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3/8

大 会

Distr.: General

20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3/7.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回顾大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通过的以往所有有关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的决议,包括大会2011年12月19日第66/165号决议以及理事会2010年6月17日第14/6号决议和2012年7月5日第20/9号决议,

又回顾大会1991年12月19日关于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的协调的第46/182号决议,以及该决议所附《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国家在以下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向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和援助,包括为落实持久解决办法提供便利,并与国际社会恰当合作,消除流离失所问题的根源,

深感不安的是,由于武装冲突、普遍的暴力行为、违反国际法尤其是人权法的行为、以及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等原因,世界各地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数目高得惊人,他们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和援助;同时意识到这种状况正在给国际社会造成严重的挑战,

1.称赞国内流离失所者问题特别报告员迄今所开展的活动,他在提高人们对国内流离失所者境况的认识方面发挥的推动作用,以及他为满足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发展需要和其他特定需要所作的持续努力,包括设法将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问题纳入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部门工作的主流;

2.欢迎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3.对向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和援助(包括为落实持久解决办法提供便利,以及将国内流离失所者纳入国家发展规划)、支持特别报告员的工作的各国政府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表示赞赏;

4.表示关切的是,世界各地大量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问题长期存在,尤其是他们有可能陷入赤贫境地、遭受社会经济排斥,无法充分获取人道主义援助并得益于长期发展能力和援助,容易遭受违反国际法特别是人权法行为的侵害,并因其特定状况而可能面临困难,如食物、住房、保健服务和教育缺乏等,他们在重新融入过程中面临种种问题,包括需要归还或赔偿财产等;

5.又表示关切的是,国内流离失所现象旷日持久;确认需要找到持久解决办法,需要把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权利和需求纳入农村和城市发展战略,还需要让国内流离失所者参与这些战略的设计和执行工作;

6.尤其表示关切的是,许多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儿童面临严重的问题,包括暴力和侵害、性剥削和劳动剥削、贩运人口、强行招募以及绑架等;注意到需要继续更为系统和深入地关注妇女和儿童特殊的援助、保护和发展需要,并且关注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因国内流离失所而遭受严重创伤的个人等有特殊需要的群体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大会和人权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7.强烈谴责继续对各年龄段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实施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现象,其中受害最深的是妇女和儿童;敦促主管机构和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切实有效地采取预防和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人权、伸张正义并援助受害者,同时设法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根源,全面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8.吁请各国按照《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的规定并在国际和国家利益攸关方的支持下,制定全面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并恰当解决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具体需要的国内法律和政策,包括:

借助对性别敏感的政策、持久解决办法战略以及可确保分配足够资源满足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需要的规划和预算编制程序,并作出特别努力,确保妇女充分参与资源的规划和分配工作;

为警察、军人、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提供对性别敏感的培训,包括有关如何在流离失所情形中防止和处理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培训;

加强努力,在流离失所的各个阶段防止并切实应对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以及女性生殖器残割等有害习俗,包括提出国家和国际社会为确保更加切实有效地追究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责任而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并特别重视妇女的卫生需要,包括提供求助于女性医务人员和获取此种医疗服务的机会,同时为性侵害和其他侵害行为的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适当咨询;

在国内以及联合国维和行动中招聘、培训和部署更多的女警员和女军人;

加强努力,收集、分析和分发关于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量性的质性数据;

确保及时并以不歧视方式向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提供一切必要的证件,包括确保她们能够以本人的名义申请签发此种证件;

建立有专门负责处理妇女和儿童问题的相关部委和政府机构参与的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协调机制;

9.促请各国和其他相关行为者在增进和设法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的过程中,考虑到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特定需要,尤其是确保残疾人和老年人能够平等获得援助、保护和康复服务;

10.吁请各国与国际机构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合作,确保并支持包括妇女在内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在直接影响到其生活的各级决策进程和活动方面,充分、切实参与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相关的各项活动,即增进和保护人权,防止侵犯人权行为,以及制定和执行各种持久解决办法,包括自愿返回、和平进程、建设和平、过渡时期司法、冲突后重建和发展等;

11.对自然灾害引起的、因气候变化的预期影响和贫困而加剧的国内流离失所问题表示关切;确认需要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处理减轻灾害风险、发出预警、制订紧急应灾计划、进行灾害管理和减灾活动、并开展恢复活动,以便找到持久解决办法;

