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MWI/2014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23 March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马拉维*

[收到日期:2014年6月25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马拉维概况1-374

A.导言14

B.马拉维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2-374

1.地理、人口和社会特征2-154

2.经济特征16-228

3.千年发展目标23-249

4.犯罪率25-2812

5.艾滋病毒和艾滋病29-3714

二.马拉维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38-7516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76-12221

A.总体框架76-8221

B.普遍定期审议8322

C.将国际人权文书和条约转化为国内法8422

D.司法机关85-8722

E.人权委员会8823

F.监察员8923

G.法律委员会90-9823

H.选举委员会99-10024

I.监狱管理局101-10625

J.马拉维警察署107-11126

K.性别平等、儿童与社会福利事务部11227

L.司法和宪法事务部113-11927

M.民间团体12029

N.反腐局121-12229

四.平等、不歧视和有效补救123-13730

A.平等和不歧视123-13230

B.有效补救133-13732

附录一:马拉维法律改革方案实施状况(1996至2011年)33

附录二:马拉维是缔约国的人权文书清单36

一.马拉维概况

A.导言

1. 马拉维共和国政府高兴地根据联合国国际人权文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提交本核心文件。本文件概要介绍马拉维的背景,反映这个国家的一般特征。所载资料凡有可能均采用截至2012年的最新资料,均与截至2012年的这个报告期相关。

B.马拉维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1.地理、人口和社会特征

2. 马拉维位于赤道以南,北部和东北部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东部和南部和西南部与莫桑比克共和国、西部和西北部与赞比亚共和国接壤。

3. 马拉维国土长901公里,宽80至161公里,总面积约118,484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为94,276平方公里,其余为水域。其中,最大的水域是马拉维湖,它长约475公里,是马拉维与莫桑比克和坦桑尼亚的东部分界线。马拉维最显著的地貌特征是东非大裂谷,它纵贯马拉维,马拉维湖就位于东非大裂谷之中。马拉维湖是非洲最大的淡水湖之一,湖水流经希雷河,注入莫桑比克的赞比西河。马拉维的最高峰是穆拉尼亚山,海拔3,000米。

4. 马拉维划分为3个行政区:北部大区、中部大区和南部大区。3个行政区又划分为如下28个区:北部大区下设6个区、中部大区下设9个区、南部大区下设13个区。在地方政府之下,各个区又细分为由酋长管辖的行政单位。在酋长中,级别最低的是村长,级别最高的酋长是最高酋长。在这两者之间,有村组首领、传统首领、酋长、高级酋长。然而,并不是所有行政区都有最高酋长,最高酋长通常按族裔群体而不是按区任命。

5. 马拉维属受海洋影响的热带大陆性气候。降雨量和温度因海拔高度和是否靠近湖边而异。5至8月,天气凉爽干燥。9至11月,天气炎热。雨季从10月或11月开始,一直持续到来年4月。

6. 马拉维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第五次普查,即最近一次人口和住房普查是在2008年6月进行的。表1显示,马拉维人口从1966年的4,039,583人,增至2008年的13,077,160人,增加了900万。2008年普查是评估马拉维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上取得的进展的一个主要工具。

年龄和性别分布

7. 2008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马拉维有280万5岁以下的人口,约有600万18岁或以上的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1岁以下的婴儿约占马拉维总人口的7%,5岁以下的儿童占22%,18岁或以上的人口约占46%,65岁或以上的老年人占4%。马拉维人口的中位年龄是17岁,这表明马拉维人口年轻。

残疾人

8. 残疾是指在下列一个或所有方面有困难或问题的人:视力、听力、言语和行走(攀登)。残疾人总数为498,122人,约占总人口的4%。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存在差异。452,743名残疾人居住在农村地区,45,379名残疾人居住在城市。133,273人(占26.7%)有视力问题,108,870人(占21.9%)有行走问题,82,180人(占16.5%)有听力问题,30,198人(不到1%)有言语问题。

人口密度

9. 图1显示按行政区和县分类的2008年人口密度。在过去三十年里,人口密度呈上升趋势。人口密度从1987年的每平方公里85人,增至1998年的每平方公里105人,此后进一步增至2008年的每平方公里139人。就行政区而言,南部区每平方公里的人口数量(184人)高于中央区(155人)和北部区(63人)。

表1自1901以来的马拉维人口

人口普查年份

总人口

两次人口普查之间的年平均增长率(%)

1901

737,153*

-

1911

970,430*

2.8

1921

1,201,983*

2.2

1926

1,263,291

1.5

1931

1,573,454

4.4

1945

2,049,914

2.2

1966

4,039,583

3.3

1977

5,547,460

2.9

1987

7,988,507

3.7

1998

9,933,868

2.0

2008

13,077,160

2.8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图1马拉维人口密度

( 注: 地图上的大区或区名称是:奇蒂帕、卡隆加、伦比、姆祖祖、恩卡塔贝、姆津巴、利科马岛、恩科塔科塔、卡松古、恩奇斯、多瓦、姆钦济、萨利马、利隆圭、利隆圭市、代扎、曼戈切、恩彻乌、马钦加、巴拉卡、松巴市、松巴、内诺、姆万扎、布兰太尔、法隆贝、奇拉米卢、姆兰杰、蒂约罗、奇克瓦瓦、恩桑杰。不同颜色显示该区或县的人口密度:从 53 人及以下到 1,468-3,007 人。 )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2008 年。

出生率和死亡率

10. 在普查日期之前的12个月里,全部妇女中新生儿总数为516,629人。由此得出的报告或未经调整的粗出生率为每千人口39.5个活产婴儿。农村地区的粗出生率(40.4‰)高于城市地区(34.6‰)。就行政区而言,粗出生率分别是,北部区:每千人口39.9个活产婴儿;中央区:40.5个;南部区:38.6个。总和生育率是指,假设妇女都活到育龄期(即15至49岁)结束而且经历了目前观察到的各个特定年龄组生育率,平均每个妇女在整个育龄期生育的子女数。1998年,未经调整的总和生育率为每名妇女生育5.2个婴儿。

粗死亡率

11. 粗死亡率是指某一特定日历年每千人口死亡人数。1998年人口普查显示,在普查之前的12个月期间,马拉维的死亡人数约为208,000人。因此,马拉维当时的粗死亡率约为每千人21.1人死亡。2008年人口普查显示,在普查之前的12个月内,马拉维死亡人数共计135,865人,计算得出的粗死亡率为每千人10人死亡。

12. 表8显示了根据2010年《马拉维人口与健康调查》数据计算的调查之前三个五年期的幼儿死亡率。在紧接调查之前的五年期(2005-2010年),婴儿死亡率为每千个活产婴儿66例死亡。估计的儿童死亡率(12个月到4岁)为每千个活产婴儿50例死亡,而同期5岁以下婴儿总死亡率为每千个活产婴儿112例死亡。新生儿死亡率为每千个活产婴儿31例死亡,新生儿后期死亡率为每千活产婴儿35例死亡。对连续三个五年期死亡数字的调查结果显示,5岁以下婴儿的死亡率已从20世纪末(1995至2000年左右)每千个活产婴儿180例死亡,降至本十年期后半期(2005-2010年)的每千个活产婴儿112例死亡。死亡人数减少大部分发生在新生儿阶段和新生儿后期。同期,婴儿死亡率从每千个活产婴儿92例死亡,降至每千个活产婴儿66例死亡。

识字率

13. 识字是指用任何语言进行读写的能力。在人口普查期间,3岁及以上的受访者被问及与教育和识字状况有关的问题。全国有1,060万5岁及以上的人口。其中,680万人识字,识字率为64%。南部区有290万人识字,中央区有280万,北部区有110万。在普查期间,马拉维有540万妇女识字(占59%),520万男子识字(占69%)。马拉维的小学教育规定的正式入学年龄为6岁。2008年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在6岁及以上的10,241,359名人口中,有2,856,101人(占28%)正在学校学习。在在校生中,有210万名6至13岁的人(占74%),有581,606名14至17岁的人(占20%),有170,114名18岁及以上的人(占6%)。

宗教

14. 虽然马拉维在本质上是世俗国家,但是它享有敬神国家的声誉。人口分为两大信仰群: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其他重要宗教包括印度教、巴哈伊教和传统宗教。虽然基督教和伊斯兰教是主要宗教,但是每个宗教都不是铁板一块,都分为不同教派。就基督教而言,主要教派有罗马天主、长老会、圣公会、安息日会、五旬节派教会及使徒教堂。至于伊斯兰教,主要教派有Quadria派、逊尼派和Sukut派。

