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MNG/2015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蒙古*

[接收日期:2015年2月27日]

目录

页次

缩略语表3

一.一般资料4

A.关于蒙古国地理与地貌的一般资料4

B.历史与文化5

C.蒙古国人口特征5

D.经济6

E.宪法、政治和法律环境6

F.保障和尊重人权的总框架7

二.国家层面保障人权法律框架10

A.将人权原则纳入国家法律及其实施和人权限制10

B.促进人权的国家措施11

C.使国家法律与人权条约和公约条款相符14

D.法院和政府机构对人权问题的影响,向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提供赔偿15

三.国家层面尊重人权的框架15

A.蒙古国人权机构及其活动15

B.就人权公约一些条款传播信息和提高认识17

C.人权教育方案17

D.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参与18

缩略语表

CRC儿童权利委员会

GoM蒙古国政府

GDP国内生产总值

IAAC独立反腐败机构

LPCR保护儿童权利法

MoF财政部

MoJ司法部

MoFA外交部

MoES教育与科学部

MoL劳工部

MoED经济发展部

MoH卫生部

MoCST文化、体育与旅游部

MoM矿业部

MIA工业与农业部

MoPDSF人口发展与社会福利部

MICS多指标类集调查

NSO国家统计局

NAC国家儿童事务主管机构

NCC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

NHRC 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

NЛМ挪威路德差会

NGO非政府组织

SC儿童救助会

SGH国家大呼拉尔,蒙古国议会

UN联合国

UNICEF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WVI国际世界宣明会

蒙古国共同核心报告的补充资料

一.一般资料

A.关于蒙古国地理与地貌的一般资料

1. 蒙古国位于亚洲中部,东经87度44分至119度56分,北纬41度35分至52度09分度。东西距离为2,393公里。南北距离为1,259公里。蒙古国领土总面积为156.65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第十九大国家。蒙古国是世界上最大内陆国家之一。它北与俄罗斯相邻,东、南、西与中国接壤。蒙古国平均海拔为914米至1,580米。西部和北部是山区。阿尔泰山位于西南部,海拔4,267米。

2. 蒙古国具有极明显的大陆性气候。在蒙古国,地理位置和时区不同,天气变化迅速。蒙古远离海洋,四周由海拔1.5公里的高山围绕。蒙古国四季分明。夏季短而干燥(6月至8月),冬季漫长且寒冷(11月底至4月),春季在4月至6月,秋季在8月底至11月。年降水量从山区的388毫米到戈壁地区的少于50毫米不等。

3. 在冬季,温度在零下15°С至零下30°С(零下5°F到零下22°F)之间;在夏季,温度在10°С至26.7°С(50°F至80°F)之间。在阿尔泰、杭爱、库苏古尔及肯特山区,年平均温度低于零下4°С;在大河盆地流域,年平均温度在零下6°С至8°С之间;在干草原,平均温度低于2°С,高于6°С。在蒙古国戈壁地区,气候极端。蒙古国降水量低,北部地区的降水量在250至400毫米之间,南部地区降水量在100至150毫米之间。

4. 蒙古国有许多不同类型的土壤,包括棕钙土、暗棕钙土、淡棕钙土、沙土、白垩质土、泥炭土及盐渍土。只有0.76%的陆地总面积有棕钙土,适于农业种植。840平方公里的土地有灌溉系统。

5. 蒙古国有3,811条河流,总长67,000公里;有3,500个湖泊,总容积为500立方米(译者注:原文如此);有7,000处泉水;有190条冰河,总面积超过540平方米(译者注:原文如此);约有250处小水泉和139处地下水源。蒙古国的河流和湖泊可以划归三大海洋盆地:(1)北冰洋盆地;(2)太平洋盆地;(3)中亚内排水盆地。在蒙古国,鄂尔浑河是最长的河流(长1,124公里,储水面积为133,000平方公里)。最大的湖是乌布苏湖(3,350平方公里),最深的湖泊是库苏古尔湖(262.4米)。

