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3年1月13日至31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八届会议。委员会在2003年1月31日第608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费里德·阿贾尔(签名)
2003年3月14日
第一章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28/I号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
委员会决定任命科内利斯·弗林特曼、艾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法蒂玛·夸库、克里斯蒂纳·莫尔瓦伊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主席)为工作组成员,从2003年1月开始,任期两年。
第28/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在2003年7月第二十九届会议期间与未依《公约》提交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举行会议。
第28/III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如果资源许可,提名委员会两名成员与主席一起参加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拟于2003年5月举行的讲习班,讲习班的目的是与相关各方广泛协商秘书长题为“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A/57/387和Corr.1)所载的条约机构改革提议。
第28/IV号决定
委员会决定,如果资源许可,提名包括主席在内的四名成员参加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鉴于秘书长报告(A/57/387和Corr.1)所载的条约机构改革提议而计划于2003年6月举行的第二次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
第二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03年1月3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70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约》第二十七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公约》缔约国的名单将载于委员会2003年最后报告附件一。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的缔约国名单将载于附件二。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将载于附件三。
B.会议开幕
3.委员会于2003年1月13日至31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二十八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0次全体会议(第589至第608次),并举行了9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7和8。
4.担任临时主席的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安吉拉·金女士宣布会议开幕。
5.2003年1月13日,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在委员会第589次会议上发言。她对在2002年8月29日《公约》缔约国第十二次会议上当选的委员会新成员表示欢迎,对在会上获得连任的两位成员表示祝贺(见CEDAW/SP/2002/4,第7段)。她还祝贺斋贺富美子女士在完成多谷千香子女士的任期后,以本人的名义被缔约国会议选举为委员会成员。她还热烈欢迎塞勒马·汉女士,她在离开几年后重新加入委员会,她曾是委员会一位杰出的主席。她还对2002年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专家们表示感谢,特别是感谢前主席夏洛特·阿巴卡女士提供的领导。
6.特别顾问报告了在2002年8月特别会议闭幕至第二十八届会议间隔期间开展的与委员会工作特别有关的各项活动。她提请各成员注意,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要求就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妇女在建设和平中的作用以及和平进程和解决冲突的性别层面进行的研究报告已经印发,委员会一位成员协助进行了这项研究。她又说,题为“妇女、和平与安全”的这项研究还成为2002年10月28日秘书长提交安全理事会的一份报告(S/2002/1154)的基础,报告列入了主要是提交安全理事会的21点行动建议和秘书长的若干承诺。行动建议要求对武装冲突期间侵犯妇女人权承担责任;将性别观点纳入维持和平特派团的所有任务和行动;加强妇女在和平进程中的作用;加强妇女对人道主义援助各个阶段和重建过程的参与。
7.特别顾问说批准和加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工作仍在稳步进行。共有170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公约》、4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任择议定书》。37个缔约国现已接受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她向委员会保证,特别顾问办公室和提高妇女地位司将继续利用一切机会鼓励批准《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第20条第1款修正的。
8.她指出,委员会同意在本届会议上审议八个缔约国的报告,它们是加拿大、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肯尼亚、卢森堡、挪威、刚果共和国和瑞士。由于哥斯达黎加无法在会上提出报告,秘书处经与主席协商后,与阿尔巴尼亚政府取得联系,后者同意提交其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9.特别顾问提请委员会注意秘书处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报告(CEDAW/C/2003/I/4)中所列各项问题,包括 (a) 2002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一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中的各项建议;(b) 秘书长关于条约机构提出的新的简化报告程序和更加协调一致地开展其各项活动的报告(A/57/387和Corr.1);(c) 委员会关于一般性建议的长期工作方案。
10.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卡洛琳·汉南女士向委员会通报了提高妇女地位司在2002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她指出,提高妇女地位司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合作,于2002年11月4日至6日在曼谷亚太经社会总部举行了关于在国内一级适用国际人权法的司法问题座谈会。与会者来自孟加拉国、不丹、柬埔寨、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新加坡,包括法官、司法干事、律师,政府官员和学术界人士。委员会前成员萨维特莉·古纳塞克拉女士作为主持人之一出席了座谈会。 与会者讨论了在各自国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更多利用国际人权准则以有利于妇女和女童及提高妇女权利的各种机会。该小组将重点放在三个主题上,即:国籍、婚姻和家庭关系;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及妇女享有工作和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会者通过一项声明,建议让法官、司法干事和律师了解适用于妇女和儿童的国际法律标准,使他们在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时能够敏感地遵守这些原则。他们还建议该地区的法学院和大学将教授国际人权法,包括与妇女和儿童有关的条文列入其课程。
11.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表示,讨论会一结束,该司就与亚太经社会合作,于2002年11月6日至8日在曼谷组织了报告讲习班。该讲习班是为负责根据《公约》第十八条编制报告的亚洲国家政府官员举办的,主要针对尚未提交初次报告的国家。与会者来自不丹、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和塔吉克斯坦,以及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例如阿富汗和东帝汶。培训讲习班的目的是提高缔约国政府官员编制报告的能力和提高对《公约》规定的法律义务的理解。讲习班所涉其他领域包括:国际人权法概览;《公约》在国际人权法中的位置;《公约》批准过程;《公约》及其条款;对《公约》的保留;提交报告的各项要求,包括委员会报告准则及一般性建议;民间社会在编制报告中的作用;报告过程及其结果以及在国家一级的影响;委员会结论意见的执行情况;后续进程。
12.该司还参加了2002年10月10日至13日一组研究人员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组织的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专家研讨会,研讨会由佛林特曼先生主持。舍普-席林女士和帕腾女士也出席了研讨会。研讨会的主要目的是在委员会起草有关《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的过程中提供支助,特别是拟订其中的具体建议。
13.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还报告说,该司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合作,于2002年11月18日至22日在纽约格伦科夫组织了一次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专家小组会议,会议确定了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战略和方案。会议讨论了以人权和两性平等方法预防和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法律框架;贩卖的根源和战略;受害者支助和赋予权力;儿童权利;国家机制。会议还重点讨论了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良好实践并通过了若干建议,这些建议将列入秘书长提交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的报告。这届会议的主题是“妇女的人权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14.司长强调了由该司编制并提交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三份秘书长的报告。这些报告所涉问题特别关系到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维护名誉为名对妇女所犯的罪行;贩卖妇女和女童。她指出,大会在关于《公约》的年度决议中回顾逾期报告数目很多,特别是初次报告,并敦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及时提交其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大会还对委员会在2002年8月特别会议期间成功处理了等待审议的大批报告表示满意。其他决议是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社会中年纪较长妇女的现况;努力消除以维护名誉为名对妇女所犯的罪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结果文件所述罪行。
15.她指出,提高妇女地位司还与各国议会联盟合作,为议员们编制了一本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手册。这本手册可望近期印发,目的是让议员们了解《公约》及他们可为进一步遵守《公约》和利用《任择议定书》做些什么。
16.最后,司长告知委员会,秘书长在提交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关于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中特别强调人权,尤其是条约制度及其提交报告的各项要求。秘书长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就新的简化报告程序与条约机构协商,并在2003年9月底之前向他提交建议。她指出,高级专员随后就此事项写信给所有条约机构主持人。
C.出席情况
17.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了第二十八届会议。罗萨里奥·马纳洛女士从2003年1月20日至31日出席;内尔拉·加布雷女士出席的时间是2003年1月13日至23日;法蒂玛·夸库女士从2003年1月21日至31日出席。
18.开列委员会成员任期的名单将载于最后报告附件四。
D.庄严宣誓
19.在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开幕式(即第589次会议)上,在2002年8月29日《公约》缔约国第十二次会议当选的成员在就职之前,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5条的规定庄严宣誓。他们是马里亚姆·贝尔米乌-泽丹尼女士、科内利斯·福林特曼先生、内尔拉·加布雷女士、于盖特·博克佩·尼亚卡达加女士、塞勒马·汉女士、阿库阿·金耶黑亚女士、克里斯廷纳·莫尔瓦伊女士、普拉米拉·帕腾女士、维多利亚·波佩斯库女士、斋贺富美子女士和德尔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女士。罗萨里奥·马纳洛女士在抵达会议之后,于2003年1月20日进行庄严宣誓。
E.选举主席团成员
20.委员会2003年1月13日第589次会议按照《公约》第十九条,以鼓掌方式选举了下列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主席费里德·阿贾尔(土耳其);副主席申海洙(大韩民国)、约兰达·费雷尔·戈麦斯(古巴)、维多利亚·波佩斯库(罗马尼亚);报告员克里斯蒂娜·卡帕拉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F.新任主席的发言
21.新任主席深切感谢委员会对她的信任。她对新成员表示欢迎,对2002年12月31日任期届满的成员表示感谢和赞赏。她祝愿他们在履行今后的责任时一帆风顺。
22.主席接着强调,委员会与缔约国的对话往往不仅仅是讨论。其中的交流反映了精深的知识、政治的复杂性和文化的敏感性。但是最主要的是反映委员会能够抓住有关问题,能够深刻分析性别歧视的现有形式并载有消除对妇女歧视的信息。
23.她指出,委员会的工作不仅为各国政府、决策者和执行者提供政策指导,也为世界各地的学术工作提供重大参考。她强调委员会对打造妇女不受歧视的未来世界发挥影响。
24.主席指出,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跨出重大步伐,从在国际人权领域和联合国系统本身处于相对边缘地位转变到位于一个核心地位。委员会历任和现任成员的工作以及向委员会提供宝贵支助服务的人士的工作显然是取得成功的基础。过去各任主席通过他们的奉献和刻苦工作,为现有结构打下基础。
25.主席指出,委员会对两年多来《任择议定书》已成为一个现实感到极大满意,这项文书将确保更有效地执行《公约》。委员会对在前任主席领导下为提出这项文书发挥重大作用感到高兴。
26.她希望看到更多的国家加入或批准《任择议定书》,并提到她的国家已于2002年10月批准了《任择议定书》。
27.普遍批准《公约》至今仍是一个未实现的梦想。可能是因为物质、财政或技术问题,未批准国家在好几个区域都存在。这些问题在委员会的参与下是可以解决的。她强调必须拿出创新办法才能实现普遍批准的预期结果。委员会继续加紧朝这方面努力。
G.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28.委员会在第589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2003/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3.选举主席团成员。
4.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5.主席关于在委员会特别会议和第二十八届会议间隔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6.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8.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9.第二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的报告。
H.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29.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决定在每届会议之前先举行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制订与委员会将在随后举行的会议上审查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2年6月24日至28日举行了会议。
30.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斯吉阿姆西亚·艾哈迈德(印度尼西亚)、罗莎琳·黑兹尔(圣基茨和尼维斯)、雷吉娜·塔瓦雷斯·达席尔瓦(葡萄牙)和法蒂玛·夸库(尼日利亚)。
31.工作组制订了与加拿大、萨尔瓦多、肯尼亚、卢森堡和挪威这几个缔约国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32.在第589次会议上,雷吉娜·塔瓦雷斯·达席尔瓦女士代表会前工作组主席介绍了工作组的报告(见CEDAW/PSWG/2003/I/CRP.1和Add.1-5)。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于2002年12月31日届满。
I.工作安排
33.委员会在第589次会议上,决定作为一个全体工作组处理关于《公约》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7下的问题,以及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议程项目8下的问题。
第三章
主席关于在特别会议和第二十八届会议间隔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34.在第589次会议上,委员会前任主席夏洛特·阿巴卡女士向委员会介绍了她出席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情况。她指出,秘书长提交的关于《公约》第五、第六和第十二条执行情况以及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的三份报告中的其中两份将被列入即将举行的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议程。
35.她说,她在大会辩论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向第三委员会介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产出。她收到了很多代表的肯定意见,他们在发言中提到了她的发言并赞扬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委员会订正的工作方法。很多代表认为这一工作方法使建设性对话变得趣味盎然。前任主席说,很多代表欢迎委员会在第二十七届会议期间与缔约国首次举行了非正式会议,并认为这次会议特别是对第十八条的执行非常有用。
36.前任主席还告知委员会,她后来参加了减缓贫穷小组的辩论。她在辩论中提到,贫穷妇女人数日增的主要原因是妇女和女童在整个生活周期被剥夺了平等机会、平等权利和平等地位,妇女还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她说,减缓贫穷方案应铲除妨碍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的障碍,包括执行第4.1条,特别是在分配资金及教育和训练方面。她鼓励尚未批准《公约》的国家批准《公约》,并鼓励作出不符合《公约》精神的保留的缔约国争取撤回这些保留。
37.前任主席向委员会介绍了2002年10月9日她与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与秘书长的会晤。
38.她提请委员会注意秘书长提交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题为“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A/57/387)。报告中载有关于人权,特别是国际人权条约制度的特别规定,并要求考虑简化报告程序。她还与秘书长讨论了这份报告并向他介绍了2002年6月在她主持下举行的第一次委员会间会议。会议鼓励其他五个条约机构在审议各自的缔约国报告时重视性别观点。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39.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两个缔约国的合并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40.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个缔约国的情况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由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阿尔巴尼亚
41.委员会在2003年1月16日和24日第594、第595和第605次会议上审议了阿尔巴尼亚的合并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ALB/1-2)(见CEDAW/C/SR.594、595和605)。
缔约国的介绍
42.阿尔巴尼亚代表介绍了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对迟交报告表示歉意。代表指出,编写报告有助于政府根据《公约》条款分析阿尔巴尼亚妇女的状况,拟定新的方案,修改现行政策。这位代表介绍了该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并指出,阿尔巴尼亚自1991年起向市场经济过渡,结果造成该国性别差距增大。阿尔巴尼亚的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妇女尽管受教育程度很高,却无法得到平等的资源、机会或福利。代表概述了迄今为止在培养性别平等意识和在国家之间建立平等伙伴关系方面取得的成就,以及阿尔巴尼亚的妇女运动情况,那里的妇女运动在提高阿尔巴尼亚妇女地位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43.代表强调指出,《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于1998年通过。《宪法》依照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巩固了人的主要权利和自由。《宪法》第十八条禁止基于性别、宗教或民族血统的歧视。《公约》于1993年获得批准,这是把国际法律标准纳入国内法的一个起点。现行做法没有提供能够确保妇女与男人享有平等机会的机制。
44.代表指出,现称为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妇女和家庭国务委员会于1998年设立,目的是为促进妇女权益提供机构支助,特别是实施政府关于妇女和家庭问题的政策,协调和评价各项方案,根据国际标准,为新的立法起草建议和/或关于家庭问题和妇女权利的法案提出修正案,支助非政府组织为妇女和儿童开展的各项活动。
45.代表补充说,国家平等机会委员会是政府内推动提高妇女地位的一个重要工具,不但与分管各部门的各部、行政机构、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协调、而且还与国际机构协调努力。
46.代表指出,迄今为止,政府已做出努力,但各种障碍依然存在,特别是妇女在管理机构中的比例很低,这妨碍了她们对形成和管理我国民主制定的发展做出贡献。事实上,在结构调整过程中,妇女是社会部门的主要雇员,但妇女失业人数却比男人多。男人的失业率是14%,而妇女的失业率则高达20%。
47.代表补充说,鉴于大多数男人在家中承担责任不够,托婴所和幼儿园关闭以及停止其他社会支助服务,却加剧了妇女的时间负担,限制了她们争取现有权利的机会。
48.迄今为止,国家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实施《阿尔巴尼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纲要》,捐助国为实施《北京行动纲要》做出的贡献,这都有助于推动妇女参与决策,为农村妇女建立微额供资方案,倡导与性别相关的活动和在该国宣传妇女的权利。
49.在建立切实有效的实施和监测机制,确保制定战略规划、为《北京行动纲要》开展各项活动获得充分资源,以及影响有可能妨碍妇女地位的社会态度方面仍有一些困难。
50.在目前的积极趋势中,代表提到下列方面:对文本进行修订,以把性别观点纳入其中;正在进行努力,在地拉那大学社会学系内建立性别研究所;使各政党了解妇女参与决策的必要性,包括在选举法中采用定额制度;以及把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实现性别平等的新战略。
51.阿尔巴尼亚代表在结束发言时指出,尽管政府为实施《公约》作出了努力,但政府也了解在实际提高和促进妇女享有权利方面待做的事情仍然很多。因此,阿尔巴尼亚政府承诺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把它作为进一步和更好地提高阿尔巴尼亚妇女地位的有益的指南。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5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出的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虽然这份报告交晚了,但它遵循了委员会提出的编写初次报告的准则。
5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的以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为团长的代表团,赞赏代表团做出的开放坦率的陈述以及对委员会委员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的答复。阿尔巴尼亚代表团的陈述还提供了其他资料,介绍了阿尔巴尼亚实施《公约》的现状。
5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在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背景下采取的实施《公约》的行动,包括制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大会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积极方面
55.委员会欢迎阿尔巴尼亚于1994年毫无保留地加入《公约》。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做出努力,把《公约》翻译成阿尔巴尼亚文并予以分发。
56.委员会欢迎尽早建立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的国家机构,尽早设立人民代言人(监察员)办公室。代言人可以调查侵犯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指控,提出建议,解决侵犯人权的问题。
5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强努力,加强收集关于妇女的数据和统计数字,欢迎建立资料和文件中心,以及与国家统计机构的合作。委员会还欢迎在2003年下半年实施具体的妇女就业方案。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58.虽然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原则上已把《公约》纳入阿尔巴尼亚法律,因此,在认为直接适用《公约》的地方,《公约》优先于有冲突的国家法律,但委员会对在阿尔巴尼亚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可直接适用《公约》表示关注。
59.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在阿尔巴尼亚国家法律制度内澄清直接适用《公约》问题。
60.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若干法律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但是对该缔约国尚未全面审查法律以确保其符合《公约》及可能继续存在一些歧视妇女的条款表示关注。
61.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审查所有现行法律和修订尚存的歧视性条款,使其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加速通过修订中的《家庭法典》,包括在最低婚龄方面男女平等的条款。
62.委员会关注的是,妇女很少利用现行法律挑战歧视性行为,法院也没有关于妇女因这些行为获得赔偿的判决记录。
63.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确保阿尔巴尼亚法律针对侵犯妇女人权的案例提供充分、可利用和负担得起的实施程序和法律补救方法。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根据《公约》向法院投诉以及法院参考《公约》作出任何判决的资料。
64.委员会对包括司法和执法人员、非政府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以及妇女本身都不熟悉《公约》及错失实施和执行的机会,表示关注。
65.委员会建议特别要为议员、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它建议向妇女进行提高认识宣传,使妇女在《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程序和补救办法。
66.委员会欢迎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各项努力。委员会关注的是,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职能不显著、也没有充分的权力或财政和人力资源来有效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
6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各级给予现有国家机制适当的显著地位、提供充分的权力、人力和财政资源,加强国家和地方一级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现有机制的协调,以此加强现有国家机制,确保其更加有效。它还建议通过性别培训和设立协调中心,进一步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部、各项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68.委员会对有关男女在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作用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传统常规观念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该国北部某些地区歧视性习惯法(kanun)和传统行为守则死灰复燃表示关注。
69.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歧视妇女的习惯法做法和传统的行为守则。委员会还敦请该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教育制度中的综合性纲领,确保消除家庭、就业、政治和整个社会中对男女角色的传统观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五条的规定,鼓励大众媒体促进对分配给男女的作用和责任的文化上的改变。
70.委员会承认该缔约国已在努力对付贩卖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包括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议定书》,但是对此问题在阿尔巴尼亚继续大行其道、对阿尔巴尼亚已成为被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和过境国仍然表示关注。它对被贩卖者受到阿尔巴尼亚《刑法》的惩罚感到不安。它也对卖淫者而非剥削卖淫者的人受到起诉和惩罚感到不安。
71.委员会建议拟订一项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综合性战略,其中应包括起诉和惩治罪犯。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继续加强与其他被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它建议采取措施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使她们不容易落入人贩子手中;为包括少女在内的易受害群体采取教育主动行动;为成为贩卖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社会支助和采取复原和重返社会措施。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确保被贩卖妇女和女童受到她们需要的保护和支持,使她们能够对人贩子作证。它敦请培训边防警察和执法官员,向他们提供辨认被贩卖者和向他们提供支助的必要技能。它建议该缔约国审查现有立法并采取步骤确保被贩卖者不受惩罚,使剥削卖淫者的人受到惩罚和起诉。委员会还敦请该缔约国将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列为高度优先事项,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包括这方面进展情况的全面资料和数据。
72.委员会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暴力行为发生之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担忧阿尔巴尼亚《刑法》中没有区分陌生人和家庭成员所犯行为,也没有颁布制止家庭暴力的特别立法。委员会还关切没有系统地收集有关对妇女暴力问题、特别是家庭暴力问题数据的问题。
73.根据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敦促各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采取全面措施,解决家庭和社会上对妇女的暴力问题,以认识到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这种暴力行为构成对《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的侵犯。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通过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确保酌情严肃加快起诉和惩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女性暴力受害者应能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包括收到保护令和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为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足够的庇护所,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保健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对一切形式对妇女暴力行为有敏感认识。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定一个系统收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暴力行为数据的机制。委员会请该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通过媒体和公众教育方案使人们认识到这种暴力行为在社会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74.委员会对妇女的失业率高于男子感到关切。委员会担忧妇女无法得到充分的培训和再培训,以便在劳务市场上与人竞争。委员会特别对新兴的私营部门在雇用妇女方面存在歧视一事感到关切。
75.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特别通过采取《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务市场上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为不同类别的失业妇女制定特殊的培训再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加强有效措施,以协调家庭和专业责任,并推动男女共同分担家庭责任。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更详细地提供有关妇女在劳务市场上的情况,包括妇女在经济不同部门的职业、权力的大小以及工资情况。
76.委员会对占妇女人口中大多数的农村妇女的境况感到关切,她们在拥有和继承财产方面受到实际的歧视,她们由于贫穷、基础设施薄弱、得不到信贷、接受教育、保健服务和社会保险的机会有限而处于不利境地。委员会注意到女孩辍学率有所降低,但仍关切这一继续存在的问题。
7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充分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制定旨在提高妇女经济能力的综合政策和方案,确保妇女能得到生产性资源、资本和信贷,以及教育、保健服务、社会保险和决策权力。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研究农村妇女拥有和继承土地的问题,研究妇女总体上的经济、教育和社会状况,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有关结果。
78.委员会欢迎某些政党在地方选举时提出了最少应有多少女候选人的目标,与此同时,委员会也关切妇女在高级别民选和任命机构中任职人数少的问题,其中包括议会议员、政府行政机构、司法及民政和外交部门的官员以及地方政府机构的高级官员。
7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完善选举法,以增加妇女在民选和任命机构中任职的人数。特别应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临时特别措施,以实现妇女参加所有领域的公共生活的权利,特别是参与高级决策进程。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和支持对现有和未来的妇女领导人执行的培训方案,并就妇女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
80.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并认识到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这些组织的能力和资源不足,使得它们很难执行各种支助妇女人权的项目和方案。委员会还关切该缔约国把自己保护和满足妇女享有人权的责任推卸给非政府组织和国际捐助界的做法。
8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对妇女非政府组织工作的支助,将其对《公约》的义务全面纳入政府的总体责任,而不是仅靠非政府组织来执行。
8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83.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84.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8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委员会还要求报告正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公约》而制定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产生的影响。
86.委员会要求在阿尔巴尼亚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阿尔巴尼亚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瑞士
87.委员会在2003年1月14日至17日第590、591和596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士的合并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CHE/1-2和Add.1)(见CEDAW/C/SR.590、591和596)。
缔约国的介绍
88.瑞士代表在介绍这份报告时指出,瑞士于1997年批准了《公约》,但对瑞士妇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以及收集详细资料所用的时间超过了原来的设想。这就是为什么向委员会提交的是一份合并报告。她还说,这份报告是与各州、社会伙伴和国内非政府组织合作编写的,吸收了它们的许多建议和观点。
89.这位代表解释说,瑞士的政治制度是联邦制,由联邦、州和市三级组成。联邦负责实施联邦法和国际法,26个州有自己的政治和司法机构,包括议会和法庭。《公约》中的许多方面,例如保健,属于各州的管辖范围,但其他方面,诸如教育,则由联邦和各州共同负责。
90.经订正的《联邦宪法》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其中确认保障男女平等以及更具体地保障自1981年以来《宪法》就一直载明的同工同酬原则。这位代表指出,从法学的角度看,把这种保障列入《宪法》就使立法机构有权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来实现《公约》第四条规定的男女平等。
91.瑞士为实现男女平等采取的结构性措施包括1976年设立了联邦妇女事务委员会,以及1988年设立了男女平等问题联邦办事处,负责在人民生活的所有领域促进男女平等。在大多数州和五个主要城市都设立了类似机构。
92.1999年同非政府组织协商制定并实施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男女平等”。这项计划的成果包括,在联邦一级建立了一个两性健康服务处、一个反对暴力行为处,以及一个打击贩卖人口(包括移民)处。这位代表还说,在国际合作方面,在计划各种方案和项目时有计划地考虑到了男女平等问题。然而,尚未系统地把男女平等问题纳入联邦一级所有活动的主流,在提高认识、培训和制定新的方法方面还需进行更多的工作。
93.这位代表列举了一些例子,说明瑞士如何审查和修正立法,以便实现 “正式”(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其中包括:1988年婚姻法(其中承认婚姻是一种伙伴关系,并承认无报酬工作的价值);2000年新离婚法、1992年国籍法;1997年老年人和遗属福利联邦法;以及1996年关于工作地点对男女雇员一视同仁的平等法。然而,这位代表指出,还没有建立有权对根据这项法律提出的歧视指控进行调查的任何机构——受害者本人必须在有关的法庭上行使其权利。这位代表还指出,法律上的平等尚未完全实现,在姓氏和户籍选择方面一般使用丈夫的姓,仍然存在不平等。
94.关于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的问题,这位代表说,男女之间在收入和工作时间上的差距主要是妇女在兼顾事业和家庭方面遇到的困难造成的,而不是培训或资格方面的差距造成的。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为一些项目提供财政援助,这些项目的目标包括帮助人们兼顾家庭与工作,以及使妇女在因为家庭原因中断工作后能重返劳动力队伍。1996年至2002年期间,共提出了400项财政援助申请,其中246项获得批准,大约支付了2 200万瑞郎。另一项举措是男女平等问题联邦办事处展开的“家庭中平等相待”的运动,目的是鼓励年轻的父母公平地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尚未制定任何联邦立法来解决带薪产假的问题,不过春季将在议会辩论关于支付80%薪水的14个星期产假的提案。
95.她还谈到委员会关注的其他问题和瑞士为解决这些问题采取的措施。其中包括参与政治生活的妇女人数仍然不足的问题,不过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人都反对关于规定配额以确保妇女代表人数的提议。不过,联邦妇女事务委员会参加了若干行动,包括对1999年联邦选举期间广播电台和电视关于男女候选人的报道篇幅开始了一项研究,并开办一个项目,由妇女政治家对年轻妇女进行辅导。
96.政府正在采取各种步骤来解决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贩卖妇女有关的各种问题,包括对与受害者和肇事者打交道的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展开提高公众认识运动。然而,无法确定瑞士(目的地国)境内人口贩卖活动受害者的人数。关于妇女的其他健康问题,这位代表说,在经过多年的辩论后,2002年6月批准了经订正的刑法,允许自愿终止12个星期之内的身孕。最后,这位代表指出,瑞士政府一直在努力处理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老年妇女的保健、贫困妇女的社会援助、以及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平等的问题。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97.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合并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虽说有所耽搁,但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报告的指导方针,并且坦率、内容丰富、全面。
98.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指派负责《公约》执行工作的不同部门的代表以及某州一名代表组成代表团。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的口头陈述,其中概述了报告重要部分,并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书面答复和进一步说明。
9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北京行动纲要》和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大会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的范畴内规划和评价关于实现两性平等的政策。
10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以下条款提出保留:第七条(b)项,因为瑞士军法禁止妇女履行涉及武装冲突的职能,除非出于自卫;第十六条第1款(g)项,有关家族姓氏的规定;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h)项,有关婚姻制度的临时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速努力,定期审查保留问题,以期撤销保留,如有可能,酌情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撤销保留时间表。
积极方面
101.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将两性平等原则列入《联邦宪法》。宪法明确授权立法者保障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地位,尤其是在家庭、教育和工作等领域。宪法并授权立法者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措施保障平等。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瑞士的法律制度确保了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在其国内法中的首要位置。
10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若干领域根据《公约》进行了重大法律改革,尤其是:婚姻法(1988年)将丈夫在家庭中的主要作用代之以基于配偶双方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伙伴关系;关于取得和失去瑞士国籍的联邦法修正案(1992年)对男女两性提出了相同条件;新的平等法(1996年)禁止劳资关系中对妇女的歧视,同时适用于公共和私营雇主;养老和遗属保险联邦法第10次修正案(1997年)建立了不取决于婚姻状况的个人养恤金制度;新的离婚法(2000年)规定了离婚的经济后果。委员会并赞赏地注意到,为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增强两性平等,已通过了男女平等(1999年)国家行动计划。
103. 委员会肯定了妇女非政府组织为提高对平等问题认识和动员公众舆论而有计划开展的工作,赞赏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共同努力,开展合作,根据国家行动计划推进平等事业。委员会并称赞缔约国在编写报告及在瑞士广为宣传方面与民间社会相互作用。
104.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将性别问题系统地融入其发展合作方案各个方面。
105.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接受了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问题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0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说在缔约国内适用的是一元论,但联邦委员会表示《公约》基本上属纲领性质,其条款大体上无法直接适用。委员会因此感到关切的是瑞士法律可能不为妇女提供争取实现《公约》所赋一切权利所需的必要手段。
10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公约》神圣规定的权利得以有效实现,为妇女提供因《公约》所保护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在法庭寻求补救的适当手段。委员会并建议向议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宣传《公约》。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国内法院是否援用了《公约》。
10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瑞士国内法中没有反映《公约》第一条的“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委员会对报告提供的以下信息感到关切,即如果因生物或“功能”差异而无法平等对待,则允许区别对待男女。
10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其法律中列入《公约》第一条所定义的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
11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权力和管辖权分属不同的级别,给在整个邦联内执行《公约》以及此项工作的协调和问责制方面带来了困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联邦架构及基层民主形式减缓了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实现两性平等的进展。
1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有效协调,并建立一个机制以监测各级及各个地区遵守《公约》规定的情况,以此确保整个邦联内《公约》执行结果的一致。
112. 委员会赞赏国家、州和市三级的两性平等机制,即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联邦两性平等问题办公室以及两性平等代表和服务处所做的工作,但是这些机构可能缺乏权力、知名度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无法开展具体工作并确保协调施政各领域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工作。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的两性平等机制,在各级为这种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提高机制的效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和推动两性平等现有机构之间的协调,确保在各个级别并在所有领域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
114. 委员会感到关切,就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而言,依然存在着顽固的传统定型观念,这种观念反映在妇女教育方面的选择、劳动市场中的处境以及妇女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1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教育体系中制订并执行综合方案,包括开展人权教育和性别培训,传播有关公约的资料,以改变对妇女和男子角色方面现有的定型态度,并推动养育子女是母亲和父亲的共同社会责任的理念。委员会建议,应提高妇女和男子的认识,并鼓励新闻媒体体现妇女的正面形象以及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116.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目前为解决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在法律和其他方面所进行的工作,包括提供性别保健服务,成立打击对妇女暴力中心,培训处理暴力问题工作人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普遍存在。
11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把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作为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加以处理。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通过法律并执行政策,从而预防暴力,向受害者提供保护、支助和服务,并对罪犯进行惩处和改造。
118. 委员会并对大量非州裔女性移民生殖器官被切割深感关切。
1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急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以根除切割妇女生殖器官这种有害的传统习惯。
120. 委员会对外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必须与配偶一起生活才能得到居留证的特殊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关切,这些外籍妇女因害怕遭递解出境,不敢寻求协助或设法分居或离婚。
121.委员会建议,取消遭受家庭暴力的外籍已婚妇女的临时居留证,以及可能正在考虑的任何有关居留条件的法律修改,应该在充分评估这种措施可能对这些妇女产生的影响之后进行。
122. 委员会对瑞士境内移徙妇女的情况、特别是她们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受到歧视以及所面对的剥削和暴力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外国妇女在获得医疗保健方面有时遇到更多困难,外国妇女中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百分比正在增加,其中来自撒南非洲妇女的情况最为严重。委员会还对管理外国卡巴莱舞女的特殊签证条例和舞女处境可能造成的危险和风险感到关切。缔约国尚未就移徙妇女遭受歧视的程度及其因种族、性别、族裔和宗教信仰而遭受的多种歧视开展研究,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切。
1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针对移徙妇女的歧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主动措施,防止社区和全社会对她们的歧视,打击对她们的暴力行为,并让她们了解可以得到社会服务和法律救助。委员会建议,应充分注意外籍妇女的保健需要,特别是关于如何预防艾滋病毒感染的信息。委员会请缔约国审查并重新考虑针对卡巴莱舞女的特殊签证条例,并根据她们的处境可能造成的危险和风险,调查她们的实际处境。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有关妇女,使她们免遭任何形式的剥削,并采取行动,改变男子和社会将妇女视为性玩物的看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就对移徙妇女的歧视行为定期开展综合研究,并收集移徙妇女就业、教育、保健以及遭受各种暴力情况的数据,使委员会能够明确了解移徙妇女的现状。
124.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处理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所进行的努力,但是委员会还是对这种侵犯人权的严重问题依然普遍存在感到关切。委员会并对缔约国存在以妇女卖淫谋利的现象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为消除这种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缺乏力度,有关这些问题的资料依然缺乏。
1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行为。委员会建议制订综合战略,其中应该包括预防措施、对罪犯进行起诉和惩罚,并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三级的合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保证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得到应有的支助,包括得到居留证,使她们能够提供针对贩卖者的证据。委员会还敦促培训边防警察和执法人员,使他们能够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提供支助。委员会建议为因贫困而从事卖淫的妇女起草行动方案,并采取一切合适的措施,制止和根除利用妇女卖淫谋利行为,包括起诉和重罚剥削卖淫者的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被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以妇女卖淫谋利的综合资料和数据。
126. 委员会表示关切,虽然妇女占选民54%,但是妇女在政治决策机构中担任民选和任命职务的人数严重不足。委员会承认出现了一些积极进展,但还是关切参加行政管理、司法和外交工作的妇女人数较少,妇女在国际一级的代表人数不足。委员会并表示关切,尽管缔约国在区域、语言和其他方面普遍接受配额,但在政治生活中却一贯拒绝采用旨在实现两性平衡的配额。
12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不断采取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担任民选和任命职务的人数,以实现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充分采取措施,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各级平等参与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行政管理、司法和外交工作方面。
128. 委员会担忧,尽管宪章规定确保教育领域中的两性平等,但是男女在职业培训和高等教育、尤其是技术教育方面所作的定型选择,使两性不平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担忧教员中存在的同样情况,无论在职业级别方面还是在所教授的传统科目方面。
1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主要通过咨询方式,鼓励男女儿童作多种教育选择,帮助他们充分开发个人潜力。
130. 委员会担忧,虽然妇女参加工作比率在稳步上升,并且宪章规定男女在工作中一律平等,并在宪章以及《平等法案》中对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作了规定,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仍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特别担忧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异和为使这种差异合理化而使用的某些标准,尤其是社会性质的考虑,诸如家庭责任。委员会还感到担忧的是:从事非全时工的妇女人数众多、妇女比男子的失业人数多、主要是妇女在兼顾个人和家庭生活与职业和公共责任方面面临困难。
1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除其他外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真正平等机会。委员会建议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等办法以及有效的强制机制,努力消除职业上的纵向和横向隔离。委员会还建议制定职务评价制度,以无性别差异的标准为基础,力图缩小男女工资的现有差距。委员会建议通过和实施能兼顾家庭和职业责任的措施,鼓励男女分担家务和家庭工作。
132. 委员会对缔约国迟迟不能实行带薪产假表示担忧,并注意到公众已投票拒绝几项带薪产假提案。
13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迅速颁布联邦委员会和国务委员会2002年11月和12月通过的带薪产假立法草案,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其实施情况。委员会建议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人们正确地认识到生儿育女是一种社会职责,认识到男子和妇女对其子女的抚育和成长负有共同的责任。这种宣传活动还应该强调男子的作用,以便为下述辩论铺平道路:即为人之父和育儿假是分担家庭责任和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生活中平等地位的重要因素。
134. 尽管缔约国的发展水平很高,但有些妇女群体(主要是单亲户主和老年妇女)贫穷程序尤为严重。委员会对此深感关切。
1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最弱势群体妇女的状况,实施能使她们充分享受缔约国发展利益的有效措施和培训方案。
136. 委员会关切的是,根据瑞士法律,在各州和社区的居住权方面,配偶的地位依然不平等。委员会注意到,在2001年6月,试图消除这一不平等的努力在议会受挫。
1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关于各州和社区家庭权利的立法符合《公约》。
1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39.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1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收集并分析邦联、州和社区各级按性别分类的全面数据,并将其列入下一次报告。
141.委员会要求在瑞士境内以所有正式语文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的内容,以便告知公众,特别是行政人员、官员和政治家,为保障男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该领域应予采取的补充措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广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2000年6月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在妇女协会和人权组织中进行宣传。
2.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刚果
142. 委员会在2003年1月27日和29日第606和607次会议上审议了刚果的合并的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COG/1-5和Add.1)(见CEDAW/C/SR.606和607)。
缔约国的介绍
143. 刚果代表在介绍报告时说,自从1982年批准《公约》以来,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尽管1993年以来该国所经历的经济困难和社会-政治冲突使妇女处于易受伤害的境地。政府的现行政策使刚果妇女能在心中重新建立信心和信任。
144. 代表告诉委员会,提高妇女地位事务局的官员、当局代表、非政府组织、联系组织和个人参与了报告的起草。该报告已公布于众,并已被政府采纳。政府坚持《北京行动纲要》和《达喀尔行动框架》的原则,确保有效提高妇女和女孩的地位。政府在1999年通过的关于促进妇女利益的政策及行动计划将妇女权利、对妇女的暴力、消除贫穷、健康与环境确定为优先领域。
