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会议
议程项目10
人权理事会2015年10月2日通过的决议
30/23.向柬埔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
人权理事会,
重申所有会员国均有义务增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所规定、《世界人权宣言》所重申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并承担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其他适用的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
回顾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和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13年9月20日第24/32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
铭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和取得的成绩的报告,
确认鉴于柬埔寨的惨痛历史,需要根据1991年10月23日在巴黎签署的《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的规定采取特别措施,确保柬埔寨人民的人权得到保护,不会倒退回过去的政策和做法,
注意到柬埔寨境内的新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实施有关国家计划、战略和纲要,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和改善,
1. 重申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必须秉持独立和公正;相信该法庭通过充分发挥其示范法庭的作用,可极大地促进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和建立法治;
2. 欢迎特别法庭所取得的进展,包括审判庭于2014年8月7日就起诉民主柬埔寨前高级领导人农谢和乔森潘的002/01号案作出了裁决,这两人被判犯有危害人类罪,并被判处终身监禁,并且2014年10月17日又开始了对002/02号案的审理;鉴于被告人年迈体衰而柬埔寨人民渴望正义已久,支持柬埔寨政府和联合国的立场,要求公平、高效、迅速地开展案件的审理;
3. 表示继续关切特别法庭严重的财务状况;促请柬埔寨政府与联合国和提供援助的各国一道确保特别法庭保持最高的司法水准;强调柬埔寨政府和国际社会需向特别法庭提供一切适当援助;并强调特别法庭必须高效和可持续地管理财政资源;
4. 欢迎柬埔寨政府积极参与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进程,接受该进程中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并在落实这些建议方面取得了进展;
5. 又欢迎柬埔寨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和其中所载的建议;注意到柬埔寨政府与特别报告员需要保持密切和相互尊重的协商,以进一步改善该国的人权状况,便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柬埔寨政府继续开展技术合作;鼓励特别报告员和高级专员办事处驻金边办事处继续交流信息,以协助有效执行各自的任务,同时牢记自身的独立性;
6. 重申柬埔寨政府需要加强努力巩固法治,包括通过并进一步执行建立民主社会和独立司法机构所必需的基本法律和准则;
7. 注意到柬埔寨政府在法律和司法改革委员会领导下、在促进法律改革方面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包括实施几项基本法,如民事诉讼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法;
8. 又注意到颁布了关于司法机构的三项基本法律,即《法官和检察官地位法》、《法院组织和运作法》、以及《最高司法行政官委员会组织和运作法》修正案;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进一步努力开展司法改革,包括公正、有效和透明地实施这些法律,由特别法庭的工作人员传播知识,并分享特别法庭的良好做法;
9. 强调柬埔寨政府需继续加强努力,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和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义务,尽快调查并起诉所有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包括犯有侵犯人权行为的人;
10. 欢迎柬埔寨政府努力治理腐败;鼓励实施刑法和反腐败法,并鼓励政府继续开展其他这类努力,包括由反腐败股开展活动;
11. 又欢迎柬埔寨政府努力打击犯罪,如贩运人口、剥削劳动力以及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性剥削;促请该国政府与国际社会一道,为此做出进一步的努力,以解决这方面未决的关键问题;
12. 注意到关于柬埔寨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的最新调查结果;鼓励柬埔寨政府加强努力,解决基于性别的问题,包括切实执行现有的法律和规章;
13. 鼓励柬埔寨政府执行关于性别平等的五年战略,增进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赋权,包括让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并通过改善工作条件、社会保护和劳动标准,扩大妇女的经济福利;
14. 为此鼓励柬埔寨政府监测《土地法》的执行工作,包括妇女和弱势群体在获得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权方面的具体障碍;
15. 注意到柬埔寨政府通过实施包括暂停经济土地出让在内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努力解决土地问题;对这方面的未决问题表示关切;促请该国政府继续并加强努力,按照有关法律和规章,如《2001年土地法》、《征用法》、《关于解决城乡地区非法临时建筑的通告》和《国家住房政策》,以公正和公开的方式,迅速公平地解决这些问题,同时考虑到有关各方的权利及其受到的实际影响,并提高全国解决土地争议管理局以及国家、省、县各级的地籍委员会等有关机构的能力和效力;
16. 欢迎柬埔寨政府承诺履行其加入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成立国家人权机构,以及鼓励在成立该机构时同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的义务,并欢迎在这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采取措施履行其加入的条约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目的,加强与包括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内的联合国各机构的合作,包括加强对话和联合开展活动;
17. 又欢迎柬埔寨人权委员会所做的努力,特别是在解决个人投诉方面所做的努力;
18. 还欢迎柬埔寨政府在促进权力下放和减少权力集中的改革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地方和基层机构,以实现民主发展;
19. 注意到执政党和反对党于2014年7月22日达成协议,使反对党能参与国民议会并在选举改革中进行密切协作,特别是通过对《宪法》进行修正和通过《全国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法》以及《国民议会议员选举法》,修改选举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委员的组成,并审查选举进程,包括选民登记;并注意到执政党和反对党9月16日发布了关于选举改革的联合声明;促请柬埔寨政府继续努力,为所有政党开展合法的政治活动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并进一步努力按照国际标准改进选举制度,使整个选举过程能够为相关各方所满意和接受;
20. 强调柬埔寨政府需要通过根据《宪法》举行的议会辩论,在促进柬埔寨多元化的民主进程方面取得进一步的进展和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21. 促请柬埔寨政府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社会、包括独立工会和媒体在巩固柬埔寨民主发展的工作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包括确保和增进其活动,并促进所有各方平等利用媒体;
22. 又促请柬埔寨政府在执行《社团和非政府组织法》时,考虑到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利益和关切,以便民间社会得到蓬勃发展,并根据《宪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和确保言论、结社及和平集会自由;
23. 鼓励柬埔寨政府继续采取行动,增进所有柬埔寨人的权利和尊严,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见解和言论自由,并为此目的,确保审慎地解释和实施相关法律(如刑法),以便依照法治,增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4. 请秘书长、在柬埔寨设有办事处的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和国际社会(包括民间社会)继续与柬埔寨政府合作,加强民主,确保保护和增进柬埔寨所有人的人权,包括在以下领域提供援助:
(a)起草法律,并协助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b)开展能力建设,以加强法律机构,包括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独立性,汲取在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工作的柬埔寨国民积累的专门知识;
(c)开展能力建设,以加强国家刑事调查和执法机构,并为此目的提供必要的设备:
(d)落实已接受的普遍定期审议建议;
(e)协助评估在人权问题上的进展;
25. 决定将柬埔寨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两年;请特别报告员向理事会第三十三届和第三十六届会议报告其履行任务的情况,并以建设性方式与柬埔寨政府一道进一步改善该国的人权状况;
26. 请秘书长向理事会第三十三届和第三十六届会议提出报告,说明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协助柬埔寨政府和人民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绩;
27. 决定理事会第三十六届会议继续审议柬埔寨的人权状况。
2015年10月2日第42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