6. 荒漠和干草原占国土总面积的41.3%,森林占不到10%。蒙古国有4,000多种多年生、单环、木本、丛生和半丛生花卉和动物(译者注:原文如此)。在蒙古国,有140种哺乳动物,属于7科24属70种;有390种类鸟。其中,几种动物和花卉是蒙古国特有的物种,其中包括野马、野骆驼、戈壁熊、金山金车花、披针叶及雪莲。

7. 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其中包括黄金、铜、铀及煤炭。这些资源使蒙古国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B.历史与文化

8. 有证据表明,在100万年之前,人类就在当今蒙古国土地上生息。匈奴帝国是蒙古国第一个强大的游牧帝国,始建于公元前六世纪。鼎盛时期,匈奴帝国西边占领了Turegstan, 东边占领了Kyangan山脉,北达贝加尔湖,南抵秦长城。2011年,蒙古国庆祝第一个蒙古帝国匈奴帝国二千二百周年。2006年,庆祝成吉思汗创立大蒙古帝国八百周年。蒙古在满清帝国控制之下长达200年。通过人民革命运动,1921年11月26日重新获得独立,成立了蒙古人民共和国。20世纪40年代,蒙古成为苏联的一个卫星国和社会主义阵营的一部分,此状况持续了40年。1961年,蒙古作为一个正式成员国加入了联合国。1990年7月,蒙古举行了第一次民主选举,蒙古实现了向民主的和平过渡。1992年,颁布了新《蒙古国宪法》。1993年6月6日,举行了第一次总统选举。

9. 蒙古有非常丰富的古文化遗产。蒙古语是一种发达的语言,属于阿尔泰语系,词汇丰富。今天蒙古同时使用具有一千年历史的传统蒙古文和西里尔字母。蒙古摔跤、赛马、射箭、长调民歌、喉音演唱和传统舞蹈是重要的世界文化遗产。

C.蒙古国人口特征

10. 今天,蒙古人口已达290万。其中,老年人占10%,0至14岁的儿童占27.4%,15至34岁的年轻人占37.7%。人口增长2010年达1963年的2.6倍,家庭数量3倍。女性占总人口的51.3%,男性占48.7%。人口平均增长率为1.4%。2013年,平均预期寿命为69.1岁,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5岁,男性平均预期寿命为65.4岁。67.2%的人口在城市居住。在过去的10年里,从农村向城市迁徙的人口数量显著增加,导致城市人口比例上升。蒙古国人类发展指数为0.787。

11. 根据2010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在蒙古国有71.38万户家庭。与2000年相比,全国家庭数量增长了31.9%。在乌兰巴托的家庭数量占家庭总数的61.9%,农村家庭数量减少了4.3%。在蒙古居住的蒙古公民总数的82.4%属喀尔喀族,3.9%属哈萨克族。在蒙古国15岁以上的总人口中,61.4%的人信仰某种宗教,38.6%的人没有任何宗教信仰。在实践宗教的总人口(即1,170,200人)中,86.2%的人是佛教徒,其余的人信奉基督教、伊斯兰教及萨满教。21%的布里亚特人、41.5%的达尔罕族人、46.2%的图瓦族人、30.6%的汗尼干族人及85%的查坦族人是萨满教徒。

12. 2009年,蒙古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负1.3%。从2010起,增长率成为正数。2013年,增长率为11.7%。2009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2,449图格里克。2013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至6,053.8图格里克。

D.经济

13. 蒙古已成功地实现了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在过去的10年里,矿业行业以日益加快的速度发展,从而导致财政收入快速增长。2011年,经济年增长率达到17%,这是第一个高增长记录。然而,通胀率一直都没有低于两位数。2014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5.3%,失业率为8.4%,通货膨胀率达到14.9%。

14. 2011-2012年全球竞争力报告强调指出,“就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言,蒙古处于从以生产为基础的第一阶段向以生产力为重点的第二阶段过渡时期”。蒙古被列为中低收入国家。

15. 2010年,贫困率为38.7%;2012年,降至27.4%。2012年,乌兰巴托的贫困率为19.8%,而农村的贫困率为39.8%。同年,苏木(县)的平均贫困率为27.5%;省(盟)的平均贫困率为30.4%。国家的基尼指数是0.34%。

