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数目

已经或将增加到

增加所需的 缔约国数目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

18 名委员

-

-

人权事务委员会 :

18 名委员

-

-

经社文权利委员会 :

18 名委员

-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18 名委员

23 名委员

35 个缔约国

禁止酷刑委员会 :

10 名委员

-

-

儿童权利委员会 :

10 名委员

18 名委员 *

-

保护移徙工人权利委员会 :

10 名委员

14 名委员

41 个缔约国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预防小组委员会 : †

10 名委员

25 名委员

50 个缔约国

当选委员任期四年。半数委员每两年改选一次。

* 大会 1995 年 12 月 21 日第 50/15 5 号决议批准对《公约》第 43 条第 2 款进行修正,这项修正经三分之二的缔约国同意,于 2002 年 11 月 18 日生效。

† 《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预防小组委员会。

16. 本制度还因许多国家在形式上接受人权条约制度,但或是由于缺乏能力或是由于缺乏政治意愿而不同该制度接触,或者这种接触只是停留在表面,而面临一些难题。一些国家没有按照条约的规定提交报告,多数国家在拖延相当长时间之后才提交报告。许多国家,包括具备相当强的技术能力和作出很大承诺的国家在内,都认为,在还可能面临其他报告要求的情况下,履行复杂、重叠的报告义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2006年2月的数字显示,在缔约国应提交报告总数中,70%的报告已经提交,这一比例是由于提交了合并报告而达到的。在已经到期的初次报告中,有30%的报告尚未提交。截至2006年2月,在194个已加入七项条约中的一项或多项条约的国家中,只有八个国家没有拖欠报告,余下的186个国家共拖欠各条约机构的报告1,442份。各委员会几乎没有实际权力迫使各国遵守程序,但同时,以目前的工作方法,这些委员会是无法应付缔约国充分履行报告义务这一状况的。高级专员提出的普遍批准以及充分接受申诉和调查程序的目标的实现,加上缔约国充分遵守报告程序,将会加重目前的困难。

表2:各条约规定的报告提交定期

条约

初次报告的提交在条约对缔约国生效后

定期报告提交频率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

1年内

每2年一次

《经社文权利公约》

2年内

每5年一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

1年内

每4年一次†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1年内

每4年一次

《禁止酷刑公约》

1年内

每4年一次

《儿童权利公约》

2年内

每5年一次

《保护移徙工人权利公约》

1年内

每5年一次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年内

每5年一次或随同下次《儿童权利公约》报告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年内

每5年一次或随同下次《儿童权利公约》报告

* 该公约第十七条并没有规定报告提交定期,但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酌情自行制订报告提交计划。

†《公约》第四十条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可酌情决定定期报告提交的间隔时间。通常,定期报告每4年提交一次。

17. 条约和条约机构数目的增加没有规律,而且各机构的规定和职权重叠。这就造成了重复现象。现有机构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从而损害了本制度的一致性,并使缔约国和参与该制度活动的其他行为者感到缺乏明确性。目前,各条约机构在报告审议工作的安排方面缺乏协调。一个缔约国可能被要求在一个月有时甚至一周内向好几个委员会提出报告,许多缔约国在同一年中须参加好几个委员会的审议活动。条约机构在报告审议方面采用不同的程序,这就使缔约国难以决定如何以最佳方式准备同委员会的对话并从中获益。若干条约机构可能对一缔约国提出相同的问题,该缔约国会发现,专门用于讨论条约问题的时间不多。条约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协作有限,而且各机构采取不同做法,特别是在对待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乃至整个联合国系统的作用方面,这些使得重复工作现象突出,并阻碍了与利害关系方的交流,他们认为本制度缺乏明确性。

18. 条约和批准书数目的增加,使得条约机构和秘书处的工作量激增,造成了报告和个人申诉工作的积压,并使资源需求上升。同时,条约机构资源不足,这些机构的会议时间不足以处理其工作量。个人申诉程序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但同时,从提交申诉到宣布最终裁决所需的时间目前约为30至33个月,这就对本制度为个人权利遭到严重侵犯情况提供补救办法的能力提出了严重质疑。如果申诉增加,那么对个人申诉的处理就会受到进一步拖延。

19. 针对上述难题,条约机构在秘书处支持下,设法提高效率,并设法单独和共同通过条约机构主持人会议和委员会间会议处理其中的一些问题。委员会间会议自2002年以来每年举行一次,该会议将各条约机构主持人和其他两名成员召集在一起。这些努力促成了一些改进和革新做法。对于长期拖欠报告的国家,各委员会现在在缺乏报告的情况下审议这些国家的状况,而且秘书处还可以开展技术合作,向缔约国提供协助。到2006年底,将有两个条约机构以两个分设机构的方式运作,以便提高其工作能力。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已在某些方面得到统一,但是,在与缔约国代表进行对话、问题清单、结论性意见以及公民社会和联合国实体在其工作中的作用等方面,各委员会仍在采用不同的做法。

