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HRI/CORE/IRL/2014

国际人权文书

Distr.: General

30 April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作为缔约国报告组成部分的共同核心文件

爱尔兰*

[收到日期:2014年2月7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导言1-43

一.关于报告国家一般情况的资料5-753

A.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色5-333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34-757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76-16314

A.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76-8414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85-13117

C.在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132-15925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160-16229

E.关于人权的其他信息16330

三.关于非歧视与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164-26130

部分统计数据附件47

导言

1. 爱尔兰政府愉快地提交爱尔兰共同核心文件,它构成爱尔兰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报告的一部分。

2. 在编制本共同核心文件中,爱尔兰遵循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并于2009年6月修订的统一准则(HRI/GEN/2/Rev.6)。共同核心文件包括与所有或一些条约机构有关的广泛信息,减少了重复资料数量和报告总长度。截止写成这个文件之时,提供的信息是正确的。在2013年,花费了几个月的时间编写这个文件。在此报告中提供的数据是爱尔兰的情况简介,不同于全面的或完全的目前情况叙述。

3. 共同核心文件是由外交贸易部编写的,该部负责协调爱尔兰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报告的编写。司法和平等部提供了投入,该部负责爱尔兰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报告的起草;儿童和青年事务部也提供了投入,该部负责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报告的编写。此外,也收到教育和技能部、财政部、公共支出和改革部、国防部、环境、社区和地方政府部、总理府、社会保障部、就业、企业和创新部及中央统计办公室等提供的投入和协助。

4. 爱尔兰政府承认并赞赏非政府组织在推进和实施这些条约规定的权利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关于报告国家一般情况的资料

A.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色

5. 爱尔兰岛位于欧洲大陆西北部,总面积为84,421平方公里。本国在历史上划分为4个省,大致相当于罗盘仪的4个基点,即阿尔斯特省(北)、蒙斯特省(南)、康诺特省(西)及伦斯特省(东)。根据《爱尔兰宪法》第3条,爱尔兰议会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爱尔兰岛32个郡中的26个郡。其余的东北部郡是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部分。第3条进一步规定,只能以岛屿上两个司法管辖区的人民民主地表示同意的和平方式实现爱尔兰统一(32个郡)。根据《宪法》第4条,国家的名称叫“爱尔兰”。

6. 1921年独立战争之后,与英国签订了一个条约。据此,爱尔兰自由邦(26个郡)脱离了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而爱尔兰北部(6个郡)仍属英国。1937年《爱尔兰宪法》和1948年《爱尔兰共和国法》的通过,割断了爱尔兰与英国的最后的象征性联接。爱尔兰不属于任何军事同盟。爱尔兰1955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会员,1973年加入欧洲共同体,即现在的欧盟。

经济

7. 在20世纪90年代经济强劲增长之后,从2000年起,爱尔兰经济开始失去竞争力,导致增长从出口向诸如建筑等更加不稳定的国内需求的转变。由此产生的“建筑热”导致爱尔兰经济失衡积累,从而使爱尔兰经济极易受“大萧条”、即2008年和2009年全球经济快速下滑的影响。

8. 全球经济崩溃,再加上在动荡期间欧元升值,加剧了国内竞争力的下降,对大部分出口行业造成不利影响。随着房屋需求的急剧下降,已经开始下降的住房产出大幅下滑。消费者信心急剧下降,导致个人消费前所未有地下滑。在此背景下,在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实际国内生产总值全年收缩,从高峰向低谷下跌了10.7%(2007年第四季度至2009年第四季度)。然后,在2011年,恢复到1.4%的增长率。这是爱尔兰竞争力迅速提高导致出口强劲产生的结果。2012年,连续第二年实现增长,来自中央统计局的初步数据显示0.9%的增长率。

9. 爱尔兰已经成功退出欧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金支持方案。经济正在复苏,公共财政得到控制,银行体系进行了重组,资本充足。最重要的是,正在创造就业机会。但依然存在重大挑战。为此,政府于2013年12月启动了《中期经济战略(2014-2020年)》。

10. 过去几年,失业率(未调整比率)大幅上升,从2006年第四季度的4.1%升至2012年第四季度的13.7%。在同一时期,长期失业率从1.3%升至8.2%。

人口趋势

11. 2011年,爱尔兰的实际人口达到4,588,252人;在过去十年中,人口大幅增长。在2002年至2011年期间,人口总数量大约增加了671,049人或17.1%。同一时期,18岁之下的儿童人数从1,013,031人增至1,148,687人,约增长了13.4%。虽然18岁之下的爱尔兰人口的比例在1981年(36.2%)至2002年(25.9%)期间显著下降,但此后保持稳定。2011年,儿童占总人口的25%。青少年抚养率(从出生到14岁的人口与工作年龄总人口的比率)从2006年的29.7%升至2011年的31.9%。

12. 根据中央统计局《衡量爱尔兰进展报告(2011年)》,2010年,爱尔兰妇女终身生育率在欧盟是最高的,为2.07,高于2006年的1.94。在过去十年里,爱尔兰生育数量也增长了29%,从2001年的57,854人增至2011年的74,650人。2012年,爱尔兰人口出生率为0.8‰(根据2012年的临时登记数据)。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数据是最新数据,据记录,活产和死产各共有一例孕产妇死亡。

13. 爱尔兰人口正在老龄化。根据中央统计局刊物《老年人和年轻人》,65岁及以上的人口数目从2006年的467,926人升至2011年的535,393人,增加了14.4%。老年人现在占总人口的11.7%,而在2006年占11%。2011年,老年人抚养率为17.4%,而2006年为16.1%。

14. 2012年,爱尔兰的死亡率为每1,000人口6.3人死亡(根据2012年临时登记数据)。

15. 现有的爱尔兰最新的从0岁算起的预期寿命是:男性为76.8岁,女性为81.6岁。

16. 近年来,爱尔兰的人口结构也受到了从正净移徙到负净移徙的移民趋势逆转的影响。2006年,净移徙人数为71,800人。但是到2012年,变为负移徙34,400人。据中央统计局的对2012年的估计显示,工作年龄人口(15至65岁的人口)的负净移徙人数为36,600人。

17. 这些人口发展趋势将对公共支持和服务造成日益增长的需求。

18. 根据2002年至2006年期间《人口普查》,非爱尔兰族人口由224,261人增至419,733人(增长了87%)。根据2006年至2011年《人口普查》,非爱尔兰族人口从419,733人增至544,357人(增长了29.7%)。

19. 从1991年到2011年,由于没有宗教信仰的人数和来自东欧、非洲和亚洲移民信仰的宗教数量增加,非天主教徒人口显著增加。2011年,天主教徒人口比例继续下降,降至最低点,为84.2%;而其会众成员人数为386万,是有记录以来的最大数量。

20. 2011年,在爱尔兰的380万天主教徒中,92%是爱尔兰人,其余8%的人属于范围广泛的民族。在非爱尔兰人中,波兰人是最大族群,有110,410人;其次是英国人,有49,761人。他们加在一起,占所有非爱尔兰人天主教徒的一半以上。

宗教

2011年人口普查

天主教徒

3,860,000

没有宗教信仰/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

277,237

爱尔兰教会

129,039

穆斯林

49,204

东正教教徒

45,223

长老会成员

24,600

使徒和五旬节派教会成员

14,043

印度教徒

10,688

佛教徒

8,703

卫理公会教徒

6,842

耶和华见证会

6,149

路德教派

5,683

福音派信徒

4,188

浸礼会信徒

3,531

犹太教徒

1,984

21. 在1991年至2011年期间,没有宗教信仰的人、无神论者和不可知论者的总人数增加了4倍,2011年的总人数为277,237人。这一群体包括14,769名小学适龄儿童和14,478名中学适龄少年。有4,690名1岁以下儿童没有宗教信仰。

22. 2011年4月,爱尔兰教会有129,039名成员,比2006年增长了6.4%,其中包括13,667名小学适龄儿童和8,809名中学适龄少年。

23. 2011年4月,在爱尔兰有49,204名穆斯林。在2011年之前的5年期间,穆斯林人数大幅上升。爱尔兰的穆斯林人口包括8,322名小学适龄儿童和3,582名中学适龄少年。自1991年以来,穆斯林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从0.1%升至1.1%。

24. 2011年4月,在爱尔兰共有45,223名东正教徒;是5年前人数(20,798人)的两倍以上,2002年的人数(10,437人)的四倍以上。

25. 2011年4月,在爱尔兰的长老会成员人数为24,600人,比2006年略有增加。在1991年之前人数长期下降之后,自2002年以来,人数呈现持续增加趋势。

26. 在爱尔兰的使徒和五旬节派教会成员人数:2006年,为8,116;2011年,为14,043人。2011年,超过60%的人(8,486人)是非洲族裔;18.1%的人(2,546人)表示,他们的种族为“任何其他白色人族裔”。

27. 2011年《人口普查》显示,2011年,在爱尔兰有10,688名印度教徒,自1991年以来增加了十倍。

28. 根据中央统计局的《衡量爱尔兰进展报告(2011年)》,爱尔兰2011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1.4%。2011年的公共收支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1%,在所有欧盟其他成员国中是最高的,但比2010年大有改善,当时的比例高达31.2%。2011年,政府债务大幅上升,达到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8.2%。在欧盟中,爱尔兰是债务/国内生产总值比率第三高的国家,而4年之前仅是24.8%。2011年,爱尔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欧盟中居第4位,比欧盟平均数高27%。然而,按国民总收入,爱尔兰居第11位,比欧盟平均数高2%。

29. 在2007至2011年期间,爱尔兰的通货膨胀(按协调消费价格指数计算)在欧盟中是最低的。但是,2011年,爱尔兰的价格在欧盟中是第5高的价格,比欧盟的平均价格高17%。就业率(对于15至64岁的人)从2002年的65.2%升至2007年的69.2%,但在2012年降至59.1%,低于欧盟的平均水平。

30. 2012年,49.2%的25至34岁的人口完成了第三级教育,在欧盟成员国中居第三位。2012年,最高完成了初中教育就离开学校的18至24岁的人的比例为9.7%。

31. 爱尔兰成人在读写能力量表(1-500)上的调整平均数为266,而学习平均数为270。将读写能力熟练程度分为5级,在每个等级的爱尔兰成人比例如下:

第1级或之下(1-225) = 17.9%;

第2级(226-275) = 37.6%;

第3级(276-325) = 36%;

第4级(326-375) = 8.1%;

第5级(376-500) = 0.4%。

32. 2006年,建成住宅数量急剧增加,数量高达近90,000套。然后,在2011年,急剧下降至10,480套,低于1970年的数量。爱尔兰201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1990年的110%,低于京都2008-2012年的目标(低3个百分点)。超过一半的城市垃圾(52.5%)是被填埋的,比欧盟平均数量高37.1%。

33. 关于爱尔兰人口、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趋势的更全面的统计资料,请参阅本文件的统计数据附件及由中央统计局编写的资料,中央统计局在它的网站www.cso.ie上公开提供这些资料。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爱尔兰宪法》

