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委员会所有委员均出席了第七十二和第七十三届会议,但由于莫尔滕·基艾鲁姆先生在第七十二届会议后辞职,因此第七十三届会议的委员人数只有17人。
D. 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7. 委员会2008年2月18日(第七十二届会议)第1860次会议,根据《公约》第十条第二款选举了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如下(括号内为任期):
主席:法蒂马塔―― 宾塔·维克多瓦·达赫女士(2008-2010)
副主席: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先生(2008-2010)
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先生(2008-2010)
安瓦尔·凯末尔先生(2008-2010)
报告员:利诺斯·亚历山大·西西利亚诺斯先生(2008-2010)
E. 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以及与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合作
8. 根据委员会1972年8月21日关于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合作的第2(VI)号决定,1 这两个组织应邀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按照委员会近年来的做法,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9. 劳工组织关于适用公约和建议专家委员会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根据两个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安排,分发给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特别是阐述适用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9年《土著及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的章节,以及报告中与其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10. 委员会正在审议的各缔约国的报告,凡难民署在有关国家开展活动的,难民署都向委员会委员们提出了意见。这些意见涉及难民、寻求避难者、返回者(前难民)、无国籍者和难民署关注的其他各类人等的人权。难民署代表出席委员会的届会,并对委员会委员们表示关注的所有问题做了回答。在国家层面,虽然在难民署实地业务中没有对执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做系统的跟踪,但也经常将这种后续工作包含在着眼于将人权纳入方案主流的活动。
11. 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问题特别报告员杜杜·迪内先生,在2008年2月19日第1848次会议(第七十二届会议)的一个不公开会议上与委员会进行了对话。
12. 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第1847次会议,与国际劳工组织的代表Martin Oelz先生、难民署的代表Karolina Lindholm Billing女士、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国家机构股协调员Gianni Magazzeni先生,和人权高专办研究和发展权利处的人权指标方面的专家Nicolas Fasel先生举行了简短对话。
13.在(第七十三届会议)第1875次会议上,委员会与国际劳工组织的代表、平等问题小组协调员Shauna Olney女士、难民署代表、高级联络官、保护、政策和法律咨询科的Daniela Cicchella, 和人权高专办国家机构股的代表Liza Sekaggya女士举行了对话。
F. 其他事项
14. 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处处长Ibrahim Salama先生,在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2008年2月18日的第1846次会议上作了发言。
15. Bacre Ndiaye先生在2008年8月15日(第七十三届会议)第1875次会议上作了发言。
G. 通过报告
16. 委员会在2008年8月15日举行的第1902次(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注
《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七届会议》补编第18号(A/8718),第九章,B节。
二、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
17. 委员会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的工作,目的是防止严重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情况并对之做出反应。委员会在1993年通过了一项工作文件1, 指导委员会在这个领域里的工作。2007年8月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又通过了新的准则,取代上述文件 2。
18. 委员会2004年8月第六十五届会议成立的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工作组,现由委员会的下列成员组成:
协调员:帕特里克·索里伯里先生
成员:何塞·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先生
安瓦尔·凯末尔先生
克里斯·马伊纳·彼得先生
扬·迪亚科努先生
19. 在报告的这段时间里,委员会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再次审议了一些局势,特别是以下局势:
20. 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审议了新收到的有关伯利兹玛雅人的境况及其对土地要求的资料。在未收到对2007年3月9日和8月24日去函的答复情况下,并在收到新的资料以及伯利兹最高法院通过相关决定后,委员会再次致函伯利兹,要求对以往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伯利兹政府在2008年7月1日的来函中,对要求提供伯利兹玛雅人境况及其土地要求的资料作出了答复。
21. 委员会就没有全面执行总统2005年9月15日的行政命令――关于从罗赖马州Raposa Serra do Sol (ILRSS)的土著人土地上驱逐非土著人水稻种植者一事,向巴西提出了一些问题,巴西对之做了书面答复,委员会的预警和紧急行动工作组在第七十二届会议上与巴西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举行了会议,之后,委员会于2008年3月7日致函巴西政府,要求进一步澄清基几个问题。在第七十三届会议上,考虑到仍未解决的争端出现的新的发展,并预料宪法法院很快将对ILRSS的前途作出裁决,委员会委员们听取了一个非政府组织关于巴西土著问题的情况介绍。委员会在2008年8月15日再次致函巴西政府,要求对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提出的问题作出最新答复,并请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实现和平和可行的解决办法。
22. 委员会2008年3月7日致函智利政府,指出委员会尚未收到对2007年8月提出问题的任何答复,关于在Mapuche土著人土地上开展的工业活动对当地社区健康造成的影响问题。委员会重申提供资料的要求,并要求缔约国在2008年6月30日前提交逾期的定期报告。按照这一要求,缔约国在该日期前提交了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列入了关于委员会所提具体问题的资料。
23. 在2008年3月7日的去函中,委员会要求中国政府提供关于《香港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的进一步资料,该草案在某些方面似乎不符合《公约》的要求。委员会要求中国在应于2008年7月1日前提交的逾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这一问题的具体资料。按照这一要求,缔约国在该日期前提交了逾期的报告,并指出报告收入了有关《香港种族歧视条例草案》内容的详细资料。
24. 在收到埃塞俄比亚政府2008年1月24日的来文后,委员会在2008年3月7日的信中,欢迎该国政府对对话所持的开放态度,但对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严重紧张关系,以及关于某些族裔群体的人权受到侵犯的严重指称继续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提醒埃塞俄比亚提交逾期报告的承诺,并请在报告中列入关于采取措施打击族裔群体之间的种族偏见激发的暴力行为、种族偏见和不容忍的资料。
25. 为应对肯尼亚的政治危机,以及该国随之产生的更为严重的族裔紧张关系和对某些族裔群体的歧视,委员会在2008年3月7日致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解决基于族裔的歧视方面的较长期问题提供专业知识和协助,该国的危机使得这些问题成为首当其冲的问题。在2008年4月2日的来函中,高级专员对委员会作出答复,表示准备在肯尼亚人权状况方面与委员会保持密切合作。
26. 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进一步审议了塔克纳Ancomarca的艾马拉土著社区的情况,并在2008年3月7日的信中秘要求鲁政府在2008年6月30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在第七十三届会议上,秘鲁政府代表团与委员会举行会议,就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提供了资料,并再次确认该国政府的承诺,在年底前提交逾期的定期报告。
27. 在收到菲律宾政府关于Subanon of Mount Canatuan, Siocon, Zamboanga del Norte 社区情况的资料后,委员会在2008年3月7日致函该国政府,表示继续关注这一问题,并要求作出进一步的澄清。菲律宾政府在2008年6月30日的来函中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了答复。在第七十三届会议上,鉴于跨国公司在没有就Subanon社区的传统土地事先征得同意的情况下仍在继续开采活动,委员会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工作组听取了一个非政府组织的情况介绍,并会晤了菲律宾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副代表。委员会在2008年8月15日的信中,要求该国政府对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
28.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审议了有关一场土地开发权争端的问题,事关加拿大Lubicon Lake印第安部落土著人土地上的一个天然气管道项目。2008年8月15日,委员会致函加拿大政府,要求提供有关为解决这个问题采取措施的最新情况。
29.委员会收到报告,指称在捷克共和国的一些城市发生将罗姆人从住房中强行驱逐的情况,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审议了这个问题,并请捷克政府提供有关这些问题的情况。委员会还请捷克政府尽快完成它的后续报告,关于委员会第七十届会议在审议捷克共和国的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后通过的建议。
30.根据得到的情报,指称在印度东北部的土著人受到歧视,人权受到侵犯,包括继续在那里实行1958年的印度武装部队特别权力法令,和在Manipur的土著Naga 人土地和圣地上修建有争议的水坝项目,2008年8月15日致函印度政府,要求提供最新情况,并提醒该国政府,注意委员会第七十届会议在审议印度的第十五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后通过的有关建议。
31.根据有关罗姆人的营地受到破坏的报告,以及意大利对罗姆人和移民普遍存在的敌对情绪,委员会在2008年8月15日致函意大利政府,请求紧急提供资料,并尽快落实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在审议意大利的定期报告后通过的建议。
32.根据收到的材料,巴拿马的Charco la Pava土著人社区成员因一个大坝建设项目而遭到任意驱逐和其他虐待,委员会在2008年8月15日的信中对有关局势表示关注,并请立即提供有关情况。
注
1《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18号(A/48/18),第18段和附件三。
2《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8号(A/62/18),附件三。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奥地利
33. 委员会在2008年8月7日和8日举行的第1890次和1891次会议(CERD/C/SR.1890和CERD/C/SR.1891)上,审议了奥地利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15、16和17次定期报告(CERD/C/AUT/17)。委员会在2008年8月14日举行的第1900次会议 (CERD/C/SR.1900) 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合并的第14次至第17次定期报告,这些报告是根据报告准则编写的,并答复了委员会在以往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委员会还表示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坦率对话、以及缔约国对问题单和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广泛问题所做的全面和彻底的书面及口头答复。
B. 积极方面
3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平等待遇法》的修正案,将基于族裔、宗教或意识形态的歧视置于该法的适用范围,并设立新的机构和机制审议关于据称歧视的申诉。
36. 委员会欢迎2005年《联邦基本照料和赡养法令》与根据《联邦宪法法令》第15a条达成的关于寻求庇护者基本照料和赡养的协议(《基本照料和赡养协议》),确保向寻求庇护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委员会还欢迎联邦当局和地方当局之间就这一问题达成协议。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正《外国公民就业法》,规定除难民外,如果寻求庇护者已经享有一年的附属受保护资格,也可以无限制地进入劳工市场。
38. 委员会欢迎人权顾问委员会在监测警方行动和向联邦内政部长提供人权问题咨询方面所开展的工作。
3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展“维也纳需要你”的招募活动,以使警方成员多样化,以期在中长期增加具有移民背景的维也纳警员的比例。
40. 委员会赞赏地肯定缔约国为预防和消除奥地利的种族歧视而采用的良好做法和措施,比如“维也纳融合和多样化政策”与“无种族主义的公司”项目。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4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第85段解释称,少数民族成员由于历史遗留的创伤和个人恐惧,反对提及族裔出身和量化各少数群体。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缺乏统计数据与少数群体分散各州的情况,这造成同一少数群体成员的待遇各不相同。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经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1段,根据母语、通用口语的使用情况或其他族裔多样性的标志,加上以自愿为基础――充分尊重有关个人的隐私和匿名权――而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所收集的任何资料,开展人口普查和数据收集,以获得关于住在缔约国领土境内的所有族裔群体的确切资料。
42. 委员会对就土著少数群体和其他少数群体进行区分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缔约国对居住在“历史定居地区”的“土著少数民族”个人适用不同的待遇,包括卡林西亚的斯洛文尼亚族少数群体与布尔根兰的罗姆人和克罗地亚族少数群体,以及生活在这些定居地区之外的个人――比如卡林西亚之外的斯洛文尼亚人与布尔根兰之外的罗姆人和克罗地亚人。委员会认为这种区分可能导致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一条)
委员会根据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第十四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请缔约国采取措施,避免根据少数群体在缔约国领土上的居住地而不合理地区别对待他们。
43. 委员会表示关切并非缔约国联邦所有各州都充分执行联邦法律和措施、以及联邦各州之间在保护居民免受种族歧视方面有差别。(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作为联邦国家的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法律和政治措施,确保联邦所有各州和地方当局遵守和执行那些为落实《公约》条款而通过的法律和决定。
44. 委员会尽管肯定缔约国通过了大约30项关于不歧视的法律以涵盖《公约》的各个方面,但关切的是,由于每一反歧视法涉及的程序和机构不同,所以这一法律框架分散零落和结构复杂。(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其目前关于不歧视的法律框架的有效性,以发起一个统一化进程,并继续努力制定恰当和全面的法律规定,以履行整个《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邀请民间社会参与这一进程。
4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设立就业领域族裔、宗教或信仰、年龄或性取向平等待遇问题监察员与其他领域族裔平等待遇问题监察员。然而,委员会对资源有限及其参与法庭诉讼的权力有限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向监察员划拨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充分为歧视受害者提供咨询和支持,并赋予他们在法庭起诉和作为第三方参与法庭诉讼的权力。
4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及时执行宪法法院2001年12月13日关于卡西尼亚(斯洛文尼亚语/德语)地形以双语标志的判决,以及相应地没有及时保障斯洛文尼亚族少数群体的权利。(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探讨如何解决宪法法院2001年判决的执行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执行该判决方面取得的进展。
47. 委员会尽管欢迎缔约国正在审议《刑法》,特别是关于煽动种族歧视罪的第283条,但表示关切该条款适用范围狭窄,仅限于适用针对族裔群体成员个人所实施的危害公共秩序行为。(第四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完成其《刑法》审议,并扩大第283条的适用范围,涵盖所有针对一切弱势群体人员,包括少数族裔、移民、寻求庇护者和外国人的种族歧视行为,而不应仅限于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以全面执行《公约》第四条。
48. 委员会关切有报道说,政客针对移民、寻求庇护者、难民、非洲裔人和少数群体成员发表仇恨言论。(第四条(寅)项)
委员会回顾,行使言论自由权仍需承担特别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不传播种族主义思想的义务。它建议缔约国采取坚决行动,制止――尤其是――政客基于种族、肤色、出身和民族或族裔的攻击、污辱、定性或形容个人的任何倾向或在政治活动中使用种族主义宣传。
49. 委员会关切有报道说,警方对寻求庇护者施加虐待而导致死亡或进行人身侵犯,并且长期关押那些申请被驳回和等待驱逐的人。(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人道地对待寻求庇护者,并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减少那些申请被驳回者和等待驱逐者的拘留期限。
50.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联邦内政部2002年法令规定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特别是与外国人接触时使用非歧视性语言和表述,以及在警官培训课程中纳入人权问题,但关切有报告称警方虐待、任意控制和口头凌辱非公民,特别是寻求庇护者、非洲裔人和罗姆人。(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根据外貌、肤色或者某个种族或族裔团体的成员身份,或者任何偏见而进行盘问、逮捕、搜查和审问。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严厉惩治执法人员对非公民施加虐待行为。
51. 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说,缔约国尚未配备有效的控制、监测和管理手段,以防止警方侵犯非公民、寻求庇护者和非洲裔人。(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坚持其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即应考虑设立完全独立的监测机构,负责调查关于警方不当行为的申诉。
52. 委员会注意到,少数民族的人数远远低于生活在奥地利的移民人数和具有移民背景的缔约国国民人数。委员会还注意到《公约》规定的权利适用于一切不同种族、族裔或民族血统的人,但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他们的处境,包括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经修正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移民和具有移民背景的国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关于他们的工作权、社会保障的享有以及教育文化权利的享有的情况。
53. 委员会关切在奥地利法律中,缔约国日常生活中如就业、住房、教育和进入公共场所方面发生的种族歧视行为仅视为轻罪。(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关于种族歧视的法律,从而根据《公约》第五条切实充分保护弱势群体成员、如少数族裔、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实践中不受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采取有利于这类群体的特别措施,保障他们充分和平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54. 委员会关切有报告说,少数群体在保留、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方面遭遇困难。(第五条(辰)项第(4)目)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留少数群体语言和文化,包括根据1955年《维也纳国家条约》第7条,在教育、公共管理和法律诉讼中、在媒体中以及通过他们参与公共生活而鼓励和促进他们母语的使用。
委员会就此建议缔约国审议有关各土著少数民族咨询理事会及其组成的法律和条款,以确保这些理事会的少数民族成员是由自己各自少数群体自由选举的,并确保这些理事会是缔约国不同机构的真正对话伙伴。
55.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经常发生拒绝非洲和拉美裔人与罗姆人进入公共场所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警方对该问题未采取措施以及公众对该问题缺乏反应。(第五条(辰)项第(6)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约》涵盖的群体成员在进入和获得任何用于公众的场所和服务方面享有和行使平等权利。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提供关于这类措施的资料。
56.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新的《平等待遇法》改善了获得补救措施的渠道。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申诉机制和法律框架十分复杂,种族歧视受害者可能难以利用有关程序。(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简化涉及这类案件的程序,根据《公约》而扩大关于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国家规定的范围,确保种族歧视申诉人免费参与诉讼,并对有需求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
57. 委员会指出,法院受理的种族歧视案件数量少,可能导致对缔约国种族歧视问题泛滥情况的误解。
委员会援引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提醒缔约国不要将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起诉和定罪案不存在或数量少视为必然的积极现象。缔约国应当调查这一情况是否可能由于向受害者提供的关于其权利的资料不充分,或者由于受害者担心遭到社会谴责或报复、或者受害者由于收入有限而担心司法程序昂贵和复杂,或者由于对警方和司法当局缺乏信任,或者由于当局对种族主义犯罪的了解程度不足。缔约国应当根据这些意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据称的种族歧视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
5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采取措施打击媒体中的种族主义、种族成见和种族偏见,比如在《奥地利联邦广播法》中纳入关于禁止煽动种族主义的条款。然而委员会关切某些媒体在缔约国促成形成一个敌视和排斥非公民的气氛。(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行动,开展教育和媒体培训活动,教育公众了解是《公约》所保护的群体、包括少数族裔、移民和非洲裔人的生活、社会和文化,以及建设一个尊重所有群体人权和文化特征的包容性社会的重要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奥地利新闻理事会,重新启动印刷媒体自我约束机制。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该机制目前失效。
5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第一章)的相关内容,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特别是就《公约》第二条至第七条而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通过一项《反种族主义国家行动计划》,并建议缔约国在制订该计划中参照以上所有建议,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加入具体资料,说明该计划和为落实《德班宣言》而采取的其它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积极参与德班审查会议筹委会和2009年的德班审查会议。
61. 委员会再次呼吁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64.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65.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上文第14、17和23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提交本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以一份报告提交应于2011年6月8日之前提交的第18、19和20次定期报告。报告应为一份更新文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比利时
67. 委员会在2008年2月25日26日举行的第1857次和第1858次会议上(CERD/C/SR.1857和1858),审议了比利时以一份文件 (CERD/C/BEL/15)提交的第14和第15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08年3月5日举行的第1870次会议上(CERD/C/SR.1870),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6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报告符合报告准则,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能够遵守委员会的要求,按时提交报告。委员会赞赏大型代表团与会,其中包括法语和佛兰德斯语社区和地区的代表,赞赏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广泛和详细回答,包括书面回答。
69. 委员会欢迎在代表团中有一位平等机会和打击种族主义行动中心的代表,而且这位代表积极参加了审议,提供有关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B. 积极方面
70. 委员会赞赏2007年5月10日通过的法律,修改了1981年7月30日有关惩治种族主义和和仇外行为的法律。
71. 委员会对平等机会和打击种族主义行为中心的工作表示满意,特别是将种族歧视案件提交法庭,以及代表团作出的保证,不准备压缩中心的任务。
7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在比利时防止和打击种族歧视而采取的其他措施,特别是2004年打击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仇外暴力行为的联邦行动计划,以及建立监督互联网上种族主义信息的特科。
73. 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在德班会议及其后续行动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包括邀请非洲人后裔问题专家工作组访问比利时,并在2005年6月成行。
7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地方选举中给予非欧盟公民投票权。
7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采取的“多样化”政策,加强移民进入劳动力市场和社会。
C. 具体关注和建议
76. 委员会欢迎平等机会和打击种族主义行动中心的成立,以及其他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机构,但遗憾的是,缔约国还没有按照《巴黎原则》建立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大会第48/134号决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考虑根据《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并应负有广泛的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责任。
77. 委员会注意到,“民主前线”党的成员被裁定犯有煽动种族仇恨罪,被判处250个小时社区服务,并在十年内剥夺被选举权,但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仍一再出现仇恨言论。委员会还对Vlaams Belang党和其他组织提交宪法法院的司法诉讼感到关注,指称2007年5月10的法第21条(宣布散布种族优越感和种族仇恨思想的行为为刑事犯罪)违反了言论自由(第四条(a)和第七条)。
根据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坚持《公约》第四条中的规定,这些规定不违背意见和言论自由权,因为行使这项权利也需要承担特别的责任。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采取措施,防止和打击政治人物、公共官员和普通民众中间的仇外表现和种族偏见,促进所有种族和民族群体之间的容忍。
78. 委员会注意到,Vlaams Belang党――一个鼓吹种族主义和宣传歧视的组织――在经过长时间的种族主义罪行审判后,于2004年自行解散。委员会还注意到,Vlaams Belang党的继承者从2006年5月以来因“敌视《欧洲人权公约》保障的权利和自由”(1989年7月4日法第15条之三第1款)而在国家委员会面临司法诉讼,目的是取消该党的公共财政拨款。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还没有在国内法中采取任何落实《公约》第四条(丑)款的具体规定,宣布鼓吹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并加以取缔(第四条(丑)款)。
委员会忆及它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通过法律,确保全面和充分落实《公约》第四条,特别是明确规定,根据第四条(寅)款,鼓吹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并加以禁止。
7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有关种族主义罪行的刑事案件很少提交司法,而有大量投诉有始无终,特别是警察所犯的种族暴力、仇恨和歧视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有关种族主义犯罪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缺乏详细的统计资料,也没有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资料(第四条(子)、第五条(丑)、第六和第七条)。
根据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任何种族歧视行为的保护和补救是切实有效的,有关投诉得到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和审判。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他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调查、起诉带有种族主义动机的犯罪和定罪的详细资料,以及对这种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赔偿。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有关《公约》及其规定的宣传和教育方案,对警察和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工作的人员,加强关于国家立法在种族歧视领域规定的机制和程序方面的培训。
8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国家刑事统计学和犯罪学研究所研究报告的结果,认为在刑法系统中对外国人的判刑比利时本国人更为严重。委员会指出,根据缔约国的资料,这不是一向蓄意的政策,而是一个无意的“恶性循环”,涉及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很多角色(第五条(子))。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密切注意这方面的发展,考虑到第301号一般性建议,制定重点战略,改变这种情况,以便确保所有人,不论其种族、肤色、世系、国籍或民族,均可在司法制度中得到平等待遇。
8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社会提供的城市住房中,少数群体往往过于集中――在有些情况下达到90%,造成一些大城市一些住宅区的事实上的隔离。此外,这种情况还可能造成实用族裔标准分配社会住房,成为违反《公约》规定的歧视(第五条(卯))。
委员会忆及它关于《公约》第三条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1995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实上的隔离,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特别是因为隔离现象对有关个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采取具体措施解决事实上的隔离现象以及这些措施影响的具体资料。
8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佛兰德语社区在2006年12月15日通过一项政令,限制讲荷兰语或表示要学习荷兰语的人获得社会住房,而且该政令还得到州议会的认可。委员会并感到关注,离布鲁塞尔不远的Zaventem市通过了一项规定,限制讲荷兰语的人或表示要学习荷兰语的人获得公共土地(第五条(卯)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联邦机构,在委员会仍提醒注意,比利时在国际法下是一个单一国家,有义务义务确保《公约》的规定在其整个领土范围内得到全面执行。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语言的要求不得造成间接的歧视,因其民族或族裔出身,影响不讲荷兰语的公民和非公民,从而影响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他们的住房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资料。
83. 委员会注意到,欧洲人权法院在2008年1月24日的裁决中裁定,因比利时对寻求庇护者的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三和第五条,委员会对羁押寻求庇护者、羁押条件、和没有对寻求庇护者适用的非羁押措施感到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忆及其对非公民的歧视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寻求庇护者实用非羁押措施,在必须羁押时,监禁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
84.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警察在驱逐非公民时,在有些情况下继续过度使用武力,欧洲人权法院在2006年10月12日的裁决中指出了这一点,该裁决认为,比利时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三和第八条(第五条(丑)、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密切跟踪这个问题,特别是确保警察得到人权方面的适当培训,并调查所有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称。
85. 委员会承认,比利时加入了很多国际人权文书,但也指出,比利时虽已签署但并未批准欧洲委员会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从而使该国的少数群体享有《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
86. 委员会欢迎2005年8月10日通过的法律,修订了一些法律规定,强化打击贩运人口的行动,但委员会注意到,还缺少调查、起诉和对蛇头定罪情况的具体统计数字,考虑到受害人往往是少数民族的妇女和儿童,包括非公民。委员会还指出到,缺乏对受害人给于保护和提供适当赔偿的措施(第五条(丑)和(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采取措施,充分防止、打击和惩治贩运人口现象,特别是贩运非公民,并在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详细统计资料,包括保护受害人和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情况。
87.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对在学校可否戴头巾的规定,由每个学校的董事会负责,但委员会对比利时所有女童平等享有受教育权感到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校规的程序,必须强调对话,防止这方面的规定剥夺任何学生的受教育权,并确保所有人始终能够行使这项权利。
88. 委员会承认Walloon Travellers’ Mediation Centre自2001年以来所开展工作,以及佛兰德住房法自2004年以来承认篷车为一种住房形式,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罗姆人和游民实际享有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情况,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方面(第五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加强改善罗姆儿童入学的措施,以及罗姆人和游民的就业机会。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罗姆人和游民享有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详细资料,以及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增加和改善篷车居民的居住地,改善他们获得医疗和其他基本便利的情况。
89.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收回它关于《公约》第四条的声明,建议考虑将之收回。
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将在2009年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
9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大会第45/158号决议通过)。
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9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96. 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如何落实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六十五条第1款,在第10、第14、第16和第12段中所提建议的情况。
9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提交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在2012年以一份合并报告提交它的第16至第19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多米尼加共和国
98. 委员会在2008年2月28和29日举行的第1863次和第1864次会议上 (CERD/C/SR.1863和1864),审议了以一份文件(CERD/C/DOM/12)提交的多米尼加共和国第9至第12次定期报告。这些定期报告本应分别于2000、2002、2004和2000年提交。在2008年3月6日举行的第1873次会议上(CERD/C/SR.1873),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99. 委员会欢迎多米尼加共和国的第9至第12次定期报告,欢迎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多部门组成的代表团。委员会感谢多米尼加共和国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以及代表团队提出的很多问题所作的详细回答。此外,便会还感谢缔约国愿意就执行《公约》取得进展和遇到的挑战进行建设性对话。
B.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00. 委员会承认海地的人道主义危机对缔约国产生的严重影响,海地的危机造成了大批移民进入缔约国。
C.积极方面
10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批准《公约》,未提出任何保留。
10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除了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之外,还批准的四项联合国人权条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