20. 统一工作方法并简化报告准则,将有助于提高现行制度的可预测性。这些措施还应当便利国家提交报告并鼓励更多的国家尤其是小国和发展中国家批准公约,这将有助于实现普遍批准。还可以考虑采取附加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在相同时间举行条约机构届会,以鼓励协调和互动;以及使成员们有机会观摩或参加其他条约机构的届会等。条约机构也可以考虑联合审查缔约国的报告。可以通过由各条约机构拟订联合一般性评论,召集成立联合主题工作组以及协调议程、优先事项和目标,对实质性活动加以综合。主持人会议和委员会间会议也可行使正式的、安排恰当的协调职能,以便采取统一做法对待报告和申诉程序。

21. 但是,上述措施无法处理本制度面临的根本性难题。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除了学术界、与本制度直接接触的政府部门和官员以及专业法律工作者和非政府组织以外,本制度极少为其他人员和机构知晓。本条约机构制度很少被视为一个能够促成变革的便于利用和有效的机制。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和公民社会行为者不熟悉这项制度复杂的程序,或者不了解该制度能够发挥的作用。媒体对该制度的报道不力,而且法律工作者和国内司法系统对条约机构判例的使用程度有限。条约机构成员对国家的访问仍然属于例外,而且该制度常常被认为脱离实地的现实,会议仅限于在日内瓦或纽约举行。向秘书处提交的申诉的数目,与受认可个人申诉程序的国家管辖的个人数目相比偏低,而且多数申诉针对的是少数缔约国。《禁止酷刑公约》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公约》的调查程序极少得到采用,而国与国之间的申诉机制则从未被采用过。

22. 本制度的影响力与监督机构的权威相关,这种权威取决于监督进程,其产出和决策的质量,以及人们对所采用的程序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看法。现行制度的状况表明,各条约机构――由兼职、不领取报酬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提名并经缔约国选举产生,有固定任期,可连选连任――在专门知识和独立性及地域分配、主要法系的代表性和性别平衡等方面不均衡。另外,由于承担多项工作,一些条约机构委员无法拨出时间从事委员会的工作,有些委员无法出席届会。由于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数目不受限制,有些委员长期、连续在委员会任职。值得提及的是,《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9条和《保护所有的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草案)第26条第4款规定,委员会委员只可连选一次。这两项文书还规定,应当考虑到男女代表性的均衡(《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4款,以及《强迫失踪公约》(草案)第26条第1款)。《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还载有关于要求委员具备的资格和专门知识的补充详细规定。

23. 条约机构制度是为特定目的而建立的,它并不作为一个保护人权的综合和不可分割的框架行使职能。这就削弱了该制度的总体效能。七个条约机构现在独立行事,监督基于《世界人权宣言》的义务的履行情况,这就有可能作出各不相同的解释,这些解释可能造成关键人权概念和标准方面的不确定性,从而妨碍以完整、综合和跨部门方式解释人权条款。条约机构之间协调与协作的缺乏,会致使各机构作出不一致的裁决。《保护所有的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草案)具体述及这一问题,该公约要求其委员会与其他条约机构协商,以确保条约机构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的一致性。由于各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众多,缔约国和其他国内利害关系方难以全面了解针对国内人权状况提出的主要人权关切和建议。这会降低缔约国将这项产出纳入综合性、跨部门国家规划和方案制定工作的可能性。

24. 报告进程往往达不到以下目的:经常使各缔约国有机会定期全面审查为使国内法律和政策与其加入的条约相一致而采取的措施。提交给各条约机构的缔约国报告的质量有很大的差别。2004和2005年间,各委员会注意到,所审议的报告只有39%符合报告准则规定。在18%的情形中,结论性意见专门提及不遵守报告准则规定问题。一些国家政府因开展充分调研并采取坦率、自我批评的做法而受到委员会称赞,但许多报告却内容重复,提供已在其他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或者就所涉缔约国境内人权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的落实情况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充分或具有选择性。在许多情形中,报告是在未征求各政府部门的意见,或者未同国内利害关系方讨论的情况下编写的。在某些情形中,国内公民社会可能无法在国内获取报告。

25. 在许多情况下,条约机构充分分析条约规定的法律义务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的履行情况所需的资料缺乏。这会对委员会的对话和建议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缔约国的报告可能侧重法律框架,但对实际执行和个人实际享受权利情况可能重视不够。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关于所有缔约国的资料,并不能够在审议报告之前有系统地获取。因而,条约机构随后作出的建议可能缺乏加强执行所需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实际价值。

26. 尽管一些条约机构最近开始采用后续程序,而且人权高专办开展了旨在加强条约义务的履行的技术合作活动,但是,现行制度的一个主要缺陷,在于缺乏确保该制度对国家一级人权的享有产生持续、有系统的影响所需的切实有效、全面的后续机制。政府往往对条约机构通过的建议重视不够,而且由于国内相关方对监督程序及其建议缺乏意识或了解,因而这些程序和建议无法在国内产生任何影响力。

