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1994

1997

2000

人口

66,687

78,534

87,767

90,506

劳动力

31,111

38,412

44,840

45,037

就业

29,220

35,936

41,501

41,918

失业

1,891

2,476

3,339

3,119

失业率 (%)

6.1

6.4

7.4

6.9

参与率 (%)

46.7

48.9

51.1

49.76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局。

18. 2000年,41,918名年龄在15-64岁的人有工作,其中,24,745人生于阿鲁巴,17,173人生于别处。这意味着41%的就业人口从国外来到阿鲁巴,其中39.7%为男子,42.4%为妇女。外籍工人现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19. 这一点造成了人口的增加。但就业的增加是在出现对劳动力的需求之后发生的,空缺的进一步增加和失业率继续保持较低水平证明了这一点。关于劳动力市场指标变动概况,见表1。

表 2. 国内生产总值

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国内生产总值(百万阿鲁巴盾)

2,980.5

3,086.5

3,326.0

3,381.0

3,356.8

名义增长(%)

8.7

3.6

7.8

1.7

-0.7

实际增长(%)

6.7

1.3

3.6

-1.2

-3.8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阿鲁巴盾)

33,697

34,425

36,657

36,810

35,966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20. 2000年,名义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7.8%。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百分比增长仍为3.6%。2002年,估计名义GDP将出现0.7%的负增长,而2001年的名义GDP的增长率为1.7%。2002年的实际GDP增长将为-3.8%。

21. 对18岁以上的工人适用法定最低工资。法律总则规定,5天工作周每天工时不超过8.5小时,或每天工时最多8小时,每周不超过45小时。法律规定,某些经济部门,即旅馆、餐饮业、面包烤制业、娱乐场所,以及一些技术、社会行业或需要不间断工作的企业部门等,可以不受这一总则的约束。

22. 雇员可以自由加入职工组织和工会。每个雇员依法均有资格享受每年至少15个工作日的带薪假日。凡并非因本人过错而被解雇的雇员,有资格领取相当于每(服务)年一周(最多10年)的解雇金,工龄超过10年的,11-20年工龄和21-25年工龄或工龄更长者,所涉赔偿将相当于13周和2周的工资。

社会基础设施

23. 尽管阿鲁巴的经济在最近几年里有所增长,但一些居民暂时或长期无法自食其力。为了缓解这一问题,依据国内立法建立了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4. 尽管原则上所有阿鲁巴人都应当通过劳动自食其力,但《国家社会保护法》和《国家收入支持法》以资助基本生活费的形式,向没有收入或收入不足以自食其力而且不享受任何其他法定方案支助或津贴的家庭提供援助。

25. 以下人员有资格得到收入支持:

在阿鲁巴出生的荷兰国民;

不是在阿鲁巴出生但在阿鲁巴居住至少已满三年的荷兰国民;

与(a)或(b)段中提到的人结婚的外国公民,但两者须属于同一家庭;

与(a)或(b)段中提到的人员同属一个家庭的未婚未成年外国国民;

已经提出入籍申请的外国国民。

26. 在适用的情况下,除了收入津贴以外,还发放抚养津贴或特别残疾津贴。

27. 雇主和雇员都向社会保险计划缴款,该计划提供医疗费用、老年、寡妇和孤儿津贴。年满60岁的公民都有资格领取养老金。

28. 《事故保险法》规定向遇到工伤事故的雇员提供经济赔偿。每个雇员,不论收入多少,都必须享受雇主的工伤事故保险。如雇员死于工伤事故,其遗属有资格在保险方案之下领取赔偿金。

29. 《健康保险法》规定向生病的雇员提供经济赔偿。为了该立法的目的,生病包括怀孕和分娩。受益人是为雇主工作的所有的人,不论是长期雇员,有固定期限的雇员。同样,公务员由政府进行保险。

30. 解雇金立法规定,如并非因本人过错而被解雇,须向被解雇者一次性支付赔款。所有雇员都有资格取得这种津贴,但公共法律机构雇用的人员、政府官员和国家资助的学校中的教师除外。

