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7/28

大 会

Distr.: General

9 April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七届会议

2018年2月26日至3月23日

议程项目4

人权理事会2018年3月23日通过的决议

37/28.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回顾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和大会以往通过的所有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包括理事会2017年3月24日第34/24号决议和大会2017年12月19日第72/188号决议,并促请执行这些决议,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3段,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按照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必须落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所载建议,该报告受到人权理事会和大会的欢迎,并已转交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安全理事会,

深感关切的是,如调查委员会报告所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其中许多情况构成危害人类罪,而且犯罪者没有受到惩治,

回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责任保护其人民免遭危害人类罪,并注意到大会在第72/188号决议中回顾指出,调查委员会曾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导人防止和制止危害人类罪,要求确保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将他们绳之以法,

感到关切的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危急的人道主义局势不断加剧,因为该国政府不允许人道主义机构自由、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贫困人口,也没有能力或通过国家政策优先事项对整个分配过程进行适当监测;除其他外,该国国家政策的优先方向是军费开支,尤其是开发核导弹和弹道导弹的开支,而不是向公民提供食物,

肯定安全理事会2017年12月22日第2397(2017)号决议,安理会在该决议中指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41%的人口营养不足;还肯定大会第72/188号决议,大会在其中关切地注意到,联合国的调查结果显示,一半以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在粮食和医疗保健方面严重无保障,其中大量孕妇、哺乳期妇女及五岁以下儿童可能营养不良,该国全部人口中近四分之一患有慢性营养不良;该决议谴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其资源转用于发展核武器和弹道导弹,罔顾人民的福祉,并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必需按照安全理事会2016年11月30日第2321(2016)号、2017年8月5日第2371(2017)号、2017年9月11日第2375(2017)号决议和第2397(2017)号决议所述,尊重和确保该国人民的福祉和固有尊严,

重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有责任确保全体人民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确保平等获得充足食物,并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表达自由以及结社和集会自由,

认识到某些特定风险因素影响到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需要确保这些群体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其免遭遗弃、侵害、剥削和暴力;在这方面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赞赏地注意到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访问;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执行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七届会议提交的关于她访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报告所载各项建议;并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参加了在大韩民国平昌举行的冬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肯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参与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接受审议成果文件所载268项建议中的113项,还承诺执行这些建议,并研究执行另外58项建议的可能性;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必须执行这些建议,以消除该国境内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确认条约机构负有监督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工作;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需要遵守其人权义务,并确保定期、及时地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

注意到国际绑架问题和立即遣返所有被绑架者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重关切自根据2014年5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日本政府间磋商结果对所有日本国民下落开展调查以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采取任何积极行动;期待能够尽早解决与日本国民有关的所有问题,尤其送回所有被绑架者,

又注意到需要对话,包括进行朝韩之间的对话,以改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和人道主义状况,

欢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平昌参加奥林匹克冬季运动会期间开启的朝韩对话势头,也欢迎近来在朝韩关系方面取得的进展,

注意到离散家庭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并注意到大韩民国请求确认有关家庭成员的下落、允许交换信件、回乡访问和进一步举行更大规模的经常性团聚,

重申各国需要与人权理事会,包括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和理事会其他机制进行充分和建设性接触,以改善本国的人权状况,

1. 最强烈地谴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其境内所犯长期、持续、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和其他践踏人权的行为;并严重关切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详细结论,包括:

在网上和网下剥夺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以及意见、表达和结社自由权,这种剥夺采用以下方式:对信息实行绝对垄断,对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实行完全控制;国家实行任意、非法监视,这种监视渗透到所有公民的私生活中;

基于出身成分制度实行歧视,这一制度按国家划定的社会阶级和血统将人分为不同类别,同时还考虑政治意见和宗教因素,并歧视妇女,包括在就业方面实行不平等待遇、采用歧视性法律和规章、暴力侵害妇女等;

侵犯迁徙自由权的各个方面,包括往往按出身成分制度强行分配个人在国家指定地点居住和就业,剥夺离开本国的权利等;

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食物权及违反生命权的相关方面,这一情况因普遍的饥饿和营养不良而加剧;

在政治犯劳改营和普通监狱,以政治、宗教和性别理由侵犯生命权,并实施灭绝、谋杀、奴役、酷刑、监禁、强奸和其他严重性暴力及迫害行为;广泛实行集体惩罚,对无辜者处以严厉刑罚;

蓄意绑架包括其他国家国民在内的个人,不让其回国,随后实行强迫失踪,将这种做法作为国策大肆采用;

2. 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在国内外犯下的罪行和侵犯人权行为,立即采取步骤结束所有这些罪行和侵犯人权行为,除其他外,执行调查委员会报告和大会第72/188号决议中的相关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确保网上和网下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以及见解、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利,包括允许创办独立报纸和其他媒体;

结束对公民的歧视,包括国家按出身成分实行的歧视,立即采取步骤确保性别平等,保护妇女免遭性别暴力;

确保迁徙自由权利,包括选择自己住处和工作的自由;

促进平等获取食物,包括确保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时做到充分透明,以使这种援助能够真正惠及弱势人群,包括被拘禁者;

立即停止劳改营的一切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劳动和使用酷刑和性别暴力的做法,拆除所有政治犯劳改营,释放所有政治犯,立即停止任意处决在押者,并确保通过司法部门改革提供公平审判和正当程序的保护;

