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31/L.25

大 会

Distr.: Limited

21March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一届会议

议程项目4

需要理事会注意的人权状况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尔代夫、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乌克兰*、美利坚合众国*:决议草案

31/…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两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回顾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和大会以往通过的所有有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决议,包括理事会2015年3月27日第28/22号决议和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72号决议,并促请执行这些决议,

铭记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第3段,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强调后续落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报告所载建议的重要性,该报告受到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欢迎,已转交联合国相关机构,包括安全理事会,

深为关切如调查委员会报告所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人权的状况,在许多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而且犯罪者没有受到惩治,

关切该国危急的人道主义局势不断加剧,因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允许人道主义机构自由、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贫困人口,而且该国国家政策的优先方向是军费开支,而不是向公民提供食物,

重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有责任确保全体人民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包括平等获得充足食物,以及享有宗教或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以及结社和集会自由,

认识到某些危险因素影响到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需要确保这些群体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免遭遗弃、侵害、剥削和暴力,

肯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参与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进程,注意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接受审议成果文件所载268项建议中的113项,还承诺执行这些建议和研究是否可以执行另外58项建议;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应该接受和执行这些建议,以消除该国境内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认识到条约机构负有监督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工作,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需要履行其人权义务,并确保定期、及时地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

注意到国际绑架问题和立即遣返所有被绑架者的重要性;还注意到2014年5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日本之间举行政府级磋商,根据磋商结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已开始调查所有日本国民下落;期待着与日本国民有关的问题,尤其遣返所有被绑架者问题,能够尽早得到解决,

欢迎人权理事会在第三十届会议期间举行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包括国际绑架、强迫失踪和相关问题的小组讨论会,

注意到朝韩之间对话的重要性,有助于改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和人道主义状况,

欢迎2015年10月恢复边界两侧离散家庭团聚活动,由于许多离散家庭成员已届高龄,团聚成为整个朝鲜民族的紧急人道主义关切;希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以及海外朝韩侨胞能够作出必要安排,确认家庭成员下落,交换信函,回乡访问,在更大范围内和更经常地举行进一步团聚活动,

重申各国需要与人权理事会,包括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和理事会其他机制进行充分和建设性接触,以改善其人权状况,

1.最强烈地谴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境内长期、持续、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和其他侵犯人权做法,并严重关切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详细结论,包括:

(a)剥夺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权利以及见解、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实施办法是绝对垄断信息、完全控制有组织的社会生活以及实施渗透到所有公民私生活的任意和非法监视;

(b)基于出身成分制度的歧视,这一制度按国家划定的社会阶级和出生将人分为不同类别,同时还包括政治见解和宗教因素、歧视妇女,包括就业方面的不平等待遇、歧视性法律和规章,以及对妇女的暴力等;

(c)侵犯各方面行动自由权利,包括往往按出身成分制度强行分配个人在国家指定地点居住和就业,以及剥夺离开本国的权利等;

(d)蓄意、普遍和严重侵犯食物权及相关方面生命权,这一情况因普遍的饥饿和营养不良而更形加剧;

(e)在政治犯集中营和普通监狱,以政治、宗教和性别理由侵犯生命权,并实施灭绝、谋杀、奴役、酷刑、监禁、强奸和其他严重性暴力以及迫害行为;广泛实行集体惩罚,对无辜群体处以严厉刑罚;

(f)作为一项国家政策,对个人包括其他国家国民大规模蓄意绑架,不予遣返,随后使其强迫失踪;

2.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国内存在侵犯人权现象,并立即采取步骤结束所有这类侵权和侵害行为,除其他外,执行调查委员会报告所载相关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a)保障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权利,以及见解、言论和结社自由权利,包括允许创办独立报纸和其他媒体;

(b)结束对公民的歧视,包括基于出身成分制度的国家主导的歧视,立即采取步骤确保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免遭性别暴力;

(c)保障行动自由权利,包括选择自己住处和工作的自由;

(d)促进平等获取食物,包括确保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充分透明,以使这种援助能够真正惠及脆弱人口;

(e)立即停止监狱集中营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强迫劳动做法,拆除所有政治犯集中营,释放所有政治犯,立即停止任意处决在押者,并确保通过司法改革提供公平审判和正当程序的保护;

