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员 姓 名

国 籍

下列年份 1 月 19 日任期届满

马哈穆德·阿布勒 - 纳赛尔先生

埃及

2006

努尔雷迪纳·埃米尔先生

阿尔及利亚

2006

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 先生

俄罗斯联邦

2008

小拉尔夫·博伊德先生

美利坚合众国

2008

何塞 · 弗朗西斯科 · 卡利 · 察伊先生

危地马拉

2008

雷吉斯·德古特 先生

法国

2006

库特·赫恩德尔 先生

奥地利

2006

帕特里夏·诺齐福·贾纽埃里-巴迪尔女士

南非

2008

莫尔腾·基艾鲁姆 先生

丹麦

2006

若泽·林德格 伦·阿尔维斯 先生

巴西

2006

拉加万·瓦苏德万·皮莱先生

印度

2008

阿迦·沙希先生

巴基斯坦

2006

利诺斯·亚历山大·西西利亚诺斯先生

希腊

2006

唐承元先生

中国

2008

帕特里克·索恩伯里先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2006

路易斯·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先生

厄瓜多尔

2008

马里奥·豪尔赫·尤奇斯先生

阿根廷

200 8

6. 所有委员均出席了委员会第六十四届和六十五届会议。

D. 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7. 委员会2004年2月23日(第六十四届会议)第1613次会议,根据《公约》第十条第二款选举了如下所列的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任期列于括号内。

主席:马里奥·尤奇斯先生(2004-2006)

副主席:帕特里夏·诺齐福·贾纽埃里-巴迪尔女士(2004-2006)

拉加万·瓦苏德万·皮莱先生(2004-2006)

利诺斯·亚历山大·西西利亚诺斯先生(2004-2006)

报告员:帕特里克·索恩伯里先生(2004-2006)

E. 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法委员会和马的合作

8. 根据委员会1972年8月21日关于与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合作的第2(VI)号决定1,这两个组织应邀出席了委员会的会议。按照委员会近年来的做法,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9. 劳工组织关于适用公约和建议专家委员会提交国际劳工大会的报告,根据两个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安排分发给了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专家委员会的报告,特别是阐述适用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和1989年《土著及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的章节,以及报告中与其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10. 难民署就所有因难民署在其国内从事难民工作而其报告正受到审查的缔约国的情况向委员会委员提出了评论。这些评论提到了难民、寻求庇护者、回返者(前难民)、无国籍人士和难民署关注的其他各类人的人权问题。难民署代表出席了委员会各届会议,并就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任何关切问题报告难民署。在国家一级,尽管难民署130个外勤业务处没有系统地跟踪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但这些意见和建议经常被列入旨在将人权纳入方案主流的活动中。

11. 2004年8月4日,委员会应国际法委员会的邀请,就人权条约保留意见问题与其举行联席会议。本委员会于2003年3月就此问题向国际法委员会提出了初步意见,双方由此开始进行合作,国际法委员会和本委员会的主席对此均表示欢迎。国际法委员会条约保留意见问题报告员Alain Pellet先生对本委员会在其初步意见中概述的立场再次表示赞赏。此外,他还介绍了国际法委员会自开始讨论条约保留意见问题以来遵循的总体方针及其立场的演变情况。本委员会主席提到了一份文件,其中评估了委员会近来在保留意见问题方面的做法,并请利诺斯·亚历山大·西西利亚诺斯先生对该文件的信息作一简要分析。西西利亚诺斯先生解释说,《公约》第二十条是委员会的具体依据斯,因为它是衡量保留意见可否采纳和有效性的标准,他还强调指出,类似的条款在其它人权条约中并不存在。本委员会在借助这一条款作为起点的同时,还对保留意见问题采取了一种灵活务实的方针。委员会请各国进一步就保留意见所涉问题提供资料或拟出实质性建议,同时请各国考虑他们的保留意见的范围甚或撤消保留。在某些情况下,本委员会对一般性保留意见与《公约》的条款甚或其目标和宗旨的吻合问题不得不持批评的态度。西西利亚诺斯先生发言之后与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们交换意见,重点也是围绕着国际法委员会近来工作中提到的保留意见的范围后来有所扩大的问题。本委员会有些委员对这问题表示关切,因为它可能引起严重问题,但是目前暂时还不涉及《公约》。本委员会注意到特别报告员的方针,根据这个方针,一项保留意见的范围后来有所扩大只要有一个国家反对即无效。

12. 2004年8月17日委员会适足生活水准权所含适足住房问题特别报告员Miloon Kothari先生向本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第1666次会议致辞,随后富有成果地讨论了如何加强与本委员会合作的问题。

F. 其他事项

13. 2004年3月10日,代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本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第1637次会议致辞。在对拟议的条约机构体系审查工作已经取得的进展表示高兴之后,他重申支持采取新措施,时期的条约机构的工作程序和谐统一,突出强调了这些机构通过的建议的后续工作程序的重要性。此外,代理高级专员还强调必须继续加强国家保护人权系统。他还感谢本委员会两位参加切实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政府间工作组第二届会议的委员,回顾说,在小组讨论补充标准时,他曾强调必须拟定一个新的人权教育公约。代理高级专员提请本委员会注意,2004年4月7日是卢旺达种族灭绝发生十周年之日。他还突出提到了目前正在展开的关于是否有必要拟订《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罪行公约》附加议定书的讨论。最后,代理高级专员要求尚未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发表声明的缔约国发表声明并承认本委员会有权审查个人和集体提交的来文。

14. 2004年8月2日,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本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第163次会议致辞。高级专员回顾说,严格执行条约对维护和增进法治至关重要,她指出,歧视是遵守法治原则的主要障碍之一。她对本委员会可能通过预警措施和紧急行动程序以防止严重违反公约的行为或至少限制其规模或数量。但是,高级专员着重指出本委员会的工作不仅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国家至为重要,而且所有国家都必须保持警惕,继续打击种族主义,包括极其恶性的种族主义。高级专员欢迎本委员会举办的对非公民的种族歧视问题的专题讨论会,强调指出,在仇外现象,特别是仇视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现象成为最令人不安的种族主义之际,本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尤为重要。最后,她强调有必要时条约机构的建议和案例更为容易援用,更容易查阅。

G.通过报告

15. 委员会在2004年8月20日举行的第1672次会议上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1《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七届会议,补编第18号(A/27/18)》,第九章,B节。

二、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行动程序

16. 委员会在1993年3月17日第979次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工作文件,指导以下方面今后的工作,研究可采取何种措施防止并更为有效出土地应对违反《公约》的行为。1委员会在工作文件中指出,为防止严重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可做出的努力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

17. 下列各节载有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根据预警措施和紧急程序通过的各项决定的案文。

1(65)号决定

达尔富尔的情况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震惊地看到目前发生在达尔富尔的事件,

深信这些事件有族裔和种族方面的原因,

遵照其使命,即确保《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普遍适用,推动采取必要措施,增进种族群体和族裔群体之间的相互谅解,

参照其1999年3月19日关于苏丹问题的第5(54)号决定,尤其是其中的第五段,

回顾了委员会主席2004年3月12日发出的信函,其中要求该缔约国在2004年7月31日前向委员会提交有关达尔富尔目前局势的详细资料,

注意到该缔约国未向委员会转交所需资料,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2004年7月30日的第1556(2004)号决议,其中谴责危机中的所有各方,特别是金戈威德民兵的一切暴力行为以及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包括不加分辨地攻击平民、强奸、强迫流离失所,以及各种暴力行为,尤其是有族裔性质的暴力行为,表示极其关切达尔富尔冲突对平民,包括妇女、儿童、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所产生影响,

1. 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556(2004)号决议及其中规定的一切措施,确保立即停止达尔富尔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尤其是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行为,

2. 认为在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支持并得到欧洲联盟和美国的后勤和财政援助的情况下,在达尔富尔部署一支由非洲联盟领导的军力得到充分加强的保护部队,会大大地有助于安全理事会第1556(2004)号决议的迅速贯彻。

2004年8月18日

第1668次会议

2 (65)号决定

以色列

委员会回顾指出,委员会在第2(63)号决定中要求取消2002年5月《暂停令》,该法令于2003年7月31日制订成法律,题为《以色列国籍和入境法》(暂行),其中规定除了可酌情允许的有限例外情况外,以色列公民在与西岸或加沙地带居民结婚后暂时不能实现家庭团聚,暂停期为一年,一年后可延期。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02年5月《暂停令》已对许多家庭和婚姻产生了不良影响;2003年7月31日的《以色列国籍和入境法》(暂行)引起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述的严重问题。

以色列无视委员会的请求,将2002年5月《暂停令》(后于2003年7月31日制订成题为《以色列国籍和入境法》(暂行)的法律)延长六个月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有鉴于此,委员会再次要求取消该法。

委员会在第2(63)号决定中请以色列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情况,该缔约国未提交自1998年至2004年分别到期的第10、11、12和13次定期报告;铭记上述事实,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丑)项的规定,特别是参照《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委员会请以色列政府从速而且至晚不迟于2004年12月31日向委员会递送报告。

2004年8月20日第1671次会议

《大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七届会议,补编第18号(A/27/18)》,第九章,B节。

三、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巴 哈 马

18. 委员会在2004年2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620次和1621次会议(CERD/C/SR.1620和1621)上审议了巴哈马本应在1984年至2002年期间分别提交、现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的第五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428/Add.1)。在2004年3月11日举行的第1637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并欢迎缔约国派遣高级代表团出席会议。使委员会高兴的是,委员会由此与巴哈马恢复了高质量的对话,并赞扬该代表团对向其提出的许多问题作了详尽的答复。

20. 委员会赞赏该报告总的形式和内容符合委员会的准则,而且报告是政府各部合作的结果。但是,使委员会遗憾的是,报告中没有充分提供履行《公约》的实际情况。

B. 阻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由于从邻国,特别是海地和古巴流入大量移民和难民而面临的一些困难。

C. 积极方面

22. 委员会欢迎该国于2001年通过了《就业法令》,其中包括了禁止种族歧视的条款。

2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尽一切努力保证移民能够不受歧视地行使其人权。

24.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国际移民组织不久将对巴哈马境内的移民及其生活状况进行调查。

2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及非政府组织可访问拘留无证移民和避难者的Carmichael路拘留中心(Carmichael Road Detention Center)。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1994年批准了《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

D. 关注问题和建议

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所加入《公约》的保留,特别是缔约国含糊笼统的说明,表示该国不能接受超越其宪法范围的义务,也不能接受引进超越《宪法》规定的司法程序的义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撤消所有在加入《公约》时提出的保留意见。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人口的族裔组成方面没有具体数字,并指出,这种资料对评估《公约》实际履行情况是必要的。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人口普查中提出更详细具体的问题,以便更好了解该国的族裔组成情况,并提请缔约国注意报告形式和内容一般准则的第8段。

29. 委员会再次表示关注该国《宪法》第26条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它与《公约》第一条不完全一致。

委员会请缔约国使其国内法与《公约》相符。

30. 委员会对巴哈马尚未通过符合《公约》第四条要求的法律表示遗憾,然而它注意到缔约国确实有意对其立法作如是修改。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守《公约》第条的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种族动机作为加重刑罚因素列入其刑法中。

31. 据报道,有人发表言论及媒体文章,煽动对移民、尤其是海地人的种族歧视,并在诸如教育和就业等领域对移民实行歧视,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而且感到的是缔约国表示未听说这类指控。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这些指控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委员会。缔约国应酌情采取惩处、教育等一切必要措施来制止这种行为。

32.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存在将某些就业部门及住房专门留给巴哈马人的政策,因此对定期报告未就如何切实实施《公约》第五条提供充足资料感到遗憾。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类资料,尤其是关于移民的资料。委员会将欢迎该国提供有关2001年《就业法令》禁止种族歧视的条款实施后取得效果的资料,并欢迎有关将工作和住房专留给巴哈马人政策及其对移民生活状况影响的更详尽资料。

33.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目前正在开展的宪法改革工作,但是,对于在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子女和外籍配偶的权利方面《宪法》中含有歧视性条款,委员会表示关注。

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努力,纠正这种歧视,并提请该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与性别有关的种族歧视的第XXV(2000)号一般性建议。

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无适当证件进入该国的人必定遭拘留而不予司法审查。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说,此类拘留一般不超过几天时间,但是有报道强调指出,此类拘留依移民的国籍有时可长达一年以上,委员会对此感到不安。

委员会强调指出拘留应当是最后手段,并请缔约国对于无证移民和避难者采用拘留以外的其他处置办法。建议对无适当证件进入该国者的拘留令规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应当向这些人充分说明其权利,并应严格说明拘留的最长期限。

35. 委员会注意到,没有关于避难者权利的足够资料,同时有报道指出,目前的制度无法保证其生命或自由在一国可能有危险的人一律不予遣返,委员会对此感到不安。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避难者能了解情况、翻译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补救办法。委员会希望更详尽了解情况,尤其是给予难民地位的程序及避难者被拘留的平均时间。

36. 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该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将巴哈马于1993年批准的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的相关议定书落实到其国内法之中。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起草有关这一问题的法案,并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将上述《公约》及议定书落实到国内法之中,尤其是应实施1951年《公约》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不驱逐条款。

37.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已作出重大努力,以有效管理Carmichael路拘留中心(Carmichael Road Detention Center),但有报道指出,该中心的拘留条件不能令人满意,尤其是在食物和饮水供应、卫生和医疗保健方面不令人满意,委员会对此十分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立即加紧努力,并向委员会提供关于Carmichael路拘留中心(Carmichael Road Detention Center)条件的详细情况。

38. 委员会注意到有情况表明,可能仍然需要在黑人和白人社群间实行种族和解的政策。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加紧努力,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有关巴哈马境内黑人和白人社群间关系现状的详细情况。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称该国未曾有过涉及种族歧视问题的申诉或法院裁决,并将这一情况作为巴哈马不存在种族歧视的实证提了出来。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调查该国为何没有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特别是这是否可能是由于制止种族歧视的立法涵盖面不够大。缔约国还应核实,缺少这样的申诉是否因为受害人对其权利缺乏了解、畏惧报复、对警察和司法当局缺乏信心、或政府当局对种族歧视案例缺少关心或敏感。

40. 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不对法官和司法人员进行有关制止种族歧视的训练,而且缔约国满足于由非巴哈马法官执掌该国的最高法院。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法官和司法人员进行制止种族歧视的训练,尤其是提供有关《公约》内容的培训。

41. 委员会关切的是,该国以其人口基本上是同族为理由,没有提请公众注意《公约》的实质内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经常向一般公众宣传《公约》的实质内容,并加紧努力,使人们了解自己有控告种族歧视事件的申诉机会。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落实《公约》,尤其是《公约》第二至七条时,也顾及《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建议该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在国家范围内为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的情况。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按《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任择声明,建议该国考虑作出这种声明的可能性。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其定期报告后立即发表报告,并以同样方式散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45. 委员会注意到定期报告是在其应交日期之后十九年才提交的,请缔约国在提交今后报告时考虑到《公约》规定的报告间隔时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第十五次和十六次定期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在2006年9月4日以前提交,并答复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问题。

巴西

46. 委员会在2004年3月5日和8日举行的第1632次和1633次会议(CERD/C/SR.1632和1633)上审议了巴西作为一份文件(CERD/C/431/Add.8)提交的分别于1996年、1998年、2000年和2002年1月4日到期的第十四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在2004年3月12日举行的第1641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并对有机会与缔约国进行坦率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

48.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该报告并非完全符合报告编写准则,但是仍然欢迎报告中自我批评的语气,欢迎缔约国涉及了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304/ Add.11)中提出的某些关切事项和建议。

B.积极的方面

49. 委员会欢迎2002年通过作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重要机制的《国家平权行动方案》,还通过了第二项《国家人权方案》。

50. 委员会称赞新的《民法典》于2003年1月开始生效,该项法典与1988年《宪法》一致,取消了载于原1916年《民法典》内的对土著人行使公民权利的歧视性限制。

51. 委员会注意到1997年5月13日颁布了第9459号法,修正了1989年颁布的第7716号法,将其重点扩大,不仅涵盖基于种族或肤色的歧视,而且也涵盖基于种族、宗教或国籍的歧视。

52. 委员会注意到反对种族歧视专门机构的设立,显示出缔约国在这一领域的决心,这类机构如2001年设立的、将于2004年改称全国促进种族平等委员会的全国反对歧视委员会以及2003年成立的促进种族与平等特别秘书处。

5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2年根据《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作出任择宣言。

5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于2003年8月开始生效。

55. 委员会满意地确认收到向人权委员会所有专题报告员发出的访问巴西的公开长期邀请。

56.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声明在编写该报告过程中咨询了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表示满意。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5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304/Add.11)中对影响黑人和混血种人社群及土著人民的深刻的结性构不平等依然存在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反对种族歧视,消除结构性不平等,并提供资料介绍所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第二项《国家人权方案》和《国家平权行动方案》所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

58.委员会十分关切诸如通常称为“贫民窟”内一些黑人、混血种人和土著人面临事实上的种族隔离,并对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充分资料表示遗憾。

根据第十九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即便公共当局没有采取行动或直接参与,也可能出现种族隔离的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监测可能引起种族或民族隔离的所有趋势,努力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59.委员会注意到国民大会正在拟订一项新的《土著人民规约》。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这方面进展的最新资料。

60.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争取2007年前完成土著土地的划界工作,认为这是努力确保土著人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步骤,但仍然十分关切土著对土地和资源的切实拥有和使用由于土著人民一再受到侵略而继续受到威胁和限制。

根据有关土著人民权利的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7年前完成对土著土地的划界工作。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在实际上确认和保护土著人民拥有、发展、控制和使用自己土地、领土和资源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交有关土著土地和资源权益冲突案审理结果的资料,特别是有关土著群体被驱离自己土地的案件。

61. 委员会十分关切的是,仅有少数(早先逃亡奴隶居住的)哥伦波地区得到正式承认,收到土地永久所有权契约的哥伦波社区为数甚至更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查明哥伦波社区和土地以及将各自所有权证书分发给所有此类社区的进程。

62. 委员会十分关切有关吉普赛人在出生登记和子女就学方面受到歧视的指控。

根据有关歧视罗姆人(吉普赛人)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澄清这一事项。

63. 委员会十分关切的是,尽管歧视行为广泛发生,据报告反对种族歧视罪行的有关国内立法规定却很少应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有关对种族主义罪行犯罪案件提起诉讼和实施处罚以及应用现行国内立法有关条款方面的统计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改进有关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官员在内参与司法工作的人士对种族主义罪行存在和处理的认识和培训方案。

64. 委员会对诸如新纳粹团体等种族主义组织数量增加以及因特网上种族主义宣传蔓延十分不安。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澄清处理种族主义组织的存在与活动以及禁止在因特网进行种族主义宣传的有关国内立法条款的内容与适用情况。

65.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对文盲公民、特别是土著、黑人或混血种人群体中文盲公民无权当选担任公职的事实表示关切。

根据《公约》第五条(寅)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扫除文盲,使所有公民都得以享受各项政治权利,特别是当选担任公职的权利。

66. 委员会注意到报告没有提供充分资料介绍《公约》第五条范畴内属于少数民族人士的文化权利,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族裔群体以本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67. 委员会注意到巴西地理和统计研究所正在考虑改变所用的人口群体分类法。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这方面发展的最新资料。

6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写定期报告期间不断与反对种族歧视方面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协商。

6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第47/111号决议认可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大会2002年第57/194号决议,在这项决议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进程,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第58/160号决议重申了类似的呼吁。

7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广泛宣传可以利用的反对种族歧视行为的国内补救办法、歧视案件获取赔偿的法律途径以及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个人申诉的程。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交报告之后即向公众提供此种报告,并以类似方式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7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第十八、十九和二十次定期报告合并在一份文件内于2008年1月4日前提交,作为更新补充报告,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黎巴嫩

73. 委员会在2004年3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1628次和第1629次会议(CERD/C/SR/1628和1629)上,审议了黎巴嫩提交的合并为一份文件的第十四次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CERD/C/383/Add.2)及第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475/Add.1)。这些报告原应分别在1998年、2000年、2002年和2004年12月12日之前提交。在2004年3月11日举行的第1639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74. 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代表团提供的口头补充资料表示欢迎。委员会因代表团出席会议而受到鼓舞,并对有机会继续同缔约国进行对话表示赞赏。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第十七次定期报告是在最后一刻提交的。

75.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述及了委员会关于第六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CERD/C/304/Add.49)的结论性意见中的某些关注问题和建议。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没有完全遵守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介绍《公约》实际执行情况的资料不足。

B. 阻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7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由于近20年的战争、外国干预和部分占领造成广泛破坏而继续面临众多挑战。此外,委员会还注意到几十年来黎巴嫩收留了大量巴勒斯坦难民。

