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姓名

国籍

1月19日任期届满

努尔雷迪纳 · 埃米尔 先生

阿尔及利亚

2 0 14

阿列克谢 · 阿夫托诺莫夫 先生

俄罗斯联邦

2 0 12

何塞 · 弗朗西斯科 · 卡利 · 察伊 先生

危地马拉

2 0 12

阿纳斯塔西娅 · 克里克莱 女士

爱尔兰

2 0 14

法蒂马塔-宾塔 · 维克多瓦 · 达赫 女士

布基纳法索

2 0 12

雷吉斯 · 德古特 先生

法国

2 0 1 4

扬 · 迪亚科努 先生

罗马尼亚

2 0 1 2

科库 · 马武纳 · 伊卡 · 卡纳 ( 迪厄多内 ) · 埃沃姆桑 先生

多哥

2 0 1 4

黄 永安先生

中国

2 0 1 2

安瓦尔 · 凯末尔 先生

巴基斯坦

2 0 1 4

居恩 · 屈特 先生

土耳其

2 0 14

迪利普 · 拉希里 先生

印度

2 0 12

若泽 · 林德格伦 · 阿尔维斯 先生

巴西

2 0 1 4

帕斯托尔 · 埃利亚斯 · 穆里略 · 马丁内斯 先生

哥伦比亚

2 0 12

克里斯 · 马伊纳 · 彼得 先生

坦桑尼亚 联合共和国

2 0 12

皮埃尔 - 理查德 · 普罗斯珀 先生

美利坚合众国

2 0 12

瓦利亚克耶 · 萨伊杜 先生

尼日尔

2 0 14

帕特里克 · 索恩伯里 先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

2 0 1 4

D.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6. 委员会2011年主席团成员如下:

主席:安瓦尔·凯末尔(2010-2012)

副主席:皮埃尔-理查德·普罗斯珀(2010-2012)

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2010-2012)

法蒂马塔-宾塔·维克多瓦·达赫(2010-2012)

报告员:扬·迪亚科努(2010-2012)

E.与联合国各实体、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区域人权机制及公民社会的合作

7.根据委员会1972年8月21日关于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合作的第2(VI)号决定,这两个组织应邀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按照委员会近年来的做法,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8.根据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书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安排,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委员分发了专家委员会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特别是阐述适用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9年《土著及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的章节,以及这些报告中其他涉及其活动的资料。

9.对委员会正在审议其报告的缔约国,凡难民署在有关国家开展活动的,难民署都向委员会委员们提出了意见。这些意见涉及难民、寻求避难者、返回者(前难民)、无国籍者和难民署关注的其他各类人等的人权。

10.难民署和劳工组织的代表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并就委员会委员关注的问题做了介绍。

11.2011年2月18日,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第2059次会议与欧洲委员会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委员会主席Nils Muiznieks先生和该委员会执行秘书Stephanos Stavros先生进行了对话。

12.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詹姆斯·安纳亚在2011年3月9日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第2084次会议(非公开会议)上,与委员会进行了对话。

13. 少数群体问题独立专家盖伊·麦克杜格尔(Gay McDougall)、非洲人后裔问题专家工作组成员韦雷纳·谢泼德,和教科文组织文化政策和文化间对话司文化间对话科科长阿里·穆萨,在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2011年3月7日第2080和2081次会议举行的关于非洲人后裔遭受种族歧视问题的专题讨论日期间,作为主讲人参加了会议。

14.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2011年8月9日第2092次会议,在非公开会议上会见了联合国人口基金的代表和非政府组织生育权中心的代表。

15.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2011年8月8日第2090次会议,在非公开会议上与非政府组织反对一切形式歧视国际运动的代表举行了对话。

F.其他事项

16.2011年2月14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条约司司长易卜拉欣·萨拉马先生在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第2050次会议上发言。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维·皮莱在2011年8月8日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第2089次会议上致辞。

G.通过报告

17.2011年9月2日,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第2125次会议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二.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

18. 委员会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的工作,是为了防止发生严重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情况并对之作出反应。委员会在1993年通过了一份工作文件,指导委员会在这个领域里的工作。2007年8月,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又通过了新的准则,取代上述文件。

19. 委员会2004年8月第六十五届会议设立的预警和紧急行动工作组,现由委员会的以下委员组成:

协调员:何塞·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

成员: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

阿纳斯塔西娅·克里克莱

黄永安

克里斯·马伊纳·彼得

20. 委员会第七十八和第七十九届会议通过了以下决定和声明:

A.关于科特迪瓦的决定1(7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的授权行事,

对有关科特迪瓦人权和人道主义状况严重恶化的报告感到震惊,包括族裔之间的紧张关系、煽动族裔暴乱、仇视行为、宗教和族裔歧视,

考虑到安全理事会仍在审议科特迪瓦的局势,并通过了有关决议,特别是第1962(2010)和第1967(2011)号决议,

还考虑到人权理事会2010年12月23日通过的第S-14/1号决议,以及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发表的声明,

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根据理事会上述决议,于2011年2月15日就科特迪瓦的人权状况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A/HRC/16/79),

承认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非洲联盟采取的行动,

忆及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增进和保护意见和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2004年访问科特迪瓦后提出的建议(见文件E/CN.4/2005/18/Add.3)和(E/CN.4/2005/64/Add.2),在目前情况下这些建议仍然是有意义的,

关切地注意到,人道主义状况仍在恶化,大批科特迪瓦难民逃往邻国,包括利比里亚,

忆及科特迪瓦已经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有义务阻止仇恨、煽动种族和族裔之间暴力,或任何形式的基于种族的暴力行为,为个人提供保护,

在委员会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审议了科特迪瓦的局势:

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宣布总统选举结果之后出现的政治僵持局面仍在继续,全国各地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侵犯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行为,并且不断升级,包括族裔之间的冲突,造成大批人的死伤、财产受到破坏,以及人民在国内和国外流离失所。

2. 委员会忆及2003年3月21日通过的对科特迪瓦第五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RD/C/62/CO/1),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对种族和出于仇恨的暴力行为表示关注,关注一些全国性媒体利用宣传手段,煽动战争,鼓励仇恨。

3. 委员会重申其在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科特迪瓦继续作出努力,阻止种族间的暴力重演,将责任者绳之以法;科特迪瓦还应加强有关措施,保证公民社会为促进族裔间的和谐作出贡献。

4. 委员会对目前的局势深表关注,对煽动仇恨、族裔间的暴力和不容忍现象深表关注,呼吁科特迪瓦结束一切形式的种族暴力和煽动仇恨行为。

5. 委员会呼吁科特迪瓦立即制止族裔间的暴力和冲突,立即采取措施,调查并惩治族裔暴力的肇事者,根据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受害人作出补救。

6. 委员会呼吁联合国秘书长继续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科特迪瓦的局势,该局势的演变有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大规模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

7. 委员会请缔约国尽早在其方便的时候提供有关局势及为解决问题采取措施的情况,但不应迟于2011年7月31日。

B.关于利比亚局势的声明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的授权并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行事,

对利比亚的暴力冲突感到震惊,特别是对非公民、移民人口、移民工人,难民和其他少数族群的人所造成的影响,

对有关信息深感关注:对平民人口过度使用武力,据报道大批人逃离利比亚,以及对其他国家的人采取的暴力行动,特别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人,

忆及委员会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问题,

考虑到安全理事会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号决议,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2月25日第S-15/2号决议,

呼吁联合国秘书长与有关机构合作,特别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各区域组织,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有关人民得到保护,避免族裔之间发生暴力和分裂的危险,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利比亚局势的恶化。

C.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局势的声明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的授权并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行事,

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发生的暴力和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深感震惊,包括这种暴力对族裔――宗教群体、非公民、移民和难民的影响,

极为关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出的访问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实况调查团的报告所载的信息,特别是治安部队和军队大规模屠杀和对贫民人口的其他非法和肆无忌惮地使用武力,造成为躲避暴力逃往邻国的人不断增加,

忆及委员会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

考虑到2011年8月3日安全理事会主席的声明S/PRST/2011/16,人权理事会2011年4月29日第S-16/1号决议和2011年8月22日第S-17/1号决议,以及秘书长、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最近发表的声明,和阿拉伯联盟2011年8月27日的声明,

宣布缔约国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二条、第四条(子)项和第五条,敦促缔约国立即停止对贫民的暴力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D.关于戴尔农场的声明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于2001年8月8日至9月2日举行第七十九届会议,

深表遗憾,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当局在没有找到和提供适合吉普赛人和游民家庭文化的住所之前,便将他们驱逐出埃塞克斯郡的戴尔农场。

1.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在2011年8月23和24日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18至第20次合并定期报告。与缔约国代表团就戴尔农场的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委员会将在2011年9月2日星期五发表对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期间审议的所有九个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 委员会还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审议了这个问题。

考虑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二和第五条,和委员会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找到和能够提供适合他们文化的住所之前,暂停执行驱逐计划,因为这将对吉普赛人和游民家庭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特别是对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对他们带来困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找到和平和适当的解决办法,充分尊重有关家庭的权利。游民和吉普赛人已经在外部社会中遇到相当大的歧视和敌视,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当局在目前情况下采取的行动和一些媒体对问题的报道,将使情况进一步恶化。

21. 在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审议了一些局势,特别是以下局势。

22. 在2010年8月23日收到巴西政府提供的有关Raposa Serra do Sol土著人情况的最新资料后,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决定从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中撤销此案。委员会在2011年3月11日的函中将该决定通知缔约国,同时请缔约国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收入有关调查结果的资料,对Raposa Serra do Sol土著人暴力行为责任人的制裁,以及为确保这些人享有权利而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

23.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审议了智利马普切人的情况,涉及35位政治犯的绝食,包括两名儿童,绝食发生在2010年7月至10月期间。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马普切人情况的资料和反恐立法的执行情况。

24. 在收到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后,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审议了智利复活节岛Rapa Nui土著人的情况。委员会对据称该社区的成员被从他们的祖传土地上赶走表示关注,对智利军队使用暴力和对土著社区成员提起刑事诉讼表示关注。委员会要求澄清指称的驱逐和刑事起诉案情,并要求提供有关采取措施促进和保护Rapa Nui土著人人权的进一步资料,包括调查和处罚智利军队人员所犯罪行的情况。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期间再次致函缔约国,对2011年7月3日收到的资料表示感谢。然而,委员会表示继续关注Rapa Nui土著人的近况,决定索取进一步资料。

25. 根据2011年1月28日从哥斯达黎加政府收到的有关Térraba土著人情况的资料,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请缔约国提供有关水电站项目进展情况的资料,以及采取措施保障土著人权利益和确保他们切实参与项目各个阶段的情况。哥斯达黎加在2011年7月29日复函作了答复。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致函缔约国,感谢它提供的补充资料。然而,委员会表示,仍将继续关注Térraba土著人的情况,特别是他们迫于压力对水坝项目表示支持的情况。

26. 2010年8月,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南部吉尔吉斯斯坦发生种族暴力事件的决定。委员会感谢缔约国2011年1月18日作出的答复,在第七十八届会议上决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资料:采取了哪些措施重建遭到破坏的房屋、对暴力行为展开公正的调查、为寻求司法提供便利,和为受害人给予充分的补救,并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已经完成的审判数量和对责任人作出的判决。最后,委员会要求作出说明,为什么被指控参与2010年6月暴力事件被拘留的人,主要是乌兹别克人,而大多数暴力事件的受害人也是乌兹别克人。鉴于到2011年8月仍未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决定重申提供资料的要求。

27. 根据收到的有关巴布亚新几内亚土著人地区情况的资料,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致函该国政府,对事件表示关注,并请于2011年7月31日前提供资料。委员会特别强调,由于政府将土著人的土地长期租赁给非土著人的公司,而未与土著土地所有人进行充分磋商并征得同意,因此委员会对外来人利用政府的做法,造成失去土地的危险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据称土著土地所有人的土地和资源受到环境破坏,而他们寻求司法补救,包括赔偿的途径遭到拒绝。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供有关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

28.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审议了俄罗斯联邦哈巴罗夫斯克边区Nanai区为数不多的土著人境况的问题。根据收到的资料,一项新的联邦法比之前的渔业规定更加严格,可能使他们不能以卖鱼为生,造成他们的境况恶化。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新法进行一次影响评估,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其通报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新法的生效不会威胁土著人的捕鱼活动和生计。根据2011年8月4日从俄罗斯联邦政府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请求对联邦法草案的内容和通过的时间安排作出进一步说明。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就该法案草案征求有关土著人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29. 委员会第七十八和第七十九届会议进一步审议了斯洛伐克Plavecký Štvrtok罗姆人的境况。委员会在2010年8月和2011年3月先后致函该国政府,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再次重申,请缔约国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资料,采取了哪些具体、有效措施,解决据报道斯洛伐克普遍存在的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以及承诺的与受影响的罗姆人家庭进行磋商,确保其他收容安排的情况。委员会要求在2012年1月31日前提供这方面的情况。

30. 根据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情况,2008年南非爆发仇外暴力事件之后,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受到虐待,生命受到威胁,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审议了有关指称。委员会对之深表关切,促请缔约国提供有关采取措施或计划采取措施,打击仇外表现,制止仍在发生的对非公民的种族暴力事件的情况,特别是对生活在难民营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并提供对犯罪人作出制裁的情况。委员会还请求提供有关采取措施,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享有适当和安全生活条件的情况。

31. 委员会第七十四届会议曾要求提供有关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Sukenya农场Soitsambu村马赛人境况的资料。自委员会上一次在2007年通过关于坦桑尼亚的结论性意见(CERD/C/TZA/CO/16)以来,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没收一些少数族群祖传土地,以及他们被迫流离失所和重新安置的情况。鉴于缔约国没有作出答复,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决定,重申提供资料的要求。

32.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再次审议了有关美利坚合众国Western Shoshone土地传统所有权的问题。委员会对落实2006年3月7日第1(68)号决定进展迟缓表示关注,敦促缔约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应于2011年11月20日提交的下一次合并定期报告中,提供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的情况,为Western Shoshone的祖传土地找到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33.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再次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埃塞克斯郡戴尔农场罗马尼和爱尔兰游民社区的情况,决定第七十九届会议继续审议该社区的情况。在2011年8月举行的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期间,在审议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期间,委员会与缔约国就戴尔农场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委员会决定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及这个问题(CERD/C/GBR/CO/18-20,第28段),并通过了一项声明(见上文第20段)。

34. 根据2011年1月26日从哥伦比亚政府收到的有关在EmberaKatio人祖传土地上修建Urra二期水坝项目的资料,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决定,从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中撤销本案。然而,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2年10月2日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个问题的最新情况。

35.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了埃塞俄比亚南部SouthOmo土著人生存受到威胁的指称。委员会对建设Gibe三期水坝项目和Kuraz制糖项目表示关注,对批准给予一家印度公司50年租期,使用传统上属于Mazenger土著人和Gambella地区其他土著人的森林表示关注。委员会在2011年9月2日的一封信中,请缔约国提供有关采取措施对建设上述两项目对SouthOmo人生计的有害影响进行独立估评的情况,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切实、充分地征求他们的意见。

36.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期间审议了印度东北部地区土著民族长期受到严重歧视和被忽视的情况。委员会在2011年9月2日的一封信中,请印度提供有关这个问题的资料,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委员会2007年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CERD/C/IND/CO/19, 第12和第19段),有关后续资料本应于2008年5月5日前提交。

37.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了印度尼西亚巴布亚省Marueke区Malind和其他土著人面临危险和即将受到不可弥补的伤害的指称。委员会对Marueke综合食品和能源项目在未经当地人同意的情况,将人民大规模赶出传统土地的报告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没有对2009年9月28日信函作出答复。委员会在2011年9月2日的信中,坚持要求在项目实施前切实征求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委员会提出在2012年3月的下届会议上与缔约国代表举行会议,讨论这些问题,并要求在2012年1月31日前提交上述资料。

38.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了2011年2月23日收到的巴拉圭政府的资料,关于查科土著人的情况。提出的主要问题有:这些社区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和美洲人权法院对Yakye Axa、Sawhoyamaxa和Xamok Kasek三个族群所作的裁决,一些最重要的方面迟迟得不到执行。尽管这方面的情况是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提交的,委员会还是决定在2011年8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与缔约国的互动对话中讨论这个问题,对话的结果将收入结论性意见(CERD/C/PRY/CO/1-3, 第16和17段)。

39. 根据从秘鲁政府2011年2月21日信函中收到的资料,委员会再次审议了秘鲁亚马孙洛雷托省Urania区土著人的境况。委员会在2011年9月2日的信中请缔约国提供有关采取措施,监测和确保马拉尼翁河水质的情况,以及确保受到工业活动影响的土著社区,必须征求他们的意见,和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

40. 在收到一个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最新情况后,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了关于在苏里南Saramacca区Maho的Kalina土著人的情况,据称在传统上属于他们的土地受到非土著人的严重侵犯。委员会在2011年9月2日的信中提及2003年3月12日的第3号(62)号决定、2005年8月18日的第1(67)号决定和2006年8月18日的第1(69)号决定,请缔约国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委员会通报采取措施,执行美洲人权委员会关于预防措施决定的情况。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41. 阿尔巴尼亚

(1)委员会在2010年8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110次和第2111次会议(CERD/C/SR.2110和CERD/C/SR.2111)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5至第8次定期报告(CERD/C/ALB/5-8)。委员会在2011年9月1日举行的第2125次会议(CERD/C/SR.212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尽管应于2007年提交。但是,它表示遗憾,缔约国没有完全遵照委员会关于报告格式和内容的指南(CERD/C/2007/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制下次定期报告时遵循上述指南。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的一个高级代表团恢复对话,以及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筹备将于2011年底开展人口和住房普查;

2010年2月4日关于防止歧视的第10221号法,并根据该法设立了防止歧视专员办公室;

2009年通过《罗姆人融入十年行动计划》;

分别于2008年11月和2008年12月通过关于修正《刑法》的第10023号法和关于修正《刑法》的第10054号法,在涉及到起诉和惩罚涉及计算机系统的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刑事罪方面,制订了材料和程序规定;

2006年通过《阿尔巴尼亚媒体道德守则》;

2004年建立少数民族国家委员会;

2003年以来根据《改善罗姆族生活条件国家战略》执行各种方案、计划、政策、倡议和措施,以增进罗姆人少数民族的个人的权利。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网络犯罪公约》,并于2004年7月生效;还欢迎它批准《〈网络犯罪公约〉任择议定书》,该公约涉及将通过计算机系统的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的行为入罪的问题,它于2006年3月生效。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重申它的关注:即缔约国的报告在收集种族歧视的信息方面缺乏关于人口组成的分类数据。它注意到缔约国的保证:即2011年底举行的人口和住房普查将指定少数人群体作为自我认同的基础。(第一和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普查精确地反映所有弱势群体的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用这次普查作为收集人口组成的分类数据的一个起点,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的更新信息。在这方面,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报告格式和内容的指南(CERD/C/2007/1)第10至第12段。

(7)委员会重申它关注国内法在民族少数群体(希腊族、马其顿族和塞尔维亚-黑山族)与语言少数群体(罗姆族和阿罗门族)之间作的区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说明,即这种区分对属于这种少数群体的人享受的权利没有任何影响,但它仍然关注关于这种区分的理由可能不符合不歧视原则。(第二条)

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与有关群体协商,审议作为区分民族少数群体与语言少数群体的基础的标准,并确保各群体或全国境内保护或享有各种权利或利益方面没有歧视。

(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增进罗姆儿童的教育权方面,促进属于少数群体的人享有权利,但是它仍然关注缔约国在采取特别措施,增进少数群体或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权利(第一和第二条)方面缺乏明确的立场。

委员会回顾它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建议缔约国对采用特别措施促进属于少数群体的个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各种权利方面通过明确的原则,并在通过和采取这类措施时与目标群体进行适当的协商。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为了加强防止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体制框架而采取的措施方面提供的资料,但它仍然关注对执行这种措施所拨的资源不够,在这些机构的协调方面没有提供充分的信息,它们的有些职能明显重叠。它还关注关于某些少数群体在少数群体问题国家委员会中的代表不足。(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加强防止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国家体制框架,特别是要拨出充足的预算和人力资源,以确保它们能适当行使职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自我认同的少数群体在少数群体问题国家委员会中有适当的代表。它还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为了确保充分协调和防止各机构在执行《公约》方面的职能和活动发生重叠方面的信息,以及关于为了评估它们的工作和影响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1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了使国内立法与《公约》统一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在这方面欢迎通过立法禁止传播种族主义思想、种族仇恨和煽动种族歧视。它还注意到关于少数群体的法律草案。但是,它仍然关注在防止种族歧视方面缺乏综合性立法,在将种族主义组织和参加这种组织定罪方面没有立法。(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系列的综合立法,以有效地处理与种族歧视有关的所有问题,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的规定通过具体立法,将种族主义组织和参与这种组织定为犯罪,就关于少数群体的立法草案与少数群体开展协商,并将自我认同列为这种立法的基础原则之一。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改善罗姆族的情况方面通过了一系列的战略和政策,但它仍然注意到这些措施的效力和影响没有得到充分评估。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正在对《罗姆人全国战略》和《罗姆人融入十年行动计划》进行评价。(第五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在获得教育、住房、就业、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以及进入公共场所方面充分落实为罗姆族通过的所有反歧视政策;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密切监测和评价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已经采取的措施的影响作评估。

(12)委员会对阿罗门在不受歧视地享有各种权利的情况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处理属于阿罗门少数群体的人在言论和表达自由、不受歧视地获得教育和公共服务等的权利方面的情况。

(13)委员会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效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的程度方面缺乏资料表示遗憾。(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有效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这种情况提供资料。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为了处理未登记的罗姆人的情况而采取的措施方面提供的资料,但它仍然关注许多罗姆人在获得个人证件,包括出生证和身份卡方面仍然遇到困难。(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所有罗姆人获得必要的个人证件,使他们能够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就业、住房、保健、社会保障和教育等等的权利。

(15)委员会重申它关注以下指称,即罗姆少数群体的成员,特别是年轻人遇到种族貌相,遭到警察的虐待和不适当使用武力。它对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表示遗憾。(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它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制止这种做法,并提高执法人员对人权的认识,加强在涉及到种族歧视的问题方面的培训。

(1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少数群体的教育方面作出的努力,包括以少数群体的语言提供教育和用他们的本族语言提供课程。遗憾的是,在有效享有教育权方面没有对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儿童提供保障,其中有许多儿童得不到以自己的语言提供的教育。(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儿童有效获得教育,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的资料,包括分类统计数据,说明大中小学招收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的成员的情况。

(17)委员会对影响吉普赛族成员的贫穷的生活条件和边缘化深表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吉普赛族协商,采取有效的肯定性措施,以改善其成员获得保健、教育、就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遵守属于吉普赛族的人的自我认同原则。

(18)委员会仍然关注属于少数群体的妇女所面临的情况以及她们可能遇到的多种歧视。(第五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性别方面种族歧视的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国监测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处理对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妇女的多种歧视。

(19)委员会注意到在对种族歧视的申诉方面缺乏资料,在种族歧视方面缺乏法院案件。(第六和第七条)

根据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执法和行使职能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回顾,缺乏起诉案件的原因可能是受害人在现行补救措施方面缺乏信息,因此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公众适当宣传他们的权利以及权利受侵犯时可兹利用的法律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今后的申诉和法院案例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在与邻国合作,增强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方面所提供的资料。它还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在罗姆族的问题上与区域组织开展密切的合作。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争取与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开展合作,以处理属于罗姆族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人所面临的问题。

(21)委员会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它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残疾人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2)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活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落实到国内法律秩序中去的时候,结合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执行2001年9月在防止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有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为了在全国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执行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提供具体资料。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制下次定期报告方面,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工作的民间组织开展协商,扩大对话,特别是在防止种族歧视方面。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发表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接受和审议个人申诉的职权。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上通过并经过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引述大会第61/148号、第63/243号和第65/200号决议。大会在上述决议中力促缔约国加快它们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供资的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将它们对修正案的同意以书面通知秘书长。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这些报告,并同样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核心文件是在2003年提交的,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执行适当的活动方案,并予以充分公布,以纪念大会第64/169号决议宣布的2011年非洲人后裔国际年。

(29)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本第六十五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后就其落实上文第6、7和14段所载的建议的情况提供资料。

(30)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建议9、10、11和12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为了执行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详细资料。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5年6月10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9至第11次定期报告,考虑到经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项报告指南(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的篇幅限制(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

42.亚美尼亚

(1)委员会在分别于2011年2月28日和3月1日举行的第2071次和2072次会议(CERD/C/SR.2071和CERD/C/SR.2072)上审议了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的亚美尼亚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RD/C/ARM/5-6)。在2011年3月10日举行的第2086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报告以及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情况。委员会还对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表示欢迎,觉得代表团对所提出问题和意见的坦率而积极的答复令人鼓舞。

B.积极方面

(3)自2002年审查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以来,为与种族歧视作斗争,促进其人口中各族裔和民族群体之间的容忍和理解,缔约国采取了立法、体制和其他措施;委员会对此感到满意。它还特别感兴趣地注意到:

《宪法》禁止,除其他外,特别是以种族、肤色、族裔、遗传特点和个人情况为由的歧视;

将禁止种族歧视纳入有关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一系列法律,如《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法》;

《刑法》规定族裔和种族动机为责任与惩罚的加重因素;

建立了能与少数民族进行对话和协商的各种机构,如少数民族民族与文化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公共理事会少数民族委员会,并设立了少数民族和宗教事务部,该部除其他任务外,首先是执行政府的少数民族政策;

缔约国努力保护、宣传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并向少数民族提供民族语言和文学教育;

将人权、有关歧视和不容忍的问题以及与少数民族和种族少数有关的问题纳入对警察的经常和正式教育计划。

(4)委员会对2004年成立人权捍卫者机构表示满意,该机构的成立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其任务是审议有关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申诉。

(5)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对德班会议和在审查会议的筹备工作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6)委员会对下列行动表示满意:2010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和2005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批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还表示欢迎缔约国批准关于在欧洲委员会和独立国家联合体禁止歧视的人权条约。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赋予国际法律文书以优先于国内法的地位,而且,据缔约国说,法院援引了一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公约》的许多规定并非自动执行,而缔约国目前的法规也没有使《公约》的所有条款充分实行。

委员会特别提请缔约国注意,没有按照《公约》第四条(丑)项的要求从法律上禁止从事提倡和煽动各族歧视活动的组织。另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种族隔离的法律规定的资料。(第二、三和四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其法规达到与《公约》一致,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涉及《公约》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禁止活动的法律的有关摘要以及有关法院判决的资料。

另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切实执行近些年来为消除种族歧视通过的法律,并确保其实现通过时的原定目标。

(9)委员会注意到,在所报告时期没有就种族歧视行为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构提出的申诉。(第六条)

忆及其提出的关于刑事司法的运作与管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认为,对于没有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不能理解为没有种族主义或种族歧视,这可能是因为受害者缺乏对其权利的了解,害怕报复,复杂的司法程序限制了受害者切实得到补救的可能性,对司法机构缺乏信任,或主管机构不愿进行法律诉讼。

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提高广大民众和少数群体对《公约》第一条和缔约国《宪法》所阐述种族歧视之含义的认识;

使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如少数群体、非国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了解有关种族歧视的法规以及寻求现有补救办法的渠道;

鉴于证实种族歧视指控的困难,考虑审查缔约国法规中的举证规则,在根据民法进行种族歧视申诉的情况下,颠倒或分担举证责任。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种族歧视行为申诉以及有关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判决的最新资料。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相对单一的人口组成,但仍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人口实际组成情况的可靠资料。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在2011年进行的人口普查和尊重自我认定原则的基础上整理的关于其人口组成,包括亚述人、阿塞拜疆人、罗姆人和其他小族裔群体的最新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1和12段以及分别关于人口组成和报告不同种族、民族/族裔群体情况的第4(1973)号和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要求提供关于这些群体中的妇女的资料。

(1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南高加索的政治形势给缔约国带来大批难民,使相当多的人在国内流离失所,但缔约国在其报告中和在对话过程中却很少提到这些群体的情况。(第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其境内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详细情况,特别是与切实享有《公约》第五条所规定权利有关的情况,包括关于住房问题的最新情况。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报告中提供了关于在享有《公约》第五条所载权利方面的法律保证的广泛资料,但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少数民族和非公民在切实享有《公约》所保护权利方面保证没有歧视的分类统计资料;而没有这类资料,就很难评估缔约国不同群体的社会经济状况。(第一条和第五条)

鉴于关于人口中各群体社会经济状况的准确和最新资料对了解各族裔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情况以及发现间接歧视情况的重要性,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非公民,主要是其就业、教育和住房问题的第30(2009)号一般性建议,提供关于各族裔和弱势群体,包括非公民状况的资料。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关于为保证任何弱势群体平等享有《公约》第五条所载权利所采取特别措施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所载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

(13)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支持与少数群体对话的各种现有机制,但也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机制都是协商性的,不能取代少数群体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委员会还对没有关于少数群体参加选举和公共机构的资料表示遗憾。(第二条和第五条)

鉴于缔约国有在这一领域取得成果的义务,委员会认为,关于少数群体的政治参与,只是保证被选举的平等权利是不够的,因此,重申其建议,请缔约国促请少数群体在国民议会和其他政府机构中有适当比例的代表(A/57/18,第278段),包括采取特别措施。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个政治组织要求从缔约国领土上驱逐某些族裔群体。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对该组织领导人所采取法律行动的情况。(第四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履行其义务,按照《公约》第四条(丑)项的规定,宣布提倡或煽动种族歧视的任何组织为非法。

(15)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教育方面为少数民族所作的努力,包括以其语言提供教育和提供本民族语言的文学课程,但遗憾的是,并没有保证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如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所有儿童都能切实享有受教育权利,很少有人能受到高等教育,尽管采取了优先考虑通过大学入学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等措施。(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切实享有受教育权利,请缔约国:

扩大推行少数民族普通教育学校示范课程和对少数民族教师的培训;

考虑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提供学龄前教育语言支持,以便于少数群体学生融入主流教育;

进一步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子女获得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关于少数民族和其他弱势群体成员进入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分类统计资料。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缔约国知道在耶吉第族和库尔德族社区保守习俗决定着男人和女人以及成人与儿童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妨碍平等享有和行使权利,但其有利于少数民族的各种方案和活动未能解决这些问题。(第五条)

鉴于缔约国有义务保证每个人平等享有各项人权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少数民族工作中考虑到解决歧视性习俗问题的必要性。特别是,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落实男女平等政策概念文件时考虑到少数群体妇女受到的双重歧视。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种族歧视问题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

(17)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捍卫者和媒体所报告的在缔约国发生的种族主义事件。委员会还注意到居民中普遍存在的怀疑外国人的情绪,这可能显示了一种排外主义态度和偏见。(第七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保持对任何种族主义事件的警惕,推行与歧视个人和群体的任何表现作斗争的政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预防行动,包括对居民对外国人的态度进行研究,以容忍、理解和尊重多样性的精神教育公众。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学校中进行人权教育,但请缔约国还要特别注意媒体在人权教育方面的作用。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订和执行《国家保护人权方案》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纪念大会在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宣布的2011年“非洲人后裔国际年”举办一次适当的活动并广泛宣传这次活动。

(20)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种族歧视这一主题有直接关系的那些条约,如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接收和审议个人申诉的管辖权。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订。在这方面,委员会引述了大会第61/148号和第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进行对《公约》中关于委员会经费的规定的修订案的批准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将同意修订案的决定迅速通知秘书长。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和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时继续与从事保护人权活动,特别是消除各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组织协商并扩大对话范围。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其报告时让公众随时可以见到和得到报告,并以官方语言和其他共同使用的语言广泛宣传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1995年提交了其核心文件,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协调的国际人权条约报告准则,特别是关于核心文件的报告准则(HRI/MC/2006/3),提交更新的核心文件。

(26)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后一年内提交关于根据上面第13、14和17段中所载建议采取后续行动情况的资料。

(27)委员会还想提请缔约国注意建议8、9、12和15的特别重要性,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措施的详细资料。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4年7月23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其第七次至第十一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公约》专项文件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指出,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报告误期六年,缔约国今后应遵守提交报告的期限。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和核心文件60-80页的篇幅限制(见文件HRI/GEN.2/Rev.6第19段,统一报告准则)。

43.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了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在2011年2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053和第2054次会议(CERD/C/SR.2053和2054)上在一份单一文件中提交的第十七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CERD/C/BOL/17-20)。在2011年3月4日举行的第2078次会议(CERD/C/SR.2078)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并欢迎其高级别代表团。它赞赏该代表团以口头方式提供最新资料以及对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和意见提出答复。

(3)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法律、政治和机构方面进行的改革,委员会认为,这个过程是土著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在设法消除歧视和排斥方面遇到重大挑战之际,加强集体努力,建立一个多元化和包容性社会的契机。委员会希望鼓励缔约国推行这一改革的进程。

(4) 委员会欢迎民间社会的代表积极参与、并且致力于消除种族歧视。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第3760号法》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实施《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7) 委员会欢迎《2009年新宪法》,这是包容人口中历来受排斥阶层的过程所致。委员会指出,《宪法》维护了加强《公约》之适用的、包罗广泛的人权,例如:

禁止和惩罚歧视;

承认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人民和民族及其权利;

承认非洲裔玻利维亚社区及其权利;

承认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司法系统;

推动农地改革,把土地批给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土著、原有人民的跨文化社区、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和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佃农社区;

从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人民和民族的领地开采自然资源时实行利润分享;

为了免于在政治或意识形态上遭受迫害、和基于不把有关人员驱回其生命、诚信、安全或自由会受到威胁的国家的原则,要求并获得庇护或避难的权利。

(8)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9年为主管非殖民化事务的副部长和为反对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的歧视斗争事务总监建立了新办公室。

(9) 委员会欢迎为了打击种族歧视制定了必要的立法手段,如2010年的《消除种族主义和一切形式歧视法》(《第045号法》)成为拟订政策以防止种族主义和歧视行为的实质基础。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上述法案中对“种族歧视”规定了符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第一条的定义。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8年批准了题为“玻利维亚:争取良好生活的尊严”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规定了人权行动的优先事项,有一节谈到拟订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的政策。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1) 委员会注意到:“打击种族歧视”和制订“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努力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未能在实践中落实不歧视原则、社会上存在偏见和成见,仍然持续存在紧张局势,所有这些妨碍了对跨文化的接受和包容性与多元化社会的建立(第二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反对种族歧视、偏见和现有一切歧视形式的宣传运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积极推行计划,以促进文化间对话、宽容、并且理解缔约国的不同人民和民族的多样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有效执行《公约》,为此制订“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且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讨论和起草这样的计划。委员会认为应该特别着重在全国各地打击歧视、偏见和种族主义,并且认为应该特别为了实施计划而编列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12)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关于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和玻利维亚所有社会群体的可靠统计数据。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在下一次人口普查中提供有关信息,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将在人口普查中使用、以保证自我认同权利的方法工具,并不明确(第二条第一款(子)项-第一款(卯)项)。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必要收集分类数据,以便制定适当的人口政策和方案,并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构成社会的群体之间的关系。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注意《提交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第11段,并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对于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分类统计的最新数字。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可靠、适当的统计工具,以确保在2012年人口普查中的自我认同,并确保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充分和有效地参与普查过程的所有阶段,让偏远地区的人民也能够参加。

(1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承认土著社区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土著人民在政府最高级别职位中的代表性也有所增进,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些社区的成员在实践中继续遭受歧视,在所有政府和决策机构的代表人数还是不够多。委员会关心的是,《选举制度法》在总共130个议席中,只为特殊选区提供7个议席,既违反《宪法》,也违反《公约》。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妇女基于其种族出身、性别、职业和贫困状况而遭受多重歧视和交叉歧视(第二条和第五条(丑)和(寅)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根据《选举制度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人民和土著民族有他们的政治代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其有关种族歧视问题性别方面的第25号(2000年)一般性建议和有关其特别措施或肯定行动的第32号(2009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采取特别措施,以保证土著社区以及妇女群体和其他群体在各级政府的服务和各项社会参与机制中有适当的代表。

(14) 委员会关心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认非洲裔玻利维亚人的存在及其载列于《宪法》中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它关注,非洲裔玻利维亚人缺乏能见度,在社会上遭受排斥(CERD/C/63/CO/2, 第15段),并且缺乏与这个群体有关的社会和教育指标。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社区在行使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继续遭受歧视,该社区担任公职和政府职位的人数也明显不足(第二条和第五条(寅)项和(辰)项)。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和国家总预算的措施,以保证权利平等――包括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教育、住房和就业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关机制,以确保非洲裔玻利维亚社区参加拟订和审批公共政策和规范,并且参与落实涉及他们的项目。

(1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一些组织、媒体和记者使用种族仇恨的言论和采取歧视的行为,他们散布种族偏见,对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表示仇恨,并且煽动种族歧视。委员会考虑到《刑法》第281条之七提到私人个人的新案文,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刑法》没有按照《公约》第四条(丑)项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组织煽动种族仇恨和进行宣传活动(第二条、第四条(丑)项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以便充分落实第四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媒体在改善人权教育方面的社会作用、制订道德准则以确保负责任的新闻实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一些措施,以打击在媒体和新闻界上导致种族歧视的种族偏见;对记者和新闻界人士实行教育和培训,以提高广大民众对种族歧视的认识。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所有学校开设的人权课程,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些青年参加鼓吹歧视和种族仇恨的组织(第四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主意教育对于促进人权和打击种族主义的重要作用,并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家课程教育中加强人权教育,使之更加明确和具有跨越多种学科。

