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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文函

viii

第一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的报告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2

决定

2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1-15

3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3

3

会议开幕

4-6

3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7-8

3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9-11

4

工作安排

12-14

4

委员会的成员情况

15

5

主席关于第三十三届和第三十四届会议之间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16

6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17-138

7

导言

17-18

7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9-345

7

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19-139

7

柬埔寨

19-60

7

厄立特里亚

61-99

13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00-139

18

2.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140-176

23

多哥

140-176

23

3.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177-217

29

马里

177-217

29

4.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218-305

35

澳大利亚

218-255

35

泰国

256-305

39

5.合并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306-345

45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306-345

45

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346-352

51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347-349

51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350-352

51

加快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353-378

52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379-382

58

第三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383

59

通过报告

384

60

附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做出的决定

61

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关提交报告准则

70

以色列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的信

72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给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信

74

第二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77

决定

77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1-14

78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3

78

会议开幕

4-6

78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7

78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8

79

工作安排

9-12

79

委员会的成员情况

13-14

79

主席关于第三十四届至第三十五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5

80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16-355

81

导言

16-17

81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8-155

81

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18-105

81

马来西亚

18-54

81

土库曼斯坦

55-105

86

2.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106-150

9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06-150

93

3.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151-192

99

圣卢西亚

151-192

99

4.合并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193-236

104

马拉维

193-236

104

5.合并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237-276

111

塞浦路斯

237-276

111

6.第六次定期报告

277-317

116

危地马拉

277-317

116

罗马尼亚

318-355

121

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356-358

127

加快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359-403

128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04-406

136

第三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407

137

通过报告

408

138

附件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声明

139

第三部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的报告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142

决定

142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1-12

143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3

143

会议开幕

4-6

143

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7

143

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8

144

工作安排

9-11

144

委员会的成员情况

12

144

主席关于第三十五届至第三十六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3

145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14-623

146

导言

14-15

146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6-623

146

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报告

16-57

146

佛得角

16-57

146

2.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

58-174

152

格鲁吉亚

58-94

152

摩尔多瓦共和国

95-135

157

乌兹别克斯坦

136-174

163

3.第三次定期报告

175-211

168

捷克共和国

175-211

168

4.合并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212-294

173

加纳

212-256

173

毛里求斯

257-294

179

5.第五次定期报告

295-325

184

智利

295-325

184

6.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326-370

188

刚果民主共和国

326-370

188

7.第五次定期报告

371-416

194

牙买加

371-416

194

8.合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417-545

201

中国

417-472

201

古巴

473-508

209

菲律宾

509-545

213

9.第六次定期报告

546-623

219

丹麦

546-581

219

墨西哥

582-623

223

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624-627

230

加快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628-642

231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43-645

236

第三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

646

237

通过报告

647

238

附件

截至2006年8月31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239

截至2006年8月31日已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的接受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

246

截至2006年8月31日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248

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第三十五届会议和第三十三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252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255

截至2006年8月31日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

256

委员会关于中东妇女状况的声明

295

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对来文提出的意见

296

对第3/2004号来文的意见

296

委员会对第4/2004号来文的意见

30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七届会议的报告

319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八届会议的报告

322

送文函

[2006年8月25日]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分别于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和2006年8月7日至25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三十四届、第三十五届和第三十六届会议。委员会在2006年2月3日第719次会议、2006年6月2日第737次会议和2006年8月25日第755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几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这三份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罗萨里奥·马纳洛(签名)

第一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的报告

第一章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34/I号决定

委员会审议了条约机构改革问题。委员会认为,目前不应就可能转让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问题作任何决定。相反,委员会强烈建议,一旦改革提案细节出台,再作进一步考虑,并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委员会本身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06年2月3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80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约》第27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47个缔约国已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2.在同一日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共有76个缔约国。该议定书由大会在其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6条,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公约》缔约国的名单、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和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一至三。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三十四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8次全体会议(第702至第719次),并举行了10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4、5、6和7。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四。

5.委员会主席罗萨里奥·马纳洛宣布会议开幕。

6.助理秘书长兼主管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秘书长特别顾问雷切尔·马扬贾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罗琳·汉南在委员会第702次会议上讲话。

C.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7.委员会第702次会议审议了临时议程(CEDAW/C/2006/I/1和Corr.1)。会议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三十三届会议和第三十四届会议之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8.第三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的报告。

8.克里斯蒂纳·莫尔瓦伊、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发了言。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9.在第702次会议上,维多利亚·波佩斯库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5年7月25日至29日举行了会议。

10.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玛丽·宣西·达伊里阿姆、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格斯、弗朗索塞·加斯帕尔德、普拉米拉·帕顿和维多利亚·波佩斯库·桑德鲁。会前工作组选举波佩斯库·桑德鲁女士为主席。

11.工作组拟订了与以下缔约国的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澳大利亚、柬埔寨、厄立特里亚、马里、泰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多哥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见CEDAW/PSWG/2006/I/CRP.1;CEDAW/C/AUL/Q/4-5;CEDAW/C/ KHM/Q/1-3;CEDAW/C/ERI/Q/1-3;CEDAW/C/MLI/Q/2-5;CEDAW/C/THA/Q/4-5;CEDAW/C/MCD/Q/1-3;CEDAW/C/TGO/Q/1-5;和CEDAW/C/VEN/Q/4-6)。

E.工作安排

12.在第702次会议上,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科科长克里斯廷·布劳蒂甘介绍了项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CEDAW/C/2006/I/3和Add.1、3和4)和项目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CEDAW/C/2006/I/ 4)。

13.2006年1月16日,委员会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机关的代表举行了一次非公开会议,这些机构和机关提供了具体国家的资料并说明了有关机关和实体通过其政策和方案在国家和区域一级促进《公约》条款的情况。

14.1月16日和23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公开会议,这些组织提供了在第三十四届会议上进行汇报的8个缔约国中7个国家执行《公约》情况的资料,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柬埔寨、马里、泰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多哥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F.委员会的成员情况

15.除蒂齐阿纳·马伊奥洛外,所有成员出席了会议。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五载有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并标明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三十三届和第三十四届会议之间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16.在第702次会议上,主席报告了她自第三十三届会议以来开展的活动。她重点介绍了她参加大会第六十届会议的情况,她于10月11日在第三委员会就项目64和65发了言。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A.导言

17.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三个缔约国的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的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18.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一个缔约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载于下文。报告国的介绍性发言摘要不再列入年度报告(见题为“根据《公约》第18条改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的第六章第 段)。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柬埔寨

19.2006年1月19日,委员会第705次和第706次会议审议了柬埔寨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KHM/1-3)(见CEDAW/C/SR.705和706)。委员会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HM/Q/1-3,柬埔寨的答复载于CEDAW/C/KHM/ Q/1-3/Add.1。

导言

2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地批准《公约》,并对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准则提交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但对报告迟交表示遗憾。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答复和进一步澄清。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2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由妇女事务部长率领,成员包括柬埔寨全国妇女理事会以及司法部、卫生部和教育部的代表。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的坦率、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实现两性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进行了大量努力。缔约国设立了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制,即妇女事务部和柬埔寨全国妇女理事会,通过了注重培养妇女能力的称为“Neary Rattanak”的全国五年计划,并将性别视角纳入2003-2005年全国减贫战略。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23.委员会赞扬正在进行的法律改革,特别是修订《刑法》,列入处罚歧视妇女的罪行的规定,并修订1996年《关于禁止对人进行绑架、贩卖、剥削的法律》,列入处罚违法者和保护受害者的规定。

24.2005年10月,《关于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的法律》获得通过并生效。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2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改革司法系统,确保司法独立,通过了《法庭组织法》和《法官地位法》,并拟订了法官行为守则。

26.委员会还高兴地看到,缔约国现在有更好的统计数据用以评估妇女状况,题为“妇女的公平份额”的出版物尤其有用。

值得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27.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31.1条规定承认并尊重各项国际人权协定,第45.1条要求废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虽然《公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的条款并不能自行实施,也不能直接适用于法庭诉讼程序。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通过在《政府公报》中公布《公约》等途径,确保《公约》完全适用于国内法律系统,将《公约》条款充分纳入国家立法,并酌情作出处罚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各项措施,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的认识,将《公约》和包括妇女人权在内的人权课程纳入有关教学大纲,确保《公约》的精神、目标和各项规定为人所知,并适用于司法程序。

29.《公约》第1条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但柬埔寨法律没有关于歧视妇女的性质和形式的具体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柬埔寨法律也没有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规定,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国内法中订立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按照《公约》第1条,既列入直接歧视,也列入间接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当前的法律改革进程,努力使所有法律都同《公约》的规定保持充分一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民法和刑法中对适当处罚歧视妇女行为作出规定,确保权利受到侵害的妇女得到有效补救。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制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法律条款,按照《公约》第4.1条,加速实现实际平等。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方案的规模和范围都不清楚,没有数据能反映各项措施的实施结果或实效,也无法了解将性别视角纳入2003-2005年国家减贫战略主流的工作现况。妇女人权工作也许没有被充分纳入国家宏观经济框架。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公约》切实平等和不歧视的框架,将承认和落实妇女人权的工作纳入《增长、就业、公平、效率战略》。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适当协调所有部门的方案,确保在性别问题主流化方面采取一致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监测包括性别问题主流化在内的所有提高妇女地位方案的进展情况,评价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以及柬埔寨全国妇女理事会、性别问题技术工作组等相关机构的工作实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其妇女方案的规模、范围、成果和作用以及对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的评价。

33.委员会对《关于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的法律》的通过以及修订《刑法》的工作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中的规定可能仍然限制其在虐待配偶案件中的应用,而且未能为前配偶提供保护,以防虐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进展有限,有效执法的工作仍然面临严重障碍。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利用司法手段方面障碍重重,原因包括对司法制度不信任,法官经常偏向肇事者,任意解释刑法,肇事者有罪不法现象普遍存在,法律援助途径有限,强奸和性攻击案件中需要的医疗证明费用高昂等等。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们对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往往持纵容态度,妇女寻求补救时担心受到轻蔑。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有效实施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监测法律实施情况,高度优先重视综合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提高公众觉悟,使他们认识到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律专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新的《关于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者的法律》,让他们充分注意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确保肇事者受到有效起诉,从严从速予以处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所需医疗证明应予免费提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法增加女法官和女性执法人员的人数,以此鼓励妇女举报暴力案件。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订立协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措施,包括提供住所以及提供法律、医疗和心理方面的协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工作中充分采用一般性建议19的内容。

35.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柬埔寨文化遗产的价值,但感到关切的是,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很强,反映在称为“Chbab srey”的传统行为守则中的性别观念尤其如此。这种观念将歧视妇女合法化,阻碍妇女充分享受人权,妨碍在柬埔寨社会中实现男女平等。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同社会各有关阶层一起,对现行传统行为守则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了解歧视妇女的要素,找出使妇女在教育、就业、公共生活、政治生活等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查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普遍存在的原因。委员会请缔约国不要传播、教授传统行为守则中歧视妇女的要素,尽一切努力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公约》和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开展全国运动,根据《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积极努力消除关于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传统作用的陈规定型观念,增进对妇女切实平等的含义和内容的理解,使人们认识到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会给整个社区带来严重的社会代价。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对行为守则评估的结论意见,说明针对这些结论意见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改变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的作用。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活动采取了各项措施,修订了有关法律,通过了次区域跨界协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没有得到执行,贩子有罪不罚,关于贩运情况又缺乏精确数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活动的受害者受到轻蔑,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区的措施不够有力。另一令人关注的问题是,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可能因违反移民法而受处罚,因此再次受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孩遭受性剥削的人数很多,她们很容易染上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活动以及对她们的性剥削,制定敏感注意性别问题的减贫战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为她们提供其他谋生手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法起诉和严惩贩卖妇女和女孩及对她们进行性剥削的人。委员会要求不要以非法移徙为由对贩卖活动的受害者提出起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帮助被贩运、受性剥削的女孩和妇女康复,帮助她们重返社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双边、次区域和多边合作,打击贩运活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和数据,说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情况以及在这方面采取的各种措施的作用。

39.移徙到邻国寻求工作机会的柬埔寨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极其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剥削和贩卖。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

4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重点注意妇女移徙的根源,制定政策和措施,保护移徙妇女,防止剥削和虐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移徙妇女及其状况的资料和数据。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让妇女更多参加社区理事会工作,但同时也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人数不足,担任议员的妇女尤其少,而且妇女参加选举的比例相当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各级公共行政和司法工作的人数有限。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战略计划,采取各项措施,更严格地遵守《公约》第7条,让更多的妇女担任选举产生的职务和任命的职务,包括司法部门的职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同时订立妇女公平参与各级决策的时间表和指标,加快步伐,落实第7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当前和今后的妇女领袖开办培训方案,让她们学习领导和谈判技巧。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帮助人们了解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们文盲率很高,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的文盲率尤其高,女孩和男孩的入学率相差很大,女孩辍学率很高。这对妇女健康、决策能力以及掌握可用的技能都会产生长期影响。委员会对此感到不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教育领域两性隔离现象持续存在,对妇女的专业机会造成影响。委员会还对学校教学大纲和课本中持续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降低妇女文盲率,特别是降低农村妇女、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的文盲率。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0条、《北京宣言的行动纲要》的战略目标和行动以及千年发展目标2和3,立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消除男女入学率的差异,普及女孩的小学教育。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有效处理妨碍女孩继续接受教育的障碍,例如早婚和强迫婚姻。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积极鼓励妇女作出多种多样的教育和专业选择。委员会请缔约国修订教学大纲和教材,删除宣扬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各种提法。

45.委员会对职业隔离以及妇女集中于低薪、不需技术的行业的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不安地注意到,劳工法含糊不清,劳工法的实施软弱无力。虽然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和第11条妇女享有各种权利,包括同工同酬、产假、社会保险、不受性骚扰的权利,但对这些规定的实施缺乏有效监测,不遵守这些规定的行为得不到处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多种纤维协议》的终止可能对在制衣行业就业的妇女产生长期有害影响。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步伐,确保妇女和男子公平参与劳工市场。委员会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男女同工同酬,确保妇女能得到平等的社会福利和服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明确制定关于同等工作和同等价值的工作的定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规章,处罚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领域歧视妇女的行为,包括性骚扰,建立有效的执法和监测机制,确保妇女投诉有门,包括有机会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妇女宣传劳工法,使她们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速依照第11条的规定在征聘、培训、晋升等方面实现实际平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多种纤维协议》的终止会否对在制衣行业就业的妇女产生长期不利影响,并说明为对付不利影响、尽可能减轻这些影响采取了哪些措施。

47.委员会注意到,产妇死亡率尽管已有下降,但仍然相当高,每10万个活产就有417名产妇死亡,主要原因是得不到产科急诊服务。另外,只有10%的生育是在保健设施内进行的。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48.委员会建议监测并排除妨碍产妇接受产科服务的障碍,并建议:(a) 实施减少产妇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战略计划,逐步在各省提供高质量的产前、产后和产科急诊服务;(b) 开设预防性转诊服务,便利产妇获得产科服务;(c) 制定减少产妇死亡率的基准;(d) 从所有来源专门调集所需资金。

49.农村妇女占全国妇女的多数,而农村妇女贫穷人数更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土地法》,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在土地分配方面具有优先地位,但对《土地法》的总体实施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不安地注意到,妇女对其权利缺乏认识,对法律和土地注册程序缺乏了解。委员会尤其表示关切的是,一些女户主因土地被私营公司没收而失去生计,处境困难,而又没有机会参加关于土地分配的决策进程。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境况,更严格地遵守《公约》第14条,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获得教育、保健、信贷,有机会充分参与决策进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散发关于《土地法》和土地注册程序的资料,采取适当措施,在妇女拥有和管理土地方面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也吁请缔约国在消除贫穷的努力中高度优先重视农村妇女。

51.委员会注意到《婚姻和家庭法》,但对执法无力和缺乏有效监测机制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传统因素和文化因素阻碍妇女在家庭内充分行使其权利,尤其是《公约》第16条规定的自由自愿婚姻的权利。此外,男女婚姻的年龄有差距,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广泛分发关于《婚姻和家庭法》的资料,排除长期歧视妇女的文化因素和传统因素。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条、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将妇女和男子结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53.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在教育、就业、保健方面面临多重歧视,并遭受各种暴力,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报告中缺乏关于这些妇女的资料和数据。

5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国家政策、计划和方案中注意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问题,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对这些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数据和资料,说明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的境况,包括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的情况。

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早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5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充分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因为这项文书加强了《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将这方面的有关资料纳入下次定期报告。

57.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实施《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结合性别视角,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将这方面的有关资料纳入其下次定期报告。

58.委员会指出,如果国家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 妇女就能在生活所有方面更好地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敦促柬埔寨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9.委员会请柬埔寨在国内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帮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分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这些文书。

60.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注作出答复。鉴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本应于2005年11月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应于2009年11月提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提交这两份报告的合并报告。

厄立特里亚

61.2006年1月24日,委员会第709次和第710次会议审议了厄立特里亚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合并本(CEDAW/C/ERI/1-3和Corr.1)(见CEDAW/C/ SR.709和710)。委员会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RI/Q/1-3,厄立特里亚的答复载于CEDAW/C/ERI/Q/1-3/Add.1。

导言

6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地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对缔约国提交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合并本表示赞赏,但对报告迟交以及未能充分遵守委员会报告编写准则表示遗憾。

6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事项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建设性的对话,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厄立特里亚妇女的实际状况,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未能对委员会提出的一些事项和问题作出全面答复。

积极方面

6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其《宪法》中以及在建设性对话过程中表现出政治意愿和承诺,决心为妇女取得实际平等,全面实施《公约》各项条款,进一步推进迄今已经在一些领域取得的进展。

65.缔约国第86/1996号通告规定地区议会30%的席位留给妇女;第58/1994号通告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因性别而受歧视;《公民法》规定男子和妇女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值得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66.委员会注意到自1997年以来厄立特里亚一直进行法律改革,努力使国家法律同国际义务保持一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成为厄立特里亚法律的一部分,《公约》各项规定无法在国内法庭实施。缔约国称,作为采取双重方针的国家,当厄立特里亚批准的国际文书条款与国家法律条款有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条款为准。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认为这意味着缔约国将不遵守其国际义务。

6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将《公约》及其各项条款纳入国家法律,使其充分适用于国内法律系统,并高度优先重视完成《民法》和《刑法》方面的法律改革工作。

68.《公约》已翻译成一种当地语文,并向厄立特里亚妇女分发,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了解《公约》各项规定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为数不多。

6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公约》和有关国内法律作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部分内容,在国内大力营造促进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氛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公约》译成当地其他语文,向所有民族广泛分发。

70.《厄立特里亚宪法》第7(2)条虽然禁止歧视妇女,禁止“侵犯妇女人权的任何行为”,但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制定关于歧视的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7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当前的法律改革进程中,就妇女平等权利和不歧视问题、进行全国性的全面对话,并根据《公约》第1条,在《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中列入关于平等与歧视妇女的定义。

72.缔约国指定厄立特里亚全国妇女联盟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制。该机构是一个非政府组织,长期为厄立特里亚妇女进行宣传,具有丰富经验。委员会虽然对缔约国这样做的理由表示赞赏,但关切地指出,这种体制安排可能会限制政府内全国机制的权威和影响力,也可能会限制厄立特里亚政府执行《公约》的责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一全国机制没有明确的任务,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因而无法有效履行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的职能。

73.委员会请缔约国全力确保政府承担起责任,执行《公约》,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在这方面,委员会想提及《北京行动纲要》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指导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迅速加强厄立特里亚妇女全国联盟,为其制定明确任务,把社会性别问题置于重要位置,并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

74.委员会注意到厄立特里亚妇女全国联盟开展的宣传工作,但不安地看到,重男轻女的态度持续存在,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妇女备受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如果保持不良文化习俗和传统观念,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从属地位就会永久不变,妇女人权的享受就会受到严重阻碍。例如,参加国民兵役的人有资格获得土地和其他经济资源,但妇女因婚姻关系不必参加国民兵役,因而也丧失了获得土地和其他资源的资格。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不安地注意到,缔约国显然不愿意通过立法坚决地处理歧视问题。

7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文化视为国家社会机体和生活中最富有活力的方面,因而会不断变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再拖延地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按照《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纠正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文化做法和定型观念,确保《公约》各项条款规定的妇女不受歧视和平等的权利得到尊重。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进行调查,了解妇女因婚姻而无法参与国民兵役导致她们丧失获得土地和其他资源的资格的程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关于早婚的歧视问题向各社区进行宣传教育,为因早婚而已经丧失或正在丧失获得土地和其他资源资格的妇女找到解决办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同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社区领袖、教师和媒体合作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制定和实施综合方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进行教育,提高其认识,营造有利环境,修改歧视性法律,改变习俗,摒弃定型观念,使妇女能够行使其人权。

76.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厄立特里亚缺乏处理包括配偶强奸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政策和方案,缺乏这方面的立法。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资料和统计数据。

7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注意按照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采取综合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就包括配偶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以及所有形式的性虐待问题制定法律。鉴于强奸犯可在事后同受害者结婚而避免起诉,委员会请缔约国研究解决这个问题。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受害于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犯罪人受到起诉和充分的处罚。委员会建议对司法人员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并且对保健工作者进行培训,使他们敏感地注意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能对这种行为作出妥当的反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为对付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说明这些措施的作用。

78.委员会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文化背景根深蒂固。厄立特里亚妇女全国联盟为取消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进行了重要的提高认识努力,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不安地注意到,在厄立特里亚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仍然很多,而且缔约国不愿加速制定立法取缔这种做法。

7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制定立法草案,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确保违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处罚,同时继续展开提高认识的努力,改变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文化观念。

80.地区议会30%的席位留给妇女的指标得到顺利落实,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包括从事外交工作的人数也很少。

8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增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以及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请缔约国效仿在区域议会中增加妇女人数的成功典范,争取在其他地方(包括议会和外交部门)也取得类似的结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实施和加强培训及提高认识的方案,强调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包括国际决策的重要性。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安全孕产等方案,努力改善妇女的生殖保健,但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不能充分得到适当的保健服务依然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厄立特里亚的孕产妇死亡率名列世界前茅,而且存在缺乏产科护理、早孕和非法堕胎导致死亡的情况。

8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卫生的一般性建议24,改善妇女获得保健的机会,特别是获得产科急诊以及保健服务和信息。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更好地提供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包括计划生育服务,这样做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早孕和非法堕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加强对农村妇女提供这类服务。委员会请会员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使妇女更好地获得保健服务和信息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性保健、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并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

84.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历经多年的武装冲突以及一再发生的旱灾之后,努力重建国家及其社会经济结构,但对妇女的普遍贫穷和社会经济状况艰难窘迫感到关切,这些是导致侵犯妇女人权和歧视妇女的部分原因。委员会对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如此之多感到关切,这种家庭最易陷入贫困。

85.委员会敦促会员国把促进两性平等明确作为国家各发展战略、政策和方案的组成部分,尤其是旨在减缓贫穷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政策和方案的组成部分,包括减缓贫穷战略和粮食安全战略。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进行的所有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以便根除歧视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原因。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消除贫穷的一切工作中,特别关注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并有针对性地帮助她们。

86.委员会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妇女状况,她们往往缺乏保健、教育、清洁饮水和卫生服务,也缺乏经济生存的手段和机会。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农村妇女在教育、保健和就业等各部门的实际情况。

8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和女性为户主的家庭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能够得到保健、教育、清洁饮水和卫生服务,并能参与创收项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说明各个部门中农村妇女的实际情况。

88.委员会注意到1991年通过的《厄立特里亚过渡法》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禁止逼婚,并建立了离婚时公平分婚姻财产的制度,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法律没有得到实施,歧视性的习惯法和做法仍继续采用。委员会还担心《过渡法》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规定不适用于穆斯林婚姻和离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旨在统一、合并厄立特里亚法律的法律改革进程可能导致在法律上承认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歧视性习惯法,并(或)使其成为成文法,从而违反《公约》第16条。

8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充分遵守《过渡法》关于婚姻和离婚的规定,包括严守结婚的最低年龄,禁止逼婚,要求离婚时公平分割婚姻财产,摈弃有关侵犯妇女权利的有害的传统做法和习俗。委员会建议目前的法律改革进程要以促进两性平等、特别在家庭关系中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及充分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为目标。

9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建立国家统计局的法案正在起草之中,但对报告没有包括足够的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公约》所述各领域中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报告没有说明所采取的措施有何影响以及在《公约》各领域中取得的成果感到关切。

9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完整的收集数据和分析妇女状况趋势的系统。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采取的措施带来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酌情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发展收集和分析数据方面的能力,并利用妇女生活方面的新的统计概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出关于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按性别、农村和城镇地区分类,说明为切实实现妇女实际平等而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效果。

9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中提到的国际社会的技术和财政援助,推动《公约》的实施工作。

9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9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起草工作,除厄立特里亚妇女全国联盟以外,也同其他非政府组织磋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将报告提交给委员会之前,先交由议会讨论。

9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96.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实施《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部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9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有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厄立特里亚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各项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98.委员会请厄立特里亚在国内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使厄立特里亚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9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于2008年10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00. 委员会2006年1月25日第713次和第714次会议审议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见CEDAW/C/SR.713和71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KD/Q/1-3,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回复载于CEDAW/C/MKD/Q/1-3/Add.1。

导言

10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批准了《公约》,赞赏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制定的报告编写准则提交了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同时对报告迟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答复及缔约国对委员会口头问题所作的口头说明和答复。

10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该高级别代表团与会。代表团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部长带队,成员包括负责执行《条约》所涉领域内各项措施的其他部委的代表和一名议员。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10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3年10月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104.缔约国为确保两性在议会、市议会或斯科普里市议会选举提名候选人名单中都至少达到30%的指标,于2002年和2004年分别修正了《议员选举法》和《地方选举法》,委员会对此表示祝贺。

10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开始修订《劳动法》、《刑法典》和《家庭法典》等国家法律。

106.缔约国为将性别意识纳入地方政策主流在地方设立了若干两性平等委员会,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107.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例如:在2001年设立了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委员会;在2002年将贩运列为《刑法典》罪行;在2005年通过了《证人保护法》;拟订了2006-2008年全国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方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8.缔约国法律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列出对妇女歧视的定义,也没有按照《公约》第2条(a)项的规定列出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0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宪法》或其他适当国家法律,例如《男女机会均等法》中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列出歧视,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定义并按照《公约》第2条(a)项的规定,作出男女权利平等的规定。

11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公约》条款可以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法院中适用,但法院尚未收到《公约》规定的有关性别歧视的案件,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1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对律师和法官有关《公约》及《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方面的培训,同时,要求缔约国让妇女进一步认识她们根据《公约》应享受的各项权利,建设妇女在现行体制下主张自身权利的能力。

1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使《男女机会均等法》获得通过所做的工作和代表团关于全面解决性别歧视问题的表述,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法律的主要重点似乎是就业和工作领域的性别歧视问题。

1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男女机会均等法》能够按照《公约》的规定全面处理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间或其他领域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迅速通过并有效执行该项法律。

114.委员会注意到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内设立了促进两性平等股并设立了若干两性平等地方委员会,但委员会担心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可能不具备充足的影响力、决策能力或财政和人力资源,难以有效地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和两性平等,还担心并非所有的市区都设立了两性平等委员会。

11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具备适当的影响力和足够的决策能力以及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有效地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地方两性平等委员会的加速设立。

116.令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暂行特别措施,缔约国也没有将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速实现男女在《公约》所述各个领域的实际平等的政策。

11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25条有效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男女在各个领域的实际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男女机会均等法》中列入暂行特别措施条款,尤其是关于妇女参与决策和利用经济机会的暂行特别措施条款。

118. 委员会对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的角色和责任分工方面的重男轻女思想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这些定型观念严重妨碍了《公约》的执行,也从根本上造成妇女在若干领域,包括在劳动市场及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委员会还担心媒体继续按照传统定型观念宣传妇女的作用。

119. 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实施综合措施,特别是在农村这样做,促成改变公认的男女定型角色。此类措施应包括针对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期按照《公约》第二条第㈥款和第五条㈠款消除与家庭及社会中传统性别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鼓励媒体宣传非定型的、积极正面的妇女形象,增进男女平等对全社会而言的价值观,包括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新闻界对男女平等问题的认识。

120. 委员会一方面赞扬该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另一方面,对持续存在贩运妇女和女童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现象,对缺少帮助贩运人口的妇女受害者复原的措施始终感到关注。

121.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有效执行《2006-2008年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徙的国家方案》。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禁止贩运的法律,尤其是有效起诉和惩处罪犯。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进一步努力防止人口贩运,并向妇女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助。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取缔该国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现象。

122. 委员会欢迎为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2004年修改《家庭法》、把家庭暴力作为单独一项罪行列入《刑法》;但委员会依然关切地指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发生率很高。

123. 委员会按照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促该缔约国优先重视落实综合措施,以处理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承认此种暴力属于歧视,构成了侵犯《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的行为。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进一步拟订并有效执行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律,以确保对行为人提出有效起诉和惩罚,并给予受害者适当保护和援助。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为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也实施那些强调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为不可接受的教育措施和提高认识措施;并建议该缔约国在作出此种努力时,面向执法官员、司法部门、保健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社区领袖和一般公众。

124. 委员会赞扬《议员选举法》和《地方选举法》规定了男女各占30%的定额,但关切地指出,此项修改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因为在民选机构中,妇女人数依然偏低。委员会还对委任机构中以及国际一级妇女任职人数偏低的情况感到关注。

12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面向男女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的重要性,并建议该缔约国为妇女参与上述方面创造有利的、鼓励性和支助性的条件。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达到《议员选举法》和《地方选举法》所定30%的定额。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紧努力,增加妇女在民选机构和委任机构中的任职人数以及国际一级的任职人数。

126.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农村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罗姆人妇女和阿尔巴尼亚族妇女,依然处于弱势和社会边缘地位,尤其是在接受教育、保健、就业和参与政治生活及公共生活方面。委员会对罗姆人女孩和农村地区女孩辍学率高极为关注。

127.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执行有效措施,消除对农村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罗姆人妇女和阿尔巴尼亚族妇女的歧视,并通过所有现有手段,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促进她们享有人权。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执行措施,降低罗姆人女孩和农村女孩的辍学率,使之重返教育系统。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全面说明农村妇女以及少数民族妇女、特别是罗姆人妇女在教育、保健、就业和参与政治生活及公共生活方面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为消除对她们的歧视而作出努力的情况。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介绍按照《2005-2015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针对罗姆人妇女开展的具体项目。

128. 委员会注意到,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难民和庇护寻求者中,妇女占为51%。委员会欣见2003年通过了庇护和临时保护法,妇女已有可能为获取庇护或难民地位单独提出申请,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没有在批准庇护/难民地位的整个过程中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做法。

12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批准庇护/难民地位的整个过程中,包括在申请阶段充分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做法。

130. 委员会关注地指出,1994年以来,堕胎率已下降20%,但堕胎继续被用作节育方法。委员会还对避孕药具的利用率不高感到关注。

13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执行旨在让妇女有效获得避孕药具及医疗保健信息和服务的各项方案和政策,使妇女不必选择堕胎为节育方法。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执行针对妇女、男子和青少年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教育方案,以促成负责任的性行为,尽量不鼓励人们以堕胎为节育方法。

132. 委员会对妇女在就业方面的处境、她们的高失业率以及在正规劳动力中参与程度低,以及大量妇女从事薪酬较低的工作依然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对自营职业的妇女和女企业家人数寥寥感到关切。

133.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第十一条。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争取消除妇女在就业方面所面临的障碍,并执行各项措施,包括提供培训和获得贷款的机会,鼓励并支持妇女创业。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此类措施的影响。

134.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作出的修正。

135.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赋予其义务方面,充分利用充实《公约》各项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此方面的情况。

136. 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务必要全面、有效地执行《公约》。委员会吁请在争取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公约》的条款;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情况。

137. 委员会指出,各国加入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促进了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因而鼓励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38.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广为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和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此方面尚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为散发,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139.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的各项关注做出回应。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11年提交定于2007年2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2011年2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

2.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多哥

140. 2006年1月18日,委员会在第703和第704次会议上审议了多哥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GO/1-5)(见CEDAW/C/SR.703和70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TGO/Q/1-5,多哥的答复见CEDAW/C/TGO/Q/1-5/Add.1。

导言

14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赞赏缔约国提出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的指导方针编写的,但对报告逾期过长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的质量,报告清楚地概括了妇女境况以及实现两性平等面临的障碍。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作了介绍性发言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14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人口、社会事务和妇女促进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并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在对话中介绍了缔约国从2004年提出报告以来的新情况,并进一步说明了《公约》执行工作的现况。

积极方面

143. 委员会赞赏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和采取措施确保执行《公约》方面所作承诺及表示出来的政治意愿。政府为了履行其对《公约》承担的义务,努力审查、修订立法和起草新的法律,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14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教育和就业领域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了一些暂行特别措施,如降低女童的学费,为女性进入诸如警察、水利和林业部门以及军队等传统上属于男性职业的部门规定配额。

14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有意改革司法体系,从而为歧视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更为有效的补偿。

1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尽快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47. 委员会注意到国际条约在批准之后将优先于国内法,但是依然感到关切,因为公约不能自动执行,而且尚未被纳入多哥法律体系。委员会注意到,《公约》没有获得与其他人权条约同等的地位,如《儿童权利公约》。

1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通过将《公约》充分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以确保《公约》完全适用于国内法律体系。

14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公约》被译成两种国内语言,但是《公约》各项条款及规定的义务还没有得到广泛传播,也没有被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普遍知晓。委员会还对下列情况感到关注:人们对妇女的人权缺乏适当的了解和尊重,妇女本身也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因此也就没有能力要求享受这些人权。

15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将《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中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规定的含义与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进行的培训一道作为法律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国内牢固建立有助于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向公众广泛宣传《公约》,以使人们认识到妇女的各种人权。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从而使妇女能够要求享受她们所有的权利。

151. 虽然委员会欢迎目前开展的审查与修订《个人和家庭法》以及《刑事诉讼刑法典》的工作,但是对一些歧视性拟议修订案文,如《个人和家庭法》中承认一夫多妻制合法的拟议修订案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一些领域,如针对妇女的暴力领域仍然存在立法空白表示关注。

15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和扩展法律审查工作,并实现全面的法律改革,消除一切歧视性立法,填补两性平等领域的法律空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完成此项法律改革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和执行全面教育措施并开展关于《个人和家庭法》订正版及其他旨在消除歧视妇女的法律的提高认识活动,以便充分遵守这些规定。

153. 委员会关注根深蒂固的不良文化准则、风俗和传统长期存在,其中包括逼婚和早婚、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宗教仪式的束缚、娶寡嫂制和休妻,也关注那些歧视妇女并严重阻碍妇女享有人权的关于妇女的任务和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盛行的问题。缔约国在直接消除这些歧视性文化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方面努力有限,而且认为妇女本身对改变其不利地位负有主要责任,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

154. 委员会敦促尽快采取措施,改变或消除那些歧视妇女的不良习俗及文化和传统做法,以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第五条(a)款、第十一、十二和十六条,促进妇女充分享有人权。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消除诸如逼婚和早婚、具有歧视性的守寡做法、娶寡嫂制、奴役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等违反《公约》的做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包括部落首领,制定和实施综合性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改变歧视性社会和文化行为格局,创造有利于妇女行使人权的环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导人合作进行必要的努力,还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这些努力的影响,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这方面的情况。

15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未能提供关于妇女在《公约》涉及的所有方面境况的充分的最新统计数据和资料。委员会还对缺少关于在《公约》所涉领域内已采取措施的影响及取得的成果的资料表示关切。

15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一个关于妇女境况趋势的综合性数据收集和评估系统,鼓励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已采取措施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支持发展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努力,包括了解与妇女生活数据相关的创造性概念的机会。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按城乡分列的关于妇女境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表明各项措施的影响以及在切实实现男女平等原则方面取得的成果。

157. 令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制定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政策和方案,包括立法。令委员会格外关切的是,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强奸行为、各种形式对妇女的性虐待时有发生,接受体罚家庭成员包括体罚妇女的家长制观念长期存在。委员会对报告中缺乏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和形式的资料与数据表示进一步关切。

15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对采取全面措施解决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给予优先重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颁布关于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以及包括性骚扰在内的一切形式性虐待的立法。这类立法应确保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作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获得补偿和保护,并且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建议为议员、司法人员、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及医务人员提供培训,以确保他们敏锐地认识到针对妇女的各种暴力行为并能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开展活动,提高公众对针对妇女的各种暴力形式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影响,并提供关于针对妇女的各种暴力形式的普遍程度的数据和趋势的资料。

159. 委员会在欢迎最近取得的一些进展的同时,也对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包括议会、公务员系统和司法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担任外交决策职位妇女人数少表示关切。

16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实施措施来增加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特别是在地方一级、议会、政党、司法部门和公务员系统,包括外交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立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加速实现妇女平等参与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缔约国应当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并且在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的基础上,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包括与世袭酋长实施这样的方案,以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强调妇女充分、平等地担任推动该国发展的各级决策职务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161.《第四共和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儿童,只要其父或其母为多哥人,即可获得多哥公民身份,而1978年《国籍法》的规定却与此不符,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不过,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典草案中包括针对上述歧视性规定的补救措施。使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与国籍有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多哥人的配偶的外国妇女一旦离婚,则不得继续保留多哥国籍。

16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的规定,废除与国籍有关的所有歧视性法律规定,并颁布儿童法典草案。

163.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育基础设施差,校舍不足,合格的教师短缺,这些尤其妨碍女童和年轻妇女受教育。妇女文盲率极高,1998年,农村地区妇女文盲率为60.5%,城市地区为27.6%,委员会对此表示格外关切。委员会还对由于怀孕和早婚以及被迫出嫁而造成女生辍学和高等院校女生入学率低深表关切。

16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执行《公约》第十条,提高人们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增强妇女能力的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变那些阻碍女童和妇女受教育的旧思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各项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平等地接受各级教育,使女童继续就学,加强重新入学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女生在结束孕产后能够返回学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施农村地区妇女扫盲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关于禁止怀孕女生继续上学的第8478/MEN-RS号文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在正式以及非正式各级,与民间社会合作,借助国际组织的支持,通过各种综合性方案以及成人教育和培训来提高女童和妇女的识字率。

165. 委员会对妇女在工作方面面临的歧视表示关切,歧视体现在招聘过程、工资差距、以及行业方面的性别隔离。关于妇女在正式以及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的信息不足,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妇女参与城市以及农村地区劳动力的情况、妇女失业率、劳动力队伍中纵向以及横向男女隔离以及妇女得益于新的经济机会的能力方面,未能向委员会提供明确的全面的资料。另外,不太清楚现有劳工立法在私营部门是否得到有效地适用。

16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待遇,确保公共以及私营部门充分实施1974年5月8日《劳工法》,包括《公约》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孕产期保护的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机会的方案都注意到性别平等问题,确保妇女能够充分受益于这些方案。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在正式以及非正式部门就业以及工作方面的状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实现妇女机会平等的影响。

167. 委员会对妇女和女童得不到充分的医疗保健服务表示关切,包括产前以及产后护理和计划生育知识,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少女怀孕以及多次怀孕率之高令人震惊,严重妨碍了女童受教育机会和经济自强的能力,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产妇死亡率高表示格外关切,特别是由于引产造成的死亡人数、早孕、高生育率以及计划生育服务不足、使用避孕手段率低以及缺乏性教育,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造成产妇死亡的三个直接原因——大出血、惊厥和败血症——表明产妇得不到妇产科医疗服务。

16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该国的医疗基础设施。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医疗部门改革,同时确保充分满足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需要。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使妇女,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医疗保健以及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信息。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更好地提供性健康以及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知识,以降低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建议通过各种方案和政策,使人们了解并且有机会采用价格可承受的避孕方法,以便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就子女的数目和生育间隔作出知情的抉择。委员会还建议实施一项综合性的、规定时间期限的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的方案,其中将包括采取措施增加人们获得妇产科医疗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普及性教育,以女童和男童为对象,对预防少女怀孕、控制性传染疾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给予特别关注。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有效地实施其艾滋病毒/艾滋病法律和政策。

169. 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普遍贫穷,社会经济条件差,这些都是造成妇女人权受到侵犯和歧视妇女的原因。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状况格外关切,特别是鉴于她们的生活条件没有保障,缺少获得司法、医疗、教育、信贷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的机会。

17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本国发展计划和政策中明确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内容,特别是那些旨在减轻贫困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格外关注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司法、教育、医疗和信贷设施服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所有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开展的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妇女的人权,通过所有现有的支助来源,铲除造成歧视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包括那些影响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

17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期问题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17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时,充分利用旨在加强《公约》各项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且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173. 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全面发展目标来说是或不可缺的。委员会呼吁在所有旨在实现全面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性别平等视角,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且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174. 委员会注意到各国加入七项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领域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多哥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也就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移徙工人公约)。

175. 委员会要求在多哥广泛散发本文件所载结论性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了确保法律和实际中的妇女平等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及其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17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本文所载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8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包括应于2004年10月提交的第六次报告和应于2008年10月提交的第七次报告。

3.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马里

177. 2006年1月31日,委员会第717次和第718次会议审议了马里第二、三、四、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LI/2-5)(见CEDAW/C/SR.717和718)。委员会的各类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LI/Q/2-5,马里的答复载于CEDAW/C/MLI/Q/ 2-5/Add.1。

导言

178. 委员会就该缔约国的第二、三、四、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向它表示赞赏;该报告虽然拖了很久,但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方针,而且坦率、有内容。

179.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由提高妇女地位、儿童和家庭部部长率领的、由负责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部代表组成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对该缔约国的口头发言(其中重点提到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对会前工作组各类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所作的进一步澄清,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180. 委员会赞赏地指出,该报告是在开展有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咨询组织参与的参与性进程之后起草的。委员会还赞赏地指出,妇女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起草、编写了执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第一份和第二份行动计划。

181. 委员会恭贺该缔约国于2000年12月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2002年6月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所作的、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18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通过了《政党法》。该法推动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指定将一定比例的税收(0.025%)用于根据当选女代表和女议员的人数,相应地向各政党提供公共资助。

18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小学女生入学率大有增加,由1990年的19%增加到2004年的59.9%。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84. 委员会一方面回顾指出,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性地、不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另一方面又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内,该缔约国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注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情况。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向所有相关各部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其得到全面执行。

185. 委员会满意地指出,《宪法》第116条规定,马里加入的任何一项条约,自其公布之日起,就优先于本国法律;但委员会对《公约》的执行状况感到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虽然《公约》对歧视妇女所作的定义可以直接适用,但本国法律并未对性别歧视行为规定制裁措施,也未对侵犯不受歧视权和平等权的行为提供补救。关于这一点,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公约》获得批准已有21年,但该缔约国却不能向委员会举出法庭上直接援引《公约》规定的任何例证。

186. 委员会建议《宪法》或其他适当法律收录符合《公约》第一条的歧视定义、符合《公约》第二条(a)款的男女平权规定及对性别歧视行为的制裁,以及对侵犯妇女不受歧视权和男女平等权行为的补救措施。委员会建议加紧开展面向一般公众、尤其是公职人员、司法部门和法律界的运动,提高对《公约》的认识。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公约》成为法律教育和培训司法干事、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工作的一项内容,以便在该国牢固确立支持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

187. 委员会对修改歧视性立法方面缺乏进展感到关注。尚未完成拟对《公民身份法》和《婚姻和监护法》(在《个人和家庭法》草案中)、以及对关于国有和私有土地问题的法律所作的修改,因而在有关转让国籍、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及拥有土地问题方面、不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权利的歧视性规定得以继续存在;委员会特别对此表示关注。此类歧视性规定有:女子适婚年龄(15岁)低于男子(18岁);以不道德行为为由,终止判给前妻的生活补助;在离婚时,把给予妻子的补助金归还丈夫;在父亲去世后、限制母亲行使家长权利;以及在妇女传统土地权利方面歧视她们。委员会还关注地指出,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拟作的法律改革不够全面,因为其中并未废除一夫多妻制,也没有摈弃男子为一家之长的观念。

18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实行立法改革,特别是按照他们向委员会口头表述的那样,在2006年第一季度完成通过《个人和家庭法》草案所需要的进程,以便迅速使相关规定符合《公约》第一、二、九、十六条。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落实劝阻一夫多妻制的措施,确保配偶双方在婚姻期间以及在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享有同等权利和责任。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进一步努力,提高公众舆论对此类改革重要性的认识,以便做到全面遵守其中的各项规定。

189. 该缔约国在《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要求的、为加速妇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与为执行《公约》而制定的一般社会政策间的差异方面不够明朗;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19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所有部门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事实上享有与男子一样的平等。

19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伸张正义权利已经写入法律,但实际上妇女行使这一权利、将受歧视案件诉诸法律的能力受制于诸多因素,例如法律成本、对自身权利缺乏了解和在追求自身权利方面缺乏援助。

192.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清除妨碍妇女伸张正义的障碍。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宣传如何利用现有法律补救措施反对歧视并监测这些努力的结果。

19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逼婚早婚、羞辱贬低寡妇、填喂、娶寡嫂制和娶姨制等陈旧的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盛行不衰,不良文化准则、习惯和传统同样根深蒂固,长久存在,这些思想和陋习对妇女构成歧视,严重阻碍妇女享受人权。

19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将文化视为不断变化的国家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文化是变化发展的。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强化有关措施,改变陈旧观念,修改或抛弃对妇女有害和构成歧视的习惯及文化和传统做法,以促使妇女依照《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充分享受人权。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袖共同努力,进一步执行针对社会各阶层男孩和女孩及妇女和男性的综合性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以改变在家庭和社会中存在的对男女角色和责任分工带有歧视性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委员会敦促缔约方加大力度,通过开展全国性运动等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反对歧视妇女行为,消除不良文化和传统习惯和做法,例如逼婚和早婚、歧视寡妇、娶寡嫂制、娶姨制和授受嫁妆等。委员会还呼吁缔约方定期审查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以评估其影响,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在下一份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19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庭暴力等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极为普遍,而这种暴力似乎为社会所容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这一领域存在着立法缺失现象,包括缺乏针对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和针对性骚扰的专门法律。

19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作为当务之急,按照委员会针对妇女暴力提出的一般性建议19采取综合措施,处理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尽快颁布有关婚内强奸等家庭暴力、性骚扰和包括性骚扰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性虐待的法律。有关法律应该确保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构成刑事犯罪;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矫正和保护手段;施暴者受到起诉和应有的惩罚。委员会建议对议员、司法官员和公务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和保健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熟悉了解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能够向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支持和帮助。委员会还建议向受害者提供辅导,组织活动,提高公众对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暴力的认识。

19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妓女受到剥削,由于资料缺乏,难以了解缔约国为打击这一现象所做的工作、贩运妇女现象的严重程度和缔约国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19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综合性办法,向妇女和女孩提供教育和经济机会,使其脱离卖淫行业;为妓女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为因从事卖淫而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康复和增强经济能力方案。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打击这一现象采取了哪些措施。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贩卖妇女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为防止贩运行为、保护受害者和惩处贩运者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并说明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199.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在2002年实行了全国消灭割礼方案和其他措施,包括禁止在保健设施内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培训有关人员,让他们了解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害处,对从事割礼的妇女进行再培训,但是这一有害的传统做法高居不下,而且该缔约国不愿意加速通过立法,铲除这一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0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迅速颁布立法,禁止割礼和各种形式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以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在民间社会的支持下加大力度,制定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的行动计划,包括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消灭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

20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只有少数女性在国民议会、政府和高级行政岗位任职。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担任市长和市政顾问的妇女人数更少,妇女在外交部门任职人数较少。

20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及外交部门的作用的一般性建议23,逐步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订立加速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实行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突出宣传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国家发展决策层领导岗位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203. 委员会认可该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关切地注意到在教育系统中男性和女性之间仍然存在差距,女性识字率较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女孩的成功率低于男孩,女孩更有可能由于发生早孕而辍学,只有一小部分教师是妇女。委员会注意到,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孩教育程度较低仍然是她们充分享受人权的一大严重障碍。

20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让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且是增强妇女能力的基础,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步骤,克服这一领域的传统观念障碍。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确定各项努力的优先次序,以提高女孩和妇女的文化水平,确保女孩和年轻妇女平等享受各级教育。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各级学校的女孩入学率,建议按照一般性建议25采取进一步临时特别措施,包括奖励让女孩上学的家长。

20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招聘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妇女在就业方面所面临的歧视、工资差距和职业隔离现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难以在正规经济部门谋求可行的经济活动,而被迫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进城从事家政服务的少女处于弱势地位,受到雇主剥削,包括性虐待,而且工资较低,甚至拿不到工资。

20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市场具有均等机会。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机会的方案都顾及性别因素,妇女能够充分享受这些方案的好处。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颁布保护年轻女性家政人员的法律,对滥施淫威的雇主给予应有的惩罚。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情况并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对妇女获得均等机会产生的影响。

20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尚未采取专门措施,以确保残疾妇女尤其是在教育、就业、获得医疗保健、暴力和伸张正义方面免受歧视。

2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残疾妇女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209.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产前、产后和分娩护理方面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包括制定了十年保健和社会发展计划(1977),委员会仍对以下因素造成的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和发病率过高这一情况感到关切:怀孕和分娩期间缺乏适当护理和现有的服务未得到利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得性方面和生殖方面的适当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教育水平低下;早婚和不安全的人工流产等。委员会对于人们对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需求未能得到满足和避孕药具使用水平低下这两点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资料不足感到关切。

21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紧努力,采取整体和跨部门措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改善妇女取得一系列广泛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是紧急分娩护理和与保健相关的各种服务,以及改善她们取得各种信息的机会。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改善提供性保健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情况,包括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情况,这方面的目标还包括防止过早怀孕和秘密堕胎。它鼓励该缔约国扩大这些服务,特别是为农村妇女。委员会进一步促请该缔约国研究妨碍妇女利用各项现有服务的社区的、特别是妇女的行为模式,并对此采取适当行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报告中提出详细统计数字和分析性资料,说明为改善妇女获得与保健有关的各种服务和信息,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和信息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成果,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它还呼吁该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它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出有关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详细统计数字和分析性资料。

211. 委员会特别关切农村地区妇女的危险处境,她们往往得不到适当的保健服务,得不到教育、清洁饮水和环境卫生服务、得不到伸张正义的机会、得不到信贷服务。委员会还关切各种有害的传统习俗,例如迫婚和早婚、娶寡嫂制和娶姨制。委员会对这些习俗的消极影响,特别是在土地和继承方面的消极影响,以及将贫瘠土地分配给妇女从而对提高她们的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等表示特别关切。

212.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和妇女户主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能得到保健、教育、清洁饮水和环境卫生服务,能获得富饶的土地和参与创收项目。委员会还促请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在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以及在迫婚和早婚、娶寡嫂制和娶姨制方面对农村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它的下一次报告中按性别提出有关农村妇女实际地位的数据和信息。

213.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的报告中包括这方面的资料。

214. 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必不可少的。委员会呼吁在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都纳入性别的观点,并明确地反映出《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出这方面的资料。

215.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已经批准了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加入了这七项国际人权文书后,妇女在她们生活的所有各方面都享有了更大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21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内广为散发此结论意见,以期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和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到为确保妇女名义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已经采取了哪些步骤,以及在这方面还需要采取哪些步骤。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继续广为散发,特别是在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中广为散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217.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各项关切作出回应。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形式提交应于2006年10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10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4.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澳大利亚

218. 2006年1月30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717和第718次会议审议了澳大利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UL/4-5)(见SR717和718)。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见CEDAW/C/AUL/Q/4-5号文件,澳大利亚的答复见CEDAW/C/AUL/Q/4-5/Add.1号文件。

导言

21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AUL/ 4-5),其中介绍了联邦、各州和领土各级努力实施《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答复。

220. 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221. 委员会注意到澳大利亚对《公约》第11条第2款以及对妇女在战斗单位就业的问题继续持保留意见。

22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接受了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关于延长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积极的方面

22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提交上次报告以来采取了各种法律和其他措施,同时还设有强大的负责监督提高妇女地位状况的监督机构,赞赏缔约国对妇女人权的高度重视。

22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4年实行了产妇新生儿补助,以及为打击对妇女实施暴力采取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委员会对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人数增加表示欢迎。

225.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在国际调查国家一级性别方面进展情况和成就的调查中位居高位,尤其注意到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把澳大利亚列为世界上按性别开列指数排序第二位的国家。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26.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有计划地继续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委员会认为应把本结论意见中确定的关切和建议列为要求缔约国在从目前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间优先重视的事项。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的实施活动重点放在这些领域,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就。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相关部委和议会递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充分实施。

227. 委员会注意到联邦政府依据其“对外事务”管辖权,有权为在所有各州和领土履行条约义务立法,并注意到各州和领土只对《公约》所述的某些领域拥有管辖权,委员会对缺乏适当的结构和机制确保所有各州和领土有效协调统一适用《公约》一事表示关切。

2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并确保在全国范围实施《公约》,包括通过其权力为在所有各州和领土履行《公约》而制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加强重视现有的协商论坛和其他控制机制,重视结成合作伙伴关系在所有各州和领土统一执行《公约》。

229. 委员会注意到现有的国家法律禁止联邦、州和领土各级的性别歧视,委员会对《公约》在上述各级中的地位表示关切,对缺乏固定的保障措施禁止对妇女的歧视以及没有制定男女平等的原则表示担忧。

2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州和领土全面遵守根据《公约》应承担的各项义务,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采取措施强力禁止歧视妇女和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司法界、执法官员、法律专业人员和公众进行培训,提高对《公约》的认识。

23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既没有提供充分的按性别和族裔分列的统计数据,说明在《公约》所述所有领域切实实现男女平等方面的情况,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影响及其成就。委员会对缺乏充分的关于残疾妇女的资料和数据表示遗憾。

23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充分的按性别、族裔和残疾状况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以便全面说明实施《公约》所有条款的总体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对立法改革、政策和方案进行影响评估,以确保采取的各项措施能够达到预定目标,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这些评估的结果。

233. 委员会指出联邦《性别歧视法案》允许采取特别措施确保机会平等,或满足妇女的特殊需要,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支持制定具体目标和定额促进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以及少数族裔妇女更多地参与决策机构表示关切。

2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反性别歧视法》,并考虑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正式通过定额和具体目标,以进一步增加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人数,同时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机构的任职情况能完全体现人口的多样性,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

2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有各级权力机关都在努力处理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针对妇女的暴力仍旧很普遍,而性攻击案件的举报、起诉和定罪率却一直偏低。委员会关切保护暴力受害人和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离开住家的法律经常得不到执行。委员会还关切在土著、难民和移民社区中针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频繁发生。

2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步骤,全面、连贯地实施和执行关于制止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律,并确保所有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特别是土著、难民和移民妇女,能够受益于现有法律框架和支助系统。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有效起诉和恰当惩罚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要求连贯收集适当的统计资料。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向警方及其他相关机构举报的暴力案件数,以及定罪的案件数。委员会还建议让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人员和社工,充分认识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向公众宣传,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将给全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和经济损失。

237. 委员会关切缺少一个打击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活动的综合办法。委员会尤其关切缺乏有效的战略和方案来制止妇女卖淫、消除卖淫需求、以及支助希望不再卖淫的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对贩运者的起诉和定罪率偏低,以及对不愿意参与调查和起诉贩运者的受害人缺乏支助和保护。

238. 委员会建议制订一项打击贩运妇女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活动的综合战略,包括制订消除卖淫需求和制止妇女卖淫的战略,以及向希望不再卖淫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康复和支助方案等。缔约国应有效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及其他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罪犯。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研究并采纳国际上打击贩运妇女的好做法。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考虑将临时保护签证及重新安置和支助服务扩大到所有贩运受害人,包括那些不能或不愿意参与调查和起诉贩运者的受害人。

23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拘押难民妇女及其家属方面作出改变,但仍关切有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和政策中针对不同性别的极其不利的内容和影响。委员会尤其关切临时保护签证持有人被剥夺家庭团聚权长达五年,使妇女的生活格外艰难。委员会还关切该国境内靠其伙伴的保护签证居留的妇女在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单独申请保护签证时面临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

2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和监测有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和政策,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改变对妇女的任何不利影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取消现行对妇女持有临时保护签证的限制,并重新审议《移民法修正法案》的各项规定,以使寻求庇护和难民保护的妇女能够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得到单独考虑。

241. 委员会欢迎2004年实行生育补贴、一些州和地方的政府妇女职员享有带薪产假、以及私营部门拥有一些带薪产假计划,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与带薪产假计划有关的工作不统一。委员会还关切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带薪产假制度,从而导致缔约国继续对《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作出保留。

24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实行带薪产假或有类似社会福利的产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2款(b)项,对2004年出台的生育补贴政策的情况作一次评估,并尽快采取必要步骤,取消对该条的保留。

24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保健服务的全额报销率正在提高,但在农村地区执行这一原则仍然存在差异,并因此导致农村妇女在享受保健服务时面临困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知道缔约国如何根据基于生理和社会状况的风险因素,应对不同妇女群体的具体保健需求。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由于缺少特殊设备和其他基础设施,残疾妇女的保健需求得不到满足。

2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在农村地区监测保健服务的全额报销率情况,并采取必要行动确保加以充分适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顾及关于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并充分发挥能力,根据其具体风险因素满足妇女的保健需要。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确保残疾妇女得到一切保健服务。

245. 委员会对属于移民、难民和少数族裔的妇女和女童可能因其种族背景而在教育、卫生、就业和政治参与方面受到歧视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属于这些群体的妇女似乎特别容易遭受暴力感到关切。

24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属于难民、移民和少数族裔的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并加强努力,打击和消除在澳大利亚特别影响到妇女儿童的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更加主动地采取措施,在其各个社区和整个社会内防止和消除对这些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报告这方面采取的步骤。

247. 委员会对土著居民与托雷斯海峡岛民妇女不断遭受的不平等待遇感到关切,这些妇女享有人权的情况在许多方面一直令人不尽满意,在就业、教育、卫生和政治参与方面尤为如此。委员会对土著妇女预期寿命较低问题感到特别关切。委员会还对监狱中的土著妇女人数过多问题感到关切。

24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和实施各项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改善土著妇女在各个方面享有人权情况,同时顾及她们的语言和文化利益。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增加土著妇女享有各部门定向社会服务的机会,提高她们对获得此类服务的意识。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步骤,让土著妇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得到更多的对歧视索偿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机会。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审查土著妇女关押率居高的原因,并采取步骤治理其根源。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继续审查和监测公约中有关土著妇女的规定的各方面遵守情况,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些问题的具体分析性资料和分类数据。

24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给参与提供服务以增进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在贩运问题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增拨经费。

250.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51.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提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252. 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努力,并在这些努力中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提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25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 有助于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澳大利亚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54. 委员会要求在澳大利亚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以便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国会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都了解已经为确保妇女享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需要在这方面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特别向妇女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宣传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大会”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

255. 委员会提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关切的问题作出回应。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于2008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本应于2004年提出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08年提出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泰国

256. 委员会在2006年1月20日第707次和第708次会议(见CEDAW/C/SR.707和708)上审议了泰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HA/4-5)。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载于CEDAW/C/THA/Q/4-5号文件中,泰国的答复载于CEDAW/C/ THA/Q/4-5/Add.1号文件。

导言

25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出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南。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小组提出的问题单作出答复以及坦诚的口头介绍,提供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补充资料。

25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团长是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长,成员包括具有《公约》涵盖广泛领域专门知识的各部门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率、认真的建设性对话。

25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00年批准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积极的方面

260.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为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的活动采取的措施。委员会特别欢迎制定了《防止和取缔国内和国际贩运儿童和妇女国家政策和计划》,在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设立了贩运人口问题行动中心,成立了防止和取缔贩运人口活动全国委员会。

261. 委员会欢迎2005年对《姓名法》作出的修正案,赋予已婚妇女选择姓氏的权利。

262. 委员会还欢迎在各部委派驻一名高级官员担任首席两性平等干事,并任命了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人,以促进两性平等。

26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监察员,以此作为保护人权的机制。

264.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采取了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农村和城市基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性别均衡。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65.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依照《公约》的目标和原则,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其中所有条款,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开始直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开展执行活动中着重注意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所有有关部委和议会,从而确保得到全面落实。

266. 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对《公约》第16条提出保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对第16条的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26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努力在一个具体的时间表内,撤消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

26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不是所有歧视性法律都得到修正,以确保《公约》及其规定完全适用于国内法律体系。

26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系统地审查所有立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的条款。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公约》完全适用于国内立法系统。

