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喀麦隆 *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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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次 页次
缩略语……….3
喀麦隆地图4
引言……….15
一.关于喀麦隆的事实和统计资料2-645
A.基本事实2-355
B.基本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36-579
C.行政体系58-6412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基本框架65-16212
A.接受与人权有关的国际规范65-7112
B.保护人权的基本法律框架72-10016
C.促进人权的基本框架101-15721
D.与人权和国际会议后续行动有关的其他信息158-16230
三.有关实质性条款163-22232
A.不歧视和平等164-17932
B.有用的求助手段180-18734
C.程序保障188-19835
D.参与199-22238
四.结论……….223-28041
附件
统计指数47
缩略语
BBC英国广播公司
CDT分权的地方当局
CEMAC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
CNDHL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
CPI国际刑事法院
CPP《刑事诉讼法典》
DGSN国家安全代表团
DSCE增长和就业战略文件
DSRP减贫战略文件
EDS人口和健康调查
ELECAM“喀麦隆选举”组织
EPT普及初等教育
FCFA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FM调频
FMI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FNUAP联合国人口基金
HCR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ISF综合生育指数
MGF女性外阴残割
MICS多指标类集调查
MINAS社会事务部
MINEDUB基础教育部
MINPROFF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部
OIPC-INTERPOL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OMD千年发展目标
OMS世界卫生组织
ONG非政府组织
ONU-Femmes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
OSC民间社会组织
PIB国内生产总值
PNUD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PPTE重债穷国
RGPH人口和住房普查
RFI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SMIG各行业最低保证工资
TNS净入学率
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USD美元
国家首都(超过700 000名居民)超过1 000 000名居民超过100 000名居民超过50 000名居民超过20 000名居民其他地方主路辅路其他道路铁路机场省界州界省府州府水坝,瀑布沼泽,可能被洪水淹没的土地国家公园或保护区喀麦隆公里
引言
1. 喀麦隆的这份共同核心文件是按照2004年6月9日HRI/MC/2004/3号文件和2006年5月10日HRI/MO/2006/3号文件中所包含的指令起草的。
一.关于喀麦隆的事实和统计资料
A.基本事实
(a)人口特征
2. 喀麦隆是一个中部非洲国家,位于几内亚湾,面积是475,440平方公里。喀麦隆北面是乍得湖,东北与乍得接壤,东面是中非共和国,西面是尼日利亚,南面是加蓬、刚果和赤道几内亚。
3. 喀麦隆拥有402公里的海疆,可通往大西洋。喀麦隆通常被称为“微型非洲”,这是因其人口的多样性(大约250种民族语言)以及汇聚了非洲全部生态系统的自然环境。
4. 第三次人口和住房普查的结果表明,2005年喀麦隆的人口为17,463,836人,其中女性8,831,800人,男性8,632,036人,即男女比为98比100。女性占人口的50.6%,男性占49.4%。另外,女性人口农村地区(51.3%)比城市地区多。家庭的平均规模为4.4人。
5. 2012年1月1日喀麦隆的人口总数上升到约19,406,100人。按照增长率为2.9%,预期寿命为54.04岁,生育率为4.33(2009年)计算,到2030年左右,人口总数可能会翻番。
6. 喀麦隆的人口特征是非常年轻。在全部人口中中位数年龄是18岁,在女性中是18.3岁,在男性中是17.1岁。半数人口的年龄不到18岁。15岁以下的人占全部人口的43.6%,不到25岁的人占64.2%,而老年人(60岁及以上)所占的比例为5%。
7. 喀麦隆人口在国土上的分布极其不均匀。其平均密度是每平方公里37.5人。密度最大的是沿海地区(每平方公里124人)和西部地区(每平方公里123.8人),密度最小的是北部地区(每平方公里25.5人)、阿达马瓦地区(每平方公里13.9人)、南部地区(每平方公里13.4人)和东部地区(每平方公里7.1人)。
8. 城市人口增长迅猛。2005年,城市人口为8,514,936人,而农村人口为8,948,898人,城镇化率为48.8%。
9. 2005年,喀麦隆有312个城市,大城市有两个,雅温得(1,907,479人)和杜阿拉(1,817,524人)。
10. 外国人主要是非洲人(94.9%)。尼日利亚人绝对是最大社群(39.31%),其次是乍得人(27.4%)和中非人(5.7%)。占1.79%的法国人是最大的欧洲外国移民群体。其次是意大利人(0.2%)、德国人(0.11%)和英国人(0.1%)。亚洲人目前占1.3%,美洲人占0.32%。
(b)社会文化特征
11. 喀麦隆原是德国殖民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被国际联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再被联合国置于法国和英国的保护及随后的托管下,因这一双重托管而在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社会学结构中遗留有显著的英国和法国文化特征,这增加了其复杂性和多样性。
12. 法语和英语是该国的两种官方语言。分别有70%和30%的人说法语和英语。许多市民还懂西班牙语和德语。除此之外,不同的族裔群体讲大约250种方言。喀麦隆共有250个族裔群体,分布在三个文化区:南部、沿海、西南部、中部和东南部地区的班图人;西部和西北部地区的班图伊人或半班图人;以及居住在喀麦隆北部的苏丹人、含米特人和闪米特人,其中有阿达马瓦、北部和极北地区的peuls、kapsiki、matakam、toupouri、boum、foulbé、mbororo和arabes choa等种族。被认为是该国最早居民的俾格米人居住在南部、东北和中部地区,未被归入这些大类。
13. 喀麦隆是一个世俗国家。国内主要有三大宗教:天主教(38.4%)、新教(26.3%)和伊斯兰教(20.9%)。信奉泛神论的人以及新兴宗教的信徒(其他基督徒)所占比例不大,分别为5.6%和4%。
14. 成人识字率为71.9%。女性(63%)的识字率大大低于男性(79%)。2010年完成初等教育的比率为73%,2007年的识字率为71.9%,因此该国属于尚未实现普及初等教育和普及小学教育目标的国家。目前全国的学前教育覆盖率是27%,各地差距很大(北部和极北地区不到6%)。国家一级的小学净入学率为83.1%。这个数字掩盖了北部和极北部重点地区性别差距大的事实(超过30个百分点)。2011年,优先教育区小学教育完成率是56%。总的说来,女童与男童在完成率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15. 高等教育的提供情况令人满意,有8所国立大学、70个机构(院系、大学和研究所)、2所虚拟大学、1所非洲大学、1个大学自由区、99个私立学术机构以及700个科学实验室。
16. 健康方面,根据人口和健康调查(人口和健康调查二和三),产妇死亡率从1998年每100,000例活产死亡430人增加到2004年的669人,根据世卫组织、儿童基金会、人口基金和世界银行2010年发布的题为“产妇死亡率趋势”的新报告,2010年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0,000例活产死亡600人。
17. 关于儿童死亡率,可以看到,就人口和健康调查-多指标类集调查前的5年期间(2006-2011年期间)而言,婴儿死亡率风险估计为每1,000例活产死亡62人(62‰);青少年死亡率风险为每1,000例活产死亡63人(63‰)。总的说来,婴儿-青少年死亡率风险为每1000例活产死亡122人,即每8个孩子中会有一个在5岁前夭折。
18. 首次发生性关系的平均年龄是15.8岁,12.2%的15至49岁已婚妇女在15岁前就有过性关系。
19. 流产仍然多见,占产妇死亡的20到40%。避孕的发生率估计为14%,44%的已婚夫妇在计划生育方面的需求仍得不到满足。
20. 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患病率从2004年的5.5%(妇女和男子分别为6.8%和4.1%)增加到2012年的4.3%(男子为2.1%,妇女为5.6%),对妇女、青少年和青年的影响特别大,影响的程度存在地区差异,近7.6%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是孕妇,这加大了孕妇及将要出生的孩子的死亡风险。
(c)经济特征
21. 喀麦隆于1960年独立后,喀麦隆当局采纳了一种干预性强的经济政策,目的是为国家的发展奠定基础。喀麦隆把源于殖民时期的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作为与法国法郎以及随后与欧元固定平价(1欧元=65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国家货币。农业和养殖业方面的生产潜力巨大。于是从1960年到1984年开始了一个漫长的增长期,石油开采更是强化了这一增长。
22. 然而,从1985年到2000年,由于原材料行情暴跌,喀麦隆进入衰退期。经济放缓之后接踵而来的是严重的经济危机,1994年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贬值更是雪上加霜。面对这种情况,从1994年到1997年,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结构调整计划。该政策导致,除其他外,众多国有企业私营化、公职部门冻结招聘、国家与经济生活相脱离、工资减少以及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贬值一半。
23. 从社会的角度看,2000年代初期的经济复苏无法使危机年代大大恶化的状况得到回复。政府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的情况受到影响。1995年,就业水平降低了10%,失业率达到17%。受影响的主要是年轻人和妇女,非正规部门因而得到很大发展。
24. 这一期间,国家经历了快速的、难以控制的城市化过程,农村人口外流以及人口剧增加剧了这一过程。出于这个原因,城市,首先是最重要的城市(雅温得和杜阿拉)遭遇到许多问题,包括私搭乱建现象严重、卫生状况差、不安全和失业加剧。
25. 2000年10月,喀麦隆加入《重债穷国债务倡议》,以应对影响其半数人口的贫困问题以及减少外债问题,2005年底其外债估计为57亿美元。被认为自2001年起具有资格的喀麦隆在2003年制定了一份减贫战略文件,并在2006年达到完成点。但是,尽管1996年到2001年贫困率大降了13个百分点,《倡议》对家庭的生活条件却没有产生重大影响。
26. 2008年2月和3月,喀麦隆遭遇到一场社会危机。事实上,贫困线约为每名成年人每年269,443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而2001年为232,547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与2001年相比,2007年,国家一级的贫困发生率实际上似乎并未降低(39.9%,而2001年为40.2%)。2001年至2008年,喀麦隆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率在3%到3.7%之间浮动,并逐渐放缓,2010年为2.4%。
27. 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的估计数为5.9%。衡量穷人之间不平等情况的赤贫率为5%,表明贫困人口趋向于同质化,因为2001年,该比率为13.8%。重度贫困比率则维持在12%左右,相对稳定(2001年为12.8%,2007年为12.3%)。
28. 然而,这一全国平均数掩盖了巨大的差异。城市贫困率下降了5.7个百分点,而农村贫困率却上升了3个百分点,从52%升至55%,尤其影响到北部和东部三个地区。2001年集中了几乎85%贫困人口的乡村在2007年拥有的贫困人口超过89%。事实上,农村地区贫困的加剧与农业经营者家庭贫困的增加有关。
29. 自2009年起,喀麦隆实现了约3%的正增长,这也导致10%的最贫困家庭实现正增长。
30. 有工作的可就业人口估计约为800万人,其中约200,000人在公共部门就业,约800,000人在正规私营部门就业,剩下的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包括农业部门。
31. 严格意义上的失业率不高(4.4%),能更好反映喀麦隆情况的广义失业率约为13%。然而,这一失业率掩盖了就业不足的情况,其比率为75.8%。农村地区就业不足的普遍性(78.8%)超过城市地区(57.4%)。这种情况与非正规部门大幅增长同步发展,非正规部门雇用了约90%的可就业者。隐性就业不足占可就业人口的64.8%,其中包括收入低于各行业最低保证工资的有工作的可就业人口;显性就业不足(11%)则涉及那些工作时间不得已少于每周法定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的人。
32. 户主为有工作的可就业者(41%)的家庭受贫困的影响比户主为非就业者(29.9%)或失业者(11.9%)的家庭大。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非就业者和失业者的家庭负担较轻,并且常常是一个人生活。2007年贫困劳动者的比例(贫困家庭中有工作的可就业者的人数/有工作的可就业者的人数)为38.3%。导致劳动者贫困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报酬水平,低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每小时工资中位数的三分之二)所占的比例在2010年估计为40%,其中在男性中为29.8%,在女性中为50.4%。城市地区年轻人的失业率为57.9%。