(1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反对没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人民和民族的冲突和种族主义行为中,有一些事件导致死亡,并且注意到,自2006年以来这些事件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包括在科恰班巴、丘基萨卡、圣克鲁兹和潘多发生的冲突。委员会关注的是,对于发生这些事件期间所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和拖延调查的现象继续存在(第四至第六条)。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有义务制止对上述行为有罪不罚的现象,并敦促其加快司法程序、调查申诉、鉴定和起诉案犯,并保证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给予有效的补救。委员还建议缔约国表现出履行必要措施的政治意愿,包括制订教育和公共政策,以便建立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对话和理解的论坛。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在瓜拉尼领土取消奴役和奴隶制度而归还到期的土地和澄清土地所有权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土著人民继续被囚禁和土著社区成员的人权遭受侵犯。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为瓜拉尼人实施的过渡性部委间计划》于2009年宣告结束,没有达成目标,没有采取使其规定继续生效的全面措施。委员会尤其注意到,瓜拉尼人民在行使其权利方面已经遇到、并且继续遇到一些难题(第四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瓜拉尼人充分行使权利,包括加速归还其祖先的土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防止、调查和正式起诉当代形式的奴隶制,保证瓜拉尼人有使用司法制度的机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与瓜拉尼社区协商,以制定一个获得充分资助的全面发展计划,具体地解决瓜拉尼人民的需求。这项计划应该把重点放在能力建设和创造平等的条件,以确保瓜拉尼人享受其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倡议,进一步向提高广大公众宣传为什么必须根除强迫劳动和奴役,并且在这方面继续与联合国的有关专门机构合作。

(1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人权捍卫者――特别是那些捍卫土著人民利益的人,老是受到威胁和人身攻击(见第CERD/C/63/CO/2号文件第14段中所载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全部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保护人权捍卫者的所有必要措施,使其不致由于进行其活动而遭受恐吓或报复行为或任何任意的行动、包括对他们获取外部资金的努力进行干扰。委员会还重申,缔约国应考虑到其关于对执法人员施行保护人权培训的第13号(1993年)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改进对执法人员、尤其是警察人员的培训,以便完全达到《公约》的标准。

(20) 委员会认识到,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享有进行协商的宪法权利,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一权利在实践中难以行使所涉及的情况。委员会关注的是,除了碳氢化合物行业以外,其它各部门并不存在与上述人民和民族进行磋商的规范。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即使为了从各社区获取事先、自由和知情的同意而建立了磋商机制,也无法有系统地针对开发自然资源的项目或建立区域基础设施的项目进行磋商。在这方面,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科罗科罗开采项目中,进行磋商的宪法权利遭受侵犯的问题(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切实可行的机制,以尊重受影响的人民和社区以事先、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方式落实其磋商的权利,并且确保有系统地本着诚意进行这些磋商。委员会还建议:在授权对历来由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民和民族居住地区的天然资源进行开发和生产之前,由一个独立机构进行影响评估。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从人权高专办和劳工组织寻求技术援助,以实现这一目标。委员会还建议,务必保证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和非洲裔玻利维亚人民和民族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会,或向为此目的成立的任何特殊的独立机构提出申诉,使他们可以捍卫其传统权利、在授予特许权之前参与协商的权利、以及就受到的任何伤害或损害获得公平赔偿的权利。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缔约国的移民遭受歧视和敌意,寻求庇护者、孤身外国儿童和被贩卖的妇女都处于特别弱势的地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寻求避难者缺乏身份文件,难民遭受任意驱逐、缔约国没有符合国际保护难民标准的立法(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立法,规定难民的权利,并且规定免费核发身份证明文件,对公职人员、包括边防人员进行适当培训,以确保它们不致使用违反人权的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难民高专办合作,并敦促缔约国确保不会将任何难民强行遣返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人权可能遭受严重侵犯的国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制定和实施教育运动来改变公众的观念和态度,以便打击存在于社会各界的种族歧视。

(22)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不同的法律所认可的司法系统同时存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因为某些个人、材料和领土事项没有被列入土著司法系统的范围,所以该系统不符合《宪法》或《公约》,并且不符合土著和非土著人共处的实际情况。委员会关切的是,在实践中,有一些人口阶层、尤其是土著人民和妇女、在使用司法程序方面遇到困难,并且再度表示:委员会关切遭受种族歧视者在获得法律救济方面遇到困难的情况(CERD/C/63/CO/2,第17段)。它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司法管辖区划分法》中,对于如何在没有地或土地不足的原有土著人司法系统和其他司法系统之间进行协调与合作,所涉及的层级和机制并不明确(第四条、第五条(子)款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司法管辖区划分法提出修正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建立一个国内法律制度,充分实施《公约》的规定,并确保所有规定符合国际人权标准,所有公民都能够通过国家主管法庭和其他国家机构,针对任何种族歧视或相关的不容忍行为,有效和平等地获得救济。

(23) 参照其关于“对德班审查会议采取后续行动”的第33号(2009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制度的时候,考虑到2001年9月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具体资料,说明它为了在国家一级落实《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贯彻、并在媒体上宣传一个适当的活动方案,以纪念大会在其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宣布的“2011年――非洲后裔国际年”(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14次会议上的通过、并经大会在其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文。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大会2006年12月19日第61/148号决议和2008年12月24日第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其对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的《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快以书面通知秘书长:他们同意该修正案。

(2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交报告以后尽快向公众发布其内容,建议它确保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常用语言宣传和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4年提交其核心文件,鼓励它按照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特别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那些准则,提交一个载有最新资料的版本。

(28) 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议事规则》修订案文第65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它就以上第17和21段所载各项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

(29)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建议11、建议13、建议20和建议22的特别重要性,并且要求它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它为了落实这些建议,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3年10月1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21至第24次定期报告,并指出,在编写报告时,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项文件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专项报告不得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得超过60-80页的篇幅限制(见文件HRI/GEN.2/Rev.6第19段中的“统一报告准则”)。

44. 古巴

(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1年2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055和2056次会议(CERD/C/SR.2055和2056)上审议了合并成一份文件(CERD/C/CUB/14-18)提交的古巴第十四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1年3月3日举行的第2077次会议(CERD/C/SR.2077)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该报告使委员会与缔约国有机会在间隔了12年多之后重新开始对话。委员会请缔约国今后定期提交报告,并充分遵守提交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

(3) 委员会欢迎该国大型高级别代表团的出席,并赞赏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许多问题给予的广泛而详尽的答复。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古巴国内设立了各种委员会,对种族歧视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如古巴作家和艺术家联合会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委员会,以及由何塞·马蒂国立图书馆协调的机构间委员会。

(5) 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下设了一个协调小组,负责对种族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行动建议。

(6) 委员会欢迎古巴为2011年“非洲裔人国际年”(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纪念活动制定的活动方案。

(7) 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通过FernandoOrtiz基金会参加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自1994年以来开展的“奴隶之路项目”。

(8) 委员会了解缔约国面临一些经济障碍,赞赏地注意到该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取得的进步,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缔约国已经实现了一些目标,并在实现其他目标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9)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够具体,尤其是缺乏关于种族歧视相关国家法律实际执行情况的资料。

委员会希望提醒缔约国,今后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定期报告的所有部分均应反映切实执行《公约》的情况,还应纳入有关报告所涉期间取得进展的资料(CERD/C/2007/1,第6段)。

(10) 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委员会还没有收到资料来说明在报告所涉期间根据《刑法》第295条的规定,对违反《公约》行为提出起诉或定罪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对共和国检察总长办公室的任务和职能的解释,但仍然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在报告所涉期间与种族歧视行为相关案件、起诉和定罪相关的报告(第六条)。

委员会提及其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回顾道,提出申诉的案件没有,这可能是由于受害者缺乏关于现有救济办法的信息,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内法律作出适当规定,针对违反《公约》的侵害事项提供有效保护和救济办法,确保大众获悉其权利及当其权利被侵害时可获得的法律救济。

(1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刑法没有将种族动机列为刑事责任的加重情节(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法律进行修订,将种族动机定为犯罪的加重情节。

(12)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120条规定对种族隔离罪行处以10至20年有期徒刑或死刑(第四条)。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种族隔离列为刑事犯罪,并请缔约国审议废除死刑的可能性,或在无法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将目前事实上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况正式化。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制定计划来设立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测、监督和评估在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确定间接歧视的表现形式,并提交关于改进的建议(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立这样一个独立机构,或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种族偏见在当今的古巴毫无立足之地”,“大多表现在生活中最为私密的领域,通常发生在伴侣关系中”,但委员会仍然表示关切的是,关于种族的根深蒂固的负面成见和偏见及其在性别方面的针对性非常普遍(第五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制止种族方面的成见和偏见,尤其应在学校及工作场所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大众教育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媒体避免传播基于种族歧视的成见。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有必要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打击种族歧视政策和战略的主流,以便制止多种形式针对妇女的歧视,同时考虑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黑人和梅斯蒂索混血人口在公务员职位中的代表性,但委员会也认识到,缔约国在确定政策方面面临困难,这类政策可能成功扭转历史上因种族歧视和贫困的共同影响而受到排斥的群体的境遇。(第二条第一款(子)项和(丑)项)。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高非洲人后裔在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中的代表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和扶持行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为此目的加大努力,并考虑委员会关于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积极监测被排斥或经济边缘化程度仍然较高的人口群体遭受种族歧视的情况。

(16)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打击贩运人口现象,尤其是出于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情况,但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缺乏相关资料来说明国内贩运人口问题的规模以及该现象在非洲人后裔中的发生率(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详细资料,将受害者按照性别、年龄、族裔群体和国籍分列,并提供对出于性剥削或劳动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案件进行调查、定罪和判刑的数量。

(17)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古巴政府即将结束关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的研究(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速有关《巴勒莫议定书》的批准程序。

(18)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目前对有关移徙的法律(关于移徙的第1312号法和关于外国人地位的第1313号法,两项法律均于1976年制定)以及对1948年的《公民权法》进行修订的举措。然而,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几乎没有提供任何正式资料,说明审议所涉期间非正规移徙的情况,尤其是海地船民进入古巴及按照古巴、海地和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2002年2月签订的三方谅解备忘录将他们遣返的情况(第五条(卯)项和(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修订有关移徙和外国人地位的法律以及关于公民权的法律,以便防止无国籍状态。

依照关于非公民的第11(1993)和第30(200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尊重古巴领土内非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论这些人是否有身份证件,也不论其身份是否合法。

(19)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一个有助于在古巴领土内要求国际保护的个人融入地方社会的扶持性法律框架(第五条(卯)项和(辰)项)。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保证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保护。

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审议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以及《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可能性。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就《刑法》第215条的适用所作的解释,该条规定,非法进入古巴领土是刑事犯罪,边境管制人员“应遣返所有不符合移民要求而企图进入该国领土的人”(第五条)。

委员会希望收到额外资料,说明缔约国制定了何种机制,以确保有关在古巴边境遣返或驱逐外国人的决定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标准和原则,尤其是不歧视原则。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该国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与种族歧视直接相关的文书,包括古巴于2008年2月签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敦促古巴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2) 委员会按照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该国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一点上,委员会提及,大会在2006年12月19日第61/148号决议和2008年12月24日第63/243号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有关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快书面通知秘书长其对修正案的同意意见。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致力于保护人权,尤其是与致力于打击种族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并加强与这些组织的对话。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1997年6月提交了该国的核心文件(HRI/CORE/1/Add.84),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向国际人权条约机构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根据有关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见HRI/GEN/2/Rev.4,第一节)提交核心文件。

(2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

(27)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就以上第10、14和20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8) 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以上第11至13段所载建议尤为重要,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3年3月16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九次至二十一次定期报告,在编写报告时应遵守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有关向委员会提交专项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80页的篇幅限制(见HRI/GEN/2/Rev.6号文件第19段中的统一报告准则)。

45. 捷克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11年8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其第2106次和第2107次会议(CERD/C/SR.2106和CERD/C/SR.2107)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在一份文件(CERD/C/CZE/8-9)中提交的第八和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1年8月30日举行的其第2121次会议(CERD/C/SR.2121)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该报告是依照报告准则(CERD/C/2007/1)编写的。委员会对与缔约国大型代表团所进行的对话及其针对国别报告员和委员会成员的各项问题提供的全面答复表示赞赏。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最新共同核心文件。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审议期间所采取的立法和体制步骤,包括:

于2009年颁布有关平等待遇和保护免遭歧视的法律手段的第198/2009号法(《反歧视法》);

于2009年修订《民事诉讼规则》第133a段(第99/1963号法),倒置种族歧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于2008年修订《刑法典》(第40/2009号法),将种族主义动机定为若干犯罪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

于2006年修订《劳动法》(第262/2006号法),禁止任何针对雇员的歧视;

修订《公民结社法》(第83/1990号法),规定了针对所有人的均等结社条件,不分国籍;

在2005至2015年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国际倡议的背景下通过了《国家行动计划》;

通过了2008至2012年《捷克警察部队有关少数群体的工作战略》;

通过了2008至2010年《社会融合国家行动计划》,并于2008年建立了罗姆地区社会融合机构;

最高行政法院于2010年作出裁定,解散工人党,原因是其倡导新纳粹思想并表示反对移民和少数群体;

将《罗姆人社会融合方针》延长,延长期为2010至2013年;

组织有关罗姆人文化、历史和大屠杀的宣传活动。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国际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及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9年。

(5)此外,委员会还承认缔约国在次区域和欧洲层面为解决罗姆人在欧洲遭到歧视的问题所做出的贡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继续这些努力的同时,也应铭记使罗姆人参与制定、实施和监督有关他们的方案的重要性。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对2011年的人口普查表示欢迎,该次普查使受访者有机会回答包括族裔在内的任择类开放式问题。然而,委员会仍遗憾的是,目前为止尚缺乏足够的分类数据来有效地支持对种族歧视及其解决措施的评估。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定期报告和共同核心文件中出现的某些数据的不一致性。

鉴于委员会关于人口构成的第4号一般性建议(1973年)和经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和12段,其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种族构成的分类人口数据。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管理和监控种族歧视应该量化,且分类数据的分析对评估指标与跟踪目标十分重要。

(7) 委员会在欢迎2009年《反歧视法》颁布的同时,也对反歧视法律法规的分散表示关注,这些法规分散于公法(《宪法》)、私法(《民法》、《劳动法》)和行政法(《行政犯罪法》、《反歧视法》)以及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主要法令之中。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歧视理由、补救措施在不同歧视领域的差异性,受害者可能发现诉诸司法的途径手续繁琐、过程缓慢且效率低下(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整合和巩固禁止歧视的理由,规范针对种族歧视的补救措施,为种族歧视的受害者获取法律公正提供途径。

(8) 委员会承认《反歧视法》的通过是一项重要进展,但也意识到该法仅定义了被允许和不被允许的差别待遇的理由和形式,却未充分提供保护受害者的新手段。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称,证实歧视仍然困难,《反歧视法》提供的唯一额外保护手段是诉诸监察员,然而监察员的直接权力有限(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委员会依照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统一其立法,简化种族歧视案件的司法程序,并加强监察员的职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最易受歧视的社会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信息,促进免费法律援助和咨询中心、法律信息和调解中心等机构的发展。

(9) 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监察员依据《反歧视法》作为平等机构已经开始运作,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目前尚无一个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第二条)设立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国家人权机构,并赋以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保障其履行任务,包括促进《公约》、监督立法遵约性等。

(10) 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刑法》(第405节)中将阶层仇恨与种族灭绝、种族、民族、国家和宗教仇恨放在同一节中。委员会还注意到,针对其先前所提出的关于此问题(第二和第四条)的建议(CERD/C/CZE/CO/7,第9段),缔约国并未回应。

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此提供进一步的书面材料――如缔约国之前所提供的――就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CZE/CO/7,第9段),说明如何在其实施《刑法》及打击种族歧视的过程中,确保避免种族歧视、种族灭绝及其他事项间的混淆。

(11) 委员会仍关注的是,缔约国政府对地方和区域当局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做出的某些决定和举措的反应不力,尤其当这些举措涉及到驱逐或限制弱势群体的权利,或当地少数群体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涉及罗姆人社区的资源和房屋分配时(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治和权力下放原则不阻碍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即增进易受种族歧视群体的权利,尤其是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2) 委员会对罗姆儿童在教育中被持久隔离的问题表示关切,欧洲人权法院2007年的决定和捷克学校检查局2010年的报告均证实了这一点。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学校班级分配中,将社会弱势及种族状况与残疾相联系的做法仍在继续,并未被最近的法规所取缔。此外,自2011年9月起生效的一些法规的修订案可能加剧教育领域对罗姆儿童的歧视,而《政府包容性教育国家行动计划》下有利于罗姆儿童的实际变革按设想也要等到2014年后(第三和第五条)。

委员会依照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和关于歧视罗姆人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敦促缔约国消除针对罗姆学生的所有歧视或种族骚扰,预防和避免对罗姆学生的隔离,保持双语或母语教学的可能性。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有效确保取消对罗姆儿童、学生的隔离,保证他们接受任何种类、任何级别的教育的权利不被剥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罗姆人利益攸关方就教育问题充分协商;增进对罗姆人权利的认识;针对罗姆人在教育中经受的歧视以及来自学校当局的歧视,加强其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

(13) 委员会对欧洲罗姆人权利中心与一组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的一项研究的结果表示关注。该研究表明,缔约国五个地区的22个儿童保育机构中,40.6%的儿童是罗姆人。尽管承认充分保护儿童的总体需要,委员会意识到,在国家保育机构中的罗姆儿童过多,可能揭示了对罗姆人权利的漠视(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整体战略中纳入国家保育机构中罗姆儿童过多的问题,解决导致该现象的根源问题,包括罗姆人家长的贫困和儿童保护机构资源有限等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相关专业人员和人士组织有关罗姆人权利的进一步培训和教育。

(14) 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委员会仍关注与社会隔绝的罗姆人社区的存在及对罗姆人根深蒂固的歧视,尤其是在获得充分的住房和就业机会方面(第三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政策与项目,避免罗姆人社区与外界的隔离,并采取特殊措施,促进罗姆人在公共管理机构以及私营公司的就业。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在这些领域的战略和计划,并为罗姆人社区融入社会机构划拨足够的资源。

(15) 缔约国最高法院决定解散倡导新纳粹思想和反对移民及少数群体的工人党,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同时,委员会对缔约国立法未能充分涵盖《公约》第四条(丑)项的内容感到遗憾,目前的立法仅针对个人,并不禁止组织和其他宣传活动煽动种族歧视(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禁止种族主义宣传、组织与活动纳入其立法中,并承认参与该类组织或活动皆为犯罪行为,需依法惩处。鉴于其关于立法消除种族歧视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第四条)和关于基于族裔血统的有组织暴力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第四条),委员会认为,第四条(丑)项要求缔约国承担义务,警惕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宣布其非法,禁止其活动。

(16) 委员会对政治和媒体上的仇恨表现、仇恨罪及种族主义和仇外言论表示关切,包括高层政治人物的言论报告。委员会收到越来越多的煽动仇恨事件和暴力行为的报告,例如用燃烧瓶焚烧罗姆人住所,其中的一些事件据称涉及前工人党的同情者。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据消息称,极端主义政党的前成员目前担任教育、青年和体育部等政府部门的顾问(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仇恨罪、暴力行为、种族主义和仇外言论,不论其源自何方,保证有效地起诉责任人,不论其身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不聘请极端主义政党的前成员出任政府顾问或官员。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正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这些事件、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及任何司法裁定的分类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有关尊重多样性和消除种族歧视的宣传活动。

(17)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在指控警务人员虐待少数群体方面,有关捷克警务督察部门的效率和独立性的信息相当缺乏(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RD/C/CZE/CO/7,第12段),即缔约国应确保对基于种族动机的针对罗姆人的暴力行径进行调查;同时,肇事者,即使是政府官员,也不能逃脱惩罚。委员会再次鼓励缔约国招募罗姆人社区成员进入警察部队;并敦促其拨出足够的资源,确保2008至2012年捷克警察部队有关少数群体工作的战略得以实施。

(18) 对于少数群体妇女和非公民妇女由于其种族及性别而遭到的歧视,委员会表示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双重歧视问题得到充分解决,并且在反歧视的措施和在促进妇女和女童平等权利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得到具体体现。

此外,根据关于与性别有关的种族歧视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种族或民族群体内性别分类数据,这将使缔约国和委员会得以识别和比较可能被忽视的和未得到解决的针对妇女的种族歧视,并采取补救措施。

(19) 对于罗姆妇女在不自愿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绝育的问题,委员会仍表示关注。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当局在2009年11月的第1424号决议中所表示的遗憾、以及最高法院2011年6月关于免除诉讼时效限制的决定,但是三年的诉讼时效仍适用于这些案件,进而妨碍了受害者得到充分的弥补和赔偿(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其最高法院最近的决定,落实对接受了非法绝育手术的罗姆妇女受害者的全面弥补和赔偿,考虑特惠赔偿程序,并帮助病人、医生和公众了解国际妇产科联合会的准则,以及出台保障措施以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事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立法,对所有有关非法绝育赔偿案件免除诉讼时效限制。

(20) 有报告称移民工人受到剥削、在羁留中心的外国人(尤其是寻求庇护者)被虐待,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如何获取公民身份的信息相当匮乏(第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非公民的情况,尤其是他们的工作条件,以及在羁留中心的外国人的情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编写符合《公约》的立法以规范如何获取公民身份;并请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该法案的通过和实施情况的最新信息。

(21) 委员会注意到,贩运人口的案件主要影响的是罗姆妇女和外国妇女(第五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战略,打击以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行为,特别以罗姆妇女和外国妇女为目标的贩运行为,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介绍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果。

(22) 委员会注意到,全民教育对于旨在实现文化权及身份认可上充分有效的平等的计划、结构和立法的成功至关重要(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容忍和多元化,并特别关注媒体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23)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决定不依照《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制定一项打击种族主义的国家行动计划。此外,尽管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德班进程中的参与,但其对缔约国未参与通过《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十周年纪念活动表示遗憾(第二条)。

委员会认为,依照《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制定的打击种族主义的国家行动计划仍是打击种族歧视的有用工具。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这样一个工具。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重新考虑参与德班十周年纪念活动。委员会再次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为在国家一级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并详细介绍由于采取了这些及其他措施而在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

(24) 考虑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并充分宣传一个适当的活动方案,纪念大会第64/169号决议宣布的2011年非洲人后裔国际年。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纂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应继续协商与监察员及人权保护领域的公民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并扩展对话,特别是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以官方语文及其他常用语文以同样方式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8)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11、12和19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通过后续程序维持有关《公约》执行情况的对话的重要性,并敦促其持续地参与。

(29)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6、16、17、21和23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1月1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10次和第11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专项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篇幅规定(文件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统一报告准则)。

46. 格鲁吉亚

(1)委员会在2011年8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102次和2103次会议(CERD/ C/SR.2102和2103)上审议了格鲁吉亚以同一文件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RD/C/GEO/4-5),委员会在2011年8月30日和9月1日举行的第2121次和2126次会议(CERD/C/SR.2121和2126)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对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详细答复表示赞赏,并欢迎与该国大型代表团进行公开、实质性和建设性的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不断修订立法,确保更好地保护人权和落实《公约》,包括:2010年修订了《格鲁吉亚宪法》;2007年修订了《国家难民问题法》;2007年7月11日通过了《格鲁吉亚关于遣返前苏联在1940年代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强制流放人士法》;2009年12月修订了《格鲁吉亚公民建制法》;2009年修订了《高等教育法》;及2011年7月5日修订了《格鲁吉亚民法典》。

(4)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自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461/Add.1)以来,后者加入或批准了如下国际和区域文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6年9月5日)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8月3日);

《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自2006年4月1日开始生效)。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修改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确保进一步保护人权和落实《公约》,特别是:

制订了“通过多语教育促进少数民族融合2009-2014年行动计划”。

2009年5月通过了《宽容与公民融合国家概念及其行动计划》,并于2009年7月3日建立实施该项计划的机构间委员会;

2007年确定了“国内流离失所者国家战略”,并在2009年5月28日制定了相关《行动计划》。

(6)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公设辩护人的权限范围得到扩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辩护人协商,并使其参与所有有关人权的活动。

(7)委员会还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重视少数民族文化和支持这类文化活动,鼓励缔约国沿着这条道路不断前进。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RD/C/GEO/3)第4段,重申承认格鲁吉亚自独立以来始终面临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和格鲁吉亚南奥塞梯的民族和政治冲突问题。委员会注意到,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仍然处于缔约国有效控制之外,因此在这些地区无法落实《公约》。

(9)此外,2008年南奥塞梯的武装冲突和阿布哈兹的军事行动造成对各少数族裔的歧视,包括大批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866(2009)号决议,要求冲突各方协助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自由流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认为在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实施《公约》的义务应由实际控制这些地区的邻国承担。委员会指出,它过去曾认为,根据国际法和《公约》的精神,应由实际控制某一领土的国家担负该地区执行《公约》的责任。

D.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尽管已将若干法律条款提交公众讨论,委员会重申其感到的关切,即缔约国尚未通过保护少数民族(第二条)的立法草案。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速通过保护少数民族的专项立法。

(11)委员会关注的是,《刑法典》没有规定禁止一般的种族主义言论、传播基于以种族优越或仇恨的思想和言论及煽动种族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没有对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明确定义作出规定,没有在法律中禁止种族主义组织。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种族、宗教、民族和族裔因素仅在涉及严重罪行(第四条(子)项和(丑)项)时才被视为严重情节。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刑法典》,载入禁止种族主义言论、传播以种族优越和仇恨为根据的思想和言论以及煽动种族歧视和禁止种族主义组织的特定条款;

在国家民事和行政法律中载列直接和间接歧视的明确定义;

确认对于所有罪行和违法行为,种族、宗教、民族或族裔原因一般均为加重情节。

(12)委员会对司法或其他主管机关仅审议少量的种族歧视案件数量十分关注(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公约》第六条的第26(2000)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建议,建议缔约国:

开展提高广大民众认识现行刑法规定的运动,惩罚出于种族动机的行为,鼓励这类行为的受害者提出申诉;

加强努力,改善诉诸司法的机会和司法系统的运作,包括向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司法系统专业人员提供培训,掌握如何运用制止种族主义罪行的法律;

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法院运用反歧视条款的情况,并提供根据受害者年龄、性别和民族或族裔分类的举报罪案数量和性质、起诉、定罪和对犯罪者施加的刑罚。

(13)委员会十分关注关于执法官员任意逮捕和虐待少数群体和外国人的指控,这些人易于受到伤害的部分原因在于不懂格鲁吉亚语(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的第13(1993)号建议,建议缔约国调查这类指控,采取必要措施,使执法人员充分尊重少数群体和外国人的人权。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特别在主要由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招聘少数族裔加入警察部队。

(14) 据报道,有政客借助媒体表达、而且在学校教科书中也反映了针对少数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的陈旧观念、偏见和误解,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继2008年武装冲突之后,一些少数民族成员被描述为“敌人”,委员会也对此也表示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除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之外,缔约国还应尽一切努力在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居民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和和解,通过政治对话、提高认识运动和消除教科书中对少数民族的诽谤或侮辱性描绘,促进不同族裔之间和睦相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已经签署的《网络犯罪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做出的努力,包括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但作为第二语言的格鲁吉亚语,在少数民族中对其掌握程度之低,已经构成影响他们融入社会、接受教育、就业及参与国家机构和公共管理的障碍,委员会对此十分关注。委员会还十分关注训练有素的格鲁吉亚语教师不足(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在各级教育机构中将格鲁吉亚语作为第二语言教授,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掌握格鲁吉亚语的水平,努力确保少数民族成员特别是阿泽里人和亚美尼亚社区更多地参与政治,更多地投身公共生活。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参与和这些团体及民间社会的对话,以便于他们融入社会,提高各级格鲁吉亚语教师培训及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育的质量,增加语言机构的数量,改进ZurabZhvania学校关于少数民族公民自治管理的课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批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

(16)政府在阿泽里和亚美尼亚社区聚居地实施开发项目,以增强这些地区与国家中心区域的联系,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关注的是,许多居住在偏远农村地区的此类社区成员,面临着包括道路、交通运输、水电及天然气供给在内的基础设施不足。委员会担心,上世纪90年代推行的土地改革使许多村民丧失了耕地,而主要既得利益者是占人口多数的城市居民,一些地区的名称未经与当地居民协商就被更改。委员会还关注,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古迹显然缺少有效保护(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加紧努力,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偏远地区建设和改善道路、交通运输、水电及其他基础设施;

重新审议并考虑纠正由过去土地改革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向当地居民咨询并征得同意的基础上,考虑变更地区名称;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古迹。

(17)委员会担心,格鲁吉亚的罗姆人口一直处于社会边际,持续生活在经济和社会动荡的环境之中,在公共生活中处于社会底层,其中许多人没有身份证件。罗姆儿童入学率低,有报道称,儿童(其中罗姆儿童占多数)在第比利斯大街上过着流浪生活,委员会对此也感到担忧(第五条)。

根据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二十七号(2000)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向所有罗姆少数族裔人口发放出生证明及其他证件;

加强努力,改善罗姆人就业、社会服务、保健和住房条件,改变其受排斥和贫困的生活现状,使他们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

努力提高罗姆儿童入学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流落街头的罗姆儿童,包括提供庇护场所,并为他们复原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服务保障。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包括改进程序在内的各种努力,协助曾于1944年遭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驱逐的人员回国(其中包括Meskhetian土耳其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只有少量人员获得归国人员身份。委员会注意到,Meskhetian土耳其人的财产损失从未获得赔偿。委员会还担心,有报道称,在Meskhetian土耳其人将要返回的地区居住的居民(主要是亚美尼亚族人),对Meskhetian土耳其人怀有敌意(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战略,按照自我身份认定的原则,接纳包括Meskhetian土耳其人在内的被驱逐人员,其方式包括便利证件要求采用适当语言和翻译程序、对提交的遣返申请进行快速审核等。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如何辨认个人为某一特别种族或种族集团成员的第八号(1990)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考虑向遣返人员赔偿因被驱逐造成的财产损失。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营造行政管理环境,方便并加快遣送程序,对聚居在Meskhetian土耳其人将要返回的地区的当地居民进行教育,促进不同种族之间和睦相处。

(19)委员会对缺乏少数民族分类统计数据表示关注,包括人口较少的民族,如Kists裔、库尔德裔、犹太裔、希腊裔和亚述人,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委员会还十分关注,大量儿童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儿童出生时未经登记,因此没有出生证明(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待2012年人口普查之后,缔约国就社会人口构成情况向委员会提交分类统计信息,包括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在Ajara自治共和国的居民,以及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同时提供有关他们获得医疗保健、特别是少数民族母婴死亡率、收入水平、在重要的国家职能岗位任职情况、接受教育的差异等信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出生在偏远地区的儿童特别是少数民族儿童出生情况进行登记,并向他们提供出生证明。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国内流离失所者处境作出努力,但同时担心,他们要融入社会仍会继续面临障碍,有些人生活极度贫困,预计其中一些人的流亡状况仍将继续,另一部分人一直未能进行登记并获得国内流离失所者的身份。此外,委员会担心,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包括少数族裔妇女)易受到伤害,尤其是遭遇出于婚姻目的的拐骗,在教育、保健和就业方面也处于弱势(第五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问题的第二十二号(1996)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作出努力,改善国内流离失所者(包括2008年冲突之后流离失所人员)的状况,特别是要让他们融入社会,享受体面的生活,衣食无忧。对那些一时不能回国的国内流离失所者,委员会督促缔约国改善其生存境况,尤其要把重点放在为所有国内流离失所人员解决就业、创造工作岗位、增加收入的规划上,同时要针对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包括少数民族妇女)制定专门方案和战略。

(21)委员会注意到,非公民和无国籍人员享有法律保障,但委员会担心,许多无国籍人员在办理证件时遇到麻烦,因此无法享有公共服务。此外,经济及社会领域的某些权利显然只有格鲁吉亚公民才能享受,对此,委员也表示关注。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或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五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非公民的第十一号(1993)和第三十号(2004)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立法和其他措施,避免对非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采取包括设立移动登记中心在内的各种措施,解决无国籍人员的证明文件问题,以使他们能够进行登记,并能享受公共服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承诺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建议缔约国也加入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22)委员会指出,“关于难民和人道主义状况的法律草案”将改善寻求庇护者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就业的状况,但该草案迄今尚未获得通过(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难民和人道主义状况的法律草案”(还称“难民和临时寻求庇护者法律草案”),使其“难民法”与国际难民法律和标准相符。

(23)考虑到所有各项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4)考虑到其关于德班审议会议后续行动的第三十三号(2009)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它为了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国家一级采取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并宣传适当的活动方案,以纪念2011年这个由大会在其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非洲人裔国际年。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咨询在保护人权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扩大与他们之间的对话,尤其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引用了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决议以及第65/200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加速就有关向委员会提供资金的《公约》修正加速其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核心文件是在2000年提交的,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

(30)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意见通过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17、21和22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31)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建议10、11、14和18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7月2日前,以一份文件中提交第6、第7和第8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项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篇幅规定(HRI/GEN.2/Rev.6,第一章, 第19段)。

47.爱尔兰

(1) 在2011年2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063和2064次会议(CERD/C/SR.2063和2064)上,委员会审议了爱尔兰在一份文件(CERD/C/IRL/3-4)中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在2011年3月9日举行的第2089次会议(CERD/C/SR.2089)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而且,该国代表团作了坦率和诚恳的口头答复,对报告作了补充说明。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自成为《公约》缔约国以来准时一贯地提交了定期报告,报告的质量也较高。尽管缔约国目前面临艰难的政治局势和经济危机,仍派出了大型代表团介绍缔约国的报告,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委员会珍视这一继续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机会。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爱尔兰的国家人权机构,即爱尔兰人权委员会,以及各非政府组织对审议工作的投入。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新设立了融合事务部长办事处,其特别责任是,负责社区、农村和爱尔兰语区事务部、教育和技能部以及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的融合政策。

(5) 委员会还表示欢迎的是,该国设立了移民融合问题部长理事会,其任务是,就移民在缔约国所面临的问题向融合、平等和人权事务部长提供咨询意见。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于2005年设立了爱尔兰入籍和移民事务署,在庇护、移民、国籍和签证事务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

(6)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于2000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于2000年批准了《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2010至2014年五年期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国家战略”。

(8)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根据《2005年警察法》设立了独立的警方投诉事务署――警察监察员委员会,取代了警察投诉委员会。

(9)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报业申诉专员办事处和爱尔兰报业委员会,为印刷媒体提供了一个新的独立的监管系统。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德班审查会议后续事宜所采取的行动,包括“反对种族主义国家行动计划”和相关举措。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1)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遭遇的经济衰退,很有可能使缔约国在各级消除种族歧视的努力方面业已取得的成就化为乌有。委员会对缔约国过度削减负责增进和监测人权事务的各种人权机构,例如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平等事务署和国家种族主义和文化间问题协商委员会等等机构的预算表示严重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回顾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问题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重申,针对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应对措施不应导致可能引起针对外国人、移民和少数群体成员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局面。因此,委员会建议,虽然面临当前的经济衰退,缔约国应确保加强努力,保护个人免遭种族歧视。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对人权机构的预算削减不应造成这样的结果:使这些机构在有效监测人权保护情况,特别是种族歧视情况的活动停滞不前。缔约国应确保:已关闭的机构,其职能应全部移交给现有机构或新机构承担。

(12) 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C/IRL/CO/2)和关于自我认同原则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对缔约国一直拒绝承认游民为少数族群――尽管他们满足国际公认的标准表示关切(第一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在先前结论意见和第8号一般性建议中提出的建议:在确定和认定一个民族为少数族群方面应特别注意将自我认同作为关键因素。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游民群体接触,朝承认其为少数族群的方向作出具体努力。

(13)委员会注意到,通过“爱尔兰学校的游民教育情况调查”和“爱尔兰全国游民健康问题研究”,缔约国在理解对游民产生影响的问题方面已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为改善游民福利所做的努力并未大幅改善其处境。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与一般人口相比,在卫生、教育、住房和就业等领域,游民所得到的结果较差(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实施国家游民监测和咨询委员会政策提出的政策建议。缔约国应确保,采取具体措施,通过以下途径,改善游民社区的生活: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学校学生的入学率和保留率、改善就业和医疗保健享有水平、住房和寄居场所之上。

(14) 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C/IRL/CO/2)和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的特别措施的范围和意义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遗憾地指出,缔约国尚未实行平权行动方案,以改善游民社区在政治机构中的代表度,或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游民社区参与公共事务(第五条(寅))。

委员会重申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C/IRL/CO/2),请缔约国注意第32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实行旨在提高游民在政治机构、特别是在上议院和/或下议院中的代表度的平权行动方案。缔约国应进一步采取旨在鼓励游民社区参与公共事务的措施。