12.确认《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是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方面的一个重要国际框架;鼓励会员国和人道主义机构以及发展捐助方和其他发展援助提供方继续共同努力,设法以更加可预测的方式满足国内流离失所者的需要,包括他们为落实持久解决办法而对长期发展援助的需要;为此吁请国际社会经请求为各国的能力建设工作提供支助;

13.决定将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三年,以便:

处理国内流离失所这一复杂问题,尤其是设法把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问题纳入联合国系统所有相关部门工作的主流;

努力加强国际社会处理国内流离失所这一复杂问题的行动,并参与协调一致的国际倡导努力和行动,改善对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保护和尊重,同时继续开展并增强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相关行为者的对话;

14.请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

通过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行为者不断进行对话,继续分析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原因,流离失所者的需要和人权,预防措施,包括与保护和援助面临流离失所危险者相关的措施;并分析加强对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及向其提供的援助和持久解决办法的途径,同时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和相关资料,特别是按年龄、性别、多样性和地点分列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并将此种资料列入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

通过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行为者不断进行对话,继续努力推动制定全面的战略并提供支持,把重点放在防止流离失所、改善保护和援助、寻找持久解决办法、以及将国内流离失所者纳入国家发展计划上,同时考虑到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在与各国政府、处于冲突后或其他情况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相关行为者进行对话时,继续采用《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继续努力推进《指导原则》的传播、推广和适用,并支持各项旨在促进能力建设和采用这些指导原则以及制定国内立法和政策的努力;

在开展工作履行任务的过程中始终纳入性别公平观,并特别考虑到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儿童的人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和因国内流离失所而遭受严重创伤的人等有着特殊需要的其他群体的人权,以及他们特殊的援助、保护和发展需要;

继续努力推动在和平进程、和平协议以及重新融入与康复进程中酌情考虑到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及特定的保护和援助需要;

继续关注国际社会在应请求协助受影响国家满足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和援助需要方面、包括在执行国家战略方面发挥的作用,并在其倡导活动中注重为满足受影响国需要而筹集足够资源;

通过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行为者不断进行对话,继续努力提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

进一步加强特别报告员与联合国之间业已开展的合作,包括在建设和平委员会及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的框架内的合作,尤其是加强特别报告员对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工作的参与;

在活动中继续采用《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国内流离失所者持久解决办法框架》;

继续与发展捐助方和发展援助其他提供方、包括联合国机构和其他相关行为者开展合作,以便进一步加强有助于持久解决办法的国际援助活动;

15.吁请各国提供持久解决办法;鼓励加强国际合作,包括通过提供资源和专门知识,协助受影响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援助、保护、康复、持久解决办法以及向国内流离失所者及其接收社区提供发展援助等方面的努力和政策;

16.鼓励各国通过指定政府内处理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国家协调中心,并通过划拨预算资金的方式,继续制定和执行以包容、不歧视方式处理流离失所各阶段问题的国内立法和政策;鼓励国际社会、联合国有关机构以及区域和国家行为者在这方面应请求向各国政府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及合作;

17.大力欢迎《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国内流离失所者公约》的通过、生效及仍在进行的批准进程,该公约是加强保护和援助非洲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国家和区域规范框架方面的一项重要步骤;鼓励其他区域机制考虑制定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的类似的区域规范框架;

18.大力鼓励各国政府、尤其是存在国内流离失所状况的国家政府,为联合国和其他相关行为者开展的解决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援助和发展需要的活动提供便利,对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访问和索取资料的请求作出积极回应;促请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也在国家一级)酌情切实贯彻执行任务负责人的建议,并提供关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19.鼓励联合国,包括其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任务负责人、相关机构和独立专家以及非政府组织,定期与特别报告员进行对话与合作,以便其履行任务;

20.鼓励所有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人道主义援助、人权及发展组织通过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和派驻存在国内流离失所局势国家的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加强协作与协调,向特别报告员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和支持;并请特别报告员继续参与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

21.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执行任务所需的一切协助和适足的人员配备,并确保这一机制在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厅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继续支持下,与紧急救济协调员密切合作;

22.请特别报告员继续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任务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同时就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问题、包括在机构间一级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问题提出建议;

23.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国内流离失所者的人权问题。

2013年6月13日第38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