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共和国

[1998年4月15日]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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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理、人口和经济状况 ....1-122

A.地理位置 .....................1-22

B.人 口 .............................3-102

C.经 济 ...................................11-124

二、一般政治结构 ...................................13-364

A.政治历史 ................13-244

B.权力机构的组织 ..................25-367

三、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37-499

A.司法组织 ............................40-4310

B.受害者可以享受的赔偿和恢复名誉制度 .............44-4911

四、新闻和宣传 ............................................50-5912

A.文书的传播 ..................................5112

B.将文书翻译成本国语言的问题 ...................5212

C.负责编写报告的政府机构 53-5413

D.公开辩论 ....................................55-5913

一、地理、人口和经济状况

A. 地理位置

1. 中非共和国位于非洲大陆心脏地带。它的面积为623,000平方公里,北邻乍得、东接苏丹、西连喀麦隆、南接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刚果—布拉柴维尔共和国。北部地区的气候属于撒哈拉以南性质;南部则为赤道性气候。全年分为两季:旱季和雨季。全国雨水丰富,但在旱季,草原地带的降雨量不足。境内森林茂盛,地下矿藏丰富。

2. 在行政方面,中非共和国划分为省、县、行政检查站和镇。但是,在下放和区域化的背景下,1995年1月14日的宪法规定将全国划分为七个区域(第99条)。

B. 人 口

1. 人口状况

3. 根据1988年人口普查,估计1988年12月的人口总数为2,688,428人。平均每平方公里为4.3人。自1995年,人口总数应为接近3,000,000人。在中非全境,人口分布很不均匀。东部人口稀少,在全国领土53%的面积上,仅有20%居民居住;而西部则占全部人口的80%。大部分人口为农村居民(1,706,307人,1988年),即占总人口63.5%;城市人口为982,110人,占人口总数36.6%。

4. 1988年人口普查资料表明:中非人口相当年轻,15岁以下居民占总人口的43.3%;15至59岁占51.7%;60岁以上者,占5%。

5. 1988年人口普查显示全国共有59,314户。在户主中,81.2%为男子;18.8%为妇女。32.8%家庭生活在城市;67.2%在农村。在农村地区,六分之一的妇女为家长;在城市地区,四分之一妇女为户主。

2. 人口自然动向

6. 出生率:自1975年至1988年,人口出生毛增长率由44%降为41.6%。但在中非共和国,出生率仍然偏高,因为每一妇女平均生育的子女由1975年的5.9名增长到1988年的6.1名。生育偏早和偏晚两种情况均存在。这次人口普查表明:72%的妇女怀孕年龄在30岁以前。同时还应指出,全国不育的现象令人忧虑。1988年,估计有26%的50岁妇女终生不育。

7. 死亡率:最近,总的死亡率不断下降,毛死亡率已由每1,000名居民死亡19人降至每1,000名居民死亡16.7人。死亡率在0至5岁和70岁以上居民中偏高。由于死亡率降低,寿命期望有所延长;每年延长0.45岁。期望寿命的增长因性别而异,自1975年至1988年,男子寿命由41岁增长为47.2岁;妇女寿命由45岁增长为50.6岁。

3. 多民族的特点

8. 中非的民族因自然环境不同而具有显著的多样性。但是,也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的文化特点,例如桑戈语为所有人使用的国语。

9. 主要的民族是:

国家西部的格巴耶族;

中西部的班达族;

西南部的班图族;该族又分为姆比姆、恩巴卡—曼加、潘代、班冈多、姆巴蒂和卑格米等分支,这些分支都居住于森林地区;

来自大草原和尼罗河的乌班吉族人包括恩巴科、蒙宗博、恩班吉里和布拉卡等分支;

恩班迪族又分为桑戈、雅科马两个分支;他们分布在整个乌班吉河流域;

