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和其他事项..........................1-311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缔约国.............1-41
B.届会......................51
C.选举、成员和出席情况...........................6-81
D.郑重声明..91
E.准则..........101
F.工作组...........................11-141
G.联合国其他人权活动15-172
H.最低限度人道主义标准/基本人道标准....................18-212
I.人力资源.......222
J.宣传委员会的工作233
K.与委员会的工作有关和文件和出版物24-293
L.委员会今后的会议303
M.通过报告...313
二.委员会依照《盟约》第40条采取的工作方法:目前工作方法概述32-404
A.关于程序问题的新近决定33-344
B.与其他人权条约和人权机构的关系35-394
C.与依照第40条采取的工作方法有关的其他问题404
三.缔约国依照《盟约》第40条规定提交的报告41-445
A.缔约国依照《盟约》第40条规定提交的报告425
B.缔约国关于委员会总结评论的意见43-445
四.没有遵守第40条所规定义务的国家45-486
五.审议缔约国依照《盟约》第40条规定提交的报告49-4128
A.塞内加尔.........................50-688
B.牙买加...............69-899
C.伊拉克......................90-11111
D.苏丹........................112-13613
E.白俄罗斯............137-15716
F.立陶宛................158-17918
目录 ( 续 ) 章次 |
段次 |
页次 |
G.塞浦路斯...............180-20220
H.津巴布韦..................203-23321
I.乌拉圭............................234-25023
J.芬兰.........................251-27325
K.厄瓜多尔........................274-29626
L.以色列.............297-32828
M.意大利....................329-34830
N.阿尔及利亚349-36732
O.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368-38434
P.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385-41235
六.委员会关于《盟约》第40条第4款的一般性评论413-41738
七.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来文418-47939
八.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后续行动480-51046
附件
一.截至1998年7月31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任择议定书》的
缔约国和照《盟约》第41条规定发表声明的国家52
A.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缔约国52
B. 《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56
C. 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59
D. 依照《盟约》第41条规定发表声明的国家60
二.1997-1998年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成员和主席团成员63
三.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能准则64
四.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依照《盟约》第40条规定提出的报告和补充资料66
五.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审议的报告的状况和仍待委员会审查的报告的状况73
六.参加人权事务委员会第六十一、六十二和六十三届会议审议其本国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75
七.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40条第4款所提出的一般性意见79
八.1998年4月9日通过的关于审议盟约第40条所规定80
九.1998年4月9日委员会给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和对条约的保留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信82
十.在报告所涉期间印发的文件一览表83
––––––––––––––––––
*参看《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40号》(A/53/40),第二卷。
一.组织和其他事项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缔约国
1.截至1998年7月31日,即人权事务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闭幕日,已经有140个国家批准、加入或宣布继承《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 92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盟约任择议定书》。2 这两项文书均经大会通过而载于1966年12月16日第2200A(XXI)号决议中,并于1966年12月19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这两项文书于1976年3月23日开始生效。另外,截至1998年7月31日,已有45个国家依照《盟约》第41条第1款发表了所设想的声明,该声明于1979年3月28日生效。
2.经大会在1989年12月15日第44/128号决议内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或加入的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已经于1991年7月11日开始生效。到1998年7月31日为止,《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已有33个缔约国,过去一年内增加了三个国家。
3.本报告附件一载有《盟约》和两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其中载列2 根据《盟约》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发表了声明的国家。
4.若干缔约国就《盟约》和(或)两项《任择议定书》发表的保留意见和其他声明载于1994年8月24日CCPR/C/2/Rev.4号文件和交由秘书长保存的通知中。
B.届会
5.人权事务委员会自其上次年度报告通过以来已举行了三届会议。第六十一届会议(第1616次至1644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第六十二届会议(第1645次至1670次会议)于1998年3月23日至4月9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第六十三届会议(第1671次至1699次会议)于1998年7月13日至31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C.选举、成员和出席情况
6.《盟约》缔约国第十七次会议于1997年10月7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Abdallah Zakhia先生(黎巴嫩)当选成员,填补Laure Moghaizel夫人去世后出现的空缺(A/52/40,第7段),任期至2000年12月31日止。
7.在1998年7月10日的信中,主席通知秘书长说,Danilo Türk先生(斯洛文尼亚)辞职,于1998年7月6日生效,在1998年7月13日举行的第1671次会议上,委员会表示赞赏Türk先生的贡献。Türk先生的任期于2000年12月31日届满,将在缔约国第十八届会议上于1998年9月10日在纽约举行选举以填补该空缺。
8.全体成员都出席了委员会第六十一和六十三届会议。Pilar Gaitan de Pombo夫人未出席第六十二届会议。
D.郑重声明
9.1997年10月23日(第六十一届)第1616次会议上,在《盟约》缔约国第十七次会议上当选的Abdallah Zakhia先生(黎巴嫩)于履任前依照《盟约》第38条郑重声明。
E.准则
10.在(第六十一届会议)第1644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各成员国履行其职能的准则。该准则(CCPR/C/61/GUI)附于本报告(见附件三)。
F.工作组
11.委员会依照其议事规则第62条和89条设立了各工作组,这些工作组将在第六十一、第六十二和第六十三届会议前举行会谈。这些工作组受委托负责关于就按照《任择议定书》收到的来文向委员会提供意见的任务以及负责编写有关将要提交委员会审议的初次、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简明问题清单。依照第40条提交的定期报告的工作组受委托负责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并有系统地与各专门机构和附属机构,特别是国际劳工局、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代表进行讨论,以便预先获悉关于委员会即将审议的各份报告的资料。为此目的,该工作组也与各非政府组织大赦国际、人权观察、人权联盟国际联合会、国际人权服务社、维护人权律师委员会立即平等协会和若干地方组织。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这些机构和组织对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极感兴趣,并感谢它们提供资料。
12.第六十一届会议(1997年10月13日至17日):来文工作组和第40条工作组由下列人士组成:Bhagwati先生、Colville勋爵、El Shafei先生、Evatt女士和Yalden先生;Colville勋爵当选主席/报告员。
13.第六十二届会议(1998年3月16日至20日):来文工作组和第40条工作组由下列人士组成:Ando先生、Bhagwati先生、Buergenthal先生、El Shafei先生、Evatt女士和Medina Quiroga女士;Ando先生当选主席/报告员。
14.第六十三届会议(1998年7月6日至10日):来文工作组和第40条工作组由下列人士组成:Bhagwati先生、Colville勋爵、Klein先生、El Shafei先生、Evatt女士、Pocar先生、Prado Vallejo先生、Scheinin先生和Yalden先生;Yalden先生当选主席/报告员。
G.联合国其他人权活动
15.在每一届委员会会议上,秘书长的代表向委员会通报处理人权问题的联合国各机构进行的各种活动,特别是向人权事务委员会介绍下列各委员会各届会议的成果:儿童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同时也介绍大会和人权委员会最近与委员会的工作有关的活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宾逊夫人在委员会第六十一届和六十三届会议上发言。
16.1997年11月24日,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兼对条约的保留问题特别报告员阿兰·佩莱特先生写信给委员会主席邀请就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对包括人权条约在内的规范性多边条约的保留的初步结论提出评论。第六十二届会议根据委员会就关于对《盟约》或《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所提出保留意见的问题的总评论审议了初步意见。1998年4月9日,委员会决定由主席写信给佩莱特先生,告知他委员会对初步结论的第一反应。主席4月9日给佩莱特先生的信附于本报告(附件四)。该信表示委员会将更详细地研究初步结论并在稍后阶段拟订其建议。委员会的一个工作组在第六十三届会议上再次讨论这个问题,并编写进一步的答复供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审议。
17.1997年10月22日(第六十一届会议)第1621次会议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一名代表Carol Batchelor女士就无国籍问题向委员会发言。
H.最低限度人道主义标准/基本人道标准
18.人权委员会在其关于最低限度人道主义标准的第1997/21号决议内请秘书长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协调,编写一份分析性报告说明基本人道标准问题,特别要考虑到1996年9月在开普敦举行的最低限度人道主义标准国际工作会议的报告中述及的问题。该研究报告除其他外应认明可适用于各种情况的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共同规则。该决议还请秘书长在编写其研究报告时除其他外,向人权条约机构征求意见和建议。
19.在1997年11月7日(第六十一届会议)第1644次会议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Tom McCarthy先生就人权委员会上述决议向委员会发言。后来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工作组处理与基本人道标准有关的问题。工作组在第六十二届会议期间开会,并就整个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的关系,特别是《盟约》第4条第1款的解释讨论了各种方法和论点。
20.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任务是监测遵守《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情况。在面临影响及《盟约》缔约国的外部和内部武器冲突时,委员会必须审查这些缔约国是否遵守其依照《盟约》所负的义务。这些情况下的关键问题可能涉及缔约国在公众危急时刻不履行其依照《盟约》所承担的义务的权力。委员会注意到事实上《盟约》第4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不履行其依照《盟约》所承担义务的条件之一是,这类措施并非违反该缔约国依照国际法所承担的其他义务。虽然委员会依照《盟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做法没有产生大量的材料解释这一条款,但委员会在监测是否遵守第4条第1款时显然必须考虑到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义务。委员会打算就这个问题编写一份总评论,以修订其关于《盟约》第4条的现有总评论5(13)。
21.委员会支持进一步研究国际法委员会鉴定的问题并期待在这个进程中获得磋商。
I.人力资源
22.委员会遗憾的是,上一份年度报告(A/52/40,第19段)所提到的工作人员的情况在过去一年内继续恶化,而委员会可用的秘书处工作人员也进一步减少。委员会经验最丰富的一些专业人员被指派到其他职位,以致委员会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履行其依照《盟约》所承担的义务。这造成各种困难,特别是第六十二届会议和第六十三届会议碰到的困难(包括筹备不足、迟发文件和缺乏后续活动)。委员会成员在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鲁宾逊夫人会谈,讨论这些问题。委员会强调必须要有充分的专业人员和其他人员,他们对委员会的工作和执行该项工作具体职责具有经验。委员会遗憾的是,它依照《盟约》第36条的要求一再呼吁分配必要的人员以便可以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但这一呼吁没有获得注意,结果情况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日前恶化。
J.宣传委员会的工作
23.主席由主席团成员的倍伴在委员会三届会议的每一届会见了新闻界。这些会见有时在届会中进行,以求创造较好的气氛让新闻机构了解委员会的活动。
K.与委员会的工作有关的文件和出版物
24.委员会继续严重关切的是,由于拖延翻译和严格执行有关以所有语文同时分发文件的规定,印发委员会出版物,特别是缔约国的报告方面碰到各种困难。如上一份报告(A/52/40)也曾指出的那样,委员会预定在本年度各届会议上讨论的一些文件未能及时译好在会议开始时就分发给所有成员,这一因素严重妨碍委员会的工作。其中一份报告没有翻译成任何其他语文。
25.委员会强调,为有效履行其职责,成员们必须在将要讨论各国报告的工作组或届会之前收到这些报告的印本。
26.委员会成员表示关切下述情况:载有委员会依照《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的委员会年度报告第二卷虽然已编写就绪,但过去三年来一直没有印发。最后一次分发是1993-1994年。由于没有印发上述报告,委员会分发判决录的工作受到限制。
27.委员会关切地意识到,其《正式记录》的印发工作自印制1992/1993第二卷以来就停止不动,并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源印制其他各卷报告。委员会重申上一份年度报告(A/52/40,第25段)内所表示的严重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筱川基金提供捐助使得能够减少积压,但这笔捐款已差不多用尽。委员会敦促为这一极为重要的出版物寻求其他资金来源,并提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出版局注意这个问题。
28.委员会欢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网址开放使用(Http;//www.unhchr.ch),互联网用户可以在这个网址内使用条约机构的数据库,包括依照《任择议定书》发表的意见。不过,委员会注意到这个机会并非充分有效,因为投入的资料不完整,特别是有关委员会的意见的资料。委员会再次促请加速为依照《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决定选集》出版第三卷选集的工作,以尽快消除积压。委员会在第五次报告内要求出版《决定选集》。
29.委员会确定仍未载入委员会《正式记录》的文献记录并非都能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址上找到。特别是,委员会要求努力确保仍未在《正式记录》内发表的所有资料都存入数据库,并要求寻找资金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委员会要求在简要记录内载入与讨论缔约国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L.委员会今后的会议
30.委员会在其第六十三届会议上确定下述1999年会议时间表:1999年3月22日至4月9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第六十五届会议;1999年7月12日至30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第六十六届会议;1999年10月18日至11月5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第六十七届会议。
M.通过报告
31.1998年7月30日和31日第1698次和1699次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其第二十二次年度报告草稿,内容涉及委员会在1997年和1998年举行的第六十一届、第六十二届和第六十三届会议的活动。经讨论过程中修改的这份报告获一致通过。
注
1 《盟约》继续在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这两个国家内依继承办法适用。见附件一注 (d) 。并参看附件一注 (e) 。
2 牙买加退出《任择议定书》 , 于 1998 年 1 月 23 日生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退出《任择议定书》并再次加入 , 但附带保留意见 , 于 1998 年 8 月 26 日生效 , 委员会将于适当时候结合报告进程或在《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下审议保留的影响。
二.委员会依照《盟约》第40条采取的工作方法:目前工作方法概述
32.本章旨在简要说明委员会最近就依照《盟约》第40条采取的工作方法所作修改的最新概况。人权事务委员会1995-1996年和1996-1997年年度报告详细介绍委员会为审议缔约国提出的报告所采用的工作方法(A/51/40,第26-34段;A/52/40,第31-39段)。
A.关于程序问题的新近决定
33.委员会1996-1997年年度报告(A/52/40,第31-39段)载有委员会最近的讨论情况和关于工作方法的决定的介绍,以及996年7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关于程序问题的非正式会议的摘要。该会议报告后来以CCPR/C/133号文件印发。
34.主席在1997年7月第六十届会议上设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审议与第40条有关的一切程序问题。第六十二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程序问题的报告,供审议依照《盟约》第40条提出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该文件附于本报告(附件八)。已编写依照《盟约》制定的各国报告综合准则草案,并将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审议。
B.与其他人权条约和人权机构的关系
35.委员会经常了解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情况。为了若干人权盟约和公约的许多缔约国,委员会尽可能设法避免与其他条约机构发生矛盾并使其工作与这些机构的工作相协调。
36.委员会主席参加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的第八次和第九次会议。委员会第六十二会议讨论了第九次会议的成果。委员会在第六十二届会议上同意,通过要求开展具体工作以促进普遍批准联合国各项人权盟约和公约,特别是两项《盟约》(这两项盟约,连同《世界人权宣言》,构成《国际人权法案》),应是对《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的贡献。这项工作可以特别高潮审查和消除阻止普遍批准的任何障碍,促使各条约机构的工作紧密协调以及并各缔约国在报告任务重复情况方面的义务。
37.其他人权条约在保留意见方面具有重大的关系。人们特别关切的是,一些国家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保留意见,但它们已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下无保留地接受这些义务。在这方面,虽然委员会迫使各国澄清其对有关权利的立场,但重申对另一人权条约的保留态度绝不减少一个国家根据《盟约》所承担的义务。
38.在1997年4月3日(第五十九届)第1574次会议上,助理秘书长兼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Argela King女士出席会议讨论与进一步开展秘书处提高妇女地位司同委员会之间合作有关的各种问题。在进行这些讨论之后,该司的代表会受邀请参加第40条会前工作组的会议,并向委员会成员提供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活动所产生的资料。
39.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King女士于1998年7月20日致函主席要求委员会审议一项关于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及性别意识是充分享有这些权力的核心部分的声明草案,以便通过这项草案作为人权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联合声明,这项声明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作为各条约机构对庆祝《世界人权宣言》五十周年的贡献。委员会在其第六十三届会议上开始审查该声明和提案,并决定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上继续审议。
C.与依照第40条采取的工作方法有关的其他问题
40.1997年8月1日通过的议事规则现已作为1997年8月11日CCPR/C3/Rev.5号文件印发。
三.缔约国依照《盟约》第40条规定提交的报告
41.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条第1款的规定,每一个缔约国保证尊重并确保其领土内以及受它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盟约》所确认的各项权利。关于这条规定,《盟约》第40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提交关于它们采取的措施和在享有各种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可能影响《盟约》执行的任何因素和困难的报告。各缔约国保证在《盟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的一年内以及此后委员会提出此种要求的任何时候提交报告。为了协助缔约国提交报告,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二届会议上核可了委员会工作所产生的关于初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见CCPR/C/5/ Rev.2)。委员会后来作出的关于依照第40条规定提交报告的准则的各项决定摘要载述于上一份报告(A/52/40,第46和47段)。上文第二章曾提到(第34段),现在正编写依照《盟约》提交缔约国报告的综合准则。
A.缔约国依照《盟约》第40条规定提交的报告
42.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收到了14份初次报告或定期报告。下列国家提出了初次报告或定期报告:阿根廷、柬埔寨、智利、哥斯达黎加、加蓬、以色列、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莱索托、蒙古、秘鲁、大韩民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和委内瑞拉。
B.缔约国关于委员会总结评论的意见
43.委员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注意到格鲁吉亚共和国1997年5月6日的说明,内载关于委员会的总结评论的意见(A/52/40,第250-263段)并通知委员会关于已采取措施落实这些意见及在格鲁吉亚境内宣传这些意见的情况。
44.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于1998年7月20日收到秘鲁就委员会总结评论提出的意见(A/52/40,第146-170段)。这些评论已提交第六十四届工作组审查。
四.没有遵守第40条所规定义务的国家
45.《盟约》缔约国必须按时提交《盟约》第40条所述的报告,以便委员会能够正常履行该条所订各项职能。这些报告是委员会同缔约国之间对话的基础,任何迟交报告都会打乱这个程序。然而,自从设立委员会之后已发生严重的过期未交情况。委员会在1997年7月举行的第六十届会议上决定要求初次报告过期未交的9个缔约国(阿尔巴尼亚、安哥拉、贝宁、柬埔寨、科特迪瓦、以色列、格林纳达、塞舌尔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这些报告供1998年3月举行的第六十二届会议审议。其中三个国家(柬埔寨、以色列和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已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报告。
46.由于大量减少被指派为委员会工作的秘书处人员,无法依照委员会的既定惯例安排与本报告所述期间内报告过期超过三年未交的国家进行会谈。
47.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共有86个《约盟》缔约国,即缔约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都迟交其报告。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缔约国不提交报告会妨碍委员会依照《盟约》第40条履行其监测职能。委员会已决定,在它向大会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开列已过期超过五年未交报告和未提交委员会特别决定所要求的报告的缔约国。委员会希望重申,这些国家严重违反了《盟约》第40条所规定的义务。
过期超过五年未交报告或是未提交委员会特别决定所要求的报告的缔约国
缔约国 |
报告种类 |
到期日 |
过期年数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4 年 8 月 18 日 |
14 |
冈比亚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5 年 6 月 21 日 |
13 |
苏里南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5 年 8 月 2 日 |
13 |
肯尼亚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 年 4 月 11 日 |
12 |
马里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 年 4 月 11 日 |
12 |
圭亚那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 年 4 月 10 日 |
11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 年 12 月 13 日 |
11 |
赤道几内亚 |
初次报告 |
1988 年 12 月 24 日 |
10 |
中非共和国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 年 4 月 9 日 |
9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 年 3 月 20 日 |
8 |
多哥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 年 12 月 31 日 |
7 |
索马里 |
初次报告 |
1991 年 4 月 23 日 |
7 |
尼加拉瓜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 年 6 月 11 日 |
7 |
越南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 年 7 月 31 日 |
7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 年 7 月 31 日 |
7 |
葡萄牙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 年 8 月 1 日 |
6 |
荷兰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 年 10 月 31 日 |
6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 年 10 月 31 日 |
6 |
澳大利亚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 年 11 月 12 日 |
6 |
圣马力诺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2 年 1 月 17 日 |
6 |
巴拿马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 年 3 月 31 日 |
6 |
卢旺达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 年 4 月 10 日 |
6 |
特别报告 |
1995 年 1 月 31 日 |
||
马达加斯加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 年 7 月 31 日 |
6 |
克罗地亚 |
初次报告 |
1992 年 10 月 7 日 |
5 |
格林纳达 |
初次报告 |
1992 年 12 月 5 日 |
5 |
阿尔巴尼亚 |
初次报告 |
1993 年 1 月 3 日 |
5 |
菲律宾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3 年 1 月 22 日 |
5 |
贝宁 |
初次报告 |
1993 年 6 月 11 日 |
5 |
科特迪瓦 |
初次报告 |
1993 年 6 月 25 日 |
5 |
安哥拉 |
初次报告 |
||
特别报告 |
1994 年 1 月 31 日 |
4 |
48.委员会注意到,在审查所述期间内有两个其报告已列为应分别在第六十二届和第六十三届会议上加以审议的缔约国(厄瓜多尔和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竟直到该届会议即将召开之前才通知委员会它们无法出席该届会议。委员会表示关切委员会有效执行其职能会因为缔约国在报告程序上拒不合作、在晚期才撤出而受到妨碍。
五审议缔约国依照《盟约》第40条规定提交的报告
49.按委员会审议报告的顺序逐国安排的下列各节载有委员会就其第六十一届、第六十二届和第六十三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所通过的总结评论。委员会关于本章格式的决定载见其1993-1994年年度报告(A/49/40)。
A.塞内加尔
50.1997年10月21日和22日,委员会第1618和第1619次会议审议了塞内加尔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 103/Add.1)。1997年11月5日,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下列意见。
1.导言
51.委员会有机会恢复同该缔约国的对话,对此委员会表示满意。委员会注意到第四次报告是按时提交的,其中载有关于在塞内加尔人权领域适用的宪法和法律准则的一些有用的资料,但委员会重申其以前对该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评论,认为该文件中缺乏关于实际执行《盟约》各项规定的资料,并对此表示遗憾。同时,塞内加尔代表团在委员会在审议报告过程中口头提供了详细的增补资料,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2.影响盟约执行情况的因素和困难
5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卡萨芒斯地区继续发生暴力和动乱,受《盟约》保障的权利不断受到侵犯。
53.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该缔约国继续存在阻碍全面遵守《盟约》的法律和习惯,尤其是影响男女平等的法律和习惯。
3.积极因素
5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加强了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的地位(1997年3月10日颁布的法律),尤其是确保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并作为人权对话、协商和促进活动的咨询机构。监察员的活动也值得欢迎。
55.根据1997年7月2日的法令设立了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问题部委间委员会。最近,《选举法》得到修订,结果设立了一个负责监测和监督选举的机构。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56.妇女、儿童和家庭事务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执行行动计划,努力开展扫盲等其他活动。委员会对此也表示欢迎。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的是,缔约国努力提高公众对妇女问题的认识。
57.在法律改革领域,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刑法》中酷刑被定为罪行。
58.就人权受侵犯时的补救权利而言,委员会怀有兴趣地注意到,个人可以向立宪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国家理事会或上诉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否符合宪法问题提出挑战。在RONO诉塞内加尔一案(第386/1989号来文)中,塞内加尔政府愿意遵从委员会的意见,提供来文者所能接受的补救,赔款50万法郎,拨给他一片土地,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医疗治疗,所有这些工作都在委员会审议报告之前完成。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59.关于缔约国加入各项国际人权文书问题,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同意将国际人权标准置于国家法律之上。
4.关切的问题及委员会的建议
60.就卡萨芒斯发生的事件而言,委员会收到各种指控,指责军队和警察不分清红皂白地杀戮平民,造成涉嫌支持卡萨芒斯民主力量运动的人失踪、受到虐待或被施以酷刑。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因此: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确保军事人员和警察全面遵守第6条和第7条,并且在对待涉嫌同情卡萨芒斯民主力量运动的人的方面有效执行《盟约》第7条。委员会还建议,尤其由于该地区远离首都,而且邻近各邻国,应考虑设立一个独立机制,监测和调查在卡萨芒斯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应将侵权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人提供赔偿。委员会还建议对所有保安和执法人员进行进一步人权培训。
6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妇女的某些传统文化态度与妇女作为人的尊严格格不入,并继续阻碍妇女平等享有《盟约》所载的权利。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一夫多妻制。这种习惯不符合《盟约》第2条第1款、第3条和第26条。女性生殖器切割的风俗习惯继续存在,这种作法违反《盟约》第6条和第7条;产妇死亡率很高,其原因是女性生殖器切割、早育和严格禁止堕胎。对此委员会继续感到特别不安。委员会建议在颂布将女性生殖器切割定为罪行的一项具体法律之前,法官和律师应利用普通刑法规定处理这种案件。委员会坚决支持颁布一项将女性生殖器切割定为罪行的具体法律。在这方面: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有计划的活动,提高公众认识,使其了解对妇女的顽固成见的危害,防止妇女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有害于妇女健康的做法,减少产妇死亡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论述执行塞内加尔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工作组关于一夫多妻制问题的建议的结果(1996-2000年)。鉴于上述关注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其法律,包括家庭和继承法,使其符合《盟约》第2条第1款、第3条、第6条、第7条、第23条和第26条。
62.虽然《刑法》规定,伤害罪等罪行应受法律惩罚,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虐待妻子的行为,仍然不断发生。因此:
委员会建议,在法律方面,具体注意家庭暴力问题,并强调必须进行宣传和教育,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瓯打妇女的行为,并同这种行为作斗争。
63.委员会注意到,法律中没有关于法官可以使被捕的人在押候审的准则。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酌情处置的权力过大。此外,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委员会关切地的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规定允许警察进行特别拘留,尤其是允许检察官授权延长拘留期限。委员会还对受拘留者无法同律师联系的情况表示关注。因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订立准则,按照《盟约》第9条第3款规定在押候审的理由。此外,委员会建议废除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拘留的规定,或在这种案件中提供进一步法律保障。
64.虽然现已采取措施改善犯人条件,但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许多监狱经常出现过份拥挤、保健和卫生状况差等问题。这种情况不符合《盟约》第10条第1款。因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尽快减轻监狱过份拥挤的现象并更新监狱设施。
65.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结社自由未能得到充分享受,尤其是外国工人不得在工会担任正式职务,而且管理人员可以解散工会。因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允许外国工人在工会担任正式职务,并根据《盟约》第22条,为工会提供保障和法律补救途径,以防以行政措施解散工会。