C.积极方面

7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报告中提供了按国籍和职业类别分列的黎巴嫩非公民人数统计资料。

78.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报告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所作的说明,特别指出在该公约不是自动实施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执行公约的措施。委员会对于黎巴嫩批准或加入的条约特别是本《公约》,在交换批准书或加入文书之后即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表示欢迎。

79. 委员会注意到为修改刑法及确保关于《公约》第四条完全得到遵守而作的努力。

80. 委员会欢迎对外国劳工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劳动部在2003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对雇用家庭佣工的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的第5号命令。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修改劳工法之前,劳动部通过了2003年11月20日第142/1号命令。委员会对于法院宣布雇主没收护照为非法的决定表示欢迎。

81. 委员会对于将人权教育、特别是将反对歧视、尤其是反对种族歧视以及提倡宽容的概念列入学校课程表示欢迎。

D. 关注问题和建议

82. 委员会认识到宗派主义制度的历史和政治背景以及关于根据1989年10月22日《塔伊夫协定》和《宪法》第95条逐步消除这种制度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步骤,但是注意到在这方面受到全面抵制,没有取得进展。委员会确认任何步骤都需兼顾到维持和平,但是对于这种制度可能对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产生影响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监测和审议这方面情况,根据《塔伊夫协定》和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并考虑到公众意见和情绪,采取适当措施,包括教育措施和法律措施,以逐步消除这种政治宗派主义制度。

83. 委员会对于为加强对移民劳工的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但对移民劳工,特别是家庭佣工的实际状况表示关注,因为他们不能从劳工法的保护充分受益。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制定新的劳工法的议案会如何影响移徙工人以及该项新劳工法是否根据《公约》中规定的理由提供任何具体保护以免受歧视方面,没有提供充分资料。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所有移徙工人,特别是家庭佣工提供充分保护。此外,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应当提供关于与大量移徙工人的原籍国缔结任何双边协定方面的情况。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84. 委员会认识到有关巴勒斯坦难民在黎巴嫩停留的政治因素,但是关于在该国停留的巴勒斯坦人民在无歧视的基础上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特别是获得工作、保健、住房和社会服务的权利以及有效法律补救措施的权利方面,委员会重申其关注。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声明2001年财产法不予追溯性应用,巴勒斯坦人的继承权仍然有效。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巴勒斯坦难民享受《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的状况,至少取消相对于其他非公民而言对巴勒斯坦人民有歧视作用的所有法律规定,改变有此作用的政策。

85. 委员会注意到黎巴嫩公民的身份完全来自父亲,这可能导致母亲为黎巴嫩人、父亲为非公民的子女无国籍状况,因为无法按父亲的国籍进行登记。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议其有关立法,使其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并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方面的情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61年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8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关于适用国内法中有关种族歧视规定的案件的统计资料。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对事关种族歧视的违法行为案提起诉讼和实施处罚,以及应用现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方面的统计资料。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种族歧视受害者没有申诉,没有提起法律诉讼,这可能主要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立法,或者不知道有法律补救措施,或者当局提起公诉的决心不足。因此,必须在国家立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并使公众知道在种族歧视方面存在的所有法律补救措施。

87. 委员会注意到,对缔约国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的努力问题,代表团没有作出答复。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包括有关这方面的情况。

8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与从事反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

8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发表《公约》第十四条中所规定的任择声明,建议缔约国考虑发表这样一项声明的可能性。

90.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批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及大会第57/194号决议,在这项决议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第58/160号决议再次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落实《公约》,特别是《公约》第二条至第七条的过程中,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且将有关行动计划或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其他措施的资料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92. 委员会建议在缔约国的报告提交之后就向公众散发这种报告,并建议缔约国以类似方式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06年12月12日提交其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并建议该报告述及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问题。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94. 委员会在2004年3月2日至3日举行的第1626和1627次会议(CERD/C/SR.1626-1627)上审议了分别应予1998至2002年提交的第十五至第十七份定期报告的合并文件(CERD/C/431/Add.5)。委员会在2003年3月11日举行的第1639次会议(CERD/C/SR.1639)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9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很高兴有机会在比1998年情况更佳的背景下同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恢复对话。委员会对代表团的出席感到鼓舞,并且赞赏代表团致力于答复所提出的各问题。

96.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致力于遵从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缺乏有关《公约》实际执行情况的资料,未能就先前结论性意见提出的各问题作出答复。

B. 积极方面

9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求批准《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已采取了步骤。

98.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批准《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订案所采取的步骤。

C . 关注问题和建议

99. 委员会再次注意到,据缔约国的评估,利比亚社会为纯一种族国家,而资料显示该国境内还生活着Amazigh、Tuareg族和非洲黑人,这两者有差异。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四(1 973)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报告编写准则第八段,并重申委员会建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该国人口种族组成情况的资料。

100. 委员会感到遗憾,尽管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曾提出过要求,但是缔约国仍未提供有关居住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的非本国公民情况资料。

委员会希望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到关于有证和无证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难民、特别是有关其原籍国、目前状况和生活条件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 6 7年议定书。

10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定期报告明确认为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境内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歧视现象。委员会的理解是:缔约国认为,即使可能发生某些种族歧视事件,但非缔约国方面不存在有组织的种族歧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有效评估和评价该国境内发生的种族歧视而展开研究并且复查自己的评估。

102. 委员会还注意到,尚未确立起全面的立法,以防止和禁止严重的种族歧视现象,尤其是《公约》第四条所列的情况。委员会谨强调,虽然《公约》拥有高于缔约国国内法的地位,然而不可直接援用第四条,因该条要求颁布具体条款,规定对严格依法界定的罪行所适用的制裁。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的所有规定,颁布立法。

103. 据报告,2000年9月由于人口中的反黑人情绪,发生了迫害非洲移徙工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事件,委员会对此深感关注。对于缔约国未再给予补充性回复,以阐明为制裁这些暴力事件责任者以及防止今后再发生此类情况所采取的行动,委员会感到遗憾。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详细资料,阐明死亡人数及其国籍、当局的调查结果,对与事件有关人员的追究,以及,任何有关的判决。委员会还希望收到资料阐明,缔约国就上述这些事件原先宣布采取的措施的结果,尤其是设立一个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对一切有关仇外心理表现的研究,以及为使无证件移民合法化而采取的措施。

104. 对于某些资料称,自2000年以来已有几千名非洲移徙工人被驱逐出境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注。

委员会希望得到更详细的资料,阐明移民的返回、遣送或驱逐出境的规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移送非公民时不形成对这些人基于族裔或种族血统的歧视。

105. 据某些资料称,在前往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定居,或者通过利比亚民众国前往欧洲的过境期间,发生令人遗憾的非洲移民死亡情况,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这个问题的资料,包括缔约国为此业已采取的各项措施。

106. 委员会遗憾的是:为《公约》第五条执行情况提供的资料不完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报告有关享有《公约》第五条所载各项权利的情况时,更确切地着重阐述不歧视问题,并且提供有关在该国管辖之下的移民、黑人、Amazigh族、Tuareg族享有上述权利的实际情况。

107. 有情况表明,反黑人情绪和出于种族动因迫害外籍工人的行为,对他们的就业状况和就业条件产生不良影响,委员会对此感到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外籍工人不会因其肤色或族裔或种族血统而遭受就业方面的歧视。

108. 委员会注意到,据某些资料称,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不承认Amazigh语言和文化,并且阻止Amazigh族维护并表达其文化和语言特征。

委员会强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五条有义务尊重Amazigh族私下和公开地、自由和不受歧视地享有其本族文化并运用本族语言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结社权以保护和促进Amazigh族文化,尤其在教育领域采取各项措施,以鼓励对Amazigh族历史、语言和文化的承认。

10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提供有关《公约》第六条实际执行情况的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人民对《公约》所列各项权利的意识,包括人民享有有效补救措施的权利,并且提高警察和司法当局对种族歧视问题的敏感意识。

110. 委员会注意到,学校课程中据报导人权教育课程不足,在增强对宗教和少数民族的容忍和尊重方面尤其不足。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这方面的努力,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交有关这一问题的详细资料。

111. 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缔约国未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发表任择性声明,并建议缔约国考虑发表此类声明的可能性。

1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落实《公约》,尤其是《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并且在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介绍缔约国为在国内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业已奉行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

113. 委员会请缔约国为了起草旨在防止和禁止种族歧视综合法律的目的,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下提供的技术援助。

1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以及同样公布委员会就此类报告发表的意见。

1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6年1月4日,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理应提交日,提交第十八和十九次定期报告的合订本。这份报告应就本结论性意见提出的所有各点进行综合和全面的阐述。

尼泊尔

116. 委员会在2004年3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1630和1631次会议(CERD/C/SR.1630和1631)上审议了尼泊尔应分别于2000年3月1日和2002年3月1日提交的第十五和十六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文件(CERD/C/452/Add.2)。委员会在2003年3月12日举行的第1641次会议(CERD/C/SR.1641)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1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代表团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响应委员会2000年的意见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的代表团包括了全国德利特人(Dalit)委员会的一位成员和全国提高各民族和土著人民地位协会的成员,并表示赞赏代表团就对话期间的提问给予了坦诚和建设性的答复。

B . 阻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1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面临着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困难,相当大部份人口处于极端的贫困状况,叛乱造成了严峻的政治和体制困难。2002年10月议会的解散也构成了对充分执行《公约》的重大障碍。

C . 积极方面

1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第九个和第十个定期计划,尤其在尼泊尔德利特人、各民族和土著人民方案框架内通过的若干行动计划。

12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最近设立了若干旨在增进人权和消除歧视的机构,包括全国德利特人委员会、全国提高受压制和压迫社群以及德利特社群地位委员会、提高各民族和土著人民地位协会和全国各土著人和民族发展基金。

121. 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该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致力于采取特别落实措施、确保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资料,令委员会感到鼓舞。

12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编写本报告期间同民间社会各组织进行了磋商。

123. 委员会高兴地获悉缔约国正考虑撤消该国对《公约》第四和第六条的保留,发表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

D . 关注问题和建议

124. 委员会对叛乱造成的影响、尤其对易受危害群体的影响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由于叛乱,挤占了本应用于社会和发展方案的国家资源。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国家安全的关切,建议缔约国力求在国家安全问题与缔约国的人权义务,尤其是对处境不利群体成员所承担的义务之间取得平衡,并按此进行预算分配。此外,委员会强调,必须恢复议会,以加快恢复全国正常局面的进程。

125. 委员会注意到,除全国人权委员会之外,最近建立的若干机构均旨在增强人权和消除歧视。

委员会建议加强这些机构并给予充分的财政支援,从而确保这些机构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随后的报告中提供资料,其中尤其要介绍这些机构的责任、组成、方式和成就以及为确保充分协调这些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欢迎收到有关全国人权委员会作为全国性监督机制开展活动的能力和责任。

126. 委员会欢迎建立全国德利特人委员会,但令其十分关切的是,只要议会未得到恢复,无法通过必要的法令,该委员会就缺乏法律依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把通过有关成文法列为优先事项,以便全国德利特人委员会有效履行其任务。

127. 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的是,基于姓氏的歧视事实上根深蒂固,而且社会等级制中的上等阶层不受惩罚的风气公然盛行。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为德利特人设立的隔离性居住区域、社会上对跨姓氏等级婚姻夫妇的排斥、对某些类型就业的限制,以及不许进入某些公共场所、朝拜地点和食物和饮水公共供应站点,据称,甚至动用公共资金,建立隔离德利特人的供水管道站。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采取措施防止、禁止和消除任何一类造成隔离的民间和政府做法,并坚定地致力于确保切实和有效地落实上述这些措施。委员会还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情况,说明缔约国就基于血统的歧视问题第二十九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的任何后续性措施。

128. 对于报告普遍缺乏有关落实土著人民享有《公约》所涉权利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对于所指控的以保护野生动物的名义,强迫土著人民迁移,侵犯他们拥有、发展和运用其传统居住地和资源的权利,委员会也感到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制止对土著人的歧视。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情况,说明所采取的行动,尤其要说明该国在土著人民土地权与野生动物保护之间如何进行协调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加入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12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关资料介绍种族歧视案件的追查和惩处以及全国人权委员会和全国德利特人委员会在处理这些案件方面作用的情况。委员会强调,必须坚定地落实刑事司法制度,并提醒缔约国,受害者没有就种族歧视提出申诉和提起法律诉讼,可能是因为缺乏相关的具体立法,或者不知道存在着法律补救办法,或者是主管当局缺乏进行追究的充分意愿。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资料,说明就种族或族裔歧视罪行案件提出的申诉、展开的追查和实施的惩处情况。委员会尤其欢迎提供进一步情况,说明援引《宪法》第88条和《国家守则杂项宪章》第11条第4款的情况。委员会还要求了解有关为禁止鼓动或煽动歧视活动和组织,或参与这些活动和组织采取的法律措施。

130. 有指控称,执法人员、尤其是警察虐待德利特人和社会其他处境不利群体,未为他们提供切实的保护,歧视他们,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委员会强调,务必展开及时公正的调查,抵制歧视性态度和做法。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这种歧视性做法。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建立一个独立于警方的机构,落实和监督就警察工作问题的申诉进行的调查。

131. 委员会注意到定期报告中没有介绍身为多种歧视受害者、属于处境不利群体的妇女的情况,并对巴贝多种姓的女孩和妇女被迫卖淫的情况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采取措施消除对属于处境不利群体的妇女多种歧视时,依照与性别相关的种族歧视问题第二十五(2000)号一般性建议和基于血统的歧视问题第二十九(2002)号一般性建议,审议政治代表比例、人身安全、就业和教育问题。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有关措施,包括为消除强迫巴贝多种姓的女孩和妇女卖淫现象所采取的具体行动。

13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落实具体措施,增进和保护受歧视人员的地位,但仍然关切的是,对于政府、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内处境不利群体代表比例不足的情况。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努力增强广大公众以及处境不利社区成员对他们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重要性的认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具体措施,保证处境不利群体成员有权参与选举、表决和竞选,并且在政府、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内拥有应有的代表比例。

133. 虽然2000年7月已经废除了所谓“Kamaiya”农业包身工制,但是,获得解放的Kamaiya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包括没有住所、田地、工作及其子女的受教育问题。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切实有效地贯彻200 2年《禁止包身工法》,并为铲除这种侵害Kamaiya的习俗和歧视制订的方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落实这项法律的情况。

134. 对于当局只承认1990年之前抵达尼泊尔的西藏人和不丹人为难民以及近期强行驱逐西藏难民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对严格限制不丹难民权利以及对无人陪伴难民儿童未采取具体措施的情况,委员会也表示关切。

委员会要再次表示关切的是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无立法保护的状况,并促请缔约国公布有关立法和批准各项有关保护难民的国际文书。委员会还鼓励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就这方面问题深入展开互动。委员会希望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收到进一步的情况,说明缔约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135.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已经采取行动提高广大公众、包括处境不利群体成员反对歧视性的传统习俗和社会态度的觉悟。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对教师、社会工作者和执法人员,尤其对那些为对付叛乱所部署的人员,以及社会各政治阶层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推行综合政治教育运动,并在学校课程中增加有关不同文化的教育。

136. 委员会注意到政府以若干民族语言进行广播。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国有传媒中缺乏处境不利群体的代表,而且传媒普遍缺乏对种族歧视和人权之类的问题的反映。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处境不利群体成员,包括德利特人在大众传媒中有适当比例的代表。

1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批准在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及第57/194号大会决议,大会在其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第58/160号决议再次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1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体系中落实《公约》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所采取的相关后续性措施的情况。

1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并且在报告提交之后向广大公众广为宣传。委员会还建议同样广泛宣传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1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该国第十七次、十八次和十九次定期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确保于2008年3月1日及时提交,此文件应是述及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出所有问题的更新报告。

荷兰:王国的欧洲部分

141. 委员会第1634次和第1635次会议(CERD/C/SR.1634和1635)审议了荷兰在一份文件(CERD/C/452/Add.3)中提交的第十五次和第十六次定期报告。在2004年3月12日举行的第1641次会议(CERD/C/SR.1641)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4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欢迎该国代表团口头和书面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对一个庞大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感到鼓舞,并赞赏对所提问题作出十分全面的答复。

B. 积极方面

143. 缔约国广泛和详细的报告符合报告编写准则,而且其中谈到了委员会在审议上一次报告之后表示关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14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反对种族主义国家行动计划最近获得通过,其中涉及生活环境、提高意识和劳动力市场上平等待遇等问题。

145. 委员会欢迎在争取充分实施《公约》第四条方面取得的进展,通过进一步修订《刑法》而提高了对结构性有系统的种族歧视的最高处罚。

146. 委员会欢迎2004年2月10日法案的通过,该法案落实了不论有关人员的种族或族裔渊源如何而一律平等对待的原则,为就业和职业方面的平等待遇确立了一般框架。

147. 在荷兰合法居住五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地方选举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委员会对此表示赞扬。

148.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2001年设立了少数民族妇女就业问题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促进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和劳动力市场参与程度。

14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150. 委员会对缔约国出现种族主义和排外事件特别是反犹太主义和“仇恨伊斯兰”性质的事件以及歧视少数民族态度的现象表示关注。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监测可能引起种族主义和仇外现象的所有趋势,努力克服这种趋势的不良后果。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在所有各级教育中促进对多样性和多元文化的普遍意识,特别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文化权利,并继续切实执行各种便利少数群体融入荷兰社会的措施。

15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种族主义宣传和在互联网上散布种族主义和仇外情绪的材料,包括即将批准欧洲委员会关于将通过计算机系统犯下的种族主义和仇外性质的行为定为犯罪的《电脑犯罪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但与此同时,委员会对荷兰互联网歧视问题申诉局收到的申诉案件数量激增表示关注。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反对这种当代形式的种族歧视,并希望得知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152. 委员会对报告中没有提到《公约》有关种族分隔问题的第三条表示遗憾,并继续对该国有些地方的学校事实上实行分隔的情况表示关注。

根据关于预防、禁止和消除种族分隔和种族隔离问题的第十九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重申,在公共当局没有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或直接卷入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种族分隔。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继续监测可能引起种族或民族分隔的各种趋势,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为解决这一问题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153. 委员会注意到,少数民族就业法案(Wet Samen)于2003年12月31日停止生效,委员会对可能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表示关注,因为Wet Samen是载有关于少数民族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法规的唯一法律文书,其中还要求雇主登记其雇佣的少数民族成员的人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充分的政策措施,以确保少数民族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适当的比例。

154. 委员会注意到2000年的外国人法案,该法案于2001年4月1日生效。委员会欢迎有可能对寻求庇护者颁发居住证,即使其申诉在司法上诉中被驳回,只要他们能够客观地表明无法返回其本国,也给予居住证。但是,委员会认为,应当尽可能明确地界定主管部门这方面任何决定的标准,要考虑到个别案件的所有方面。委员会还对该国政府有关遣返大量寻求庇护未成功的人的计划可能具有的风险表示关注,特别是关于其人权和有关家庭团聚的问题。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确保其庇护程序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在着手使寻求庇护者返回本国之时,在有实质性理由相信其生命或人身安全有危险之时,尊重不驱回原则,并尊重家庭团聚和适当对待未成年人的原则。

15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近年来属于少数民族的警官人数有所增加这一情况,但在这些群体中,辞职的比例很高,这仍然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继续推动有效地落实有关措施,以确保警察的民族构成适当反映出荷兰社会的民族构成,并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统计信息。

156.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考虑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57. 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继续与从事反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

158.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的报告从提交之时即向公众提供,并建议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159. 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其第十七次定期报告与应在2007年1月9日之前提交的第十八次定期报告一并提交,并建议该报告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

西班牙

160. 委员会在2004年2月24至25日举行的第1616和1617次会议(CERD/C/SR.1616和1617)上审议了西班牙作为一个文件提交的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431/Add.7)。委员会在2004年3月10日举行的第1638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16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代表团以口头和书面形式提供的最新情况。委员会确认报告述及许多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上一次报告之后表示关注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162.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派大型代表团与会表示欢迎,并表示赞赏对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积极答复。

B.积极方面

163.委员会欢迎所采取的旨在管理和促进合法移民的一系列措施。具体而言,委员会欢迎:

关于对向西班牙的移民进行协调和管理的全面计划(GRECO计划);

建立移民政策委员会;

设立有移民协会和社会支援组织参与的移民社会融合问题论坛;

设立移民观察中心。

164. 此外,委员会还欢迎最近将第2000/43号反歧视法令(欧洲种族法令)和第2000/78号法令(平等基础法令)纳入西班牙的国内法,这两项法令分别是为了实行不分种族或民族血统人人平等对待的原则和建立就业和工作平等待遇的一般基础。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这两项法令纳入国内法后,立即成立了促进不分种族或族裔人人平等不受歧视委员会。

