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

报告类型

报告文号

问题单文号

巴拉圭

初次

CMW/C/PRY/1

CMW/C/PRY/Q/1

塔吉克斯坦

初次

CMW/C/TJK/1

CMW/C/TJK/Q/1

31.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就缔约国提交的以下报告通过了问题单:

缔约国

报告类型

报告文号

问题单文号

阿塞拜疆

第二次定期

CMW/C/AZE/2

CMW/C/AZE/Q/2

玻利维亚

第二次定期

CMW/C/BOL/2

CMW/C/BOL/Q/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第二次定期

CMW/C/BIH/2

CMW/C/BIH/Q/2

哥伦比亚

第二次定期

CMW/C/COL/2

CMW/C/COL/Q/2

卢旺达

初次

CMW/C/RWA/1

CMW/C/RWA/Q/2

32.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还就接受了新的报告前任择问题单程序的缔约国通过了报告前问题单(见上文第25段):

缔约国

逾期的定期报告

接受报告前问题单程序的日期

报告前问题单的文号

萨尔瓦多

第二次定期

2011年9月7日

CMW/C/SLV/Q/2

马里

第二次定期

2012年4月13日

CMW/C/MLI/Q/2

菲律宾

第二次定期

2011年9月23日

CMW/C/PHL/Q/1

B.通过结论性意见

33. 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对以下三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4条提交的报告审议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阿根廷的初次报告(CMW/C/ARG/CO/1),智利的初次报告(CMW/C/CHL/CO/1)和危地马拉的初次报告(CMW/C/GTM/CO/1)。

34. 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对以下两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4条提交的报告审议并通过了结论性意见:巴拉圭的初次报告(CMW/C/PRY/CO/1)和塔吉克斯坦的初次报告(CMW/C/TJK/CO/1)。

35. 委员会第十五届和第十六届会议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可从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中获取,文号分别如下:

阿根廷(CMW/C/ARG/CO/1)

智利(CMW/C/CHL/CO/1)

危地马拉(CMW/C/GTM/CO/1)

巴拉圭(CMW/C/PRY/CO/1)

塔吉克斯坦(CMW/C/TJK/CO/1)

附件

附件一

截至2012年4月1日已签署、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

国家

签署、继承签署(d)

批准、加入a、继承d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阿根廷

阿塞拜疆

孟加拉国

2004年8月10日

1998年10月7日

2007年6月5日a

2005年4月21日a

2007年2月23日

1999年1月11日a

2011年8月24日

伯利兹

贝宁

玻利维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布基纳法索

2005年9月15日

2001年11月16日

2001年11月14日a

2000年10月16日a

1996年12月13日a

2003年11月26日

柬埔寨

喀麦隆

佛得角

智利

哥伦比亚

2004年9月27日

2009年12月15日

1993年9月24日

1997年9月16日a

2005年3月21日

1995年5月24日a

科摩罗

刚果

厄瓜多尔

埃及

萨尔瓦多

2000年9月22日

2008年9月29日

2002年9月13日

2002年2月5日a

1993年2月19日a

2003年3月14日

加蓬

加纳

危地马拉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2004年12月15日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12日

