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40/18

大 会

Distr.: General

8 April 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届会议

2019年2月25日至3月22日

议程项目4

人权理事会2019年3月22日通过的决议

40/18.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文书,

回顾人权理事会2011年3月24日第16/9号决议、2012年4月3日第19/12号决议、2013年3月22日第22/23号决议、2014年3月28日第25/24号决议、2015年3月27日第28/21号决议、2016年3月23日第31/19号决议、2017年3月24日第34/23号决议、2018年3月23日第37/30号决议、大会2018年12月17日第73/181号决议和大会以往所有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方面对理事会和大会在这些决议中提出的请求不予合作表示遗憾,

欢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和建议,对报告中所述事态发展以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允许特别报告员前往访问表示严重关切,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决定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期限再延长一年,请特别报告员就其任务执行情况向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三届会议和大会第七十四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

2.吁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允许其访问本国并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资料;

3.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资源。

2019年3月22日第53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22票对7票、18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保加利亚、智利、克罗地亚、捷克、丹麦、斐济、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日本、墨西哥、秘鲁、沙特阿拉伯、斯洛伐克、西班牙、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反对:

阿富汗、中国、古巴、厄立特里亚、印度、伊拉克、巴基斯坦

弃权:

安哥拉、孟加拉国、巴西、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及、尼泊尔、尼日利亚、菲律宾、卡塔尔、卢旺达、塞内加尔、索马里、南非、多哥、突尼斯、乌拉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