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2005年3月18日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女歧视委员会于2005年1月10日至28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三十二届会议。委员会在2005年1月28日第683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六十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罗萨里奥·马纳洛(签名)
第一章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32/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十年审查和评价的声明,将提请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注意该声明(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一)。
第32/I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与2004年12月26日在东南亚发生的海啸灾难有关的两性平等问题的声明(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二)。
第二章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05年1月28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79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约》第27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截至2005年1月28日,45个缔约国已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2.在同一日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共有71个缔约国。该议定书由大会在其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6条,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公约》缔约国名单、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以及已签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的名单载于本次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一至三。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5年1月10日至28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三十二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8次全体会议(第666至第683次),并举行10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6、7、8和9。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四。
5.担任临时主席的助理秘书长兼主管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秘书长特别顾问雷切尔·马扬贾宣布会议开幕。
6.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在委员会第666次会议上讲了话。
C.庄严宣誓
7.在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开幕式(第666次会议)上,在2004年8月5日公约缔约国第13次会议上当选的成员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5条规定,在任职之前庄严宣誓。这些成员是:弗朗索瓦·加斯帕德、蒂齐阿娜·马伊奥洛、席尔瓦·皮门特尔、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申海洙、格兰达·西蒙斯、阿纳马·谭、瑞吉娜·塔巴雷斯·达席尔瓦和邹晓巧。
D.选举主席团成员
8.2005年1月10日,委员会在第666次会议上依照《公约》第19条,还以鼓掌方式选出下列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罗萨里奥·马纳洛(菲律宾),主席;梅利安·贝米胡博-泽达尼(阿尔及利亚),副主席;德尔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克罗地亚),报告员。1月13日,委员会在第669次会议以鼓掌方式选举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德国)担任副主席。
E.通过议程
9.委员会第666次会议审议了临时议程(CEDAW/C/2005/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3.选举主席团成员。
4.通过议程和安排工作。
5.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三十一届会议和第三十二届会议之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6.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8.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9.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10.第三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1.通过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的报告。
F.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0.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决定在每届会议之前先举行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拟订与委员会将在随后举行的会议上审查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决定还要拟订关于初次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4年7月26日至30日举行会议。
11.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多尔卡丝·弗雷马·科克尔-阿皮亚(非洲)、弗朗索瓦·加斯帕德(西欧和其他国家)、阿伊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维多利亚·波佩斯库(东欧)和申海洙(亚洲)。会前工作组选举维多利亚·波佩斯库为主席。
12.工作组拟订了与以下缔约国的报告有关的议题及问题清单:阿尔及利亚、克罗地亚、加蓬、意大利、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巴拉圭、萨摩亚和土耳其。
13.在第667次会议上,波佩斯库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见CEDAW/PSWG/ 2005/I/CRP.1和Add.1-8)。
G.工作安排
14.在第666次会议上,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科科长介绍了项目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和项目8——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在项目7下,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等三个专门机构,根据《公约》第22条(CEDAW/C/2004/I/3和Add.1和3、4)提交了报告。在项目8下,关于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报告(CEDAW/C/2005/I/4)综述自委员会上届会议以来的相关发展。报告载有委员会在《公约》通过二十五周年之际发表的声明(附件三)。委员会案前还有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的报告,包括已经提出但委员会尚未审议的报告清单(CEDAW/C/2005/I/2)。委员会全体工作组将着手处理这些事项。
15.1月10日,委员会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机关的代表举行了一次非公开会议,这些机构提供了具体国家资料并说明了有关机关和实体通过其政策和方案在国家和区域一级促进《公约》条款的情况。
16.1月10日和17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公开会议,这些组织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在第三十二届会议上进行汇报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17.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条约和委员会后续工作股队长简·康纳斯在委员会1月26日非公开会议上发言。
H.委员会成员
18.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五列有委员会成员名单,并载明这些成员的任期。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三十一届和第三十二届会议之间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19.在2005年1月10日第666次会议上,波佩斯科宣读了未能出席开幕会议的前主席阿宽尔提交的报告。
20.委员会前主席阿宽尔在报告中介绍了她2004年8月3日与联合国秘书长会见的情况:她向秘书长简要介绍了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的情况,在她担任主席行将期满之际向秘书长告别。她还在报告中介绍了2004年8月3日与墨西哥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代表会见的情况,她向墨西哥代表通报了委员会就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调查作出的决定。
21.前主席概括介绍了她参加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的情况,在会上,她向第三委员会简要介绍了委员会按照《公约》第18条开展工作、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25的通过情况和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的情况。她提请注意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控诉程序作出的第一项决定及第一项调查已经完成。她鼓励所有会员国利用《公约》通过二十五周年这一良机加速《公约》的执行工作,加紧努力,实现《公约》的普遍批准。她突出强调了委员会为改进工作方法而不断进行的努力,突出说明了由委员会成员科内利斯·弗林特曼主持和荷兰政府资助的非正式会议在荷兰人权学会举行以后,在过去一年中所取得了进展。她强调指出,开展上述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委员会希望在不影响与报告提交国开展建设性对话的效用的情况下提高工作效率。她十分重视委员会提出的延长会议时间的要求,强调指出委员会在及时、有效地履行全部职责的过程中受到各种制约。她介绍了委员会要求在2005年和2006年延长年会时间以及从2007年起长期解决三次年会问题的理由和所涉问题。她呼吁联合国会员国积极考虑委员会的要求。虽然大会没有对该项提议采取行动造成委员会一时受挫,但她敦促委员会再次说明必须找到短期和长期解决办法,委员会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22.前主席还报告了10月13日大会为纪念《公约》通过二十五周年而举行的圆桌讨论会的情况。圆桌会议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借此积极宣传《公约》在促进和保护世界各国妇女的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会议重点讨论了委员会为实现这一目标所作的贡献。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主席、联合国常务副秘书长、委员会三名前任主席的伊万卡·科尔蒂、萨尔马·汗和夏洛特·阿巴卡,以及联合国系统和公民社会高级官员参加了会议,因此,会议十分隆重而且颇引人注目。委员会前成员、新西兰总督西尔维亚-卡特赖特女爵参加了会议并发表了主旨讲话,使得这一活动特别令人难忘。另一位前主席阿伊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取消了参加会议的安排,但是会上宣读了她的发言稿。Meriem Belmihoub-Zerdani和委员会前成员Savitri Goonesekere也参加了会议。主席表示,她已经给所有缔约国写信,请它们利用周年纪念这一时机在国家一级加速充分全面执行《公约》的工作。她特别提到委员会的声明,其中呼吁采取新的举措,改善《公约》的遵守情况。
23.前任主席报告了她2004年10月参加提高妇女地位司组织的支持塞拉利昂政府执行《公约》技术合作特派团的情况。多尔卡斯·科克尔·阿皮亚和夏洛特·阿巴卡、博茨瓦纳高等法院尤妮蒂·道和马拉维法学教授Tiya Maluwa也参加了这次特派任务。前任主席还向委员会介绍了她以个人身份参加的某些活动,包括在都柏林举行的第六届非政府组织人权问题年度论坛,瑞典政府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打击针对妇女的宗族暴力,特别是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的行为的会议和在日内瓦举行的《北京行动纲要》十年审查欧洲经委会区域筹备会议,她担任了该会议的副主席。
24.最后,前主席表示非常高兴能有机会担任八年的委员会成员,并担任报告员、副主席和主席等职务。她强调说,她作为独立专家完成工作,同时又推动委员会工作,这十分重要。在担任主席期间,她极力推动委员会和谐而有成效地工作,并在各种场合代表委员会参加活动。她感谢在她任职期间各位专家和秘书处给予的合作、大力支持和表现出来的友好态度。她强调指出,委员会的工作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对于《公约》和委员会来说,知名度已经不是大问题,但是,保持委员会的表率作用和公正性也许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现在更需要认真保持和维护委员会的实际独立性和委员会给人留下的印象,因为委员会比以前更为重要而且更有影响力。《任择议定书》本身以及促使更多的国家批准《任择议定书》都需要这样做。同样,委员会现在需要在国际人权体系中走好每一步,以确保委员会在履行有效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职责的过程中不会被疏远,也不会被主流化所淹没,《公约》存在的目的也就在于此。《公约》知名度增加,委员会力量更大,这加重了委员会所有成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A.导言
25.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的报告:一个缔约国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及第五次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的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26.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一个缔约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委员会结论意见之前均载有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这些结论意见载述如下。
B.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萨摩亚
27.委员会在2005年1月24日举行的第679次和第680次会议上审议了萨摩亚提交的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WSM/1-3)(见CEDAW/C/SR.679和680)。
缔约国的介绍
28.萨摩亚代表在介绍该报告时表示,该国的法律和传统一贯致力于实现妇女平等。萨摩亚是第一个全面批准公约的太平洋岛国。萨摩亚代表概述了该国经济和政治方面的重大发展,并介绍了有关公约各项条款执行进展的最新情况。
29.萨摩亚宪法对公约第1条所述的两性平等作出了规定,确保根据法律提供平等保护,并对性别歧视加以禁止。宪法保证在平等权利遭受侵犯时提供适当补救,最高法院经常审理合宪性争议案件。这位代表指出,1991年萨摩亚妇女实现了选举权,2004年获得了在与外国人通婚时取得或保留国籍的平等权利,但是在性别暴力、家庭、就业、土地和刑法等方面仍需进行改革。
30.前妇女事务部已经并入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新成立的部负责协调政府内部的两性平等工作,以把社会性别问题融入社会事务和决策的各个方面,并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
31.鉴于家庭暴力案件增多,政府打算修改刑法,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将颁布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修改家庭法典。萨摩亚开展了改善警务运动,将增聘女警察,开展社会性别宣传方案,建立家庭暴力案件数据收集系统。法庭加大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力度,做到“有案必审”。贩卖妇女问题得到了重视。
32.议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仍然偏低。在四十九个议席中,妇女只占三席(尽管其中两名议员在议会担任高级职位)。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只有持有族长头衔的人才符合竞选资格;这一情况虽然有所好转,但人们还是倾向接受男子担任议员。但是,妇女在家庭、社区、政府和私营部门各级都参与决策。妇女担任公营部门最高级别的职位,政府女代表则出任协调员,代表乡村与政府官员进行沟通。
33.萨摩亚代表重申该国致力于妇女的社会发展,并介绍了在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该国实行义务制初级教育,从入学人数来看基本实现了教育平等。女孩接受初中两级教育的人数反映了人口总数,接受高等教育的女生占入学人数的60%。
34.妇女进入劳动市场的人数迅速增加,占正式付薪就业的43%。妇女在制造业以及教育和护理业占有主导地位。公营部门为妇女提供八周带薪产假和半年无薪假,支持妇女参与经济。妇女还受益于信贷和培训方案,妇女得到的商业企业和商业活动贷款占此类贷款的多数。
35.在妇女卫生方面,国家正在执行全国保健五年计划。计划的重点是提供保健服务,并包括与社区建立伙伴关系和开设流动诊所这两项工作。为防治所谓的“生活方式”疾病,国家正在开展针对性更强的妇女健康和预防方案。但是,产妇保健依然是工作重点,指标显示这项工作取得了进展。
36.萨摩亚代表在谈到农村妇女情况时指出,农村妇女占全国妇女人口的78%,在乡村行政各级的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持有族长头衔的妇女参加乡村议会,并参与乡村管理。妇女不仅照顾家庭,还开设小型商业,并进城参加就业。妇女享有良好的保健服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和乡村传统团体合作,通过推广服务为妇女开办培训和教育方案。
37.萨摩亚代表最后强调,该国将以萨摩亚的传统精神,继续致力于公约的成功执行,并全面承诺为实现妇女平等而努力。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全面批准公约,赞赏缔约国合并提出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但对逾期提出报告表示遗憾。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口头介绍,这些答复和介绍进一步阐明了公约执行进展的最新情况。
39.缔约国派出以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办公厅主任为团长、成员包括司法部长的高级代表团参加会议,委员会对此表示祝贺。委员会赞赏委员会成员与代表团进行的坦率、专业和建设性的对话,并赞赏代表团提供了准确的答复,使委员会成员能够深入了解妇女的实际情况。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编写过程中与非政府妇女组织和其他民间组织进行的协商。
积极的方面
41.委员会欢迎萨摩亚于2004年成立了妇女、社区和社会发展部,其妇女事务司就执行公约问题与其他部委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委员会欢迎政府于2004年5月批准在乡村一级选拔妇女代表(妇女联络员),支持提高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地位。
4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进行立法审查,并查明了对促进两性平等具有重大意义但需加以进一步改革的法律领域。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了《2002年法律改革委员会法》,并欢迎缔约国通过《2004年国籍法》,该法规定男子和妇女在外国配偶取得国籍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实行义务制初级教育,并赞扬在执行公约关于各级女孩和妇女教育的第10条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妇女的高识字率表示赞扬。
4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妇女代表不足的警察机关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有系统地持续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同时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出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中所载关注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着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议会,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给歧视妇女下定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公约不能在缔约国直接适用,缔约国也没有为保证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制定适当的立法框架。
4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把歧视妇女定义载入宪法或其他适当的国内立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把公约所有规定纳入国内立法,或制订适当的立法,确保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充分适用。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已经查明在性别暴力以及家庭和就业法律方面,立法未就歧视妇女提供充分保护,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进行必要的法律改革、使国内立法实现与公约规定接轨确定时限和标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02年缔约国通过了《法律改革委员会法》,但因缺乏资金委员会尚未设立。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制订具有明确时间表和重点的计划,修改现有的歧视性立法,为加强两性平等制订新法并提交议会审议。委员会还建议设立法律改革委员会,推动法律改革进程。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政府与妇女组织进行协商,共同制订立法改革议程并把立法改革作为工作重点。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在今后两年内对各项刑事法律进行审查,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采取了“有案必审”的政策,但对家庭暴力普遍表示关切,并认为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并打击各种针对妇女的暴力。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制订综合战略,防止并打击各种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作为歧视妇女形式之一和侵犯妇女人权的家庭暴力。这项战略应该包含制止针对妇女的暴力、为受害者提供保护、支助和康复服务并对罪犯进行惩治的措施和立法。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向所有遭受暴力侵犯的妇女提供庇护。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全面关注各种针对妇女的暴力,并为应对这种暴力进行充分的培训。
52.委员会对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决策的人数依然很少表示关切,包括妇女很少有可能获得家族首领(族长)的头衔,因而在议会中的代表人数很少。委员会担忧,社会-文化方面的定型观念和传统在继续阻碍妇女谋求公职,尤其是选举产生的职务。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和积极主动的措施,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增加妇女在选举和任命机构中的代表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议会和地方政府机构中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宣传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以及担任决策职务的重要性,以期按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消除歧视妇女的习俗和惯例。委员会请缔约国定期评估这些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的影响,以便确保它们能最终实现预想的目标,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全面的资料,说明取得的成果。
54.委员会对妇女在就业领域中的状况和参加劳动队伍的人数较少甚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现行的立法带有歧视性,或者在确保遵守第11条和第13条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诸如没有规定要实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不得因怀孕而歧视,不得在工作场合进行性骚扰。委员会还对私营部门只提供极为有限的带薪产假和缺乏适当的托儿服务甚为关切。
5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立即使其立法符合《公约》第11条的规定,并确保遵守这种立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紧努力,设法消除妇女参加劳动队伍时面临的障碍,并采取措施,提倡男女之间调和家庭和工作的责任。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强实施《公约》第11条的工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
56.委员会对孕产并发症依然是妇女死亡的首要原因之一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因少女怀孕的人数增多、不大力实行计划生育、避孕普及率低和学校缺乏性教育感到担忧,尽管妇女享有全面的保险服务,包括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对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比率感到关切。
5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更好地提供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降低生育率和产妇发病率。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向妇女和女孩提供计划生育资料的工作,并广泛开展针对男女青少年的性教育,尤其注意防止少女怀孕和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趋势,包括统计数据和采取的措施。
58.委员会对缺乏关于贩卖妇女的统计资料表示关切。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全面的资料,说明贩卖妇女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情况,包括为遏制卖淫需求和支助想退出卖淫行业的妇女并使其恢复正常生活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报告所进行的研究或调查以及为防止贩卖和协助受害者而采取的措施。
60.委员会对家庭法中一直存在的歧视性规定甚为关切,特别是关于婚姻的规定,并对始终存在着歧视妇女和女童的传统表示关切。具体地说,委员会关切女孩的法定承诺结婚年龄是16岁,而男孩则是18岁;此外也关切过失离婚制度和缺乏关于分割婚姻财产的立法。
6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最优先地考虑计划进行的修改关于结婚、离婚和家庭关系法的工作,以确保使其符合《公约》第16条,并符合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般性建议23。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着手处理这些方面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文化行为模式。
62.尽管委员会认识到提交给内阁发展委员会的提案必须报告所提项目对性别问题的影响并包括性别分析,但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公约》的有关规定是否受到了注意。
6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公约》为框架,评估发展项目从性别角度看是否适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发展政府内部在《公约》框架内进行这种评估的适当能力。
64.委员会对战略发展计划没有充分采纳《公约》第2条(a)款所要求的切实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一目标表示关切,尤其是鉴于缔约国目前在进行经济改革和贸易自由化这一情况。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促进两性平等明确地作为国家下一个发展计划和各项政策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对那些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而言。
6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67.委员会请缔约国评估为提高妇女实际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并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09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5年10月提出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09年10月提出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68.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所涉性别层面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方方面面的执行情况。
6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增进了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程度。因此,委员会鼓励萨摩亚政府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70.委员会请萨摩亚在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萨摩亚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和今后在这方面要求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2.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71.委员会在2005年1月19日第675和676次会议上审议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合并提交的第一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LAO/1-5)(见CEDAW/C/SR.675和676)。
缔约国的介绍
72.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代表在介绍中提到该国在1975年取得独立之前和之后所面临的许多政治和社会经济挑战。妇女被认为低人一等,没有自由表达和涉足政治生活的权利。全国近80%的多族裔居民继续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73.为摆脱贫穷和落后状态,政府正在进行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妇女为国家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一项基于法治的国内法律框架正在拟订,其中载有保护妇女权利的规定。1991年的《宪法》及其2003年修正条款,确保妇女和男子在所有领域权利平等。《2004年妇女发展与保护法》由国家主席令颁布,进一步加强了妇女的权利和国家、社会及家庭对妇女的责任。该法的目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并营造一个能使妇女参与和取得权力的环境。在保障妇女权利和铸造老挝各界妇女的团结精神方面,老挝妇女联盟发挥着首要作用。
74.各个级别都有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国民大会中的妇女代表已从1992-1997年的8人增加到2002-2007年第五届议会的25人,占代表的22.9%。一名孟族妇女首次担任国民大会副主席。
75.政府优先重视教育,目标是在2010年以前实现全国初级义务教育。提高妇女识字率方面得到了应有的关注,15岁以上妇女的识字率从1995年的48%提高到2000年的60%。女童就读初级学校的比率从1995年的68%提高到2000年的75%。政府已设定2010年和2020年女童入学率和妇女识字率的目标。
76.加强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方妇女享有初级保健的举措已经提出,医疗网络已经扩大。这些努力包括加强妇女对自身保健信息的利用,以及实施有关营养、安全孕产、生育间隔和公共卫生的项目。由于这些努力,1995至2000年期间,总生育率和孕产妇、五岁以下儿童和婴儿的死亡率均有显著下降。
77.政府的《全国增长和消灭贫穷战略》以追随《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发展为目的。老挝妇女联盟在拟订各类次级项目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这些次级项目包括小额供资和小额信贷、妇女能力建设、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及中小企业等。为更加便于获取信贷,试行设立了农村发展基金。
78.为协助政府制订并实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政策和战略,成立了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该委员会还负责落实《北京行动纲要》以及与地方和外国机构的协调,目前正在起草《2005-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所有政府部门和地方行政机构已受命在各自机构内设立一个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单位。
79.老挝代表指出,虽然已取得初步成果,但在执行《公约》方面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阻碍,包括总体教育水平低下、缺少有关妇女状况的详细信息、以及存在落后的风俗传统和陈规陋习等。
80.最后,老挝代表重申政府关于通过执行《公约》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和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承诺。余留挑战将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得到克服,从而确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8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公约》,感谢缔约国合并提交第一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但对逾期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口头介绍和进一步说明。
8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代表团,并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83.委员会赞赏于2004年通过《妇女发展与保护法》。
84.委员会喜见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成立强化了全国两性平等机制。
85.委员会赞扬妇女在国民大会中的比例大幅提高,从1992-1997年第三届议会的9.4%提高到1997-2002年第四届议会的21.1%和2002-2007年第五届议会的22.9%。
8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所作的种种努力,包括设立由副总理主管的全国打击拐卖人口委员会、与邻国签订区域和双边合作协定、以及建立一个向拐卖活动受害者提供服务的机制等。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8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有系统地持续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同时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出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中所载关注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着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议会,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88.委员会对于《公约》在国内立法中的地位不明确这一点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体制较新,但对于其国内法没有界定对妇女的歧视这一事实也感到关切。
8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制度,确保法院可以援引。它还建议,将《公约》第1条中的歧视妇女定义纳入《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
90.在注意到设立国家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作为新的全国机制的同时,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委员会秘书处没有适当的体制结构和财政资源用于性别主流化和执行性别平等政策,以及倚重老挝妇女联盟,该组织是一个没有执法权力的大众组织。
9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加强国家机制,在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建立加强性别主流化的机制。在认识到老挝妇女联盟提高妇女地位的重要工作的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要把其执行《公约》的义务完全交给一个大众组织。它还建议缔约国在各级设立政府监督机构,以监测2005-2010年期间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
92.委员会注意到8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但是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少数民族社区普遍贫穷和欠发展深感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少数民族妇女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来源,只能依靠生产罂粟维生。在欢迎重新调查地契颁发事项的同时,委员会对目前重新调查和重新颁发地契限于9个省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农村妇女在各领域的农业总生产中做了一半以上的工作,但家务和育儿的额外工作负担也主要落在妇女的肩上。委员会对农村妇女在关于发展方案的重要决策中,以及在村委员会内代表性不足感到十分关切。
9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执行计划,以消除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少数民族妇女的贫穷,办法是更积极地寻求国际援助,同时在所有发展方案中适用性别观点,并将妇女充分纳入各项方案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向靠生产罂粟维生的少数民族妇女提供其他可持续的维生手段。委员会建议,在国家各省开展重新调查和重新登记地契的工作,预期结果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要求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就取得的成果提供详尽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妇女的双重负担,包括为女农民提供新技术,教育男子分担家庭责任。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在村一级各委员会中具有充分和平等的代表性。
94.尽管有所进展,委员会对妇女文盲率仍高达40%、男女识字率差距大,以及城乡妇女教育差别大感到震惊。委员会对少数民族妇女扫盲率极低特别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实行义务初级教育的最初计划从2000年推迟到2010年。
9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所有适当措施,降低妇女文盲率并向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提供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特别是在农村。委员会还建议,在国家一级尽快实行免费义务初级教育。它还建议缔约国考虑为此目的寻求国际援助。
96.在注意到过去几年中的改进的同时,委员会对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很高,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妇女生育率高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缺乏保健设施和医务专业人员,妇女和青少年对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包括使用避孕方法和生育间隔缺乏认识。
9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执行《国家人口政策》,重点是在全国各地扩大保健设施和人员网络,帮助农村和边远地区,特别使少数民族妇女从中获益;不仅为妇女而且为男子和青少年加强关于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教育方案;并使避孕药具容易获得。
9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存在传统的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这种观念导致男女在家庭、社区和公共生活等各个层面领导权和决策权方面的差异。
99.委员会建议开展协调一致的全国性运动,消除普遍存在的传统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并提高民众对于生活各个领域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
10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日益受到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的威胁,特别是在建筑地点周围和贸易通道沿线。
10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男子和妇女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风险的认识,特别是在农村、建筑场地周围以及现有和新出现的贸易通道沿线。
102. 委员会确认打击该国和该地区日益增多的贩卖事件的新措施,包括加强执法系统,与邻国合作,建立服务机制,来协助和保护贩卖受害者,同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大量信息,说明这些机制如何发挥作用及其对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它还对贩卖妇女和女童情况增加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以及缺乏关于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的信息感到关切。
103.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详尽信息,说明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各种措施的影响,包括逮捕贩卖者人数和趋势、受害者人数以及受害者如何得益于返回和遣返服务,并提供关于任何其它打击贩卖措施的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程度的信息并进行研究,并对处理该问题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包括遏制卖淫需求。
104. 委员会对妇女在国家和地方两级行政和司法机构中任职人数普遍较少感到关切。考虑到80%的人口在农村生活,村长和村委员会处理大部分日常事务,委员会感到十分关切的是,不到1%的村长为妇女,只有一名老挝妇女联盟成员在村委员会里代表妇女。
1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增加妇女在全国、省和村各级行政和司法机构中的任职人数。它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各级决策中的百分比,并确保各级决策充分反映妇女利益并保障两性平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强乡村妇女的权力,使妇女可以平等参与乡村事务。
106. 委员会关心妇女在就业和劳动领域的情况,在这些领域所提供的信息不够,尤其是关于妇女利用新的经济机会以及充分受惠于缔约国朝向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的改革以及该国融入区域和世界经济的能力。
1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其经济改革对妇女的影响,以期促进在劳动市场中男女平等,包括通过使妇女任职人数达到适当水平加强那些解决劳资纠纷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机制。它建议采取目标明确的措施,以提高和改善妇女的企业技能,获得技术的机会,以及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在贸易和商业方面为妇女创造机会。它还吁请缔约国评估经济改革对妇女的不利影响、包括对担任公务员的妇女的不利影响,并采取补救措施。
108. 委员会关心的是没有认识或承认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是对妇女一种形式的歧视和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委员会担心年轻人、不论男女都认为家庭暴力是相当正常的事,以及刑法对未造成严重伤害或实际损害的肉体的暴力行为案件免除刑事责任。委员会也关心关于性别角色定型观念的传统态度使妇女和女孩处于从属地位,使她们无法获得平等的教育和生活机会、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10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关于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的认识。它建议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且对于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暴力、尤其是对家庭暴力展开更多研究和收集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较积极和主动积极的措施,以改变关于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传统父权思想。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以支持其预防和打击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的努力。
110. 委员会关心的是法律准许在“特殊且必要的情况”下未满18岁就可以结婚,妇女确实在18岁之前就结婚的百分比很大。
1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在一切情况下年龄不足就结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其关于早婚的现场数据收集的结果以及为防止早婚所采取的措施。
112. 注意到积极的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对于有效执行《公约》和实现两性平等具有必不可少的作用,委员会关心的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缺乏自治、积极而有活力的妇女和人权组织。
1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在必要时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为自治的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创造空间。
1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尽快接受对公约第1款第20条关于委员会的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115.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按公约第18条提出下次定期报告时回答在这个结论意见中表示关切的事项。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其在2002年9月到期的第六次报告以及在2006年9月到期的第七次报告合并在2006年提出。
116. 考虑到有关的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诸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所涉性别方面问题,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那些文件与公约的有关各条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117. 委员会注意到各国遵守七个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使妇女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享有更充分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那些它还不是缔约国的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18. 委员会要求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知道为了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将来在这方面需要的步骤。它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第二次定期报告
阿尔及利亚
119. 委员会在2005年1月11日第667和668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DZA/2)(见CEDAW/C/SR.667和668)。
缔约国的介绍
120. 阿尔及利亚代表在介绍中提到,2005年阿尔及利亚的形势与1999年提交第一次报告时的形势有所不同。以妇女为主要目标的恐怖主义犯罪让国家经历了长达十年的煎熬。由于采取了社会和谐的对策,加速安保情况的正常化,恐怖主义已成强弩之末,不再对机构和居民构成严重威胁。
121. 《宪法》和诸多法律保障了男女平等原则。没有一项法律或规章禁止或限制妇女参与政治生活。2002年选举时的妇女候选人数有所增加。代理制的废除、恐怖暴力的没落、以及通过参选表达公民意识的强烈愿望,都证明有大批妇女参加了最近的总统选举。此外,虽然当选的妇女人数不多,但担任国家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已大大增加。
122. 不分性别的免费义务教育是妇女解放的基础。女青年就读专科学校、高等学校和大学的比例已从1990年的39.5%上升到2003年的55.4%。教科书已作修改。对妇女的社会文化观念逐步转变,负面心态和陈规陋习也有所减少。
123. 在工作和经济解放方面,包括农村地区在内,受雇妇女人数虽然总比例仍低但已大幅增加。妇女在教学、教育、医疗、制药和司法部门所占比例很高。社会保障和退休领域普遍遵行两性平等的原则。孕产妇和婴幼儿保护取得进展。计划生育政策使妇女预期寿命增加两岁,婴幼儿和孕产妇死亡率及夫妻生育率均有所下降。
124. 家庭暴力不再是一个禁忌话题。有关这个问题的信息有所增加,并设立了受虐待妇女咨询服务中心。性骚扰罪已列入修订的《刑法》,受害者从此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阿尔及利亚政府已邀请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
125. 社会变革和各项国际公约的批准,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批准,使《家庭法》的修订势在必行。2004年3月8日,共和国总统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按照国际法的变化调整国内立法,并重新审议阿尔及利亚在批准《公约》时所作的保留是否仍合时宜。
126. 此外,《国籍法》正在订正,以反映阿尔及利亚社会表达的不满,同时这也是为了按照批准的国际公约调整相关立法。政府已提出一项法律草案,修订和补充《国籍法》并揭示男女平等原则。
127. 阿尔及利亚代表指出,《家庭法》是规定家庭关系的基本文书。由于1984年以来从未作修订,订正已势在必行。2003年,共和国总统发起了订正工作,以强化现行法律机制,使妇女能够摆脱社会束缚,充分和有效地享受《宪法》保障的权利。《家庭法》和《国籍法》完成订正后,阿尔及利亚应可考虑取消在批准《公约》时提出的大部分保留。订正内容包括将男女合法结婚年龄统一定为19岁、婚姻需经双方同意、取消法定监护制、修订离婚法以更好地保护儿童等。
128. 阿尔及利亚代表最后说,阿尔及利亚坚决致力于现代化和进步。他指出,按照《公约》规定逐步调整国内立法,是国家的一件头等大事。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2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出第二份定期报告、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问题清单、并口头答复委员会所提问题。
130. 委员会欢迎由分别负责《公约》七个领域的各部代表组成的缔约国代表团,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131. 委员会赞赏在妇女健康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下降,以及妇女预期奉命延长。
13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进入高等院校的人数增加,从1990年的39.5%增加为2003年的约55.4%。委员会还对如今接受中等教育的人中女孩占57.53%表示赞赏。
133. 委员会欢迎司法系统、领导岗位例如国务委员会、法院和法庭中妇女人数增加。妇女目前大约占治安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
134.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人数增加,对现任政府任命4名女部长表示欢迎。
1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性骚扰罪行列入经修订的《刑法典》中。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36.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有系统地持续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同时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出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中所载关注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着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议会,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13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实施1999年通过的结论意见(见A/54/38/Rev.1,第四章B.1节)中对一些关切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尤其对结论意见第77段中对恐怖团伙对妇女施暴造成的后果表示关切,对第81段中提到的流离失所者的妻子的状况表示关切,这些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138. 委员会重申这些关切和建议,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实施建议,对恐怖主义给妇女和女童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研究。
139.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因性别而歧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规定歧视定义,也没有根据《公约》第2条(a)款制定妇女平等权利的条款,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40. 委员会建议把根据《公约》第1条规定的歧视定义,以及根据《公约》第2条(a)款关于妇女平等权利的条款列入《宪法》或其他适当的法律中。
141. 缔约国仍然对第2条、第9条第2款、第15条第4款和第16条予以保留,委员会重申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指出,对第2条和第16条的保留违背《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立法改革,特别是《家庭法》,以便在具体的时限内撤销对《公约》的保留。
143. 委员会对在修订歧视性条款方面缺乏进展表示关切。委员会对1970年12月15日第70-86号法令确定的《阿尔及利亚国籍法》的订正本以及1984年《家庭法》尚未完成表示关切,这种情况会造成歧视性条款持续不变,这些条款剥夺妇女在转换国籍、以及在婚姻和家庭生活、包括离婚和子女监护方面享有与男人同等的权利。委员会还对《家庭法》的拟议修正案没有列入废除一夫多妻制以及妇女享有法律监护权的问题表示关切。
1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实施立法改革,加速修订《阿尔及利亚国籍法》和《家庭法》列为优先事项,尽快使其与《公约》第9条和第16条相符。为此目的,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部长理事会审议这些法律、向全国人民议会、国务委员会提交这些法律规定明确的时限,加倍努力使公众舆论了解法律改革的重要性。
145. 虽然法律规定妇女能够获得公正,但事实上她们行使这种权利的能力以及向法院提出歧视案件的能力是很有限的,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46. 委员会请缔约国排除妨碍妇女获得司法公正的各种障碍,包括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现有的反歧视性的法律补偿措施,并监测这些努力的结果。
147.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缺少注重成果的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148. 委员会建议发展一种综合数据汇编方法,敦促缔约国编制相关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以便能够评估趋势及各项方案对女性人口的影响,并且将这类数据和相关分析列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149. 委员会对多次发生对妇女实施暴力的情况,包括家庭暴力以及没有具体的法律解决和消除对妇女施暴问题表示关切。
150. 考虑到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拟订和通过禁止对妇女实施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法律,这种暴力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侵犯了她们的人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开展教育,提高执法官员、司法系统、保健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大众的认识,防止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为暴力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和法律援助。
151. 妇女与男人在所有部门享有事实上的平等方面没有足够的进展,缔约国显然对暂行特别措施以及适用这些措施的理由缺乏了解,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一般性建议25,在所有部门中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享有与男人一样的事实上的平等。
153. 委员会对家庭和社会中存在的关于妇女与男人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做法和顽固不化的陈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这给妇女享有她们的权利以及充分实施《公约》带来不利影响。
15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制定和实施综合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推动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在社会各阶层实现男女平等。这些努力的目标是纠正对妇女和男人在家庭和社会中责任与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和传统规范,促使全社会支持男女平等。
155. 委员会欢迎在妇女政治参与方面逐渐取得的进展,但是仍然对担任决策职务——特别是各级政治职务、行政管理以及外交界的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很少的情况表示关切。
15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久措施,包括按照《条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经过选举及任命产生的各机构妇女任职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实施领导能力培训方案,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且对这类措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
157. 委员会注意到缺少关于非正规部门妇女状况的信息,对妇女只占就业总人数的14.18%表示关切。
15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开展各项研究,评估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妇女的状况,并且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详细资料。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加紧努力,排除妇女在加入劳动力队伍方面面临的各种障碍,并且实施各项措施,促进妇女与男子共同兼顾家庭和工作责任。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一般性建议25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公约》第11条的执行。
159.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农村妇女状况的资料不够充分。
160.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将农村妇女的需要和关切充分纳入部门政策及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要时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农村妇女实质上的平等。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农村地区妇女状况的详细资料,特别是关于所采取的步骤产生的影响的资料。
161. 委员会对于当局在执行《公约》,包括在对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时显然没有同非政府组织合作这一点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编写该报告时没有征求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16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更有效地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实施《公约》,包括就各项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16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且尽快接受对《公约》中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
16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文件所载各项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反应。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年提出一份合并报告,将应于2005年6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09年6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为一份。
165. 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以及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二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各项宣言、方案以及行动纲领所涉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说明执行上述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部分方面的情况。
166.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各国加入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领域能够更充分地享受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阿尔及利亚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一项公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67. 委员会要求在阿尔及利亚广泛宣传本文件所载各项结论意见,使阿尔及利亚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法律和事实上男女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今后需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克罗地亚
168. 委员会在2005年1月18日第673和674次会议上审议了克罗地亚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CRO/2-3)(见CEDAW/C/SR.673和674)。
缔约国的介绍
169. 克罗地亚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该缔约国目前正在履行加入欧洲联盟的程序,在这一过程中,欧盟主管机关确认克罗地亚已经拥有促进两性平等的大部分法律和体制结构。
170. 克罗地亚代表强调,促进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和条例已经制订完成。《宪法》确认两性平等为宪政秩序的最重要标准。2003年主要依照《公约》各项规定制订的《两性平等法》防止妇女遭受歧视,并确立了男女机会平等的政策。其他法律和政策也有助于有效促进妇女权利,例如《防止家庭暴力法》、《同性结合法》和《全国促进两性平等政策》等。
171. 全国性机制包括2004年作为中央政府专家机构设立的政府两性平等办公室、2001年设立的议会两性平等委员会以及在政府部门和地方一级设立的两性平等协调员等。《两性平等法》拟议的两性平等监察员已于2003年任命。其中多个机构最近刚刚设立,尤其是政府两性平等办公室,它们有待进一步加强,以确保有效执行现有的各项法律和政策。
172. 妇女参与政治生活自1990年代以来稳步增加,议会席位中妇女所占比例现已达25%,高于欧洲平均水平。政府领导层中30%为妇女,其中包括14位部长中的四位女部长和两位副总理中的一位女副总理。这一积极进展得以实现,靠的是公众辩论、包括与《公约》相符的临时特别措施在内的种种法律和战略的通过、以及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承诺。不过,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比例明显低于国家一级,只有14%。一系列旨在近期内提高妇女代表性的活动已经推出。
173. 克罗地亚代表阐明政府关于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实现两性平等的承诺。非政府组织促进妇女参政的项目以及有关两性平等和妇女问题的出版物、研讨会和座谈会已经获得资金。作为这些研讨会的一项成果,国家一级组建了多个两性平等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将成为地方和国家级体制网络的组成部分。
174. 为改变社会和文化形式,消除基于老一套性别角色的偏见和习俗,政府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宣布9月22日为全国反抗对妇女暴力日。《2005-2007年全国防止家庭暴力战略》已在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拟订完成。
175. 关于《公约》第10条,克罗地亚代表强调指出,在接受教育方面不存在性别歧视。科学、教育和体育部在编制新的学校课程时已征求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评论和建议。政府还采取措施防止劳工市场上出现歧视妇女现象,并致力于一个旨在促进给予妇女经济权力和奖励妇女创业者的项目。
176. 克罗地亚代表指出,虽然《公约》的大部分规定都已得到执行,但若干领域仍需协调行动,以消除不利于社会变革和实现男女真正平等的障碍。一份关于《联合国千年宣言》各项目标执行情况的国家报告得到了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议会和行政机关代表的支持,政府以这份报告为基础,选定了一系列促进两性平等的优先领域,包括妇女教育、领导与参政、对妇女的暴力、妇女的经济地位、新闻媒体、数据与统计、工作与生活问题以及体制能力等。