(1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缔约国当前的政治局势,制定和审查法律(例如《2010年移民和居留保护法案》、《2011年刑事司法(女性外阴残割)法案》和《1989年禁止煽动仇恨法》)的努力停滞下来(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做出努力,通过改善现有法律草案并将其颁布为法律的做法,加强对所有人的保护,使其免遭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善《2010年移民和居留保护法案》,为以下事项作出规定:(a) 移民关于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并规定合理的期限进行审查;(b) 受虐关系中的移民妇女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向其提供独立的居留许可。

(1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从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未做出任何努力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之中,尤其是考虑到缔约国已将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纳入国内法律(第二条)。

委员会重申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C/IRL/CO/2):缔约国应将《公约》纳入其法律体系之中,确保《公约》在爱尔兰法院适用,以向所有人提供《公约》的充分保护。

(17) 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C/IRL/CO/2),指出,缔约国对《公约》第四条提出了保留/解释性声明。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未提供维持该项保留/解释性声明的令人信服的理由(第二条)。

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C/IRL/CO/2)和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向缔约国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重新考虑其立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第四条的保留/解释性声明。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禁止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种族貌相的法律。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许多非爱尔兰人都受到警察拦截,要求出示身份证,这种做法有可能使种族主义事件和在种族和肤色基础上对个人进行貌相的做法延续下去(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貌相做法,因为这种做法有助长针对缔约国某些族群的种族偏见和定型观念的危险。此外,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促进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按照国际人权法的规定给予移民和非爱尔兰血统者以人道待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适当机制,鼓励报告种族主义事件和罪行。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打击种族歧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方面所做的努力,包括委托利默里克大学刑事司法中心进行的研究,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并未涵盖所有的《公约》第四条的所有要素,法官在量刑时并未一贯地考虑种族主义动机(第二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回顾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a) 按照《公约》第四条(丑)项的规定,颁布法律,宣布种族主义组织非法并予以取缔;(b) 在对刑事犯罪量刑时,一贯考虑种族主义动机,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因素;(c) 制定职业培训和发展方案,以使司法人员了解犯罪的种族因素。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直接提供’政策对寻求庇护者的福利产生了负面影响,由于其申请的处理工作以及上诉和审查的最后结果一再拖延,再加上生活条件恶劣,他们可能罹患健康和心理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严重的精神疾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申诉专员办事处的职权范围并不涉及庇护和移民问题,因此缔约国未能提供一个独立的上诉法庭(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加快处理庇护申请,使寻求庇护者不必在庇护中心逗留过长时间,否则,可能对其健康和福利产生消极后果。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寻求庇护者的生活条件,向其提供充足的食物、医疗保健,包括对直接提供制度进行审查。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针对非洲族裔者的种族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报告中缺乏关于这些报告情况的分类统计数据(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参与这些行为的任何人进行调查和起诉,如果被判定在这些事件中犯有罪行,则应处以适当刑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汇编关于针对非洲血统者的种族歧视事件的分类统计数据。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卫生服务执行局在保护寻求庇护的孤身和失散儿童权利方面所做的各种努力,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方面的法律未提供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设定的标准所要求的适足保护。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0年移民、居留和保护法案》久拖不决;该法案为修订《1991年儿童照料法》以规定卫生服务执行局对这些儿童的法律义务提供了机会(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按照国际法设定的标准充分保护寻求保护的失散和孤身儿童的权利和福利。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为所有失散和孤身儿童指定一名诉讼监护人或顾问,而不论其是否提出保护申请。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捅杀”事件十分猖獗,在受害者中,有过多的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的人。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这些报告情况的分类统计数据(第二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查针对主要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人民的‘捅杀’报告,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如被判有罪,则处以适当刑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编制关于这些事件的分类统计数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必须列入这些资料。

(24) 缔约国在‘多元化工程’方案下,在为警察制定培训计划方面作出了努力,司法研究所在为司法部门提供培训方面也作出了努力,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培训尚未纳入公务服务的主流(第六条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确保将人权培训纳入公共服务的主流的做法,使有关公务员了解人权问题,尤其是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与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制定一个协调工作计划,使爱尔兰人权委员会能够对所有公务员包括警察和司法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获得并向其提供人权培训。

(2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有《1996年难民法》,但没有家人团聚方面的法律框架,家庭团聚问题目前是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处理的。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家庭团聚问题上,对‘家庭’一词目前使用了狭义做法。委员会亦感到遗憾的是,《移民居留和保护法案》久拖不决,该法案规定,家庭团聚将在一份法定文书中作出规定(第二条(丑)项;第五条(辰)项(4);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法律,详细阐明制家庭团聚方面的原则、权利和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处理家人团聚申请的责任委派给一个依循适当程序的独立机构,并制定一个制度,为质疑其决定提供一个上诉程序。

(26) 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C/IRL/CO/2),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教育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主要是教会性质的,主要由天主教会主导。委员会还注意到,非教会或多教派学校仅占全部学校的很小比例;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据报告称,没有足够的替代性学校,在缺乏空位的情况下,天主教学校优先录取信仰天主教的学生,而后是其他信仰的学生。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平等地位法》规定,授权学校以宗教理由拒绝录取学生入学教会学校――如果学校认为有必要保护校风(第二条;第五条(卯)项(7);第五条(辰)项(5))。

委员会认识到种族歧视和宗教歧视之间的相互联系,它重申先前结论性意见(CERD/C/IRL/CO/2),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建立替代性非教会或多教会学校,修正以信仰为由禁止学生入学的现行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监测基于信仰的歧视事件,鼓励教育系统的多元化和对其他信仰的容忍。

(27)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目前正在审查的国家妇女战略中列入了移民和包括游民妇女在内的少数群体妇女(第二条和第五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和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审查工作后,移民和少数群体妇女继续作为有针对行动的重点和国家妇女战略的目标。

(28) 有鉴于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对种族歧视问题有直接影响的条约,例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29) 根据第3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履行《公约》时,继续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它在国家层级为履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制定的行动计划和所采取的其它措施。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活动,纪念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所宣布的2011年作为国际非洲人后裔年,并充分宣传纪念活动方案。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并扩大与这些组织的对话,特别是打击种族歧视领域的对话。

(32) 委员会建议,在提交报告时,缔约国应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意见也应以官方语言并酌情使用其它通用语言公布。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1998年提交了核心文件,它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各人权条约机构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提交国际人权条约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报告准则(HRI/MC/2006/3),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

(34)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落实上文第11、12、15和16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35)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8、第19、第25和第27项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信息,说明它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1月28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5次至第7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公约》专项文件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80页篇幅限制(见HRI/GEN.2/Rev.6号文件第19段,统一报告准则)。

48.肯尼亚

(1)委员会在2011年8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100次和第2101次会议(CERD/C/SR.2100和CERD/C/SR.2101)上,审议了肯尼亚初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CERD/C/KEN/1-4)。委员会在2011年8月29日举行的第2119次会议(CERD/ C/SR.2119)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尽管提交时间有所延误,这些报告符合报告准则,并对缔约国的状况作了认真的评估。

(3)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派出了由司法、国家融合和宪法事务部部长带领的大规模高级别代表团,虽然目前正在为通过实施新宪法的法律而开展议会工作。

(4)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开展的开诚布公和有建设性的对话,以及就国别报告员提出的问题和针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提供的具体信息。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通过新宪法,其中载有广泛的人权,这些人权为促进一个包容的多民族肯尼亚社会,解决不平等问题和消除歧视奠定了基础。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旨在在缔约国建立良政的宪法规定。此外,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2010年宪法以及使其法律符合国际标准所开展的立法程序。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体制措施和其他措施,在2007年选举后的暴力事件后促进民族和解和团结,对所发生事件进行历史记录,起诉犯罪者,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选举后暴力调查委员会和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革司法制度所作的努力。

(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积极参与和贡献,以及非政府组织对对话的贡献。

C.关注问题和建议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禁止种族歧视,并将《公约》纳入其法律,但是对缔约国缺乏关于制裁种族歧视行为的资料表示遗憾。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法律明令禁止就业等领域的歧视,但是在歧视常常发生的其他公共生活领域,例如住房领域,并未禁止歧视(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希望收到关于制裁种族歧视行为的资料。此外,委员会建议,除了总体上将种族歧视定为非法外,委员会还应解决就业和住房政策,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中的种族歧视问题。

(10)委员会欢迎新宪法为改善诉诸司法提供的机会,即审理种族歧视案件的权限不再仅局限于高等法院,种族歧视的受害者现在可以诉诸低一级的法院。不过,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特别是对免遭歧视权利的认识,以及获得司法补救的途径有限,这将继续阻碍受害者通过法院寻求正义和补救(第六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

通过大众教育提高民众对法律禁止种族歧视以及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和免遭歧视权利的认识;

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包括启动全国法律援助项目,该项目应涉及在缔约国的农村以及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采用律师助理;

如有必要,审查司法程序,包括通过加强公诉人和检察署成员在启动对种族歧视行为的司法程序方面的作用,加快法院审理种族歧视案件的速度。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与种族歧视有关的申诉或法律程序的资料。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根据宪法规定,审查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制度安排。宪法规定设立肯尼亚国家人权和平等委员会。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吸取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经验,决定最适合国家人权机构的制度安排。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确保打击种族歧视仍然是国家人权机构的核心任务,且充分符合《关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和职能的原则》(《巴黎原则》),并为这项工作提供充分资源。

(12)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国家团结和融合法》和《刑法》禁止仇恨言论和煽动仇恨,但是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法律不全面,没有涵盖《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所有应受惩罚的罪行,且相关规定只基于有限的理由对仇恨言论实施处罚(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便加大现有法律的范畴,从而充分落实《公约》第四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其关于缔约国义务的第1号一般性建议(1972年)、关于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以及关于基于族裔出身的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有政界人士在声明和演讲中煽动族裔仇恨。委员会还注意到,近期针对政界人士煽动仇恨的法庭诉讼在备受争议的和毫无解释的情况下中断(第四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出于政治目的利用族裔问题采取坚定立场,严格执行关于仇恨言论和煽动仇恨的法律,并调查收到的所有指控。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不论被指控者社会地位如何,对所有被指控者进行适当起诉,并且在为政治宣传目的实施这类行为且可能导致暴力的情况下,根据这类行为的严重性实施处罚。此外,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严格执行关于媒体报导或发表种族主义言论时的责任的相关法律。

(14)委员会注意到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目前为止开展的工作,包括举办听证会和收集证人的证词。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政府正在考虑延长委员会的任务期限(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充分支持真相、正义与和解委员会的工作直至工作结束,并呼吁缔约国支持其结论并执行其建议。

(1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07年选举后发生的暴力事件的受害者至今无一人获得赔偿,且尚未起诉犯罪人员。委员会还注意到国际刑事法庭的诉讼正在进行(第六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2007年选举后发生的暴力事件的所有受害者获得有效赔偿,并适当起诉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国际刑事法庭之间的持续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参考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

(16)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导称一些因2007年选举后暴力事件而流离失所的人既无法返回家乡,也没有获得赔偿(第五条)。

委员会忆及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第五条的第22号一般性建议(1996年),建议缔约国充分关注境内流离失所者的苦难,确保他们重返家园或以其他方式适当安置,并提供充分赔偿。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就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关于Endorois和Ogiek被强制驱逐出其土地的决定采取任何行动,受影响人士迄今为止仍然没有获得任何补救(第五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回应,并确保根据命令向所有涉及的边缘化群体和民族提供补救。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多年来,解决土地问题方面收效甚微,关于土地的族裔间暴力争端持续不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通过全国土地政策,且新宪法规定设立国家土地委员会(第五条(卯)款和(辰)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土地所有和土地获取的历史背景,运作公正解决土地问题的系统和机制。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向其汇报这方面所采取行动的结果。

(1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10年宪法引入了族群土地的概念,承认边缘化和弱势族裔少数群体的权利(第五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并通过政策以执行关于族群土地和少数群体权利的宪法规定。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一直由多数群体的代表统治。此外,委员会认识到有必要推进政党内的族裔代表性,但是表示关切的是,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能减少较小的族裔群体在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代表机会(第五条(寅)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毫不拖延地建立必要的机制,执行关于机府机关和办事机构中的族裔代表性的宪法规定,并请缔约国将对平等的族裔代表性的要求延伸到新宪法规定的机构和委员会。委员会进一步呼吁缔约国确保新通过的关于政党和选举的法律将实现族裔少数群体在议会等选举产生的机构中的代表性。

(21)委员会对努比亚族、沿海阿拉伯人、索马里族和亚裔肯尼亚人在国籍承认和获取肯尼亚身份证、出生证明和护照等身份证件时遭遇歧视性和任意的额外规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新宪法通过引入取消国籍的可能性,对通过不同方式获得肯尼亚国籍的公民实施区别待遇(第五条(卯)项)。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遵守《公约》第五条(卯)项(3)目,方法是对其法律和行政程序进行必要的修订,以便执行新宪法关于公民身份的规定,确保平等、不歧视地对待所有公民,并确保所有公民都能获得身份文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执行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就努比亚儿童获得国籍身份文件的权利作出的决定。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实施改造内罗毕贫民窟的项目,而且已经建立了地区和平委员会和Uwiano和平平台等机构。同时,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些过于拥挤的贫民窟弥漫着族裔紧张情绪,有可能在政界人士煽动下升级为激烈的族裔冲突(第五条(丑)项)。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检查内罗毕贫民窟的过度拥挤状况,尽可能减少政界人士的政治纲领中利用贫民窟状况的可能性,并做出与该问题规模相当的努力,以应对贫民窟的族裔紧张情绪。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新宪法呼吁在国家政府和省政府之间平等地分配公共资源,并建立平衡基金。不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之前采取的措施没有解决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的族裔和区域不平等问题,而这正是造成族裔群体之间仇恨的一个原因。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采取了哪些有利于弱势族裔群体的平权措施的资料表示遗憾(第五条(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族裔和区域不平等问题,鼓励缔约国除平衡基金外,划拨必要资源解决边缘化地区不提供且无法获得公共服务的问题。委员会忆及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切实减少族裔群体之间在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不平等。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其减贫政策和战略中打击不平等,并发展边缘化地区。

(24)委员会注意到人权教育被纳入学校课程,司法、国家融合和宪法事务部采取了各种举措,例如融合主题咖啡馆和电视节目,但仍然表示关切的是,这些措施不足以推动族裔间的理解和宽容。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关切的是,这些举措的目标以及采用的媒体形式没有覆盖所有人口(第七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大教育努力,推动国家融合与和解,方法包括利用所有人口均能接触到的媒体形式,确保这些努力有效应对族裔偏见和成见,以及缔约国族裔间暴力的历史问题。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达达布难民营的恶劣条件,这是过度拥挤和难民面临基本必需品短缺造成的(第五条(丑)项和(辰)项)。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缓解达达布难民营的人道主义灾难所作的努力,并鼓励缔约国请国际社会根据负担分担原则,承担其对难民的责任。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不包含关于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情况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2009年人口普查收集了关于族裔分布和一些经济和社会权利指标的数据,但是未纳入报告。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2009年全国人口普查收集的关于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情况的统计数据。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援引大会第61/148号、第63/243号和第65/200号决议,大会在这些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有关向委员会提供资金的《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向秘书长发出其同意该修正案的书面通知。

(2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的权力。

(29)考虑到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0) 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执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措施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宣传适当的活动方案,以纪念大会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将2011年定为“非洲裔人国际年”。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特别是与种族歧视作斗争的民间社会组织磋商,并扩大与这些组织的对话。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向公众提供这些报告,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它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关于这些报告的意见。

(34)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落实上文第13、17和19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35)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8、21、22和24段所载建议的特殊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共同核心文件。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10月13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5次至第7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项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的篇幅限制(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

49.立陶宛

(1)委员会在分别于2011年3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2075(CERD/C/SR.2075)和2076次(CERD/C/SR.2076)会议上审议了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的立陶宛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RD/C/LTU/4-5)。在2011年3月10日举行的第2087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称赞了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高质量。它对缔约国派来一个大型高级代表团表示欢迎,并对代表团在考虑到报告员确定的一系列主题的情况下口头提供最新情况以补充上述报告表示赞赏。它还对与缔约国进行的坦诚和积极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对2005年颁布《平等待遇法》表示欢迎,该法禁止基于各种理由,特别是年龄、性取向、残疾、种族和族裔的直接或间接歧视。

(4)委员会对为解决歧视问题对法规进行的一些修改表示欢迎,如:

对《刑法》的修改(2009年7月)明确认为,一种罪行背后的种族主义动机或目的是一种加重情节;

对《平等待遇法》的修改(2008年6月)为种族歧视的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程序性保障,将歧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面,但刑事案件除外;

修改和补充《刑法》的法律(2007年7月)扩大了以种族、民族或宗教为由对其他公众敬仰之地的亵渎罪的范围。

(5)委员会对宪法法院的裁决表示满意,该裁决宣布《公民资格法》不符合《宪法》,因为它歧视不是立陶宛族裔的人。

(6)包括无国籍者在内的所有长久住民均有权在市议会选举中参加选举或被选举,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

(7)委员会欢迎采取了行动,为更好地监控种族主义犯罪,在执法机关的统计卡上增加了一个新的方面。

(8)委员会对按国籍、公民身份、宗教和少数群体提供的人口组成分类统计资料表示赞赏。它还对目前正在安排的2011年全国人口普查表示欢迎。

(9)委员会对《少数民族法》草案表示欢迎,它使集中居住在一些地区的少数群体有权用自己的语言与地方当局和组织交涉事务;该法律草案中还有一些条款允许,除官方语文外,以少数民族语文提供标示和信息。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委员会称赞人权咨询机构的工作,特别是平等机会监察员的工作,但也对削减这些机构的预算表示关注。它再次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决定成立国家人权机构(CERD/C/LTU/CO/3,第11段),但也注意到代表团称,目前这一事项仍在考虑当中。(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这些咨询机构提供适当的人力和财力,以它们能最佳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另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1)委员会注意到,一项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正在审议之中。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通过这项法律,以落实《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第四条的规定。

(12)尽管为消除在体育、媒体和互联网方面长久存在的种族偏见和排外主义在法规和体制方面做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注意到,种族主义和排外事件仍时有发生。(第二和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种族主义和排外事件及歧视行为进行有效起诉,使肇事者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切实补救。委员会提到其以前的一些结论性意见(CERD/C/LTU/CO/3,第12段),建议缔约国按照国家法律和《公约》对仇恨犯罪进行调查。另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提高公众的认识,防止类似行为继续发生。

(1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说明种族隔离问题,只是将其作为反人类罪提了一下,而忽略了其法律的其他方面。(第三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其关于种族隔离问题的第19(1955)号一般性建议(公约第三条)对任何形式的种族隔离进行监控,同时考虑到,种族隔离情况的形成并不只是因为政府的政策,也可能是被迫集中居住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孤立等个人行为的副产品。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的情况。

(14)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种族歧视案件统计资料,注意到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有所减少。据悉,种族歧视的受害者不申诉是因为他们害怕报复,包括失去工作。(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包括制定对执法人员和少数群体的适当教育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少数群体在警察和司法机关有适当人数的代表。

(15)委员会对罗姆人的境况表示关注,他们仍然处在被边缘化的地位,在适当住房、利用适当保健设施和就业等方面仍然生活在不稳定中,而且,其中一些人没有身份证件,被看作无国籍人,虽然出生在缔约国。(第三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为罗姆人采取特别措施,提高他们的地位并给予保护。它还建议缔约国为针对罗姆人社群的方案分配足够的资源,例如,解决他们的身份证件和无国籍问题,吸收罗姆人和民间社会代表参加执行这些方案。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现有针对罗姆人的方案进行评估,以便考虑他们融入立陶宛社会的问题。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证罗姆儿童的受教育情况得到改善所做的努力。然而,它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完成中等教育的罗姆儿童和进入“特殊需要”学校的罗姆儿童人数的统计资料。(第五条)

还是根据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LTU/CO/3,第19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做出更多努力确保罗姆儿童融入正规学校,坚决解决罗姆儿童辍学的问题,并在学校系统中推行罗姆语教学。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一种机制,以准确评估在中、高等学校就学的罗姆人子女的人数。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更详细说明有关将罗姆儿童安排在“特殊需要”学校的决策过程以及缔约国为鼓励罗姆人家长将子女送入学校采取的措施。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金融危机,缔约国旨在解决种族歧视问题,主要是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方案的预算不适当地削减了。(第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27(2000)号一般性建议加强旨在使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人融入立陶宛社会的政策和方案。它鼓励缔约国参加有关罗姆人的欧洲集体行动,并为有关罗姆人的现有方案分配足够的资源。

(1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一般都遭受多种歧视的少数群体妇女情况的全面资料。(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ERD/C/LTU/CO/3,第16段),请缔约国按照其关于种族歧视的与性别有关方面的第25(2000)号建议提供关于少数群体妇女全面情况的最新资料。

(19)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无国籍人数量之多表示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在考虑到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30(2004)号一般性建议的情况下为减少无国籍状况采取措施和行动的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根据它于2000年2月7日加入的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它应遵守的义务。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方案,但对削减其预算表示关切,因为这会影响其有效执行。它还表示关切的是,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特别是非公民不愿申诉,因为对执法机关缺乏信任。(第五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卖人口活动,特别是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这类活动。它敦促缔约国为这一领域分配足够的资源,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所取得成就的最新资料。

(21)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在立陶宛,人们的人权意识仍然淡薄,在定期报告中提到名为“人人不同,人人平等”的欧洲青年运动的一项决议时就反映了这一种情况。(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配充足资源,增加提高人权意识的活动和人权教育活动,而且要以不歧视、交流文化和尊重多样性为重点。它鼓励缔约国对培训教师和执法人员给予特别重视。

(22)考虑到所有人权不可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种族歧视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和教科文组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

(23)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其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开展大会在其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2011年“非洲人后裔国际年”纪念活动制定和充分宣传一项适当的行动计划。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继续与从事保护人权活动,特别是反对种族歧视活动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和对话。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发表《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受理和审议个人来文的权利。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通过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引述了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决议,大会在这两项决议中强烈促请各缔约国加速进行对《公约》有关修正的国内批准程序(修正涉及为委员会提供经费),并迅速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核心文件是在1998年提交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提交一个最新的核心文件。

(30)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按照上面第12、15、18和19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31)委员会还要提请缔约国注意,上面的建议13、16、20、23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1月9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6至8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专项文件的编写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篇幅规定(见HRI/GEN.2/Rev.6号文件第19段中的统一报告准则)。

50.马尔代夫

(1)委员会在2011年8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096和第2097次会议(CERD/ C/SR.2096和CERD/C/SR.2097)上审议了马尔代夫合并成一份文件提交的第5至第12次定期报告(CERD/C/MDV/5-12)。它在2011年8月26日举行的第2117次会议(CERD/C/SR.2117)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马尔代夫提交定期报告以及在经过了近20年后恢复与马尔代夫的对话。委员会与司法部长带领的缔约国高级代表团举行了真诚有建设性的对话,它对此表示赞赏。

(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马尔代夫在遵循它以前的建议,并在最后完成共同核心文件(HRI/CORE/MDV/2010)方面得到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但它表示遗憾,定期报告的编制没有按照修订的报告指南(CERD/C/2007/1),在《公约》执行情况方面的资料也不充分。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修订的报告指南和建议准时提交以后的定期报告。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在马尔代夫发生的积极进展,包括:

通过2008年《宪法》, 第17条(a)款明确禁止种族歧视;

颁布2008年《就业法》, 禁止在做同等工作的人之间有歧视;

实施2009年《侨民就业条例》, 保护移徙工人的权利;

与2006年至2011年访问该国的五个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合作。

(5)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从1999年以来批准了一些国际人权文书,包括: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6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06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2004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10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7年。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撤消对人权领域国际文书的某些保留,并鼓励它根据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标准予以撤消。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7)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人口组成方面的分类数据,而这种数据对评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方面取得的进步是必要的。

根据关于人口组成的第4号一般性建议(1973年)和修订的报告指南(CERD/C/2007/1),第10和第12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人口的族裔构成的分类人口数据。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准备在2012年颁布一项反歧视法,但它仍然关注,在防止和禁止种族歧视方面没有一项综合性立法(第一条和第四条)。

在关于缔约国义务的第一号一般建议(1972年)中,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自己的国内立法程序考虑在它们的立法中补充符合《公约》第一条以及第四条(子)项和(丑)项的要求的规定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四条尽快颁布计划颁布的禁止歧视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制该法时充分利用《公约》和委员会的其他一般性建议。

(9)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人权委员会法》关于只有穆斯林才能担任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成员的规定(第二、第四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人权委员会能代表全国所有群体,并充分遵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向该人权委员会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充分履行它的授权。

(10)委员会特别关注《宪法》关于所有马尔代夫人都应该是穆斯林的歧视性规定,这种规定使非穆斯林得不到公民身份,不能担任公职,受影响的主要是不同的民族或族裔出身的人(第二、第四和第五条)。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对非本国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在该建议中请缔约国确保在获得公民身份或入籍方面不歧视某些非本国公民群体。此外,根据《公约》第五条(卯)款(7)项,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人不因种族或族裔而在享有宗教自由权方面受到歧视。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修改歧视性宪法规定的可能性。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正式加入劳工组织,但它对关于敌视非本国公民以及雇主虐待移徙工人的报告表示关注。它还遗憾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关于难民和寻求者方面的资料(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了防止和处理敌视和虐待移徙工人而采取的措施以及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情况。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关于歧视非公民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继续采取措施,消除在工作条件和工作要求方面对非公民的歧视,包括废除具有歧视效果的就业规则和做法。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2)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马尔代夫可能是被偷运进劳动市场的移徙工人以及为商业色情剥削而被偷运的妇女的目的地国(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当前的努力,以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并鼓励它尽快颁布正在编制的关于禁止贩运的法案,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的资料。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13)委员会表示关注,当前对移徙工人和其他外国人表达他们的宗教或信仰只限于私人场合(第二、第五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各种方法,在马尔代夫社会增进相互谅解、容忍和宗教间对话,以帮助抵制宗教极端主义和加强文化多样性。

(14) 铭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

(15) 委员会考虑到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落实到国内法律秩序中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以执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它为了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在国家一级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并充分公布有关的活动方案,以纪念2011年这个由大会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非洲人后裔国际年。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制下次定期报告方面继续与马尔代夫人权委员会开展对话,并请从事人权保护领域工作的民间组织参与,特别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1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发表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在接受和审议个人申诉方面的职权。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引用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及第65/200号决议,其中大会力促缔约国就《公约》关于向委员会供资的修正案加快国内批准程序,并将他们对这项修正的同意以书面形式迅速通知秘书长。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以官方语文,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也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1)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后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就上文第8和12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2)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建议7、10、11和13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5年5月24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13至第15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项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篇幅规定(见HRI/GEN.2/Rev.6号文件第19段中的统一报告准则)。

51.马耳他

(1)委员会在2011年8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114次和第2115次会议(CERD/C/SR.2114和2115)上审议了马耳他在同一份文件(CERD/C/MLT/15-20)中提交的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1年9月1日举行的第2126次会议(CERD/C/SR.2126)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尽管长期延误,这些报告还是根据委员会编写报告准则起草的。委员会对与缔约国恢复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了坦率和开诚布公的对话,以及对在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努力提供全面答复。

B.积极方面

(4)尽管缔约国财政和人力资源有限,但仍作出努力,解决因该地区动荡导致非法移民不断进入其领土的问题,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了打击种族歧视,缔约国制定了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包括:

通过2002年《第三号法案》和2009年《第十一号法案》对《刑法典》加以修正,这两项法案分别在《刑法典》中列入煽动种族仇恨罪和种族暴力罪,以及纵容犯罪或轻视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针对根据种族、肤色、宗教、血统或民族或族裔定义群体的反和平罪,以及团体对这类罪行承担责任;

《刑法典》第141条对公职人员涉及种族主义犯罪行为处罚的严厉性加深了一个等级;

2009年《十一号法案》在立法框架中纳入对出于仇外心理动机的犯罪行为罪加一等的理念,从而使任何犯罪行为均有可能被视为出于种族或宗教加重情节或仇外心理动机;

《人的平等待遇令》(2007年LN85)扭转了涉及种族歧视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

通过2002年《第二十三号法案》在《移民法》中载列移民上诉委员会,使移民得以对首席移民官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

在2001年撤回对1951年日内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地理方面的保留意见,并于2002年开设难民专员办事处;

议会监察员和促进平等全国委员会的作用;

旨在提高人们对种族歧视、融合与容忍认识的各种方案和举措。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可靠全面的统计数据,说明其人口组成,包括按族裔分类的经济和社会指标,特别是居住在其领土内的移民资料,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评估这些人在缔约国享有公民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委员会按照其经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段,建议缔约国收集并公布关于其人口族裔构成的可靠全面统计数据,以及包括移民在内的按族裔分类的经济和社会指标,资料应来自载列了根据自我认同而确定的族裔和种族情况的全国人口普查或调查,使委员会能更好地评估他们享有公民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些分类数据。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些解释,特别是关于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2000/43号指令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充分纳入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将《公约》各项条款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

(8)委员会注意到,为了打击种族歧视,缔约国采取各项立法(特别是2002年和2009年对《刑法典》的修订)和体制发展,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在当地的实际影响及其效力(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为了打击种族歧视,有效执行其立法和其他体制和政策措施、为此划拨充分资源和定期评估针对个人或团体的相关效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数据,说明这些措施的成果和实际执行法律的信息。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成立了促进平等全国委员会和议会监察员办事处,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设立全国人权机构(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充分按照《巴黎原则》设立全国人权机构,或考虑扩大促进平等全国委员会的结构和程序授权,使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10)委员会注意到对议会监察员规定的任务包括解决涉及缔约国政府和实体种族歧视方面的案件,但感到遗憾的是,如缔约国报告(CERD/C/MLT/15-20,附件第3-5段)显示,监察员的权力比较有限,并不包括私营领域(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议会监察员的任务授权,使其能够解决涉及私营领域种族歧视问题。

(11)委员会关注到缺乏以下信息:促进平等全国委员会接到有关种族歧视的投诉、由国内法院和法庭作出的起诉、定罪和判决以及判定的赔偿金,包括第四条的适用情况。委员会重申其观点:没有投诉并不证明没有种族歧视存在,就公众而言,可能是缘自受害人对其应享有的权利缺乏了解、对警方和司法当局缺少信任,就当局来说,或是由于对种族歧视案件的关注或敏感度不够(第四条和第六条)。

考虑到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2005)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宣传有关这一事项的立法,向公众,特别是移民说明所有可寻求的赔偿和法律援助,以及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方的逆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如何开展侦查及对种族歧视行为提供赔偿,对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培训。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涉及种族歧视的投诉、诉讼、定罪、判决和赔偿情况提供全面信息。

(12)委员会对缔约国某些政客发表的歧视性言论和仇视性演讲表示关注。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媒体散布种族主义和种族言论的现象,委员会也表示关注(第二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针对政客的种族主义和仇视性演讲,以及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媒体所表达的种族歧视予以反击并强烈谴责,特别是要对责任人提出起诉,不论其身份地位如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促进国内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宽容、理解和友善。

(13)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大量涌入缔约国以及缔约国为应对这一情况而做出的努力,但据报道,移民的法律保护实际上并未得到保障,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拘留中心内非法移民、特别是妇女和有子女家庭的拘留和生活条件表示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有效确保对所有被拘移民的法律保护,特别是要告知其权利和可获得的法律援助,向寻求庇护的人员提供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善移民的拘留和生活条件,使之符合国际标准,特别要整新拘留中心设施,让有子女的家庭住在可供选择的开放性接待中心。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应通过“难民委员会”开展的方案,以改进难民管理体制。

由于移民大量涌入马耳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国际社会特别是欧盟成员的援助及双边合作。

(14)被拘押移民为抗议其拘留条件恶劣(例如萨菲兵营),再次发生骚乱(2005年、2008年和2011年),有报道称,为压制骚乱过度动用了武力,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改善拘留条件,避免过度诉诸武力以压制拘留中心移民骚乱,同时防止骚乱发生。就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落实关于2005年萨菲兵营拘留中心事件的帕斯夸里报告所提出的建议。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多种不同措施,协助移民融入马耳他社会,如设立福利机构、提供职业和语言培训等,同时委员会也关注到女性移民,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切实获得教育、社会服务和进入就业市场所面临的重重困难(第五条)。

考虑到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方面的第二十五号(2000)一般性建议、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三十号(2005)一般性建议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三十二号(2009)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专门惠及移民妇女的各项措施,将民族多元化内容纳入所有为增加缔约国妇女机会而制定的相关政策之中;

密切跟踪国内法律和政策给移民妇女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带来的影响,使他们免遭双重歧视和排斥。就此,委员会建议,就业和培训机构应将移民妇女的现状纳入其提案中;

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向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以打击种族歧视,同时委员会担心,移民特别是难民、寻求庇护者和非法移民,在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特别是在取得住房和就业时,仍要继续面临歧视(第五条)。

考虑到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三十号(2005)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对移民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人员在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包括在取得私人租房和进入就业市场时)所遭遇的直接或间接的种族歧视,缔约国应适用法律予以打击。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规定,如果这种带有区别的标准以《公约》规定的目标和目的来判断,与合法目的不一致,与实现这项目的的情况不相称,那么因公民或移民身份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即构成歧视。就促进平等全国委员会正在审理的涉及个人租房中遭遇种族歧视的案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有关结果的信息。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移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现状的全面数据。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以促进不同族裔之间多样性、宽容和理解,包括在学校进行各种培训、开展提高人们思想认识的活动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取得的成就及这些措施带来哪些实际影响的资料(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对移民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人员的陈旧观念,为促进相互平等、不同文化间开展对话和增进容忍,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特别要把这些主题编入学校课程,纳入媒体宣传。就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营造积极有效的多种文化的学习环境,并考虑将《公约》条款规定作为国内早期教育和照顾以及义务教育的基本课程。

(18) 铭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 考虑到其关于德班审议会议后续行动的第三十三号(2009)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它为了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国家一级采取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并充分宣传适当的活动方案,以纪念2011年这个由大会在其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非洲后裔国际年。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咨询从事保护人权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扩大与他们之间的对话,尤其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引用了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加速就有关向委员会提供资金的《公约》修正加速其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一份共同核心文件。

(25)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意见通过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12、13和14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6)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建议6、9和17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6月26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21和第22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项文件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应在报告中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篇幅规定(见HRI/GEN.2/Rev.6号文件,第一章第19段,统一报告准则)。

52.挪威

(1) 2011年2月21日和22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061和2062次会议(CERD/C/SR.2061和CERD/C/SR.2062),审议了挪威提交的第十九至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NOR/19-20)。2011年3月9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084次会议(CERD/C/SR.2084),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了按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第十九次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表示赞赏审议报告期间给予的详情回复,并且欢迎与高级代表团展开的坦诚和建设性的对话。

(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与民间社会密切合作开展了本报告的编撰工作,以及挪威人权中心、平等和反歧视监察署以及儿童事务监察署为编撰工作所作的奉献。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报告草案曾提交萨米议会供评论。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出了了如下诸项反歧视举措:

“2009-2012年促进平等和防止族裔歧视行动计划”,其中列入若干项新措施;

2007年6月1日任命了一个负责提出一项更全面反歧视立法的委员会;

2009年6月18日,议会任命了一个负责对宪法提出有限修订的委员会,旨在加强人权地位;

挪威统计局为绘制有关萨米居民更精确统计数字的项目;

2009年缔约国通过了一项提高挪威国籍萨米居民生活水平的行动计划;

2007-2009年促进移徙居民融合和社会容纳,包括促进各个社会容纳目标的行动计划;

通过了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市政危急中心救助法》(《危急中心救助法》);

全国警察部署推出了从2008年9月直至2013年促进构建多民族警察队伍的计划。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虽赞赏代表团在口头介绍期间提供的资料,然而则重申关切,缔约国报告缺乏居民人口构成情况的数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和12条及委员会关于自我认定隶属某个特定种族或族裔群体的第8(1990)号一般性意见,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居民人口族裔构成情况的更新资料。

(7) 在注意到缔约国阐述了为何不通过1999年颁布的《人权法》,将与其它人权条约同样重要的《公约》融入其国家法律理由之际,委员会重申,当与国内法产生冲突时,赋予《公约》首要地位的重要意义。(第一和二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通过1999年颁布的《人权法》,提高《公约》融入国内法律体系的程度。

(8) 委员会关切对《反歧视法》预期的修订并未体现《公约》第一条列明的所有歧视原因,包括基于种族和肤色的歧视原因。委员会还关切,语言未被列为遭受歧视的原因之一。(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修订《反歧视法》,以确保禁止《公约》第一条所列的一切歧视原因。

(9) 委员会关切,移徙者、有移徙背景的人、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境况,他们在获取公共服务、住房、劳务市场和保健等方面,尤其是蒙受着心理创伤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寻求充分的心身保健服务时遭受到歧视。委员会还关切,有移徙背景的学生,包括高中教育学生的辍学率。(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参照委员会关于非公民的第30(2004)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相关群体和社区举行定期磋商,并采取措施解决,包含获得公共服务、住房、教育、劳务市场和保健等方面,他们所面临的歧视问题,包括为蒙受心理创伤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身心保健服务。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重新开放为有心理创伤的难民开设社会心理中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拨出更多的资金培训从事多文化环境教育的教师。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的步骤,确保有移徙背景的人进入政府、学术界和商务等各分支部门担任更高的职位。