145. 法律制度仍然是双轨制,即习惯法和现代法同时并行。由于政府的努力,已采取了措施,以有效执行现代法。刚果经历了各种政治制度,现在实行多党制。2002年1月20日的新《宪法》捍卫本国以往宪法的传统,明确承认男女在各个生活领域中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禁止基于籍贯、社会或物质状况、种族、族裔或省份归属、性别、教育、语言、宗教、人生观或居住地的歧视。此外,法律规定所有政治、选举和行政职能中要有妇女代表。
146. 刚果已批准若干国际人权条约,并承认国际公法的优先地位。虽然原则上保证了两性平等,但依然存在着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歧视。例如,按照《家庭法典》男子是一家之主,遇到夫妇双方意见不同时,由男方决定对共同居所的选择。此外,丈夫可为了家庭的利益禁止妻子从事某种工作。尽管看到一些进步,但是落后的禁忌和习俗中仍存在不平等,例如寡妇仪式和娶寡嫂制。
147. 该代表表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已有进展。农牧养殖渔业和提高妇女地位部内的国务秘书处现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使妇女参与发展的工作。建立了各种省级联络中心,为公共行政增加了性别层面,自1992年起就存在的主管妇女问题的部门与大约450个非政府组织和联系组织密切共事。开展了许多活动,包括2001年召开的妇女大会,使来自各党派和各区域1 000名左右的刚果妇女能研讨她们的共同之处和她们关切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问题。另一个成就是创办了妇女研究、信息和文献中心,称为“妇女之家”。
148. 定型观念对政府和致力于赋予妇女权力和使她们了解自己权利的非政府组织来说都是令人关切的问题。性别歧视的定型观念存在于家庭、媒体和工作场所中。学校课本中也可以看到某些定型观念,容易重新造成工作方面的性别分工。妇女中文盲很多,她们常常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媒体由男子把持着,有时宣传负面的妇女形象。
149. 《宪法》和选举法保障妇女能平等地得到高层职位。该代表表示,由于宣传教育,各种选举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妇女候选人。在参加立法、参议院和地方选举的1 205名妇女中,约有89名妇女当选。妇女在国民议会中占9.3%、在参议院中占15%,在地方一级的比例为8.55%。尽管新政府中有些妇女,但没有妇女大使。尽管立法中规定男女能平等得到就业、升迁和薪酬,但由于资历不足,妇女一般从事中等级别的工作。妇女在农业劳动,诸如粮食生产、农产品传统加工和产品推销方面的比例很高。
150. 该代表告诉委员会,按照刚果立法、妇女有权在结婚时和丈夫改变国籍的情况下保留自己的国籍。立法给男女儿童以同等的教育机会,公立学校教育在16岁以下是免费和义务的。上幼儿园的主要是女童,女童在小学的人数与男童基本相当。由于贫穷、习俗和早孕,上中学的女童很少。女童一般不读技校。在高等教育一级,女童在Marien Ngouabi大学学生中占18.6%。她们在理科中的人数很少:就读自然科学的有11%、经济18%、医学21%。
151. 代表指出,已经展开提高认识运动,内容涉及生殖健康,包括性健康和计划生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国家卫生发展计划(1992年4月29日的第14-92号法)是卫生领域的国策框架,妇女和儿童在其中占有关键位置。产妇死亡率变为每10万次活产有890人,生育指数为每名妇女6.3个小孩。避孕率在3%左右。1920年制定的法律就禁止堕胎及宣传避孕,因此造成秘密堕胎死亡。议会正在讨论一项法案,以废除上述堕胎法。
152. 妇女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却不敢申诉。政府、非政府协会和机构,如国际救济委员会、红十字会、刚果家庭平安协会、刚果女律师协会和充满希望的女性,展开提高认识运动,并帮助提供物质、法律、医疗和心理服务。政府还为性暴力受害者设立了由心理学和社会学工作者、大夫和助产人员开办的六个保健中心。
153. 最后,代表指出,刚果妇女状况大有改善。提高妇女地位部与许多民间社会团体,包括非政府组织,合作采取行动,已经取得成果。而且,妇女也日益动员起来,日益觉悟。尽管如此,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54.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编写了合并的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虽然拖了很长时间,不过还是符合委员会编写报告之指导方针的。刚果代表团作了口头发言,并对委员会为明确了解刚果境内妇女现状而提的问题书面作答,又阐述了实施《公约》的情况;委员会也就此对该缔约国表示嘉许。
155. 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坦诚回答委员会的问题,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展开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156.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启动提高妇女地位的三年行动计划,并着手审查和改革歧视妇女的国内法律。
157. 委员会也欣然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参与合并的初次、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58. 《宪法》第八条保障男女平等,然而,国内立法中没有歧视之明确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159.委员会建议参照《公约》第一条,将“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写入刚果国内立法。
160. 委员会对继续存在法律多元现象表示关注:习惯法和成文法中都存在歧视性内容和过时的规定,在成文法中包括关于通奸的法律、劳工法和税法、家庭法,尤其是关于男女适婚年龄的规定。
16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法律改革进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刚果《宪法》所申明的男女平等原则。
162. 委员会注意到提高妇女地位体制结构正在启动各项方案和政策,但关切地指出,尚未得到有关这些措施对刚果妇女之影响的资料。
163.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细述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对刚果妇女的影响。
16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妇女和男子的角色和责任方面继续存在着定型观念,有损妇女的人权。
165.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进一步努力,纠正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不使对妇女和女孩的直接、间接歧视维持下去。为此要在所有各级制定教育措施,从很早的阶段就开始;修订教科书和课程;对男、女都要进行提高认识运动——在相关情形下,要让新闻媒介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参与发起此类运动——以纠正有关妇女和男子角色的定型观念,从而与歧视妇女作斗争。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定期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找出缺点,相应地调整和改进这些措施,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有关情况。
166. 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数量甚多,却又明显缺乏明确对策和方案;委员会对侵犯妇女人权现实表示关注。委员会对下列现象尤表关切:家庭暴力、强奸、包括配偶强奸;工作场所和学术单位的性骚扰;以及对妇女的其他形式的性虐待。
16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其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般性建议19优先注意通过处理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问题的全面措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尽快颁布或酌情审查家庭暴力法,包括配偶强奸和一切形式性骚扰法,以保证把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定为罪行,受到暴力和性骚扰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向当局立即求助和得到保护和施暴者被绳之以法和受到惩罚。委员会建议议员、司法人员、政府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及保健人员接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训练。它还建议为暴力和性骚扰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方案进行提高公众认识活动;采取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零容忍政策。
168. 虽然注意到当选议员的妇女人数略有增加,委员会关切在政界、司法机关和公务部门中担任决策性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很低。
16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各领域增加担任决策性职位的妇女人数。它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制订临时特殊措施,加强并加速努力通过旨在强调妇女在各级参与决策的重要性的特别训练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来促进和选举妇女担任掌权职位。
170. 委员会关注到,女性识字率低,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女孩完成初级教育的人数少,女孩辍学率高,其原因包括怀孕和早婚。
171.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女孩和妇女识字率,使女孩和妇女能够平等地接受各级教育,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防止女孩辍学。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鼓励提高女童在各级学校的入学率,并建议这些努力应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进一步实行临时特殊措施。
172. 委员会关切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不平等和妇女一般限于在农业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工作,所以她们的收入和工资低。委员会还关切到,在上述部门缺乏保障妇女人权的社会福利和规章制度。
17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证在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方面男女平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非正式部门建立一个管理框架。
17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刚果的妇幼死亡率很高。委员会还关注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妇女和男子避孕率颇低,妇女很少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医疗服务以及计划生育知识。
175.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竭力使妇女认识到和增加使用保健设施,并由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援助,尤其产后护理援助。委员会还建议迅速审查和修正1920年7月31日法令,该法禁止登避孕药具广告,因此限制妇女获得计划生育服务。
176. 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没有拟订战略性计划,处理使妇女受影响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也没有采取措施照顾感染和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影响的妇女和女童。
17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这种大流行病,采取有力预防措施和保证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不受歧视和给予她们适当援助。
178. 委员会关切农村妇女的状况,特别是考虑到她们极端贫穷和鲜有机会获得保健、教育、信贷和社区服务。
17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保证她们参与决策和有充分获得教育、保健和信贷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审查法律,以便消除在土地所有权、分享和继承方面的一切形式歧视。
180. 委员会关切刚果继续存在对妇女歧视的一夫多妻制的风俗。委员会想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1,第14段的内容说:
“……一夫多妻制婚姻违反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并对她和其子女造成严重的感情和财政后果,因此这些婚姻应予劝阻和禁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一些缔约国,其宪法保障平等权利,但按照个人和习惯法准许一夫多妻制婚姻。这侵犯宪法规定的妇女权利和违反公约第五(a)条的规定。”
18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使婚姻法符合《宪法》和《公约》,尤其是在一夫多妻制方面。
182. 委员会对继续存在歧视性家庭法和传统惯例、包括有关嫁妆和通奸的规定表示关注。委员会对婚前安排的做法尤感关切,因为刚果法律虽然承认这一做法,却并未规定婚前安排伙伴的最低年限。
183.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愿意废除婚前安排,委员会建议,作为临时措施,应使婚前安排的最低年龄与法定婚龄一致,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婚前安排中和已婚妇女在婚姻结合之内、及解除此种结合之后享有同等权利。委员会还敦请立即采取措施,取缔影响妇女全面享受人权的不正风俗和传统做法。委员会建议逐步撤消歧视性家庭法,并为此目的确定时间表。
184.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承诺坚持定期提交定期报告,又考虑到刚果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应于2003年7月提出,遂建议该缔约国在第七次定期报告到期之日将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于2007年一并提交。这样,该缔约国从此即能定期提交报告。
185.委员会要求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采取哪些措施,来实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尤其是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决定,特别是在彻底废除歧视妇女之法律的2005年目标方面。
186.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快速努力,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187.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18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表述的关注和建议作出答复,并在各项立法、政策和方案中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89.委员会要求在刚果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刚果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3.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肯尼亚
190. 委员会在2003年1月15日第592次和第593次会议上审议了肯尼亚的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KEN/3-4)(见CEDAW/C/SR.592和593)。
缔约国的介绍
191. 肯尼亚代表在介绍报告时表示,肯尼亚政府将决心致力于确保推动两性平等,把两性平等作为国家发展的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她指出,肯尼亚已经采取措施,以期通过各种努力克服妇女在社会、文化和法律方面的障碍。作为第一步,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已经由一个司内的处级编制升级为新成立的两性平等、体育、文化和社会事务部内的全额司级单位。
192. 肯尼亚代表指出,该国于2002年把1996年成立的人权问题常设委员会改制为肯尼亚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自行或根据个人或群体的投诉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委员会将确保肯尼亚政府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已承担的义务。
193. 肯尼亚代表通知委员会,该国于2002年9月27日公布了宪法草案。宪法草案旨在消除现有的针对妇女的歧视行为,是肯尼亚妇女的一件大事。这位代表指出,宪法草案第34节把歧视的定义扩大为基于种族、性别、怀孕、婚姻状况、族裔或社会出身、肤色、年龄、残疾、宗教、良知、信仰、文化、语言或出生的歧视,并要求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处理针对妇女的不公平行为。肯尼亚已经采取措施,确保新宪法可于2003年6月开始生效。
194. 肯尼亚代表还表示,已进行了慎重的努力,除其它外以期增加妇女在司法、外交和政府管理方面的任职者的人数。在公务员部门,被任命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已有所增加。在最近结束的全国选举中,当选议员的妇女人数也有所增加。其中,三名妇女被任命为内阁部长,即副总统办公厅主任、水资源管理和开发部长和卫生部长。在12个提名议员席位中,有8名具有出色资格的职业妇女得到本届议会的提名。目前,肯尼亚共有女议员17名,为历史之最。
195. 肯尼亚政府还执行免费义务初级教育政策,这将解决教育方面的两性不平等问题,并确保更多女孩上小学并毕业。
196. 肯尼亚代表认识到,减贫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为此,2001年肯尼亚制订了减贫战略文件。她指出,该文件是一项短期战略,旨在通过若干个三年计划使国家减贫计划得到执行。为使减贫战略文件具有敏感的性别观点,国家还专门成立了性别主题小组。
197. 艾滋病毒/艾滋病已经成为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威胁,肯尼亚代表保证政府将致力于加强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运动。她表示,已经为制止这一大流行病的扩散优先采取了一些重大行动,其中包括发表和颁布2002年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防治法案,与利益有关者合作制订艾滋病毒/艾滋病综合研究和控制方案,提供可以负担的抗病毒药品。
198. 肯尼亚代表最后通知委员会,将执行并颁布一些法律,以增强妇女能力。这些法律包括2001年平等法案和2002年国家两性平等和发展委员会法案。政府将确保加速执行减贫战略文件,并把性别问题纳入所有发展部门的主流。肯尼亚目前正在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在适当时候就有关决定发出通知。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99. 该缔约国派出大型代表团与会,并由两性平等、体育、文化和社会事务部常务秘书担任团长,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委员会并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口头陈述,为《公约》的执行情况和肯尼亚妇女目前的情况提供了补充资料。
20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北京行动纲要》的12个主要关注领域制订五年行动计划。
20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提高该国妇女地位具有明确的政治意愿和为此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开诚布公的对话。
积极方面
202. 委员会欢迎将在2003年6月生效的宪法草案,其中针对修改现有歧视性法律的问题。
203. 委员会欢迎把人权问题常设委员会改制为肯尼亚人权全国委员会,并赞扬缔约国在新成立的两性平等、体育、文化和社会事务部中把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升级,给该机构更大的自主权。
204. 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期间,已经同各部委代表及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代表进行了协商。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05. 宪法草案颁布后,缔约国批准的各项国际公约将可在国内法院适用,但是委员会表示关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尚未纳入国内法律,国内法院也未曾引用公约的规定。
20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毫不拖延地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纳入其国内法律,并请该缔约国确保《公约》的规定全面反映在其宪法和立法中。
207. 委员会表示关切,在结婚、离婚、死后安葬和财产移交方面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以及习惯法和习俗依然存在。委员会还对存在关于结婚和离婚的多重法律表示关注。
20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适当行动,取缔所有歧视性法律、习俗和传统,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确保妇女与男子的平等,特别是在结婚、离婚、死后安葬和财产移交方面的平等。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应迅速颁布有关法案,包括2002年家庭暴力(家庭保护)法案、2001年平等法案、2002年国家两性平等和发展委员会法案、2002年刑法修正法案、2002年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法案以及2002年公务员道德准则法案等法案草案。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继续与有关部委和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合作,以创造有利于法律改革、有效执法和知法的环境。
209. 委员会表示关切,针对妇女角色和责任的文化习惯和定型态度继续存在,有碍妇女行使权利。
21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紧努力,除其他外通过开展具体针对妇女和男子的方案,使社会认识到必须改变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定型态度和歧视行为。委员会还鼓励媒体正面反映妇女形象,在公共和私人环境促进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地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定期审查已经采取的措施,以找出不足之处,进行调整,并对这些措施作出相应改进。
211. 委员会对持续普遍存在针对妇女的暴力表示关切。委员会特别表示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工作场所以及教育机构发生的性骚扰以及针对妇女的其他形式的性虐待。
21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参照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优先重视通过各项综合措施,以处理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问题。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酌情颁布或审查关于所有形式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以及关于一切形式的性骚扰的立法,以确保受暴力和性骚扰之害的妇女和女童有机会得到保护和有效的补偿,而且此类行为的作恶者受到起诉和惩处。委员会还建议应以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和提供保健服务者为对象进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设立暴力和性骚扰受害者庇护所,并向她们提供咨询服务。
2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该缔约国禁止残害女性生殖器官,但这种做法仍然存在,而且在该国境内被普遍接受。
21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拟定一项行动计划,包括在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开展以妇女和男子两者为对象的提高公众认识活动,以消除残害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同时鼓励该缔约国创造便于有效执法的有利环境,并且拟订方案,使作为谋生手段施行切割妇女生殖器官者有其他收入来源。
215. 委员会认识到最近任命担任重要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但表示关切的是,议会、司法机关、外交部门和文官的这一数字仍然很低。
21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增加担任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强努力,借助特别培训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并参照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3,推动并选举妇女担任有影响力的职务。
217. 委员会对肯尼亚与公民资格和国籍有关的法律的歧视性质表示关切。
21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使肯尼亚公民资格法与宪法草案和《公约》第九条的规定保持一致,以消除在公民资格和国籍方面对妇女歧视的所有规定。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
21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已经制定了各种法律和处罚措施,卖淫问题在特别是城市地区仍然十分严重。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卖淫剥削程度问题的资料,包括没有规定对妓女的剥削者实施适当的处罚。
220.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研究卖淫现象,并特别是在城市地区采取适当措施取缔卖淫剥削。委员会建议采取全盘综合方式,推动让妓女重新融入肯尼亚社会,并敦促该缔约国向受卖淫剥削的妇女提供康复和其他方案。委员会还建议起诉和惩罚通过对妇女和女孩进行性剥削牟利的人。
221. 委员会尽管注意到该缔约国承诺制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蔓延,并且在2002年把感染率从14%降至10.2%,但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数据,而且没有拟定照顾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受其之害的妇女和女童的战略措施。
22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应采取旨在抗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综合措施,并且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同时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不受歧视和得到适当帮助。委员会还强调,收集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可靠数据至关重要,以便认识这种病患对妇女和男子的影响。
223. 尽管该缔约国关于性别与发展的国家政策旨在执行关于农村地区妇女的权利的现有土地和继承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地区仍盛行各种歧视性习俗和传统做法,因而阻碍妇女继承或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22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应特别重视农村妇女的需求,同时确保她们参与决策,并充分享有受教育、得到保健服务和信贷及销售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敦促该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土地所有权、共同分享和继承方面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22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性别与发展委员会缺乏手段,无法在与性别有关的不同机制之间进行有效协调;而分工不明确以及预算拨款不充足可能对有效执行《公约》产生不利影响。
22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明确界定与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有关的不同机制的任务和职责,并为其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22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快努力,以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228.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22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所表述的关注和建议作出答复;并在各项立法、政策和方案中考虑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230.委员会要求在肯尼亚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肯尼亚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4.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萨尔瓦多
231. 委员会在2003年1月21日第599和600次会议上审议了萨尔瓦多的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SLV/3-4、CEDAW/C/SLV/5和CEDAW/C/SLV/6)(见CEDAW/C/SR.599和600)。
缔约国的介绍
232. 萨尔瓦多代表在介绍有关报告时向委员会通报了萨尔瓦多自1988年上一次报告以来发生的历史性事件。她重点谈到和平协定的签署和1998和2001年在该国造成重大破坏的严重自然灾害。
233. 该代表强调说,前来介绍有关报告的代表团具有机构间和多学科性质,表明萨尔瓦多对公约的重视。
234. 萨尔瓦多代表表示,自1981年批准公约以来,已经作出重大努力,以提高妇女的地位。尤其是1996年成立了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作为负责监测全国妇女政策执行情况的政府机构。各个公共机构都要执行这一政策。为了制定全国妇女政策,发起了一个公民参与性技术进程。根据全国妇女政策制订了1997-1999年初期行动计划,列出了十个行动领域,其中包括:立法、教育、保健、公民参与、家庭、就业、家庭暴力、农业、畜牧、渔业、粮食、媒体与文化,以及环境。最近开始执行新的2000-2004年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在所有公共活动中纳入性别问题。此外,在2000年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署机构间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使本国的法律与萨尔瓦多批准的各项国际公约协调一致,向该署的理事会提出必要的修改,以便采取相应的立法步骤。
235. 萨尔瓦多代表强调说,政府非常重视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以及在政治领域享有决策权。萨尔瓦多代表说,虽然萨尔瓦多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程度有所增加,但是,萨尔瓦多妇女充分参与政治生活仍然有很多障碍,这是因为政治制度受文化和传统的影响,各个政党只是在最近才开始让妇女直接自由参与。
236. 萨尔瓦多代表谈到在教育领域取得的进展,说文盲率普遍有所下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尽管女童均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女童辍学仍然是萨尔瓦多政府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尤其注意少女怀孕问题,禁止学校开除怀孕少女。此外,还制订了指标,以便在全国生育率调查中列入辍学和少女怀孕问题。另外,自1999年以来,萨尔瓦多一直通过一个顾及性别因素的职业培训方案推动妇女从事非传统职业,消除阻碍妇女从事非传统职业的障碍。
237. 萨尔瓦多代表告诉委员会说,已经在执行一个有不同战略的方案,以便将以下议题列入教育体系:两性平等、人权、心理健康、防止暴力、性教育和生殖教育。该方案是协同私营部门、教会、新闻媒体和教育界开展工作的结果。同样的,还制订了青年方案,提供有关性、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防止家庭暴力的信息。
238. 关于保健问题,萨尔瓦多代表告诉委员会说,自1999年以来,开始了一个保健领域进行改革和卫生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其基本中心是从性别角度处理生殖保健问题。这一改革的范围在扩大,超出了保健领域,涉及家庭、劳工和教育界。自2002年6月起,免费提供妇女预防性保健服务。这些措施的一个重要结果是产妇死亡率下降。
239.尤其注意在出口加工部门就业的妇女的工作条件。在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区设立办公室,以便在雇主和工人之间进行调解;并设立对劳工关系进行监测和分析的单位。全国妇女政策在劳工方面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让妇女加入劳工市场来实现机会平等,消除所有不平等现象,例如男女工资不同,妇女没有机会担任重要高薪职位等。在这方面应强调,已经制订了全国职业保障政策。该政策体现公共和私营部门做出的努力,以建立一个防止工伤事故文化,保障在体面和安全条件下工作的权利,同时促进生产发展。此外,应指出,萨尔瓦多有一个《残疾人享有平等机会的全国政策、法律和规定》,旨在让残疾妇女受益;还有一个《全面关心老年人全国政策、法律和规定》,促使不以年龄为理由进行歧视,特别是歧视妇女。
240. 萨尔瓦多代表强调说,《家庭法》于1994年生效,作出了新的规定,例如婚姻自由,保障平等,承认在家里劳作的价值,取消了妇女居住必须跟随丈夫的义务,并规定了没有歧视性的申请离婚的理由。
241. 还颁发了新的法律,以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因此,修改了一些现行法规,例如《劳工法》、《保健法》、《刑法》和《刑事起诉法》。萨尔瓦多代表表示,2002年批准了《家庭暴力问题全国计划》,旨在通过公布情况和关注受害者来防止这类暴力。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42. 委员会欣见萨尔瓦多派出了由对外政策总干事带领、包括不同机构和学科的代表组成的高级别代表团,从而能够全面了解萨尔瓦多在实现两性平等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障碍。
243.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在它依照编写报告准则提交的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了充足的资料,对工作组在会前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并在会上提供了有关萨尔瓦多妇女状况的资料。同样的,委员会也感谢代表团口头作出详细回答,同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244. 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妇女政策体现了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作出的承诺,并注意到1997-1999年和2000-2004年行动计划得到执行,包括将性别问题列入了所有方案。
245. 委员会看到并表示遗憾,萨尔瓦多经历了一系列重大自然灾害,如1998年的米奇飓风和2001年连续发生的两次地震,这对实施提高妇女地位的方案和计划造成了拖延。
积极方面
246. 委员会欣见1996年成立了作为政府一个机构的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负责协调和监测全国妇女政策的执行情况。
24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作出努力,修改现行法规,其中包括《家庭法》––––废除了以前这方面存在的所有歧视性立法––––《家庭暴力法》、《劳工法》、《保健法》、《刑法》、《刑事起诉法》和《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并于2000年在提高妇女地位署成立了机构间法律委员会,以便使本国的法律与萨尔瓦多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调一致和提出相应的修改。
248. 委员会欣见在各级教育制度中列入性别主题并在这些方案和活动中列入教育资料。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49.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在许多领域进行了立法改革,但这些法律和政策尚未得到切实执行。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萨尔瓦多宪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也没有界定《公约》所述的歧视;此外,旨在促进平等行使公民和政治权利的立法没有提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同样感到关注的是,《刑法》只惩处“严重”歧视,《农业法》中仍然有带歧视性的概念。
2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立法中全面列入《公约》所载的不歧视原则,以此实现法律上的平等,因为这是妇女实现事实上平等的前提。同样,委员会建议修改或删除不符合公约条款的概念,以便保护和保障妇女享受人权。
251. 委员会对开展能力建设和宣传推广《公约》的行动不力感到关注。
2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整个社会、特别是萨尔瓦多妇女以及执法人员为对象,执行一个有助于全面了解公约的推广、能力建设和宣传方案。
253. 虽然委员会欣见成立了萨尔瓦多提高妇女地位署,作为一个负责监测全国妇女政策执行情况的政府机构,但它感到关注的是,提高妇女地位署既没有发挥作用来表明它是主要立法机构,也没有足够的政治、体制和预算能力来制订、执行、管理和保障一项应该由政府不同部门切实执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全面政策。同样的,委员会对提高妇女地位署和代表民间社会不同利益的妇女组织之间缺乏积极联系感到关注。
2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通过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和促进男女平等,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署作为主要立法机构的作用,并让它作为国家监测机构,拥有足够的预算和必要的权限。此外,委员会还建议提高妇女地位署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同民间社会妇女组织合作和建立工作联系。
25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宪法提到平等的原则,但方案和计划把“公平”和“平等”作为同义词列入。
25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到“公平”和“平等”并非同义,不可换用,《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男女平等。
257. 虽然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作出努力来制止家庭暴力,并于最近制订了全国防止家庭暴力计划,但它关切地注意到萨尔瓦多仍然存在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者与受害者在预审阶段和解会对受害者造成损害,委员会对这样的法律后果表示关注。
25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到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的一般性建议19,切实采取措施,注意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同时评估其效力和作出适当调整,尤其是确保依法作出的和解的法律结果不会对受害人产生不利影响。
2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和没有推广必要的的性教育方案,少女怀孕率很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性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率上升。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妇女难于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防治癌症的保健服务。
2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障和增加获取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注意执行旨在推广和宣传性教育、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性教育的方案和政策,包括有关避孕手段和在社会上提供避孕手段的方案和政策,同时顾及计划生育是夫妻的共同责任,并作出特别努力来防治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
261. 委员会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和土著妇女贫穷率很高感到关注。
26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订一个消除贫穷战略,优先注重农村和土著妇女,提供预算资源,并采取适当措施来了解她们的处境,以便制订具体有效政策和方案来改善其经济社会状况,确保她们获得必要的服务和支助。
263. 虽然文盲率普遍下降,但文盲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女童辍学率,特别是农村和土著地区女童辍学率很高,委员会对此也感到关注。
264.委员会建议进一步作出努力来处理这一问题,尤其在农村和土著地区持久实施方案和计划。
265. 委员会对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以及在社会上的作用和责任的传统陈旧习俗仍然存在表示关注。
266.委员会建议针对妇女和男子制订政策和实施方案,帮助消除有关在家庭、就业、政治和社会中的传统作用的陈旧习俗。
267. 委员会对在就业政策方面没有优先注意妇女表示关注,因为这会增加妇女在萨尔瓦多进行的经济调整过程的脆弱性,它尤其关注缺乏使妇女既顾及家庭职责又顾及职业职责的措施,以及仍然有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268.委员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得到遵守和萨尔瓦多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公约得到执行。
269. 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出口加工业妇女在危险的条件下工作,她们的人权经常受到侵犯,特别是在安全和卫生措施方面。
27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出口加工业全力执行有关法律,特别是监测和监督工作地点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包括这一资料。
271. 虽然有关于贩卖人口的立法并提及有一个关于剥削儿童的立法草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卖淫者进行剥削和贩运和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没有按性别对这种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分析和统计的问题。
27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贩运和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对卖淫者进行剥削的现象,对其进行评估,收集有关这一现象的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加以归类,以期制订一项全面计划,处理这一问题,惩处有关人员。
273. 委员会对妇女参政比率以及在各个领域担任高级职务的比例不高感到关注。
274.委员会建议采用旨在增加妇女在各级参与决策的人数的战略,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通过特别能力建设方案和宣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的运动,支持促使妇女在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活动。
275.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的报告缺少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也缺少有关土著妇女的资料。
276.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全面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促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表明各方案对萨尔瓦多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的影响的有关数据。
27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早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27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结论意见提及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279.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280.委员会要求在萨尔瓦多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萨尔瓦多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其他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5.第四次定期报告
卢森堡
281. 委员会在2003年1月22日第601次和第602次会议上审议了卢森堡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LUX/4)(见CEDAW/C/SR.601和602)。
缔约国的介绍
282. 卢森堡代表在介绍第四次定期报告时,向委员会汇报了该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在2000年6月卢森堡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提出的建议的情况。当时,这些建议提交给政府各部大臣、议会议员和从事妇女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为此采取了许多积极行动。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还列入部际男女平等委员会编写的《北京会议五周年国家行动计划》之中。在这一具体框架内,缔约国重申致力于在所有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观点。
283. 该代表表示,2001年,向国会下议院提交了申请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法案。预计《任择议定书》很快将得到批准。正在考虑撤销对《公约》的两项保留,即对第七条关于王位继承的保留和对《公约》第十六条有关儿童转用姓名的保留。她表示,在这方面,《宪法》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第11.2条仍在审查中,因为对于该条的所有规定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她乐观地表示,2004年将能通过该条的案文。
284. 该代表通知委员会,2000年5月26日通过了禁止性骚扰法律。她承认,尽管制定了法律,但性骚扰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工作场合。已经采取切实措施遏制这一现象。例如,正在向雇主提供一份关于禁止性骚扰法律的宣传手册,而且为此开展了提高认识活动。2001年5月17日,还通过了一项家庭暴力法案,其中规定,暴力肇事者不能呆在家中,也不再强迫妇女离开家庭。该代表表示,重点是要让广大公众了解家庭暴力的害处,还设有若干受害者庇护所。已经采取措施,让执法官员提高认识。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案尤其要求,在警官学院的警察初级培训中,列入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教学模式。法案生效后,将要求警察收集家庭暴力统计数字。
285. 关于移徙问题,该代表指出,要求避难者人数相当多,每年大约有1 000人。为处理这一问题,卢森堡制定了申请避难的法律框架。一旦提出申请,司法部将进行审查。申请避难的过程从六个月到三年不等。申请避难者会得到社会福利,其中包括住房、住宿、食物、零用钱、医疗保健、免费交通和语言培训。尤其是尽可能向孕妇提供在保健设施附近的住房。
286. 该代表表示,贩卖人口和性剥削等同于奴役,她认为全球化是这种现象增加的根本原因。她表示,对穷国的经济发展进行投资,确保政治经济稳定,可以减少贩卖人口现象。卢森堡把国内生产总值的0.7%用于海外发展援助。许多发展项目力求让妇女获得某种程度的经济保障,使她们不大容易落到人贩子手里。
287. 该代表汇报说,参加工作的妇女人数正在增加。《全国就业计划》的一个环节就是采取措施,让年轻妇女参与进来,并让妇女返回工作岗位。低收入的父母支付的托儿费用较少。若干市镇把日托中心的时间延长到放学之后。目前,118个市镇中,有60个拥有照看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的所需基础设施。正在开办专业指导和培训课程,帮助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288. 该代表通知委员会,为缩小男女工资差别,2002年1月,开办了一个题为“同工同酬,民主和法律的挑战”的项目。社会合作伙伴、雇主以及工会通过了努力缩小工资差别的行动计划。不过,关于工资不平等的一项研究表明,男女之间仍有28%的工资差别。
289. 最后,该代表重申卢森堡致力于在所有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观点,继续推动积极行动和采取临时特殊措施,在歧视现象仍根深蒂固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际上的平等。她还申明,该缔约国致力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90. 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遵循委员会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同非政府组织交流意见。委员会还赞赏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和在口头报告时提供的资料。
291.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遣由提高妇女地位大臣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并高兴地看到代表团中有一位非政府组织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坦率、建设性的对话。
292. 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着手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293.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的行动是在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框架中采取的。
积极方面
294.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广泛宣传《公约》和委员会在审议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提出的结论意见。
295.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制定新的法律,努力实现男女平等目标;关于养恤金的法律,在防止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贫穷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关于在基于性别歧视案件的举证责任的法律;关于保护怀孕、刚刚生产或母乳育婴的工人的法律;关于防止工作场合性骚扰的法律。
296. 委员会欢迎更多妇女参加工作。
297. 委员会欢迎向制订特别措施,让更多妇女参加工作的企业提供支助,其中包括谈判制定平等计划,在私营企业设立平等问题代表的义务。
298. 委员会欢迎更多男子休育儿假这一现实情况,这说明对父母分担育儿责任认识的提高。
299. 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在其发展和合作项目中纳入性别观点。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00. 委员会欢迎正在修订《宪法》过程中的积极发展,以便纳入男女平等原则、容许撤销对《公约》第七条的保留以及通过关于撤销对《公约》第十六条保留的法律草案,但是委员会对这些进程尚未结束仍然表示关注。
301.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加速修订《宪法》的进程,以便纳入男女平等原则、撤销对《公约》第七条的保留和通过容许撤销对《公约》第十六条保留的法律草案。
302.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尽管该缔约国承诺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但是在其法律框架内没有提供《公约》第一条所规定的基于性别歧视的定义。
303.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进行必要的立法改革,在其法律框架内纳入基于性别歧视的概念,以便消除这一歧视。
304.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的性别政策似乎主要是在《北京行动纲要》和欧洲联盟条款的框架内制定的,但是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公约》尚未摆在核心的重要位置,作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性的人权文书和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基础。
305.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强调《公约》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性的人权文书,并在努力实现平等目标时将《行动纲要》作为《公约》的实用政策框架。它还敦请该缔约国采取主动措施,特别是提高议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认识的。
306. 关于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欢迎向众议院提交法案,但是它对推迟通过该法案表示关注。
307.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委员会关于防止暴力、惩罚和改造罪犯及向受害者提供服务的一般性建议19,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
308. 委员会注意到已为消除家庭和社会各个部门对男女作用的陈规态度作出努力,但是委员会对对待妇女的陈规态度仍然根深蒂固表示关注,这很可能损害妇女享受其权利。
309.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对男女作用和责任的陈规态度,包括针对男女和在媒体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它还呼吁该缔约国评估这些措施的影响,以找到不足之处和对这些措施作出相应调整和改进。
310. 委员会注意到在加强妇女在各部门决策中的作用方面进展甚微。
311.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进一步制定措施,加强各部门妇女在决策方面的作用,包括开展针对男女的提高认识运动和利用《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特别措施,其目的是加速实现男女实际上的平等。委员会还建议对这些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312. 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没有制定关于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全面政策,并对此表示关注。
313.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定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全面政策和方案,包括采取措施防止贩卖妇女和女童、收集数据、向被贩卖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服务及采取措施,惩罚参与这种贩卖活动的人。
314. 委员会对男女同值工作得不到同等的薪金和工资的持续做法表示关注。
315.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制定政策和采取主动措施,加速消除对妇女的薪资歧视,包括进行职务评价、收集数据、进一步研究造成工资差别的基本原因和加强对参与集体谈判的社会合作伙伴的声援,特别是在确定以妇女为主的部门的工资结构方面。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它为消除工资差别所作的努力。
316. 委员会认识到已通过了一系列两性平等政策,特别是在就业问题方面,但是对其中一些政策尚未实施或评价表示关注。
317.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实施已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评估已实施的各项措施,以便进一步改进。
318. 委员会再次提到在审议其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对关于寡妇或已婚妇女再婚前有300天等待期的法律表示的关注。
319.委员会敦请该缔约国毫不拖延地立即采取措施,修订这项歧视性立法。
320. 委员会对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关于一些问题的资料不足和某些领域缺乏以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表示关注。
321.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下列领域的更多资料:为促进妇女健康,特别是为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而采取的措施;为支持年纪较长妇女和残疾妇女而采取的措施;统计数据,特别是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贩卖妇女。
32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关注。
323.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324.委员会要求在卢森堡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卢森堡人民、特别是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6.第五次定期报告
加拿大
325. 委员会在2003年1月23日第603和604次会议上审议了加拿大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CAN/5和Add.1)(见CEDAW/C/SR.603和604)。
缔约国的介绍
326. 加拿大代表在介绍加拿大第五次定期报告时强调了加拿大对消除性别歧视的重视,并报告说,加拿大妇女的经济状况继续稳步改善,妇女相对于男子的收入从1986年的52%上升到1997年的63%。妇女在教育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开始进入传统上基本由男子独占的行业,各年龄层次的大部分妇女都觉得自己健康状况良好。
327. 加拿大代表说,上一个世纪妇女越来越多地参与生活的所有社会和经济方面,特别是成为有薪酬劳动力队伍的一个重要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大多数妇女仍然在主要由女性从事的职业就业,但这个数字在慢慢地减少。妇女的总体经济情况继续稳步好转,其收入总额与男子收入总额的比例增加了。男女之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劳动分工,尤其有幼年孩子的妇女把更多的时间花在无报酬的工作上。
328. 加拿大代表说,诸如年龄、种族、族裔、移民地位和土著血统对妇女的经济地位有着重大影响。土著妇女过多地集中于低技能和低报酬的职业,在薪酬经济中的就业率低于土著男子或非土著妇女。加拿大某些妇女群体的贫困率太高,但总的说来,自1997年以来贫困率一直在降低。
329. 这位代表解释说,其主要长期目标是对政府的各种政策和方案进行基于性别分析的《联邦两性平等计划》于1995年生效,当时《预算法》的重点是减少支出以确保财政责任。然而,自那时以来经济情况有所好转,政府批准对两性平等采取双管齐下的处理方法,即把性别观点纳入管理进程,同时制定具体针对性别问题的政策和方案,从而以更有系统的方式来处理性别歧视问题。2000年,政府通过了新的《两性平等议程》。该议程是一项多年战略,其新的经费涵盖五年期间。该议程的目的是,拟定符合某当前局势的新的政策和方案倡议、加速进行性别问题分析、加强自愿部门的能力、使加拿大人参与政策进程、以及履行加拿大的国际承诺。
