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摩洛哥*
[2012年8月6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一般情况.1-233
A.人口、经济、社会及文化特征2-143
B.宪法、政治及法律架构15-235
二.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24-536
A.国际人权规范的接受情况24-276
B.保护人权的国家规范性和体制性框架28-368
C.保护人权的国家框架37-5110
D.提交国家报告52-5312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信息54-7513
A.不歧视和平等54-6113
B.有效补救措施62-7515
一.一般情况
1. 摩洛哥王国是北非伊斯兰国家,位于北纬21和36度之间。该国国土面积为710,850平方公里,北临地中海,西濒大西洋,东接阿尔及利亚,南邻毛里塔尼亚。国家身份的多样性是它的特点,阿拉伯-伊斯兰、阿马齐格和撒哈拉-哈萨尼亚民族相互融合,加上其丰富的非洲、安达卢西亚、希伯来和地中海支流文化,使这些因素凝聚在了一起。摩洛哥的国家身份认同还有一个特点,即伊斯兰教占据着重要位置,摩洛哥人民恪守开放、温和、宽容、对话以及所有人类文化和文明相互理解的价值观。摩洛哥的两种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和阿马齐格语。
A.人口、经济、社会及文化特征
2. 根据2011年的估算,摩洛哥约有3,220万人口(58.3%为城镇人口,41.7%为农村人口),其中女性占50.7%,男性占49.3%,而2004年的统计数字是2,970万人口。根据2011年的同一项估算,总体人口增长率为10.9%,总出生率为18.6%,而总死亡率为5.1%。预期寿命为74.8岁(男性为73.9岁,女性为75.6岁),而1988年时为65.5岁,2001年时为70岁。青年在总人口中占据很大比例,1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27%,而工作年龄人口(15岁至59岁)约占64.3%。2011年的估算数据显示,年龄在60岁及60岁以上的人口占8.1%。根据2004年的统计数据,摩洛哥有51,435名合法外籍居住者,其中95%居住在城镇地区。此外,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有723名难民在摩洛哥被授予难民身份,包括189名儿童和228名妇女。
3. 根据2010年的估算,摩洛哥劳动力人口为1,160万人,在国家一级,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中约4.5%处于失业状态,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失业率为9.1%――城镇地区为13.7%,农村地区为3.9%――而2005年的失业率为11%。
4. 自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生育率出现下降,平均每名妇女生育的孩子人数从1990年的4人和2004年的2.47人减少到2010年的2.19人。
5. 产妇死亡率也有所下降,死亡人数从1994年至2003年期间每10万活产儿227人,降低到2010年每10万活产儿112人,婴儿死亡率从2004年每1,000名活产儿42人降低到2010年每1,000名活产儿30.2人,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估计为每1,000名活产儿36.3人。
6. 摩洛哥政府将继续努力促进所有公民享有卫生服务,它将国家预算的5.5%用于资助卫生部门。政府还出台了两项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一项是于2002年出台强制性的基本疾病保险,基于社会保险的原则和方法,面向拥有创收活动的人、退休金领取者和前抵抗运动和解放军成员以及学生。第二项是医疗协助计划(RAMED),2011年该计划实现了普及该国全境,基于社会援助和民族团结的原则,面向穷人,预计该计划能使800万公民受益于公立医院、公共卫生机构和国家卫生当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既适用于紧急情况也适用于在医院接受治疗。
7. 教育和培训部门在国家政策中享有特殊的优先地位,在这方面,9年前开始实施《国家教育和培训章程》,在数量方面取得了显著增长,但在入学率方面的定性影响有限。因此政府在2008-2009学年启动了一项应急方案,以实现《国家教育和培训章程》的各项目标,并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减少学校辍学率、普及基础教育、提高女生入学率以及农村地区入学率。
8. 在这方面,2009年国家预算的24%和GDP的6.4%划拨给了教育和培训部门,国家一级的入学率因此达到90.5%,而1991年时只有52.4%。基础教育中6到11岁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从2004-2005学年的85.2%上升至2009-2010学年的94.8%左右。12岁到14岁儿童的中等教育入学率较低,2009-2010学年为75.4%,而2004-2005学年时为68.2%。此外,将阿马齐格语纳入了国家教育系统,在初等教育中普及了阿马齐格语教育,2009-2010学年共有17,360个阿马齐格语班级,占学生总数的15%。
9. 2011年,高等教育入学率达到16%左右,学生总数为427,832人,较2007年时13%的入学率和318,884人的估算学生总数有所提升。
10. 根据2011年的估算,文盲率约为30%,而2010年时约为32%,1994年时约为45%。文盲率的下降主要因归功于国家扫盲战略。2010年扫盲行动的受益者中,妇女占了85.3%。应该指出的是,扫盲方案的受益者均衡分布于城镇和农村地区,而且民间社会组织是该领域的主要力量,为扫盲班48%的学员提供了费用。
11. 尽管出现全球经济危机,且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了步伐,但摩洛哥国民经济相对来说克服了摩洛哥主要贸易伙伴欧元区各经济体收缩的影响。2011年国民经济增长了4.8%,而2010年时为3.7%。这个结果应归因于2011年上半年公共当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调整了消费者价格支持支出和增加工资,使经济放缓没有影响到冶金和转换行业等特定经济活动,而且旅游业活动正在复苏。每日生活费不足两美元的人口比例正在下降:2008年为8.1%,而2001年为20.2%。这要归因于社会发展领域的公共政策,特别是在国家人类发展倡议方面的努力,该倡议旨在消除贫穷和边缘化,2005年至2010年间促成了约23,000个发展项目。
