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2006

变 化

雇员报酬

+ 1 759 819 893 欧元

+ 1 885 286 465 欧元

+ 7 . 13%

营业总盈余

+ 1 459 113 675 欧元

+ 1 534 545 089 欧元

+ 5 . 38%

生产税

+ 428 55 613 欧元

+ 463 941 595 欧元

+ 8 . 26%

资助金

- 156 679 677 欧元

- 169 315 501 欧元

+ 8 . 06%

国内生产总值

3 490 804 504 欧元

3 717 457 647 欧元

+ 6 . 49%

涉及的人口

68 973 人

70 741 人

+ 2 . 17%

人 均国内生产总值 ( 欧元 )

50 611 欧元

52 752 欧元

+ 4 . 23%

资料来源 :经济发展局。

12. 经济活动也根据当地公司每年的营业额进行评估。2007年的营业额达到约154亿欧元,比上一年增长17%左右。摩纳哥公国的特点是经济呈现巨大多样性。在营业额方面,主要经济活动部门为批发和零售贸易(约占2007年营业额的45%)、银行和金融活动(占2007年营业额的19%)和房地产部门/公共工程及工业(其中每个部门约占2007年营业额的6%)。

13. 每年7月1日根据法国最低工资每小时8,44欧元的相同基数对最低时薪进行调整,2007年的最低工资为每月1,426.36欧元(见附件)。此外,除最低工资外还应加上5%的特别津贴。实际上,摩纳哥公国对所有雇员采用“5%的摩纳哥津贴”。

14. 2007年1月1日的就业人口估计为45,636人。自2003年以来,就业人口增长了11.28%。传统上失业率较低,2008年1月31日的失业率为0.73%。公共部门的雇员在就业人口中占8.68%,私营部门占91.32%,为41,674人。在后一类人中,有16.04%居住在摩纳哥,75.16%为边境劳工,主要来自周边城市和阿尔卑斯滨海省,8.80%来自意大利(相距12公里)。私营部门雇员中男性占58.01%,女姓占41.99%。第三产业(服务业)吸收83.34%的劳动力,而第二产业(工业)则吸收16.60%。第一产业几乎不存在(0.06%),因为除39公顷的绿地外,摩纳哥的领土已完全城市化。

二、总体政治结构

A. 公国的政治历史概况

15. 从史前时期和远古时期起,摩纳哥岩石及其自然港湾就是原始居民的避难所,后来是来自东方的航海者的避难所。公元前六世纪,利古里亚部落居住在这一地区,据说是他们起了摩纳哥这个名字。后来一段时期腓尼基人居住在这里,然后从公元前二世纪到五世纪罗马人居住在这一地区。他们利用摩纳哥港,并称之为赫克里斯·莫尼奇港(赫克里斯港)。公元六世纪初到十世纪末,该地区遭受了许多入侵,只是在975年普罗旺斯伯爵成功赶走了撒拉逊人之后,摩纳哥才开始了一个新的时期。

16. 1162年,弗里德利克一世皇帝巴巴罗沙承认热那亚有权管辖利古里亚至摩纳哥的海岸。热那亚人在摩纳哥这块岩石上建立定居点,并建筑城堡(1215年),这成为共和国西部的边陲。1270年,支持教皇的格尔夫人与支持罗马皇帝的吉柏兰人之间在热那亚爆发内战。由于吉柏兰人取得胜利,许多格尔夫家族,包括格里马尔迪人,被迫流亡。

17. 一些格尔夫人在弗朗索瓦·格里马尔迪的领导下,对强加给他们的流放采取行动,于1297年1月8日以突袭的方式占领了摩纳哥城堡。这一天标志着格里马尔迪人对摩纳哥主权的开始。1346年和1355年,格里马尔迪人占领了曼托纳和罗克布伦两个领地。这些领地与摩纳哥构成了1861年之前公国的领土。约翰一世于1454年去世,他遗嘱中的一些基本规定在随后的五个世纪中成为解决摩纳哥王室王位继承问题的基础。他在遗嘱中称,王位继承应当在合法直系亲属内进行,以长幼为序,在同等程度的亲属关系中男继承人优先。只有在缺乏男继承人时妇女才能继承,而其后代必须使用格里马尔迪的名字和武器。

18. 十五世纪,萨沃伊公爵承认了这块领地,法国国王路易十二世也于1512年承认了这块领地。法国国王认为,摩纳哥勋爵吕西安在1481年至1523年期间是靠“对上帝的信仰和手中的宝剑”保住了摩纳哥这块领地。当时,与热那亚的领属关系已完全消失。摩纳哥的勋爵们通过建立联盟与法国保持密切关系,以便反对那不勒斯,而在1524至1641年期间则通过建立联盟使之受到西班牙的保护,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三世通过《佩罗内条约》最终将公国置于法国的势力范围,同时重申摩纳哥亲王享有自由和主权。《佩罗内条约》将瓦伦丁、卡拉带、莱搏和圣雷米等领地划分给奥诺雷亲王及其儿子。1678年12月,路易一世颁布了公国的法律地位,又称为《路易法典》。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公国的领土于1793年以《赫克里斯城堡》的名义纳入法兰西共和国,直至1814年《巴黎条约》才恢复了格里马尔迪的权力和特殊待遇,并将它们置于撒丁岛国王的保护之下。

19. 1848年,芒通和罗克布伦宣布为自由城,并置于撒丁岛的保护之下。在1861年2月2日与拿破仑三世签订的条约中,查理三世将上述两城市的主权正式让予法国(条约使摩纳哥丧失了90%以上的领土和七分之六的人口),但条约再一次保证摩纳哥的独立。根据条约的秘密条款,亲王本人及继承人承诺不再将主权让予法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并且只接受法国的保护。条约的另一条款规定两国之间建立关税同盟,这一同盟于1865年正式建立。1911年1月5日,阿尔贝一世亲王首次为摩纳哥制定了有效的宪法框架,规定了公权力机构的组成和机构的运作方式。

20. 1918年7月17日,《法国与摩纳哥公国建立关系的条约》正式签订。条约规定,法国保卫公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而公国的主权则应表现为完全符合法国的政治、军事、海军和经济利益。同样,关于公国国际关系方面的措施必须经公国政府和法国政府一致同意。目前正就这一条约重新进行谈判。

21. 1949年5月9日,兰尼埃三世亲王继位。他的统治使摩纳哥公国发生了巨大变化。与过去的三位统治者相比,他在政治、外交、国际、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教育和体育、卫生、科学、文化和交通等方面加强并采取了多样化的行动,同时还使国家增加了工业部门。1962年12月17日,他颁布了新宪法,规定权力分治和国家实行法治。1993年,他使摩纳哥成为联合国组织的一个会员国。2004年摩纳哥被接纳加入欧洲理事会。

22. 2005年3月31日星期四,根据君主家庭规章,国务卿在知会世袭王子阿尔贝后致函公国理事会。该理事会注意到,兰尼埃三世亲王2005年3月7日在心胸医院住院已妨碍他行使其崇高职位。因此,由世袭亲王阿尔贝摄政。2005年4月6日,兰尼埃三世亲王去世,当日阿尔贝亲王二世继承其父亲兰尼埃三世亲王。阿尔贝二世亲王于2005年7月12发表了就职演说。

B.体制框架

23. 1962年12月17日通过的宪法(经2002年4月2日第1.249号法令修订)规定了摩纳哥公国的政治和体制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性质、公权力机构的组建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宪法还体现了摩纳哥人和外国人的权利及公共自由。