34. 《爱尔兰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于1937年通过全民公决通过,继承了1919《众议院宪法》和1922年《爱尔兰自由州宪法》。它对设立国家机构和机器作了规定,规定权力分为三个分支――行政、立法和司法。《宪法》规定了总统、爱尔兰议会和政府的权力以及法院的结构和权力。它指出,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都来自人民。《宪法》还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一直由法院作严格解释和详细规定。

35. 只能在参众两院表决达到简单多数的情况下通过修正法案,而且修正法案此后得到在全民公决中投票的大多数人的赞同,才能对《爱尔兰宪法》进行修订。已经通过全民公方式对《宪法》进行了25次修订。《宪法》规定,爱尔兰议会不得制定在任何方面与《宪法》条款相矛盾的法律。发现制订的任何法律与《宪法》相矛盾,它在这种相矛盾的程度上均无效。只有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具有审议根据《宪法》条款任何法律是否有效问题的司法管辖权。司法审查是个人可以对法律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的一个机制,将在下文中更详细地阐述这一补救措施(参见第88至90段)。

36. 《耶稣受难日协议》的签署(北爱尔兰和平进程的一部分),使修订《宪法》成为必要。1999年12月2日,英国-爱尔兰协议(国际协议,政府在其中承诺本身充分落实《耶稣受难日协议》)开始生效,人民在1998年5月22日举行的全民公决中赞成的《宪法》修正案开始生效。同日,根据该协议,建立了政治机构,其中包括北爱尔兰议会和政府、北南部长理事会、英爱理事会及英爱政府间会议。《宪法修正案》取代第2条和第3.1条(关于爱尔兰人国籍和公民身份的权利,体现了关于北爱尔兰特殊地位的新和解,基于同意原则)。修改的文本如下:

第2条成为爱尔兰民族的一员,是在包括岛屿和海域在内的爱尔兰岛屿上出生的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与生俱来的权利。成为爱尔兰公民,也是除根据法律不具有资格的人之外的所有人的权利。此外,爱尔兰民族珍视它与居住在海外、共享文化特性和传统的有爱尔兰人血统的人的特殊密切关系。

第3条

1.以和谐和友谊精神,团结共享爱尔兰岛领土的、具有多样性特性和传统的所有人,是爱尔兰民族的坚定意志。承认只有通过经在岛屿上的两个司法管辖区的大多数人民主地表示同意的和平方式,才能实现爱尔兰统一。在此之前,根据宪法建立的议会通过的法律将具有与这个宪法生效之前立即存在的议会通过的法律相似的适用领域和程度。

爱尔兰政府

37. 爱尔兰是一个主权、独立、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国家议会,即爱尔兰议会,由总统和两院组成:众议院和参议院。总统、众议院及参议院的职责和权力由《爱尔兰宪法》和法律规定。议会不能通过在任何方面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

38. 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统没有行政职能。总统通常必须根据政府的建议和授权行事。总统根据众议院的提名任命总理;总统根据爱尔兰总理的建议并事先得到众议院的批准,任命政府成员。可以在两院对政府政策和管理进行审查和批评,但根据《宪法》,政府只对众议院负责。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9. 众议院有166名议员,在爱尔兰语中他们被称为“Teachtaí Dála”(“T.D”)。众议院议员由43个选区选出(目前国家划分为43个选区),任何选区必须选出不少于3名议员。众议院成员总数不固定,每30,000人口至少选出一名议员,每20,000人口至多选出一名议员。最近颁布的2013年《选举(修正案)(众议院选区)法》规定,将众议院议员人数减少至158个,将选区数量减为40个。新安排将在下次大选时生效。2012年《选举(修正案)(政治资金)法》包含一项规定,即在下一次大选时,如果政党在下次大选中没有至少30%的妇女和30%的男子候选人,它们的政治资金将被削减一半。然后,在其后7年之后,该比例将升至40%。根据《选举法》,向政党提供的资金额将与在它大选中的业绩挂钩。

40. 政府由不多于15名成员、不少于7名成员组成,即总理、副总理及5至13名部长。总理、副总理和财政部长必须是众议院议员,其他部长必须是众议院或参议院议员,不超过两个部长是参议院议员。政府作为一个集体行政管理机构行事,集体负责由政府成员管理的各个国家部委。政府通常每周开一次会议。政府会议上的讨论属于内阁机密。在大选时,政府仍然运作,直到新总理被任命。

41. 参议院有60名议员。11名议员由总理为参议院直接任命议员。43名由众议院、参议院离任议员和郡、镇理事会成员从下列5个候选人小组中选举产生:文化和教育小组、农业小组、劳工小组、工商业小组及行政小组。每个小组包含具有该小组所代表的利益领域的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的姓名。剩余6名议员由大学毕业生选举产生――爱尔兰国立大学和都柏林大学各选举3名。根据《宪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参议院的权力小于众议院。在诸如罢免总统或法官、宣布和终止紧急状态、启动关于除财政法案之外的法案和废止法定文书等广泛的领域,参议院的权力是对众议院权力的补充。尽管参议院可以就财政法案向众议院提出建议,但是它无权启动这类法案。

42. 在议会之内,有议会委员会系统运作。根据议事规则,必须任命4个委员会:甄选委员会,公共账户委员会,程序和特权委员会,以及法案合并委员会。可以由议会一院或两院通过决议设立其他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有权要求提供官方文件,听取个人提供的证据。它们的审议结果不具有约束力。将委员会的报告提交议会,议会决定,如果需要,采取什么必要行动。议会决定建立的委员会的数量、类别及职责范围。

选举制度

43. 公民有机会通过在5个决策程序中投票,参与政治进程:

每7年举行一次的选举总统,在这种选举中有一个以上候选人;

就提议的宪法修正案举行的公民投票;

地方当局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

议会选举,根据现行法律至少每5年举行一次;

欧洲议会选举,每5年举行一次。

44. 在爱尔兰,有选举权的最低年龄是18岁。众议院的选举制度是在多议席选区通过单记可让渡投票制方法选举的比例代表制。单记可让渡投票制也可用于总统、欧洲议会议员、地方政府及参议院60名议员中49名议员的选举。

公务员

45. 现行爱尔兰公共行政制度的法律依据载于《爱尔兰宪法》和《1924年部长和秘书法》(《1924年法案》)。按照《宪法》第28条,部长负责他们所在的部门。《1924年法案》及其之后的修正案对各个国家部委的政府职责的法定划分作了规定。部长对所在部门的一切行动负责。然而,爱尔兰最高法院已经确认,“卡尔多纳原则”适用于爱尔兰公务员,即公务员的公务行为被认定为部长本人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明确授权行为。秘书长对部门日常履行职责进行监管,秘书长是公务员。1997年《公共服务管理法》(《1997年法案》)为政府各个部委内部和部委间的权力、职责和问责制的划分制订了法定框架。

46. 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对政党不偏不倚,高等和中等级别的公务员不得参与政党的政治活动。由一个独立的国家委员会通过公开竞争招聘公务员。公务员包括若干具有不同职责的级别。主要等级类别是:行政管理,负责制定政策;技术和科学,在公务员之内提供专家咨询;执行,参与政策的执行;以及文书,负责一般任务。目前,约有35,000名公务员。此外,部长可根据《1997年法》的规定任命“特别顾问”。

地方政府

47. 地方政府由114个地方当局进行管理,地方当局的资金来自国家拨款、商业税率、商品和服务税费及住宅物业地方税。地方当局是多职能机构,负责范围广泛的服务,其中包括:土地使用(划分)和发展、消防安全和消防及急救服务、提供公共房屋、维护道路、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图书馆及某些其他服务。

48. 2014年《地方政府改革法》规定了广泛的地方政府改革方案,包括加强和改进地方系统的结构、职能、资源、运作及管理。

49. 该方案的一个特别重点是加强地区、郡和郡以下各级机构;扩大地方政府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优化运作和组织效力;改进管理、监督、地方政治和行政领导;领导经济、社会和社区的发展;以及有效和负责地代表公民和当地社区。在2014年5月举行地方选举之后,将把地方当局的数量减至31个(即郡和市理事会)。以主要城镇及其腹地为基础,将各郡划分为市区。将出现具有行政或业务结构的单一郡,郡和市区两级都有资源可以利用,在市区一级选出的议员履行范围广泛的职能,战略问题则在郡一级处理。目前,正在改革8个地区当局和2个地区议会的区域结构,使其更加合理化,它们的主要作用是战略规划和监督。

50. 关于改革的建议包括:在实现地方发展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协调的情况下,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在地方和社区发展方案上的作用。增强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督作用,与地方政府促进公民和社区的福祉和生活质量的目标是一致的。地方政府将可以与地方实体和社区及与中央政府机构一起工作,为地方发展方案和活动带来更大的连贯性、效率、效力及更好的管理。

司法

国家警察

51. 爱尔兰有一个单一国家警察部队。目前,国家警察有13,330人。此外,还有1,087名储备警察在执行公务,另外有173人正在接受培训。

52. 配备警察的水平是由多个变量决定的,其中包括人口、治安计划和模式、服务需求及国家安全情况。因此,未来数年所需的最低数目仍然是一个不确定的变量。对分配到全国各地的国家警察、整体治安安排及作业战略不断进行监控和审查。这种监控可以确保警察资源的最佳利用,向公众提供尽可能好的警务服务。国家警察担负着维护治安和国家安全的职责,这种职责载于2005年《国家警察法》第7条,这是国家警察职能目的之一。

53. 国家警察是根据法律组建的,其内部管理须遵守司法和平等部长制定的法规。国家警察在业务上有独立性,只受部长确定的一般资金和监管框架的约束。

54. 《国家警察法》第7条列出的国家警察的职能目的如下:

维护和平和公共秩序;

保护生命和财产;

维护每一个人的人权;

维护国家安全;

预防犯罪;

将罪犯绳之以法,包括侦查和调查罪案;

规管和控制道路交通,改善道路安全;以及

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包括与移民有关的职责。

55. 包括专员在内的所有高级官员都由政府任命。2005年《国家警察法》的规定加强了国家警察的民主问责制。警务专员的《战略陈述》和<年度治安计划>需经部长批准。专员必须按要求向部长报告。部长进而在政治上负有为国家警察向众议院报告的责任。

56. 也对通过联合警务委员会对国家警察实行地方问责制作了规定。根据2005年《国家警察法》的规定,已在各个地方当局所属地区建立了联合警务委员会。联合警务委员会为国家警察、地方当局、地区民选代表及其他社区代表就当地治安问题进行协商和合作提供了一个平台。该委员会可以就有关地区的治安事项提建议,包括为解决反社会行为的数量和模式采取措施。

57. 法规规定了警察的权力,他们的一切行动都受到活跃的和具有宪法独立性的司法机构的审查。此外,还有一个独立的警察投诉委员会,即国家警察检察委员会(参见第110段)。

58. 以刑事罪起诉人的权力属于一个独立的官员,即检察长(参见第65段)。

59. 国家警察记录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事件,经调查后将它们归为此类罪行。2009年,有128件记录在案的犯罪;2010年,有127件;2011年,有142件;2012年,有97件。在2012年的97件记录在案的犯罪中,有24宗伤害罪(未成年人)案件,16宗刑事损害(不是纵火)案件,30宗扰乱公共秩序罪行案件。2012年,根据1989年《禁止煽动仇恨法》启动了11宗起诉。

