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CYP/2009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4Sept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

塞浦路斯 *

[2009年8月3日]

目录

页次

一.领土和人口…3

A.地理…......................3

B.历史背景…3

C.人口….4

D.受到共和国政府实际控制的地区…4

E.经济…5

F.社会经济指数…6

二.一般政治结构…7

A.近代政治历史和发展…7

B.宪政结构…11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12

四.信息和宣传…15

五.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最新进展…15

附录…………………………………………...........................................17

一.领土和人口

A.地理

1. 塞浦路斯是地中海的第三大岛,面积9,251平方公里,位于格林威治以东33度、赤道以北35度。

2.该岛地处地中海东北部,距希腊东部大约360公里,埃及北部300公里,叙利亚西部105公里及土耳其南部75公里。

3.塞浦路斯主要为山地,北部为彭塔达克泰洛斯山,西南则有特罗多斯山。塞浦路斯的最高峰是特罗多斯山的奥林巴斯(1,953米)。最大平原为迈萨奥里亚平原,位于这两大山脉之间。

4.该岛气候温和(地中海式气候)。年平均降水量为500毫米,其中12月至2月降雨量占全年总数的三分之二。全国会定期遭受干旱。

B.历史背景

5.塞浦路斯历史跨越九千年。公元前二千年,亚该亚希腊人建立了迈锡尼模式的城市王国,带来希腊语和希腊文化,几经历史兴衰变迁,却被保留至今。

6.塞浦路斯在古代世界以铜矿和森林著称。该岛位于三大洲的交界处,这一重要的地缘战略位置及其财富招致了诸如亚述人(公元前673至669年)、埃及人(公元前560至545年)和波斯人(公元前545至332年)等征服者的接踵而至。

7.公元前五世纪,在雅典和塞浦路斯城邦、特别是萨拉米斯岛之间的交往相当多。

8.亚历山大大帝将该岛从波斯人的统治中解放出来,在其帝国解体后,塞浦路斯成为埃及托勒密帝国的一部分。随着罗马人的到来,希腊时代于公元前58年终结。

9.公元45年,保罗和巴拿巴斯(一个塞浦路斯人)将基督教带入塞浦路斯。

10.公元330年,塞浦路斯成为罗马帝国东部的一部分,随后成为拜占庭帝国的一部分(公元395年),直至公元十二世纪。

11.在十字军东征期间,塞浦路斯被英格兰的狮心王理查德征服(1191年),他接着将该岛出售给圣殿骑士团。1192年至1489年,法兰西人Lusignans建立了一个带有西方封建模式的王国。塞浦路斯后来被威尼斯共和国统治,直至1571年该岛被奥斯曼征服。奥斯曼的占领持续至1878年,随后塞浦路斯被割让给英国。1923年,根据《洛桑条约》,土耳其放弃对塞浦路斯的一切权利,承认英国政府早于1914年已宣布的兼并。

12.经过一段长期而徒劳的和平政治与外交努力后,其中包括1950年就自决问题进行的公民投票之后,希腊塞浦路斯人于1955年拿起武器反抗殖民势力。

13.在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中,殖民政府“分而治之”的政策首次导致岛上希族塞浦路斯社区和土族塞浦路斯社区之间的严重分裂。

14.1960年8月16日,根据《苏黎世――伦敦协定》,塞浦路斯成为一个独立共和国。

15.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共和国成为欧洲联盟成员国。

C.人口

16. 塞浦路斯的人口总数(截至2006年底)为867,600人。

17.该岛人口按族裔区分的比例为:希族塞浦路斯人75.1%;土族塞浦路斯人10.2%;亚美尼亚人0.3%;马龙族人0.6%;拉丁人0.1%;其他族裔人即外籍居民13.7%,主要是英国人、希腊人、其他欧洲人、阿拉伯人和东南亚人。(注:以上数字当然不包含1974年土耳其入侵以来土耳其违反国际法,为了改变塞浦路斯人口组成结构而从土耳其非法移居入岛的大约15至16万移居者,加上大约35,000人的土耳其占领军。1974年以来,估计有57,000土族塞浦路斯人移居其他地方。

18.由于土耳其的入侵并持续占领塞浦路斯共和国领土的37%,希族塞浦路斯人被入侵军队从占领的东北地区强行驱逐,现在正居住在该国政府控制的地区。几乎所有在东南部的土耳其塞浦路斯人都被其领袖强行赶到由土耳其军队占领的地区。在土耳其入侵以前,在所有6个行政区域内,希土两族居民的比例大致相同,均为4名希族人对1名土族人。被困在由土耳其军队所占领地区内的22,000名希腊族和马龙族塞浦路斯人中,绝大多数随后都被赶走。截至2007年被困人数急剧减少,仅为511人,多数为老年的希族人(369人)和马龙族(142人)塞浦路斯人。

19. 土耳其入侵塞浦路斯之后,在被占领地区推行的政策和做法成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第一次种族清洗事件之一。

D.受到共和国政府实际控制的地区

20.受政府控制区内的人口(2006年底):778,700人

男性:383,400人

女性:395,300人

21.该岛人口按年龄分布的情况(2006年底):

0至14岁:17.9%

15至64岁:69.8%

65岁以上:12.3%

22.按居住地域分布情况(2006年底):

城市地区:69.7%

农村地区:30.3%

23. 15岁以上的就业人口比例(2007年):61.9%。

24.塞浦路斯的官方语言是希腊语和土耳其语。几乎所有希腊塞浦路斯人都信奉东正教派;土耳其塞浦路斯人信奉穆斯林教派;亚美尼亚、马龙族和拉丁族少数居民信奉其本身的基督教教派,根据《宪法》第二条第3款,他们选择属于塞浦路斯的希腊社区。

E.经济

25.塞浦路斯经济以自由市场体制为基础。私营部门是经济活动的支柱。政府的作用基本限于维护市场机制运作的透明框架、提供指示性计划并提供公共事业和社会服务。

26.尽管土耳其1974年的入侵对经济造成摧毁性打击(当时被占领地区几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0%),但经济恢复显著。1974年期间生产总值的下降迅速得以扭转,到1977年便超过了1974年之前的水平。企业信心得以恢复。随之投资大幅上升。到1979年,充分就业条件得以恢复。1974年下半年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中接近30%的失业率几乎完全消失(1.8%),而难民在等待返回其祖先家园期间得到临时安置。

27.近年来,(1997至2006年),经济的实际平均增长率为3.5%。2007年间,国内生产总值预计达到154,902亿欧元的目标,而2006年的通货膨胀率为2.5%。过去几年里一直保持了接近充分就业的水平,2006年登记的失业率为参与经济活动人口的4.5%。

28.2007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购买力标准为欧洲平均水平(27国)的91.6%。现在,人均收入15,188美元,是本地区最高的国家之一。

29.1974年以后,经济经历了重大的结构变革。在1970年代后半期和1980年代初期,制造业部门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在1980年代后期这一作用由旅游业承担,到1990年代初,其他服务部门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这些结构变革体现在上述各部门关于其对国内生产总值贡献和失业救济的贡献方面。总的来说,塞浦路斯已经逐渐由以初级经济部门为主导的欠发达国家转变为以服务业为导向的经济体。

30.国际贸易对塞浦路斯的经济非常重要。在生产方面,由于缺乏生产资本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能源和重工业,此类要素就必须进口。在需求方面,由于国内市场的规模小,出口对于补充在塞浦路斯农产品和制成品及服务方面的总需求而言至关重要。塞浦路斯的主要经济伙伴是欧洲联盟、中东邻国和东欧国家。

31. 收支状况的主要特点是贸易余额赤字庞大,但在若干年里,旅游业、国际运输、海外企业运作及其他服务的无形收入在抵消赤字之后还绰绰有余。

32. 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成为欧洲联盟正式成员。顺利实现了履行除其他外包括资本账户自由化在内的欧盟所有法律文书。2004年4月对《安南计划》进行全民投票前后,塞浦路斯国内弥漫的政治不确定性,以及加入欧盟后资本账户完全自由化,成为引发塞浦路斯镑可能贬值的谣言的主要原因。谣言造成了有限但持续的资本外流,塞浦路斯中央银行对此采取应对措施,即总督发表意见拟释放适当信号,并将利率提高100个基准点。通过落实这些措施,资本外流恢复到正常水平。

33. 2004年下半年,塞浦路斯经济显示出恢复迹象,由于石油价格的大幅上涨,通货膨胀率温和提升。2005年2月,货币政策委员会决定在进一步加强财政整顿的基础上将利率降低25个基准点。

34. 2005年5月2日,塞浦路斯镑加入欧洲汇率机制,现存汇率中间价1塞镑=1.7086欧元(1欧元=0.585274塞镑),现存波动幅度为±15%。塞镑加入欧洲汇率机制巩固了其稳定性,从而满足了利率统一的适当先决条件。的确,在2005年5月和6月货币政策委员会连续举行的两次会议中,每次都将利率降低了50个基准点。

35. 2007年7月10日,欧盟财政部长理事会核准塞浦路斯自2008年1月1日起使用欧元,并决定塞浦路斯镑与欧元的汇率将固定为中间价1欧元=0.585274塞镑。这一决定的基础是塞浦路斯承诺实行谨慎的汇率政策框架以及自律的货币和财政政策。

36.因此,2008年1月1日按照不可撤销的固定汇率1欧元=0.585274塞镑,欧元取代塞浦路斯镑成为法定货币。

F.社会经济指数

37.预期寿命(2004/2005年):

男性:77.0岁

女性:81.7岁

38.每1,000名成活的新生儿中的婴儿死亡率(2006年):3.1

39. 总生育率(2006年):1.44

40. 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2001年的普查):

男女总数:97%

男性:99%

女性:95%

41. 国民生产总值(2006年):13,937.3亿欧元

42. 通货膨胀率(2006年):2.5%

43. 公共外债(2006年):2,041.03亿欧元

44. 失业率(2006年):

男女总数:4.5%

男性:3.9%

女性:5.4%

45. 每1名医生相对其他人的人数(2006年):395人

46. 每张医院病床对可供使用的居民人数(2006年):269人

47. 每1,000人中的电话线路数量(2006年):495

48.每1,000人中的客车数量(2006年):484

说明:由于土耳其军队的驻扎,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无法对被占领地区实行有效控制,因此没有关于被占领地区的官方数据。

二.一般政治结构

A.近代政治历史和发展

49.塞浦路斯共和国于1960年8月16日随着三项主要条约和宪法的生效成立,这些文书的依据来自于1959年2月11日希腊和土耳其之间的《苏黎世协定》和1959年2月19日希腊、土耳其和联合王国之间的《伦敦协定》。共和国《宪法》加上三项条约为新生国家的建立和生存提供法律基础。三项条约是:

由塞浦路斯、希腊、土耳其和联合王国签署的《关于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条约》。条约规定建立塞浦路斯共和国,同时在其他内容中还规定在塞浦路斯建立并运行两个英国的军事基地;各方为共同捍卫塞浦路斯合作;按照《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标准尊重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所有人的人权(《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82卷(1960年),第5476号)。

塞浦路斯、联合王国、希腊和土耳其签署的《保证条约》,其中承认和保证塞浦路斯共和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宪法基本条约规定的国家事务。(《联合国条约系列》,第382卷(1960年),第5475号)。

塞浦路斯、希腊和土耳其签署的《同盟条约》,旨在保护塞浦路斯共和国不遭受任何企图损害其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直接或间接袭击或侵略(《联合国条约汇编》,第397卷(1961年),第5712号)。

50.根据宪法法律的权威Smith的说法,塞浦路斯的《宪法》在建立一个独立和主权共和国的同时,“在其繁复性和为主要少数民族提供多种保护方面独一无二,塞浦路斯《宪法》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中独树一帜”(S.A.de Smith、“The new commonwealth and its constitutions”,伦敦,1964年,第296页)。

