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8/22*

大 会

Distr.: General

8 April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八届会议

议程项目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8/22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回顾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和大会通过的以往所有有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包括理事会2014年3月28日第25/25号决议和大会2014年12月18日第69/188号决议,并促请执行这些决议,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3段,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必须落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所载建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已对该报告表示欢迎,并将其转交给包括安全理事会在内的联合国有关机构,

深感关切的是,如调查委员会报告所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这些情况在许多时候构成危害人类罪,而且犯罪者没有受到惩治,

感到关切的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不让人道主义机构自由、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贫困人口,而且该国的国家政策让军费开支优先于公民的粮食供应,加剧了国内危险的人道主义局势,

重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有责任确保其全体人民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确保平等获得充足的食物,并且确保宗教或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以及结社和集会自由,

认识到某些风险因素影响到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需要确保这些群体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其免遭遗弃、侵害、剥削和暴力,

肯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对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进程的参与;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接受审议结果所载268项建议中的113项,而且已表示承诺执行建议并研究是否可能执行另外58项建议;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必须接受和执行这些建议,以消除该国境内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确认条约机构在监测国际人权义务的执行情况方面开展的重要工作;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必要遵守其人权义务,并确保定期、及时地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

注意到国际绑架问题的重要性,必须立即送回所有被绑架者;还注意到2014年5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日本之间政府级磋商的结果;期待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目前就所有日本国民尤其是被绑架者开展的调查产生具体而积极的成果,

注意到朝韩之间对话非常重要,有助于改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和人道主义状况,

强调恢复边界两侧离散家庭团聚活动是朝韩两国人民一个紧急的人道主义关切问题,需要立即予以解决;希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及散居各国的朝韩侨民能为今后更大规模的经常性团聚作出必要安排,

重申各国必须与人权理事会,包括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和理事会其他机制进行充分和建设性的接触,以便改善各国的人权状况,

1.最强烈地谴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长期、持续、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其他践踏人权的行为;对调查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出的详细结论表示严重关切,这些结论包括:

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权利以及见解、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遭到剥夺,这种剥夺采用以下方式:对信息实行绝对垄断,对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实行完全控制;国家实行任意、非法监视,这种监视渗透到所有公民的私生活中;

在出身(songbun)制度基础上实行歧视,这种制度根据国家划定的社会阶层和血统将人分类,同时还考虑政治见解和宗教因素;歧视妇女,包括在就业方面待遇不平等,实行歧视性法律和规章,以及暴力侵害妇女等;

侵犯迁徙自由权的各个方面,包括常常在出身制度基础上强制性分配国家指定的住处和工作,以及剥夺离开本国的权利;

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食物权及生命权的相关方面,这些方面的问题因普遍存在的饥饿和营养不良而加剧;

在政治犯监禁营地和普通监狱,出于政治、宗教和性别理由侵犯生命权,实施杀人、谋杀、奴役、酷刑、监禁、强奸和其他严重性暴力行为以及迫害行为;普遍存在集体惩罚现象,无辜者被判处严厉的刑罚;

蓄意绑架,拒绝遣返,随后实行强迫失踪,受害者包括其他国家的国民,这种做法作为一项国策得到大肆采用;

2.敦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国内存在的侵犯人权现象,并立即采取步骤,执行调查委员会报告所载相关建议,从而终止所有这些侵犯和践踏人权现象,这些步骤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保障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权利,以及见解、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包括允许创办独立报纸和其他媒体;

终止对公民的歧视,包括国家以出身制度为基础实行的歧视,并立即采取步骤确保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

保障迁徙自由权,包括选择自己的住处和工作的自由;

提倡平等获取食物,包括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方面做到充分透明,以便这种援助能够真正提供给弱势人群;

立即制止监禁营地的一切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劳动的做法,拆除所有政治犯监禁营地,释放所有政治犯,立即停止任意处决被羁押者的做法,并确保司法部门改革为公平审判和正当程序提供保护;

以透明方式处理所有被绑架或遭到强迫失踪者及其后代的问题,包括确保他们能够立即回国;