24. 摩纳哥公国为世袭君主立宪制,主张所有机构法律至上,并确保权力分治。

25. 摩纳哥公国为世袭君主立宪制。法律在一切机构中的首要作用得到承认,并且国家主要职能的分立得到加强和完善。宪法规定“在国际法总体原则框架及与法国特殊条约关系的范围之内”保障公国的主权和独立。

26. 宪法还规定,“公国为法治国家,尊重自由和基本权利”。宪法第三章中对这些权利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些权利符合主要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各种权利。

27. 宪法不得中止执行。对宪法的部分或整体修订,必须经过亲王和选举产生的国民议会一致同意。

1. 行政权

(a)国家元首

28. 亲王为摩纳哥的国家元首:

行政权服从于其最高权威;

立法权由亲王与国民议会联合行使;

司法权由亲王委托法院行使。

29. 在亲王去世或退位时,王位由亲王合法的直系子嗣继位,按长幼顺序,在同等程度的亲属关系中男性优先。

30. 若无合法的直系子嗣,则由在位亲王的兄弟姐妹及其合法的直系子嗣继位,按长幼顺序,在同等程度的亲属关系中男性优先。

31. 若根据上述规定应继位的世袭继承人逝世或在继位前放弃继位,则由其合法的直系子嗣继位,按长幼顺序,在同等程度的亲属关系中男性优先。

32. 若执行上述条款仍不能填补公国元首空缺,则由公国理事会根据枢密院的意见指定的一名旁系亲属继位。亲王的权力临时由摄政理事会行使。

33. 继位人在继位当日必须拥有摩纳哥国籍。

34. 本条的实施方式必要时应由君主政令确定的君主家庭规章予以规定。

35. 亲王在对外关系方面代表摩纳哥公国。其形式为摩纳哥在外国的外交代表――派驻23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联合国及欧洲联盟和欧洲理事会)的11名大使,在欧洲、亚洲、非洲和北美洲、中美洲及南美洲62个国家开设的113个领事馆,以及外国在摩纳哥的领事代表处:73个国家在摩纳哥设有领事代表处。在与外国的关系方面,亲王可以签订合作、互助、引渡、部门双边协议。

36. 但宪法第14条规定某些条约只能根据某项法律批准,如以下条约:

影响宪法机构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需修改现行法律条款才能批准的条约和国际协定;

需公国参加某一国际组织且其运作涉及国民议会成员参与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执行会造成预算支出且其性质或目的在预算法中未作规定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37. 亲王在征求枢密院的意见后签署和批准国际条约及公约。在批准前他通过国务大臣与国民议会沟通。他还准许摩纳哥加入各种国际组织,并鼓励具有科研性质的国际组织在公国建立办事处,例如国际地中海科学探测委员会、国际水文组织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海洋环境实验室等。

38. 亲王在与枢密院协商后行使豁免权和赦免权以及入籍权和重新入籍权。

(b)政府

39. 政府服从于亲王的最高权威,由亲王指定的一名国务大臣和三名国务委员开展工作,他们向亲王负责。国务大臣和国务委员组成国务委员会,通常每周举行例会一次。国务委员会由国务大臣主持,其本人拥有决定性一票。

(c)国务大臣

40. 国务大臣代表亲王。他负责行政工作和保安部队。他为执行法律发布必要的命令并颁布君主政令。

41. 他直接负责某些行政工作:对支出的总监督、国务大臣办公室秘书处、法律事务局、公务员和人力资源局、行政信息中心、中央档案局、摩纳哥报、计算机服务、新闻中心。

(d) 国务委员

42. 国务委员领导五个部级部门,其职责如下:

( 一 )内务部

43.该部负责执行以下方面的公共政策:

国民教育;

青年和体育;

公安和人员安置;

文化事务;

民事保护。

44. 该部确保对协会、联合会和基金的监护以及与摩纳哥公国宗教的关系。

45. 该部还确保监测与摩纳哥市有关的各种问题。

( 二 )财政和经济部

46. 财政和经济部的工作范围很广,负责与预算相关的所有问题,指导许多附属部门的工作。该部负责执行以下方面的公共政策:

预算;

金库;

经济和贸易;

旅游;

住房;

国家财产管理;

博采业管控;

财务系统管控;

创新和新技术;

商业性服务(烟草管制局和邮票发行办公室)。

( 三 )设备、环境和城市规划部

47. 设备、环境和城市规划部的职责分布如下:

公共设备;

城市发展;

房屋建筑;

环境、绿地和生活空间;

国家财产维护;

陆地、海洋和空中运输;

社区公共服务。

( 四 )社会事务和卫生部

48. 该部负责执行以下方面的政策:

就业;

劳动关系;

职业健康;

私营及公共部门的社会保险;

公共卫生;

社会行动;

家庭、老年人和残疾人:通过劳工局、卫生和社会行动局、国家医疗福利局、劳工法院秘书处及其监管的格雷斯公主医院、社会保护办公室等机构的日常工作。

设备、环境和城市规划部还确保监测和发展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国际协定,包括与法国和意大利签订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 五 )对外关系部

49. 对外关系部负责执行以下方面的政策:

豁免、外交管理和领事事务;

欧洲事务;

国际和多边事务;

国际环境:通过国际合作局、国际局、外交和领事关系局及通过摩纳哥在外国和国际组织的大使馆和代表处的日常工作。

50. 每一名国务委员由一名总干事协助,并拥有一个秘书处及一名局长或处长负责行政服务。

51. 通过君主政令任命官员。1975年7月12日关于国家公务员地位的第975号法令对他们的义务、权利和基本保障及其责任作了规定。

2. 立法权

(a)国民议会

52. 国民议会有24名成员,任期5年,按选举名单轮投票产生,可以混合投票,但无优惠票。凡享有公民权的18岁以上摩纳哥男女公民均有权参加选举。

53. 未被1968年2月23日颁布的第839号国家和社区选举法规定的原因剥夺被选举权的25岁以上摩纳哥籍男女选民,有资格作为候选人。

54. 亲王在听取枢密院的意见后可以解散议会(见上文第37段)。在此种情况下,应在3个月内重新举行选举。

55. 国民议会与亲王共同行使立法权。每年在11月份的会议期间,国民议会对国家预算进行表决;未经国民议会决定或同意,不得增加新的税收。预算以法令形式表决和颁布。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国家、社区及公共机构财政管理的监督由一个高级审计委员会进行。

56. 国民议会主席团每年选举一次,其中包括由议会从其成员中任命的主席和副主席。国务大臣和国务委员可参加国民议会的会议。

(b)法律和君主政令

57. 法律:只有亲王才能提出法律。但国民议会有权提出法律建议,在获得政府同意后以草案的形式提交亲王批准。然后由国务大臣将这些法律草案提交国民议会审议和表决。在议会各委员会内部审议法令草案时,国务委员与政府代表之间进行合作。法律经表决通过后,须交亲王批准。亲王可颁布法律或不予颁布。法律条文一旦在《摩纳哥报》(官方报纸)上公布,即可对第三方实施。

58. 君主政令:君主政令经国务委员会讨论并提交亲王签署后生效。对第三者实施君主政令的条件与法律相同,即在《摩纳哥报》上公布后开始执行。

59. 君主政令往往是规定法律实施方式的文书,也可以是属于作为最高行政负责人的亲王权限范围内的事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君主政令无需事先经由政府委员会讨论。此类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局长管辖的事务;任命王宫的官员和外交及领事使团的成员、任命国务大臣和国务委员以及司法机构成员;向驻摩纳哥外国领事代表颁发领事证书;解散国民议会;以及授于荣誉称号。