27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第30条保障男女权利平等,但在缔约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按照《公约》第一条提出关于歧视妇女的明确定义,第一条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27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一条,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歧视定义完整纳入该国《宪法》或目前正在起草的《两性平等法案》。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就《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程序,为律师、法官和执法官员提供培训,并提高妇女伸张其权利的能力。

272. 委员会赞赏自2003年以来分配给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的总预算不断增加,但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关被从常务秘书办公室调动至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这样可能会损害该国家机关开展其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努力以及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的权力。

27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深入评价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关,以评估改革是否会降低该机构的效力,并深入评估所有其他体制机构,例如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两性平等总计划以及公务员部门两性平等政策指导方针。要求缔约国根据这一评价,作出必要的调整,从而确保有一个强有力的、促进两性平等的体制结构。

274. 委员会对《家庭法》中仍然有歧视性条款一事表示关切,特别是有关订婚、结婚和离婚的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已订婚的男子和妇女不一样,可向任何曾与其未婚妻性交过的男子、曾强奸或试图强奸其未婚妻的男子索赔。关于婚姻,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与13岁以上、15岁以下的女孩有性关系的男子,只要得到女孩或女孩父母的同意,可与其结婚,而不必受到起诉。关于离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妻子的通奸行为构成离婚的理由,而已婚男子则可与其他妇女进行性交,其合法妻子只有在能证明她的丈夫抚养另一位妇女并将其尊为其妻的情况下,才可提出离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再婚必须等待310天,这对妇女的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27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对《家庭法》的改革,以便去除其中的性别歧视条款,尤其是有关订婚、结婚和离婚的条款,这样妇女和男子可享有同样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27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1997年《宪法》允许对某些群体给予优惠待遇,但法律和条例中并没有规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因此,除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专员以及农村和城市基金委员会委员选举以外,目前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以加强妇女与男子同样平等的地位参加决策机构的努力。

27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加快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妇女在所有领域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把暂行特别措施的条款纳入《两性平等法案》,特别是有关妇女参与决策和妇女获得经济机会的条款。

278. 委员会仍然对普遍存在着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感到关切。委员会对《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法》草案表示欢迎,但同时对法案草案没有对肇事者规定严厉的处罚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项“法案草案”对调解和家庭团结的强调损害了妇女免遭暴力侵害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第276节中关于强奸的定义只限于男子和不是其妻子的妇女间的性交,从而允许丈夫强奸妻子而不受惩罚。

27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重视根据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一般建议19和《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联合国宣言》采取全面措施,处理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问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迅速完成并颁布《防止和解决家庭暴力法》草案,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能通过有关途径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肇事者切实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修正《刑法典》中关于强奸的定义,消除把配偶强奸排除在定义之外的做法,使其成为罪行。委员会建议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人员和教师进行两性平等问题培训,确保他们关注对妇女的所有形式暴力行为,并能作出适当反应。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那些容忍对妇女施暴的社会、文化和传统态度。

280. 人们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存在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这些陈规定型观念损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是执行《公约》的巨大障碍,是造成妇女在包括劳工市场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在内的若干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之一。

28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f)和第五(a)条制定并执行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以促进社会所有阶层更清楚地了解和支持两性平等。此种努力的目的应是改变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责任与作用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和传统标准,加强社会对两性平等的支持。委员会还建议利用司法部现有的促进人民权利和自由的方案来促进妇女的平等权利。

282. 委员会对打击人口贩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表示欢迎,但同时对该国始终存在着贩卖和剥削妇女及女孩的现象表示关切,并对该国继续存在色情旅游感到关切。

28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速通过《防止和制止人口贩卖法》草案,确保违法者受到惩罚,受害者获得适当帮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铲除人口贩卖的根源,更加努力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消除妇女易受剥削和贩卖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使遭受剥削和贩卖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重返社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执行打击色情旅游的措施,包括同游客来源国进行合作。

28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的程度低,尤其是在众议院、参议院、地方委员会中以及在国际一级。

28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增加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特别是确定有关基准和时间表,并考虑采用配额方法来实现这些目标。另外,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政党采用这种配额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执行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强调妇女参与包括国际一级决策在内的所有各级决策的重要性,为此种参与创造有利条件、并予以鼓励和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更系统的数据。

28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中所述的《国籍法》的某些规定继续歧视与外国男子结婚的泰国妇女。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泰国男子的外国妻子可以因其丈夫而成为泰国公民,而同泰国妇女结婚的非泰国男子却必须在泰国王国连续居住五年以上才能成为公民。

28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正《国籍法》,使其与《公约》第九条相符。

288. 委员会对农村和山区部族妇女的情况感到关切,特别是因为她们不能获得适当营养、卫生设施、保健服务、教育和产生收入的活动。

289. 委员会请缔约国作为紧迫事项综合解决农村和山区部族妇女的需要,执行有关措施确保农村和山区部族妇女能充分获得适当营养、卫生设施、保健服务、教育和产生收入的活动。

290. 委员会对该国南部地区的穆斯林妇女的处境表示关切,她们缺乏获得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经济机会,而且由于文化习惯,通常早婚。委员会还对由于南方动乱而使妇女的处境进一步恶化表示关切。

29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实现该国南部地区的和平,向动乱中死伤者的家属支付了赔偿金,同时建议缔约国确保南方所有妇女获得医疗保健、社会保障、经济资源和受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机会,使她们能够重建自己的生活。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女童提供更多的接受教育机会,以阻止早婚。

292. 缔约国授予80%的山区部族人民泰国国籍、并批准140 000名流离失所者成为公民,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对山区部族妇女成为公民的程序复杂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地是,许多难民妇女在泰国没有合法地位。

29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推动和加快山区部族妇女成为公民的程序,包括解决那些负责决定申请者是否能获得国籍的政府官员贪污受贿的问题。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有关步骤,确保难民妇女能够获得合法地位。

294. 委员会对因没有采用或没有充分采用避孕措施而导致不安全堕胎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地是,计划生育的主要责任仍然落在妇女肩上,这体现在,与妇女采用避孕方法相比,男子较少使用避孕套和绝育措施。

29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有关方案和政策,使妇女确实能够获得关于避孕和保健的知识和服务以避免妇女不得不非法堕胎。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针对妇女、男子和青少年的性教育和生殖教育方案,促进负责任的性行为,并更加努力地推广男性避孕。

296. 委员会对妇女、特别从事卖淫业的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高感到关切。

297. 委员会竭力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更好地传播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危险及其传播途径的知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把两性平等观念纳入其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和方案。

298. 委员会对没有就《公约》的许多条款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感到遗憾。

29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足够数据,以便能清楚地了解在执行《公约》所有条款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障碍,更准确地评估已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作用。

30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期问题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文。

30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把这方面的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302. 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全面地切实执行《公约》。委员会呼吁把两性平等观念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把这方面的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303.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 使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能够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泰国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两项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04. 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使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在内的全体人民了解已采取了何种步骤来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并了解在这方面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权利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以“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为主题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0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事项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定于2006年9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定于2010年9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5.合并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306. 2006年1月26日,委员会第715次和第716次会议审议了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合并本(CEDAW/C/VEN/4-6)(见CEDAW/C/SR.715和716)。委员会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VEN/Q/4-6,委内瑞拉的答复载于CEDAW/C/VEN/4-6/Add.1。

导言

30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准则提交其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合并本,但对报告迟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事项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答复和进一步澄清,但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回答。

30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全国妇女事务局局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有卫生和社会发展部、教育部、外交部、司法部门和专门机构的代表。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30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2年5月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310. 1999年,委内瑞拉公民投票通过新《宪法》,其中规定男女在生活所有领域享有平等权利,并具体规定保护妇女人权,不得使用性别歧视的语言。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311. 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努力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增拨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帮助地区和市镇设立协会、理事会、联络点和收容所。

31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委内瑞拉在法律、政策和体制方面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妇女地位,力求实现男女平等,通过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和家庭问题的法律》、列有优先对待女户主条款的《土地与发展法》、《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保护受害者的全国计划》、《妇女平等全国计划》,并设立了保护妇女权利全国办事处和妇女发展银行。

31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教育、扫盲、卫生、经济等方案。这些方案将对于妇女状况、尤其是对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31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

值得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315. 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实施《公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日,缔约国需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值得关注的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议会和各有关部委,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实施。

3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并非所有相关政府机构都充分参与拟订报告的过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非政府组织均参加了本报告的协商进程。

317.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考虑设立由政府所有相关机构组成的协调机关,以此加强各部委的合作,执行《公约》各条款,根据《公约》第18条编写定期报告,尤其是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还建议就编写报告的协商进程而言,应确保开辟与有关民间社会组织的定期协商渠道。

318. 《宪法》规定男女在生活所有领域都平等,《宪法》第88条确认家务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规定家庭妇女有权获得社会保障,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使1937年的《刑法》和1982年的《民法》等有关法典同《公约》的原则和《宪法》保持一致的必要改革尚未完成。

3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完成《刑法》和《民法》的修订工作,使这两个法典同《宪法》的原则和《公约》的规定保持充分一致,并通过关于家庭妇女社会保障的立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其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落实《宪法》关于妇女权利的所有规定。

320.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1条规定可以采取积极措施来帮助可能受歧视、遭排挤或易受伤害的个人或群体。但《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的用途在缔约国也许没有得到适当理解,因此很少得到利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政策和方案中对以下两者加以明确区分:一般社会经济政策和方案;《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虽然妇女也能从一般社会经济政策和方案中受益,但正如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所指出,临时特别措施对于加速实现妇女在各领域的实际平等必不可少。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更多地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速实现男女实际平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注意采取这种措施来加速实现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在教育、就业、保健、公共和政治生活等领域事实上的平等。

322. 委员会欢迎通过了《妇女平等国家计划》以及相关部门政策、战略和方案,但委员会对缺乏有效机制,监测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该国各地区缺乏监测执行两性平等政策情况的机制,特别是在全国妇女事务局没有分支机构的地区。此外,委员会不清楚是否已将两性平等观点全面纳入所有部门性的国家计划,包括《2001-2007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该国各项社会经济方案。

323.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通过所有各级的机构间参与,设立有效监测机制,以系统评估各地区执行两性平等政策和国家方案的情况及其对妇女地位的影响,并在这一进程中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根据这项评估,委员会请该缔约国视需要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订、通过和执行国家一级的全面协调行动计划,以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各级以及所有领域的主流。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其方案和政策对城乡地区、土著和非洲裔妇女群体和男子的影响。

324. 委员会对民间实体和机构实体必须按部门进行双重登记的要求感到关切,这样做,可能妨碍非政府组织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并为执行作出贡献。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这些要求可能尤其限制了那些关注妇女人权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32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便利非政府组织在继续执行《公约》方面作出积极有效的贡献。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全面评估双重登记的范围,考虑修订这一规定,从而为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动提供方便,确保妇女享有人权。

3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提到了平等的概念,而在该缔约国的计划和方案中使用了“平等”和“公平”两个措辞,人们可能会将其视为同义词。

327.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注意,由于“平等”和“公平”两个措辞不是同义词或可以互换的措辞,必须明确区分这两个措辞,以避免出现概念上的混乱。《公约》针对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确保妇女和男子之间法律上和事实上(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因此,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扩大公务部门、学术界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对话,并按照《公约》条款,澄清平等的定义。

328.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广播电视社会责任法》并采取了其他措施,消除性别角色上的陈规定型观念,但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和社会中,有关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责任方面仍持续存在陈规定型态度以及家长式行为,这些均有损于妇女享有人权。

329.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好对男子和妇女的角色和责任抱有的陈规定型态度,因为这些态度使对妇女和女孩的直接和间接歧视永久化。措施应包括自幼儿时期起在所有各级的教育措施;开展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提高认识活动,尽可能邀请新闻界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参与规划,解决好有关妇女和男子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尤其是对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审查措施产生的影响,以查明不足之处,调整和改进措施,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就此向委员会报告。

330.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政府检察官办公室在2003年针对《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和家庭法》有关对家庭暴力施暴者采取防范措施一事提出上诉。委员会关切的是,上诉的目的是阻止行政机构作为法庭官员接受女性暴力受害者的控诉。委员会还对没有设立一个收集对妇女暴力行为数据的中央系统感到关切。

331.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女性暴力受害者在获得防范施暴者的保护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的障碍,确保妇女仍能容易地得到这些措施的保护。委员会着重指出该缔约国必须高度优先重视全面执行和评价《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和家庭法》,并使公职人员和整个社会广泛了解这一法律。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起诉并充分惩处对妇女的施暴者。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改进使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在内的所有地区的妇女有效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委员会也要求该缔约国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界人士、保健工作者以及社会工作者充分了解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对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有敏感认识,并接受过对此采取充分应对措施的培训。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建立中央系统,收集对妇女暴力行为发生情况的数据,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类数据以及有关所采取措施产生的影响的资料。

332.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已经实行了社会-经济措施,以消除卖淫的根源,并进行了其他预防性努力,但关切地看到,没有采取足够的步骤,遏制利用卖淫牟利的行为,减少需求,并采取措施来帮助卖淫者恢复正常生活。委员会感到关切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有关卖淫的原因和程度以及妇女和女童贩运问题的资料,特别是关于这类现象在边境地区发生率的资料。

333.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和执行一项全面计划,以打击利用妇女卖淫牟利的行为,为此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采取措施使受剥削的受害者恢复正常生活。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根据对卖淫的原因和程度的适当研究对这一问题以及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应该按年龄和地区对这样的资料进行分列,并详细说明取得的成果。

334.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宪法》第91条承认同工同酬,但关切地看到,男女工资差异继续存在,而且对《公约》第11(d)条提出的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理解不够。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报告中缺乏按职业类别和职业等级开列的数据,难以反映妇女在非正式部门和正式部门劳动力市场中的参与状况。

335.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步伐,保证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享有平等机会,为此除其他外,应采取《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所提出的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进行一次全面研究,以确定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是否得到尊重,并根据这一评估实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妇女确实为同值工作得到同等报酬。委员会要求编制按性别、部门、职业类别和职业等级开列的关于正式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数据,将其列入该国的下次定期报告。

336. 委员会虽然意识到《全国性保健和生殖保健行动计划》,并意识到已加强努力提供计划生育服务,但关切地注意到,少女怀孕的情况仍很普遍。此外,委员会还遗憾地看到,缺乏详细的资料说明堕胎的原因和后果,而堕胎在该缔约国是导致妇女死亡的第三大原因。

337.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特别重视《全国性保健和生殖保健行动计划》的切实执行和监测。该缔约国应更为高度优先重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包括在该国所有地区进行关于避孕药品的宣传和广泛提供这些药品,使其易于获得,并针对男女青年开展性教育。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保证使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农村地区妇女以及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确实能够获得这样的信息以及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进行一次调查,查明堕胎造成妇女高死亡率的原因,并就此采取措施,包括采取立法和公共政策措施,以减少并消除相关风险。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年龄组开列的详细资料和数据,说明堕胎的发生率、原因和后果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效果。

33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是女孩14岁,男孩16岁。

339.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女童的法定结婚年龄,使其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2款,其中前者规定,无论任何人,如果未满18周岁,都属于儿童。

340.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早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段的修正案。

341.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运用充实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情况。

342. 委员会还强调,《公约》的充分和有效执行对于各项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来说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进行的所有努力中都纳入性别观点,而且使这些努力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情况。

343. 委员会指出,各国通过遵守七大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将加强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对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委内瑞拉政府考虑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一项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44. 委员会要求在委内瑞拉国内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以使该国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意识到为保证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所采取的步骤,以及将在这方面采取的更多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文件,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传播。

345.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按规定于2008年6月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种种关切作出回应。

第五章

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34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21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纪要。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347.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关于其第七次会议的报告(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九)。

348.根据工作组的建议,委员会决定在其来文标准格式中列入一个给行为人提出的额外问题(见工作组报告第8(g)段)。委员会还任命其两名成员,希斯·弗林特尔曼先生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女士为有关第2/2003号来文(A.T.女士诉匈牙利)的意见落实问题报告员。

349.委员会对第8/2005号来文采取了行动(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一)。

B.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350.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缔约国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应邀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为此目的就有关资料提出意见。

35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7条,秘书长应提请委员会注意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资料或看来是如此的资料。

352.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没有审议按照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出的任何问题。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353. 委员会于2006年1月16日和2月3日在其第707次和第719次会议上审议了议程项目6“加快委员会工作进度的各种办法”。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下采取的行动

第三十五届至第三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354.大会2005年12月23日第60/230号决议核准延长委员会2006年和2007年的会议时间,委员会据此决定在第三十四届会议结束后立即召集第三十五届和第三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开会,以确保缔约国有足够时间对问题清单提出书面答复,并确保这些答复得到及时翻译。出于同样原因,委员会还决定在第三十六届会议前及时召开第三十七届和第三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

355.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五届和第三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为:

梅利安·贝米胡博-泽达尼

内尔拉·贾布尔

席尔瓦·皮门特尔

斋贺富美子

格兰达·西蒙斯

德尔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

玛利亚·瑞吉娜·塔巴雷斯·达席尔瓦

邹晓巧

第三十五届至第三十八届会议、第三十五届会议至第三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和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八届会议日期

356.根据为2006年和2007年排定的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今后会议的日期如下:

(a)第三十五届会议: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

(b)第三十六届会议:2006年8月7日至25日;

(c)第三十七届会议: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d)第三十八届会议:2007年5月14日至6月1日;

(e)第三十九届会议: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357. 第三十五届会议和第三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6年2月6日至10日举行;第三十七届会议和第三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6年7月31日至8月4日举行;第三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将于2007年2月5日至9日举行。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八届会议将于2006年8月2日至4日举行,第九届会议将于2007年2月5日至9日举行。

将由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358. 委员会确认将在其第三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以下报告:

(a)初步报告: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马来西亚

圣卢西亚

土库曼斯坦

(b)定期报告:

塞浦路斯

危地马拉

马拉维

罗马尼亚

359.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三十六届会议上审议以下报告:

(a)初步报告:

佛得角

(b)定期报告:

中国

智利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麦

格鲁吉亚

加纳

牙买加

毛里求斯

墨西哥

菲律宾

摩尔多瓦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

360.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三十七届会议上审议以下报告:

(a)初步报告:

塔吉克斯坦

(b)定期报告: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哥伦比亚

希腊

印度

哈萨克斯坦

马尔代夫

纳米比亚

荷兰

尼加拉瓜

秘鲁

波兰

新加坡

苏里南

361.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三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以下报告(待补暂定名单):

毛里塔尼亚

莫桑比克

尼日尔

巴基斯坦

叙利亚

瓦努阿图

2006年委员会主席或成员将出席的联合国会议

362. 委员会建议主席或一名候补出席2006年以下会议:

(a)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

(b)人权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和/或可适用的人权理事会首次会议;

(c)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八次会议;

(d)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由主席和两名委员会成员出席);

(e)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第三委员会)。

根据《公约》第18条改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委员会简要记录

36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其第三十届至第三十三届会议简要记录已经印发并可在提高妇女地位司网站(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cedaw)获得。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有关机构打算确保今后及时印发简要记录。

364. 委员会注意到,回溯至1998年的简要记录均以编写草案使用的原始语文刊发,许多简要记录还以联合国其他正式语文刊发。委员会核准不同时发表所有尚未印发但已经提供的简要记录。委员会要求特别通过提高妇女地位司网站广泛提供这些简要记录。

缔约国介绍性发言摘要

365. 委员会决定无需在其年度报告中列入报告国的介绍性发言摘要,从而压缩了报告的总体篇幅。委员会注意到,这项决定响应了大会旨在限制文件篇幅的努力。委员会强调,这些为时30分钟的缔约国阐述其报告的介绍性发言现在例行刊登在提高妇女地位司网站上,同时也载入简要记录。

2006年5月的非正式会议

366. 委员会收到德国政府的邀请,邀请委员会2006年在柏林举行一次非正式会议,纪念委员会二十五周年。委员会就这项慷慨邀请向德国政府表示衷心感谢,并同意于2006年5月2日至4日举行这次会议。这次非正式会议将给委员会提供一个机会,使之得以特别在第三十六届会议和今后各届会议的并行工作组审议缔约国定期报告方面,对其工作方法问题进行审议,届时委员会将为审议定期报告召开并行工作组会议。委员会还打算审议同人权条约机构改革有关的各个方面;并对若干一般性建议草案展开讨论。委员会委托其主席同主席团及其秘书处合作,编写详尽的会议议程和必要的背景文件,以便为委员会审议工作提供便利。

国别工作队

367. 委员会继续利用国别工作队来审议四份定期报告。它同意在第三十五届会议上利用国别工作队来审议四份定期报告。

平行工作组的工作方法

368. 委员会就其在平行工作组中举行会议以在2006年8月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上审议定期报告的工作方法举行了一次初步讨论。委员会将在2006年5月初在柏林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请秘书处为那次会议编写一份背景说明,讨论专家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儿童权利委员会在使用两个小组方面的程序和经验的资料。

第四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七次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

369. 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指定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女士为技术工作组成员,该工作组由7名成员组成,每委员会一人,旨在最后确定统一指导方针草案(HRI/MC/2005/3),供各人权条约机构审议和最后通过。舍普-席林女士参加了2005年12月8和9日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举行的会议,并当选会议主席。由于技术工作组未能完成其工作,所以定于2006年2月再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对舍普-席林女士继续参加技术工作组表示赞赏,也对她迄今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并确定她作为其代表出席技术工作组会议。

同各国人权机构的相互作用

370.委员会注意到秘书处提供的关于目前人权条约机构同各国人权机构相互作用模式的资料(CEDAW/C/2006/I/4和CEDAW/C/2005/4)。委员会重申有意同各国人权机构建立这种相互作用关系。委员会确认致力于同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协调,建立这种相互作用的模式。为此,委员会在2006年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筹备期间拟就了其立场,届时将在会上提出这个问题。

同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的相互作用

371. 委员会通过了指导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提交报告的新的指导方针(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二)。

提高妇女地位司网站

372. 委员会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司网站不断更新,包括刊登过去各次会议文件。委员会请秘书处在今后届会上提供电子储存委员会早年工作文件并在该司网站上提供这些文件所需的资源概算。将为委员会今后届会编写这项概算。

以色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给委员会主席的信

373. 委员会对以色列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给委员会主席的关于在第三十三届会议上审查以色列第三次定期报告的信作出了答复。(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三)。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行动计划

374. 应委员会邀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路易丝·阿尔布尔女士2006年1月27日在委员会闭幕会议上讲了话,并就人权条约机构改革提案的相关事宜同专家们进行了讨论。

375. 委员会同意在高级专员预计不久将发表的概念文件基础上,在柏林召开的非正式会议上继续就这些提议进行讨论。委员会打算在该文件发表后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表进一步评论。

376. 委员会就条约改革问题致函联合国秘书长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见本报告第一部分附件四;另见上文第34/1号决定)。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377. 委员会邀请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参加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以讨论相互感兴趣和关心的问题。

适当住房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

378. 委员会与适当住房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Miloon Kothari先生交换了意见。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379. 委员会在其2006年1月16日和2月3日第702和719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5。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5下采取的行动

关于《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

380. 关于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工作队成员通报了有关其工作现况的最新情况。

关于移徙妇女问题的一般性建议

381. 专家小组向委员会通报了自上次会议以来制订移徙妇女问题一般性建议的进展情况。专家们发表了初步评论,委员会同意在柏林召开的非正式会议上继续进行讨论。专家们还同意向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分发现行草案,供其发表评论。

38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从移徙工人委员会那里收到的关于有可能就移徙女工问题提出联合一般性建议/评论的信,并就这个问题发出复函。

第八章

第三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383. 委员会在其第702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并核可了该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在第三十四届会议至第三十五届会议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7.第三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384. 委员会在其第719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的报告草案(CEDAW/C/SR.719),并通过了讨论期间口头订正的报告草案。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附件一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做出的决定

第8/2005号来文,Rahime Kayhan诉土耳其a

(2006年1月27日的三十四届会议通过该决定)

提交者:Rahime Kayhan

声称受害人:来文者(由律师Fatma benli女士代理)

缔约国:土耳其

来文日期:2004年8月20日

参考材料:2005年2月10日转送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分发)

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7条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2006年1月27日召开会议

通过如下:

受理决定

1.1提交2004年8月20日来文的是Rahime Kayhan女士,她生于1968年3月3日,是土耳其国民。她声称是土耳其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行为的受害人。来文者的代理人是律师Fatma Benli女士。《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86年1月19日和2003年1月29日对缔约国生效。

事实陈述

a 委员会下列成员参加了对来文的审查:Magalys Arocha Dominguez、Meriem Belmihoub-Zerdani、 Huguette Bokpe-Gnacadja、Dorcas Coker-Appiah、Mary Shanthi Dairiam、Cornelis Flinterman、Naela Gabr、Fran ç oise Gaspard、Salma Khan、Rosario Manalo、Krisztina Morvai、Pramila Patten、Silvia Pimentel、Victoria Popescu、Fumiko Saiga、Hanna Beate Sch ö pp-Schilling、Heisoo Shin、Dubravka Šimonovic、Anamah Tan、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和邹晓巧。

2.1来文者是一名教师,教授宗教和伦理课程。她已婚,是三个孩子的母亲,最小的孩子2岁,最大的10岁。从16岁起,来文者就用围巾遮盖头部和脖颈(只露出脸部),在国立大学读书期间也不例外。

2.2来文者于1991年9月26日被Bursa Karacabey Imam Hatip中学雇用,这是教育部下属一所国立学校。她于1994年9月12日开始在Erzurum Imam Hatip中学任教,此后5年一直在该校工作,直到调入Mehmetcik中学。她头一次上班和拍身份证照片(例如其驾驶证、教师证、医疗保险证等用照片)时都戴着头巾。

2.3 1999年7月16日,来文者因佩戴头巾而受到警告,并被扣发了工资(1/30)。她对这一处罚提出上诉。诉讼期间第4455号《大赦法》开始生效,因此,在来文者的档案中撤销了对她的警告和处罚。

2.4 2000年1月13日,来文者收到一份文件,说明已开始调查对她的一项指控。该项指控称,她没有遵守仪表要求,戴着头巾上课,并因她的思想和政治倾向扰乱了学校的安宁及和谐的教学工作。她被要求提交一份书面陈述。

2.5 2000年2月8日,来文者为自己进行辩护,指出她的所作所为根本没有扰乱学校安宁。过去8年里,她工作努力,没有因两个孩子幼小而影响工作。她从来没有政治或思想倾向,她因教学有方很多次受到督学表扬。她热爱祖国,忠实于共和国和民主政体,她的目标是帮助培养能为祖国和民族献身的土耳其青年。

2.6 2000年3月29日,教育部通知来文者,她有权研究她的案卷,并口头为自己辩护,或请律师辩护。

2.7来文者为进行答辩,寄送了10个人的宣誓证词。这些人申明,对来文者的指控和归罪是不正确的。来文者的律师向高级纪律委员会呈送了书面和口头陈述,说明对来文者的所有指控都是不正确的,而且调查报告中没有一处表明,来文者“扰乱了学校融和的校风”。若对她进行惩罚,就是违背国家和国际法律原则,包括剥夺了她的工作自由、宗教、良知和思想自由以及选择自由。另外,这也是一种歧视行为,是对个人身心发展权利的侵犯。

2.8来文者说明,2000年6月9日,高级纪律委员会无理地辞退了她。该委员会的决定表明,依照第657号《公务员法》第125E/a条,来文者戴着头巾上课,就是以政治手段“扰乱学校的安宁及和谐的教学工作”。由于这一原因,来文者永久丧失了公务员身份。特别是,来文者还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生活来源,将计入她的养恤金的扣减额、工资和收入利息,教育津贴和医疗保险。她戴着头巾也不能在私立学校教书,据说是因为土耳其的私立学校受国家教育部制约。谁也不想雇用一名受到最严重纪律处分的妇女。

2.9 2000年10月23日,来文者向Erzurum行政事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辙消辞退她的决定,因为她戴头巾并没有违反《国家官员法》第125E/a条。对她的处理至多应是处分或训责,而不是辞退。她声称,惩罚她并不是出于合法的目的,也不一个民主社会应该采取的干预手段。

2.10 2001年3月22日,Erzurum行政事务法院驳回了来文者的上诉,裁定对她的惩罚没有违反法律。

2.11 来文者不服Erzurum行政事务法院的裁决,于2001年5月15日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她指称,为了适用第657号《公务员法》第125/E-a条,必须有破坏公共秩序的具体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来文者犯有这类行为。她佩戴了头巾,因此违反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装条例》。

2.12 2003年4月9日,行政法院第12厅厅长驳回了这项上诉,维持了Erzurum行政事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按诉讼程序和法律,该项判决是正当合理的。2003年7月28日来文者收到了最后裁决通知。

控诉

3.1 来文者控诉说,她是缔约国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行为的受害者。来文者佩戴头巾,是妇女特有的一种装束,缔约国因此而辞退她,并取消她的公务员身份,她指称缔约国违反了来文者的工作权利、获得与其他人同等就业机会的权利,晋升的权利、领取工作保障养恤金的权利,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据称,来文者是因佩戴头巾而被辞退的1 500多名公务员之一。

3.2 来文者还声称,她享有个人身份权包括她不受歧视地选择伊斯兰装束的权利。她认为宗教和思想自由这项权利包括佩戴头巾。如果她不认为佩戴头巾至关重要,她就不会置她的家庭收入和前程于不顾。来文者还认为,让她要么放弃工作,要么不再戴头巾,这种强迫做法违反了根据国际公约她应受保护的基本权利。她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这样做是不公正的、法律上是不可预见的,也是非法的和不能接受的。

3.3来文者控诉说,对她采取的行为是武断的,因为它没有以任何法律或司法裁决为依据。唯一的着装守则是1982年10月25日所谓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工作场所不应佩戴头巾(第5条)。据称这项条例实际上已不再适用,而且未遵从该条例的人没有受到警告或纪律处分。

3.4来文者还指称,说是违反有关着装问题的第657号《公务员法》第125E/g条要受警告(第一次违反)和训责(再次违反)处分。但情况却并非如此,据称,来文者受到惩罚的罪名是“因思想和政治原因而破坏了学校的安宁和教学秩序”,但没有证据证明她犯下了此种罪行。因此,她坚持认为,Erzurum行政事务法院和行政法院的裁决是根据错误的规定作出的。它们没有回答为何被告的行为被视为是思想和政治行动。来文者问到,既然佩戴头巾是一种受思想支配的行动,为何9年来行政当局一直允许她这样做。

3.5依着装论人的做法对她进行的惩罚限制了她的工作权利,破坏了雇员间的平等,造成了更加不容忍的工作环境。她声称,如果她是一名具有类似思想的男子,就不会受到这种惩罚。

3.6来文者被不公正地取消了公务员和教师身份,对此,她不得不求助于委员会,请委员会判定缔约国侵犯了她的权利,并基于她的性别对她实行了歧视。她还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条例》,制止高级纪律委员会惩罚任何未经证实属于具体罪行的作为,并撤销禁止佩戴头巾的法令。

3.7关于来文的受理,来文者坚持认为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已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她还申明她没有将来文呈送给任何其他国际机构。

缔约国关于受理问题的呈件

4.1 缔约国在2005年5月10日的呈件中坚称,国内补救办法并未用尽,因为来文者没有依照1982年11月28日部长会议第8/5743号法令通过的《公务员投诉和申诉条例》(1983年1月12日登在《政府公报》上)提起诉讼。另外,她没有既依照《宪法》第74条向土耳其议会(大国民议会)提起诉讼,也没有采用《行政司法程序法》第54条第3款(对裁决的补救)规定的补救办法。

4.2缔约国声称,对同一事项已根据另一项国际调查程序作了审查。特别是,欧洲人权法院已对类似的案例作了审查。在该案例中,申诉人Leyla Sahin声称,她因佩戴头巾而无法完成学业,这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法院一致裁定,《公约》第9条(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没有被违犯,因此,不需要审查申诉人关于第10条(表达自由)、第14条(禁止歧视)和《公约》第1号附加议定书第2条(教育)受到违犯的指控。

4.3缔约国坚称,来文陈述的事实是2002年《任择议定书》对土耳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而来文者是于2000年6月9日被辞退的,因此,依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e)项,她的来文不应受理。

4.4缔约国还提出,来文违背了《公约》精神,因为来文者的指控与《公约》第1条所载歧视妇女的定义并不相符。《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条例》对公务员着装作出了规定,该条例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这项条例对男女公务员均适用,违反者不分男女,都要面临和来文者一样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诉讼。条例无一处(内容或适用)构成对妇女的歧视。高级法院,如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的裁决均强调,公务员和其他政府雇员都有义务遵守《着装守则》。一个人(不论男女)担任公职后,一上班就要了解《宪法》相关规定、其他立法和判例法。他们有义务遵守着装守则。显然,Kayhan女士一直没有遵守相关立法,即《宪法》第129条、第657号《公务员法》第6/1条和第19条,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条例》第5a条。有关法院裁定,Kayhan女士不顾对她的警告和处罚,坚持戴着头巾上班和教课。因此,根据第657号《公务员法》第125/E-a条(因政治和思想方面的原因扰乱工作场所的安宁和秩序)将她辞退。她的宗教信仰是她自己的事,她在私人生活中有权按个人意愿行事和穿戴。但是,作为一名政府雇员,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原则和规范。她的工作是公共性的,因此有义务执行上述法律和条例。对来文者的纪律处分不存在任何歧视,也没有违背有关法律。执行有关规范和判例法时,对男女一视同仁。宪法法院在这方面已作出了裁决,为适用土耳其法律和其他规范奠定了基础。根据这些裁决,应当指出,禁止女性政府雇员在工作场所佩戴头巾不构成对妇女的歧视,其目的在于落实生效的法律和其他法规。男女公职人员着装规则显然是根据法律和条例规定确定的。因此,谁都知道着装规则适用于那些想担任公职的人。

4.5鉴于所述理由,缔约国认为,从歧视的角度讲,来文者的来文应视为不可受理。

来文者对缔约国有关受理问题的意见提出的评论

5.1 来文者坚称,在被辞退并丧失公务员身份的情况下,她向行政事务法院提出了申诉,并在该法庭作出对她不利的裁决后,向行政法院提出了上诉。她认为行政法院是她能提出上诉的最高机构。但她败诉了。她不能提起诉讼,使公务员着装守则废除,因为这种诉讼须在《政府公报》公布此条例之日起60天内提起,或有关待遇终止后即刻提起。《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条例》是1983年1月12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当时来文者15岁,还不是公务员。来文者认为,她不需要用尽这种补救办法,因为她已经采用了司法程序,并声称对她的处理是不公正的。

5.2来文者声称,向议会提出上诉并不是她就所遭受的歧视需要用尽的一种补救办法,因为补救办法必须不仅在理论上而且要在实践上能提供准确明了的解决方法。来文者坚称,她应当诉诸的唯一补救办法是司法补救。来文者还坚称,她不需要采用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程序。她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补救办法,因为它要求发出有关决定的同一个当局对其决定进行审查。因此,向行政法院第12庭提出上诉实际上不可能取得有效结果。来文者以具体的实例指称,另外两名申诉人(一名实验室助理和一名护士)的指控被驳回了,因为“没有理由纠正”行政法院同一个法庭作出的“裁决”。来文者认为求助于这种诉讼程序是浪费时间和费用。

5.3来文者坚称,她的投诉不同于根据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所审理的案情。她没有向其他国际机构提出申诉。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的Leyla Şahin属于不同的个人,其案子的性质也不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欧洲人权公约》的宗旨和特点完全不同。另外,后一个文书没有涉及工作权利。因此,向欧洲人权法院的申诉不应与提请委员会注意的来文相提并论。

5.4来文者认为,她的来文不受时间限制,因为《任择议定书》在土耳其生效后,她所遭受的歧视的影响依然存在。来文者被取消了公务员身份,再也不能恢复原职,也不能在私立学校任教,其任何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也随之丧失。

5.5来文者认为,她控诉受到侵犯的权利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是应受保护的权利。她坚持认为,她受到歧视是因为她佩戴了头巾。如果一名男子或女子只是违反了《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条例》另外一项规则,就有可能保住工作。来文者的所作所为并不能成为取消其公务员身份的理由。她没有服从着装守则,受到的处分本应是警告或训责,而不应是辞退。来文者声称,这种粗暴惩罚本身表明她受到了歧视。她坚持认为,禁止佩戴面纱是否定妇女具有作出决定的能力,损害了妇女的尊严,并违背了两性平等观念。禁止佩戴头巾在参加工作和接受教育的妇女中造成了不平等。

缔约国就受理问题提出的补充评论

6.1由欧洲人权法院审查的Leyla Şahin一案与来文者呈交的来文实质上是相同的,尽管一个是学生,另一个是教师。无论性别如何,个人在穿戴打扮方面有同等的自由。但在公共场合,他们必须遵守有关规则。

6.2缔约国解释说,根据土耳其《行政法》,行政行为会造成一种新的法律状态,并具有直接的法律后果。诉讼没有中止裁决的效力。法院已将此类裁决搁置起来。2000年6月9日辞退Kayhan女士是依照国家教育部高级纪律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的。这项决定取消了她的公务员身份。因此,在决定按《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e)项来文可否受理时,要考虑到相关日期是2000年6月9日,即在《任择议定书》对土耳其生效之前。

6.3缔约国坚称,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b)项,来文不符合《公约》的规定。来文者声称,如果她是男子,或没有遵守公务员着装守则任何其他规定,就不会被辞退,缔约国认为这纯属无稽之谈。来文者被辞退,是因为发现她的立场源自她的政治思想倾向。对于其行为带有政治思想倾向的男公务员也会给予相同的处罚。处罚没有考虑性别,也不受性别影响,因此,不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

6.4缔约国认为,妇女参与社会生活、教育活动和公共工作没有受到任何歧视。妇女在学校和学术机构工作的人数和百分比统计资料充分表明了这一点。许多妇女都担任了高级公职,如法官、理事、高级行政长官、大学校长和教务长,包括宪法法院院长以及土耳其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

6.5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不服裁决提出上诉,或要求对裁决进行审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诉诸正常补救办法(“修改判决”)。按《行政审判程序法》(第2577号)第54条规定,有关各方可以在25天时限内申请“修改判决”。采取补救办法的理由包括:影响案情的指控或异议没有被受理;各种要素相互矛盾;法律有误或程序不公正;发生了对案情有影响的欺诈作假行为。行政法院分庭、行政税务审判厅全体会议以及地区行政法院都发布了要审查的裁决,它们将接受有关申诉。参与裁决的法官不能参加对(同一)裁决的审查。

6.6来文者声称,她向行政法院提出的上诉完全符合《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规定,因为“修改判决”的补救办法是一项特殊补救办法。而缔约国则认为,“修改判决”是土耳其行政法中的一项正常补救办法,应在上诉机构作出裁决之后采用。来文者认为该补救办法缺乏效力,但这并不能影响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而只是反映了来文者辩护律师的个人观点。缔约国坚持认为,行政法院的一些示范性裁决是对申请“修改判决”有利的,另外,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者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6.7来文者指称,按《公务员投诉和申诉条例》规定,她既没有可能,也没有权利进行投诉。缔约国提到了来文者的这一指称,认为这是来文者对诉讼程序的误解。来文者似乎将缔约国的这一看法理解成为,她应当对《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条例》提出质疑,以将其废除。缔约国解释说,它没打算给来文者造成这样一种印象,它认为来文者没有采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装管理条例》规定的投诉途径。

6.8关于土耳其宪法第74条规定的补救办法,缔约国解释说,涉及来文者个人、[普通]公众或“行为状况”的申请或投诉,应书面提交主管当局和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处理结果也要书面通知上诉人。1984年11月1日第3071号法律规定了行使申诉权的程序。如果申诉的事项属于司法机构管辖范围,可以不按此程序办理。向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的申诉,应由申诉委员会在60天内进行审查和裁定。

提交委员会审议的受理问题和程序

7.1根据其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应决定,按《任择议定书》来文是否可以受理。

7.2根据其议事规则第66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分别审议受理问题和来文的是非曲直。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应当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欧洲人权法院已审查的一个案例与之相似。来文者向委员会保证,她没有向任何其他国际机构提交她的控诉,并指出Leyla Şahin诉土耳其案与她本人的控诉并不一样。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最初的判例法中指出,在判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呈送的来文是否系属正根据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的同一事项时,来文者的身份是要考虑的要素之一。在Fanali诉意大利案(第075/1980号来文)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的含义,‘同一事件’概念须理解为:由同一人或有权以其名义行事的某个人向其他国际机构提交的涉及相同当事人的同样申诉”。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项,此来文不是不可受理的,因为来文者与缔约国提及的那位名叫Leyla Sahin的妇女属于不同的个人。

7.4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e)项,委员会应宣布一个来文不可受理,如该来文主要陈述的事实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相关缔约国生效之前,除非这些事实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后继续存在。委员会在审议这项条款时注意到,缔约国辩称关键日期是2000年6月9日,即来文者被停止教书工作的日期。这个日期是在2003年1月29日《任择议定书》开始对土耳其生效之前。委员会注意到,来文者被辞退后,还根据第657号《公务员法》第125E/a条取消了她的公务员身份。因此,还需要考虑来文者丧失公务员身份后所受到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其谋生手段受到的影响,应计入其养恤金的扣减额、她的工资和收入的利息、教育补助金及医疗保险金。委员会若准备对来文者权利要求的是非曲直进行审查,就必须判定按指称来文者丧失公务员身份所受到的负面影响是否违背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因此,委员会认为所涉事实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后依然存在,因此基于属时理由来文是可受理的。

7.5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国内补救规则)规定,委员会在宣布一项来文可受理之前,必须确定“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或是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国内补救规则应提供一种保障,以便在委员会审议侵犯《公约》所涉任何权利的事件之前,缔约国有机会通过其法律系统对这类事件进行补救。如果来文者将事先未交由地方有关当局审理的控诉内容提交委员会审理,这项补救规则就失去了意义。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盟约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的人提出了相同要求。b

b 例如,见Antonio Parra Corral诉西班牙(第1356/2005号来文),第4.2段。

7.6委员会注意到,来文者第一次提到的起诉理由是,1999年7月她因在任教的学校佩戴头巾而受到警告,并被扣发了工资。她说,她在向法院的申诉中声明,对她违规的处罚应当是警告,而不应是“比之更重的惩罚”,这一次,来文者没有提出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根据第4455号《大赦法》,来文者得到宽恕。下一个提出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的机会是2000年2月,当时来文者因受到调查而为自己进行辩护,据称,对她进行调查是因为她戴着头巾去上课,而且“她的思想和政治倾向扰乱了学校安宁协调的教学秩序”。来文者在答辩时着重谈及了政治和思想问题。她要求教育部证实,她何时以何种方式扰乱了学校的安宁。来文者的辩护律师在高级纪律委员会为其辩护时,坚持认为法律有误。该律师还声称,如果对来文者进行惩罚,将会违犯工作自由、宗教、良知和思想自由、选择自由、禁止歧视和人身不可侵犯规定、个人身心发展的权利,以及国家和国际法律原则。2000年10月23日,来文者就丧失国家公务员身份向Erzurum行政事务法院提出上诉时,为其所声称的权利罗列了9条理由——没有一条是基于对其性别的歧视。来文者不服Erzurum行政事务法院的裁决,于2001年5月15日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这一次,她仍未提出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2003年4月9日宣布了对来文者的最后裁决。委员会注意到,来文者没有进一步求助国内补救办法。

7.7与向地方当局投诉明显不同的是,来文者向委员会投诉的主要理由在于,她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11条行为的受害者,缔约国因她佩戴头巾——妇女特有的一种装束——就辞退了她并取消了她的公务员身份。据称,缔约国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来文者的工作权利、与他人享有同等就业机会的权利、以及得到晋升、职业保障的权利、领取养恤金的权利,以及享受平等待遇的权利。委员会不能不得出这样一种结论:来文者在向委员会提交来文之前,应依照土耳其的诉讼程序规定,向她提及的行政机构实际说明提出基于性别歧视的问题的理由。对此,委员会断定,就可否受理来文者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的指控而言,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

7.8委员会说明,缔约国提请注意来文者没有采用的其他现成补救办法,即审查(“修改判决”)、土耳其宪法第74条规定的投诉程序,以及《公务员投诉和申诉条例》规定的程序。不过,委员会认为,向它提供的资料虽然表明了采取补救办法在合理预期内有可能起到补救作用,但这类资料不够明确,无法用于决定按《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所述补救办法是否具有功效。无论如何,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作此决定,或依据其他任何理由确定来文是否不可受理。

7.9因此,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来文不可受理;

(b)该项决定应告知缔约国和来文者。

附件二

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关提交报告准则

1.委员会指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2条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促进委员会工作提供了机会。委员会强调指出,各专门机构的贡献以及联合国各基金、方案和其他实体的贡献对于在国家一级充分执行《公约》至关重要。

2.本准则涉及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关工作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各机构和机关可以向委员会提供的具体国家信息;另一方面是这些机构和机关促进执行《公约》的工作。

3.联合国系统各实体向委员会提供具体国家信息和报告以及委员会与这些实体代表进行的对话可以极大地促进委员会监测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在第二十五届会议上(意见25/2)通过了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报告准则。根据自这届会议之后取得的经验,委员会订正了准则,以进一步澄清委员会鼓励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机关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内容、报告格式和向委员会提出报告的方式,以加强委员会与这些实体的合作。委员会强调指出,联合国系统提供的具体国家信息可以促进与报告国进行建设性对话。

4.委员会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机关继续促进各国政府和各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促进执行《公约》的努力,鼓励迄今为止没有或者仅仅零星地促进委员会工作的实体加强参与程度。

5.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联合国报告包含以下信息。

A.提供的信息内容

6.委员会强调,凡有可能,就必须酌情从有关实体设在各国家的办事处获得信息,提供的这种信息应该反映这个实体自己的了解和专长。

(a)在报告实体工作范围之内、关于《公约》有关条款涉及的妇女状况以及缔约国执行这些条款的情况的具体国家信息;

(b)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以及关于在报告实体工作范围之内各领域对委员会结论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的具体国家信息;

(c)关于联合国有关机构或机关通过自身政策和方案促进执行《公约》规定和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努力的信息。这种信息应该指出,有关实体如何在其政策和方案编制活动中运用《公约》和委员会结论意见;

(d)酌情提供关于下述努力的信息:支持批准《任择议定书》和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在有关缔约国举行会议的时间的第20条第1款修正案,或宣传《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各种程序。

B.信息格式和向委员会提出的方式

7.委员会认为,简洁、针对具体国家的书面报告最有用。应该尽可能在拟定有关国家问题清单的委员会工作组会议之前提供这些信息。应该酌情更新这些信息,在每届会议期间,委员会与联合国系统代表举行非公开会议,应该在这些非公开会议上向委员会提出这些信息。委员会强调,在口头提出信息时,只需要着重指出书面报告的重点部分。口头报告的时间有限,提出口头报告时,应该重点介绍对妇女享受人权以及缔约国执行《公约》的工作具有影响的最关键问题。

8.委员会建议,联合国专门机构或机关应该指定一名充分了解状况而且有能力答复委员会成员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发表的意见的代表,由该代表口头介绍信息。

C.其他事项

9.委员会还强调,委员会愿意经常与促进执行《公约》工作的各专门机构、基金、方案和其他实体首长或高级官员举行对话,交流意见。

附件三

以色列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的信

[原件:英文]

2005年8月10日

以色列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给主席的信

我谨表示,我们赞赏你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最近一届会议上展现的专门知识和领导能力。你的指导和领导非常宝贵,使辩论取得了成果,推动了会议议程。

以色列国代表团的级别证明,以色列国极为重视这届会议。为这次会议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筹备,该代表团已经做好准备,可以回答关于在关心的各领域取得的情况的各种问题。

但是,某些专家选择将问题的重点放在政治方面,而不是放在专业方面,过分和不合理地将对话政治化。在讨论期间,以色列代表团努力采取严格的专业和实事求是做法,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回应。我们遗憾地指出,由于这种情况,错失了与委员会进行非常建设性对话的机会。

我们珍视你及时采取的干预行动,这种行动协助缓解了我们不愿见到的紧张局面,但我们对克里斯蒂纳·莫尔瓦伊的做法尤其感到不安,我们认为,说得好听一点,这是一种咄咄逼人的做法,这种做法往往充满了敌意。具体而言,莫尔瓦伊女士制造的气氛显然不符合《公约》目标,广泛而言,也不符合联合国提高妇女地位司的目标。因此,为了保证委员会今后工作的效力,我们要强调指出,莫尔瓦伊女士的态度不符合专业精神,并表示真诚地希望,今后不会再出现这种行为。

我恳请你认真考虑这个事项以及处理这个事项的办法,从而不损及已形成委员会讨论传统的良好做法。我恳请你将此函作为委员会正式文件分发,并提请委员会所有成员注意。

如果你希望进一步讨论该事项,请随时与我联系。

常驻副代表

大使

丹尼尔·卡蒙(签名)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给以色列常驻副代表的信

[原件:英文]

2006年2月3日

我谨提及你2005年8月10的信,信中提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5年7月5日至22日举行的第三十三届会议期间审议以色列第三次定期报告的情况。

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审议了该信,委员会在审议该信之后表示,不同意关于委员会与该缔约国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被过分政治化的说法,委员会认为,对话是根据正常程序进行的。委会强调指出,促进男女平等——也就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涉及的各事项——本来就带有政治性。

委员会还强调,根据《公约》第17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工作。专家根据他们在就职时作的庄严宣誓,以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

罗萨里奥·马纳洛(签名)

附件四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给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信

[原件:英文]

2006年2月3日

委员会主席给秘书长的信

我谨代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真诚地赞赏联合国目前的改革活动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视。委员会非常关心目前正在进行的关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改革的讨论。

委员会坚决支持能够促进加强执行人权条约义务以及更好和更有效地在国家一级享受人权和各项基本自由的改革努力。

委员会非常高兴,在这届会议期间,委员会有机会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举行讨论,她向我们介绍了她关于目前改革努力的愿景和目标。然而,委员会认为,委员会目前掌握的信息不足以评估提议的统一条约机构或统一条约机构系统对妇女人权的所有影响。在联合国人权系统内,妇女人权的前途是什么,没有形成明确和一致的认识。委员会准备继续讨论高级专员即将提出的概念文件等文件所载所有相关问题,以期在2006年5/6月第三十五届会议期间向她转达委员会立场。

因此,委员会认为,目前,不应对转移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问题作出决定。相反,委员会强烈建议,一旦提出改革提议的细节,则应进一步思索,在决策过程中,应该考虑委员会的投入。

委员会愿意考虑所有办法,条件是,这些办法考虑《公约》涉及的、在全世界仍然广泛存在的歧视妇女现象的特异性,考虑到保证充分和有针对性地重视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的必要性。谨随函送交我给高级专员的信副本(见下文)。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

罗萨里奥·马纳洛(签名)

主席给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信

[原件:英文]

2006年2月3日

我谨代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表示,我们非常高兴能够于1月27日举行会议,使委员会成员有了非常值得庆幸的机会,听你亲自阐述关于联合国人权系统整体改革提议以及尤其是关于人权条约机构改革提议的愿景和目标。

委员会坚决支持人权条约机构系统进行促进缔约国执行条约义务从而在国家一级加强妇女享受人权状况的改革努力。人权条约机构在监督遵守这些义务的情形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过去25年的工作中,它一向最高度重视支持执行《公约》和在已成为《公约》缔约方的180个国家切实实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努力。

委员会谨感谢你与我们讨论条约机构改革问题。专家们认真考虑了你的意见,我们非常高兴,你准备将妇女人权作为提议的新人权机构的中心工作。虽然在讨论过程中,提到了你的改革提议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机构安置和向委员会提供服务的问题,但没有就妇女人权在联合国人权系统中的未来问题形成明确和一致的认识。在这方面,委员会谨重申《公约》涉及的、在全世界仍然广泛存在的歧视妇女现象的特异性,并且重申,必须保证充分和有针对性地重视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问题。

经过讨论,委员会认为,我们目前掌握的信息不足以评估提议的统一条约机构或统一条约机构系统对妇女人权的所有影响,因此,也不足以评估其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执行任务的工作的所有影响。我们注意到,预计早在委员会5月初柏林非正式会议之前,你将提出关于这些事项的概念文件。我们在提出关于你的提议的立场时,包括在提出关于从法律角度看你的提议是否可行的看法时,将考虑概念文件提供的其他信息。

委员会认为,其首要责任是继续有效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授予的任务,促进全世界妇女充分享受人权。因此,委员会敦促,目前不应对转移委员会及其秘书处问题作出决定。相反,委员会强烈建议,我们应进一步考虑已经提出的各项提议以及不久将提出的其他详细信息。委员会还希望,在我们有机会研究你的概念文件之后,我们有机会与你进一步进行直接讨论。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

罗萨里奥·马纳洛(签名)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第一章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35/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了有关其平行小组会议的工作方法(见第 段)。

第35/II号决定

委员会通过一个题为“走向协调统一的人权条约组织系统”的声明,作为它对有关条约机构的改革讨论的贡献。它决定提请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该声明,以便讨论并予以支持(见本报告第二部分附件一)。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06年6月2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83个缔约国。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公约》,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约》第27条的规定,《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已有47个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2.截至同一日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共有78个缔约国。大会在其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决议中通过议定书,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任择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公约》缔约国的名单、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缔约国名单和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载于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一至三。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6年5月15日至6月2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三十五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8次全体会议(第720次至第737次),并举行了10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4、5、6和7。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四。

5.委员会主席罗萨里奥·马纳洛宣布会议开幕。

6.助理秘书长衔秘书长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雷切尔·马扬贾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罗琳·汉南在委员会第720次会议上讲话。

C.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7.委员会第720次会议审议了临时议程(CEDAW/C/2006/II/1和Corr.1)。会议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至第三十五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7.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8.第三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8.在第720次会议上,玛丽亚·雷吉娜·塔瓦雷斯·达席尔瓦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6年2月6日至10日举行了会议。

E.工作安排

9.在第720次会议上,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克里斯廷·布劳蒂甘介绍了项目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CEDAW/C/ 2006/II/3及Add.3和4)和项目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CEDAW/C/ 2006/I/4)。

10.2006年5月15日,委员会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和机关的代表举行了一次非公开会议,这些机构和机关提供了具体国家的资料并说明了有关机关和实体通过其政策和方案在国家和区域一级促进《公约》条款的情况。

11.5月15日和22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公开会议,这些代表提供了在第三十五届会议上进行汇报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资料,这些国家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浦路斯、危地马拉、马来西亚、马拉维、罗马尼亚、圣卢西亚和土库曼斯坦。

12.2006年6月1日,委员会与缔约国举行了一次会议,主要目的是向它们通报委员会在与平行小组举行会议时将适用的工作方法。

F.委员会的成员情况

13.除蒂齐阿纳·马伊奥洛和克里斯蒂纳·莫尔瓦伊外,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下列成员在标明的时间出现了会议:Naela Gabr(5月16日至23日)。

14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五载列委员会成员名单,标明成员的任期。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三十四届至第三十五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5.在第720次会议上,主席报告了她自第三十四届会议以来开展的活动。她重点介绍了参加妇女地位委员会第五十届会议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A.导言

16.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两个缔约国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17.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一个缔约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载于下文。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马来西亚

18.委员会在其2006年5月24日第731和732次会议上审议了马来西亚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YS/1-2)(见CEDAW/C/SR.731和73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YS/Q/2,马来西亚的答复载于CEDAW/C/MYS/ Q/2/Add.1。

导言

19.委员会表示感激该缔约国提交初次和第二次合并报告,同时遗憾地指出,报告拖延了很长时间才提交,而且不完全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制报告的政策,也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提供了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

20.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遣由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秘书长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的成员还包括负责《公约》落实工作的其他政府部委的代表。委员会表示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这些对话进一步揭示了马来西亚妇女的实际状况。

21.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撤回在批准《公约》时对第2(f)和9(l)条以及第16(b)、(d)、(e)和(h)条提出的保留。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正考虑撤回对第5(a)和7(b)条提出的保留。

积极方面

22.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妇女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建立了一个男女平等问题内阁委员会,并在各部委设立了性别问题联络点;修正了下列法律:㈠ 《养恤金法》,以保证公务员的遗孀即使再婚也不会失去养恤金;㈡《土地(集体定居地区)法》,以允许定居者的妻子或前妻能够成为定居点的共同业主;㈢ 《刑法典》,以加重对强奸和乱伦行为的惩处。

23.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继续努力,推行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法律改革,包括当前对以下法律采取的修正措施:㈠ 《家庭暴力法》,以扩大家庭暴力定义的范围,并改进保护受害者的措施;㈡ 1955年《就业法》、1967年《劳工关系法》和1994年《职业安全和健康法》,其中增列了禁止性骚扰的条款。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尚未成为马来西亚法律的一部分,因此,其规定无法在国内法庭得到执行。委员会虽然赞扬该缔约国修正了2001年《联邦宪法》第8(2)条,以禁止性别歧视,但是对马来西亚法庭关于这一条的狭义解释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无论是《联邦宪法》还是缔约国的其他法律,都没有列入符合《公约》第1条的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也没有载入符合《公约》第2(a)条的男女平等原则。

25.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保证把《公约》及其各项规定纳入本国法律,并使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充分适用。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条把关于歧视的定义纳入《宪法》和/或其他适用的本国法律,使该定义把直接和间接歧视都包括在内。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颁布和执行一项全面的法律,在其中体现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中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原则。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在法律中纳入对歧视妇女行为的适当制裁办法,并保证制定有效的补救措施来帮助那些权利遭到侵犯的妇女。

26.委员会虽然欢迎该缔约国保证,正在审查对第5(a)和7(b)条提出的保留,以期将其撤回,但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不准备以类似方式审查和撤回对第9(2)、16(1)(a)、16(1)(c)、16(1)(f)、16(1)(g)和16(2)条提出的保留。该缔约国关于以对伊斯兰法(Syariah)的解释为基础的法律不得更改的立场使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

2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审查其所有剩余的保留,以期将其撤回,特别是审查对第16条的保留,因为这项保留违背了《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28.委员会对把《公约》翻译成马来文、中文和泰米尔文,并将其分发给各个非政府妇女组织表示欢迎,并赞赏该缔约国采取主动措施来编制关于《公约》的儿童手册,但也关切地注意到,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并不广泛了解《公约》中的各项规定。

29.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保证使《公约》和有关的国内法律成为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所进行的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该国稳固地形成一个支持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妇女的法律文化。

30.委员会对民法和多种版本的伊斯兰法构成的双重法律体系感到关切,因为这种体系导致对妇女的不断歧视,特别是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歧视。委员会还对该缔约国对伊斯兰法的狭义解释,包括最近在2005年伊斯兰家庭法(联邦各领土)修正案中的解释感到关切,因为这样的解释损害了穆斯林妇女的权利。还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法律制度缺乏清晰度,特别是在丈夫改信伊斯兰教的非穆斯林妇女的婚姻到底是适用民法还是伊斯兰法的问题上缺乏清晰度。

3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发起法律改革进程,以消除民法和伊斯兰法之间的不一致之处,包括保证,如果法律在妇女的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权利方面出现任何冲突,都将以完全符合《宪法》、《公约》各项规定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的方式来解决这些冲突。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搜集关于比较法学和比较立法的资料,了解哪些地方在立法改革中把对伊斯兰法的更为跟上时代的解释编入法典。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来增加对法律改革的支持,包括为此与伊斯兰法学研究组织、民间社会团体、非政府妇女组织和社区领袖结成伙伴关系和进行合作。委员会还建议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机制,用以在各州之间协调伊斯兰法的适用,使其相互一致。

32.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向学校教科书的编写者和出版者提出了指导准则,以消除教科书中关于性别的陈腐观念,但感到关切的是,仍然存在父权观念,而且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的男女分工和责任分担,仍然存在根深蒂固的陈腐观念。这些陈腐观念大大妨碍了《公约》的执行,是妇女在一些方面,包括在劳动力市场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源。

33.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实行全面措施,以改变关于男女分工的陈腐观念。这些措施应该按照《公约》第2(f)和5(a)条针对妇女和男子、女孩和男童以及宗教领袖开展宣传和教育运动,以消除与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男女分工有关的陈腐观念。

34.委员会虽然赞赏该缔约国关于使公营部门决策一级职位的妇女所占比重至少达到30%的政策,并注意到妇女、家庭和社区发展部正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以制定落实这项政策的行动计划,但关切地指出,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职位当中所占比重仍然很低,包括在外交部门也是如此。委员会还对妇女在私营部门组织的决策职位当中所占比重感到关切。