10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劳工法》第七项原则中所载的禁止歧视条款。
104. 委员会感谢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正在考虑起草《刑法》,使《公约》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D. 关注问题和建议
10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第67段中,在说明多米尼加共和国的人口组成时,使用的“种族纯净”和不同族裔群体的“一般特征”,这种用词可能造成对缔约国政策的误解。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的声明,虽然可能会发生种族歧视事件,但在公共当局方面不存在种族歧视现象,委员会拒绝接受这种说法,因为任何政府都不能保证了解每一位公务员如何履行他或她的职能(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卯)项,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手段,包括立法,禁止和制止任何个人、群体或组织的种族歧视行为。
10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总的反歧视立法,包括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确定种族歧视的定义(第一和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综合立法,禁止对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族裔出身的歧视。
107.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的信息,计划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之地位的《巴黎原则》,成立国家人权机构(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委员会注意到,目前缔约国还没有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第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促进尽快根据《巴黎原则》成立国家人权机构。
108.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国民议会正在的审议《刑法》草案,规定了对种族歧视的惩罚,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草案尚未通过(第四条)。
委员会重申在前一次结论性意见中对缔约国提出的建议(CERD/C/304/Add.7 4,第10段),缔约国应确保《刑法》草案充分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的规定,还建议应尽快通过《刑法》草案。此外,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有关第四条的一般性建议第15号(1993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法一旦通过将得到有效实施。
109. 委员会对有关在进入或得到对一般公众开放的服务和设施方面存在种族歧视的报告表示关注,包括进入休闲设施(第四和第五条(巳)项)。
委员会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得违反《公约》第五条(巳),因种族、肤色、民族或族裔出身而拒绝一些人进入供公众使用的场所,使用服务和设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刑法》草案中作出适当规定,禁止在进入供一般公众使用的场所、服务和设施方面的任何歧视行为,并作出惩罚规定。
110. 委员会对得到的有关资料表示关注,根据这些资料,海地移民,不论有无身份证件,据称均受到拘留,并被集体驱逐回海地(“遣返”),没有任何适当程序的保障(第五条(子)和第六条)。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非公民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缔约国从其管辖权范围内驱逐或以其他形式递解非公民出境的法律,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得对非公民在种族、肤色、族裔或民族出身方面带有歧视性;
确保非公民不受到集体驱逐,特别是在没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到每个有关个人的个人情况;
避免驱逐非公民,特别是长期居民,造成对其家庭生活权的过度侵犯;
确保非公民可平等地得到有效补救,包括有权对驱逐令提出质疑,并能够切实争取这些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加速批准《第285-04号移民法》的规定,在驱逐或驱逐程序方面确定适当程序的原则。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符合人道和国际接受的措施,处理无身份证件的移民。
11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第285-04号移民法》压缩了多米尼加宪法第11条的范围,该条规定任何在缔约国出生的人均有权得到多米尼加公民身份,主要例外是“过境”人士的子女。该法规定,只有在多米尼加领土上出生的居民子女有权得到多米尼加国籍,对“非居民”的规定特别包括在缔约国生活和工作的无身份证件移民,以及临时工人,从而大大限制了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出生的原籍海地的移民子女获得公民身份,甚至可能造成无国籍的情况。委员会还对追溯性地适用这条法律感到关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中对“过境”一词的负面和人为解释,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很多海地裔家庭的地位,他们本应可以作为多米尼加居民(第五条(卯)(3))。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在儿童获得国籍方面保证尊守不歧视的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这两项公约禁止以歧视理由剥夺国籍,并规定缔约国应给予在其领土上出生否则将为无国籍人的人国籍。缔约国应重新考虑已在其领土上长期生活的人的地位,争取使其居留合法化。
112.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出生的外国母亲的子女,由医院或诊所发给的出生证名为“粉红色”,在外国人案卷上登记,这种情况影响了他们获得国籍、出生证,和之后获得国民身份证(“cédula”)。出生证和身份证是重要的证件,是获得各种服务和平等享有各项权利所必需的,如就业、教育(包括上大学),和得到卫生服务(第五条(卯)和(辰)4)。委员会还注意到,这种做法违反了缔约国宪法的第11条。
委员会强调出生登记与儿童能够享有《公约》第五条所列之各项权利――公民权、政治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和健康权等之间的必然联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该国所有儿童,包括在事后请求出生登记的情况下,在取得出生证方面的平等。这也是泛美人权法院2005年9月8日在Yean和Bosico的子女诉多米尼加共和国一案中所作的裁决。
113.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对伪造证件适用中央选举委员会第17号通知所作的解释,但对有关报告表示关注,指称海地后裔的多米尼加人,由于他们的原籍,他们所持的出生证、身份证和选举身份证件遭到没收和销毁,或不发给他们这类证件(第五条(卯))。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包括取消各种行政障碍,向所有海地后裔的多米尼加人发放身份证件,包括那些证件被当局没收或销毁的人。
1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进行经济剥削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对有关报道表示关注,由于甘蔗生产、旅游和建筑业对廉价劳动力的高需求,很多海地人被贩运到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五条(辰)(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综合政策,拨出充分资源,防止、调查并惩治贩运人口现象,并向受害人提供援助和支持。
115. 尽管代表团提供了有关海地移民获得基本社会服务方面的资料,但委员会仍对收到的一些报告表示关注,讲到没有身份证件的海地移民和他们的子女生活困难,很难得到卫生服务、住房、卫生设施、饮水和接受教育,包括进入大学学习(第五条(卯)(4)、(5))。
忆及委员会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非公民,特别是海地移民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特别是他们获得医疗服务、卫生、饮水和接受教育。
116. 委员会对收到的资料表示关注,讲到在自由区和非正式部门工作的深色皮肤的多米尼加人,特别是妇女,还有家庭雇工,据称因为他们的肤色和性别而受到双重歧视(第二条和第五条(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在工作条件和工作要求方面对深色皮肤多米尼加人的歧视,包括带有歧视目的或效果的雇工规定和做法。委员会忆及它关于种族歧视之性别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在自由区和非正式部门工作的深色皮肤多米尼加妇女所面临的双重歧视现象。
1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既没有投诉,也没有法院关于种族歧视问题的决定,并将此作为证据,证明多米尼加共和国不存在种族歧视问题(第六条)。
忆及委员会关于在司法制度的管理和运作中之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种族歧视行为的受害人没有提出投诉或采取法律行动,可能仅仅表明缺少相关的具体立法,不了解可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或当局没有足够的意愿提出起诉。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国家立法中做出适当规定,并使公众了解他们的权利,包括在种族歧视领域的各项法律补救措施。
118. 委员会对收到的指称感到关注,说一些在各级国家或地方当局工作的官员对深色皮肤的人,包括海地人和多米尼加人,以及原籍海地的人有歧视和刁难行为(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司法机构人员、执法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公共官员安排有关《公约》规定的培训计划。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全国性的人权教育运动,特别是有关种族主义、仇外行为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问题,以便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并在学校课程中包括文化建教育。
11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12月18日大会第45/158号决议)。
1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2008年6月在巴西举行的区域筹备会议的工作,并积极参加2009年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
1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2006年12月19日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1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敦促缔约国考虑作出声明。
1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124. 委员会建议在编写下一份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保护人权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12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HRI/GEN/2/Rev.4),提交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126. 根据议事规则第六十五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落实委员会在第11、第12和第13段中所提建议的情况。
1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一份报告提交应于在2010年6月24日到期的第13和14份定期报告,报告应当全面,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厄瓜多尔
128. 委员会在2008年7月28日和29日举行的第1876和1877次会议(CERD/ C/SR.1876和CERD/C/SR.1877)上,审议了厄瓜多尔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17至第19次合并报告(CERD/C/ECU/19)。委员会在2008年8月12日举行的第1896次会议(CERD/C/SR.1896)上,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129. 委员会高兴地欢迎厄瓜多尔提交的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为及时提交报告作出的努力。委员会还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再次展开对话,并感谢与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对话以及代表团对问题清单和委员们口头提出的问题所提供的详尽的口头和书面答复。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的多样性,尤其注意到一名非洲裔社区的成员出席了会议。
B.积极方面
130. 委员会欢迎,宪制大会在2008年7月通过了新的《宪法》草案,该草案将在2008年9月接受全民投票,而且特别承认了厄瓜多尔的多种族和多文化性质。
131. 委员会满意地欢迎,经济和社会参与部内创立了农村发展署,以此对2007年结束的减贫和当地农村发展项目开展后续行动,该署通过七个地区办事处为不同省县的土著和非洲裔厄瓜多尔公民提供服务。
132. 委员会欢迎,全国人权规划常设委员会已在22个省举办了人权培训,培训的目的在于通过执行关于非洲裔厄瓜多尔人、移民、外国人、难民和其他人的行动计划,创建容忍和不歧视的文化。
13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经济和社会参与部通过社会发展副秘书长办公室,资助了农村和城市边缘地区土地发展战略框架内的一些项目,项目的受益者包括土著和非洲裔厄瓜多尔组织。
134. 委员会欢迎基多市区市政当局为改善居住在该地区的土著和非洲裔厄瓜多尔公民的生活条件而采取的行动,其中包括《非洲裔厄瓜多尔人和土著发展规划》(2001年)、《非洲裔厄瓜多尔人的种族制社会参与法》(2007年)、消除种族歧视都市社会委员会(2007年)和基多非洲裔厄瓜多尔人综合发展都市战略规划(2007年至2015年)。
C.关注问题和建议
135. 考虑到《宪法》草案保障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群体的特定利益,委员会还是关注到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群体中大部分人仍受到缔约国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行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拟订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综合国家政策,以此打击种族主义。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按城市和农村人口的年龄和性别分门别类地列入关于各类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群体行使《宪法》草案所保障的权利的指标。
136. 委员会欢迎定期报告中纳入了关于缔约国种族构成的统计资料,但还是注意到2001年全国人口普查的局限性,希望收到关于各类种族群体特征和具体状况的补充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完善普查方法,以便使普查反映厄瓜多尔社会的种族复杂性,普查并兼顾身份的自我认定原则,从而遵循委员会第八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和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的第10至第12段(CERD/C/2007/1)。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人口结构的分类统计资料。
137.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草案保障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人享有的集体权利,但还是感到关切的是,国民议会内存在障碍,妨碍了保障实现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人群体权益的具体法律、诸如关于黑人或非洲裔厄瓜多尔人集体权利的法案(第二条)得以通过。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通过充分保障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人群体权益的具体法律。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详细资料。
1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障罗姆人为和平目的自由结社的权利的第2467号部长令,但仍然关注到,缔约国的《宪法》草案没有在法律上承认罗姆人是少数种族(第二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鼓励缔约国颁布和实施国家战略和方案并表现出坚决的政治意愿,改善罗姆人的状况,保护他们不遭受缔约国国家机构与所有人员和组织的歧视。
139. 委员会高兴地欢迎,现行《宪法》承认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人群体以符合其文化和传统的方式开展执法工作的权利,同时仍表示关切,适用土著法的司法模式在实践中并没有反映出这种合法承认(第五条(子)项)。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B部分,第5(e)段),并促请缔约国遵守国际人权法、确保尊重和承认土著人民的传统司法制度。对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通过法案的进程,协调并分配司法管理的责任,主要目标是确保土著人民司法制度职能和全国司法制度职能之间的一致性。
140. 委员会关注到土著妇女仍因其种族血统和性别而遭受双重歧视,尤其是土著妇女被谋杀的问题(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二十五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步骤,保护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厄瓜多尔妇女的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谋杀土著妇女的行为。
14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据称武装部队为保护在土著领地上开展业务的石油、采矿和伐木公司的利益而对一些土著人民实施虐待和暴力行为(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一些土著人民遭到武装部队成员的虐待和暴力行为的指控展开调查,并惩罚相关责任者。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并为此建议缔约国大幅增加对武装部队在人权方面的培训,包括《公约》条款的培训。
14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群体较少参政议政,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群体在议会中所占比例很低(第五条(寅)项)。
鉴于其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第4(d)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人,尤其是妇女充分参与公共事务,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土著人民参与各级行政管理。
14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磋商和参与法》,作为对现行《宪法》第84条的补充,其中要求获得事先知情的同意,委员会重申其对开采土著人民传统领地地下资源的关切,并关注到在实践中并没有充分尊重在开采土著人民领地上自然资源前征求其意见的权利。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采掘活动造成的不利健康和环境影响,损害了有关土著人民行使土地权和文化权(第五条(卯)项(5)目)。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实践中充分实施《磋商和参与法》,并参照其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第4(d)节,在进程的每一阶段征求有关土著居民的意见,并在获得他们的同意以后才实施自然资源开采项目。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石油公司在按照2002年政令获得执照前,对计划开始业务的地区开展环境影响研究。
144. 委员会关注到,尽管《宪法》保障土著居民对财产公有权的权利,但缔约国还是没有向土著居民提供合法保证或有效保护,从而不致被强行驱逐出祖传领地(第五条(卯)项(5)目)。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土著人民享受有效的合法保护,避免被强行驱逐出世袭的领地,如果遭到驱逐,则应获得适当赔偿。
145. 委员关注到,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人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限,尤其是在住房、教育、卫生和就业方面权益有限,主要原因在于缔约国日益严重而持久的贫困(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针对不同领域的歧视提供有效保护,尤其是在就业、住房、健康和教育方面的保护。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阐述旨在保障土著居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方案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关于这方面所取得进展的统计资料。
146. 委员会注意到为土著和非洲裔厄瓜多尔居民开展的扫盲工作最近取得的进展,但仍关注到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群体中的文盲率居高不下(第五条(辰)项(5)目)。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即期和中期行动,确保降低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人文盲率的措施得以有效执行。此外,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应列入有关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人接受初等、中等及高等教育比例的确切统计数据。
147.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厄瓜多尔引入了双语教育制度,以西班牙语和母语向土著儿童授课,但还是关注到双语跨文化体制在实际中用得很少(第五条(辰)项(5)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巩固土著体制结构的法律安排。特别是,委员会建议应授予双语跨文化教育司、跨文化卫生司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展委员会合法地位,并向其分配必要资源,以便它们有效开展工作。
148. 委员会欢迎,全国维护土著人民权利司获准接受个人和集体申诉,但同时也注意到没有向国内法院提出任何案件(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如有国内法院受理的涉及对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群体的种族歧视的案件,说明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受害者是否收到适当赔偿。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广泛宣传介绍大众在处置种族歧视行为中可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在遭到歧视后为获得赔偿可诉诸的法律途径、以及《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个人申诉途径。
149. 委员会关注到媒体中直接针对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群体的种族歧视,包括在电视节目和新闻媒体的文章中发表诋毁土著人民的陈旧偏见(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取缔媒体(包括公共和私营频道及新闻界)中导致种族歧视的种族偏见。委员会还建议在新闻领域内,缔约国应促进缔约国各类种族群体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友好关系,包括通过媒体行为准则,规定媒体表示必须尊重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厄瓜多尔群体的特征和文化。
1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将在2009年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
1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即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152.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见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1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154.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修订后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上述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上述第10段、第13段和第16段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1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提交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以一份报告提交应于2012年1月4日之前提交的第20、21和第22次定期报告。报告应为一份更新文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斐 济
156. 委员会在2008年2月19和20日举行的第1850和第1851次会议 (CERD/C/SR.1850 和CERD/C/SR.1851)上,审议了以一份文件提交的斐济的第16至第17次定期报告(CERD/C/FJI/17)。委员会在2008年3月3月举行的第1867次会议(CERD/C/SR.186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5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时提交定期报告,欢迎有机会继续与缔约国的对话。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符合报告准则,欢迎缔约国为解决委员会在之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努力。
158. 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的对话,对问题单和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大量问题所作的翔实和全面的书面和口头答复。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59. 委员会了解斐济最近中止民主体制的情况,希望能够尽快返回民主政制,特别是考虑到民主与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
C. 积极方面
16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公开表达的意愿,准备发表《公约》第十四条下的任择声明。
16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3年《移民法》的通过,以及废除该法的第8节(1)g, 从而大大改进了缔约国的移民法。
16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的承诺,努力实现斐济各社区之间的和解。
16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和关于独立国家中的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
D. 关注问题和建议
164. 对缔约国所作的维持其保留和声明的决定,委员会重申其关注,这可能会严重影响《公约》的执行,特别是考虑到在保护土著人权利方面国际法的最新发展。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收回它的保留和声明。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根据在土著人权利方面国际法的最新发展,重新思考所作的保留和声明是否适当。
165. 尽管缔约国表示准备通过与包括公民社会在内的各方面利益攸关方的磋商和对话,最后完成改革与进步人民宪章,作为今后政策的指导,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这必须是一个包容性的过程。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所有民族社区均能参与改革与进步人民宪章草案的制定。委员会还表示希望,这个进程应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尽快举行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以便在1997年宪法的基础上组成政府,该宪法规定在各民族之间分享权力,同时确保尊重土著的治理形式。
166.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对斐济人权委员会独立性的保证,但感到关注的是,斐济人权委员会可能已不能完全满足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巴黎原则》所确定的标准。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根据1993年的《巴黎原则》,斐济国家人权机构的独立性(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定,附件)。
167. 委员会欢迎2007年进行的人口普查。但在公布普查结果之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现有的资料极度匮乏。委员会还指出,委员会还没有收到异族父母子女的资料。
委员会建议,尽快公布最近的人口普查结果,并在这方面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CERD/C/2007/1),有关人口民族特性的第10至第12段。缔约国还应收集异族父母子女的统计资料,并向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168.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作的解释,委员会认为,代表团对“土著”斐济人概念的解释仍不十分明确,特别是对国际法中“土著人民”的一般概念而言。而且,“土著”斐济人的权利与其他斐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澄清(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思考“土著”斐济人的概念应如何与国际法中对土著人的理解相联系,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土著和部落居民权利的第169号公约,和联合国2007年的《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此外,还请缔约国说明在法律和实践中如何适用土著斐济人的概念,及其对在斐济人人享有人权的影响。
169. 委员会欢迎斐济法院在解释缔约国的宪法时必须考虑到国际法,但委员会表示遗憾,它还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法院在何种程度上根据宪法规定援引《公约》的资料(第二条(一))。
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案例,说明法院在解释本国法律时利用《公约》的情况。
170. 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通过任何明确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深感关注(第二条(一))。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公约》的所有要点,通过全面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包括对个人的行为。此外,缔约国还应尽快审查它的立法,确保完全符合《公约》。
171. 委员会对要求个人在一些正式表格中注明他们的民族表示关注,如移民表格,这可能造成歧视(第二条(一))。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斐济的民族身份登记以自我认同为基础,且目前制度的操作不应导致歧视待遇。
17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公开表达的意图,审查缔约国特别措施方案的范围,并在制定新方案时征求有关社区的意见。但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在一些部门,如教育和就业等,采取特别措施的需要可能并不是建立在对不同社区目前状况的现实评估基础上(第二条(二))。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行一次收集数据的工作,确保制定和执行的特别措施建立在需要的基础上,措施的执行受到监督和定期评估。委员会还重申,必须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采取的特别措施在达到目标后,都不得导致维持不同民族的不平等或单独权利。
1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在军队和警察中各少数民族代表的统计资料以及缔约国对这些资料的说明,但委员会仍对印度裔斐济人在上述部队和总体上在公共行政部门中的代表程度较低感到关注(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寅))。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少数民族在国家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中都有适当的代表,包括采取特别措施,实现所有社区的充分代表权,特别是在军队中――考虑到军队在缔约国最近的政治动乱中所起的作用。
1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教育制度的资料,特别欢迎斐济语和印地语的义务教育,尽管委员会并不十分清楚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所有学校。然而,委员会认为,在发现学校的招生政策带有歧视性时,仅仅将学校重新登记为私立学校,并取消对它的资助,并无助于防止在学校中的隔离现象(第三、第五(卯)(5)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学校的招生政策不得带有歧视性,包括在必要时取消对有关学校的登记。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学校的课程向学生灌输尊重斐济不同民族的重要性。此外,应鼓励学校混合招生,并采取坚决措施促进文化间教育。
175. 委员会注意到现行刑法与《公约》第四条有关规定,但仍对缔约国反对禁止种族主义组织和法律实际上没有规定种族主义性质的犯罪一般而言构成加重情节感到关注。委员会并重申,对缔约国有关歧视案件的统计资料不足感到遗憾(第四条)。
委员会忆及它有关基于种族原因的有组织暴力犯罪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强烈建议缔约国修订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第四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和明确的立法,禁止种族主义组织,并修订法律,规定种族主义动机构成犯罪的加重情节。此外,委员会希望收到有关严重的种族主义仇恨或煽动种族主义仇恨案件的资料。
17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有关其监狱人口民族构成的资料(第五条(卯))。
委员会忆及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收集所要求的资料,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17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足够的资料,说明有关土著社区与其土地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性质及有多少土地属于习惯法的范围。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拟定的人民宪章将论及土地权的问题,但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现行的土地分配状况妨碍了非土著社区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印度-斐济人的经济发展(第五条(卯))。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有关土著社区与他们的土地之间关系性质的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和紧急措施,以和解和公平的方式解决土地权的问题,并立即采取临时措施,防止非土著斐济人经济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委员会还积极建议,缔约国考虑审查它现行的土地制度,使非土著社区的人能够更方便地得到土地。
178. 委员会欢迎国家防止自杀委员会确定印度-斐济人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对象,但仍对得不到有关资料感到关注,不了解缔约国为解决该社区的高自杀率而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第五条(辰)(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预防自杀方案制定综合评估战略,包括各类自杀背后的动机,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179. 委员会欢迎在教育领域通过打击种族歧视和促进学生融合的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这个计划内容和计划如何具体实施的详细资料(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有关该行动计划及实施效果的更详细资料。
18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大会1990年12月18日第45/158号决议附件)。
1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将在2009年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
1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1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1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领域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18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186.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一年内,提交落实上文第11、第19和第23段中所载建议的情况。
1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提交《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专项文件的准则,以一份合并报告提交它应于2012年2月10日提交的第18、第19和第20次定期报告,报告应为份更新文件,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德 国
188. 委员会在2008年8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1886和1887次会议(CERD/C/ SR.1886和CERD/C/SR.1887)上审议了德国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16至第18次定期报告(CERD/C/DEU/18),并在2008年8月13日举行的第1998次会议(CERD/C/SR.199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89. 委员会欣见德国提交了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第16至第18次定期报告,并赞赏与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也赞赏在届会召开前及时对问题清单作出了全面和详尽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赞赏由各部委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了会议,代表团包括了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的联邦反种族歧视办公室的代表。
190. 委员会赞赏德国人权研究所、从事研究人权和种族主义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犹太族群和穆斯林族群的代表对编写本报告作出的贡献。
B. 积极方面
191. 委员会欣见于2006年8月通过了《全民平等待遇法》,该法禁止基于民族和种族血统、性别、宗教和信仰、残疾、年龄和性取向的歧视。
192. 委员会欣见在家庭事务、老年公民、妇女和青年部设立了联邦反种族歧视办公室,负责向声称是种族歧视受害者的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193. 委员会欣见制定了《反种族主义国家行动计划》,并注意到该计划的内容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
19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1年9月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发表了宣言,缔约国据此接受委员会审议个人来文的职权。
