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三十五届会议
2017年6月6日至23日
议程项目3
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安道尔*、阿塞拜疆*、巴西、埃及†、埃塞俄比亚、斐济*、以色列*、日本、摩洛哥*、大韩民国、泰国*、乌克兰*、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赞比亚*:决议草案
35/…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歧视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和规定,
又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并回顾有关国际人权文书,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
回顾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2008年6月18日第8/13号决议、2009年10月1日第12/7号决议、2010年9月30日第15/10号决议和2015年7月2日第29/5号决议,以及大会2010年12月21日第65/215号决议,
还回顾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
欢迎世界卫生组织《2016-2020年全球麻风病战略》,共享快速实现无麻风病的世界的共同愿望,
回顾麻风病可以治愈,可以通过提供早期治疗防止残疾,更好地保护麻风病人的人权,
深感关切的是,在世界各地,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在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参与方面曾面临,并在继续面临各种障碍,包括受隔离和歧视以及人权遭侵犯和践踏;意识到必须加强注意应对这些挑战,
重申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包括妇女和儿童,应该获得有尊严的待遇,且有权享有习惯国际法、有关公约和国家宪法与法律所规定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确认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在全世界仍然面临因有关此病的错误信息和误解而产生的多种形式的偏见和歧视,
又确认需要特别注意处理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一切形式的歧视,
铭记需要加大力度在全世界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一切形式的偏见和歧视,并促进便利于他们融入的政策,
强调必须执行咨询委员会2010年提交的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歧视的原则和准则, 理事会第15/10号决议和大会第65/215号决议鼓励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机构、各专门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其他政府间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充分考虑这些原则和准则,
欢迎咨询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第29/5号决定提交的最后报告和其中所载的建议,
1. 决定任命一名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歧视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期三年,任务如下:
在世界所有地区有效执行消除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歧视的原则和准则,实现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享有人权方面,后续追踪并报告各国取得的进展和采取的措施,并在这方面向人权理事会提出建议;
与各国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基金(会)和计(规)划署,其它政府间组织、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开展对话和协商,以确定、交流和推广以下方面的良好做法:实现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权利,他们作为社会的平等成员参与,以实现无麻风病世界;
提高对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的权利的认识,抵制妨碍麻风病患者及其家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与他人平等参与社会的污名、偏见以及有害的传统习俗和信仰;
从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八届会议起,每年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
2. 吁请各国为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提供合作,包括提供其要求的一切资料,认真考虑答应特别报告员访问本国的请求,并考虑落实该任务负责人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3. 鼓励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其它国际组织、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以便他或她能够履行任务;
4. 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5. 鼓励高级专员和特别报告员与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以及有关非政府组织合作,在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地点举办与麻风病相关的歧视问题的研讨会,以便向各国和所有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广泛传播并使它们加深了解这些“原则和准则”,同时确保麻风病患者的实质性的参与;
6. 鼓励各国、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机构、专门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基金(会)和计(规)划署、特别程序、其他国际组织、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积极参加研讨会;
7. 决定继续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