51. 因此,毫不奇怪,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土族塞浦路斯人领导滥用保护条款,导致宪法彻底瘫痪,共和国总统不得不提出修宪提案,但立即遭到土耳其政府、随后又遭到土族塞浦路斯人领袖的拒绝。

52. 土耳其为了实现其领土扩张计划,唆使土族塞浦路斯人领导背叛国家、强迫行政、立法、司法和公共事务各部门的土族塞浦路斯人成员离职并在尼科西亚和塞岛其他地区建立军事飞地。

53. 由于上述情况和随后发生的社区间暴力,安全理事会对局势进行了审议,于1964年3月4日通过第186号决议,向塞浦路斯派遣了维和部队(联合国驻塞浦路斯部队)并任命了一名调解员。Galo Plaza博士在其报告(S/6253、A/6017,1965年3月26日)中批评了1960年的法律框架,提出了必要的修正案,但再次立即遭到土耳其否决;结果局势严重恶化,土耳其不断威胁塞浦路斯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最终使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其最主要的内容是呼吁尊重塞浦路斯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54.联合国秘书长于1965年对土族塞浦路斯人领导的政策作了如下描述:土族塞浦路斯人领导立场僵化,拒不接受有可能使两个社区成员共同生活和工作、或有可能使土族塞浦路斯人处于必须承认政府机构权威的任何措施。实际上,鉴于土族塞浦路斯人领袖致力于从实际和地理上分裂社区的政治目标,因此他们不大可能鼓励土族塞浦路斯人进行可被理解为旨在表明替换性政策具体优点的活动。结果,土族塞浦路斯人似乎蓄意奉行自我分离政策(1965年6月10日报告,S/6426)。

55.尽管土族塞浦路斯人方面的这种政策,塞浦路斯人逐步恢复了一定程度的正常,到1974年的时候,在政府的积极鼓励下,很大一部分土族塞浦路斯人都与其希族同胞一起生活和工作。

56. 1974年7月15日在当时的希腊军事集团政府怂恿下发生了推翻塞浦路斯政府的政变,土耳其以此为借口,于1974年7月20日入侵塞岛。40,000名土耳其军队在岛上登陆,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保证条约》和《联盟条约》,以及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准则。

57. 结果,共和国36%的领土持续受到占领。在全部希族塞浦路斯人人口中占40%、占塞浦路斯被占领部分人口82%的希族塞浦路斯人被强行逐出。包括普通平民在内的成千上万的人受伤、遭到虐待和伤害。此外,数以百计的希族塞浦路斯人、包括妇女和儿童及其他人下落不明,据知其中许多已被土耳其军队捕获。

58.作为土耳其商定一致的改变其所占领岛区性质的政策组成部分,开始有计划地破坏被占领区的塞浦路斯文化和宗教遗产,并且这种状况依然持续到今天。

59. 最令人担忧的是,自1974年以来,土耳其在其占领地区推行了有计划的非法殖民化国家政策,导致人口构成巨变,现在人口的很大一部分是定居者。今天,定居在塞浦路斯被占领区的人数有160,000人,其中110,000人是土耳其国籍。此外,还有40,000名永久驻扎的土耳其占领军。

60. 同一时期,共有57,000土族塞浦路斯人移民离开塞浦路斯。事实上被占领地区的土族塞浦路斯人人数已从1974年的116,000人减少到目前的88,000人。而人口的自然增长本应使这一数字增加到153,578人。

61.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一系列决议都谴责对塞浦路斯的入侵、持续的军事占领、殖民化和随后的分裂主义行径;要求国内流离失所者得以安全地回归家园,并寻找失踪人员的下落;敦促所有外国军队迅速撤离;呼吁尊重塞浦路斯人的人权。

62.虽然国际社会不断呼吁,但是土耳其拒绝履行其国际义务。

63. 1983年11月15日,塞浦路斯被占领地区的土耳其非法下属地方当局公布了一项单边声明,宣称建立一个独立国家(“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土耳其立即承认了该分裂主义实体,但它没有得到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进一步分裂的行径随之而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41(1983)号和第550(1984)号决议谴责这一单边宣言以及之后的一切分裂主义行径,宣布这种行为非法和无效,并呼吁立即撤销。决议还呼吁所有国家不要承认该分裂主义实体,也不要为其提供便利或任何形式的援助。

64.欧洲人权委员会同样关注这一局势,认为土耳其政府对在塞浦路斯发生的严重、大规模和持续侵犯人权的行为负有责任,包括谋杀、强奸、驱逐和拒绝让180,000多名希族塞浦路斯难民(占总人口的近三分之一)返回其在塞浦路斯被占领地区的家园(见欧洲人权委员会report of 10 July 1976 on Applications of Cyprus against Turkey No.6780/74 and 6950/75, and report of 4 October 1983 on Application of Cyprus against Turkey No.8007/77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of Human Rights)。

65.此外,欧洲人权法院在塞浦路斯诉土耳其(第25781/94号申诉)一案中,对土耳其入侵塞浦路斯和持续的军事驻扎造成的整个法律后果做出裁决。该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做出的裁决中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即: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是塞浦路斯唯一合法政府;

国际社会和欧洲法院认为,“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不是一个符合国际法的国家;

土耳其支持的北塞浦路斯地方政权仰仗土耳其军事占领和其他形式的支持而存在;

土耳其因“实际全面控制北塞浦路斯”,而对该国的士兵、官员和地方政府所犯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负有责任。

66.欧洲人权法院对塞浦路斯个人的申诉也做出了重要裁决。1996年12月18日,法院在Loizidou诉土耳其一案的判决中裁定原告、塞浦路斯公民Titina Loizidou夫人仍然是她在土耳其部队所占领塞浦路斯地区内Kyrenia城镇的财产之合法所有人,土耳其已经并继续违反《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一号议定书第一条,因为它完全无视请愿人的权利,彻底和继续剥夺她享有这些财产的权利和企图无偿没收。

67. 1998年7月29日,欧洲人权法院命令土耳其向Loizidou女士偿付300,000塞镑的损失赔偿,并偿付20,000塞镑的非现金损失以及137,084塞镑的费用和支出赔偿。土耳其许多年里拒绝遵循该法院的裁决,而尽管2003年12月最终赔偿了这些损失,但是该女士仍然未能履行允许她充分享有和利用申诉人财产的裁决。

68.由于土耳其的持续占领,显而易见土耳其武装部队阻碍了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在被占领地区行使其权利和管制,并确保落实以尊重人权的工作。

69. 塞浦路斯政府为了寻求和平解决的办法,尽管面临持续的非法占领,但仍同意以上述决议为基础和联合国秘书长规定的斡旋任务举行社区之间的会谈。这些会谈至今仍在继续进行。由于土耳其的顽固立场和分裂主义企图,会谈未能取得成功。

70. 塞浦路斯政府的目标是要在两个区域、两个族裔的联邦结构下谋求公正、可行、全面而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保证塞浦路斯的独立、领土完整、统一和主权、消除占领军和非法定居者,这一解决办法将能确保充分尊重所有塞浦路斯人(不分种族、出身或宗教)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B.宪政结构

71.《宪法》规定政府实行总统制,总统必须由希族塞浦路斯人担任,副总统必须由土族塞浦路斯人担任,分别由塞浦路斯希族和土族社区选举产生,任期固定为五年(第1条)。

72.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确保部长理事会或各位部长行使行政权力。部长理事会由7名希族和3名土族塞浦路斯部长组成,由总统和副总统分别提名,共同任命,对除宪法明确规定属于总统和副总统及部族院职权范围以外的所有事务行使行政权力(第54条)。

73.《宪法》规定设立单一的众议院,为共和国立法机关,由50名代表组成,其中35名由希族社区选举,15名由土族社区选举,任期5年,分别选举一名希族塞浦路斯人议长和一名土族塞浦路斯人副议长。

74.众议院对所有事务行使立法权,但是,如宪法明确规定应保留给部族院行使立法权的情况除外(第61条)。

75. 《宪法》并预先规定两部族院在某些受限制的问题上,例如宗教事务,教育和文化事务以及社区税和收费等事务上行使立法和行政权力,这些税和收费用于解决两份院管辖之下的单位的机构的需要(第86至90条)。

76. 《宪法》规定设立最高宪法法院,由一名中立的院长和由共和国总统和副总统任命的希族和土族法官组成;同时规定设立高等法院,由两名希族法官、一名土族法官和一名中立的院长组成,所有法官的任命方式与前者相同。

77. 最高宪法法院对所有涉及宪法和行政法的事务具有管辖权。高等法院是最高的上诉法院,它有权修改和颁布人身保护性质的命令及其他特权令状,对一审的普通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由巡回法院以及地区法院掌管。《宪法》禁止以任何名义设立司法委员会或例外的特别法院。

78. 共和国的独立官员是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审计长和副审计长、中央银行行长和副行长。他们也由总统和副总统以社区为依据任命。共和国公务员应由70%的希族塞浦路斯人和30%土族塞浦路斯人组成,并设立一个结构类似的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处理任命、晋升和纪律方面的事项。

79.两个社区均有权分别与希腊和土耳其维持特殊关系,包括有权为教育、文化、体育和慈善机构接受补助、寻求和聘用希腊和土耳其政府提供的校长、教授和神职人员(第108条)。

80. 《宪法》具有很明确的社区特性,这一点已在表决制度中得到强调。所有选举采用分别的社区选举名单方式(第63和94条),以及分别的投票方式(第1、39、62、86、173和178条)进行。目前,选举是以按比例的代表性原则为基础的。

81. 族塞浦路斯人官员离职并拒绝履行职能使政府无法根据某些宪法条文开展工作。

82. 最高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中立院长分别于1963年和1964年辞职,使情况极为严重,据此两个法院均无法运作。应当指出,高级法院和地区法院的土族塞浦路斯人法官当时维持原职,直到1966年在土族塞浦路斯人领袖逼迫下才离开法院,当时半数土族职员均逃往国外。

83. 由于上述情况,不得不推行补救性立法措施。据此,1964年颁布了新的司法(杂项条款)法律,成立了一个新的最高法院,接管最高宪法法院和高等法院的管辖权。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长是土族塞浦路斯人,他是高等法院最资深的法官。同一法律改动了最高司法委员会,使之成为确保司法独立性的机关。

84. 1964年的司法(杂项条款)法律在最高法院受到是否符合《宪法》的质疑。最高法院在共和国检察长诉Mustafa Ibrahim(1964年)(塞浦路斯法律报告,第195页)一案中裁定鉴于塞浦路斯存在的不正常局势,根据必要性理论,该法是正当的。此后,执法工作恢复常态。

85.在其他主要领域如部族院、公务员委员会和众议院成员资格方面,立法行动依据相同的理论弥补了类似情况。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86.塞浦路斯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普通法和独立时期所适用的公平原则,后经修正或随后经共和国法规和判例法修正或补充。欧洲大陆行政和宪法法律也在独立时期推行并得到发展。

87. 塞浦路斯是一个历史悠久,具有文明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摆脱殖民统治后自然立即重视国际法,特别是人权准则。鉴于国际文书的优先地位,国际人权法丰富并加强了保护人权和自由的一整套国内法。因此,新共和国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审查联合王国留下的条约并酌情通知对这些条约的继承,同时审查现有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书,批准或加入所有这些文书,这是今天仍在继续推行的政策。

88. 塞浦路斯处理国际关系的核心是继承国际法、《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具有优先地位,特别是以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基础和平解决争端。

89. 塞浦路斯签署加入了在世界和欧洲区域范围内所通过的涉及到人权的多数核心的和其他的国际文书。由这些文书所产生的标准和义务是塞浦路斯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塞浦路斯签署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最新清单可参看文后的附录(见附录)。

90. 塞浦路斯的宪法结构虽然含有增进人权和确保各种权利的区分、特别是司法独立所必须的所有准则,但同时也充满了社区各自为政的色彩,导致分裂主义甚至离心离德的情况。

91. 作为共和国最高法律的1960年《宪法》是承认和保护人权的主要文书。《宪法》第二部分题为“基本人权与自由”,其中包含并阐述了《世界人权声明》和《欧洲人权公约》。