195. 委员会欣见于2003年1月签署了《网络犯罪公约》关于将通过计算机系统所犯种族主义和具有仇外性质的罪行定为刑事罪的《附加议定书》。
196. 委员会欣见设立了少数族群问题秘书处,负责在联邦一级进一步突显少数族群的权利,并为少数族群提供更多的机会,向联邦行政和立法机构表达它们关注的问题。
197. 委员会欣见于2004年通过了关于在公共生活中推广弗里西语的法律,据此提高少数族群的地位。
198. 委员会欣见《移民法》于2005年生效,欣见于2003年7月制定了《国家融合计划》,并欢迎代表团声明缔约国实施的融合政策的目的不是要同化少数群体。
199. 委员会欣见在2001至2006年期间实施了“青年争取实现容忍和民主-反对右翼极端主义、仇外心理和反犹太主义”的项目,并通过2007年1月发起的“青年争取实现多样性、容忍和民主”方案,开展长期的后续行动,该方案的目的是加强先前各项方案制定的预防战略。
200. 委员会欣见召开了伊斯兰会议,使之成为一种论坛,生活在德国境内的穆斯林族群的代表可在其中与德国当局的代表会晤,以期开展持续的对话来应对仇视伊斯兰的倾向,并讨论有关的政策反应。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201.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防止缔约国通过人口普查或以其他方式按种族、语言或宗教区分公民的立法所作的解释。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报告缺乏有关其人口的种族组成统计数据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订正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和第12段提供资料,说明使用母语、通用口语或族裔多样性的其他指标,同时提供从充分尊重有关个人隐私和匿名的有针对性的自愿社会调查获得的任何资料,据以评价人口的组成及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状况。
20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使用“种族”一词的保留意见。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侧重于应对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右翼极端主义的做法可能导致忽视其他形式的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刑法》关键条款的总体立法纲要,在对待罪行的种族主义因素方面可能不够精确。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国内法没有规定对种族歧视的定义。(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在国内立法中采用明确全面的对种族歧视的定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扩大禁止种族歧视的范围,以打击一切形式的此种歧视,包括表达种族主义偏见和态度。
203.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86a条和第130条对罪行的定义,为起诉在因特网上宣扬种族主义所犯的罪行提供了依据,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据报发表煽动仇恨言论的事件,包括在英特网上宣扬种族主义的事件。(第四条(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包括发表煽动仇恨的言论和在因特网上宣扬种族主义,并确保切实执行有关的刑法条款。委员会回顾指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不散布种族主义思想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网络犯罪公约附加议定书》。
204. 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全民平等待遇法》第三节第19段载有对租住房屋平等待遇原则的例外规定,可能会产生基于族裔血统的间接歧视的消极效果。因为根据这一规定,业主可拒绝向申请住宿者出租公寓,以期建立并维护社会稳定的住宅结构和平衡的住房区以及平衡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第三条和第五条(辰)(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住房机构和其他住宿供应方不采取歧视性做法,以此保障平等享有适足住房权。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修订《全民平等待遇法》第三节第19段,使之符合《公约》第五条(辰)(3)。
205.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据报针对犹太人族群、穆斯林族群、罗姆人/欣蒂人族群成员以及外国血统德国国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有非洲血统的人的种族主义相关事件有所增加。(第五条(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联邦和州两级采取更果断的行动,防止和惩处针对犹太人族群、穆斯林族群、罗姆人/欣蒂人族群成员以及外国血统德国国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有非洲血统的人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的肇事者。此外,缔约国应每年提供按受害者年龄、性别和民族或种族分类的最新统计数据,说明据报的煽动仇恨罪案件的数目和性质,以及对犯罪者起诉、定罪和判决的数目。
206. 委员会关注的是,有一些州在申请国籍的问卷中特别增加了一些可能是歧视性的问题,巴登-符腾堡州的问卷更是如此。伊斯兰会议组织57个成员国申请德国国籍的公民都要回答这些问题。(第五条(卯)(3))
委员会建议联邦政府鼓励对所有申请入籍者都使用无歧视内容的问卷。
207. 委员会注意到《国籍法》订正案简化了长期居民取得德国国籍的程序,但感到遗憾的是,符合入籍条件的非公民仍有相当大部分的人以无德国国籍的身分居住在缔约国,土耳其裔尤其如此。(第五条(卯)(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简化长期居民和在德国出生者取得德国国籍的程序,以此促进希望获得德国国籍但又不放弃本国国籍的居民融入德国社会。
20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德国罗姆族和欣蒂族是少数民族,但它关注的是,许多罗姆人和欣蒂人依然在教育、就业和住房方面遭受歧视。(第五条(辰))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改善罗姆人和欣蒂人的处境,以消除持续歧视造成的弱势,尤其是在教育、就业和住房方面的弱势。此外委员会还建议,将2005年莱茵兰-帕拉廷州与德国辛蒂族中央理事会的相关土地协会达成的保护罗姆族和辛蒂族框架协议推广到其他各州。
209. 委员会注意到现有的立法改革提案,但感到关注的是,据报道,义务小学教育原则不完全适用于在黑森州、巴登符腾堡州和萨尔州寻求庇护者的子女,致使有关儿童在入学时遇到障碍。(第五条(辰)(5))
鉴于其关于歧视非公民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在入学时不遇到任何障碍。
210. 委员会关注的是,移民子女主要因德语水平不高而在为“成绩不良者”开办的特殊学校中的人数比例过高,但他们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人数则偏少。(第5条(辰)(5))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歧视非公民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非公民的子女融入正规学校系统,并重新考虑将这些儿童转到特殊学校就学的问题,包括重新考虑此种转学的标准,并改善支助这些儿童学习德语的现有安排。
211. 委员会对萨克森州和勃兰登堡州的索布族学校网络系统的不利处境表示关注,造成这种处境的部分原因是入学率下降。这可能会对在学校系统使用少数族群语言教学的一般原则产生影响。(第五条(辰)(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切实执行在学校系统使用少数族群语言的法律条款。缔约国应鼓励萨克森州和勃兰登堡州当局考虑以何种方式加强索布少数族群参与这一领域的决策工作,并确保维持包括中学在内的有成效的索布族学校网络系统,据此保护索布族语言和文化。
212. 委员会关注的是,《受害者补偿法》规定的向出于种族动机罪行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办法,似乎是视受害者的公民身分而定,而不是视罪行的严重程度而定。(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受害者补偿法》条款,以便向出于种族动机罪行的受害者提供赔偿,而不论其公民身分。
213.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载有一项一般性条款,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到罪犯的动机和目的。委员会关注的是,德国刑法没有载明一项条款,规定在量刑时应考虑到种族主义动机,将之视为可特别加重刑责的情节。委员会了解到,议会将审议此种法律。(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在国内刑事立法中载明具体条款,确保在根据刑事法进行的诉讼中考虑到族裔、种族或宗教仇恨的动机,将之视为可加重刑责的情节。
214. 委员会关注的是,罗姆族群和欣蒂族群成员是媒体种族偏见和侮辱性言论的受害者,但缔约国未采取充分措施应对这种状况。(第七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禁止宣扬任何种族主义或种族优越论或种族仇恨的思想,并按《公约》规定禁止在媒体煽动歧视和暴力侵害罗姆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充分执行并在可能时改善媒体自我监测方法,以避免采用种族歧视或偏见的言论。
2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供资料,说明落实2008年2月22日通过的委员会第38/2006号来文所载建议的后续措施。
2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所作的解释(见问题23),但依然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加强保护非公民免受种族歧视。
2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将在2009年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
2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即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2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220.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6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交落实上文第16、17、22和26段中所载建议的情况。
221.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见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2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提交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以一份报告提交它应于2012年6月15日前提交的第19、20和21次定期报告。报告应为一份更新文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意大利
223. 委员会在2008年2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1851次和第1852次会议 (CERD/C/SR.1851和CERD/C/SR.1852)上,审议了作为一份文件提交的意大利的第14和第15次定期报告 (CERD/C/ITA/15)。委员会在2008年3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1867和第1868次会议(CERD/C/SR.1867和CERD/C/SR.186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24. 委员会欢迎意大利提交第14至第15次定期报告,报告的编写符合报告准则,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进行了坦率的对话,以及在会议之前及时对问题单提供了全面和深入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对代表团的组成表示赞赏,其中有来自各部的专家,包括国家消除种族歧视办公室的专家,感谢他们对委员会口头提问的回答。
B. 积极方面
225. 委员会欢迎在2003年7月9日通过第215号法令,将欧洲委员会的指令2000/43/EC――宣示所有人民不分种族和族裔出身,均应受到平等对待的原则――变为法律。
226. 委员会欢迎2008年1月在罗马召开的罗姆人问题欧洲大会,会议的目的旨在为罗姆人所面临的问题找出可能的解决办法。
227. 委员会欢迎第249/07号法令于2008年1月生效,该法使移民对包括驱逐在内的措施,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
228. 委员会欢迎流浪者协会和教育部2005年6月签署的保护“吉卜赛、流浪者和卡米南蒂”未成年人的谅解备忘录。
229. 委员会欢迎2004年11月在机会平等部下设立消除种族歧视国家办公室,促进平等和打击基于种族或族裔的歧视。
2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根据这些资料,最高法院已作出裁决,任何有关被告的司法行动,如果没有翻译成被告的母语,均不具法律效力。委员会还欢迎成立文化语言调解员,在司法诉讼期间向外国囚犯提供信息、指导和支持。
23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7年6月22日颁布的法律,对雇佣无身份证件移民的雇主规定了刑事处罚,打击工作场所的剥削行为。
232. 委员会欢迎通过第162/2005号法令,规定了新措施,防止并惩罚在体育活动中带有种族主义动机的暴力行为,包括设立国家体育活动观察站。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233.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作的解释,缔约国法律不允许做划分族裔群体的人口普查,不得根据民族、语言或宗教对公民进行区分,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在报告中缺少人口民族构成的统计资料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根据修订的报告准则( CERD / C / 2007 / 1 )第11段,提供有关使用母语、公用语言的资料,或其他民族多样性的指标,以及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所得到的任何资料,同时充分尊重有关个人的隐私和个人身份保密。
234.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所作的保证,缔约国将考虑在本国法律中承认罗姆人和辛提认为少数民族,与第482/1999号法保护的历史语言少数民族受到同样的保护,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还没有通过综合的国家法律和政策,解决罗姆人和辛提人的具体需要(第二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国家对罗姆人和辛提人的综合政策和立法,承认他们为少数民族,保护和促进他们的语言和文化。
2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成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在选举进入人权理事会期间所作的成立国家人权机构的保证,注意到众议院2007年4月4日批准了一项法案,根据《巴黎原则》成立国家人权机构(大会第48号决议附件,1993年12月20日)(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广泛征求公民社会代表的意见,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协助下,采取必要步骤,根据《巴黎原则》成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236. 委员会欢迎在住房领域采取的新政策,解决罗姆人和辛提人被边缘化的问题,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合,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罗姆人和辛提人仍生活在事实上被隔离的营地中,得不到最基本的设施(第三条和第五条(卯)(3)。
委员会忆及它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避免罗姆人社区在住房方面被隔离的政策和项目,使罗姆人社区和组织作为伙伴,与其他人一道参与住房建设、修复和保养项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坚决行动,反对地方上采取的拒绝罗姆人居住权和非法驱逐罗姆人的措施,并不得将罗姆人安置在居民区以外孤立的营地,得不到卫生医疗和其他基本设施。
2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消除种族歧视和不容忍现象的措施,但对有关发表仇恨言论的报道感到关注,包括政治人物发表的针对外国人和罗姆人的言论(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种族主义动机的犯罪和仇恨言论,确保相关的刑法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委员会提醒注意,行使言论自由权也须承担特别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不得传播种族主义思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坚决行动,打击任何以某些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族裔出身为目标,对之加以丑化、定型和画像的倾向,特别是政治人物,或利用种族主义宣传达到政治目的。
238. 委员会对市级政府和公众中间普遍存在的对罗姆人的消极态度和定型看法深感关注,造成市政当局对流浪人口颁布了各种歧视性的条例、路标,及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五和第七条)。
委员会忆及它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请缔约国确保市政当局取消各种歧视性条例,遵守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通过鼓励真正的对话、磋商或其他适当手段,努力改善罗姆人与非罗姆社区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地方上,力争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
239. 委员会对来自世界各地,特别是来自非洲、东欧和亚洲的无身份证件的移民工人,对有关这些人状况的报道感到关注,提醒注意对这些人人权的侵犯,特别是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指称的虐待、低工资及长期拖欠、工作时间长和抵押劳工的情况,他们的部分工资被雇主扣留,支付提供的拥挤不堪且无水电的住宿(第五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非公民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对非公民在工作条件和工作要求上的歧视,包括带有歧视目的和效果的就业规定和做法。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并解决非公民工人普遍面临的严重问题,包括债务质役、扣留护照、非法关押和殴打等。
240. 委员会对有关指称感到关注,在Lampedusa临时拘留和援助中心关押的外国人,没有适当告知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律师援助,并面临被集体驱逐的可能。委员会还对有关报道感到关注,该中心的羁押条件不能令人满意,如拥挤不堪、卫生、食物和医疗等方面,有些移民还受到虐待(第五条)
缔约国应改善拘留和援助中心以及接待和甄别中心的条件,确保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和较好的生活条件。委员会还提醒注意缔约国的义务,采取措施,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心的条件符合国际标准。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非公民不被送回或送往人权可能受到严重侵犯的国家或领土,包括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41. 委员会对有关罗姆人在警察袭击罗姆人营地期间受到虐待的报道感到关注,特别是原籍罗马尼亚的罗姆人,特别是在2007年11月颁布有关驱逐外国人的第181/07号总统命令之后(第五条(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警察对罗姆人非法使用武力,地方当局应采取更坚决的行动,防止并惩治带有种族主义动机的对罗姆人和其他外国人的暴力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确保罗姆人的安全和完整得到保护,不再有任何歧视,采取措施,防止对这些人带有种族主义动机的暴力行为。
242. 委员会欢迎教育部在中央和地方各级采取的措施,确保罗姆儿童入学和实际接受教育,解决退学和辍学问题,但委员会仍对罗姆儿童入学率低的情况感到关注(第五条(卯)(5))。
委员会再次提醒缔约国注意第27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支持所有罗姆儿童进入学校体制,解决辍学率高的根原,包括任何早婚的情况,特别是罗姆女童。为此,应与罗姆人父母、组织和地方社区积极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着手改善教师与罗姆儿童、罗姆社区和父母之间的对话和联系,包括更多地使用从罗姆人中选出的教学助理。
2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院有少量种族歧视的案件(第六条)。
委员会忆及它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提醒缔约国注意,少量涉及种族歧视行为的投诉、起诉和定罪,不应看作是当然的积极现象。缔约国应深入了解,这种情况是否是由于没有向受害人提供有关其权利的适当信息,或当局对有关种族主义的犯罪不够了解。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在上述审查的基础上,确保种族歧视的受害人可得到有效的补救。
244.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事,大众传媒在抹黑罗姆人和辛提人社区的形象方面继续发挥的作用,缔约国还没有采取充分措施,解决这种情况(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鼓励传媒在克服导致种族歧视的偏见和负面的看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克服传媒中的种族主义。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尽快通过消除种族歧视国家办公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和意大利全国报业联合会合作起草的新闻记者行为守则。
24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1990年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大会1990年12月18日第45/158号决议附件)。
2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将在2009年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
2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2006年12月19日的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2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即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2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250.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6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交落实上文第13、第18和第22段中所载建议的情况。
251.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见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2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提交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以一份报告提交它应于2011年2月18日提交的第16至第18次定期报告。报告应为一份更新文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摩尔多瓦
253. 委员会在2008年2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1861次和第1862次会议 (CERD/C/SR.1861和CERD/C/SR.1862)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5和第7次定期报告 (CERD/C/MDA/7)。委员会在2008年3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1871和第1872次会议(CERD/C/SR.1871和CERD/C/SR.187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54. 委员会欢迎摩尔多瓦提交的综合报告和书面答复。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坦率和详细地回答,以及对进一步发展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的建设性对话所提出的具体建议。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255. 委员会注意到Transniestria东部地区仍然不在缔约国的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无法监督该部分领土执行《公约》的情况。
C. 积极方面
25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2年通过《难民地位法》,以及在该法基础上有关向难民提供物质援助的规定(政府2003年12月31日第1622号决定),以及通过关于移民和庇护问题的国家行动纲领(政府2006年4月27日第448号决定),减少非法移民的不利影响,加强本国的庇护制度。
25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2004-2008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包括一个关于少数民族权利的章节。
25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列入了有关1941至1914年期间的大屠杀和对犹太人和罗姆人实行种族灭绝的教育,现代史课本也载有关于大屠杀和对犹太人和罗姆人实行种族灭绝的章节。
25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的立法举措,使国内法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相一致,准备加入《罗马规约》。
D. 关注问题和建议
260.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没有少数民族和非公民享有受《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的分类统计资料,如工作权、住房权和健康权,以及少数民族和难民儿童的入学率和辍学率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少数民族和非公民享有受《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的详细资料,按性别、年龄、族裔群体和民族分列,并建议为此目的建立统一的资料收集制度。
261. 委员会注意到,领导摩尔多瓦人权中心的议会律师,只处理过少数几起有关种族歧视的投诉。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议会律师在有关种族歧视投诉方面的作用,加强其活动,并考虑根据《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附件),提高人权中心的地位,将之等同于国家人权机构,
26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通过全面的法律,防止和打击在所有领域里的歧视,而现有的很多不歧视规定,只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和平等享有人权(第二条(一)(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全面的不歧视立法,保护公民,并在合理区别的范围内,保护非公民,该法还应明确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规定适当的惩罚、赔偿,和在民事诉讼中的共同举证责任。
26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种族间关系事务局的预算减少的报告,该局是促进种族关系和公民表达其种族、文化和语言特征权利的中央公共管理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局的国家少数民族、种族关系和语言司的工作人员不足,该局的咨询机构种族和文化组织协调理事会未能有效代表少数民族的利益(第二条(一)(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种族关系事务局划拨足够的资源,特别是该局的少数民族、种族关系和语言司,缔约国还应加强种族和文化组织协调理事会的独立性。
264. 委员会承认,2007至2010年期间向罗姆人提供支持的行动计划(政府2006年12月21日第1453号决定),包括了在就业、医疗保健、社会福利、儿童保护、教育和文化等领域里的特别措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种族间关系事务局没有制定执行该行动计划的年度计划,而非政府组织据称又无法得到有关执行行动计划的消息(第二条(二))。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执行支持罗姆人行动计划(2007-2010年)的年度计划。采取或计划采取的任何执行该行动计划的措施,应将有关情况公布于众,以便确保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罗姆人组织,能够有效参与计划的执行和监测。
26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公共和宗教组织从事极端主义活动,包括煽动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大众媒体传播这种极端主义性质的材料,实际上都没有根据《打击极端主义活动法》第六和第七条宣布非法并加以禁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上述规定并根据《刑法》第135、176和346条进行登记和调查的投诉数量极少(第四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完全遵照《公约》第四条适用《打击极端主义活动法》的第六和第七条及其他有关刑法规定。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种族歧视行为的受害人没有提出投诉和采取法律行动,可能仅仅表明不了解这些法律补救办法,或当局不愿提出起诉。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适用刑法规定,惩治煽动种族仇恨和歧视的个人和组织,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展强制培训,并使公众了解在种族歧视方面的所有法律补救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根据《刑法》第135、176和346条和《打击极端主义活动法》,登记的投诉数量和展开调查的最新资料,以及对犯罪人的处罚情况及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情况。
266.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穆斯林少数民族,如鞑靼人,请求作为宗教群体登记,遭到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拒绝,完全是冠冕堂皇的理由(第五条(卯)(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便利穆斯林少数民族,如鞑靼人,作为宗教群体登记,包括在申请材料不全的情况下,有可能重新提交所需的文件。
26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只在基督教的墓地中指定一些特别区域安葬穆斯林,尽管穆斯林少数群体一再要求为他们指定单独的墓地(第五条(卯)(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穆斯林少数群体的成员,如鞑靼人,能够按照他们的信仰和愿望安葬。
26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议会中没有罗姆人的代表,而且除了警察外,公共服务部门没有招聘罗姆人的定额要求,尽管根据2001年的《少数民族成员(其组织的权利和法律地位)法》,少数民族有权在行政、司法和军队中拥有比例大体相当的代表(第五条(寅)和第二条(二))。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如法定选举或公职指标,并通过具体的培训方案,根据2001年的《少数民族成员(其组织的权利和法律地位)法》,确保罗姆人和其他在议会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不足的少数群体拥有大体成比例的代表权,包括在高级职务和司法部门。
26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罗姆人高失业率和罗姆人缺少就业机会的报告(第五条(辰)(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大力度,为失业的罗姆人提供培训,进入劳动市场,包括通过特定目标的职业培训、再培训和语言培训计划,并为罗姆人社区的投资和私营企业创造有利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方面的措施和对微型企业贷款。
27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乌克兰语、加告茲语和保加利亚语和文化只在极少数的以俄语为教学语言的学校中教授,乌克兰语或保加利亚语只在少数实验学校的部分班级中作为教学语言,没有任何学校教授罗姆语、阿塞拜疆语或鞑靼语和文化,对少数民族儿童的摩尔多瓦语教育,据报质量很差(第五条(辰)(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为少数民族的儿童提供充分机会,以他们的本民族语言和摩尔多瓦语接受教育,和/或在整个受教育期间学习他们的语言和文化,包括(a)将乌克兰语、加告茲语和保加利亚语的教学扩大到使用摩尔多瓦语教学的学校;(b)增加使用这些语言作为教学语言的学校数量;和(c)在有足够需求的情况下,将数量较少的少数民族语言作为学校的课程。缔约国还应继续并加大力度,提高少数民族儿童的摩尔多瓦语教育质量。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继续计划加入《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的工作,并考虑将该宪章适用于数量较小的少数民族。
27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罗姆儿童低入学率和高辍学率的报告,以及只有极少数的罗姆学生得到国家的高等教育助学金,而且没有任何人得到为一些弱势群体,包括罗姆人保留的高等教育位置总数15%的指标(每个学科、专业和每类学校)(第五条(辰)(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罗姆人家庭提供经济援助,解决学校课本、交通和其他上学的间接费用,为罗姆儿童开设专门的摩尔多瓦语班,解决父母在国外当季节工的罗姆人学生的需要,包括在学校课程中学习罗姆语和文化,继续并加大力度,从学前开始,提高罗姆人家庭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还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现有的奖学金制度和配额,增加罗姆人进入高等教育的数量。
27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种族歧视行为和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包括警察对罗姆人、穆斯林和和非洲或亚洲人的暴力行为,有关资料和登记的投诉数量很少。委员会还注意到,有关展开刑事调查的数量,和根据刑法规定、《行政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对罪犯实施惩罚的情况,也没有相关资料(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报告的种族歧视案件和对少数民族的歧视行为,包括警察对罗姆人、穆斯林和非洲和亚裔人的暴力行为,得到切实的调查并提出起诉,受害人可得到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收到和登记的对这种歧视行为提出投诉的数量、展开刑事调查数量,和根据有关刑法和其他规定对犯罪人施加惩罚的情况,以及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数额。
27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整个社会仍对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民族持有消极看法和成见(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在政府官员和其他方面人士中,克服对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所持的偏见,缔约国还应加强种族间关系事务局的活动,促进容忍,鼓励在摩尔多瓦的不同民族之间开展文化间对话。
27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1990年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大会1990年12月18日第45/158号决议附件)。
2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酌情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区域筹备会议,以及将在2009年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
2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2006年12月19日的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2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2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279.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见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280.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一年内,提交落实上文第12、第14和第19段中所载建议的情况。
2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提交本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以一份报告提交应于2010年2月25日提交的第8至第9次定期报告。报告应为一份更新文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纳米比亚
282. 委员会在2008年7月29日和30日举行的第1878和第1879次会议(CERD/C/SR.1878和CERD/C/SR.1879)上,审议了纳米比亚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8至第12次定期报告(CERD/C/NAM/12),并在2008年8月12日举行的第1896次会议(CERD/C/SR.1896)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8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8至第12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遵守编制报告准则并评述了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提出的问题。
284. 委员会欢迎有机会恢复了与缔约国的对话,赞赏与代表团进行了坦率真诚的对话,也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全面答复。
285.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提交时已逾期近10年,因此请缔约国今后遵守规定的提交报告最后期限。
B. 积极方面
28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致力于使纳米比亚社会实现和解,并建成一个所有族群不分其民族和种族、肤色、信仰或语言都能在其中和平与和谐地生活的国家。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殖民占领期间种族歧视制度化长达数十年之后,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面临着种种困难。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与委员会对话时作了批评性自我评估。
287.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各领域尤其是教育领域禁止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
288. 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依照《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根据《公约》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二条第二款采取了特别措施,确保充分改善遭受过歧视的种族、族裔和其他群体的处境。
28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在不久的将来举行全国人口普查,并注意到此种普查提供的资料将使委员会和缔约国本身能更好地评估执行情况。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290.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报告提供的社会经济数据不足,并强调了这些数据的重要性和价值。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可据以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社会经济相关数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第10至12段。
