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25/16

大 会

Distr.: General

15 April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二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25/16.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其他有关国际人权文书,

重申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就结构调整和经济改革政策及外债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通过的所有决议和决定,

又重申人权理事会2009年2月23日关于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对普遍实现和切实享有人权的影响问题的S-10/1号决议,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的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6段,

强调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或人道主义性质的国际问题,

强调世界人权会议一致呼吁国际社会作出一切努力,帮助减轻发展中国家的外债负担,以辅助这些国家的政府努力争取全面实现本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强调《联合国千年宣言》中表示决心全面、切实地解决中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为此要采取各种国家措施和国际措施,使这些国家的债务可以长期持续承受,

铭记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在处理外债和国际金融债务问题方面的作用、任务和活动,

承认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负债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日益沉重的债务负担是无法持续的,是在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方面取得进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而且对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来说,过于沉重的偿债负担严重束缚了它们促进社会发展和提供基本服务以创造条件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

表示关切的是,尽管一再重订债务偿还期,但发展中国家每年偿付债务所支付的数额仍超出其所获得的官方发展援助的实际数额,

申明债务负担造成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众多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加剧极端贫困状态,妨碍实现可持续的人的发展,因而严重阻碍实现所有人权,

1. 回顾每个国家都负有促进本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主要责任,为此,每个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选择自身的发展途径和目标,不应受制于外部对其经济政策的指令;

2.确认结构调整改革方案和政策条件限制公共开支,为开支规定固定上限,对提供社会服务重视不够,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设法在这些方案之下取得可持续的较高增长;

3.又确认减免债务在解放资源方面能发挥关键作用,这些资源应当用于实现可持续增长和发展的活动,包括减贫和实现发展目标,其中包括《联合国千年宣言》所列的发展目标,因此,在适当情况下,应积极和迅速地执行债务减免措施,确保这些措施不会取代其他的资金来源,同时增加官方发展援助;

4. 再次回顾《千年宣言》吁请工业化国家不再拖延地实施增加优惠的重债穷国减免债务方案,并同意取消已作出明显减贫承诺的国家的一切官方双边债务;

5.促请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系统、布雷顿森林机构和私营部门采取适当措施和行动,履行联合国各次主要会议和首脑会议,包括千年首脑会议、世界人权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会议和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的各项保证、承诺、协议和决定,尤其是有关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重债穷国、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外债问题的保证、承诺、协议和决定;

6.再次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债务负担问题,特别是为应付外债而采取的措施的社会影响;

7.欢迎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的工作和贡献;并赞赏地注意他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最新报告;

8.决定将国家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独立专家的任务再延长三年;并请独立专家特别注意:

外债和为应付外债所采取的政策对发展中国家人民充分享有各项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

外债和其他有关国际金融义务对各国制定和执行各项政策和方案的能力,包括用于促进实现各项社会权利所必需的国家预算的影响;

各国政府、私营部门和国际金融机构为减轻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贫困的重债国所受的这种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国际金融机构、联合国其他机构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经济改革政策与人权方面的新的动向、行动和举措;

制定支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最低数量标准;

(f)在履行任务时,加强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协商;

9. 吁请各国政府配合并协助独立专家履行任务,向其提供所要求的一切必要资料,并认真考虑答应独立专家的访问本国的请求,以便其切实履行职责;

10. 促请各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为独立专家履行任务提供充分合作;

11. 请高级专员为独立专家切实完成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12. 请独立专家根据人权理事会和大会各自的工作方案向它们提交定期报告;

13.决定第二十八届会议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

2014年3月27日

第54次会议

[ 经记录表决,以 30 票对 1 4 票 、 3 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阿尔及利亚 、 阿根廷 、 贝宁 、 博茨瓦纳 、 巴西 、 布基纳法索 、 中国 、 刚果 、 哥斯达黎加 、 科特迪瓦 、 古巴 、 埃塞俄比亚 、 加蓬 、 印度 、 印度尼西亚 、 哈萨克斯坦 、 肯尼亚 、 科威特 、 马尔代夫 、 摩洛哥 、 纳米比亚 、 巴基斯坦 、 菲律宾 、 俄罗斯联邦 、 沙特阿拉伯 、 塞拉利昂 、 南非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越南

反对:

奥地利 、 捷克共和国 、 爱沙尼亚 、 法 、 德国 、 爱尔兰 、 意大利 、 日本 、 黑山 、 大韩民国 、 罗马尼亚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美利坚合众国

弃权:

智利 、 墨西哥 、 秘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