2000年9月7日

2003年3月14日*

2000年9月7日a

圭亚那

洪都拉斯

印度尼西亚

牙买加

吉尔吉斯斯坦

2005年9月15日

2004年9月22日

2008年9月25日

2010年7月7日

2005年8月9日a

2008年9月25日

2003年9月29日a

莱索托

利比里亚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马里

毛里塔尼亚

2004年9月24日

2004年9月22日

2005年9月16日

2004年6月18日a

2003年6月5日a

2007年1月22日a

墨西哥

黑山

摩洛哥

莫桑比克

尼加拉瓜

尼日尔

1991年5月22日

2006年10月23日d

1991年8月15日

2012年3月15日

1999年3月8日***

1993年6月21日

2005年10月26日a

2009年3月18日a

尼日利亚

帕劳

巴拉圭

秘鲁

菲律宾

2011年9月20日

2000年9月13日

2004年9月22日

1993年11月15日

2009年7月27日a

2008年9月23日

2005年9月14日

1995年7月5日

卢旺达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

塞尔维亚

塞舌尔

2000年9月6日

2004年11月11日

2008年12月15日a

1999年6月9日a

1994年12月15日a

塞拉利昂

斯里兰卡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

2000年9月15日

2000年9月7日

1996年3月11日a

2010年10月29日 a

2005年6月2日a

2002年1月8日

东帝汶

多哥

土耳其

乌干达

乌拉圭

委内瑞拉

2001年11月5日

1999年1月13日

2011年10月4日

2004年1月30日a

2004年9月27日

1995年11月14日a

2001年2月15日a,****

* 2007 年 9 月 18 日, 危地马拉 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在《公约》第 76 和第 77 条下的权限,分别接受并审议国家间来文和个人来文。

** 该 缔约 国国名从 2011 年 9 月起改为利比亚。

*** 2008 年 9 月 15 日,墨西哥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在《公约》第 77 条下的权限,接受个人来文。

* * * * 2012 年 4 月 13 日,乌拉圭宣布承认委员会根据《公约》第 77 条接收个人来文的权限。

附件二

截至2012年1月1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委员

委员姓名

国籍国

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年份

José Serrano Brillantes

菲律宾

2013

Francisco Carrión Mena

厄瓜多尔

2015

Fatoumata Abdourhamana Dicko

马里

2013

Ahmed Hassan El ‑Borai

埃及

2015

Abdelhamid El Jamri

摩洛哥

2015

Miguel Ángel Ibarra González

危地马拉

2013

Prasad Kariyawasam

斯里兰卡

2013

Khedidja Ladjel

Andrea Miller-Stennett

Marco Núñez-Melgar Maguiña

Myriam Poussi

阿尔及利亚

牙买加

秘鲁

布基纳法索

2015

2013

2015

2015

Mehmet Sevim

土耳其

2013

Azad Taghizade

阿塞拜疆

2015

Ahmadou Tall

塞内加尔

2013

主席团的组成

主席:Abdelhamid El Jamri (摩洛哥)

副主席:Francisco Carrión Mena (厄瓜多尔)

Myriam Poussi (布基纳法索)

Azad Taghizade (阿塞拜疆)

报告员:Ahmadou Tall(塞内加尔)

附件三

截至2012年4月1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73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缔约国

报告类型

应交日期

收到日期

审查的届会/年份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阿根廷

阿塞拜疆

孟加拉国

伯利兹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初次

2008年10月1日

2015年11月1日

2006年8月1日

2012年5月1日

2008年6月1日

2016年10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11年5月1日

2012年12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09年10月6日

2008年6月3日

2010年2月2日

2007年6月22日

2011年10月26日

第13届(2010)

第12届(2010)

第15届(2011)

第10届(2009)

玻利维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布基纳法索

佛得角

智利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初次

初次

第二次定期

2004年7月1日

2009年7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11年5月1日

2005年3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06年7月1日

2016年10月1日

2007年1月22日

2011年10月18日

2007年8月2日

2011年8月12日

2010年2月9日

第8届(2008)

第10届(2009)

哥伦比亚

厄瓜多尔

埃及

萨尔瓦多*

加纳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第二次定期

第三次定期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2004年7月1日

2011年5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09年7月1日

2015年7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09年7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10年12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08年1月25日

2011年10月18日

2006年10月27日

2009年11月23日

2006年4月6日

2007年2月19日

第10届(2010)

第7届(2007)

第13届(2010)

第6届(2007)

第9届(2008)

危地马拉

几内亚

圭亚那

洪都拉斯

牙买加

吉尔吉斯斯坦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初次

初次

初次

初次

2004年7月1日

2016年10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11年11月1日

2006年12月1日

2010年1月1日

2005年1月1日

2010年3月8日

第15届(2011)