177. 克罗地亚代表表示,政府愿继续执行《公约》。政府已出版和分发一份关于《公约》的指南,并举行了纪念《公约》通过25周年的活动。政府将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78.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合并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这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原则。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答复委员会关于第一次报告的结论意见时列入了有关所采取行动的信息。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口头介绍和进一步说明。
17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协作。
18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两性平等办公室主任为团长的代表团,而且成员包括负责《公约》多个领域的政府部门代表。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虽然其中有一些问题未得到充分答复。
积极方面
18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宪法》中制定有关两性平等问题的第14条和第3条并于2002年颁布《两性平等法》。委员会赞赏其他旨在促进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实现遵守《公约》各项义务的法律和立法修正案获得通过,特别是《家庭法》和《防止家庭暴力法》以及《刑法》和《劳动法》修正案。委员会还对制订第二份《全国促进两性平等政策》和有计划地编写新政策表示欢迎。
18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性机制,包括在地方一级设立两性平等委员会。
18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尤其是参加议会和担任国家政府高级别职位的人数有所增加。
18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1年3月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于2003年10月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全面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方面的义务。同时,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必须在目前至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本结论性意见中指明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把重点放在这些方面,并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汇报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所有有关部厅和议会,以确保这些结论意见获得充分实施。
186.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适当措施,来执行1998年通过的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若干关切(见A/53/38/Rev.1,第一部分,第四章第1节)。 委员会特别发现,它关于提供更多信息说明少数民族妇女状况(同上,第115段)和残疾妇女状况(同上,第116段)的请求没有得到适当回应。
187. 委员会重申这些关切和建议,并敦促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188.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一套反歧视法律,但感到关切的是,尚未制定充分措施,以确保其迅速、连贯和有效的执行。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关于妇女利用现有申诉机制,包括根据这些法律在法院起诉的信息,这说明妇女不熟悉这些新的法律。它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充分具体的措施,来确保法官、司法行政官、执法人员、雇员和法律专业充分了解这些立法改革。
189.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关于为确保执行这些法律采取的行动的信息,并评价这些行动对促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和确保受侵权妇女获取正义和补救的影响。委员会邀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向法院和其它申诉机制投诉据称歧视妇女行为的次数与类别及其结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为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加强关于立法改革以消除歧视妇女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开展针对妇女的提高认识运动,使她们自己可以利用补救机制。
190. 委员会遗憾的是,报告没有在《公约》涉及的所有方面提供按性别分类的充分的统计数据。它还关切的是,旨在消除歧视妇女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未得到充分评价。
19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列入适当统计数据,全面说明妇女享有《公约》所规定的相关权利的进展。它还建议,缔约国对其立法改革、政策和方案进行定期影响评价,以确保采取的措施导致可望的目标,并在下一份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评价结果。
192.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制而采取的步骤,包括设立政府性别平等办公室和性别平等监察员,但表示关切的是,这种国家机制没有足够的权力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来有效地完成任务和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它还关切的是,该办公室与国家和地方两级各性别平等机制有效协调与合作,以及与妇女组织合作的能力有限。
1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机制,特别是政府性别平等办公室,为其提供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有效完成任务。这应特别包括有能力促进各种性别平等机制之间更佳和更有效地协调,并促进加强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94. 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工市场处于严重不利地位表示关切,这反映于妇女失业率高,强大的纵向和横向隔离持续存在,男女薪金有差别,以及妇女在低工资部门人数多。委员会对40岁以上妇女的状况,以及对怀孕妇女在劳工市场的歧视性待遇特别关切。委员会还对没有充分注意支持男女分担工作和家庭责任的政策感到关切。
19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除其他外,通过有效地执行劳工立法,并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用暂行特别措施,确保男女在劳工市场事实上机会平等。它敦促缔约国鼓励妇女在可能的劳工市场歧视的情况下,使用现有的申诉机制。委员会建议,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措施,以及更好地利用执法机制来消除职业隔离和对妇女的年龄歧视。它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妇女为主体的公共部门领域,如司法、教育和保健部门提薪。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加强并促进考虑到协调家庭和职业责任的措施,包括提高对男女平分家务的认识。
196. 委员会关切的是,罗姆妇女仍处于弱势和边缘状况,特别是在教育、就业、保健和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罗姆妇女难以按照《公约》第九条行使公民权。
197.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在整个社会和其社区内,消除对罗姆妇女的歧视,并采取有效和积极主动的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和提高认识方案,促进尊重她们的人权。它还吁请缔约国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全面说明罗姆妇女和女童的状况,列入其在教育机会和成就、获取就业和保健服务以及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方面,特别是与直接影响她们的政策相关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罗姆妇女平等享有公民权利。委员会邀请缔约国监测罗姆妇女状况,并在下一份报告中评价支持罗姆妇女的政策和方案性措施的影响。
198. 委员会在承认缔约国努力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同时,关切家庭暴力经常发生、暴力的妇女受害人可利用的收容所很少、以及回应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人员和保健人员缺乏明白的程序或协议。委员会还关切请律师出庭的费用高昂,可能妨碍暴力的妇女受害人通过司法制度寻求补救。
19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执行《免于家庭暴力法》给予高度优先,让政府官员和一般社会广泛知道这个法,并且迅速完成和实施在拟订中的关于免予家庭暴力的全国战略。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起诉和处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且便利妇女获得法律援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向暴力的妇女受害人提供足够的收容所。它还吁请缔约国确保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充分了解适用的法律条款,并且注意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以及适当地回应它们。
200. 委员会关切在教育课程和教科书方面持续存在着关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关切在中学和大学里女孩和妇女继续选择传统上视为“女性的领域”的学习领域,她们选择科学领域的人数太少。
20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以消除关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加强将性别观点纳入课程和教科书的主流。它还要求缔约国加强在两性平等问题方面培训教员。它吁请缔约国进一步鼓励男孩和女孩在大学中选课多样化,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吸引更多妇女到科学和技术领域。它还敦促缔约国鼓励展开关于女孩和妇女所作的教育方面的选择以及其后在劳动市场中的机会和机遇的公开对话。
202. 委员会关心妇女在地方当局的执行机构任职的人数很少。
2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增加妇女在地方当局的执行机构任职的人数,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执行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在全国一级成功地增加妇女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包括在议会和政府中的人数的原因,并且将学到的经验教训用于增加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组织。
204. 委员会关切贩卖妇女的发生率以及缔约国已成为贩卖妇女和女孩的起源、过境和目的地国。委员会关切贩卖妇女经常发生正在导致增加利用妇女卖淫。
20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以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包括将其《2004年至2008年防止贩卖妇女执行计划》确定下来并加以执行。委员会进一步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镇压利用妇女卖淫,包括通过减少对卖淫的需求以及采取措施使那些要脱离卖淫的妇女恢复和获得支持。
20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在公约第18条下回答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事项。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其在2005年10月到期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在2009年10月到期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在2009年以合并报告提出。
207. 考虑到在有关的联合国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诸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以及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方面,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那些文件与公约的有关各条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208. 委员会注意到各国遵守七个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提高妇女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它还不是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9. 委员会要求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克罗地亚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知道为了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将来在这方面需要的步骤。它还要求克罗地亚政府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果文件。
5.合并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加蓬
210. 委员会在2005年1月13日举行的第669次和第670次会议上,审议了加蓬的合并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GAB/2-5)(见CEDAW/C/SR.669和670)。
缔约国的介绍
211. 加蓬代表在介绍报告时,首先对审议1989年提交的初次报告有关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解释;随后她告知委员会,提高妇女地位部采取了跨部门方式处理妇女问题。她向委员会介绍了报告的各项主要内容,谈到了加蓬妇女情况的改善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212. 在法律领域,1997年已制订了一份关于歧视妇女的主要法规的清单提交给部长理事会,并已任命了一个部际委员会对这些法规进行研究。2000年通过了一项放宽避孕的法律,其中还规定了其他卫生保护措施。1998年7月修订了《国籍法》,增加了一条准许配偶双方均可取得对方国籍的规定。对宪政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准许妇女向任何法院提起“违宪抗辩”。2004年9月通过并颁布了防止和打击贩卖儿童法。
213. 在社会领域,加蓬代表提及在两性平等办法制度化进程、男女同等资格同等待遇、对妇女问题非政府组织进行协调以及设立一个政府部门监督除贫运动方面取得的进步。此外,还设立了一个全国除贫和打击非法收益委员会,政府与多个协会和非政府组织还开展了大规模的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活动。
214. 在政治领域,加蓬代表强调在妇女参政方面没有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她还说,妇女担任着重要领导职位。2003年,共和国总统要求每份选举名单至少要包括三名有被选条件的妇女。2004年,总统规定,每位部长在其10名顾问中至少要任命4位女性。
215. 在经济领域,加蓬代表回顾,每年4月17日国家妇女节都要颁发“促进妇女社会经济活动共和国总统大奖”。她还提及政府和各协会分别为确保妇女经济独立和解决银行信贷困难而实施的各种项目及采取的行动。
216. 在教育领域,加蓬代表指出,6至16岁儿童的义务入学率有了提高。她指出,已设立了一个学校防治艾滋病委员会,为农村人口扫盲安排了预算,还为保护少女性健康采取了制止有伤风化行为和罪行的措施。
217. 然而,她承认,社会文化障碍延误了消除对妇女歧视进程。她回顾,无论在法律条文中还是在日常实践中都存在各种各样的习俗阻力。她强调,习俗包袱、妇女缺乏斗争精神与团结、某些政府机构没有发挥作用以及缺乏人力和财政资源都构成障碍,但这些障碍并非无法克服。她指出,对农村妇女进行培训是政府的关切事项。
218. 在卫生领域,加蓬代表指出,加蓬已于2003年制订并通过了全国生殖健康政策,目前正在对产科急诊的提供和使用情况进行全国调查。2004年,对保健人员进行了避孕技术培训。
219. 最后,加蓬代表重申加蓬政府承诺将积极促进执行公约的规定;加蓬不久前加入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即表现出本国这一决心。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2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合并提出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同时对这些报告早已逾期感到遗憾。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和口头答复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22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家庭、儿童保护和提高妇女地位部长带队的高级代表团,并且代表团中还有其他部负责公约执行工作的代表和妇女权利与平等地位观察站主席。委员会赞赏该国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2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充分执行公约条款和消除妇女平等参与公私生活各个方面的障碍公开作出承诺和表明政治意愿。
22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在加蓬批准和正式公布后比国家法律优先并在国家一级直接适用。
224. 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防止和打击儿童贩运活动的第9/2004号法律;除其他外解除避孕用品禁令的第1/2000号法律,该法律废除了1969年10月4日禁止使用避孕用品的第64/69号法令;和关于确定男女平等国籍权的新国籍法规的第37/98号法。
22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该缔约国加入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26.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同时,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出下次定期报告期间需要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中关注的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着重注意这些方面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吁请缔约国将结论意见提交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议会,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227. 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加蓬《宪法》第2条保证所有公民不加区分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包括基于性别的平等,但是其《宪法》或其他有关立法中并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提出歧视的定义,也没有列入公约第2条(a)款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缔约国对该公约规定的消除歧视义务和确保男女平等原则具体落实的理解不深。
228. 委员会建议,加蓬《宪法》或其他适当国内立法中应列入按照公约第1条提出的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和按照公约第2条(a)款提出的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编写并执行关于充分实施公约各项条款的全面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现有部门政策和计划并加强提高妇女地位方案,酌情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229.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对于所指控的侵犯妇女权利案件按法律规定妇女可获得公平待遇和补偿,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经济或文化障碍可能阻扰妇女发挥实际行使这项权利和向法院提出歧视案的能力。
2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消除各种障碍并确保妇女以负担得起、有效和迅速的方式获得补偿,其中包括提高认识,了解是否有反歧视的补救办法和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监测这些工作的有效性。
231. 委员会关注的是歧视性法律条款继续存在,特别是《民法典》和《刑法典》中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条款,其中有最低结婚年龄、分居和离婚、子女监护、寡妇平等继承权以及平等选择住所和专业。委员会还对《民法典》承认一夫多妻的选择表示关注。虽然1997年缔约国编写了歧视性立法汇编并对立法的歧视性影响进行了若干研究,但是委员会仍对歧视性法律,特别是《民法典》和《刑法典》的修改工作没有进展表示关注。
2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快关于消除歧视性条款、特别是《民法典》和《刑法典》中有关条款的法律改革进程,以确保这些法律全面遵循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的规定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改革进程制定具体的方案和时间表并全面启动为审查各项法律的歧视性条款而成立的部际委员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进一步认识根据公约规定义务进行法律改革对于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妇女平等的重要性。
233. 委员会关注的是加蓬没有提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
23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未提供充分的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公约所覆盖的各领域中的状况,也未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成果。
235.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制定一个数据收集和可衡量指标的全面系统,以评价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妇女事实上平等的进展。它邀请缔约国必要时谋求国际援助,支持发展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努力。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按城乡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指出措施的影响与成果。
236. 根据第19条一般建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认识到根据公约对妇女和女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并侵犯了妇女的人权,从而高度优先地采取全面措施,消除这种暴力行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快实施关于对妇女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以便确保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和女童可立即获得补偿和保护并且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针对执法官员、司法人员、保健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区领导人和一般公众采取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措施,以确保他们更敏锐地认识到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向暴力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和法律援助。
2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防止和打击贩运儿童问题的法律,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对贩运妇女问题并没有采取类似措施。
2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活动,包括通过和执行一项防止贩运、惩罚肇事者、保护受害者及促进其康复的全面战略。
239. 委员会关注的是加蓬根深蒂固的不良习俗和传统盛行,包括早婚和强迫婚姻、一夫多妻、守寡和娶寡嫂、以及歧视妇女和侵犯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的顽固的陈规陋习。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缔约国为直接消除这类歧视性做法和陈规陋习所作的努力很有限,但它的立场却表明由于目前的这些做法得到普遍支持和广泛采用,消除这些做法的立法措施将难以落实。
2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毫不拖延地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纠正或取消歧视妇女的习俗和文化及传统做法,以促进妇女充分享有人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编写并执行全面的教育措施和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便增强对男女平等问题的了解并向有关妇女的家庭和社会作用与责任的文化传统和陈旧态度提出挑战。委员会建议,这些工作要针对社会各个阶层的妇女和男子,包括政府各级官员、社区和传统领导人以及雇主和一般公众。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合作,进行这方面努力,同时寻求与新闻界,包括与广播界和报界的有效合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更好地利用正规教育系统,包括修订学校课程和教科书,深入开展这些工作。
241.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按照1966年8月10日第16/66号法,所有6至16岁的儿童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但在较高教育层次上,女童上学率骤然下降,初中为39.94%,高中为7.20%。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生高等教育入学率降至2.63%。
24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对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以及作为赋予妇女权力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它建议缔约国优先确保女童和青年妇女享有接受各级教育的同等机会,并增加其入学率和保留率,包括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向父母提供奖励办法,向女生提供奖学金。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全面利用其教育和培训系统,促进了解公约以及妇女平等和不受歧视权利。
24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参加公共生活和决策的人数,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参与水平低,特别是在国民议会、参议院和国际一级,以及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公约第7条和第8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的一般性建议23的执行情况。
2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并加强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以强调妇女在各级,包括在国际一级参与决策的重要性,并为这种参与创造有利、鼓励和支持性的条件。
2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未列入充分资料,说明为处理婴儿和产妇死亡率而采取的措施、获取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
24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详尽的统计和分析资料,说明为改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取保健相关服务和信息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计划生育方面,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
247. 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状况感到关切,尤其鉴于她们在地理上孤立,无法获得适当的营养和卫生、保健、教育及创收机会。这种情况导致对农村妇女的多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对没有与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相关的统计资料感到关切。
24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采取措施,确保农村妇女充分获得适当的营养和卫生、保健、教育及创收机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必要时寻求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的援助,以期提高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
2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结果文件所述,为了便利执行公约,利用国际社会提供的技术和财政援助。
2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鼓励并便利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充分执行公约,包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份定期报告时与非政府组织协商。
25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252.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性意见所表示的关切。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08年的一份合并报告中,提交应于2004年2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08年2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253. 考虑到联合国各有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和民族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有关当代形式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领所涉性别层面问题,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与公约条款有关的内容的执行情况。
25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加蓬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55. 委员会要求在加蓬以法文和班图文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加蓬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知晓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已采取的措施,以及今后在这方面应采取的措施。它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果。
6.合并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巴拉圭
256. 委员会在2005年1月14日第671和672次会议上审议了巴拉圭合并提交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PAR/3-4和CEDAW/C/PAR/5和Corr.1)(见CEDAW/C/SR.671和672)。
缔约国介绍情况
257. 巴拉圭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列举了2003年8月15日就职的现任政府以及共和国内阁妇女部所开展的主要活动,并指出,《公约》是推动民政和宪法改革以实现男女平等的主要法律框架。
258. 该代表介绍了自从批准《公约》以来在立法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她报告说,已经对《民法》、《劳工法》、《选举法》以及《刑法》作了修订,以确保在上述法律管辖的各个领域内实现平等以及不歧视妇女。该代表强调指出了“制止家庭暴力”的第1600号法令,并批准了《儿童和少年法》以及《土地法》。
259. 在体制方面,妇女部制定了一项《体制现代化计划》,重申其规范、政治和战略作用,并制定了执行第二个《男女机会平等全国计划(2003-2007)》的综合政策。该代表着重指出,众议院设立了两性及社会平等委员会,参议院设立了平等、性别及社会发展委员会;各部委也设立了实现男女平等的方案;在消除贫穷和社会排斥的国家战略中也包括了相关计划。
260. 该代表向委员会报告了妇女政治参与方面的进展,她着重指出,巴拉圭最高法院94年以来第一次有一名妇女参加,并且妇女占据许多部委一些最高职务。她还介绍了将参与率提高到50%以促进妇女参与方面的努力。
261. 该代表介绍了为制止家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如宣传、提高能力以及执行第1600号法等方案;继续执行防止和制裁对妇女暴力的全国计划,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全国网络继续开展活动,与男性施暴受害者康复救助方案签署了一项协定,并制定了多项赋予能力方案。
262. 该代表着重指出,2003年初,制定了一项新的《性和生殖健康全国计划(2003-2008)》,其中包括解决一些与妇女有关的重大问题,如妊娠、产期和产后死亡问题。该计划包括一项产期保障方案,对孕妇和五岁以下儿童提供免费保健。为预防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并促进妇女获得预防手段,妇女领导人在“妇女攻克艾滋病毒/艾滋病”会议期间签署了《承诺宣言》。
263. 该代表介绍了妇女在教育机会和结果平等国家方案方面的进展,如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课程改革和教材,以及教育方面的能力培养。她指出了性骚扰问题,大部分受害者是学生,她说这是教育和文化部所面对的一个挑战,她向委员会介绍了针对这个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264. 该代表介绍了现任政府关于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的计划,其中包括建立一个由外交部协调的机构间办公室,并有民间社会参与;这些计划中还包括进行法律和法律空白研究的双边项目,以及设立一个打击贩卖人口全国网络,并建立受害者援助中心。
265. 最后,该代表向委员会重申巴拉圭政府关于实现男女平等的承诺,并强调巴拉圭代表团愿意参与建设性对话。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66. 委员会对缔约国合并提出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第五次报告表示赞赏,同时指出,这些报告没有充分遵守委员会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指导准则。委员会还表示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26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负责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妇女事务局的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并在其中包括来自司法和立法机构的官员。在这方面,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与不同的利益有关者一道工作,以促进男女平等和《公约》的执行。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26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修订或通过若干法律,包括修订《刑法》、《民法》和《选举法》,并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第1600号法律。委员会尤其欢迎在《劳工法》中纳入新的规定,以保护非正式部门的家庭佣工的权利。
269. 委员会赞扬通过第二期男女机会平等全国计划(2003至2007年)、第二期全国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计划(2003至2008年)、妇女教育机会和教育程度平等方案、以及新增加了双语(西班牙语和瓜拉尼语)教学内容的教育改革战略计划,特别是农村妇女可以从这些计划获益不小。
270. 委员会欢迎为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所进行的努力,包括在众议院建立社会公平和社会性别问题委员会,在参议院建立公平、社会性别和社会发展委员会,以及在政府各部和全国各市政府建立妇女事务局。
27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1年5月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7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不断系统地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此处在结论意见中指明的关注事项和建议需要缔约国从现在起直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予以优先注意。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公约的执行活动中集中注意这些方面的问题,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所有有关部厅以及议会,以确保这些结论意见获得充分实施。
273. 委员会关注地看到,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的步骤来执行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上次结论意见(见A/51/38,第四章B.1节)就若干关注事项提出的建议。特别重要的是,委员会发现自己对以下问题表示的关注没有引起足够反应:妇女在决策机构、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参与水平很低(同上,第129段);妇女的文盲率和辍学率很高(同上,第130段)。
274. 委员会重申这些关注和建议,并促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落实各项建议,在落实过程中还须参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作用的一般性建议23,以及关于公约第4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25,其中就临时特别措施作出了规定。
275. 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尽管《宪法》在其第47和48条确认男女平等,但巴拉圭《宪法》和其他国内法尚未根据《公约》第1条确定歧视的定义,也没有禁止这种歧视。委员会还关注地看到,虽然《公约》已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并可在法庭上引为依据,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案件这样做。此外,委员会还对缺乏妇女法律扫盲法案感到关切。
27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紧急步骤把《公约》第1条所载关于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纳入《宪法》或本国其他法律。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步骤,保证使《公约》条款能够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执行。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步骤增加妇女对自身权益的认识,以使其能够坚持自己的所有权利。
277. 委员会关注地发现,尽管《宪法》提到平等原则,但在计划和方案中最常使用的措辞是“公平”,缔约国认为这是一个实现平等的补偿性手段。
27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到,“公平”和“平等”并非同义词或可以相互替换,《公约》的目标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实现男女平等。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此后使用“平等”一词。
279. 委员会虽然赞扬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第1600号法律,在其中规定了保护妇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保护儿童和老年人的措施,但关注地指出,对采取这些暴力行为的人规定的处罚仅限于罚款。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和性虐待的规定没有对这些行为给予充分的处罚。
28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以通盘方式对待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为此目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修订关于家庭暴力的第1600号法律第229条以及《刑法》第136和137条,使其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保持一致,以便有效地打击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肉体、心理和经济暴力,为此保证起诉和处罚采取这些暴力行为的人,并使妇女得到有效的保护,免于报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暴力受害者建立庇护所和提供其他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来提高其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工作者的认识,以加强这一观念:家庭暴力在社会上和道义上都不可容忍,是对妇女的歧视,并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同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同妇女协会的合作与协调,以加强旨在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法律和方案的实施和监测。
281. 委员会对女子和男子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是16岁表示关注,这样低的法定婚姻年龄会妨碍少女继续受教育,使其早早辍学。
28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男子和妇女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以使其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其中把“儿童”定义为任何未满18周岁的人,并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2款。
283. 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努力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包括于2003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4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于2003年批准关于儿童贩运、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建立了一个有民间社会代表参加的跨机构委员会来打击贩运行为,但关注地指出,巴拉圭没有制定与这些文书相一致的国内法律,而且《儿童和少年法》没有列入关于性剥削以及女童和男童贩运的规定。委员会还关注地指出,巴拉圭没有一项全面的计划来防止和杜绝贩运妇女的行为和保护受害者,也没有系统地收集关于这个现象的数据。
2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其国内法律符合本国已经批准的国际文书,并执行一项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处罚的国家战略,为此战略提供充分资金。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增加同被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其他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国进行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贩运的根源,采取措施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以消除其在贩运者面前的脆弱性;采取教育举措和社会支助措施;采取措施来帮助那些成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康复和重返社会。
285. 尽管注意到《劳工法》中有关家务工人问题的规定已经过修订,但是,委员会仍然对公、私部门没有实施《劳工法》、非正规部门妇女工作环境恶劣、妇女参与正式劳工市场的比例很低、男女工资持续维持差距以及对家务工人的歧视措施,例如每天工作12小时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等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对许多女孩从事无薪家务工作表示关切。
28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其监测机制发挥有效作用,确保现有法律获得执行,尤其是适用于家务工人的法律。委员会又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执行临时特殊措施,以期增加妇女在正式工人队伍中的人数。委员会请缔约国处理女孩从事家务工作的问题,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号和第182号规定的义务使其法律和政策符合规定,这方面涉及最低就业年龄为14岁以及消灭最恶劣的童工形式。委员会又鼓励缔约国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方案就女孩从事家务工作的状况推动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面对许多女孩从事家务工作的主要成因的问题。
287. 委员会仍然对产妇死亡率持续居高不下表示关切,这方面尤其与非法人工流产、妇女参加保健和计划生育方案的不多以及显然避孕措施不敷需要等问题有关。
288. 委员会重申其上次总结评论所提到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毫不迟延地执行有效措施,解决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和防止妇女依靠不安全的人工流产以及保护她们以免在健康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委员会敦促该国政府加强执行旨在促进对妇女有效提供保健信息和服务的方案和政策,尤其是关于产妇保健和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其目的在于防止秘密的人工流产。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同民间社会,包括妇女团体举行全国性协商,以期讨论按照当前法律属于非法,并且是引致妇女死亡率偏高的人工流产问题。
289. 尽管《农村法》已经通过,但是,委员会仍然对农村妇女一直享有有限的土地拥有权、信用设施和推广服务,因而使其低下的社会、经济状况永久化表示关切。委员会又对广泛使用化肥和杀虫剂表示关切,这些物质如使用不当,对农村妇女及其家人的健康构成损害。
29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毫不迟延地有效执行《农村法》的方式来处理妇女的权利、需要和关注的问题,并为农村妇女举办职业培训方案,以期确保获得平等机会和进入劳工市场。委员会又鼓励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制订有利农村地区的发展政策,并且增进其取得不致有害其健康的无害环境技术的机会。
291. 委员会对土著妇女,包括只说一种语言的瓜拉尼妇女的恶劣状况表示关切,这些妇女的状况可从文盲率很高,超出全国比率;入学率很低;参加保健的很少和贫穷的比率十分高,因而造成她们迁移到城市,使她们处于更不利环境,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情况反映出来。
29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政策和方案明文规定要处理文盲率高和土著妇女的需要的问题,包括只说一种语言的瓜拉尼妇女的需要的问题,并力求她们积极参与制订和执行部门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各级教育中的双语教育方案,并确保土著妇女得以接受教育和保健。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土著妇女获得教育和保健。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为土著妇女,包括只说一种语言的瓜拉尼妇女而设的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传播、教育和培训方案。
29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一种机制,以便监测和评估旨在实现妇女平等的现行计划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冲击,并且在发现不足以实现其预设目标时作出可能需要采取的矫正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个报告中列入一项评估,其中包括为求实现妇女和男子的实际平等而采取的行动、措施、政策和研究对土著妇女(包括只说一种语言的瓜拉尼妇女)和来自农村地区的妇女所发生的冲击的统计数字。
29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18条应于2008年5月提交的第六份定期报告中答复本总结评论所表示的各项关切。
295. 照顾到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大会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第二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等联合国有关的会议、首脑会议和大会特别会议通过的宣言、行动方案和行动纲要所载的性别层面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中列入这些文件与《公约》的有关条款相关的部分的执行情况。
296. 委员会赞许缔约国批准了上述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委员会注意到各国遵守这些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增进了妇女在各方面的生活中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机会。
297. 委员会请巴拉圭广泛传播本总结评论,以便使巴拉圭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和人权组织,注意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实现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将来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又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果。
7.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意大利
298. 委员会在2005年1月25日第681次和第682次会议上审议了意大利的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ITA/4-5)(见CEDAW/C/SR.681和682)。
缔约国的介绍
299. 意大利代表在介绍时指出,该缔约国努力重申妇女应享有尊严,保护她们不受各种形式的歧视、虐待和暴力的侵害,这些行动都贯彻落实了再次承诺加强妇女权利的《北京行动纲领》。他介绍了自2002年完成报告以来在四个特定领域中的最新发展情况。
300. 在2003年,有关方面采取了行动,将第2002/73号《欧洲指示》纳入国内立法框架,目的是将就业、受教育和接受专业培训以及工作和社会条件方面的两性平等纳入主流。该国立法已禁止基于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而《指示》将拓宽工作地点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定义范围以及雇员可针对此类歧视行动采取措施的范围。
301. 该缔约国承诺执行《公约》,这种承诺体现于1996年设立了平等机会问题部长办公室,以负责协调平等机会政策并确保其有效性。目前还已修订了由部长主持的国家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任务和目标。2004年,该部设立了国家促进平等和消除种族和族裔歧视办公室,以之作为消除各种歧视的行动工具。
302. 政府承诺让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经济决策,这种承诺体现于对《宪法》第51条的修订,其中采纳了在担任政治性职务方面两性平等的原则。2004年第90号《法令》规定,在欧洲议会的候选人中,每一性别的人选不能低于三分之一。这种做法使2004年6月获选的妇女人数大幅增加(占总数的19.23%,而1999年则为11.5%),有鉴于此,目前正考虑针对其他选举提出一种类似法案。
303. 尽管经济不景气,妇女的就业率以及妇女参与劳动力队伍的人数仍持续上升。1998年到2003年期间,妇女的经济活动率增加了3.7%。在2000年到2003年期间,妇女在新工人中占63%。在欧洲联盟框架内提出了一项关于两性平等问题的新倡议,其目的是促进女工的作用。政府充分致力于处理好家庭问题,这一点除其他外反映在一项社会包容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中。该计划旨在防止使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处于社会边缘和受到排斥。“Biagi”法旨在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改革,其中设想采用新的灵活形式、特别是非全日工形式,这是更好地调和工作和家庭生活、推动妇女在特别是工作地点享有平等机会的一种措施。2003年设立了一个基金,支助公司在工作地点开设托儿所。
304. 保护妇女不受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正受到高度优先重视,为此已经制定了严格规定,包括有关性暴力、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法律和政策。通过立法和社会服务努力打击贩运,仍然是主要的优先工作之一。根据第286号法令第18条,可为了社会保护向贩运受害者发放居留证。援助方案的经费有70%是由政府提供的,其余的则由地方理事会提供。通过这一方式供资的项目已显现成效。2003年第228号法令规定贩运人口是一种具体的犯罪,反映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的议定书》的规定。
305. 妇女的健康已经成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之后的主要问题之一,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现行的《国家保健计划》(2002-2004年)载有减少剖腹产手术倡议和对每一次分娩给予适当照顾的母婴目标项目。众议院正在审议一项向孕妇提供个人化协助的计划,以便使她们在分娩期间的权利得到保障。
306. 最后,意大利代表指出,尽管并非达到了全部预期,但政府一直致力于实现这些目标,而且正在制定新的战略和政策来消除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促进有效的平等机会政策。同政治行为者、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伙伴等所有相关的利益有关者进行对话,是促进妇女权利的最佳、最有效途径。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07.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合并提出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ITA/4-5)表示赞赏,但感到遗憾的是,这份报告提交得太晚,并且没有充分提供有关妇女实际状况的分析资料,也没有遵守委员会有关编写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没有载列问题清单要求提供的资料,包括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8、第9、第15和第16条的资料,在该缔约国的书面答复中仍然没有提供。
308.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但遗憾的是该代表团未能对委员会的提问提供简要的、清楚的、直接的答复。
30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非政府组织仅有限地参与了这份报告的编写。
积极的方面
310.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修订了宪法第51条。正如该国代表团指出的,该条是《公约》能够成为该国法律的一部分的工具,也是利用临时特别措施、包括利用配额来更快地让妇女进一步参与政治生活和公众生活的宪法依据。
311.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几年来为提高妇女地位所作出的立法改革,包括关于性暴力的第66/1996号法令、关于父母假的第53/2000号法令和特别是对被贩运的妇女实行保护措施的2001年第154号法令。
31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于2000年9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1996年5月接受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313. 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有义务有系统地持续执行《公约》的全部条文规定。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需要该缔约国在从现在到提出下一个定期报告的这段时间里予以优先注意。因此,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时注重这些领域,并在其下一个定期报告中汇报其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所有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它们得到充分执行。
3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采取的措施不足以落实一些建议,即1997年通过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中就若干关切问题提出的建议(见A/52/38/Rev.1,第二部分B.4节)。委员会特别认为它所关切的几个问题都没有获得适当处理,即妇女参与公众生活和政治生活少(同上,第355段)、缺少方案来通过正规的教育系统来矫正一些定型观念和鼓励男人在家里负担起应有的家务(同上,第356段)等问题。
315. 委员会重提了这些问题和建议,并敦促该缔约国立即着手执行这些建议。
3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宪法第51条的修正案规定男女机会平等,但是其宪法和立法除了在就业领域外没有依照《公约》第1条就何为对妇女的歧视下定义。委员会担心没有这样的条款会使该国国内包括政府官员和司法界对实质性的平等的有限的理解更为严重。
317.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参照《公约》第1条在其宪法或适当法律中加入有关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它还建议针对一般大众、特别是公职人员、司法界和法律界进行宣传活动,以提高他们对《公约》及该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的义务、对歧视妇女的含义和所涉范围等的认识。
318. 委员会一方面肯定该缔约国努力在所有领域融入男女平等的观点,但另一方面感到关切的是该国没有具体的国家机制来提高妇女地位。它还担心,由于平等机会部的工作涉及若干歧视原因,这可能使它把妇女受歧视的具体性质及其与所有受禁理由的关联性放在较低的优先地位,不够专注。它还担心促进平等及平等机会国家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能被大大削弱。
31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建立体制架构,这个机构承认歧视妇女的特殊性,并专门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监测在实际生活中是否实现了男女基本上平等享有人权的原则。为了做到这一点,委员会建议加强一个国家机构,以监测和支持妇女在所有领域享有人权。
320. 委员会担心该缔约国国内不同层次的权限和职责对在全国执行《公约》会造成困难。注意到中央政府在获得了下放权力的州/省中负有完全的责任去确保各区执行国际义务,委员会担心没有适当的国家结构来确保区域和地方当局和机构执行《公约》。
32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有效的协调工作和设立机制,促进《公约》的执行规范和成果全国统一,以确保所有区域当局和地方当局和机构都充分执行《公约》。
322. 委员会仍然关切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及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仍持续普遍存在。这些定型观念有损于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执行《公约》的一大障碍,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和政治及公众生活等若干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委员会还深为关切媒体和广告中把妇女视作性玩物,只让她们担任定型的角色。
323.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采纳一个协调一致的大规模综合方案来改变为人广泛接受的陈规定型的男女角色,包括面向妇女和男子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教育活动,帮助确保消除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传统角色的定型观念。它建议该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在公私行为者中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以提高他们对妇女的实质性平等的含义和内容的认识和了解。它还建议特别针对媒体和广告机构,鼓励它们树立妇女是生活各领域的平等伙伴的形象,并作出协调努力,改变妇女是性玩物和主要负责养儿育女的观念。
32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意大利妇女在欧洲议会中的人数有所增加,同时仍然对妇女在民选机构、司法机构和国际一级机构中担任政治和公职的人数严重不足深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在国家一级参与政治的妇女人数近年来有所下降,其人数仍然是欧洲最少的国家之一。
325.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提高民选和任命机构、司法机构和国际一级机构中妇女的人数。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其中包括《公约》第1部分第4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增加担任政治和公职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进一步鼓励该缔约国加紧努力,根据《宪法》第51条制定立法,增加担任政治和公职的妇女人数,其中包括采用限定名额方法,并确保移徙罗姆妇女和来自于该国南部的妇女有足够人数担任这类职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的重要性,在男女中开展提高觉悟活动,并为这类参与创造有利的、鼓舞人心的支持条件。
326.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的就业率急剧上升,同时又对妇女在劳务市场中面临的严重不利局面感到关切,其中包括妇女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不足、妇女集中从事某些低工资工作和非全日工作、男女之间在工资上有相当大差距以及同工同酬原则的执行情况不佳。委员会注意到第53/2000号法承认男女双方都有权请假看顾婴幼儿,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利用这一机会的男子比例非常低。
327.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的规定,除其他外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更快地让并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中享有平等机会,同时确保同工同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妇女占大多数的非全日工提供全额社会保障福利,并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教育和培训,消除职业隔离现象。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向妇女提供更多获得全职工作的机会,使人们能够更多利用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并通过提高认识活动等措施,鼓励男子承担起平等的儿童保育责任。
328. 委员会注意到针对妇女的暴力领域的立法改革,但仍然关切针对妇女的暴力持续不断的问题,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并对没有一个全面战略以打击各种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感到关切。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妇女活动而开展的努力,但对第189/2002号法(即所称的Bossi-Fini法)的影响感到关切。该法授予地方当局权力,允许他们根据情况对贩运活动的受害人实行限制以及发放居留许可。
3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对采取全面措施以处理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委员会强调指出,需要充分实施关于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法律并监测其有效性,向受害人提供住所、保护和咨询服务,惩罚及改造罪犯,并对公共官员、司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重新审议第189/2002号法令,以期确保所有贩运活动受害人都能获得为社会保护目的发放的居留证。
330. 委员会对报告中所载的资料和信息不足表示关切,认为这不足以说明医疗保健政策对妇女的影响,尤其是私有化医疗制度对妇女健康的影响,以及为减少剖腹产手术和预防癌症而采取的行动的影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对老年妇女的照顾和南方的妇女可得到的保健服务的数据和分析资料。
331.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监测医疗保健政策对妇女的影响,其中包括全国医疗计划,并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详细的统计和分析资料,说明为改善妇女的健康状况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这些措施的影响。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对老年妇女的护理、为南部妇女制定的医疗保健政策以及为防止成年人之间传播艾滋病毒而制定的政策,其中包括这些措施的影响。
332. 委员会对吉卜赛妇女和移徙妇女等某些妇女群体仍然处于脆弱及边缘化境况下感到关切,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医疗及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方面。委员会对第189/2002号法的影响尤其关切,该法对移徙妇女工人实行意义深远的限制。委员会还对没有制定有关寻求避难者和难民的法律和政策感到关切,其中包括在确定难民地位时对与性别有关的各种形式迫害认识不足。
3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针对脆弱妇女群体的歧视,其中包括吉卜赛妇女和移徙妇女,并通过现有的各种手段,其中包括《公约》第1部分第4条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更好地尊重她们的人权。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全面描述吉卜赛妇女和移徙妇女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领域内的实际情况。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重新审议第189/2002号法,以期消除目前对移徙妇女的限制,并制定法律和政策,在确定难民地位时认识到与性别有关的各种形式迫害。
334.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公约》第18条所规定的应当于2006年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表达的关切问题作出答复。
335.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所有政府各部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并在编写下一份报告过程中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先请议会参与讨论这一报告,然后再将报告提交给委员会。