165. 委员会赞扬《刑法》第607bis条采用了危害人类罪的概念,并且在这种犯罪表现中增加了由种族或民族原因引起行为。它还满意地注意到,在《刑法》第174条中把歧视性动机作为构成酷刑罪的一个要素。

166. 委员会还欢迎为打击贩卖人口行为和国际卖淫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包括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性剥削的行动计划。

167.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对吉普赛族群在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领域内采取的广泛措施,包括:

进一步执行旨在促进吉普赛族群成员――与其他人在平等条件下――获得公共教育、保健、住房、就业的《吉普赛发展计划》;

将吉普赛族群确定为特殊的受益群体的《全国社会包容行动计划》;

旨在改善吉普赛儿童和年轻人目前教育状况的吉普赛教育小组。

C.关注问题和建议

16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保护人口数据的意见,即认为统计每个种族或民族的人数会导致歧视。

由于缺乏西班牙社会中有关民族组成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报告编写准则第8段的要求在今后的报告中提供居民的人口组成估算,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根据自我认定判别种族或族裔归属的第八号一般性建议。

169.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种族歧视进行的持续努力,包括最近设立西班牙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监测站,但委员会对发生种族主义和仇外事件以及重新出现特别针对吉普赛人、北非人、穆斯林和拉丁美洲人的歧视态度表示关注。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监测一切可能导致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的趋势,并消除此种趋势产生的消极后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在各个教育层次上提高一般大众对多样性和多元文化论的认识,并实施促进少数群体融入西班牙社会的有效措施。

170. 据收到的指控称,警察对少数民族或非西班牙裔人士时有不当行为,包括辱骂、虐待和暴力,委员会对此也表示关注。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的第八号一般性建议,并提醒说,执法人员应该受到集中培训,以确保在履行职责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并且不分种族、肤色、国籍或民族血统保持和维护所有人的人权。

171. 委员会注意到对《外国人法》进行的修改,据称,此项修改会限制非正规移民的正规化。委员会对非正规移民人数增加以及对他们享有的权利造成的消极影响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支持正规移民渠道的同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非正规居住在西班牙的外国人有适当的正规化渠道。它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生活在该国的一切外国人,无论有证或无证、正规或非正规居住,均享有人权。在此方面,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就正规或非正规状态下的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规定了一系列人权。

17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与联合国难民署目前进行的合作以及缔约国致力于改善国家的庇护制度,将于2005年2月以前将规定接收寻求庇护者最低标准的第2003/9号欧盟法令纳入西班牙法律,但委员会特别对位于休塔和加那利群岛的收容中心过于拥挤致使寻求庇护者面临恶劣的条件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足够的必要措施改善寻求庇护者的状况,特别在休塔和加那利群岛。它还请缔约国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中就此问题提供进一步的情况。

173. 委员会对2003年《西班牙和摩洛哥关于协助遣返孤身外国儿童的谅解备忘录》表示热烈欢迎,但对这些儿童的状况、特别是未成年人收容中心(特别位于休塔和梅利利亚)的恶劣条件表示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改善未成年人收容中心的条件,确保现行法律得到尊重,正规的孤身外国儿童驱逐程序得到执行。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澄清据报道为驱逐的目的将成年年龄从18岁降低到16岁的问题。

174. 关于《公约》第五条,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吉普赛人的总体状况采取的广泛措施,但对大部分吉普赛人在就业、住房和教育领域仍然面临困难以及据报道日常生活中遭受歧视的情况表示关注。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对罗姆人(吉普赛人)的歧视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容忍和消除歧视及消极的偏见,以避免针对罗姆(吉普赛)族成员的任何形式的歧视。

175. 关于《公约》第六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中列举法院将刑法适用于种族歧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案例。然而,为了更全面地看待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个定期报告中提供涉及种族歧视的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判处刑罚的统计数字以及适用现有国内立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176.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由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及大会第57/194号决议,在这项决议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第58/160号决议再次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17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起草下一个定期报告时与从事反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

1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从提交之日起向公众公布报告的做法,并同样也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17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第十八报告连同第十九和二十次定期报告于2008年1月4日前一并提交,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苏里南

180. 委员会在2004年2月23日和24日举行的第1614次和第1615次会议(CERD/C/SR.1614和1615)上审议了苏里南合并为一份文件(CERD/C/446/Add.1)提交的第一次至第十次定期报告。在2004年3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636次和第163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 导言

181. 委员会欢迎苏里南提交初次报告,并欢迎有机会与该缔约国进行对话。委员会高兴地看到政府派出了高级别的代表团,对代表团所作口头和书面答复表示赞赏。

18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遵守关于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特别是提供了有关人口中民族构成的资料。然而,它也对整个初次报告没有提供足够信息说明《公约》的实际执行情况表示遗憾。

183. 委员会还表示遗憾的是,初次报告是在逾期18年后提交的。它请缔约国今后提交报告时遵守委员会建议的间隔时间。

B.积极方面

18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现行的宪法安排,《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185. 委员会对国内法中种族歧视的定义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表示欢迎。

18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刑法基本符合《公约》第四条(子)款的要求。

187. 委员会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在社区中担任高级职位的马伦斯(Maroons)人和土著人人数将不断增加,然而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

C . 关注问题和建议

188.委员会表示遗憾的是,等待已久的宪法法院尚未成立,而缔约国视其为保护人权,特别是《公约》领域里保护人权的重要机制。

委员会请缔约国尽速建立宪法法院。

189.关于取缔煽动种族歧视组织的问题,委员会指出,苏里南的法律不符合《公约》第四条(丑)款的要求。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起草一项法律,宣布这类组织为非法并加以取缔。

19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1992年《和平协定》十多年后,缔约国尚未通过一个适当的立法框架,从法律上承认土著和部落(美洲印第安人和马伦斯人)人民对其土地、领土和族群共有资源的所有权。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41条所载关于自然资源属于国家财产,必须用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原则,但须指出,这一原则必须在尊重土著和部落民族的权利前提下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上承认土著和部落民族有权拥有、开发、控制和使用它们族群共有的土地,参与相关自然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养护。

19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通过1992年《和平协定》协调国家对全国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土著和部落民族权利之间的关系。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和平协定》在这一问题上不明确,而且尚未付诸实施。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亟须与有关土著和部落民族合作采取行动,加紧甄别哪些土地是这些民族历来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委员会欢迎提供较详细地信息说明内地发展理事会的成员组成、职权范围、运作方式、可支配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因为《和平协定》的条款要求理事会协助开展土地划界工作。

192.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已有各种机制保证在出让土著和部落民族土地上的任何林业或采矿特许权之前通知它们并与其磋商,但对这类磋商很少进行的报道感到不安。

委员会请主管当局检查通知土著和部落人民并与其磋商的机制是否正常运行,建议缔约国在出让任何特许权之前设法与有关人民达成协议。

193.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采矿法》草案,要求土著和部落民族在与特许权持有人达成赔偿协议后接受在其土地上进行的采矿活动,如果未达成协议,将由行政机构而非司法机构处理有关事宜。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土著和部落民族如此便无法请求法院承认其传统权利,因为它们没有被依法认可为法人。

委员会建议给予土著和部落民族以向法院或向为此目的专门设立的独立机构提出上诉的权利,以维护其传统权利以及在出让特许权前与其磋商的权利和对损害给予公平赔偿的权利。

19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内地土著和部落民族申诉自然资源开发对其环境、健康和文化的有害影响。它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似乎没有高度重视解决内地部分地区汞污染问题。

委员会谨此指出,实现发展目标不是侵犯人权的理由,在开发自然资源的同时,也需要对当地居民承担具体的相应产生的义务;它建议缔约国颁布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开发的主要原则,包括严格遵守环境标准的义务。它还建议缔约国建立独立机构,在发放任何经营许可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调查,并对小型黄金开采业进行卫生和安全检查。

195. 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说,在发展采矿和林业的地区,对土著和部落儿童进行性剥削和强奸女童的现象不断增加。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惩治责任者。

196. 委员会关切注意到有消息说,由于该国内地采矿和林业经营的扩大,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在土著和部落民族中蔓延。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在内地防治艾滋病的行动计划。

197. 委员会感到惊讶的是,缔约国称马伦斯人和美洲印第安人从未正式提出过自然资源开发的影响问题。

委员会建议向土著和部落民族进行宣传,告知他们可利用哪些补救办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在政府收到有关土著和部落民族权利受到侵犯的报告时进行调查。

198. 委员会表示不安的是,土著和部落民族继续缺乏卫生和教育设施。它表示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特别措施推动这些方面的进展,理由是没有数据表明需要给予特别保护。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出更大努力,特别是在内地教育行动计划方面。它还建议与有关民族协商,在大型商业项目协议中明确说明这些项目应该促进教育等领域的人权。

199.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发言中说,1992年《大赦法》不终止对1985-1991年内战期间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对1986年Moiwana大屠杀的诉讼。然而,它感到不安的是,对这些事件的调查尚未有结论。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高度重视不使在内战中犯有侵犯人权罪者逍遥法外,确保受害者尽速得到适当赔偿。

200. 委员会注意缔约国有正当理由希望学校中教官方语言,并促进西班牙语和英语的教学,但感到不安的是缺少计划维护该国土著和部落民族的本族语。委员会还关切在教育上没有给予大多数居民所讲的Sranan Tongo语以突出的位置。

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民族学习本族语,特别是Sranan Tongo语,以保存各民族的文化和语言特性。

201. 委员会注意到当局似乎只是不阻止各民族及其成员行使文化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尊重和促进土著和部落民族的文化、语言和独特生活方式。它鼓励当局与有关群体合作,调查在土著和部落民族土地上的经济发展对这些民族集体和个别民族文化权利的影响。

202.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它通过的关于土著和部落民族权利的第二十三(1997)号一般性建议,还提醒它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土著和部落民族的第169号公约适用于苏里南的特殊情况。

委员会希望进一步了解1992年《和平协定》所提到的对该公约实质内容进行一般性讨论的情况和结果。它鼓励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该公约。

20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法属圭亚那的苏里南难民的自愿遣返和重新融合进程对其中许多马伦斯族男人而言尚未完成,使他们的妻子和子女处于极端贫困之中。

委员会希望详细了解这一问题。

20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希望尊重各民族的婚姻习俗、设法将同意结婚年龄统一确定为18岁,并禁止不经妇女同意的婚姻。关于这一点,它注意到1973年《婚姻法》于2003年6月生效。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断努力确保妇女不论其所属族群如何,其权益均得到尊重,特别是在婚姻方面。它要求详细了解对土著和部落民族适用的婚姻规则和惯例。

20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依国内法适用《公约》,特别是第二条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它为在国家一级实施《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制订的行动计划和采取的其他步骤。

206.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批准第十四次《公约》缔约国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批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及大会第57/194号决议,在这项决议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在第58/160号决议中再次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2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作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任择声明,建议它考虑发表声明的可能性。

2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随即向公众发布其报告,并发表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09. 委员会请缔约国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下提供的技术援助,以便起草有关土著和部落民族权利的框架法律,解决委员会关切的以上问题。

2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7年4月14日前第十一次和第十二次定期报告合并为一份文件提交,并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瑞典

211. 委员会在2004年2月25日和26日举行的第1618次和第1619次会议(CERD/ C/SR.1618和1619)上,审议了瑞典合并为一份文件、分别应于2001年1月5日和2003年1月5日提交的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定期报告(CERD/C/452/Add.4)。在2004年3月10日举行的第1638次会议(CERD/C/SR.1638)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12. 委员会对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以及代表团口头和书面提供补充资料表示欢迎。委员会对报告中提到的进展情况以及编写报告时征求过非政府组织意见等情况表示满意。委员会进一步肯定报告的质量高、符合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并对代表团建设性地回答在审议报告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213. 委员会表扬缔约国于2001年2月通过了作为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重要手段的《反对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同性恋憎恶及歧视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于2002年1月又通过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1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一系列反种族歧视的立法措施,其中包括:

新的《禁止歧视法》,于 2003 年 7 月 1 日生效。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这一新的法案扩大了反种族歧视的保护范围,只要求申诉人提供有关歧视的初步证据即可立案,并扩大了反种族歧视问题监察员的监督范围;

新的《集体诉讼法》,于 2003 年 1 月 1 日生效,规定在具体情况下,可对声称的歧视行为提起集体诉讼;

《言论自由基本法》修正案,于 2003 年 1 月生效,为针对种族煽动行为提起诉讼提供了便利;

新的《公民法》,于 2001 年 7 月 1 日 生效,允许双重公民身份,并为有外国背景的儿童获得瑞典公民身份提供了便利。

21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3年由国家出资成立了反对种族主义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中心,由100多个从事反种族歧视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组成。

216. 令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采取主动行动,其中包括开展一次宣传运动,增进社会公众对萨米人的了解。

C. 关注问题和建议

2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确定人口的民族构成情况方面所采取的立场,但仍感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报告中没有包括此种资料。

鉴于缺乏关于瑞典社会的民族构成情况的统计数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今后提交的报告中,按报告编写准则第8段的要求,提供关于瑞典人的人口构成情况的估计数据;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具体种族和民族群体成员自我认同问题的第八号一般性建议。

218. 委员会虽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仇恨罪所作出的努力,但感到关注的是,对这些被举报的罪行提起公诉的据称没有几起,而且很少适用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定。

委员会建议积极执行检察长办公室2002年向检察官发出的关于优先重视此类犯罪行为的指示,切实适用相关的刑法规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统计数据,说明与仇恨罪有关的案件有多少曾起诉、处以何种惩罚并适用了现行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

219. 虽然委员会对2002年3月1日生效的新《高等教育机构学生平等待遇法》表示欢迎,该法规定禁止在高等教育领域直接和间接对学生和申请人加以族裔歧视,但委员会注意到,瑞典某些大学据报告并未执行该法。

委员会请缔约国对这一新法案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估。

2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坚持其对《公约》第四条规定所作的解释,认为对于种族主义组织的成员或支持者的犯罪行为,可依法加以禁止和惩处,但对于种族主义组织的存在和参加此种组织不予禁止和惩处。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根据该建议规定,《公约》第四条的所有规定均具有强制性质,其中包括关于宣布一切传播和煽动种族歧视的组织为非法组织,并予取缔,确认参加此种组织为可依法惩处的违法行为。据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并通过必要立法,确保《公约》第四条(丑)款的规定得到全面遵守。

221. 虽然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罗姆人的的处境所提出的倡议,例如2002年设立罗姆人问题理事会,作为政府的一个咨询机构,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大部分罗姆人仍在就业、住房和教育等领域面临重重困难。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加大力度执行这些领域的国家战略与方案,其中包括反种族歧视问题监察员的两年期战略方案,以改善罗姆人的处境,并加强对罗姆人的保护,使其免受歧视。

222. 委员会虽然欢迎缔约国于2002年责成区界委员会在2004年年底之前为划定萨米人驯鹿区的边界提出建议,以此作为确保萨米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委员会仍对萨米人的土地权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表示关注。

根据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区界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因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区界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与萨米人协商制定适当立法,以消除萨米人土地权的法律方面不确定的因素。

2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迄今为止尚未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169号)。在此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提出的看法,即:至少要比目前更加清楚地划定驯鹿业的外部边界,它才能批准该《公约》。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快一切预备工作,尽快着手批准该《公约》。

224. 委员会注意到,有指控称,法院受理的萨米人与非萨米人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中,非萨米人的利益往往要高于萨米人的利益,而且后者据称得不到进行土地权诉讼所需的经费。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这一问题以及与这些索赔有关的案件的结案情况和所作出赔偿(如有的话)的情况。

225. 委员会注意到,《外国人特别控制法》允许政府在认为系确保瑞典安全所必需或有理由怀疑某一外国人将为政治目的实施或参与涉及暴力、恐吓或胁迫的罪行时驱逐该外国人,而且对于此种决定不得提起上诉。

委员会虽然承认缔约国关切的国家安全问题,但提醒缔约国必须权衡兼顾国家安全问题与缔约国的人权义务。在此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238日有关恐怖主义与人权的声明,委员会在声明中强调,各国均有义务“确保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所采取的措施,不会造成有意或实际基于种族、肤色、族裔、或国籍或民族血统加以歧视的现象”。由于《外国人特别控制法》规定可以将某人驱逐而不给予上诉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对这一法案重新加以考虑,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补充资料。

226. 虽然令委员会感到鼓舞的是,缔约国声明瑞典是一个移民国家,而且优先重视为制止对一些出生在国外的人进行社会排斥的行为而执行融合政策,但委员会仍感关注的是,有移民血统的人在劳务市场、住房以及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等一些领域,始终受人歧视。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五条(辰)款和(巳)款的规定在这些领域继续并加强努力。

2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从事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协商。

2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广泛宣传现有的反种族歧视行为的国家补救办法、歧视案件获得补偿的法律途径以及瑞典接受的、《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个人申诉程序。

2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自提交之日起向公众提供各次报告,并同时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7年1月5日之前将第十七次定期报告和第十八次定期报告一并提交,作为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的最新报告。

阿根廷

231. 委员会2004年8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1656次和第1657次会议(CERD/C/SR.1656和1657)审议了阿根廷本应于2000年、2002年和2004年的1月4日分别如期提交的、后合为一个文件(CERD/C/476/Add.2)一并提交的第十六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2004年8月18日举行的第1668次会议(CERD/C/SR.1668)通过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3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的报告和该国代表团口头和书面提供的补充资料。

233.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最近经历着经济困难的局面。

23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遵守委员会编写报告准则所作努力,但同时也注意到该报告没有涉及委员会在前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注问题和建议。

B.积极方面

235. 委员会对取代以前的《第22439号移民法》的《第25871号移民法》于2004年1月正式生效表示欢迎,新法除其他外,特别作出了下列规定:

移居的权利是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移民取得教育和医疗等基本权利的机会与其移民身份无关;

只可根据司法裁决驱逐移民;及

将贩卖人口定为犯罪行为。

23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开发计划署和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拟订《反对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现象全国计划》,作为《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尤其欢迎该计划拟订过程中有大众的高度参与。

237. 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最近签署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代表保证该公约可望得到批准。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238. 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中缺乏关于人口组成的统计数据感到关注。委员会重申,为了评估《公约》的履行情况和监督有利于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的政策,有必要具备这些资料。

委员会请缔约国公布2001年普查结果,其中特别考虑到土著人民的情况,并且尽快完成2003年关于土著人民的补充调查。此外,根据报告编写准则第8段和第四号及第二十四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入关于人口组成的资料,包括关于土著人民和诸如非洲裔阿根廷人和罗姆人等少数群体的资料。

239. 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在其报告中载列足够的资料,说明对于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以及由受害人和代表受害人相应提出的诉讼,包括据称受到种族主义暴力攻击和警察的种族歧视暴行的申诉。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入分列统计资料,说明对涉及种族歧视并且适用了现行国内法的违法案,包括对种族主义暴力攻击和据称的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提起公诉和施加刑罚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其关于培训执法人员保护人权的第十三号一般性建议,鼓励缔约国改进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以便《公约》准则得到充分遵守。

240. 国家打击歧视研究所于2002年被确认为一个自主机构,委员会感到鼓舞,却也关注地注意到对该研究所的资助大为减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国家打击歧视研究所职能的发挥,增强该研究所监测一切可能导致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的倾向的效力,打击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行为,并对这方面的申诉进行调查。

241. 委员会对缔约国颁布新的《第25871号移民法》表示欢迎,但注意到它仍需要采取立法措施。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以便毫不延迟地实施该法,同时充分考虑到不歧视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行一次宣传和提高认识的运动,在全国、省和市各级为所有政府当局开授培训课程讲解新移民法中所作的改动。

24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着手拟订《反对歧视、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现象全国计划》,注意到缔约国在执行这项计划期间可能遇到的困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家和各省两级鼓励支持这项计划,投入充足的财政资源用于执行这项计划,确保该计划纳入阿根廷其他落实人权的机制,并转化为有效的政策。

24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边境和移民官员人权培训的计划所作的保证,但也十分关切据报存在难民被驱回的情况和据称确定难民身份程序不公平。在这方面,委员会认为,虽然缔约国通常努力遵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标准,但是,在比较有限的立法框架内,并没有任何保护难民的综合性法律。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它是否制订了政策和方案,促进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社会经济融入。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再接再厉,充分尊重《公约》第五条(丑)款和不驱回原则,改善对难民的保护和保障,包括在机场和其他边境站点提供口译服务。委员会也敦促缔约国确保通过新的立法,规定取得难民身份的资格和难民的权利,阐明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和复核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针对这一点提供更多的资料。