三、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设立据以处理当前的难题的途径

27. 设立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建议依据的前提是:除非国际人权条约制度作为一个负责监督所有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的统一、单一的实体行使职能,而且该制度在人们心目中也属于这样一个实体――该实体具有一个单一、便于权利主体利用的进入点,否则,影响力、权威和利用途径缺乏这一困扰现行制度的问题将依然存在。这项建议还基于以下认识:本制度从现有结构来看即将接近其绩效的极限,尽管可以采取步骤在中短期内改善其运作状况,但为了确保其长期有效性,将需要进行更为根本性的、结构性的变革。与由七个非专职委员会组成的现行制度不同,一个由长期、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更有可能作出一致的、具有权威性的裁决。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将长期为受害者服务,并且可以对严重的侵权情况作出快速反应。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它将能够灵活地制订创新工作方法和保护人权的途径,还将能够在现行制度的良好做法基础上,为联合国伙伴和公民社会的参与制订明确的方式。该机构还将能够逐步建立协助缔约国履行人权义务的强大的能力,包括开展后续活动以及执行高级专员在《行动计划》中设想的国家接触战略等。另外,根据《行动计划》的设想,秘书处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加强,以便提供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所需的专门支助和咨询,并提供加强国家能力和伙伴关系所需的支助,从而能够充分参与条约执行进程(第145至146段)。

28. 国家是以综合方式而非专门针对某项条约履行人权义务的,而且个人和群体对人权的享受或者违法行为对其造成的侵害并不限于某一项或几项条约,因此,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将为以综合、跨部门和侧重整体的方式处理条约的执行提供一个框架。相对于由负责审议按照不同定期提交的报告的七个条约机构组成的现行制度,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以采取灵活、有创造性的措施鼓励提交报告,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效果。例如,可以为各缔约国规定一个报告所有条约义务履行情况的单一周期,该周期每三至五年出现一次,从而使各缔约国和伙伴能够对照所有相关义务,以深入、侧重整体、综合及跨领域方式评估和分析一国的人权状况。一个由一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监测的单一的报告周期,将会提供一个据以确定为履行人权义务而需在国家一级采取的行动的优先顺序的框架。报告提交工作可以与制订和执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国内进程和体系以及缔约国其他报告义务相配合。由于将对缔约国履行其所有条约义务的情况进行审评,因此,向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将会促使缔约国更为有效的将特定群体的某些权利或某些问题纳入所有人权条约义务的解释和履行中,从而使这些权利和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和重要。同时,条约机构现有的专门知识及其对特定权利和权利主体的侧重将得到维持和加强。

29. 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对照所有相关义务全面、完整地评估一国的人权状况,之后提出一份载有所有主要关切和建议的单一文件,将有助于缔约国和其他国内利害关系方研究所有相关的人权关切及所需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措施。通过完整地述及人权优先事项,这种侧重整体的做法还将为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及国内公民社会其他群体等利害关系方的工作提供便利,并使其更加易于将这些建议纳入其国内方案拟订工作。合作伙伴将会得益于不同人权领域的专门知识,并制定处理国内人权问题和满足国内人权需要的共同方针。

30. 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将会确保采取一致方式对待在本质上相似或重叠的条约条款的解释。申诉者也将能够援引多项文书本质上重叠或相似的条款,从而增强对不同文书所载本质上相似条款的解释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还将确保一般性评论/建议的一致性和明确性,从而加强对条约条款的解释工作。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产出,还会提高人们对人权义务的不可分割性以及侧重整体、跨领域和综合做法对执行的重要性的认识。

31. 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以将与单个缔约国的对话时间从目前的平均每条约机构一天延长到五天,具体取决于获批准的条约的数目等因素。通过将目前单独进行的七场对话合并为与一个而不是七个监测对应者的一次深入的会议,将能够把对话变为一种对照所有义务监测人权状况战略和持续手段。将鼓励缔约国派遣由主管各项人权事务的政府各部人员组成的专家代表团,以便答复详细问题并得益于委员会委员的专门知识。延长对话时间将会给利害关系方提供新的机会,使其能够提供资料并同委员会交换看法。在所有人权义务方面加强参与、增加信息和交流,将会促成一揽子更加准确、明确和实际的建议的提出。改进对话、接触和产出,将鼓励公民社会和其他行为者在更大程度上进行参与,从而便利国家一级的执行。

32. 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成员将长期行使职能。这将使其能够在本制度现有成绩基础上,制定监测条约的执行情况的有力、一致、创新和灵活的方针。由于委员会委员将长期任职,因此待决个人申诉将迅速得到裁决,这将增强申诉办理过程中通过的意见的效果,并鼓励权利主体更加广泛地利用这些意见。同样,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将通过提高专家执行的后续任务的潜力和可行性,使后续行动能力得到加强,因为这些专家的工作将长期进行。

33. 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肯定要比现有条约机构更具影响力,并将能够在国家一级更好地宣传其程序、建议和裁决。影响力的增强,同时辅之以开放和透明的程序,还将吸引媒体的兴趣,而且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就一国境内的总体人权状况通过的结论和建议,很可能要比就单项条约的实施通过的结论和建议更能够吸引媒体注意力。

34. 与由七个非专职机构组成的现行制度相比,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在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方面要比现有机构更具灵活性。该机构可以将对同一区域的若干缔约国的报告的审议安排在几周时间内进行,从而增强区域同级压力,促使有关缔约国与该制度接触。该机构还可以在各区域举行会议,从而增强该制度的影响力,确保其便于利用。该制度还可以在后续行动或能力建设方面作出定期访问安排。

