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A/HRC/35/35

大 会

Distr.: General

25 April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五届会议

2017年6月6日至23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的报告

秘书处的说明

秘书处谨向人权理事会转交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弗吉尼亚·丹丹根据理事会第29/3号决议编写的报告。本报告的主要特点是载于附件的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独立专家在报告的主体部分,结合当前世界事态发展,指出了该任务自2005年设立以来的工作重点,介绍了导致拟订本宣言草案的各里程碑的最新情况,这些里程碑提高了对既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的国际团结重要性的认识。

目录

页次

一.导言…….3

二.任务负责人开展的活动3

A.上次报告期以来的活动概述3

B.履行任务过程中的主要活动概述5

三.任务设立以来的工作重点和成就,以及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的演变情况6

A.发展国际团结权的基础6

B.将重点从国际团结原则转向国际团结权7

C.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专家研讨会7

D.整合和分析数据,撰写并提交拟议的宣言草案8

E.拟议的各族人民和个人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9

F.五次区域磋商9

G.提交和修订拟议宣言草案10

H.关于经修订的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的专家组会议10

四.对宣言草案所作修订的评论10

A.序言...11

B.国际团结的定义、原则和目标11

C.国际团结权12

D.国际团结权的落实12

五.结论和建议12

附件

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14

一.导言

1. 人权理事会任命弗吉尼亚·丹丹为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自2011年8月1日生效。2014年6月,理事会根据第26/6号决议,将这一任务期限延至2017年。丹丹女士是第二位任务负责人。

2. 独立专家感谢支持她的任务并与她合作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国。她还要对那些虽不支持她的任务,却与她举行对话,表明对国际团结权立场的国家表示赞赏。

3. 独立专家感谢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日内瓦和区域办事处向她提供的支持和协助,以及条约机构系统专家和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意见和评论。她感谢帮她拟订宣言草案并修改成当前形式的法律专家的协助。她还感谢非政府组织对提高关于国际团结权的认识和促进这项权利的一贯支持、努力和贡献。她对所有参加在亚的斯亚贝巴、多哈、日内瓦、巴拿马城和苏瓦举行的宣言草案区域磋商的人表示赞扬和肯定。

二.任务负责人开展的活动

A.上次报告期以来的活动概述

1.参加国际团结问题国际专家研讨会

4. 独立专家应全球合作研究中心邀请,参加了2016年9月1日和2日在柏林举行的一次题为“国际团结:昨天的理想还是新的主要准则?”的国际专家研讨会。她受邀在“作为国际合作前提的团结:前进道路”的圆桌会议上发言。会上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从相关文件中推论,国际团结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新准则;以及考虑到国际关系中利益与准则之间的关系,并着眼于不同的文化和族裔背景,国际团结的潜力如何。因独立专家突发疾病无法出席会议,向圆桌会议的小组成员分发了她的文件,供在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小组成员对该文件的评论和讨论情况载于所发布的研讨会报告。她的文件还发表在全球合作研究中心的月刊上。

2.向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提交报告

5. 独立专家向大会提交了专题报告(A/71/280),供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审议。她在向大会所作的发言中,讨论了她上次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A/HRC/32/43)中概述的2015年和2016年举行的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区域磋商情况。

6. 独立专家在向大会提交的报告中,详细探讨了区域磋商讨论中出现的四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与修订拟议的宣言草案和确定草案的最后案文十分相关。她强调了以下问题:更新序言部分,加强国际团结的法律框架;阐明国际团结权的概念形成过程和性质;在审议国家的域外义务时考虑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确定拟议宣言草案中谈到了哪些非国家行为者,并阐述国际团结权要求它们发挥哪些作用。

3.在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期间举办会外活动

7. 独立专家在纽约向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提交报告的同时,还借这一机会,在巴拿马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共同赞助下,于2016年10月20日举办了一次会外活动,讨论国际团结对于变革全球伙伴关系的重要性。这还是一次与会员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探讨该任务如何发挥作用促进国际团结的机会,因为国际团结是实行变革性的转变,特别是通过关于加强执行手段,重振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的目标17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不可或缺的因素。联合国人权专家小组及会员国和民间社会代表在会外活动上发了言。

8. 发言后举行的互动讨论侧重于:

各国如何利用其人权条约义务作为在国家层面执行发展和环境政策的法律和行动框架;

现有的人权标准和问责机制如何能够为全球伙伴关系提供参照;

民间社会在促进全球伙伴关系中国际团结方面的作用;