244. 委员会对有人贩卖移民,尤其是移徙妇女作为色情业者受到剥削的报告感到不安。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拟订全面政策,并且分配充足的资源,以便预防、调查和惩罚上述罪行,并且对受害者提供援助和支持,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说明移民和土著妇女处于易受伤害地位的情况。

245. 委员会对包括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煽动种族仇恨和进行种族主义宣传的事件十分关切。

委员会重申《公约》第四条适用于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煽动种族主义的现象,尊重人类尊严的基本原则要求所有各国都必须打击散布种族仇恨思想和煽动种族仇恨的行为。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取缔媒体上的种族主义宣传,并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情况进展以及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

24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制定必要的立法以执行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第169号)。委员会还注意到据报缔约国在确认土著人民的法人资格方面遇到困难,未能在土著人民行使所有权和拥有祖传土地方面给予充分的保护,结果削弱了土著人民信奉宗教的能力。

委员会根据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全面执行《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在与土著人民进行磋商的情况下,制定一套土地保有制度政策和有效的法律程序,以便确认土著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并且划定领土边界;采取措施保护土著人民对祖传土地、特别是圣地拥有权,为土著人民被剥夺的土地提供补偿;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司法程序,并且确实承认土著人民及其部族在传统生活方式方面的法人资格,尊重土著人民与土地的关系对其文化和精神价值具有的特殊重要性。

247. 委员会仍然十分关切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土著人民和少数群体在联邦、省和市级警察、司法系统、国会和其他政府机构中公务员的代表性。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说明土著人民和少数群体在政府管理机构中的代表性。

248.委员会注意到,第23,302号法中关于在国家土著事务研究所中由阿根廷土著人民协调理事会代表土著人民的设想尚未落实。

委员会重申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确保在没有得到土著人民知情同意之前不要做出任何与土著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直接相关的决定,并且促请缔约国确保尽早成立上述理事会,并为了该理事会和研究所的有效运作分配足够的经费。

249.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做出努力,但《宪法》确认的土著人民获得双语教育和文化间教育的权利实际上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土著教师没有得到充分的培训、受到歧视、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保存土著人民语言并且将土著人民的历史和文化列入学校课程的指控。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与土著族群磋商确保实行双语和文化间教育,充分尊重其文化特征、语言、历史和文化,同时考虑到文化间教育对于一般人民更有广泛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建议对土著教师实行充分的培训,并且制定有效措施打击对他们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委员会也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土著儿童在包括双语学校在内的小学和中学就读的人数和百分率。

250. 委员会再度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土著人民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程度,尤其是他们在当前经济和社会危机中的处境。委员会还再度关切地指出,缔约国缺乏考虑到土著人民特殊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委员会再度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关于上述问题的详细资料,包括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土著人民切实享受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

251. 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1992年和1994年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以色列大使馆和阿根廷─以色列互助协会受到袭击的诉讼案件进展缓慢。

委员会建议,根据《公约》第六条,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使上述诉讼结案,以履行缔约国的义务,确保侵犯人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和补偿。

25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一再保证它正在为《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作出任择声明作好准备工作,敦促缔约国尽快为发布这项声明完成上述步骤。

2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与从事打击种族歧视工作的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

2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其报告提交委员会以后,尽快予以公布,并且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广为散发。

255.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由大会第47/111号决议认可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到大会第57/194号决议,在这项决议中,大会强烈敦促各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第58/160号决议中再次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2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8年1月4日提交其第十九次和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并且在报告中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

白俄罗斯

257. 委员会2004年8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1649次和第1650次会议(CERD/C/SR.1649和1650)审议了白俄罗斯提交的载于同一份文件(CERD/C/431/ Add.9)中的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2004年8月18日举行的第1667次会议(CERD/C/SR.1667)通过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5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报告并欢迎有机会与缔约国恢复进行建设性的对话。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该报告述及了委员会针对第十四次定期报告提出的一些关注问题和建议。但是,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在该报告中提出足够的资料,说明履行《公约》的实际情况。

B .积极方面

25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1年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并且制定了履行公约的立法。

26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白俄罗斯代表团已提供资料说明该国针对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采取后续行动而拟订一份全国行动计划的情况。

26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遵照国际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本《公约》所规定的标准,着手制定新的立法。

262. 委员会对缔约国将人权教育列入学校课程表示欢迎。

C .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26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白俄罗斯的种族主义和仇外事件。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监测一切引起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的倾向,并战胜这些倾向的消极影响。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其管辖下的每一个人都得到切实的保护,不受种族歧视,受害者得到切实补救。

264. 委员会对有人散布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仇外行为、尤其是在互联网上进行反犹宣传表示关注,同时确认缔约国为减少这种现象所进行的努力。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在委员会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范围内履行《公约》第四条时有尊重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的义务,同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取缔互联网上的种族主义宣传。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说明在这方面采取措施的情况。

265.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提高觉悟做出努力,也关切地注意到白俄罗斯是贩卖妇女和儿童进行性剥削活动的中转国。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目前所做出的努力,预防和取缔贩卖人口现象,并且向受害者提供支持和协助,在可能范围内使用受害者自己的语言。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坚决起诉作案人并且强调立即公正进行侦查的头等重要性。

266. 对于第五条,委员会再度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少数群体的处境及其享受一切人权的情况。委员会尤其注意到关于罗姆人的资料极少。

委员会再度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说明少数群体,尤其是罗姆人的处境。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其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并且鼓励缔约国通过或制定更加有效的立法,禁止在就业方面和劳工市场上对罗姆族成员的一切歧视做法,并且保护他们免遭上述歧视。

267.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关于包括无国籍人士、难民和移徙工人在内的暂时或长期在白俄罗斯居住的非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报道极少。

委员会请缔约国载列更多的资料,说明居住在白俄罗斯的非公民,尤其是无国籍人士、难民和移徙工人享受权利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请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

26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规定有效保护和补救权的立法条款,但同时也再度表示关切,因为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适用国内立法中涉及种族歧视的有关条款的各种案例的情况。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统计资料,说明对涉及种族歧视的以及适用了现行国内法中有关条款的违法案提起诉讼和实施刑罚的情况。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没有种族歧视受害者提出申诉和诉讼,仅此一点就可基本上表明该国缺乏相关的特定立法、缺乏对法律补救办法的认识、或者当局缺乏提起诉讼的意愿。因此,必须在本国立法中制定相关条款,并且使公众获知种族歧视方面现有的一切法律补救办法。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根据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01年到白俄罗斯考察以后得出的调查结论(见E/CN.4/2001/65/Add.1)继续努力促进司法独立。

26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负责打击种族歧视的国家机构和机制、尤其是白俄罗斯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全国宗教及民族事务委员会及其区域宗教执行委员会和明斯克市执行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情况。委员会还指出,尽管委员会以往在这方面提出过建议,但报告中并没有任何资料说明缔约国为建立全国人权机构采取了哪些主动行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在种族歧视方面从事工作的所有机构的任务、职责、职能和成就。另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考虑设立独立的全国人权机构,以便在国家和地方两级监测和评估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

270. 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它为了向执法官员、政党成员和媒体专业人员介绍《公约》各项条款采取了哪些措施再度表示遗憾。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扩大和加强目前在学校系统以外开展的人权教育,以便促进社会中所有种族和族裔群体的相互理解和宽容。在这方面,应该特别注意第十三号一般性建议,根据这项建议对执法官员进行强化培训,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尊重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不论其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为何。

27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让非政府组织参加编写定期报告的情况,并对当局限制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从事打击种族歧视工作的组织的做法表示关切。

委员会强调民间社会在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议缔约国取消法律、实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一切障碍,使致力于增进人权和消除种族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得以自由运作。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与民间社会组织磋商。

272.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曾经在1997年向委员会保证会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任择声明,但却没有这样做。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考虑发表这项声明的可能性。

273.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认可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到大会第57/194号决议,在这项决议中,大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且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第58/160号决议再次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2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十七条的保留。

2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本国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相关部分,尤其是与《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有关的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为了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措施,尤其是编写和执行全国行动计划的情况。

2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其报告之后立即予以公布,并且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广为散发。

2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8年8月8日将其第十八次定期报告连同其第十九次定期报告一并提交,并在这份报告中述及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哈萨克斯坦

278. 委员会2004年8月13日和16日举行的第1662次和第1663次会议(CERD/C/SR.1662和1663) 审议了哈萨克斯坦本应于1999年、2001年和2003年的9月25日分别如期提交的、后合为一个文件(CERD/C/439/Add.2) 一并提交的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并于2004年8月19日举行的第1670次会议(CERD/C/SR. 1670)上通过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7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该国代表团提供的额外资料。委员会还十分赞赏缔约国派出代表负责消除种族歧视问题机构的高级代表团以及由此而得以与缔约国以建设性的方式进行对话的机会。

280. 委员会注意到初次报告是在《公约》批准五年之后提交的,邀请缔约国今后在提交报告时适当考虑《公约》规定的时间表。

B.积极方面

281.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有许多非常不同而又重要的族群,占总人口的40%以上。委员会十分赞赏缔约国努力提供关于人口族裔组成部分方面的资料以及及其他统计数据。

28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建立和改善人权机构。

28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经济状况改善、特别是减少失业方面的资料。

284.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的《议定书》以及劳工组织1958年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58年(第111号)。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285.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没有专门针对种族歧视问题的立法。

委员会认为,专门针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国内法、执行《公约》各项条款以及与《公约》条款相符的对种族歧视的法律定义是缔约国打击种族歧视的有力工具。

28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和其他条款禁止种族或族裔优越宣传,但十分关切缔约国国内立法没有就《公约》第四条(子)款作出具体刑罚规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第十五号一般性建议通过立法,确保充分而适当地执行《公约》第四条(子)款。

287.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自独立以来已经开放边界,但指出某些特定族裔或民族群体向外移民数量较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关于迁移出境问题的定期报告中载列资料,说明这一持续现象的原因和后果以及对特定族裔或民族群体的影响。

288.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供有关若干少数民族的资料表示欢迎,但对没有提供有关某些少数民族群体、特别是罗姆人的状况及其享有各项人权方面的资料表示遗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关于所有少数民族群体、特别是罗姆人状况的定期报告中载列资料,并在这方面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对罗姆人歧视的一般性建议二十七。

28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关于各种语文地位的立法,也没有提供少数民族参与拟订文化和教育政策方面的资料。委员会十分关切教育系统使用少数民族语文情况与在校学生中不同族裔群体的比例不相称。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各种语文地位的立法,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说明在教育系统使用少数民族语文和少数民族如何参与拟订文化和教育政策的情况。

29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机构内的种族代表性与缔约国人口中各族裔群体的比例不相符合。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资料,说明国家机构中种族代表性的情况,并采取实际措施,确保少数民族得以平等进入这些机构。

291.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报告没有提供包括移徙工人在内的在哈萨克斯坦临时或永久定居的非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资料表示遗憾。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有关非公民及其享有权利的资料。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

292. 委员会十分关切的是,一些难民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回国后人权会受到严重侵犯的情况下被强行遣返回国。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资料,说明难民的状况、难民被递解出境的法律依据以及所提供的保护情况,包括获得法律援助和针对递解令进行司法上诉的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五条(乙)款,确保在有充分理由相信难民人权会遭受严重侵犯时不被强制遣返回国。

293.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拟订了打击人口贩卖的政府工作计划,但关切地注意到持续存在贩运妇女和儿童、特别是影响到非公民和少数族裔人口的情况。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有关人口贩卖的详细资料,并不断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贩卖,并向受害者提供支持和援助。此外,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坚定不移地努力,对作案人提起诉讼,并强调迅速和公正调查的至关重要性。

294. 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作出努力,以国家反恐方案勇敢地面对恐怖主义的危害,但十分关切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项方案对不歧视原则的影响。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200238日的声明,委员会在这项声明中强调各国有义务确保同恐怖主义作斗争的措施在目的或效果上不产生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歧视1,并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提供有关反恐方案的资料。

29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除最高法院法官之外,所有的法官均由总统任命,总统还决定法院的工作安排。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司法和其他国家机构的独立性,向所有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和补救办法,使之免遭任何违反《公约》行为的危害,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说明为此采取的措施。

29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院没有关于种族歧视方面的案件,谨在2000年和2001年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两份有关种族歧视的的申诉。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申诉不足的原因并非受害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或资金有限或对警察和司法当局缺乏信心或当局对种族歧视案件不关心或缺乏敏感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制定适当条款,确保国家立法针对违反《公约》的行为提供有关的保护和补救办法,并尽可能广泛地向大众散发现有法律补救办法方面的资料。

29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存在以咨询为其主要职能的人权委员会,最近还任命了监察员,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关这些职能的独立性和效力方面的详细资料不足。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人权委员会和监察员作用和职能的补充资料。此外,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考虑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29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努力让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的情况,并且关切地注意到当局限制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从事打击种族歧视工作的组织的情况。

委员会强调民间社会在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议缔约国取消法律、实务和行政管理方面的一些障碍,使致力于增进人权和消除种族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得以自由运作。另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与民间社会组织磋商。

29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本国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相关部分,尤其是与《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有关的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为了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措施。

300.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其报告之后立即予以公布,并且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广为散发。

30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任择声明,建议缔约国作此考虑。

302.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由大会在其第47/111号决议中认可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到大会第57/194号决议,在这项决议中,大会强烈敦促各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第58/160号决议再次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30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7年9月25日如期一并提交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并且在报告中阐述本次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到的所有问题。

马达加斯加

304. 委员会2004年8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1644次和第1645次会议(CERD/C/SR.1644和1645) 审议了马达加斯加本应于1988年至2004年分别如期提交的、后合为一个文件(CERD/C/476/Add.1)一并提交的第十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并于2004年8月17日举行的第1665次和第1666次会议(CERD/C/SR.1665和1666)上通过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 言

305. 委员会欢迎马达加斯加的报告以及由此而得以有机会与缔约国恢复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欢迎代表若干执行《公约》部委的大型代表团代表政府出席会议这一事实,代表团还对大量问题做出答复。

306. 委员会注意缔约国报告没有载列充分资料说明具体实施《公约》的情况,但还是欢迎缔约国为遵守委员会报告编写准则做出的努力。

307. 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作出口头答复,建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作出完整的答复。

B.积极方面

308. 委员会欢迎设立一个委员会,负责起草缔约国批准的人权文书规定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

309.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作出的保证,即根据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定,国际公约是国内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10. 委员会饶有兴趣地注意到,已经设立诸如监察员办公室、全国人权委员会和打击腐败行为高级理事会等全国人权机制。

311. 委员会欢迎取消希望购买不动产的归化外国人的等待期。

312. 委员会注意到,已经计划采取积极措施征聘和培训公务员掌握一种提供参与机会的、旨在提拔外省人的政策。

313. 委员会饶有兴趣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报告,通常称作Fihavanana(传统精神价值) 的传统争端解决办法可在防止冲突中发挥作用。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3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载有若干关于马达加斯加人口族裔群体构成方面的资料,但未具体说明其数量或经济、社会和文化地位。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关于搜集这类统计数据会引起族群间紧张状况的声明。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报告编写准则的第8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自愿自定的基础上,进行有的放矢的普查,这种做法可有助于确定《公约》第一条定义内各群体的状况,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调查结果。

315. 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没有对种族歧视作出定义。委员会还注意到,载有不歧视条款的若干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以种族、肤色和世系为理由。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借用《公约》第一条所载内容,在其立法中载入种族歧视的定义。缔约国应该完成立法,同禁止其他形式歧视一样地禁止种族歧视。

316. 委员会注意到煽动部落和种族仇恨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印巴社群成员也发生种族暴力行为。

委员会建议采取额外措施,防止这类行为的发生,并应根据《公约》第四条所颁布的有关国内立法,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在刑事法庭为这类案件提出起诉和做出裁决的数量。

3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Fihavanana如何发挥作用方面的详细资料。

318. 委员会注意到国籍规则歧视马达加斯加籍母亲和外籍父亲所生子女的情况童。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国籍法,保证这类儿童同父亲为马达加斯加国籍而母亲为外国籍的儿童地位平等,同样获得马达加斯加国籍。

3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技术和财政资源缺乏客观上造成差距,但该国某些地区比其他地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影响更为严重,尤其是识字率和预期寿命更低。

委员会指出,不歧视原则不受可否获得资源的制约,因此呼吁缔约国确保在国内各地区之间公平分配现有资源。根据《公约》的规定,不允许进行非直接性歧视,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这些不平等现象可能产生的规模,并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丑)款可能需要采取特别措施。

320.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于1896年废除了奴隶和种性制度,但对奴隶后裔的歧视持续存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结束基于世系的歧视,包括委员会第二十九号一般性建议中所列举的措施,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说明奴隶后裔的状况和种性制度普遍持续存在的情况。

321. 委员会注意到,全国人权委员会或监察员办公室都没有权力听取和审议个人提出的申诉。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这两个机构的权力,赋予其在司法当局干预之前听取和审议申诉并提出建议的权力。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应在涉及全国人权委员会的地方适用。

322. 委员会回顾指出,种族歧视受害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原因可能是:受害者可利用资源有限,没有意识到自己权利或当局对种族歧视案件缺乏注意或敏感。

缔约国应该采取措施向公众通报他们有权作出努力与种族歧视进行斗争,更加方便他们诉诸司法,特别是通过有效运用法律援助制度。缔约国还应在这方面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海关领导的培训。

3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本国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相关部分,尤其是与《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有关的部分,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为了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采取的其他措施。

324.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且由大会在其第47/111号决议中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到大会第57/194号决议,在这项决议中,大会强烈敦促各缔约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也第58/160号决议再次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3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建议缔约国作此考虑。

3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开放其定期报告,并以同样的方式公布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8年3月9日将其第十九次和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合为一份文件一并提交,并在其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作出答复。

毛里塔尼亚

328. 委员会2004年8月6日和9日举行的第1652次和第1653次会议(CERD/C/SR.1652和1653) 审议了毛里塔尼亚本应于2000年和2002年分别如期提交的、后合为一个文件(CERD/C/421/Add.1)一并提交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并于2004年8月18日举行的第1667次和第1668次会议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CERD/C/SR.1667和1668)。

A.导言

329. 委员会欢迎毛里塔尼亚的报告以及由此而得以与缔约国进行对话的机会,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并饶有兴趣地注意到代表团对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答复。

33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遵守委员会报告编写准则做出努力,但对报告里说明《公约》实际实施情况的资料不足以及没有对委员会以前的结论中要求提供资料的请求作出充分的回应表示遗憾。

331. 注意到报告提交时已逾期三年,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下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截止期。

B.积极方面

332.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宣布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起草的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于2003年9月获得通过。

333.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就交存两个国际《人权盟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批准书作出声明。

334. 委员会欢迎2001年拟订反贫战略框架。

33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3年7月17日通过《取缔贩卖人口法》,并于2004年6月通过《劳工法》关于禁止强迫劳动和强制劳动的第5条。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3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载有关于人口语言组成部分的资料,但这些资料没有反映毛里塔尼亚社会的全部复杂性,特别是讲阿拉伯语群体的组成情况。委员会对向其提供的经济和社会指标没有按世系或人种分类。

缔约国应该进行一次更加精确的不只限于语言因素的人口普查,而应按世系或人种分类提供更加详细的指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自愿自定的基础上,进行有的放矢的普查,这种做法可有助于确定《公约》第一条定义内各群体的状况,并在其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调查结果。

337. 委员会注意到只有《劳工法》载有的种族歧视定义接近《公约》第一条的定义。

缔约国应该在其国内法中列入一个种族歧视定义,这个定义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并再现包括基于世系歧视在内的《公约》第一条内所有内容。

3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一些非政府人权组织提出申请,但尚未得到正式认可。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一切行使结社自由的限制,并承认非政府人权组织。

339. 委员会注意到1991年7月25日分别关于新闻自由和政治党派自由的第91-023和第091-204号令,但是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立法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要求,因为《刑法》条款没有明确涉及种族或族裔歧视。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立法中弥补这一空白,包括规定将出于种族目的的犯罪行为视为加重犯罪情节。

340. 委员会对没有提供关于1991年7月25日第091-024号令执行情况方面的资料感到遗憾,该项法令禁止政治党派支持某一种族、族裔群体、区域、部落或兄弟会。委员会十分关切有时对某些政治党派不当应用该项命令的报告。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第四条(子)款和(丑)款时保证尊重言论和结社自由。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应更加精确地说明如何解释和应用第091-024号令。

341. 委员会仍然十分关切有关军队、警察、行政、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中黑摩尔人和黑非洲人比例非常小的指控。