92.尽管《宪法》第35条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确保有效实施人权,但归根结底只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才是人权和自由的最终保护者。

93. 所有法律特别是刑法和程序法,都必须保护基本权利,而且也已做到这一点。任何法律或其他规则如以任何形式侵犯人权一经发现将由最高法院宣布违反宪法。

94. 对受宪法保护的人权加以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法律规定,并且纯粹是为了共和国安全或宪法秩序或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保护受宪法保护的任何人的权利而具有绝对的必要性。有关这种限制的条款在诠释中应当十分严格。最高宪法法院在Fina Cyprus Ltd诉共和国一案(RSCC, 第四卷第33页)中裁定,与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存在抵触的立法及其制定应服从既定原则,即在有疑问时这类规定应做出有利于权利和自由的诠释。

95.任何时候只要宪法或其他文书涉及到权利问题,主要是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而设想的积极活动,都应在合理时间内采取。

96.申诉其权利遭到侵犯的人可获得如下的补救措施:

请愿和逐级申诉的权利;

向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某一机关或当局的任何决定、行为或不行为(原始管辖权和修正权);

一旦某一方对一项法律或决定是否危险问题的任何法律诉讼提出质疑,法院就有义务将该问题专门提交最高法院裁决并停止诉讼;

要求赔偿,复原和宣布裁决的民事诉讼。如发生可能无法弥补的损害,可做出强制性命令;

私人刑事诉讼;

民事和刑事案例中的上诉权;

特别人身保护令、复审令、禁令、训令和责问令;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法院如巡回法院可向受害者做出最多达3,000塞镑赔偿;

共和国也对其官员或当局在履行职责或声称履行职责期间所犯并造成损害的任何不法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部长理事会可设立调查委员会,调查不当行为,包括侵犯人权的严重指控并提出报告;

众议院及其各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包括议会监督过程中在许多场合审议侵犯人权的指控或情况;

共和国检察长负有特殊责任,须确保对合法性和法治的遵守,并可以经常自动或根据申诉人的要求下令调查或就补救办法提出咨询意见;

行政专员(监察员)除其他方面外,尤其有权利调查个人指责政府侵犯其权利或违法行为或在构成行政失误的情况下刑事的指控;此外,由于其能力扩展,行政专员可以调查针对性别提出的投诉;

“国家保护人权机构”的任务是,调查个人提出的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并向直接主管的当局报告。在每一次处理案件过程中,还向相关的主管当局建议具体的补救行动。这一国家机构的首长如果确定存在足够的理由依据,也有权在没有事先申诉的情况下依照职权开展调查;

个人如已用尽国内补救措施可根据下列程序提出申诉或提交来文:各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备选程序,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塞浦路斯也接受欧洲人权法院的强制性管辖权和《国际法院规约》第36(2)条规定的义务性管辖任择条款。

97.如发生战争或危及共和国任何一部分领土生存的公共危险,在经部长理事会紧急公告宣布的紧急状态期间可以暂时停止行使受宪法保护的某些基本权利。此种公告必须立即提交有权予以否认的众议院。可宣布暂停行使的权利如下:

禁止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行动自由;

住宅不容侵犯;

通信不受干涉权;

言论和意见自由;

集会权和结社自由;

财产权,但仅涉及对征用财产提出迅速偿付的部分;

从事任何职业或经营任何商业的权利;

罢工权。

98.应该指出,塞浦路斯自独立以来从未宣布紧急状态,即使在遭到土耳其侵略及其部分领土过去和现在继续被占领的情况下也未曾宣布过。

99.共和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被纳入我国国内法并自在《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便优先于任何国内法。这些公约可在共和国直接援用,并可由法院和行政当局援引和直接执行,这些规定已经在实际中做到。如最高法院在1986年1月20日Malachtou诉Aloneftis的第6616号民事上诉案中的裁决。如果国际公约无自动执行条款,立法机关有法律义务颁布立法,使国内法与《公约》相协调并使后者可予以充分执行。

100. 此外,法律专员、负责立法的独立官员(目前担任此职的是共和国法律厅欧盟司前司长)也负责确保塞浦路斯履行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报告义务,并查明国内法律和行政惯例与人权领域的国际法标准不相符的方面,提出必要的行动建议。

101. 塞浦路斯是一个在实际中贯彻实现多元民主的国家,绝对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努力通过克服困难在人权领域继续争取更大的进步,而主要的困难就是三分之一以上的领土继续受到占领。国家通过指导与教育和其他积极行动消除偏见的干预,特别是在性别平等方面的偏见。

102. 塞浦路斯有若干非政府组织,涵盖生活中的各部门,包括人权协会。还有一些法定机构,如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机构、由三方组成的劳工自行理事会和物价与收入理事会。

103. 大众媒体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起很大的作用。新闻完全自由,若干日刊、周刊和其他报纸以及杂志是私人拥有的。这一情况也同样出现在电台和电视广播领域,只有一家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是国有的,但是它由一家独立的公司经营。

四.信息和宣传

104.塞浦路斯所接受加入的所有国际公约和条约在《官方公报》上发表。媒体、印刷和电子新闻对它们做适当宣传,包括承认根据任何程序向人权机构提出请愿或来文的权利。

105. 人权被视为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为此我国一直采取特别行动,提高公众和有关当局对各项人权文书所载权利的认识。提高认识除其他方面外,是争取个人权利和防止占用权利的必要前提,这项工作主要通过教育进行,包括在各级教育课程、教师和警察培训学院、父母指南和其他类似机构中讲授人权。

106. 政府、媒体和私营部门用各种语言出版有关侵犯人权问题的书籍和手册。还在学校、青年中心和各组织散发海报和小册子。必要时发表有关人权问题的特别新闻稿,阐述当地和国际事态的发展,包括会议、研讨会、讲演、座谈会和其他类似活动。包括律师协会和人权组织刊物在内的报刊和专门出版物经常发表人权方面的文章。

五.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最新进展

107.尽管自1974年土耳其入侵并占领塞浦路斯36%的领土以来,国际局势发生了变化,这一政治问题的性质依然未变,它是使用武力侵犯主权国家,是入侵,是一场由外国侵略和占领而导致的强迫分裂,是广泛而持续的侵犯人权,破坏宗教和文化财产,是非法殖民化和改变人口构成,是侵占和非法剥夺财产,不断进行分裂主义活动,企图在被占领区建立一个独立实体。

108. 2008年9月3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在两个社区领导之间(共和国总统米特里斯·赫里斯托菲亚斯先生和土耳其塞浦路斯总统麦赫迈特·阿里·塔拉特先生)就塞浦路斯问题展开正式谈判。根据1977年和1979年关于建立一个单一主权、单一公民身份、单一国际人格、领土完整和政治平等设想的《高级别协定》,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的规定,塞浦路斯的再次统一将建立在两地区、两族联邦基础上。该解决方案必须与建立欧盟的原则相一致,还要符合国际法,包括有关塞浦路斯的联合国决议。

109.塞浦路斯于2004年加入欧洲联盟成为努力达成解决方案的一个新的作用因素。尽管总体框架仍维持在联合国框架内,但欧盟的贡献变得比以往更加重要。欧盟原则和价值应完全融入未来的政治解决方案,法律必须确保国家平稳运行,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保证所有欧洲公民现在所享受的生活质量。

110.在此背景下,塞浦路斯同意从2004年12月起就加入欧盟的问题与土耳其进行谈判,从土耳其持续占领作为成员国之一的塞浦路斯三分之一以上领土开始,便成为解决塞浦路斯问题的关键参与方。该进程切合塞浦路斯的利益,并且符合相关各方即土耳其和欧盟的共同利益,基于这样的考虑,在上述决定中鼓励政府立即采取行动。政府认为,土耳其加入欧盟的进程将产生催化作用,使安卡拉方面展现出必要的政治意愿,并改变安卡拉对塞浦路斯的看法,不再视其为对手,而是在欧盟内部的一个合作伙伴、重要邻国和潜在盟友。这种态度上的转变将摒弃那些不合时代的想法,正是这些想法使土耳其长期保持对塞浦路斯的军事占领,促使其采取对抗性方法。

111.同时,塞浦路斯政府于2003年单方面通过了有利于土族塞浦路斯人的一揽子措施,被国际社会视为慷慨之举,给土族塞浦路斯人带来了切实的经济利益和其他惠益。

112.措施包括为土族塞浦路斯人提供免费医疗和药品服务以及其他社会福利,使他们有机会获得、享有并充分运用其作为塞浦路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以及塞浦路斯加入欧洲联盟所产生的惠益。这些措施每年共花费3,500万欧元。

113.2003年4月,占领国部分取消了人们进出被占领区的限制。此后,有超过13,000,000人次跨越停火线,证明了土耳其分离政策的破产。

114. 每天,有10,000多名土族塞浦路斯人进入塞浦路斯政府实际控制的地区工作(这一数字占居住在被占领地区的土族塞人人口的12%),这些人的年收入约为1亿5,000万美元。

附录

塞浦路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指示性清单(OLC/HRI/Rev.4)

摘录自法律专员办公室保存的《1960-2009年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索引》中

截止2009年7月29日的情况记录

法律专员办公室尼科西亚,2009年

引言

本文件是塞浦路斯共和国加入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的不完全汇编。国际文书清单包括联合国、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民航组织及其他组织主持制定的文书。区域文书清单包括区域机构,即欧洲委员会、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和欧安会/欧安组织主持制定的文书。

尽管法律专员办公室努力提交最准确和最新资料,但清单中的数据有可能存在因疏忽而导致的错误和遗漏。一份国际文书未被纳入该指示性清单不妨碍其在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可能适用。关于个别国际文书的补充资料,可通过如下地址:olcommissioner@olc.gov.cy,向法律专员办公室提出请求。

除欧安会/欧安组织文书外,清单不包括诸如不具备约束性法律效力的声明、原则、准则、标准规则、建议等文书。由于此类文书是在国际社会中公开宣布或被广泛接受的目标和原则,因此具有不可否认的道德力量,为各国开展人权事务提供了实用指南。

法律专员办公室尼科西亚,2009年7月

A.国际性文书

《联合国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

涉及具体问题的相关文书

妇女权利

儿童权利

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

恐怖主义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奴隶制、奴役、强迫劳动和类似组织和做法

司法行政中的人权

信息和文化言论自由

与保护特定群体有关的文书

外国人、难民、无国籍者

移民权

工人权利(包括移徙工人)

残疾人

战斗人员、囚犯和平民

保护成人

B.区域文书

欧洲委员会一般文书

涉及具体问题的文书

防止歧视

恐怖主义

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贩运人口

与保护特定群体有关的文书

儿童权利――家庭法

保护受害者

少数群体的权利

难民的权利

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文书

欧安会/欧安组织文书

缩略语

CETS欧洲委员会条约汇编

COG塞浦路斯共和国官方公报

Law No.塞浦路斯《官方公报》中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编号

OJ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公报

S.补编

LNTS国际联盟条约汇编

UNTS联合国条约汇编

vol.