330. 这位代表列举一些例子,说明过去几年中在过程和结果方面取得的进展。新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要求每年一度在向议会提交的联邦移民部门报告中汇报性别影响问题,促进把性别问题分析纳入主流。作为《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立法进程的一部分,准备对该方案及其规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基于性别的分析。法案中的几个章节突出了考虑到性别问题的地方。例如,这项法令包括偷运人口和贩卖人口罪,最高可判终身监禁、高达100万加元的罚款、或同时判处这两种刑罚。制定法律时认识到被贩卖的妇女生活状况,允许法院在决定对罪行的适当刑罚时考虑到诸如包括新剥削在内的侮辱性或有侮辱人格的待遇等这样一些加重罪行的因素。
331. 关于土著妇女的处境问题,这位代表解释说,1998年按照皇家土著人民委员会的要求,政府通过了一项称为“鼓起力量”的行动计划,这是一项旨在改进土著人民生活质量和促进自给自足的一项战略,其五年的经费为9.65亿加元。政府还通过立法来使具有历史意义的《印第安人法》的管理构成部分现代化,增加到原住民管理措施的内容中,其目的是改善妇女在社区内的生活质量,使她们能更多地参与社区的管理、扩大使她们免受歧视的保护并提供更多的补救办法。
332. 这位代表在谈到无报酬工作的问题时说,2003年12月,《雇佣保险计划》把育儿假从10个星期增加到35个星期,取消了阻碍父亲积极性的措施,产假/育儿假的合并时间增加了一倍,为一整年。2001年享受育儿福利的加拿大人增加了24.3%。最近政府还开始实行并加强了子女税务优惠和全国儿童受益制度,其中包括对低收入家庭的补助。这些福利对于促进低收入家庭的父母就业特别重要,在这些家庭中光靠收入不足以满足家庭需要。因此,新的儿童福利直接针对造成妇女贫困的一些主要因素——她们的平均工资低以及主要从事照料儿童的工作。
333. 关于妇女的健康问题,这位代表指出最近在残疾和保健研究方面所作的投资,2000年建立的性与健康研究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调查性别和性对健康的影响。1997年的《妇女参加临床实验准则》一项重要措施,因为妇女报告的慢性健康问题和药物使用量都高于男子。《准则》的目的是确保药物制造商在谋求其产品获得市场批准时,将其申请基于代表可能获得药物所有各种病人的研究,并在药物研制的所有阶段使妇女参加临床实验。这种程序有助于确定药物治疗与妇女有关的风险和惠益,包括可能怀孕和绝经后的妇女。
334. 这位代表说,政府的另一个优先事项是,消除对妇女的蓄意侵犯。2002年,联邦、各省和领土的部长发出了题为“评估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统计简介”的一份文件,这份文件使人们有理由认为,加拿大解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努力可能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1993年,约有12%的妇女说她们在过去五年中受到丈夫或同居者的殴打,而1999年这个数字下降到8%。政府展开了若干刑法改革,目的是为性攻击或其他暴力罪行的受害者提供保护。此外,对《刑法》和有关法律作出修正,以便利性罪行或其他暴力罪行的年幼受害者作证,并扩大受害人陈诉的作用。
335. 最后,加拿大代表说,在许多管辖区设立了家庭暴力问题法院,以加强司法系统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能力。这些法院提供一系列的专门服务,诸如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咨询和支助、加速审理、加强受害者的合作和支助、提高定罪率以及量刑适当,包括对施虐者进行治疗。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3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编写并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其中载有联邦、省和领土政府1 提供的投入。委员会并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答复。但是,缔约国没有全部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337.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派出了以加拿大妇女地位协调员为团长的代表各级政府的庞大代表团。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对话。
338.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开展了基于性别的影响分析方案,并公布了两性经济平等指标,以此作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积极方面
339. 加拿大于2002年10月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1997年11月接受了对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34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以下方面的国际政策:制定妇女人权标准、向发展中国家的促进妇女权利项目提供财政援助和其他援助以及把性别观点纳入其发展援助方案和项目的主流。
34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不断努力在法律上和实际上改进加拿大妇女的境况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已经修订或通过法庭裁决重新解释了《加拿大人权法》以及省和领土的人权立法,制定了新的法律,其目的都是为了禁止所有其形式的歧视,包括切割妇女生殖器的做法。
34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采取了征聘和动员措施来增加在外交部工作的妇女人数。
343. 委员会就某些省努力增加大学技术和科学学科女生的人数对委员会表示满意。
344. 委员会通过该缔约国,赞扬魁北克省自1997年以来向该省所有儿童提供全天幼儿园服务,并且提供幼儿服务,只收取象征性费用,以及免费向父母提供社会援助。
345. 委员会对某些管辖区设立了家庭暴力问题法院表示欢迎,认为这是加强司法制度处理家庭暴力问题能力的一种途径。
34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00年建立了性别问题和保健研究所,有助于减少健康方面的差距,以及促进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妇女弱势群体获得公平待遇。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通过了《妇女参加临床实验准则》,以确保在药物研制的所有阶段使女参与临床实验。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47.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到2002年才提交1994-1998年期间的报告,而且没有完全遵守委员会关于定期报告格式的准则。报告没有按照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全面介绍从联邦到各省和领土级别的情况。而且,报告没有按性别分列联邦,各省和领土级别的数字,尤其没有详细介绍缔约国为消除歧视女现象开展方案的规模以及采取的措施带来的影响。
3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报告时,参照委员会新的准则和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联邦、省和领土各级政府使用的更具体资料,分析介绍妇女状况,并连贯一致、充分全面地汇报各级情况。除这些资料之外,还要有全国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应介绍说明联邦、省和领土政府为消除歧视妇女现象而通过的法律规定、政策和方案计划旨在取得和实际取得的成果。
349.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拥有联邦、省和领土级别复杂的政治和法律结构,但强调联邦政府负有执行公约的主要责任。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联邦政府看来没有权力确保各级政府制定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以连贯一致地全面执行公约。
350. 委员会建议缔约探讨新颖的方法和加强联邦-省-领土目前的人权和其他伙伴机制常设官员协商委员会,确保在各级制定连贯一致地执行公约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利用现有机制,采取新的做法,使妇女和男子在各级政府之下都能够享有与男子实质性的平等。
351.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在1995年《预算执行法》框架内,联邦向省和领土转拨资金不再同某种条件相挂钩,而在以前,这曾确保全国在保健和社会福利领域具备连贯的标准。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这一新政策会在若干地区对妇女处境带来不良影响。
352. 委员会建议联邦政府在同各省和领土之间的财政安排中,重新考虑这些变动,以重新确立适当的全国标准,不再让该缔约国各地妇女受到太多的不良影响。
353.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努力按性别分析联邦和一些省的立法,方案和其他措施带来的影响,但表示关注的是,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级别和各个领域的机构必须做出这一努力。
3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硬性规定必须按性别分析联邦一级所有法律和方案活动的影响,确保通过各自的常设官员协商委员会,在省一级和领土一级也都这样做。
355. 委员会赞赏按照《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平等保障规定,“法院上诉方案”拨出资金,用于所谓检验案件,但表示关注的是,该方案只适用于联邦法律和方案。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联邦民事和家庭法以及有关贫穷的法律事项的法律援助资金,同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资金不同,是拨给各省和领土由其自行使用的。实际上,与男子的处境相比,这给争取法律矫正的妇女带来太大的约束。
35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法为各级的平等检验案件拨款,确保有足够的法律援助,援助在民事和家庭法案件和有关贫穷事项中争取矫正的所有领域的妇女。
357. 委员会赞赏联邦政府采取各种扶贫措施,但委员会关注到,比例很高的妇女生活贫困,特别是单独生活的老年妇女、单身母亲、、土著妇女、老年妇女、有色人种妇女、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对于她们来说,贫穷长期存在,甚至有所加剧,而1995年以来的预算调整以及随后对社会服务进行的削减更使情况恶化。委员会还关注,这些战略主要针对儿童,而不适用于上述妇女。
35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评估扶贫措施给男女带来的不同影响,加紧努力,为所有妇女,尤其是处于弱势的妇女扶贫。
359. 委员会担心英属哥伦比亚最近出现的若干变化对妇女,尤其是土著妇女带来太大的消极影响。这些变化有,妇女平等部同社区、土著和妇女事务部合并;取消了独立的人权委员会;法律援助和福利援助资金削减,包括申请资格规定改变;关闭了若干法院;削减了福利援助;以及计划改革家庭暴力起诉工作,削减家庭暴力受害者支助方案等。
360. 委员会通过该缔约国,敦促英属哥伦比亚政府分析这些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给妇女带来的不良影响,必要时订正这些措施。
361. 委员会赞赏联邦政府努力消除歧视土著妇女的现象,为她们争取实质上的平等地位,包括即将订正《加拿大人权法》,但也严重关注土著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仍一直面临有系统的歧视现象。委员会又表示关注的是,在加拿大处于极为弱势地位的妇女中,土著妇女过份集中在低技能、低收入行业;在没有完成中级教育的人们中占很高比例;在服刑妇女中占很高比例;受家庭暴力之害的比例很高。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目前正在讨论的“土著民族施政法”没有涉及其他法中仍保留的歧视性法律规定,其中包括有悖公约的婚姻财产权利、身份和家族群归属问题。
36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土著妇女在整个社会和自己社区中受到的法律上和实际上的歧视,尤其是取消残留的歧视性法律规定,让她们平等地享有教育、就业和身心健康等人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积极措施,包括开展宣传方案,让土著社区了解妇女权利,消除重男轻女的态度、做法和男女作用的陈规定型。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确保土著妇女获得充分的资金,以便能够参与必要的施政和立法进程,从而解决妨碍其法律和实质性平等的问题。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土著妇女情况的全面资料。
363. 委员会赞赏新的《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把贩卖人口作为犯罪行为,赞赏保护难民和移民妇女的其他方面,但也指出,有些其他规定和做法可能仍造成轻视妇女的教育技能和以前为家庭幸福作出的经济贡献。
364.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按性别进行全面的影响分析和汇报新法案的情况,以废除仍然存在的歧视移民的规定和做法。
365.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订立正式雇用合同的住在雇主家的照顾者的实际处境已有所改善,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种照顾者只准作为临时居住者进入该国,他们没有得到适当的社会保障,而且不得不住在其雇主家中,所以也可能会遭受剥削和虐待。
366.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重新考虑住在雇主家中这一要求,确保给予适当的社会保障保护,加快这类帮佣工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过程,以完善目前住在雇主家中的照顾者方案。
367. 委员会认识到该缔约国为解决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所做的努力,但也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介绍援助被贩卖者的方案。
368.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通过咨询和重返社会来协助被贩卖者,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入详细资料以介绍其受害者援助方案。
369. 尽管该缔约国采取了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的可嘉措施,包括刑法改革,但委员会却关切地注意到,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依然存在。委员会对妇女危机服务和住房资金不足感到特别关切。
370.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应加紧打击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的努力,增加妇女危机中心和住房资金,以满足各级政府管辖区内遭受暴力的妇女的需要。
371. 尽管委员会赞赏特别有利于女性政治职务候选人的新法律规定,并且政界女性任职者人数方面有所增加,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各领域的任职者人数仍然不足。
372. 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任职者人数。它建议应采取临时特别措施,规定增加妇女走上各级决策职位任职者人数的具体数目和时间表。
37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实际没有得到平等,包括占很大比例的妇女因在家中从事无偿工作,所以只从事非全日工、边际工作和自营职业,这些工作通常都没有充分的社会福利。
37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密切监测妇女的非正式工作的情况,并采取与就业安排有关的措施,让更多的妇女能够从事有充分社会福利的正式职业。
375. 尽管赞扬该缔约国旨在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的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审计过程进展缓慢,并且没有在省级和领土一级执行这一原则。
376. 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联邦一级加速实施同工同酬的努力,利用联邦-省-地区官员常设委员会确保各级政府均执行该项原则。
377. 尽管赞扬该缔约国让土著妇女走上更好的创收岗位,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着重企业精神可能不会使土著妇女获得经济独立。
37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确保土著妇女的创收活动提供长期的、足够的收入,包括一切必要的社会福利。
379. 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报告提到了各级政府辖区内扩大和改善托儿服务的可嘉努力,但却只提供了有关魁北克省的资料,没有提供其他资料说明现有托儿所是否能满足需要,人们是否承受得起。
380.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辖区内让人可以负担起的托儿设施,并在下次报告中应列明全国的数字,报告有关托儿的需求、服务情况、是否让人负担得起。
381. 尽管注意到《雇佣保险法》已有所改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资格享受失业津贴的妇女比男性少。尽管委员会赞赏增加延长育儿假的月数,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育儿假补贴很低,因此可能无法鼓励很多的父亲休育儿假。
382.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根据性别影响分析重新考虑该法的资格规则,以便补偿妇女目前因其非正式职业类型而在评估这些福利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它还鼓励该缔约国考虑提高育儿假的补贴水平。
383. 委员会虽然认识到该缔约国提供社会住房的努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此类努力可能不足以满足低收入妇女和单亲女性的需要。
384.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应根据对妇女弱势群体的性别影响分析,重新考虑并酌情重新设计提供社会住房援助的努力。
385. 尽管委员会看到该缔约国在赋予妇女权力工作中与非政府组织的密切合作,但委员会却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邀请非政府组织为编写报告献力献策。
386. 委员会建议让代表各级政府辖区内的各不相同的妇女团体的非政府妇女组织和其他有关非政府组织都参与下次报告的全国讨论与传播。
38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
388.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389. 委员会要求在加拿大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加拿大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7.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挪威
390. 委员会在2003年1月20日第597和598次会议上审议了挪威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OR/5和CEDAW/C/NOR/6)(见CEDAW/C/SR.597和598)。
缔约国的介绍
391. 挪威代表在介绍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时强调,挪威政府高度重视条约机构对缔约国人权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测以及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展开建设性对话。
392. 在挪威已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促进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90%以上的人认为男女平等是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政府把这些问题列为议程上的重要事项,并努力采取新的措施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虽然尚未实现所有目标,但已取得了很大成就。到2003年底,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将提出一份关于如何加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实施工作的具体提案。
393. 挪威代表说,挪威的家庭政策同男女平等政策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目的是使妇女和男子有平等的机会把工作和作为父母的责任结合起来。十分重视改善有年幼孩子的家庭的情况。家庭政策涉及父亲的作用并强调为儿童的福祉加强这种作用,同时促进家庭生活的平等和价值。自从1978年以来,父亲有权在生孩子后请育儿假,但行使这种权利的人不多。因此,1993年已开始采用陪产假配额,如果父母都有权请育儿假,就把四个星期保留给父亲。陪产假配额证明很有效,每10个男子中就有8人利用了这种假的好处。
394. 她解释说,1998年开始采用一种计划,使某些家中有一至三岁孩子的家庭能享有现金福利。这种福利的目的是使家庭有更多的时间照料孩子并且在决定托儿安排方面有更大的选择自由。挪威面临幼儿日托中心短缺的问题,正在作为一个重要事项解决这一问题,包括通过增加预算拨款。
395. 挪威代表说,挪威面临的挑战之一是,在经济领域参与决策的妇女很少,大公司中尤其如此。2002年,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中只有6.6%是妇女。为了纠正这种情况,2002年政府通过了一项命令,在公开合股公司和国营公司的董事会中男性和女性之一必须至少占40%。希望将在2003年底时在国营公司中实现这一目标。私人公司可在2005年底之前实现这个目标。起初这项命令受到很大抵制,但人们日益认识到,董事会更加多样化将对公司有利。选入私人公司董事会的妇女人数增加了,不过其数目仍然很小。这位代表强调了下列事实,即挪威是世界上第一个对董事会中的男女董事所占比例提出有关立法的国家。
396. 她还说,同工同酬是挪威政府的又一个优先事项。在过去20年中,妇女同男子工资之间的差距缩小了,与其他国家相比,这种差距一般较小;然而,还需要进行更多的工作。2002年通过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新的法律,对《男女平等法》中同工同酬的规定进行修正,涵盖同一雇主下的各种专业和职业之间的同样价值的工作。这位代表强调,为了消除报酬上的差距,除了主要为了确保个人权利的立法外,政府希望重点注意工资构成、社会规范、市场制度和报酬政策。
397. 挪威代表扼要地介绍了旨在纠正男女报酬差距的若干项目,包括由欧洲联盟委员会社区框架方案资助的项目,这个项目对瑞典和其他五个欧洲国家的三种职业进行个案研究。研结果究表明,职业隔离是工资差距的主要原因。这位代表指出,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是因为妇女和男子在行业、就职的公司和职位方面隔离开来,工资差距有利于主要由男性从事的工作。将于2003至2006年展开的关于平等报酬的一个北欧项目将探讨以何种途径缩小差距、分析工资构成和报酬差距之间的关系,并审查报酬政策以及劳动力市场上两性隔离和报酬差距之间的关系。另一个项目的目的是在挪威制定一种不分性别的职业评价制度。
398.政府最重要的事项之一是取缔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帮助受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的工作有了很大改进。然而,难以确定在预防对妇女的凌辱和暴力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没有被充分告发的现象仍然很常见。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委员会计划在2003年9月提交一份报告,概述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在政府修正关于打击家庭暴力的行动计划时将考虑到这份报告。这位代表汇报了在庇护所中避难的妇女人数,并说庇护所中外国妇女的人数在不断增加。
399. 挪威代表说,贩卖妇女和儿童在挪威是一个新问题,主要与性剥削相关,所涉及者大多数是外国妇女。政府十分重视防止人口贩卖,包括把贩卖活动的所有方面都定为罪行以及支持和保护受害者,并将在2003年春季开始执行一项行动计划,防止和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活动。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及伙伴参与编制这项计划,计划将涵盖贩卖活动的所有环节。政府依靠打击贩卖活动的国际合作倡议,并着手为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作准备。
400. 反对包办婚姻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也是政府的一个优先事项,并已采取了若干有关措施,包括几项行动计划。这位代表强调,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政府依靠同代表着这种做法的文化渊源的非政府组织、个人和社区进行对话。
401.挪威代表最后告知委员会,挪威政府为一项可行性研究提供财政支助,这项研究是关于可能就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最佳做法举行一次世界听证会。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402. 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遵守了委员会编写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还称赞缔约国的代表团所作的口头介绍,该介绍有助于澄清挪威妇女目前的状况,并提供了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补充资料。
40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由儿童和家庭事务部长带队的高级别代表团,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国之间进行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404.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设立了有效的国家机制来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以及争取旨在确保法律上的平等和实现妇女与男子事实上的平等的广泛政策、方案和立法倡议。
405. 委员会还称赞缔约国采行了用来增加妇女在股票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公司的执行董事会人数的创造性战略。根据该战略,规定这些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每一性别成员至少应占40%是强制性的立法,它将于2006年开始生效,除非在2005年底已自愿达到这一指标。
40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强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以及将性别层面纳入其发展合作方案中的政策。
40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408.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愿意表示反对其他缔约国所作的它认为与《公约》目标和宗旨不相符的保留。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409. 委员会注意到尚未将《公约》纳入缔约国的国内法。
4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修订《人权法》(1999)第2条,以纳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从而确保《公约》的各项规定优先于任何有冲突的规约,可在国内各法院援引《公约》的各项规定。它还建议对议员、司法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进行提高对《公约》认识的运动。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在这方面的进展,并提供有关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的案件的资料。
411. 委员会对那种对妇女的陈规定型文化态度表示关注,这种现象体现于妇女在公共部门,包括在学术界中担任高层领导职位的比例仍然远低于20%。
4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通过对妇女和男子两者进行提高认识运动来消除陈规定型文化态度,并对挪威盛行的文化态度进行研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更改儿童和家庭事务部名称,以更清楚地传播两性平等思想,以此作为一个象征性的重要姿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鼓励媒体正面反应妇女形象和妇女与男子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责任。
413. 委员会在承认缔约国2001年通过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的行动计划的同时,对移民、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以及遭受暴力侵害方面所面临的多种歧视表示关切。
41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对移民、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进一步加强其打击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的努力。它还敦促缔约国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在其社区内和在整个社会上对这些妇女的歧视,增加妇女对可供利用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方法的了解。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将性别层面纳入其有关反对族裔歧视的立法之中。
415. 委员会对移民和难民妇女融入挪威社会方面存在的各种困难感到关切,并对报告在有关她们的情况方面提供的资料不足感到遗憾。
4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除其他事项外,促成和鼓励移民和难民妇女,特别是那些有照顾他人的责任的妇女参加挪威语言学习班,呼吁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一群妇女的全面资料,包括其就业、社会保障和获得保健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方面的资料。
417. 委员会对权力下放政策减少了市级负责两性平等的机构的数目表示关切,这可能会对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产生负面影响。
4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权力下放政策应进行性别影响分析,如有必要,应采取立法手段以保证挪威所有社区中均有负责两性平等的机构。
4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挪威仍然存在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其中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它还关切这种暴力行为被看作属于私事范围,其程度如何尚不得而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寻求被殴打妇女住所内庇护的大多数,而且越来越多的移民是妇女。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报告的强奸中只有极低比例最终导致定罪,警察和检察官撤消的此类案件数目越来越多。
4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作为对妇女人权的侵犯行为加以解决。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通过符合一般性建议19的法律来预防暴力、起诉和改造肇事者,向受害人提供支助服务和保护。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应当对所报告的强奸案件中审判和定罪比例很低的原因发起研究和分析。
4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尚未根据刑法将为性剥削的目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径明确界定为犯罪,或将其治罪。
422. 委员会强力敦促缔约国应在这方面通过相关立法。
423.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领土内及贩运受害人的原籍国境内已向贩运受害人提供一些支助措施,但它关切地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和范围仍然不明确。
42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应提供包括该领域进展情况的信息和数据在内的全面信息和有关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加强支助贩卖受害者的措施,包括同其原籍国加强双边合作。委员会还敦促对执法官员进行培训,以便使他们能向贩卖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
42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过去几年来,缔约国已将逼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问题列入了政治议程,并制定了行动计划,还采取了其他政治措施,但委员会关注这类行为的严重程度。
426.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继续努力,根除这类行为。
427. 委员会对近年来妇女在议会的代表人数明显下降表示关注,并注意到,妇女参加市、县政府人数增加得很慢。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对外交部门较高级别中很少有妇女任职,特别是担任大使或总领事。
4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议会、市和县政府以及外交部门较高级别中的妇女人数,特别是担任大使或总领事的妇女人数。
429. 委员会担忧妇女依然在劳力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继续存在,而且相对于男子的情况而言,从事半职工作者主要都是妇女。
4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政策和具体措施,以期加快消除对妇女的工资歧视,进一步研究工资差距的潜在原因,为确保男女在劳力市场上实现真正的平等机会而努力。委员会建议应采取和实施能兼顾家庭和工作责任的进一步措施,用以提倡男女平分家务和家庭责任。
431.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特别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特别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4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答复。
433. 委员会要求在挪威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的内容,以便告知公众,特别是行政人员、官员和政治家,为保障男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该领域将采取的补充措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应继续广为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2000年6月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在妇女协会和人权组织中进行宣传。
第五章
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434.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交的年度报告中综述其根据《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所产生的事项采取的行动
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2条设立的工作组名称和成员
435. 按照工作组的建议,委员会决定将“任择议定书工作组”改名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
436. 委员会确认了对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主席)、阿伊达·冈萨雷斯·马丁内斯和法蒂玛·夸库的任命,并新任命了科内利斯·弗林特曼和克里斯蒂娜·莫尔瓦伊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来文工作组成员,任期两年。两年后,委员会将根据工作组可能工作量的发展情况以及工作组所需的必要专门人才,重新讨论成员问题。
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开展的活动
437. 由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设立的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在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期间举行非正式会议,审查了工作组工作方法,包括处理可能的来文的方法,并审议了一系列与提高妇女地位司和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合作有关的问题。工作组还指出,提高妇女地位司根据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2 的一项建议,将就《任择议定书》的若干规定起草背景文件,供委员会和工作组下届会议使用。
3.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的会议日期
438. 委员会批准工作组的要求,即小组将在委员会届会之前召开一星期的会议。委员会还注意到工作组拟在第二十九届会议之前于2003年6月23日至27日举行会议。
B.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所产生的事项采取的行动
委员会开始工作
439.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缔约国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应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为此目的就有关资料提出意见。
440.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7条,秘书长应提请委员会注意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或显然是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资料。
441. 秘书长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7条,已提请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注意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给委员会审议的资料。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进行的工作从第二十八届会议开始。
44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0条和第81条的规定,委员会关于其在《任择议定书》第8条下承担的职能的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均属机密,有关该条规定的程序的所有会议均不公开。
第六章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443. 委员会在2003年1月13日和31日第589次和第608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议程项目8(见CEDAW/C/SR.589和608)。
444.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代理股长介绍了该项目,并提请注意秘书处的报告(CEDAW/C/2003/I/4)。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8项下采取的行动
1.第三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
445.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和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
Huguette Bokpe Gnacadja女士
Salma Khan女士
Dubravka Simonovic女士
Regina Tavares da Silva女士
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
候补成员:
Akua Kuenyehia女士
Rosario Manalo女士
Victoria Popescu女士
Francoise Gaspard女士
Yolanda Ferrer Gómez女士
2.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及其会前工作组会议日期
446. 为与核准的2003年会议日历保持一致,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将于2003年6月30日至7月18日召开。经商定,第三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2003年7月21日至25日举行会议。
3.今后各届会议要审议的报告
447. 委员会决定在其第二十九届和第三十届会议审议下列报告:
(a)第二十九届会议:
㈠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哥斯达黎加;
㈡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巴西;
㈢第二次定期报告:
摩洛哥;
㈣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斯洛文尼亚;
㈤合并的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法国;
㈥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厄瓜多尔;
㈦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日本;
㈧第五次定期报告:
新西兰;
(b)第三十届会议:
㈠初次报告:
不丹;
科威特;
㈡第二次定期报告:
吉尔吉斯斯坦;
㈢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尼泊尔;
㈣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埃塞俄比亚;
尼日利亚;
㈤合并的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白俄罗斯;
第五次定期报告:
德国。
4.关于卖淫、贩卖和性的取向的研究/背景文件
448. 委员会建议提高妇女地位司起草以下文件:(a) 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文件,其中根据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对关于《公约》第六条和委员会关于卖淫和贩卖问题的准备工作材料进行分析;(b) 汇编所存在的其他条约机构关于“性的取向”问题并与歧视和享有人权有关的法理学资料。
5.逾期未交报告
449. 作为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战略的一部分,委员会决定在第二十九届会议期间与超过五年未交报告的国家举行一次非公开会议,讨论在遵守报告周期方面所遇到的困难以及帮助缔约国撰写报告的方式方法。
450. 委员会还请提高妇女地位司为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编写一份关于不提交报告国家的概况,包括应优先考虑的不提交报告国家、长期和短期不提交报告国家的概况,以利于委员会分析不提交报告的根源。
6.2003年委员会主席/成员应出席的联合国会议
451. 委员会建议主席或其代表参加以下2003年的会议:
(a)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
(b)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
(c)讨论秘书长提交大会第五十七届会议的报告所载改革条约机构建议的研讨会;
(d)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计划在2003年6月举行的第二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
(e)第十五届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
(f)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第三委员会)。
除主席外,委员会的指定成员也将出席上文(c)和(d)分段所提到的会议。
第七章
《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452. 委员会在第589次和第608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7(见CEDAW/C/SR.589和608)。
453.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股代理股长介绍了该项目,并提请注意秘书长转递专门机构报告(CEDAW/C/2003/I/3)和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领域实施《公约》情况的报告的说明(CEDAW/C/2003/I/3/Add.1-4和Add.1/Corr.1)。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7下采取的行动
1.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
454. 舍普-席林女士介绍了2002年10月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的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学术会议,并提到了德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2003年7月在纽约举行的集思广益会议,民间社会代表和委员会成员参加了上述会议。委员会建议,舍普-席林女士根据她在秘书处帮助下起草的背景文件,在委员会、联合国有关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讨论基础上,并吸取马斯特里赫特专家会议的成果,于2002年5月中旬向秘书处提交一份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草稿。委员会要求在第二十九届会议期间至少拿出一天的时间来审议上述一般性建议草稿。
2.委员会关于一般性建议的长期工作方案
455.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要求秘书处为其2003年1月的第二十八届会议提供一份关于提出一般性建议现行时间表的报告。委员会收到了该报告,这份报告是秘书处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报告的一部分(CEDAW/C/2003/I/4,第三节)。委员会讨论了各种备选办法。大家一致认为,委员会成员应同时就关于一般性建议的背景文件开展工作,但没有就有关的主题规定优先次序。以下成员自愿就下述问题准备背景文件:
Gonzalez女士、Shin女士、Gaspard女士、 |
第6条 |
Morvai女士、Patten女士和Ferrer女士 |
|
Melander女士、Kapalata女士 |
难民妇女 |
Flintermann先生、Popescu女士、Šimonovic女士 |
德班会议结果《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对妇女的多重歧视 |
Tavares da Silva女士、Kuenyehiya女士、 |
公平和平等 |
Achmed女士、Simonovic女士 |
|
Manalo女士 |
移徙妇女 |
第八章
第二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
456. 委员会在其第608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二十九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见CEDAW/C/SR.608)。委员会决定核准该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在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和第二十九届会议间隔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第三十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57. 委员会在第608次会议上审议了其第二十八届会议的报告草稿(CEDAW/C/ 2003/I/L.1和CEDAW/C/2002/I/CRP.3和Add.1-7)(见CEDAW/C/SR.608),并通过了讨论期间口头修订的报告。
注
1文中所说“政府”指联邦、省和领土政府。
2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7/38),第二部分,第361段。
第二部分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送文函
纽约
联合国秘书长
科菲·安南阁下
阁下,
谨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1条,其中规定根据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应就其活动,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3年6月30日至7月18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十九届会议。委员会在2003年7月18日第628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届会议的报告。现将委员会的报告随函附上,请转递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夏洛特·阿巴卡(签名)
2003年8月18日
第一章
提请缔约国注意的事项
决定
第29/I号决定
委员会就执行战略以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提交报告的其他方式作出了决定。委员会尤其决定,截至2003年7月18日未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初次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将收到委员会主席的一封信,提醒它们的报告义务(见下文第451至454段)。
第二章
组织和其他事项
A.《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
1.截至2003年7月18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闭幕之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有174个缔约国。该公约由大会在其1979年12月18日第34/180号决议中通过,并于1980年3月在纽约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按照《公约》第二十七条,《公约》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2.《公约》缔约国的名单将载于本报告附件一。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的缔约国名单将载于附件二。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名单将载于附件三。
B.会议开幕
3.委员会于2003年6月30日至7月18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第二十九届会议。委员会举行了20次全体会议(第609次至第628次),并举行了8次会议讨论议程项目5和6。委员会案前文件清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五B节。
4.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宣布会议开幕。
5.2003年6月30日,助理秘书长兼秘书长关于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特别顾问在委员会第609次会议上提请注意,公约缔约国数目稳步增加,这有助于实现普遍批准的目标。《公约》缔约国已达174个,52个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任择议定书》。在委员会开会时共有39个缔约国接受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对所有为妇女全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而努力的人来说,虽然批准国家数字的稳步增加令人满意,但需要继续努力,动员那些仍然对加入条约有顾虑的国家。批准国家数目的增加也突出显示了迫切需要使报告制度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更加努力,在国家一级加强对委员会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6.特别顾问报告了她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司在2003年2月至6月期间开展的活动,以支持普遍批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行动,并支持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在加强报告工作方面。2003年4月,特别顾问在智利圣地亚哥各国议会联盟(议会联盟)第108次会议上发言,并在会上首次推出了由提高妇女地位司和议会联盟合作编写的《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议员手册》。她指出,联合国系统妇女和两性平等机构间网络日益关心《公约》及其执行工作。该机构间网络将在2004年2月的下一次会议上继续讨论在国家一级更系统而可持续地支持实施《公约》并对委员会的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机会,并讨论如何将《公约》作为一个组成部分纳入其总体方案。她作为该网络的主席,将在今后各届会议上向委员会介绍进展情况。
7.特别顾问报告说,妇女地位委员会在2003年3月第四十七届会议上审议了妇女人权问题以及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所有形式暴力问题。尽管委员会不能就商定结论达成共识,但许多代表团强调了对妇女暴力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它们与之作斗争的承诺。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中包括一项关于阿富汗妇女和女孩状况的决议,其中欢迎阿富汗无保留地批准《公约》。委员会还就关于妇女状况的机密通信程序作出了一项决定。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在人权委员会2003年3月/4月间举行的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发了言。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报告(CEDAW/C/2003/II/4)突出了委员会的许多决议和决定。
8.提高妇女地位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以顾问身份参加了德国人权研究所为东欧和中亚及高加索地区10个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和女权活动家在柏林举办的国际培训班。委员会成员兼该研究所董事会副主席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女士发了言。2003年5月,另一位工作人员代表提高妇女地位司出席了在维也纳举行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问题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讨论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部分。作为2002年11月在美利坚合众国格伦科夫举行的关于贩卖妇女和女孩问题专家组会议的后续行动,提高妇女地位司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正在为致力于这个问题的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编写一份关于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活动最佳做法的出版物。
9.提高妇女地位司继续就报告和后续行动以及批准问题向缔约国提供技术合作和咨询服务。特别顾问感谢委员会成员对这方面工作的贡献。具体而言,该司对2003年4月在萨摩亚阿皮亚举办的关于《公约》的报告工作区域讲习班作出了贡献,讲习班由太平洋社区秘书处举办,由新西兰国际开发署、妇发基金、开发计划署和萨摩亚政府出资。委员会报告员克里斯蒂娜·卡帕拉塔女士担任讲习班首席教官。该司还参加了2003年5月/6月在洪都拉斯特古西加尔巴举办的关于撰写和提交给国际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的第四次区域讲习班,该讲习班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洪都拉斯政府合作举办。委员会前成员塞尔米拉·雷加索利女士以专家身份出席。该司正在为一个关于在国家一级实施国际人权法律的区域司法座谈会作筹备工作,该座谈会将于2003年9月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阿鲁沙举行。之后,还将举办一个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报告的区域培训班。上述两项活动均由该司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联合举办,资金部分由德国政府提供。计划在2003年秋季为加勒比地区举办一个类似的关于报告工作的区域司法座谈会和培训班。预计该司还将参与一个由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计划在本年度末为独立国家联合体国家举办的报告工作讲习班。
10.特别顾问指出,提高妇女地位司目前没有资源可用来个别帮助缔约国起草或最后完成报告。但是,提供这种帮助的能力被看作是该司以及委员会加强缔约国及时和有效报告的最重要的机会。在今后的几周和几个月内,将向捐助者提出这一问题,从而使该司能够更有效地支持国家一级的《公约》实施工作。
11.在加强报告工作和协调条约机构工作方法问题方面,特别顾问表示,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和委员会的两名成员参加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与列支敦士登政府于2003年5月在列支敦士登马尔本举行的集思广益会议;关于协调条约机构工作方法问题,秘书长关于“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A/57/387和Corr.1)报告所载的关于这一问题的各项建议对此给予了新的推动。后来,2003年6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委员会间会议和6月23日至2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十五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审议了上述集思广益会议的报告(HRI/ICM/2003/4)。妇女权利科科长出席了上述两个会议。
12.特别顾问请委员会继续讨论关于加强人权条约系统的问题。《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批准国家数目高居第二位的人权条约,但是相当多的缔约国或者从来没有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过报告,或者提交报告的时间远远超过规定的期限。委员会一致努力改进其工作方法,改进对报告的审议工作以及建设性对话,并且鼓励各国履行其报告义务,这是所有缔约国的基本义务之一。她呼吁委员会继续上述努力。
13.在本届会议上,委员会将审议以下八个缔约国的报告:巴西、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法国、日本、摩洛哥、新西兰和斯洛文尼亚。委员会还将与未根据《公约》提交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将继续进行关于第四条(暂行特别措施)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的起草工作,并将收到秘书处编写的几份工作文件。
C.出席情况
14.委员会二十二名成员出席了第二十九届会议。戈兰·梅兰德先生从2003年6月30日至7月15日出席了会议。
15.开列委员会成员任期的名单见本报告附件四。
D.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16.委员会在第609次会议上审议了临时议程和工作安排(CEDAW/C/2003/II/1)。通过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主席关于在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和第二十九届会议间隔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4.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7.第三十届会议临时议程。
8.通过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E.会前工作组的报告
17.委员会第九届会议决定在每届会议之前先举行为期五天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制订与委员会将在随后举行的会议上审查的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会前工作组于2003年2月4日至7日举行了会议。
18.代表不同区域集团的下列成员参加了工作组:斯吉阿姆西亚·艾哈迈德(印度尼西亚)、约兰达·费雷尔·戈麦斯(古巴)、法蒂玛·夸库(尼日利亚)和约兰·梅兰德(瑞典)。会前工作组选举戈兰·梅兰德为主席。
19.工作组制订了与以下缔约国的报告有关的议题及问题清单:厄瓜多尔、法国、日本、摩洛哥、新西兰和斯洛文尼亚。
20.在第609次会议上,戈兰·梅兰德先生介绍了会前工作组的报告(见CEDAW/PSWG/2003/II/CRP.1和Add.1-6)。
第三章
主席关于在第二十八届会议和第二十九届会议间隔期间所开展的活动的报告
21.在第609次会议上,委员会主席费里德·阿贾尔女士代表委员会祝贺阿库阿·金耶黑亚女士当选国际刑事法院法官,随后又当选法院的副院长。她指出委员会已经批准多尔卡丝·阿马·佛雷马·科克尔-阿皮亚女士的提名,以接替阿库阿·金耶黑亚女士,直至任期届满,并期待在本次会议晚些时候欢迎科克尔-阿皮亚女士。