31. 自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总体医疗保险法规》之时起,现行免费医疗保险立法已被废除。新实施的总体医疗保险立法规定,所有在国家登记处登记的人都有资格享受卫生保健。该立法向受保人提供了一揽子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包括请家庭医生、专业医务人员进行医治,接受有限的牙科护理,接受理疗,以及利用外国医疗服务等。由于各阶层人口都能够享有医疗保健,随着这项总体医疗保险方案的实施,现行免费医疗保险立法被废除。

D. 教育

32. 《阿鲁巴宪法》第1.20条规定:“政府应当不断关注教育”。该条还规定,教育得免费取得,但并不妨碍国家法令规定的限制,而同时适当尊重每人的宗教或信仰。此外,《宪法》还规定,政府必须向议会提交关于教育状况的年度报告。

33. 识字率(10-75岁公民)现为98%。教育经费由1981年占GDP的6.10%降至2000年的4.75%。教育公共开支在整个公共开支中所占的比例约为17%。

34. 阿鲁巴目前还没有实行义务基础教育,但正在采取步骤来纠正这种状况,部分原因是为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规定的义务。上学是自愿的,因此入学率高就更为令人鼓舞。(除4岁这一年龄组外,每个年龄组均超过93%)。但是,由于一些因素,包括该地区大量移民的进入,近年来入学率有所下降。

35. 2001年学生总数为20,170, 其中,接受学前教育的学生2,776名,小学生9,245名,特殊小学学生285名,职业中学学生2,203名,普通中学学生4,492名,中等专业学校学生1,169名,大学生424名。另有491人上私立学校。阿鲁巴教育制度基本上仿照荷兰的制度。

36. 另外还提供高等教育,但科目有限。阿鲁巴有一所秘书和行政教育学校,一所教师进修学院和一所旅馆学校。1988年,阿鲁巴大学对外开放,开设了一个法律系;1994年8月,新设立的金融和经济系开始教学。

37. 由于阿鲁巴的高等教育范围有限,数量较多的学生继续在国外就学,主要在荷兰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向学生提供资助,使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2001年,得到补助的学生中一半以上是女学生(58.3%)。

38. 近来人们知道,阿鲁巴教育制度需要变革。基本上是由于语言问题,不得不留级的学生的比率较高。尽管荷兰语是正式的教学语言,但绝大多数阿鲁巴人口一般讲巴皮阿孟特语。此外,自从1988年起,许多外国人移居到阿鲁巴,有的人与子女一起移居。教育系统无法满足移民子女的具体需求,提出了增加校舍的要求。学校除了处理教室拥挤问题以外,还必须关注来自其他文化背景的学生,这些学生讲不同的语言,而且往往长时间脱离学校。

39. 1990年代初,制订了“棱镜计划”(Prisma Project),该计划旨在尽快使非荷兰语学生熟悉荷兰语,从而使其能够正常上课。“棱镜计划”最初为一所公立小学实行的一个实验计划,后来推广到阿鲁巴的所有公立小学。

40. 《1999-2008调整学前、初等及特殊教育战略计划》包括这样一项建议:调整学校使用的语言,以体现阿鲁巴的社会语言现实,但仍然承认这一点,即荷兰语是中等教育的教学语言,而且这一点将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依据上述建议,提出了将巴皮阿孟特语既作为小学教学语言,也作为小学的一门科目,同时将荷兰语作为第二教学语言的建议。

41. 为了履行《儿童权利公约》之下的义务,并准备实行义务教育,于2000年5月指定成立了一个指导小组。该小组设法查明阿鲁巴有多少4至18岁的少年儿童没有入学,并弄清不入学的原因。

E. 卫生保健

42. 阿鲁巴的卫生保健水平较高,而且向所有人提供。公共卫生局由提供治疗和预防的身心保健服务的几个部门组成。例如传染病部登记传染病病历并提供咨询和接种。另外还设有青年保健、信息和教育、药品检查、流行病学和研究、传病媒介控制、精神和社会服务等部门,以及职业保健中心等。