336. 委员会考虑到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二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等有关联合国大会、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通过的宣言、行动纲领和行动纲要的性别方面问题,请该缔约国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纳入一些资料,说明那些文件中与《公约》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337.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各国遵守七份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能够更好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意大利政府考虑批准它尚不是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38. 委员会请意大利广泛分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本国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国会议员及妇女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的法律和事实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还需采取的其他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泛分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大会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尤其是将之广泛分发给妇女和人权组织。
土耳其
339. 在2005年1月20日举行的第677次和第678次会议上,委员会审议了土耳其合并提出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TUR/4-5和Corr.1)(见CEDAW/C/SR.677和678)。
缔约国的介绍
340. 土耳其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缔约国于1999年撤销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实质性保留,表明政府具有政治意愿,坚决履行实现妇女权利的各项国际义务。已开始着手撤销对第九条第1款所作的宣布。缔约国代表还着重指出在2002年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341. 缔约国代表提请注意缔约国的迅速转变过程,着重指出法律领域的近期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2004年5月对《宪法》第10条的修正,规定国家不仅应负责确保男女之间的无差别待遇,还应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在每一领域为妇女实际提供平等权利和机会。对第90条的修正确保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内的各项国际公约高于所有国内法律。
342. 2001年的新《民法典》确保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妇女的权利和男女平等。非政府组织为推动颁布该项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1998年的新《保护家庭法》首次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规定,已经对法官和检察官进行有关该项法律条款的培训。《市镇法》要求人口超过50 000的市镇提供帮助暴力受害者的服务,包括妇女和儿童收容所。
343. 预计2005年4月生效的新《刑法典》规定,性犯罪是侵犯个人的罪行,而不是有伤公共风化罪。该项法律首次对婚内强奸和工作单位里的性骚扰,并对贩运人口作出规定。除了在2000年撤销一项允许从轻发落为维护名誉而犯罪者的条款之外,该新法典现在规定此类犯罪者可判处无期徒刑,从而强化了政府防止此类罪行的决心。2003年修正了《劳工法典》,同样禁止性别歧视,消除了因婚姻状况或家庭责任而歧视妇女的做法。
344. 虽然在立法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传统价值观念和习俗继续影响各项新法律的实际执行。旨在支持执行新法律的思想转变工程是政府的一项优先目标。为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作出的努力包括建立防止暴力平台和开展为期一年、旨在杜绝此种暴力行为的宣传活动。加强了为消除名誉杀人现象而作出的努力。土耳其是大会有关该主题的一项决议草案的主要提案国之一,这也反映出在此方面作出的努力。
345. 《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总局组织法》于2004年11月生效,建立了妇女地位协商理事会,从而强化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确保更有效地拟订和协调政策。
346. 1997年的《义务基础教育法》以及全国性的支持女孩上学运动极大地推动了女孩的教育,提高了女生、尤其是农村女生的人数。各种扫盲课程和非正规教育方案,以及审查教材以消除其中的性别歧视内容,也推动了这方面的工作。因为妇女就业远远落后于男子,她们参加劳动队伍的人数正在下降,所以正在制订政策,执行各种项目和培训方案,以增加妇女就业。如一些指标所显示,在妇女健康方面也取得重大进展。为了强化媒体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的作用,推出了各种项目。
347. 妇女参与决策、尤其是政治决策的水平尚不尽如人意。在各专业领域和学术界,妇女的比例颇高,但在议会席位中妇女只占4.4%,内阁中只有一名女部长。妇女在地方政府中的代表比例也非常低。不过,妇女最近开始表现出参与政治的强烈兴趣。希望在最近的将来会出现跃进。
348. 缔约国代表指出,虽然取得了进展,但是区域不平衡继续存在,在规划和提供服务时,考虑到此种不平衡。
349. 最后,缔约国代表重申政府决心实现男女平等,并确信在此项努力中,该国学术界和民间社会机构以及委员会将提供支持与合作。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50.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合并提出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该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方针,内容坦率丰富。
35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主管妇女事务的国务部长率领、并由负责执行《公约》的各部代表和学术界代表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口头陈述,其中说明了执行《公约》方面的最新发展情况,并感谢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各种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的进一步澄清说明。
35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十五条第2和第4款、以及对第十六条第1款(c)、(d)、(f)和(g)项的保留。
35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开始着手撤销对《公约》第九条第1款所作的宣布,在此之前,《公民身份法》中构成该项宣布基础的条款已经取消。
35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同妇女非政府组织、有关公共机构和学术界合作编写该报告。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认识到在推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民间社会和学术界所给予的有力支持。
积极方面
35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修正其《宪法》第10条,现在该条明确规定国家有责任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并为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速男女之间的事实平等确立了坚实的基础。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修正其《宪法》第90条,确保包括《公约》在内的有关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国际条约的地位高于国内法律。
35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1997年审议缔约国合并提出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TUR/2-3)以来,缔约国已进行重大法律改革,以促进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履行其根据《公约》而承担的义务,包括遏制家庭暴力(1998年的《保护家庭法》)、妇女在婚姻中的法律地位(2001年的《民法典》)、以及对婚内强奸和工作单位里的性骚扰作刑事定罪(2004年的《刑法典》)。
35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作为发起国,提出题为“关于致力消除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和女孩的罪行”的大会2004年12月20日第59/165号决议。
35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将义务基础教育从五年提高到八年,重点是提高女孩的入学率。
35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2年10月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1999年12月同意对《公约》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60.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所有条款。同时委员会认为,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缔约国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中确定的关注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所有有关部厅和议会,以确保这些结论意见获得充分实施。
361.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和法律条款,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并不包含《公约》第一条认定的歧视妇女定义。
362. 委员会建议,在《宪法》或适当法律中列入与《公约》第一条相符的关于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委员会还建议开展面向公众、尤其是议员、司法界和法律界的宣传运动,提高对《公约》以及对妇女遭受歧视的含意和程度的认识。
363. 委员会关切《刑法典》和《民法典》中的一些条款仍继续歧视妇女和女孩。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不征求妇女的同意即进行生殖器检查,或贞操检查;《刑法典》中采用“风俗杀人”而不是“名誉杀人”这一术语可能造成对犯下残害妇女的此种罪行者起诉不力或判刑不严的后果。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尤其考虑到顽固的重男轻女的态度,对15至18岁青年中自愿性关系的处罚可能对年轻妇女的影响更严重。委员会还对《民法典》关于既得财产视为共有财产的默认法律财产安排这一修正案不追溯既往感到关切。
36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立即优先修正余留的歧视性法律条款,使本国法律符合《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妇女的同意是进行生殖器检查的先决条件;任何以风俗或名誉之名犯下的罪行均应定为谋杀罪,适用法律规定的最严厉的惩罚;重新考虑对15至18岁青年中自愿性关系的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民法典》关于既得财产视为共有财产的修正案不能追溯适用对妇女的影响,以便补救修正案生效之前结婚妇女面临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365. 委员会关切持续存在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对受暴力之害的妇女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可加利用的保护机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帮助受暴力之害的妇女的支持服务、包括收容所的数量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根据最近颁布的《市镇法》,设立收容所的责任被下放到各市镇,但并没有充分的机制监督其执行并保证资金。
366.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并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因为此类暴力是对妇女的一种歧视并侵犯妇女人权。委员会强调,必须充分执行《保护家庭法》和相关政策并认真监测其实效,以便防止针对妇女的暴力,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服务,惩罚改造施暴者。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监测《市镇法》的执行情况,以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提供数量充分的收容所,而且收容所有足够的资金,同时在这方面考虑到非政府组织在这一领域的监测努力、研究结果和实际经验。委员会建议继续培训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提供保健服务者,使其充分认识到针对妇女的所有形式的暴力并能充分采取对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方案采取持续的提高认识措施,强化这样一项认识,即此种暴力行为不为社会和道德所接受并构成针对妇女的歧视。
367. 在妇女与男子的社会决策和责任方面,依然存在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根深蒂固的传统及文化上的陈腐观念,致使妇女的地位依然低下,对此,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因为上述态度造成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包括“为维护名誉而杀人”,对妇女享受她们在许多领域的权利造成负面影响;这些态度还妨碍本公约的充分实施,包括教育、就业、保健以及参与决策方面。另外,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是某些歧视妇女的传统及文化上陋习依然顽固存在,例如,早婚、逼婚以及一夫多妻的现象。
36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速努力,根据《公约》第二(f)条和第五(a)条,消除在男子和妇女的作用及责任方面存在的陈腐观念,包括通过对妇女和男子进行提高认识及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更好地认识并且支助实现妇女与男子在社会各级的平等。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认真监测这类措施的影响。委员会建议进一步鼓励媒体树立关于妇女以及妇女和男子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平等地位和责任的正面形象。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考虑到关于婚姻及家庭关系中的平等问题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的基础上,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和社区领导人以及教师和媒体共同努力,毫不拖延地采取进一步措施,破除那些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歧视妇女的传统上的和文化上的陋习。
369. 委员会感到关切,因为在政治以及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妇女任职人数都严重不足,而且令人遗憾的是,不论是全国还是地方一级,实现男女任职人数平等方面进展缓慢,尤其是决策一级任职。委员会还对妇女担任高级外交职务人数不足表示关切。
37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久措施,增加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经过选举及根据任命产生的机构的妇女任职人数。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担任议会、市政机构和高级外交职务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活动,以提高人们对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担任决策职务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且评价这类措施产生的影响。
371. 女性文盲率高,女童和妇女在各级学校的入学率和毕业率均低,而且这种情况随着城乡差别、地区以及族裔差异因素而更加严重,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另外,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传统上归为女性选学的学科,至今依然是女孩和妇女占大多数,而在技术和职业学校,女生人数则格外少。委员会对由于这种因学科选择而对妇女的专业及就业机会造成的不利影响表示关切。那些母语不是土耳其语的妇女和女童,在上学和学业成就方面可能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对此,委员会也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不准在中小学和大学校内戴头巾的禁令对女童和妇女的影响。委员会还对陈腐观念继续对女童受教育造成不利影响表示关切。
37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预防性措施,降低女性的高文盲率,加强女童以及妇女在各级学校上学及教学的机会、积极鼓励妇女和男子在教育和专业选择上的多样化。委员会建议这类措施可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实施针对性更强的政策和方案,以克服属于不同族裔群体、其母语不是土耳其语的女童和妇女在教育方面面临的各种不利条件,尤其在农村地区,并且缩小地区差距。委员会请缔约国监测并且评估关于不准戴头巾的禁令的影响,并且汇编关于因违犯该禁令而被中小学和大学开除的妇女人数的资料。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进一步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人们认识到教育对妇女的平等和经济机会的重要性,破除陈腐观念。
373. 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直接以及间接歧视表示关切,不论是在公共部门,还是在私营部门,妇女的工资远远低于男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失业率高,在劳动力队伍中所占比例低,尤其是在城市地区,而且妇女作为没有报酬的家庭劳动力集中在农业领域,还集中在没有注册的就业领域,收入或者工资很低,或者分文不挣,也没有社会保障福利。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妨碍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障碍是,托儿设施太少。
37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充分实施公约第十一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职业隔离的现象,特别是通过教育和培训的方式。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为学龄前儿童提供费用在人们的承受范围内的托儿设施,从而为妇女进入以及重返劳动市场创造便利条件。
37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产妇及婴儿死亡率依然很高。
3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足够的资源,改善妇女的健康状况,特别是母婴死亡率方面的状况,并且尽一切努力,增加妇女利用保健设施以及获得经过培训的人员提供的医疗援助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尤其是产后护理方面。
377.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寻求庇护的妇女在该缔约国的状况。
37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介绍关于寻求庇护的妇女在土耳其的状况。
37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如何把性别观点纳入其经济计划。
38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如何把性别观点纳入其经济计划。
38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与以下方面有关的资料、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字和数据:司法机构中的妇女、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受到多种形式歧视的库尔德妇女及其它妇女群体,她们获得保健、就业以及教育的机会,以及对她们实施的各种形式暴力行为。
38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为了确保实施上文第353段和第354段所述宪法修正案及各项新法律而采取的行动,并且评估这些行动对加强实施公约各项条款以及确保妇女在遭到暴力行为情况下向司法机构申诉并得到赔偿产生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关于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改革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特别是对法官、律师以及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委员会还建议开展以妇女为对象的提高认识宣传活动,使她们能够利用为她们伸张正义的各种机制。
38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07年按照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本文件所载各项结论所表达的关切作出反应。
38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政府所有各部、公共机构及实体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工作。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使议会参加关于报告的讨论,然后再将报告提交给委员会。
385. 考虑到联合国有关会议、首脑会议以及特别会议——例如,全面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 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各项宣言、方案以及行动纲领所涉性别平等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说明执行上述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部分方面的情况。
386.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各国加入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领域能够更充分地享受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上述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387. 委员会要求在土耳其广泛宣传本文件所载各项结论,使土耳其人民,尤其是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法律和事实上男女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第五章
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38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纪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389. 委员会就2/2003号来文采取了行动(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三)。
390. 委员会下列成员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 参与审查了第1/2003号来文(B.-J女士诉德国)的可受理性:Ayse Feride Acar、Sjamsiah Achmad、Meriem Belmihoub-Zerdani、Huguette Bokpe-Gnacadja、Dorcas Coker-Appiah、Yolanda Ferrer Gómez、Cornelis Flinterman、Náela Gabr、Françoise Gaspard、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Salma Khan、Fatima Kwaku、Rosario Manalo、Göran Melander、Krisztina Morvai、Pramila Patten、Heisoo Shin、Dubravka Šimonovic和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B.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八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391.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缔约国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应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为此目的就有关资料提出意见。
392.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77条,秘书长须提请委员会注意按照《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提交或看来是提交给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信息。
393. 委员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继续做《任择议定书》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按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80和81条,与《任择议定书》第八条规定的职责有关的委员会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都是保密的,而关于该条规定的程序的所有会议都是非公开的。
394. 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7条,秘书长提请委员会注意依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资料。
委员会对墨西哥的调查活动及后续行动概述
395. 委员会重申在其第三十一届会议上作出的决定,即以后将公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对墨西哥进行调查的实质性结果和建议以及缔约国的意见(见A/59/38,第二部分,第五章B节)。委员会于2005年1月27日公布了这些调查结果和建议以及缔约国的意见(CEDAW/C/2005/OP8/Mexico)。
396. 委员会回顾其决定,即请墨西哥政府在2004年12月1日之前提交关于其根据委员会于2004年1月23日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3日收到初步资料,于2005年1月17日收到更多资料。委员会决定,请墨西哥政府在2005年5月1日之前提交一份10页报告,进一步说明针对委员会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还决定请三个非政府组织——立即平等组织、女友之家和墨西哥捍卫和促进人权委员会——在2005年5月1日之前提交一份简短报告,说明其对墨西哥华雷斯市目前杀害和拐骗妇女情况的看法,特别是请它们评价缔约国对委员会调查结果和建议作出的反应行动;最初是这三个组织提供的资料导致了委员会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对墨西哥进行调查。委员会决定,在定于2005年7月5日至22日举行的第三十三届会议上审议墨西哥政府的后续反应,并审议非政府组织可能会提供的任何资料。
C.任命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成员
397. 委员会任命以下五人为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成员,任期两年,于2006年12月31日结束:
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古埃斯
科内利斯·弗林特曼
克里斯蒂纳·莫尔瓦伊
普拉米拉·帕滕
阿纳马赫·塔恩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398. 委员会2005年1月10日和28日第666次和第683次会议审议了议程项目8“加快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8下采取的行动
第三十三届和第三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399.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如下:
马里亚姆·贝尔半乌-泽尔达尼
萨勒马·汗
格伦达·西姆斯
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
玛丽亚·雷吉娜·塔瓦雷斯·达席尔瓦
400.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及候补成员为:
成员
尚提·戴里西娅
弗朗索瓦·加斯帕德
普拉米拉·帕滕
西尔维娅·皮门特尔
维多利亚·波佩斯库
候补成员
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女士
(其余候补成员待定)
第三十三届会议、第三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和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五和第六届会议日期
401. 根据为2005年排定的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将于2005年7月5日至22日举行。第三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5年7月25日至29日举行。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五届会议将于2005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举行,第六届会议将于2005年6月29日至7月1日举行。
第三十四届会议、第三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和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七届会议
402. 根据为2006年排定的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将于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举行。第三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6年2月6日至10日举行。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七届会议将于2006年1月9日至13日举行。
将由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403.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三十三届会议和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以下报告:
(a)第三十三届会议
初次报告
贝宁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冈比亚
黎巴嫩
定期报告
布基纳法索
圭亚那
爱尔兰
以色列
(b)第三十四届会议
初次报告
柬埔寨
厄立特里亚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多哥
定期报告
澳大利亚
马里
泰国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2005年主席或委员会成员将出席的联合国会议
404. 委员会建议主席或一名候补于2005年出席以下会议:
(a)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
(b)人权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c)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七次会议;
(d)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由主席和两名委员会成员出席);
(e)大会第六十届会议(第三委员会)。
根据《公约》第18条改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重点结论意见
405. 有些定期报告重点讨论的优先关切领域和建议数目有限,而未涉及建设性对话期间讨论的所有可能的问题。对这种报告提出重点结论意见方面,委员会决定增加一个标准段落,作为关于“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一节的第1段。这一段后面酌情还可以加一段,委员会在这一段重点讨论先前结论意见已经提到、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采取行动不够的关切领域。委员会将简要重述这些领域,并邀请缔约国执行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这些新段落是: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同时,委员会认为目前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问题和建议要求缔约国今后和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予以优先重视。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以这些领域为重点,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向各相关部委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委员会感到关切,为执行委员会就先前结论意见(年份/文号)中所述某些关切问题提出的建议,缔约国采取的步骤不够。具体而言,委员会认为关于……(第……段)和……(第……段)的关切未得到充分执行。
委员会重申这些关切和建议,并敦促缔约国毫不延迟地着手执行。
国家任务组
406. 委员会利用国家任务组与一个报告国(定期报告)进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议定继续进行这项工作,并为在其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两个定期报告设立国家任务组。委员会商定暂时根据具体情况继续灵活采用这种办法。
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公约》执行情况
407. 委员会重申其递增战略,鼓励缔约国履行报告义务。委员会还重申决定,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仅作为最后措施,在代表团出席的情况下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
408. 委员会回顾第三十一届会议作出的决定,通知缔约国佛得角和圣卢西亚,打算在第三十五届会议(2006年7月)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这两个缔约国的《公约》第18条规定的初次报告逾期已超过十年。已经邀请这两个缔约国至迟于2005年6月以合并报告形式提交所有逾期报告。还通知这两个国家,如果在指定时间之前未提交报告,委员会打算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着手审议《公约》的执行情况。
409. 委员会决定在第三十三届会议审查长期逾期未交初次报告的状况,并请秘书处在会前文件中列入有关资料。根据提供的资料,委员会将邀请这两个缔约国在具体时限内提交报告,供委员会审议。
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六次会议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
410. 委员会继续对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2004年6月21日和22日,日内瓦)和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六次会议(2004年6月23日至25日,日内瓦)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尤其是统一根据各项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准则和关于扩充核心文件和针对各条约、目标明确的报告的准则(HRI/MC/2004/3)。委员会审议了三位成员维多利亚·波佩斯库女士、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女士、申海洙女士编写的讨论文件。委员会最后确定了将提交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初步意见。
会前文件分发日期
411. 委员会注意到大会关于分发会前文件的准则,即所谓十周规则和六周规则。对此,委员会强调最好在秘书处编写的报告中收到最新资料,而不是在会前六周收到这些报告。因此,委员会同意取消对提交某些文件实行的十周规则,特别是CEDAW/C/YEAR/SESSION/2、3和4和增编所载文件,以及就《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分发的机密文件。这些文件应在会议开幕前一周以所有语文提供。
延长委员会会议时间
412. 委员会表示失望,关于委员会请求制定短期措施和长期解决办法,以使委员会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职责,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未采取任何行动。委员会重申急需根据其第31/I号决定找到这种解决办法。委员会请秘书处在委员会会前文件中载列关于延长委员会会议时间所有可能方案的详细资料,包括延长目前的届会以及从2006年起额外举行年度会议。委员会决定在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这些方案,以期请大会第六十届会议采取行动。
委员会二十五周年纪念
413. 2007年是委员会自第一届会议举行以来的第二十五周年。委员会就编辑前任和现任成员所撰写若干短文的提案进行了初步讨论。这些文章介绍了这些成员在委员会的工作经历以及《公约》产生的影响。委员会成员同意审议和进一步讨论这个提案,并在第三十三届会议作出决定。
与国家人权机构的互动
414. 委员会表示有兴趣与国家人权机构建立互动关系,并议定在第三十三届会议上讨论此种互动关系的模式。愿意向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提交资料的国家人权机构代表可在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会议期间提交资料。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15. 委员会在2005年1月10日和28日第666次和第683次会议以及非公开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7。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7下采取的行动
关于《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
416. 委员会闭会期间任务组的核心成员包括:戴里亚姆女士、弗林特曼先生、尼亚卡贾女士、莫尔瓦伊女士、皮门特尔女士和西蒙诺维奇女士。任务组将继续拟定关于第2条的一般性意见的内容。委员会敦促所有专家及早在2005年5月1日之前向核心成员提供投入。委员会议定在第三十三届会议上讨论初稿。
编写一般性建议的工作情况
417. 委员会审议了编写一般性建议的工作方案。委员会议定尽管关于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的工作具有优先重要性,但自愿致力于某些专题的专家应继续编写背景文件。
418. 委员会审查并更新了拟议的一般性建议和自愿编写这些一般性建议意见的专家清单:
第2条:戴里亚姆女士、弗林特曼先生、尼亚卡贾女士、莫尔瓦伊女士、皮门特尔女士和西蒙诺维奇女士。
移徙妇女:阿罗查女士、戴里亚姆女士、汗女士、马纳洛女士和沈女士。
性别、种族和族裔:弗林特曼先生、帕滕女士、波佩斯库女士、西姆斯女士、西蒙诺维奇女士和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
保留:科克尔-阿皮亚女士和普舍-席林女士。
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包括在报告进程中的作用:科克尔-阿皮亚女士和普舍-席林女士。
第6条:加斯帕德女士和莫尔瓦伊女士。
特殊情况中的妇女处境:
残疾妇女:
老年妇女:
女童:
第3条:
难民妇女。
第八章
第三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419. 委员会第683次会议审议了第三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见CEDAW/C/ CR.683)。委员会核可了第三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至第三十三届会议期间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委员会的活动。
8.第三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20. 委员会第683次会议(见CEDAW/C/SR.683)审议了关于其第三十二届会议的报告草稿(见CEDAW/C/2005/I/CRP.3和Add.1-9),经讨论期间口头订正,通过了报告草稿。
附件一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十年审查和评估会议上的发言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欢迎联合国会员国在2005年2月28日至3月11日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上对《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行的十年全面审查和评估。委员会赞扬会员国作出努力,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委员会强调,需要重申这些目标和承诺,从而保持和加强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并迎接新出现的挑战。
2.委员会于2004年纪念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25周年。委员会希望提请会员国注意委员会在2004年10月发表的关于《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十年审查和评估的声明(CEDAW/C/2005/I/4,附件III)。
3.委员会指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现有179个缔约国,也就是说,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来的10年中,批准《公约》的国家增加了35个。委员会欢迎这一进展,但感到遗憾的是,《行动纲要》中关于到2000年普遍批准的目标没有实现:仍然有12个国家继续在审议加入这一关于妇女人权的最全面的公约。委员会特别高兴的是,1999年大会通过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开放供批准和加入,该议定书对申诉权以及调查程序作了规定,使会员国得以实现其承诺,根据《公约》对请愿权作出规定。委员会祝贺70个《公约》缔约国,它们到目前为止遵守上述文书,使其国家的妇女在其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拥有诉诸解决的国际手段。委员会已经公布了关于上述两项程序的看法和调查结果。委员会仍然十分关注的是,对《公约》还有很多保留,其中的许多涉及范围很广,而且不得不承认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不符。委员会向下述国家表示祝贺,它们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撤回或修正了其对《公约》的保留,因为《行动纲要》要求这样做;委员会敦促所有仍然有保留的国家作出努力,争取撤消其保留。
4.委员会回顾,《行动纲要》的12个重要关注领域和《公约》的各项规定相互强化。委员会指出,《行动纲要》对妇女人权以及《公约》予以前所未有地注意,将其视为促进男女之间平等以及消除对妇女所有形式歧视的首要手段。如果在《公约》确保法律和事实上平等的实质性平等框架内每一个重要关注领域都得到实施,那么《行动纲要》也就实现了全面的人权方式。《行动纲要》突出了许多不同方面的妇女权利,强调了在重要关注领域中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将采取的具体而详细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和方案措施,以促进两性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5.《行动纲要》的一个重要关注领域专门关于实现妇女人权,包括通过全面实施《公约》来实现妇女人权。委员会指出,《行动纲要》还包括对妇女暴力问题,委员会在其1992年一般性建议19中全面讨论了这一问题。《公约》禁止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其他任何领域歧视妇女,并要求缔约国承担义务,采取所有恰当措施,确保妇女的全面发展并提高她们的地位。在缔约国提交国家报告后所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中,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发展合作中包括关于两性平等和人权方面的考虑,支持在世界各地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还指出了国际上一致同意的发达国家将0.7%的国民生产总值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重要意义,《行动纲要》敦促实现这一目标。
6.按照《行动纲要》的建议,现在委员会在审议《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时通常会结合考虑《行动纲要》。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大会之后,委员会修订了其关于缔约国起草报告的指导原则,请它们结合考虑《行动纲要》的12个重要关注领域。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这些关注领域与《公约》的各项条款是一致的,因此属于委员会的任务范围。委员会于2002年再次修订这些指导原则,强调初次报告和以后的定期报告应包括关于《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所建议的行动的执行情况。缔约国一般或在提交报告时、或在与委员会进行的建设性对话时说明它们所采取的与《行动纲要》有关的行动。委员会在其所有结论性意见中总是要求缔约国广泛散发《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还要求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7.委员会提请注意《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在实质内容上有很多一致性。例如,《公约》第9条对妇女教育方面的平等权作了规定。《行动纲要》则指出,教育是一项人权,各国政府和利益有关者执行《行动纲要》所确定的行动也直接促进了缔约国履行其《公约》方面的义务。同样,《公约》关于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平等权的第7条得到《行动纲要》中关于男女在分享权力和决策权方面不平等这一重要关注领域的补充。《公约》的其他条款与《行动纲要》的重要关注领域之间还存在着类似的联系。《行动纲要》还就会员国应采取的行动类型提供详细的进一步指导,委员会认为这些行动也促进为《公约》的遵守。如果缔约国根据《行动纲要》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或战略,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和监测基准,它们也促进了具体实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男女平等的原则,而根据《公约》第2条(a)款缔约国具有这方面的责任。
8.《公约》和《行动纲要》分别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和政策承诺,即消除对妇女所有形式的歧视,实现男女之间的平等。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是政府内促进两性平等的中心单位,应责成这些单位协调和监测《公约》和《行动纲要》的实施情况,以确保缔约国遵守其国际法律义务和政策承诺。
9.委员会呼吁所有缔约国、联合国会员国、民间社会、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加强努力,全面实施《公约》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和《行动纲要》这一促进两性平等的全面纲领,在宣传促进工作中相互补充、相互强化地利用这两项文书。
附件二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2004年12月26日在东南亚发生的海啸灾难发表的声明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同世界各地各界一样,向受到2004年12月26日发生的东南亚巨大海啸灾难影响的所有人表示同情和支持。
2.这次前所未有的巨大海啸灾难影响到所有男女幸存者,造成了生命损失、伤残、与亲人分离和失去亲人、巨大心灵创伤、失去安全、包括住房、食物、水以及卫生设施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生计。海啸之后,在开展所需的人道工作和重建工作时,必须看到并努力解决妇女和女孩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困难。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影响来说,包括在保健、安全和生计方面,都须考虑到女性的特殊需要。
3.必须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受海啸影响社区的妇女和女孩、当地妇女团体以及妇女社区领导人和政府官员全面、平等而有效地参与所有救济、恢复和重建工作,包括参与分配所有类型的援助。
4.必须特别注意发现和处理灾难中妇女和女孩所面对的特殊危难,特别是对女性的暴力、性虐待和贩卖人口问题。救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是保护幸存者的安全和尊严,因此,必须特别注意防止对女性的暴力以及虐待妇女和女孩。任何人如果在这种特别危难的状况下虐待妇女和女孩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5.委员会呼吁,提供援助和救济以及帮助灾区重建的所有各方全面考虑妇女和女孩的特殊需要。委员会敦促借目前正在开展的活动的机会,确保在重建和发展受影响社区时将促进两性平等作为一个中心环节,将两性问题纳入所有的人道主义工作。委员会还建议,联合国的有关政府间机构以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为例,考虑就救灾和人道主义援助中的两性问题起草一份重在行动的决议。
附件三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提出的意见
来文编号:第2/2003号来文,A.T.女士诉匈牙利a
(第三十二届会议于2005年1月26日通过的意见)
提交者: |
A.T.女士 |
据称受害人: |
撰文者 |
缔约国: |
匈牙利 |
来文日期: |
2003年10月10日(初次提交)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7条所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于2005年1月26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第2/2003号来文的审议,来文由A.T.女士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考虑到来文撰文者和缔约国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
通过以下决定:
按《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提出的意见
1.1 2003年10月10日来文及其2004年1月2日补充材料的撰文者A.T.女士,匈牙利国民,1968年10月10日出生的,她自称是匈牙利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a)、(b)和(e)、5(a)和16条等规定的受害人。撰文者自行辩护。《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81年9月3日和2001年3月22日对缔约国生效。
1.2 撰文者声称有生命危险,紧急请求在她提出来文的同时按照《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采取有效的临时保护措施。
所述案情
2.1 撰文者说,过去四年来她经常受到严重的家庭暴力,威胁来自她的同居丈夫: L.F.,俩人生有两名子女,其中一名严重脑损伤。L.F. 据称持有武器,并威胁要杀害撰文者,强奸子女,但撰文者没有迁移到庇护所,原因是该国没有一间庇护所能够同时接纳一名严重残疾的儿童和他的母亲和姐妹。撰文者还说,匈牙利法律中目前没有保护令或禁止令。
2.2 1999年3月,L.F.迁出了家庭公寓。之后每次返回总要动手打人和/或大喊大叫,尤其是醉酒之后。2000年3月,L.F.据报离家而迁进了新女友的住处,同时搬走了多数的家具和用品。撰文者声称三年来L.F.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她不得不向法庭和警察投诉,她除了人身威胁之外,还受到丈夫这种财政形式的暴力。撰文者说,为了保护她自己和子女,2000年3月11日她更换了家庭公寓的门锁。2000年3月14日和26日,L.F.两次在门锁内填上胶水,2000年3月28日,因撰文者拒绝让他进入公寓他把门踢破了一个口。撰文者又说,2001年7月27日,L.F.以暴力冲进公寓。
2.3 1998年3月起,L.F.数次把撰文者打伤。关于这数次严重的人身伤害事件,撰文者提出十份医疗证书,证明即使在L.F.离开家庭住处之后暴力事件仍不断发生。最近一次事件发生在2001年7月27日,L.F.冲进公寓,严重殴打撰文者,使她不得不住院治疗。
2.4 撰文者说,她们的家庭住处是一个两间半大的公寓(54乘56平方米),由L.F.和撰文者共同拥有,关于L.F.是否有权进入公寓的案件已由民事法庭审理。初审法院––––佩斯中央地方法院(Pesti Központi Kerületi Bíróság)于2001年3月9日作出判决,2002年9月13日作出补充判决。2003年9月4日布达佩斯地区法院(Forvărosi Bíróság)作出最后判决,许可L.F.返回公寓居住。法官的这一判决据报理由如下:⑴ 指控L.F.经常动手打撰文者这一点没有充分证据;⑵ L.F.拥有房产和家具的权利不能受到限制。此后,撰文者声称,鉴于同居人过去对她的打骂,她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生命都受到严重威胁,她每天生活在恐惧之中。撰文者据报曾向最高法院请愿,要求复审2003年9月4日的判决,截至2004年1月2日撰文者向委员会提出补充材料时,案件仍未审理。
2.5 撰文者说她还提出了分财产的民事诉讼,有待审理。她声称L.F.拒绝她的提议,就是把房产转移给她而由她向L.F.支付房价的一半。诉讼程序中,撰文者据报提出一项禁制令的动议,规定只有她有权使用公寓,但动议于2000年7月25日被驳回。
2.6 撰文者说,目前有两个控诉L.F.的刑事案件,一个于1999年提交佩斯中央地方法院(Pesti Központi Kerületi Bíróság),涉及两次殴打事件,造成她的身体伤害,第二个于2001年7月提交,涉及一次殴打事件,造成她的严重肾损伤,使她住院一周治疗。撰文者在2004年1月2日的来文中说,审判日为2004年1月9日。据报第二个诉讼是由医院依据职权提起的。撰文者又说,L.F.没有因这起事件被拘留,匈牙利当局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保护撰文者。撰文者声称,作为受害人她无权取用法庭文件,因此不能将这些文件提交委员会。
2.7 撰文者还说,她曾以书面、亲自和电话请求地方儿童保护当局的援助,但这些请求都没有用,因为当局表示对于她的处境无能为力。
控诉
3.1 撰文者声称她受害于匈牙利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a)、(b)和(e)、5(a)和16条的规定,没有向她提供有效保护使不受她同居丈夫的侵犯。她声称缔约国被动地忽略了《公约》规定的“积极”义务,助长了她所受家庭暴力的持续状态。
3.2 她声称对L.F.的刑事诉讼不合理地拖延,匈牙利法律中没有关于保护令或禁止令的规定,L.F.没有受到任何拘留,这些都侵犯了她在《公约》之下享有的权利,违反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她认为已有的刑事程序不能视为有效和/或及时的保护。
3.3 撰文者为她本人和她的子女谋求公道,包括公平赔偿,补偿她因缔约国在字面和精神上违反公约而受到的苦难。
3.4 撰文者还希望委员会干预这种影响到匈牙利社会各阶层许多妇女的不可容忍状态。特别是要(a) 在法律体制中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效及时保护,(b) 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从业律师等制定性别敏感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培训方案,(c) 向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3.5 至于来文是否可受理的问题,撰文者认为她已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然而,她对2003年9月4日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的请愿尚未审理。撰文者说,这种补救办法是一种非常手段,只适用于低等法院违反法律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要六个月左右才能断案。撰文者认为最高法院多半不会判她胜诉,因为匈牙利的法院并不认为公约是一种他们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款。她表示,上述情况为了任择议定书的目的不应视为她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3.6 撰文者说,尽管控诉的事件多数发生在2001年3月《任择议定书》对匈牙利生效之前,但很明显是属于持续性家庭暴力的组成部分,她的生命一直受到威胁。她声称有一起严重暴力事件发生在2001年7月,也就是《任择议定书》对匈牙利生效之后。她还声称匈牙利自1982年成为缔约国以来就受到公约的约束。撰文者进一步指出,匈牙利实际上助长了暴力的继续:诉讼的拖延、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包括及时将犯案者定罪,发出禁止令,以及法院2003年9月4日的判决等。
请求按《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4.1 2003年10月10日,撰文者在初次来文中紧急请求按《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采取必要的有效临时措施,使她免于受到无可挽回的人身伤害,也就是挽救她的生命,不受她前同居人的暴力之害。
4.2 委员会于2003年10月20日向缔约国发出供紧急考虑的普通照会(2003年11月17日又发出更正本),请缔约国向撰文者提供必要的及时、适当和具体预防性临时保护措施,使她免于受到无法挽回的人身伤害。照会中表明,如《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所述,此项请求并不构成对来文是否可受理或案情曲直作出的决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3年12月20日之前提供信息,说明对于委员会按《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1款提出的请求采取了何种措施。
4.3 撰文者2004年1月2日提出的补充来文表示,圣诞节前一天她住所附近警局的当地警员对她进行了调查,除此之外,她不知当局有任何方式方法按照委员会的请求向她提供及时的有效保护。
4.4 缔约国在2004年4月20日的答复中告知委员会,政府机会均等办事处(下称“办事处”)2004年1月间同撰文者取得联系,调查她的处境。调查发现,当时撰文者在诉讼程序中没有辩护律师,因此办事处为她提供了一名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且有专业经验的律师。
4.5 缔约国还告知委员会,办事处于2004年1月26日同费伦瓦罗斯地方政府的家庭和儿童照管事务处取得联系,试图停止撰文者及其子女受到的家庭暴力。缔约国表示已为两名儿童的安全和身心发展采取了紧急措施。
4.6 2004年2月9日,办事处向费伦瓦罗斯地方政府的公证处发出了信函,详细描述撰文者及其子女的处境。办事处请公证处召开一次所谓的案件研讨会,以确定为了有效保护撰文者及其子女还需采取何种措施。截至2004年4月20日,办事处尚未收到答复。
4.7 继委员会2003年10月20日和11月17日的请求之后,以来文工作组名义撰写的一份普通照会于2004年7月13日发给缔约国,表达工作组对于缔约国在采取了何种临时措施避免撰文者受到无可挽回的伤害方面没有提供多少信息感到遗憾。工作组请缔约国立即向A.T.提供一个安全住所,请缔约国确保撰文者在必要时得到适当的财政援助。另外还请缔约国尽快告知工作组对于这项请求采取了何种具体行动。
4.8 缔约国于2004年8月27日发来照会,重复表明已同撰文者取得联系,为她提供了律师进行民事诉讼,而且还同有关公证处和儿童福利事务处建立了联系。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法律理由的呈件
5.1 2004年4月20日,缔约国在呈件中对撰文者提及的民事诉讼作出解释,表示L.F.在2000年5月对撰文者提出侵入诉讼,因为撰文者更换了他们共同公寓的钥匙并不准他进入拿取他的物品。Ferencváros地方政府的公证人命令撰文者停止阻扰L.F.的财产权。撰文者向佩斯中央地方法院(Pesti Központi Kerületi Bíróság)申请搁置这一裁决并确定她拥有该公寓的使用权。地方法院(Pesti Központi Kerületi Bíróság)驳斥撰文者的权利要求,认为L.F.有权使用他的财产,撰文者本可以试图通过合法手段解决争端,而不是诉诸任意的行为。地方法院(Pesti Központi Kerületi Bíróság)在2002年9月13日的补充裁决书中确认撰文者有权使用该公寓,但不能确认她有专属使用权,因为她没有为此提出要求。布达佩斯地区法院(Forvãrosi Bíróság)2003年9月4日的判决书确认地方法院(Pesti Központi Kerületi Bíróság)的裁决。撰文者于2003年12月8日提请最高法院予以复审;至缔约国提出意见的日期(2004年4月20日)止,这些诉讼仍在等待审理。
5.2 2000年5月2日,撰文者向佩斯中央地方法院对L.F.提出诉讼,要求分开他们的共同财产。2000年7月25日,地方法院撤销撰文者关于对共同公寓的使用和拥有问题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理由是有其他有关该问题的诉讼(“侵入”诉讼)正在进行中,而且法院无权就有关该财产分配问题的诉讼作出裁决。缔约国表示,由于撰文者没有同她当时的律师合作并没有提交所需的文件,诉讼的进展大受妨碍。此外,二人没有登记对该公寓的拥有权,民事诉讼因而中止。
5.3 缔约国表示,L.F.在几宗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攻击和殴打。2001年10月3日,佩斯中央地方法院裁定L.F.在1999年4月22日犯下一项攻击罪,判他罚款6万匈牙利福林。地方法院以理由不足为由就2000年1月19日的攻击指控判L.F.无罪。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上诉,但案件的档案在运往布达佩斯区域法院中遗失。2003年4月29日,布达佩斯区域法院下令进行新的审判。有关的诉讼在佩斯中央地方法院恢复进行,并加入同一法院进行中的对L.F.的刑事诉讼中。
5.4 L.F.被指控于2001年7月27日攻击撰文者,造成后者的肾受伤。尽管警察两度(2001年12月6日和2002年12月4日)停止调查,但检察官办公室下令恢复。2003年8月27日,佩斯中央地方法院听取了证人和专家作证,并对L.F.提出起诉。
5.5 缔约国表示已将两宗刑事诉讼(即涉嫌在2000年1月19日和2001年7月21日犯下的两宗独立的攻击事件的刑事诉讼)合并。佩斯中央地方法院于2003年11月5日、2004年1月9日和2月13日进行审讯。下次审讯定于2004年4月21日进行。
5.6 缔约国坚持认为,尽管撰文者没有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国内补救方法,尽管一些国内诉讼仍在进行中,但缔约国不希望就来文是否可以受理的问题提出任何初步的反对。与此同时,缔约国承认这些补救方法不足以立即保护撰文者免受其前伴侣的虐待。
5.7 缔约国认识到匈牙利法律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补救方法制度不完善,现有程序的效力不够,表示该国在2003年制订了一个禁止家庭暴力综合行动方案。2003年4月16日,匈牙利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预防和有效处理家庭暴力的国家战略的决议,制订了缔约国要在这一领域采取的一系列立法和其他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在立法中引进禁止令;确保法庭或其他当局优先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加强现有的证人保护规则和实行旨在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家人的人身安全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的新条例;为警察、儿童照料机关以及社会和医疗机构制订明确的程序;实现收容网络的扩大和现代化以及设立保护受害者的危机中心;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制订一个综合性全国行动方案,为消除家庭暴力采取制裁和保护措施;训练专业人员;确保收集家庭暴力的数据;请司法机构组织培训法官并寻求办法确保优先审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案件;展开全国运动消除人们对家庭暴力无动于衷的态度及他们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人事情的观念,提高国家、市政和社会机关和新闻界的意识。匈牙利议会2003年4月16日的一项决议考虑到权力的分立,向国家司法委员会提出组织培训法官的活动,并寻求确保优先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途径。在该决议中,除其他外,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2002年8月的特别会议通过的对匈牙利合并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所作的结论,以及《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
5.8 在另一项决议中,议会表示家庭暴力在国家预防犯罪战略中属于高度优先的事项,并说明国家和社会各种行动者的任务。这方面包括:警察和其他调查当局给予迅速有效的干预;治疗有侵犯倾向病态的人,以及对生活在这种人周围的人采取保护措施;24小时的“救命”行动;组织康复方案;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青年人和儿童组织体育和娱乐活动;在公共教育系统中将非暴力的冲突解决技巧和家庭生活教育结合在一起;设立和维持危机预防点以及母子照料中心,支助市政府认可民间组织;并就家庭暴力问题展开媒体宣传运动。
5.9 缔约国并表示已经执行各种措施以消除家庭暴力。这些措施包括以有助于查明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犯罪的趋势的方式登记刑事诉讼,以及收集数据,在2005年7月1日扩大家庭保护服务,包括在布达佩斯为没有子女的妇女设立一些服务单位,并将设立七个区域单位。计划在2004年设立第一个收容所。政府拟订了一项将于2005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草案,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新的保护办法,即警察发出一项临时性的禁止令和法院发出一项禁止令,如果命令被故意违反,则处以罚款,政府并决定改善对这种受害者提供的服务。
5.10 此外,缔约国表示已特别着重注意警察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缔约国表示,在这方面的努力已经取得重大的成果,见2003年12月国家警察总部的新闻公报。非政府组织也参与拟订制止家庭暴力的政府政策。
撰文者对缔约国有关可否受理和法律理由的意见的评论
6.1 撰文者于2004年6月23日提出意见,认为尽管有各种的承诺,但在根据议会关于防止和应付家庭暴力的法令/决定已采取的步骤中,只有一个新事项,即新的警察程序书的生效。警察现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她指出新的程序仍然没有符合《公约》的规定;殴打者不被拘留,因为这样做被认为违反了他们的人权。据传媒报道,警察多数只在当场进行调解。
6.2 撰文者并说,议会关于禁止令的法律草案的辩论被延迟到秋天。据说,反对变动的阻力强大,决策者被认为仍然没有充分了解他们为什么要干涉家庭的私人事务。撰文者表示,如果对她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决,就可能促进决策者了解到,有效预防和应付家庭暴力不但是受害人和“激进”的非政府组织的要求,也是国际人权界的要求。
6.3 撰文者报告说,她的情况没有改变,她仍然因为她的前伴侣而一直处于恐惧之中。有时候,L.F.骚扰她,威胁要搬回公寓。
6.4 撰文者提出当地儿童保护当局2004年5月9日有关她的案件的正式记录,表示该机构的官方措施无法终止她所受的威胁。该机构建议她继续向警察寻求帮助,索取受伤的医疗记录文件,请求大家庭的帮助,及不断将情况通知有关当局。据说儿童保护当局也表示会传讯L.F.,如果殴打继续发生,就会给他警告。
6.5 根据撰文者的消息,至2004年6月23日,对L.F.的刑事诉讼仍继续进行中。原定的4月21日审讯延后到5月7日。由于据报法官太忙,该刑事诉讼再延后到2004年6月25日。撰文者认为,无论结果如何,由于诉讼程序冗长,而她的安全问题受到如此严重的忽视,她没有获得根据《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应享有的及时和有效的保护和补救。
6.6 撰文者提到民事诉讼,特别是向最高法院提出的复审请愿。她尽管认为这是非常的补救办法,但还是提出了这一请求。她表示,由于委员会的干预,缔约国支付她加上进一步资料以补充其请愿的论据所需的法律费用。
6.7 2004年3月23日,最高法院撤销该请愿,除其他外,认为已经就请愿中提到的法律问题确立了判例。
6.8 撰文者反驳缔约国关于她没有提出单独使用该公寓的要求的说法。二审法庭(布达佩斯区法院)命令一审法庭(佩斯地方法院)重审该案,因为后者没有就撰文者提出要求的理由作出裁决。她认为,从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她的法庭文件,包括各项裁决,可以明确看到她曾要求单独拥有该公寓以避免暴力事件继续发生。不过,她表示,根据缔约国现有的法律和判例,被殴打的人无权基于家庭暴力而单独使用共同拥有/租用的公寓。
6.9 撰文者请委员会宣布她的来文可以受理及不受延误并裁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规定的权利。她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实行有效的法律和措施,以便预防和有效应付她的具体案件和一般的家庭暴力。撰文者并认为她长年受到伤害,《公约》被严重违反,要求获得赔偿。撰文者认为最有效的方法是提供她一个安全的住所,使她和她的孩子能够安全及和平地生活,而不用不断害怕殴打她的人“合法”回来和(或)要求巨大的经济补偿。
6.10 2004年6月30日,撰文者告诉委员会,控诉L.F.的刑事诉讼已经延迟至2004年10月1日,以便能够听取一个警察的证词,因为法官认为两个警察报告有一点出入。
6.11 2004年10月19日,撰文者通知委员会,佩斯中央地方法院裁定L.F.造成她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罪名成立,判处约等于365美元的罚款。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7.1 缔约国在2004年8月27日的说明中表示,虽然尚未完全执行议会关于预防和应付家庭暴力的法令/决定所述的所有任务,但已经采取一些积极步骤,包括制定了预防犯罪领域中的新规范和关于在哪种情况下向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LXXX(2003)号法。这些文件据说可以用来设立一个全国网络,在日后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和社会支助。
7.2 缔约国确认,适用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禁止令法草案》已经延迟到议会的秋季会议审议。
7.3 缔约国承认,从办公室的经验和所得的资料,家庭暴力不属于法院高度优先审理的案件。
7.4 根据办公室在这宗案件中的经验和一般的经验,缔约国承认匈牙利的法律和体制制度尚未能够确保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给予符合国际标准的尊重以及协调、全面和有效的保护和支持。
委员会审理的问题和诉讼案件
对可否受理问题的审议