12. 2010年,摩洛哥国内生产总值达905亿美元,合人均2,841美元。
13. 农业是摩洛哥的重要经济活动,从业人员占在业人口的近40%,占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4%。2010-2015年绿色摩洛哥计划是一个综合性的国家农业开发项目,旨在完成1,500个投资项目,投入资金约150亿迪拉姆,在偏远地区消除贫困和边缘化。包括传统产业在内的工业部门为总在业人口的约12%提供了就业。
14. 摩洛哥是一个文化多元的国家,摩洛哥文化由多种文化分支构成,包括阿拉伯、安达卢西亚、撒哈拉-哈萨尼亚、阿马齐格和希伯来文化。此外,除了大多数摩洛哥人信仰的伊斯兰教,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也可自由信仰犹太教和基督教。
B.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5. 摩洛哥的政体为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和社会民主制。2011年7月1日全民投票通过了对宪法的最近一次修订。根据该《宪法》,摩洛哥王国的宪法制度基于权力的分立、制衡和合作,公民民主和公民参与以及将责任与问责挂钩的善治原则。王国的行政区划采取了基于先进区划原则的分治制度。
16. 根据《宪法》,人民通过全民投票直接行使主权,并通过代表间接行使主权;人民通过自由、公平和有序的投票选择自己在各机构的代表。法律是人民意愿的最高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义务遵守法律。可以自由组建并自由开展活动的各政治党派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努力在政治上教化和启迪公民,促进他们参与政治生活和管理公共事务,促进选民表达意愿,并在宪法体制的框架内,以民主的方式,在多党轮换制的基础上参与行使权力。工会、转业行会和专业组织根据宪法和法律自由地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为捍卫和增进它们所代表的社会经济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作出了贡献。宪法还保障议会反对党派的地位,赋予它们权力,使它们能够在议会工作和政治生活中履行职责。
17. 国王是宗教领袖、宗教群体和宗教的保护者、自由开展宗教事务的捍卫者。他还是国家元首和最高代表、国家统一的象征、长治久安的确保者、国家机构的最高仲裁人。他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宪法体制平稳运作、维护民主选择、公民和群体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履行摩洛哥王国的国际承诺。
18. 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议员的代表性来自人民。众议院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参议院议员由间接普选产生,任期六年,其中五分之三的议员代表各行政单位,包括各大区、省级市、省及市镇议会,其余五分之二的议员一部分由专业行会和最具代表性的工人组织选举产生的选举团在各省推举产生,一部分由受薪工人代表组成的选举团在全国一级推举产生。
19. 政府由政府首脑和大臣组成,行使行政权力。为此,政府在首相的领导下,负责落实政府方案,确保法律的实施,并对行政管理实行监督。政府还对公共机构和公共承包商实行监督,而政府首脑行使监管权,并有权将部分权力委派给大臣。
20. 司法机构独立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法官由国王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委员会确保行使授予它们的保障职能。法官保护个人和团体的权利、自由及司法保障,实施法律,并且法官的解职或调动只能依法进行。禁止对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任何干涉。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国王主持,成员包括一名担任最高上诉法院院长的代理主席和12名代表不同诉讼级别的法官,此外还包括监察员,国家人权理事会主席以及五名以能力、公正性及忠于司法独立和法治而著称的人士。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依法建立,不得建立特别法院。司法系统还包括一个宪法法院,由12名成员组成,任期九年,不可连任。
21. 摩洛哥王国的地方当局包括大区、省级市、省和市镇各级当局,以及任何其他依法建立的地方当局。它们是选举产生的法人个体,受普通法管辖,民主地开展事务。大区和市镇议会由直接普选产生。
22. 为了采用先进的区域化,摩洛哥王国的领土被划分为由省和省级市构成的大区,这些省和省级市又被划分为各行政区,行政区又被划分为子行政区和部落。2011年摩洛哥的行政区划包括16个大区,75个省级市和省,以及1,503个市镇,其中221个在城镇地区,1,282个在农村地区。
23. 国家《宪法》和1958年《公共自由法》,经过补充和修订,保障了建立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自由,以及这些组织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的自由。在这方面,摩洛哥的法律制度的唯一基础是声明制,因此人人都享有自由建立协会的权利,无需事先得到许可,只需向协会总部所在地的行政当局提交建立协会的声明,并在声明中包括协会的章程、宗旨、地址以及行政办公室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
A.国际人权规范的接受情况