33. 2009年8月,喀麦隆通过了自己的《促进增长和就业战略文件》(《增长和就业文件》)。《增长和就业文件》属于第二代减贫战略文件(减贫文件)。它属于喀麦隆共同发展愿景(该愿景希望到2035年将喀麦隆打造成一个新兴国家)文件的范畴,覆盖该愿景文件的前10年。《增长和就业文件》强调要加快增长速度、创造正规就业和减少贫困。
34. 该文件旨在使2010-2020年期间的年均增长率达到5.5%;通过在今后10年里每年创造几万个正规就业岗位,使75.8%的就业不足率到2020年降至50%以下;使货币贫困率从2007年的39.9%降至2020年的28.7%。
35. 在这方面,政府打算加快当前改革,采取一切必要举措,使经济表现的改善体现为创造就业、减少贫困和切实改善民众生活条件方面的具体成果,尤其关注妇女和青年。
B.基本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a)法律体系
36. 委托统治以及法国和英国托管使得喀麦隆从殖民时期继承下来一些东西,这就解释了双重法律的存在(罗马-日耳曼法律和普通法并存)。这种双重性因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并存而变得更加复杂。
37. 随着司法体系改革的发起,统一两种法律体系的工作正在进行中。
38. 从国际范畴看,喀麦隆法律体系是一元论的,国际法优先。在规范等级中,喀麦隆批准的国际协定和条约高于国内法律。
(b)政治体系
39. 喀麦隆于1960年获得国家主权。1961年10月1日,东西喀麦隆统一。1972年5月20日全民公投后,喀麦隆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根据1996年1月18日的宪法条款,喀麦隆是一个半总统制的权力分散的民主统一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实行三权分立。
40. 1966年至1990年实际上实行的是一党制,1990年颁布了与政党有关的1990年12月19日第90/56号法律。自这一改变后,组织了7次选举,分别是:1992年(总统选举)、1996年1月(市政选举)、1997年5月和8月(立法选举)、1997年10月(总统选举)、2004年10月(总统选举)、2007年7月(立法选举和市政选举)以及2011年10月(总统选举)。
41. 自1990年以来,政治面貌的特点是多党制。2012年12月31日,喀麦隆共有283个政党,其中11个政党在2012年获得承认,17个政党在2011年获得承认。
42. 音像和社团自由化也令人瞩目。全国共有约17个电视频道、120个广播频道、众多新闻机构以及超过600种各种周期的私人杂志、87个广告管理和咨询协会、超过500家有线电视企业、网络杂志、私人印刷公司等等。
43. 至于社团方面,创立协会需按规定申报,但无需再获得批准。因此,2012年12月31日有大量未经申报的协会、356个外国协会、22个已申报的公益协会、47个宗教协会、80个与罗马天主教会有关的教团以及44个正式的非政府组织,其中16个仅由一人组成。
44. 《宪法》认可三个独立的权力机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1.行政权
45. 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是共和国制度、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保障者。他留心使《宪法》得到遵守,通过其裁定确保政府机关正常运作。总统经直接、公正和秘密普选投票,以简单多数当选,任期7年,并可连选连任一届。
46. 总理是政府首脑,负责政府的工作。政府负责执行由共和国总统确定的国家政策。政府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2.立法权
47. 议会拥有立法权,由两院组成: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会制订立法并监测政府的行动。国民议会由经过直接、秘密普选投票选出的180名代表组成,任期五年。参议院代表分权的各地区当局,其实际设立是国家关注的核心问题。参议院由100名成员组成,其中70名经按地区进行的间接普选投票选出,30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
3.司法权
48.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喀麦隆人民的名义在共和国领土上执行司法。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各级法院。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
49. 与普通法民事法庭并存的是特别法庭,即军事法庭、高等法院、国家安全法院和特别刑事法庭。
50. 军事法庭负责审理军人实施的各种性质的犯罪行为(无论有没有平民共同作案或者共谋)、违反关于战争武器和防御武器的立法的犯罪行为、持火器抢劫、与军事有关的或在战争时期的或在实施紧急状况或特别状况地区的任何性质的犯罪行为。
51. 高等法院负责审判共和国总统在叛国的情况下,以及总理、其他政府成员及同等人员、得到授权的行政机关高级负责人在共谋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52. 第90/060号法律授权安全法院审理危害国家内部安全(间谍和叛国;在和平时期实施的可能危害国防和国家的除间谍和叛国外的其他行为;未经授权在国家领土上为外国军队招募或雇佣个人;危害国防的不谨慎、疏忽和违反条例的行为;在战争时期不告发敌国国民或特工,与之进行交易和通信;在战争时期参与打击军队或国家士气的活动)和外部安全(分裂、内战、革命、叛乱、武装集团)的行为以及相关犯罪行为。
53. 不过,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由国家安全安全法院审判。共和国总统在履行职务时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政府成员在履行职务时实施共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案件也不由该法院审判。
54. 2011年12月设立的特别刑事法庭负责审理侵占公共资金超过5,000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约100,000美元)的犯罪行为。
55. 除了这三个权力机构,属于这一国家结构的还有宪法委员会及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56. 宪法委员会负责各宪法事项。该委员会裁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并且是监督各机构运作的机构(第四十七条)。在该机构成立之前,由最高法院行使其职责。
57. 根据《宪法》(第五十四条)设立的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受1986年7月5日第86/009号法律管辖。共和国总统向其提出进行研究或提供意见的要求。就经济性质的方案或计划的法律草案意见而言,这一要求是强制性的。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由85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为5年。这些成员分布如下:
14名成员是雇用劳动者的代表;
12名成员从事商业和工业活动;
11名成员从事合作社、手工艺、家庭协会和青年运动等活动;
4名成员是银行和信贷部门的;
14名成员从事农业活动;
30名成员因其在经济、卫生和社会文化活动领域的能力而入选。
C.行政体系
58. 并列存在三种基本的行政组织模式:集权、权力分散和权力下放。
(a)集权行政
59. 构成此种模式的是所有位于首都的事务部门以及各机构总部,它们对整个领土负责。这包括共和国总统办公室和总理办公室、各部的核心事务部门以及各技术和咨询机构。
(b)分散行政
60. 构成此种模式的是在某地区拥有权力但应对中央政府负责的机构。行政划分如下:省(喀麦隆共分10个省,由省长负责);州,由州长负责(共58个);区,由区长负责(共360个)。各部在省、州或区一级还由相关委员会这一分散机构代表。
(c)分权行政
61.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分权的地方当局是公法的法人;他们在管理地区和地方事务中享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由民选的委员会自由进行管理。分权的地方当局是省和专区。后者包含省和区两级行政区划的地域管辖范围。
62. 根据上述第五十五条,可依法设立任何其他类型的分权的地方当局。例如,确立适用于专区的规则的2004年7月22日第2004/018号法律对城市共同体做出了规定。城市共同体是都市圈,因其特殊性而享有特别制度,并通过总统令设立。城市共同体由至少两个专区组成,在这一框架内,取区的专区的名称。
63. 就技术上而言,还通过众多的国家行政机构,并通过活跃在该国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部门的各种准国有企业,在喀麦隆实行分权。
64. 2004年关于权力下放的三项法律的条款赋予了分权的地方当局负责人在设计、资助、规划和实施其主管地区的发展方案和项目方面更多的责任。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基本框架
A.接受与人权有关的国际规范
(a)与人权有关的主要国际公约及相关议定书
65. 喀麦隆是人权领域主要的联合国文书的缔约国。批准的文书有: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84年6月27日);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4年6月27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1年6月24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4年8月23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5年1月7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12月19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3年1月11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5月30日);
关于个人来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84年6月27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7月)。
(b)与人权有关的其他联合国公约及相关文书
66. 喀麦隆缔结的其他主要文书:
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82年2月19日);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1年6月23日经国家继承批准);
1967年1月31日《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7年9月9日);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4年5月18日批准)及其补充议定书,即《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2004年5月18日);
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4年5月18日);
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8月4日);
1973年11月30日《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6年11月1日);
1933年10月11日《禁止贩卖成年妇女国际公约》(1961年10月27日);
1904年5月18日签署并于1949年5月4日修订的旨在确保有效避免所谓“贩卖白人”的罪恶交易的国际安排(1961年11月3日)。
1.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公约
67. 在国际劳工组织框架内,喀麦隆批准了:
1930年《关于强迫劳动的公约》(1960年6月7日);
1947年《关于劳动监察的公约》(第81号公约)(1962年9月3日);
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1960年6月7日);
1949年《关于移徙工人的公约》(第97号公约)(修订版)(1962年9月3日);
1949年《关于适用组织权及集体谈判权原则的公约》(第98号公约)(1962年9月3日);
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1970年5月15日);
1957年《废止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1962年9月3日);
1957年《(商业和办事处)每周休息公约》(第106号公约)(1988年5月13日);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1988年5月13日);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1970年5月25日);
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公约)(1973年7月6日);
1970年《带酬休假公约》(修订本)(第132号公约)(1973年8月7日);
1973年《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2001年8月13日);
1975年《移徙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公约)(1978年7月4日);
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2002年6月15日);
1976年《(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公约)(2011年12月14日);
喀麦隆于2011年12月14日批准了1981年《职业安全和健康公约》(第155号公约)。