莱索托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马里**

毛里塔尼亚

墨西哥

初次

初次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初次

第二次定期

第三次定期

2007年1月1日

2005年10月1日

2004年10月1日

2009年10月1日

2008年5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09年7月1日

2016年4月1日

2005年7月29日

2005年11月14日

2009年12月9日

第4届(2006)

第5届(2006)

第14届(2011)

摩洛哥

尼加拉瓜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巴拉圭

初次

初次

初次

初次

初次

第二次定期

2004年7月1日

2007年2月1日

2010年7月1日

2010年11月1日

2010年1月1日

2017年5月1日

2011年1月10日

第16届(2012)

秘鲁

菲律宾**

卢旺达

塞内加尔

塞舌尔

初次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2007年1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11年5月1日

2010年4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14年11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08年3月7日

2011年10月21日

2009年12月1日

第10届(2009)

第13届(2010)

斯里兰卡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

东帝汶

土耳其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第二次定期

初次

初次

2004年7月1日

2011年11月1日

2012年2月1日

2006年10月1日

2011年10月1日

2004年7月1日

2017年5月1日

2005年5月1日

2006年1月1日

2008年4月23日

2006年12月21日

2010年12月3日

第11届(2009)

第8届(2008)

第16届(2012)

乌干达

乌拉圭

初次

初次

2004年7月1日

2004年7月1日

* 该 缔约 国国名从 2011 年 9 月起改为利比亚。

** 根据《公约》第 73 条第 1(b) 款接受报告前任择问题单,对委员会报告前问题单的书面答复 应作为其 随后的定期报告 予以审议 的缔约国。

附件四

委员会第十五届和第十六届会议印发或待印发的文件清单

CMW/C/15/1

临时议程及说明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 )

CMW/C/SR.166 - 184

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简要记录

CMW/C/16/1

临时议程及说明 ( 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 )

CMW/C/ SR.185 - 203

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简要记录

CMW/C/ARG/1

阿根廷 的初次报告

CMW/C/ARG/Q/1

问题单: 阿根廷

CMW/C/ARG/Q/1/Add.1

阿根廷 政府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

CMW/C/ARG/CO/1

委员会对 阿根廷 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MW/C/CHL/1

智利 的初次报告

CMW/C/CHL/Q/1

问题单: 智利

CMW/C/CHL/Q/1/Add.1

智利 政府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

CMW/C/CHL/CO/1

委员会对 智利 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MW/C/GTM/1

危地马拉 的初次报告

CMW/C/GTM/Q/1

问题单: 危地马拉

CMW/C/GTM/Q/1/Add.1

危地马拉 政府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

CMW/C/GTM/CO/1

委员会对 危地马拉 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MW/C/PRY/1

巴拉圭 的初次报告

CMW/C/PRY/Q/1

问题单: 巴拉圭

CMW/C/PRY/Q/1/Add.1

巴拉圭 政府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

CMW/C/PRY/CO/1

委员会对 巴拉圭 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CMW/C/TJK/1

塔吉克斯坦 的初次报告

CMW/C/TJK/Q/1

问题单: 塔吉克斯坦

CMW/C/TJK/Q/1/Add.1

塔吉克斯坦 政府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

CMW/C/TJK/CO/1

委员会对 塔吉克斯坦 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附件五

关于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问题一般性讨论日的报告

一.一般性讨论日开幕

1.在2011年9月19日的第176和177次会议上,委员会举行了一次关于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委员会)主席Abdelhamid El Jamri致开幕词,他说,一般性讨论日的目的是澄清非正规性身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范围,是就这个问题编写一般性意见的第一阶段。

2.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经济和社会问题处处长Craig Mokhiber代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致开幕词,他回顾说,国际人权法保护所有移徙者的权利,不管他们的地位如何,只有极少界定很严格的例外。人权高专办的一个主题优先事项是,确保在移民方面,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移民拘留、非正规身份移民的定罪以及抵制对移民的仇外或歧视等方面实现人权。他希望一般性讨论日有助于纠正在以下问题方面的错误概念:

关于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的人权和劳工标准如何能更有效地适用?