A.国际性文书

《联合国宪章》

1.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1945年10月24日生效1960年9月20日塞浦路斯获准成为会员交存:美国/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UNTS vol. 1, p. xvi;UNTS vol. 397, p. 283

1.2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二十七和六十一条修正案1963年12月17日,纽约1965年8月31日生效1965年9月1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这些《修正案》资料来源:COG S.I 438, 09.09.1965, p. 609;Law No. 50/1965;UNTS vol. 557, p. 143

1.3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1965年12月20日,纽约1968年6月12日生效1966年5月31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修正案》资料来源:COG S.I 494, 12.05.1966, p.341;Law No. 16/1966;UNTS vol.638, p. 308

1.4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一条修正案1971年12月20日,纽约1973年9月24日生效1972年6月26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修正案》资料来源:COG S.I 943, 16.06.1972, p.537;Law No.48/1972;UNTS vol.892, p.119

《国际人权宪章》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纽约1976年1月3日生效1969年4月2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宪章》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711, 28.02.1969, p.114;Law No.14/1969;UNTS vol.993, p.3

2003年11月26日,对土耳其在批准该《宪章》时所作声明的反对意见: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谨对土耳其共和国在2003年9月23日批准1966年12月16日于纽约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所提出的声明表示反对。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认为,关于执行《宪章》规定的声明仅适用于与土耳其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各国,声明称批准《宪章》“只在土耳其共和国宪法、法律和行政秩序所适用的国家领土范围内有效”形成了保留意见。这些保留使缔约国对土耳其履行哪些《宪章》义务产生了不确定性,并质疑土耳其对所述《宪章》的目标和宗旨所作的承诺。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反对土耳其共和国提出的保留,并称这些保留或针对它们的反对意见不应妨碍《宪章》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生效。”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纽约1976年3月23日生效1969年4月2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711, 28.02.1969, p.122;Law No.14/1969;UNTS vol.999, p.171

塞浦路斯于2003年11月26日提出的对土耳其在批准该《公约》时所作声明的反对意见: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9月23日审查了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针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纽约,1966年12月16日)所作的声明,内容涉及只对其承认和有外交关系的缔约国执行《公约》规定。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认为,该声明等同于保留。该保留使缔约国对土耳其履行哪些《宪章》义务产生了不确定性,并质疑土耳其对所述《宪章》的目标和宗旨所作的承诺。因此,塞浦路斯共和国反对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作的保留。

该保留或反对意见不应妨碍《宪章》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生效。”

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66年12月16日,纽约1976年3月23日生效1992年4月15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议定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2694, 26.03.1992, p.33;Law No.17(III)/1992;UNTS vol.999, p.171

5.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项任择议定书1989年12月15日,纽约1991年7月11日生效1999年9月10日经塞浦路斯加入该《议定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337, 09.07.1999, p.76;Law No.12(III)/1999;COG S.I(III) 3699, 21.03.2003, p.429;Law No.10(III)/2003;UNTS vol.1642, p.414

2003年6月20日,塞浦路斯政府通知秘书长,决定撤销其对加入《任择议定书》的保留。保留内容如下:

“……塞浦路斯共和国根据[……]《议定书》第2.1条保留在战时对被判在战争期间犯有极其严重军事罪行的人适用死刑的权利。”

涉及具体问题的文书

防止基于种族、宗教或信仰的歧视:

6.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6年3月7日,纽约1969年1月4日生效1967年4月21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566, 30.03.1967, p.417;Law No.12/1967;COG S.I(III) 2682, 21.02.1992, p.21;Law No.11/1992;COG S.I(III) 3378, 31.12.1999, p.473;Law No. 28(III)/1999;UNTS vol.660, p.195

该《公约》通过《欧盟条约》第六条和《欧共体条约》第十三条与欧盟即有法规建立联系。

根据承认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权力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声明:

“塞浦路斯共和国承认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设立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在其管辖之下自称为塞浦路斯共和国侵犯本公约所载任何权利行为受害者之个人或个人联名提交之来文。”

2003年8月5日提出的对土耳其在批准该《公约》时所作声明的反对意见: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于2002年9月16日审查了土耳其共和国政府针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纽约,1966年3月7日)所作的声明,内容涉及只对其承认和有外交关系的缔约国执行《公约》规定。

塞浦路斯共和国认为,该声明等同于保留。该保留使缔约国对土耳其履行哪些《宪章》义务产生了不确定性。因此,塞浦路斯共和国反对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所作的保留。该保留或反对意见不应妨碍《宪章》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生效。”

6.1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八条修正案1992年1月15日,纽约尚未生效1998年9月28日塞浦路斯接受了该《修正案》资料来源:COG S.I(III) 2963, 24.03.1995, p.11;Law No.6(III)/1995;CERD resolution 47/111, 16.12.1992

7.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1951年6月29日,日内瓦1953年5月23日生效1987年11月19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2269, 30.10.1987, p.1375;Law No.213/1987;UNTS vol.165, p.303

8.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12月15日,巴黎1962年5月22日生效1970年6月9日塞浦路斯接受了该《公约》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786, 10.04.1970, p.424;Law No.18/1970;UNTS vol.429, p. 93

9.设立一个和解及斡旋委员会负责对公约各缔约国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寻求解决办法的议定书1962年12月10日,巴黎1968年10月24日生效1970年6月9日塞浦路斯接受了该《议定书》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786, 10.04.1970, p.424;Law No.18/1970;UNTS vol.651, p.363

10.就业和职业歧视问题公约(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1958年6月25日,日内瓦1960年6月15日生效1968年2月2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623, 12.01.1968, p.5;Law No.3/1968;UNTS vol.362, p.31

妇女权利:

11.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3年3月31日,纽约1954年7月7日生效1968年11月12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689, 25.10.1968, p.635;Law No.107/1968;UNTS vol.193, p.135

12.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2月20日,纽约1958年8月11日生效1971年4月26日经塞浦路斯确认继承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UNTS vol. 309, p. 65

13.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1962年12月10日,纽约1964年12月9日生效2002年7月30日塞浦路斯加入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612, 21.06.2002, p.559;Law No.16(III)/2002;UNTS vol.521,p. 231

1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纽约1981年9月3日生效1985年7月23日塞浦路斯加入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2064, 12.07.1985, p.2131;Law No.78/1985;UNTS vol.1249, p.13

关于《公约》第九条第2款的保留:

2000年6月28日,塞浦路斯政府通知秘书长,决定撤销在加入公约时对第九条第2款的保留,保留内容如下: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希望就《公约》第九条第2款关于在子女的国籍方面,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提出保留。该保留随相关法律的修正而撤销。”

14.1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案1995年12月22日,纽约尚未生效2002年7月30日塞浦路斯接受了该《修正案》资料来源:UN Doc.CEDAW/SP/1995/2

15.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1999年10月6日,纽约2000年12月22日生效2002年4月26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议定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580, 01.03.2002, p.1;Law No.1(III)/2002;UNTS vol.2131, p. 83

16.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11月15日,纽约2003年12月25日生效2003年8月6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议定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699, 21.03.2003, p.468;Law No.11(III)/2003;OJ L262, 22.09.2006, p.51

儿童权利:

17.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纽约1990年9月2日生效1991年2月7日塞浦路斯批准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2566, 28.12.1990, p.2893;Law No.243/1990;COG S.I(III) 3388, 18.02.2000, p.153;Law No.5(III)/2000;UNTS vol.1577, p.3

17.1对《儿童权利公约》第43条第2款的修正案1995年12月12日,纽约2002年11月18日生效2001年9月20日塞浦路斯接受了该《修正案》资料来源:Doc. CRC/SP/1995/L.1/Rev.1.

18.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5月25日,纽约2002年1月18日生效2006年4月6日经塞浦路斯批准了该《议定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4067, 10.03.2006, p.102;Law No.6(III)/2006;UN Doc. A/RES/54/263

2006年4月6日,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塞浦路斯政府作如下声明:“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希望重申2003年8月12日提出的关于反对土耳其在批准公约时所作声明的意见”。

反对意见内容如下:

“2002年8月19日,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审查了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声明,内容涉及只对其承认和有外交关系的缔约国执行《公约》规定。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认为,该声明等同于一项保留。该保留使缔约国对土耳其履行哪些《公约》义务产生了不确定性,并质疑土耳其对所述《任择议定书》的目标和宗旨所作的承诺。因此,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反对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对《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作保留。

该保留或反对意见不应妨碍《公约》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生效。”

19.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1973年6月26日,日内瓦1976年6月19日生效1997年10月2日塞浦路斯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III) 3158, 27.07.1997, p. 883;Law No.17(III)/1997

规定的最低年龄:15岁

20.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1999年6月17日,日内瓦2000年11月19日生效2000年11月27日塞浦路斯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III) 3449, 17.11.2000, p.713;Law No.31(III)/2000

21.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11月15日,纽约2003年12月25日生效2003年8月6日塞浦路斯批准该《议定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699, 21.03.2003, p.468;Law No.11(III)/2003;OJ L262, 22.09.2006, p.51

22.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海牙第XXVIII号公约)1980年10月25日,海牙1983年12月1日生效1994年11月4日塞浦路斯加入该《公约》交存:荷兰政府资料来源:COG S.I(III) 2889, 01.07.1994, p. 181;Law No.11(III)/1994;UNTS vol.1343, p.89

根据第38条第4款,加入《公约》对于加入国和缔约国关系的影响等同于这些国家已宣布接受加入。《公约》在塞浦路斯及以下国家之间生效:

荷兰王国(欧洲王国)1995年3月1日

美利坚合众国1995年3月1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1995年4月1日

卢森堡1995年4月1日

澳大利亚1995年11月1日

德国1995年5月1日

巴拿马1995年6月1日

瑞典1995年10月1日

法国1995年10月1日

新西兰1995年11月1日

墨西哥1995年12月1日

以色列1996年1月1日

智利1996年5月1日

津巴布韦1996年8月1日

哥伦比亚1996年8月1日

阿根廷1996年12月1日

希腊1997年8月1日

爱尔兰1997年1月1日

挪威1997年1月1日

波兰1997年1月1日

匈牙利1997年4月1日

意大利1997年4月1日

瑞士1997年5月1日

芬兰1997年5月1日

西班牙1997年6月1日

委内瑞拉1997年9月1日

丹麦1997年10月1日

加拿大1998年1月1日

捷克共和国1998年8月1日

斯洛伐克共和国2001年2月1日

葡萄牙2002年1月1日

奥地利2002年3月1日

比利时2003年2月21日

“根据第6条第1款,塞浦路斯指定的主要负责人是:

司法和公共秩序部长

地址:12 Helioupoleos Street尼科西亚,塞浦路斯

电话:357-2230 21 27

传真:357-2246 14 27”

23.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海牙第XXXIII号公约)1993年5月29日,海牙1995年5月1日生效1995年2月20日塞浦路斯批准该《公约》交存:荷兰政府资料来源:COG S.I(III) 2937, 23.12.1994, p.477;Law No. 26(III)/1994;Netherlands Treaty Series 1993-197;UNTS vol. 1870

根据第13条,塞浦路斯已指定“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为主要负责机构,并根据第23条第2款,指定“社会福利服务部主任,Prodromou 63,斯特罗沃格斯,尼科西亚”为主要负责人。

正在批准过程中的已签署文书

《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海牙第XXXIV号公约)1996年10月19日,海牙2003年10月14日塞浦路斯签署该《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5月25日,纽约2002年2月12日生效2008年7月1日塞浦路斯签署该《议定书》

2008年7月1日塞浦路斯共和国在签署《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

根据2000年5月25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2款,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声明:

1.1964年第20号《国家警备法》历经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06年。该法规定,和平时期,公民自其年满18岁当年的1月1日起开始服兵役。尽管所有塞浦路斯公民均有义务服兵役,但在和平时期妇女和有些类别的男性(如牧师)则免于服兵役。

2.《国家警备法》还规定,在应征之日已满17岁的18岁以下公民可自愿应征入伍。接收志愿兵需获得国防部特别授权。志愿者必须得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近期的书面同意。

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3款规定的条件和保证措施,应继续允许军队在自愿基础上征兵,最低年龄为17岁。

4.通过适用《国家警备法》第4A节,即规定所有公民在年满16岁时必须到其正常住所所在地区的适当主管机构进行强制登记,为征兵提供了年龄证明。该法第4A节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数据,除其他外包括住所和生日等详细信息。在登记时提交错误数据将受到惩罚。

5.塞浦路斯共和国认为,《任择议定书》第1条将未禁止在以下地区部署军事人员:

(a)在存在敌对状态的地区确实需要部署军事单位;以及

基于对局势的性质和紧急程度的考虑:

在部署前撤回这些人员不可行;或

这样做将削弱军事单位的行动效力,因此可能无法成功完成军事使命和/或保障其他人员安全。

由于37%的国家领土长期处于外国(《任择议定书》缔约方之一)的非法军事占领之下,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当前局势下上述条件就更加必要。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于2004年7月29日给联合国秘书长信函确认书:

在签署《任择议定书》时,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重申了其在2004年7月29日给联合国秘书长的关于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时所作声明的信,内容如下: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于2004年5月4日审查了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0年5月25日,纽约)的声明,内容涉及只对其承认和有外交关系的缔约国执行《任择议定书》规定。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认为,该声明等同于一项保留。该保留使缔约国对土耳其履行哪些《公约》义务产生了不确定性,并质疑土耳其对所述《任择议定书》的目标和宗旨所作的承诺。因此,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反对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对《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作保留。

该保留或反对意见不应妨碍《儿童权利公约》或所述《议定书》今后在塞浦路斯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之间生效。”

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

24.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12月9日,纽约1951年1月12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82年3月29日加入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1640, 24.10.1980, p.1205;Law No.59/1980;UNTS vol. 78, p. 277 and vol. 1272, p. 362

1998年5月18日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通知秘书长: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注意到许多国家在加入[《公约》]时所作的保留,并表明它认为打算加入《公约》的各方无权做出此类保留。

因此,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各国政府就《公约》所有条款提出的任何保留。”

25.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7月17日,罗马2002年7月1日生效2002年3月7日塞浦路斯批准该《规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585, 11.03.2002, p. 241;Law No.8(III)/2002;COG S.I(III) 4074, 28.07.2006, p.405;Law No.23(III)/2006,UNTS vol. 2187, p. 3

根据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做出的通知:

“1.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法院的请求可直接转递给司法和公共秩序部。

2.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法院合作请求和所有有关文件也可以法院工作语文之一的英文转递。”

恐怖主义:

除下文所列文书外,塞浦路斯还是另外五项关于恐怖主义的国际文书的缔约方。关于其他文书的信息参见“《1960年至2005年塞浦路斯共和国条约索引》,法律专员办公室,尼科西亚,2006年”。

26.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12月16日,海牙1971年10月14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2年6月6日在伦敦、1972年6月8日在莫斯科、1972年7月5在华盛顿加入该《公约》交存:俄罗斯联邦政府、联合王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资料来源:COG S.I 937, 19.05.1972, p.451;Law No.30/1972;ICAO Document 8920

27.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9月23日,蒙特利尔1973年1月26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3年7月27日在伦敦、1973年7月30日在莫斯科、1973年8月15日在华盛顿批准该《公约》交存:俄罗斯联邦政府、联合王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资料来源:COG S.I 1020, 22.06.1973, p.637;Law No.37/1973;ICAO Document 8966

《公约补编》,1963年9月14日于东京和1970年12月16日于海牙

28.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年12月17日,纽约1983年6月3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1年9月13日加入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2566, 28.12.1990, p.2941;Law No.244/1990;UNTS vol.1316, p. 205

29.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年3月3日,维也纳1987年2月8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8年7月23日加入该《公约》交存: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III) 3232, 31.03.1998, p.691;Law No.3(III)/1998;OJ L149, 17.06.1980, p. 41

声明:

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根据《公约》第17.3条规定,塞浦路斯认为自身不受《公约》第17.2条规定的任何争端解决程序的制约。

30.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3月10日,罗马1992年3月1日生效2000年2月2日塞浦路斯加入该《公约》交存:海事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III) 3358, 22.10.1999, p.269;Law No.17(III)/1999;IMO Doc.SUA/CONF/15/Rev. 1

31.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公约1997年12月15日,纽约2001年5月23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1年1月24日批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415, 30.06.2000, p.291;Law No.19(III)/2000;UN Doc.A/RES/52/164

根据《公约》第6条第3款做出的通知:根据《公约》第6条第3款,塞浦路斯共和国确立其在第6条第1、2、4款所述各类案件中对第2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

32.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年12月9日,纽约2002年4月10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1年11月30日批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551, 30.11.2001, p.2019;Law No.29(III)/2001;COG S.I(III) 4015, 22.07.2005, p.1103;Law No.18(III)/2005;UNTS vol.2178

根据第7条第3款做出的通知:

“根据第7条第3款,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依照《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第7.1节(批准和其他规定)和2001年第29(III)号法律,确立了其在第7条第2款所述各种情况下对第2条所列罪行拥有管辖权。”

33.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2005年4月13日,纽约2007年7月7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8年1月28日批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4098, 14.12.2007, p.999;Law No.44(III)/2007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34.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10日,纽约1987年6月26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1年7月18日批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2565, 21.12.1990, p.2845;Law No.235/1990;COG S.I(III) 2842, 10.12.1993, p.373;Law No.35(III)/1993;COG S.I(III) 3661, 13.12.2002, p.1197;Law No.36(III)/2002;UNTS vol.1465, p. 85

1993年4月8日做出的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接受和审议某一缔约国诉另一缔约国或代表个人提交的来文的)权力的声明:

“塞浦路斯共和国承认根据《公约》第17条所设委员会的权力[……]:

1.有权接受和审议某一个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本《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来文(第21条),以及

2.有权接受和审议在该国管辖下声称自行提出的,因该缔约国违反本《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来文(第22条)。”

34.1《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第7款和第18条第5款的修正案1992年9月8日,纽约未生效塞浦路斯于1994年2月22日接受该《修正案》资料来源:COG S.I(III) 2842, 10.12.1993, p.373;Law No.35(III)/1993;COG S.I(III) 3661, 13.12.2002, p.1197;Law No.36(III)/2002

34.2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18日,纽约2006年6月22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9年4月29日批准该《议定书》资料来源:COG S.I(III) 4114, 27.03.2009, p.19;Law No.2(III)/2009

正在批准过程中的已签署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6年12月20日,纽约截至2009年4月27日尚未生效塞浦路斯于2007年2月6日签署该《公约》

奴隶、奴役、强迫劳动和类似机构和做法:

35.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际公约1921年9月30日,日内瓦从各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文书起对该国生效塞浦路斯1963年5月16日确认继承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LNTS vol.9, p.415;UNTS vol.466, p.410

塞浦路斯是1950年3月21日在纽约成功湖缔结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该《公约》巩固了1921年9月30日的《国际公约》。此外,1950年3月21日的《公约》取代了上述文书中涉及两国关系的规定,并且根据《公约》第28条,在所有各方均加入该《公约》后,将终止这些文书。

36.根据1946年《条款最后修订公约》修改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1930年6月28日,日内瓦1932年5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0年9月23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UNTS vol.39, p. 55 and vol. 381, p.370

37.1904年5月18日在巴黎签署并经1949年5月4日在纽约成功湖签署的《议定书》修正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1949年5月4日,纽约1951年6月2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3年5月16日确认继承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UNTS vol.92, p.19 and vol.466, p.381

38.1910年5月4日在巴黎签署并经1949年5月4日在纽约成功湖签署的《议定书》修正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1949年5月4日,纽约成功湖1951年8月14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3年5月16日确认继承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UNTS vol.98, p.101 and vol.466, p.383

塞浦路斯是1950年3月21日在纽约成功湖缔结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该《公约》巩固了1949年5月4日的《国际协定》和《公约》。1950年3月21日的《公约》取代了上述文书中涉及两国关系的规定,并且根据《公约》第28条,在所有各方均加入该《公约》后,将终止这些文书。

39.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50年3月21日,纽约成功湖1951年7月25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83年10月5日加入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1875, 22.07.1983, p.835;Law No.57/1983;UNTS vol.96, p.271

40.1926年9月25日在日内瓦签署并经《议定书》修改的《禁奴公约》1953年12月7日,纽约1955年7月7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86年4月21日确认继承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LNTS vol.LX p.253;UNTS vol.212, p.17

41.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56年9月7日,日内瓦1957年4月30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2年5月11日确认继承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UNTS vol. 266, p. 3 and vol. 429, p. 298

42.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1957年6月25日,日内瓦1959年1月17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0年9月23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UNTS vol. 320, p. 291 and vol. 349, p.347

4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11月15日,纽约2003年12月25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3年8月6日批准该《议定书》资料来源:COG S.I(III) 3699, 21.03.2003, p.468;Law No.11(III)/2003;OJ L262, 22.09.2006, p. 51

4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11月15日,纽约2004年1月28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3年8月6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699, 21.03.2003, p.479;Law No.11(III)/2003;UNTS vol. 2241

司法领域中的人权问题:

45.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12月10日,纽约1987年6月26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1年7月18日批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2565, 21.12.1990, p.2845;Law No.235/1990;COG S.I(III) 2842, 10.12.1993, p.373;Law No.35(III)/1993;COG S.I(III) 3661, 13.12.2002, p.1197;Law No.36(III)/2002;UNTS vol.1465, p. 85

1993年4月8日做出的根据《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接受和审议某一缔约国诉另一缔约国或代表个人提交的来文的)权力的声明:

“塞浦路斯共和国承认根据《公约》第17条所设委员会的权力[……]:

1.有权接受和审议某一个缔约国声称另一缔约国未履行本《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来文(第21条),以及

2.有权接受和审议在该国管辖下声称自行提出的,因该缔约国违反本《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来文(第22条)。”

45.1对《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第7款和第18条第5款的修正案1992年9月8日,纽约尚未生效塞浦路斯于1994年2月22日接受该《修正案》资料来源:COG S.I(III) 2842, 10.12.1993, p.373;Law No.35(III)/1993;COG S.I(III) 3661, 13.12.2002, p.1197;Law No. 36(III)/2002

46.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18日,纽约2006年6月22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9年4月29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4114, 27.03.2009, p.19;Law No. 2(III)/2009

正在批准过程中的已签署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6年12月20日,纽约尚未生效塞浦路斯于2007年2月6日签署该《公约》

新闻和文化表现的自由:

47.国际更正权公约1953年3月31日,纽约1962年8月24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2年11月13日批准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966, 06.10.1972, p.847;Law No.68/1972;UNTS vol. 435, p.191

48.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及附件2005年10月20日,巴黎2007年3月18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6年12月19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III) 4078, 22.12.2006, p.463;Law No.30(III)/2006;OJ L201, 25.07.2006, p.15

与保护特定群体相关的文书

外国人、难民、无国籍者:

49.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30年4月12日,海牙1937年7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0年3月27日确认继承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前为国际联盟秘书长资料来源:LNTS vol.179, p.89;UNTS vol.723, p.450

50.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1930年4月12日,海牙1937年7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8年4月3日确认继承该《议定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前为国际联盟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1399, 11.11.1977, p.1161;Law No.64/1977;LNTS vol.179, p.115 and UNTS vol. 1080, p.424

51.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年7月28日,日内瓦1954年4月22日生效1963年5月16日塞浦路斯确认继承该《公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UNTS vol.189, p.137 and vol. 466, p.388

根据B节第1条所作声明以外的声明:

确认联合王国政府对于在塞浦路斯领土适用《公约》所作的保留。

52.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7年1月31日,纽约1967年10月4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8年7月9日加入该《议定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663, 05.07.1968, p.560;Law No.73/1968;UNTS vol.606, p.267

53.《世界版权公约》关于对无国籍人士和难民的作品适用该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1971年7月24日,巴黎1974年7月10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0年9月19日加入该《议定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2526, 24.07.1990, p.1585;Law No.151/1990;UNTS vol.943, p. 294

移民权:

54.关于恶劣情况下的移徙和促进移徙工人机会和待遇平等的公约(劳工组织第143号公约)1975年6月24日,日内瓦1978年12月9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7年6月28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1360, 24.06.1977, p.631;Law No.36/1977

55.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11月15日,纽约2004年1月28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3年8月6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699, 21.03.2003, p.479;Law No.11(III)/2003;UNTS vol.2241

工人权利(包括移徙工人):

56.根据《条款最后修订公约》修订的《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劳工组织第11号公约)1921年11月12日,日内瓦1923年5月1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5年10月8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439, 16.09.1965, p.643;Law No.54/1965;UNTS vol.548, p.385