60. 2012年,有1,168名男士涉嫌犯伤害罪,147名女士涉嫌犯罪。就盗窃罪而言,有3,388名男士涉嫌犯罪,178名女士涉嫌犯罪。至于扰乱公共秩序罪,有23,604名男士涉嫌犯罪,3,580名女士涉嫌犯罪。

61. 2012年,就伤害罪而言,有1,489名男性受害者,374名女性受害者。至于盗窃罪,有12,426名男性受害者,9,013名报告的女性受害者。

62. 根据《爱尔兰监狱管理局年报》,在2012年,有12,991人被判刑监禁。其中8,837人被判处3个月之下的监禁,1,734人被判处3至6个月的监禁。8.6%的被判刑的人是18至21岁的人,70%的人是21至40岁的人。

63. 2012年11月30日,有3,710名囚犯被判刑监禁。其中,有3,588名男性,122名女性。在这些囚犯中,有305人被终生监禁,另外290人服10年以上徒刑。被监禁的数量最大的犯罪组群是第10组犯受管制药物罪。

64. 关于爱尔兰犯罪数字和其他统计指标的详细资料,参加附录一。

爱尔兰法律制度

65. 爱尔兰实行习惯法法律制度。《爱尔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优先于其他下级法律。因此,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习惯法或立法条款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重要法律来源包括欧盟法律(欧盟法律在超宪法层次上适用)和爱尔兰议会通过的法律。此外,由于爱尔兰实行习惯法法律制度,判例法是法律的一个重要来源:根据先例原则或遵照前例原则,预计法院将遵循先前的判决,尤其是高级法院的判决,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偏离这条原则。

法院体系

66. 法院分为4级:地区法院、巡回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后两者被称为高级法院,可以就宪政事项作出裁决。还有一个刑事上诉法院。

67. 除前段所述的法院结构外,有一个特别刑事法庭,成立于1972年,它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判。政府确信,继续需要由这一法庭处理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所产生的一系列的罪行。爱尔兰一直在不断地审查这种必要性

68. 2013年10月4日,爱尔兰选民在公投中赞同关于为建立一个上诉法院而修改《宪法》的建议。在成立新法院之前,需要由爱尔兰议会通过实施法律。截止提交本文件之日,该法律仍在编写中。上诉法庭将在现有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级别上运作。如果规定建立上诉法庭的法律获得通过,上诉法庭将受理目前由最高法院受理的大部分上诉,受理几乎所有对高等法院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以及受理对其他法院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在一般情况下,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是终审判决。如果最高法院确信,一项判决涉及对于公众重要的事项,或者维护司法公正有此需要,上诉法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进一步上诉。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直接上诉,高等法院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司法机构

69. 在爱尔兰,法官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这种独立性受到《宪法》的充分保护。法官由总统根据政府的建议任命,政府参考司法任命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做决定。《宪法》第35.2条规定,所有法官在行使职责上都是独立的,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他们不能成为爱尔兰议会议员,也不能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或有酬金的职务(第35.3条)。除非有规定的不检行为或丧失工作能力,否则不能免除他们的职务;只有爱尔兰议会两院通过决议要求免除他们的职务(第35.4条),才可免除他们的职务。议会尚未行使过这种权力。除参众两院罢免法官的权力外,有关法官的纪律问题由司法机关监管。目前的《政府方案》包含一项为设立司法委员会而立法的承诺,政府计划在2014年公布该法案。在拟议的法律公布和生效之前,司法部于2011年11月成立了一个临时司法委员会。

检察长办公室

70. 根据1974年《罪行检控法》设立了检察长办公室。该法赋予检察长在通过该法之前总检察长“有能力履行的与刑事事宜有关的所有职责”。其中,主要职责是起诉刑事罪行的权力。检察长在行驶他(她)的职责上是独立的。只有检察长才可起诉公诉罪,但也可以由有关部长、其他检察机关及作为“共同线人”的个人起诉简易程序罪行。作为他(她)确保正常实施刑事诉讼职责的一部分,检察长有责任提名和指导律师。检察长办公室还决定和支付被委派代表检察长的律师的费用。

司法系统各级法官平均每人案件积压数量

71. 基于案件的数量和复杂性,在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的等待时间因法院的特定管辖区不同而各异。各法院院长都决心缩短等待时间,他们正在与法院管理局合作,将司法资源分给等待时间最长的地区。

72. 高等法院院长对等待时间不断进行审查,并已经实施了一些措施,譬如重组高等法院在都柏林以外的庭审,在法庭休庭期间安排额外开庭,以减少等待时间。此外,将原来由高等法院法官担任的行政职务改由法院官员担任,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司法可得性。将继续审查和扩大这些举措。尽管有巨大压力,总起来说,已经大大减少了在高等法院的备审诉讼表上的等待时间。

73. 然而,最高法院继续存在等待时间漫长的问题,目前等待时间已经超过4年。目前,重点案件的等待时间是9至12个月。政府最近还批准了最高法院两个额外法官的任命,作为解决最高法院和刑事上诉法院案件积压的临时措施。预料上诉法院的建立将大幅度减少目前在最高法院存在的在审理上诉案件上的漫长拖延。

74. 1962年《刑事司法(法律援助)法》和根据该法制定的一系列法规规定,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必须证明并使法院确信,他(她)的财力不足以支付法律代表。法院也必须确信,鉴于费用压力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必不可少的。1976年,在国家(Healy)诉多纳(Donoghue)案件上,确立了获得法律援助的宪法权利。此外,《欧洲人权公约》第6(3)(c)条规定,被控犯刑事罪的每个人都有权亲自或通过他(她)自己选择的法律援助为自己辩护,或者如果他(她)没有足够金钱来支付法律援助,当维护司法公正需要时,向他(她)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给予法律援助使申请人在准备和进行辩护或上诉时,有权获得律师服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获得多达2个律师的服务。法院负责通过司法机关提供法律援助。

75. 成立了法律援助委员会,来管理向爱尔兰金钱短缺的人提供民事法律咨询和援助方案。1979年,在欧洲人权法院就Airey诉爱尔兰案件上作出判决之后,根据普林格尔委员会提出建议,推出了民事法律咨询和援助方案。普林格尔委员会是由司法部长设立的,为他引进这种方案提供建议。在1995年颁布《民事法律援助法》之前,该方案在行政基础上运营。提供服务的主要模式是法律中心模式。在某些事项上,通过使用私人律师,辅助法律中心。大多数民事事项属于该方案的范围,不属于的情况相对较少。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管理大多数民事法律事务,但是它不管理在精神卫生法庭上代表的法律援助方案。这个方案由精神卫生委员会管理。根据1962年《刑事司法(法律援助)法》,为刑事事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目前,主要的刑事法律援助方案是由司法和平等部管理的,然而这一职责将转移到法律援助委员会。

二.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A.国际人权准则的接受情况

76. 爱尔兰已经签署并批准大多数核心联合国人权公约。下表概述了签署和批准主要联合国人权条约的情况。

签署

批准

保留/声明

报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73年10月1日

1989年12月8日

保留:第10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

第一次报告:1992年;

第二次报告:1998年;

第三次报告:2007年;

第四次报告:2012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1989年12月8日

保留:第5条第2款

不适用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993年6月18日

不适用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73年10月1日

1989年12月8日

保留:第2条第2款第13条第2 (A)款

第一次报告:

第二次报告:2000年

第三次报告:2012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5年12月23日

保留:第11条第(1)款;第13条第(A)款;第16条第1 (D)和(F)款

第一次报告:1987年;

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1997年;

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报告:2005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0年9月7日

2000年9月7日

不适用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8年3月21日

2000年12月29日

保留:第4条

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并报告:2004年;

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2009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92年9月28日

2002年4月11日

声明:第21条;第22条

第一次报告:2009年

《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9月30日

1992年9月28日

第一次报告:1996年;

第二次报告:2005年;

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报告:2013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年9月7日

2002年11月18日

声明:第3条第2款

第一次报告:2006年

77. 爱尔兰尚未签署或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然而,现有的爱尔兰立法和《爱尔兰宪法》及欧盟法律广泛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此外,爱尔兰根据爱尔兰是缔约国的国际人权文书作出的承诺,涵盖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这些国际文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78. 目前,没有计划签署或批准该公约。然而,像所有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一样,将继续考虑在《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上的立场。

79. 在《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7年3月30日开放签名时,爱尔兰是第一批签署国家之一。考虑到需要确保公约所有必要的立法和行政要求得到满足,爱尔兰政府打算尽快批准该公约。我国在许多方面正在实施《国家残疾战略》,它们包含了该公约的许多规定。此外,已建立了一个部门间委员会,监控批准所需要的剩余的立法和行政行动。

80. 爱尔兰于2007年3月29日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爱尔兰打算尽快批准该公约;在批准之前,可能需要立法。目前正在审查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在立法优先顺序一般许可的情况下,将提前制定任何必要的法律。

81. 爱尔兰政府一直积极地考虑关于对现有人权条约作出保留的政策,以与《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相一致。目前,对这些条款所有的保留都被认为是必要的。

82. 2011年5月17日,政府同意为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作立法准备。仍在继续为制定立法方案而工作,以期在法律生效之后尽快批准该公约。

83. 爱尔兰于2012年3月23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政府正在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的问题。

84. 爱尔兰已向所有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发出长期邀请。人权和极端贫困问题独立专家2011年1月访问了爱尔兰。人权捍卫者状况特别报告员2012年11月访问了爱尔兰爱尔兰。

B.在国家一级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宪法保护――明文规定的权利

85. 《宪法》明文规定了大量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但不仅仅载于题为“基本权利”的一章的第40至44条中。这些权利包括:(A)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40.1条);(B)生命权(第40.3.2条和第3条);(C)人身保护权利(第40.3.2条);(D)维护良好名誉的权利(第40.3.2条);(E)财产权利,包括拥有、转让、遗赠和继承财产的权利(第40.3.2条连同第43条);(F)个人自由(第40.4条);(G)住所不可侵犯(第40.5条);(H)言论自由(第40.6.1条);(I)集会自由(第40.6.1(ii)条);(J)结社自由(第40.6.1(iii)条);(K)家庭权利(第41条);(L)父母为孩子提供教育的权利(第42.1条);(M)儿童获得某种最低水平的教育的权利(第42.3.2条);(N)信教和宣称和实施宗教活动的自由(第44条);(O)选举权(第12.2.2条、第16.1条及第47.3条);(P)竞选权(第12.4.1条和第16.1条);(Q)拥有视为同量加权的表决权(第16条);(R)由独立法官公开审理的权利(第34条和第35条);(S)在法院获得刑事审判的权利(第38.1条);(T)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38.5条);以及(U)自己的行为不得被追溯宣布为非法行为的权利(第15.5.1条)。

86. 爱尔兰政府2012年11月10日就将儿童权利写入《宪法》举行了全民公决。大多数选民投票支持在《宪法》中增加关于直接阐述儿童权利的条款。法庭已经收到对公投结果提出的一个质疑。必须等法院就收到的合法质疑作出裁决之后,才能将《公投法案》提交总统签署为法律,使有关的宪法修改条款生效。