35.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持久的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并确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更快地增加妇女在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选举机关和任命机关,包括在国际一级机关中所占比重。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鼓励各政党采用配额办法。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当前和今后的妇女领袖举办领导才能和谈判技巧培训方案。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私营部门组织的决策职位当中所占比重。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使人们更加认识到妇女参与社会各级决策进程的重要性。

36.委员会赞赏第九次马来西亚计划(2006年至2010年)把增加妇女在劳动大军中的参与作为一项目标,但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女孩和妇女尽管受教育水平很高,但仍然缺乏就业机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另一个问题是,为确定是什么因素促成妇女的受教育水平与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不匹配,进行了一次研究,其初步结果显示,雇主由于根深蒂固的关于男子在工作中比妇女更为独立的陈腐观念,偏重雇用男子。委员会在这方面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对妇女就业实行的种种限制,并由于针对妇女的保护性雇佣法律、政策和福利,关于妇女在公共生活和家庭中所起作用和所负责任的传统陈腐概念更为根深蒂固。

3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加速实现实质上的男女就业机会平等,为此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实行监测措施,以保证切实开展努力,促成关于妇女所起作用的陈腐期望的变化,并促使男女之间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包括使妇女和男子都可以平等地享受第九次马来西亚计划所设想的灵活工作时间安排。

38.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为解决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所采取的各种举措,但对该缔约国不愿把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还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议会面前关于这个问题的提案仅仅是为了把丈夫使用武力和死亡威胁进行的性攻击定为犯罪,但不把没有得到妻子同意的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39.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颁布立法,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行为,界定为强奸的依据是未得到妻子的同意。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没有颁布关于贩卖人口的立法,没有制定防止和取缔贩运妇女的行为以及保护受害者的全面计划。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可能因违反移民法而受到惩处,从而再次成为受害者。此外,委员会对没有系统收集有关这一现象的数据感到关切。

4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加强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颁布关于这一现象的具体而全面的立法。委员会进一步呼吁该缔约国加强与来源国和过境国在国际、区域和双边等方面的合作,以便更有效地解决贩卖人口的种种原因,通过交流信息来更好地遏阻贩卖人口的行为。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收集和分析警方及国际来源的数据,起诉和惩处人贩子,确保保护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不会因违反移民法而受到惩处,并得到充分支持,使他们能在对人贩子的审判中提供证词。

42.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规范在马来西亚打工的印度尼西亚移徙工人的权利,并在内阁一级成立了外籍工人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就移徙工人权利制定立法和政策,特别是有关大都为妇女的移徙帮佣工人的立法和政策,其中包括就业权以及因受虐待而寻求赔偿的权利。

43.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颁布立法并制定程序,以维护包括移徙帮佣工人在内的移徙工人的权利。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向移徙工人提供可行的、纠正雇主虐待行为的管道,并允许移徙工人在寻求赔偿期间留在该国。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让移徙工人了解到上述权利。

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颁布任何有关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地位的法律或条例。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包括妇女在内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因与移民有关的过错而受到惩处,他们可能被无限期拘禁在移民局拘留中心或被递解出境。

4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依照国际标准通过有关马来西亚境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地位的法律和条例,以确保保护寻求庇护者、难民妇女及其子女。委员会进一步建议该缔约国在给予庇护/难民地位的全过程中充分采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办法,并与保护难民领域内有关的国际机构、特别是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密切合作。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报告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各族裔妇女在《公约》包涵的所有领域的情况。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农村妇女的资料已经过时,不能代表目前农村妇女的状况。

4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和族裔分列《公约》包涵的所有领域的数据、以及关于农村妇女在所有部门实际状况的按性别分列的最新数据和资料。

48.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同意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49.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部门能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工作,并在这一过程中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将报告提交委员会之前让议会参与报告的讨论。

5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过程中充分落实进一步加强了《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将有关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中。

51.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委员会呼吁在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反映出《公约》的条款,同时请该缔约国将有关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中。

52.委员会注意到,各国通过恪守七个国际人权文书1将促进妇女在一切生活领域对其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马来西亚政府考虑批准那些尚未加入的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3.委员会要求在马来西亚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在内的马来西亚人民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该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继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会议特别会议的成果。

54.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表达的各项关切。委员会邀请该缔约国于2008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4年8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08年4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土库曼斯坦

55.在2006年5月17日举行的第723和724次会议(见CEDAW/C/SR.723和724)上,委员会审议了土库曼斯坦提交的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KM/ 1-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文件CEDAW/C/TKM/Q/2,土库曼斯坦的答复意见载于文件CEDAW/C/TKM/Q/5/Add.1。

导言

56.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对它提交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但委员会对以下几点感到遗憾:缔约国的报告逾期过久,没有充分说明《公约》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不完全符合委员会规定的报告编写规则,也没有澄清是否已对一般性建议予以考虑。

57.委员会对缔约国已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议题和问题表示赞赏,同时感到遗憾的是,书面呈文提交过晚,且没有直接涉及所提出的许多问题。

58.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并感谢土库曼斯坦常驻联合国代表率领的代表团积极答复委员会提出的各种问题。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中没有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任何代表,也没有其他相关部委或办事处的代表,这使得该代表团无法简明扼要地直接答复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的所有问题。

积极方面

59.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批准了大部分国际人权文书,同时欢迎其代表团作出如下申明,即并不存在任何障碍,阻止土库曼斯坦今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60.委员会欢迎将《公约》翻译成土库曼语。

6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的执行方面与各专门机构及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和实体合作,如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合作。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6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和书面答复中缺少精确可靠、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它因此难以准确评估妇女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实际境况,以及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刚刚开始在教育和公共保健领域编制这类数据,但它担心,数据的匮乏会妨碍评估缔约国采取有关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所取得的成果。

6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迅速建立一个综合数据收集系统,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收集数据,并对长期趋势进行跟踪。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利用可衡量的指标,监测采取有关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技术援助,以开展这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制定法律、政策和方案,以有效执行《公约》。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下次报告中纳入按性别和城乡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并说明采取有关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实际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6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它没有收到充足的信息,无法了解《公约》在缔约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委员会注意到,《土库曼斯坦宪法》第18条申明,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以性别为由破坏平等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对歧视作出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公约》中有关正式和实质性平等的概念以及禁止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的规定,缔约国的理解显然很有限。委员会还担心,不分性别的法律有可能使间接歧视妇女的现象长期存在。

6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阐明《公约》在其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并根据《公约》第1条,将歧视妇女、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定义充分纳入其宪法或其他相关的国家立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公约》各项规定在其国内法律制度中充分适用,并促请该缔约国迅速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根据《公约》规定,确保实现法律上(正式)和事实上(实质)的男女平等。

6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它没有收到充足的信息,无法了解缔约国是否为司法和执法部门专业人员制定了宣传和培训方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自《公约》批准以来10年中,没有任何实例证明,在法庭判例中援引了《公约》,这说明该缔约国缺乏对《公约》的理解,也没有予以执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少有效的程序法,为妇女伸张正义受到阻碍,妇女很难向法院起诉。委员会还对妇女不太了解她们的权利和没有能力提出权利要求表示关注。

6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时,将《公约》和有关的国内立法作为这方面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在国内牢固确立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推行一切必要的程序法,确保为妇女伸张正义,并通过普法教育方案和法律援助,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使妇女能够要求获得她们的所有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一般公众中传播并进一步宣传《公约》,特别是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正式和实质性平等的含义和范围,从而提高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扩大在线基础设施,并提倡利用传媒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协助传播《公约》以及有关妇女人权及正式和实质性平等的其他信息,包括实行普及政策。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支持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进行培训,并提高她们的能力。

68.委员会深表关切的是土库曼斯坦长期存在男性至上的态度,并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存在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这些陈规定型观念严重妨碍了《公约》的执行,也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和政治与公共生活等领域处于劣势地位的根本原因。委员会尤其关切将妇女主要定格为母亲、照顾者和家庭主妇的观点,以及诱导她们选择传统上认为适合妇女的教育和就业。

6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据《公约》第2条(f)和第5条(a),直接解决男女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问题,包括使妇女和女孩在教育和就业等生活的各领域长期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的隐性模式。这需要从小开始教育,并在各级教育部门采取措施,修订学校教科书和教学大纲,以推进男女平等,开展同时面向妇女和男子的提高认识活动。

7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1999年《国家行动计划》提出将设立一个协调地方、国家和国际各级行动的机制作为优先事项,至今仍没有一个专门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7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设立一个体制化机制,这一机制承认对妇女歧视的特殊性,专门负责推进正式和实质性平等,监测男女实质性平等原则的切实实现。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政治最高层授予该机构必要的权力和人力财力资源,以协调和监测各领域社会性别的主流化,从而有效地推动《公约》的执行,使妇女在各领域享有人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各部委设立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中心,并为其提供两性平等问题方面的充分培训,使其建立与国家专门机构的联系。

7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1999年《国家行动计划》的范围有限,并且没有充足的信息说明其准确的内容。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过去的两性平等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没有进行评价或影响分析,也没有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7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其《国家行动计划》,纳入执行《公约》的综合措施,和《北京行动纲要》所载的重大关切领域。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对其过去的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进行评价,查找缺陷、差距以及缺乏进展的领域,并且在《计划》的每一次增订中使用该评价。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对其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监测,评价其影响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确定的目标,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政策和方案影响的信息。

74.委员会注意到土库曼斯坦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同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妇女和人权组织等民间组织以及它们在推动两性平等和执行《公约》条款中的作用的信息。

7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妇女和人权组织的建立和积极参与提供有利环境,以推动《公约》的执行工作。

7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显然对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必要性缺乏了解。

7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各部门确立依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必要性,并将其纳入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所需的战略。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执行特别是与《公约》第7、8、10、11和14条有关的措施,如配额、基准、目标和激励措施。

78.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似乎没有认识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产生的紧迫性,因此缺乏针对家庭暴力等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专门立法,也缺乏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服务以及预防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少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信息。

79.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认识到存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研究家庭暴力等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发生率、原因和结果,作为有针对性地采取综合干预措施的基础,并将研究结果纳入下次的定期报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确保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构成犯罪,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以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途径,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优先重视培训保健和社会工作人员、教师、司法和执法人员,使他们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为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收容场所和咨询服务。

80.委员会对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职位中,特别是在地方政府中所占比例很低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提高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积极措施。

81.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并促请缔约国充分实施该建议所载的措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使更多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担任决策职位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

8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针对处于脆弱和边缘地位的少数民族妇女和女孩的政策和方案,特别是使她们获得教育、保健、就业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政策和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俄罗斯族学校被关闭的情况。

8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这些妇女实际上可能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并促请缔约国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更好地保证她们的人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全面阐述少数民族妇女在教育、保健、就业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为消除对这些妇女的歧视所采取的措施。

84.委员会对免费义务制普通中等教育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11年义务制教育被缩短到9年,且没有进行缩短年限对女孩和妇女以及对教师就业的影响评价,而大部分教师是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很低,顽固的陈规定型观念使妇女往往只在传统上认为适合她们的领域发展事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生殖保健教育不是学校的必修课程。

8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高人们对教育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增强妇女能力的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重新考虑缩短义务制教育年限的决定,特别是考虑到其对妇女的教育和职业机会的影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使更多妇女接受高等教育,并为青年妇女进入男性主导的学习领域提供激励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各级和各渠道的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教学大纲中纳入适龄的生殖保健教育,并考虑青少年的权利与需求。委员会还建议教师应接受该领域的充分培训。

86.委员会对没有提供充足资料说明妇女在正式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实际境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无法全面了解妇女加入城乡地区劳动力的情况、妇女的失业率、职业上的纵向和横向隔离、以及她们从新经济机会中获益的能力。委员会对雇用过程和报酬差距所体现的对妇女的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保健和教育部门的工作减少对妇女的影响过大,不成比例。

87.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消灭职业上的隔离,确保按照《公约》第11条,实现劳动力市场的男女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表明长期趋势的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就业和工作领域,以及在公共、私人、正式和非正式部门的状况,并说明为实现妇女机会平等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8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库曼斯坦劳动法》在若干领域过度保护妇女作为母亲的角色,限制了妇女的经济机会,可能阻碍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尤其是私人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并使男女角色的定型永久持续下去。

89.委员会请缔约国尤其根据《公约》第11条第3款,纠正妇女在劳动力市场面对的实际障碍和法律障碍。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兼顾家庭和工作方面的责任,并促进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90.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妇女健康状况和第12条执行情况的信息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没有监测妇女获取保健服务的情况和没有数据表明在这一领域采取的措施的实际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农村地区在一系列保健改革后设立了一些保健站,但对保健部门的削减、首都之外地区医院的关闭和保健站的效力表示关切。

91.委员会建议按照委员会关于《公约》第12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建立广泛的妇女保健服务框架,并对妇女获取这种保健服务的情况进行监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妇女的保健状况及其获取保健服务的情况。

92.委员会关切农村妇女的状况,对报告没有提供充足的信息,说明她们在教育、保健和就业等所有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她们获得信贷、可耕地和饮用水的情况感到遗憾。委员会尤其关切在获得土地和遗产方面的各种习俗对妇女的不利影响,这些习俗妨碍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和执行《公约》第14条。

9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列载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及列载信息,说明农村妇女在所有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为执行《公约》第14条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载列资料说明农村妇女获取信贷的情况,以及1993年2月2日土库曼斯坦总统关于在土库曼斯坦拥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的法令的影响,这一法令涉及妇女获得土地的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村庄项目对妇女的影响。

9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一夫多妻制是非法的,但某些地区的一夫多妻做法并未受到法律和社会的制裁。委员会注意到《婚姻和家庭法》规定男女结婚时权利平等以及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义务平等,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法律保护处于一夫多妻状态下的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土库曼斯坦的合法结婚年龄为16岁。

9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实施其处罚一夫多妻制的法律,并如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所要求的那样,采取全面、有效措施,消灭一夫多妻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6条第2款、委员会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和《儿童权利公约》,将妇女和男子的合法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96.委员会关切缺少信息说明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和为打击这一现象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还对缺少信息,无法了解贩卖妇女的程度以及为处理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措施感到关切。

9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全面做法,以便向妇女和女孩提供教育和经济方面的其他机会,使她们不去卖淫,同时促使妓女重新融入社会,以及为在卖淫中受到剥削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康复方案和提高其经济能力的方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详细信息,说明贩运妇女问题以及为防止贩运妇女,保护受害者和惩治贩运者所采取的措施,并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

9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早接受《公约》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9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和执行一项综合性的《公约》实施方案。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人权高专办,及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统计司和提高妇女地位司。

10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必要时为编写其下次定期报告寻求培训和能力建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设立协商机制,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次报告的编写,并在这一期间与广大非政府组织协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使议会参与对报告的讨论。

10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以及加强了《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规定的义务,并请缔约国将有关信息列入其下次定期报告。

102.委员会强调指出,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作的一切努力之中考虑到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出《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载这方面的信息。

103.委员会注意到,各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增进了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程度。因此,委员会鼓励土库曼斯坦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04.委员会请土库曼斯坦在其境内以土库曼语和所有当地语言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土库曼斯坦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和今后在这方面要求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为传播《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105.委员会强调为保护和增进妇女权利而及时提交定期报告的重要性,请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形式提交应于2006年5月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5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该合并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为审议那次报告派出的代表团中,派有在《公约》所涉广大领域里拥有专门知识的专家,以确保进行建设性和富有成果的对话。

2.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06.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6日的第721和722次会议上(见CEDAW/C/SR.721和722)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BIH/1-3)。委员会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BIH/Q/3号文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答复载于CEDAW/C/BIH/Q/3/Add.1号文件。

导言

107.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毫无保留地继承了《公约》,并对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南提交了内容丰富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同时对报告未能按时提交且没有说明是否考虑了委员会的一般建议表示遗憾。委员会还称赞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答复、对报告中该国复杂的政治和行政背景作出的口头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的答复。

108.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了由两性平等局局长率领的代表团。对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109.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于2002年9月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110.委员会对缔约国在编写报告和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回复过程中与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表示欢迎。

11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草案(2005年)中包含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12个重大关切的领域,并将其纳入2006年将向部长会议提交的两性平等行动计划草案。

积极方面

112. 委员会欢迎在国家一级建立两性平等局,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以及在两个实体(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以及塞族共和国)分别建立性别问题中心。对在国家、实体、县和市各级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机构设立性别问题主流化机制表示赞赏。

113.委员会称赞政府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所进行的各项立法举措和相关活动。委员会特别欢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2003年)》的颁布,该法禁止在社会各界的公私部门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题为“执行《两性平等法》和次区域性别问题”的项目提供的援助表示赞赏,该项目旨在建立负责分析和制订面向行动的建议的工作组以加强并加快该法的执行。

114.委员会欢迎近期在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害方面的进展,特别是两个实体颁布了防止家庭暴力法。赞赏在布尔奇科地区采用新的警务程序,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县一级内务部门设立联络点,在塞族共和国推进紧急求援热线以帮助受暴力侵害的妇女,以及实施防止贩运人口战略和措施、如设立防止贩运人口和非法移民国家协调员职位和由各部委和国家检察官办公室的代表组成的专家组。

11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一些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项目和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在教育部门对教科书内有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进行分析;提高媒体对社会性别的敏感认识;开展运动和其他活动鼓励罗姆妇女参加登记;对负责制订中期发展战略的经济政策规划股的相关工作组进行有关社会性别问题的培训。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16.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武装冲突以及重建期间政治、经济和社会转型的影响下面临种种困难,同时对战后妇女享有人权的状况受到以下因素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对武装冲突的后果缺乏社会性别分析,以及在和平、重建和转型进程中没有妇女的参与,缺乏对这些进程的社会性别分析。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以族裔作为创建宪法框架以及政治和行政结构的决定因素的做法局限了对两性平等原则的充分认识和实施。

11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履行《公约》规定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义务,使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之上参与在国家、实体、县和市各级所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转型过程,并在这些过程中纳入社会性别分析。

118.尽管所有的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约》都可以在缔约国直接适用,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公约》在国内诉讼中没有被妇女们所援引,司法机构也没有加以适用。

11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所有国内法庭和其他机制中确保《公约》规定的权利事实上的可审理性。呼吁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传播《公约》的相关信息,并实施对法官、监察员和律师进行执行《公约》培训方案,尤其是《公约》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平等的概念。委员会还建议不断提高人们的认识,举办针对妇女和妇女问题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培训,鼓励并使妇女懂得在《公约》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如何利用程序和补救措施。

120.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在《《两性平等法》》通过后制定了大量修正案,但是并未按要求实现现有立法与该法的统一。

1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法律统一进程,以履行《《两性平等法》》规定的义务(第30条,第2款)和《公约》各条规定的义务,并制定有效实施和强制执行这些法律的程序。

122.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两性平等法》第18条中规定国家机关、公共事业单位和私营机构有义务按性别收集、记录和整理数据,同时仍感关切的是,在缔约国范围内和《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都缺乏关于一般人口、特别是妇女的最新数据。

12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定数据收集的重点并在下一份报告中纳入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以全面反映妇女享受人权的实际情况。委员会还建议应落实对违背《两性平等法》第18条的行为的处罚条款。

124.虽然委员会欢迎为新成立的两性平等局作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担忧这个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没有足够的人员和资源,无法全面执行《两性平等法》规定的广泛任务,而且该局在国家一级部委内的定位可能对该局同其他各部的有效合作构成障碍。

1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赋予两性平等局比相关各部和部长会议更多的权力,使该局能够从性别角度评估法律、法案和细则,并且为其分配额外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加强两性平等局。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两性平等局安排在人权和难民事务部是否适当,并考虑将其作为一个直接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负责的机构。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提高国家、实体、县市各级政府机构对于执行《公约》的共同责任的认识并建设它们在这方面的能力。

126.虽然委员会欢迎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基础上结合原有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草案拟定了缔约国的两性平等行动计划草案,但是委员会仍担心该计划获得通过的速度可能由于政治程序而减慢,而且其执行可能因负责落实的相关部委各级政府官员理解不充分以及缺少经费而受阻。

127.委员会建议尽快把两性平等行动计划草案递交给部长会议和议会,以便在2006年的下一次选举之前获得通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对各级政府官员继续开展性别问题培训并且通过在负责执行的各部增设预算项目和依靠国际捐助者的资助而拨出和获得执行计划的经费。

128.令委员会担忧的是,对于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长期以来始终存在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传统定型观念。这种定型观念反映在妇女的教育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面临的状况以及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人数不足等方面。

1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传播同《公约》有关的资料纳入教育系统的方案,包括人权教育和性别问题培训,以改变目前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态度。委员会建议针对男女两性展开提高认识活动,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男女两性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应具有平等地位和承担平等责任。

130.虽然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解决妇女面临的暴力问题而作出的法律和其他方面的努力,但是委员会仍担心两个实体通过的法律条文可能引发不同的司法解释,并且在惩罚的适用上也会产生不一致,这是因为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家庭暴力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在塞族共和国,家庭暴力既是犯罪行为也是不端行为。此外,缺少必要的细则和机构也阻碍了法律的实施。委员会也担心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统计资料匮乏,这类行为一直很少曝光并且被视为私人问题。

1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统一两个实体的法律、加快拟定和通过细则以及建立执行所必需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此外,委员会还建议采取具体措施赋予妇女举报家庭暴力事件的权能,并通过培训方案确保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机构、保健提供者、社会工作者和教师全面了解适用的法律规定,对妇女面临的各种形式的暴力有敏感认识,并且掌握充分应对家暴事件的技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收集对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事件的数据,并在此类数据的基础上继续制订同这一违反人权的行为作斗争的可持续战略。

132.尽管针对贩卖人口行为采取了多种法律和其它措施,包括制定了一份国家行动计划,而且据报告这些措施对于减少案件数量产生了积极影响,令委员会忧虑的是贩卖妇女仍是这个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持续存在的问题。对于将妇女贩卖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新方式,包括通过安排假结婚的方式,委员会也表示担忧。另外,委员会还担心当前的保护措施不适用于在境内贩卖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籍女性国民和出于卖淫以外的其他目的而被贩卖的妇女。

1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力度同贩卖妇女和女童的行为作斗争。委员会建议加强旨在改善妇女经济状况和提高认识的措施,以便使她们不易受贩运者之害,加强对曾为贩卖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的社会支助、复原和重返社会措施。委员会建议扩大保护范围,以便包括曾在境内被贩卖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妇女和出于卖淫以外的其他目的被贩卖的妇女。委员会还呼吁政府确保贩运者在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上得到惩罚,并保证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她们需要的支助,使她们能够在审判贩卖她们的人的诉讼程序前后和其中作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份报告中提供有关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综合资料和数据,以及关于将妇女贩卖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新形式和查禁这些新情况的现有措施的分析。

134.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性平等法》规定男女两性在决策程序中享有同等代表权,但是令委员会担忧的是近期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没有体现出这一方面。委员会还担心民选和任命的机构中妇女代表人数不足,特别是公共行政和司法机构、教育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公司或商会和专业协会以及政党的高级职位中妇女代表人数不足。

1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统一选举法和《两性平等法》,加强和落实增加民选和任命的机构以及公共行政和司法机构决策职位及国有公司任职妇女代表人数的措施,具体方法除其他外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落实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私营企业、工会和政党对提拔妇女担任决策职位的敏感认识。

136.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各个层面上统一和改进现有教育法和教学大纲的改革进程,但是仍令其担忧的是这一领域普遍存在的歧视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女童、尤其是罗姆女童的早期辍学率、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各学科中的男女生隔离问题及因此对妇女职业机会的影响,以及年长妇女,尤其是罗姆妇女和女童中文盲率高的问题。

137.委员会建议继续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两个实体的男女、包括农村地区的男女以及妇女和女孩这一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少数民族的边缘群体始终享有同样的受教育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增加妇女和男子的教育选择和职业选择。

138.委员会对劳力市场上的妇女人数特别少、知识妇女失业率偏高、妇女在公私营部门工作中始终遭受征聘、升迁、薪酬、保护产妇和终止就业等方面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性骚扰问题表示关切。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妇女往往集中在某些就业部门,那些部门的工资不如男性占优势的部门,而且妇女通常从事低薪工作,她们在非正规的“灰色经济”和小型农业企业中占相当数量,影响了她们获得社会保障和保健的资格。

1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两性平等法》的有关部分和该法律实施项目的有关建议,惩办违反《两性平等法》和劳工条例中关于平等原则的规定的公私雇主。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的方案都注意性别问题,使妇女能从支持企业家的计划方案(包括优惠信贷条件)中充分获益。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在正规经济中的人数,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缩小并消除公共部门妇女与男子间的工资差距;并确保妇女得到职业培训。

140.委员会对妇女普遍的健康状况和缺乏充分的保健服务表示关切,特别是失业妇女、灰色经济的从业妇女和其他弱势妇女群体。委员会担忧,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各实体和各县对享受和提供保健服务的规定不同,其财政资源也不相同,似乎是产妇死亡率偏高的部分原因。委员会对缺乏计划生育的教育和难以得到避孕药具的问题感到关切,这使堕胎和少女怀孕的比例很高。

1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协调和改善国家的保健规定和服务,将性别观点纳入保健部门的各项改革,使全国各地全体妇女都能平等地得到适当和充分的保健服务,尤其减少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保证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地得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以便防止不得已堕胎,使妇女的健康不致于受到危害。委员会还建议采取种种方案和政策,宣传和普及避孕方法,使人们认识到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责任。

142.委员会对1992-1995年武装冲突的性暴力受害者的状况感到关切。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妇女,其中女户主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境地更为悲惨。委员会担忧,两个实体各自关于战争受害平民的法律框架都没有充分认识这些妇女以及她们的具体困苦。委员会还担忧没有一贯的策略支助这些妇女,她们只能得到有限的健康保险和财政福利以及一般的保健服务或与其造成创伤的经历有关的特殊保健服务。委员会对性暴力受害平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可能被赶出她们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联邦的家园也感到关切。

1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明确承认并充分保护那些在武装冲突期间遭受性暴力伤害的平民妇女,制定国家法律,并分配财政资源,为其给予足够的社会保障,包括健康保险和住房,保障她们在整个缔约国境内享有与战争受害军人同等的权利和福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审查其目前对战争受害平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安置条例和计划,以便防止其他形式的间接歧视。

144.委员会注意到两性平等局将性别观点纳入减贫中期发展战略的努力,但依然对有些妇女群体特别易受贫穷的不利影响感到关切,特别是单身女户主、老年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回返者、残疾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包括罗姆妇女。

14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通过减贫中期发展战略制定的由各部委实施的所有国家减贫方案根据妇女的需要和情况,充分造福妇女,特别是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妇女群体,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结果。

1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接受关于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147.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将性别观点纳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努力,并在其中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这方面的材料。

14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果遵守这些文书,就能加强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149.委员会要求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以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还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还要求将这些结论意见转交给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问题高级代表。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特别在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1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种种关切。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2006年10月到期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2010年10月到期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3.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圣卢西亚

151.委员会在其2006年5月23日第729和730次会议上审议了圣卢西亚的初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LCA/1-6)(见CEDAW/C/SR.729和730)。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LCA/Q/6,圣卢西亚的答复载于CEDAW/C/LCA/Q/6/Add.1。

导言

15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公约》,并表示感激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准则提交初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的质量,其中载有按性别细分的数据,同时对这些报告的提交拖延了很长时间感到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5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代表团参加会议,并表示赞赏委员会成员和代表团之间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表示赞赏该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进行介绍性发言,并在答复中进一步澄清了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

积极方面

15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开始宪法审查过程,其中还包括对其他法律,例如对民事法和公民法的审查。委员会欢迎第9号刑事法于2005年1月1日生效,其中就性犯罪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堕胎。委员会还欢迎1994年《家庭暴力法》的生效。

155.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教育领域开展努力,特别是计划在2006/2007学年开始时实现普及中学教育的目标,根据1999年教育法规定的这一目标,每个到了中学年龄的儿童都有入学保障。

156.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开始实施一项全面的卫生部门改革方案,其中包括把保健的普及制度化。委员会还欢迎该缔约国开始在所有中小学举办一项全面的保健和家庭生活教育方案。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157.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关于《公约》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它尚未收到充分满意的解释。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尽管于1982年批准了《公约》,但看来尚未把《公约》纳入本国法律,因此无法强制执行其中的规定和将其用于法院裁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司法机关对于《公约》和本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可能没有足够的认识。

15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澄清《公约》的地位,保证使《公约》在本国法律制度中充分适用。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提高司法机关以及律师和检察官的认识,使其了解根据《公约》所理解的歧视行为,以及所有政府部门的遵守《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

1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的宪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没有根据《公约》第1条决定来对歧视妇女下定义,使其将直接和间接歧视都包括在内;没有根据第2条把公营和私营部门行为者的行为都包括在定义范围内;也没有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采用临时特别措施。

160.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把符合《公约》第1条的关于歧视妇女的定义充分纳入本国宪法或其他适用法律,使该定义把直接和间接歧视都包括进去;根据第2条把公营和私营部门行为者的行为都包括在定义范围内;并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采用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充分利用当前的宪法审查进程,保证将这一定义纳入宪法或其他适用的本国法律。

161.委员会注意到法律改革或已完成,或正在进行,但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对本国法律进行任何全面分析,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约》的各项规定,而且得不到数据用来监测妇女平等和妇女享有公正司法的能力的实际落实情况。

162.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确定的时间框架内对本国法律进行一次全面分析,以根据《公约》的规定,废除所有直接歧视妇女或有歧视妇女的作用或影响的法规。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收集必要的数据,以便为监测妇女平等和妇女享有公正司法的能力的实际落实情况奠定基础。

16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的现有国家机制的体制机构能力薄弱,资金和人员编制严重不足,而且没有权力和能力来有效地促进《公约》的执行,以及帮助把性别问题纳入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主流,从而在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对在所有层面实际落实男女平等的情况缺乏了解,对为此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机制的必要性认识不清楚,而且没有政治意愿根据自己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为这样一个国家机制进行必要的体制能力建设。

164.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把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作为当务之急,使其具备必要的权力、决策权以及人力和财务资源,以便切实有效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对人权的享受。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行业主管部建立具有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充分专长的联络点,以更好地利用性别问题主流化战略,通过所有政策和方案来实现男女平等,并建议该缔约国建立一套在国家机制和联络点之间开展合作和网络活动的制度。

16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任何临时特别措施,而且显然不了解这些措施的用意。

16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之作为加速实现实质性男女平等,特别是在最高决策一级实现这种平等的战略的一部分。

16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妇女和男子所起作用仍然存在以性别为基础的陈腐观念,妇女在很多方面,包括在公共生活和决策、工作场所、家庭以及家庭关系中均处于弱势地位和遭遇不平等,即反映了这些陈腐观念。

16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f)和5(a)条采取通盘措施,克服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社会和家庭当中所起作用的陈腐观念和期望。这些措施应该包括通过教育体系和传播媒介努力提高认识,以宣扬妇女的积极和非陈腐的形象。

16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妇女和女童贩运问题严重程度的信息,也没有采取措施来处理这个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国内卖淫活动的产生根源和严重程度,并注意到该缔约国对卖淫现象在旅游业中的规模显然缺乏了解。对卖淫者的剥削以及对这一现象的听之任之也使委员会感到关切。

170.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立刻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并加强与本区域各国的合作,以防止和打击贩运妇女的活动。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通盘的方式解决卖淫问题,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女童采取可以取代卖淫的教育措施和经济措施,包括举办赋予经济能力的方案,来帮助那些可能因为香蕉贸易体系的变化而丧失生计的妇女农业劳力。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重视旅游业与卖淫之间的联系,包括对卖淫的需求。该缔约国应保证切实有效地起诉和惩罚对卖淫者进行剥削的人。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信息和数据,说明对卖淫者进行剥削和贩运妇女的情况,并说明为防止和打击这些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请求提供统计数字,说明卖淫者的人数,以及说明有多少剥削卖淫者和贩运人口的人被定罪。

171.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暴力法》,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施行暴力的问题仍然存在,关于这个问题的公众意识缺乏,而且现有法律显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委员会还对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防止针对妇女的暴力感到关切。

172.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紧宣传工作,使人们提高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的认识,并使其了解,所有这些暴力都是不可容忍的。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针对全体公众切实地进行预防性努力和采取宣传措施。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针对司法官员的培训措施,包括对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培训,以加强其能力,来以注重性别因素的方式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保证迅速地把罪犯绳之以法。

17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参加最高决策级别公共和政治生活的人数不多,而且没有采取步骤解决根本原因,包括普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

17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和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并制订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加速增加妇女在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别的人数。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突出妇女充分、平等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对社会的重要性。

1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订正1979年《圣卢西亚公民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民法》载有歧视与外国人结婚妇女的条款,而且没有制订修正该法的时间表。

176.委员会建议,毫不拖延地修正1979年《圣卢西亚公民法》,使之符合《公约》第九条。

17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承诺,保证在2006/07学年之前普及中等教育。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童和妇女没有接受中等教育,这种情况影响她们在其他领域包括劳工市场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少女怀孕率高;影响女童的教育机会和经济能力;未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少女母亲继续上学或返回学校;未作出足够努力,鼓励女童和年轻妇女进入传统上男性占多数的学习领域。

17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条采取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有平等机会接受各级教育;吁请缔约国制订措施,包括监督机制和制裁措施,确保怀孕学生在怀孕期间和之后继续上学和返回学校。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激励年轻妇女进入传统上男性占多数的学习领域,并鼓励缔约国编制非陈规定型的教学大纲,处理歧视妇女的结构性原因,增加教育机会,促进男女学生在各级取得成绩。

179.委员会欢迎通过2000年《就业和职业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法》,该代表团认为也包括间接歧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尚未制订《2001年劳工法典》,因此在工作和就业领域没有总的立法框架;由于未制定《法典》,法律不涉及许多领域,如集体谈判和对歧视的有效补救措施等;在实施《2001年劳工法典》中对不歧视规定的豁免条款方面可能歧视妇女;没有关于性骚扰的法律。

18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在2006年底之前制订《劳工法典》,该代表团已对此作出保证,显然对工作场所不歧视和机会平等作出具体规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劳工法典》中也列入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条款,包括可实施的制裁措施。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在工作场所建立针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有效机制,并确保让妇女了解她们有权在工作中不遭受性骚扰。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监测实施《2001年劳工法典》中不歧视规定的豁免条款,并在下次报告中说明豁免条款的实施情况。

18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进行卫生部门改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显然未充分重视这一领域中妇女的不同和具体需要,而且委员会不清楚提供综合生殖保健服务的情况。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圣卢西亚普遍存在不安全人工流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法律允许的地方采取哪些措施提供安全的人工流产服务。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提供综合分娩服务的设施和区级医院,妇女很少有机会获得产前和产后服务。

1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卫生部门的所有改革努力中考虑关于第十二条(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以便有效满足妇女在一般保健领域的不同需要和具体的健康需要。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充分满足妇产保健需要,包括农村妇女获得这些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安全人工流产服务,加强性教育并提供避孕药具,以防止妇女求助于不安全的人工流产。委员会还吁請缔约国确保妇女在法律或实际中不需要丈夫的书面同意即可进行输卵管结扎手术。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交关于接受产科护理的分娩百分比统计数据;关于产妇死亡率的资料,包括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关于人工流产率的资料。

183.委员会对农业女工特别是种植香蕉的妇女状况表示关切,她们由于香蕉贸易体制的变化丧失了生计。

18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接受教育及识字和职业培训,并获得新的创收机会。

18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法典》载有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歧视性条款,包括要求妻子服从丈夫的条款;没有经双方同意的离婚条款;在同居关系中妇女可能受歧视,特别是在财产方面。

18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取消《民法典》中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所有歧视性条款,并考虑实行经双方同意离婚的办法。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确保在同居关系中妇女的权利受到保护,特别是对同居期间所获财产的权利。

187.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同意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18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过程中充分落实进一步加强了《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将有关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中。

189.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委员会呼吁在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反映出《公约》的条款,同时请该缔约国将有关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中。

19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有助于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圣卢西亚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各项条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1.委员会要求在圣卢西亚境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让圣卢西亚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今后应在此领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题为“2000年妇女: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19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于2007年11月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其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关切作出答复。

4.合并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马拉维

193. 2006年5月19日,委员会第727次和第728次会议审议了马拉维第二、三、四和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WI/2-5)(见CEDAW/C/SR.727和CEDAW/C/ SR.728)。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WI/Q/5,马拉维的答复载CEDAW/C/MWI/Q/5/Add.1。

导言

194.委员会向该缔约国表示赞赏其第二、三、四和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方针,但对报告拖了很久以及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建议感到遗憾。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报告的质量,报告明确和坦率地介绍了该国妇女的总体状况以及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的挑战。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但对一些问题的答复不完全或未作出答复表示遗憾。对口头介绍和回答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时作出的进一步澄清表示赞赏。

195.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由社会性别问题、儿童福利和社区服务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表示赞赏,该代表团还包括负责执行《公约》的其他部委的代表以及马拉维人权委员会主席。委员会对委员会成员与代表团之间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该对话提供了自2004年该缔约国提交报告以来其境内的最新发展情况,并进一步澄清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现状。

196.委员会赞扬该国政府撤消对《公约》关于传统习俗或做法的规定的保留,并注意到马拉维于2000年9月签署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19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始了《宪法》审查进程。它欢迎该国政府为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努力审查其立法,以便加以修订和起草新的立法,特别是起草《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公民法》、《移民法》以及《遗嘱和继承法》。

198.委员会对最近通过《防止家庭暴力法》表示赞赏。

199.委员会对缔约国成立性别、儿童福利和社区服务部并以此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表示赞赏。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00. 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内,该缔约国要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关切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向所有相关各部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其得到全面执行。

20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马拉维于1987年批准了《公约》,但《公约》在国内法律系统中的地位仍不明确。它关切地注意到,如果不把《公约》充分融入国内法律,就不能明确认定《公约》效力高于国内法,也不能认定马拉维法庭是否可以审理涉及《公约》的问题和执行《公约》。

20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确保可在国内法院援引和适用《公约》。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公约》的条款和相关的国内立法成为法律教育以及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进行培训的一项内容,以便在该国牢固确立支持妇女平等和无歧视的法律文化。

20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1994年《马拉维宪法》第12(V)节保障男女平等权利,但该缔约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作出有关对妇女歧视的明确定义,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

204.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一条,把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在内的对歧视的充分定义纳入其《宪法》或正在起草的《两性平等法规》。并按照《公约》第二条(e)款明确禁止个人行为者实行歧视。委员会还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列入暂行特别措施条款,规定起草和通过《两性平等法规》的时限。

205.委员会欢迎社会性别法律问题特别法律委员会目前正在开展法律改革进程,力求在诸如婚姻、离婚、公民和继承遗产等各个方面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但也关注这些法律仍然不符合公约的要求,以及一些现行法律同宪法冲突。委员会尤其关注《婚姻法》同宪法之间的矛盾——《婚姻法》规定21岁为结婚的最低年龄,而宪法又允许儿童婚姻。委员会还关注宪法同《公民法》和《移民法》之间的矛盾,这两项法律规定,马拉维妇女在同外国男子结婚之后,便失去马拉维公民身份;而且不允许已婚妇女移徙,除非在丈夫的监护之下。

20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法律审查进程,确保使其歧视性立法迅速符合公约的要求,以确立妇女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关于通过订正公民法、移民法、遗嘱和财产继承法、新的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案的明确时间表,以便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审查进程完成之时,制定和执行全面教育措施,开展宣传活动,确保人们了解法律框架,切实执行该框架。

207.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对于旨在实现男女平等(包括在所有领域实现社会性别观点主流化)的政策和方案没有采取全面处理方法。委员会还关注,按照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有限,而此种数据对进行有效的社会性别问题分析,制定有具体目标的政策,开展执行公约的方案都很有必要。

20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政策和方案都作为实现男女平等通盘政策的一部分。委员会建议在所有公共机构、政策和方案中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提供性别平等培训,设立协调中心。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公约所有领域、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于必要时为此项努力争取国际援助。

209.委员会表示关注,虽然法律规定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服务,但实际上妇女行使这一权利和向法庭提交歧视案件的能力,因不了解其权利,缺少行使权利方面的协助,前往法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法律费用等因素,而受到限制。委员会还关注,大多数妇女仍然在传统法庭的管辖之下,这些法庭运用的是歧视妇女的习惯法。

210.委员会请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获得司法服务方面面临的障碍,并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让妇女更多地了解自身的权利 、法律常识,获得法庭服务,维护其所有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习惯法法庭符合宪法规定,确保这些法庭的判决不歧视妇女。

211.委员会表示关注,重男轻女观点普遍存在,人们有着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着歧视妇女和严重妨碍妇女享有人权的根基很深的文化准则、习俗和传统,包括强迫婚姻和早婚、继承妻子、“性清洗”和“初夜”及缔约国报告所列的其他此类习俗。

212.委员会敦促根据《公约》第2条f款和第5条a款的规定,尽快落实具体措施,改变和铲除歧视妇女的习俗及文化习俗和有害的传统做法,推动妇女充分享有人权。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消除强迫婚姻和早婚、歧视性的寡妇遗产继承习俗及违反公约规定、侵犯妇女人权的缔约国报告所列的其他做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加紧努力,制定和执行全面的教育和宣传方案,向社会各个阶层的男女,包括村长和酋长,开展宣传活动,改变歧视性的社会文化行为方式,为妇女行使人权创造有利环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民间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导人合作,开展必要的工作。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采取的措施,以评估这些努力产生的作用,采取妥当的补救措施,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汇报有关结果。

213.在欢迎最近通过的《防止家庭暴力法》的同时,委员会对于这一新的立法未规定婚内强奸属犯罪行为感到遗憾。委员会继续关切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发生率高的情况,并继续特别关切构成或延续对妇女的暴力的习惯法和文化习惯的继续存在。委员会还对中小学教师对少女的性剥削的增加以及报告中没有关于对妇女施暴事件的资料和数据感到关切。

21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采取全面措施以处理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尽快颁布法律,规定歧视性习俗做法属非法行为和规定婚内强奸属犯罪行为,并颁布立法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凌虐、包括性骚扰。这种立法必须确保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构成刑事犯罪,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获得矫正和保护手段;施暴者受到起诉和的惩罚。委员会建议对司法机构执法官员、保健服务人员和教师进行培训,以确保他们熟悉了解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的暴力,并能对针对妇女的暴力作出适当的回应。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结束教师对在校女孩的一切剥削,并有效地对肇事者提出起诉。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政府最高层给予明显的领导,改变那些构成或容忍对妇女施暴的社会、文化和传统态度。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现行法律及政策和这些措施的影响的资料。

215.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由于妇女和女孩的贫困,卖淫问题仍然十分严重。委员会还对妓女、特别是流落街头的女孩遭受剥削以及没有关于为制止这种现象所作努力的资料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没有提供关于贩运妇女以及为解决这个问题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也感到关切。

21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综合性办法,向妇女和女孩提供教育和经济机会,使其脱离卖淫行业,为妓女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并为因从事卖淫而遭受剥削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康复和增强经济能力的方案。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打击利用妇女卖淫的行为,包括通过制止对卖淫的需求。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为制止卖淫现象所采取措施的资料和数据。委员会还要求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贩运妇女的情况,以及为防止贩运妇女、保护受害者和惩罚人贩子而采取的包括立法在内的各项措施以及这些措施产生的作用。

217.委员会在欢迎最近取得的一些进展的同时,也对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包括议会、公务员系统和司法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担任外交决策职位妇女人数少表示关切。

21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具体的措施,在包括议会、各政党、司法部门、公务员系统和外交界在内的所有领域和所有层次增加具有决策地位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关于政界和公职妇女的一般性建议23行事。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制定加快妇女平等担任公职和从政的明确目标和时间表。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执行能力建设方案,以鼓励妇女担任公职。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突出宣传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国家发展决策层领导岗位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

219.委员会承认在教育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委员会从口头说明中获悉男女教师有同等的人数,并采取了招收30%的女学生的政策,但委员会对教育系统中依然存在着男女差距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中的文盲比例特别高,许多女学生因为早婚、强制结婚和怀孕而不得不退学,高等院校中女学生入学率很低。

22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提高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将此视为一项人权和赋予妇女权力的基础。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步骤,克服阻碍女童受教育的传统态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女童和青年妇女能平等地享受各级教育,使女孩能留在学校上学,更有力地贯彻重新入学的政策,使女孩能在怀孕后回到学校。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尽一切努力,与民间社会协作,通过采取一个包括正规和非正规学校的全面方案,并通过成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女孩和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的文化程度。

221.委员会对雇用程序、工资差距和职业区隔中反映出来的歧视妇女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对妇女在试图参与正规部门的可持续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困难感到关切。这些困难迫使她们不得不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委员会还对妇女所受的间接歧视表示关切,由于缺乏担保品,妇女只能得到贷款的机会很有限。

22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1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力市场上享有平等的机会,并确保公私部门充分实施《就业法》和《劳工关系法》的规定。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非正规部门女工工作条件的问题,以确保她们获得社会服务。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所有创造就业的方案都能注意男女平等问题,使妇女能充分得益于这些方案。委员会邀请该缔约国改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获得信贷的机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并拿出数据,说明妇女在就业和工作领域包括在非正规部门的情况、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妇女实现机会平等的影响。

223.委员会对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孩得不到充分的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保健和计划生育知识)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惊人的少女怀孕率和多次怀孕感到关切,这严重妨碍了女童受教育的机会和经济自强能力。委员会对居高不下的产妇死亡率感到震惊,特别是由于不安全人工流产而造成的死亡人数、高生育率和计划生育服务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避孕药具使用率低以及缺乏性教育造成的死亡。委员会还对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比例上升的趋势以及有害的传统习俗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之间的直接联系感到震惊。

22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国家的医疗基础设施,确保拨出足够的预算经费,使人们能够享有保健服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所有的医疗部门改革,同时确保充分满足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需要。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使妇女(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有更好地获得医疗保健以及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信息。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更好地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知识和服务以及产前产后保健和产科服务,以降低产妇死亡率,实现降低产妇死亡率的千年发展目标。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这些方面寻求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技术支助。委员会还建议采取各种方案和政策,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并得到有能力负担的避孕方法,以便使妇女和男子能够明智地选择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委员会还建议普及性教育,以男女儿童为对象,特别关注预防早孕、控制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问题。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确保有效地实施其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法律和政策,寻求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技术支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与社区领导人和保健工作人员的合作,以便减少和消除传统习俗对妇女健康的不利影响。

2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普遍贫穷,社会经济条件差,这些都是造成妇女人权受到侵犯和妇女受到歧视的原因。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状况格外关切,特别是鉴于她们的生活条件没有保障,缺少获得司法、医疗、土地和遗产的所有权、教育、信贷便利和社区服务的机会。

22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本国发展计划和政策中明确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内容,特别是那些旨在减轻贫困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有充分的机会获得司法、教育、医疗服务和信贷便利。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方面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所有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开展的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妇女的人权,通过所有现有的支助来源,铲除造成歧视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包括那些影响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

227.委员会在赞扬该缔约国收容来自邻国的难民的同时,对于缺乏对马拉维难民营中难民妇女情况的了解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所指称的贩运和偷运难民妇女案件以及妇女可能无法以个人名义申请难民身份。委员会也关注有报告说,难民营内没有为妇女提供足够的保护,使其免遭受针对性别的暴力,并且这种情况未得到充分纠正。

22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就马拉维难民营中难民妇女的情况提供完整的信息,特别是说明难民登记程序、保护难民妇女免受针对性别的暴力的手段以及有哪些渠道可用来纠正据称发生的贩运和偷运妇女的情况,并帮助有关妇女复原。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从难民保护方面的有关国际机构,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寻求进一步支助,并继续与这些机构开展密切合作。

229.委员会对各国当局在执行《公约》的过程中与各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的合作程度偏低感到关切。

230.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包括落实结论意见的过程中,与各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协会更有效地开展协调和协作。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的过程中进一步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231.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的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23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就此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233.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就此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234.委员会注意到各缔约国如加入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将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马拉维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35.委员会请马拉维在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马拉维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和需要在这方面采取的其他步骤。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236.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意见中的关切事项。该次报告定于2008年4月提交。

5.合并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塞浦路斯

237. 委员会在2006年5月25日举行的第733次和第734次会议上(见CEDAW/C/ SR.733和734),审议了塞浦路斯共和国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YP/3-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YP/Q/5号文件,塞浦路斯的答复载于CEDAW/C/CYP/Q/5/Add.1号文件。

导言

23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采用了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并考虑到了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意见。但是,报告没有及时提交,也没有参考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所提问题做了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

2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由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专员率领,并由负责执行公约所涉领域措施的一些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24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报告、附件以及议题和问题清单答复中纳入了与公约多项规定有关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24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0年6月撤回了对第九条(2)款的保留。

242.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2002年4月批准公约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7月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积极方面

24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1995年初次和第二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 C/CYP/1-2)审议以来为促进性别平等、消除对妇女歧视、实现遵守公约义务而对法律进行的重大改革,其中对《产妇保护法》(1997年)进行了修改,并颁布了《婚姻法》(2003年)、《男女同样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法》(2002年)、《男女就业和职业培训平等待遇法》(2002年)、《职业社会保险机制男女平等待遇法》(2002年)、《公民登记法》(2002年)、《育儿休假和不可抗力休假法》(2002年);《家庭暴力(预防和受害者保护)法》(2000年)和《打击贩卖人口和对未成年者性剥削法》(2000年)。

24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制定《协调行动打击贩卖人口和对儿童性剥削行动计划》。委员会并注意到正在制订其他行动计划,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规定制定的《性别问题主流化国家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将于2006年年底前通过。委员会还注意到,已将性别观点纳入了国家发展计划和其他计划。

245.委员会欢迎成立与促进性别平等有关的新机构,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就业和职业培训性别平等委员会、工作调查和评估委员会以及行政专员(女监察员)和国家保护人权委员会等负责处理性别平等问题的一般性机构。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46.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承担的全面、不断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认为缔约国在目前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关注本结论意见所列各项关注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这些领域重点开展执行活动,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有关部委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结论意见得到全面执行。

24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国家妇女权利委员会提供了公约的英文本和希腊文本,并发行了补充刊物,但是委员会对该国民众并非普遍了解公约各项规定,包括委员会对公约作出解释的一般性建议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在上次结论意见中的要求采取行动,对执法官员进行了性别问题培训;但是仍没有采取举措特别对司法人员进行性别问题和公约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向政府部委、司法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民众等各利益攸关方广泛宣传公约、附加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并鼓励缔约国制定提高认识方案,并针对公约规定进行培训,包括采取措施对各级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宣传,并对大学教学大纲进行适当的修订。

2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作出的努力,但仍然对缺乏综合、协调的性别平等政策表示关切。

2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综合、协调的措施,为各个领域制定各项性别平等政策。委员会特别呼吁缔约国把这一措施纳入将于2006年年底前通过的《性别问题主流化国家行动计划》。

251.委员会承认国家妇女权利委员会得到了加强,预算大幅度增加并补充了一名工作人员,但是委员会仍对其权威不足和缺乏人力资源、使其无法充分发挥促进性别平等、协调和监测性别问题纳入各个政策领域主流的能力表示关切。

2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国家妇女权利委员会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及其权威和地位,使其充分履行扩大的任务,以在对《性别问题主流化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协调中发挥中心作用。

253.委员会对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及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工作场所、教室、媒体和社会其他领域中的作用和职责的根深蒂固的传统社会偏见和成规定型态度表示关切。缔约国的报告承认,这些成规定型是提高塞浦路斯妇女地位的主要障碍,也是造成妇女在就业、政治及公共生活、高等教育系统和媒体等领域处于不利地位以及尤其在家庭内部持续存在对妇女暴力的根本原因。

25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制定和执行系统、综合的战略,以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妇女和男子在各个领域和社会各级的实质性平等。这种措施应该包括对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消除与家庭和社会中传统性别角色有关的成规定型观念。

255.委员会承认一些政党推出定额制度,以促进妇女参加决策机构和选举;国家妇女权利委员会最近开展运动,以增加议会和地方政府中的妇女代表;媒体对女参选人的报道有所改善;一些妇女担任了高级职位,其中包括最高法院的首位女法官。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女候选人有所增加,但是妇女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的人数仍然偏少,即使在2006年5月大选之后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并没有显著增加。

2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是暂行特别措施,以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迅速改善妇女和男子之间的实际平等,使更多的妇女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

257.委员会承认妇女在参与就业市场方面占有很高比例,承认缔约国为支持妇女参加就业所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就业市场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这是社会对职业和家庭职责根深蒂固的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造成的后果。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截至2004年在工资方面存在25%的差别,职业方面存在严重的男女分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妇女的收入能力,以及在经济部门决策职位中妇女代表不足。

258.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克服妇女在就业市场的不利地位,包括通过加强工作和家庭职责协调措施和进一步开办妇女由于家庭原因中断就业后的再就业方案。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即将进行的关于长期存在的工资差别和玻璃天花板现象的诊断性调查的结果、有关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制定的战略的详细资料和执行成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对妇女参加经济部门决策职位的发展情况进行监测。

25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在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和任命一名妇女担任教育文化部常务秘书,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教育对象继续存在男女分类现象,妇女在决策职位,包括高校教师中比例偏低,读博士学位的女生和进入竞争性研究机构的女性人数偏少。

26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措施,使妇女的学术和职业选择多样化,并全面执行《性别主流化国家行动计划》中的有关承诺。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妇女向教育系统和研究机构高级职位的职业发展,以确保妇女和男子的平等参与,防止和消除妇女面临的隐形或间接歧视。

261.虽然欣见缔约国已采取积极措施,而且在法律和体制方面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已取得进展,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仍然是一项严重问题,尤其是在家庭中。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家庭暴力和对妇女的其他形式暴力行为的程度和原因缺乏研究、数据和了解。

26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即将通过的《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涉及该问题的所有方面,包括预防、保护受害者、起诉犯罪人和培训所有相关的行为者,包括司法人员、其他执法人员、教师以及保健和社会工作者,并开展全面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采取全面措施处理所有其他形式的对妇女暴力行为。

263.尽管认识到已采取重要的法律和体制措施打击贩卖人口活动,委员会仍然关切继续存在贩卖妇女和使妇女卖淫意图营利的问题,特别关注卡巴莱歌舞表演艺术家不安定的状况,以及关于贩卖妇女和使妇女卖淫意图营利的现象严重程度没有得到充分研究。

264.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卖妇女的活动,呼吁缔约国完全致力于迅速执行已通过的《行动计划》。它呼吁缔约国对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开展定性和定量研究,并立即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提议的大型公众宣传运动。委员会还请求缔约国密切监测即将取代现有艺术家签证的新的工作签证问题。

265.委员会关切对移徙女工、包括家庭佣人和农业工人的歧视问题,尤其是在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工作条件和工资等方面。

266.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密切监测移徙女工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工作条件和工资,并制定将她们充分纳入劳动力和消除直接和间接歧视的策略和政策。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措施使这些妇女融入社会,以便促进所有妇女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增进移徙女工在任何就业权利遭到侵犯时诉诸法律的机会。

267.委员会关切不同弱势群体中妇女的特殊状况,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流离失所者和残疾人等,并注意到,尽管法律上应当平等,属于这些群体的妇女有可能遭受多重歧视,有时因为陈规定见而遇到严重歧视,并在利用社会服务和获得与其教育和技术相称的就业方面遇到各种困难。

26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性别观点纳入针对这些群体的所有政府政策。它还鼓励缔约国收集以性别划分的数据,并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深入研究,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更明确和更多地介绍这些群体中妇女的实际状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消除对流离失所母亲所生子女在获得流离失所者地位方面的法律歧视,尤其考虑到监察员认为现有立法构成歧视。

26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治环境阻碍了公约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整个境内的实施。

27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规定,确保妇女继续充分参与和平进程。

27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和本结论性意见,以及在编写下一份定期报告过程中,扩大与非政府组织的协商。

27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赋予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列入相关的资料。

273.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全面和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它呼吁在所有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条款,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列入相关的资料。

274.委员会注意到,只要各国遵守关于人权的七项主要国际文书,1 就能使妇女在各方面生活中更好地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塞浦路斯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75.委员会要求在塞浦路斯广泛宣传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使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在内的公众了解,为确保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妇女平等已采取了哪些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尤其要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276.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性意见所表示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其中包括将在2006年8月到期的第六份定期报告和2010年8月到期的第七份定期报告。

6.第六次定期报告

危地马拉

277.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6年5月18日召开第725次和726次会议(见CEDAW/C/SR.725和726),审议了危地马拉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GUA/6)。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见CEDAW/C/GUA/Q/6号文件,危地马拉的答复见CEDAW/C/GUA/ Q/6/Add.1号文件。

导言

278.委员会对该缔约国递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同时注意到,这份报告并没有完全遵循委员会关于定期报告编写办法的准则,也没有参照委员会提出的一般性建议。该缔约国还书面回答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并针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表述和进一步说明,委员会对此也表示赞赏。

279.委员会欣赏该会员国派出由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成员包括教育部长以及卫生部和社会援助部、规划部、议会、以及土著妇女保护组织的代表,这对提高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建设性对话质量有所帮助。

积极方面

280.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作出努力,加强各提高妇女地位机构间的协调,其中包括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全国妇女事务办公室、保护土著妇女委员会以及总统第一夫人办公室社会工程秘书处。

281.委员会还欢迎该缔约国作出努力,评估并更新“危地马拉妇女提高地位和发展全国政策:2001-2006年机会均等计划”,以便确保这一政策能够有效帮助改善妇女在法律、经济、卫生、教育、个人安全、劳动及参政方面的状况。

282.委员会还欢迎该国通过全国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计划并作出努力,加强全国预防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施暴协调委员会。

283.委员会欢迎该国通过了第87-2005号法令——《普及计划生育服务和将其纳入生殖健康方案法》。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84.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并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认为,对委员会在本《结论意见》中指出的关切问题和建议,该缔约国从现在开始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前应给予优先重视。因此,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采取的行动及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以及《委员会关于该缔约国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评论意见》(见A/57/38)提交给该国国会及所有有关各部,以便充分执行。

285.委员会关切地发现,并非所有相关政府实体,特别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都充分参与了报告的编写过程。因此,作为目前执行公约工作整体方法的一个方面,报告编写过程的影响力可能受到限制。

286.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强所有相关政府实体之间,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代表之间的协调,以便加强公约条款执行工作、对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后续工作、以及今后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编写定期报告的工作。

287.委员会关切地发现,共和国国会第57-2002号法令(刑法修正案)对歧视的定义不符合公约第一条(此条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也不符合公约第二条(e)(此条明文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民间对妇女的歧视)。

288.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按公约第一条的规定,确保包涵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在所有适当立法中获得明确反映,并针对公共及私人实体和方面的侵权行为作出惩罚和补偿规定。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针对公众,议员、司法机构及法律行业人士,进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宣传活动,包括宣传男女实质平等的含义和范围。这些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如何系统利用公约来尊重、促进和实现妇女人权,以及如何利用任择议定书。

289.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该缔约国作出努力,修改了民事、刑事和劳动法方面现有的歧视性立法,另一方面,委员会也关切地发现,尽管委员会在1994年审议危地马拉最初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2002年审议其第三和第四、以及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时,已向该缔约国提出了有关建议,但该缔约国国内的立法仍不符合公约的要求。委员会还关切地发现,该国议员缺乏对妇女人权的意识,这一点可能会阻碍该国实施必要的立法改革,特别是在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上的立法改革。

29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制定实施一项有明确优先事项和时间表的有效战略,对民事、刑事和劳动法当中的歧视性规定进行必要修改,以便按照第2条要求,使得这些法规符合公约要求。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确保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具有必要权威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开展宣传活动,让立法和司法部门充分了解公约中规定的妇女的人权。

291.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该国通过了若干旨在保护妇女和女孩的法律和法令,其中包括旨在推动国家所有各部消除种族和性别歧视的第81-2002号法令,另一方面,委员会也关切地发现,该国对这些法律和法令的执法、协调、有效落实和监测力度不够。

29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有关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法律和法令制定后,其执法、落实和使用情况评估工作能够切实有效地进行。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些措施的效果。

293.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该缔约国采取步骤,加强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另一方面,委员会也关切地发现,其国家机构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用于履行职责,以及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还关切地发现,总统秘书处的职能有限,无法同立法和司法机构进行有效协调与合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三大系统之间存在不平衡,因此在通过和修改立法,以保护妇女人权方面遇到了阻力。

29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其国家机构,特别是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赋予后者必要的权威和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增强其在各级履行职责的效力。特别是,应加强能力,提高政府所有负责执行公约的部门间的合作效益。

295.委员会一方面欢迎妇女运动在推动实现男女平等以及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同妇女组织之间合作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委员会也关切地发现,该缔约国可能将部分执行公约的责任转嫁给妇女团体和组织,因此导致这些不同利益攸关方之间互动的不平衡。