16. 单亲家庭总数为10.72万户。与2004年统计数字相比,单亲家庭增加了2.29万。以母亲为户主的单亲家庭占76.2%。有3.99万个有18岁以下孩子的单亲母亲。60%的有超过8个成员的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E.宪法、政治和法律环境

17. 根据1991年颁布的《宪法》,蒙古国是一个议会制共和国。国家大呼拉尔是最高立法机构。政府是行政机构。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构。

18. 国家大呼拉尔是一院制议会,最高立法机构,由76名以混合选举制选出的议员组成。蒙古国议会议员由有选举权的公民通过自由和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议员候选人必须是至少25岁有权投票的人。议会选举的程序和过程由相关法律规定。

19. 过去5年连续在蒙古国居住的45岁以上蒙古公民可以当选为蒙古总统,任期4年。总统的权力包括:启动新法律,向国家大呼拉尔(议会)提名总理候选人,否决呼拉尔立法,以及批准司法任命和法官辞职。总统候选人由在蒙古国议会中有席位的政党提名,由普选选举产生。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当选总统必须放弃自己的党员资格。

20. 蒙古国政府任期为4年。政府任期从议会任命总理开始,从议会任命新总理结束。总理领导政府内阁,负责实施蒙古国议会通过的法律。总理向蒙古国议会报告工作。

21. 政府由总理和部委组成。一般和专门部委负责制订政策和履行其他与各个部委业务相关的职能,政府成员或部长负责监督监管或执行机构。在2008至2012年期间,蒙古国政府有11个部委、9个监管机构及32个执行机构。在2012至2014年期间,政府有16部委、11监管机构及17个执行机构在运作。

22.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构。蒙古国的司法系统由各级法院、检察院及宪法法院组成。根据《法院法》,主要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省(盟)和首都市上诉法院及苏木(县)和区一审法院组成。除蒙古国最高法院之外,所有法院可以根据地区规模、人口、犯罪数量和类型等,设立专门审理行政、刑事或民事案件的法庭。自2013年1月以来,依据修订后的关于设立法庭的法律,省(盟)和区上诉法院可以设立专门审理行政、刑事或民事案件的法庭。下图提供了各个区法院的位置和专门法庭。

23. 就行政区划而言,蒙古国划分为省(盟)、首都市、苏木(县)、区、巴嘎(乡)及浩特(市)。各级实行自我管理的公共或公民代表呼拉尔管理各自的行政机构。行政权属于行政首长办公室。蒙古国有21个省(盟)、362个苏木(县)和9个区。

24. 蒙古国与世界上173个国家有外交关系。蒙古国奉行与国际公认的原则和标准相符的和平外交政策。蒙古国努力履行根据国际条约和公约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旦政府使关于加入和批准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法律生效,它将具有与国内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蒙古国宪法》确保蒙古国不加入和批准与《宪法》原则和规定不相符的公约和条约。

25. 非政府组织的建立和登记由《非政府组织法》、《法律机构国家注册法》和《民法》进行规范。《民法》也对基金和团体的设立进行规范。自2003以来,国家注册局已经根据《法律机构国家注册法》对非政府组织进行了注册。2013年,有16,288个非政府组织、659个基金会及2,167个工会进行了注册。

26. 2009年,举报了20,373宗犯罪案件,有7,513人被法院判决有罪。2013年,举报了25,362宗犯罪案件,有8,067人被定罪。在2013年被判决有罪的罪犯中,696名为女性,504名为18岁以下的青少年。在这期间,46.8%的举报的犯罪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罪行,而34%是与个人生命和身心健康有关的罪行。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数据,2013年上半年,4,087人被判犯罪,3,086人被判处监禁,1,261人被拘留,1,563人被判处缓刑,243人被暂缓监禁,188人是18岁以下的少年,9人获得赦免。此外,933人被判处监禁之外的惩罚,譬如,罚款、强迫劳动及逮捕。