3.重申深为关切调查委员会关于被遣送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被从国外遣返并受到制裁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其他公民的状况的结论,这种制裁包括:拘留、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性暴力、强迫失踪或死刑等;为此强烈敦促各国尊重不驱回这项基本原则,向寻求庇护者提供人道待遇,并确保他们能够不受阻碍地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和难民署的帮助,以便保护寻求庇护者的人权;再次敦促缔约国履行国际人权法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公约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妥善对待这两项文书所涵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员;

4.强调并再次表示严重关切调查委员会的以下结论:收集到的大量证词和收到的资料使人们有理由认为,几十年来,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人依据在国家最高层制定的政策,犯下了危害人类罪;这些危害人类罪包括:杀人、谋杀、奴役、酷刑、监禁、强奸、强迫堕胎和其他性暴力,出于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理由的迫害,强行迁移人口,强迫人员失踪,以及故意造成长期饥饿的不人道行为等;

5.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当局没有起诉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鼓励国际社会成员在追究责任方面进行合作,确保这些犯罪行为受到惩治;

6.欢迎大会第69/188号决议,其中大会决定将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提交安全理事会,并鼓励安理会审议该委员会的相关结论和建议,采取适当行动确保追究责任,包括为此考虑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以及考虑对该委员会表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的行为明显负有最大责任者实施有效定向制裁的范围;

7.又欢迎安全理事会决定在审议的问题清单中增加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局势一项;欢迎安理会于2014年12月22日举行公开会议会议,讨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期待理事会继续积极参与有关此事的讨论;

8.赞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迄今所开展的活动,并赞扬他在无法进入该国的情况下仍继续努力履行任务;

9.欢迎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二十八届会议的报告, 其中除其他外,特别报告员建议制定一项战略,综合处理国际绑架问题、强迫失踪和相关事项,包括就此问题举行一次国际会议;

10. 又欢迎特别报告员呼吁人权理事会就此问题采取持续行动,包括举行一次小组讨论会,作为将相关利益攸关方集合到一起的重要平台;

11. 决定在理事会第三十届会议期间举行一次小组讨论会,讨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包括国际绑架问题、强迫失踪和相关事项;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系各国和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与联合国有关基金、专门机构和计(规)划署、条约机构、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以确保他们参加小组讨论会;

12. 又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第25/25号决议,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一年;

13. 再次吁请有关各方,包括联合国机构,考虑执行调查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以便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严重的人权状况;

14. 欢迎高级专员办事处已采取步骤,以便在大韩民国设立一个实地机构,加强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监测和记录,确保追究责任,向特别报告员提供更多支持,增进与所有相关国家政府、民间社会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接触及其能力建设,并保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知名度,包括采取持续的传播、宣导和外联举措;请高专办在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届会议上作口头汇报,并向理事会第三十一届会议提交一份综合报告,说明办事处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包括说明实地机构的情况;

15. 吁请所有国家致力于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实地机构能够独立运作,具备足够资源,并且不遭受任何报复或威胁;

16. 请高级专员办事处从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起,在秘书长提交大会的定期年度报告中通报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采取的后续行动;

17. 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任务执行情况,包括为执行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

18. 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于2014年10月27日在纽约举行了对话;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持续对话,向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并与之充分合作,使特别报告员及其辅助人员能够不受限制地访问本国,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完成这项任务,同时推动与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合作;

19. 鼓励联合国系统,包括联合国专门机构、各国、区域政府间组织、有关机构、独立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包括与特别报告员以及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进行建设性对话与合作;

20. 鼓励所有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关系的国家利用其影响力,鼓励该国立即采取步骤,终止一切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关闭政治犯监禁营地,进行深刻的机构改革;

21. 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提供有效执行任务所需的各项协助和适足的人员,并确保任务负责人得到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

22. 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所有报告转交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和秘书长,以采取适当行动。

2015年3月27日第57次会议

[经记录表决,以27票对6票、14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博茨瓦纳、巴西、科特迪瓦、萨尔瓦多、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加纳、爱尔兰、日本、哈萨克斯坦、拉脱维亚、马尔代夫、墨西哥、黑山、摩洛哥、荷兰、巴拉圭、葡萄牙、大韩民国、塞拉利昂、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反对: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中国、古巴、俄罗斯联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

弃权:

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刚果、埃塞俄比亚、加蓬、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纳米比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