296.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担负起执行公约全部义务的明确责任。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加强同妇女团体和组织的协作,但同时不将自己执行公约的责任转嫁给妇女团体和组织。

297.委员会一方面赞赏该缔约国作出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包括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另一方面,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尚未采取足够的措施,来打击这种现象,包括消除其原因和程度,特别是从该缔约国作为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角度来弄清这些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发现,在该国国内贩运活动发生率方面缺乏信息资料和充分的意识。

29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大工作力度,从自己作为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角度,查明贩运妇女和女孩活动的原因和程度。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打击和防止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活动,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已采取的措施的效果。

299.委员会对下列情况深表关切:针对妇女的失踪、强奸、酷刑和谋杀案件日益频繁;此类犯罪行为不受惩处已成司空见惯现象;而且所犯罪行都是针对女性的。这构成了对妇女人权的严重和系统侵犯。委员会关切地发现,该国没有采取充分的措施进行彻底调查,缺乏对证人和受害者家庭的保护措施,缺乏关于案件、暴力原因及受害者情况的资料和数据。

30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阻止对妇女的谋杀行径和失踪,终止肇事者不受惩罚的现象。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在按照任择议定书第八条查询墨西哥奇瓦瓦州华雷斯城妇女遭绑架、强奸和谋杀事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CEDAW/C/2005/OP.8/MEXICO)。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将处理杀害妇女问题委员会确定为一个常设机构,为其配备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妇女失踪、遭强奸和谋杀的原因、范围和程度,以及有关措施的效果。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防止此类案件,调查有关事件,及起诉和惩罚肇事者,以及提供保护、救助和补偿,包括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提供适当赔偿。

301.委员会关切地发现,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十分普遍,妇女要寻求司法公正也没有有效途径,土著妇女尤其如此,因为她们还有语言障碍。另外,在该国,人们缺乏关于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的社会意识,对这种暴力的谴责力度也不够。

30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考虑委员会第19条一般性建议的基础上,优先重视采取综合全面的办法,来解决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问题。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对刑法进行必要修改,将家庭暴力确定为犯罪,并划拨必要资源,用于执行2004-2014年《国家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计划》。委员会建议,该国对公共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教学和卫生工作者进行针对性别的训练,让他们了解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从而确保这些人员充分了解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并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应对。

303.委员会一方面注意到,该国作出努力,修改了《选举和政党法》,规定妇女参政比率的限额为44%,另一方面,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在各级政治和公共职务中所占的比例仍然不足。委员会还关切地发现,在妇女和男子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及职责问题上仍存在根深蒂固的大男子主义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旧观念,这成为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重要障碍,也是妇女在生活各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本原因。

304.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快对《选举和政党法》的修订工作,按照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以及委员会第25项一般性建议的要求,设定配额,提高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职务中所占的比例。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开展面向妇女的领导人才培训方案,帮助她们参与社会的领导和决策。还敦促该缔约国开展面向妇女和男子的宣传活动,以有利于确保消除男子和妇女传统家庭和社会角色方面的陈规陋习,增强妇女的政治力量。

305.委员会关切地发现,该国现有法律法规在公约第11条涉及的问题上存在重大差距,特别是缺乏关于性骚扰问题的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国边境加工行业中存在侵犯妇女劳动权利的情况,包括侵犯妇女结社权、最低薪水权及产假权。委员会还关注孕妇超时工作和歧视孕妇的做法。委员会还关切地发现,该国缺少有关立法和政策措施,以保护家庭主妇的权利,尽管委员会在审议该国前一次定期报告时已提出了相关建议。

306.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使其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11条的要求,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健康公约》(第155号公约)。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加快采取有关举措,通过关于性骚扰的法律法规。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制定实施有效措施,防止和惩处过境加工行业中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解决这些行业中缺乏安全和健康标准的问题,并改善女性工人诉诸司法的途径。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编制一个制定保护家庭主妇权利立法和政策措施的具体时间表。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说明采取的步骤和措施,特别是说明这些步骤和措施的效果。

30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由贸易协定可能对危地马拉妇女的生活和工作状况产生不良影响。

30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进行研究,查明自由贸易协定对妇女社会和经济状况产生的影响,并考虑采取兼顾妇女人权的补偿措施。

309.委员会关切地发现,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的贫困程度高居不下,而且她们缺乏获取基本社会服务的途径。妇女的贫穷状况体现于其较高的文盲率、较低的入学率和毕业率、较差的医疗服务途径,包括获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途径(这导致了较高的孕产妇死亡率),以及缺少获取土地和培训机会的途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缺少一项全面的农村发展战略,来解决农村妇女持续面对的结构性问题。

31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所有消除贫困政策和方案都考虑到男女平等问题,并明确解决妇女贫困,特别是农村妇女贫困的体制原因和其他因素。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工作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效的健康和教育方案,包括在实用识字、企业发展、技能培训以及小额供资等领域的方案,以便减轻贫困,并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获得土地。

311.委员会注意到危地马拉人口大多数是土著居民,因此对土著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这些妇女无法享有人权,并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歧视。该国缺乏土著妇女状况方面的统计数据,这也引起委员会的关切。

312.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快改善土著妇女生活各方面的状况。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土著妇女充分获取双语教育、健康服务和贷款,并能够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说明土著妇女的状况,以及消除对土著妇女的多重歧视措施的效果。

313.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改善其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搜集工作,更好地使用有关指标,以更有效地监测公约执行的进展情况。应将此类数据用作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依据,以及今后措施效果及妇女地位趋势的评估依据。

314.委员会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委员会呼吁,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而采取的所有行动中,都要重视男女平等问题,并明确反映公约的有关条款。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315.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批准了7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对上述文书的参加本身已起到了改善妇女享有人权以及生活各方面基本自由状况的作用。

316.委员会要求在危地马拉广泛散发本《结论意见》,以便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男女法律和实际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散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妇女2000年:21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17.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按公约第18条的规定应于2007年9月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针对本结论意见当中提出的关切,作出答复。

罗马尼亚

318. 2006年5月26日,委员会第735次和第736次会议审议了罗马尼亚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ROM/6)(见CEDAW/C/SR.735和736)。委员会的各类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ROM/Q/6,罗马尼亚的答复载于CEDAW/C/ROM/Q/6/ Add.1。

导言

319.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罗马尼亚提出第六次定期报告,这份报告是按照委员会的指导方针编写的,但对报告未能提供按性别分类的足够统计数据以及没有说明是否考虑到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感到遗憾。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还作了口头发言,进一步说明了最近的立法变动和罗马尼亚妇女状况,并回答了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

32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全国男女机会均等机构主席率领的代表团,其成员包括来自负责执行《公约》涵盖领域的措施的各部委人数均衡的男女代表,其中包括预防贩卖人口和监测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援助情况的国家机构以及全国打击歧视委员会和全国禁毒机构和罗姆人事务全国性机构的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321.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于2003年8月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322.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最近通过了大量的法律、战略和行动计划,力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以及实现遵守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的目标。委员会尤其欣见缔约国通过了关于男女机会均等的第202/2002号法及其后的修正案、关于预防和惩处一切形式歧视的第137/2000号法令及其后的修正案、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217/2003号法以及关于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的第678/2001号法。

323.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于2005年成立了全国男女机会均等机构,并喜见在县级设立该全国机构分支机构的建议。委员会还对设立诸如下列特别机构表示欣慰:2004年设立的全国保护家庭机构,2005年设立的罗姆人事务全国性机构以及2005年设立的预防贩运人口和监测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援助情况的国家机构。

32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通过2006-2009年实现男女机会均等国家战略、执行该战略的总体行动计划以及拟定各县的行动计划;2005-2007年全国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战略及其相关行动计划以及2006-2010年国家打击贩卖人口战略。

325.委员会注意到目前议会正在讨论的《民法》草案将根据《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把青年妇女结婚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与青年男子相同。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26.委员会虽指出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性地、不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但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这段时间内,该缔约国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注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注重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情况。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向相关各部和议会提交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其得到全面执行。

32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提供的按性别以及民族、年龄以及按城镇和农村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十分有限,从而难以评估长期以来妇女的实际状况以及她们在享受《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人权方面的进展和趋势。

328.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改进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收集按性别、民族、年龄以及酌情按农村和城镇地区分列的数据的工作,以便评估妇女的实际状况以及她们享受人权的状况,并跟踪长期趋势。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各项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产生的影响力以及评价在实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出此类统计数据,并作出分析。

329.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近年来拟定了广泛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来促进男女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一般民众对此缺乏充分了解。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自身的权利不了解,或者缺乏申诉这些权利的能力——全国打击歧视委员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其调查涉及歧视妇女的案件不多,就说明了这种情况。

330.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开展有关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及增加妇女诉诸法律寻求正义的机会等方面的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此类努力应该特别以妇女为宣传对象,以便她们在《公约》和国内立法赋予她们的权利受侵犯时能够寻求补救措施,同时也应该以一般公众为宣传对象,以便创造一种有利于实现两性平等的环境。

33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国家治安法官学院课程中包括了关于打击歧视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培训单元,同时感到关切的是,法律界和司法界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知者不多,没有任何法院判决提到《公约》就说明了这种情况。

332.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通过提高认知等方式来增强司法界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认知以及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的认识。

333.委员会喜见2005年在劳工、社会声援和家庭部成立了全国男女机会均等机构,作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国家机构可能没有足够的曝光度、决策权或人力和财力在政府各机构或部门以及在全国和地方各级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

33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增加曝光度、决策权以及人力和财力来加强现有的此一国家机构,以便它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增强其在地方一级的效能,并改进国家和地方各级的所有相关机制和实体间的协调。

3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特别是在高层和决策层,包括议会、政府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任职的人数一直不多,而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这方面加快提高妇女地位。

33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的任职人数,并加快这方面的步伐,其中包括采取可能修改选举法或使用奖励或处罚等手段来促进实现男女机会均等法所宣布在地方或中央政府当局“男女任职人数必须公平均衡”目标。它还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进一步利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设立基准、配额、数字目标和时间表,使妇女更快地充分和平等加入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加大力度,提供或支助为目前和将来的女领导人设立的培训方案,并开展宣传运动,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各决策层的重要性,并认识到这是一项民主要求。

337.委员会喜见该缔约国采取了立法和其他措施来防止及消除家庭暴力——其中包括其司法部实施了一项统计指标来监测尚待法庭审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但是,它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包括对受害者、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受害者的保护及支助服务很有限。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对于家庭暴力的普遍程度提供的信息有限,而且第217/2003号法令不处理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33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更有效地执行家庭暴力立法,以确保所有受暴力之害的妇女包括农村地区的此种妇女能有立即获得救助和保护的办法,包括人身保护令,能在足够广阔的地域提供足够数量的政府资助的收容所给受害妇女使用,并向她们提供法律援助。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为此提供足够的经费,并设一条全天候的免费热线。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依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把工作的范围从家庭暴力扩大到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339.委员会在赞扬该缔约国在贩运人口问题上所做的工作的同时,仍然对罗马尼亚境内此种情况的严重程度感到关切——罗马尼亚仍然是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340.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加大力度从根源上、特别是从妇女经济缺乏保障的状况着手来防止贩卖人口。它建议该缔约国改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社会经济状况,使她们不处于弱势,免受害于人口贩子,并提供服务,帮助这些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与被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国际合作、区域合作和双边合作,以进一步遏制此种现象。

341.委员会对堕胎率和孕产妇死亡率仍然高踞不下表示关切,尽管政府作出了努力,1990年代开始有所下降。

342.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强执行各项方案和政策,让妇女能够有效地得到医疗保健信息和服务,并扩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依照其一般性建议24来执行关于改革医疗保健系统的第95/2006号法令。

343.委员会关切罗姆妇女和女童的状况,因为她们面对着基于性、种族和文化背景及社会经济地位的多重及交叉的歧视形式。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罗姆妇女和女童仍然处于弱势,没有地位,特别是在教育、保健、住房、就业、官方身份文件和参与政治及公共生活方面。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缔约国执行了“第二次机会”方案和学校调解人和卫生调解员计划等,但是它仍然特别关切罗姆妇女在正式教育方面存在差距,她们文盲率以及罗姆女孩中学辍学率都很高。

34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综合性办法来消除罗姆妇女面对的多重及交叉的歧视形式,并通过协调所有从事罗姆人、不歧视和两性平等等问题的机构来加快实现她们事实上的平等。它敦促该缔约国在特定的时限内在所有领域执行指定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委员会鼓励该国政府尽快核可执行《让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2005-2015年)行动计划》的预算。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来克服对罗姆人、特别是对罗姆妇女和女童的陈规定型的态度。它还建议把“第二次机会”方案推广到罗马尼亚的所有县,并增加学校和卫生调解人的人数并加强他们的作用。它鼓励国家罗姆人事务局为警察举办罗姆人文化培训。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立即向没有身份证的罗姆人包括妇女发放身份证,并监测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解决罗姆妇女的高失业率问题,并采取措施来促进她们更多地参与各级公共生活。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收集及发布有关罗姆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医疗保健、就业状况及她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的统计数据,以便制定符合她们需要的具体政策。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取得的成果。

345.委员会表示关切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处境——她们仍然集中在低收入公共就业部门中,例如保健和教育部门;她们在政府和私营部门中的薪资仍然与男性有差距。

34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机会的方案都顾及社会性别问题。委员会建议加大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并采取措施缩小及消除男女薪资差别,把公共部门与薪资增长有关的工作评估方法应用于女性为主的部门。

347.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状况感到关注,妇女贫穷人数比例很高,在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机会有限。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地区妇女实际上可能未能充分并平等地从该缔约国最近为促进两性平等而建立的立法和政策框架受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农村妇女设立发展方案来帮助她们获得在劳动力市场与人竞争所必要的技能和资源。

34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充分关注农村妇女的需要,并确保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所有政策和方案,包括卫生、教育、就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等方面的政策和方案,都能贯彻到农村,并在县一级充分执行。委员会特别建议制定明确的基准参数和时间表,并切实监测《2006-2009年男女机会均等国家战略》为农村妇女制定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为增强农村妇女的实力而采取的措施。

349.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年纪较大的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状况。

350.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中有关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35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义务时,要充分利用强化《公约》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352.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它要求在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及明确反映《公约》的条款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3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可以使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更多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罗马尼亚政府考虑批准它仍未加入的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54.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广为分发这份结论意见,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妇女权利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权利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为分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总体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55.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依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对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2011年合并提出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原定于2007年2月提交)和第八次定期报告(原定于2011年2月提交)。

第五章

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35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纪要。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357. 委员会继续审议结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工作引起的问题,并决定在下届会议上采取行动。

358. 委员会听取了两名成员、对A.T诉匈牙利的第2/2003号来文的意见落实问题报告员希斯·弗林特尔曼先生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女士的通报。委员会同意请缔约国提供更多信息,说明针对委员会的建议采取的落实步骤。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359. 2006年5月15日和6月2日,委员会在第720和第737次会议上审议了议程项目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委员会就项目6采取的行动

第三十七届和第三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360.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七届和第三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如下:

Silvia Pimentel

Glenda Simms

Dubravka Šimonović

Tiziana Maiolo

Mary Shanthi Dairiam

Rosario Manalo

Huguette Bokpe-Gnacadja

Dorcas Coker-Appiah

第三十六届会议、第三十七届和第三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及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八届会议的日期

361.根据2006年会议日历,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订于2006年8月7日至25日举行。第三十七届和第三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订于2006年7月31日至8月4日举行。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八届会议订于2006年8月2日至4日举行。

将由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362.委员会确认,将在其第三十六至第三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下列报告:

(a)第三十六届会议

初次报告

佛得角

定期报告

中国

智利

古巴

捷克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麦

格鲁吉亚

加纳

牙买加

毛里求斯

墨西哥

菲律宾

摩尔多瓦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

(b)第三十七届会议

初次报告

塔吉克斯坦

定期报告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哥伦比亚

希腊

印度

哈萨克斯坦

马尔代夫

纳米比亚

荷兰

尼加拉瓜

秘鲁

波兰

苏里南

越南

(c)第三十八届会议(待补暂定名单)

毛里塔尼亚

莫桑比克

尼日尔

巴基斯坦

塞尔维亚和黑山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瓦努阿图

根据《公约》第18条改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就委员会应德国政府邀请于2006年5月2日至4日在柏林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达成的协定采取的行动

363.委员会就从第三十六届会议开始设立的平行小组的工作方法通过了以下措施(见下文第364段至第376段)。委员会还就其工作方法通过了其他措施。

委员会有关平行小组的工作方法

术语

364.委员会商定不用“平行工作组”而采用“平行小组”一词。这一术语与儿童权利委员会使用的术语一致,因此有助于确保人权条约机构工作在术语使用上总体一致。

设立平行小组,包括确定成员的程序

365.委员会商定,必须为确定平行小组成员制订明确、透明和公平的准则。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权利委员会在通过抽签随机向平行小组分派专家方面的经验,但指出在确定平行小组成员方面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366.委员会商定,必须为确定平行小组成员制订基本和一致的标准,同时认识到在对两个平行小组的成员进行必要调整方面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些标准包括:两个平行小组之间专家的公平地域平衡;委员会专家的经验的长短;将身为报告国国民的专家分派至不审议其本国报告的小组;向每个平行小组分派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在每个平行小组中尽可能确保报告待审的国家的地域平衡。考虑到这些标准,委员会同意在每届会议前根据主席团成员建议委员会采取的行动就平行小组的成员作出决定。

367.委员会决定在第三十五届会议上仅确定第三十六届会议(8月)的平行小组成员。第三十七届会议(1月)的成员,将在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上确定,此前将于2006年6月23日举行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委员会将在此次会议上选举12名委员会专家。

委员会分派平行小组的主席团成员

368.委员会认为,无需调整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人数。委员会注意到,无需在每个平行小组中设置报告员。委员会同意,所有主席团成员均可协助主持两个平行小组的会议。将努力确保以平衡的方式向每个平行小组分派主席团成员。

369.委员会强调,主席团在确保平行小组可能产生的所有问题得到充分处理并提请全体委员会注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报告员的作用和结论意见的编写

370.委员会商定,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国家报告员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包括编制议题和问题清单、确定建设性对话将要提出的议题和重点问题以及起草结论意见方面的作用。国家报告员将负责推动委员会各位专家为这一进程提供投入。

371.在届会之前,国家报告员将就在与缔约国建设性对话中提出的重点问题编写简短的书面简报。这些简报的目的是让在平行小组中工作的专家向国家报告员提供他们希望在其不参加的另一个平行小组某场建设性对话中提出的任何特殊问题、议题或关切。这一进程旨在确保建设性对话涉及所有重要问题。

372.委员会商定,国家报告员将在对缔约国进行审议之前向各自的平行小组提供口头简报。委员会强调,简报的目的不是提供报告内容摘要,而是提供背景资料,并重点说明应讨论的议题。

373.委员会认为,国家工作组的经验对于平行小组的筹备工作十分有益,特别是对专家进行协调确保建设性对话充分涉及所有重要议题方面。因此,委员会商定应就平行小组建设性对话提出的议题和重点问题在专家之间进行类似的协调。国家报告员将在这项协调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374.在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定期报告在平行小组,初次报告在全体会议)后,国家报告员将举行非公开会议,对积极的方面以及主要的关切领域和拟议列入结论意见的建议加以总结。国家报告员还将编写结论意见初稿,并在定稿前对委员会专家提出的新的意见和投入进行协调。

375.委员会确认,一如目前的做法,列入结论意见的仅限于在建设性对话中提出的议题和关切。

在平行小组审议报告的方法

376. 委员会将利用灵活的工作方法,在平行小组审议报告,并将继续适用有效的时间管理。每一缔约国的每一专家的发言限于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如果时间允许,专家们将有机会提出后续问题。在筹备与每一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时,平行小组将利用与国家工作队获得的经验,并从中获益。

文件

377.委员会同意,在每届会议上向全体专家提供整套文件。

列入结论意见的议题的优先次序

378.委员会认为,国家报告员在确定列入结论意见的具体和优先议题方面负有主要责任。委员会将继续努力突出结论意见重点,并同意在其第三十五届会议上继续审查结论意见的形式。

结论意见的通过

379.委员会商定,所有结论意见将在全体会议上通过。

委员会有关《任择议定书》的工作

380.委员会认为,必须继续在每届会议上拨出适当时间,审议与《任择议定书》程序有关的事项并就这些事项采取行动。

与委员会工作方法有关的其他方面

会前工作组

381.委员会商定,持续审查对会前工作组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的筹备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委员会强调,会前工作组必须评估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公约》的执行进度以及委员会上次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的进展情况。会前工作组应该重点提及从上次报告以来是否有新的发展。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382.委员会同意以进一步提高结论意见的质量,包括意见的具体性为工作重点。委员会认为,应当在委员会间会议框架内并在已经使用这一程序的其他条约机构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讨论建立后续机制问题。

与人权条约机构有关的改革建议

383.委员会审议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建立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概念文件(HRI/MC/2006/2)。委员会认为,必须加强条约机构制度,并且应当审议除高级专员提出的方案之外的其他方案。为此,委员会商定编写一份关于加强人权条约机构制度的替代性建议,并提交第五届委员会间会议(2006年6月19日至21日)讨论。

统一报告准则和术语的标准化

38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技术工作组的工作,该工作组由拟订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准则(HRI/MC/2006/3)的七个人权条约机构的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委员会赞同统一报告准则,并同意建议委员会间会议根据各条约机构的授权通过。委员会建议委员会间会议确定统一报告准则对缔约国适用的日期。委员会又建议,今后的主席和委员会间会议考虑在一两年后,根据届时获得的经验,并根据对统计指标的进一步工作,审查统一的报告准则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建议,委员会间会议考虑在条约机构内部建立一个机制,确保它们继续参与分析条约条款与应列入共同核心文件的资料之间的关系。

385.委员会还商定,在适当的时候根据新的统一报告准则审查自身的报告准则。委员会同意编纂今后关于修正和进一步改善准则的建议。

386. 委员会审议了关于统一各条约机构使用的不一致术语的提议(见HRI/MC/ 2005/2,附件)。委员会商定了将由主席提交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提案,委员会在提案中还授权主席灵活掌握,以保证所有条约机构就此事项取得共识。

对妇女地位委员会的要求采取的后续行动

38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地位委员会邀请委员会酌情对有关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优先主题(关于妇女地位委员会今后的组织和工作方法的决议草案三)的讨论作出贡献。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地位委员会邀请它就最有效补充现行机制的工作和加强妇女地位委员会处理性别歧视法律的能力的途径和方法发表看法(妇女地位委员会有关第E/CN.6/2006/8号文件的第50/3号决议)。委员会审议了这些邀请,并且根据专家们发表的看法和提出的建议,指定Huguette Bokpe-Gnacadja女士和Dubravka Šimonović女士拟定一项初步草案,供委员会在第三十六届会议上讨论。

国家报告员的作用和职能准则

388. 委员会在第十九届会议上首次指定了国家报告员。此后,委员会逐步增强和加强了国家报告员的作用和职能(见第十九届、第三十一届和第三十五届会议)。以下准则综合了国家报告员在审议缔约国报告三个阶段的任务。

389.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议缔约国报告工作的效力,并且为了不断提高与报告国建设性对话的质量,委员会为每个缔约国报告指定一名国家报告员,报告员从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大约在审议某缔约国报告的届会之前两届会议上指定国家报告员,委员会年度报告将载有这个信息。

390. 国家报告员的作用和职能涉及审议报告工作的以下三个阶段:

·为会前工作组编制议题和问题清单

·审议缔约国报告,特别是确定建设性对话期间将要提出的议题和重点问题

·起草和最后确定结论意见草案。

391. 所有专家都参加审议报告三个阶段的工作,国家报告员为这个进程提供便利并进行协调。委员会在利用国家工作队审议定期报告方面累积了经验,这种经验将促进有效地审查特定报告。

编制议题和问题清单

392. 在会前工作组会议之前,委员会指定一名国家报告员,会前工作组负责通过有关缔约国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393. 国家报告员根据缔约国报告并参考秘书处编写的背景资料(国家档案),起草议题和问题清单草案。国家报告员还要求被审查的缔约国提供关于妇女状况的其他资料。议题和问题清单草案将提交给会前工作组,供其审议、进一步审查和修订及通过,然后再送交缔约国,要求它提出书面答复。

394. 国家报告员尽可能参与负责编制被选定接受审查的缔约国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会前工作组。

审议报告的工作

395. 在审议报告的届会之前,国家报告员就在与缔约国建设性对话中提出的重点问题编写简短书面简报。将向所有专家分发这些简报,其目的是让在平行小组中工作的专家能够向国家报告员提出他们希望在其不参加的另一个平行小组某场建设性对话中提出的任何特定问题、议题或关切。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建设性对话涉及所有关键问题。此外,还为全体会议审议报告的工作编写这种简短书面简报。

396. 在审议报告之前,国家报告员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各平行小组――非公开会议上向委员会作10至15分钟的简短口头简报。这种简报重点指出需审议的主要重点问题、挑战和议题。作简报不是为了提出报告内容摘要,而是提供背景资料,重点说明应讨论的议题。此外,国家报告员还介绍提出议题和问题清单所载重点问题的原因。

起草和最后确定结论意见草案

397. 在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定期报告在平行小组,初次报告在全体会议)后,各平行小组或全体会议将立即举行非公开会议,审议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意见应反映的主要议题。只有在建设性对话中提出的议题和关切才能列入结论意见。

398. 委员会(定期报告在平行小组,初次报告在全体会议)在非公开会议上商定列入结论意见的议题,首先讨论的是国家报告员关于积极方面以及主要关切领域和关于拟议列入结论意见的建议的各项提议。此后起草的结论意见反映的是委员会保留的议题,不是国家报告员个人的意见。国家报告员在秘书处支助下拟定结论意见初稿,协调委员会专家提出的新意见和投入,最后确定草案。

399. 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通过所有结论意见。

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的互动

40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基金会、难民署、人口基金和劳工组织提供的资料和妇发基金的发言以及在5月15日非公开会议上与这些实体代表进行的对话的质量。

401. 委员会商定,将在第三十七届会议上审议委员会同联合国实体、人权条约机构和其他机构打交道的协调中心的宗旨和职权范围。

联合国改革

402.委员会同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雷切尔·马扬贾女士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罗琳·汉南女士讨论了与两性平等和妇女人权领域有关的联合国改革进程。委员会特别关心秘书长联合国系统在发展、人道主义援助和环境领域的一致性问题高级别小组的工作和所谓的大会任务审查。委员会同意在未来届会上继续进行这方面的审议。

提高妇女地位司网站

403. 委员会再次要求提高妇女地位司向委员会提出以电子形式储存资料以及在网站上提供委员会早年工作文件所需资源的估计数。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404. 委员会在2006年5月15日和6月2日第720次和第737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5。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5下采取的行动

关于《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

405. 关于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工作队成员介绍了其工作的最新情况。

关于移徙妇女的一般性建议

406. 一个专家组向委员会介绍了提议的做法和关于移徙妇女的一般性建议草案的实质内容,委员会讨论了该草案的形式、做法、内容和今后工作的提议时间表。委员会商定,将在第三十六届会议上,根据参考发表的意见和取得的协议制订的修订草案,继续进行讨论。

第八章

第三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

407. 2006年6月2日,委员会在其第737次会议上核可了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至第三十六届会议期间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7.第三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08. 委员会在第737次会议上(见CEDAW/C/SR.737)审议了关于其第三十五届会议的报告草稿(见CEDAW/C/2006/II/L.1),并通过了在讨论期间口头订正过的报告草稿。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附件一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声明

走向协调统一的人权条约组织系统

1.本声明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正在进行的有关人权条约机构的改革辩论的贡献。

2.委员会回顾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行动计划(A/59/2005/Add.3,附件)以及其中所载关于改革人权条约机构的提案。委员会对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就设立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提案提交的概念文件(HRI/MC/ 2006/CRP.1)表示赞赏。

3.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条约机构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与缔约国就其有效执行各人权条约所载义务开展有效对话,为协助国家一级加强保护和促进人权。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强调,多年来,各条约机构在确保所有权利拥有者在国家一级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影响日益增加。条约机构的工作也对增强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的国际承诺作出了贡献。

4.委员会承认,现有条约机构正面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概念文件中所述的严重挑战。但是,委员会认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提案没有应对此类挑战,且极有可能破坏七个主要国际人权条约对各项人权作出的区分和具体规定。

5.委员会认为,现有条约机构必须尽可能作为一个协调统一的系统开展工作,以增加条约机构的曝光度、可及性和效力。委员会还认为,此类努力应该视情利用相关条约机构对不同条约的渐进解释。

6.委员会进一步强调新设立的人权理事会的重要性,该理事会和人权条约机构之间必须发展有效的合作。

7.因此,委员会提议,各条约机构加紧努力,在未来岁月提高条约机构系统的长期效率,并加强努力,进一步统一、协调和整合其授权任务的诸多方面,而同时不失其各自的独特作用。为了让统一、协调和整合努力有实质性的意义,委员会建议各条约机构采取程序性和实质性步骤,包括下列步骤:

(a)酌情进一步统一各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

(b)酌情统一各条约机构关于个人来文和询问程序方面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方法;

(c)努力确保缔约国使用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新导则;

(d)建议将主席会议的次数从每年一次增至两次,与人权理事会的届会次数相同;

(e)努力与人权理事会建立有效的联合关系;

(f)努力确保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的主席在人权理事会年度会议期间代表所有条约机构就同它们有关的事项发言;

(g)努力确保每一条约机构的主席在人权理事会年度会议期间就与该条约机构相关的具体事项发言。

8.委员会呼吁各缔约国,并敦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提高妇女地位司确保为各条约机构活动的长期效率提供秘书处和财政支助。它还敦促人权高专办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在强化的保护和促进人权框架的范围内,增加条约机构作为统一、周密协调和整合的条约机构系统的组成部分的工作的曝光度。

9.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邀请排定于2006年6月19日至21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审议本声明。它鼓励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下设立的各条约机构支持本声明。

第三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的报告

第一章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36/I号决定

委员会感谢大会同意延长其2006年和2007年会议时间。委员会在第三十六届会议上首次举行了平行小组会议,审议十四个缔约国的报告,这些缔约国代表团非常积极地参加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评估了第一次的经验,认为平行小组办法可以更加深入和仔细地审议报告国执行和遵守《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对平行小组工作方法感到满意,并且确认,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加强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准备在今后届会上进一步借鉴累积的经验,改进平行小组的工作方法,包括时间管理方法,以便进一步提高建设性对话质量。

由于延长了2006年和2007年会议时间,委员会得以大幅度减少积压的待审报告。与此同时,委员会预期,如果希望在2006/07两年期后有效和及时地执行所有责任,就必须同样延长2008年及以后的会议时间。因此,委员会准备在大会第六十二届会议期间向大会再次提出延长会议时间的提案。将在彻底评估目前的各种要求之后,包括彻底评估待审报告数量、累积的经验和在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责任方面取得的进展之后,再提出该提案。

第36/II号决定

关于中东妇女状况的声明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东妇女状况的声明(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七)。

第二章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缔约国

1.截至2006年8月25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84个缔约国。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公约》,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约》第二十七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47个缔约国接受了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2.截至同一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共有79个缔约国。大会在其1999年10月6日第54/4号决议中通过《任择议定书》,并于1999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第十六条,《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

3.截至2006年8月31日的《公约》缔约国名单、已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的接受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名单和截至2005年8月1日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分别载于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一至三。

B.会议开幕

4.委员会于2006年8月7日至25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三十六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18次全体会议(第738至第755次),有14次会议(第739至第752次)在平行小组举行。委员会还举行了10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4、5、6和7。委员会收到的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附件第三部分附件四。

5.委员会主席罗萨里奥·马纳洛宣布会议开幕。

6.助理秘书长衔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特别顾问雷切尔·马扬贾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罗琳·汉南在委员会第738次会议上讲话。

C.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7.委员会第738次会议审议了临时议程(CEDAW/C/2006/III/1)。会议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至第三十六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7.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8.第三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

9.通过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的报告。

D.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8.在第738次会议上,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6年2月6日至10日举行了会议(CEDAW/PSWG/2006/II/CRP.1)。

E.工作安排

9.在第738次会议上,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股长克里斯廷·布劳蒂甘介绍了项目5《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CEDAW/C/2006/III/3和Add.1、3和4)和项目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CEDAW/C/2006/III/4和CEDAW/ C/2006/III/2)。

10.2006年8月7日,委员会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机关的代表举行了一次非公开会议。这些机构和机关在会上提供了具体国家的资料并说明了有关机关和实体通过政策和方案在国家和区域一级促进《公约》条款的情况。

11.8月7日和14日,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公开会议。这些代表提供了在第三十六届会议上进行汇报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资料,即佛得角、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格鲁吉亚、加纳、牙买加、墨西哥、摩尔多瓦共和国、菲律宾和乌兹别克斯坦。

F.委员会的成员情况

12.蒂齐阿纳·马伊奥洛和西尔维娅·皮门特尔没有出席会议。以下专家出席了一部分会议:Bokpe Gnancadja女士,8月7日至18日;莫尔瓦伊女士,8月10日至25日;马纳洛女士,8月7日至16日;汗女士,8月21日至25日;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8月14日至25日。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五载列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标明成员的任期。

第三章

主席关于第三十五届至第三十六届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的报告

13.在第738次会议上,主席报告了她自第三十五届会议以来开展的活动。她重点介绍了她于2006年6月19日至21日和22日及23日分别参加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八次主席会议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

A.导言

14.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审议了15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出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三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三个缔约国的合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两个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15.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一个缔约国报告编写了结论意见,载于下文。报告国的介绍性发言摘要不再列入年度报告(见题为“根据《公约》第18条改善委员会的工作方法”的第六章第 段)。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报告

佛得角

16.委员会2006年8月18日第753次和第754次会议(见CEDAW/C/SR.753和754)审议了佛得角初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PV/1-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PV/Q/6,佛得角的答复载于CEDAW/C/CPV/Q/6/Add.1。

导言

17.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未加保留地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初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虽然遵循了委员会为编写报告制定的准则,但逾期过长,而且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的进一步澄清。

1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部长会议主席团、国家改革和国防部长率领,包括佛得角常驻联合国代表、通晓《公约》所涉广泛领域专门知识的各部门代表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是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参与下编写的。

2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报告提到了该缔约国为实现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所作的努力。

积极方面

21.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通过人权框架推动男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并在制订2005-2009年《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和《国家减贫方案》时考虑到国际人权文书。

22.委员会喜见该缔约国宣布的充分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和迅速批准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承诺和政治意志。

23.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近来为遵守《公约》所规定义务进行的立法改革。委员会尤其喜见新的《刑法典》(2004年)、新的《刑事诉讼法》(2005年)、与法律援助有关的2004年11月8日第10/2004号法令和管理仲裁中心设立事项的2005年10月10日第8/2005号法令和成立调解中心的2005年5月9日第30/2005号法令生效,以及成立法律之家促进伸张正义和诉诸法律的2005年10月10日第62/2005号法令的颁布。

2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1994年设立妇女地位研究所——后改名为两性平等和公平研究所,以及2004年设立全国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委员会。它还赞扬该缔约国通过《国家减贫方案》、《人权和公民权行动计划》和2005-2009年《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

25.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在旨在执行《公约》的努力中与非政府组织经常合作与建立伙伴关系,尤其是向处境最为不利的妇女群体提供技术性职业培训方案,促进妇女的创收活动,落实提高意识的举措及有关家庭暴力和妇女权利的宣传,以及协助规划和执行关于男女平等问题的各项方案和项目。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6.虽然注意到任何个人都可以在法庭上援引国际文书,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的规定,包括对《公约》加以解释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在全国尚未做到家喻户晓,而且在将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时未加以利用。

27.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向包括政府各部、国会议员、司法机构、政党、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公众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广泛传播《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制订提高意识的方案,举办关于《公约》各项规定的培训,包括采取旨在提高各级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敏感意识的举措。

28.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佛得角的《宪法》提到了平等原则,但该缔约国在其计划和方案中往往使用“公平”和“平等”这两个词。委员会关切的是,使用“公平”一词可能会在实现《公约》所要求的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引起歧义。

2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注意“公平”和“平等”两词传达的不同信息,并有必要避免概念混淆。《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确保男女之间法律和事实上(正式和实质性的)的平等。委员会因此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的要求,在其旨在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所有努力中使用“平等”一词。

30.委员会虽然喜见佛得角过去几年用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有所增加,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国家机构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都是国际组织提供的,国家机构将来有可能受缺乏资金之苦。委员会还担心所有公共机构有限执行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以及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机制来协调和评价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的执行情况和所取得的成就。

3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国家预算中及通过双边和国际合作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持续获得人力和财政资源,从而使国家机构完全有能力继续执行男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和项目。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通过加强国家机构作为协调机制的能力在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中进一步贯彻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这还应该包括加强各部和其他政府机构有效贯彻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主流战略的能力,特别是通过男女平等方面的公职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措施。

32.委员会对男女在家庭和在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表示关切,这种重男轻女观念根深蒂固,由来已久。

33.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在教育系统传播关于《公约》内容的信息,并审查教科书、开展人权教育和举办男女平等培训,以改变关于男女角色的现有定型观念和态度。它建议对妇女和男子开展提高意识的宣传,并鼓励媒体突出妇女和平等地位的正面形象,以及妇女和男子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责任。

34.在喜见该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根据2004年生效的《刑法典》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的同时,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在该国仍然盛行。委员会还关切报告未就性骚扰问题提供足够的信息。

35.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采取全面和一致的方针办法来应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包括开展预防努力,采取针对司法官员的培训措施以提高其能力,从而能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采取为受害者提供支持的措施。它还请该缔约国确保迅速将犯罪者绳之以法。此外,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密切监测其政策和方案在预防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对妇女的所有形式的暴力,以及为这些暴力的受害者取得公道方面的影响。

36.虽然委员会喜见该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采取的措施,包括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与其他许多国家签署的民事和刑事事项方面的双边协定,但它关切的是,佛得角仍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过境国。委员会还关切对卖淫谋生的妇女和女童的剥削,以及关切更兴旺的旅游业可能使卖淫情况更多。

37.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贩运妇女和女童和利用卖淫营利,以及加强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进一步抑制这一现象。委员会请该缔约国落实旨在改善妇女社会和经济状况从而防止卖淫的措施,密切监测更兴旺的旅游业对卖淫的影响及加强有关预防措施,并为卖淫妇女和女童摆脱淫业和重返社会提供的服务。

38.委员会对妇女在若干任命机构的任职人数不断增多,包括在司法部门中妇女已占总数的46.9%表示欢迎,但对妇女在民选机构中任职人数依然少感到关切。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选举法》为促使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提供了机制,但没有就此类机制的实施问题制定任何法规。

3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妇女在民选和任命机构中的任职速度并提高其任职人数,包括制定必要的法规,建立《选举法》所设想的机制,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建议25和关于妇女和公共生活的建议23,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从事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以及担任决策职务作为民主的必要条件的重要性。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鼓励男人合理分担家务责任,让妇女可以有时间从事公共和政治生活。

40.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努力确保妇女有机会接受各级教育,赞扬女童和男童人数在各级教育系统中所占比例相若,但仍对妇女文盲率在该国(32.8%)特别是在农村地区(44%)居高不下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童和妇女仍选择传统上被视为“女性的领域”的学习领域,她们在技术学习领域的人数不足。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批因“怀孕少女暂时停学”措施而离开学校的怀孕少女在生产后没有复学。

4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通过在正式和非正式两级协同民间社会采纳和实施各项综合方案,并通过成人教育和培训,继续和加紧努力提高女童和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识字水平。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鼓励男童和女童教育选择多样化,以便吸引更多的妇女进入科学技术领域。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评估“怀孕少女暂时停学”措施,以确保该措施实现其预期目标,让怀孕学生有机会在生产后复学,而非放弃学业。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支援怀孕女童,并改进其各项措施,在中学提高对预防少女怀孕问题的认识。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监测和定期评估此类政策和方案对充分执行《公约》第十条的影响。

42.委员会对采取立法措施确保男女在工作中的平等权利表示欢迎,但对招聘过程、工资差距和职业隔离方面所反映的妇女在就业中所面临事实上的歧视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对特别在产假福利问题上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使得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处于不利地位问题感到关切。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果不充分保障妇女劳动权利,旅游和轻工业等新建部门的就业情况可能对妇女产生不利影响。

43.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市场享有平等机会,并特别在提供产假福利方面统一涉及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法律规定。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特别注意旅游业和轻工业部门就业情况对妇女产生的影响。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尽资料,说明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及其对妇女享有平等机会的影响。

44.委员会对改善妇女享用生殖保健和服务的机会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表示欢迎,但对包括不安全堕胎造成的死亡在内的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表示关切,这个问题可能表明,现行性教育方案不够充分,不够注意预防的所有方面工作,包括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播疾病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的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是否定有条例来监测服务质量和道德标准的遵守情况。保健服务准备收费可能会限制妇女得到服务的机会,对最弱势群体的妇女来说尤其如此。委员会对此也表示不安。

45.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进一步改进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改进这些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以及产前、产后和产科服务,并订立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指标和基准,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改进其各项措施,让人们更多地了解和能够得到各种避孕方法,让妇女和男子都可知情地选择子女数目和间隔,并使妇女不需诉诸可能造成死亡、从而造成孕产妇死亡率上升的不安全堕胎。委员会还建议广泛促进并专门针对少男少女展开性教育,同时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控制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监测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的质量和遵守道德标准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服务收费做法的采用进行监测,以消除这种做法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最弱势群体的妇女的影响。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是贫穷的主要受害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性户主、失业妇女和教育水平低的妇女尤为如此。

4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注意尤其农村地区穷困妇女的需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这些妇女有机会获得教育、土地、技术和创收项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有关农村妇女状况的数据,列入其下次报告。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法律保证妇女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上享有同男人一样的权利,但妇女在这些领域仍遭受事实上的歧视,包括事实上的一夫多妻制。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孩和男孩法定婚龄虽定为18岁,但可以降至16岁。委员会虽然确认这个年纪结婚的比例很低,但仍然担心这可能鼓励早婚。

49.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问题的第21项一般性建议的要求,采取旨在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实现男女平等的提高认识措施,包括旨在消除一夫多妻制和充分实施男女最低婚龄为18岁的规定的措施。

50.委员会对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有关公约所涉各领域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缺乏资料说明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结果在公约各领域的影响感到关切。

51.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分类并按农村和城市地区分类的妇女状况统计数据和分析材料,说明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结果在切实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的影响。

52.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有关委员会会时问题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3.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该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54.委员会还强调,全面、切实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把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工作中,并在这些工作中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55.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批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对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的遵守将使妇女在生活的各方面更能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56.委员会请佛得角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和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享有平等而采取的各项步骤,以及在这方面还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57.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各项关切。委员会邀请该缔约国于2010年9月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6年9月提出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9月提出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2.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

格鲁吉亚

58.委员会在2006年8月15日第747次和第748次会议(见CEDAW/C/SR.747和748)上审议了格鲁吉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EO/2-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EO/Q/3,格鲁吉亚的答复载于CEDAW/C/ GEO/Q/3/Add.1。

导言

5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照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提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但对报告未提供充分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表示遗憾。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口头介绍,详细阐述了格鲁吉亚执行《公约》的最新情况,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6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一名格鲁吉亚议员,即议长下属两性平等顾问委员会协调员率领的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举行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中没有任何政府相关部委或部门的代表。

6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2年8月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2005年9月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积极方面

6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制定《国家两性平等概念》,委员会希望这将导致在格鲁吉亚开展促进两性平等的具体行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在今后六个月制定并通过执行《国家两性平等概念》的《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

63.委员会欢迎最近旨在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立法倡议和相关活动,包括通过2006年6月《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法》、2006年4月《打击贩卖人口法》和《打击贩卖人口全国行动计划》,并设立机构间委员会,以协调打击贩卖人口的活动并有效地执行这项行动计划。

6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同妇女非政府组织协作,制定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计划和其他活动。委员会希望在所有领域,包括在制定法律及评价计划和方案方面,保持并加强这种协作。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65.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不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各有关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实施。

6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按性别以及按族裔、年龄和城乡地区提供的统计数据有限,因而更难评价妇女的实际情况及其在《公约》所述各领域享有人权状况的进展和长期趋势。

6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改进《公约》所述各领域的数据收集工作,按性别、族裔、年龄以及适当按城乡地区分列,以评价妇女及其享有人权的实际情况,并跟踪长期趋势。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来监测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的影响力,并评价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的进展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制定有效执行《公约》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时使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委员会请缔约国将这类统计数据和分析纳入下次报告。

6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对旨在实现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政策和方案采取全面的做法,处理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现象。

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执行《公约》、包括所有专门用于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方案采取全面的做法。这种努力应以克服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实现妇女实质上的平等为目标。委员会建议,所有公共机构、政策和方案都采用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作为一项实现两性平等的战略,由政府各领域部委和部门开展性别培训和设立协调中心网络提供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执行所有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方案规定具体时限。

7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正如没有任何法院裁决提到《公约》所示,法官、律师与检察官以及妇女自己和其他人不十分了解《公约》的各项规定、《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7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其他措施,传播有关《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程序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并为检察官、法官、监察员和律师实施涉及《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各有关方面的方案。委员会还建议针对妇女,包括农村妇女以及从事妇女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长期开展提高认识和法律扫盲培训运动,鼓励妇女利用《公约》规定的程序和侵权补救办法,并增强她们这方面的能力。

72.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议会主席领导的两性平等咨询委员会和两性平等政府委员会,同时感到关切的是,格鲁吉亚缺乏一个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常设机构,该机构应该有足够的曝光度、决策权、财力和人力资源以及机构可持续性来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有机制可能没有所需资源和权利来有效协调政府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以及充分执行《公约》。

7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立一个常设制度化机制,该机制应能辨别对妇女歧视的特征,专门负责推进正式和实质性平等,监测该项原则的切实实现。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政治最高层授予该机构必要的权力和人力财力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提及其一般性建议6和《北京行动纲要》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指导意见,特别是有关为这一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条件方面的指导意见。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小学一级的学校教科书中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努力,同时还继续对格鲁吉亚持续存在重男轻女态度以及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方面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感到关切,这些体现在妇女的教育选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以及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等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还有女孩和妇女在中学和大学中继续选择传统上被视为“女性领域”的学科。

7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加强将性别观点纳入课程和教科书的主流。它还要求缔约国加强对教员开展两性平等问题方面的培训。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传播同《公约》有关的资料纳入教育系统的方案,包括人权教育和社会性别问题培训,以改变目前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和态度。委员会建议针对男女两性展开提高认识活动,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男女两性在私人和公共领域应具有平等地位和承担平等责任。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一步鼓励男孩和女孩在教育方面作出多样化选择。它还敦促缔约国鼓励就女孩和妇女在教育方面所作的选择以及其后在劳动市场中的机会和机遇开展公开对话。

76.委员会注意到格鲁吉亚通过了《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同时对格鲁吉亚境内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盛行依然感到关切。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家庭暴力的资料和统计以及这种现象仍然可能被视作私事感到关切。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的各个方面的执行工作,包括涉及向受害人提供住所和康复中心等规定的执行工作被推迟。委员会注意到有关新立法的任何提案中均未包括婚内强奸。

7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执行《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和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法》,并使该法广为公职人员和社会全民所知,而且还要立刻完成和执行正在编写的《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所有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均可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包括得到保护令,并可得到数目充足的安全庇护所和法律协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使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医护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充分熟悉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对所有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敏感认识,并充分应对这些暴力行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家庭暴力的盛行情况、原因以及后果进行研究,作为进行全面和有针对性的干预的依据,并将这一研究成果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依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把工作范围从家庭暴力扩大到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建议考虑处理婚内强奸问题。

78.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贩运人口所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打击贩运人口法》和《打击贩运人口全国行动计划》同时依然对格鲁吉亚持续存在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现象感到关切。

7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立法,打击贩运人口的全国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0年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继续收集和分析从警方和国际来源获取的数据,起诉和惩罚贩运者,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一步努力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铲除人口贩卖的根源,从而消除妇女易受剥削和贩卖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使遭受剥削和贩卖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重返社会。

80.委员会对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职位中,包括外交机构、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执行机构以及议会的任职人数偏低感到关切。

8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一般性建议25和23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使妇女更快地充分和平等加入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包括国际一级机构。此类措施应包括设立基准、数字目标和时间表以及为目前和将来的女领导人设立的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的培训方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及各个决策层的重要性。

82.委员会还对有关妇女在正式和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实际状况方面所提供的信息不足表示关切。委员会继续对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职业隔离以及他们的工资差距感到关切。委员会对新的劳工法对妇女产生的不利影响感到关切,该法使得格鲁吉亚对就业的管制自由化,但没有订立有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以及反对工作单位里的性骚扰的条款。

8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表明长期趋势的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公营、私营、正规和非正规部门就业和工作方面的状况,并说明为实现妇女机会平等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所有创造就业机会的方案都顾及社会性别问题,增加妇女获得新技术的机会。委员会建议加大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并采取措施缩小及消除男女薪资差别,把公共部门与薪资增长有关的工作评估方法应用于女性为主的部门。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再一次采用有关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规定以及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采用防止性骚扰的规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分析新的劳工法对妇女的影响,作出必要的修正,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有关这一分析以及所采取的行动的资料。

84.委员会承认该国目前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困难,同时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妇女主持的家庭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童贫穷人数日增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满足这类脆弱妇女群体的需要制定目标明确的方案。

85.委员会请缔约国评估经济结构调整对妇女的影响,并为此目的调集足够资源。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减缓贫穷方案和战略都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要考虑到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妇女主持的家庭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童等特别脆弱群体的需要。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三条,帮助妇女更多地获得银行贷款和其它形式的金融信贷。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为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尤其是脆弱妇女群体的经济状况而采取的措施。

86.委员会对有关妇女健康,包括妇女的生殖健康、妇女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及其原因以及对妇女和女童影响最大的疾病的资料和数据不足感到关切,并对有关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情况的资料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问题还有:堕胎率依然很高;该缔约国没有为消除医疗卫生领域内对妇女的歧视采取综合办法。

87.委员会建议按照委员会关于第十二条(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建立一个广泛的保健服务框架,为此目的调集足够资源,并对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进行监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更多有关妇女健康的资料,其中包括妇女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及其原因、避孕普及率、堕胎率、包括癌症在内的对妇女和女童影响最大的疾病以及有关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资料,其中包括计划生育以及为预防癌症而提供的服务。

88.委员会对《公约》所涵盖领域内有关农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状况的资料不足感到关切。

8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内农村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的现状。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格鲁吉亚境内涉及18岁以下女童的婚姻情况,以及为婚姻目的绑架妇女,特别是少数族裔妇女现象的流行程度。

9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这两项文件加强了《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情况。

91.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地实施《公约》对实现各项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呼吁将两性平等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并在这方面努力中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情况。

9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格鲁吉亚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93.委员会要求在格鲁吉亚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格鲁吉亚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会成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9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各项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11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7年11月提出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1年11月提出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摩尔多瓦共和国

95.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6年8月16日第749次和第750次会议(见CEDAW/C/SR.749和750)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DA/2-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MDA/Q/3号文件,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答复见 CEDAW/C/MDA/Q/3/Add.1号文件。

导言

96.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摩尔多瓦共和国遵循委员会报告编写指导方针,提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但也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提供的按性别划分的统计数字不足。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

97.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由卫生及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司司长率领的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以及代表团努力答复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

9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06年2月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99.委员会注意到,从中央计划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过渡造成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困难,给妇女造成沉重负担。

积极方面

10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进行立法改革,支持男女平等,尤其颁布了《男女机会平等法》和《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法》,赞扬2002年《刑法》修正案、2003年《劳工法》修正案、2002年《民法》修正案,及在持续辩论的《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法》草案。

101.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制定一系列国家计划和方案,设立体制监测机制,这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和在各领域增进妇女权利,包括“2003-2005和2006-2009年全国促进男女平等计划”,2001年通过、2005年修正的“全国预防和打击贩卖人口计划”,以及2006年3月启动的全国向贩卖人口受害者提供保护和社会援助制度,劳动就业战略,1999-2003年全国援助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方案,2005年3月关于千年发展目标(2005-2015年)的政府第288号决定,及2006-2008年协助中小企业发展战略。

10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同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拟定法律、计划和从事其他活动,力求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男女平等。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103.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所有规定的义务,认为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和建议,要求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间给予优先重视。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工作中注重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还呼吁缔约国向所有有关部委和议会转发本结论意见,确保充分执行。

104.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统筹兼顾地执行《公约》和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方案,强调需要消除对妇女直接和间接的歧视。

1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政策和方案中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执行《公约》,力求实现男女之间正式和实质性的平等。委员会建议在所有公共机构、政策和方案中执行男女平等纳入主流的战略,并在国家和地方级别上开展男女平等培训,设立足够的协调中心。

106. 委员会关切的是,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经常调整体制结构和工作人员,妨碍有效促进男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还关切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仍缺少权威,而且人力财力不足。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方行政部门取消男女平等协调中心。

1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加强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提高其知名度,加强其决策权力,增加人力和财力,以便有效开展任务,在全国和地方上更加有效,加强全国和地方级别上所有有关机制和实体间的协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地方行政部门重设男女平等协调中心。

108.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介绍的、《男女机会平等法》中写入男女平等纳入主流、直接和间接的性别歧视、平等权利行动、男女平等及性骚扰等概念,同时表示关切,该法缺少执行机制,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法律纠正措施。还关注缔约国没有给法律的执行拨出足够财政资源。

10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男女机会平等法》,监测执行结果,确保惩处违法行为。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切实执行临时特别措施,加快实现所有领域里男女实质性的平等,尤其在妇女参与决策及参加就业和教育方面。

110. 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公约》、其议定书、及其监测程序和应用的意识不够,对妇女总的权利的意识不够,包括司法、执法人员和妇女本身对此意识不够,因为没有任何法院判决提到过《公约》。

1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开办关于《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教育培训方案,尤其是对议员、司法、法律专业、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办方案。建议在妇女中间开展提高意识活动,提高妇女对自身人权的认识,确保妇女能够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诉诸司法程序和纠正措施。

112. 委员会仍深为关注摩尔多瓦共和国依然存在重男轻女传统和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作用和责任所持的陈腐观念,这特别影响到妇女在劳工市场上的境况,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境况。

11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把男女平等写入所有年级的教科书和课程,确保教师得到培训,通过教育系统宣传《公约》内容,以便改变目前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作用的陈旧观念和态度。还建议向男女开展提高意识活动,鼓励媒体宣传妇女的积极形象,宣传男女在个人和公共领域里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114. 委员会关注经济调整给妇女带来的影响,关注越来越多的妇女陷入贫困,尤其是弱势群体妇女,如农村妇女、一家之主的单身妇女、少数族裔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摩尔多瓦共和国发展目标的首要目标涉及第一项千年发展目标,即消除赤贫和饥饿,但其中没有包括任何男女平等内容。

115. 委员会请缔约国研究经济调整给妇女带来的影响,确保所有扶贫战略和方案都兼顾各个方面,注重男女平等,具体针对特定妇女群体的需求及其面临的多种歧视,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在改善妇女经济状况,尤其是弱势群体妇女,如农村妇女、一家之主的单身妇女、少数族裔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经济状况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116. 委员会对摩尔多瓦共和国普遍存在暴力侵犯妇女——包括家庭暴力——现象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按性别分类最新数据感到关切。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已经制订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但委员会担心该草案可能未充分处理起诉和惩罚犯罪者问题。委员会还对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仍然被视为私事感到关切。

117. 委员会重申它在审议该缔约国初次报告时所作的建议,2 并且促请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高度重视执行各项综合性措施的行动,以处理家庭和社会内发生的暴力侵犯妇女的现象。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尽快通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草案,确保以严肃态度和速度起诉和惩罚暴力侵犯妇女的行为。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都能够立即获得救助和保护——包括保护令,有足够数量的庇护所可以求助,可以获得法律协助。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保证,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完全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对一切暴力侵犯妇女的形式具有敏感性,并对此作出正确反应。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对一切暴力侵犯妇女形式——包括家庭暴力——的普遍性、根源和后果进行研究,以此为基础,采取全面和有针对性的干预行动,并将这类研究成果写入下次定期报告。

118. 委员会赞赏进行努力,打击贩运行为,包括制订关于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和国家计划,建立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全国委员会以及修订《刑法》,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摩尔多瓦共和国,为性目的而非法贩运青年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出现了增长趋势,摩尔多瓦共和国仍然主要是来源国。委员会还对不执行立法以及没有制订足够的措施起诉贩运者和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协助感到关切。

119.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紧努力,通过解决根源,尤其是解决妇女经济不安全状况,打击贩运和性剥削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旨在改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社会经济状况的各项措施,以使她们不再那么容易落到贩运者的手中,并且建立贩运行为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机构。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确保为国家计划提供充足资金,不严重依赖非政府组织负责执行该计划,贩运和性剥削妇女和女童的人受到起诉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加紧与被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进一步遏制这种现象。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趋势和法庭案例、起诉和得到协助的受害者以及预防方面取得的成果的详细信息,包括统计数据。

120. 委员会欢迎最近取得的一些进展,但对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包括在议会、公务员制度和司法部门——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仍然很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在外交部门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少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委员会以前曾提出建议,但这个领域仍然没有执行暂行特别措施。

121.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各项措施,增加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尤其是增加她们在地方一级和在议会、各政党、司法部门以及公务员制度——包括外交部门——中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加快妇女平等参加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速度。

122.该缔约国应该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制订暂行特别措施,并且考虑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3。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方案,鼓励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并且为此创造社会条件,包括采取各项措施,以同时兼顾个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向全社会强调妇女充分和平等地担任各级决策领导职务对于该国发展的重要性。

123. 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工市场的状况表示关切,这种状况的特点是,虽然妇女教育程度高,但女性失业率日益攀高,妇女集中在公共就业的低薪部门——例如保健、社会福利和教育,男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存在工资差距。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缔约国劳工立法保护过头,尤其是对孕妇保护过头,这种立法限制妇女参与若干领域的机会,可能为妇女参与劳工市场——尤其是私营部门——设置了障碍,使男女定型角色永久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传统上被认为属于男性领域的重要部门——例如国防和警察——仍然将妇女拒之门外。

124.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确保,除其他事项外,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通过执行各项暂行特别措施,保证男女在劳工市场拥有平等机会。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加紧努力,保证所有创造就业和减贫方案都对两性问题具有敏感性,保证妇女能够从支持创业的所有方案中充分受益。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除其他方面外,通过在女性占多数的公共就业部门增加加薪幅度,缩小并且消除工资差距。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3款定期审查其立法,以减少妇女在劳工市场面临的障碍。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监测已采取措施造成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情况。

125. 委员会对妇女健康状况——特别是妇女生殖健康——表示关切。委员会虽然对孕产妇死亡率最近下降表示赞赏,但它指出,与该地区其他国家相比,这项指标仍然很高,尤其是农村妇女的这项指标仍然很高。委员会对高堕胎率以及以堕胎作为控制生育手段的现象也感到关切,特别是对不安全堕胎增加了孕产病危险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患贫血症的高百分比以及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和性传播疾病增加感到关切。委员会对妇女吸烟和吸食麻醉药品的现象增加表示关切。

126. 委员会建议,应加紧努力,重点改善妇女的生殖健康。尤其是,委员会呼吁该国政府改善现代避孕工具的供应、接受程度和使用程度,以消除以堕胎作为计划生育手段的现象。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有计划地在学校提供性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学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妇女能够依照国内法获得安全堕胎的服务。委员会还促请该缔约国以高危人群为对象,执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预防性传播疾病蔓延的战略。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强与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以改善摩尔多瓦妇女和女童总的健康状况。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吸烟情形的详细信息和关于妇女酗酒、吸毒和滥用其他药物情形的统计数字。

127. 妇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男子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委员会对此仍然感到关切。

128.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和《儿童权利公约》,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129.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按照性别、族裔和年龄以及按照城市和农村地区分类的统计数据有限,因而很难评估《公约》所涉及所有领域妇女实际状况和她们享受人权情形的进展和发展趋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少这种详细数据,或者由于这种数据有限,还可能妨碍该缔约国设计和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以及监测这些方案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效力。

130.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紧收集《公约》所涉及所有领域的数据,酌情按照性别、族裔和年龄以及按照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进行分类,以评估与男子相比,妇女的真实状况和她们享受人权的情形,并跟踪长期发展趋势。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通过各种可衡量的指标,监测各项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产生的影响,评估在实现妇女事实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利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制订法律、政策和方案,促进有效地执行《公约》。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这种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