8.1 委员会应根据议事规则第64条决定可否按照《任择议定书》受理来文。根据议事规则第72条第4款,委员会应在审议来文案情的是非曲直之前做出这样的决定。
8.2 委员会已确定,本案从未经过或正在由另一个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理。
8.3 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委员会指出,缔约国不愿对受理这项来文提出任何初步反对意见,并且承认,匈牙利国内现有的补救办法无法向撰文者提供立即保护,使其免受L.F.的虐待。委员会同意该国的这一评估意见,并认为第4条第1款不妨碍其审议这项来文。
8.4 尽管如此,委员会希望就缔约国在其2004年4月20日的呈件中提到某些国内诉讼正在进行之中的话发表一些评论。根据撰文者于2004年6月23日提交的呈件所述,在关于L.F.闯入家庭公寓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向最高法院提出的复审请求于2004年3月23日被驳回。另一方面,关于分配共同财产的民事诉讼则由于登记问题被搁置,将搁置多长时间则没有披露。然而,委员会认为,这个诉讼案件的最后结果未必能带来有效的补救,纠正撰文者申诉的当前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下对生命构成威胁的情况。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对L.F.提出的分别于2000年1月19日和2001年7月21日进行袭击和殴打的指控所引起的两起诉讼已合并审理,而且根据撰文者所述,L.F.已于2004年10月1日在合并的诉讼案件中被定罪,并被处以罚款,数额大约相当于365美元。委员会尚未获悉L.F.是否将对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诉。尽管如此,委员会认为,事件发生以来已拖延了三年以上的时间,从而构成《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所述不合理的拖延,考虑到撰文者在此期间一直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而且生命面临威胁,拖延尤其不合理。此外,委员会还考虑到撰文者没有任何可能在刑事诉讼进行期间获得暂时保护,而且被告从未被拘留过。
8.5 关于构成来文主题的事实,委员会表示,撰文者指出,她申诉的大部分事件发生在《任择议定书》于2001年3月对匈牙利生效之前。然而,她争论说,10起严重的肉体暴力事件有医生记录,而且只是据称许多这类事件的一部分,清楚地表明家庭暴力经常发生,持续不断,而且她的生命依然受到威胁,记录在案的于2001年7月27日,即《任择议定书》对匈牙利生效之后,发生的殴打事件即证明了这一点。委员会确信,自己具备属时管辖权来受理全部来文,原因是来文的主题所涉事实显示,缔约国被指控从1998年至今面对一系列严重的殴打事件和进一步伤害的威胁没有提供保护和/或不作为。
8.6 委员会没有理由认为,可以找到任何其他根据来认定该来文不可受理,因此决定这项来文可以受理。
审议是非曲直
9.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撰文者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其中说:“……歧视的定义包括以性别为基础的暴力”,以及“以性别为基础的暴力会违反《公约》的某些具体规定,无论这些规定是否明确提到暴力”。此外,该一般性建议还包括是否可使缔约国为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指出:“……《公约》所针对的歧视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或代表政府采取的行动……”,以及“根据一般性国际法和具体的人权条约,各国如果未能以应有的努力防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调查并惩罚暴力行为,也应对私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在此背景下,委员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来文撰文者是否由于宣称缔约国在过去四年中未能履行责任,向她提供有效的保护,以使她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以及生命不受她的前事实丈夫带来的严重威胁,从而成为违反《公约》第2(a)、(b)和(e)、5(a)以及16条的行为的受害者。
9.3 关于第2(a)、(b)和(e)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承认,撰文者寻求的补救办法无法向她提供立即的保护,使其免于前同居者虐待,而且,缔约国国内的法律和体制安排尚无法保证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符合国际要求、协调、全面和有效的保护和支助。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努力实行一个全面的行动计划来反对家庭暴力,并计划采取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但是认为,这些努力尚未使撰文者受益,并使其脱离长期的不安全处境。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得出的总的评估结论是,这样的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庭诉讼当中没有得到高度优先重视。委员会认为,关于在本案中曾诉诸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的描述符合这一总的评估结论。不得把其他权利,包括财产权和隐私权,置于妇女有关生命和身心安全的人权之上。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存在撰文者可能寻求过的其他途径,将提供足够的保护或安全,使她免于继续蒙受暴力伤害的危险。委员会在这方面回顾其2002年8月关于缔约国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其中指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存在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尚未颁布打击家庭暴力行为和性骚扰的任何具体立法,而且,没有短期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女性受害者的保护令或禁令或庇护所”。有鉴于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a)、(b)和(e)条承担的义务包括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和保护妇女免于受这些暴力之害,缔约国在本案中没有履行这个义务,从而侵犯了撰文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特别是她的人身安全权利。
9.4 委员会在讨论家庭暴力时在一般性建议19中把第5条和第16条放在一起审议。委员会在一般性建议21中强调“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的规定对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受权利和自由具有重大意义。”委员会多次指出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助长了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在2002年审议匈牙利合并提出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时,委员会意识到了这样的观念。当时,委员会对“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那些根深蒂固的传统陈规定见顽固存在”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在其当前审议的这个案件中,来文陈述的事实所揭示的两性关系问题和有关妇女的观念涉及整个国家。四年以来直至今日,撰文者一直感到她的前事实丈夫——也是她的两个子女的父亲——所带来的威胁。撰文者受到同一个男子(她的前事实丈夫)的殴打。撰文者无论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未能成功地使L.F.暂时或永久地被禁止进入她和子女们继续居住的公寓。撰文者无法请求颁发禁止接触令或保护令,因为该国国内当前根本没有这样的选择。她无法藏身于一个庇护所,原因是没有一个庇护所能够收容她和她的子女,其中一人因为残疾完全没有活动能力。缔约国并不否认这些事实,并认为综合考虑起来,这些事实显示出撰文者根据《公约》第5(a)和16条应享的权利被侵犯。
9.5 委员会又注意到,缔约国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无法令人满意地执行委员会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9.6 委员会兹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采取行动,认为缔约国未能履行并因此侵犯了撰文者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第2(a)、(b)和(e)条以及第5(a)和16条应享的权利,并向缔约国提出建议如下:
一.有关撰文者来文的建议
(a)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证A.T. 及其家人的身心安全;
(b)保证使A.T. 得到一个安全的住所以便和子女居住,得到适当的子女抚养和法律援助,并得到与她蒙受的身心伤害和权利受到侵犯的严重性相称的赔偿;
二.一般性建议
(a)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妇女的人权,其中含有免于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权利,包括免于恐吓和暴力威胁的权利;
(b)保证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为此以应有的努力来防止这种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对这种行为采取对应措施;
(c)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保证立即落实和评估旨在防止和有效地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国家战略;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经常向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提供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培训;
(e)迅速和毫不拖延地执行委员会于2002年8月就匈牙利关于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的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发表的最后评论,特别是委员会关于实行新的专门法律,在其中包括保护令和禁止令,用以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建议;
(f)迅速、彻底、公允和认真地调查所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指控,根据国际标准把家庭暴力犯罪者绳之以法;
(g)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安全和迅速的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在必要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确保使其有效和足够地得到补救和恢复;
(h)为家庭暴力犯罪者举办改造方案和非暴力解决冲突方法方案。
9.7根据第7条第5款,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建议,并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答复,包括说明根据委员会意见和建议采取的任何行动。还请该缔约国公开发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安排翻译成匈牙利文,广为传播,以便向社会各有关阶层宣传。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2005年8月31日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先生阁下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5年7月5日至22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三十三届会议。委员会在2005年7月22日第700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六十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罗萨里奥·马纳洛(签名)
第一章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33/I号决定
请求延长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会议时间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认识到截至2005年7月1日已有18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中有71个国家还成为公约《任择议定书》缔约国,为此需要规定来文和调查程序;注意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每年开会时间远远少于负责相应责任的其他人权条约机构的开会时间,这一情况导致大会1995年12月22日第50/202号决议赞同地注意到1995年5月22日《公约》缔约国所通过的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不过尽管委员会作出了努力,该修正案仍有待生效;还注意到2002年8月举行的特别会议清除了诸多等待委员会审议的缔约国报告,此后的三年内又堆积了55个缔约国的报告,形成新的积压;表示严重关切等待审议的报告积压其本身已阻碍缔约国按照《公约》的要求按时提交报告;注意到委员会努力鼓励缔约国按时提交报告,在这方面对于缔约国照章办理、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提交报告表示赞赏;还注意到委员会不断努力进一步提高其工作方法的时效和效率,并提请注意工作组最近在这方面通过的各项决定;强调迫切需要找到一项长期办法,使委员会能够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有效和按时履行职责,以及在会议时间方面使委员会具有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享有的同等待遇;提请注意委员会过去为寻求授权延长会议时间而向大会提出的请求:
(a)请大会授权委员会举行三届年会,每届为期三星期,每届会议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一星期,自2006年1月起生效;
(b)还请大会授权委员会作为其三届年会的一部分,于2006和2007年临时举行平行工作组会议,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尤其是,委员会请求批准在2006年第三届年会(7月/8月)和2007年第一(1月)和第三(7月/8月)届年会期间举行并行工作组会议,时间不超过七天。委员会指出它打算评价其经验,以及是否有必要在2007年7月和8月期间举行并行工作组会议,以便向大会第六十二届会议提出新建议;
(c)又请大会继续授权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举行两届年会。
第33/II号决定
委员会就伊拉克妇女的处境通过一项声明(见本报告第二部分的附件十)。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05年7月22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80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公约》第27条的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45个缔约国已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2.在同一日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共有71个缔约国。该议定书由大会在其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公约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一。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报告第二部分的附件二。签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的名单载于报告第二部分的附件三。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5年7月5日至22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三十三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7次全体会议(第684至第700次),并举行了九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4、5、6和7。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二部分的附件四。
5.委员会主席罗萨里奥·马纳洛宣布会议开幕。
6.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在委员会第684次会议上讲话。
C.通过议程
7.委员会第684次会议审议了临时议程(CEDAW/C/2005/I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三十二届会议和第三十三届会议之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8.第三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的报告。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8.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决定在每届会议之前先举行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拟订与委员会将在随后举行的会议上审查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决定还要拟订关于初次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5年1月30日至2月4日举行会议。
9.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萨勒马·汗、德尔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格伦达·西姆斯和多明戈斯·达席尔瓦。会前工作组选举萨勒马·汗女士为主席。
10.工作组拟订了与以下缔约国的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贝宁、布基纳法索、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冈比亚、圭亚那、爱尔兰、以色列和黎巴嫩。
11.在第684次会议上,萨勒马·汗女士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见CEDAW/ PSWG/2005/II/CRP.1和Add.1-8)。
E.工作安排
12.在第684次会议上,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科科长介绍了项目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和项目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委员会在项目5下收到CEDAW/C/2005/II/3及Add.1、3和4号文件,在项目6下收到CEDAW/C/2005/II/2和CEDAW/C/2005/II/4号文件。
13.2005年7月5日,委员会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机关的代表举行了一次非公开会议,会上提供了具体国家资料,并说明了有关机关或实体通过其政策和方案在国家和区域一级促进《公约》条款的情况。
14.2005年7月5日和11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公开会议,这些组织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在第三十三届会议上进行汇报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7月11日,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也向委员会提供了资料。
F.委员会成员
15.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五载录了委员会成员名单,其中列明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三十二届和第三十三届会议之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16.在第684次会议上,主席报告了自第三十二届会议以来她所开展的活动情况。她着重指出她参加了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2005年2月28日至3月11日),在开幕式上讲了话,并作为专题讨论小组成员,参加了委员会关于国家一级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工作之间协同作用的讨论。她还在日内瓦参加了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和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一道出席),并参加了第十七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2005年6月20日至24日)。由于日程安排出现冲突,她未能出席人权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第四章
审议各缔约国在《公约》第18条下提交的报告
A.导言
17.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在公约第18条下提交的报告,其中包括:一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合并提交的初次以及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合并提交的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合并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18.委员会在审议了缔约方的每份报告之后都编写了结论意见。以下是委员会成员编写委员会结论意见,以及缔约国代表所作介绍性发言的总结。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初次报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9.委员会在2005年7月18日第699次和700次会议(见CEDAW/C/SR.699和700)上审议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EDAW/C/PRK/1)。
缔约国的介绍
20.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告诉委员会,朝鲜政府基于彻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以及进一步促进妇女权利的理想,已经于2001年2月27日加入该《公约》。其后不久于2001年9月成立了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国协调委员会。这一机制将定期监测《公约》的实施情况,使得本国的人权制度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并且履行提交报告的义务。
21.朝鲜代表指出,在编写初次报告过程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发现《公约》的基本要求在各个部门已经实现。通过这一过程,朝鲜更好地了解了保护及促进妇女权利方面的国际趋势。
22.朝鲜代表介绍了本国妇女状况的历史背景,解释说,早在1930年代,前主席金日成就已经开始实施方案,要把妇女从几个世纪以来的封建歧视和压迫中解放出来。1946年7月30日颁布了《社会性别平等法》,之后通过了《宪法》、《劳动法》、《教育法》、《公共卫生法》及其他立法和条例,加强法律和机构体系,防止歧视,保护妇女。
23.朝鲜代表指出,由于制定了令人满意的社会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实行了优惠待遇,妇女的社会地位已经非常稳固,她们已成为促进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支力量,在政治、经济、劳动、文化和所有其它部门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24.尽管1990年代中期以来发生了连续的自然灾害,使农业生产急剧下降,造成经济困难,但免费义务教育和全民免费医疗等社会福利仍然维持在正常水平。妇女的教育已经超过中学水平,并享有生殖和产妇医疗保健及其他医疗服务。
25.朝鲜代表最后指出,朝鲜妇女绝对信任由前主席金日成启动并由朝鲜领导人金正日向前推进的社会制度和仁善政治。由于建立了促进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和体制机制,才有可能在实施《公约》方面取得成绩。朝鲜代表承认,许多方面仍可以发展。他希望在审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初次报告过程中,全国协调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之间开展公开的沟通与合作。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公约》,及时提交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报告准则的初次报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疑问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了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
2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代表团。该代表团由最高人民会议主席团法律事务部主任兼全国协调委员会主席担任团长,成员包括全国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举行了建设性对话。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2条(f)款、第9条第2款和第29条第1款所作的保留。
积极方面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1946年7月《社会性别平等法》表明了缔约国很早就有实现男女平等的政治意愿。
30.委员会欢迎朝鲜于2001年9月成立全国协调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情况。
3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从1972年以来一直实行11年免费义务全民教育的政策。使妇女特别受益,并且完全扫除了文盲。
32.委员会欢迎在工作场所提供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病房、厨房等辅助服务,为有职业的母亲提供母乳喂养休息时间,并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担任某些管理职务的妇女人数。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33.委员会一方面赞赏该缔约国愿意修改国家的立法,进而考虑撤除对第2条第(f)款和第9条第(2)款的保留,但还是认为对第2和第9条的保留有悖于《公约》的宗旨与目标。
3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大力度,尽快在具体的时限内撤除对《公约》的保留。
35.虽然注意到该缔约国的解释,即《公约》优于国内法,但是在《公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公约》的地位如何没有得到足够的澄清。
3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澄清一点,即在《公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公约》的地位相对于国内法如何。
37.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宪法》第七十七条保障男女在所有领域权利平等,但是该缔约国的立法没有依照《公约》第1条明确界定何为对妇女的歧视。
3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把歧视的定义完全纳入《宪法》和本国其他立法,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把直接和间接歧视都包括进去。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男女平等名实相符。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宣传《公约》,提高人们的认知,特别是对间接歧视的意义和范围的认知,宣传对象特别是立法者、司法和法律界等等。
39.委员会尽管乐见该缔约国有1946年7月的两性平等法,但是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法律没有根据该缔约国2001年加入《公约》的情况加以修改。
4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作为一项急务,按照《公约》规定修改1946年7月的这个两性平等法。
41.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现存歧视性的法律条文,特别是规定妇女的最低婚龄为17岁、男子18岁;公民身份法第7条关于如何断定14岁以下儿童的公民身份的规定;还有现有的保护性法律,其中有的是根据社会对妇女和男子特性的观念来制订的,可能会使对妇女的不平等和歧视维持下去。
4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迅速对所有立法开展全面审查,找出歧视妇女的条文,开展法律改革进程,使其法律符合《公约》的规定。
43.委员会注意到人民委员会管人民生活几乎每一个方面,包括每个阶层的妇女的生活,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委员会和它们的程序,可能没有在与男人平等的基础上来处理妇女的权利和需要。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有关妇女权利受侵犯的投诉,看来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
4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妇女在各人民委员会中有充分的代表权,并给各委员会进行培训,让其了解妇女获平等待遇的权利和根据《公约》应尽的义务。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条(c)款的规定,出台能够有效补救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办法。它还建议该缔约国建立机制来监测此种补救办法是否有效。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许多直接或隐藏的歧视妇女的事例,从妇女由于没有时间而没有选择管理职位,并且因为家务而没有时间参与公共生活和社交生活,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普遍的观念是认为公共的和社会圈子都是“男人的圈子”。
4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要认识到和分析间接和隐藏的歧视持续不去,是执行《公约》的障碍,并采取措施,确定哪里发生歧视,提高认知及积极消除歧视。
47.委员会注意到建立了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国协调委员会,以此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但同时表示关注,该国家机构可能知名度不够高,决策权不够,或者财力和人力不够,不能有效地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
4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适当提高该国家机构的知名度,给予其足够的权力和资源,以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
49.委员会感到关切,在促进两性平等和确保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所有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全国协调委员会与最高人民会议、最高人民会议主席团以及地方人民会议和委员会之间缺乏协调。委员会注意到实施公约全国协调委员会有意颁布一项全国妇女十年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同时感到关切,缺乏有关该行动计划的内容、起草进程、所涉行动者和干预领域以及监测机制的信息。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全国一级制定、通过和实施一项全面、协调的行动计划,以促进两性平等并确保在所有层次和所有领域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为此应增加全国协调委员会和各级有关政府实体之间的交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让妇女团体参与上述工作的各个阶段,以确定优先任务,并包括一项综合计划,以监测其实施、评价其有效性,并根据有关调查结果作出适当的调整。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括关于全国妇女十年行动计划的内容,将其纳入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框架,并提供结论意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进行两性平等问题的培训,并在有关实体中设立两性平等协调中心。
5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妇女状况按性别分列的足够的最新数据,如妇女和男子的收入水平、纵向职业隔离以及有关所采取措施的作用和所取得成果的信息。
5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着手建立一个综合数据收集以及评价妇女状况趋势和妇女取得事实上平等进展情况可测量指标的系统。委员会请缔约国如有必要谋求国际援助,对其官员进行的观念培训,并着手进行这类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包括按性别以及按农村和城市区分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并说明所采取措施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果。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妇女和男子的作用和责任方面,歧视妇女的传统和定型想法及态度顽固存在,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及其他领域,对她们的生活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例如,委员会关注定型观念的以下体现,认为妇女的作用只是照顾他人和家庭,将她们安排在教育一类的领域和适合于妇女“特点”的工作。委员会关注对妇女的这种看法产生的严重后果,阻碍她们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福利,使她们在住房、食品分配和其他服务方面依赖于男子、丈夫或家庭。委员会还关注到,在当前该国所处的经济危机中,给妇女规定的作用和较少的福利加剧了她们的困难,造成多方面歧视。
5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按照《公约》第2条(f)和第5条(a),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作用和责任的定型观念,以及在教育、就业及女性生活其他所有领域造成对妇女和女孩直接间接歧视永久化的隐形格局。这些应包括各层次的教育措施,并从幼年抓起;修订教科书和课程;针对男女定型观念,对妇女和男子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5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即缔约国不知道存在家庭暴力,因此没有关于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专门立法,缺乏预防措施和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
5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开展研究,找出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事例、原因和后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出研究结果。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法公开家庭暴力的存在,其途径包括培训医务人员看出虐待的迹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确保将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定为犯罪行为,确保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得到救助和保护,施暴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处理所有形式的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并作为优先事项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对执法机构人员进行有关对暴力受害者作出有效反应的培训。
57.委员会对以下做法表示关切,即鼓励要求离婚的夫妇和解,目的是保护家庭不破裂,但这可能对受害于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虐待的妇女不利。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离婚案件进行综合分析,鼓励法官审查使用调解手段的情况,确保妇女权利得到应有保护。委员会建议对立法、司法以及公共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妇女问题培训。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受害者开设咨询服务,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大众教育活动。
59.由于该国从1990年代中期以来广泛受到饥饿和自然灾害影响,委员会表示担心,这些现象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以及作为家庭主要供应者的妇女和年轻女孩产生影响,在这方面作出的解释不够。委员会担心,她们可能会成为贩运和卖淫等其他形式剥削的对象。
6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的减贫措施,以改善妇女境况,消除弱势地位造成受伤害的可能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国际援助,保障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能够平等地获得食品供应。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帮助出于经济原因无合法旅行证件出国后回返的妇女,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保护她们的权利免受一切形式的侵犯。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对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边警进行关于贩运和其他形式剥削的原因、后果和事例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对可能成为贩运或商业性剥削受害者的妇女提供帮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全国对妇女和女孩开展关于贩运危险和后果的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这些现象进行评估,编辑这方面的系统数据和资料,制定一项综合战略,其中应包括预防、起诉和惩罚肇事者的措施,以及受害者复原和恢复的措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增加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加紧努力解决这一现象。这项研究的结果以及所取得的进展应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61.委员会注意到在第十一届最高人民会议代表中妇女代表约占20%,在地方人民会议中妇女占30%,但是委员会对于妇女担任政治、司法和公务员中决策职务人数仍然偏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担任外交部门中决策职务人数较少表示关切。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担任各领域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增加妇女在外交部门,包括海外使团中的人数。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强及加快努力,在强调妇女参与各级决策重要性的特别培训方案和提高认识运动的支持下,促进和选举妇女担任掌权职务。
6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具有在全国提供全民保险的潜力,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充分信息说明在经济危机情况下提供这类保险的优先重点,以及妇女可能比男子受到更加不利的影响。委员会对没有提供充分信息,说明农村和城市地区生殖健康政策的影响,以及此项政策专门针对妇女的事实表示关切。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全国各地妇女可利用和可获得的一般保健和生殖保健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按照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为改进妇女包括农村地区妇女获得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方案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男子和男孩作为执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的目标。
65.委员会欢迎政府努力提高民众对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的危险和影响的认识,但是委员会担心,惧怕名声受损可能影响实际感染病例的公布。
66.委员会强调收集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可靠数据至关重要,可以了解问题的范围,特别是该流行病对男子和妇女的影响,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不会受到歧视或蔑视,并可得到适当援助。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强防止男子和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措施;在全国范围开展运动,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危险和影响的认识;在与利益有关者建立伙伴关系的基础上,制定一项艾滋病毒/艾滋病全面研究和控制方案;确保能够获取负担得起的抗反转录病毒药物。
67.委员会对没有充分解释被拘留妇女的人数和状况表示关切。
68.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被拘留妇女的人数和状况。
6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设立妇女(人权)组织及独立的人权机构,来监督缔约国按照《公约》履行义务的情况。
7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7条(c)款,提供鼓励建立妇女(人权)组织的环境。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缔约国按照《公约》履行义务的情况。
7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接受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7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该国的各项义务方面,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就此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73.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就此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 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为缔约国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75.委员会要求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会成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 “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7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
2.初次和第二次报告
黎巴嫩
77.委员会在2005年7月12日第691和第692次会议(见CEDAW/C/SR.691和692)上审议了黎巴嫩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见CEDAW/C/LBN/1和CEDAW/C/LBN/2)。
缔约国的介绍
78.黎巴嫩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强调批准《公约》的重大意义。黎巴嫩在批准《公约》时尽管提出了保留意见,但着重提到政府对两性平等的承诺以及在力求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
79.即使在1996年批准《公约》之前,黎巴嫩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已树立了若干重要的里程碑,包括1953年准许妇女享有政治权利;1960年准许已婚妇女有权选择其公民身份;1963年准许妇女有权当选地方议会成员;1974年废除旅行须经丈夫许可的要求;1983年废除不得使用避孕药具的禁令;1984年为男女规定了同等退休年龄和社会保障福利。
80.《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妇女参与了选举进程,她们在行政和法律领域的人数增加。今天的黎巴嫩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法律权利-她们拥有签订合同、拥有财产、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同等法律行为能力。在得到法律服务方面,妇女拥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妇女还与男子一样有权获取、保留或改变其公民身份。与外籍人士结婚的妇女不会被自动剥夺黎巴嫩公民身份。
81.这位代表指出,劳工法并未区别男女在就业方面有何不同,同工同酬的原则普遍得到遵守。妇女同男子平等参与政治进程。每个人可以一视同仁地接受教育;在男女同校方面没有任何障碍。各级教育领域的妇女人数正在增加,妇女已进入传统上由男子把持的领域。妇女的健康指标显著改善,绝大多数卫生工作者由妇女担任。
82.这位代表提请注意该国关于保护人权的一般性框架及《宪法》序言部分的相关条款。除了联合国通过的、特别是与妇女有关的各项人权文书以外,黎巴嫩还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各项公约的缔约国,所有这些文书和公约都进一步承认妇女的权利。2002年,黎巴嫩在阿拉伯国家联盟框架内加入了关于建立阿拉伯妇女组织的一项协定,黎巴嫩是该组织的一名积极成员。
83.这位代表表示,黎巴嫩不能撤除对第9条第2款;第16条第1款第(c)、(d)、(f)和(g)项和第29条第1款的保留。这位代表指出,没有一项可适用所有黎巴嫩人的统一人身法。相反,每一位黎巴嫩公民受到18个公认的宗教社区中其中一个宗教社区的规范婚姻、父母身份、继承事项的人身法和法院的制约。宗教多元化不仅在黎巴嫩人民的《宪法》中,而且在黎巴嫩国的建成中发挥重大作用,宗教多元化同其他经济和政治因素一起继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84.妇女问题属于缔约国在处理很多优先事项时最显著的一个优先事项。国家和民间社会在很多方面协调努力,得以针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等问题采取行动,从而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协助、采取立法行动和惩罚行为者。这些努力也加深了社会对性别问题的认识。民间社会各组织可在国家自由活动。
85.最近的议会选举即使没有实施配额制,妇女在议会中的人数也从2000年的三人增加到六人。预计议会将继续修订立法,例如《刑法》,以便与《公约》保持一致。
86.最后,这位代表强调战争阻碍了黎巴嫩妇女争取平等的斗争,指出和平是使这些权利和问题得到应有注意的关键。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8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公约》,并对缔约国提出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同时对缔约国没有遵守委员会关于编制报告的准则,对报告逾期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对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进行口头情况介绍和进一步澄清表示赞赏。
8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派出代表团,并赞赏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89.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对《公约》第9条第2款、第16条第1款第(c)、(d)、(f)和(g)项和第29条第1款提出来保留。
积极方面
90.委员会对妇女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在高等学院中取得的进展表示赞赏,2002/2003年,妇女在所有高等学院的学生总人数中占53.9%。
9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在司法界人数增加,目前在最高上诉法院的37名法官中,有五名是妇女,在112名见习法官中,有71名是妇女。委员会还欣见,2004年11月首次有一名妇女法官被任命为最高上诉法院检察官,从而有机会进入高等司法官法院。
92.委员会欣见妇女参加劳工市场的人数增加到25%,妇女参与私人经济部门和公共经济部门的情况都有所改善。
主要关切的领域和各项建议
93.委员会对缔约国继续对《公约》第9条第2款和第16条第1款第(c)、(d)、(f)和(g)项提出保留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对第9条和第16条的保留违背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94.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快采取必要步骤,限制并最终撤销对《公约》的保留。
95.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按照《公约》第2(a)条的规定纳入保障性别平等的条款表示关切。
96.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a)条的规定,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纳入保障性别平等的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考虑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宪法》序言部分提到的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列在一起。
9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努力改革歧视性立法使其符合《公约》的做法是临时性的。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充分理解它应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表示关切,特别是缔约国侧重于形式上的平等,很多领域在实现事实上平等方面进展不足,包括没有制定有时限的指标。
9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系统地审查和修订所有立法制定战略,包括确定有时限的指标,以便全面遵守《公约》的各项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事实上平等。委员会请缔约国系统地监督国家立法、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具体进展。
9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黎巴嫩不存在统一的人身法,在人身法规范方面,每一个黎巴嫩公民受到与其宗教社区有关的法律和法院制约。委员会注意到,在报告和口头情况说明中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在黎巴嫩存在的宗教社区情况,包括有关指导这些社区的各种人身法的资料,特别是它们的实施范围和对妇女平等所产生的影响。
100.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通过符合《公约》的统一的人身法,它应适用于黎巴嫩每个妇女,不论其宗教派别如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在该国存在的各种宗教社区情况,包括影响妇女的各种人身法。
101. 委员会欢迎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作出的努力,但关切这个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没有足够的权力或财政和人力资源,来有效促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和《公约》的执行。
1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国家机构,在各个层次上给予其适当的权力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使之在履行授权任务方面更有效。委员会还建议,在各个部门的一切政策和方案中,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包括通过有关社会性别问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措施,并且创建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10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仍在发生,包括家庭暴力、强奸、以维护名誉为名犯下的罪行。委员会特别关切黎巴嫩刑法第562条规定可以对以维护名誉为名犯下的罪行减轻处罚,而且该缔约国显然没有开展工作,宣传反对造成残杀妇女现象得到延续和纵容这种现象的名誉观。
10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采取综合办法,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妇女暴力的一般性建议19,解决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道。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修正黎巴嫩刑法中规定对以维护名誉为名犯下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的第562条,并就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通过具体立法,明确规定时限,确保受害妇女和女孩能得到保护和有效救济,并有效起诉和惩处犯下此种行为者。委员会还建议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进行有关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性别敏感培训,使他们能警惕一切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能对此做出充分的响应。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努力改变仍然放任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社会、文化和传统态度,包括名誉观。
105. 委员会严重关切,对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工作场所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职责,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传统和文化定性观念仍很普遍,严重阻碍了妇女享受人权,妨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
10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拟订和执行全面提高认识方案,鼓励更好地理解和支持社会各个层次上的男女平等。这些努力应旨在按照《公约》第2条(f)项和第5条(a)项的要求,改变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工作场所和社会中角色和职责方面的定性态度和传统规范,增进社会对男女平等的支持。
107. 委员会欢迎国民议会中妇女代表所占百分比翻了一番,从1992年的2.3%增加到2005年的4.3%,但依然关切决策职位上妇女人数极少,尤其是各级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在行政和外交部门的妇女人数也很少。
10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持续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加速增加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妇女人数。
10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就业领域进行了法律改革,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仍处于不利地位,职业上的隔离严重,男女工资差别依然存在。
110.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职业上的隔离,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确保落实要求雇主做到同工同酬的立法。委员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调和家庭与职业责任,鼓励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111. 委员会欢迎将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初级保健系统,但仍然关切并非所有妇女都能享受此种服务,特别是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十分关切非法堕胎造成的妇女死亡。
11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政府,特别在农村地区加强方案和政策的执行,为妇女提供获得保健信息和服务的有效途径,特别是生殖健康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以及负担得起的避孕办法,并把防止非法堕胎作为另一个目标。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不将在有情可原情况下所做的人工流产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保护妇女免受不安全流产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1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中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很高,在感染者中占18.2%,对于妇女防范艾滋病毒/艾滋病没有拟订任何特别方案。
1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拟订和实施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综合方案,并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调拨足够的经费,强化包括提高认识在内的预防措施,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不会受到歧视,得到适当的援助和治疗。
115.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没有按性别划分的最新数据,包括妇女移民工人和针对妇女暴力行为方面的数据。
1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全面数据收集工作,覆盖《公约》各个领域,包括妇女移民工人境况和针对妇女暴力行为方面,以便能够评估趋势以及方案对妇女的影响,并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反映这些数据和有关分析。
117.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的总体文盲率下降了,但十分关切农村妇女文盲率仍然很高。委员会还很关切对农村妇女地位的立法保护不够。
11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实施方案,特别是旨在降低农村妇女文盲率的方案,并且颁布有关农村妇女的新法律,确保充分执行《公约》第14条。
119. 委员会欢迎民间社会生机勃勃,但关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执行《公约》方面缺乏合作。委员会表示关切,对执行《公约》和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国家的义务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缔约国显然缺乏认识。
1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与非政府组织更有效地合作,同时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充分承担责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12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
12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实施《公约》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充实《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123. 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须充分、有效实施《公约》。委员会要求在各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充分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124. 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 将改善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情况。因此,委员会鼓励黎巴嫩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25. 委员会要求在黎巴嫩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使黎巴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哪些步骤,以及将来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广泛地、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散发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
1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应于2006年5月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中的关切问题。
3.合并提交的初次以及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贝宁
127. 委员会在2005年7月7日第687和第688次会议(见CEDAW/C/SR.687和688)上审议了贝宁提交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 BEN/1-3)。
缔约国的介绍
128. 在介绍报告时,家庭、社会保护和团结部长兼代表团团长强调在贝宁共和国1990年宪法的条款(特别是第6和26条)中特别注意到人权,宣布两性平等原则。
129. 根据法律或法令所确定的技术方向和所设立的委员会保证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提高妇女地位国家委员会于2002年10月成立,连同贝宁人权委员会在这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130. 代表指出许多非政府协会和组织实行有助于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活动。这些组织参加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
131. 宪法及法律法规规定贝宁妇女有权参与本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
132. 已通过许多立法、行政和法律措施,保证执行公约的条例:1998年《劳工法》、2001年《共和国总统选举条例》、2001年《寡妇恤金法令》、2001年1月通过的提高妇女地位政策、《取缔切割生殖器官法》、2003年《性健康和生殖法》及惩罚侵犯妇女行为者部间法令。
133. 最近最重要的措施是通过个人和家庭法典,其中废除娶寡妇制、规定男女少年婚龄为18岁、一夫一妻制、亲权和男女童平等继承权。
134. 该法典于2004年颁布,在全国各地推广宣传。
135. 代表提到政府2001-2006年期间题为《提高妇女地位》的第七个行动方案,其中载有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具体目标。
136. 关于贝宁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报告指出已实行的举措。
137. 不过,继续发生侵犯人权和危害妇女人身安全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对这些行为提起公诉。
138. 代表强调贝宁政府把男女平等列为优先事项。与联合国和政府各部有联系的人口、性别和发展专题小组确保予以跟进。
139. 代表最后指出,贝宁致力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保证男女平等和国家真正促进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的文化的意愿。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4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批准公约,尽管早已逾期,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仍表赞赏。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各种问题的书面答复和该代表团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给予口头说明和澄清。
14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派出高级代表团,由社会保护和家庭团结部长,包括司法部长牵头。委员会赞扬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14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撰写报告,特别是使用协调机构保证部间合作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报告。
143.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最近进行法律改革,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2003年通过第3号法,禁止切割女生殖器官的习俗和2004年《个人和家庭法典》。
1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4年12月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45. 虽然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批准后,国际条约凌驾于国内法,它继续关切公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委员会对国内法没有得到遵守、有关公约规定的政策和第1条所载的歧视的定义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缔约国主要注意法律上的平等,而不着重事实上实现平等或公约所规定的实质性妇女平等。委员会关切对评价在决策、教育、就业和健康领域法律及政策领域关于妇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的影响乏力。
1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所有法律、政策和方案,保证与公约一致,并采取所有适当立法及其他措施保证事实上在各领域男女平等,包括适当惩罚,禁止如公约第1条所定对妇女直接及间接歧视和对侵犯权利给予补偿。它建议实行运动,以提高对公约和公约所规定缔约国的义务的认识,包括实质上男女平等的意义和范围。这些努力应以公众,特别是官员、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士为对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评估事实上在各领域实现妇女平等方面的进展,并在下次报告提供这些资料。
147. 虽然委员会欢迎通过2004年《个人和家庭法典》,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废除达荷美习惯法的许多歧视性规定,包括一夫多妻制、娶寡嫂制、继承权及婚龄歧视等,但是对这些习俗的存在及其后果仍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重男轻女传统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这一切可削弱法典的效力和防止规定得到遵守。委员会还关切切割女生殖器官条例的效力。委员会关切在法典生效之前缔结的婚姻的地位。
14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全面教育措施和推行对《个人和家庭法典》及其他旨在消除歧视妇女的法律提高意识的运动,以便充分遵守这些规定。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确保在新法典生效之前缔结的一夫多妻婚姻享有新法典规定的同样权利和福利。委员会建议在作出这些努力的同时,还应根据《公约》第2(f)和第5(a)条的要求推行教育方案,提高对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认识,对这方面有害的歧视性习俗、传统做法和定型态度提出挑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合力作出这些努力,并以社会各阶层的男女为目标,包括各级政府官员、社区、传统领导人、顾主和公众等。
149. 委员会关切没有政策和方案,包括法律应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经济剥削和对年轻女仆的虐待。委员会特别关切缔约国内存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是私事的普遍概念和妇女不愿意举报她们受到暴力的事件。委员会还关切在报告内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不足。