缔约国应该在其下次报告中就此一事项提供详细资料。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确保毛里塔尼亚人口的各个部分在国家机构中有切实的代表,而且都平等获得公共服务。

34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种性制度的残余仍在毛里塔尼亚持续存在。委员会欢迎1981年11月9日通过的法律废除了奴隶制,但是仍然十分关切类似奴隶制的做法持续存在的情况,这种做法是基于世系的严重歧视案例。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1981年法律之后没有颁布执行命令,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奴役。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基于世系的种族歧视的第二十九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载入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研究。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与非政府组织和宗教领导人合作发动广泛的宣传和提高公众觉悟运动,结束类似奴隶制的做法。缔约国应该确保法院对法律已经加以禁止的这类做法的实施者有步骤地提出起诉,包括他们夺取已逝前奴隶的财产案。

343.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专为打击类似奴隶制的做法而采取的实际措施的信息仍然不足。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关于反贫方案有助于根除奴隶制残余的声明,但认为应该采取专门针对人口有关群体的其他行动。缔约国应该与民间社会合作进行研究,以确定奴隶后裔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包括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人数。

34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某些报告指出,马里和塞内加尔仍然有几千毛里塔尼亚黑人难民。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据报许多返回毛里塔尼亚的难民尚未收回其财产或重新得到工作。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鼓励仍然滞留在马里和塞内加尔的毛里塔尼亚黑人难民返回家园,重新完全融入毛里塔尼亚社会。下次定期报告应提出一份详尽的研究报告,介绍仍然流亡在外和已经返回家园的毛里塔尼亚难民的状况。

34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籍法似乎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第五条(卯)款(3)项,特别由于该法关于获得国籍的规定依儿童的父亲是毛里塔尼亚人还是母亲是毛里塔尼亚人或他们的父亲是外国人或母亲生于毛里塔尼亚而有所不同。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尊重儿童获得国籍不受歧视的原则。

346. 委员会对某些族裔群体盛行残割女性外阴的做法感到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结束这种做法,应该采取专门针对而且适合人口中有关群体的宣传措施和提高认识的措施。

34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规定教育课程应该包括波拉尔、索宁克和沃洛夫等民族语言。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再次与人口中有关群体磋商研究这一问题,应考虑在教育体系中为希望以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儿童开设这样的课程。委员会强调,在任何情况下,以民族语言进行的教育都不应使任何有关群体受到排斥,应该在开设课程的质量方面达到最起码的标准。

34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确保私立和公立学校的课程相同的政策。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监测私立学校教育质量的愿望,但怀疑对私立学校的这种控制是否有利于教授少数群体的语言和文化。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尊重父母选择希望自己孩子接受哪种教育的自由,并为自己的孩子选择开设符合其在文化和语言方面愿望和方案的私立学校。

349. 委员会对代表团关于毛里塔尼亚已不再使用柏柏尔语的声明感到关切。据一些报告所说,仍有一个少数民族在使用这种语言,这种语言有在该国消失的危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同有关族群磋商,采取步骤,保护柏柏尔语。应在学校教科书、教育和文化活动中为柏柏尔人的语言、历史和文明留有空间。

350. 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院没有收到过种族歧视案,因而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获得补救办法的机会不足。委员会强调种族歧视受害者不向法院起诉并非一定是一种积极的迹象,其原因可能有:受害者可以利用的资源有限、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对警察和司法当局缺乏信心或当局对种族歧视的案件缺乏注意或敏感。

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在注意到有关于歧视和类似奴隶制做法的指控时,能够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缔约国应该告知受害者所有可以利用的补救办法、方便他们诉诸司法手段,保障他们获得公正和适当补救的权利,并宣传有关法律。

351. 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关于正在进行有关设立全国人权委员会进程的声明。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

352. 委员会对没有收到有关法官、律师和执法官员培训方面的充分资料感到遗憾,特别是关于打击包括基于世系歧视在内的歧视和取缔奴隶制残余方面的培训。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一种特定战略。

3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系统中适用《公约》、尤其是《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段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载入资料,说明为了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采取的其他措施。

354. 委员会极力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大会47/111号决议认可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到大会第57/194号决议,在这项决议中,大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第58/160号决议再次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35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发表任择声明,建议缔约国作此考虑。

3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公众公布其定期报告,并以同样的方式公布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3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8年1月12日如期将第八次、第九次和第十次定期报告合为一份文件一并提交,并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葡萄牙

358. 委员会第1660和1661次会议(CERD/C/SR. 1660和1661) 审议了葡萄牙合为一份文件(CERD/C/447/Add.1)一并提交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并在2004年8月19日举行的第1670次会议(CERD/C/SR.1670)上通过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35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代表团另外提供的口头说明和书面资料以及对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建设性的答复。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报告结构并非完全符合其报告编写准则。

B.积极方面

360. 委员会欢迎2002年11月22日颁布第251/2002号法令,该项法令除其他外扩大了移民和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机构和权限,并设立了移民事务咨询理事会,责成其确保代表移民、顾主协会和社会声援机构的各联合会参与拟定推动社会融合和取缔排斥的政策。

361. 委员会欢迎移民和少数民族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财政预算最近大量增加。

36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多元文化办公室所做的工作,尤其是促进少数族裔儿童、特别是罗姆人/吉普赛人儿童的教育领域里的大量方案和项目方面开展的工作。

363. 委员会还欢迎为协助葡萄牙境内的移民而设立了几个机构,诸如移民观察台、“殖民急救”电话呼叫中心和地方及国家移民支助中心等。

364.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种族主义组织由于第四次修订《宪法》而遭到禁止 (采纳法西斯思想意识的组织已加以取缔)。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365.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缔约国的立法禁止搜集有关种族和族裔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因而报告中没有关于其人口族裔组成情况的统计数据。

委员会认为,要监测根除基于种族,肤色、世系和民族及人种的种族歧视方面的进展,需要表明由于这些原因而遭受歧视的人的数量。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报告编写准则第8段,提供有关使用母语情况的资料,同在自愿基础上且充分尊重有关人士的隐私和匿名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有的放矢的社会普查中获取的资料一道表明族裔间的差别。

36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击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和歧视行为的努力,但仍然十分关切出于种族动机和煽动仇恨的行为继续发生,特别是针对少数族裔的不容忍和实际歧视的情况持续存在。此外,委员会十分关切国家复兴党的活动,该党派在其宣言和宣传运动中矛头指向移民。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政府继续并加紧努力根除一切煽动种族歧视的活动和种族歧视的行为。在这方面,根据其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刑法中新设一条,规定抱有种族主义动机或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构成加重情节。委员会还将感谢有关适用程序以及能够处理据报属于种族主义组织案件当局方面更加详细的资料。

367.委员会对有指控说发生警察对少数族裔或非葡萄牙出生人士处置不当,包括过度使用武力、虐待和暴力行为等情况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彻底、公正和切实地调查所有关于警官虐待、暴力或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将那些负有责任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救办法和赔偿。此外,根据第十三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执法官员不断提供密集培训,以确保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维护和捍卫所有人的人权,不分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

368. 委员会注意到,据报中欧和东欧移民比其他移民、尤其是非洲移民更易于获得接受和融入葡萄牙主流社会。委员会对这种“两个速度”的融入现象会造成对某些移民群体的实际歧视表示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促使和确保该国所有移民无论其原籍如何均享有平等机会。

369. 委员会对边缘化街区或地区内某些移民群体和少数族裔成员相对孤立及其居住条件的困难情况表示关切。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避免使贫民窟似的街区内某些移民群体和少数族裔成员边缘化,保障所有人都平等享有适足住房的权利。

37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罗姆人/吉普赛人状况而采取的措施,但仍然十分关切这一族群在就业、住房和教育领域所面临的困难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据报有受到歧视的案例。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所有计划开展和已经实施的方案和项目以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中更加切实地考虑到罗姆/吉普赛妇女的状况,她们常常是双重歧视的受害者。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按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采取特别措施,保证罗姆人/吉普赛人得到充分保护,并促使他们有平等的机会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71.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在外国人进入、逗留、离开和被驱逐出国家领土方面采取新的立法规定之后关于家庭团聚的新规定。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协助具有特殊情况的移民家庭团聚。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72.委员会对庇护程序可否受理阶段上诉不具备暂停作用一事表示关切,这种做法即使行政当局的裁决经上诉被否决,也还是可能造成无可逆转的状况。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证尊重寻求庇护者的法律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庇护法律和程序与这一领域的国际义务相符。

373.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大会第57/194号决议,在这项决议中,大会强烈促请各缔约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第58/160号决议中再次发出了类似呼吁。

3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本国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的时候,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有关部分,尤其是涉及《公约》第二至第七条的部分,并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资料,说明该国为了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拟定的行动计划或采取的其他措施。

37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从事打击种族歧视的民间组织进行磋商。

3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其报告提交委员会之后立即向公众公布报告的内容,并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以同样的方式予以公布。

37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应于2007年9月23日提交的第十二次和第十三次定期报告提交委员会,并且在报告中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到的所有问题。

斯洛伐克

378. 委员会2004年8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1654次和第1655次会议(CERD/C/SR.1654和1655)审议了斯洛伐克合并为一份文件(CERD/C/419/Add.2)一并提交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并于2004年8月18日举行的第1668次会议(CERD/C/SR.1668)上通过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37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遵照报告编写准则提交的报告以及代表团另外提供的口头说明和书面资料。委员会对斯洛伐克派出一个高规格的大型代表团与会深受鼓舞,对代表团就提出的问题给予极富建设性的坦诚答复表示赞赏。

B. 积极方面

38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少数民族匈牙利族─斯洛伐克境内最大的少数民族—已经融入主流社会,并且有了适足的代表性,包括拥有高级公务员和政治家。

381. 委员会还欢迎:

修订《宪法》第127条,新设一个宪法申诉程序;

《禁止歧视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修订《刑法》的第253/2001号法和第421/2004号法分别在基于种族动机的罪行内容中增加族裔群体成员,并将通过互联网实施的违法行为定为犯罪行为;

政府指定的少数民族罗姆人事务全权代表开展大量活动,促进和协调旨在使属于罗姆人族群的公民取得平等地位的方案和项目;

特别在种族歧视方面为了增进和保护人权而设置了若干机构和方案,其中包括:

2002-2003年和2004-2005年期间防止一切形式的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其他不容忍现象的行动计划;

2003年4月23日第278号决议,事关“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罗姆人族群工作2002年优先事项的评估、、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解决罗姆人族群问题的2001年战略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罗姆人族群融合政策概念的基本论断”。

C .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382. 虽然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种族歧视及其相关暴力行为持续做出努力,包括设立处理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的专门事务委员会以及种族主义和仇外现象监测中心,委员会还是对该国发生基于种族动机的罪行和事件感到关切。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监测一切可能引起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倾向,并且与这些倾向的消极影响作斗争。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其管辖之下的每一个人都得到切实的保护,免遭任何种族歧视行为的危害,并且有权就上述歧视造成的损害寻求公正和适当的赔偿或满足。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该确保给予种族主义罪行的受害者更多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途径。

383. 委员会同代表团一样关切的是,对罗姆人族群成员的歧视态度和仇视心理根深蒂固,并且遍及全国。

委员会希望回顾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鼓励进行真正的对话,改善罗姆族群与非罗姆族群之间的关系,提倡宽容,克服偏见和消极的成见。委员会也请缔约国在计划开展和已经执行的一切方案和项目以及在一切采取的措施中,更加切实地考虑到往往受到双重歧视的罗姆族妇女的处境。

384. 虽然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培训执法官员方面做出努力,但对据称警察歧视少数民族、尤其是罗姆人的行为,包括虐待和暴力行为感到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行动,制止这种现象,并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对据称警察行为不端的情况展开调查。

385. 虽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了改善罗姆族儿童的状况而在教育方面采取广泛的措施,包括“罗姆人助理”项目,但仍然对罗姆族儿童在特殊学校,包括心智上有残疾的儿童特殊补习班中处于实际上被隔离的状态感到关切。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防止和避免罗姆族儿童被隔离,同时保持对他们进行双语或母语教育的可能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以提高罗姆族儿童在学校中的成绩,从罗姆族成员中聘请更多的学校人员,并且提倡多元文化教育。

386. 虽然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提供就业方面作了努力,包括最近通过了劳工法修订案,其中第13节禁止歧视,但对罗姆人实际上受到歧视以及罗姆族成员失业率极高深感震惊。

委员会建议在实践中充分落实相关立法,以禁止就业方面的歧视和劳动市场上的一切歧视性做法,并且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侧重实行专业培训,以降低罗姆族成员的失业率。

387.虽然委员会注意到“综合性罗姆族定居发展方案”以及“营建标准不同的公共出租房支持方案”,但对大部分罗姆族聚居在该国东部有如贫民窟的街区处于被隔离状态并且在住房条件上面临严峻情况表示关切。

依据其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切实执行相关政策和项目,避免罗姆族在住房方面处于被隔离状态,并且促使罗姆人族群和协会作为伙伴,参加住房建设、修复和维修工程。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进一步改善罗姆人的住房条件,同时也考虑到使罗姆人家庭,尤其是儿童,居住在适当的环境中是使他们平等获得教育和就业机会的必要先决条件。

388. 委员会对一些罗姆人主要由于居住条件恶劣因而在保健方面面临严峻状况感到震惊。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落实罗姆人保健方面的方案和项目,同时考虑到罗姆人由于赤贫和教育水平低下造成的不利处境;为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措施,在罗姆人住区解决饮用水供应和污水处理系统问题。

38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未征得罗姆族妇女完全和知情同意的情形下对她们实行绝育的情况报告。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保证拟订一份关于保健医疗的法律草案,以矫正制度中的缺陷,为此,为医疗程序详细规定自主和知情同意的要求,保证病人有权取得病历,政府已经批准该草案,应该会在短期内送交议会通过。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这种令人遗憾的做法,例如迅速通过上述关于保健医疗的法律草案。缔约国也应该确保向受害人提供公正和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补偿和道歉。

390.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保证缔约国正在充分落实委员会的第11/1998号意见(Miroslav Lacko诉斯洛伐克共和国),新的《刑法》草案将规定处罚妨害任何人进入公共场所权利的行为,因为这是《公约》第五条(巳)款中所保障的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资料说明委员会第11/1998号意见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立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91.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且由大会在其第47/111号决议中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到大会第57/194号决议,在这项决议中,大会敦促各缔约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大会也第58/160号决议再次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39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本国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尤其是《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了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进一步采取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的情况。

3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继续与从事打击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

3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自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时起立即向公众发布报告内容,并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广为散发。

39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8年5月28日如期一并提交第六次、第七次和第八次定期报告,并且就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做出答复。

塔吉克斯坦

396. 委员会2004年8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1658次和第1659次会议(CERD/C/SR.1658和1659)审议了塔吉克斯坦本应于1996年至2004年分别如期提交的、后合为一份文件(CERD/C/463/Add.1)一并提交的初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在2004年8月19日举行的第1670次会议(CERD/C/SR.1670)上,委员会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9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报告以及因此而有机会同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并且赞赏代表团为了答复委员会的问题作出努力。

39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了遵守委员会报告编写准则做出的努力,特别是它提供了与人口中族裔组成有关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但是,缔约国应该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实际执行《公约》的情况。

399. 考虑到由于经济困难,缔约国在批准《公约》九年以后才能够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提交今后的报告时适当考虑到委员会规定的时间表。

B.积极方面

40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2年成立了一个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专门委员会,其任务是负责接受个人的申诉,并且根据国际人权文书的规定起草定期报告。

401.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加入联合国的一些主要人权文书以及独立国家联合体《关于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权利公约》。

402. 委员会饶有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似乎大体上符合《公约》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62条,种族歧视属于刑事罪行中的加重情节。

40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塔吉克的法律保证公民选择其教学语言的自由以及在同政府机关和当局、企业、机构和协会打交道的时候有使用自己语言的自由。

404. 委员会欢迎这样的事实:缔约国在编写报告的时候曾经与代表一些民族群体的若干组织进行了磋商。

405. 委员会也满意地注意到该国代表团的声明:目前正在研究对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的公约》的批准事宜,并且鼓励缔约国迅速批准这些文书。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06.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的国内法中并没有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但是,可以在法庭直接援引《公约》中所规定的定义。

委员会认为,拟订关于种族歧视的立法,纳入《公约》第一条中规定的所有内容,可以成为打击种族歧视的得力工具。

407.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少数民族和少数种族的成员参加国家机构的实际程度。

缔约国应该就这个问题提供更多的资料,包括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统计数据。

40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禁止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根据2002年的“难民法”在某些住区居住的标准并不明确,因而可能违反《公约》第五条(卯)款(2)项的规定。

委员会请缔约国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难民法”和对迁徙和居住自由的限制情况,以便确定该法是否符合缔约国的国际义务。

40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一些资料,尽管有些难民符合“难民法”中的规定,却无法取得塔吉克的公民身份。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遵照《公约》第五条(卯)款(3)项的规定,一视同仁地适用“难民法”。

4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一些报道说,曾有一些难民、尤其是阿富汗难民被强迫遣返回国。

缔约国应该同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合作保护要求在塔吉克申请难民身份的人员。委员会也促请缔约国根据第五条(丑)款确保不将任何人强迫遣返有确凿的理由认为其生命或健康会有危险的国家。

411.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塔吉克境内罗姆族的处境。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详细资料说明罗姆人的情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注意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相关战略,改善罗姆人的处境并且保护他们免遭国家机关以及任何人或组织的歧视。

412. 委员会虽然赞赏缔约国为了使少数民族儿童能够以其民族语言接受教育所作的努力,却遗憾地注意到,该国没有足够的、按新大纲改编的用拉丁字母拼写的乌兹别克文教科书。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同乌兹别克少数民族磋商,努力解决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关切事项。缔约国应该提交更多的资料说明切实履行《教育法》的情况,尤其是以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学校的数目及其地理分布情况、所提供教育的质量以及遇到的任何困难。

41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一些资料,塔吉克的公共电视和电台、报纸和杂志很少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以足够的时间在公共电台和电视中播放以少数民族语言编制的节目。缔约国应该采取措施,为以少数民族语文出版报纸提供便利。在这方面,尤其应该使用最大的少数民族所说的乌兹别克语。

4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97年《文化法》保证少数民族和少数种族维护和发扬其文化特点的权利。

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这个法的内容和切实履行该法的情况、为此目的制订的方案以及确保有关群体参加拟订和执行这些方案的机制。

41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从未有过族族歧视诉讼案。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核实一下:缺乏任何此类申诉的原因并非由于受害人对其权利缺乏认识、个人对警察和司法当局缺乏信心、或当局对种族歧视案的注意和敏感不足。应该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对这方面情况的分析。

4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目前正在考虑设立全国人权机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迅速成立这种机构(大会第48/134号决议)。

417.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何种行动促进塔吉克各少数民族群体之间相互了解、尊重和容忍,尤其没有说明为了确保多元文化教育采取了哪些方案。

缔约国应该采取措施,在教学、教育、文化和宣传等方面促进族裔群体之间对于多元文化的了解和教育。缔约国应该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个问题的更加详细的资料。

41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在人权领域培训法官和其他执法人员所作的努力。

缔约国应该提供资料说明这种培训的效力及其对履行《公约》情况的影响。

4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发表任择声明,建议缔约国作此考虑。

420.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且由大会在其第47/111号决议中核可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大会在其第57/194号决议中促请各缔约国加速对该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该修正案。大会也在其第58/160号决议中再度发出类似的呼吁。

4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本国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尤其是《公约》第二至第七条时,考虑到《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相关部分,并且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了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行动计划或其他措施的情况。

42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与从事打击种族歧视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

4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其报告提交委员会以后立即向公众公布报告的内容,并将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广为散发。

4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08年2月10日如期将第六次定期报告连同第七次报告一并提交委员会,该报告应该包罗全面,并且述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1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七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7/18),第十一章,C节,第5段。

四、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的审议工作的后续行动

425. 委员会2004年8月20日第1671次会议决定将下列信函送交博茨瓦纳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

“2004年8月20日

“阁下,

“我谨此通知你: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于2004年8月20日第六十五次会议上决定要求博茨瓦纳提交详细资料,说明执行委员会于2002年8月通过的关于博茨瓦纳的结论性意见第301段的落实情况(A/57/18,第292-314段)。

“在这一段中,委员会对若干国内法中的歧视性质表示关切,例如《首领法》和《部落领土法》中只承认讲博茨瓦纳语的部落。委员会注意到,据报其他部族,特别是巴萨瓦/萨恩族,都在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上遭受排斥,不曾享受对土地的集体权利,不能参加首领众议院。委员会还注意到,对《宪法》第77至第79条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建议务必在《宪法》中使博茨瓦纳的所有部落得到同等的承认,具有同等的代表性,并且对《首领法》和《部落领土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报告,目前提交议会的2003年《宪法修正法案》(2003年第31号法案)并不符合委员会的建议,因为该法案歧视不讲博茨瓦纳语的部落。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对这项指控提出评论意见,并且建议缔约国于2004年9月20日以前向委员会提交这种评论。