60. 最后,君主政令还批准公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摩纳哥实施,或确定实施的条件。亲王有权发起和进行外交谈判,并与枢密院磋商后批准由其全权代表签署的国际条约。只有影响宪法的条约才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批准。

3.司法权

61. 根据宪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权属于亲王。亲王可将全权授予法院和法庭,以其名义伸张正义。

62. 在职能方面,司法工作由摩纳哥司法部法律事务局管理。

63. 司法由1918年3月9日的一项君主政令管辖,构成公国政府的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其首长是法律事务局长。

64. 法律事务局长拥有的权力与其他国家的司法部长或掌玺部长行使的权力类似。

65. 法律事务局长向亲王负责,确保司法行政的良好管理。因此,在司法行政方面,他拥有的权限与国务大臣对国家总体行政管理的权限类似。

66. 对其所管辖的行政官员而言,法律事务局长在级别和纪律上也具有权威。因此,他行使其职权的条件与第975号法令(第74条)规定的国务大臣或政府行政部门主管行使职权的条件类似。在纪律方面,他可以向官员提出警告或训诫,或命令召集纪律委员会开会,以通过君主政令实行更严厉的惩罚。作为一项预防措施,他也可以暂停渎职官员的职务,停止或不停止其待遇。

67. 对于法官,法律事务局长可以根据1918年5月9日法令(第10条)提醒他们遵守规定或对其不当的公共和私人行为予以训诫。

68.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2款的规定,当司法运作导致公众质疑时,在法院审理中法律事务局长应代表国家。

69. 法律事务局长的司法权力主要涉及刑事方面。

70. 因此,1918年3月9日法令(第20条)规定法律事务局长可对任何性质的罪犯嫌疑人采取公开行动,即提起刑事诉讼,但不直接执行,也不能停止或中止行动的过程。对此,他有权向检察院的官员,特别是总检察长和在总检察院工作的其他官员发出指示。总检察长主要负责进行这些诉讼。

71. 此外,法律事务局长可发布命令,按照1968年5月17日第4.035号君主政令规定的条件,给予被判刑人假释待遇。

72. 最后,亲王可以征求其对任何司法问题的意见。

73. 法律事务局负责管理的事务包括:

该局的总秘书处;

总检察院;

法院;

总书记官处;

监狱管理。

74. 总秘书处是局长管辖下管理司法事务最多的单位。其首长是秘书长,协助局长对任何有关司法行政的问题进行管理。

75. 总秘书处还包括可被分配从事行政工作的训导和设计人员(A类)或1975年7月12日第975号法令规定的一般类别的公务人员。

76. 实际上,总秘书处负责司法行政的日常管理,其中包括预算和财政问题、人力资源以及与职业有关的问题。

77. 此外,它一方面确保入籍摩纳哥的程序管理,另一方面确保行使法律事务局作为实施各项国际私法公约的中央权威单位的职权。因此,总秘书处对国际收养儿童各阶段的行政管理进行协调,颁发证书和处理国际绑架儿童案件。

78. 法律事务局也负责传递和通报司法互助申请(法律文件、国际调查委托书)。

79. 当然,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事务属于法院或法庭首长而非法律事务局管理。

4. 市镇

80. 公国的领土构成一个单一的市镇。由一个市政委员会对市镇加以管理,成员有15人,任期四年,以直接普选和多名候选人两轮投票产生,所有未被剥夺投票权的成年公民均可参加选举。除法律规定的排除情况外,所有选民均有资格当选摩纳哥市政委员会成员。市政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一名市长和几名副市长组成市政府。国务大臣在征求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可以发布命令解散市政委员会,命令中须说明解散的理由。

81. 市镇的职能:在这方面必须区分移交给市长作为上级主管机关代表的权力、市政委员会行使的咨询职能以及赋予市镇作为下放公共机构的使命。

82. 市长作为行政管理者,负责确保执行法律和法规,行使市政警察的权力,特别是关于城市卫生和交通的权力。他对加入或恢复摩纳哥国籍的申请提出意见。他应在总检察长的监督下,行使书记官(保管登记簿)和司法警察官(有权配合搜索各种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记录,接受投诉和检举)的职责。

83. 对城市规划项目、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国家或个人的建筑物建设项目(尤其在摩纳哥市的重要项目或特殊项目)、设立或取消绿地项目以及可能影响城市外貌或观瞻或城市交通的项目,市议会必须征求国务大臣的意见。

84. 最后,市镇作为一个下放的公共机构,其职责包括管理市镇财产,组织市政服务及其组织机构,组织城市的庆祝活动,城市卫生和污染,公共道路命名,建立、管理或取消绿地、公墓……。

5. 咨询机构

(a)枢密院

85. 枢密院由7名具有摩纳哥国籍的人组成,由亲王任命,任期三年。主席和三名成员由亲王直接任命,另三名成员则根据国民议会的建议任命,但不得是国民议会的成员。枢密院的会议由亲王召集,每年开会至少两次。

86. 枢密院的使命是就亲王交办的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有关签署和批准国际条约、解散国民议会、申请加入或恢复摩纳哥国籍、赦免及大赦等方面的问题必须征求枢密院的意见。枢密院可就其本身调查研究的问题向亲王提出建议。

(b)国务委员会

87. 国务委员会主席理所当然地由法律事务局长担任,该委员会有12名成员,由亲王任命。国务委员会负责就法律和君主政令草案或任何其它文书草案提出咨询意见。如果12月31日以前国民议会未就所需拨款进行表决且政府已决定将前一时期同意的某些项目的拨款延期使用,则应将国家预算提交国务委员会审议。

(c)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88.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由36名成员组成,通过君主政令任命,任期三年(见附件):

12名成员由政府根据他们的能力推荐;

12名成员由政府根据工会联合会提出的20人名单挑选;

另外12名成员则由政府根据摩纳哥雇主协会提出的20人名单挑选。

89.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成员可为摩纳哥国籍或外国国籍,必须21岁以上。主席必须具有摩纳哥国籍。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咨询机构,其任务是就有关公国经济生活的社会、金融、旅游、旅馆、商业、工业、土地及城市规划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C. 司法框架

1. 概况

90. 1962年12月17日颁布的宪法第十章“司法”含有司法部门依据的原则。

91. 宪法第十章的规定主要涉及委托司法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司法权属于亲王,他将充分行使司法的权力授予法院和法庭。法院代表亲王主持正义(第88条)。这种授权符合任何法制国家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即也列入了宪法(第6条)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职能分离的基本原则。

92. 由于联合应用这些宪法的规定,在司法程序和判决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方面,司法机构完全独立于行政机构。

93. 鉴于这一原因,公国政府不包括任何司法顾问。相反,司法行政由一个独立的领导机构,即法律事务局进行管理。

94. 法律事务局长在其职权范围内拥有的权力,就其性质和范围而言,与国务大臣负责国家总体行政管理的权力相同。与国务大臣一样。他的任务仅向亲王负责。

95. 同样,法官独立的原则得到宪法(第88条)保障。该条款特别涉及在法院行使职能的法官,即那些应――通过集体或个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解决各方争端的法官。

96. 根据这一原则,法院的法官享有不被免职的权利,即他们不能被撤职、停职或调动。

97.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宪法规定法院的组织、权限和运作以及法官的地位由法律规定(第88条)。因此它们不能来自监管机构,但实施法律除外,这是一个重要保障。