15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般性建议19,优先注意通过全面措施,打击对妇女和少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颁布家庭暴力立法,包括婚内强奸、一切形式性虐待的立法和保证受暴力的妇女及少女包括佣仆可立即得到救助和保护,并对肇事者绳之以法和施加惩罚。委员会建议向司法和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保健人员提供训练,以保证他们认识到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并能够作出适当反应。它还建议通过媒介和公共教育方案执行提高公共认识方案,并努力制定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零容忍政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现行法律及政策和这些措施的影响的资料。
151. 委员会欢迎通过防止和打击贩卖儿童的措施,但关切没有针对贩卖妇女采取类似措施。
1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打击贩卖妇女的措施,例如通过和执行全面战略,包括国内法及分区域跨界积极行动来阻止贩卖活动、惩罚罪犯、保护受害者和使她们康复。
153. 委员会关切在公共及政治生活和决策职位,包括国际一级的妇女人数不多。它关切没有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积极措施。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缔约国的立场,即使用临时特别措施,例如份额可被视为违反国家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154.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并促请充分执行其中所建议的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段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执行临时特别措施,包括份额和制定关于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职位的人数的具体目标及时间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执行和加强培训及提高认识方案,以突出应用临时特别措施和实现男女平等及妇女参与各级,包括国际一级决策的重要性之间的联系,并为促进这种参与创立赋予能力、鼓励性和支助性条件。
155. 委员会关切教育基础设施薄弱和学校及教师人数不足,这特别妨碍女童和年轻妇女接受教育。委员会关切少女入学率低,偏重男孩受教育和因女童怀孕、早婚及强迫婚姻而造成的高辍学率。委员会特别关切妇女和女童的文盲率极高,在15至49岁的妇女和女童中占81%。
15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增加教育投资,包括通过国际捐款援助,提高对教育作为人权和赋予妇女权力的基础的重要性的识认。它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变妨碍女孩受教育的传统态度。它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保证女孩和年轻妇女有平等机会受教育,促使女孩上学和加强执行恢复学习政策,导致女孩分娩后重返学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竭力通过与民间社会合作,在正规和非正规两极执行全面方案,提供成人教育和训练来提高女孩和妇女的识字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段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速改进妇女和女孩的教育状况。
157.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致力改进妇女的生殖保健,但继续关切妇女和女孩缺乏适当保健。它关切妇女生病和死亡的原因,特别是因非法堕胎而造成的死亡人数以及计划生育服务不适当和避孕药具使用率低。委员会关切妇女需经丈夫同意才可接受避孕和计划生育服务。
1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和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步骤,改进和增加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得到保健和有关健康的服务和资料的机会。它要求缔约国改进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还设法防止秘密堕胎,并使妇女和女孩无需经丈夫同意获得避孕服务。它进一步建议广泛提倡性教育和以男女孩为对象,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染疾病。
159. 委员会关切农村妇女的境况和对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她们在教育、健康和就业,获得信贷、耕地和饮用水等各领域的实况的资料表示遗憾。
160.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个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开列的数据和农村妇女在各领域的实况的资料,以及为执行公约第14条所采取的措施。
16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按性别分类的足够最新统计数据,说明公约所列各领域里妇女的情况,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16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数据收集及可衡量指标全面制度,以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和事实上妇女平等方面的进展。它请求缔约国,必要时为实行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寻求国际援助。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在下一个报告中按性别和城乡地区提供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包括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成果。
1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接受国际社会的技术和财政援助,以促进公约的执行。
16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修正案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段。
165. 委员会请求缔约国保证在撰写下一个报告期间所有部、公共机关广泛参加和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它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与议会讨论该报告。
166.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履行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167. 委员会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须充分、有效执行《公约》。委员会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各项条款,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168. 委员会注意到贝宁加入七个主要人权文书,1 这促进妇女在生活各领域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贝宁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69. 委员会请求在贝宁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以使贝宁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步骤及在这方面所需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求缔约国继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泛分发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
17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回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应在2005年4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2009年4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合并成一份报告在2009年4月提出。
冈比亚
171. 委员会在2005年7月15日第697和698次会议(见第CEDAW/C/SR.697和698)上审议了冈比亚的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GMB/1-3)。
缔约国的介绍
172. 缔约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提请注意自1992年《公约》获得批准后在执行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代表强调缔约国具有保护妇女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提高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政治意志和决心,但在这方面仍有改进的余地。
173. 缔约国的成就是将性别歧视条款列入1997年《宪法》中,这符合《公约》第1条和关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方面机会均等的条款。
174. 已设立了增强妇女能力的结构,就妇女问题向政府——包括全国妇女委员会和理事会、副总统办公室属下的国家妇女事务部以及内阁性别问题小组委员会和一个性别技术委员会提供咨询。已设立了一个由政府关键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性别事务协调中心网络。议会已设立一个妇女和儿童问题特设委员会。
175. 1999年提高冈比亚妇女地位国家政策已付诸执行,特别在教育、保健和经济发展领域取得了进展。已设立了善待女童的学校和免费教育国家小学,以鼓励对女童的教育,并从长远方面增加她们的就业机会。2001年发起了国家保健政策,目的是减少妇幼死亡率,越来越多的社区已有资格提供初级保健。在政府的努力下,1990年和2001年之间,孕产妇死亡率从每100 000个活产有1 050人死亡降至730人,1990年和2001年之间,婴儿死亡率从每1 000个活产有92人死亡降至84人。现代避孕药具的使用也有所增加。
176. 妇女对该国的经济生活作出重大贡献,她们是稻米的主要生产者,而且从事园艺活动和海洋部门的工作。支援农村妇女的努力包括下列领域的减贫方案:实用识字、企业发展、技能训练和小额供资。农村妇女日益参加花生促销和贸易部门的工作,并通过社区无线电台和媒体电信中心接触信息和通信技术。
177. 过去5年,妇女第一次当选为农村行政结构的首长,15名妇女当选为地方理事会的成员。在国家一级,目前国家议会有6名妇女。最高行政一级也有妇女代表,冈比亚共和国副总统是任期最长的非洲首位女副总统。
178. 代表还提请注意2005年《儿童法》,其中载有打击贩卖儿童、童年订婚和童婚和有害传统做法的特定条款。
179. 代表确认这方面仍有改进的余地。在歧视妇女的文化模式和改变态度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180. 最后,代表重申政府有履行《公约》所有条款的政治意志和决心,并重申代表团愿意参加建设性对话。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8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公约》,并对缔约国的合并的初次、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些报告早就该提交。委员会对缔约国以书面方式回答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以及对它以口头方式回答并进一步澄清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表示赞赏。
18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代表团,该代表团由渔业和水资源国务秘书担任团长,并由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对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18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不歧视妇女原则以及在国籍问题上予以妇女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条款列入宪法内。
184. 委员会对在2005年6月通过旨在促进男童与女童平等的《儿童法》表示满意。
185. 委员会欢迎设立全国妇女理事会、全国妇女委员会和副总统办公室属下的国家妇女事务部,以及建立性别联络中心网络。该网络由政府关键部门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组成。
186. 委员会欢迎在妇女政治代表权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已任命该国一名女副总统和3名女部长,以及在最近几次选举中首次选出5名妇女村长。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87. 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公约》已于1993年获得批准,但尚未全部并入冈比亚法律中。它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公约》没有全部并入,冈比亚法庭无法受理和执行《公约》的条款。
18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高度优先注意完成将《公约》全部并入国家法规内的过程。它吁请缔约国保证使《公约》和有关国家法规成为法律教育和司法官员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培训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该国巩固地建立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法律文化。
18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明文规定将个人地位特别是收养、结婚、离婚、埋葬和财产继承等领域排除在禁止性别歧视的范围之外,这违反了《公约》第2和第16条,其结果是妇女继续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对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表示关注。
19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修改其1997年宪法第33⑸节的内容。该节明文规定将个人地位特别是收养、结婚、离婚、埋葬和财产继承等领域排除在禁止性别歧视的范围之外。它促请缔约国加快努力修正其歧视性法规,使之符合《公约》第2和16条的规定。委员会还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般建议21的要求吁请缔约国执行旨在消除一夫多妻制的措施。
191. 关于妇女和男子的社会角色和责任,这方面持续存在的强烈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定型观念都歧视妇女,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长期导致妇女在家里处于从属地位的这种文化习惯和传统态度持续存在表示关注,这种现象严重妨碍妇女享受人权。委员会感到遗憾,缔约国没有采取有计划的行动来纠正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有害文化习惯和定型观念。
19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把文化视为国家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一个动态方面,因而是会发生变化的。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毫不延迟地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消极有害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同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和社区领导人以及教师和新闻媒体合作,在这方面作出努力。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拟订和执行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的全面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便为改造歧视性定型观念创造一种有利环境,以使妇女能够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
193.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缺少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立法、政策和方案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报告中缺少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资料和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该国缺乏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社会认识感到关切。
194.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按照其一般性建议19,采取全面措施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问题。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尽快就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立法,确保遭受任何形式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和女童能够立即获得补救手段、保护和咨询服务,犯罪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收集有关一切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的普遍程度进行研究。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用以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现行法律和政策以及此类措施的影响。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对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一般公众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在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问题上有敏感认识,并能充分应对这一问题。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方案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努力实现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零容忍政策。
195. 委员会对该国境内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高发生率以及缺乏消除这种做法的立法、政策和方案表示关切。
19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通过并充分执行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立法,并确保违法者受到适当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拟订一项行动计划,在民间社会的支持下,开展以妇女和男子两者为对象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
197. 该报告提供的有关冈比亚境内妇女和女童遭受性剥削和贩运以及为有效打击这些现象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有限,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对该国的性旅游尤为关切。
198.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通过禁止贩运的立法,有效执行有关剥削妇女卖淫问题的立法,并起诉犯罪者。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设立促进妇女经济独立的各种方案,以消除她们易受剥削的脆弱性,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身为剥削和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进行康复和融入社会。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执行2003年《旅游犯罪法》,并加强同旅游者来源国的合作,预防和打击性旅游。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妇女和女童遭受性剥削和贩运的综合资料和数据以及关于为预防和打击包括性旅游在内的此类活动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199. 尽管委员会承认妇女在该国政治机构中的任职比例有所提高,但仍对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以及在决策职位中,包括在外交部门任职比例较低这一情况感到关切。
200.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持续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加速提高妇女在所有公共和政治生活领域的各级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的任职比例。
201. 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较低,特别是对决策职位的占有率较低这一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供有关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的状况的充分资料和最新数据。委员会还对该报告未提供关于消除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的立法的资料感到遗憾。
20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机遇平等。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状况的详细资料,其中包括各个经济部门的男女比例、男女工资对比等资料以及关于保障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平等权利的立法及其有效执行情况的资料。
203. 承认该国在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方面取得了进步,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每100 000个活产中有1 050位产妇死亡降低到2001年的每100 000个活产中有730位产妇死亡,婴儿死亡率从1990年的每1 000个活产中有92名婴儿死亡降低到2001年的每1 000个活产中有84名婴儿死亡,与此同时,委员会对这些比例持续居高不下仍感关切。委员会对妇女难以获得充足的产前和产后保健尤为关切。
20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力尽所能降低高母婴死亡率,使妇女更易获得保健服务,包括享用保健设施以及由合格人员提供的医疗护理,特别是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增加妇女对健康问题的了解。
205. 委员会对该国境内影响妇女和女童的营养不良、疟疾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高发生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难以获得有关生殖健康的资料和服务表示关切,尽管避孕药具的使用率已从1990年的6.7%增至2001年的13.4%,但这种使用率仍然偏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妇女能否获得计划生育服务一般仍取决于若干社会和文化因素。
206. 委员会建议执行预防和消除营养不良、疟疾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全面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保障妇女,包括年轻妇女有效获得生殖保健信息和服务。委员会又建议通过各项方案和政策,进一步认识和掌握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进一步了解计划生育是伴侣双方的责任。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让妇女方便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委员会还建议针对成年男女和少男少女广泛推广和提供性教育,包括关于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
207. 委员会注意到,为满足女童的需要,缔约国已在努力修订教育政策,但是委员会对中、高等学校中女孩入学率低、辍学率高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1993年人口普查显示,只有27%的冈比亚妇女有文化,在农村地区,这一比例降为18.3%。
208.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就实现妇女和女孩教育权利这一基本人权,包括赋予妇女权力的重要意义采取措施。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包括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学大纲,增加女孩在各级学校的入学率和稳定率。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特别是为农村地区妇女扫盲,包括在正规和非正规级别执行全面教育大纲以及执行专门针对成年妇女的各项方案。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快改进妇女和女孩的教育。
209. 委员会欢迎通过《儿童法》,其中列有反对童婚和童年订婚的条款,但是委员会对冈比亚早婚现象严重表示关切。
210.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执行《儿童法》,并在全国各地采取提高认识措施,让人们了解早婚对妇女享有人权,特别是享有卫生和教育权利产生消极影响。
211. 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境况表示关切,很多妇女生活极端贫穷、得不到保健、教育、职业培训、信贷服务和产生收入的机会。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农村发展战略特别感到关切。
212.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农村发展战略。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能够充分参与拟定和执行农村地区的各项政策和方案。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和女孩充分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获得信贷服务和产生收入的机会。
21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没有提供按性别分类的关于《公约》所涉各领域妇女情况的充分及最新统计数据,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21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数据收集和可衡量指标的全面制度,以评估妇女情况的趋势和在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以便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按性别、按农村和城市地区分类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各项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21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21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这两项文件加强了《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情况。
217. 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各项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将两性平等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并在这方面努力中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情况。
2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 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冈比亚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为缔约方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19. 委员会要求在冈比亚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冈比亚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会成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22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06年5月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各项关切作出答复。
4.第三次定期报告
以色列
221. 委员会在2005年7月6日第685和第686(见第CEDAW/C/SR.685和686)次会议上审议了以色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ISR/3)。
缔约国的介绍
222. 以色列代表在介绍报告和补充资料时表示,这些都是政府各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其中非政府组织也提供了意见。实现妇女平等、促进妇女权利对于政府和社会来说至关重要。以色列代表强调,以色列妇女在社会各阶层是一个充满活力、意见不容忽视的总体部分,她们作为每个专业的成员,打造并参与了社会的各个方面。这位代表提请注意在很多领域取得的进展,并指出了仍需弥补的差距。自从提交上一份报告以来,已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项条款,协调一致地努力促进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各族裔及不同宗教背景的男女平等。这位代表强调,以色列妇女正在等待着那一天的到来,届时她们能够同特别是在巴勒斯坦新领导人带领下的巴勒斯坦妇女一起不再遭受任何失去的苦痛,而是共同享有平等、建设和进步。
223. 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在立法领域作出了广泛努力。最近的法律相互补充,代表了“为妇女立法”的新方法。这些法律涉及广泛问题,包括妇女的平等权利、性骚扰、跟踪、政府促进两性平等的责任、妇女受害者权利、私营部门对歧视的防范。这些法律为社会变革和两性权力和关系的彻底转变提供了广泛的视野。还为保障执行采取了措施。
224. 政府已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采取步骤,包括采取肯定行动,例如支持单亲母亲加入劳工市场。法院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继续发挥重大作用。最近的法院裁决批准了政府赞助妇女体育活动的肯定行动措施;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退休权利;对于被殴打的妻子所受的虐待给予惩罚性赔偿。
225. 这位代表强调,必须协作努力,才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通过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同民间社会合作,共同采取行动,打击为性剥削贩运妇女,便说明了这一点。这中间包括修订《刑法》,将禁止为卖淫目的贩运妇女列入其中,接着又设立了议会贩运人口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同受害者相互配合,与政府机构一道行使监督职能。通过委员会的工作,在司法方面取得了进一步进展,包括对违法行为作出强制性最低监禁规定及扩大受害者权利。此外,还设立了一个建议采取措施的部内委员会,已经为更有效打击贩运而采取和执行了这些措施。以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对贩运者的起诉。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精神,法院的判决更加严厉,对法律的解释也更加严格。总检察长颁布的打击贩运业务准则已得到贯彻。收容所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社会治疗及免费法律援助。为安排受害者安全返回原籍国和启动复原进程作出了合作安排,包括与国际移徙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作了共同安排。
226. 关于为答复委员会在其前一次结论意见中所表达的某些关切而采取的措施,这位代表指出越来越多的妇女在以色列国防部队中担任有声望的职务,1998年还按法定规定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局。以色列议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也在妇女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妇女在参与政治生活的人数方面取得进展,在议会中有18名成员,即占15%——这是从未有过的最高比例,另有三名部长、四名副部长和五名部办公厅主任。
227. 在答复委员会其他关切时,这位代表提请注意贝都因学生参加入学考试和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数大幅增加。贝都因妇女攻读学士学位的人数超过男子。正在采取步骤增加贝都因妇女被医学院录取的人数。教育、文化和体育部为贝都因学生颁发奖学金,还采取步骤增加上学率、防止辍学。
228. 最后这位代表强调,由相关部委高级官员组成的代表团随时准备就《公约》的执行情况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和富有成果的对话。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29.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出的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认为报告遵守了委员会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口头情况介绍。
23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的代表团由负责《公约》若干领域的不同部委代表组成。
231. 委员会注意到,以色列继续对《公约》第7条(b)款和16条持有保留。
积极方面
23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从1997年审议了该缔约国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报告(CEDAW/C/ISR/1-2)以来,进行了重大的法律改革,目的是促进两性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修订《妇女平等权利法》、《妇女就业法》(第19次修正)、《预防家庭暴力法》和《公务员制度法》(任命);颁布了《防止性骚扰法》(1998年)、《犯罪受害者权利法》(2001年)、《预防跟踪法》(2001年)和《地方理事会法》(妇女地位咨询人员)(2000年)。
233. 委员会欢迎1998年设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局。
主要关切的领域和各项建议
2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履行了系统和持续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同时,委员会也认为,本结论意见中所列的关切和建议需要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这段时间予以优先注意。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将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送交各有关部委和以色列议会,以确保全面执行。
235.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步骤执行委员会就其1997年通过的前一次结论意见(A/52/38/Rev.1,第二部分,第147—183段)中的某些关切问题提出的各项建议。特别是,委员会发现它在第170、171和173段中表示的关切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236. 委员会重申这些关切和建议,敦请缔约国不再拖延,立即开始执行这些建议。
237. 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在《宪法》或基本法中列入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禁止对妇女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条款。
238. 委员会建议在正在起草的新宪法或基本法中纳入按照《公约》第1条确定的歧视定义以及按照《公约》第2(a)条规定的妇女平等权利条款。
239. 委员会对《公约》中只有某些条款被纳入国内法律秩序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没有建立机制监督和确保国内法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应履行的义务表示关切。
240.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将《公约》的各项条款全面纳入国家的法律秩序,定期评估国内法是否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让法官、检察官和法律专业的其他成员熟悉《公约》的各项条款。
241. 委员会了解到持续的冲突和暴力阻碍了《公约》的全面执行,注意到最近已采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关于妇女参与促成和平的法律草案,其中将要求25%的妇女参与促进和平进程。
24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解决冲突,让所有有关妇女充分参与和平过程的各个阶段。
24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坚持《公约》只在其本国领土适用的立场,因此拒绝报告《公约》在被占领土的执行情况,尽管该国代表团承认缔约国负有某些责任。委员会还对代表团没有答复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被占领土妇女情况的问题表示遗憾。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关于《公约》不适用于被占领土的看法同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看法是不一致的,同国际法院的看法也不一致,它们都指出,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以及人道主义法承担的义务适用于属于一个缔约国管辖范围或有效管制下的所有人。它们还强调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公约承担的义务适用于被占领土。
244.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全面履行它根据《公约》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包括被占领土的妇女承担的各项义务,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所有妇女,包括(如果仍然相关)生活在被占领土上的妇女享有《公约》赋予的各项权利的情况。
245. 委员会对缔约国仍然维持对《公约》第7(b)和第16条的保留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缔约国声明这样的保留“在此刻是不可避免的”并坚持根据宗教价值制定的法律是不能改革的立场。
246.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7(b)和第16条的保留,因为它们违反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247. 委员会欢迎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局,认为这是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委员会担心管理局可能没有足够的权力、知名度及人力和财力资源来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
24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管理局。它尤其呼吁缔约国确保向管理局提供权力,在政府执行部门安置地方及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在政府各部门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
24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应付贩运妇女和女孩的问题,包括批准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1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修订《禁止贩运刑法》,不过委员会对没有使国内立法与国际义务保持一致表示关注。委员会注意到正在拟定一项扩大贩运定义的法案,不过感到关切的是,《刑法》中关于贩运的现有定义只涉及为使妇女卖淫和奴役而贩运,没有涉及为了进行其他形式剥削而贩运。委员会还对没有制定全面计划防止和消除贩运妇女现象和保护受害者以及对此现象没有系统地收集数据表示关切。
250.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扩充《刑法》的条款内容,使其符合《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中的定义。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加强与来源国和过境国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各级的合作,以便更有效地消除贩运的根源,通过信息交流进一步预防贩运。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继续收集和分析从警方和国际来源获取的数据,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包括阻止男性嫖娼。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得到适当支助,以便能够指证贩运她们的人贩子。
251.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议会中的人数增加,但是对妇女在地方权力机构中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较少仍然表示关注。它还对妇女在公务员制度和外交事务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较少表示关注。委员会对以籍阿拉伯妇女在这些领域的人数较少也表示关注。
25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加快增加妇女,包括增加以籍阿拉伯妇女在公共生活各领域经选举和任命产生的机构中的人数。
253. 委员会对缔约国2002年5月的暂行中止令表示关切,此法令于2003年7月31日变成一项法律,成为《国籍和以色列入境法》(暂行令),该法除了有限的和主观决定的例外以外,取消了家庭团聚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以色列公民与居住在被占领土的人联姻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已被延长到2005年8月底为止的中止令已经对以籍阿拉伯女公民和被占领土的巴勒斯坦妇女的婚姻和家庭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25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兼顾国家的安全利益和受这些政策影响的人的人权,重新审议这些政策,以便有利于所有公民和常住居民的家庭团聚。它呼吁缔约国确保2003年7月31日的《国籍和以色列入境法》(暂行令)符合《公约》第9和第16条。它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此法令对受影响妇女所产生的短期和长期影响提供详细统计资料和分析。
255. 委员会对妇女在教育和卫生领域取得的进展表示赞赏,但是对以籍阿拉伯妇女特别是在教育和卫生领域仍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表示关切。尽管已在努力删除教科书中的性别定型观念,但是委员会对这一情况在阿拉伯教育系统中继续存在表示关切。
2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减少以籍阿拉伯女孩的辍学率,增加以籍阿拉伯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审查和修订阿拉伯教育系统中的教科书,以便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拨出充分资源改进以籍阿拉伯妇女的卫生状况,特别是减少婴儿死亡率,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说明以籍阿拉伯妇女的情况。
257. 委员会对以色列检查站发生的一些事件表示关切,这些事件对巴勒斯坦妇女的权利,包括孕妇获得保健服务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25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指示检查站的以色列当局,在保护国家安全的同时,确保孕妇能够获得保健服务。
259. 委员会对生活在内盖夫沙漠的贝都因妇女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仍然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一些贝都因妇女的情况,她们居住在无人知晓的村庄,住房条件差,得不到或只有有限的水电和环卫。
260.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在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消除对贝都因妇女的歧视,通过采取有效和积极主动的措施,进一步尊重她们的人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说明贝都因妇女和女孩的情况,关于她们的教育机会、取得的成就、能否获得就业和保健服务,并对她们直接受影响的这些领域的政策影响进行评估。
26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声称它不能够执行禁止一夫多妻的法律,也不能推行最低结婚年龄,原因是需要尊重从事这类行为的人的隐私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足法定年龄的女孩结婚的请求一般都予以获准。
262.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禁止一夫多妻、强制遵守最低结婚年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和有效措施,包括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便取消一夫多妻和早婚做法。
26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接受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26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这两项文件加强了《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情况。
265. 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各项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将两性平等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并在这方面努力中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情况。
26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 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以色列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为缔约方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67. 委员会要求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会成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268.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定于2009年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
5.合并提交的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圭亚那
269. 委员会在其2005年7月8日第689和690次会议(见CEDAW/C/SR.689和690号文件)上审议了圭亚那合并提交的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GUY/3-6)。
缔约国的介绍
270. 圭亚那的代表在介绍该国的报告时指出,圭亚那政府非常重视充分执行国家和国际法律文书,以实现男女公平待遇这一重要目标。在过去四年中,该国经过努力通过了种种法律,以保证妇女得以享受其全部人权和基本自由,保证改善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解决贫穷妇女人数日增问题所建立的机制,以及提高老龄、农村和土著民族妇女的生活水平。
271. 阐明的目标之一,是建立一支“关键的妇女干部队伍”,使其在所有各级担任关键的政治和决策职务。当前,30.7%的议员是妇女,在各地区民主议会中,妇女所占比例已上升到30%。尽管取得了公认的成绩,但进一步的进展仍面临种种挑战,例如父权制标准、通过刻板形象认识妇女和对其加以歧视的文化习俗、沉重的债务负担、不利的初级商品贸易比价和资金的匮乏。妇女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质量令人关切,因此,圭亚那当前正采取措施来增强妇女的能力,使其能够满怀信心和坚定地运用手中的权力。
272. 该代表向委员会通报说,人权委员会下属的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已取代了全国妇女问题委员会,不久将开始工作。这个新机构的任务除其他外,包括监督《公约》的执行和密切注意妇女状况。劳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属的妇女事务局的作用已经扩大,其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也有所增加,从而能够在全国各地加快执行其活动方案。妇女事务局通过各地区妇女事务干事扩大了活动所及范围,这些干事负责在所有行政区监督地区妇女事务委员会的方案和项目的执行工作。此外,妇女事务局还成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高级公务员组成,委员会将通过他们监督政府各部把社会性别问题主流化和实现男女公平待遇的情况。
273. 将参照新制定的全国妇女政策来实施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当前正在同民间社会,包括同农村和边远社区的妇女进行广泛协商,以修订该行动计划。妇女问题全国行动计划将以综合方式来处理影响妇女的重要问题,例如保健、教育、就业、领导能力、针对女性的暴力、人口贩运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等问题。这项行动计划还将阐明种种战略,用以保证使发展政策在设计上能够确保男女公平待遇和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
274. 母亲和儿童保健服务得到改善,降低母亲和婴儿死亡率以及营养不良发生率的工作取得大幅度进展。圭亚那的代表介绍了鉴于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妇女所占比例不断提高,针对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采取的全面和多管齐下的解决办法。她还指出癌症对妇女构成的重大问题和挑战,原因是圭亚那的医疗保健系统尚不具备对癌症患者进行全程治疗的能力。然而,这个代表强调指出,政府正为在国外接受治疗的癌症病人提供补贴,并正同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举行讨论,以建立本国的全套癌症诊断和治疗能力。
275. 政府在教育领域采用了更加注意社会性别问题的方针,在课程中增加了保健、家庭生活教育和人权教育内容。当前正在努力解决三级技校和职业学校内的性别比例失衡问题,同时特别注意农村和内地的教育方案。政府在处理妇女与贫穷问题的时候很注意边远的内地地区妇女的特殊需要。
276. 圭亚那的代表指出,在制止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出现了一些有利的发展。其中的例子包括指定和授权社会工作者代表暴力受害者出庭,以及建立了一支性别暴力问题全国工作队。圭亚那确认了人口贩运与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之间的联系,正在通过一项全面的行动计划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迄今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颁布2005年《第2号打击人口走私法》、进行宣传教育、举办受害者保护方案。
277. 圭亚那的代表最后指出,该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男女公平待遇是消除贫穷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需要加快进展速度和扩大进展所及范围,以打破贫穷、暴力和残存的性别歧视之间的循环。政府将同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公众一道努力,争取实现这个目标,并推动在妇女所关注的问题上开展的合作。
委员会的最后评论
导言
278. 委员会表示,感谢缔约国合并提交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针对会前工作组成员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口头介绍和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
27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派出由劳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参加会议,并赞扬在该国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28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2001年的宪政改革,圭亚那的本国法律已纳入了包括《公约》在内的所有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
281.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2001年的宪法修正案建立了隶属人权委员会的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委员会在这方面高兴地看到,最近任命了后者的成员,从而使其能够开始工作。
28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2005年《第2号打击人口走私法》,并于2004年制定和发起了杜绝人口贩运活动的全国行动计划。
283. 委员会欢迎妇女事务局打算开发促进两性平等的指标来评估减贫战略文件的实施情况。
主要关切的领域和各项建议
284.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在从现在起直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的期间内,缔约国需要优先注意最后评论中提出的各种关注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执行《公约》的活动中把力量集中于这些问题和建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把这些最后评论提交所有有关的政府部委和议会,以保证充分落实。
285. 委员会关注地看到,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步骤,以执行委员会于2001年通过的上次最后评论(A/56/38,第二部分,第162-184段)所提出的大部分建议,因此,在落实《公约》第2条倡导的男女平等原则方面没有取得足够进展。
286. 委员会重申2001年通过的最后评论所提出的关注问题和建议,敦促缔约国制定全面的落实措施,并在下次报告中说明取得的进展。
28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宪法》提到平等原则,但缔约国政府在其计划、方案和官方声明中最常使用的措辞是“公平待遇”,该缔约国认为这个词在“实质上”或事实上意味着《公约》所要求的平等。
28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公平待遇”和“平等”不是同义词,不可相互取代,这样做会导致概念上的混淆。《公约》的宗旨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保证男女平等。委员会因此建议缔约国从此之后使用“平等”这个词。
289. 委员会关注地看到,圭亚那仍存在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其中特别包括:《刑法(刑事犯罪法)》,其中规定,一个年满16岁的少女如果同亲属,例如祖父或兄弟,发生性交,可被判处高达7年的监禁;《已婚者财产法》,其中的规定使得不工作的配偶在分割财产时无法获得同等权利,从而不利于妇女。
29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其在《公约》之下承担的义务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特别是毫不迟延地废除《刑法(刑事犯罪法)》和民法中的歧视性规定,以保证充分执行《公约》第2和第16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提供必要支持,使其能够把以下工作摆在高度优先地位:审查现行法律和今后法律,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就如何遵守本国所加入的各项国际文书提出建议。
291. 委员会虽然欢迎颁布了法律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颁布1990年的《平等权利法》和1997年的《防治歧视法》,但对以下情况感到关注:现行法律没有得到系统的执行,缺乏监督遵守情况和保证遵守法律的机制,以及缺乏在出现违法情况时进行补救的有效机制。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情况还包括:没有向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和内地的妇女提供足够的法律协助;妇女不了解旨在消除歧视她们的行为的法律,并且不愿或无法在歧视案件中寻求法律补救。
292.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来保护妇女,使其免受任何歧视行为的伤害,包括加强现有的投诉机制,例如监察员和首席劳工干事,并制定对歧视妇女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保证,使政府主管部门和机构充分遵守旨在防止歧视妇女的法律,增加向全国各地的妇女提供的法律协助,并使司法和执法人员注意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使妇女更加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懂得运用法律,从而能够更好地利用《公约》下的现有补救措施和纠正机制,与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作斗争。
29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与《公约》的很多规定有关的数据,包括关于对妇女所采取各种暴力行为的数据,都没有按性别分列。
29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足够的按性别和时间分列的数据,从而能够清楚地显示在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
295. 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它无法清楚了解妇女事务局、全国妇女问题委员会、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委员会以及各地区妇女部门的任务、职责和彼此之间的协调,也无法清楚了解这些机构可以得到多少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此外,委员会还继续感到关注的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能力有限,不足以帮助落实在所有公营机构内把社会性别问题主流化的战略。
2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明确界定该机制的各个组成部分的任务和职责,并加强这些组成部分之间的协调。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这个国家机制提供足够的决策权以及人力和财务资源,从而使其能够开展切实有效的工作,在所有各级捍卫妇女的人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举办关于社会性别问题的培训,并建立具备足够专门知识的关于两性平等问题的联络点,从而更好地把社会性别问题主流化战略运用于所有政策和方案。
297. 委员会注意到,新的全国妇女问题政策已经制定完成,当前正在修订2005至2007年期间的全国妇女问题行动方案,在这方面感到关切地指出,没有对过去的两性平等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进行任何评估或影响分析,因此,新的行动计划可能没有列入必要的纠正措施。
29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其过去的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进行一次评估,以查明弱点、不足和缺乏进展之处,并参照评估结果制定新的计划。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系统地监督其新的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其产生的影响,以及评估所阐明的各项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并在一切必要的时候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了保证以综合的方式来促进法律上和实质上的两性平等,在2005至2007年行动计划中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委员会的最后评论以及充实《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中阐明的方案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各项政策和计划产生的影响。
299. 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公约》第4条第1款呼吁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的目的可能没有在缔约国得到广泛了解,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加快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并加快执行专门为妇女制定的方案和政策,但可能被视为歧视男子。
30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区分以下二者:使妇女同他人一起受益的一般性的社会和经济政策;《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正如委员会在一般性建议25中说明的那样,为了在各个方面加快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这些措施必不可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经常举办宣传教育运动,使人们认识《公约》的内容及其导致的义务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特别是重点宣传立法人员、决策者、高级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发挥的作用。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执行和加强宣传教育措施,以促使人们更好地懂得所有社会层面上的男女平等。
301. 委员会注意到1996年《家庭暴力法》,但同时对以下问题表示关注: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证这项法律的切实执行;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帮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例如提供庇护所以及法律、医疗和心理支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受害者由于担心蒙上污名,不愿报告虐待案件。委员会感到遗憾地看到,缔约国仅提供了部分关于家庭暴力的资料,没有谈到其他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02. 参照其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注意切实执行和监督落实《家庭暴力法》的工作,以保证所有成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包括美洲印第安人妇女以及那些居住在农村和内地的妇女,均可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包括得到保护令、法律协助和足够数目的庇护所。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为这些保护和支助措施提供足够的资金。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为培训警察所进行的努力,保证使政府官员,特别是使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充分注意所有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保证使其具备适当的能力来为这些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帮助。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通过医疗方案和公共教育方案采取措施,争取改变那些仍然容忍所有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容忍对少女施以性暴力的社会、文化和传统习俗。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包括统计资料,以介绍所有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介绍为防止和消除这些行为所采取的措施。
303.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政府在努力建立全面的保健结构。但是,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没有得到监测,也没有数据来确定这种措施的实际作用。
304. 委员会建议依照委员会关于第12条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为保健服务制定范围宽广的框架,并监测妇女、特别是美洲印第安人妇女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内地的其他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政府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
305. 委员会对通过2002至2006年全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表示欢迎,但也关注地注意到,妇女当中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率很高,并正不断上升,在青年妇女当中尤其如此,这些妇女由于不平等的力量对比和社会-经济机会有限,特别容易受到感染。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由于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最低年龄定得很低(13岁),使得青年妇女和少女特别易于成为性剥削的受害者和感染艾滋病毒。
30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流行进行的斗争中加强对社会性别因素的注意。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更多地强调男子在预防艾滋病的蔓延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为此开展宣传教育运动和预防运动,并同时针对妇女和男子举办关于性保健和生殖保健的教育方案,包括提供保险套。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提高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法定最低年龄,以有效地保护少女,使其免于性剥削。
307. 委员会注意到,受贫穷影响的妇女比例过大,并注意到圭亚那已制定了国家发展战略和减贫战略文件,但感到失望的是,尽管妇女团体参与了为编制这些文件所举行的协商,现行政策却不足以处理贫穷现象所包含的社会性别问题,也没有明确地把妇女作为帮助对象。委员会对于这种忽略给美洲印第安人妇女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内地的妇女带来的后果特别谈到关切。
30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把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其各项国家发展战略中的一个明确组成部分,特别是将其列入扶贫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发展战略中纳入那些专门帮助弱势妇女群体的方案,例如为美洲印第安人妇女以及农村和内地的贫穷妇女举办的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这些政策,以更好地遵守《公约》,特别是其关于农村妇女的第14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所有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举办的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和妇女的人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把通过重债穷国倡议提供的资源用于增进妇女的能力,特别是增进美洲印第安人妇女以及农村和内地妇女的能力。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减贫战略文件的实施如何使妇女受益的数据。