“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委员们愿意协助遵守《公约》的规定。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

(签名)马里奥·尤奇斯

谨启”

五、审议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

A . 至少逾期十年的报告

426. 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十年未提交报告:

塞拉里昂 第四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76 年至 2004 年提出 )

利比里亚 初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77 年至 2003 年提出 )

圭亚那 初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78 年至 2004 年提出 )

冈比亚 第二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2 年至 2004 年提出 )

多哥 第六次 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3 年至 2003 年提出 )

索马里 第五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4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巴布亚新几内亚 第二次至第十一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5 年至 2003 年提出 )

所罗门群岛 第二次至第十一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5 年至 2003 年提出 )

中非共和国 第八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6 年至 2004 年提出 )

莫桑比克 第二次至第十一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6 年至 2004 年提出 )

阿富汗 第二次至第十一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6 年至 2004 年提出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第八次至第十 六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7 年至 2003 年提出 )

塞舌尔 第六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9 年至 2003 年提出 )

埃塞俄比亚 第七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9 年至 2003 年提出 )

刚果 初次至第八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9 年至 2003 年提出 )

安提瓜和巴布达 初次至第八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89 年至 2003 年提出 )

圣卢西亚 初次至第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1 年至 2003 年提出 )

马尔代夫 第五次至第十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3 年至 2003 年提出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初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4 年至 2004 年提出 )

B .至少逾期五年的报告

427. 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五年未提交报告:

乍得 第十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6 年至 2002 年提出 )

摩纳哥 初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6 年至 2002 年提出 )

萨尔瓦多 第九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6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尼加拉瓜 第十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7 年至 2003 年提出 )

刚果民主共和国 第十一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7 年至 2003 年提出 )

马拉维 初次至第四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7 年至 2003 年提出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第十二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7 年至 2003 年提出 )

布基纳法索 第十二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7 年至 2003 年提出 )

纳米比亚 第八次至第十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保加利亚 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印度 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科威特 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尼日尔 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巴基斯坦 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巴拿马 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菲律宾 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塞尔维亚和黑山 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以色列 第十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危地马拉 第八次至第十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墨西哥 第十二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斯威士兰 第十五次至第十七 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喀麦隆 第十四次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 共和国 第四次至第六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秘鲁 第十四次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布隆迪 第十一次至第十三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柬埔寨 第八次至第十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8 年至 2002 年提出 )

伊拉克 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9 年至 2004 年提出 )

古巴 第十四次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9 年至 2004 年提出 )

加蓬 第十次至第十二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9 年至 2004 年提出 )

约旦 第十三次至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 应在 1999 年至 2004 年提出 )

C. 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而采取的行动

428. 委员会第六十四和六十五届会议按照《公约》第九条规定的缔约国义务,审议了缔约国迟交或不交报告的问题。

429. 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曾强调,缔约国报告迟交有碍于委员会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因此决定继续审议报告逾期五年或更长时间的缔约国执行《公约》条款的情况。根据第三十九届会议作出的一项决定,委员会议定,这项审议工作的基础将是有关缔约国上次提交的报告及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审议情况。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进一步决定,初次报告逾期五年或更长时间的缔约国也将被排在《公约》条款执行情况审议对象之列。委员会议定,在缔约国未提交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委员会将审议该国提交联合国其他机构的一切资料,如果没有这类材料,则审议联合国机构编写的报告和资料。在实践中,对于长期拖延初次报告或定期报告的国家,委员会还审议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其他来源提供的资料。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决定,依照审议程序通过的结论性意见是临时性的,向有关缔约国转达时将保密。如果缔约国不承诺在几个月内提交报告,这些结论性意见便将作为最后文件加以通过,并在下届会议上公布。

430. 在第六十三届会议之后,委员会决定安排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上审议下列定期报告逾期很久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圭亚那、巴巴多斯、马达加斯加、尼日利亚、委内瑞拉、圣卢西亚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在提交报告之后已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之前从名单上除名。关于巴巴多斯、尼日利亚和委内瑞拉,应有关缔约国的请求推迟审议,这三个缔约国表示不久便将提交所要报告。委员会第1623次会议审查了圣卢西亚执行《公约》的情况。

431. 在第六十四届会议之后,委员会决定安排在第六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下列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逾期很久的缔约国执行《公约》的情况:巴巴多斯、尼日利亚、委内瑞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墨西哥、莫桑比克和赞比亚。巴巴多斯、尼日利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委内瑞拉和赞比亚在提交报告之后已在第六十五届会议之前从名单上除名。墨西哥和莫桑比克的审议工作已推迟至下届会议,因为这两个缔约国已经承诺在一年内提交所要报告。鉴于圣卢西亚未提交任何资料说明其逾期的报告的提交日期,委员会决定公布第六十四届会议秘密通过并转达圣卢西亚的临时性意见。

D.决定

432. 委员会2004年3月9日举行的第1636次会议通过了如下决定:

关于圭亚那的第( 1 )64号决定

1.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回顾其2003年3月21日通过的第2(62)号决定,遗憾地指出,该缔约国未履行承诺,未将其初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按时提交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审议。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圭亚那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分别提交的报告。

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一再要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技术协助以后,最近已作出一项决定,指定一位顾问协助缔约国编写报告。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保证继续致力于编写报告并将其初次至第十四次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提交委员会。

3.委员会承认圭亚那目前经济和社会状况十分困难,对广泛的政治和种族冲突深为关切,冲突使该国的局势恶化,导致社会严重分裂,这已影响到缔约国达到《公约》要求的能力。

4.委员会与若干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联合国专门机构取得共识,认为政治和种族的紧张局势陷入恶性循环,对人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削弱了民间社会,加剧了土著人口群体中的种族暴力、贫困和排斥,妨碍司法,并阻碍了人权标准在圭亚那的应用。

5.委员会重申,缔约国提交报告制的宗旨是要与委员会建立和保持对话关系,就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等问题进行对话。委员会还重申,任何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九条规定的提出报告的义务,对《公约》规定建立的监测体系的运作是一个严重的阻碍。

6.委员会倍受鼓舞的是,联合国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及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问题特别报告员向委员会表示,圭亚那目前正在进行的政治对话进程将从根本上促使种族两极化问题得到长期的解决(也见E/CN.4/ 2004/18/Add.1)。

7.委员会建议圭亚那将初次至第十四次报告合并为一个文件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一并提交,以便在2005年予以处理并排定审查时间。如果在上述日期未收到这份报告,委员会将在2005年举行的第六十六届会议上根据审查程序的规定重新排定审查圭亚那局势的日期。

2004年3月9日第1636次会议

433. 委员会2004年8月20日第1671会议决定对圣卢西亚常驻联合国代表2004年4月7日的来函 * 发出如下的答复:

“阁下,

“谨此函告,鉴于圣卢西亚对其初次至第七次定期报告提交日期没有任何表示,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决定公布2004年3月第六十四届会议已通过的对圣卢西亚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情况提出的临时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注意到阁下2004年4月7日来函提供的情况,其中解释说圣卢西亚之所以未遵守《公约》第九条规定的报告义务不是因为蔑视或不尊重委员会或其工作,而是出于以下的实际考虑:行政和机构力量薄弱,不足的资源须分轻重缓急加以利用,而且种族歧视在圣卢西亚不是问题。但是,委员会要着重指出,缔约国批准《公约》至今已14年有余,现在应该把报告公约执行情况列为重点,此外,委员会还要声明不能接受缔约国所谓其境内不存在种族歧视的笼统说法,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并没有听说圣卢西亚进行过任何详细的研究,评估该国境内种族主义的流行情况。

“委员会再次重申与圣卢西亚政府就公约的执行情况开展对话。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如上述信函所示,认为委员会的临时结论性意见反映的圣卢西亚的情况完全失实。但是,委员会回顾指出,鉴于缔约国未提供任何报告,这些临时结论性意见是根据当时掌握的情况通过的。因此,缔约国否认临时结论性意见内容的最佳办法是确切地向委员会就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报告情况。

“委员会满意的注意到,临时结论性意见已经发至圣卢西亚首都、其中还要求除了记者向委员会提交逾期的报告之外,还请准备一份全面的答复,但是遗憾的是,至今还未收到任何文件。

“因此,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将1991年3月14日至2003年3月14日分别到期的初次至第七次定期报告作为一份文件一并提交,以便加以处理并排定由委员会2005年8月第六十七次会议予以审查。此致

“敬礼“马里奥·尤奇斯(签字)“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

E.审议《公约》执行情况后通过的临时结论性意见

圣卢西亚

434. 委员会2004年3月1日第1623次会议(CERD/C/SR.1623)审查了圣卢西亚执行《公约》的情况,其中特别参照了其它联合国机构提供的情况以及1998年3月上次审查圣卢西亚情况的资料,2004年3月10日第1638次会议通过了如下的临时性意见。

A.导 言

43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自1990年批准《公约》以来始终未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注意到圣卢西亚未在日内瓦派驻代表,真是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应委员会的邀请出席会议,提交有关的资料。委员会经提请缔约国注意,提出报告是《公约》第九条规定的义务,不遵守这项义务严重阻碍了《公约》设立的监测系统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此外,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未提交核心文件感到遗憾。

B.阻碍《公约》实施的因素和困难

436. 委员会知道,这些报告提交之所以延宕大体上可能是由于缔约国现有履行提交报告义务的行政服务力量不足。

C.积极方面

437. 委员会有兴趣的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第13条规定保护所有人免遭种族歧视。

438. 委员会欢迎1979年指定一位监察员,负责保护和增进人权。

D.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439. 委员会现有2001年人口普查之后有关人口组成的大概数据。委员会回顾说,这种资料是实施有利于族裔群体的政策以及评估《公约》履行情况的的前提条件,于是它建议缔约国但族裔群和语言群分类提供介绍人口组成的最新情况以及有关Bethechilokono土著人民的具体情况。

440. 委员会希望了解有关《公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的情况以及有无在国内法院援引《公约》条款的可能。

441. 委员会清缔约国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监察员的权限和活动。此外,委员会还希望了解监察员迄今是否有机会对种族歧视事件进行调查。

442.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禁止种族歧视,但是它指出至今还未向他提供资料说明是否存在任何专门的立法打击种族歧视。

委员会清缔约国的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介绍打击种族歧视的具体立法条款和条例。为此,委员会提请注意第一、二、七和十五号一般性建议,强调明文禁止种族歧视和种族宣传的立法的预防性。

443. 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据某些渠道的消息说,缔约国据称从不承Bethechilokono土著人民。

委员会清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Bethechilokono或其它可能存在的土著人民的法律地位。

444. 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狱中囚犯的状况据称十分悲惨,这大体上是过分拥挤造成的。

委员会请圣卢西亚政府提供有关在押囚犯族裔组成情况的统计数据。

445. 委员会对侵害妇女、尤其是家庭内部侵害妇女的暴力事件据称再度上升十分关切。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性别方面种族歧视问题的第二十五号一般性建议,要求缔约国按族裔分类提供有关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采取预防这类暴力的措施。

446. 委员会指出现有的资料表明政府高级职务据称没有土著人担任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25条规定必须用英语说话阅读,而土著居民大部分只操一口流利的奎约尔语(Kweyol),这就限制了他们参加政治选举的权利。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有关的立法与《公约》第二条(寅)款和第二条(寅)款的规定一致。

447. 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据某些渠道的消息说,Bethechilokono人据称没有被邀请参与制定涉及他们的决定,其中包括关于文化遗址和其它文物管理的决定。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第二十三号一般性建议,建议设立有关机制,保证Bethechilokono人参与制定涉及他们的决定。

448. 委员会对专家全国性电视台明显缺乏奎约尔语电视节目感到关注。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公共电台和电视节目中纳入奎约尔语和其它少数民族语言的广播节目。

449. 委员会注意到,土著人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生活非常有限,对教育系统不用奎约尔语进行教学感到关切。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方便土著人民接受教育,尽可能保证土著人民有机会学习奎约尔语,接受用这种语言讲授的课程。

450. 委员会关切的注意到,根据现有的信息,土著人民的文化权利据称由于神圣的文化遗址和文物遭破坏而受到威胁。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措施保存和保护土著人民的文化遗产,并向提供资料介绍土著人民可诉诸哪些补救办法与破坏他们的圣地和文化遗址的行为抗争,并酌情伸张他们获得公正公平赔偿的权利。

451. 委员会注意到,有关种族歧视受害者现有补救办法以及种族歧视领域里提出的申诉以及法院和主管当局作出的裁决数目的信息十分缺乏。

委员会清缔约国新的提供这方面的信息。

452. 有报道称学校某些教科书的一些段落中有针对Bethechilokono人的种族主义内容。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删除学校教科书中所有的种族主义内容,采取措施惩处制造这种提法的人,并开展教育,消除种族偏见,促进不同种族和族裔群体之间的谅解和宽容。

453. 委员会根据第十号一般性建议鼓励圣卢西亚政府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的技术援助,根据委员会的报告编写准则尽快编写和提交一份报告。

45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作出任择声明,因而建议它作此考虑。

455.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批准第14次《公约》缔约国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的并获大会第1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为此,委员会提到大会第57/194号决议,大会在其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从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表明同意修正案。大会第58/160号决议再次发出了类似的呼吁。

456.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德斑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规定,根据规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是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主要国际文书,要求各国与委员会合作,促使《公约》得到切实的贯彻。

457. 委员会决定向圣卢西亚政府发出一份照会,阐明它有义务根据公约提出报告,促请它尽快与委员会开始对话,并且缔约国尽快提交初次报告初。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可以派委员访问圣卢西亚,与缔约国展开对话,协助它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458. 委员会请缔约国用英语和奎约尔语广泛宣传《公约》,并提请监察员注意《公约》。

六、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459.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凡自称其《公约》所载的任何权利遭某一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一切国内法律补救办法的个人或群体,可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来文供审议。附件一列出了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的45个缔约国的名单。在审查所涉期间又有两个国家根据第十四条作出声明:列支敦士登和委内瑞拉。

460. 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的审议,在非公开会议进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88条)。所有与委员会根据第十四条进行的工作有关的文件(缔约国提交的文件和委员会的其它工作文件)均属保密文件。

461. 继委员会就第26/2002号来文(Stephen Hagan诉澳大利亚案1 )发表意见之后,澳大利亚政府于2004年1月28日来文提出意见,认为委员会并没有查明任何澳大利亚违反《公约》义务的情况。因此,澳大利亚政府通知委员会,不打算采取措施执行委员会要求将一个带有种族主义色彩的伤人感情的词语从一招牌上去掉的建议。澳大利亚政府认为,鉴于该词所用的场合,没有理由断定其含义有违《公约》,鼓吹或煽动仇恨或歧视。委员会在2004年4月7日的信中答复澳大利亚政府说,委员会虽然没有发现与第26/2002号来文有关的违反《公约》的情况,但决定行使议事规则第95条第3款规定的权力,其规定如下:“委员会的意见和委员会可能希望提出的建议一起转交……”。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澳大利亚政府没有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希望澳大利亚政府重新考虑自己的立场。

1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八届会议,补编第十八号》(A/58/18),第575段,以及附件三第,A节。

七、专题讨论

462. 委员会在审查缔约国的定期报告过程中发现《公约》第一条界定的范围内某些形式的种族歧视是若干国家共有的,因而可以从比较广泛的角度有效地加以审查。2000年8月,委员会就歧视罗姆人问题举办了一次专题性辩论,并于2002年8月就基于血统的歧视问题进行了一次讨论。这两次专题性辩论后通过了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基于血统的歧视问题的第二十九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决定在向届会议上就非公民和种族歧视问题举行第三次专题讨论,以期进一步采取行动。为此,委员会请各缔约国提供资料介绍居住在其境内的非公民的情况、他们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消除对他们的种族歧视的政策。

463. 委员会拟举办的第三次专题讨论于2004年3月2日第1625次会议上举行,此前于2004年3月1日先与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有关各国政府和其它联合国人权机制和实体举行了会议(CERD/C/SR.1624)。

464. 委员会利用了从其本身活动,包括从缔约国提交的定期报告中以及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中广泛获得的信息。此外许,一些缔约国应委员会的请求提交了额外的书面资料。而且委员会还从联合国其它人权机制及联合国其它专门机构和机关获得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委员会审议了保护和增进人权小组委员会非公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大卫·魏斯布罗德先生的最后报告(E/CN.4/Sub.2/2003/23)。代表自称是种族主义受害者的非公民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全球性人权组织也提交了书面资料。

465. 非政府组织在非正式会议期间提出了许多令人关注的问题。一些政府代表、非公民权利特别报告员、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两位受托人以及联合国其它实体的代表应邀出席致辞。

466. 委员会大部分委员述及2004年3月2日上午举行的一般性辩论中提到的问题(见CERD/C/SR.1625)。由基艾鲁姆先生主持召集的工作组两度开会起草一份一般性建议。

467. 根据为专题讨论提交和收集的资料、一般性辩论的结果以及工作组编写的草案,委员会第1649次会议在广泛辩论之后通过了关于非公民和种族歧视的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见第八章)。

468. 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决定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举办一次关于防止种族灭绝的专题讨论。此外,委员会还决定委托德古特先生负责起草一份新的关于司法方面种族歧视的一般性建议,在第六十六届会议上加以讨论。委员会决定的金额届会上的各种主要问题展开一般性辩论。委员会第六十六届会议将就多元化问题展开这样的辩论。

八、一般性建议

469. 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通过如下的一般性建议:

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三十号一般性建议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回顾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其中规定人人都生而自由,生而具有尊严和权利平等,都一视同仁地享有其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还回顾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回顾了《德班宣言》、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在其中确认对非国民、尤其是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仇视是当代种族主义的主要来源之一,在存在歧视性、仇外性和种族主义惯例的情况下,广泛发生着侵犯这些群体成员人权的行为。

注意到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主义国际公约》及第十一号和二十号一般性建议审查《公约》缔约国报告后,情况已经十分明显,除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之外的各种群体、包括无证非公民以及在缔约国境内即使居住终生也无法取得国籍的人,处境也令人关切,

举办了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专题讨论,委员会委员和缔约国、联合国其它机构和专门机构的专家以及非政府组织都对会议有所贡献,

承认必须澄清《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缔约国对非公民的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尤其是第五条规定采取行动,要求缔约国在人人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自由方面禁止并消除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歧视,

申明:

一、《公约》缔约国的责任

1. 《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界定了种族歧视的含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可区分公民和非公民。第一条第三款宣布,缔约国关于国籍、公民身份或归化的法律条款不得歧视任何特定的国籍;

2. 对第一条第二款所作的解释必须能避免破坏根本禁止种族歧视的工作;因此,所作的解释绝不应该偏离《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确认和阐明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3. 《公约》第五条纳入了缔约国禁止和消除享受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种族歧视的义务。虽然其中有些权利,例如参加选举、投票和参加竞选的权利,可能只限于公民享受,但人权在原则上是应该人人享有的。缔约国有义务保障公民和非公民在国际法承认的范围内平等享有这些权利;

4. 《公约》规定,根据公民身份或移民身份进行区别对待,如果根据《公约》的目标与宗旨判断,不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或者与实现这种目的不相称的方式应用这种区别对待的的标准,则此种区别对待构成歧视。在《公约》关于特殊措施的第一条第四款的范畴内区别对待不可以认为具有歧视性;

5. 缔约国有义务全面报告非公民法律及其执行情况。而且,缔约国应该在其定期报告中适当地列入关于其管辖范围内非公民的经济社会状况的资料,包括按性别的民族和族裔出身分列的资料么;

建议,

根据这些一般性原则,《公约》缔约国依照各自的具体情况酌情通过下列措辞:

二、一般性措施

6. 酌情审查并修订立法,保证这类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尤其是一视同仁地切实享受第五条所述的各项权利方面的规定;

7. 确保防止种族歧视的立法保障措施适用于非公民,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并确保贯彻立法不对非公民产生歧视性作用;

8. 更加注意非公民面临的多重歧视问题,特别是歧视非公民劳工的子女和配偶的问题;不对公民的女性非公民配偶和公民的男性非公民配偶采取不同的待遇标准,若有任何这类做法即行报告,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处理;

9. 确保移民政策不具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歧视作用;

10. 确保在反恐斗争中采取的任何措施不根据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蓄意或实际进行歧视,不以种族或族裔脸谱化或公式化的方式对待非公民;

