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吉克斯坦

[20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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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和人民1-223

二、总的政治结构23-536

A. 历史概况23-276

B. 国家结构、政治体制和政府形式28-537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54-6811

四、资讯及宣传69-7116

一、土地和人民

1.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在过去十一年的独立发展期间,宣布坚持基本的民主价值观,并建立起市场经济,从而为每位塔吉克斯坦公民发挥其潜力创造了条件。

2. 在过去一个世纪里,塔吉克斯坦的领土、经济和社会构成发生了变化。国家的人口结构发生了变化。1897年,俄罗斯帝国实行的第一次普查表明,在当今的塔吉克斯坦领土内居住着100万人;而根据2000年的普查,塔吉克斯坦的人口为610万。在这期间,城市人口增长了24倍,农村人口增长了6倍。1

截至2003年1月1日,塔吉克斯坦的人口为650万,其中170万人(26.4%)居住在城市地区,而480万人(73.6%)居住在农村。人口中3,262,100人为男性(50.1%),3,244,400人对女性(49.9%)。1

截至2003年1月1日,塔吉克斯坦有310万人为18岁以下的儿童和少年,占总人口的46.7%。体能健全的人口(15至62岁的男性及15至57岁的女性)占人口的54.9%。处于退休年龄的人数为343,000人,占人口的5.3%。根据1997年进行的人口结构研究所得结果,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64岁,女性为69.6岁。1

3.根据国家普查,截至2000年1月20日,塔吉克斯坦的民族成分如下:塔吉克人(79.9%)、乌兹别克人(15.3%)、俄罗斯人(1.1%)和土库曼人(0.3%)。1

居住在塔吉克斯坦境内的民族大约有75个,其中包括吉尔吉斯人、鞑靼人、哈萨克人和朝鲜人。塔吉克斯坦的官方语言为塔吉克语;俄语为国际交流语言。居住在塔吉克斯坦的所有民族和族裔均有权自由使用其本民族语言,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

4.塔吉克斯坦位于中亚的东南部,领土由东向西长达700公里,由北向南达350公里。塔吉克的西北边界与乌兹别克斯坦(1,337公里)2和吉尔吉斯斯坦(630公里)1接壤;南部边界与阿富汗(1,030公里)1和中国(457公里)2接壤。塔吉克斯坦是典型的山地国家,领土的绝对高度从300至7,495米不等;领土的93%为山区,其山脉属于世界最高山脉。北部为费尔干纳山谷、西北和中部是突厥斯坦、泽拉夫善、吉萨尔和阿赖山脉;帕米尔山脉位于东南部。地球上许多最高的山峰都位于我国境内:索莫尼峰(7,495米)、列宁峰(7,134米)、Korzhenevskaya峰(7,105米)等等。我国的西南部有瓦赫什、吉萨尔和其他山谷,地势较低。

5.塔吉克斯坦的主要自然资源是河川和湖泊,水源来自冰川。长度超过十公里的河流合计总长度为28,500公里以上。我国的主要河流为阿姆河与锡尔河及其支流。帕米尔是最大的冰川地理系统;冰川覆盖的面积其达8,041平方米2。在帕米尔的1,085座记录在册冰川中,最大的为费琴科冰川(71—77公里)。

塔吉克斯坦有很多湖泊和水库。源自冰川或落石形成的湖泊最为常见。萨雷兹湖、Chapdara湖、卡拉库尔湖和佐尔库尔湖为一些地势最高的山区湖泊。塔吉克斯坦建造并运行了九座水库,其中最大的是Kairakum和努列克水库。

6.塔吉克斯坦的面积为143,100平方公里2。截至2003年1月1日,境内有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索格特州和哈特隆州,62个地区,23个城市,47个居民点和360个jamoat-dekhot(农村自治机构)。首都为杜尚别。根据2000年的普查,杜尚别的人口为561,900人;而2003年1月1日,其人口为604,000人。1

7.塔吉克斯坦的人口出生率较高,死亡率较低;因此,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较高。近年来,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了2%。2001年,新生儿为171,600名,其中88,400名为男婴,占51.6%,而83,2000名为女婴,占48.5%。2002年,新生儿为175,600名,即每1000居民中有27.3名新生儿。1

