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SEN/2011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9 Octo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作为签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塞内加尔 *

[2011年2月15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一般数据和统计资料1-283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1-213

B.宪法、政治和司法结构22-286

二.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29-527

A.国家一级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29-337

B.国家一级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框架34-489

C.国家一级提交促进人权报告的程序49-5211

三.基本人权条款的落实53-7811

A.不歧视与平等53-6011

B.求助与程序保障措施61-7212

C.参与公共生活73-7813

一.一般数据和统计资料

A.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1.塞内加尔位于非洲大陆伸入大西洋部分的最西端,汇接欧洲、非洲和南北美洲,是海运和空运的重要枢纽。国土面积196,722平方公里,北临毛里塔尼亚,东临马里,南临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西临冈比亚和大西洋,海岸线长达500多公里。首都达喀尔面积550平方公里,是一个半岛,位于塞内加尔最西端。气候是典型的苏丹-萨赫勒地带气候。每年11月至次年5月为旱季,6月至10月为雨季,两种季节交替轮换。

2.据最新统计(2002年的全国人口普查),塞内加尔的人口是1,140万,年均增长率为2.6%,平均人口密度为48人/平方公里。

3.塞内加尔人口分布不均匀,东部人口不足(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至5人)与沿海高度密集(达喀尔地区的人口密度超过每平方公里4,000人)形成鲜明对比。25%以上的人口聚集在达喀尔地区。另一个人口密集地是包括法蒂克、卡夫林和考拉克在内的中部地区,即“花生盆地”,聚集了全国35%的人口。塞内加尔东部地区人口非常稀少。

4.妇女占全国人口的52%。外国人的比例大约为2%,主要集中在首都达喀尔,从事贸易、工业、服务业和在国际组织中工作。在塞内加尔,人们主要信奉是伊斯兰教(94%)、基督教(5%)和泛灵论(1%)。

5.分析塞内加尔人口的年龄结构可以得知该国人口较年轻:平均年龄为22岁,42.7%的人口小于15岁。潜在劳动力(15-64岁)的比例为53.8%,老年人(65岁及以上)的比例为3.6%。学龄人口,即7-12岁的儿童,占总人口的17%,其中三分之二生活在农村。

6.另外,塞内加尔人口呈现多民族化,民族数量多达二十多个,主要包括沃洛夫族(全国人口的43%)、颇尔族(24%)和谢列尔族(15%)。其他族裔群组主要由生活在塞内加尔南部地区的人口组成,尤其是卡萨芒斯地区的人口。迪乌拉族是最大的社区,曼丁哥族和班巴拉族在与马里和几内亚毗邻的边境地区组成一些小社区。其他少数民族主要居住在东南部的山区,如巴萨里族就居住在富塔-贾隆的围城里。

7.民族多样化造就了文化活力,每个族群特有的古老传统为塞内加尔文化提供了丰富的资源。自国家独立以来,塞内加尔政府一直致力于弘扬真实、积极的传统文化,除官方语言法语之外,还大力推广民族语言。族群之间通婚、宗教团体和平共处以及“开玩笑的亲属关系”传统,都成为保障塞内加尔民族团结的重要价值观念。

8.就行政组织而言,塞内加尔划分为14个大区和45个省。实际上,2008年,第11个大区(马塔姆)成立后,原来的卡度库省、卡夫林省和塞久省提升为大区。省(大区的行政区划)再划分为区。

9.另外,地方团体法(1996年3月22日第96-06号法律,基本法)规定将一些重要权限转移给地方民选官员,大大增强了分权机构的自治能力。大区成为重要的分权机构,由选举大区区长和选举产生的大区议员领导。大城市划分成区镇(全国共有43个区镇,其中19个在达喀尔)。最小的城市下设市镇,全国共计150个市镇。市镇由市长和选举产生的市议员治理,农村地区的分权机构是农村社区,共计340个,由社区区长和农村议员领导,两者均由地方选举产生。