三、防止煽动仇恨言论和种族暴力的侵害的保护措施

11. 采取步骤解决仇视非公民的态度和行为、尤其是煽动仇恨的言论和种族暴力问题,增进对非公民处境方面非歧视原则的理解;

12. 采取坚决行动,制止任何这样的倾向,即有人,尤其是政客、官员、教育者和媒体在互联网及其它电子通讯网络以及广大社会上,根据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将“非公民”居民群成员树为目标,加以丑化,公式化或脸谱化;

四、取得公民身份的机会

13. 确保非公民特定群体在取得公民身份或归化的机会方面不受歧视,适当注意常住居民或永久居民归化可能面临的障碍;

14. 确认根据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拒绝给予公民身份的做法是违反缔约国保证非歧视性享有加入国籍权的义务的行为;

15. 要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拒不给予常住居民或永久居民以公民身份,有违《公约》的反歧视原则,可能会给他们在就业和享受社会福利的机会方面造成不利条件;

16. 减少无国籍现象,特别是儿童的无国籍现象,其办法有:鼓励他们的父母代表他们申请公民身份,允许父母将他们的公民身份传给其子女;

17. 将目前住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原被继承国公民的身份合法化;

五、司法

18. 确保非公民在法律面前得到同等的保护和承认,采取行动制止出于种族目的的暴力行为,保证受害者有机会诉诸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并且有权为这种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了公正而适当的赔偿;

19. 确保非公民的安全,尤其是任意拘留方面的安全,并且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收容中心的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20. 确保反恐斗争中拘留或逮捕的非公民得到符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律的国内法的适当保护;

21. 严格应用有关处罚的立法和条例,确保所有警察及其他执法机构和公务员都受到专门的培训,包括人权培训,与这类官员虐待和歧视非公民的行为作斗争;

22. 规定怀有种族主义动机或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构成加重处罚情节,可处以较重的处罚,将此规定纳入刑法;

23. 确保对非公民提出的种族主义指控进行彻底调查、对官员提出的指控,特别是对歧视性行为或种族主义行为的指控进行独立、切实而严密的调查;

24. 对涉及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歧视的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以便非公民一旦提出证据初步证明自己是此种歧视的受害者,则应由应诉者提出证据证明这种区别对待有客观而合理的理由;

六、非公民被驱逐或递解出境

25. 确保关于将非公民从缔约国管辖区内递解出境或其它形式移送出境的法律不在非公民中蓄意或实际上实行基于种族、肤色或人种或民族的歧视,确保非公民有同等机会诉诸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质疑驱逐令的权利,并切实允许他们求助于此类补救办法;

26. 确保非公民不遭到集体驱逐,尤其是在不能充分保证每个人的个人情况均得到考虑的情况下不加集体驱逐;

27. 确保非公民不被遣返或移送至有遭受严重践踏人权危险、包括有遭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危险的国家或领土;

28. 避免出现驱逐非公民(特别是常住居民)以至于过分干扰家庭生活权的情况;

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29. 排除妨碍非公民享受,特别是在教育、住房、就业和卫生领域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障碍;

30. 确保公共教育机构向非公民和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无证移民的子女开放;

31. 避免在小学和中学以及在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方面对非公民实行基于种族、肤色、世系及民族或人种的分隔上学制,采用不同的对待标准;

32. 保证公民和非公民平等享有适足住房权,尤其要避免住房隔离制度,确保住房中介机构不实行歧视性做法;

33. 采取措施消除对非公民在工作条件和工作要求方面的歧视,包括带有歧视性目和作用的雇用规则和和惯例;

34.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解决非公民劳工通常面临的严重问题,尤其是非公民家庭佣工面临的严重问题,包括债役、扣押护照、非法禁闭、强奸和人身攻击等;

35. 承认缔约国的确可以拒绝向没有工作许可证的非公民提供工作,但是,所有人均有权享有劳动权和就业权,包括雇用关系一旦建立,直到这种关系结束之前有权享有集会和结社自由;

36. 确保缔约国尊重非公民享受适当标准的身心健康权,其中一种办法是,避免剥夺或限制非公民享受预防、治疗和缓解病情的保健服务的机会等;

37.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一些不让非公民保持自己文化特点的做法,诸如法律上或事实上要求非公民改换姓名以取得公民身份的做法,并采取措施使非公民得以保存和发展自己的文化;

38. 确保非公民不遭受基于种族、肤色、世系及民族或人种的歧视,而一视同仁地有权使用任何目的是为公众使用而设的地方或服务,诸如交通、旅馆、餐馆、咖啡馆、剧场和公园等。

39. 本一般性建议取代第十一(1993)号一般性建议。

九、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涉及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其他一切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领土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

470. 《公约》第十五条授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发来的涉及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其他一切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领土的请愿书副本、报告副本和其他资料,并向这些机构和大会提出在这些领土内与《公约》的原则和目标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71. 应委员会的要求,皮拉伊先生研究了向委员会提供的文件,以便委员会履行《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能。在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第1670次会议上,皮拉伊先生提出了报告,他在编写报告时参考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2003年的工作报告(A/58/23)以及载于CERD/C/479号文件和本报告附件四的秘书处2003年为特别委员会和托管理事会编写的关于16个领土的工作文件。

472. 和以往一样,委员会指出,由于缺少按照第十五条第二款(子)项提交的请愿书副本,并且由于根据第二款(丑)项提交的报告副本中只有少量与《公约》的原则和目标直接有关的资料,委员会很难全面履行《公约》条十五条规定的职能。

473. 委员会重申早先已注意到,《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在其报告中提到特委会和委员会两者参照《公约》第十五条有关规定不断监测各领土相关事态发展的工作之间的关系。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特别委员会报告中述及其工作审查情况和未来工作的各部分没有反映出有关种族歧视以及直接与《公约》的原则和目标有关的各种问题。

十、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采取的行动

474. 委员会第六十四届和第六十五届会议审议了这一议程项目。为审议这一项目,委员会参照了大会2003年12月22日第58/160号决议。在该项决议中,大会除其他外:(a)敦促那些尚未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作为优先事项批准或加入《公约》,以期在2005年年底以前实现普遍批准;(b)促请《公约》缔约国考虑按照《公约》第14条的规定作出声明;(c)促请缔约国撤回背离《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的保留;(d) 邀请各国批准对《公约》第八条的修正;(e) 敦促各国加紧努力履行它们按照公约第四条所承担的义务;(f)注意到委员会认为,禁止传播一切基于种族优越或种族仇恨的思想,这与意见和言论自由的权利相符。

475. 关于有效实施国际人权文书,包括按照国际人权文书履行报告义务的问题,委员会参照了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十五次会议的报告(A/58/350)。

476. 委员会第1669次会议审议了秘书处在第三次委员会间会议上提出的报告,其中述及编写一份篇幅扩大的核心文件和各种针对具体条约的报告的拟议准则以及向所有条约机构提出报告的统一准则(HRI/MC/2004/3)。

十一、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477. 委员会第六十四和第六十五届会议审议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和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战斗的第三个十年的后续行动问题。

478. 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听取并讨论了有效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政府间工作组2004年1月26日至2月6日第二届会议的报告(见E/CN.4/ 2004/20),特别是审议了工作组拟订补充国际标准以全面加强和更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国际文书的任务。依照工作组的建议:“请人权高专办转请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就《公约》的有效性,包括《公约》执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同上,第81段,建议20),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讨论了参加工作组第三届会议的问题。考虑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是在这个领域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书,委员会决定要求派正式代表出席这次会议。此外,委员会还讨论了关于《公约》的有效性,包括《公约》执行情况的意见,并通过了一项工作文件,请人权高专办在工作组第三届会议之前向工作组转交这份文件。

十二、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479. 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已列入提交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报告。1概述着重介绍了近年来作出的改变,目的是改进委员会的程序。

480. 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决定在第六十一届会议上审议工作方法,并请关于此一问题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召集人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先生编写一份工作文件提交审议。委员会第六十二届和第六十三届会议讨论并进一步修订了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先生提交的工作文件,第六十三届会议通过了这份工作文件(但其中一段未获通过)。通过的文件已列入委员会提交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的报告附件。2

481. 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继续讨论工作方法问题,特别是落实在审议缔约国的初次报告或定期报告之后向其提出的建议的问题。委员会决定在议事规则规则65中新增关于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资料的一款。经修正后的规则65的案文见附件三。

482. 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第1670次会议根据议事规则规则65第2段任命下列委员为协调员和候补协调员,以进一步落实议事规则规则65第1段关于请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的规定。

协调员:莫尔腾·基艾鲁姆先生(2004-2006)

候补协调员:努尔雷迪纳·埃米尔先生(2004-2006)

483. 委员会(第65届会议)第1659次会议设立了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工作组。该工作组包括下列5位委员会委员:

协调员:帕特里夏·诺齐福·贾纽埃里-巴迪尔女士(2004-2006)

组员:阿列克谢·阿夫托诺莫夫先生(2004-2006)何塞·弗朗西斯科·卡利·察伊先生(2004-2006)

雷吉斯·德古特先生(2004-2006)

阿迦·沙希先生(2004-2006)

484. 工作组在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期间首次开会讨论提请其注意的若干个案。

1《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1/18),第587-627段。

2《同上,第五十八届会议,补编第18号》(A/58/18),附件四。

附 件 一

《公约》的现况

A. 截至2004年8月20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已有的缔约国(169个) *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提瓜和巴布达

阿根廷

亚美尼亚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巴哈马

巴 林

孟加拉国

巴巴多斯

白俄罗斯

比利时

伯利兹

贝 宁

玻利维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巴 西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布 隆迪

柬埔寨

喀麦隆

加拿大

佛得角

中非共和国

乍 得

智 利

中 国

哥伦比亚

刚 果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古 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 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 及

萨尔瓦多

赤道几内亚

厄立特里亚

爱沙尼亚

埃塞俄比亚

斐 济

芬 兰

法 国

加 蓬

冈比亚

格鲁吉亚

德 国

加 纳

希 腊

危地马拉

几内亚

圭亚那

海 地

教 廷

匈牙利

洪都拉斯

冰 岛

印 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 伊斯兰共和国 )

伊拉克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牙买加

日 本

约 旦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科威特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拉脱维亚

黎巴嫩

莱索托

利比里亚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尔代夫

马 里

马耳他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墨西哥

摩纳哥

蒙 古

摩洛哥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泊尔

荷 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

尼日尔

尼日利亚

挪 威

阿 曼

巴基斯坦

巴拿马

巴拉圭

巴布亚新几内亚

秘 鲁

菲律宾

波 兰

葡萄牙

卡塔尔

大韩民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卢旺达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圣马力诺

沙特阿拉伯

塞内加尔

塞尔维亚和黑山

塞舌尔

塞拉利昂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

索马里

南 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苏 丹

苏里南

斯威士兰

瑞 典

瑞 士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

泰 国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东帝汶

多 哥

汤 加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乌干达

乌克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乌兹别克斯坦

委内瑞拉

越 南

也 门

赞比亚

津巴布韦

B. 截至2004年8月20日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已发表声明的缔约国(45个)

阿尔及利亚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比利时

巴 西

保加利亚

智 利

哥斯达黎加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丹 麦

厄瓜多尔

芬 兰

法 国

德 国

匈牙利

冰 岛

爱尔兰

意大利

列支敦士登

卢森堡

马耳他

墨西哥

摩纳哥

荷 兰

挪 威

秘 鲁

波 兰

葡萄牙

大韩民国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塞内加尔

塞尔维亚和黑山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 非

西班牙

瑞 典

瑞 士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乌克兰

乌拉圭

委内瑞拉

C. 截至2004年8月20日已接受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公约》修正案的缔约国*(38个)

澳大利亚

巴哈马

伯利兹

巴 林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加拿大

中 国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古 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丹 麦

芬 兰

法 国

德 国

几内亚

教 廷

冰 岛

伊拉克

爱尔兰

列支敦士登

卢森堡

墨西哥

荷兰 ( 欧洲荷兰王国及荷属 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 )

新西兰

挪 威

波 兰

大韩民国

沙特 阿拉伯

塞舌尔

瑞 典

瑞 士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乌克兰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津巴布韦

附件二

第六十四届会议和第六十五届会议的议程

A. 第六十四届会议(2004年2月23日至3月12日)

1. 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根据议事规则规则14庄严宣誓。

2. 按照议事规则规则15选举主席团成员。

3. 通过议程。

4.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5. 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行动程序。

6.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7.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的情况。

8. 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9.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B. 第六十五届会议(2004年8月2日至20日)

1. 通过议程。

2.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3. 防止种族歧视问题,包括预警措施和紧急行动程序。

4.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5.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报告的情况。

6. 审议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交的来文。

7.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与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一切其他领土有关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8.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9.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二款提交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附件三

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述

议事规则

要求补充资料

规则 65

1. 如果委员会决定按《公约》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某一缔约国提供补充报告或进一步的资料,委员会可说明提供这种补充报告或进一步资料的形式和时限,并应将其决定通知秘书长以便在两周内通知有关缔约国。

[新款]

2. 为促进实施上款规定,委员会应任命一名协调员,任期两年。协调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与国别报告员合作。

(注:本文件补充并修正《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议事规则》(CERD/C/35/Rev.3))。

附 件 四

委员会第六十四届和第六十五届会议根据《公约》第十五条收到的文件

以下为第五章中提到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文件清单:

A/AC.109/2003/1

美属维尔京群岛

A/AC.109/2003/2

蒙特塞拉特

A/AC.109/2003/3

直布罗陀

A/AC.109/2003/4

圣赫勒拿

A/AC.109/2003/5

英属维尔京群岛

A/AC.109/2003/7

新喀里多尼亚

A/AC.109/2003/8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A/AC.109/2003/9

开曼群岛

A/AC.109/2003/10

托克劳

A/AC.109/2003/11

安圭拉

A/AC.109/2003/12

美属萨摩亚

A/AC.109/2003/13

百慕大

A/AC.109/2003/14

西撒哈拉

A/AC.109/2003/15

关岛

A/AC.109/2003/16

皮特凯恩

A/AC.109/2003/17

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

附件五

负责委员会第六十四届和六十五届会议审议的缔约国报告和负责根据审议程序审议的各缔约国的国别报告员

委员会审议的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和 根据审议程序审议的国家

国别报告员

巴哈马第五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CERD/C/428/Add.1)

埃米尔先生

巴西第十四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431/Add.8)

索恩伯里先生

黎巴嫩第十四和十五次定期报告(CERD/C/383/Add.2)

唐承元先生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第十五至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431/Add.5)

皮莱先生

尼泊尔第十五和十六次定期报告(CERD/C/452/Add.2)

基艾鲁姆先生

荷兰第十五和十六次定期报告(CERD/C/452/Add.3)

赫恩德尔先生

圣卢西亚(审议程序)逾期报告:应于1991年至2003年提交的初次至第七次定期报告

德·古特先生

西班牙第十六和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431/Add.7)

林格伦·阿尔维斯先生

苏里南初次至第十次定期报告(CERD/C/446/Add.1)

德·古特先生

瑞典第十五和十六次定期报告(CERD/C/452/Add.4)

西西利亚诺斯先生

阿根廷第十六至十八次定期报告(CERD/C/476/Add.2)

索恩伯里先生

白俄罗斯第十五和十七次定期报告(CERD/C/431/Add.9)

唐承元先生

哈萨克斯坦初次至第三次定期报告(CERD/C/439/Add.2)

巴伦西亚·罗德里格斯先生

马达加斯加第十至十八次定期报告(CERD/C/476/Add.1)

埃米尔先生

毛里塔尼亚第六和七次定期报告(CERD/C/421/Add.1)

达赫女士

葡萄牙第十和十一次定期报告(CERD/C/447/Add.1)

赫恩德尔先生

斯洛伐克第四和五次定期报告(CERD/C/419/Add.2)

西西利亚诺斯先生

塔吉克斯坦首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CERD/C/463/Add.1)

阿夫托诺莫夫先生

附件六

缔约国对委员会通过的决定和结论性意见作出的评论和委员会的答复

巴哈马第五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2004年6月18日,巴哈马常驻联合国代表针对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所提交第五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以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发来下列评论: *

“正如巴哈马代表团与委员会在2004年2月27日对话表明的,对于各项建议,凡没有提出具体评论的,巴哈马已经注意到,并将交由有关当局考虑和采取后续行动。

[关于第3段]

“巴哈马代表团在同委员会对话期间没有向代表团指明的是,委员会认为报告到底缺少什么关于《公约》实际应用的资料。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了资料,对报告已载列的关于国内法中应用《公约》的情况以及关于《巴哈马宪法》中反歧视条款的资料作了补充,因此,巴哈马欢迎委员会进一步澄清它认为缺少的资料。

[关于第14段]

“正如在同委员会对话期间表示的,巴哈马政府没有觉察到任何“所谓有言论及媒体文章煽动对移民的种族歧视的报道”。可以回顾,代表团在2004年2月27日同委员会对话期间要求委员会提供关于这些报道消息来源的资料。巴哈马将再次要求委员会提供这些报道消息来源的相关资料,以便妥善地调查这些指控。

[关于第15段]

“正如在同委员会对话期间表示的,2001年《就业法》规定法律保护和促进融合,同时排除工作场所――不论其法律地位如果――的歧视。

“鉴于巴哈马报告第204段给巴哈马化下的定义,巴哈马化政策对于移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没有发生大的影响。应当理解,巴哈马化首先适用于诸如银行业之类的技术部门,要求外国人领有工作许可证,规定也应当向合格的巴哈马人提供培训,使他们最终能够担当此类工作。根本目的是培养本国力量和加强巴哈马大众的知识和技术基础,使他们能有效参与全球经济。因此,不把这种政策视为具有歧视非公民的性质,而是为了培养本国家力量,使得更多的巴哈马人能够有效参与该国的经济发展。

“关于海地移民,其中绝大多数受雇于巴哈马人不感兴趣、对之不存在巴哈马有关政策的领域,如农耕、园艺、家政等;而其他国家的移民则往往受雇于不适用巴哈马化政策的、需熟练技术的服务行业,如银行、保险、会计等。

“关于住房,巴哈马政府的政策是向所有巴哈马公民提供承受得起的住房,然而,不论这项政策如何,如果合法居民申请承受得起的住房,他们的申请会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得到同等的考虑。

“鉴于上述情况,巴拿马政府的立场认为,就业和住房的‘巴哈马化’政策对于移民生活条件即使有影响,也是微不足道的。

“关于移民生活条件这个总体问题,应当回顾指出,巴哈马代表团曾经表示:生活条件随移民社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事实上,海地移民很多社区的生活条件很不理想,特点是建造低劣的住处,其中许多只有经由非法手段得到电力和饮水。不过,正如对话期间说明的,应当注意到政府采取步骤对这些社区实施保健和安全条例,包括透过环境卫生检查程序,保证污水和垃圾得到适当处理。这些社区的居民也能得到更广大社区的基本社会服务,包括保健和教育。

“这里要回顾指出的是,代表团也曾通知委员会:还有其他移民聚居地,包括首都的莱福德凯和新普罗维登斯港的富庶飞地,一批外国出生的公民和永久居民在此安家。这些区域的生活条件远远超过一般巴哈马人的条件。

[关于第17段]

“正如同委员会对话期间说明的,没有适当证件进入巴哈马时被拦截的人,可能受到拘留。巴哈马知道,在确定无证移民身份时予以拘留是各国不论其为发达或发展中国家普遍的、合乎逻辑的、得到公认的作法。巴哈马希望重申,被拘留无证移民得到人道待遇,尽快予以鉴别,以确定他们健康及移民状况。

“一旦按照国际保障措施完成鉴别程序,就要尽一切努力使这些人返回其公民身份所在国或法定居住国。一旦我们确信,该人不需要国际保护,适合返回其本国,就要作出必要安排促成此事。

“正如委员会表示的,拘留很少超过几天。关于委员会提到拘留持续“一年或更久,取决于移民的国籍”的报道,在对话期间未向代表团说起。巴哈马但愿有机会质问这些报道的消息来源,希望在对话期间直接讨论这种说法。在此重申,委员会一旦提供这种说法的消息来源,巴哈马乐意予以适当讨论。

“尽管如此,巴哈马注意到委员会建议确立针对拘留令的上诉权。

[关于第18段]

“巴哈马希望指出,在代表团同委员会对话期间彻底讨论了关于寻求庇护者这项令人关注的问题。然而,为了记录完整起见,这里再次引用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关于保证寻求庇护者受到保护,不被遣返一个其生命或健康会有危险的国家,这种保障规定见于1951年的《难民公约》及其1967年的《议定书》――巴哈马为其缔约国。巴哈马的有关当局对所有寻求庇护者均严格遵守这两项文书的规定。此外,正如先前表示的,巴哈马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一贯合作,保证鉴别程序符合国际保障措施和规范。这理所当然地包括信息、传译员、法律援助和司法补救方法的提供。