(10) 委员会关切缺乏合格和职业翻译,特别是媒体和法律领域,缺乏懂萨米语,具体为懂少数人群体和非公民群体语言的翻译。委员会还关切,由于翻译,包括据称利用未成年人充当其父母的翻译和据称利用施肆者为其家庭内受害成员充当翻译的情况产生的道德问题。(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改善职业翻译,特别是媒体和司法领域翻译的提供、获取和质量问题,包括拨出专用预算资金以涵盖多种语言的传译。委员会建议颁布立法,明确从事公务职业翻译的权利,并禁止利用未成年人和亲属充当翻译。委员会还建议向公务职业人员宣传如何雇用合格翻译并与之协同配合。

(11) 在注意到娴熟掌握国家言语是社会融合和参与重要手段的同时,委员会关切《挪威国籍法》要求18至55岁之间的申请入籍者必须上完300小时挪威语课程的规定,可形成某些群体入籍和归化的障碍。委员会关切由于强制性语言教学造成的辍学;语言教学的质量既非统一,又非人人都免费;入门课程延迭三年之久;语言课时以居住地为据,一旦迁居到另一个城市则可能丧失资格。(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回顾其第30号建议,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向每位想要上语言课的人开设免费的语言课,并且调整语言课教学法和内容以适宜不同性别、和教育及民族背景的人。为减少辍学率并确保语言课不会成为入籍和归化的障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更密切地监督语言课的实施情况,以确定语言课的质量是否统一,对于男女不同性别和原籍的特定群体是否生适宜,并且不会因搬迁居住地而丧失资格。

(12)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1月1日生效的新《移民法》规则缩紧,对寻求庇护者更严。委员会特别关切,收留在收容中心内15至18岁无人居陪伴的寻求庇护儿童,他们只被允许在未满18岁之前的暂时居住,并的年满18岁后可能被强行或自愿地遣返。委员会还关切,上述这类儿童是否获得保健服务、接受教育并得到合格监护人照管的问题。(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参照其第30号一般性建议,提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人道方式依法处置寻求庇护者的境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无人陪伴寻求庇护儿童提供特殊的保护,包括依照挪威的国际法律义务,提供健康保健服务、教育和胜任监护人的照顾。委员会还建议,尽快在收容营外的地方社区安置这些儿童,并得以接受到高于小学程度的教育。

(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寻求庇护者的收容营和为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专设的遣返营的现状,以及一旦符合拘留条件,即收押寻求庇护者和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的Trandum拘留营。委员会还关切为16至18岁儿童设立的收容营境况,包括危及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拟议要降低监禁门槛,并且一旦验明正身,拟予以暂时羁押的期限。(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提醒地指出委员会关于刑事司法体制在实施司法和履行职能时要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0和31(2005)号一般性建议曾提议缔约国遵循相关国际人权标准,调整收容营和专设遣返营以及儿童收容营的境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经培训够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身心保健服务。

(14)委员会关切,立法规定的免费法律援助并不包括援助族裔歧视案。委员会注意到,目前议会正在考虑是否要与对待议会监察专员提出的法律诉讼案一样,为反歧视监察反歧视署或反歧视法庭提议的法律诉讼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强调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建议反歧视监察署和反歧视法庭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应与议会监察专员的法律援助一样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15)委员会虽欢迎“2008-2011年禁止女性生殖器割礼行动计划“和”2008-2011年禁止强迫婚姻行动计划”,然而,却关切在着眼重点开展上述两方面工作之际,隶属特定少数人群体的妇女和女孩有可能遭到鄙视。(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要求了解对“2008-2011年禁止女性生殖器割礼行动计划”和“2008-2011年禁止强迫婚姻行动计划”实效的最新评判,以及对这两项行动还会如何增强隶属特定少数人群体的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免遭鄙视的评估。

(16)委员会关切特定少数民族群体或有移徙背景的女性,特别是遭受暴力和/或人口贩运之害的女性,蒙受的双重,甚至三重的歧视问题。委员会还表示关切《应急中心求助法》生效之后,政府停止向各应急中心拨发的专用支助金,应急中心收容的大部分为上述两类背景的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应急中心工作人员既不具备充分的知识,也无主管能力,而且在为离开应急中心的人寻找其它安置住所时会遇到重重困难。(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回顾其第25(2000)、29(2002)和30号一般性建议时提议缔约国监督和评估在政府停止向各应急中心拨发专用支助金之后,各市政厅所提供照料和资助的实效。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新安排下的应急中心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掌握充分的知识和专业主管能力,开展与少数民族或有移徙背景的人,特别是遭受暴力和/或人口贩运之害者相关的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竭尽全力为离开应急中心的人寻找到适足的住房,回避侵害他们的施虐者。

(17)委员会关切在挪威境外和/或隶属挪威管辖的领地上开设的跨国公司经营活动对领地土著人民和其它族裔群体的影响,包括对他们生活方式和环境的影响。(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参与其关于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提议缔约国采取相宜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挪威领地和/或隶属挪威管辖的领地上开设的跨国公司经营活动,不会对挪威境外领地上的土著人民及其他族裔群体享有人权形成不良的影响。缔约国尤其要探索以各种方式,依据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和行为守则,追究在挪威领地和/或挪威管辖下的领地上开设的跨国公司侵犯土著人民及其他少数族裔权利行为的责任。

(18)委员会关切,所采取的措施不足以维护和增进萨米人民的文化,解决东萨米人的特殊境况,特别是他们获得饲养驯鹿的放牧场问题,和沿海萨米人捕鱼权问题。委员会还关切长期以来歧视萨米族群,不实施萨米语的教学,包括既无教学材料,也无教职员工的状况。(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参照其第23号一般性建议提议缔约国与东萨米人和沿海萨米人磋商,并实施各项措施,以使萨米人能全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并维护和发展萨米文化、生活手法,包括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管理,特别是饲养驯鹿和捕鱼。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各项积极的措施,以使萨米族群得以维护其文化特征,并监督和解决一切形式对萨米族群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一项教育政策,确立关于萨米族群母语教育,包括教学材料和工作人员资源问题的规定。若能向委员会提供芬马克委员会审查东萨米人土地诉求的结果,将甚表赞赏。

(19)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6月19日,芬马克颁布了处置萨米人利益问题的《采矿法》条款。该法于2010年1月1日生效。然而,所述法律未就芬马克区域之外,挪威境内其他萨米人长期生活居住地的利益做出任何规定。

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列入资料,阐明缔约国政府业已和正在就土著人民传统生活居住地上的所有工业和其它项目的磋商情况。

(20)委员会表示关切罗姆/泰特族群,特别是他们进入公共场所、获得住房,寻找就业问题,以及为让罗姆人族群,特别是游民家庭的儿童生活,依据他们的生活方式,融入教育体制所采取的措施。(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27 (2000)号一般性建议,提议缔约国采取各项积极的措施制止对罗姆/泰特族群的歧视,尤其是在进入公共场所、获取住房和就业方面的歧视,并拨出追加资金,寻求以兼顾到罗姆族群,特别是游民家庭的生活方式,包括增强这些民族语言的教学工作,适当解决将这些儿童融入教育体制的问题,以确保这些儿童享有该体制所有各级的教育惠益。

(21)委员会关切,一些极端群体,某些政治党派的代表,在媒体,包括互联网上表达的种族主义观点,构成了仇恨言论,并可导致对某些少数民族群体的敌视态度,以及一些从事这类种族主义活动的社团。委员会还关切,对于种族主义行为,包括执法人员所犯的种族主义行为,无人提出申诉,而且法庭也未审理过这类案件。委员会还关切,缺乏关于指控种族主义行为的申诉、调查、追究和判决的数字资料。(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四条的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据此,《公约》第四条所有条款均具有强制性质,并建议缔约国确立关于仇恨言论和仇恨罪行的清晰且透明的定义,以期依据第四条,恪守言论自由权与遏制公开宣扬种族主义言论之间的平衡,并且禁止鼓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组织。委员会建议制订通过公开讨论更有效遏制种族主义的战略。委员会参照其第31号一般性建议,请缔约国提供司法统计数据,列明按《公约》第四条所列,包括针对执法人员所犯的所有各类种族主义行为的投诉数量、驳回的案件数量,以及案件驳回、调查、追究和判决的理由。

(22)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与种族歧视问题直接相关的条约规定。诸如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后继跟进德班审查会议并参照第33 (2009)号关于后继实施德班审查会议一般性建议的计划,建议缔约国继续实施2001年9月在日内瓦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铭记2009年4月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通过国内法律体制执行《公约》。委员会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具体阐明,全国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所采取的其它措施。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出并宣传纪念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宣布的“国际非洲人后裔年”活动的相关方案。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交报告时即向公众开放并提供查阅,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常用的语言,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6)委员会依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要求缔约国在本届结论通过以后的一年内提供资料,阐明落实上文第9、12、13和16段所载建议的后续行动。

(27)委员会也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0、18、19和20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资料,详细阐明为执行这些建议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3年9月5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21和第22次定期报告,报告应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专项文件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提出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80页的篇幅规定(见HRI/GEN.2/Rev.6号文件第19段,统一报告准则)。

53.巴拉圭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1年8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2094和第2095次会议(CERD/C/SR.2094和2095)上审议了巴拉圭以一个文件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合并的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RD/C/PRY/1-3)。在2011年8月26日举行的第2117次会议(CERD/C/SR.2117)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和共同核心文件、巴拉圭代表团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提供口头答复,以及委员会与代表团之间开展对话。鉴于合并的初次报告、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没有按时收到,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今后遵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表和委员会编制的报告指南。

(3)委员会赞扬民间社会代表的积极参与及其致力于消除缔约国的种族歧视。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人权理事会开展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所作出的承诺,并鼓励缔约国遵守它接受的所有建议。

(5)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全国土著事务研究所购置土地的预算额于2011年从400万美元提高到2,200万美元。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坚定地承诺遵守各国际法庭对涉及到土著人民的案件所作出的裁决。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最近承认Kelyenmagategma土著社群对其一部分祖传领地的所有权,并在经过十多年的诉讼后将这片土地的正式所有权予以转交。

(7)委员会感谢地获悉在卫生部下设立了土著人卫生总局。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关注关于巴拉圭人口组成的可靠的分类数据不足,特别是在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社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将举行下一次全国普查,但它关注在相应的筹备工作方面缺乏信息,包括以下问题方面的信息:向普查人员和普查群体提供的培训、为确保遵守自我认同原则而采用的方法以及在设计普查形式方面提供的资料和举行的磋商(第二条第一款(子)和(卯)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该进程的所有阶段与联合国、土著人民、非洲人后裔社群开展密切合作,特别是要采取必要步骤,完善它的普查方法,制定适当、可靠的统计工具,以用于2012年的普查,并遵守自我认同原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人口组成的分类更新统计数据,并提醒它说这种资料是必须的,因为这是为受到种族歧视的各人口阶层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和方案的基础,也是评价对组成社会的各群体实施《公约》的情况的基础。

(9)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法律中没有找到关于“种族歧视”一词的定义,没有按照《公约》第四条(子)项的要求将种族歧视定义为犯罪。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反歧视法案所提供的详细资料,但对该法案在立法机构中的进展速度缓慢感到关注(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条(子)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速通过必要的立法,防止种族主义和歧视,包括通过反歧视法案,以便根据《公约》第一条对种族歧视规定一个定义,并根据《公约》第四条将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规定为应予以惩罚的罪行。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它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1993)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明确说该条的所有规定都是强制性的。

(10)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按照《公约》第四条所述在国内种族主义行为方面提供申诉、法院诉讼或判决的数量方面的确切统计数据或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对国内涉及到种族主义行为的申诉、法院诉讼和判决提供一个评估。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为促进受种族歧视的人口阶层的进步和保护而执行的具体措施方面提供的资料,但它仍然关注劳动市场被分割,土著社群、非洲人后裔社群以及其他弱势群体在决策职位、社会参与机制和教育方面的代表程度很低。它还表示关注,在人民如何利用这些特别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或范围方面缺乏资料(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发起一个运动,以收集信息,用于评价这些具体措施制定的程度以及按有关社群的需要而实施的程度。它建议缔约国开展一项研究,以确定现行特别措施对目标社群享有他们的权利产生了何种影响,并鼓励它定期对这些措施的执行进行监测和评估。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关于《公约》特别措施意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一般性建议。

(12)委员会感谢宪法已经承认了土著人民,但仍然关注的是,在保护他们的权利方面缺乏综合性政策以及体制能力不足,实际上都对土著人民充分享有他们的权利造成严重障碍。土著妇女的情况特别引起委员会的关注,因为她们由于族裔出身、性别、职业状况和贫穷等等因素而受到多种交叉性的歧视。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真相、正义和赔偿委员会的报告中就按时限目标处理长期存在的种族歧视的手段所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落实(第二条,第五条(寅)、(卯)和(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并规定国家预算拨款,以确保土著人民的平等权利。它还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落实真相、正义和赔偿委员会的报告中就抵制种族歧视的方法所提出的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以审查它在执行关于土著人民的政策方面的法律和体制结构。它还鼓励缔约国接受咨询援助,并同意接受专家,包括土著人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问。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它关于性别方面的种族歧视的第25(2000)号一般性建议。

(13)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弱势群体中有许多儿童没有登记,有的没有身份证件。他们在保健、营养、教育或文化活动方面得不到基本服务(第五条(卯)项和(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登记在其境内的所有儿童,特别是居住在土著人民居住区的儿童,同时保护并尊重他们的文化,确保他们得到必要的服务,以推动他们的身心发展。

(14)委员会表示关注,全国土著事务研究所在体制上没有自治权,在职能上对缔约国的其他部门和部没有权威;由于在与土著人民充分协商方面没有法定授权,因此土著人民不认为该机构能代表他们。委员会还关注,没有为了获得土著人民对影响到他们权利的决定的知情同意而系统地向他们提供有关信息或者事先与他们协商。这方面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全国土著事务协会最近针对所有政府机构作出了关于协商的决议(第二条,第五条(卯)(八)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全国土著事务协会作一次体制评估,以将它转变成一个代表全国土著人民的自治机构,给以适当的权利和资源,以及包括种族歧视案件的授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营造一种有利于与土著人民对话的信任气氛,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土著人民有效地参与可能影响到他们权利的领域的决策进程,同时考虑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

(15)委员会感兴趣地从巴拉圭代表团那里获悉,在法律上还没有获得可靠肯定的土地所有权的土著社群中有45%的社群将在2020年前获得这种权利,但它仍然关注,由于在承认和恢复土地权方面缺乏有效的制度,因此土著社群仍然无法进入他们的祖传土地。另外一个引起关注的问题是,缔约国未能针对有些土著社群和非洲人后裔社群在将他们撤出自己的土地方面受到的威胁和暴力开展充分的调查(第二条(寅)项和(卯)项,第五条(卯)(五)和(六)项,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改革,包括法律和行政措施,确保国内司法制度在保护土著社群和非洲人后裔社群的权利方面具备有效充分的手段,包括就土地提出申诉和诉讼,归还他们的土地以及协调系统地充分承认他们的土地权方面的有效机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暴力威胁和暴力事件进行迅速有效的调查,查明并起诉责任者,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能够得到有效的补救。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废除查科的奴役制,但它仍然要重申对查科境内土著社群社会经济情况的关注,它对这种情况已经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作了处理。委员会表示关注,查科境内的债务质役、剥削儿童佣工以及侵犯土著社群成员的人权等等的做法依然存在(第四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行动,确保查科土著社群能够充分行使他们的权利。它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调查和适当起诉强迫劳动的案件,并确保有关社群能够获得公正。它还鼓励缔约国制定一项行动计划,行动内容的计划应包括对劳工检察员的培训以及提高工人和雇主对根除查科土著社群中强迫劳动的必要性的认识的倡议。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这方面继续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合作。

(17)缔约国提供了以下方面的资料:关于委员会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处理的Yakye Axa和Sawhoyamaxa土著社群的情况的资料,关于Xamok Kasek社群的地位的情况以及关于到目前为部分遵守美洲人权法院就这三个社群作出的判决而采取的措施方面的资料。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了上述资料,但它仍然关注,这些判决中最重要的部分迟迟没有得到执行,特别是归还这些社群的祖传土地,委员会还关注,执行国际判决问题机构间委员会没有协调各立法和行政部门采取的行动的授权(第二条,第五条(卯)(五)和(六)项,第六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作为紧急事项采取必要步骤,充分遵守美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判决有利于YakyeAxa、Sawhoyamaxa和XamokKasek土著社群),并根据规定的时间表来执行这些判决。它还建议加强执行国际判决问题机构间委员会,使其能够协调政府各部门在履行缔约国的义务方面作出的努力。

(18)委员会关注非洲后裔巴拉圭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因为他们得不到承认,默默无闻,也没有关于这一群体的社会和教育指标,因此缔约国无法对其成员的情况了解更多,无法制定援助他们的公共政策。它还关注非洲后裔巴拉圭人在进入公共场所和获得服务方面仅仅是因为他们的身份而继续受到歧视(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拨出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确保非洲人后裔能够行使他们的权利。它请缔约国建立各种机制,以确保非洲人后裔社群参与影响到他们的公共政策和标准的设计和批准以及各种项目的执行,并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时与这些社群与联合国合作,特别是与联合国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确保进入公共场所和获得服务不以种族或族裔出身而有选择性或有所限制。

(1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有宪法义务推广Guaraní语(一种官方语)以及其他土著群体和少数群体的语言,并保证提供跨文化的双语教育。但是,它关注《第4251号语言法》没有得到充分执行,学生以母语接受教育方面的资料缺乏(第五条(子)项和(辰)(五)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执行《第4251号语言法》,并制定一个时间表,为此提供适当的预算,特别是在教育、职业培训和司法中平等使用这两种官方语言方面。委员会还建议,在缔约国努力扶持和加强土著群体和其他少数群体的语言过程中,考虑关于土著人民教育权的第1(2009)号专家机制咨询意见。

(20)委员会表示感谢,宪法承认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地位,并在监察专员办公室设立了土著人民处以及反歧视行动处。但是,委员会关注该办公室体制能力的范围狭窄,缔约国对该办公室的职责和它为保护种族歧视受害者权利而采取的行动毫无所知。委员会遗憾的是,在就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的对种族歧视的申诉所采取的行动或者在采取的行动的结果等方面,都没有提供取得了哪些进展的资料(第六和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加强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业务能力,注意监察员办公室加强对保护土著人民和非洲裔巴拉圭人社群的人权作出的承诺。它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解决提交给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种族歧视案件所取得的进展提供资料。

(21)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所有三个政府部门正在与联合国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就人权问题制定一项国家行动计划(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就关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开展工作,并确保这项工作的参与性,以处理巴拉圭社会的种族歧视问题以及土著社群、非洲人后裔和其他族裔群体的权利问题。应该作出规定,列入人权指标,以便测量在执行国家计划及其对这些社群的影响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国家和部门各层面上对该计划提供支持,并对执行这项计划提供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它建议该计划纳入缔约国保护人权的其他机制。

(22)委员会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它鼓励缔约国考虑加入它尚未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那些对种族歧视问题有直接影响的文书,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23)根据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活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其国内立法时,铭记2001年9月在防止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相关不容忍问题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行动计划以及在国家一级为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其他步骤方面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建议将处理种族歧视案件的责任分派给一个自治机构,赋予该机构以必要的权力,以监测和支持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情况。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执行并在媒体中公布一项适当的活动方案,以便如大会第六十四届会议所宣布的那样将2011年作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年(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并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公约》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于1992年1月15日批准,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了上述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忆及大会2006年12月19日第61/148号决议和2008年12月24日第63/243号决议,大会在这两项决议中力促缔约国加速它们对《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它们对修正案的同意。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按《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发表任择宣言的可能性。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这些报告,并建议缔约国也以官方语言或酌情以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和传播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8)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版第六十五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上述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之内,就为了落实上文第9、16和17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提供资料。

(29)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8、14、15、18和19号建议特别重要,并请它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提供详细资料。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9月17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4至第6次定期报告,在编制报告时应遵守防止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项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这些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的篇幅限制(见HRI/GEN.2/Rev.6号文件第19段,统一报告准则)。

54.摩尔多瓦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11年3月1日和2日举行的第2073次和2074次会议(CERD/C/SR.2073和CERD/C/SR.2074)上审议了摩尔多瓦共和国第八次和第九次定期报告(CERD/C/MDA/8-9)。委员会在2011年3月10日举行的第2087次会议(CERD/C/SR.2087)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了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的定期报告。委员会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有关根据委员会以前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后续落实措施情况而提交的材料(CERD/C/MDA/CO/7/Add.1和Add.2)。委员会还对同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以及向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口头答复表示感谢。

(3)委员会注意到,德涅斯特地区仍然不受到缔约国的实际有效控制,因此缔约国无法监督其这一部分领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CERD/C/MDA/8-9,第8-11段)。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和其他措施:

2008年12月18日的《庇护法》;

2010年12月24日的《外国人》;

2008-2012年就社会边缘群体状况制定综合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国家方案”;

2008年12月31日关于批准为建立全面的社会服务体制而设置的2008-2012年国家方案问题的第1512号政府决定;

2008年11月17日的关于执行委员会结论和建议问题的2008-2010年行动计划。

(5)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计划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自愿声明,承认委员会接受并审议个人申诉的职权,并鼓励缔约国无拖延地立即做到这一点。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9月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2010年10月批准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7)委员会并欢迎缔约国批准了独立国家联合体的人权方面文书,并批准了欧洲理事会的人权文书,这些与《公约》的适用性具有直接的关联。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中依据2004年的普查提供了有关该国人口各族裔组成的情况。但是,委员会关注到没有关于摩尔多瓦居民实际族裔组成情况的确切可靠数据,尤其是关于罗姆人少数群体的情况,而且该国未能系统收集关于社会包容性和涉及歧视的问题和案例的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官方涉及摩尔多瓦的族裔群体的公开报告将罗姆人列为“其他”类别,尽管罗姆人是人数众多的少数群体。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该国定于2013年开展下一次普查,但与此同时关注到,当前的数据收集方式方法并未能充分地落实自决权。委员会并感到遗憾的是,在官方的程序中,包括在政府的注册中,没有办法自我认定为“罗姆人”,而仅采用“Tsigan”(“吉普赛人”)的名称(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善对《公约》所提及的各类群体的数据收集制度,以便更好地评估缔约国内不同少数群体的境况,确定种族歧视现象的严重性,并在尊重自我身份确认权的情况下评价各群体融合团结政策的效率。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按性别、年龄、宗教、族裔群体和民族分别地开列有关居民的族裔组成情况的全面、精确和可靠的数据。

(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最近在起草《防止和杜绝歧视法》方面的情况发展,该草案已提交议会以期通过(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通过《防止和杜绝歧视法》作为要务进行,并保障对公民和非公民的保护、确保执法机构的效率和独立性,载列针对种族歧视的充分制裁和赔偿的条款,以及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的条款,以此使上述法律的条款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包括《公约》。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其法律框架、以期制止种族歧视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第二条和第六条)。但是委员会关注到:

未能切实有效地执行现行的反歧视条款,其中包括《刑事法》第176条和第346条,以及《极端主义活动法》;

尽管持续地有报告指出对于包括移民和难民在内的某些少数群体和非公民成员,存在的事实上歧视,但是向法院和其他主管当局提出有关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数量很少;

主管当局对这些申诉所采取的追究处理措施收效率很差。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适当执行现有的反歧视条款并有效调查和惩处出于种族歧视动机的罪行;

积极帮助种族歧视的受害者寻求补救措施,并向公众广泛说明在种族歧视方面的法律补救措施;

评断涉及到种族歧视的申诉数量很少的原因,其中包括评断这是否由于受害者不了解自身的权利,深怕报复,利用现有机制的机会有限,对警察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还是主管当局对于种族歧视的案例不够关心或不够敏感;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有关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以及在刑事、民事或行政法院程序中作出的相关决定,加之国家人权机构的相关决定,包括向此类行为受害者提供任何赔偿的决定。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其官员举办了各类人权培训方案,例如2008年12月在基希讷乌举办的方案,但同时遗憾地看到为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所提供的人权培训仍然有限(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警察、检察人员和法官提供有关执行反歧视法和《公约》方面的义务性培训。

(12)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摩尔多瓦议会倡导人/人权中心所采取的措施,但同时遗憾地看到摩尔多瓦没有充分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的国家人权机构。并表示关注:议会倡导人办公室从未行使过1997年10月17日第1349-XIII号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其中包括为保护据称歧视行为受害者的利益而向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协商,考虑可能改革现有的机制、向该机制赋予权力,使之符合《巴黎原则》,以此建立一个充分符合《巴黎原则》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制。为此,委员会建议保障议会律师办公室的独立性,并通过有效使用其法律权利,加强其在消除种族歧视方面的作用。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劳工组织所有基本的公约,并且加强了关于非公民的管制框架,包括修改了《劳工法》的法律草案,其中在所禁止的歧视依据中纳入了“肤色”及“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的项目。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到,鉴于2008年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执行问题专家委员会的直接请求(《移民就业公约》,第97号),来自非洲和亚洲的移民工人面临严重的歧视,而且极不愿意向该国法院提出申诉。委员会并对于非公民被强制性要求接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检验,而且如果艾滋病毒呈阳性的案例则禁止在摩尔多瓦居留的情况深表关注(第二条和第五条)。

鉴于委员会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和1996年第二次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问题国际协商会议上通过的《艾滋病毒/艾滋病与人权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关于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保障适用于任何移民身份状况的非公民,而该法律的执行对非公民不产生歧视性影响;

确保对艾滋病毒的测试不违反无歧视原则;

采取措施,在工人的疾病或感染情况不妨碍其开展有关工作的能力时消除对移民工人入境的限制,并停止对移民工人遣返回国的行动。

(14)委员会深切地关注到,在摩尔多瓦,宗教自由、尤其是属于少数族裔群体的人的自由继续受到限制,尽管国际和区域的人权机关采取了各种行动(人权事务委员会(CCPR/C/MDA/CO/2)第25段、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A/HRC/16/53/Add.1),第336-361段、欧洲人权法院Masaev诉摩尔多瓦,第6303/05号申诉案)。委员会有鉴于族裔群体和宗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第二条和第五条(卯)款)而关注到:

有报告指出对宗教少数群体和非公民实行歧视和威胁的案例;

由于某些宗教群体、尤其是穆斯林群体在注册方面一再面临困难,使之在行使宗教自由权方面受到限制,而且在实际适用有关宗教注册的技术性要求方面可能有错;

对属于未注册登记的宗教组织的个人实行行政制裁;

根据《违反规则法》第54条第(4)款对于未事先向地方政府通知而在公共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的非公民实行行政制裁;

在宗教礼拜场所外检查穆斯林的身份,另据报告存在警察骚扰穆斯林的案例;

主管当局对于最近反犹太主义的事件、反犹太的仇恨言论以及对宗教场所的破坏行为未能作出有力的反应(A/HRC/16/53/Add.1,第336-345段;A/HRC/15/53,第66段)。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所有人都能根据《公约》第五条不遭受基于民族或族裔血统的歧视,享受其宗教自由权,据此促请缔约国:

采取措施防止针对属于少数群体的个人或宗教场所的行为,并且在这类行为发生的案例中切实调查事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尊重已注册登记或未注册登记的宗教的信徒不受限制地信奉宗教自由的权利,审查现行的注册条例和做法,以便确保所有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起集体地、公开地或私下地表达其宗教或信仰的权利,而不论其注册登记的状况如何;

参照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2005/40号决议以及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做法,为那些希望注册的宗教团体进行注册登记;

即刻采取步骤制止执法当局任意检查身份的做法;

使公众敏感认识到涉及反犹太主义的问题,并加紧努力防止并惩处反犹太主义行为;

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廉明在这方面采取措施,及其对少数群体实际上行使宗教自由方面产生的影响。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帮助罗姆人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举措,其中包括2007-2010年的支助罗姆人行动规划,但与此同时委员会仍关注到,这一少数群体在社会上继续受到边缘化,而且处于很脆弱的社会经济境况,并注意到他们所面临的歧视,其中包括在教育、住房、卫生和就业领域的歧视。委员会并对没有充分资源来切实执行2007-2010年的行动规划感到遗憾(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以期杜绝对罗姆人的歧视。鉴于委员会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问题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及其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问题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帮助罗姆人的特别措施和方案、其中尤其包括新的2011-2014年行动规划,系基于需求来设置并执行,并确保拨出充分的资源并监督执行情况。

(16)委员会注意到摩尔多瓦在语言方面一体化的重要性,以及在公共事务部门任职必须懂得国语和母语的要求(第五条),据此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在劳工市场上持续面临的困难,及其在参加公共行政部门工作方面的持续困难;

以罗姆人为突出代表的某些少数群体参政的水平十分低下,而且在议会的代表性有限;

缺乏执行2001年7月19日关于少数族裔成员的权利以及少数族裔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的第382-XV号法律第24条之机制,根据该项规定,少数族裔应当有权在行政和司法机构的所有层面都有与其人数相应的代表性(CERD/C/MDA/8-9,第102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向那些愿意学习的人免费提供国语和官方语言、尤其是加告兹语的培训方案,并确保包括“摩尔多瓦语言方面少数群体的培训”项目在内的相关积极措施得以切实执行;

确保以罗姆人为首的少数群体成员能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其中包括参与公共行政和议会程序;

考虑建立一项执行2001年7月19日第382-XV号法律第24条的机制,以期确保少数族裔群体能在各级行政和司法机关里具有与其人数相当的代表性。

(17)委员会关注到某些媒体、政治人物和宗教团体成员不了解存在种族歧视的情况。委员会遗憾地看到社会上对罗姆人和属于其他少数族裔的人持续存在消极态度和刻板陈旧的观念(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在教学、教育、文化和信息方面的努力,制止包括在政府公务员中间对罗姆人等少数族裔的偏见。委员会强调指出,教育系统和媒体(尤其是国家的媒体)在制止刻板陈旧的观念对促进对多样性尊重方面能起的作用。委员会促请政治领袖公开地强调平等和不歧视的价值观念。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向“族裔间关系局”提供充分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期促进对少数群体的文化和历史的宽容和尊重,并帮助形成摩尔多瓦不同族裔群体之间的文化间对话。

(18)委员会鉴于所有各项人权之间的不可分割性,就此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该国尚未批准的那些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委员会有鉴于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问题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程序中执行《公约》时参考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切实执行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所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为了在全国层面上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方面的具体情况。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并充分地宣传适当的活动方案,以便纪念大会在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中所宣布的将2011年定为非洲裔人国际年。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其与那些在人权保护领域中、尤其是在制止种族歧视领域中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对话,据此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届会议上于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得到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之修正案。对此,委员会列举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问题的《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在提交报告的同时也便利地向公众提供、便于查看,同时委员会对这些报告所提出的意见也能酌情地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的语言广泛传播。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1年提交了其核心文件,对此鼓励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届委员会间会议所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来提交最新的核心文件。

(25)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经修正的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意见通过后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对载于上文第9、11、12和14段内的各项建议而采取落实行动。

(26)委员会并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上建议13和15尤其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2月25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10和第11次定期报告,考虑到委员会在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专项文件编写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关于条约专项报告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篇幅规定(见文件HRI/GEN.2/Rev.6第19段,统一报告准则)。

55.卢旺达

(1) 委员会在2011年3月8日举行的第2082和2083次会议(CERD/C/SR.2082和CERD/C/SR.2083)上审议了卢旺达的第十三次至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RWA/13-17),并在2011年3月11日举行的第2088次会议(CERD/C/SR.2088)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合并定期报告和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它欢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与会并在十一年后恢复与之对话。委员会对缔约国按委员会报告准则提交的报告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和意见所作回答的质量表示称赞。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3年通过的《宪法》载有防止种族歧视的条款。

(4) 委员会欢迎如下几项防止和反对歧视的法律获得通过:

2003年9月6日制止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的第33bis/2003号法律;

2009年5月27日关于卢旺达劳工法规的第13/2009号法律,其中第12条规定“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政治见解的任何区分、排斥或偏好,这些将破坏或损害就业机会平等……”;

2002年7月9日关于卢旺达公务员一般地位的第22/2002号法律;

第20/2003号教育组织法,该项法律禁止教育方面的歧视;

2002年5月11日关于新闻的第18/2002号法律,该项法律谴责煽动歧视性犯罪;

新的国籍法,消除对卢旺达公民获得国籍的任何限制(特别是从1959年1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今后允许双重国籍;

2004年4月27日关于司法伦理守则的第09/2004号法律,它要求法官无歧视地为正义事业服务,特别是在民族、肤色、血统、种族、宗族、性别,见解,宗教或社会地位方面。

(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各种反对歧视的组织和机构,例如全国人权委员会、调解机构、全国团结与和解委员会以及全国反对种族灭绝委员会。

(6)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和解、社会凝聚、宽容与和平,包括通过“加卡卡”人民法院(gacaca)、全国对话理事会、和解峰会(bakangurambaga)、Ingando和Itorero营地以及协会和社区举措,并注意到公民身份证上取消了种族的提法。

(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卢旺达已撤回其对《公约》第二十二条所作的保留。

(8)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304/Add.97, 2000, 第14段)中的建议,与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充分合作。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和实现构成其人口的不同群体之间的民族和解与社会凝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具有1994年种族灭绝悲剧标志的一般处理方法,即放弃基于种族分裂的看法,实现民族团结。但是,委员会考虑,实施和解及民族团结是否会损害包括巴特瓦在内的某些特殊群体。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努力实现和解、民族团结和统一时,考虑构成其人口的每个族群的特殊性,特别是在执行各种机制、计划和方案――尤其是“卢旺达2020年远景规划”时,使民族和解、团结和统一尊重这些群体在各方面的人权,包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人权。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CERD/C/RWA/13-17,第5段至第13短)中提供和缔约国代表团证实的解释,即巴特瓦人(Batwa)、巴胡图人(Bahutu)和巴图西人(Batutsi)并非指种族团体,而是社会阶层。此外,从这些解释可以看出,卢旺达人口是一个单一民族,共享相同的语言和相同的文化,因而在其构成方面没有任何种族资料。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关于人口构成以及关于在其境内居住的非公民人数和关于后者社会经济地位的统计资料。

根据其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及其关于编写定期报告修订准则第8段至第12段的解释和适用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CERD/C/200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关于其人口构成的资料和社会经济研究得出的能够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评估人口状况的其他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按性别、国籍或种族分类向其提供关于在其境内居住的非公民人数及其社会经济地位的完整数据。

(11) 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承认巴特瓦人为土著人民的立场感到遗憾。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著人民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对巴特瓦社区的立场,并考虑承认巴特瓦人为土著人民。

(12) 委员会质疑载于缔约国报告的“历史上被边缘化群体”概念的范围和含义,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其中包括,除其他外,巴特瓦社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澄清缔约国报告中所载的“历史上被边缘化群体”的概念,以便允许,除其他外,巴特瓦社区成员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13)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第11条禁止种族歧视,但委员会关注的是,这一规定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因为缺乏有关血统和国籍的内容(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使这一宪法规定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的规定,纳入血统和国籍的内容。

(14)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反对种族灭绝和修正主义,但委员会关注的是,第一,2008年7月23日关于打击种族灭绝思想罪和补充《宪法》第9、13和33条的第18/2008号法律所载的“种族灭绝思想”的定义过于宽泛,第二,该项法律第3条规定的种族灭绝思想罪的特点缺乏意图内容(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订2008年7月23日关于打击种族灭绝思想罪的第18/2008号法律,以便澄清第2条所载之“种族灭绝思想”的定义,以及第3条所载种族灭绝思想罪特点的意图内容;因此提供刑法所要求的可预测性和法律确定性的各种保障,并避免对该项法律任意解释和适用。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刑事法规,特别是《刑法》的条款,不完全包括《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罪行(第四条)。

回顾其第1号(1972年)、第7号(1985年)和第15号(1993年)一般性建议,这些建议规定《公约》第四条的条款具有预防和强制性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刑法》中纳入适当的条款,以充分执行《公约》第四条。

(16) 委员会对关于持续存在对巴特瓦人的负面刻板印象的现有信息表示关注。它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对巴特瓦人有利的措施影响不大,巴特瓦人仍然贫困并在以下方面受到歧视:

获得教育方面,与其他人口相比水平最低,辍学率最高;

获得适当住房方面,对其栖息地的破坏并非总是尽快提出安置建议;

社会服务方面;

就业方面(第五条)。

回顾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包括采取特别措施,消除巴特瓦人与其他人口之间的不平等现象,以及巴特瓦社区的严重边缘化和贫困。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消除刻板印象,并确保巴特瓦人不受歧视,与人口中的其他群体平等受益于缔约国实施的各种计划和方案;

促进和确保巴特瓦儿童不受歧视地接受教育,特别是通过执行旨在减少高辍学率和继续提高巴特瓦社区成年人对教育重要性认识的措施;

促进巴特瓦人获得适当住房,包括避免不事先协商和不提供安置的强制性驱逐;

确保巴特瓦人有效获得护理和保健服务;

