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四十二届会议
2019年9月9日至27日
议程项目3
人权理事会2019年9月26日通过的决议
42/20.人权与土著人民:土著人民权利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6段,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又回顾人权委员会关于人权与土著问题的2001年4月24日第2001/57号决议、2002年4月25日第2002/65号决议、2003年4月24日第2003/56号决议、2004年4月21日第2004/62号决议和2005年4月20日第2005/51号决议,以及人权理事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特别报告员的任务的2007年9月28日第6/12号决议、2010年9月30日第15/14号决议、2013年9月26日第24/9号决议和2016年9月29日第33/12号决议,
1.决定将土著人民权利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以:
(a)遵循其任务规定,审查在充分切实保护土著人民权利方面克服现有障碍的方式方法,并确定、交流和推广最佳做法;
(b)从所有相关的资料来源,包括各国政府、土著人民及其社区和组织收集、征求、接收和交流有关侵犯和践踏土著人民权利指控的信息和通报;
(c)拟订关于防止并补救侵犯和践踏土著人民权利行为的适当措施与活动的建议和提议;
(d)与特别是土著人民权利专家机制等人权理事会其他特别程序和附属机构、联合国有关机构、条约机构和区域人权组织开展密切合作与协调;
(e)加强与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和土著人民权利专家机制的接触,并参加其年度会议,以确保工作的互补性;
(f)与所有相关行为体,包括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机构、专门机构和方案,以及与土著人民、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区域或次区域国际机构定期开展合作对话,讨论议题包括应各国政府的请求开展技术合作的可能性;
(g)适当情况下大力宣传《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涉及促进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文书;
(h)特别关注土著儿童和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履行任务时顾及性别平等因素;
(i)考虑世界会议、首脑会议和其他联合国会议的相关建议,以及条约机构关于涉及特别报告员任务的相关事项的建议、意见和结论;
(j)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年度工作方案,向其提交关于任务执行情况的报告;
2.请特别报告员应邀请参加气候变化对土著人民影响问题的有关国际对话和政策论坛,开展专题研究,并就各种有效和可持续的做法与各国、政府间组织、民间社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开展合作对话;
3.请各国政府在特别报告员履行规定的任务和职责时给予充分合作,提供其信函中索要的所有可提供的信息,并对其紧急呼吁迅速作出反应;
4.鼓励联合国(包括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各国政府、独立专家、有关机构、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尤其是鼓励土著人民尽可能充分配合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
5.大力鼓励各国政府认真考虑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访问本国的请求,使其能够切实履行任务;
6.促请各国政府处理所有指称,并谴责对从事土著人民权利工作的联合国任务负责人的报复;
7.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完成这一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技术和资金援助;
8.决定按照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问题。
2019年9月26日第39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