131.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各项义务过程中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132. 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行动。委员会要求,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都应该包括社会性别观点,应该明确体现《公约》规定,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133.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7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增强了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里对自身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34. 委员会要求摩尔多瓦共和国广为宣传本结论意见,让广大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国会议员、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实际上的平等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为宣传,尤其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联大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第S-23/3号决议,附件)。

13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7月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应在2007年7月提交)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应在2011年7月提交)的合并报告。

乌兹别克斯坦

136. 2006年8月10日,委员会第743次和第744次会议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UZB/2-3)(见CEDAW/C/SR.743和 74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UZB/Q/3号文件,乌兹别克斯坦的答复见CEDAW/C/UZB/Q/3/Add.1号文件。

导言

137.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感谢,但对其没有充分遵守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准则,也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答复和进一步澄清。

138. 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主席率领的、并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高级专家参加的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对此向缔约国表示感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中没有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代表,虽然该委员会具有非政府组织的地位,是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

积极方面

13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国家行动计划》以落实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各项建议的举措。

14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小学、初中和职业教育方面实现两性均等,以及实现千年发展目标3(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能力)下的一项国家指标。

14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04年通过了《选举法》第22条修正案,要求各政党在议会选举中至少提名30%的妇女候选人;1998年通过的新《家庭法》加强了妇女在家庭中的许多权利。

142. 委员会欢迎建立监测机制,包括协商-分析理事会,以便在监察员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共同领导下分析和监测《公约》在区域和地方两级的执行情况,并举行有关这种监测结果的议会听证会。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43.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实施《公约》的所有规定。同时,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日,缔约国需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值得关注的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有关各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实施。

144. 委员会对法律改革进程缺乏进展表示关切。尤其是缔约国针对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意见提出的若干法律草案和修正案仍在等待议会批准,其他一些法律则尚未完成,因而使剥夺妇女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歧视性规定依然存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4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完成必要的立法改革,加快在明确的时限内通过以下法律的进程: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防止贩卖和剥削人口法,包括防止贩卖和剥削人口的相关措施方案、将基于性别的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相关立法的修正案以及家庭暴力法。为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工作,提高议会和公众舆论对根据《公约》第二条必须进行的法律改革之重要性的认识。

14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公约》的各项规定已全部纳入国家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无法确认在2004年提交议会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律草案中,按照委员会以前结论意见的建议,载有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关于歧视的定义。

14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关于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或者其他适当的国家立法载有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关于歧视的定义,其中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提高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公众对间接歧视的性质和实质性平等概念的认识。

14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把《公约》翻译成乌兹别克文并通过若干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散发,但委员会关注的是,从任何法庭裁决都没有提到《公约》这一点来看,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并没有普遍了解《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49. 委员会建议把《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列为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各级政府官员法律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还建议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翻译成乌兹别克文并广泛散发。

15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这一非政府组织所作的努力,通过总统令和内阁令以及使其加入协调国家机构和民间组织有关活动的常设委员会,将它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机构地位可能不足以在政府机构中施加影响。

151. 委员会提醒该缔约国它有责任在执行《公约》时充分确保政府在两性平等和妇女享有人权方面的问责制。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它的一般性建议6和《北京行动纲领》中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指导意见,特别是这些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必要的资源迅速加强妇女委员会,以便在政府各项政策领域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和两性平等主流化的战略。

15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视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对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组织获得国外资金的标准和适用这些标准的做法导致了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的解散,而自乌兹别克斯坦独立起来这些组织一直在从事有益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的工作。

153.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筹资标准和做法,以便确保多元的建设性努力,通过民间社会部门落实妇女的人权。

154. 正如以前的结论意见所述,委员会继续深切关注在男女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及责任方面,乌兹别克斯坦一直存在顽固不化的家长制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文化陈规陋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劳工市场上获得平等机会的目标,但是这些陈规陋习,包括缔约国公开承认妇女所谓的主要责任是抚养子女、照顾家人和在社区提供道德咨询意见,极大地阻碍了《公约》的执行工作,并成为妇女在若干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根据国家行动计划为在家庭中消除家长制态度编写的教育方案仅仅针对妇女和女孩,而不针对男子和男孩。

15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直接解决对男女角色和责任的陈腐态度问题,包括在妇女和女孩生活的各个方面长期对她们直接和间接歧视的隐性文化模式和准则。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这些措施应当包括不仅针对妇女和女童,而且特别针对男子和男童、社区、精神和宗教领导人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便消除家庭和社会中与传统性别角色有关的陈规陋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促进变革的工作,改变陈腐的妇女角色预期,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156. 委员会注意到,为协助家庭暴力的女受害者,成立25个由国家支助的危机中心,但是委员会继续关注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盛行,没有保护妇女的具体法律,家庭暴力事件的肇事者没有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关注,没有提供信息和统计资料,说明对妇女的各种暴力事件。

157. 委员会根据《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19,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地采取全面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这类措施应包括迅速通过一个关于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问题的框架法令,涵盖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以确保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犯罪人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盛行、原因和后果进行研究,作为实施综合和有针对性干预的依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针对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领导人和一般公众,实行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措施,以确保他们认识到,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还建议设立足够数量的危机中心,包括在城乡地区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详细说明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危机中心和社会适应中心提供的服务,并应详细说明妇女获得这类服务的情况及其范围和成效。

158. 缔约国在2004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正,要求各政党在议会选举中至少提出30%的女性候选人,这使得议会中的女性人数从8%增加到17.5%,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同时对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以及在各级决策岗位上任职人数过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妇女在外交事务中任职人数的信息。

15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久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进一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便加快增加妇女在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各级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任职人数,并监测其成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当前和今后的妇女领导人举办领导才能培训方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帮助人们了解妇女参与社会各级决策进程的重要性。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在外交事务中任职人数和级别的信息。

160. 委员会欢迎目前正在审议的打击贩卖人口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但对贩卖和剥削妇女和女孩的现象持续存在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贩卖行为的受害者被当作罪犯处理,并因从事卖淫而受到惩罚。

16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第六条,并考虑批准该国于2001年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针对这一现象迅速制定具体的和综合性的国家立法,确保罪犯受到惩罚,受害者获得充分援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各级加强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合作,通过信息交流,防止贩卖行为的发生。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警方和国际来源收集和分析数据,起诉和惩罚贩卖者,同时确保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解决人口贩卖的根源问题,加大努力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消除妇女易受剥削和贩卖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使遭受剥削和贩卖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重返社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制止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包括阻止男性嫖娼。

1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创造新的工作,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包括有社会保障的在家工作和依靠小额贷款发展个人创业,以及在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女性占大多数的就业部门提高工资,但是委员会对劳动力市场按性别划分,且妇女的工资较低这一现象持续存在感到关切。

1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妇女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以及该国纠正正式的劳动力市场按性别划分的情况的努力,包括消除工资差异的努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研究其他国家在以下方面的工作,即重新评估以男子为主或以妇女为主的工作,以发现是否有隐藏的定型观念影响到工资的设定。

164. 委员会对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说明农村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的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对妇女拥有土地的比例低感到关切。

16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农村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的状况的全面数据,包括与男子相比,妇女拥有土地比例低的原因,同时列入缔约国为提高这一比例而作出的努力。

166. 委员会对男女青年结婚年龄不同以及只有女子有可能提前一年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中所制定的关于禁止在同一房屋中共同生活的一夫多妻婚姻的规定,可能被解释为在不生活在同一所房屋中的情况下允许一夫多妻婚姻。

167. 委员会建议尽快审查和修正有关法律。

16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接受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修正案。

169.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撰写下次报告期间,保证所有部委和公共机关的广泛参与,并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它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与议会讨论该报告。

17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171. 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委员会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17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增进了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程度。因此,委员会鼓励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73. 委员会要求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乌兹别克斯坦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步骤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17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应于2008年8月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回应。

3.第三次定期报告

捷克共和国

175. 委员会在2006年8月17日第751和第752次会议(见CEDAW/C/SR.751和752)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CZE/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ZE/Q/3,捷克共和国的答复载于CEDAW/C/CZE/Q/ 3/Add.1。

导言

17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报告是按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并提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并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进行口头介绍和进一步澄清。

17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男女平等机会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兼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副部长率领的代表团,该代表团包括来自不同部委和政府部门的男女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17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题为“促进男女平等的政府优先事项和程序”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是按照《北京行动纲要》和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时提出并且自1998年起每年更新的结论意见起草的。

17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最近通过一系列法律,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并争取遵守公约对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尤其欢迎2004年《教育法》、2005年《劳工检查法》;欢迎在2006年通过新的《劳工法典》,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欢迎修正防止家庭暴力领域现行法律的第135/2006号法,该法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80. 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执行《公约》所有条款,认为缔约国需要从现在起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中确定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工作中重视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交给所有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181.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促进两性平等的努力看起来主要面向欧洲联盟各项规定的框架,但感到关切的是,《公约》作为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以及消除《公约》所涉一切领域内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歧视的基础,尚未获得中心地位。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公约》的地位高于国内法,但各国法院从未援引过《公约》的条款。

18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作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所涉及的广泛范围,开展旨在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的各项努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确定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法律教育和培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高妇女对《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的认识。

183.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或修正了一些法律,如禁止基于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刑法和劳动法,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捷克没有制定一般性反歧视法,其中根据《公约》第一条为对妇女的歧视作出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确保妇女充分享有人权至关重要的一些法律仍未获得通过,其中包括反歧视法、选举法和保健领域的一些法律。

184. 委员会建议把根据《公约》第1条界定的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纳入适当的国内立法,如新的反歧视法。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建立有效实施、监测及执行此类法律的程序。它还大力鼓励缔约国就尚未通过的法律立即采取行动,特别是保健领域的法律和选举法,以便确保在缔约国建立一个完全符合《公约》的全面法律框架。

1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充分落实委员会以前关于加强国家机制的建议。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内的两性平等股、各部内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促进男女机会平等政府理事会,以及促进人权政府理事会等国家机制的现有体制结构,都没有足够的决策权、知名度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无法有效协调为在国家、地区和地方三级所有部门加快实施《公约》及促进两性平等所作的一切努力。

186.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国家机制的体制结构,使其更加有效,方法是为其提供决策权、知名度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监测政府各部和各机构实现两性平等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各部内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能由直接接触决策者的高级工作人员组成。委员会还再次建议缔约国成立地区和地方两性平等机制,并确保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有关两性平等的所有相关机制和实体间的有效协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国家、地区和城镇三级继续提高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建设他们在这方面的能力。

18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家庭暴力领域开展了新闻宣传运动,但对有关男女在家庭及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传统定型观念的持续存在仍然感到关切。这些定型观念反映在妇女教育选择、她们在劳动市场的地位及她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程度低等方面。

18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破除歧视妇女的根深蒂固的持久定型观念。它鼓励缔约国增强与民间社会、政党、私营部门及媒体的合作,以便向特定受众,如决策者、教育专业人士、青年及边缘化群体,传播有关《公约》所载的非歧视原则和两性平等原则的明确信息。此类提高认识工作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包括广播、电视、电子手段和印刷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把两性平等问题系统地纳入其他各种宣传运动。建议针对男女、男孩和女孩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讲妇女从事各种职业和参与公共生活等各种主题;宣讲男女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宣讲对各种侵害妇女暴力的零容忍。

189. 委员会欢迎通过一项惩罚家庭暴力的《刑法》修正案,欢迎修正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领域某些法律的法律(第135/2006号法),该法律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它对禁止令和干预中心作出规定。尽管如此,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者很少被定罪和判刑,对现行强奸定义感到关切。

19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第135/2006号法,密切监测该法的效力。该法律修正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领域的某些法律,包括该法设想的新干预中心,以确保所有遭受暴力的妇女,包括生活在农村的受害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都能找到直接的补救和保护手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新干预中心,支持保护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和其他支助服务,如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开办的24小时热线。委员会也建议为所有从事援助暴力受害者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法官及检察官、医务专业人士及全国的社会工作者,包括农村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不断的培训和能力建设。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刑法中的强奸定义惩罚对未表示同意者实施的、包括在无抵抗情况下实施的任何性行为。

19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通过了一项《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战略》,但对贩运妇女和女孩及利用卖淫营利等现象的持续存在仍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19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紧预防贩运人口的努力,包括采取适当措施在全国禁止利用卖淫营利现象,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所采取措施的最新材料。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通过《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便加速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工作的进展。

193. 委员会重申对妇女在国会和政府、包括常设和临时委员会、国际一级和私营部门的任职人数持续偏低表示关切。委员会也对政府部门显然不愿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应用暂行特别措施表示关切。它还对设想男女代表至少占30%的选举法草案暂停通过表示关切。

19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的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加快妇女代表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级别的选举和任命机构,包括外交事务中的任职人数,并监督其实现情况。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继续完成并通过规定适当暂行特别措施的新选举法案。它还建议作出进一步努力以增加妇女在任命职位、公共行政决策职位和私营部门的数量。这些措施应包括: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为政党提供财务激励、为妇女公职候选人和当选者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审慎监督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取得的成绩。

195. 委员会对罗姆妇女和女童仍很脆弱并被边缘化的情况表示关切,特别是在保健、教育、就业、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方面。委员会很遗憾在其前一次结论意见中要求提供的有关罗姆妇女和女童在这些领域的数据还不够充分。

19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罗姆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通过有效措施,包括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的暂行特别措施,加强对她们人权的尊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加强处理罗姆人、非歧视和性别平等问题的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加快实现罗姆妇女事实上的平等,特别是在保健、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领域。它敦促缔约国实施针对性措施,在具体时间表中和各个领域内消除对罗姆妇女的歧视,监督其执行和既定目标的实现情况(包括2005-2015年罗姆人融合十年中的目标),并采取必要的改正行动。它呼吁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罗姆妇女和女童的全面情况,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有关教育机会和成绩、获得就业和保健服务,以及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方面的数据。

197. 委员会对监察员(公设律师)2005年12月关于罗姆妇女不知情绝育和非自愿绝育的报告尤为关注,它同时特别关切的是,捷克政府没有采取紧急行动,执行监察员报告所载建议,修改有关知情同意绝育的立法,以及为这类未经同意的行为的受害者伸张正义。

19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行动,执行监察员/公设律师关于非自愿或强制绝育的建议;毫不迟延地修改绝育立法,包括根据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4和《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第5条明确界定符合条件的自愿知情绝育的定义;不断对专业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有关病人权利的培训;以及制订为非自愿或强迫绝育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措施。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为非自愿或强制绝育的罗姆妇女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的非自愿或强制绝育。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罗姆妇女在强制或非自愿绝育问题上的状况,包括对已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及取得的成效作出的详细评估。

199. 《就业法案》、《劳动法典》和《劳动检查法》的条文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及性骚扰,并且对育儿假作出了规定。虽然委员会对这些条款表示欢迎,但它仍然关切的是:妇女与男子的工资一直有差距,而且主要集中在某些部门就业,以及就任管理和决策职位的妇女比例较低。

200. 委员会请缔约国密切监测《就业法案》和《劳动法典》中新的法律框架的有效执行情况,确保禁止歧视条款得以遵行,包括由劳动视察员有系统地监测遵行情况,并收集有关已提出的申诉的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对这些条款的认识。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私营部门全面遵守这些法律中的禁止歧视条款。委员会又请缔约国对“男性占主导地位”的部门和“女性占主导地位”的部门加以比较,据此评估男女工资差别。它还促请缔约国监测妇女和男子使用新的育儿假规定的情况,作为分担家庭责任的一项指标,并促请它们制订奖励措施,鼓励更多男子休育儿假。

201. 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妇女不能平等和充分地从缔约国促进两性平等的立法和政策框架中受益。它同时还表示关切,没有为农村妇女制订发展方案,用来支助她们掌握必要技能,获取必要资源,从而提高其自身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0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所有政策和方案,包括有关保健、教育、就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政策和方案能够覆盖农村地区,并在县一级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评估农村妇女的状况,以及《公约》第十四条的执行情况,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包括数据在内的评估结果。

20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按性别、年龄及族裔以及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列的数据有限。这使得委员会更难评估一段时间内妇女的实际状况,及其是否享有《公约》所涉一切领域人权的进展和趋势。

20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收集《公约》所涉及所有领域的数据并分析这些数据,从而酌情按照性别、族裔、年龄、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进行分类,更准确地评估妇女的真实状况和她们享受人权的情形,并追踪发展趋势,设计并且执行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各种可衡量的指标,监测各项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产生的影响,评估在实现妇女事实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出这种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

20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翻译成捷克文,并且将这些建议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一起广泛分发。

20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早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20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各项义务过程中,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出这方面的资料。

208. 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行动。委员会要求,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都应该包括社会性别观点,应该明确体现《公约》规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出这方面的资料。

209. 委员会指出,如果各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就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捷克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10. 委员会要求在捷克共和国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意识到为保证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已经采取的各种步骤,以及在这方面仍需采取的其他步骤。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结果文件,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S-23/3号决议,附件)。

21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这些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切提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年3月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5年3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应于2009年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4.合并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加纳

212. 委员会在2006年8月9日第741次和第742次会议(见CEDAW/C/SR.741和742)上审议了加纳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GHA/3-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单载于CEDAW/C/GHA/Q/5,加纳的答复载于CEDAW/C/ GHA/Q/5/Add.1。

导言

213.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编写的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时遵循了委员会的指导方针,但是这些报告已经过期并且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单和口头提出《公约》执行工作的补充信息。

21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它由妇女和儿童事务部长担任团长并由具有《公约》所涉广泛领域专门知识的不同部门代表组成。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21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编写过程中都有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

21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报告中提到《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作的努力。

积极方面

217. 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执行《公约》取得的成绩,包括2001年成立由一位内阁部长领导的妇女和儿童事务部。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教育部成立女童教育局和加纳卫生事务局成立妇女健康和公共健康股。委员会还欢迎各部、局和署以及所有138个区议会成立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和性别事务主管干事。

21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3年加纳通过《加纳劳工法》,其中规定所有就业部门享有带薪假日、病假和产假。

219. 委员会赞赏加纳1998年采用平权行动政策,其中规定在所有政府机构、公共管理局、职能委员会、理事会、委员会和正式机构,包括内阁和上院中妇女代表的额定人数为40%。

220. 委员会赞赏加纳2002年为增加妇女获得微额信贷服务的途径设立妇女发展基金。委员会还祝贺该缔约国设立妇女参与地方政府(区议会)的妇女参与地方施政基金,目的是让更多的妇女参加2006年9月举行的区一级选举。

221. 委员会赞赏加纳在减少贫穷战略中纳入性别观点并采取生殖健康政策和人工流产护理战略计划。

222.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为更好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在警察事务局中设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支助股。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223. 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系统和连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同时认为本结论意见关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都要求该缔约国从现在起到提出下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这些问题。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以这些领域为重点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向各有关部和议会分发本结论意见,以确保它们的充分执行。

224. 委员会关注的是,《宪法》第十七条第(2)款提出的歧视妇女的定义与《公约》第一条关于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的定义不一致。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现有的立法框架不足以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得到遵守。

225.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宪法》中或在目前正起草的两性平等法律中列入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关于歧视的定义,它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制定适当的立法,以实施《公约》的每一项规定。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公约》各项规定和有关国内立法都成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司法官员接受法律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

226. 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法律规定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但是实际上妇女行使这项权利和把歧视案件诉诸法院的能力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如妇女对其权利了解不多、争取这些权利时缺乏帮助以及诉讼费用。

227.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消除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可能面临的障碍。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与人权和司法委员会合作,采取特殊措施,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和普及妇女权利主张的法律知识。

228. 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和儿童事务部以及政府各部、局和署的妇女事务股(性别协调中心)都没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和人力资源。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由于资源不足和没有能力维护权威,现有体制机制无法有效协调政府促进两性平等和充分执行《公约》的工作。

229. 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向这些机构提供有效地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享有权利所需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特别是,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所有部门和在各级增强国家机构的权力和能力,以有效地协调政府促进两性平等和《公约》全面执行的工作和有效监测和评价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230. 委员会欢迎加纳1998年通过平权行动政策,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这项政策的执行状况很差并且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职位上的人数继续不足。

23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审查平权行动政策并使它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委员会建议,平权行动政策的目标是让不同群体的妇女受益,包括最弱势群体。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在正在起草的两性平等法中列入一项暂行特别措施条款,其中可包括激励和其他遵规机制,以增加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其他领域决策职位的参与。

232. 委员会关注的是加纳家长制思想盛行,陈规定型顽固不化,文化规范、习俗和传统根深蒂固,包括歧视妇女和严重阻碍妇女享有人权的守寡仪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Trokosi”(仪式奴役)。委员会还关注是,加纳有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长期崇信巫术,而被视为女巫的妇女会遭受暴力并被关押在女巫营。

233.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的规定毫不拖延地采取具体措施,改变和废除歧视妇女的习惯和文化风俗及有害的传统做法,以促进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特别是,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废除守寡仪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Trokosi”(仪式奴役)和把视为女巫的妇女关押在女巫营的做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执行现有的立法,禁止这些做法,并且必要时通过新的立法,消除这些有害的传统做法。它还请该缔约国加紧努力,编写和执行针对包括传统领导人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男女全面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方案,以改变歧视性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并创造让妇女行使人权的有利和支助的环境。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组织和社区领导人合作,作出这些必要的努力。委员会进一步吁请该缔约国定期审查已采取的措施、评价这些努力的影响、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和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取得的成果。

234. 委员会关注的是,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流行率的数据、没有全面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公众显然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缺少认识并且对暴力受害者的支持不够。委员会还关注的是,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不足并且暴力受害者向警察报告时还需要承担医疗检查费用。

235.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加速通过目前已提交议会并可望于2006年通过的《家庭暴力法》。它还敦请缔约国废除丈夫实施婚内强奸免于起诉的刑法典(第29号法)第42(g)条。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大力宣传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决不容许发生所有这类暴力行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针对司法官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医疗官员等采取训练措施,以便提高他们以注重性别问题的方式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能力。它还鼓励缔约国向遭受暴力后没有能力支付医疗检查费用的妇女提供经济援助。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执行支助受害者措施,例如增加供遭受暴力的妇女栖身的收容所数目或相对安全的住所,以及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暴力侵害妇女的发生率。

236. 1992年《宪法》第7(6)条和2000年《公民身份法》(第591号法)第10(7)条具有歧视性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这些条款使加纳妇女的外籍配偶比加纳男子的外籍配偶更难获得加纳公民身份。

237.委员会请缔约国使1992年《宪法》第7(6)条和2000年《公民身份法》(第591号法)第10(7)条与《公约》第九条相符合。

238.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初等教育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对中等和高等教育中男女孩之间的性别差距及女孩较高的辍学率表示关切,女孩在这两级教育的注册学生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3%和22%。

23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宣传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妇女赋权的基础。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步骤,克服阻碍女孩接受教育的传统观念。它建议缔约国实施各项措施,确保女孩和年轻妇女享有接受各级教育的平等权利,使女孩继续就学并建立监测机制,追踪女孩接受教育的情况和学习水平,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及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240. 委员会对妇女在就业方面受到的歧视表示关切,这些歧视反映在雇用过程中、反映在工资差距和职业分类方面。委员会关切地看到,86%的职业妇女在经济的非正规部门工作,只有4%的妇女在正规的公共部门工作,6%的妇女在正规的私营部门工作。委员会还对现行立法显然缺乏监督机制和实施不力表示关切。

241.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机会均等,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全面执行2003年《加纳劳工法》的各项条款,包括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实施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非正规部门女工的条件,确保她们得到社会服务。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实现妇女机会均等所采取的措施及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242. 委员会对妇女得不到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产前和产后护理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妇女得不到保健服务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文化信仰和有限的教育程度对妇女决定子女的数目和获得服务产生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卫生工作者的消极态度也阻碍了妇女获得保健服务。少女怀孕率高严重阻碍了女孩接受教育和增强经济能力,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对产妇死亡率高、特别是不安全堕胎造成很多人死亡以及得不到适当的计划生育服务感到震惊,这些情况尤其发生在农村地区;此外,避孕药具使用率低及缺乏性教育。委员会还对感染艾滋病/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人数不断上升表示关切。

243.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使妇女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医疗保健以及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信息。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提高社区对消极文化信仰的认识,以及进一步认识妇女可以选择接受医疗保险服务、子女数目和使用避孕药具的重要性,并确保卫生工作者采取为服务对象着想的态度。它呼吁缔约国提供更多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计划生育资料和服务,以及产前、产后和产科服务,以减少产妇死亡率及制定指标和基准以实现减少产妇死亡率这一千年发展目标。它还建议采取措施,提高对廉价避孕方法的了解和使用,使妇女和男子可以对子女的数目和间隔作出明达的选择,以及根据国内立法可以安全堕胎。委员会还建议普及性教育,以青春期男女为对象,对预防少女怀孕、控制性传染疾病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给予特别关注。它还呼吁缔约国确保国家的生殖健康政策解决青少年的健康问题、确保国家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244. 委员会对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家庭普遍贫穷表示关切。委员会对农村妇女的状况格外关切,她们得不到信息、无法参与决策进程,还缺乏获得保健、教育、清洁饮水、供电、土地和经济机会。委员会对妇女因族裔不同而受到歧视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缺乏有关农村妇女实际情况的资料表示关切。

245.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特别是户主的需求。它敦请缔约国确保农业推广方案惠及最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各族裔群体的妇女,确保她们的需要得到了解,能够获得适当信息和参与决策。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有机会获得保健、教育、清洁饮水、供电、土地和产生收入的项目;确保最弱势妇女,包括各族裔群体妇女能够利用妇女发展基金。委员会还建议让传统领导人了解,他们在调解农村冲突时,必须纳入性别观点,纳入支助各族裔群体的观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督加纳减贫战略的执行情况,确保在实施时不要忘记战略中的性别观点。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有关农村妇女状况的资料,列入下一次报告。

246. 委员会对习俗和传统观念造成妇女在婚姻和家庭事务中的不平等地位表示关切。它尤其关切地看到,根据习惯法和伊斯兰法缔结的婚姻接受一夫多妻制,妇女在继承家庭财产方面受到歧视。1998年的《儿童法》(第560号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是18岁,然而习惯做法仍然导致童年订婚和童婚现象。

247.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使公民、宗教和习惯法与《公约》第十六条相统一,有效执行禁止童婚的1998年《儿童法》(第560号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般性建议21的要求取消一夫多妻制。

248. 委员会对报告中没有提供足够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对缺乏资料说明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的各项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表示关切。

24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分列和按农村及城市地区分列的有关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在切实实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各项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25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2002年12月议会通过一项核准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决议,该项任择议定书仍未获得批准。

25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它还呼吁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25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253. 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实施《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部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254.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有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已批准这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255. 委员会请加纳在国内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使加纳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25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定于2007年2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2011年2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合并起来,于2011年2月提交一份合并报告。

毛里求斯

257. 2006年8月11日,委员会第745和746次会议(见CEDAW/C/SR.745和746)审议了毛里求斯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MAR/3-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AR/Q/5;毛里求斯的答复载于CEDAW/C/ MAR/Q/5/Add.1。

导言

258.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报告遵守了委员会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但是报告的提交已经逾期,也没有提到原先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表示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议题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的提问作出口头陈述和答复。

25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一个由妇女权利、儿童发展、家庭福利和消费者保护部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26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撤回在加入《公约》时对第十一条第1(b)和(d)款和第十六条第1(g)款提出的保留。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2年10月29日缔约国接受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延长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案。

积极方面

26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而对各项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并采取了立法措施,包括颁布了涵盖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性别歧视法》(2002年)、将基于性别的歧视列歧视定义的1997年《免受家庭暴力法》(2004年修正)、将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年龄提高到16岁的《教育法》(2005年修正)、和列入了禁止因性别而歧视的《宪法》第16条第3款修正案(1995年)。

26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妇女就业困难,为此设立了一个增强权能基金,为建造社会住房和小企业家创业提供土地,为失业妇女开展培训和再培训方案,以此进一步增强弱势群体的经济能力。

263. 委员会欣见设立了向贫穷妇女提供经济资源的弱势群体社会融合信托基金,启动了小额信贷和微型企业计划,使妇女能够自给自足、在经济上更加独立。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264.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和持续地实施《公约》的所有各项规定,但同时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出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中所载关注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着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议会,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265. 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尽管缔约国于1984年加入《公约》,但却没有将《公约》的全部规定均纳入国内法。更主要的是,由于没有充分纳入,《公约》条款在毛里求斯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266.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纳入《公约》的进程,使《公约》能够在国内法律系统中完全适用。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将《公约》和相关国内立法作为对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进行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个构成部分,以便牢固形成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

267. 关于《宪法》第16条(4)、(c)款的人身法违反了《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包括在收养、结婚、离婚、丧葬、死亡后财产继承方面,仍然保留禁止歧视规定的例外条款,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6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与有关宗教界进行建设性对话,以废除《宪法》第16条(4)、(c)款人身法关于保护免于歧视的条款中的例外条款,使其符合《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国家《宪法》或正在起草的《平等机会法》等其他适当国家立法中列入与《公约》第二(a)条相符的男女平等权利条款。

269. 《性别歧视法》颁布至今已有四年,缔约国仍未开始实施该法第9条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影响在公共和私人部门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7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的规定,毫不拖延地有效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各个领域加速实现妇女与男子的实质上的平等。它建议缔约国在即将提出的《平等机会法》中列入一项暂行特别措施的条款,尤其关于妇女参与决策、有机会获得教育和经济机会的条款,并在法律获通过后密切监测其实施。

271. 委员会意识到,采取的一些措施,例如“男子是伙伴”方案,提高了男女对健康问题、家庭福利和增强妇女权能的了解和认识,但是委员会对始终存在的父权制和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表示关切。坚持这种态度和观念的人认为,养家主要靠男子,妇女的主要责任仍然是家务。

27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倍努力,改变广泛存在的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这方面的努力应包括以妇女、男子、女孩和男孩为对象,全面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消除关于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广告没有性别歧视、职业的分类不分性别、加强教育工作者的敏感认识、消除教科书中的定型观念。委员会敦请缔约国认真监督这些措施的影响,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取得的成果。

2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采取了各种法律行动和其他举措,但是对妇女受到暴力侵犯的问题依然严重,以及缔约国没有足够的收容所来收容被殴打的妇女及其子女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未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表示关切。

27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暴力侵犯妇女,特别是家庭暴力,和不容许所有这类暴力的认识。呼吁缔约国针对广大公众加强预防工作和提高认识措施,并增加被殴打的妇女及其子女栖身的收容所。委员会请缔约国颁布立法,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罪行为,将未经妻子同意作为对这种强奸定义的基础。它还敦请缔约国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确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措施有实效。

275. 委员会关切地看到,缺乏资料说明贩卖妇女和女孩的程度以及没有为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全面法律或系统的措施。委员会还对卖淫现象的普遍,包括10岁女童卖淫,以及这一现象在旅游业的普遍程度表示关切。委员会对现行立法中嫖客不受起诉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尽管已在努力消除这一现象,例如为旅馆工作人员开展了提高认识运动、社区进行了工作和邻里守望计划,仍存在让妇女卖淫从中营利现象。

2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与该区域国家合作,预防和打击贩卖妇女行为。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对卖淫问题采取综合方法,包括制定立法,制裁嫖客,特别是向妇女和女孩提供使她们不再卖淫的其他教育和经济手段,包括开展增强妇女经济能力的方案。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处理旅游业与卖淫之间的联系,包括对娼妓的需求问题。缔约国应确保有效起诉和惩罚剥削卖淫者的人。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让妇女卖淫从中营利和贩卖妇女的全面资料和数据,以及为预防和打击这类活动所采取的措施。它还要求得到有关剥削卖淫者的人和人贩子受到起诉和被定罪的数目的统计资料。它又请缔约国提供关于为被贩卖者采取支助措施的资料。

27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口头表示要致力于实现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关于将妇女参与决策和政治生活的人数提高到30%的目标,但是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很多方面,妇女参与的人数很少,甚至没有参与,在包括议会议员、市议员、村议员、市长、地区委员会主任、国营企业的公司或外交事务等决策职务中,妇女任职人数极少,甚至没有妇女担任这些职务。委员会还对妇女参与民营部门决策的人数较少表示关切。

27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设定具体的数字目标和时间表,加速增加妇女在公共生活各个领域中的民选和任命机构,包括国际机构的任职人数。它敦请缔约国推动使全社会都认识妇女参与社会上各阶层决策进程的重要性。它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参与民营部门组织决策一级的人数。它呼吁缔约国系统地监督这些措施的成效,以确保所述目标能够实现。

279. 委员会对妇女的文盲率以及城市和农村妇女这方面的差异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在不是男、女生同校的学校中,传统上给男、女生选择的科目一贯存在歧视,结果影响妇女从事专业的机会。

280.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将降低妇女文盲率,特别是降低农村地区妇女的文盲率作为一个高度优先事项。建议积极鼓励为妇女提供多种教育和专业的选择。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向女子学校提供与男子学校同样的设施和资源。它鼓励缔约国研究已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确保已设定的目标得以实现。

281. 委员会对妇女就业状况不稳定表示关切。它还对职业隔离、妇女集中在低工资、无技能劳动部门,以及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只有前三胎可享有带薪产假,并且不提供陪产假。

282.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利用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机会均等,并为不同群体的失业妇女提供特别培训和再培训方案。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消除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缩小和弥合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将产假福利扩大到妇女的每一次生育,并鼓励缔约国规定父亲和双亲中一方的陪产假。

283. 委员会尤其关切,人权委员会性别歧视问题司对劳工法的实施不力,该处显然倾向于调解,而不是将不遵守《性别歧视法》的案件提交检察院长办公室进行起诉。

284. 委员会建议性别歧视处确保将严重违反《性别歧视法》的案件提交起诉。

285. 委员会对少女怀孕人数上升及怀孕对女孩的健康和教育所产生的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在任何情况下堕胎均为刑事罪行为表示关切。它还对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的上升表示关切。

286.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加紧向妇女和女孩提供计划生育资料和服务,特别是关于生殖保健和廉价避孕方法的资料和服务,以男女孩为对象,广泛推动性教育,对预防少女怀孕予以特别关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复核有关意外怀孕人工流产的法律,并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行此种复核。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卫生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复核该国允许人工流产的那些情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向妇女提供得到优质服务的机会,以控制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并降低产妇死亡率。委员会建议全面执行《防治性传染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战略计划》,以便减少妇女的感染率。

287. 委员会对妇女必须求助几个法院才能解决离婚案和其他相关补偿的案表示关切,并关切地注意到,自1995年委员会审查缔约国最初和第二次定期报告起,关于设立一个家庭法院处理这类事项的问题就一直被列在国家议程上。

288.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一个具体时限内,加快设立一个授权处理与结婚和离婚有关的所有事项的家庭法院。

289.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宣布已经启动批准于2001年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鼓励缔约国加速完成这一进程。

29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291. 委员会强调,全面有效实施《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部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29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的遵守有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毛里求斯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93. 委员会请毛里求斯在国内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毛里求斯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29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应于2005年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2009年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合并,于2009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

5.第五次定期报告

智利

295. 委员会2006年8月16日第749次和第750次会议(见CEDAW/C/SR.749和750)审议了智利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CHI/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HI/Q/4,智利的答复载于CEDAW/C/CHI/Q/4/Add.1。

导言

29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该报告考虑到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19。同时委员会也注意到,该报告并没有提及委员会其他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报告质量高,并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了口头答复和进一步解释。

29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国家妇女事务部部长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其成员包括负责在《公约》所涉领域执行措施的政府各部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展开坦诚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298. 该国首任女总统任命了内阁,其中女性部长占内阁成员的50%,并且有48.4%的国家部门负责人以及50%的州长为女性,委员会对此表示祝贺。

29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力量雄厚,2006年拟议增加30%预算,并且作出大量努力,推动两性平等并将两性平等观念纳入所有公共政策的主流。

300. 委员会赞扬自1999年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该国所开展的立法改革,包括《刑法》修订案、《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强奸罪,包括婚内强奸罪的其他立法(1999年);《劳工法》修订案(2001年);关于遗弃家庭和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的法律的修订案(2001年);《关于教育的宪法基本法》修订案(2000年);确立有关家庭暴力行为的诉讼程序和惩治措施的法令(2005年);设立家庭法院的法令(2004年);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法令(2005年);新的《民事婚姻法》(2004年)。

30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了专门针对妇女的减贫战略,包括国家低收入妇女尤其是女户主职业培训方案;2002年发起了“智利姐妹团结会:智利225 000个赤贫家庭综合社会保护”,旨在帮助遭受社会和经济排斥的家庭,着重于妇女。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02. 委员会在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实施《公约》所有规定的同时,认为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日,缔约国需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值得关注的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议会和各有关部,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实施。

303. 委员会在对1999年以来的立法改革以及缔约国宣布充分执行《公约》的政治意愿表示欢迎的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在进一步的法律改革方面进展缓慢,特别是1995年就该进行的拟议有关确立赋予妻子与丈夫平等权利和义务的新的财产所有权制度的法律草案的工作至今还未开始,1997年提交的旨在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公共生活权利的配额法案方面也是进展缓慢。

30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可持续地开展变革,以期通过综合的法律改革实现男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所有方面的充分平等。委员会敦促立即按照《公约》第二条废除或修正所有歧视性的立法条款,并且要求缔约国弥补立法漏洞,颁布其他必要法律,以使该国的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并确保实现《智利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并提高立法者和公众对迫切需要优先开展的实现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的法律改革的认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酌情在必要的情况下就《公约》各个方面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所要求实现的妇女在事实上的平等。

305. 委员会对男女工资差距悬殊表示关切,而且这种差距随着妇女的年龄、教育程度以及工作责任的提高而加大,担任管理职位的妇女的收入平均比男性低5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女性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高于男性劳动力,但是女性的失业率高于男性。此外,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致力于改善季节性女工和临时女工的工作条件与机会包括提供托儿所,但是仍然关切的是,只有39.7%的低收入女工签有就业合同,使她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也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

3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妇女参与劳动市场的情况开展详细的研究,并收集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特别是要查明导致妇女在劳动市场处于不利地位的因素。妇女所处的不利地位体现在工资上有差距、失业率高以及担任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少。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建立一项综合制度,监测临时和季节性女工的合同,并采取措施废除使妇女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做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就妇女在正式和非正式劳动市场中的状况提供详细的分类数据和信息。这些信息应按妇女的年龄、技能水平、教育和专长、就业部门以及城乡地区分类,并写入下次报告。

307. 委员会欣见最近在妇女任职公共生活决策职务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妇女参与议会、市镇和外交事务的程度依然微乎其微。

30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进一步努力改革不利于妇女政治任职的双名选举制度,并采取措施,特别是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提高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特别是在议会和市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更多的女生主修职业外交官课程,以履行在《改善管理方案》中作出的关于实现两性平等的承诺以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承担的义务。

309.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最近提出的关于处理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倡议,包括2004年11月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在作为来源、过境和目的地国的智利的贩运活动成因和规模方面信息不足,没有制定国家立法,没有适当措施打击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现象。

310.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通过必要立法,制订一项打击贩运的综合战略和行动计划打击此种现象。这种战略应当包括定性和定量研究、预防和保护方案的执行,包括促进遭受性剥削和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康复和融入社会的措施,以及对人贩子进行起诉。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信息和数据,说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情况以及卖淫情况,以及现有的打击这些现象的措施及这些措施的效果。

311.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的目标是到2015年使少女怀孕率降低45%,欢迎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旨在确保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受教育权利的措施。不过,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少女怀孕比率很高,青春发育期初期怀孕人数增多,因为这仍然是造成女孩辍学的一个主要原因。

312.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加强旨在防止青少年意外怀孕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法律措施,如起诉与未成年少女性交的男人;少男少女教育措施,旨在建立负责的伙伴关系,做负责的父母。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确保采取适当措施,使年轻母亲继续受教育,到学校读书;监测这些措施的效力,并在下次报告中报告所取得的结果。

313. 委员会对智利承认和保护妇女生殖健康和权利不够表示关切。它仍然关切的是,智利法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堕胎都是一种应受到惩罚的罪行,这可能促使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从而使她们承受危及生命和健康的风险,而且秘密堕胎是造成孕产妇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

314.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和委员会有关妇女和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妇女获得保健、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它请该缔约国加强旨在预防意外怀孕的措施,包括更广泛地以更易承受的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地提供各种避孕用品和计划生育方法,增进男女对计划生育的了解和认识。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通过提供安全生育服务和产前援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采取措施确保妇女不会因为缺乏适当的节育服务而寻求非法堕胎等不安全的医学解决办法。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以便消除对堕胎妇女实施的惩罚性规定,并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规定,向她们提供高质量服务,防止不安全堕胎产生的并发症,以减少孕产妇的死亡率。

3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4年11月起生效的《世俗婚姻法》把男女青年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仅仅16岁。

31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进一步订正立法,将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以便使该项立法与《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和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保持一致。

31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整个报告中以及对与《公约》许多条款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没有充分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318.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公约》条款执行情况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表明在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319.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同时努力开展一场全国范围的宣传活动,教育政府官员和一般公众,让他们正确了解公约及其议定书,了解委员会。

320.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和本结论意见及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方面扩大与非政府组织的协商。

321.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322. 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须全面有效地执行《公约》。它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种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323. 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批准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 它注意到该缔约国恪守这些文书促进了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324. 委员会请在智利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了解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25.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做出反应。委员会邀请该缔约国2011年1月提交一份应于2007年1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1年1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

6.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刚果民主共和国

326. 委员会在2006年8月8日第739和740次会议(见CEDAW/C/SR.739和SR. 740)上,审议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OD/ 4-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OD/Q/5,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答复载于CEDAW/C/COD/Q/5/Add.1。

导言

327. 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尽管经济政治形势艰难,还是提出了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坦率地说明了妇女的总体情况以及在实现男女平等方面面临的挑战。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没有提供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这不完全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制报告的准则。

328. 委员会感谢对会前工作组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答复。委员会还赞赏该国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和建设性对话,从而对该国妇女当前状况有了进一步深入了解。

329.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由妇女地位和家庭事务部秘书长率领的代表团。考虑到对妇女在社会中作用长期存在着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以及男性至上的观点,委员会遗憾的是,该团成员中没有男性。

330. 委员会注意到,经过多年的武装冲突,社会经济基础设施破坏殆尽,绝大多数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中,2006年6月的总统和议会选举标志着国家复苏的进程已经开始,这有助于执行《公约》。

积极方面

331.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承诺在武装冲突后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并充分执行《公约》条款。

33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为实现两性平等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所进行的努力,尤其是通过了新《宪法》、1999年的提高刚果妇女地位国家方案以及2004年的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文件。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33. 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该缔约国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载关注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着重注意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给所有有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得以全面落实。

3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战后过渡时期,尤其是在努力解决武装冲突的后果、建设和平与重建的进程中,促进妇女的人权和男女平等并没有被视为优先事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过渡进程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很少。

335.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确保促进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是过渡进程所有方面的中心目标,并提高立法机构对这一重要目标的认识。委员会进一步促请该缔约国认真重视妇女在冲突后阶段的特殊需要,确保按照与《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1款和第七条直接有关的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让妇女平等参与决策。

336. 委员会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司法系统的现况感到关切。尽管妇女求助于司法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但由于她们没有文化、负不起律师费、缺乏有关其权利的信息以及在伸张权利时得不到援助等等因素,使她们行使权利和将受歧视的案件诉诸法庭的实际能力大为受限。

337.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加强司法系统、消除妇女在求助司法时可能遇到的障碍。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宣传如何利用针对歧视提供的法律补救措施,并监测上述努力的结果。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确保司法系统熟知《公约》以及该缔约国的义务。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寻求国际社会的援助,以执行这些措施。

338.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仍不断发生强奸和其他形式侵害妇女的性暴力行为,以及让这类罪行逍遥法外的根深蒂固的文化,这些均构成对妇女人权的严重和蓄意侵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深入调查的努力不足,缺乏对证人、受害者和受害者家人的保护措施,缺乏有关案件的资料和数据,缺乏适当的医疗照顾、包括使被害人康复的措施。

339.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并惩处肇事者。该缔约国应起草和通过一项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法律。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原因、范围和程度,对制止这种暴力行为采取措施产生的影响,调查有关事件、起诉并惩罚肇事者,提供保护、救济和补救措施,包括适当赔偿受害人及其家属。

340. 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为在多年武装冲突后重建国家以及社会经济结构、包括遣返大多数为妇女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并使之重返社会和重新安置而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普遍贫穷以及社会经济状况极差,这些都是侵犯妇女人权和歧视妇女的原因。

341.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把促进两性平等明确纳入其各项国家重建和发展战略、政策和方案,尤其是旨在遣返、善后和重新安置的战略以及旨在消除贫穷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其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国执行的所有发展合作方案中重视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以解决歧视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问题。

342. 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农村妇女岌岌可危的状况,她们往往无法参加决策,得不到适当的保健服务、教育、清洁用水和环卫服务,也得不到法律的帮助,她们在武装冲突期间受苦最深重。在这方面,令人担心的是缺乏一套农村综合发展政策。

343.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实施农村综合发展政策,确保农村妇女参与决策过程并能得到保健、教育、清洁用水、环卫服务以及正义得到伸张。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份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分列的、有关农村妇女实际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344. 委员会欢迎《宪法》第12、13和14条保障男女平等并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该缔约国的立法内没有关于对妇女歧视行为的明确定义。按照《公约》第一条,应禁止直接或间接的歧视。

345.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一条,将对妇女歧视行为的定义载入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以便为切实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奠定坚实的基础。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一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在法律中纳入有关暂行特别措施的规定。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就妇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在全国范围开展全面对话以加大执行《公约》的力度。

346. 委员会对立法条款继续歧视妇女的状况表示关切,其中包括《家庭法典》、《劳工法典》和《刑法典》,也对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内的某些领域缺少立法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少落实男女平等宪法保证的立法,包括没有两性平等的法律。委员会还对现有法律规定含糊不清的问题表示关注,如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规定和阻碍妇女行使法定选举权利的选举法。

347. 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利用其战后的过渡进程,开展全面的法律审查过程。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查明所有歧视妇女的法律以及在男女平等领域的立法差距和模糊条款,以便在具体时间表内修订这些法律和起草新的立法。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这些工作中以现有国际标准为指导并确保《公约》的充分执行。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作为一个高度优先事项向将来的议会提出《家庭法典》的修改问题。

348. 委员会注意到1999年提高刚果妇女地位的国家方案和2004年关于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文件,与此同时,委员会对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和方案未采取综合全面的方式表示关注,其中包括把性别问题纳入所有领域的主流。委员会还对按性别分类的现有数据数量有限的问题表示关注,而这些数据是有效分析性别问题和落实旨在执行《公约》的针对性政策和方案的必要条件。

349. 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进一步更新提高刚果妇女地位的国家方案、重新确定其优先事项、按冲突后时期的情况调整优先事项并且积极满足大批深受冲突之害的妇女的需要。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监测两性平等政策和方案的效用和影响,以确保长期持续的落实。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寻求国际援助,加强《公约》各领域按性别分类数据的收集能力并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些信息。

350. 委员会欢迎把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升格为妇女地位和家庭部这种做法,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家机构仍缺少权威,也缺少适当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从而阻碍了该部在促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发挥效用。

35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迅速加强该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增加其知名度、决策权力、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在国家和地方两级提高效率并加强国家和地方两级所有有关机构和实体间的协调。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加紧努力,提供性别问题的培训和在各部建立社会性别协调中心。

352. 委员会关切的是,社会上在男女的作用和责任方面还存在顽固不化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这些均构成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关注的是,保留消极的文化习俗和传统态度会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并严重阻碍她们享有人权。

353.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采取措施,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改变或废除歧视妇女的文化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并确保妇女能享有《公约》规定的不受歧视和平等的权利。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和社区领导人以及教师和新闻媒体合作进行这方面的努力。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加强努力,制定并执行针对社会各阶层男女的全面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方案,以便创造一个有利和支助的环境,改造和改变歧视性陈规定型,并让妇女享有人权。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评价这些措施的影响、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354. 委员会对妇女在国家议会和政府其他领域等公共生活和决策中的人数很少表示关切。

35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根据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外交部门的一般性建议23,增加妇女在决策岗位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并确定规定配额等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加快妇女平等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步伐。

356. 委员会欢迎关于国籍问题的新立法第5条,其中规定妇女能够象男子一样通过父母子女关系获得刚果国籍,但是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第30条规定妇女如果与外国人结婚就不能保留她们的刚果国籍。

357.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取消这条歧视性的规定,以便使这项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第九条的规定。

358. 委员会欢迎宪法第43条和第44条关于免费和义务初级教育以及扫除文盲的规定,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长期武装冲突对教育基础设施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这尤其对女童和年轻妇女的教育造成了障碍。委员会对高等教育机构中妇女入学率低表示关注。委员会特别对妇女文盲率高表示关切,2001年占全国的44%。委员会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而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水平低仍然是她们充分享有人权和增强能力的最严重障碍。委员会对女孩因怀孕、早婚和强迫结婚等原因而退学的比率高非常关切。

359. 委员会促请该缔约国通过具体立法规定、政策措施、适当的基础设施和资金供应,执行《宪法》第43条和第44条,并且提高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增强妇女能力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包括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实施有关措施,确保女童和妇女平等地获得各级教育和保持女童入学率。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时与有关非国家行为者密切合作,改变阻扰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传统态度。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尽一切努力,与民间社会合作并在国际组织的支持下,实施全面的方案,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层次并通过成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女童和妇女的文化水平。

360.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为改善妇女健康,包括生殖健康所作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长期武装冲突对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以及发病率的极大消极影响,这造成妇女不能获得产科护理、医务所被毁坏、妇女在怀孕和分娩期间不能利用现有的医疗服务、妇女只能有限地获得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教育水平低的妇女。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关于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很少。

361.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紧努力,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措施,增加妇女获得广泛保健服务和有关信息的途径,特别是急诊产科护理和保健服务,以便降低产妇死亡率。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增加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服务,目的是防止早孕和非法堕胎。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加强这些服务,特别是对农村妇女的服务。委员会进一步敦促该缔约国研究社区的以及尤其妇女的那些阻碍她们利用现有服务的行为方式并采取适当行动。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的统计和分析资料,说明为增加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途径和有关信息所采取措施的结果,包括性健康、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信息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确保其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的有效执行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详细统计和分析资料。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寻求国际社会的财政和技术支助,以便执行改善妇女健康的措施。

362.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建立了妇女团体的专题网络,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从国家一级到农村一级培养和纵向协调这些团体以及把这些团体发展成帮助监测和宣传妇女权利的积极分子等工作还做得不够。

363.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进行更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并且支持它们在宣传和监测《公约》执行工作方面,包括在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期间与非政府组织进一步协商。

36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按《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所述情况,利用国际社会的技术和财政援助,以促进《公约》的执行工作。

365.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且尽快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期的修正案。

366. 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公约》有关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367. 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工作中纳入性别平等内容并且明确说明《公约》的有关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36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有利于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更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这项公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69. 委员会请刚果民主共和国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刚果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都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特别是,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举办有所有国家行为者以及民间社会参与的公共论坛,讨论结论意见的内容。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成果文件。

370.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将定于2007年11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定于2011年11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合并起来,于2011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

7.第五次定期报告

牙买加

371. 2006年8月1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745和第746次会议(见CEDAW/ C/SR.745和746)审议了牙买加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JAM/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JAM/Q/5号文件,牙买加的答复见CEDAW/C/JAM/Q/5/ Add.1号文件。

导言

37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准则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但注意到其中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充分数据。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议题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介绍性说明和进一步澄清。

373. 委员会感谢委员会成员与代表团进行了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在对话中介绍了缔约国从2004年提出报告以来的新情况,并考虑到委员会先前提出的结论意见,也进一步说明了《公约》执行工作的现况。

3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该国许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妇女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协助缔约国努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积极方面

375.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作出最高级的承诺,并欢迎代表团定出的批准时限。

37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2004年《家庭暴力法》修正案以及通过2004年《财产(配偶权利)法》和2005年《赡养法》。还承认通过2004年《儿童保育和保护法》以及2005年12月批准《贝伦杜帕拉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377. 委员会欢迎2004年设立由政府各部委和机构、非政府组织、学术界、农村妇女和青年参加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国家性别问题咨询委员会,对政府履行咨询职能。委员会赞赏国家性别问题咨询委员会拟订国家性别问题政策。

37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女童教育方面取得的成就。

37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孕产妇死亡率已确实降低,从2000年的111:100 000降低到2005年的95:100 000,并欢迎成立国家死亡率审查委员会。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380. 委员会回顾说,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实施《公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日,缔约国需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各有关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实施。

381. 有关《公约》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委员会对缺乏提供有关《公约》许多领域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或提供的数据有限表示关切,因为对于制订定向政策、系统监测和评价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和长期趋势,这都是必要的。

38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优先系统收集按性别分列的综合数据以及有关评估妇女境况趋势的可衡量的指标和妇女事实上的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促请其注意这方面的一般性建议9。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支持发展这种数据收集和分析的工作,包括通过其国家统计机构进行这些工作,确保这些工作了解数据用户的需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按城乡分列的关于妇女境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表明各项措施的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

383. 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生活各领域中的角色、责任和身份,这方面持续存在的强烈重男轻女态度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都歧视妇女,委员会对此仍表示极为关切。这种价值观念的长期存在加强了在许多领域对妇女的歧视,并容忍男子实施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滥交行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持续、有计划的行动来纠正或消除定型观念以及消极的文化价值观念和习俗,因为这些观念和习俗是歧视妇女的,妨碍其享有人权,并继续严重妨碍《公约》的全面执行。

38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制订一项综合战略,其中包括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改变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消极的文化习俗和定型观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一系列广泛的利益攸关者协作,并在社会各部门开展这些工作,以便为改造和转变定型观念和歧视性的文化价值观念和习俗创造有利环境,并确保妇女能够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还敦促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实现这些既定目标所取得的进展。

385. 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牙买加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程度、严重性和普遍存在的情况,尤其是性暴力。法律制度反应不足,贬低妇女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刑事司法人员的培训不足,缺乏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执法措施,这造成事实上有罪不罚的风气,妨碍妇女利用司法,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处理这些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作出了一些努力,包括通过《家庭暴力法》修正案和批准《贝伦杜帕拉公约》,但对迄今没有全面系统地解决这一问题,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没有付诸实施,仍表示关切。有关性别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文化以及大男子主义形象的普遍存在都是造成各种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因素,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受害者的司法诉讼手段不足,缺乏为受害者提供服务和保护,以及缺乏对实施这种暴力的行为人进行有效的惩罚,委员会敦促表示关切。

38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一般性建议19优先重视制订和执行一项综合战略,打击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防止暴力,处罚犯罪者,并为受害者提供服务。这种战略还应包括提高认识措施和宣传,尤其是司法、执法官员、检察官以及教师、保健和社会工作者以及媒体。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现有各项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实施以及优先通过和执行有待通过的各项法律。还鼓励缔约国将其有关与普遍存在的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作斗争的工作与有关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工作联系起来。还吁请缔约国建立监测和评价机制,以便定期评估执法和各项旨在防止和纠正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方案的影响和效果。鼓励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障碍提供资料。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除了继续与联合国系统以及其他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伙伴合作之外,也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发出邀请,该特别报告员也许可协助政府有效处理这一情况。

38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可能没有能力和权力来协调《公约》的有效执行以及在牙买加制订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全面战略。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国家性别问题咨询委员会的任务是制订国家性别问题政策,但对其制订和通过的速度缓慢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利用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所取得的成果有限表示关切,虽然内阁办公厅1996年已就此发出指示。

38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优先考虑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权力以及作为推动机构的必要的政治和组织授权,协调《公约》的执行,并在各主管部委和部门有效利用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战略。委员会进一步呼吁尽快完成有关必要的机构安排、工具和最近拟订的国家性别问题政策的执行计划的提案,并立即进行切实的实施。还敦促缔约国系统监测其将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所产生的影响,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就取得的成果、遇到的障碍以及为克服这些障碍所采取的措施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389. 委员会欢迎拟议《宪法》修正案纳入《权利和自由宪章》,其第13(3)(i)(i)条也将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表示关切该修正案似乎没有按照《公约》有关直接和间接歧视的第一条以及按照有关适用于公、私行动者的行为的第二条,载列关于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还有,长期拖延通过拟议的《权利和自由宪章(宪法修正案)法案》,该法案将修正现行《宪法》中有关反歧视的规定。

390.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同议会合作,以确保尽快通过《权利和自由宪章法案》。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随后相关的国内立法中全面列入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定义,并按照第二条将这个定义适用于公、私行动者的歧视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审查进程,确保尽快列入《公约》有关歧视的定义。

391.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通过了《家庭暴力法》修正案、《财产法》和《赡养法》,但关注的是,有关取消歧视性条款、弥补立法漏洞并制定法律以使国家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律改革拖延了15年多并且没有给予优先处理。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拖延通过《1864年侵犯人身罪行法》修正法案、《1948年乱伦(治罪)法》修正案以及《1975年就业(男女同酬)法》修正案,并且缺乏有关性骚扰问题的立法。

392. 委员会敦促按照《公约》第二条立即废除或修正所有歧视性立法条款,要求缔约国弥补立法漏洞并制定法律以使国家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规定。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明确的时间表,提高立法者的认识,并开展活动,提高公众对迫切需要优先开展的实现妇女法律上的平等的法律改革的认识。

393. 委员会对法院尚未使用《公约》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司法部门未能充分认识《公约》及其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表示关切。

39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公约》以及关于在《公约》框架内解读国内立法的义务成为法律行业,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国内法院是否援引《公约》的情况。

395. 委员会对妇女利用司法以及落实《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和按照第二条(c)项经法院获得补偿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在妇女利用司法的问题上,歧视或性别暴力受害者得不到法律援助,并且法律环境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

39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对两性平等问题的敏感性成为司法官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法律援助顾问的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这样才能在该国牢固地设立一种支持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环境。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普法方案提高妇女对自身权利的认识,并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她们就歧视及有关平等的其他事项(包括民法和家庭法事项)提出索偿。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广泛宣传并提高对《公约》的认识,特别是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含义与范围,以及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平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397.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落实《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并且政府对《公约》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需要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况缺乏明确的理解。

398. 委员会重申在以往结论意见中就对暂行特别措施的理解和利用问题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3 并且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作为加速实现妇女事实上的平等的必要手段。委员会要求政府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在《公约》各条款方面利用暂行特别措施的情况。

399. 委员会欣然注意到牙买加首次由女性出任总理,但关注的是,妇女对公共和政治生活中最高级决策的参与水平低,并且缺乏具体的措施解决包括普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在内的根源问题。

400.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七条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采取具体措施,加速扩大妇女对各级政府和各政府部门的参与。这应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委员会欢迎目前议会与妇女事务部一道起草的关于设定配额的决议,并鼓励对该决议进行全面审议。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强调妇女充分平等参与各级领导岗位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意义。委员会请缔约国密切监视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效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此进行汇报。

401. 委员会表扬缔约国在女孩和妇女教育方面的成绩,但关注的是,在教育领域事实上的性别隔离等结构障碍仍然存在,包括课程表交叠的做法,即上课时间冲突,造成女孩实际无法修读传统上供男孩修习的课程,并且这些障碍影响到妇女在劳动市场的机会。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由于教科书、学校课程和教学方法仍然有性别定型的问题,因此加重了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

402.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大努力,通过教育系统解决对妇女的长期歧视态度的结构根源问题。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尽快解决教育系统中实际存在的隔离问题,积极鼓励为男女提供教育和职业的多样选择,并为青年妇女进入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学习领域提供激励。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制定明确的时限,引入性别敏感的教育课程和教学方法,以解决对妇女歧视的结构和文化根源问题,并为教师增加职前和在职提高认识培训。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系统监视在既定目标方面采取的措施,并在必要时采取矫正措施。

403. 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尽管学历高,但所得报酬仍然过低并且仍无法充分就业,还面临劳动市场的横向和纵向性别隔离。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缺乏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并且按照国家保险制度本应有权获得产假福利的家政工人处境脆弱。

40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收集按部门细列和按性别分列的劳动市场资料,分析妇女受教育程度与其在工作场所状况缺乏相关性的问题,以及采取措施,为妇女营造一个能够取得高职、高薪的有利环境。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立即行动,制定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通过《妇女(男女同酬)法》修正案,并监视妇女在工作场所的实际状况,包括家政工人按照国家保险制度获得产妇福利的情况。