以透明方式处理所有遭绑架或强迫失踪者及其后代的问题,包括让他们立即回国;

确保边界两侧离散家庭团聚;

立即废止株连式惩罚做法;

确保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每个人都享有行动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离开该国,包括为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求庇护的目的,不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当局干涉;

向在该国境内被拘留的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提供保护,包括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为缔约方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与领事官员联络和接触的自由,并提供任何其他必要安排,以确认他们的状况和与家人联络;

3. 回顾大会第72/188号决议,其中大会表示极其严重地关切各种侵犯工人权利的行为,包括侵犯结社自由权和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罢工权以及违反禁止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和禁止儿童从事任何有害或危险工作的规定的行为,以及剥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派工人的行为,据称他们的工作条件相当于强迫劳动;

4. 又回顾安全理事会第2371(2017)号决议第11段、第2375(2017)号决议第17段,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第2397(2017)号决议第8段,其中安理会决定,会员国应立即,但在不迟于2017年12月22日之后的24个月内遣返所有在该会员国管辖范围内赚取收入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民和所有监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外工人的朝鲜政府安全监督专员,除非会员国认定该国民是该会员国国民或是适用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禁止遣返的国民,包括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权法、联合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或《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并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促进、尊重和保护工人的人权,包括被遣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工人的人权;

5. 回顾大会第72/188号决议第4段,大会在其中强调极其严重关切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其领土内外对其他国家公民实施酷刑、即决处决、任意拘留、绑架和其他形式的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报告;

6. 重申深为关切调查委员会关于被遣送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状况以及被从国外遣返并受到制裁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其他公民状况的结论,这种制裁包括:拘禁、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性暴力、强迫失踪或死刑等;为此强烈敦促各国尊重不驱回基本原则,向寻求庇护者提供人道待遇,并确保他们能够不受阻碍地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帮助,以便保护寻求庇护者的人权;再次敦促各缔约国履行国际人权法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公约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妥善对待这两项文书所涵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员;

7. 强调并再次表示严重关切调查委员会的以下结论:收集到的大量证词和收到的资料让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几十年来,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导人有效控制的机构在该国境内依据国家最高层制定的政策犯下了危害人类罪;这些危害人类罪包括:灭绝、谋杀、奴役、酷刑、监禁、强奸、强迫堕胎和其他性暴力,出于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理由的迫害,强行迁移人口,强迫人员失踪,以及故意造成长期饥饿的不人道行为等;

8. 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当局没有起诉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鼓励所有国家、联合国系统,包括相关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与论坛、民间社会组织、基金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追究责任方面进行合作,尤其是配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工作,确保这些罪行不再逃脱处罚;

9. 欢迎大会第72/188号决议,其中大会鼓励安全理事会继续审议调查委员会的相关结论和建议,采取适当行动确保追究责任,包括考虑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并考虑对调查委员会表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的行为明显负有最大责任的人员进一步实施有效定向制裁;

10. 又欢迎安全理事会继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和2016年12月举行会议之后,决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举行第四次会议,以便按照本决议所表示的严重关切,讨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期待安理会继续积极参与讨论这一事项;

11. 赞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迄今所开展的活动,并赞扬他在无法进入该国的情况下仍继续努力履行任务;

12. 欢迎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13. 回顾调查委员会和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72号决议的建议,并重申必须保持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重的人权状况列入国际议程的重要位置,包括为此继续采取沟通、宣传和外联举措,并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强这些活动;

14. 欢迎为加强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能力采取的步骤,包括加强驻首尔实地机构的能力,以便执行追究责任问题独立专家组在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旨在加强目前的监测和记录工作,建立中央信息和证据库,协助追究法律责任问题专家评估所有信息和证词,以制定在未来追究责任过程中可能使用的战略;并大力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加快提高其能力的进程;

15. 重申人权理事会在第34/24号决议中提出的请求,即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应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届会议提交一份完整的报告,介绍追究责任问题独立专家组向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提交的报告中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16. 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第34/24号决议,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延长一年;

17. 再次吁请包括联合国机构在内的有关各方考虑执行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以便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峻的人权状况;

18. 鼓励高级专员办事处驻首尔实地机构继续努力,欢迎该机构定期向理事会提交报告;并请高级专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供定期更新资料,说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19. 吁请所有国家尽力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能够独立运作,具备足够资源履行任务,与有关会员国充分合作,并且不遭受任何报复或威胁;

20. 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秘书长提交大会的定期年度报告中通报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采取的后续行动;

21. 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任务执行情况,包括为执行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

22. 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持续对话,向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特别是向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并与他们充分合作,允许特别报告员及其辅助人员不受限制地访问该国,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必要信息,以便他们完成这项任务,同时推进与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合作;

23. 鼓励联合国系统(包括其专门机构)、各国、区域政府间组织、有关机构、独立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包括与特别报告员以及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

24. 鼓励各国、联合国秘书处(包括有关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和论坛、民间社会组织、基金会和所涉工商企业以及调查委员会建议所针对的其他利益攸关方积极落实这些建议;

25. 鼓励整个联合国系统继续协调一致地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重的人权状况;

26. 鼓励所有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关系的国家利用其影响力鼓励该国立即采取步骤停止一切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关闭政治犯集中营,并进行深刻的机构改革;

27. 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提供切实执行任务所需的各种协助并配备适当的人员,确保该任务负责人得到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

28. 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所有报告转交联合国所有有关机构和秘书长,以采取适当行动。

2018323日第55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