为巴特瓦人开展培训和学习,协助他们进入就业市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此向其提供资料。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向其提供的信息表明,在修建公园时征用土地未与巴特瓦社区事先协商,后来未向他们提出任何有关提供土地的建议。根据这些信息来源,巴特瓦人没有从缔约国制定的土地分配计划中获益,该计划本应使他们维持其传统生活方式(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巴特瓦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向他们提供足够的土地,包括在缔约国制定的土地分配计划内,以便他们能够保持其传统生活方式并从事创收活动。

(18)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所有群体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巴特瓦人无论是在地方一级还是在国家一级参与缔约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准确资料(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鼓励和促进巴特瓦人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通过对其他人口的宣传和对巴特瓦人的培训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此向其提供资料。

(19) 委员会对缺乏有关对1994年种族灭绝以外的种族歧视行为申诉、追究、处罚和补救的资料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有关巴特瓦人在法庭上没有享受同等待遇,并难以诉诸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资料表示关注(第五条和第六条)。

根据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指出,种族歧视的受害者不采取投诉和司法行动可能反映缺乏具体的法律,对现有补救办法无知,害怕社会指责或报复,或检察机关缺乏意愿。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巴特瓦人获得司法保护,传播有关种族歧视的法律,特别是向巴特瓦人传播这些法律,并使这些社区了解各种现有法律补救措施以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此向其提供完整资料。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说明加卡卡法院停止其活动的信息。但是,它担心加卡卡法院一些悬而未决的案件不会按照公正审判所要求的保证得到审判(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加卡卡法院审理仍然悬而未决的案件所建立的机制尊重公平审判的保证。

(21)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宽容与和解作出了努力,特别是通过种族灭绝历史教学、公民教育、将人权纳入学校课程、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宣传运动,但委员会希望确保这种促进活动充分影响缔约国的各个阶层人口,包括接触媒体和接受教育比较困难的一些“历史上被边缘化的群体”,如巴特瓦人。委员会还提出了是否建议特别对执法人员,包括警察和法官进行人权教育的问题(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公民教育、人权教育和促进人权以及提高对这些权利和《公约》的认识影响各阶层人口,特别是接触媒体仍然得不到保证的“历史上被边缘化的群体”。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执法人员接受人权培训,特别是关于《公约》条款的培训。

(22) 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人权国际条约,特别是其规定与种族歧视问题直接相关的条约,如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1989)。

(23) 按照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其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考虑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采取了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个适当的活动方案,并给予其足够的媒体报道,以庆祝大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宣布的2011非洲裔人国际年(第64/169号决议)。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尤其是从事反对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并扩大与这些组织的对话。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由《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见CERD/SP/45,附件)通过,并由大会在其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在此点上,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大会第61/148号决议第14段,大会在此强烈敦促《公约》各缔约国加速对该项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案。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将其公开发表,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和民族语言分发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从未提交其核心文件,鼓励缔约国按照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文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即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4),提交一份60至80页的核心文件。

(29)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其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就上文第9、11、15和19段所载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30)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2、14、18和20段所载各项建议尤其重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有效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4年5月16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18至第20次定期报告,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项报告准则(CERD/C/2007/1),文件不应超过40页,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问题。

56.塞尔维亚

(1) 委员会2011年2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067和2068次会议(CERD/C/SR.2067和CERD/C/SR.2068)审议了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初次定期报告(CERD/C/SRB/1),并在2011年3月10日举行的第2086次会议(CERD/C/SR.2086)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塞尔维亚共和国提交的初次报告以及因此而提供的在新的基础上与缔约国重新开始对话的机会。委员会感谢代表团在回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评论时口头提供补充资料。

(3) 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涉及1992至2008年时期,包括前南斯拉夫在2000年以前发生巨大损失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时期,报告没有对此进行讨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推动重建进程时处理过去种族歧视遗留的问题,确保包容性地使公众参与其中。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5) 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6年制定了新《宪法》,其中载列了保障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章节,并载有按照《公约》第一条禁止歧视的条款,值得称赞。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5年《刑法典》载有反歧视条款。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旨在防止或打击歧视的一些法律获得通过,包括:

《少数民族议会法》(2009年);

《禁止歧视法》(2009年);

《男女平等法》(2009年);

《社会住房法》(2009年);

《犯罪法》(2005、2008和2009年);

《防止体育赛事中暴力和不当行为法》(2007和2009年);

《监察员法》(2005和2007年);

《防止歧视残疾人法》(2006年);

《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和自由法》(2002年)。

(8)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为监督人权保护工作,建立起广泛的体制框架,包括平等保护专员、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部、监察员、省监察员和地方监察员网络、少数民族委员会和改善罗姆人地位委员会。

(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许多方案和计划,特别是防止歧视少数民族的方案和计划,包括2009年《提高罗姆人地位国家战略》,并在缔约国某些地区扩展机会,使少数民族能够学习本民族语言。

(10)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长期努力,支持和增进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少数民族间的理解和宽容。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1)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应对种族歧视问题的机构,即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部、国家、省和地方一级监察员办公室和平等保护专员,认为每一机构都具有独特意义,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构的作用和管辖权有可能重叠,这可能会妨碍其有效运作(第二条(寅)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澄清应对种族歧视问题机构的职权范围和管辖权,确保这些机构的互补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划拨充分资源,使平等保护专员毫不拖延地有效运作;

加强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部,包括适当划拨人力和财政资源;

确保监察员办事处按照1993年《巴黎原则》有效运作。

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开展宣传运动,使公共管理部门和普通民众熟悉这些机构的作用、工作和利用这些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方式。

(12)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提供的即将在2011年进行人口普查的信息和有关人口民族构成的数据,但对没有提供各群体享受国家立法和《公约》所保障权利的分类指标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拟订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提交条约性文件准则(CERD/C/2007/1)第11段,并回顾可靠的分类数据对监测和评估有利于少数民族政策和评估执行《公约》的情况十分必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有时限的指标,监测其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类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即将进行的普查中保障自我认同的权利。

(13)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消除种族歧视和禁止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广泛法律框架和总体政策,但对社会上,包括在政治话语、体育、媒体以及团体和组织中仍然大量存在种族歧视行为、排他性民族主义和仇恨言论十分关注。委员会还十分关注缔约国没有编纂仇恨犯罪的规定,事实上也许不会报告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第二条第(子)、(丑)、(卯)和(辰)项、第四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进一步的必要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以实施《公约》第二和第四条,并:

制定立法和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打击和惩处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以及煽动仇恨言论;

追究和起诉种族主义或仇外极端团体活动,并在必要时禁止这些活动;

强化执行刑事法,打击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行为;

在公共和私营媒体上打击种族偏见和歧视,包括更加努力促进缔约国各少数民族群体之间的理解、容忍和友谊,并通过媒体/记者道德法典;

继续努力打击特别是在足球等体育中的种族主义;

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打击种族歧视和增进容忍文化和民族多样性。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有关落实和执行国家立法的资料,包括对《公约》第四条所禁止行为的案件提起诉讼和施加刑罚的统计和分析。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许多情况下,罗姆人居住在隔离定居点,在适足住房方面遭受歧视,特别是常常在没有提供其他住房、法律救济或对其个人财产的损失和破坏予以赔偿的情况下被强行驱逐。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社会住房法》,但对罗姆人在申请社会住房方案时面临特殊困难造成长期存在歧视表示关切(第二、第三、第五条(辰)项第(3)目和第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重新安置不会再发生强迫驱逐,并建立尊重适当程序和人的尊严的程序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改善罗姆人的住房条件,并在这方面建议缔约国加速执行2009年通过的《罗姆人住房国家计划》。委员会还根据其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第30至31段和关于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避免少数民族住宅隔离,并鼓励缔约国考虑制定罗姆人社会住房方案。

(15) 委员会对罗姆族人在获得教育方面不断受到隔离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除其他外,特别由于招生和安置程序,返回的罗姆儿童在进入塞尔维亚教育体系时,由于西欧国家重新接纳协议而面临更多困难(第三条和第五条(辰)项第(5)目)。

铭记其第27号一般性建议第17至26段和第3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解决事实上公立学校种族隔离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协助他们获得优质教育,包括对学校工作人员开展反歧视培训,并使家长提高认识,增加罗姆人教学助理人数,防止罗姆学生在事实上被隔离,并采取其他措施,推动包容性教育。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制定专门适当程序,接收、评估和安置返回的儿童,提高教师对这类程序重要性的认识。

(1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裔的状况作出努力,防止和打击针对这些群体的种族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人特别是在就业、医疗保健服务、政治参与和进出公共场所时遭受歧视、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

铭记其第27和第3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对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裔的种族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各项旨在使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裔平等享受第五条所列权利和自由的政策以及推动这些族裔群体在公共机构就业切实平等和在所有各级具有充分政治代表性的特别措施。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开展宣传运动,提高人们对特别是罗姆人等群体困境的认识,并加强团结。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目前存在结构性歧视,针对某些少数民族(包括桑贾克区的波什尼亚克族、塞尔维亚南部的阿尔巴尼亚人以及弗拉齐和布涅瓦茨社区)的政治及历史偏见,证明这一问题的存在。令委员会担忧的是,这些族裔在《公约》提及的权益和自由方面不断遭受排斥和歧视,特别是在就业、教育和参与国家公共事务方面尤其如此(第二条第一款(寅)项和(辰)项,及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在各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针对这些群体的轻蔑和偏见,以避免和阻止可能导致或助长结构性歧视的倾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要创建有利的环境,与相关少数族裔社区开展对话,以解决存在的问题;缔约国应进一步鼓励和落实有关计划和政策,以消除社区之间存在的障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对上述少数民族社区语言和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包括立法、社会和文化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主要人口族裔之间有意义地交往,彼此建立信任,培养社会凝聚力,并促进一体化。

(18) 有报告指出,某些少数族裔群体的宗教当局依据《教会和宗教团体法》,拟作为法律实体进行注册时遇到阻碍,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同时,有报告披露,在向曾被没收资产的某些少数民族宗教团体归还财产过程中存在歧视,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第二条(寅)项和第五条(卯)项(5)和(7)目)。

委员会回顾,种族歧视和宗教歧视或可同时存在,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群体均同样享有宗教自由的平等权利,没有偏倚,这些措施包括,重新审议那些使非宗教和宗教事务混为一谈现象得以长期延续的相关法律或作法,因为这种做法可能阻碍《公约》的全面履行。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不再拖延地、没有歧视地执行财产归还程序。

(19) 委员会对“法律隐形人”问题表示关注,据报道,这些人员主要是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裔,对回归者和国内流利失所者长久以来面临的困境,委员会也十分关切。由于没有身份证明文件和出生证明,罗姆少数族裔面临困境和歧视,处于无法获得国籍并无法行使其权利的危险境地(第五条丑项和(卯)项(1)、(2)和(3)目)。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包括修正法律在内的必要措施,以确保所有缺少身份证明的人员能够进行身份登记,并获得可行使权利的必要文件。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在罗姆人、阿什卡利族和埃及裔人口中积极开展旨在增强其对身份登记工作重要性认识的活动。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要加强保障,避免无国籍人员的产生,并批准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察员办公室接受的针对种族歧视提起的控告数量非常之少,法庭也鲜有针对这些控告做出判决(第五条和第六条)。

铭记其关于防止在刑事司法系统管理和运作上发生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导致鲜有这类控告的原因,并非由于受害者对其权利缺乏认识或对警方和司法机构缺乏信心,也并非由于当局忽视种族歧视案件或缺乏关注所造成。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针对种族或族裔歧视行为所提起控告、起诉和判决的统计数据,以及说明这些统计数据的实际案例。

(21) 对缔约国针对儿童和青年以及国家公务员开展人权事务培训的努力,委员会表示欢迎,但同时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针对人权事务和各种族之间如何和谐共处、相互包容的培训依然不足,普通公众、司法和行政管理人员中,针对少数民族的负面认识和陈旧观念依然顽固不变(第七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尤其要在包括警察和监狱管理人员在内的司法和执法官员中以及律师和教师中,加强人权事务培训,并继续实施相关计划,针对各少数民族文化和历史开展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增进包容和理解。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实施针对公众教育、政治论坛和新闻媒体等领域的相关方案,以促进国内民众对文化多样性作用的尊重和理解。

(22) 对缔约国做出的关于承担国际义务,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开展充分有效的合作这一承诺,委员会表示欢迎,并对在调查和起诉工作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表示赞赏,但同时也关注地注意到在逃的Ratko Mladić和Goran Hadžić仍然逍遥法外。

对相关受害人和社会团体而言,要就过往达成一致,并启动赔偿和调解程序,打击有罪不罚至关重要,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搜索、扣押、并向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移交被指控犯有灭绝种族罪和反人类罪行的RatkoMladić和GoranHadžić,并确保所有被起诉合谋和犯下反人类罪行者均应依据适当的司法程序受到法律制裁,包括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结束之后。委员会同时鼓励缔约国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合作,通过各种渠道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可能的证人,并确保证人在整个诉讼阶段及诉讼之后均受到有效保护。

(23) 鉴于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那些缔约国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问题的条约,例如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4) 根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时,切实执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结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5) 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宣布2011年为非洲后裔国际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此开展适当的纪念活动方案,并广为宣传。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特别针对打击种族歧视问题,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不断开展磋商和扩大对话。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第十四次缔约国会议通过以及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关于《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大会第61/148和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对《公约》有关委员会经费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尽快书面通知秘书长其对修正案的同意意见。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向公众提供报告,并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评论意见也酌情以官方和其他通用语言同样予以公布。

(29) 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修订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本结论意见通过的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对载于上述第11、15、19和22段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30) 委员会还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3、14、17和21段的重要性,并要求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4年1月4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2和第4次定期报告,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公约专项文件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限于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的篇幅限制(见文件HRI/GEN.2/Rev.6第19段,统一报告准则)。

57.西班牙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2011年2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2065次和2066次会议(CERD/C/SR.2065和2066)上审议了西班牙以一个文件(CERD/C/ESP/18-20)提交的第18至20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1年3月9日举行的第2085次会议(CERD/C/SR.2085)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合并成一个文件提交的定期报告以及该国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它赞赏缔约国派遣了一个高级代表团,该代表团努力回答了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大多数问题。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监察专员对委员会的工作作出的贡献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落实2008-2012年《人权计划》,该计划列出了许多具体承诺,包括执行和评估《公民身份和融入的战略计划》以及通过一项关于防止种族主义和仇外的综合性国家战略。

(5)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就部长理事会于2011年1月7日意图通过关于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综合性法案草案的问题提供资料,该法案草案列入了直接和间接歧视、连带歧视、错误歧视、多重歧视等的概念。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防止种族歧视的法律框架中引进了立法措施,其中包括:

关于促进教育以及和平文化的第27/2005号法;

关于教育的第2/2006号组织法,该法规定作为所有基础教育的一个指导原则来尊重多样性;

关于男女真正平等的第3/2007号组织法;

关于体育运动中的暴力、种族主义、仇外和不容忍的第19/2007号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促进改善吉普赛族社会、经济和文化情况的各种措施,其中包括:通过了《吉普赛人发展行动计划》(2010-2012年),于2006年创建了吉普赛协商委员会、2006年落实关于进入劳动市场的“便利”进入方案,设立了吉普赛文化研究所。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西班牙总人口和外国人口提供的统计数据。但是,委员会遗憾地说,缔约国没有就人口的族裔和种族组成提供统计数据,缔约国仍然坚持说收集这种统计数据助长歧视,而且还认为这种数据根据《第15/1999号组织法》第7条受到特殊保护(第一条)。

委员会重申它就收集其人口的族裔和种族组成方面的统计数据问题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并促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一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以及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条约专门文件的指南(CERD/C/2007/1),开展一次人口普查。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说,要确定和更多地了解缔约国境内的族裔和种族群体的情况,监测各种形式的歧视以及在歧视这些群体方面可能存在的趋势,并随后为解决这种歧视采取措施,就必须要具备这种资料。

(9)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设立了关于不以种族或族裔出身作为歧视理由的促进人人平等待遇委员会,以便在缔约国防止歧视。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该委员会的框架内建立了一个支持歧视受害者中心的地区网络。但是,委员会对一些报告表示关注,这些报告说,该委员会在独立开展工作方面缺乏必要的自主和独立性,它没有充分的预算,公众很少知道有这个委员会的存在(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关于不以种族右族裔出身为由的歧视促进人人平等待遇委员会能够按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关于这类机构的第2和第7号一般性政策建议,获得必要的独立性。它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各种运动,使公众进一步了解该委员会的存在。

(10)委员会表示关注,收到的资料说,缔约国根据族裔和种族貌相在公共场所和外国人密集程度高的社区进行身份核查和警察突击检查,目的是逮捕身份不合法的任何人(第二、第五和第七条)。

委员会回顾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取消根据族裔或种族貌相进行身份核查的做法。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正移民和边境总署第1/2010号通知的一些规定,因为对这些规定的解释可能在实际上会在西班牙导致任意拘留和限制外国公民的权利。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说,根据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93),执法人员应该接受严格的人权培训,以保证他们在履行职责期间尊重并保护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族裔或民族出身而有歧视。

(11)委员会表示关注,在种族主义或仇外事件方面没有官方数字,在缔约国《刑法》第22条第4款界定的种族动机罪的申诉、起诉、定罪或判刑数量方面也没有官方数字,基于受害人的赔偿方面的官方数字也缺乏(第二条和第六条)。

根据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种族歧视行为方面的申诉、起诉或定罪的数字很小,这不一定可以看作是积极的,因为它也可能表明受害者害怕社会指责或报复,可能表明对警察和司法当局缺乏信任,甚至是当局对歧视行为的申诉没有足够的警觉或者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向警察、司法当局部门定期公开收集关于种族歧视行为方面的资料,同时遵守保密、匿名和保护个人数据的标准;

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申诉、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量以及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情况列入全面的详细资料。

(12)委员会表示关注,《第2/2009号组织法(外国人法)》第31条之二关于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外国妇女的规定可能会使身份不规则的外国妇女不敢就基于性别的暴力提出申诉,因为它们担心,如果法院不判处被告有基于性别的暴力罪,他们会被驱逐出缔约国(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审查《第2/2009号组织法(外国人法)》关于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外国妇女的立法规定,因为这些规定对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但身份不正规的外国妇女有歧视。

(13)委员会表示关注有些移民的情况,因为他们依法在移民收容中心呆满了60天后,在进入驱逐程序之前被释放,这使他们更容易受到虐待和歧视。委员会还对一些报告关注,这些报告说,在移民收容中心的运作方式方面没有规章制度。因此,生活条件、获得信息、法律援助和医疗保健、以及向居住在里面的人提供支持的非政府组织进入这类中心的情况,各个中心都不一样(第二、第五和第六条)。

忆及关于对非公民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委员会重申自己的意见,缔约国应确保移民政策不产生因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族裔出身而歧视人的效果。它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离开移民收容中心等待驱逐程序的移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并确保他们的司法保护和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对驱逐令提起上诉的权利;

为移民收容中心制定规章制度,以便统一经营管理这些中心的方式,从而确保被关押在这类中心的人能够有适当的居住条件,能够获得信息、法律援助和医疗保健,并确保提供支持的非政府组织能够进入这类中心。

(14)委员会对当前媒体的一些报道表示关注,因为这种报道对某些移民群体,例如在缔约国的北非人、拉丁美洲人和穆斯林等传播不利于他们的种族成见和偏见(第四和第七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执行综合性国家战略,防止种族主义和仇外,密切监测可能助长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的任何趋势,防止这种趋势的消极影响。根据《西班牙关于人民联盟的国家计划》以及《公约》第四和第七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对媒体的负责任使用,以防止仇恨言论和种族歧视,并在各教育层次促进对多样性的普遍认识。

(15)委员会对一些报告表示关注,这些报告说,尽管关于教育的《第2/2006组织法》规定了便利于适当和平均分配学生的机制,但仍然还有移民的吉普赛儿童的“贫民”学校(第四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公立和私立学校采用的入学标准和方法,并采取措施有效确保学生有各学校的平均分布。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入学的移民、吉普赛和西班牙儿童的数量提供分类统计数据。

(1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继续采取措施改善吉普赛人的总体情况。但是它表示关注,仍然有许多吉普赛人,特别是吉普赛妇女和儿童在就业、住房和教育方面遇到困难。它还表示关注在日常生活中对吉普赛族的歧视一直存在(第五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改善吉普赛人的情况,将他们融入西班牙社会;特别是建议它采取措施,改善吉普赛妇女和女孩的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第27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容忍,克服偏见和消极成见,以避免对吉普赛族成员的各种形式的歧视。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罗马尼亚和塞内加尔签署的关于协助和遣返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的协议。但是,委员会对使用放射检验检查骨骼成长作为确定西班牙境内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年龄的一种手段表示关注,因为这样做误差范围广,可能导致有些儿童被列为成年人应有的保护(第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从而得不到未成年人考虑确定儿童年龄的不同方法,并对采纳无害于未成年人身体健全的可靠的最新检验法进行投资,以确保不将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列为成人,并使他们受到儿童应该受到的保护。

(18)铭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中有些规定对种族歧视问题产生直接影响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根据关于德班审议会议后续活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和有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牢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议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为了在国家一级落实《宣言和行动纲领》而执行的行动计划和采取的其它措施提供具体资料。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执行,包括通过提供充分的媒体报道来制定和执行一项活动方案,按照大会第六十四届会议所宣布的将2011年纪念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年(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从事人权保护领域,特别是从事进行协商,并扩大对话。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的同时也向公众提交这些报告,并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3)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以及议事规则修订本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它对上文第9、14和17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24)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载于第8、12和13段的建议尤为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有效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适当措施的情况。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4年1月4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21至第23次定期报告,在编写这些报告时应遵循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专项文件准则(CERD/C/2007/1),并应该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的篇幅限制(见文件HRI/GEN.2/Rev.6第19段,统一报告准则)。

58. 乌克兰

(1)委员会在2011年8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104次和2015次会议(CERD/C/SR.2014和CERD/C/SR.2015)审议了乌克兰在一份文件中提交的第十九至二十一次定期报告(CERD/C/UKR/19-21)。委员会在2011年8月29日举行的第2020次会议(CERD/C/SR.2120)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乌克兰及时提交了总体上符合委员会报告准则(CERD/C/2007/1)的综合报告。委员会还赞赏报告内容翔实丰富。代表团坦诚地回答了国家报告员专题清单上的问题以及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得以举行了一次具有建设性的对话,证实确实需要进一步进行立法和行政改革,有效地纳入族裔少数民族,打击种族歧视。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决心在审查阶段加强旨在融入和保护族裔群体的法律框架,改正重复繁琐状况,各种机构与方案之间缺乏清晰度的情况,其中包括:

修订《刑法典》中涉及具有种族、族裔和宗教不容忍动机的罪行责任的第115、121、127和161条,并承认对于包括谋杀和严重身体伤害的大量罪行,种族、族裔和宗教动机为加重情节的罪行;

制定第7252号关于难民,需要辅助与暂时保护者的法律,议会于2011年7月8日通过了该项法律。该项法律加强难民地位确定程序,甄别避难索求和临时居住地质量,及加强向难民与寻求庇护者,包括最不受保护申请者的医疗服务。

2011年5月31日622/2011号总统令通过的移民政策载有保护移民人权的重要条款;

2010年12月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移民局,其综合任务是加强保护移民权利,包括保护那些无陪伴未成年人的权利,精简移民问题的决策;

通过了2010年至2012年打击仇外心理和种族与族裔歧视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与2010年2月24日第11273/110/1-08号部长内阁指令同时生效。同时开展了打击仇外心理和族裔和种族不容忍部门间工作小组的活动(尽管部门间工作组暂时未举行任何活动);

在内务部内建立了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股,加强合作打击境外散布不容忍的因特网的运作;

行政改革包括通过关于部长内阁的法律和加强地方机构以改进对种族歧视策应的管理与协调;

开展了各项活动,包括为提高对罗姆人大屠杀的认识举行的各种讨论、展览会并出版了各种信息资料。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资料表明尽管事实上行政改革尚未完成,但2010年期间国家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反对仇外心理、族裔和民族不容忍部门间工作小组以及内务部调查和打击族裔罪行的各个部门停止运作(第二条第一款(卯)项)。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无论未完成的行政改革结果如何,继续作为优先事项考虑种族歧视问题。鉴于打击种族歧视体制机制,诸如所计划的新的民族和宗教事务中央局等体制机制的独立性、可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性,委员会建议建立这些体制机制,并根据新的反歧视法律框架界定其职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振兴那些已经停止运作的机构,特别是反对仇外心理和族裔种族不容忍部门间工作组以及调查与打击族裔罪行的机构。

(5)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尽管委员会于2006年建议缔约国通过新的反歧视法框架,但仅在2011年才制定反歧视法草案,该法案的进一步制订和通过将取决于乌克兰总统于2011年5月授权起草并核准新的部门间反歧视战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一款(子)项)。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除其他事项外,明确规定直接和非直接以及事实与法律歧视的定义,以及结构性歧视的定义,规定包括公共主管当局和私人在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对种族歧视的受害者给予补救,必要的体制机制以保障连贯一致地实施该法令的各项条款。

(6)委员会遗憾地指出,没有任何资料表明议会人权专员办公室的效力。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报告有关议会人权专员有效运作的情况,因为这是一个按照《巴黎原则》建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授予其在种族歧视领域内担负具体职责,特别担负着处理各种申诉,针对种族歧视受害者的问题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他们在地区、区域和市政各级有效地求助于专员办公室。

(7)委员会还关注没有下列各方面的分类统计更新数据:种族歧视受害者的族裔、性别与年龄、发生仇恨言论和仇恨罪行的正确数据、举报肇事者的案件数量与案件性质、所确定的罪行、判处的刑法以及授予的赔偿(第二条第一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收集种族歧视受害者的有关资料,根据具体的准则,制定和采用适当的方法,收集的资料包括母语、共同讲的语言、个人和群体自我界定的族裔多样性的其他指标,以及举报种族歧视肇事者的案件数量与案件性质(CERD/C/2007/1)。

(8)委员会关注没有任何资料表明,按照《公约》第三条,为禁止和谴责“种族分割和隔离”采取了具体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根据关于种族隔离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必要的立法与政策措施解决与族裔有关的社会排斥和分割的问题。

(9)委员会关注,尽管实际上合法居住在乌克兰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除了受到法律所规定的一些限制之外,和乌克兰公民一样享有各种权利与自由,并且承担同样的义务,但许多法律条款仍然没有保障平等地保护非公民免遭歧视的权利与自由(第四条(子)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非公民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保障在其管辖之下的所有人享有免遭歧视的平等权利与自由,包括《刑法典》第161条所规定的歧视,以确保在保护所有人方面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

(10)委员会关注执法当局对仇恨罪的种族主义或歧视性质采取轻蔑态度,不愿意接受这些仇恨罪的种族主义或歧视性性质,委员会还关注不断发生警方采用族裔和种族定格的事件,导致绝大多数举报的仇恨罪不了了之(第四条(子)项)。

委员会根据其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有效调查所举报的仇恨罪,确保警方在对外国人或“明显少数民族”成员进行证件检查时,不得采取种族或族裔定格,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调查,将此类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而不论其官位如何,继续扩大对内务部、国家移民局、国家边防警卫局及警方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人权问题的培训。

(11)鉴于诸如“社会国民大会”和“乌克兰爱国者”等极端组织的活动重新抬头,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青年极端分子不断地对外国人和“明显的少数民族”成员进行攻击,缔约国报告第85段也载有资料表明极端右翼运动“在某些方面超越了内务部的法律能力”(第四条(丑)项)。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立即监督这些极端组织的活动,必要时通过防止其注册登记和解散其各项活动的法律与政策措施,确保保护外国人和“明显的少数民族”成员免遭一切暴力行为。

(12)委员会还关注据报道极端主义分子的外联活动不断发展,他们扩大宣传,并采用电子社会网络对该国的青年人进行宣传(第四条(子)项)。

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坚决打击极端主义组织的各种活动,包括其在因特网上的活动,并采取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措施,防止和劝阻青年同情者参与极端主义者组织与运动。

(13)委员会认为《刑法典》第161条的效力取决于兼顾免遭歧视与暴力的保护和侵犯《公约》第四条所规定的言论意见自由权利两方面。

根据实施《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并注意到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言论和意见自由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修订《刑法典》第161条,以便进一步根据《公约》第四条,既保护免遭歧视的权利,包括保护免遭仇恨言论的权利又能保护言论自由的权利。

(14)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解决罗姆人教育问题的立法和政策措施的效力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用罗姆语言进行教育和进行有关罗姆语言和文化教育的教材有限。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有报告表明将罗姆人儿童招收在特殊的班级内,而且并未和其家长进行磋商(第5(e)(v))。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向罗姆儿童提供教育,并提供有关罗姆语言与文化的教育和其家长以及有关的罗姆组织进行磋商,修订其立法、政策和方案,或视必要雇用中间人,确保各学校深切了解罗姆儿童的需求,与此同时,在没有任何客观理由的情况下,防止将罗姆人收入在特别班级内。

(15)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在向没有有关身份证件,包括出生证明的罗姆人发放必要的身份证件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仍然关注,虽然2,000多名罗姆人已经得到注册登记,但是将近1,700人仍然没有任何此类证件,特别是缔约国强调,缺乏缔约国方面的族裔证据是限制发放身份证件的主要因素(第五条(子)项和(辰)项)。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向所有罗姆人发放必要的身份证件,以便于他们诉诸司法,获得法律援助、就业、住房、保健照料、社会保障、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务。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任何有关土著人民的立法来实施《宪法》第11条和第92条内所载的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的各项保障(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保护土著人民并保障他们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法律,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关于独立国家内的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1989年)。

(17)委员会继续极其关注有资料指控已经返回乌克兰的克里米亚鞑靼人经历了各种各样困难,他们不能够获得土地、就业机会、学习其母语的可能性不大,对他们发表的仇恨言论,缺乏政治代表,并且无法诉诸司法。鞑靼人被驱逐出境时失去了80,000多栋私人住宅以及34,000公顷农田,归还他们被驱逐时的土地与住宅以及进行赔偿始终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特别是由于86%的克里米亚鞑靼人生活在农村地区,因他们没有为国家企业工作过,因而他们没有权利参与农田归还的过程。委员会还有极其关注1944年被驱逐的其他族裔群体成员享有人权的情况(第5条(丑)、(卯)(5)和(辰)(1)(3)和(5))。

缔约国建议缔约国确保恢复克里米亚鞑靼人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归还包括农田在内的财产,并根据《民法典》赔偿其损失,或者为此目的通过特别的法律。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其他先前被驱逐的族裔群体的成员享有人权的情况。

(18)委员会还关注地注意到各种各样报告指称Krymchaks和Karaites社区濒临灭绝(第二条第二款)。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作为优先事项采取特别措施保护Krymchaks和Karaites的语言、文化、宗教特征和传统。

(19)委员会关切地指出,认为其自己是鲁塞尼亚人的乌克兰公民社区的地位不明确,并据报告说其与缔约国之间没有对话。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尊重自我认同的个人与民族的权利,与鲁塞尼亚代表进行磋商,审议他们的地位,以承认所有声称存在于缔约国内的少数民族。

(20)尽管为了加速处理每年将近2,000份庇护申请,于2010年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移民局,并在2011年5月通过了新的移民政策,但委员会注意到在移民地位决定程序中需要有理由充实的决定,以便使庇护者在整个寻求庇护的过程中始终注册在案,并且使出生在乌克兰的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士的子女能够得到注册并能够得到出生证明(第五条(子)项和(丑)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a) 确保在难民地位决定程序中具有理由充实的决定,充分确保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程序保障并对庇护申请进行充分的评估;(b) 确保在整个庇护程序中,包括在上诉阶段,所有庇护寻求者始终记录在案,以便使他们在要求庇护申请时不会面临拘留或驱逐的风险,保障有充分的资源为他们提供翻译,特别在法庭和在拘留地点更应如此,以便他们能够确确实实地诉诸司法;(c) 通过法律措施确保在乌克兰出生的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士的子女得到出生登记并向他们发放出生证明;和(d) 考虑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况公约》。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指出,为了在OdessaOblast等地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住房,已经采取了若干项目和研究,但难民和寻求庇护中心的数量以及为其提供的资金仍然不足(第五条(辰)项(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改善接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条件,如在Kyiv和Kharkiv开设新的临时招待中心,确保透明的接纳到中心的标准,并为那些不能住宿在中心内的人提供援助。

(22)委员会注意到实施《刑法典》是打击种族歧视的中心,但委员会关注缺乏人事和行政责任文书,包括制裁文书,而这是加强防止种族歧视和受害者有效诉诸司法的关键(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民法典》和《行政违法法典》为种族歧视,包括由媒体散布的仇恨性观点,确定民事和行政责任,并保障予以补救,包括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23)考虑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4)根据关于德班审议会后续行动的第33条(2009)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的同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国家一级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5)大会在六十四届会议上通过的2009年12月18日的第64/169号决议宣布2011年为非洲后裔国际年,为了纪念这个国际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并充分宣传适当的活动方案。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本结论性意见和在拟定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咨询在人权保护,特别在打击种族歧视领域内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并扩大与它们的对话。

(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提高有关《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来文程序的认识,即承认委员会有权力接受和审议个别申诉。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以官方语言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来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地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1998年提交了其核心文件(HRI/CORE/1/Add.63/ Rev.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和HRI/MC/2006/3/Corr.1),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

(30)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了一年之后,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5、9和15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31)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注意上文建议7、14、16和17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4月6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22和第23次定期报告,考虑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专项报告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篇幅规定(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

59.联合王国

(1) 2011年8月23日至24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112次和第2113次会议(CERD/C/SR.2112和CERD/C/SR.2113)会议,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提交的第十八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合并文件(CERD/C/IRL/18-20)。2011年9月1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115次会议(CERD/C/SR.2115),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略微缓交,然而详尽的报告,并表示赞赏代表团在审议期间发表的坦诚且建设性的口头答复。

(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定期报告列入了英属政府管辖下的海外领地上执行《公约》的最新近情况。

(4)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政府为编撰本报告与平等与人权委员会(平权委)、苏格兰人权委员会、威尔士人权委员会和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举行了磋商。上述各方均为之作出了奉献。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处置种族歧视和不平等现象作出了令人敬佩的努力,并承认英国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6) 委员会欢迎2010年颁布《平等法》,一项增强反歧视立法的标志性之举。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2006年《平等法》创建了平等与人权委员会;和

(8)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2006年通过了《关于种族主义和宗教仇恨问题法》并于2009年9月14日启动了政府通力整治仇恨罪行动计划。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9) 截止2011年8月,缔约国还尚未全面确定境内暴发骚乱和毁坏公物行为的根源,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各种酿成这场动乱局面不可小觑的种族主义暗流。委员会遗憾地认为,缔约国应付骚乱的某些对策,特别是据报称准备剥夺那些虽被判罪但并未因与骚乱相关罪行被关入监狱的骚乱参与者所享有的福利,并将参与骚乱者的家庭逐出社会住房的计划,会对家境贫困和少数民族背景的群体带来有失公允的影响。这样的措施可能会恶化缔约国境内的种族关系和不平等现象(第二、四和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彻底查清骚乱和毁坏公物行为的根源所在,并尽快向委员会通报此次调查的相关结果。委员会敦请缔约国确保在对与骚乱相关案情的调查和追究期间,严格依据法规办事,并公允均衡地适用应有程序。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应对政策均本着向前看,并以促进民族平等和缔约国凝聚力为要旨。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坚持其立场认为缔约国无义务把《公约》列为国内法律秩序之类等部分的内容,而且缔约国的行为举止完全尊重且遵守了《公约》的各项条款。委员会重申依然关切缔约国法庭可能不会赋予《公约》条款充分的法律实效,除非缔约国明确地将之融入其国内法或缔约国立法制定出必要的条款(第二和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以便缔约国法庭可更顺畅地援用《公约》。

(11) 委员会关切一些报告称,缔约国境内传媒加剧了对少数民族、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充满敌意的攻击和负面形象的报道。因此,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依然坚持对《公约》第四条狭义解释的立场。为之,委员会第15(1993)号关于《公约》第四条的一般性建议确定此系强制性条款,针对基于族裔血统的有组织暴力行为则更具强制性(第二、四和六条)。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本身承认言论和见解自由不是绝对的权利,并鉴于传媒继续发表充满敌意的言论,可能不利地影响缔约国境内的民族和谐并加剧种族歧视,建议缔约国撤销对第四条的解释性说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督传媒,以期打击偏见和负面的陈旧观念,这些不受制约的言论可能会滋生种族歧视或煽动种族仇恨。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媒体的种族主义宣传,确保彻查这种情况,并酌情予以制裁。

(12) 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关于《公约》不适用“英属印度洋领地”的立场。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2004年颁布的《英属印度洋领地(移民)规则》,出于国家安全原因,不仅禁止查戈斯人(伊洛伊斯人)进入迪戈加西亚岛,甚至还不让进入位于100英里之外的各座离岛(第二条和第五条(卯)款(1)项)。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该国有义务确保对其管控下的每一片领地适用《公约》。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收入英属印度洋领地执行《公约》情况的相关资料。