29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纳米比亚宪法》第144条规定《公约》直接适用于纳米比亚法院。但委员会关注的是,1991年《禁止种族歧视法》对种族歧视的定义与《公约》第一条不完全相符。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国内法与《公约》相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培训法官和律师,提高他们对《公约》的内容以及可在国家一级直接适用《公约》的认识。
292. 委员会注意到成立了法律改革和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查可追溯到殖民时代的歧视性法律。但委员会重申关注纳米比亚一些现行法律的歧视性,其中包括在处理无遗嘱遗产时的歧视性做法。委员会还依然关注某些族裔群体歧视妇女和女孩个人地位的习惯法包括涉及婚姻和继承的法律的一些内容。(第二和第五条(卯)(4)和(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其法律,废除歧视性法律,以平等保护和对待所有的人。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种族歧视性别相关层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特别建议缔约国紧迫确保其法律、尤其是关于婚姻和继承权的法律不歧视某些族裔群体的妇女和女孩。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建立一种允许个人选择习惯法体系或国家法律的制度,同时确保不适用习惯法的歧视性条款。
29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有意增加用于特殊措施的预算,但仍感关注的是,并非所有的族群都可实际受益于这些方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在制订特别措施时征求了受影响族群的意见。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目前有一种观念认为,这些方案是在没有与这些族群协商、也没有这些族群积极参与的情况下强行实施的。(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寅))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从事数据收集工作,确保在事先与所有受益族群协商和有它们积极参与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特别措施,并确保这些措施在达到目标后不会导致维持对这些群体不平等的权利的或各别享有的权利。
29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消除教育制度中种族隔离的法律条款。但委员会依然关注的是,在接受教育方面持续存在着事实上的歧视,而且人口中边缘化群体的文盲率依然很高。(第三条和第五条(辰)(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执行消除教育隔离的法律和政策。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减少文盲人数,尤其是边缘化最严重族群的文盲人数。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
295. 委员会关注的是,1998年《禁止种族歧视订正法案》限制了原有的禁止煽动仇恨言论法案的范围,因为该订正法案将可能予以起诉的此种行为仅限于伤害罪。委员会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任何资料,说明是否已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政府官员或其他行为者对少数群体的口头攻击行为受到制裁。(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法律,以防止、禁止和惩处煽动仇恨的言论,以此遵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提醒缔约国铭记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并铭记禁止宣扬基于种族优越论或种族仇恨的思想符合意见和言论自由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果断行动,抵制、尤其是抵制政治人士基于种族、肤色、血统和民族或族裔表现出对个人和族群有针对性、耻辱化、按成见定型或划线的任何倾向。
296.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它没有获得充分资料,说明缔约国境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地位和处境,尤其是说明他们有获得身份证件的权利,以及说明规定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除非已获得特别许可证者都必须居住在特别营地的要求。(第五条(子)和(卯)(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尊重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缔约国领土边界内自由迁徙的权利以及拥有身份证明文件的权利,其中包括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新生子女获得正式出生证的权利。
29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充分的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2000年《传统权力机构法案》和1997年《传统领导人理事会法案》承认传统领导人时采用的标准,包括说明这两项法案的范围是否涉及所有的土著族群。因此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没有独立于政府地评估承认标准实施情况的任何机构。(第五条(丑))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承认传统领导人时采用的标准。缔约国应确保根据2000年《传统权力机构法案》承认传统领导人时采用客观和公正的标准,并确保由土著群体要求其负责评估承认标准实施情况是否正当的独立机构监测实施进程。
298. 委员会认识到在民主体制中为解决现有不平衡现象执行土改政策时遇到的种种困难。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实际上明显缺乏关于重新分配土地的明确、透明的标准,并关注地注意到缺乏说明这方面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资料。(第五条第(卯)(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执行土改政策时,确保采用不同族裔在民主体制框架内平等行使《公约》所载权利的方式。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执行土改政策,尤其是说明此种政策对弱势群体的影响。
299. 委员会关注的是,对于土著族群历来占有或现在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权承认不足。(第五条第(卯)(5))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铭记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尤其是建议第5段,因为该段吁请缔约国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拥有、开发、控制和使用其土地和领土的权利。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与土著族群协商下划定或以其他方式确定它们历来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并制定适当的程序,据以在国内司法体系内解决土著族群对土地的相关诉求,同时适当考虑到相关的土著习惯法。
300. 委员会对地方族群参与管理新保护区的说明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地方土著族群是否有能力在这些园区内以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其土地在1990年前被霸占的族群一直未能得到补救措施(第五条(卯)(5)和(辰)(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其法律和政策,确保建在土著族群祖传土地上的国家保护区使可持续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土著族群的文化特性和生活条件和谐一致。委员会建议,在土著族群历来拥有的土地和领地被霸占的情况下,缔约国应根据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第5段采取步骤,归还这些土地和领地,或采取适当的赔偿措施。
301. 委员会依然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已采取特别措施减轻贫穷和逐步实现平等和可持续的发展,但缔约国境内依然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持续存在基于族裔的歧视现象。(第五条(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研究,评估和评价缔约国境内不同族裔群体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的程度,缔约国应据此加紧努力,减轻边缘化群体的贫困状况,并加强实施缔约国促进人人机会平等的措施。
302.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有意审查现有的发展方案,也认识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改善土著族群的经济和社会处境,包括设立流动学校、桑族儿童奖学金,以及对雇主进行不歧视问题培训。但委员会仍然对土著族群的极端贫困及其对它们平等享有人权的影响感到关注。委员会尤为关注的是,桑族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很高,他们难以获得身份证件,入学率低,预期寿命也较短。(第5条(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减轻最边缘化群体即土著族群的贫困并促进它们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尤其是教育和卫生保健方面的发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受益对象如何积极参与与其权利和利益直接相关的决策进程的情况。
303.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土著族群尤其是桑族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很低,尤其是在议会以及区域和地方政府主管机构中缺乏代表性。(第五条(寅))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土著族群充分参与各级公共事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订选举法,以鼓励各政党扩大其诉求范围而将少数族裔包括在内,并确定这些群体候选人的最低比例。
304. 委员会关注的是,其他族群成员强奸桑族妇女的事件很多,这似乎是负面成见所致。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详尽资料。(第五条(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迅速、彻底和独立调查对强奸桑族妇女的所有指控。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桑族的偏见,并促进纳米比亚不同种族群体间的容忍和推动不同文化间对话。
305.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促进边缘化群体尤其是桑族人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同时关注地注意到,一些融合政策和方案可能不利于保护这些族群的族裔和文化多样性。(第五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回顾了非歧视原则要求考虑到所有族裔群体的文化特性,因此敦促缔约国确保其融合政策和方案尊重和保护属于其领土范围内少数民族或少数族裔的人的文化特性。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这些群体参与国家和地方两级制定和实施融合政策和方案的工作。
30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计划增加监察员办公室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但委员会对监察员职权有限的情况表示关注。(第六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立法职权和能力,以便切实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同时注意到仅收到少量的投诉,因此提醒缔约国注意,这可能是受害者缺乏关于本身的权利和可采用法律救助手段的信息所致。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广大公众了解本身的权利并了解种族歧视受害者可采用法律救助手段。
30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1990年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大会1990年12月18日第45/158号决议附件)。
3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将在2009年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
30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发表《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请缔约国考虑发表该项声明。
3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2006年12月19日的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3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即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最通用的语文和土著语文公开发表。
3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313.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见HRI/GEN/2/Rev.4),提交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314.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一年内,提交落实上文第11、第14和第23段中所载建议的情况。
3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提交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以一份报告提交它应于2012年7月31日提交的第13、14和15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尼加拉瓜
316. 委员会在2008年2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859和1860次会议(CERD/ C/SR.1859和1860)上,审议了以一份文件提交的尼加拉瓜第10至第14次定期报告(CERD/C/NIC/14)。委员会在2008年3月6日举行的第1872次会议(CERD/C/SR. 187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3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上述报告,同时欢迎缔约国为遵守编写报告准则而作出的努力。委员会注意到报告迟交了十年,因此促请缔约国今后遵守为提交报告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的基本核心文件符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HRI/MC/2006/3和Corr.1)。
318. 委员会欢迎在长期中断之后有机会恢复同缔约国的对话。它还表示欣赏同代表团进行的坦诚对话以及代表团就问题清单和委员会成员所提问题而提供的广泛而详细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B.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
319. 委员会了解缔约国在过去20多年中由于国内冲突和自然灾害而面临的社会和经济困难;这些困难妨碍了《公约》条款的有效实施。
C. 积极方面
3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外交部下属的国际公约监测股以及由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代表组成的跨机构人权委员会,从而将编写报告的程序制度化。
3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载有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特别规定的一般性法律,其中包括:《环境和自然资源总法》、《尼加拉瓜大西洋沿岸社区官方语言使用法》、《关于尼加拉瓜大西洋沿岸各自治区以及Bocay河、Coco河、Indio河与Maiz河流域土著人民和少数族裔社区公共财产管理的法律》、《关于规定国家加里富纳日的法令》以及《儿童和青少年法》。
32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刑法》,这项已经由国民代表大会于2007年11月批准的法律界定了种族歧视并且规定了种族歧视罪(第36条)。
32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6年通过了《普通教育法》,从而确立了区域自治教育体制;同时委员会希望这项法律将确保承认加勒比海沿岸土著人民和少数族裔社区享有以本族语言接受跨文化教育的权利。
324.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的有关设立保护土著人民和少数族裔社区权利的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信息。这个办公室的分支机构分布于大西洋沿岸各个自治区域,并且有权受理认为自己权利遭到国家官员侵犯的人提出的申诉。
325. 委员会欢迎将国际消除种族歧视日制度化。
326.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5年批准了《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90年12月18日第45/158号决议通过)。
D. 关注问题和建议
327. 委员会铭记:缔约国《宪法》以及《大西洋沿岸地区自治法》承认该国的多种族和多文化性质并且保证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的具体权利,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的代表在缔约国内继续受到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实际侵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诺打击种族主义,办法是制定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国家政策和全球政策,以及确保有效实施《自治法》。
328. 委员会欢迎定期报告中有关土著人民的统计数据,但是它注意到2005年国家人口普查中的缺点,因为这次普查没有具体说明尼加拉瓜人口中各个种族群体和土著人民的特点,也没有说明因为文化混合而引起的特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有关《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应用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所批准的关于提交国别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第10和第11段的规定,继续改进在人口普查中所使用的方法,以便反映出尼加拉瓜社会的种族复杂性,同时铭记关于自我确定身份的原则。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按人口组成分列的统计数据。
329.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在缔约国中具有普通法的地位,但是并不属于《宪法》第46条所列的享有宪法地位的国际条约(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是否可能将《公约》列入《宪法》第46条所载的国际条约清单。
3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通过法律保护土著人民的权利,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没有旨在承认和保护尼加拉瓜太平洋沿岸、中部和北部地区的土著人民权利的具体法律(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快通过《关于尼加拉瓜太平洋沿岸、中部和北部地区土著人民的法律》,并为这些地区的土著人民任命特别检察官。
3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1年设立了国家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其成员来自国家机构、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协会。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它收到的报告声称,实际上这个机构并没有有效运作(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官方承认国家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打击种族主义政策的机构,并为这个机构提供其适当运作所需要的财政和技术资源。
332.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新的《刑法》将种族歧视定罪,但是《刑法》第45条和第113条没有明确规定对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实行制裁(第四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宣告《公约》第四条有关条款所具体规定的行为概为犯罪行为,其中包括第四条(丑)款的规定:提倡与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概为非法,加以禁止;并确认参加此等组织或活动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333. 尼加拉瓜的《宪法》、《司法根本法》以及有关自治的法律框架承认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根据本族文化和传统实施司法的权利,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实际上这种权利在自治区有关土著人民的司法制度中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第五条(子)款)。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有关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和运作过程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第5段(e)节),并且促请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法确保尊重和承认土著人民传统的司法制度。为此目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执行关于援助、调解、咨询和指导中心的计划并且利用农村司法协理员帮助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处理法律事务,并且由法院指定辩护律师。
334.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它所收到的一些报告声称,在自治区内只使用西班牙语实施司法,从而直接违反了《加勒比海沿岸地区社区官方语言使用法》,因为这项法律规定,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的语言属于自治地区的官方语言,各级司法机构均可使用(第五条(子)款)。
委员会铭记其第31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依据《加勒比海沿岸地区社区官方语言使用法》保障土著人民在司法程序中使用本族语言的权利,并且酌情使用翻译。
33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修订《选举法》而作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对于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很少参加缔约国的政治生活,特别是参与自治区议会工作的情况感到关注(第五条(寅)款)。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有关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第4段(d)节),并且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充分参与缔约国各级公共事务。
336.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最近采取了措施,以便执行美洲人权法院于2001年就Awas Tingni一案所作的裁决,但是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在划分Awas Tingni社区传统领地并且授与地契方面经常出现延误。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关注的是,据说由于Awas Tingni社区同相邻社区之间的土地纠纷,在授予地契方面产生了进一步的延误。然而,根据目前有效的程序,这些纠纷本来早就应该解决的。委员会感到关注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由于执行程序拖得太久,以致造成非土著人移民和伐木人擅自进入Awas Tingni社区的领地,从而对其土地和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第五条(丑)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美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及其第23号一般性建议(第5段)所规定的标准,立即着手划分Awas Tingni社区领地并且授与地契,同时不损害其他社区可能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项工作进展阶段的资料。
3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帮助各自治区根据自己的传统、文化、惯例以及习俗确定本区域医疗模式的《一般卫生法》,但是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大西洋沿岸自治区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实际上很难享有医疗服务和基础设施(第五条辰(款)第(4)项)。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特别是大西洋沿岸自治区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在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权利;并在实施和利用传统土著人医药方面向他们提供财政和机构方面的支助。
338. 委员会对大西洋沿岸自治区产妇死亡率继续远远高于国家平均比例的情况表示关注(第五条辰(款)第(4)项)。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大西洋沿岸自治区的产妇死亡率。
33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关于在新的《普通教育法》框架内的区域自治教育制度的2003-13计划,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特别是在大西洋沿岸自治区北部的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文盲比例很高(第五条辰(款)第(5)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短期和中期内采取行动,以便实施旨在降低文盲率,特别是降低大西洋沿岸自治区北部文盲率的措施。
3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规定:保护大西洋沿岸地区南部和北部土著人民和少数族裔社区权利的特别检察官有权接受个人和集体的申诉,但是委员会指出,它没有收到关于特别检察官于2007年受理的521宗申诉的性质及其处理结果的资料(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涉及针对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的种族歧视申诉的处理意见的资料,同时提供有关受害者是否已经获得适当补偿的资料。
341.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它所收到的一些报告声称,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的妇女成为双重歧视的受害者。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有关性别方面种族歧视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并且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妇女的权利。
342. 委员会对媒体针对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的种族歧视感到关注,其中包括在电视节目和报刊文章中关于土著人民的固定模式的和有辱人格的表述(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打击导致媒体(包括私人和公共频道以及报刊杂志)种族歧视的种族偏见。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资讯部门推动缔约国内各个种族群体之间的谅解、容忍以及友谊,其中包括制定媒体工作人员的行为守则,要求他们尊重土著人民和非洲族裔社区的身份和文化。
3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立法程序,授权政府承认《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委员会的权力。
3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批准劳工组织1989年关于独立国家中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
3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2006年12月19日的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3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2008年6月在巴西举行的区域会议,以及将在2009年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
3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即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3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349.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后一年内,向其通报上文第16、21和22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3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提交本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以一份报告提交应于2011年3月17日提交的第15至17次定期报告。报告应为一份更新文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俄罗斯联邦
351. 委员会在2008年7月31日和8月4日举行的第1882和1883次会议(CERD/C/SR.1882和1883)上,审议了俄罗斯联邦提交的第18次和19次两次合并的定期报告(CERD/C/RUS/19)。委员会在2008年8月13日举行的第1897和1898次会议(CERD/C/SR.1897和189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352. 委员会欢迎俄罗斯联邦及时提交的详实的报告和书面答复(CERD/C/RUS/ Q/19/Add.1)。委员会赞赏高级代表团对委员会的问题所作的全面回答和解释以及委员会与代表团之间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经修订的2007年《刑法》中规定某些罪行出于族裔、种族或宗教仇恨或敌意的动机,而构成严重情节,包括:杀人(第105条)、人身伤害(第111、112和115条)、谋杀或施加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第119条)、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第150条)、流氓罪(第213条)、破坏公共设施罪(第213条)以及亵渎遗体或坟墓罪(第244条)。
35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通过《联邦广告法》,禁止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基于种族或族裔非礼和触犯性的图像、比较和表达。
35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6年通过《关于俄罗斯联邦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移民登记的联邦法》以及修正《关于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的联邦法》,特别是为最近进入缔约国的非公民简化工作许可和临时居住许可的申请程序。
35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3年10月6日《关于俄罗斯联邦地方自治组织一般原则的联邦法》为确保民族和文化自主而向地方自治机构授权,包括在学习民族语言方面向教育机构提供支持。
35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少数族裔和土著少数民族而制定机构性框架,特别是:
2004年设立“区域发展部”,包括在这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族裔间关系司”;
2004年设立“促进民间社会机构和人权发展问题总统理事会”,并为其规定重要的活动范围;
2006年设立“社会论坛”,其中有“容忍和良知自由问题委员会”,负责积极制止各种形式的民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
最近成立“族裔文化自治组织事务顾问理事会”。
35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工作而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作出大笔自愿捐助。
C.关注问题和建议
359. 尽管注意到《联邦法》修正和补充了2003年12月8日《刑法》,对于纯粹根据因个人和公民的种族或族裔背景等而侵犯其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在《刑法》第136条中加上了应惩处歧视行为的定义,但委员会关切尚缺乏完整的种族歧视定义以涵盖法律和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第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立法中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个明确和完整的种族歧视定义,其中涉及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歧视行为,定义应涵盖法律和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
36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解释说,它避免收集关于少数族裔享有《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的比较统计数据,以预防任何族裔歧视。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这类数据,就难以评估缔约国不同族裔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难以据之采取特别措施,处理在享有这些权利方面任何不平等现象(第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以性别、族裔群体和国籍分类,说明少数族裔和非公民享有《公约》所保护权利的情况,包括工作、住房、医疗、社会保障和教育方面的权利,并建议缔约国为此建立一个系统的数据收集机制。
361.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一些部门法律比如《劳工法》含有反歧视条款,但仍关切缔约国尚未通过全面的民法和行政法,以预防和制止所有领域的种族歧视(第二条第一款(卯)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通过全面的、涵盖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反歧视法,在民事和行政法院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诉讼中规定分担举证责任。
362.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286条规定,以官方身份超越官方权力侵犯个人和组织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是罪行。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有这一规定,但是据称车臣及其他高加索或中亚血统的人以及罗姆人和非洲人这类少数族裔依然遭受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经常不当的身份检查、逮捕、羁押和骚扰(第二条第一款(子)项)、第五条(丑)项和第五条(卯)项第(1)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行动,处分或刑事诉讼追究那些纯粹根据少数族裔成员外貌而有选择地实行种族主义性质的逮捕、搜查或其他不合理行动的公共官员,为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持续的义务性人权培训,以预防这类歧视行为,并因此修改警察的业绩标准。委员会就此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5年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问题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
363. 委员会结合与俄罗斯代表团举行的对话,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说:在2006年,格鲁吉亚商人遭到搜查、警察要求提供格鲁吉亚学生名单、针对格鲁吉亚国民和格鲁吉亚族人实施的身份检查、销毁身份证件、以不人道的条件关押、以简化程序驱逐和其他压制性措施(第二条第一款(子)项)、第五条(丑)项)和第五条(卯)项第(1)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委派独立机构彻底调查关于警方在2006年针对格鲁吉亚国民和格鲁吉亚族人实施非法行为的一切指控,并采取措施预防这类行为在将来再次发生。
364. 委员会关切到,缔约国没有制订联邦政府方案来处理罗姆人在社会和经济上受排斥的问题(第二条和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2000年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制订一个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关于促进罗姆人享有就业、个人证件、居住登记、租期有法律保障的适足住房、教育和其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特别措施,并为有效执行该计划而划拨充分资源。
365.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指出,已划拨了大量的联邦基金用于关于2011年以前土著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联邦目标方案,但委员会关切该方案据称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而且没有得到关于其具体结果的资料(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有效执行关于土著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联邦目标方案,将其扩大到所有自称“土著”的人民,并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该方案所取得的具体成果。
366.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媒体以及相对有限地在政治言论中打击那些煽动种族、族裔和宗教仇恨的行为,但关切地注意到媒体中针对车臣人和其他高加索或中亚血统的人、罗姆人、非洲人以及穆斯林或犹太少数族裔的种族主义和仇外言论数量增加,这种言论出现在主流媒体和主要出版社的出版物、互联网、以及公共官员和政党的言论中 (第四条(子)项和(寅)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打击媒体、互联网和政治言论中的族裔仇恨言论,公开谴责这类讲话,对公开发表种族主义演说者加以适当惩处,充分利用《联邦大众媒体手段法》第4条或第16条规定的正式警告措施,并且酌情查封任何煽动种族仇恨的媒体机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设有俄语互联网站的第三国有效合作,并且培训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执法官员适用《刑法》第282条和其他有关刑法条款。
367. 委员会关切有报告说,《打击极端活动法》范围过广,导致被武断援用,并且未能针对缔约国的极端民族主义分子、光头党和新纳粹团体而系统适用该法,而这些团体常骚扰和攻击少数族裔(第四条(丑)项、第五条(卯)项第(7)目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适用《打击极端活动法》和《刑法》第282条时首先考虑打击那些参与种族、族裔或宗教仇恨或敌意活动的极端组织及其成员。
368. 委员会尽管赞赏地注意到俄罗斯代表团团长对俄罗斯社会部分群体中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的根源所作的解释,但严重关切种族暴力行为事件和严重性的增加,特别是极端团体年轻成员以及某些情况下哥萨克组织极端分子针对车臣人和其他高加索或中亚血统的人、罗姆人、梅斯赫特土耳其人、穆斯林、非洲人和其他少数族裔者从事的种族主义暴力行为(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种族主义暴力行为,包括确保法官、检察官和警方在任何根据上述第3段所述刑法条款进行的诉讼中考虑族裔、种族或宗教仇恨或敌意的动机,并提供最新的统计数据,以受害者年龄、性别和民族或族裔血统分类,说明仇恨犯罪报案的数量和性质以及对犯罪者的起诉、定罪和判刑情况。
36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主管当局没有关于庇护申请和难民身份申请数量以及这类申请批准数量的统计数据(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最新统计数据,以申请者的民族或族裔血统分类,说明每年收到的避难和难民申请数量与批准这类申请的数量。