35. 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还可吸收采用新的标准。更为容易的做法是将对一项新文书的监测工作纳入一个已经在管理着若干条约的统一的监测机构,而不是将新的监测职能纳入一个现有条约机构的任务范围,在《禁止酷刑公约》和《保护所有的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草案)的情形中,后一种办法没有被接受。

36. 在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长期存在并行使职能的情况下,将能够与特别程序机制或区域人权体系等其他人权机构建立更加有力的联系,以便根据各自的任务协调活动并相互补充。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还能够比七个非常设机构更加容易同政治机构建立联系。在一份单一文件而不是七分单独的文件中,对各国在人权条约之下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全面评估,将更可能引起今后将设立的人权理事会或安全理事会等政治机构的高度重视。

四、落实措施: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

37. 以下一节讨论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一些可能的运作形式/方式、监测职能,包括一些可能的创新。

A. 运作形式/方形

38. 目前,条约机构开会总时间为57个星期。为了履行目前由各个条约机构履行的监测职能,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需要设为常年开会的机构。这对其工作方法和程序都有影响,也对其成员人数以及成员的正式要求和资格都有影响。

39. 可设想统一的常设机构有各种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成员的人数。设立审议室或工作组的制度将能使该机构承担起更重的工作负担,处理所有的程序。这样的制度还能使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发展更强有力的后续行动机制和在监测各国执行情况方面采取创新的办法。另外也可设想对报告和申诉两种职能加以区分,这些职能所涉及的工作还可进一步按照条约、主题或区域几个方面细分为审议室或工作组,或平行开展工作。这种设计适用于各种不同的职能,如何履行这些职能将取决于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整体设计。

1. 不设审议室的单一机构

40. 建立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但不设审议室或工作组,这有助于确保对公约的解释保持一致。然而这种模式不能解决目前的系统因工作负担沉重而遇到的挑战,甚至会加重工作的积压。另外,如果机构成员人数很大,那么就实质性和程序性事项很可能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2. 平行运作的几个审议室

41. 按照这一模式,每个审议室将拥有充分的职权,负责所有条约和监测职能。这样做的好处是,将有能力分配任务和工作负担。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将行使各种监测职能,因此按照各种程序所取得的成果将会起到相互借鉴和补充的作用。儿童权利委员会目前正在实行设立两个审议室的模式,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也将在2006年下半年开始实行这种模式,这两个委员会都会提供一些有用的经验,在讨论这一模式时可以加以考虑。

3. 按照职能设立审议室

42. 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还可考虑设立单独的审议室,分别用来审议报告和个人的投诉。对于调查和别国访问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审议室。还可设立一个“落实”或“执行”审议室,虽然这些职能也可以分配给处理报告和来文的审议室内专门的工作人员。这种模式将能够在审议室之间分配任务,使得成员能够就具体的程序特别是个人投诉发展自己的专长。然而也存在着这样的危险,即各个审议室在实质性问题上相互脱节,这会造成在解释上不一致。理想的情况是,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在一种程序方面开展的工作会向其它程序的工作进行通报。这一模式可能对解决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能具有的工作负担考虑不够,有可能需要设立分发工作量的补充机制。

4. 按照条约设置审议室

43. 按照条约设置审议室,其好处是容易分发工作量,并能维持每一项条约的特点。按照这种模式,可以避免非缔约国专家参加的情况,可以选出具有特别专长的成员。然而,由于建立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所产生的好处,即这样将会对各种人权形式作出完整的、全面的、跨部门的评估,消除重叠和潜在的解释上的不一致,减少报告负担,突出人权的不可分割性,提高整个系统的声望,改善各种利益相关者使用该系统的渠道,都可能因这一方法而受损,因这一方法将依然反映目前的系统所存在的各行其事和分割。然而,与目前的七个条约机构所不一样的是,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按条约来设置不同的审议室,这样会实行相同的工作方法。

5. 按照专题设置审议室

44. 按照这一模式,可以按照各组人权,例如不歧视、法治等来设置审议室。这样作的好处可能是减少了在解释相互重叠的规定方面出现不一致的危险。但是,这样分组可能很难确定,而不同审议室之间的重叠将依然存在,也许有可能过分地强调某些权利,而忽视另一些权利。另外各缔约国可能觉得报告起来很难,而利益相关者也觉得与这一制度打交道可能很难。

6. 按照区域设置审议室

45. 这一模式能够促使发展与某一特定区域的人权问题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可能加强与区域制度和伙伴的关系。然而,也存在着各审议室之间不一致的危险。此外,这一模式可能重叠区域制度的工作,因而可能造成区域标准而不是普遍性标准的出现。

B. 职能

1. 报告

46. 目前,提交报告与“开展建设性对话”是条约机构用来监测各缔约国执行条约义务情况的基本手段。就报告而言,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以考虑好几种方案。它可以采用目前的做法,即按照对某一国家适用的七个条约逐一审查所提交的报告。还可以要求各国提交一个扩大的核心文件和针对缔约国接受的条约而编写的具体报告。对涉及所有条约义务的全面和综合性的问题清单作出答复,可以取代定期的报告。这一做法可能有助于缔约国提交报告,消除拖延,并确保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能够获得最新的执行情况的信息。这一做法也可以使条约机构按照一个正常的商定的周期提前好几年预先安排对某些报告的审议。这也有助于恰当地安排预算和估计费用。