宪法保护――未明文规定的权利

87. 《宪法》对个人权利问题作出了规定,它指出:

第40.3.1条

“国家保障其法律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并通过其法律尽可能切实地捍卫和维护此种权利。”

第40.3.2条

“国家将以尽可能最佳的方式,特别是通过法律,保护每个公民免受不公正攻击;在发生不公正事件的情况下,维护每个公民的生命、人身、名誉及财产权利。”

88. 法院在解释《宪法》的条款时,确认了一些权利,虽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指出这些权利,但《宪法》对这些权利有规定。在《宪法》没有明确指出的权利中最突出的权利包括:(A)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B)在国内旅游的权利;(C)到国外旅游的权利;(D)身体健康免受国家伤害的权利以及免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E)诉诸法律和向法院申诉的权利;(F)有法律顾问的权利;(G)通讯权利;(H)结婚的权利;(I)婚姻隐私权利;(J)生育权利;(K)未婚母亲有关她的孩子的权利;(L)儿童权利;(M)在某些刑事案件上有法律代表的权利;以及(N)有公正程序的权利。

合宪性

89. 根据《宪法》第34条,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都有权评估和确定任何法律在合宪性上的有效性。

90. 如果法院认为某项法律违宪,该法律从一开始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宪法改革

91. 2011年3月9日开始执政的政府已经召开了一次“制宪会议”,审议全面宪法改革的必要性。爱尔兰议会两院通过决议,成立了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2012年12月1日举行了首次会议。到2013年4月中旬,该委员会已审议了在批准其设立的决议中列出的5个事项:将总统任期减至5年,并将总统选举与地方和欧洲选举统一;将有选举权的年龄降低为17岁;修改第41.2条关于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的条款;鼓励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和增加妇女参与政治;以及修改《宪法》,允许同性伴侣公正结婚。委员会已经将上述前两项的报告和建议定稿,并已将报告提交议会两院。根据议会两院通过的决议,政府将在4个月之内对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作出答复,包括是否举行公民投票。

证据

92. 爱尔兰的一般规则是,通过故意侵犯某一个人的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是不可接受的。

司法审查

93. 司法审查是一个针对行使公共职责的个人或机构(包括下级法院)的补救办法,阻止它们采取违法行动,或者强迫它们依照法律行事,遵守自然正义和程序公正的基本规则。它包含调取案卷令状、书面训令及禁止等旧习惯法的补救措施。现代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迅速而有效率的方法,可以通过它,命令搁置这些机构的决定或行动,或者强迫它采取行动,或者防止它采取违法行动。

94. 正如前述,一个人寻求质疑立法的合宪性,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办法这样做。然而,司法审查程序不仅限于涉及违反宪法的案件。只有在议会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情况下,才可以确定它们无效。在超越授予的立法权力的情况下,即在附属立法是超越授权法案的行为的理由之下,也可以将附属立法搁置。此外,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对国家机关和其他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的决定提出质疑。这些机构有义务在他们的权限范围之内运作,遵守自然正义和程序公正的基本规则。可以通过司法审查,除其他外,在违法、程序违规和(或)违反公平程序和自然正义的理由之下,对任何不这样做的行为提出质疑。

95. 对违反《爱尔兰宪法》所保护的人权的行为,在爱尔兰法律中有下列补救措施:如果立法已经或将涉及违反宪法保护的权利,对立法或拟议的立法的宪法性缺陷进行司法审查;对委托的立法的宪法性缺陷或授权的委托立法的法定条款违宪性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宪法性缺陷或包括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在内的其他违法理由进行司法审查;就2003年《欧洲人权公约法》而言,如果无法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解释法规、法定文书、习惯法规则等,该法第5节规定,由上级法院发布“不符合宣布”,并将“不符合宣布”存放在议会两院。第5条第(4)款也规定,在有关诉讼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总检察长就他或她由于有关的违法行动产生的结果而遭受伤害或损失或损害提出申述的情况下,实行国家优惠补偿制度。

立法、公约和条约

96. 《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爱尔兰接受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将之作为它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的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包括构成习惯国际法组成部分的人权法。爱尔兰实行二元论制度。根据这一制度,除非由爱尔兰议会通过立法作出决定,否则爱尔兰作为缔约国的国际协议并不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97. 爱尔兰是在欧洲理事会主持下通过的人权条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欧洲人权公约》。通过2003年《欧洲人权公约法》,进一步使该公约在国内法中生效。该法规定,可以直接向爱尔兰法院和法庭就该《公约》规定的权利提出申诉。

98. 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爱尔兰有义务遵守法院对它作为当事方案件上的裁决。在若干案件上,对爱尔兰不利的裁决要求爱尔兰按照法院命令,向申诉方支付适当补偿。政府将在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的监督下,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执行法院的判决。

99. 作为欧盟成员国,爱尔兰必须遵守《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宪章》确认在欧盟机构和各成员国实施欧盟法律时欧盟公民享有具体权利、自由及原则(经济、社会以及公民和政治)。2009年12月,随着《里斯本条约》开始生效,《条约》赋予《宪章》与《欧盟条约》相同的法律约束力。

机构和国家机器

100. 政府承认独立投诉、监控和检查机构的重要性,已经建立了如下这种机构:

人权委员会和平等事务管理局

101. 人权委员会于2001年7月成立,这是《复活节协议》的一个直接结果。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按照《巴黎原则》运作,担负着增进和保护国家之内所有人的人权的职责。它有权向政府提出建议,包括立法建议,也可进行调查。

102. 平等事务管理局致力于在适用平等法律的领域中消除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它的职责还包括向公众提供关于平等法律的信息,不断审查这种法律,并提出修订建议。平等局是为实施欧盟反歧视法律而指定的国家平等事务管理机构。

平等法庭

103. 平等法庭(原平等事务调查主任办公室)为根据平等法律对关于非法歧视的投诉进行调解、调查和听审提供了一个准司法平台。它是一个法定机构,根据自然公正原则运作,其核心价值是公正、专业化、无障碍和时效性。

104. 根据政府2011年宣布的关于为维护就业权利和寻求在歧视案件上进行补偿而进行基础设施改革的建议,将现有的就业权利和劳资关系机构合并,组成一个统一的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新机构将担负平等法庭、劳资关系委员会、全国就业权利局、就业上诉法庭的职责以及劳工法院的一些职责。为赋予这一决定效力而进行的立法准备处于高级阶段。

105. 根据政府2011年宣布的关于为维护就业权利和寻求在歧视案件上进行补偿而进行基础设施改革的建议,将现有的就业权利和劳资关系机构合并,建立一个新的两层工作场所关系结构,由两个法定的独立机构组成,取代目前的5个机构。将有一个被称作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的新一审单一机构和一个单独的上诉机构,它将实际上是扩大的劳资法庭。为赋予这一决定效力而进行的立法准备工作处于高级阶段。它将把平等法庭、国家就业权利局、劳工关系委员会及就业上诉法庭的一审职责都纳入工作场所关系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就业上诉法庭的职责将被并入重新组织的劳资争议法庭。

106. 平等法庭的司法管辖范围是广泛的。它的主要作用是,对关于就业和获得物品和服务、财产处理及教育的某些方面的歧视的投诉进行调查和调解。这种保护免受歧视适用于平等法律所禁止歧视的所有9种理由。如果关于歧视的投诉胜诉,可予以纠正。如果有未遵守有关的职业福利方案的平等待遇原则的情况,法庭还调查根据1990年《养老金法》第七部分提出的关于在相同理由下的歧视的投诉。法庭在平等法律覆盖的一切场所都有司法管辖权,在注册的房地产场地上的服务除外,这种索赔应提交地方法院审理。

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

107. 政府2011年宣布了关于建立一个新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的建议。现有的人权委员会和平等事务管理局将合并为这个新机构,以加强保护人权和促进平等。委员会将有更大的权力,对议会负责。为赋予这一决定效力而进行的立法准备工作处于高级阶段。在建立新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之前,人权委员会和平等事务管理局继续运行。已为这些机构初步任命了候任专员,候任专员是通过独立于政府的公开程序选择的,以保证这两个组织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开始运作。

国家就业权利管理局

108. 为了确保在充分执行基础上加强满足法定要求,大大提高公众对履约系统的信心,于2007年2月在临时基础上成立了国家就业权利管理局。国家就业权利管理局的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和宣传,必要时检查雇主用工记录和强迫执行,实现自愿遵守就业法律。

卫生服务管理局

109. 根据2004年《卫生法》,提供卫生服务的法定职责由卫生服务管理局承担。该法规定,卫生服务管理局职责是,管理和提供或安排其他机构代表它提供卫生和个人社会服务。在卫生服务管理局成立之前,根据1970年《卫生法》,提供这些服务的职责属于地区卫生局。根据1999年《卫生(东部地区卫生局)法》,提供这些服务的职责属于东部地区卫生局。

儿童与家庭事务署

110. 根据2013年《儿童与家庭事务署法》,提供特定儿童和家庭服务的法定职责属于儿童与家庭事务署。该法规定,除其他外,儿童与家庭事务署职责是管理和提供或安排其他机构代表它提供服务,以支持和促进儿童的发展、福利和保护;支持和鼓励家庭的有效运作;以及支持推动学生上学、参与和继续学习。儿童与家庭事务署还监督和检查社区和自愿者及商业部门为学前和学龄儿童提供的早期服务。

卫生与安全管理局

111. 卫生和安全局是负责实施职业安全和卫生法律、推动和鼓励预防事故及向所有公司、组织及个人提供信息和咨询的国家法定机构。该局也是化学品注册、评估、批准和限制和其他关于化学品的立法的国家主管机构。该局的职责涵盖各经济部门的各种规模的工作场所。

国家残疾事务管理局

112. 国家残疾事务管理局就残疾人政策和做法向司法和平等部长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公共部门各组织有义务促进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实现残疾人员工占总员工3%的最低法定目标。管理局监测公共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并在公共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时,就采取的具体行动提出建议。

精神卫生(刑法)审查委员会

113. 精神卫生(刑法)审查委员会是根据经2010年《刑法(精神病)法》修订的2006年《刑法(精神病)法》建立的。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法院已经认定不宜受审或鉴于精神病原因无罪并转移到指定中心拘留的人的拘留进行审查。该委员会还审查为了护理或治疗目的从监狱转移到指定中心的人的拘留。目前,中央精神病医院是国家的唯一指定中心。

监察员、信息专员及环境信息专员

114. 设立监察员的法律的生效时间可追溯到1980年。该法规定,对有关政府部委、卫生服务执行局、公立医院和地方当局的行政行为的投诉进行审查。2012年《监察员(修正案)法》加强了监察员的权力,将该法扩展至涵盖至少150个公共机构,譬如,其中包括所有第三级机构。监察员在维护公民在与公共机构打交道中的权利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15. 虽然监察员办公室和信息专员办公室是不同的法律实体,但自信息专员办公室于1997年成立以来,它们由同一人主管,两个办公室一直在一起办公。2007年,作为爱尔兰执行《奥胡斯公约》的一部分,将环境信息专员的职责也添加到该人的职责上。专员负责审查(根据请求)公共机构作出的与与信息自由和获得环境信息要求有关的决策,并在必要时作出有约束力的新决定;审查《信息自由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共机构遵守这些法律的规定;以及编写并公布关于这些法案实际实施情况的评论。环境信息专员也可以将根据该法提出的上诉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转交高等法院裁决。