8.在转型过渡阶段内生活质量的下降造成某些疾病病例增加,并使总的死亡率上升。2002年,死亡率为每1000名居民中4.8人死亡,即31,100人(2001年,该数字为每1000居民中有5.1人)。

9.2002年,产妇死亡率为每100,000生育中有50.6例产妇死亡。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产后出血(30.4%)、产惊(30.4%)、生殖器外疾病(13.9%)和败血病引起的病症(10.1%)。3

10. 2002年,有13,500人迁离塔吉克斯坦(2001年和2001年均有14,400人迁离)。

11. 截至2003年1月1日,官方记录在册的失业人口为46,700人,其中25,700人为女性(55%)。15-24岁年龄组的失业人数为18,400人。2003年1月1日,注册的失业率为2.5%。1

12. 根据2000年的普查,15岁以上人口的每1000人中有981人具有高等或中等教育水平;981人中,有76人完成了高等教育,13人未完成高等教育,616人完成中等专门教育,575人完成了普通中等教育,192人未完成中等教育,59人仅完成初等教育。1

13. 在塔吉克斯坦所面临的许多问题中,贫困仍然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8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中。为消除贫困,塔吉克斯坦政府编写了一份减少贫困战略文件,于2002年获塔吉克斯坦马吉利西·奥利(最高国民大会,即议会)的马吉利西·纳莫扬达贡(众议员大会,即议会的下院)决定通过,正在根据该项决定采取切实步骤,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并寻求脱离贫困的方法。从该国经济改革方案的角度看,塔吉克斯坦正继续实行各项措施以改革其经济结构,提高其货币和信誉,完善其税收和预算体系,并加强国家行政和社会保护。

截至2003年4月1日,最低工资为5索莫尼。2002年每一工人的平均月工资为32.5索莫尼,平均每月的养恤金为10.06索莫尼。2002年6月1日起,最低老龄养恤金为5索莫尼。失业和短期残疾福利系根据塔吉克斯坦的社会保险规定支付的。

14. 依据法律,国家的保健机构提供免费和私人的医疗保健。为了一直到2010年实施塔吉克斯坦的卫生保护战略,目前正在起草2004—2005年期间国家保障医疗和保健服务中期计划。

15. 经济改革尚未对解决社会问题产生重大影响。一些保健服务及高等教育已经超越人口中有些阶层力所能及的水平。

16. 2001年,塔吉克斯坦的国内生产总值获得了其自独立发展以来所有年度(1997年为1.7%、1998年为5.3%、1999年为3.7%、2000年为8.3%)中最高的增长率,达10.2%。2002年,塔吉克斯坦的国内生产总值与前一年相比增长了9.5%。

在经济增长的同时,通货膨胀率比较低。2002年,消费品部门的平均月通货膨胀率为1.14%(2001年这一数字为1%)。1

17. 与前一年相比,2002年的总的物品和服务价格增长了10.2%。食品价格增长了10.4%;稻米的价格增长了60%,土豆增长了38.1%,肉类和肉类制品增长了28.2%,菜油增长了18.7%,牛奶增长了百分之13.2,砂糖增长6.7%。1

18. 2002年,非食品的物品价格与2001年相比增长了7.2%:布匹的价格增长了25.1%,鞋类的价格增长了11.7%,建筑材料增长了7.7%,烟草制品增长了3.2%。1

19. 2002年,向人口提供的收费服务与2001年相比增长了14.8%:通讯费用增长了27%,公共交通、保健诊所和疗养地及保健治疗机构方面的费用增长了21%,日常服务费用增长19%,保健服务增长14%,住房和公用服务增长了4%。1

20. 近年来,塔吉克斯坦政府更加注意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及孤儿、以及在校儿童组织夏令健康假日。工会和自愿基金为儿童提供保健假日。但是,由于经济困难,大多数人已没有能力享用保健诊所和疗养地,或旅游设施和体育设施。

21. 塔吉克斯坦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就是工业和消费废品的形成和积累,这对环境造成真正的威胁。企业的工业废品一般并不经过再生过程,而只是堆积在渣滓池、淤泥缸、垃圾堆、固体家庭废物的堆积场里,而且还常常堆积在并不用于储存废物的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紧急情况部以及卫生和流行病防疫站对渣滓池所作的评估表明,在22个渣滓池中,有14个状况良好,8个需要紧急修理。这首先涉及到采矿和黄石浓缩联合企业。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所面临经济困难。