2. 个人申诉

47. 就个人申诉而言,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以进行一些程序性的创新。正如目前有能力审议投诉的条约机构所作的那样,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以任命负责新的投诉和临时措施的特别报告员,或任命工作组。特别报告员的职责可以按照体制或文书来划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以及《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之下所产生的投诉),或按照最重要的实质性类别来确立(不歧视、人身安全、酷刑和不驱回、生命权、适当程序以及司法等)。

48. 对于明显根据不足的案件,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还可采取快速处理程序(由三人组成的审议室加以裁决)。还可以采取一种快速程序来处理例行的实质性案件,这件案件的处理只是遵循固有的裁决案例。

49. 还可以授权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在同一案件中涉及两项文书以上受到违反的指控,但条件是有关缔约国必须都是这些文书的缔约国。这将有助于促使对主要的人权文书在解释上保持一致,并有助于推动真正“统一的”制度的形成。可以考虑设立处理投诉的审议室,或建立分级审议的审议室制度。

3. 查询

50. 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还有助于提高这一程序的知名度,使人们普遍认识到这种程序的存在,促使更多的人来查询。由于其成员是常年开展工作,并且由于机构具有了更强的灵活性,因而有能力发展出更有效更新的程序,包括更有效率的后续行动措施。

4. 一般性意见

51. 与现有的条约机构的做法一样,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将以一般性意见/建议的形式通过并公布其对人权条款的内容的解释,从而澄清人权规定的内容。与现有的制度不一样的是,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将能够对条约中相互重叠的义务采取更完整的处理办法。另外,在拟定一般性意见/建议时,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还更容易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推出更为透明和更具有参与性的程序。

5. 后续行动

52. 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以在现有条约机构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实行一些新的机制,以便就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就个别案例的裁决采取后续行动。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议事规则将明确地规定机构在后续行动方面的职权范围,这可以包括实地进行监测访问。

6. 早期预警和情况调查

53. 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以制定一项早期预警机制,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它可以快速地对需要立刻给予注意的违法行为以及新发生的人权形势作出反应,并且能够向联合国系统内的有关部门发出及时警告,以便他们采取适当行动。

54. 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将能够以全面、完整和跨部门的方式处理人权,因而比现有机构更有能力评估国家一级的人权形势和动态。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现有做法,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以采纳早期预警/紧急行动程序,而不必修改现有的条约规定。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以在特别程序任务担任者密切协助之下,对侵犯人权的情况作出迅速的反应,并且继续保持条约机构与特别机制之间正常的劳动分工。

7. 与伙伴的合作

55. 与联合国各个实体进行互动,已经是目前的条约机构制度的组成部分。关于正式互动的规定见于各项条约(《经社文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移民工人权利公约》)或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中(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能够鼓励联合国各专门机构、方案以及基金在报告周期的各个阶段,并且在国家和国际两级,更积极地参与报告进程。与目前的制度一样,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以邀请各专门机构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提交针对具体缔约国情况的书面报告,还可以为便利这一工作制定标准指南。

56. 所有条约机构都制定了与非政府组织进行互动的方式,这种互动现在已成为监测进程的组成部分。此外,各条约机构高度重视与公民社会代表建立起来的互动关系。高级专员行动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的行动措施是“与公民社会建立更强的协作关系,并且与他们一道为取得长期的人权成就而作出贡献。”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还可以现有制度的成就为基础,更有利地加强公民社会行为者参与其活动的作用。

8. 一般讨论日

57. 现有条约机构所召开的一般性讨论/专题性讨论已经证明是很有价值的论坛,它吸引各国代表、专家个人、联合国各机构和专门机构以及公民社会成员积极参与。一般性讨论/专题性讨论以及随后的建议都对编写一般性意见起了作用,并导致发起了一些全面性的研究活动。

58. 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以在此经验基础上加强一般性讨论/专题性讨论的作用,使得整个制度更加被人们了解,也更容易使用。统一的条约机构还可以采取不同的更加灵活的办法,以便使许多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它可以针对某个地区所特别关注的人权形势,在这个地区召开几天的一般性讨论。它还可以针对各项条约共有的题目召开几天的一般性讨论。这容易促进对人权采取跨部门的处理办法。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所组织的这种一般性讨论的成果可以成为针对各项条约共有主题而编写一般性意见/建议时参考的背景。

五、在建立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时需考虑的问题

A. 具体性

59. 目前由七项人权条约组成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促进和保护某一特定群体的权利,例如儿童、妇女和移民工人的权利。一些评论者已经表达了这样的意见,即创立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能会减弱对这些权利持有人的保护,因为这样的机构无法以足够的深度监督每一项条约具体条款的执行。评论者还提到建立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还可能导致对具体权利的执行情况审查不够,例如免受酷刑的权利和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他们还提到,设立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代替现有的各种条约机构很可能削弱条约机构进程的能力,无法激起政府和社区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或对这些具体问题感兴趣的部门的动力。另外评论者还指出,现有的各个条约机构委员会成员所拥有的各种专长远远大于一个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可能得到的专长。在设立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措施防止现有的制度所有的专门知识出现流失,应确保按照新的监测制度所进行的对话应当能够继续保持维护和促进具体权利持有者的权利以及具体权利这些重点。还需要采取措施确保条约机构进程继续能够使政府或社区中处理具体权利持有者或权利问题或对这些问题感兴趣的部门的参与。