15. 表2显示按宗教分类的马拉维人口。该表显示,马拉维的主要宗教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

表2按宗教信仰分列的合法人口分布情况,2008年

总数

基督教

穆斯林

其他

马拉维人

13 , 029 , 498

10 , 770 , 229

1 , 690 , 087

242 , 503

326 , 679

城市

1,946,637

1,680,834

234,261

17,408

14,134

农村

11,082,861

9,089,395

1,455,826

225,095

312,545

男性

6 , 370 , 935

5 , 213 , 900

821 , 139

120 , 930

214 , 966

城市

986,845

845,237

122,277

9,126

10,205

农村

5,384,090

4,368,663

698,862

111,804

204,761

女性

6 , 658 , 563

5 , 556 , 329

868 , 948

121 , 573

111 , 713

城市

959,792

835,597

111,984

8,282

3,929

农村

5,698,771

4,720,732

756,964

113,291

107,784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 2008 年。

2.经济特征

16. 农业是马拉维经济的主要基础,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0%。马拉维的主要出口商品是烟草、茶叶和糖。这些商品约占马拉维国内出口的85%。在马拉维,矿业是较新的工业,主要出口产品是在北部卡隆加县开采的铀矿。旅游主要以野生动物和自然为基础。虽然旅游业仍然相对不发达,但它是一个主要收入来源。

17. 马拉维货币是克瓦查,一克瓦查等于100坦巴拉(tambala)。2012年,一美元合250.00克瓦查。

18. 马拉维促进经济增长的总体战略是《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II(2012-2016)》。《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II》是一个中期战略,旨在实现在《2020年远景规划》中确定的目标。《2020年远景规划》是一个确定长期发展议程的政策框架。与原先的《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2006-2011)》一样,《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II》的目的是,通过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贫困。

19. 《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II》包括六大专题领域: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社会支持和灾害风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治理;贯穿各个领域的问题。在这六大专题领域中,也确定了从专题领域中选出的9个主要优先领域:农业和粮食安全;交通基础设施和恩桑杰世界内陆港口;能源、工业发展、矿产和旅游业;教育、科学和技术;公共卫生、环境卫生、疟疾及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管理;农村综合发展;绿地地带灌溉和水利发展;儿童发展、青年发展和赋权;以及气候变化、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

20. 在报告所述期间,《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从贫困走向繁荣(2006-2011年)》于2011年到期。《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在开始实施时包括五个专题领域: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社会保障,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改善治理。《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承认,任何社会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善治,建议的战略的成功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普遍实现善治。

21. 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实施的第一个《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旨在通过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创造财富,以此作为减少贫困的手段。最初的战略重点在六大重点领域,2009年修改为9个重点领域。政府认为,在关键重点领域的成功实施,将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其他相关发展指标产生积极影响。

22. 2002年启动的《减贫战略文件》和2004年启动的《马拉维经济增长战略》,是对《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II》的补充。政府相信,这些工具将加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3.千年发展目标

23. 马拉维政府坚定不移地努力减少贫穷和改善人民的福祉,于2000年9月在纽约联合国大会上签署了《千年宣言》。如上所述,在马拉维,通过实施《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和目前的《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II》,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24. 本部分着重介绍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各项指标方面所取得的成就。政府注意到在前进道路上存在挑战,正在竭力克服这些挑战,以确保马拉维在2015年之前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的目标:

(a)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

每人每天靠不到1美元维生的人口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53.9%;在2011年10月,降至39%。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27%。

贫穷差距比:2000年的基准是18.6%;在2011年10月,降至17.8%。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8%。

最贫穷的五分之一人口在国民消费中所占份额:2000年的基准是10%。截至2011年10月,所占份额是10.1%。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20%。

儿童体重不足发生率:2000年的基准是25.4%。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发生率是12.8%。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14%。

低于食物能量消耗最低水平的人口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23.6%;截至2011年,当前的比例降至15%。在2015年之前要实现的是11.8%。

从上述资料得出结论,可能能够实现目标1的“消除极端贫困和饥饿”的目标。

(b)普及小学教育

小学净入学率:2000年的基准是78%;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入学率升至80.2%。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100%。

学生从一年级读到五年级的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69%;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73.5%。在2015年之前要实现的目标是100%。

15至24岁人口的识字率:2000年的基准是68.1%;截至2011年,当前的识字率升至84%。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100%。

在2015年之前不可能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目标。

(c)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

初等教育中女童与男童的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0.91;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1。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1。

中等教育中女童与男童的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0.6;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0.78。在2015年之前要实现的目标是1。

15至24岁的男女人口识字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0.82;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率升至0.94。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1。

妇女在非农业部门有酬就业者中所占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13.1%;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15%。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50%。

国家议会中妇女所占席位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9.3%;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22%。2015年目标是50%。

不可能实现目标3“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的目标。

(d)降低儿童死亡率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每千人):2000年的基准是189(每千人);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死亡率降至112(每千人)。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78(每千人)。

婴儿死亡率(每千人):2000年的基准是103(每千人);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死亡率降至66(每千人)。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44.7(每千人)。

1岁儿童接受麻疹疫苗接种的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83.1%: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93%。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100%。

可能能够实现目标4“降低儿童死亡率”的目标。

(e)改善产妇保健

孕产妇死亡率(每十万人):2000年的基准是1,120(每十万人);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死亡率减至675(每十万人)。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155(每十万人)。

由熟练医务人员接生的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55.6%;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73%。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100%。

不可能实现目标5“改善孕产妇健康”的目标。

(f)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及其他疾病作斗争

15至24岁孕妇的艾滋病毒感染率:2000年的基准是24.1%;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感染率降至12%。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0%。

在校孤儿与非孤儿学生比率:2000年的基准是0.121;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率降至0.12。

与疟疾相关的死亡率:2000年的基准是3.6%。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死亡率降至2.8%。

获得疟疾治疗的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8%。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降至2.8%。

至少有一顶驱虫蚊帐的家庭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31%。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56.8%。

肺结核导致的死亡率:2000年的基准是22%。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死亡率降至7%。

接受直接观察治疗的肺结核病例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57%。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87%。

可能能够实现目标6“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及其他疾病作斗争”的目标。

(g)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

森林覆盖陆地面积所占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37.9%。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降至36.2%。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50%。

为保持生物多样性而保护的土地面积所占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0.16%。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保持未变,仍然是0.16%。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0.18%。

使用固体燃料的人口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97.9%。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98%。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100%。

可持续获得改良的水源的人口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47%。截至2011年,当前的比例升至81%。确定的2015年10月的目标是74%。

可持续享有改善的环境卫生条件的人口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81.4%。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93%。确定的2015年目标是86.2%。

贫民窟居民在城市人口中所占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92%。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降至67.7%。

尚不能确定能否实现目标7“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的目标。

(h)建立促进发展的全球合作

官方发展援助净额占实际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2000年的基准是12%。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13%。

15至24岁人口(城市)的失业率:2000年的基准是1%。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失业率升至4%。

每千人移动电话用户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1.8%。截至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22.5%。

每千人口有线电话用户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0.57%。截止2011年10月,当前的比例升至1.19%。

每千人口因特网用户比例:2000年的基准是0.007%。截止2011年,当前的比例升至16.8%。

可能能够实现目标8“建立促进发展的全球合作”的目标。

4.犯罪率

25. 千年发展目标中的一项目标是减少犯罪率,以促进国家公民的安全和保障。下图显示了马拉维2006至2010年期间的犯罪率。犯罪率的定义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警察报告的犯罪案件总数与人口总数之比,以十万分之比表示。在2010年基准评估中,犯罪率趋势显示,犯罪率从2006年每十万人口726件犯罪案件减至2007年的719件,下降了1%。然而,在2008年,犯罪率却升至每十万人口757件犯罪案件,上升了5%。2009年,再次开始下降,降至每十万人口691件,下降了9%。此后在2010年,降至615件,降幅达11%。分析表明,犯罪率正在下降,若能维持这种下降趋势,可以取得更佳的成果和效果。

26. 需要特别关注性犯罪:2010年,警方收到举报并记录的与性相关的案件共有1,679件,而在2009年记录了1,183件,这表明性犯罪增加了42%,换言之,与性相关的犯罪平均每月发生的近140起。(国家警察署,2010年)。

图2警察报告的每十万人口犯罪率,2006至2010年

资料来源: 《马拉维司法基准调查》, 2011 年。

27. 为了搞清关于改革的情况,确定影响大的干预措施,开展了一项分析,利用下面方框1中标准犯罪类型分类表所列的犯罪类型,回答“什么类型的犯罪案件正在增加或减少”这一问题。分析结果显示,在2008至2010年期间,与财产有关的犯罪率有所下降,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件呈相似趋势。而自2006年以来,暴力犯罪呈上升趋势。