98. 在司法方面,属于亲王的唯一特权是赦免和大赦(宪法第15条)。

99. 不得免职的保障既不适用于总检察院的法官,因为他们属于一个等级机构,其首长为总检察长;也不适用于候补法官。在摩纳哥的司法等级制度中,首先行使候补法官的职能。

100. 总体上,摩纳哥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法国的法律。这说明了两国之间密切和悠久的特殊关系。

101. 因此,1793年至1816年,法国第一帝国颁布的法律在摩纳哥得到实施。为了解决法国法律不适应摩纳哥公国具体情况的某些问题,后来特别颁布了摩纳哥法律,如1866年11月5日的商业法,1874年12月19日的刑法和1880年12月21日的民法。后来,阿尔贝一世亲王决定委托法国法官罗兰男爵起草了两部新的法典,即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896年和1904年颁布。

102. 直至二十世纪60年代初,这五部法律构成了摩纳哥法律的精华。

103. 1954年5月26日,亲王下令成立一个法律更新委员会,负责对摩纳哥的法律提出必要的修订,以适应诉讼当事人新的需要和现代标准。该机构一成立就由法律事务局长主持,他也是国务委员会的主席。由于他的工作,1963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然后在1967年颁布了刑法。该委员会的成员现在得到了法学教授、摩纳哥其他法院的法官、一名律师和两名国民议会代表(以及一名政府成员)的补充。

104. 迄今为止,摩纳哥的法律尽管参照了法国的法律,但在许多方面完全可以见到其独特之处:家庭法、国籍法、公司法、解决债务问题的集体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等。

105. 检察院的职能是实施法律,并保护和捍卫社会的最大利益,其职能由唯一的法官机构,即总检察院行使。

106. 诉讼当事人可由辩护律师或属于摩纳哥律师公会的律师代理,也可由相关法院院长允许的外国律师代理;在形式和程序问题上可由摩纳哥同行协助,但刑事案件除外。

107. 在其他方面,摩纳哥的司法组织和程序以下述原则为基础:

合议庭;

双重管辖权;

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的起诉与审判职能分离。

108. 这些原则很少有例外,将在下面进一步说明。

109. 委托一名预审法官连续调查重罪和某些轻罪。

110. 违法行为由警务法庭的治安法官审判,轻罪由轻罪法院的预审法庭审判,重罪则由刑事法院审判。与法国的重罪法院一样,通过抽签指定的民间社会人士参与刑事法院的裁决。如上所述,司法机构主要是参照法国现行的司法机构。然而若干特点值得一提。

111. 首先是商业诉讼。应当指出,摩纳哥不存在将专业法官与其同行指定的商业法官相结合的领事管辖权。商业法,特别是贸易产生的商业法由普通法法官执行。

112. 第二,与法国不同,行政诉讼的权限不属于某一特定的司法程序。公国确实有另一类权限分布:关于滥用权力的诉讼,即违法撤销行政行为,委托给最高法院,而充分诉讼(公共当局的责任、行政合同,财政事务等等)则由普通法法官审判。

113. 应当指出,普通法法官(审判法庭、尤其是上诉法庭的普通法法官)在这方面采用的规则类似于法国行政法院的规则。

114. 第三,应强调指出,关于宪法诉讼,摩纳哥或外国任何有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时,最高法院可以不审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为由而撤消法律或法规条文。诉讼当事人直接与宪法法官接触的这种做法是公国的一大特点。

2. 司法机构

(a) 法院

( 一 )最高法院

115. 摩纳哥最高法院由1911年1月5日颁布的宪法创建,历来占有重要地位。由于阿尔贝一世亲王同意和法国著名的律师及国际主义者(路易·雷诺、安德烈·魏斯、朱尔·罗舍)编写了这部宪法,摩纳哥公国成为一个有效的君主立宪制国家。

116. 宪法以政府组织的民主原则为基础(有一个选举产生的议会和政府、市政府、独立的法院及法庭),并在其第二章中体现了自由和基本权利。

117. 为了保护和保障这些权利及自由,1911年宪法还建立了一个高级法院,最高法院被视为欧洲乃至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法院。

118. 1962年通过的摩纳哥新宪法确认存在基本权利和自由,除1911年宪法体现的传统权利(个人自由与安全;通过法律处理重罪、轻罪和处罚;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及通信保密;财产权;废除死刑)外,还增加了经济和社会权利,其中包括结社自由(第30条)、工会行动权(第28条)、工作自由(第25条)和罢工权(第28条)。

119. 宪法第90条(见下文)还非常有逻辑地确认建立最高法院。1963年4月16日第2.984号君主政令更详细确定了组织和运作规则。

120. 组成:最高法院由五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成员由亲王根据国民议会、国务委员会、枢密院、上诉法院和预审法院的提名任命。这些机构均提出一名正式成员;只有国民议会和国务委员会还提出一名候补成员。无论是正式成员还是候补成员,对每一席位都必须提出两名候选人。

121. 最高法院成员的任命通过一项君主政令公布。此外君主政令还在这些成员中任命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在院长缺席或丧失工作能力时由副院长替补。 

122. 上述1963年4月16日第2.984号君主政令第2条规定,这些成员必须在40岁以上,并“在特别精干的律师中挑选”。实际上,他们或者是公法的著名教授,或者是国务委员会或最高法院资深的法国法官。

123. 权限:最高法院的权限既涉及行政方面,又涉及宪法方面,宪法第90条对此作了规定。

124. 在宪法方面,最高法院可裁决上诉无效,对主要因法律引起的侵犯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否成立和给予赔偿进行评估,这些法律即根据宪法第66条的规定表达亲王和国民议会一致意愿的立法文本。

125. 在这方面,摩纳哥公法的两个特点值得一提。

126. 首先,关于赔偿上诉问题,作为一种例外规则,宪法为最高法院确立了非常具体的法律途径。根据规则,依照1965年7月15日关于司法组织的第783号法令和普通法法官的权限,当涉及对法院公布的法律不符合宪法(如非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时,就出现了针对公共法人机构的赔偿行为。

127. 还应强调指出,第90条A-2款采用了“侵犯自由和权利的赔偿诉讼[……]”的表述,不一定涉及某种法律或法律行为。只要侵犯系由某一公共权力机构的实质性行为造成即可。因此,在摩纳哥,实质性行为不属于司法法官而属于宪法法官审理。

128. 其次,关于评估有效性的上诉,允许诉讼当事人使用法律违宪例外。

129. 最后应当指出,最高法院偶尔也须裁定国民议会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宪法和/或是否合法,在1962年宪法颁布一段时期后即作出过这方面的裁定。

130. 在行政方面,最高法院要对针对各行政机关的决定以及为执行法律而颁布的君主政令对滥用权力所提出的撤销之诉以及由此导致的赔偿作出裁定。实际上,法院的多数裁决是在这类诉讼后作出的。

131. 此外,最高法院有权审理:

对行政法庭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并作出最后裁决;

对各行政当局的决定及为执行法律而发布的君主政令的是否有效予以解释和评估的上诉;

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132. 程序:1963年4月16日第2.984号君主政令规定了最高法院的程序。这些程序类似于法国行政法院生效的程序。主要规则可归纳如下。

133. 提起诉讼:在行政和宪法方面,任何有资格和理由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34. 尤其是,无论是摩纳哥还是外国的诉讼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主动提起上诉,任何违宪的法律均可以撤销。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诉讼当事人通过行动或例外直接接触宪法法官,这在法制国家尚属鲜见。

135. 在行政方面,在对滥用权力提起上诉之前,可提起行政上诉。行政上诉可向决策者提出――称为恩惠之诉,亦可向上级提出――称为阶层之诉。

136. 对滥用权力上诉的开庭案件是:

外在合法性的缺陷:无能力,即形式缺陷;

内在合法性的缺陷:违反法律规定,即理由非法,滥用权力。

137. 开庭:法庭设在摩纳哥司法宫内。听证会公开。关于宪法案件,法庭必须召开全体会议。

138. 总检察长在最高法院应履行检察院的职能;由其宣布结束听证会。

139. 裁决:最迟应在辩论后的15天内公开开庭由法庭的一名成员宣读裁决。裁决必须包括各种强制性措施,且必须说明理由。

140. 在收到对法律违宪或行政行为违法所造成的损害而给予补救的赔偿申请时,法院如果宣布撤消决定,则应在同一决定中对赔偿作出裁定。

141. 法院也可在审判前通过裁决,命令采取一切有用的调查措施。法院的裁决由院长送交国务大臣,然后由摩纳哥报发表。可以对这些决定提出第三方撤消异议之诉。这一行动只有来自一个权利被忽视的人才可接受,但院长要求出庭的人例外。除纠正纯粹错误外不得再行上诉。

142. 行为监督:在有关宪法的案件中,不妨指出,依据1962年宪法第90条的条文,其中提到“侵犯宪法第三章赋予的自由和权利”作为上诉事由,法院行使相当广泛的遵宪监督。

143. 同样,1994年2月1日在同一领域颁布的决定中,法庭提到了“在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乔治·维德尔院长对这一决定作出了评论,他强调指出,虽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确实载于摩纳哥宪法第17条,但是在公共负担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使是从中推导出来的,也是法庭执政官的一种创造。

144. 在行政方面,他赞赏根据类似于法国法官所采用的原则和技术手段向其提交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案件。对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尤其如此,例如,最高法院在监督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对明显错误的评估毫不犹豫地提起上诉。

( 二 )复审法院

145. 复审法院的权限是审查终审司法决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违反法律的所有案件中,它应对控告终审和根据既判力作出的任何判决作出裁定。

146. 这并非第三级法院,而仅是一个法律裁判。

147. 实际上,向其提交的多数决定是上诉法院在民事、刑事、商业和行政方面宣判的案例,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预审法院作为劳动法院或治安法官的判决。

148. 复议法院由八名法官组成:一名院长、一名副院长和5名按其任命顺序参加审判的顾问。复议法院成员通过君主政令任命。他们通常从法国最高法院的名誉法官中挑选。法院进行裁决时始终须有三名成员出席。

149. 复议法院可对认为紧迫的上诉进行庭外审查,即仅以书面形式的程序进行审查。法院也可以为了维护法律而审理上诉,即总检察长根据法律事务局长的命令对即使已经过期的上诉进行复审。

150. 复审法院的判决可以驳回上诉,撤销向其提交的裁决和/或在各方进一步得出结论后将案件推迟至另一次会议深入审理。在此种情况下,由复审法院的另一个法庭对案情进行审判。

151. 应当指出,虽然最高法院在行政案件中是滥用权力及其有害后果的裁判,但审理国家与行政部门责任争端的司法法官,亦即复审法院却没有任何管辖特权。

152. 在刑事案件中,可将违反法律或管辖规则或不遵守基本形式的刑事犯罪、轻罪或治安案件的最终和最后判决或裁决提交复审法院。

153. 法院或裁决的构成形式以及为确保公共行为和辩护权的行使所规定的形式即被视为如此。

154. 法院只能根据记录审理上诉。

155. 复审法院也可以为了维护法律而审理申诉。同样,在发现法院犯有事实错误的情况下,复审法院应对重新审判的申请作出裁定。

156. 自2006年12月22日第1.327号法令(2006年12月29日刊登在摩纳哥报上)通过以来,复审法院在收到申诉后基本上自己审理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新的第496条)。因此,复审法院在对刑事案件作出裁决时,必须考虑另一法院对案情的判决。

157. 迄今为止,一如1965年7月15日有关司法机构的第783号法令第四章规定的那样,复审法院在对法官的纪律处分诉讼中发挥核心作用。

158. 事实上,虽然两项最轻的惩罚措施(记过和训诫)可由法律事务局长宣布,但检查、检查与惩戒以及暂停职务(15天至6个月)只能由复审法院在合议庭裁定后宣布。

159. 纪律诉讼的程序互相矛盾。检察院的职能由总检察长行使。纪律裁决应当有充分理由,由所有参与法官签署,然后转录在一个由总检察长保管的特别登记簿上。视不同情况和严重程度,法院可向亲王提出撤销被追查法官的职务。

160. 应当指出,2004年5月政府向国民议会提交的一项有关司法机构地位的法律草案规定建立一个拥有纪律管辖权的高级司法委员会。

161. 复审法院通过其广泛发表和有时加以评论的判例,明显有助于发展摩纳哥的法律并通过其为成员的“共同使用法语的高等法院协会”以及“共同使用法语的宪法法院协会”扩大影响。该协会成立于1997年,以加强法语世界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共同使用法语的宪法法院协会”是成员机构之间开会和交流的地点,致力于出版和编撰比较法律文书,可直接用作CODICES数据库。在与欧洲理事会威尼斯委员会签订协议之后,该数据库含有宪法法院的所有裁决。该数据库可以更好地传播法语宪法判例,并有助于法官查阅对口法院的决定。

( 三 )上诉法院

162. 上诉法院构成对民事、刑事、商业或行政案件的第二级管辖,由院长、副院长和至少两名顾问组成。

163. 在所有案件中,应至少由三名成员作出裁决。当其本身的成员不足时,可由未参与预审的法院法官、治安法官,无治安法官时由辩护律师或资历最老的律师或一名公证员替补。

164. 民事、商业或行政上诉:上诉法院审理预审法庭作出的判决。上诉期限为判决下达后30天,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上诉由执达员编写的一份文件构成。除非已经宣布临时执行,否则上诉应中止执行判决。然而,除允许的情况外,在法庭已宣布执行时,可通过法院事前的法令报告。

165. 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只能由在摩纳哥律师协会注册的辩护律师代理出庭,这当然不妨碍他们将咨询和辩护的责任委托给外国律师。

166. 法院合议庭可以审查预审法院也按这一程序作出的裁决以及对预审法庭庭长根据要求颁布的命令和对监护法官的命令提出的上诉。

167. 法院也可以审查对租金仲裁委员会和商业租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提出的上诉。

168. 刑事案件上诉:被定罪人、公认的民事责任人、总检察长或原告可对轻罪法庭的判决相互提起上诉。

169. 关于开庭审理和证据收集以及判决的宣布和编写,均应根据顾问的报告并按规定的轻罪法庭的形式对上诉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413条)。

170. 上诉法院仅裁定向其提交的判决原由。对检察院的上诉,它可以确认判决,也可以全部或部分推翻判决。

171. 然而,如果上诉人为被告或民事责任人,上诉法院不得使其境况恶化。同样,仅有民事方上诉时,不得修改判决而不利于民事方。

172. 在刑事案件中,上诉法院合议庭的作用是对是否起诉作出裁定。如果其审理的案件事实被法律列为重罪,以及如果其认为这些指控足以证明起诉有理,则应责令将被告退回刑事法庭。

