓吹宗教仇恨的行为,尤其是针对世界各地宗教少数群体成员的此类行为;

通过教育系统和其他途径,在所有涉及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事项上促进相互理解、容忍、不歧视和尊重,为此鼓励全社会更多地了解不同的宗教和信仰及其管辖范围内现有各宗教少数群体的历史、传统、语言和文化;

防止任何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区分、排斥、限制或优待,因为此种做法有损于在平等基础上承认、享有或行使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并查找可能导致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的不容忍迹象;

10.强调指出,必须继续进行和加强不同宗教和信仰之间及其内部的各种形式的对话,并促进更广泛的参与,包括妇女的参与,以促进容忍、尊重和相互理解;赞赏地注意到在这方面采取的各种不同举措,包括不同文明联盟以及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主导的各项方案;

11.欢迎并鼓励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宗教社群、国家人权机构、媒体和其他行为体在内的所有社会行为体继续努力,推动执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又鼓励它们开展工作,促进宗教或信仰自由,揭露宗教不容忍、歧视和迫害行为;

12.吁请各国发挥教育的潜力,消除针对个人的基于其宗教或信仰原因的偏见和成见;

13.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关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权与意见和表达自由权之间的关系的专题报告以及其中的建议;

14.又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开展的工作;认为特别报告员需要继续为促进、保护和普遍落实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做出贡献;

15.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再延长三年;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2007年12月14日第6/37号决议第18段履行任务;

16.促请各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积极回应该任务负责人提出的访问本国的请求,并向其提供一切必要信息,以便任务负责人更加切实有效地履行任务;

17.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技术和财政援助;

18.请特别报告员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各自的工作方案每年向其提交报告;

19.决定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处理这一问题,并继续审议执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的措施。

2019年3月21日

第52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