27. 与宗教和宗教机构活动有关的关系由法律规范。政府不干涉宗教,宗教也不干涉政府,从而充分保障人民的宗教权利,使各种宗教能够来蒙古国。诸如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巴哈教、萨满教及穆恩教(Muun)等不同宗教的宗教团体在蒙古国注册。其中,50%是佛教团体,40%是基督教团体。

28. 最高法院注册了21个政党。根据2012年议会选举结果,在议会中,蒙古民主党有31个席位,蒙古人民党有25个席位,蒙古人革党正义联盟有11个席位,公民意志绿党有2个席位。

F.保障和尊重人权的总框架

29. 下表列出了蒙古国签署的与人权和自由有关的国际公约。

表1基本人权条约和公约

条约名称

批准日期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

1964年

《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3年)

1965年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

1966年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1966年)

1969年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1968年)

1969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974年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1974年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3年)

1975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

1981年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1995年)

1987年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

1990年

《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1962年)

1991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1966年)

1991年

《儿童权利公约第43(2)条修正案》(1995年)

1997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0(1)条修正案》(1999年)

1997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

2001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1999年)

2001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3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

2004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

2009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

2010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

2010年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89年)

2012年

表2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名称

批准日期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59号公约)

1969年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

1969年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公约)

1969年

《同工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

1969年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

1969年

《工人代表公约》(第135号公约)

1974年

《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公约)

1998年

《就业政策公约》(122号公约)

2005年

《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

2005年

《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

2005年

《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公约)

2000年

《职业安全和健康公约》(第155号公约)

1998年

《(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公约)

2002年

《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

1981年

《矿山井下工作最低许可年龄公约》(第123号公约)

1981年

《保护产妇公约》(第103号公约)

1969年

表3其他儿童权利国际公约

条约和公约名称

批准日期

《儿童保护和跨国收养公约》(1993年)

1998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02年

《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3年)

2004年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哥本哈根宣言》(2005年)

2007年

30. 蒙古国政府已经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第三项任择议定书》及《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并已提交国家大呼拉尔批准。

31. 蒙古国政府在每个国际条约规定的报告期内向有关国际机构提交关于蒙古国是缔约国的国际条约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涵盖在蒙古国管辖范围内执行条约的情况和在报告所述期内蒙古国遇到的挑战。譬如,自2009年以来,蒙古国政府已向相关机构提交了下述报告:2009年9月,蒙古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的第五次报告。2011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一百零一届会议上讨论了该报告。2011年,蒙古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关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在此报告编写期间,为了提高报告的质量,举行了两次磋商,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了磋商。各部委、政府机构和30多个非政府人权组织代表、联合国机构技术专家参加了磋商会议。2012年,蒙古国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第一次报告。2013年,蒙古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关于为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而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进展的报告。2014年9月,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的第八次和第九次报告。

32. 此外,蒙古国政府已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交了关于蒙古国已加入或批准的公约和契约的执行情况的下列报告:

蒙古国政府2009年关于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关于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第87号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

蒙古国政府2010年关于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关于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的第87号公约》的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

蒙古国政府2010年关于国际劳工组织《1967年关于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的第144号公约》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蒙古国政府2011年关于《1958年关于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蒙古国政府关于2010年和2011年期间为执行《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29号公约》和《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第105号公约》而采取的行动的情况报告。

二.国家层面保障人权法律框架

A.将人权原则纳入国家法律及其实施和人权限制

33. 《蒙古国宪法》的独立条款赋予公民下述权利和自由:生命权(第16条);自由选择职业、有利的工作条件、报酬、休息和私人企业的权利(第16-4条);在老年、失去劳动能力、生育和儿童护理或其他情况下获得物质和资金援助的权利(第16-5条);享有健康和医疗服务的权利(第16-6条);免费受教育和获得基本教育的权利(第16-7条)。