(f)以透明方式处理所有遭绑架或强迫失踪者及其后代的问题,包括立即遣返他们回国;

3. 重申深为关切调查委员会关于被遣送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被从国外遣返并受到制裁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其他公民的状况的结论,这种制裁包括:拘留、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性暴力、强迫失踪或死刑等;为此强烈敦促各国尊重不驱回这项基本原则,向寻求庇护者提供人道待遇,并确保他们能够不受阻碍地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和难民署的帮助,以便保护寻求庇护者的人权;再次敦促缔约国履行国际人权法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公约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妥善对待这两项文书所涵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员;

4. 强调并再次表示严重关切调查委员会的以下结论:收集到的大量证词和收到的资料使人们有理由认为,几十年来,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有人依据在国家最高层制定的政策,犯下了危害人类罪;这些危害人类罪包括:灭绝、谋杀、奴役、酷刑、监禁、强奸、强迫堕胎和其他性暴力,出于政治、宗教、种族和性别理由的迫害,强行迁移人口,强迫人员失踪,以及故意造成长期饥饿的不人道行为等;

5. 强调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当局没有起诉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鼓励国际社会成员在追究责任方面进行合作,确保这些犯罪行为受到惩治;

6. 欢迎大会第70/172号决议,其中大会鼓励安全理事会继续审议调查委员会的相关结论和建议,采取适当行动确保追究责任,包括为此考虑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局势移交国际刑事法院,以及考虑对该委员会表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的行为明显负有最大责任的人实施有效定向制裁的范围;

7. 又欢迎安全理事会继2014年12月举行的会议之后决定于2015年12月10日举行第二次会议,讨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期待理事会继续积极参与有关此事的讨论;

8. 赞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迄今所开展的活动,并赞扬他在无法进入该国的情况下仍继续努力履行任务;

9. 欢迎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报告,其中特别报告员吁请理事会设立一个问责问题独立专家组;

10. 回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调查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指派最多两名现有的独立专家,任期为六个月,帮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重点调查关于该国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问题,特别是调查委员会认定的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此类侵犯行为的责任;

11. 请问责问题独立专家组考虑到关于问责问题的现行国际法现况和普遍国家惯例:

(a)探讨适当办法,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的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调查委员会认定的构成危害人类罪的此类侵犯行为进行问责;

(b)就可行的问责机制提出建议,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能的危害人类罪的受害者寻求真相和正义,包括向国际刑事法院;

12. 决定根据人权理事会第28/22号决议,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延长一年;

13.再次吁请有关各方,包括联合国机构,考虑执行调查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以便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严重的人权状况;

14. 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首尔设立一个实地机构,以加强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监测和记录,确保追究责任,向特别报告员提供更多支持,增进与所有有关国家政府、民间社会及其他利益攸关方的接触以及其能力建设,并保持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的关注度,包括通过持续的传播、宣导和外联举措;

15. 又欢迎提交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高级专员关于高专办在处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方面的作用和成就的报告, 并请高级专员就此问题定期向理事会提供最新情况;

16. 吁请所有国家致力于确保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实地机构能够独立运作,具备足够资源,并且不遭受任何报复或威胁;

17. 请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秘书长提交大会的定期年度报告中通报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采取的后续行动;

18. 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定期报告,说明其任务执行情况,包括为执行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

19. 又请特别报告员将问责问题独立专家组的报告作为附件列入其提交理事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的报告;

20. 注意到特别报告员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于2014年10月27日在纽约举行了对话;促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持续对话,向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并与之充分合作,使特别报告员及其辅助人员能够不受限制地访问本国,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完成这项任务,同时推动与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合作;

21. 鼓励联合国系统,包括联合国专门机构、各国、区域政府间组织、有关机构、独立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包括与特别报告员以及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进行建设性对话与合作;

22. 鼓励各国、联合国秘书处、包括相关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与论坛、民间社会组织、基金会和有接触的工商企业以及调查委员会直接提出建议的其他利益攸关方促成落实这些建议;

23. 鼓励所有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关系的国家利用其影响力,鼓励该国立即采取步骤,终止一切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关闭政治犯监禁营地,进行深刻的机构改革;

24. 请秘书长向特别报告员和高级专员办事处实地机构提供有效执行任务所需的各项协助和适足的人员,并确保任务负责人得到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

25. 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所有报告转交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和秘书长,以采取适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