将人权纳入国际团结,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附加值。

4.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对话

9. 独立专家应伞式组织国际合作促进发展组织邀请,于2017年2月17日在马德里参加了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对话。她介绍了人权与国际团结的任务,叙述了这一任务的历史和演变,并分享了她拟订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的经验。她特别解释了国际合作作为各国实现人权方面一项义务的性质,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如非政府组织配合政府在这方面努力的作用。她强调,由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由国家驱动,国际合作甚至变得更加重要。

10. 独立专家在访问马德里期间,还访问了当地的一个市政府办公室,与官员和社区成员就他们旨在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项目进行交流。她借此机会,向他们解释了如何将基于人权的发展方针纳入他们的项目。

5.作为主旨发言人参加民间社会组织国际会议

11. 独立专家应民间社会组织促进发展实效伙伴关系的邀请,在其2017年3月30日和31日在曼谷举行的国际会议上作主旨发言。会议题为“破土生根:《伊斯坦布尔原则》通过7周年”,吸引了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从事发展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参加。代表一些国家的政府官员也受邀在会上发言和讨论。民间社会组织既承认它们的贡献,也承认它们作为发展行为体的弱点和挑战,承诺采取行动,在《伊斯坦布尔原则》的原则7指导下改善其发展做法,并对这些做法全面负责,该原则指出:“民间社会组织作为发展行为体,如能加强从经验中学习及从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和发展行为者那里学习的方式,整合来自发展实践和成果的证据,包括地方和土著社区的知识和智慧,加强创新及其对所希望的未来的愿景,则可发挥实效”。这些原则于2010年由200个民间社会组织通过,申明它们对于改善其发展做法并对这些做法全面负责的承诺。

12. 独立专家主旨发言的题目是“曾经缺乏和依然缺乏的:民间社会在2030年议程中发挥效用的有利环境”,讨论了民间空间缩小的发展趋势和为何需要扭转这一趋势的问题。除其他外,她指出,在2016年12月于内罗毕举行的促进有效发展合作全球伙伴关系第二次高级别会议的成果文件第18段,各国政府承诺根据国际商定的权利,加快为民间社会提供有利的环境,包括在法律和监管方面。她要求民间社会组织用它们衡量各国发展实效的标准来衡量自己。这些标准是治理、问责和参与。她还建议它们商定集体行动计划,促进和推动通过立足人权的方针来实施《伊斯坦布尔原则》,以在国家层面加强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实效和问责制。

B.履行任务过程中的主要活动概述

1.独立专家进行的正式国别访问

13. 独立专家于2012年6月25日至29日对巴西进行了第一次正式国别访问,与巴西政府和其他行为方交流意见,并收集资料,了解巴西所谓“团结外交”的经验,特别是在国际合作活动中开展“团结外交”的经验。如她在报告(A/HRC/23/45/Add.1)中所解释的,访问结果表明,最佳做法的价值在于它们能够在国际团结政策和做法与实现人权之间的固有联系方面充当切入点,也表明这些做法必然能促进实现人权的理想成果。

14. 独立专家于2016年1月15日至20日访问了摩洛哥和西撒哈拉非自治领土。在这次访问中,她特别注意了摩洛哥与其外部伙伴合作、包括发展援助合作的性质,以及这种伙伴关系对推进人权的影响。这是她第一次从拟议的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的角度来观察实地的国际发展合作。她在这方面的意见,包括她对摩洛哥及其发展伙伴的结论和建议,载于她提交理事会的访问报告(A/HRC/32/43/Add.1)。

15. 独立专家于2016年9月19日至23日访问了挪威,观察该国如何将人权纳入其国际发展合作的设计和实施,及其长期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发展援助所产生的影响。

16. 在访问结束时,独立专家承认并赞扬挪威以开展外交政策的方式逐步纳入人权原则,以及该国承诺在执行《2030年议程》的同时维护团结原则。挪威作出了将人权纳入发展合作主流的有针对性的努力,特别是在促进不歧视、参与和善治等原则方面。独立专家鼓励挪威政府继续在外交政策的各个方面完善人权主流化政策。她还鼓励挪威继续推动和维护《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包括在石油工业中。独立专家访问挪威的报告(A/HRC/35/35/Add.1)作为本报告增编提交理事会。

2.出席和参加主要国际会议

17. 独立专家以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任务负责人的身份出席和参加了一些国际和区域会议、讨论会和研讨会。主要国际会议如下。其他活动在她提交人权理事会和大会的年度报告中已有适当记录。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2012年6月20日至22日,巴西里约热内卢;

维也纳+20:推进人权保护工作,2013年6月27日至28日,维也纳;

关于通过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联合国首脑会议,2015年9月25日至27日,美利坚合众国纽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2015年12月3日至5日,巴黎。