2.与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的《日内瓦公约》及其他条约
68. 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下述公约对喀麦隆有效: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一公约》)(1949年),1963年9月16日批准;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1949年),1963年9月16日批准;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1949年),1963年9月16日批准;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1949年),1963年9月16日批准;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1977年),1984年3月16日批准;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害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1977年),1984年3月16日批准;
1954年5月14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61年10月12日批准;
1954年5月14日《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议定书》,1961年10月12日批准;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渥太华公约》,2002年9月19日批准;
1968年11月26日《关于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72年10月6日加入)。
3.在区域和分区域级别
69. 喀麦隆缔结了下述区域性文书:
1981年6月27日通过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6年10月21日);
1981年6月通过的《非洲文化宪章》(1981年6月29日);
1989年11月21日通过的《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1997年9月5日);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2009年5月);
《非洲青年宪章》(2011年1月11日);
《非洲民主和选举宪章》(2011年7月);
《非洲联盟防治腐败公约》(2011年12月14日)。
70. 在分区域级别,喀麦隆于2006年7月19日签署了《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司法合作公约》。
71. 它还批准了:
2004年1月28日在布拉柴维尔通过的《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中非经货共同体)成员国司法合作协定》(2006年1月30日第2006/050号法令);
2004年1月28日在布拉柴维尔通过的《中非经货共同体成员国引渡协定》(2006年1月30日第2006/048号法令);
2004年1月28日在布拉柴维尔通过的《中非经货共同体成员国之间不侵略、团结和相互援助公约》(2006年1月30日第2006/049号法令);
2004年1月28日在布拉柴维尔通过的《中非经货共同体议会公约》(2006年1月30日第2006/051号法令);
《中非经货共同体条约修订版》及相关公约(2011年7月15日);
《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区域合作协定》(2006年)。
B.保护人权的基本法律框架
72. 本节介绍了在喀麦隆保护人权的具体法律背景。
(a)人权方面主管的司法、行政或其他当局
73. 在人权方面由司法和行政当局共同管辖。
74. 司法当局主要负责制裁。这涉及由司法警官提供协助的法官。
75. 司法警官(宪兵队官员和士官、甚至是临时负责一个大队或一个宪兵队哨所的宪兵、警察分局局长、警官、通过司法警官考试并发过誓的便衣警察、甚至临时担任国家安全外勤部门负责人职务的官员)负责发现犯罪行为、收集证据、寻找罪犯和共犯以及,必要时,将其送交检察院;执行司法当局的嘱托;送达司法文书;接收控告和告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初步调查。
76. 司法警官在高等法院检察总署、上诉法院检察总署、大审法庭检察署和初审法庭检察署所属全体法官的管辖下开展工作。
77. 履行不同职务(上诉法院检察长、共和国检察官)的法官领导司法警官和警员并监督其勤勉工作,下令开展司法调查。共和国检察官受理书面或口头检举,或者指控,或主管当局所做的笔录。他还可以按规定开展工作。
78. 至于行政当局,它们的作用是促进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人权。
79. 大部分部委各自负责促进和保护某些类别的权利或者一类具体的权利,例如社会事务部(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土著人民权利、老年人权利等)、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部(妇女权利)、地方行政和权力下放部(公共自由)、通信部(新闻自由)。负责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安全、文化等的部委各自负责相关权利,而环境、保护自然和可持续发展部以及森林和动物部负责有益健康的环境权利。
80. 除了这些部委,还有负责保护和监测人权以及打击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司法部。2005年以来,该部设立了一个人权和国际合作局。
(b)侵犯人权情况下的求助,可利用的赔偿和平反制度
81. 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人都可以诉诸成文法法庭(初审法庭或大审法庭),或者传统法法庭(习惯法法庭或一级法庭)。他也可以通过申请,诉诸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就其任务而言,该委员会负责侵犯所有人权的行为;如果国内求助手段已经用尽,也可以诉诸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庭。
82. 此外,任何受到侵害的人都可以,在可能的时候,请求法庭判决对其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并获得损害赔偿。“任何遭到拘留或过度的先行羁押的人,一旦诉讼最终裁决不予起诉或宣告无罪并且该裁决不可撤销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他证实自己由于被拘留事实上受到了特别严重的损害的话”。《刑事诉讼法典》为此规定设立一个委员会。《刑事诉讼法典》第十二章对平反作了规定。这是“一项,除非有与该法律相反的规定,撤销对重罪或轻罪的判决并结束任何附加刑以及一切安全措施(收容进疗养院或关闭机构除外)的措施”。被平反的人恢复某些权利,包括选举权和出庭作证权,如果他被剥夺了这些权利的话。
(c)对各种国际人权文书所述权利的宪法保护
83. 1996年1月18日的基本法赋予人权保护文书以法律价值,具体办法是将《世界人权宣言》、《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及在人权领域批准的所有国际公约纳入其某些条款的实质内容。
84. 因此,《宪法》序言宣称喀麦隆人民遵循各项国际文书所认可的下述普遍价值观和原则:
所有人在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
每个人享有自由和安全;
禁止随意指挥或下令;
行动自由;
住所和通信不可侵犯;
合法性原则;
个人安全;
法律的不可追溯性;
所有人都有让自己的权利得到承认的权利;
意见、信仰、良心和宗教自由;
表达、新闻、集会和结社自由;
工会自由和罢工权;
环境卫生权;
保护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
(d)将人权文书纳入国家法律并可对司法机关或行政当局援引
85. 喀麦隆的法律体系是一元论体系,国际法优先,正如《宪法》第45条规定的:“正式核准或批准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一经公布就享有高于法律的权威,条件是各协定或条约对另一方适用。”喀麦隆缔结的人权方面的所有国际文书是一个在规范等级中高于国内法律的法律来源。因此,这些规定可以在一个领域中填补国内法律的空白,并且,在国内法律与国际法相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都是这些条款适用。法官有充分理由直接适用这些看起来清楚明确的条款,无需采取措施将这些条款移入或纳入立法。
(e)负责确保人权受到尊重的国家机构或机制
86. 在人权方面,国家的第一个承诺举动是设立一个负责日常监测相关问题的常设机构。因此,在司法部一级成立了一个人权局,除其他外,负责:
监测一般的人权问题;
监测与人权有关的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
向司法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宣传人权保护规范。
87. 在国家安全代表团(国安代表团)内部有一个部门总监察局(警察的警察)。
88. 关于各类权利,喀麦隆政府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部以及社会事务部。
89. 特别就妇女权利而言,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部负责制定和实施与促进和尊重妇女权利以及保护家庭有关的政府措施。
90. 在这方面,它主要负责:
注意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注意在所有活动领域增加男女平等保障;
研究并向政府呈报在所有活动部门促进妇女就业的条件;
研究并建议旨在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措施。
91. 至于社会事务部,它负责在预防、援助和保护社会弱势者(困难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土著人民)方面拟订和实施政府政策。
92. 社会事务部负责:
预防和处理青少年犯罪以及社会不适应;
与排斥作斗争;
与贩运人口特别是儿童作斗争;
保护身体虐待的受害人;
监测保护困难儿童的程序;
监测和保护人口贩运的受害人;
监测老年人和残疾人;
与有关管理机构联络,监测使用麻醉剂的人;
促进重新融入社会;
民族团结;
监测社会工作者培训学校;
促进、监督和监测协助实施社会保护政策的机构。
93. 这两个部(在省和州两级)拥有分权的实地机构,这些机构在实地帮助这两个部完成自己的任务。就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部而言,主要是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中心、适当技术中心。至于社会事务部,它有10个省级委员会、58个州级委员会、250个社会中心、250个社会行动处、13个专门机构。为了脆弱的土著人民,在某些行政部门例如学校和大学、医院、法庭、警察分局和监狱设立了社会行动处。
94. 关于难民,喀麦隆共和国总统于2011年11月28日签署了关于难民地位的2005年7月27日第2005/006号法律的实施令。该法令,即第2011/389号法令,涉及难民地位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并规定了其议事规则。它使2005年法律第16条设立的两个委员会――资格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得以运转,并在对外关系部设立了这两个委员会。
95. 资格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另外还有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一名观察员,该观察员有发言权。该委员会就是否授予难民地位发表初步意见。它有两个月的期限来就一份卷宗做出裁决,该期限可延长一次。在申请避难者大量到来的情况下,委员会可根据表面证据给予其难民地位,条件是随后对个人进行核查。
96. 在对资格委员会有异议的情况下,上诉委员会最终介入。收到上诉后,它有两个月的时间来发表意见。上诉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一名难民署的成员可应邀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其会议并拥有发言权。
97. 一旦申请避难者的难民地位获得承认,在颁发难民证之前,由资格委员会技术秘书处向他以及他的所有家庭成员颁发难民证明,难民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可更新。在丧失或被拒绝给予难民地位的情况下,当事人有6个月的时间来寻找另一个接纳国。难民管理机构的资源来自对外关系部的年度预算、难民署的捐款、捐赠以及各种遗赠。
98. 不管怎样,组成喀麦隆政府的各个部不同程度地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言,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是领土管理和权力下放部。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言,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是卫生、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部;文化、劳动和社会安全、就业和职业培训等部各自致力于相关权利(见2011年12月9日关于政府组成的法令)。
(f)承认区域人权法院或这类机制的权限,以及最近的或审理中的案件的性质及其进展情况
99. 有一个非洲人权法院,喀麦隆尚未批准其章程。不过,作为《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的缔约国,喀麦隆受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管辖。该委员会负责促进人权和人民权利,确保在非洲对这些权利的保护。在这一框架下,它有权审议尤其是来自个人的来文。
100. 下表概述了2003年以来该机构收到的与喀麦隆有关的来文。