22. 在塔吉克斯坦,向居民提供纯净饮水的水平无法令人满意:经由水管取得家用水的人口不到57%,而43%以上的人口直接从不受保护的水源取水:如河流、运河、田间灌溉水沟及其他可能不卫生的水源。供水系统中大约30%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运行,其中包括设备缺少部件。水的净化设备的效率达不到30%到40%。1

二、总的政治结构

A. 历史概况

23. 当今塔吉克人的祖先是公元前七至六世纪在古代巴克特里亚和粟特地区各国(相当于现代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东部及阿富汗北部)定居的东伊朗人。这些国度在不同时候失去独立,而成为阿契美尼德国、亚历山大大帝的帝国、塞流西国、希腊-巴克特里亚王国,以及贵霜和厌哒帝国的一部分。

24. 第九世纪的时候,经过长时期的阿拉伯征服和皈依伊斯兰教之后,粟特和巴克特里亚语演变成法西语-达里语-塔吉克语。在第九和第十世纪,塔吉克人成为撒蛮匿国的核心民族,首都设在布哈拉。萨曼匿国为黑汗突厥人灭亡之后,塔吉克人成为迦兹纳维帝国、塞尔拄、Khorezm Shah和古尔国,以及由帖木尔及铁木尔部下创建的蒙古帝国和王国的一部分臣民。

25. 十六世纪,属突厥部落的昔班人占领了由塔吉克人定居的土地后,伊朗人和塔吉克人的文化开始出现分歧。直到20世纪,塔吉克人始终属于突厥王朝掌控的各王国的臣民(布哈拉王国,以及希瓦和可干古国)。十九世纪下叶,在俄国和英国签署了一项协议之后(1885年至1895年),中亚被划分了。据此,传统上由塔吉克人居住的一部分领土划归阿富汗,而另一部分归属布哈拉王国。可干古国和撒马尔罕城被俄罗斯帝国吞并,而成为新建的Turkestan General Governorship的一部分。

26. 经过社会主义革命之后,布哈拉的埃米尔(Alim Khan)于1920年被推翻,并成立了布哈拉人民苏维埃共和国。1918年至1926年,发生了内战。1924年,成立了塔吉克自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为乌兹别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一部分。1929年,建立了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塔吉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内的新建立的共和国,此时奠定了工业基础,并采取了集体化制度。在苏维埃时期,塔吉克斯坦完全融合到苏联的经济体系内,从而高度依赖于苏联的中央指挥。

27. 1991年9月1日,塔吉克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一项决定,宣布该国独立。苏联垮台引起了内部纷争的加剧,而演变成军事冲突,由杜尚别开始,后来扩散到该国的几乎整个南部地区。经过联合国主持的三年谈判之后,1997年6月27日,塔吉克斯坦政府与塔吉克联合反对派之间签署了一项和平协议。协议的实际履行导致了和平与民族和睦的建立,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创造了条件。

B. 国家结构、政治体制和政府形式

28. 塔吉克斯坦的《宪法》是经过1994年11月6日举行的全国公民投票所通过的;1999年9月26日和2003年6月22日,通过全国公民投票,对《宪法》作了修正和补充。根据《宪法》,塔吉克斯坦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主权、民主、世俗和单一的国家。

29. 塔吉克斯坦是一个福利社会国家,其政策是旨在为其公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并发挥潜力创造条件。

30. 生命、荣誉、尊严和其他自然的人权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受到国家的承认、尊重和保护。在塔吉克斯坦,人民是主权的拥有者,也是国家权力的唯一依据,这一权力由人民直接行使,同时也通过其代表来行使。国家保障塔吉克斯坦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31. 只有塔吉克斯坦总统,以及马吉利西·奥利(最高国民大会,即议会)的马吉利西·米利(国民大会,即上院)和马吉利西·纳莫扬达贡(众议员大会,即议会的下院)举行联席会议时,才有权代表全体塔吉克斯坦人民行事。

32. 在塔吉克斯坦,公共生活是以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多样性为基础的。任何单一的党派、公共结社、宗教组织、运动或团体都不得被看作可代表国家的意识形态。公共结社和政治党派系根据《宪法》和法律建立和开展工作的。国家为其活动提供均等的机会。宗教组织与国家分开,并不得干涉国家事务。