173. 上诉法院也审理对预审法官或监护法官所颁布命令的上诉。它还必须对引渡程序提出意见。

174. 合议庭的庭审不公开进行,只有检察院的代表必须到场。在庭审时应听取民事方和被告辩护人的意见,双方均可申请参加。

175. 在检察院代表不在场的情况下,上诉法院合议庭经辩论后应尽早就记录中包含的请求作出裁定,被告方或民事方最迟应在听证会前夕提出意见。

176. 院长的具体职责:在公国的司法制度中,上诉法院院长的职位是特殊的,因为法律赋予其特别的职权和特权。

177. 在礼仪方面,他负责每年10月1日举行的法院合法庭开庭仪式。他的排名仅列在复议法院院长之后。

178. 但上诉法院院长主要检控司法生活各行为者和机构的活动。在这方面,可提及调查办公室和书记员。

179. 除这些个人权限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34条第1款的规定,院长还行使对执行上诉法院判决方面的困难临时进行裁决的职权以及因其为法院合议庭庭长而参与纪律审判所拥有的职权。

180. 合议庭由总检察长召集,可在不影响刑事诉讼结果的情况下对书记员、司法警察、辩护律师、律师和实习律师及执达员宣布各种纪律处分。

181. 在摩纳哥司法体制中,上诉法院由于同时对法律和司法具有规管职能,因此在许多方面享有显着地位。

182. 首先应当指出,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许多判决都构成摩纳哥法律的参考判例。

183. 例如,在这方面可提及1974年6月25日有关国务大臣、国家财产管理者兼财务总督诉Mathyssens和Dame Bureau Sénac一案的判决,该判决确立了不同于普通法民事责任的公权力责任原则。公国的这一特点与邻国不同,邻国的法律规范化主要是高级上诉法院努力的结果。

184. 其次,在司法方面,不得不指出,上诉法院通过其在监督和纪律方面的职责,与法律事务局长和总检察长一起,对通过司法机构确保诉讼当事人不仅尊重法律,而且尊重不可或缺的伦理作出了重大贡献。

( 四 )预审法院

185. 预审法院是司法组织的核心机构,是一个由三名法官开庭的合议法院。预审法院由一名院长和一名或两名副院长、一名或多名预审法官及候补法官组成。视工作需要,院长可将其权力授予一名副院长甚至一名法官。

186. 预审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在审判轻罪时,轻罪法庭的法官构成与预审法院相同。因此法院的所有法官均有资格参加民事及刑事审判。

187. 权限:预审法院审理:

在一审时,因其性质或价值而不属于治安法官管辖范围的所有民事和商业案件;

也是在一审时,与审理行政案件的普通法法官一样,宪法或法律赋予最高法院或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外的一切案件;

在上诉时,治安法官所作的一审判决和在民事和商业审判中作出的仲裁裁决以及法律要求其审理的判决。

188. 轻罪法院审理:

在一审时,所有称为轻罪和刑罚一般限于5年监禁及最高罚款9万欧元的犯罪行为;

与轻罪有关的违法行为;

在刑事案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权限要求未成年人不与成年人同时被起诉;

在上诉时,治安法官所作的判决。

189. 为了使每一个人,即使是最贫穷的人有机会获得司法协助,摩纳哥法律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

190. 凡不动用维持其本人及家庭必需的资源就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任何人,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191. 法律援助申请可用任何纸张提交总检察长。由总检察长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对决定不能进行任何上诉。

192. 为一次诉讼提供的法律援助,仅对进行该诉讼的法院有效,但被援助者的对立面提出的上诉或复审上告案件除外。在刑事案件中,任何被告人可申请一名由总检察长或法院院长指定的免费律师。

( 五 )违警和治安法庭

193. 治安法官作为唯一的法官出庭,并构成预审法庭。正如其任命时规定的那样,治安法官在民事案件中的首要任务是尽可能在各方之间进行调解并解决争端,其中涉及的利益不超过一定数额,目前定为4,600欧元。

194. 治安法官的管辖范围还包括主持劳工法院审判厅(1946年5月16日第446法令第33条)、解决职工代表选举争端(1947年7月19日第459号法令)以及粘贴封条(民事诉讼法第853条及后面几条款)。

195. 在刑事案件中,治安法官主持审理违警罪的违警法庭,处罚犯罪的罚款不超过600欧元和/或最多监禁1至5天。

196. 若对违警法庭的判决有质疑,可向轻罪法庭提起上诉。

( 六 )刑事法庭

197. 刑事法庭并非一个常设的司法机构,其职责是通过法律审理严重罪行。它是一个混合的法庭,由专业和非专业成员组成,即:

三名法官,其中包括

从上诉法院总部的法官中挑选的一名院长;

从上诉法院、预审法院或治安法院挑选的两名陪审法官。

从30名从未被判处刑事罪或轻罪的摩纳哥成年人名单中挑选的三名陪审员,该名单通过部令每三年制定一次。

198. 除了真正称为重罪的犯罪行为以外,刑事法庭还有权审理未成年人在成年人参与下所犯的重大罪行。

199. 自1962年12月17日修宪废除死刑后,对被告的最严厉刑罚是终身监禁。

200. 刑事法庭的辩论原则上应公开进行,无效处罚和口头听证是刑事法庭审判程序应遵循的另一项基本原则。

201. 刑事法庭是一个自主管辖机构,对其裁决不可上诉。然而,各当事方(被判刑的人、民事当事人和检察院)可以下述理由提起复审上诉:

违反管辖规则;

不履行基本手续;

违反法律规定。

202. 若复审法院撤销刑事法庭的裁决,应将案件退回刑事法庭,另组人员重审。

( 七 )专业律师

203. 除普通法法院外,公国的司法机构还包括在解决某些冲突或保护某些权利方面行使专门职能的法官。这些职能主要是:

204. 监护法官:监护法官的职能由预审法院的法官行使,任期三年,通过法律事务局长的命令任命。

205. 可以用同样方式任命一名候补监护法官。他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家庭关系出现的困难作出裁决。

206. 在刑事案件方面,根据1963年为少年犯制定的特殊制度,监护法官取代了预审法官,对少年犯采取其认为有益的一切措施(调查、将未成年人犯置入监察中心、放弃组成民事方、宣布不予起诉令、监督释放措施)。

207. 如果监护法官将少年犯送交轻罪法院,该法院将根据该法官在庭审中所作的口头报告进行裁决。

208. 在所有案件中,监护法官的命令必须说明理由,可以提交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应在接到上诉的当月召开合议庭作出裁决。

209. 预审法官:预审法官的职责专门涉及刑事案件。

210.对庭审法官而言,调查(或收集信息)是为了寻求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确定实施犯罪的情节,查明肇事者,若对当事人有足够的指控,则向审判法院提起控告。

211. 预审法官可应检察院的要求或根据受害方的申诉(控诉未知方或组成民事方)审理案件,在审理现行重罪或轻罪的过程中也可以介入。对任何罪行都必须进行调查。

212. 作为其职责,预审法官有权采取一切其认为对查明真相有益的措施。为此,他可以:

到犯罪地点采编记录,发现犯罪事实、犯罪地点情况并收集证人的证词;

命令他人或本人进行搜查;

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

听取其认为有用证人的证词;

签发出庭令、传唤令和逮捕令。

213. 摩纳哥的审判庭还有权颁发国际调查委托书。

214. 在调查过程中,仅预审法官有权决定释放被告人,对其进行司法监控或拘押。预审法官应以合理的法令形式作出裁决。

215. 根据二级审判权规则,总检察长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撤销对预审法官指令的上诉。民事方也可以在涉及其利益时采用这种申诉途径。

216. 在更广的层面上,上诉法院院长应确保预审厅的顺利运作:

他确保诉讼不受任何延误;

他核实防范性在押人员的情况;