40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有关妇女获得初级和二级保健的资料,并且由于缺乏实验证据,可能对妇女在产科和生殖健康之外不同的具体需求重视不够。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缺乏有关推动青少年获得并向其提供计划生育和避孕药具的政策实效及知识方面的资料。制定这些政策是鉴于少女怀孕率持续偏高,并导致许多少女进行不安全的堕胎。委员会注意到堕胎是产妇死亡的五个首要原因之一,还注意到1975年卫生部已制定了关于堕胎的政策,对该项政策没有为公众广泛了解或广泛实行,以及可能缺乏提供安全堕胎服务的状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表扬缔约国与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及其他国际机构在艾滋病预防和改善妇女性健康和生育权利方面的工作,但是关切地注意到,少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逐渐上升,并且缺乏遏制艾滋病毒/艾滋病蔓延的通盘战略。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得到有关牙买加2002-2006年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感染问题国家战略计划在降低感染率方面的实效的资料,并且明显缺乏监测其实效的可核实的指标。

40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系统监测妇女获得保健,包括初级和二级保健服务的情况,按城市和农村地区以及按年龄将资料分列,并以这些资料为依据进行提供保健服务的规划工作。委员会建议,持续开展有关提高对妇女健康,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认识的倡议,并且以少女为对象,特别着重于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成立了国家堕胎问题顾问小组并在执行为妇女提供安全堕胎的堕胎政策,但是要求缔约国落实并提高对这项政策的认识。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立即制定立法,为现行政策提供法律框架。委员会鼓励系统地利用其关于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的歧视现象。委员会要求政府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以可衡量的指标和按性别分列的资料来说明有关旨在减少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方案的实效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情况。

407. 委员会关注的是,目前经济调整和贸易自由化方案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在两性平等方面的影响缺乏足够的重视。这些影响是导致妇女贫穷的原因之一。委员会还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妇女所处的恶劣生活环境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为农村妇女采取了若干干预措施,但关注的是,这些措施零散且属于福利救济,并不是为了加强农村妇女的力量,这表明在执行《公约》第十四条时缺乏通盘的做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高度重视其国家除贫方案,但是遗憾的是,缺乏有关该方案对妇女影响的资料。

40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系统监测经济调整和贸易自由化方案,特别是其国家除贫方案及其他减贫努力对妇女,包括农村妇女的影响。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此类所有政策以及国家预算进行性别影响分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第十四条时采取通盘全面的做法,包括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且在下次报告中对取得的成果进行汇报。

409. 委员会关注的是,按照《婚姻法》,在父母或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最低合法结婚年龄是16岁。委员会注意到,据代表团的答复,实际上18岁以下的人正式结婚的情况很少,但是仍然对可能存在事实上的未成年人婚姻表示关切。

410.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按照其一般性建议21和《儿童权利公约》立即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还要求监测少女怀孕的趋势,并开展预防少女怀孕的方案,以及为怀孕少女提供社会服务的方案,确保她们继续接受教育。

411. 委员会期待缔约国快速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敦促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修正案。

41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增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13. 委员会还强调,充分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委员会要求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都纳入性别观点并明确体现《公约》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14. 委员会指出,国家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更好地享有人权及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牙买加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参加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15. 委员会要求在牙买加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以使牙买加人民,包括政府官员、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确保法律和妇女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今后需要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41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下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关切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9年合并提交本应于2005年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和本应于2009年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

8.合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中国

417. 委员会在2006年8月10日第743和744次会议(见CEDAW/C/SR.743和744)上审议了中国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HN/5-6及Add.1和2)。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之增编一介绍了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行使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的情况。增编二介绍了中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行使主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HN/Q/6号文件,中国的答复载于CEDAW/C/ CHN/Q/6/Add.1号文件。

导言

41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及增编,这些报告及增编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指导原则,并且考虑到了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但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报告没有按时提交,也没有说明是否已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对报告未能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充足统计数据以及关于中国妇女现状的分析资料表示遗憾。

41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口头介绍和进一步说明。

42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为团长,由中央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组成的大型高级代表团。委员会对代表团成员中有来自中央政府各部委,包括外交部、教育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专家,以及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家表示赞赏。委员会还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42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近期为消除对妇女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和遵守《公约》义务而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和方案。委员会尤其欢迎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2001年修订《婚姻法》,在禁止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和家庭成员关系等许多领域作出新的规定;2002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将土地分配给已婚、离异和丧偶妇女;以及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委员会还欢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将两性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422. 委员会欣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积极参与维护妇女的人权。

42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1999年12月20日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后,继续对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公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24. 鉴于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认为,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缔约国应优先关注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集中关注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经采取的行动和已经取得的成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给所有相关的政府部委和人大,以确保全面执行。

425. 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注意到,中国国内立法仍未根据《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妇女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作出定义,这在委员会以往结论意见(A/54/38/Rev.1)中已有提及,而且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没有这一定义。虽然《公约》是中国法律的组成部分,但委员会关切缔约国仍未明白作出这一定义的重要性,缺少一项专门的法律规定,会限制在缔约国充分适用《公约》对歧视的定义。

426. 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要求,着力理解实质性平等和不歧视的含义,并根据《公约》第一条,在国内法律中作出对妇女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

427. 委员会欢迎设立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特别法院和法庭,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少有效法律救助的规定,妇女在歧视案件中对司法的利用可能仍然有限,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委员会还注意到,《公约》看来从未在任何法院得到援引。

4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将《公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及相关国内立法作为对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并确保尤其是特别法院和法庭的法官及工作人员熟悉《公约》和缔约国在《公约》下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增强提供有效法律救助,并进一步执行关于此类针对歧视的法律救助的提高认识和宣传措施,以使妇女能够加以利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监测这项工作的成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出关于妇女利用法律系统在《公约》所述所有领域获得歧视补偿的详细数据以及演变趋势。

4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没有列出按性别、地区和民族分列的充足数据,也没有妇女状况与男子状况相比较的资料,委员会因此无法全面了解妇女在《公约》所述所有领域的现状以及演变趋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少或无法充分获取这类详细数据,也可能会阻碍缔约国制订和实施定向政策和方案以及监测在全国各地执行《公约》的效力。

43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针对《公约》的每一项规定,研究在收集和广泛提供按性别、地区和民族分列的统计资料方面遇到的阻碍,并促进收集和提供资料的工作,以增强制订和实施旨在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享受人权的定向政策和方案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监测和评估此类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并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统计资料以及演变趋势,以便深入评估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

43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最近几年经济大幅增长,贫穷率也大幅下降,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好处在城乡之间仍然分配不均,妇女可能无法象男子一样受益于总体经济增长和发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经济结构调整,妇女就业、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部门权力下放,以及缔约国将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建设而不是社会开支上,都给男女带来了不同的后果,这些政策对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也产生了影响。

4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监测经济发展和变革对妇女的影响,并采取主动和纠正措施,包括增加社会支出,使妇女能够充分和平等地受益于经济增长和减少贫穷。为此,委员会建议定期对所有社会经济政策和减贫措施,包括预算,进行性别影响分析。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定向措施,以防止和消除经济结构调整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或少数民族妇女的任何负面影响。

43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及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一直存在根深蒂固的陈旧定型观念,具体表现为重男轻女倾向导致性别比严重失衡和非法进行性别选择堕胎。委员会对这些普遍观念继续贬低妇女价值和侵犯妇女人权表示关切。

43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制订全面办法,消除传统上对妇女和男子在社会中的作用的陈旧定型观念。这一办法应包括法律、政策和提高认识措施,让公务人员和民间社会参与,并以全体居民特别是男子和男童为对象。应包括对广播、电视和印刷品等不同媒体的使用,并同时包含专门性和一般性方案。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评价自2000年开始的课程和教科书改革的性别敏感性,并进一步确保清晰阐述男女平等的原则。

435.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已努力设法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包括跨界贩运和国际合作的问题,但它关切地表示,《刑法典》中有关拐卖的定义只限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因此不符合国际标准。委员会还关切地表示,继续将卖淫定为刑事罪对娼妓的影响远远大于对皮条客和贩运者的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对娼妓可能未经适当法律程序即遭行政拘留表示关注。它还关切地表示,缔约国缺乏数据和统计资料说明贩运特别是国内拐卖的严重程度。

4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女童。它促请缔约国使其国内立法与国际标准符合一致,以及迅速完成、通过和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它请缔约国加强执行打击贩运的法律,以确保和惩罚那些拐卖和对妇女和女童进行性剥削的人,并向受害人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帮助卖淫妇女恢复正常生活,使她们重新融入社会,增加这些妇女的其他谋生机会,帮助她们摆脱卖淫行业,并防止未经适当法律程序拘留妇女。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有系统地汇编关于跨界贩运和国内拐卖的详细数据,以说明受害人的年龄和族裔背景。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贩运妇女和女童的全面资料和数据,并说明已采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在这方面取得的结果。

43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为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其他措施。委员会仍然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缺乏全面的国家立法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为受害人提供利用司法的机会和支助并惩罚犯罪行为人,并且缺乏关于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对据报妇女在拘留所(特别是在西藏)遭受暴力侵犯的事件表示关注。

4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法律禁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确保公、私领域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构成应依刑法治罪的犯罪。它呼吁缔约国根据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立即向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补救和保护。它还鼓励缔约国受害人有更多机会利用司法和获得补救,例如,对包括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员进行训练,加强他们以性别敏感的方式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能力,并确保迅速调查提出的指控,包括调查妇女在拘留所内遭受暴力侵害的事件。它还呼吁缔约国加强其收集有关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系统,并将这种资料列入下次报告中。

439. 委员会表示关注,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充分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在《公约》所规定的一切领域内妇女获得事实上的平等。

440. 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充分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切实实现在《公约》所规定的所有领域男女事实上或实质上平等的目标。

44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法律规定确保妇女参与所有政治和公共生活,但它表示关注,妇女包括少数族裔妇女在公共及政治生活和决策职位(包括在外交部)中任职人数仍然偏低。它关切地注意到,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拟议修正案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中男女人数应当相等。

44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制订足够的数字目标、指标和时间表,从地方至国家一级在一切公共生活领域争取人数相同的妇女正式参与民选机构和委任机构的工作,以及在政府各部门包括国家外交部任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当前和未来的妇女领袖举办领导才能和谈判技巧方面的培训方案。它进一步促请缔约国提高人们认识妇女参与社会各级决策过程的重要性。

443. 委员会仍然关注,农村妇女特别在获得教育、保健、就业、参与领导工作和土地财产等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它还对农村少数族裔妇女(包括西藏妇女)的情况表示关注,她们面临着基于性别、族裔或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地位等多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在增加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的机会这方面所作的努力,但对农村女童文盲率和辍学率过高仍表关注。它还表示关注,农村地区缺乏保健设施和医务人员、孕产妇死亡率过高,保健费用(如使用费)上涨,限制了农村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委员会确认农村妇女在拥有和使用土地这方面的平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关切地注意到,在农村有70%无地者都是妇女。它注意到妇女自杀率有所降低,但对农村地区妇女自杀率持续偏高仍表关注。

4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努力争取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发展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制订、执行和监测,以加强《公约》第十四条的执行。这些措施应包括:确保所有农村女童都能完成9年义务教育,免收任何杂费和学费。还应急需注意在所有农村地区改善农村妇女免费获得保健和服务的情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评价在无地者之中妇女所占人数特别多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包括采取措施和步骤改变导致对妇女歧视的习俗。委员会建议在农村地区提供更多负担得起的优质精神保健服务和咨询服务,以进一步降低妇女自杀率。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综合办法,消除农村少数族裔妇女所面临的多重形式的歧视,并加快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的资料,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农村妇女,包括少数族裔妇女的状况,特别有关其教育、就业、健康和遭受暴力的情况。

445. 委员会对就业部门的妇女状况表示关注,她们在下列各方面缺乏法律规定的保障: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很多妇女集中于非正规部门、某些妇女工人可能暴露于有毒和有害的环境中、职业市场竞争剧烈导致收入减少。委员会对作出各种努力以促进被解雇妇女工人重新就业表示赞扬,但它对主要因为是女性而被解雇的问题表示关注。它还关切地表示,对劳工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程度有限,以及很少妇女举报违反这些规定。它还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表示关注。

4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克服纵向和横向的职业隔离,以及加强监测和有效执行立法框架,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确保妇女拥有有效的手段,对违反劳工法包括基于性别有选择地解雇妇女的行为寻求补偿。委员会呼吁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平等获得社会福利和服务。它鼓励缔约国确保妇女工人不会暴露于有害的工作环境中,以及制定适当的制裁办法,防止妇女在公、私部门的就业领域遭受歧视,包括性骚扰。

447. 委员会注意到已设立了禁止性别选择堕胎和杀害女婴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如2006年发起“关爱女童行动”的全国性运动和实行一套奖励制度,但它对性别选择堕胎、杀害女婴、不登记和抛弃女孩和强迫堕胎等等非法行为持续存在仍表关注。委员会表示关注性别比不利于女孩,认为这可能是导致贩运拐卖妇女和女童事件增加的部分原因。

44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强监测禁止性别选择堕胎和杀害女婴的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并通过惩罚越权官员的公平法律程序来执行这些法律。它还敦促缔约国调查有关地方计划生育官员虐待和暴力侵害少数民族妇女(包括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的消息及起诉犯罪行为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计生官员进行强制性的两性平等教育,以确保所有女孩特别是农村的女孩出生时都有登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从根源上解决在农村仍然很流行的要有儿子的问题,解决一胎化政策的不良后果导致的性别比失衡问题,通过扩大保险制度及养老金,惠及广大老百姓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老百姓。

44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也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缔约国,对其没有保护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法律法规感到关切。委员会尤为关切北朝鲜妇女的状况,因为她们的处境仍然岌岌可危,特别容易遭受虐待、被贩卖、强迫结婚和成为形同奴隶的待遇。

45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依照国际标准制定与难民和寻求庇护人地位有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妇女也受到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密切合作,把性别敏感方针纳入审批寻求庇护者/难民地位的整个过程中。它特别鼓励缔约国审查境内北朝鲜妇女难民/寻求庇护者的状况,并确保她们不因为非法身份而被贩运或成为奴役性婚姻的受害人。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51. 委员会赞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护妇女不受暴力侵害方面所做的努力,包括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原则,但对其境内家庭暴力事件起诉率低表示关注。

452.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加强努力,打击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委员会敦促香港政府增强妇女利用司法的能力,办法包括确保有效回应投诉、更积极地调查投诉及改善对司法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性别敏感培训,以及改善对医疗卫生和社会工作人员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的培训。委员会鼓励香港政府重建香港强奸受害者危机中心,以确保性暴力受害者获得特别的关注及在完全隐名的情况下获得咨询服务。委员会建议香港政府拨出足够资源来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预算拨款情况。

453. 委员会对香港的小型屋宇政策表示关切。这项政策规定只有新界男性原居民申请在新界建造住房的许可证,女性原居民无权申请。

454.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撤消小型屋宇政策中的歧视性条款,并确保女性原居民与男性原居民在拥有和获得财产的权利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455. 委员会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达到咨询团体和法定机构中妇女占25%的既定目标,但关切地注意到在政治方面,包括在功能团体中妇女人数偏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个功能团体的选举制度可能构成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因为它导致妇女未能平等参与政治生活。

456. 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政治方面,包括在功能团体中的人数。

457. 委员会对外籍女性家庭佣工的状况感到关切,因为她们可能受到性别及种族的双重歧视。委员会也对“两周规则”感到关切。这个规则要求外籍家庭佣工在雇佣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两周内离开香港,因而迫使外籍家庭佣工为留在香港而接受带有不公平或虐待性条件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据称有职介所虐待家庭佣工,例如与法律规定的条件相比,给较低工资、少给假期和要做较长的工时。

458.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确保外籍女性家庭佣工不受雇主歧视或遭受凌辱和暴力。委员会敦促香港特别行政区废除“两周规则”,对外籍家庭佣工执行较灵活的政策。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加强管制雇佣服务公司,为移民工人提供简便的投诉雇主欺压的渠道,容许他们在寻求补偿期间留在境内。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让移民工人知道他们的权利,让他们能够利用司法及要求得到他们的权利。

459. 委员会对在香港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妇女难民的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代表的说话,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无意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适用于香港。

46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把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适用于香港,以确保在香港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妇女难民能够充分受到其保护。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6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澳门特别行政区近年来强奸、淫媒和家庭暴力事件大增。它还对澳门没有针对工作场所性骚扰订立特别的法律感到关切。

46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其一般性建议19的建议,优先设置预防性措施来应付一切形式的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建议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流行程度和因果进行研究,以此作为全面性的定向干预措施的基础,并将研究成果纳入下一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建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确保受暴力之害的妇女和女童能立即利用补救渠道及获得保护,确保起诉及惩罚犯罪行为人。此外,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要确保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和咨询服务。委员会还敦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其立法中明确包括工作场所性骚扰,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此种规定的执行情况。

463. 委员会对缺乏澳门特别行政区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情况的资料,表示关切。

464. 委员会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领域的充分数据和资料,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资料。

46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的非政府组织没有充分参与起草这份报告。因此,汇报过程作为长期执行《公约》整体方针的一部分的影响可能有限。

466.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与妇女的非政府组织协调,以此来改进《公约》条款的执行、跟进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今后编写《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定期报告。

46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46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宣言和纲要》强化了《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信息。

469. 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全面及切实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它要求在所有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及明确反映《公约》的所有条款,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信息。

470. 委员会指出,各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使妇女在生活各方面更能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中国政府考虑批准它仍未参加的条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71. 委员会吁请将本结论意见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广为分发,以便人们,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和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了解为保障妇女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还需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分发《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还有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47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合并提交应于2006年9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9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古巴

473. 2006年8月8日,委员会第739和第740次会议(见CEDAW/SR.739和740)审议了古巴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UB/5-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UB/Q/6;古巴的答复载于CEDAW/C/CUB/Q/6/Add.1。

导言

474.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报告遵守了委员会的准则并提到了原先的结论意见,但是对报告逾期提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议题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对委员会的口头提问作出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表示赞赏。

47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一个由外交部副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随行的有古巴妇女联合会秘书长、一名国务委员会成员以及公共卫生部、劳工和社会保险部、古巴妇女联合会、国家统计局和专业机构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476. 委员会指出,古巴全国陷入困难的经济社会状况是禁运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社会经济领域,对妇女享有人权产生影响,妨碍了《公约》的全面执行。

积极方面

477. 委员会欣见2003年通过了《女工产假法》(第234号法令),目的是进一步认识父母双方在育儿方面的责任。

47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修订《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的部分,对配偶或亲属实施的暴力加重惩罚。

47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举办后续行动研讨会,努力评价和修订对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采取后续行动的《国家行动计划》,以确保实施有效政策,承认妇女的人权和实现两性平等。

48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妇女在省、市和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中的任职人数增加。委员会还赞扬妇女占据较多议会席位。

481. 委员会欣见有较高比例的妇女从事科技领域工作和追求职业发展,认为这是一项重要成就。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482.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实施《公约》的各项规定,缔约国从现在到提出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中所载关注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着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议会,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483. 尽管《宪法》第41和42条规定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及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提供有关对妇女歧视的明确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48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其《宪法》或其他适当的国家立法中充分纳入歧视的定义,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是加强为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加深他们对《公约》及《公约》对国内法的适用性以及间接歧视的含义和程度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措施,增强妇女对其权利和《公约》的了解。

485. 委员会注意到男女孩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都是18岁,但是对准许在特殊情况下女性满14岁、男性满16岁就可结婚表示关切。

486. 委员会敦请缔约国修订有关结婚年龄的立法,消除容许女性14岁结婚,男性16岁结婚的例外条款,使其立法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其中把儿童定义为任何未满18周岁的人,并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

487. 缔约国指定古巴妇女联合会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制,该妇女联合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它在宣传和落实古巴妇女人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委员会虽然对缔约国这样做的理由表示赞赏,但关切地指出,这个机构的地位可能会限制政府结构内的全国机制的权威和影响力,也可能会限制政府执行《公约》的责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联合会的财政资源来自会费及联合会的经济活动,因资源可能不足而限制联合会有效履行促进妇女人权和两性平等的职能。

488.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责任全面确保政府担负起责任,遵守、保护和保障妇女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人权。在这方面,委员会谨提及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一般性建议6及《北京行动纲要》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指导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速审查,并视必要加强古巴妇女联合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联系,确保在政府各个政策领域将性别问题置于重要地位,并确保提供足够的财政资源,使联合会能够充分履行其任务规定。

489. 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消除基于性别的定型观念,包括修改教科书、课程和教学方法,但是委员会关注,重男轻女的态度持续普遍存在,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这种定型观念继续损害妇女的社会地位,对妇女享受人权构成严重障碍,严重阻碍了《公约》的实施,是妇女长期遭受暴力的根源。

49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通过媒体提高认识和推动公共教育方案,消除普遍存在的有关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以便按照《公约》第二条(f)项和第五条(a)项的规定,确保消除与男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传统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改变那些仍然纵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文化影响的态度和行为。

491.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和家庭法中列入了对付家庭暴力的条款,但是也遗憾地看到没有提供有关这些条款内容及其有效实施情况的足够资料。委员会尚不清楚立法所列暴力定义是否与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相符。委员会还关切地看到没有提供足够资料,说明如何采取措施执行委员会在审查第四次定期报告时提出的各项建议,即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更多支助措施,例如设立热线电话和提供收容所。4

49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和澄清新条款的内容和暴力定义,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为确保这些条款有效实施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详细资料。委员会再一次要求为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更多支助措施,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49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在旅游部门为阻止卖淫作出了努力,但是也关切地看到没有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进一步遏制卖淫需求。委员会对导致妇女卖淫包括导致受过教育的妇女卖淫的根源认识不足和缺乏信息,也表示关切。

49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打击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包括阻止男性嫖娼需求。委员会还敦请缔约国加强努力,为妇女和男子开展防止卖淫的教育方案和运动,增加妇女的经济机会,进行调查研究,找到导致妇女卖淫的根源并采取补救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和数据,说明为消除这一现象及其影响采取了哪些措施。

495. 委员会欣见妇女在投身公共和政治领域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对妇女在地方一级和国家外交事务中的任职人数偏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缔约国显然不甚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在继续不利于妇女的性别差距领域适用这些措施的理由。

496. 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特别是地方一级经过选举及任命产生的各机构妇女任职人数。这些措施中应包括明确界定的目标和有时限的指标以及继续采取教育措施,以便在地方一级、国家外交事务、政府机构和国家机关的高层决策中实现任职男女比例均衡。

497. 委员会缺少有关妇女参加劳工市场的充分资料,从而无法评估她们在加入各经济部门方面是否受到间接歧视,以及受到间接歧视的程度。委员会意识到由于有机会参加志愿工作,而扩大了家庭主妇的传统角色,但是却没有充分资料说明导致家庭主妇比例较高的因素以及有意从事有酬工作的妇女的百分比,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有较高比例的妇女在科技领域追求职业发展,但关切地看到,在妇女对劳工市场其他职类和部门的参与、纵向和横向劳动力隔离以及按性别分列的工资水平方面缺乏数据,也不了解一段时间以来的趋势。

498.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一段时间以来与男子相比,妇女任职于劳工市场各类职业和部门的人数以及纵向和横向劳动力隔离和按性别分列的工资水平。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进行调查研究,评估妇女包括家庭主妇,在劳工市场谋取某些工种和某些级别的工作时是否受到直接或间接歧视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研究结果,包括在产生结果之后采取的措施。

499. 由于对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认识不足和没有机会充分利用,而可能将堕胎作为节育的一种方法,导致育龄期妇女多次堕胎,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对按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列的堕胎发生率数据不足表示遗憾。

50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对各项方案和政策的实施,使妇女和男子有效获取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以及负担得起的、有质量保障的避孕方法,并提高对堕胎可能危害妇女健康的认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所采取的措施的范围和影响以及按年龄、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列的堕胎发生率,其中反映一段时间以来的趋势。

501. 委员会对农村地区拥有土地的妇女比例较低以及她们获得信贷和培训的机会有限表示关切。

50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妇女的状况,以进一步遵守《公约》第十四条。委员会尤其呼吁缔约国确保农村地区妇女有效获取和控制土地,以及有机会获得信贷服务和培训。

50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50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505. 委员会强调,全面有效实施《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部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506.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有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古巴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各项条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07. 委员会请古巴在国内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使古巴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50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定于2006年9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2010年9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合并起来,于2010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

菲律宾

509. 委员会2006年8月15日第747次和748次会议(见CEDAW/C/SR.747和748)审议了菲律宾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HI/5-6)。委员会的问题清单载于CEDAW/C/PHI/Q/6号文件中,菲律宾的答复载于CEDAW/C/PHI/ Q/6/Add.1号文件。

导言

510. 委员会对该缔约国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该报告尽管迟交,但是遵循了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指南,并且坦率而内容翔实。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所提出的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针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口头介绍和进一步澄清。

511.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由社会福利和发展部长率领,成员包括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主席以及卫生部和劳工与就业部的代表。委员会对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所进行的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的方面

512. 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于2003年11月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了对《公约》关于委员会的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

51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有关法律的通过,这将有助于促进《公约》的执行。这些法律包括2003年《禁止贩卖人口法》、2004年《惩治对妇女及其子女施暴法》、1997年《家事法庭法》、1998年《强奸受害者援助法》、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和1997年《社会改革与减缓贫穷法》等。

514. 委员会欢迎《1995-2025菲律宾促进两性平等发展计划》,该计划意在将《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落实到有关菲律宾妇女的政策、战略、方案和项目中。

515.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为合法移徙海外的菲律宾工人在出国前提供信息和支助服务。

值得关切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516.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认为该缔约国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述值得关切的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开展执行活动中着重注意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所有有关部委和国会,以确保其得到全面落实。

517.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关于《公约》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尚未得到完全令人满意的解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国家立法中尚未规定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关于歧视的定义,该定义应当同时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518.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公约》在该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包括在《公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以哪些条款为准的问题。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确保《公约》充分适用于该国法律体系,并且在国内法中纳入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关于歧视的定义。

519. 尽管《公约》在该缔约国生效已有25年,但是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在一些方面仍然进展不大,如在着手并完成对国内法中的歧视性条款的必要修订方面,以及制定关于性别平等综合法律框架方面。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大宪章法案》、《婚姻不忠法案》和其他一些旨在修正《家庭法典》、《民法典》和《修订刑法典》的法案尚未获得通过。委员会尤其对《穆斯林属人法典》中的现有歧视性条款感到关切,这些条款允许18岁以下的女孩结婚、一夫多妻制和包办婚姻。

520. 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高度重视加强促进性别平等和保障妇女享有人权的法律框架,并为此加快通过有关未决法案,以便迅速使有关国内法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系统审查所有法律并着手进行所有必要的修订,以便全面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加强与穆斯林社区的对话,以去除《穆斯林属人法典》中的歧视性条款。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加大努力,提高议员和公众舆论对于这些改革的重要性的认识。

521. 该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均努力纳入性别观点,并努力收集性别与发展指标方面的统计数据,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菲律宾妇女作用全国委员会缺少必要的机构权力、能力和资源,难以有效促进《公约》的执行,并在所有部门和各级政府支持性别问题主流化,实现妇女与男子在所有领域的平等。

522. 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将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作为紧急优先事项,为其提供必需的实权、决策权以及人力资源和资金,使其能够有效地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享有人权。委员会建议,为实现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国家机制应在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工作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有效执行《公约》并监测《菲律宾促进两性平等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性别问题主流化战略在所有部门的实施情况。

523. 委员会欢迎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家事法庭,以促进积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防止她们遭受家庭暴力和乱伦,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依然盛行。委员会赞赏1997年《惩治强奸法》重新界定强奸的定义,将强奸从破坏贞操罪扩展为侵害人身罪,并隐含承认婚内强奸。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妻子作为被侵犯者事后可饶恕这一罪行,这一行为的犯罪层面因此消失,相应的严重处罚也随之勾销。

5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更加清晰地认识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乱伦等,以及所有此类暴力行为的不可接受性。委员会建议重新审阅1997年《惩治强奸法》,以删除其中关于勾销犯罪行为的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就各种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增强数据收集工作。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研究家庭暴力的盛行程度、起因及后果,作为全面和定向干预的依据,并将此项研究的结果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出。

52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长期存在大男子意识和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这些陈旧观念严重阻碍了《公约》的执行,是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根本起因,也是妇女在诸多领域,包括在所有劳动力市场部门和政治及公共生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根本原因。

5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变传统上的大男子意识和关于男女角色的陈旧观念。这类措施应包括开展针对妇女和女童,以及特别是男子和男童及宗教领袖的提高认识和公共教育活动,以便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消除与传统上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有关的陈旧观念。

527. 委员会对2003年《惩治拐卖人口法》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妇女和女童的贫穷,菲律宾的拐卖妇女和女童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现象方兴未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拐卖人口者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者的起诉和定罪率低下。

5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同原籍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的双边、区域及国际合作,以更加有效地应对拐卖妇女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全面办法,消除拐卖的根本起因并改进预防工作。这类努力应包括采取措施,改善妇女和女童的经济状况,向她们提供教育及经济机会,从而降低和消除她们面对剥削及拐卖者的脆弱性。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过遏制卖淫需求,打击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行为。缔约国还应协助卖淫者重新融入社会,并向遭受剥削和拐卖的妇女和女孩开设康复、社会融合及增强经济能力的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资助包括宗教非政府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开办收容中心,帮助卖淫妇女和女孩康复。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起诉和惩治拐卖者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者,并向拐卖受害者提供保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出资料和数据,全面说明拐卖妇女和女童及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情况,以及在这方面采取的种种措施的作用。

52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同一些国家和区域达成关于移徙工人权利的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并为海外菲工开办出国前方案和提供支助服务,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移徙持续女性化。还使委员会继续感到关切的是,无法同菲律宾妇女前往打工的所有国家和区域签订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而通过非正式渠道前往其他国家和区域寻找工作机会的女工依然容易成为各种形式暴力行为、剥削及拐卖的受害者。

5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同菲律宾妇女前往找工的国家和区域签订双边协定和谅解备忘录。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制订政策和措施,保护通过非正式渠道出国的移徙女工,防止她们的权利遭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连贯和全面办法,包括通过创造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及为妇女创造安全和有保障的工作,作为替代移徙或失业的可行经济手段,消除妇女移徙的根本起因。

531. 委员会注意到,菲律宾总统、5名最高法院法官、17名上诉法院法官、以及2名税务上诉法院法官为女性,但委员会对民选和公共机构中的妇女参与比例仍然低下表示关切。

53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临时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持久措施,包括临时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平等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确保政治和公共机构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充分体现人口的多元性,特别是有土著妇女和穆斯林妇女的参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施培训方案和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突出妇女全面和平等参与各级决策领导工作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监测现有措施的作用,跟踪长期趋势,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并在下一次报告中详细说明取得的成果。

53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贸易自由化对菲律宾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妇女失业率高,而且两性工资有差距。此外,非正规经济中的妇女比例过高,从而对妇女享有社会保险和保健的资格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

534. 委员会请缔约国评价自由贸易协定对妇女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并为受影响者创造可持续的新就业机会,以降低妇女的高失业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正式劳动力市场采取有效措施,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消除职业分工,缩小和消除劳工市场男女工资差距。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非正规经济中的妇女的状况。委员会请缔约国监测现有措施的作用以及长期趋势,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所取得的成果。

535. 菲律宾妇女的生殖保健和权利未能得到充分承认和保护,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产妇死亡率很高,尤其是人工流产死亡率高,生育率高,计划生育服务不完善,避孕药具使用率低,获取避孕药具很难。委员会还对缺少性教育、尤其是农村缺乏这种教育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少女怀孕率很高,严重阻碍女孩接受教育和增强经济能力。

5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二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妇女与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具体措施,让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保健服务,特别是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预防意外怀孕的措施,包括更加广泛和无限制地提供各种避孕药具,并增进人们对计划生育的了解和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重视少年的状况,针对女孩和男孩进行性教育,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一般性建议24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审查关于堕胎的法律,以便废除针对堕胎妇女的惩罚性规定,并使这些妇女能够得到优质服务,来控制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

537. 农村妇女、土著妇女以及棉兰老伊斯兰自治区的穆斯林妇女的状况很不稳定,她们得不到适当的保健服务、教育、清洁饮水和卫生服务,得不到信贷服务,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妇女利用司法途径为其所受暴力侵害伸张正义的机会很有限,在冲突地区尤其如此,而且对采取这些暴力行为者没有予以惩处,使委员会感到关切。此外,穆斯林妇女早婚现象长期不变,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

538.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土著妇女以及棉兰老伊斯兰自治区的穆斯林妇女的需要,确保她们能够获得保健、社会保障、教育、清洁饮水和卫生服务,能得到肥沃的土地,能有创收机会,能参与决策进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来保证妇女能够利用司法伸张正义,并采取步骤起诉对妇女采取暴力的人。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穆斯林女孩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以此来劝阻早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分列数据和资料,说明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穆斯林妇女实际状况,并说明现有措施产生的作用以及为这些妇女群体实施的政策和方案的成果。

539. 菲律宾没有离婚法,妇女无法合法离婚,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54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并积极支持有关立法,允许离婚,允许妇女离婚后再婚,规定妇女和男子在婚姻期间拥有同等的管理财产权利以及在离婚时对财产拥有同等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给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提出离婚的权利。

54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因为该文书加强了《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这方面情况的资料。

542. 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是不可或缺的。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性别视角纳入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并在这些工作中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这方面情况的资料。

54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委员会注意到,如果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妇女就能在生活所有方面都更好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54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全国广泛分发本结论意见,使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人权组织等等都能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5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时,对本结论意见表示关注的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0年9月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6年9月提出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0年9月提出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9.第六次定期报告

丹麦

546. 2006年8月9日委员会第741和742次会议(CEDAW/C/SR.741和742)审议了丹麦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DNK/6和Corr.1)。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DEN/Q/6,丹麦的答复载于CEDAW/C/DEN/Q/Add.1。

导言

54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是遵照委员会定期报告编写准则编写的,并已考虑到委员会此前提出的结论意见。但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研究和报告对立法倡议和政治行动所产生的影响。

54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及时提交其所有报告,并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所提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它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做了口头介绍和澄清。

549. 委员会赞扬代表团将法罗群岛和格陵兰代表列入其名单内。

积极方面

55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以双管齐下的方法开展两性平等工作,其中包括在性别主流化方面作出持续和重点的努力,以及通过制定工具,以性别观点对法案、预算、宣传运动和统计进行评估,并执行妇女所关注和需要政府注意的主要关切领域的特别倡议。

551. 缔约国于2005年拟定关于安全理事会有关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执行情况的行动计划,它是世界上第一个这样做的国家。该项行动计划与《公约》第三条、第四条第1款和第七条直接有关。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

552. 委员会欢迎国防部于2004年制订行为守则,该守则为参与国际行动的人员提供指导,告知它们应如何适应和尊重适用于有关国家的特定规则和习惯。

55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性别层面纳入其发展合作方案中,并在该领域的决策过程中引用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554.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一贯和不断地执行《公约》所有条款的义务。它认为,在提交下次定期报告之前,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结论意见所指明的关切领域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活动时着重注意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它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向所有有关部门提交结论意见,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的执行。

55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丹麦地方自治的规定,丹麦两性平等法规不适用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公约》所规定的条款和权利没有充分纳入这些领土内。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确保这两个领土的政府已制定法律措施及其他措施,以符合丹麦立法的方式充分执行《公约》。委员会感到遗憾,报告内有关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妇女状况的资料仍然极为有限。

5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有效协调和设立一个机制监测在各级一贯遵守《公约》条款的情况,以保证在全国各地充分执行《公约》这方面取得一致的结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述详细资料,说明在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执行《公约》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权利的情况。

557.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虽然某些立法规定了暂行特别措施,但未能有系统地利用这些措施来加快在《公约》所有领域中实现事实上的或实质性的两性平等。

55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用及有效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所有领域中的事实上的两性平等。它还建议缔约国应在其两性平等立法中列入有关鼓励在公私部门使用暂行特别措施的条款。

559. 委员会确认在劳动力市场上妇女持续和高度的参与,在这方面缔约国采取措施予以支持,使男女双方都能通过扩大的产假和育儿假计划兼顾他们的工作和家庭生活。但仍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职业隔离情况严重、工资差距持续存在,在高层管理和私营企业董事会妇女任职人数甚少。

56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政策和具体措施,以加快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努力争取在劳动力市场上男女机会在各级别实际均等,以及监测趋势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倍奖励男子行使其育儿假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确保根据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准则来制订职务评价制度,以弥补男女之间现存的工资差距。它还要求缔约国监测妇女在高层管理任职的发展情况,以通过立法举措或政策举措进一步支持她们的参与。

56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不断努力争取更多妇女参加丹麦议会决策,但令它关注的是,在地方一级妇女人数仍然很少。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很少妇女担任法罗群岛政治决策职位。

56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利用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全国(包括市政府和各郡)担任决策职位的人数。它还建议定期监测和评价这种措施,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563. 委员会对学术界的妇女(如教授、高级讲师和研究人员)人数偏低仍表关注。

56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政策增加学术界的妇女人数,并鼓励和监督执行智囊团(“人尽其材——更多妇女参加研究”)针对大学和政界人物提出的建议。

56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自提交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大力设法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通过两项国家行动计划,更严厉地惩罚强奸犯,修改有关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刑法典》,以将在国外从事或协助从事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丹麦国民绳之以法,以及通过一项法令,引用可能将有暴力倾向的配偶或伙伴逐出家门的条款。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的严重程度引起委员会关注。

56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当作侵犯其人权的问题来处理。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根据一般性建议19,采取实质性和持续性措施,分配充足的财源,包括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足够的收容所,以及就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展开研究并执行政策,以制止这种暴力,并向受害人提供保护、支助和服务,以及惩罚和改造罪犯。

56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补充《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以及采取许多措施,包括执行一项行动计划和开展国际合作,以设法解决贩运妇女问题。委员会对将妇女和女孩贩运到丹麦境内表示关注。没有向委员会提供关于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的普遍情况的充分数据,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它还对被贩运妇女的脆弱性表示关注。这些妇女经过所谓的“延缓期”(延缓期已延长30天)后,除非作为例外案件处理,否则将被递解回原籍国。委员会担心,延缓期不够长,受害妇女饱受折磨后可能没有足够时间复原,对返回原籍国一事尚无心理准备。

56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妇女贩运,包括采取措施制止贩运、尽量减少对卖淫的需求、改善数据的收集、为被贩运妇女提供服务,以及惩罚为贩运提供便利的人。委员会进一步要求缔约国考虑进一步延长上述“延缓期”,让被贩运妇女在丹麦多逗留。

569. 委员会感到遗憾,有关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数据极为有限。令它特别关注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如何努力阻止妇女卖淫、如何处理卖淫需求问题,以及支助妇女摆脱其卖淫生涯。

57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统计材料中纳入有关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并将这种数据和资料纳入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紧注意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问题,并制订战略和方案,以杜绝卖淫需求,阻止妇女卖淫,以及为哪些想摆脱其卖淫生涯的妇女和女孩设立恢复正常生活和支助方案。

571. 委员会注意到丹麦已采取措施促使少数族裔妇女融入丹麦社会和劳动力市场,以及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举办丹麦语成人特别教育班、讲授两性平等的主题、设立有口译服务的24小时咨询热线、举办强调有关儿童和离婚、暴力和财政状况的妇女权利的信息运动,以及建立网络。委员会对在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的这些妇女的人权状况仍然表示关注。还令委员会关注的是,艾滋病毒抗体阳性妇女大多数是在外国出生的少数族裔妇女。

57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少数族裔妇女的歧视。它鼓励缔约国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止这些妇女在其社区和整个社会受到歧视,以及打击针对她们的暴力,使她们更加认识到可以利用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办法,并让她们熟悉两性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委员会建议充分注意解决外国妇女的保健需要,尤其是获得防治艾滋病毒感染信息的需要。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就对少数族裔妇女的歧视问题进行定期和综合的研究,以及收集有关其就业、教育和保健状况及她们所遭受的一切形式的暴力的统计数字,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这些资料。

573. 委员会对已获临时居留证的已婚外国妇女状况仍然表示关注。她们若不堪受配偶虐待而离开家门,就会被驱逐出境。委员会担心这些妇女自己申请居留证会很难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害怕被驱逐出境,她们不愿寻求援助,也不愿采取分居或离婚的步骤。

5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审查它的行政做法,并重新考虑被配偶虐待的已婚外国妇女申请居留权的规定。

57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推行取缔强迫婚姻和包办婚姻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对话与合作、辅导与研究的举措。令委员会关注的是,在立法中将妇女与配偶团聚的最低年龄从18岁提高到24岁可能会对她们产生影响。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关于强迫婚姻的统计数字。

5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价提高与配偶团聚的最低年龄对妇女的影响,以及继续探讨取缔强迫婚姻的其他方法。

57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加强了《公约》的条款。它还要求缔约国将有关资料纳入其下次定期报告中。

578. 委员会强调,充分和切实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它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中融入性别观点,并明确阐述《公约》的条款。它要求缔约国将这方面的资料载入其下次定期报告中。

57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加强了妇女在生活各方面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那些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80. 委员会要求在丹麦包括在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广泛散发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知道已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获得平等,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哪些措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公约》及其《议定书》、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581.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对结论意见内所述的关切事项作出回应。该报告应于2008年5月提交。

墨西哥

582. 委员会在2006年8月17日其第751和752次会议(见CEDAW/SR.751和752)上,审议了墨西哥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MEX/6)。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MEX/Q/6,墨西哥的答复载于CEDAW/C/MEX/Q/6/Add.1。

导言

583. 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交了根据委员会的准则编写的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提到了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以书面形式答复了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

584. 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派出以国家妇女研究所所长为团长的大型高级代表团与会,成员包括来自司法和立法机构、外交部、劳工和社会安全部、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的代表以及各专门机构的代表。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的坦率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585. 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在2006年通过了《男女平等一般法》。

586. 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加强了国家妇女研究所,使之成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并赞赏地注意到其所长已提升为部级,对该所提供了更多的财力和人力资源,该所在联邦、州和市三级的影响力得到加强。

587. 委员会欢迎制定了国家性别指标制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588. 委员会回顾该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该缔约国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查明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着重注意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给所有有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得以全面落实。

58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邦、州和市三级的立法和其他条例没有经常与《公约》协调,导致一些州依然存在歧视性法律,阻碍了《公约》的有效执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充分解释是否设有机构以确保各州执行联邦法律以及墨西哥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也没有解释在各州市没有进行必要的立法改革以确保遵守的情况下,采取了何种措施。

59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高度重视在联邦、州和市三级使立法和条例与《公约》一致的问题,包括修订现有的歧视性条款,从而确保所有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二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设置有效机构以监测和加强这一协调进程。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措施特别提高议员、政府官员、联邦、州和市各级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

591.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男女平等一般法》,其目的是强制性规定联邦与各州共同制定政策和法律,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设置足够的机制来协调和确保在这一进程中与州和市一级的互动。委员会担心没有这样的协调机制可能会阻碍联邦/州旨在保障妇女享有人权的各项举措,导致工作重点分散的情况。尽管委员会欣见国家人权委员会已被指定为监测和评价《男女平等一般法》的机制,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可能没有必要的性别方面专门知识和人力及财力资源来履行该职能。

592. 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设立协调和监测机构,确保有效统一和执行两性平等方案和政策,并在联邦、州和市三级加强执行《男女平等一般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获得必要的财政资源和性别平等问题方面训练有素的人员,以有效履行监测和评价《男女平等一般法》的职能。

59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通过待决法律草案和现有法律的修正案方面出现拖延,而这对于确保妇女享有其人权并消除歧视是十分重要的。

594.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通过具体的时间表来加快通过各项修正案和待决法律草案。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订具有明确优先顺序的有效战略,以保障那些旨在确保尊重妇女人权和妇女享有人权的努力具有持续性。

595. 委员会对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态度仍感关切,因为这阻碍了妇女享有其人权并构成对妇女暴力的根源。委员会对存在着歧视和不安全的总体环境表示关切,其中涉及各社区、包括出口加工业工厂等工作地点以及有军队存在的北部和南部边界地区,这种环境可能使妇女经常处于成为暴力、虐待和性骚扰受害者的风险之中。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的努力,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存在大规模和持续性的对妇女暴力行为,包括杀害和失踪,特别是在墨西哥州圣萨尔瓦多阿坦科发生的公共当局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596. 根据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由于各级国家人员犯下、或由于他们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暴力行为。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通过《刑法》修正案,具体界定杀害女性罪行,着手迅速通过拟议的《让妇女拥有无暴力生活的一般法》。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执行一项综合战略,其中包括开展防范工作,涉及媒体和公共教育部门旨在改变社会、文化和传统观念的方案,这些观念是造成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根源,并使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机会,确保持续一贯地有效惩治犯罪者,并使受害人得益于保护方案。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建立有效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其所有战略和采取措施的影响。委员会进一步呼吁该缔约国确保审理对妇女暴力犯罪行为的特别检察官具有所需权威,并具有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以独立和公正的方式有效履行其任务规定。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特别检察官对圣萨尔瓦多阿坦科犯罪案件具有管辖权,从而确保审判和惩治犯罪者。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对这类罪行的受害者提供必要的经济、社会和心理协助。

59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承诺并努力解决华雷斯市对妇女暴力行为案件,但同时仍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以及妇女失踪案件持续发生,上述努力并不足以圆满完成对案件的调查以及起诉和惩治犯罪者,也不足以使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庭伸张正义、得到保护并获得赔偿。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迄今为止上述努力未能阻止更多的罪行发生。

598. 委员会重申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八条提出质询时向该缔约国提出的建议(CEDAW/C/2005/OP.8/MEXICO),敦促该缔约国加强努力,充分执行这些建议。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建立具体监测机制,以系统评估在执行这些建议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在防范这类罪行方面取得进展。

59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提到的是平等(Equality)的概念,而缔约国的计划和方案中均采用 “Equity”(公平)一词。该缔约国认为,公平是实现平等的初步步骤,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切。

600.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注意“公平”和“平等”这两个措辞传达不同的信息,同时使用将导致概念上的混乱。《公约》针对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妇女和男子之间在法律和事实上(形式的和实质性的)的平等。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其各项计划和方案中一律使用“平等”一词。

60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论是报告还是富有建设性的对话均未明确说明将性别观点有效纳入所有国家政策的程度,其中包括2001-2006国家发展计划以及旨在消除贫穷的“和你在一起”计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上述计划与《机会平等和不歧视妇女国家方案》之间的联系不明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说明宏观经济政策对妇女有何具有性别针对性的影响,尤其是《普埃布拉-巴拿马计划》、《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贸易协定有何影响。

60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制订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国家计划主流的有效战略,加强国家发展及消除贫穷计划与《机会平等和不歧视妇女国家方案》之间的联系,以确保有效执行《公约》的所有条款。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包括区域贸易协定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妇女的影响,尤其是对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以及从事农业活动妇女的影响。

603. 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可能没有正确理解《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导致未使用这类措施。

6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政策和方案中对以下两者加以明确区分:有利于妇女的一般社会经济政策和方案;《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暂行特别措施。正如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所指出,暂行特别措施对于加速实现妇女在各领域的实际平等必不可少。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更多地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速实现男女实际平等。

60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采取方案和法律措施,包括起草拟议《防止和惩罚贩运人口法》来防止和处罚贩运人口,制定双边和区域合作协定,以及设立一个联邦机构间贩运人口问题分组,但感到关切的是,州一级在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方面上不统一,缺乏全面的受害者保护和康复方案,没有关于贩运人口现象的足够的数据和统计以及关于已采取措施的效果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重视并努力处理国内贩运人口现象。

60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包括快速通过防止和惩罚贩运人口法案,以及制定一个具体的时间表,按照有关国际文书的规定,州一级法律统一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研究国内贩运人口现象,包括范围、原因和后果及目的,并有系统地汇集资料,以期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其中包括预防、起诉和惩罚犯罪人的措施,以及帮助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全国对妇女和女孩开展关于贩运危险和后果的提高认识运动,并向执法、移民和边境警察提供培训,使他们了解贩卖妇女和女孩的原因、后果和发生率及各种形式剥削。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密切监测已采取的措施的效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取得的成果。

607. 委员会对利用妇女和女孩卖淫营利,特别是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的增长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卖淫需求,以及没有制定卖淫妇女康复方案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是,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卖淫的根源以及消除这些根源的措施。

608.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通过和执行一项全面计划,打击利用妇女和女孩卖淫营利、儿童色情制品和儿童卖淫,为此,除其他外,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并采取措施使受剥削者恢复正常生活。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全面评价卖淫问题的程度及其根源。这些资料应按年龄和地域分列,还应列入资料,说明已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取得的成果。

609. 委员会认识到已经作出努力,增加妇女在公共行政部门中的代表人数,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特别是在市级和外交部门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较少。

6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加强措施,增加妇女在各级和各领域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紧努力使妇女晋升到领导职位,包括在外交界。

611. 委员会重申对边境加工业女工的劳工权利状况,包括无法获得社会保障以及怀孕测试等依然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的关切。

61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使其劳工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第11条,并加速通过《联邦劳工法》修正案,取消怀孕测试要求。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劳工检察总局的工作,以有效监测妇女的工作条件,惩罚侵犯边境加工业女工权利的人,并促进女工利用司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已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取得的成果。

613. 委员会仍对产妇死亡率之高,特别是土著妇女的产妇死亡率之高感到关切,这些死亡率是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保健的覆盖面和利用不足的一个后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堕胎仍是导致产妇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尽管特殊情况堕胎已经合法化,妇女仍无法获得安全堕胎服务和一系列广泛的避孕措施,包括紧急避孕药物。委员会还对在预防少女怀孕方面没有作出充分的努力表示关切。

6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扩大保健服务的覆盖面,包括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并克服妨碍妇女获得这些服务的障碍。委员会还建议,针对成年男女和少年男女广泛推广和提供性教育。委员会请缔约国统一联邦和州两级有关堕胎的立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一项全面的战略,其中应包括为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况下的堕胎有效地提供安全堕胎服务和一系列广泛的避孕措施,包括紧急避孕药物,采取提高对不安全堕胎危险认识的措施,在全国开展针对一般公众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关于妇女人权的宣传活动。

615. 委员会欢迎设立国家土著民族发展委员会,但对土著人和农村妇女的贫穷和文盲率较高,遇到多种形式的歧视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这些妇女与城市妇女和非土著群体妇女相比,在获得包括教育和保健在内的基本社会服务以及参与决策过程方面差距很大。

61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消除贫穷政策和方案明确处理土著和农村妇女面临的贫穷和歧视的结构性和各个不同层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土著和农村妇女在获取包括教育和保健在内的基本社会服务以及参加决策过程方面面临的差距。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全面的信息,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同时提供按城乡地区、州及土著人口分列的数据。

617. 委员会欢迎发展一个国家性别平等指标系统,以及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广泛的数据系列,但表示遗憾的是,报告以及建设性对话中的答复均未提供关于这些数据和统计的充分的分析。分析不充分,使委员会无法清楚地看出不同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成果及影响。

618.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对现有数据的分析和利用,以确定长期趋势、各级方案、计划和政策的成果和影响,并确保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州、城乡地区和土著群体分列的数据,以及对这些数据的分析。

6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把这方面的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620. 委员会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全面地切实执行《公约》。委员会呼吁在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都纳入两性平等观念,并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把这方面的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62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这些文书,使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能够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622. 委员会请墨西哥广泛宣传本结论意见,使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在内的全体人民了解已采取了何种步骤来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并了解在这方面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权利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62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述的关切事项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定于2006年9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定于2010年9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第五章

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进行的活动

62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21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纪要。

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引起的问题采取的行动

625. 委员会注意到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关于其第八次会议的报告(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十)。

626. 委员会对第3/2004号来文(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八A)和4/2004号来文(见本报告第三部分附件八B)采取了行动。

627. 希斯·弗林特曼代表他本人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向委员会简介了2006年7月14日从缔约国收到的进一步资料。他们两人均在第三十四届会议上被任命为对A.T诉匈牙利的第2/2003号来文的意见落实问题报告员。根据他们的建议,委员会决定结束它对A.T诉匈牙利的第2/2003号来文的意见落实的追踪。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5条,委员会决定将在《公约》的18条规定的报告程序的框架内要求提供任何进一步说明这一案件意见落实情况的信息。委员会请秘书处通知缔约国这些决定。

第六章

加快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628. 委员会在2006年8月7日和8月25日的第730次和第755次会议上审议了议程项目6“加快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6下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今后届会的日期

629. 按照2007年会议日历,已确认下列时间表:

·第三十七届会议: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第三十八届会议:2007年5月14日至6月1日

·第三十九届会议:2007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第三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2007年2月5日至9日

·第四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会议:2007年7月16日至20日

·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九届会议:2007年2月5日至9日

·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十届会议:2007年7月16日至20日

有待委员会今后届会审议的报告

630. 委员会确认,将在第三十七届至第三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下列报告:

(a)第三十七届会议

初次报告

塔吉克斯坦

定期报告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哥伦比亚

希腊

印度

哈萨克斯坦

马尔代夫

纳米比亚

荷兰

尼加拉瓜

秘鲁

波兰

苏里南

越南

(b)第三十八届会议

毛里塔尼亚

莫桑比克

尼日尔

巴基斯坦

塞尔维亚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瓦努阿图

(c)第三十九届会议

伯利兹

巴西

玻利维亚

库克群岛

爱沙尼亚

几内亚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印度尼西亚

约旦

肯尼亚

列支敦士登

大韩民国

新加坡

新西兰

第三十七届会议平行小组的组成

631.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七届会议平行小组的下列组成;

A小组

B小组

Dorcas Coker-Appiah

Magalys Arocha

Shanthi Dairiam

Ferdous Ara Begum

Cees Flinterman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Naela Gabr

Saisuree Chutikul

Ruth Halperin-Kaddari

Françoise Gaspard

Violeta Neubauer

Tiziana Maiolo

Silvia Pimentel

Pramila Patten

Fumiko Saiga

Hazel Shelton

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

Dubravka Šimonovic

Heisoo Shin

Anamah Tan

Glenda Simms

Maria Regina Tavares daSilva

邹晓巧

根据《公约》第18条改进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平行小组工作方法

632. 委员会评估了平行小组经历,总结了若干经验。尤其是,这些经验包括,国家报告员拟定简短报告、各平行小组成员在小组内部以及在小组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进行时间管理、主席在指导建设性对话方面发挥作用、秘书处编制背景资料、会前工作组和国家报告员开展工作。委员会还强调,应尽早(最好在会前工作组举行会议时)向委员会提交其他来源提供的资料,例如,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影子”报告。

633. 委员会商定,将进一步审议建设性对话形式,尤其是进一步审议根据《公约》四个部分的规定将问题分类的做法。

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的互动

63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各国家工作队提交了五个缔约国的资料,在这届会议上审议了这五个缔约国的报告,这五个缔约国是:佛得角、智利、毛里求斯、墨西哥和菲律宾。委员会鼓励联合国系统各实体通过国家工作队扩大这种做法,尤其是考虑向负责编制报告国议题和问题清单的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这些资料。委员会表示,这种资料应该简明扼要。委员会还鼓励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支助缔约国在国家一级执行结论意见,并且在各缔约国下次提出报告时提供补充资料。

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八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建议的后续行动

635. 委员会初步讨论了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八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报告和报告所载建议和协议要点(A/61/385),对若干事项采取了行动(见下文)。委员会商定,将在第三十七届会议上继续讨论,以便酌情进一步采取行动。

统一报告准则

636. 委员会注意到,委员会间会议接受了国际人权条约订正统一报告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006/3)。委员会同意设立由尚提·戴里亚姆、加布雷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组成的闭会期间工作组,考虑根据统一报告准则,可对委员会自身报告准则作哪些订正。委员会要求工作组在闭会期间以电子通信方式开展工作,并提出提议,供委员会在第三十七届会议上审议。

保留意见工作组

637. 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重新启动保留意见工作组,提出一份比较完整的国际人权文书保留意见问题报告(见A/61/385),因此,委员会确认,弗林特曼先生是其参加该工作组的代表。委员会还确认,帕滕女士是其副代表。

统一工作方法工作组

638. 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尽早设立一个由七名成员¬组成的工作组,由每个委员会指定一名成员,讨论统一各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各项提议,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工作方法,并向2007年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其审议情况。因此,委员会指定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代表委员会参加该工作组。委员会还指定尚提·戴里亚姆女士为副代表。

其他事项

与各国议会联盟的互动

639. 委员会指出,议员在执行《公约》和对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各国议会联盟提出关于缔约国执行《公约》情况的具体国家资料。委员会表示,各国议会联盟应参考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交报告活动的准则。

对妇女地位委员会的要求采取的后续行动

640. 委员会在第三十五届会议上进行了初步讨论(见上文第二部分),此后,委员会向妇女地位委员会提出了以下提案。

向妇女地位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优先主题的投入

641. 妇女地位委员会邀请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酌情为妇女地位委员会将于2007-2008年进行的优先主题讨论作出贡献。

642. 委员会欢迎这项邀请,并表示,关于妇女地位委员会的专题讨论,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有关主题的分析报告,尤其参考委员会在那方面的结论意见。可以向妇女地位委员会介绍委员会总的经验和结论。委员会专家可以参加与妇女地位委员会审议主题活动相关的任何小组讨论,着重介绍委员会关于有关主题的意见。

第七章

《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643. 委员会在2006年8月7日和25日第738次和第755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公约》第21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5。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5下采取的行动

关于《公约》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

644. 关于第2条的一般性建议工作队一名成员介绍了其工作的最新情况。

关于移徙妇女的一般性建议

645. 委员会开始了关于移徙妇女的一般性建议草案的一读工作。委员会表示,加布雷女士和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应参加一般性建议工作组。委员会委托戴里亚姆女士在闭会期间与工作组协商,修订该草案,以便在第三十七届会议上进一步讨论。

第八章

第三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

646. 2006年8月25日,委员会在其第755次会议上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并通过了该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3.选举主席团成员。

4.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5.主席关于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至第三十七届会议期间开展活动的报告。

6.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的执行情况。

8.加速委员会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9.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10.第三十八届会议临时议程。

11.通过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647. 委员会在第755次会议上(见CEDAW/C/SR.755)审议了关于其第三十六届会议的报告草稿(见CEDAW/C/2006/III/L.1和增编),并通过了在讨论期间口头订正过的报告草稿。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5/38),第67-117段。

3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6/38),第一部分,第219段和第220段。

4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5/38),第264段。

附件一

截至2006年8月31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缔约国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a), 继承(b)的日期