三.任务设立以来的工作重点和成就,以及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的演变情况

18. 下面简要介绍人权与国际团结任务工作中的里程碑。这加上以前的主要活动概述,构成该任务设立以来的历史记录。现任任务负责人希望在单独的一份文件中提供一个参考目录,并提及现有的联合国相关文件,供有兴趣的人,特别是将来被任命继续就这一任务开展工作的人员参考。

19. 2005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2005/55号决议设立了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的任务。人权理事会在第17/6号决议中接管了这一任务。现任独立专家弗吉尼亚·丹丹于2011年8月1日任职。2014年6月,她的任期被延长,将于2017年7月结束。丹丹女士是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的第二任任务负责人。

A.发展国际团结权的基础

20. 发展国际团结权的基础工作始于鲁伊·巴尔塔扎尔·多斯桑托斯·阿尔维斯按照人权委员会第2002/73号决议要求向委员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提交的人权与国际团结工作文件(E/CN.4/Sub.2/2004/43)。该文件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国际团结作为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是国际生活中的现实,需要新的发展。巴尔塔扎尔先生在他的文件中提出了一项初步工作计划,建议研究新的国际环境、新的挑战和为什么需要确定有利于澄清国际团结与人权领域责任的原则、目标和优先事项(第37(c)段)。

21. 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第2005/55号决议设立了人权与国际团结的任务,请独立专家研究这个问题,并编写一份关于各族人民国际团结权的宣言草案。鲁迪·穆罕默德·里兹克被任命为第一位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独立专家。

22. 里兹克先生在他的第一份报告(E/CN.4/2006/96)中概述了他就这一任务开展工作的方式,包括可能的主要重点领域、目标、方法和将在以后的报告中修改和完善的初步想法。在第二届任期里,他向各国、联合国各部门和机关、各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日内瓦非政府组织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分发了关于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的调查问卷。他在任期结束时提交的报告(A/HRC/15/32)中,根据问卷答复及自己的审查与观察所得,指明了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的概念与规范框架的各项要素,并着重指出了国际合作方面的重大焦点领域和新办法。

23. 多斯桑托斯·阿尔维斯先生撰写的工作文件和第一位独立专家里兹克先生的工作均受到历史和哲学基础的启发,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国际团结原则与国际法的联系及其在国际关系中价值的启发,这些都将成为国际团结权的基础。

B.将重点从国际团结原则转向国际团结权

24. 2011年6月,人权理事会任命弗吉尼亚·丹丹为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第二任也是现任独立专家。她在提交人权理事会的第一份报告(A/HRC/21/44)中概述了该任务拟订宣言草案的工作。她认为第一阶段是多斯桑托斯·阿尔维斯先生和她的前任里兹克先生所完成的工作。2011年8月,她开始了第二阶段的工作,包括深入研究将重点从国际团结原则转向国际团结权的相关问题、原则、标准和规范。在第二阶段将加强与各国、独立专家和各利益攸关方,包括民间社会和基层代表的磋商。第三阶段将巩固和分析前两个阶段的结果,编写和分发宣言草案的初稿进行磋商,综合收到的补充意见和投入,并对最初的宣言草案进行定稿,在2014年之前提交给人权理事会。

25. 现任独立专家任职后,考虑到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相关决议规定的这一任务的工作。她特别注意理事会自她被任命以来的决议,尤其是第21/10号决议,这是该任务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到当时为止该任务工作的重大成就记录。特别是,理事会决议第一次请独立专家定期向大会提交报告。

26. 同一份决议中,理事会欢迎独立专家2012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专家研讨会,并于同年参加了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里约+20)及社会和环境正义问题人民峰会。在该决议中,理事会鼓励她参与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进程,同时强调国际团结作为实现更具包容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所发挥的作用。

C.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专家研讨会

27. 2012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了为期两天的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专家研讨会,由独立专家主持,汇集了来自各区域的26名专家。各国、联合国各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作为观察员出席了研讨会的公开会议,并受邀参加了工作组。研讨会重点讨论的问题包括:国际团结的内容、性质和增加值;国际团结与国际团结权的定义;国际团结与国际合作之间的关系;以及展望千年发展目标之外的内容。与会者基于个人专业知识自由发表了观点并交流了意见,独立专家提交理事会的报告(A/HRC/21/44/Add.1)对这些观点和意见作了概述。

28. 理事会第21/10号决议明确规定了该任务的工作,请独立专家除其他外:

继续查明需要开展工作的领域、可以构成框架基础的主要概念和准则,以及对今后有关人权与国际团结的法律和政策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良好做法;