B. 不同的批准模式

60. 由于统一的批准制度尚未建立,各会员国有不同的批准方式,因此建立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在程序上带来了一些挑战。这包括如何确定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的成员人数,机构的成员是否可以参加其本国尚未接受的一些实质性条约义务所涉及的讨论和决定。但就投诉而言,按照目前的做法,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以及禁止酷刑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而且的确参加对投诉的审议,即使其本国尚未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或者没有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或《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作出宣布。如果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倾向于采用设立审议室制度这一工作方式,那么上述问题也可能通过不同审议室的不同组成而得到解决。

C. 成员

61. 任何监测制度能否最终取得成功,包括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能否最终取得成功,取决于监测条约标准执行情况的专家的能力和独立性。可以设立选举程序来确保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成员具有最高能力,这种选举程序包括各缔约国就候选人提供更多的资料的规定。另外还可以就候选人的详细标准、资历、专长、任职期限以及地理和性别平衡等作出规定。一个常设机构的成员需要获得足够高的薪酬水平,以能够吸引最有能力的候选人。在这方面,可以参考区域一级的类似机构的经验。

62. 可以设计一些机制,以便成员继续保持与原来“选区”的联系,以确保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能够得益于有关的国家经验和专长,避免官僚化。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还可以由永久性的成员和非永久性成员两部分组成,从而确保每次审查/程序能够受益于适当的专业知识。永久性成员可以提供连续性、协调性和一致性,而非永久性成员可以提供所处理的形势/案件所需要的必要专长。

63. 另外还可制定详细的专家任命和选举制度,特别是应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批准模式。

D. 法律问题

64. 除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以外,所有人权条约机构都是由其所监测的人权条约所设立的。设立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提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可以设想各种不同的做法。第一种方案可能是,对每项人权条约都作出修正,正如各自的修正条款所规定的那样。第二个方案可以是,通过一项涵盖一切的关于修正问题的程序性议定书。另外还可设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决办法。这可以包括,借助于大会决议,将职权逐渐转移到现有的人权条约机构中的一个,或暂时停止各条约机构的职能,将其职权转移到一个统一常设条约机构里。

65. 任何过渡性安排将取决于所选择的方案是否被认为是建立统一的常设条约机构最可行的办法。应该避免同时实行多种监测制度,因为这会进一步使监测制度复杂化而不是使之简化并得到加强。同时实行几种制度还会削弱整个改革的目标。从最低限度讲,可以设想一种简化的批准程序,或在修正案(修正性议定议书)生效之前,暂时实行一种新的监测制度,正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执行协议所做的那样。

附件一

与报告有关的事实和数字

批准

所有国家都至少参加了一项条约,其中75%的国家参加了四项以上条约;

在所有可能的批准中,已经落实了71%,离普遍批准的目标还剩下不到三分之一的路程。如果将《移民工人权利国际公约》刨除在外,在所有可能的批准中已经实现了77%。

目前的制度:一些基本事实

现有七个条约机构,另有三个不久将设立或考虑设立(在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下设立的预防小组委员会,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以及残疾人权利问题委员会);

缔约国或经社理事会成员国(共选出115名成员);

每年举行57个星期的会议。

对报告义务的遵守情况

缔约国数量

提交的初始报告数量

逾期未交的报告数量

没有拖欠报告的国家数量

收到的报告总数

截至2006216日仍有待提交的报告总数

ICERD

170 (88%)

152 (89%)

437

60 (35%)

1695 (80%)

2132

ICCPR

155 (80%)

129 (83%)

187

53 (34%)

334 (64%)

521

ICESCR

152 (78%)

110 (72%)

211

62 (41%)

213 (50%)

424

CEDAW

180 (93%)

151 (84%)

166

94 (52%)

592 (78%)

758

CAT

141 (73%)

101 (72%)

178

45 (32%)

247 (58%)

425

CRC

192 (99%)

183 (95%)

132

115 (60%)

302 (70%)

434

CRC-OPAC

104 (54%)

18 (17%)

49

55 (53%)

18 (27%)

67

CRC-OPSC

103 (53%)

14 (14%)

56

47 (46%)

14 (20%)

70

ICRMW

34 (18%)

2 (6%)

26

8 (24%)

2 (7%)

28

合计

1231 (71%)

860 (70%)

1442

3417(70%)*

4859

截至2006年2月16日应提交的所有报告中,70%的报告事实上已经提交*;

仍有30%初始报告尚未提交;

如果一国批准了规定了报告义务的所有九项条约,则平均每隔5个半月就需要向条约机构提交一份报告;

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188个缔约国的报告得到审议:其中36国必须向两个以上条约机构提交一份报告,13个国家必须向三个条约机构提交报告,2个国家必须向四个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此外,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两个缔约国的情况,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完成了涉及四个缔约国的审查程序。