57.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的公约(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1948年7月9日,旧金山1950年7月4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6年5月24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494, 12.05.1966, p.342;Law No.17/1966;UNTS vol.320, p.332 and vol.564, p.340

58.移民就业公约(1949年修订)(劳工组织第97号公约)1949年7月1日,日内瓦1952年1月22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0年9月23日批准该《公约》(不包括附件一至三条款)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UNTS vol.120, p.71 and vol.381, p.401

59.根据《条款最后修订公约》修订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1961年(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1949年7月1日,日内瓦1951年7月18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6年5月24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资料来源:COG S.I 494, 12.05.1966, p.347;Law No.18/1966;UNTS vol.564, p.342

60.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1951年6月29日,日内瓦1953年5月23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87年11月19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2269, 30.10.1987, p.1375;Law No.213/1987;UNTS vol.165, p.303

61.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1958年6月25日,日内瓦1960年6月15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8年2月2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623, 12.01.1968, p.5;Law No.3/1968;UNTS vol.362, p.31

62.就业政策公约(劳工组织第122号公约)1964年7月9日,日内瓦1966年7月15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6年7月28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509, 14.07.1966, p.421;Law No.39/1966;UNTS vol.569, p.65 and vol.571, p.332

63.对企业工人代表提供保护和便利公约(劳工组织第135号公约)1971年6月23日,日内瓦1973年6月30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6年1月3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III) 3022, 08.12.1995, p.1529;Law No.30 (III)/1995;COG S.I (III) 4060, 23.12.2005, p.2428;Law No.46 (III)/2005

64.关于农村工人组织及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的公约(劳工组织第141号公约)1975年6月23日,日内瓦1977年11月24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7年6月28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1360, 24.06.1977, p. 617;Law No.34/1977

65.关于在侵权条件下移民以及促进移徙工人机会和待遇均等的公约(劳工组织第143号公约)1975年6月24日,日内瓦1978年12月9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7年6月28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1360, 24.06.1977, p. 631;Law No. 36/1977

66.公共部门保护组织权利及确定就业条件程序的公约(劳工组织第151号公约)1978年6月27日,日内瓦1981年2月25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81年7月6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1643, 14.11.1980, p.1231;Law No.65/1980

67.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劳工组织第154号公约)1981年6月19日,日内瓦1983年8月1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89年1月16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2373, 31.12.1988, p. 3659;Law No. 241/1988

68.关于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作环境的公约(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1981年6月22日,日内瓦1983年8月1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89年1月16日批准该《公约》交存:劳工组织总干事资料来源:COG S.I 2373, 31.12.1988, p.3669;Law No.242/1988

残疾人:

正在批准过程中的已签署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6年12月13日,纽约2008年5月3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7年3月30日签署该《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议定书2006年12月13日,纽约2008年5月3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7年3月30日签署该《议定书》

战斗员、囚犯和平民――人道主义法:

69.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一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1950年10月2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2年5月23日加入该《公约》交存:瑞士政府资料来源:COG S.I 510, 18.07.1966, p. 425;Law No. 40/1966;UNTS vol.75, pp.31, 85, 135 and 287 and vol. 445, pp. 313, 315, 316 and 317

70.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二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1950年10月2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2年5月23日加入该《公约》交存:瑞士政府资料来源:COG S.I 510, 18.07.1966, p. 425;Law No.40/1966;UNTS vol.75, pp.31, 85, 135 and 287 and vol.445, pp.313, 315, 316 and 317

71.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1950年10月2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2年5月23日加入该《公约》交存:瑞士政府资料来源:COG S.I 510, 18.07.1966, p. 425;Law No.40/1966;UNTS vol.75, pp.31, 85, 135 and 287 and vol.445, pp.313, 315, 316 and 317

72.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1950年10月2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2年5月23日加入《公约》交存:瑞士政府资料来源:COG S.I 510, 18.07.1966, p. 425;Law No. 40/1966;UNTS vol.75, pp.31, 85, 135 and 287 and vol. 445, pp. 313, 315, 316 and 317

73.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及其附件、最后文件和各项决议1977年6月8日,日内瓦1978年12月7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9年6月1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瑞士政府资料来源:COG S.I 1518, 12.05.1979, p. 669;Law No. 43/1979;UNTS vol. 1125, p. 416

《第一议定书》第90条预见到的声明(关于接受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

1991年6月25日生效。

塞浦路斯于2002年10月14日做出的声明: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声明,对于其他所有承担相同义务的缔约国,该国无需特别协定而是依照事实承认国际事实调查团有权对其他缔约国提出的指控进行调查。这一权力的依据是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第一号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附加议定书第90条,该《议定书》于1977年6月8日在日内瓦获得通过。”

74.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及其附件,最后文件和各项决议1977年6月8日,日内瓦1978年12月7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6年3月18日加入该《议定书》交存:瑞士政府资料来源:COG S.I(III) 2964, 31.03.1995, p.13;Law No.7 (III)/1995;UNTS vol.1125, p.686

75.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2005年12月8日,日内瓦2007年1月14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7年11月27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瑞士政府资料来源:COG S.I(III) 4095, 2 November 2007, p.793;Law No.39(III)/2007

保护成年人

正在批准过程中的已签署文书

国际保护成年人公约2000年1月13日,海牙2009年1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9年4月1日签署该《公约》

B.区域性文书

欧洲委员会一般性文书

1.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11月4日,罗马1953年9月3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2年10月6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157, 24.05.1962, p. 353;Law No. 39/1962;CETS No. 5

1997年12月29日做出的声明:

继1995年1月1日和1995年1月24日做出的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25条和第46条的声明,以及1995年11月21日所作的关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四议定书第6条第2款的声明,我荣幸地宣布,塞浦路斯共和国将在剩余时间内继续适用上述声明,直至《公约》第十一议定书生效――外交部长Ioannis Kasoulides博士。

2.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议定书1952年3月20日,巴黎1954年5月18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2年10月6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157, 24.05.1962, p.365;Law No.39/1962;CETS No.9

该《公约》和《议定书》通过《欧盟条约》第六条和《欧共体条约》与欧盟即有法规建立联系

3.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授权欧洲人权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第二号议定书1963年5月6日,斯特拉斯堡1970年9月2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9年1月22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693, 22.11.1968, p.655;Law No.118/1968;CETS No.44

4.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修订公约第29、30和34条的第三号议定书1963年5月6日,斯特拉斯堡1970年9月2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9年1月22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693, 22.11.1968, p. 657;Law No.118/1968;CETS No.45

5.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争取某些未列入公约及其第一号议定书的其他权利和自由的第四号议定书1963年9月16日,斯特拉斯堡1968年5月2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89年10月3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2404, 21.04.1989, p.1593;Law No.52/1989;CETS No.46

1988年10月6日签署时做出、并在1989年10月3日交存批准书时确认的声明――原文英文。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的立场是,根据对《议定书》第4条规定的合理解释,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因土耳其持续入侵塞浦路斯共和国部分领土并实施军事占领而非法驻留在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外国人。

所述期间:1989年10月3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4条

6.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修订公约第22条和第40条的第五号议定书1966年1月20日,斯特拉斯堡1971年12月20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9年1月22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693, 22.11.1968, p.655;Law No.118/1968;CETS No.55

7.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废除死刑问题的第六号议定书1983年4月28日,斯特拉斯堡1985年3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0年1月19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3337, 09.07.1999, p.71;Law No.11 (III)/1999;CETS No.114

载于1999年11月11日塞浦路斯普通照会中的来文,2000年1月19日交存批准书时转交秘书长――原文英文。

在此宣布,根据《议定书》第2条,依照经修正的1964年第40号《军事刑法和诉讼法》,保留对下列罪行的死刑处罚:

叛国罪(第13节)

军事指挥官放弃被委任的官职(第14节)

指挥官公开投降(第15节a款)

在武装部队内煽动或指挥叛变(第42节第2款)

向外国、间谍传送军事秘密(第70节第1款)

在战犯中煽动和指挥叛变(第95节第2款)

关于上述罪行各项条款的英文译文见该来文附录一。

1995年第91(I)号《军事刑法和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表明,在主要法律中规定的死刑仅适用于战时所犯罪行。根据相同条款,死刑不是强制性制裁,而是可以根据法院的裁量改为终身监禁或较短时间的监禁。

1995年第91(I)号《军事刑法和诉讼法》(修正案)各项条款的英文译文见附录二。

附录一――对1964年第40号《军事刑法和诉讼法》所述犯罪行为执行死刑的各项条款的英文译文

叛国罪――第13节

在战时或武装叛变或紧急状态中,武装部队成员

以武力反抗共和国;

自愿为敌军服役;

向敌方或按照敌方的利益需要向另一方投降,包括由其指挥部队,或其受委任的其他军事驻地或城镇的要塞,或武器、任何战争工具、弹药,或食物、各种物资或货币形式的军事供给;

以配合行动为目的与敌方达成协议;

故意以有利于敌方军事行动或破坏本国行动的方式行动;

促成或参与意在强迫被困指挥官投降或妥协的协定;

导致与敌方正面交锋的军队溃逃或阻碍重新集结或以任何方式煽动军中恐惧;

企图危害指挥官生命、身心完整或个人自由的行为属重罪,可判处死刑和降级。

军事指挥官放弃被委任的官职――第14节

受委任的军事指挥官或卫戍部队(要塞)指挥官在没有用尽一切可能的防御手段,以及未履行军事职责和荣誉所赋予的一切义务的情况下,向敌人妥协并交出其受托职权属重罪,可判处死刑和降级。

指挥官公开投降――第15节

武装部队联盟指挥官公开妥协属重罪,可判处:

死刑和降级,前提是其部队因为他的妥协而放下武器,或他在口头或书面谈判之前,未履行军事职责和荣誉赋予他的一切义务;

……

武装部队内的叛变――第42节

(定义叛变)

2. 叛变的煽动者和指挥者以及上级军官均犯重罪,可判处死刑。其他叛乱者同样犯有重罪,和平时期可判处七年以下监禁,战时、武装叛变、紧急状态或动员期间可判处死刑。

……

传送军事秘密――第70节

1.在军队服役的所有武装部队成员非法或故意向另一方传递或透露信息,或允许其拥有或了解另一方的文件、计划或其他目的或具有重要军事价值的秘密资料的行为均为重罪,可判处十四年以下监禁,如果将这些信息传递或透露给外国或间谍或机构,可判处死刑和降级。

……

(定义军事秘密的构成要素)

战犯的叛变――第95节

1.(定义战犯叛变的状况)

2.叛变的煽动者和指挥者以及军官和军士均犯重罪,可判处死刑。其他人可判处十四年以下监禁。

3.……

附录二――1995年第91(I)号法――修正《军事刑法和诉讼法》的法律

众议院颁布如下:

1.该法可称为1995年《军事刑法和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与1964年至1993年《军事刑法和诉讼法》(此后称为“主要法”)视为一体,主要法和该法将合并称为1964年至1995年《军事刑法和诉讼法》。

2. 主要法第7节第2分节由以下新的分节替代:

“(2)该法规定的死刑仅适用于在战时所犯罪行,不妨碍法院处以监禁或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处以较短时间的监禁。”

所述期间:2000年2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2条

8.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七号议定书1984年11月22日,斯特拉斯堡1988年11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0年9月15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3415, 30.06.2000, p.279;Law No.18 (III)/2000;CETS No.117

9.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八号议定书1985年3月19日,维也纳1990年1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86年1月13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2133, 11.04.1986, p.763;Law No.35/1986;CETS No.118

10.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九号议定书1990年11月6日,罗马1994年10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4年9月26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2721, 03.07.1992, p.163;Law No.25 (III)/1992;CETS No.140

11.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十号议定书1992年3月25日,巴塞尔尚未生效塞浦路斯于1994年2月8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2844, 17.12.1993, p.1243;Law No.41(III)/1993;CETS No.146