国家如何避免对非正规移民定罪?

国家如何能确保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有效地开展权利诉求?

可采用何种替代措施来代替对非正规身份移民的行政拘留?

国际人权法在何种程度上保护非正规身份移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二.专家发言

3.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一名代表作了补充发言,他强调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人权法在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方面的协同作用。《劳工组织关于移民就业的第97号公约》(1949年)和《劳工组织关于恶劣条件下移民就业和促进移徙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第143号公约》(1975年)及其各自的第86和151号建议,都适用于所有工人,不管他们的国籍或移民地位,另有说明者除外。1919年《劳工组织章程》序言部分也反映了这项原则,劳工组织自由结社问题委员会重申了该原则。

4.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强调国际劳工标准与人权之间的互补作用。它认为,关于要求缔约国“尊重所有移徙工人基本人权”的《劳工组织第143号公约》第一条指的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文书所载的基本人权,其中也包括工人的某些基本权利”。根据《劳工组织劳工移徙问题多边框架》,劳工组织八项基本公约、联合国有关人权条约以及1998年《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等文件中反映的所有移徙工人的权利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不管他们的地位如何。

5.移徙工人问题委员会的一名成员Ahmadou Tall作了发言。他强调,《公约》力争在国家主权与保护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不受剥削的权利和根据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使移民有正规化的必要性之间实现平衡。《世界宣言》和国际人权两公约将权利赋予所有人,包括移民,不管他们的地位如何。除了这些权利以及第七条对歧视的禁止以外,《公约》还将具体权利赋予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他阐述了《公约》第三和第四部分所载的其中一些权利。

6.日内瓦国际和发展问题研究生院教授Vincent Chetail在他对《公约》和其他人权条约的比较分析中阐述了这些权利。《公约》适用于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的规定大多涉及所有人权条约所共有的一般性人权,但是他对两条规定作了具体的解释,以考虑被剥夺自由的移徙者的具体地位(第17条),并使移徙工人能够在遇到驱逐时解决对工资的诉求(第22条)。《公约》第3条保护其他国际人权条约没有明确包括的若干重要权利,如防止未经允许的没收或毁坏证件,在就业国逗留中只是将储蓄款转账的权利以及获悉《公约》权利的权利。《公约》没有载入其他人权条约不管国籍和移民地位而保护的其他权利。

三.专题小组的讨论:保护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时面临的挑战

7.哥斯达黎加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作为《公约》的非缔约国也对移徙问题表示了共同的关注,并指出了同样的挑战。哥斯达黎加是目的地和过境国。它有强大的民主体制和立法,将人权置于《宪法》之上,哥斯达黎加批准的国际条约中包括了大多数的劳工组织公约,它在保护所有移徙者的权利方面规定了充分的保障措施。但是,移徙问题不能与一国的经济情况分开。同样如果移徙者在一国境内的身份是非法的,就难以想象如何去保护这些移徙者的经济权利。批准《公约》的问题不在现任政府的政治议程上。

8.阿根廷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代表讲述了阿根廷在放宽移徙政策方面的积极经验。在2003年前,阿根廷的移民法很严格,有形成双重社会的倾向,移徙者几乎不能或者根本不能获得工作、教育和医疗,在经济情况越来越困难时常常被当作替罪羊。2003年具有进步意义的《移民法》着重于移徙者的人权,而不是国家安全,规定了一项移徙的人权、移徙者和国民平等待遇、家庭团聚以及移徙者不管其移徙地位都能获得医疗、教育和社会援助的权利。