表12012年7月30日向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提交的针对喀麦隆的来文情况
事由 |
提交人 |
意见 |
第266/2003号来文 |
KevinNGWANGGUMNE等人 |
2009年6月审议的案件对喀麦隆的建议,特别是: 改革法官最高理事会; 向遭受银行歧视性对待的企业支付赔偿 |
第384/2009号来文:喀麦隆不遵守2009年的裁决赋予其的义务 |
KevinNGWAMNEGUMNE |
|
第287/2004号来文 |
TitanjiDUGAErnest(为CHEONUMU等人) |
案件在审议中 |
第290/04号来文 |
开放社会司法倡议(为PiusNjaweNoumeni) |
最终裁决 |
第336/2007号来文 |
AFTRADEMOP和GlobalWelfare |
等待就可受理性做出裁决 |
第336/2007号来文 |
KevinNGWAMNEGUMNE |
等待就可受理性做出裁决 |
第369/2009号来文(2009年3月) |
Léké Théodore |
等待就可受理性做出裁决 |
第380/09号来文(2009年6月) |
全球意识倡议 |
等待就可受理性做出裁决 |
第390/10号来文(2010年9月) |
AbbaBOUKAR |
等待委员会正式转交 |
第389/10号来文(2010年) |
MBIANKEUGeneviève |
等待就可受理性做出裁决 |
第415/12号来文(2012年) |
EdouardNathanaelETONDEEKOTO |
等待就可受理性做出裁决 |
第416/12号来文(2012年) |
Jean-MarieATANGANAMEBARA |
等待就可受理性做出裁决 |
C.促进人权的基本框架
101. 本节介绍喀麦隆为促进对人权的尊重而作出的努力,尤其是议会和民间社会所起的作用。
(a)议会为促进对人权的保护而发挥的作用和开展的活动
102. 根据《宪法》,法律由议会投票通过。法律规定了:
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和义务:
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安全;
公共自由制度;
工作权、工会权、社会保护制度;
公民根据国防所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属人法和财产制度:
个人的国籍、身份和资格、夫妻财产制度、继承和无偿让与;
民事和商业义务制度;
动产和不动产制度;
下述方面的政治、行政和司法组织:
共和国总统选举制度、国民议会、参议院和省及地方议会选举制度以及公民投票磋商制度;
协会和政党制度;
分权的地方当局的组织、运作以及权限和资源的确定;
国防安排通则;
组织司法和创立审判体系
确定重罪和轻罪并规定各种性质的刑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执行方式、大赦;
下述财政和财产问题:
货币发行制度;
预算;
设立税收并确定税基、税率和征税方式;
地产、土地和矿产制度;
自然资源制度;
经济和社会行动目标规划;
教育制度
103. 除了这一立法方面,议员们还参与促进人权。因此,成立了一个促进中部非洲森林生态系统可持续管理议员网络,议员们尤其参与保护土著人民的权利。另外,议员及/或为议员组织了大量研讨会,以促进人权。
(b)促进和维护人权的国家机构
104. 1990年11月,喀麦隆成立了一个人权和自由问题国家委员会,后来变成了根据2010年修订的2004年7月22日第2004/016号法律所设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这一改变使得该机构在人权保护方面的特权和独立性得到加强。
105. 因此,该委员会是人权和自由领域的一个独立的咨商、观察、评价、对话、协商、促进和保护机构。
106. “在这方面,它:
接收有关侵犯人权和自由案件的一切检举;
迅速开展一切调查,对侵犯人权和自由的案件进行一切必要的调查并向共和国总统报告;
将侵犯人权和自由的案件提交所有当局;
必要时当着主管的共和国检察官或其代表的面,对监狱、警察分局和宪兵大队进行视察;
就人权和自由领域要采取的措施向当局提出建议;
必要时,与联合国、追求相似目标的国际组织、外国委员会或协会维持一切关系。”
107. 因此,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国家人权委),作为具有国家保护和促进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A类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负责监测喀麦隆整体的人权状况。
108. 至于其财政资源,国家人权委每年获得列入国家预算的预算额(《组织法》第20条)。2004年,这一预算额为2.5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约500,000美元),2006年为5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约100万美元),自2011预算年度起增至7亿(约140万美元)。
109. 此外,自2011年起,国家人权委从国家获得投资预算,该预算一开始以2.5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约500,000美元)为上限,2012年增至4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约800,000美元)。有了该预算,该机构就可以按照《巴黎原则》的建议,建立适当的和适合其各个部门顺利运转的基础设施。
110. 另外,国家人权委2011年从政府那里获得特别赠款,用于购买动产和办公设备。它还有权从发展伙伴那里动员资源(《组织法》第20条)。在这一框架下,数年来,它得到了开发署、联合国中部非洲人权与民主中心、妇女署、Sightsavers、大不列颠高级专员办事处等合作伙伴的支持。
111. 至于人员编制,国家人权委由30名成员(委员)组成,他们代表国民议会、最高法院、律师公会、大学、宗教团体、妇女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劳动者工会、全国医师公会、公共和私营报刊、公共行政机关(社会事务、司法、监狱事务、提高妇女地位)。
112. 国家人权委还拥有一个常设秘书处、在全国各省设立的10个业务分支机构中的6个以及百余名干部。它在大部分部委拥有协调中心。
(c)散发人权相关文书
113. 负责一般的人权问题或者上述分类权利的各个政府机构以及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长期组织人权促进活动(研讨会、讲习班、宣传运动、国际日纪念活动等)。
114. 在这些活动框架内,《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喀麦隆缔结的人权条约被翻译成了地方语言,以便宣传这些文书和让不讲两种官方语言的人理解其目标。
115. 以折叠式宣传册或小册子的形式向有关民众散发这些文本。
116. 例如,2011年期间,在“帮助理解和有效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项目的框架内,将该《公约》翻译成了洋泾浜英语(简化英语和当地语言的混合体)以及三个省的三种母语:fulfulde语(北部省)、bulu语(南部省)和ghom’ala语(西部省)
(d)提高公务员人权意识的行动
117. 喀麦隆各公职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的培训方案包括人权教育单元。这主要是对警务人员、宪兵、军人和监狱管理人员以及喀麦隆法官培训学校而言。
118. 因此,例如在国立警察高级学校的启蒙培训方案的框架内,向身为警察分局局长和警官的学生讲授的人权课程围绕四个单元,每个单元包含不同的主题并被分配了大量学时:
单元1:人权和警察的职业道德(4小时):
警察的道德和法律守则;
警察在民主政治中的任务;
警察与不歧视;
暴行和酷刑;
单元2:警察的义务和职责(6小时):
警方调查(无罪推定);
逮捕;
拘留;
诉诸武力和使用火器;
内乱、特别状况和武装冲突;
单元3:需特殊保护和特别对待的群体(6小时):
未成年人;
妇女的权利;
难民和囚犯;
单元4:指挥、领导和监督(8小时):
人权、警方的指挥、领导和组织;
侵犯人权的行为和保护机制;
对警察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调查;
强化职业意识。
119. 在Mutengéné警察指导和应用中心,启蒙培训方案包括各种主题。
120. 为身为便衣警察的学生开发了下述专题:
人权的类别;
主要的国际文书;
人权对于警察的重要性;
人权与警察的职业道德;
人权与公共自由;
人权与维持公共治安;
警察在执法中的权力;
对待残疾人;
警察侵犯人权的行为。
121. 培训为期两年,而这些课每周占用两个小时。
122. 在一年期内向身为治安警察的学生讲授有关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课程,每周1个学时,1个学时为2个小时,包括:
日内瓦的法律;
海牙的法律;
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
内部动乱和紧张关系;
执法职能;
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
123. 这些专门课程是为了向公务员传授人权和人权保护的知识。
124. 除启蒙培训外,获得晋级或职业晋升的警官还必须回到培训中心更新其在这方面的知识。
125. 同样,为了协调维持公共秩序和尊重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两方面的需要,所有治安培训和进修阶段都必须包括与人权和个人自由有关的方面。因此,在2011年10月9日总统选举前夕,2011年9月12日至30日组织了一个治安单位进修班。其目的是让警官们能够在尊重人权的情况下维持或有效恢复秩序。
126. 此外,负责在各级指导警官执行日常任务的单位负责人和首长必须通过教育漫谈向其合作者灌输有关遵守伦理和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信息,包括:
尊重和保护人权;
尊重享有自由、人身安全、私生活和家庭生活、住所不受侵犯以及尊重通信的权利;
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并且按照法律限制这些权利;
防止基于性别、种族、族裔、语言、宗教、教育、政治派别、残疾、社会地位或《宪法》、国际条约和公约列出的其他原因的一切歧视;
友善接待服务对象;
避免任何纠缠行为;
合理和适当利用各种手段,尤其是在行动期间维持秩序的手段。
127. 小学教师培训方案的所有科目也强调尊重人权,尤其是儿童的权利。
128. 喀麦隆政府定期在全国各地组织关于人权的研讨会和讲习班,目的是让法官、社会工作者、教员、治安力量、监狱工作人员和卫生工作人员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成员掌握使他们能更好地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工具。
129. 可以指出的有:
美洲律师协会和国家人权委在雅温得警察学校组织的人权培训讲习班和关于在喀麦隆惩治贩卖人口的治安部队讲习班;
国际刑警组织组织的关于打击贩运和剥削儿童的特别会议;
国家人权委组织的关于人权的法官、律师和司法警官培训讲习班;
2011年9月国家人权委举办的对儿童的性虐待公审日;
2011年9月国家人权委组织的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渗透讲习班;
关于监禁替代刑罚的讲习班;
司法部关于执行主要人权公约的法官培训;
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部关于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与保护和提高妇女及家庭地位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书的公证人和户籍官培训;
在喀麦隆五个大城市(杜阿拉、克里比、加鲁阿、恩冈代雷和巴门达)组织的关于青少年司法的培训班;
青少年司法领域的专业人员培训;
关于与酷刑作斗争的治安部队培训;
危机状况下维持秩序培训;
关于在喀麦隆的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有效预防酷刑的商讨会议;
2011年由国际新闻社和国际劳工局(劳工局)举办的打击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性剥削的研讨会。
130. 为了鼓励法官统一执行人权公约中所含条款的趋势,司法部人权和国际合作司负责就人权问题对法官和监狱行政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这使得人权公约执行问题带来的众多挑战得到了解决(认识公约、选择适用的法律文本、采纳基于人权的方式等等)。
131. 除了这些行动外,国家人权委还为法官、卫生人员和安全人权、监狱行政人员、媒体等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
132. 各种宣传行动旨在: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识;
使行动符合人权规范;
了解侵犯人权的原因和后果;
查明在有效实施国际规范方面的挑战和障碍;
获得必要的知识和能力以便顺利调查认定的侵权案件;
宣传预防侵犯人权行为的措施和倡议。
(e)在当局支持下通过教育方案开展人权宣传以及传播信息的行动
133. 国家人权委拟定和实施了初等和中等教育阶段的国家人权教育方案。该方案于2008年12月发起,目的是让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因此,编写了一个用于人权教育的教学手册和教师指南,并提供给学生和教员。国家人权委向基础教育部提供了667份教学手册和教学指南,分布如下:
164份法语的教学手册;
124份英语的教学手册;
202份法语的教学指南;
177份英语的教学指南。
134. 还为负责教育的部的省级教学监察员组织了关于如何使用用于人权教育的教学手册和教师指南的培训讲习班。这些培训讲习班的主要目标是增加国家的能力,以便在发展进程中传播、宣扬和采纳人权原则。
135. 在这一框架下审议了:
未包含在官方方案中的教学手册的内容以及拟定基础教育部和国家人权委的共同方案;
查明侵犯人权行为的情况和时间,以及包含人权专题的学科;
选择教学手册的内容以及查明侵犯人权行为的情况;
确定适当的教学设备,以及活动的监测和评价策略。
136. 此外,编写了两个预防对儿童的性剥削的教育指南,一方面向儿童散发,让他们了解应有的态度和有利于保护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向父母和照料儿童的人散发,目的是增强他们保护儿童不受暴力侵害的能力。