每季度第一周他收到每一预审法官向其提交的诉讼进展情况详细报告。

217. 为了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良好的管理,预审法院院长可以主动或应各方的要求将一名预审法官审理的案件移交给另一名预审法官审理。

218. 若预审法官必须参与一个审判庭的审判,他只能审理其所调查过的案件。

219. 自由法官是依照2007年12月26日第1.343号法令“司法与自由”设立的,其中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某些条款。事实上,刑事诉讼法中新的第60-4条规定,如果将24小时的拘留期限再延长24小时,“总检察长或预审法官应申请自由法官批准延长羁押,并在其申请书中附上所有相关文件。自由法官是预审法院院长任命的法官,预审法院院长可为此制定一个轮流任职表。他通过一份立即生效的合理命令予以裁定”。

220. 负责工伤事故的法官:此项职能并非由某项法律设立,而是由社会立法确定,即经修订的1958年1月11日第636号法令,旨在修改和协调关于工伤事故申报、赔偿和保险的立法。

221. 他的一项职责是调解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其代表及其继承人与雇主的保险公司或雇主本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应当指出,摩纳哥的劳动立法在这方面并不赋予社会保障基金任何权力,但要求每一雇主与一个实际上称为“保险法”的保险公司签订一项特殊保险政策,为工伤事故的后果作担保。

222. 负责工伤事故的法官应酌情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研究,以确定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情节。在无法调解时,应将案件送交预审法院。

223. 刑事执行法官每年由法律事务局长指定,以监督刑事判决的执行,尤其是在下列情况下:

假释考验,按照这一制度,缓刑期为三至五年,被判刑的人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协助或监督措施;

在断续执行刑期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时,刑事执行法官可以确定执行方式,并可以取消不履行其义务的被判刑人的福利;

在假释方面,刑事执行法官应控制旨在促进和加强假释努力的援助措施,以便假释犯重返社会和重新适应家庭及职业。给予假释的权力属于法律事务局长,1968年5月17日刑法第409条和后面几条以及第4.035号君主政令规定了假释的形式和期限。

224. 对刑事执行法官的命令不得上诉。

225. 破产问题特派法官:特派法官专门负责清算债务――通常称为破产集体诉讼。

226. 该法官由预审法院任命,在宣布停止偿付或清算资产的审判中就商业诉讼作出裁决。

227. 负责控制专门知识的法官:该法官由紧急审理法官或预审法庭委派,以监督和控制这些司法机构确定的专门知识审判程序。

228. 离婚或分居调解法官:调解法官审理这方面的请求。其作用是努力调和配偶,亲自与每人单独交谈,然后与他们一起交谈。

229. 如果这些做法未获成功,他可发布一个不可协调解令,并授权申请离婚者向预审法院提出离婚。

230. 在同一命令中,他可以确定有关配偶住所、个人财物、提供诉讼费用的要求、子女的食品要求、临时监护、探视权和教育条件的临时措施。

( 八 )特别法院

231. 特别法院专门受理经济和社会关系方面的案件。其独特性在于将非专业人员与专业法官相结合,以便更好地解决各种纠纷,尤其是雇主与雇员、房东与房客之间的纠纷。

232. 这些法院如下:

233. 劳工法院:该法院由1946年5月16日第446号法令建立,负责审理执行劳工合同或违反合同时产生的纠纷,资金数额或要求赔偿的金额不限。它还有权对雇员之间在工作时产生的不和以及对定级委员会所作决定提起的上诉予以裁定(第739号法第11-1条)。

234. 依照2006年6月29日第573号君主政令修订的1967年8月14日第3.851号君主政令的规定,劳工法院由24名雇员成员和24名雇主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根据劳方和资方专业工会的建议通过君主政令任命,任期六年。

235. 高级仲裁法院是一个能够解决劳工集体纠纷的司法机构。它由1948年5月4日第473号法令建立,处理无法以友好方式或通过执行集体协议的规定或通过特别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的集体劳工纠纷。

236. 启动调解和仲裁程序须由最活跃的一方向国务大臣转交一份旨在调解的请求。

237. 租金仲裁委员会,由2000年12月28日第1.235号法令建立。租金仲裁委员会就房主与房客之间对1947年以前建筑或竣工的某些住房的合同中规定的房租金额或合同延期所产生的争端进行裁决。

238. 该委员会试图在租金方面对各方进行调解,若不能达成协议,则确定房租金额。如有必要,它可以命令对此进行专家鉴定。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当合理,并可以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判决可能会导致复审上诉。

239. 商业租金仲裁委员会,由1948年11月24日第490号法令建立。商业租金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解决房主与房客在商用房屋合同延期或修改条件方面的争端。

240. 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当合理,并且能够上诉。其裁决可能会导致复审上诉。

三、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体制

241. 摩纳哥整个法律体制的设计在于确保对人权的尊重。根据宪法第19条,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被起诉,任何人不得被无理拘留:只有根据法官说明理由的命令才能进行逮捕(或在发布命令后的24小时内逮捕)。

242. 各种法律,特别是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落实和保护人权的条件,法院则确保落实这些条件

A. 人权主管机构

243. 根据1993年12月23日第1.165号法令建立的个人信息监测委员会于2000年开始工作,负责接受私法范围内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对个人信息进行计算机处理;公法范围内的法人进行此类信息处理时也必须征求委员会的意见。除了登记(或修订)此类信息处理的申请之外,委员会可以请求经济实体或有关第三方提交其认为有用的文件或信息。委员会调查员可以监督计算机处理操作,并可以指出已经暴露的不恰当做法;他们还可以传唤和审讯有关方面。对交由它的案件和控告,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并向国务大臣提出建议。当私法意义上的自然人和法人被发现有不当行为时,国务大臣应警告负责人对不当行为予以纠正或消除其影响。若警告未产生效果,国务大臣则可要求预审庭庭长作为临时紧急情况予以裁决,下令采取一切措施(可包括罚款),制止不当行为,但不妨碍刑事处罚。如果发现不当行为是由属于公法范围的法人单位在进行处理时发生,委员会主席也应提请国务大臣注意。国务大臣则应采取一切措施,制止所发现的不当行为或消除其影响。

244. 摩纳哥公国在2004年10月加入欧洲理事会时签署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并自2005年起建立了一个人权小组,履行国家委员会的职能,以确保尊重国际人权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的基本权利。这种机构往往是国家、非政府组织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在摩纳哥公国,迄今还没有处理侵犯人权问题的专门非政府组织。

245. 该小组的职责是:

评估摩纳哥的立法是否符合基本权利和自由,并提出改革建议;

研究欧洲理事会的各项公约并确保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建议的落实;

确保每三个月对公国所有实施欧洲人权公约的人员,特别是法官培训一次。目前正在研究在中学和警察单位的培训活动;

开展“援助”行动:该行动当然应使摩纳哥各主管部门能够在基本权利方面提供援助,它可以在人权问题上作为这些部门的常设法律顾问;

在欧洲人权法院为公国辩护:该实体的负责人也是“政府代理人”,在向公国提起诉讼时自然要为公国辩护。

246. 摩纳哥公国已经加入欧洲委员会并通过2006年2月15日第408号君主政令使欧洲人权公约生效,现在可以将案件提交该法院。

247. 国家法官,因而也是摩纳哥法官,有义务执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则,即使这些规则与国内法律条文相抵触或国内法中缺乏有关该主题的条文。

248. 任何缔约国(国家请求)或任何声称是违反公约行为受害者的个人(个人请求),在穷尽国内补救办法后,均可直接向斯特拉斯堡法院提出请求,指控某一缔约国违反公约保障的某项权利。