国防军监察员

116. 根据2004年《监察员(国防军)法》,设立了国防军监察员。国防军监察员为国防军成员和前成员提供在内部申诉程序已用尽的情况下进行申诉的程序。

国家警察监察委员会

117. 国家警察监察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警察投诉管理机构,它有权直接和独立地调查对国家警察中的成员的投诉或显示国家警察可能已犯罪或发生了可能应该处以纪律处分行为的任何事项。

儿童事务监察员

118. 儿童监察员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包括独立地处理年轻人或由成年人代表年轻人提出的投诉;从事沟通和参与工作,包括支持公众了解儿童和年轻人的权利;从事涉及研究和政策的工作,包括就儿童权利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数据保护专员

119. 该专员负责维护数据保护法律所规定的个人权利和责成数据控制人员履行其义务。该专员独立地履行职责。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可以向专员提出投诉。

新闻监察员和委员会

120. 爱尔兰新闻委员会和新闻监察员办公室维护和促进爱尔兰报纸和杂志的专业和道德标准。新闻监察员办公室确保人人都可以使用一个迅速、公正及免费的独立的媒体投诉机制。这些机构的目的是,确保新闻自由不被滥用,确保为公众利益服务。

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小组

121. 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号决议》的爱尔兰《国家行动计划(2011-2014年)》执行情况监测小组,由50%的学术界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50%的政府代表组成,有一个独立的主席。监测小组负责定期和系统地审查在实施《国家行动计划》宗旨、行动及目标上取得的进展。

语言事务专员

122. 语言事务专员办公室是一个根据2003年《官方语言法》设立的完全独立的机构。2003年法律规定了专员的职责和权力,主要是监测公共机构执行该法的情况。

监狱检查员

123. 监狱检查员对14所监狱和拘留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并就检查的每个机构的情况编写报告,并将这些报告连同《年度报告》一起公布。

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

124. 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是一个独立机构,建立该机构旨在推动爱尔兰卫生和个人社会护理服务的持续改善,监测这些服务的安全性和质量,促进以人为本的护理,为公众利益服务。管理局的职责扩展至包括公共、私人(在社会护理职能之内)和志愿机构的质量和安全性。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向卫生部长和儿童和青年事务部长报告,其法定职责是:

确定卫生和社会服务标准;

登记和检查老年人住宅中心和残疾人住宅中心;

监测卫生和个人社会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以及

必要时调查使用这些服务的人关于卫生和福利的严重关切。

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的职责还包括,为儿童服务制定标准和进行检查。卫生信息和质量管理局检查保护和福利服务情况;检查提供寄养照护的儿童居住中心,包括在由儿童和家庭事务署(以前的医疗服务中心)提供的安全设施中为儿童提供强化支持的安全单位。它还检查孩子的拘留学校。

金融服务监察员

125. 金融服务监察员独立处理消费者就他们与所有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交易事宜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投诉,包括涉及抵押贷款和其他消费信贷事项的投诉。

精神卫生委员会和精神卫生服务监察局

126. 精神卫生委员会的职责是,促进、鼓励和推动在提供精神卫生服务上采用高标准和良好的做法,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被拘留患者的利益。

127. 精神卫生服务监察局根据法律要求,每年查访和检查每一个批准的中心,如果监察局认为适当,查访和检查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任何其他处所。作为检查过程的一部分,监察局的职责包括确定批准的中心遵守任何适用的《行为守则》或法规的程度。

公民信息委员会

128. 公民信息委员会免费提供关于广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的信息和咨询,并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它也支助由全国113个公民咨询中心组成的自愿网络、公民信息电话服务、手语翻译服务及全国宣传服务。

资金、咨询和预算编制服务局

129. 资金、咨询和预算编制服务局是一个全国免费、保密和独立的服务机构,为陷入债务或有陷入债务危险的人提供服务。资金、咨询和预算编制服务局由政府通过公民信息委员会资助,它在设在地方社区一级的中心网络开展工作,该网络的任务是协助遇到包括抵押债务等消费债务问题的人。

私人住宅租赁事务委员会和租赁法庭

130. 私人住宅租赁事务委员会是根据2004年《住宅租赁法》设立的,它管理全国租赁登记体系,解决业主与租户之间的纠纷。2012年《住宅租赁修订案(2号)》一旦生效,将扩大私人住宅租赁事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由批准的住房机构向社会住房租户出租的住宅也将包括在该法管辖范围之内。租赁法庭是根据1983年《住房(私人租用住所)(修正案)法》设立的,是裁定原先租金受控制的住宅租用条件的仲裁机构。2012年《住宅租赁修正案(2号)》一旦生效,也将为私人住宅租赁事务委员会与租赁法庭合并赋予法律效力。

民间社会

131. 爱尔兰全力致力于建设一个多元化和开放的民主社会,并珍视多样化和具有包容性的民间社会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政府承认社会对话可以对社会各界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作出贡献,特别是在解决目前国家面临的困难上。部长和他们的部委继续与社会各界的代表进行定期互动。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非政府组织在人权领域的作用。为了为外交贸易部与非政府组织社区代表之间定期交换意见提供一个正式框架,成立了外交贸易部与非政府组织联合人权委员会,由非政府组织代表和专家及该部官员组成。除此委员会外,每年举行一次人权论坛,邀请所有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参加。

C.在国家一级增进人权的框架

全国和地区议会和委员会

132. 爱尔兰有许多议会联合委员会,它们审议重要的人权和公共事务问题。除其他外,这些联合委员会包括:社会保护联合委员会,卫生和儿童事务联合委员会,司法、国防和平等联合委员会,外交事务联合委员会,其中包括人权小组委员会和发展合作小组委员会。

人权文书的散发

133.外交贸易部网站(www.dfa.ie)载有关于爱尔兰批准的主要人权公约的信息和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执行这些公约情况的国家报告。负责执行和遵守联合国人权文书的各个政府部门也负责散发人权文书。

134. 已经以两种国家语言印刷并广泛散发了《世界人权宣言》。也向公众提供和向众议院议员分发了爱尔兰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文本。

提高公职人员的人权意识

135. 爱尔兰政府的目标是,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知晓他们根据各个人权文书承担的义务。对包括国家警察成员、国防军成员和在爱尔兰监狱服务管理机构工作的监管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进行人权培训。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对文职人员和公务员进行关于它们承担的人权义务的培训。

136. 爱尔兰国防军在设在国防军培训中心的联合国爱尔兰培训学校为爱尔兰国防部队成员和来自其他国家武装部队的参与者提供持续的人权培训。一揽子全面培训计划是基于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的方案。

137. 人权培训也是监管人员正式就职、在职培训课程的重要部分。在这种培训过程中,利用一切机会,培育和促进在对待被监管者上尊重人权。为监狱官员提供的基本培训强调罪犯的人权。教育他们,剥夺自由是国家可以使用的最敏感和影响最深远的权力,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则,在尊重每个人都有权享有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情况下使用这一权力。培训的重点内容是《欧洲人权公约》、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欧洲监狱规则》以及欧洲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的工作。

138. 爱尔兰监狱服务学院与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合作,以各自关于监狱培训联络员的参与方法为基础,开发了一个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者”人权课程。培训内容包括有关的人权框架及诸如尊严、尊重、平等、相称性及透明度等人权原则的实际应用。这将能使培训者为爱尔兰全国所有监狱人员提供两个小时的培训课程,培训课程以监狱官员与囚犯的日常互动中的尊严和尊重原则为重点。将在2013年12月启动该方案。

139. 人权培训是国家警察所有新成员和成员培训的核心部分。1999年,设立了一个专门的人权办公室,负责国家警察人权领域的培训和教育政策。它也有一个与全国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团体进行磋商的职能。人权办公室还作为国家警察战略性人权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运作。将警察尊重人权文化主流化和向警察灌输尊重人权文化,是国家警察战略性人权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重点。

140. 在国家警察战略性人权咨询委员会秘书处中,既有国家代表,也有民间社会人权倡导者代表。国家行为者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助理专员(主席),高级警察官员,警察文职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司法和平等部官员。民间社会代表包括下列组织成员:爱尔兰人权委员会,爱尔兰公民自由委员会,平等事务管理局,以及大赦国际。

141. 国家警察战略性人权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有如下职责:

在实施人权倡议上取得进展,在所有组织实现文化变化;

宣传人权政策和程序(内部和外部);

确保最好的人权做法处于我们治安服务的核心。

142. 附属于爱尔兰国家移民局的警察接受与他们作为移民官的作用相适应的额外培训。同样,被分配履行第一线移民控制职责的爱尔兰入籍和移民服务管理局的文职移民官员,也接受适当的人权培训。培训课程涵盖国际人权机制、贩卖人口及发展文化能力等内容。

143. 爱尔兰海外援助方案――“爱尔兰援助”――以公众参与发展和人权为重要重点,主要是以在中小学层面开展工作的形式提供,也对非正规教育部门提供。此外,“爱尔兰援助”通过设在都柏林市中心的爱尔兰援助信息和志愿服务中心,开展多种外联和交流活动。

通过教育方案和政府主办的宣传运动提高人权意识

144. 在初级和初级之后层面处理人权问题,在一些第三级教育机构实施人权方案。

145. 在小学一级,人权是所有课程的广泛范围内的突出内容,以综合方式进行教育。在这个层面上,最强调的是“社会、个人及卫生教育”。“发展公民意识”是贯穿幼儿班到初等教育结束的强制课程中的一个核心元素。

146. 除上述外,教育和技能部与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合作,实施与北爱尔兰的《跨国界初级人权教育倡议》。该项目是大赦国际组织英国分会和爱尔兰分会、爱尔兰全国教师组织、阿尔斯特教师工会及国际教育组织的联合倡议,参与者包括边界北部和南部教育部和课程设置机构代表。这一倡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在北爱尔兰和爱尔兰初级教育系统将人权教育主流化,支持爱尔兰岛上的人权文化发展。

147. 在小学之后的学校,也可以在所有课程的广泛范围内传播人权知识。人权知识常常包涵在“社会、个人及健康教育”、历史、地理、商业研究和“公民、社会和政治教育”中。“公民、社会和政治教育”目前是一个考试科目,是初级之后学校的核心课程的一部分。它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理解七个重要概念,即:民主,权利和责任,人的尊严,相互依存,发展,法律,以及管理。

148. 在2012年10月公布的《初级教育新框架》中,以24个“学习目标”对初级教育的核心学习内容作了描述。其中之一规定,在“初级教育”结束时,所有学生都应该“懂得作为一个有权利和责任的活跃公民在当地和更广泛范围的涵义”。此外,框架的原则之一是“包容教育”,“与他人合作”的重要技巧将有助于应对冲突、合作、尊重差异及为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做贡献。在我们对人权的理解和认识中,所有这些都是重要技能。从2014年9月起,将分阶段启动新框架。从2014年9月起,将在学校提供新的短期“公民、社会和政治教育”课程。