30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31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实施《公约》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充实《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11. 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须充分、有效实施《公约》。委员会要求在各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充分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31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通过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 使得妇女得以在生活的所有方面更好地行使自己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圭亚那政府考虑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13. 委员会请圭亚那在该国国内广泛散发本最后评论,以使该国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院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保证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地位所已经采取的步骤,并了解今后将在这方面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即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文件。
31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应在2006年9月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本最后评论中表示关切的问题作出答复。
6.合并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布基纳法索
315. 委员会在2005年7月14日第695和696次会议(见第CEDAW/C/SR.695和696)上审议了布基纳法索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FA/4-5)。
缔约国介绍
316. 布基纳法索代表在介绍其报告中提到,该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社团和发展伙伴一起,努力巩固本国法律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317. 国民议会于2005年5月19日通过立法,授权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318. 布基纳法索代表指出,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涉及诸多领域,如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农村发展、通讯、就业、劳工、卫生、教育、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政策和国家人口政策等。此外,布基纳法索关于可持续人类发展政策,也牵涉到妇女问题。
319. 通过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设立法律办事处,以及修订学校教科书等,使传统社会标准发生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加强了现行法律,禁止娶寡嫂制、嫁妆制、强迫婚姻和早姻以及女性割礼的做法。
320. 两性平等就业已列入私营和公营部门的法律条文。
321. 卖淫虽为法律所禁止,但特别因为贫穷的原因,仍广泛存在,令人关切。布基纳法索代表介绍了该国政府与各区域一起为打击这一现象实施的战略。她还介绍了为打击贩卖儿童这一正在发展的现象而执行的政策。
322. 在教育方面,布基纳法索代表指出,女童和男童在学校中仍然有差距。由于长期的宗教影响和习惯势力,加上家务繁重和经费不足,入学女童少于男童。
323. 不过,自从1999年通过基础教育发展10年计划,尤其是2002年以后,由于当地学校增加,向父母提供经费援助和开展鼓励女童入学运动,使净识字率大有提高。此外,将辍学及失学妇女和女童的识字列为优先事项,由于非正式教育中心的增加,这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成功。
324. 提供初级卫生保健一直是布基纳法索政府关切的事项。政府正在努力确保在全国推广可靠的计划生育服务。政府还拟订了保障生殖健康产品的计划。
325. 政府已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农业部门,妇女进入各组织,使她们有机会参与农村方面的决策。
326. 婚姻和家庭事项,自1990年起按《个人和家庭法》从事。该法规定应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允许在保护妇女权利的严格条件下实行一夫多妻制。这种形式的婚姻仍然存在,实际上比较普遍。自该法通过以来,为提倡一夫一妻制,开展了提高认识、宣传和培训活动,并将此问题纳入职业教育和培训活动。在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对配偶双方不存在任何歧视。配偶双方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管理权、财产权以及再婚权。但是,应该指出,对寡妇特别不利的一些落伍做法仍然存在,按照这些做法,子女为父亲专有。
327. 最后,布基纳法索代表说,该国政府将研究委员会的建议,以便有效地执行《公约》。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28. 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该国对会前工作组所提出事项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并通过口头陈述,进一步提供了有关妇女状况的资料。
329. 委员会赞扬该国派出由提高妇女地位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卫生部长和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各部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坦诚而建设性的对话,以及对委员会口头问题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积极方面
330. 委员会赞扬该国最近的立法改革和政策措施,赋予妇女权力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禁止性骚扰的《劳工法》修正案(第033-2004/AN号法),规定妇女在发展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的可持续人类发展政策文件,以加强妇女在农业部门作用为具体目标的有关农业发展分权的政策文件。
331. 委员会满意地欢迎该国于2001年签署和正在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332. 委员会欢迎设立负责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反对歧视全国委员会以及在各部委设立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
33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开展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运动,使这种作法大为减少。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34. 委员会指出,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而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委员会认为,从现在起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该缔约国须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中的关切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以这些方面为重点,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转交所有有关部委和议会,确保充分落实。
3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委员会2000年先前通过的结论意见(见A/55/38,第一部分,第265-286段)中的一些关切问题,缔约国尚未采取适当措施落实有关建议。具体而言,委员会发现,对于第268段(优先重视女孩教育)、第278段(落实妇女财产权并使妇女能够获得信贷)和第280段(实施劳工法,消除就业歧视)提出的问题,尚未充分解决。
336. 委员会重申这些关切和建议,并敦促缔约国立刻着手落实。
337. 委员会十分关切,对于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没有具体的立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暴力受害者能够得到医疗和法律服务,但感到关切的是,对这些服务以及妇女如何获得这些服务,缔约国没有提供详情。委员会还关切缺乏有关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发生率的资料和统计数字。
338. 根据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认识到这种暴力是对妇女的歧视,侵犯了《公约》规定的妇女的人权。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尽快就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通过立法,确保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使受害妇女和女童能立刻获得救济和保护,使罪犯受到起诉和惩处。委员会还建议,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服务者、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一般公众应进行教育和培训,使他们理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受害者设立收容所,提供咨询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解决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律和政策的资料,并说明这些措施的结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详细说明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包括获得这种服务的途径,服务的范围和成效。
339. 委员会欢迎《个人和家庭法》规定在结婚、离婚和死亡与继承的许多方面,妇女与男子平等,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该法依然存在几项歧视性规定,特别是该法规定女子最低结婚年龄为17岁,男子为20岁,而且允许一夫多妻。
3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法律改革,提高女子的最低结婚年龄,禁止一夫多妻,以确保遵守《公约》第2条和第16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
341. 委员会欢迎立法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强迫结婚和早婚、叔娶嫂制和夫娶姨制、陪嫁以及不准妇女拥有和继承丈夫的土地的作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重男轻女仍很普遍,旧观念根深蒂固,歧视妇女、特别是歧视农村妇女的传统习惯,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委员会十分关切,这些做法依然违反《公约》的规定和国家的立法。委员会还十分关切,妇女不了解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
34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充分遵守《公约》、《个人和家庭法》、《刑法》以及有关侵犯妇女权利的有害传统或习俗的其他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作出这些努力的同时,要按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开展教育方案,提高认识,反对歧视性习俗和传统,以及有关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作用和责任方面的成见。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民间社会组织、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合作,针对社会各阶层的男女,包括各级政府公职人员、社区和传统领导人,以及一般公众开展上述活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提高妇觉悟和法律意识的措施,增加妇女获得救济的机会。
343. 委员会欢迎通过法律,防止和打击以剥削劳动力目的贩运儿童,但不清楚这一立法是否包括以性剥削目的的贩运儿童,特别是贩运女童。委员会还十分关切在贩运妇女方面尚未采取类似措施。
34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女童和妇女的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国家战略,打击贩运女童和妇女现象,其中应包括起诉和惩处罪犯、提高女童和妇女经济地位使她们不易受贩运者之害、教育举措和社会支持措施,以及使受害女童和妇女恢复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
34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对《公约》所涉各领域的妇女状况,没有提供足够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关切,缺乏在《公约》各领域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及所取得成果的资料。
346.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建立收集数据和评估妇女状况趋势的综合系统。鼓励该国借助可衡量的指标,监测为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及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必要时为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争取国际援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并按性别、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列,说明在切实实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347. 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境况表示关切,特别是她们处于极端贫穷状况、得不到足够的营养、卫生、保健、教育和产生收入的机会。这种情况导致对农村妇女多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农村妇女情况的统计资料表示关切。
34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境况,以切实履行《公约》第14条。委员会特别呼吁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充分享有教育、卫生服务和信贷服务,并可以充分参与决策进程。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执行《农业和土地改革法》,让妇女有平等机会获得可耕地和住房;执行《个人及家庭法》,消除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国的所有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妇女的人权,以利用一切支助来源,消除歧视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及妇女贫穷、特别是农村妇女贫穷的社会文化根源。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落实两性平等原则,作为减贫战略和区域框架中消除贫穷的重要因素。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统计资料,说明执行可持续人类发展、农村和农业发展权力下放的政策文件,以及减贫战略和区域框架对妇女产生的影响。
34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进妇女的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对避孕药具的补贴,但是委员会对妇女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保健服务不足,仍感忧虑。委员会特别关切生育率、母婴死亡率居高不下,非法堕胎造成死亡,计划生育服务不足和避孕药具使用率偏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报告中没有充分说明为减少母婴死亡率和增加计划生育服务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情况和传播趋势的资料少,委员会表示关切。
3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使妇女获得更多的保健和有关保健的服务和信息。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同时也要防止非法堕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避孕药具服务。还建议推广性教育,以少男少女为对象,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染疾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统计和分析资料,说明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为增加妇女获得有关卫生的服务和信息,包括性健康、生殖健康及计划生育而采取的各项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认真监督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疾病国家计划(2001-2005年)和任何后续方案和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成果,并将其反映在下一次报告中。
351.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人数从2000年的3人增加到2005年的13人,但对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决策职务,包括外交事务中的人数偏低仍感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委员会在前一次结论意见(见A/55/38第一部分)第273段中提出建议,仍没有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强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
3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实施配额制,并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促请缔约国全面执行此项建议中的各项措施。
35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35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355. 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必不可少的。它吁请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中纳入性别平等观点,并明确反映《公约》的条款,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35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该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357. 委员会要求在布基纳法索以法文和当地语文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布基纳法索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今后需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 “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35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08年11月按照《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各项关切作出答复。
爱尔兰
359. 委员会在2005年7月13日第693次和第694次会议(见见第CEDAW/C/ SR.693和694号文件)上审议了爱尔兰合并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 C/IRL/4-5)。
缔约国的介绍
360. 爱尔兰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强调该缔约国重视《公约》、《公约》的审查过程和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该国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最近经济繁荣,因此还增加了在教育、保健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开支,就业机会和移民人数也大量增加。
361. 由于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在育儿假方面进行了立法改革、进行了税务改革、发展并资助了托儿基础设施以及妇女教育,妇女就业人数大量增加,在2004年达到了56%。尽管在薪资方面仍存在性别差距,但已采取措施继续减少这一差距,没有迹象表明存在歧视性薪资做法。
362. 由于重视了女孩的教育,目前妇女占高等教育中许多学科毕业生的大多数,在全国学士学位考试中女孩的成绩超过了男孩。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妇女人数超过了男子。尽管取得了这些成就,在工程和技术部门以及在教育部门高级管理层任职的妇女人数仍然偏低。目前正在考虑增加妇女在这一领域人数的战略和举措,同时也在考虑采取何种办法支持那些愿意担任行政和管理职位的女教师。
363. 在决策领域,人们越来越多地看到妇女的身影。其中包括现任和前任总统、副总理、三名内阁成员以及八名最高法院法官中的三名法官。根据政府最近作出的一项决定,今后向国家各部委提名的人选必须同时包括妇女和男子,从而达到40%的目标。在公务员部门也在实现这类目标。根据法律规定,爱尔兰人权委员会的15名成员中有七名是妇女。然而,在许多公私营部门里,包括在民选政界,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仍然大大低于理想的水平。政府已向各政党提供支助,以便增加妇女候选人和女代表的数目。
364. 制定了《国家除贫战略》,以及《2003-2005年消除贫穷和社会排斥国家行动计划》,其目标是在2007年以前减少和消灭妇女持续贫穷的现象并改善她们获得保健、教育和就业的机会。特别强调采取以社区为基础的举措,协助处境不利的妇女脱贫。女游民作为一个群体尤其是受到贫穷的影响。政府承诺通过采取一系列改进成果的举措,在改善她们生活品质方面取得实际进展。残疾妇女也将从最近的一些事态发展中获益,包括2004年制定的《国家残疾战略》以及2005年的《残疾法》。
365. 已采取步骤把性别层面纳入保健服务,并使其满足妇女的特殊需要。为计划生育和妊娠咨询服务提供了额外的经费。2001年成立了高危妊娠事务局。就堕胎问题在全国范围进行了广泛对话,并在三个不同场合举行了五次单独的全民投票。该代表指出,该国政府目前并没有提出进一步建议的计划。
366. 政府极为重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问题,一项涵盖未来五年的战略计划制定了行动的优先秩序。为解决家庭暴力、强奸和性攻击问题通过了立法,其中明确将上述行为定为犯罪行为,并包括了为受害者以及提高公众认识而制定的支助措施。
367. 关于移民事务,已采取特别措施解决寻求庇护妇女的需要,难民法规定可根据基于性别的迫害提出庇护申请。政府还努力消除贩运妇女使其卖淫的行为。
368. 宪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此同时,参众两院(议会)正在审议明确禁止基于包括性别在内若干原因而歧视的提案。《宪法》的其他规定,包括关于家庭和妇女地位的规定也值得注意。该代表强调说,该缔约国对《公约》的三项悬而未决的保留并不违背《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仍在定期审查之中。最后,该国政府在2000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369. 该代表在结束时提到了目前正在制定的《2006-2015年国家妇女战略》,确认爱尔兰非政府组织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作出了贡献。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70.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导准则,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坦诚的口头介绍和书面答复,这些都对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资料。
37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部长率领的代表团包括了各个部委具有《公约》涉及的广泛领域专门知识的代表。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对话坦诚、认真并富有建设性。
37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撤消了对第15条第⑶款和第13条(b)和(c)项的保留。
373. 委员会欢迎与民间社会进行定期协商的程序,欢迎该缔约国承认非政府组织对实现两性平等作出的贡献,并欢迎缔约国对非政府组织工作的珍视。
积极方面
37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1999年审议该国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RL/2-3)以来,该缔约国于2000年颁布了《平等地位法》;于2004年颁布了修改《平等法》,后者修订了2000年和1998年《平等就业法》;于2001年颁布了《看护假法》;于2001年颁布了《保护雇员(非全时工作)法》;于2002年颁布了《养恤金(修正)法》;于2004年颁布了《产妇保护(修正)法》;以及缔约国把实现妇女平等的综合措施纳入《2000-2006年国家发展计划》。
375. 委员会欢迎根据2000年《人权委员会法》及其2001年修正案,成立爱尔兰人权委员会,上述两项法律规定15名委员中至少必须有男女各7人。委员会赞扬人权委员会把两性平等问题作为其2003-2006年战略计划的重要工作领域之一,并为爱尔兰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提供了投入。
37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15至64岁妇女的就业率已从1994年的40%增加至2004年的56%。
377. 委员会欢迎爱尔兰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作为其发展援助的一部分。
378.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了有关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79.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继续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从现在起到递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注意其结论意见查明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开展执行活动时着重注意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就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作一报告。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把本结论意见提交给所有有关部委以及参众两院,以确保全面落实。
380. 委员会注意到并不是《公约》的所有规定均纳入了缔约国的国内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按照《公约》的如下规定对所有生活领域的歧视现象作出详细定义,规定包括《公约》有关男女平等原则的第1条、第2条(a)项以及其他具体规定,例如关于要求各国改变导致歧视和男女定型角色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的第5条(a)项以及关于农村妇女的第14条。
38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把《公约》的所有规定纳入国内法,并为权利受到侵犯的妇女提供有效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建议依照《公约》第1条以及《公约》第2条(a)项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宪法或其他适当立法中对歧视妇女行为作出定义。委员会还建议开展提高对《公约》认识的运动,包括宣传委员会特别针对议员、政府官员、执法部门官员提出一般性建议以及对《公约》的解释。
382. 委员会对家庭和整个社会持续存在对妇女和男子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的传统定型看法感到关切,这一情况反映在宪法问题所有党派议会委员会指出的《宪法》第41.2条、该条重男轻女的措词以及妇女参与政治和公众生活人数偏少等方面。
38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消除传统定型态度,包括提高所有教育工作者的敏感程度并对其进行培训,针对妇女和男子持续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委员会建议宪法问题所有党派议会委员会在审议《宪法》第41.2条的任何修正案时,充分考虑到《公约》,并包括一项规定,即强调国家有义务积极谋求实现男女之间实质性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将《宪法》中重男轻女的措词改为对性别敏感的措词,以便更清晰地传达两性平等的概念。考虑到媒体在文化变革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塑造妇女的积极形象,以及妇女和男子在公私营部门的平等地位和平等责任。
38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设想或已执行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方案,包括妇女平等措施,但似乎在所有生活领域实现两性平等以及在使所有部门和社会所有行动者参与方面并不具备战略眼光,也没有制定战略框架。
385. 委员会建议,应努力加快拟就和采行《国家妇女战略》,并对妇女人权问题采取综合统筹办法。根据上述战略,可审议和有效地解决各阶层妇女,包括爱尔兰社会最弱势群体中的妇女所面临的一切现有两性不平等现象和问题。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给予国家主管两性平等问题的部门充分授权,提供足够的工作人员和资金,以便有效协调并监测《国家妇女战略》的执行,促进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所有领域和部门工作的主流,与此同时,继续执行旨在实现两性平等的针对妇女的项目。
386. 委员会承认为解决对妇女暴力问题作出了努力,包括采取立法措施、设立难民和强奸危机中心、进行研究并采行提高认识举措,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普遍存在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犯罪人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撤消投诉率高以及对那些为受害人提供支助服务的组织提供的资金不足等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充分的、上次结论意见(A/54/38/Rev.1,第二部分,第188段)就要求就性骚扰问题提供的资料。委员会感到进一步关切的是边缘化和弱势群体妇女遭受的暴力问题。其中包括女游民、移徙妇女、寻求庇护妇女、难民妇女和残疾妇女。
38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依照委员会关于防止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处罚犯罪者并向犯罪者提供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通过其战略计划,系统地监测和定期评价该计划各个组成部分,尤其是与边缘化和弱势群体妇女,包括女游民、移徙妇女、寻求庇护妇女、难民女和残疾妇女有关的部分。委员会建议对公职人员、司法工作者、保健专业工作人员和公众持续进行培训并提高其认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性骚扰行为。
38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人将妇女和女孩贩运至爱尔兰、缺乏有关问题严重程度以及这一领域具体立法的资料以及没有制定打击贩运妇女问题的全面战略。
389. 委员会建议通过和执行一项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综合战略,其中应包括预防措施、起诉和处罚犯罪者以及颁布在这一领域的具体立法。委员会还建议为被贩运的受害妇女和女孩的身心复元及重返社会制定措施,其中包括提供收容所、咨询和医疗照顾。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使边防警察和执法官员具备必要的技能,以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向其提供支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就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以及为打击这一现象采取的措施提供全面资料和数据。
390. 委员会确认爱尔兰总统、副总理和三名内阁成员是妇女,妇女还担任了其他知名度高的决策职位,包括最高法院的三名法官、地区法院院长、改革委员会主席和监察员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民选政体,尤其是参众两院中妇女代表人数明显偏低。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在公务部门以及在外交部较高职位中,妇女的任职人数较少。
39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增加妇女在民选机构的任职人数,包括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在议会委员会的支持下,研究在这一领域缺乏进展的根本原因。
392. 委员会确认第二个《消除贫穷和社会排斥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国家除贫战略》为解决包括妇女在内的特定群体的需要提供了有重点的综合办法,但委员会对弱势妇女群体的处境感到关切。她们极有可能处于持续贫穷和受到社会排斥的状态之中,这些妇女包括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女游民、单亲妇女和残疾妇女。
3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最弱势群体中妇女的贫穷和受社会排斥的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并执行培训方案,使这些妇女充分享受缔约国繁荣带来的好处。委员会还建议定期对所有经济社会政策和除贫措施进行性别影响的分析。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考虑追溯实施《家庭主妇计划》(1994年)以造福于老年妇女。
394.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参与就业采取了各种举措,包括执行了《2000-2006年平等机会育儿方案》,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务市场上仍处境不利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尤为关切的是,妇女集中在非全时和报酬低的工作领域,尽管最近男女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差距仍然显著。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从事家务的移徙工人中绝大部分是妇女,她们被排除在2004年颁布的《平等法》为雇员免受歧视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外。
395. 委员会建议通过并执行进一步措施,以便协调家庭和工作责任,包括提供可负担得起的托儿服务,提倡男女之间公平分担家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加快消除对妇女在薪资方面受到歧视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努力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务市场上的事实平等机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包括移徙妇女在内的妇女家务工作者得到免受歧视的适当保护。
396. 委员会确认在执行《公约》第12条、尤其是执行2003年颁布的《处理高危妊娠问题战略》方面取得的具体进展,该《战略》涉及避孕服务的信息、教育和咨询,与此同时委员会再次对极具限制性的堕胎法造成的后果表示关切。该法是禁止堕胎的,除非确信只有终止母亲的妊娠才能避免对其生命造成真实和实质性危险的可能,该法才会网开一面。
397.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继续促进就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利、包括就极具限制性的堕胎法开展全国范围的对话。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确保向所有妇女和男子以及青少年男女提供有关服务。
398. 委员会欢迎仍在定期审查对第11条⑴款、第13条(a)项和第16条第1款(d)项的保留,但是注意到,这些保留仍然存在。
39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3条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认真研究余留保留的性质和本质,以便尽早予以撤销。
400.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编制其下次报告时,让所有各部委和公职部门广泛参与并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与参众两院进行讨论。
401.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履行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402. 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须充分、有效执行《公约》。委员会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各项条款,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403. 委员会指出如果各国遵守了七项主要的人权文书,1 就会促进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享有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爱尔兰政府考虑批准一项该国尚不是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
404. 委员会要求爱尔兰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在内的该国人民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今后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为散发、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0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应于2007年1月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本结论意见表达的关切作出回应。
第五章
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40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21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纪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07. 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五届(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七)和第六届(见附件八)会议的报告。
B.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408.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缔约国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应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为此目的就有关资料提出意见。
409.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7条,秘书长须提请委员会注意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的规定提交或看来是提交给委员会审议的资料。
410. 委员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继续做《任择议定书》第8条规定的工作。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0和81条的规定,与《任择议定书》第8条规定的职责有关的委员会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都是保密的,而关于该条规定的程序的所有会议都是非公开的。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对墨西哥问题进行的调查,以及委员会的后续行动
411. 委员会完成了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对墨西哥问题进行的调查,并在其第三十一届会议的报告2 中列有一份记要。委员会于2005年1月27日发表了它的结论意见和建议,同时附有缔约国的意见(CEDAW/C/2005/OP8/Mexico)。
412. 按照《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2款,委员会在其第三十三届会议上审议了从墨西哥政府收到的关于为响应委员会于2004年1月23日向缔约国提交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这些资料于2004年12月13日和2005年1月17日收到。墨西哥政府还于2005年4月11日提交了一份来文。委员会还审议了应委员会邀请由三个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正是它们提供的资料才导致委员会决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对墨西哥问题进行调查,它们是“立即平等”组织、联盟之友和墨西哥维护和促进人权委员会。它们的资料是2005年5月1日、6月30日和7月6日收到的。
413.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9条第1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0.1条,委员会决定邀请墨西哥政府在其表示将于2005年11月底之前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为响应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措施的详情。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414. 委员会2005年7月5日和22日第684次和第700次会议审议了议程项目6,加快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6采取的行动
第三十四届和第三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
415. 委员会确认,第三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应该包括:
成员:
马加利斯·阿罗查
尚提·戴里亚姆
弗朗索瓦·加斯帕德
普拉米拉·帕滕
维多利亚·波佩斯库
416.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应该包括:
西尔维娅·皮门特尔
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
内尔拉·贾布尔
邹晓巧
(一名专家仍有待确定)
第三十四届会议日期、第三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和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七届会议
417. 根据2006年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将于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举行。第三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2006年2月6日至10日举行会议。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七届会议将于2006年1月11日至13日举行。
第三十五届会议日期、第三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和《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八届会议
418. 根据2006年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将于2006年7月10日至28日举行。第三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2006年7月31日至8月4日举行会议。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八届会议将于2006年7月3日至7日举行。第三十五届会议的举行日期将根据大会就委员会关于延长其会议时间的请求作出的任何决定进行调整(见第33/I号决定)。
将在委员会未来届会上审议的报告
419. 委员会确认,它将在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下列报告:
(a)初次报告:
柬埔寨
厄立特里亚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多哥
(b)定期报告:
澳大利亚
马里
泰国
委内瑞拉
420. 委员会决定在第三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下列报告:
(a)初次报告: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佛得角
马来西亚
圣卢西亚
土库曼斯坦
(b)定期报告:
马拉维
墨西哥
罗马尼亚
加强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8条采用的工作方法
延长委员会会期
421. 委员会审议了秘书处提出的延长委员会会期的几种可选办法(CEDAW/C/ 2005/II/4,第37-43段)。委员会还会见了规划和会议服务科科长、会议委员会秘书以及大会和会议管理部。这些部门进一步阐明了制约因素、为另外一届年会安排会议场所的可选办法以及委员会并行工作组在整个或部分年会期间召开的会议。
422. 委员会考虑到上述制约因素以及等待审议的大量积压报告——在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开始时有55份。委员会向大会提出的增加召开第三届定期年会的提案,将使委员会每年能够审议最多24份报告,比以前增加八份报告。并行工作组增加召开次数有限的会议(1月份和8月份届会各七次),将使委员会能够再审议14个缔约国的报告。
423. 大会若核准委员会的请求,将使委员会在2006年能够审议30个缔约国的报告(1月8份,5月8份,8月14份),在2007年能够审议35个国家的报告(1月14份,5月8份,8月14份)。尽管延长会期以后将使委员会能够消除等待审议的积压报告,但每年都收到大量报告,因此需要召开第三届定期年会。委员会打算随时审查收到报告的状况,并在2007年8月份届会上进行评估,以便就可能继续需要并行工作组的问题向大会提出建议。
424. 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九载有关于委员会第33/I号决定所涉方案预算问题的说明。
国家工作队
425. 委员会使用国家工作队来同两个提交报告的国家就其定期报告举行建设性对话。专家们评估了吸取的经验教训,确定了这些国家的优点和有待改进之处。总地讲,专家们大力支持在第三十四届会议上沿用这个工作方法。人们商定,将成立国家工作队,用于对多达四个提出报告的国家进行检查,这些工作队仍将保持灵活的工作模式。
与国家级人权机构的互动
426. 委员会第一次收到一个国家级人权机构就报告国(爱尔兰)提交的资料。委员会在与非政府组织举行非正式会议期间,专门留出一部分时间,以便接收爱尔兰人权委员会的资料。委员会欢迎这一事态发展。委员会也认为应该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协调制定与国家级人权机构的互动模式。因此,委员会同意在第三十四届会议上拟订提案,以便在2006年提交给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委员会请秘书处编写一份简短的工作文件,以此作为会前文件的一部分,支持委员会的讨论和行动。委员会还同意,如果在此期间其他国家级人权机构也要求有机会向委员会提供资料,将采用与爱尔兰人权委员会情况相同的模式。
委员会对任命一名歧视性立法问题特别报告员事的看法
427. 委员会应妇女地位委员会在第49/3号决议中提出的要求,审议了是否应任命一名歧视性立法问题特别报告员的问题。3
428. 妇女地位委员会希望响应《北京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4 的号召,履行其努力消除歧视性立法的任务。虽然委员会完全理解这一愿望,但看不出设立一名歧视性立法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必要性。妇女地位委员会可考虑争取实现同一目标的其他途径。但是,如果妇女地位委员会决定着手设立这一机制,委员会建议妇女地位委员会在该特别报告员的任务规定中列入一项要求,即解决各类歧视性法律问题:习惯法和其他形式的法律(不成文法和成文法);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对妇女的歧视。授权任务规定应明确阐明所要涵盖的歧视性立法的含义,该任务也应包括间接歧视。最后,妇女地位委员会应该审议任务接受人可以何种途径在国家一级产生重大政治影响。
秘书长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报告
429. 在秘书处介绍该研究报告之后,专家们就报告的重要性和提供的帮助发表了评论。专家们强调了委员会为审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作出的重大贡献,委员会使这种行为成为《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歧视形式之一,从而将这种祸害置于人权框架之内。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以及最新在《任择议定书》下提出的A.T.诉匈牙利一案均阐述了这一认识。专家们商定在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期间继续讨论这个问题,并把届时将分发的临时大纲和各章草案作为讨论依据。
2005年6月20日至24日召开的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七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后续行动
430. 根据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的决定,主席和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以及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一道出席了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主席还参加了第十七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为贯彻落实这些会议提出的建议,委员会指定舍普-席林女士为一个由七人组成的技术工作组的成员,每个委员会有一人参加该工作组,以便最后完成供每个委员会审议和最终通过的协调准则草案(HRI/MC/2005/3)。申海洙女士和维多利亚·波佩斯库女士被指定为舍普-席林女士的候补人员。
431. 科尔内里斯·弗林特曼被指定为七人工作组成员。该工作组将于2006年初开会审议秘书处编写的报告增订本(HRI/MC/2005/5),其内容涉及人权条约机构在国际人权条约方面的做法。普拉米拉·帕滕女士被指定为候补人员。
432. 委员会同意在2006年1月的第三十四届会议上审议术语标准化问题以及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问题。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行动计划
433. 2005年7月20日,委员会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驻纽约办事处主任举行了一次非公开会议,该主任在会上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行动计划发言。他重点讨论了关于把向委员会提供支助的责任移交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提议,以及建立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提议。
委员会二十五周年
434. 弗林特曼先生和舍普-席林女士向委员会汇报了他们所进行的有关努力的情况,他们成功筹到了资金,并为一本有关《公约》的专题论文集确定了一家出版社。该书对《公约》采取按主题评述的方法,而不是单独就每一条进行评述。一些现在和以前的专家组成员将受邀撰写论文,同时也请其他人撰写简短的个人经历。目标受众是一般公众以及大学生和研究生,该书将以一种通俗易懂的方法撰写。在2007年底以前应该会完成草稿。今后适当时候将向各成员分发该书大纲。
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合作
435. 委员会讨论了同儿童权利委员会可能进行合作的程序以及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委员会同意探讨几种可能性,其中包括邀请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出席委员会的届会以及设立由两个委员会的专家组成的一个专家小组来探讨合作的题目。
2006年的闭会期间会议
436. 由于舍普-席林女士的努力,2006年春有可能在柏林召开一次闭会期间会议,委员会对此表示热烈欢迎。尽管会议的日期和详细日程尚待讨论,但委员会打算利用此次会议进行实质性讨论(内容包括关于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草案、一项关于移徙妇女问题一般性建议草案、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根据即将提出的概念文件成立常设联合条约机构的提案及监测《公约》执行情况指标的问题)以及关于工作方法的讨论,特别是在委员会预期利用并行工作组方面。
与联合国系统各实体的互动
联合国各实体提交委员会的资料;委员会驻联合国各实体的联络人
437. 委员会对联合国各实体没有向其提供投入或提供的投入经常不能令人满意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不安的是,某些实体,特别是开发计划署,显然对委员会的工作漠不关心。在外地可以得到很多有关信息,但联合国各实体的中央办公室向委员会提供的信息有限,或是没有提供信息,这样的差距令委员会担心。
438. 委员会商定,在第三十四届会议上修订关于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向其提供报告的导准则,以使这些准则更为清晰和具体。委员会还指定了两个专家,即Shanthi Dairiam和Dubravka Simonovic,来编写准则修订草案,以供委员会审议。将特别鼓励联合国各机关和机构向会前工作组提供关于委员会将审议其报告的国家的书面和口头信息,并向届会本身提供关于这些国家的最新信息。
439. 委员会还向关于社会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秘书长特别顾问提出建议,请他考虑在高级别会议上提出请求联合国各机关和结构向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投入(特别是关于具体国家的妇女问题的信息)的问题,同时强调,委员会的各个会前工作组已经需要这些信息。
440. 委员会讨论了指定委员会在联合国系统各实体的联络人问题。有些专家对他们从联合国各实体的对应方那里得到的反应和兴趣有限表示关注。专家们认为,应该向联络人提供由主席本人签名的正式介绍信,以帮助他们同有关联合国机关和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建立联系。委员会商定,将与其他条约机构协调制定联络人的任务规定,并就此向下一次委员会间会议提出建议。委员会还商定审查和在必要时修订当前的委员会联络人名单。
441. 专家们一致表示,配合委员会的届会,利用半天时间或午饭时间同联合国系统各实体举行有关特定专题的讲习班或对话会是个好办法。这些讨论旨在加强委员会同各联合国实体间的合作,并为深入讨论源于公约并属于特定实体管辖的问题提供机会。
高妇女地位司的网站
442. 委员会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司的网站上查不到有关委员会早期工作的文件(特别是缔约国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委员会建议提高妇女地位司就电子储存和在网上提供有关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情况的文件所需资源拟出一个估计数。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43. 委员会2005年7月5日和22日第689和700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5。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7下采取的行动
关于一般性建议的工作
444. 有关第2条以及有关移徙妇女的一般性建议工作队成员分别提供了有关进展的最新情况,并说明了在下一次届会前拟完成的工作时间表。
第八章
第三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445. 委员会在第700次会议(见CEDAW/C/SR.700)上审议了第三十四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委员会通过该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三十三届会议和第三十四届会议之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8.第三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46. 委员会第700次会议(见CEDAW/C/SR.700)审议了关于其第三十三届会议的报告草稿,并通过了讨论期间经口头订正的报告。
注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见《大会正式纪录,第五十九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9/38),第393-408段。
3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纪录,补编第7号》(E/2005/27),第一章D节。
4见《大会正式纪录,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补编第3号》(A/S-23/10/Rev.1)。
附件一
截至2005年8月1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a), 继承(b)的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富汗 |
2003年3月5日 |
2003年4月3日 |
阿尔巴尼亚 |
1994年5月11日 a |
1994年6月10日 |
阿尔及利亚 |
1996年5月22日 a |
1996年6月21日 |
安道尔 |
1997年1月15日 a |
1997年2月14日 |
安哥拉 |
1986年9月17日 a |
1986年10月17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89年8月1日 a |
1989年8月31日 |
阿根廷 |
1985年7月15日 |
1985年8月14日 |
亚美尼亚 |
1993年9月13日 a |
1993年10月13日 |
澳大利亚 |
1983年7月28日 |
1983年8月27日 |
奥地利 |
1982年3月31日 |
1982年4月30日 |
阿塞拜疆 |
1995年7月10日 a |
1995年8月9日 |
巴哈马 |
1993年10月8日 a |
1993年11月7日 |
巴林 |
2002年6月18日 a |
2002年7月18日 |
孟加拉国 |
1984年11月6日 a |
1984年12月6日 |
巴巴多斯 |
1980年10月16日 |
1981年9月3日 |
白俄罗斯 |
1981年2月4日 |
1989年9月3日 |
比利时 |
1985年7月10日 |
1985年8月9日 |
伯利兹 |
1990年5月16日 |
1990年6月15日 |
贝宁 |
1992年3月12日 |
1992年4月11日 |
不丹 |
1981年8月31日 |
1981年9月30日 |
玻利维亚 |
1990年6月8日 |
1990年7月8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3年9月1日 b |
1993年10月1日 |
博茨瓦纳 |
1996年8月13日 a |
1996年9月12日 |
巴西 |
1984年2月1日 |
1984年3月2日 |
保加利亚 |
1982年2月8日 c |
1982年3月10日 |
布基纳法索 |
1987年10月14日 a |
1987年11月13日 |
布隆迪 |
1992年1月8日 |
1992年2月7日 |
柬埔寨 |
1992年10月15日 a |
1992年11月14日 |
喀麦隆 |
1994年8月23日 |
1994年9月22日 |
加拿大 |
1981年12月10日 |
1982年1月9日 |
佛得角 |
1980年12月5日 a |
1981年9月3日 |
中非共和国 |
1991年6月21日 a |
1991年7月21日 |
乍得 |
1995年6月9日 a |
1995年7月9日 |
智利 |
1989年12月7日 |
1990年1月6日 |
中国 |
1980年11月4日 b |
1981年9月3日 |
哥伦比亚 |
1982年1月19日 |
1982年2月18日 |
科摩罗 |
1994年10月31日 a |
1994年11月30日 |
刚果 |
1982年7月26日 |
1982年8月25日 |
哥斯达黎加 |
1986年4月4日 |
1986年5月4日 |
科特迪瓦 |
1995年12月18日 |
1996年1月17日 |
克罗地亚 |
1992年9月9日 b |
1992年10月9日 |
古巴 |
1980年7月17日 |
1981年9月3日 |
塞浦路斯 |
1985年7月23日 a |
1985年8月22日 |
捷克共和国 c |
1993年2月22日 b |
1993年3月24日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2001年2月27日 a |
2001年4月29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d |
1986年10月17日 |
1986年11月16日 |
丹麦 |
1983年4月21日 |
1983年5月21日 |
吉布提 |
1998年12月2日 a |
1999年1月1日 |
多米尼加 |
1980年9月15日 |
1981年9月3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2年9月2日 |
1982年10月2日 |
厄瓜多尔 |
1981年11月9日 |
1981年12月9日 |
埃及 |
1981年9月18日 |
1981年10月18日 |
萨尔瓦多 |
1981年8月19日 |
1981年9月18日 |
赤道几内亚 |
1984年10月23日 a |
1984年11月22日 |
厄立特里亚 |
1995年9月5日 a |
1995年10月5日 |
爱沙尼亚 |
1991年10月21日 a |
1991年11月20日 |
埃塞俄比亚 |
1981年9月10日 |
1981年10月10日 |
斐济 |
1995年8月28日 a |
1995年9月27日 |
芬兰 |
1986年9月4日 |
1986年10月4日 |
法国 |
1983年12月14日 |
1984年1月13日 |
加蓬 |
1983年1月21日 |
1983年2月20日 |
冈比亚 |
1993年4月16日 |
1993年5月16日 |
格鲁吉亚 |
1994年10月26日 a |
1994年11月25日 |
德国 e |
1985年7月10日 |
1985年8月9日 |
加纳 |
1986年1月2日 |
1986年2月1日 |
希腊 |
1983年6月7日 |
1983年7月7日 |
格林纳达 |
1990年8月30日 |
1990年9月29日 |
危地马拉 |
1982年8月12日 |
1982年9月11日 |
几内亚 |
1982年8月9日 |
1982年9月8日 |
几内亚比绍 |
1985年8月23日 |
1985年9月22日 |
圭亚那 |
1980年7月17日 |
1981年9月3日 |
海地 |
1981年7月20日 |
1981年9月3日 |
洪都拉斯 |
1983年3月3日 |
1983年4月2日 |
匈牙利 |
1980年12月22日 |
1981年9月3日 |
冰岛 |
1985年6月18日 |
1985年7月18日 |
印度 |
1993年7月9日 |
1993年8月8日 |
印度尼西亚 |
1984年9月13日 |
1984年10月13日 |
伊拉克 |
1986年8月13日 a |
1986年9月12日 |
爱尔兰 |
1985年12月23日 a |
1986年1月22日 |
以色列 |
1991年10月3日 |
1991年11月2日 |
意大利 |
1985年6月10日 |
1985年7月10日 |
牙买加 |
1984年10月19日 |
1984年11月18日 |
日本 |
1985年6月25日 |
1985年7月25日 |
约旦 |
1992年7月1日 |
1992年7月31日 |
哈萨克斯坦 |
1998年8月26日 a |
1998年9月25日 |
肯尼亚 |
1984年3月9日 a |
1984年4月8日 |
基里巴斯 |
2004年3月17日 |
2004年4月16日 |
科威特 |
1994年9月2日 a |
1994年10月2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7年2月10日 a |
1997年3月12日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81年8月14日 |
1981年9月13日 |
拉脱维亚 |
1992年4月14日 a |
1992年5月14日 |
黎巴嫩 |
1997年4月16日 a |
1997年5月16日 |
莱索托 |
1995年8月22日 |
1995年9月21日 |
利比里亚 |
1984年7月17日 a |
1984年8月16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89年5月16日 a |
1989年6月15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5年12月22日 a |
1996年1月21日 |
立陶宛 |
1994年1月18日 a |
1994年2月17日 |
卢森堡 |
1989年2月2日 |
1990年3月4日 |
马达加斯加 |
1989年3月17日 |
1989年4月16日 |
马拉维 |
1987年3月12日 a |
1987年4月11日 |
马来西亚 |
1995年7月5日 a |
1995年8月4日 |
马尔代夫 |
1993年7月1日 a |
1993年7月31日 |
马里 |
1985年9月10日 |
1985年10月10日 |
马耳他 |
1991年3月8日 a |
1991年4月7日 |
毛里塔尼亚 |
2001年5月10日 a |
2001年6月9日 |
毛里求斯 |
1984年7月9日 a |
1984年8月8日 |
墨西哥 |
1981年3月23日 |
1981年9月3日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2004年9月1日 a |
2004年10月1日 |
摩纳哥 |
2005年3月18日 a |
2005年4月17日 |
蒙古 |
1981年7月20日 |
1981年9月3日 |
摩洛哥 |
1993年6月21日 a |
1993年7月21日 |
莫桑比克 |
1997年4月16日 a |
1997年5月16日 |
缅甸 |
1997年7月22日 a |
1997年8月21日 |
纳米比亚 |
1992年11月23日 a |
1992年12月23日 |
尼泊尔 |
1991年4月22日 |
1991年5月22日 |
荷兰 |
1991年7月23日 |
1991年8月22日 |
新西兰 |
1985年1月10日 |
1985年2月9日 |
尼加拉瓜 |
1981年10月27日 |
1981年11月26日 |
尼日尔 |
1999年10月8日 a |
1999年11月7日 |
尼日利亚 |
1985年6月13日 |
1985年7月13日 |
挪威 |
1981年5月21日 |
1981年9月3日 |
巴基斯坦 |
1996年3月12日 a |
1996年4月11日 |
巴拿马 |
1981年10月29日 |
1981年11月28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5年1月12日 a |
1995年2月11日 |
巴拉圭 |
1987年4月6日 a |
1987年5月6日 |
秘鲁 |
1982年9月13日 |
1982年10月13日 |
菲律宾 |
1981年8月5日 |
1981年9月4日 |
波兰 |
1980年7月30日 |
1981年9月3日 |
葡萄牙 |
1980年7月30日 |
1981年9月3日 |
大韩民国 |
1984年12月27日 |
1985年1月26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4年7月1日 a |
1994年7月31日 |
罗马尼亚 |
1982年1月7日 |
1982年2月6日 |
俄罗斯联邦 |
1981年1月23日 |
1981年9月3日 |
卢旺达 |
1981年3月2日 |
1981年9月3日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85年4月25日 a |
1985年5月25日 |
圣卢西亚 |
1982年10月8日 a |
1982年11月7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年8月4日 a |
1981年9月3日 |
萨摩亚 |
1992年9月25日 a |
1992年10月25日 |
圣马力诺 |
2003年12月10日 |
2004年1月9日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3年6月3日 |
2003年7月2日 |
沙特阿拉伯 |
2000年9月7日 |
2000年10月7日 |
塞内加尔 |
1985年2月5日 |
1985年3月7日 |
塞尔维亚和黑山 f |
2001年3月12日 b |
2001年4月11日 |
塞舌尔 |
1992年5月5日 a |
1992年6月4日 |
塞拉利昂 |
1988年11月11日 |
1988年12月11日 |
新加坡 |
1995年10月5日 a |
1995年11月4日 |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 a |
1993年6月27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2年7月6日 b |
1992年8月5日 |
所罗门群岛 |
2002年5月6日 a |
2002年6月4日 |
南非 |
1995年12月15日 |
1996年1月14日 |
西班牙 |
1984年1月5日 |
1984年2月4日 |
斯里兰卡 |
1981年10月5日 |
1981年11月4日 |
苏里南 |
1993年3月1日 a |
1993年3月31日 |
瑞典 |
1980年7月2日 |
1981年9月3日 |
斯威士兰 |
1997年3月27日 |
1997年4月26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2003年3月18日 a |
2003年4月16日 |
塔吉克斯坦 |
1993年10月26日 a |
1993年11月25日 |
泰国 |
1985年8月9日 a |
1985年9月8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4年1月18日 b |
1994年2月17日 |
东帝汶 |
2003年4月16日 a |
2003年5月14日 |
多哥 |
1983年9月26日 a |
1983年10月26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0年1月12日 |
1990年2月11日 |
突尼斯 |
1985年9月20日 |
1985年10月20日 |
土耳其 |
1985年12月20日 a |
1986年1月19日 |
土库曼斯坦 |
1997年5月1日 a |
1997年5月31日 |
图瓦卢 |
1999年10月6日 a |
1999年11月5日 |
乌干达 |
1985年7月22日 |
1985年8月21日 |
乌克兰 |
1981年3月12日 |
1981年9月3日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2004年10月6日 a |
2004年11月5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86年4月7日 |
1986年5月7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85年8月20日 |
1985年9月19日 |
乌拉圭 |
1981年10月9日 |
1981年11月8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年7月19日 a |
1995年8月18日 |
瓦努阿图 |
1995年9月8日 a |
1995年10月8日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1983年5月2日 |