9.根据一项身份正规化方案(“大祖国方案”),阿根廷在2006年至2010年对来自南锥体共同市场及其联系国的225,000移徙者实行了身份正规化(申请人数总共有423,000人)。由于上述措施,2004年以来,失业和贫穷的情况有了显著的减少。阿根廷的经验表明,如果在身份正规化的同时能够改变立法和政策,解决不正规移徙的根源,就能够使宽松的移徙政策与国家经济需求相协调。

10. 全球移民政策协会的一名高级移民专家回顾说,尽管当前的经济危机,对移徙者的廉价或高度熟练的劳动力的需求仍然没有减少,尽管有需求增加的长期趋势,各国仍然在加强适用以管制为主的方法,以管理劳动市场的移徙。有一种趋势是将劳动市场与移民管制相结合,以查处非正常移徙者。移徙者如果没有身份证,常常被立即驱逐,但雇主却只是受到很轻的罚款。临时或循环移徙也越来越多地被称为是解决非正规移徙的一种方法,即降低临时或循环安排中对移徙工人的保护程度,实现对目的地国劳动市场的更大进入。

11. 他确定了三大挑战:抵制移徙劳动力流动正规化的经济压力;将社会经济问题怪罪于移徙者,特别是非正规身份移徙者,造成对他们名声的玷污(例如说他们是就业的不公平竞争者以及社会保护福利方面的机会主义者);对非正规身份移徙者定罪。他提出了若干解决办法,包括扩大对《公约》的批准,即使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也要拟订含有具体执行计划的国家劳动力移徙政策,对非正规身份移徙者的社会保护和提供医疗和教育等等的基本服务,将移民管制与这些服务和劳动监察严格分开。

12. 与会者讨论了非正规移徙的法律和社会经济影响。他们表示关注对非正规身份移徙者以及其他移徙者、教师、医疗专业人士或地产业主等等协助他们的人定罪的趋势。国家应该考虑使移徙者的身份正规化,其中大多数人是合法入境的,但随后由于居留许可过期,想摆脱雇主的剥削或虐待,或者缺乏获得居留许可的法律渠道而陷入不正规身份的状况。剥夺移徙者的基本权利,其后果有:社会成本提高,不能融入,仇外,甚至犯罪。但是,有些国家将《公约》看作是对它们努力放松劳动市场的管制和削减社会福利的一种威胁。

四.实际上对非正规身份移徙者权利的保护

13. 无证移徙者问题国际合作平台主任介绍了欧洲的做法。欧洲联盟各国估计有400万名无证移徙者,自1999年以来,它们采取了一种共同的移民政策。在许多成员国,劳动立法的规定使得无证移徙工人由于经济依赖性、法律费用或缺乏身份证而不可能要求支付加班费、带薪假或病假。移徙工人不仅必须告知他们的权利,而且还必须告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14. 在有些欧洲国家,移徙者必须支付全额医疗费,而另一些国家的做法则有的是与《公约》第28条(免费急诊)保持一致。有的超过了这项标准,依据的是2011年《欧洲议会关于欧洲联盟减少医疗不平等的决议》。6岁至16岁的移徙儿童一般都能保证获得教育的基本权利(《公约》第30条),但在学前教育或高等教育方面则受到限制。身份不正规的移徙妇女,如受暴力侵害,她们诉诸司法的权利(《公约》第16条)则有限,因为她们一旦向警察报告则有可能被驱逐。各国应批准《公约》和有关的劳工组织公约,取消阻碍不正规身份移徙者获得基本服务的行政障碍,对协助他们的个人或组织不予以定罪,并考虑使非正规身份移徙者的身份正规化。