24. 应当回顾,自1956年获得独立以来,摩洛哥一直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制定,为某些公约和议定书的编写作出贡献,签署和批准或加入了大多数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并通过使国家立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以及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和回应它们的建议来履行国际义务。此外,自1992年以来,国家《宪法》保证遵守已得到普遍公认的人权。2011年《宪法》将加强这一趋势,这部《宪法》是确保根据国际标准全面综合保护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一个基本文件,它说明摩洛哥一直在努力使宪法和法律制度与国际人权和民主标准相一致,以实现对国际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制度的遵守。
25. 在这方面,应当回顾摩洛哥已经批准或加入了该领域的大多数国际文书,具体如下:
国际文书 |
批准/加入日期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1956年11月7日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
1956年7月26日 |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 |
1956年7月26日 |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
1956年7月26日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
1956年7月26日 |
劳工组织《1925年(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第19号) |
1956年6月13日 |
劳工组织《1921年(农业)结社权利公约》(第11号) |
1957年5月20日 |
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 |
1957年5月20日 |
劳工组织《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
1957年5月20日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1958年1月24日 |
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
1963年3月27日 |
劳工组织《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 |
1979年5月11日 |
劳工组织《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第105号) |
1966年12月1日 |
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
1968年8月30日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1970年12月18日 |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
1971年4月20日 |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
1973年6月19日 |
劳工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 |
1979年5月11日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1979年5月3日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1979年5月3日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1993年6月21日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1993年6月21日 |
《儿童权利公约》 |
1993年6月21日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1993年6月21日 |
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
2000年5月19日 |
劳工组织《1999年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 |
2001年1月26日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1年10月2日 |
劳工组织《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第135号) |
2002年4月5日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2002年5月22日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2002年9月19日 |
《残疾人权利公约》 |
2009年4月8日 |
《残疾人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09年4月8日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2011年3月5日 |
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
2011年4月27日 |
26. 此外,摩洛哥还签署了大多数其他人权相关公约,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一系列相关议定书、《日内瓦四公约》第一和第二议定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三项[见原文]任择议定书。2011年9月以来,摩洛哥王国启动的各种程序,以便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摩洛哥王国目前正在完成《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批准程序,在此之前该公约已经得到议会核准。