1983年6月1日 |
越南 |
1982年2月17日 |
1982年3月19日 |
也门 g |
1984年5月30日 a |
1984年6月29日 |
赞比亚 |
1985年6月21日 |
1985年7月21日 |
津巴布韦 |
1991年5月13日 a |
1991年6月12日 |
a批准,加入。
b继承。
c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成为单独国家之前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1982年2月16日批准了公约。
d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
e1990年10月3日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7月9日批准公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7月10日批准公约)统一成为单一主权国家,在联合国内以德国名义行事。
f2003年2月4日,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改称塞尔维亚和黑山。
g1990年5月22日,民主也门和也门合并为一个国家,在联合国内以也门名义行事。
附件二
截至2005年8月1日已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的接受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
缔约国 |
接受日期 |
安道尔 |
2002年10月14日 |
澳大利亚 |
1998年6月4日 |
奥地利 |
2000年9月11日 |
巴哈马 |
2003年1月17日 |
巴西 |
1997年3月5日 |
加拿大 |
1997年11月3日 |
智利 |
1998年5月8日 |
中国 |
2002年7月10日 |
克罗地亚 |
2003年10月24日 |
塞浦路斯 |
2002年7月30日 |
丹麦 |
1996年3月12日 |
埃及 |
2001年8月2日 |
芬兰 |
1996年3月18日 |
法国 |
1997年8月8日 |
德国 |
2002年2月25日 |
危地马拉 |
1999年6月3日 |
冰岛 |
2002年5月8日 |
爱尔兰 |
2004年6月11日 |
意大利 |
1996年5月31日 |
日本 |
2003年6月12日 |
约旦 |
2002年1月11日 |
莱索托 |
2001年11月12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7年4月15日 |
立陶宛 |
2004年8月5日 |
卢森堡 |
2003年7月1日 |
马达加斯加 |
1996年7月19日 |
马尔代夫 |
2002年2月7日 |
马里 |
2002年6月20日 |
马耳他 |
1997年3月5日 |
毛里求斯 |
2002年10月29日 |
墨西哥 |
1996年9月16日 |
蒙古 |
1997年12月19日 |
荷兰 a |
1997年12月10日 |
新西兰 |
1996年9月26日 |
尼日尔 |
2002年5月1日 |
挪威 |
1996年3月29日 |
巴拿马 |
1996年11月5日 |
菲律宾 |
2003年11月12日 |
葡萄牙 |
2002年1月8日 |
大韩民国 |
1996年8月12日 |
瑞典 |
1996年7月17日 |
瑞士 |
1997年12月2日 |
土耳其 |
1999年12月9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b |
1997年11月19日 |
乌拉圭 |
2004年1月8日 |
a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b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附件三
截至2005年8月1日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缔约国 |
签署日期 |
批准/加入日期 a |
阿尔巴尼亚 |
2003年6月23日 a |
|
安道尔 |
2001年7月9日 |
2002年10月14日 |
阿根廷 |
2000年2月28日 |
|
奥地利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9月6日 |
阿塞拜疆 |
2000年6月6日 |
2001年6月1日 |
孟加拉国 b |
2000年9月6日 |
2000年9月6日 |
白俄罗斯 |
2002年4月29日 |
2004年2月3日 |
比利时 |
1999年12月10日 |
2004年6月17日 |
伯利兹 b |
2002年12月9日 a |
|
贝宁 |
2000年5月25日 |
|
玻利维亚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9月27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2000年9月7日 |
2002年9月4日 |
巴西 |
2001年3月13日 |
2002年6月28日 |
保加利亚 |
2000年6月6日 |
|
布基纳法索 |
2001年11月16日 |
|
布隆迪 |
2001年11月13日 |
|
柬埔寨 |
2001年11月11日 |
|
喀麦隆 |
2005年1月7日 a |
|
加拿大 |
2002年10月18日 a |
|
智利 |
1999年12月10日 |
|
哥伦比亚 |
1999年12月10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99年12月10日 |
2001年9月20日 |
克罗地亚 |
2000年6月5日 |
2001年3月7日 |
古巴 |
2000年3月17日 |
|
塞浦路斯 |
2001年2月8日 |
2002年4月26日 |
捷克共和国 |
1999年12月10日 |
2001年2月26日 |
丹麦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5月31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2000年3月14日 |
2001年8月10日 |
厄瓜多尔 |
1999年12月10日 |
2002年2月5日 |
萨尔瓦多 |
2001年4月4日 |
|
芬兰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12月29日 |
法国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6月9日 |
加蓬 |
2004年11月5日 |
|
格鲁吉亚 |
2002年8月1日 a |
|
德国 |
2000年12月10日 |
2002年1月15日 |
加纳 |
2000年2月24日 |
|
希腊 |
1999年12月10日 |
2002年1月24日 |
危地马拉 |
2000年9月7日 |
2002年5月9日 |
几内亚比绍 |
2000年9月12日 |
|
匈牙利 |
2000年12月22日 a |
|
冰岛 |
1999年12月10日 |
2001年3月6日 |
印度尼西亚 |
2000年2月28日 |
|
爱尔兰 |
2000年9月7日 |
2000年9月7日 |
意大利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9月22日 |
哈萨克斯坦 |
2000年9月6日 |
2001年8月24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2002年7月22日 a |
|
莱索托 |
2000年9月6日 |
2004年9月24日 |
利比里亚 |
2004年9月22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2004年6月18日 a |
|
列支敦士登 |
1999年12月10日 |
2001年10月24日 |
立陶宛 |
2000年9月8日 |
2004年8月5日 |
卢森堡 |
1999年12月10日 |
2003年7月1日 |
马达加斯加 |
2000年9月7日 |
|
马拉维 |
2000年9月7日 |
|
马里 |
2000年12月5日 a |
|
毛里求斯 |
2001年11月11日 |
|
墨西哥 |
1999年12月10日 |
2002年3月15日 |
蒙古 |
2000年9月7日 |
2002年3月28日 |
纳米比亚 |
2000年5月19日 |
2000年5月26日 |
尼泊尔 |
2001年12月18日 |
|
荷兰 c |
1999年12月10日 |
2002年5月22日 |
新西兰 d |
2000年9月7日 |
2000年9月7日 |
尼日尔 |
2004年9月30日 a |
|
尼日利亚 |
2000年9月8日 |
2004年11月22日 |
挪威 |
1999年12月10日 |
2002年3月5日 |
巴拿马 |
2000年6月9日 |
2001年5月9日 |
巴拉圭 |
1999年12月28日 |
2001年5月14日 |
秘鲁 |
2000年12月22日 |
2001年4月9日 |
菲律宾 |
2000年3月21日 |
2003年11月12日 |
波兰 |
2003年12月22日 a |
|
葡萄牙 |
2000年2月16日 |
2002年4月26日 |
罗马尼亚 |
2000年9月6日 |
2003年8月25日 |
俄罗斯联邦 |
2001年5月8日 |
2004年7月28日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0年9月6日 |
|
塞内加尔 |
1999年12月10日 |
2000年5月26日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2003年7月31日 a |
|
塞舌尔 |
2002年7月22日 |
|
塞拉利昂 |
2000年9月8日 |
|
斯洛伐克 |
2000年6月5日 |
2000年11月17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9年12月10日 |
2004年9月22日 |
所罗门群岛 |
2002年5月6日 a |
|
西班牙 |
2000年3月14日 |
2001年7月6日 |
斯里兰卡 |
2002年10月15日 a |
|
瑞典 |
1999年12月10日 |
2003年4月24日 |
塔吉克斯坦 |
2000年9月7日 |
|
泰国 |
2000年6月14日 |
2000年6月14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2000年4月3日 |
|
东帝汶 |
2003年4月16日 a |
|
土耳其 |
2000年9月8日 |
2003年10月29日 |
乌克兰 |
2000年9月7日 |
2003年9月26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2004年12月17日 a |
|
乌拉圭 |
2000年5月9日 |
2001年7月26日 |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
2000年3月17日 |
2002年5月13日 |
a加入。
b批准时依照附加议定书第10(1)条附加声明。
c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d附有一项声明,大意是“根据托克劳的宪政地位,并考虑到新西兰政府将通过《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自决程序发展自治的承诺,该国政府必须先行根据与该领土进行适当协商的结果存放这样一项声明,否则此项批准不延伸至托克劳。”
附件四
委员会第三十二届会议和第三十三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编号 |
标题或说明 |
A. 第三十二届会议 |
|
CEDAW/C/2005/I/1 |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
CEDAW/C/2005/I/2 |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
CEDAW/C/2005/I/3 |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的报告 |
CEDAW/C/2005/I/3/Add.1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
CEDAW/C/2005/I/3/Add.3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
CEDAW/C/2005/I/3/Add.4 |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
CEDAW/C/2005/I/4 |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
CEDAW/C/2005/I/4/Add.1 |
工作文件:增加核心文件、专门关于具体条约的针对性报告和各项人权条约下经过协调的报告准则 |
CEDAW/C/2005/I/4/Add.2 |
关于《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的基本内容 |
缔约国的报告 |
|
CEDAW/C/WSM/1-3 |
萨摩亚合并提交的初次以及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
CEDAW/C/LAO/1-5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合并提交的初次以及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CEDAW/C/DZA/2 |
阿尔及利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
CEDAW/C/CRO/2-3 |
克罗地亚合并提交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
CEDAW/C/GAB/2-5 |
加蓬合并提交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CEDAW/C/ITA/4-5 |
意大利合并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CEDAW/C/PAR/3-4和CEDAW/C/PAR/5和Corr.1 |
巴拉圭合并提交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CEDAW/C/TUR/4-5和Corr.1 |
土耳其合并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B . 第三十三届 会议 |
|
CEDAW/C/2005/II/1 |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
CEDAW/C/2005/II/2 |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
CEDAW/C/2005/II/3 |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的报告 |
CEDAW/C/2005/II/3/Add.1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
CEDAW/C/2005/II/3/Add.3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
CEDAW/C/2005/II/3/Add.4 |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
CEDAW/C/2005/II/4CEDAW/C/2005/4/Add.1 |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
缔约国的报告 |
|
CEDAW/C/PRK/1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
CEDAW/C/LBN/1和CEDAW/C/LBN/2 |
黎巴嫩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
CEDAW/C/BEN/1-3 |
贝宁合并提交的初次以及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
CEDAW/C/GMB/1-3 |
冈比亚合并提交的初次以及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
CEDAW/C/ISR/3 |
以色列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
CEDAW/C/GUY/3-6 |
圭亚那合并提交的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
CEDAW/C/BFA/4-5 |
布基纳法索合并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CEDAW/C/IRL/4-5 |
爱尔兰合并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附件五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
国籍 |
任期截至以下年份的 12月31日 |
Magalys Arocha Dominguez |
古巴 |
2008年 |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
阿尔及利亚 |
2006年 |
Huguette Bokpe Gnancadja |
贝宁 |
2006年 |
Dorcas Coker-Appiah |
加纳 |
2006年 |
Mary Shanthi Dairiam |
马来西亚 |
2008年 |
Cornelis Flinterman |
荷兰 |
2006年 |
Naela Gabr |
埃及 |
2006年 |
Françoise Gaspard |
法国 |
2008年 |
Salma Khan |
孟加拉国 |
2006年 |
Tiziana Maiolo |
意大利 |
2008年 |
Rosario Manalo |
菲律宾 |
2006年 |
Krisztina Morvai |
匈牙利 |
2006年 |
Pramila Patten |
毛里求斯 |
2006年 |
Silvia Pimentel |
巴西 |
2008年 |
Victoria Popescu |
罗马尼亚 |
2006年 |
Fumiko Saiga |
日本 |
2006年 |
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 |
德国 |
2008年 |
Heisoo Shin |
大韩民国 |
2008年 |
Glenda P. Simms |
牙买加 |
2008年 |
Dubravka Šimonovic |
克罗地亚 |
2006年 |
Anamah Tan |
新加坡 |
2008年 |
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
葡萄牙 |
2008年 |
邹晓巧 |
中国 |
2008年 |
附件六
截至2005年8月1日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
缔约国 |
应 提交日期 a |
提交日期 |
委员会审议 ( 届会 ( 年份 )) |
阿富汗 |
2004年4月4日 |
||
阿尔巴尼亚 |
|||
初次报告 |
1995年6月10日 |
2002年5月20日(CEDAW/C/ALB/1-2)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6月10日 |
2002年5月20日(CEDAW/C/ALB/1-2)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6月10日 |
||
阿尔及利亚 |
|||
初次报告 |
1997年6月21日 |
1998年9月1日(CEDAW/C/DZA/1)1998年12月1日(CEDAW/C/DZA/Add.1) |
第二十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6月21日 |
2003年1月29日(CEDAW/C/DZA/2) |
第三十二届(200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5年6月21日 |
||
安道尔 |
|||
初次报告 |
1998年2月14日 |
2000年6月23日(CEDAW/C/AND/1)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2月14日 |
||
安哥拉 |
|||
初次报告 |
1987年10月17日 |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0月17日 |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0月17日 |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0月17日 |
2004年5月20日(CEDAW/C/AGO/4-5)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0月17日 |
2004年5月20日(CEDAW/C/AGO/4-5) |
第三十一届(2004)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
初次报告 |
1990年8月31日 |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4年8月31日 |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31日 |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31日 |
||
阿根廷 |
|||
初次报告 |
1986年8月14日 |
1986年10月6日(CEDAW/C/5/Add.39)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8月14日 |
1992年2月13日(CEDAW/C/ARG/2)19945月27日(CEDAW/C/ARG/2/Add.1)1994年8月9日(CEDAW/C/ARG/2/Add.2) |
第十七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8月14日 |
1996年10月1日(CEDAW/C/ARG/3) |
第十七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14日 |
2000年1月18日(CEDAW/C/ARG/4)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14日 |
2002年1月15日(CEDAW/C/ARG/5) |
特别会议(2002) |
后续报告 |
2004年1月5日 |
2004年1月29日(CEDAW/C/ARG/follow-up to CEDAW/C/ARG/5) |
第三十一届(2004) |
亚美尼亚 |
|||
初次报告 |
1994年10月13日 |
1994年11月30日(CEDAW/C/ARM/1)1997年2月10日(CEDAW/C/ARM/1/Corr.1)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13日 |
1999年8月23日CEDAW/C/ARM/2 |
特别会议(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13日 |
||
澳大利亚 |
|||
初次报告 |
1984年8月27日 |
1986年10月3日 (CEDAW/C/5/Add.40)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8月27日 |
1992年7月24日(CEDAW/C/AUL/2)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8月27日 |
1995年3月1日(CEDAW/C/AUL/3) |
第十七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年8月27日 |
2004年1月29日(CEDAW/C/AUL/4-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8月27日 |
2004年1月29日(CEDAW/C/AUL/4-5)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8月27日 |
||
奥地利 |
|||
初次报告 |
1983年8月30日 |
1983年10月20日(CEDAW/C/5/Add.17) |
第四届(198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8月30日 |
1989年12月18日(CEDAW/C/13/Add.27)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8月30日 |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T/3-4)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8月30日 |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T/3-4)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4月30日 |
1999年9月20日(CEDAW/C/AUT/5)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4月30日 |
2004年10月11日(CEDAW/C/AUT/6) |
|
阿塞拜疆 |
|||
初次报告 |
1996年8月9日 |
1996年9月11日(CEDAW/C/AZE/1)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8月9日 |
2005年1月7日(CEDAW/C/AZE/2-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8月9日 |
2005年1月7日(CEDAW/C/AZE/2-3) |
|
巴哈马 |
|||
初次报告 |
1994年11月5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1月5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1月5日 |
||
巴林 |
|||
初次报告 |
2003年7月18日 |
||
孟加拉国 |
|||
初次报告 |
1985年11月6日 |
1986年3月12日(CEDAW/C/5/Add.34)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11月6日 |
1990年2月23日(CEDAW/C/13/Add.30)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1月6日 |
1997年3月27日(CEDAW/C/BGD/3-4) |
第十七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1月6日 |
1997年3月27日(CEDAW/C/BGD/3-4)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2月6日 |
2002年12月27日(CEDAW/C/BGD/5) |
第三十一届(2004) |
巴巴多斯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90年4月11日(CEDAW/C/5/Add.64) |
第十一届(199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
第十三届199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9月3日 |
2000年11月24日(CEDAW/C/BAR/4)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3日 |
||
白俄罗斯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10月4日(CEDAW/C/5/Add.5)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3月3日(CEDAW/C/13/Add.5) |
第八届(198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3年7月1日(CEDAW/C/BLR/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
第三十届(2004)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
第三十届(2004) |
比利时 |
|||
初次报告 |
1986年8月9日 |
1987年7月20日(CEDAW/C/5/Add.53) |
第八届(1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8月9日 |
1993年2月9日(CEDAW/C/BEL/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8月9日 |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9日 |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9日 |
||
伯利兹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1年6月15日 |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5年6月15日 |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9年6月15日 |
2005年8月5日(CEDAW/C/BLZ/3-4)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3年6月15日 |
2005年8月5日(CEDAW/C/BLZ/3-4) |
|
贝宁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3年4月11日 |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4月11日 |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4月11日 |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5年4月11日 |
||
不丹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
第三十届(2004) |
玻利维亚 |
|||
初次报告 |
1991年7月8日 |
1991年7月8日(CEDAW/C/BOL/1) |
第十四届(1995) |
1993年8月26日(CEDAW/C/BOL/1/Add.1)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5年7月8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9年7月8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3年7月8日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
初次报告 |
1994年10月1日 |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1日 |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1日 |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
|
博茨瓦纳 |
|||
初次报告 |
1997年9月12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9月12日 |
||
巴西 |
|||
初次报告 |
1985年3月2日 |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3月2日 |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3月2日 |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3月2日 |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3月2日 |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5年3月2日 |
||
保加利亚 |
|||
初次报告 |
1983年3月10日 |
1983年6月13日(CEDAW/C/5/Add.15) |
第四届(198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3月10日 |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3月10日 |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3月10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3月10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3月10日 |
||
布基纳法索 |
|||
初次报告 |
1988年11月13日 |
1990年5月24日(CEDAW/C/5/Add.67) |
第十届(199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2年11月13日 |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6年11月13日 |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1月13日 |
2003年8月4日(CEDAW/C/BFA/4-5)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1月13日 |
2003年8月4日(CEDAW/C/BFA/4-5) |
第三十三届(2005) |
布隆迪 |
|||
初次报告 |
1993年2月7日 |
2000年6月1日 (CEDAW/C/BDI/1)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2月7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2月7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5年2月7日 |
||
柬埔寨 |
|||
初次报告 |
1993年11月14日 |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1月14日 |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1月14日 |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
|
喀麦隆 |
|||
初次报告 |
1995年9月22日 |
1999年5月9日(CEDAW/C/CMR/1)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22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22日 |
||
加拿大 |
|||
初次报告 |
1983年1月9日 |
1983年7月15日(CEDAW/C/5/Add.16) |
第二届(198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1月9日 |
1988年1月20日(CEDAW/C/13/Add.11) |
第九届(199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月9日 |
1992年9月9日(CEDAW/C/CAN/3)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月9日 |
1995年10月2日(CEDAW/C/CAN/4) |
第十六届(1997)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月9日 |
2002年4月2日(CEDAW/C/CAN/5)2002年12月17日(CEDAW/C/CAN/5/Add.1)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月9日 |
||
佛得角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
|
中非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1992年7月21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7月21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7月21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4年7月21日 |
||
乍得 |
|||
初次报告 |
1996年7月9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7月9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7月9日 |
||
智利 |
|||
初次报告 |
1991年1月6日 |
1991年9月3日(CEDAW/C/CHI/1)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月6日 |
1995年3月9日(CEDAW/C/CHI/2)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月6日 |
1999年11月1日(CEDAW/C/CHI/3)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月6日 |
2004年5月17日(CEDAW/C/CHI/4) |
|
中国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5月25日(CEDAW/C/5/Add.14)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9年6月22日(CEDAW/C/13/Add.26)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1998年8月31日(CEDAW/C/CHN/3-4/Add.1 & Add.2) |
第二十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1998年8月31日(CEDAW/C/CHN/3-4/Add.1 和 Add.2) |
第二十届(1999)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4年2月4日(CEDAW/C/CHN/5-6 and Add.1和Add.2)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2004年2月4日(CEDAW/C/CHN/5-6 and add.1和add.2) |
|
哥伦比亚 |
|||
初次报告 |
1983年2月18日 |
1986年1月16日(CEDAW/C/5/Add.32)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2月18日 |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2月18日 |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
第十三届(199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2月18日 |
1997年7月8日(CEDAW/C/COL/4)1998年10月13日(CEDAW/C/COL/4/Add.1) |
第二十届1999)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18日 |
2005年3月6日(CEDAW/C/COL/5-6)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18日 |
2005年3月6日(CEDAW/C/COL/5-6) |
|
科摩罗 |
|||
初次报告 |
1995年11月30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1月30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1月30日 |
||
刚果 |
|||
初次报告 |
1983年8月25日 |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8月25日 |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8月25日 |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8月25日 |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8月25日 |
2002年4月8日(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8月25日 |
||
哥斯达黎加 |
|||
初次报告 |
1987年5月4日 |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5月4日 |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5月4日 |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5月4日 |
2002年11月21日(CEDAW/C/CRI/4)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5月4日 |
||
科特迪瓦 |
|||
初次报告 |
1997年1月17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月17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月17日 |
||
克罗地亚 |
|||
初次报告 |
1993年10月9日 |
1995年1月10日(CEDAW/C/CRO/1)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0月9日 |
2003年10月17日(CEDAW/C/CRO/2-3) |
第三十二届(200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0月9日 |
2003年10月17日(CEDAW/C/CRO/2-3) |
第三十二届(2005) |
古巴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9月27日(CEDAW/C/5/Add.4)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9年9月27日(CEDAW/C/CUB/4)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5年1月18日(CEDAW/C/CUB/5-6)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2005年1月18日(CEDAW/C/CUB/5-6) |
|
塞浦路斯 |
|||
初次报告 |
1986年8月22日 |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8月22日 |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8月22日 |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22日 |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22日 |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
|
捷克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1994年3月24日 |
1995年10月30日(CEDAW/C/CZE/1)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3月24日 |
2000年3月10日(CEDAW/C/CZE/2) |
特别会议(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3月24日 |
2004年8月31日(CEDAW/C/CZE/3)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5年3月24日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2002年3月27日 |
2002年9月11日(CEDAW/C/PRK/1) |
第三十三届(2005) |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
|||
初次报告 |
1987年11月16日 |
1994年3月1日(CEDAW/C/ZAR/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1月16日 |
1996年10月24日(CEDAW/C/ZAR/2)1998年8月27日(CEDAW/C/ZAR/2/Add.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1月16日 |
1999年6月18日(CEDAW/C/COD/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1月16日 |
2004年8月11日(CEDAW/C/COD/4-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1月16日 |
2004年8月11日(CEDAW/C/COD/4-5) |
|
丹麦 |
|||
初次报告 |
1984年5月21日 |
1984年7月30日(CEDAW/C/5/Add.22)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5月21日 |
1988年6月2日(CEDAW/C/13/Add.14)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5月21日 |
1993年5月7日(CEDAW/C/DEN/3)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年5月21日 |
1997年1月9日(CEDAW/C/DEN/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5月21日 |
2000年6月13日(CEDAW/C/DEN/5)2001年10月10日(CEDAW/C/DEN/5/Add.1) |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5月21日 |
2004年7月28日(CEDAW/C/DEN/6) |
|
吉布提 |
|||
初次报告 |
2000年1月2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4年1月2日 |
||
多米尼克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1983年10月2日 |
1986年5月2日(CEDAW/C/5/Add.37)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10月2日 |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0月2日 |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0月2日 |
1997年10月29日(CEDAW/C/DOM/4)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0月2日 |
2003年4月11日(CEDAW/C/DOM/5)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2日 |
||
厄瓜多尔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2月9日 |
1984年8月14日(CEDAW/C/5/Add.23)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2月9日 |
1990年5月28日(CEDAW/C/13/Add.3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2月9日 |
1991年12月23日(CEDAW/C/ECU/3) |
第十三届(199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2月9日 |
2002年1月8日(CEDAW/ECU/4-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2月9日 |
2002年1月8日(CEDAW/ECU/4-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2月9日 |
||
埃及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0月18日 |
1983年2月2日(CEDAW/C/5/Add.10)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0月18日 |
1986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 |
第九届(199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0月18日 |
1996年1月30日(CEDAW/C/EGY/3)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0月18日 |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18日 |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18日 |
||
萨尔瓦多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18日 |
1983年11月3日(CEDAW/C/5/Add.19)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18日 |
1987年12月18日(CEDAW/C/13/Add.12)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18日 |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3-4)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18日 |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3-4)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18日 |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18日 |
2002年11月2日(CEDAW/C/SLV/6) |
第二十八届(2003) |
赤道几内亚 |
|||
初次报告 |
1985年11月22日 |
1987年3月16日(CEDAW/C/5/Add.50) |
第八届(1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11月22日 |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1月22日 |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1月22日 |
2004年1月22日(CEDAW/C/GNQ/4-5)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1月22日 |
2004年1月22日(CEDAW/C/GNQ/4-5) |
第三十一届(2004) |
厄立特里亚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6年10月5日 |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0月5日 |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10月5日 |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
|
爱沙尼亚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2年11月20日 |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11月20日 |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1月20日 |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4年11月20日 |
||
埃塞俄比亚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2年10月10日 |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0月10日 |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0月10日 |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
第十五届(1996) |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0月10日 |
2002年9月25日(CEDAW/C/ETH/4-5)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10日 |
2002年9月25日(CEDAW/C/ETH/4-5) |
第三十届(2004)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10日 |
||
斐济 |
|||
初次报告 |
1996年9月27日 |
2000年2月29日(CEDAW/C/FJI/1)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9月27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9月27日 |
||
芬兰 |
|||
初次报告 |
1987年10月4日 |
1988年2月16日(CEDAW/C/5/Add.56) |
第八届(1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0月4日 |
1993年2月9日(CEDAW/C/FIN/2) |
第十四届(199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0月4日 |
1997年1月28日(CEDAW/C/FIN/3)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0月4日 |
1999年11月23日CEDAW/C/FIN/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0月4日 |
2004年2月23日(CEDAW/C/FIN/5) |
|
法国 |
|||
初次报告 |
1985年1月13日 |
1986年2月13日(CEDAW/5/Add.33)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1月13日 |
1990年12月10日(CEDAW/C/FRA/2)(CEDAW/C/FRA/2/Rev.1)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月13日 |
1999年10月5日(CEDAW/C/FRA/3-4)(CEDAW/C/FRA/3-4/Corr.1)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月13日 |
1999年10月5日(CEDAW/C/FRA/3-4)(CEDAW/C/FRA/3-4/Corr.1)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月13日 |
2002年8月27日(CEDAW/C/FRA/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月13日 |
||
加蓬 |
|||
初次报告 |
1984年2月20日 |
1987年6月19日(CEDAW/C/5/Add.54) |
第八届(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2月20日 |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
第三十二届(200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2月20日 |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
第三十二届(2005) |
第四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6年2月20日 |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
第三十二届(200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2月20日 |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
第三十二届(2005)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2月20日 |
||
冈比亚 |
|||
初次报告 |
1994年5月16日 |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5月16日 |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5月16日 |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
第三十三届(2005) |
格鲁吉亚 |
|||
初次报告 |
1995年11月25日 |
1998年3月9日(CEDAW/C/GEO/1)1999年4月6日(CEDAW/C/GEO/1/Add.1)1999年5月21日(CEDAW/C/GEO/1/Add.1/Corr.1)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1月25日 |
2004年4月16日(CEDAW/C/GEO/2-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1月25日 |
2004年4月16日(CEDAW/C/GEO/2-3) |
|
德国 |
|||
初次报告 |
1986年8月9日 |
1988年9月15日(CEDAW/C/5/Add.59)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8月9日 |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8月9日 |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9日 |
1998年10月27日(CEDAW/C/DEU/4)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9日 |
2003年1月28日(CEDAW/DEU/5) |
第三十届(2004) |
加纳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7年2月1日 |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
第十一届(199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2月1日 |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2月1日 |
2005多年2月23日(CEDAW/C/GHA/3-5)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1日 |
2005多年2月23日(CEDAW/C/GHA/3-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1日 |
2005多年2月23日(CEDAW/C/GHA/3-5) |
|
希腊 |
|||
初次报告 |
1984年7月7日 |
1985年4月5日(CEDAW/C/5/Add.28)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7月7日 |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
第二十届(199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7月7日 |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
第二十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年7月7日 |
2001年4月19日(CEDAW/C/GRC/4-5)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7月7日 |
2001年4月19日(CEDAW/C/GRC/4-5) |
特别会议(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7月7日 |
2005年6月2日(CEDAW/C/GRC/6) |
|
格林纳达 |
|||
初次报告 |
1991年9月29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5年9月29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29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29日 |
||
危地马拉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3年9月11日 |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9月11日 |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9月11日 |
2001年3月20日(CEDAW/C/GUA/3-4) |
特别会议(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9月11日 |
2001年3月20日(CEDAW/C/GUA/3-4)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11日 |
2002年1月15日(CEDAW/C/GUA/5) |
特别会议(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11日 |
2004年1月7日(CEDAW/C/GUA/6) |
|
几内亚 |
|||
初次报告 |
1983年9月8日 |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9月8日 |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9月8日 |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9月8日 |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8日 |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8日 |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
|
几内亚比绍 |
|||
初次报告 |
1986年9月22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22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22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22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22日 |
||
圭亚那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90年1月23日(CEDAW/C/5/Add.63)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99年9月20日(CEDAW/C/GUY/2)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
第三十三届(2005) |
海地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20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20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20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20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20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20日 |
||
洪都拉斯 |
|||
初次报告 |
1984年4月2日 |
1986年12月3日(CEDAW/C/5/Add.44) |
第十一届(199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4月2日 |
1987年10月28日(CEDAW/C/13/Add.9)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4月2日 |
1991年5月31日(CEDAW/C/HON/3) |
第十一届(199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年4月2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4月2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4月2日 |
||
匈牙利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9月20日(CEDAW/C/5/Add.3)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6年9月29日(CEDAW/C/13/Add.1) |
第七届(198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4月4日(CEDAW/C/HUN/3)1995年11月3日(CEDAW/C/HUN/3/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2000年9月19日(CEDAW/C/HUN/4-5)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0年9月19日(CEDAW/C/HUN/4-5) |
特别会议(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冰岛 |
|||
初次报告 |
1986年7月8日 |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7月8日 |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7月8日 |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18日 |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18日 |
2003年11月14日(CEDAW/C/ICE/5) |
|
印度 |
|||
初次报告 |
1994年8月8日 |
1999年2月2日(CEDAW/C/IND/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8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8日 |
||
印度尼西亚 |
|||
初次报告 |
1985年10月13日 |
1986年3月17日CEDAW/C/5/Add.36)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10月13日 |
1997年2月6日(CEDAW/C/IDN/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0月13日 |
1997年2月6日(CEDAW/C/IDN/2-3) |
第十八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0月13日 |
2005年6月20日(CEDAW/C/IDN/4-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0月13日 |
2005年6月20日(CEDAW/C/IDN/4-5) |
|
伊拉克 |
|||
初次报告 |
1987年9月12日 |
1990年5月16日(CEDAW/C/5/Add.66/Rev.1) |
第十二届(199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9月12日 |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9月12日 |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9月12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12日 |
||
爱尔兰 |
|||
初次报告 |
1987年1月22日 |
1987年2月18日(CEDAW/C/5/Add.47) |
第八届(1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月22日 |
1997年8月7日(CEDAW/C/IRL/2-3)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月22日 |
1997年8月7日(CEDAW/C/IRL/2-3)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月22日 |
2003年6月10日(CEDAW/C/IRL/4-5)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月22日 |
2003年6月10日(CEDAW/C/IRL/4-5) |
第三十三届(2005) |
以色列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2年11月2日 |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11月2日 |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
第十七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1月2日 |
2001年10月22日(CEDAW/C/ISR/3)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4年11月2日 |
2005年6月1日(CEDAW/C/ISR/4) |
|
意大利 |
|||
初次报告 |
1986年7月10日 |
1989年10月20日(CEDAW/C/5/Add.62) |
第十届(199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7月10日 |
1996年11月1日(CEDAW/C/ITA/2) |
第十七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7月10日 |
1997年6月9日(CEDAW/C/ITA/3) |
第十七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10日 |
2003年12月22日(CEDAW/C/ITA/4-5) |
第三十二届(200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10日 |
2003年12月22日(CEDAW/C/ITA/4-5) |
第三十二届(2005) |
牙买加 |
|||
初次报告 |
1985年11月18日 |
1986年9月12日(CEDAW/C/5/Add.38)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11月18日 |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1月18日 |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1月18日 |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1月18日 |
2004年2月12日(CEDAW/C/JAM/5) |
|
日本 |
|||
初次报告 |
1986年7月25日 |
1987年3月13日(CEDAW/C/5/Add.48)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7月25日 |
1992年2月21日(CEDAW/C/JPN/2)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7月25日 |
1993年10月28日(CEDAW/C/JPN/3) |
第十三届(199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25日 |
1998年7月24日(CEDAW/C/JPN/4)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25日 |
2002年9月13日(CEDAW/C/JPN/5) |
第二十九届(2003) |
约旦 |
|||
初次报告 |
1993年7月31日 |
1997年10月27日(CEDAW/C/JOR/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7月31日 |
1999年11月19日(CEDAW/C/JOR/2)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7月31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5年7月31日 |
||
哈萨克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9年9月25日 |
2000年1月26日(CEDAW/C/KAZ/1)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3年9月25日 |
2005年3月3日(CEDAW/C/KAZ/2) |
|
肯尼亚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5年4月8日 |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
第十二届(199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4月8日 |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4月8日 |
2000年1月5日(CEDAW/KEN/3-4)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4月8日 |
2000年1月5日(CEDAW/KEN/3-4)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4月8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5年4月8日 |
||
基里巴斯 |
|||
初次报告 |
2005年4月16日 |
||
科威特 |
|||
初次报告 |
1995年10月2日 |
2002年8月29日(CEDAW/C/KWT/1-2)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0月2日 |
2002年8月29日(CEDAW/C/KWT/1-2) |
第三十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0月2日 |
||
吉尔吉斯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8年3月12日 |
1998年8月26日(CEDAW/C/KGZ/1) |
第二十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3月12日 |
2002年9月25日(CEDAW/C/KGZ/2)(CEDAW/C/KGZ/2/Add.1) |
第三十届(2004)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2年9月13日 |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13日 |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13日 |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13日 |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13日 |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13日 |