37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议会国家杜马中没有缔约国土著少数民族的代表;而根据政府间组织提供的资料,2004年废除了《保障土著少数民族权利法》中规定缔约国领土上各立法机构中土著人民名额的条款(第五条)(寅)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采用有保障的席位或强制规定的名额,确保在区域和联邦一级立法机构以及行政当局和公共服务部门中有北部、西伯利亚和俄罗斯远东地区的土著少数民族代表,并确保他们实际参与所有影响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决策程序。
371.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俄罗斯代表团提供资料说相当多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已经返回车臣共和国并说为便利他们还乡而划拨了大量的资金,然而委员会关切已有报告说,来自车臣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有时被迫还乡和从印古什和格罗兹尼临时安置中心重新迁移,另外车臣内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没有资格获得被迫移民身份,而车臣之外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有时被剥夺被迫移民身份(第五条(卯)项第(1)目和第五条(辰)项第(3)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来自车臣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如果他们担心个人安全,不会被迫返回他们的冲突前居住地;向印古什和格罗兹尼临时安置中心重新迁移的还乡者提供适足的替代住房;并且赋予所有国内流离失所者被迫移民身份和相关的福利。
372.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1993年涉及俄罗斯公民在俄罗斯联邦迁徙、选择住址和居住地自由权的《第5242-1号联邦法》规定,户籍登记不得成为行使公民权的前提条件,但委员会关切有报告说,实际中,享受许多权利和福利取决于户口,而警方经常不愿意向车臣人和其他高加索血统人、罗姆人、梅斯赫特土耳其人、雅兹迪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的库尔德人和赫姆希尔斯人、塔吉克人、来自非洲和亚洲的非公民以及避难申请者和难民授予户口(第五条(卯)项第(1)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监督其户口制度的执行情况、惩处那些由于族裔歧视而拒发户口的官员,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措施,以消除户口制度对少数族裔的任何歧视性影响。
373. 委员会关切有报告说,自2002年11月1日《关于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的联邦法》生效以来,20世纪90年代初没有获得俄罗斯公民身份的前苏联公民(包括许多梅斯赫特土耳其人、雅兹迪人、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的库尔德人和赫姆希尔斯人、阿富汗人、以及1998和1992年从阿塞拜疆逃到莫斯科市、莫斯科州、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和罗斯托夫州的亚美尼亚人和俄罗斯人)如果没有户口证明,则不得根据2002年《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身份的联邦法》第14条享有申请俄罗斯公民资格的简化程序,而必须与任何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一样经过繁复和据称是武断的临时居住许可证申请程序,并受地区名额限制。(第五条(卯)项第(1)目和第(3)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无论申请者族裔为何,便利所有前苏联公民,根据简化程序申请户口和俄罗斯公民资格。
37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土地、森林和水源使用的联邦立法的最近修正,特别是经修正的2001年《土地法》和2006年《森林法》与新的《水法》,剥夺了土著人民优惠、自由和非竞争地享有其传统经济活动所依赖的土地、动物和生物及水资源,并且许可私营公司伐木、开采地下资源和建筑输油管道或水电堤坝的作业导致了土著人民传统居住领地的私有化和生态耗竭(第五条(卯)项第(5)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其他有效措施,执行2001年《关于传统自然资源领土的联邦法》;在经修订的《土地法》和《传统自然资源领土法》中重新纳入土著人民无偿使用土地的概念以及在《森林法》和《水法》中重新纳入土著人民优惠和非竞争地享有自然资源的概念;在向私营公司发放在这些社区传统居住和使用的领土上从事经济活动的许可证时,事先征求土著社区的自由知情同意并首先考虑他们的特别需求;确保许可协议为受影响社区提供充分赔偿;不再支持埃文基大坝和其他威胁土著人民传统生活方式的大规模项目。
375. 委员会关切有报告说,非公民和少数族裔工人经常遭遇剥削性的工作条件以及招工方面的歧视(第五条(辰)项第(1)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保护非公民和少数族裔工人避免剥削性的工作条件和招工方面的歧视,比如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措施以及培训法官和劳工巡视员适用《劳工法》第2条和第3条。
376. 委员会关切通常根据法庭命令在缔约国许多城市和地区拆除非法建造住房而对罗姆人居住区的破坏、以及这类拆房和强迫搬迁对罗姆人家庭可能产生的不当后果(第五条(辰)项第(3)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在拆毁罗姆人居住区已经长期存在的非法住房的政策,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使现有居住区合法化,并且在对罗姆人实行强迫驱逐时提供适足的替代住房。
37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说,少数族裔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在特别补习班内受到隔离,另外地方学校当局不顾联邦教育部相反的指令而拒绝其父母没有户口的少数族裔儿童入学(第五条(辰)项第(5)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认真审查特别补习班内分配儿童的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包括罗姆人在内的少数族裔儿童充分融入一般教育体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地方学校当局不分儿童父母的族裔和户口情况而录取所有儿童。
378. 委员会注重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或法庭判决(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民事和行政法庭诉讼中,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数量及所作裁决。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没有种族歧视受害者提出申诉和采取法律行动,可能仅表示受害者不了解法律补救措施的存在或者主管当局没有充分意愿提供这类补救措施。委员会就此呼吁缔约国确保种族歧视受害者获得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使他们能够寻求补救,并呼吁缔约国将这类补救措施通知公众。
379. 委员会关切尤其是俄罗斯年轻一代中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的增长(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紧努力和宣传活动,制止对少数族裔的偏见,并特别在俄罗斯青年一代中促进族裔间的对话和社会的容忍。
38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1990年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的《关于独立国家境内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
3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3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2006年12月19日的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3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即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3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38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见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386.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最迟在2009年8月15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在本结论通过之一年内,为落实上文第16、18、23和26段中所载建议的情况。
3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提交本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以一份报告提交应于2012年3月6日提交的第20至第22次定期报告。报告应为一份更新文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瑞 典
388. 委员会在2008年8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1894和第1895次会议(CERD/C/SR.1894和CERD/C/SR.1895)上,审议了瑞典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17次和第18次定期报告(CERD/C/SWE/18)。委员会在2008年8月15日举行的第1901和第1902次会议(CERD/C/SR.1901和CERD/C/SR.1902)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38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了按报告准则编写的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全面书面答复。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阐述了委员会在其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 C/64/CO/8)中提出的问题。
390. 委员会赞赏与由融合及两性平等部等各部委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开诚布公的对话,赞赏缔约国坦率承认瑞典社会各阶层存在着种族歧视,并承认基于仇外心理、仇视伊斯兰或反犹太主义的犯罪事件有所增加。这种承认是落实《公约》的一个重要步骤。
B. 积极方面
39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8年7月通过了新的《反歧视法》,将现有的反歧视立法合并成为一项法律,以此扩大了保护范围。
39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即将使不同的监察员纳入一个单一机构,并建议新的综合机构成立后应争取通过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获得核证。
393. 委员会欣见2006年通过了《外国人法》,因为该法令规定有权向独立的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在庇护程序中更多地采用口头听证形式,扩大适用难民定义的范围,使之包括逃脱性暴力行为的妇女,并向逃脱一般暴力行为的人提供更多的保护。
394.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了重点为确保免受歧视的2006-2009年第二个《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并欢迎即将举办有关该计划执行情况的后续研讨会。
39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作出促进罗姆族裔权利的努力,包括于2007年12月召开了讨论罗姆人妇女权利的工作会议,以便在欧洲各地决策者和罗姆人网络中交流信息和最佳做法。
39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接受了调查和禁止歧视的新方法,包括实施情况调查和匿名求职申请的试点项目,并大幅提高向种族歧视受害者作出赔偿损失的金额。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39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收集人口族裔组成数据的立场,重申它对缺乏可据以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此种数据感到关注,并对缺乏有关收集母语教学相关数据的标准的资料表示遗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订正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段提供资料,说明其人口结构、使用母语、通用口语或表明族裔多样性的其他指标,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基于自愿、充分尊重有关个人隐私和不公开姓名的社会调查资料,据以评估缔约国人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提供监狱服刑人口族裔组成的资料。
398. 委员会关注的是,将瑞典前融合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移交瑞典移徙委员会和现任族裔歧视问题监察员等政府机构的做法,可能有损于采用综合收集数据的方法,也有损于其后对缔约国种族歧视的分析。(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撤销瑞典融合委员会一事,不致在制订消除缔约国种族歧视战略时降低综合办法的重要性。
399. 委员会注意到,在适用《公约》方面,缔约国存在着多样化的非政府组织群体,但委员会希望强调向这些机构提供充分支助的重要性。(第二条第一款(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向从事人权领域工作、尤其是从事消除种族歧视工作的非政府组提供充分支助,使之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400. 委员会关注的是,2008年7月的新《反歧视法》除了载有与移民就业机构相关的某些措施外,没有规定对弱势种族或族裔群体采取特别措施。委员会回顾指出,在情况许可时,必须采取特别措施,改善某些群体的处境,但条件是在采取此种措施后,不致维护不同种族群体各别行使的权利。(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二款)
鉴于少数族群和土著群体以及在外国出生者持续遭受不平等待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审查其对特别措施的立场。
401. 委员会注意到存在着落实第四条的法律条款,也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其立法必须符合《公约》的要求的立场,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没有任何明确的刑法条款宣布宣扬和煽动种族仇恨的组织为非法并予以禁止。(第四条)
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禁止种族主义组织的立场,并修订法律,使之符合第四条(丑)项的规定。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其中规定第四条的所有条款均具有强制性质。
40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仇恨罪行,包括在司法系统采用新的跟踪方法,但委员会关注的是,2000年以来出于种族动机的仇恨罪行有所增加,宣扬白人权力的音乐和宣传行为也有所蔓延。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目标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检察长提出的刑事诉讼仅限于若干煽动对少数族裔仇恨的案件。此外,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警察部队对仇恨罪的定义各不相同。(第四和第六条)
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防止、打击和起诉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和煽动仇恨的言论,并确保有效实施相关的刑事法律条款和现行政策指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广最佳做法典范,例如斯德哥尔摩的打击仇恨犯罪单位。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开办概况讲习班,使起诉者明确认识起诉包括煽动仇恨言论的种族主义行为的普遍重要性。缔约国应制定仇恨罪的通用定义,供参与打击这种罪行的所有有关当局使用。
40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进行的有关研究,但它依然对司法和执法系统歧视无瑞典社会背景者的行为表示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对司法人员持有种族偏见的指控以及缺乏法律译员的情况。(第五条(子)和第六条)
委员会提及其关于防止刑事司法系统在行政和运作中的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以此鼓励缔约国制定并加强禁止司法和执法系统歧视的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执行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2006年题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歧视现象”的研究报告所载的建议,特别是为所有在司法机关进行诉讼的人提供有效的口译和笔译设施,并积极征聘有外国背景的人员在执法和司法机构任职。
40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依然致力于使在外国出生者融入社会,但它仍然关注的是,尽管作出了这种努力,若干领域依然持续存在对外来者在事实上的歧视。尤其令人关注的是,有移民血统者特别是妇女的就业率较低。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资料,说明在保健领域采取了哪些防止歧视的具体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在住房方面普遍存在事实上的歧视。(第五条(辰)和(已)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外来人的歧视。具体而言,缔约国应提高消除劳力市场歧视和改善有移民背景者就业机会的法律和政策的效力。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匿名求职申请项目的成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审查其保健政策,以便不分族裔向所有人提供平等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禁止住房部门在事实上的歧视,包括确保在分配公共住房时具有透明度并规定明确的标准。
40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例如在2006年设立了罗姆人问题代表团,并注意到在代表团内成立了教育工作组。但罗姆人族群成员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尤其是接受教育、就业、住房和出入公共场所的权利有限。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鉴于其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罗姆人族群成员的教育水平,特别是提高对罗姆人儿童接受母语教学的可能性的认识,并进一步推动征聘罗姆人教师。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增加罗姆人的就业机会,包括培训失业的罗姆人获得进入劳力市场的技能,并切实执行保护少数群体的现行政策,确保他们享有平等获得住房和出入公共场所的权利。缔约国还应加大力度,消除对罗姆人的负面态度和普遍存在的成见。
40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意在将于2010年3月提交议会的法案中审查关于萨米族人土地和资源权利的调查报告, 但同时重申对解决萨米人权利的工作进展有限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边界委员会的调查和其他受命研究萨米人权利的调查范围有限,分配用以开展这些调查的资源不足。(第五条(卯)(五)、第五条(辰)(6)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萨米人权利进行的研究促成采取具体行动,包括在与受影响族裔协商后通过新的法律。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开始从事进一步的研究,查明可采用哪些方法确定萨米人的土地和资源权利,研究时应考虑到萨米文化是一种口头流传的文化,并考虑到萨米族所有权书面凭证的任何局限性。
4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预计瑞典地主不会对萨米族驯鹿牧民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但委员会同时重申对此类土地纠纷的关注。委员会尤其对法院以前禁止萨米族群拥有冬季牧场的裁决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注在法律纠纷中事实上歧视萨米人的行为,因为在处理此种纠纷时要求完全由萨米族承担对土地所有权的举证责任,而且不向作为诉讼当事方的萨米族村庄提供法律援助(第五条(子),第五(卯)(5),第五条(辰)(6)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有关土地和放牧权利的法庭争端中向萨米族村庄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请缔约国制定法律,规定在涉及萨米族土地和放牧权的案件中由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采用调解等其他手段解决土地纠纷。
40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积极参与倡议制定一项《北欧萨米族公约》,但对进一步制定此种公约的工作进展缓慢的情况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推迟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年)。(第五条(辰)(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着手实现通过《北欧萨米族公约》和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的目标。
409. 委员会对瑞典社会许多阶层继续歧视萨米族人的现象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提高对学校进行母语教学可能性的认识,但萨米族群成员对这种可能性的认识仍然不高。(第五条(辰))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执行族裔歧视问题监察员2008年7月发表的研究报告所载的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提高萨米族人对母语教学的认识,并实施远程教育方案,以此作为应对教师不足和缺乏资金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学习有萨米人族群的其他国家的最佳做法。
41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酌情积极参加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区域筹备会议,以及将在2009年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
4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4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414.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见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415.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一年内,提交落实上文第15、第16和第20段中所载建议的情况。
4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提交本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以一份文件提交应于2012年7月31日提交的第19、20和第21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瑞 士
417. 委员会在2008年8月8日和11日举行的第1892次和1893次会议(CERD/C/SR.1892和1893)上,审议了瑞士提交的第4至第6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CERD/C/CHE/6)。委员会在2008年8月14日举行的第1999次会议(CERD/C/SR.199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4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照报告编写准则提交的报告与书面答复。此外,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对委员会的问题所提供的详尽口头答复,并赞赏委员会与代表团之间开诚布公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4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3年作出了《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
420. 委员会欢迎反种族主义和人权项目基金以及反种族主义服务处的建立。
42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7年开始采用的联邦考试,规定申请警务职位的候选人必须参加这一考试,其中含有职业道德和人权单元。
422.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加强了联邦最高法院有关《刑法》第261条之二的法律制度,因此可以更有效地通过刑事制裁解决种族主义言论和行为。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42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打击针对黑人、穆斯林、漂泊者、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等一些少数群体的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方面缺乏实质性进展。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部分居民对外国人和某些少数群体的负面看法造成了敌对态度,结果导致了质疑不歧视原则的公民倡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报告所涉阶段,禁止种族歧视的行动因政治领域的不断攻击(包括取消或限制禁止歧视行动的要求),而不得不受到保护(第七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方面的工作,打击对少数民族的偏见,并促进族裔之间的对话和社会内部的容忍,尤其应在州和区一级开展这类工作。缔约国应考虑落实当代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6年对瑞士进行访问后提出的建议,以及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在2008年提出的相关建议。
424.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所述,联邦制度对在其境内执行《公约》没有构成障碍,而且瑞士的制度内设有充分的机制,但还是关注到《公约》执行工作中的不一致,而且州和区的法律、政策和决定可以与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委员会再次强调瑞士联邦政府负有执行《公约》的责任。委员会请缔约国发挥积极作用,遵照《联邦宪法》第54(1)条,领导州和区的主管部门充分执行《公约》。联邦应利用和加强所有现行机制,监督遵守《宪法》条款,包括通过对州和区明确提出人权方面的要求。
425.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是瑞士法律制度整体中的组成部分,而且《公约》中一些条款可直接在瑞士法院中加以援引,但同时仍关注到缺少综合性的民事和行政法律与政策,来防止和打击所有领域的种族歧视,而且关注到该国26个州中只有10个州颁布了反歧视法(第二条第一款(卯)项)。
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打击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不容忍现象的国家计划和政府所有各级法律。缔约国应投入足够的资金执行《公约》,并确保上述计划与瑞士其他执行人权的机制相结合。
42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瑞士迄今尚未根据《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建议)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做出的承诺,继续考虑建立此类人权机构。委员会关注到负责防止种族歧视和促进种族间对话的联邦反种族歧视委员会没有充足的资金。
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建立资金和人员充足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加强联邦反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工具,建议与联邦反种族歧视委员会开展更多的定期对话。
427. 委员会注意到明确禁止歧视的《联邦宪法》第8条以及可适用于种族歧视案件的各类国家法律条款,但还是关注到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目前没有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的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完全遵照《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订出关于种族歧视的明确和综合的定义,包括直接和非直接的种族歧视,为所有领域的法律和公共生活作出规定。
428. 委员会欢迎沃州提供了关于其《公约》执行工作的资料,但还是关注到缺少其他州内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活动的资料(第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详细的最新资料,说明各州在种族歧视领域开展的活动和采取的措施。
42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意维持对《公约》第二条的保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瑞士没有充分保护来自欧洲联盟以外国家的外国人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第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子)项的保留的可能性,并鼓励缔约国确保移民政策和法律不存在蓄意或无意的歧视。
430.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关于国家安全紧急需要的解释,但还是关注到在机场等场合使用的种族定性方式。委员会还关注到缺少州一级使用种族定性方式情况的统计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有国家安全措施,确保个人不因种族或族裔遭到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汇编州一级使用种族定性方式的资料。
4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其维持关于禁止仇恨言论的《公约》第四条的保留而提出的理由。委员会考虑到《联邦宪法》对言论和结社自由赋予的重要性,但要再次指出,言论和结社自由不是绝对的,应禁止组织并开展促进或煽动种族主义或种族歧视的活动(第四条)。对此,委员会尤其关注到缔约国一些政治协会和党派在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兴起中发挥的作用。(第四条)
鉴于《公约》第四条的强制性性质,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四条的保留,并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宣布促进或煽动种族主义或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组织,并禁止此类组织。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
4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警察据称滥用武力,尤其是针对黑人使用武力的报告增多(第四条(子)项和(寅)项)。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坚决措施,根除警察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行为和滥用武力问题,尤其是:(a) 建立一个独立机制,调查有关执法人员行为的申诉;(b) 启动针对据称肇事者的惩戒和刑事诉讼程序,确保根据罪行处予适当的制裁,并向受害人提供适当的补救办法;(c) 继续努力向警方提供相关培训,包括与联邦反种族歧视委员会合作;(d) 考虑征聘少数群体成员为警务人员;以及(e) 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则议定书》。
43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关于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可能无法保障他们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例如,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外国人法》,庇护寻求者的申请如被拒绝,即被排除在福利制度之外,由此便处于边缘化和弱势地位(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保障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协调关于外国人和寻求庇护者的国内法律与《公约》,并考虑到处理种族歧视问题的各类机构和组织在此领域提出的建议。
434. 委员会欢迎新的入籍法有望在2009年实施生效,但还是关注到州和区层面可能会采用比联邦更严格的入籍条件,从而可能会损害私人生活权,而且关注到在入籍程序中没有定义归化标准,市议会因此可能会通过不一致的标准和决定(第五条(卯)项(3)目)。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公约》通过入籍程序中关于归化的标准,并采取所有有效和适当的措施,确保缔约国全境内的入籍申请不会因歧视原因遭到拒绝。
43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欧洲委员会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承认漂泊者/Yenish(瑞士吉普赛人)为少数文化民族,但还是关注到Yenish、辛提人、罗姆人等漂泊者在许多方面仍处于不利地位,并受到许多形式的歧视,尤其是在住房和教育领域。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们的语言和文化,而且普遍存在对他们的种族成见(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改善漂泊者的境遇,尤其是在他们的住房、教育和文化权的方式和享有方面。缔约国应通过旨在保护漂泊者权利的协调的国家政策。
4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中执行《公约》,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大会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4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2006年12月19日的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4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4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441.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见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442.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一年内,提交落实上文第9、10、14和18段中所载建议的情况。
4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提交本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于2010年11月14日之前提交缔约国的第7和第8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多 哥
444. 委员会在2008年7月30和31日举行的第1880和第1881次会议 (CERD/C/SR.1880和1881)上,审议了多哥提交的第6至第17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TGO/17)。委员会在2008年8月13日举行的第1897次会议(CERD/C/SR.189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44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赞赏缔约国的坦率,承认某些情况对多哥产生了严重影响。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非政府人权组织没有参加起草报告。
446. 委员会欢迎在经过了一段长时间的中断后,恢复了与缔约国的对话,委员会请缔约国今后按时提交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开出的大型、高级别代表团,对口头和书面提出的补充资料表示满意。
44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多哥人权委员会的出席,以及委员会主席提供的资料。
B. 积极方面
448. 委员会欢迎多哥开始的和解进程,并在2006年8月20日签署了《全面政治协定》,欢迎2007年10月合并举行的立法选举。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决心建立法治和承诺履行国际人权义务表示欢迎。
44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公开表示,准备在近期内成立真相、正义和和解委员会。
450. 委员会欢迎2007年5月31日通过的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方案,强调提高公众对国际人权文书的了解。
45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开始执行使司法系统现代化的国家方案,以及对《刑法》的立法改革。
452. 委员会欢迎在《选举法》中取消歧视规定。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453.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讲到的各种困难,同时希望得到有关多哥人口民族和语言构成的最新资料。委员会提醒注意,有关人口构成的资料,可使委员会和缔约国都能够更好地评估国家一级执行《公约》的情况。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行人口普查,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普查的资料。委员会建议,为此目的使用的问卷调查,应包括有助于更好地确定人口的民族和语言构成的问题。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71届会议通过的有关缔约国提交委员会的报告,有关报告形式和内容的一般准则 (CERD/C/70/Rev.5)。
45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承认,多哥确实发生过种族间冲突,但目前仍没有反映《公约》第一条定义的对种族歧视的定义。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坚持作出努力,尽快完成立法改革,特别是《刑法》的改革,包括对种族歧视的定义作出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的规定(第一条)。
45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法并没有充分反映《公约》第四条的要求,包括应宣布帮助和资助种族主义活动属于非法,和禁止宣传种族主义的组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规定,将《公约》第四条有关各款中所指的每一项犯罪行为均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协助和资助种族主义活动,并取缔宣扬种族主义的组织(第四条(子))。
45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民族和解的承诺,但关切地注意到,对于煽动种族仇恨和部落制度的政治领导人和报刊文章的作者,还没有作出任何刑事处罚,尽管缔约国承认,那些人的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屠杀、追捕和人民流离失所,特别是在2008年总统选举之后。委员会强调,不得听任严重地侵犯人权的行为不受惩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对任何因他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族裔出身而对之进行诬蔑或丑化的倾向,特别是政治人物和媒体,给以切实打击。缔约国还应确保,任何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第四条(丑)和(寅))。
45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得到足够的有关2008年3月11日成立的实现和解和加强国家统一高级专员办事处活动的资料,和多哥为实现国家的统一而执行的政策。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在人人平等的原则基础上实现建设国家的目标,应考虑到保护所有族裔群体的民族和文化多样性,遵守《公约》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委员会建议,政府的活动,包括实现和解和加强国家统一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活动,应考虑到《公约》所确定的不歧视原则(第五条)。