66.缔约国在报告中称,“塞内加尔没有少数民族”,而且未能提供资料说明承认和保护塞内加尔宗教少数和少数民族的情况。委员会对此表表示关注。在这方面: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步骤和实际步骤,承认和保护宗教少数和少数民族,以确保受《盟约》第27条保障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塞内加尔政府考虑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第23号一般评论。
6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综合资料,说明在法律上和实际上《盟约》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影响《盟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68.委员会提请塞内加尔政府注意,关于缔约国的定期报告格式和内容的猜测的各项规定,并请塞内加尔政府在应于2000年4月4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针对上述所有结论意见的材料。委员会还请塞内加尔以所有受承认的语文向全国各地公众广泛分发上述结论意见。
B.牙买加
69.1997年10月23日和20日,委员会第1622至第1624次会议审查了牙买加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 42/Add.15)。1997年11月5日,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下列意见。
1.导言
70.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并赞赏缔约国代表团愿意恢复与委员会的对话,但感到遗憾的是,但报告延误了15年多的时间。该报告虽然提供了关于牙买加总体法律框架的有用的资料,但没有详述执行《盟约》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自始至终逐条论述执行《盟约》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2.影响盟约执行情况的因素和困难
71.委员会注意到,在第二次定期报告所述期间的许多时间内,牙买加面临困难的经济状况,而且暴力犯罪率很高。
3.积极因素
72.委员会表示赞赏的是,在预定对《牙买加宪法》进行审查时,现行宪法第24节与《盟约》有矛盾的任何条款都将予以删除。宪法委员会曾建议,新的民权法则应明言禁止性别歧视。委员会希望上述建议将作为该法律的一部分内容予以执行。
73.1993年牙买加设立了警察公共投诉局,使牙买加公民能够在受警察虐待时寻求补救,并要求该机构公开报告其活动情况。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牙买加还设立了一个公共调查委员会,调查1997年8月在若干监狱发生的造成16名犯人死亡的骚乱。委员会对此也表示欢迎。同时,委员会希望强调,上述机构所进行的调查和采取的行动的结果应该尽可能广泛地予以传播,并提供给委员会。
74.委员会表示赞赏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牙买加当局对死刑问题进行了审查,结果于1992年通过关于伤害罪(修正)法律,并同时通过关于律师辩护、罪行分类、最低刑期和上诉系统的程序。
75.按照关于伤害罪的(修正)法律的死刑罪分类,参考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司法裁决和提出的意见,许多被判死刑的人受到判刑,结果使判死刑的犯人人数大大减少。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76.旨在改进牙买加法律协助制度的法律草案目前正在拟订之中。按照所拟议的制度,刑事诉讼程序、上诉程序、宪法动议、紧急令状、人身保护令状以及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方面都将得到法律协助。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希望新的法律协助法则将能获得通过,并将尽快生效,同时为该法则的有效执行拨出足够的资源。
77.目前,牙买加正在执行监狱现代化和重建的方案。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根据代表团所提供的资料现已核准并正在执行一些项目,例如延误已久的圣卡瑟林区监狱的现代化,新建一个设施,取代TOWER给予陈旧的成年犯人监狱等等。这些项目将改善拘留条件,缓和监狱过份拥挤的现象,并改善其他不能令人满意的条件。代表团表示,政府打算修订行政规章,其中列出犯人可以保存的物品,不论其刑法如何。经修订的规章将允许犯人在其牢房保存信件,并保证犯人有机会查阅同其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件。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4.关切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78委员会极为遗憾地注意到牙买加退出《任择议定书》的通知。除非收回该通知,否则退出将于1998年1月23日生效。委员会申明:
(a)委员会就根据《任择议定书》的来文通过的意见将仍然有效,需要予以执行;
(b)已收到的来文或于1998年1月23日之前提交的来文将不受牙买加的通知的影响,并将由委员会在适当时候予以审议;
(c)牙买加将继续受《盟约》各项规定的约束,而且在其他方面也将受委员会的监测。
79.委员会认为,总督1997年8月7日的通知单方面向委员会强加审查根据《任择议定书》的来文的时间表,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采取偏离《盟约》、《任择议定书》或委员会关于临时保护措施的要求的做法。
80.针对妇女家庭暴力事件不断发生,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因此:
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提高公众的认识,使其了解必须尊重妇女的尊严。委员会建议,法律应确保在妇女人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随时能够得到补救,并建议执行社会方案和教育方案,禁止一切歧视,从而确保妇女享有各项权利。
8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监狱系统管理有着严重缺陷。委员会认为,该国监狱条件不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盟约》第10条。下列问题应得到注意:缺乏卫生设施,牢房缺乏照明设备,饮食供应不足,监狱工作人员培训不够,缺乏足够的设施供(亲戚和律师)访问被定罪的犯人,虐待犯人的事件经常发生。在这方面:
被拘留者和犯人应该有有效的补救途径控告警察或监狱看守的虐待行为,而不致受到报复。来访者委员会应该审查所有这类控告,并向监狱狱长报告情况。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狱监察局,该机构将公开报告其调查结果。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改革法律协助系统,但对目前的法律协助状况仍然表示关注。特别令人不安的是涉及死刑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没有法律协助就是违反《盟约》第6条和第14条。因此: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断监测提供法律协助的情况和法律协助的质量,确保为被控犯有死罪和其他重罪的人指派有经验的律师。委员会强调,为根据《贫穷犯人辩护法》在搜捕和随后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开展工作的律师提供足够的薪酬,将大大有助于以适当方式为犯人进行适当辩护。在审判时,应提供法律协助,请抗辩证人出庭。
83.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1903年《鞭打条例法》和1942年《预防犯罪法》依然有效。这些法律规定以体罚作为对某些罪行的惩罚,并作为对违反监狱规则和其他规定的惩罚。在这方面:
委员会建议废除这两个法律,因为这些法律违反《盟约》第7条。
84.警察和保安部队使用武器的次数惊人的多,而这方面却没有发表资料。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因此: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所有这类事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诸于众。尤其是,应该完成对1997年3月的TIVOLI GARDENS事件的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85.关于司法制度和刑事审判,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虽然最近在初步控告和最终上诉之间的司法程序所有阶段,案件听证的延误有了减少减少,但应进一步努力减少案件听证的延误,尤其是牙买加上诉法院驳回死刑上诉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特许上诉请愿举行听证前的延误。因此:
委员会建议通过适当法律条款,确保上诉法院迅速作出合理判决。
86.缔约国未能严格遵守《盟约》第9条第3款,而且没有遵守本国的关于在押候审的时间限制规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因此: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严格遵守这种时间限制,以减少所指控的殴打事件和其他形式的警察暴力虐待事件。
8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并不是所有警察或保安部队造成死亡的案件均由法医验尸。因此:
委员会强调,所有这种死亡案件均应受到调查,根据《法医法》进行、但在检察部考虑可能提出控告之前暂停的验尸工作,如果起诉没有提出,就必须予以恢复。
8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窃听仍然是一种例外行政措施。委员会认为,目前的行政规则不足以确保遵守《盟约》第17条。因此:
委员会敦促牙买加当局停止采用窃听方法,或通过关于管理窃听的确切的法律,包括设立司法监督的适当机制。
89.委员会提请牙买加政府注意关于各缔约国定期报告格式和内容的准则的各项规定,并请牙买加政府在其应于2001年1月7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对上述所有结论意见作出答复的材料。委员会还请牙买加政府在全国各地向公众广泛分发这些结论意见。
C.伊拉克
90.委员会在1997年10月27日第1626次和第1627次会议上审议了伊拉克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 103/Add.2),并在1997年11月5日第1640次会议上通过下列评论。
1.导言
91.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注意到伊拉克及时提交该报告,而且愿意继续与委员会对话。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该报告提供了关于伊拉克立法框架的资料,却没有谈到执行国内法律和盟约的实际情况,也未谈到他们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委员会还欢迎从首都派出的代表团出席本次会议。该代表团答复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并澄清伊拉克境内的状况。
2.影响盟约执行情况的因素和困难
92.委员会认识到,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八年战争,以及在伊拉克占领科威特之后发生的冲突,毁坏了该国部分基础设施,使人民遭受大量痛苦,并造成伊拉克经济和社会状况十分困难。
93.委员会注意到,制裁和禁运在伊拉克造成痛苦和死亡,尤其对儿童来说。委员会提醒伊拉克政府,无论存在任何困难,缔约国仍需负责履行盟约规定的义务。
3.积极因素
94.委员会欢迎革命指挥委员会通过1996年第91号法令,该法令规定在某些案件中取消适用死刑和截肢的作法。
95.委员会欢迎取消革命指挥委员会1990年第111号法令,该法令规定某些涉及杀害女性亲属的“侵犯名誉罪”可免于起诉。
4.主要关切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96.委员会感到十分关切的是,伊拉克政府的所有权力集中在行政部门手里,而该行政部门在政治或其他方面不受严密审查,也无须作出说明。它在没有任何保障措施或制衡制度下运作,因此无法确保依照盟约适当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似乎是造成伊拉克境内在法律和实际方面许多违反盟约权利情况的最重要因素。
9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提出的许多涉及据称严重侵犯权利的问题未得到答复。特别是,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消息来源报告说,经常发生保安人员和军队即行处决、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和虐待等事件,许多有名有姓的个人以及伊拉克北部和南部沼泽地区的成千上万人失踪,以及强迫迁徙。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政府在答复这些令人关切的问题时缺乏透明度。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指出,已成立一个非政府委员会,处理失踪人士问题,但感到遗憾的是,无法获得资料,了解该委员会如何运作,以及是否有权调查非自愿失踪的案件;是否有权将那些应负责任者绳之以法,或者是否能防止和打击伊拉克境内人员失踪的现象。因此:
委员会建议,应充分、公开和公正地调查上述所有据称发生的情况,应公布这种调查结果,犯罪者应绳之以法。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应载有关于负责处理失踪人员委员会的权力、职能和活动的资料。
9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革命指挥委员会最近颁布一些临时法令,消极影响某些盟约权利的执行。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该缔约国试图以这些法令属于临时性质为理由加以辩解,但这些法令的某些规定违背盟约一些不容部分废除的权利,如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刑法无追溯力的原则。因此:
委员会建议,应彻底审查现有临时法律和法令,以确保它们符合盟约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指出,只有根据盟约第4条的规定才能部分废除盟约权利。
99.委员会还十分关切地注意到,依照革命指挥委员会1992年第13号、1993年第9号、1994年第86、第95、第179和第118号以及1995年第16号法令的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刑类别出现增加;而且新的类别包括不牵涉暴力行为和经济方面的违法罪行。这些措施不符合伊拉克依照盟约对保护生命权所负有的义务。因此:
委员会建议,伊拉克应根据盟约第6条第2款的规定,废除对不属于最严重罪行判处的死刑,并考虑完全废除死刑。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详细考虑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6号一般性评论的意见,尤其是关于“最严重罪行”一词的严格范围的意见。
10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革命指挥委员会1994年8月25日第115号法令规定,将对多次逃避服役者判处死刑,这违反了盟约第6条第2款的规定,该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另外,该法令还载有具有追溯力的条款,这是违反盟约第15条的规定。因此,委员会建议:
应立即暂停适用该法令,并采取步骤加以废除。
101.委员会感到十分关切的是,伊拉克已实施残酷、非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刑法,如截肢和打烙印,这是不符合盟约第7条的规定。同样,委员会对革命指挥委员会1994年8月18号第109号法令感到十分关切,该法令规定,任何因某项依法判处的罪行而被截去手掌的人应在其眉毛之间打上一个“X”标志的烙印,而且,该法令可追溯适用于那些手掌已被截除者。代表团解释说,实施这项刑罚,是要将被定罪者与战争中伤残者加以区别。在这方面:
应立即停止实施这类刑罚,并应立即废除规定实施这类刑罚的所有法律和法令,包括革命指挥委员会1994年第109号法令。
10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伊拉克仍在采用不符合盟约第2条第1款、第3、第23和第26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家庭法和遗产法。因此:
应采取步骤,促进和确保男女在该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全面平等,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歧视。
10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当局在伊拉克境内任意限制行动自由权以及离开该缔约国领土的自由,这是违反伊拉克依照盟约第12条所规定的义务。因此:
应采取措施,确保履行第12条的规定,并除其他外,确保减少发放护照的行政费用。
104.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可实施死刑的特别法庭未提供盟约第14条所要求的一切程序性保障,尤其是上诉权。委员会还注意到,除了属于特别法庭管辖的罪行清单外,内政部长和共和国总统办公室有权任意将任何其他案件提交给这些法庭。在这方面:
依照盟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法庭只能由独立和公正的法官组成。这种法庭的管辖权应严格根据法律加以界定,并应充分尊重受第14条保护的所有程序性保障,包括上诉权。
105.关于盟约涉及言论自由权的第19条规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政府或其政策表示反对意见或进行批评的权利受到严厉的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规定,对污辱共和国总统可实施终身监禁,在一些情况中可判处死刑。法律还对未明确界定的罪行实施严厉刑罚,当局可对这些罪行加以广泛的解释,这些罪行包括有损于总统的文章。这种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实际上阻止了各种想法的讨论,并阻止各政党反对执政的复兴党。这违反了盟约第6和第19条规定,并阻碍了盟约第21和第22条的执行。这两条规定保护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因此:
应修订限制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的刑法和法令,以便履行盟约第19、第21和第22条的规定。
10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独立广播媒体的建立和经营以及外国媒体的传播和广播受到限制、禁止和审查,这不符合盟约第19条第3款的要求。因此:
应修订涉及新闻界和其他媒体的法律和法令,以符合盟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该款保护言论自由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界”。
10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宪法》第38(c)条的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成员不是通过普遍和平等的投票加以选举。这不符合盟约第25(a)和(b)条规定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因此:
委员会建议,应采取步骤,确保公民有权和有机会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108.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42条授权革命指挥委员会,可以颁布法律、法令和决定,而不受独立的监视或审查,以确保它们符合盟约的规定。因此:
应作出规定,确保权利可能受到这种法律、法令或决定侵犯的个人能得到盟约第2条第3款所要求的有效的补救。
109.委员会对于在宗教和种族方面的少数人以及在伊拉克遭受歧视的其他群体、尤其是在南部沼泽地区的什叶派教徒以及库尔德族的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其他少数人(如土耳其人、亚述人、加勒底人和基督教徒)状况的资料,也缺乏关于他们享有盟约第26和第27条规定权利情况的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吁请注意其关于盟约第27条的第23(50)号一般性评论。因此:
委员会建议,应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宗教团体的成员以及在种族和语言方面的少数人能充分享有平等权利,并确保该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载有关于执行盟约第26和第27条情况的资料。
1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难以成立和运作的报告。因此:
委员会建议,应立即采取步骤,以便独立的非政府组织能够成立并自由运作,尤其是那些从事人权领域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111.委员会提请伊拉克政府注意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规定,并要求其在2000年4月4日到期的下一次定期报告能载有答复目前所有结论性意见的材料。委员会还要求应将这些结论性意见在伊拉克各地区的所有民众中广泛传播。
D.苏丹
112.委员会在1997年10月28日第1628次和第1629次会议上审议了苏丹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75/ Add.2),并在其1997年11月5日第1642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评论。
1.导言
113.委员会欢迎苏丹政府提交的报告,并注意到与该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的对话是坦率、富有建设性和开放的。委员会还感谢该国政府1997年11月3日提交的其他文件。这使得委员会能更明确了解苏丹的状况。虽然第二次定期报告及其附件所载的资料大大超过上一次报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没有充分答复委员会书面清单上的问题,一些口头提出的问题也仍未得到答复。委员会确认收到下列报告:(a)调查1992年朱巴事件的独立司法委员会的报告;和(b)人权事务咨询委员会调查据称科尔多凡南部地区存在奴隶制和人员失踪问题的报告。
2.影响盟约执行情况的因素和困难
114.委员会注意到,苏丹南部地区出现的武装冲突是全面执行盟约的一项障碍。
115.苏丹北部和南部不同种族、宗教、文化和法律传统互不相容,似乎是影响执行盟约的一项因素。
3.积极因素
116.鉴于近年来违反人权的许多情况是苏丹国内冲突造成的,委员会欢迎所有旨在和平解决冲突的倡议,包括第14号宪政法令,其中规定执行1997年4月《和平协定》的措施;为执行该法令采取的步骤;以及为解决冲突在内罗毕继续进行的谈判。
117.委员会欢迎已逐步采取的步骤,减少所宣布的紧急状态的影响;欢迎已成立委员会,制订一部新《宪法》;并欢迎为建立一个多元化民主的正式制度而在采取的步骤。
118.由于国内冲突造成大规模流离失所现象,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正作出努力重新安置这些流离失所者,并协助他们返回原籍地。
4.主要关切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119.该缔约国对一些不能被界定为最严重的罪行实施死刑,其中包括判教、犯有第三次同性恋行为、非法性关系、官员侵占公款以及抢劫等。这是不符合盟约第6条的规定。此外,某些行刑形式不符合盟约第7条关于禁止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污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的规定,尤其对妇女来说。因此:
依照第6条的规定,如实在要采用死刑,则应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而且应取消对所有其他罪行采用死刑。任何采用死刑的作法应符合第7条的要求。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已执行死刑的次数;实施死刑的罪行类别;以及执行死刑的方式。
120.鞭打、截肢和用石块砸死等作法被认为是对罪犯的惩罚,但不符合盟约的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
该缔约国在批准盟约时已承诺要履行所有其条款的规定。必须废除不符合第7和第10条规定的惩罚。
121.委员会对苏丹产妇死亡率较高的问题感到关切。该问题可能是早婚、秘密堕胎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结果。委员会对苏丹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十分关切,尤其是因为对未成年女性也采取该做法,她们因此可能会终身遭受其后果的痛苦。该做法属于残忍的、非人道的和污辱性的待遇,违反了盟约第7和第24条的规定。因此:
该缔约国应通过法律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做法,使该做法成为一项单独罪行。另外,应进行社会和教育方面的宣传活动,以消除该做法。
122.委员会注意到,按照习惯的安排,妇女同意结婚的事宜是由一名监护人加以调解,而且必须诉诸法庭,才能否决家庭中对妇女选择丈夫的禁止。无论是在实际中或在立法中,这种限制均不符合盟约第3、第16、第23和第26条规定。因此:
该缔约国应废除阻碍妇女自由选择配偶的所有法律规定,以及区别对待男子和妇女的婚嫁权和婚姻中的权利的所有其他法规。委员会还十分关切尚没有对结婚最低年龄作出法律规定的问题,并强烈建议应立即通过这种规定。
123.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提供了许多关于法外处决、虐待、奴役、人员失踪、绑架和其他违反人权的报道,但该国代表团却断言,这种违反人权的做法相对较少。在这种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表明保安部队绑架儿童,尤其是在南部地区。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宣布,它将调查任何关于警察、保安部队、民防部队或它所管辖的其他人士违反人权的报告。因此,委员会建议:
(a)应设立永久和独立的机制,调查据称警察、保安部队和民防部队滥用职权的情况;
(b)应公开这种调查的方法和结果;
(c)这种调查应能够释放任何被不适当拘禁的人士,并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且要对那些需负责者进行惩戒或刑事诉讼;
(d)苏丹政府应继续就这些事项与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
(e)该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应载有关于上述调查及其结果的充分资料,包括数据。
124.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问题,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在苏丹,“国家安全”的概念模糊不清,而且在法律上没有界定,这不符合盟约第9条的规定,因此可作为在没有更具体指控情况下进行逮捕和拘留的根据,这对于任何批评政府者造成一种恐怖和压迫的气氛。此外,委员会认为,报告第88段所述审前拘留的程序,使由共和国总统主持的国家安全委员会能有权将某人长期拘留。因此:
委员会建议,应通过法律明确界定“国家安全”的概念,而且应要求警察和保安人员书面说明为何逮捕某人。这种资料应提供给公众,而且法庭能够加以审查。另外,应废除经修订的1994年《国家安全法》允许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拘留的规定。
1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苏丹违反盟约第12条的规定,任意拒发到国外旅行的签证;移民官会任意要求妇女证明有一名男性亲属同意她们离开苏丹;而且各行政机构在没有按照任何明确的法律标准而拟订人员名单的做法,显然是用来限制人们的行动自由,包括离开苏丹。因此:
任何对行动自由的限制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定,而且应符合盟约的规定。限制某人行动自由、包括离境自由的理由须符合盟约的规定,而且应在采取该行动后立即告知此人,另外应允许在任何情况下迅速进行司法审查,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
1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监狱条件不佳,而且拘留中心被称作“鬼屋”。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代表团承认,苏丹的监狱不符合国际标准,须加以改善。因此:
苏丹政府应将所有拘留的地方归监狱事务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使监狱条件符合盟约第10条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规定,并酌情在这方面与国际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
127.委员会认为,迅速审判轻罪的制度可能符合盟约的规定,但仍然对公共秩序法庭的审判制度感到关切。因此:
应该对法官进行关于适当惩罚和必须遵守的程序性保障的培训。不应将鞭打作为一项刑罚,而且应采用申诉程序审查定罪和判刑。
128.委员会注意到以下的解释:根据经修订的1994年《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对保安人员的起诉只限制在这些人员执勤时的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必须获准才能进行这种起诉。因此:
警察和保安部队人员应在不受任何法律限制情况下因滥用权力而受到起诉和民事诉讼;经修订的1994年《国家安全法》的规定不符合这项概念,应加以废除。此外,下一次报告应包括关于警察和保安部队人员因滥用权力而遭受申诉、起诉、定罪和判刑的统计数据。另外还应载有赔偿要求和实际给予违反人权受害者赔偿数额的统计数据。
129.委员会对于向新闻媒体和其他媒体发放许可证的制度以及须登记编辑、记者和印刷商姓名及地址的要求感到关切。委员会质疑国家新闻和出版委员会的独立性。因此:
应修订现有的法律和法令,以便消除对新闻媒体的所有不适当限制,因为这些限制损害言论自由本身。
130.委员会认为,不应对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加以不必要的限制。执法人员应尊重和平集会权利。
1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没有承认在公务通讯以及行政或法庭程序中使用方言的权利,而且宗教方面的少数人可能会受到一系列自行酌定的行政措施的消极影响,这些措施包括依照城镇规划条例拆毁学校和教育设施。因此:
根据盟约第27条的要求,应重视种族和宗教方面的少数人寻求和发展他们的传统、文化和语言,而不论他们居住在苏丹何处。
1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机构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均没有真正独立,许多法官主要不是根据他们的法律资格加以挑选,法官可受到政府控制的监督机构的压力,而且在各级的司法职位上很少有非穆斯林人士或妇女。因此:
应采取措施,加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技术能力,包括从妇女和少数群体中任命符合资格的法官。应向所有法官、执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提供人权法的培训。
1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政府以公共秩序和道德为借口,对妇女在公共场合强迫实施严格的着装要求,并对违反这种要求实施非人道的惩罚。依照盟约第3、第9和第12条的规定,1992年《穆斯林个人身份法》对妇女自由的限制令人感到关切。因此:
该缔约国有责任确保所有法律、包括涉及个人身份的法律符合盟约规定。
13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记录表明政府采取行动,干涉非穆斯林宗派和团体信仰他们宗教的权利,或进行和平的教育活动的权利。因此:
应建立一个机制,使少数宗教团体不会受到歧视,也不会遭受到试图阻碍他们自由进行教育和信仰宗教的行动的影响。
135.委员会注意到,苏丹政府似乎认为,直接民主的制度已达到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目的。在这方面:
委员会强调,若要享受到盟约第25条所保护的权利,则需充分承认言论自由,以及交流各种想法的权利,包括反对政府的想法。
136.委员会提请苏丹政府注意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规定,并要求其2001年11月7日到期的下次定期报告应载有答复目前所有结论性意见的材料。委员会还要求,应在苏丹各地的所有民众中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
E.白俄罗斯
137.委员会在1997年10月30日第1632次和第1633次会议上以及1997年11月6日第1643次会议上审议了白俄罗斯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84/Add.4和Add.7), 并通过了以下意见。
1.导言
138.委员会欢迎白俄罗斯提出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但指出,该报告不符合委员会关于定期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委员会虽然感到遗憾,报告缺乏关于人民享受人权和通过法律和实践实施《盟约》各项规定的充足资料,但感谢该国代表团回答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委员会得以比较清楚地了解该国的人权情况,并感谢该缔约国提出的额外书面资料。
139.当地一些非政府组织提出的资料,有助于委员会了解该缔约国境内的人权情况。
2.影响《盟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40.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不得不将预算的20%用来减轻切尔诺贝利灾难的后果,这一灾难对儿童的影响尤其残酷。
3.积极因素
141.委员会注意到,已为改善白俄罗斯妇女的处境采取了各种步骤,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并欢迎设立妇女应急中心,以安置遭受强奸或家庭暴力的妇女。委员会还欢迎该国代表团提供了关于妇女参与私营和公共部门劳动力的统计数字,但遗憾地指出,这些数字没有分类,无法从中了解占据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
142.委员会欢迎宪法法院作出裁决,承认《盟约》高于国内法,并依照《盟约》第十五条宣布不得追溯适用刑法。
4.关切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1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过去专制统治的残余依然存在,自委员会于1992年审议白俄罗斯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该缔约国境内的人权状况已严重恶化。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持续存在不容许歧见或批评和不利于促进和充分保护人权的政治态度,在立法上缺乏对行政部门权力实行限制,权力、包括立法权力日益集中于行政部门,没有任何司法管制。
1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依照《刑法》适用死刑的罪行数目仍然很多,最近还颁布法令,规定了可适用死刑的新罪行,如1997年10月21日的第21号总统令。委员会对实际执行的死刑数目之多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对死刑各阶段有关程序的保密性表示不安。因此:
委员会建议,根据《盟约》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死刑的适用范围限于最严重的罪行,并建议该缔约国尽早考虑废止死刑。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对有关立法和法令进行彻底审查,以确保遵守《盟约》,在审查过程中,应适当考虑委员会第6(16)号一般评论以及委员会的判例,其中确认,在不符合《盟约》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的审判后实行死刑的做法违反第六条。
145.多项控诉指控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在和平示威期间虐待、逮捕和拘留示威人员,警察和其他保安人员动用武器的情形很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对这类虐待行为的调查并非由独立机制进行,对这类案件的起诉和定罪数目很低,委员会担心,这种现象可能导致警察和其他保安人员有罪得不到惩罚。因此:
委员会建议,为了与有罪不罚的现象作斗争,应采取步骤,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迅速、公正地调查保安人员和警察虐待他人和非法使用武器的一切指控,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此外,依照委员会关于《盟约》第七条的第20(44)号一般评论第10段,“执法人员、……警察和涉及拘押或对待以任何形式被逮捕、拘留或监禁者的任何其他人员,必须接受适当的指导和训练”,使其了解禁止酷刑和第七条所禁止的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要求他们遵守其他人权准则。
1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审判前羁押可能持续多达18个月,决定是否延长审判前羁的权力在于检察官,而不在于法官。这种做法不符合《盟约》第九条第三款。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在报告内或讨论过程中,都没有向委员会说明,以这种方式被拘留的人是否可以根据《盟约》第九条第四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质疑拘留的合法性。在这方面:
委员会建议作为优先事项,审查关于审判前羁押的法律和规章,以符合《盟约》第九条的规定。
147.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检察院法》,对拘留场所的监督权在于检察院,没有任何独立机制来受理和调查被拘留者提出的指控。此外,委员会对监狱的总体拘留条件、特别是过度拥挤现象表示不安, 并强调,“禁闭室”的存在以及减少关禁闭的拘留犯的口粮、牢房中以囚治囚的现象以及死刑犯的拘留条件,特别令人不安。因此:
委员会建议,采取步骤,改善监狱条件,包括死刑犯的拘留条件,并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盟约》第十条的第21(44)号一般评论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委员会特别指出,对囚犯实行特别严厉条件的“禁闭室”以及以囚治囚的做法,违反《盟约》,并建议予以废止。
148.关于移徙自由和选择居留地的权利,委员会重申了在审议该缔约国第三次报告时对保留前政权所用居民证的做法表示的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出入白俄罗斯共和国程序法》第5条对公民离开该国的自由实行多项不合理的限制,其中有些限制定义含糊,当局可作各种解释,因此容易被滥用,如掌握国家机密、拒绝履行义务或民事官司未完等。因此: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确保《盟约》第十二条得到全面遵守,并敦促该缔约国废止居民证制度。
1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各级法官任期、处分和解职的程序,不符合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原则。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共和国总统可以解除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的职务,而没有任何保障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人声称,两名法官被共和国总统解职,理由是他们在履行司法职能时未能处以并收取行政部门处以的罚金。此外,委员会对共和国总统不尊重宪法法院的裁决和不实行法治表示关切。
15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1997年5月3日通过关于律师和公证员活动的总统令,将颁发律师执照的权力给予司法部,规定律师如要开业,必须是该部控制的中央部务委员会的成员,从而损害了律师的独立性。在这方面:
委员会强调,司法部门和律师界的独立,对司法的健全及民主和法治的维护极为重要。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审查《宪法》和各项法律,以确保法官和律师独立于任何政治或其他外部压力。在这方面,提请该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1985年《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151.委员会对随意侵犯隐私权、特别是对当局以窃听和搜查方式侵犯权利的行为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调查活动法》第20条,这类活动是否合法,决定权在于检察长,而无须法院复审。因此:
委员会建议,在进行影响隐私权的调查活动时,遵守《盟约》第十七条,并将进行这类活动的请求及这类活动是否合法的决定权移交给法院。
152.委员会注意到,白俄罗斯代表团说,将就基于良心拒服兵役问题进行立法。在这方面:
委员会建议,依照《盟约》第十八条和委员会第22(48)号一般评论,早日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免服义务兵役,并为其提供同等期限的替代性文职工作。
153.委员会对许多严重侵犯言论自由权的情形深表关切。特别是,多数出版、发行和广播机构为国有单位,国家支持的各家报纸的主编为国家雇员,实际上使媒体受到严重的政治压力,影响了媒体的独立性。对媒体实行的许多限制、特别是定义含糊的各种罪行,违背《盟约》第十九条第三款。委员会还注意到,由于1997年3月18日第218号总统令,通过印刷媒体和视听媒体进口和出口信息的自由受到严重限制。此外,有报道说,当地和外国记者遭到当局的骚扰和恫吓,政府剥夺政治反对派利用广播设施的权利,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因此: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消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因为这种限制违背《盟约》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154.委员会还对违反《盟约》严重限制结社自由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注意到,请求允许示威的申请必须在示威前15天提出,而且往往被当局驳回。1997年3月5日第5号法令对组织和筹备示威实行严格限制,确定了示威者必须遵守的规则,并禁止使用“有辱国家机关官员名誉和尊严”或“旨在损害国家和公共秩序以及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招贴画和各类旗帜。无法将这些限制视为民主社会为保护《盟约》第二十一条提及的价值观而实行的必要限制。因此:
委员会决议,在白俄罗斯法律和实践中充分保护和保障和平结社的权利,对这种权利的限制必须严格符合《盟约》第二十一条,废止或修改1997年3月5日第5号法令,使其符合该条的规定。
155.关于《盟约》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还对非政府组织和工会登记手续所引起的各种困难表示关切。有报道说,人权活动遭到当局的恫吓和骚扰,活动分子被捕,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办事处被关闭,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在这方面:
委员会重申,非政府组织的自由运作对保护人权和向大众传播关于人权的信息极为重要,建议毫不拖延地审查关于非政府组织登记和活动的法律、规章和行政做法,以便按照《盟约》第二十二条便利非政府组织的设立和自由运作。
156.委员会注意到,根据1996年6月6日《公民来文法》,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来文,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任何独立机制有权调查和监测白俄罗斯境内侵犯人权的指控。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对于《盟约》规定的各项权利遭到侵犯的受害者可以利用《盟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缺乏宣传,尽管在白俄罗斯境内利用国际控诉程序的权利得到宪法保护。因此:
委员会建议采取步骤,加速设立已计划的监察员办公室,确保监察员有实权调查侵犯人权指控。应向大众、特别是囚犯(包括死刑囚犯)和其他被拘留者和律师界成员宣传《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应对大众进行人权教育。应设立机制,确保委员会根据《盟约任择议定书》表达的意见得到执行。
157.委员会提请白俄罗斯政府注意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并要求应于2001年11月7日提出的下一份定期报告载列材料,对本报告的各项结论意见作出反应。委员会还要求向白俄罗斯各地民众广泛宣传这些结论意见。
F.立陶宛
158.委员会在1997年10月30日第1634次和第1635次会议上以及1997年11月6日第1643次会议上审议了立陶宛初次定期报告(CCPR/C/81/Add.10), 并通过了以下意见。
1.导言
159.委员会对立陶宛的初次报告及随后的修正表示欢迎,但对报告未按时提出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表示遗憾,报告虽然就立陶宛境内人权领域的现行立法提供了详细资料,但没有就《盟约》的实际执行情况载列足够具体的资料。不过,委员会感谢该国代表团回答了讨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这说明该缔约国愿意与委员会进行公开的建设性对话,使委员会能比较清楚地了解该国的实际人权情况。
2.影响《盟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60.委员会注意到,立陶宛在经历多年集权统治后,仍处于走向民主的过程中, 依然存在许多过时的立法和可能不利于实现人权的若干体制,对此进行改革需要时间。
3.积极因素
161.委员会欢迎立陶宛于1990年3月11日恢复独立后不久即加入了《盟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162.委员会对正在起草的新《刑法》未载列死刑条款表示满意,并欢迎立陶宛打算在近期加入《第二议定书》。由立陶宛总统主持的宽大处理委员会,实际上已暂缓被判处死刑者的处决,委员会对此也表示欢迎。
163.委员会怀着极大的兴趣注意到,立陶宛已对法律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包括废止预防性拘留法,裁撤新闻管制委员会,规定行政拘留须经法院复审,制订新的隐私法、媒体和广播法、新闻自由法、不驱回法、儿童福利法和残疾人参与法。委员会对规定审判前拘留须经司法部门批准的新立法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欢迎设立处理人权问题的机构,如人权和公民人权及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国际及人权部和议会监察员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调查公民提出的关于国家官员和地方官员滥用职权的指控。就这些方面:
委员会要求在立陶宛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新法律和机构运作情况的资料。
164.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人权教育方案以及为向立陶宛人民宣传《盟约》所采取的行动。
165.委员会欢迎立陶宛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根据《盟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在这方面:
应设立具体机制,确保委员会就依照《盟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各项来文表达的意见得到有系统地执行。
4.关切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166.委员会关切的是,《盟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法律地位不明,个人看来缺乏机会在法院对实施影响到《盟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提出质疑。因此:
该缔约国应确保《盟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受到与《盟约》不符的立法的限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允许个人在法院对实施影响到《盟约》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提出质疑。
167.委员会虽然欢迎在确保妇女平等享有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已着手实施《1998年至2000年执行提高妇女地位方案行动计划》,但表示关切,妇女仍遭到歧视,特别是在就业领域和占据政治及社会领导职务方面。另外,拟议的男女平等法尚未制定。因此:
应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通过对所有领域的歧视采取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就业和商业广告,来提高和巩固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应设立机制,监测反歧视法的执行情况,受理和调查受害者的指控,并酌情给予补偿。
168.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最近已采取措施,援助遭受暴力和被迫卖淫的妇女,起诉介绍娼妓的人,但对这些问题的严重性极为关切。委员会还对虐待儿童、包括性虐待问题表示关切。因此:
应采取更多的措施,以预防、调查和起诉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对儿童的虐待,包括性虐待,并促进妇女和儿童享有人身安全的权利。需要为受创伤的儿童拟订康复方案,并制订适当法律及社会程序和机制,处理关于身心虐待的指控。
169.对于部队官兵骚扰新兵并对其过度使用暴力和警察对被拘留者施行暴行的报道,委员会表示关切。因此:
应设立独立调查机制,调查关于警察和部队官兵施行暴力的一切指控。还建议为部队官兵和执法官员开办人权领域的强化训练和教育方案,以确保他们遵守《盟约》,特别是其中的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170.委员会关切的是,警察有权将人拘留长达5个小时,这项权力可能被用于骚扰或恫吓目的,侵犯《盟约》关于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第九条规定的权利。因此:
应对有关警察拘留权的规定进行审查,使其符合《盟约》。
171.委员会虽然确认该缔约国为改善监狱条件作出了努力,但对多数监狱、特别是审判前监禁场所过于拥挤表示关切。因此:
该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考虑到委员会第21(44)号一般评论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确保被剥夺自由者的拘留条件符合《盟约》第十条。
172.外国国民移徙自由的权利,可能因与《盟约》不符的理由而受到限制,因工作关系可能掌握国家机密的人离开立陶宛的权利受到限制,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具有临时难民地位的寻求庇护者的移徙自由受到限制,不遵守这类限制可能造成庇护要求被驳回。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律看来对可能遭到“迫害”的人提供保护,使其免遭驱逐或放逐,但对于生命权遭到威胁或遭受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的人,却不提供这类保护。因此:
应废止以不符合《盟约》第十二条的方式限制移徙自由的规定。应作出规定,确保不将人员驱逐到他们根据《盟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享有的权利的确可能遭到侵犯的国家。
173.关于《盟约》第十四条,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已制订新规定,确保司法独立,但区法院法官在任职5年后,仍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才能获得长期任命。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
任何此类审查过程只应涉及司法能力,只能由独立专业机构来进行。
174.委员会特别关切移民官员对边界地区的非法移民享有广泛权力。因此:
移民官员入室搜查的权力应明确界定,并得到司法部门的管制,以确保《盟约》第十七条和其他各项规定得到遵守。
175.委员会对有关宗教组织登记的规定以及在这方面区别对待不同宗教团体的做法表示关切,因为这种做法可能造成基于宗教理由的歧视,侵犯免遭宗教歧视的自由。委员会建议:
在法律和实践中都不应区别对待不同的宗教团体,违反《盟约》第十八条和二十六条。
176.委员会对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替代服务的条件、特别是确定从事替代服务的权利及服务期限的依据表示关切。因此: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说明基于良心或宗教信仰、不受歧视地从事替代服务的依据和资格,以确保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受到尊重。
177.委员会关切的是,各种协会或组织必须遵守登记规定才能在立陶宛开展活动,而且对其活动的禁止范围过大。因此:
委员会建议,对各协会和组织的活动的限制,不应超出《盟约》第二十二条允许的范围。
178.委员会注意到,立陶宛《宪法》规定的某些权利仅限于公民,尽管该国代表团说,在实践中,所有人都享有这些权利。在这方面:
委员会建议对有关立法进行审查,以确保不任意歧视外国人,违反《盟约》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79.委员会提请立陶宛政府注意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所载的各项规定,并要求应于2001年11月7日提出的下一次报告载列材料,对本报告所载的各项结论意见作出反应,特别是载列关于《盟约》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材料。委员会还要求向立陶宛各地大众广泛宣传这些结论意见。
G.塞浦路斯
180.委员会在1998年3月24日第1647次和第1648次会议上审议了塞浦路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94/Add.1),并在1998年4月3日第1663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评论。
1.导言
181.委员会欢迎塞浦路斯政府及时提交一份全面的报告并在第三次定期报告的补充报告内提供了资料。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在审议中的报告中已大部分考虑到有关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委员会对塞浦路斯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这一对话使委员会能够较深入了解塞浦路斯的人权情况,特别是保护和促进该国人权的有关国家机构的任务和职能。
2.妨碍《盟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82.委员会注意到,由于1974年发生的事件造成塞浦路斯部分领土被占领,缔约国仍然未能控制所有领土,因而未能确保《盟约》适用于不在其管辖下的地区。委员会也注意到,1974年的事件也使希族和土族仍然有一些公民下落不明,缔约国因此未能提供关于保护这些人的权利的任何资料。
3.积极因素
183.委员会欢迎行政专员职位的设立。专员的任务主要是调查虐待、不人道和(或)有辱人格待遇和酷刑的案件。委员会也注意到部长理事会设立了一个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应当为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测塞浦路斯政府遵守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
184.委员会赞赏关于监狱的立法和监狱条例的修订。这些条例特别促进制定一个被拘留者登记册。委员会并欢迎设立了一个独立的监狱理事会。
185.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在警官和政府官员的核心培训方案中加入了人权课程成份。
186.委员会欢迎设立了一个对民事和宗教结婚有管辖权的家庭法庭。
187.委员会并欢迎塞浦路斯政府和土族塞人当局代表之间最近达成了一个协定,以追查1974年以来失踪人士和下落不明人士的命运,并鼓励双方在国际的斡旋下继续作出努力。
4.主要关切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188.作为一般性的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许多适当的有关某些事项的新立法提案迟迟未能颁布为法律和遇到障碍,并强烈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步骤纠正这种情况,以便在国家一级更全面地执行《盟约》的各项规定。
189.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塞浦路斯的法律和实际做法仍然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情况。委员会关切到,性别方面的歧视性规定使妇女不能充分享受人权,特别是在有关婚姻、国籍、移民、就业和教育的法律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消除所有有关领域的性别歧视情况。
19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惩罚同性恋行为的歧视性法律规定,促请缔约国予以撤销。
191.委员会关切到防止家庭暴力的新法律没有取得预期的积极效果,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改进这种情况。改革证据法时应考虑到是否可以消除家庭暴力受害者指证配偶时所遇到的障碍。
192.委员会也关切到管制民事债务的新法律草案被无理延迟,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遵守《盟约》第11条的规定。
193.委员会重申关注:虽然根据宪法,《盟约》凌驾国内法,同时法庭可以加以援引,但在缔约国国内法范围内,《盟约》哪些规定是不需补充立法即可生效和哪些规定需要特别立法才可生效的问题仍然是不确定的。
194.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一项管制公共集会和行动的新法律,但关切到有关当局在收到所需的事先通知时会对集会和行动强加什么条件。委员会也注意到所需的事先通知过早,可能不正当地剥夺集会自由。委员会重申,对集会自由的限制应只限于符合《盟约》第21条所规定的限制。
195.委员会关切到刑事责任年龄仍然定为7岁,法定结婚年龄从青春期开始。
196.委员会进一步重申《盟约》禁止肉刑。
197.委员会仍然关注塞浦路斯境内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所受的歧视性待遇,他们可能在一种或多种情况下因拒服兵役而受到惩罚。委员会建议关于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新法律草案确保这些人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并取消长期监禁为一种惩罚方式。
198.考虑到一再有关于土族塞浦路斯公民受到歧视的指控,包括关于这些公民在就业和身份证方面受到歧视的指控,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没有提供关于这些公民的情况的具体资料,要求该国政府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
199.关于警察被指控犯下暴力、虐待和酷刑的罪行,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坚决的措施以确保任何人受到这种侵犯时获得有效的纠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暴力和虐待受害者明显地不愿意在有关的诉讼程序中作证,建议缔约国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纠正这种情况,包括加强宣传活动以教育大众认识国家一级的矫正机制以及这些机制的任务和职能。
200.委员会建议向法律专业人员以及立法、司法和行政当局提供充分的关于《盟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规定的资料。
201.委员会也建议适当地宣传第三次定期报告及委员会对这一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这些意见。
202.委员会规定塞浦路斯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原日期为2002年6月。
H.津巴布韦
203.委员会在1998年3月25日和26日第1650次和第1651次会议上审议了津巴布韦的初次报告(CCPR/C/74/Add.3),并在1998年4月3日第1664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评论。
1.导言
204.委员会欢迎津巴布韦的初次报告,该报告是部分依照委员会的准则写成的。委员会对报告迟迟才提交表示遗憾,并注意到报告虽然提供了津巴布韦目前的人权立法的详细情况,但对《盟约》的实际执行没有提供充分的具体资料。此外,津巴布韦代表团对宪法修正情况的口头介绍不够全面。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愿意进行坦诚的对话,并对该国表示愿意提供更多更详细的书面资料表示欢迎。
2.积极因素
205.委员会欢迎该国目前在审查国内立法和习惯法以确保符合《盟约》、特别是妇女权利领域的规定。委员会欢迎最近对宪法进行修正,禁止以性别作为歧视理由。
206.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维护《盟约》所保护的权利的有关裁决。
207.委员会欢迎设立监察员办公室(其官员有权对公民指控的侵犯人权事件进行调查)及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部门间委员会。
208.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训练警察,并注意到津巴布韦努力在学校课程中加上人权教育。
209.委员会赞扬报告提供关于艾滋病的统计数字,并赞扬该国努力在学校课程中加上认识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宣传运动。
3.关切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21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社会顽强的行为态度以及文化和宗教习俗妨碍到人权的充分享受。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立法和其他措施以纠正这一情况。
211.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没有将《盟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列入国内法中,国内法庭不能直接援引这些权利。尽管缔约国声称通过立法审查以确保国内立法符合《盟约》,但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没有设立有效的机构性机制来确保系统地执行和监测《盟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关切议会越来越趋向颁布立法和修正宪法来废除最高法院维护受《盟约》保护的权利及推翻某些不符合《盟约》的法律的裁决。
212.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监察员没有权力本身开展调查,只有在接获指控时才能够进行调查。委员会也遗憾地注意到总统、总统办公室、检察长和司法、立法及议会事务部长及其属下的任何工作人员都明确规定不受监察员的调查。委员会强调必须设立有效而独立的机构性机制来监测《盟约》的执行情况。
2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审查国内立法,包括《宪法》,以便确保完全符合《盟约》的原则和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盟约》规定的权利不受限制或不会被不符合《盟约》规定的立法所否决,个人能够在法庭上挑战影响到《盟约》所规定的权利的法律的适用性。委员会建议设立机构性机制以确保将《盟约》规定的权利纳入法律和惯例中。
214.委员会关注成文法和习惯法的两重性。这种性质可能造成个人,特别是在婚姻和继承法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委员会关注到,在习惯法违反《盟约》或成文法的规定时,习惯法仍然有效和适用。委员会关注违反《盟约》各项规定(包括第3和24条的规定)的习惯继续奉行,例如Kuzvarita (为了经济利益典当女孩)、Kuripa ngozi (抚慰被杀害者的灵魂)、lobola (新娘价格)、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早婚、男孩和女孩有不同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委员会建议立法禁止这些习惯和其他不符合《盟约》(第3、7、23、24条和其他条文)规定的习惯。此外,委员会促请政府采取充分措施防止和消除妨碍妇女享受人权的现有社会态度以及文化和宗教习惯。
215.委员会欢迎1997年的死者遗产继承法,其中规定寡妇可继承亡夫的部分遗产。不过,委员会希望获得更多资料,以了解缔约国采取了什么步骤来确保寡妇知悉这种权利并为她们的利益提供法律援助。
216.委员会关注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程度和持续情况。应当通过立法规定配偶强奸为刑事罪。应当进行教育运动和设立机构性机制来处理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的问题,并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
217.委员会关注妇女在津巴布韦社会中的从属地位。应依照《盟约》第3和26条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她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应当设立机制来接受申诉,提供适当的纠正方法,公开报告各种问题和进展情况。
2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近关于警察和军队在1998年粮食暴动期间过分使用武力的报告。委员会促请由一个独立公正的机关来调查警察和军队成员被控过分使用武力的所有案件,应当采取行动处罚被裁定滥用暴力的官员并赔偿受害者;缔约国应就此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建议给予军方人员和执法官员密集的人权训练和教育。委员会促请减少国内法容许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
219.关于审前拘留,委员会关注到,根据《刑事诉讼和证据法》,一名高级警官可以将拘留至多48小时就要提交法官或治安法官处理的时限延长至96小时,这种做法不符合《盟约》第9条。委员会特别关注这一做法使有关方面有机会虐待和恐吓被拘留者。应当审查有关逮捕和拘留的法律,使其符合《盟约》第9条,并确保未经法庭命令,审前拘留时间不超过48小时。委员会要求更多资料,以了解检察长不准审前拘留期间保释的权力。
220.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作出努力改进监狱环境,但关注到大多数监狱过于拥挤和疾病流行,造成高死亡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照《盟约》第10条纠正这种情况,并在下次报告中就监狱的情况提供大量优质的统计数据。
2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项宪法修正案使最高法院在Rattigan和其他人控诉移民局主管和其他官员的案件中所作出的裁决无效。这种做法剥夺了妇女或男子使其配偶登记为公民的权利,从而使配偶不能在津巴布韦居住或进入该国领土。委员会认为这项修正不符合《盟约》第17条的第23条。委员会建议采取步骤使法律符合《盟约》的规定。委员会也关注到津巴布韦人海外出生的子女不能取得津巴布韦公民身份的问题。
2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以便依照《盟约》第6条和委员会关于这方面的一般性评论,减少可以处以死刑的罪行的数目。
223.委员会关注最近对《宪法》第15节的修正,该修正除其他外,准许肉刑。委员会重申其关于肉刑不符合《盟约》第7条的立场。
224.委员会关注大众传媒和许多其他的表达方式,包括艺术表达方式受到检查和多数被政府控制。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到大众传媒和关于民事和刑事诽谤罪的法律被政府官员用来限制新闻自由。委员会建议,对表达和新闻自由的限制应严格遵守《盟约》第19(3)条。
225.委员会关注到豁免扩大适用于对反政府的人犯下政治暴力行为的个人。此外,由于缺乏政治多元性,损害到津巴布韦人民对民主的享受。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书面资料,说明选举制度的运作,包括关于选区大小的细分情况。
226.委员会注意到同性恋受到歧视,例如,为移民目的,被认为是同性恋者的外侨可被定为“被禁止的人”,要予以驱逐出境。委员会建议修正这种立法,使其符合《盟约》的规定。
2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邮务部长受权以维持公安或法律秩序为由截查任何邮件或电报并将这些物件送交指定的国家职员。委员会建议采取步骤确保截查活动受到严格的司法管制,而有关的法律应予以修改,使其符合《盟约》。
228.委员会关注一些法律规定以不符合《盟约》第12条所规定的方式限制移动的自由。委员会建议作出适当努力确保人人都能够自由离开国家,并且在领取必要文件时不受到不正当的迟误。
229.委员会关注保护津巴布韦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除其他外,建议以少数民族的语言提供教育。
230.委员会建议进行适当的宣传运动,使该国更深入了解《盟约》和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应当制订训练方案,使公职人员和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专业团体,包括公职人员、执法和教化人员、司法机构人员、军方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卫生工作人员熟悉人权的工作。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列入《盟约》,并考虑在训练课程中反映《盟约》的规定。
2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要提交全面性的报告,并要针对这些结论意见中所提出的所有各项问题。
23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在津巴布韦广泛传播《盟约》、缔约国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233.委员会规定津巴布韦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日期为2002年6月。
I.乌拉圭
234.委员会于1998年3月27日第1653次和第1654次会议以及1998年4月6日第1665次会议(第六十二届会议)中审议了乌拉圭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95/ Add.9)并通过了意见如下:
1.导言
235.委员会欢迎乌拉圭准时提出第四次定期报告并注意到报告中所载关于最近的立法改革的有用的资料。它特别赞赏该报告总体上已照顾到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时所作的若干评论。
236.委员会表示赞赏乌拉圭代表团介绍该报告并回应了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缔约国增加提供的可贵资讯使委员会同缔约国进行了公开、坦诚而有成果的对话。
2.积极因素
237.委员会欢迎报告审查期间按《盟约》规定修订了国内法所取得的成就。由于新法律和守则的生效以及加强国内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体制及程序,取得了相当的进步。在这些立法的成就中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刑事程序守则》的生效(第16.893号法令)。
238.它并欢迎1997年1月的宪法修订,该修订使选举制度更加透明并符合国际规范,同时表示,欢迎一些法律的法令确保男女平等,防止家庭暴力,包括对妇女、儿童与老人的暴力。
239.同时,它欢迎已采取步骤,改善对拘禁中心执法官员和狱卒的训练,以及内政部同各大学间的改进警察训练的协定。
3.主要关切问题及建议
240.委员会再次表示深为关切Ley de Caducidad de la Pretensión Punitiva del Estado(国家惩罚权力时效法)并对该法对遵行《盟约》方面发生的影响深感忧虑。在这方面,委员会强调《盟约》第2条,第3段中关于缔约国的义务,是确保所有那些权利及自由受到侵害的人应能通过主管的司法、行政、立法或其他机关获得有效的补偿。委员会深感忧虑地注意到,在若干安例中《时效法》有效地排除了对以往侵害人权案件进行调查的可能,并从而阻止了缔约国履行其对受害者提供有效补偿的责任。委员会又认为,《时效法》在有关失踪人士的问题上违反了《盟约》第16条,在有关其家属的问题上违反了第7条,因此:
鉴于乌拉圭代表团提供的资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推动并利用一切机会在其国内讨论此一问题,以寻求能使乌拉圭充分遵守《盟约》规定义务的解决办法。
241.委员会重申其关切乌拉圭《宪法》中关于宣布国家紧急状态的规定。特别是委员会注意到,宣布紧急状态的理由过于广泛,因而受损权利的范围已不符《盟约》第4条规定。此外,《宪法》没有提到非限制性的权利。因此:
委员会重申其对乌拉圭的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意见认为,缔约国应限制其有关宣布国家紧急状态的可能性的规定,并在宪法中具体规定这些《盟约》的权利是非限制性的权利。
242.委员会赞赏将于1998年7月生效的新的《刑事程序守则》。但关切地注意到其中以下各方面与《盟约》不符:
(a)委员会特别关切该《刑事程序守则》第55条,其中规定嫌犯在确定其是否应送审以前可以被进行“禁止与外界接触的”拘禁,事实上在这段时期内法官可以禁止嫌犯与其律师接触。委员会建议应将这项规定作符合《盟约》的修订;
(b)委员会关切有关对嫌犯和被控者作审判前拘禁处置的规定是不符合《盟约》第9条规定的。在这方面,它强调依据无罪推断原则,审判前的拘禁应为非强制性。它还关切,依照《程序守则》第185条,限制一名嫌犯的自由的可能性极大,因为根据《程序守则》第51(1)条的规定,“嫌犯”的定义相当宽。
委员会建议,拘禁程序和其他关于对嫌犯及被控者的自由的限制应加以修订,以期能充分适用《盟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特别是无罪推断的原则;
(c)委员会关切,依照新的《程序守则》,审判的法官即为监督和/或下令调查,并随后对被告提出控罪的法官。这就令人严重关切审判不公的可能。委员会建议新《程序守则》能依照《盟约》确保真正的公正;
(d)委员会关切《程序守则》第89条和第90条,其中规定,犯有强奸,即便是诱奸罪及其他刑事控罪的被告,如事后与该受害者结婚,便可以免除该刑事罪或审判的定罪,以有利于该罪行的罪犯,特别是该罪行的所有其他参与者。委员会建议修改这些规定以符合《盟约》。
243.新的新闻法(第16099号法令)虽然总的来说是一项积极成就,委员会关切的是,它仍包含有一些可能阻碍充分行使言论自由的条款。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某些与新闻或其他媒体所犯罪行有关的规定,特别是该法关于媒体的不实资讯和诽谤有关的第19条和第26条。因此:
在言论自由方面,象《盟约》第19(3)条规定的,应有寻求资讯的较大的自由。此外,《新闻法》第四章规定的制裁范围太广泛,可能妨害到充分享受《盟约》第19条的权利。在这方面,该法律是不适当的。
244.委员会虽然认识到缔约国在儿童权利方面以及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未来的法规方面取得的进步,但仍然关切代表团提供的资讯,即未来的法规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没有充分保护新生幼儿,如未婚的未成年母亲可以在任何年龄为她们的幼儿登记,但未成年的父亲只能在16岁以上这样作。在这方面: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起草这项法规时能完全符合《盟约》第3条和第24条规定。委员会希望在该法规生效时收到其案文。
245.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有关乌拉圭不存在少数人团体的说明,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查明该国境内的少数人团体并采取恰当措施确保尊重第27条规定的权利。
2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速在议会中进行关于监察员的法案,同时其办事处应独立于政府,有处理违反人权案件的管辖权并有足够的人员处理提控的案件。
247.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提出的关于委员会就个别案件所作决定的后续的资料,这些个别案件是委员会已确立的违反《盟约》案。委员会特别是认为,不应期望违反人权的受害者到国内法庭中提出新程序来确立违反人权,委员会认为不应适用限制规则,因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审议个别案件时通过的意见,规定––补偿办法。
248.委员会又建议应扩大宣传《盟约》和《任择议定书》以确保这些文书的规定能让立法、行政、司法、执法官员和法律专业成员及公众广泛知晓。
249.委员会提请乌拉圭政府注意缔约国与定期报告的内容及形式有关的准则的规定,并请其在应于2003年3月21日提出的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入响应所有结论性意见的材料。委员会又要求把这些结论性意见向乌拉圭全国各地的大众散布。
250.委员会规定乌拉圭提出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日期是2003年6月。
J.芬兰
251.委员会于1998年4月1日第1659次和第1660次会议上审议了芬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于1998年4月6日第166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意见。
1.导言
252.委员会欢迎芬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注意到它准时提交,同时依照委员会的准则全面讨论各项问题。委员会在会议上听取了高级别芬兰代表团提出的全面性口头答复。
2.积极因素
25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芬兰自1990年10月审议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提高人权方面的行动。这些行动中最重要的是,芬兰于1991年批准《盟约》的第二次任择议定书,1995年修订芬兰《宪法》,在《宪法》中纳入《盟约》及其他人权文书中的规定,并按照《盟约》第2(1)条所要求的,将基本权利扩大适用及于非公民。
254.委员会欢迎最近芬兰对《刑事程序法》的改革,除其他外,包括被拘禁者应毫不拖延地送法庭审判,并有权利得到迅速审理、以及同家人与律师联系。还欢迎芬兰撤消了它对《盟约》第9(3)条的保留。
25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宪法》承认了萨米人和洛马人以及他们同其他群体一同发展其语言及文化的权利。委员会欢迎设置萨米人和洛马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负责促进这些少数群体的利益,欢迎自1992年以来萨米人有权利以他们自已的语言与当局沟通并通过他们的代表进行咨询与他们有密切影响的事项。委员会也欢迎萨米人和洛马人能以自己的母语接受小学与中学教育。
256.委员会赞扬芬兰设置议会监察员、司法大臣、外侨监察员和难民及移民事务咨询委员会,以及在学校中设置人权课程等促进种族容忍的努力。
25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芬兰最近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危机中心与庇护所,以保护妇女与儿童的福祉,使免受家庭暴力,以及在1994年将婚姻内强奸定为非法,并采取新的措施打击贩卖妇女与儿童等的工作。
258.委员会欢迎实施1991年外侨法和其他有关扩大发给居留许可标准的立法措施,创制程序,审查驱逐出境的决定,以及给予外侨监察员在这些诉讼中发挥作用,以及给予外侨居民以在当地选举中投票的权利。
259.委员会欢迎芬兰散发关于《盟约》的资料,并就报告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
3.关切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260.虽然注意到最近《刑事法规》的修改使侵犯包括受《盟约》第21条和第22条保护的若干权利与自由的行为会受到惩罚。但委员会关切单只刑法可能还不足以确定对侵犯某些权利与自由的行为作出适当补偿。委员会建议芬兰当局继续优先采取积极措施和民事程序确定赔偿或其他补偿的问题,特别是对歧视的案件。
261.委员会注意到,提议的《萨米人法》,其中规定萨米人家园内的森林将被转为公地,属于萨米人各村所有,但未获议会通过,同时萨米人的土地权利问题亦未解决。
262.委员会注意到,“重要的”联合国和欧洲公约都已翻译成萨米语文散发,建议应向萨米和洛马少数民族提供所有的现有人权文件的印刷文本,并尽可能翻译成萨米和洛马的语文。