||
拉脱维亚 |
|||
初次报告 |
1993年5月14日 |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5月14日 |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5月14日 |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5年5月14日 |
||
黎巴嫩 |
|||
初次报告 |
1998年5月21日 |
2003年11月12日(CEDAW/LBN/1) |
第三十三届(200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5月16日 |
2005年2月12日(CEDAW/LBN/2) |
第三十三届(2005) |
莱索托 |
|||
初次报告 |
1996年9月21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9月21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9月21日 |
||
利比里亚 |
|||
初次报告 |
1985年8月16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8月16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8月16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8月16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8月16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
初次报告 |
1990年6月15日 |
1991年2月18日(CEDAW/C/LIB/1)1993年10月4日(CEDAW/C/LIB/1/Add.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4年6月15日 |
1998年12月14日(CEDAW/C/LBY/2)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8年6月15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2年6月15日 |
||
列支敦士登 |
|||
初次报告 |
1997年1月21日 |
1997年8月4日(CEDAW/C/LIE/1) |
第二十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月21日 |
2001年6月(CEDAW/C/LIE/2)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5年1月21日 |
||
立陶宛 |
|||
初次报告 |
1995年2月17日 |
1998年6月4日(CEDAW/C/LTU/1)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17日 |
2000年4月4日(CEDAW/C/LTU/2)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17日 |
2005年5月16日(CEDAW/C/LTU/3) |
|
卢森堡 |
|||
初次报告 |
1990年3月4日 |
1996年11月13日(CEDAW/C/LUX/1)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4年3月4日 |
1997年4月8日(CEDAW/C/LUX/2) |
第十七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8年3月4日 |
1998年3月12日(CEDAW/C/LUX/3)1998年6月17日(CEDAW/C/LUX/3/Add.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2年3月4日 |
2002年3月12日(CEDAW/C/LUX/4) |
第二十八届(2003) |
马达加斯加 |
|||
初次报告 |
1990年4月16日 |
1990年5月21日(CEDAW/C/5/Add.65)1993年11月8日(CEDAW/C/5/Add.65/Rev.2)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4年4月16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8年4月16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2年4月16日 |
||
马拉维 |
|||
初次报告 |
1988年4月11日 |
1988年7月15日(CEDAW/C/5/Add.58)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2年4月11日 |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6年4月11日 |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0年4月11日 |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4年4月11日 |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
|
马来西亚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6年8月4日 |
2004年3月22日(CEDAW/C/MYS/1-2)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8月4日 |
2004年3月22日(CEDAW/C/MYS/1-2)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8月4日 |
||
马尔代夫 |
|||
初次报告 |
1994年7月1日 |
1999年1月28日(CEDAW/C/MDV/1)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1日 |
2005年5月25日(CEDAW/C/MDV/2-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1日 |
2005年5月25日(CEDAW/C/MDV/2-3) |
|
马里 |
|||
初次报告 |
1986年10月10日 |
1986年11月13日(CEDAW/C/5/Add.43)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0月10日 |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0月10日 |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10日 |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10日 |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
|
马耳他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2年4月7日 |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4月7日 |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4月7日 |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4年4月7日 |
||
毛里塔尼亚 |
|||
初次报告 |
2002年6月9日 |
2005年5月11日(CEDAW/C/MRT/1) |
|
毛里求斯 |
|||
初次报告 |
1985年8月8日 |
1992年2月23日(CEDAW/C/MAR/1-2)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8月8日 |
1992年1月23日(CEDAW/C/MAR/1-2) |
第十四届(199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8月8日 |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8月8日 |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8月8日 |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
|
墨西哥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9月14日(CEDAW/C/5/Add.2)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12月3日(CEDAW/C/13/Add.10) |
第九届(199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7年4月7日(CEDAW/C/MEX/3-4)1997年7月9日(CEDAW/C/MEX/3-4/Add.1) |
第十八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7年4月7日(CEDAW/C/MEX/3-4)1997年7月9日(CEDAW/C/MEX/3-4/Add.1)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0年12月1日(CEDAW/C/MEX/5) |
特别会议(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蒙古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11月18日(CEDAW/C/5/Add.20)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3月17日(CEDAW/C/13/Add.7) |
第九届(199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摩洛哥 |
|||
初次报告 |
1994年7月21日 |
1994年9月14日(CEDAW/C/MOR/1) |
第十六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21日 |
2000年2月29日(CEDAW/C/MOR/2)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21日 |
||
莫桑比克 |
|||
初次报告 |
1998年5月16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5月16日 |
||
缅甸 |
|||
初次报告 |
1998年8月21日 |
1999年3月14日(CEDAW/C/MMR/1) |
第二十二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21日 |
||
纳米比亚 |
|||
初次报告 |
1993年12月23日 |
1996年11月4日(CEDAW/C/NAM/1) |
第十七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2月23日 |
2005年3月24日(CEDAW/C/NAM/2-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2月23日 |
2005年3月24日(CEDAW/C/NAM/2-3) |
|
尼泊尔 |
|||
初次报告 |
1992年5月22日 |
1998年11月16日(CEDAW/C/NPL/1)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5月22日 |
2002年11月26日(CEDAW/C/NPL/2-3) |
第三十届(200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5月22日 |
2002年11月26日(CEDAW/C/NPL/2-3) |
第三十届(2004)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4年5月22日 |
||
荷兰 |
|||
初次报告 |
1992年8月22日 |
1992年11月19日(CEDAW/C/NET/1)1993年9月17日(CEDAW/C/NET/1/Add.1)1993年9月20日(CEDAW/C/NET/1/Add.2)1993年10月9日(CEDAW/C/NET/1/Add.3)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8月22日 |
1998年12月10日(CEDAW/C/NET)(CEDAW/C/NET/2/Add.1)(CEDAW/C/NET/2/Add.2)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8月22日 |
2000年11月13日(CEDAW/C/NET/3)2000年11月8日(CEDAW/C/NET/3/Add.1)2000年11月8日(CEDAW/C/NET/3/Add.2)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4年8月22日 |
2005年1月24日(CEDAW/C/NET/4)2005年5月9日(CEDAW/C/NET/4/Add.1) |
|
新西兰 |
|||
初次报告 |
1986年2月9日 |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1)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2月9日 |
1992年11月3日(CEDAW/C/NZL/2)1993年10月27日(CEDAW/C/NZL/2/Add.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2月9日 |
1998年3月2日(CEDAW/C/NZL/3-4)1998年4月15日(CEDAW/C/NZL/3-4/Add.1)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2月9日 |
1998年3月2日(CEDAW/C/NZL/3-4)1998年4月15日(CEDAW/C/NZL/3-4/Add.1) |
第十九届(1998)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2月9日 |
2002年10月7日(CEDAW/C/NZL/5) |
第二十九届(2003) |
尼加拉瓜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1月26日 |
1987年9月22日(CEDAW/C/5/Add.55) |
第八届(1989)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1月26日 |
1989年3月16日(CEDAW/C/13/Add.20)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1月26日 |
1992年10月15日(CEDAW/C/NIC/3) |
第十二届(199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1月26日 |
1998年6月16日(CEDAW/C/NIC/4)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1月26日 |
1999年9月2日(CEDAW/C/NIC/5)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1月26日 |
2005年6月15日(CEDAW/C/NIC/6) |
|
尼日尔 |
|||
初次报告 |
2000年11月8日 |
2005年7月19日(CEDAW/C/NER/1-2)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4年11月8日 |
2005年7月19日(CEDAW/C/NER/1-2) |
|
尼日利亚 |
|||
初次报告 |
1986年7月13日 |
1987年4月1日(CEDAW/C/5/Add.49)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7月13日 |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7月13日 |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13日 |
2003年1月23日(CEDAW/C/NGA/4-5) |
第三十届(2004)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13日 |
2003年1月23日(CEDAW/C/NGA/4-5) |
第三十届(2004) |
挪威 |
|||
初次报告 |
1982年6月20日 |
1986年9月3日(CEDAW/C/5/Add.7)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6月20日 |
1988年6月23日(CEDAW/C/13/Add.15)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20日 |
1991年1月25日(CEDAW/C/NOR/3) |
第十四届(1995)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20日 |
1994年9月1日(CEDAW/C/NOR/4)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20日 |
2000年3月23日(CEDAW/C/NOR/5)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20日 |
2002年6月5日(CEDAW/C/NOR/6) |
第二十八届(2003) |
巴基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7年6月11日 |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6月11日 |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5年6月11日 |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
|
巴拿马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1月28日 |
1982年12月12日(CEDAW/C/5/Add.9) |
第四届(198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1月28日 |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1月28日 |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1月28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1月28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1月28日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
初次报告 |
1996年2月11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2月11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2月11日 |
||
巴拉圭 |
|||
初次报告 |
1988年5月6日 |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1995年8月23日(CEDAW/C/PAR/1-2/Add.1)1995年11月20日(CEDAW/C/PAR/1-2/Add.2) |
第十五届(199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2年5月6日 |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1995年8月23日(CEDAW/C/PAR/1-2/Add.1) |
第十五届(1996) |
1995年11月20日(CEDAW/C/PAR/1-2/Add.2)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6年5月6日 |
2003年8月28日(CEDAW/C/PAR/3-4) |
第三十二届(2005)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0年5月6日 |
2003年8月28日(CEDAW/C/PAR/3-4) |
第三十二届(200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4年5月6日 |
2004年5月25日(CEDAW/C/PAR/5) |
第三十二届(2005) |
秘鲁 |
|||
初次报告 |
1983年10月13日 |
1988年9月14日(CEDAW/C/5/Add.60)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10月13日 |
1990年2月13日(CEDAW/C/13/Add.29) |
第十四届(199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0月13日 |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0月13日 |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
第十九届(1998)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0月13日 |
2000年7月21日(CEDAW/C/PER/5) |
特别会议(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0月13日 |
2004年2月3日(CEDAW/C/PER/6) |
|
菲律宾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4日 |
1982年10月22日(CEDAW/C/5/Add.6)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4日 |
1988年12月12日(CEDAW/C/13/Add.17)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4日 |
1993年1月20日(CEDAW/C/PHI/3)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4日 |
1996年4月22日(CEDAW/C/PHI/4) |
第十六届(1997)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4日 |
2004年7月27日(CEDAW/C/PHI/5-6)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4日 |
2004年7月26日(CEDAW/C/PHI/5-6) |
|
波兰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5年10月10日(CEDAW/C/5/Add.31)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8年11月17日(CEDAW/C/13/Add.16)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1月22日(CEDAW/C/18/Add.2) |
第十届(199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4-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4-5)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4-5) |
|
葡萄牙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7月19日(CEDAW/C/5/Add.21)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9年5月18日(CEDAW/C/13/Add.22)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2月10日(CEDAW/C/18/Add.3) |
第十届(199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9年11月23日(CEDAW/C/PRT/4)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1年6月13日(CEDAW/C/PRT/5)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大韩民国 |
|||
初次报告 |
1986年1月26日 |
1986年3月13日(CEDAW/C/5/Add.35)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月26日 |
1989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8)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月26日 |
1994年9月8日(CEDAW/C/KOR/3)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月26日 |
1998年3月27日(CEDAW/C/KOR/4) |
第十九届(1998)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月26日 |
2003年7月23日(CEDAW/C/KOR/5) |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1995年7月31日 |
1998年10月26日(CEDAW/C/MDA/1)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7月31日 |
2004年10月1日(CEDAW/C/MDA/2-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7月31日 |
2004年10月1日(CEDAW/C/MDA/2-3) |
|
罗马尼亚 |
|||
初次报告 |
1983年2月6日 |
1987年1月14日(CEDAW/C/5/Add.45) |
第十二届(199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2月6日 |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2月6日 |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
第十二届(199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2月6日 |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6日 |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
第二十三届(2000)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6日 |
2003年12月10日(CEDAW/C/ROM/6) |
|
俄罗斯联邦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2)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2月10日(CEDAW/C/13/Add.4) |
第八届(198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7月24日(CEDAW/C/USR/3) |
第十四届(1995)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4年8月31日(CEDAW/C/USR/4)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1999年3月3日(CEDAW/C/USR/5)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卢旺达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5月24日(CEDAW/C/5/Add.13) |
第三届(198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8年3月7日(CEDAW/C/13/Add.13) |
第十届(199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1月18日(CEDAW/C/RWA/3) |
第十二届(199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圣基次和尼维斯 |
|||
初次报告 |
1986年5月25日 |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5月25日 |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5月25日 |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5月25日 |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5月25日 |
||
圣卢西亚 |
|||
初次报告 |
1983年11月7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11月7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1月7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1月7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1月7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1月7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
第十六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1994年7月8日(CEDAW/C/STV/1-3/Add.1) |
第十六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萨摩亚 |
|||
初次报告 |
1993年10月25日 |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
第三十二届(200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0月25日 |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0月25日 |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
|
圣马力诺 |
|||
初次报告 |
2005年1月9日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
初次报告 |
2004年7月3日 |
||
沙特阿拉伯 |
|||
初次报告 |
2001年10月7日 |
||
塞内加尔 |
|||
初次报告 |
1986年3月7日 |
1986年11月5日(CEDAW/C/5/Add.42)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3月7日 |
1991年9月23日(CEDAW/C/SEN/2)(CEDAW/C/SEN/2/Amend.1)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3月7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3月7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3月7日 |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
初次报告 |
2002年4月11日 |
||
塞舌尔 |
|||
初次报告 |
1993年6月4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6月4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6月4日 |
||
塞拉利昂 |
|||
初次报告 |
1989年12月11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3年12月11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7年12月11日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2月11日 |
||
新加坡 |
|||
初次报告 |
1996年11月4日 |
1999年12月1日(CEDAW/C/SGP/1)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1月4日 |
2001年4月16日(CEDAW/C/SGP/2)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11月4日 |
2004年11月1日(CEDAW/C/SGP/3) |
|
斯洛伐克 |
|||
初次报告 |
1994年6月27日 |
1996年4月29日(CEDAW/C/SVK/1)1998年5月11日(CEDAW/C/SVK/1/Add.1) |
第十九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6月27日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6月27日 |
||
斯洛文尼亚 |
|||
初次报告 |
1993年8月5日 |
1993年11月23日(CEDAW/C/SVN/1) |
第十六届(199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7年8月5日 |
1999年4月26日(CEDAW/C/SVN/2) |
第二十九届(200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1年8月5日 |
2002年12月4日(CEDAW/CSVN/3) |
第二十九届(2003) |
所罗门群岛 |
|||
初次报告 |
2003年6月6日 |
||
南非 |
|||
初次报告 |
1997年1月14日 |
1998年2月5日(CEDAW/C/ZAF/1) |
第十九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1年1月14日 |
||
西班牙 |
|||
初次报告 |
1985年2月4日 |
1985年8月20日(CEDAW/C/5/Add.30)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2月4日 |
1989年2月9日(CEDAW/C/13/Add.19)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2月4日 |
1996年5月20日(CEDAW/C/ESP/3)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2月4日 |
1998年10月20日(CEDAW/C/ESP/4)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2月4日 |
2003年4月11日(CEDAW/C/ESP/5) |
第三十一届(2004)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5年2月4日 |
||
斯里兰卡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1月4日 |
1985年7月7日(CEDAW/C/5/Add.29) |
第六届(1987)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1月4日 |
1988年12月29日(CEDAW/C/13/Add.18)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1月4日 |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1月4日 |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1月4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1月4日 |
||
苏里南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4年3月31日 |
2002年2月13日(CEDAW/C/SUR/1-2)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3月31日 |
2002年2月13日(CEDAW/C/SUR/1-2)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3月31日 |
2005年4月26日(CEDAW/C/SUR/3) |
|
斯威士兰 |
|||
初次报告 |
2005年4月25日 |
||
瑞典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2年10月22日(CEDAW/C/5/Add.8)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3月10日(CEDAW/C/13/Add.6) |
第七届(198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0月3日(CEDAW/C/18/Add.1) |
第十二届(199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6年5月21日(CEDAW/C/SWE/4)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2000年12月8日(CEDAW/C/SWE/5)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瑞士 |
|||
初次报告 |
1998年4月26日 |
2002年2月20日(CEDAW/C/CHE/1-2) |
第二十八届(200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4月26日 |
2002年2月20日(CEDAW/C/CHE/1-2) |
第二十八届(2003)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2004年4月27日 |
||
塔吉克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4年10月25日 |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25日 |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25日 |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
|
泰国 |
|||
初次报告 |
1986年9月8日 |
1987年6月1日(CEDAW/C/5/Add.51)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8日 |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
第二十届(1999)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8日 |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
第二十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8日 |
2003年10月7日(CEDAW/C/THA/4-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8日 |
2003年10月7日(CEDAW/C/THA/4-5) |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95年2月17日 |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17日 |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17日 |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
|
东帝汶 |
|||
初次报告 |
2004年5月16日 |
||
多哥 |
|||
初次报告 |
1984年10月26日 |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10月26日 |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10月26日 |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年10月26日 |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0月26日 |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10月26日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
初次报告 |
1991年2月11日 |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5年2月11日 |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9年2月11日 |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3年2月11日 |
||
突尼斯 |
|||
初次报告 |
1986年10月20日 |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0月20日 |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
第十四届(199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0月20日 |
2000年7月27日(CEDAW/C/TUN/3-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0月20日 |
2000年7月27日(CEDAW/C/TUN/3-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0月20日 |
||
土耳其 |
|||
初次报告 |
1987年1月19日 |
1987年1月27日(CEDAW/C/5/Add.46)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1月19日 |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1996年12月23日(CEDAW/C/TUR/2/Corr.1) |
第十六届(1997)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1月19日 |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1月19日 |
2003年7月31日(CEDAW/C/TUR/4-5) |
第三十二届(2005)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1月19日 |
2003年7月31日(CEDAW/C/TUR/4-5) |
第三十二届(2005) |
土库曼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8年5月31日 |
2004年11月3日(CEDAW/C/TKM/1-2)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2年5月31日 |
2004年11月3日(CEDAW/C/TKM/1-2) |
|
图瓦卢 |
|||
初次报告 |
2000年11月6日 |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4年11月6日 |
||
乌干达 |
|||
初次定期报告 |
1986年8月21日 |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1994年9月13日(CEDAW/C/UGA/1-2/Add.1) |
第十四届(1995)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8月21日 |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1994年9月13日(CEDAW/C/UGA/1-2/Add.1) |
第十四届(1995)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8月21日 |
2000年5月22日(CEDAW/C/UGA/3) |
特别会议(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8月21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8月21日 |
||
乌克兰 |
|||
初次报告 |
1982年9月3日 |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1) |
第二届(198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9月3日 |
1987年8月13日(CEDAW/C/13/Add.8) |
第九届(1990)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5月31日(CEDAW/C/UKR/3)1995年11月21日(CEDAW/C/UKR/3/Add.1) |
第十五届(1996)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3日 |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CEDAW/C/UKR/4-5/Corr.1)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3日 |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3日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
初次报告 |
1987年5月7日 |
1987年6月25日(CEDAW/C/5/Add.52)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1年5月7日 |
1991年5月11日(CEDAW/C/UK/2)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5年5月7日 |
1995年8月16日(CEDAW/C/UK/3)1997年8月7日(CEDAW/C/UK/3/Add.1)1998年7月14日(CEDAW/C/UK/3/Add.2)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9年5月7日 |
1999年1月19日(CEDAW/C/UK/4 and Add.1、Add.2、Add.3 and Add.4) |
第二十一届(1999)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3年5月7日 |
2003年8月7日(CEDAW/C/UK/5 and Add.1And2)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
初次报告 |
1986年9月19日 |
1988年3月9日(CEDAW/C/5/Add.57) |
第九届(1990)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9月19日 |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9月19日 |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
第十九届(1998)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9月19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9月19日 |
||
乌拉圭 |
|||
初次报告 |
1982年11月8日 |
1984年11月23日(CEDAW/C/5/Add.27) |
第七届(198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6年11月8日 |
1999年2月8日(CEDAW/C/URY/2-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0年11月8日 |
1999年2月8日(CEDAW/C/URY/2-3) |
第二十六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4年11月8日 |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8年11月8日 |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2年11月8日 |
||
乌兹别克斯坦 |
|||
初次报告 |
1996年8月18日 |
2000年1月19日(CEDAW/C/UZB/1) |
第二十四届(2001)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8月18日 |
2004年10月11日(CEDAW/C/UZB/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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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8月18日 |
2004年10月11日(CEDAW/C/UZB/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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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努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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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报告 |
1996年10月8日 |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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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定期报告 |
2000年10月8日 |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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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4年10月8日 |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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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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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报告 |
1984年6月1日 |
1984年8月27日(CEDAW/C/5/Add.24)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8年6月1日 |
1989年4月18日(CEDAW/C/13/Add.21) |
第十一届(1992)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2年6月1日 |
1995年2月8日(CEDAW/C/VEN/3) |
第十六届(1997)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6年6月1日 |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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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0年6月1日 |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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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4年6月1日 |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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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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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报告 |
1983年3月19日 |
1984年10月2日(CEDAW/C/5/Add.25) |
第五届(1986)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7年3月19日 |
1999年11月2日(CEDAW/C/VNM/2)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1年3月19日 |
2000年10月6日(CEDAW/C/VNM/3-4)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5年3月19日 |
2000年10月6日(CEDAW/C/VNM/3-4) |
第二十五届(2001)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1999年3月19日 |
2005年6月15日(CEDAW/C/VNM/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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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3年3月19日 |
2005年6月15日(CEDAW/C/VNM/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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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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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报告 |
1985年6月29日 |
1989年1月23日(CEDAW/C/5/Add.61) |
第十二届(1993)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89年6月29日 |
1989年6月8日(CEDAW/C/13/Add.24) |
第十二届(1993)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3年6月29日 |
1992年11月13日(CEDAW/C/YEM/3) |
第十二届(1993)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7年6月29日 |
2000年3月8日(CEDAW/C/YEM/4) |
特别会议(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1年6月29日 |
2002年1月(CEDAW/C/YEM/5) |
特别会议(2002) |
第六次定期报告 |
2005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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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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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报告 |
1986年7月21日 |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
第十三届(1994)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0年7月21日 |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
第十三届(1994) |
第三次定期报告 |
1994年7月21日 |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M/3-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四次定期报告 |
1998年7月21日 |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M/3-4) |
第二十七届(2002) |
第五次定期报告 |
2002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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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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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报告 |
1992年6月12日 |
1996年4月28日(CEDAW/C/ZWE/1) |
第十八届(1998) |
第二次定期报告 |
1996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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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定期报告 |
2000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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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定期报告 |
2004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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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例外情况提交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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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4年2月1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253) |
第十三届(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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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民主共和国 |
1997年1月16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17) |
第十六届(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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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 |
1994年12月6日(CEDAW/C/CRO/SP.1) |
第十四届(1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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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 |
1996年1月31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06) |
第十五届(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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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
1993年12月2日(CEDAW/C/YUG/SP.1)1994年2月2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254) |
第十三届(1994) |
a在应提交的日期前一年,秘书长请缔约国提交其报告。
b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刚果民主共和国。
附件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五届会议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05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举行了第五届会议。除了克里斯蒂纳·莫尔瓦伊女士以外,工作组所有其他成员都出席了会议。
2.普拉米拉·帕滕女士当选工作组主席。
3.工作组通过了议程(见附录)。
4.工作组审查了受理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的程序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司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请愿组之间的协调,包括送交来文的路由,审查了为了传播关于任择议定书程序的信息而开展的活动,特别是示范来文格式。工作组注意到以往届会作出的关于工作方法的决定。
5.工作组商定继续以下做法:休会期间开展工作;就登记新的来文作出决定,并酌情就个案报告员起草的关于待受理来文的建议草案作出决定,以加快其工作速度。工作组还请秘书处在届会召开前一个星期提供会前文件。
6.工作组决定登记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份来文。
7.工作组决定2005年6月29日至7月1日举行其第六届会议。
附录
第五届会议议程
1.选举主席团成员。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审查并讨论工作方法。
4.介绍关于来文的最新情况。
5.其他事项。
6.通过工作组第五届会议的报告。
附件八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六届会议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05年6月29日至7月1日举行第六届会议。工作组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
2.工作组通过了议程(见附录)。
3.工作组审查了关于处理任择议定书来文问题的工作方法,包括临时措施的申请和休会期间来文的登记,并讨论了建立机制以便对委员会认为违反任何公约权利的情况采取后续行动的问题。此外,还讨论了工作组届会的工作安排问题。
4.工作组审议了关于在其第六届会议之前根据《议定书》第5条第1款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工作组决定不批准这项请求。
5.工作组审议了一名个案报告员编写的建议草案,审查了其他来文的现况,并决定登记其第九份来文。
6.工作组请秘书处就来文者必须用尽一切现有国内补救办法的可受理性规定,研究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和区域人权机构的案例法,查明“一般”和“特殊”国内补救办法的意义,并着重相关法律的合宪性审查。
7.工作组决定于2006年1月11日至13日举行第七届会议。
附录
第六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进行的活动。
3.审查和讨论工作方法。
4.来文最新情况。
5.任何其他事项。
6.通过第七届会议临时议程,包括日期和会期,并通过工作组第六届会议的报告。
附件九
要求延长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会议时间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3条提交的第33/I号决定草案所涉方案预算问题
A.决定草案中所载请求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3/I号决定草案请大会:㈠ 授权委员会自2006年1月起每年举行三届年会,每届为期三个星期,每届年会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一星期;㈡ 授权委员会在2006和2007年暂时实行在每年三届年会的部分会期平行召开工作组会议的办法,以审议缔约国在《公约》第18条下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特别是将要求批准在其2006年第三届年会(7月/8月)以及2007年第一届(1月)和第三届(7月/8月)年会期间举行长达7天的平行工作组会议;委员会指出,打算评估取得的经验和在2007年7月/8月平行举行工作组会议的必要性,以向大会第六十二届会议提交一项新的建议;㈢ 继续授权《任择议定书》下的来文工作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
B.提议的决定与2006-2007年两年期方案计划和2006-2007两年期拟议工作方案之间的关系
2.进行的活动与以下方案有关:方案1,“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以及会议管理”;方案7,“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次级方案2,“社会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方案24,“2006-2007年期间两年期方案计划的管理事务和支助事务”的次级方案4,“支助事务”。这些方案在2006-2007两年期拟议方案预算中属于以下款次:第2款,“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以及会议管理”;第9款,“经济和社会事务”;第28D款,“中央支助事务厅”。
3.2006-2007年拟议方案预算已提供经费,用于支付: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3名成员的旅费和每日津贴,供其每年参加在纽约举行的两届各为期15个工作日的年会,并在每次年会之前举行的一次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这些成员参加《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的两次年会的费用;委员会、会前工作组和来文工作组的会议事务和支助事务费用。
C.为实施提议将开展的活动
4.如果按决定草案的请求,增加上文第1段在㈠下所述会议,委员会预计将得以在其每年三届年会的每届会议上审议更多缔约国的报告。委员会当前每年审议16个国家的报告。如果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决定得到核可,估计委员会每年将能够审议30至35份报告,从而有效地消除报告的积压。延长委员会会议时间和改变其工作方法所引起的其他预期是,通过设立平行的工作组,将使委员会每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数目实际增加一倍,此外,秘书处将向审议缔约国报告的平行工作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支助。据估计,2006-2007两年期需要增加505 700美元的经费,用于支付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参加两次增加的年会和两次增加的会前工作组会议的费用。
5.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科P-5职等科长的领导下,有一个P-4职等的工作人员担任委员会秘书。此外,有一个P-4职等和一个P-2职等的工作人员为委员会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工作提供实务支助, 该议定书于2000年生效。还分配了一个P-4员额和一个P-3员额来支持联合国机关,例如大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开展的有关妇女人权的工作。上述最后两个职位上的工作人员还负责协助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年会提供实务服务。
6.为了帮助委员会增加工作量来消除报告的积压,并考虑到委员会在2006-2007两年期举行的年会将把更多时间用于审议缔约国的报告,拟议为该两年期提供估计为233 900美元非经常性的一般临时助理人员经费,这相当于18个P-3职等工作月的费用,用于协助进行以下工作:
(a)参考以前的报告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来自联合国的信息,分析缔约国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报告;
(b)确定在国家一级执行《公约》方面的不足之处;
(c)就委员会正在审议的缔约国报告编写议题和问题清单草稿;
(d)在年会期间协助委员会专家编写关于缔约国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意见草案;
(e)提供一般性的实务支助,特别是在举行平行工作组会议的委员会年会期间提供这些支助。
7.委员会当前的任务规定是每年举行两届年会,每届为期三个星期。每届年会之后还各举行一次为期一个星期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如果决定草案获得通过,由于在2006-2007两年期内每一年增加一届为期三个星期的年会,委员会需要举行更多会议,这些会议需要六种正式语文的口译服务。在每届增加的年会之后还将增加一次为期一个星期的会前工作组会议,这些会议仅需要英、法、西三种语文的口译服务。据估计,委员会第三十五和三十八届会议的会前文件分别为400页和1 200页。每届会议将需要用六种语文印发的150页会期文件和150页会前文件。现在每年举行的两届各为期三个星期的年会所需要的口译预计将保持不变,所需要的文件则增加到用所有六种语文印发的1 800页会前文件、200页会期文件和200页会后文件。全面文件预测中列入了下列会议的文件:拟议每年增加一次的为期一个星期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在2006年7月(第三十六届会议期间)、2007年1月(第三十七届会议期间)和2007年7月(第三十九届会议期间)举行的为期七天的平行会议。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将有简要记录,但会前工作组的会议除外。
8.第33/I号决定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实务秘书处将与大会和会议管理部协商,并根据可以动用的会议设施和服务,决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6-2007年期间举行的所有会议的确切日期,这些会议包括:委员会每年举行的三届各为期三个星期的年会、会前工作组的三次各为期一个星期的会议、以及将增加的两次平行的工作组会议。
D.2006-2007两年期所需额外经费
9.如果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这一决定草案,提议在2006-2007两年期拟议方案预算第9款下提供估计为505 700美元的额外资金,用于向委员会成员提供旅费、每日津贴和机场往返费用,供其参加从2006年1月生效,在2006-2007两年期的每一年举行的为期三个星期的第三届年会,并参加为每届年会举行的一次为期三个星期的会前工作组会议。还提议在第9款下提供估计为233 900美元的一般临时助理人员费用,这相当于18个P-3职等工作月。 此外,提议在2006-2007两年期拟议方案预算第2款下提供8 689 800美元,在第28D款下提供89 900美元,用作额外的会议服务费用。
10.下表开列了上述增加的委员会会议和会前工作组会议导致的所需经费:
2006 $ |
2007 $ |
共计 |
|
一. 第9款,经济和社会事务 |
|||
旅费、每日津贴和机场往返费用 |
252 800 |
252 900 |
505 700 |
一般临时助理人员 |
116 900 |
117 000 |
233 900 |
小计 |
369 700 |
369 900 |
739 600 |
二. 第2款,大会事务和经济及社会 理事会事务以及会议管理 |
|||
会议服务、口译和文件 |
3 751 400 |
4 938 400 |
8 689 800 |
二. 第28D款,中央支助事务厅 |
|||
支助事务 |
39 800 |
50 100 |
89 900 |
共计 |
4 160 900 |
5 358 400 |
9 519 300 |
E.应急基金
11.根据大会1986年12月19日第41/213号决议和1987年12月21日第42/211号决议所规定的程序,将为每一两年期设立一个应急基金,用以提供法定任务所导致,但没有列入方案预算的额外支出。在这一程序下,如果提议的额外支出超过应急基金可提供的资金,为了开展有关活动,只能重新部署低优先领域的资源或更改现有活动。否则,这类额外活动必须推迟到下一两年期。
F.概要
12.如果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第33/I号决定草案,2006-2007两年期拟议方案预算将需要增加共计9 519 300美元的经费,分别列于:第9款“经济和社会事务”(739600美元)、第2款“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事务以及会议管理”(8 689 800美元)和第28 D款“中央支助事务厅”(89 900美元)。这笔经费将由应急基金支付,因此需要大会第六十届会议核准2006-2007两年期的批款。
附件十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伊拉克妇女境况的声明
1.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2005年7月5日至22日的第三十三届会议期间注意到,伊拉克正在起草一份新的宪法草案。
2.伊拉克自1986年以来就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委员会此前曾在若干场合下对伊拉克妇女的情况表示关注,并呼吁临时政府尽一切努力保证使妇女平等地参加重建进程,同时在伊拉克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充分遵守《公约》的所有规定。
3.新宪法将成为伊拉克全部法律框架的基础,包括家庭法和个人地位法的基础,因此,委员会现在促请伊拉克政府保证,该宪法将充分体现庄严载入《公约》的两性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委员会还再次强调,迫切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使成为战争受害者的妇女和儿童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4.委员会呼吁伊拉克政府保证充分注意委员会表示的关注,并注意该国作为《公约》缔约国所承担的义务。
05-47696 (C) 280905 290905
*0547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