458. 委员会对多哥各族裔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感到关注,这种情况可能长期存在,阻碍和解进程。
委员会请缔约国进一步作出努力,促进多哥各民族和文化群体之间的和谐,包括开展运动,提高对容忍和民族间谅解的认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这些群体的文化特征,保留他们的语言(第七条)。
459. 委员会对多哥在性别、地理、族裔和社会出身方面长期存在的严重差距感到关注,包括在教育制度中和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做出最大努力,通过采取适当战略和措施,缩小现存的差距,包括在教育制度中和在获得医疗服务方面(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辰)(4)和(5))。
46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关财产问题的法律文书——1906年7月24日的法令,不足以保证土著人拥有、开发、控制和使用他们的土地、资源和社区土地的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有效和充分的措施,保护土著人民对于土地的权利,并(a) 在实现立法现代化国家委员会框架下,有效保护土著人民对于森林的权利;(b) 建立土著人民祖传土地登记制度;(c) 在土地的使用上,考虑到土著人民的利益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和(d) 在土著人民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提供国内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第五条(卯))。
46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招聘公共行政人员和在执法及安全部队中为恢复各族代表的平衡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公务员中仍存在民族不平衡的问题,Kabyè-Tem-Losso族的人在军队中占绝对优势。另外,一些族裔群体,如Peulh人,在政府、议会、地方法院和公共机构中的代表不足。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落实2005年实况调查团的建议,采取紧急和适当措施,对军队和公务员的招聘进行根本改革,使这两个部门反映多哥社会的文化和族裔多样性,任何民族都不受到歧视(第五条(辰)(1))。
46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关《公约》在多哥国内法中的地位问题,没有得到充分的说明,包括《宪法》第50至第140条的范围。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更详细的资料,说明《公约》在多哥国内法中的地位,以及个人在法院援引《公约》有关规定的权利(第六条)。
463.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据缔约国称,种族歧视的问题在多哥基本上不存在,迄今尚没有这方面投诉的纪录。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他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有关种族歧视方面提出法律诉讼和对犯罪作出判决的统计资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种族歧视行为的受害人没有提出投诉和法院立案,可能反映了还没有具体的相关立法、不了解可利用的补救办法、担心社会反感,或当局不愿提起法律诉讼。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其国家立法含有适当规定,并使公众了解种族歧视方面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第六条)。
4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时,特别是《公约》的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A/CONF.189/12,第一章)。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收入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46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下的任则声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完成考虑。
4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4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时即将其公开发表,并将委员会对报告的意见以官方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布,如有可能,并以各主要少数民族语文发表。
4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反对种族歧视活动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
469.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见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470.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内但不迟于2009年8月15日,提供落实上文第13、17和第18段中所载建议的情况。
4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提交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专项文件的准则,于2011年7月5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它的第18和第19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美利坚合众国
472. 委员会在2008年2月21和22日举行的第1853和第1854次会议上 (CERD/C/SR.1853和1854),审议了美利坚合众国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4、第5和第6次定期报告(CERD/C/USA/6)。委员会在2008年3月5日举行的第1870次会议(CERD/C/SR.1870)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473. 委员会欢迎提交的报告和有机会与缔约国继续进行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还感谢对问题单所作的详细答复,以及高级别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为回答提出的广泛问题所作的努力。
B. 积极方面
47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该国的多种族、多民族和多文化性质。
47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消除种族歧视领域负有责任的各行政部门和机构所开展的工作,包括美国司法部的公民权利司、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和住房和社会发展部。
476. 委员会欢迎2005年再度授权1994年的《防止对妇女施暴法》。
477. 委员会还欢迎2006年再度授权1965年的《表决权法》。
478. 委员会赞赏2007年推出的E-RACE计划(“根除就业中的种族主义和以肤色取人”),目的是提高工作场所对种族歧视问题的认识。
47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7年建立了“结束少数民族和种族卫生差距国家行动伙伴关系”,以及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通过的各种方案,解决长期存在的低收入种族、族裔和民族少数人口的卫生差距问题。
480.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1969年的《加利福尼亚州住房元素法》,该法要求每个地方管辖机构在其总计划中包括一个住房元素,解决各阶层人口的住房需要,包括低收入的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人口的需要。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481. 委员会重申此前在2001年的结论性意见(A/56/18,第380-407段)第393段中所表达的关注,即联邦和国家法律以及在法庭的实践中所采用的对种族歧视的定义,并不总是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中的定义相一致,该款要求缔约国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包括有些可能并无歧视目的但却产生歧视效果的做法和法律。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一些表面上中性的规定、标准或做法,有可能造成间接的或事实上的歧视,使某个特定种族、族裔或民族的人与其他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除非可以提出合法的目的,对那些规定、标准或做法做出客观解释,并且实现该目的的手段是适当和必需的(第一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在联邦和国家立法中以及在法院实践中采用的种族歧视定义,以便确保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的种族歧视定义,禁止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包括可能并无歧视目的但有歧视效果的做法和法律。
48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宪法和法律在很多情况下可用来禁止私人行为者的种族歧视行为,但委员会仍对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对个人、群体或组织所犯的歧视行为提出广泛的保留意见感到关注(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回或缩小对《公约》第二条的保留范围,对个人、群体或组织所犯的歧视行为,扩大法律的保护范围。
48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根据《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大会第48号决议附件)(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484.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承认,缔约国必须在其全部领土内实施《公约》,并且尽管该国政府属于联邦结构,仍必须确保《公约》在各级——联邦、州和地方得到有效实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尚无适当和有效的机制,确保在联邦、州和地方一级对执行《公约》采取协调的方针(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适当机制,确保在联邦、州和地方一级对执行《公约》采取协调一致的方针。
48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联邦和州一级采取了打击以种族划线的措施,包括美国司法部公民权利司制定了《联邦执法机构种族问题使用指引》,但这种做法依然十分普遍。具体而言,委员会深感关注,在2001年9月11日袭击事件之后,对阿拉伯人、穆斯林和南亚人进行种族划线的情况加剧,还对25个国家的国民建立的“国家进出境登记制度”(NEERS),所有这些国家都位于中东、南亚和北非地区(第二条和第五条(丑))。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在联邦和州一级打击以种族划线的做法,如尽快通过《制止以种族划线法》或类似的联邦立法。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根据该建议,采取的反恐措施不得在目的或效果上有对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和族裔出身的歧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寅),停止实行《国家如出境登记制度》,并取消其他形式的对阿拉伯人、穆斯林和南亚人的种族划线。
48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美国最高法院最近的判例法和利用公投禁止各州采取基于种族的扶持行动措施,进一步限制了将可允许使用的特别措施作为手段,消除在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长期存在的差距(第二条(二))。
委员会重申,“在情况需要时”采取特别措施,是源自《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的一项义务。因此,委员会再次呼吁缔约国在情况需要时采取乃至加强此种措施,作为消除在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长期存在的差距的一种手段,确保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成员的充分发展和得到保护。
487. 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成员,特别是拉丁裔和非洲裔美国人,过分集中在贫困居民区,那里住房条件恶劣、就业机会少、没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学校资源不足,犯罪和暴力发生率很高(第三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减少以种族、族裔和民族划分居住区的现象,以及这种现象对受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产生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一)支持在贫困的、种族分隔的地区以外开发公共住房小区;
(二)取消限制住房选择保证计划第八节之受益人得到廉价住房选择和流动的障碍;和
(三)确保有效执行在联邦和州一级制定的立法,克服在住房方面的歧视,包括“指导”现象和私人行为者采取的其他歧视性做法。
488. 委员会对公立学校事实上的种族隔离现象继续存在感到关注。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指出,美国最高法院最近在社区学校有关家长诉西雅图一区学校(2007年)案和在Meredith诉Jefferson县教育局(2007年)案中所作的决定,抵消了自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局(1954年)一案中做出的里程碑性的决定以来所取得的一切进步,这两项决定限制了公立学校学区解决事实上存在的隔离现象的能力,禁止他们采用带有种族意识的措施作为手段,促进融合(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卯)(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进一步研究,确定造成教育制度中事实上的隔离现象和种族不平等的根本原因,以便制定有效战略,促进学校消除隔离现象,在融洽的环境中为所有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颁布法律,恢复学区的自主能力,通过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认真制定的特别措施,促进学校的融合。
489. 某些形式的仇恨言论和其他一些旨在进行恐吓的活动,如焚烧十字架等,这些言论和行动都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同时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在批准《公约》时,对散布种族优越和种族仇恨的思想提出了大量保留(第四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1985年)和第15号一般性建议,请缔约国考虑收回或缩小对《公约》第四条所作的保留范围。在这方面,委员会愿重申,禁止一切基于种族优越或种族仇恨的思想,并不违背意见和言论自由权,因为行使这项权利还负有特别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不得传播种族主义思想。
49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Western Shoshone土著人情况所作的说明,委员会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审议过有关情况,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未采纳委员会在 2006年第1(68)号决定(CERD/C/USA/DEC/1)第8至第10段中所载的建议(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其第1(68)号决定的全部内容,敦促缔约国落实其中所载的所有建议。
491. 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刑事司法系统长期存在的种族差异现象的关注,包括监狱人口属于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人比例过高,据称是由于这些少数群体的被告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受到了更严厉地对待,特别是非洲裔美国人(第五条(子))。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的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根据该项建议,在刑事司法制度的管理和运作中存在严重的种族不平等现象,包括监狱人口中属于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人比例过高,可认为是种族歧视的实际指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人人有权在法庭上和在所有其他主管司法的机关得到平等待遇,包括进一步研究确定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并执行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消除结构性的种族歧视现象。
492. 委员会对收到的资料表示关注,在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的囚犯中,属于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年轻罪犯,包括儿童,所占比例过高(第五条(子))。
委员会忆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对联邦和州立法允许对年轻犯人,包括儿童使用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所表达的关注。鉴于对属于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年轻罪犯,包括儿童,判处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比例过高,委员会认为,继续作出这种判决不符合《公约》第五条(子)款。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停止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使用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对已经判决正在服刑的人,对他们的情况进行复审。
49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采取的措施,提高为穷人提供的刑事辩护计划的质量,但委员会对这些计划长期存在的系统缺陷,对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穷人被告所产生的过度影响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民事诉讼中无法享有公认的律师辩护权,对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穷人所造成的过度影响(第五条(子))。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为穷人提供的刑事辩护方案长期存在的系统缺陷对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被告所造成的过度影响,特别是加大力度,改善为穷人被告提供的法律代表的质量,确保公共法律援助制度得到充足的资金和受到监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拨出充分资源,确保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穷人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法律代表,特别是关系到基本人类需要的诉讼,如住房、医疗保健,或儿童的监护。
494. 委员会对在判处死刑方面长期存在的悬殊的种族不平等感到关注,特别是与受害人的种族有关的不平等,这个问题已得到多项研究的证实,包括美国律师协会2007年10月最新发表的研究报告 (第五条(子))。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进一步研究,确定在判处死刑方面存在严重种族不平等的根本原因,以便制定有效的战略,彻底消除歧视性做法。委员会愿重申它在2001年的结论性意见第396段中提出的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暂缓执行,确保判处死刑不受检察官、法官、陪审员和律师的种族偏见的影响。
495. 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的立场表示遗憾,认为《公约》不适用于作为“敌方作战人员”关押的外国囚犯,所提出的理由是武装冲突法是唯一使用的“特殊法”,而且无论如何,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二款,《公约》“不适用于被羁押的外国人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指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使受其管辖的非公民面临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将他们转交、引渡或驱逐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将受到上述待遇的第三国(第五条(子)、第五条(丑)和第六条)。
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非公民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愿重申,缔约国有义务保证公民和非公民在国际法所承认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公约》第五条列载的各项权利,包括有权在法庭和所有其他司法机关受到平等待遇,第一条第二款必须理解为避免破坏《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提出的禁止歧视的基本规定。
委员会还忆及它有关种族歧视与反恐措施的声明(A/57/18),根据该声明,《公约》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反攻斗争中所采取的措施不得在目的或效果上因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族裔而有所歧视。
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作为“敌方作战人员”而被关押的外国人的权利,以及他们因人权受到侵犯而得到补救的权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在反恐斗争中拘留或逮捕的非公民根据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得到国内法律的有效保护。
496.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克服普遍存在的警察行为粗暴的现象做出了努力,但委员会仍对有关指称感到关注,一些执法人员对属于少数种族、族裔或民族的人,特别是拉丁裔和非洲裔美国人,以及跨越美国-墨西哥边界的无身份证件的移民行为粗暴、过度使用武力或使用致命武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已采取行动,对执法官员的犯罪行为提出起诉,但警察滥用权力而不受惩罚,据称仍然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第五条(丑)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消除警察对少数种族、族裔或民族的人,以及对跨越美国――墨西哥边界的无证件移民的粗暴和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包括建立适当的制度,监督警察滥用权力的行为,并为执法官员提供进一步的培训机会。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有关警察粗暴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得到独立的、及时的和全面的调查,肇事人受到起诉及应有的惩罚。
49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各项措施,防止并惩治暴力对待和虐待少数种族、主义和民族妇女的行为,但委员会仍对屡屡发生对这些群体的妇女,特别是美洲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土著妇女,以及移民女工,特别是家佣的强奸和性暴力的事件深感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称联邦和各州当局没有足够的意愿对这类暴力和虐待事件采取行动,常常造成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受害人,特别是土著美洲妇女寻求司法的权利和对受到的伤害获得充分赔偿及道歉的权利受到剥夺(第五条(丑)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防止并惩治对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妇女的暴力和虐待行为,特别是:
(一)设立防止和早期援助中心、咨询服务及临时收容所,并为之提供充足的资金;
(二)为刑事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提供特别培训,包括警察、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以及医务人员;
(三)开展宣传运动,提高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妇女对国家法律在有关种族主义和歧视方面,对有关机制和程序的了解;和
(四)确保对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妇女受到强奸和性暴力行为的报告进行独立的、及时的和全面的调查,犯罪人受到起诉和相应惩罚。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有关这些措施的效果及受害人、犯罪人人数、定罪情况,以及所作判决方面的资料。
498. 委员会对现行的剥夺重罪犯公民投票权的法律对一大批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人,特别是非洲裔美国人所造成的不同影响感到关注,这些人在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阶段都占有过高的比例。委员会尤其关注地指出,在一些州,有些人即使在刑满后仍被剥夺公民投票权(第五条(寅)。
考虑到执行剥夺公民投票权的法律对一大批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人所造成的过大的影响,特别是非洲裔美国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剥夺投票权只用于犯有最严重罪行的罪犯,并且无论如何在刑满后都自动恢复投票权。
49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强禁止歧视的法律和体制机构,但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工人,特别是妇女和无证件的移民工人,仍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待遇和虐待,并过分集中于一些工作时间长、工资低、不安全或有危险的工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美国最高法院最近的几项司法判决――包括Hoffman Plastics Compound, Inc. 诉NLRB (2007年)、Ledbetter 诉Goodyear Tire and Rubber Co.(2007年) 和Long Island Care at Home, Ltd.诉Coke(2007年)――进一步侵蚀了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工人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待遇、得不到工资或工资被扣押、工伤或生病的情况下获得法律保护和得到补救的能力(第五条(卯)(1)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增加使用“惯例和做法”调查,禁止工作场所事实上存在的歧视,确保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人平等和切实享有《公约》第五条(卯)款规定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颁布法律,如拟议的2008年《公民权利法》,确保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工人,包括无证件移民工人的权利,在雇主侵犯他们人权的情况下可得到有效保护和补救。
500. 委员会对有关报告表示关注,报告讲到在对美洲原住民有重要精神和文化意义的地区开展或计划开展的活动,如核试验、有毒和危险品储藏、采矿或伐木等,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据称这些活动对有关土著人民享有他们在《公约》下的权利造成了不利影响(第五条(卯)(5)、第五条(卯)(4)和第五条(卯)(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征求有关土著人民和按照他们自己的程序选出的代表的意见,确保在对美洲原住民有重要精神和文化意义的地区开展的活动,不得对他们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承认美洲原住民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的决定,在对美洲原住民有重要精神和文化意义的地区决定和开展任何活动之前,真诚地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见并与他们合作。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立场(A/RES/61/295),最后建议,将宣言作为指南,解释缔约国在《公约》下对土著人民的义务。
501. 委员会对得到的报告表示关注,称在缔约国注册的跨国公司在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开采自然资源,有关经济活动对在那些地区生活的土著人民在土地权、健康权、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造成了不利影响(第二条(一)(卯)和第五条(卯))。
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卯)和第五条(卯),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的立法或行政措施,防止在缔约国注册的跨国公司的行为对美国以外其他领土上生活的土著人民享有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探索如何要求在美国注册的跨国公司对其行为负责。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收入有关在美国注册的跨国公司的活动对其他国家土著人民造成影响的资料,以及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50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公民社会组织为援助2005年因飓风卡特里娜而流离失所的人所作的努力,但仍感关注的是,这场自然灾害继续对低收入的非洲裔美国居民所造成的不同影响,其中很多人在飓风过后两年多仍然无家可归(第五条(卯)(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帮助因飓风卡特里娜而无家可归者返回他们的家园,或者尽可能保证他们获得适足和廉价的住房,如有可能在他们原先居住的地方。具体而言,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做出最大努力,在制定和执行一切涉及因飓风而流离失所的人们的决定时,真诚地听取他们的意见并请他们参加。
50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广泛的措施和政策,改善获得健康保险和适当卫生保健和服务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大批种族、族裔和民族少数群体的人仍然没有健康保险,在获得适当卫生保健和服务方面也面临重重困难(第五条(卯)(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作出努力,解决长期存在的影响种族、族裔和民族少数群体的人的卫生不平等状况,特别是消除目前妨碍或限制他们获得适当卫生保健的障碍,如没有健康保险、卫生保健资源分配不平等、在提供卫生保健方面长期存在的种族歧视,和公共卫生保健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收集有关种族、族裔和民族少数群体的人,其卫生不平等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年龄、性别、种族、族裔或民族分列,并将其收入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504. 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性卫生和生育卫生领域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种族差异,特别是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妇女和儿童,产妇和婴儿死亡率较高,特别是非洲裔美国人,非洲裔美国妇女意外怀孕和较高人工流产的发生率,以及少数族群妇女感染艾滋病的比例差距日益加大(第五条(卯)(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作出努力,解决长期存在的性卫生和生育卫生方面的种族差异,具体而言:
(一)改善获得产妇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出生前和出生后护理及产科急救服务,特别是通过降低获得医疗救助计划的资格障碍;
(二)便利获得适当的避孕和计划生育方法;和
(三)提供适当的性教育,防止意外怀孕和性传播感染。
50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缩小在教育领域的巨大差距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2001年的《一个孩子都不能落下法》,但委员会仍对少数种族、族裔和民族的儿童,包括需要学习英文的学生,他们与白人学生之间长期存在的“成绩鸿沟”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停学、开除和逮捕的比例上,据称各校也存在种族差距,加剧了少数种族、族裔或民族的学生的辍学率和送交司法的情况(第五条(卯)(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采取特别措施,缩小长期存在的少数种族、族裔或民族学生与白人学生在教育领域里的“成绩鸿沟”,如提高对那部分学生的教育质量。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鼓励各学区审查他们的“零容忍”学校纪律政策,将停学或开除的决定限于最为严重的校内不轨行为,并为安排在校内通道巡逻的警察提供培训。
50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公民权利法规下种族歧视指称的举证责任所作的说明,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适当程序条款》和《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有关种族歧视的指称必须同时提出蓄意歧视的证据(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联邦和各州有关种族歧视指称举证责任的立法和惯例,以便能够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在原告与被告之间更公平地分担举证责任,原告必须拿出歧视案件的表面证据,不论是直接的还是依据所造成的不平等的影响,而被告则须证明不同待遇的目的并作出合理的解释。委员会特别请缔约国考虑通过2008年的《公民权利法》。
50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提供有关联邦和各州通过的反歧视法的培训方案和课程,但始终未向政府官员、司法机构、联邦和各州的执法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公共官员提供具体的培训方案或课程,增加他们对《公约》及其规定的了解。同样,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有关《公约》及其规定的资料并未引起一般民众的注意(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有关《公约》及其规定的公共宣传和教育方案,加大力度,使政府官员、司法机构、联邦和各州的执法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一般公众了解缔约国在《公约》下的责任,以及《公约》在种族歧视和不容忍方面提供的有关机制和程序。
50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适用的法律的详细资料,以及据称大批非公民,包括无证件的移民工人、贩运活动的受害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对这些人实行强制和长时间拘留的详细资料(第五条(丑)、第五条(卯)(4)和第六条)。
509.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采取措施,保护和增进美洲印第安人、阿拉斯加原住民、夏威夷原住民,和其他太平洋岛屿人民文化和传统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中小学学校课程和课本在何种程度上反映了缔约国的多种族性质,并提供在其境内居住的不同种族、族裔和民族的历史和文化的充分信息(第七条)。
510. 委员会了解缔约国对《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其后续行动的立场,但考虑到该进程对实现《公约》目标的重要意义,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参加筹备进程和德班审查会议。
5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发表《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请缔约国考虑发表该项声明。
5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得到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出大会第61/148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快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同意修正案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
5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出报告的同时将其公开发表,同样,也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官方语文和本国其他语文公开发表。
5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公民社会组织的意见,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515.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 (HRI/GEN/2/Rev.4),更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
516. 缔约国应在一年内提供有关如何落实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六十五条第1款,在第14、第19、第21和第36段中所提建议的情况。
5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一份报告提交应于在2011年11月20日提出的第7、第8和第9份定期报告,报告应当全面,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四、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报告审议工作的后续行动
518. 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根据议事规则第六十五条第2款决定,任命Morten Kjaerum先生为协调员,Nourredine Amir先生为候补协调员,负责进一步落实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十五条第1款关于请缔约国提交补充资料的要求。由于Morten Kjaerum先生在第七十二届会议后辞去了委员会的职务,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决定任命Nourredine Amir先生为协调员,Pierre-Richard Prosper为候补协调员。
519. 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和第六十八届会议分别通过了后续工作协调员的任务范围1 和后续工作准则2,拟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一并发送每一个缔约国。
520. 在2008年3月5日举行的(第七十二届会议)第1878次会议和2008年8月13日举行的(第七十三届会议)第1897次会议上,后续工作协调员向委员会提交了其活动报告。
521. 2007年8月17日至2008年8月15日期间,收到了下列缔约国按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关于落实建议情况的后续报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CERD/C/BIH/ CO/6/Add.1)、丹麦(CERD/C/DEN/CO/17/Add.1)、圭亚那(CERD/C/GUY/CO/14/Add.1)、以色列(CERD/C/ISR/CO/13/Add.1)、列支敦士登 (CERD/C/LIE/CO/3/ Add.1)和土库曼斯坦(CERD/C/TKM/CO/5/Add.1)。
522. 委员会第七十二届和第七十三届会议审议了以下国家的后续报告:丹麦、危地马拉、圭亚那、列支敦士登、墨西哥、挪威、土库曼斯坦、乌克兰和乌兹别克斯坦,委员会继续与这些缔约国保持建设性对话,向这些国家发函,提出意见及索取进一步资料。
注
1后续工作协调员的任务范围,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届会议,补编第18号》(A/60/18),附件四。
2准则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8号》(A/61/18),附件六。
五、审议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A. 报告至少逾期十年
523. 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十年未提交报告:
塞拉利昂 |
第四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应在1976年至2008年提交) |
利比里亚 |