22.主席向委员会简要介绍了她出席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七届会议的情况,她在妇女地位委员会开幕式上讲话,并且应妇女地位委员会主席团的邀请,担任了关于妇女人权与消除对妇女和女孩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主题的专题小组讲演人。她说,小组请其他讲演人分别论述家庭暴力、贩运妇女和女孩以及采用区域方式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等问题,要求她论述在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的最近主要发展趋势和问题。在这方面,她指出对《公约》的许多保留依然存在。她认为,国家执行方面的问题是阻碍妇女享受人权的瓶颈之一,在这方面,她提到立法框架漏洞、许多领域长期存在的歧视性立法、多重法律系统并存造成的歧视以及长期存在的定型观念和这些问题对两性平等的影响。她还提到依然存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冲突状态下侵犯妇女人权问题、对妇女多重歧视方面的新的发展趋势——即基于性别的歧视尤其与种族主义、仇外心理、族裔民族主义以及宗教原教旨主义交织在一起。她对到随后开展的实质性辩论以及与各代表团和观察员的交流表示满意。在一般性辩论中,许多代表团都提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强调有必要加强在国家一级的执行工作。
23.她在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上发言时回顾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现况、委员会工作方法和委员会为鼓励批准所作的努力以及提交报告的情况。她还参加了由委员会主席主持的一个小组讨论会,参加讨论的有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政府间机构及专家机构的负责人,包括即将离任的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根源和后果问题的特别报告员。主席感谢内伊拉·贾布尔女士支持并鼓励一些驻日内瓦代表关心《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24.主席重点介绍了维多利亚·波佩斯库·桑德鲁女士和汉娜-贝亚特·舍普-席林女士积极参与关于加强人权系统的集思广益会议的情况,这次会议于2003年5月召开,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主办,列支敦士登政府提供东道服务。主席已于三月将委员会对秘书长关于改革报告制度的设想的看法提交给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这些看法充分反映在集思广益会议的背景文件中。她感谢舍普-席林女士和波佩斯库女士的卓识和意见,这些起到了补充马尔本会议的报告和协议要点的作用。
25.在谈到与塞斯·佛林特曼先生和申海洙女士一道出席的6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委员会间会议以及于6月23日至27日召开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十五次会议的情况时,主席报告说,这些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审议如何加强各项人权条约的实施、加强监测、对话和后续行动,并且使整个条约系统更加协调一致。委员会间会议一致同意马尔本会议的看法,认为如果在单一的报告中概括介绍一个缔约国执行其所加入的所有国际人权条约的情况,这无法充分解决和达到关于改革的讨论所涉各项重要关切问题和目标,也就是如何在国家一级加强履行人权义务。委员会间会议非常明确强调的则是,有必要在许多层面继续努力,以加强条约系统,特别是条约在国家一级的实施情况。
26.主席提交了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供委员会审议。她特别强调了提请委员会注意的两个问题。首先是不提交报告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处理一些缔约国从不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情况,或者超过规定期限很久才提交定期报告的情况。她指出,委员会间会议以及主席会议都认为不交报告是一个事关缔约国不履行其条约义务的十分严重的问题,因此需要委员会采取果断的行动。引起相当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就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必要性。所讨论的办法中包括委员会本身采取行动以及联合国系统各实体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的能力建设活动。她鼓励委员会的成员讨论如何在上述领域取得进展。她还列出了关于编写涉及面更广的核心文件、重点突出的定期报告以及为委员会采取行动制定相关指导方针的建议。
27.第十五次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议为与非政府组织、缔约国、联合国系统各实体、与主席会议同时开会的特别程序制度以及人权委员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扩大主席团和保护及促进人权小组委员会进行富有成果的讨论提供了机会。
28.主席告知委员会,现任新西兰总督、委员会以前成员西尔维娅·卡特赖特夫人于2003年4月下半月对她本国土耳其进行了正式访问。在此期间,主席荣幸地接待了另一名前委员兼委员会主席伊万卡·科尔蒂女士。主席还应美国律师协会中欧和东欧法律倡议组织的邀请作为基调发言人参加了在格鲁吉亚第比列斯举行的一次会议,在这次会上讨论并比较了各与会国在采取后续行动实施委员会结论方面的国家经验。
第四章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A.导言
29.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审议了八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第四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一个缔约国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一个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30.委员会就所审议的每个缔约国的情况编写了结论意见。下面载述委员会成员编写的委员会结论意见以及各缔约国代表的介绍性发言摘要。
B.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1.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及第四次定期报告
哥斯达黎加
31.委员会在2003年7月2日和9日第612、613和619次会议上审议了哥斯达黎加的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及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CRI/1-3和CEDAW/C/CRI/4)。
缔约国的介绍
32.哥斯达黎加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向委员会说明了哥斯达黎加在国家逐步改革框架内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33.在政治结构领域,哥斯达黎加代表表示,1998年成立了国家妇女委员会,以取代提高妇女和家庭地位国家中心,作为有关妇女的国家政策的理事机构。还任命了一名提高妇女地位部长,她同时行使国家妇女委员会执行主席的职务。
34.哥斯达黎加代表强调,在1990年通过旨在保护妇女人权的《妇女社会地位平等法》和2001年通过防止歧视有非婚生子女而且这些子女不获生父确认的妇女的《负责任生父法》之后,在政策和媒体领域均取得了进展。后一项法律简化了确认生父的手续,并规定父亲必须履行负起经济责任的义务。
35.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哥斯达黎加代表告诉委员会,《选举法改革法》规定至少将民选职位的40%留给参与政治的妇女。通过这项法律后,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这项法律所取得的结果再次表明,为妇女参与政治制定最低配额十分重要。
36.哥斯达黎加代表强调,拟订国家卫生政策之后,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取得了进展。国家卫生政策考虑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力领域,确认妇女有权获得专业的护理服务以及宫颈/子宫癌预防和发现方案和母亲方案的服务。特别注意必须把妇女保健模范计划扩展至全国的保健中心。
37.哥斯达黎加代表告诉委员会,1997年国家关心和预防家庭内暴力系统开始运作以来,在防止性暴力和性剥削方面取得了进展。该系统在许多公众代表和民间社会代表的参与下,成立了关心和预防家庭内暴力网络、特设受害妇女照顾和收容中心以及热线电话中心。还设立了一个高级别委员会,负责制定防止妇女被杀害的政策,并制定一项关心和预防受家庭内暴力影响未成年人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国家政策。与此同时,在实施《禁止家庭暴力法》方面仍然遇到阻力,而《对成年妇女施加暴力治罪法》草案尚有待通过。这些法律旨在表明,在哥斯达黎加刑法制度内,对妇女依然歧视,而且不受惩罚。在有关性剥削问题方面,所取得的进展非常有限,因为《禁止商业性剥削国家计划》与照顾受害者的战略之间未取得协调。
38.在教育方面,哥斯达黎加代表强调修改课程的工作,以便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避免书本内存在性别歧视语言和形象。她还强调在国立大学进修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她们有公平机会获得奖学金、从事研究、获得教职和进入学术系统。但哥斯达黎加代表着重指出,哥斯达黎加缺乏一项消除在教育方面的歧视性做法的国家教育政策。
39.哥斯达黎加代表向委员会报告在劳工和经济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她强调哥斯达黎加成立了妇女劳动权利机构间委员会,并在《国家减贫计划》范围内通过了《照顾贫穷妇女法》,其中的“共同致富”方案备受注意。该方案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妇女个人和集体的地位,向她们提供技术和劳动方面的培训,鼓励她们参加生产性工作,使贫穷和赤贫妇女参加生产性劳动。但哥斯达黎加代表表示,哥斯达黎加缺乏一项就业政策,在获得职业和生产性资源方面依然两性不平等。
40.关于农村的情况,哥斯达黎加代表强调提高农业部门机关人员的认识并对他们进行培训的工作,以便纳入性别观点;但她着重指出哥斯达黎加缺乏照顾农村贫穷妇女的政策,而且社会保障的普及率很低。
41.哥斯达黎加代表告诉委员会,由于考虑到移民与性别之间的关系,在处理移民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她强调有关这种人口的现有数据不足。
42.关于多元化问题,哥斯达黎加代表着重指出在2000年人口普查中列入了一项关于“少数民族”人口生活条件的指标,以便收集关于非洲裔和土著人口的更多资料。
43.最后,哥斯达黎加代表重申哥斯达黎加国1985年在毫无保留地颁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时所作的承诺。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44.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介绍其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及第四次定期报告,这些报告虽然提交得很晚,但却提供很多数据,说明了缔约国在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取得的进展和依然面对的困难。
4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派出了由提高妇女地位部长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随行的还有卫生部长和其他高级官员;委员会并感谢哥斯达黎加在介绍报告和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时开诚布公。
4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已于2001年9月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让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参加报告的编写工作,特别是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积极方面
4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1986年设立了一个国家机制,作为有关妇女的国家政策的理事实体,该机制已于1998年得到加强,成为国家妇女委员会,是一个分权的自主机构;委员会还赞扬哥斯达黎加设立了国家妇女事务部委、部门和市政各级办公厅网络。
4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给予《公约》根本法的地位,成为根据法律必须执行的一项条约,优先于国家法律。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通过了2002-2006年《促进两性平等和公平国家政策》,目的是致力将性别观点纳入哥斯达黎加政府制定的国家方案的主流。
5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禁止歧视,而且《促进妇女社会地位平等法》明白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立法包括各种普通法,其中除了别的以外,管辖家庭、劳动、教育等领域,而且还有其他正在予以研究和有待通过的法案,这些法律的目的都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5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大量具体的法律并对国家的普通法进行大量改革,并经立法议会核可,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公约》在哥斯达黎加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执行。这些法律包括《促进妇女社会地位平等的第7142号法》、《负责任生父法》、1995年《禁止就业和教育场所的性骚扰法》以及1996年的《选举法》改革,根据这些改革,至少应有40%的妇女参与选举过程。委员会高兴地获悉哥斯达黎加通过了《禁止家庭暴力法》,并执行了一个全面关心家庭内暴力方案。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52.尽管《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歧视,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司法程序中没有直接援引《公约》,仍然存在阻挠实行这种法律规定的社会压力和社会文化模式。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一级执行一项全面方案,大力宣传《公约》及其对捍卫妇女权利的意义,对妇女、从事权利方面的法律工作者、负责执行这项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法官和审判官开展教育和司法培训活动,以保证《公约》的规定为大家所知,并确保在司法程序中运用这种规定。
5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1994年以来为打击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一问题被当作健康问题来看待,而不把它视为侵犯人权和严重歧视妇女的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禁止家庭暴力法》并不惩罚家庭内暴力行为和婚内强奸,法庭在实施这项法律时、特别是在实施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时也不采用统一的标准,同时提倡对家庭内暴力行为的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和解”的做法。
55.委员会请缔约国承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侵犯人权和严重歧视妇女的行为,并请它致力通过和颁布《处罚对妇女暴力行为法》,为更好地实施这一法律拟订必要的司法规章和程序。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加强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方案,包括对司法人员和法官进行培训和提高他们的认识,并鼓励法官减少使用让施暴者和受害者“和解”的办法,确保妇女权利在这种“和解”期间得到应有的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拟订上述措施和旨在消除和惩罚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其他措施时,考虑到《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
56.委员会注意到政府为打击性剥削和强迫卖淫所作的努力:颁布《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的第7899号法律》,设立性犯罪检察院和公安全部性剥削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各级政治和司法决策部门和整个哥斯达黎加社会似乎都没有意识到贩卖人口和对妇女和女童进行性剥削的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和文化影响。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打击贩卖人口和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剥削的行动,鼓励哥斯达黎加社会各部门、特别是司法当局和公安部门、教育工作者和家长提高认识,以采取措施防止对儿童、青少年和成年人进行性剥削。委员会还建议采取有力措施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行为,酌情检查负责处理这一问题的现有机构,让感兴趣的非政府组织参加并提供合作。
58.委员会注意到《选举法》规定至少应有40%的妇女参加,各政党均没有完全遵守这项规定。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加强立法措施或必要的司法措施,以确保正确实施现行法律,争取通过对《促进妇女社会平等法》第5条和第6条进行修正,以确保妇女参与政党组织并取得民选职位,包括在各政党在选举进程中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上实行妇女与男子轮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临时措施,促进建立有效的机制,让更多的妇女参加政府机关的决策部门。
6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改变社会定型观念方面采取了措施并取得了成就,但特别是在教育方面仍存在一些标准和做法有助于在高等教育中隔离妇女,并使妇女在整个教育系统中受到歧视。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打击有助于对妇女歧视、妨碍妇女在社会中发挥平等作用的社会定型观念。
6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政治宪法》保障工作权利和在工作上不得歧视的原则,但仍存在一些歧视工作妇女的规定和做法,妇女薪水低,这在私营部门比政府部门的影响更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帮佣工人、特别是移徙工人以及雇佣劳动、农民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及土著妇女工作和生活的不稳定状况。
63.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争取通过两性平等法草案所载对《劳动法》的修正案,并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为按缔约国所述“消除自由贸易条约对女性就业和妇女生活素质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行动的结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采取立法、行政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帮佣工人、包括移徙工人、临时雇工、非正规经济部门以及农民和土著人能够得到社会保障和其他的劳动福利,包括带薪产假。
6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注意到若干工人团体得不到执行《关于职业和教育方面方面的性骚扰法》的好处,特别是在私营部门。
6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促进《关于职业和教育方面的性骚扰法》的适当管理,以期私营部门完全遵守和充分执行。
6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贫穷对妇女的影响最大,而国家在其消灭贫穷的国家行动中没有适用性别观点。
6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规划和执行消灭贫穷方案时特别注意妇女为首的家庭和条件脆弱的妇女团体,以及农村妇女、成年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并确保她们能得到生产资源、教育和技术培训。
68.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照顾妇女全面健康的各项方案以及所取得的进展,例如1994年设立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机构间委员会和生殖及性健康和权利咨询委员会,以及新的全面照顾健康范本。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关于照顾妇女全面健康方面的权利,传播范围有限,而且没有一个关于性教育和计划生育的全国宣传方案,使妇女和男子对生殖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有所认识。委员会也关切,尽管采取了措施和通过了《少女母亲保护法》,少女怀孕的情况继续增加,青年或成年男子对于父亲责任显然仍没有认识。
69.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强其照顾健康、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方案,并尽快实施一项国家方案,向妇女和男子提供关于可用的避孕方法的适当的和可靠的资料,使他们可以行使自由地和清楚地决定自己想要孩子的数目和间隔时间的权利,以及加强预防性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措施,包括提供避孕套。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加强支助怀孕少女和母亲的方案,以及旨在预防少女怀孕的性教育方案。
70.委员会注意到哥斯达黎加宪法法庭对平等原则的解释,并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必须甚至在法律领域使用公平和平等这两个概念的意见。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各项计划和方案中似乎把“平等”和“公平”两词视为同义。
71.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注意,在适用《公约》的框架内,“公平”和“平等”两词是不能互换的,也非同义,《公约》规定国家有义务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妇女和男子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
7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尽快交存对关于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的接受书。
7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07年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3年5月提出的第五次报告和应于2007年5月提出的第六次报告。
74.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75.委员会要求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哥斯达黎加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2. 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巴西
76.委员会在2003年7月1日和7日第610、611和616次会议上,审议了巴西的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BRA/1-5)(见CEDAW/C/SR.610、611和616)。
缔约国的介绍
77.巴西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该报告叙述17年的情况,概述政府自1985年以来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采取的措施。本报告是妇女组织和人权专家通过全国妇女权利理事会与外交部和司法部合作的结果。报告为现行政当局提供了一个重要手段。现行政当局的主要目标包括减少贫穷和提高公民权利。巴西还在2002年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承认国际人权法院的管辖权。
78.代表告诉委员会,巴西为打击歧视建立了三个体制机制,即2003年1月1日建立的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处和特别人权秘书处,后两个机构直属共和国总统。新政府决心加强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公共政策,并拨出必要的预算和人力资源。
79.代表在说明巴西报告所载资料的最新情况时,讨论了新的立法主动行动以及在妇女经济自主、劳工、健康、教育和针对妇女的暴力等领域取得的进展。
80.该代表在各种立法规定中,突出介绍了1996年制定的一项法律以及2003年1月生效的新《民法典》,前者在统一保健制度中确立了计划生育权。尽管有宪法和立法方面的进展,但对妇女的偏见和性别歧视的态度依然存在。例如,佣仆没有得到劳工法的充分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没有得到立法的承认。1940年的《刑法典》迫切需要改革,以消除歧视妇女的规定,例如对人工流产处以严厉惩罚,现行法律只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堕胎。代表还对没有法律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这种暴力的受害者感到遗憾。
81.由于注意到巴西社会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不平等和高比例的社会排斥,该代表讨论了一贯歧视妇女的领域。贫穷主要见于黑人或非洲裔巴西人群体,其中妇女尤其处于不利地位。政府的无饥饿方案是消除饥饿和体制造成的贫穷的主要政策,其中包括了针对妇女的行动。
82.虽然妇女受教育的平均程度高于男子,但这并没有为妇女带来同等的职业成就和报酬。黑人妇女的教育成就显著低于白人妇女。新的主动行动致力于增加就学人数和教育经费,并振兴各级教育,克服体制造成的种族歧视。
83.尽管妇女开始在各级获得权利,包括让妇女进入劳力市场并得到越来越高等的教育,但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依然很少。该代表概述了妇女在政府各部门任职的人数,并指出巴西妇女占选民的51%以上,但在国会当选代表中只占8.75%。1995年的一项法律要求政党的男女代表每方至少占30%至多占70%,但该法律尚未表现出任何显著成效。在司法部门,妇女大体上也难以见到。
84.该代表指出,新政府包括五位妇女部长,正在采取措施增加平权行动的政策,使之超过选举限额,加强巴西妇女在公共行政和国际一级的代表,并通过媒体宣传和能力建设措施,促进妇女更多地参与政治。此外还实施方案,克服司法部门抵制妇女要求的现象,例如组织国家研讨会,使司法和执法部门的成员增强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提高对国际人权条约和公约的认识;进行改革法律的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制定实行妇女权利的立法。
85.1983年,开展了一项全面的国家妇女保健方案。然而,充分实施该方案的工作遇到了困难。例如,产妇死亡率依然很高。尽管人们注意到患染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流行病(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增多这一趋势,但自1999年以来,因卫生部采取的国际认可的方案防治艾滋病,该病的发生率有所下降。目前正在妇女保健领域(包括减少产妇死亡以及改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开展进一步的行动和措施。
86.该代表说,巴西的工作和就业情况很不稳定,失业率很高。虽然妇女占在业人口的40.4%,但有待克服的障碍包括妇女的高失业率、传统的低工资和非正规的劳工关系。种族因素以及区域因素使妇女的劳动状况更为恶化,因为贫穷更多地发生在农村妇女中、主要城市中心和国内某些地区。新政府正在进行一系列的行动,以帮助改善妇女在生产部门中的机遇。
87.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该代表指出,自1985年以来,为暴力受害妇女建立了专门的警察局。1991年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的裁决,驳回“正当保护名誉”。性剥削以及贩卖妇女和女孩在该国越来越多。新行政当局的一个目标是实施一项全面方案,防止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包括起草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改善对暴力受害者的服务以及防止对妇女的暴力。
88.最后,该代表指出改善巴西妇女条件取得的重大进展,妇女组织、包括非裔妇女组织对制定支持实施《公约》的公共政策所作的重要贡献。当然,在收入分配差距为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中,社会排斥和高度贫穷主要影响妇女。社会文化概念、结构和进程使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并成为她们无法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政治资源的理据。政府和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与民间社会组织对话,决心尽一切努力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之间彼此平等,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是对黑人妇女和土著妇女的歧视。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89.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尽管逾期已久,但坦率全面,信息丰富,指出自身不足之处,并提供了关于联邦共和国各级的资料。
90.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由部长级的妇女政策特别秘书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中包括也是部长级的促进种族平等政策特别秘书、两个部门的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作出口头介绍,概述了近期的进展以及在巴西实现两性平等方面仍然存在的挑战。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全面书面答复和进一步澄清。
9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十五条第4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a)、(c)、(g)和(h)项的保留。
积极方面
92.委员会称赞缔约国1988年《联邦宪法》。该法体现了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禁止劳动力市场上以性别、年龄、肤色或婚姻状况为由的歧视;通过确保保留工作和带薪产假来保护母亲的社会权利;规定了国家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
9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自1984年批准《公约》以来实行的若干法律改革,其中包括: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诉讼的法律;关于计划生育权的法律;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就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禁制令作出规定的法律。委员会还欢迎最近对《民法典》实行了改革,以不偏袒的中性措词就配偶间的平等作出规定,但指出仍存在一些陈旧过时的规定。
94.委员会欢迎妇女政策特别秘书处的设立。该秘书处直接向总统汇报工作,在妇女政策方面具有咨询、协调和监测职能。委员会认为,将这一新的全国机构定为部级机构的做法反映了坚定的政治意愿和政府致力于按照《公约》实现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决心。
95.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发起了消除饥饿和贫穷的结构性根源的“无饥饿方案”,这对于妇女的境况产生重大的影响。
96.委员会确认妇女非政府组织在两性平等问题上发挥的活跃和推动作用。它还确认政府和妇女组织在编写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方面结成的伙伴关系。
9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了有关委员会会期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9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非洲裔妇女和土著妇女而言,宪法对妇女与男子平等的保障与妇女在缔约国目前所处的实际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境况之间目前存在广大的差距。
9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公约》和宪法保障得到充分落实,办法是进行全面立法改革,就法律上的平等作出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建立监测机制,确保法律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负责在各级执行此种法律的人员对法律内容有充分认知。
10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巴西加入的国际条约已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司法部门对于此种国际条约的地位及其直接适用性的法律学说意见不一。
101. 委员会建议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司法和其他执法当局的认识,以改变对国际条约在巴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的主要观点。
102. 委员会对显著的经济和社会区域差异表示关注,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的差异正对确保在全国统一执行《公约》造成困难。
1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仅在联邦一级而且在州市两级通过有效协调并建立一个监测在各级和各个地区执行《公约》条款情况的机制,确保巴西执行《公约》的成果的统一性。
104. 委员会对于《刑法典》仍然载有歧视妇女的若干规定感到关切。它对第215、第216和第219条关于受害人必须是“诚实妇女”才能起诉行为人的规定感到关切。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有伤风化罪”的第107条规定,如果行为人与受害人结婚,或者受害人与第三方结婚,则应减刑。委员会注意到,国民议会正在讨论修正《刑法典》的法案草案。
10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不拖延地优先修正《刑法典》的歧视性规定,使该法典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
10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联邦最高法院在1991年作出的裁定,司法机构有时仍然适用维护自身荣誉理由,为被控伤害或谋杀妇女的男子辩护。委员会担心,这些裁决会导致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并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助长对妇女的歧视态度。
10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使法官、检察官和法律界的其他人员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它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关于妇女人权的公众宣传活动。
108. 委员会对长期明显存在妇女和男子角色和责任方面的定型和保守观念及行为和形象感到担忧,这些加重了妇女在所有生活范围内地位低下的状况。
109. 委员会建议制订政策,执行针对男子和妇女的方案,帮助确保消除与家庭、工作场所和整个社会的传统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它还建议鼓励媒体塑造妇女的积极形象,以及妇女与男子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均地位和责任平等的积极形象。
110. 委员会还担心贫穷对非洲裔巴西妇女、土著妇女、女户主和在社会上被排斥或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其他妇女群体的影响以及她们在获得教育、保健、基本环境卫生、就业、信息和公正方面的不利处境。
1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资金充裕的方案和政策,针对非洲裔巴西妇女、土著妇女、女户主以及在社会上被排斥或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其他妇女群体的具体需要,确保其消除贫穷措施给予她们优先考虑。
112. 委员会确认为解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所作的努力,包括很早成立了援助妇女特别警察局和收容所,但它感到关注的是,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在内的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依然存在、现存的对犯罪者宽大处理以及缺乏关于家庭暴力的特定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因缺乏资料和数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问题,未得到充分处理。
11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的关于预防暴力、惩治罪犯并为受害者提供服务的一般性建议19,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它建议缔约国毫不延迟地通过禁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并采取切合实际的各种措施,跟踪和监测这一法律的实施情况,并评估其有效性。它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全面资料和数据。
114. 委员会对土著妇女正遭受驻扎在土著人领地的军人和勘探者(淘金者)性虐待的报道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政府正在考虑拟订一个行为守则,规范武装部队在土著人领地的人员的行为。
11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增加人们对土著妇女和女孩境况的了解,确保对她们的暴力行为被作为严重罪行加以起诉和惩处。它还敦促缔约国采取预防性措施,包括迅速的惩戒调查以及设立对武装部队和执法人员的人权教育方案。
1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巴西对妇女和女孩的各种形式的性剥削及贩运活动日渐增多,包括在国内和跨境进行的活动。它特别担忧的是,据缔约国的报告,警务人员参与并纵容性剥削和贩运活动,虐待者、攻击者、剥削者和贩运者逍遥法外。委员会注意到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关于对街头儿童和青少年的性剥削的资料不足。
117. 委员会建议拟订全面战略,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行为,其中应包括起诉和惩处罪犯以及向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支助。它建议采取措施,消除妇女、特别是少女和女孩易受贩运者之害的脆弱性。它建议缔约国设立反贩运法,将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包括关于这一问题以及街头儿童和青少年境况以及关于为解决其特定问题所采取的政策等方面的全面资料和数据。
118. 委员会赞扬最近任命五名妇女部长并注意到为妇女参加民选机构确定配额的法律条款的象征意义,但依然对妇女在各级以及在政治决策方面任职人数不足感到担忧。它还对实行配额有争议并缺乏效率感到关切。
119. 委员会建议采取一项综合战略,加速妇女取得政治生活中的决策位置,包括委任和选任机构内的职位两者,直至取得妇女和男子的均衡代表权。委员会建议,对不遵守关于每一性别的最低和最高比例的现行规定者给予适当处罚,并采取其他有效方法支助执行工作。
120. 委员会对妇女在专业工作和公职中某些领域,诸如司法和外事,特别是高层职位,合格职位的任职人数不足感到担忧。它也对妇女在经济生活的高层职位中任职率仍然远低于男子感到担忧。
121. 委员会建议采取积极措施增加妇女在这些级别的任职人数,并酌情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确保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真正增强妇女能力。
122. 尽管妇女获得教育的机会已见改善,委员会对妇女文盲率偏高和接受小学以上教育的妇女百分比偏低感到关注。它又对教育领域两性持续隔离的趋向及其对专业机会所产生的影响感到关注。委员会还对下一现象感到关注:即便教学主要是妇女从事的职业,但妇女在高等教育任职的人数偏低。
123. 委员会建议采取未雨绸缪措施,特别是对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妇女群体而言,加强妇女接受各级教育和从事各级教学的机会,和积极鼓励妇女和男子的教育和专业选择多样化。
124. 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感到关注,在所有各州,不论技术和教育水平为何,妇女所得要比男子低得多。它还关注,一般来说,妇女就业状况不佳,包括纵向和横向隔离,加上种族/族裔因素,情况就更加恶化。委员会还特别对帮佣工人极其困难的处境感到关注,绝大部分帮佣工人得不到其他各类工人所能享受的各种权利,例如硬性规定工作日有限度。
125.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保证实施《公约》第十一条和适用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的各项公约,特别是关于就业不受歧视和妇女与男子同样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公约。它建议,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教育和培训,消除职业上的隔离。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把所有帮佣工人都纳入其劳工法规的保护范围。
126. 委员会对产妇死亡率偏高,特别是在较偏远地区,接受保健设施服务的机会非常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弱势群体妇女的健康状况以及非法堕胎率偏高及其与贫穷、排斥,得不到资讯等因素相关的根源。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尽管在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取得了进展,受感染的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人数还在增加。
127. 委员会建议,采取进一步措施,保证妇女,包括年轻妇女、弱势群体妇女和农村妇女能有效获得特别是关于性健康和生殖保健的保健资讯和服务。这些措施是降低产妇死亡率和预防堕胎以及保护妇女免受其损害健康影响所必不可少的。它又建议,实施各项方案和政策,增进对避孕方法的知识和利用机会,了解到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责任。委员会还建议,特别是针对青春期男女广泛宣传性教育,并特别重视预防和进一步控制艾滋病毒/艾滋病。
128. 委员会注意到,还没有关于农村妇女,包括关于种族和族裔的综合数据,以及关于其总体情况的资料不足。
1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编制按性别分列的综合数据,包括关于族裔和种族的数据,以便在其下一个定期报告中列明有关该国农村妇女的各项方案的变迁及其影响。
130.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采用“平权行动”一词来说明其旨在消除歧视的措施,而非说明旨在加速实现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
1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拟订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时,不仅要消除歧视,而且要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平等的进程。
132. 尽管赞赏缔约国关于“公平”的概念考虑到具体的不平等情况和为临时性特殊措施打下了基础,委员会注意到,整份报告中,在说明法律、政策、计划和战略时,“平等”和“公平”这两个词被当作同义词混用。
133. 委员会建议,“公平”和“平等”这两个词不要当作同义词使用或混用,法律、政策、计划和战略应当基于对平等这个词的正式意义和实际意义的明确了解,以确保缔约国遵守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
1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预定2005年提交的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改善各项统计数据的搜集和分析,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分别开列,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计划执行和已经执行的各项方案和政策的成果。
135.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136. 委员会要求在巴西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巴西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法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今后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3.第二次定期报告
摩洛哥
137. 委员会在2003年7月15日第627次和第628次会议上审议了摩洛哥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MOR/2)(见CEDAW/C/SR.627和628)。
缔约国的介绍
138. 摩洛哥代表在介绍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指出,《公约》正在摩洛哥的文化、宗教和文明的范畴内予以执行。1993年以来,一个主管人权问题的部门负责在各级全盘协调以及拟订和实际执行各项法律和条例。1998年设立了一个政府机关,负责有关家庭和妇女境况的问题,而一个由首相领导的部级委员会则负责监测促使妇女参与发展国家战略的执行情况。2002年对人权咨询委员会进行改革,尤其是加强了它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所起的作用,理事会目前共有41名成员,其中八名是妇女。理事会的一个工作组处理家庭和妇女境况的问题。理事会也获得了处理一切有关人权、包括投诉的事项的自主权。另一项创新是设立了Diwan al Madalim,它发挥监察员的功能,以确保对法治的尊重,并纠正政府当局的任何不公正做法。
139. 《摩洛哥宪法》确认,摩洛哥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立法,然而这些公约不能减损《摩洛哥宪法》的效力,除非事先对《摩洛哥宪法》作出修正。人权事务部的责任是确保国内立法与摩洛哥的国际义务、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协调一致。该《公约》的案文已于2001年在《政府公报》发表,摩洛哥对执行委员会就摩洛哥初次报告所提建议和评论十分重视。为了就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采取后续行动,拟订了一项促使妇女参与发展的行动计划,以四个优先主题为重点:教育、识字和平等文化;生殖健康;妇女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妇女的法律和政治地位。此外还作出努力,改革摩洛哥的《个人地位法》。
140. 该代表在谈到报告时指出,所有相关部门都对报告的编写作出了贡献,而且也考虑到民间社会的意见。
141. 该代表提请注意摩洛哥为取缔卖淫和贩运妇女的活动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刑法典》禁止卖淫,并规定从六个月到五年的徒刑。政府、民间社会和媒体都开展了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在社会中最易受害的群体之间宣传卖淫和贩运人口之害。政府还作采取措施,改善处境不利的社会群体的生活条件,并特别注意协助身受卖淫之害的妇女。摩洛哥已批准了若干有关贩运人口的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42. 《宪法》规定妇女和男子在平等基础上享受政治权利。妇女充分参与选举,往往占选民的50%。该代表指出,虽然政府行动者和非政府行动者已作出相当努力,提高并加强妇女参与政治领域和公务的程度,但妇女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依然不如人意。为了正视这个问题,首相于1998年指示所有部门任命妇女参与决策职位;2001年,邀请政府各成员就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提出报告。该代表指出了2002年的各项发展:分配给妇女的各种类别的决策职位有所增加,并通过一项新的法律,在众议院为妇女保留了30个席位。因此,有35名妇女在该国2002年的立法选举中当选。
143. 《国籍法》在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给予男女平等权利。但该代表指出,《国籍法》不允许摩洛哥妇女将其国籍转给其非摩洛哥籍配偶,或将其国籍自动授予父亲是外国人的子女。该代表表示,摩洛哥议会目前正在考虑一项法案,允许摩洛哥妇女有权将国籍转给其子女。
144. 摩洛哥法律保证男孩与女孩均享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六岁以上的所有儿童均接受义务教育,而且各种公共教育都是免费的。农村地区的文盲率和退学率很高,特别是少女的文盲率和退学率,这是政府所面临的一项重要挑战。政府各部委、包括青年和体育部正在采取具体措施,解决这个问题。但该代表指出,入学率是与社会经济条件以及诸如公路和医院等基础设施的存在相联系的。
145. 摩洛哥代表表示,1999年制定了一项《国家教育约章》,作为目前教育政策的参考框架,并订立了教育方面的雄心勃勃目标。该代表说,1994年国家教育部和人权事务部签署了一项合作协定,以期通过在教育系统推广和宣传一种人权文化,消除社会上两性角色的定型观念。在这方面举办了关于人权的讨论会和培训班。
146. 该代表指出,摩洛哥法律保证妇女与男子在就业和行使其职能方面不遭受歧视并享有平等机会。妇女在这一领域面临的限制,仅限于视为对其健康或对其作为母亲的角色和责任有危险或有害的职业。该代表指出,妇女日益参加传统上是男性担任的职业。摩洛哥政府最近通过了一项新的《劳工法典》,其中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并通过了一项关于医疗保险的新的法律,强制规定为所有养恤金领取人和受薪工人提供医疗保险。摩洛哥已批准了若干肯定就业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国际公约和文书。
147. 摩洛哥代表指出,尽管产妇死亡率在最近几年有所下降,但依然很高,是摩洛哥政府关注的事项之一。由于卫生部采取了一些措施,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方案,目前5名已婚妇女中有3名使用某种避孕方法。
148. 摩洛哥政府也关注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消除对妇女暴力国家战略开列了若干应于采取的措施,包括把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视为侵犯人权行为而定为刑事罪;制定创新的办法,有效地进行干预并为遭受暴力之害的妇女提供治疗;设立适当的数据库,促进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科学调查研究。这项国家战略开列了七个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战略行动领域,其中包括改革并协调各项法律和条例;教育、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进行研究并建立伙伴关系。对《刑法典》的修正把各种形式的暴力、包括性骚扰定为刑事罪。新的《劳工法典》保护妇女的身心完整,在颁布了这一法典之后,上述方面取得了更多的进展。
149. 最后,该代表表示摩洛哥政府欢迎有机会与委员会进行对话,认为这是一项重要手段,以便指出各项提议和措施,致力改善摩洛哥妇女的境况,进一步消除对摩洛哥妇女的歧视。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50.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提出了书面答复,并作了口头介绍,就摩洛哥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资料。
15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摩洛哥王国常驻代表率领的代表团,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
15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公约》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4款发表了声明;并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提出了保留。
积极方面
1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国际文书优先于国内法的事实。
15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心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新的《刑法典》和《劳工法典》、各种政策、计划和体制安排便是例证。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正与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组织合作。
155. 委员会欢迎立法改革以及各政党建立的自愿配额制度,以增加众议院内妇女代表人数。在上次选举中,当选的妇女人数已因此大幅增加。
156. 摩洛哥已设立一个皇家委员会,主要目的是修改《个人身份法》。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出国籍法法案。该一法案将使摩洛哥妇女与男子一样可将自己的国籍传给子女。
15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人权事务部,为保护和促进人权创造了积极的环境。它还欢迎摩洛哥于2001年在《政府公报》中公布《公约》,并努力将人权原则纳入有些教科书和课程。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58. 在为撤销缔约国就《公约》第二条、第十五条第4款所作的声明以及对第九条第2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保留创造环境方面已取得进展,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委员会对于这些保留仍未撤销表示关切。
15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采取必要措施,以缩小并最终撤销对《公约》所作的声明和保留。
160. 委员会关切的是,《宪法》虽然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并未对妇女与男子平等和性别歧视下明确定义。国际文书、包括本公约相对于宪法和国家法的地位仍未阐明。
16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把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原则纳入《宪法》,并在其国家立法中充分反映《公约》第一条所载的歧视定义。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阐明国际公约在国内法律框架中的地位,并确保《公约》各项规定在所有立法中得到充分反映。
162. 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在《个人身份法》中仍有许多歧视性条款,在与婚姻和家庭生活有关的问题上,给妇女和男子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妇女和男子最低结婚年龄不同;妇女在离婚方面受到限制和被遗弃的风险。法律规定女童和男童监护年龄方面存在差异,并规定妇女在成为其子女法定监护人方面的种种限制。一项关于摩洛哥妇女与外国人结婚时有权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的法案尚待议会通过。委员会还对单身母亲面临的法律困难表示不安。
16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个人身份法皇家委员会框架内继续及加快法律改革进程,修改在离婚和被遗弃、法定监护权和监护年龄方面影响妇女家庭权利的歧视性规定,使其符合公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采取措施,将女子和男子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通过就国籍问题提出的法案,并撤销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的保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与妇女在家庭中地位及单身母亲有关的法律申明并纳入两性平等合作原则,并确保充分实现妇女的各项人权。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与妇女团体协商后,改革有关的现行法律。
16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加强妇女参与国家一级政治方面的努力和成就,但对在各个领域尤其在各级政治代表权、公共和私营部门、司法、外交和学术等领域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偏低表示关注。
165.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到《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确保采取有效和持续措施,增加妇女在各级的政治代表人数。它还呼吁缔约国增加在各个领域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的人数。又建议缔约国为妇女执行支助和领导能力训练方案,包括开展关于妇女参与决策、公共和私营部门、外交、司法和学术方面的提高认识运动。
166. 对男女的家庭社会角色和责任,一向存在传统的歧视性做法和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这不利于妇女享受其权利,而且防碍《公约》的全面执行。委员会对此种情况表示关注。
16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设计和执行综合的提高认识方案,使人更好地了解男女在社会各阶层的平等地位,以求改变对男女双方的家庭社会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和负面文化规范。它还建议鼓励媒体突出妇女的正面形象和男女双方的社会地位和责任。
168. 委员会担心没有具体立法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对帮佣工人的暴力行为。
1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并执行一项消除对妇女暴力国家战略。这将包括收集关于各种形式暴力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研究对妇女和女孩施加暴力的程度,包括家庭暴力,并通过禁止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考虑到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对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提起公诉和施加适当的惩罚,并确保受害人即时获得补偿和保护。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就对妇女和女孩的各种形式暴力向执法官员、司法和公众进行全面宣传和训练。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帮佣工人,并确保实施对童工的限制。
17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制定具体指标和拟订国家教育战略方面作出了努力,但它对妇女和女孩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和女孩的文盲率持续偏高表示关注。
17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措施,以消灭特别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文盲现象,以及加强措施,建立一个有利于增加各级学校女孩入学和不中途退学的人数的环境,办法是加强对教员的训练和就业,编制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材,以及监测和评价在实现有时限指标方面取得的进展。
172. 在减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以及多提供计划生育手段这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对保健设施欠缺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境况表示关注,因为农村妇女根本难以获得保健服务和保健专业人员的护理。
17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设法使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初级保健服务,包括生殖保健,并进一步使男女双方更易获得便宜的计划生育手段。它还呼吁缔约国开展关于健康的重要性和生殖权利的提高认识运动,包括提供有关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资料。
174. 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非正规部门妇女状况的信息,并对加入有酬劳动队伍的妇女人数少和男女之间的持续工资差距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财政支助以及在享有财产权方面受到歧视。
175. 委员会敦促出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妇女获得有酬就业的平等机会,并按照其对劳工组织有关公约的承诺,通过和实行适当的立法,以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工市场公私部门中的平等机会,并防止就业、培训和薪酬方面的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享有充分和平等地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财务支助的机会,并确保她们在享有土地所有权方面没有障碍。
176.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农村妇女和女童占人口很大部分,但在获得政府服务方面仍被边缘化。
17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确保在拟订和执行所有部门政策和方案时,充分考虑到农村妇女的需要和关注事项,并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受教育和使用保健设施的机会。