恩扎卡拉—赞代族居住在国家的东部;以及

萨拉和恩布姆族,居住于国家北部。

4. 教育水平

10. 文盲的比率仍然很高,1988年,有1,478,460人既不会读书、又不会写字,占全国人口63%,而在1975年则为77%。妇女文盲比率更高(76%),超过男子(49.1%)。调查还表明,10岁及10岁以上人口中30%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仅有11%学历高于小学。同时,在1988年,在自称经常上学的358,564人中,有221,802名男童,137,762名女童,即男童的比率占161%。这一高比率表明女童的入学率很低。

C. 经 济

11. 中非的经济形势令人忧虑。最近几年,经济形势的特点受到持续不断的社会政治危机的影响,导致相当大部分的工业和商业结构受到破坏,因此经济活动普遍衰退。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按实际情况计算已由1995年的2.9%降为1996年的-2%,差额为4.9%。

12. 中非经济基本上是农业经济,第一产业(农业和采矿业)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主要出口农产品是咖啡、棉花和烟草。维持生计的农产品是玉米、花生、小米、高梁、芝麻和木薯。畜牧业和渔业在经济活动中有不可忽视的贡献。1995至1996年间,林业活动有所减少,原林生产减少了11.7%, 由325,895立方米减至278,810立方米。1995至1996年间,矿业活动也有所减缓。

二、一般政治结构

A. 政治历史

13. 在1946年10月27日至1958年12月1日之间充当法兰西海外殖民帝国的乌班吉—沙立领地之后,中非共和国于1960年8月13日取得了国际承认的主权。国家的政治飞跃真正开始是在1946年,当时颁布了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该法律案文设立了一种议会制度,使法国海外领地当选的议员可以在宗主国议会第二院占有一席。

14. 但主要是在1956年,在该国政治行政结构发展史中,出现了决定性的转折,此时实施了德费尔法案,给予各领地行政上的自主权。因此,按照这一法案,乌班吉—沙立自行建立了领地议会,此前于1957年,在各政治组织之间进行了争夺激烈的选举。经过此次选举,由班吉市市长兼议员巴特莱米·波冈达领导的政党—— 黑非洲社会发展运动(社发运动)获得了全部议席,因而成为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政党。波冈达神父是社发运动的创始人,他以自己的行动为1946至1959年(他去世的那一年)间乌班吉的政治生活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15. 正是他于1959年2月16日赋予中非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该宪法由立宪议会予以通过。这部宪法由共和国总统颁布,最终肯定了在法兰西共同体中中非共和国的地位。该共同体是一种极其松懈的联邦政体,它赋予法国一些重要的职权,涉及国家主权、特别是关于货币、外交、军队、司法和能源方面。但是1959年的这部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1958年10月4日的法国宪法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体制,建立一种合理的议会制度。在这个制度下,议会为单院制,行政、立法和司法权显著分立,但是在与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中,共和国总统占主宰地位。

16. 不幸的是,波冈达总统于1959年3月29日在一次事故中丧生,这就使刚刚建立的体制没有机会得到巩固和加强。因为他的继任人戴维·达科总统在形势的逼迫下,一上台就对宪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正,从而无可挽回地影响到议会制度的性质,以致在1960至1964年间,建立了一种新的宪法体制,首先是使社发运动成为唯一的政党,然后又将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从而损害了各种权力合作的制度。

17. 因此,1964年11月16日,国民议会通过了第二部宪法。唯一的政党—— 社发运动在单一的名单上提出了总统选举和立法选举的候选人。1964年的政体是一种总统制,其中取消了弹劾动议权以及承认共和国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各部部长没有自主权,而完全听命于任免他们的国家元首。

18. 这一体制只持续了一年;因为在1965年12月31日,戴维· 达科总统被让·贝德尔·博卡萨上校领导的一次政变所推翻。后者自上台次日起至1976年12月4日以颁布宪政法案来治理国家;在后一个日期,颁布了帝国宪法。