15. 国际工会联合会的代表在发言中强调,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对于确保遵守移徙工人的劳动权利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劳工组织第97号和第143号公约包括了这些核心劳动标准,但国内法往往没有予以遵守。影响到移徙者的一些反工会做法有:行政障碍,不公平解雇,甚至驱逐不正规身份移徙工人。必须将集体协议扩大到这类移徙者,以保证平等待遇;必须防止“社会倾销”;必须加强对雇主的威慑,如严格的罚款和其他制裁,并予以扩大到中间人。同样,必须要根据《劳工组织关于私人就业机构的第181号公约》(1997年)制订一条国际标准,以管理跨界机构的活动。使移徙者的身份正规化,是结束这些机构非法做法,消除对移徙工人的剥削以及保证他们的社会保护和与国民同等的待遇的一个最佳途径。身份正规化应该以明确、透明和统一的标准为基础,这种标准应该在广泛的全国协商进程中予以确定,并考虑当前和今后劳动市场的短缺情况。

16. 讨论中强调说,身份正规化的一个好处是,它要求移徙工人付税,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贡献。若干与会者强调《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作为一个倡导工具的重要性,包括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

五.工作组

(1)对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的刑罪化及其对剥削、虐待和任意拘留的易受性(主持人: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委员Poussi女士;发言者:墨西哥常驻代表团一秘Guillerno Reyes;亚洲移徙者论坛W illiam Gois;报告员:M ariette Grange)

17. 工作组认为,除了与2001年9月11日的事件有关的情况以外,对无证移徙者的刑罪化,其原因是全球经济危机以及政府对社会动乱的反映。政府在经济增长时期接受非正规的移徙,但在困难时期则拒绝保护无证移徙者的权利。工作组强调必须对这种刑罪化的后果作更多的研究,也必须对它在政治言论中的作用,例如在全国选举期间的政治言论的作用作更多的研究。

18. 缺乏对基于移徙地位剥夺自由的一个特别制度,导致缺乏保障、虐待的风险、家庭分离和剥夺劳动权利。要消除公众对移徙者的消极看法,就必须要更好地展示移徙者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的贡献。鉴于公众往往不能区分行政拘留和刑事程序,政府应该提高公众的认识,并提醒决策者说无证移徙者不是罪犯;政府也应避免使用诸如“非法”或“非正规”移徙者等等对他们具有标签性的词汇。事实上,移民拘留是移民政策失败的后果。它也对移徙者的形象带来消极影响,助长种族主义和仇外。

19. 可以采取电话热线,对就业国移徙者的存在实行义务领事通知,以利于立即援助,领事代表定期访问拘留中心、监狱和警察局等等方式,使移徙者更容易、更有效地诉之于申诉机制。另一个战略是,律师将法院案例提出来,以改变法律。

20. 工作组确定了政府的以下良好做法:将人权放在决策的中心,使用的词汇尽量不要与罪行有明显的联系;在国民发展计划中反映非正规移徙问题;根据明确透明的标准,并在长期移徙政策的框架内使无证移徙者的身份正规化;通过立法保护所有移徙工人的权利,不管他们的移民地位如何;确保警察对报告受到虐待的所有移徙工人实行保护;确保移徙者能诉之于劳工和行政法院;明确将移民管制与劳工警察、基本服务和非正规身份移徙者的司法补救等分开;与原籍国开展对话,例如为了确保待遇的相互对等性。

21. 外交使团和使馆的良好做法有:协助自己的国民在目的地国进行登记;对自己的国民被剥夺自由的场所开展访问;在目的地国的动乱和政治危机时期,通过国际组织的支持落实大规模紧急遣返无证移徙者的方案。民间社会的良好做法的例子有:动员反对将处理非正规身份移徙者的服务提供者定罪,提高移徙者自我组织和相互支持的能力。

(2)保护和限制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经济权利(主持人:Kariyawasam先生(委员会委员);发言者:Sergey Khrychikov(欧洲委员会);Cholewinski先生(劳工组织);报告员:Paola Pace(国际移徙组织))