初次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应在1977年至2007年提交) |
冈比亚 |
第二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应在1982年至2008年提交) |
索马里 |
第五次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应在1984 年至2006年提交)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第二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应在1985年至2007年提交) |
所罗门群岛 |
第二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应在1985年至2007年提交) |
中非共和国 |
第八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应在1986年至2008年提交) |
阿富汗 |
第二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应在1986年至2008年提交) |
塞舌尔 |
第六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应在1989年至2007年提交) |
埃塞俄比亚 |
第七次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应在1989年至2007年提交) |
圣卢西亚 |
初次至第九次定期报告(应在1991年至2007年提交) |
马尔代夫 |
第五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应在1993年至2007年提交) |
乍得 |
第十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应在1996年至2006年提交) |
马拉维 |
初次至第六次定期报告(应在1997年至2007年提交) |
布基纳法索 |
第十二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应在1997年至2007年提交) |
科威特 |
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应在1998年至2008年提交) |
尼日尔 |
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应在1998年至2008年提交) |
巴拿马 |
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应在1998年至2008年提交) |
塞尔维亚 |
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应在1998年至2008年提交) |
斯威士兰 |
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应在1998年至2008年提交) |
B. 报告至少逾期五年
524. 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五年未提交报告:
秘鲁 |
第十四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应在1998年至2006年提交) |
布隆迪 |
第十一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应在1998年至2006年提交) |
柬埔寨 |
第八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应在1998年至2006年提交) |
伊拉克 |
第十五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应在1999年至2007年提交) |
古巴 |
第十四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应在1999年至2007年提交) |
加蓬 |
第十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应在1999年至2007年提交) |
约旦 |
第十三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应在1999年至2007年提交) |
乌拉圭 |
第十六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应在2000年至2008年提交) |
海地 |
第十四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应在2000年至2008年提交) |
几内亚 |
第十二次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应在2000年至2008年提交) |
卢旺达 |
第十三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应在2000年至2008年提交)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十六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应在2000年至2008年提交) |
教廷 |
第十六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应在2000年至2008年提交) |
津巴布韦 |
第五次至第九次定期报告(应在2000年至2008年提交) |
马耳他 |
第十五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应在2000年至2008年提交) |
喀麦隆 |
第十五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应在2000年至2008年提交) |
莱索托 |
第十五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应在2000年至2006年提交) |
汤加 |
第十五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应在2001年至2007年提交) |
毛里求斯 |
第十五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应在2001年至2007年提交) |
苏丹 |
第十二次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应在2002年至2008年提交) |
孟加拉国 |
第十二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应在2002年至2008年提交) |
厄立特里亚 |
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应在2002年至2006年提交) |
肯尼亚 |
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应在2002年至2006年提交) |
伯利兹 |
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应在2002年至2006年提交) |
贝宁 |
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应在2002年至2006年提交) |
日本 |
第三次至第六次定期报告(应在2003年至2007年提交) |
阿尔及利亚 |
第十五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应在2003年至2007年提交) |
斯里兰卡 |
第十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应在2003年至2007年提交) |
圣马力诺 |
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应在2003年至2007年提交) |
越南 |
第十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应在2003年至2007年提交) |
C. 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采取的行动
525.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强调,缔约国迟交报告有碍委员会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决定将继续审议报告逾期五年或更长时间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条款的情况。根据第三十九届会议作出的一项决定,委员会议定,这项审议工作的基础将是有关缔约国上次提交的报告及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审议情况。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进一步决定,初次报告逾期五年或更长时间的缔约国,也将排在《公约》条款执行情况审议对象之列。委员会议定,在缔约国未提交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将审议该国提交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一切资料,如果没有这类资料,则审议联合国机关编写的报告和资料。在实际操作上,对于长期拖延初次报告或定期报告的国家,委员会还将审议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来源提供的资料。
526. 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之后,委员会决定安排在第七十二届会议上审议下列定期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保加利亚、冈比亚、摩纳哥、巴拿马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随后,在第七十二届会议之前收到了保加利亚的报告。关于摩纳哥、巴拿马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应有关缔约国的请求推迟审议,这些缔约国表示不久便将提交所要求的报告。在此期间收到了摩纳哥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报告。
527. 2008年3月14日,委员会主席发给冈比亚一封信和一份问题清单,以便就《公约》执行情况与冈比亚政府展开对话。主席在信中要求冈比亚政府尽快以一份合并文件提交逾期的报告。更具体地,要求冈比亚政府于2008年9月30日之前答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如果做不到,委员会将根据其审议程序通过结论性意见。
528. 第七十二届会议之后,委员会决定安排在第七十三届会议上审议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严重逾期的下列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伯利兹、智利、秘鲁和菲律宾。智利和菲律宾提交逾期的报告后,已于第七十三届会议之前从名单上除名。
529. 在第七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会见了秘鲁代表团,该代表团确认,秘鲁政府准备在2008年底之前提交逾期的报告,并请求将审议推迟。委员会同意了这一请求。委员会还决定,考虑到从缔约国收到的来函,提出政府的资源有限,要求在提交报告方面得到高专办的技术援助,决定推迟审议的伯利兹的情况。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530.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凡自称其《公约》所载的任何权利遭某一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的个人或群体,均可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来文供审议。附件一B节列出了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的53个缔约国名单。在本报告所涉期间,又有一个国家—哈萨克斯坦—根据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531. 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的审议,在非公开会议上进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所有与委员会根据第十四条进行的工作有关的文件(缔约国提交的文件和委员会的其它工作文件),均属保密文件。
532. 委员会在2008年2月22日第七十二届会议上审议了第38/2006号来文(Zentralrat Deutscher 辛提人和罗姆人等诉德国)。来文事关一名警官在《德国刑侦警官协会报》上刊登一封信,发表关于据称仇恨罗姆人和辛提人的言论,委员会认为不存在违反《公约》第四条(子)项和第六条的行为,因此裁定:就第四条(寅)项而言,来文不可受理。
533. 尽管如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注意所发表言论的歧视、污辱和诽谤性质,以及由一名警官发表这类言论的特殊份量:警官的责任是为个人提供服务和保护。
534. 在2008年2月22日的第七十二届会议上,委员会还审议了第39/2006号来文(D.F 诉澳大利亚)。在该案中,申诉人称《社会安全法》的颁布对他的国籍(新西兰)造成歧视,违反了《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第五条(辰)项第(4)目。
535. 委员会裁定:有关法律没有根据国籍作任何区别,没有违反《公约》的任何规定。
七、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
536. 委员会以往在审议个人或集体来文后通过的建议,只是非正式地监测缔约国是否、如何或在何种程度上落实了建议。考虑到其他条约机构的积极经验,并在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文件(CERD/C/67/FU/1, 可在高专办网址上查阅)基础上开展讨论之后,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决定,建立一项程序,对审议个人或集体来文后通过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537. 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还决定,在议事规则中新增加两段。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于2006年3月6日任命利诺斯·亚历山大·西西利亚诺斯先生为“意见后续工作报告员”。他向委员会提出了一份报告,包括进一步行动的建议。该报告经过更新后,在委员会第六十九届会议上获得通过(见附件五),报告反映了所有委员会认为发生了违反《公约》的情况或虽没有确定违反《公约》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在第七十二届会议上,Régis de Gouttes先生被任命为“意见后续工作报告员”。
538. 下表显示了截至2007年8月17日从缔约国收到的所有后续情况答复的全貌,涉及委员会认为发生违反《公约》的情况,或者没有违约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凡有可能,表内均表明后续答复是否令人满意,或缔约国与后续工作报告员之间的对话是否仍在继续。报告员每年将对本表进行更新,并将其收入委员会今后的年度报告。
539. 对缔约国的后续情况答复进行分类并非一项轻而易举的工作,因此不可能对后续答复从统计上作简单明了的划分。收到的答复多数可能被视为令人满意,因为答复表示了缔约国执行委员会建议或向申诉人提供适当补救的意愿。另一些答复可能无法令人满意,因为答复完全没有理会委员会的建议,或仅触及其中的某些方面。
540. 在通过本报告之时,委员会已对25项申诉案情通过最后意见,并认定其中10项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有8项投诉,委员会认为没有发生违约情况,但还是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注
对所有违反《公约》的案件和虽未违约但委员会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案件,迄今为止收到的答复
缔约国和违约案件数 |
来文、编号、 提交人和出 处 |
收到缔约国 的后续答复 |
令人满意的 答 复 |
不能令人满意的答复 |
未 收 到 后续答复 |
后续对话仍在继续 |
丹麦 (3) |
10/1997, Habassi |
X (A/61/18) |
X |
|||
16/1999, Kashif Ahmad |
X (A/61/18) |
X |
||||
34/2004, Mohammed Hassan Gelle |
X (A/62/18) |
X (A/62/18) |
||||
40/2007, Er |
X (A/63/18) |
X 不完整 |
X |
|||
荷兰 (2) |
1/1984, A. Yilmaz-Dogan |
X( 委员会从未提出过要求 ) |
||||
4/1991, L.K. |
X( 委员会从未提出过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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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 (1) |
30/2003, 奥斯陆的犹太人社区 |
X (A/62/18)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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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 和黑山 (1) |
29/2003, Dragan Durmic |
X (A/62/18)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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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 (2) |
13/1998, Anna Koptova |
X (A/61/18) A/62/18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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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03, L.R. et al. |
X (A/61/18) A/62/18 |
X |
委员会认定不涉及违约但仍提出建议的投诉
缔约国和 违约案件数 |
来文、编号、 提交人和出 处 |
收到缔约国 的后续答复 |
令人满意 的 答 复 |
不能令人 满意的答复 |
未收到 后续答复 |
后续对话 仍在继续 |
澳大利亚 (3) |
6/1995, Z. U. B. S. |
X( 委员会从未 提出过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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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96, B.M.S. |
X( 委员会从未 提出过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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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02, Hagan |
2004 年 1 月 28 日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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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 麦 (3) |
17/1999, B.J. |
X( 委员会从未 提出过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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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0, M.B. |
X( 委员会从未 提出过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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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02, Kamal Qiereshi |
X |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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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 威 (1) |
3/1991, Narrainen, |
X( 委员会从未 提出过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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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 (1) |
11/1998, Miroslav Lacko |
X( 委员会从未 提出过要求 ) |
第八章、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涉及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其他一切适用大会第1514 (XV)号决议的领土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
541. 《公约》第十五条授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发来的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其他一切适用大会第1514 (XV)号决议之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并向这些机构和大会提出涉及这些领土的与《公约》原则和目标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42. 应委员会的要求,Lahiri先生研究了向委员会提供的文件,以便委员会履行《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能。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在2007年8月17日举行的第1901次会议上,Lahiri先生提出了他的报告,他在编写报告时参考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2007和2008年的工作报告(A/62/23和A/63/23),以及秘书处2007年为特别委员会和托管理事会编写的关于16个领土的工作文件,这些文件列入CERD/C/73/3号文件及本报告附件七。
543. 和以往一样,委员会指出,由于缺少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子)项提交的请愿书,并且由于根据第二款(丑)项提交的报告中只有少量与《公约》的原则和目标直接有关的资料,委员会很难全面履行《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能。
544. 委员会愿重申其早先的意见,《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提到特委会与本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五条有关规定随时监测各领土相关事态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特别委员会报告在总结其工作情况和谈到未来工作的各章节中,没有反映出有关种族歧视以及与《公约》的原则和目标直接相关的各种问题。
545. 委员会还指出,一些非自治领土属多民族地区,应密切注意反映种族歧视和违反《公约》权利的事件和动态。因此,委员会强调,应作出更大的努力,在非自治领主上提高对《公约》规定的了解,特别是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委员会还强调,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的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中,必须具体说明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
第九章、大会第六十二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546. 委员会第七十二和第七十三届会议审议了这个议程项目。为审议这个项目,委员会收到了大会2007年12月22日的第62/220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除其他外:(a) 重申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呼吁,实现普遍批准《公约》,并要求所有国家考虑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发表声明;(b) 表示关注应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一再逾期延误,有损委员会的效力,强烈呼吁《公约》所有缔约国遵守条约义务;(c) 请公约缔约国批准对《公约》第八条的修正案;(d) 欢迎委员会努力将《公约》适用于当代新形式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和(e) 欢迎委员会强调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的重要性,并欢迎委员会为加强《公约》的执行和委员会的运作而建议的措施。
第十章、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547. 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和第七十三届会议审议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的问题。
548. 在第七十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对德班审查会议的筹备进程作出了贡献,对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制的问卷调查,草拟并提交了内容广泛的答复 ,该问卷调查是根据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一届会议通过的第PC.1/10号决定编制的。
549. 根据第七十二届会议上作出的一项决定,Fatimata-Binta Victoire Dah 女士和Pastor Elias Murillo Martinez先生代表委员会出席了2008年4月21日至5月2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一届实质性会议。
550. 在第七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听取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反歧视股协调员Jose Dougan-Beaca先生有关德班审查会议筹备情况的介绍,并就委员会在这个进程中的作用展开了互交式对话。
551. 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还决定,Chris Maina Peter先生将代表委员会出席2008年8月24日至26日在尼日利亚阿布贾举行的非洲区域筹备会议,Ion Diaconu先生和Koukou Mawuena Ika Kana Ewomsan先生代表委员会出席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实质性会议。
注
第十一章、专题讨论和一般性建议
552. 在审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时,委员会发现,一些有关《公约》规定的适用和解释问题,如果从更一般的角度加以研究可能更为有益。因此,委员会就这些问题举行了多次专题辩论,主要包括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2000年8月),对某些种族后裔的歧视(2002年8月),和非公民与种族歧视问题(2004年3月)。这些专题辩论的结果,收入了委员会的第27至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3月,委员会就防止种族灭绝罪举行了专题讨论,并通过了一项关于这个问题的宣言。
553. 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决定,下届会议期间举行一次专题讨论,关于《公约》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二条第二款意义范围内的特别措施。在2008年8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1884次会议和1885次会议上,举行了这次专题讨论。8月4日,委员会听取了教科文组织和劳工组织的代表,以及有关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8月5日,委员会委员们根据他们以往在特别措施问题上对一些缔约国提出具体建议的经验,交换了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意见。
554. 负责专题辩论并且可能的话起草一项一般性建议的委员会委员兼特别措施问题报告员Patrick Thornberry先生和Linos-Alexandre Sicilianos先生,强调了特别措施在增进和保护弱势种族和族裔群体人权方面的作用,强调必须明确《公约》有关规定的准确含义。具体而言,在解释和适用《公约》规定时,必须明确可能有助于确定特别方案之必要性的适当标准,思考这类方案的范围、性质和目标群体等有关问题。
555.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Hanna Beata Schoepp-Schilling女士应邀参加了辩论,她向委员会介绍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促进采取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地位方面,以及在2004年提出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第25号)方面的专门经验。以下缔约国通过书面材料或口头发言参加了辩论,从而为加深了解在国家一级制定和执行特别措施方案提供了宝贵的投入:加拿大、 智利、哥伦比亚、芬兰、以色列、新西兰、尼泊尔、罗马尼亚、 西班牙、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和乌拉圭。
556. 根据在专题辩论之前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缔约国和非政府组织提交的宝贵资料,结合8月4日和5日举行的建设性讨论,以及委员会本身在制定有关建议方面的长期经验,委员会决定,起草有关特别措施问题的一般性意见。Patrick Thornberry先生在总结发言中还对应采取的方法问题发表了意见,强调一般性意见的目的,是为缔约国提供总体的解释性指导意见,而不是规定必须采取的具体方法。
注
第十二章、委员会工作方法和条约机构制度的改革
557.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以其议事规则为依据,议事规则是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十条通过的,后经修订 ,再有就是委员会的既定做法,这些既定做法见于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文件和准则 。
558. 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进一步讨论了工作方法问题,特别是可采用哪些方法和途径解决委员会日益增加的工作量。虽然值得高兴的是,委员会的工作量增加,是由于缔约国按时提交定期报告的比例增加,以及《公约》缔约国的数量增加(173个),但委员会对报告长期积压等待审议表示关注。考虑到委员会每年的会议总数只有六个星期,委员会感到受到严重束缚,无法减少积压,不能及时和不过分拖延地审议缔约国的定期报告。因此,在了解到相关的财务影响后,委员会决定,请大会批准从2010年起每届会议增加一个星期的时间。
559. 另外在第七十三届会议上,在听取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的情况介绍后,考虑到2008年6月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二十次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通过的有关建议,委员会承认条约机构制度和普遍定期审议之间的互补和相互加强的性质,讨论了与人权理事会建立长期对话和有效合作的必要性,特别是在有关普遍定期审议的问题上。委员会决定,在第七十四届会议的议程上增加一个与普遍定期审议进程合作的项目,并将之保留作为今后届会的长期议程项目。
560. 在讨论传播有关《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信息和委员会的工作时,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正在越来越多地采用新技术,包括网播一些它的公开会议,如人权理事会的会议。委员会注意的这些新技术在加强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决定请秘书处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在近期将委员会的公开会议进行网播。
561. 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还收到了2008年6月21和22日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二十届会议的决定和建议,和2008年6月23至2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七届委员会间会议就一些问题达成的一致。Fatimata-Binta Victoire Dah女士(主席)、Régis de Gouttes先生和Anwar Kemal先生参加了上述会议,并就他们参加会议的情况以及与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有关的问题举行的讨论,向委员会做了报告。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还听取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Jane Connors女士关于第二十次主持人会议所作决定和建议的情况介绍,包括进一步发展和协调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
附 件 一
《公约》现况
A. 截至2008年8月15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173个)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兹、贝宁、玻利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圭亚那、海地、教廷、匈牙利、洪都拉斯、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圣卢西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索马里、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塔吉克斯坦、泰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越南、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
B. 截至2008年8月15日已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发表声明的缔约国(53个)
阿尔及利亚、安道尔、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黑山、摩洛哥、荷兰、挪威、秘鲁、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内加尔、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乌拉圭和委内瑞拉。
C. 截至2008年8月15日已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修正案的缔约国*(43个)
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伯利兹、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德国、几内亚、教廷、冰岛、伊拉克、爱尔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墨西哥、荷兰(代表在欧洲的荷兰王国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新西兰、挪威、波兰、大韩民国、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斯洛伐克、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津巴布韦。
注
附 件 二
第七十二届会议和第七十三届会议议程
A. 第七十二届会议(2008年2月18日至3月7日)
1.根据议事规则第14条委员会新当选的委员宣誓..
2.根据议事规则第15条选举主席团成员。
3.通过议程。
4.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5.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行动程序。
6.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7.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的情况。
8.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9.后续工作程序。
10.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B. 第七十三届会议(2008年7月28日至8月15日)
1.通过议程。
2.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3.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行动程序。
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5.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的情况。
6.后续行动程序
7.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8.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与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 (XV)号决议的其他一切领土有关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9.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二款委员会提交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附 件 三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四条通过的决定和意见
关于第38/2006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Zentralrat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等(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请愿人
所涉缔约国:德国
来文日期:2006年8月29日(首次提交)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8条设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于2008年2月22日举行会议,
完成了对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由Zentralrat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等提交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第38/2006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请愿人及其律师以及缔约国提交的全部资料,
通过以下:
意 见
1.1 请愿人是Zentralrat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协会,它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G.W.提出请愿;Verband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Landesverband Bayern协会;R.R.;以及F.R.。他们均声称是德国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4条(a)和(c)项以及第6条的受害人。 受害人均由律师代理。
1.2 根据《公约》第14条第6款(a)项,委员会于2006年9月14日将来文转交给缔约国。
事实背景
2.1 探长G.W.属于辛地和罗姆少数族人,他曾写过一篇文章,题为“辛地人和罗姆人,在德国的600年历史”,发表在2005年7月/8月出版的德国探警协会(BDK)的杂志《刑事专家》。在这一杂志的2005年10月那一期,刊登了一篇读者来信,对那篇文章作出反应,作者是P.L.,是BDK巴伐利亚分会的副主席,也是Fürth市刑事侦察处探长。提交人指出,《刑事专家》这一期刊每期发行2万多份,读者是德国最大的警察协会的会员。P.L.的信全文如下:
“我怀着兴趣阅读了我的同事W.所写的文章,其本人是辛地人,但我对这篇文章不能不发表一些反驳的意见。在当今时代,对少数人的保护是一个超出所有其他议题的优先话题,纳粹时代犯下的罪恶仍然影响着后来的人,但对如此偏颇的意见,人们不需要全盘照收。
作为经常处理涉及财产的犯罪案件的警员,我经常与辛地人和罗姆人的文化打交道,与他们单独的并且有时是狡诈隐秘的生活方式以及他们的犯罪案件打交道。我们通过工作组有时并在便衣警察(“Aussteiger”)的帮助下,打入到犯罪的吉普赛人内部。我们从辛地人那里听说,他们感觉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福利体系中,他们犹如“腐肉中的蛆”(“Made im Speck”)。人们可以用这一借口来进行盗窃、诈骗以及其他不劳而获的行为,而不必感到内疚,因为他们在第三帝国时代曾遭受过迫害。对犹太人、同性恋者、基督徒和未成为罪犯的持不同证见者所进行的伤害,被认为是不相关的。
正如W.所说,究竟在德国有多少比例的辛地人和罗姆人是罪犯,不存在任何统计数字。如果的确有统计数字,他便不可能写这样的文章。但毫无疑问的是,这些人,即使仅有10万人,与其他群体相比,占用了当局的过多的精力。
例如在全国各地主要针对老年人进行的盗窃行为是谁犯下的?是谁装作警察来偷盗老年人为养老而藏在厨房或衣柜里的可怜的储蓄?是谁向残疾人和盲人兜售桌布,而使同伙趁机偷窃?是谁在玩弄水杯和纸片一类的伎俩?
当公民们抱怨辛地人在社会福利局门前开着奔驰车的时候,这种报怨真的是偏见吗?罗姆人很少有正规的工作并支付社会保险,这不是事实吗?为什么这一群体隔绝于社会之外,比如他们内部通婚而不经过婚姻登记?为什么青年福利局在登记辛地人儿童时,无法写出这些儿童父亲的名字?(……)
谁不想与社会融为一体,只是享受社会的好处而游离于社会之外,谁便不具有任何社会责任感。我的这些话并不单单反映我本人的意见,这也是与我交谈过的许多同事的意见。这不仅仅记录了偏见、一般化(“Pauschalisierungen”)或指责,而是反映了每日犯罪活动的现实。
在我看来,一名警员了解这种情况但却说出了如此偏执的论点,这是完全不可思议的。他的出身给了他一部分理由,他的职业也值得称赞,但他应该贴近事实。”
2.2 提交人称,P.L.的信含有大量的针对辛地人和罗姆人的具有歧视性的说法。他们称,P.L.采用了种族主义的贬低人格的陈见,甚至于说犯罪是辛地人和罗姆人的一个主要特性。他们特别指出,“蛆虫”和“不劳而获”都是在纳粹针对犹太人、辛地人和罗姆人进行宣传时所用的词语。提交人称,发表这样的读者来信会煽动对辛地人和罗姆人的仇恨,加剧警察对待辛地人和罗姆人的敌对态度,并恶化少数族群受到社会排斥的情况。
2.3 2005年11月,在Zentralrat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组织公开抗议活动之后,巴伐利亚内务部解除了P.L.在Fürth警察局担任的公职,指出对某一族群例如对辛地人和罗姆人,发表笼统的否定性的意见,是不可接受的。