开展深入研究和广泛磋商,以编写一项关于各族人民和个人国际团结权利的宣言草案初稿,并就此与成员国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交流;

继续编写一项关于各族人民和个人国际团结权利的宣言草案,并进一步制定指南、标准、准则和原则,以克服现有的和正在出现的妨碍落实这项权利的障碍,促进和保护这项权利。

29. 理事会还注意到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起草小组与独立专家密切合作提交的关于人权与国际团结问题的最后文件(A/HRC/21/66),这是对拟订关于各族人民和个人国际团结权利的宣言草案进程的一项投入。

30. 独立专家与国家代表团、联合国官员、机关和专门机构、独立专家、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学术界和当地社区进行了正式和非正式磋商,听取了尽可能多的人,包括不赞成她对人权与国际团结看法的那些人的意见。同时,她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相关论坛和重大事件,以宣传和促进国际团结权。

D.整合和分析数据,撰写并提交拟议的宣言草案

31. 理事会第23/12号决议再次请独立专家继续编写一份关于各族人民和个人国际团结权利的宣言草案,并为此拟订该草案的初稿,以征求意见和建议,形成最后宣言。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民间社会、联合国机构和其他专家的意见。三个国家最后提交了对宣言草案初稿的答复。

32. 初稿于2013年分发,并作为独立专家提交理事会第二十六届会议的报告增编(A/HRC/26/34/Add.1)发布。联合国各机构和独立专家的见解和投入,包括2012年专家研讨会上提出的见解和投入,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的最后文件,以及非政府组织、学术界、国家人权机构和当地社区对初稿的意见,对于编写拟议的宣言草案非常重要,该草案也已在该届会议上提交理事会(A/HRC/26/34, 附件)。

33. 在该报告中,独立专家解释说,由于她提交的文件甚至是在没有收到国家本身的评论和意见的情况下编写的,因此她在宣言草案标题中使用了“拟议”一词。她在该报告中提出的一个建议是,人权理事会应就宣言草案举行区域磋商,以便独立专家尽可能收集各国及其代表对拟议宣言草案的意见。区域磋商的参与者将包括相关政策制定者、决策者以及各国政府、区域联合国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他们将能根据其实际工作经验,有效审查和讨论拟议的宣言。这样,区域磋商的成果就可以吸取对拟议宣言草案的直接意见和评论。磋商回合结束时,独立专家将综合并审议所有区域磋商的成果,适当修订拟议的宣言草案,并将经修订的宣言草案提交人权理事会审议。

34. 理事会赞赏地注意到拟议的宣言草案,并决定,为了从尽可能多的成员国征求进一步的意见,独立专家将在人权高专办协助下召开区域磋商,综合和审议所有磋商的结果,并向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提交报告。理事会要求独立专家在2017年6月第二任期结束之前向理事会和大会提交一份经修订的宣言草案。

35. 以下各段载有对拟议宣言草案内容的简要概述,以更好地了解本报告附件所载的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终稿。概述还可作为与拟议宣言草案案文的修订有关的意见和说明的背景资料。如上所述,拟议的宣言草案全文载于A/HRC/26/34号文件附件。

E.拟议的各族人民和个人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

36. 拟议的宣言草案在序言部分段落中申明,国际团结并不限于国际援助和合作、救助、慈善工作或者人道主义援助。序言部分第8段明确指出了拟议宣言草案的实质基础,强调国际团结是个人、各群体和各民族之间互助关系的基本概念,是支撑全球伙伴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必要要素,是根除贫困的关键方法,也是力争实现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37. 第1至第4条界定了国际团结的概念,举例说明了国家、各族人民和个人之间的团结,指出了国际团结的基本原则和组成特征,即预防性团结和国际合作。第4条列举了国际团结对当代国际法的重要意义及其总体目标。

38. 第5条阐明了国际团结权的定义和规范内容。该条指出,国际团结应借鉴国际法律文书中已经载有的人权准则,因此,国际团结权包括现有权利和国际人权条约中充分确立的国家义务。

39. 第6条确定了权利人,并指出除了属于较熟悉、占主流类别的人以外,“各族人民”一词还指哪些人。第7条列举了各族人民和个人按照人权国际文书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文书的规定,单独并与所在国境内外的其他人一道享有的权利。第8条确定义务承担者首先是国家,还包括工作涉及各群体和社区的非国家行为者,并描述了它们作为义务承担者的义务和责任。

40. 第9至第12条囊括了现有国际承诺中的各种要素,表明了与国际团结直接相关的国家义务和责任。第10条提出应建立适当的体制框架并采取国内措施,落实国际团结权。落实人权被视为国家重视其人权义务的一个重要标志。第11条涉及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开展国际合作并结成伙伴关系,应对全球挑战。第12条侧重于国际人权文书所要求的国家的某些消极义务。