33. 塔吉克斯坦的经济是以各种形式的所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保障经济和企业活动的自由,并保障包括私有制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所有制有平等的权利和法律保护。

34. 国家权力所依据的是以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分立的原则。塔吉克斯坦的政府形式为共和国制。

塔吉克斯坦总统

35. 依据《宪法》,塔吉克斯坦总统是国家首脑,并行使行政权(政府)。总统是《宪法》及法律、人权和公民权利、以及国家的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国家延续和永久持续的保障者,也是国家机构协调运作和交往的保障者,是塔吉克斯坦所加入的国际协议获得遵守的保障者。

36. 总统由塔吉克斯坦公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过普遍、平等和直接投票选举,任期七年。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次。年龄35岁以上的任何塔吉克斯坦公民,能讲该国语言,并且为塔吉克斯坦永久居民连续十年以上,均可以当选为总统。

37. 总统确定国家的基本国内和外交政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塔吉克斯坦,设立或废除政府各部及国家委员会,并在法规不符合《宪法》及法律时撤消或中止国家行政部门的法规,并行使《宪法》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力。

立法部门

38. 根据塔吉克斯坦《宪法》及关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马吉利西·奥利宪定法规,国家权力的最高代表及立法机构是塔吉克斯坦的马吉利西奥利--最高国民大会或议会。议会依据其所拥有的权力,并在塔吉克斯坦的《宪法》、宪定法规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人民行事。

39. 塔吉克斯坦的议会由两院组成:马吉利西米利(国民大会)及马吉利西纳莫扬达贡(众议员大会)。国民大会和众议员大会席位的任期为五年。国民大会由33名议员组成,其中25席是由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及其各城市和地区,各州及其城市和地区、杜尚别是及其地区,以及共和国各城市和地区(共同地)所举行的人民代表联席会议上经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的。国民大会中的8名议员由总统指定。所有前任塔吉克斯坦总统均为国民大会的终身议员,但可以放弃这项权利。政府部门的官员、法官、执法机构的官员、军事人员和宪法所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当选为国民大会议员。国民大会通过举行会议履行职责。

众议员大会由63名代表组成,系经普遍、平等和直接投票产生。众议员大会是一个常设、专业的机构。

国民大会和众议员大会举行独立会议以及联席会议来开展各项工作。

40. 国民大会的职责范围如下:教育工作、解散或修改行政和领土管辖部门、应总统的要求选举并撤消塔吉克斯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及最高经济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关于取消其豁免权的决定、任命并撤消总检察官及其助理、并行使塔吉克斯坦《宪法》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力。

41. 众议员大会有权设立中央选举和普选委员会、应总统建议选举并撤消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向公众提出法案和其他重要的国家及社会问题以征求其讨论意见、批准社会和经济方案、批准发放和接收国家信贷、批准或废除国际协议、建立法院、并行使塔吉克斯坦《宪法》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力。

行政部门

42. 根据塔吉克斯坦《宪法》、宪定法令和其他法律,行政权力的机构是塔吉克斯坦政府及其属下的政府各部、国家委员会、各部门和地方政府(khukumats)。地方政权由州、市和地区的总统代表行使。在居民点和村庄,地方自治机构为jamoats。

43. 塔吉克斯坦政府各项行动所依据的原则是:法律至高无上、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分立、公开透明、共同掌权、并尊重人权和公民权利。塔吉克斯坦政府首脑是共和国总统。总统指导塔吉克斯坦政府的活动,并采取措施保证政府有效行事其权力。

44. 塔吉克斯坦的政府结构由各部和国家委员会组成。塔吉克斯坦政府包括总理、副总理,其代理、部长、和国家委员会主席。总理和政府其他成员由总统任免,其任命须经过国民大会和众议员大会联席会议的批准。塔吉克斯坦政府职责的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

45. 塔吉克斯坦政府依据《宪法》、宪定法令和塔吉克斯坦的其他法律,作出决定并颁布法令,而在塔吉克斯坦整个领土内具有强制性。塔吉克斯坦政府参与落实国内和外交政策、在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提供有效的指导方针、在政府机构体系内提供指导方针、编制并实施国家指定的方案、有权制定法律,并行使塔吉克斯坦《宪法》、宪定法令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司法部门