生效日期

阿富汗

2003年3月5日

2003年4月3日

阿尔巴尼亚

1994年5月11日 a

1994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1996年5月22日 a

1996年6月21日

安道尔

1997年1月15日 a

1997年2月14日

安哥拉

1986年9月17日 a

1986年10月17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1989年8月1日 a

1989年8月31日

阿根廷

1985年7月15日

1985年8月14日

亚美尼亚

1993年9月13日 a

1993年10月13日

澳大利亚

1983年7月28日

1983年8月27日

奥地利

1982年3月31日

1982年4月30日

阿塞拜疆

1995年7月10日 a

1995年8月9日

巴哈马

1993年10月8日 a

1993年11月7日

巴林

2002年6月18日 a

2002年7月18日

孟加拉国

1984年11月6日 a

1984年12月6日

巴巴多斯

1980年10月16日

1981年9月3日

白俄罗斯

1981年2月4日

1989年9月3日

比利时

1985年7月10日

1985年8月9日

伯利兹

1990年5月16日

1990年6月15日

贝宁

1992年3月12日

1992年4月11日

不丹

1981年8月31日

1981年9月30日

玻利维亚

1990年6月8日

1990年7月8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3年9月1日 b

1993年10月1日

博茨瓦纳

1996年8月13日 a

1996年9月12日

巴西

1984年2月1日

1984年3月2日

文莱达鲁萨兰国

2006年5月24日 a

2006年6月23日

保加利亚

1982年2月8日 c

1982年3月10日

布基纳法索

1987年10月14日 a

1987年11月13日

布隆迪

1992年1月8日

1992年2月7日

柬埔寨

1992年10月15日 a

1992年11月14日

喀麦隆

1994年8月23日

1994年9月22日

加拿大

1981年12月10日

1982年1月9日

佛得角

1980年12月5日 a

1981年9月3日

中非共和国

1991年6月21日 a

1991年7月21日

乍得

1995年6月9日 a

1995年7月9日

智利

1989年12月7日

1990年1月6日

中国

1980年11月4日 b

1981年9月3日

哥伦比亚

1982年1月19日

1982年2月18日

科摩罗

1994年10月31日 a

1994年11月30日

刚果

1982年7月26日

1982年8月25日

库克群岛

2006年8月11日 a

2006年9月10日

哥斯达黎加

1986年4月4日

1986年5月4日

科特迪瓦

1995年12月18日

1996年1月17日

克罗地亚

1992年9月9日 b

1992年10月9日

古巴

1980年7月17日

1981年9月3日

塞浦路斯

1985年7月23日 a

1985年8月22日

捷克共和国 c

1993年2月22日 b

1993年3月24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2001年2月27日 a

2001年4月29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d

1986年10月17日

1986年11月16日

丹麦

1983年4月21日

1983年5月21日

吉布提

1998年12月2日 a

1999年1月1日

多米尼加

1980年9月15日

1981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1982年9月2日

1982年10月2日

厄瓜多尔

1981年11月9日

1981年12月9日

埃及

1981年9月18日

1981年10月18日

萨尔瓦多

1981年8月19日

1981年9月18日

赤道几内亚

1984年10月23日 a

1984年11月22日

厄立特里亚

1995年9月5日 a

1995年10月5日

爱沙尼亚

1991年10月21日 a

1991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1981年9月10日

1981年10月10日

斐济

1995年8月28日 a

1995年9月27日

芬兰

1986年9月4日

1986年10月4日

法国

1983年12月14日

1984年1月13日

加蓬

1983年1月21日

1983年2月20日

冈比亚

1993年4月16日

1993年5月16日

格鲁吉亚

1994年10月26日 a

1994年11月25日

德国 e

1985年7月10日

1985年8月9日

加纳

1986年1月2日

1986年2月1日

希腊

1983年6月7日

1983年7月7日

格林纳达

1990年8月30日

1990年9月29日

危地马拉

1982年8月12日

1982年9月11日

几内亚

1982年8月9日

1982年9月8日

几内亚比绍

1985年8月23日

1985年9月22日

圭亚那

1980年7月17日

1981年9月3日

海地

1981年7月20日

1981年9月3日

洪都拉斯

1983年3月3日

1983年4月2日

匈牙利

1980年12月22日

1981年9月3日

冰岛

1985年6月18日

1985年7月18日

印度

1993年7月9日

1993年8月8日

印度尼西亚

1984年9月13日

1984年10月13日

伊拉克

1986年8月13日 a

1986年9月12日

爱尔兰

1985年12月23日 a

1986年1月22日

以色列

1991年10月3日

1991年11月2日

意大利

1985年6月10日

1985年7月10日

牙买加

1984年10月19日

1984年11月18日

日本

1985年6月25日

1985年7月25日

约旦

1992年7月1日

1992年7月31日

哈萨克斯坦

1998年8月26日 a

1998年9月25日

肯尼亚

1984年3月9日 a

1984年4月8日

基里巴斯

2004年3月17日 a

2004年4月16日

科威特

1994年9月2日 a

1994年10月2日

吉尔吉斯斯坦

1997年2月10日 a

1997年3月12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1981年8月14日

1981年9月13日

拉脱维亚

1992年4月14日 a

1992年5月14日

黎巴嫩

1997年4月16日 a

1997年5月16日

莱索托

1995年8月22日

1995年9月21日

利比里亚

1984年7月17日 a

1984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1989年5月16日 a

1989年6月15日

列支敦士登

1995年12月22日 a

1996年1月21日

立陶宛

1994年1月18日 a

1994年2月17日

卢森堡

1989年2月2日

1990年3月4日

马达加斯加

1989年3月17日

1989年4月16日

马拉维

1987年3月12日 a

1987年4月11日

马来西亚

1995年7月5日 a

1995年8月4日

马尔代夫

1993年7月1日 a

1993年7月31日

马里

1985年9月10日

1985年10月10日

马耳他

1991年3月8日 a

1991年4月7日

马绍尔群岛

2006年3月2日 a

2006年4月1日

毛里塔尼亚

2001年5月10日 a

2001年6月9日

毛里求斯

1984年7月9日 a

1984年8月8日

墨西哥

1981年3月23日

1981年9月3日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2004年9月1日 a

2004年10月1日

摩纳哥

2005年3月18日 a

2005年4月17日

蒙古

1981年7月20日

1981年9月3日

摩洛哥

1993年6月21日 a

1993年7月21日

莫桑比克

1997年4月16日 a

1997年5月16日

缅甸

1997年7月22日 a

1997年8月21日

纳米比亚

1992年11月23日 a

1992年12月23日

尼泊尔

1991年4月22日

1991年5月22日

荷兰

1991年7月23日

1991年8月22日

新西兰

1985年1月10日

1985年2月9日

尼加拉瓜

1981年10月27日

1981年11月26日

尼日尔

1999年10月8日 a

1999年11月7日

尼日利亚

1985年6月13日

1985年7月13日

挪威

1981年5月21日

1981年9月3日

阿曼

2006年2月7日 a

2006年3月9日

巴基斯坦

1996年3月12日 a

1996年4月11日

巴拿马

1981年10月29日

1981年11月28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5年1月12日 a

1995年2月11日

巴拉圭

1987年4月6日 a

1987年5月6日

秘鲁

1982年9月13日

1982年10月13日

菲律宾

1981年8月5日

1981年9月4日

波兰

1980年7月30日

1981年9月3日

葡萄牙

1980年7月30日

1981年9月3日

大韩民国

1984年12月27日

1985年1月26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1994年7月1日 a

1994年7月31日

罗马尼亚

1982年1月7日

1982年2月6日

俄罗斯联邦

1981年1月23日

1981年9月3日

卢旺达

1981年3月2日

1981年9月3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85年4月25日 a

1985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1982年10月8日 a

1982年11月7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981年8月4日 a

1981年9月3日

萨摩亚

1992年9月25日 a

1992年10月25日

圣马力诺

2003年12月10日

2004年1月9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3年6月3日

2003年7月2日

沙特阿拉伯

2000年9月7日

2000年10月7日

塞内加尔

1985年2月5日

1985年3月7日

塞尔维亚

2001年3月12日 b

2001年4月11日

塞舌尔

1992年5月5日 a

1992年6月4日

塞拉利昂

1988年11月11日

1988年12月11日

新加坡

1995年10月5日 a

1995年11月4日

斯洛伐克

1993年5月28日 a

1993年6月27日

斯洛文尼亚

1992年7月6日 b

1992年8月5日

所罗门群岛

2002年5月6日 a

2002年6月4日

南非

1995年12月15日

1996年1月14日

西班牙

1984年1月5日

1984年2月4日

斯里兰卡

1981年10月5日

1981年11月4日

苏里南

1993年3月1日 a

1993年3月31日

斯威士兰

1997年3月27日

1997年4月26日

瑞典

1980年7月2日

1981年9月3日

瑞士

1997年3月27日

1997年4月26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03年3月18日 a

2003年4月16日

塔吉克斯坦

1993年10月26日 a

1993年11月25日

泰国

1985年8月9日 a

1985年9月8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994年1月18日 b

1994年2月17日

东帝汶

2003年4月16日 a

2003年5月14日

多哥

1983年9月26日 a

1983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990年1月12日

1990年2月11日

突尼斯

1985年9月20日

1985年10月20日

土耳其

1985年12月20日 a

1986年1月19日

土库曼斯坦

1997年5月1日 a

1997年5月31日

图瓦卢

1999年10月6日 a

1999年11月5日

乌干达

1985年7月22日

1985年8月21日

乌克兰

1981年3月12日

1981年9月3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004年10月6日 a

2004年11月5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1986年4月7日

1986年5月7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1985年8月20日

1985年9月19日

乌拉圭

1981年10月9日

1981年11月8日

乌兹别克斯坦

1995年7月19日 a

1995年8月18日

瓦努阿图

1995年9月8日 a

1995年10月8日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1983年5月2日

1983年6月1日

越南

1982年2月17日

1982年3月19日

也门 f

1984年5月30日 a

1984年6月29日

赞比亚

1985年6月21日

1985年7月21日

津巴布韦

1991年5月13日 a

1991年6月12日

a批准,加入。

b继承。

c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成为单独国家之前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1982年2月16日批准了公约。

d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

e1990年10月3日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7月9日批准公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7月10日批准公约)统一成为单一主权国家,在联合国内以德国名义行事。

f1990年5月22日,民主也门和也门合并为一个国家,在联合国内以也门名义行事。

附件二

截至2006年8月31日已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的接受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

缔约国

接受日期

安道尔

2002年10月14日

澳大利亚

1998年6月4日

奥地利

2000年9月11日

巴哈马

2003年1月17日

巴西

1997年3月5日

加拿大

1997年11月3日

智利

1998年5月8日

中国

2002年7月10日

克罗地亚

2003年10月24日

塞浦路斯

2002年7月30日

丹麦

1996年3月12日

埃及

2001年8月2日

芬兰

1996年3月18日

法国

1997年8月8日

格鲁吉亚

2005年9月30日

德国

2002年2月25日

危地马拉

1999年6月3日

冰岛

2002年5月8日

爱尔兰

2004年6月11日

意大利

1996年5月31日

日本

2003年6月12日

约旦

2002年1月11日

莱索托

2001年11月12日

利比里亚

2005年9月16日

列支敦士登

1997年4月15日

立陶宛

2004年8月5日

卢森堡

2003年7月1日

马达加斯加

1996年7月19日

马尔代夫

2002年2月7日

马里

2002年6月20日

马耳他

1997年3月5日

毛里求斯

2002年10月29日

墨西哥

1996年9月16日

蒙古

1997年12月19日

荷兰 a

1997年12月10日

新西兰

1996年9月26日

尼日尔

2002年5月1日

挪威

1996年3月29日

巴拿马

1996年11月5日

菲律宾

2003年11月12日

葡萄牙

2002年1月8日

大韩民国

1996年8月12日

瑞典

1996年7月17日

瑞士

1997年12月2日

土耳其

1999年12月9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b

1997年11月19日

乌拉圭

2004年1月8日

a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b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附件三

截至2006年8月31日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缔约国

签署日期

批准/加入日期 a

阿尔巴尼亚

2003年6月23日 a

安道尔

2001年7月9日

2002年10月14日

安提瓜和巴布达

2006年6月5日 a

阿根廷

2000年2月28日

奥地利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9月6日

阿塞拜疆

2000年6月6日

2001年6月1日

孟加拉国 b

2000年9月6日

2000年9月6日

白俄罗斯

2002年4月29日

2004年2月3日

比利时

1999年12月10日

2004年6月17日

伯利兹 b

2002年12月9日 a

贝宁

2000年5月25日

玻利维亚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9月27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00年9月7日

2002年9月4日

巴西

2001年3月13日

2002年6月28日

保加利亚

2000年6月6日

布基纳法索

2001年11月16日

2005年10月10日

布隆迪

2001年11月13日

柬埔寨

2001年11月11日

喀麦隆

2005年1月7日 a

加拿大

2002年10月18日 a

智利

1999年12月10日

哥伦比亚

1999年12月10日

哥斯达黎加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9月20日

克罗地亚

2000年6月5日

2001年3月7日

古巴

2000年3月17日

塞浦路斯

2001年2月8日

2002年4月26日

捷克共和国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2月26日

丹麦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5月31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2000年3月14日

2001年8月10日

厄瓜多尔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2月5日

萨尔瓦多

2001年4月4日

芬兰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12月29日

法国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6月9日

加蓬

2004年11月5日 a

格鲁吉亚

2002年8月1日 a

德国

2000年12月10日

2002年1月15日

加纳

2000年2月24日

希腊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1月24日

危地马拉

2000年9月7日

2002年5月9日

几内亚比绍

2000年9月12日

匈牙利

2000年12月22日 a

冰岛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3月6日

印度尼西亚

2000年2月28日

爱尔兰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意大利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9月22日

哈萨克斯坦

2000年9月6日

2001年8月24日

吉尔吉斯斯坦

2002年7月22日 a

莱索托

2000年9月6日

2004年9月24日

利比里亚

2004年9月22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2004年6月18日 a

列支敦士登

1999年12月10日

2001年10月24日

立陶宛

2000年9月8日

2004年8月5日

卢森堡

1999年12月10日

2003年7月1日

马达加斯加

2000年9月7日

马拉维

2000年9月7日

马里

2000年12月5日 a

毛里求斯

2001年11月11日

墨西哥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3月15日

蒙古

2000年9月7日

2002年3月28日

纳米比亚

2000年5月19日

2000年5月26日

尼泊尔

2001年12月18日

荷兰 c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5月22日

新西兰 d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尼日尔

2004年9月30日 a

尼日利亚

2000年9月8日

2004年11月22日

挪威

1999年12月10日

2002年3月5日

巴拿马

2000年6月9日

2001年5月9日

巴拉圭

1999年12月28日

2001年5月14日

秘鲁

2000年12月22日

2001年4月9日

菲律宾

2000年3月21日

2003年11月12日

波兰

2003年12月22日 a

葡萄牙

2000年2月16日

2002年4月26日

摩尔多瓦共和国

2006年2月28日 a

罗马尼亚

2000年9月6日

2003年8月25日

俄罗斯联邦

2001年5月8日

2004年7月28日

圣基茨和尼维斯

2006年1月20日 a

圣马力诺

2005年9月15日 a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2000年9月6日

塞内加尔

1999年12月10日

2000年5月26日

塞尔维亚和黑山

2003年7月31日 a

塞舌尔

2002年7月22日

塞拉利昂

2000年9月8日

斯洛伐克

2000年6月5日

2000年11月17日

斯洛文尼亚

1999年12月10日

2004年9月22日

所罗门群岛

2002年5月6日 a

南非

2005年10月18日 a

西班牙

2000年3月14日

2001年7月6日

斯里兰卡

2002年10月15日 a

瑞典

1999年12月10日

2003年4月24日

塔吉克斯坦

2000年9月7日

泰国

2000年6月14日

2000年6月14日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2000年4月3日

2003年10月17日

东帝汶

2003年4月16日 a

土耳其

2000年9月8日

2003年10月29日

乌克兰

2000年9月7日

2003年9月26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4年12月17日 a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06年1月12日 a

乌拉圭

2000年5月9日

2001年7月26日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2000年3月17日

2002年5月13日

a加入。

b批准时依照附加议定书第10(1)条附加声明。

c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d附有一项声明,大意是“根据托克劳的宪政地位,并考虑到新西兰政府将通过《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自决程序发展自治的承诺,该国政府必须先行根据与该领土进行适当协商的结果存放这样一项声明,否则此项批准不延伸至托克劳。”

附件四

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第三十五届会议和第三十三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编号

标题或说明

A. 第三十四届会议

CEDAW/C/2006/I/1和Corr.1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AW/C/2005/I/2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2005/I/3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的报告

CEDAW/C/2005/I/3/Add.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5/I/3/Add.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5/I/3/Add.4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5/I/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CEDAW/C/2005/I/4/Add.1

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KHM/1-3

柬埔寨的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ERI/1-3

厄立特里亚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ERI/1-3

更正

CEDAW/C/MKD/1-3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TGO/1-5

多哥的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AUL/4-5

澳大利亚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MLI/2-5

马里的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THA/4-5

泰国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VEN/4-6

委内瑞拉的合并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B .  第三十五届 会议

CEDAW/C/2006/II/1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AW/C/2006/II/2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2006/II/3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的报告

CEDAW/C/2006/II/3/Add.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6/II/3/Add.4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6/II/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BIH/1-3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的合并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MYS/1-2

马来西亚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CEDAW/C/LCA/1-6

圣卢西亚的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TKM/1-2

土库曼斯坦的合并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CEDAW/C/CYP/3-5

塞浦路斯的合并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GUA/6

危地马拉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MLW/2-5

马拉维的合并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ROM/6

罗马尼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C .  第三十六届会议

CEDAW/C/2006/III/1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CEDAW/C/2006/III/2

秘书长的报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CEDAW/C/2006/III/3

秘书长的说明: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的报告

CEDAW/C/2006/III/3/Add.1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6/III/3/Add.3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6/III/3/Add.4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CEDAW/C/2006/III/4

秘书处的报告: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缔约国的报告

CEDAW/C/CPV/1-6

佛得角的合并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CHI/4

智利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CEDAW/C/CHN/5-6, Add.1和Add.2

中国的合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CUB/5-6

古巴的合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COD/4-5

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合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CZE/3

捷克共和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DNK/6

丹麦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GEO/2-3

格鲁吉亚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GHA/3-5

加纳的合并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JAM/5

牙买加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MAR/3-5

毛里求斯的合并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DAW/C/MEX/6

墨西哥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PHI/5-6

菲律宾的合并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MDA/2-3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DAW/C/UZB/2-3

乌兹别克的合并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附件五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国籍

任期截至以下年份的 12月31日

Magalys Arocha Dominguez

古巴

2008年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阿尔及利亚

2006年

Huguette Bokpe Gnancadja

贝宁

2006年

Dorcas Coker-Appiah

加纳

2006年

Mary Shanthi Dairiam

马来西亚

2008年

Cornelis Flinterman

荷兰

2006年

Naela Gabr

埃及

2006年

Françoise Gaspard

法国

2008年

Salma Khan

孟加拉国

2006年

Tiziana Maiolo

意大利

2008年

Rosario Manalo

菲律宾

2006年

Krisztina Morvai

匈牙利

2006年

Pramila Patten

毛里求斯

2006年

Silvia Pimentel

巴西

2008年

Victoria Popescu

罗马尼亚

2006年

Fumiko Saiga

日本

2006年

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

德国

2008年

Heisoo Shin

大韩民国

2008年

Glenda P. Simms

牙买加

2008年

Dubravka Šimonovic

克罗地亚

2006年

Anamah Tan

新加坡

2008年

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葡萄牙

2008年

邹晓巧

中国

2008年

附件六

截至2006年8月31日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

缔约国

应 提交日期 a

提交日期

委员会审议 ( 届会 ( 年份 ))

阿富汗

2004年4月4日

阿尔巴尼亚

初次报告

1995年6月10日

2002年5月20日(CEDAW/C/ALB/1-2)

第二十八届 (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6月10日

2002年5月20日(CEDAW/C/ALB/1-2)

第二十八届 (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6月10日

阿尔及利亚

初次报告

1997年6月21日

1998年9月1日(CEDAW/C/DZA/1)1998年12月1日(CEDAW/C/DZA/Add.1)

第二十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21日

2003年1月29日(CEDAW/C/DZA/2)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21日

安道尔

初次报告

1998年2月14日

2000年6月23日(CEDAW/C/AND/1)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2月14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2月14日

安哥拉

初次报告

1987年10月17日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17日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17日

2002年5月2日(CEDAW/C/AGO/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17日

2004年5月20日(CEDAW/C/AGO/4-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17日

2004年5月20日(CEDAW/C/AGO/4-5)

第三十一届(2004)

安提瓜和巴布达

初次报告

1990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31日

1994年9月21日(CEDAW/C/ANT/1-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31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31日

阿根廷

初次报告

1986年8月14日

1986年10月6日(CEDAW/C/5/Add.39)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14日

1992年2月13日(CEDAW/C/ARG/2)19945月27日(CEDAW/C/ARG/2/Add.1)1994年8月9日(CEDAW/C/ARG/2/Add.2)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14日

1996年10月1日(CEDAW/C/ARG/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14日

2000年1月18日(CEDAW/C/ARG/4)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14日

2002年1月15日(CEDAW/C/ARG/5)

特别会议(2002)

后续报告

2004年1月5日

2004年1月29日(CEDAW/C/ARG/follow-up to CEDAW/C/ARG/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14日

亚美尼亚

初次报告

1994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30日(CEDAW/C/ARM/1)1997年2月10日(CEDAW/C/ARM/1/Corr.1)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3日

1999年8月23日CEDAW/C/ARM/2

特别会议(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3日

澳大利亚

初次报告

1984年8月27日

1986年10月3日 (CEDAW/C/5/Add.40)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8月27日

1992年7月24日(CEDAW/C/AUL/2)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8月27日

1995年3月1日(CEDAW/C/AUL/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8月27日

2004年1月29日(CEDAW/C/AUL/4-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27日

2004年1月29日(CEDAW/C/AUL/4-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27日

奥地利

初次报告

1983年8月30日

1983年10月20日(CEDAW/C/5/Add.17)

第四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8月30日

1989年12月18日(CEDAW/C/13/Add.27)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8月30日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T/3-4)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8月30日

1997年4月25日(CEDAW/C/AUT/3-4)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4月30日

1999年9月20日(CEDAW/C/AUT/5)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4月30日

2004年10月11日(CEDAW/C/AUT/6)

阿塞拜疆

初次报告

1996年8月9日

1996年9月11日(CEDAW/C/AZE/1)

第十八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9日

2005年1月7日(CEDAW/C/AZE/2-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9日

2005年1月7日(CEDAW/C/AZE/2-3)

巴哈马

初次报告

1994年11月5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5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5日

巴林

初次报告

2003年7月18日

孟加拉国

初次报告

1985年11月6日

1986年3月12日(CEDAW/C/5/Add.34)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1月6日

1990年2月23日(CEDAW/C/13/Add.30)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1月6日

1997年3月27日(CEDAW/C/BGD/3-4)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1月6日

1997年3月27日(CEDAW/C/BGD/3-4)

第十七届(1997)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2月6日

2002年12月27日(CEDAW/C/BGD/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2月6日

巴巴多斯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90年4月11日(CEDAW/C/5/Add.64)

第十一届(199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12月4日(CEDAW/C/BAR/2-3)

第十三届199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3日

2000年11月24日(CEDAW/C/BAR/4)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3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3日

白俄罗斯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2年10月4日(CEDAW/C/5/Add.5)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3日(CEDAW/C/13/Add.5)

第八届(198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3年7月1日(CEDAW/C/BLR/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2年12月19日(CEDAW/C/BLR/4-6)

第三十届(2004)

比利时

初次报告

1986年8月9日

1987年7月20日(CEDAW/C/5/Add.53)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9日

1993年2月9日(CEDAW/C/BEL/2)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9日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9日

1998年9月29日(CEDAW/C/BEL/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9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9日

伯利兹

初次定期报告

1991年6月15日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6月15日

1996年6月19日(CEDAW/C/BLZ/1-2)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6月15日

2005年8月5日(CEDAW/C/BLZ/3-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6月15日

2005年8月5日(CEDAW/C/BLZ/3-4)

贝宁

初次定期报告

1993年4月11日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4月11日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4月11日

2002年6月27日(CEDAW/C/BEN/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4月11日

不丹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0日

2003年1月2日(CEDAW/C/BTN/1-6)(CEDAW/C/BTN/1-6/Corr.1)

第三十届(2004)

玻利维亚

初次报告

1991年7月8日

1991年7月8日(CEDAW/C/BOL/1)1993年8月26日(CEDAW/C/BOL/1/Add.1)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7月8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7月8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7月8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初次报告

1994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第三十五届

(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日

2004年12月22日(CEDAW/C/BIH/1-3)

第三十五届(2006)

博茨瓦纳

初次报告

1997年9月12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9月12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9月12日

巴西

初次报告

1985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3月2日

2002年11月7日(CEDAW/C/BRA/1-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3月2日

2006年8月12日(CEDAW/C/BRA/6)

保加利亚

初次报告

1983年3月10日

1983年6月13日(CEDAW/C/5/Add.15)

第四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3月10日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第十八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3月10日

1994年9月6日(CEDAW/C/BGR/2-3)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3月10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3月10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3月10日

布基纳法索

初次报告

1988年11月13日

1990年5月24日(CEDAW/C/5/Add.67)

第十届(199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2年11月13日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6年11月13日

1997年12月11日(CEDAW/C/BFA/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13日

2003年8月4日(CEDAW/C/BFA/4-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13日

2003年8月4日(CEDAW/C/BFA/4-5)

第三十三届(2005)

布隆迪

初次报告

1993年2月7日

2000年6月1日(CEDAW/C/BDI/1)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2月7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2月7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2月7日

柬埔寨

初次报告

1993年11月14日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1月14日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1月14日

2004年2月11日(CEDAW/C/KHM/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1月14日

喀麦隆

初次报告

1995年9月22日

1999年5月9日(CEDAW/C/CMR/1)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22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2日

加拿大

初次报告

1983年1月9日

1983年7月15日(CEDAW/C/5/Add.16)

第二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月9日

1988年1月20日(CEDAW/C/13/Add.11)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月9日

1992年9月9日(CEDAW/C/CAN/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9日

1995年10月2日(CEDAW/C/CAN/4)

第十六届(199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9日

2002年4月2日(CEDAW/C/CAN/5)2002年12月17日(CEDAW/C/CAN/5/Add.1)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9日

佛得角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5年6月29日(CEDAW/C/CPV/1-6)

第三十六届(2006)

中非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92年7月21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7月21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7月21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7月21日

乍得

初次报告

1996年7月9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7月9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7月9日

智利

初次报告

1991年1月6日

1991年9月3日(CEDAW/C/CHI/1)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6日

1995年3月9日(CEDAW/C/CHI/2)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6日

1999年11月1日(CEDAW/C/CHI/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6日

2004年5月17日(CEDAW/C/CHI/4)

第三十六届(2006)

中国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5月25日(CEDAW/C/5/Add.14)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9年6月22日(CEDAW/C/13/Add.26)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1998年8月31日(CEDAW/C/CHN/3-4/Add.1 & Add.2)

第二十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7年5月29日(CEDAW/C/CHN/3-4)1998年8月31日(CEDAW/C/CHN/3-4/Add.1 和 Add.2)

第二十届(1999)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4年2月4日(CEDAW/C/CHN/5-6 and Add.1和Add.2)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4年2月4日(CEDAW/C/CHN/5-6 and add.1和add.2)

第三十六届(2006)

哥伦比亚

初次报告

1983年2月18日

1986年1月16日(CEDAW/C/5/Add.32)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2月18日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2月18日

1993年1月14日(CEDAW/C/COL/2-3)1993年9月2日(CEDAW/C/COL/2-3/Rev.1)

第十三届(199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18日

1997年7月8日(CEDAW/C/COL/4)1998年10月13日(CEDAW/C/COL/4/Add.1)

第二十届1999)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8日

2005年3月6日(CEDAW/C/COL/5-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8日

2005年3月6日(CEDAW/C/COL/5-6)

科摩罗

初次报告

1995年11月30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30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30日

刚果

初次报告

1983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C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8月25日

2002年4月8日(EDAW/C/COG/1-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8月25日

哥斯达黎加

初次报告

1987年5月4日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5月4日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5月4日

2001年7月10日(CEDAW/C/CRI/1-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5月4日

2002年11月21日(CEDAW/C/CRI/4)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5月4日

科特迪瓦

初次报告

1997年1月17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17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17日

克罗地亚

初次报告

1993年10月9日

1995年1月10日(CEDAW/C/CRO/1)

第十八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0月9日

2003年10月17日(CEDAW/C/CRO/2-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0月9日

2003年10月17日(CEDAW/C/CRO/2-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0月9日

古巴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27日(CEDAW/C/5/Add.4)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2年3月13日(CEDAW/C/CUB/2-3)1995年11月30日(CEDAW/C/CUB/2-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9年9月27日(CEDAW/C/CUB/4)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5年1月18日(CEDAW/C/CUB/5-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5年1月18日(CEDAW/C/CUB/5-6)

第三十六届(2006)

塞浦路斯

初次报告

1986年8月22日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22日

1994年2月2日(CEDAW/C/CYP/1-2)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22日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22日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22日

2004年3月4日(CEDAW/C/CYP/3-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22日

捷克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94年3月24日

1995年10月30日(CEDAW/C/CZE/1)

第十八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3月24日

2000年3月10日(CEDAW/C/CZE/2)

特别会议(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3月24日

2004年8月31日(CEDAW/C/CZE/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3月24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初次报告

2002年3月27日

2002年9月11日(CEDAW/C/PRK/1)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27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初次报告

1987年11月16日

1994年3月1日(CEDAW/C/ZAR/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1月16日

1996年10月24日(CEDAW/C/ZAR/2)1998年8月27日(CEDAW/C/ZAR/2/Add.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1月16日

1999年6月18日(CEDAW/C/COD/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16日

2004年8月11日(CEDAW/C/COD/4-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16日

2004年8月11日(CEDAW/C/COD/4-5)

第三十六届(2006)

丹麦

初次报告

1984年5月21日

1984年7月30日(CEDAW/C/5/Add.22)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5月21日

1988年6月2日(CEDAW/C/13/Add.14)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5月21日

1993年5月7日(CEDAW/C/DEN/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5月21日

1997年1月9日(CEDAW/C/DEN/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5月21日

2000年6月13日(CEDAW/C/DEN/5)2001年10月10日(CEDAW/C/DEN/5/Add.1)

第二十七届(2002)第二十七届(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5月21日

2004年7月28日(CEDAW/C/DEN/6)

第三十六届(2006)

吉布提

初次报告

2000年1月2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4年1月2日

多米尼克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多米尼加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83年10月2日

1986年5月2日(CEDAW/C/5/Add.37)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0月2日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第十八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2日

1993年4月26日(CEDAW/C/DOM/2-3)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2日

1997年10月29日(CEDAW/C/DOM/4)

第十八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2日

2003年4月11日(CEDAW/C/DOM/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日

厄瓜多尔

初次报告

1982年12月9日

1984年8月14日(CEDAW/C/5/Add.23)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2月9日

1990年5月28日(CEDAW/C/13/Add.3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2月9日

1991年12月23日(CEDAW/C/ECU/3)

第十三届(199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2月9日

2002年1月8日(CEDAW/ECU/4-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2月9日

2002年1月8日(CEDAW/ECU/4-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2月9日

埃及

初次报告

1982年10月18日

1983年2月2日(CEDAW/C/5/Add.10)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0月18日

1986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18日

1996年1月30日(CEDAW/C/EGY/3)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18日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8日

2000年3月30日(CEDAW/C/EGY/4-5)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8日

萨尔瓦多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18日

1983年11月3日(CEDAW/C/5/Add.19)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18日

1987年12月18日(CEDAW/C/13/Add.12)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18日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18日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18日

2001年7月26日(CEDAW/C/SLV/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18日

2002年11月2日(CEDAW/C/SLV/6)

第二十八届(2003)

赤道几内亚

初次报告

1985年11月22日

1987年3月16日(CEDAW/C/5/Add.50)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1月22日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1月22日

1994年1月6日(CEDAW/C/GNQ/2-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1月22日

2004年1月22日(CEDAW/C/GNQ/4-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1月22日

2004年1月22日(CEDAW/C/GNQ/4-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1月22日

厄立特里亚

初次定期报告

1996年10月5日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10月5日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10月5日

2004年1月8日(CEDAW/C/ERI/1-3)

第三十四届(2006)

爱沙尼亚

初次定期报告

1992年11月20日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11月20日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20日

2001年6月14日(CEDAW/C/EST/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20日

埃塞俄比亚

初次定期报告

1982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10日

1993年4月22日(CEDAW/C/ETH/1-3)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0月16日(CEDAW/C/ETH/1-3/Add.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10日

2002年9月25日(CEDAW/C/ETH/4-5)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0日

2002年9月25日(CEDAW/C/ETH/4-5)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0日

斐济

初次报告

1996年9月27日

2000年2月29日(CEDAW/C/FJI/1)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9月27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9月27日

芬兰

初次报告

1987年10月4日

1988年2月16日(CEDAW/C/5/Add.56)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4日

1993年2月9日(CEDAW/C/FIN/2)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4日

1997年1月28日(CEDAW/C/FIN/3)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4日

1999年11月23日CEDAW/C/FIN/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4日

2004年2月23日(CEDAW/C/FIN/5)

法国

初次报告

1985年1月13日

1986年2月13日(CEDAW/5/Add.33)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月13日

1990年12月10日(CEDAW/C/FRA/2)(CEDAW/C/FRA/2/Rev.1)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月13日

1999年10月5日(CEDAW/C/FRA/3-4)(CEDAW/C/FRA/3-4/Corr.1)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月13日

1999年10月5日(CEDAW/C/FRA/3-4)(CEDAW/C/FRA/3-4/Corr.1)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13日

2002年8月27日(CEDAW/C/FRA/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13日

2006年3月17日(CEDAW/C/FRA/6)

加蓬

初次报告

1984年2月20日

1987年6月19日(CEDAW/C/5/Add.54)

第八届(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2月20日

2003年6月4日(CEDAW/C/GAB/2-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2月20日

冈比亚

初次报告

1994年5月16日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5月16日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16日

2003年4月4日(CEDAW/C/GMB/1-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16日

格鲁吉亚

初次报告

1995年11月25日

1998年3月9日(CEDAW/C/GEO/1)

第二十一届(1999)

1999年4月6日(CEDAW/C/GEO/1/Add.1)1999年5月21日(CEDAW/C/GEO/1/Add.1/Corr.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25日

2004年4月16日(CEDAW/C/GEO/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25日

2004年4月16日(CEDAW/C/GEO/2-3)

第三十六届(2006)

德国

初次报告

1986年8月9日

1988年9月15日(CEDAW/C/5/Add.59)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9日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9日

1996年10月8日(CEDAW/C/DEU/2-3)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9日

1998年10月27日(CEDAW/C/DEU/4)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9日

2003年1月28日(CEDAW/DEU/5)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9日

加纳

初次定期报告

1987年2月1日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第十一届(199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2月1日

1991年1月29日(CEDAW/C/GHA/1-2)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1日

2005多年2月23日(CEDAW/C/GHA/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日

2005多年2月23日(CEDAW/C/GHA/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日

2005多年2月23日(CEDAW/C/GHA/3-5)

第三十六届(2006)

希腊

初次报告

1984年7月7日

1985年4月5日(CEDAW/C/5/Add.28)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7月7日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第二十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7月7日

1996年3月1日(CEDAW/C/GRC/2-3)

第二十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7月7日

2001年4月19日(CEDAW/C/GRC/4-5)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7月7日

2001年4月19日(CEDAW/C/GRC/4-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7月7日

2005年6月2日(CEDAW/C/GRC/6)

格林纳达

初次报告

1991年9月29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29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29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9日

危地马拉

初次定期报告

1983年9月11日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9月11日

1991年4月2日(CEDAW/C/GUA/1-2)1993年4月7日(CEDAW/C/GUA/1-2/Amend.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9月11日

2001年3月20日(CEDAW/C/GUA/3-4)

特别会议(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11日

2001年3月20日(CEDAW/C/GUA/3-4)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11日

2002年1月15日(CEDAW/C/GUA/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11日

2004年1月7日(CEDAW/C/GUA/6)

第三十五届(2006)

几内亚

初次报告

1983年9月8日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9月8日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9月8日

2000年8月4日(CEDAW/C/GIN/1-3)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8日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8日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8日

2005年8月4日(CEDAW/C/GIN/4-6)

几内亚比绍

初次报告

1986年9月22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22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22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22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22日

圭亚那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90年1月23日(CEDAW/C/5/Add.63)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9年9月20日(CEDAW/C/GUY/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3年6月27日(CEDAW/C/GUY/3-6)

第三十三届(2005)

海地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20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20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20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20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20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20日

洪都拉斯

初次报告

1984年4月2日

1986年12月3日(CEDAW/C/5/Add.44)

第十一届(199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4月2日

1987年10月28日(CEDAW/C/13/Add.9)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4月2日

1991年5月31日(CEDAW/C/HON/3)

第十一届(199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4月2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4月2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4月2日

匈牙利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20日(CEDAW/C/5/Add.3)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6年9月29日(CEDAW/C/13/Add.1)

第七届(198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4月4日(CEDAW/C/HUN/3)1995年11月3日(CEDAW/C/HUN/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0年9月19日(CEDAW/C/HUN/4-5)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0年9月19日(CEDAW/C/HUN/4-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冰岛

初次报告

1986年7月8日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8日

1993年5月5日(CEDAW/C/ICE/1-2)

第十五届(199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8日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8日

1998年7月15日(CEDAW/C/ICE/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8日

2003年11月14日(CEDAW/C/ICE/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18日

印度

初次报告

1994年8月8日

1999年2月2日(CEDAW/C/IND/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8日

2005年10月18日(CEDAW/C/IND/2-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8日

2005年10月18日(CEDAW/C/IND/2-3)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8日

印度尼西亚

初次报告

1985年10月13日

1986年3月17日CEDAW/C/5/Add.36)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0月13日

1997年2月6日(CEDAW/C/IDN/2-3)

第十八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0月13日

1997年2月6日(CEDAW/C/IDN/2-3)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0月13日

2005年6月20日(CEDAW/C/IDN/4-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0月13日

2005年6月20日(CEDAW/C/IDN/4-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0月13日

伊拉克

初次报告

1987年9月12日

1990年5月16日(CEDAW/C/5/Add.66/Rev.1)

第十二届(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9月12日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9月12日

1998年10月13日(CEDAW/C/IRQ/2-3)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9月12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12日

爱尔兰

初次报告

1987年1月22日

1987年2月18日(CEDAW/C/5/Add.47)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月22日

1997年8月7日(CEDAW/C/IRL/2-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22日

1997年8月7日(CEDAW/C/IRL/2-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22日

2003年6月10日(CEDAW/C/IRL/4-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22日

2003年6月10日(CEDAW/C/IRL/4-5)

第三十三届(2005)

以色列

初次定期报告

1992年11月2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11月2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ISR/1-2)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2日

2001年10月22日(CEDAW/C/ISR/3)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2日

2005年6月1日(CEDAW/C/ISR/4)

意大利

初次报告

1986年7月10日

1989年10月20日(CEDAW/C/5/Add.62)

第十届(199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10日

1996年11月1日(CEDAW/C/ITA/2)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10日

1997年6月9日(CEDAW/C/ITA/3)

第十七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0日

2003年12月22日(CEDAW/C/ITA/4-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0日

2003年12月22日(CEDAW/C/ITA/4-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10日

牙买加

初次报告

1985年11月18日

1986年9月12日(CEDAW/C/5/Add.38)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11月18日

1998年2月17日(CEDAW/C/JAM/2-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11月18日

2004年2月12日(CEDAW/C/JAM/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11月18日

日本

初次报告

1986年7月25日

1987年3月13日(CEDAW/C/5/Add.48)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25日

1992年2月21日(CEDAW/C/JPN/2)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25日

1993年10月28日(CEDAW/C/JPN/3)

第十三届(1994)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25日

1998年7月24日(CEDAW/C/JPN/4)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25日

2002年9月13日(CEDAW/C/JPN/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25日

约旦

初次报告

1993年7月31日

1997年10月27日(CEDAW/C/JOR/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7月31日

1999年11月19日(CEDAW/C/JOR/2)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7月31日

2005年12月12日(CEDAW/C/JOR/3-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7月31日

2005年12月12日(CEDAW/C/JOR/3-4)

哈萨克斯坦

初次报告

1999年9月25日

2000年1月26日(CEDAW/C/KAZ/1)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3年9月25日

2005年3月3日(CEDAW/C/KAZ/2)

肯尼亚

初次定期报告

1985年4月8日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第十二届(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4月8日

1990年12月4日(CEDAW/C/KEN/1-2)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4月8日

2000年1月5日(CEDAW/KEN/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4月8日

2000年1月5日(CEDAW/KEN/3-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4月8日

2006年3月14日(CEDAW/KEN/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4月8日

2006年3月14日(CEDAW/KEN/6)

基里巴斯

初次报告

2005年4月16日

科威特

初次报告

1995年10月2日

2002年8月29日(CEDAW/C/KWT/1-2)

第三十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2日

2002年8月29日(CEDAW/C/KWT/1-2)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2日

吉尔吉斯斯坦

初次报告

1998年3月12日

1998年8月26日(CEDAW/C/KGZ/1)

第二十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12日

2002年9月25日(CEDAW/C/KGZ/2)(CEDAW/C/KGZ/2/Add.1)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12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初次定期报告

1982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13日

2003年2月3日(CEDAW/C/LAO/1-5)

第三十三届(200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13日

拉脱维亚

初次报告

1993年5月14日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5月14日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5月14日

2003年6月13日(CEDAW/C/LVA/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5月14日

黎巴嫩

初次报告

1998年5月21日

2003年11月12日(CEDAW/LBN/1)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16日

2005年2月12日(CEDAW/LBN/2)

第三十三届(2005)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16日

2006年7月6日(CEDAW/LBN/3)

莱索托

初次报告

1996年9月21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9月21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9月21日

利比里亚

初次报告

1985年8月16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8月16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8月16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8月16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8月16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8月16日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初次报告

1990年6月15日

1991年2月18日(CEDAW/C/LIB/1)1993年10月4日(CEDAW/C/LIB/1/Add.1)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6月15日

1998年12月14日(CEDAW/C/LBY/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6月15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6月15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6月15日

列支敦士登

初次报告

1997年1月21日

1997年8月4日(CEDAW/C/LIE/1)

第二十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21日

2001年6月(CEDAW/C/LIE/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21日

2006年7月13日(CEDAW/C/LIE/3)

立陶宛

初次报告

1995年2月17日

1998年6月4日(CEDAW/C/LTU/1)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7日

2000年4月4日(CEDAW/C/LTU/2)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7日

2005年5月16日(CEDAW/C/LTU/3)

卢森堡

初次报告

1990年3月4日

1996年11月13日(CEDAW/C/LUX/1)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3月4日

1997年4月8日(CEDAW/C/LUX/2)

第十七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3月4日

1998年3月12日(CEDAW/C/LUX/3)1998年6月17日(CEDAW/C/LUX/3/Add.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4日

2002年3月12日(CEDAW/C/LUX/4)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4日

2006年2月23日(CEDAW/C/LUX/5)

马达加斯加

初次报告

1990年4月16日

1990年5月21日(CEDAW/C/5/Add.65)1993年11月8日(CEDAW/C/5/Add.65/Rev.2)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4年4月16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8年4月16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2年4月16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6年4月16日

马拉维

初次报告

1988年4月11日

1988年7月15日(CEDAW/C/5/Add.58)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2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6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0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4年4月11日

2004年6月11日(CEDAW/C/MWI/2-5)

第三十五届(2006)

马来西亚

初次定期报告

1996年8月4日

2004年3月22日(CEDAW/C/MYS/1-2)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4日

2004年3月22日(CEDAW/C/MYS/1-2)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4日

马尔代夫

初次报告

1994年7月1日

1999年1月28日(CEDAW/C/MDV/1)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日

2005年5月25日(CEDAW/C/MDV/2-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日

2005年5月25日(CEDAW/C/MDV/2-3)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31日

马里

初次报告

1986年10月10日

1986年11月13日(CEDAW/C/5/Add.43)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10日

2004年3月17日(CEDAW/C/MLI/2-5)

第三十四届(2006)

马耳他

初次定期报告

1992年4月7日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4月7日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4月7日

2002年8月1日(CEDAW/C/MLT/1-3)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4月7日

马绍尔群岛

毛里塔尼亚

初次报告

2002年6月9日

2005年5月11日(CEDAW/C/MRT/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6年6月9日

毛里求斯

初次报告

1985年8月8日

1992年2月23日(CEDAW/C/MAR/1-2)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8月8日

1992年1月23日(CEDAW/C/MAR/1-2)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8月8日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8月8日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8月8日

2004年11月17日(CEDAW/C/MAR/3-5)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8月8日

墨西哥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2年9月14日(CEDAW/C/5/Add.2)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12月3日(CEDAW/C/13/Add.10)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MEX/3-4)1997年7月9日(CEDAW/C/MEX/3-4/Add.1)

第十八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7年4月7日(CEDAW/C/MEX/3-4)1997年7月9日(CEDAW/C/MEX/3-4/Add.1)

第十八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0年12月1日(CEDAW/C/MEX/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1月18日(CEDAW/C/MEX/6)

第三十六届(2006)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摩纳哥

蒙古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11月18日(CEDAW/C/5/Add.20)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17日(CEDAW/C/13/Add.7)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8年12月8日(CEDAW/C/MNG/3-4)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摩洛哥

初次报告

1994年7月21日

1994年9月14日(CEDAW/C/MOR/1)

第十六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21日

2000年2月29日(CEDAW/C/MOR/2)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21日

2006年8月18日(CEDAW/C/MAR/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21日

2000年2月29日(CEDAW/C/MAR/4)

莫桑比克

初次报告

1998年5月16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MOZ/1-2)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16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MOZ/1-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21日

缅甸

初次报告

1998年8月21日

1999年3月14日(CEDAW/C/MMR/1)

第二十二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21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21日

纳米比亚

初次报告

1993年12月23日

1996年11月4日(CEDAW/C/NAM/1)

第十七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2月23日

2005年3月24日(CEDAW/C/NAM/2-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2月23日

2005年3月24日(CEDAW/C/NAM/2-3)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2月23日

尼泊尔

初次报告

1992年5月22日

1998年11月16日(CEDAW/C/NPL/1)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5月22日

2002年11月26日(CEDAW/C/NPL/2-3)

第三十届(2004)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5月22日

2002年11月26日(CEDAW/C/NPL/2-3)

第三十届(2004)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5月22日

荷兰

初次报告

1992年8月22日

1992年11月19日(CEDAW/C/NET/1)1993年9月17日(CEDAW/C/NET/1/Add.1)1993年9月20日(CEDAW/C/NET/1/Add.2)1993年10月9日(CEDAW/C/NET/1/Add.3)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8月22日

1998年12月10日(CEDAW/C/NET)(CEDAW/C/NET/2/Add.1)(CEDAW/C/NET/2/Add.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22日

2000年11月13日(CEDAW/C/NET/3)2000年11月8日(CEDAW/C/NET/3/Add.1)2000年11月8日(CEDAW/C/NET/3/Add.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22日

2005年1月24日(CEDAW/C/NET/4)2005年5月9日(CEDAW/C/NET/4/Add.1)

新西兰

初次报告

1986年2月9日

1986年10月3日(CEDAW/C/5/Add.41)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2月9日

1992年11月3日(CEDAW/C/NZL/2)1993年10月27日(CEDAW/C/NZL/2/Add.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2月9日

1998年3月2日(CEDAW/C/NZL/3-4)1998年4月15日(CEDAW/C/NZL/3-4/Add.1)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2月9日

1998年3月2日(CEDAW/C/NZL/3-4)1998年4月15日(CEDAW/C/NZL/3-4/Add.1)

第十九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2月9日

2002年10月7日(CEDAW/C/NZL/5)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2月9日

2006年4月20日(CEDAW/C/NZL/6)

尼加拉瓜

初次报告

1982年11月26日

1987年9月22日(CEDAW/C/5/Add.55)

第八届(1989)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26日

1989年3月16日(CEDAW/C/13/Add.20)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26日

1992年10月15日(CEDAW/C/NIC/3)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26日

1998年6月16日(CEDAW/C/NIC/4)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26日

1999年9月2日(CEDAW/C/NIC/5)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26日

2005年6月15日(CEDAW/C/NIC/6)

尼日尔

初次报告

2000年11月8日

2005年7月19日(CEDAW/C/NER/1-2)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8日

2005年7月19日(CEDAW/C/NER/1-2)

尼日利亚

初次报告

1986年7月13日

1987年4月1日(CEDAW/C/5/Add.49)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13日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第十九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13日

1997年2月13日(CEDAW/C/NGA/2-3)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13日

2003年1月23日(CEDAW/C/NGA/4-5)

第三十届(2004)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13日

2003年1月23日(CEDAW/C/NGA/4-5)

第三十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13日

挪威

初次报告

1982年6月20日

1986年9月3日(CEDAW/C/5/Add.7)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6月20日

1988年6月23日(CEDAW/C/13/Add.15)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20日

1991年1月25日(CEDAW/C/NOR/3)

第十四届(199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20日

1994年9月1日(CEDAW/C/NOR/4)

第十四届(199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20日

2000年3月23日(CEDAW/C/NOR/5)

第二十八届(2003)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20日

2002年6月5日(CEDAW/C/NOR/6)

第二十八届(2003)

阿曼

巴基斯坦

初次报告

1997年6月11日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11日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11日

2005年7月28日(CEDAW/C/PAK/1-3)

巴拿马

初次报告

1982年11月28日

1982年12月12日(CEDAW/C/5/Add.9)

第四届(198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28日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第十九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28日

1997年1月17日(CEDAW/C/PAN/2-3)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28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28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28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初次报告

1996年2月11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2月11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2月11日

巴拉圭

初次报告

1988年5月6日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1995年8月23日(CEDAW/C/PAR/1-2/Add.1)1995年11月20日(CEDAW/C/PAR/1-2/Add.2)

第十五届(199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2年5月6日

1992年6月4日(CEDAW/C/PAR/1-2)1995年8月23日(CEDAW/C/PAR/1-2/Add.1)

第十五届(1996)

1995年11月20日(CEDAW/C/PAR/1-2/Add.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6年5月6日

2003年8月28日(CEDAW/C/PAR/3-4)

第三十二届(2005)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0年5月6日

2003年8月28日(CEDAW/C/PAR/3-4)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4年5月6日

2004年5月25日(CEDAW/C/PAR/5)

第三十二届(2005)

秘鲁

初次报告

1983年10月13日

1988年9月14日(CEDAW/C/5/Add.60)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0月13日

1990年2月13日(CEDAW/C/13/Add.29)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0月13日

1994年11月25日(CEDAW/C/PER/3-4)

第十九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0月13日

2000年7月21日(CEDAW/C/PER/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10月13日

2004年2月3日(CEDAW/C/PER/6)

菲律宾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4日

1982年10月22日(CEDAW/C/5/Add.6)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4日

1988年12月12日(CEDAW/C/13/Add.17)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4日

1993年1月20日(CEDAW/C/PHI/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4日

1996年4月22日(CEDAW/C/PHI/4)

第十六届(1997)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4日

2004年7月27日(CEDAW/C/PHI/5-6)

第三十六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4日

2004年7月26日(CEDAW/C/PHI/5-6)

第三十六届(2006)

波兰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5年10月10日(CEDAW/C/5/Add.31)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8年11月17日(CEDAW/C/13/Add.16)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1月22日(CEDAW/C/18/Add.2)

第十届(199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4-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4-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4年11月29日(CEDAW/C/POL/4-5)

葡萄牙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7月19日(CEDAW/C/5/Add.21)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9年5月18日(CEDAW/C/13/Add.22)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2月10日(CEDAW/C/18/Add.3)

第十届(199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9年11月23日(CEDAW/C/PRT/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1年6月13日(CEDAW/C/PRT/5)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2006年5月15日(CEDAW/C/PRT/6)

大韩民国

初次报告

1986年1月26日

1986年3月13日(CEDAW/C/5/Add.35)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1月26日

1989年12月19日(CEDAW/C/13/Add.28)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1月26日

1994年9月8日(CEDAW/C/KOR/3)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1月26日

1998年3月27日(CEDAW/C/KOR/4)

第十九届(1998)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1月26日

2003年7月23日(CEDAW/C/KOR/5)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1月26日

2006年7月1日(CEDAW/C/KOR/6)

摩尔多瓦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95年7月31日

1998年10月26日(CEDAW/C/MDA/1)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7月31日

2004年10月1日(CEDAW/C/MDA/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7月31日

2004年10月1日(CEDAW/C/MDA/2-3)

第三十六届(2006)

罗马尼亚

初次报告

1983年2月6日

1987年1月14日(CEDAW/C/5/Add.45)

第十二届(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2月6日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2月6日

1992年10月19日(CEDAW/C/ROM/2-3)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6日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第二十三届(2000)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6日

1998年12月10日(CEDAW/C/ROM/4-5)

第二十三届(2000)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6日

2003年12月10日(CEDAW/C/ROM/6)

第三十五届(2006)

俄罗斯联邦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2)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2月10日(CEDAW/C/13/Add.4)

第八届(198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7月24日(CEDAW/C/USR/3)

第十四届(1995)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4年8月31日(CEDAW/C/USR/4)

第十四届(1995)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1999年3月3日(CEDAW/C/USR/5)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卢旺达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5月24日(CEDAW/C/5/Add.13)

第三届(198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8年3月7日(CEDAW/C/13/Add.13)

第十届(199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1月18日(CEDAW/C/RWA/3)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圣基次和尼维斯

初次报告

1986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5月25日

2002年1月18日(CEDAW/C/KNA/1-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25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25日

圣卢西亚

初次报告

1983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11月7日

2005年9月7日(CEDAW/C/LCA/1-6)

第三十五届(2006)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第十六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1994年7月8日(CEDAW/C/STV/1-3/Add.1)

第十六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9月27日(CEDAW/C/STV/1-3)1994年7月28日(CEDAW/C/STV/1-3/Add.1)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萨摩亚

初次报告

1993年10月25日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10月25日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10月25日

2003年5月2日(CEDAW/C/WSM/1-3)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10月25日

圣马力诺

初次报告

2005年1月9日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初次报告

2004年7月3日

沙特阿拉伯

初次报告

2001年10月7日

第二次报告

2005年10月7日

塞内加尔

初次报告

1986年3月7日

1986年11月5日(CEDAW/C/5/Add.42)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3月7日

1991年9月23日(CEDAW/C/SEN/2)(CEDAW/C/SEN/2/Amend.1)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3月7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3月7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7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7日

塞尔维亚

初次报告

2002年4月11日

2006年5月4日(CEDAW/C/SCG/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6年4月11日

塞舌尔

初次报告

1993年6月4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6月4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4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4日

塞拉利昂

初次报告

1989年12月11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3年12月11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7年12月11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1年12月11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5年12月11日

新加坡

初次报告

1996年11月4日

1999年12月1日(CEDAW/C/SGP/1)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11月4日

2001年4月16日(CEDAW/C/SGP/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4日

2004年11月1日(CEDAW/C/SGP/3)

斯洛伐克

初次报告

1994年6月27日

1996年4月29日(CEDAW/C/SVK/1)1998年5月11日(CEDAW/C/SVK/1/Add.1)

第十九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6月27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6月27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6月27日

斯洛文尼亚

初次报告

1993年8月5日

1993年11月23日(CEDAW/C/SVN/1)

第十六届(199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7年8月5日

1999年4月26日(CEDAW/C/SVN/2)

第二十九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1年8月5日

2002年12月4日(CEDAW/C/SVN/3)

第二十九届(2003)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5年8月5日

2006年8月10日(CEDAW/C/SVN/4)

所罗门群岛

初次报告

2003年6月6日

南非

初次报告

1997年1月14日

1998年2月5日(CEDAW/C/ZAF/1)

第十九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1年1月14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5年1月14日

西班牙

初次报告

1985年2月4日

1985年8月20日(CEDAW/C/5/Add.30)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2月4日

1989年2月9日(CEDAW/C/13/Add.19)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2月4日

1996年5月20日(CEDAW/C/ESP/3)

第二十一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2月4日

1998年10月20日(CEDAW/C/ESP/4)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2月4日

2003年4月11日(CEDAW/C/ESP/5)

第三十一届(2004)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2月4日

斯里兰卡

初次报告

1982年11月4日

1985年7月7日(CEDAW/C/5/Add.29)

第六届(1987)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4日

1988年12月29日(CEDAW/C/13/Add.18)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4日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4日

1999年10月7日(CEDAW/C/LKA/3-4)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4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4日

苏里南

初次定期报告

1994年3月31日

2002年2月13日(CEDAW/C/SUR/1-2)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3月31日

2002年2月13日(CEDAW/C/SUR/1-2)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3月31日

2005年4月26日(CEDAW/C/SUR/3)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6年3月31日

斯威士兰

初次报告

2005年4月25日

瑞典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2年10月22日(CEDAW/C/5/Add.8)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3月10日(CEDAW/C/13/Add.6)

第七届(198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0年10月3日(CEDAW/C/18/Add.1)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6年5月21日(CEDAW/C/SWE/4)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2000年12月8日(CEDAW/C/SWE/5)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瑞士

初次报告

1998年4月26日

2002年2月20日(CEDAW/C/CHE/1-2)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4月26日

2002年2月20日(CEDAW/C/CHE/1-2)

第二十八届(200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4月26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初次报告

2004年4月27日

2005年8月25日(CEDAW/C/SYR/1)

塔吉克斯坦

初次报告

1994年10月25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25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25日

2005年5月5日(CEDAW/C/TJK/1-3)

泰国

初次报告

1986年9月8日

1987年6月1日(CEDAW/C/5/Add.51)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8日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第二十届(1999)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8日

1997年3月3日(CEDAW/C/THA/2-3)

第二十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8日

2003年10月7日(CEDAW/C/THA/4-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8日

2003年10月7日(CEDAW/C/THA/4-5)

第三十四届(2006)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初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17日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7日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7日

2004年5月26日(CEDAW/C/MCD/1-3)

第三十四届(2006)

东帝汶

初次报告

2004年5月16日

多哥

初次报告

1984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10月26日

2004年3月11日(CEDAW/C/TGO/1-5)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10月26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初次报告

1991年2月11日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5年2月11日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9年2月11日

2001年1月23日(CEDAW/C/TTO/1-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3年2月11日

突尼斯

初次报告

1986年10月20日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10月20日

1993年9月17日(CEDAW/C/TUN/1-2)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10月20日

2000年7月27日(CEDAW/C/TUN/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10月20日

2000年7月27日(CEDAW/C/TUN/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10月20日

土耳其

初次报告

1987年1月19日

1987年1月27日(CEDAW/C/5/Add.46)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1月19日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1996年12月23日(CEDAW/C/TUR/2/Corr.1)

第十六届(1997)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1月19日

1996年9月3日(CEDAW/C/TUR/2-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1月19日

2003年7月31日(CEDAW/C/TUR/4-5)

第三十二届(2005)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1月19日

2003年7月31日(CEDAW/C/TUR/4-5)

第三十二届(2005)

土库曼斯坦

初次报告

1998年5月31日

2004年11月3日(CEDAW/C/TKM/1-2)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2年5月31日

2004年11月3日(CEDAW/C/TKM/1-2)

第三十五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6年5月31日

图瓦卢

初次报告

2000年11月6日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4年11月6日

乌干达

初次定期报告

1986年8月21日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1994年9月13日(CEDAW/C/UGA/1-2/Add.1)

第十四届(1995)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8月21日

1992年6月1日(CEDAW/C/UGA/1-2)1994年9月13日(CEDAW/C/UGA/1-2/Add.1)

第十四届(1995)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8月21日

2000年5月22日(CEDAW/C/UGA/3)

特别会议(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8月21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8月21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8月21日

乌克兰

初次报告

1982年9月3日

1983年3月2日(CEDAW/C/5/Add.11)

第二届(198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9月3日

1987年8月13日(CEDAW/C/13/Add.8)

第九届(1990)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3日

1991年5月31日(CEDAW/C/UKR/3)1995年11月21日(CEDAW/C/UKR/3/Add.1)

第十五届(1996)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3日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CEDAW/C/UKR/4-5/Corr.1)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3日

1999年8月2日(CEDAW/C/UKR/4-5)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3日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初次报告

1987年5月7日

1987年6月25日(CEDAW/C/5/Add.52)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1年5月7日

1991年5月11日(CEDAW/C/UK/2)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5年5月7日

1995年8月16日(CEDAW/C/UK/3)1997年8月7日(CEDAW/C/UK/3/Add.1)1998年7月14日(CEDAW/C/UK/3/Add.2)

第二十一届(1999)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9年5月7日

1999年1月19日(CEDAW/C/UK/4 and Add.1、Add.2、Add.3 and Add.4)

第二十一届(1999)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年5月7日

2003年8月7日(CEDAW/C/UK/5 and Add.1And2)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初次报告

1986年9月19日

1988年3月9日(CEDAW/C/5/Add.57)

第九届(1990)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9月19日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第十九届(1998)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9月19日

1996年9月25日(CEDAW/C/TZA/2-3)

第十九届(1998)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9月19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9月19日

乌拉圭

初次报告

1982年11月8日

1984年11月23日(CEDAW/C/5/Add.27)

第七届(198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6年11月8日

1999年2月8日(CEDAW/C/URY/2-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0年11月8日

1999年2月8日(CEDAW/C/URY/2-3)

第二十六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4年11月8日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8年11月8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2年11月8日

乌兹别克斯坦

初次报告

1996年8月18日

2000年1月19日(CEDAW/C/UZB/1)

第二十四届(2001)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8月18日

2004年10月11日(CEDAW/C/UZB/2-3)

第三十六届(2006)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8月18日

2004年10月11日(CEDAW/C/UZB/2-3)

第三十六届(2006)

瓦努阿图

初次报告

1996年10月8日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第二次定期报告

2000年10月8日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4年10月8日

2005年3月2日(CEDAW/C/VUT/1-3)

委内瑞拉

初次报告

1984年6月1日

1984年8月27日(CEDAW/C/5/Add.24)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8年6月1日

1989年4月18日(CEDAW/C/13/Add.21)

第十一届(1992)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2年6月1日

1995年2月8日(CEDAW/C/VEN/3)

第十六届(1997)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6年6月1日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第三十四届(2006)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0年6月1日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第三十四届(200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4年6月1日

2004年6月25日(CEDAW/C/VEN/4-6)

第三十四届(2006)

越南

初次报告

1983年3月19日

1984年10月2日(CEDAW/C/5/Add.25)

第五届(1986)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7年3月19日

1999年11月2日(CEDAW/C/VNM/2)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1年3月19日