43. 阿鲁巴有一家医院,即Horacio Oduber医生医院,该医院为私立、非赢利性机构,由一个基金会负责管理。该医院于1970年建成,拥有声誉良好的工作人员以及现代化的尖端设备。医院位于岛屿的西北区,提供的服务有:内科、外科、心血管科、泌尿科、妇产科、儿科、耳鼻咽喉科、眼科、神经科、神经外科、矫形外科、皮肤科、整形外科及精神病科等。Horacio Oduber医院属于一般规模的医院,有305张住院床位,另外精神病科有床位41张。门诊设施为多数专家提供诊室。医院还提供血液透析设施以及理疗、创伤医治、放疗等设施。

44. Rudy Engelbrecht医疗中心设在阿鲁巴东南部。该中心为阿鲁巴东南部的居民以及教养所的犯人提供医疗服务。中心主要提供初步治疗,也提供有限的辅助医疗。中心设有一个急诊室,该急诊室在一名普通医师负责下提供昼夜服务。不过,多数内部治疗仍主要由Horacio Oduber医院提供。

45. 另外,还有一个公共保健实验室,它装备先进分析仪器并配备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包括具有专业资格的生物分析家和实验室专家。该实验室参加一些外部质量控制方案,包括由美国病理学院、疾病控制中心、加勒比流行病学中心以及荷兰医院实验室质量控制基金会等管理的方案。

46. 白黄十字基金会主要为患有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病人和新生儿提供家庭护理服务。其他服务包括计划生育基金会、红十字会和血库基金会等开展的活动。

47. 1999年5月,联合国艾滋病方案主题小组在阿鲁巴设立。该小组的主要目的,是让更多的部门参与执行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战略。小组由政府的几个部、一些非政府组织及私营部门组成。开发署驻特立尼达代表担任小组主席。

F. 住房

48. 由于经济加速增长以及数以千计的外国人流入,再加上以前的住房拥有制传统,目前对租用房的需求仍较大。许多住房项目已经完成,因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短缺现象。家庭数目由1991年的19,276个增至2000年的29,246个。建造了大量新住宅。另外,许多住宅所有人决定在其住宅周围建造单元住宅。2000年,共有4,838个家庭住在单元住宅中,1991年这一数字为1,830个。1991年以来,住在住宅房间、拖车活动房和集装箱中的家庭也有大幅度增加。

49. 普查显示,在住在房屋中的22,658个家庭中,有17,640个家庭(77.9%)拥有所居住的住宅。岛屿的社会住房由“Fundacion Cas pa Comunidad Arubano”即社区住房基金会负责协调。2000年,1,180个家庭中共有3,654人住在向该基金会租用的房屋中,另有50人住在属于该基金会的单元住宅中。

二、总体政治结构

A. 政治历史和框架

50. 荷兰王国的现行宪法结构可以叙述如下。阿鲁巴是王国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该王国由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三个自治伙伴组成。三个王国伙伴之间的关系由《荷兰王国宪章》加以规定。

51. 在1986年以前,阿鲁巴是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组成部分。尽管自1951年起,阿鲁巴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政治结构范围内建立了自己的岛屿政府,阿鲁巴继续争取在内部事务方面拥有更大的发言权。1970年代初这种斗争进一步加强,最终导致1977年3月举行公民投票,当时多数阿鲁巴人选择自治,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分离出去。1986年1月1日通过了《荷兰王国宪章》的修正案,使阿鲁巴人取得了它向往已久的在荷兰王国内的自治地位(分离地位)。

52. 在1983年圆桌会议上就这种分离地位取得了一致意见,荷兰敦促给予为期十年的这种地位,此后(即1996年)阿鲁巴应该在宪法上独立。宪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阿鲁巴,宪章中规定的宪法命令应自1996年1月1日起终止。”