27. 此外,摩洛哥王国撤回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的保留,因为对公民身份的法律和《家庭法》所作的立法修改已经使这些保留过时。在与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构开展富有建设性的严肃对话中,摩洛哥王国还通过确保提交定期报告、落实审议报告时提出的建议、回应条约机构的一般性意见以及接受特别程序访问,在《公约》实施上与联合国人权系统合作。
B.保护人权的国家规范和体制框架
28. 依照本国在人权领域的国际义务,摩洛哥自1990年代建立的人权规范和体制框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本国因此加快了改革步伐,对《宪法》进行修订,颁布新的法律,并使国家立法与摩洛哥所加入国际文书相一致。为了确保保护和增进人权,还建立了政府机构和独立的国家机构。
《宪法》对人权的保障
29. 2011年新《宪法》保障宪法保护人权的基础、原则和保障机制,序言重申摩洛哥王国对普遍公认的人权、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原则、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增进人权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承诺,推动它们的发展,考虑到它们的不可分割性和普遍性。摩洛哥王国还致力于禁止和打击基于性别、肤色或信仰、文化或社会或宗教出身、语言或残疾或任何个人状况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宪法》还规定,摩洛哥王国批准的国际公约一经发布,即刻获得高于国内法的地位,并规定必须使相关国内法与所批准公约的要求相一致。
30. 《宪法》的其他章节进一步规定了个人和群体权利和自由,以及平等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治理原则、问责原则,以及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见解自由、结社和集会自由、和平示威自由、创作自由、出版和新闻自由、主动精神和创业精神和自由竞争;在个人权利和家庭安全方面,保护财产权、获取信息权、罢工权、选举和被选举权、教育和培训权、卫生权、住房权、就业权、财产所有权和发展权。《宪法》还禁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是有辱人的尊严的待遇;禁止在法律框架之外逮捕、拘留、起诉任何人或给任何人定罪;禁止歧视、仇恨、种族主义和暴力;将任意逮捕、强迫秘密失踪、酷刑、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定为犯罪。《宪法》包含了公平审判的原则、提起诉讼的权利和公正的规则。它还规定男女平等以及通过建立一个平权机构履行男女平等原则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歧视,并规定了儿童和青年人、残疾人、移民和难民等少数群体的权利。
加强保护人权的体制框架
31. 过去十年里,摩洛哥依照本国的国际义务以及在人权相关问题上的国际和国家进展和变化,改革和加强了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体制框架。在这个框架内,于2001年成立了皇家阿马齐格文化研究所,并授以以下任务:就维护和促进阿马齐格文化各种表现形式的措施提出意见,与政府当局和有关机构合作,参与实施各项政策,协助将阿马齐格语纳入教育系统、并确保它在社会和文化领域、国家级媒体以及在区域和地方各级发挥影响。
32. 同一年(2001年),根据《价格与竞争自由法》成立了竞争理事会,以就自由竞争、垄断的形成、垄断的权利、对从业或市场准入实施定量限制以及实行关于定价或销售条件的标准做法提供意见。此外,于2002年成立了最高音像委员会,以促进保护宪法所规定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作为自由交流想法和意见的关键要素的信息权。在过渡期司法的框架内,于2004年成立了公正与和解委员会,其职权范围涉及以往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并确保不再发生。2005年,成立了皇家撒哈拉事务咨询委员会,以在所有涉及捍卫摩洛哥王国领土完整的事务中提供协助,实现南方各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保护它们的文化特征。
33. 2007年,成立了海外摩洛哥社区理事会,就移民问题,特别是针对海外生活的摩洛哥人所关切的问题提供意见。同年还成立了防止贿赂中央委员会,任务是协调和监督防止贿赂的政策,跟进实施情况,并收集和传播这方面的资料。2008年,成立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国家委员会,任务是协助公共当局实施国际人道主义法,编写和传播相关资料,努力使国家立法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相一致,并加入有关的国际公约。2009年成立了个人数据控制和保护国家委员会,任务是贯彻落实关于在处理个人资料时保护自然人的第09/08号法令的规定,以及适用和遵守该法令的规定。此外,《宪法》提出的成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规定已通过2011年理事会的建立付诸实施,宪法规定理事会的任务是就所有经济和社会问题向政府和议会提出建议。
34. 于1990年成立,2001年重新组建的人权协商理事会作为国家人权机构拥有在人权领域的一般性任务,在该理事会成立逾20年后,为了加强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体制框架,依照《巴黎原则》于2011年3月1日将人权协商理事会升级为国家人权理事会,赋予它在保护和增进人权领域的更广泛的职权,理事会的成员多元化,包括民间社会组织、议会和大学代表、人权专家和以在人权领域的能力、诚信和奉献而闻名的人士。理事会的权力得到了加强,采取了一些新的手段,在投诉机制层面保护人权、受理投诉、编写报告、提出建议和提供咨询意见,以及主动干涉和处理侵犯行为。此外,在理事会下建立和发展了区域保护人权委员会,任务是在区域一级跟进和监督人权状况,受理向它们提出的涉嫌侵犯人权的申诉、调查和处理申诉,并提出相关建议。这些委员会还在区域一级执行理事会的项目方案,负责促进和推动建立区域人权观察站,以规范在人权领域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应该指出的是,国家人权理事会自2001年以来已经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A级认证,且在2010-2015年度再次获得A级认证。