263.虽然认识到芬兰在努力推广禁止性别歧视,争取平等,特别是工作场地的性别平等,但委员会仍然关切两性间薪金的持续差距和公共事务中高级别职位的妇女比率较低。必须进一步努力削减这些差异。
264.委员会遗憾的是,事实上仍然存有对洛马人少数民族成员的歧视,特别是在私有住房、就业与服务的领域;委员会建议训练政府机构作出积极干预协助克服种族主义态度并在查明任何形态的歧视时即刻提出诉讼。
26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另一件事是,据了解,在芬兰法庭中被控有某些罪名的被告,经通知后,如他或她的到场并非必要的话,便可能受到缺席审判,可判处罚锾或长达三个月的监禁,且在30天后便无再审的可能。委员会认为,除非该被告已清楚同意此项程序,同时法庭已充分知悉被告的情况,这种审判方式可能引起与《盟约》第14(3)(d)和(e)条不符的问题。委员会建议再次审查这一程序。
266.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芬兰某些人群对移民的消极态度和事实上的歧视日增,以及暴力事例。虽然赞赏芬兰承认现况并采取步骤减轻问题,但委员会建议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克服歧视和排外态度与偏见,并提倡容忍。
267.委员会注意到芬兰对批准《盟约》第10(2)(b)和第(3)、14(7)、第20(1)条所作的保留仍然有效,建议考虑取消这些保留。
268.委员会表示继续关切仍有法律规定,由监狱法庭决定对某些已定罪的人犯(“危险惯犯”)的预防性拘禁,委员会建议,尽早考虑实施芬兰第四次定期报告第52段中所提修改无定期监禁的提议。
26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说瑞典语的人并不常有机会使用自己的语言同当局打交道,建议应给予他们实际的机会。
270.委员会关切身份异常的寻求庇护者和外国人在调查其身份以前被投入公众监狱和警察局拘禁中心,建议实施关于分开地区拘禁的提议。
271.委员会重申关切,在审议芬兰第三次报告时已表示,“耶和华见证”在国内法中被给予较优于其他良心反对者的待遇,建议缔约国审查法律,以期使其充分符合《盟约》第26条。
272.委员会建议,应进一步加强推动已进行的公众认识《盟约》及《任择议定书》的各项规定的工作,并对这些结论性意见作出适当的宣传。
273.委员会规定芬兰提出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日期是2003年6月。
K.厄瓜多尔
274.委员会于1998年7月14日第1673和1674次会议上审议了厄瓜多尔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84/ Add.6),并于1998年7月27日第1692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的意见。
A.导言
27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出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报告的增编,以及修订的资料。委员会赞赏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并同委员会进行坦白交流使委员会对厄瓜多尔目前的人权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276.委员会虽然感谢缔约国提出报告的增编,但遗憾没有收到核心文件,它应会有助于委员会更了解厄瓜多尔现存的困难。委员会又遗憾报告整体上缺少可靠的统计数字。
B.积极因素
277.委员会注意到1997年5月颁布的新《宪法》,将于1998年8月生效,并欢迎其保护人权的扩大规定的清单。
278.委员会欢迎通过法律,确立了对侵害人权受害者的赔偿措施,委员会对缔约国提出有关侵害人权的两件特别严重案件已给予赔偿的资料表示满意。
279.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计划》以及设立《全国大法官委员会》。它又注意到决定任命一名新的监察员,并欢迎创制《要求保护宪法权利的办法》赔偿法和《人身保护令》数据,以及扩大《人身保护令状》的赔偿。
280.委员会欢迎报告中提到关于《宪法》第23条关于禁止对人权侵害罪行特赦法律或赦免令的生效;酷刑、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没有时效限制;以及服从上级命令不能引为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据。委员会又欢迎报告中关于军事法庭管辖权已被限于执行正式任务的武装部队成员;这种法庭对平民无管辖权;军队和安全部队成员犯有侵害人权的案件由平民法庭管辖。
281.委员会欢迎报告中提到的,宪法法院已宣布将成年人彼此同意的私人间同性恋关系定罪是违宪,将被《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控罪的人排除适用关于审判前拘禁的新规定是违宪。
282.委员会欢迎报告中提到关于与国际机构合作制订了一系列教育方案,使各部门人士,特别是军队、安全部队和警察成员、司法和律师成员能更加了解保护与遵守人权与人的尊严的国际标准。
C.主要关切问题、建议
283.委员会关切到许多对妇女暴力的案例且几乎对之没有作出司法决定。委员会强调,所有据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均应进行调查并作适当的司法追究。
284.委员会表示关切报告中提到青年女性自杀数字甚高,其中部分似与禁止堕胎有关。在这方面,委员会遗憾缔约国未能解决这些青春期少女的问题,特别是那些强奸受害者,她们要终生承受这种行为的苦果。这种情况,从法律和实际观点来看都是不符合《盟约》第3、6和7条和涉及未成年女性的第24条的规定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帮助妇女,特别是青春期少女面对不愿要的怀孕的问题,使她们能有机会取得适当的保健和教育设施。
285.报告虽然在有关采取措施修订刑事诉讼法,建立口头听证和引进供选办法处理民事问题等方面提供了积极的资料,但委员会仍然关切不合理的司法拖延程序的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对法院的严重积压案件加快审理进程。
286.委员会特别关切关于被告在受审前可能被拘禁到最高达可处刑期的三分之一之久,并且他们可能无法出庭,同时缔约国本身的统计显示,囚犯人数中将近70%在等候受审。这种情况不符合《盟约》第9条和第14条中规定的无罪推断,以及有在合理时间内受审否则即应保释的权利。因此:
委员会建议应使保释法符合《盟约》的规定,实施预防性拘禁应作为例外而非常规情况。
287.委员会表示关切司法程序拖延太久不符《盟约》第9条和第14条规定。同时又关切,在基多和奎亚奎尔的穷人,公设律师严重短缺,而在全国许多地方根本没有公设律师的现象。由于厄瓜多尔法律有规定,法院诉讼中必须设有法律援助,因而这种现象是特别严重的。因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处理司法审理长期积压的问题,特别是要符合《刑事程序法》中的初审应于60天内完成的规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增加公设律师的人数并扩大其在全国境内的作业。
288.委员会表示关切,第10282号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和载在《宪法》中第103(6)(h)条关于在紧急状态时可以不遵守某些宪法条款的规定是不符合《盟约》的。委员会遗憾没有收到关于在紧急状态时可能不遵守哪些条款的资料以及其是否符合《盟约》规定。
289.委员会关切,尽管厄瓜多尔有1996-2000年《平等机会计划》和宪法保证妇女权利以及有终止歧视的法律,但妇女仍然由于传统态度和陈旧过时法律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这种情况和上述的法律引起《盟约》第3、23、24和26条下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平等机会计划》。它又建议缔约国废止《刑事程序法》中防止娼妓在审讯中担任证人的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的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根据《平等机会计划》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的资料。
290.委员会又关切,虽然法律规定雇用14岁以下儿童须经司法授权批准,但剥削就业童工的现象仍在继续。因此:
委员会建议,《逐步消除童工全国委员会》应规定必要的手段履行其消除童工现象的任务。
291.委员会关切,在厄瓜多尔,无证难民的出生儿童经常由于其父母恐惧被递解出境而不予登记。这种情况使儿童不能申请厄瓜多尔国籍,而根据厄瓜多尔法,任何在厄瓜多尔境内出生的儿童均有权取得国籍。在这方面: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证在厄瓜多尔出生的无证难民的子女有取得国籍的权利。
292.委员会表示关切钻油对土著群体成员享有《盟约》第27条中规定的权利的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尽管现行法律准许土著社团以社区方式享有充分利用其传统土地的权利,但要充分享受《盟约》第27条保护的权利仍然还有障碍。因此:
委员会建议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土著群体成员不受国境内石油勘探的不利影响,并能享受他们根据《盟约》第27条的权利,特别是保存他们的文化特征和传统生活方式的权利。
29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保证将会处理委员会在第480/1991和481/1991号函件中表示的意见。但是委员会没有获知执行这些意见以及关于对可能受害者提出补救的资讯。委员会等待收到有关这方面的资讯。
29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政府各级进行把尊重人权体制化,并建议在各级学校中提供人权教育,并广泛散发本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9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最广泛地散发本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特别是要提请负责司法引政官员、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的重视。
296.委员会提请厄瓜多尔政府注意《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的形式及内容准则》第6(a)段的规定,并请在定于2001年6月提出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应纳入处理所有本报告结论性意见的材料。
L.以色列
297.委员会于1998年7月15日和16日第1675和1677次会议上,审议了以色列首次报告(CCPR/C/81/ Add.13),在1998年7月28日第169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意见。
A.导言
298.委员会欢迎以色列政府提出的首次报告,并满意地注意到,这一报告大体是按照委员会关于首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的指导原则编写的。不过,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报告的提交大为延迟,报告是在应该提交的日期之后五年才收到。
299.委员会注意到报告虽然提供了关于以色列境内人权领域的现行立法的许多资料,但缺乏关于《盟约》实际执行方面和阻碍其有效实施的因素和困难的充分资料。该代表团在审议这一报告期间所提供的口头资料部分纠正了这种情况,使委员会得以与缔约国进行坦白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表示满意,该国政府在委员会审议之前,向非政府组织广泛分发了这一报告。
B.影响《盟约》执行情况的因素和困难
30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安全的关切,平民人口经常受到攻击,与其占领领土有关的问题以及缔约国与一些邻国正式处于交战状态。可是,委员会促请注意《盟约》第4条规定,即使在公共紧急情况下,不得克减某些基本权利。
C.积极因素
30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以色列社会是个民主社会,敏感问题是公开讨论的,积极的非政府社团已经牢固地生根发展。委员会表示感谢以色列在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事务直接工作的司法系统内的专业人员之中和在非政府组织之中广泛分发其首次报告。委员会欢迎有迹象显示在草拟本报告方面一起工作的部门间网络人员不久将成为体制的一部分。
302.委员会欢迎报告列入了关于支持《盟约》所保护的权利的最高法院裁决的许多参考资料。
303.委员会欢迎最近设立的公设辩护人办公厅。委员会也欢迎执行克雷姆尼采尔委员会决议的各种努力,这个委员会处理警察暴力问题,也欢迎关于证据规则的戈德堡委员会所作的各种努力。委员会欢迎采取逐步步骤导致了修改《刑法》和在司法部之内设立调查警察不当行为事务局以审查对受警察和保安部队成员虐待的控诉。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审计官办公厅负责作为监察专员,欢迎关于其活动的进一步资料,特别是关于禁止歧视的措施的资料。
30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许多部门设立了机构以处理妇女地位的问题,尤其欢迎以色列议会所设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活动。委员会也满意地注意到设立了负有广泛责任的提高妇女地位国家管理局,修改了平等就业机会法,规定由雇主承担证明民事性骚扰案件的责任,以及颁布(男性和女性雇员)平等工资法。
D.关切的问题和建议
305.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 虽然《盟约》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和通过基本法、市政法以及法庭管辖范围内得到提倡,但《盟约》尚未并入以色列法律,在法庭上不能直接援引。委员会建议就最近旨在促成《盟约》所规定的一些权利的享有的立法倡议,包括关于正当程序权利和表达和结社自由的新的基本法草案的提议, 早日采取行动。委员会也建议应该考虑进一步颁布法律落实基本法尚未包括在内的任何权利。
306.委员会深切关注,以色列继续拒绝承担将《盟约》充分适用于被占领领土的责任。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以色列在这些领土长期驻留的事实,以色列对其未来地位和以色列保安部队在该地行使有效管辖的暧昧态度。对该国代表团提出的说法,委员会强调人道主义法规则的适用性本身并不妨碍《盟约》的适用性或根据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其当局行动应负的责任。委员会因此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视为《盟约》适用于被占领领土和以色列行使有效控制的黎巴嫩南方和西贝卡地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二次定期报告中将《盟约》在其占领领土适用所有有关资料包括在内。
307.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以色列事实上自独立以来持续存在的紧急状况。委员会建议政府审查紧急状况继续展期的必要性,以期尽量限制其范围和领土适用性以及连带的权利被减损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盟约》第4条,其中规定第6、7、8条(第1和2款)、第11、15、16和18条不得加以减损,并且规定严格限于紧急状态下方得予以减损。
308.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由于与犹太裔以色列人比较,显然阿拉伯裔以色列人的教育程度、获得保健服务、获得住房、土地和就业机会远低很多,即其生活水平较低,而对阿拉伯裔以色列人根深蒂固的歧视性社会态度、做法和法律。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大多数阿拉伯裔以色列人由于不参军,而没有获得曾参过军的以色列人所享有的财务福利,包括奖学金和住房贷款。委员会也表示关切阿拉伯语文虽然是正式语文,但却事实上未给予同等的地位,歧视阿拉伯少数民族成员看来在私人部门是广泛存在的。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毫不延迟地采取步骤确保阿拉伯人的平等地位,并尽可能快地推展计划的制订关于私人部门歧视的法律草案的工作,并早日予以通过。
309.委员会关切,依然在以色列保安部队控制下的被占领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未享受在这些领土上的犹太定居者享有的同样权利与自由,特别是关于规划和建造许可及获得土地和水方面的权利与自由。委员会也关切在被占领领土没收土地和定居点的政策。委员会建议,协调一致和有针对性地努力,以树立同等地适用于以色列管辖下的所有人的基本标准。
310.委员会也关切贝都因人所受的歧视,其中许多人都表示希望继续住在以色列政府未承认的内格夫,他们没有获得基本的基础设施和必要服务。委员会建议应该给予贝都因人社群成员与在同一地区的犹太定居者同等的待遇,许多地点也是由少数人分散居住着。
311.委员会表示关切妇女的境况,尽管第304段所指出的获得了进展,妇女依然在生活的许多方面面临歧视,包括在兵役和宗教机构方面,妇女在处理公共事务方面代表性不足。委员会指出,没有处理处境最为不利的妇女即属于阿拉伯少数人的妇女的境况的明确行动计划的存在。委员会建议,应该考虑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加快迈向平等方面的进展,特别是针对阿拉伯妇女的措施。
312.委员会遗憾地指出,为了卖淫而被带到以色列的妇女,许多是在伪装或在胁迫之下被带来的,并没有如人口贩运的被害者一样受到保护,但很可能因在以色列的非法驻留而受被驱逐出境的惩罚。对这个问题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使这些妇女无法根据《盟约》第8条规定就其权利被侵犯而采取补救办法。委员会建议,应该严肃努力找出并惩罚贩运者、建立受害者康复方案并确保他们能够对犯罪者采取法律补救办法。
313.关于《盟约》第6条,委员会所关切的是,被保安部队杀死的巴勒斯坦人的数目,以及恐怖主义分子攻击的受害者的所有人。委员会表示关切,被占领领土境内的保安部队在驱散示威者时所用的外包橡皮的金属子弹。据报这种橡皮子弹已杀死了许多巴勒斯坦人其中包括小孩。委员会督促该缔约国就向未武装的平民使用枪支和使用橡皮子弹的业务规则致力地执行严格的限制。委员会要求,下一个定期报告包括关于死亡数目的精确资料,包括因橡皮子弹而致死的人数,因其使用而提出控诉的数目和因此被惩罚或纪律的国防人员和保安人员的数目。
3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政府提出了法律草案,拒绝就保安部队人员对被占领领土巴勒斯坦居民犯下的暴行赔偿受害者。委员会要求在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此事提出详细资料。
315.委员会深切关注,根据对涉嫌恐怖主义分子进行审问的准则,可向保安当局授权使用“适度的有形压力”以获得被视为对“保护生命”至关重要的情报。委员会指出,兰道委员会报告的部分列出和叙述经受权的使用压力的方法依然属于保密的情报。委员会业已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承认,上手铐、蒙住眼睛、摇荡和剥夺睡眠的方法一直和继续用为审问技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委员会认为,这些准则会被滥用,在任何情况下使用这种方法构成了违反《盟约》第7条的规定。委员会强调,《盟约》第7条不得减损地禁止施加酷刑或施以任何形式的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终止使用上述的方法。如为授权审问技术而要制订立法时,这种法律应明文禁止第7条禁止的一切形式的待遇。
316.进而关于《盟约》第7条,委员会指出,在以色列囚犯可能会被隔离,作为保护警卫、维持秩序或者为了保证囚犯的安全的预防性措施。委员会指出,隔离是指实际的孤立和可能长期隔离,委员会回顾其一般评论20(44),其中委员会指出长期单独拘禁被监禁者或囚犯可能违反第7条规定。委员会建议,应设法避免长期孤立被隔离的囚犯。
317.委员会依然关切,尽管基于安全理由被行政拘留的人数有所减少,有人可能仍然未经审判而被长期和显然无限期地拘禁。委员会也关切在被占领领土按以色列军令被拘留的巴勒斯坦人并没有与在以色列按一般法令被拘留的人一样享有同样的接受司法审查的权利。委员会具体关切的是,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被行政拘留的至少有些人(和特别是某些黎巴嫩人)个人并没有威胁国家安全,但被当作“谈判筹码”以便促成与其他当事方就被拘留的以色列士兵或已死亡士兵遗体的释放所进行的谈判。委员会认为目前行政拘留的适用不符合《盟约》第7和第16条的规定,这两条都不许在公共紧急情况下减损其规定。委员会适当注意到以色列减损了《盟约》第9条的规定。可是,委员会强调,缔约国不得背离必须对拘留进行有效司法审查的规定。委员会建议,应该使拘留的适用符合《盟约》的严格规定和强制性地进行有效的司法审查。
318.虽然承认安全关切导致限制行动自由,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对行动继续强加阻碍,因为这影响了大多数巴勒斯坦人在东耶路撒冷、加沙地带和西岸之内及之间的来往,产生了影响巴勒斯坦人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的后果。委员会认为这引起了第12条规定的严重问题。就这些地区的人而言,委员会促请以色列尊重第12条规定的行动自由的权利,包括回国的权利。
319.关于住在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委员会关切,对保持永久居留权所设的限制日益加重,拒绝家庭团圆的要求和非犹太人在获得建造许可和住房所经历的困难,使得愈来愈多的人被迫迁移到被占领领土。委员会表示深切关注,内政部未公布的指示的效果,根据这些指示巴勒斯坦人可能丧失住在城里的权利,如果他们无法证明东耶路撒冷是他们过去七年“生活活动的中心”。委员会指出,这一政策正追溯既往地适用于住在国外和住在西岸或住在邻近耶路撒冷郊区的巴勒斯坦人,但不适用于以色列犹太人或住在东耶路撒冷的外籍犹太人。委员会建议,关于永久居留权地位的规则和程序应该不加歧视地予以适用。
320.委员会谴责拆除阿拉伯房子被作为一种惩罚的手段。委员会也谴责部分或整个拆除“非法”建造的阿拉伯房子的做法。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对寻求获得合法建造许可的巴勒斯坦人家庭所施加的困难。委员会认为,拆除房子直接抵触了缔约国负有义务不加歧视地确保家园不受任意干预的权利(第17条),选择自身的居住地的自由(第12条)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第26条)。
321.委员会也关切,以色列土地管理局,这个机构负责以色列93%土地的管理,却没有任何阿拉伯成员,以色列土地管理局一直租赁或转移土地供犹太人城市和定居点的开发,而直到最近几年才以这个方式建立少数阿拉伯社区。委员会建议,应该采取迫切步骤,克服在土地和住房方面依然存在的严重不平等和歧视的情况。
322.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当局看来在以色列公民和不是犹太人的非公民(和因此不享有回归法规定的入境的权利)之间结婚的家庭团圆方面设置障碍。这些障碍包括长期等待入境许可、五年以上居留的“察看”期间以确立婚姻是真正的,和进一步的公民权等待期间,对阿拉伯公民,尤其是对与住在被占领领土的人结婚的人甚至更严格地适用。委员会认为,这些障碍抵触第17和23条规定。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重新考虑其政策,以期便利所有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家庭团圆。
323.委员会关切,以色列籍阿拉伯妇女公民如果与巴勒斯坦人结婚和申请在被占领领土居住,有时会被要求放弃其公民权。委员会欢迎以色列政府的答复,即这一政策不再适用,委员会建议,使那些受影响的人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恢复其地位。
324.委员会关切,在分配宗教团体资金方面对犹太教的偏爱,而不利穆斯林教徒、基督教徒、朱斯教徒和其他宗教团体。委员会建议,供资规则和标准应该加以公布并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宗教团体。
325.委员会关切,适用宗教法来决定个人身份的问题,包括婚姻和离婚,没有规定民法结婚实际上拒绝某些人在以色列结婚的权利,造成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委员会也关切,法定的女孩结婚的最低年龄为17岁,可由宗教法庭予以减低,对男人却未设定最低年龄。没有民法埋葬规定也是令人关切的事。委员会促请早日实施现下审议的便利不属于任何教派的人民法结婚和民法埋葬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现下审查男女可结婚的最低年龄时,顾及关于成年年龄的国际标准。
326.委员会建议,该国政府考虑批准《盟约》的《任择议定书》。
327.委员会请以色列政府在2000年6月之前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也请求,下一次报告包括关于在报告所述期间以色列行使有效控制的所有领土境内,《盟约》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328.委员会建议,向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公共机构、媒体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出版和分发委员会的总结意见。
M.意大利
329.委员会于1998年7月17日第1679和1680次会议上审议了意大利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CPR/C/103/ Add.4),及在1998年7月28日第1693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意见。
A.导言
330.委员会表示感谢缔约国提出了报告,及其代表团提供了直到审议当时关于意大利境内人权情况发展的进一步资料。委员会指出,委员会与代表团的对话是在审查的过程中圆满地进行。代表团的答复与解释使委员会不仅理解了关于《盟约》所列述的各项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制订,而且也了解该国人民实际享有这些权利的程度。
B.积极因素
331.委员会欣然指出,意大利已批准了《盟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96年宪政法庭宣布批准基于法律上无法绝对担保涉及者不会被处决的引渡条约为违宪的而增强了生命权。
332.委员会赞扬为减少名义上无期徒刑的期间至最长的有期徒刑所采取的行动。
333.委员会感谢地指出,司法部门已开始将为卖淫的目的贩运妇女和其他人等的罪行视为可归入奴隶和违反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行为。
334.委员会欢迎平等机会部的体制和1997年计划实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成果。
335.委员会赞赏最近关于控制非法移民的法律方面的改变,在等待对接纳作出裁决时提高其权利和如被接纳时家庭团圆的可能性,使法律更加符合第13条的规定,即在他们可能会被驱逐出境之前对这些人所作的保证。
336.已通过立法以管制个人电脑化数据的收集机使用,加上使窃取线路上情报受严格控制的其他措施,委员会认为这两项工作都有助于《盟约》第17条的实施。
337.委员会欢迎全国宗教自由观测局的设立,其活动包括处理对限制宗教自由的控诉。
33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关于其在审查意大利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中所表示的关切大众新闻媒体的管制过度集中于一小群人手中,已通过关于管制这种媒体的管制的范围的新法律,以克服这种情况。
C.主要关切的问题和建议
339.委员会重申其遗憾,即意大利仍然未撤销对《盟约》的保留;委员会建议,应该重新审查所有保留,以期确定继续维持这些保留是否真正有必要。
340.委员会遗憾地指出,依然存在妨碍妇女充分享有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就业的平等机会的结构性和文化性问题,同工往往并没有得到同酬。委员会建议,应该采取迫切措施,经由教育、鼓励和法律手段,减少或消除这些不平等现象。委员会希望在下一次报告中收到关于妇女现况包括统计的资料。
341.委员会依然关切对滥权的警察和狱官的制裁不完备。委员会建议,对于向边防警察成员和对狱官提出控诉的结果应该维持应有的警戒。
342.委员会建议,因刑事指控被逮捕后监管的可能最长期间应该缩短至少于目前的五天,即使在例外情况下,被逮捕者应该有权在被逮捕后,尽快获得法律咨询。
343.委员会再次密切注意意大利在审判之前及之后,直到任何可能上诉的最后阶段用尽和处刑定案,其间的“预防性拘留”照管犯罪者制度。委员会指出这种居留的最长期间是参照被指控的人的罪行应受的惩罚而定,其期间可达六年之久;这可构成违反了视为无罪的规定(第14条第2款)和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第9条第3款)。委员会因此建议,㈠ 被指控的罪行和从被逮捕起至最后处刑之间的时间长短不应该维持联系;和㈡ 预防性拘留的理由应限于这种拘留对保护合法利益是必要的情况,如被告出庭接受审判。
344.委员会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造成一些被“预防性拘留”的人的人数有所减少。不过,委员会关切监狱过度拥挤仍然是个严重的问题,并建议应迫切注意纠正这种情况(第10条)。
345.委员会注意到为加速刑事和民事审判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关切,迄今,尚未有明显的成果。因此,委员会建议,应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整个司法系统的效能和速度(第14条第3款(c)项)。
346.委员会关切,种族不容忍的事件有所增加。委员会建议,透过例如法律节制和教育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应该继续进行下去,以消除这一现象(第3条和第26条)。
347.委员会指出关于通过下列各项立法的进程继续延迟:刑法加上国际法定义的酷刑的罪行(第7条);对犯家庭罪行者的刑事与民事制裁的规定(第3、23和24条);进一步提高属于种族、宗教和语言少数人的人的权利和保护斯洛文尼亚少数人的权利的措施(第27条)。
34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意大利广泛散布缔约国的报告和委员会的总结意见,并在应于2002年6月提出的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内就执行总结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告知委员会。
N.阿尔及利亚
349.1998年7月20日和21日,委员会第1681至第1684次会议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101/Add.1),并在1998年7月29日第169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意见。
A.导言
350.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处理1992年委员会在审查阿尔及利亚初次报告(CCPR/C/62/Add.1)后所提出最后意见(CCPR/C/79/Add.1)内的一些问题。它指出阿尔及利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推迟了两年多才提出来。虽然委员会认识到该报告和随后提出的报告载有关于阿尔及利亚政府为执行该《盟约》各项条款而通过的各项法律和条例的资料;但是,委员会认为该报告并未提供关于目前人权危急的充分具体的数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代表团没有对它所提许多问题提出充分的答复,并欢迎阿尔及利亚为答复委员会成员在进行两天对话期间所提出的问题而着手提出更多书面的资料,委员会认为这象征对阿尔及利亚人民的苦难的同情。
B.影响《盟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51.对平民普遍进行不择手段的攻击,造成无数生命的丧失,而普遍的暴力气氛使该缔约国有更大责任重新建立和维持各种必要的条件,以使阿尔及利亚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并得到保护。
C.积极因素
352.委员会欢迎设立国家人权观察处和共和国监察员,其职责为接受个人对侵犯人权提出的抗诉。
353.委员会赞赏维护妇女和提高妇女地位全国委员会的设立和赞赏妇女日益参与公共生活。
D.主要关切的问题和建议
354.委员会对在许多乡村和城镇普遍屠杀男女老幼一事感到震惊。委员会对妇女不但遭杀戮,而且也遭绑架、强奸和严重暴力一事也感到十分关切。同时,委员会关心到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以使附近地区的居民不致受警察和军事人员的迫害,并对不断提出的关于保安部队人员共谋参与进行恐怖主义攻击的指控表示关心。因此: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各项有效措施:
(a)防止这些攻击;但若发生攻击事件,便必须立即保护人民;
(b)确保由一个独立机构进行适当调查,以确定犯罪者是什么人,并绳之以法;和
(c)对所有大屠杀事件须对保安部队人员,即从最低级到最高级人员,的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酌情对他们采取刑事制裁和纪律制裁。
355.委员会进一步关心到该代表团就无数报告作出的答复不大令人满意,这些报告指出一些被拘留人士和其他涉嫌以任何方式与恐怖主义集团勾结的人士遭任意处决或法外处决。对前述事项:
缔约国应当迫切确保:
(a)设立独立机构以调查所有违反个人生命权利和安全的事项;
(b)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c)尽早允许接触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其他独立观察员。
356.委员会对阿尔及利亚政府在其报告和口头报告中及其对委员会所提关于“合法自卫团体”的成立和给予的官方承认、职权、监督和训练等问题的答复中提供极少量的资料。同时,委员会也提出重要的问题,询问国家将这种权力转移给私人团体的合法性,特别是由于国家本身授予这些团体的权力和行使该权力使人的生命和安全受到真正的危险,以及未认可的权力滥用的危险。因此:
委员会建议阿尔及利亚政府迫切采取各项措施,使警察和国防军内负责维持法治和保护居民的生命和安全,并同时确保使这些防卫团体受有关国家机构的严格和有效的控制,若滥用权力则绳之以法。
357.尽管阿尔及利亚代表团否认某些有关当局未实施酷刑;但是,委员会对不断提出的关于有系统酷刑的指控十分关切。委员会痛惜审判法庭法官显然习惯接受被逼作出的供词,即使有提出遭酷刑的医生证明书,并呼吁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矫正这个情况。在这方面: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
(a)设立一个可靠的制度,对所有被拘留者所受到的待遇进行监测,以确保他们未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b)由一个公正的机构对所有具体的指控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c)对涉及酷刑的官员起诉,若证明有罪则给予严厉的惩罚。
358.由于该代表团的答复不令人满意和家属人员提出若干控诉,委员会对失踪人士的人数和该国未对这些严重的违反作出适当的响应或实际上完全未作出响应一事十分关心。失踪事件可能涉及《盟约》第16条确定的生命权利,而若失踪人士仍健在并被禁止与外界接触,失踪便可能涉及《盟约》第16条所保障的权利,即规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人也无任何追索权,被剥夺了行使《盟约》规定的所有其他权利的能力。此外,对失踪人士的家属,失踪也违反了第7条。因此: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采取各项措施,编制一份中央登记册,以记录所有呈报的失踪案件和每日采取的以探查失踪人士的下落的行动和协助有关家属人员探查失踪人士的下落。
委员会进一步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内叙述所呈报案件的件数、所进行的调查和所取得的结果。
359.委员会指出,虽然1992年关于“恐怖主义颠覆”的积极法令以遭撤销;但是,其一些规定却已编入正常的刑法典。这些条款规定越来越多可以执行死刑的罪行;将被判死刑的人的年龄降到16岁;将一名嫌疑分子可以遭行政拘留并被单独禁闭的期限从2日延长至12日;和对有助于滥用权力的“恐怖主义”和“颠覆”活动给予定义。因此:
委员会建议对刑法的修订须严格遵守“盟约”第6和第9条的规定。
360.国家人权观察处在其1996年年度报告内承认有设立各个不受法律合法规定的控制的拘留所。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和“盟约”第9条的规定,这便加强了许多方面关于未登记和提送法庭的人被拘留的指控。
缔约国必需确保:
(a)任何人不得“超出法律范围”被逮捕或拘留;
(b)对这种逮捕和拘留提出的控诉必需立即予以注意,被拘留人士的亲戚朋友或律师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其中包括审查被拘留的合法性;
(c)所有被逮捕人士必须被留在官方指定的拘留所;必须立即通知其家属;使他们立即与律师联系;和立即予以起诉和审判;
(d)他们的拘留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和在被逮捕时和拘留结束时有权利接受体格检查。
361.关于保障妇女在享受到保证给予的所有权利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的问题,委员会指出该代表团的说明,即阿尔及利亚在批准“盟约”时对“盟约”第23条第4款的解释性声明将随时间而过时。同时,委员会也指出妇女在公共生活和民间社会方面有取得成绩。但是,家庭法典仍载有不符合“盟约”第3、16、23和26条的不平等的重要领域,阿尔及利亚对这几项条款没有任何保留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在家庭法典下,妇女对其第一次婚姻的同意通常涉及由一名男性监护人调解的,而这位监护人可以拒绝该妇女所选择的丈夫。同时,它也指出家庭法典规定丈夫是一家之主,并可以有多配偶的婚姻;该法典阻止一名妇女与非穆斯林结婚,而同一项限制却不适用于男子。因此: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当使其立法符合妇女在“盟约”第3、16、23和26条下享有的各项权利。
362.关于司法问题,委员会关心到适用1992年某些关于法官的提名、升级和免职的的行政法令损坏其独立性。同时,它也对法官只有在工作十年后才不可移动一事感到关心。在这方面:
委员会应当收到其他资料,说明指定、选举和免职法官的程序。委员会建议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司法的充分独立。
363.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的说明,即1998年7月5日生效的阿拉伯语法令的根本目的是要加强语文应具有的地位是,委员会指出在所有公共活动领域强制性立即完全适用该语文的做法实际上对那些享有《盟约》第19、25、26和27条所保障权利的、使用柏柏尔文和法文的大部分人口是不利的。因此:
委员会建议对该法律迫切进行审查,以便将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予以消除。
364.委员会欢迎将设在出版公司的由国家控制的“阅读委员会”,以及各项关于禁止出版与“安全问题”有关的未经许可的资料的指示予以废除。但是,委员会指出实际上对言论自由还仍在许多的限制,例如报道对贪污的各项指控、对贪污问题的讨论和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和报道被认为对颠覆活动给予同情和鼓励的言论的材料,所有这些对媒介向大众报道的权利和大众接受新闻的权利都有严重的侵害。同时,委员会对新闻工作人员、人权保卫者和律师的受到威胁和遭暗杀一事也深为关切。
委员会建议对现有立法进行修改,以便充分保护《盟约》第18和19条保障的思想和意见自由和言论自由。
365.委员会关心到,由于失去法律保护的类别极广(宗教、语言、种族、性别、区域、个人主义),因此该缔约国根据法律97-07对成立政党施加的限制实际上是禁止政治积极分子彼此联系或投票于其所选择的代表的权利。自实施以来,此项法律便被援用来禁止或阻止使30个政党合法化。因此:
委员会建议《盟约》规定的关于限制结社自由权利的条件必须得到满足,而现行立法也必须修订以使其符合《盟约》的规定和阿尔及利亚加入《盟约》时所承担的义务。
366.委员会认为虽然阿尔及利亚已在1989年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方;但是,尽管过去十年来普遍发生人权危机而后来也发生对人权的侵犯,它却很少致函给委员会。这个情况表示阿尔及利亚人民可能未意识到他们有权利致函通知委员会。因此:
委员会建议阿尔及利亚迫切采取步骤,向大众、大学、法律团体,特别是非政府人权组织公布《盟约》所保护的各项权利,和其权利受侵犯的人可以致函通知委员会。
367.委员会提请阿尔及利亚政府注意到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格式和内容的准则第6(a)段的各项规定,并请它在其应于2000年6月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内载有对现有结论意见的答复的材料。委员会进一步要求将阿尔及利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这些结论意见广泛传播给阿尔及利亚各地的大众。
O.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368。委员会1998年7月22日和23日第1685至1687次会议审议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CPR/C/74/Add.4),并于1998年7月29日第1696次会议通过了下列意见。
