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36/4

大 会

Distr.: General

5 Octo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六届会议

2017年9月11日至29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7年9月28日通过的决议

36/4.促进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独立专家的任期

人权理事会,

回顾大会、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以往所有关于促进建立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的决议,尤其是大会2010年12月21日第65/223号决议和理事会2008年6月18日第8/5号决议、2011年9月29日第18/6号决议、2012年9月27日第21/9号决议、2014年3月27日第25/15号决议、2014年9月25日第27/9号决议、2015年10月2日第30/29号决议和2016年9月29日第33/3号决议,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重申人人有权享有一个能使《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落实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又重申《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表示决心欲免后世再遭战祸,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确认民主、对包括发展权在内所有人权的尊重、社会各部门透明和负责任的治理和行政以及民间社会的切实参与,是实现社会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

倾听了世界各地人民的心声,认识到他们企盼正义、人人机会均等、享受包括发展权在内的人权、在和平与自由中生活以及不受歧视地平等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生活,

决心尽其所能采取一切措施,力争建立一个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

1. 重申人人有权享有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

2. 又重申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有助于人人充分实现所有人权;

3. 注意到促进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独立专家的报告,并欢迎他开展的工作;

4. 请独立专家就其过去六年任期内开展的研究编写一份最后报告,并送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七届会议;

5. 决定依照人权理事会第18/6号决议中规定的条件,将促进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独立专家的任期延长三年;

6. 吁请各国政府与独立专家合作,协助其执行任务,提供独立专家索要的一切必要资料,以便其能够切实履行职责;

7.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独立专家切实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8. 请独立专家继续与学术界、智囊团、南方中心等研究机构以及各区域的其他利益攸关方密切开展合作;

9. 请各人权条约机构、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以及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对本决议给予应有的注意,并协助执行;

10. 吁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在促进建立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问题上再接再厉;

11. 请独立专家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各自的工作方案定期提出报告;

12. 决定第三十九届会议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17年9月28日第39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32票对15票、0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孟加拉国、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博茨瓦纳、巴西、布隆迪、中国、刚果、科特迪瓦、古巴、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埃塞俄比亚、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拉克、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尼日利亚、巴拿马、巴拉圭、菲律宾、卡塔尔、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南非、多哥、突尼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反对:

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克罗地亚、格鲁吉亚、德国、匈牙利、日本、拉脱维亚、荷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斯洛文尼亚、瑞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