34. 各个部门根据《宪法》原则制订的具体法规和其他规章包含了关于上述有关基本人权的条文的详细规定。如《宪法》所述,一旦条约被批准或关于加入公约的法律生效,国际条约和公约将具有与国内法律同样的效力。2012年,通过了《政府行动计划(2012-2016年)》。该《行动计划》旨在“建立一个满足国家发展需求、符合民主社会原则和社会价值观、促进预防和问责及使诉讼政策公正、高效和可选的刑事司法制度”。为了保障人权,以更加明确和易于理解的语言阐述关于侵犯人权的规定,将根据目前的要求和需求修订现行法规。此外,修订应促进能够保障保护人权、尊严和自由的安全的法律环境的进程的构建。2012年,在“司法改革”范围内,制订了《司法法律汇编》,由6个法律组成。由于进行了这些改革,蒙古国司法系统现在限界原则基础上运作。总统提议制订了这6项法律。2012年3月7日,批准了前3项法律,即《法院法》、《法官法律地位法》及《律师法律地位法》。此后,国家大呼拉尔于2012年5月12日批准了其他3项法律,即《法院管理法》、《公民代理人法律地位法》及《调解仲裁法》。这一法律汇编为蒙古国司法改革做出了重大贡献。

35. 惩罚违法者是保护人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所有部门法律都载有关于对违法者处以赔偿、罚款及其他责任措施的明确规定。

B.促进人权的国家措施

36. 为了在蒙古国保障和促进人权,下述人权机构正在运作:

国家人权事务理事会

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

国家两性平等委员会

国家儿童事务局,政府的执行机构

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

国家劳工和社会共识三方委员会

国家就业委员会

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委员会

37. 负有保障人权的一般或特别职责的机构在各个部委之下运作,包括主管教育、劳工、社会福利、卫生和基础设施事务的部。

38. 议会监督蒙古国已加入和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执行。蒙古国政府确保执行与其权力和职责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负责监督执行条约的内阁成员或机构负责人每年6月20日或12月20日向负责对外关系的政府机构送交评估报告。负责对外关系的机构将执行情况汇总,如有必要,向政府提出建议。

生命权

39. 《蒙古国宪法》规定,除非由法院在《蒙古国刑法》规定的最严重罪行上以公正判决判处死刑,否则严格禁止剥夺人的生命。根据现行《蒙古国刑法》,在诸如侵害国家或公众人物的生命(第81.2条)、破坏(第84.1条)、谋杀(第91.2条)、强奸(第126.3条)、盗窃(第177.2条)、恐怖主义(第178.2条)及种族灭绝(第302.1条)等严重罪行上判处死刑。

40. 自2009年以来,蒙古国没有执行过死刑。2010年1月14日,查·额勒贝格道尔吉总统宣布,蒙古国中止执行死刑。2013年,蒙古国加入了关于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约任择议定书》。2012年,蒙古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拟在《蒙古国刑法》修正案草案所列的处罚中删除死刑,已将此草案提交国家大呼拉尔审议。

享有生命、健康及安全环境的权利,保护免遭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伤害

41. 为了保证公民享有健康安全的环境,蒙古国政府已通过并实施了各种关于空气、饮水、土壤污染、食品、公路和建筑安全的标准。鉴于蒙古国存在与空气污染相关的健康风险,已批准和使用关于测量和分析空气质量指数的指南和程序,以评估城市空气污染状况,并将评估结果告知公众。

42. 为了减少乌兰巴托和其他人口稠密省城的空气污染,在总统办公室之下设立了国家减少空气污染委员会。然而,由于2013年对《空气法》的修订,该委员会已经转由总理领导。为了减少蒙古国的空气污染,委员会已实施了各种行动,包括提供经过改进的炉灶和燃料,提供额外绝缘材料,以减少蒙古国传统民居(蒙古包)的热量损失,对选择电热提供补贴,以及将中小型供热厂与集中供热网连接。

43. 在矿业开采、特别是金矿开采方面,截至2011年,8个省(盟)的28条河流和泉水被污染。为了减少污染,政府已经通过并正在实施《禁止在河流源头区、保护的水库区及森林覆盖区进行矿产勘探和开采活动法》。

44. 为了保护人们免受吸烟和二手烟的危害,确保健康的生活环境,已于2013年批准了《烟草控制法》。根据该法规定,除允许吸烟点外,在公交车辆、飞机、火车、游轮客舱和走廊、加油站、炸药、燃料及易燃物质工厂和仓库、公交站台、诸如餐馆、交易中心、娱乐场、酒吧、酒店、办公室及办公空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公平获得、拥有和继承权