17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进展缓慢,而且对委员会在讨论缔约国初次报告之后提出的结论意见的反应甚微。委员会也注意到社会上歧视妇女和女孩的态度依然存在。结果,妇女和女童文盲率高、妇女担任决策职务人数少,以及妇女就业率低的综合效应,消极地影响到国家两性平等政策的效力。
17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执行《公约》、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以及实现两性平等国家战略,并加紧努力改变社会的态度,以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设立一个拥有充足人力权利和财政资源的国家机制,以加强该国政府与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及伙伴关系。
18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签署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邀请缔约国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期的修正。
18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作为应于2002年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06年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改进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的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并在提交委员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计划实施和已经实施的方案和政策的成果。
182.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183. 委员会要求在摩洛哥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摩洛哥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今后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4.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斯洛文尼亚
184. 委员会在2003年7月10日第620次和第621次会议上审议了斯洛文尼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SVN/2和CEDAW/C/SVN/3)(见CEDAW/C/SR.620和621)。
缔约国的介绍
185. 斯洛文尼亚代表在介绍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告知委员会,目前已在着手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186. 斯洛文尼亚代表说,委员会对斯洛文尼亚初次报告提出的结论意见有力地影响了立法和两性平等的政策进程,并已在该国翻译、出版和广为散发。而且还指示各部和政府部门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酌情采取新的措施充分落实《公约》。这些意见,加上《公约》本身和《任择议定书》以及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2000年举行的大会特别会议已被用来对现存的性别分工、权力和责任提出质疑。虽然曾邀请民间社会参与撰写第二次报告,但由于时间关系,未能在最近的这次报告进程中将非政府组织包括在内。
187. 斯洛文尼亚目前的一段情况与委员会1997年审议初次报告时的情形无多大差别。公共和政治生活依然是男子为主的领域。2000年全国选举后妇女在国民院中所占的席位与1993年相等。2002年政府变动后,现有三名妇女任部长职位,占行政领导职务的18.7%。妇女在地方一级的代表人数依然不足。2002年选举后,193个市中只有11个由女市长领导,市议会中,当选的妇女占13%。两性均衡参与的原则只在宪法法院得到了实现:9个法官中有4个是妇女,院长也是妇女。
188. 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斯洛文尼亚代表告知委员会,2000年全国选举后,没有再建立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的议会工作组。但是,国民院在2002年通过了保证在立法中不使用性别歧视语言的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加强了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的政府平等机会办公室(原为妇女政策办公室),途径之一是通过《妇女与男子机会平等法》。该办公室新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从性别平等角度审议所提议的法案和措施,并在政府通过之前对其发表意见。妇女与男子机会平等倡导者将听取指控不平等待遇的案件。此外,每位部长都任命了一名妇女与男子机会平等协调员。虽然该办公室目前享有某种程度的自主,但这种情况可能因眼下国家机构的改革进程而告终。
189. 消除性别歧视的积极的立法改变包括《妇女与男子机会平等法》,它为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基础;《雇用关系法》以及《育儿假和家庭收入法》。
190. 近年来,对妇女的暴力以及贩运妇女和儿童以进行性剥削的问题受到特别关注,包括在全国性会议、研讨会、大会和对妇女暴力行为零容忍运动等场合。迄今已采取措施培训教育工作者,并于2003年在教育、科学和体育部的主持下成立了防止学校暴力的特别委员会。目前正在讨论新规定,以结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中对贩卖的定义。虽然尚未通过打击贩卖人口的行动计划,但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已采取步骤从各方面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在预防和帮助受害者方面。已通过的对《破坏公共秩序与和平法》的修正案已删除将卖淫作为不轨行为的定义以及可能给予的监禁处罚。
191. 两性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是课程改革的原则之一。2000-2001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妇女在中小学教师中占大多数,虽然她们在校长和副校长中的比例较低。在报告所述期间,中学和大学的女生比例略有增加,现已超过男子的比例。妇女在持硕士学位的人中占多数,在博士一级,性别差距也已基本消除。为确保农村儿童上学,已采取若干措施,包括为中学生建立国家资助的宿舍。
192. 斯洛文尼亚代表强调,现在的就业立法更注重为妇女与男子提供平等机会。2003年新的《雇用关系法》是一项重大成就,它保证妇女与男子在就业、升迁、培训、教育、再培训、薪资和其他薪酬、奖金、请假、工作条件和时间等方面的机会平等、待遇平等。该立法保障同工同酬、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禁止直接或间接歧视,让雇主承担涉及性别歧视案的举证责任;责成雇主确保工作环境没有性骚扰情况。《育儿假和家庭收入法》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因为它引进了不可转让的陪产假权利。
193. 虽然妇女保健的一般性政策未曾改善;但某些数据表明,妇女的生殖健康有所改善。2002年,通过了国家对预防性生殖健康方案的新的指导方针。合法堕胎人数减少是一项积极的成果,其原因是人们的行为方式正在发生变化。然而,关于不孕症治疗的新立法不让未婚妇女享有这一权利。
194. 1997年的研究表明,农场和农村的妇女往往因工作繁重而无法参加社会和公共生活。她们也很少参加政党。
195. 最后,斯洛文尼亚代表评论说,对妇女在斯洛文尼亚的地位的描述显然有积极和消极的两个方面。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将有助于斯洛文尼亚制定和实施两性平等政策。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196.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这些报告遵守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准则。
19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以政府平等机会办公室主任为首的代表团,并感谢对会前工作组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及缔约国的坦率的口头陈述,其中提供了有关斯洛文尼亚执行《公约》现状的补充资料。
198. 委员会对正在着手批准《任择议定书》和接受对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之事表示欢迎。
积极方面
199.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通过一些支持两性平等目标的新法律,其中包括《妇女与男子平等机会法》,它特别为拟订促进妇女与男子平等的临时特别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雇佣关系法》,其中规定在就业方面向妇女和男子提供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育儿假和家庭收入法》,其中规定父亲可休育儿假;以及保证立法中不使用性别歧视语言的特别规定。
20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女生尤其在研究院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宪法法院的九名法官中有四名是妇女,妇女在其他法院的法官中也占很大比例。
201. 委员会对缔约国实行补偿性抚养费计划表示欢迎,在出现有责任支付抚养费者未这样做的情况时,由该计划提供补偿。委员会还欢迎为鼓励妇女创业所作的努力。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202. 委员会注意到已采取措施,特别是通过立法改革来促进两性平等,同时对预防和消除对妇女事实上的歧视方面进展缓慢表示关切。
203.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妇女在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评估为消除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所遭受的歧视而采取的所有关于两性平等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以及其他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其成果。
204. 委员会欢迎政府平等机会办公室所作的努力,但对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没有适当的显著地位、权力或财政和人力资源来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表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政府机会平等办公室与各部的两性平等协调员缺乏持续和经常合作的简化程序。委员会对政府平等机会办公室可能受到改组感到关切,将该办公室设在劳动、家庭和社会事务部下可能会减少其重要性,对其履行包括最近通过的《妇女与男子平等机会法》授权给该办公室的那些任务在内的多项任务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2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审议改组政府平等机会办公室的提案,相反,应在各级给予现有国家机制适当的显著地位、提供充分的权力、人力和财政资源,加强其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协调和监测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行动的能力,以此加强现有国家机制,确保其更加有效。委员会还建议加强各部、各项政策和方案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能力,简化政府机会平等办公室与各部的两性平等协调员的持续和经常合作程序。
206. 委员会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发生率表示担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系统数据收集和研究。委员会对《刑法》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罪行规定的处罚较轻以及没有制定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表示关切。
207. 委员会根据一般性建议19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采取全面措施,解决家庭和社会上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包括进行定量和定性研究,并认识到这种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构成对《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的侵犯。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通过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确保从重从速起诉和惩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女性暴力受害者应能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包括收到保护令和得到法律援助。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为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数量足够和资金充足的庇护所,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官员、司法人员、保健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对一切形式对妇女暴力行为有敏感认识,并受过处理此类情况的适当培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个系统地收集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数据的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通过媒体和公众教育方案使人们认识到这种暴力行为在社会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208. 委员会对斯洛文尼亚境内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感到关切,并对缺乏有关这一现象的详细数据和资料且没有一项打击这一现象的全面战略感到关切。
209. 委员会建议通过关于执行一项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活动的全面战略,其中应包括预防措施、起诉和惩罚犯罪者和加强国际、区域及双边合作等内容。委员会建议向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社会支助。它还建议对边境警察和执法官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具备确认贩卖活动受害人并向其提供支助的必要技能。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以及为打击这一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的详尽资料和数据。
210. 委员会欢迎为鼓励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而采取的努力,包括《妇女与男子机会平等法》的规定以及鼓励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参选机会的拟议宪法修正草案,并注意到妇女的教育程度较高。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包括国民院、政府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任职的人数不多。
21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通过拟议的宪法修正,鼓励妇女与男子机会平等,并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实行临时特别措施等办法,加强并落实有关措施,以增加妇女在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任职的人数,从而实现妇女参与所有领域的公共生活的权利,特别是参与高层决策的权利。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作出更多努力,为当今及未来的女性领导人提供培训方案或支助这种方案,并开展运动,提高对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性的认识。
212. 委员会欢迎《雇佣关系法》的通过,但对妇女在就业市场中的境况、包括妇女与男子特别是在公司和企业中的严重纵向和横向分隔以及工资差异等问题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较高的教育水平看来没有在就业市场中给她们带来相应的机会和成功。初次寻找工作的年轻女性的失业率很高,而且不断上升。这种令人担忧的情况也使委员会尤为关切。
21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为妇女与男子在就业市场中提供平等机会,办法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实行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失业妇女拟订和实施特别培训和再培训方案。委员会还建议加强使家庭责任和职业责任得到兼顾的有效措施,并促进妇女与男子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雇佣关系法》和就业领域其他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其对妇女的影响的资料,包括对有关监测机构的工作的分析。
214. 委员会对斯洛文尼亚的产妇死亡率较高感到关切。
2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世界卫生组织进行必要协商,采取紧急措施降低产妇死亡率。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对这种措施进行评估。
216. 委员会对关于妇女与男子的家庭及社会角色和责任的传统定型观念长期存在感到关切。
21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有关措施,消除关于家庭、就业、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性别角色的传统定型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五条的规定,鼓励大众媒体推动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的文化观念的改变。
2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为推动两性平等而作出努力时,似乎主要倾向于遵照欧洲联盟有关规定的框架,因而担心《公约》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公约》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应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以及提高妇女地位的基础,因此具有核心的重要地位。
2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为实现两性平等而作出努力时,以《公约》这一范畴广泛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为依据。委员会因此敦促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来提高人们对《公约》的认识,特别是向议员、司法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宣传《公约》。
220. 委员会对缔约国认识到从事妇女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起着重要作用表示欢迎,但它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公约》的执行方面似乎过于依赖于此类组织。
22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让非政府组织有条不紊地经常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所有阶段,包括参与政策制定工作,但强调缔约国根据《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并促请缔约国确保将《公约》的执行工作完全纳入其政府总体职责。
222. 委员会对年纪较长妇女的境况,特别是农村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罗姆妇女的境况,以及缺乏有关其地位的统计数据,表示关切。
223.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特别是农村地区年纪较长妇女的境况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罗姆妇女的境况的分类数据和资料,包括关于其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及健康状况的资料和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2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期的修正。
22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2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应于2005年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委员会还要求报告正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公约》而制定的立法、政策和方案产生的影响。
227.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228. 委员会要求在斯洛文尼亚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斯洛文尼亚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5.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法国
229. 委员会在2003年7月3日第614次和615次会议上审议了法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FRA/3、CEDAW/C/FRA/3-4/Corr.1和CEDAW/C/FRA/5)(见CEDAW/C/SR.614和615)。
缔约国的介绍
230. 法国代表介绍了叙述1993年至2003年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及第五次定期报告。她强调2002年4月以来为执行《公约》而遵循的新的方针,并指出法国政府承诺尊重本国法律、欧洲法律和国际法。
231. 在社会事务、劳工和团结部内设立的促进均等和平等机会部,既有中央办事处,也有区域和地方网络,以及局级协调中心。它与若干其他部门和议会代表团保持密切合作。它主持三个咨询结构——平等机会最高理事会、性别信息、节育和妇女教育最高理事会及消除暴力国家委员会——以及1995年由国家元首设立的均等待遇观察所。
232. 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已对《劳工法典》作出修正,以便按照欧洲联盟的相关指示,将间接歧视的概念纳入法国法律,并对《刑法典》作出相应修正。2002年欧洲联盟关于执行妇女和男子在获得就业、教育、职业提升和工作条件方面平享受等待遇原则的指示,提供了在性质上认识平等的基础。
233. 近年来,在决策方面、特别是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均等待遇的问题一直是激烈辩论的主题。1999年对《宪法》的订正树立了妇女和男子有平等机会当选担任公务和公职的原则。随后在2000年又通过了一项法律,使法国成为选定两性候选人各占50%的第一个国家。虽然在2001年3月的市政府选举中妇女取得了地方一级市议员席位的47.5%,但这些地方政府的市长却只有6.6%是妇女。在2001年的参议员选举中,妇女所占份额上升到21.5%。但是,在2002年的议会选举中,当选的只有12.3%是妇女。目前正在考虑采取措施,鼓励政党致力改善这一局面,并将于2003年向议会提交一份评价报告。此外,各部门都设法在公务员制度中实现均等,并采取诸如制订行动计划和设立促进均等委员会等措施予以辅助,以改善妇女担任较高级职位的机会。
234. 对妇女的陈规定型看法和侮辱性的妇女形象依然是令人继续关注的一个问题。目前的立法禁止基于若干理由煽动对某人或某一群体的歧视、仇恨或暴力,但没有禁止基于性别理由煽动歧视的行为。已同相关部门和媒体代表就可能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进行讨论。
235. 法国代表指出,法国已于2002年批准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随后2003年的国内安全法把贩运人口定为新的罪行。根据以前对被贩运和遭受性剥削的妇女提供支助的工作,新的法律规定,如被贩运的妇女控告拉皮条的人,或提出对其不利的证据,即向该名受害者发出临时居留许可。新的法律是欧洲关于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并由一个打击贩运人口并进行性剥削活动的部间行动方案予以辅助,其重点是预防、制止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
236. 在妇女和女孩教育方面开展行动的依据是2000年签署的一项部间协定,以促进妇女与男子、女孩和男孩机会平等,重点放在三个领域:增进教育和专业方面的选择;加强促进平等的机制;促进一个基于两性相互尊重的教育制度,包括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新的倡议尤其着重于鼓励更多妇女参与科学领域的努力。
237. 法国代表指出,尽管妇女在就业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而且妇女占总劳动力的45.9%,但不平等的情况依然存在,妇女在特别是需要高技术和高学历的专业中任职的人数仍然不多,而且妇女的失业率在比例上高于男子的失业率。已经制定立法和其他措施,促进社会对话,使妇女在工作和专业生活中获得更平等的待遇,并优先注意各社会伙伴在平等机会、终身学习和工作安排方面所进行的谈判。已实行旨在消除妇女长期失业的公共政策,并采取其他措施,支持妇女开办企业。禁止妇女在晚上工作的法律已经修订,使其符合欧洲法律和国际法,并颁布了禁止性骚扰的立法。
238. 法国政府关注的另一领域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根据政府在2000年进行的一项全国调查的结果,已开展一项三年期综合行动计划,其中包括进行提高认识活动并为支助受害者的组织提供财政援助。刑法和民法均规定各种制裁,警察部门和司法程序都支持受害者的权利,特别是在家庭暴力和配偶虐待的情况下。最近采取的措施尤其是为了打击对年轻移民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协助她们诉诸法律。
239. 该名代表强调,法国的保健政策力求纳入性别观点,妇女与男女平等是其目标之一。这种对策要求尤其关注妇女的健康问题,例如怀孕、生产、女性癌症或更年期,以及对妇女日益重要的一些普通健康问题,例如艾滋病、吸毒上瘾和抽烟。在生殖健康领域,对预防不想要的怀孕加以优先注意。由于少女怀孕的比率很高,令人严重关注,因此大力强调向少年和年轻移民妇女加强性教育和关于避孕的信息。2001年修订立法,将自愿中止怀孕的法定期间从10周增至12周,改进向妇女提供的信息,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具体需要。
240. 1999年和2001年的立法有助于改善农村妇女的情况,特别是在其领取养恤金的权利方面。农业部制定了一个题为“农村地区的妇女、教育与工作”的方案,以促进农村地区的妇女与男子平等。
241. 2002年的一项法律在《民法典》中确立了共同抚养的概念,规定父母在教育其子女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因此,该名代表宣布法国拟撤消其对《公约》第五条(b) 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d) 项的保留。家庭责任与职业责任的协调依然是平等问题的核心,特别是由于妇女仍然承担家务和照顾工作的绝大部分责任。诸如带薪的父亲育儿假、家庭和父母支助服务以及更灵活的工作时间等措施,都是为了便利分担这些责任。
242. 最后,法国代表指出,今后所面临的一项挑战,就是必须消除法律上的平等与妇女实际享有的平等之间的鸿沟,并建立一种现代的均等民主制度,使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和机会。在这方面,促使年轻的移民妇女融入社会、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打击贩运妇女并对其进行性剥削的活动,以及对年轻一代进行投资和促使年轻妇女参与技术部门,都是重点。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4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编写并提交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及第五次定期报告;这些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疑问作出了书面答复。
24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均等和平等机会部长率领的高级代表团。委员会对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坦诚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2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打算撤消对《公约》第五条(b)款以及第十六条第1(d)款的保留。
积极方面
2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6月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于1997年8月接受了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247. 委员会热烈欢迎1999年6月通过《宪法》的修正和2000年6月6日通过法律(《均等法》),确立了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选举委任和选举职位的原则,以实现妇女与男子平衡参与政治生活的目标。
24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编制了黄皮预算文件,作为分析国家在各部内为实现妇女与男子平等而进行的预算活动的一项工具。
24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关于父母权力的第2002-305号法,其中适用一项共同抚养的概念,以下列三个原则为依据:双亲平等、子女平等、子女拥有双亲的权利。
25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作出努力,计划在2003年成立一个全国平等问题理事会,召集政府和民间社会的代表,拟订促进两性平等及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
主要关注的领域和建议
251. 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声明它打算撤销对《公约》第五条(b)款以及第十六条第1(d)款的保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表示它打算撤销对第十四条第2(c)和(h)款以及第十六条第1(g)款的保留。
25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采取必要步骤,撤销其对《公约》的所有保留。
253. 委员会认识到已在实施各种关于两性平等的措施和方案,但对这类措施和方案的影响和结果监测和评价不足表示关切。
25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这类措施和方案的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并根据所获得的认识,在将来改善这些措施和方案。
25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第55条规定《公约》比国内法优先,但法院的裁决从未提到《公约》。
2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
2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编纂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妇女状况的数据。
258. 委员会对报告中论述的各个领域未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充足统计数据表示关切。
25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许多领域,尤其是在公职部门、外交事务和学术界的高级职位,妇女的任职人数偏少。
26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促使妇女有更多机会在高级职位任职。委员会建议采取前瞻措施,鼓励更多妇女申请高级职位,并在必要时,实施《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临时特别措施。
26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男女机会平等问题采取立法和调控措施,但对妇女的失业人数以及非全日工和临时工人数仍然过多表示关切。委员会对妇女继续受到工资歧视也表示关切。
26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措施,增加妇女的就业,确保妇女在愿意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全日制工作和永久工作,并推动同值工作同等报酬。
263. 委员会认为,由于年纪较长妇女在其从事经济活动的年代中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她们目前的贫穷境况和可能陷入的贫穷境况令人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福利制度的改革对年纪较长妇女产生的消极影响,可能大于对年纪较长男子的影响。
2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年纪较长妇女的需要加以研究,并制订措施,充分解决她们的健康、经济和情绪问题,以避免贫穷和孤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更改立法和政策措施时,考虑到妇女的无酬和有酬就业模式以及家庭责任,以避免在效应上的歧视。
265. 委员会对法国海外领土继续存在违反《公约》规定的各种传统习俗,包括一夫多妻制感到关切。
26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公约》在法国海外领土的执行。它还敦促缔约国在法国海外领土传播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资料。
26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童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为15岁,男童为18岁。
26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女童的最低法定结婚年龄,使其符合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及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
26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主动行动,消除各种陈旧观念,但对各种陈旧态度持续存在表示关切。
2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采取立法措施,避免以消极和歧视性方式表示妇女的形象,并改变妇女和女孩及男子和男孩在家庭和社会中所承担的角色和责任的陈旧形象,以及对这些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态度和看法。
271. 委员会对关于被动拉客的《国内安全法》第18条的执行方式感到关切,因为这一条的执行可能影响到不是从事被动拉客活动的妇女。
27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以不视方式执行《国内安全法》第18条,充分尊重有关妇女的人权。
27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反对贩运妇女和女孩采取了措施,特别是对贩运人口的罪犯实行刑事制裁,同时它也关切没有向不作证指控其贩运者的被贩运妇女、特别是外国妇女和女孩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
27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被贩运妇女和女孩得到其所需的支助,其中包括采取保护证人和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措施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不论受害人是否作证指控贩运者,或贩运者是否被惩处,均向其发出居留许可。
275. 委员会对移民、难民和少数族裔妇女在整个社会和其社区内持续受歧视感到担忧,她们因其性别和族裔或宗教背景而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中有关针对移民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的资料,包括家庭暴力的资料非常有限。
27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移民、难民和少数族裔妇女在整个社会和其社区内受到的歧视。它敦促缔约国尊重和促进妇女人权,反对各种歧视性的文化习俗,并采取有效和防预措施,包括各种宣传方案来增加社区的了解,扭转父权制态度以及角色的定型观念,消除移民和少数族裔社区内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研究对移民妇女和女孩的暴力行为问题,执行足以解决这一问题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277. 委员会对报告中缺乏关于妇女抽烟和吸毒的资料表示关切。
278. 委员会要求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抽烟和吸毒的资料及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数据,同时要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卫生的一般性建议24,提供资料说明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27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其应于2005年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
280.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281. 委员会要求在法国及其海外领土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法国及其海外领土人民、特别是政府行政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今后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6.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厄瓜多尔
282. 委员会在2003年7月11日第622次和第623次会议上审议了厄瓜多尔的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ECU/4-5)(见CEDAW/C/SR.622和623)。
缔约国的介绍
283. 缔约国在介绍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时指出,1997年设立了隶属总统办公厅的国家妇女理事会,从而加强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1998年成立了妇女、儿童与家庭事务常设理事会,并成立了捍卫人民权利办事处和捍卫妇女权利分处。国家妇女理事会在财政和决策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它在组织结构和执行公共政策方面,受益于妇女运动的参与。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编写,是国家妇女理事会与劳工部、社会福利部和外交部协作的结果。
284. 尽管1990年代发生了影响深远的经济和政治危机,但却进行了重大的立法改革,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1998年《宪法》纳入了平等和不基于性别进行歧视的原则,并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以消除歧视并创造平等机会,例如1995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法(第103号法律)和关于爱与性特征的法律,以及对选举法的修订和对民法典和刑法典的改革。
285. 1996年以来,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的工作有所改善,国家妇女理事会在全国妇女运动的参与下拟订了一项全国性的《机会平等计划》。该计划纳入了厄瓜多尔在1995年北京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之后所作的承诺。虽然妇女在不同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文化观点和习俗依然对妇女加以歧视。
286. 厄瓜多尔代表在谈到与《公约》各条款有关的发展时,提请注意为支持关于禁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法(第103号法律)的执行工作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对公务员进行培训,设立了32个妇女事务处,并于1995年在国家警察局内成立了捍卫妇女权利事务处。目前已有六个省设立了这些办事处。开展了提高认识运动,1992年至2002年间,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投诉增加了30%。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现在已被视为一个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但是,该名代表指出,司法系统的腐败行径和有性别歧视的文化态度依然阻碍法律的充分执行。
287. 在立法方面的其他进展包括《劳工法典》和《社会保障法》,这些法律均保证怀孕妇女有权工作和享受产妇的福利。《产妇公费保健法》旨在增进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订正的《劳工保护法》规定在司法方面妇女至少有20%的代表权。1998年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贫穷妇女、残疾人和生活在贫穷线下的老年人提供 “团结红利”, 受益者中大约85%是妇女。但是,这些社会保护方案没有明显地改善她们的境况。
288. 也作出了宪法和立法规定,以保护儿童和青少年不受剥削,包括卖淫和性剥削。1997年设立了专门处理男孩、女孩和青少年问题的国家警察局,而2000年又设立了儿童权利观察处,从而使这些措施得到加强。但是,警察和司法部门的腐败继续阻碍对剥削未成年人的活动施加制裁。关于卖淫问题,厄瓜多尔代表指出,向卫生部登记的色情业者中大约有15%参加了同业组织。1998年以来,执行了一项以色情业者为对象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方案。
289. 2000年进行了选举法改革,规定选举名单上至少有30%是妇女,这大大增加了妇女获选担任公职的机会。但是,虽然这种代表性日益提高,但在国家、省和地方各级依然偏低。同样,妇女在司法部门担任较高职位的人数很少,39名最高法院法官中只有一名是妇女。1999年,内阁部长中有26.1%是妇女。虽然在参加外事工作方面在法律上没有歧视,但妇女在这方面争取平等机会依然面临阻力和困难。1998年,在总共61名大使中有三名是妇女,但到了2003年,妇女的人数增加到五名。
290. 1998年《宪法》纳入规定,保证妇女与男子在接受教育机会方面平等,确保在课程和教科书中着重性别观点,并让家长参与教育进程。国家妇女理事会支持各种方案,将性别观点纳入教程、教科书和高等教育机构入学考试的主流。还采取步骤,在教育制度中引进性教育方案。着重强调提高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虽然这些努力和有关工作减少了妇女的文盲率,改进了教育指标,但关于性别的定型观念在教育制度中依然普遍存在。少女怀孕率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仍然是少女被赶出学校或辍学的原因。
291. 《宪法》保证妇女有平等机会进入劳工市场以及同工同酬,确认家务是生产性工作,并禁止劳工市场因怀孕生产的理由而加以歧视。《劳工法典》规定产假,并采取了提供托儿的措施,公务员享有社会保障的福利。但是,1990年代发生的政治和经济危机导致经济移民有所增加,其中估计38%是妇女。外国汇款成为厄瓜多尔第二大收入来源。妇女的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大大高于男子。
292. 厄瓜多尔代表提请注意若干保健指标有所改善,但是约有80%的妇女依然没有医疗保险。15岁到19岁的妇女中约有17.5%已经当母亲。过去十年,对怀孕妇女的照料没有改善,对于土著妇女来说,这种情况依然令人尤感关注。1999年以来,公共卫生部一直执行一项计划,着重提高获得服务的机会和服务的质量,鼓励社会参与,以改善产妇和五岁以下儿童的健康。《产妇公费保健法》旨在向妇女提供在怀孕、生产和产后期间所需的照料。除了该项法律之外,还辅以一系列重要的体制改革。
293. 该名代表指出,根据所有社会指标,土著妇女的境况是所有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之中最恶劣的,例如在识字率、收入或获得保健方面。1994年《农村发展法》加强了农村地区的能力建设努力,并鼓励地方组织从事生产活动。该法律还保证土地所有权并促进获得信贷的机会。1997年消除农村贫穷计划、国家农村发展方案和在农业和畜牧部内设立全国农村妇女、青年和家庭事务司等步骤,都是为了改善农村妇女的情况,向她们提供直接的服务,例如在土地所有权和获得信贷方面。尽管作出了这些努力,但由于农村缺乏发展和服务,从农村迁移到城市的人数很多。
294. 该名代表在总结时指出,法律改革确保妇女在婚姻和家庭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但与此同时,国家文化继续把家庭责任几乎全盘交给妇女,而着重于家庭福利的公共支助方案则使这种情况更加强化。由于进行经济调整,裁减社会、教育和福利部门的预算,厄瓜多尔妇女因而承担了经济调整的代价。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295. 委员会高兴地欢迎厄瓜多尔派遣的代表团。该代表团由国家妇女理事会技术主任率领,她详尽地描述了厄瓜多尔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仍然存在的障碍。
296.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在其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内提供的详尽资料,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其中就厄瓜多尔妇女的处境提供了进一步资料。委员会还感谢厄瓜多尔代表团口头提出的详细答复,从而能够同委员会进行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29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1998年颁布《国家宪法》,确立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的基本原则,并通过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改革和新的法律,以便实现平等。
298.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1997年成立了国家妇女理事会,作为公共政策的领导机构,以便在民间社会代表参与其理事机关的情况下,将性别观点纳入公共部门各机构的主流。
299.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执行1996-2000年《机会平等计划》,其成果有助于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取得进展。
300.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于2002年2月5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01. 虽然委员会满意地欢迎最近通过的法律、各项立法改革以及向国民议会提出的法案,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和民法依然保留着歧视性规则,特别是在家庭法方面。委员会对法律上给予妇女的法律保护和事实上给予妇女的法律保护之间的差距也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一项将性别观点制度化的全面政策,作为其战略性优先事项的一个重点。
30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废除刑法、民法和家庭中现有的歧视性规定,确保执行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同时简化修订这些法律的手续,使这些法律与《公约》一致,并加强其政治意志,将性别观点纳入制订和执行这些法律的工作。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考虑将性别观点纳入其规范框架,作为缔约国战略性优先事项的一个重点,并考虑拟订和执行一项将性别观点制度化的全面政策的可能性。
303. 虽然委员会高兴地欢迎1997年通过行政令成立了国家妇女理事会,但它感到关切的是,厄瓜多尔缺乏一项将该理事会制度化并规范其制订规章能力、职能和经费的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没有明示的任务规定,使它能保证并要求政府各个部门执行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计划和方案,而且它尚未进行理事会主任的选举。它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理事会的程度可能会减少,而且理事会内尚未有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运动的代表。
30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国家妇女理事会的领导和规范作用,通过使国家妇女理事会的活动制度化并加以规定的法律,使它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监测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的执行情况,并向它提供作业和履行职能所必需的财政资源。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选举一名主任,担任国家妇女理事会的主管。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保证民间社会能参加理事会,并促进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运动的参与。
305. 虽然委员会欣悉缔约国拟订了1996-2000年《机会平等计划》,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以保证将性别观点纳入公共政策的主流,并促进惠泽妇女和女童的方案和项目的拟订工作,但它关切地注意到,就通过2002-2007年《机会平等计划》进行的讨论和协商受拖延。
30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快修订和协商的进程,以便通过一项新的计划,让民间社会、特别是妇女组织参与进程,使该计划迅速得到核可。
30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贫穷妇女和赤贫妇女人数众多,并对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的境况尤其关心。尽管另外拟订了针对贫穷的计划,但委员会对缺乏一项专门为了使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脱贫的全面和详尽计划表示关注。
30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拟订一项消除贫穷的全面计划,这项计划应纳入性别观点,并应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
309. 鉴于厄瓜多尔妇女为了逃避贫穷和赤贫境况而迁移到其他国家的人数日增,委员会对导致这些移民妇女特别容易成为各种形式暴力、剥削和待遇的受害者的情况表示关注。同样,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配偶已移民到外国的妇女不受保护的情况。委员会对居住在与哥伦比亚接壤地区的厄瓜多尔妇女的境况和在厄瓜多尔境内避难的哥伦比亚妇女的境况,也表示关注,因为由于边界地区军事化以及哥伦比亚所执行的计划,这两国的妇女都是各种形式暴力的受害者。
31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重视这一现象的根源,采取措施减缓贫穷和赤贫,保护移民妇女、本人留在国内但配偶已迁移到外国的妇女以及居住在与哥伦比亚接壤地区的妇女。
311. 虽然宪法保证保护女孩、男孩和青少年,防止贩运未成年人、卖淫、淫秽作品及性剥削行为,而法律亦将腐化未成年人定为犯罪行为,但委员会仍关切的是,这些行为中有一些行为仍未在刑法中明白定位犯罪行为,同时,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没有提供充分的保护。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于这一问题的影响,没有按性别分开研究、分析和统计。此外,委员会也关切,性虐待也没有被定为犯罪行为;它还特别关切的是,法律未对贩运妇女、特别是为性贸易目的的贩运活动治罪,使受害者完全得不到保护。
312. 委员会建议刑法对这些侵犯女孩、男孩和青少年的严重犯罪行为严加处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受害人,使其康复,同时,进行必要的研究和分析,使政府可据以对这一问题采取有效行动。委员会并认为,对于贩运妇女,特别是为性贸易目的的贩运,必须严加惩处。
313.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注意卖淫问题,而且现行法律对于按照行政当局订定的规则管理这种剥削地方的淫媒不加惩处,这是违反《公约》第六条的。
314. 委员会建议应充分注意卖淫问题,而且法律应对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人加以惩罚。
315.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通过了《防止侵犯妇女及家庭的暴力行为法》,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没有订定条例确保执行该法,以致厄瓜多尔境内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刑法只将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将之定为一项罪行。
31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到关于侵犯妇女暴力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制定执行法律、监测法律和评价其效力的措施。同时,委员会认为特别重要的是,在厄瓜多尔刑法中将侵犯妇女暴力行为定为一种罪行,并敦促缔约国拟订和实施一项执行《防止侵犯妇女及家庭的暴力行为法》的条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展开关于这个问题的培训和宣传运动,主要是针对警察和法律界人士,并吁请缔约国向保护侵犯妇女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各项方案提供充分财政资源,确保其执行。
317. 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有一项关于性教育与爱的全国计划存在,但此计划并没有执行,而关于照顾妇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权利,其传播范围也有限,而这种传播原可使妇女和男子对他们各自在生殖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有所认识。委员会还关切少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少女的怀孕率和堕胎率很高。
31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关于性教育与爱的全国计划,并加强其照顾健康、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案,同时尽快实施一项全国性方案,向妇女和男子提供关于可用避孕方法的适当的和可靠的资料,使他们可以行使权利,自由地和知情地自行决定在什么时候生育小孩,同时加强预防传染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措施,包括提供避孕套在内。委员会并要求缔约国继续加强支助怀孕少女和母亲的方案以及旨在预防少女怀孕的性教育方案。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内载入关于限制和防止少女怀孕方案的效果的资料。
319. 委员会关切的是,文盲问题持续存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而且女学生退学率很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土著地区。
320. 委员会建议加紧努力处理这一问题,持续地执行各种方案和计划,主要是在农村和土著地区。
321. 虽然有制订了双语教育计划和各种横向性质的方案,以便在各级基础教育和教师培训方面执行,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所有中心机构,都没有系统地执行该计划。
3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双语教育计划和横向性质的方案。
323. 尽管有职业方面的法律存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一项优先着重妇女的一般就业政策存在,而且也没有执行关于职业的法律,以致不平等持续存在,特别是男女之间工资有差距。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童工在厄瓜多尔仍然存在,而且童工率很高。
324. 委员会建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遵守《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执行厄瓜多尔已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特别是关于职业方面不得歧视、禁止童工和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委员会建议制订着重性别观点和禁止童工的职业计划和劳工法。
325. 尽管有了宣传方案,但委员会担心人们对男女在家庭、教育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继续抱着传统的定型观念。
326. 委员会建议以男女为对象,制订各种政策并实施各种方案,帮助确保消除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教育、就业、政治和社会中的传统角色有关的定型观念。
327. 尽管对《选举法》进行改革,但委员会担心妇女参与政治的比例很低,没有以变通、连续的方式实施《选举法》第40条,其中规定妇女在选民名单中应占30%的比例。委员会还表示担心这一条款可能从法律中被删除。
328. 委员会建议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规定,制订战略使更多妇女参与各级的决策,包括采取临时性的特别措施,并增加各种活动,以特别的培养能力方案和鼓吹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的宣传运动,促使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领域担任主管。
329. 尽管认识到缔约国努力制订按性别区分的指标,但委员会注意到所提出的报告中缺少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也缺少关于农村和土著妇女的资料。
330. 委员会建议重新编制按性别分列的更充分、更详尽数据,并敦促缔约国在其下一份报告中载入有关的统计资料,说明该国的妇女人口、特别是对农村和土著妇女的发展,以及各项方案对她们的影响。
33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中将“平等”和“公平”两个词当作同义词使用。
33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注意“平等”和 “公平”两个词既不是同义词,也不可换用,而且《公约》的目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确保妇女和男子平等。
3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早交存对《公约》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的接受书。
3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下一次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将原应在2002年12月提出的第六次报告和应在2006年12月提交的第七次报告,以合并方式,在2006年提出。
335.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336. 委员会要求在厄瓜多尔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厄瓜多尔人民、特别是公务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7.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日本
337. 委员会在2003年7月8日第617次和第618次会议上审议了日本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JPN/4和CEDAW/C/JPN/5)(见CEDAW/C/SR.617和618)。
缔约国的介绍
338. 日本代表在介绍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时强调,1990年代日本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在编写这两份报告时,征求了非政府组织的资料和意见。在2001年日本政府各部和机构精简时,现有的国家性别平等机制得到了加强。内阁府内设立了两性平等局,其职责是规划和协调政府的两性平等政策。内阁官房长官兼任两性平等国务大臣,主持两性平等委员会的工作。该委员会由一些大臣和专家组成,负责监测两性平等政策的执行,并研究这些政策的影响。
339. 日本代表提请注意一些新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1999年,日本颁布了《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又于2000年通过了《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基本计划》规定了到2005年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并载有到2010年应得到落实的长期政策和原则。后来,为执行《基本法》规定的两性平等计划,许多县通过了两性平等条例。
340. 2001年,关于防止配偶暴力及保护受害人的第一项综合法律在日本通过,随后各地设立了103个配偶暴力咨询和救助中心。2002年11月的一项全国调查表明,有五分之一的妇女遭遇过某种配偶暴力,但多数未寻求公共机构的援助。政府正在努力传播信息,并正在考虑进一步修改法律,以加强法律的效力。关于惩处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保护儿童;以及禁止跟踪行为和协助受害人的各种法律,进一步加强了针对妇女暴力的应对措施。