46. 塔吉克斯坦的司法部门是独立的;司法权力由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部门维护人权和公民权利、国家利益、组织和机构利益、并维护合法性及公正性。

47. 在塔吉克斯坦,行使司法权的机构是: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军事法庭、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法院、各州法院、杜尚别市政法院、城市和地区法院、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经济法院和各州及杜尚别市经济法院。

军事法庭法官、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法院法官、杜尚别市政法院法官、各城市和地区法院法官、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经济法院法官、各州经济法院法官、杜尚别市经济法院法官,均由总统根据塔吉克斯坦司法理事会的提议任免。法官的任期为十年。禁止设立特别法院。

48. 法官是独立的,享有豁免权,法官只接受塔吉克斯坦《宪法》及法律的约束。禁止对法官的活动进行干涉。

49. 法官集体地或单独地审理案件。司法程序的依据是抗辩原则及各方平等的原则。在调查和审判的所有阶段都保障提供法律援助。

50. 塔吉克斯坦的宪法法院由七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名代表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宪法法院有权决定,国民大会和众议员大会的法律和法令、塔吉克斯坦总统或政府的法律和法令、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或其他国家或公共组织的法律或法令、以及塔吉克斯坦签署的但尚未生效的条约是否符合《宪法》;宪法法院有权解决国家机构间有关其管辖权问题的争端;并行使塔吉克斯坦《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宪法法院的决定不得更改的。

51. 塔吉克斯坦的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监督各州、市和地区法院的工作。

52. 经济法院体系包括塔吉克斯坦最高经济法院、和各州及杜尚别市的经济法院。经济法院有权解决企业实体之间的经济和行政争端。塔吉克斯坦高等经济法院监督戈尔诺巴达赫尚自治州的经济法院,以及各州和杜尚别市经济法院的工作。

53. 已经生效的法院法令对于所有国家机构、企业实体、公共团体、官员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并可在塔吉克斯坦整个领土内执行。

三、保护人权的总的法律框架

54. 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是以塔吉克斯坦《宪法》和法律、以及塔吉克斯坦所接受的国际法律文书为基础的。

人权及公民权利和自由是直接行使的。它们决定了法律的宗旨、内容及实施情况,立法和行政部门的工作,以及地方政府和地方自治机构的工作。人权及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了司法机构的保障。

55. 涉及保护人权的问题由下列机构管辖: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军事法庭、州、市和地区法院、塔吉克斯坦最高经济法院、各州及杜尚别市经济法院、检察院的机构、内务部、安全部、司法部和律师协会。

设立塔吉克斯坦宪法法院的宗旨是,在整个塔吉克斯坦领土内保障《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并保障其条款得到直接实施,并捍卫《宪法》和人权及公民权利和自由。如果任何人按相关法律规定的宪定权力和自由在某一具体案例中受到侵犯,则在此案得到适当机构审查之后,均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诉。

塔吉克斯坦最高法院、军事法庭、州、市和地区法院是一般的司法法院,任何人都有权将其案件提交称职的公正法院审理,法院保障任何人都得到司法保护。

塔吉克斯坦高等经济法院,及各州和杜尚别市的经济法院审理从事企业活动的公民间由于其公民、行政和其他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经济纠纷,而这些人并不构成法律实体,并依照法律所确立的程序获得了个人企业家的地位。

56. 塔吉克斯坦检察院是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塔吉克斯坦领土内下列各方是否正确并一致地实施法律的唯一中央机构体系:政府各部、国家委员会和其他部门、地方代表和行政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军事行政机构、公共团体、官员,以及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商业实体。检察院还监测人权及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尊重的情况。

57. 内务部是负责打击犯罪的行政部门;该部在其职权范围内还行使其他任务,同时保护所有人的权利、自由和安全。

58. 司法部是负责塔吉克斯坦法律政策问题的行政机构,并在这方面实施国家政策。该部起草法律、保护所有人的权利与合法利益,并负责执行刑事惩罚的工作。

59. 安全部是负责防止和阻止侵犯塔吉克斯坦安全的行政机构,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保证塔吉克斯坦《宪法》及法律,以及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所保障的个人安全与权利和自由。