图3警察报告的犯罪率趋势,马拉维,2006至2010年

按犯罪类型分类的每十万人口犯罪率犯罪总数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其他犯罪

资料来源: 《马拉维司法基准调查》, 2011 年。

28. 破案率是一项成果指标,可导致犯罪数量下降。破案率是指调查、控告及起诉的案件数量与警方收到的报案总数之比。基准评估显示,2010年,向警方举报的所有案件的破案率在86%上下波动。破案率趋势显示,2006年,破案率为63%;2007年,为79%;2009年,升至94%。与2005年的基准值24%相比(《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2006年),破案率有所提高。这些结果表明,当破案率上升时,犯罪率相应地下降。

图42006至2010年破案率趋势

资料来源: 《马拉维司法基准调查》, 2011 年。

5.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29. 1985年,在马拉维报告了第一例艾滋病毒感染病例。最初的反应是,采用生物医学办法来应对这种新型疾病。1989年,卫生部制订了《国家艾滋病防控方案》。该方案所采取的方法基本属生物医学性质,导致一些管理和结构问题。《国家艾滋病控制方案》作为一个方案也缺乏快速果断地应对迅速蔓延的流行病的足够权威。

30. 2001年,政府创建了一个名为国家艾滋病问题委员会的公共信托基金,取代《国家艾滋病防控方案》,并采用了超越生物医学的防治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新模式。直到2002年,国家艾滋病问题委员会一直在卫生部之下运作,向内阁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与卫生事务委员会报告。2002年8月,改变了报告体系,国家艾滋病问题委员会通过总统和内阁办公室向负责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事务的部长、即总统本人报告。国家艾滋病问题委员会向总统和内阁办公室报告的体系变化,旨在使最高政治机构充分承诺与该流行病作斗争,确保政府在最高政治级别监督各项活动。这一变化使总统直接控制国家艾滋病问题委员会,通过负责总统事务的国务部长实施报告程序。

31. 2003年4月,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的部委。此后,国家艾滋病问题委员会主席直接向该部部长报告。2004年5月大选之后,负责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的部被撤销。同年,成立了营养、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事务部,隶属于总统和内阁办公室。马拉维政府认识到,在像马拉维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与营养问题是密不可分的。根据《宪法》所载的“国家政策原则”,认为以改善营养与对抗艾滋病毒蔓延的斗争相配合,将极大地有助于延长感染者的寿命和提高他们的生存机会。

32. 成立该部的目的是,提供政策指导和引导,监督和促进将营养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主流化并创建运作体系。该部还负责促进制订和执行有关营养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的立法和网络建设。该部的职责是:制定和审查关于营养、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的政策,实施战略;为政府执行有关营养、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的政策提供指导和支持;以及监控和评估政府有关营养、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问题的政策的执行情况。

33. 2003年10月,马拉维制订了第一个以“采取新行动”为主题的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政策。该政策旨在:指导“国家应对举措”,努力预防艾滋病毒感染的进一步蔓延;减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区及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该政策于2008年到期,此后已对该政策进行了修改。新政策有待政府批准和开始实施。

34. 新政策旨在确定在实施第一个“国家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政策”期间出现的问题、差距、挑战及获得的经验教训,促进重新制订循证方案,加强“国家应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举措”;加强循证创新的干预措施;根据政府当前的发展议程,调整“国家应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举措”。

35. 在立法方面,根据国家艾滋病问题委员会和营养、艾滋病毒和艾滋病事务部的建议,法律委员会于2007年成立了一个专门法律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立法。委员会决定在工作中采取公共卫生、人权和刑法三管齐下的方法。虽然报告发表后发生了争论,但产生的报告和拟议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在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管理和预防上采用人权方法。专门法律委员会认为,应使用所有可用的工具与这一流行病作斗争。

36. 然而,与公开的争论相反,拟议的立法并未作强制性检查的规定。实际上,根据审议中的法律,禁止进行强制性检查。譬如,下述人群例外:孕妇及其性伙伴;打算缔结一夫多妻婚姻的人;性犯罪者;以及血液和组织捐献者。至于军警和家政工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允许进行征聘前检查,但检查既不是义务性的,亦非强制性的。审议中的法律也禁止基于认为或实际存在艾滋病毒状况的歧视,并规定对这种歧视进行刑事处罚。审议中的立法还寻求根据《宪法》对因蓄意、忽视或疏忽而感染艾滋病毒的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通过对这种感染实施刑事制裁,实现这一目的。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补充其他专门旨在促进防止艾滋病毒的进一步传染的举措。

37. 该报告已于2008年12月完成编写,目前正在由内阁审议。若能原样通过,然后将提交议会颁布。

二.马拉维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38. 马拉维在获得政治独立之前,被称为尼亚萨兰,1891年被宣布为“英属保护地”。1953年,尼亚萨兰成为罗得西亚和尼亚萨兰联邦的一部分,该联邦包括南罗得西亚(今津巴布韦)和北罗得西亚(今赞比亚)。第一次政治变革之风始于1958年左右,导致1959年的“紧急状态”。当时被称为“土著人”的公民要求废除联邦,实行自治。联邦于1962年12月31日解体,尼亚萨兰1963年实行自治,海斯廷斯·卡穆祖·班达博士出任第一任总理。

39. 尼亚萨兰于1964年7月6日成为马拉维独立国,英国女王仍然是国家元首。马拉维1966年正式成为共和国,海斯廷斯·卡穆祖·班达博士出任总统。

40. 尼亚萨兰获得独立之后,通过了一项《宪法》,规定了《权利法案》。在1966年成为共和国时,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没有包含《权利法案》。马拉维成为一党制国家,马拉维大会党是唯一法律承认的政党。

41. 马拉维已成为事实上的一党专政,缺乏监控尊重和行使人权状况的机制,近30年来不断发生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状况。1971年,随着实行议会制政府,总统成为终身总统。

42. 第二次政治变革之波始于1992年,有一个双重议程:结束一党专制和在马拉维实行多党民主。天主教主教们发表题为“实践我的信仰”的牧师书信之后,恰库夫瓦·奇哈那先生紧接着返回马拉维。他一到达,就宣布挑战存在的独裁的意图。他一到达就被逮捕,并以煽动骚乱为由受到审判,于是被监禁。随着政府受到越来越大的实行政治变革的压力,总统宣布举行公民投票,就马拉维人民是想继续维持一党制国家还是想实行政治多元化这一问题做出决定。1993年6月4日,67%的大多数人投票赞成国家实行政治多元化。

43. 马拉维大会党政府接受公投结果,开始了向多元化政治转型的进程,最终于1994年举行了第一次多党大选。在大选中,主要参选政党有:争取民主联盟,总部设在北部区,由恰库夫瓦·奇哈那领导;马拉维大会党,由时任总统黑斯廷斯·卡穆祖·班达博士领导,总部设在中央区;以及联合民主阵线,该党在人口稠密的南部区享有众多拥护者,由埃尔森·巴基利·穆卢齐先生领导。

44. 巴基利·穆卢齐先生和联合民主阵线赢得了绝大多数席位,组建了政府。此后,联合民主阵线又连续赢得两次大选。1999年第一次由巴基利·穆卢齐领导;之后,2004年,在他第三次和无限期连任的努力失败之后,被同党的宾古·瓦·穆塔里卡博士取代。在联合民主阵线保住第三个任期不到一年,宾古·瓦·穆塔里卡博士便于2005年2月以腐败为主要理由脱离了联合民主阵线。宾古·瓦·穆塔里卡博士稍后组建了民主进步党,联合民主阵线因不参加而变成反对党。在1994年以后的第4次大选中(2009年),由总统宾古·瓦·穆塔里卡掌舵,民主进步党获得了压倒性多数票。

45. 在2009年的大选中,第一位女副总统乔伊斯·班达夫人与穆塔里卡总统一起当选。在获得大胜一年之内,在民主进步党内开始出现分裂,知名党员开始支持穆塔里卡总统的弟弟阿瑟·彼得·穆塔里卡教授作为该党2014年大选总统候选人。副总统拒绝支持被公众视为强加的总统候选人,与民主进步党第二副总统昆博·卡查利先生一起被开除出党。两人进而在政党登记时遇到困难之中组建了人民党。不支持总统弟弟的或被视为持有与党不同意见的民主进步党其他高级成员很快被开除出党。