A.导言
369.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综合性初次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大部分是根据委员会的准则编制的。同时,它指出该报告所提供的资料主要是关于法律和体制方面的问题,并未载有关于《盟约》实际适用情况的充分数据。
B.阻碍《盟约》适用的因素和困难
370.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的说明,即确保使该《盟约》获得有效执行的主要困难在于由几十年的集体权利概念所塑造成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过渡到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环境的复杂又困难的过程。同时,它也指出同一种传统也使个人无法通过法院和为此目的设立的其他机构及通过任择议定书来指责国家的行动。种族间继续存在紧张的关系,特别是关于阿尔巴尼亚少数民族的紧张关系,也仍是一个主要关心的事项。
C.积极因素
37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政治和经济体制进行基本改革和对国家体制重新下定义的期间正在对其人民给予《盟约》所规定的保护。它认为该《盟约》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使保护的程度也进一步获得加强。
372.委员会欢迎根据宪法第118条,《盟约》便成为内部法令的一部分,本国立法不可加以修改,在法庭上可以直接援用其各项规定。
373.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承诺继续改革司法制度和监狱制度。
374.委员会认为1997年2月通过监察员法和随后由议会任命监察员是建立一个对《盟约》各项权利提供体制保护的有效制度。
375.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制定旨在遵守《盟约》各项反歧视的条款(第2、20、26和27条)的立法,包括禁止使用媒介来煽动国家、种族或宗教仇恨或不容忍的新闻法。电信法和广播法;禁止成立旨在煽动国家、种族或宗教仇恨或不容忍的政党的政党法;也禁止各项违反人权或鼓励国家、种族或宗教仇恨或不容忍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协会法;和1997年关于促进种族间关系的议会宣言。
376.同时,委员会也赞赏该缔约国与包括马其顿国际合作中心、开放社会研究所和各妇女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和基金合作。它进一步欢迎以马其顿语和少数民族语文传播《盟约》和任择议定书。
D.主要关切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377.委员会对1997年7月7日警察在戈斯蒂瓦尔参与种族暴力事件表示十分关切,在暴动中有三人死亡和几百人受伤。同时,它就对当地官员的审查未进行完全公平的审判一事也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由一个独立机构对这些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对负有责任的人给予适当的刑事和纪律制裁,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在该国热和其他地方发生这些事件。
378.委员会对据报警察滥用权力的事例表示关切,滥用权力事例包括非法逮捕和监禁;过分使用武力,特别是对少数民族成员过分使用武力;和对被拘留者施行肉刑。委员会建议对负责的人实施适当的纪律和刑事制裁,而政府则加强对警察提供关于人权的训练方案和对进行中的训练制定固定的办法,由该领域的国际机构和专家参与。
379.同时,委员会也关心地注意到在各个领域,包括关于进口外国印刷品的领域,从前一个制度继承下来的限制性立法还在继续适用。这些法律的实际存在和适用可能违反《盟约》各项条款,而一般来说则使这些法律无法确定是否能并入国内的法律制度。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盟约》第19条的规定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人人均享有取得和提供信息的权利,并将任何违反这些权利的立法予以废除。
380.委员会认为,尽管在诸如司法的一些领域已有取得进展;但是,男女平等的原则,特别是在就业和教育的领域的男女平等原则,实际上却并还未实现。它注意到促进男女平等部的各项活动和为克服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和传统而制定的其他政府的倡议,并建议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确保立即实现真正的平等。
381.虽然注意到自1996年以来配偶强奸已被当作是一项罪行;但是,委员会对据称家庭暴力事件极为普遍一事感到遗憾。它建议所有政府有关当局采取一致行动,以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并加强各项供遭遇暴力的妇女使用的补救办法。
382.委员会关心到,尽管宪法法庭已作出一项判决和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已颁布,即若无法庭的命令,警察不得强迫公民参加所谓的“增进知识讨论会”;但是,公民还是继续被迫参加这种讨论会。这些做法和新法律的未充分实施不符合《盟约》第9条的规定。
383.委员会注意到自1990年以来,少数民族便日益政治、行政、文化和其他的机构;但是,它对这种参与仍远低于其与人口比率相称的水平一事表示关心。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强进行其各项方案,使阿尔巴尼亚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有更多人参加公共生活,包括参加公务员制度、军队和警察。罗马的人口问题是一个令人特别关心的事项。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继续鼓励少数民族参与教育制度,特别是中学和高等教育,的设计、组织和运作,并在公共机构训练教师学习少数民族语文。
38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广泛分发其初次本国的文本以及本结论意见。它进一步要求在其应于2000年6月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内包括其对这些意见的答复的材料。
P.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385.1998年7月24日,委员会第1689和第1690次会议审议了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83/Add.2),并在其1998年7月30日第169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列意见。
A.导言
386。委员会欢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注意到该代表团也提出一些其他资料;但是,它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未充分遵守委员会的各项准则,而该代表团只部分地触及委员会的一系列问题,并未能对各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提出充分的答复。
B。影响《盟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87.自审议上次的定期报告后,大量难民从各邻国和索马里涌入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除少数情况下,对难民的数量无法作个别的估计;后来所有这些难民更被禁闭在条件极为原始的,而该缔约国没有充分资源来进行适当控制的营地内,否则便在当地农村自己谋生。。
C.积极因素
388.以修订宪法的办法来恢复政治多元性的做法使所有人都能参与公共事务的所有方面(第25条)。
389.各个法庭表示愿意审查政府及其各机构有无遵守宪法,一个例子就是临时禁止撤销坦桑尼亚妇女组织,即一个重要的妇女组织,的登记。
390.坦桑尼亚大陆对新闻,无线电和电视机构实施的许多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已有所放松(第19条)。
391.委员会赞许地注意到在宝石业工作的儿童数量已大为减少;但在这方面也提出各项建议(见下面第409段)。
392.委员会赞扬关于设立一个宪法法庭以,除其他外,监测对人权的充分尊重的建议。
D.关切的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393。1992年尼亚拉里委员会提出了一份报告。虽然其主要的宪法提议已获得执行;但是,它建议予以废除或修订的许多法令和法案却仍在执行。委员会建议废除:紧急权力法1986 (第4条);导致在各个乡村项目进行强迫劳动的人力资源调动法1983 的一些方面(第8条);总统根据防范性拘留法1962未经审判将人拘留(单独禁闭一段期间)的权力(第9条);根据禁止巫术法1928实施刑罚(第7和10条)。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对协会根据协会法1954的规定的登记程序予以修订,以供设立一个单独的书记官长和对其各项决定提出申诉(第18 和22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提议完全没有执行,它认为委员会正确地确认所有这些条款都违反受《盟约》保护的各项人权;其各项提议加强委员会对审查第二次定期报告所作出的建议并反映出委员会目前所关切的许多问题。因此,委员会建议优先执行所提的各项改革。
394.虽然委员会欣慰地获悉各个法庭正在开始参照该《盟约》作出判决;但是,它建议对该《盟约》给以正式确认并予以适用于国内法(第2条)。
395.委员会赞赏最近对该法律作出的修订,这些修订将把分居配偶之间的强奸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当作为一项罪行,以及使法庭有权力非公开听审性虐待的案件;但是,它关心到传统风俗习惯不允许对这些事项提出控诉,也不将这种婚姻强奸当作一项罪行。委员会建议将关于这些补救办法的资料加以公布,而该缔约国须采取行动,对有权力使用这些补救办法的妇女给予支持(第3和26条)。
396.委员会关心到个人法的适用,因为该法律,除其他外,在婚姻、离婚、土地和遗产方面对妇女是有歧视的。同时,委员会也关心到传统观念不鼓励妇女实施其全部的教育权利,结果妇女便不够资格在所有活动方面取得更大成就,例如高级法官,而在政治领域任职的人数也不足。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终止这些歧视性的法律和做法;采取行动以增加学校内女生的人数;说服社会坚持使女童上学;和对有志取得高等教育的年轻妇女给予支持(第3、25和26条)。
397.委员会关心到:
(a)婚姻法的最低婚姻年龄规定对妇女有歧视性;
(b)刑法典第138(6)条允许任何非裔人和亚裔人结婚,或若不打算在女童十二岁以前完婚便允许12岁以下女童结婚。它建议在法律上废除这些歧视性的条款(第3和26条)。
39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公布关于在大陆和在桑给巴尔判处死刑的细节;最近在该国这两个地方并未实施这些判决,而委员会则建议将此项刑法予以废除(第6条)。
399.委员会对在桑给巴尔实施该法律表示遗憾,因为该法律允许在未婚妇女怀孕时将其父母监禁。委员会认为这危害到生命权利(第6条)(非法堕胎),也危害到在此情况下出生的儿童的权利(第23和24条)。它建议在桑给巴尔废除此法律,并在这方面指出非法堕胎是造成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它建议该国对限制堕胎问题识进行审查(第3、6和26条)。
400.委员会赞许地注意到尼亚拉里委员会关于将作为一种司法判决的体罚予以废除;同时对违反监狱条例的罪行也应当禁止此种刑法,而儿童也不应当在学校接受体罚(第7条)。
401.尽管存在关于大量难民涌入和留在该国的问题;但是,委员会敦促,除非确定难民返回另一个国家不会受处决或酷刑或其他不人道待遇,便不得将任何难民遣返(第6、7和13条)。
402.委员会对未训练警察熟悉人权问题和学习使用防暴设备,例如“橡胶弹”一事表示遗憾。它注意到警察各项导致杀人的行动,它感到关切的是,对警察提出控告进行的调查工作是由警察自己进行的。它建议对警察提供全面训练,并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来调查各项申诉案件(第7和9条)。
403.委员会对关于武装集团(“松古-松古”)的报道表示关切,因为这个集团是作为防卫集团,因此可能作出侵犯人权的行为。它赞许地注意到尼亚拉里委员会的建议,即民兵未得到具体的立法许可不得采取行动,因此它建议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对这些民兵提供适当训练,其各项活动必须受法庭的充分监督(第7和9条)。
404.委员会指出监狱条件恶化是得到公认的,据称监狱过分拥挤、对女囚犯进行强奸和其他性虐待和未遵守最低的标准。它建议提供资源来补救该情况、为监狱官员提供关于人权方面的训练和征聘足够数量的女监狱官员,确保只有这些官员才能看管女囚犯。同时,它也敦促使各法庭广泛使用其他替代徒刑的办法,并鼓励法官在对有关案件判刑时使用这些办法(第10条)。
405.委员会敦促将对无能力还债罪行判以徒刑的做法予以废除,并研究是否能如目前在其他国家实行的那样对判决确定的债务采用其他办法(第11条)。
40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目前提交高等法院的大量选举请愿案件积压到使法庭过分推迟处理其他的案件,例如杀人案件的审判。它所关心到是,在选举过了约两年半后还在等待对一个人当选议员的权利进行判决。同时,它也关心到法庭本身(为迅速处理诉讼事件)召开的案件讨论会未提出任何解决办法。委员会建议采取适当措施以消除积压的悬案,并采取较迅速的程序来终结选举的争端(第14和25条)。
407.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保护成年人的个人性行为的自由,并使其法律符合《盟约》第17条的规定。
40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大量的家庭暴力事件。它建议对立法作具体的修订,并使对负责的人所采取的行动有民事和刑事的补救办法(第23条)。
409.委员会仍关心儿童在工业和农业活动方面的就业问题。它促请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步骤来对抗这种对儿童权利的继续侵犯(第24条)。
410.委员会建议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即无论是通过扩大现有常设调查团的权力或设立另一个机构的办法,监测对人权的尊重情况和传播人权方面的知识。
411.委员会的若干关心的问题仍未得到答复,而该代表团也注意到这一点,预计在第四次定期报告内将提供最新的答复。
412.委员会建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在2002年6月以前提出其第四次定期报告。它要求坦桑尼亚政府确保以斯瓦斯里语或其他语文向全国人民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它进一步建议宣传个人利用该任择议定书的权利和利用该议定书的各种办法。
六.委员会关于《盟约》第40条第4款的一般性评论
413.1997年8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提交一项通知,内称要退出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委员会后来审议了依照《盟约》规定是否可以推约的问题。1997年10月29日,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了就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所规定义务(附件七)连续性有关的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6(61)(CCRP/C/21/Rev/Add.8)。1
414.埃卡特·克莱因先生在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上提出一项关于第12条的一般性建议草案。全体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一般性讨论。第六十三届会议各组织讨论和修订了订正草案,并提交给全体会议。1998年7月6日,委员会第1678次会议继续讨论,并就部分案文达成协议。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将继续审议该草案。
415.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设立了一个工作组,以审查1997年6月25日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司法行政工作组主席兼报告员路易·茹瓦内先生的信,其中要求委员会考虑编写关于第4条一般性评论的修订案文。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注意到茹瓦内先生信中的评论,并一致认为,委员会在修订关于《盟约》第4条的一般性评论5(13)时,应考虑到这些评论。委员会还考虑到上文第一章第18段所提及关于人权委员会第1997/21号决议(人道主义最低标准)的各种问题。
416.塞西莉亚·梅迪纳·基罗加夫人向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提出关于《盟约》第3条的一般性评论草案,其中修订并取代一般性评论4(3)。
417.委员会同意编写的其他一般性评论将涉及第2条、第21条和第22条。
注
1 1997 年 10 月 29 日 , 主席致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 , 其中强调指出 ,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盟约》所设立处理与缔约国根据《盟约》第 40 条规定所提出报告有关的问题的唯一主管机构。信中附有一份一般性评论 , 并表示希望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重新考虑其立场 , 继续依照《盟约》规定 , 与委员会合作。
七.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来文
418.任何个人若声称《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所规定的权利遭到一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一切现有国内补救措施,均可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来文,供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如果来文涉及到的《盟约》缔约国尚未通过参加《任择议定书》承认委员会的职权,该来文则不能予以处理。在已批准、加入或继承《盟约》的140个国家中,92个国家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处理个人申诉(见附件一,B节)。
419.根据《任择议定书》对来文的审议属保密性质,在非公开会议中进行(《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3款)。议事规则第96条规定,为委员会印发的所有工作文件属保密,委员会另有决定者除外。然而,来文提交人和所涉缔约国可以公布涉及诉讼的任何文件或资料,除非委员会要求当事方遵守保密规定。委员会的最后决定(意见、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停止处理来文的决定)予以公布;提交人的姓名也可予公布,委员会另有决定者除外。
A.工作进展
420.委员会1977年第二届会议开始执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工作。自此,委员会登记到供它审议的涉及56个缔约国的823份来文,包括本报告所涉期间(1997年8月2日至1998年7月31日)提交它的58份来文。
421.迄今人权事务委员会登记到供审议的823份来文的状况如下:
(a)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通过意见结案的为:293份,包括被裁定违反《盟约》的233份;
(b)宣布不予受理的为:245份;
(c)中止或撤回的为:124份;
(d)尚未结案的为:161份;其中46份宣布为可审理。
422.此外,委员会秘书处档案中有数百份来文,已通知来文提交人,必须提交进一步资料,委员会才能将他们的来文作登记以供审议。还有大量来文提交人被告知,委员会将不受理他们的案件,因为它们显然不属于《盟约》范围或似乎属于无意义的琐事。其他尚未登记的案件见下文B节。
423.委员会第六十一届至六十三届会议期间,通过关于30宗案件的意见,结束对这些案件的审议。这些案件是第532/1993号(Thomas v. Jamaica)、第554/1993号(Lavende v. Trinidad and Tobago)、第555/1993号(Bickaroo v. trinidad and Tobago)、第564/1993号(Leslie v. Jamaica)、第569/1993号(Matthews v. Trinidad and Tobago)、第577/1994号(Poly Campos v. Peru)、第585/1994号(Jones v. Jamaica)、第591/1994号(Chung v. Jamaica)、第609/1995号(Williams v. Jamaica)、第615/1995号(Young v. Jamaica)、第617/1995号(Finn v. Jamaica)、第619/1995号(Deidrick v. Jamaica)、第623/1995号(Domukhovsky v. Georgia)、第624/1995号(Tsiklauri v. Georgia)、第626/1995号(Gelbakhiani v. Georgia)、第627/1995号(Dokvadze v. Georgia)、第635/1995号(E. Mjorrison v. Jamaica)、第650/1995号(Perel v. Latvia)、第651/1995号(Snijders v. Netherlands)、第672/1995号(Smart v. Trinidad and Tobago)、第676/1996号(Yasseen and Thomas v. Guyana)、第704/1996号(Shaw v. Jamaica)、第705/1996号(D. Taylor v. Jamaica)、第706/1996号(T. v. Australia)、第732/1997号(Whyte v. Jamaica)、第733/1997号(A. Perkins v. Jamaica)、第734/1997号(McLeod v. Jamaica)、第749/1997号(McTaggart v. Jamaica)、第750/1997号(Daley v. Jamaica)、第813/1998号(Chadee et al. V. Trinida and Tobago)。关于这30宗案件的意见载于附件六。
424.委员会还宣布对三宗案件不予受理,结束了对这些案件的审议。这些案件是第611/1995号(H. Morrison v. Jamaica)、第640/1995号(McIntosh v. Jamaica)、第735/1997号(Kalaba v. Hungary)。这些决定案文载于附件七。
425.在审查所涉期间,对15份来文已宣布可根据案情予以审查。委员会没有公布宣布来文可予受理的决定。在若干未决案件中通过了程序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或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6和91条)。在其他未决案件中,委员会请秘书处采取行动。
426.委员会决定停止对下列九份来文的审议,第551/1993号(Espinoza v. Ecuador)、第620/1995号(Fernandes v. Canada)、第622/1995号(Bertillo v. Canada)、第629/1995号(Sahli v. France)、第652/1995号(Richardson v. Canada)、第703/1996号(Ross v. Guyana)、第715/1996号(Olaskoaga v. France)、第738/1997号(Garcia v. Canada)和第745/1997号(Nunes v. Jamaica)。1
427.委员会根据1997年8月1日生效的新议事规则,将在原则上就来文是否可受理及其案情一并作出决定,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加快审议来文。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委员会才要求缔约国只处理受理与否问题。缔约国若收到提供受理与否和案情问题的资料的要求,得在两个月内申请将来文宣布为不可受理。但是,这种要求并不解除缔约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案情资料的义务,除非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或委员会指定的特别报告员决定将提交案情资料的时间延长到委员会就可否受理问题作出裁决之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在一个案例中曾决定首先处理来文是否可受理问题。在新的议事规则生效之前收到的来文将按照老规则处理,即在第一阶段审议可否受理的问题。
B.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委员会案件的增加情况
428.正如委员会在以往各次报告中所指出,由于《任择议定书》缔约国数目日益增多,公众对程序已有充分了解,所以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不断增多。下表列述截至1997年12月31日前五个日历年度中委员会就来文开展工作的情况。该表表明,自1994年(延长7月届会)以来待审案件逐年增加。
1993年至1997年处理的来文
(1) |
(2) |
(3) |
(4) |
(5) |
|
年度 (12 月 31 日止 ) |
登记的 新案件 |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结案数目 a |
截至 12 月 31 日待审议 的案件 (4+5) |
待定为可否 受理前阶段 案件 |
可受理案件 |
1997 |
60 |
56 |
157 |
113 |
44 |
1996 |
56 |
35 |
153 |
111 |
42 |
1995 |
68 |
44 |
132 |
91 |
41 |
1994 b |
37 |
63 |
108 |
75 |
33 |
1993 |
46 |
45 |
134 |
97 |
37 |
a 作出裁决的案件总数 ( 包括提出意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停止受理的案件 ) 。
b 因积压案件增多 ,7 月届会延长一星期审议来文。
429.如上表所示,根据《任择议定书》正式登记的新案件数目并没有完全反映来文的增加幅度。许多来文需要等待很久才被登记,有时要等待一年,否则,这个数目会大大增加。除了对未被认为紧急的新案件作登记的拖延外,不涉及要登记案件的问题的待复信件积压越来越多。许多信件是1997年的。
430.发生这些拖延的主要原因是来文的实际数目在增加,但是,在过去三年中,根据《任择议定书》处理来文的专业人员却逐年减少。有些申诉十分复杂,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准备好足够数量的案件供委员会各届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不可能分配匮乏的资源来清除积压的未登记案件和来信。在过去这一年中,分配处理《任择议定书》所规定委员会的工作的专业人员人数进一步削减,因此,没有足够的资源针对委员会判定违反《盟约》的行为的223个案件开展委员会通常的后续活动。
431.早先报告中阐述了委员会为加速处理来文采取了各种措施,但是,委员会不可能靠这些措施来消除所有延误现象,除非分配足够的秘书处专业人员处理《任择议定书》工作,对委员会提供支持。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以非秘书处工作语文提出的来文越来越多,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秘书处缺乏通晓这些语文的人员,导致延误对这些来文的审查。以俄文提交来文的情况尤其令人关注。
432.委员会完全认识到本组织的财政危机,但强调依照《盟约》第36条规定,委员会的必要资源应得到保证,以便它有效地履行职责,包括审议来文;还强调特别需要对各种法律制度富有经验并掌握《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语文的工作人员。
C.根据《任择议定书》审查来文的办法
1.处理新来文的特别报告员
433.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决定指定一名特别报告员处理收到的新来文,即委员会两届会议期间收到的来文。1995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指定福斯托·波卡尔先生担任特别报告员。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1条向有关缔约国转交了57份新来文,要求提供有关是否可予受理问题的信息和意见。关于其他案件,特别报告员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6条发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的要求。上一个年度的报告(A/52/40,第467段)指出,特别报告员有权提出并在必要时撤销关于采取议事规则第86条所规定临时措施的要求。
2.来文工作组的职权
434.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决定授权来文工作组通过决定,在五位成员全体同意时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如未达成此项协议,工作组将把问题提交委员会。只要工作组认为委员会本身应决定是否可予受理的问题,它也可以将问题提交委员会。虽然工作组不能通过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它可以就此向委员会提出建议。根据这些规则,来文工作组在委员会第六十一届、六十二届和六十三届会议之前举行了会议,宣布13份来文可予受理。
435.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决定每一份来文将由委员会一名成员负责,他将在工作组和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担任该来文的报告员。报告员的作用见上一次报告(A/52/40,第469段)。
D.个人意见
436.委员会在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工作中努力通过协调一致达成决定。然而,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4条第4款,委员会委员可对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他们自己个人的同意或反对意见。根据议事规则第92条第3款,委员会委员可将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
437.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个人意见附在委员会对下列案件的意见之后:第532/1993号(Thomas v. Jamaica)、第554/1993号(Lavende v. Trinidad and Tobago)、第555/1993号(Bickaroo v. Trinidad and Tobago)、第615/1995号(Young v. Jamaica)、第635/1995号(E. Mjorrison v. Jamaica)、第732/1997号(Whyte v. Jamaica)、第704/1996号(Shaw v. Jamaica)、第705/1996号(D. Taylor v. Jamaica)、第706/1996号(T. v. Australia)、第732/1997号(Whyte v. Jamaica)、第734/1997号(McLeod v. Jamaica)、第749/1997号(McTaggart v. Jamaica)和第813/1998号(Chadee et al. V. Trinida and Tobago)。此外,在委员会宣布第640/1995号(McIntosh v. Jamaica)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案文之后附有一项个人意见。
E.委员会审议的问题
438.关于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从1977年第二届会议至1997年第六十届会议工作的审查情况,请参看委员会1984年至1997年的年度报告,这些报告除了其他事项外,载有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以及作出的决定的摘要。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和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决定的全文转载于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附件。委员会感到遗憾并深为关切的是,过去三年以来还没有其年度报告中列载这些附件的第二卷(并见第一章)。
439.已出版了两卷有关人权事务委员会从第二届至第十六届会议(1977-1982年)和第十七至三十二届会议(1982-1988年)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若干决定(CCPR/C/OP/1和2)。
440.下列摘要说明本报告所涉期间审议的问题的进一步发展。
1.程序问题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未提出充分证据的声称
441.《任择议定书》第2条规定,“凡声称其在盟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得向委员会提出书面来文,由委员会审查”。
442.尽管来文提交人在审议来文是否可予受理阶段不需要证明指称的侵犯行为,但为了审议来文是否可予受理的目的,他必须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他的指控。因此,一项“声称”并不仅仅是一项“指称”,而是一项有一定证据作证的指称。如果委员会认为来文提交人未能为审议是否可予受理的目的对他的声称提出证据,委员会则根据议事规则第90条(b)项裁定来文不予受理,宣布来文提交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提出的声称无效”。
443.下列案件未对声称提出证据或未能进一步证实一项声称而被宣布不予受理:第611/1995号(H. Morrison v. Jamaica)和第640/1995号(McIntosh v. Jamaica)。
(b)与《盟约》条款(《任择议定书》第3条)不相符的声称
444.来文必须在《盟约》的适用方面引起问题。委员会在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工作中多次指出,委员会不是审查或推翻国内法决定的上诉机构,不可将其作为根据国内法提出指控的场所。来文如果对《盟约》的解释明显有误,或者提出的事实没有在提交人援引的《盟约》条款下产生问题,则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宣布为不符合《盟约》规定而不予受理。
445.有一项来文因不符合《盟约》规定而被宣布为不予受理,即第640/199(McIntosh v. Jamaica)。
(c)国内办法援用无遗的要求(《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
446.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委员会不得审查任何来文,除非已判定来文提交人对可以援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但是,委员会已规定,援用无遗的规则仅适用于这些补救办法有效和可以运用的情况。缔约国必须提供“在他的案件的情况中来文提交人所得到的补救办法的细节以及可合理期待这些补救办法将会有效的证据”(第4/1977号案件(Torres Ramirez v. Uruguay))。该规则还规定,委员会不排除审查某一来文,如果它断定对所涉补救措施的适用被不合理拖延。在某些案件中,缔约国可在委员会放弃国内补救办法援用无遗的要求。
447.在本报告所涉期间,第735/1997号来文(Kalaba v. Hungary)因没有援用现有和有效国内补救办法而被宣布不予受理。
(d)根据第86条规则采取的临时措施
44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6条,委员会在收到来文后但在通过其意见前,可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以避免对所指称的违反行为的受害者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委员会曾多次实施该规则,大多是涉及被判死刑等待处决但声称没有得到公正审判的人或代表他们提出的案件。鉴于来文的迫切性,委员会请求所涉缔约国在案件被审议期间不执行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曾特许缓期执行。第86条也适用于其他情况,例如,立刻驱除出境或引渡,因为这可能使来文提交人遭受或面临《盟约》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实际危险。关于委员会是否根据第86条发出要求的理由,见委员会对第558/1993号来文(Canepa v. Canada)的意见(A/52/40)。根据第86条对下列案件发出要求:第676/1996号(Yasseen and Thomas v. Guyana)、第706/1996号(T. v. Australia)和第813/1998号(Chadeeet al. v. Trinidad and Tobago)。
2.实质性问题
(a)生命权(《盟约》第6条)
449.第6条第2款规定,只有对最严重的罪行并在不违反《盟约》的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处死刑。因此,在判处死刑与国家当局遵守《盟约》规定的保证之间建立了联系。所以,在委员会裁定缔约国违反了《盟约》第14条的案件中,即来文提交人没有得到公正审判和被剥夺上诉权,委员会认为判处死刑也意味着违反第6条委员会对第704/1996号(Shaw v. Jamaica)、第705/1996号(D. Taylor v. Jamaica)、第734/1997号(McLeod v. Jamaica)和第750/1997号(Daley v. Jamaica)案件的结论是,最后的死刑是在没有充分尊重第14条的要求的审判结束后判处的,因此委员会认为第6条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
450.关于第706/1996号案件(T. v. Australia),委员会必须断定来文提交人因非法进口240克海洛因在澳大利亚服刑后被驱逐出境前往马来西亚,是否使其面临《盟约》规定的权利遭受侵犯的危险。来文提交人认为,如果澳大利亚将其驱逐出境,他在马来西亚会会判处死刑。委员会根据面前的资料裁定来文提交人被驱逐出境不违反第6条。委员会两名成员在委员会的意见后附上不同看法,认为违反第6条。
451.第6条第5款禁止对不到18岁的人员犯罪判处死刑。在第733/1997号案件(Perkins v. Jamaica)中,来文提交人声称,他犯下导致判处死刑的罪行时不到18岁。委员会指出,对死刑案的被告是否未成年人产生疑问时,应由缔约国进行调查,但是,委员会裁定,其面前的事实并未说明来文提交人犯罪时不到18岁。
(b)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的权利(《盟约》第7条)
452.《盟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453.在第577/1994号案件(Polay Campos v. Peru)中,图帕克·阿马鲁革命运动领导人Polay先生被关在笼内向新闻界示众。委员会裁定,这构成《盟约》第7条所指的侮辱性待遇。Polay先生在判决后还被单独囚禁一年,并被剥夺受探视和通信的机会。委员会的结论是,这构成第7条所指的不人道待遇。无人对来文中的声称提出异议,即Polay先生被单独囚禁在2米长、2米宽的牢房中,每天除10分钟外,终日不见日光,委员会还裁定,这种情况表明违反《盟约》第7条。
454.在第623/624/626/627/1997号案件(Domukovsky et al. v. Georgia)中,四名来文提交人都指控受到虐待和酷刑,并提供了详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认为:
“缔约国否认曾施以酷刑,并指出,经过司法审查后断定这些声称没有根据。但是,缔约国没有说明法庭如何调查这些指控,也没有提供有关医疗报告副本。尤其是对于Tsiklauri先生的指称,缔约国没有对指控作说明,只是提到一项调查,据称他从一辆开动的车辆上跳下,以及将热茶撒在自己身上。没有向委员会提供调查报告副本,Tsiklauri先生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他认为调查由警官所进行,法庭从未予以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它面前的事实表明来文提交人受到酷刑以及残忍的、不人道的待遇,违反了《盟约》第7条和第10条第1款的规定”(附件十一,M节,第18.6段)。
455.在第591/1994号案件(Chung v. Jamaica)中,投诉人阐述他在死囚牢房遭殴打的详情,并致函调查员。缔约国否认该项指控,但没有说明如何调查这项指控。委员会回顾指出,缔约国有义务对依照《任择议定书》程序所提出违反《盟约》的指控进行严肃调查,并立即向委员会提供调查的详细结果。由于缔约国没有作出详细答复,委员会裁定,曾发生违反第7条的行为。
456.委员会对下列案件作出同样的裁决:第564/1993号(Leslie v. Jamaica)、第615/1995号(Young v. Jamaica)、第617/1995号(Finn v. Jamaica)、第635/1995号(E. Mjorrison v. Jamaica)、第749/1997号(McTaggart v. Jamaica)和第750/1997号(Daley v. Jamaica)。委员会裁定下列案件在拘留情况方面违反了第7条:第619/1995号(Deidrick v. Jamaica)、第704/1996号(Shaw v. Jamaica)和第732/1997号(Whyte v. Jamaica)。