12.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公约所建管制机制结构改革问题的第十一号议定书1994年5月11日,斯特拉斯堡1998年11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5年6月28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2966, 14.04.1995, p.37;Law No.8 (III)/1995;CETS No.155

第11号议定书被第2、3、5、8、9和第10号议定书取代。

13.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十二号议定书2000年11月4日,罗马2005年4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2年4月30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3595, 19.04.2002, p.471;Law No.13 (III)/2002;CETS No.177

14.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在所有情况下废除死刑问题的第十三号议定书2002年5月3日,维尔纽斯2003年7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3年3月12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678, 31.01.2003, p.1;Law No.1(III)/2003;CETS No.187

15.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关于修改公约监察体系的第十四号议定书2004年5月13日,斯特拉斯堡尚未生效塞浦路斯于2005年11月17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4048, 04.11.2005, p.1262;Law No.31 (III)/2005;CETS No.194

16.关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参与人的欧洲协定1969年5月6日,伦敦1971年4月17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0年11月23日批准该《协定》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833, 30.10.1970, p.585;Law No.76/1970;CETS No.67

17.关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参与人的欧洲协定1996年3月5日,伦敦1999年1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0年2月9日批准该《协定》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3376, 23.12.1999, p.449;Law No.26 (III)/1999;CETS No.161

18.欧洲委员会特权及豁免总协定第六议定书1996年3月5日,斯特拉斯堡1998年11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0年2月9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3376, 23.12.1999, p.464;Law No.27 (III)/1999;CETS No.162

19.欧洲社会宪章及附件1961年10月18日,都灵1965年2月26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68年3月7日批准该《宪章》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603, 20.10.1967, p.693;Law No.64/1967;COG S.I 1168, 31.01.1975, p.9;Law No.5/1975;COG S.I 2648, 22.11.1991, p.1937;Law No.203/1991;CETS No.35

1967年5月22日签署时做出的声明,载于1968年3月7日交存的批准书――原文英文。

塞浦路斯共和国承诺执行并切实遵守《宪章》第一部分各项条款,并根据第20条第1(b)款和第1(c)款的规定,执行和遵守《宪章》第二部分以下条款。的规定:

根据第20条第1 (b)款的规定:第1、5、6、12和第19条;

根据第20条第1 (c)款的规定:第3、9、11、14和第15条。

所述期间:1968年4月6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20条

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1988年10月20日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的声明,秘书长在1988年10月25日登记――原文英文。

根据《欧洲社会宪章》第20条第3款,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认为自身受到《宪章》第二部分如下条款的约束:

第2条第3款:带薪年假

第2条第5款:每周休息时间

第7条第7款:18岁以下就业者的带薪年假

第7条第8款:18岁以下人员的夜班

第8条第2款:在妇女休产假期间发出的非法解雇通知

所述期间:1988年11月24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20条

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1992年2月10日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的声明,秘书长在1992年2月12日登记――原文英文。

根据《欧洲社会宪章》第20条第3款,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认为自身受到《宪章》第二部分如下条款的约束:

第2条第1款:每天及每周的合理工作时间

第7条第1款:允许就业的最低年龄

第7条第3款:保障义务教育的所有惠益

第8条第1款:产假。

所述期间:1992年3月1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20条

2000年9月27日,塞浦路斯共和国外交部长在向秘书长交存《修正欧洲社会宪章》批准书时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所载的声明――原文英文。

根据《宪章》第37条,塞浦路斯共和国表示其打算废止《欧洲社会宪章》第2条第3款和第七条第7款。

废止某些条款完全是出于技术原因,因此批准《修正宪章》仍然是有可能的。废止条款绝对不是在保护工人方面的倒退,因为现有立法保障所有雇员享受每年三周带薪假期的权利。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在其结论中肯定了塞浦路斯在遵守上述《宪章》条款方面的情况。

所述期间:2001年4月7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2条、第7条、第37条

20.修正欧洲社会宪章的议定书1991年10月21日,都灵尚未生效塞浦路斯于1993年6月1日批准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2791, 23.04.1993, p.187;Law No.10 (III)/1993;CETS No.142

21.欧洲社会宪章关于集体投诉制度的附加议定书1995年11月9日,斯特拉斯堡1998年7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6年8月6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3071, 28.06.1996, p.141;Law No.9 (III)/1996;CETS No.158

22.修正的欧洲社会宪章1996年5月3日,斯特拉斯堡1999年7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0年9月27日批准该《宪章》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3420, 21.07.2000, p.641;Law No.27(III)/2000;CETS No.163

2000年9月27日,塞浦路斯常驻代表在向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时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所载的声明――原文英文。

根据修正的《欧洲社会宪章》第三部分A条,塞浦路斯共和国认为自身受到第1、5、6、9、10、11、12、14、15、19、20、24和第28八条,以及如下条款的约束:

第2条第1、2、5和第7款,

第3条第1、2和第3款,

第7条第1、2、3、4、6、8和第10条,

第8条第1、2和第3款,

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

第18条第4款,以及

第27条第3款。

所述期间:2000年11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A条

23.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保护个人公约1981年1月28日,斯特拉斯堡1985年10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2年2月21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3549, 23.11.2001, p.1987;Law No.28 (III)/2001;CETS No.108

申根协定中的数据保护(第115条)以上文所述《公约》为基础。

2002年2月25日交存的批准书中所载的声明――原文英文。

根据《公约》第十三条第2款,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为指定机构(临时),其地址为:

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办公室1403尼科西亚,塞浦路斯电话:00 357 22889131传真:00 357 22667498电子邮件:roc-law@cytanet.com.cy

所述期间:2002年6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十三条

24.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中保护个人公约关于监管部门于跨境传送数据的附加议定书2001年11月8日,斯特拉斯堡2004年7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4年3月17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732, 04.07.2003, p.1672;Law No. 30(III)/2003;CETS No.181

25.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1997年4月4日,奥维耶多1999年12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2年3月20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3563, 28.12.2001, p.2077;Law No.31(III)/2001;CETS No.164

26.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禁止克隆人的附加议定书1998年1月12日,巴黎2001年3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2年3月20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563, 28.12.2001, p.2103;Law No.31(III)/2001;CETS No.168

27.网络犯罪公约2001年11月23日,布达佩斯2004年7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850, 30.04.2004, p.2717;Law No.22(III)/2004;CETS No.185

欧洲委员会关于具体问题的文书

防止歧视:

28.网络犯罪公约关于宣告利用计算机系统犯下的种族主义或仇外行为为犯罪行为的附加议定书2003年1月28日,斯特拉斯堡2006年3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5年6月23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850, 30.04.2004, p.2889;Law No.26(III)/2004;COG S.III(I) 4128, 11.08.2006, p. 2978;CETS No.189

恐怖主义:

29.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1977年1月27日,斯特拉斯堡1978年8月4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9年2月26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1498, 26.01.1979, p.11;Law No.5/1979;CETS No.90

1979年2月26日交存的批准书中所载的保留――原文英文。

根据《公约》第13.1条,塞浦路斯常驻代表在交存批准书时声明做出如下保留:“关于第1条提到的所有罪行,若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认为其为政治罪,则保留拒绝引渡的权利”。

所述期间:1979年5月27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1条

1979年2月26日交存的批准书中所载的声明――原文英文。

根据《公约》第7条以及塞浦路斯议会1979年1月18日颁布的塞浦路斯共和国延伸国内法院关于1979年《恐怖主义罪行法》管辖权的规定,塞浦路斯国内法院可起诉涉嫌犯有《公约》第1条所述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所述期间:1979年5月27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7条

1979年2月26日交存的批准书中所载的声明――原文英文。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宣告,在1971年1月22日交存批准书时所作的关于1957年12月13日《欧洲引渡公约》的保留和声明仍然有效。

所述期间:1979年5月27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7条

30.修正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的议定书2003年5月15日,斯特拉斯堡尚未生效塞浦路斯于2004年8月6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850, 30.04.2004, p.2539;Law No.18(III)/2004;CETS No.190

31. 欧洲委员会关于犯罪收益的清洗、搜查、扣押和没收问题的公约2005年5月16日,华沙2008年5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9年3月27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III) 4100, 31.12.2007, p.1163;Law No.51 (III)/2007;CETS No.198

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的声明,2009年3月27日与批准书一同交存――原文英文。

根据《公约》第三条第2款,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第三条第1款只适用于可通过剥夺自由或最多一年以上羁押令加以惩罚的罪行。

所述期间:2009年7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三条

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的声明,2009年3月27日与批准书一同交存――原文英文。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4款,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第九条第1款只适用于可通过剥夺自由或最多一年以上羁押令加以惩罚的罪行。

所述期间:2009年7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九条

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的声明,2009年3月27日与批准书一同交存――原文英文。

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第3款,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第二十四条第2款的适用应符合《塞浦路斯宪法》和塞浦路斯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

所述期间:2009年7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二十四条

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的声明,2009年3月27日与批准书一同交存――原文英文。

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3款,塞浦路斯政府声明,必须向其提交申请及所附文件,并附带英文译本。

所述期间:2009年7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三十五条

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的声明,2009年3月27日与批准书一同交存――原文英文。

根据《公约》第四十二条第2款,塞浦路斯政府声明,请求方权力机构在未事先征得塞浦路斯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请求中详细说明的调查或程序之外的其他调查或程序中使用或转递其提供的资料或证据。

所述期间:2009年7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四十二条

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的声明,2009年3月27日与批准书一同交存――原文英文。

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2款,塞浦路斯共和国声明,依照第1款指定的主要负责机构是:

司法及公共秩序部

所述期间:2009年7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三十三条

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的声明,2009年3月27日与批准书一同交存――原文英文。

根据《公约》第四十六条第13款,塞浦路斯共和国指定的金融情报机构是:

反洗钱股P.O. Box: 237681686尼科西亚塞浦路斯电子邮件:mokas@mokas.law.gov.cy

所述期间:2009年7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四十六条

32.欧洲委员会预防恐怖主义公约2005年5月16日,华沙2007年6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9年1月23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ETS No.196

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3.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及附件1987年11月26日,斯特拉斯堡1989年2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89年4月3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2385, 24.02.1989, p.725;Law No.24/1989;CETS No.126

该《公约》通过《欧共体条约》第六条与欧盟法律建立联系

34.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号议定书1993年11月4日,斯特拉斯堡2002年3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7年9月10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137, 28.03.1997, p.681;Law No.8(III)/1997;CETS No.151

35.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号议定书1993年11月4日,斯特拉斯堡2002年3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7年9月10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137, 28.03.1997, p.693;Law No.8(III)/1997;CETS No.152

贩运人口:

36.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5年5月16日,华沙2008年2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7年10月24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4094, 12 October 2007, p.731;Law No.38(III)/2007;CETS No.197

欧洲委员会关于保护特殊群体的文书

儿童权利――家庭法:

37.欧洲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公约1975年10月15日,斯特拉斯堡1978年8月1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9年7月11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1523, 01.06.1979, p. 845;Law No.50/1979;CETS No.85

38.有关儿童监护权之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及儿童监护权之恢复的(欧洲)公约1980年5月20日,卢森堡1983年9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86年6月13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2133, 11.04.1986, p.773;Law No.36/1986;CETS No.105

载于1986年6月13日交存的批准书中的声明――原文英文。

塞浦路斯政府根据《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任命司法部长尼科西亚为主要负责人。

所述期间:1986年10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二条

39.欧洲行使儿童权利公约1996年1月25日,斯特拉斯堡2000年7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5年10月25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4015, 22.07.2005, p.1229;Law No.23(III)/2005;CETS No.160

根据《公约》第一条第4款所做的声明:

《公约》将适用于提交司法当局的三类家庭案件,即:(1)监护;(2)收养;及(3)提供保护以免遭受虐待和残忍行为。

40.网络犯罪公约2001年11月23日,布达佩斯2004年7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5年1月19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850, 30.04.2004, p.2717;Law No.22(III)/2004;CETS No.185

正在批准过程中的已签署文书

儿童接触公约2003年5月15日,斯特拉斯堡2005年9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3年5月15日签署该《公约》资料来源:CETS No.192