45. 《蒙古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没收和征用公民的私人财产。如果为了公共目的别无选择地需要使用私人财产,国家及其有关机构这样做时必须对业主进行赔偿或付款”。

46. 自2003以来,除了与公司、工会、合作企业及银行等有关的法律外,蒙古国还通过了各种法律来规范财产所有权和民营企业。例如,政府成功地通过凭单将国有实体和设施私有化;免费向公民提供牲畜和公寓。在2003年至2010年之间,首都市政府确定土地位置、使用类型和大小,实施了13个土地私有化项目,供家庭使用。结果,将4,623.6平方公顷的土地私有化,占首都城市私有化土地的10.15%,分给了84,867人。

47. 为了减少首都城市交通拥堵和延误,首都市市长2013年发布了一项命令,“修改‘交通管制中心’程序和交通管理系统结构”。

自由选择职业、有利的工作条件、报酬、休息和私营企业的权利

48. 在蒙古国,已经为选择自己的职业和有公平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报酬建立了法律环境。由于采矿、金融和贸易行业的发展,经济发生了积极变化,名义工资已大幅度增加。然而,由于通货膨胀增长,各个行业的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不同。

在老年、失去劳动能力、生育和儿童护理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和资金援助的权利

49. 2011年,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修订。根据该法修正案,社会保障计划不仅对劳动合同的雇员而且对民事合同的雇员和国际组织实施的方案和项目的雇员都是强制性的,除非其他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50. 此外,为了引进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包括牧民和自营职业者在内的收入来源不固定的人,正在起草《基本养老金法》和《牧民和自营职业者社会保障法》。

51. 在每个苏木(县)和区,都有支持民生委员会运作,它们负责确定有资格获得基于社区的社会服务、有条件的资金补贴及其他种类的民生支持的家庭和个人。

52. 根据《医疗保险法》,国家承担不满18岁的儿童、退休人员、有双胞胎或三胞胎的有2年或3年产假的父母、服义务兵役的军人及《社会福利法》第12条规定的人员的医疗保险。

获得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权利

53. 为了提高公众对预防疾病和有害物质成瘾的重要性的认识,2010年《政府特殊基金法》出台了一项有利于“健康支持基金”的新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对酒精饮料征收百分之一的消费税,对药物征收百分之二的进口税和增值税,烟草产品消费税的百分之二进入“健康支持基金”。结果是,该基金的资金数量大幅度增加,因而能够扩大实施旨在促进公众健康的培训和提高认识项目。

受教育权

54. 国家免费提供中小学教育,特别注意平等分配教育服务。蒙古国政府负担中学生全部住宿费用和贫困儿童的校服和学校用品费用,以提高就学率。此外,从2009至2010学年,政府开始免费提供小学课本,并将“学校午茶”方案扩大为“学校午餐”方案。在21个省(盟)、331个苏木(县)及乌兰巴托市每个区都在运营致力于为所有年龄组儿童提供持续教育的“非正式远程教育”中心。

直接或通过代表机构参与国家事务处理的权利

55. 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从18岁开始有选举权。2011年,议会通过了《自动选举制度法》,该法为建立选民登记、收集和统计选票及监控选举的快速和有效程序创造了必要的法律环境。在上述变化发生的同时,对关于准备和监督选民名单和公布选举结果的法律条款也做了修订。此外,根据新法律,在国外居住的18岁或以上的公民能够参加选举。

根据社会和个人利益和选择组建政党或其他公共组织的权利,自愿加入社团的权利

56. 蒙古国民间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政党或非政府组织登记,已经有规范这些组织的完善法律。

57. 法律对国家与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宪法》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在蒙古国,国家必须尊重宗教,宗教必须尊重国家。对引入宗教教派没有法律限制。

58. 政党可以在提交了所要求的文件之后30天内注册。民间社会组织、政党或工会应根据规范其运作的具体法律进行运作。

59. 男子和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及在家庭事务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蒙古国2011年通过了《两性平等法》。该法为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和确保在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关系中和家庭生活中两性平等创造了法律环境。