10.经济方面,据一些原始资料表明,2004年,塞内加尔的国民生产总值是72亿美元,人均收入700美元。塞内加尔1994年开始实施一项体制改革宏伟计划。自此,其经济便进入了快速增长时期(1995至2006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为5%)。2000年以来,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建筑、贸易、交通和电信。尽管该计划改善了公共财政状况和货币稳定性,但并没能明显减少贫穷(半数以上的塞内加尔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也没有降低失业率,塞内加尔的失业人口占总人口的40%至50%,年轻人失业尤为严重。

11.塞内加尔的经济政策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2005年,阿卜杜拉耶·瓦德总统为塞内加尔制定了“快速增长战略”,旨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将塞内加尔提升至新兴国家行列。《农业回归计划》鼓励年轻人,特别是移民和非法移民受害者开展农业项目。2008年实行的《食品丰富与物资充裕计划》旨在应对粮食危机。这些计划的实施证明塞内加尔政府政治意志坚定,努力把农业变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2009年的国家预算估计是18,000亿西非法郎。

12.近几年,塞内加尔第三产业(旅游业、电视服务)、纺织业和服装业以及海产品发展迅速。还实施了一些“大项目”,旨在弥补基础设施领域的不足,消除制约国家发展的障碍(如在达喀尔和内陆地区修建现代化公路、在Ndiass新建国际机场、在达喀尔和捷斯之间修建高速公路以降低达喀尔的拥挤程度、八格尼矿业港口建设项目、铁路现代化工程、塞内加尔东部铁矿和马塔姆磷酸盐矿开采)。

13.对人类可持续发展有利的优先产业也取得了可观成果。

14.塞内加尔拨给教育领域(从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的资金2003年为35%,2004年为37%,2005年为40%。根据规划与教育改革局公布的《2000-2005年的教育状况》所列指数,将除债务和公共开支之外的政府运营预算33%用于教育的目标在2000年至2004年没有实现。到了2005年,才达到该比例,且大大超过,达到40%,主要是因为塞内加尔总统采取了积极政策。另外,2004年,政府及其合作伙伴在农村小学教育上投入了5,200万美元。其中,国家预算约占78%,家庭通过向学生家长协会缴纳会费占15%,出资人占6%,地方行政机构占2%。政府为了促进农村小学教育做了重大努力。2000-2004年,政府新建7,109间小学教室,修葺930间。就全国而言,中学生有295,474人,42%是女孩。

15.塞内加尔将初级卫生保健列为全国重点工作,主要表现是合理分配保健机构。开设卫生站(平均1个卫生站负责11,000名居民)逐步实现将卫生保健覆盖全国的目标,并采取与《巴马科倡议》所提建议内容一致的补充措施(降低成本、改善管理、全民参与、处方合理化)。

16.通过实施上述措施,使居民可以免费或以较低费用享受下列计划和行动计划所提供的医疗服务:

扩大免疫方案;

产前就诊;

基础治疗就诊;

照顾老年人(“芝麻”计划);

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方案;

流行病管理方案;

加强营养方案等。

17.另外,鉴于疟疾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对人类发展的危害,塞内加尔政府还将这两类疾病的防治作为绝对优先工作。事实上,《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计划》及其子计划“孤儿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易感染儿童”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2005年,塞内加尔全国人口的艾滋病感染率为0.70%(人口与健康调查――2005年),监测哨点的感染率为1.5%。《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施行期限是2002-2006年。另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正在制定中,施行期限是2007-2011年。

18.社会保障政策方面,塞内加尔政府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后,为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建立了一套现代社会保障体系。2000年开始提高补助金,使得2002至2008年养老金的面值上涨55%,实际价值上涨50%,退休金双月支付。至于家庭补助金,在公共部门内,从每月750西非法郎增加至每月每个儿童2,400西非法郎。另外,对于私营部门,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局每个季度为每个儿童拨付6,750西非法郎的家庭补贴。这些补助能让在学儿童一直受益至21岁,非在学儿童至15岁,学徒儿童(包括手工业部门)至18岁。

19.通过其下设的卫生、社会和家庭行动部,社会保障局为弱势群体提供各类服务,如低价购买药品和营养康复。塞内加尔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运作依靠一些正式社保机制,只覆盖已在社会保障局参保的劳动者。塞内加尔刚刚起草了一份《国家社会保障战略》,旨在将社会保障范围扩大至非正式部门,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