35. 同样,2011年3月17日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取代2001年12月成立的投诉委员会,作为一个国家机构负责调解行政部门和服务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负责维护权利、促进巩固法治、传播正义和公平的原则以及传播公共事业管理中的廉洁和透明价值观。它确保人民与公共管理部门、地方当局和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机构和机关,以及其他受国家财政监管的机构和机关之间开展有效沟通。监察员办公室负责审查因行政部门的任何违法行为而对个人造成伤害的所有情况,特别是滥用或误用权力或与公正和公平原则相悖的行为。因此,监察员竭力调停和调解,依照法治的戒律和正义公平的原则为当事人的争端事由寻求公平和均衡的解决方案。
36. 同样,为了为摩洛哥建立一套连贯、现代和有效的国家权利制度,于2011年4月11日建立了人权事务部际小组,负责起草和协调关于捍卫、保护和增进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政府政策,提出措施保证对摩洛哥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适用,以及在落实政府政策的框架内采取行动和举措促进对人权的尊重。
C.保护人权的国家框架
增进人权的措施和行动
37. 为了在使国内立法与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的框架内落实宪法原则和人权规范,过去十年里,摩洛哥在致力于强化保护和增进人权的国家意愿方面取得了快速进展,通过了新的法律条款和对现行条款的修正案。
38. 在这方面,2004年的《家庭法》规定了男女平等,2002年《监护法》的颁布保障了儿童权利,2002年《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2003年《劳动法》、2002年《公民身份法》和《社区宪章》及2007年《摩洛哥国籍法》的颁布为移民和外国人提供了保护,1958年《公共自由法》修正案和2006年《政党法》的颁布保障了对个人和集体自由的保护,2011年根据新《宪法》的内容对《政党法》进行了修订,2003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经修订和补充)、2004年的《管制议会豁免权法》、2004年废除了特别司法法院的法令保障了公正审判,此外,通过修订《刑法》加强了对个人身心健全的保护,于2006年将酷刑定为犯罪,于2003年打击恐怖主义,于2007年打击洗钱、于2003年将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定为犯罪,并于2003年发布《(残疾人)便利法》。
39. 同样在使国内立法与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的框架内,颁布了其他一些与保护权利有关的法律,涉及消费者保护、自由定价和竞争,保护贿赂和以权谋私的相关受害者、证人、专家和举报者,规定国家机构中的特定高级别官员和军官必须申报财产。还应该指出的是,使立法与新《宪法》要求及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的过程仍在进行中,特别是通过一些刑事[司法]系统、新闻媒体、知情权、家政服务、规范罢工权等方面的法律草案。
40. 通过2004年成立公平与和解委员会开展的过渡期司法试验是维权领域的一项显著成绩,因为这项试验为加强保护和增进人权作出了重大贡献,或是通过对以往严重侵犯人权行为造成的伤害提供个人和集体赔偿,或是通过查明真相,或是通过提交改革建议并确保过去发生的事情不再重演。
41. 为了落实公平与和解委员会有关促进人权文化的建议,2007年在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筹建了促进人权文化公民平台。这是一个权利、文化和教育学项目,旨在改变态度和行为,具有全国性规模,采取参与性方法。该平台采用了三个相互依存和互动的轴心:对专业人士的教育、培训和宣传,作为创造一个有活力社区的关键切入点,在这个社区中,社会的各种组成部分都有其价值观和人权文化。
42. 摩洛哥王国将增进人权作为国家战略选择,根据这一坚定的决心,本国制定了人权领域的战略规划,启动了民主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编制过程,为此举行了一些研讨会,讨论关于保护和增进人权领域的各种国家政策、方案和计划,为摩洛哥提出一项国家战略,通过提出一项协调各程序和措施的连贯框架将增进和保护人权作为公共政策的中心,以提高认识,传播人权文化和公民精神,并促进对这些价值观的尊重。最终于2011年底,编写了新的行动计划,摩洛哥政府将正式通过这项计划。行动计划草案包括以四条战略方针贯穿其中的一系列措施和建议,这四条方针是:治理和民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特定群体的权利;以及法律和体制框架。摩洛哥还有一些部门人权计划,涉及人权领域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层面。
43. 在媒体和出版方面,摩洛哥政府在公报和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摩洛哥已经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及相关议定书。行政机构、政府部门监管的各中心以及国家机构也为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及相关议定书、以及国际宣言和行为守则的传播作出了贡献。
44. 一些政府部门分发了关于人权的书面或电子手册、传单和文件,涉及许多领域,例如司法、内政、社会发展、妇女、家庭、儿童和青年、教育和就业,并且一直努力将人权的原则和文化纳入有关教育、宣传和通信的公共政策,特别是在教育系统、培训、持续教育和音像传播层面。国家人权机构也为促进和追求实现人权文化的国家努力作出了贡献,或是通过它们的出版物和组织的研讨会,或是在它们参与实施的培训和持续教育方案中纳入人权内容。这些人权机构包括:国家人权理事会、皇家阿马齐格文化研究所、防止贿赂中央委员会、皇家撒哈拉事务咨询委员会、教育最高理事会、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海外摩洛哥社区最高理事会、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和其他机构。