22. 工作组分析了欧洲委员会主要的相关条约:不管个人法律地位适用于每个人的《欧洲人权公约》。虽然它只是保护公民和政治权利,但也可以从其中有些权利中引申出社会经济权利。一项关于编制一份适用于非正规身份移徙者的最低程度社会经济权利清单的建议尚未有获得充分的政治支持。欧洲人权法院的若干判决在人权与基本社会标准之间确立了一种联系。该法院还审查了涉及非正规身份移徙者的案件,主要是裁定违反了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的规定(第4条)、公正审判的权利(第6条)、有效补救的权利(第13条)和禁止歧视的规定(第14条)。该法院裁定身体状况有生命危险或患有不治之症的人送回到得不到医疗的国家,是违反禁止酷刑的规定的(第3条)。法院还就一名寻求庇护者居住在不人道的条件下裁定违反第3条。此外,法院还使用软法律文书,例如部长委员会就满足情况及其困苦的人的基本物质需求的权利向成员国提出的第R(2000)3号建议,该建议尽管没有约束力,但能加强社会经济权利。

23. 可用于保护和界定移徙者社会经济权利的其他文书还有:保障所有儿童,包括无证移徙者儿童享有免费教育的权利的《〈欧洲人权〉第一号议定书》。尽管《欧洲社会宪章》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用于非正规身份移徙者,但该宪章第十三条要求成员国不管其法律地位如何,向资源不足的任何人提供社会和医疗援助。但是,《宪章》规定的社会援助的程度由成员国自行决定。

24. 工作组强调了国际监测机制在维护非正规身份移徙者的社会经济权利方面可发挥的作用。工作组提到欧洲禁止酷刑委员会,将其作为改善移徙者近况的有效监测机制的一个例子。工作组还同意非正规移徙者在寻求司法补救时面临严重的障碍,原因是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担心后果,如被拘留等等;或者是没有时间和财力来利用这种补救机制。移徙者行使社会经济权利的其他法律和实际障碍还有:有些国家规定向移民当局报告非正规移徙者的义务以及国内法对这些权利的承认有限。虽然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社会的经济权利不只限于自己的国民,但国内立法往往没有规定个人权利。

25. 工作组指出《宪法》保护的最低限度权利(见第八十一条)似乎在范围上要比联合国其他人权核心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范围要狭窄。例如,人权两公约都提到适用于所有移徙工人的《劳工组织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第87号公约》(1948年)。《公约》对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结社自由和集体组织的权利有所限制。但是,委员会关于移徙家政工人的第1(2010)号一般性意见似乎将这项权利适用于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同样,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14号一般性意见中)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第30号一般性建议中)将健康权扩大到了所有人,不管其地位如何,从而超越了《公约》第二十八条,该条只保障所有移徙者急症治疗的权利。

26. 工作组同意,《公约》第二十七(2)条应予以广义地解释以确保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获得他们在其中作出贡献的任何社会保障福利。《公约》不保护工作权,第七十九条规定缔约国保留就接纳移徙工人的标准作出决定的权利,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关于工作权的第18(2005)号一般性意见中强调说,这项权利是与实施不歧视原则捆绑在一起的。因此,应该在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范围内讨论对非正规身份移徙者适用工作权的问题。只有为了合法的目标并且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合理和适当时,才能限制这项权利。虽然保护国内劳工市场看上去可能是一个合法的目标,但响应一国劳动市场需求的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作者的数量巨大,那么这一论点的依据就不那么充分。

27. 工作组的结论是,根据不歧视原则,联合国其他人权核心条约对非正规移徙身份的保护超越了《公约》给他们的社会经济权利,它还强调说,移民执法应该与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享有社会经济权利严格分开。

(3)在保护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方面的国际合作(主持人:Sevim先生(委员会委员);发言者:Denis Y. Lepatan,菲律宾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副代表;报告员:John Bingham(国际天主教移徙委员会))

28. 工作组讨论了目的地国不情愿批准《公约》的各种原因、全球移徙和发展论坛作为国际合作的平台的有用性以及对保护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人的权利采取区域方法等问题。