457.对有关延长在死囚牢房的关押构成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的声称的裁决中,委员会一再认为,必须审查每项死刑案的事实和情况以确定是否产生第7条所述的问题,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进一步情况,拖延司法诉讼本身并不构成这种待遇。委员会依照其关于第588/1994号案件(Errol Johns v. Jamaica)的意见(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通过),再次审查第554/1993号(LaVende v. Trinidad and Tobago)和第555/1993号(Bickaroo v. Trinidad and Tobago)案件中在死囚牢房长期关押本身是否违反第7条和第10条,裁定长期在死囚牢房关押没有违反第7条。委员会五名成员附上个人意见,对委员会的裁决提出异议。
458.在第609号案件(Williams v. Jamaica)中,委员会提到上段所述的判决,但认为在Williams先生的具体案情中发生了违反第7条的情况,因为委员会面前的证据表明,他被关押死囚牢房期间精神状态严重恶化,而且没有得到适当的治疗。
459.在第706/1996号案件(T. v. Australia)中,委员会裁定将来文提交人从澳大利亚驱逐到马来西亚不违反第7条所规定缔约国的义务,因为委员会面前的资料并不表明他受到违反第7条的待遇是驱逐他的可预见的和必然的后果。
(c)人身自由和安全(《盟约》第9条)
460.《盟约》第9条第1款保证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并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461.在第623/1995号(Domukhovsky v. Georgia)和626/1995号(Gelbakhiani v. Georgia)案件中,投诉人指称,他们居住在邻国阿塞拜疆境内时,被格鲁吉亚特种部队非法逮捕。虽然缔约国声称是根据与阿塞拜疆当局的一项协定而逮捕他们的,但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该协定的具体资料,而投诉人提供阿塞拜疆内政部的一封信,内称从未听说要求逮捕他们之事。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指控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裁定这项逮捕违反《盟约》第9条第1款。
462.第9条第2款规定,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在第624/1995号案件(Tsiklauri v. Georgia)中,投诉人声称逮捕他时没有逮捕证,直到拘留一年之后,才向他出示逮捕证。缔约国否认这项指控,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详细资料说明何时向投诉人出示逮捕证。因此,委员会裁定违反第9条第2款。
463.在第635/1995号案件(E. Mjorrison v. Jamaica)中,也裁定违反第9条第2款。
464.第9条第3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收取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委员会裁定下列案件违反了该款规定:第585/1994号(Jones v. Jamaica)、第635/1995号(E. Mjorrison v. Jamaica)、第704/1996号(Shaw v. Jamaica)和第750/1997号(Daley v. Jamaica)号。
465.第9条第3款还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拘禁的人,应有权在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委员会裁定下列案件违反了该款规定:第617/1995号(Finn v. Jamaica)(审判前拘禁两年五个月)、第672/1995号(Smart v. Trinidad and Tobago)(审判前拘禁两年以上)、第705/1996号(D. Taylor v. Jamaica)(审判前拘禁27个月)、第732/1997号(Whyte v. Jamaica)(审判前拘禁三年)和第733/1997号(A. Perkins v. Jamaica)(审判前拘禁一年九个月)。
(d)监禁期间待遇(《盟约》第10条)
466. 第10条第1款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人格尊严的待遇。委员会裁定下列案件中关押囚犯的条件构成违法第10条第1款:第564/1993号(Leslie v. Jamaica)、第569/1993号(Matthews v. Trinidad and Tobago)、第577/1994号(Poly Campos v. Peru)、第585/1994号(Jones v. Jamaica)、第591/1994号(Chung v. Jamaica)、第609/1995号(Williams v. Jamaica)、第617/1995号(Finn v. Jamaica)、第619/1995号(Deidrick v. Jamaica)、第623/1995号(Domukhovsky v. Georgia)、第624/1995号(Tsiklauri v. Georgia)、第626/1995号(Gelbakhiani v. Georgia)、第627/1995号(Dokvadze v. Georgia)、第635/1995号(E. Mjorrison v. Jamaica)、第676/1996号(Yasseen and Thomas v. Guyana)、第704/1996号(Shaw v. Jamaica)、第705/1996号(D. Taylor v. Jamaica)、第732/1997号(Whyte v. Jamaica)、第733/1997号(A. Perkins v. Jamaica)、第734/1997号(McLeod v. Jamaica)、第749/1997号(McTaggart v. Jamaica)和第750/1997号(Daley v. Jamaica)。
(e)公平审判的保障(《盟约》第14条)
467.第14条第1款规定了在法院前平等的权利以及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依的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在第577/1994号(Poly Campos v. Peru)中,Poly先生在一个边远的监狱中,由匿名法官组成的特别法庭作出判决。委员会认为:
“在这种制度下,被告不了解谁是审判他们的法官,因此,对他们准备辩护以及与律师的联系造成不可接受的障碍。此外,这种做法无法保障《盟约》第14条所指公平审判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法庭必须是、并被认为是独立和公正的。在“无面法官”审判制度中,不能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因为法庭是临时设立的,可能包括武装部队的现任成员”(附件六,F节,第8.8段)。
委员会裁定违反了第14条第1款。
468.委员会在第704/1996号(Shaw v. Jamaica)和第705/1996号(D. Taylor v. Jamaica)中回顾指出,宪法法院确定权利的做法必须符合第14条第1款关于公平审讯的规定。在审查的案件中,被告已被判处死刑,但没有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提出宪法动议,以便要求审查审讯期间不合规定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公平审讯的规定应该符合第14条第3款(d)项的原则,委员会的结论是,违反了第14条。委员会四名成员在委员会的意见之后附上了个人的不同意见。
469.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在第591/1994号(Chung v. Jamaica)、第749/1997号(McTaggart v. Jamaica)和第813/1998号(Chadee et al. V. Trinida and Tobago)案件中,审查了由于审讯前的宣称以及某些公众人员表示的敌意,对被告的审讯是否公平或违反推断无罪原则(受第14条第2款保障)的问题。在这三个案件中,委员会都裁决审讯的情况没有违反《盟约》第14条第1款和第2款。
470.在第577/1994号案件(Poly Campos v. Peru)中,委员会裁定违反推断无罪原则(见上文第467段)。
471.第14条第3款(b)项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有资格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系。在审查所涉期间,委员会裁定第577/1994号(Poly Campos v. Peru)和第676/1996号(Yasseen and Thomas v. Guyana)案件违反该项规定。
472.第14条第3款(c)项规定被告享有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的权利。委员会裁定下列案件违反该项规定:第532/1993号(Thomas v. Jamaica)(逮捕和判决之间达31个月,又过三年之后才完成上诉程序)、第564/1993号(Leslie v. Jamaica)(逮捕和审讯之间达29个月)、第617/1995号(Finn v. Jamaica)(逮捕和审讯之间达两年五个月)、第635/1995号(E. Mjorrison v. Jamaica)(提出指控和审讯之间达两年半)、第672/1995号(Smart v. Trinidad and Tobago)(逮捕和审讯之间达两年)、第676/1996号(Yasseen and Thomas v. Guyana)(上诉法庭决定重新复审和复审判决之间达两年)、第704/1996号(Shaw v. Jamaica)和第705/1996号(D. Taylor v. Jamaica)(逮捕和审讯之间达27个月)、第732/1997号(Whyte v. Jamaica)(逮捕和审讯之间达27个月)、第750/1997号(Daley v. Jamaica)(判决和上诉审理之间达两年七个月)。
473.第14条第3款(d)项规定,人人有权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在司法利益需要时,应免费提供提供法律援助。在第585/1994号案件(Jones v. Jamaica)中,被告的顾问在审理上诉案时承认,其委托人的案件没有法律依据。委员会认为,根据第14条第3款(d)项规定,法庭应该确保律师处理案情的方式不违背司法利益。在死刑案件中,如果被告的顾问承认上诉案没有法律依据时,法庭应查清顾问是否已同被告协商,并据此通告被告。如果顾问没有这样做,法庭必须确保据此通告被告,并给其机会聘请其他顾问。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裁定违反了第14条第3款(d)项(见附件六,G节,第9.5段)。
474.第623/624/626/627/1995号案件(Domukovsky and others v. Georgia)指出,来文提交人被迫不能出席旷日持久的审讯,在审讯的部分阶段中Domukovsky没有顾问作代表,Tsikauri先生和Gelbakhiani先生虽有律师作代表,但是他们拒绝接受这些律师的服务,而且未获准为自己作辩护或由他们自己选择的律师作为代表,对此无人提出异议。委员会申明:
“每一位来文提交人均涉及可以判处死刑的审讯,在这种审讯中,辩护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不得有例外。这包括本人出席受审的权利、由自己选择的顾问进行辩护的权利、以及不被迫接受依照职权而选定的顾问。在该案件中,缔约国没有表明曾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来文提交人持续出席审讯,尽管据称他们作出扰乱行为。缔约国也没有确保每一位来文提交人始终有自己选择的律师作辩护”(附件六,M节,第18.9段)。
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事实表明违反了第14条第3款(d)项所规定每一位来文提交人的权利。
475.委员会裁定下列案件违反了第14条第3款(d)项规定:第532/1993号(Thomas v. Jamaica)和第554/1993号(Lavende v. Trinidad and Tobago)(拒绝为申请获准向枢密院提出申诉提供法律援助)、577/1994号(Poly Campos v. Peru)(由匿名法官审讯)和第676/1996号(Yasseen and Thomas v. Guyana)(头四天审讯期间无法律代表)。
476.第14条第5款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委员会裁定第623/624/626/627/1995号案件(Domukovsky and others v. Georgia)违反该项规定,因为提交的资料表明,来文提交人似乎无法对判决和刑罚提出申诉,而法律仅规定进行司法审查,进行司法审查时没有进行审讯,而且仅仅涉及法律事项。
(f)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和禁止歧视(第26条)
477.在第651/1995号(Snijders et al. v. Netherlands)中,来文提交人均为长期患病的单身,他们指控受到歧视,因为他们居住在疗养院中必须缴款,缴款与工资挂钩,他们缴款的最高限额与住在疗养院的夫妇两人的限额相同。委员会裁定,这种与工资挂钩的缴款不属于歧视性质,并认为,来文提交人都不缴付最高限额的费用,因此来文提交人没有证明他们遭受歧视。
F.委员会的意见中要求采取的补救办法
478.委员会就违法《盟约》规定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的裁决──即依照《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之后,委员会接着会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对违法行为作出补救, 例如减刑、释放或对受违约之害提供充分赔偿。委员会在提出补救办法时指出:
“铭记一旦成为《任择议定书》的缔约方,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确定是否发生对《盟约》的违反,根据《盟约》第2条,缔约国承诺保证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个人享有《盟约》承认的权利并在确定发生了违约的情况提供有效和可执行的补救办法。委员会希望在90天内从缔约国获得为执行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见附件六委员会对下列案件的意见:第532/1993号(Thomas v. Jamaica)、第555/1993号(Bickaroo v. trinidad and Tobago)、第569/1993号(Matthews v. Trinidad and Tobago)、第577/1994号(Poly Campos v. Peru)、第585/1994号(Jones v. Jamaica)、第609/1995号(Williams v. Jamaica)、第615/1995号(Young v. Jamaica)、第623/1995号(Domukhovsky v. Georgia)、第624/1995号(Tsiklauri v. Georgia)、第626/1995号(Gelbakhiani v. Georgia)、第627/1995号(Dokvadze v. Georgia)、第672/1995号(Smart v. Trinidad and Tobago)和第676/1996号(Yasseen and Thomas v. Guyana) )。
479.各国对这些索取资料要求的遵守情况,由委员会通过后续行动程序进行监测,见本报告第八章的说明。
注
1 1997 年 10 月 24 日委员会第 1625 次会议 ( 第 61 届会议 ) 决定停止审议第 703/1996 号来文 (Rockliffe Ross v. Guyana) 。这份来文日期为 1996 年 6 月 2 日 , 秘书处于 1996 年 6 月 3 日收到 , 来文涉及定于 1996 年 6 月 4 日当地时间上午 8 时 ( 日内瓦时间下午 2 时 ) 处决来文提交人一事。尽管委员会主席通过一切可利用的渠道向圭亚那当局要求缓期执行 , 包括向总统发电传 , 向监禁来文提交人的乔治敦国家监狱总监打电话 , 并向总监助理宣读要求的全文 , 但是 , 仍于 1996 年 6 月 4 日上午对来文提交人执行绞刑。委员会授权主席写信对处决来文提交人表示惊愕 , 缔约国答复指出 , 委员会关于缓期执行的要求没有及时引起主管当局的注意 , 因此未能制止处决。由于提交委员会的原始来文不足于供审议该案之用 , 委员会曾要求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希望继续对来文采取行动 , 其律师没有对此作出答复 , 因此 , 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该案 , 并在下一年的报告中公布该决定。
八.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的后续行动
480.从1979年的第七届会议到1997年7月的第六十三届会议,人权事务委员会就所收到并根据《任择议定书》审议的来文通过293份意见。委员会查明,223份存在违反情况。
481.在(1990年7月)第三十九届会议期间,委员会建立了一种可根据《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监督执行意见的后续活动的程序,并确定了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职权范围1 Prafullachandra Natwarlal Bhagwati先生担任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
482.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5条规定了特别报告员的职权范围。
483.1991年,特别报告员开始要求缔约国提供后续行动资料。对查明有违犯《盟约》规定情况的所有意见,均有系统地要求提供后续行动资料。在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开始时,已收到了有关133项意见的后续行动资料。有70项意见没有收到资料;在13个案件中,收到后续行动资料的最后期限尚未超过。在许多情况下,秘书处也从许多来文提交人处收到资料,内容大意为委员会的意见未被实施。相反,也有极少数来文提交人告知委员会,缔约国确实执行了委员会的建议,尽管缔约本身没有提供这一资料。
484.试图对后续行动答复分门别类肯定是无法准确做到的。到第六十三届会议开始时,所收到的答复约有30%算得上令人满意,因为它们显示缔约国愿意执行委员会的意见或向申诉人提供适当的补偿。许多答复干脆指出,受害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赔偿要求,因此未能向受害者支付赔偿。其他答复算不上令人满意,因为它们要么根本不提委员会的意见,要么只涉及委员会建议的一个方面。
485.其余的答复要么以事实或法律理由明确质疑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要么是本来早就应该根据案子的案情提交的意见,或者答应调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更有些表示缔约国因某种原因将不执行委员会的建议。
486.委员会的上一份报告(A/52/40)载有截至1997年6月30日,按国家提出的关于已收到或要求提供和仍在等待后续行动答覆的情况的详细资料。以下清单载有更多已要求国家提供有关后续行动资料的案件(尚未超过收到后续行动资料的截止日期的意见未被列入)。清单还表明了尚未收到答覆的案件。其中许多案件自从上一份报告以来并未发生变化。这是因为今年委员会工作可以动用的资源大大地减少了,使它无法展开全面而有系统的后续行动方案。
阿根廷 : |
一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 见 1996 年报告 ,(A/51/40) 第 455 段。 |
澳大利亚 : |
二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88/1992 - Toonen 案 (1994 年报告 ,A/49/40); 后续行动答复见 1996 年报告 ,A/51/40 第 456 段 ; 有关法律现已被撤销 ;560/1993 - A 案。 (1997 年报告 ,(A/52/40); 后续行动答复 ,1997 年 12 月 16 日 ( 见下面第 491 段 ) 。 |
奥地利 : |
一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 见 1997 年报告 (A/52/40), 第 524 段。 |
玻利维亚 : |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 见 1997 年报告 (A/52/40), 第 524 段。 |
喀麦隆 : |
一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458/1991 - Mukong 案 (1994 年报告 ,A/49/40); 仍未 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见 1997 年报告 (A/52/40),524 和 532 段。 |
加拿大 : |
六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24/1978 - Lovelace 案 ( 决定选编 , 第 1 卷 ); 2 缔约国后续行动答复见决定选编第 2 卷 , 附件一 ; 3 27/1978 - Pinkney 案 ( 决定选编 , 第 1 卷 ); 未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167/1984 - Orninayak 案 (1990 年报告 ,A/45/40);1991 年 11 月 25 日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未公布 ;359/1989 和 385/1989 - Davidson 和 Mcintyre 案 (1993 年报告 ,(A/48/40)); 1993 年 12 月 2 日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未公布 ;469/1991 - Ng 案 (1994 年报告 ,A/49/40);1994 年 10 月 3 日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未公布。 |
中非共和国 : |
一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 见 1996 年报告 ,(A/51/40), 第 457 段。 |
哥伦比亚 : |
九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 头八个案件见 1996 年报告 (A/51/40), 第 439 至 441 段 , 和 1997 年报告 (A/52/40), 第 533 至 535 段 ,612/1995 - Arbucos 案 (1997 年报告 ); 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
捷克共和国 : |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516/1992 - Sinunek 等人案 (1995 年报告 ,(A/50/ 40);586/1994 - Adam 案 (1996 年报告 ,(A/51/40)); 缔约国后续行动答复见 1996 年报告第 458 段。一名来文提交人 ( 第 516/1992 号案 ) 确认委员会的建议得到了执行 , 其他来文提交人则投诉说财产没有被偿还、或没有得到补偿。在第六十一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 见下文第 492 段 ) |
刚果民主 共和国 ( 前扎伊尔 ): |
十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6/1997 - Mbengue 案 ,90/1981 - Luyeye 案 ,124/1982 - Muteba 案 ,138/1983 - Mpandanjila 等人案 157/1983 - Mpaka Nsusu 和 194/1985 - Miango 案 ( 决定选编第 2 卷 ); 3 241/1987 和 242/1987 - Birindwa 和 Tshisekedi 案 (1990 年报告 ,(A/45/40)); 366/1989 - Kanana 案 (1994 年报告 ,(A/49/40)); 542/1993 - Tshishimbi 案 (1996 年报告 ,(A/51/ 40)) 。尽管已向缔约国寄发了两封催交函 , 但仍未收到缔约国关于上述任何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 |
多米尼加 共和国 : |
三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88/1984 - Portorreal 案 ( 决定选编 , 第 2 卷 ); 3 缔约国后续行动答复见 1990 年报告 ,(A/45/40), 第 2 卷 , 附件十二 ;193/1985 - Giry 案 (1990 年报告 );449/1991 - Mojica 案 (1994 年报告 ,(A/49/40)); 收到缔约国关于后两个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 , 但第 193/1985 号案的答复不全。已于第五十七和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同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团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 见 1997 年报告 ,(A/52/40) 第 538 段 ) 。 |
厄瓜多尔 : |
五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238/1987 - Bolanos 案 (1989 年报告 ,(A/44/40)); 缔约国后续行动答复见 1990 年报告 ,(A/45/40) 第 2 卷 , 附件十二 B;277/ 1988 - Teran Jijon 案 (1992 年报告 ,(A/47/40)); 1992 年 6 月 11 日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未公布 ;319/1988 - Canon Garcia 案 (1992 年报告 ) 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 ;480/1991 - Fuenzalida 案 (1996 年报告 ,(A/51/40));481/1991 - Ortega 案 (1996 年报告 );1998 年 1 月 9 日收到缔约国关于后两个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 ( 见下文第 497 段 ) 。第六十一届会议期间与厄瓜多尔常驻代表团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 见下文第 493 段。 |
赤道几内亚 : |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14/1990 - Pirmo Essono 案和 468/1991 - Olé Banamonde 案 (1994 年报告 ,(A/49/40)); 尽管已于第五十六和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同赤道几内亚常驻代表团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 见 1996 年报告 ,(A/51/40) 第 442-444 段和 1997 年报告 ,(A/52/40) 第 539 段 ), 但仍未收到缔约国关于上述两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 |
芬兰 : |
四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265/1987 - Vuolamme 案 (1989 年报告 ,(A/44/40)): 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见 1989 年报告第 657 段和附件十二 ;291/1988 - Torres 案 (1990 年报告 ,(A/45/40)); 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见 1990 年报告第二卷和附件十二 ;387/1989 - Karttunen 案 (1993 年报告 ,(A/48/40)); 未收到缔约国关于该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 ;412/1990 - Kivenmaa 案 (1994 年报告 ,(A/49/40));1994 年 9 月 13 日收到缔约国初步的后续行动答复 , 未公布。 |
法国 : |
两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196/1985 - Gueye 等人案 (1989 年报告 ,(A/44/40)); 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见 1996 年报告 ,(A/51/40), 第 459 段 ;549/1993 - Hopu 案 (1997 年报告 ,(A/52/40);1998 年 1 月 29 日缔约国提出了后续行动答复 ( 见下文第 495 段 ) 。 |
匈牙利 : |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 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见 1997 年报告 ,(A/52/40) 第 540 段。 |
牙买加 : |
57 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 已收到的 9 份详细的后续行动答复均表示缔约国将不执行委员会的建议 ;26 份后续行动答复、或“标准化”答复仅仅指出 , 由于重新划分犯罪类别 , 或由于枢密院 1993 年 11 月 2 日对 Pratt 和 Morgan 案件的判决 , 已免去来文提交者的死刑。 22 宗案件没有后续答复。已于第五十三、五十五、五十六和六十届会议期间同缔约国驻联合国代表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之前 , 后续行动意见特别报告员到牙买加进行了后续行动事实调查 (1995 年报告 ,(A/50/40) 第 557-562 段 ) 。 |
阿拉伯利比 亚民众国 : |
一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440/1990 - El Megreisi 案 (1994 年报告 ,(A/49/40)); 未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来文提交者告知委员会其兄弟已于 1995 年 3 月被释放 , 仍未支付补偿。 |
马达加斯加 : |
四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9/1979 - Marais 案 ;115/1982 - Wight 案 ;132/1982 - Monja Jaona 案 ;155/1983 - Eric Hammel 案 ( 均见决定选编第 2 卷 ) 。 3 四个案件都没有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前 2 个案件的来文提交者告知委员会他们已获释放。已在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与马达加斯加常驻代表团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 见 1997 年报告 ,(A/52/40) 第 543 段 ) 。 |
毛里求斯 : |
一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35/1978 - Aumeeruddy-Cziffra 案 ( 决定选编第 1 卷 ); 2 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见决定选编第 2 卷 , 3 第 237 页。 |
荷兰 |
四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72/1984 - Broeks 案 (1987 年报告 ,(A/42/40));1995 年 2 月 23 日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报告 , 未公布 ;182/1984 - Zwaande Vries 案 (1987 年报告 ); 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未公布 ;305/1988 - Van Alphen 案 (1990 年报告 ,(A/45/40));1991 年 5 月 15 日收到的缔约国后续行动答复见 1991 年报告 ,(A/46/40) 第 707 、 708 段 ;453/1991 - Coeriel & Aurick 案 (1995 年报告 ,(A/50/40));1995 年 3 月 28 日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未公布。 |
尼加拉瓜 : |
一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328/1988 - Zelaya Blanco 案 (1994 年报告 ,(A/49/40)); 尽管 1995 年 6 月向缔约国寄发了催交函且在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与尼加拉瓜常驻代表团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 见 1997 年报告 ,(A/52/ 40) 第 524 段和 544 段 ), 但仍未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巴拿马 : |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289/1988 - Dieter Wolf 案 (1992 年报告 ,(A/47/40));4473/1991 - Barroso 案 (1995 年报告 ,(A/50/40)),1997 年 9 月 22 日缔约国提出了后续行动答复 ,( 见下文第 496 和 497 段 ) 。 |
秘鲁 : |
六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 四个案件见 1997 年报告 ,(A/52/40), 第 524 、 545-546 段 ;540/1993 - Celis Laureano 案 (1996 年报告 ,(A/51/40)); 未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577/1994(Polay) 案 ( 附件十一 ,F 节 );1998 年 6 月 2 日缔约国提出了后续行动答复。 ( 见下文第 501 段 ) |
大韩民国 : |
一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518/1992 - Sohn 案 (1995 年报告 ,(A/50/40)); 未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又见 1996 年报告 ,(A/51/40) 第 449 和 450 段 ;1997 年报告 ,(A/52/40) 第 547 和 548 段 ) 。 |
塞内加尔 |
一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386/1989 - Famara Kone 案 (1995 年报告 ,(A/50/ 40)); 缔约国后续行动答复见 1996 年报告 (A/51/40) 第 461 段。来文提交人于 1997 年 4 月 29 日来函确认他已收到支付补偿的建议 , 但因补偿不足拒绝了该建议。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 ,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 , 补偿额已增加 , 见 1997 年 10 月 21 日简要记录 (CCPR/C/SR.1619) 。 |
西班牙 : |
两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493/1992-G.J.Griffin 案 (1995 年报告 ,(A/50/40));1995 年 6 月 30 日收到的缔约国未经公布的后续行动答复事实上质疑委员会的调查结果 ;526/1993(Hill) 案 (1997 年报告 ,(A/52/40);1997 年 10 月 9 日缔约国提出后续行动答复 ( 见下文第 499 段 ) 。 |
苏里南 : |
八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46/1983 和 148-154/1983 - Baboeram 等人案 ( 见决定选编第 2 卷 ); 3 在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已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 见 1996 年报告 ,(A/51/40) 和 1997 年报告 ,(A/52/40);1997 年 9 月 2 日缔约国提出了后续行动答复 ( 见下文第 500 和 501 段 ) 。 |
多哥 : |
两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422-424/1990 - Aduayom 等人案和 505/1992 - K. Ackla 案 (1996 年报告 ,(A/51/40)) 。两份意见都没有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特立尼达和 多巴哥 : |
八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232/1987 和 512/1992 - Daniel Pinto 案 (1990 年报告 ,(A/45/40) 和 1996 年报告 ,(A/51/40)); 362/1989 - Soogrim 案 (1993 年报告 ,(A/48/40));447/1991 - Leroy Shalto 案 (1995 年报告 ,(A/50/40));434/ 1990 - Lal Seerattan 案和 523/1992 - Clyde Neptune 案 (1996 年报告 ,(A/51/40)) 。 533/1993(Elahie) 案和 555/1003 (LaVende) 案 ( 见附件十一 ,B 节 ) 。收到缔约国关于 Pinto 、 Shalto( 未公布 ) 、和 Neptune 和 Seeratta 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仍未收到关于 Soogrim 、 Elahie 和 LaVende 2 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第六十一届会议期间进行了后续行动磋商 ( 见下文第 505-509 段 ; 又见 1996 年报告 ,(A/51/40) 第 429 、 452 和 453 段以及 1997 年报告 ,(A/52/40) 第 550 和 551 和 552 段 ) 。 |
乌拉圭 : |
45 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1991 年 10 月 17 日收到 43 份后续行动答复 , 但未公布。仍未收到以下两份意见的后续行动答复 :159/1983 - Caribomi 案 ( 决定选编第 2 卷 ); 3 322/1988 - Rodriguez 案 (1994 年报告 ,(A/49/40); 又见 1996 年报告 ,(A/51/40) 第 454 段。 |
委内瑞拉 : |
一项查明违约的决定 : 158/1983 - Solorzano 案 ( 决定选编第 2 卷 ); 3 1991 年 10 月 21 日收到缔约国的后续行动答复 , 未公布。 |
赞比亚 : |
三项查明违约的意见 :314/1988 - Bwajya 案和 326/1988 - Kalenga 案 (1994 年报告 ,(A/49/40)); 390/1990 - Lubuto 案 (1996 年报告 ,(A/51/40)); 1995 年 4 月 3 日收到缔约国关于前两项决定的后续行动答复 , 未公布 ; 仍未收到第 390/1990 号案件的后续行动答复。 |
487.如果希望进一步了解有关所有未收到后续行动答复、已经进行过或将可进行后续行动磋商的意见的情况,请参阅为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编写的后续行动进展报告(见1998年2月28日CCPR/C/62/R.1)。委员会后续行动程序过往经验的概览可见于委员会1997年报告,(A/52/40)第518-557段。
已收到的后续行动答复和特别报告员在报告期间进行的后续行动磋商概览
488.在报告期内,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与三个《盟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代表进行了磋商。在第六十一届会议期间,报告员会见了捷克共和国和厄瓜多尔二国政府的代表。此外,特别报告员与委员会主席,Christine Chanet女士和新来文特别报告员,Fausto Pocar 先生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一道会见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代表。
489.委员会感谢各缔约国代表团抽空进行后续行动磋商,欢迎在报告期内收到后续行动答复,并赞赏为有效补偿违反《盟约》活动的受害者而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所有措施。委员会鼓励所有向特别报告员提交过初步后续行动答复的缔约国尽快完成其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特别报告员。
490.以下是特别报告员磋商结果的小结和在审议期内收到的后续行动答复的概要。
491.澳大利亚。在1997年12月16日的答覆中,澳大利亚提出了关于1997年4月3日通过的第560/1993号案件(A.诉澳大利亚)的后续行动资料。该缔约国表示它同意委员会认为延长或无限期地拘禁是不可取的做法的意见,但它不接受委员会的以下看法,即拘禁A.是任意的行为,或政府没有提出充分的理由。因此它拒绝了委员会支付赔偿的建议。此外,该缔约国不同意委员会对第9条第(4)款的解释,并对“合法性”一词是指“符合国际法”或“不任意”提出了异议;根据该缔约国,“合法性”所指的只是国内法。