137. 与此同时,自2006年以来,基础教育部在实施人权领域的世界教育方案的框架下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将人权教育纳入小学教学大纲。该委员会已经实施了某些重要行动,包括:
规划和监测培训方案的实施;
挑选50所试点学校,每个省5所;
监测使得教员可以了解保护人权的国际和区域文书的战略;
协调旨在为人权教育创造有利氛围的行动;
支持与收集和宣传有关人权教育的举措和信息有关的活动。
138. 下述行动也属于强化能力范畴:
组织法律诊所: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部通过与人口基金合作,在西部省、中部省和南部省组织了法律诊所。这些法律诊所使得阻碍妇女享有或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某些基本问题以及各种侵犯人权行为被提了出来。在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部省级委员会一级对这些具体案例进行了跟踪。
对于没有事做和容易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女孩,喀麦隆政府鼓励她们在创收项目的策划和管理领域集合在一起、组织起来、接受职业培训;
在实施在提高妇女地位中心设立一个妇女支助机构的项目时,为学员落实了以培训为目的的小型项目供资,以期他们能实现社会经济和社会职业方面的融入;
至于早婚,在打击这一现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包括提高妇女、家庭、社区及意见领袖对这一现象危害性的认识、对意见领袖开展游说行动、在有关地方设立打击女性外阴残割做法的地方委员会等等。
(f)通过媒体提高人权意识的行动
139. 还通过广播节目对民众开展了人权宣传和教育行动。正是在这一框架内,每周在覆盖全境的国家电台的频道上,播送双语节目――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的“权利和自由论坛”。国家人权委还发布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双语信息季报“生而自由”。
140. 国安代表团通过其每周一次的广播节目“服务于所有人和每个人”和“警察频道”,发起了一个大众宣传和教育运动,目的是让大众了解警察的任务和日常行动、警员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公民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41. 国安代表团通过与国家人权委和联合国中部非洲人权与民主中心合作,还确保提高公民对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参与发展的义务的意识。同样,某些部委,特别是社会事务部和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部每周让电台播放特别是关于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土著人民权利和妇女权利的节目。
142. 基础教育部还每周在国家电台的频道上拥有一个时段,用于支持继续提高教育界对人权问题的意识。社会事务部的“社会视野”、MINEP的“环境问题“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部的“妇女、家庭和社会”也出于相同目的。这些节目主要通过社区电台和省广播时段用地方语言播放。
143. 还有一个国家人权委下属人权之友记者网。
(g)民间社会的作用以及政府为鼓励和促进民间社会的发展以促进和保护人权而采取的措施
144. 在喀麦隆,民间社会在促进人权中的重要性得到了承认。为了鼓励其在这一领域的行动,规定进行调整以方便设立非政府组织和协会。为了促进其发展,两项特别的法律对结社和集会自由做出了规定。它们是关于结社自由的1990年12月19日第90/053号法律和关于非政府组织的1999年12月22日第99/014号法律。这些文本为设立协会提供了便利。设立协会要遵守申报制度,申报的唯一效果是授予其法人资格。程序的简化使得大量协会得以设立,其中有几百个协会致力于人权领域。有一个喀麦隆人权组织网络活跃于这一领域。
145. 此外,对非政府组织给予税收和关税减免。因此,根据上述1999年12月22日的法律,“被正式认可的非政府组织按照《税收通则》和《注册法典》享受税费和注册费减免,它们还根据现行立法享受增值税减免”。
146. 此外,活跃于人权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得到国家人权委的指导。向它们提供培训以增强它们在该领域的能力。因此,定期为民间组织组织关于向条约机构提交报告、跟踪特别程序的建议和普遍定期审议的培训讲习班或者关于国际文书的提高意识活动。
(h)专门用于履行人权领域规定义务的预算拨款
147. 人权监测被分派给了几个行政部门,因此,只能通过分析这些行政部门各自的预算来了解用于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的拨款。
148. 因此,正如上文指出的,国家人权委的运作预算从2004年的2.5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约500,000美元)增加至2011年预算年度以来的7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约150万美元)。
149. 每个负责一个人权具体方面的部都享有用于顺利开展相关法定活动的适当拨款。
150. 在其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行动中,政府得到了国际、多边和双边伙伴的支持。
151. 具体涉及到联合国系统的机构,人权在其行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最近制定的《2013-2017年期间联合国援助喀麦隆发展框架计划》中也占有重要地位。同样,众多双边伙伴越来越多地援助政府实施促进人权的行动。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的权利、普遍定期审议产生的建议的实施、改善监狱条件,这些都是国际援助针对的主要领域。
(i)报告递交程序在国家级促进人权工作中的作用
152. 以人权公约的名义编制定期报告遵循磋商程序,参与磋商的既有中央一级也有分散(省)和分权(地方)一级与各项文书有关的公共行政部门。
153. 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以及其他独立机构(国家反腐败委员会、选举监督机构(“喀麦隆选举”)、国家金融调查机构、城市共同体)、国民议会、准公共行政部门、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媒体代表、律师公会代表、弱势群体和目标群体的代表)也参与该进程。
154. 参与报告编制进程的所有各方在上游(收集数据)和下游(确认定期报告、递交报告后提出建议)都参与其中。文件的确认一般是在三天的研讨会-讲习班期间进行。
155. 概括说来,遵循下述阶段:
设立一个协调机构;
向上述各参与方收集资料;
编写报告初步草案;
在会议期间丰富初步草案;
基本确认报告;
提交总统府或总理办公室核准。
156. 媒体对确认过程进行报道。
157. 在对报告进行辩护后,报告将通过主管部委提交给民众。一般会散发一份电台-报刊公报,让公众了解条约机构的主要建议,以及查阅报告和最终意见的方式。该意见将通报给所有参与方(公共行政机关和准公共行政机关、国家人权委员会、民间社会、议会等等),并请求其进行评述和采取预想的实施行动。
D.与人权和国际会议后续行动有关的其他信息
158. 特别就千年首脑会议而言,喀麦隆在2002年、2008年和2010年公布了关于千年发展目标实施情况的国家报告。
159. 从2010年报告中可以看到一些趋势,这些趋势证实,在各个部门和领域取得了重大进步,其目的是改善民众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然而,从现在起到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可能性不大。不过,报告承认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2(普及小学教育)和千年发展目标8第5项具体目标(与私营部门合作,普及新技术、特别是信息和通信的利益)方面,环境非常有利。
160. 下表概述了该报告的主要结论。
表2千年发展目标实施情况
序号 |
总体目标 |
世界和国家的具体目标 |
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 将会实现吗 ? |
有利环境的状况 |
|
2015 年 |
2020 年 |
||||
1 |
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 |
具体目标 1.A: 1990 年至 2015 年间,将每日收入低于 1 美元的人口比例减半 |
不太可能 |
不太可能 |
中 |
具体目标 1.B: 使所有人包括妇女和青年人都享有充分的生产就业和体面工作 |
有可能 |
可能 |
弱 |
||
具体目标 1.C: 1990 年至 2015 年间,挨饿的人口比例减半 |
有可能 |
有可能 |
中 |
||
2 |
普及 初等 教育 |
具体目标 2.A: 确保到 2015 年,世界各地的儿童,不论男女,都能上完小学全部课程 |
有可能 |
可能 |
强 |
3 |
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 |
具体目标 3.A: 争取到 2005 年消除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中的两性差距,最迟于 2015 年在各级教育中消除此种差距 |
有可能 |
可能 |
中 |
4 |
降低儿童死亡率 |
具体目标 4.A: 1990 年至 2015 年间,将五岁以下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二 |
不太可能 |
不太可能 |
弱 |
5 |
改善产妇保健 |
具体目标 5.A: 1990 年至 2015 年间,产妇死亡率降低四分之三 |
不太可能 |
有可能 |
中 |
6 |
与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 |
具体目标 6.A: 到 2015 年遏制并开始扭转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蔓延 |
有可能 |
有可能 |
中 |
具体目标 6.B: 到 2015 年遏制并开始扭转疟疾和其他主要疾病的发病率 |
不太可能 |
有可能 |
弱 |
||
7 |
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 |
具体目标 7.A: 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国家政策和方案,并扭转环境资源的损失 |
有可能 |
可能 |
中 |
具体目标 7.B: 到 2015 年将无法持续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基本卫生设施的人口比例减半 |
可能 |
可能 |
弱 |
||
国家的 具体目标 : 到 2020 年显著改善喀麦隆的生境 |
有可能 |
可能 |
弱 |
||
8 |
制定促进发展的全球伙伴关系 |
具体目标 8.A: 进一步发展开放的、有章可循的、可预测的、非歧视性的贸易和金融体制 |
有可能 |
可能 |
中 |
具体目标 8.B: 满足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
有可能 |
有可能 |
中 |
||
具体目标 8.C: 全面处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问题,使年轻人能够获得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 |
有可能 |
有可能 |
中 |
||
具体目标 8.D: 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制定和实施战略,使年轻人能够获得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 |
有可能 |
有可能 |
中 |
||
具体目标 8.E: 与私营部门合作,普及新技术,特别是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利益 |
有可能 |
可能 |
强 |
161. 喀麦隆还提交了一份关于《反腐败公约》的报告以及一份关于实施普遍定期审议所产生建议的报告。
162. 此外,在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组织的大会和首脑会议评价会议上或者在后续会议或审查会议上一般会提交实施报告。
三.有关实质性条款
163. 下面将逐一研究与不歧视、求助手段、程序保障和参与有关的条款。
A.不歧视和平等
164. 喀麦隆《宪法》及其“序言”宣称“每个人,不分种族、宗教、性别、信仰,均享有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基本法还宣称喀麦隆人民坚持在权利和义务方面人人平等。
165. 此外,喀麦隆法律规定,违反禁止一切歧视性做法的规定的行为属犯罪行为。为此,题为“侮辱种族和宗教”的《刑法典》第241条规定:
“(1)对若干公民或居民所属的种族和宗教实施第152条所述侮辱行为的,要处以6天到6个月的徒刑以及5,000到500,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罚金。
(2)如果通过报刊或电台实施犯罪行为,则最高罚金为20,000,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3)在为煽动对公民的仇恨或蔑视而实施犯罪行为时上述两款所规定的刑罚加倍”。
166. 题为“歧视”的《刑法典》第242条规定如下:“以种族或宗教为由拒绝他人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或获得工作的,要处以1个月到2年的徒刑以及5,000到500,000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167. 惩治徇私枉法的第143条规定,任何因出于好感或恶感而对一方当事人作出决定的官员要被处以一(1)到五(5)年的徒刑。如果该官员是法官、联邦监察员或省长,则刑罚加倍。
