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3/30

大 会

Distr.: General

7 Octo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6年9月30日通过的决议

33/30.任意拘留

人权理事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第三、第九、第十和第二十九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回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至第十一条和第十四至第二十二条,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1991年3月5日第1991/42号决议和1997年4月15日第1997/50号决议,以及人权理事会2007年9月28日第6/4号决议、2009年3月26日第10/9号决议、2010年9月30日第15/18号决议、2012年7月6日第20/16号决议和2013年9月26日第24/7号决议,

还回顾大会2006年3月15日关于人权理事会的第60/251号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强调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工作的重要性;

2.感兴趣地注意到工作组的最新报告,包括其中所载建议;

3.请相关国家考虑工作组的意见,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对被任意剥夺自由者的情况给予补救,并将采取的措施通知工作组;

4.注意到工作组努力就因逮捕或拘留而被剥夺自由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问题,制订有关补救措施和程序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5.鼓励各国:

对工作组的意见和呼吁给予适当考虑;

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惯例始终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和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

尊重并促进受到刑事指控而被逮捕或拘留者被迅速带见法官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其他官员的权利,以及在合理时间内得到审判或被释放的权利;

按照其国际义务,尊重并促进因逮捕或拘留而被剥夺自由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便法院及时判定拘留是否合法,如拘留不合法则命令将其释放;

确保上文(d)分段中所述权利在行政拘留案件,包括在涉及公共安全法律的行政拘留案件中同样得到尊重;

确保任何受到刑事指控而被逮捕或拘留者均有充足时间和条件准备辩护,包括有机会聘请自己选定的律师并与之联系;

确保审前拘留的条件不损害审判的公正性;

提供保障措施,避免任何形式的拘留成为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

6.确认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者容易遭受法外处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及其他侵犯人权行为;

7.鼓励各国与工作组合作,并认真考虑同意工作组提出的访问要求,以便工作组能更有效地完成任务;

8.关切地注意到工作组的紧急呼吁中总有一大部分得不到答复;促请相关国家对工作组纯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发出的、不影响工作组相关最后结论的紧急呼吁,以及按照常规申诉程序转交的有关同一案件的来文给予必要重视;

9.鼓励工作组按其工作方法继续向相关国家提供关于任意拘留指称的有关详细资料,以便利对这些来文作出及时和实质性的回应,同时不影响相关国家与工作组进行合作的必要;

10.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工作组收到越来越多的资料,表明个人由于曾为紧急呼吁或意见中的当事人或曾请工作组提出建议而遭受报复;吁请相关国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种行为,将罪犯绳之以法并给受害者以适当补救,从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11.深表感谢同工作组合作并应工作组请求提供资料的国家;请所有相关国家都表现出同样的合作精神;

12.满意地注意到,工作组获悉它所关注的一些人已经获释,但也对大量案件尚未解决深感遗憾;

13.决定根据人权委员会第1991/42号和第1997/50号决议及人权理事会第6/4号决议,将工作组的任务再延长三年;

14.关切地注意到,工作组称它没有充足的资源切实履行任务,尤其是人力资源极度短缺;请秘书长向工作组提供其持续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协助,尤其是向其提供适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包括实地考察所需的资源;

15.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任意拘留问题。

2016年9月30日第42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46票对0票、1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博茨瓦纳、布隆迪、中国、刚果、科特迪瓦、古巴、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拉脱维亚、马尔代夫、墨西哥、蒙古、摩洛哥、纳米比亚、荷兰、尼日利亚、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斯洛文尼亚、南非、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多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

弃权:

吉尔吉斯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