249. 2006年3月23日第461号君主政令涉及援助摩纳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财产遭到剥夺的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根据该项政令,在国务大臣办公室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审理个人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摩纳哥公国被占领期间因财产被剥夺而造成物质和资金损失的受害者或其继承人提出的赔偿申请。

250. 成立该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和提出赔偿措施或其他适当的补救方式”(第2条)。为此,它可以向声称已遭受损害的人和可能需要补救的人提出调解的条件。

251. 2007年12月26日第1.343号法令“司法与自由”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某些条款,提出了对无理由临时拘留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特别方法(刑事诉讼法新的第202至202-4条)。

B. 对人权受到侵害的个人给予补救以及赔偿和恢复名誉制度

252. 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法律或规定,都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有权撤消此类决定(宪法第90条)。这种撤消具有绝对既判力并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包括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必须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1969年2月20日,奥莱格里亚继承人案,当年卷)。

253. 任何人若发现在对其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处理时存在违法现象,均可向个人信息监测委员会提出控告,委员会将下令进行必要检查,并酌情将案件提交国务大臣,以期按照上述程序对不正当做法加以制止。

254. 如果有争议的行政决定已经造成损害,受害者可追究国家的责任,并获得特殊和非正常损害赔偿(最高法院,1994年2月1日,摩纳哥业主协会案,当年卷)。对于官员在履行其职责中所犯的违法行为,刑法对具体惩罚措施已做出规定(刑法第106-136条)。

255. 若侵犯权利和自由系个人所为,属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可向刑事法院提起诉讼,属失误的,可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若侵权行为得到证实,受理法院应判决对受害者给予补偿。

C. 保护各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

256. 摩纳哥公国是大多数人权文书的缔约方,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1962年9月17日颁布的宪法强调指出,公国是一个尊重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法制国家。所有这些在宪法第三章中都有详细规定,涵盖了绝大多数国际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

257. 宪法保障的权利:宪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第17至32条),包括个人和公共自由的权利,其中有:

法律面前平等(第17条);

个人自由与安全(第19条和第20条);

惩罚的合法性以及刑法的非追溯性(第20条第1款);

尊重个人人格与尊严的权利(第20条第2款);

废除死刑(第20条第3款);

家庭不可侵犯性(第21条);

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以及通信保密的权利(第22条);

信仰自由(第23段);

言论自由(第23条);

拥有财产的权利(第24条);

工作自由(第25条);

因贫穷、失业、疾病、残疾、老年和妇产等方面原因接受国家援助的权利(第26条);

接受免费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第27条);

工会活动的权利(第28条);

承认有举行罢工的权利(第28条第2款);

集会的权利(第29条);

结社的权利(第30条);

向当局请愿的权利(第31条)。

258. 根据宪法第93条,宪法不得终止执行,因此保障了其中所规定的权利永久实行。

259. 法律和司法判例保障的权利:法律制订者还在立法和法规方面采取行动保护基本权利。例如,制订法律保护工会行动,任何阻碍自由行使此种权利的行为均为违反刑法的行为(1945年6月7日第417号法令保护组织工会的权利,1978年7月4日第1.005号法令及1974年7月18日第957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订);保障结社自由(1984年6月27日第1.072号法令);保障罢工的权利(1980年7月1日第1.025号法令)。此外,1993年12月23日通过的第1.165号法令对个人信息处理作出了规定,要求信息处理不得侵犯宪法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除了具有充分授权的司法、行政、卫生和医疗当局之外,任何人不得搜集、记录或使用涉及罪行、审判、或保护措施的具有医疗卫生性质的个人信息,或显示政治、种族、宗教、思想或工会方面的意见或倾向的个人信息,除非有关个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有关个人可以随时收回此类赞同意见,并要求信息的编纂者或使用者销毁或抹去有关其个人的任何信息。

260. 法院的判例已明确指出了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例如平等的原则(最高法院,1975年1月31日,威尔案,当年卷),言论自由(最高法院,1931年8月13日,西雅博案,当年卷),拥有财产的权利(最高法院,1970年6月3日,帕特里希亚案,当年卷),工会活动的权利(最高法院,1983年6月14日,格雷斯公主医院职员工会案,当年卷)。

D. 将人权文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以及在法院援引这些文书的程序

261. 人权文书,与所有国际条约一样,必须由亲王签署和批准(宪法第14条),然后通过君主政令宣布生效。如果已经批准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书需要改变摩纳哥的国内法,亲王可根据宪法第68条的规定发布必要法令以执行这一文书,或援引已有的法令。但根据宪法第14条的规定,如果条约影响到国家体制安排,则需要制定法律。

262. 国际文书的规定只有在摩纳哥生效之后才能在公国的行政当局或法院引用(法律和君主政令只能从其在《摩纳哥报》上刊登之后才能对第三方适用)。

263. 因此,通过2001年8月30日的一项命令,摩纳哥上诉法院确认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可以在摩纳哥法律中直接适用的原则。

E.负责监督尊重人权的国家机构

264. 除上文A节中已说明的在各自领域负责监督尊重人权的司法和行政当局外,在摩纳哥没有专门为此设立独立机构。之所以缺乏此种机构主要是因为国家幅员小以及最高法院行使的司法控制很广,使任何人都能够在遭受侵权的情况下直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265. 然而司法援助对有效保障尊重人权发挥首要作用。任何人,无论是摩纳哥人还是外国人,如果不动用维持其个人或家庭生活必需的资源就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时,司法援助可承担其诉讼费用。除诉讼费用外,司法援助还包括支付部长级官员和人权律师的费用及酬金;在适当情况下,支付诉讼引起的费用和损害赔偿担保金。最后,司法援助还涉及审判的意义以及利用其援助获得的法院判决的执行行动。

266. 法律援助适用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8至56条)、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67至399条)以及某些特别法院的诉讼,如劳工法院(1946年3月16日关于建立劳工法院的第446号法令第52条以及1965年8月18日关于工伤事故的第790号法令第32条)。

四、新闻与宣传

267. 当摩纳哥公国考虑加入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时,与条文有关的摩纳哥当局即召开会议研究公约的规定与摩纳哥法律的兼容性。

268. 这项研究应在国务委员会上提出,以便亲王能够知情决定摩纳哥是否可以成为缔约国。事实上,宪法规定由亲王签署和批准国际协定(第14条)。

269. 如果国际协定属于第14条第2款中所列的情况,只能根据国民议会表决通过的一项批准授权法令批准条约。在适当情况下,摩纳哥公国政府应将其加入协定的意向通知国民议会。

270. 最后,摩纳哥公国驻相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将得到指示,交存批准有关协定文本的文书。

271. 摩纳哥当局通过新闻公报使人民了解批准国际文书各阶段的程序,当地媒体也广泛进行报道。

272. 国际人权文书与所有其他文书一样,一旦按照宪法第14条和第68条批准,即在《摩纳哥报》上发表。国际文本可在国民议会网站和摩纳哥公国政府网站查询。

273. 摩纳哥公国对宣传人权公约给予特别关注。的确,无论是通过出版物、研讨会、会议还是通过旨在提高人们认识的活动,民间社会和公国政府对这些公约在国内外的传播发挥重要作用。

274. 向人权公约监督机关提交的报告由对外关系部编写。如果报告在提交前未进行公开辩论,则系统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改进这些文件的编写。

275. 特设委员会在审议报告后,通过报刊向公众公布结果及其成员的建议,并在因特网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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