341. 虽然经修改的《平等就业法》(1997年)禁止歧视妇女,并导致男性和女性雇员普遍受到平等待遇,但是两性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如何消除这种差距已成为当务之急。各地成立了委员会,以推动积极行动政策的执行。通过研究已找到女性和男子薪酬差别的原因,并就此提出了建议,政府随后宣布了若干准则。平等就业机会政策专家组正在审议如何界定间接歧视,并将于2004年提出报告。妇女占兼职工人总数的70%,40%的在业妇女也从事兼职工作,但是这种工人的工资却低于全职工人。3月份发表的一份报告表明,政府正准备修改目前关于全职和兼职工人平等待遇的准则。
342. 目前,日本正在为更加妥善地兼顾工作和家庭作出努力。2001年,对《子女保育和家庭护理假法》进行了修订,以禁止亏待休子女保育假的雇员并作了其他方面的规定。已经通过包括婴儿出生后男方可享有五天假期在内的多项政策,以支持这项法律的实施,并且在三年内增设15万个托儿所。2001年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三分之二的妇女在生育后不再就业,原因包括大环境对休产假不利,缺乏托儿设施,工作安排欠灵活,而且存在生儿育女是妇女责任的观念。为解决工作和家庭兼顾的负担并制止生育人数迅速下降的趋势,政府紧急实施了支持生育后代的行动计划,规定了提高休产假男子百分比的目标。有一项相关的法律将责成地方政府和公司必须在十年内实施行动计划。此外,考虑到单身母亲家庭日益增多,2002年还修改了单身母亲家庭和寡妇福利法,导致增加了有关生育、就业、经济支助和教育开支的措施。
343. 日本代表强调,增加决策层中的妇女人数是政府的目标。在这方面,妇女国家公务员征聘和晋级指导方针已在实施。2002年,妇女占国家政策指导委员会成员的25%,预定到2005年要达到30%。然而,妇女只占政府和私营部门管理人员的8.9%。两性平等理事会已经确定了采取具体行动的三大领域。委员会采取步骤,建议到2020年妇女应占社会各部门领导职位的30%,此举史无前例,意义尤其重大。
344. 日本也已采取步骤,改变两性角色方面的定型观念,支持兼顾工作和家庭。为此,政府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并广泛分发了一份手册,确保政府刊物无两性角色定型形象。在两性平等理事会主持下,对税收、社会安全和就业系统进行了性别分析,收集的意见已在本财政年度税收系统改革中得到了反映。
345. 日本代表强调,1995年以来,日本通过其《妇女参与发展倡议》,将其官方发展援助的大约10%用于支助世界各地的妇女,具体领域包括教育、卫生和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等。日本官方发展援助总额平均每年为100亿美元。
346. 为对付人口贩卖问题,就一些案例提出了起诉,并与有关当局和一些来源国的使馆交换了资料,以防止贩卖人口并保护受害者。日本对此类项目提供了支助,并主办了消除人口贩卖问题的多次会议,其中包括2001年12月第二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2000年,日本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于2002年签署了该公约的补充议定书。日本国会于2003年5月批准了该公约。
347. 日本代表最后强调,2003年6月日本批准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表明了政府对履行公约的承诺和对委员会重要作用的肯定。日本代表还强调,日本政府高度重视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以在日本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的社会。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48.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及时提交了高质量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这两份报告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准则。它表示赞赏该缔约国书面答复了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的事项和问题并作了全面的口头陈述,提供了关于缔约国最近发展的进一步资料。
349.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了一个由两性平等事务局局长率领的代表团。委员会赞赏这个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了坦率而建设性的对话。
35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根据《北京行动纲要》所有12个重要关切领域拟订其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时,考虑到了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结果文件。
积极方面
351. 委员会祝贺缔约国自审议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在促进妇女与男子平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尤其是1999年6月颁布了“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和2000年12月实施了“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它们显示了日本的两性平等目标和政策。它还赞赏各县正在执行其自己按照基本法制订的计划,并注意到有关方面正在鼓励尚未这样做的市政府在地方一级制订两性平等计划。
35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若干方面进行了法律改革,包括修订《平等就业机会法》,禁止在从征聘到退休等各方面歧视妇女,并要求管理人员考虑防止在工作场所出现性骚扰现象;在2001年修订《子女保育和家庭护理假法》,禁止由于休子女保育假而亏待员工;在2001年颁布《防止配偶暴力及受害者法》,规定可签发保护令;在2001年颁布《禁止跟踪行为及协助受害者法》,规定对跟踪行为实施处罚。
353. 委员会欢迎加强国家机制,在内阁府内设立两性平等局,负责规划和协调两性平等政策;也欢迎设立以内阁官房长官/两性平等国务大臣为首、由首相指定的大臣和首相任命的知识界人士组成的两性平等理事会,负责监测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调查政府措施的效果。
354.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按照委员会以前结论意见中的建议,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协作编写了有关报告,并欢迎该缔约国承诺继续加强这一伙伴协作。
35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过去十年在《妇女参与发展倡议》下,将其官方发展援助的大约10%划拨给世界各地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用于妇女的教育、保健和经济社会参与。
35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已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所作的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357. 委员会表示关切,尽管《宪法》规定两性平等,但国内立法中并没有对歧视确立任何具体定义。
358. 委员会建议在国内立法中,确立对妇女的歧视、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定义,以符合《公约》第一条的规定。它还建议开展针对议员、司法人员和一般法律专业人员等的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公约》的认识,特别是间接歧视的意义和范围。
359.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确认,对性别角色的长期定型观念依然是实现妇女与男子平等的主要障碍,并注意到该国根据定期民意调查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仍然关切日本境内一直存在根深蒂固的对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僵硬定型观念,这种现象反映于妇女在劳动市场中处境、教育选择以及她们很少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教育系统中制订和实施全面的方案,包括人权教育和性别平等培训,并散发关于《公约》以及政府对两性平等的承诺的信息,以改变现有对于妇女和男子角色的定型观念。它建议缔约国不仅按性别而且按年龄分列其调查和民意测验的结果,并根据这些结果加强努力,提倡生儿育女是双亲的社会责任的观念。它建议强化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鼓励媒体树立妇女的正面形象,正面宣传妇女和男子在公私领域中的平等地位与责任。
361. 委员会确认该缔约国已采取法律和其他措施以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但同时也关切普遍存在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而且妇女显然不愿意寻求现有公共机构提供援助。它关切《防止配偶暴力及保护受害者法》目前只涉及肉体暴力而不包含其他形式的暴力。它也感到关切的是,对强奸的处罚相对很轻,而且《刑法》中没有对乱伦行为作明确的界定,而只是在一些不同的刑法条款中间接提到。委员会还关切遭受家庭暴力、其移民身份可能取决于她们同配偶生活在一起的外国妇女所处的特殊境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遣返回国的恐惧可能会使这些妇女不敢寻求援助,或采取行动寻求分居或离婚。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审议其关于“慰安妇”问题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前后所采取的措施提供了详细的资料,但委员会对此问题一直感到关切。
36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紧努力,解决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施暴的问题,将其视作侵害妇女人权的行为。特别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扩大《防止配偶暴力及保护受害者法》的范围,以包括各种形式的暴力,增加对强奸的刑罚,在其刑事立法中将乱伦行为定为一项具体犯罪,此外根据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19实行政策,以此防止暴力;为受害者提供保护、支持和其他服务;以及惩治犯罪者。委员会建议,在取消遭到家庭暴力、现已分居的外籍已婚妇女的居留许可之前,必须完全评估此类措施对这些妇女的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致力就“慰安妇”问题寻求持久的解决办法。
363.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解决贩卖妇女和女童的问题作出了努力,包括与亚太地区原籍国和过境国执法和移民当局合作,以便加以防范和调查。但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问题严重程度的资料不足,现行法律对犯罪人的惩处过于仁慈。
3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系统监测这一现象,汇编反映受害者的年龄及国籍的详细数据,以制定一项处理这一问题的全面战略并确保对犯罪人的量刑适当。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以及就此采取的措施的全面资料和数据。
365. 委员会对报告中缺乏有关日本少数民族妇女境况的资料表示关切。委员会对这些妇女在教育、就业、保健、社会福利等方面可能面临多种形式的歧视并处于边际化状态感到关切,她们还可能遭受包括来自其本社区的暴力行为。
36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分类数据,说明日本少数民族妇女的境况,特别是她们在教育、就业、保健和遭受暴力的情况。
367. 委员会欢迎制定了关于在国家咨询理事会扩大征聘妇女和妇女晋升的指导准则以及确定2020年年底之前妇女在社会所有阶层领导职位上任职人数达到30%的目标,但与此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例如议会在内的高层民选机构、地方议会、司法机构和外交部门担任市长、检察官以及警察的妇女人数较少。
3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进一步采取措施,除其他外,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任职的人数,从而实现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特别是参与高级别政策和决策领域的权利。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支持培训未来妇女领导人的方案并就妇女在决策层任职以实现两性平等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
369 委员会对妇女和男子之间现存的工资差距表示关切,原因主要是工种、双轨就业管理制度所反映的横向和纵向就业隔离、以及对关于《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政府准则所反映的间接歧视的实践和效应缺乏认识。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从事非全时工作的百分比很高;担任“调度工”的妇女工资低于正常情况下的工人。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妇女主要是在处理个人和家庭生活与专业及公职责任之间关系时面临的重重困难。
37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正关于《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准则,加紧努力,除其他外,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快实现妇女和男子在劳务市场事实上的机会平等。委员会建议除其他外,特别通过教育和培训、通过有效的落实机制和对进展情况的系统监测、消除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现象。委员会建议加强协调家庭与专业职责之间关系的措施,促进妇女和男子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鼓励改变对妇女在家庭和劳务市场角色期待的陈规定型观念。
371. 委员会对《民法》仍载有歧视性规定感到关切,其中包括最低结婚年龄、妇女离婚后再婚前必须等候的时期、已婚夫妇姓氏的选择等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和行政作法对非婚生儿童在登记和继承权上有所歧视,因而对妇女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372. 委员会请缔约国废止仍存在于《民法》的歧视性法律规定,使立法和行政作法符合《公约》的规定。
373. 尽管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政府于2002年3月向国会提出了一项《人权保护法案》,但关注其提议的、将置于司法部之下的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
374. 委员会建议人权保护法案所提议的人权委员会应当依照《关于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设立,以确保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有能力充分处理妇女的人权问题。
375.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所关切的事项,但仍鼓励缔约国继续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强烈认为《任择议定书》提供的机制将会加强司法独立,并有助于了解妇女所受的歧视。
37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应于2006年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具体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按性别和年龄收集和分析综合数据,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这种数据。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重点说明为执行《公约》而制定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的成果及所产生的影响。
377. 委员会要求在日本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日本人民、特别是行政人员、官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378.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8.第五次定期报告
新西兰
379. 委员会在2003年7月14日第625次和第626次会议上审议了新西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NZL/5)(见CEDAW/C/SR.625和626)。
缔约国的介绍
380. 新西兰代表在介绍报告时指出,报告载有截至2002年9月的资料,与以前各报告在内容和结构上有很大区别。为进行广泛磋商,特别努力与非政府组织传统网络以外的妇女接触。报告新增两个章节,内容分别涉及:概述新西兰政府针对委员会最后结论意见采取的各项措施;总结公共协商进程中出现的主题和问题。
381. 继实行新西兰政府资助的合格妇女或其伴侣(包括同性伴侣)12周带薪育儿假方案之后,内阁批准撤回新西兰对第十一条第2(b)款的保留。2005年,新西兰政府将考虑撤回对武装冲突中妇女问题的保留。
382. 新西兰代表还阐述了国家法院关于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内立法关系的立场。新西兰法院在裁定案件时考虑到各项国际人权,包括《公约》。2001年12月修订的1993年《人权法》包含新西兰政府实行的适当不歧视标准,并辅以公共资助的无障碍控诉程序和有效补救办法。立法、政府政策和活动应符合这些标准,包括就业歧视、煽动种族不合谐、受害及种族和性别骚扰。此外,还采取一些步骤增加妇女向法院申诉的权力,新设立的法律事务局正采取更主动的办法提供法律援助。新西兰政府还请人编写关于法院结构的报告,该报告将考虑到毛利人问题和性别观点。人权委员会正在拟订《人权行动计划》,该计划将促进一系列人权,包括民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
383. 新西兰政府还制定了社会统计方案,确定今后十年社会统计的广泛内容和结构。现已查明性别是关键变数,可用于持续对比新西兰各族裔的妇女和男子的境况。自2002年1月以来,要求所有送交内阁社会发展委员会的文件都包括性别影响所涉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此外,新西兰1999年完成了第一个时间使用调查。该调查按族裔分别记录了妇女和男子在不同活动中所花的时间,包括有酬劳动、家务劳动和护理责任。2001年5月设立族裔事务办公室,提供关于各群体的信息和建议,如移民、难民及出生在新西兰属于某个族裔群体的居民等。移民政策从狭隘变得更加开放,注重积极安置和重新安置难民和移民的结果。
384. 新西兰政府采取“整个政府”的办法,所谓“减少不平等现象”,监督并确定社会经济政策的方向,以更好地满足毛利族和太平洋各族裔的需要。2000年扩大了毛利发展部职能,并期望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监督并评估各自方案和服务对毛利妇女的效果。新西兰政府继续努力执行《怀坦吉条约》,并在其2003年预算中三年内拨款650万新西兰元,用于执行为该条约宣传方案。为庆祝《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通过二十周年,并作为对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的贡献,新西兰人权委员会和毛利发展部共同以毛利文和英文发表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小册子并广泛分发。
385. 关于拥有决策职位的妇女,新西兰代表指出这些妇女占有四个宪政职位,即总督、总理、总检察长和首席法官,政府女部长的比例大幅增至31%。2005年妇女占外交和贸易部各级任职人数50%的目标几乎已经实现,目前妇女占该部任职人数的49%。
386. 自从现政府1999年底当选以来,一直明确强调停止公众资助的社会和保健服务私有化,背离自由市场立法。2000年《就业关系法》取代了1991年《就业合同法》,成为就业关系的立法框架。虽然目前对该法的审查未明确注重只直接影响妇女的问题,但一些与议价能力不平等有关的问题将会涉及到妇女。新西兰政府设立了薪金和就业公平工作队,以促进公务部门及公共保健和教育部门妇女和男子薪金和就业平等。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人权委员会内设立一名平等就业机会专员,是最重要的事态发展之一。
387. 虽然妇女在过去六年内在有薪劳动力中所占的百分比一直在增加,妇女的失业率有了减少,妇女在专业和管理职业上就业者的人数有了激增而且自营职业的妇女人数已有所增加,但是,仍然须面对一些挑战,例如妇女和男子依旧同工不同酬、职业区别和越来越难于实现工作和生活的平衡。政府已经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增多育儿津贴时数上限,以及通过2003年《社会保障(实现就业)法案》——其中规定了更灵活的顾及个人需要的办法来支助单亲和寡妇。已确认家庭责任是政府为实现社会发展的更为全面的方法的组成部分。
388. 该名代表报告说,妇女的健康指数已有所改善。新西兰的保健制度已从面向市场的模式改组为面向社区的模式,并由当地的地区保健委员会负责向一定地区内的居民提供保健服务。已开始实行一些战略,例如初级保健照顾战略、残疾战略与老年人保健战略和母乳育婴行动计划,以及另外一些正在拟订的战略。关于教育,该名代表指出,妇女和女童在教育部门的参与和成就继续在改善。幼儿教育注册入学者人数已经增加;同男性相比,更多的女性已就读于博士班以外的各级别的高等教育院校。
389. 该名代表着重指出的其他现行项目和规划中项目包括:旨在改善向有受抚养子女的家庭提供的财政援助的项目;计划在社会发展部内设立社区和自愿部门办公室;关于造福农村社区的倡议;2002年2月开始生效的2001年《财产(亲属)修正法》,该法规定,在婚姻结束时的分配财产问题上适用于已婚配偶的办法亦同样适用于同居配偶和同性配偶;2002年3月展开了“Te Rito”新西兰预防家庭暴力战略。
390. 该名代表在总结时说,缔约国期望得到委员会关于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她返国后将会向内阁汇报这些意见,作为国内政策上的参考,尤其是可用于拟订和执行《妇女行动计划》,其中载有关于新西兰妇女地位、其未来的愿望和政府应如何协助她们实现其愿望的蓝图。还将会公布和在网站上提供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391. 另一名代表宣读了一份以新西兰的非自治领土托克劳的一个妇女组织“Fatupaepae”的名义作出的声明,其中将托克劳妇女的习惯上和传统上的作用形容为“贤德的母亲;十分顾家;对儿女、家人和社会的高素质生活很负责;还可以自由地在受到敬重的情况下表现自我”。托克劳妇女可以追寻高等教育和职业以及接受政治生活上的职位,包括参与一些村庄的长老理事会和作为托克劳最高决策机构的长老大会。虽然目前尚无社会福利津贴制度,但是,已在审议向因为其全职家务责任而不能就业的妇女提供补助金或养恤金的问题。正在考虑为妇女举办短期培训课程,包括编制预算、领导才能和妇女经营企业。托克劳继续参与在该区域举办的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讲习班和会议,并向长老大会报告结果和建议。托克劳妇女地位的演变必然是极为审慎地进行着的,因为它必须配合作为一个分布在相隔80公里的三个环礁上的小型社区(大约为1 500人)的社会变迁的速度、规模和影响。“Fatupaepae”组织承诺将决心就公约同社会及政治领导人继续进行讨论和协商。这将可确定将必须作出关键决定及为取得进一步进展所需要的行动和资源。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39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质量和及时提交,因为这样才符合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委员会准则。它还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所提出的议题和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及全面的口头陈述。
39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主动行动,在其报告中加上单独的一章,载述新西兰政府对委员会关于其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所作的答复和就这些意见采取的行动。
394. 委员会祝贺该缔约国能够由妇女事务部长率领其高级别代表团来开会。委员会要赞扬该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之间的诚恳的、富有建设作用的对话。
395. 委员会欢迎新西兰内阁授权撤回对《公约》关于有薪育儿假的第十一条第2(b)款的保留。它还赞赏地注意到该国已声明打算考虑在2005年之前撤回它对关于武装战斗中妇女的第十一条(a)项的保留。
39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与从事妇女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有关者实行协作。
积极方面
39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执行《怀坦吉条约》,以“加强民族特征并坚持怀坦吉条约的各项原则”。委员会并赞扬缔约国通过2000年《新西兰公共卫生和残疾法》,其中包括关于该条约的一节,以实现该法旨在促进毛利妇女的健康的目标。
398. 委员会注意到为加强托克劳妇女人权而正在进行的工作,但须注意托克劳人民的文化和习俗。
399. 自审议缔约国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在促进两性平等、特别是在制订妇女行动计划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委员会并欢迎通过2000年就业关系法。该法基于1993年人权法的同一基础,防止就业方面的歧视。
400.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制定了带薪育儿假计划,并表示拟予以改善。
401. 委员会欢迎在人权委员会内设立一名平等就业机会专员,并欢迎该委员会作出努力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40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确认其正在老化的人口、其中大多数是妇女的各种需要,并制订政策以满足这些需要。
40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0年9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种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40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推行政策,加强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工作,并将性别层面纳入发展合作方案,特别是在太平洋区域开展的合作方案。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40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制订具体法规,以便在国内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4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将《公约》的所有规定纳入国内法。
407. 委员会虽然对妇女担任一些最高的决策职位而且对妇女参政人数有所增加的事实表示赞赏,但它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议会和地方政府的人数日益减少。它还关注地注意到不是所有政党都认为这个问题也属于它们的责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公共生活中,特别是在担任公共部门的行政首长和政府下属公司的各个董事会成员方面,妇女的人数依然编低,而且缔约国并没有执行一项在各部委制订指标的通盘政策。委员会并关注在私营部门仍然存在的不平等情况,私营部门在极不愿意情况下才采取平等机会方面的行动。
40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提请所有政党注意它们有责任依照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3实现政治生活中妇女与男子平等。它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战略,包括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紧努力,在公共部门所有领域增加妇女在各级决策阶层的人数,并加强其政策,支持私营部门作出努力,提升妇女担任决策职位。
409. 委员会关注妇女在大学遇到的困难:男子比妇女较可能完成研究生课程,在大学教师中,妇女任职较高级职位的人数减少。委员会也关注现有的学生贷款计划对妇女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4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大学内推动通过旨在创造有利于妇女的环境的政策,以实现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学生贷款计划,使该计划不会对妇女造成更多困难。
41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消除妇女在职业市场面临的歧视所进行的努力,但对妇女依然在职业市场处于不利地位而感到关切,而且享受带薪育儿假的前提和标准可能使妇女更难进入劳动市场,加上福利水平不高,不致成为促使男子请育儿假的奖励。委员会担忧两性工资差距的持续存在、职业上的隔离、大量妇女从事非全日工和临时工作,影响她们享受带薪产假的资格,以及这些工作支付给妇女的低工资。委员会还对妇女在兼顾个人和家庭生活以及职业和公共责任方面面临的困难感到关切。
41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公私两个部门确保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机会,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不同的失业妇女团体设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委员会并建议通过教育和培训、适用同值工作或价值可比工作同等报酬、以及在女性为主的就业部门推动多加工资的途径,努力消除职业上的隔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进一步修正《育儿假者和就业(带薪育儿假)修正法》,以便确保怀孕决不会给妇女进入劳动市场制造障碍,取消有资格享受带薪育儿假的特定时限,并增加福利水平,以鼓励男子请育儿假。
413.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的立法取消了与卖淫和拉客有关的一些罪行,使卖淫合法化了,担忧妓女会继续面临受到剥削和暴力的危险。
4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开始监测这项法律的执行情况,并在下一次报告中评估该法律预期的和非预期的效果,特别对从事卖淫的无居留证的妇女而言,包括提供统计资料。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对妓女提供培训和教育,以便确保她们能获得其他的谋生手段。
415. 委员会对针对性别的暴力、包括强奸以及家庭中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普遍存在表示关切,对没有系统地收集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方面的数据也表示关切。
4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想一个结构,系统地收集对妇女的种种这些暴力形式的数据。考虑到一般性建议1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起诉并惩处所有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向警察和其他有关当局报告的暴力案件数目以及定罪的数目。委员会还进一步建议,增加暴力受害妇女的住所数量,并使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医生或保健提供者以及社会工作者充分了解对妇女的各种暴力形式。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使公众认识到对妇女的暴力是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对整个社区有着重大的社会代价。
417. 委员会对投诉在工作场所遭受性别歧视、包括性骚扰的妇女很可能被解雇感到关切。
4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投诉性骚扰的妇女有保留工作的合法权利。
419.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由于此民事法庭诉讼费用高昂等原因,妇女在获得法律服务方面面临着困难。
42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实施充分的法律援助制度等方式,减少妇女获得法律服务的起码费用。
421. 在称赞缔约国渐进式残疾战略的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歧视对身有残疾妇女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获得贷款、就业和儿童保育领域,而且她们可能面临经济困难的境况。委员会还对有残疾的已婚妇女缺乏经济独立性感到关切。
4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特别确保残疾妇女在就业、获得保健和贷款等领域不受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注意已婚残疾妇女的境况,以确保其经济独立性。
423. 在承认缔约国通过‘减少不平等’方案为解决毛利族和太平洋岛屿族裔妇女和女童的需求所作的努力的同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毛利族和太平洋岛屿族裔妇女的情况在许多领域依然不能令人满意,特别是在就业、政治参与、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任职人数、司法部门、高等教育和经济独立等领域。委员会还对毛利族和太平洋岛屿族裔妇女和女童不利的健康状况感到担忧,其中包括她们获得保健机会有限,死亡率高以及家庭暴力和包办婚姻的发生率高等。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1993年《人权法》没有明白规定不得基于语言和文化的理由而加以歧视。这两点对毛利族和太平洋岛屿族裔妇女尤其相关。
4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执行《怀坦吉条约》,监测通过“减少不平等”方案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以及刑事司法领域的措施对毛利族和太平洋岛屿族裔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执行有针对性的措施,响应毛利族和太平洋岛屿族裔妇女和女童的需要,继续对毛利族和太平洋岛屿族妇女和女童进行投资,要考虑到她们在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利益。
4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新西兰境内对难民和移徙妇女的歧视所作的努力,但对移民、难民和少数族裔妇女和女童继续因其族裔背景遭到歧视,特别是在教育、保健、就业、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有关永久居民地位方面的歧视,表示关注。
42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对移民、难民和少数民族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加强其打击新西兰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的努力。它还敦促缔约国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在其社区内和在整个社会上对这些妇女和女童的歧视,打击对她们的暴力行为,增加妇女对可供利用的社会服务和法律补救方法的了解,并满足其在教育、就业和保健等方面的需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问题的更具体的分析性资料和分类数据。
4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库克群岛政府联系,说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义务。
4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速采取必要措施,撤消其对《公约》的剩余保留。
42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应于2006年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回应本结论意见所表示的各项关注。
430. 考虑到联合国各次相关会议、首脑会议和特别会议(例如审查和评价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执行情况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关于儿童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第二十七届会议)、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第二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所通过的宣言、方案和行动纲要的性别层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文件中与《公约》相关条款有关的各方面的执行情况。
431. 委员会要求在新西兰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新西兰人民、特别是政府人员和政治家认识到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必须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第五章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432.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2条规定委员会在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应概述根据《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A.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2条所产生的事项采取的行动
433.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的报告以及工作组通过的决定(见报告附件九)。
434. 委员会根据建议,请秘书处:
(a)向委员会提供以所有语文编写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所产生的事项的最后文件,并力求经常加以增订;
(b)加强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合作,参照工作组2002年5月6日的报告(CEDAW/C/2002/II/CRP.4)所述,精简与《任择议定书》第2条有关的信件的传送程序;
(c)确保收到的与《任择议定书》第2条有关的所有信件标示提高妇女地位司收到的时间;
(d)关于写给委员会的、声称对非缔约国方有所申诉的信件,应向写信者退回所有这些信件,并附上一封提及《任择议定书》第3条的解释性函件;
(e)关于声称对缔约国有所申诉的信件,应毫不延迟地向写信者发送收件函;
(f)尽快向写信者发送关于受理标准和登记规定的标准函件,并提供《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来文表格范本;
(g)编写背景说明,陈述其他人权条约机构采用临时措施的做法;
(h)在联合国各实体、包括各区域委员会和联合国新闻中心的协助下,致力更广泛地散发《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来文表格范本。
435. 委员会还商定:
(a)在同提交报告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期间,提出关于是否有任何授权立法或其他措施以落实委员会可能就来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其向这些缔约国提出的总结意见中建议它们采取的这些措施;
(b)继续审查工作组的提议,即:今后考虑就根据《公约》、特别是第二(c)条采取有效补救办法的权利,并按照《任择议定书》第4条的规定,拟订一项一般性建议。《公约》第二(c)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c)探讨是否可能尤其参照《关于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马斯特里赫特准则》,1 就可能根据《公约》的条款提出的来文举行一次专题讨论会,并在稍后阶段审议举行这一专题讨论会的方式。
B.委员会就《任择议定书》第8条所产生的事项采取的行动
436.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缔约国严重地或系统地或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应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为此目的就有关资料提出意见。
437.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7条,秘书长应提请委员会注意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或显然是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资料。
438. 委员会继续进行其在第二十八届会议开始的有关《任择议定书》第8条的工作(见A/58/38(Part I),第439-442段)。
439.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0第和第81条,委员会关于其在《任择议定书》第8条下承担的职能的所有文件和会议记录均属机密,有关该条规定的程序的所有会议均不公开。
第六章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440. 委员会在2003年6月30日和7月18日第609次和第628次会议上审议了议程项目6: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
441.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科科长在介绍本项目时提请注意秘书处的报告(CEDAW/C/2003/II/4)。委员会面前还有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要求的三份工作文件,即:(a) 载有对《公约》第六条的有关准备工作材料的分析和委员会关于卖淫和贩运问题的意见的结论文件;(b) 汇编其他条约机构对“性的取向”的任何处理方法的文件,内容涉及与歧视和人权的享受有关的方面;(c) 关于不提交报告国家的概况汇编,其中包括应优先考虑的不提交报告国家、长期和短期不提交报告的国家,以利于委员会分析不提交报告的根源。
委员会根据议程项目6采取的行动
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的成员
442.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如下:
Huguette Bokpe Gnacadja女士(非洲)
Salma Khan女士(亚洲)
Dubravka Šimonović女士(东欧)
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女士(西欧和其他)
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443. 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成员和候补成员如下:
成员:
Yolanda Ferrer Gómez女士(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Françoise Gaspard女士(欧洲)
Rosario Manalo女士(亚洲)
Pramila Patten女士(非洲)
Victoria Popescu女士(东欧)
候补成员:
Meriem Belmihoub-Zerdan女士(非洲)
Fumiko Saiga(Asia)女士(亚洲)
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女士(拉丁美洲和加勒比)
第三十届会议、第三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和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的会议日期
444. 按照2004年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将于2004年1月12日至30日举行。第三十一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2004年2月2日至6日举行会议。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将于2004年1月7日至9日举行会议。委员会建议向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提供口译服务。
445. 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将审查其原先作出的关于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举行为期五天会议的决定。
第三十一届会议、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和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的会议日期
446. 按照2004年会议日历草案,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将于2004年7月5日至23日举行。第三十二届会议会前工作组将于2004年7月26日至30日举行会议。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将于2004年6月30日至7月2日举行会议。委员会建议向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提供口译服务。
447. 妇女权利科科长就为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提供全面会议服务、包括口译服务,宣读了一项所需会议服务的说明(见附件八)。
委员会今后各届会议将要审议的报告
448. 委员会决定在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一届会议审议下列报告:
(a)第三十届会议
㈠初次报告:
不丹;
科威特;
㈡第二次定期报告:
吉尔吉斯斯坦;
㈢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尼泊尔;
㈣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埃塞俄比亚;
尼日利亚;
㈤合并的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白俄罗斯;
㈥第五次定期报告:
德国;
(b)第三十一届会议
㈠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安哥拉;
马耳他;
拉脱维亚;
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赤道几内亚;
㈢第五次定期报告:
孟加拉国;
多米尼加共和国;
西班牙;
㈣后续报告:
阿根廷。
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加强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次委员会间会议各项建议的后续行动
449. 委员会分别注意到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各项建议和达成的协议要点。它在其第二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了几项这些建议和协议要点,并商定在今后各届会议上继续审议其他尚待解决的问题。它请秘书处在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的下一次报告中载列一份简要说明,说明与主持人会议各项建议有关的委员会工作方法,以便利进一步的讨论,并便利委员会主席2004年向主持人第十六次会议提出报告。
450. 委员会赞同第二次委员会间会议议定并经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五次会议重申的看法,即:关于应允许每一个国家编写单一的一份报告,简要陈述其对已成为缔约国的全部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遵守情况的提案,这项提案将不足以满足在国家一级加强落实人权义务的重大关注和目标。它也赞同采取下列更适当的方式,以响应这些关注和实现这些目标:要求各项人权条约缔约国编写一份扩大的核心文件,定期加以增订,并向个别的条约机构提交与特定条约相关、有针对性的报告。
扩大的核心文件和订正有关准则
451. 为了在第三十届会议上审议将由秘书处编订的扩大核心文件准则草案(见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第41段),并供每一委员会审议和2004年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小型的闭会期间工作组,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审议委员会认为应列入扩大核心文件的内容和问题,包括所有或若干人权条约的规定所涉的实质性人权问题。在这些内容的基础上,工作组还将审议订正有关准则的提案。经任命的工作组成员如下:Heisoo Shin女士、Victoria Popercu女士和Hnna-Beale Schopp-Schilling女士。
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452. 作为持续不断地加强工作方法的一部分,特别是在缔约国报告提交之后尽快审议,委员会决定考虑同时举行各工作组会议,以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定期报告。委员会请秘书处编制一份说明,作为关于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报告的一部分,在第三十届会议上讨论同时在两个工作组或分组会议审议缔约国报告所涉的问题和可能方式。该说明应针对下列问题:将要审议的报告数量、工作组的组成、报告在工作组间的分配、委员会议事规则方面所涉的问题、国家报告员和会前工作组的任务、结论意见的拟订和通过、以及秘书处支助方面所涉的问题和财政问题。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战略的执行情况
45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截至2003年5月,有29个缔约国的初次报告已逾期五年以上,其中一些长达20年。此外,25个缔约国应交而未交定期报告已逾期超过五年。
454. 委员会希望2003年7月16日同报告已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举行的非公开会议将有助于这些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履行其报告义务。委员会重申第二十七届会议商定的鼓励提交报告的渐进措施。2 委员会还重申关于逾期未提交报告的第23/II号决定,其中邀请逾期未提交报告的缔约国,作为临时特别措施,将逾期报告作为单一报告提出,以减轻待审报告的积压,并鼓励各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
455. 委员会决定,委员会主席将写信给开发计划署署长,提醒他注意《公约》和开发计划署的报告义务,以及许多缔约国在其报告逾期已久而设法遵守其报告义务时在编写报告方面所遇到的制约和挑战。主席将敦促开发计划署署长作出一切努力,应这些缔约国的要求向它们提供支助,使它们能够履行《公约》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报告义务。
456. 委员会决定采取下列方式,以执行其鼓励提交报告的渐进办法:
(a)第一阶段:
㈠对初次报告截至2003年7月18日、即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结束之日已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发出过期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催交通知;
㈡向这些缔约国发出的催交通知由委员会主席署名;
㈢催交通知还将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合并的定期报告的第23/II号决定;
㈣催交通知将提请注意委员会的报告准则,指出准则适用于初次报告,报告应尽量精简,不超过100页,报告准则附在催交通知之内;
㈤将提请注意缔约国可请求联合国秘书处(提高妇女地位司;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就编写报告提供技术援助。缔约国也可请求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非政府组织和通过双边发展合作,在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及执行《公约》方面提供支助。
(b)第二阶段,委员会:
㈠将在第三十届会议上评估上述方式的结果,特别注意对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的工作方法所产生的影响;
㈡在第三十一届会议上同初次报告截至2004年5月已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举行一次后续会议;
㈢重复第一阶段方式,扩大这些措施,把定期报告已逾期五年以上的部分或所有缔约国包括在内;
㈣在向大会2004年第五十九届会议提交的叙述(委员会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一届会议)工作的年度报告内列入截至2004年7月23日、即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结束之日,仍然没有对委员会的催交通知作出反应的缔约国名单。
简要记录
45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会议简要记录没有印发或延迟印发。委员会请秘书处澄清拖延的原因,并向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作出说明。委员会还请主席就此事致信秘书处负责官员。
关于伊拉克战争后妇女境况的信
458. 委员会决定致信秘书长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说明在改善伊拉克战争后妇女境况方面,必须考虑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见附件七)。
要求提交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459. 委员会决定请印度政府至迟在2003年12月15日表示它预计提交其合并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应分别于1998年8月8日和2002年8月8日提交)的日期,合并报告应载有关于古吉拉特的事件及其对妇女的影响的资料。
第七章
《公约》第二十一条的执行情况
460. 委员会在第609次和第628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公约》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的议程项目6。
461. 联合国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提高妇女地位司妇女权利科科长介绍了这一项目,她提请注意秘书长关于专门机构报告的说明(CEDAW/C/2003/II/3)以及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的报告(CEDAW/C/2003/II/ 3/Add.1、3和4)。
委员会在议程项目7下采取的行动
1.同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之间的交流
46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联合国系统其他实体对委员会工作的参与有限。委员会特别指出,一些专门机构过去一直按照《公约》第二十二条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资料,但在第二十九届会议却没有这样做,或提交得太迟,而不能在委员会该届会议上及时分发。委员会还感到失望的是,很少几个联合国实体在第二十九届会议开始的非公开会议和会前工作组会议上向委员会提交国家资料。在这方面,委员会赞赏性别问题和提高妇女地位特别顾问在向委员会所作介绍性说明中提供的信息,说明她所主持的妇女和性别平等机构间网络将在2004年2月下一届会议上讨论以何种方式更加系统并持久地在国家一级促进《公约》的执行和委员会结论意见的贯彻,以及如何把公约作为总体方案的一部分。委员会重申其载有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汇报准则的第25/2号建议。委员会成员还指出同某些联合国机构和实体进行联络的系统不能良好运作。
463. 委员会请秘书处把委员会的关切事项以及第25/2号建议提请这些机构注意。此外还要求秘书处向有关的联合国实体发出后续信函,以指明委员会的协调人,鼓励这些实体指定各自的协调人以便同有关的委员会成员联络,并与其建立联系,以讨论同委员会交流的方式方法。
关于《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一般性建议
46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舍普-席林女士根据她在秘书处的协助下编写的背景文件、委员会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进行讨论的结果以及参照马斯特里赫特专家会议的结果,就《公约》第四条第1款拟订的一般性建议案文草案。委员会赞同开展一个程序,设立一个由帕藤女士、弗林特尔曼先生和加斯帕尔女士组成的起草小组,以支助舍普-席林女士进一步修正该草案。邀请委员会全体成员至迟在2003年9月15日,通过秘书处,就该草案向工作组提出具体的评论和提议。委员会还议定向其他人权条约机构分发现有的草案,请它们提出评论和投入,并指出该草案目前仍由委员会加以审议。这种投入应至迟在2003年9月15日送达秘书处。工作组将于10月举行为期两天的会议,以便将草案最后定稿,并至迟在2003年11月初提交秘书处,以便译成各种语文。委员会决定各项一般性建议应由委员会2004年1月第三十届会议予以通过。
第八章
第三十届会议临时议程
465. 委员会在第628次会议上审议了第三十届会议的临时议程草案(见CEDAW/C/SR.628)。委员会决定核准该届会议临时议程如下:
1.会议开幕。
2.委员会新成员庄严宣誓。
3.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4.主席关于在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和第三十届会议间隔期间所开展活动的报告。
5.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一条执行情况。
7.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8.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任择议定书》开展的活动。
9.第三十一届会议的临时议程。
10.通过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的报告。
第九章
通过报告
466. 委员会第628次会议上审议了其第二十九届会议的报告草稿(CEDAW/C/ 2003/II/L.1和CEDAW/C/2003/II/CRP.3和Add.1-9)(见CEDAW/C/SR.628),并通过了讨论期间经口头修订的报告。
注
1见《人权季刊》,第20卷,第3号,1998年8月(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社)。
2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38号(A/57/38),第二部分,第369段。
附件一
截至2003年8月1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
缔约国 |
收到批准书或加入书 (a), 继承 (b) 的日期 |
生效日期 |
阿富汗 |
2003 年 3 月 5 日 |
2003 年 4 月 3 日 |
阿尔巴尼亚 |
1994 年 5 月 11 日 a |
1994 年 6 月 10 日 |
阿尔及利亚 |
1996 年 5 月 22 日 a |
1996 年 6 月 21 日 |
安道尔 |
1997 年 1 月 15 日 a |
1997 年 2 月 14 日 |
安哥拉 |
1986 年 9 月 17 日 a |
1986 年 10 月 17 日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89 年 8 月 1 日 a |
1989 年 8 月 31 日 |
阿根廷 |
1985 年 7 月 15 日 |
1985 年 8 月 14 日 |
亚美尼亚 |
1993 年 9 月 13 日 a |
1993 年 10 月 13 日 |
澳大利亚 |
1983 年 7 月 28 日 |
1983 年 8 月 27 日 |
奥地利 |
1982 年 3 月 31 日 |
1982 年 4 月 30 日 |
阿塞拜疆 |
1995 年 7 月 10 日 a |
1995 年 8 月 9 日 |
巴哈马 |
1993 年 10 月 8 日 a |
1993 年 11 月 7 日 |
巴林 |
2002 年 6 月 18 日 a |
2002 年 7 月 18 日 |
孟加拉国 |
1984 年 11 月 6 日 a |
1984 年 12 月 6 日 |
巴巴多斯 |
1980 年 10 月 1 6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白俄罗斯 |
1981 年 2 月 4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比利时 |
1985 年 7 月 10 日 |
1985 年 8 月 9 日 |
伯利兹 |
1990 年 5 月 16 日 |
1990 年 6 月 15 日 |
贝宁 |
1992 年 3 月 12 日 |
1992 年 4 月 11 日 |
不丹 |
1981 年 8 月 31 日 |
1981 年 9 月 30 日 |
玻利维亚 |
1990 年 6 月 8 日 |
1990 年 7 月 8 日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3 年 9 月 1 日 b |
1993 年 10 月 1 日 |
博茨瓦纳 |
1996 年 8 月 13 日 a |
1996 年 9 月 12 日 |
巴西 |
1984 年 2 月 1 日 |
1984 年 3 月 2 日 |
保加利亚 |
1982 年 2 月 8 日 c |
1982 年 3 月 10 日 |
布基纳法索 |
1987 年 10 月 14 日 a |
1987 年 11 月 13 日 |
布隆迪 |
1992 年 1 月 8 日 |
1992 年 2 月 7 日 |
柬埔寨 |
1992 年 10 月 15 日 a |
1992 年 11 月 14 日 |
喀麦隆 |
1994 年 8 月 23 日 |
1994 年 9 月 22 日 |
加拿大 |
1981 年 12 月 10 日 |
1982 年 1 月 9 日 |
佛得角 |
1980 年 12 月 5 日 a |
1981 年 9 月 3 日 |
中非共和国 |
1991 年 6 月 21 日 a |
1991 年 7 月 21 日 |
乍得 |
1995 年 6 月 9 日 a |
1995 年 7 月 9 日 |
智利 |
1989 年 12 月 7 日 |
1990 年 1 月 6 日 |
中国 |
1980 年 11 月 4 日 b |
1981 年 9 月 3 日 |
哥伦比亚 |
1982 年 1 月 19 日 |
1982 年 2 月 18 日 |
科摩罗 |
1994 年 10 月 31 日 a |
1994 年 11 月 30 日 |
刚果 |
1982 年 7 月 26 日 |
1982 年 8 月 25 日 |
哥斯达黎加 |
1986 年 4 月 4 日 |
1986 年 5 月 4 日 |
科特迪瓦 |
1995 年 12 月 18 日 |
1996 年 1 月 17 日 |
克罗地亚 |
1992 年 9 月 9 日 b |
1992 年 10 月 9 日 |
古巴 |
1980 年 7 月 17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塞浦路斯 |
1985 年 7 月 23 日 a |