19. 这第三部宪法认可了一种立宪君主制度,并赋予皇帝以异乎寻常的权力,类似总统制的政体。该宪法规定设立单院制的议会,议会享有剩余权限,另设宪法法院、和由总理领导的政府。应当说明,在帝国制度下,议会和宪法法院从来没有产生过。此外,帝国宪法还宣布,社发运动是唯一的政党,承认它有权控制政府的行动,规定一般施政方针、并就皇帝提交给它的一切问题发表咨询性意见。1979年9月21日的政变由戴维·达科总统发动,通过巴拉古达行动,结束博卡萨一世皇帝的独裁统治。

20. 1981年2月5日,戴维·达科颁布了第四部宪法,该宪法是全国思考研讨会制定的。1981年3月的总统选举中,戴维·达科的政党、中非民主联盟(民主联盟)取得了胜利,后者因而被选为共和国总统。

21. 但是,上述根本大法所规定的机构并没有产生,因为1981年9月1日,军队又夺回了政权。军队的首脑安德烈·科林巴将军宣布立即停止执行宪法,禁止各政党活动并且通过全国复兴军事委员会(军委会)进行统治。1986年11月26日,他通过全民投票颁布了一部新的宪法,建立更为强化的总统制,将单一政党体制化,该政党即为中非民主运动(民主运动),同时建立了两院制的议会(下院为国民议会;上院为经济和区域理事会)。这些机构进行正常的运作,甚至超过了宪法规定的任期。但是,在90年代民主化运动的推动下,1986年的宪法先后由1991年3月8日、1991年7月4日、和1992年8月28日的第91.001、91.003、91.013号法令修订。这些宪法改革建立了多党制和议会制,总之是使政治生活放宽了。

22. 从1992年10月至1993年9月,中非共和国经历了为时过长的过渡阶段,因为1992年10月25日的选举被科林巴总统宣布作废,他认为这次选举有许多不正常现象。在这一过渡时期,延长共和国总统任期是以得到承认的各主要政党领导的共识为基础的。因此,共和国临时全国政治理事会(政治理事会)、某种由贤哲(即潜在的总统候选人)组成的机构被宣布建立;这一机构仅有咨询作用,没有任何决策权。

23. 此外,为使这一走向建立合法政治体制的和平过渡能够顺利完成,成立了一个混合选举委员会,负责普查选民并监测选举活动。该委员会由执政党和反对党组成。由于拥有足够的人力、财政和物质手段,该委员会顺利完成了1993年8月和9月的选举,并使中非人民解放运动的候选人当选,该候选人即中非现任国家元首、昂热·费利克斯·帕塔塞总统。

24. 昂热·费利克斯·帕塔塞先生在其政纲中答应人民颁布一项新宪法,并于1994年12月28日以全民投票予以通过,然后于1995年1月14日由总统明令颁布。按照中非的宪法专家,该宪法是1959年和1981年两部宪法的综合产物。它主要的特性如下:

限制总统任期;

建立一个真正的议会制,由单一议院组成;

设有宪法法庭,负责监督各种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同时监督各种权力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并确保对公民自由的保护;

司法机构由两类司法管辖范围组成,即一般司法和行政司法;

分为各个大区。

B. 权力机构的组织

25. 根据宪法第17条,国家的形式是共和国。中非国家是一个法治、主权、不可分割和政教分离的国家,在这个国家里,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权力分离是显而易见的。

1. 行 政 权

26. 行政权有两个首脑机构,包括共和国总统和由总理领导的政府。

27. 共和国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六年,可连任一次,他体现国家团结并确保国家永存。由宪法赋予他的权力是重要并且是多种多样的。仅举主要如下:

任免总理;

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免政府成员;

他是行政机构的首脑。他以此身份主持部长会议、颁布法令、法规并签署法案;

他是三军总司令。他以此身份主持国防委员会;

他是最高法官会议主席;

他谈判并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接受委派给他的大使和使节;

他行使大赦权;