附件二

截至2006年2月16日各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情况

国家

提交的报告

有待审议

拖欠的总数

拖欠超过5年的数量

拖欠超过10年的数量

拖欠的初始报告

阿富汗

5

25

16

8

4

阿尔巴尼亚

10

1

3

1

阿尔及利亚

25

1

7

1

安道尔

4

2

安哥拉

6

6

4

2

2

安提瓜和巴布达

4

14

8

5

3

阿根廷

34

4

2

亚美尼亚

12

7

1

澳大利亚

32

1

2

奥地利

32

1

4

阿塞拜疆

15

2

5

3

巴哈马

15

3

2

1

1

巴林

9

5

1

3

孟加拉国

20

1

8

2

3

巴巴多斯

24

10

6

2

白俄罗斯

35

6

2

1

比利时

27

1

5

伯利兹

7

2

11

4

1

5

贝宁

9

2

5

1

不丹

7

2

1

玻利维亚

27

3

8

1

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12

9

6

2

1

4

博茨瓦纳

17

2

7

1

4

巴西

28

1

3

2

1

文莱达鲁萨兰国

1

保加利亚

26

17

8

2

2

布基纳法索

18

13

5

4

布隆迪

14

1

16

8

1

1

柬埔寨

13

14

6

1

2

喀麦隆

22

11

4

加拿大

41

7

1

佛得角

19

6

15

7

3

6

中非共和国

9

24

18

10

2

乍得

10

19

10

6

智利

32

2

7

1

2

中国

22

2

5

1

哥伦比亚

30

3

7

2

2

科摩罗

1

5

3

1

1

刚果(共和国)