149. 2013年1月,教育和技能部长和儿童和青年事务部长推出了一个《关于欺负的新行动计划》。这个计划列出了12项行动,来帮助预防和解决小学和中学的欺负问题。它也旨在在爱尔兰学校和社区促进尊重多样性和包容性。

150. 《在学校提供平等机会》是教育包容的行动计划。《在学校提供平等机会》旨在确保最弱势学校从一揽子全面支持中获益。《在学校提供平等机会》是为了纠正小学和小学之后学校的弱势而采取的一系列干预措施中的一个元素。也通过提供二次教育和培训机会和参与成人措施的机会,支持社会上参与人数低的群体更多参与教育和培训。

高等教育

151. 在高等教育中,提供一系列有关人权的课程。人权学习不仅是法律、政治及国际关系等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包括社会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及性别研究等范围广泛的学科的内容。爱尔兰有两个专门研究人权的中心:科克大学刑事司法和人权中心和位于戈尔韦郡的爱尔兰国立大学爱尔兰人权中心。此外,在爱尔兰高等教育机构中的一些中心非常注重人权,其中包括都柏林圣三一学院的冲突后司法中心和都柏林大学的平等研究中心。

152. 维护和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权,是高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根据2004年《平等法》、2000年《平等地位法》及2005年《残疾人法》,要求高等教育提供者预防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歧视和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所有机构都有处理关于欺负和骚扰的投诉政策和程序,也有行为守则和道德政策。在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支持服务包括残疾人、咨询及医疗服务,以及在线信息服务和由个人辅导员提供的教牧关爱。

153. 有一系列举措和支持旨在确保包括有残疾背景的人和少数族裔的人在内的所有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2003年,在高等教育局之内,建立了接受高等教育平等机会国家办公室,促进参与人数底的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性。该国家办公室管理向残疾人支持服务机构提供由欧洲社会基金资助的残疾学生基金及为有资金困难的学生设立的学生援助基金。2008至2013年《接受高等教育平等机会国家计划》表明了国家对接受高等教育平等机会的承诺,并列出了实现接受高等教育平等机会的目标。

154. 为了支持这一国家承诺,高等教育局通过“战略性创新基金”,为许多平等机会举措提供基金,其中包括:改革“高等教育机构入学路径”和将它主流化,以及“残疾人接受教育机会路径”。它们分别以在毕业证书考试中降低分数,为来自社会和经济弱势背景的学生和残疾学生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许多高等教育机构制定了方案,以扩大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譬如,其中包括:都柏林理工学院的“社区链接方案”,该方案在教育上支持弱势儿童和成年人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都柏林市大学的“都柏林市大学在社区”举措,该举措为增加在当地社区获得教育机会而提供活动中心;以及都柏林圣三一学院的“圣三一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方案”。

155. 爱尔兰高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和教职员工中积极宣传活跃公民。在这方面,设在戈尔韦郡的爱尔兰国立大学爱尔兰人权中心是先行者,它将民间参与写入《战略计划(2009–2014年)》。自2001年成立以来,设在戈尔韦的郡爱尔兰国立大学爱尔兰人权中心的“社区知识倡议”积极促进公民参与,举办了生气勃勃的学生自愿者活动,将服务学习纳入学位课程,以及支持与社区伙伴进行合作研究和知识交流。都柏林市大学的年度“校长参与奖”表彰参与更加广泛的社区生活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柏林圣三一学院的“自愿辅导方案”使都柏林圣三一学院学生能够辅导当地Pearse街和Ringsend社区的儿童和青少年。由设在戈尔韦郡的爱尔兰国立大学爱尔兰人权中心领导、“战略性创新基金”资助的“校园参与网络”,为学生提供更多服务性学习、基于社区的学习及志愿者工作机会,也在所有爱尔兰大学中宣传活跃公民。

156. 在承认迄今在支持公民参与领域取得的成绩的同时,2030年《国家高等教育战略》呼吁“高等教育机构更加稳定地参与它们所在和所服务的社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为此,高等教育局支持将“校园参与网络”扩大为全国公民参与平台。此外,高等教育局正在为这一领域制订绩效评估框架,支持高等教育机构参与任务的战略性发展。

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157. 爱尔兰有一个强大活跃的非政府组织社区,它们在人权教育上发挥着核心作用。它们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特别论坛和更广泛的途经,向政府提供关于影响基层人民的人权问题的重要信息。与此同时,它们教育公众了解他们可以使用的人权方案和保护。与非政府组织磋商,是人权报告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国际上和在发展合作和援助范围之内推动人权

158. 推动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一直是爱尔兰外交政策的基石。爱尔兰有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良好记录,以消除贫困、脆弱及被边缘化状况。爱尔兰以发展发展中国家在千年发展目标指引下自己这样做的机构和能力为重点。爱尔兰官方援助方案“爱尔兰援助”是外交贸易部工作的一部分。爱尔兰援助集中于扶贫,尽管目前存在经济困难,爱尔兰继续努力保持数量可观的援助预算,因此在提供援助上爱尔兰继续是世界上最好的国家之一。爱尔兰2012年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的0.48%。2011年3月的《政府方案》确认用国民总收入的0.7%提供官方发展援助的承诺。在2013年5月推出的《爱尔兰国际发展新政策――一个世界一个未来》中,再次确认了这一承诺。

159. 爱尔兰承认,享有所有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及社会权利)对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同样,发展对于充分行驶这些权利也是必不可少的。根据新发展政策,爱尔兰承诺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支持,包括通过确定人权和问责制为实施援助方案的优先行动领域,通过确定将对人权的承诺作为选择“爱尔兰援助”重要伙伴国家的标准,通过更加重视对男女平等和残疾人权利的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支持。“爱尔兰援助”以一些重要方式支持人权工作。譬如,治理和民间社会开支约占我国总预算的15%,大大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平均数。还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其他人权举措提供支持。爱尔兰通过“爱尔兰援助”,向在人权问题上工作的广泛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助,支持若干发展中国家的人权委员会。

D.国家一级的报告程序

160. 下表显示负责协调根据联合国主要人权文书提交的报告的编写的政府牵头部门。

联合国文书

牵头政府部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外交贸易部的人权股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外交贸易部的人权股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司法和平等部的监狱政策司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司法和平等部的男女平等股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和青年事务部的政策、战略发展和商业支持股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司法和平等部的促进移民融入办公室

161. 爱尔兰所有人权报告的初始起草过程,都有与所有有关部委的部间会议参与。在起草的各个阶段,都与民间组织进行广泛磋商。也邀请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就报告进行磋商,在它的继承机构成立之后,也邀请它进行磋商。

162. 爱尔兰政府承认非政府组织在推进和实施条约所规定的权利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编写国家报告的通常做法包括与广泛的相关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

E.关于人权的其他信息

163. 2011年10月,爱尔兰通过了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程序的第一次审议。2012年3月,爱尔兰向联合国提交了工作组报告附录。在联合国会员国提出的127条建议中,爱尔兰接受了91条,部分接受了17条,不接受19条。爱尔兰承诺于2014年年初提交关于接受的建议的进展情况的自愿中期报告。

三.关于非歧视与平等和有效补救措施的资料

164. 爱尔兰在促进和保护平等和免受歧视原则方面已经名列前茅。爱尔兰有一整套旨在确保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法律。下表列举了主要法律:

《爱尔兰宪法》第 40.1 条、第 40.3.1 条、第 40.3.2 条及第 44.2.3 条

《不公正解雇法 ( 1977 - 2007 年》》

1980 年《监察员法》

1989 年《禁止煽动仇恨法》

1990 年《养老金法》

1994 年《保护产妇法》

1995 年《 领养 假法》

1995 年《民事法律援助法》

1998 年《育婴假法》

1998 年《就业平等法》

1998 年《教育法》

2000 年《平等地位法》

2000 年《人权委员会法》

2003 年《烈性酒法》

2003 年《裁员补贴法》

2004 年《平等法》

2004 年《住宅租赁法》

2004 年《社会福利 ( 杂项规定 ) 法》

2004 年《公务员管理 ( 招聘和任命 ) 法》

2007 年《保护就业 ( 额外集体裁员和相关事项 ) 法》

2008 年《民法 ( 杂项规定 ) 法》

2010 年《商船运输法》

2010 年《 同居者 的民事伴侣关系和特定权利和义务法》

2011 年《民法 ( 杂项规定 ) 法》

2011 年《部长和秘书 ( 修正案 ) 法》

2012 年《保护雇员 ( 临时机构工作 ) 法》

2012 年《平等地位 ( 修正案 ) 法》

《工作场所骚扰和性骚扰行为守则》, 2012 年第 208 号法律 文书 。

165. 已经制定的主要法律包括《就业平等法(1998-2011年)》和《平等地位法(2000-2012年)》。这项法律禁止在就业场所和在获得诸如住房、医疗和教育等商品和服务方面基于性别、民事地位、家庭地位、性取向、宗教、年龄、残疾、种族、游民群体成员等9种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歧视。这项法律还禁止伤害,譬如,禁止由于他或她根据平等法提起诉讼或提供证据或使用合法手段反对这一法律所禁止的歧视而歧视这个人。

166. 这些法律确立了必要的机制结构,建立了平等事务管理局和平等法庭,以确保有效地实施法律。第101至106段阐述了这一基础设施的发展情况。

167. 在平等法律上的最新进展包括下述:

继为同性夫妇引入了登记的民事伴侣关系之后,将禁止基于婚姻地位的歧视延伸至包括登记的民事伴侣关系,同时把“婚姻状况”改为“民事状况”;

增加了在就业场所实施歧视可能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为低收入工人提供更多补偿。

168. 这些法律也使爱尔兰作为欧盟成员国承担的义务在国内法律中生效,以实施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3条通过的第2000/43/EC号、第2000/78/EC号及第2004/113/EC号欧洲理事会指令和根据该条约第141条通过的第2002/73/EC号和第2006/54/EC号理事会指令规定的社区举措。这些指令通常被称为平等指令,规定基于性别、种族或民族出身、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及性取向的平等待遇。

169. 这些指令总体效力要求成员国在就业、自我就业或职业培训等方面禁止基于性别、种族或民族出身、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及性取向的直接或间接歧视。同时也禁止性骚扰和性侵害。第2000/43/EC号和第2004/113/EC号指令禁止在获得和提供商品和服务方面基于种族和性别的歧视。第2000/43/EC号指令则禁止在社会保护、社会优势和教育等领域的种族歧视。

性别平等主流化

170. 政府程序要求向内阁提交的所有实质性建议,都必须考虑建议对性别平等、残疾人士和弱势群体的影响。

171. 平等事务管理局开发了一系列的工具,可供政府部门、地方当局、公共服务提供商及其他机构用来检验它们的政策,以免它们的政策对平等法律规定保护的任何人群造成不利影响,并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最佳使用资源。近年来,平等事务管理局还总结了经验,编写为《利益平等工具》。这份出版物既适用于公共部门,也适用于私营部门,它概述了在平等方面的投资带来的益处,并提供了一系列侧重于提供服务的平等工具(平等地位政策、平等地位审议、平等情况审查及平等影响评估等)。通过诸如公共服务平等学习网络等举措,传播良好做法,提供技术帮助。