2.4 2005年11月24日,Zentralrat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以及R.R.向海德堡地区检察官提起投诉,2005年12月1日,Verband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Landesverband Bayern以及F.R.向Nürnberg-Fürth地区检察官提起投诉。两起投诉都转给了有关当局:即设在Brandenburg的Neuruppin地区检察官。Neuruppin地区检察官于2006年1月4日驳回了第一项投诉,于2006年1月12日驳回了第二项投诉,理由相同,即不存在德国刑法典第130条所述的犯罪要件,因而拒绝按照德国刑法典指控P.L.犯有罪行。
2.5 2006年1月12日,提交人向Brandenburg州检察长(General staatsanwaltschaft)提起上诉,要求重审Neuruppin地区检察官的两项裁决。这项上诉于2006年2月20日被驳回。
2.6 2006年3月20日,提交人又向Brandenburg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于2006年5月15日被驳回。关于上诉的个人,最高法院认定起诉不具有实质性内容。对于Zentralrat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以及Verband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Landesverband Bayern, 最高法院认为上诉是不可接受的,理由是,作为协会,他们的权利只可能间接受到影响。
2.7 提交人称,由于司法当局拒绝提起刑事诉讼,德国的辛地人和罗姆人感到没有受到保护,有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缔约国在这样做时,等于容忍这种歧视性做法的重复出现。提交人强调一起类似案件,涉及对犹太人的歧视性公开发言,在这起案件中,Hessen州最高法院指出,象“寄生虫”和“社会寄生虫”,这些词语过去曾针对犹太人而被恶意地和以诋毁的方式加以使用,法院认为这种公开的言论剥夺了少数族群被认为是社会平等成员的权利。
申 诉
3. 提交人称,德国侵犯了他们作为个人和群体按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4条(a)和(c)项以及第6条所享有的权利,因为缔约国没有根据刑法而对他们给予保护,没有制止含有对辛地人和罗姆人污辱性语言的出版物。
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07年1月26日,缔约国就来文的可否受理以及案情发表了意见。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称,Zentralrat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和Verband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Landesverband Bayern没有权利按照《公约》第14条(1)款提交来文。缔约国称,只有那些声称《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或个人群体才能向委员会提交来文。这两个协会都没有声称是国家行为或不行为的受害人,因此他们不能获得个人所享有的资格。此外,本项来文有别于委员会原先通过的一项决定。 因为这些申诉并没有声称其工作受到损害,也没有以组织的名义声称是受害人。
4.2 缔约国称,所有申诉人都没有按照《公约》第4条(a)和(c)项为其申诉提供证据,申诉人均没有按照《公约》第14条(2)款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还称,国内补救办法包括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上诉,而申诉人均没有利用这一机会。可能从一开始就可以看出,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可能缺乏胜诉的机会。缔约国称,Brandenburg最高法院在2006年5月15日的裁决中只是驳回头两名申诉人的申请,认为因缺乏受害人地位而不可接受。缔约国称,至少就作为自然人的申诉人来说,联邦宪法法院是有可能复审Brandenburg最高法院涉及言论自由权的裁定,这一权利受德国基本法第5条的保护。关于W.,缔约国指出,该人并没有提出刑事诉讼,尽管这一可能是存在的。单就这一理由而言,它并没有用尽他既可以得到也可能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4.3 关于案情,缔约国否认它违反了《公约》第4条(a)和(c)项以及第6条。关于第4条(a)项,缔约国认为,这一款规定所涉及的所有类型的不轨行为都可能遭受到德国刑法的刑事制裁,特别是通过德国刑法典第130条规定的煽动种族或族裔仇恨罪(“Volksverhetzung”)。 另外,德国刑法典还有其他一些规定,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加以惩治,例如第86条(违反宪法的组织进行的宣传活动)和第86条(a)(违反宪法的组织所用的标志)。因此,《公约》第4条(a)项所产生的义务已经完全由德国刑法第130条所履行;在这方面的保护不存在任何缺陷。一些歧视性行为没有包括在此款规定内,这与《公约》并不违背。《公约》第4条(a)项并没有列出能够想到的所有歧视行为,而只是列出了使用暴力或以种族主义宣传为目的的那些行为。
4.4 缔约国还说,根据第15号一般性建议,德国刑法第130条第2款得到了切实的执行。根据德国刑法,强制起诉原则适用,按照这一原则起诉机关必须依其职权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并必要时提起公诉。在本案里,缔约国指出,起诉机关采取了立即的反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透彻调查,直到Neuruppin地区检察官终止了这方面的程序。
4.5 关于对德国刑法第130条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缔约国指出,Neuruppin地区检察官、Brandenburg检察长以及Brandenburg最高法院发现德国刑法第130条或第185条所指的罪行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得到满足。这些裁决表明,并不是每一项歧视性的讲话都满足煽动种族或族裔仇恨罪的要件,煽动种族仇恨必须有某种针对性。缔约国还提到,所有上述决定都提到那封信的措词是“不恰当的”、“趣味很低”以及“恶言恶语”。缔约国指出,核心的问题是,法院是否正确地解释了德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该缔约国提到,各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在解释本国法律标准方面都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关于P.L.所遭受的后果,缔约国指出,已经对他采取了纪律措施。
4.6 关于《公约》第4条(c)项,缔约国否认违反了这一规定。缔约国指出,《刑事专家》不是由公共当局或机构印发的刊物,那是一个专业协会的刊物。那封信的作者是以私人个人的名义发表的,没有以他的公开职务身份发表。没有提起公诉,以及公共检察机关没有定罪,不能认为是违反了这一规定,因为单单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刑事起诉,远远构不成促进或煽动。
4.7 最后,对于《公约》第6条,缔约国坚持认为,在本案里,刑事起诉机关通过迅速地对P.L.展开调查,从而行动迅速,完全履行了其提供有效保护的义务。在进行深入调查之后,有关机关得出结论认为,煽动种族和族裔仇恨罪不能成立,因而结束了调查。
请愿人的评论
5.1 2007年3月7日,提交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了评论。他们指出,德国当局并没有依其职权对此案进行调查,而是在申诉人之一(Zentralrat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提出申诉之后才采取行动。他们还说,到目前为止,警察协会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宣布他们与P.L.的文章无关。
5.2 提交人声称,虽然P.L.的文章并没有点名攻击共同提出申诉的组织,但这些组织的权利已经被这种对全体辛地人和罗姆人的攻击而受到伤害。他们称,削弱少数族群的社会声誉对这些组织的声誉和施加政治影响的能力会产生结果,因为这些组织正是为促进少数族群的权利而开展工作,并得到缔约国的资助。
5.3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提交人称,根据联邦宪法法院固有的审判习惯,向该法院提出申诉不仅有可能被宣布不可受理,而且没有成功的可能。他们说,他们从来没听说过在以往任何案件中,联邦宪法法院曾接受过申诉,对涉及执法程序的裁决予以驳回。
5.4 关于联邦刑法的规定,提交人怀疑第130条和第185条因含有严格的要求,是否足以能够有效地制止种族主义的宣传。他们怀疑,由于P.L.是一名警官,“煽动对人口中的某些族群的仇恨”(正如第130条所要求的)的责任方可能含有意图。
5.5 提交人重申,那篇来信中所用的语言是对辛地人和罗姆人人身尊严的攻击,他们不能认为是“可容许的个人意见”,也不能是“一个警官的主观的感觉和印象”。如果那些语言是针对犹太人发表的,那么有可能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司法干预。提交人还说,缔约国容许其警官全面地指责一个人群。容许发表这种公开的意见含有这样的危险,即其他警官也会对辛地人和罗姆人采取相似的态度。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 在2007年5月31日和2007年11月16日分别提交的文件里,缔约国一般性地再次重申了首次提交的文件里所发表的观点。具体来说,缔约国表明,德国刑法第130条过去曾成功地用于处理极右分子的宣传案件。在2007年6月27日提交的文件里,申诉人回答了缔约国的意见,再次重申了原先发表的观点。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及议事情况
7.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审议一项申诉所含的任何指控前,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1条决定申诉根据《公约》是否可予受理。
7.2 委员会指出,在申诉人中有两个法律实体:Zentralrat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和Verband Deutscher Sinti und Roma-Landesverband Bayern。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反对意见,即相对个人或一组个人而言,法人是无权按照第14条第1款提交来文或声称是受害人。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说,这些组织代表其成员提交申诉,是作为德国的辛地人和罗姆人社区中的“个人群体”。他们自己的权利也由于那篇来信中的讲话而受到伤害。委员会不认为两个申诉人是组织便影响到可受理。《公约》第14条具体提到委员会的职责范围是从“个人群体”接收申诉,委员会认为,考虑到这些组织活动的性质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个人群体,这些组织的确满足第14条(1)款中关于“受害人”的要求。
7.3 关于用尽国内救济的问题,委员会指出,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上诉。申诉人反过来称,这种上诉根本没有胜诉的可能,并提到该法院的固有的判案习惯。他们称,缔约国承认,按照德国法律个人无权要求国家提起刑事起诉。委员会原先曾认为,申诉人只需要用尽在特定案件中为有效的补救办法。 因此,可以说,除了W.之外,申诉人都符合第14条(7)(a)项的要求。
7.4 关于W.,委员会指出,他没有提出刑事指控,并且也不是Brandenburg最高法院审理中的当事方。因此,由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相对W.而言,申诉是不可受理的。
7.5 关于《公约》第4条(c)项,委员会接受缔约国的意见,即BDK是一个专业协会,而不是国家机关,而P.L.以个人身份写了那封有争议的信件。因此委员会认为这项申诉是不可受理的。
7.6 有鉴于上述意见,委员会宣布在仅涉及《公约》第4条(a)项和第6条时案件才可受理,并接着审议了案情。
7.7 关于案情,委员会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德国刑法中的规定是否针对种族歧视问题而提供了有效保护。请愿者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及其适用使得辛地人和罗姆人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说,其刑法中的规定足以提供有效的法律制裁,以制止煽动种族歧视,与《公约》第4条一致。委员会认为,委员会的任务不是抽象地决定国家立法是否与《公约》一致,而是审议在特定情况中是否发生了违反《公约》的情况。 委员会所收到的材料并没有显示出,地区检察官和检察长以及Brandenburg最高法院的决定明显地是任意的或相当于拒绝了司法权利。此外,委员会指出,《刑事专家》杂志中的那篇文章对其作者具有后果,因为对作者采取了具体措施。
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行事,认为它所收到的事实并没有表明《公约》第4条(a)项和第6条受到违反。
9. 尽管有上述意见,委员会还提到,P.L.所发表的文章被认为是具有污辱性和侵犯性的,不仅是请愿人如此认为,而且处理此案的检察机关和司法当局也这样认为。委员会愿提请缔约国注意:(一) 《刑事专家》所发表的P.L.的答复中所表示的意见具有歧视、污辱和诋毁性质,这种意见由一名警官来发表尤其具有分量,警官的职责是为公民提供服务和保护;(二) 委员会在第五十七届会议上所通过的关于针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
注
关于第39/2006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D. F. (没有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请愿人
所涉缔约国:澳大利亚
来文日期:2006年10月23日(首次提交)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八条设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于2008年2月22日举行会议,
完成了对D. F.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给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第39/2006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请愿人及其律师与缔约国提交的全部资料。
通过以下:
意 见
1. 请愿人D. F. 是目前居住在澳大利亚的纽西兰公民。他声称是澳大利亚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二条第1款(a)项和第五条(e)款(4)项的受害者。他没有律师代理。
请愿人提出的事实
2.1 1970年6月30, 请愿人6岁时和家人移民到澳大利亚。作为新西兰公民,他在入境后自动被认为是一名永久居民并不需任何签证。1973年,他的身份,根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订的跨塔斯马旅行安排,是一名“享豁免权的非公民”,该安排允许两国公民无限期在另一国居留。1994年,请愿人自动获得一个特别类身份证,该身份证允许他无限期留在澳大利亚,只要他保持新西兰公民身份。1998年,他的雇主暂时将他借调国外。至此,他已连续在澳大利亚居住了28年并与一名澳大利亚人结婚。在他临时离开期间,他经常回澳大利亚,并说自己是澳大利亚人。他没有说明他在什么时候回澳大利亚。
2.2 2001年2月26日,宣布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签署的一项双边社会保险协定。同一日,缔约国引进了关于社会保险福利的国家措施,修订了社会保险法(1991年)并限制新西兰公民享受所有的社会保险付款,除非他们拥有永久签证。这一项被称为2001年家庭和社群服务法修正案(新西兰公民)法令于2001年3月30日生效。根据请愿人,该项经修订的法令是缔约国单方面通过的,并不是为了执行双边协定这个合法目的而通过的。
2.3 对1991年法令的主要修正在于“澳大利亚居民”一词的定义,它规定了根据社会保险法享有大部分社会保险福利的资格。在这项修正案以前“澳大利亚居民”的定义包括澳大利亚公民、新西兰公民(特别类签证持有者)和永久签证持有者。该修正案引进了社会保险法下新一类非公民:“受到保护的”特别类签证持有者,他们保留他们的社会保险权利,而所有其他特别类签证持有人则丧失这个领域里的某些权利。那些于2001年2月26日身在澳大利亚的新西兰人和那些在当日不在澳大利亚,但在过去两年内总共在澳大利亚居留超过12个月,随后又回到澳大利亚的新西兰人继续为了该法令的目的被作为澳大利亚居民处理,因为他们现在被认为是“受到保护的”特别类签证持有人。其他新西兰公民必须符合一般移民标准才能成为该法令定义下的“澳大利亚居民”。请愿人在有关日期并不在澳大利亚并且也不符合过渡性安排,因为他在包括2001年2月26日在内的之前两年间没有在缔约国住满12个月。他因此丧失了作为该修订后法令定义下的“澳大利亚居民”的身份。此外,在修订法令之同时,引用了1948年公民法第5A(2)条所赋予的部长权力,取消了非“受到保护的”特别类签证持有者和没有永久居民身份的新西兰公民的申请公民权资格,根据请愿人,其目的在于确保他不能通过1948年公民法 第5A(2)条成为澳大利亚公民,恢复“澳大利亚居民”身分而享受社会保险,现在他被剥夺了成为澳大利亚公民的资格。
2.4 由于请愿人丧失了为了社会保险福利和公民权目的作为一名“澳大利亚居民”的身份,如果他想恢复以往的权利,他现在必须申请和获得一个永久居民签证。然后他必须再等两年(新抵达者申请社会保险的等待期),即使他已在澳大利亚居留了三十多年。请愿人还未尝试申请这一签证。他的论点是,如果他生病、受伤或失业新的法律将使他处于困难情况下。虽然他承认在通过法案之前,新西兰公民与来自其他国家的公民相比受到了优惠待遇,但他认为有关新法令从来没有宣布其目的是撤消对新西兰公民的“优惠”以期达到新西兰与其他公民之间的平等,而且事实上也没有达到该目的。
2.5 2006年5月,请愿人向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经修订的法律取消了获得社会保险福利和权利及公民权的申诉。2006年6月21日,他的申诉被驳回,理由是:它不能受理任何有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申诉;根据一个人的公民权或签证身份作出的歧视不在种族歧视法(1975年)范围内,而且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法令也不处理由于直接执行法律所导致的申诉事件的申诉。
申 诉
3. 请愿人声称由于他向人权和机会平等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他已耗尽了国内补救办法。他声称修订社会保险法(1991年)的2001年家庭和社群服务法修正案(新西兰公民)法令,由于他的新西兰国籍对他进行了歧视,撤消了他获得社会保险和公民权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五(e)(4)条。缔约国在这样做时也对一组人士(他为成员之一)作出了种族歧视行为,违反了《公约》第二(1)(a)条。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及案情的意见
4.1 2007年5月1日,缔约国认为该来文不可受理,因为请愿人未能证明他是违反《公约》第二条第1(a)款或第五条(e)(4)款行为的受害者,它否认2001年家庭和社群服务法修正案(新西兰公民)法令,基于国籍原因对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新西兰公民进行歧视。它指出该法令修正的法律以往允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新西兰公民作为“特别类签证”持有者享受某些社会保险福利而不需要申请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或澳大利亚公民权。在过渡性安排下,抵达缔约国的新西兰公民现在必须符合对所有进入澳大利亚的人适用的“澳大利亚居民”的定义,才有资格享受某些由澳大利亚政府资助的社会保险付款。这些变动并不影响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新西兰公民自动享有诸如就业服务、保健、公共住房和中小学教育等其他福利。
4.2 根据缔约国,按照新立法修正案,新西兰公民和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其他国籍人民之间,在获得社会保险方面并无区别。对请愿人获得某些社会保险福利所作的限制并不是基于他的国籍,而是因为他既不是一个永久居民也不是一个澳大利亚公民。以往新西兰公民享有优惠待遇,这些优惠后来被取消并不构成歧视行为,它只是把新西兰公民置于既不是永久居民也不是澳大利亚公民的其他国籍人民同一地位上。请愿人可以像所有进入澳大利亚的移民一样申请一个永久居留签证。持有永久居留签证的人在两年后有资格享有某些社会保险付款,如失业福利。
4.3 缔约国反驳道以下的指控令人误解:即居住在缔约国的新西兰公民由于在修正案生效时(即2001年2月26日)暂时不在而“丧失了他们的权利”,不像当时身在缔约国的新西兰公民可使用立法修正案中的过渡性安排。它指出为2001年2月26日暂时不在澳大利亚的新西兰公民提供了广大的过渡性安排。这些安排为许多新西兰公民提供了继续获得2001年2月安排以前的福利的手段。特别是,这些变动并不适用于临时离开缔约国的新西兰公民,如果他们是在2001年2月26日之前两年内在澳大利亚住满12个月的新西兰公民。对于那些在作出改动时愿意居留在澳大利亚的新西兰公民,可从2001年2月26日起享有3个月的宽限期(即3个月开始或重新开始居留在澳大利亚)。对于在2001年2月26日暂时不在澳大利亚并收到社会保险付款的新西兰公民,适用了6个月的宽限期。对于居住在澳大利亚但暂时不在而不能在3个月内返回澳大利亚而又不享有社会保险付款的新西兰公民适用了12个月的宽限期。
4.4 在案情方案,缔约国指出请愿人未能证实他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因此该来文是一无可取的。它指出该立法修正案并不影响请愿人获得就业服务、保健、公共住房、中小学教育或家庭减税等权利,也不影响请愿人在澳大利亚获得有酬工作的权利。新西兰公民仍然能够根据跨塔斯马旅行安排。继续旅行和无限期地生活和工作。在这方面,他们根据跨塔斯马旅行安排继续享有比其他国家公民更多的优惠。
请愿人对缔约国的陈述提出的意见
5.1 请愿人注意到缔约国在耗尽国内补救办法方面并没有争议该项申诉的可受理性。他的论点是,虽然缔约国承认他作为一个新西兰公民可“无限期”逗留在该国,但就该修正后的法律来说,他不是一个“永久居民”。他认为,根据一个人是否持有特别类签证(他的情况)或一个永久居留权签证作出的区别是一种基于“法律形式主义”作出的区别――因为它忽略了两种签证都允许无限期/永久居留权。他认为不应将他的情况与一个非公民少数群体(那些没有许可无限期居留澳大利亚,因而从来没有像请愿人那样享有社会保险权利的人)进行比较,而应将他的情况与无限期居留在澳大利亚的大多数人,即澳大利亚公民作比较。
5.2 请愿人认为,“通过剥夺权利而达到平等”的论点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可以用这个论点来声称任何团体比一个更没有权利的团体受优惠。他指出缔约国近年来数次使用该论点来证明逐渐限制非公民获得社会保险权,包括将两年等待期扩大适用到新西兰公民,才让他们获得社会保险福利,以确保他们现在“同等”于永久签证持有人的做法是正确的。至于他可以申请“永久签证”的建议,他认为将他的移民身份改为歧视性较少的身份的可能性并没有解决他的申诉,即由于他目前作为特别类签证持有者的身份而受到歧视的申诉――特别是由于他目前的签证直接从属于他的国籍。此外,也没有保障他确实能获得这种签证。
5.3 请愿人证实根据跨塔斯马旅行安排,新西兰公民保留其他优惠,但他认为这并不赦免缔约国根据新修正的法律对新西兰公民进行的歧视。至于过渡性安排的论据,他指出他有资格在一个有限的期间内申请恢复他的权利并不否定他早先已丧失这些权利的事实。无论如何,他说恢复他权利的截止日期不够长,通知那些在立法修正案日期不在澳大利亚的人的方式也不适当。他指出缔约国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基于他的国籍剥夺他申请澳大利亚公民权利的意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6.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审议一项来文所含的任何指控前,必须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7(a)款决定是否可受理该来文。
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反对请愿人的论点,即他已耗尽国内补救办法,所以就可否受理目的而言,认为他确已如此。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如下论据,即请愿人没有证明他是在《公约》意义内的“受害者”,因为他不能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不是由于他的国籍,而是由于他既不是一个永久签证持有者,也不是澳大利亚公民。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请愿者受到有关修正案的影响,因此可被认为是《公约》第十四条第1款意义下的“受害者”。请愿者是否由于他的国籍而受到歧视的问题以及缔约国在这方面的论据涉及请愿的实质问题,为此,应就案情进行审议。委员会没有发现其他不能受理该请愿的理由,因此,就案情进行了审议。
7.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反驳请愿人的声称,即他是由于他的国籍而在获取社会保险福利方面受到了歧视。它指出在2001年家庭和社群服务法修正案(新西兰公民)法令生效之前,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新西兰公民享有与澳大利亚公民同样的社会保险福利。这些福利是根据他们的国籍赋予新西兰公民的。根据2001年法令,对请愿人和所有没有资格取得或不拥有“受到保护的”特别类签证或永久居留权签证的其他新西兰公民撤消这些福利。因此,不再适用以往有利于新西兰公民的区别。2001年法令的规定并未造成一种区别,而是取消了一个使请愿人和所有新西兰公民处于比其他非公民更有利地位的区别。
7.2 2001年法令的规定使新西兰公民处于与其他非公民更平等的地位上,而他们也可以按照同样条件申请永久居民签证或澳大利亚国籍,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们都可成为为了获得有关福利的目的而界定的“澳大利亚居民”。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请愿人既没有争论也没有证明2001年法令的执行本身引起基于国籍的区别。他也未能显示他的国籍会妨碍他获得一个永久居民签证或澳大利亚公民权,以及大多数的签证持有人为国籍不同于他的非公民;或由于他的国籍,他被拒绝这样一个签证。为了这些原因,委员会裁决该法令并没有作出基于国籍的歧视,因此也没有违反《公约》第五条(e)(4)款或第二条(1)(a)款。
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7款(子)项行事,认为所提交的事实并无显示对《公约》任何条款的违反。
注
附 件 四
对委员会通过建议的案件提供的补充资料
本附件汇编了自上一份年度报告(A/62/18)以来收到的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行动的资料,以及委员会就答复的性质做出的所有决定。
缔 约 国 |
丹 麦 |
案件和编号 |
Murat Er, 40/2007 |
意见通过日期 |
2007 年 8 月 8 日 |
问题和认定的违约情况 |
学校教育和培训机会方面的族裔歧视行为,未能开展有效的调查 ― ― 第二条第一款 ( 卯 ) 项、第五条 ( 辰 ) 项 (5) 目和第六条。 |
建议的补救办法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为上述违反《公约》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向请愿人提供适当赔偿。也请缔约国广泛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包括检察官和司法机构在内。 |
《意见》通过以来审查报告的日期 |
2006 年 8 月 9 日和 10 日,审查第 16 次和第 17 次定期报告 |
缔约国应作答复的最后日期 |
2008 年 1 月 9 日 |
答复日期 |
2008 年 1 月 10 日 |
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向委员会转发了 “ 丹麦人权学会族裔平等待遇申诉委员会 ” 所发信函复印件的译文,将其作为缔约国对委员会决定的答复。申诉委员会提出,同意委员会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决定,即请愿人由于与丹麦裔学生相比被聘为实习生的机会受到限制,必须被视作潜在的受害者,而且引用了申诉委员会 2004 年 9 月 1 日的决定,其中持类似观点。但是该文声明,在丹麦东部高级法院 2006 年 6 月 27 日的裁决中,该法院对学校愿意接受雇主只接受丹麦裔实习生的要求没有表示意见,因此丹麦法院没有明确判定学校是否准备接受此类要求。对法院的裁决应考虑到,事实上请愿人要求赔偿,但没有要求应责令该学校承认,由于接受了雇主只接受丹麦裔实习生的要求,因而违反了《族裔平等待遇法》。对委员会关于赔偿的建议,申诉委员会指出根据国际公法中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在向潜在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中,以承认违反行为的形式予以纠正,已经足矣。由于请愿人无法证明他是族裔歧视的实际受害者,申诉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必给予请愿人经济赔偿。此外,关于没有调查违反行为,申诉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认为没有更多可采取的行动以对本案开展有效调查 ― ― 在法院录取了证人证词,而且申诉委员会、城级法院和高级法院都审理了案件。 |
请愿人的答复 |
2008 年 3 月 14 日,请愿人对缔约国的答复作出了评论。他声明,不论学校是否愿意接受雇主只派送丹麦裔人的要求,或者学校预料到雇主的这些问题后决定不派送其他族裔的实习生 ― ― 在本案中则为 “ 非 P” 学生 ― ― 对他作为歧视行为的潜在受害人而言,并不构成本质性差异。在这两种情况下,学校在处理某学生是否可以成为派送实习生和在某个时间是否有资格成为实习生的问题之前,都已实施了区别待遇。关于缔约国对赔偿的论点,请愿人提出,申诉委员会无权解决赔偿问题,因此不掌握有关事实。请愿人由于本案罹患抑郁 ( 而且他引用了在法庭上出示的医生证明 ) ,并遭受了非经济方面的伤害,因为他觉得在劳动力队伍中被边缘化,而且无法继续木匠培训。他还在为了防止和纠正认定的违反行为而采取的诉讼程序中支出了费用,并且也是为了防止这些行为而提出诉讼案制止他认为在职业学校中普遍存在的歧视做法。关于缔约国对没有进行调查提出的争论,请愿人指出,被学校接受了的雇主要求是否存在,或学校预料到这一问题后当时是否有所行动,如果能公布雇主身份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他们就可以作为证人被法庭传讯。由于没有查明这些雇主,也没有出示 “P- 注明 ” ,因此证据问题应作有利于请愿人的解决。请愿人引用了 2008 年 1 月进行的研究,其结论是, 63% 的职业学校所聘顾问承认他们尽量满足公司对聘用丹麦裔实习生的要求,而且十名顾问中会有八名顾问遇到只愿意聘用丹麦裔实习生的公司。 最后,请愿人提出,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对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补救。提出参照《 欧洲人权公约》 关于赔偿的判例,建议赔偿免税的 115,000 丹麦克朗 ( 列有细目 ) ,解决这一问题。 |
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违反了《公约》第五条 ( 辰 ) 项 (5) 目,但仍感遗憾的是,缔约国认为承认违反行为本身即已构成充分的补救,因此不必给予请愿人赔偿 。 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拒绝承认侵犯了请愿人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 ( 卯 ) 项和第六条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认为后续对话正在进行之中,考虑到请愿人的评论,希望缔约国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准备采取哪些措施,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包括给予赔偿。 |
附 件 五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委员会第七十二届和第七十三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以下为第八章中提到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文件清单:
A/AC.109/2007/2 |
开曼群岛 |
A/AC.109/2007/3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A/AC.109/2007/4 |
蒙特塞拉特 |
A/AC.109/2007/5 |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
A/AC.109/2007/6 |
皮特凯恩 |
A/AC.109/2007/7 |
美属维尔京群岛 |
A/AC.109/2007/8 |
安圭拉 |
A/AC.109/2007/9 |
新喀里多尼亚 |
A/AC.109/2007/10 |
百慕大 |
A/AC.109/2007/11 |
托克劳 |
A/AC.109/2007/12 |
直布罗陀 |
A/AC.109/2007/13 |
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 |
A/AC.109/2007/14 |
圣赫勒拿 |
A/AC.109/2007/15 |
美属萨摩亚 |
A/AC.109/2007/16 |
关 岛 |
A/AC.109/2007/17 |
西撒哈拉 |
附 件 六
委员会第七十二和第七十三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和在审查程序下审议的缔约国,相应的国别报告员
委员会审议的定期报告 |
国别报告员 |
奥地利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AUT/17) |
迪亚科努先生 |
比利时第十四次和第十五次定期报告(CERD/C/BEL/15) |
基艾鲁姆先生 |
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九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DOM/12) |
阿夫托诺莫夫先生 |
厄瓜多尔第十七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CERD/C/ECU/19) |
卡利·察伊先生 |
菲济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FJI/17) |
索恩伯里先生 |
德国第十六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CERD/C/DEU/18) |
索恩伯里先生 |
意大利第十四次和第十五次定期报告(CERD/C/ITA/15) |
凯末尔先生 |
摩尔多瓦第五次至第七次定期报告(CERD/C/MDA/7) |
埃米尔先生 |
纳米比亚第八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CERD/C/NAM/12) |
伊埃沃姆桑先生 |
尼加拉瓜第十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NIC/14) |
德古特先生 |
俄罗斯联邦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定期报告(CERD/C/RUS/19) |
西西利亚诺斯先生 |
瑞典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CERD/C/SWE/18) |
凯末尔先生 |
瑞士第四次至第六次定期报告(CERD/C/CHE/6) |
普罗斯佩先生 |
多哥第六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TGO/17) |
德古特先生 |
美利坚合众国第四次至第六次定期报告(CERD/C/USA/6) |
西西利亚诺斯先生 |
安排在审查程序下审议的国家 |
|
伯利兹 (审查安排在第七十三届会议进行,但应伯利兹政府的请求,委员会考虑后将审查推迟) |
彼得先生 |
冈比亚 (在第七十二届会议上发出问题单,准备在第七十四届会议上做全面审查) |
伊埃沃姆桑先生 |
摩纳哥 (审查安排在第七十二届会议进行,推迟到第七十三届会议,又在收到逾期报告后取消) |
凯末尔先生 |
巴拿马 (原计划审查在第七十二届会议进行,推迟到第七十四届会议) |
阿夫托诺莫夫先生 |
秘鲁 (原计划审查在第七十三届会议进行,但在该届会议上与政府代表团会晤并得到政府承诺于2008年12月31日前提交报告后将审查推迟) |
穆里略-马丁内斯先生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原计划审查在第七十三届会议进行,但在该届会议上与政府代表团会晤并收到逾期报告后将其取消) |
基艾鲁姆先生 |
附 件 七
委员会第七十二和第七十三届会议印发的文件清单
CERD/C/72/1 |
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说明 |
CERD/C/72/2 |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向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提交报告的情况 |
CERD/C/73/1 |
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说明 |
CERD/C/73/2 |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向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提交报告的情况 |
CERD/C/73/3 |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其他一切领土有关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
CERD/C/SR.1846-1875 |
委员会第七十二届会议简要记录 |
CERD/C/SR.1876-1903 |
委员会第七十三届会议简要记录 |
CERD/C/AUT//CO/17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奥地利 |
CERD/C/BEL/CO/15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比利时 |
CERD/C/DOM/CO/12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多米尼加共和国 |
CERD/C/ECU/CO/19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厄瓜多尔 |
CERD/C/FJI/CO/17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菲济 |
CERD/C/DEU/CO/18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德国 |
CERD/C/ITA/CO/15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意大利 |
CERD/C/MDA/CO/15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摩尔多瓦 |
CERD/C/NAM/CO/12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纳米比亚 |
CERD/C/NIC/CO/14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尼加拉瓜 |
CERD/C/SWE/CO/18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瑞典 |
CERD/C/CHE/CO/6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瑞士 |
CERD/C/TGO/CO/17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多哥 |
CERD/C/RUS/CO/19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俄罗斯联邦 |
CERD/C/USA/CO/6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美利坚合众国 |
CERD/C/AUT/17 |
奥地利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CERD/C/BEL/15 |
比利时第十四次和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CERD/C/DOM/12 |
多米尼加共和国第九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
CERD/C/ECU/19 |
厄瓜多尔第十七次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 |
CERD/C/FJI/17 |
菲济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CERD/C/DEU/18 |
德国第十六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 |
CERD/C/ITA/15 |
意大利第十四次和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CERD/C/MDA/7 |
摩尔多瓦共和国第五次至第七次定期报告 |
CERD/C/NAM/12 |
纳米比亚第八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
CERD/C/NIC/14 |
尼加拉瓜第十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CERD/C/SWE/18 |
瑞典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 |
CERD/C/CHE/6 |
瑞士第四次至第六次定期报告 |
CERD/C/TGO/17 |
多哥第六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CERD/C/RUS/19 |
俄罗斯联邦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定期报告 |
CERD/C/USA/6 |
美利坚合众国第四次至第六次定期报告 |
CERD/C/BIH/CO/6/Add.1 |
从政府收到的关于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说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CERD/C/DEN/CO/17/Add.1 |
从政府收到的关于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说明――丹麦 |
CERD/C/GTM/CO/11/Add.1 |
从政府收到的关于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说明――危地马拉 |
CERD/C/GUY/CO/14/Add.1 |
从政府收到的关于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说明――圭亚那 |
CERD/C/ISR/CO/13/Add.1 |
从政府收到的关于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说明――以色列 |
CERD/C/LIE/CO/13/Add.1 |
从政府收到的关于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说明――列支敦士登 |
CERD/C/MEX/CO/15/Add.1 |
从政府收到的关于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说明――墨西哥 |
CERD/C/NOR/CO/18/Add.1 |
从政府收到的关于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说明――挪威 |
CERD/C/TKM/CO/5/Add.1 |
从政府收到的关于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说明――土库曼斯坦 |
CERD/C/UKR/CO/18/Add.1 |
从政府收到的关于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说明――乌克兰 |
CERD/C/UZB/CO/5/Add.2 |
从政府收到的关于执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说明――乌兹别克斯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