F.五次区域磋商

41. 2015年4月与西欧和其他国家及东欧国家代表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一次磋商。随后进行的磋商包括:2015年7月在亚的斯亚贝巴与非洲各国代表的磋商;2015年9月在巴拿马市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代表的磋商;2015年11月在苏瓦随着亚太国家代表的磋商;以及2016年1月在多哈与中东和北非国家代表的磋商。

42. 区域磋商汇集了成员国的相关专家和从业人员、政府间组织、联合国机构、区域经济委员会、私营部门、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以及学术界和独立专家。人权高专办通过区域和外地办事处组织了磋商。所有的五次区域磋商有一个共同的议程,其中主要是小组发言,接下来是讨论,然后是一般性评论,使参加者可以自由讨论拟议宣言草案的组成部分和特点。受邀参加每次磋商的专家被要求准备他们作为小组成员发言的具体专题的书面提交材料,以展开讨论。他们的材料着重强调与国际团结有关的区域和国家经验及方法。如果可能的话,邀请小组成员所基于的是他们在实施政府政策方面的经验,包括在减贫、粮食安全、公共卫生、国际发展合作、贸易、金融、环保、自然灾害风险和管理等领域。

43. 讨论因小组发言和随后的参与者辩论而变得更加丰富。还就作为各国义务的国际合作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跨国移民和恐怖主义等挑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磋商在安排上是为了鼓励参与者讨论拟议宣言草案的逻辑、结构和内容;就案文提出具体意见,以澄清被认为是源于该案文的问题;以及提出在实地落实国际团结权的进一步建议。

44. 关于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的五次地区磋商历时十个多月,从2015年第一季度开始到2016年年初,其时间安排非常合适。磋商恰与2015年最后一个季度召开的两次重大的联合国国际会议同期举行,即通过《2030年议程》及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首脑会议和通过《巴黎协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这是两项涉及人类未来的全球举措,而国际团结将在人类的未来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磋商中大多数参与者想的都是与可持续发展和气候变化相连的国际团结问题。

G.提交和修订拟议宣言草案

45. 独立专家向2016年6月举行的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二届会议提交了关于五次区域磋商的报告(A/HRC/32/43)。理事会第32/9号决议欢迎该报告和独立专家召开区域磋商的工作。理事会还请独立专家与5个地理区域的专家举行一次会议,协助完成各族人民和个人的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并请人权高专办协助她在2017年向人权理事会提交宣言草案前,对其进行一次法律审查。

46. 独立专家在人权高专办协助下,综合了通过区域磋商收集的意见,并着手修订拟议宣言草案的案文。修订宣言草案原文的工作考虑到区域磋商和上述其他活动,包括独立专家的个人工作经历和研究所产生的最突出的问题。

H.关于经修订的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的专家组会议

47. 2017年2月14日和15日,独立专家在日内瓦召开了法律专家会议,审查经修订的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作为对其进行定稿的最后一步。与会的六名专家代表各个区域、视角和专业领域,每个人都有很强的法律背景,对国际团结有特定的了解,并熟悉起草该宣言草案的过程。

48. 专家组会议努力确保宣言草案与现有的国际法和国际标准相一致,审查和明确国际团结权的定义,并就拟议案文提出其他具体意见,以做好提交理事会的准备。现已完成对该文件的最后修订。

四.对宣言草案所作修订的评论

49. 独立专家通过一个包括2015年和2016年的五次区域磋商和2017年2月的专家组会议以及独立专家自己的重要思考和研究在内的进程,对前一版本的宣言草案即“拟议宣言草案”作了修订。这一进程的目标是将各国、民间社会和专家的观点酌情纳入宣言草案,并使之与现行的国际法框架,特别是国际人权法相一致。

50. 在整个宣言草案中,独立专家采用了既定国际法律文书,包括《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已经商定的措辞和概念,以加强草案案文的序言,并进一步完善国际团结权的法律框架。

51. 在区域磋商中,普遍认为宣言草案的标题可简化为“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因为草案案文本身已明确指出了权利人――各族人民和个人。

52. 专家组会议的讨论包括对整个宣言的结构和以下问题进行的切实审议:最好的做法是首先给出国际团结权的定义(因为这是宣言的主题),还是先界定国际团结的广泛概念,然后再涉及这项权利的实质。