172. 从2007年开始,平等事务管理局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平等主流化股,作为《人力资本投资运营方案(2007-2013年)》的举措之一。《人力资本投资运营方案》是一个价值13.6亿欧元的计划,由欧洲社会基金提供资金,旨在应对2007至2013年期间爱尔兰劳动力市场和人力资本发展的需求。平等主流化股的主要目的是,致力于为爱尔兰在进入和参与劳动力市场上遇到障碍的特定群体纠正在劳动市场上的差距,包括男女不平等和更广泛的不平等造成的障碍。该方案包括一套措施,寻求改善在爱尔兰平等法律涵盖的9个理由上遭受不平等的群体进入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173. 政府关于建立一个新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的建议,还包括引进公共机构的一项明确义务,即在履行职责时适当尊重人权和平等。目的是公共机构有义务正式审议与它们的工作有关的人权和平等问题,将它们对有关问题的想法纳入它们的《战略计划》,在它们的年度报告中就有关问题和事件作出报告。爱尔兰人权和平等委员会将提供支持和指导。在第110段中提供了详情。

促进男女平等的举措

174. 《国家妇女战略(2007-2016年)》是一个整个政府的战略,此战略是由时任总理于2007年4月推出的。由当时的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主持的部门间委员会根据政府对《北京行动》的承诺编写了该战略。在编写阶段,与民间社会进行了广泛磋商。

175. 《国家妇女战略》的目标是:“一个所有妇女享有与男子一样的平等、可以发挥她们的全部潜力同时享有安全和有意义的生活的爱尔兰”。战略包括20个重要目标和200多项行动,有三个主要次主题:向妇女提供平等的社会经济机会;确保她们的福祉;以及妇女作为平等和活跃公民参与。

176. 旨在为妇女提供平等社会经济机会的第一个主题涵盖以下10个目标(分目标):

为妇女提供平等社会经济机会

1-A.

增加加入劳动队伍的妇女数量

1-B.

缩小男女薪酬差距

2.

促进妇女在劳工市场取得进展

3.

支持更多妇女成为企业家

4.

寻求确保妇女和女孩在教育制度中充分发挥她们的潜力

5-A.

确保优化儿童保健服务,以满足父母和儿童需求

5-B.

确保护理基础设施支持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6-A.

减少贫穷妇女数量

6-B.

减少贫穷单亲母亲人数

6-C.

通过增加养老金的覆盖面来减少贫穷妇女人数

177. 旨在确保妇女福祉的第二个主题包括下列11个目标(分目标):

确保妇女的福祉

7.

提高妇女的工作/生活平衡度

8-A.

通过实行以男女平等为重点的政策,改善爱尔兰妇女的健康状况

8-B.

改善爱尔兰妇女的身体健康状况

8-C.

善爱尔兰妇女的生殖健康和性健康状况

8-D.

改善爱尔兰妇女的心理健康状况

8-E.

促进爱尔兰妇女的健康生活方式

9.

增加爱尔兰妇女参加体育运动和体育活动的人数

10.

确保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在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

11.

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受欺负和骚扰

12.

通过改进为受害人提供的服务,加上有效的预防和起诉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

13.

解决贩卖妇女和儿童问题

178. 旨在使妇女成为平等和活跃公民的第三个主题包括以下7个目标(分目标):

作为平等和活跃公民参与

14.

增加在决策地位上的爱尔兰妇女人数

15.

增加参与艺术工作的爱尔兰妇女人数

16.

积极使用媒体支持男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

17-A.

通过“爱尔兰援助”促进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

17-B.

使用多边援助和发展政策,促进发展中国家妇女的作用和男女平等

17-C.

增强“爱尔兰援助和发展伙伴”的能力,以便有效应对在冲突中、冲突后和发展环境中基于性别的暴力

17-D.

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联合国系统的所有部分

179. 该战略还包括有助于该战略实施和有助于在关于所有政府行动的决策中提高对男女平等问题的认识的行动。

180. 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主持的部门间委员会和“全国妇女战略监控委员会”监督该战略的实施。“全国妇女战略监控委员会”包括社会伙伴,由负责残疾人、平等、精神卫生和老年人事务的国务部长任主席。

妇女平等措施

181. 《妇女平等措施》是一个为妇女实施的积极行动方案,目的是通过一系列主要由当地社区团体实施的项目实现男女平等。《妇女平等措施》得到欧洲社会基金在《人力资本投资运营方案》下提供的资助和财政配套资金。《妇女平等措施》的目的(由三个部份组成)是,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下述积极行动:改善妇女在准备就业方面获得教育、培训和个人发展的机会;支持从事创业活动的妇女;支持妇女在就业上取得进展。

182. 经济下滑已经限制了支持《妇女平等措施》的财政配套资金,导致资金比起初计划的更加有限。在起初几年中,向约40社区团体提供资金。然而,在2013年,不得不将供资项目减少为目前为劳动力市场之外的妇女工作的25个项目,以及另外2个每年提供资助并取得成功的创业项目。

183. 自2009年以来,《妇女平等措施》已经帮助总共11,350名妇女参与发展机会,使她们重新就业,或者使她们重新获得主流教育和培训机会。

184. 譬如,2012年的《妇女平等措施》活动数据显示:

共有1,964名妇女参加了关于劳动力市场的启动课程(妇女平等措施的第一部分);

2012年,在《妇女平等措施》第一部分参加者中,共有566名妇女(占28.8%)走向就业或升入另一个教育/培训方案。

2012年,1,069名妇女参加了由社区团体举办的创业培训,共有197名妇女(占18.4%)进入创业初期阶段。

国家预防家庭、性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办公室

185. 爱尔兰政府于2007年6月建立了国家预防家庭、性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办公室,以帮助协调国家对家庭、性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应对。所有这些暴力都对妇女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国家家庭、性和基于性别的暴力战略(2010-2014年)》列出了林林总总行动措施,既包括预防、识别和了解这些暴力的一级干预措施,也包括关于报告、转交和确保对暴力行为妥善应对的二级干预措施。

爱尔兰全国妇女委员会

186. 爱尔兰全国妇女委员会于1973年建立,是爱尔兰的主要全国妇女成员组织。爱尔兰全国妇女委员会寻求实现男女完全平等。爱尔兰全国妇女委员会的任务是,“清晰表达它们的成员的意见和经验,确保在就影响各界妇女生活的事项作决定的任何时候,能够听到它们的成员的声音”。其成员包括来自各种背景、阶层及地区的165个成员团体。其正式成员向符合下述条件的组织开放:至少有10名个人成员,赞同全国妇女委员会的理念、使命及价值,以及在它们自己的工作中明确地寻求增进爱尔兰妇女平等(通过直接服务、政策、宣传或其他方法)。在申请成为会员之前,该组织必须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187. 爱尔兰财政部继续为爱尔兰全国妇女委员会提供核心资金。爱尔兰全国妇女委员会是一个伞状组织,由约150个代表妇女利益和关切的非政府组织组成。政府承认它是一个表达妇女关切和观点的重要组织。它从政府获得几乎所有核心资金。2013年,核心资金达到300,000欧元。它在政策问题上独立于政府,只对自己选出的执行委员会和成员负责。它的来自政府的资金源自1992年向当时的政府提出的建议:即爱尔兰全国妇女委员会在地区和全国提供妇女组织,为共享和形成妇女的看法、意见、经验及观点提供论坛;通过在全国的工作,爱尔兰全国妇女委员会将妇女的观点和视角带到政策和决策上,同时鼓励和支持它的下属组织和其他妇女团体在当地和区域开展工作;以及为全国妇女组织制订领导和发展方案。

188. 除发展方面的作用外,在实施和审查政策措施方面,它被公认是一个知情的和建设性的贡献者,它的领导人经常与高级政治家和决策者进行互动。

在国家委员会中的妇女代表

189. 《政府国家振兴方案(2011-2016年)》重申了1993年政府的承诺,即采取措施确保每个性别在所有国家委员会至少占40%。已将这一承诺纳入《国家妇女战略(2007-2016年)》,并与欧洲联盟和联合国有关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目标相连接。

190. 2011年4月,政府同意在有关政府部委网站上公布国家委员会的未来职位空缺,邀请参加申请的公告包含如下内容:“在考虑申请时,适当考虑政府关于国家委员会中性别平衡的政策”。

191. 每年对国家委员会取得的进展进行监测。近年妇女参与国家委员会的综合数据表明,国家委员会约34%的职位由女性担任。与报告的2002年6月的29%的比例相比,这是一个进步。然而,在实现性别目标上,进展缓慢,政府部门之间仍然存在重大差异。在过去几年中,已经出现了一个模式:在重点为“关怀”的委员会中,有相当多的妇女;而在重点为经济或商业的委员会中,妇女数量很少。

192. 关于2011年12月31日在国家委员会任职的成员的主要数据如下:

2011年,妇女参与国家委员会的比例是33.9%(与2009年相似),比2010年的34.67%略有下降;以及

2011年,按性别分类的国家委员会主席情况是;男子占79%,妇女约占21%。2010年底之后,妇女主席数量只增长了1%多一点。

关于人口中属于特定弱势群体的人的人权状况的一般资料

残疾人

193. 据残疾人状况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提供的信息,在爱尔兰残疾人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

194. 2000年6月,政府推出了主流化举措,要求公共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为残疾人的服务与为其他公民的服务整合。

195. 2000年6月,根据法规,建立了国家残疾事务管理局,该局负责制定和监控残疾人服务标准,就残疾政策和做法提出建议。国家残疾事务管理局由政府提供资金。

196. 2000年《国务委员会法》确定国务委员会为主流信息提供者,由社会和家庭事务部提供资金。该委员会有一个法定承诺,即协助和支持人民、特别是残疾人确定和了解他们的需求和选项,获得他们有权获得的社会服务。2007年《公民信息法》修订了2000年《国务委员会法》,将国务委员会名称改为“公民信息委员会”。2008年《社会福利(杂项规定)法》将公民信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进一步扩展,将“财务咨询和预算服务”包括进来。2013年,向公民信息委员会提供的资金总额从2010年的4,498.6万欧元增至4,754万欧元。

197. 2011年11月,残疾、平等、精神卫生和老年人事务部长任命了一个新小组,协助她实施《国家残疾战略》(这个战略是2004年开始实施的,现在仍然是政府在这一领域的政策重点)。这个新小组是“国家残疾人战略实施小组”(由11个政府部委、市和郡管理协会、国家残疾事务管理局及全国残疾人利益相关者团体组成)。2013年7月,公布了一个《国家残疾人战略实施计划》,该计划包括正式监控程序。

198. 这些举措是爱尔兰反歧视法律框架和其他反歧视措施的补充。

199. 《国家残疾战略》的主要元素是:

2005年《残疾人法》;

2007年《公民信息法》,该法使公民信息委员会(原国务委员会)有能力为残疾人提供个人宣传服务;

2004年《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教育法》;