492.捷克共和国。1997年10月27日,特别报告员就委员会对于516/1992号案件(Simunek等人案)和566/1994号案件(Adam案)的意见会见了捷克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该缔约国代表表示,虽然这两个案件的法律基础是相同的,但两个案件的事实细节并不相同,因此它们将在不同的法院予以审理。他解释说,归还财产的案件方面,法院工作进行缓慢,因为申诉的数目十分庞大。他向报告员保证,并未故意拖延这两个案件,而是由于在确立财产所有权方面遇到了困难,特别是在Adam先生的案件里。在此方面,该代表指出,Adam先生没有向法院提出归还的要求。关于委员会认为是歧视性的公民资格的要求方面,预期宪法法院不会在最近的将来审理这个问题,因为没有人提出检验其有效性的正式要求。最后,该代表指出,该缔约国并没有不同意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但他指出,Simunek女士和Adam先生需要在法定时限内向捷克的法院提出赔偿和归还的要求。
493.厄瓜多尔。1997年10月30日,特别代表会见了厄瓜多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讨论该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在它关于第480/1991号案件(Fuenzalida案)的意见中提出的建议一事,并要求对委员会关于第481/1991号案件(Ortega案)的意见提出答覆。关于委员会建议的赔偿,特别报告员解释说,缔约国不得对赔偿的原则提出异议,但它可以自由决定赔偿的水平。如果不存在赔偿的法律根据,缔约国应出于恩惠支付一笔款项。该国代表保证将报告员的意见传达给他的政府。
494.在1998年1月9日的答覆中,该缔约国提供了有关这两个案件的资料,那些资料看来是关于案情的延迟答覆。没有提供关于该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所采取的行动的资料,如果采取了任何行动的话。
495.法国。在1998年1月29日的答覆中,法国提出了有关委员会对第549/1993号案件(Hopu案)的意见的资料。该缔约国提供了关于最近为保护文化遗址而采取的法律措施的资料,还提供了成功地适用那些措施的例子。关于Hopu案中涉及的遗址,缔约国指出一份1996年7月的考古报告精确地确定了该遗址的地点,而且在进行了科学研究后,人们决定修改原来的建筑计划,以保护邻海的墓地。已建造了一个维护墙以保持那些坟墓。
496.巴拿马。在1997年9月22日的答覆中,巴拿马提供了关于委员会在第289/1988号案件(Wolf案)和第473/1991号案件(Del Cid案)中提出的意见的资料。关于Wolf先生的案件,该缔约国解释了实际的情况并回顾到,当时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书面程序,但在1990年时,为了重新把口头诉讼、公开听证和保证没有充分支付能力的人能得到公共辩护而对法律作了修正。关于委员会建议支付赔偿的建议,该缔约国指出,法律要求确定赔偿数额,并明确指出造成的损害。从缔约国的观察看来,不清楚为了获得该项赔偿Wolf先生是否需要开始一项法院行动。
497.关于Del Cid先生的案件,该缔约国指出,它接受签署《盟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法律后果,但回顾到,该国的外债对刑法制度带来了财政压力,使它无法设立更多的法庭,而刑事案件的增多造成监狱的过度拥挤的情况。根据该缔约国,考虑到实际的情况,花了三年的时间才审讯Del Cid先生的案件是有理由的。该缔约国指出,Del Cid先生在开庭期间得到了专业律师的协助,而且应由那些律师采取行动,要求得到委员会建议的赔偿。在此范围内,该缔约国提到了《刑法典》第1033和1034条,和关于法院赔偿命令的1996年12月12日第65号法律第178条。
498.秘鲁。在1998年4月14日和6月2日的答覆中,秘鲁提供了有关委员会在第577/1994号案件(Polay Campos案)中的意见的资料。该缔约国对委员会认为Polay Campos先生案件中有违反情况的调查结果提出了异议。关于委员会的建议,即遵照《盟约》所载公平审判的要求重新审判Polay Campos先生的建议,该缔约国答覆指出,可以通过非常上诉措施对一项判决进行复查,这是刑事诉讼法典第361条规定的要求修正的办法。修正的申请必须由被告,或他的亲属向最高法院提出,同是必须提出证明修正是有理由的文件。最高法院有权撤消原有的判决,并命令进行复审。
499.西班牙。在1997年10月9日的答覆中,西班牙提出了有关委员会在第526/1993号案件(Hill案)中的意见的资料。该缔约国澄清,申请人有权通过行政、司法、宪法(宪法权利保护令)或甚至国际(根据《欧洲公约》)求偿手段,着手采取有效的补救办法。在此方面,缔约国提到了关于赔偿由于侵犯个人权利而造成的损害的《宪法》第24(1)、106(2)和121条。
500.苏里南。在1997年8月27日的照会中,苏里南重申它决心遵守基本人权,而这方面最好有一套完整的,考虑到这些权利的所有各方面的措施。该缔约国确认,应对人权受到侵犯的受害人的家属提供适当的赔偿。目前,该缔约国正在为该国当前困难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寻求紧急的解决办法,它预期将对人权的所有方面,不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方面进行全国性的讨论。这些讨论一旦取得了结果,该缔约国将立刻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那些结果。
501.答覆中没有提到根据委员会关于第146和149-154/1984号来文(Baboeran等人案)中的意见采取的任何具体措施。
502.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997年10月21日,主席,Chanet女士、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Bhagwati先生、新来文特别报告员,Pocar先生会见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讨论意见的后续行动。该代表表示,最近关于第447/1991号来文(Shalto案)的一份答覆已通知委员会,在总统赦免后申请人已经释放,而秘书处显然没有收到该答覆。他提出了该答覆的副本。在会谈结束时,人们同意,委员会对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进行实地调查的正式要求应向该缔约的代表提出。
503.在1997年10月15日的答覆中,该缔约国提供了关于第512/1992号案件(Pinto案)的资料。它告知委员会,赦免权咨询委员会并没有建议提早释放Pinto先生,因为根据福利官提出的报告,他的态度似乎不利于他的释放。监狱署长建议到2000年11月3日再次审查Pinto的案件。
504.在1997年11月27日的答覆中,该缔约国提供了关于第434/1992号案件(Seeranttan案)的资料。它解释说,Seeranttan先生的案件已提交给负责就赦免权向总统提供咨询意见的国家安全部长。部长同赦免权咨询委员会进行了商讨,该委员会面前除了别的以外有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心理评估、和监狱总长和首席监护官的报告。在经过了适当的考虑之后,该部长未能向总统提出现在免除判决的建议。根据监狱规则,Seerattan先生的无期徒刑将于1998年1月再次受到审查。
505.在1998年1月14日的答覆中,缔约国提供了关于委员会对于第523/1992号案件(Neptune案)的意见的后续行动的资料。该缔约国解释道,根据委员会建议Neptune先生提早释放的意见,他的案件已转交给国家安全部。该部部长将与赦免权咨询委员会磋商,委员会除了别的以外面前将有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对Neptune先生的心理评估和监狱总长和首席监护官的报告。关于改善Neptune先生的拘禁环境,该缔约国认为Neptune先生对他的拘禁情况的描述是过于夸张的。根据该缔约国,监狱总长对委员会注意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对保持了适当的标准感到满意。
506.关于确保将来不会发生违反第9(3)、10(1)、14(3)(c)和(5)条的情况,该缔约国向委员会保证,它将进行必要的立法和程序改革,以确保遵守《盟约》所规定的义务。在此方面,该缔约国解释说,它已经向司法部门拨出了额外资源,帮助消除审前拖延的情况。在审判司署内设立了十二个新职位,并向高等法院任命了四名助理法官。设置了一个案件管理单位,以确保不准保释和被告还押候审的案件严格遵守各项时限规定。还进行了立法改革,并正在考虑进行进一步的立法。关于审理上诉方面的拖延,该缔约国解释说,遵照枢密院对Pratt和Morgan案的判决,又任命了三名上诉法官。设立了一个利用电脑的誊写单位,以便能迅速编制法院记录,从而能迅速审理上诉的案件。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积压已经清除了。关于拘禁的状况,该缔约国解释说,已采取措施,通过减刑和审查和释放长期服刑的犯人等办法缓和监狱过度拥挤的情况。建造了一个新的防备措施最严格的监狱,估计可以容纳2 100名犯人。
507.委员会决定,鉴于收到的答覆,需要同澳大利亚、巴拿马、西班牙、苏里南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进行进一步的后续磋商。
后续行动的宣传
508.在1994年3月举行的第五十届会议期间,正式通过了一些关于后续行动程序的有效性和宣传的决定。这些决定的详尽内容载于委员会1996年报告(A/51/40)第435-437段,规定应该对后续行动以及缔约国是否与特别报告员合作进行宣传。
对于后续行动职责的关注
509.委员会重申将定期审查后续行动程序的运作。
510.委员会在1995年、1996年和1997年报告中提出的建议,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为每年至少一次后续行动实地调查作出预算。该办事处至今仍未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再次对此表示遗憾。同样地,委员会认为履行后续行动职责的人员仍然不足,尽管委员会一再要求,这妨碍了恰当和及时进行包括实地调查在内的后续行动活动。在此方面,委员会对于在其第六十二届和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因缺乏工作人员而未能进行后续行动磋商表示严重关切。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委员会未能在本报告内列出未按后续行动程序给予合作的国家的完整清单。上次报告列出的国家中还没有提出答覆的国家有:喀麦隆、刚果民主共和国、赤道几内亚、牙买加、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马达加斯加、尼加拉瓜、多哥、乌拉圭和赞比亚。
注
1 任务规定载于委员会 1990 年向大会提交的报告。见《大会正式记录 , 第四十五届会议 , 补编第 40 号》 (A/45/40) 附件十一。
2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 < 任择议定书 > 作出的决定选编》 (CCPR/C/OP/1)( 联合国出版物 , 出售品编号 84.XIV.2) 第 1 卷。
3 同上 ,(CCPR/C/OP/2)( 联合国出版物 , 出售品编号 89.XIV.1) 第 2 卷。
附件一
截至1998年7月31日《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和照《盟约》第41条规定发表声明的国家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加入书或继承书的日期 |
生效日期 |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缔约国(142) |
||
阿富汗 |
1983年1月24日a |
1983年4月24日 |
阿尔巴尼亚 |
1991年10月4日a |
1992年1月4日 |
阿尔及利亚 |
1989年9月12日 |
1989年12月12日 |
安哥拉 |
1992年1月10日a |
1992年4月10日 |
阿根廷 |
1986年8月8日 |
1986年11月8日 |
亚美尼亚b |
1993年6月23日 |
1993年9月23日 |
澳大利亚 |
1980年8月13日 |
1980年11月13日 |
奥地利 |
1978年9月10日 |
1978年12月10日 |
阿塞拜疆b |
1992年8月13日a |
1992年11月13日 |
巴巴多斯 |
1973年1月5日a |
1976年3月23日 |
白俄罗斯 |
1973年11月12日 |
1976年3月23日 |
比利时 |
1983年4月21日 |
1983年7月21日 |
伯利兹 |
1996年6月10日a |
1996年9月10日 |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a |
1992年6月12日 |
玻利维亚 |
1982年8月12日a |
1982年11月12日 |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
1993年9月1日c |
1992年3月6日 |
巴西 |
1992年1月24日a |
1992年4月24日 |
保加利亚 |
1970年9月21日 |
1976年3月23日 |
布隆迪 |
1990年5月9日a |
1990年8月9日 |
柬埔寨 |
1992年5月26日a |
1992年8月26日 |
喀麦隆 |
1984年6月27日a |
1984年9月27日 |
加拿大 |
1976年5月19日a |
1976年8月19日 |
佛得角 |
1993年8月6日a |
1993年11月6日 |
中非共和国 |
1981年5月8日a |
1981年8月8日 |
乍得 |
1995年6月9日a |
1995年9月9日 |
智利 |
1972年2月10日 |
1976年3月23日 |
哥伦比亚 |
1969年10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刚果 |
1983年10月5日a |
1984年1月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68年11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科特迪瓦 |
1992年3月26日a |
1992年6月26日 |
克罗地亚 |
1992年10月12日c |
1991年10月8日 |
塞浦路斯 |
1969年4月2日 |
1976年3月23日 |
捷克共和国 |
1993年2月22日c |
1993年1月1日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1981年9月14日a |
1981年12月14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76年11月1日a |
1977年2月1日 |
丹麦 |
1972年1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多米尼加 |
1993年6月17日a |
1993年9月17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78年1月4日a |
1978年4月4日 |
厄瓜多尔 |
1969年3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埃及 |
1982年1月14日 |
1982年4月14日 |
萨尔瓦多 |
1979年11月30日 |
1980年2月29日 |
赤道几内亚 |
1987年9月25日a |
1987年12月25日 |
爱沙尼亚b |
1991年10月21日a |
1992年1月21日 |
埃塞俄比亚 |
1993年6月11日a |
1993年9月11日 |
芬兰 |
1975年8月19日 |
1976年3月23日 |
法国 |
1980年11月4日a |
1981年2月4日 |
加蓬 |
1983年1月21日a |
1983年4月21日 |
冈比亚 |
1979年3月22日a |
1979年6月22日 |
格鲁吉亚b |
1994年5月3日a |
1994年8月3日 |
德国 |
1973年12月17日 |
1976年4月23日 |
希腊 |
1997年5月5日a |
1997年8月5日 |
格林纳达 |
1991年9月6日a |
1991年12月6日 |
危地马拉 |
1992年5月6日a |
1992年8月5日 |
几内亚 |
1978年1月24日 |
1978年4月24日 |
圭亚那 |
1977年2月15日 |
1977年5月15日 |
海地 |
1991年2月6日a |
1991年5月6日 |
洪都拉斯 |
1997年8月25日 |
1997年11月25日 |
匈牙利 |
1974年1月17日 |
1976年3月23日 |
冰岛 |
1979年8月22日 |
1979年11月22日 |
印度 |
1979年4月10日a |
1979年7月10日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1975年6月24日 |
1976年3月23日 |
伊拉克 |
1971年1月25日 |
1976年3月23日 |
爱尔兰 |
1989年12月8日 |
1990年3月8日 |
以色列 |
1991年10月3日a |
1992年1月3日 |
意大利 |
1978年9月15日 |
1978年12月15日 |
牙买加 |
1975年10月3日 |
1976年3月23日 |
日本 |
1979年6月21日 |
1979年9月21日 |
约旦 |
1975年5月28日 |
1976年3月23日 |
哈萨克斯坦d |
||
肯尼亚 |
1972年5月1日a |
1976年3月23日 |
科威特 |
1996年5月21日a |
1996年8月21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4年10月7日a |
1995年1月7日 |
拉脱维亚b |
1992年4月14日a |
1992年7月14日 |
黎巴嫩 |
1972年11月3日a |
1976年3月23日 |
莱索托 |
1992年9月9日a |
1992年12月9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70年5月15日a |
1976年3月23日 |
立陶宛b |
1991年11月20日a |
1992年2月20日 |
卢森堡 |
1983年8月18日 |
1983年11月18日 |
马达加斯加 |
1971年6月21日 |
1976年3月23日 |
马拉维 |
1983年12月22日a |
1994年3月22日 |
马里 |
1974年7月16日a |
1976年3月23日 |
马耳他 |
1990年9月13日a |
1990年12月13日 |
毛里求斯 |
1973年12月12日a |
1976年3月23日 |
墨西哥 |
1981年3月23日a |
1981年6月23日 |
摩纳哥 |
1997年8月28日a |
1997年11月28日 |
蒙古 |
1974年11月18日 |
1976年3月23日 |
摩洛哥 |
1979年5月3日 |
1979年8月3日 |
莫桑比克 |
1993年7月21日a |
1993年10月21日 |
纳米比亚 |
1994年11月28日 |
1995年2月28日 |
尼泊尔 |
1991年5月14日 |
1991年8月14日 |
荷兰 |
1978年12月11日 |
1979年3月11日 |
新西兰 |
1978年12月28日 |
1979年3月28日 |
尼加拉瓜 |
1980年3月12日a |
1980年6月12日 |
尼日尔 |
1986年3月7日a |
1986年6月7日 |
尼日利亚 |
1993年7月29日a |
93年10月29日 |
挪威 |
1972年9月13日 |
1976年3月23日 |
巴拿马 |
1977年3月8日 |
1977年6月8日 |
巴拉圭 |
1992年6月10日a |
1992年9月10日 |
秘鲁 |
1978年4月28日 |
1978年7月28日 |
菲律宾 |
1986年10月23日 |
1987年1月23日 |
波兰 |
1977年3月18日 |
1977年6月18日 |
葡萄牙 |
1978年6月15日 |
1978年9月15日 |
大韩民国 |
1990年4月10日a |
1990年7月10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3年1月26日a |
1993年4月26日 |
罗马尼亚 |
1974年12月9日 |
1976年3月23日 |
俄罗斯联邦 |
1973年10月1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卢旺达 |
1975年4月16日a |
1976年3月23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年11月9日a |
1982年2月9日 |
圣马力诺 |
1985年10月18日 |
1986年1月18日 |
塞内加尔 |
1978年2月13日 |
1978年5月13日 |
塞舌尔 |
1992年5月5日a |
1992年8月5日 |
塞拉利昂 |
1996年8月23日a |
1996年11月23日 |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c |
1993年1月1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2年7月6日c |
1991年6月25日 |
索马里 |
1990年1月24日a |
1990年4月24日 |
西班牙 |
1977年4月27日 |
1977年7月27日 |
斯里兰卡 |
1980年6月11日a |
1980年9月11日 |
苏丹 |
1986年3月18日a |
1986年6月18日 |
苏里南 |
1976年12月28日a |
1977年3月28日 |
瑞典 |
1971年12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瑞士 |
1992年6月18日a |
1992年9月18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1969年4月21日a |
1976年3月23日 |
塔吉克斯坦d |
||
泰国 |
1996年10月29日a |
1997年1月29日 |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b |
1994年1月18日c |
1991年9月17日 |
多哥 |
1984年5月24日a |
1984年8月24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78年12月21日a |
1979年3月21日 |
突尼斯 |
1969年3月18日 |
1976年3月23日 |
土库曼斯坦b d |
1997年5月1日a |
1997年8月1日 |
乌干达 |
1995年6月21日a |
1995年9月21日 |
乌克兰 |
1973年11月12日 |
1976年3月23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e |
1976年5月20日 |
1976年8月20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76年6月11日a |
1976年9月11日 |
美利坚合众国 |
1992年6月8日 |
1992年9月8日 |
乌拉圭 |
1970年4月1日 |
1976年3月23日 |
乌兹别克斯坦b |
1995年9月28日 |
1995年12月28日 |
委内瑞拉 |
1978年5月10日 |
1978年8月10日 |
越南 |
1982年9月24日a |
1982年12月24日 |
也门 |
1987年2月9日a |
1987年5月9日 |
南斯拉夫 |
1971年6月2日 |
1976年3月23日 |
赞比亚 |
1984年4月10日a |
1984年7月10日 |
津巴布韦 |
1991年5月13日a |
1991年8月13日 |
除上列缔约国外,《盟约》继续适用于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e) |
||
B.《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92) |
||
阿尔及利亚 |
1989年9月12日a |
1990年12月12日 |
安哥拉 |
1992年1月10日a |
1992年4月10日 |
阿根廷 |
1986年8月8日a |
1986年11月8日 |
亚美尼亚 |
1993年6月23日 |
1993年9月23日 |
澳大利亚 |
1991年9月25日a |
1991年12月25日 |
奥地利 |
1987年12月10日 |
1988年3月10日 |
巴巴多斯 |
1973年1月5日a |
1976年3月23日 |
白俄罗斯 |
1992年9月30日a |
1992年12月30日 |
比利时 |
1994年5月17日a |
1994年8月17日 |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a |
1992年6月12日 |
玻利维亚 |
1982年8月12日a |
1982年11月12日 |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
1995年3月1日 |
1995年6月1日 |
保加利亚 |
1992年3月26日a |
1992年6月26日 |
喀麦隆 |
1984年6月27日a |
1984年9月27日 |
加拿大 |
1976年5月19日a |
1976年8月19日 |
中非共和国 |
1981年5月8日a |
1981年8月8日 |
乍得 |
1995年6月9日 |
1995年9月9日 |
智利 |
1992年5月28日a |
1992年8月28日 |
哥伦比亚 |
1969年10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刚果 |
1983年10月5日a |
1984年1月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68年11月29日 |
1976年3月23日 |
科特迪瓦 |
1997年3月5日 |
1997年6月5日 |
克罗地亚 |
1995年10月12日 |
1996年1月12日 |
塞浦路斯 |
1992年4月15日 |
1992年7月15日 |
捷克共和国 |
1993年2月22日c |
1993年1月1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76年11月1日a |
1977年2月1日 |
丹麦 |
1972年1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78年1月4日a |
1978年4月4日 |
厄瓜多尔 |
1969年3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萨尔瓦多 |
1995年6月6日 |
1995年9月6日 |
赤道几内亚 |
1987年9月25日a |
1987年12月25日 |
爱沙尼亚 |
1991年10月21日a |
1992年1月21日 |
芬兰 |
1975年8月19日 |
1976年3月23日 |
法国 |
1984年2月17日a |
1984年5月17日 |
冈比亚 |
1988年6月9日a |
1988年9月9日 |
格鲁吉亚 |
1994年5月3日a |
1994年8月3日 |
德国 |
1993年8月25日 |
1993年11月25日 |
希腊 |
1997年5月5日a |
1997年8月5日 |
几内亚 |
1993年6月17日 |
1993年9月17日 |
圭亚那 |
1993年5月10日a |
1993年8月10日 |
匈牙利 |
1988年9月7日a |
1988年12月7日 |
冰岛 |
1979年8月22日a |
1979年11月22日 |
爱尔兰 |
1989年12月8日 |
1990年3月8日 |
意大利 |
1978年9月15日 |
1978年12月15日 |
牙买加 |
1975年10月3日 |
1976年3月23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4年10月7日a |
1995年1月7日 |
拉脱维亚 |
1994年6月22日a |
1994年9月22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89年5月16日a |
1989年8月16日 |
立陶宛 |
1991年11月20日a |
1992年2月20日 |
卢森堡 |
1983年8月18日a |
1983年11月18日 |
马达加斯加 |
1971年6月21日 |
1976年3月23日 |
马拉维 |
1996年6月11日 |
1996年9月11日 |
马耳他 |
1990年9月13日a |
1990年12月13日 |
毛里求斯 |
1973年12月12日a |
1976年3月23日 |
蒙古 |
1991年4月16日a |
1991年7月16日 |
纳米比亚 |
1994年11月28日a |
1995年2月28日 |
尼泊尔 |
1991年5月14日a |
1991年8月14日 |
荷兰 |
1978年12月11日 |
1979年3月11日 |
新西兰 |
1989年5月26日a |
1989年8月26日 |
尼加拉瓜 |
1980年3月12日a |
1980年6月12日 |
尼日尔 |
1986年3月7日a |
1986年6月7日 |
挪威 |
1972年9月13日 |
1976年3月23日 |
巴拿马 |
1977年3月8日 |
1977年6月8日 |
巴拉圭 |
1995年1月10日a |
1995年4月10日 |
秘鲁 |
1980年10月3日 |
1981年1月3日 |
菲律宾 |
1989年8月22日a |
1989年11月22日 |
波兰 |
1991年11月7日a |
1992年2月7日 |
葡萄牙 |
1983年5月3日 |
1983年8月3日 |
大韩民国 |
1990年4月10日a |
1990年7月10日 |
罗马尼亚 |
1993年7月20日a |
1993年10月20日 |
俄罗斯联邦 |
1991年10月1日a |
1992年1月1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年11月9日a |
1982年2月9日 |
圣马力诺 |
1985年10月18日a |
1986年1月18日 |
塞内加尔 |
1978年2月13日 |
1978年5月13日 |
塞舌尔 |
1992年5月5日a |
1992年8月5日 |
塞拉利昂 |
1996年8月23日a |
1996年11月23日 |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 |
1993年1月1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3年7月16日a |
1993年10月16日 |
索马里 |
1990年1月24日a |
1990年4月24日 |
西班牙 |
1985年1月25日a |
1985年4月25日 |
斯里兰卡a |
1997年10月3日 |
1998年1月3日 |
苏里南 |
1976年12月28日a |
1977年3月28日 |
瑞典 |
1971年12月6日 |
1976年3月23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7年10月3日 |
1998年1月3日 |
多哥 |
1988年3月30日a |
1988年6月30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80年11月14日a |
1981年2月14日 |
土库曼斯坦b d |
1997年5月1日a |
1997年8月1日 |
乌干达 |
1995年11月14日 |
1996年2月14日 |
乌克兰 |
1991年7月25日a |
1991年10月25日 |
乌拉圭 |
1970年4月1日 |
1976年3月23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年9月28日 |
1995年12月28日 |
委内瑞拉 |
1978年5月10日 |
1978年8月10日 |
赞比亚 |
1984年4月10日a |
1984年7月10日 |
C.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33) |
||
澳大利亚 |
1990年10月2日a |
1991年7月11日 |
奥地利 |
1993年3月2日 |
1993年6月2日 |
哥伦比亚 |
1997年8月5日 |
1997年11月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98年6月5日 |
1998年9月5日 |
克罗地亚 |
1995年10月12日 |
1996年1月12日 |
丹麦 |
1994年2月24日 |
1994年5月24日 |
厄瓜多尔 |
1993年2月23日a |
1993年5月23日 |
芬兰 |
1991年4月4日 |
1991年7月11日 |
德国 |
1992年8月18日 |
1992年11月18日 |
希腊 |
1997年5月7日a |
1997年8月5日 |
匈牙利 |
1994年2月24日a |
1994年5月24日 |
冰岛 |
1991年4月2日 |
1991年7月11日 |
爱尔兰 |
1993年6月18日a |
1993年9月18日 |
意大利 |
1995年2月14日 |
1995年5月14日 |
卢森堡 |
1992年2月12日 |
1992年5月12日 |
马耳他 |
1994年12月29日 |
1995年3月29日 |
莫桑比克 |
1993年7月21日a |
1993年10月21日 |
纳米比亚 |
1994年11月28日a |
1995年2月28日 |
尼泊尔 |
1998年3月4日 |
1998年6月4日 |
荷兰 |
1991年3月26日 |
1991年7月11日 |
新西兰 |
1990年2月22日 |
1991年7月11日 |
挪威 |
1991年9月5日 |
1991年12月5日 |
巴拿马 |
1993年1月21日a |
1993年4月21日 |
葡萄牙 |
1990年10月17日 |
1991年7月11日 |
罗马尼亚 |
1991年2月27日 |
1991年7月11日 |
塞舌尔 |
1994年12月15日a |
1995年3月15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4年3月10日 |
1994年6月10日 |
西班牙 |
1991年4月11日 |
1991年7月11日 |
瑞典 |
1990年5月11日 |
1991年7月11日 |
瑞士 |
1994年6月16日a |
1994年9月16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5年1月26日a |
1995年4月26日 |
乌拉圭 |
1993年1月21日 |
1993年4月21日 |
委内瑞拉 |
1993年2月22日 |
1993年5月22日 |
D.依照《盟约》第41条规定发表声明的国家(45) |
||
缔约国 |
开始生效日期 |
停止生效日期 |
阿尔及利亚 |
1989年9月12日 |
无限期 |
阿根廷 |
1986年8月8日 |
无限期 |
澳大利亚 |
1993年1月28日 |
无限期 |
奥地利 |
1978年9月10日 |
无限期 |
白俄罗斯 |
1978年9月30日 |
无限期 |
比利时 |
1987年3月5日 |
无限期 |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
1992年3月6日 |
无限期 |
保加利亚 |
1993年5月12日 |
无限期 |
加拿大 |
1979年10月29日 |
无限期 |
智利 |
1990年3月11日 |
无限期 |
刚果 |
1989年7月7日 |
无限期 |
克罗地亚 |
1995年10月12日 |
1996年10月12日 |
捷克共和国 |
1993年1月1日 |
无限期 |
丹麦 |
1976年3月23日 |
无限期 |
厄瓜多尔 |
1984年8月24日 |
无限期 |
芬兰 |
1975年8月19日 |
无限期 |
冈比亚 |
1988年6月9日 |
无限期 |
德国 |
1979年3月28日 |
1996年3月27日 |
圭亚那 |
1993年5月10日 |
无限期 |
匈牙利 |
1988年9月7日 |
无限期 |
冰岛 |
1979年8月22日 |
无限期 |
爱尔兰 |
1989年12月8日 |
无限期 |
意大利 |
1978年9月15日 |
无限期 |
卢森堡 |
1983年8月18日 |
无限期 |
马耳他 |
1990年9月13日 |
无限期 |
荷兰 |
1978年12月11日 |
无限期 |
新西兰 |
1978年12月28日 |
无限期 |
挪威 |
1976年3月23日 |
无限期 |
秘鲁 |
1984年4月9日 |
无限期 |
菲律宾 |
1986年10月23日 |
无限期 |
波兰 |
1990年9月25日 |
无限期 |
大韩民国 |
1990年4月10日 |
无限期 |
俄罗斯联邦 |
1991年10月1日 |
无限期 |
塞内加尔 |
1981年1月5日 |
无限期 |
斯洛伐克 |
1993年1月1日 |
无限期 |
斯洛文尼亚 |
1992年7月6日 |
无限期 |
西班牙 |
1985年1月25日 |
1993年1月25日 |
斯里兰卡 |
1980年6月11日 |
无限期 |
瑞典 |
1976年3月23日 |
无限期 |
瑞士 |
1992年9月18日 |
1997年9月18日 |
突尼斯 |
1993年6月24日 |
无限期 |
乌克兰 |
1992年7月28日 |
无限期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76年5月20日 |
无限期 |
美利坚合众国 |
1992年9月8日 |
无限期 |
津巴布韦 |
1991年8月20日 |
无限期 |
注
a 加入。
b 委员会认为生效时间追溯至该国独立之日。
c 继承。
d 虽然没有收到继承声明 , 但是根据委员会以前的决定 , 一个构成《盟约》前缔约国一部分的国家 , 其领土内的人民继续有权利享有《盟约》中所列各项保障 ( 见《大会正式记录 , 第四十九届会议 , 补编第 40 号》 (A/49/40), 第一卷 , 第 48 和第 49 段 ) 。
e 关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在香港适用《盟约》的资料 , 见 1996––1997 年度报告 (A/51/40), 第五章 B 节 , 第 78-85 段。
f 牙买加在 1997 年 10 月 23 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 , 从 1998 年 1 月 23 日起生效。
g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 1998 年 5 月 26 日宣布退出《任择议定书》 , 并于同一天重新加入 , 但有保留 , 从 1998 年 8 月 26 日起生效。
附件二
1997-1998年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成员和主席团成员
A.成员
仁佐安岛先生* |
日本 |
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沃拉尔·布哈格瓦蒂先生* |
印度 |
托马斯·比尔根索尔先生* |
美利坚合众国 |
克里斯琴·尚奈女士 |
法国 |
科尔维尔勋爵*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奥默朗·埃尔沙菲先生* |
埃及 |
伊丽莎白·埃瓦特女士* * |
澳大利亚 |
埃卡特·克莱因先生* |
德国 |
戴维·克雷茨梅尔先生* |
以色列 |
皮拉尔·盖坦·德庞波女士* * |
哥伦比亚 |
拉吉苏穆·拉拉赫先生* * |
毛里求斯 |
塞西莉亚·梅迪纳·基罗加女士* |
智利 |
福斯托·波卡尔先生* * |
意大利 |
胡利奥·普拉多·巴列霍先生* |
厄瓜多尔 |
马丁·沙伊宁先生* * |
芬兰 |
达尼洛·特克先生* * a |
斯洛文尼亚 |
马克斯韦尔·耶尔登先生* * |
加拿大 |
阿卜杜拉·扎基亚先生* * |
黎巴嫩 |
* 任期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 任期于 2000 年 12 月 31 日届满。
a 从 1998 年 7 月 6 日起辞去委员会。空缺预定 1998 年 9 月 10 日缔约国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的选举填补。
B.、主席团成员
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在1997年3月24日第1560次会议(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当选,任期二年,名单如下:
主席:克里斯琴·尚奈女士
副主席:普拉富拉钱德拉·纳特沃拉尔·布哈格瓦蒂先生
奥默朗·埃尔沙菲先生
塞西莉亚·梅迪纳·基罗加女士
报告员:伊丽莎白·埃瓦特女士
附件三
人权事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能准则
1.委员会成员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性原则要求成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被除职和不得因其履行职务而受到国家或其机构任何种类的指示、影响或压力。《盟约》第28条和38条强调了成员的独立性,因而他们不对其国家负责,只对委员会及其本人的良心负责。
2.委员会成员根据《盟约》和《议定书》行事时,应维持最高公正和正直标准,并且无所畏惧、无所偏袒和无所差别地对所有国家和所有个人平等适用《盟约》各项标准。他们不仅应公正无私,而且应如此表现。
3.成员们对委员会的工作应避免会导致或看来会导致在各国间造成不公平待遇的任何行动。特别是,成员们应避免会使人认为成员本国受到的待遇较其他国家受到的待遇更为优越的任何行动。考虑到委员会成员只能来自少数国家,重要的是选举其国民之一任职委员会不应造成或被认为造成提名国享有更有利或更不利的待遇。
这些原则的适用
1.参与国家报告的审议
4.委员会惯例是成员不通过询问问题、发表评论或任何其他方式参与审查其本国提出的报告。他/她在对话时可在场,而且作为成员,应当收到所有相关文件。
5.成员们应该遵守的其他惯例如下:
(a)成员不应以任何方式参与讨论或起草有关其本国的最后评论意见;
(b)当讨论其本国的报告时,成员不应参与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或
专门机构之间的协商。
2.参与讨论来文
6.第84条部分规定了成员参与讨论来文的问题。但是,这条规定未讨论到因其本国国民之一被选入委员会而使某一国有利或不利的所有情况。公正原则要求成员绝不能在讨论是否受理阶段或在讨论案情阶段正式或非正式参与讨论其本国的来文。成员也不能提供案情资料,因为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同时也可能违反自然公正裁断,因为委员会可能是根据不提供给和不透露给当事方的资料行事,特别是在关于《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方面。
3.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7.如果委员会的成员为非政府组织的成员,他/她应严守中立,不积极参与编写或提交提供给委员会的资料。
8.委员会成员最好不担任定期提交报告和资料给委员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董事会或执行委员会职务,以免表现出与其本人身份有任何冲突。
4.与政府的关系
9.委员会成员表现的公正性不应受到他们与政府的关联的影响。他们不应从事可能看来与其作为《盟约》下独立专家的义务不符的任何职能或活动。他们也不应担任任何政府的专家、顾问或律师从事可能会在委员会中讨论的事务。
5.关于人权的其他责任
10(a)只要不会不符其作为《盟约》下独立专家的义务,委员会成员或可担任一个独立工作组的独立报告员、专家或成员。