53. 专家组会议还着力讨论了国际团结宣言草案在民族主义抬头和世界四分五裂之际所具有的意义。专家们指出,或许当前的事件真正凸显了这份文件的必要性,并且指出,以人权为基础、从国际团结的角度看问题,可促使对日益被视为一种有害和完全负面力量的全球化作另一种描述。大家一致认为,尽管政治情绪侧重于分歧,但人类是以一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状态存在的,没有国际团结,就无法解决一些全球性挑战。

A.序言

54. 根据区域磋商期间特别是专家组会议期间收到的建议,独立专家调整了宣言草案的序言,使之与执行部分相一致,为宣言提供了合理的语境,同时避免了重复。

55. 独立专家还确保序言反映以国际团结为基础的所有国际法,增加了具体提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和难民法、气候变化法、劳动法和全球关注的其他领域以及区域性条约和公约的内容。

56. 在专家组会议上,专家们认真考虑并讨论了如何最好地反映整个国际法中所纳入的国际团结,包括如何确保适当突出每个法律领域和每项国际文书,以及如何确保所提到的文件能真正表明国际团结。

B.国际团结的定义、原则和目标

57. 根据区域磋商和专家组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独立专家力求将界定国际团结的几个条款加以合并。她认为国际团结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列举了国际法中所述的若干相关原则,这些原则为国际团结提供了基础。

58. 在专家组会议上,专家们讨论了如何在国际团结的定义中强调人权的首要地位,同时确认国际团结原则具有广泛性,涉及国际法和国际合作的各个方面,因此在处理所有人权和人类需要方面均具有相关性。

59. 根据专家组会议的讨论情况,独立专家将反应性团结加入了案文中所列国际团结的构成要素。所列要素意在顾及各国和国际社会采取的可被视为表达国际团结的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类型的活动。

C.国际团结权

60. 独立专家注意给出国际团结的明确和有意义的定义,同时考虑到区域磋商和专家组会议期间收到的意见,以及既定的国际法。根据区域磋商和专家组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独立专家简化了除国家外也被视为这一权利义务承担者的非国家行为者的定义。

61. 专家组会议与也是在区域磋商期间进行的一次谈话相呼应,讨论了是否应将国际团结权归为可诉性权利的问题。一些专家努力想象权利人有可能向法院主张这一权利的情景,有一位专家则指出,举例来说,国际团结权可能会成为一个因接受外国资助而受到国家打击的民间社会组织采取行动的理由,另一位专家则提出,它可能会被用来保护因向移民提供援助而受到起诉的人员。

D.国际团结权的落实

62. 独立专家根据区域磋商和专家组会议的建议,努力使宣言草案的执行部分与其他国际宣言相一致,将国际团结权所包含的积极义务予以简化和概括化,并删除了所列的消极义务,其中许多消极义务在宣言草案已经规定的积极义务中都有体现。

63. 专家组认真考虑了应在执行条款中列举的特定全球问题和挑战,认识到虽然应着重指出某些问题,但也应当明确,这一权利的落实并不局限于那些特定领域。独立专家强调,着重指出的问题反映了以前磋商的优先事项,以及说明讨论中经常被忽视的问题之间联系的必要性。

五.结论和建议

64. 专家组会议上长时间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在特定情形下如何落实国际团结权。独立专家承认所提出的是重要考虑因素,但她认为,对国际文书的理解不仅在于案文本身,还在于负责执行者对这些文书的解释。因此,为这一过程的实际发生留出空间极其重要。

65. 在这方面,独立专家回顾说,她在2016年向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提出的报告中指出,法律论点的有效性并不总是取决于其来源的性质,而是取决于论点提出后国际社会是否接受。各国通过一项决议,实际上就同意了该决议中所载的原则,可将其变成标准作业程序、国家惯例和最终的国际法规则,并使之因此有可能得到无法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国际承认。同样的程序也适用于把国际团结权发展为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的根本权利。我们对人权的理解一开始不可能完美,也不可能完整,这从国际人权条约即使生效后也无法执行就可以看得出来。只有通过法律和政治机构以及人权机制的持续工作和努力,最重要的是通过各国本身的经验和实践,才能使人权成为可执行的主张。

66. 独立专家还指出,经过五次区域磋商,她更加坚信本宣言草案中阐述的国际团结权是可行的,也可以强制执行。区域磋商证明了一个事实,即许多国家已有落实国际团结权所需的工作体制和机构。因此对国际团结权概念的抵触并非源自在实地工作的人,而是源自别处:五次区域磋商和独立专家的国别访问全都表明,这些人具备在实践中成功运用这一概念的知识和经验。国家和区域行为体的经验还表明,虽然需要时间克服一些障碍,但国际团结权可用文化上多样的方式有效地执行而绝不降低宣言草案所载的标准。人权是一项在建工程,当地行为体在实地用实干不断发展人权的各个方面,使人权充分伸展生成,成为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主张。