2000年10月6日(CEDAW/C/VNM/3-4)

第二十五届(2001)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5年3月19日

2000年10月6日(CEDAW/C/VNM/3-4)

第二十五届(2001)

第五次定期报告

1999年3月19日

2005年6月15日(CEDAW/C/VNM/5-6)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3年3月19日

2005年6月15日(CEDAW/C/VNM/5-6)

也门

初次报告

1985年6月29日

1989年1月23日(CEDAW/C/5/Add.61)

第十二届(1993)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89年6月29日

1989年6月8日(CEDAW/C/13/Add.24)

第十二届(1993)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3年6月29日

1992年11月13日(CEDAW/C/YEM/3)

第十二届(1993)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7年6月29日

2000年3月8日(CEDAW/C/YEM/4)

特别会议(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1年6月29日

2002年1月(CEDAW/C/YEM/5)

特别会议(2002)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5年6月29日

赞比亚

初次报告

1986年7月21日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第十三届(1994)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0年7月21日

1991年3月6日(CEDAW/C/ZAM/1-2)

第十三届(1994)

第三次定期报告

1994年7月21日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M/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四次定期报告

1998年7月21日

1999年8月12日(CEDAW/C/ZAM/3-4)

第二十七届(2002)

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2年7月21日

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6年7月21日

津巴布韦

初次报告

1992年6月12日

1996年4月28日(CEDAW/C/ZWE/1)

第十八届(1998)

第二次定期报告

1996年6月12日

第三次定期报告

2000年6月12日

第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6月12日

作为例外情况提交的报告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994年2月1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253)

第十三届(1994)

刚果民主共和国

1997年1月16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17)

第十六届(1997)

克罗地亚

1994年12月6日(CEDAW/C/CRO/SP.1)

第十四届(1995)

卢旺达

1996年1月31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306)

第十五届(1996)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

1993年12月2日(CEDAW/C/YUG/SP.1)1994年2月2日(口头报告:见CEDAW/C/SR.254)

第十三届(1994)

a在应提交的日期前一年,秘书长请缔约国提交其报告。

b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刚果民主共和国。

附件七

委员会关于中东妇女状况的声明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6年8月7日至25日举行的第三十六届会议期间对中东发生的敌对行动表示严重关切,这些敌对行动使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数百平民死亡和受伤,严重破坏了基础设施,使人民失去生计,数十万人流离失所。

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06年7月31日和2006年8月11日的声明、秘书长代表对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权表达的极度关切以及特别报告员关于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行为的声明、特别报告员关于人人尽可能达到最高身心健康标准的声明、特别报告员关于适当住所的声明和特别报告员关于食物权的声明。

委员会还注意到2006年8月11日人权理事会决议和2006年8月11日安全理事会第1701(2006)号决议,安理会决议呼吁全面停止敌对行动。国际社会决心向黎巴嫩政府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财政援助,协助它处理日益恶化的人道主义灾难、帮助受害者复原、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和修复重要基础设施,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以色列和黎巴嫩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长期缔约国(分别于1991年10月3日和1997年4月16日加入),因此,两国都接受了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两国最近都向委员会提出了定期报告。

委员会呼吁,所有当事方都应在其目前和今后的所有行动中特别强调遵守和保护国际人权标准和准则,尤其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制定的标准和准则,这些标准和准则是普世人权神圣、固有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委员会还呼吁所有当事方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义务,并严格遵守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各项规定,这些规定直接涉及到《公约》第3条、第4条第1款和第7条。委员会鼓励所有当事方,努力保证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和平、安全和公共生活的所有方面,尤其是努力处理流离失所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要。

附件八

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对来文提出的意见

A.对第3/2004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者:

Dung Thi Thuy Nguyen女士

声称受害人:

来文者

缔约国:

荷兰

来文日期:

2003年12月8日(初次提交)

2006年8月14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了以下文本,作为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对第3/2004号来文的意见。*

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7条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下列委员会成员参加审议本来文:Magalys Arocha Dominguez、Meriem Belmihoub-Zerdani、Huguette Bokpe Gnacadja、Dorcas Coker-Appiah、Mary Shanthi Dairiam、Naela Mohamed Gabr、Fran ç oise Gaspard、Rosario Manalo、Krisztina Morvai、Pramila Patten、Fumiko Saiga、Hanna Beate Sch ö pp-Schilling、Heisoo Shin、Glenda P.Simms、Dubravka Simonovic、Anamah Tan、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y和邹晓巧。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0条⑴(c),因Cees Flinterman为有关缔约国国民,所以没有参加审议本来文。

2006年8月14日召开会议

完成审议Dung Thi Thuy Nguyen女士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第3/2004号来文,

审议了来文者和缔约国向其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

通过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提出的意见

1.1 2003年12月8日来文的来文者是Dung Thi Thuy Nguyen女士。她生于1967年6月24日,是荷兰居民,目前居住在荷兰的布雷达。她声称自己是荷兰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第2款(b)行为的受害人。代理来文者的是律师G.J.Knotter先生和在荷兰莱顿的自营研究人员E.Cremers女士。《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91年8月22日和2002年8月22日对缔约国生效。

来文者陈诉的案情

2.1 来文者是一名有薪酬的兼职雇员(职业介绍所临时工),并与她的丈夫一起在他的企业里工作,是共同工作的配偶。她生了一个孩子并从1999年1月17日起休产假。

2.2 来文者因其有薪酬工作而得到《疾病福利法》(Ziektewet-“ZW”)的保险,并根据该法第29a条领取福利金,以补偿她在16星期产假期间所损失的有薪酬工作收入。

2.3 来文者还因在她丈夫的企业中工作而拥有《残废保险法》(自营职业者)(Wet arbeidsongeschiktheidsverzekering zelfstandigen“WAZ”)的保险。1998年9月17日,她在产假开始前,提交了领取WAZ产假福利金的申请。1999年2月19日,福利金机构国家社会保险所(Landelijk instituut sociale verzekeringen-“LISV”)决定,尽管其应享的权利,来文者对产假期间不能在丈夫的企业工作而损失的收入不能领取福利金。这是因为WAZ第59(4)节,即所谓的“防止累加条款”,只允许领取该福利金中超过ZW规定的可领取福利金的部分。而来文者可领取的与其配偶共同工作的福利金没有超过其可领取的有薪酬工作的福利金。

2.4 来文者对这一决定提出异议,该异议在1999年5月18日被驳回。此后,她向布雷达地区法院(rechtbank)提出复审请求。据报道,这一请求在2000年5月19日被驳回。然后来文者向中央上诉法庭(Centrale Raad van Beroep)提出上诉,据报道,这是审理荷兰社会保险案的最高行政法院。

2.5 2003年4月25日,中央上诉法庭(Centrale Raad van Beroep)确认了布雷达地区法院(rechtbank)受到异议的判决。该法庭认为,WAZ第59(4)节没有导致妇女的待遇不如男子。该法庭还提到其以前的判决之一,其中认为《公约》第11条没有直接影响。

2.6 2002年5月8日,来文者开始休第二次产假(与其第二次怀孕有关),并再次申请福利金。2002年6月4日,福利金机构决定,来文者的ZW应享权利将得到她对WAZ的索付请求与她的ZW应享权利之间的差额的补充。与前一次产假期间不同,她的WAZ应享权利超过了她的ZW应享权利。

2.7 来文者对2002年6月4日的这一决定提出上诉,但在中央上诉法庭(Centrale Raad van Beroep)听取关于1999年产假福利金的上诉并于2003年4月25日作出决定后撤诉。

控诉

3.1 来文者控诉说她是缔约国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第2(b)款行为的受害人。她说该条规定妇女有权在休产假期间获得丧失工资的全面补偿。来文者声称,收入既来自工资又来自其他形式工作的妇女,其产假期间的收入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补偿。在这方面,来文者认为,怀孕对这一妇女群体的收入具有负面影响。她声称,部分补偿收入损失没有达到《公约》第11条第2(b)款的要求,等于妇女因怀孕而直接受到歧视。

3.2 来文者主张《公约》第11条适用于任何为获得报酬而进行的可想到的职业活动,并提到关于《公约》筹备工作的法律文献,以证明其主张是有根据的。她认为,重要的是评估WAZ关于怀孕和生育的规定与《公约》第11条是否一致。她认为也很重要的是,表明禁止歧视妇女尤其是指怀孕和生育不会导致妇女的地位低于男子。

3.3 由于上文所述,来文者要求委员会审议所谓的“防止累加条款”,即WAZ第59(4)节,在多大程度上是一条歧视性规定,违反了《公约》第11条第2(b)款。由于“防止累加条款”的规定,她未能领取任何福利来补偿她因休产假在共同工作配偶方面损失的收入。

3.4 来文者请委员会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3)条,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遵守《公约》第11条第2(b)款的要求,以便共同工作的配偶或自营职业的妇女在怀孕和休产假期间收入所受损失能够得到全面补偿。她还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她在两次产假期间所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3.5 来文者还主张,第11条第2(b)款提供了一项可供有形司法审查的权利,并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委员会有权决定违反某一公约权利的行为是否可在实际案例中受到司法审查。

3.6 至于可否受理来文的问题,来文者认为,所有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因为她最后已将对拒绝发给WAZ津贴的上诉诉讼程序打到最高行政法院。她告知委员会,在输掉与第一次怀孕有关的终审上诉后,她撤销了与第二次怀孕有关的上诉。

3.7 来文者还说,她没有向任何其他国际机构呈递该来文,因此符合第4条第2(a)款中对可受理性的要求。来文者指出,荷兰工会联盟FNV在评论荷兰给专家委员会的报告时几次声称,WAZ第59(4)节违反《欧洲社会宪章》第12(2)条。据报道,在评论荷兰按照劳工组织关于保护生育的第103号公约提交的报告时,FNY还提请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注意这一问题。然而,来文者认为,这两项程序均不同于个人控诉的权利,而且无论是《欧洲社会宪章》,还是劳工组织第103号公约,都没有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完全相同的规定。她还提到其他国际调查程序的个人控诉程序、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及其议定书的个人控诉程序中关于可受理性的案例法。a出于这些原因,来文者认为,就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a)而言,是没有阻碍受理的障碍的。

3.8 来文者认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e)款的规定,来文可以得到受理。尽管来文者不能领取WAZ福利金的决定是在荷兰批准任择议定书之前作出的,但中央上诉法庭(Centrale Raad van Beroep)的裁定是在批准后一段时间作出的。来文者说,该最高法院的裁定确定了是否应认为事实发生在批准之后,因为事实只在那一天成为最后事实。她认为国际案例法支持这一观点。b此外,她指出,她的来文有一部分直接有关中央上诉法庭(Centrale Raad van Beroep)的裁定本身。再者,来文者争辩说,所谓的“防止累加条款”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后仍在适用(现在可在另一立法 c 中找到)。最后,来文者认为,她在2003年4月输掉与第一次怀孕有关的终审上诉后撤销与第二次怀孕有关的上诉,也表明争论的事实仍在继续(例如防止累加条款的适用)。

缔约国关于受理问题的呈件

4.1 缔约国2004年3月19日的呈件说,依照第4条第2(e)款,该来文属于属时不可受理。它说,来文的主题是禁止她同时领取WAZ下和ZW下的怀孕和生育福利金。就来文者的案子而言,这个问题出现在相关执行机构作出影响她的决定时,即1999年2月19日决定和2002年6月4日决定。这两个日期均在议定书对荷兰生效之前,即在2002年8月22日之前。

4.2 缔约国提到来文者的观点,即来文者认为,要确定作为来文主题的事实是否发生在议定书对荷兰生效之前,决定的因素是最后诉诸的法院作出判决的日期,因为只有在那时,事实才被最后确定。

4.3 缔约国认为,来文者的观点基于的是对美洲人权委员会第12.350号案件《MZ诉玻利维亚》的第73/01号报告的错误解释。在这一玻利维亚案件中,宣布受理请愿人的控诉中有关玻利维亚法院一项判决的部分,而该判决是在控诉的个人权利对玻利维亚生效之后作出的。尽管如此,它与判决确定的事实发生在该日期之前并无关系。该案涉及的是诉讼过程和参与该案的法官的行为。

来文者就缔约国有关受理问题的意见提出的评论

5.1 来文者重申她的观点,即为什么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e)款,应宣布她的来文可受理。

5.2 她解释说,她对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e)款的解释不可能直接来自她在初次呈件中提到的那个国际案例。她只是希望提到一些司法机构未就受理问题作出限制性决定的判决。因此,来文者认为,将她的案情事实与《MZ诉玻利维亚》(美洲人权委员会第73/01号报告,2001年10月10日第12.350案件)的案情事实加以比较,是不相关的。

缔约国关于受理问题的进一步呈件和关于案情是非曲直的意见

6.1 缔约国说,按照任择议定书第2条,来文可由声称因为违反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而受到伤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提出。缔约国认为,只有在一个人的权利未受到尊重的那一时刻,才可认为她或他是该条所指的受害者。就来文者而言,这将是通知她扣发她的所有或部分福利金的日期。这些决定是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的2002年8月22日之前作出的。因此,该来文为属时不可受理。不同的观点由于承认普遍而非个人的控诉权利,会对任择议定书的实质造成误解。

6.2 缔约国回顾说,在荷兰,社会保险案提出复审请求并不中断法律程序。只是法院的最后判决可以改变(具有追溯力)执行社会保险立法机构以前作出的决定。

6.3 来文者认为,WAZ第59(4)节与《公约》第11条第2(b)款不一致,她认为后者强制规定了一项义务,即确保全面补偿所有案件中因生育而损失的收入,否则就构成直接的性别歧视,针对这一观点,缔约国认为 “薪”字的使用通常是指工资,而非从企业利润中获得的收入。这引起了以下问题,即《公约》第11条第2(b)款中的“薪”字是否应包括从自营职业中得到的经常浮动的收入。缔约国认为,它的孕产福利金混合制度充分实施了《公约》第11条第2(b)款的规定。

6.4 最初,只在ZW中规定了产假和孕产福利金,这一保险制度为男女两性雇员提供了强制性承保范围。自营职业的妇女或在其丈夫的企业中工作的妇女在这一制度下可自动领取保险金。1992年,一份研究报告揭示出,这些妇女中领取保险的人很少,或者是因为她们不知道有这一选择,或者是因为涉及的费用。还出现有关妇女只在发生并发症时才休产假的情况。

6.5 其后,在WAZ下为自营职业的妇女或在丈夫的企业中工作的妇女建立了强制性保险制度,它类似其他的保险制度,但保费以利润为基础来计算。认识到可能出现妇女同时有权从两个制度领取福利金的情况,在WAZ中列入了第59(4)节,以保障那些在两套规定下为同一风险保险的人不会获得更多的应享权利。

6.6 为了确保那些在两个制度下保险的人不处于不利地位,对保费实行了对应原则。为确定保费起见,在某些情况下,将有薪酬工作的收入从其他收入中扣除。这意味着,从有薪酬工作中获得的收入越高,向WAZ所缴的保费就越低。从其他福利金中扣除了雇员保险框架内提供的福利。

6.7 缔约国同意中央上诉法庭(Centrale Raad van Beroep)对所谓“防止累加条款”是否构成性别歧视表示的意见。它认为,WAZ第22节所规定的领取孕产福利金的权利,是只向妇女提供的优待。此外,在整个WAZ制度下,防止累加同一风险福利金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WAZ的福利金与孕产福利金之外其他一些形式的福利金重叠的情况,没有因为性别而加以区别。

6.8 来文者认为,中央上诉法庭(Centrale Raad van Beroep)认为《公约》第11条不直接适用是错误的,对此缔约国说,关键的一点是,是否必须进一步立法以执行该规定所保护的权利,还是在没有进一步立法的情况下,公民如有必要,就可以获取他们在国家法院前追求的与国家法律相反的应享权利。以何种方式将国际法的规定并入国家法律制度,只能由国家宪法来决定。因此,缔约国认为,不能要求委员会对该事项提出意见。缔约国认为,必须对与国际法不符的法规加以修正,这一点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况下,问题不在于是否履行这些义务,而在于如何履行。

6.9 在缔约国,法院根据国际法某一具体规定的性质、实质和要旨作出决定,不论其是否直接适用。对于一项私人个人可直接援引的规定,其制订必须十分精确,以便必然会从中产生的权利不是含糊其辞的,不需要国家当局再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6.10 缔约国说,唯一可能的结论是,《公约》第11条第2(b)款规定缔约国立法机构和缔约国政府有义务追求而不是实现某一目标,允许缔约国有某种酌处权。在荷兰,这些权力由立法机构实施。因此缔约国同意中央上诉法庭(Centrale Raad van Beroep)的意见,即《公约》第11条第2(b)款不直接适用。

6.11 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该来文不予受理,或者如果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该来文,则宣布其没有根据。

来文者就缔约国关于受理问题和案情是非曲直的意见提出的评论

7.1 关于属时受理性问题,来文者认为,阅读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e)款时必须结合该条的其他要求。第1款规定,在提交来文前,当地的补救办法必须已经用尽。结合第4条第2(e)款一起阅读,这意味着“事实”必须理解为最高一级的法院作出决定的日期(即2003年4月25日)。在作出这一最后决定之前,不能假定事实的正确性。

7.2 此外,控诉有关2002年5月8日至8月28日第二次产假,期间来文者收到根据2002年6月4日的决定颁发的福利金,这就是说,“事实”(收到福利金的时期)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后仍继续存在。

7.3 来文者还指出,在质疑受理问题方面,缔约国并没有提出第二次产假的福利金没有用尽补救办法。

7.4 来文者进一步说,“事实”应理解为是指2001年12月1日后按照WAZ,包括第59(4)节和《工作和护理法》,应享权利所适用的事实。她认为,因为应享权利继续存在,事实就继续存在,并认为控诉的权利不只限于单个事件,而是普遍关系到受歧视妇女的权利。

7.5 至于《公约》第11条第2(b)款中“薪”字的定义问题,来文者坚持她的立场,即所有从事有薪酬工作的妇女都应在承保范围之内,尤其是职业妇女或工商业中的妇女。她不同意以下论点,即在两种保险制度中都有保险的妇女如果得到更多的福利金,就是得到了不正当的优待。此外,关于缔约国对保费的评论,来文者认为,对福利金的应享权利问题与缴付保费之间没有联系,因为无论保费多少,应享权利都是存在的。

7.6 至于WAZ第59(4)节是否具有歧视性,来文者认为,男子永远不会经历这种收入损失,它只对妇女造成负面影响。这种收入的丧失是该法令造成的后果,构成歧视。

7.7 来文者澄清,她并未要求委员会决定《公约》第11条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来文者只表示,由于中央上诉法庭(Centrale Raad van Beroep)的裁定,她被剥夺了根据《公约》的规定检验国家立法的权利。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8.1 缔约国提到来文者声称,“政府没有反对以下说法,即控诉人不必再次用尽整个上诉程序才能使有关第二时期的控诉可受理”。缔约国指出,来文者在给委员会的初次呈件中并没有提出这一主张。其中唯一提到2002年第二次怀孕和产假的地方,是为了证明以下论点,即据称的违反行为在任择议定书对荷兰生效后仍在继续。不应因缔约国没有明确讨论来文者对2002年产假期间可支付福利金的决定是否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就推理说缔约国认为那一时期符合这一受理条件。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缔约国认为,就必须假定其适用2002年产假期间福利而言,由于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不能审议该来文。

8.2 缔约国重申,它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理该来文,因为相关事实发生在任择议定书对荷兰生效之日以前。它还希望强调,任择议定书第2条产生了个人提出控诉的权利。为了确定一个人是否为国家违反行为的受害者,必须查明国家的某一行为,法律行为或其他行为,例如国家就实施某一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决定,可否定为违反行为。缔约国认为,控诉的权利不能延伸到控诉人认为总体上属于歧视性的事实,除非控诉人个人受到影响。

8.3 关于来文者所声称权利的是非曲直,缔约国希望澄清,它以前已对《公约》第11条第2(b)款中“薪”字的含义提出明显的问题,但没有答复。缔约国不同意来文者的解释,即该款规定要全面补偿因怀孕和生育损失的收入。缔约国认为这一规定是一项一般准则,使缔约国有义务作出安排,使妇女在怀孕和生育期间能够赡养自己,并在生育之后恢复工作,其职业生涯不受到任何不利影响。而以何种方式履行这一义务,则应由缔约国来决定。缔约国可以选择以继续支付工资为基础的安排,也可以选择产生同等社会福利的安排。不能自动推理岀这必须涉及全面补偿收入损失。

8.4 1992年10月19日欧共体第92/85号指令有关采取措施,鼓励改善怀孕女工和新近生育或正在哺乳的女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该指令规定支付充足补贴,和/或可领取充足的补贴的权利。缔约国把《公约》第11条第2(b)款与该指令进行了比较。缔约国认为不能说这一欧洲立法设想的准则与公约的准则完全不同,但它认为欧共体的指令制订得更加明确,因为限定“充足的补贴”这一术语。

8.5 缔约国进一步阐述了WAZ第59(4)节、即所谓的“防止累加条款”所基于的理由。根据这一法令,自营职业的妇女有权领取的福利金高达100%法定最低工资。那些有薪酬的雇员也有权领取该法令和ZW规定的福利金。如果根据后者领取的福利金超过100%法定最低工资,就不能领取WAZ的福利金,如果在ZW可领取的福利金低于100%法定最低工资,则可以领取WAZ的福利金,但两者相加不得超过100%最低工资。同时,妇女从有薪酬工作中获得的收入越多,就越有可能不能领取WAZ福利,同时她对WAZ的应缴保费也就越少。

8.6 至于来文者认为所谓的“防止累加条款”构成直接歧视的论点,缔约国重申,这一应享权利是专门给予妇女的,设计它的具体目标就是为了使妇女享有比男子更多的优待。因此,不可能认为它导致相比男子妇女受到更不利的待遇——考虑到男子根本没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利用这一条款。

委员会面前的问题和程序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9.1 按照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应决定按照《公约》任择议定书可否受理来文。按照议事规则第72条第4款,委员会应在审议来文的案情是非曲直之前作出这一决定。

9.2 委员会已确定该事项没有已由或正由另外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加以审查。

9.3 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委员会注意到,对来文者1999年第一次产假的福利问题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没有提出异议。关于来文者2002年的产假福利,这个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来文者在其初次呈件中告知委员会,她在关于第一次产假的终审上诉败诉后,撤销了有关第二次产假的上诉。她没有解释自己这样做的原因。缔约国在最近的一次意见中,反对受理来文者关于后一次产假的要求,理由是她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同时没有解释原因。委员会注意到,在以前的意见中,缔约国质疑来文的属时可受理性(见下文),并在这样做时,提到WAZ制度对两次产假都作出拒绝支付福利金的决定,但缔约国并未提到用尽补救办法的问题。缔约国和来文者都没有提供具体细节,可供评估来文者是否应继续上诉或者这些程序是否可能带来司法救助。委员会因此认为,面对这一情况,并鉴于社会保险案件方面的最高行政法院中央上诉法庭(Centrale Raad van Beroep)2003年4月25日作出的裁决的毫不含糊的措词,关于来文者2002产假福利的诉讼程序不太可能带来司法救助。因此,委员会认为,就与来文者两次产假有关的要求而言,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并不能排除它审议这一来文。

9.4 按照第4条第2(e)款,如果一项来文所述的事实发生在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前,委员会应宣布该来文不予受理,除非这些事实在该日期之后仍继续存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来文者的以下论点提出质疑,即第4条第2(e)款对可否受理来文不构成障碍。缔约国提出,在这方面供委员会审议的相关日期,是1999年2月19日和2002年6月4日,这两个日期均在任择议定书对荷兰生效之前。这些日期是作出决定拒绝向来文者发放福利的日期,第一次是拒绝发放她第一次产假的全部WAZ津贴,第二次是拒绝发放她第二次产假的部分WAZ津贴。来文者在其初次呈件中说,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款相关的日期是2003年4月25日,这时任择议定书已对荷兰生效,因为社会保险案件方面的最高行政法院中央上诉法庭(Centrale Raad van Beroep)在那一天对她与WAZ当局关于她第一次产假的决定的争端作出最后裁定。委员会认为,应答复的中心问题是,“何时有关荷兰立法的实施对来文者造成了据称的实际损害(即案情的事实是什么)?”

9.5 委员会考虑到,来文者申请福利金的实际产假期跨越两个16周,第一次是在1999年,这显然是在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之前。据来文者所说,第二个16周是从2002年5月8日至8月28日。这一时期跨越了任择议定书对缔约国生效的2002年8月22日,因此在有关来文者2002年产假的范围内,有理由认为来文属时可受理。

9.6 委员会没有理由以其他任何原因认为该来文不可受理,因此认为在来文者2002年后一次产假的范围内,该来文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的是非曲直

10.1 如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1款所规定,委员会根据来文者和缔约国向其提供的一切资料审议了该来文。

10.2 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确定在来文者2002年后一次产假的范围内,WAZ第59(4)节对来文者的具体实施,是否构成违反《公约》第11条第2(b)款规定的她的权利的行为,因为这样导致她领取的福利金少于如不实施该规定她可以领取的福利金,而且她能够分别作为雇员和共同工作的配偶要求领取福利金。

第11条第2款的目的是处理因怀孕和生育而歧视在家庭以外从事有酬职业的妇女问题。委员会认为,来文者没有表明WAZ第59(4)节的实施使她作为妇女因《公约》第1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即婚姻或生育受到歧视。委员会认为,所称的差别待遇的原因,与她是一位有薪酬雇员,同时又是丈夫事业中共同工作的配偶有关。

第11条第2(b)款要求缔约国实施带薪或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但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委员会注意到第11条第2(b)款并没有使用“全”薪一词,也没有使用“全额补偿”因怀孕和生育造成的“收入损失”的用语。换言之,《公约》留给缔约国一定的酌处权,以拟定符合《公约》要求的产假福利制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规定,自营职业的妇女和共同工作的配偶以及有薪酬的妇女都有权获得有酬产假——尽管是在不同的保险制度下。在这两种制度下的应享权利可同时申请并获取,只要两者相加不超过一个具体规定的最高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承保自营职业妇女的制度的缴费和对承保共同工作的配偶制度的缴费根据有薪酬工作的收入来调整。缔约国有酌处权根据《公约》第11条第2(b)款的规定为所有就业妇女确定适当的产假福利金,并为自营职业妇女订立不同的规则,考虑到收入波动情况和有关的缴费。缔约国也有酌处权对为部分自营职业兼部分受薪工人的妇女综合适用这些规则。鉴于前述,委员会得岀结论,实施WAZ第59(4)节没有对来文者造成任何歧视待遇,也不构成对《公约》第11条第2(b)款规定的权利的侵犯。

10.3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认为,委员会面前的事实没有显示岀违反《公约》第11条第2(b)款的行为。

委员会成员Naela Mohamed Gabr女士、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女士和Heisoo Shin女士(反对意见)的个人意见

审议案情的是非曲直

10.1 委员会参照来文者和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 第7条第1款的规定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10.2 委员会要审议的问题是确定就来文者后来在2002年的产假而言,对来文者适用WAZ第59(4)节是否构成对《公约》第11条第2(b)款规定的权利的侵犯,因为这样导致她领取的福利金少于如不适用该规定她可以领取的福利金,而且使她不能够分别作为雇员和独立的共同工作的配偶要求领取福利金。

10.3 第11条第2款、特别是第11条第2(b)款的目的是处理因怀孕和生育而歧视在家庭以外从事有酬职业的妇女问题。第11条第2(b)款规定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第11条第2(b)款并没有使用“全”薪一词。《公约》留给缔约国一定的酌处权,以拟定符合《公约》要求的产假福利制度。《公约》的“准备工作”和各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陈述的国家惯例均支持了这种解释。可以争辩的是,如果把第11条第2(b)款的明确用语与第11条第2款其他各项一起解读,其主要目标是在公私营劳力市场部门就业的妇女受薪雇员。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有关规定理解为缔约国也必须为自营职业的妇女提供带薪产假。我们已经看到缔约国已为这一类妇女作出某些规定。至于如何规定,缔约国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取得成果。

10.4 我们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行动,兹提供以下意见:根据上述论据,我们认为荷兰法律为受薪兼自营职业妇女的产假提供了财政补偿,尽管在第59WAZ条中有所谓防止累加的限制条款,但符合《公约》第11条第2(b)款对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因为就基于性别的直接歧视形式而言,有关条款显然没有侵犯该款规定的来文者的权利。

10.5 同时,我们感到关切的是,所谓“对应”原则似乎没有考虑到妇女非全时受薪工作兼自营职业这种可能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她在两类工作中的工时数可能等于或甚至超过全时受薪女雇员的工时数。就我们所知,这种女雇员获得的产妇福利金相当于一段时期的全薪。此外,1996年的《(全时和非全时工人)待遇平等法》(WOA)规定全时和非全时雇员待遇平等。因此,我们认为第59WAZ条中的所谓防止累加条款可能构成某种基于性别的间接歧视形式。这种意见依据的假设是,根据投诉人的描述,在荷兰,非全时受薪工作兼自营职业这种就业情况主要是妇女的境遇,因为一般来说,主要是妇女除了作为家庭助手在她们丈夫的企业工作外,还作为受薪工人非全时工作。然而,根据本来文程序,委员会没有要求资料,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资料,以通过事实为这项假设提供证明,尽管缔约国在按照《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中承认非全时工作在妇女当中特别常见(见CEDAW/C/NLD/4);2005年2月10日起,已普遍分发了该报告,并将在2007年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上予以讨论。此外,缔约国在同一报告中提到一项事实,即在2001年,根据新的自营职业者《残废保险法》提出申请的人中,有55%的申请人为妇女(同上,第61页)。

10.6 我们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采取行动,因此向缔约国作出下列建议:

(a)收集数据,说明从事受薪就业兼为自营职业者的妇女人数和男子的对比人数,以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的男女百分比;评估有关数据是否显明在这种就业情况中妇女占大多数;

(b)审查WAZ第59(4)节的“防止累加条款”特别是其“对应”原则,因为它们似乎没有考虑到在这种合并就业情况下的工时总数,对处于这种就业情况下怀孕和生育的妇女可能构成某种形式的间接歧视;

(c)相应修订WAZ;

(d)如制定任何新的自营职业者保险计划,其中包括产假福利金和承保自营职业兼非全时受薪就业者(根据缔约国第四次报告(CEDAW/C/NLD/4的说明),认为条款的合并应确保关于在荷兰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所有妇女的产假福利金的荷兰法律,充分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

B.委员会对第4/2004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者:

Andrea Szijjarto女士(由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和少数民族法律辩护处代理)

声称的受害人:

来文者

缔约国:

匈牙利

来文日期:

2004年2月12日(初次提交)

2006年8月14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通过了以下文本,作为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对第3/2004号来文的意见。*

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2006年8月14日召开会议

完成审议由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和少数民族法律辩护处代理的Andrea Szijjarto女士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第4/2004号来文,

审议了来文者和缔约国向其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

通过如下: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3款提出的意见

1.1提交2004年2月12日来文的是Andrea Szijjarto,她生于1973年9月5日,是匈牙利罗姆族妇女。她自称在匈牙利一个医院被医务人员强迫施行绝育。来文者的代理人是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专门咨商地位的组织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以及匈牙利的一个组织少数民族法律辩护处。《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别于1981年9月3日和2001年3月22日对缔约国生效。

来文者陈述的事实

2.1来文者是三个孩子的母亲。2000年5月30日,医生检查她,发现怀孕,估计预产日为2000年12月20日。在这期间,她按照产前检查,遵守所有的约定日期看地区护士和妇科医生。2000年12月20日,来文者前往Fehérgyarmat公立医院产科挂号,经检查已经怀孕36 至37星期,被告知有阵痛时再回医院。

2.22001年1月2日,来文者感到阵痛,羊水流出,还大量出血。她被送往Fehérgyarmat医院,乘救护车行驶了一个小时。在对来文者作过检查后,医生发觉胎儿(当时用了“胚胎”一词)已死在子宫内,同时告诉她,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取出死胎。送上在手术台上,来文者被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签字,表示同意作剖腹产手术。来文者签了此份表格和加在表格下面的一份医生的手写的几乎难以辨认的便条,上写着:

“在得知子宫内胚胎已经死亡后,我坚决请求对我作绝育 [用了来文者并不知道其含意的拉丁字]。我不打算再生育;我也不希望再怀孕。”

主治医生和助产士也签署了同一表格。来文者还签署了同意进行输血和麻醉的同意书。

2.3医院的记录显示,在救护车到达医院17分钟后,作了剖腹产手术,取出了死亡的胎儿和胎盘,对来文者的输卵管作了结扎。来文者在离开医院前就她的健康状况和什么时候她可以再生孩子的问题询问医生。在这个时候,她才认识到“绝育”一词的意思。病历还显示,来文者到达医院的时候健康状况不好,到医院时头晕,出血量超常,在休克状态。

2.4来文者称,施行的绝育给她的生活带来极深的影响,她和她的配偶为此接受抑郁症治疗。她原本绝不会同意作绝育,因为她笃信天主教信仰,这些信仰禁止任何节育,包括绝育。此外,她和她的配偶按照罗姆人传统的习俗生活,养儿育女是罗姆人家庭价值体系的核心要素。a

2.52001年10月15日,少数民族法律辩护处的一名律师作为来文者的代理人提出了对Fehérgyarmat医院的民事求偿,除其他外,要求Fehérgyarmat镇法院作出该医院侵犯了来文者的公民权利的裁决。她还声称,医院在没有得到她的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她施行绝育是玩忽职守。她要求作出金钱和非金钱的损害赔偿。

2.62002年11月22日,Fehérgyarmat镇法院拒绝了来文者的告诉。虽然调查发现医生有若干疏忽,医生没有遵守若干法律规定,即来文者的同伴未被告知手术及其可能的后果,也没有要取而来文者孩子的出生证。法院的理由是,来文者的健康状态按医学条件理应绝育,她曾经被告知要绝育,并且以她能够了解的话把所有有关的信息告诉她。法院还发现她曾经因此给予同意。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疏忽的部分情有可原的情况是,医生在来文者同意下特别迅速地做了绝育手术,同时进行剖腹产”。

2.72002年12月5日,律师就Fehérgyarmat镇法院的裁决代表来文者向Szabolcs-Szatmár-Bereg县法院提出上诉。

2.82003年5月12日,来文者的上诉被驳回。上诉法院裁定,虽然匈牙利《保健法》第187条第4(a)款允许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绝育,但是这种手术不是有生命危险性质而因此应该在来文者了解其意义的同意下进行。上诉法院还裁定,医生没有对她提供详细说明(关于手术方法、危险性、其他的治疗办法和疗程,包括其他的节育方法)而疏忽,来文者的书面同意书本身不能解除医院的责任。然而上诉法院拒绝上诉,理由是,来文者没有为长期受到伤害提出证明,也没有证明长期伤害与医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上诉法院的理由说,做了绝育手术不是长期而不能挽救的手术,因为法娄皮欧式管的结扎可以经该管的整复外科手术而停止,而且不能排除经过人工授精怀孕的可能性。根据她未能证明她永久丧失生育能力及不能生育与医生行为的因果关系两点,上诉法院不受理她的上诉。

控诉

3.1来文者说,匈牙利违反了《公约》第十条(h)款、十二条和十六条第1(e)款。

3.2她强调,绝育从来都不是在没有得到病人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为了拯救生命必须紧急采取的一种救治措施。这种手术一般都是不可逆转的,而纠正绝育的手术十分复杂,成功率很低。b来文者称,国际和区域人权组织曾一再强调指出,强迫绝育的做法构成了严重侵犯各项人权的行为,她并举例提到了人权委员会关于男女之间权利平等的一般意见28。她还指出,胁迫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从暴力到医疗人员的压力和(或)玩忽职守。

3.3关于声称的违反《公约》第十条(h)款,来文者称,在即将作手术前和作手术前的几个月/几年里,她都没有得到过关于绝育和手术对她生殖能力的影响的具体资料或关于计划生育和避孕措施的咨询。她声称,在让她签署同意书之前,没有以令她能够理解的方式向她提供关于手术的性质、风险和后果的资料。来文者引述了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的第22段以支持她的论点。

3.4为支持所声称的违反《公约》第十二条,来文者提到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的第20和22段,并认为,她在签署绝育措施的同意书之前无法作出知情的选择。她声称,造成她因为所提供的资料不完全而无法给予知情同意,这违反了享有适当保健服务的权利。她还声称,在医生没有完全告知她关于绝育的资料和因此而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伤害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因果关系。

3.5来文者声称,缔约国因限制她的生殖能力而违反了《公约》第十六条第1(e)款,她提到了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第22段和委员会关于这方面针对妇女的暴力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第22和24段。她还称,本案的事实表明,她被剥夺了权利,无法获得行使她自由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所需要的资料、教育和手段。

3.6来文者要求委员会判定违反了第十条(h)款、第十二和十六条,并要求缔约国提供公正的赔偿。

3.7关于来文的受理,来文者认为已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上诉法院的判决特别指出不允许对判决提出上诉。来文者还认为,此事未曾、现在也没有经由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的程序审理。

3.8此外,来文者指出,尽管为所发生事件提出来文是在2001年1月2日,但匈牙利自1981年9月3日起便受到《公约》规定的法律约束。来文者辨称,最重要的是,所涉违法行为的影响具有持续性和不间断性。特别是,由于在没有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被施行绝育,她无法再生育。鉴于这些考虑,来文者认为,应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e)款受理来文。c

缔约国关于受理问题和法律理由的呈件

4.1缔约国在2005年3月7日的呈件中称,来文者没有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她没有利用司法审查(即所谓的“更改判决”),这是人权法规定的一项特别补救办法。

4.2缔约国声称,根据第4条第2(e)款,该来文为属时不可受理。缔约国认为,来文者没有落下终身残疾,因为绝育手术并非不可逆转,没有造成永久性不能生育。缔约国因此辩护称,来文者的权利没有受到永久侵犯。

4.3缔约国认为没有违反《公约》第十条(h)款,因为除死胎外,来文者还有三名存活子女,这意味着她一定十分熟悉怀孕和生育的性质而不必进一步接受教育。

4.4缔约国认为没有违反《公约》第十二条第1款,因为来文者免费获得了全体匈牙利妇女在怀孕期间和生产之后均可享有的福利和服务。手术前以符合当时情况的适当方式向来文者提供了一切信息。根据法院判决,来文者当时的状态是,她能够理解这些信息。

4.5缔约国强调,《公共健康法》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医生酌情实施绝育手术,而无须遵循任何特殊程序。当时恰恰出现了这些情况,即来文者以前做过剖腹产,其子宫情况非常糟糕。缔约国还认为,因为在当时情况下再做一次腹部手术的风险更大,而且看来不可避免,所以作这种手术是稳妥的。

来文者对缔约国关于受理问题和法律理由的意见所作的评论

5.1来文者提出2005年5月6日呈件,重申其申诉受理问题和法律理由的若干意见。

5.2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来文者声称,缔约国没有说明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即所谓的“更改”)属于来文者可以利用的有效补救办法。她指出,匈牙利宪法法院认为,《宪法》仅保障一级上诉制度。根据这项制度,对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属于特别补救措施。来文者的理由是,她无法利用这项特别补救措施,因为既无法合法地证明她的案件涉及一项有一般性重要意义的法律论点必须重审,以便发展对法律的统一解释,终审判决也没有与最高法院过去有约束力的判决有出入。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1月9日期间的有关的司法审查标准是,本质上判决违反了对案件是非曲直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并且(a) 该判决与最高法院根据对法律的统一解释而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判决冲突,或(b) 最高法院的审查为发展在概念上有重要意义的法律观点所必要。来文者的辩护理由又称,(a)(b)的两项标准的第二个条件经2004年11月9日匈牙利宪法法院宣布违宪,因为它们模棱两可,因此为无法可预测地援用。来文者认为,因此她的确无法切实获得司法审查。

5.3关于《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e)款,来文者指出,国家行为者——即公立医院的医生——剥夺了她的生殖能力。她重申,绝育在法律上和医疗实践中都被视为不可逆转的手术,这种手术对她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5.4来文者称,若干国际成果文件,特别是《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1994年,开罗)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1995年,北京)及各自五年期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所阐明的她享有健康和人类尊严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

5.5来文者还指出,就本案而言,匈牙利卫生部门从来没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关计划生育、绝育手术或影响其生殖能力的资料。缔约国似乎认为,来文者应该自己学会避孕和计划生育。上诉法院同意:匈牙利卫生部门没有履行提供适当资料的义务。来文者认为,这种在强迫她签署绝育同意书前不提供具体避孕和计划生育资料的做法违反了《公约》第十条(h)款。

5.6来文者认为,保健支付问题不相干。她还认为,她当时不同意绝育,因为她没有收到明确和适当措辞的资料,也不了解要她签字的表格。

5.7来文者指出,上诉法院在其裁决中强调,绝育不是救命措施,因此需要获得知情的同意,而且是否已具备《保健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做手术条件也未经确认。

5.8来文者指出,知情同意的依据是患者有能力作出知情的选择,其效力不取决于表达同意的形式。书面同意书只能作为证据。

缔约国关于受理问题和法律理由的进一步呈件

6.1缔约国2006年6月22日呈件,坚持其立场,认为高等法院的司法审查是来文者仍应诉诸的非常补救办法。

6.2缔约国认为,对来文者使用的绝育方法并非不可逆转。因此,她的权利没有受到持续侵犯。缔约国引证医学研究理事会司法委员会的权威意见,即20%至40%的结扎都可通过恢复受孕手术扭转。

6.3缔约国坚持其立场,认为来文者在产前和手术之时得到了正确适当的资料。她在前三次怀孕期间也得到了包括资料在内的适当医疗服务。

6.4缔约国着重指出,公立和私立保健服务机构在质量上没有什么区别。

6.5缔约国重申,《公共健康法》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医生酌情实施绝育手术,而无须提供咨询。根据该法,医生在某些情况下拥有一定的酌处权。在这种情况下,优先考虑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咨询工作也可能简化。虽然一般来说,绝育不是一个拯救生命的救治措施,但就此案而言,绝育具有拯救生命的功能,因为另一次怀孕或腹部手术会使来文者面临死亡危险。做绝育手术是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

来文者随后提出的呈件

7.1来文者在2005年10月5日的呈件中认为,虽然有时可以做手术扭转绝育状态,但实施绝育手术的意图是使妇女永远丧失生殖能力。扭转绝育状态的手术十分复杂,成功率很低。来文者提及个人、政府和国际组织发表的文献,来支持其申诉。她引述了几个判例中将绝育视为不可逆转手术的判例法。实施手术的医生作证称,有关绝育的资料应列入该措施是不可逆转的事实。

7.2旨在扭转绝育的手术成功率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实施绝育的方式、对输卵管或其他生殖器官的损害程度、手术医生的技能以及是否有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和设施。旨在扭转绝育的手术涉及种种风险。修复手术后发生子宫外孕的可能性加大,这是一个需要急救的危险情况。

7.3来文者还声称,匈牙利医学界将绝育视为永久性节育办法。她指出,应其律师请求参与国内诉讼的医学专家曾表示,新的腹部手术有可能使输卵管具备输卵能力,但不一定成功,对来文者实施绝育的手术医生表示,咨询内容应该包括该措施不可逆转的事实。

7.4来文者还指出,为了就其绝育手术可否成功逆转问题提出正确意见,有必要特别了解其输卵管或其他生殖器官的受损程度。来文者声称,缔约国提出的来文者手术并非不可逆转的断言是抽象提法,因此不符合来文者阐述的标准医学观点。

7.5鉴于医生表示今后怀孕可能危及来文者及胎儿生命,对此匈牙利法院也予以证实,因此来文者表示,其绝育手术不大可能以增进修复机会的方式实施。她还断言,匈牙利法院是完全根据受雇于辩方医院的医务人员的证词对来文者绝育可否逆转问题提出意见的,法院并没有委托编写专家医学报告。另外,她也没有为此接受检查。

7.6尽管进行了广泛研究,但来文者不知道从其绝育之时起匈牙利境内是否成功实施过旨在扭转绝育的手术。人们只有在成功实施修复手术后才有把握提出这项主张。但是,不能强迫来文者为减轻损害作另一次手术。全身麻醉下实施的这种重大腹部手术具有种种风险,而且不属于国家社会安全基金的承保范围。

7.7来文者称,可以在不确定绝育是否不可逆转的情况下,索求非金钱的损害赔偿。无论医学上可否恢复其生殖能力,来文者享有人身安全、健康、荣誉和人类尊严的权利都因医院的不法行为而受到侵犯。丧失生殖能力给她造成了心理创伤,对其个人生活产生不利影响。非法绝育手术给她的生活造成了持续不断的影响,在将近五年时间里没有得到任何补救。

7.8来文者还指出,与据称拯救生命的手术——剖腹产——同时实施绝育——这一预防性措施——的做法值得怀疑,这种做法延长了手术时间并增加了其健康所面临的风险。来文者还指出,办理入院手续、术前准备、被告知绝育程序及其风险和后果、签署同意书和接受剖腹产和绝育手术共花了17分钟。来文者进一步指出,这表明所有步骤不可能妥善完成,医院只能节省咨询时间而留出决策时间。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8.1缔约国2005年1月2日呈件继续主张,来文者本可以正当地启动司法审查(“更改判决”),因为尽管裁定没有给予损害赔偿,却已确认可提起诉讼的侵权成立。司法审查是最高法院基于对补救某法律问题中存在的过失的请求采取的特殊补救办法。这类请求仅限于有理由进行三审的案件,比如有助于法律的发展或法律适用的标准化,或提出实质性法律问题。

8.2如果最高法院认为有理由进行审查,且有必要的数据和事实,最高法院将作出一个新的裁定,部分或完全废除二审法院的裁定。但是,如果最高法院没有掌握必要的数据和事实,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或二审法院,提起新的诉讼并作出裁定。

8.3缔约国又说,最高法院民事庭第三委员会专门负责关于医疗失当的法律诉讼或赔偿诉讼。这就可以为来文者提供一个适当的诉讼场所。缔约国强调,最高法院自1993年以来已经进行了1 300次审查。缔约国辩护说,这应该为来文者提供了适当的渠道。

8.4缔约国坚持对输卵管结扎问题的立场,称手术的性质不构成持续性侵权,因为它并不导致永久性不生育,并提到医学研究理事会司法委员会对该问题的立场(见上文6.2段)。而且,通过体外受精再次怀孕是可能的,费用由社会保障系统负担。

来文者提出的补充呈件

9.1来文者2005年11月16日呈件称,缔约国无视未经同意的绝育手术对其身心健康和尊严所产生的影响。在匈牙利的医疗法中,尊重人的尊严是一项核心权利,是其他权利的基础。委员会在第19号一般性建议中承认,强制绝育对妇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的影响。

9.2来文者提出,在得到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实施绝育是国际标准和国家法律的要求,源自对《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妇女权利的尊重。

9.3来文者声称,医生在道义上有责任为作出知情决定提供咨询意见并确保妇女的自决权利。欧洲委员会《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承认确保人类尊严的重要性,而匈牙利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的解释性报告关于未经同意不得强迫任何人接受治疗措施的规定表明,病人在与保健专业人员的关系中享有自主权。

9.4来文者回顾了她在2001年1月2日看病时作为可能失去孩子的一名属于被边缘化的罗姆族的妇女极度脆弱的处境。

9.5为支持其主张,来文者提交了生殖权利中心作的一份简报。该组织支持来文者提出的各个论点。生殖权利中心指出,缔约国关于来文者的人权没有受到永久性侵犯的论点违背了国际承认的医学标准,国际承认的医学标准坚持认为绝育是一种永久不可逆转的过程。

9.6生殖权利中心强调,知情同意和知情权是任何绝育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病人没有充分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绝育是对人权的侵犯。在本案中,来文者没有获得关于绝育、其影响、风险或后果的信息或咨询,也没有获得关于其他避孕或计划生育方法的信息或咨询。这违背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条(h)款承担的义务。

9.7在本案中,生殖权利中心说,同意书表格是手写的, 字迹难以辨认,且绝育这个词是拉丁语而不是匈牙利语。尽管有签名,但没有指明绝育程序是在知情和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人员没能以来文者可以理解的方式与她沟通,也没有考虑到失去孩子之后她的受惊状态以及大量失血之后非常虚弱的身体状况。

9.8生殖权利中心指出,世界卫生组织等多个国际医学组织已经制定了关于在绝育病例中确保知情和同意的具体准则,明确了应该考虑的因素。这表明在执行对一个人的人权产生重大影响、导致生育功能丧失的绝育措施之前获得知情同意是何等的重要。

9.9生殖权利中心认为,由于从来文者到达医院到做完两个手术只用了17分钟,保健人员不可能根据国际人权和医疗标准向来文者提供充分信息。来文者在不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不可能经过深思熟虑作出自愿决定。来文者向医生提出了什么时候可以安全地生育下一个孩子的问题,这表明没有人向来文者解释手术后她将不能再生育。

9.10 生殖权利中心说,国际医学标准明确表示,在任何情况下病人都必须对绝育措施知情并表示同意,即便是在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9.11 生殖权利中心认为,由于在实施绝育措施之前,没能保证来文者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表示同意,缔约国,通过公立医院的医生,限制了来文者获得本可以帮助她决定是否接受绝育的信息,侵犯了她决定生育子女的数目和间隔的权利。

委员会之前的问题和诉讼程序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10.1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4条,委员会应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决定来文是否可受理。根据议事规则第72条第4款,委员会还应在审议来文的案情之前作出以上决定。

10.2 委员会已查明该问题过去或现在没有受到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10.3 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必须确定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的要求,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来文者没有使用司法审查(即所谓的“更改判决”)的特别或特殊补救办法。缔约国指出,该补救办法限于应该受到三审的案件,以补救法律问题中存在的过失。委员会应决定该补救办法是否对来文者适用,如果是,来文者就应该使用该救济办法。在这一背景下,委员会指出,来文者表示,上诉法院对来文者的案子作出裁决时所适用的司法审查补救办法的标准从裁决时起被匈牙利宪法法院以这些标准不可预测为由宣布为不符合宪法的精神。缔约国还未对该信息提出异议。来文者还坚持她的案子不符合该补救办法的标准。她进一步坚持二审法院的裁决明确表示不允许上诉。缔约国承认,补救办法是具有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不能期望来文者将能够诉诸这补救办法。委员会因此认为《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1款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来文者的来文。

10.4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4条第2(e)款,如果来文所涉事实在《附加议定书》在相关缔约国生效之前发生,委员会应宣布来文不可受理,除非这些事实持续到生效日之后。鉴于这项规定,委员会注意到引发来文的事件发生于2001年1月2日,在《任择议定书》在匈牙利的生效日2001年3月22日之前。但是,来文者已请求委员会就她声称的绝育手术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且继续侵犯她根据《公约》享有的一些权利作出裁定。绝育应该被认为是永久性的理由已经得到充分说明,尤其是:绝育本来的意图就是使结果不可逆转;恢复生育的手术成功率较低且取决于很多因素,如绝育的方式、对输卵管以及其他生殖器官造成的损伤程度、外科医生的技术;恢复生育手术的风险;手术后子宫外孕可能性增加。委员会由此认为来文所涉事实是持续性的,因此属时可受理是成立的。

10.5 委员会没有理由以任何其他原因认为来文不可受理,因此认为来文可受理。

审议案情

11.1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1款并参照来文者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当前来文。

11.2根据《公约》第十条(h)款: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至于缔约国未能提供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从而违反了《公约》第十条(h)款的主张,委员会忆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问题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针对“对妇女有严重影响的强制性手段,诸如…绝育”的情况,该建议确认,为了对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作出知情的决定起见,妇女必须获得“有关避孕措施及其使用的信息,并能获得接受性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的保证机会”。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关于来文者在手术时、产前的看护期间、以及前三次怀孕期间都获得了正确适当信息的论点,以及缔约国提出的根据初审法院的裁定来文者在当时状态下能够理解所提供信息的论点。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来文者提到的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决认为来文者没有获得关于绝育的详细信息,包括手术的风险和后果,可能采取的其他措施或避孕方法。委员会认为来文者享有受《公约》第十条(h)款保护的获得关于绝育和其他计划生育方法具体信息以防止在她未经过充分知情选择的情况下采取以上措施的权利。而且,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来文者到达医院时健康状态的描述,认为对她任何形式的咨询只可能是在精神压力且极为不妥当的情况下进行的。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委员会认为,缔约国,通过医院人员,没有能够提供关于计划生育的适当信息和咨询,构成了侵犯来文者依据《公约》第十条(h)款享有的权利。

11.3《公约》第十二条规定: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至于缔约国在未获得来文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做绝育手术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来文者根据《公约》第十二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来文者对从她办理入院手续直到做完两个手术的17分钟过程的描述。病历显示,来文者到达医院时的的健康状况极差;她觉得眩晕,出血情况超过一般,而且受到很大震动。在这17 分钟内,她做了手术准备,在剖腹产、绝育、输血、麻醉的同意书上签字,和进行两个手术(剖腹取出死胎残余部分和绝育)。委员会又注意到作者宣称,她看不懂她所签署的同意书上“绝育”一词的拉丁术语,那是照顾她的医生手写的,几乎看不清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辩词说,意思是,在这17分钟内,一来文者能够了解的方式给了她所有应给的信息。委员会觉得,在那段期间,医院人员对来文者就绝育和其他可以选择的方法、危险与好处等提供了足够充分的咨询服务和资料,以确保她能够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自愿作出绝育的决定,这说法不大可信。委员会还注意到未经质疑的事实,即来文者向医生询问什么时候可以安全地再怀胎,这表明她并不明白绝育手术的后果。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委员会在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中解释道,“所谓可接受的服务,就是在向妇女提供这类服务时,确保她们完全知情并同意、维护她们的尊严……”委员会又表明“缔约国不应允许任何形式的胁迫,如未经同意的绝育……,侵犯妇女的知情同意权和尊严。”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缔约国没有确保来文者是给了完全知情的绝育同意,因此来文者根据第十二条享有的权利也受到了侵犯。

11.4《公约》第十六条1(e)款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的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是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至于缔约国是否侵犯了来文者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1(e)款享有的权利,委员会忆及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在建议中声明,“强制绝育……对妇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的影响,并且侵犯妇女决定生育子女的数目和间隔的权利。”对来文者的绝育手术是在她没有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且应该被认为是永远剥夺了她的自然生殖能力。由此,委员会认为来文者根据第十六条第1(e)款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11.5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公约附加议定书》第7条第3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认为,事实表明《公约》第十条(h)款、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1(e)款受到了侵犯,并向缔约国提出以下建议:

一. 关于来文者:

给予Andrea Szijjarto女士与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相当的赔偿。

二. 一般:

·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所有有关的公、私医院、诊所等保健中心人员都必须知道并遵守《公约》有关条款和相关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中关于妇女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的第19、21、24条。

·审查国内法中关于对绝育给予知情同意的原则,确保遵守国际人权标准和医学标准,包括欧洲委员会关于人权和生物医学的公约(奥维耶多公约)和世界卫生组织准则。为此,考虑修正公共卫生法的条款,其中允许医生“在一定情况下显然是适当时进行绝育手术而不经过一般具体规定的告知程序”。

·监测做绝育手术的公、私保健中心,包括医院和诊所,以便确保病人在进行任何绝育手术前给予完全知情的同意,并规定违法时的适当制裁。

11.6 根据第7条第4款,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以及建议,并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局面答复,包括说明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采取的任何行动。并要求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与建议,将其翻译成匈牙利语并加以广泛传播,以便为社会各相关部门所了解。

附件九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七届会议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06年1月11日至13日举行第七届会议。工作组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

2.工作组通过了议程(见附件)。

3.工作组讨论了自工作组第六届会议以来秘书处收到的来文。工作组确认,秘书处的说明应该包括关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请愿组来文收发渠道的资料。

4.工作组继续审查其处理任择议定书来文的工作方法,包括临时措施的申请和休会期间来文的登记。

5.工作组审议了秘书处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受理要求编写的关于“通常”和“非常”国内补救办法的背景说明。

6.工作组审议了个案报告员对四个来文分别提出的建议草稿,并审查了另外四个来文的现况,包括休会期间登记的一个来文。

7.工作组讨论了对来文的意见的落实问题,商定继续审查意见的落实问题。

8.工作组采取了下列行动:

(a)工作组登记了第11/2006号来文;

(b)工作组请秘书处根据迄今的实践和取得的经验,将可能需要修正的议事规则编集成册,以及并且将其各方面的工作方法编集成册,供第八届会议审议;

(c)工作组请秘书处扩大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受理要求编写的关于通常和非常国内补救办法的背景说明内容,在其中增加关于“不合理拖延”的补救办法的资料。工作组决定在下一届会议上进一步审议背景说明,以期提请委员会注意;

(d)工作组请秘书处向委员会第八届会议提供关于因性别迫害而引渡、驱逐和递解出境的规则和判例法资料;

(e)工作组请秘书处更新关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临时措施方面做法的背景说明(CEDAW/C/2004/I/WGCOP/WP.2),并将其他有关机构的做法包括在内;

(f)工作组决定于2006年8月2日至4日举行第八届会议;

(g)工作组建议委员会在来文范本中向发件人增提以下问题:“如果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6条第1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款规则第69条登记你的来文,你是否同意将自己的姓名告诉缔约国?”;

(h)工作组建议委员会任命两名成员担任对A.T.女士诉匈牙利的第2/2003号来文的意见落实问题报告员。

附录

第七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进行的活动。

3.审查和讨论工作方法。

4.来文最新情况。

5.任何其他事项。

6.通过第八届会议临时议程,包括日期和会期,并通过工作组的报告。

附件十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第八届会议的报告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于2006年8月2日至4日举行第八届会议。科内利斯·弗林特曼、普拉米拉·帕滕和阿纳马赫·塔恩出席了会议。克里斯蒂纳·莫尔瓦伊和马加利斯·阿罗查·多明古埃斯缺席。

2.工作组通过了议程(见附件)。

3.工作组讨论了自工作组第七届会议以来秘书处收到的来文。

4.工作组继续审查其工作方法,尤其是讨论了如何确保顺利过渡至下一个工作组。委员会将在2007年第三十七届会议上指定下一个工作组,任期两年。工作组审议了个案报告员如何有效地继续开展工作,这些报告员作为委员会和(或)工作组成员的任期将于2006年12月31日期满。

5.工作组审议了秘书处编写的关于难民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性别迫害问题的背景说明、关于在穷尽国内补救办法时“不合理拖延”应用补救办法的概念、说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临时措施方面做法的增补背景说明(CEDAW/C/2004/I/ WGCOP/WP.2)。

6.工作组审议了个案报告员就一份来文提出的建议草稿,并审查了另外五份来文的现况。

7.工作组讨论了委员会在跟踪意见落实情况方面设立的首个特设机制,即指定两名报告员跟踪委员会对A.T.诉匈牙利的第2/2003号来文的意见的落实情况。

8.工作组采取了下列行动:

工作组决定于2007年2月5日至7日举行第九届会议。

9.就上文第1、第4和第7段所涉事项向委员会提出了行动建议:

(a)对因签证晚发而妨碍阿罗查女士参加工作组第八届会议,严重损害工作组工作表示严重关切,建议委员会查明事实,以期采取适当行动;

(b)工作组审议了其工作方法,建议委员会在指定下一个工作组的成员时考虑到连续性、法律专门知识和地域多样性等标准;

(c)工作组审议了为跟踪委员会对具体来文的意见的落实情况而设立的首个特设程序,建议委员会:

㈠目前不要设立常设跟踪机制,而是按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3条,继续采取临时的后续行动;

㈡目前责成工作组负责跟踪活动;

㈢继续任命两名跟踪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员,在可行时其中一名最好由个案报告员担任,另一名由工作组成员担任;

㈣一旦认为已从有关缔约国收到令人满意的落实信息,并根据《任择议定书》第7条第5款,邀请该缔约国在此后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中提供有关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进一步资料,即免除跟踪落实情况报告员的职责;在年度报告中反映这些行动。

10.工作组还就上文第4段所涉事项建议:

(a)根据情况,继任的个案报告员与前任协商,以便确保待决案子审理责任的顺利、高效交接;

(b)委员会拟于第三十七届会议指定的工作组继续确定根据逐步汲取的新经验可能需要修正的议事规则;作为优先事项,审议关于成员无法参加审查来文的第60条,以期向委员会提出任何必要的修正建议。

附录

第八届会议议程

1.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审查自上届会议以来采取的步骤和进行的活动。

3.审查和讨论工作方法。

4.来文最新情况。

5.任何其他事项。

6.通过第九届会议临时议程,包括日期和会期,并通过工作组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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