46. 此时,马拉维与大多数邻国和传统援助国的关系开始恶化。2011年,马拉维在一份被东道国视为贬义的被泄露的外交电报产生的指控中,驱逐了英国高级专员。燃油价格上涨和外汇短缺使局势加剧,导致2011年7月20日的全国性游行示威,近20人在游行示威中丧生。

47. 2012年4月5日,穆塔里卡总统在利隆圭国家宫昏厥,被紧急送往利隆圭中心医院,最终于中午死亡。他后来在紧张气氛中被空运到南非,直到4月7日没有透露他死亡的的消息。虽然有关于试图绕过《宪法》关于副总统应该接任剩余任期的规定的谣传,但是副总统乔伊斯·班达夫人于4月7日晚宣誓就任国家的第四任总统,她是第一位女总统。她接着提名昆博·卡查利先生为她的副总统。自她就职以来,恢复了与主要捐助国的外交关系,解放了公共媒体,允许它们报道有不同政治观点的人的各种活动,燃料、外汇和药品短缺状况减缓。2014年5月20日,马拉维举行了第一次三合一大选,民主进步党的阿瑟·彼得·穆塔里卡教授赢得总统选举,成为马拉维的第五任总统。

48. 自1994年以来,随着马拉维政治转型,参加大选和广泛参加国家政治的政党数量增加。政党登记由登记总署所属政党登记处负责进行,登记总署隶属于司法和宪法事务部。虽然相对而言在登记上没有发生争议,但一些时候,申请者对政党登记处的决定提出质疑,导致由法院判定登记。

49. 除了在国家议会中牢牢占有相当数量议席的政党之外,少数党在议会中至少有一名或两名议员,持续代表少数党。一些议会议员作为独立候选人进入国家议会,然而有时这些独立候选人或重新加入他们脱离的或拒绝代表的原来的政党,或常常是接受政府的任命。

50. 新《宪法》于1994年5月获得通过,暂行一年。临时《宪法》彻底改变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通过“国家政策原则”和《权利法案》的制订,强调了前者;除其他外,国家机关三权(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原则的牢固确立则确定了后者。政府制度从“议会至上”改为“宪法至上”,《宪法》第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51. 《宪法》最终于1995年5月生效,建立了如下三个政府机关:

(a)行政机关

52. 《宪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政策和立法,执行体现马拉维人民所表达的愿望的所有法律,宣传《宪法》原则。

53. 总统作为行政部门首脑,负责根据《宪法》和共和国法律提供行政领导,维护国家团结。总统还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马拉维武装部队总司令。根据《宪法》第88条第(1)款规定,总统负责确保政府行政机构遵守《宪法》,还须将《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加以捍卫和维护。

54. 总统直属机构包括总统、副总统和第二副总统办公室。根据《宪法》第78条规定建立总统办公室,根据《宪法》第79条规定建立副总统办公室。《宪法》第79条要求副总统协助总统行使职权,并履行《宪法》或议会任何法案和总统可能赋予他(她)的职责。总统直属机构成员至多可以连任两个五年任期。

55. 根据《宪法》第92条第(1)款规定组建内阁,内阁由总统直属机构和总统间或任命的部长和副部长组成。

56. 任命的内阁职责包括:向总统提供建议;指导、协调和监督包括半官方机构在内的政府各机构的活动;起草法案,提交国家议会审议,并就这些法案做出解释;为议会编制、解释和制定国家预算及国家经济方案;到议会解答与政府政策有关的任何问题,或参加与政府政策有关的任何辩论;协助总统决定缔结或加入国际协定,并向议会通报;承担执行和管理法律的责任;以及根据《宪法》履行执行议会法案或总统赋予的任务所合理需要的其他职责。

(b)立法机关

57. 1994年,立法机关由总统、国家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参议院从未真正组成过,于2001年正式解散。目前,立法机关由国家议会和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组成。国家议会包括一个由193名议员组成的院,议员由马拉维人民根据《宪法》和有关选举法直接选出。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马拉维所有选区数量,就是国家议会的议席数量。议会的职责是,颁布反映马拉维人民慎重考虑的利益和增进《宪法》价值的法律。

58. 虽然《宪法》尚未明确做出规定,但国家议会由议长领导,他有两名副手。在每次国家议会解散后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由国家议会议员多数票选举产生议长。议长职位是独立的,因此可以遵照国家议会议事规则独立行使职能和职责,不受任何人或任何机构的指挥或干扰。议长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国家议会各次会议。

59. 议会通过动议和法案处理业务。至少90%的政府工作(包括立法提案)源自行政部门(公务员和内阁部长),他们担负着制定新立法或改革现行立法的直接责任。然而,议会议员确实有机会通过辩论、特别是在议会委员会影响立法,议院有时在一读后将法案交委员会审议。在相关的部门委员会中,任何议员和其他利益集团均可提出修正案,供议院在适当时候审议。这些提案应符合国家发展议程。

60. 议会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还拥有监督公共资金的权力。除其他监督作用外,此监督职责赋予议会通过预算程序监管政府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力,对政府在使用公共资金发展国家的政策和行政做法上问责。

61. 议会应通过议员(当选的代表)密切关注各选区的问题,提供领导,并参加选区的地方活动和正式活动。议员应激励选民探索某些问题的地方性解决办法,同时寻求国家或其他发展利益相关方给予补充性支持。

62. 议会还有职责每年批准政府支出。议员有责任审议、辩论和通过财政预算,包括增加收入的税收措施,以为行政部门提交的公共发展方案(项目)提供资金。这意味着议会负有确保向政府部门划拨充足的资源的作用,以实现善治和国家发展。

(c)司法机关

63. 1994年之前,在马拉维存在着一个与高等法院结构并行的传统法院体系。传统法院是根据法令,即《传统法院法》建立的。在1994年《宪法》获得通过后,并未废除该项法律。然而,在2011年通过《地方法院法》之前,传统法院一直被中止运作。传统法院1994年中止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依据的是《宪法》第103条第(3)款。该条规定:“任何法院的司法权不得高于或平行于最高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

64. 司法机关的职责是独立和公正地根据《宪法》解释、维护和执行《宪法》和所有法律,只顾及与法律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款。

65. 司法机构被赋予足够权力,维护《宪法》的至上性,增强对人权的尊重,以及宣布违背《宪法》的立法和其他政府行动无效。法院为有效履行职责,必须具有警觉性,果敢行事。引用KapandaJ在JumbeMvula诉总检察长案(2005年《宪法性判例》1和2)上的话:“除非法院保持警觉性,否则无法阻止国家践踏人民权利的冒险行为。”

66. 司法机关按照顺序包括最高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下级法院,即,劳资关系法院、治安法庭和地方法院。

67. 根据《宪法》第104条规定建立最高上诉法院,它在马拉维是最高上诉法院,在任何事项上均无初审司法权。最高上诉法院是保管诉讼记录的高级法院,可行使《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力。最高上诉法院可审理对高等法院或议会法案规定的任何法庭提出的上诉。

68. 在行政上,司法机关分为高等法院书记官处及下级法院书记官处。高等法院书记官处设在南部区布兰太尔市。东部区松巴市书记官处、中央区利隆圭市书记官处和北部区姆祖祖市书记官处是对该结构的补充。各高等法院书记官处主任由被称为“审判长”的最资深法官担任。

69. 另一方面,高等法院有根据任何法律审理和裁定任何民事或刑事事项的无限制的初审司法权。

70. 高等法院除享有一审和上诉双重司法权外,还对下级法院行使总体监督权,可在下级法院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对治安法庭的裁决进行复审。此外,治安法庭的裁决须经高等法院确认,以行使高等法院的监督权。最近,高等法院还通过立法,在常设法庭之外,成立了专门审理商务事项的商事法庭和负责审理宪法性争议的宪法法庭。

71. 《宪法》第110条第(1)款规定,如果议会法案规定,准许高等法院下属法院存在。治安法庭可由专业或非专业治安法官主持。

72. 《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成立劳资关系法庭,隶属于高等法院,对劳资争议和与雇用有关的其他争议拥有一审司法权。

73. 《地方法院法》设立了地方法院,拥有审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根据《宪法》授权建立的这些法院旨在在初级司法方面扩大诉诸法律的机会,因为农村人口容易使用地方法院。

74. 《宪法》规定,《宪法》是马拉维最高法律。在《宪法》之下,立法架构还包括议会法律、附属法律、国际文书和习惯法。可由国家议会通过或由国家议会授权制定附属法律。国际文书,无论是否具有约束力,不构成可适用的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除非法律作出此种规定。在这方面,马拉维是一个二元论国家。在马拉维,因族裔群体众多,习惯法并不统一。但是习惯法被承认为习惯法,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确实承认其存在和有效性。