45. 民间社会组织也对传播人权文化、对人权问题和国际人权条约的认识、编写定期国家报告、平行报告以及落实条约机构建议的后续行动作出了贡献。一些大学、学校和公共机构通过特殊的教学大纲和课程促进人权领域的培训、持续培训和教育,并与其他致力于促进人权文化的行为方达成并执行合作协议。
46. 印刷、音像和电子媒体也在传播人权文化和宣传人权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它们制作了专题节目,对与人权有关的研讨会、学习日、培训研讨会和国际日庆祝活动进行了报道。
参与增进人权的行为方的作用
47. 人权问题已经成为所有国家一级相关行为方的一个优先事项和特别关切,从相关各政府部门、议会、国家人权机构和司法当局,到大学和民间社会组织;而且这些团体在保护和增进人权方面的互动取得了显著进展,特别是它们之间合作协议不断扩长的规模和性质,相关各方之间的协商和意见交换步伐加快,以及在管理和处理与保护和增进人权相关的文件和个案方面日益进一步采取参与性方法。
48. 参与性方法已经成为政府各部门管理人权事务的重要方法,特别是通过人权事务部际小组协调政府人权政策的工作以及根据对人权的国际承诺编写国家报告的工作,部际小组注意让所有相关各方参与编写此类报告,并回应它们在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部际小组还为其他行为方监督下的增进人权的项目和方案提供了支助。
49. 国家机构也为增进人权的国家努力作出了贡献,尤其利用它们在保护和增进人权,以及在预防、调解、积极干预和发展该领域思想和对话方面的特权作出了贡献。
50. 民间社会组织在增进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出了适当建议和提议,还参与了与保护和增进人权相关的方案、计划和活动。一些组织还在提供相关领域的方案和活动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还应该回顾的是,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对摩洛哥增进人权的国家努力作出了贡献,提供了援助。
51. 关于在筹备和完成人权项目时采纳和适用参与性方式,以及参与改进人权状况的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合作方面,有一些最佳做法,包括筹建了促进人权文化公民平台以及民主和人权国家行动计划项,实施了公平与和解委员会关于集体补偿的建议。
D.提交国家报告
52. 摩洛哥政府一直努力履行编写和提交国家报告的国际义务,要求报告所涉各政府部门就各自负责监督的部门问题编写报告。然而,由于在某些报告的编写过程中发生了延误,且为了回应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建议和要求,并为了落实民主和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内容,于2011年4月11日成立了人权事务部际小组,授权该小组协调关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政府政策,特别是采取行动和举措,增进对人权的尊重,提出措施,落实摩洛哥已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努力促进批准或加入国际人权条约,以及跟进它们的有效实施、审查保留、编写定期国家报告,并对落实国际机构的建议和来自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来文采取后续行动。它还负责发展与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国内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帮助从事该领域工作的国内民间社会组织提高能力,并为它们参与国际人权论坛提供便利,此外在使国内立法与国际人权标准相一致方面提供意见和支持政府行动,并协调政府关于促进人权文化的工作和在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53. 摩洛哥政府决心履行国际义务,特别是在2012年年底前结束迟交报告的情况,摩洛哥政府将尽量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报告,并依照参与和协商的方法,让所有方面――议会、政府部门、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不仅参与编写国家报告,还参与提交报告和国家人权理事会及条约机构审议报告的过程,还参与对随后提出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三.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信息
A.不歧视和平等
54. 平等和不歧视,特别是男女间的平等和不歧视,是公共当局、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主要关切之一。在这方面,摩洛哥的努力包括在2004年颁布新《家庭法》的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实现最佳效力,包括在一审法院建立家庭法部门、增强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能力、任命专门法官、在司法机关高级研究所增加关于家庭法的专门学科、编写执行家庭法的实用指导手册以及举办评估适用情况的研讨会。此外,为宣传平等以及打击性别歧视编写了教育材料。2001年,为援助穷困的离婚妇女建立家庭团结基金。新《宪法》第19条纳入了男女平等原则,要求政府遵循平等原则,并规定建立一个平权委员会和打击所有形式的歧视。
55. 在同一个框架内,自2006年以来,摩洛哥一直在努力编写和整合两性均等和平等国家战略,在发展政策和方案中执行两性平等的方针。这一战略已经赢得政治支持,表现在2007年首相颁布了一项命令,敦促所有政府部门必须将两性平等方针纳入计划、工作方案和项目,并由此在一些政府部门启动了将两性平等纳入主流的过程。为了将平等原则纳入人力资源管理,建立了一个部际协商网络,并在公共服务部门中建立了两性平等国家观察站,同时明确了将通信、公共服务、财政、就业、职业培训、国家教育和司法部门实现平等的机制纳入主流的部际工作计划。