1985 年 8 月 22 日 |
捷克共和国 c |
1993 年 2 月 22 日 b |
1993 年 3 月 24 日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2001 年 2 月 27 日 a |
2001 年 4 月 29 日 |
刚果民主共和国 d |
1986 年 10 月 17 日 |
1986 年 11 月 16 日 |
丹麦 |
1983 年 4 月 21 日 |
1983 年 5 月 21 日 |
吉布提 |
1998 年 12 月 2 日 a |
1999 年 1 月 1 日 |
多米尼克 |
1980 年 9 月 15 日 |
1981 年 10 月 15 日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2 年 9 月 2 日 |
1982 年 10 月 2 日 |
厄瓜多尔 |
1981 年 11 月 9 日 |
1981 年 12 月 9 日 |
埃及 |
1981 年 9 月 18 日 |
1981 年 10 月 18 日 |
萨尔瓦多 |
1981 年 8 月 19 日 |
1981 年 9 月 18 日 |
赤道几内亚 |
1984 年 10 月 23 日 a |
1984 年 11 月 22 日 |
厄立特里亚 |
1995 年 9 月 5 日 a |
1995 年 10 月 5 日 |
爱沙尼亚 |
1991 年 10 月 21 日 a |
1991 年 11 月 20 日 |
埃塞俄比亚 |
1981 年 9 月 10 日 |
1981 年 10 月 10 日 |
斐济 |
1995 年 8 月 28 日 a |
1995 年 9 月 27 日 |
芬兰 |
1986 年 9 月 4 日 |
1986 年 10 月 4 日 |
法国 |
1983 年 12 月 14 日 |
1984 年 1 月 13 日 |
加蓬 |
1983 年 1 月 21 日 |
1983 年 2 月 20 日 |
冈比亚 |
1993 年 4 月 16 日 |
1993 年 5 月 16 日 |
格鲁吉亚 |
1994 年 10 月 26 日 a |
1994 年 11 月 25 日 |
德国 e |
1985 年 7 月 10 日 |
1985 年 8 月 9 日 |
加纳 |
1986 年 1 月 2 日 |
1986 年 2 月 1 日 |
希腊 |
1983 年 6 月 7 日 |
1983 年 7 月 7 日 |
格林纳达 |
1990 年 8 月 30 日 |
1990 年 9 月 29 日 |
危地马拉 |
1982 年 8 月 12 日 |
1982 年 9 月 11 日 |
几内亚 |
1982 年 8 月 9 日 |
1982 年 9 月 8 日 |
几内亚比绍 |
1985 年 8 月 23 日 |
1985 年 9 月 22 日 |
圭亚那 |
1980 年 7 月 17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海地 |
1981 年 7 月 20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洪都拉斯 |
1983 年 3 月 3 日 |
1983 年 4 月 2 日 |
匈牙利 |
1980 年 12 月 22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冰岛 |
1985 年 6 月 18 日 |
1985 年 7 月 18 日 |
印度 |
1993 年 7 月 9 日 |
1993 年 8 月 8 日 |
印度尼西亚 |
1984 年 9 月 13 日 |
1984 年 10 月 13 日 |
伊拉克 |
1986 年 8 月 13 日 a |
1986 年 9 月 12 日 |
爱尔兰 |
1985 年 12 月 23 日 a |
1986 年 1 月 22 日 |
以色列 |
1991 年 10 月 3 日 |
1991 年 11 月 2 日 |
意大利 |
1985 年 6 月 10 日 |
1985 年 7 月 10 日 |
牙买加 |
1984 年 10 月 19 日 |
1984 年 11 月 18 日 |
日本 |
1985 年 6 月 25 日 |
1985 年 7 月 25 日 |
约旦 |
1992 年 7 月 1 日 |
1992 年 7 月 31 日 |
哈萨克斯坦 |
1998 年 8 月 26 日 a |
1998 年 9 月 25 日 |
肯尼亚 |
1984 年 3 月 9 日 a |
1984 年 4 月 8 日 |
科威特 |
1994 年 9 月 2 日 a |
1994 年 10 月 2 日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7 年 2 月 10 日 a |
1997 年 3 月 12 日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81 年 8 月 14 日 |
1981 年 9 月 13 日 |
拉脱维亚 |
1992 年 4 月 14 日 a |
1992 年 5 月 14 日 |
黎巴嫩 |
1997 年 4 月 16 日 a |
1997 年 5 月 16 日 |
莱索托 |
1995 年 8 月 22 日 |
1995 年 9 月 21 日 |
利比里亚 |
1984 年 7 月 17 日 a |
1984 年 8 月 16 日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89 年 5 月 16 日 a |
1989 年 6 月 15 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5 年 12 月 22 日 a |
1996 年 1 月 21 日 |
立陶宛 |
1994 年 1 月 18 日 a |
1994 年 2 月 17 日 |
卢森堡 |
1989 年 2 月 2 日 |
1990 年 3 月 4 日 |
马达加斯加 |
1989 年 3 月 17 日 |
1989 年 4 月 16 日 |
马拉维 |
1987 年 3 月 12 日 a |
1987 年 4 月 11 日 |
马来西亚 |
1995 年 7 月 5 日 a |
1995 年 8 月 4 日 |
马尔代夫 |
1993 年 7 月 1 日 a |
1993 年 7 月 31 日 |
马里 |
1985 年 9 月 10 日 |
1985 年 10 月 10 日 |
马耳他 |
1991 年 3 月 8 日 a |
1991 年 4 月 7 日 |
毛里塔尼亚 |
2001 年 5 月 10 日 a |
2001 年 6 月 9 日 |
毛里求斯 |
1984 年 7 月 9 日 a |
1984 年 8 月 8 日 |
墨西哥 |
1981 年 3 月 23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蒙古 |
1981 年 7 月 20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摩洛哥 |
1993 年 6 月 21 日 a |
1993 年 7 月 21 日 |
莫桑比克 |
1997 年 4 月 16 日 a |
1997 年 5 月 16 日 |
缅甸 |
1997 年 7 月 22 日 a |
1997 年 8 月 21 日 |
纳米比亚 |
1992 年 11 月 23 日 a |
1992 年 12 月 23 日 |
尼泊尔 |
1991 年 4 月 22 日 |
1991 年 5 月 22 日 |
荷兰 |
1991 年 7 月 23 日 |
1991 年 8 月 22 日 |
新西兰 |
1985 年 1 月 10 日 |
1985 年 2 月 9 日 |
尼加拉瓜 |
1981 年 10 月 27 日 |
1981 年 11 月 26 日 |
尼日尔 |
1999 年 10 月 8 日 a |
1999 年 11 月 7 日 |
尼日利亚 |
1985 年 6 月 13 日 |
1985 年 7 月 13 日 |
挪威 |
1981 年 5 月 21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巴基斯坦 |
1996 年 3 月 12 日 a |
1996 年 4 月 11 日 |
巴拿马 |
1981 年 10 月 29 日 |
1981 年 11 月 28 日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5 年 1 月 12 日 a |
1995 年 2 月 11 日 |
巴拉圭 |
1987 年 4 月 6 日 a |
1987 年 5 月 6 日 |
秘鲁 |
1982 年 9 月 13 日 |
1982 年 10 月 13 日 |
菲律宾 |
1981 年 8 月 5 日 |
1981 年 9 月 4 日 |
波兰 |
1980 年 7 月 30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葡萄牙 |
1980 年 7 月 30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大韩民国 |
1984 年 12 月 27 日 |
1985 年 1 月 26 日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4 年 7 月 1 日 a |
1994 年 7 月 31 日 |
罗马尼亚 |
1982 年 1 月 7 日 |
1982 年 2 月 6 日 |
俄罗斯联邦 |
1981 年 1 月 23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卢旺达 |
1981 年 3 月 2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85 年 4 月 25 日 a |
1985 年 5 月 25 日 |
圣卢西亚 |
1982 年 10 月 8 日 a |
1982 年 11 月 7 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1 年 8 月 4 日 a |
1981 年 9 月 3 日 |
萨摩亚 |
1992 年 9 月 25 日 a |
1992 年 10 月 25 日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3 年 6 月 3 日 |
2003 年 7 月 2 日 |
沙特阿拉伯 |
2000 年 9 月 7 日 |
2000 年 10 月 7 日 |
塞内加尔 |
1985 年 2 月 5 日 |
1985 年 3 月 7 日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2001 年 3 月 12 日 b |
2001 年 4 月 10 日 |
塞舌尔 |
1992 年 5 月 5 日 a |
1992 年 6 月 4 日 |
塞拉利昂 |
1988 年 11 月 11 日 |
1988 年 12 月 11 日 |
新加坡 |
1995 年 10 月 5 日 a |
1995 年 11 月 4 日 |
斯洛伐克 |
1993 年 5 月 28 日 a |
1993 年 6 月 27 日 |
斯洛文尼亚 |
1992 年 7 月 6 日 b |
1992 年 8 月 5 日 |
所罗门群岛 |
2002 年 5 月 6 日 a |
2002 年 6 月 4 日 |
南非 |
1995 年 12 月 15 日 |
1996 年 1 月 14 日 |
西班牙 |
1984 年 1 月 5 日 |
1984 年 2 月 4 日 |
斯里兰卡 |
1981 年 10 月 5 日 |
1981 年 11 月 4 日 |
苏里南 |
1993 年 3 月 1 日 a |
1993 年 3 月 31 日 |
瑞典 |
1980 年 7 月 2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瑞士 |
1997 年 3 月 27 日 |
1997 年 4 月 26 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2003 年 3 月 18 日 a |
2003 年 4 月 16 日 |
塔吉克斯坦 |
1993 年 10 月 26 日 a |
1993 年 11 月 25 日 |
泰国 |
1985 年 8 月 9 日 a |
1985 年 9 月 8 日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4 年 1 月 18 日 b |
1994 年 2 月 17 日 |
东帝汶 |
2003 年 4 月 16 日 a |
2003 年 5 月 14 日 |
多哥 |
1983 年 9 月 26 日 a |
1983 年 10 月 26 日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0 年 1 月 12 日 |
1990 年 2 月 11 日 |
突尼斯 |
1985 年 9 月 20 日 |
1985 年 10 月 20 日 |
土耳其 |
1985 年 12 月 20 日 a |
1986 年 1 月 19 日 |
土库曼斯坦 |
1997 年 5 月 1 日 a |
1997 年 5 月 31 日 |
图瓦卢 |
1999 年 10 月 6 日 a |
1999 年 11 月 5 日 |
乌干达 |
1985 年 7 月 22 日 |
1985 年 8 月 21 日 |
乌克兰 |
1981 年 3 月 12 日 |
1981 年 9 月 3 日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86 年 4 月 7 日 |
1986 年 5 月 7 日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85 年 8 月 20 日 |
1985 年 9 月 19 日 |
乌拉圭 |
1981 年 10 月 9 日 |
1981 年 11 月 8 日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5 年 7 月 19 日 a |
1995 年 8 月 18 日 |
瓦努阿图 |
1995 年 9 月 8 日 a |
1995 年 10 月 8 日 |
委内瑞拉 |
1983 年 5 月 2 日 |
1983 年 6 月 1 日 |
越南 |
1982 年 2 月 17 日 |
1982 年 3 月 19 日 |
也门 f |
1984 年 5 月 30 日 a |
1984 年 6 月 29 日 |
赞比亚 |
1985 年 6 月 21 日 |
1985 年 7 月 21 日 |
津巴布韦 |
1991 年 5 月 13 日 a |
1991 年 6 月 12 日 |
a批准,加入。
b继承。
c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在1993年1月1日成为单独国家之前是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部分,捷克斯洛伐克1982年2月16日批准了公约。
d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
e1990年10月3日起,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0年7月9日批准公约)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85年7月10日批准公约)统一成为单一主权国家,在联合国内以德国名义行事。
f1990年5月22日,民主也门和也门合并为一个国家,在联合国内以也门名义行事。
附件二
已将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的接受书交存秘书长的缔约国
缔约国 |
接受日期 |
|
安道尔 |
2002 年 10 月 14 日 |
|
澳大利亚 |
1998 年 6 月 4 日 |
|
奥地利 |
2000 年 9 月 11 日 |
|
巴哈马 |
2003 年 1 月 17 日 |
|
巴西 |
1997 年 3 月 5 日 |
|
加拿大 |
1997 年 11 月 3 日 |
|
智利 |
1998 年 5 月 8 日 |
|
中国 |
2002 年 7 月 10 日 |
|
塞浦路斯 |
2002 年 7 月 30 日 |
|
丹麦 |
1996 年 3 月 12 日 |
|
埃及 |
2001 年 8 月 2 日 |
|
芬兰 |
1996 年 3 月 18 日 |
|
法国 |
1997 年 8 月 8 日 |
|
德国 |
2002 年 2 月 25 日 |
|
危地马拉 |
1999 年 6 月 3 日 |
|
冰岛 |
2002 年 5 月 8 日 |
|
意大利 |
1996 年 5 月 31 日 |
|
日本 |
2003 年 6 月 12 日 |
|
约旦 |
2002 年 1 月 11 日 |
|
莱索托 |
2001 年 11 月 12 日 |
|
列支敦士登 |
1997 年 4 月 15 日 |
|
卢森堡 |
2003 年 7 月 1 日 |
|
马达加斯加 |
1996 年 7 月 19 日 |
|
马尔代夫 |
2002 年 2 月 7 日 |
|
马里 |
2002 年 6 月 20 日 |
|
马耳他 |
1997 年 3 月 5 日 |
|
毛里求斯 |
2002 年 10 月 29 日 |
|
墨西哥 |
1996 年 9 月 16 日 |
|
蒙古 |
1997 年 12 月 19 日 |
|
荷兰 a |
1997 年 12 月 10 日 |
|
新西兰 |
1996 年 9 月 26 日 |
|
尼日尔 |
2002 年 5 月 1 日 |
|
挪威 |
1996 年 3 月 29 日 |
|
巴拿马 |
1996 年 11 月 5 日 |
|
葡萄牙 |
2002 年 1 月 8 日 |
|
大韩民国 |
1996 年 8 月 12 日 |
|
瑞典 |
1996 年 7 月 17 日 |
|
瑞士 |
1997 年 12 月 2 日 |
|
土耳其 |
1999 年 12 月 9 日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b |
1997 年 11 月 19 日 |
a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b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附件三
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缔约国 |
签署日期 |
批准/加入日期 a |
|
阿尔巴尼亚 |
2003 年 6 月 23 日 a |
||
安道尔 |
2001 年 7 月 9 日 |
2002 年 10 月 14 日 |
|
阿根廷 |
2000 年 2 月 28 日 |
||
奥地利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9 月 6 日 |
|
阿塞拜疆 |
2000 年 6 月 6 日 |
2001 年 6 月 1 日 |
|
孟加拉国 |
2000 年 9 月 6 日 |
2000 年 9 月 6 日 |
|
白俄罗斯 |
2002 年 4 月 29 日 |
||
比利时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
伯利兹 |
2002 年 12 月 9 日 a |
||
贝宁 |
2000 年 5 月 25 日 |
||
玻利维亚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9 月 27 日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2000 年 9 月 7 日 |
2002 年 9 月 4 日 |
|
巴西 |
2001 年 3 月 13 日 |
2002 年 6 月 28 日 |
|
保加利亚 |
2000 年 6 月 6 日 |
||
布基纳法索 |
2001 年 11 月 16 日 |
||
布隆迪 |
2001 年 11 月 13 日 |
||
柬埔寨 |
2001 年 11 月 11 日 |
||
加拿大 |
2002 年 10 月 18 日 a |
||
智利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
哥伦比亚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
哥斯达黎加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1 年 9 月 20 日 |
|
克罗地亚 |
2000 年 6 月 5 日 |
2001 年 3 月 7 日 |
|
古巴 |
2000 年 3 月 17 日 |
||
塞浦路斯 |
2001 年 2 月 8 日 |
2002 年 4 月 26 日 |
|
捷克共和国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1 年 2 月 26 日 |
|
丹麦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5 月 31 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2000 年 3 月 14 日 |
2001 年 8 月 10 日 |
|
厄瓜多尔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2 月 5 日 |
|
萨尔瓦多 |
2001 年 4 月 4 日 |
||
芬兰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12 月 29 日 |
|
法国 |
1999 年 1 2 月 10 日 |
2000 年 6 月 9 日 |
|
格鲁吉亚 |
2002 年 8 月 1 日 a |
||
德国 |
2000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1 月 15 日 |
|
加纳 |
2000 年 2 月 24 日 |
||
希腊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1 月 24 日 |
|
危地马拉 |
2000 年 9 月 7 日 |
2002 年 5 月 9 日 |
|
几内亚比绍 |
2000 年 9 月 12 日 |
||
匈牙利 |
2000 年 12 月 22 日 a |
||
冰岛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1 年 3 月 6 日 |
|
印度尼西亚 |
2000 年 2 月 28 日 |
||
爱尔兰 |
2000 年 9 月 7 日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意大利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9 月 22 日 |
|
哈萨克斯坦 |
2000 年 9 月 6 日 |
2001 年 8 月 24 日 |
|
吉尔吉斯斯坦 |
2002 年 7 月 22 日 a |
||
莱索托 |
2000 年 9 月 6 日 |
||
列支敦士登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1 年 10 月 24 日 |
|
立陶宛 |
2000 年 9 月 8 日 |
||
卢森堡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3 年 7 月 1 日 |
|
马达加斯加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马拉维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马里 |
2000 年 12 月 5 日 a |
||
毛里求斯 |
2001 年 11 月 11 日 |
||
墨西哥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3 月 15 日 |
|
蒙古 |
2000 年 9 月 7 日 |
2002 年 3 月 28 日 |
|
纳米比亚 |
2000 年 5 月 19 日 |
2000 年 5 月 26 日 |
|
尼泊尔 |
2001 年 12 月 18 日 |
||
荷兰 1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5 月 22 日 |
|
新西兰 2 |
2000 年 9 月 7 日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尼日利亚 |
2000 年 9 月 8 日 |
||
挪威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2 年 3 月 5 日 |
|
巴拿马 |
2000 年 6 月 9 日 |
2001 年 5 月 9 日 |
|
巴拉圭 |
1999 年 12 月 28 日 |
2001 年 5 月 14 日 |
|
秘鲁 |
2000 年 12 月 22 日 |
2001 年 4 月 9 日 |
|
菲律宾 |
2000 年 3 月 21 日 |
||
葡萄牙 |
2000 年 2 月 16 日 |
2002 年 4 月 26 日 |
|
罗马尼亚 |
2000 年 9 月 6 日 |
||
俄罗斯联邦 |
2001 年 5 月 8 日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0 年 9 月 6 日 |
||
塞内加尔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0 年 5 月 26 日 |
|
塞舌尔 |
2002 年 7 月 22 日 |
||
塞拉利昂 |
2000 年 9 月 8 日 |
||
斯洛伐克 |
2000 年 6 月 5 日 |
2000 年 11 月 17 日 |
|
斯洛文尼亚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
所罗门群岛 |
2002 年 5 月 6 日 a |
||
西班牙 |
2000 年 3 月 14 日 |
2001 年 7 月 6 日 |
|
斯里兰卡 |
2002 年 10 月 15 日 a |
||
瑞典 |
1999 年 12 月 10 日 |
2003 年 4 月 24 日 |
|
塔吉克斯坦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泰国 |
2000 年 6 月 14 日 |
2000 年 6 月 14 日 |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2000 年 4 月 3 日 |
||
东帝汶 |
2003 年 4 月 16 日 a |
||
土耳其 |
2000 年 9 月 8 日 |
||
乌克兰 |
2000 年 9 月 7 日 |
||
乌拉圭 |
2000 年 5 月 9 日 |
2001 年 7 月 26 日 |
|
委内瑞拉 |
2000 年 3 月 17 日 |
2002 年 5 月 13 日 |
1 代表在欧洲的王国、荷属安的列斯和阿鲁巴。
2 附有一项声明,大意是“根据托克劳的宪政地位,并考虑到新西兰政府将通过《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自决程序发展自治的承诺,该国政府必须先行根据与该领土进行适当协商的结果存放这样一项声明,否则此项批准不延伸至托克劳。”
a 加入。
附件四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
成员姓名 |
国籍 |
Ayse Feride Acar * |
土耳其 |
Sjamsiah Achmad * |
印度尼西亚 |
Meriem Belmihoub-Zerdani ** |
阿尔及利亚 |
Cornelis Flinterman ** |
荷兰 |
Naela Gabr ** |
埃及 |
Fran ç oise Gaspard * |
法国 |
Huguette Bokpe Gnancadja ** |
贝宁 |
Yolanda Ferrer Gómez * |
古巴 |
Aída González Martínez * |
墨西哥 |
Christine Kapalata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Salma Khan ** |
孟加拉国 |
Fatima Kwaku * |
尼日利亚 |
Rosario Manalo ** |
菲律宾 |
G öran Melander * |
瑞典 |
K risztina Morvai ** |
匈牙利 |
Pramila Patten ** |
毛里求斯 |
Victoria Popescu ** |
罗马尼亚 |
F umiko Saiga ** |
日本 |
Hanna Beate Schöpp-Schilling * |
德国 |
Heisoo Shin * |
大韩民国 |
Dubravka Š imonovic ** |
克罗地亚 |
Maria Regina Tavares da Silva * |
葡萄牙 |
* 200 4年任期届满。
** 200 6年任期届满。
附件五
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和第二十九届会议收到的文件
文件编号 |
标题或说明 |
||
A.第二十八届会议 |
|||
CEDAW/C/ 2003 /I/1 |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
||
CEDAW/C/ 2003 /I/2 |
秘书长的报告 :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
||
CEDAW/C/ 2003 /I/3 |
秘书长的说明 : 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的报告 |
||
CEDAW/C/ 2003 /I/3/Add.1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
||
CEDAW/C/ 2003 /I/3/Add.3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
||
CEDAW/C/ 2003 /I/3/Add.4 |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
||
CEDAW/C/ 2003 /I/4 |
秘书处的报告 :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
||
缔约国的报告 |
|||
CEDAW/C/ ALB/1-2 |
阿尔巴尼亚的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CHE/1-2和A dd.1 |
瑞士的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 |
||
CEDAW/C/COG/1-5 |
刚果的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
CEDAW/C/KEN/3-4 |
肯尼亚的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
||
CEDAW/C/SLV/3-4 CEDAW/C/ SLV/5 CEDAW/C/SLV/6 |
萨尔瓦多的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
||
CEDAW/C/LUX/4 |
卢森堡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
||
CEDAW/C/CAN/5 |
加拿大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NOR/5和 CEDAW/C/ NOR/6 |
挪威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 |
||
B.第二十九届会议 |
|||
CEDAW/C/ 2003 /II/1 |
附加说明的临时议程 |
||
CEDAW/C/ 2003 /II/2 |
秘书长的报告 :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的情况 |
||
CEDAW/C/ 2003 /II/3 |
秘书长的说明 : 各专门机构关于在其活动范围各领域内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供的报告 |
||
CEDAW/C/ 2003 /II/3/Add.1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的报告 |
||
CEDAW/C/200 3 /II/3/Add.3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报告 |
||
CEDAW/C/2003/II/3/Add.4 |
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 |
||
CEDAW/C/200 3 /II/4 |
秘书处的报告 : 加速委员会工作的方式方法 |
||
缔约国的报告 |
|||
CEDAW/C/ CRI/1-3和CEDAW/C/CRR/4 |
哥斯达黎加合并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第四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BRA/1-5 |
巴西的合并的初次、第二次、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MOR/2 |
摩洛哥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SVN/2和CEDAW/C/SVN/3 |
斯洛文尼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FRA/3 CEDAW/C/FRA/3-4/C orr.1 和CEDAW/C/FRA/5 |
法国的合并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第五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ECU/4-5 |
厄瓜多尔的合并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JPN/4、 CEDAW/C/ JPN/5、 |
日本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
||
CEDAW/C /NZL/5 |
新西兰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
附件六
截至2003年8月8日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报告及其审议的情况
缔约国 |
应提交日期 a |
提交日期 |
委员会审议 ( 届会 ( 年份 )) |
|
A.初次报告 |
||||
阿尔巴尼亚 |
1995 年 6 月 10 日 |
2002 年 5 月 20 日 (CEDAW/C/ALB/ 1-2 )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阿尔及利亚 |
1997 年 6 月 21 日 |
1998 年 9 月 1 日 (CEDAW/C/DZA/1) 1998 年 12 月 1 日 (CEDAW/C/DZA/1/Add.1) |
第二十届 (1999) |
|
安道尔 |
1998 年 2 月 14 日 |
2000 年 6 月 23 日 (CEDAW/C/AND/1)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安哥拉 |
1987 年 10 月 17 日 |
2002 年 5 月 2 日 (CEDAW/C/AGO/1-3)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0 年 8 月 31 日 |
1994 年 9 月 21 日 (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 (1997) |
|
阿根廷 |
1986 年 8 月 14 日 |
1986 年 10 月 6 日 (CEDAW/C/5/Add.39) |
第七届 (1988) |
|
亚美尼亚 |
1994 年 10 月 13 日 |
1994 年 11 月 30 日 (CEDAW/C/ARM/1) |
第十七届 (1997) |
|
1997 年 2 月 10 日 (CEDAW/C/ARM/1/Corr.1) |
||||
澳大利亚 |
1984 年 8 月 27 日 |
1986 年 10 月 3 日 (CEDAW/C/5/Add.40) |
第七届 (1988) |
|
奥地利 |
1983 年 4 月 30 日 |
1983 年 10 月 20 日 (CEDAW/C/5/Add.17) |
第四届 (1985) |
|
阿塞拜疆 |
1996 年 8 月 9 日 |
1996 年 9 月 11 日 (CEDAW/C/AZE/1) |
第十八届 (1998) |
|
巴哈马 |
1994 年 11 月 5 日 |
|||
巴林 |
2003 年 7 月 18 日 |
|||
孟加拉国 |
1985 年 12 月 6 日 |
1986 年 3 月 12 日 (CEDAW/C/5/Add.34) |
第六届 (1987) |
|
巴巴多斯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90 年 4 月 11 日 (CEDAW/C/5/Add.64) |
第十一届 (1992) |
|
白俄罗斯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2 年 10 月 4 日 (CEDAW/C/5/Add.5) |
第二届 (1983) |
|
比利时 |
1986 年 8 月 9 日 |
1987 年 7 月 20 日 (CEDAW/C/5/Add.53) |
第八届 (1989) |
|
伯利兹 |
1991 年 6 月 15 日 |
1996 年 6 月 19 日 (CEDAW/C/BLZ/1-2) |
第二十一届 (1999) |
|
贝宁 |
1993 年 4 月 11 日 |
2002 年 6 月 27 日 ( CEDAW/C/BEN/1-3) |
||
不丹 |
1982 年 9 月 30 日 |
2003 年 1 月 2 日 (CEDAW/C/BTN/1-6) (CEDAW/C/BTN/1-6/Corr.1) |
||
玻利维亚 |
1991 年 7 月 8 日 |
1991 年 7 月 8 日 (CEDAW/C/BOL/1) 1993 年 8 月 26 日 (CEDAW/C/BOL/1/Add.1) |
第十四届 (1995)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4 年 10 月 1 日 |
|||
博茨瓦纳 |
1997 年 9 月 12 日 |
|||
巴西 |
1985 年 3 月 2 日 |
2002 年 11 月 7 日 (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保加利亚 |
1983 年 3 月 10 日 |
1983 年 6 月 13 日 (CEDAW/C/5/Add.15) |
第四届 (1985) |
|
布基纳法索 |
1988 年 11 月 13 日 |
1990 年 5 月 24 日 (CEDAW/C/5/Add.67) |
第十届 (1991) |
|
布隆迪 |
1993 年 2 月 7 日 |
2000 年 6 月 1 日 (CEDAW/C/BDI/1) |
第二十四届 (2001) |
|
柬埔寨 |
1993 年 11 月 14 日 |
|||
喀麦隆 |
1995 年 9 月 22 日 |
1999 年 5 月 9 日 (CEDAW/C/CMR/1) |
第二十三届 (2000) |
|
加拿大 |
1983 年 1 月 9 日 |
1983 年 7 月 15 日 (CEDAW/C/5/Add.16) |
第四届 (1985) |
|
佛得角 |
1982 年 9 月 3 日 |
|||
中非共和国 |
1992 年 7 月 21 日 |
|||
乍得 |
1996 年 7 月 9 日 |
|||
智利 |
1991 年 1 月 6 日 |
1991 年 9 月 3 日 (CEDAW/C/CHI/1) |
第十四届 (1995) |
|
中国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3 年 5 月 25 日 (CEDAW/C/5/Add.14) |
第三届 (1984) |
|
哥伦比亚 |
1983 年 2 月 18 日 |
1986 年 1 月 16 日 (CEDAW/C/5/Add.32) |
第六届 (1987) |
|
科摩罗 |
1995 年 11 月 30 日 |
|||
刚果 |
1983 年 8 月 25 日 |
2002 年 4 月 8 日 (C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 ( 2003 ) |
|
哥斯达黎加 |
1987 年 5 月 4 日 |
2001 年 7 月 10 日 (CEDAW/C/CRI/1) |
第二十九届 ( 2003 ) |
|
科特迪瓦 |
1997 年 1 月 17 日 |
|||
克罗地亚 |
1994 年 9 月 15 日 (CEDAW/C/CRO/SP.1) |
第十四届 ( 1995 ) |
||
克罗地亚 |
1993 年 10 月 9 日 |
1995 年 1 月 10 日 (CEDAW/C/CRO/1) |
第十八届 (1998) |
|
古巴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2 年 9 月 27 日 (CEDAW/C/5/Add.4) |
第二届 (1983) |
|
塞浦路斯 |
1986 年 8 月 22 日 |
1994 年 2 月 2 日 (CEDAW/C/CYP/1-2) |
第十五届 (1996) |
|
捷克共和国 |
1994 年 3 月 24 日 |
1995 年 10 月 30 日 (CEDAW/C/CZE/1) |
第十八届 (1998)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2002 年 3 月 27 日 |
2002 年 9 月 11 日 (CEDAW/C/PRK/1)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
1987 年 11 月 16 日 |
1994 年 3 月 1 日 (CEDAW/C/ZAR/1)) |
第二十二届 (2000) |
|
丹麦 |
1984 年 5 月 21 日 |
1984 年 7 月 30 日 (CEDAW/C/5/Add.22) |
第五届 (1986) |
|
吉布提 |
2000 年 1 月 2 日 |
|||
多米尼克 |
1982 年 9 月 3 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3 年 10 月 2 日 |
1986 年 5 月 2 日 (CEDAW/C/5/Add.37) |
第七届 (1988) |
|
厄瓜多尔 |
1982 年 12 月 9 日 |
1984 年 8 月 14 日 (CEDAW/C/5/Add.23) |
第五届 (1986) |
|
埃及 |
1982 年 10 月 18 日 |
1983 年 2 月 2 日 (CEDAW/C/5/Add.10) |
第三届 (1984) |
|
萨尔瓦多 |
1982 年 9 月 18 日 |
1983 年 11 月 3 日 (CEDAW/C/5/Add.19) |
第五届 (1986) |
|
赤道几内亚 |
1985 年 11 月 22 日 |
1987 年 3 月 16 日 (CEDAW/C/5/Add.50) |
第八届 (1989) |
|
厄立特里亚 |
1996 年 10 月 5 日 |
|||
爱沙尼亚 |
1992 年 11 月 20 日 |
2001 年 6 月 14 日 (CEDAW/C/ EST/1-3 ) |
第二十六届 (2002) |
|
埃塞俄比亚 |
1982 年 10 月 10 日 |
1993 年 4 月 22 日 (CEDAW/C/ETH/1-3) |
第十五届 (1996) |
|
1995 年 10 月 16 日 (CEDAW/C/ETH/1-3/Add.1) |
||||
斐济 |
1996 年 9 月 27 日 |
2000 年 2 月 29 日 (CEDAW/C/FJI/1) |
第二十六届 (2002) |
|
芬兰 |
1987 年 10 月 4 日 |
1988 年 2 月 16 日 (CEDAW/C/5/Add.56) |
第八届 (1989) |
|
法国 |
1985 年 1 月 13 日 |
1986 年 2 月 13 日 (CEDAW/C/5/Add.33) |
第六届 (1987) |
|
加蓬 |
1984 年 2 月 20 日 |
1987 年 6 月 19 日 (CEDAW/C/5/Add.54) |
第八届 (1989) |
|
冈比亚 |
1994 年 5 月 16 日 |
2003 年 4 月 4 日 (CEDAW/C/GMB/1-3) |
||
格鲁吉亚 |
1995 年 11 月 25 日 |
1998 年 3 月 9 日 (CEDAW/C/GEO/1) 1999 年 4 月 6 日 (CEDAW /C/GEO/1/A dd.1 ) 1999 年 5 月 21 日 (CEDAW /C/GEO/1/A dd.1/ Corr.1 ) |
第二十一届 (1999) |
|
德国 |
1986 年 8 月 9 日 |
1988 年 9 月 15 日 (CEDAW/C/5/Add.59) |
第九届 (1990) |
|
加纳 |
1987 年 2 月 1 日 |
1991 年 1 月 29 日 (CEDAW/C/GHA/1-2) |
第十一届 (1992) |
|
希腊 |
1984 年 7 月 7 日 |
1985 年 4 月 5 日 (CEDAW/C/5/Add.28) |
第六届 (1987) |
|
格林纳达 |
1991 年 9 月 29 日 |
|||
危地马拉 |
1983 年 9 月 11 日 |
1991 年 4 月 2 日 (CEDAW/C/GUA/1-2 和 Corr.1) |
第十三届 (1994) |
|
1993 年 4 月 7 日 (CEDAW/C/GUA/1-2/ Amend.1) |
||||
几内亚 |
1983 年 9 月 8 日 |
2000 年 8 月 4 日 ( CEDAW/C/GIN/1-3 和 C orr.1)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几内亚比绍 |
1986 年 9 月 22 日 |
|||
圭亚那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90 年 1 月 23 日 (CEDAW/C/5/Add.63) |
第十三届 (1994) |
|
海地 |
1982 年 9 月 3 日 |
|||
洪都拉斯 |
1984 年 4 月 2 日 |
1986 年 12 月 3 日 (CEDAW/C/5/Add.44) |
第十一届 (1992) |
|
匈牙利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2 年 9 月 20 日 (CEDAW/C/5/Add.3) |
第三届 (1984) |
|
冰岛 |
1986 年 7 月 18 日 |
1993 年 5 月 5 日 (CEDAW/C/ICE/1-2) |
第十五届 (1996) |
|
印度 |
1994 年 8 月 8 日 |
1999 年 2 月 2 日 (CEDAW/C/IND/1) |
第二十二届 (2000) |
|
印度尼西亚 |
1985 年 10 月 13 日 |
1986 年 3 月 17 日 (CEDAW/C/5/Add.36) |
第七届 (1988) |
|
伊拉克 |
1987 年 9 月 12 日 |
1990 年 5 月 16 日 (CEDAW/C/5/Add.66/Rev.1) |
第十二届 (1993) |
|
爱尔兰 |
1987 年 1 月 22 日 |
1987 年 2 月 18 日 (CEDAW/C/5/Add.47) |
第八届 (1989) |
|
以色列 |
1992 年 11 月 2 日 |
1994 年 1 月 12 日 c |
第十七届 (1997) |
|
1997 年 4 月 7 日 (CEDAW/C/ISR/1-2) |
||||
意大利 |
1986 年 7 月 10 日 |
1989 年 10 月 20 日 (CEDAW/C/5/Add.62) |
第十届 (1991) |
|
牙买加 |
1985 年 11 月 18 日 |
1986 年 9 月 12 日 (CEDAW/C/5/Add.38) |
第七届 (1988) |
|
日本 |
1986 年 7 月 25 日 |
1987 年 3 月 13 日 (CEDAW/C/5/Add.48) |
第七届 (1988) |
|
约旦 |
1993 年 7 月 31 日 |
1997 年 10 月 27 日 (CEDAW/C/JOR/1) |
第二十二届 (2000) |
|
哈萨克斯坦 |
1999 年 9 月 25 日 |
2000 年 1 月 26 日 (CEDAW/C/KAZ/1) |
第二十四届 ( 2001 ) |
|
肯尼亚 |
1985 年 4 月 8 日 |
1990 年 12 月 4 日 (CEDAW/C/KEN/1-2) |
第十二届 (1993) |
|
科威特 |
1995 年 10 月 1 日 |
2002 年 8 月 29 日 (CEDAW/C/KWT/1-2) |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8 年 3 月 12 日 |
2002 年 9 月 25 日 (CEDAW/C/KGZ/1 ) |
第二十届 (1999)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82 年 9 月 13 日 |
2003 年 2 月 3 日 (CEDAW/C/LAO/1-5) |
||
拉脱维亚 |
1993 年 5 月 14 日 |
2003 年 6 月 13 日 (CEDAW/C/LVA/1-3) |
||
黎巴嫩 |
1998 年 5 月 21 日 |
|||
莱索托 |
1996 年 9 月 21 日 |
|||
利比里亚 |
1985 年 8 月 16 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90 年 6 月 15 日 |
1991 年 2 月 18 日 (CEDAW/C/LIB/1) 1993 年 10 月 4 日 (CEDAW/C/LIB/1/Add.1) |
第十三届 (1994) |
|
列支敦士登 |
1997 年 1 月 21 日 |
1997 年 8 月 4 日 (CEDAW/C/LIE/1) |
第二十届 (1999) |
|
立陶宛 |
1995 年 2 月 17 日 |
1998 年 6 月 4 日 (CEDAW/C/LTU/1) |
第二十三届 (2000) |
|
卢森堡 |
1990 年 3 月 4 日 |
1996 年 11 月 31 日 (CEDAW/C/LUX/1) |
第十七届 (1997) |
|
马达加斯加 |
1990 年 4 月 16 日 |
1990 年 5 月 21 日 (CEDAW/C/5/Add.65) |
第十三届 (1994) |
|
1993 年 11 月 8 日 (CEDAW/C/5/Add.65/Rev.2) |
||||
马拉维 |
1988 年 4 月 11 日 |
1988 年 7 月 15 日 (CEDAW/C/5/Add.58) |
第九届 (1990) |
|
马来西亚 |
1996 年 8 月 4 日 |
|||
马尔代夫 |
1994 年 7 月 1 日 |
1999 年 1 月 28 日 ( CEDAW/C/MDV/1 ) |
第二十四届 (2001) |
|
马里 |
1986 年 10 月 10 日 |
1986 年 11 月 13 日 (CEDAW/C/5/Add.43) |
第七届 (1988) |
|
马耳他 |
1992 年 4 月 7 日 |
2002 年 8 月 1 日 (CEDAW/C/MLT/1-3) |
||
毛里塔尼亚 |
2002 年 6 月 9 日 |
|||
毛里求斯 |
1985 年 8 月 8 日 |
1992 年 2 月 23 日 (CEDAW/C/MAR/1-2) |
第十四届 (1995) |
|
墨西哥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2 年 9 月 14 日 (CEDAW/C/5/Add.2) |
第二届 (1983) |
|
蒙古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3 年 11 月 18 日 (CEDAW/C/5/Add.20) |
第五届 (1986) |
|
摩洛哥 |
1994 年 7 月 21 日 |
1994 年 9 月 14 日 (CEDAW/C/MOR/1) |
第十六届 (1997) |
|
莫桑比克 |
1998 年 5 月 16 日 |
|||
缅甸 |
1998 年 8 月 21 日 |
1999 年 3 月 14 日 ( CEDAW/C/MNR/1 ) |
第二十二届 (2000) |
|
纳米比亚 |
1993 年 12 月 23 日 |
1996 年 11 月 4 日 (CEDAW/C/NAM/1) |
第十七届 (1997) |
|
尼泊尔 |
1992 年 5 月 22 日 |
1998 年 11 月 16 日 (CEDAW/C/NPL/1) |
第二十一届 (1999) |
|
荷兰 |
1992 年 8 月 22 日 |
1992 年 11 月 19 日 (CEDAW/C/NET/1) |
) ) |
|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NET/1/Add.1) |
) ) 第十三届 (1994) |
|||
1993 年 9 月 20 日 (CEDAW/C/NET/1/Add.2) |
) ) |
|||
1993 年 10 月 9 日 (CEDAW/C/NET/1/Add.3) |
) ) |
|||
新西兰 |
1986 年 2 月 9 日 |
1986 年 10 月 3 日 (CEDAW/C/5/Add.41) |
第七届 (1988) |
|
尼加拉瓜 |
1982 年 11 月 26 日 |
1987 年 9 月 22 日 (CEDAW/C/5/Add.55) |
第八届 (1989) |
|
尼日尔 |
2000 年 11 月 8 日 |
|||
尼日利亚 |
1986 年 7 月 13 日 |
1987 年 4 月 1 日 (CEDAW/C/5/Add.49) |
第七届 (1987) |
|
挪威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2 年 11 月 18 日 (CEDAW/C/5/Add.7) |
第三届 (1984) |
|
巴基斯坦 |
1997 年 4 月 11 日 |
|||
巴拿马 |
1982 年 11 月 28 日 |
1982 年 12 月 12 日 (CEDAW/C/5/Add.9) |
第四届 (1985)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1996 年 2 月 11 日 |
|||
巴拉圭 |
1988 年 5 月 6 日 |
1992 年 6 月 4 日 (CEDAW/C/PAR/1-2) |
第十五届 (1996) |
|
1995 年 8 月 23 日 (CEDAW/C/PAR/1-2/Add.1) |
||||
1995 年 11 月 20 日 (CEDAW/C/PAR/1-2/Add.2) |
||||
秘鲁 |
1983 年 10 月 13 日 |
1988 年 9 月 14 日 (CEDAW/C/5/Add.60) |
第九届 (1990) |
|
菲律宾 |
1982 年 9 月 4 日 |
1982 年 10 月 22 日 (CEDAW/C/5/Add.6) |
第三届 (1984) |
|
波兰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5 年 10 月 10 日 (CEDAW/C/5/Add.31) |
第六届 (1987) |
|
葡萄牙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3 年 7 月 19 日 (CEDAW/C/5/Add.21) |
第五届 (1986) |
|
大韩民国 |
1986 年 1 月 26 日 |
1986 年 3 月 13 日 (CEDAW/C/5/Add.35) |
第六届 (1987) |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5 年 7 月 31 日 |
1998 年 9 月 26 日 ( CEDAW/C/MDA/1 ) |
第二十三届 (2000) |
|
罗马尼亚 |
1983 年 2 月 6 日 |
1987 年 1 月 14 日 (CEDAW/C/5/Add.45) |
第十二届 (1993) |
|
俄罗斯联邦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3 年 3 月 2 日 (CEDAW/C/5/Add.12) |
第二届 (1983) |
|
卢旺达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3 年 5 月 24 日 (CEDAW/C/5/Add.13) |
第三届 (1984)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86 年 5 月 25 日 |
2002 年 1 月 18 日 (CEDAW/C/ KNA/1-4 ) |
第二十七届 (2002) |
|
圣卢西亚 |
1983 年 11 月 7 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91 年 9 月 27 日 (CEDAW/C/STV/1-3) |
第十六届 (1997) |
|
1994 年 7 月 28 日 (CEDAW/C/STV/1-3/Add.1) |
||||
萨摩亚 |
1993 年 10 月 25 日 |
2003 年 5 月 2 日 (CEDAW/C/WSM/1-3) |
||
沙特阿拉伯 |
2001 年 7 月 7 日 |
|||
塞内加尔 |
1986 年 3 月 7 日 |
1986 年 11 月 5 日 (CEDAW/C/5/Add.42) |
第七届 (1988) |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2002 年 4 月 11 日 |
|||
塞舌尔 |
1993 年 6 月 4 日 |
|||
塞拉利昂 |
1989 年 12 月 11 日 |
|||
新加坡 |
1996 年 11 月 4 日 |
1999 年 12 月 1 日 (CEDAW/C/SGP/1)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斯洛伐克 |
1994 年 6 月 27 日 |
1996 年 4 月 29 日 (CEDAW/C/SVK/1) |
第十九届 (1998) |
|
1998 年 5 月 11 日 (CEDAW/C/SVK/1/Add.1) |
||||
斯洛文尼亚 |
1993 年 8 月 5 日 |
1993 年 11 月 23 日 (CEDAW/C/SVN/1) |
第十六届 (1997) |
|
所罗门群岛 |
2003 年 6 月 6 日 |
|||
南非 |
1997 年 1 月 14 日 |
1998 年 2 月 5 日 (CEDAW/C/ZAF/1) |
第十九届 (1998) |
|
西班牙 |
1985 年 2 月 4 日 |
1985 年 8 月 20 日 (CEDAW/C/5/Add.30) |
第六届 (1987) |
|
斯里兰卡 |
1982 年 11 月 4 日 |
1985 年 7 月 7 日 (CEDAW/C/5/Add.29) |
第六届 (1987) |
|
苏里南 |
1994 年 3 月 31 日 |
2002 年 2 月 13 日 ( CEDAW/C/SUR/1-2) |
第二十七届 (2002) |
|
瑞典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2 年 10 月 22 日 (CEDAW/C/5/Add.8) |
第二届 (1983) |
|
瑞士 |
1998 年 4 月 26 日 |
2 002 年 2 月 20 日 (CEDAW/C/ CHE / 1-2)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塔吉克斯坦 |
1994 年 10 月 25 日 |
|||
泰国 |
1986 年 9 月 8 日 |
1987 年 6 月 1 日 (CEDAW/C/5/Add.51) |
第九届 (1990) |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5 年 2 月 17 日 |
|||
多哥 |
1984 年 10 月 26 日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1 年 2 月 11 日 |
2001 年 1 月 23 日 (CEDAW/C/ TTO/1-3 ) |
第二十六届 (2002) |
|
突尼斯 |
1986 年 10 月 20 日 |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TUN/1-2) |
第十四届 (1995) |
|
土耳其 |
1987 年 1 月 19 日 |
1987 年 1 月 27 日 (CEDAW/C/5/Add.46) |
第九届 (1990) |
|
土库曼斯坦 |
1998 年 5 月 31 日 |
|||
图瓦卢 |
2000 年 11 月 6 日 |
|||
乌干达 |
1986 年 8 月 21 日 |
1992 年 6 月 1 日 (CEDAW/C/UGA/1-2) |
第十四届 (1995) |
|
乌克兰 |
1982 年 9 月 3 日 |
1983 年 3 月 2 日 (CEDAW/C/5/Add.11) |
第二届 (1983)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87 年 5 月 7 日 |
1987 年 6 月 25 日 (CEDAW/C/5/Add.52) |
第九届 (1990)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86 年 9 月 19 日 |
1988 年 3 月 9 日 (CEDAW/C/5/Add.57) |
第九届 (1990) |
|
乌拉圭 |
1982 年 11 月 8 日 |
1984 年 11 月 23 日 (CEDAW/C/5/Add.27) |
第七届 (1988) |
|
乌兹别克斯坦 |
1996 年 8 月 18 日 |
2000 年 1 月 19 日 (CEDAW/C/UZB/1) |
第二十四届 ( 2001 ) |
|
瓦努阿图 |
1996 年 10 月 8 日 |
|||
委内瑞拉 |
1984 年 6 月 1 日 |
1984 年 8 月 27 日 (CEDAW/C/5/Add.24) |
第五届 (1986) |
|
越南 |
1983 年 3 月 19 日 |
1984 年 10 月 2 日 (CEDAW/C/5/Add.25) |
第五届 (1986) |
|
也门 |
1985 年 6 月 29 日 |
1989 年 1 月 23 日 (CEDAW/C/5/Add.61) |
第十二届 (1993) |
|
赞比亚 |
1986 年 7 月 21 日 |
1991 年 3 月 6 日 (CEDAW/C/ZAM/1-2) |
第十三届 (1994) |
|
津巴布韦 |
1992 年 6 月 12 日 |
1996 年 4 月 28 日 (CEDAW/C/ZWE/1) |
第十八届 (1998) |
|
B.第二次定期报告 |
||||
阿尔巴尼亚 |
1999 年 6 月 10 日 |
2002 年 5 月 20 日 (CEDAW/C/ALB/1-2) |
第二十八届 ( 2003 ) |
|
阿尔及利亚 |
2001 年 6 月 21 日 |
2003 年 1 月 29 日 (CEDAW/C/DZA/2) |
||
安道尔 |
2002 年 2 月 14 日 |
2002 年 2 月 14 日 |
||
安哥拉 |
1991 年 10 月 17 日 |
2002 年 5 月 2 日 (CEDAW/C/AGO/1-3)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4 年 8 月 31 日 |
1994 年 9 月 21 日 (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 (1997) |
|
阿根廷 |
1990 年 8 月 14 日 |
1992 年 2 月 13 日 (CEDAW/C/ARG/2) |
第十七届 (1997) |
|
1994 年 5 月 27 日 (CEDAW/C/ARG/2/Add.1) |
||||
1994 年 8 月 19 日 (CEDAW/C/ARG/2/Add.2) |
||||
亚美尼亚 |
1998 年 9 月 13 日 |
1999 年 8 月 23 日 (CEDAW/C/ARM/2) |
特别会议 (2002) |
|
澳大利亚 |
1988 年 8 月 27 日 |
1992 年 7 月 24 日 (CEDAW/C/AUL/2) |
第十三届 (1994) |
|
奥地利 |
1987 年 4 月 30 日 |
1989 年 12 月 18 日 (CEDAW/C/13/Add.27) |
第十届 (1991) |
|
阿塞拜疆 |
2000 年 8 月 9 日 |
|||
巴哈马 |
1998 年 11 月 5 日 |
|||
孟加拉国 |
1989 年 12 月 6 日 |
1990 年 2 月 23 日 (CEDAW/C/13/Add.30) |
第十二届 (1993) |
|
巴巴多斯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91 年 12 月 4 日 (CEDAW/C/BAR/2-3) |
第十三届 (1994) |
|
白俄罗斯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7 年 3 月 3 日 (CEDAW/C/13/Add.5) |
第八届 (1989) |
|
比利时 |
1990 年 8 月 9 日 |
1993 年 2 月 9 日 (CEDAW/C/BEL/2) |
第十五届 (1996) |
|
伯利兹 |
1995 年 6 月 15 日 |
1996 年 6 月 19 日 (CEDAW/C/BLZ/1-2) |
第二十一届 (1999) |
|
贝宁 |
1997 年 4 月 11 日 |
2002 年 6 月 27 日 (CEDAW/C/BEN/1-3) |
||
不丹 |
1986 年 9 月 30 日 |
2003 年 1 月 2 日 (CEDAW/C/BTN/1-6) (CEDAW/C/BTN/1-6/Corr.1) |
||
玻利维亚 |
1995 年 7 月 8 日 |
|||
波斯尼亚和塞哥维那 |
1998 年 9 月 1 日 |
|||
博茨瓦纳 |
2001 年 9 月 12 日 |
|||
巴西 |
1989 年 3 月 2 日 |
2002 年 11 月 7 日 (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保加利亚 |
1987 年 3 月 10 日 |
1994 年 9 月 6 日 (CEDAW/C/BGR/2-3) |
第十八届 (1998) |
|
布基纳法索 |
1992 年 11 月 13 日 |
1997 年 12 月 11 日 (CEDAW/C/BFA/2-3) |
第二十二届 (2000) |
|
布隆迪 |
1997 年 2 月 7 日 |
|||
柬埔寨 |
1997 年 11 月 14 日 |
|||
喀麦隆 |
1999 年 9 月 22 日 |
|||
加拿大 |
1987 年 1 月 9 日 |
1988 年 1 月 20 日 (CEDAW/C/13/Add.11) |
第九届 (1990) |
|
佛得角 |
1986 年 9 月 3 日 |
|||
中非共和国 |
1996 年 7 月 21 日 |
|||
乍得 |
2000 年 7 月 9 日 |
|||
智利 |
1995 年 1 月 6 日 |
1995 年 3 月 9 日 (CEDAW/C/CHI/2) |
第二十一届 (1999) |
|
中国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9 年 6 月 22 日 (CEDAW/C/13/Add.26) |
第十一届 (1992) |
|
哥伦比亚 |
1987 年 2 月 18 日 |
1993 年 1 月 14 日 (CEDAW/C/COL/2-3) |
第十三届 (1994) |
|
1993 年 9 月 2 日 (CEDAW/C/COL/2-3/Rev.1) |
||||
科摩罗 |
1999 年 11 月 30 日 |
|||
刚果 |
1987 年 8 月 25 日 |
2002 年 4 月 8 日 (C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 ( 2003) |
|
哥斯达黎加 |
1991 年 5 月 4 日 |
20 01 年 7 月 10 日 (CEDAW/C/CRI/1-3) |
第二十九届 ( 2003) |
|
科特迪瓦 |
2001 年 1 月 7 日 |
|||
克罗地亚 |
1997 年 10 月 9 日 |
|||
古巴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92 年 3 月 13 日 (CEDAW/C/CUB/2-3) |
第十五届 (1996) |
|
1995 年 11 月 30 日 (CEDAW/C/CUB/2-3/Add.1) |
||||
塞浦路斯 |
1990 年 8 月 22 日 |
1994 年 2 月 2 日 (CEDAW/C/CYP/1-2) |
第十五届 (1996) |
|
捷克共和国 |
1998 年 3 月 24 日 |
2000 年 3 月 10 日 (CEDAW/C/CZE/2) |
特别会议 (2002)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
1991 年 11 月 16 日 |
1996 年 10 月 24 日 (CEDAW/C/ZAR/2) 1998 年 8 月 27 日 (CEDAW/C/ZAR/2/A dd. 1 和 C orr.1 ) |
第二十二届 (2000) |
|
丹麦 |
1988 年 5 月 21 日 |
1988 年 6 月 2 日 (CEDAW/C/13/Add.14) |
第十届 (1991) |
|
多米尼克 |
1986 年 9 月 3 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87 年 10 月 2 日 |