8

1

15

9

6

2

库克群岛

0

2

1

哥斯达黎加

31

2

9

3

1

科特迪瓦

15

17

7

2

4

克罗地亚

15

5

2

古巴

21

2

9

3

1

塞浦路斯

32

3

6

1

捷克共和国

18

4

1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7

1

刚果民主共和国

21

3

15

6

2

2

丹麦

41

5

1

吉布提

1

7

2

4

多米尼克

1

14

9

6

5

多米尼加共和国

20

8

3

厄瓜多尔

33

5

1

埃及

31

10

2

1

2

萨尔瓦多

28

7

3

1

赤道几内亚

6

13

6

4

5

厄立特里亚

4

4

3

爱沙尼亚

17

4

1

埃塞俄比亚

14

1

18

12

7

3

斐济

17

6

2

芬兰

39

2

法国

31

5

1

2

加蓬

17

11

4

2

1

冈比亚

6

24

18

12

1

格鲁吉亚

15

3

德国

35

3

加纳

24

3

8

1

4

希腊

28

1

5

1

1

格林纳达

1

12

8

4

3

危地马拉

27

6

4

3

几内亚

20

3

17

10

5

3

几内亚比绍

1

10

7

4

2

圭亚那

24

14

8

4

2

1

海地

14

13

8

4

2

教廷

16

8

2

3

洪都拉斯

11

5

7

1

3

匈牙利

35

2

5

1

冰岛

37

4

印度

27

6

4

2

1

印度尼西亚

9

3

4

1

1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22

8

4

2

伊拉克

25

11

5

爱尔兰

13

1

3

2

以色列

25

5

1

意大利

35

3

2

牙买加

26

1

6

1

日本

16

1

5

约旦

25

3

10

4

哈萨克斯坦

9

2

1

肯尼亚

9

1

9

2

3

基里巴斯

1

1

2

1

科威特

20

10

3

吉尔吉斯斯坦

8

9

1

3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21

2

1

拉脱维亚

15

3

3

1

黎巴嫩

25

1

7

3

1

1

莱索托

16

15

6

1

5

利比里亚

1

23

16

13

4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30

2

6

1

1

列支敦士登

11

4

3

1

立陶宛

12

3

3

1

卢森堡

30

1

马达加斯加

25

1

11

7

4

1

马拉维

6

4

14

7

1

4

马来西亚

2

2

3

1

1

马尔代夫

8

2

11

5

2

2

马里

24

2

12

4

2

4

马耳他

23

1

10

4

马绍尔群岛

2

1

1

毛里塔尼亚

9

1

2

1

毛里求斯

28

3

9

2

1

墨西哥

37

9

4

2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1

2

1

摩纳哥

7

2

7

4

1

蒙古

31

3

6

1

2

摩洛哥

32

1

5

2

莫桑比克

4

2

17

11

6

3

缅甸

3

1

纳米比亚

13

2

14

5

3

瑙鲁

0

2

1

1

尼泊尔

25

2

1

荷兰

32

3

1

新西兰

32

4

尼加拉瓜

21

1

11

5

2

尼日尔

18

2

14

8

3

2

尼日利亚

27

5

2

1

纽埃

0

2

1

1

挪威

43

5

阿曼

3

2

帕劳

1

1

巴拿马

26

17

8

3

2

巴布亚新几内亚

2

13

10

6

1

巴拉圭

13

7

1

3

秘鲁

31

2

10

4

1

1

菲律宾

26

2

15

7

2

3

波兰

37

4

3

葡萄牙

28

1

5

卡塔尔

15

2

6

2

大韩民国

26

3

3

1

摩尔多瓦共和国

11

2

6

罗马尼亚

30

1

13

5

2

2

俄罗斯联邦

38

1

2

卢旺达

20

16

9

5

2

圣基茨和尼维斯

5

3

1

圣卢西亚

7

6

8

5

3

1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5

14

9

5

2

萨摩亚

4

1

2

圣马力诺

2

9

5

3

3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1

1

沙特阿拉伯

6

3

1

塞内加尔

27

1

14

5

1

2

塞尔维亚和黑山

25

11

3

4

塞舌尔

6

24

14

8

5

塞拉利昂

4

30

19

13

6

新加坡

4

1

斯洛伐克

11

6

3

斯洛文尼亚

15

3

所罗门群岛

3

12

8

6

1

索马里

4

20

16

10

3

南非

6

4

7

2

2

西班牙

36

7

1

2

斯里兰卡

22

9

2

2

苏丹

16

6

1

苏里南

18

2

3

2

1

斯威士兰

15

1

8

2

3

瑞典

38

1

2

1

瑞士

14

5

1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5

2

4

1

1

塔吉克斯坦

12

5

7

2

3

泰国

8

2

2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14

5

7

3

1

东帝汶

0

8

8

多哥

16

1

21

15

10

1

汤加

14

5

1

1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25

4

突尼斯

31

12

3

2

土耳其

9

1

5

3

土库曼斯坦

8

3

8

4

3

图瓦卢

0

4

2

2

乌干达

17

12

4

2

4

乌克兰

40

4

2

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2

7

2

1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37

1

1

1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4

1

9

4

2

2

美利坚合众国

8

3

6

2

乌拉圭

27

18

7

1

3

乌兹别克斯坦

16

7

瓦努阿图

4

3

2

1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33

6

1

2

越南

22

4

7

2

1

也门

30

2

4

2

赞比亚

27

2

2

津巴布韦

8

11

5

合 计

3417

295

1442

585

225

282

附件三

2005年统计的从缔约国提交报告到条约机构审议报告平均间隔时间

条约机构

平均月数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34届会议

第35届会议

17.5个月

20.5个月

19

经社文权利委员会

第34届会议

第35届会议

13个月

18个月

15.5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83届会议

第84届会议

第85届会议

10个月

12个月

14个月

12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66届会议

第67届会议

12 个月

13 个月

12.5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38届会议

第39届会议

第40届会议

24个月

22 个月

21 个月

22.3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32届会议

第33届会议

18 个月

28.5 个月

23.25

合计平均数

17.4

附件四

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个人申诉程序有关的统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委员会登记的案件总数1453

尚未处理的案件316

登记的案件数最多的国家

缔约国

登记的案件数

占登记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牙买加

177

12.18

加拿大

118

8.12

澳大利亚

98

6.74

西班牙

93

6.40

荷兰

82

5.64

乌拉圭

79

5.44

乌兹别克斯坦

71

4.89

法国

66

4.54

合 计

784

53.95

禁止酷刑委员会登记的案件总数288

尚未处理的案件41

登记的比例最高的国家

缔约国

登记的案件数

占登记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1.

瑞典

66

22.92

2.

瑞士

56

19.44

3.

加拿大

49

17.01

4.

法国

30

10.42

5.

澳大利亚

20

6.94

6.

荷兰

14

4.86

合 计

235

81.60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登记的案件总数35

尚未处理的案件3

登记比例最高的国家

缔约国

登记的案件数

占登记案件总数的百分比

1.

丹麦

14

40.00

2.

澳大利亚

6

17.14

3.

瑞典

3

8.57

4.

挪威

3

8.57

5.

斯洛伐克

3

8.57

6.

荷兰

3

8.57

合 计

32

91.43

附件五

人权条约机构所涉及的资源

2006-2007

经常预算

预算外

合 计

结核病专家(旅费和每日津贴),人权高专办

5,957,800

2,625,200

8,583,000

人权高专办工作人员

10,756,500

6,133,000

16,889,500

提高妇女地位司

2,912,000

n/a

2,912,000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1,142,200

n/a

1,142,200

会议事务

19,200,000

n/a

19,200,000

2006-2007

联合国经常预算(第24款)分方案2为设在日内瓦的六个条约机构拨款5,957,800美元,用于92名专家的旅费和每日津贴。

第9款分方案2(DAW/DESA)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23名专家拨出旅费和每日津贴款共1,142,200美元。

2006-2007两年期117名专家旅费和每日津贴总共拨款710万美元。

建立一个有25名专家组成的常设机构每年将花费大约770万美元。预计这些专家的级别相当于副秘书长级别。

会议事务费用

根据纽约会议部门所提供的方案预算影响估计(用于2007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召开额外一届会议,A/59/38附件九,另外也用于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两个审议室),召开3个星期的会议另加一个星期的工作组会议,将大约花费120万美元。

因此,每年要求召开的13届条约机构会议将要求大约向会议事务部门拨款1,920万美元。这些资源大部分已经提供给会议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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