75. 在立法框架之下,政府根据被称为《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的总体蓝图运作一个详细政策框架。根据《马拉维增长与发展战略》,政府在诸如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性别平等、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社会支助、教育、土地、饮用水、儿童及农业等领域制定了若干部门政策。

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

A.总体框架

76. 保护和增进人权的总体框架以《宪法》为指导原则,《宪法》载有大量关于具体权利的规定。《宪法》规定了一个包括体制和执行框架;陈述权;具体权利;限制和管制;以及权利的减损在内的模式。有争议的是,《宪法》还规定了不应由法院审理的权利,被称为“国家政策原则”,《宪法》将其描述为属“指导性质”。但法院在就行政部门所做决定的有效性进行裁决时在解释和适用《宪法》或法律的任何条款和解释《宪法》上,有权援引这一原则。

77. 在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体制和执行框架下,有一些机构,譬如,法院、监察员、人权委员会及其他政府机构。为此,诸如担负审查和改革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任务的法律委员会等机构负有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职责。鉴于《宪法》规定可对歧视性做法及其宣传处以刑事处罚,诸如警察和监狱等机构在保护和增进人权框架中负有职责。这些机构的职责远不止于此。

78. 虽然根据《宪法》实行的制度在诉讼资格上存在限制,但为了增进、保护和行使人权,法院已逐渐放宽关于寻求行使权利或对侵犯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申诉人必须具备“充分利益”的规定。

79. 关于《宪法》规定的具体权利,《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一些权利,其中包括性别平等、营养、环境、教育、老年人及和平解决争议。其中一些原则已明确规定为权利,譬如,性别平等、儿童和教育。在“国家政策原则”的所有情况上,国家均是最终责任承担者。根据《权利法案》(第四章),公民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80. 《权利法案》也在包括众多的国际、洲和区域文书的国际人权框架之内运作。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及《南共体性别平等与发展议定书》,包括各个层次的人权文书。但是,只能根据《宪法》实施和引用国际文书。因此,除非法律对国际文书作出规定,否则地方法院不能援引它们。

81. 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可以绝对享有权利或享有所有权利。《宪法》对限制或管制《宪法》所规定的权利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的限制或管制;合理;不否定权利的基本内容;国际人权标准认可;开放和民主社会所必需。

82. 《宪法》与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一样,允许在紧急状态中克减一些特定权利,譬如,言论自由、信息自由、迁徙自由、集会自由。必须及时移送法院审判和不得未经审判拘留的权利也可以受到克减。然而,这种克减必须符合马拉维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此外,采取诸如不经审判即拘留嫌犯等所有克减权利的措施,都必须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并接受高等法院的审查。

B.普遍定期审议

83. 2010年,马拉维通过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程序。为了协调起草工作,成立了一个国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司法部(担任主席)、外交部、总统和内阁办公室、国内安全部、教育部、信息部、劳工部、财政部、卫生部、法律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监察员、国家议会及民间团体。鉴于马拉维准备于2012年11月提交一份中期进展报告,国家工作组将制定一个工作计划。

C.将国际人权文书和条约转化为国内法

84. 马拉维高度重视保护和增进人权这一公认原则和《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有关人权文书中所载的规范。马拉维在1994年以前加入的所有国际协议都已成为马拉维法律的组成部分。马拉维在1994之后批准的国际文书仅由议会通过一项法案,便可成为马拉维法律的一部分。附录二列出了马拉维成为缔约国的一些国际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文书。

D.司法机关

85. 马拉维法院应要求对《宪法》条款作解释时,将根据第11条的规定,考虑国际公法和可比较的外国判例法的现行规范。马拉维最高上诉法院在就国际公法和可比较的外国判例法现行规范在马拉维国内的适用做评论时指出:

“《宪法》第11条明确赋予本法院制定解释原则的权利,以用于解释《宪法》。我们制定的原则必须弘扬作为一个开放和民主的社会基础的价值,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关于基本宪法原则和人权的条款。《宪法》还明确规定,如适用,我们必须考虑国际公法和可比较的外国判例法的现行规范。我们知道,我们制定的解释原则必须与《宪法》独特的至高无上特征相适应。马拉维《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我们认为,我们制定的解释原则必须强化《宪法》的这一基本特性,弘扬作为马拉维整个宪法框架基础的开放和民主社会的价值。因此,我们明白,我们从整部《宪法》寻求指导原则,以了解《宪法》制定者打算如何实现《宪法》的总目的。毫无疑问,《宪法》的总目的是创建一个民主框架,人们可以在其中自由参加政府选举,创建一个开放和民主的社会。”

86. 因此,马拉维司法机关拥有适用国际人权标准的充分授权。

87. 《宪法》规定成了若干独立的人权机构,负责增进、保护和监督人权和自由状况。这些机构包括人权委员会、监察员办公室和法律委员会。

E.人权委员会

88. 人权委员会是一个根据《宪法》第129条设立的独立机构,其职责是为了有效地增进人权而进行调查,以合理的方式提出必要建议。委员会有权审查法律、司法判决、行政规定、法律草案及行政建议,以确保它们与人权的基本原则一致。委员会履行职责,接受关于侵犯人权案件的投诉,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

F.监察员

89. 根据《宪法》第120条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它不受任何人的干扰或指导,向议会负责。监察员有权调查据称某人遭受不公正的任何案件,但似乎没有可以使用的补救办法,不能通过法庭审理程序,不能通过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没有其他可行的补救办法。监察员的权力不取代法院的司法权,他的决定须经高等法院审查。2010年,马拉维有史以来第一次任命了一位女监察员。

G.法律委员会

90. 根据《宪法》第十二章和授权建立法律委员会的法律《法律委员会法》(第3章第9条),成立了法律委员会,自1996年第一任法律专员获得任命之时起开始运作。按照《宪法》规定,其职责是就与马拉维法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它们是否符合《宪法》和适用的国际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就与《宪法》有关的任何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审议任何人或机构关于马拉维法律或《宪法》的任何提议;以及通过司法部长向议会报告审查结果和建议。

91. 根据《法律委员会法》第6条,除了宪法性职责外,委员会的职责还包括审查马拉维法律,以系统地发展和改革法律,其中特别包括:

通过使将法律现代化,法律符合当前的国家和国际状况与规范;

废除法律中存在的任何缺陷,无论是程序性的、实质性的还是政策性的;

简化法律;

提出关于新的或更有效的司法方法和程序的建议;

就习惯法与马拉维其他法律的融合和统一提出建议;

就法律的任何分支或任何习惯法的编纂提出建议;以及提高公众、政府部委及其他主管部门或机构关于法律和《宪法》的意识。

92. 委员会秘书处由法律专员(作为机构的行政首长)及其下属官员组成。法律专员由总统根据司法事务委员会的建议任命,任期五年,可连任。委员会其他官员由委员会任命,被视为公务员。

93. 委员会设有两个主要司:法律改革司和企业事务司。该机构的核心业务是法律改革,法律改革涉及立法研究、法律制订、法律审查、法案起草和公民教育。企业事务司在一般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提供支持服务。

94. 根据《法律委员会法》的规定,委员会不时编制不超过一个日历年的任何具体时间段内的工作方案清单,按照优先顺序列入需要审议的事项。

95. 法律委员会经与司法事务委员会磋商,不时任命委员会委员,在各专门法律委员会中工作,各专门法律委员会进行法律研究、调查和磋商,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审议。嗣后,专门法律委员会编制一份《报告》,并予以发表。在考虑自己的调研结果、收到的各利益攸关方的意见、相关政府政策及可比较的外国及管辖区的立法趋势的情况下,在《报告》中列出问题领域、包括国际文书在内的马拉维法律状况及专门法律委员会的结论和关于改革的建议。

96. 将载有一项立法提案(一项法案)的《报告》提交司法部长,经部长签字后在《公报》上发表,部长将发表的《报告》提交议会。部长还将《报告》提交内阁,如果内阁通过委员会的立法提案,将把立法提案作为政府法案通过,并提交议会颁布。

97. 法律委员会自1996年成立以来的法律改革方案均已以电脑汇集,载于本文件附录一。

98. 根据《法律委员会2012年工作方案》,委员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就法律条款提出的问题,开展“特定法律问题审查”,其中包括:《警察法》第35条;《民事诉讼(政府提出的或对政府提出的诉讼)法》第10条;《地方法院法》;《刑法》第137条第A款、第153至第156条。委员会打算实施彻底的改革,并就上述条款和法律提出相应的建议。在同一《工作方案》中,法律委员会还将根据狱政部的意见审查《监狱法》。

