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20年6月30日至7月17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0年7月16日通过的决议
44/5.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回顾保障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权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考虑到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任务的法律框架,包括人权委员会1992年3月5日第1992/72号决议和大会1992年12月18日第47/136号决议中的规定,
欢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获得普遍批准,四公约与国际人权法一道,为追究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行为的责任提供了重要法律框架,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6段,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意识到大会、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关于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所有相关决议,特别是委员会2004年4月19日第2004/37号决议、理事会2008年6月18日第8/3号、2011年6月16日第17/5号、2014年6月26日第26/12号和2017年6月22日第35/15号决议,以及大会2006年12月19日第61/173号、2010年12月21日第65/208号、2012年12月20日第67/168号、2014年12月18日第69/182号、2016年12月19日第71/198号和2018年12月17日第73/172号决议,
确认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属于犯罪行为,
深信有必要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并消除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这种公然侵犯固有生命权的可憎行径,
感到失望的是,一些国家依然普遍存在有罪不罚这种践踏正义的现象,而且这些现象往往是这些国家继续发生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行为的主要原因,
1.再次强烈谴责在世界各地继续发生的各种形式的所有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行为;
2.确认人权理事会有关特别程序的重要性,尤其是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作为早期预警机制防止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关键作用;鼓励各有关特别程序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为此目的开展合作;
3.责成所有国家确保制止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做法,并采取有效行动,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此种现象;
4.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对涉嫌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的一切案件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查明并依法惩处责任人,同时确保每个人都有权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进行公平和公开的审讯,在合理期间内给予受害者或其家属适当的补偿,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法律和司法措施,以根据《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处决、任意处决和即决处决事件的原则》,制止有罪不罚现象,并防止此类处决的再次发生;
5.欢迎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工作,注意到在任务期内就以下专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专题报告:非国家武装行为者与保护生命权,对国家蓄意杀害人权维护者、记者和著名持不同政见者行为的调查、问责和预防,以及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并请各国适当考虑其中的结论和建议;
6.赞扬特别报告员为消除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行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鼓励特别报告员继续在其任务范围内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以便有效回应所收到的信息,对来文和国别访问采取后续行动,征求各国政府的看法和意见,并酌情将其反映在拟订的报告中;
7.请特别报告员在执行任务时:
(a)继续审查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案件,每年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调查结果以及结论和建议,并提请理事会注意须立即加以关注的严重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情况,以及及早采取行动可以防止进一步恶化的此类情况;
(b)继续提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注意须立即加以关注的严重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情况,以及及早采取行动可以防止进一步恶化的此类情况;
(c)对收到的信息作出有效回应,尤其是当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行为即将发生、有发生的危险或已经发生时;
(d)进一步加强与各国政府的对话,并就访问特定国家后所提出报告中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e)继续监测关于判处死刑的保障条款和限制规定的现行国际标准的执行情况,同时考虑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的解释意见以及对《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解释意见;
(f)在工作中采取性别视角;
8.促请各国:
(a)配合并协助特别报告员执行任务,提供其要求的一切必要信息,并对其紧急呼吁作出适当和迅速的反应,促请那些尚未对特别报告员转交的来文作出回应的各国政府立即作出答复;
(b)认真考虑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访问本国的请求;
(c)确保对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和结论采取适当后续行动,包括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信息,说明根据这些建议所采取的行动;
9.欢迎特别报告员与联合国其他人权机制和程序建立合作;鼓励特别报告员为此继续努力;
10.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以便其切实执行任务,包括进行国别访问;
11.决定将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
12.又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此事。
2020年7月16日第27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