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6/22

大 会

Distr.: General

15 July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六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6/22|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

人权理事会,

回顾理事会关于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的2008年6月18日第8/7号决议、2011年7月6日第17/4号决议和2012年9月27日第21/5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2005年4月20日第2005/69号决议,

特别回顾人权理事会第17/4号决议对《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的一致核可确立了一个权威性框架,以在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三大支柱的基础上防止和处理企业活动的不利人权风险和影响,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增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和主要责任在于国家,

强调指出,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有责任尊重人权,

确认采取政策、通过国家立法等方式对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进行适当的监管、以及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负责任地开展业务活动,均可对增进、保护、落实和尊重人权作出贡献,并可有助于将营业利润用于促进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感到关切的是,薄弱的国家立法和执法无法切实减轻全球化对脆弱经济体的不利影响,也无法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的活动中获得最大好处,因此必须进一步努力缩小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治理差距,

确认一些国家、工商企业、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成员为执行《指导原则》所作的努力,

又确认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在促进执行《指导原则》和追究与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提高人们对一些工商企业和活动的人权影响和风险的认识方面发挥着宝贵的作用,

注意到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和其他此类框架可作为促进全面有效执行《指导原则》的工具,发挥重要作用,

感到关切的是,对与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补救面临法律和实际障碍,可能使受害方没有机会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通过司法和非司法途径获得补救,并确认可进一步审议有关法律框架是否可为受影响的个人和社区提供更有效的补救途径这一问题,

确认工商业与人权年度论坛规模有所扩大,已成为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就执行《指导原则》方面的挑战、经验教训和良好做法开展建设性的全球交流的宝贵机会,

又确认必须加强各国政府、工商企业、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能力,以更好地防止与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有效补救、应对工商业与人权领域的挑战,并确认联合国系统在这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回顾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涉及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的一般性意见,如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6号一般性意见,

1.欢迎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在履行任务过程中开展的工作,包括举行区域论坛,就执行《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方面的挑战和经验教训在区域内与各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讨论;

2.确认《指导原则》的切实执行应涵盖一系列公共政策领域;鼓励所有国家采取步骤执行《指导原则》,包括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或其他此类框架;

3.吁请所有工商企业根据《指导原则》履行尊重人权的责任;

4.欢迎工作组努力建立数据库,记录国家行动计划和关于全球执行《指导原则》方面的进展情况的其他有关数据;为此鼓励各国提交关于其国家行动计划和其他相关举措的资料,包括关于这类承诺的履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请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向工作组提交有关资料;

5.又欢迎工作组努力为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国家行动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包括关于获取司法和非司法补救的途径的指导意见;鼓励所有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与工作组合作编制这类指导意见;

6.鼓励工作组查明并推广各国执行《指导原则》的最佳做法,并在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年度报告中说明其调查结果,包括全球执行《指导原则》方面的进展情况;

7.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与工作组合作,努力促进分享和探讨关于改善与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获取补救的途径的整套法律办法和实际措施,与专家、各国和其相关他利益攸关方进行磋商,以促进相互了解,在不同的意见之间达成更大的一致,就此在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九届会议之前发表一份进展报告,并由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审议最后报告;

8.欢迎工作组在头两次工商业与人权年度论坛发挥的指导作用;鼓励所有利益攸关方继续参加论坛;决定这一为期两天的论坛仍应每年举行一次,并增加一个会议日,以进行筹备工作和分享新的工具和经验;

9.请工作组将与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获取司法和非司法补救的途径等问题列为工商业与人权论坛的议程项目,以促进相互了解,在不同的意见之间达成更大的一致;

10.决定将人权理事会第17/4号决议所规定的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的任期延长三年;

11.鼓励所有国家、联合国有关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条约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行为方以及公营和私营企业在工作组履行任务时与其充分合作,特别是回复工作组转交的来文,并请各国答应工作组提出的访问请求;

12.请各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在制定或拟定相关政策和文书时征求工作组的意见;并请工作组继续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包括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密切合作;

13.请秘书长和高级专员为工作组切实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源和援助,包括为执行《指导原则》和以可持续方式组织论坛编制指导意见;

14.欢迎各国家人权机构努力增强能力,为所有利益攸关方切实执行《指导原则》提供支助;

15.又欢迎秘书长关于包括各计(规)划署、基金(会)和专门机构在内的联合国系统在执行第21/5号决议方面的挑战、战略和动态的报告以及报告中所提建议,强调有必要将工商业与人权议程和《指导原则》植入整个联合国系统;

16.还欢迎秘书长关于设立一个全球基金以提高各利益攸关方执行《指导原则》的能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高级专员征求各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的意见,提出具体的备选办法和建议,为关于是否设立此项基金的决定提供参考,并就此向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九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

17.强调必须开展利益攸关方对话和分析,以保持和发扬迄今取得的成果,防止和处理与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并为人权理事会进一步审议工商业与人权问题提供参考;

18.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问题。

2014年6月27日第39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