60. 塔吉克斯坦的律师协会是一个独立的专业协会,它依照塔吉克斯坦《宪章》,向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保护其权利和利益。此外,有60多名律师目前持有依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律师协会法所颁发的执照,并据此以律师身份提供通常途径以外的法律援助。

61. 塔吉克斯坦《宪法》第31条规定,公民有权单独地或集体地向国家机构提出申诉。国家机构、公共组织、企业、机关和组织审理公民申诉和索赔的程序和时限均在《公民上诉法》中有明确规定,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法律(《刑法》第163条)规定,如果官员非法拒绝受理公民的上诉,或违反公民上诉方面的法律,或骚扰提出上诉的公民,须以刑事责任追究之。

《宪法》第19条保障向所有人提供司法保护,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其案件由称职的、独立的和公正的法院审理。没有合法理由,不得拘留或逮捕任何人。所有人在受到拘留之时起立即有权得到律师的服务。

由于塔吉克斯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签署国,塔吉克斯坦管辖境内的所有人如认为其《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在用尽国内所有的补救办法之后,有权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塔吉克斯坦的赔偿和康复制度是依法律制定的,为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提供物质和精神损失赔偿,包括在公共媒体中公开否定不实之辞作为赔偿形式。

62. 塔吉克斯坦的基本法是《宪法》。《宪法》中专门有一章题为《个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基本义务》,依据普遍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以及塔吉克斯坦所承认的国际人权条约和协议,对基本人权和自由作出承认和保障。人人都享有生命权(第18条),司法保护(第19-21条),居所不可侵犯(第22条),通信和电话以及电报通讯保密(第23条),行动自由和居住地的选择自由(第24条),宗教自由(第26条),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第27条),结社和参加政党工作、工会和其他公共团社的工作的权利(第28条),参加会议、集会、示威及和平游行的权利(第29条),言论、新闻媒体和信息传播自由(第30条),以及拥有和处置财产的权利,经济自由权、自由劳动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拥有住房的权利、在国家保护下组成家庭的权利、母亲和儿童人身得到保护的权利、健康得到保护的权利、老人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及荣誉和尊严得到保护的权利(第31-42条)。

根据《宪法》第17条,在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而不分其民族、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教育,或社会及财产拥有的状况。男女具有平等的权利。

《宪法》第46和47条规定,当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国家的独立及其领土完整面临实际威胁时,或者在自然灾害阻碍了塔吉克斯坦宪定机构的正常运作时,可以宣布紧急状态,作为临时措施,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塔吉克斯坦《宪法》提出保障,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仍不得限制《宪法》第16至20条,第22、25和28条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塔吉克斯坦《宪法》第69条,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属于总统的职权范围,而有关法令应立即提交国民大会和众议员大会联席会议批准,同时将情况通知联合国。

《宪章》第63条规定,在紧急状态和戒严期间,不得解撒国民大会和众议员大会。

在塔吉克斯坦《宪法》中列出各项权利和自由不应解释为摒弃或贬低其他普遍公认的人权和自由。

63. 塔吉克斯坦承认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条约及协议的原则和准则,塔吉克斯坦的国内法已考虑到所有这些原则和准则。塔吉克斯坦《宪法》规定,塔吉克斯坦所接受的国际法律文书是塔吉克斯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起草新法律时,同时也考虑到国际人权方面的要求,并请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专家身份提供援助。起草和通过下列文书的过程均以国际人权标准为基础:《民法》(第一和第二部分)、《刑法》、《家庭法》、《劳工法》、《惩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塔吉克斯坦的刑法目前正在经历一个人道主义化过程,这一点体现在可判处死刑这一例外惩处办法的刑事案例数量已经减少(由16减少到5)。由于最近的修正和补充,《刑法》中仅有五条允许判处死刑;禁止对妇女和18岁以下的人判处死刑。塔吉克斯坦《刑法》许多条款规定的刑罚业已减少。

64. 向法院和国家机构提出人权案件的人可以直接援引国际协议,因为塔吉克斯坦的《宪章》第10条第3和4款规定,塔吉克斯坦所接受的国际法律文书是该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当塔吉克斯坦的法律与国际法律文书不一致时,应优先依照国际法律文书的规定行事。