委员会建议撤销禁止查戈斯人(伊洛伊斯人)进入迪戈加西岛,或进入其他英属印度洋领地岛屿的歧视性限制规定。

(13) 委员会虽赞赏2010年生效的《平等法》,但却深为关切为应对眼下经济衰退采取的紧缩措施和所谓“繁文缛节”的挑战,包括《平等法》设定针对各项措施的严格审查,以裁除那些被视为“官僚主义或沉杂冗繁的负担”,即很可能会削弱,甚至逆转缔约国在反种族主义歧视和不平等现象方面成就的威胁。为此,委员会回顾了委员会第33(2009)号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一般性建议,并重申应对金融和经济危机的举措,不应导致滋长针对外籍人、移民和属于少数人群体者的种族歧视(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落实《平等法》的每项条款,并确保不会发生目前保护水准的退缩。虽然出现了经济衰退,但缔约国应确保任何紧缩措施不会恶化种族歧视和不平等问题。在采取紧缩措施之前必须进行影响评估,以确保这些措施不会致使易受种族歧视的群体遭受差别或歧视性的待遇。

(14)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地方化议案”已提交议会。委员会关切加强赋予地方一级的决策权,包括为教育领域特别措施拨款和涉及少数民族群体的某些规划措施的决策权,以及这类决策权对易受种族歧视群体的潜在不良影响(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增强地方决策权的程序,促进解决种族歧视问题,并让那些易遭受种族歧视的群体参与这些放权程序的制订、执行和监督。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全国各地,包括各类地方主管当局竭尽全力确保这些措施始终一贯地支持对《公约》的执行。

(15) 委员会表示尤其关切,对平权委预算拟议的削减,可对平权委履行任务产生不良影响。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拟议的公共机构议案将授权主管部长修改平权委的核心职能和/或主管实权。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关于目前北爱尔兰警察监察专员缺乏独立性的报告(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任何削减平权委经费和拟议的立法修订,都应确保平权委独立履职并切实符合(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附的)《巴黎原则》。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北爱尔兰警察监察专员署可对种族歧视案实施切实、有效且透明的调查。

(16) 委员会表示深为关切,原先2000年《种族关系法》第19D节条款规定,一旦经部长批准,公务员即可基于国籍、族裔和民族血统原因,实行歧视性待遇,目前已被2010年《平等法》取而代之。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2011年2月10日部长授权规定生效,允许英国边防局在核发签证,以及在缔约国各机场、港口和入境点进行边检时,实行基于国籍的歧视性待遇(第一和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销基于族裔和民族血统履行移民职能的特别条例,以及赋予英国边防局对通过缔约国领土边防口岸的入境者实施歧视性待遇的自酌权。

(17) 缔约国向委员会确认,英国的平等战略已不再把解决不平等现象,列为主要与种族相关的问题,而转向注重构建有透明度的制度,为每个人创建就业机会。委员会在欢迎对待平等问题采取综合性做法的同时,指出平等战略忽视了一些重要的因素,包括种族因素。缔约国缺乏种族平等的战略,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少数民族和少数人群体磋商,制订并推出一个列明指标和监督程序的详实行动计划,作为平等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以处置种族不平等现象,或另外制订一项落实种族平等战略的行动计划。

(18)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警察越来越多地采取“拦截搜查”的做法,偏于更多地拦截少数人群体,特别是亚裔和非裔群体成员。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警方除了可导致搜查的情景之外,已中止公布拦截情况报告,并采取了只开具拦截和搜查单,不再作全面记录的政策。委员会关切,这些措施不仅只会放纵警官陈旧的种族主义和族裔观念,而且还可能怂恿有罪不罚现象,无法增强警务工作谨防滥用职权行为的责任感(第二和五条)。

委员会参照第31(2005)号关于防止刑事司法体制在实施和履职期间出现种族歧视现象的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审查“拦截和搜查”权对受缔约国各类不同立法管辖的少数人群体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拦截不论是否导致搜查,都具备应有的实况记录,并向被拦截者提供一份描述所有事情经过记录的副本,以保障被依法检查者的权利,并遏制可能的滥用权利行为。委员会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按民族和族群血统分类列出关于拦截和搜查权使用情况及其防止犯罪实效的详细统计数据。

(19)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2010年《平等法》对北爱尔兰不适用。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尽管1998年签署了《贝尔法斯特(受难节)协议》而且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曾提出过建议,但北爱尔兰却并无《权利议案》。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的回复称,北爱尔兰应承担制订其本身平等立法框架的责任(第二条)。

委员会谨提醒缔约国,缔约国受《公约》的约束,必须在全国各地履行执行《公约》条款的义务。这就使得缔约国成为负有国际义务的国家,不管该国采取了哪类具体的政府体制安排,都必须在全国各地落实《公约》的条款。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确保在北爱尔兰颁布一部单一的《平等法》和《权利议案》,或扩大2010年《平等法》范围推行至北爱尔兰。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北爱尔兰境内的宗派主义所作的立法努力,关切鉴于这种内部宗派和种族之间形成的派别林立局面,使得北爱尔兰被完全置于《公约》和《德班行动方案》防范歧视的框架之外。缔约国承认北爱尔兰各个宗派主义与种族主义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绝不可仅处置一方,撇开另一方(第二和四条)。

缔约国被要求审查处置北爱尔兰局势的立法和政策框架是否不能得益于《公约》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就族裔血统、宗教及其它歧视形式之间相互关联现象所述的标准、义务及行动。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应向委员会通报其审查结果,阐明为消除宗派主义和种族主义采取这种整体方式是否可行,与此同时,报告还要直接阐明,为解决北爱尔兰境内弱势少数人群体所面临的种族歧视,采取了哪些措施。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反驳了委员会关于依据反恐和安全立法采取的管控制,对某些诸如穆斯林之类的群体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并可促使加剧恐惧伊斯兰心理的论述。然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审查依据反恐和安全立法采取的管控制并打算于今年底推出以干预程度稍低些,更多注重防止和调查恐怖主义的制度取而代之(第二、四和五条(卯)款(1)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新的恐怖主义防范和调查制度,包括防止滥用权利和蓄意迫害某些族裔和宗教群体的保障。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阐明如何利用新的防恐和调查制度,以及按宗教信仰和族裔血统,对该新制度所涉个人进行详细分类的统计数据。

(22) 委员会欢迎警察部门招募黑人和少数民族群体成员加入警察队伍和刑事司法体制,然而则关切与更广泛的民众相比,长期以来上述少数人群体成员在警务部门中所占比例低的状况(第5条(辰)款(1)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下大力气力争弥合刑事司法体制人事行政及其它部门少数民族与更普遍民众人口之间就业比例上的现行差距。在铭记委员会第31(2005)号关于防止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和司法职能方面的种族歧视现象的一般性建议和第32(2009)号关于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之际,缔约国还应考虑采取特别的措施,确保刑事司法行政部门的招聘体现出缔约国社会的多样性。

(23) 在欢迎2010年11月颁布了举国打击种族主义欺辱行为的方针和设立了部分由政府资助的英格兰反种族主义欺辱行为的机构――“尊重我”(respectme)事务局的同时,委员会表示关切缔约国关于校内各种族主义欺辱行为和辱骂事件举报数量增多的情况(第二条和第五条(辰)款(5)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缔约国校内所有种族主义欺辱和辱骂行为。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本国校内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期改变小学生的思想定式,倡导教育部门对多样性的宽容和尊重。

(24) 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门学校排斥黑人小学生率虽正在缩减,但排斥比例依然偏高。委员会还注意到,在解决一些最受排斥的群体,特别是诸如吉普赛人和惯于过移徙生活群体的儿童,以及非洲-加勒比后裔儿童在校学有所成的机率较低问题(第二条和第五条(辰)款(5)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加强防止黑人小学生遭排斥的举措,并制定详尽的计划,解决被确认最受排斥的群体,特别是吉普赛人和惯于过移徙生活群体的儿童,以及非-加勒比后裔儿童在校学有所成机率偏低的问题。

(25) 委员会注意到,少数民族所有各年龄组的就业差额比率17.4%已缩减至10.9%。但是,对于16至24岁这个年龄组的就业比率差幅最大。委员会承认,上述比率是为提高少数民族就业率所实现的改善(第五条(辰)款(1)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缩小少数民族就业率的差幅。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一项如何进一步缩小所有各领域和所有各级少数民族就业比例差幅的计划。

(26) 委员会关切,2008年11月为了保护年青人免遭强迫婚姻之害,颇有争议地将为家庭团圆颁发的婚姻签证年龄从18岁提高至21岁的做法。委员会关切,提高签证年龄可致使属于少数和有少数人背景的人在享有家庭生活、婚姻和选择配偶权方面陷入遭受歧视的境况(第二条和第五条(卯)款(4)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销提高为家庭团圆目的颁发婚姻签证规定年龄的做法,因为这样做违背了达到最低法定婚姻年龄者的权利,而且这主要形成了对少数民族及其他人的限制。

(27) 在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吉普赛人和惯于移徙生活族群所作的努力之际,委员会关切上述努力并未大幅度改善他们的境况。因此,委员会遗憾地感到,这些族群在健康、教育、住房和就业各领域的记录依然颇为糟糕。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有报告称,社会广泛地对这些族群持日趋否定的陈旧观念和鄙视的态度(第二条和第五条(卯)款(1)项、(辰)款(1)、(3)、(4)和(5)项)。

至于委员会27(2000)号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改善吉普赛人和惯于移徙生活族群的境况。缔约国应确保采取具体措施改善这些族群的生活状况,重点在于改善这些族群获得教育、卫生保健和医疗服务和就业的机会,以及在缔约国境内提供充分的居所,包括过境暂居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在采取会对这些族群形成影响的措施,诸如在实施上述根据地方议程拟议的任何措施之前,先与这些族群代表展开充分的磋商。

(28) 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在为吉普赛人和惯于移徙生活族群成员筹划好并提供文化上适宜的住房之前,坚持要把这些族群驱逐出埃塞克斯郡的Dale农场。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未援助这些族群找到适宜的替代住所(第五条(辰)款(3)项)。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暂停了原本打算的驱逐行动,不然会对这些家庭,尤其会对妇女和儿童的生活形成重大的不利影响,并使之陷入艰难境地。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应为这些族群找到其它适当的住所,然后再实施驱逐行动。缔约国应确保依法并遵照国际和区域人权准则,以尊重该族群每个成员个人尊严的方式实施任何驱逐行动。

(29) 委员会关切有报告揭露在缔约国登记但在该国领土外经营的跨国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土著人民土地、健康、环境的适足生活水准权。委员会还遗憾地感到,缔约国推出的议案,一旦获得通过,将会限制外籍申诉人为寻求补救办法,向缔约国法庭投诉跨国公司的权利(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回顾了第23(1997)号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缔约国注册的跨国公司严格遵循《公约》规定行事。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应在法律上设立任何障碍,当跨国公司在缔约国境外出现违法行为时,不会阻碍对之追究责任。委员会提醒缔约国要促使在缔约国境内登记的跨国公司意识到公司要对经营所在地承担社会职责。

(30) 在注意到缔约国宣称缔约国无证据显示存在着《公约》所列的任何基于姓氏的重大程度歧视现象之际,委员会收到非政府组织及缔约国各机构最近的调研报告称,缔约国境内确实存在着违反工作权和商品与服务供应权的现象(第二条)。

委员会回顾了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63/CO/11,第25段)以及第29(2002)号关于世系歧视问题的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主管部长援用2010年《平等法》9(5)(a)节所列“姓氏是种族的一个方面”,为遭受这类歧视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办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通报有关这个问题的发展动态。

(31) 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63/CO/11, 第28段),遗憾地感到缔约国在审查了《公约》第十四条关于发表任择声明的条款之后,决定不发表任择声明(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重新考虑不发表第十四条所列声明的立场。依据第十四条条款发表声明可允许遭种族歧视受害者个人向委员会投诉。

(32) 在铭记所有人权均不可分割之际,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该国还尚未获得批准的各项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载有直接涉及种族歧视问题条款的条约,诸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德班审查会议之后采取的行动,包括全国禁止种族主义行动计划及相关举措。委员会依据第33(2009)号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参照2009年4月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继续努力通过国内法律制度执行《公约》,落实2001年9月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上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列入具体资料,阐明全国为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及其它措施。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落实和公布一项举办大会第64/169号决议所宣布的2011年“国际非洲人后裔年”的相宜活动方案。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扩大与从事人权保护,特别是制止种族歧视方面事务的民间社会组织展开关于下次定期报告编撰工作的磋商。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一旦报告提交后,随即向广大公众提供和宣传,并同时酌情以官方语言或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37)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后一年之内,提供资料阐明落实上文第9、18、21和28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38)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建议11、13、16、19和27段,并请缔约国的下次定期报告提供详情资料,阐明为落实这些建议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4年4月6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21至23次定期报告,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专项报告指南(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40页、共同核心文件60至80页的篇幅限制(见文件HRI/GEN.2/Rev.6,第1章第19段,统一报告准则)。

60.乌拉圭

(1) 委员会在2011年2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057次和2058次会议(CERD/C/SR.2057和CERD/C/SR.2058)上审议了乌拉圭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的第十六至二十次定期报告(CERD/C/URY/16-20)。委员会在2011年8月4日举行的第2078次会议(CERD/C/SR.2078)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按照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起草的第十六至二十次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尽拖延了很长时间。委员会赞赏恢复与缔约国的对话。

(3) 委员会对与代表团进行的坦诚而直率的对话以及代表团为全面答复委员会在对话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所做努力表示满意。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承认组成乌拉圭人口的族裔群体的多样性以及促进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方面所取得进步表示欢迎。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各族歧视在法规、体制和政策方面所做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包括:

2004年第17.817号法案,根据这项法律成立了反对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所有其他形式歧视名誉委员会;

2005年在全国妇女协会中设立了非洲裔妇女秘书处;

成立了种族平等问题咨询服务处;成立了为提高非洲人后裔的地位促进和协调积极行动政策办事处;

2008年7月22日关于政策程序的第18.315号法案,其中规定了警察行为准则;

2008年12月12日关于教育的第18.437号法案,其中规定了反对歧视的目标;

制定了Ceibal计划,该项计划使国立小学的所有学生都能使用计算机;

向联合国各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有效邀请。

(6) 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2006年11月20日第18.059号法案宣布了全国Cadombe日,目的是庆祝非裔乌拉圭人文化与种族平等;以及根据2009年9月第18.589号法案宣布了Chùarra族和土著身份日。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1年2月通过了根据2008年12月24日第18.446号法案成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预算,现在希望这个机构能尽快运作起来。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2006年的统计资料,但为使委员会能对缔约国境内非洲裔人和土著人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进行更好的评估,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人口情况的更全面的可靠统计资料,包括按种族或族裔分列的经济和社会指标,特别是关于非洲裔人和土著人情况的资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收集和公布按族裔和种族分列的关于人口组成及其经济和社会指标的统计资料,包括产生于2010年人口普查以及随后涉及基于自我认定的族裔和种族方面的任何普查和调查(如最近进行的全国监狱普查)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这种分类资料。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8条确定了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第17.817号法案宣布,消除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的歧视符合全国利益,但关注的是,在缔约国的法规中没有具体和明确禁止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条款(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二条通过一项禁止种族歧视的专门法律或将具体和明确禁止及防止种族歧视的条款纳入其现行法规。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2001年空前的经济衰退的反应是,将减轻贫穷放在最高优先地位,而将消除对非洲裔和土著人的结构性歧视的措施放在较低的地位,期望,无论如何,他们作为人口中最贫穷的部分会最多受益于减轻贫穷方案。

委员会表示理解将减轻贫穷放在最高优先地位的这种做法,但也强调,需要制定有利于结构上处于弱势的人口的措施,以避免扩大贫富差距和加剧非裔乌拉圭人和土著人遭受的结构性歧视,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所说特别措施的意义和范围的第32(2009)号建议。

(11)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正在准备通过禁止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国家计划的情况,但对这一工作的不适当拖延表示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非洲裔和土著组织进行协商,采取一切措施,抓紧时间通过和执行消除种族主义和歧视的国家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一过程中考虑到其关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的第28(2002)号一般性建议及其结论性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将这一工作的进展情况通知委员会。

(12) 委员会注意到,为解决非洲裔人面临的不平等问题,缔约国建立了一系列机制,采取了各种计划、方案和战略,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机制、计划、方案和战略缺少资源,而且相互重叠,也没有提到其实际影响和效果(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将有关族裔和种族的内容纳入与消除和扭转结构性歧视的目标有关的所有政府计划、方案和战略;为其分配充足的专项预算;进行定期评估以加强其对目标群体的质量和数量效果。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以具体数据的形式提供这些计划、方案和战略的成果情况。

(13)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事法规,特别是《刑法》,不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尤其是不符合关于将传播种族优劣论的行为定为犯罪的要求,以及禁止提倡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和参与其活动的要求(第四条)。

委员会忆及其第1(1972)、7(1985)和15(1993)号一般性建议,其中表示意识到,第四条具有预防性质,也具有强制性质;因此,重申其建议(CERD/C/304/Add.78,第14段),即缔约国在其《刑法》条款中就此做出规定,同时充分执行《公约》第四条,将传播种族优劣论的行为定为犯罪,并禁止提倡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和参与其活动。

(14)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措施,非洲人后裔仍然是不平等的受害者,特别是在就业方面,他们经常从事低技能的工作;在住房方面,他们经常居住在城市郊区条件最差的住区;在教育方面,和缔约国其他族裔群体相比,非洲裔儿童的辍学率仍然是最高的(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采取有利于非洲裔的土著人的特别措施,以减少不平等现象,使他们更好地融入乌拉圭社会。特别是,缔约国应当:

促进议会和其他国家机构吸纳非洲裔人和土著人代表,以及酌情促进他们在政府行政部门和私人企业中就业,包括担任高级职务;让拟议中的促进种族平等委员会开始运作,为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资源;

确保在早先专制时期被逐出家园的人有适当住房,在住房安排中考虑到族裔和种族方面的问题;

执行2008年教育法,加强特别措施,其目的除其他外特别是要降低非洲裔和土著人儿童的辍学率,向其父母宣传上学的好处。

(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非洲裔妇女的处境问题采取了各种措施,如在全国妇女协会中设立非洲裔妇女事务秘书处,将性别和族裔或种族考虑纳入第二个男女机会和权利平等计划(2007-2010年)市级执行过程。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特别是在就业、教育和住房方面,非洲裔妇女仍然遭受着基于其族裔和性别的双重歧视(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关于缔约国境内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的族裔和种族方面的重点研究,以及关于适于采取特别措施的计划和方案的研究。它强调,缔约国需要促进非洲裔妇女融入劳动市场,特别是促进她们获得高技能工作,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种族歧视的与性别有关方面的第25(2000)号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16) 委员会注意到为便于所有人,特别是处于弱势的人,利用司法手段采取了措施,但仍然关注弱势群体,特别是非洲裔和土著人,能否有效利用司法和行政补救办法(第五条)。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CERD/C/304/Add.78,第17段),即: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为非洲裔和土著人平等利用司法和行政补救办法提供便利,确保人人可以平等利用司法。它还应经常对司法系统中种族平等问题进行审查,经常收集关于族裔和种族因素对利用司法的影响的情况。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所选出代表的族裔和各族的研究或关于为增加非洲裔和土著人的参与和代表所采取措施的资料(第五条(寅)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非洲裔和土著人参与公共事务,包括通过特别措施。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开展宣传运动和培训该方案以纠正情况。

(18) 委员会对缺少下述方面的资料表示关注:申诉、起诉、国家法院和法庭对种族歧视行为的定罪和判决,以及所给予的赔偿。委员会再次表示认为,没有申诉并不表明没有种族歧视,可能是因为受害者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人们对警察和司法机关缺乏信任,或有关当局对种族歧视案件缺少关注或觉察(第六条)。

忆及其关于防止刑事司法系统管理和运作中的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宣传这方面的法规,让公众,特别是非洲裔和土著人了解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它还建议缔约国向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如何发现种族歧视行为和如何补救的培训。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有关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诉讼、定罪、判决和补救办法的全面资料。

(19) 委员会注意到为宣传非洲裔和土著人的文化特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对这类措施的不足,特别是仍然存在的对他们的成见表示关注。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关于为在媒体和课本中宣传非洲裔和土著人的历史和文化所采取措施的资料(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更多措施,通过提高认识的运动消除对非洲裔和土著人的成见;继续宣传他们的文化特点,特别是要将其对塑造缔约国的特点和文化的贡献纳入学校课程;分配资金用以保护和宣传其特点和文化,包括在媒体上进行宣传。

(20) 考虑到所有人权的不可分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直接涉及可能成为种族歧视对象的社群的那些条约,如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的土著和部落人民的第169(1989)号公约》。

(21) 鉴于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反对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在本国法律秩序范围内执行《公约》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结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资料。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纪念大会在其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2011年非洲裔人国际年制定并充分宣传一个适当的活动计划。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继续与从事保护人权活动,特别是消除种族歧视活动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和对话。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了大会第61/148号和第63/243号决议,大会在决议中强烈敦促各缔约国加快对《公约》涉及委员会经费筹措的该项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该修正案。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做好准备,随时向公众提供报告,并同样以官方和其他通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核心文件是1996年提交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特别是那些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提交一个核心文件的最新版本。

(27)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其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根据上面第12、14和15段中的建议所采取的后续行动。

(28) 委员会还想提请缔约国注意,在第7、13、16和17段中提出的建议尤为重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1月4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21至23次定期报告,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专项文件的编写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作出答复。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篇幅规定(见文件HRI/GEN.2/Rev.6第19段中的统一报告准则)。

61.也门

(1) 委员会在2011年2月25日和28日举行的其第2069次和第2070次会议(CERD/C/SR.2069和CERD/C/SR.2070)上审议了也门在一份文件(CERD/C/YEM/17-18)中提交的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它在2011年3月10日举行的其第2086次会议(CERD/C/SR.2086)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该报告,并且表示赞赏缔约国在该报告接受审议期间提供坦率的口头答复。委员会还对陈述缔约国报告的大型和高级别代表团表示欢迎。

(3)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愿意在经历国内政治挑战期间进行对话。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尊重所有示威者表达其关切事项、寻求改革和和平示威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缔约国目前的政治局势不会煽动把矛头特别指向非公民、移民人口、移民工人、难民和其他弱势族群的进一步的暴力行为。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已经在国内和国际上实施或批准的有关人权保护的法律文书的广度。

(5) 委员会欢迎修订法例,以解决缔约国内的歧视,特别是修订了国籍法(1990年第6号法令),目前允许与外国人结婚的也门妇女将其国籍传递给她们的子女。

(6) 委员会欢迎建立一个根据部长会议2004年第29号法令成立的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国家立法,以确定其与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的一致性。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7)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为了使得其国家立法,如警察法符合它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所作的各种努力,但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与公约一致的种族歧视定义。(第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国家立法中纳入与公约一致的种族歧视定义。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所作的各种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自从其上一次报告接受审议以来,缔约国迟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这一机构(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速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存在许多民族和种族群体,缔约国继续将其国家视为一个单一的社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审议缔约国存在民族和种族群体多样性时,缺乏人口中民族和种族组成的分类统计数据(第二条)。

继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YEM/CO/16)和关于人口构成的第4号一般性建议(1973年)之后,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收集统计数据的目的是让各缔约国有可能确定其领土上的种族群体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的歧视,对它获得更好的理解,对确定的歧视形式找到适当的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并衡量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正式承认在其境内有各种种族群体存在和缔约国不是一个真正的单一社会的事实。

(10) 虽然注意到伊斯兰教是缔约国所有法律之来源,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伊斯兰教法应用情况的信息,以及未经外国人和非穆斯林同意不对他们适用伊斯兰教法的保证(第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伊斯兰教法的适用是与它已根据国际法,特别是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未经外国人和非穆斯林同意不对他们适用伊斯兰教法。

(11)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缺乏关于涉及种族歧视案件之起诉的统计数据(第四条)。

考虑到第31号(2005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编写,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涉及种族歧视的所有起诉案件的分类统计数据。

(12) 委员会重申它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YEM/CO/16)表示关注缔约国的国家立法缺乏任何明确的刑法规定,未将公约第四条所禁止的行为和活动,如宣传和传播基于种族优越的思想,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且予以惩处。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检查机关起诉涉及种族歧视之案件的统计数据(第四条)。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YEM/CO/16)中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修改其刑法,以制定处理公约第四条所禁止之行为的具体立法。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1993)一般性建议,并提醒缔约国确保这些法例得到有效执行的义务。

(13)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YEM/CO/16)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撤回其对公约第五条(寅)款和(卯)款第(4)项、第(6)项和第(7)项的保留,除其他外,其中规定了参加选举的权利、婚姻和选择配偶权、继承权,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五条)。

委员会表示相信,对第五条的保留有否定公约的核心宗旨和目标的效果。因此,委员会重申其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YEM/CO/16)中提出的建议,即缔约国应考虑撤销其对公约第五条(寅)款和(卯)款第(4)项、第(6)项和第(7)项的保留,除其他外,其中规定,参加选举的权利、婚姻和选择配偶权、继承权,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委员会表示希望缔约国将彻底检查保留事项和理解需要予以撤回,以便充分实施公约规定的义务。

(14) 虽然注意到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涌入对缔约国带来的挑战,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规管庇护申请的法律。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难民署)在该缔约国的办公室颁发的难民证书得不到承认。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各有关省份的国内流离失所者(IDPs)的困境感到关注(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法律框架,以处理庇护申请程序。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旨在促进与难民署协调签发难民证书过程的具体措施,以确保难民证书得到承认,并且使得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权利得到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向国内流离失所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确保他们立即返回自己的社区。

(15)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引进安全网方案,以改善边缘化群体的生计,委员会关注的是“仆人阶层”(Al-Akhdam)等具有某种血统的社区在社会经济方面持续地不断受到排斥,据理解,其中有些人具有非洲血统。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缔约国不承认“仆人阶层”(Al-Akhdam)具有不同的民族特色(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五条)。

铭记其关于世系的第二十九号(2002)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仆人阶层”(Al-Akhdam)边缘化的根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善所有边缘化和弱势的世系群体,特别是“仆人阶层”(Al-Akhdam)在教育、保健、住房、社会保障服务和财产所有权等方面的福利。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努力保护犹太教徒和巴哈教徒的权利,却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少数宗教群体常常受到威胁,使其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受到影响(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承认种族和宗教歧视的“交叉性”,建议缔约国确保宗教少数群体,特别是犹太教徒和巴哈教徒,自由信奉自己宗教的权利受到保护,保证他们在任何时候进行礼拜的安全和自由。

(17) 考虑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

(18) 考虑到其关于德班审议会议后续行动的第三十三号(2009)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它为了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国家一级采取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并宣传适当的活动方案,以纪念2011年这个由大会在其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非洲后裔国际年。

(20) 委员会对于非政府组织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做了哪些努力和遇到哪些挑战,感到高度关注。委员会希望强调它重视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报告,认为它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充实了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之间的对话。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咨询在保护人权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扩大与他们之间的对话,尤其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引用了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加速就有关向委员会提供资金的《公约》修正加速其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核心文件是在2001年提交的,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MC/2006/3),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

(24)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9、13和14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5)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建议7、8、10和15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3年11月17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19和第20次定期报告,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专项文件的编写准则(CERD/C/2007/1),并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条约专项报告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超过60至80页的篇幅规定(见文件HRI/GEN.2/Rev.6第19段,统一报告准则)。

四.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报告审议工作的后续行动

62.2011年,埃米尔先生担任缔约国报告审议工作后续行动的协调员,索恩伯里先生担任候补协调员。

63.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和第六十八届会议分别通过了后续工作协调员的任务范围和后续工作准则,与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一并发送每一个缔约国。

64.后续工作协调员和候补协调员分别在2011年3月11日(第七十八届会议)举行的第2088次会议和8月29日(第七十九届会议)举行的第2119次会议上,向委员会提交了他们活动情况的报告。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还审议了协调员编写的一份简要研究报告,关于后续行动程序自生效以来的情况。

65.第七十七届会议结束以来,收到了下列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的建议落实情况的后续报告:澳大利亚(CERD/C/AUS/CO/15-17/Add.1)、阿塞拜疆(CERD/C/AZE/CO/6/Add.1)、保加利亚(CERD/C/BGR/CO/19/Add.1)、中国(CERD/C/CHN/CO/10-13/Add.1)、丹麦(CERD/C/DNK/CO/18-19/Add.1)、芬兰(CERD/C/FIN/CO/19/Add.1)、法国(CERD/C/FRA/CO/17-19/Add.1)、希腊(CERD/C/GRC/CO/16-19/Add.1)、危地马拉(CERD/C/GTM/CO/12-13/Add.1)、日本(CERD/C/JPN/CO/3-6/Add.1)、哈萨克斯坦(CERD/C/KAZ/CO/4-5/Add.1)、摩纳哥(CERD/C/MCO/CO/6/Add.1)、摩洛哥(CERD/C/MAR/CO/17-18/Add.1)、荷兰(CERD/C/NLD/CO/17-18/Add.1)、秘鲁(CERD/C/PER/CO/14-17/Add.1)、摩尔多瓦共和国(CERD/C/MDA/CO/7/Add.2)、斯洛伐克(CERD/C/SVK/CO/6-8/Add.1)和乌兹别克斯坦(CERD/C/UZB/CO/6-7/Add.1)。

66.委员会第七十八和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了保加利亚、中国、芬兰、希腊、危地马拉、日本、哈萨克斯坦、摩纳哥、荷兰、秘鲁、摩尔多瓦共和国和斯洛伐克等国的后续报告,并通过转达意见,要求这些缔约国进一步提供资料,继续与这些国家保持建设性对话。

67. 彼得先生参加了一个次区域研讨会,讨论委员会对以下缔约国的报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如何采取后续行动的问题: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研讨会在比勒陀利亚举行,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组织,并得到了南非政府的支持。

五.审议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A.报告至少逾期十年

68.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十年未提交报告:

塞拉利昂

第四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76 年提交 )

利比里亚

初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77 年提交 )

冈比亚

第二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2 年提交 )

索马里

第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4 年提交 )

巴布亚新几内亚

第二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5 年提交 )

所罗门群岛

第二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5 年提交 )

中非共和国

第八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6 年提交 )

阿富汗

第二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6 年提交 )

塞舌尔

第六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9 年提交 )

圣卢西亚

初次报告 ( 应在 1991 年提交 )

马拉维

初次报告 ( 应在 1997 年提交 )

布基纳法索

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7 年提交 )

尼日尔

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提交 )

斯威士兰

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提交 )

布隆迪

第十一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提交 )

伊拉克

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9 年提交 )

加蓬

第十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9 年提交 )

海地

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0 年提交 )

几内亚

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0 年提交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第十六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0 年提交 )

教廷

第十六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0 年提交 )

津巴布韦

第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0 年提交 )

莱索托

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0 年提交 )

汤加

第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1 年提交 )

毛里求斯

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1 年提交 )

B.报告至少逾期五年

69. 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五年未提交报告:

苏丹

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2 年提交 )

孟加拉国

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2 年提交 )

厄立特里亚

初次报告 ( 应在 2 00 2 年提交 )

伯利兹

初次报告 ( 应在 2 00 2 年提交 )

贝宁

初次报告 ( 应在 2 00 2 年提交 )

阿尔及利亚

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3 年提交 )

斯里兰卡

第十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3 年提交 )

圣马力诺

初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3 年提交 )

赤道几内亚

初次报告 ( 应在 2 00 3 年提交 )

匈牙利

第十八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4 年提交 )

塞浦路斯

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4 年提交 )

埃及

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4 年提交 )

东帝汶

初次报告 ( 应在 2 00 4 年提交 )

牙买加

第十六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4 年提交 )

洪都拉斯

初次报告 ( 应在 2 00 4 年提交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2 00 4 年提交 )

C.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采取的行动

70.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强调,缔约国迟交报告有碍委员会监测《公约》的执行情况,因此决定,继续审议报告逾期五年或更长时间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条款的情况。根据第三十九届会议作出的一项决定,委员会议定,这项审议工作的基础将是有关缔约国上次提交的报告及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审议情况。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进一步决定,初次报告逾期五年或更长时间的缔约国,也将排在《公约》条款执行情况审议对象之列。委员会议定,在缔约国未提交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将审议该国提交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一切资料,如果没有这类资料,则审议联合国机构编写的报告和资料。实际上,委员会还审议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渠道提供的资料,不论严重逾期的报告是初次还是定期报告。

71.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决定,推迟原定审议约旦和越南执行《公约》情况的工作,因为这两个缔约国在第七十九届会议之前提交了报告。委员会还决定推迟原定对伯利兹的审议,因为该缔约国已承诺在近期内完成其报告。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72.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凡自称其《公约》所载之任何权利受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的个人或群体,可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来文供审议。已有54个缔约国宣布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名单见附件一,B节。

73.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在非公开会议上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所有与委员会在第十四条下的工作有关的文件(缔约国提交的材料和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文件),均属保密文件。

74. 到通过本报告为止,委员会自1984年以来共收到了48份申诉,涉及54个国家。其中一份已停止审议,17份宣布不可受理。委员会就27项申诉的案情通过了最后决定,裁定其中11项违反了公约。尚有三项申诉有待审议。

75.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期间,于2011年8月26日审议了第45/2009号来文(A.S. 诉俄罗斯联邦),来文事关一些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的传单,煽动对罗姆人实施暴力,将他们赶出该地区。申请人是罗姆裔俄罗斯人,他在途径该地区时发现了这样一张传单,对散发传单的人提起刑事诉讼未果。她声称俄罗斯联邦违反《公约》第四、第五和第六条,而她是受害人。

76. 委员会认为,由于传单的内容并没有直接针对她本人,因而申请人不能被视为受害人,因此,根据缔约国《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宣布来文基于属人的理由,不可受理。虽然委员会认为审议来文不属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但委员会注意到,传单署名作者的行动具有种族主义和仇外的性质,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和第六条,缔约国有义务追查所有试图以任何形式维护或宣扬种族仇恨和歧视的言行,不论据称的受害人是否正式提出要求,提起刑事诉讼。委员会还忆及2008年审议缔约国定期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鼓励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

七.对个人来文的后续行动

77.委员会第六十七届会议讨论了秘书处编写的一份背景文件(CERD/C/67/FU/1),决定建立一个程序,对审议个人或集体来文后通过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78.在同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在议事规则中新增加两段,对后续行动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委员会在第六十八届会议于2006年3月6日任命西西利亚诺斯先生为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在他之后德古特先生从第七十二届会议接任。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定期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提出下一步行动的建议。建议作为委员会年度报告的附件提交大会,包括所有委员会认为存在违反《公约》情况的案件,或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案件。

79.下表概要展示了从缔约国收到的后续情况答复,凡有可能,均注明后续情况答复是否令人满意,或缔约国与后续工作报告员的对话是否仍在继续。有时很难做这种定性。一般而言,如果答复表明缔约国愿意贯彻委员会的建议,或向申诉者提供适当补救,则可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答复不理会委员会的建议或只提及这些建议的某些方面,则一般都认为是不令人满意的。

80.到通过本报告为止,委员会已就27项申诉的案情通过最后意见,认定其中11项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另有9项申诉,委员会没有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现象,但还是提出了意见或建议。

对所有违反《公约》的案件和虽未违约但委员会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案件,迄今为止所收到的后续答复

缔约国和违约案件数

来文、编号、提交人和出处

收到缔约国的后续答复

令人满意的答复

不能令人满意的答复

未收到后续答复

后续对话仍在继续

丹麦 ( 5 )

10/1997, Habassi

X (A/61/18)

X

16/1999, Kashif Ahmad

X (A/61/18)

X

34/2004, Mohammed Hassan Gelle

X (A/62/18)

X(A/62/18)

40/2007, Er

X

X(A/6 3 /18)

(A/63/18)

43/2008, Saada Mohamad Adan

X (A/66/18) 2010 年 12 月 6 日 2011 年 6 月 28 日

X 部分满意

荷兰 (2)

1/1984, A. Yilmaz-Dogan

X( 委员会从未 提出过 要 求 )

4/1991, L.K.

X( 委员会从未 提出过 要 求 )

挪威 (1)

30/2003, The Jewish Community of Oslo

X (A/62/18)

X

塞尔维亚 和黑山 (1)

29/2003, Dragan Durmic

X (A/62/18)

X

斯洛伐克 (2)

13/1998, Anna Koptova

X (A/61/18 , A/62/18 )

X

31/2003, L.R.et al.

X (A/61/18 , A/62/18 )

X

委员会认定不涉及违约但仍提出建议的请愿书

缔约国和违约案件数

来文、编号、提交人和出处

收到缔约国的后续答复

令人满意的答复

不能令人满意的答复

未收到后续答复

后续对话仍在继续

澳大利亚(3)

6/1995, Z. U. B. S.

X(委员会从未提出过要求)

8/1996, B.M.S.

X(委员会从未提出过要求)

26/2002, Hagan

X

2004年1月28日

丹麦(4)

17/1999, B.J.

X(委员会从未提出过要求)

20/2000, M.B.

