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RES/15/12

大 会

Distr.: General

6 Octo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十五届会议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

15/12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挠行使民族自决权问题

人权理事会,

忆及大会、人权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以前就此问题通过的所有决议,包括2009年12月18日的大会第64/151号决议和2009年3月26日的理事会第10/11号决议,

还忆及所有相关决议,这些决议特别谴责任何国家允许或容忍以推翻联合国会员国政府,特别是以推翻发展中国家政府为目标或以对抗民族解放运动为目标而招募、资助、训练、集结、转运或使用雇佣军,又忆及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非洲联盟以及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相关决议和国际文书,特别是《非洲统一组织消除雇佣军公约》,

重申《联合国宪章》在严格遵守各国主权平等、政治独立、国家领土完整、民族自决、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和不干涉各国国内管辖范围内事务诸项原则方面所载录的宗旨和原则,

又重申基于自决原则,所有民族均有权自由决定自身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还重申《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震惊地注意到并关切雇佣军活动对世界不同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冲突地区的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深为关切雇佣军国际犯罪活动造成人员丧生、对财产造成巨大破坏以及对受影响国家的政策和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极为震惊地注意到并关切最近在世界不同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冲突地区出现的雇佣军活动及其对受影响国家宪法秩序的完整性与应有的尊重所带来的威胁,

深信无论以何种方式利用雇佣军或与雇佣军有关的活动,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以获得某种合法假象,它们都对和平、安全和民族自决构成威胁,并且妨碍各民族享受人权,

1.重申使用、招募、资助、保护和训练雇佣军是令所有国家严重关切的行为,违反了《联合国宪章》所载宗旨和原则;

2.认识到武装冲突、恐怖主义、贩运军火和第三国势力的暗中活动,除其他外,刺激了全球市场对雇佣军的需求;

3.敦促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步骤和保持最高警惕,以应对雇佣军活动造成的威胁,并采取立法措施,以确保本国领土和本国控制下的其它领土及其国民不被用于招募、集结、资助、训练、保护和转运雇佣军,以免藉以策划各种活动,阻碍自决权利,推翻任何国家的政府或者全部或部分地割裂或损害遵照人民自决权利行事的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4.请所有国家保持最高警惕,防止提供国际军事咨询和安保服务的私营公司对雇佣军的任何形式的招募、训练、雇用或资助,并明文禁止此类公司介入武装冲突或破坏合宪政权稳定的行动;

5.吁请所有尚未成为《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缔约方的国家考虑采取必要行动,成为《公约》缔约方;

6.欢迎一些国家提供合作接受了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和阻挠行使民族自决权问题工作组的访问以及一些国家通过了限制招募、集结、资助、培训和转运雇佣军的国家法律;

7.请各国在无论何时何地发生恐怖主义性质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调查雇佣军介入的可能性;

8.谴责在世界不同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冲突地区出现的雇佣军活动及其对这些国家宪法秩序的完整性与应有的尊重和对这些国家的人民行使自决权利所带来的威胁;

9.吁请国际社会和所有国家依照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对被控从事雇佣军活动的人的司法起诉提供合作和协助,进行透明、公开和公正的审判;

10.赞赏地确认工作组的工作和贡献,并注意到工作组的最新报告;

11.决定将工作组的任期续延三年,以继续履行2008年3月28日的第7/21号决议以及关于此问题的所有其它相关决议所载的任务;

12.请工作组继续前几位特别报告员在加强防止和制裁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的国际法律框架方面已开展的工作,考虑到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的报告中提出的雇佣军新法律定义草案;

13.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作为优先事项,公布雇佣军的活动以及在国际市场上提供军事援助、顾问和其它军事和安全相关服务的私营公司的活动对民族自决权利的不利影响,并且在接到请求的情况下在必要时向受这些活动之害的国家提供咨询服务;

14.请工作组继续监测世界各地的包括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在内的一切形式和表现的雇佣军和雇佣军相关活动,包括政府向参与雇佣军活动的个人提供保护的情况;

15.还请工作组继续研究和查明雇佣军和雇佣军相关活动的根源和起因、新出现的问题、表现和趋势及其对人权,尤其是对民族自决权的影响;

16.表示赞赏高级专员办事处支持为各国举行的关于以传统和新形式雇佣军活动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挠行使民族自决权问题的五次区域政府磋商,尤其是关于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的活动对享受人权的影响问题的磋商;

17.敦促所有国家与工作组通力合作,协助工作组履行任务;

18.请秘书长和高级专员向工作组提供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专业和财政协助和支持,包括推动工作组与负责打击雇佣军相关活动的联合国系统其它部门开展合作,以满足其当前和今后活动的需要;

19.请工作组在执行本决议时同各国、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它相关行动方协商,并向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和理事会第十八届会议报告工作组关于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和阻挠行使民族自决权问题的调查结果;

20.决定在第十八届会议上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这一问题。

第31次会议

2010年9月30日

[决议经记录表决,以31票对13票、2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

安哥拉、阿根廷、巴林、孟加拉国、巴西、布基纳法索、喀麦隆、智利、中国、古巴、吉布提、厄瓜多尔、加蓬、加纳、危地马拉、约旦、吉尔吉斯斯坦、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来西亚、毛里求斯、墨西哥、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卡塔尔、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泰国、乌干达、乌拉圭、赞比亚

反对:

比利时、法国、匈牙利、日本、挪威、波兰、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斯洛伐克、西班牙、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

弃权:

马尔代夫、瑞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