168. 同样,关于平等,《刑法典》第1条规定,刑法适用于所有人。法庭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自由诉诸司法和法官面前待遇平等。关于这一点,《喀麦隆宪法》在其“序言”中规定,所有人都有权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得到承认。
169. 法律确保所有人都有权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得到承认。在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美德的条件下,没有人会因自己的出身、在宗教、哲学或政治方面的见解或信仰而感到焦虑。
170. 为了便利最贫困者诉诸司法,喀麦隆通过了关于司法援助的组织的2009年4月14日第2009/004号法律。该法律通过全部或部分免除相关费用,加强了最贫困者诉诸司法的能力。
171. 在非刑事方面,尤其是在社会方面,职业隔离要受到刑事和民事方面的处罚。在刑事方面,关于社会保险的组织的1973年5月22日第73/15号法令(第180条)以及关于《劳动法典》的1992年8月14日第92/007号法律(第4条和第168条)规定对歧视予以惩处。在民事方面,就社会事务作出裁决的法庭认为基于歧视行为的解雇是不正当的。
172. 除了《宪法》和《刑法典》,在某些领域还通过了旨在禁止歧视和宣扬人人平等的文书。
173. 例如,在教育领域,可以指出的是关于喀麦隆教育方针的1998年4月14日第98/04号法律第7条,该条规定“国家保障所有人受教育机会平等,无性别、政治、哲学和宗教、社会、文化、语言或地域出身的区别”。同样,关于高等教育方针的2001年4月16日第005号法律第6(2)条强调,高等教育“通过宣扬尊重司法、人权和自由来帮助促进法治[……]参与根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并鼓励促进和平和对话”。
174. 在政治领域,政府致力于取得下述成果:
在所有选举名单上所有人民以及选区的不同组成部分毫无区别地都有自己的代表;
保障少数民族存在于整个选举进程中;
所有合法登记的政党都参与选举。
175. 《选举法典》要求政党证明在拟定候选人名单时考虑了当地的社会构成。喀麦隆作为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和多文化的国家,在迅速执行与不歧视有关的规定中,常常遇到由此导致的特有的多样性和困难。喀麦隆国情的特殊性促使国家为打击歧视,基于国家统一这一作为《宪法》基石的原则,制定了一项政策。
176. 因此,国家采取了某些措施以巩固国家统一,而不损害多样性。身份证、国民身份证或其他官方文件上没有除性别外的任何歧视性信息。在人口普查中,不论是民族还是种族都不作为变量出现。在喀麦隆国内,这些数据被认为既是歧视性的,又没有多大相关性,因此,没有关于民族分布的数字。通过这些措施,喀麦隆希望避免此种信息可能在维持和平和社会平衡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
177. 为打击与性别或残疾有关的歧视也采取了措施。
178. 例如,喀麦隆有关于保护残疾人和提高其地位的2010年4月13日第2010/002号法律。
179. 该法律,除其他外,规定了若干平权措施:
国家资助残疾学生和大学生的教育和初始职业培训费用;
为残疾人或残疾父母所生子女免除部分或全部学费或大学学费并向他们提供助学金;
免除税费或关税;
鼓励残疾人出现在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场合;
B.有用的求助手段
180. 惩处侵犯基本权利行为的喀麦隆法律向侵权行为的所有受害人提供了诉诸司法以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任何喀麦隆公民或任何居民,但凡认为自身权利遭到侵犯的,都可以诉诸国家刑事或非刑事主管法庭,以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得到承认。在刑事方面,可为各种重罪和轻罪诉诸主管法庭。
181. 一般说来,根据民事责任原则,无论是否有《民法典》第1384和1385条规定的过失,向民事法官求助都可能会获得补偿。
182.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36条,“可就任何判决,包括军事法庭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183. 可就军事法庭的裁决向民事法庭,特别是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大审法庭主管人身保护原则的执行。
184. 除了上诉,司法手段还包括异议、向最高法院上诉和复审。
185. 此外,人权受到侵犯的人以及受到歧视的人还可利用司法之外的手段,即向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求助。
186. 这一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负责接收有关侵犯人权和自由案件的任何检举。为此,它可以在非刑事方面对当事方进行调停和调解。它还可以主动处理获悉的任何案件。
187. 在用尽一切国内手段后,受损害的人可以诉诸联合国条约机构或者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C.程序保障
188. 关于《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的2005年7月27日第2005/007号法律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提供了更好的权利保障。
189. 这些保障涉及:
告知被起诉的人起诉的性质和理由:根据被起诉的人是自由的还是在押的,由执达官、司法警官或法官告知。“除非是在现行犯罪的情况下,实施逮捕的人应说出自己的身份、告知当事人逮捕的理由,必要时允许第三者陪伴被逮捕的人,以使其了解当事人要被带去什么地方”(《刑法典》第31条)。司法调查期间,嫌疑人还会被告知自己的权利,并获得一名律师的帮助;
准备辩护的期限:“法定律师应至少在出庭之日前四十八(48)小时,(如果该律师住在法庭所在地的话,)或者七十二(72)小时(如果他不住在法庭所在地的话,)被书面告知出庭日期和时间。(3) 应在每次审讯或对质前二十四(24)小时在预审室向律师提供诉讼卷宗”(《刑法典》第172条)。预审期间也有期限规定;
选择律师和与律师沟通:可自由选择律师;“被拘留的嫌疑人可以,除非预审法官有相反规定,不受限制地与其所选择的任何人通信。”“律师只能在六(6)时到十八(18)点之间探视被拘留的客户”(《刑法典》第239条和第240条);
判决的期限:在刑事方面,对辩论结束后判决的宣布规定了期限。例如,《刑法典》规定应立即作出判决,或在结束辩论后15日内做出判决。宣布判决前或撤销判决后重新进行辩论的可能性并未被排除。应在两个月的期限内对上诉进行审理。上诉法院自收到上诉案卷之日起七(7)日内在一份判决书中做出中间判决,结束提出异议程序。在新闻罪方面,主管法庭做出裁决的期限是:在平常时期自首次庭讯之日起15天内,在选举期间48小时内。在社会方面,《劳动法典》第145条规定,“法庭在必要时可最多推迟15天,提出合议不得超过八天”;
亲自出庭:被告亲自出庭是必须的。不过,“因应处罚金或两年及两年以下徒刑的犯罪行为而被传讯的刑事被告可以通过书信要求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刑法典》第350条);
证人的证词:《刑法典》允许预审法官传唤或传讯在他看来其证词对于查明真相有用的证人;
认罪:认罪只有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才有效。
190. 关于军事法庭,喀麦隆在程序保障方面符合与这类司法机关有关的原则。
191. 此外:
在违反普通法的框架内,拘留的期限是48小时,可延长一次。不过,如果有共和国检察官的书面授权,该期限可延长两次;
关于打击需要更长期限的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司法警官可向省里申请行政拘留。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被拘留在警察局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到期时,提出诉讼的问题一般由主管检察院决定。
192. 警察调查期间要尊重被拘留者的所有权利。主要是:
跟家人打电话的机会;
让医生为自己检查身体的可能性;
律师的帮助;
拘留妇女只是把她们留在警察分局后面,而不是把她们关在牢房里面;
让被拘留者上厕所和喝水。
193. 不遵守这些规定中的某些规定可导致程序无效。根据《刑法典》第584条:
“(1)一个人被逮捕或拘留的地方的大审法庭厅长或者其所指定的法庭的任何其他法官负责审查立即释放请求,审查的依据是逮捕或拘留的非法性或者未遵守法律规定的手续;
(2)他还负责审查对行政拘留提起的上诉。
(3)可以由遭到逮捕或拘留的人或者由任何其他人以其名义提出请求”。
194. 为了确保尊重这些权利,检察机关和有关警察分局或单位以及部门监督特别处(警察的警察)的负责人定期对牢房进行检查。通过提及和明确与尊重各项权利和自由有关的条款的部门通函和说明,加强了国家和国际规范框架(国际公约、《宪法》、《刑事诉讼法典》等)。
195. 针对中央及外地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的关于虐待和残忍及不人道待遇的1993年6月23日第00700/SESI号通函就是如此,通过该通函,国家安全调查员规定了在所有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的措施,即:
只有警察分局局长和警官才有权拘留个人,而这要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长期监督;
警察分局负责人或司法警察单位负责人应在每天早上检查拘留情况,以及时发现应马上送医接受适当治疗的可能的病患;
这些负责人每天在拘留登记簿上签字,询问被关在牢房的人是否真的在牢房,健康状况是否良好;
在警察分局禁止将一切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作为工作方法,尤其是使用鞭子和棍子作为逼供手段、构成殴打被拘留者的所谓的“咖啡”或秋千做法、滥用气雾剂和施暴武器。
196. 2011年6月22日第00001806/DGSN/SG/SDD号通函强化了该文本的条款。该通函要求负责人在实地监测其合作者,如果失职,则要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197. 国家还为改善负责调查的警察单位囚室的拘留条件采取了措施。因此建议所有帮助司法警察执行任务的警官特别重视尊重被拘留者的权利,包括:
禁止司法警官拘留有已知住所的人,除非是在现行犯罪并且有对其不利的重要的和一致的证据的情况下;
将妇女和未成年人与成年男子分开拘留;
遵守拘留期限;
作为惯例在必要时向共和国检察官申请延长拘留;
要求司法警官人道地对待被拘留者;
任何被拘留者都有权接受其律师、家人、医生的探视;
国家保障其食物。
198. 还应该强调的是,国家安全部门与国家人权和自由委员会之间存在着合作关系,以促进和保护人权。
D.参与
199. 保障所有公民都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喀麦隆宪法》认可通过直接普选投票。
200. 《选举法》规定了无任何歧视的选举条件和资格条件。
201. 要成为选民需满足以下条件:
是喀麦隆公民,无论性别、种族或宗教如何;
满20周岁这一规定的选举成年年龄;
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在选举名单上登记(拥有选民卡)。
202. 对于不同的选举,《选举法》根据选举类型选择了相当开放和多样的资格条件。
203. (a)就共和国总统而言:
是选民;
是喀麦隆籍公民;
会读和写法语和英语;
选举之日年满35周岁;
证明至少连续12个月一直居住在喀麦隆;
在候选人获得至少5%的选票时,向国库支付一笔保证金,该保证金可退还;
由一个合法政党资助或者如果是独立候选人,募集到300个有选举权或代表权的人的签名,每个省30个。
204. (b)议员的选举资格条件:
是选民;
投票之日满23周岁;
会读和写两种官方语言中的一种;
由一个合法政党资助;
向国库支付一笔保证金。
205. (c)在参议院选举中,必须:
是选民;
投票日至少年满40岁。
206. 需指出的是,就参议院选举而言,1996年1月18日《宪法》第20条规定,各省在参议院由10名参议员代表,其中7名参议员在省的基础上通过间接普选选出,3名参议员由共和国总统指定。
207. (d)在市镇选举中,必须
是选民;
投票之日满23周岁;
会读和写法语或英语;
由一个政党资助。
208. (e)在省选举中,必须:
是选民;
是州代表;
代表传统指挥权。
209. 自2000年12月以来,政党享有用于选举宣传的公共资助。因此2010财年向政党拨付了总计15亿(十五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的补助金,分配如下:7.5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按获得席位数的比例分配给在国民议会有代表的政党;7.5亿留给在2007年立法选举期间在至少一个选区获得至少5%选票的政党。
210. 自2011年10月9日总统选举起,在外国定居或居住的喀麦隆公民有权参与总统选举。
211. 2006年成立了一个独立的选举监督机构,“喀麦隆选举”。其运作和组成遵循“喀麦隆选举”与选举进程的其他参与者协商的原则,同时在其决策机关为政党代表保留了一席之地。
212. “喀麦隆选举”组织了2011年10月9日的总统选举,有23名候选人参加选举,其中包括两名女性。政府和政党为鼓励达到投票年龄(20岁)的人在选举名单上登记开展了密集的宣传活动。这次选举的参与率是65.82%。
213. 为鼓励残疾人参与选举进程采取了一些措施。在这方面,《选举法典》第105条第1款规定:“有某种残疾或由于某种身体状况无法独自进行投票活动的任何选民[……]可由其所选择的一名选民协助”。此外,社会事务部在非政府组织Sightsavers和百余个民间组织的支持下开展了“残疾人可参与的选举”项目,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参与各种投票。
214. 相关活动体现在:
在喀麦隆的6个省(阿达马瓦、中部、极北、沿海、西部、西南)确定和改造(建造坡道、投票点的照明、制作矮桌以方便有运动障碍的人去投票,等等)了各类残疾人可使用的十二(12)个试点投票站;
就关于总统选举的立法对残疾人及其组织进行培训;
在残疾问题上组织与政治领袖的会晤;
向残疾人组织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以便对残疾人进行宣传,以期大量残疾人在选举名单上登记并积极地和有尊严地参与选举进程;
对“喀麦隆选举”进行游说,以便将残疾字段纳入登入选举名单软件;
在选举宣传活动期间挑选6名发言人代表“无障碍选举”平台;
播放广播电视节目以鼓励残疾人大规模参与选举进程。