(b)委员会成员如为将提交报告给委员会的国家的特别报告员,则不应参与同该国的对话。但除非出现可能冲突的情况,主题报告员不应自动退出这种参与。
(c)当委员会成员参与其他政府间组织的人权活动如训练班或讨论会时,他们应清除表明他们的观点为个人观点,不是委员会的观点。
附件四
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依照《盟约》第40条规定提出的报告和补充资料a
缔约国 |
报告类型 |
应提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阿富汗 |
第二次 |
1989年4月23日 |
1992年3月23日b |
第三次 |
1994年4月23日 |
尚未收到 |
|
阿尔巴尼亚 |
初次/特别c |
1993年1月3日 |
尚未收到 |
阿尔及利亚 |
第三次 |
2000年6月1日 |
尚未到期 |
安哥拉 |
初次d |
1994年1月31日 |
尚未收到 |
阿根廷 |
第三次 |
1997年7月11日 |
1998年7月20日 |
亚美尼亚 |
初次 |
1994年9月22日 |
1997年7月14日 |
澳大利亚 |
第三次 |
1991年11月12日 |
尚未收到 |
奥地利 |
第三次 |
1993年4月9日 |
1997年4月22日 |
阿塞拜疆 |
第二次 |
1998年11月12日 |
尚未到期 |
巴巴多斯 |
第三次 |
1991年4月11日 |
尚未收到 |
白俄罗斯 |
第五次e |
2000年11月7日 |
尚未到期 |
比利时 |
第三次 |
1994年7月20日 |
1996年8月21日 |
伯利兹 |
初次 |
1997年9月9日 |
尚未收到 |
贝宁 |
初次f |
1993年6月11日 |
尚未收到 |
玻利维亚d |
第三次 |
1999年12月31日 |
尚未到期 |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
初次 |
1993年3月5日 |
尚未收到 |
保加利亚 |
第三次d |
1994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布隆迪 |
第二次 |
1996年8月8日 |
尚未收到 |
柬埔寨 |
初次 |
1993年8月25日 |
1997年11月24日 |
喀麦隆 |
第三次 |
1995年9月26日 |
1997年3月6日 |
加拿大 |
第四次 |
1995年4月4日 |
1997年4月4日 |
佛得角 |
初次 |
1994年11月5日 |
尚未收到 |
中非共和国 |
第二次d |
1989年4月9日 |
尚未收到 |
乍得 |
初次 |
1996年6月8日 |
尚未收到 |
智利 |
第四次 |
1994年4月28日 |
1998年1月6日 |
哥伦比亚 |
第五次 |
2000年8月2日 |
尚未到期 |
刚果 |
第二次d |
1990年1月4日 |
1996年7月9日 |
哥斯达黎加 |
第四次 |
1995年8月2日 |
1998年1月6日 |
科特迪瓦 |
初次g |
1993年6月25日 |
尚未收到 |
克罗地亚 |
初次 |
1992年10月7日 |
尚未收到 |
塞浦路斯 |
第四次d |
2002年8月18日 |
尚未到期 |
捷克共和国 |
初次 |
1993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第二次 |
1987年12月13日 |
尚未收到 |
刚果民主共和国 |
第三次 |
1991年7月31日 |
尚未收到 |
丹麦 |
第四次d |
1998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多米尼加 |
初次 |
1994年9月16日 |
尚未收到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第四次 |
1994年4月3日 |
尚未收到 |
厄瓜多尔 |
第五次d |
2000年6月1日 |
尚未收到 |
埃及 |
第三次d |
1994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萨尔瓦多 |
第三次d |
1995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赤道几内亚 |
初次 |
1988年12月24日 |
尚未收到 |
爱沙尼亚 |
第二次 |
1998年1月20日 |
尚未收到 |
埃塞俄比亚 |
初次 |
1994年9月10日 |
尚未收到 |
芬兰 |
第五次d |
2000年8月18日 |
尚未到期 |
法国 |
第四次d |
2000年12月31日 |
尚未到期 |
加蓬 |
第二次d |
1998年10月31日 |
1998年2月6日 |
冈比亚 |
第二次 |
1985年6月21日 |
尚未收到 |
格鲁吉亚 |
第二次 |
2000年8月2日 |
尚未到期 |
德国 |
第五次d |
2000年8月3日 |
尚未到期 |
希腊 |
初次 |
1998年8月4日 |
尚未到期 |
格林纳达 |
初次h |
1992年12月5日 |
尚未收到 |
危地马拉 |
第二次 |
1998年8月4日 |
尚未到期 |
几内亚 |
第三次 |
1994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圭亚那 |
第二次 |
1987年4月10日 |
尚未收到 |
海地 |
初次i |
1996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洪都拉斯 |
初次 |
1998年11月24日 |
尚未收到 |
匈牙利 |
第四次 |
1995年8月2日 |
尚未收到 |
冰岛 |
第三次 |
1994年12月31日 |
1995年3月23日 |
印度 |
第四次d |
2001年12月31日 |
尚未到期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
第三次d |
1994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伊拉克 |
第五次 |
2000年4月4日 |
尚未收到 |
爱尔兰 |
第二次 |
1996年3月7日 |
尚未收到 |
以色列 |
初二次d |
2000年6月1日 |
尚未到期 |
意大利 |
第五次d |
2003年6月1日 |
尚未到期 |
牙买加 |
第三次 |
2001年11月7日 |
尚未到期 |
日本 |
第四次 |
1996年10月31日 |
1997年6月16日 |
约旦 |
第四次 |
1997年1月22日 |
尚未收到 |
哈萨克斯坦j |
|||
肯尼亚 |
第二次 |
1986年4月11日 |
尚未收到 |
科威特 |
初次 |
1997年8月20日 |
1998年5月18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初次 |
1996年1月6日 |
1998年5月5日 |
拉脱维亚 |
第二次 |
1998年7月14日 |
尚未收到 |
黎巴嫩 |
第三次d |
1999年12月31日 |
尚未到期 |
莱索托 |
初次 |
1993年12月8日 |
1998年4月8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第三次d |
1995年12月31日 |
1995年11月29日 |
立陶宛 |
初二次d |
2001年11月7日 |
尚未到期 |
卢森堡 |
第三次 |
1994年11月17日 |
尚未收到 |
马达加斯加 |
第三次d |
1992年7月31日 |
尚未收到 |
马拉维 |
初次 |
1995年3月21日 |
尚未收到 |
马里 |
第二次 |
1986年4月11日 |
尚未收到 |
马耳他 |
第二次 |
1996年12月12日 |
尚未收到 |
毛里求斯 |
第四次d |
1998年6月30日 |
尚未到期 |
墨西哥 |
第四次 |
1997年6月22日 |
1997年6月30日 |
摩纳哥 |
初次 |
1998年11月27日 |
尚未到期 |
蒙古 |
第四次 |
1995年4月4日 |
1998年3月20日 |
摩洛哥 |
第四次 |
1996年10月31日 |
1997年1月27日 |
莫桑比克 |
初次 |
1994年10月20日 |
尚未收到 |
纳米比亚 |
初次 |
1996年2月27日 |
尚未收到 |
尼泊尔 |
第二次 |
1997年8月13日 |
尚未收到 |
荷兰 |
第三次k |
1991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新西兰 |
第四次 |
1996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尼加拉瓜 |
第三次 |
1991年6月11日 |
尚未收到 |
尼日尔 |
第二次d |
1994年3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尼日利亚 |
第二次 |
1999年10月28日 |
尚未到期 |
挪威 |
第四次 |
1997年4月1日 |
1997年2月4日 |
巴拿马 |
第三次d |
1992年3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巴拉圭 |
第二次 |
1998年9月9日 |
尚未到期 |
秘鲁 |
第四次 |
1998年4月9日 |
1998年7月3日 |
菲律宾 |
第二次 |
1993年1月22日 |
尚未收到 |
波兰 |
第四次 |
1994年10月27日 |
1996年5月7日 |
葡萄牙 |
第三次 第四次(澳门)d |
1991年8月1日 1998年6月30日 |
尚未收到 尚未收到 |
大韩民国 |
第二次 |
1996年7月9日 |
1997年10月2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初次 |
1994年4月25日 |
尚未收到 |
罗马尼亚 |
第四次 |
1994年12月31日 |
1996年4月26日 |
俄罗斯联邦 |
第五次 |
1998年11月4日 |
尚未到期 |
卢旺达 |
第三次 特别l 第四次 |
1992年4月10日 1995年1月31日 1997年4月10日 |
尚未收到 尚未收到 尚未收到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第二次d |
1991年10月31日 |
尚未收到 |
圣马力诺 |
第二次 |
1992年1月17日 |
尚未收到 |
塞内加尔 |
第五次 |
2000年4月4日 |
尚未到期 |
塞舌尔 |
初次m |
1993年8月4日 |
尚未收到 |
塞拉利昂 |
初次 |
1997年11月22日 |
尚未收到 |
斯洛伐克 |
第二次d |
2000年12月31日 |
尚未到期 |
斯洛文尼亚 |
第二次 |
1997年6月24日 |
尚未收到 |
索马里 |
初次 |
1991年4月23日 |
尚未收到 |
西班牙 |
第五次 |
1999年4月28日 |
尚未到期 |
斯里兰卡 |
第四次 |
1996年9月10日 |
尚未收到 |
苏丹 |
第三次d |
2001年11月7日 |
尚未到期 |
苏里南 |
第二次 |
1985年8月2日 |
尚未收到 |
瑞典 |
第五次 |
1999年10月27日 |
尚未到期 |
瑞士 |
第二次 |
1998年9月17日 |
尚未到期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二次 |
1984年8月18日 |
尚未收到 |
塔吉克斯坦f |
|||
泰国 |
初次 |
1998年1月28日 |
尚未收到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第二次d |
2001年6月1日 |
尚未到期 |
多哥 |
第三次d |
1995年12月31日 |
尚未收到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第三次 |
1990年3月20日 |
尚未收到 |
突尼斯 |
第四次 |
1998年2月4日 |
尚未到期 |
土库曼斯坦 |
初次 |
1998年7月31日 |
尚未到期 |
乌干达 |
初次 |
1996年9月20日 |
尚未收到 |
乌克兰 |
第四次 |
1999年8月18日 |
尚未到期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第四次(泽西岛、根西岛、和马恩岛) |
1994年8月18日 |
1997年2月12日 |
第五次 |
1999年8月18日 |
尚未到期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第四次d |
2001年6月1日 |
尚未到期 |
美利坚合众国 |
第二次 |
1998年9月7日 |
尚未到期 |
乌拉圭 |
第五次d |
2003年3月21日 |
尚未到期 |
乌兹别克斯坦 |
初次 |
1996年12月27日 |
尚未收到 |
委内瑞拉 |
第三次d |
1993年12月31日 |
1998年7月8日 |
越南 |
第二次d |
1991年7月31日 |
尚未收到 |
也门 |
第三次 |
1998年5月8日 |
尚未收到 |
南斯拉夫 |
第四次 |
1993年8月3日 |
尚未收到 |
赞比亚 |
第三次d |
1998年6月30日 |
尚未收到 |
津巴布韦 |
第二次d |
2002年8月12日 |
尚未到期 |
注
a从1997年8月1日至1998年7月31日(第六十三届会议结束)。
b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要求阿富汗政府在1996年5月31日之前提交增订报告的资料,供第五十七届会议审议。
c委员会1997年7月第六十届会议要求阿尔巴尼亚提交初次报告供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审议。
d遵照委员会1993年10月29日(第四十九届会议)的决定,要求安哥拉至迟在1994年1月3日提交其初次报告,供第五十届会议审议。委员会1997年7月第六十届会议要求安哥拉提交初次报告供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审议。
e提交本报告的日期是由委员会在审议前一报告后作出的决定所确定。
f委员会1997年7月第六十届会议要求阿尔巴尼亚提交初次报告供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审议。
g委员会1997年7月第六十届会议要求科特迪瓦提交初次报告供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审议。
h委员会1997年7月第六十届会议上要求格林纳达提交初次报告供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审议。
i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第1415次会议)在审议海地遵照特别会议提出的报告后,决定将海地提交初次报告的截至日期从1992年5月5日延长到1996年12月31日。
j虽然未收到继承声明,但是根据委员会以前的决定,一个构成《盟约》前缔约国一部分的国家,其领土内的人民继续有权利享有《盟约》中所列各项保障(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届会议,补编第40号》(A/49/40),第一卷,第48和第49段)。
k 1995年2月6日收到的报告随后撤回。
l遵照委员会1994年10月27日(第五十二届会议)的决定,要求卢旺达就影响《盟约》在该国的执行的最近和当前事件在1995年1月31日以前提交一份报告,供第五十二届会议审议。
m委员会1997年7月第六十届会议要求提交初次报告供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审议。
附件五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审议的报告的状况和仍待委员会审查的报告的状况
缔约国 |
应提交日期 |
提交日期 |
审查日期 |
会议 |
A. 初次报告 |
||||
亚美尼亚 |
1994年9月22日 |
1997年7月13日 |
尚未审议 |
|
柬埔寨 |
1993年8月25日 |
1997年11月24日 |
尚未审议 |
|
以色列 |
1993年1月2日 |
1998年4月9日 |
1998年7月15/16日 |
第六十三届会议 |
科威特 |
1997年8月20日 |
1998年5月18日 |
尚未审议 |
|
吉尔吉斯 |
1996年1月6日 |
1998年5月5日 |
尚未审议 |
|
莱索托 |
1993年12月8日 |
1998年4月8日 |
尚未审议 |
|
立陶宛 |
1993年2月19日 |
1996年4月16日 |
1997年10月30日 |
第六十一届会议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2年9月16日 |
1998年3月20日 |
1998年7月22/23日 |
第六十三届会议 |
津巴布韦 |
1992年8月1日 |
1996年11月20日 |
1998年3月25日 |
第六十二届会议 |
B. 第二次定期报告 |
||||
阿富汗 |
1989年4月23日 |
1991年10月25日 |
尚未审议 |
|
阿尔吉利亚 |
1995年12月11日 |
1998年3月11日 |
1998年7月20日 |
第六十三届会议 |
刚果 |
1990年1月4日 |
1996年7月9日 |
尚未审议 |
|
加蓬 |
1998年12月31日 |
1998年2月6日 |
尚未审议 |
|
牙买加 |
1986年8月1日 |
1997年1月6日 |
1997年10月23/24日 |
第六十一届会议 |
大韩民国 |
1996年4月9日 |
1997年10月2日 |
尚未审议 |
|
苏丹 |
1992年6月17日 |
1996年12月6日 |
1997年10月28日 |
第六十一届会议 |
C. 第三次定期报告 |
||||
阿根廷 |
1997年11月7日 |
1998年7月20日 |
尚未审议 |
|
奥地利 |
1993年4月9日 |
1997年4月22日 |
尚未审议 |
|
比利时 |
1994年7月20日 |
1996年8月21日 |
尚未审议 |
|
喀麦隆 |
1995年9月26日 |
1997年3月6日 |
尚未审议 |
|
塞浦路斯 |
1994年12月31日 |
1994年12月28日 |
1998年4月3日 |
第六十二届会议 |
冰岛 |
1994年12月31日 |
1995年3月23日 |
尚未审议 |
|
阿拉伯利比亚 |
1995年12月31日 |
1995年11月29日 |
尚未审议 |
第六十三届会议 |
民众国 |
||||
坦桑尼亚联合 |
1993年12月31日 |
1997年2月6日 |
1998年7月24日 |
第六十三届会议 |
共和国 |
||||
委内瑞拉 |
1993年12月31日 |
1998年7月8日 |
尚未审议 |
|
D. 第四次定期报告 |
||||
1993年11月4日 |
1995年4月11日 |
1997年10月30日 |
第六十一届会议 |
|
加拿大 |
1995年4月8日 |
1997年4月4日 |
尚未审议 |
|
智利 |
1994年4月28日 |
1997年10月6日 |
尚未审议 |
|
哥斯达黎加 |
1995年8月2日 |
1998年1月6日 |
尚未审议 |
|
厄瓜多尔 |
1993年11月4日 |
1997年3月13日 |
1998年7月14日 |
第六十三届会议 |
芬兰 |
1994年8月18日 |
1995年8月10日 |
1998年4月1日 |
第六十二届会议 |
伊拉克 |
1995年4月4日 |
1996年2月5日 |
1997年10月27日 |
第六十一届会议 |
意大利 |
1995年12月31日 |
1996年10月30日 |
1997年7月17日 |
第六十三届会议 |
日本 |
1996年10月31日 |
1997年6月16日 |
尚未审议 |
|
墨西哥 |
1997年6月22日 |
1997年6月30日 |
尚未审议 |
|
蒙古 |
1995年4月4日 |
1998年3月20日 |
尚未审议 |
|
摩洛哥 |
1996年10月31日 |
1997年1月27日 |
尚未审议 |
|
挪威 |
1996年8月1日 |
1997年2月4日 |
尚未审议 |
|
秘鲁 |
1998年4月9日 |
1998年7月3日 |
尚未审议 |
|
波兰 |
1994年10月27日 |
1996年5月7日 |
尚未审议 |
|
罗马尼亚 |
1994年12月31日 |
1996年4月26日 |
尚未审议 |
|
塞内加尔 |
1995年4月4日 |
1995年9月19日 |
1997年10月21/22日 |
第六十三届会议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泽西岛、根西岛和马恩岛) |
1994年8月18日 |
1997年2月12日 |
尚未审议 |
|
乌拉圭 |
1993年3月21日 |
1996年12月19日 |
1998年3月27日 |
第六十二届会议 |
附件六
参加人权事务委员会第六十一、六十二和六十三届会议审议其本国报告的缔约国代表团名单
(按审议其报告的次序开列)
塞内加尔 |
代表 |
Amadou Diop先生,塞内加尔国家元首外交顾问 |
顾问 |
Maymouna Diop先生,外交部司法和领事事务主任 Mandiogou Ndiaye先生,司法部督察 El Hadji Malick sow 先生,达喀尔法庭司司长 Ibou Ndaiye先生,塞内加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公使衔参赞 Abdou Aziz Ndiaye先生,塞内加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二等秘书 |
|
牙买加 |
代表 |
Kenneth Rattray 先生,牙买加副检察长 |
顾问 |
Anthony Hill先生,牙买加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 John Prescot先生,感化长 Franz Hall先生,牙买加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参赞 |
|
伊拉克 |
代表 |
Dhari K. Mahmood先生,司法部主任 |
顾问 |
Saad A'Aoon ,外交部人权司参赞 Basil Yousif先生,外交部人权司顾问 Abdul Monem Jawad先生,外交部一等秘书 |
|
苏丹 |
代表 |
Ahmed El Mufti先生,苏丹人权咨询委员会报告员 |
顾问 |
Dafaa Alla El Mufti先生,国家宪法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席 |
|
白俄罗斯 |
代表 |
Nina Mazai女士,外交部副部长 |
顾问 |
Stanislau S. Agurtsou先生,白俄罗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 Igor Andreev先生,立法发展研究所所长 Natallia Drozd女士,外交部人道主义合作司司长 Syaregi Kolas先生,外交部法律司司长 Alena Kupchyna女士,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参赞 Uladzimir Scherbau先生,外交部三等秘书 |
|
立陶宛 |
代表 |
Albinas Januska先生,外交部副部长 |
顾问 |
Darisa Jurgelevicius先生,外交部法律和国际条约司司长 Audrius Navikas先生,立陶宛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临时代办 Austine Burneikiene先生,内政部法律司司长 Gintaras Goda 先生,司法部律师训练司首席专家 Viktorija Staugaityte女士,外交部国内法司专员 Romas Svedas先生,立陶宛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参赞 |
|
塞浦路斯 |
代表 |
George Stavrinakis,法律长 |
顾问 |
Sotos Zackheos先生,大使,常驻联合国代表, Leda Koursoumba女士,塞浦路斯共和国高级律师 Cornelios Korneliou先生,一等秘书 |
|
津巴布韦 |
代表 |
Machivenyika T. Mapuranga博士,大使 |
顾问 |
T. Chigudu先生,内政部常任秘书 F. Chatukuta女士,司法部长办公室 C. Nzenza女士,参赞 E. Chibanda-Munyati女士,一等秘书,法律顾问 |
|
乌拉圭 |
代表 |
Embajador Jorge Talice博士,外交部 |
顾问 |
Gustavo Alvarez博士,外交部 Diego Pelufoxsh先生,乌拉圭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三等秘书 |
|
芬兰 |
代表 |
Pekka Hallberg先生,芬兰最高行政法院院长 |
顾问 |
Risto Veijalainen先生,内政部司长 Irma Ertman女士,外交部副司长 Veli-Pekka Viljanen先生,司法部立法顾问 Päivi Pietarinen女士,外交部法律干事 Johan Schalin先生,芬兰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一等秘书 |
|
厄瓜多尔 |
代表 |
Luis Gallegos Chiriboga博士,大使,瓜多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 |
顾问 |
Marco Antonio Guzman博士,国家总检察署顾问 (经济学家)Antonio Rodas,厄瓜多尔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副常驻代表 Juan Carlos Castrillon博士,厄瓜多尔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二等秘书 |
|
以色列 |
代表 |
Joshua Schoffman,司法部副检察长(立法) |
顾问 |
Richard Bardenstein先生,倡导人,司法部顾问 Malkiel Blass先生,国家检察长办公室公法司司长 Yosef Lamdan先生,大使,以色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 Alexander Gaillee 先生,以色列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副代表 |
|
意大利 |
代表 |
Mario Alessi先生,大使,外交部 |
顾问 |
Luiqi Citarella教授,人权问题部会间委员会秘书长 Massimo Pierangelini先生,内政部专家 Roberta Barberini女士,司法部专家 Adelaide Antonelli 女士,劳工部专家 Carla Zupetti女士,意大利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首席参赞 |
|
阿尔及利亚 |
代表 |
Mohamed-Salah Dembri先生,大使,阿尔及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 |
顾问 |
Amar Abba先生,阿尔及利亚外交部多边关系主任 Mohamed Hassaine先生,阿尔及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参赞 Farida Aiouaze小姐,阿尔及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参赞 Said Zerrouki先生,阿尔及利亚内政、社区和环境部选举和当选人事务主任 Fatiha Akeb小姐,宣传和文化部新闻主任 Ham Abdelwahab先生,司法部研究综合助理 Nadia Bouadbellah女士,司法部研究综合助理 Leila Zerrouki女士,司法部研究综合助理 Fatma Zohra Chaieb小姐,健康和人口部研究综合助理 Abdel Nacer Almas先生,公义和家庭部研究综合助理 Lazhar Soualem先生,外交部人道主义和人权事务副主任 Smail Hellab先生,外交部参赞 Fatima Zohra Karadja女士,国家人权观察社成员 |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代表 |
Sasko Todorovski先生,外交部助理部长 |
顾问 |
Goce Petreski先生,大使,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 Draqi Celevski先生,司法部执行制裁局局长 Lela Jakovleska女士,教育和体育部部长顾问 Elena Grozdanova女士,劳工和社会政策部部长顾问 |
|
顾问 |
Trpe Stojanovski先生,内政部分析司司长 Mirjana Lazarova-Trajkovska女士,内政部行政事务司司长 Jelena Cvetanovska女士,外交部人道主义和社会事务局局长 Elizabeta Gorgieva女士,外交部人权司司长 Zoran Jolevski先生,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一等秘书 Biljana Staefanovska-Sekovska女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一等秘书 Tatjana Janjic女士,司法部参赞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代表 |
Francis Malambugi先生,公使衔参赞,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临时代办 Christopher Kalanje先生,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一等秘书 |
附件七
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40条第4款所提出的一般性意见
第26(61)号一般性意见a
本一般性意见涉及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所规定义务的延续性有关的问题。
1.《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中没有订立终止盟约方面的任何规定,也没有关于废止或退出的规定。因此,终止、废止或退出盟约的可能性必须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反映的国际习惯法有关规则来考虑。据此,除非可以断定缔约国原先打算认可废止或退出盟约的可能性,或条约的性质包含了这样做的权利,否则不得废止或退出盟约。
2.盟约第四十一条(二)许可一个缔约国提出适当的有关通知,撤回它对委员会审查国家间来文的权限的接受,但同时却没有任何规定准许废止或退出盟约本身。这表明,盟约的缔约各国并未认可废止的可能性,而且没有提到废止问题并不单纯是由于他们的疏忽。此外,经谈判后与盟约同期通过的盟约《任择议定书》准许缔约国废止议定书。另外,相比之下,比盟约早一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明确准许废止。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说,盟约的起草者有意要排除废止的可能性。这一结论也可适用于《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在起草过程中被有意省略了废止条款。
3.此外,很显然,盟约并非那种在性质上包含废止权利的条约。盟约是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同时编纂和通过的,它以条约形式将《世界人权宣言》所载明的普遍人权编集成典。这三份文书常常被统称为“国际人权法案”。因此,盟约没有条约通常所带有的临时性特点。人们通常将条约视作带有废止的权利,尽管条约没有在这方面作具体的规定。
4.盟约所载的各项权利属于在缔约国领土内生活的人民。人权事务委员会的长期做法表明它一贯认为,一旦人民在盟约下获得人权保障,则此一保障即随领土转移并持续归他们所有,而不论缔约国政府是否更迭,包括解体成一个以上国家或国家继承或缔约国后来为剥夺盟约所保障的权利而从事的任何行为。
5.因此,委员会坚决认为,国际法不允许已批准或加入或已继承盟约的国家废止或退出盟约。
––––––––––––––––––––
a 于 1997 年 10 月 29 日委员会 ( 第六十一届会议 ) 第 1631 次会议通过。
附件八
1998年4月9日通过的关于审议盟约第40条所规定
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程序的文件
1.工作方法问题工作队是在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上设立的,任务是讨论与盟约第40条所规定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审议程序有关的问题,并向全体会议提出适当建议。该工作队在第六十一届和第六十二届会议期间举行了数次会议,设想出了各项方案。这些方案载述于成员们所编写并于届会之前散发给各成员的书面文件之中。以下概述了工作队所商定的各主要建议。
与代表团进行的讨论
2.由于审议报告的时间有限(最多为两次会议),主席应毫不犹豫地采取严格措施来确保每位发言者(委员会成员和代表团成员)均能以适当和令人满意的方式提出问题,作出评论或回答提问。为此,代表团的介绍性发言一般应限于15分钟。欢迎致辞(尤其是在委员会的一名现任或前任成员是报告国的公民时)只应由主席发表。
3.让委员会所有成员在讨论结尾时发言阐述其结论意见的作法已经停止。原则上,主席将就对话情况进行总结。在这个阶段,有意发言的成员只能在例外情况下发言。
4.议题清单的格式应予修改,以减少书面问题的数量,并使各议题更有重点和更为详细。通常,所提问题不应分成单独的部分。但是,为便于讨论,主席可决定将问题分开处理。各问题的先后次序将取决于前一次的结论意见以及/或报告的内容。
结论意见
5.有人强调,所表示的关切只能基于同代表团实际进行的讨论,而未与代表团讨论的议题不应加以置评。此外,所表示的关切和所提出的建议应该具体和详细。
6.结论意见应由有关的国别报告员起草,并由他或她挑选的两个以上成员从旁协助。各成员应致力提出书面建议以供写入报告。不应形成这样一种做法,即所有结论意见都在届会即将结束时通过;应力求在一个案文已经备妥而且有时间可安排情况下,由主席酌情召开全体会议(非公开会议)讨论结论意见。
周期问题、国家报告的编写和此方面的准则
7.关于周期问题的决定(CCPR/C/19/Rev.1)应按如下修改:
“(……)2.根据第40条第1款(b),下列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一般应在前一份报告审议之后的五年之内。这方面应遵循的标准如下:(一)延迟提交报告,(二)如果由于有关国家的原因而使这些报告的审议延迟,(三)报告和对话的质量,(四)结论意见中所述关切和建议的性质。本规则将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起实行。”
8.就报告的内容而言,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应是全面阐述,因为它们涵盖盟约的所有义务。初次报告也应述及对执行盟约有影响的国家法律和制宪机构。第二次定期报告应增加述及在初次报告审议结束时所通过的任何结论意见。以后的报告应逐条地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结论意见中所载委员会的关切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以及法律和实际做法方面的任何新发展。各国也可就它们认为委员会应该审议的与盟约所规定权力有关的任何问题提出意见。
与新闻界的接触
9.为了改善与新闻界的关系,应该采取一个更加灵活的程序,比如在届会中期而不是在届会结束前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在情况需要时,应发表新闻稿。所有成员应作出努力,加强与新闻界的接触。
附件九
1998年4月9日委员会主席给国际法委员会主席和对条约的保留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信
佩莱先生:
我谨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告知,已收到你1997年11月24日的信,其中附有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对包括人权条约在内规范性多边条约的保留的初步结论。我谨表示我们赞赏有机会评论这些结论。
人权事务委员会注意到国际法委员会的意见,建议更细致地研究这些初步结论并在稍后阶段提出评论。但是,它要表示,从现在起,它所关切的是国际法委员会在其初步结论第12段中所述的看法,国际法委员会在该段中“强调上述结论不影响监督机构在区域范围内议定的做法和规则”。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区域监督机构不是参与和帮助制定各种做法和规则的唯一政府间机构。诸如人权委员会等全球性监督机构在制定各种做法和规则过程中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因而有权参与并提供帮助。在这方面,必须认识到,国际法委员会在初步结论第10段中载述的提法将随着全球性和区域性监督机构所制定的做法和规则获得普遍接受而作修改。
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
克里斯蒂娜·沙内(签名)
附件十
在报告所涉期间印发的文件一览表
缔约国的报告
CCPR/C/103/Add.1塞内加尔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CPR/C/42/Add.15牙买加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CCPR/C/103/Add.2伊拉克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CPR/C/75/Add.2苏丹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CCPR/C/84/Add.4和Add.7白俄罗斯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CPR/C/81/Add.10立陶宛的初次报告
CCPR/C/94/Add.1塞浦路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CCPR/C/74/Add.3津巴布韦的初次报告
CCPR/C/95/Add.9乌拉圭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CPR/C/95/Add.6芬兰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CPR/C/84/Add.6厄瓜多尔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CPR/C/81/Add.13以色列的初次报告
CCPR/C/103/Add.4意大利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CPR/C/101/Add.1阿尔及利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CCPR/C/74/Add.4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CCPR/C/83/Add.2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CCPR/C/79/Add.82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塞内加尔
CCPR/C/79/Add.83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牙买加
CCPR/C/79/Add.84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伊拉克
CCPR/C/79/Add.85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苏丹
CCPR/C/79/Add.86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白俄罗斯
CCPR/C/79/Add.87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立陶宛
CCPR/C/79/Add.88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塞浦路斯
CCPR/C/79/Add.89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津巴布韦
CCPR/C/79/Add.90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乌拉圭
CCPR/C/79/Add.91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芬兰
CCPR/C/79/Add.92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厄瓜多尔
CCPR/C/79/Add.93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以色列
CCPR/C/79/Add.94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意大利
CCPR/C/79/Add.95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阿尔及利亚
CCPR/C/79/Add.96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CCPR/C/79/Add.97人权事务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临时议程和说明
CCPR/C/126临时议程和说明(第六十一届会议)
CCPR/C/132临时议程和说明(第六十二届会议)
CCPR/C/134和Corr.1临时议程和说明(第六十三届会议)
杂项文件
CCPR/C/3/Rev.5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CCPR/C/21/Rev.1/Add.8/Rev.1第26(61)号一般性意见
CCPR/C/61/GUI成员履行职务的准则
CCPR/C/127缔约国应于1998年提交的初次报告
CCPR/C/128缔约国应于1998年提交的第二次报告
CCPR/C/129缔约国应于1998年提交的第三次报告
CCPR/C/130缔约国应于1998年提交的第四次报告
CCPR/C/131缔约国应于1998年提交的第五次报告
CCPR/C/133程序问题非正式会议的报告
委员会讨论的简要记录
CCPR/C/SR.1616-1644第六十一届会议的简要记录
CCPR/C/SR.1645-1670第六十二届会议的简要记录
CCPR/C/SR.1671-1699第六十三届会议的简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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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S JOB NO>>N9826809C<<ODS JOB NO>>
<<ODS DOC SYMBOL1>>A/53/40 (Vol.I) (Suppl)<<ODS DOC SYMBOL1>>
<<ODS DOC SYMBOL2>><<ODS DOC SYMBOL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