56. 在这方面,作为指导两性均等和平等国家战略编写和执行协调工作的部门,团结、妇女、家庭和社会发展部在政府部门一级设立了两性平等联络点。该部还于2005年在三个政府部门内进行了第一次性别调查,后又在2008年进行了关于社会各阶层的第二次调查。
57. 传播部门也参与了这一战略,为旨在改善媒体中妇女形象的国家宪章的编写和执行作出了贡献;2005年相关演员签署了宪章,由此建立了一个国家观察站,旨在改变媒体中的妇女形象,并使妇女有能力参与决策和在传播部门获得领导职位。
58. 财政部门也参与了两性均等和平等国家战略,自2002年以来一直在预算中考虑到两性平等问题,以确保平等并改进公共政策有效性和连贯性。该部门为两性平等国家报告的编写作出了贡献,且自2005年以来编写了一份两性平等报告,作为《财政法》的增编。在改进妇女的经济地位方面,该部门一直在创业领域鼓励女性发挥主动性,并通过在制定和实施农村地区发展方案时将妇女关切的问题纳入考虑来提高农村妇女的地位。此外,在旨在消除贫穷、边缘化和社会排斥的国家人类发展倡议中对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和穷人给予了特别关注。
59. 同样,国家教育部门正努力修订学校教科书,以符合两性平等的原则,而就业和职业培训部门也编写了一份职业培训的性别分析调查,并制定了一个在就业部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的项目。该部门还对2009年的职业选择结果进行了性别分类。
60. 2002年以来为促进妇女获得决策职位或政治领导职位和增强妇女的政治代表性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在立法选举中采用国家名单以增加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人数,这使得妇女所占席位从2002年的35个和2007年的34个,增加到2011年的67个。此外,包括《政党法》、《市镇宪章》以及《选举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考虑了制定两性平等方针,增强了妇女在政党管理机构中的地位,在市镇选举中采纳了额外的妇女名单,成立一个基金来支持妇女参与地方当局,在这些市镇的议会中建立了关于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协商委员会,并将两性平等方针纳入了地方发展方案。这些措施的成果之一是,地方当局中当选的妇女人数从2003年的127人,占比0.56%,增加到2009年的3,428人,占比12.8%。
61. 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在2003年编制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随后,在2004年制定了执行行动计划,包括一系列措施,如扩大国家和区域一级的咨询中心网络,在司法、卫生、国家安全、统一、妇女、家庭和社会发展部门以及皇家宪兵团建立一个计算机化的体制系统以整合与暴力侵害妇女相关的数据和干预措施,因此建立360个服务点和接待小组。此外,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了一条服务热线(345),在法警总署任命了联络人,成立了一个法警小组负责打击家庭暴力并在所有警察部门普遍任命了负有同样任务的警察。此外,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于2008年启动了Tamkine(鼓励)计划,通过在区域一级建立庇护所和多学科中心来改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近距离服务质量和对受害者的照料,为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国家政策和发展方案主流提供支助,并成立一个部长级委员会来编写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的专门法律。
B.有效补救措施
司法补救
62. 权利遭到侵犯的受害者可以求助法院。这适用于《宪法》所载及摩洛哥已加入的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也适用于法律承认的权利。这类案件根据被侵犯权利的性质可由民事、刑事或行政法院审理。
63. 经修订的1974年7月15日王国法院组织结构法对摩洛哥的法院组织结构作出了规范。法院系统包括最高上诉法院(原最高委员会)、上诉法院、一审法院、皇家武装部队常设法庭、行政法院、以及社区法院(原市镇和区法院)。
宪法管辖权
64. 宪法委员会根据宪法和建立该委员会的法令行使授予它的权力。在这方面,它审查议员选举的有效性、全民投票的有效性,而且在现行《宪法》中规定的宪法法院建立之前,它还负责审查监管法律和普通法以及议会两院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宪法。宪法法院由包括总统在内的12名成员组成,并审理议员选举、全民投票的有效性,在监管法律的执行法令颁布之前审理其有效性,在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议事规则适用之前审理其有效性,在普通法的执行法令颁布之前审理其是否符合宪法。该法院还审议在某一宗案件审理期间就某项法律违宪提出的任何申诉,如果当事一方认为适用于争端的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
最高上诉法院
65. 最高上诉法院根据2011年10月25日第1.11.170号皇家法令中关于最高上诉法院的第58/11号法令建立,第1.11.170号皇家法令对1967年9月27日关于最高委员会的第1.57.223号皇家法令进行了修订。最高上诉法院是审查对上诉法院的判决提出申诉的上诉法院,对审理法官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复审,统一来自王国不同法院的判例法。该法院由第一院长、各法庭、总检察长、助理检察长和法院书记官组成。在国家司法系统中,最高上诉法院替代了原最高委员会。
一审法院
66. 每个一审法院由一名院长、多名法官、多名检察官和法院书记官组成。一审法院主管审理涉及各类起诉的案件,依法指定给另一司法机构的案件除外。因此,它们拥有所有民事、房地产、刑事、社会和个人身份案件的一般管辖权。按照国家司法制度,这些法院审理轻微罪行和涉及刑事事件的不端行为,而上诉法院的一审法庭拥有对重罪的管辖权。一审法院也通过家庭司法审理有关婚姻、离婚和继承的案件,并负责涉及劳工争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社会案件,还有权审理涉及销售、购买、租金和抵押贷款的民事交易案件,但商业法庭管辖权范围内的商业交易案件除外。