53. 多数阿鲁巴人从一开始就不满这种有争论的条件,阿鲁巴政治家不断表示反对他们视为一种强加的独立的状态。1990年修订了荷兰政策,因此荷兰政府宣布它愿意将阿鲁巴的独立无限期地推迟。1990年7月13日,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事务部长和阿鲁巴总理商定,第62条将予以废除,而两个加勒比国家(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将保留脱离王国的权利。

54. 1993年在两次会议上三个王国伙伴讨论了王国的今后地位。关于阿鲁巴,荷兰、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议会同意删去关于阿鲁巴将自1996年1月1日起实现独立的《王国宪章》第62条。1994年12月,为此签署了一项《王国法令》。

《荷兰王国宪章》

55. 宪章(Statuut)作为王国的最高宪法文书,是建立在三个国家自愿接受的基础上的特殊法律文书。它包括五个段落。前两段确定了三个国家之间的关系为联邦性质。三个国家联合起来组成一个主权实体,这一事实意味着一些问题需要得到共同的管理。这些事务称为王国事务。宪章列举了这些事务,其中包括保持独立、国防和外交关系。

56. 第三段述及作为自治实体的各国之间的关系。这种伙伴关系意味着各国相互尊重并在物资或其他方面相互提供支持和援助,它们应该在并非王国事务但为了整个王国的利益需要一定程度的协调的事务方面磋商和协调。

57. 根据宪章第3条,外交事务(包括与其他国家和/或组织缔结条约的权力)属于王国事务,这些事务由王国部长理事会处理。这个理事会由荷兰内阁组成,并加上各自负责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的部长全权代表。

58. 宪章还规定,各国负责促进基本人权和自由,但维护这些人权属于王国事务(第43条)。

B. 政府的类型

59. 阿鲁巴的政府制度是议会民主制。国家元首是荷兰女王,其代表是女王根据阿鲁巴部长理事会的建议任命为期六年的总督。

60. 部长理事会向由21个成员组成的一院制议会负责。议会成员在普选中按照每隔四年的比例代表制并在多党制度的基础上选举产生。总督和部长理事会共同组成阿鲁巴政府。

1. 政府

61. 行政权力赋予以总理为首的八位成员组成的部长理事会。现在设有一般事务部长、财政和经济事务部长、旅游和运输部长、司法部长、教育部长、公共卫生和环境部长、社会事务和基础设施及劳工、文化、社会发展及体育部长。部长全权代表驻在海牙,代表阿鲁巴在荷兰的利益。

2. 议会

62. 议会的主要任务是与政府合作制定立法。每一项国内法律都必须由政府和议会共同决定。除了这种共同立法的任务以外,议会还对政府进行监督和监测,以便确保行政权力正常行使。

3. 司法机构

63. 司法机构独立于立法和行政权力。法官由国王终身任命。自1986年1月1日起,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的司法机构的组织和构成按照同样的程序进行调整。在这两个国家里,诉讼程序在初审法院进行。可以向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联合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向海牙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消原判。

4. 咨询机构

64. 咨询委员会在制定立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府向咨询委员会提交所有国家法令的草案,要求其提供咨询。只有在咨询委员会提出建议以后,才将法令草案连同这些建议一起送交议会。

65. 除了就立法草案向政府提出咨询意见以外,咨询委员会还可以就其本身关于其工作事项的提议提出建议。应政府的请求,咨询委员会可以就任何事项提出咨询,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向该委员会提供所有有关的资料。

66. 除了从咨询委员会收到建议以外,政府还从总审计长和社会与经济理事会取得咨询。这三个咨询机构的报告是公开的,可以向希望查阅这些报告的任何公民提供,除非这样做违背国家利益或王国的利益。

三、保护人权的总体法律框架

67. 阿鲁巴的基本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主要参考范围是宪法,其中第一章以及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其他章节(例如关于充分就业的第五.22条和关于提供充分生活设施的第五.23条)体现了最重要的基本人权。这些权利的目录是广泛的,除了《荷兰宪法》和普遍公认的基本权利原则以外,还参照了各项国际公约,例如《世界人权宣言》、《欧洲社会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美洲人权公约》和《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68. 此外,自从阿鲁巴于1986年取得了目前的分离地位(半主权地位)以来,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之间的关系一直制约于《合作协定》,其中第3条指示各国将1950年11月4日《欧洲人权公约》中体现的人权纳入其立法。