215. 常常是与性别有关的歧视性做法受害人的妇女以与男子相同的资格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妇女享有投票权,不过,虽然其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在增强,但仍然很低。
216. 就一直到2013年的本任期而言,国民议会中有13.9%的女性正式议员(2007年为11.1%)和21.1%的女性候补议员。在市镇一级,女性占市镇议员的15.5%(2007年为13%),占市长的6.7%和副市长的20%(2007年分别占3%和12.7%)。
217. 2011年12月9日的政府中有15%的女性,从2009年的7人增加到了9人。
218. 为了更好地考虑所有人的选票,喀麦隆于2012年2月开始通过调整选举名单和改革《选举法典》来修订选举框架。具有生物统计学特征的选民卡的制定也已实现。
219. 为了保障所有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1996年起实施了权利下放进程。在立法者的思想里,这种分权方式将使得可以在中长期通过转移权限日益重视将会成为地方一级发展政策主心骨的民众的社会、教育、文化、经济和旅游问题。
220. 国家首次向专区和城市共同体转移权限发生在2010年。这些权限涉及下述领域:
饮用水的供应;
农村道路的修建和维护、渡河工程的管理和建造;
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中心的管理和维护;
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活动;
救济和救助贫困者和缺衣少穿者;
促进畜牧和养殖活动;
文化日的组织,对文化协会的支持;
综合卫生中心的建造、装备和管理;
小学及其设施的建造和维护;
手工艺;
城市规划、陆路的修建和维护;
定期市场的建造、装备、维护和管理;
地方性旅游地的整治和开发;
职业培训中心的管理。
221. 向分权的地方当局转移的资源总额高达23,072,363,000(二百三十亿七千二百三十六万三仟)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约35,224,981欧元)。此外2010财年国家预算中还在权力下放项目下列入了96.94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约1.408亿欧元)的预算总额。
222. 担任公职是另一种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方式,在符合所需民事和学术条件的喀麦隆侨民中聘用公共行政干部,无任何歧视。为了使喀麦隆所有省在各级行政中有平等的代表权,现在对于担任公职执行的是各省平衡的政策。此外,在任命公职负责人中,当局努力确保国家所有省的代表性。另外,在可能的情况下,为残疾人保留10%的工作岗位。
四.结论
喀麦隆在某些重要的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223. 某些与人权相关的主题是喀麦隆当局所关心的问题并且/或者常常是国际质询的主题。
224. 这些主题涉及国际刑事法院、女性外阴残割、同性恋、新闻罪、死刑等等。
225. 下面陈述喀麦隆在这些问题上的立场。
1.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26. 喀麦隆赞成设立国际刑事法院,为此在谈判进程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尽管还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它考虑将该法院主管的罪行(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纳入本国立法。
227. 喀麦隆当局在认真考虑加入《罗马规约》的问题。
228. 在此期间,喀麦隆主要在司法合作方面与国际刑事法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
229. 因此,自2007年以来,喀麦隆接待了在例如与达尔富尔和中非共和国有关的案件中执行调查任务的国际刑事法院官员。
230. 在达尔富尔的案件中,国际刑事法院的负责人会见了对调查表示有兴趣的居住在喀麦隆的外国人。
231. 就中非共和国而言,涉及为询问证人确定安全地点。
232. 国际刑事法院一项涉及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请求正在审议中。
233. 在非司法领域,可以指出的是,2010年10月在喀麦隆组织了一个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研讨会。
2.女性外阴残割
234. 在喀麦隆,女性外阴残割主要包括切除阴蒂及类似做法(阴蒂切除、阴部封锁等)。全国10个省中只有2个省里的少数人这么做。受害者不到人口的1%。尽管微不足道,但这个比例对喀麦隆当局来说,已经大到足以采取措施来遏制这一已经在喀麦隆明显消退的现象了。
235. 因此,喀麦隆政府坚决参与打击女性外阴残割和熨烫乳房的做法。为根除针对妇女的有害传统做法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表现在:
传统权威、宗教权威和施术师更多地参与打击女性外阴残割的斗争。可以指出的是,为此,在两个州建立了16个打击女性外阴残割地方委员会。在行政当局的指导下,这些委员会由传统权威、宗教权威、有组织团体领导者、前施术师组成的团队管理。为了运行,这些委员会从政府那里获得物质捐赠;
向男女施术师提供物质、资金和技术支持,以便他们可以从事其他营生;
在宣传运动中由职业施术师庄严地和象征性地向提高妇女地位和家庭部上交用于阴蒂切除术的刀具。这一举动表明他们放弃了这一做法并赞成当局的游说,当局承诺通过支持他们的创收活动来确保他们改行。
236. 虽然还没有特地将女性外阴残割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但一旦暴露,这些行为的实施者将受到追究。这些行为属于分别涉及凶杀、谋杀、严重伤害、殴打致死、殴打致重伤、轻伤、轻微伤的《刑法典》第275条到第281条规定的伤害身体完整性的范畴。
237. 不过,如果受害者是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适用《刑法典》第350条规定的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指控。
238. 事实上,“本法典第275、277和278条规定的刑罚分别是死刑和终身徒刑,如果这些条款所述犯罪行为是对15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的话,第279 (1)、280和281条规定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加倍”。
239. 至于所谓按摩乳房的做法,其更为人所熟悉的不那么恰当的叫法是“熨烫乳房”,常常包含在女性外阴残割范围内,这一现象不是指用滚烫的熨斗来熨烫少女的胸脯,而是借助一件微温的工具来对青春期前少女的乳房进行按摩,该工具一般是木头的或光滑的石头的。其目的是促使某些第二性特征减退,预防过早发生性行为以及随后的早婚。
240. 这一做法对少女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还没有得到科学证实。此外,由于并非可以普遍获得现代医学的化学和荷尔蒙疗法,按摩乳房目前主要是喀麦隆某些族裔群体通过当地手段采取的文化应对措施。
241. 出于谨慎,在等待开展有关该做法的研究期间,政府关注按摩乳房的做法,并且必要时将采取措施来消除或指导这一现象。
3.新闻罪非刑罪化
242. 新闻自由在喀麦隆是一种现实。《宪法》序言宣称“表达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工会自由和罢工自由受到保障”。
243. 经1996年1月4日第96/04号法律修订的与社会传播有关的第90/52号法律建立了信息自由制度。规定私人音像传播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条件和方式的2000年4月3日第2000/158号法令对该法律作了补充。
244. 该法令认可频道实际自由化,并规定音像公司遵循特别许可制度。在拥有经营许可方面,喀麦隆行政机关证明其极具灵活性。未能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因行政宽容制度而得以存在。目前,只发放了四张许可证,其中一张是电台的,两张是电视台的,一张是有线电视的。
245. 不过除了公共电视联播网还有8个私人电视联播网、54个私人电台、17个音像制品生产商、500个有线电视企业,这些补充了公共电台联播网,及其10个省台和6个商业调频以及23个社区电台。此外,允许3个国际电台在喀麦隆播放节目(RFI、BBC、非洲1台)。
246. 关于平面媒体,创办人正式申报的有600到700种出版物。期刊包括:
3种公共刊物;
6种全国性日报;
300种周刊,占正式注册的期刊的56.8%多;
月刊,占约25.6%;
双月刊,占出版物的14.4%。
247. 此外,成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审查为获得向私人传播提供的公共援助而提出的申请,该委员会每年都开会。
248. 虽然行政审查取消了,但通过出版物实施的犯罪行为仍要受到刑法的制裁,这是为了促使记者负起责任和遵守职业道德并且保护其他公民的权利。
249. 事实上,在涉及记者的大多数案件中可以看到,提起诉讼的不是公共部,而是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记者侵犯的个人。应指出的是,大量传递针对政府及/或国家机构的虚假或没有根据的信息的文章一般不会被追究。
250. 记者、非政府组织成员和人权维护者自由地开展自己的活动。当他们有意背离其协会的章程目标,投身于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时,有时会因此出现许多损害温和公民的侵权行为,有关公民有时会诉诸司法。某些人权维护者抱怨的司法骚扰常常源于其行为与其他公民的权利发生了冲突。国家还注意保护在其活动范围内行事的人权维护者。
251. 在喀麦隆,所有记者、新闻机构、电台或电视联播网都有权收集、处理信息并在自己所希望的时间和地点公布其所掌握的信息。它们还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责任。在任何信息自由制度中生效的这一制度源于《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
4.同性恋非刑罪化
252. 从喀麦隆法律体系的角度看,将同性恋定为刑事犯罪并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为同性恋者并未因其被推定的性取向而被拒绝享有某项权利或服务。
253. 同性恋做法有违现行立法以及当今喀麦隆民主社会仍旧认为是社会美德的东西。
254. 此外,喀麦隆立法的立场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第2款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二十九条第7款这些民主社会可根据自己的特殊道德规范作为依据的保护条款的相关规定中找到了支撑。
255. 这些条款分别承认一国可限制某种权利或自由“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要求个人“在其与社会的关系中注意维护和加强非洲积极的文化价值观……”。
256. 在非洲目前的文化状况下,同性恋似乎不是喀麦隆社会所认可的一种价值观,基本上被认为是一种有违社会美德的活动,应该受到惩治。
257. 因此,《刑法典》第347条之二规定“任何与同性别的人发生性关系的人要被处以6个月到5年的徒刑以及20,000到200,000法郎的罚金”。
258. 在喀麦隆从未发生过在这一框架下非法侵入个人私生活以及凭表面证据进行调查的情况。那些因同性恋行为依法遭到逮捕和判刑的人一般是因为在公路上或公共场所实施该行为或者是因为投诉或告发导致在遵守《刑法典》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深入调查。
259. 政府提倡所有公民的权利毫无例外地得到尊重。
5.死刑
260. 喀麦隆是一个事实上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十多年来,喀麦隆都没有执行过死刑。由于其震慑作用以及国内舆论的支持,死刑仍留在国家法律系统中。在申请赦免后,死刑一般都会减为终身徒刑。
261. 《刑法典》第22条规定了对死刑判决请求赦免的问题:“(1)所有死刑判决都要提交给共和国总统以行使其赦免权。(2)在共和国总统没有对赦免被判刑者做出裁决时,不得执行死刑”。
262. 因此,请求赦免是一贯做法,即使在被判刑者未专门提出这一请求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263. 保留该刑罚只是出于震慑目的,并且该刑罚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特别是谋杀。
6.监禁场所符合国际标准
264. 监禁场所的状况一直是政府所关心的。政府从现在起实施了一个改善监禁条件的方案并启动了一个监狱现代化和为囚犯重新融入社会做准备的项目,该项目主要将使得修建6所各有300个位子的新监狱和改造24所现有监狱成为可能。
265. 政府将在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继续采取行动,以使喀麦隆监狱符合国际标准。
266. 与《禁止酷刑公约》有关的《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使得从此可以对喀麦隆监禁场所进行国际视察了。
7.公开示威和协会制度
267. 关于集会和公开示威的1990年12月19日第90/55号法律保障集会以及其他公开示威活动。该法律规定集会和公开示威要遵守申报制度,而不再需要获得许可。
268. 根据该法律,举行任何公共集会,即在公共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举行集会,无论主题是什么都是自由的。不过,集会应事先申报。
269. 应在举行集会的至少三天前,向预定举行集会的地方的主管行政当局申报。申报应指出组织者的姓名和住址、集会的目的、举行集会的地点、时间和日期。申报应由组织者之一签署。
270. 根据该法律第5条,在公开集会方面成立了一个三人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维持秩序、防止任何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危害公共秩序和社会美德或者可能煽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言论。
271. 在禁止示威活动的情况下,规定了司法上诉。