X(委员会从未提出过要求)

27/2002, Kamal Qiereshi

X

41/2008AhmedFarahJama

X

挪威(1)

3/1991, Narrainen

X(委员会从未提出过要求)

斯洛伐克(1)

11/1998, Miroslav Lacko

X(委员会从未提出过要求)

八.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涉及大会第1514(XV)号决议适用的托管及非自治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81. 《公约》第十五条授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发来的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其他一切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之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并向大会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82. 因此,屈特先生应委员会的要求,研究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2011年的工作报告(A/66/23)以及列入CERD/C/79/3号文件的秘书处为特别委员会和托管理事会编写的关于16个领土的工作文件,并在2011年8月29日向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上提交了报告。委员会与以往一样指出,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全面履行职责很困难,因为按照第二款(丑)项收到的报告所含与《公约》原则和目标直接相关的信息很少。

83. 委员会还指出,一些非自治领土属多民族地区,应密切注意反映种族歧视和违反《公约》权利的事件和动态。因此,委员会强调,应作出更大的努力,在非自治领主上提高对《公约》原则和目标的了解。委员会还强调,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的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中,必须具体说明在这些领土执行《公约》的情况。

九.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84.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和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了本议程项目。为审议本项目,委员会收到了大会2010年12月21日的第65/200号决议。

8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大会的决定,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批准委员会2012年每届会议增加一周开会时间,处理积压待审的缔约国报告和个人申诉。

86. 委员会感到欣慰的是,委员会主席有机会出席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口头汇报委员会的工作,与大会进行互动对话。此外,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委员会主席获邀再次在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上提出报告,并与大会成员进行互动对话。

十.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

87. 委员会第七十八和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问题。

88. 穆里略-马丁内斯先生参加了2011年3月28日至4月1日在日内瓦举行的非洲人后裔问题专家工作组第十届会议。工作组在2011年非洲人后裔国际年的背景下,就非洲人后裔的境况问题举行了专题讨论。

89. 迪亚科努先生参加了有效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政府间工作组的第八届会议(2010年10月11日至22日),会议的主题是交流经验,包括良好做法、落实《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

90.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第2099次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纪念《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十周年的声明(见附件十)。

十一.专题讨论和一般性建议

91.大会2009年12月18日第64/169号决议宣布,2011年自1月1日起的一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年,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就非洲人后裔遭受种族歧视的问题举行了专题讨论。参加这次专题讨论的有:《公约》缔约国的代表、教科文组织、人权高专办和拉加经委会等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专题讨论的简要记录,可查阅CERD/C/SR.2080和CERD/C/SR.2081号文件。

92.鉴于审查报告期间发现,实现非洲人后裔权利存在种种困难,委员会同届会议决定,着手起草新的关于非洲人后裔遭受歧视问题的一般性建议,以此作为委员会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年3作出贡献的活动。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对非洲人后裔种族歧视问题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 (见附件九)。

93.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决定,委员会第八十届会议期间,举行一次关于种族仇恨言论问题的专题讨论,该届会议将于2012年2月13日至3月9日在日内瓦举行的。

十二.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94.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是依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这套规则是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条通过的,后经修订;再有就是委员会的惯例,载于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文件和准则。

95. 委员会第七十六届会议讨论了工作方法和必须改进与缔约国的对话问题。委员会决定,改变会前发送问题单的做法,而由国别报告员向有关缔约国寄去简短的议题单,用以指导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之间的对话,保证突出重点。这个问题单不要求做出书面答复。

96. 委员会第七十七届会议于2010年8月3日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举行了非正式会议,讨论如何加强合作的问题。委员会决定,届会期间在讨论缔约国报告时,在每周的一开始与非政府组织举行非正式会议。

97.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于2011年8月25日与缔约国举行了第三次非正式会议,78个缔约国参加了会议,包括一些在日内瓦未设办事处的缔约国,也由驻纽约的代表团通过视频连线与会。会议向缔约国通报了一些最新情况,如委员会的工作方法、改进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的对话,和促进缔约国在整个报告周期与委员会保持联系等。

附件

附件一

《公约》的现况

A.截至2011年9月2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缔约国(174个) a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哈马、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伯利兹、贝宁、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海地、教廷、匈牙利、洪都拉斯、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索马里、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塔吉克斯坦、泰国、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

B.截至2011年9月2日已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发表声明的缔约国(54个)

阿尔及利亚、安道尔、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比利时、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家)、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斯达黎加、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黑山、摩洛哥、荷兰、挪威、秘鲁、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塞内加尔、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乌克兰、乌拉圭、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C.截至2011年9月2日已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的缔约国(43个) b

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伯利兹、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德国、几内亚、教廷、冰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爱尔兰、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墨西哥、荷兰(代表欧洲大陆的荷兰王国以及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新西兰、挪威、波兰、大韩民国、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斯洛伐克、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津巴布韦。

附件二

第七十八和第七十九届会议议程

A.第七十八届会议(2011年2月14日至3月11日)

1.通过议程。

2.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3.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行动程序。

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5.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的情况。

6.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7.后续行动程序。

8.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

9.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程序。

B.第七十九届会议(2011年8月8日至9月2日)

1.通过议程。

2.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3.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行动程序。

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5.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的情况。

6.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7.后续行动程序。

8.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9.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程序。

10.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涉及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其他一切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材料。

11.委员会提交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的报告。

附件三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通过的决定

关于第45/200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A.S.(由“纪念”反歧视中心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请愿人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09年8月20日(初次提交)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八条设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会,

于2011年8月26日举行会议,

通过如下: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1.1 请愿人A.S.女士,罗姆裔俄罗斯公民,1961年9月4日出生,现居俄罗斯联邦圣彼得堡。她自称是俄罗斯联邦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四、第五和第六条行为的受害者。她由“纪念”反歧视中心律师代理。

1.2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六款(子)项,于2009年10月27日将来文转送缔约国。

事实背景

2.1 请愿人出生于普斯科夫州,她有一群吉普赛亲属目前还住在该地。2008年7月16日,她在普斯科夫州奥波奇卡镇一个公共场所[秘书处档案无该场所的确切地址]看到一张钉在电线杆上的传单,其中载有以下内容:

“白人兄弟们!我们镇里的黑杂种让我们受够了!让我们肩并肩站在一起,给他们点颜色看看!臭吉普赛人,给我们滚开。我们是I.B.先生和I.F.先生,要把这些黑人都赶出城去。请到这里找我们:[联系地址]。”

2.2 2008年7月18日,请愿人向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提交了根据上述事实所写的申诉书,要求按照《俄罗斯联邦刑法》(《刑法》)第280条(煽动仇恨或敌意和羞辱人的尊严)和第282条(公开呼吁鼓动从事极端主义活动)提起刑事诉讼。

2.3 2008年7月21日,有关当局在邻近发现第一张传单的地方又发现了两张内容类似的传单。该两张传单上都画有纳粹卍字符号。

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通过第1号决定

2.4 2008年7月27日,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处(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处)副处长作出决定,认为犯罪事实不足以根据《刑法》第280和第282条提起刑事诉讼(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1号决定)。该决定是依据调查结果作出的。调查确认请愿人在2008年7月16日发现的传单为第三人Y.L.女士所写,该人与传单提及其姓名的两个人有所冲突。2008年7月初,她写了几张传单,目的是对传单述及的该两人进行报复,以此挑起住在奥波奇卡镇城里的罗姆人群体成员与所涉的两人之间的暴力行动。Y.L.女士将传单交给了她的同居人A.K.先生,他然后怀着同样的意图,将其中的一张钉在电线杆上,而将其余的传单留在附近一所住房的院子里。

2.5 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处副处长认为,上述行动不等同于煽动对罗姆人的仇恨或敌意,因为它不具有《刑法》第282条所述的直接意图,即旨在煽动罗姆族群成员与斯拉夫族群成员间的仇恨或敌意。促成Y.L.女士和A.K.先生采取行动的是他们意图通过罗姆人的行动使传单提及其姓名的两人受到伤害。此外,鉴于散发传单的地段的主要居民是罗姆人,Y.L.女士和A.K.先生的行动缺乏《刑法》第282条规定必须具备的引人注目的性质,因此不致使斯拉夫族群具有“必要和充分的条件”了解所述传单的内容。

2.6 该决定认定,Y.L.女士和A.K.先生的行动同样不构成《刑法》第280条所禁止的公开呼吁鼓动进行极端主义的活动。从在2008年7月16日和21日发现的传单中可看出,传单预设的阅读对象其实是罗姆族群,Y.L.女士和A.K.先生没有试图达到挑起居住在普斯科夫州奥波奇卡镇的不同族裔成员与不同民族成员间冲突的目的。不过调查认定,此案具有《刑法》第129条第1部分(诽谤)所禁止的犯罪要素,这涉及对2008年7月16日和21日发现的传单提及其姓名的两人的诽谤行为,也涉及《刑法》第130条第1部分(侮辱)禁止的对普斯科夫州奥波奇卡镇罗姆人族群成员的侮辱行为。《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部分规定,对《刑法》第129条和第130条禁止的罪行可提出自诉,并规定只有在受伤害者向治安官提出申诉时才能提起这些条款规定的刑事诉讼。

撤回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1号决定,随后通过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2号决定

2.72008年8月11日,上级检察官责成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自行撤回第1号决定,并发回此案作进一步调查。2008年8月20日,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处再次决定以犯罪事实不足为由依据《刑法》第280和第282条不提起对Y.L.女士和A.K.先生的刑事诉讼(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2号决定)。

撤回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2号决定,之后再通过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3号决定

2.8 2008年9月18日,上级检察官责成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自行撤回第2号决定,并发回此案作进一步调查。2008年10月5日,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处再次决定,鉴于同样的理由,不得依据请愿人援引的《刑法》条款提起刑事诉讼(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3号决定)。

撤回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3号决定,随后又通过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4号决定

2.9 2008年12月8日,上级检察官责成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自行撤回第3号决定,并发回此案作进一步调查。检察官办公室要求调查当局在考虑到语言特点检查的结果后,使Y.L.女士和A.K.先生受到质疑的行动具有法律性质。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处于2008年12月10日再次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4号决定)。该决定所载的结论与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1号决定相同。此外,该决定还提及2008年9月29日第478号专家报告,该报告称所有三份传单均由Y.L.女士书写,决定还提及2008年10月30日语言特点检查的结果,该结果确认,第一份传单使用的措辞,即呼吁对罗姆族个人采用暴力行为,可定性为“极端主义”措辞。

撤回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4号决定,并随后通过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5号决定

2.10 2009年4月6日,上级检察官责成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自行撤回第4号决定,并发回此案作进一步调查。这一次,检察官办公室要求调查当局进一步讯问Y.L.女士和A.K.先生,确定这些传单是谁先动手所写的,并查明另一些尚未发现的传单的下落。检察官办公室还要求调查当局进一步讯问罗姆族的L.U.女士,因为另两份传单是于2008年7月21日在她住的房子里发现的。2009年4月23日,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处再次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5号决定)。该决定所载的结论与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1号决定相同。此外,该决定还提及在进一步讯问Y.L.女士、A.K.先生和L.U.女士后获得的如下证词:

Y.L.女士和A.K.先生记不得传单是谁先动手写的,但两人都肯定地说,写传单的目的不是想要“对任何人造成很大的伤害”。Y.L.女士和A.K.先生预想,罗姆族群的成员将“只会恐吓一下”传单提及其姓名的那两个人而已。

A.K.先生将一张传单钉上了电线杆,然后把其余的传单留在靠近罗姆族群居住的地方。

L.U.女士只同她家人和请愿人谈过传单的内容。调查未发现有任何其他人知道传单的内容。

撤回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5号决定,再通过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6号决定

2.11 2009年6月10日,上级检察官责成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自行撤回第5号决定,并发回此案作进一步调查。2009年6月29日,检察官办公室调查处再次决定不提起刑事诉讼(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6号决定)。该决定所载的结论与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1号决定相同。此外,该决定还提及L.U.女士的儿子A.U.先生,他承认说,在母亲给他看了那张传单后,他去同传单提及其姓名的那两个人谈了话。A.U.先生还解释说,“在确认了传单提及其姓名的两人与传单内容无关”后,他“没有向任何人提出任何申诉”。

请愿人试图对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1号法院决定提出上诉

2.12 目前并不清楚请愿人是在诉讼的哪一个阶段知道已撤回了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1号决定并随后通过了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2至第6号决定。

2.132008年9月18日,请愿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就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1号决定向奥波奇卡地区法院提出上诉。她特别声称,《刑法》第130条第1部分的意向是要求诽谤名誉和有辱尊严的言行必须针对一名或数名特定的人,但所涉的传单并未提及任何特定的人。请愿人还声称,对她的申诉作出决定的公职人员拒绝提起刑事诉讼而是要她进行自诉,因此他们没有考虑到Y.L.女士和A.K.先生受到指责的行动对公众造成的危险的程度。她补充指出,此种行动本来可能已导致了大规模的骚乱事件,对奥波奇卡许多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胁,并破坏族裔间的稳定关系。请愿人指出,目前俄罗斯联邦以族裔为由的犯罪行为日增,鉴于这种状况,“不应该允许此种极端主义的表现依然逍遥法外”。

2.142008年9月23日,奥波奇卡地区法院拒绝受理请愿人的上诉,理由是:(1) 对该决定提出的上诉已超过了10天的期限;(2) 请愿人在上诉中对调查处副处长认定的受到质疑的行动的法律性质提出异议,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这本身不属于司法复审的范畴。

2.152008年10月20日,请愿人向普斯科夫州刑事案刑事分院就奥波奇卡地区法院2008年9月23日的裁决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4日,普斯科夫州法院维持奥波奇卡地区法院2008年9月23日的裁决中涉及《刑事诉讼法》第125条有关司法复审范围的部分。该法院认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部分,司法复审的主题仅限于公职人员的行为或不行为或程序性决定。但在本案中,请愿人所质疑的是该罪行的法律性质。普斯科夫州法院还裁定,奥波奇卡地区法院2008年9月23日的裁决提及的对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1号决定提出上诉的10天限期不适用于本案,因此应予以删除。

请愿人试图对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4号法院决定提出上诉

2.162009年1月11日,请愿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向奥波奇卡地区法院就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4号决定提出上诉。2009年1月16日,奥波奇卡地区法院拒绝受理请愿人的上诉,指出她所质疑的是调查处副处长确定的受到质疑的行动的法律性质,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这本身不属于司法复审的范畴。

2.172009年1月26日,请愿人向普斯科夫州法院就奥波奇卡地区法院2009年1月16日的裁决提出上诉。2009年2月25日,普斯科夫州法院提及最高法院主席团2009年2月10日第1号裁决第5段“关于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对投诉者进行检查的做法”,并裁定奥波奇卡地区法院本来就不应受理请愿人的案件,因为她的任何权利都没有受到侵犯。普斯科夫州法院得出这一结论依据的事实是,请愿人“在圣彼得堡居住和工作,正式登记的住所是在普斯科夫州Krasnogorodsk区Vlesno村,散发传单的地点则在普斯科夫州奥波奇卡镇”。

请愿人关于来文应予受理的论据

2.18请愿人指出,《公约》第十四条第五款所指的为期6个月的期限应自普斯科夫州法院作出2009年2月25日裁决之日算起,而她认为,该裁决是这一诉讼程序的最终裁决,她正是凭借这一裁决,对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关于因犯罪事实不足以按照《刑法》第280和第282条提起对Y.L.女士和A.K.先生的刑事诉讼的第4号决定提出了质疑。

2.19请愿人称,她对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的六项决定提出质疑,这本来就是根本办不到的也是不会产生任何作用的行动,其原因在于:(1) 所有这些决定的结论、而且往往还有它们的内容都几乎一模一样,(2) 决定的数目之多以及撤回和通过决定的频度之高,本来就会使她要从事多达六项同时进行的法院诉讼。请愿人补充指出,她提起并进行了两套法院诉讼,但均以败诉告终。她解释说,她之所以质疑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1号和第4号决定的原因,是因为在对第1号决定的诉讼眼看就要结束时,对第4号决定的诉讼恰好就要开始了。

2.20 请愿人称,她已用尽了一切国内补救办法。请愿人指出,缔约国可能会声称她本来可根据《刑法》第130条(侮辱)提起诉讼程序,并可能会声称如果不这样做,她就还没有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她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对《刑法》第130条禁止的罪行提出自诉。请愿人提及委员会在Sadic诉丹麦案中所作的裁决,并通过类比声称,不能将自诉视为在援引了《刑法》第282条(煽动仇恨或敌意以及有辱人的尊严)而败诉后为根据《刑法》第130条提起诉讼程序而采用的有效补救办法,因为这两条对提出起诉的要求同出一辙,而且两者都要求必须有直接的意图。由于《刑法》第130条的意向要求诽谤名誉和有辱尊严的言行必须针对一名或数名特定的人,从而使她难以根据本条提起诉讼程序,因为任何传单都没有提到过她本人。请愿人的结论是,鉴于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以缺乏直接意图为由一再拒绝根据《刑法》第282条提起刑事诉讼,现在已没有以相同的事实背景根据《刑法》第130条提起刑事诉讼的前景。

2.21 请愿人称,缔约国还可能会声称她尚未利用通过监督性复审程序审查其案件的机会。《刑事诉讼法》第402条规定,监督性复审是复审业已生效的裁决。请愿人详尽地声称不得将监督性复审视为有效的补救办法,其原因是:(1) 这是在最高上诉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后执行的程序;(2) 它违反了法律确定性原则,因此不能将之视为《公约》所述的强制性补救措施;(3) 由于国内法具有至关重要的性质,也鉴于其适用和解释的惯例,这种程序无法产生预期效果。请愿人补充指出,《刑事诉讼法》第403条规定,某一地区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将由以前曾审查过该案的同一个最高上诉法院予以监督性复审。在本案中,此种法院就是已对请愿人就案件提出的两次上诉作出了裁决的普斯科夫州法院,这两次裁决都不利于请愿人,其依据的理由都几乎同出一辙。她的结论是:可以合理地预期,普斯科夫州法院如果按照监督性复审程序审议本案,它将不会改变其对本案的立场。

申诉

3.1 请愿人称,缔约国未将仇恨言论和一切基于某一种族或某一肤色或族裔血统群体优越性的思想或理论的宣传活动、或试图辩护或怂恿任何形式种族仇恨和歧视的言论和活动定为刑事罪。她声称,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以及法院在随后无视委员会第15号一般性建议,将《刑法》第282条解释为不适用于并非直接煽动仇恨或敌意的宣传活动。它们一再指出,传单旨在煽动罗姆人对传单提及其姓名的两个人的敌意。换句话说,缔约国当局以缺乏煽动对罗姆人的暴力行为的直接意图为由,认定没有起诉Y.L.女士和A.K.先生的理由。请愿人声称,《刑法》第282条仅适用于附有煽动暴力的直接意图的行动,但不涉及“所有传播以种族优越或仇恨为依据的思想和煽动种族歧视”的行为,因此该条不符合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四条(子)项履行的义务。

3.2 请愿人声称,缔约国不承认在针对作为一个族裔群体的罗姆人的仇恨言论和种族暴力宣传的案件中,每个有罗姆族血统的人,无论该特定个人的住所设在何处,都具有《刑法》第282条所述的受害者的身分。请愿人还声称,缔约国先前曾经承认,对于针对波罗的海国家境内的俄罗斯族裔所犯的与本案相同罪行的案件,可为了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俄罗斯人的利益提出诉讼,因此,俄罗斯违反了《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在享有起诉权方面歧视罗姆人而有待俄罗斯人。请愿人声称,受本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七条保障的权利统称为享有族裔身分的集体和个人权利,按照第该《公约》五条的规定,必须一视同仁地保障落实此种权利。她声称,她的案件表明,作为整个族裔群体的罗姆人无法被视为俄罗斯联邦境内仇恨言论的受害者,而在某一特定地方长期生活或登记的有罗姆族血统的个人则可被视为在该地发表的仇恨言论的受害者。

3.3 她还声称,鉴于下述理由,上述态度与罗姆人享有族裔身分的集体权利互不相容:

并非鲜见的情况是,委员会承认因其民族或族裔血统而可能遭受某种仇恨言论造成的种族仇恨或羞辱行为之害的人具有受害者身分,而无论其住房位于何地。

按照对《公约》切实有效的解释,仇恨的对象是整个族群而不是特定的个人。正是按照这一逻辑,《公约》第四条“一概谴责诋毁集体的行为”。

委员会在第20号一般性建议认为,“第5条提到的许多权利和自由,如法庭上待遇平等的权利,为住在特定国家的所有人所享有”,从而确认了不得以属地管辖权为由拒绝予以保护。

委员会已明确认定,应该赋予生活在特定国家的每个人在涉及仇恨言论的案件中在法院享有法律地位的权利,此种权利的依据应该是所涉个人的自我认同,这是在法庭面前平等待遇权利的一个方面(见一般性建议8)。

3.4 请愿人称,缔约国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规定,未能确保切实有效地对行政机构作出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以对适用的国内法所作的狭义解释为由,拒绝对涉及仇恨言论和宣扬种族暴力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如委员会在有关据称拒绝赋予罗姆人获得补救措施权利的L.R.等人诉斯洛伐克共和国案中所述,“这一义务要求缔约国的法律系统至少必须在已作出《公约》所述的种族歧视行为的案件中提供补救措施,无论是在国内法院或是在委员会审议的本案中均是如此”。最后,委员会在第27号一般性建议中建议,缔约国“在罗姆人社区成员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遭受侵犯的情况下,向他们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并确保立即和充分地为他们伸张正义”。

3.5 在本案中,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一再拒绝提起刑事诉讼来调查请愿人的申诉,理由是她的申诉书所述的事实(见上文第2.1和2.2段)未构成仇恨言论。请愿人指出,她在事实上被拒绝了要求对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各项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权利,因为缔约国的法院已经在由她提起的两次法院诉讼中断定受指责的行动的法律性质不得成为司法复审的主题(见第2.14、2.15和2.16段)。请愿人还声称,缔约国当局以通过众多相同的决定相互替代的办法有效地停止审理本案的做法,在事实上剥夺了受害人谋求司法复审的机会。

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0年1月25日,缔约国声称,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不应宣布本来文可予受理,因为尚未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具体而言,尚未通过监督性复审程序对普斯科夫州2008年12月24日的裁决(见上文第2.15段)和2009年2月25日的裁决(见上文第2.17段)进行审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03条的规定,普斯科夫州法院的裁决本来可以按照监督性复审程序由普斯科夫州法院主席团进行审查,然后由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刑事分院审查,最后由最高法院主席团审查。缔约国声称,监督性复审程序是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请愿人清楚地认识到这种可能性,但故意不加以利用。这一事实构成了滥用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的权利。

4.2 缔约国声称,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的第1号和第4号决定只是“过渡性”决定,2009年6月29日则对请愿人2008年7月18日的申诉作出了最终决定(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6号决定)。缔约国提及普斯科夫州法院院长2010年1月15日的信函,其中确认请愿人没有就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6号法院判决书提出上诉,并补充指出这一途径依然向请愿人开放。缔约国驳斥了请愿人关于无理拖延对其案件提起法庭诉讼的指称,并指出法院已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7和第374条规定的时限审查了请愿人的上诉。

4.3缔约国声称,请愿人关于迫害罗姆人以及国内法没有将煽动民族或族裔仇恨的行为定为刑事罪的相关条款的指控毫无根据,而且无论如何,这些指控都不能成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个人来文的主题。缔约国特别提及《刑法》第63、280和282条、《大众媒体法》、以及《关于打击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它在根据《公约》提交的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定期报告中对问题清单作出了答复,并提供了有关后续行动的信息。缔约国指出,它与委员会积极开展合作,尤其是就罗姆人的境况和预防以族裔为动机的罪行等事项开展合作。

请愿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0年3月31日,请愿人对缔约国的意见作了评论。她重申了她先前就监督性复审程序的效益相关问题所提的论点(见上文第2.21段),并声称缔约国未履行其举证责任来表明此种程序的效益。请愿人补充指出,仅仅是指出存在着补救办法、并谴责对方的论点具有主观性的做法不足以履行举证责任。她还声称,欧洲人权法院和人权委员会一贯认为监督性复审程序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在这方面,请愿人声称,将此种程序视为提出国际申诉时必须遵守的程序违背了法律确定性原则,并将迫使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每一名潜在的请愿人必须用尽五种而不仅仅是两种具体的国内补救办法,从而不必要地拖长了国内诉讼程序的时间。

5.2至于缔约国关于她没有就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第6号决定提出上诉的论点,请愿人解释指出,她显然认为此种上诉将无济于事,因为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此前已通过了内容相同的五项决定,她对其中两项决定提出了质疑,但均以败诉告终。请愿人重申了她关于其案件在国内诉讼程序中无故遭到拖延的指称(见上文第3.5段),并以提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判例的方式补充指出,没有必要对普斯科夫州检察官办公室的最终决定提出上诉,因为此种上诉显然将会不可避免地遭到驳回。

5.3 关于案情,请愿人重申了她最初的论点,即与《公约》第四条(子)项的要求相反,缔约国国内法仅仅将在附有直接意图的情况下犯下的煽动仇恨的行为定为刑事罪。请愿人还提请委员会注意一个事实:缔约国在其意见中没有对这一指称作出回应。她还指出,缔约国没有对它将所有宣扬种族主义的行为定为刑事罪的义务作出限制的宪法框架,因此无法提及此种宪法框架,将之作为不将所有宣扬种族主义行为、包括不附有直接意图的此种行为定为刑事罪的正当理由。此外,《宪法》第29条指出,“不允许进行煽动社会、族裔、民族或宗教仇恨和冲突的宣传或运动。应禁止宣扬社会、族裔、民族、宗教或语言优越性”。请愿人认为,这项条款不应被解释为将应予以刑事化的宣传活动仅限于附有直接意图的此种活动。

缔约国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进一步的意见

6.12010年12月6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的进一步的意见,并重申其应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宣布来文不予受理的立场。它指出,请愿人存在着由普斯科夫州法院主席团按照监督性复审程序审查普斯科夫州法院2009年2月25日裁决的可能性,并指出她自愿拒绝利用一切现有国内补救办法的做法,为利用国际程序审查个人来文制造了法律障碍。缔约国驳回了请愿人关于监督性复审程序没有效益的论点,并声称:

请愿人提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见上文第5.1段)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她引用的所有裁决都涉及民事诉讼中的监督性复审程序问题,因此不适用于她的案件。缔约国指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监督性复审程序大相径庭,因此应该分别对待。具体而言,《刑事诉讼法》第410条第1部分规定,按照监督性复审程序审查某一案件的法院“不受在要求予以监督性审查的上诉中提出的问题的约束,因此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充分的审查”。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在Lenskaya诉俄罗斯联邦案中所作的裁决,法律确定性原则不是绝对的原则。上级法院应行使撤销或改变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司法判决的权力以纠正重大的过失。必须行使这一权力,以求最大程度地在个人利益与确保司法系统效能的必要性两者之间达到公平的平衡。欧洲人权法院在Lenskaya诉俄罗斯联邦案中所作的结论是,一审和二审法院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效果足以成为重启诉讼程序的正当理由。不纠正此种错误,就会严重影响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完整性及其在公众中的声誉。欧洲人权法院还特别重视的一个事实是,不得以不同于撤销先前判决的任何其他的方式消除或纠正这些司法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撤销最终判决的做法是因实施《刑法》失误而对被定罪者做出补偿的一种手段。

6.2缔约国提交了经普斯科夫州副检察官认可的2010年9月8日法律意见的副本。该意见表明,检察官办公室未找到任何理由要求按照监督性复审程序就请愿人的申诉重启法庭诉讼程序。

6.3 缔约国对请愿人的律师旨在将司法机构责成缔约国承担举证责任等的权力赋予委员会的企图提出了质疑,并表明必须由司法机构处理请愿人的所有申诉。缔约国指出,委员会是非司法人权条约机构,它的任务是审查指称侵犯人权行为的个人来文,并将其意见转交相关的缔约国和请愿人。

6.4 缔约国指出,请愿人提交委员会的来文的主题,即指称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四条(子)项规定的义务以及罗姆人的境况,不属于《公约》第十四条所述的个人来文程序的范畴,而只能在《公约》第九条所述的报告进程中予以处理。缔约国补充指出,少数族裔尤其是罗姆人的境况不属于请愿人在国内一级提出申诉的范围,因此不能按照委员会个人来文程序予以审查。

6.5 缔约国称,现行的国内法确定了以政治、意识形态、民族、族裔或宗教仇恨或敌意以及对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仇恨或敌意为由所犯罪行的罪责。为了支持其陈述,缔约国援引了《宪法》、《关于打击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刑法》、《行政过失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缔约国特别提及的是《刑法》第63、280和282条、《大众媒体法》和《关于打击极端主义活动的联邦法》。

6.6 最后,缔约国重申了它关于鉴于以下理由不应宣布本来文可予受理的立场:(1) 尚未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2) 滥用了向委员会提交个人来文的权利。

6.72011年6月2日,缔约国提出了进一步的意见。它重申了上文第2.3-2.4段和第2.9概述的事实,并补充指出,请愿人是设在圣彼得堡的“纪念”反歧视中心的社会工作者。她到奥波奇卡镇出差时发现了Y.L.女士写的传单。缔约国指出,该传单呼吁将居住在普斯科夫州奥波奇卡镇城内的罗姆族群的人赶出城外,传单还列出了假定为写传单的I.B.先生和I.F.先生的姓名。

6.8缔约国称,在对请愿人2008年7月18日的申诉进行调查时,Y.L.女士和A.K.先生解释说,他们认为自己的此种行动是在开一次用意不良的玩笑,目的是通过预期罗姆族群会采取的行动对I.B.先生和I.F.先生造成伤害。他们无意煽动罗姆人与俄罗斯人之间的敌意。此外,他们没有参加宣扬对罗姆人或任何其他民族采取暴力行为的任何组织,而且他们自己有罗姆族裔的朋友。

6.9 缔约国提及2008年10月30日的语言特点检查报告。该报告表明,呼吁对罗姆人采取暴力行为的传单中有一份含有可定性为“极端主义”的用语,因为它呼吁对另一民族群体或族裔血统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该报告称,该传单不含有与其他传单相同的语义特征。同时,传单的若干措辞和用语含有以民族或族裔为由的侮辱性特征。

6.10 缔约国重申了调查当局的结论:Y.L.女士和A.K.先生的行动中没有《刑法》第280条第1部分和第282条第1部分禁止的罪行的任何要素。它指出,《刑法》第282条规定,如果采取行动的目的是要取得所期望的煽动仇恨或敌意和有辱人的尊严的结果,则此种行动就是有关此种煽动行为的罪行。此种犯罪行为是指通过采取意在煽动仇恨或敌意的公开行动、或本着以此种方式行事的决心和渴望的初衷、或推进实现现有意图等方式,主动地影响民众的意愿和心态。犯罪意图仅指直接意图。因此,任何偶然的一时冲动的表现出不满情绪或谋求达到其他目的的行动,不等同于煽动仇恨或敌意和有辱人的尊严的行为。

6.11 缔约国指出,对调查材料的分析证明,Y.L.女士和A.K.先生制作和散发传单的目的是使罗姆人而不是使广大公众了解传单内容。这些传单主要是在以罗姆人为主的地区、尤其是在L.U.女士家的院子里散发的。这一事实支持了上述结论。因此,这一行动无意针对其他族裔血统的个人,也没有呼吁对罗姆人采取暴力行为。

6.12 缔约国解释说,该国法律对“呼吁”的定义是主动影响民众的心态和意愿,目的是鼓动他们犯下夺取政权、维护政权或改变宪法制度等暴力行为。《刑法》第280条所述的行动的“引人注目性”的先决条件,是此种呼吁的对象必须是广大公众。这种“引人注目性”最典型的例子是在会议、集会和其他公众活动中进行发言和发表演讲,在示威、游行、纠察等活动中等提出极端主义口号。此外还应该确认,公众已接受了这些呼吁。

6.13 缔约国重申其论点,认为传单内容的对象实际上是罗姆族群的成员。Y.L.女士和A.K.先生没有想要达到在居住在奥波奇卡镇的不同族裔和民族群体成员间挑起冲突的目的。此外,散发传单的地点是以罗姆人为主的地区、尤其是L.U.女士家的院子里,这不符合《刑法》第280条规定的行动必须具有“引人注目性”的条件。

6.14 缔约国称,促使Y.L.女士和A.K.先生采取行动的是他们有意通过罗姆人的行动仅仅对I.B.先生和I.F.先生造成伤害。缔约国认为,传单的文字内容证实了这一结论,因为传单只是从斯拉夫族裔群体中挑出I.B.先生和I.F.先生两人作为“白人兄弟”的代表。因此,Y.L.女士及A.K.先生挑起罗姆族群与I.B.先生和I.F.先生冲突的意图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目的是以民族为由煽动不同族裔间的仇恨,因为他们最主要的动机是对具体的个人采取报复行动。

6.15 缔约国补充指出,在与发现传单的地区邻近之处居住的两个人解释说,他们不属于罗姆族裔。他们不知道有散发威胁罗姆人的传单的情况,也没有见过这些传单。有关当局在发现所涉传单的地区逐户进行了访问,结果是除了L.U.女士外,未找到知道有散发传单一事的其他任何人。在问及L.U.女士时,她解释说,她在她家院子里发现有传单时,以为有人可能会伤害她,于是把这些传单送到了民兵办公室。但她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此外,她并不知道奥波奇卡地区有歧视罗姆人的任何事实。后来她才知道,“那些传单是一个女青年写的,她是希望对两个男人造成伤害”。缔约国指出,虽然L.U.女士没有向任何人提出投诉,但她依然被告知她有权向治安官提出申诉,要求根据《刑法》第130条提起诉讼。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及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指控前,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七款(子)项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

7.2 委员会注意到,普斯科夫州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裁定请愿人在本案中不具备合法资格,因为她“在圣彼得堡居住和工作,正式登记的住所是在普斯科夫州Krasnogorodsk区Vlesno村”,而发现本来文中有争议的传单的地点只是奥波奇卡镇,因此这些传单预设的阅读对象显然是当地人(见上文第2.1段)。委员会还注意到,检察官办公室分别对请愿人的指控进行了6次调查,每次调查得出是结论是,案件的事实表明,这些传单意在针对并暴露其中列出其姓名从而将之视为传单制作者的两个人。委员会回顾了它的既定判例,其中裁定,如果某人自称是侵犯受《公约》保障的任何权利的行为的受害者,此人必须受到该行为(或不行为)的直接和切身的影响。任何其他的结论,将会为提起其中并无可确认的受害者的普通性质的诉讼行动(即“共同行动”)敞开大门,因此,此种诉讼不属于《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的范畴。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请愿人不具备成为受害者的条件,因为传单的内容没有对她产生直接和切身的影响。因此,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基于属人理由,本来文不可受理。

7.3 在作出这一结论后,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处理当事方就来文可否受理问题提出的其他问题。

7.4 虽然委员会认为审查本来文不属于其职权范围,但它仍然注意到,已确认在奥波奇卡镇发现的传单的制作者Y.L.女士和业已查明的她的同谋A.K.先生的行动具有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因此提醒缔约国必须履行《公约》第四和第六条规定的义务,依职起诉所有试图以任何形式辩护或鼓动种族仇恨和歧视的言行,而无论是否有一名或数名自称是受害者的人提出按照《刑法》第282条提起刑事诉讼的正式请求。委员会还借此机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在2008年审议缔约国定期报告后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就以下问题作了评论并提出了建议:(a) 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侵害罗姆人事件日见增多的状况及其严重程度令人震惊;(b) 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越发严重,在俄罗斯青年人中尤甚;(c) 没有与对涉及种族歧视行为的民事或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的投诉相关的任何信息,也没有与法院对这些诉讼所作裁决相关的信息。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落实它的建议,并按照委员会关于贯彻其结论性意见的程序,提供与上述关切问题相关的信息。

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因此决定:

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基于属人理由,本来文不可受理;

本决定将通知缔约国和请愿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作为本报告的一部分。]

附件四

委员会通过建议后就有关案件提供的补充资料

本附件汇编了自上一份年度报告以来收到的关于个人来文后续行动的资料,以及委员会就这些答复的性质做出的所有决定。

缔约国

丹麦

案卷

Saada Mohamed Adan, 43 / 2 00 8

意见通过日期

2010年8月13日

问题和裁定的侵权行为

缺乏切实的调查,无法断定请愿人是否遭到基于种族的歧视:发生《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卯)项和第四款的情况。未能根据《刑法》第266(b)条对请愿人的申诉进行切实的调查本身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的行为。

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

建议缔约国对请愿人因上述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所受精神伤害予以适当的赔偿。委员会回顾了委员会第30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建议缔约国采取“坚决行动,打击任何人、尤其是政治人物[……]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以‘非公民’居民群体成员为对象,进行污名化、公式化或脸谱化的倾向。”《2004年3月16日法令》特地在《刑法》第81节中推出一项新的条款,规定种族动机属于加重情节。委员会参照这项法令,建议缔约国确保现行立法得到切实适用,以免今后重新出现类似的侵权行为。此外还请缔约国广泛宣传,包括在检察和司法机构中宣传委员会的这项意见。