69. 此外,阿鲁巴是以下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并按照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定期提交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和《议定书》;

《欧洲防止酷刑和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欧洲社会宪章》。

70. 《荷兰王国宪章》第14条意味着,《荷兰宪法》中关于王国事务的条款也适用于阿鲁巴。因此《荷兰宪法》中规定国际公约和国家准则先后秩序的条款也适用于阿鲁巴的宪法秩序。这些条款的规定解决了运用对每一个人都具有拘束力的一项公约的条款或一个人权组织的决定同有关国家的法定条款相冲突时可能产生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约条款或人权组织的条款优先于国内法定条款。“对于每一个人都具有拘束力”至关紧要。

71.自2002年1月1日起,新《民法》对阿鲁巴生效。随着新的《阿鲁巴民法》第一卷的公布,老的人员和家庭法被取代。随着这部法律得到修正,许多歧视性条款被废除。有关人员和家庭的法律的彻底更新,是过去50年中缔结的人权文书,特别是《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结果,但是,社会的发展也使得修订这项早在1869年颁布的立法成为必要。关于对《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解释,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对阿鲁巴具有约束力。

72. 公正和公开审理的原则体现在宪法和其他规章中。关于程序法的法定规章中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诉讼中,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所有各方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法定条款规定,就业收入等于或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居民有权享受免费法律咨询。非阿鲁巴居民但满足了这项法律的其他要求的外国侨民也有资格取得免费法律协助。

73. 许多法定规章规定了对行政机构的某些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公务员可以向公务员法庭提出上诉。此方面的法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在一些案件中,总督或部长担任行政上诉机构。1985年10月23日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一项判决(Benthem)认为,在阿鲁巴向总督代表的荷兰国王提出上诉不能认为是独立和公正的司法,部分由于这一原因,准备实行一种行政程序,规定所有例外的上诉和反对程序均由一种行政程序取而代之。根据这一制度,对于行政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任何决定可以向初审法院提出上诉,条件是首先完成了强制反对程序。应当提及的是,自实行该程序以来,许多公民都已经诉诸这种法院。

74. 在以上立法中没有加以规定的案件中,个人可以以政府的侵权行为为理由提起民事诉讼(《新的阿鲁巴民法》第6:162条)。这种诉讼程序在初审法院进行,并可以向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联合法院提出上诉,并可向海牙的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消原判。

75.新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对阿鲁巴生效。这是阿鲁巴刑法制度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由于这部新的法律的设施,有关政府如何使用控制权的总的制度得到重新关注和统一,从而建立了一项明确的新的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防治有关机构作出非法行为的基本的保障措施。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则就对嫌疑人实行约束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重要的是,这部法律在多处规定指派辩护律师。如果有必要,律师的援助可依据一项法律援助令免费提供。这意味着,从与刑事司法机关首次接触之时开始,嫌疑人就能够得到律师的协助,后者对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的待遇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且在出现任何异常情况之时,可向法庭提出申请。这就提供了防止主管机构作出任意和不法行为的有力保障措施。

76.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设施,也加强了受害人的地位。如果符合某些条件(例如所涉索赔额不超过5万盾,而且尚未提交民事法庭),受害方可以初审时作为刑事诉讼一方进行参与。受害人即便在诉讼初步阶段都可以登记为受害方。如受害方表示,他/她将提出索赔或希望得知诉讼的进展情况,正式报告就应当提及这一点。一旦受害方要求得到帮助和援助,就必须提供必要的援助。警方和公诉人有义务帮助受害人得到他们可能要求得到的任何协助或援助。

77. 如果《阿鲁巴刑事诉讼法》界定的有关方面认为,在刑事罪实施以后未能提出起诉,他可以向法院提出控诉(《新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如果法院得出与上诉人同样的结论,它可以指示公共检察部门的有关官员在收到关于这一问题的官方报告以后发起或命令发起刑事诉讼或加快现有的刑事诉讼。