“同预期的寻求庇护者直接接触的移民官员约占移民局工作人员的80%,他们受过难民署的培训。这项培训也涵盖巴哈马皇家国防军、皇家警察部队、外交部的有关官员。最近,2004年2月24至25日,难民署代表开设了关于“身份确定”的再培训课程。

“自从1995年以来,巴哈马给予102人庇护权。收到的申请数目年年不同。2001年建议给予难民身份的有一宗;2002年有三宗。2003年,收到13宗申请,其中六宗经上述审查后建议给予难民身份。

“巴哈马竭尽全力确定需要通过保证不驱回的既定程序给予保护的个人。难民署华盛顿分署官员充分参与了确定工作,并协助进行申请案评估。一旦建议某人有资格获得难民身份,便争取在最后决定其身份之前对其解除拘留并交给保人。

[关于第19条]

“对话期间表示过,巴哈马实际上正在保证在其国内法中适用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1年《议定书》,为此已起草一项法案,现在等待内阁批准。正如上文所述,关于不驱回原则,巴哈马严格遵守《难民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条款,因此完全尊重该原则。

[关于第20条]

“巴哈马十分关注,委员会谈及的关于Carmichael路拘留中心的条件的报道,在同委员会对话期间未提请巴哈马代表团注意。如若提起,巴哈马本来会有机会问及这些报道的消息来源,在对话期间直接处理这一问题。

“代表团确实提供了关于拘留中心条件以及一批政府机构给与的服务及设备的资料。然而,为了记录完整,这里要再次引用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社会事务局提供食物和衣服、卫生部提供正规的卫生保健服务。拘留中心提供宿舍,分成男区、女区与家庭区、非法移民的拘留不超过八天,通常最多不超过一星期,因而不引起儿童就学问题,需要治疗的人被送往医院或诊所。拘留中心的被拘留者总是得到人道待遇。非法移民被拘留在专门为此建造的拘留中心而非监狱(不幸的是,本区域其他许多国家反其道而行之),正是证明这一点。住在拘留中心也便利了确定移民身份的处理过程。国际当局诸如难民署经常视察该拘留中心。至于非政府组织访问该拘留中心的问题,只要这些组织及其他有关实体提出要求都得到准许。

“该拘留中心是由几个政府部门“分担费用”的安排来运作的,这体现了集体努力,快速、全面、免费向非法移民被拘留者提供多种服务。

“这种‘分担费用’安排在四个政府部门之间作了如下划分:

劳动和移民部、移民局提供20名移民官员,负责管理该中心、饮食的原材料、不需医生处方的基本药品以及包括化妆品、牙刷、牙膏、毯子等在内的‘难民成套用品’,

社会服务和社区发展部提供几名厨师负责伙食,协助分选移民局送来的衣物等事务,

卫生部经管正规的保健诊所和提供免费的处方药品,

巴哈马皇家国防军提供水电,派40名军官维持治安。

“劳动和移民部移民局提供20名移民官员轮流管理该中心。被拘留的人每日三餐。该中心备有水电。四座楼房用作宿舍,每座楼大约有60张床铺,在楼房后面有沐浴和洗衣设备。允许在规定的时间每周两次探访;但是对于在规定以外的时间里来访的国际探访者为配合其日程可给予特殊照顾。

“这些部门的全部费用每年大约500-600万美元,再加上遣送回国开支100万美元。这些费用不包括可观的巡逻巴哈马半岛广阔海岸线所需的燃料费,也不包括诸如外交部领事司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法律部门等支助机构工作人员的薪水。此外,在当前2003-2004财政年度,巴哈马政府已经从皇家国防军预算拨款186,230.00美元,用于在大伊纳瓜岛上建造一所拘留中心。

“非法移民的管理对于一切有关机构的预算造成了深远影响,这种管理几乎耗尽有些机构的大部分经费,给已经有限的人力资源加上沉重负担。非法移民人数预期会继续大量增加,上述机构需相应担负费用,减少因处理非法移民引起的费用,这事显然言之过早,情况已经非常恶化,以致于正在向其他国家政府和诸如移徙组织等国际组织寻求援助,因而必须对在这方面造成特殊问题的国家硬性规定须办理签证。

[关于第21段]

“对话期间也讨论了种族和解问题;不过,巴哈马希望重复当时提供的信息,即巴哈马认为:由于1967年实施多数决定规则和在这方面取得的长足进展,种族和解是持续不断的过程。“一个巴哈马庆典”是这个过程的卓越展示,这涵盖整个半岛所有社区,牵动一切种族的巴哈马人。在这方面,代表团还提供了关于每年10月举行的“国际文化周末”的资料,每逢这个周末巴哈马境内50多个民族展出他们的艺术、文化、食品和传统事物。这一活动从一开始就引起共鸣、取得威力,成为巴哈马庆祝联合国成立50周年全国首创活动之一,巴哈马各阶层人马对之欢欣鼓舞。我们的种族和谐活动已经进行一段时间,而且将视情况在我们文化范畴内继续下去。

[关于第22段]

“巴哈马认为,在对话期间倒是详细无遗地讨论了巴哈马没有已由法庭判决的种族歧视案问题。不过,为了记录完整起见,这里要再次引用提供给委员会的资料。

“由于没有人提出申诉、作出指控,因而法庭还未曾收到过种族歧视案,正如对话期间表示的,虽然没有禁止种族歧视本身的特定立法,但《巴哈马宪法》载明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宪法》第三章第15-27条详细列出巴哈马特别维护的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条款适用于巴哈马所有人,不论其种族和族裔为何。《宪法》保障所有人享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和法律保护的权利;享有信仰、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保护其住宅及其他财产的隐私权。第15条和26条明确禁止颁布不论其本身或其效果属于歧视的法律。除了这些《宪法》条款,还有一些特定的立法,禁止具体领域如就业和引渡方面的歧视。例如在就业方面,《就业法》禁止基于种族、信仰、性别、婚姻状况、政治见解、年龄或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歧视。因此,巴哈马政府认为有着坚实的法律框架,足以推动这个领域法律事务的处理。

“关于群众的权利意识以及他们对主管当局的信任问题,巴哈马皇家警察部队警员,在巡逻期间通知社区成员,他们有权告发所受任何侵害――不论来自警察或社区任何成员。这是警察部队的社区巡逻方案的部分内容。警察部队也雇用了很多海地裔人,希望他们把遭到任何侵害行为放心地、不怕报复地向警官告发。

“这些方案将继续实施,以保证所有人都认为:一旦引起种族歧视的申诉,他们可求助于法院和任何补救机构。

“既然代表团在对话期间详尽无遗地讨论了这个问题,而且要求对于迄今没有一定形式的事物进行调查,那么巴哈马就认为委员会坚持调查有些不寻常。正如上文表示的,已经尽一切努力保证巴哈马所有人知道他们的权利而且相信当局有能力增进和保护他们的权利。巴哈马人也将谦恭地建议,核实没有申诉一事背后的原因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很困难的,因为无疑于试图证实负面的情况。不过,正如对话期间和各项报道表示的,巴哈马当局特别是法院,如果收到任何案件,愿意也能够予以审理。

[关于第24段]

“关于就《公约》主旨向公众提供资料的问题,可以回顾巴哈马代表团在同委员会对话期间指出,在巴哈马没有给予《公约》显著的地位。

“不过,还可以回顾代表团欢迎因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给予的机会,使得巴哈马公众深切地注意到《公约》的条款及其在巴哈马的适用。

毛里塔尼亚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

毛里塔尼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于2004年9月7日就委员会审议该缔约国提交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发来的如下的评论: *

“毛里塔尼亚政府对其代表团在2004年8月6日和9日举行的第1652次和第1653次会议上进行的富有成果的交互式对话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之间的分歧感到诧异。特别报告员在第1653次会议结束时就各项结论公开发言,全面兼顾地谈到发言的委员会委员所公认的积极事态和所提出的关切事项。但是,这些平衡兼顾的结论并没有体现在委员会所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

三月间任命的报告员在会议开幕前11天的7月22日向我国政府递交的审问式问题单已经预示了设想之中要发生的情况。但是,我国政府本着受到报告员欢迎的合作精神和开放态度选择了做出答复。这份问题单基本上是以人权委员会大约20年前解决的奴役制问题为根据的,报告员在其导言(第1652次会议)中再度提到这一点。

所提出的一些问题只涉及原阿拉伯奴隶的后裔的命运,仿佛奴役制度只存在于阿拉伯人社会,而不是一种在不同时期影响到毛里塔尼亚人民所有阶层,而且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影响到整个苏丹─萨赫勒地区的现象。

毛里塔尼亚是伟大文明的摇篮,它的影响超越目前的边界;奴役制度实行于整个地区,并没有比其他地方留下更多的污名。毛里塔尼亚不再存在类似奴役的作法,所谓的奴役问题只涉及少数以此为业的人。但是,这些人、乃至其他任何人都无法引用一丁点的证据来证实委员会据以形成其结论性意见的指称。

当然所有毛里塔尼亚人都有他们的来历,实际上,每一个人都是武士、智者、说书人、铁匠或奴隶的后裔。这些社会类别存在于毛里塔尼亚的四个族群中,但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阿拉伯族:贵族(Le’arab和Zouaya)、铁匠(Lem’almin)十、说书人(Igawen)、奴隶(Le’abid);

波尔族:贵族(Toroobe 和Sebbe)、铁匠(Waylube)、说书人(Awlube)和奴隶(Maccube);

索尼盖族:贵族(Tunba Lemme和Modini)、铁匠(Toggo)、说书人(Jaari和Gasaru)和奴隶(Junkuro和Komo);

乌洛夫族:贵族(Geer或Garmi)、铁匠(Tegg)、说书人(Gewel)和奴隶(Jaam)。

“这项资料并非详尽无遗,因为还有另一些社会类别,但是,大体上,上述四族原则上划分为三个主要的群体:自由人、专业人员和奴隶。但是,时至今日,这种划分对于任何毛里塔尼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再具有任何关联性了,没有人能够拿出证据,声称由于自己属于从前某一个类别而成为歧视的受害者。公民在学校、医疗保健、公职和其他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界都不受任何歧视。

“因此,没有什么会比委员会所转来的所谓“基于世系的”歧视的“报告”更偏离事实了。当然,有些从前封建阶层的后裔仍然自认比其他人高贵,可能基于这一点拒绝与不同阶层的人通婚。但是,这种态度不能视为“类似奴役的作法”,概括地说,如果从处于类似水平或甚至更加先进水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考虑社会状况,毛里塔尼亚公民中出身于从前奴隶阶层的人目前在政治生活、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发挥的作用可以作为民族融合和社会进步的楷模。鉴于上述所有事实,第342段末尾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是多余的。

“第343段也是这样,因为毛里塔尼亚政府无意重新实行过去的区分或者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公民有一丁点的区别对待。一九八О年代曾经按照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专家的建议采取过一些特别措施。E/CN.4/Sub.2/1987/23号文件中引述了这些措施,对报告员的问题做出的书面答复中也曾经再度提到。

“毛里塔尼亚是第一个制定了一体化减贫战略的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其目的已经在报告中作了详细的解释。政府将继续竭力实现为2015年规定的宏伟目标。

“关于第338段中提到的民间社会问题,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已于去年七月选定毛里塔尼亚为这方面的楷模。数百个全国性和非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在所有活动领域开展活动。世界路德教会联合会负责执行全国善政方案中关于增进人权和加强民间社会力量这个组成部分。委员会提到的一些组织还没有得到承认,只因为它们是在受到限制的基础上组建的。第二条(辰)款责成缔约国提倡融合,“劝阻有加深种族分野趋向的任何事物”。

“第340段中提到的1991年7月25日第091/024号令符合《公约》第四条。该项命令禁止任何政治党派“认同某一个种族、族裔、宗教、部落、(性别)或会社”。这项规定对于年青的民主政治特别重要,当前有些国家受到内战的摧残,毛里塔尼亚国将永远确保严格但是公平地执行这项规定。

“第341段对毛里塔尼亚公民分类编目,并且创建了一个新类别(“黑摩尔人”)。这种将毛里塔尼亚社会肢解的看法体现在第336段,对大多数毛里塔尼亚人的阿拉伯血统提出质疑,用一个模糊的概念(“讲阿拉伯语的族群”)加以取代。反之,政府有责任加强民族的凝聚力,巩固全国的团结。而且,如同在对问题8的答复中所说的,毛里塔尼亚人根据专业标准取得行政管理职务,根据自由和透明的选举取得政治职务。

“熟悉毛里塔尼亚历史的任何人都知道,世居南部地区的波尔、索尼盖和乌洛夫等少数民族首先受到教育。在早先阶段,阿拉伯人抗拒殖民主义教育系统,在被迫的情况下送最低社会阶层的儿童上属于这种系统的学校。这种不容辩驳的历史事实促成了少数民族和从前处境不利阶层的进步。

“关于“种姓制度”(意见,第342段),在殖民前的黑非洲社会盛行的社会制度的特征是等级森严,但是在受到教育、传统经济被摧毁以及出现新的生产制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下,这种制度逐渐瓦解了。毛里塔尼亚的阿拉伯族群是由于与黑非洲族群异族通婚,部分杂处而唯一采取这种社会阶层化制度的族群。之所以引述种姓制度是为了证实类似奴役做法持续存在的指称,重新提起1981年11月9日关于废除奴役制度的第81-234号命令问题,并且指出其后没有接着制订执行命令的法令。第13号答复对这一关切事项作出必要的澄清。该命令从法律上说不是严格必要的,但其目的是表明从业人员接受先前根据实在法制定的废除奴役制度的穆斯林法。当时,所有的基本法律案文都经过复核并且纳入穆斯林法。2003年7月17日关于惩治贩卖人口的第2003-025号法和劳工法 (第5和第435条)完成了处罚强迫劳动和类似奴役制做法的刑事立法。因此,法律是明确的,法院经常大力加以执行,包括与遗产继承有关的事项 (第17号答复)。事实上,《宪法》第15条明确保障这种权利,从来没有发生过在从前的奴隶死亡以后有人攫取其财产的情况。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委员会刚刚驳斥了一些非政府组织关于委员会从这些组织数年前提出的案件(Bah Ould Raba诉毛里塔尼亚案)中得出结论的指控。

“对问题单中第8、9、10、11、12、13、15、16、17和第27号问题做出的答复基本上涉及关于“类似奴役制做法”的指控,它们作为问题单和结论性意见中的主旨出现。除此以外,报告员曾在其介绍(第1652次会议)中保证,报告员和委员会都不质疑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84年真相调查的结论,与此相反,结论性意见重复毫无根据的指控,意图借此对上述结论提出质疑。但是,该调查团并未仅只限于阅读和重复向日内瓦提出的指控而已,它还前往毛里塔尼亚,自由地进行查问(E/CN.4/SUB.2/1984/23)。

“关于毛里塔尼亚难民问题(第344段),政府的书面答复是明确的:根据有关公约,目前没有任何毛里塔尼亚人可以被称为难民。政府指出,这个问题是在1999年审议其初次报告期间提出的,但是,委员会不曾在其结论性意见中反映这一点。

“第346和第347段中提出的“关注的问题”涉及毛里塔尼亚正在发挥主要作用的领域。事实上,人口基金和儿童基金会都认为毛里塔尼亚的经验是执行人口与发展国际会议各项建议取缔女性外阴残割现象的楷模。

“关于波尔、索尼盖和乌洛夫等族的语言问题,以这几种语言为主要语言的西非国家并没有取得比毛里塔尼亚更大的进展。由于1999年在实行教育改革的情形下进行了变革,足以从二十年的经验中汲取教训,与第348段中的指控相反,政府实际上回应了有关人口群体的“期望”。

“第349段显示委员会据以表示关切的资料来源无疑是靠不住的,证明这些关切的问题只不过是胡乱的指控而已。事实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留一种在毛里塔尼亚没有人使用的语言,涉及一个根本不存在族群。

“由于上述一切考虑因素,毛里塔尼亚政府对委员会在审议其报告时所采用的方法提出如下质疑:

在一次公开辩论中进行富有成果的坦诚对话时,有些委员,尤其是报告员曾对缔约国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表示赞扬;

根据不可靠的指控做出结论之前,委员会曾经举行一次非公开会议;

讨论当中根本没有人提出遗产继承问题等关切事项;

只有一位委员提出过难民问题等其他“关切事项”。

“委员会为了保持前后一致首先应该考虑到它早先的结论性意见,在一缔约国的情况总体说来有了改善以后,每一次复查都应该注意到取得的进展才对。对毛里塔尼亚就没有遵循这种逻辑,因为尽管毛里塔尼亚五年来在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取得进展,代表团也在介绍中总结了进展情况,委员会通过的某些结论却与1999年通过的结论相矛盾,另一些结论提到的是十年前的关切事项,委员会在审议进展报告的时候却不曾加以评述。报告员在其介绍中承认了这种进展,强调在安定的环境和显著的经济和社会进步情况下取得的有利发展。这一判断远远没有在结论性意见中得到反映,结论性意见更像是一项指控,而不是在审议缔约国所提出的报告和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一般性看法和建议。反之,委员会必须采取一种建设性的方式,监测社会中的进步情况,无论是委员会、还是其他有关机构,都不应该老是重复以往经过冗长辩论以后已经得到解决的问题。委员会必须通过反映其公开审议情况的结论以及所有委员提出的看法和分析,绝不能偏信一位委员个人的看法。为了创造与缔约国进行对话时的信任氛围,上述条件不可或缺。报告员于8月9日在委员会审议毛里塔尼亚报告的工作结束时所作的最后发言使毛里塔尼亚政府觉得,对毛里塔尼亚的情况存在着这种信任的气氛。这个发言忠实地反映了委员会公开审议的情况。但是,结论性意见却不一样,这使人觉得,目前存在着两个完全并行不悖的进程。毛里塔尼亚政府对这种情况深感遗憾,并且对这种分歧状况感到关切。但是,这绝不会使毛里塔尼亚放弃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不歧视和平等原则构成毛里塔尼亚人民所信奉的宗教─伊斯兰教的基础,并且体现在毛里塔尼亚的《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律文书中。它们也构成政府以所有公民的名义对人民做出承诺的基础,而不论其血统、种族、性别或社会地位如何。”

附件七

为委员会第六十四届和第六十五届会议印发的文件清单 *

CERD/C/456

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说明

CERD/C/457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向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提交报告

CERD/C/478

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托管及非自治领土和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一切其他领土有关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CERD/C/477

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说明

CERD/C/479

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提交给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的报告

CERD/C/SR.1613-1642

委员会第六十四届会议简要记录

CERD/C/SR.1643-1672

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简要记录

CERD/C/64/CO/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巴哈马

CERD/C/64/CO/2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巴西

CERD/C/64/CO/3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黎巴嫩

CERD/C/64/CO/4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CERD/C/64/CO/5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尼泊尔

CERD/C/64/CO/6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荷兰

CERD/C/64/CO/7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西班牙

CERD/C/64/CO/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苏里南

CERD/C/64/CO/9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瑞典

CERD/C/65/CO/1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阿根廷

CERD/C/65/CO/2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白俄罗斯

CERD/C/65/CO/3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哈萨克斯坦

CERD/C/65/CO/4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马达加斯加

CERD/C/65/CO/5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毛里求斯

CERD/C/65/CO/6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葡萄牙

CERD/C/65/CO/7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斯洛伐克

CERD/C/65/CO/8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塔吉克斯坦

CERD/C/428/Add.1

巴哈马的第五次至第十四次定期报告

CERD/C/431/Add.8

巴西的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CERD/C/383/Add.2

黎巴嫩的第十四次和第十五次定期报告

CERD/C/431/Add.5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CERD/C/452/Add.2

尼泊尔的第十五次至第十六次定期报告

CERD/C/452/Add.3

荷兰的第十五次和第十六次定期报告

CERD/C/431/Add.7

西班牙的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CERD/C/446/Add.1

苏里南的初次至第十次定期报告

CERD/C/452/Add.4

瑞典的第十五次和第十六次定期报告

CERD/C/476/Add.2

阿根廷的第十六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

CERD/C/431/Add.9

白俄罗斯的第十五次至第十七次定期报告

CERD/C/439/Add.2

哈萨克斯坦的初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CERD/C/476/Add.1

马达加斯加的第十次至第十八次定期报告

CERD/C/421/Add.1

毛里求斯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

CERD/C/447/Add.1

葡萄牙的第十次和第十一次定期报告

CERD/C/419/Add.2

斯洛伐克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CERD/C/463/Add.1

塔吉克斯坦的初次至第五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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