结论性意见通过后审查报告的日期

2010年8月审查了缔约国的第18和第19次定期报告;第20和第21次报告应于2013年提交。

缔约国应作出答复的日期

2011年2月25日

实际答复日期

2010年12月13日,2011年6月27日

缔约国的意见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说,首先,缔约国政府认为,对请愿人在申诉程序期间可能得为法律援助支付的任何公平费用给予补偿是合情合理的。关于向人权条约下属的国际条约机构提出并进行申诉的法律援助问题的第940号法令(1999年12月)保障提供法律援助费用,对国际申诉机构要求缔约国就申诉提出意见的案件所涉公平费用给予补助。本案请愿人已收到45,000丹麦克朗,约合8,300美元。

缔约国解释说,缔约国政府本着丹麦法律关于此种赔偿的一般原则,随时准备赔偿请愿人可能受到的任何金钱损失。但是,本案请愿人并未受到这种损失。

至于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非金钱损失,缔约国解释说,缔约国政府认真考虑后裁定请愿人所称遭到的歧视行为并不具有需要予以赔偿的性质。政府在作出这一结论过程中高度重视以下事实,本案与以往的案件((L.K.诉荷兰或Habassi诉丹麦)不同,Espersen先生在电台广播中所发表的声明并不针对请愿人本人。缔约国强调指出,委员会对本案的调查结论构成对请愿人的充分、公正的补偿。

缔约国还提到第34/2004号MohamedHassanGelle诉丹麦案涉及的后续程序,回顾指出对该案中缔约国也决定不支付非金钱损失赔偿,主要是因为歧视行动并非针对请愿人个人。委员会已裁定缔约国对Gelle案的答复令人满意,因而结束根据后续程序进行的调查。

关于现行立法的切实适用问题,缔约国指出,根据《司法法》第99条,检察长是其余检察官的上司,负责督导他们。因此他有权发布关于检查工作的规则条例,也可干预某些案件,对是否提起诉讼问题颁发命令。检察长发布了《第9/2006号指令》,规定如何处理主要涉及违反《丹麦刑法》第266b条的案件。《指令》规定,凡是警方以没有开展侦查或继续侦查已受理案件的依据为由驳回的《刑法》第266b条下的申诉,均需呈交地区检察院。地区检察院裁定维持警方结论的,可向检察长提出上诉。根据《指令》规定,凡已提出初步指控的案件均提交检察长,尤其确定最后的指控罪名。

缔约国解释说,检察长目前正在评估是否有必要修改《第9/2006号指令》。委员会对本案的意见已提供给检察长,并请检察长在修订上述《指令》时考虑到该项意见。

最后,缔约国报告说,委员会的意见除提交给检察长之外,也转交给了哥本哈根地区检察院以及哥本哈根警察局长,也即提交给了参与此案的三大检察主管部门。

此外,委员会的意见还发送给丹麦国家警察厅和丹麦行政法院,因此,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已通报各检察机构和司法机构。此外,缔约国还向请愿人的代表通报了为落实委员会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请愿人的意见

2011年2月28日,请愿人代表对缔约国的意见提出了意见。首先,缔约国在本案中拒绝予以赔偿并非首开先例,在第34/2004号来文Gelle先生案和第40/2007号来文MuratEr先生案中,已有类似情况,非金钱损失未获赔偿。

代表律师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关于法律援助费用支付问题的理由与委员会关于赔偿损失的建议无关,指出根本无法通过法律援助获得补救。其次,缔约国及本案所称歧视行为的性质不允许支付赔偿为由,拒绝予以非金钱损失赔偿,据代表律师认为,这说明缔约国将两个问题混为一谈。据律师认为,查实Espersen先生的电台讲话是否针对请愿人个人的问题毫无意义。请愿人所受精神损害不是他的讲话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缔约国未切实有效作出反应所致。Espersen先生的讲话的实质内容从未经过法院审查。而委员会的意见断定,缔约国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恪尽其采取有效行动的义务。因此,据律师认为,请愿人所受精神损害可归咎于缔约国。

律师还指出,对委员会根据案情作出的结论、尤其是对委员会裁定《公约》第六条规定请愿人应享的各项权利受到缔约国侵害其行为的受害者的结论,缔约国未予以任何考虑。

至于缔约国举出以往案件作为其后续情况答复令人满意的实例,律师指出,“令人满意”的提法在这里应该理解为不需再作答复,其意未必是委员会对已采取的措施感到满意。

关于现行法律的切实有效适用以及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问题,律师指出,检察长通知他说,《第9/2006号指令》目前正在修订,委员会的意见属于这方面要予以考虑的一部分。但是律师解释说,他对预期要做的修改一无所知,但是注意到委员会对MohammedHassanGelle诉丹麦或SaadaAdan诉丹麦案的意见也可以但始终没有作为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的依据。

关于委员会意见的宣传问题,律师指出,缔约国向警方、检察院和中央行政法院散发了上述意见。但是,据他认为,这并不符合委员会的要求,即让意见得到广泛传播,包括但不仅限于向司法机关传播。

律师请委员会干预并向缔约国说明其答复并不令人满意,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遵照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缔约国的补充答复

2011年6月27日,缔约国再度介绍此前2010年12月的答复中介绍的关于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采取措施的情况。关于赔偿请愿人的问题,缔约国回顾指出,本案已支付45,000丹麦克朗(8,300美元)的法律援助费。本案申诉人未受到非金钱损失。缔约国政府继详察本案之后裁定,申诉人所受歧视并不具有需要向申诉人再付赔偿的性质。政府这样做是考虑到,本案与委员会处理的其他案件不同,电台广播从未针对请愿人个人。委员会的意见被认为构成对本案令人满意的公正裁定。缔约国还指出,在类似的MohammedHassanGelle诉丹麦案中,缔约国并未支付任何赔偿,委员会裁定缔约国的答复令人满意。因此,缔约国慎重考虑了赔偿请愿人非金钱或精神损害的问题,裁定不存在赔偿的理由。

提交人的补充意见

2011年7月20日,请愿人的律师注意到缔约国仅仅重复申述了此前2010年12月的意见。律师认为,缔约国未提供任何有力的不予赔偿的法律论据。他认为缔约国的立场出于政治考虑,要求委员会继续于缔约国进行后续对话。

委员会采取的行动

律师最新提出的意见于2011年8月2日发送给缔约国。

拟议进一步采取的行动和委员会的决定

委员会注意到律师的关切,但考虑到缔约国的答复已有部分令人满意,因此可决定结束本案的后续审查。

附件五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和第七十九届会议根据《公约》第十五条收到的文件

以下为第八章中提到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文件清单:

A/AC.109/2011/1

西撒哈拉

A/AC.109/2011/2

安圭拉

A/AC.109/2011/3

托克劳

A/AC.109/2011/4

皮特凯恩

A/AC.109/2011/5

百慕大

A/AC.109/2011/6

英属维尔京群岛

A/AC.109/2011/7

圣赫勒拿

A/AC.109/2011/8

开曼群岛

A/AC.109/2011/9

美属维尔京群岛

A/AC.109/2011/10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A/AC.109/2011/11

蒙特塞拉特

A/AC.109/2011/12

美属萨摩亚

A/AC.109/2011/13

直布罗陀

A/AC.109/2011/14

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

A/AC.109/2011/15

关岛

A/AC.109/2011/16

新喀里多尼亚

附件六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和第七十九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和在审查程序下审议的缔约国,相关的国别报告员

委员会审议的定期报告

国别报告员

阿尔巴尼亚 第五至第八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ALB / 5 - 8 )

屈特先生

亚美尼亚 第五 和 第六次定期报告 CERD / C / ARM / 5 - 6 )

迪亚科努先生

玻利维亚 多民族国 第十七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BOL / 17 - 2 0)

阿夫托诺莫夫 先生

古巴 第十四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CUB / 14 - 18 )

穆里略 ― 马丁内斯先生

捷克共和国 第八 和 第九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CZE / 8 - 9 )

克里克莱女士

格鲁吉亚 第四次 和 第五 次 定期报告 ( CERD / C / GEO / 4 - 5 )

迪亚科努先生

爱尔兰 第三 和 第四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IRL / 3 - 4 )

埃米尔先生

肯尼亚 初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KEN / 1 - 4 )

彼得先生

立陶宛 第 四和 第 五 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LTU / 4 - 5 )

彼得先生

马尔代夫 第五至第十二定期报告 ( CERD / C / MDV / 5 - 12 )

黄先生

马耳他 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MLT / 15 - 2 0)

萨伊杜先生

挪威 第十九 和 第二十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NOR / 19 - 2 0)

德古特先生

巴拉圭 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PRY / 1 - 3 )

德古特先生

摩尔多瓦 共和国 第八 和 第九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MDA / 8 - 9 )

索恩伯里先生

卢旺达 第十三至第十 七 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RWA / 13 - 1 7 )

埃沃姆桑先生

塞尔维亚 初次报告 ( CERD / C / SRB / 1 )

屈特先生

西班牙 第十 八 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ESP / 1 8 - 2 0)

卡 利 · 察伊先生

乌克兰 第十九次至第二十一 次 定期报告 ( CERD / C / UKR / 1 9 - 21 )

索恩伯里先生

联合王国 第十八次至第 二 十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GBR / 18 - 2 0 )

拉希里先生

乌拉圭 第十六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URY / 16 - 2 0)

拉希里先生

也门 第十七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 ( CERD / C / YEM / 17 - 18 )

普罗斯珀先生

已安排审议但因故取消或推迟审议的缔约国

伯利兹 ( 承诺在第七十九届会议后 尽快 提交报告 )

约旦 ( 第七十九届会议前提交报告 )

越南 ( 第七十九届会议前提交报告 )

附件七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和第七十九届会议印发的文件清单

CERD/C/78/1/Rev.1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说明

CERD/C/78/2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的情况

CERD/C/79/1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说明

CERD/C/79/2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的情况

CERD/C/79/3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其他一切领土有关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CERD/C/SR.2050-2088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简要记录

CERD/C/SR.2089-2099和Add.1,2100-2125和Add.1

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简要记录

CERD/C/ARM/CO/5-6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亚美尼亚

CERD/C/BOL/CO/17-20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CERD/C/CUB/CO/14-1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古巴

CERD/C/IRL/CO/3-4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爱尔兰

CERD/C/LTU/CO/4-5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立陶宛

CERD/C/NOR/CO/19-20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挪威

CERD/C/MDA/CO/8-9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摩尔多瓦共和国

CERD/C/RWA/CO/13-17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卢旺达

CERD/C/SRB/CO/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塞尔维亚

CERD/C/ESP/CO/18-20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西班牙

CERD/C/URY/CO/16-20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乌拉圭

CERD/C/YEM/CO/17-1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也门

CERD/C/ALB/CO/5-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阿尔巴尼亚

CERD/C/CZE/CO/8-9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捷克共和国

CERD/C/GEO/CO/4-5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格鲁吉亚

CERD/C/KEN/CO/1-4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肯尼亚

CERD/C/MDV/CO/5-12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马尔代夫

CERD/C/MLT/CO/15-20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马耳他

CERD/C/PRY/CO/1-3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巴拉圭

CERD/C/UKR/CO/19-2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乌克兰

CERD/C/GBR/CO/18-20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CERD/C/ARM/5-6

亚美尼亚的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CERD/C/BOL/17-20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第十七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

CERD/C/CUB/14-18

古巴第十四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

CERD/C/IRL/3-4

爱尔兰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CERD/C/LTU/4-5

立陶宛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RD/C/NOR/19-20

挪威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定期报告

CERD/C/MDA/8-9

摩尔多瓦共和国的第八次至第九次定期报告

CERD/C/RWA/13-17

卢旺达第十三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CERD/C/SRB/1

塞尔维亚初次报告

CERD/C/ESP/18-20

西班牙第十八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

CERD/C/URY/16-20

乌拉圭第十六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

CERD/C/YEM/17-18

也门第十七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

CERD/C/ALB/5-8

阿尔巴尼亚第五次至第八次定期报告

CERD/C/CZE/8-9

捷克共和国第八次至第九次定期报告

CERD/C/GEO/4-5

格鲁吉亚第四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

CERD/C/KEN/1-4

肯尼亚初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

CERD/C/MDV/5-12

马尔代夫第五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CERD/C/MLT/15-20

马耳他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

CERD/C/PRY/1-3

巴拉圭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

CERD/C/UKR/19-21

乌克兰第十九次至第二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GBR/18-20

联合王国第十八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

附件八

缔约国对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评论

A.格鲁吉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1. 以下是格鲁吉亚常驻联合国代表2010年9月20日发来的评论,涉及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提交的第四和第五定期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九届会议在2011年8月审议格鲁吉亚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后,通过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在本文件中,格鲁吉亚提出了对部分意见和建议的立场和评论。

“格鲁吉亚政府根据对第8段内容的理解,欢迎委员会承认现第三国正在对格鲁吉亚的阿布哈齐亚、格鲁吉亚和茨欣瓦利/南奥塞梯地区行使实际控制,有责任在这些地区遵守和执行《公约》。因此,俄罗斯联邦有责任在其占领的阿布哈齐亚、格鲁吉亚和茨欣瓦利/南奥塞梯地区尊重、遵守和执行《公约》,而格鲁吉亚也将一如既往,保证根据它对格鲁吉亚被占领地区的积极义务作出努力,并提出有关报告。

“委员会在第11段中建议,格鲁吉亚作出具体规定,禁止宣传种族仇恨、煽动种族歧视。格鲁吉亚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在高标准的言论自由和依法限制这一自由之间实现了恰当的平衡。该法第4条禁止(可引起法律责任的)煽动行为(包括发表仇恨言论),即个人有目的的行为,可造成带有法律后果的直接和实质危险。这类责任载于格鲁吉亚《刑法》第1421条,任何基于种族/族裔原因煽动仇恨或冲突的行为或不行为,均属犯罪。

“委员会在第13段中对据称一些少数民族和外国人受到任意逮捕和虐待表示关注,这些人的弱势地位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不懂格鲁吉亚语。格鲁吉亚政府强调,在报告所涉期间,没有任何任意逮捕和/或虐待少数民族或外国人的报告。而格鲁吉亚法律保证不懂或不能熟练使用格鲁吉亚语的人,在刑事诉讼期间有权得到口译帮助。在这方面,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收到任何指称违反上述程序保障的投诉。同时,格鲁吉亚政府承诺,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保证采取法律规定的一切适当和必要措施。

“委员会在第13段中呼吁格鲁吉亚重新考虑之前的土地改革造成的有害影响。在格鲁吉亚,任何有关土地的改革和措施,均有法律规定,本着遵守不歧视的原则执行。此外,在2005-2006年的土地改革期间,生活在村庄里的人(包括KvemoKartli的人),都得到特别优待,通过特别组织的拍卖,以少量象征性的钱买下他们周围的土地。

“委员会在第14段中对有关报道表示关注,在2008年的武装冲突后,一些少数民族的人被说成是‘敌人’。格鲁吉亚政府强调,在报告所涉期间,没有报告或发现这类案件。各种国际组织所发表的多项报告也证实此种情况。

“具体而言,欧洲合作与安全组织认为:‘2008年8月的战争没有导致在格鲁吉亚控制地区奥塞梯族人情况的改变,也没有发生任何大规模、长时间的流离失所现象。在邻近前南奥塞梯自治区行政边界线的地区,村庄多为不同民族混居,他们并没有提出过任何受到歧视的问题。相反,第一手的报告证实,战争期间不同民族背景的邻里之间互相扶持。’

“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咨询委员会认为,在2008年8月的武装冲突中,在格鲁吉亚的政府控制区没有发生严重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主要民族和不同少数民族之间共存,总体上没有发生冲突。

“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现象委员会也指出,少数民族的代表,包括俄罗斯和奥塞梯族的代表,没有提出过任何主流群体成员有任何形式歧视或仇恨言论的投诉。

“委员会在第14段中还建议,格鲁吉亚‘在学校课本中删除抵毁或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格鲁吉亚在此作出澄清,课本在成为教科书之前,必须得到格鲁吉亚教育和科学部的批准。教育和科学部长颁发的‘教科书证书’指令,规定了批准程序。根据指令的第10条,每一本教科书在获得证书之前都必须进行评估。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教科书的内容或设计,或任何其他内容在以下方面带有歧视和/或诽谤性质,则不能得到批准:语言、民族、性别、族裔、社会地位等。因此,包含任何侮辱或歧视内容的教科书,都不会得到格鲁吉亚教育和科学部的批准,因而不能在学校使用。

“此外,教育和科学部还与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使馆密切合作,将格鲁吉亚的课本翻译成少数民族语文。这项工作包括由使馆的专家检查翻译的准确性。到目前为止,那些专家并没有发现任何歧视或侮辱性的内容。

“委员会在第16段中鼓励格鲁吉亚通过保护少数民族的具体立法。《防止种族歧视公约》并没有要求缔约国必须颁布有关少数群体的单独的法律。尽管如此,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格鲁吉亚还是颁布了一些对各项法律的修正案,强调禁止歧视,只是没有颁布一项单独的框架法。除格鲁吉亚宪法外,保护少数群体不受歧视的相关法律还有:《格鲁吉亚刑法》(第109、117、126、147、258条)、《劳工法》(第二条)、《医疗卫生法》(第19条)、《广播法》(第33条)、《选举法》(第53、54和55条)、《教育法》(第4、第7条)、《高等教育法》;以及最近根据国际人权标准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

“在第18段中,委员会讲到苏联当局在1940年代从格鲁吉亚强行驱逐的一些人,委员会在几处将他们称为梅斯赫特土耳其人。实际上这种用法的前一半,源于这些人所居住的格鲁吉亚地区的地理名称,后一半表示他们的族裔归属是土耳其人。这些人拥有不同的族裔、宗教和文化背景,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并根据委员会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格鲁吉亚认为,任何人群的认同,都应根据有关族群的每一个个人自己认同的归属。格鲁吉亚还认为,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将这些人称为梅斯赫特人,便是根据同一理解。

“委员会在第18段中表示关注,据报告称,被苏联在1944年驱逐的人只有少数得到遣返的地位。对此,格鲁吉亚指出,给予遣返地位的工作仍在进行之中,完全是根据格鲁吉亚所作的国际承诺,该项工作将在2012年完成。

“委员会在第18段中还指出,‘梅斯赫特土耳其人从未对他们的财产损失得到赔偿’,建议格鲁吉亚考虑向遣返的人提供赔偿,赔偿他们在驱逐时受到的财产损失。在这方面,格鲁吉亚不认为自己有义务作出这种赔偿,因此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一项伤害或损失作出任何赔偿的义务,应由造成伤害的一方承担。格鲁吉亚不是前苏联的继承国,也不能根据有关国家继承的国际法视其为继承国,因此格鲁吉亚在必要时将坚决援引适用的‘白板原则’。

“格鲁吉亚不是前苏联的继承国,这个不容抹杀的事实是格鲁吉亚在加入欧洲委员会时所作的承诺不包括赔偿承诺的基础,因此即没有收入格鲁吉亚申请欧洲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第209号意见(1999年),也没有收入相关的格鲁吉亚立法。

“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的第19段中建议,格鲁吉亚提供社会构成的分类资料,包括数量较小的少数民族。格鲁吉亚政府再次强调,它即不收集,也不保存和使用有关族裔情况的数量和质量资料。任何统计资料,不管是现有的还是收集的,均根据委员会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自我认同的原则,指导思想是国家不应将身份强加给个人,以避免违背个人的人权和自由。格鲁吉亚承认,有关族裔情况的分类资料,可能有助于制订政策,采取针对具体族群的特别措施,但作为一个多种文化长期共存社会的国家,格鲁吉亚认为这是一个敏感问题。”

B.斯洛文尼亚的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

2. 以下是斯洛文尼亚常驻联合国代表2010年11月22日发来的评论,涉及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提交的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欢迎有机会继续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进行对话,对委员会第七十七届会议通过的结论和建议,提出以下评论和说明。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感谢委员会对斯洛文尼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情况的高度关心,斯洛文尼亚政府赞赏地注意到,委员会的很多委员都参加了互动对话,并且委员会认为对话是坦率和真诚的。

“斯洛文尼亚政府注意到,结论和建议并没有全面反映互动对话的实质内容,而且感到遗憾的是,结论和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在互动对话期间却没有全盘提出来。因此,代表团无法对政府的观点和在某些领域采取的行动作出说明。此外,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并没有得到考虑。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有关被吊销法律地位者的新法,但仍在结论性意见中对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其他几个共和国公民的地位表示关注。代表团在对话一开始的发言中和在互动对话期间,向委员会提供了为解决这个问题所采取措施的详细情况。根据1991年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法》,所有拥有南斯拉夫公民身份并同时兼有前南斯拉夫其他共和国公民身份的人,均可根据优惠条件获得斯洛文尼亚公民权。以这种方式获得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资格的人,已超过17万。没有申请公民资格或申请遭到拒绝的人,不再拥有永久居住权,已将他们从永久人口登记册转到外国人登记册。

“政府清楚地认识到,必须解决吊销身份者的问题,决定执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法院的决定。从2009年2月起,内务部根据宪法法院的决定,继续向被吊销身份但已经获得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永久居住权的人颁发补充决定。在2004年颁发了4,034份补充决定之后,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6日又颁发了2,420份决定。所有被吊销身份但在《生活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前南斯拉夫公民法律地位法修正法》生效前已经获得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永久居住许可的人,将自动向他们颁发补充决定,证明在失去身份之后到获得永久居住权期间,这些人在斯洛文尼亚的永久居住身份。除颁发补充决定外,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还在2009年起草了《生活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前南斯拉夫公民法律地位法修正法》,去掉了其中不符合《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宪法》的部分。《生活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前南斯拉夫公民法律地位法修正法》于2010年3月获得国民大会通过,2010年7月24日生效。

“对1991年6月25日为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另一个共和国公民且没有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永久居住许可的外国人,该法规定了获得永久居住许可的条件,无论《外国人法》是否另有规定。被从永久人口登记册上注销的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另一个共和国的公民,该法还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有权得到永久居住许可,及追溯性地作永久居住登记,即从中止永久居住登记之日算起(对这种情况作出了一项特别决定)。此外,该法还规定了证明满足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实际居住的条件,有哪些标准,和在哪些情况下离开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将不会中断实际居住的条件。根据该法,不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定居的人,如果有正当的离开理由,仍可获得永久居住许可(例如,由于被注销而离开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他们必须在获得永久居住许可一年内回到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否则,他们的永久居住许可将被有关机关注销,但具有追溯力的特别决定仍将有效。该法还确定了申请颁发永久居住许可的新的时间限制,为三年。

“此外,对1991年6月25日之后出生的、被注销者的子女,自出生后一直住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该法还对他们的永久居住许可问题作了新的规定。此外,对在斯洛文尼亚独立时为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另一共和国的公民、被从永久居民册中注销,之后又重新获得斯洛文尼亚公民身份,但没有取得永久居住许可的人,该法对这部分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公民带有追溯力的特别决定问题,作了新的规定。

“宪法法院2010年6月10日第U-II-1/10-19号决定(斯洛文尼亚官方公报第50/10号),对要求就《生活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前南斯拉夫公民法律地位法修正法》举行公民投票作出了不可受理的裁决,宪法法院还裁定,该法还消除了宪法法院2003年4月3日第U-I-246/02-28号决定中认定的不符合宪法的内容,这是按宪法办事。同时宪法法院认为,根据该法,有可能最后解决前南斯拉夫的联盟共和国其他共和国公民合法身份的问题,他们被从永久居民登记册中注销,却没有得到正式的法律地位。

“委员会表示关注,对新法没有设想开展任何宣传运动,帮助‘被注销的人’。实际上,宣传运动正是解决方案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新法实际生效之前,政府就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向所有有关的人介绍该法。代表团对开展的宣传运动作了大量、详细的说明。委员会已经得知,出版了一份专门的手册,并已散发给斯洛文尼亚境内所有行政机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驻前南斯拉夫各国的外交和领事机构,和斯洛文尼亚的非政府组织。手册的样本也送交了委员会。还向委员会通报了以下情况:所有有关资料均以六种语文在内务部和外交部的互联网网页上提供(www.infotujci.si, www.mnz.si),负责批准有关人士地位的办案人员,还在7月份对他们进行了一次特别培训。

“关于罗姆人社区,斯洛文尼亚政府赞赏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和建议中的表态――欢迎在立法和体制建设方面取得的进步,打击对斯洛文尼亚罗姆人社区的种族歧视行为。斯洛文尼亚政府也注意到,委员会对斯洛文尼亚罗姆人的境况表示关注。第九条建议指出,在学校体制中,罗姆儿童被分开。代表团向委员会通报了迄今为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对罗姆儿童教育问题今后的设想。斯洛文尼亚的学校中,没有罗姆儿童受到隔离的问题。但有专门针对残疾儿童的特殊学校(盲人、聋哑人等等),儿童可在那里接受特殊教育。

“第十项建议认为,斯洛文尼亚将罗姆人安置在居民区以外,偏远地区的营地中,得不到医疗和其他基本设施服务。如果代表团在互动对话期间被问到这个问题,它完全可能当时就作出回答,在斯洛文尼亚,确实有一些罗姆人生活在远离其他居民的定居点,或住在居民区的郊外,但他们这样做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政府没有、也没有任何其他措施或规定,强行将罗姆人安置在居民区以外的帐篷中。相反,政府和市政当局一直通过各种积极措施,努力加速安排和改善罗姆人的生活条件,既使他们更好地融合,又保护他们的文化和语言。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愿意继续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进行对话。”

附件九

委员会在报告所涉期间通过的一般性建议

第34号一般性建议――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忆及《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其中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有资格享受其中所载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得有所区别,并忆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又忆及在2001年南非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及会议的几次筹备会议上,特别是2000年在智利圣地亚哥举行的+5会议上,非洲人后裔问题都得到了更大程度的承认和重视,并反映在各项宣言和行动纲领中,

重申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后续行动委员会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02年),和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在两个一般性建议中表示,决心推动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还注意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对歧视非洲人后裔的现象表示谴责,

认为从审查《公约》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中可以明显看到,非洲人后裔继续受到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

委员会第七十八届会议(2011年2月至3月),结合“非洲人后裔国际年”,就非洲人后裔遭受种族歧视的问题举行了为期一天的会议,会议上委员会听取各缔约国、联合国组织和专门机构、特别报告员和他们的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发言并与他们交换了意见,决定对歧视非洲人后裔的一些问题作出澄清,并进一步支持在世界范围内消除这种歧视的斗争,

提出以下对缔约国的建议:

一.说明

1. 就本一般性建议而言,非洲人后裔包括《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指的非洲人后裔,和自我认同的非洲人后裔。

2. 委员会清楚地知道,存在种族歧视的社会,使数以百万的非洲人后裔生活在社会结构的最低层。

二.权利

3. 非洲人后裔必须在平等和没有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根据国际标准享受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4. 非洲人后裔遍布于世界很多国家,不论分散在当地人口之中,还是集中居住,均有权单独,或根据情况,与群体其他成员一起,行使以下具体权利,不得受到歧视:

财产权和使用、养护和保护传统上他们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利,以及在其生活方式和文化与使用土地和资源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保护自身文化特征的权利,保持、维护和发展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组织形式,以及文化、语言和宗教表现形式;

保护其传统知识和文化及艺术遗产的权利;

在作出可能影响到他们权利的决定时,根据国际标准,事先征求他们意见的权利。

5. 委员会认识到,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有多种表现形式,特别是结构的和文化的形式。

6. 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主义和结构性歧视起源于臭名昭著的奴隶制度,他们所处的不平等境况便是证明,在下列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他们这一群体与土著人群体一样,是贫困阶层中的最贫困者;他们参与政治和体制决策的比例和代表都很低;他们在获得和完成教育,以及在所受教育的质量方面,都面临更多的困难,结果造成贫困一代一代延续;不能平等地进入劳动市场;对其种族和文化多样性缺乏社会承认和重视;以及囚犯中比例过高。

7. 委员会认为,纠正对非洲人后裔的结构性歧视,要求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一条第四款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紧急采取特别措施(扶持行动)。委员会根据《公约》向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再重申采取特别措施的必要,并在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中,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做了概括。

8. 为了非洲人后裔行使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下列措施:

三.一般性措施

9. 采取步骤查明在其领土上居住的非洲人后裔,特别是通过收集人口的分类数据,可参考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关于人口结构成分的第4号一般性建议(1973年)(第九条),关于查明具体种族或族裔群体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第一条第一和四款),和关于提交各种族、民族/族裔群体人口报告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第一条)。

10. 根据情况,审查、颁布或修订立法,以便依照《公约》消除对非洲人后裔的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

11. 审查、通过和执行国家战略和方案,改善非洲人后裔的境况,保护他们免受国家机构和公共官员,以及任何人、群体或组织的歧视。

12. 全面执行现有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非洲人后裔不受歧视。

13. 鼓励非洲人后裔群体和/或他们的代表与国家有关当局之间进行沟通和对话,并建立适当形式的沟通和对话渠道。

14. 采取必要措施,与公民社会和受影响社区成员合作,开展全民教育,灌输不歧视、尊重他人和宽容的精神,特别是对非洲人后裔。

15. 加强现有机构或创建专门机构,促进对非洲人后裔人权平等的尊重。

16. 按照上述第1段的要求,对非洲人后裔受歧视的现状进行定期调查,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列入非洲人后裔的地区分布、经济和社会状况等方面的分类数据,包括按性别分类的情况。

17. 明确承认其过去政策和行动中对非洲人后裔错误做法的负面效果,其中主要是殖民主义和跨大西洋奴隶贸易,其影响至今仍使非洲人后裔处于弱势地位。

四.特别措施的地位和作用

18. 制定和执行特别措施,意味着在考虑到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的情况下,消除对非洲人后裔的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

19. 在非洲人后裔参与的情况下制定和执行国家综合战略,包括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采取特别措施,消除对非洲人后裔的歧视,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享受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20. 开展公众教育和宣传,使人们了解特别措施(扶持行动方案)对于改善种族歧视受害者的状况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特别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歧视。

21. 制定和执行旨在促进非洲人后裔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的特别措施。

五.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

22. 承认某些形式的种族歧视对妇女具有特别的影响,制定和执行消除种族歧视的措施,充分注意委员会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问题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

23. 在所有计划和实施的方案和项目中,以及在采取的所有措施中,注意非洲人后裔妇女的状况,她们常常是多重歧视的受害者。

24. 在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报告中,均应列入专门为解决对非洲裔妇女的歧视问题,采取措施落实《公约》的情况。

六.对儿童的种族歧视

25. 承认非裔儿童特别易受伤害,而且这可能导致贫困的代代相传,承认影响非洲人后裔的不平等现象,采取特别措施确保他们能平等行使权利,特别是在那些对儿童生活影响最大的领域。

26. 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女童的特别权利和弱势群体男童的权利。

七.针对仇恨言论和种族暴力的保护行动

27. 采取措施,阻止一切传播种族优越或低劣的思想,以及试图宣扬对非洲人后裔的暴力、仇恨或歧视行为合法的思想。

28. 还应确保非洲人后裔在不受歧视情况下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完整,采取措施,防止针对他们的带有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确保警方、检察官和司法官员迅速采取行动,对此种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并确保肇事者,无论是官员还是其他人,均不能免于惩罚。

29. 采取严格措施,禁止一切煽动对非洲人后裔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包括利用互联网和其他类似手段。

30. 采取措施,提高媒体专业人员的认识,了解对非洲人后裔歧视行为的性质和发生情况,包括媒体有责任不使偏见持续传播。

31. 采取坚决行动,反对一切执法官员、政治人物和教育工作者基于种族针对非洲人后裔的倾向,丑化、陈腐观念,或定性。

32. 开展教育宣传运动,教育广大公众了解非洲人后裔,他们的历史和文化,了解建立包容性社会的重要性,尊重所有非洲人后裔的人权和特征。

33. 鼓励媒体制定和实施一套自我监督办法,通过媒体机构的行为守则,杜绝使用带有种族歧视或偏见的语言。

八.司法

34. 在评估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影响时,应结合委员会关于在刑事司法制度中,防止司法歧视问题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应特别注意在有关非洲人后裔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35.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所有非洲人后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提供法律援助、便利个人或群体申诉,以及鼓励非政府组织捍卫他们的权利。

36. 在刑法中作出规定,具有种族主义动机或目的的犯罪,构成加重情节,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37. 确保所有对非洲人后裔带有种族主义动机犯的犯罪,犯罪人均将受到起诉,并保证此类罪行的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补偿。

38. 还应确保任何打击犯罪的措施,包括反恐措施,均不得在目的或效果上带有对种族或肤色的歧视。

39. 采取措施,防止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和官员在逮捕和拘留时,对非洲人后裔非法使用暴力、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歧视,确保非洲人后裔不是种族和族裔划线做法的受害者。

40. 鼓励招聘非洲人后裔成为警察或其他执法官员。

41. 开设国家官员和执法机构的培训方案,防止对非洲人后裔的偏见造成的不公平现象。

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42. 确保国家各级机关尊重非洲人后裔群体成员的权利,参与作出对其有影响的决定。

43. 采取特别和具体措施,保证非洲人后裔有权参加选举,在平等和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选举和竞选,及在政府所有部门中有适当的代表。

44. 在非洲人后裔中提高他们对参加公共和政治生活重要性的了解,消除参与的各种障碍。

45. 采取一切步骤,包括特别措施,保证非洲人后裔有平等机会,参加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各级机构。

46. 组织培训项目,提高非洲人后裔中的国家官员和行政代表的政治决策和公共管理技巧。

十.获得公民权

47. 确保有关公民资格和归化的法律不得歧视非洲人后裔,并充分注意非洲人后裔中长期或永久居民在归化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

48. 承认根据种族或族裔剥夺公民资格,违反缔约国确保无歧视地享有国籍权的义务。

49. 考虑到在一些情况下剥夺长期或永久居民的公民权,可能会违反《公约》不歧视的原则,使受到影响的人在获得就业和社会福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十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0. 采取措施消除非洲人后裔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切障碍,特别是在教育、住房、就业和卫生领域。

51. 采取措施根除缔约国领土上非洲人后裔社区的一切贫困现象,解决非洲人后裔经常遇到的社会排斥和边缘化问题。

52. 本着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制定、通过和执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方案。

53. 采取措施,消除在工作条件和工作要求方面针对非洲人后裔的歧视,包括可能带有歧视目的和效果的就业规定和做法。

54. 与各国际组织合作,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在内,确保他们支持的发展和援助项目考虑到非洲人后裔的经济和社会状况。

55. 确保非洲人后裔平等享有卫生和社会保障服务。

56. 在制定和执行卫生保健方案和项目时,应有非洲人后裔参加。

57. 制定和执行方案,创造机会,全面提高非洲人后裔的地位。

58. 制定或加强立法,禁止就业方面的歧视,和一切影响非洲人后裔进入劳动市场的歧视性做法,保护他们免受这些做法的影响。

59. 采取特别措施,增加非洲人后裔在公共管理和私营公司中的就业。

60. 制定和执行避免在住房方面将非洲人后裔隔离的政策和项目,应让非洲人后裔社区作为伙伴参与住宅项目的建设、修复和保养。

十二.教育领域的措施

61. 审查所有教科书的用语,凡传达对非洲人后裔陈旧观念或贬损形象、称呼、姓名或观点者,均代之以表达全人类固有尊严和平等信息的形象、称呼、姓名和观点。

62. 确保公立和私营教育体系不依种族或族裔出身歧视或排斥儿童。

63. 采取措施降低非洲后裔儿童辍学率。

64. 考虑采取特别措施,促进所有非洲人后裔学生的教育,保证非洲人后裔接受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促进职业教育事业。

65. 采取坚决行动,消除对非洲后裔学生的任何歧视。

66. 在所有适当年级的教科书中,增加关于非洲人后裔历史和文化的部分,并在博物馆和其他论坛为后代人保存这方面的知识,鼓励和支持出版、发行非洲人后裔历史和文化的书籍和其他印刷材料,以及电视广播和无线电节目。

附件十

委员会在报告所涉期间通过的声明

关于纪念《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十周年的声明

1. 委员会在纪念《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十周年之际,发表了以下声明。

2.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重申2001年8月31日至9月8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重大意义,重申2009年4月20日至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的重要性。委员会强调,这些文件提供了联合国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综合框架。

3. 委员会忆及关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后续行动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02年),和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指出,德班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将1965年的《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和公约的落实推到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活动的中心位置,也特别强调了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新的形式和表现。

4. 委员会欣见2001年以来各国和地区在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方面取得的进步。同时,作为公约(已得到174个国家的批准)设立的机构,委员会通过对大多数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的审议发现,世界各地仍存在着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很多人和弱势群体继续受到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危害。

5. 委员会还欣慰地看到,一些缔约国通过了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规定。这两项国际文书有力地加强了委员会的活动,丰富与缔约国的对话。

6. 委员会重申,有效防止、消除和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首要责任在于各国,但委员会仍决心通过与各缔约国的对话、与其他人权条约机构、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和公民社会合作,加强《公约》的落实,并充分考虑到会议通过的各项文件。

7. 委员会积极建议,大会举行高级别会议,纪念《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十周年:

再次重申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的成果文件;

重申,德班文件一再强调,《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本委员会在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方面应发挥核心作用;

敦促各国充分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再次呼吁普遍批准《公约》,不做任何保留;和

发出明确的信息,重申各国的政治意愿――将继续努力,加大力度,建设一个没有任何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