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07年10月25日,兰萨罗特尚未生效塞浦路斯于2007年10月25日签署该《公约》资料来源:CETS No. 201

保护受害者:

41.欧洲暴力罪行受害者赔偿公约1983年11月24日,斯特拉斯堡1988年2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1年1月17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117, 24.01.1997, p.5;Law No.2(III)/1997;CETS No.116

载于2001年1月17日交存的批准书中的声明――原文英文。

根据《公约》第三条,如满足以下条件,其他国家国民即被视为《公约》第三条b款所指的“永久居民”:

根据1972-1996年《外国人和移民条例》第3条,在1960年8月16日之前已在塞浦路斯共和国连续居住十五年;

根据1972-1996年《外国人和移民条例》第5条和第6(2)条,拥有入境许可;

根据1972-1996年《外国人和移民条例》第8条,上述(a)小段和(b)小段所涉人员的受扶养者。

所述期间:2001年5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三条

载于2001年1月17日交存的批准书中的声明――原文英文。

根据第十二条,塞浦路斯政府指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局作为主要负责机构。

上述部门的地址如下:

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Byron Ave. No.7,1096尼科西亚――塞浦路斯,电话:+357 22307130传真:+357 22672984电子邮件:soc.ins.@cytanet.com.cy

所述期间:2001年5月1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十二条

42.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5年5月16日,华沙2008年2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7年10月24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4094, 12 October 2007, p.731;Law No.38(III)/2007;CETS No. 197

少数群体:

43.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1992年11月5日,斯特拉斯堡1998年3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2002年8月26日批准该《宪章》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2842, 10.12.1993, p.521;Law No.39 (III)/1993;CETS No.148

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临时代办2005年8月3日的信中的声明,秘书长在2005年8月4日登记――原文英文。

塞浦路斯共和国于2002年8月26日交存了批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的文书,其中载有的声明所适用的各项行动似乎不符合《宪章》规定。

为消除不确定性并澄清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塞浦路斯共和国撤销了2002年8月26日的声明,并以如下内容作为替代:

塞浦路斯共和国重申,该国承诺尊重《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所奉行的目标和原则,同时表示确保根据第2条第1款,将《宪章》第二部分适用于亚美尼亚语,将其视为《宪章》第1c条所确定的“非属地语言”。

塞浦路斯共和国希望进一步表明,该国的《宪法》和法律支持并有效保障平等原则以及不因个人的社区、种族、宗教、语言、性别、政治或其他信仰、国籍或社会出身、出生、肤色、财富、社会阶层或其他任何理由进行歧视的原则。

所述期间:2005年8月4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2条

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2008年11月5日发出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的声明,秘书长在2008年11月12日登记――原文英文。

除2005年8月3日的声明外,塞浦路斯共和国宣布塞浦路斯的马龙阿拉伯语属于《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所述语言之一,根据第2条第1款,适用《宪章》第二部分各项规定。

同时,塞浦路斯还声明,位于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的科马基蒂镇作为马龙阿拉伯语的发源地也使用该语言,但此镇自1974年以来一直处于土耳其的军事占领之下,塞浦路斯没有实际控制权。因此,在这一点上不会出现违背《宪章》规定,特别是第5条规定的解释。

所述期间:2008年11月12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2条、第5条

44.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1995年2月1日,斯特拉斯堡1998年2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6年6月4日批准该《公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III) 3018, 24.11.1995, p.1471;Law No.28(III)/1995;CETS No.157

难民权利:

45.欧洲老年、病残和遗族社会安全计划临时协定及附件1953年12月11日,巴黎1954年7月1日生效该《协定》塞浦路斯于1973年3月14日批准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995, 24.02.1973, p.117;Law No. 10/1973;CETS No.12

声明:

附件一――该《协定》的社会保障计划:

《社会保障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条例》规定了一个计划,为老年人、残废提供补助金,并向遗属支付应得抚恤金(遗孀恤金和孤儿津贴)。

该计划为缴费计划。

[秘书处的说明:最后更新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1973年4月6日的信中,秘书长在1973年4月9日登记。]

所述期间:1973年4月9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7条

附件二――该《协定》的双边和多边协定: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于1969年10月6日签署的《社会保障协定》。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与希腊共和国政府于1979年7月1日签署的《社会保障协定》。

[秘书处的说明:最后更新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1983年6月6日的信中,秘书长在1983年6月6日登记。]

所述期间:1973年4月9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8条

术语解释:“国民”和“领土”

国民:根据《建国条约》附件D的规定,在1968年12月1日获得或有权获得塞浦路斯公民身份的人,或根据1967年《塞浦路斯共和国国籍法》获得公民身份的人。

领土:塞浦路斯共和国领土。

所述期间:1973年4月9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2条

46.欧洲老年、病残和遗族社会安全计划临时协定议定书1953年 12月11日,巴黎1954年10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3年3月14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995, 24.02.1973, p.122;Law No.10/1973;CETS No.12A

47.欧洲关于老年、病残和遗族计划以外的社会保障计划临时协定1953年12月11日,巴黎1954年7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3年3月14日批准该《协定》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995, 24.02.1973, p.79;Law No.9/1973;CETS No.13

声明:

附件一――适用该《协定》的社会保障计划:

《社会保障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条例》规定了一个计划,提供失业补助、疾病和产假补助(现金补助)、死亡抚恤金,以及为工业事故和指定疾病导致的人身伤害提供补助。

该计划为缴费计划。

[秘书处的说明:最后更新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1973年4月6日的信中,秘书长在1973年4月9日登记。]

所述期间:1973年4月9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7条

附件二――适用该《协定》的双边和多边协定: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于1969年10月6日签署的《社会保障协定》。

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与希腊共和国政府于1979年7月1日签署的《社会保障协定》。

[秘书处的说明:最后更新载于塞浦路斯常驻代表1983年6月6日的信中,秘书长在1983年6月6日登记。]

所述期间:1973年4月9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8条

术语解释:“国民”和“领土”:

国民:根据《建国条约》附件D的规定,在1968年12月1日获得或有权获得塞浦路斯公民身份的人,或根据1967年《塞浦路斯共和国国籍法》获得公民身份的人。

领土:塞浦路斯共和国领土。

所述期间:1973年4月9日――

上述声明所涉条款:第2条

48.欧洲关于老年、病残和遗族计划以外的社会保障计划临时协议定书1953年12月11日,巴黎1954年10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3年3月14日批准该《议定书》交存:欧洲委员会秘书长资料来源:COG S.I 995, 24.02.1973, p.84;Law No. 9/1973;CETS No.13A

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文书

49.关于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波兰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加入欧洲联盟的条约2003年4月16日,雅典塞浦路斯于2003年8月6日批准该《条约》交存:意大利共和国政府资料来源:COG S.I (III) 3740, 25.07.2003, p. 2061;Law No.35(III)/2003;OJ L 236, 23.09.2003 and OJ C 227E, 23.09.2003

塞浦路斯经由加入欧洲联盟成为以下条约的缔约国

条约:

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欧共体条约)1957年3月25日,罗马OJ C325, 24.12.2002, 条约合订本见第13条和第177条

欧洲联盟条约(欧盟条约)1992年2月27日,马斯特里赫特OJ C325, 24.12.2002, 条约合订本见第6、7、11和第49条

50.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7日,尼斯资料来源:OJ C364, 18.12.2000, p. 1

51.经2003年6月18日(欧洲委员会)第1652/2003号条例修正的1997年6月2日欧洲委员会关于设立欧洲种族主义和仇外现象监测中心的第1035/97号条例资料来源:OJ L151, 10.06.1997, p.1, L245, 29.09.2003, p.33 and C19, 26.02.2006, p.36

52. 委员会为《关于建立欧洲刑警组织的公约》(《欧洲刑警组织公约》)所设数据保护联合监督机构设立秘书处的决定、《海关业务利用信息技术公约》和《实施在共同边界逐步取消检查的申根协定的公约》(《申根公约》)资料来源:OJ L271, 24.10.2000, p.1

53.修订《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里斯本条约》2007年12月13日,里斯本截至2009年4月28日尚未生效塞浦路斯于2008年8月26日批准该《条约》交存:意大利共和国政府资料来源:COG S.I (III) 4107, 18.07.2008, p.1077;Law No.17 (III)/2008;OJ C306, 17.12.2007 and C115, 09.05.2008

见《欧洲联盟关于欧盟加入《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条约》第6(2)条的相关《议定书》(OJ C306, 17.12.2007, p.155)

53.12007年12月13日在里斯本签署的修订《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里斯本条约》的更正纪要2008年3月10日,罗马交存: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53.22007年12月13日在里斯本签署的修订《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里斯本条约》的第二份更正纪要2008年4月30日,罗马交存: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53.3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2007年12月12日,斯特拉斯堡资料来源:OJ C303, 14.12.2007, p.1

2007年12月12日在斯特拉斯堡宣布的《宪章》调整了2000年12月7日在尼斯宣布的《宪章》,并将从《里斯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取而代之。

欧安会/欧安组织文书

54.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最后文件1975年8月1日,赫尔辛基1975年8月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75年8月1日签署了《最后文件》原文保存在芬兰政府档案馆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最后文件》案文不符合登记条件,要求芬兰共和国政府将该案文转交给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将其作为联合国正式文件散发给所有会员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参加了1973年7月3日在赫尔辛基举行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欧安会),该会议在1973年9月18日至1975年7月21日继续进行。最初的35个参与国在1975年7月30日至8月1日在赫尔辛基举行的欧安会第一届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欧安会的基本文件《最后文件》。

55.新欧洲巴黎宪章1990年11月21日,巴黎1990年11月21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0年11月21日签署《宪章》原文保存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档案馆

欧安会第二届首脑会议于1990年11月在巴黎举行,此次会议为制度化进程奠定了基础。此后,1992年、1994年、1996年和1999年分别在赫尔辛基、布达佩斯、里斯本和伊斯坦布尔举行了四届首脑会议。每届会议均发表了宣言和文件。

56.《1992年欧安会赫尔辛基文件》,《改变的挑战》1992年7月10日,赫尔辛基1992年7月10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2年7月10日签署原文保存在芬兰政府档案馆

57.《欧安会布达佩斯文件》,《建立新时代的真正伙伴关系》,《布达佩斯首脑会议宣言》1994年12月6日在布达佩斯通过1994年12月6日生效原文保存在匈牙利政府档案馆

布达佩斯决定摘选:

“一.强化欧安会:

1.新时代的欧洲安全与合作促使欧安会进行根本性变革,其在建立欧洲共同安全区方面的作用迅速扩大。为体现这一趋势,欧安会今后将更名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名称的变更将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欧安会到今日为止的所有资料将被视为欧安组织的资料。

……”

58.《里斯本文件》1996年12月3日在里斯本通过1996年12月3日生效原文保存在欧安组织档案馆

《里斯本文件》包括《里斯本首脑会议宣言》和《关于欧洲共同全面安全模式的里斯本宣言》。

59.《欧洲安全宪章》、《里斯本首脑会议宣言》、《伊斯坦布尔文件》1999年11月19日,伊斯坦布尔1999年11月19日生效塞浦路斯于1999年11月19日签署《宪章》原文保存在欧安组织档案馆

除上文所述文件(1975年和1992年赫尔辛基文件、1990年巴黎文件、1994年布达佩斯文件、1996年里斯本文件和1999年伊斯坦布尔文件)外,欧安会/欧安组织以下文件和决定也提到了人权、人权的具体问题以及保护特殊群体保护:

《1977年贝尔格莱德结论文件》、《1983年马德里结论文件》、《1989年维也纳结论文件》、《1992年赫尔辛基决定》、《1994年布达佩斯决定》、《1996年里斯本文件》和《1999年伊斯坦布尔文件》。

下列欧安组织机构积极参与人权保护:

民主制度与人权办公室

打击贩运人口特别代表和协调员办公室

欧安组织新闻自由代表

少数民族问题高级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