29. 工作组指出,在过去,批准《公约》的主要是那些输出国,如阿根廷、阿塞拜疆、埃及、墨西哥、土耳其等等,但现在的情况已不是这样了。但是仍然有一个明显的北南分界。虽然所有国家应该合作倡导对《公约》的批准,但也应该探讨促进移徙工人权利的其他途径。

30. 在移徙问题上开展国际合作的最大的平台,是全球移徙和发展论坛。该论坛尽管没有约束力,它不是一个保护机制,而是一个讨论的论坛,但可以促成拟定新的政策,发展新的国际合作形式。有些与会者鼓励委员会加强利用全球论坛,以促进对《公约》的批准。

31. 工作组强调区域合作的重要性,包括加强诸如欧洲人权法院等等区域法院在解释和增进对移徙者的权利的了解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双边层面上国家应该确保在接纳协议规定时,对《公约》权利的保护,在国家层面上执行《公约》应该通过最低工资,标准合同以及从原籍国出发前的信息提供等方式予以加强。

六.向三个工作组全体会议提交报告

32. 工作组1的报告员在报告中回顾在对非正规身份移徙者的刑罪化全球趋势。非刑罪化必须从公众对移徙者的看法开始。一个令人鼓舞的例子是荷兰,那里的民间社会在对协助非正规身份移徙者的服务提供者实行非罪行对话方面进行了成功的游说,一般来说,身份正规化标准应该包括在就业国逗留的时间长度。在非正规移徙者的非刑罪化以及防止他们遭受剥削和虐待方面可使用的倡导工具有:在法院检验他们的权利并与国家立法者一起工作。最后,工作组强调,劳工监察必须与移民管制分开,并应该着重于移徙工人的职业健康而不是驱逐。

33. 工作组2的报告员概述了工作组的讨论情况,并回顾说,国际法赋予非正规身份移徙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范围和程度是这个问题上国际辩论的核心。鉴于这些权利的至关重要性,必须要将行使这些权利与移民执法分开。

34. 工作组3的报告员介绍了该组的报告以及下列建议:(1) 绝不能将国际合作用作限制国家在保护非正规身份移徙工作者权利方面的国家义务的一种方式;(2)《公约》缔约国应利用全球移徙和发展论坛等等的机会,联合推动对《公约》的批准;(3) 应该加强对保护非正规移徙工作者权利的区域做法;(4) 委员会应重新界定它在促进批准《公约》方面,包括在全球论坛内的作用。

35. 讨论着重于《公约》的批准问题。一名专家说,到目前为止在促进批准方面的努力很小。劳工组织和人权高专办应为此拨出更多的资源,缔约国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另一名专家答复说,促进批准,必须认识到《公约》不保护身份正规化的权利。相反,重点应该放在国家间的合作上。另一位专家回顾说,许多国家拒绝批准《公约》,尽管他们的国内立法规定更高层面的保护以及《公约》的许多权利已经在其他人权条约中受到保护。因此,委员会应该与其他条约机构合作以澄清这些权利的范围。

七.主席的闭幕词

36. 主席重申,由于许多国家已经保障了《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因此已经没有任何理由阻止它们批准《公约》。因此,批准方面的障碍似乎是政治性的而不是经济或法律性的。他呼吁与会者作出集体努力,帮助国家更好地了解批准的影响。非正规身份移徙者是他们的就业国的社会的一部分,应该明确指出他们对国民经济所作出的贡献,包括通过全球非政府组织运动。此外还必须在移徙者的权利方面为政府官员开展能力建设,他们非正规的身份不应引起刑事责任。原籍国在确保他们在国外的国民权利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37. 主席感谢与会者在一般性讨论日期间所作的重要的基础工作以及他们的积极辩论和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的伙伴关系是它的一个主要成就,也应该与工会建立类似的关系。一般性讨论日所达成的许多结论反映在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