1993 年 4 月 26 日 (CEDAW/C/DOM/2-3) |
第十八届 (1998) |
|
厄瓜多尔 |
1986 年 12 月 9 日 |
1990 年 5 月 28 日 (CEDAW/C/13/Add.31) |
第十三届 (1994) |
|
埃及 |
1986 年 10 月 18 日 |
1986 年 12 月 19 日 (CEDAW/C/13/Add.2) |
第九届 (1990) |
|
萨尔瓦多 |
1986 年 9 月 18 日 |
1987 年 12 月 18 日 (CEDAW/C/13/Add.12) |
第十一届 (1992) |
|
赤道几内亚 |
1989 年 11 月 22 日 |
1994 年 1 月 6 日 (CEDAW/C/GNQ/2-3) |
||
厄立特里亚 |
2000 年 10 月 5 日 |
|||
爱沙尼亚 |
1996 年 11 月 20 日 |
2001 年 6 月 14 日 (CEDAW/C/EST/1-3) |
第二十六届 (2002) |
|
埃塞俄比亚 |
1986 年 10 月 10 日 |
1993 年 4 月 22 日 (CEDAW/C/ETH/1-3) |
第十五届 (1996) |
|
1995 年 10 月 16 日 (CEDAW/C/ETH/1-3/Add.1) |
||||
斐济 |
2000 年 9 月 27 日 |
|||
芬兰 |
1991 年 10 月 4 日 |
1993 年 2 月 9 日 (CEDAW/C/FIN/2) |
第十四届 (1995) |
|
法国 |
1989 年 1 月 13 日 |
1990 年 12 月 10 日 (CEDAW/C/FRA/2 和 Rev.1) |
第十二届 (1993) |
|
加蓬 |
1988 年 2 月 20 日 |
2003 年 6 月 4 日 (CEDAW/C/GAB/2-5) |
||
冈比亚 |
1998 年 5 月 16 日 |
2003 年 4 月 4 日 (CEDAW/C/GMB/1-3) |
||
格鲁吉亚 |
1999 年 11 月 25 日 |
|||
德国 |
1990 年 8 月 9 日 |
1996 年 10 月 8 日 (CEDAW/C/DEU/2-3) |
第二十二届 (2000) |
|
加纳 |
1991 年 2 月 1 日 |
1991 年 1 月 29 日 (CEDAW/C/GHA/1-2) |
第十一届 (1992) |
|
希腊 |
1988 年 7 月 7 日 |
1996 年 3 月 1 日 (CEDAW/C/GRC/2-3) |
第二十届 (1999) |
|
格林纳达 |
1995 年 9 月 29 日 |
|||
危地马拉 |
1987 年 9 月 11 日 |
1991 年 4 月 2 日 (CEDAW/C/GUA/1-2 和 Corr.1) |
第十三届 (1994) |
|
1993 年 4 月 7 日 (CEDAW/C/GUA/1-2/ Amend.1) |
第十三届 (1994) |
|||
几内亚 |
1987 年 9 月 8 日 |
2000 年 8 月 2 日 (CEDAW/C/ GIN/1-3 和 C orr.1)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几内亚比绍 |
1990 年 9 月 22 日 |
|||
圭亚那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99 年 9 月 20 日 (CEDAW/C/GUY/2)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海地 |
1986 年 9 月 3 日 |
|||
洪都拉斯 |
1988 年 4 月 2 日 |
1987 年 10 月 28 日 (CEDAW/C/13/Add.9) |
第十一届 (1992) |
|
匈牙利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6 年 9 月 29 日 (CEDAW/C/13/Add.1) |
第七届 (1988) |
|
冰岛 |
1990 年 7 月 18 日 |
1993 年 5 月 5 日 (CEDAW/C/ICE/1-2) |
第十五届 (1996) |
|
印度 |
1998 年 8 月 8 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89 年 10 月 13 日 |
1997 年 2 月 6 日 (CEDAW/C/IDN/2-3) |
第十八届 (1998) |
|
伊拉克 |
1991 年 9 月 12 日 |
1998 年 10 月 13 日 ( CEDAW /C/IRQ/2-3) |
第二十三届 (2000) |
|
爱尔兰 |
1991 年 1 月 22 日 |
1997 年 2 月 6 日 (CEDAW/C/IRL/2-3) |
第二十一届 (1999) |
|
以色列 |
1996 年 11 月 2 日 |
1997 年 4 月 7 日 (CEDAW/C/ISR/1-2) |
第十七届 (1997) |
|
意大利 |
1990 年 7 月 10 日 |
1994 年 3 月 1 日 (CEDAW/C/ITA/2) |
第十七届 (1997) |
|
牙买加 |
1989 年 11 月 18 日 |
1998 年 2 月 17 日 (CEDAW/C/JAM/2-4) |
第二十四届 (2001) |
|
日本 |
1990 年 7 月 25 日 |
1992 年 2 月 21 日 (CEDAW/C/JPN/2) |
第十三届 (1994) |
|
约旦 |
1997 年 7 月 31 日 |
1999 年 11 月 19 日 (CEDAW/C/JOR/2) |
第二十二届 (2000) |
|
肯尼亚 |
1989 年 4 月 8 日 |
1990 年 12 月 4 日 (CEDAW/C/KEN/1-2) |
第十二届 (1993) |
|
科威特 |
1999 年 10 月 2 日 |
2002 年 8 月 29 日 (CEDAW/C/KWT/1-2) |
||
吉尔吉斯斯坦 |
2002 年 3 月 12 日 |
2002 年 9 月 25 (CEDAW/C/KGZ/2)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86 年 9 月 13 日 |
2003 年 2 月 3 日 (CEDAW/C/LAO/1-5) |
||
拉脱维亚 |
1997 年 5 月 14 日 |
2003 年 6 月 13 日 (CEDAW/C/LVA/1-3) |
||
黎巴嫩 |
2002 年 5 月 21 日 |
|||
莱索托 |
2000 年 9 月 21 日 |
|||
利比里亚 |
1989 年 8 月 16 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1994 年 6 月 15 日 |
1998 年 12 月 14 日 (CEDAW/C/LBY/2) |
||
列支敦士登 |
2001 年 1 月 21 日 |
2001 年 6 月 10 日 ( CEDAW/C/LIE/2 ) |
||
立陶宛 |
1999 年 2 月 17 日 |
2000 年 4 月 4 日 (CEDAW/C/LTU/2) |
第二十三届 (2000) |
|
卢森堡 |
1994 年 3 月 4 日 |
1997 年 4 月 8 日 (CEDAW/C/LUX/2) |
第十七届 (1997) |
|
马达加斯加 |
1994 年 4 月 16 日 |
|||
马拉维 |
1992 年 4 月 11 日 |
|||
马来西亚 |
2000 年 8 月 4 日 |
|||
马尔代夫 |
1998 年 7 月 1 日 |
|||
马里 |
1990 年 10 月 10 日 |
|||
马耳他 |
1996 年 4 月 7 日 |
2002 年 8 月 1 日 (CEDAW/C/MLT/1-3) |
||
毛里求斯 |
1989 年 8 月 8 日 |
1992 年 1 月 23 日 (CEDAW/C/MAR/1-2) |
第十四届 (1995) |
|
墨西哥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7 年 12 月 3 日 (CEDAW/C/13/Add.10) |
第九届 (1990) |
|
蒙古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7 年 3 月 17 日 (CEDAW/C/13/Add.7) |
第九届 (1990) |
|
摩洛哥 |
1998 年 7 月 21 日 |
2000 年 2 月 29 日 (CEDAW/C/MOR/2)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莫桑比克 |
2002 年 5 月 16 日 |
|||
缅甸 |
2002 年 8 月 21 日 |
|||
纳米比亚 |
1997 年 12 月 23 日 |
|||
尼泊尔 |
1996 年 5 月 22 日 |
2002 年 11 月 26 日 (CEDAW/C/NPL/2-3) |
||
荷兰 |
1996 年 8 月 22 日 |
1998 年 12 月 10 日 (CEDAW/C/NET/2) (CEDAW/C/NET/2/Add.1) (CEDAW/C/NET/2/Add.2)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新西兰 |
1990 年 2 月 9 日 |
1992 年 11 月 3 日 (CEDAW/C/NZE/2) |
第十三届 (1994) |
|
1993 年 10 月 27 日 (CEDAW/C/NZE/2/Add.1) |
||||
尼加拉瓜 |
1986 年 11 月 26 日 |
1989 年 3 月 16 日 (CEDAW/C/13/Add.20) |
第十二届 (1993) |
|
尼日利亚 |
1990 年 7 月 13 日 |
1997 年 2 月 13 日 (CEDAW/C/NGA/2-3) |
第十九届 (1998) |
|
挪威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8 年 6 月 23 日 (CEDAW/C/13/Add.15) |
第十届 (1991) |
|
巴基斯坦 |
2001 年 4 月 11 日 |
|||
巴拿马 |
1986 年 11 月 28 日 |
1997 年 1 月 17 日 (CEDAW/C/PAN/2-3) |
第十九届 (1998) |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2000 年 2 月 11 日 |
|||
巴拉圭 |
1992 年 5 月 6 日 |
1992 年 6 月 4 日 (CEDAW/C/PAR/1-2) |
第十五届 (1996) |
|
1995 年 8 月 23 日 (CEDAW/C/PAR/1-2/Add.1) |
||||
1995 年 11 月 20 日 (CEDAW/C/PAR/1-2/Add.2) |
||||
秘鲁 |
1987 年 10 月 13 日 |
1990 年 2 月 13 日 (CEDAW/C/13/Add.29) |
第十四届 (1995) |
|
菲律宾 |
1986 年 9 月 4 日 |
1988 年 12 月 12 日 (CEDAW/C/13/Add.17) |
第十届 (1991) |
|
波兰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8 年 11 月 17 日 (CEDAW/C/13/Add.16) |
第十届 (1991) |
|
葡萄牙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9 年 5 月 18 日 (CEDAW/C/13/Add.22) |
第十届 (1991) |
|
大韩民国 |
1990 年 1 月 26 日 |
1989 年 12 月 19 日 (CEDAW/C/13/Add.28 和 Corr.1) |
第十二届 (1993) |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1999 年 7 月 31 日 |
|||
罗马尼亚 |
1987 年 2 月 6 日 |
1992 年 10 月 19 日 (CEDAW/C/ROM/2-3) |
第十二届 (1993) |
|
俄罗斯联邦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7 年 2 月 10 日 (CEDAW/C/13/Add.4) |
第八届 (1989) |
|
卢旺达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8 年 3 月 7 日 (CEDAW/C/13/Add.13) |
第十届 (1991)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0 年 5 月 25 日 |
2001 年 1 月 18 日 (CEDAW/C/KNA/1-4) |
第二十七届 (2002) |
|
圣卢西亚 |
1987 年 11 月 7 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91 年 9 月 27 日 (CEDAW/C/STV/1-3) |
第十六届 (1997) |
|
1994 年 7 月 28 日 (CEDAW/C/STV/1-3/Add.1) |
||||
萨摩亚 |
1997 年 10 月 25 日 |
2003 年 5 月 2 日 (CEDAW/C/WSM/1-3) |
||
塞内加尔 |
1990 年 3 月 7 日 |
1991 年 9 月 23 日 (CEDAW/C/SEN/2 和 Amend.1) |
第十三届 (1994) |
|
塞舌尔 |
1997 年 6 月 4 日 |
|||
塞拉利昂 |
1993 年 12 月 11 日 |
|||
新加坡 |
200 0 年 11 月 4 日 |
2001 年 4 月 16 日 (CEDAW/C/ SGP/2)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斯洛伐克 |
1998 年 6 月 27 日 |
|||
斯洛文尼亚 |
1997 年 8 月 5 日 |
1999 年 4 月 26 日 (CEDAW/C/SVN/2) |
第二十九届 ( 2003) |
|
南非 |
2001 年 1 月 14 日 |
|||
西班牙 |
1989 年 2 月 4 日 |
1989 年 2 月 9 日 (CEDAW/C/13/Add.19) |
第十一届 (1992) |
|
斯里兰卡 |
1986 年 11 月 4 日 |
1988 年 12 月 29 日 (CEDAW/C/13/Add.18) |
第十一届 (1992) |
|
苏里南 |
1998 年 3 月 31 日 |
200 2 年 2 月 13 日 (CEDAW/C/SUR/1-2) |
第二十七届 (2002) |
|
瑞典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7 年 3 月 10 日 (CEDAW/C/13/Add.6) |
第七届 (1988) |
|
瑞士 |
2002 年 4 月 26 日 |
2002 年 2 月 20 日 (CEDAW/C/CHE/1-2)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塔吉克斯坦 |
1998 年 10 月 25 日 |
|||
泰国 |
1990 年 9 月 8 日 |
1997 年 3 月 3 日 (CEDAW/C/THA/2-3) |
第二十届 (1999) |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1999 年 2 月 17 日 |
|||
多哥 |
1988 年 10 月 26 日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5 年 2 月 11 日 |
2001 年 1 月 23 日 (CEDAW/C/TTO/1-2) |
第二十六届 (2002) |
|
突尼斯 |
1990 年 10 月 20 日 |
1993 年 9 月 17 日 (CEDAW/C/TUN/1-2) |
第十四届 (1995) |
|
土耳其 |
1991 年 1 月 19 日 |
1994 年 2 月 7 日 c |
第十六届 (1997) |
|
1996 年 9 月 3 日 (CEDAW/C/TUR/2-3) |
||||
土库曼斯坦 |
2002 年 5 月 31 日 |
|||
乌干达 |
1990 年 8 月 21 日 |
1992 年 6 月 1 日 (CEDAW/C/UGA/1-2) |
第十四届 (1995) |
|
乌克兰 |
1986 年 9 月 3 日 |
1987 年 8 月 13 日 (CEDAW/C/13/Add.8) |
第九届 (1990)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91 年 5 月 7 日 |
1991 年 5 月 11 日 (CEDAW/C/UK/2 和 Amend.1) |
第十二届 (1993)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90 年 9 月 19 日 |
1996 年 9 月 25 日 (CEDAW/C/TZA/2-3) |
第十九届 (1998) |
|
乌拉圭 |
1986 年 11 月 8 日 |
1999 年 2 月 8 日 (CEDAW/C/URY/2-3) |
第二十六届 (2002) |
|
乌兹别克斯坦 |
2000 年 8 月 18 日 |
|||
瓦努阿图 |
2000 年 10 月 8 日 |
|||
委内瑞拉 |
1988 年 6 月 1 日 |
1989 年 4 月 18 日 (CEDAW/C/13/Add.21) |
第十一届 (1992) |
|
越南 |
1987 年 3 月 19 日 |
1999 年 11 月 2 日 (CEDAW/C/VNM/2)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也门 |
1989 年 6 月 29 日 |
1989 年 6 月 8 日 (CEDAW/C/13/Add.24 和 Amend.1) |
第十二届 (1993) |
|
赞比亚 |
1990 年 7 月 21 日 |
1991 年 3 月 6 日 (CEDAW/C/ZAM/1-2) |
第十三届 (1994) |
|
津巴布韦 |
1996 年 6 月 12 日 |
|||
C.第三次定期报告 |
||||
阿尔巴尼亚 |
2003 年 6 月 10 日 |
( CEDAW/C/ALB/3 ) |
||
安哥拉 |
1995 年 10 月 17 日 |
2002 年 5 月 2 日 (CEDAW/C/AGO/1-3)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1998 年 8 月 31 日 |
1994 年 9 月 21 日 (CEDAW/C/ANT/1-3) |
第十七届 (1997) |
|
阿根廷 |
1994 年 8 月 14 日 |
1996 年 10 月 1 日 (CEDAW/C/ARG/3) |
第十七届 (1997) |
|
亚美尼亚 |
2002 年 10 月 13 日 |
|||
澳大利亚 |
1992 年 8 月 27 日 |
1995 年 3 月 1 日 (CEDAW/C/AUL/3) |
第十七届 (1997) |
|
奥地利 |
1991 年 4 月 30 日 |
1997 年 4 月 25 日 (CEDAW/C/AUT/3-4) |
第二十三届 (2000) |
|
巴哈马 |
2002 年 11 月 5 日 |
|||
孟加拉国 |
1993 年 12 月 6 日 |
1993 年 1 月 26 日 c |
第十七届 (1997) |
|
1997 年 3 月 27 日 (CEDAW/C/BGD/3-4) |
||||
巴巴多斯 |
1990 年 9 月 3 日 |
1991 年 12 月 4 日 (CEDAW/C/BAR/2-3) |
第十三届 (1994) |
|
白俄罗斯 |
1990 年 9 月 3 日 |
1993 年 7 月 1 日 (CEDAW/C/BLR/3) |
第二十二届 (2000) |
|
比利时 |
1994 年 8 月 9 日 |
1998 年 9 月 29 日 ( CEDAW/C/BEL/3-4 ) |
第二十七届 (2002) |
|
伯利兹 |
1999 年 6 月 15 日 |
|||
贝宁 |
2001 年 4 月 11 日 |
2002 年 6 月 27 日 (CEDAW/C/BEN/1-3) |
||
不丹 |
1990 年 9 月 30 日 |
200 3 年 1 月 2 日 (CEDAW/C/BTN/1-6) (CEDAW/C/BTN/1-6/Corr.1) |
||
玻利维亚 |
1999 年 7 月 6 日 |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2002 年 10 月 1 日 |
|||
巴西 |
1993 年 3 月 2 日 |
2002 年 11 月 7 日 (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保加利亚 |
1991 年 3 月 10 日 |
1994 年 9 月 6 日 (CEDAW/C/BGR/2-3) |
第十八届 (1998) |
|
布基纳法索 |
1996 年 11 月 13 日 |
1997 年 12 月 11 日 (CEDAW/C/BFA/2-3) |
第二十二届 (2000) |
|
布隆迪 |
2001 年 2 月 7 日 |
|||
喀麦隆 |
2003 年 9 月 23 日 |
|||
柬埔寨 |
2001 年 11 月 14 日 |
|||
加拿大 |
1991 年 1 月 9 日 |
1992 年 9 月 9 日 (CEDAW/C/CAN/3) |
第十六届 (1997) |
|
佛得角 |
1990 年 9 月 3 日 |
|||
中非共和国 |
2000 年 7 月 21 日 |
|||
智利 |
1999 年 1 月 6 日 |
1999 年 11 月 1 日 (CEDAW/C/CHI/3) |
第二十一届 (1999) |
|
中国 |
1990 年 9 月 3 日 |
1997 年 5 月 29 日 (CEDAW/C/CHN/3-4) |
第二十届 (1999) |
|
哥伦比亚 |
1991 年 2 月 18 日 |
1993 年 1 月 14 日 (CEDAW/C/COL/2-3) |
第十三届 (1994) |
|
1993 年 9 月 2 日 (CEDAW/C/COL/2-3/Rev.1) |
||||
科摩罗 |
2003 年 11 月 30 日 |
|||
刚果 |
1991 年 8 月 25 日 |
2002 年 4 月 8 日 (CEDAW/C/COG/1-5)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哥斯达黎加 |
1995 年 5 月 4 日 |
2001 年 7 月 10 日 (CEDAW/CRI/1-3)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克罗地亚 |
2001 年 10 月 9 日 |
|||
古巴 |
1990 年 9 月 3 日 |
1992 年 3 月 13 日 (CEDAW/C/CUB/2-3) |
第十五届 (1996) |
|
1995 年 11 月 30 日 (CEDAW/C/CUB/2-3/Add.1) |
||||
塞浦路斯 |
1994 年 8 月 22 日 |
|||
捷克共和国 |
2001 年 3 月 24 日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
1995 年 11 月 16 日 |
1998 年 7 月 2 日 (CEDAW/C/COD/ 1 ) |
第二十二届 (2000) |
|
丹麦 |
1992年5月21日 |
1993年5月7日 (CEDAW/C/DEN/3) |
第十六届(1997) |
|
多米尼 克 |
1990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91年10月2日 |
1993年4月26日 (CEDAW/C/DOM/2-3) |
第十八届(1998) |
|
厄瓜多尔 |
1990年12月9日 |
1991年12月23日 (CEDAW/C/ECU/3) |
第十三届(1994) |
|
埃及 |
1990年10月18日 |
1996年1月30日 (CEDAW/C/EGY/3) |
第二十四届(2001) |
|
萨尔瓦多 |
1990年9月18日 |
2001 年7月26日 (CEDAW/C/SLV/3 -4 )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赤道几内亚 |
1993年11月22日 |
1994年1月6日 (CEDAW/C/GNQ/2-3) |
||
爱沙尼亚 |
200 0年11月20日 |
2001年6月14日 (CEDAW/C/E ST /1-3) |
第 二 十 六 届( 2002 ) |
|
埃塞俄比亚 |
1990年10月10日 |
1993年4月22日 (CEDAW/C/ETH/1-3)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10月16日 (CEDAW/C/ETH/1-3/Add.1) |
||||
芬兰 |
1995年10月4日 |
1997年1月28日 (CEDAW/C/FIN/3) |
第二十四届(2001) |
|
法国 |
1993年1月13日 |
1999年10月5日 (CEDAW/C/FRA/3 -4)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加蓬 |
1992年2月20日 |
2003 年6月4日 (CEDAW/C/GAB/2-5) |
||
冈比亚 |
200 2年5月10日 |
2003年4月4日 (CEDAW/C/GMB/1-3) |
||
德国 |
1994年8月9日 |
1996年10月8日 (CEDAW/C/DEU/2-3) |
第二十二届(2000) |
|
加纳 |
1995年2月1日 |
|||
希腊 |
1992年7月7日 |
1996年3月1日 (CEDAW/C/GRC/2-3) |
第二十届(1999 ) |
|
格林纳达 |
1999年9月2日 |
|||
危地马拉 |
1991年9月11日 |
2001年3月20日 (CEDAW/C/G UA /3 -4 ) |
特别会议 (2002) |
|
几内亚 |
1991年9月8日 |
2000年8月4日 (CEDAW/C/GIN/1-3和Corr.1) |
第二十五届(2001) |
|
几内亚比绍 |
1994年9月22日 |
|||
圭亚那 |
1990年9月3日 |
2003年6月27日 (CEDAW/C/GUY/3-6) |
||
海地 |
1990年9月3日 |
|||
洪都拉斯 |
199 2 年4月2日 |
1991年5月31日 (CEDAW/C/HON/3) |
第十一届(1992) |
|
匈牙利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4月4日 (CEDAW/C/HUN/3)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11月3日 (CEDAW/C/HUN/3/Add.1) |
||||
冰岛 |
1994年7月3日 |
1998年7月15日 (CEDAW/C/ICE/3-4 ) |
第 二 十 六 届(2002) |
|
印度 |
2002 年8月8日 |
|||
印度尼西亚 |
1993年10月13日 |
1997年2月6日 (CEDAW/C/IDN/2-3) |
第十八届(1998) |
|
伊拉克 |
1995年9月12日 |
1998年10月13日 (CEDAW/C/IRQ/2-3) |
第二十三届(2000) |
|
爱尔兰 |
1995年1月22日 |
1997年8月7日 (CEDAW/C/IRL/2-3) |
第二十一届(1999 ) |
|
以色列 |
2000 年 1 1月2日 |
2001 年10月22日 (CEDAW/C/I S R/3) |
||
意大利 |
1994年7月10日 |
1997年6月21日 (CEDAW/C/ITA/3) |
第十七届(1997) |
|
牙买加 |
1993年11月18日 |
1998年2月17日 (CEDAW/C/JAM/2-4) |
第二十四届(2001) |
|
日本 |
1994年7月25日 |
1993年10月28日 (CEDAW/C/JPN/3) |
第十三届(1994) |
|
约旦 |
2001 年7月31日 |
|||
肯尼亚 |
1993年4月8日 |
2000 年1月5日 (CEDAW/ KEN /3 -4 )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90年9月13日 |
2003 年2月3日 (CEDAW/C/LAO/1-5) |
||
拉脱维亚 |
2001 年5月1 4 日 |
2003 年6月13日 (CEDAW/C/LVA/1-3) |
||
利比里亚 |
1993年8月16日 |
|||
阿拉伯利比里亚民众国 |
1998年6月15日 |
|||
立陶宛 |
2003年2月17日 |
|||
卢森堡 |
1998年3月4日 |
1998年3月12日 (CEDAW/C/LUX/3) |
第二十二届(2000 ) |
|
1998年6月17日 (CEDAW/C/LUX/3/Add.1) |
||||
马达加斯加 |
1998年4月16日 |
|||
马拉维 |
1996年4月11日 |
|||
马尔代夫 |
2002 年7月1日 |
|||
马里 |
1994年10日10日 |
|||
马耳他 |
2000 年4月7日 |
2002 年8月1日 (CEDAW/C/M LT /1-3) |
||
毛里求斯 |
1993年8月8日 |
|||
墨西哥 |
1990年9月3日 |
1992年12月1日 1997年 4 月7日 (CEDAW/C/MEX/3-4) |
第十八届(1998) |
|
蒙古 |
1990年9月3日 |
1998年12月8日 (CEDAW/C/MNG/3-4) |
第二十四届(2001) |
|
摩洛哥 |
2002 年7月21日 |
|||
纳米比亚 |
2001 年12月23日 |
|||
尼泊尔 |
2000年5月22日 |
2002年11月26日 (CEDAW/C/NPL/2-3) |
||
荷兰 |
2000年8月22日 |
2000年11日13日 (CEDAW/C/NET/3和Add.1-2) |
第二十五届(2001) |
|
新西兰 |
1994年2月9日 |
1998年3月2日 (CEDAW/C/NZL/3-4) |
第十九届(1998) |
|
1998年4月15日 (CEDAW/C/NZL/3-4/Add.1) |
||||
尼加拉瓜 |
1990年11月26日 |
1992年10月15日 (CEDAW/C/NIC/3) |
第十二届(1993) |
|
尼日利亚 |
1994年7月13日 |
1997年2月13日 (CEDAW/C/NGA/2-3) |
第十九届(1998) |
|
挪威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1月25日 (CEDAW/C/NOR/3) |
第十四届(1995) |
|
巴拿马 |
1990年11月28日 |
1997年1月17日 (CEDAW/C/PAN/2-3) |
第十九届(1998) |
|
巴拉圭 |
1996年5月6日 |
|||
秘鲁 |
1991年10月13日 |
1994年11月25日 (CEDAW/C/PER/3-4) |
第十九届(1998) |
|
菲律宾 |
1990年9月4日 |
1993年1月20日 (CEDAW/C/PHI/3) |
第十六届(1997) |
|
波兰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1月22日 (CEDAW/C/18/Add.2) |
第十届(1991) |
|
葡萄牙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2月10日 (CEDAW/C/18/Add.3) |
第十届(1991) |
|
大韩民国 |
1994年1月26日 |
1994年9月8日 (CEDAW/C/KOR/3) |
第十九届(1998) |
|
摩尔多瓦共和国 |
2003年7月31日 |
|||
罗马尼亚 |
1991年2月6日 |
1992年10月19日 (CEDAW/C/ROM/2-3) |
第十二届(1993) |
|
俄罗斯联邦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7月24日 (CEDAW/C/USR/3) |
第十四届(1995) |
|
卢旺达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1月18日 (CEDAW/C/RWA/3) |
第十二届(1993)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4年5月25日 |
2002年1月18日 (CEDAW/C/KNA/ 1-4 ) |
第二十 七 届(2002) |
|
圣卢西亚 |
1991年11月7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9月27日 (CEDAW/C/STV/1-3) |
第十六届(1997) |
|
1994年7月28日 (CEDAW/C/STV/1-3/Add.1) |
||||
萨摩亚 |
200 1年10月25日 |
2003年5月2日 (CEDAW/C/WSM/1-3) |
||
塞内加尔 |
1994年3月7日 |
|||
塞舌尔 |
2001 年6月4日 |
|||
塞拉利昂 |
1997年12月11日 |
|||
斯洛伐克 |
2002 年6月27日 |
|||
斯洛文尼亚 |
2001 年8月5日 |
2002年12月4日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西班牙 |
1993年2月4日 |
1996年5月20日 (CEDAW/C/ESP/3) |
第二十一届(1999) |
|
斯里兰卡 |
1990年11月4日 |
1999年10月7日 (CEDAW/C/LKA/3-4 ) |
第二十 六 届(2002 ) |
|
苏里南 |
2002 年3月13日 |
|||
瑞典 |
1990年9月3日 |
1990年10月3日 (CEDAW/C/18/Add.1) |
第十二届(1993) |
|
塔吉克斯坦 |
2002年10月25日 |
|||
泰国 |
1994年9月8日 |
1997年3月3日 (CEDAW/C/THA/2-3) |
第二十届(1999 ) |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2003年2月17日 |
|||
多哥 |
1992年10月26日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1999年2月11日 |
2001 年1月 2 3日 (CEDAW/C/T TO /1-3) |
第二十 六 届(2002 ) |
|
突尼斯 |
1994年10月20日 |
2000年7月27日 (CEDAW/C/TUN/3-4 ) |
第二十 七 届(2002 ) |
|
土耳其 |
1995年1月19日 |
1996年9月3日 (CEDAW/C/TUR/2-3) |
第十六届(1997) |
|
乌干达 |
1994年8月21日 |
2000年5月22日 (CEDAW/C/UGA/3 ) |
特别会议 ( 2002 ) |
|
乌克兰 |
1990年9月3日 |
1991年5月31日 (CEDAW/C/UKR/3) |
第十五届(1996) |
|
1995年11月21日 (CEDAW/C/UKR/3/Add.1)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95年5月7日 |
1995年8月16日 (CEDAW/C/UK/3) |
第二十一届(1999) |
|
1997年8月8日 (CEDAW/C/UK/3/Add.1) |
||||
1998年7月14日 (CEDAW/C/UK/3/Add.2)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94年9月19日 |
1996年9月25日 (CEDAW/C/TZA/2-3) |
第十九届(1998) |
|
乌拉圭 |
1990年11月8日 |
1999年2月8日 (CEDAW/C/URY/2-3) |
第二十 六 届(2002) |
|
委内瑞拉 |
1992年6月1日 |
1995年2月8日 (CEDAW/C/VEN/3) |
第十六届(1997) |
|
越南 |
1991年3月19日 |
2000 年10月6日 (CEDAW/C/VN M /3 -4 ) |
第二十五届(2001) |
|
也门 |
1993年6月29日 |
1992年11月13日 (CEDAW/C/YEM/3) |
第十二届(1993) |
|
赞比亚 |
1994年7月21日 |
1999年8月12日 (CEDAW/C/ZAM/3-4 ) |
第二十 七 届(2002) |
|
津巴布韦 |
2000 年6月1 2 日 |
|||
D.第四次定期报告 |
||||
安哥拉 |
1999年10月17日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2002 年8月1 3 日 |
|||
阿根廷 |
1998年8月14日 |
2000年1月18日 (CEDAW/C/ARG/4 ) |
特别会议 (2002) |
|
澳大利亚 |
1996年8月27日 |
|||
奥地利 |
1995年4月30日 |
1997年4月25日 (CEDAW/C/AUT/3-4) |
第二十三届(2000) |
|
孟加拉国 |
1997年12月6日 |
1997年3月27 日 (CEDAW/C/BGD/3-4) |
第十七届(1997) |
|
巴巴多斯 |
199 5 年9月3日 |
2000 年11月24 日 (CEDAW/C/BAR/4) |
特别会议 (2002) |
|
白俄罗斯 |
1994年9月3日 |
2002年12月19日 (CEDAW/C/BLR/4-6) |
||
比利时 |
1998年8月9日 |
1998年10月29日 (CEDAW/C/BEL/3-4 ) |
第 二 十 七 届(2002) |
|
伯利兹 |
2003年6月15日 |
|||
不丹 |
1994年9月30日 |
2003年1月2日 (CEDAW/C/BTN/1-6) (CEDAW/C/BTN/1-6/Corr.1) |
||
玻利维亚 |
2003年7月8日 |
|||
巴西 |
1997年3月2日 |
2002年11月7日 (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保加利亚 |
1995年3月10日 |
|||
布基纳法索 |
2000 年11月13日 |
2003 年8月6日 (CEDAW/C/BFA/4-5) |
||
加拿大 |
1995年1月9日 |
1995年10月2日 (CEDAW/C/CAN/4) |
第十六届(1997) |
|
佛得角 |
1994年9月3日 |
|||
智利 |
2003年1月6日 |
|||
中国 |
1994年9月3日 |
1997年5月29日 (CEDAW/C/CHN/3-4) |
第二十届(1999) |
|
哥伦比亚 |
1995年2月18日 |
1997年7月8日 (CEDAW/C/COL/4) |
第二十届(1999 ) |
|
刚果 |
1995年8月25日 |
2002 年4月8日 (CEDAW/C/CO G / 1-5 )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哥斯达黎加 |
199 9 年5月4日 |
2002年11月21日 (CEDAW/C/CRI/4)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古巴 |
1994年9月3日 |
1999年9月27日 (CEDAW/C/CUB/4) |
第二十三届(2000 ) |
|
塞浦路斯 |
199 8 年8月22日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
199 9 年11月16日 |
|||
丹麦 |
1996年5月21日 |
1997年1月9日 (CEDAW/C/DEN/4) |
第二十 七 届(2002 ) |
|
多米尼 克 |
1994年9月3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95年10月2日 |
1997年10月29日 (CEDAW/C/DOM/4) |
第十八届(1998) |
|
厄瓜多尔 |
1994年12月9日 |
2001 年1月8日 (CEDAW/C/ ECU /4 -5 )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埃及 |
1994年10月18日 |
2000年3月30日 (CEDAW/C/EGY/4-5) |
第二十四届(2001) |
|
萨尔瓦多 |
1994年10月18日 |
2001 年7月26日 (CEDAW/C/ S L V / 3- 4)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赤道几内亚 |
1997年11月22日 |
|||
埃塞俄比亚 |
1994年10月10日 |
2003 年9月25日 (CEDAW/C/ETH/4-5) |
||
芬兰 |
1999年10月4日 |
1999年11月23日 (CEDAW/C/FIN/4) |
第二十四届(2001) |
|
法国 |
1997年1月13日 |
1999年10月5日 (CEDAW/C/F RA / 3- 4)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加蓬 |
1996年2月20日 |
2003 年6月4日 (CEDAW/C/GAB/2-5) |
||
德国 |
1998年8月9日 |
1998年10月27日 (CEDAW/C/DEU/4) |
第二十二届(2000 ) |
|
加纳 |
1999年2月1日 |
|||
希腊 |
1996年7月7日 |
2001 年4月19日 (CEDAW/C/GRC/4 -5 ) |
特别会议 (2002 ) |
|
危地马拉 |
1995年9月11日 |
2001 年3月20日 (CEDAW/C/GUA/ 3- 4) |
特别会议 (2002 ) |
|
几内亚 |
1995年9月8日 |
|||
几内亚比绍 |
1998年9月22日 |
|||
圭亚那 |
1994年9月3日 |
2003年6月27日 (CEDAW/C/GUY/3-6) |
||
海地 |
1994年9月3日 |
|||
洪都拉斯 |
1996年4月2日 |
|||
匈牙利 |
1994年9月3日 |
2000年9月19日 (CEDAW/C/H UN /4 -5 ) |
特别会议 (2002 ) |
|
冰岛 |
1998年7月3日 |
1998年7月15日 (CEDAW/C/ICE/3-4 ) |
第二十六届 (2002 ) |
|
印度尼西亚 |
1997年10月13日 |
|||
伊拉克 |
1999年9月12日 |
|||
爱尔兰 |
1999年1月22日 |
2003年6月10日 (CEDAW/C/IRL/4-5) |
||
意大利 |
1998年7月10日 |
|||
牙买加 |
1997年11月18日 |
1998年2月17日 (CEDAW/C/JAM/2-4) |
第二十四届(2001) |
|
日本 |
1998年7月25日 |
1998年7月24日 (CEDAW/C/JPN/4 )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肯尼亚 |
1997年4月8日 |
2000年1月5日 (CEDAW/C/KEN/3-4 )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94年9月13日 |
2003 年2月3日 (CEDAW/C/LAO/1-5) |
||
利比里亚 |
1997年8月16日 |
|||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
2002 年6月15日 |
|||
卢森堡 |
2002 年3月4日 |
2002年3月12日 (CEDAW/C/ LUX /4 )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马达加斯加 |
2002 年4月16日 |
|||
马拉维 |
2000年4月11日 |
|||
马里 |
1998 年 10 月 10 日 |
|||
毛里求斯 |
1997 年 8 月 8 日 |
|||
墨西哥 |
1994 年 9 月 3 日 |
1992 年 12 月 1 日 c 1997 年 3 月 7 日 (CEDAW/C/MEX/3-4) |
第十八届 (1998) |
|
1997 年 7 月 9 日 (CEDAW/C/MEX/3-4 / Add.1) |
||||
蒙古 |
1994 年 9 月 3 日 |
1998 年 12 月 8 日 (CEDAW/C/MNG/3-4) |
第二十四届 (2001) |
|
新西兰 |
1998 年 2 月 9 日 |
1998 年 3 月 2 日 (CEDAW/C/NZL/3-4) |
第十九届 (1998) |
|
1998 年 4 月 15 日 (CEDAW/C/NZL/3-4 / Add.1) |
||||
尼加拉瓜 |
1994 年 11 月 26 日 |
1998 年 6 月 16 日 (CEDAW/C/NIC/4)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尼日利亚 |
1998 年 7 月 13 日 |
2003 年 1 月 23 日 (CEDAW/C/NGA/4-5) |
||
挪威 |
1994 年 9 月 3 日 |
1994 年 9 月 1 日 (CEDAW/C/NOR/4) |
第十四届 (1995) |
|
巴拿马 |
1994 年 11 月 28 日 |
|||
巴拉圭 |
2000 年 5 月 6 日 |
|||
秘鲁 |
1995 年 10 月 13 日 |
1994 年 11 月 25 日 (CEDAW/C/PER/3-4) |
第十九届 (1998) |
|
菲律宾 |
1994 年 9 月 4 日 |
1996 年 4 月 22 日 (CEDAW/C/PHI/4) |
第十六届 (1997) |
|
波兰 |
1994 年 9 月 3 日 |
|||
葡萄牙 |
1994 年 9 月 3 日 |
1999 年 11 月 23 日 (CEDAW/C/PRT/4 ) |
第二十六届 (2002) |
|
大韩民国 |
1998 年 1 月 26 日 |
1998 年 3 月 27 日 (CEDAW/C/KOR/4) |
第十九届 (1998) |
|
罗马尼亚 |
1995 年 2 月 6 日 |
1998 年 12 月 10 日 (CEDAW/C/ROM/4-5 ) |
第二十三届 (2000) |
|
俄罗斯联邦 |
1994 年 9 月 3 日 |
1994 年 8 月 31 日 (CEDAW/C/USR/4) |
第十四届 (1995) |
|
卢旺达 |
1994 年 9 月 3 日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1998 年 5 月 25 日 |
2002 年 1 月 1 8 日 (CEDAW/C/ KNA / 1- 4) |
第二十七届 (2002) |
|
圣卢西亚 |
1995 年 11 月 7 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94 年 9 月 3 日 |
|||
塞内加尔 |
1998 年 3 月 7 日 |
|||
塞拉利昂 |
2001 年 12 月 11 日 |
|||
西班牙 |
1997 年 2 月 4 日 |
1998 年 10 月 20 日 (CEDAW/C/ESP/4 ) |
第二十一届 (1999) |
|
斯里兰卡 |
1994 年 11 月 4 日 |
1999 年 10 月 7 日 (CEDAW/C/LKA/3-4 ) |
第二十六届 (2002) |
|
瑞典 |
1994 年 9 月 3 日 |
1996 年 5 月 21 日 (CEDAW/C/SWE/4)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泰国 |
1998 年 9 月 8 日 |
|||
多哥 |
1996 年 10 月 26 日 |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2003 年 2 月 11 日 |
|||
突尼斯 |
1998 年 10 月 20 日 |
2000 年 7 月 2 7 日 (CEDAW/C/ TUN / 3- 4) |
第二十 七 届 (200 2 ) |
|
土耳其 |
1999 年 1 月 19 日 |
2003 年 7 月 7 日 (CEDAW/C/TUR/4-5) |
||
乌干达 |
1998 年 8 月 21 日 |
|||
乌克兰 |
1994 年 11 月 3 日 |
1999 年 8 月 2 日 (CEDAW/C/UKR/4-5) |
第二十七届 (2002)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95 年 5 月 7 日 |
1999 年 1 月 19 日 (CEDAW/C/UK/4 和 Add.1-4) |
第二十一届 (1999)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1998 年 9 月 9 日 |
|||
乌拉圭 |
1994 年 11 月 8 日 |
|||
委内瑞拉 |
1996 年 6 月 1 日 |
|||
越南 |
1995 年 3 月 19 日 |
2000 年 9 月 6 日 (CEDAW/C/VNM/3-4)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也门 |
1997 年 6 月 29 日 |
2000 年 3 月 8 日 (CEDAW/C/YEM/4) |
特别会议 (2002) |
|
赞比亚 |
1998 年 7 月 21 日 |
1999 年 8 月 12 日 (CEDAW/C/ZAM/3-4 ) |
第二十七届 (2002) |
|
E.第五次定期报告 |
||||
阿根廷 |
2002 年 8 月 14 日 |
2002 年 1 月 15 日 (CEDAW/C/A RG /5 ) |
特别会议 (2002 ) |
|
澳大利亚 |
2000 年 8 月 27 日 |
|||
奥地利 |
1999 年 4 月 30 日 |
1999 年 9 月 20 日 (CEDAW/C/AUT/5 ) |
第二十三届 (2000 ) |
|
孟加拉国 |
2001 年 12 月 6 日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CEDAW/C/BGD/5) |
||
巴巴多斯 |
1999 年 9 月 3 日 |
|||
白俄罗斯 |
1998 年 9 月 3 日 |
2002 年 12 月 19 日 (CEDAW/C/BLR/4-6) |
||
比利时 |
2002 年 8 月 9 日 |
|||
不丹 |
1998 年 9 月 30 日 |
2003 年 1 月 2 日 (CEDAW/C/BTN/1-6) (CEDAW/C/BTN/1-6/Corr.1) |
||
巴西 |
2001 年 3 月 2 日 |
2002 年 11 月 7 日 (CEDAW/C/BRA/1-5)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布基纳法索 |
2004 年 11 月 13 日 |
2003 年 8 月 6 日 (CEDAW/C/BFA/4-5) |
||
保加利亚 |
1999 年 3 月 10 日 |
|||
加拿大 |
1999 年 1 月 9 日 |
2002 年 4 月 2 日 (CEDAW/C/ CAN /5 )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佛得角 |
1998 年 9 月 3 日 |
|||
中国 |
1998 年 9 月 3 日 |
|||
哥伦比亚 |
1999 年 2 月 18 日 |
|||
刚果 |
1999 年 8 月 25 日 |
2002 年 4 月 8 日 (CEDAW/C/ COG / 1- 5 )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哥斯达黎加 |
2003 年 5 月 4 日 |
|||
古巴 |
1998 年 9 月 3 日 |
|||
塞浦路斯 |
2002 年 8 月 22 日 |
|||
丹麦 |
2000 年 5 月 21 日 |
2000 年 6 月 13 日 (CEDAW/C/DEN/5 ) |
第二十七届 (2002) |
|
多米尼克 |
1998 年 9 月 3 日 |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1999 年 9 月 2 日 |
2003 年 4 月 11 日 (CEDAW/C/DOM/5) |
||
厄瓜多尔 |
1998 年 12 月 9 日 |
2002 年 1 月 8 日 (CEDAW/C/ ECU / 4- 5 )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埃及 |
1998 年 10 月 9 日 |
2000 年 3 月 30 日 (CEDAW/C/EGY/4-5) |
第二十四届 (2001) |
|
萨尔瓦多 |
1998 年 9 月 18 日 |
2 001 年 7 月 26 日 (CEDAW/C/SLV/4-5)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赤道几内亚 |
2001 年 1 1 月 22 日 |
|||
埃塞俄比亚 |
1998 年 10 月 10 日 |
2002 年 9 月 25 日 (CEDAW/C/ETH/4-5) |
||
法国 |
2001 年 1 月 13 日 |
200 2 年 8 月 27 日 (CEDAW/C/ FRA /5)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加蓬 |
2000 年 2 月 20 日 |
2003 年 6 月 4 日 (CEDAW/C/GAB/2-5 |
||
德国 |
2002 年 8 月 9 日 |
2003 年 1 月 28 日 (CEDAW/C/DEU/5) |
||
加纳 |
2003 年 2 月 1 日 |
|||
希腊 |
2000 年 7 月 7 日 |
2001 年 4 月 19 日 (CEDAW/C/ GRC /4-5) |
特别会议 (2002) |
|
危地马拉 |
1999 年 9 月 11 日 |
2002 年 1 月 15 日 (CEDAW/C/ GUA /5) |
特别会议 (2002) |
|
几内亚 |
1999 年 9 月 8 日 |
|||
几内亚比绍 |
2002 年 9 月 22 日 |
|||
圭亚那 |
1998 年 9 月 3 日 |
2003 年 6 月 27 日 (CEDAW/C/GUY/3-6) |
||
海地 |
1998 年 9 月 3 日 |
|||
洪都拉斯 |
2000 年 4 月 2 日 |
|||
匈牙利 |
1998 年 9 月 3 日 |
2000 年 9 月 19 日 (CEDAW/C/ HUN /4-5) |
特别会议 (2002) |
|
冰岛 |
2002 年 7 月 3 日 |
|||
印度尼西亚 |
2001 年 10 月 13 日 |
|||
爱尔兰 |
2003 年 1 月 22 日 |
2003 年 6 月 10 日 (CEDAW/C/IRL/4-5) |
||
意大利 |
2002 年 7 月 10 日 |
|||
牙买加 |
2001 年 11 月 18 日 |
|||
日本 |
2002 年 7 月 2 5 日 |
2002 年 9 月 13 日 (CEDAW/C/ JPN / 5 ) |
第二十九届 (2003) |
|
肯尼亚 |
2001 年 4 月 8 日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1998 年 9 月 1 3 日 |
200 3 年 2 月 3 日 (CEDAW/C/LAO/1-5) |
||
利比里亚 |
2001 年 8 月 16 日 |
|||
马里 |
2002 年 10 月 10 日 |
|||
毛里求斯 |
2001 年 8 月 8 日 |
|||
墨西哥 |
1998 年 9 月 3 日 |
2000 年 12 月 1 日 (CEDAW/C/ MEX /5) |
特别会议 (2002) |
|
蒙古 |
1998 年 9 月 3 日 |
|||
新西兰 |
2002 年 2 月 9 日 |
|||
尼加拉瓜 |
1998 年 11 月 26 日 |
1999 年 9 月 2 日 (CEDAW/C/NIC/5)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尼日利亚 |
2002 年 7 月 13 日 |
2003 年 1 月 23 日 (CEDAW/C/NGA/4-5) |
||
挪威 |
1998 年 9 月 3 日 |
2000 年 3 月 23 日 (CEDAW/C/NOR/5 )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巴拿马 |
1998 年 11 月 28 日 |
|||
秘鲁 |
1999 年 10 月 13 日 |
2000 年 7 月 21 日 (CEDAW/C/PER/5 ) |
特别会议 (2002) |
|
菲律宾 |
1998 年 9 月 4 日 |
|||
波兰 |
1998 年 9 月 3 日 |
|||
葡萄牙 |
1998 年 9 月 3 日 |
2001 年 6 月 13 日 (CEDAW/C/ RPT /5) |
第二十 六 届 (2002) |
|
大韩民国 |
2002 年 1 月 16 日 |
2003 年 7 月 23 日 (CEDAW/C/KOR/5) |
||
罗马尼亚 |
1999 年 2 月 6 日 |
1998 年 12 月 10 日 (CEDAW/C/ROM/4-5) |
第二十三届 (2000 ) |
|
俄罗斯联邦 |
1998 年 9 月 31 日 |
1999 年 3 月 3 日 (CEDAW/C/USR/5 ) |
第二十六届 (2002) |
|
卢旺达 |
1998 年 9 月 3 日 |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2002 年 5 月 25 日 |
|||
圣卢西亚 |
1999 年 11 月 7 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1998 年 9 月 3 日 |
|||
塞内加尔 |
2002 年 3 月 7 日 |
|||
西班牙 |
2001 年 2 月 4 日 |
2003 年 4 月 11 日 (CEDAW/C/ESP/5) |
||
斯里兰卡 |
1998 年 11 月 4 日 |
|||
瑞典 |
1998 年 9 月 3 日 |
2000 年 12 月 8 日 (CEDAW/C/SWE/5) |
第二十五届 (2001) |
|
泰国 |
2002 年 9 月 8 日 |
|||
多哥 |
2000 年 10 月 26 日 |
|||
突尼斯 |
2002 年 10 月 20 日 |
|||
土耳其 |
2003 年 1 月 19 日 |
2003 年 7 月 7 日 (CEDAW/C/TUR/4-5) |
||
乌干达 |
2002 年 8 月 21 日 |
|||
乌克兰 |
1998 年 9 月 3 日 |
1999 年 8 月 2 日 (CEDAW/C/UKR/4-5 ) |
第二十七届 ( 2002 )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2003 年 5 月 7 日 |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2002 年 9 月 19 日 |
|||
乌拉圭 |
1998 年 11 月 8 日 |
|||
委内瑞拉 |
2000 年 6 月 1 日 |
|||
越南 |
1999 年 3 月 19 日 |
|||
也门 |
2001 年 6 月 29 日 |
2002 年 1 月 3 日 (CEDAW/C/ YEM /5 ) |
特别会议 (2002) |
|
赞比亚 |
2002 年 7 月 21 日 |
|||
F.第六次定期报告 |
||||
奥地利 |
2003 年 4 月 30 日 |
|||
巴巴多斯 |
1999 年 9 月 3 日 |
|||
白俄罗斯 |
2002 年 9 月 3 日 |
2002 年 12 月 19 日 (CEDAW/C/BLR/4-6) |
||
不丹 |
2002 年 9 月 30 日 |
2003 年 1 月 2 日 (CEDAW/C/BTN/1-6) (CEDAW/C/BTN/1-6/Corr.1) |
||
保加利亚 |
2003 年 3 月 10 日 |
|||
加拿大 |
2003 年 1 月 9 日 |
|||
佛得角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中国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哥伦比亚 |
2003 年 2 月 18 日 |
|||
古巴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多米尼克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厄瓜多尔 |
2002 年 12 月 9 日 |
|||
埃及 |
2002 年 10 月 18 日 |
|||
萨尔瓦多 |
2002 年 9 月 18 日 |
2002 年 11 月 2 日 (CEDAW/C/SLV/6)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埃塞俄比亚 |
2002 年 10 月 10 日 |
|||
圭亚那 |
2002 年 9 月 3 日 |
2003 年 6 月 27 日 (CEDAW/C/GUY/3-6) |
||
海地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匈牙利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2002 年 9 月 13 日 |
|||
墨西哥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蒙古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尼加拉瓜 |
2002 年 11 月 26 日 |
|||
挪威 |
2002 年 9 月 3 日 |
2000 年 3 月 23 日 (CEDAW/C/NOR/6) |
第二十八届 (2003) |
|
巴拿马 |
2002 年 11 月 28 日 |
|||
菲律宾 |
2002 年 9 月 4 日 |
|||
波兰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葡萄牙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罗马尼亚 |
2003 年 2 月 6 日 |
|||
俄罗斯联邦 |
2002 年 9 月 31 日 |
|||
卢旺达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斯里兰卡 |
2002 年 11 月 4 日 |
|||
瑞典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乌克兰 |
2002 年 9 月 3 日 |
|||
乌拉圭 |
2002 年 11 月 8 日 |
|||
越南 |
2003 年 3 月 19 日 |
|||
南斯拉夫 |
2003 年 3 月 28 日 |
|||
G.作为例外情况提交的报告 |
||||
刚果民主共和国 b |
1997 年 1 月 16 日 ( 口头报告 ; 见 CEDAW/ C/SR.317) |
第十六届 (1997) |
||
卢旺达 |
1996 年 1 月 31 日 ( 口头报告 ; 见 CEDAW/ C/SR.306) |
第十五届 (1996) |
||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
1993 年 12 月 2 日 (CEDAW/C/YUG/SP.1) |
第十三届 (1994) |
||
1994 年 2 月 2 日 ( 口头报告 ; 见 CEDAW/C/SR.254) |
a在应提交的日期前一年,秘书长请缔约国提交其报告。
b1997年5月17日起扎伊尔改称刚果民主共和国。
c撤回报告。
附件七
致秘书长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信
请联伊援助团纽约办事处转交
秘书长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塞尔希奥·比埃拉·德梅洛先生
传真机号码:917 367 5115
亲爱的比埃拉·德梅洛先生: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03年6月30日至7月18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第二十九届会议期间,关切地注意到伊拉克妇女的境况。如在所有战争局势中,在伊拉克也是一样,妇女尤其遭受冲突的不良效应的冲击。
委员会注意到,伊拉克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一切战后活动,包括新的《伊拉克宪法》和立法框架,都必须完全按照《公约》的规定拟订,以确保妇女与男子在伊拉克生活的所有领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平等。
为此,委员会谨强调,在伊拉克的复兴与重建过程中,主管行政当局和所有机构,包括参与这一进程的联合国机构和国际非政府组织,都必须作为紧急优先事项,确保妇女的身心安全得到充分保护,适当正视性别问题,并采取行动,促进妇女平等参与该国各级的行政结构和重建活动。
委员会敦促您,以秘书长伊拉克问题特别代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身份,确保负责当局,包括过渡行政当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使伊拉克妇女能够充分享受《公约》所述的所有权利。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主席
费里德·阿贾尔谨上
2003年7月18日
附件八
根据议事规则第23条提请委员会注意的说明
“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工作组提供全面会议服务、包括口译服务所需的会议服务费用,以全额费用计算估计为348 700美元。假定这些会议将在委员会与大会和会议管理部商定的日期举行,它们可以在联合国提供会议服务的能力范围内安排。但是,如果这些会议在其他日期举行,则需要提出一份关于所涉方案预算(348 700美元)问题的说明,由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加以审查,并对2004-2005两年期拟议方案预算进行审查。”
附件九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第二届会议的报告
1.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来文工作组于2003年6月25日至27日举行第二届会议。工作组所有成员都出席了会议。科尼利厄斯·费林特尔曼先生出席了2003年6月26日至27日的会议。舍普-席林女士继续担任主席。
2.工作组在其第二届会议上修正和通过了议程(见附件一)。
一.讨论摘要
A.供来文工作组参考的关于《任择议定书》所产生的问题的背景文件
3.委员会第二十七届会议根据来文工作组的要求,建议就有关《任择议定书》的下列问题进行研究:“同一事项”和“由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任择议定书》,第4(2)(a)条);“来文所述的事实发生在《[任择]议定书》生效之前”(《任择议定书》,第4(2)(e)条)。委员会还建议就缔约国对非国家行动者的行为负责、各项人权条约所建议的补救办法和缔约国执行的意见情况(《任择议定书》,第7(3)、(4)和(5)条)进行研究。被提高妇女地位司聘请担任顾问的荷兰人权学会Ineke Boerefijn女士编写了关于这些问题的背景文件。
4.Boerefijn女士向工作组介绍这份文件。工作组对文件提供了全面而有用的资料表示感谢。工作组成员讨论了文件的每一节、提出问题、要求澄清并探讨了可根据《任择议定书》对讨论中问题提出的假定来文。
5.根据工作组成员在讨论期间表示的评论和意见,Boerefijn女士宣称,她愿意对文件作出一些增添和修订。Boerefijn女士还表示愿意经常增订该文件,尤其是关于文件所述事项的新发展。
B.与《任择议定书》第2条有关的函件
6.工作组讨论了与《任择议定书》第2条有关的第一批函件。提高妇女地位司已收到这些函件,但还来不及为登记目的加以审议。工作组向秘书处提供了关于如何处理这些函件和今后收到的函件的标准和准则。此后,工作组将不再在这种初步阶段审查函件。
C.其他事项
7.提高妇女地位司司长告知工作组,妇女权利科科长在该司内对处理来文负起总的责任,大会已核准在该科内设置两个工作人员职位,专门处理《任择议定书》事宜,其中一个职位已有人任职,另一个可望很快就会有人任职。她向工作组保证,工作人员将继续重视《任择议定书》所涉的各项问题。她还向工作组保证,正继续致力确保该司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之间的交互式数据库的有效运作。妇女权利科科长就整套多媒体培训教材和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手册的编制情况向工作组作了简报。还对过去和计划就协助批准《公约》和根据《公约》提交报告进行的技术合作活动提供了最新资料。
二.工作组的决定
8.工作组决定:
(a)“来文”一词仅用于下列情况:函件已提交工作组,而且已作出登记的决定;
(b)登记其第一封来文;
(c)授权工作组主席在该司通报之后,以工作组的名义对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的紧急情况作出决定(《任择议定书》第5条和议事规则63),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委员会;
(d)继续审议与其运作相关的其他事项,特别是其2002年5月6日的报告(CEDAW/C/2002/II/CRP.4)第13段提到的事项。
三.需要委员会采取行动的建议
(见本报告第五章)
四.尚待审议的其他问题
9.工作组议定,关于来文的意见一旦通过,即进一步审议下列事项:
(a)是否必须确保就委员会关于来文的意见而采取的后续行动保持连续性,例如为采取后续行动而任命报告员及其候补(议事规则第73条);
(b)就委员会关于来文的意见的执行工作和后续行动,同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交流的机制;
(c)是否有任何人权条约机构曾修订此前关于来文的决定。
––––––––––––––––
03-46819 (c) 190903 0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