向国家机构和官员提交申诉或投诉的权利

60. 国家机构和官员有义务根据法律对公民的申诉或投诉作出回复。为了有效地处理公民的投诉,自2012以来,已经运营了专门的1111电话、网站和邮件服务。

享有个人自由与安全的权利

61. 除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理由,否则不得对任何人进行搜查、逮捕、拘留、迫害或剥夺自由。《刑法》第8条规定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根据该条款,如果嫌疑人试图逃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了严重犯罪,执法机构可以拘留嫌疑人。在这种情况下,侦查员应起草一份拘留通知书,交检察官批准,并据此通知法院。

62. 关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评估报告指出:“根据2008至2010年的数据,有630例逮捕事先没有通知书,未报告法院,占此期间逮捕总数的38%。没有报告法院,法院无法确定限制被逮捕者自由的理由”。

63. 2013年上半年,法院收到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和第59条审查了关于421名犯罪嫌疑人的文件。法院批准逮捕了384名嫌疑人,未批准逮捕其余嫌疑人。

C.使国家法律与人权条约和公约条款相符

64. 基于从“2008年7月1日事件”中侵犯人权事件吸取的经验教训,经过修订的《紧急状态法》、《军事动员法》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法》都体现了依法限制人权的机制和根据《蒙古国宪法》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侵犯这些权利。基于关于蒙古国法律与蒙古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的相符情况的调研结果,国家正在努力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反腐败法》及《刑事司法法》进行必要的修订,使它们与《罗马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所载原则和条款相符。

65. 此外,蒙古国最高法院以2008年2月28日第09号决议,通过了《在法庭诉讼中采用国际公认的标准和原则的建议》。

D.法院和政府机构对人权问题的影响,向权利受到侵犯的人提供赔偿

66. 蒙古国政府正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法院和政府行政机构侵犯人权,保护人民免受侵犯人权行为的侵害。

67. 《保护受害者和证人法》第26条规定:“政府将根据《政府特别基金法》第21条所规定的程序,向受害者和证人提供赔偿”。《政府特别基金法》第21条有一项关于“向犯罪受害者提供补偿基金”的特别条款。此条规定了资金来源、基金可以覆盖的犯罪类型、支付形式及赔偿金额。

68. 政府2013年通过了《保护受害者和证人法》。该法了为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生命和身心健康及向他们提供支持、援助和信息创造了法律框架。该法为完善国家保护、支持和补偿受害者和证人的机制提供了必要框架。

三.国家层面尊重人权的框架

A.蒙古国人权机构及其活动

69. 蒙古国议会2010年建立了人权小组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处理与保障人权和自由、特赦、移民及个人入籍等有关的问题。此外,蒙古国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蒙古国议会之下运作,并向议会提交关于蒙古国人权问题状况的报告。2000年12月7日颁布了《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法》,结果在2001年成立了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该法第3.1条规定:“委员会是一个负有促进和保护《蒙古国宪法》、蒙古国法律和蒙古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人权职责的机构。”

70. 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委员候选人必须是蒙古国公民,具有高度法律和政治素质,拥有关于人权的适当的知识和经验,无犯罪记录,并满35岁。委员会成员由议会根据总统、议会常设司法委员会或蒙古国最高法院的建议任命,任期6年。委员会主席由议会根据议长的建议任命,任期3年。委员会秘书处由23名工作人员运作。每个省指定21名代表。

71. 为了支持委员会的活动,由积极从事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组成的非正式理事会依法开展活动。理事会在为实施委员会的任务和活动创造多利益攸关方环境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届非正式理事会于2002年3月4日建立,有11名成员,它们代表蒙古国大赦国际、国家打击家暴中心、蒙古国人权中心及其他非政府组织。2014年,理事会由19名成员组成。