67. 在每一个可能的场合,独立专家都会宣扬以下立场:国际团结权宣言大大有助于正式承认国际团结权是解决贫困、不平等和其他全球挑战结构性根源、包括气候变化对人权不利影响的有力工具。此外,这一权利对于建立拥护公正地规范全球化和更公平的贸易、投资、金融、援助、外债、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移民、劳工和环境安排的全球群体至关重要。当它在政治言论和考虑以外得到承认时,充分考虑这一权利将是解决当今全球挑战影响的关键,这些挑战包括日益严重的难民和移民危机,恐怖主义造成的恐惧有增无减,以及人口贩运。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权利将成为全球伙伴关系的支撑,有助于促进和推动国际承诺。因此,它将有助于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68. 人权理事会第32/9号决议制定了人权与国际团结任务今后的工作方向,请独立专家就国际团结对实现各族人民和个人的人权的重要性,包括妨碍将国际团结纳入工作主流的障碍开展专题研究,协助各国、政府间组织和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宣传国际团结对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和气候问题中的重要性,同时特别注意目标17及相关指标。

附件

国际团结权宣言草案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并特别回顾各国在《宪章》中表示决心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男女权利平等以及国家不分大小权利平等的信念,并创造条件,以坚持正义,遵守各条约和其他国际法来源所产生的义务,促成更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并集中力量,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回顾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和鼓励不加区分地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所有会员国都承诺共同或分别采取行动与联合国合作,以实现这一宗旨,

又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受国际团结启发,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拥有平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宣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申明人人有权要求一种各项权利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考虑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五序言段,其中指出,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

铭记国际合作与团结是国际法工作的基本原则,这在大会第二六二五(二十五)号决议中得到反映,该决议申明,各国有义务根据《宪章》和诸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和《南极条约》等反映和处理全球关注问题的国际协定开展相互合作,

确认《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序言所申明并在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和整个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得到反映的国际团结与合作,

回顾《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序言,各缔约方在序言中承认需要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开展国际合作,

确认《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所支持并载于该组织基本公约的国际团结承诺,

回顾大量表达国际团结的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及其他文书,特别是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和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考虑到国际文书中对团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承诺,其中包括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以及2015年《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铭记所有区域协定均基于并表达了国际团结与合作,其中包括《非洲联盟组织法》、《美洲国家组织宪章》、《阿拉伯国家联盟宪章》、欧洲联盟创始条约和《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

申明国际团结是一项广泛的原则,包括但并不限于国际关系中的可持续性和责任、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和平共处、各国相互之间以及对本国公民、组织、选民和利益攸关方的责任、平等的伙伴关系以及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平等分配惠益和负担,

念及全球化虽然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机遇,但也带来了不平等加大、普遍贫困、失业、社会解体和环境风险等挑战,需要在全球一级加强协调与集体决策,

强调国际团结是个人、各民族和国家之间互助关系的基本概念,是支撑全球伙伴关系的必要要素,是和平、裁军和根除贫困的关键方法,也是力争实现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以及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这方面确认国际团结对于克服自然灾害、突发卫生事件和流行病、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武装冲突、贫困和饥饿(特别是儿童的贫困和饥饿)、恐怖主义和跨国武装民兵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全球性挑战必不可少,

考虑到大会第60/251号决议,确认促进和保护人权应以合作和真正对话的原则为基础,并以提高会员国履行人权义务、造福全人类的能力为目标,

强调各国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承诺本着全球团结,特别是与最贫困人口和弱势人群团结的精神,恢复全球伙伴关系的活力,

深信要克服所有当前和未来的全球挑战,实现国际商定的发展目标和充分实现所有人的人权,国际团结是关键所在,

宣告如下:

第一部分. 国际团结:定义、原则和目标

第1条

1. 国际团结是个人、各族人民、国家和国际组织团结精神的表现,包括在利益、目的和行动上一致,并承认实现共同目标的不同需要和权利。

2. 国际团结是支撑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维护国际秩序,确保国际社会的生存。

3. 国际团结原则应立足于并且遵循:

国际关系中的正义、公正、和平、不干涉、自决、相互尊重和守责;

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以及自由确定本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设定本国的优先事项,并按照包括发展权在内的国际人权法和《联合国宪章》原则,在没有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方法的主权;

作为国际合作基础的国家间平等、公正和公平的伙伴关系;

尊重并保护和实现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残疾或其他身份;

国家在实施外交政策以及双边、区域和国际协定及伙伴关系方面,对本国人民的责任;根据各国的国际人权义务对其作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行动的责任;以及对不调查、防止或处罚本国管辖下私营部门行为的责任。