塔吉克斯坦所接受的法律和国际法律文书在正式颁布后便立即生效。

塔吉克斯坦所签署的国际法律文书正式颁布后,并不需要强制性纳入国内法或各部门的文书,以供国家主管当局使用。塔吉克斯坦所接受的国际法律文书优于国内法,而且在颁发之后立即可以实行。据此,塔吉克斯坦的法律与国际法律文书已取得一致。

65. 自塔吉克斯坦获得主权之后,加入了下列国际人权文书:

1.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94年7月21日批准);

2. 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94年7月21日批准);

3. 1989年11月21日《儿童权利公约》(1993年6月26日批准);

4. 2000年6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6月19日批准);

5. 2000年6月26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6月19日批准);

6. 1984年12月10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4年7月21日批准);

7. 1979年12月18日《消除对妇女一些形式歧视公约》(1993年6月26日批准);

8. 1965年12月21日《消除一些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4年7月21日批准);

9. 1966年12月16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加入日期:1998年11月13日);

10. 196年12月16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加入日期:1998年11月13日);

11. 1966年12月16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加入日期:1998年11月13日);

12. 1952年12月20日《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加入日期:1999年5月14日);

13. 1949年12月20日《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加入日期:2001年4月13日);

14. 1990年12月18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11月28日批准);

15. 2000年12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2年月29日批准);

16. 2000年12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2年5月29日批准);

17. 2000年12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2年5月29日批准);

18. 《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奥胡斯公约》(2001年6月9日批准);

19. 1930年6月28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的第29号公约》(接受日期:1993年11月26日);

20. 1957年6月25日《劳工组织关于废止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1998年11月13日批准);

21. 1952年6月28日《劳工组织关于保护产妇的第103号公约》(接受日期:1993年11月26日);

22. 1999年6月1日《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182号公约》(2001年12月13日批准);

23. 其他劳工组织公约。

66. 塔吉克斯坦还加入了独立国家联合体的人权文书。

67. 塔吉克斯坦建立了下列国家机构,其日常工作的任务包括监测人权的遵守情况:

国民大会保障宪法原则、人权和公民权利及自由,以及合法性委员会;

众议员大会关于宪定合法性、立法和人权问题委员会;

塔吉克斯坦政府儿童权利委员会(2001年9月7月建立);

塔吉克斯坦政府保证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委员会(2002年3月4日建立);

塔吉克斯坦总统执行办公室宪法保障部,旨在保证塔吉克斯坦总统和政府监测人权公民权利及自由得到宪法保障的情况。

68. 塔吉克斯坦目前有六个政党,同时有1,923个非政府组织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教育,提供包括人权保护方面的信息和教育。4

四、资讯及宣传

69. 业已采取下列措施,以提供关于塔吉克斯坦人权情况的信息,并促进人权:

1997年4月9日关于法律政策及对塔吉克斯坦公民进行法律教育的第691号总统法令获得通过;

在其1997年8月22日关于在塔吉克共和国改进法律教育和法律工作的某些措施问题决定中,塔吉克斯坦政府批准了对塔吉克公民进行法律训练和教育的方案;

1999年12月3日关于加强妇女在社会中作用的第五号总统法令获得通过;

在其2001年6月12日第272号决定中,塔吉克斯坦政府批准了在塔吉克共和国的国家人权教育体制,这一体制向社会各阶层提供人权信息和教育;

在其2001年8月8日第391号决定中,塔吉克斯坦政府批准了一项国家方案,题为“在2001—2010年期间保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男女平权的国家政策指导方针”;

在其2003年7月4日第309号决定中,塔吉克斯坦政府批准了保护儿童权利国家行动计划;

与国际组织联合开展了下列活动:

举办了一次圆桌会议,主题是“中亚各国国家人权机构:经验、问题、前景”(1998年11月25日和26日,与自愿团体-塔吉克人权信息和分析中心联合举办);

在外国人权组织的参与下举办了一次国际圆桌会议,主题是“在塔吉克斯坦推进人权发展。调解员的作用与活动”(1999年6月21日和22日,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及开放社会学会联合举办,并由吉尔吉斯斯坦、挪威、巴基斯坦、波兰、斯洛文尼亚和乌兹别克斯坦的调解员参加);

举办了一次关于保护儿童权利与利益的全国会议(2001年6月10日至12日,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儿童基金会)举办);