72. 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2012年有4.288亿图格里克的预算,2013年有5.529亿图格里克的预算,2014年有9.230亿图格里克的预算,用来运作。预算用于下述用途:(1)进行关于人权问题的评估和研究;(2)就与人权有关的问题制订建议和注意事项;(3)开展活动,处理与人权有关的投诉;(4)采取行动,确保国际条约和公约的执行;(5)对执法机构进行人权培训;(6)开展关于人权的正式和非正式教育;(7)提高公众的人权意识和宣传人权;(8)支持蒙古国政府履行根据国际公约和条约承担的义务;(9)促进国内合作。每年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73. 包括国家两性事务委员会、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国家劳工和社会共识三方委员会、国家两性平等委员会、国家就业委员会及国家职业教育和培训委员会在内的非正式或正式机构和秘书处在国家层面运作,确保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74. 自2005以来,根据《保障两性平等法》,国家两性事务委员会一直在总理领导下运作。委员会成员包括内阁成员、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委员会在地方设有分委员会。

75. 国家儿童事务委员会依照《保障儿童权利法》运作。70%的委员会成员是议员、部长、副部长及国务秘书,其余的30%是社会精英及国际和国家儿童组织代表。

76. 为了贯彻人权原则,加入国际条约,在更大范围交流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蒙古国政府和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其他国际及地区组织合作。

77. 2010年,蒙古国提交了“普遍定期审议”的定期报告。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新机制,使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能够每4年审查一次各国的人权情况。为了实施在关于蒙古国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政府2010年11月2日以第59号决议通过了《行动计划(2011-2014年)》。蒙古国2014年5月提交了关于政府为落实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的实施情况的中期报告。

78. 为了提高蒙古国监督落实人权的专业能力,促进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在人权方面的合作,蒙古国政府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及亚太国家人权机构论坛积极合作,共同实施了若干项目和方案。自2010至2013年,蒙古国参加了上述组织召开的所有会议和首脑会议。

79. 蒙古国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代表参加了2013年在多哈举行的第十八届亚太区域首脑会议。在此次会议上,做出了在蒙古国举行第二十届年度首脑会议的决定。蒙古国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当选为亚太区域首脑会议副主席。

80. 为了与其他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建立关系和交流最佳做法,蒙古国与新西兰、大韩民国、澳大利亚及德国建立并进一步发展了合作。

B.就人权公约一些条款传播信息和提高认识

81. 根据《蒙古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法》,委员会通过它们的网站、季刊、《人权》杂志、关于特别人权问题的书籍和出版物、摄影艺廊、绘画比赛、开放日、咨询中心、包括电视、广播电台在内的大众媒体、人权短片及广告,传播信息,为广大公众开展提高意识的活动。

C.人权教育方案

82. 1997年,首次在大学学院学位必修课程中列入36学分的“人权”课程。此外,蒙古国政府已制订计划,在实施关于落实人权理事会2011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的《行动计划(2011-2014年)》过程中,将人权教育包括在中学课程之内。

83. 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为下列目标群体实施了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

公民和社区成员

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自治组织及公务员

法院、警察、检察院、执法机构;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

从事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

教育、社会福利、卫生及保护儿童组织的雇员

记者和媒体工作者

妇女、学生、学龄儿童、老年人及残疾人

84. 为了促进政府工作人员在人权教育上采取新态度和方法,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之下,教育研究所开发了一个“以人权为本的方法”培训模块。该模块不同于其他培训模块,可以使用该模块为目标群体选择课程,并根据它们的需求修改课程。此外,模块附有培训者手册。每年对目标群体进行培训。下表显示每年参加培训的人数。

表4参加人权培训人数

儿童权利培训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计划的培训

总时数

234

147

149

75

174

总参加人数

2,415

2,224

2,012

387

1,678

计划外培训

总时数

117

86

48

81

213

D非政府人权组织的参与

85. 第一个非政府组织的非正式理事会于2002年3月4日成立,有11个成员组织,其中包括蒙古国大赦国际、国家反暴力中心及蒙古国人权中心。目前,理事会正在运作,有21名成员。2013年,在国家人权事务委员会之后,对非正式理事会程序进行了修订。

86. 与开发计划署合作,每年实施奖学金项目,支持人权民间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该奖学金项目为讨论制订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行动计划创造了急需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