最后,共和国总统在涉及国家生活或国家体制的严重危机时,行使特别权力(宪法第26条)。

28. 总理是政府首脑,由总统在议会多数党有影响的人士中选出。他的任务是执行共和国总统所制定的政策(第37条)。在政治和行政方面,他领导和协调政府的行动。总理只掌握行政机构并受国家元首的委托任命文职官员。

29. 此外,他主持内阁会议以及各部之间的委员会会议,其日程需经国家元首事先批准(宪法最后部分第37条)。最后,政府首脑既对国家元首、又对国民议会负责。他在行使职权时可将部分权力委托给各部部长(宪法第40条)。

30. 国家现行宪法第41、42和第43条明确规定了政府成员的职责。宪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责一部分涉及事先由政府在部长会议上予以审议的问题:(a) 共和国的一般政策;(b) 计划草案;(c) 宪法修正案草案;(d) 某些文职和军职官员的任命。

因此,政府成员应在国民议会特别会议期间到会,以便回答议员们就其主管范围所提出的书面和口头问题。

2. 议 会

31. 议会由单一议院组成,享有通常议会制度所赋予的权力。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国民议会议员选举议长,议长任期与议会同。议员在行使职权和议会会间,均享有宪法第49条所规定的议员豁免权。

32. 国民议会的权力与传统议会制的规定相同,可分为四大类:(a) 通过法律;(b) 通过信任投票和弹劾案监督政府的行动;(c) 提出书面或口头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d) 由国民议会授权政府宣战。

33. 法律的范围极其宽广,但宪法第58条规定了它的界线。此外,共和国总统批准或废除国际协议和条约需经国民议会授权(宪法第66条)。

3. 司 法 权

34. 1995年的宪法规定,司法权由最高法院行使,包括宪政法庭、行政法庭、司法法庭以及财政法庭。

35. 如今,最高法院已经按照法国体制,分解为两个司法管辖范围:

司法本身的管辖范围,包括:最高法庭、上诉法庭、审判法庭和劳工法庭,以及

行政管辖范围,包括行政法庭、争端法庭和审计法庭。

应该指出,还有特别司法管辖范围,即高等裁判法庭和常设军事法庭。

4. 宪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36. 宪法第九部分第97条规定,设立经济及社会事务理事会。该机构发挥咨询作用,因为政府有义务就任何经济、社会和文化性质的规划和计划草案征求这一机构的意见。此外,凡涉及中非共和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一切提议、法律草案、法规、法令草案和其他措施,均必须征求该机构的意见。该机构由各类社会职业者的代表组成。不仅如此,1995年1月14日的宪法第13条还规定,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广播电视事务高级理事会,负责规范中非共和国的言论自由问题。

三、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37. 关于在人权问题方面的司法、行政或其他机构,1995年1月14日的宪法第1条规定:“人身神圣不可侵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有绝对的义务,尊重并保护人身……”。根据这一规定,“一切国家工作人员”毫无例外地、绝对地必须遵守这一职责。

38. 除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若干非政府和其他组织也在人权方面享有权力。它们是:

中非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它的主要任务是适当解决中非妇女、以及一般说来非洲妇女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中非人权同盟(人权同盟):它的宗旨是促进和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和集体的各种自由;

天主教教会正义与和平主教委员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减少社会不公正和社会无保障现象;

争取废除酷刑和死刑基督教徒行动协会(基督教徒行动会):它的宗旨是进行宣传,以反对酷刑的丑闻,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刑法和待遇以及反对任何政治制度下的死刑;

中非律师协会:它的任务是监督律师业的道德状况;

非洲法律工作者协会驻班吉国家分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大规模的新闻活动,以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个人和集体自由,这正是非洲各国人民全面自主发展的先决条件。

39. 还应当提到另外两个机构:

全国人权委员会(全国人权委),由1991年9月25日第91.009号法令宣布设立;它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全国境内基本人权的遵守状况(参阅后文第49、53、55、56等段);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后续工作全国委员会:它监督该公约各条款的执行状况并就儿童状况编写报告,提交设在日内瓦的儿童权利委员会(参阅后文第49和第54段)。

A. 司法组织

40. 关于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的补救手段以及受害者可以享受的补偿和恢复名誉体制,在研究这一复杂的问题之前,应先介绍一下司法组织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补救办法如何实施。的确,中非的司法结构依据1965年12月23日的第65/75号法令。司法管辖范围如下:(a) 初审法庭或一般警察法庭;(b) 裁判法庭和 (c) 上诉法庭以及最高法院。

应当指出,时至今日,1995年12月22日的第95.010法令已废除了上述法令。

41. 的确目前在整个中非的领土上,行使司法的机构是上诉法庭、行政法庭、审计法庭、争端法庭、以及各类法院和法庭。1995年法令的重大改革之一是:只有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才有专门性质的分庭。在上诉法院一级,又分为民事法庭和商业法庭,以及一个教养分庭和一个社会分庭。关于最高法院,又分为民事和商业分庭,以及刑事分庭和社会分庭。

42. 在刑事司法管辖之外,还有特别法庭:

劳动法庭;

常设军事法庭,由1985年4月19日第85/015号法令规范,其判决可提交最高法院复审;

1978年11月28日第87.052号法令设立的最高司法法庭,已经在1996年改组。它仅在国家元首犯有叛国罪的情况下,以及对部长按照国民议会三分之二多数的决定的意愿有司法权。该法庭的判决不得上诉。同时应注意:律师可自由进入上述任何法庭。

43. 在行政方面,上诉均提交1995年12月23日第95.012号法令第24、25和其后各条款设立的行政法庭。应特别注意行政法庭的上诉。有关刑事、民事、商业和社会问题,上诉均提交最高法院。在刑事方面,有关上诉的特别条款由设立中非刑事诉讼法典的第61/265号法令规定,另有95.011号法令规定了最高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在社会方面,有关上诉的特别规定见该法令第三章第86条等条款。在民事方面,有关上诉的规定见1991年12月27日第91.016号法令(民事诉讼法典第14篇第491及其后各条)。

B. 受害者可以享受的赔偿和恢复名誉制度

1. 赔 偿

44. 在中非共和国,赔偿程序与法国不一样,法国最高法院有权受理赔偿案件。与此不同,原告一般使用任意逮捕的规定,以便为他们所遭受的损失争取赔偿。

2. 恢复名誉

45. 原告可以恢复其各种权利,这表现为:恢复名誉等于废除判决并且废除由此产生的各种剥夺权利(中非刑事诉讼法典第289条)。

46. 关于各种人权文书所规定的权利,共和国宪法均予以保护。其他的法令和法规均不得减损这些国际文书。中非共和国签署并批准了大部分的国际文书。但是,如何结合仍然是一个认识问题。这些重要的文件仍然与本国法律脱勾。在法庭面临引用这些重要文书,往往引起某些法官强烈的反应。因为这些法官严格执行举世公认的两项原则,即“无法律即不构成犯罪”和“无法律即不予判刑”。

47. 上述情况毫无变化,因为意见仍有分歧。有些人认为,当人权文书已签署并批准,它们在事实上就可以付诸实施。另一些人则认为,这些文书虽然可以实施,因为已经签署和批准,但仍应吸收到本国国内法中,这是根据参考融入的原则。对于后一部分人来说,改写国际文书是很重要的,以便在实施之前使这些文书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

48. 在这种双重性面前,1995年1月14日的宪法作了裁决,“经正式批准或同意的条约和协定,一经发表即具有高于本国法律的权威……”。因此,行政和司法当局就应当执行,原告可以引用或在法庭面前直接以此为根据。

49. 有负责监督人权遵守情况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权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公约后续工作全国委员会。不过这些机构还没有运作;特别是现在的全国人权委员会,法令虽然已经发表,但迄今无法工作。