H.选举委员会

99. 根据《宪法》第75条第(1)条第成立了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马拉维的选举。委员会主席由司法事务委员会提名的法官担任。《宪法》第76条第(2)款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确保各选区有登记资格的选民人数大致相等的基础上,公正地划分选区;至多每5年审议一次现有的选区划分,以解决与任何选举有关的选举请求和不满;确保遵守《宪法》和任何其他议会法律的规定;履行《宪法》和议会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00. 自1994年以来,马拉维共举行了4次议会和总统选举。虽然这些选举被普遍认为是自由和公正的,但在诸如选举委员会的能力、委员会的独立性、公共广播机构的行为及竞选中滥用公共资源等选举中的行为方面仍然存在着挑战。

I.监狱管理局

101. 《宪法》第163条规定建立监狱管理局,第164条规定建立监狱事务首席专员办公室,第167和169条分别规定建立监狱管理委员会和监狱监察局。监狱管理局由首席专员任局长,其职责是确保对监狱进行妥善有效的管理、保护人权、遵守司法命令和指令及遵守国际标准。

102. 根据《监狱法》第8条规定,马拉维监狱管理局下辖所有刑罚机构、劳教所、特殊和安全学校及用以收容、拘留和改造被判处任何形式监禁的人员的其他机构,但不包括警察局拘留室。《监狱法》于1955年颁布,亟需总体修订。该法规定了监狱管理局的行政管理和结构。

103. 监狱管理局总部设在松巴市,区域办事处分别由南部区、中央区和北部区的区域专员领导。每所监狱由一名主管官员负责,他是狱警和囚犯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他由担负不同职责的狱警协助。监狱事务委员会和监狱监察局监督各监狱的运作。监狱事务首席专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作为马拉维监狱管理局组成部分的刑罚机构的妥善有效管理。根据《监狱法》第2条规定,被监禁者是指在任何监狱中羁押的任何人,无论是否已经定罪。未定罪的被监禁者是指不是定罪的囚犯的任何人,是根据任何法院的令状、授权令或指令或任何法律授权的任何人员发出的任何拘留令或根据军事法庭的命令正式拘留的任何人。

104. 监狱管理局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是容量问题。2010年,在职监狱工作人员总数达1,109人。其中,886人为男性,223人为女性。看守与被监禁者的比例是一项重要指标。2005年,看守与被监禁者的比例为1:16。2010年基准调查结果显示,看守与被监禁者的比例为1:11。就性别而言,与男性的1:13比例的相比,女性看守与被监禁者的人口比例好些,为1:1.4。马拉维共有32所监狱,其中大部分是马拉维独立之前建造的。下表3显示了2006年至2010年期间监狱、监狱工作人员和被监禁者数量的相关数据。

表32006年至2010年监狱、监狱工作人员和被监禁者数量

指标

单位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监狱和惩戒机构数量

数量

32

32

32

32

32

监狱工作人员数量

总数

763

791

855

1,002

1,109

男性

623

630

689

812

886

女性

140

161

166

190

223

被监禁者数量

已判刑

9,004

9,382

9,567

9,511

11,050

待审

3,087

3,255

3,550

3,787

3,424

定罪囚犯数量

总数

10,078

10,368

10,691

11,722

11,864

男性

9,912

10,187

10,481

11,452

11,558

女性

166

181

210

270

306

监狱看守与被监禁者比例

总数

13.2

13.1

12.5

11.7

10.7

男性

15.9

16.2

15.2

14.1

13.0

女性

1.2

1.1

1.3

1.4

1.4

资料来源: 监狱事务部, 2011 年。

105. 马拉维监狱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过度拥挤。大赦国际在2010年《人权报告》中将马拉维监狱的总体状况概括如下:

“大部分牢房过度拥挤,容纳的人数是容量的两倍以上。譬如,12月,莫拉监狱(中央区)的建造容量为700名囚犯,却关押了约2,200名囚犯;松巴监狱(南部区)的建造容量为900名囚犯,却关押了2,176名囚犯;位于布兰太尔的奇奇利监狱的建造容量为700名囚犯,却关押了1,800名囚犯;姆祖祖监狱(北部区)的建造容量为200名囚犯,却关押了412名囚犯。过度拥挤的状况导致包括肺结核和疥疮在内的传染性疾病的蔓延。”

106. 政府已针对这一情况采取了应对措施,其中包括拟定了《监狱法》草案,取代现有的《监狱法》,并且已经开始实施总体改善监狱条件的方案。在马拉维北部的姆津巴市建造了一座示范监狱。还计划在利隆圭市和布兰太尔市建造高度安全的新监狱,取代老旧的莫拉监狱和奇奇利监狱。

J.马拉维警察署

107. 根据《宪法》第152条建立了马拉维警察署,作为独立的行政机构,负责根据马拉维《宪法》和任何文字法律在马拉维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的权利。监管警察属于国内安全和公共安全部长的政治责任。根据第154条第(2)款规定,警察由总统任命、经议会批准的警察署长领导。为了运作,警察署的组织和结构如下:

国家警察总部;

区办事处;

警察局;

派出所;

岗亭;

分队。

108. 警察署的国家总部设在利隆圭市,在南部区、东部区、中央区和北部区共设有4个区办事处。各区办事处由一名专员领导。目前,全国共有34个警察局。每个警察局由一名主管官员担任行政领导,在警察局干事的协助下开展工作,干事负责处理诸如犯罪报告等日常业务。根据2010年《警察法》第4条第(1)款规定,马拉维警察署的核心职责是:预防、调查和侦查犯罪,逮捕和起诉犯罪人,维护法律和秩序,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基本自由和权利,以及正确地执行所有法律,这是直接赋予警察的职责。

109. 必须强调,警察署之所以存在,是为了保护马拉维人民的生命,确保他们充分享有权利。因此,警察署不是压迫工具。在马拉维较短的历史期间,在确保警察署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方面一直面临挑战。1994年《宪法》虽已对警察署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法律所载的理想与实际现状之间仍存在差距。2010年颁布的《警察法》寻求通过根本变革来消除这些差距。

110. 该法规定建立独立投诉委员会,负责调查关于警察的施虐、致死或不当行为的投诉。该委员会还有待建立。《警察法》还规定创建一个外部视察员机制,即,在每一个警察局派出所组建一个由当地居民组成的小组,负责检查警察局的拘留条件。此外,该法还对处理公众集会、示威游行和足球比赛期间的人群控制的行为和规则作了全面规定。

111. 当前仍存在诸多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是缺乏资源和能力。2010年马拉维司法基准调查结果显示,马拉维警察与人口的比例仍然较高,每一千多人口有1个警察。2010年,警察与人口的比例为1:1,450,而建议的比例目标为1:500。与城市地区的1:266比例相比,农村地区的状况更差,比例为1:6,455。

K.性别平等、儿童与社会福利事务部

112. 性别平等、儿童与社会福利事务部是政府实施性别平等和儿童事务的引擎。该部也负责代表政府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性别平等、儿童与社会福利事务部几乎在马拉维所有地区都有派驻机构。鉴于它处理儿童事务,并有一个部门负责儿童事务,它也负责实施《儿童权利公约》。性别平等、儿童与社会福利事务部帮助其他部委和机构建立了性别平等联络点,这总体上在公共部门增加了它的知名度。自成立以来,性别平等部一直由女部长领导。目前,首席秘书是一名妇女,她接替一名男子。值得指出,性别平等事务局局长是男性。

L.司法和宪法事务部

113. 司法和宪法事务部在马拉维人权和法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该部最近成立了一个人权局,负责在人权问题和编写缔约国报告上进行协调。然而,该局人员不足,能力欠缺。检察总署是司法部的一个部门,负责马拉维所有刑事起诉。《宪法》第99至102条对检察总署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它拥有启动、接管、中止和监督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署长由议会公职人员任命委员会批准,总统任命。检察总署有责任确保刑事案件嫌疑人享有宪法权力,其中包括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审判的权利。因资源限制,在合理时间内审判一直是一项重大挑战,特别是诸如凶杀案等重大案件。近年来,随着由刑事司法部门的重要行为者组成的凶杀案工作组的成立,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一些进展。因此,自2009年以来,已经审理了1,272起凶杀案件。