第2条

国际团结应由预防性团结、反应性团结和国际合作组成:

预防性团结的特征是,开展集体行动,以保障和确保实现人权。它要求国家充分尊重和履行本国的国际法义务,而个人、各族人民、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和国际组织则通过自身在这方面开展的活动,对国家的工作进行补充;

反应性团结的特征是,国际社会采取集体行动,应对自然灾害、突发卫生事件、流行病和武装冲突的不利影响,目标是减轻人类的痛苦,减少进一步的损害,并确保应对措施充分和切实符合国家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

国际合作的前提在于,有些国家并不拥有充分实现国际人权条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必要资源或能力。有条件这样做的国家应单独或联合提供国际援助,从而为在其他国家以符合国际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基本原则的方式落实人权作出贡献。

第3条

国际团结的总体目标应当是创造有利环境,以便:

预防和消除国家之间和内部不均衡和不平等的原因,以及造成和维持全世界贫困现象的结构性障碍和因素;

在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之间建立信任和相互尊重,以促进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

促进能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第二部分. 获得国际团结的人权

第4条

1. 国际团结权是一项人权,凭借这一权利,个人和各族人民可在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基础上有意义地参与、促进和享有能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2. 国际团结权以反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发展权和国际劳工标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所载的各项自由和权利为基础,并辅之以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各级各相关领域的自愿承诺所产生的其他责任。

第5条

各族人民和个人,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残疾或其他身份,均应有权单独并与所在国境内外的其他人一道主张国际团结权,特别是土著人民、少数群体、移民、难民和其他群体,如民间社会群体和其他组织。

第6条

1. 所有国家,无论是单独还是集体行事,包括通过其作为成员国的国际或区域组织行事,负有实现国际团结权的首要义务。

2. 国际组织和非国家行为者也有义务尊重国际团结权,特别是在此类行为者所负责任与国家义务相类似和对国家义务起补充作用的情况下。

第三部分. 落实国际团结权

第7条

1. 国家应相互合作,也应与非国家行为者合作,促进采取集体行动,消除贫困、饥饿、文盲、暴力冲突、性别歧视、可避免的死亡和一切形式的当代奴役,并特别关注所有这些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歧视的交叉性质。

2. 国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处理许多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弱势处境、多重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

3. 国家应在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税务、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环境保护、人道主义救济和援助、发展合作与安全等等方面的问题上,确保国际协定和标准下的各项程序和结果都充分符合本国的人权义务。

4. 国家应采取适当、透明和包容的行动,确保个人和各族人民有意义地参与国家、双边、区域和国际各级影响他们生活的事务的决策进程。

5. 国家应通过并有效实施各项政策和方案,以便除其他外促进和保护组成国际社会的个人和各族人民的多种多样的文化,以及各种文化的彼此影响。

第8条

1. 国家应建立适当的体制框架并采取国内措施,包括立法或其他措施,落实国际团结权,并确保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的作为和不作为不会对行使和充分享有人权造成不利影响。

2. 国家应避免妨碍进入个人和各族人民能够自由交流信息而不受不必要限制的实际和虚拟空间。

第9条

1. 国家应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开展国际合作并结成伙伴关系,应对涉及以下事项的全球挑战:

和平与安全、全球治理、环境保护和气候公正、人道主义救济和援助、贸易、外债、官方发展援助、社会保护、教育、卫生以及粮食和营养安全;

参与式全球治理,处理结构性不平等;

实现国家、区域和全球决策和领导职位上男女权力关系的平等;

创建以个人和各族人民为核心、以代际公平为基础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环境。

2. 国家应设立和实施适当机制,确保国际合作以平等伙伴关系、相互承诺和相互义务为基础,不设置妨碍行使和享有人权的条件,使结成伙伴的各国能够就双边、区域或国际一级的政策、战略和业绩结果对彼此负责,也在国家一级对本国的选民负责,这些政策、战略和业绩结果应符合国际人权原则和标准。

3. 国家应切实建立公平、包容和立足人权的参与式国际贸易和投资制度,在这一制度中,所有国家都应以符合本国义务的方式行事,以确保其加入的国际贸易协定或政策均不会对其境内外人权的保护、促进和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4. 国际合作的目标应是促进每个国家履行首要责任,为在国家一级履行人权义务最大限度地投入可用资源,既要立即优先履行核心义务,也要切实、审慎和有针对性地逐步实现所有人权,包括发展权。

第10条

本宣言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作违背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解释,也不得解释为暗示任何国家、个人或民族有权从事旨在侵犯《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权利的任何活动或任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