四、新闻和宣传

50. 应当明确,为宣传联合国各项人权文书,是否向人民和有关当局作了特别的努力。

A. 文书的传播

51. 国家和国际法律文书的传播主要是通过国家媒体,即广播、电视和报刊。自独立至今,广播仍然是唯一的主要方法,的确,其他的新闻手段数量很少,收效甚微,不能够深入全体人民。在城市居民各社会阶层所进行的调查表明,只有极少数中非人拥有有关人权的各项文书,却不了解其内容。而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有这些文件。某些非政府人权组织的成员甚至说,他们之所以加入,唯一的目的就是在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能够有兄弟们保护。

B. 将文书翻译成本国语言的问题

52. 桑戈语是全国通用的口语,自从独立以来,作出了一些努力将某些文件翻译成桑戈语。但迄今为止,任何人权文书均未翻成此种语言。而仍然以法文起草的本国全部法律文书也未翻译。这就是说,将文件翻成桑戈语的问题是一个重大的障碍,这个问题在中非共和国存在,而当局还没有找到解决办法。即使正在考虑作出翻译的努力,也仍然处于计划的阶段。

C. 负责编写报告的政府机构

53. 很难弄清,自从独立以来,是否已经建立了政府性的机构,来起草各种报告,也不知道这些机构是否收到了外部来源的资料和其他数据。一直到1991年,政府才迫于形势而建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1991年9月25日第91.009号法令)。这个委员会直到最近仍是有权编写报告的唯一政府性机构。尽管全国委员会当时直属共和国总统府,它却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经费和政治问题,这就使它不能够正常转运。由于使这一国家机构正常运转陷于瘫痪的那些困难,很难说它已经从外部来源收到什么资料和其他数据。

54. 1992年,中非共和国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由于在全国一级建立该公约的后续和执行机制确有必要,于是在1993年4月,建立了《儿童权利公约》后续工作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建立了一个起草小组,起草了中非共和国的初始报告,说明为执行《公约》所承认的权利,已采取了哪些措施(CRC/C/11/Add.1, 1998年4月15日提交)。

D. 公开辩论

55. 报告的内容是否经过公开辩论,这个问题很难回答。的确,如同前文已经指出的那样,首先是全国人权委员会几乎没有运作,不能真正起到它在起草报告中应该起的作用。其次,即使该委员会起草了一份报告,当时的一党制度也很难接受由委员会来组织公开讨论,特别是关于建立全国委员会的第91.009号法令第14条禁止公布侵犯人权的各种案件。

56. 目前,全国人权委员会属于司法部领导。新的委员会允许全国委员会公布被发现和确定的侵犯人权案件。遗憾的是,新的委员会尚未开始工作。与全国人权委员会的情况不同,预计《儿童权利公约》全国委员会将组织一次公开辩论,讨论初始报告,并将广泛宣传此次讨论。

57. 最后,可以说仅仅是最近几年来,才作出特别的努力,向中非广大群众和有关当局宣传人权文书所阐述的各项权利。这些努力是由保卫人权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的,在前一章我们已经提到它们的努力,它们组织一些研讨会,并在电台和电视台进行了播放。

58. 但是应当强调指出,由于国家所经历的物质、特别是财政困难,所作出的努力仍不尽人意。所有这些限制,对于向广大群众宣传是不方便的,对于农村最贫困、一无所有又地位脆弱的人民来说,捍卫其基本权利尤为困难。这一部分广大群众仍然对各项人权文书一无所知。目前,向中非公民进行宣传以及出版各种人权文书对于本国的主管当局以及人民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人民必须做出努力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

59. 归根到底,还需要作出重大的努力、以至牺牲,才能确定对中非公民怎样才能最有效地宣传、教育和培训,才能建立其人权的概念;如果将有关艾滋病的宣传与此比较,就可以看到,中非公民有关艾滋病的各种问题被告知的程度,远远超出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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