20.在塞内加尔,残疾人占总人口的6%-10%,分类如下:32.76%为肢体运动残疾人;16.60%为视障残疾人;50.64%为其他残疾,主要包括聋哑人、白化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麻风病人(麻风病病变患者)。这类人群通常处境困难,依赖他人照料。其他文件资料显示,塞内加尔残疾人总数中约10%为儿童。塞内加尔有一些以残疾人为对象的计划和机构,如:全方位教育方案,该方案通过整修学校的设施,允许一些残疾儿童在公立小学和学前机构(幼儿园)入学;肢体运动残疾人重新融入社会的Talibou Dabo中心;聋哑人重新融入社会的语言听觉中心;捷斯视障残疾儿童中心。

21.为了减少贫困、帮扶困难家庭,塞内加尔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

设立社会发展基金(2002-2005年),援助了1,172个项目,总额高达105亿西非法郎(其中20亿用于资助与家庭直接有关的项目活动);

成立基础社区组织),其中300个是妇女基础社区组织。就绝对数量看,受益者总数达到917,385人;

实施《减贫扶持计划》,2003-2005年对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妇女、青年、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流离失所者、难民)的资助金额总计13亿西非法郎;

实施《扶贫计划》,总金额达150亿,小额信贷惠及75,236名受益者,其中80%是妇女;

设立“国家团结基金”,2004年的年度开支约为6.5亿西非法郎。

B.宪法、政治和司法结构

22.塞内加尔自独立伊始(1960年),国家的政治生活始终是单一政党体制,即塞内加尔进步主义同盟,后来更名为社会党,当时的领导人是列奥波尔德·塞达·桑戈尔。非洲大陆专制体制占优势,塞内加尔于1970-1980年开展民主制度和多党制建设,长期起到表率作用。1981年,阿卜杜·迪乌夫接任桑戈尔出任塞内加尔总统。1983年、1988年和1993年迪乌夫连任,但反对党一直指控存在选举舞弊,迪乌夫在2000年大选中输给了社会党的长期竞争对手阿卜杜拉耶·瓦德。社会党执政了四十年,瓦德总统代表了塞内加尔人民希望变革的心声。塞内加尔这次政权更替成为非洲大陆的榜样。2001年1月,塞内加尔以全民公投的形式,通过了阿卜杜拉耶·瓦德总统提出的新《宪法》(获得了超过90%的选票)。2007年2月25日,阿卜杜拉耶·瓦德以55.9%的选票通过第一轮选举实现连任,该选举是在所有国际观察员的监督下进行的,一致认为有效。

23.通过国家机构的改革深化民主,这是瓦德总统代表的新制度重点关心的另一个问题。

24.实际上,塞内加尔已经成为一个民主制国家,2001年1月22日通过的《宪法》确立的是一种半总统制政体。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执掌。国家元首直接普选产生,采用多数两轮投票制,任期为七年,只能连任一次。国家元首决定国家政策,任命总理,即政府首脑,并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各位部长。政府负责实施和协调国家政策。

25.本着深化民主参与、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改革国家机构,才能实现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这一积极、不可撤销的变化。

26.正因如此,继2007年和2008年两次修改《宪法》之后,塞内加尔成立了参议院,议会恢复两院制,包括参议院和国民议会,执掌立法权。出于同样目的,塞内加尔2008年8月7日颁布第2008-32号法律,决定成立经济与社会委员会。

27.总统、总理和议员负责提出立法。总统有权解散议会。根据《宪法》第85条和第86条的规定,政府须对总统和国民议会负责。

28.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塞内加尔的司法系统与法国的司法系统相似,主要包括宪法委员会、高等法院和各级法院。旧体制遗留下来的特别法庭国家安全法院已被撤销。

二.保护人权的总体框架

A.国家一级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

29.尽管塞内加尔的政体多次发生变动,但其宪法体系一直保持连贯性。在这方面,2001年1月22日通过的《宪法》继承并巩固了塞内加尔之前所有基本法律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如塞内加尔坚决尊重并促进人权,具体而言就是反对种族歧视。该原则在《宪法》序言和正文中均有体现。

30.通过下述宣言和承诺,可以看出塞内加尔《宪法》序言中的一些条款依据一些不可触犯原则编写而成,体现了塞内加尔《宪法》的连贯性:

“塞内加尔人民[……]坚决拥护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及非洲统一组织[现今的非洲联盟]采纳的国际文书,主要包括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言》、1978年12月18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公约》和1981年6月27日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该条款在编写中使用了“主要包括”一词,说明塞内加尔《宪法》也会包含塞内加尔作为缔约国的其他人权文书。

31.事实上,主要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都已被塞内加尔批准。仅作举例,塞内加尔批准了:

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批准日期:1963年5月9日)以及1967年1月31日在纽约签署的该公约的《议定书》(批准日期:1967年10月3日);

1966年12月16日在纽约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日期:1978年);

1966年12月16日在纽约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批准日期:1978年2月13日);

1966年12月16日在纽约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批准日期:1978年2月13日);

1966年3月7日在纽约签署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批准日期:1972年4月19日);

1979年12月18日在纽约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批准日期:1985年2月5日);

1984年12月10日在纽约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批准日期:1986年8月21日);

1989年12月20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批准日期:1990年7月31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批准日期:2003年10月31日);

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批准日期:1999年2月1日);

1990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45/158号决议通过的、2003年7月1日生效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12月在意大利巴勒莫签署的该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塞内加尔根据2003年7月18日通过的第2003-17号法律于2003年9月19日批准该公约。

32.此外,塞内加尔还批准了以下非洲法律文书:1981年6月21日在内罗毕签署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批准日期:1982年8月13日);1990年7月在亚的斯亚贝巴通过的《非洲儿童权利和福利宪章》(批准日期:1996年9月29日);2003年7月11日在马普托通过的《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妇女权利的议定书》。另外还批准了《关于设立非洲人权法院的议定书》(1998年6月10日通过,2004年1月25日生效)和《成立非洲联盟法院的议定书》(2003年7月11日通过)。塞内加尔政府积极参与将这些非洲高级司法机关融合为一个单独法院机构,即组建非洲司法和人权法院。

33.接受上述众多国际和地区人权公约,体现了塞内加尔坚决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决心。

B.国家一级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法律框架

34.塞内加尔《宪法》第98条明确规定:“所批准或通过的条约或协议自公布之日起便具有高于一般法律的权威,条件是各条约或协议的另一缔约国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塞内加尔批准的每项国际人权法律文书都是塞内加尔国内法和国家机构法的组成部分,各国家机关必须执行。此外,塞内加尔政府还毫不保留地认可由重要人权公约设立的监督机构的权限。

35.塞内加尔《宪法》第二章的题目是“公共与人类自由,经济和社会权利以及集体权利”,明确规定人民无种族歧视地享有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示威自由。该章节还明文规定了以下权利:文化自由权、宗教自由权、哲学自由权、工会自由权、言论和示威权、行事自由权、受教育权、学习读写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健康权、获得健康环境的权利、知情权。

36.塞内加尔政府在建立可持续机制、反对包括酷刑在内的侵犯人权行为方面也颇有建树。在2004年12月10日这个具有象征意义的日子,塞内加尔全国一致通过废除了死刑。

37.在这方面,塞内加尔再接再厉,不断从体制上巩固自独立以来所进行的努力。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组织结构上:2004年成立了人权和促进和平高级专员办公室,将保护和促进人类权利作为其绝对优先的任务。

38.上述高级专员办公室直属于共和国总统府,由以下机构组成:

一个人权窗口,负责接收任何人(自然人或法人)以及致力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领域的相关组织所提出的请求书。

一个负责追踪、收集资料、促进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办公室,负责撰写国家定期人权报告或记录塞内加尔对于国际和地区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监督机构信函和提问的回答情况。

一个打击贩运人口和类似行为的协调办公室。

39.为了有效补充上述高级专员办公室的行动,塞内加尔政府保留了一些机构组织,如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和共和国调解员。

40.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成立于1970年,前身是国家人权委员会,其地位大大加强。实际上,该委员会最初受辖于1993年2月16日通过的第93-141号法令,四年后,1997年3月10日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提高其地位。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组织,包含多个部门,主要任务是:

通过宣传让民众了解人权;

提请政府关注侵犯人权的行为,必要时,提出建议制止此类行为;