上诉法院
67. 上诉法院由一名院长、多名法官、多名检察官和法院书记官组成,审理针对一审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案件的上诉,以及对一审法院院长所颁布命令的上诉。通过该法院的一审法庭,上诉法院还审理重罪,并审理对调查案情的法官和他人所作决定的上诉。
常设军事法庭
68. 该法庭负责对军队成员在执行公务期间违反《军事司法法》的罪行(逃兵、叛乱等)和违反《刑法》的罪行(谋杀、盗窃等),以及平民对皇家武装部队成员所犯刑事罪行或破坏国家外部安全的罪行进行裁决。
行政法院
69. 行政法院于1993年根据第41-90号法令成立,旨在审理对不当行政决定的申诉、对公共事业造成的伤害提出的赔偿要求、行政合同纠纷、税务纠纷、地方选举争议以及政府、地方社区、公共机构和众议院行政部门雇员的养老金和死亡赔偿规定适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在加强法治的框架内建立这些专门法院,更进一步伸张正义,并实现了对人权的尊重。这些法院实行合议制度,由一名院长、多名法官、皇家专员和书记官组成。每一个法院分为多个专门审判庭。目前共有七个行政法院。根据第80-03号法令,行政上诉法庭于2007年成立,它有权审理对行政法院判决及其院长命令的上诉。行政上诉法庭由第一院长、各法庭庭长、议员、维护法律的皇家专员和法庭书记官组成。行政判例法由于适用了摩洛哥批准的国际人权公约而获益,特别是在解决滥用权力现象、防止公用事业的经营造成的危害、尊重针对公务员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必须证实行政决策合理性等方面。
社区法院
70. 2011年,根据关于建立社区法院及其授权的第42.10号法令,社区法院取代了市镇和区法院。它们是一审法院的分支之一,对涉及金额在5,000迪拉姆以下的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但《家庭法》和《房地产法》下的纠纷案件、社会案件以及支付租金的案件除外。社区法院也对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但量刑不能超过罚款1,200迪拉姆。社区法院在30天内下达最终判决,上诉不可受理,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一审法院的院长可宣布判决无效。
71. 应该指出的是,2009年以来,摩洛哥一直依照参与性和统筹方针,参加关于加强补偿措施的重要改革研讨会。这方面的努力涉及旨在加强保护和确保享有人权的司法系统改革,改革的具体方式包括努力宣传规范最高司法委员会的法律和《法官规约》,继续实现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并使法律与摩洛哥在人权领域的国际义务相一致,提升基础设施和司法、行政及人力资源,巩固廉洁和透明度,并通过为确保正当程序、司法的效力、质量、效率和贴近民众提供支持使司法为公民服务,改进司法程序并使之标准化,为诉讼当事人求助法院提供便利,改进工作和接待条件,加强沟通及司法善治,严格确立司法部门人员的专业精神和专门化,以及传播法律和司法信息。
其他补救
提交国家人权理事会的投诉
72. 依据指导国家人权机构运作的《巴黎原则》,按照国家《宪法》条款以及建立国家人权理事会的法令,并牢记前人权咨询委员会关于保护人权的最佳做法,国家人权理事会作为以保护和增进人权为任务的多元而独立的国家机构,有权受理有关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并可应当事人要求或自行审理这些申诉,研究、分析和调查申诉,跟踪事态的发展和结果,向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建议,并为申诉人提供指导、咨询和援助。值得一提的是,原咨询委员会行使保护方面的权力,在其管辖范围内受理和处理申诉,并在其人权状况年度报告中提供这方面工作的资料和数据。依据章程,国家理事会也有权访问拘留场所和惩教机构,监测囚犯的条件和待遇,访问儿童保护和康复中心、治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院,以及拘留非法状态的外国人的场所。国家人权理事会有权受理针对侵犯人权行为和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违规行为的申诉,但行政领域的违法行为(由监察员负责)和法院审理的案件除外。
73. 为了贴近民众,以区域人权委员会的形式建立了区域人权保护机制,由国家人权理事会管理。摩洛哥目前有13个区域委员会,除了一名委员会主席和公民与行政当局沟通发展研究所的一名区域代表之外,委员会成员还包括由代表法官、律师、医生、科学家和专业记者的区域团体、区域人权协会和观察站举荐的成员,以及活跃在政治权利、公民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妇女、儿童、残疾人或消费者权利等保护和增进人权领域的知名人士。
提交监察员办公室的投诉
74. 依据《宪法》规定,在总结投诉委员会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监察员办公室、作为一个独立国家机构的法令的要求,监察员办公室有权受理涉及以下案件的投诉或申诉:摩洛哥人或外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因行政当局的任何违法行为受到伤害,特别是涉及滥用或误用职权的行为,或是有违公正和公平原则的行为。
75. 规范监察员办公室的法令对受理、分析、研究和调查申诉和投诉给予了特别关注,因为这些工作构成了个人和群体与公共机构之间关系中所有利益受损方和利益攸关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法令规定了利益受损方提交申诉的权利、受理的条件、负责的机构、工作机制以及监察员办公室可以采用的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为了落实贴近民众的政策,法令特别注意让监察员办公室具备区域和地方维度,以通过地方监察员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建立了三个特别小组,分别负责信息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提供、以及根据针对行政当局的法庭判决采取后续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