114. 法律援助司在传统上一直是司法部的一成部门,其任务是负责向马拉维人提供法律援助。2011年初颁布的《法律援助法》授权成立法律援助局,作为司法部之外的单独实体,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和结构设置。法律援助局一旦成立,将独立履行其职责和职能,不受任何人或主管部门的控制。该局将由一名局长领导,由一名副局长协助。该局的成立旨在解决马拉维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上存在的巨大差距,主要是在向最迫切需要此类服务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上。有鉴于此,将在全国各地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将该局的业务下放,改变当前法律援助局仅在布兰太尔、利隆圭和姆祖祖三个市市中心设有办事处的现状。

115. 《法律援助法》第4条规定,司法援助局的职责和职能是:提供法律援助,与民间团体和其他机构在提供法律援助上进行联络与合作,开展法律援助各个方面的研究,编制报告和建议,并向部长提交。

116. 已将法律援助广义地定义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提供任何法院、法庭或类似机构或主管部门诉讼程序中的代理人及向公民提供有关法律的教育和信息。司法援助局的任务范围甚广,特别是将向公民提供有关法律的教育和信息定为法律援助服务的一部分。该局还计划在全国各地设立更多办事处,以使法律援助更易获得。《法律援助法》第28条规定,允许该局与民间团体签署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所谓合作协议。鉴于民间团体在司法体系中有显著影响力,这样做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先已被感知和注意到民间团体的作用,但是关于该局与民间团体织合作的特别规定首次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在法律上承认这类团体。

117. 根据法规,组建了遗产管理局。在业务上,它隶属于司法部。它负责管理无遗嘱死者的财产。除《遗产管理人法》外,其他指导遗产管理局工作的法律是《遗产税法》和《死者遗产(遗嘱、继承和保护)法》。

118. 尽管建立了遗产管理局,确定了职责,遗产管理局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导致在履行职责上延迟。在2011年之前,遗产管理局总部设在位于马拉维南部的布兰太尔市,这对受益者的到访带来了严重困难。寡妇为了获得已故配偶的死亡抚恤金,前往布兰太尔市,常常只能面对延迟,而延迟将导致抚养金损失,使她们处于贫困。缺乏电脑化记录也导致许多案件数据丢失,使人们丧失及时获得死亡抚恤金的机会。

119. 根据遗产管理局提供的信息,已经应对和解决了这些挑战。遗产管理局搬到了利隆圭市,方便了在国家边缘地区的人们的来访。在地区开设了更多办事处,向失去亲人的人提供救济。遗产管理局也在努力用电脑处理档案,以减少缺失数据和档案的案件数量,如果数据和档案没有丢失的话。

M.民间团体

120. 马拉维民间团体连年蓬勃发展,影响力与日俱增。民间团体又称为非政府组织,其运作受《非政府组织法》(《马拉维法律》第5章第05节)的规范。《非政府组织法》适用于为公益目的成立的机构或组织,该法明确规定不包括教堂、宗教组织、政党、工会或社交俱乐部。该法作为规范非政府组织的框架,寻求促进强大独立的民间团体的发展和价值。该法以非政府组织监管制度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基础。这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登记,监控和确定,以及处理滥用现象。《非政府组织法》第六部分第20至24条对马拉维非政府组织的登记作了规定。该法规定,登记需要提供非政府组织的规管文书、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计划、资金来源、现有的最新的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非政府组织是马拉维非政府组织理事会成员的证明材料。非政府组织理事会是马拉维所有非政府组织的伞状集团。至于滥用现象的监测和侦查,法律要求非政府组织向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报告其活动,提交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记录,公布资金来源,并报告开展的年度活动。

N.反腐局

121. 为了打击腐败,政府于1998年成立了反腐局,它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它的职责是调查和起诉腐败、滥用权力行为及与腐败有关的其他刑事案件。2005年,马拉维政府宣布了“对腐败的零容忍政策”。下面表4显示了自2005年以来反腐局处理的腐败案件数量。

表42005至2011年反腐局处理的腐败案件数量

2005/2006年

2006/2007年

2007/2008年

2008/2009年

2009/2010年

2010/2011年

总数

收到的投诉

1,008

795

938

1,553

2,104

1,961

8 , 359

授权调查的投诉

175

301

134

304

351

251

1 , 516

待起诉的投诉

56

42

333

834

1,225

1,293

3 , 673

完成的调查

255

246

276

480

634

463

2 , 354

结案案件/复审案件

1,024

219

1 , 243

移交检察机关的案件

82

68

95

128

152

153

678

结案案件,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的案件

168

178

198

352

482

310

1 , 688

行政诉讼案件

5

5

移交检察长的案件

0

审结的起诉案件

22

16

21

20

25

34

138

定罪

15

10

9

9

10

23

76

无罪释放

5

5

8

7

12

4

41

撤诉/撤销

2

1

4

4

3

10

24

资料来源: 反腐局, 2012 年。

122. 已完成的调查案件数量包括“防止腐败调查”。因为有往年转结过来的案件,已完成调查的案件数量超过了授权调查的案件数量。向检察机关移交的已完成调查的案件比例继续增加。目前,法院系统正在审理的案件超过70起。

四.平等、不歧视及有效补救

A.平等和不歧视

123. 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是马拉维共和国《宪法》的基石之一。《宪法》第4条还规定,《宪法》对各级政府所有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都具有约束力,马拉维所有人都有权享有《宪法》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的平等保护。

124. 此外,马拉维《宪法》第20条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平等保护。《宪法》还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人根据任何法律都享有平等和有效的保护,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族裔或社会出身、残疾、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的歧视。《宪法》第20条还规定,可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禁止歧视性做法和宣传此类做法,法院对此类做法可以处以刑事处罚。

125. 《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人人都享有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在法律面前平等和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是不可限制、管制、减损的。

126. 《宪法》还特别对与性别有关的平等和不歧视作出了规定。《宪法》第13条所载的“国家政策原则”规定,国家应通过逐步制订和实施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政策和立法,积极增进马拉维人民的福祉和发展。

127. 第20条规定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关于妇女权利的第24条指出了另外两个禁止歧视的理由:婚姻状况和性别。

128. 关于残疾人,《宪法》第20条规定平等保护残疾人。此外,第13条规定,马拉维政府将执行政策,确保残疾人能够充分方便地出入公共场所,享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充分参与马拉维人生活的所有领域。2009年,马拉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0年,修订了《宪法》,增加了关于国家进一步承诺和保证政府将通过提供适足合适的进入公共场所的条件及其他措施,增强残疾人的尊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在同一修正法案中,修改了关于儿童权利的第23条,承认残疾儿童是处于特殊弱势状态的儿童,因此在适当情况下有权获得国家的援助。

129. 多年来有待内阁通过的《残疾人法案》于2012年5月成为法律。在上述解释的宪法框架的支持下,该法将加强增进和尊重残疾人权利。

130. 虽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宪法框架是坚实稳固的,但在马拉维,不平等和歧视问题、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不平等和歧视问题仍然存在。马拉维政府已通过了一些旨在纠正不平等并积极促进不歧视的法律、政策和方案。举例如下:

《防止家庭暴力法》(2006年);

《死者遗产(遗嘱、继承和保护)法》(2011年);

对有关结婚和离婚的歧视性法律进行了审查,导致起草了《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2006年);

《国家孤儿和其他弱势儿童政策》促进以相互协调的方式支持孤儿和其他弱势儿童的照顾、保护及发展,以为他们提供一个可充分行使权利和发挥潜能的环境(2009年);

通过实施教育部的《加速女童教育方案》,改善了学校的基础设施,有了充足的卫生设施,以使这些设施更多适应女性需求;

在向贫困小学生发放助学金方面,采取积极的区别对待措施或平权行动。为了解决有利于男生而不利于女生的教育机会不平等问题,当前的比率对女生有利;

还正在实施《年轻母亲重新入学方案》,向未完成教育就成为母亲的女子提供获得教育的平等权利;

教育部还正在特意努力确保小学升中学的男女学生录取率的公平性,迄今为止情况并非如此;

《教育政策投资框架》是国家教育战略框架,它通过营造包容性环境,支持男童和女童及有特殊需求和严重残疾的儿童的需求,确保促进在教育上的平等;

新实施的马拉维大学录取学生配额制度,是一项慎重制订的政策,旨在解决在大学教育录取上存在的不平等(差距);

向老人、极端贫穷者、残疾人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提供诸如化肥等农业投入补贴,也是为了解决在获得农业和粮食资源上存在的机会不公平问题。

131. 目前,马拉维还正在制定《男女平等法案》,除其他外,该法案的目的是消除有害的文化习俗,以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免受歧视性的和对儿童身心发展有害的文化习俗之害。