举办了一次讲习会,主题是“国际人权文书和国际人权工作者在劳动改造所内的作用”(杜尚别,1999年10月至11月,讲习会得到瑞士合作与发展署的支持);

举办了一次讲习会,主题是“关于死刑的一些问题”(杜尚别,2001年4月,与开放社会学会联合举办);

举办了一次讲习会,主题是“编写国家人权报告的程序”(杜尚别,2010年5月,与瑞士合作与发展署联合举办);

举办了一次讲习会,主题是“国际人权文书及劳动改造所的工作人员”(索格特州,2001年2月,讲习会得到欧安组织民主体制和人权事务处的支持);

举办了一次圆桌会议,主题是“塔吉克斯坦的少年司法工作:前景与优先事项”(2002年2月25日);

举办了一次圆桌会议,主题是“无父母的照顾的儿童,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及今后的改革”(2002年5月8日,与儿童基金会联合举办);

举办了一次会议,主题是“刑事诉讼程序:国家标准与塔吉克斯坦国际人权义务之间的关系”(2002年6月,会议得到了欧安组织的支持);

提供了培训,以指导如何实施一项方案,题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人权教育体系”(2002年6月17日至21日,与联合国塔吉克斯坦建设和平办事处(联塔办事处)联合提供);

举办了一次讲习班,题为“人权的监测与报告”(2002年9月和11月,与欧安组织联合举办);

举办了一次关于人权发展的国际会议(杜尚别,2002年7月2日14日,会议得到了联塔办事处的支持);

举办了一次讲习班,讨论为联合国有关条约机构编写和提交塔吉克斯坦执行《消除对妇女一些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报告之程序(2002年11月11日至14日,与联塔办事处联合举办);

举办了一次讲习班,讨论为联合国有关条约机构编写和提交塔吉克斯坦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情况的报告之程序(2002年11月21日至23日,与联塔办事处联合举办);

作为该国政府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一项活动,开设的一个儿童与父母接待中心,目前这一中心已经运作(2002年,中心得到了儿童基金的支持);

(h)出版了下列著作:

题为《执法机构的国际人权标准》的小册子(1999年7月,得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的支持);

题为《国际人权宪章》的小册子(1999年9月,得到瑞士合作与发展署的支持);

载有出自《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语句的海报(2000年2月,得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

题为《公民申诉法》的小册子(2000年2日,得到开发计划署的支持);

题为《关于推进塔吉克斯坦人权发展的国际圆桌会议资料。调解员的作用与活动》的小册子(2000年3月,得到开放社会学会的支持);

题为《社会与死刑》的小册子(2000年4月,得到开放社会学会的支持);

国际人权文书的汇编(2001年,得到欧安组织的支持);

题为《“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人权教育体系”的方案》的小册子(2001年9月,得到瑞士合作与发展署的支持);

题为《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如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小册子(2001年10月,得到欧安组织的支持);

题为《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些形式歧视公约》的小册子(2002年6月,得到瑞士合作与发展署的支持);

题为《1965年消除一些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小册子(2002年6月,得到瑞士合作与发展署的支持);

题为《1990年12月18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的小册子(2002年6月,得到瑞士合作与发展署的支持);

题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小册子(2002年11月,得到国际移徙组织的支持);

题为《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文书》的小册子(2002年12月,得到瑞士合作与发展署的支持);

题为《人权与难民》的小册子(2002年12月,得到难民署的支持)。

上述国际人权文书已在国际组织的援助下译为塔吉克语。这些小册子已免费分发给居民。

70. 人权问题经常在国家的杂志中讨论,包括Hayot va qonun(生活与法律)和Davlat va huquq(国家与法律),及一些报纸Sadoi mardum(人民之声)、Jumnhuriat(共和国)、Omuzgor(教师)、Tojikiston、Azia-Plus和Krim-Info, 以及一些部门性出版物。

71. 保证履行塔吉克斯坦国际人权义务政府委员会和儿童权利问题政府委员会由塔吉克斯坦总理的代理人担任主席,委员会负责编写关于塔吉克斯坦人权情况的国家报告。国家报告的依据是各部、部门和地方政府当局和其他官方来源的资料,而这些资料公开提供,以供公众讨论。

注释

1塔吉克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2中央大地测量学和制图学办公室提供的资料。

3塔吉克斯坦卫生部提供的资料。

塔吉克斯坦司法部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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