78. 对于指称的政府官员的不端行为的控诉由检察官部门进行调查。检察部门的首长――总检察长如果认为为了正当的司法裁判的利益而有必要,有权就防止可起诉和不可起诉的罪行向主管警察的官员发出任何指示。全国刑事调查局对指称的一般政府官员的不端行为,特别是对警官的不端行为进行刑事调查。该局属于总检察长领导,并直接对他负责;因此它独立于警察。

79. 受到政府官员虐待的人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赔偿。如果有关官员根据刑法受到起诉,《刑事诉讼法》向受害者提供参加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如果受害者希望得到一笔较大的赔偿,他可以向民事法院提出要求。通过援引《新的阿鲁巴民法》第6:162条,他可以要求有关官员或阿鲁巴国家对所遭受的物资或非物资损害负起法律责任。

80. 1999年,议会通过一项有关公众知情权的国家法令,该法令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索取并得到政府用来作出某些决定或准备法律措施的资料。政府有义务提供此种资料。只有在某些情形中,例如在涉及公共和国家安全以及起诉刑事行为的情况下,才能拒绝提供此种资料。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公民有权诉诸法院,以便在所涉拒绝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情形中迫使政府遵守公众知情权原则。

四、资料和宣传

81. 对于阿鲁巴有义务定期起草的各种人权报告,必须制定一种适当的结构,以便从政府机构取得必要的资料。为此,1991年任命了一个阿鲁巴人权委员会,其成员从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中抽调,由他们共同向报告提供材料。设立人权委员会具有两种有益的效果:第一,它指定某些人为常设联络官,第二,它提高了有关政府机构对人权的存在和重要性的认识。

82. 部长理事会1993年9月29日的决定赋予人权委员会以正式基础,该委员会的任务是:

就人权问题向政府提出咨询;

依照国际人权公约履行报告义务;

提高公众对于人权的普遍认识。

83. 向公众宣传人权是人权委员会的一项任务。据此,委员会在学校举行讨论会和讲习会,并于1998年举办一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诞生的艺术展览。此外,还出版了《世界人权宣言》宣传小册子,并举办一次阿鲁巴小学生绘画比赛。委员会还出版了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小册子。

84.《儿童权利公约》于2001年1月17日对荷兰王国的阿鲁巴生效。依据总理于2001年4月12日签发的部长令,设立了一个由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委员会。除了向联合国提交定期报告和向政府提出咨询意见以外,该文会还负责向阿鲁巴的公众宣传儿童权利。

85.儿童权利委员会打算主要通过支持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的现有行动,来完成这项宣传任务。《儿童权利公约》将被翻译成不同难度的解释性材料,这些材料有帕彼曼都语文本以及荷兰文、英文、西班牙文文本。当然,这些活动的开展要看是否能够利用充分的资源。委员会还必须确保在阿鲁巴境内散发和公布委员会的报告。

86.早在《儿童权利公约》得到批准之前,就有许多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举行活动,呼吁关注《儿童权利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1994年,政府对儿童基金会的一项倡议作出响应,将11月20日定为“全国儿童日”。作出这一规定是为了提请公众进一步重视阿鲁巴的儿童权利问题。自那时以来,每年在“儿童日”和这一节日前后,非政府组织、媒体和政府作对儿童权利问题给予关注。

87. 2002年10月,为配合“儿童年”活动,并在阿鲁巴参加联合国儿童首脑会议的鼓舞下,社会事务部青年分布举办了一个题为“我的权利”的青年论坛。这一论坛的主题是青年参与和青少年就直接与他们相关的问题发表见解的权利。论坛期间,青少年讨论了政府关于建立青年议会的计划,并且有机会就国家议会如何遵守儿童权利提出了建议。

88.对外事务部目前正在准备推出一个网站,以便能够公布有关人权问题的资料,例如阿鲁巴的报告和国际委员会就这些报告提出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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