132. 马拉维还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鉴于在《宪法》和适用的国际文书所载条款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差距,马拉维政府通过法律委员会提出建议,正在制订关于禁止有害习俗(无论是社会的、文化的还是宗教的)的法律,这些有害习俗延续妇女的屈从地位,导致剥削性性关系。政府建议,在就业、教育及公共机构,实行最低不低于40%和最高不高于60%的限额。

B.有效补救

133. 马拉维《宪法》提供了一个对侵犯权利和自由行为进行补救的框架。《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政府的三个分支机关和机构均应尊重和维护《宪法》所载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对侵犯权利状况和行使这些权利所面临的威胁的有效补救措施。

134. 可以在法院、人权委员会、监察员和政府其他机构获得这些补救。《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对任何侵犯(《宪法》和法律所载)权利的行为或实际上只是对行使任何权利的威胁,提供有效的补救。

135. 《宪法》第20条规定,可以对侵犯某些权利的行为(譬如歧视)实施刑事制裁。有鉴于此,刑事制裁应被视为一种在保护人权方面可用的补救形式。

136. 《宪法》第43条对享有行政司法公正的权利作了规定。政府的决定需经司法审查,法院有权对侵权行为授予有效补救。

137. 譬如,索赔人能够就在被错误监禁的许多案件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Martin Machipisa Munthali诉总检察长案(1993年第52号民事诉讼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该案中,索赔者在被错误监禁27年后获得损失赔偿。在Felix Katha诉总检察长案(2007年第988号民事诉讼案)中,索赔人因被错误地监禁2个月而获得损失赔偿。

附录一

[English only]

Status of Law Reform of Programmes in Malawi (1996–2011)

No.

Report title

Year of publication

Proposed legislation

Status

1.

Review of certain laws on Defilement of young girls, Wills and Inheritance, Citizenship, Marriage and Affiliation

October, 1996

(1) Penal Code (Amendment) Bill

Enacted in 1997 and 1998

(2) Wills and Inheritance (Amendment) Bill

Enacted in 1997 and 1998

(3) Citizenship (Amendment) Bill

Enacted in 1997 and 1998

(4) Marriage (Amendment) Bill

Enacted in 1997 and 1998

(5) Affiliation Act (Amendment) Bill

Enacted in 1997 and 1998

2.

Technical Review of the Constitution

November, 1998

Constitution (Amendment) Bill

Enacted as Act No. 11 of 2010

3.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on Bail Guidelines

February, 2000

Bail (Guidelines) Bill

Enacted as Act No. 14 of 2000

4.

Review of the Penal Code

June, 2000

Penal Code (Amendment) Bill

Enacted as Act No. 1 of 2011

5.

Review of the Army Act

July, 2001

Defence Forces Bill

Enacted as Act No. 11 of 2004

6.

Review of Censorship and Control of Entertainment Act

August, 2001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Entertainment and Publications Bill

Before Cabinet

7.

Review of the Legal Education and Legal Practitioners Act

September, 2002

Legal Education and Legal Practitioners (Amendment) Bill

Enacted as Act No. 9 of 2004

8.

Review of the Corrupt Practices Act

November, 2002

Corrupt Practices (Amendment) Bill

Enacted as Act No. 17 of 2004

9.

Review of the Police Act

July, 2003

Police Bill

Enacted as Act No. 12 of 2010

10.

Review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and Evidence Code

December, 2003

Criminal Procedure and Evidence Code (Amendment) Bill

Enacted as Act No. 14 of 2010

11.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on Conversion of Fines

December, 2003

Fines (Conversion) Bill

Enacted as Act No. 10 of 2005

12.

Review of the Wills and Inheritance Act

January, 2004

(1) Deceased Estates, (Wills,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Bill

Enacted as Act No. 14 of 2011

(2) Estate duty (Amendment) Bill

13.

Review of the Legal Aid Act

July, 2005

Legal Aid Bill

Enacted as Act No. 7 of 2011

14.

Review of 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

October, 2005

Child Care, Protection and Justice Bill

Enacted as Act No. 22 of 2010

15.

Review of the Land Related Laws

March, 2010

(1) Land Bill

Before cabinet

(2) Customary Land Bill

(3) Registered Land (Amendment) Bill

(4) Physical Planning Bill

(5) Forestry (Amendment) Bill

(6) Public Roads (Amendment) Bill

(7) Mines & Minerals (Amendment) Bill

(8) Land Survey Bill

(9) Land Acquisition (Amendment) Bill

(10) Local Government (Amendment) Bill

(11) Malawi Housing Corporation (Amendment) Bill

(12) Companies (Amendment) Bill

16.

Review of the Laws on Marriage and Divorce

June, 2006

(1) Marriage, Divorce and Family Relations Bill

Before Parliament

(2) Penal Code (Amendment) Bill

17.

Review of Traditional Courts Act

September, 2007

Local Courts Bill

Enacted as Act No. 9 of 2011

18.

Review of the Constitution

September, 2007

(1) Constitution (Amendment) Bill

Before Cabinet

(2) Constitution (Amendment) (No. 2) Bill

(3) Impeachment of President Bill

(4) Political Parties Registration and Regulation (Amendment) Bill

(5) Electoral Commission (Amendment) Bill

(6) Parliamentary and Presidential Elections (Amendment) Bill

(7) Courts (Amendment) Bill

(8) Ombudsman (Amendment) Bill

19.

Development of Legislation on Declaration of Assets, Liabilities and Business interests by Public and Elected Officers

August, 2008

(1) Public Officers Declaration of Assets, Liabilities and Business Interests Bill

Before Cabinet

(2) Parliamentary and Presidential Elections (Amendment) Bill

(3)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 (Amendment) Bill

20.

Development of HIV and AIDS Legislation

December, 2008

(1) HIV and AIDS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Bill

Before Cabinet

(2) Employment (Amendment) Bill

21.

Review of Education Act

March, 2010

Education Bill

Before Cabinet

22.

Development of Gender Equality Statute

Gender Equality Bill

Before Cabinet

23.

Development of Human Trafficking Legislation

February, 2011

(1) Trafficking in Persons Bill

(2) Tourism and Hotels (Amendment) Bill

(3) Immigration (Amendment ) Bill

(4) Penal Code ( Amendment) Bill

(5) Extradition (Amendment) Bill

(6) Child Care, Protection and Justice (Amendment) Bill

Before Cabinet

附录二

[English only]

List of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to which Malawi is a party

Convention

Date

1.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22nd December, 1993

2.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22nd December, 1993

3.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for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1th June, 1996

4.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11th June, 1996

5.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17th March, 1987

6.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17th March, 2005

7.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17th March, 2005

8

Protocol Against the Smuggling of Migrants by Land, Sea and Air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17th March, 2005

9.

Supplementary Convention on the Abolition of Slavery, the Slave Trade, and Institutions and Practices Similar to Slavery

2nd August, 1965

10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the Traffic in Persons and of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Others

13th October 1965

11.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17th November, 1996

12.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nd January, 1991

13.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hibition and the Immediate Action for the Elimination of Worst Forms of Labour

19th November, 2000

14.

1951 Convention Relating to Status of Refugees

10th December, 1987

15.

1967 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10th December, 1987

16.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1st December, 2002

17.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5th January, 1968

18.

Protocol for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Asphyxiating, Poisonous or Other Gases and of Bacteriological Methods of Warfare, 17 June 1925

14th September, 1970

19.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Military or any Hostile Use of Environmental Modification Techniques, 10 December, 1976

5th October, 1978

20.

Protocol Additional to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2 August 1949, and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Non-International Armed Conflicts (Protocol II), 8 June 1977

7th April, 1997

21.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14th June, 1998

22.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Use, Stockpiling, Production and Transfer of Anti-Personnel Mine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13th August, 1998

23.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Paris 13 January 1993

11th June, 1998

24.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 25 May 2000

21st September, 2010

25.

Convention on Cluster Munitions, 30 May 2008

7th October, 2009

26.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1970

21st December, 1972

27.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 1963

28th December, 1972

28.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the taking of Hostages, 1979

17th March, 1986

29.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including Diplomatic Agents, 1973

14th March, 1977

30.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of Terrorist Bombing 1997

11th August, 2003

31.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Financing of Terrorism, 1999

11th August, 2003

32.

Convention on Specific Aspects of Refugee Problems in Africa, 1974

4th November, 1987

33.

African Charter for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

17th November, 1989

34.

African Charter on Rights and Welfare of the Child

17th November,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