就所有与人权有关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每年向总统提交塞内加尔人权状况报告。

41.共和国调解员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根据1991年2月11日第91-14号法律设立,该法后来被1999年1月29日第99-04号法修改。除了1991年法规定的、又被新法沿袭下来的传统特权外,自1999年1月29日第99-04号法颁布后,共和国调解员除了接待个人的申诉,还能以预防为名自己提出申诉。共和国调解员在政府和认为个人权利或利益受损的公民之间扮演重要的中介角色。

42.在议会范围内设立了一个法律和人权委员会。次区域层面上,组建了一些议会网络,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

43.另外,还成立了多个监管机构,特别是在视听领域和选举监督方面。

44.国家广播电视监管委员会根据2006年1月4日第2006-04号法律成立,负责确保视听领域的团结,遵守多样性、伦理、职业道德、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技术细则和相关媒体公约。该委员会成立后,撤销了原先的广播电视高级委员会,更新并强化了塞内加尔自1991年以来一直采用的视听机制。

45.国家自治委员会根据2005年5月11日第2005-07号法成立,负责确保政府当局、政党、候选人和选民遵守选举法的规定。该委员会拥有一些重要特权,旨在保障选举自由和透明。国民身份证和选民证的数字化,以及在网上公布选举名单都大大方便了该委员会的选举监督任务。

46.人权的教育和普及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人权捍卫组织积极参与其中。

47.联合国大会第59/113B号决议通过了《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行动计划》(2005-2007年),目的是在小学和中学教育系统中开展人权教育。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落实该行动计划,塞内加尔政府通过教育部与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合作,编制了人权领域的基础教育课程。教育部的这份文件在合作伙伴,尤其是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在全国进行了咨询协商。

48.就高校来说,人权与和平研究所(IDHP/达喀尔大学)设立了人权研究专业硕士学位。

C.国家一级提交促进人权报告的程序

49.为了让国际社会了解到能够真实反映当地实情的共识报告,塞内加尔政府始终保持这样一个传统,即与民间社会的人权积极分子者商议,从而提高所提交文件资料的质量和可信度。

50.根据1997年3月10日颁布的与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人权报告的撰写必须咨询非政府人权积极分子。该委员会是关于根据国家机构的《巴黎原则》设立的,是一个包含多个部门的独立机构,主要职责是就任何与人权有关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包括塞内加尔政府向人权公约监督机构提交的报告。

51.由人权和促进和平高级专员办公室和各部级单位组成的政府技术委员会负责撰写人权报告,但报告的草稿必须提交国家人权机构审阅,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1997年3月10日法律,成立塞内加尔人权委员会的法律)。

52.随后,与民间社会的人权积极分子,特别是捍卫人权非政府组织进行商议,才最终完成人权报告的撰写工作,确保将这些报告广泛分发给公民阅读。

三.基本人权条款的落实

A.不歧视与平等

53.塞内加尔《宪法》中就有一些永久性条款,特别规定坚决消除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实际上,塞内加尔《宪法》第1条规定:“塞内加尔共和国是一个世俗、民主和社会国家。所有公民不论出身、种族、性别和宗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4.《宪法》第3条规定:“任何群体和个人均不得行使主权。国家主权归塞内加尔全体人民所有,可以通过人民代表或全民公投的方式行使主权。”

55.《宪法》第4条对上述条文作了补充:“政党和政党联盟共同参与选举,必须遵守《宪法》以及国家主权和民主原则。禁止任何政党或政党联盟代表某一种族、民族、性别团体、宗教、派别、语言或地区”。

56.《宪法》第5条规定须严惩以下行为:“任何种族、民族或宗教歧视行为,以及任何不利于国家内部安全或共和国领土完整的地区分裂宣传活动”。

57.《宪法》第7条严格规定:“塞内加尔人民承认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世界上任何人类社会、和平和公平存在的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塞内加尔即不存在奴隶,也不会因出生地和出生家庭不同而享有特权”。

58.另外,新《宪法》中还有好几项条款明文规定妇女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第15条第2款和第19条就规定了一些妇女权利:

拥有土地和持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和自己管理财产的权利。

59.另外,第25条规定禁止“在就业、工资和税收方面男女区别对待”。

60.男女均有权担任选举和政治职位这一原则已受《宪法》保护。事实上,继2007年11月对《宪法》第7条进行修改之后,男女均有权接受任命和担任职务这一规定已被认可。

B.求助与程序保障措施

61.塞内加尔的人权司法体系主要包括最高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事实上,塞内加尔《宪法》第91条明文规定:“司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卫士”。

62.行政机关等立法者在制定权利和义务时,完全可以设置限制条件,限制与人权有关的法律条文的内容和行使条件。

63.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就可以求助宪法委员会,阻止相关法律的颁布或实施。求助程序有两种:行动或例外:

行动求助:塞内加尔《宪法》赋予共和国总统和代表国民议会十分之一议员的代表向宪法委员会求助的权利,以便在某一法律颁布前核实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因此,通过审查,如果该法律对一些人权规定不认可,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起诉讼。

例外求助:宪法制定者希望通过例外求助机制,扩大宪法委员会的求助范围,核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实际上,这是一种开放性求助程序,因为任何接收审判的人如果认为其案件适用的法律不符合《宪法》的规定,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指出该法律违宪。如此一来,相关法院就不得不求助于宪法委员会,推迟宣判,直至宪法委员会对先决问题做出决定。

64.对普通法院来说,上述问题主要涉及与第一代人权有关的问题。因此,受审之人除了能享受所有受审者都能享有的权利,还能受益于刑事诉讼中专门为其规定的权利。

65.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

a)对抗原则;

b)机制原则;

c)尊重辩护权原则。

66.因此,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的规定,原告或被告均可以“以平等和公开的方式在一个公平和独立的法院为自己辩护”。

67.另外,被告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人身完整权,这就可以避免在搜寻证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酷刑行为。该原则出现在上述《宣言》第5条中。

68.此外,被告享有交往、信件、电报和电话保密权。

69.尊重私生活权利也得以保障。

70.一般来说,被告可受益于塞内加尔签署的所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内容以及塞内加尔《宪法》第二章规定的条款。被拘留者享有自由和安全权利,如果被认定情况特殊,他可以申请核查其被拘留是否合法。另外,还须在最短期限内对被拘留人进行审判。

71.关于刑事被告享有的特殊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基本权利:

a)无罪推定:主要规定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7条第1b款和《世界人权宣言》第11-1条。刑事诉讼中,如果不能证实一个人无辜,嫌疑人享有无罪推定权,直至提出能证明其罪行的证据。如果不遵守无罪推定原则,须宣告被告无罪或将其释放。

b)尊重辩护权:该权利包含几个方面,如自我辩护权或由他人替自己辩护,可以是自己选择的顾问或有最终决定权的人,也可以是熟悉案件信息的人,还可以是能提问证人或让证人被提问的人。

72.上述特殊原则保证了塞内加尔《宪法》第9条的有效性:“法律严惩任何损害他人自由的行为以及任何故意妨碍他人行使自由权利的行为。如果不是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前已经生效的法律进行审判,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辩护权是一项绝对权力,不论具体状况和程序级别如何”。

C.参与公共生活

73.所有公民均有权不受歧视地参与公共生活,该权利受《宪法》保护。

74.塞内加尔《宪法》第3条明文规定:“国家主权归塞内加尔全体人民所有,可以通过人民代表或全民公投的方式行使主权。任何群体和个人均不得行使主权。选举可以是直接选举也可以是间接选举,但必须是普遍、平等和保密选举。所有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已满18周岁的塞内加尔籍公民,不论男女,均享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

75.如前所述,政党和政党联盟共同参与选举。多党制体制下,每个公民团体只要遵守共和国的基本价值观念,都可以按照成立协会适用的程序组建政党。所有公民只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均有权自由成立协会,经济、文化和社会团体以及社团。

76.塞内加尔《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自由言论和发表其观点的权利,途径可以是语言、书面文字、图片、和平游行,只要行使这些权利时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危害公共秩序(《宪法》第10条)。

77.创建用于传播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社会、娱乐和科技信息的新闻机构完全自由,无须获得任何预先授权(《宪法》第11条)。

78.地区一级,地方团体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行政机构,由选举产生的议会负责管理(《宪法》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