272. 关于制裁,该法律在不影响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情况下,按照《刑法典》第231条规定惩处:
参与组织未事先申报的任何公开集会;
进行可能在集会情况和目的上欺骗当局的申报。
273. 下述任何人也要受到同样的处罚:“在进行申报前或依法禁止示威活动后,通过任何手段发出召集参加会议的通知;进行可能在预计进行的示威活动的情况方面欺骗当局的不完整的或不准确的申报”。
274. 这些处罚还适用于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或者在告知依法禁止后进行的任何公开示威活动的组织者。
275. 对喀麦隆全境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保障《宪法》所宣布的结社自由。自然人和法人有权设立协会、加入协会或不加入协会。
276. 关于结社自由的1990年12月19日第90/53号法律对此作了规定。
277. 除了外国协会和宗教协会要遵守许可制度,其他任何形式的协会只需遵守申报制度。提交申报材料后两个月内省长不表示意见就说明得到了认可,获得了法人资格。
278. 基于与《宪法》、社会美德相违背的原因或目的的协会以及旨在危害安全、国家完整和共和国形式的协会无效。
279. 喀麦隆决心加强与联合国条约机构以及其他国际机构的合作,以改善其境内的人权状况。
280. 在这方面,统计数据和收集数据的可靠系统不足,以及对民众和参与者的宣传教育不足,仍是主要挑战和喀麦隆总统所关注的领域。
附件
统计指数
人口指数
序号 |
指数 |
男 |
女 |
合计 |
年份 |
单位 |
1 |
人口规模 |
9 599 224 |
9 806 876 |
19 406 100 |
2010 |
人 |
2 |
人口的年均增长率 |
/// |
/// |
2.6 |
2010 |
% |
3 |
人口密度 |
/// |
/// |
41.6 |
2010 |
人/平方公里 |
对土壤的利用 |
城市 |
农村 |
合计 |
年份 |
单位 |
|
4 |
土地面积(1 000公顷) |
|||||
5 |
可耕地(1 000公顷) |
|||||
6 |
长期耕种(1 000公顷) |
|||||
7 |
牧场(1 000公顷) |
|||||
8 |
灌溉地(1 000公顷) |
|||||
人口的宗教分布 |
城市 |
农村 |
合计 |
年份 |
单位 |
|
9 |
天主教 |
46.1 |
31.0 |
38.4 |
2005 |
% |
10 |
新教 |
26.0 |
26.6 |
26.3 |
2005 |
% |
11 |
伊斯兰教 |
17.3 |
24.4 |
20.9 |
2005 |
% |
人口的地区分布 |
男 |
女 |
合计 |
年份 |
单位 |
|
12 |
城市地区 |
/// |
/// |
48.8 |
2005 |
% |
13 |
农村地区 |
/// |
/// |
51.2 |
2005 |
% |
人口的年龄结构 |
城市 |
农村 |
合计 |
年份 |
单位 |
|
14 |
15岁以下 |
39.2 |
47.8 |
43.6 |
2005 |
% |
15 |
15-59岁 |
57.4 |
45.7 |
51.4 |
2005 |
% |
16 |
60岁及以上 |
3.4 |
6.5 |
5.0 |
2005 |
% |
17 |
受扶养率(比率) |
74.3 |
118.8 |
94.6 |
2005 |
% |
18 |
15岁以下人口的百分比 |
39.2 |
47.8 |
43.6 |
2005 |
% |
19 |
64岁以上人口的百分比 |
2.2 |
4.4 |
3.4 |
2005 |
% |
出生统计 |
城市 |
农村 |
合计 |
年份 |
单位 |
|
20 |
粗出生率(每1 000人) |
34.6 |
41.3 |
38.1 |
2011 |
%o |
21 |
每1 000名15‑44岁妇女笼统的总生育率 |
141 |
223 |
178 |
2011 |
%o |
22 |
综合生育指数(15-49岁)(每名妇女的子女数) |
4.0 |
6.4 |
5.1 |
2011 |
儿童 |
死亡率统计 |
城市 |
农村 |
合计 |
年份 |
单位 |
|
23 |
新生儿死亡率(NN)(2006-2011年) |
/// |
/// |
31 |
2011 |
%o |
24 |
出生后死亡率(PNN)(2006-2011年) |
/// |
/// |
31 |
2011 |
%o |
25 |
婴儿死亡率(2006-2011年) |
/// |
/// |
62 |
2011 |
%o |
26 |
青少年死亡率(2006-2011年) |
/// |
/// |
63 |
2011 |
%o |
27 |
婴儿-青少年死亡率(2006-2011年) |
/// |
/// |
122 |
2011 |
%o |
28 |
预期寿命 |
58.9 |
63.6 |
61.2 |
2005 |
年份 |
29 |
生育率 |
4.33 |
||||
城市 |
农村 |
合计 |
年份 |
单位 |
||
30 |
家庭的平均规模 |
4.4 |
2007 |
个人 |
||
31 |
一名妇女做户主的单亲大家庭的百分比 |
33.4 |
28.3 |
30.6 |
2010 |
% |
32 |
一名妇女做户主的单亲核心家庭的百分比 |
30.8 |
26.9 |
28.7 |
2010 |
% |
33 |
一名妇女做户主的单亲单人家庭的百分比 |
19.5 |
23.5 |
21.7 |
2010 |
% |
34 |
农村人口百分比 |
|||||
35 |
城市人口百分比 |
资料来源: 2005 年人口和住房普查, ECAM3, 人口和健康调查 - 多指标类集调查 4, EESI2 。
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数
序号 |
指数 |
男 |
女 |
合计 |
年份 |
单位 |
36 |
家庭的消费支出(每年) |
1.44 |
2007 |
百万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
37 |
居民人均收入 |
|||||
38 |
用于食物的支出百分比 |
38.5 |
2007 |
% |
||
39 |
用于住房的支出百分比 |
15.1 |
2007 |
% |
||
40 |
用于健康的支出百分比 |
3.9 |
2007 |
% |
||
41 |
用于教育的支出百分比 |
4.7 |
2007 |
% |
||
42 |
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下的人口百分比 |
39.9 |
2007 |
% |
||
43 |
日需食物有定额的人口百分比 |
|||||
44 |
基尼系数(收入分布) |
|||||
45 |
基尼系数(消费支出分布) |
0.390 |
2007 |
单位 |
||
46 |
体重不足的5岁以下儿童的百分比 |
15.1 |
14.2 |
14.6 |
2011 |
% |
47 |
婴儿死亡率 |
|||||
48 |
产妇死亡率(每100 000例活产的产妇死亡数) |
669 |
2004 |
每100 000人 |
||
49 |
使用避孕手段的育龄妇女的百分比(15‑49岁) |
23 |
2011 |
% |
||
50 |
出于医学原因终止妊娠与活产的比率 |
|||||
51 |
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 |
2.9 |
5.6 |
4.3 |
2011 |
% |
传染性疾病感染率 |
||||||
52 |
疟疾 |
|||||
53 |
结核病 |
|||||
54 |
霍乱 |
|||||
主要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的患病率 |
||||||
55 |
癌症 |
|||||
56 |
糖尿病 |
|||||
57 |
十大死亡原因 |
|||||
A |
疟疾 |
|||||
B |
||||||
C |
||||||
D |
||||||
E |
||||||
F |
||||||
G |
||||||
H |
||||||
I |
||||||
J |
||||||
58 |
初等教育净入学率 |
79.4 |
78.0 |
78.8 |
2010 |
% |
59 |
中等教育净入学率 |
51.0 |
47.7 |
49.3 |
2010 |
% |
60 |
总体就学率(初等、中等和高等) |
85.7 |
76.1 |
80.9 |
2010 |
% |
61 |
中等教育就学率 |
|||||
62 |
初等教育辍学率 |
2.1 |
2.3 |
2.2 |
2010 |
% |
63 |
中等教育辍学率 |
|||||
64 |
公立机构每名教师对应的学生人数 |
|||||
65 |
识字率 |
78.2 |
64.7 |
71.2 |
2010 |
% |
66 |
失业率(指BIT) |
3.1 |
4.5 |
3.8 |
2010 |
% |
就业的部门分布 |
||||||
67 |
正规部门 |
9.5 |
2010 |
% |
||
68 |
非正规部门 |
90.5 |
2010 |
% |
||
69 |
各人口组的就业率 |
74.1 |
64.2 |
69.0 |
2010 |
% |
70 |
有工作的就业人口加入工会的百分比 |
2.0 |
2010 |
% |
||
人均收入 |
||||||
71 |
国内生产总值 |
12 545.7 |
2011 |
109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
72 |
年增长率 |
4.1 |
2011 |
% |
||
73 |
国民收入总值 RNB |
9 446.6 |
2006 |
109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
74 |
消费价格指数 |
2.9 |
2011 |
% |
||
用占公共支出总额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表示的社会支出: |
||||||
75 |
食物 |
|||||
76 |
住房 |
|||||
77 |
健康 |
|||||
78 |
教育 |
|||||
79 |
社会保障 |
|||||
80 |
对外公债(股票,十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1 302 |
2011 |
109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
81 |
对内公债(股票,十亿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734 |
2011 |
109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 |
||
82 |
所提供的国际援助占国家预算的百分比以及在各部门占国民收入总值的百分比 |
与政治体系有关的指数
指数 |
男 |
女 |
合计 |
年份 |
在喀麦隆得到承认的政党数 |
271 |
2011 |
||
有投票权的人口的比例 |
46.83 |
|||
有选民资格的非侨民成年人的比例 |
||||
按推测的不当行为分类的关于举行选举的投诉数 |
||||
以下各种媒体的受众: |
||||
电子 |
20 |
|||
平面媒体 |
300 |
|||
视听 |
87 |
2012 |
||
各类媒体业主的分布 |
||||
公共 |
||||
得到承认的非政府组织的数目 |
44 |
|||
各政党在国民议会中的席位数 |
||||
喀麦隆人民民主联盟 |
155 |
|||
社会民主阵线 |
16 |
|||
民主进步联盟 |
6 |
|||
喀麦隆民主联盟 |
2 |
|||
喀麦隆人民联盟 |
0 |
|||
进步运动 |
1 |
|||
议员人数 |
155 |
25 |
180 |
|
女议员的百分比 |
86.1 |
13.9 |
||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组织国家和国家以下级别选举的百分比 |
||||
总统 |
||||
议会 |
||||
市镇 |
||||
各行政区划参与国家和国家以下级别选举的平均比率 |
||||
每1 000名居民中暴力致死和危及生命的重罪的数目 |
||||
因暴力犯罪和其他犯罪、杀人、持械抢劫、粗暴行为和非法买卖等重罪而遭到逮捕、起诉、判刑和监禁的人数 |
||||
刑事被告 |
13 891 |
353 |
14 244 |
2009 |
被判刑者 |
9 391 |
131 |
9 522 |
2009 |
因暴力犯罪和其他犯罪、杀人、持械抢劫、粗暴行为和非法买卖等重罪而遭到逮捕、起诉、判刑和监禁的人的比例(每1 000名居民) |
||||
性暴力(强奸、女性外阴残割、为荣誉犯罪和泼硫酸)大案的数目 |
||||
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 |
24 |
2009 |
||
对未成年人的侮辱行为 |
1 077 |
265 |
2009 |
|
绑架 |
53 |
2009 |
||
临时羁押的最长期限 |
||||
临时羁押的平均期限 |
||||
被监禁者的刑期分布 |
||||
终身徒刑 |
90 |
0 |
90 |
2006 |
10年到20年以下 |
603 |
17 |
620 |
|
5年到10年以下 |
2 109 |
76 |
2 185 |
|
1年到5年以下 |
7 671 |
3 28 |
7 999 |
|
不到1年 |
8 513 |
4 90 |
9 003 |
|
被监禁者的罪行分布 |
||||
重罪 |
||||
人身伤害 |
491 |
6 |
497 |
2006 |
财产损害 |
484 |
20 |
504 |
|
其他 |
80 |
3 |
83 |
|
轻罪 |
0 |
|||
人身伤害 |
976 |
60 |
1 036 |
|
财产损害 |
1 266 |
39 |
1 305 |
|
其他 |
525 |
24 |
549 |
|
违法 |
||||
人身伤害 |
4 |
2 |
6 |
|
财产损害 |
2 |
0 |
2 |
|
其他 |
96 |
0 |
96 |
|
违法 |
||||
人身伤害 |
4 |
2 |
6 |
|
财产损害 |
2 |
0 |
2 |
|
其他 |
96 |
0 |
96 |
|
监狱中发生的死亡数 |
||||
每年执行的死刑犯人数 |
0 |
2012 |
||
司法系统各个级别每名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平均数 |
||||
每1 000名居民的警察和治安员人数 |
||||
每1 000名居民的检察官和法官数 |
0.054(每18 382名居民一名法官) |
2011 |
||
用于警察/治安和司法系统的公共支出的比例 |
||||
申请免费司法援助的被告和被拘留者实际获得此种援助的比例 |
78% |
2011 |
||
各类犯罪的受害人在司法裁决后获得赔偿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