6个政府部委制定的部门计划。

200. 2005年《残疾人法》是一项贯穿各领域的法律,是一个积极的行动措施,旨在支持向残疾人提供特定残疾服务,改善残疾人获得主流公共服务的机会。在起草这项法律的过程中,政府在全国进行了广泛咨询。遵守《残疾人法》,是对所有政府部门的法定要求。

201. 2005年《残疾人法》为各种各样的旨在提高残疾人在爱尔兰社会中地位的积极行动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础,其中包括:

独立地评估个人健康服务需求(及在适当情况下的教育需求)及概述提供的服务的相关的《服务说明》,可以进行独立的投诉、申诉和执行;

有责任使公共建筑和服务能够被使用,要求6个重要政府部门发布部门服务计划及相关的投诉机制,可以与监察员联系;

公共机构有义务积极主动地雇用残疾人。该法第5部分对公共部门招聘和雇用残疾人确定了一个法定目标,目前定为3%。公共机构必需向监测委员会提交关于实现目标的情况的年度报告;

限制为就业和保险目的而使用基因检测信息;以及

建立一个“卓越通用设计中心”。2007年初,根据该法第6部分,在国家残疾事务管理局之内建立了“卓越通用设计中心”。“通用设计”是指使环境的设计和建造在最大程度上可以被人进出、理解和使用,不论他们的年龄、体型或残疾。“卓越通用设计中心”的使命是促进环境发展。

202. 已经开始实施《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教育法》中的相当大部分,主要是关于建立国家特殊教育委员会和在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的教育上推广包容性做法的部分。该法案的其余部分有待实施。政府将为实现《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教育法》的目标而制定一个计划,以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

203. 爱尔兰政府考虑到需要确保满足公约所有的必要的立法和行政要求,准备尽快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爱尔兰首先要能够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包括对国内法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才成为条约的缔约国。

204. 在许多方面继续实施《爱尔兰国家残疾人战略》,这些方面包含公约的许多规定。此外,一个关于公约的部门间委员会负责监测批准所需要的其余的立法和行政行动。委员会已将由各个政府部门审议的问题确定为其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各个部委正在进行这项工作。根据委员会的要求,在这方面的主要法定机构国家残疾事务管理局正在协助委员会评估批准所需的其余要求,以确实确保所有问题都得到解决。

205. 在这方面,一个重要要求是制定能力法律。《政府方案》包含推出一个符合公约的法案承诺。2013年7月,公布了该法案。该法案是基于公约所载关于支持能力受损的人参与决策和行使他们的基本权利的原则。经过修改的法案名称《协助决策(能力)法案》反映了这个想法。

游民群体成员

206. 在住宿方面,“游民”一词是指2000年《平等地位法》定义的爱尔兰游民:

“‘游民群体’是指通常被称为游民和被(他们自己和其他人)确定为有共同历史、文化和传统、包括在历史上在爱尔兰岛上过着游牧生活的人群。”

207. 政府已经在一系列法律、行政和制度规定中,承认爱尔兰游民群体的特殊地位。除《平等法》外,这些法规包括由地方当局为游民提供住宅的法律,在有游民组织投入的情况下制订的关于卫生、教育和住宅的特定游民战略。

208. 爱尔兰游民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宪法》规定的公民和政治权利。重要的反歧视措施1989年《禁止煽动仇恨法》、1977年《不公正解雇法》、《就业平等法》及《平等地位法》都具体确定游民凭名称就是一个受到保护的群体。从《欧盟种族平等指令》转换而成的2004年《平等法》在法律所载的所有9个理由上都适用该指令所规定的保护,包括游民群体理由。因为使这些国际文书生效的爱尔兰法律明确规定保护游民,因此在欧盟指令和国际公约中规定的为少数族裔提供的所有保护都适用于游民。

209. 政府致力于打击对游民的歧视,已将游民群体成员确定为平等立法规定的非法歧视理由中的一个单独理由。这并不意味着向游民提供比少数民族成员低的保护。相反,在平等法律中对游民的单独确认,保障他们明确受到保护。

游民民族

210. 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组审议爱尔兰向理事会提交的根据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议程序编写的报告的过程中,司法和平等部长艾伦·沙特先生被询问了许多事情,其中被问到关于游民在爱尔兰社会的地位。一个代表具体建议爱尔兰应该承认游民为一个少数民族,而其他讲话具有更笼统的性质。部长回答说,正在认真考虑给予这样的承认。现在仍在考虑。

游民问题高级别小组

211. 2003年12月,根据总理要求,由内阁社会包容委员会发起,建立了游民问题高级别小组。它的职责是,确保参与提供游民特定服务的相关法定机构在地方一级提供综合服务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取得更好的结果。该小组2006年3月向政府提交了一份报告。

212. 政府2006年3月批准了游民问题高级别小组的报告。高级别小组建议的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有效地协调34个郡和市开发局之下运作的机构的行动,与游民及其代表进行有效的磋商。自2006年以来,已经在每个郡和市开发局之下建立了游民机构间小组,负责协调国家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动。

国家协议和计划

213. 《政府方案(2011-2016年)》强调需要改进游民服务。根据《2020年欧洲战略》,《爱尔兰国家改革方案》将游民列为爱尔兰最弱势群体,指出有针对性的社会包容方案将面向他们。2006年公布的政府与社会合作伙伴签署的国家社会伙伴关系协议《走向2016》,承诺集中精力实现游民更大的进步,这导致2007年建立了国家游民监测和咨询委员会。国家游民监测和咨询委员会由游民团体和政府部门代表组成,有一个独立的主席。全国社会伙伴关系不复存在,但部长和他们的部门及部门利益之间定期进行对话。政府的《国家社会包容行动计划(2007-2016年)》包含一系列目标和行动,以通过提供适当的教育、卫生和住房服务,改善游民生活,清除游民群体成员充分参与国家的工作和社会生活的任何剩余的障碍。

游民教育

214. 主流化是《跨文化教育战略》对爱尔兰教育强调的10个重要组件之一。譬如,从历史上看,许多游民的孩子和有特殊需求的孩子在隔离机构接受教育。《游民教育战略报告和建议(2006年)》包括在终身学习范围之内从学前教育直到进修和高等教育的游民教育的各个方面。该报告的核心原则是包容原则,重点是平等、多样性及采取跨文化的做法。“个性化教育需求”原则而不是“游民身份”将成为包括资源配置在内的未来行动的基础。该部的目的是,在整个教育部门最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提高包括游民在内的所有儿童和成人的教育成果。在《政府方案:政府为国家复苏(2011-2016年)》范围之内,政府已按照报告作出决定,在与其他学生相同的基础上,在学校向游民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支持。在学校通过现有的提供支持学习的办法,向游民学生提供额外辅导。

215. 《爱尔兰学校游民教育调查(2006年)》发现,除其他外,绝大多数游民的孩子在中小学没有达到他们定居的社区同龄人的同等水平。据此,在游民参加的中小学学校中,在与其他服务用户平等的基础上,提供综合教育。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作为短期措施采取积极行动是必要的,以使游民学生能够获得与他们定居的社区的同龄人的同等的技术和能力,以便他们能平等地参与主流教育、培训或就业。为了帮助游民学生集中的学校,继为游民撤回教学岗位资源之后,提供了有限的缓解或调整措施。此外,从2011/12学年开始,根据修改后的为高度特殊教育需求“总体配置模式”,为了在《在学校提供平等机会》计划之下配置更多教职员工,已经将游民入学包括在有效的招生名额之中。

216. 教育和技能部已经建立了一个游民战略实施小组,负责监督报告中所提建议的实施。“游民教育战略咨询和磋商论坛”继续确定在《游民教育战略》所提建议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包括障碍,检查对确定的问题所作的适当应对,并向该部的游民战略实施小组提交报告,突出指出关注的主要问题。

游民住处

217. 通过实施1998年《住宅(游民住处)法》,落实政府关于游民住处的政策。根据该法,所有有关地方当局都有义务采取和实施多年度游民住处方案,以提高向游民提供住处的比率。游民住处方案第一期覆盖2000至2004年。第二期方案覆盖2005至2008年4年期间。2009年初,地方当局开始实施第三期住处方案,将覆盖2009至2013年期间。第四期定于在2014年开始,预计下一期游民住处方案将覆盖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18. 1998年《住宅(游民住处)法》特别强调与所有有关各方进行磋商。在拟定游民住处方案时,必须与其他公共机构、社区和其他机构磋商,通过当地咨询委员会与游民及公众磋商。在国家和区域一级,游民通过国家游民住处咨询委员会和地方游民住处咨询委员会参加关于游民住处的咨询委员会。

219. 已为向游民提供特定住处提供了大量资金。在第一期方案覆盖期间(2000–2004年),在这种住处(新建和修缮)上花费了1.3亿欧元。在第二期方案覆盖期间(2005-2008年),在向游民提供特定住处上又花费了1.4255亿欧元。在2009至2012年期间,已经花费了4,902.6万欧元。第三期方案将在2013年底到期。通过环境、社区和地方政府部的社会住房司,为向游民提供地方当局标准住处而单独提供住处费用资金。在国家的任何有资格的人,都可以向地方当局申请地方当局标准住处。标准住房由地方当局在租赁优先方案的基础上分配,游民与一般人口一样有得到标准住房的同等机会。

220. 居住在私人出租房屋的家庭数量显著增加,这说明私人租赁市场对游民租户更加开放。据记录,在2,829个家庭中,有相当大部分家庭(占95%)居住在私人出租房屋中。他们通过租金补贴(由社会保障部提供)或《租赁房屋方案》获得资助,以支付他们的住宿费用。随着使用《租赁房屋方案》解决住处的家庭数量不断增加,私人出租房已经成为一个可行的和更安全的长期住处选择。在私人出租房屋居住的游民,仍然被列在他们的地方当局住房名单上,根据对他们需求的评估和地方当局的分配方案,向他们提供永久性住处。

221. 2014年,将要求地方当局采取新的《游民住处方案》。有关住房机构将开始确定游民家庭住处需求,以在新方案中予以满足。这必须与现有的住处需求和在方案覆盖期间在一系列住处选项中出现的需求相关,其中包括标准住房和群体住房、由住房管理机构或由批准的房屋机构或个人向大篷车直接提供的永久居住地点和过渡场所,住房管理机构提供或者不提供资助。每个方案都将包含年度目标和地方当局业绩,由环境、社区和地方政府部和国家游民住处咨询委员会通过年度进展报告进行监测。

222. 在由地方当局进行的强制性社会住房评估过程中,游民可以自由表达是偏爱游民特定住房还是一般社会住房。通过“住房需求评估”,通知《地方当局游民住处方案》。“房屋需求评估”显示,绝大多数游民选择了标准住房或群居住房。还应指出的是,大多数游民已经在标准住房居住,或者在地方当局标准住房、私人出租房屋、用自己的资源获得的住房居住,或者在地方当局援助下在私人住房居住。虽然一些游民支持团体认为,地方当局没有提供足够的暂停场地住处,但是“住房需求评估”显示,对场地的需求大幅度下降。环境、社区和地方政府部也收到了游民居民的一些要求,要求将现有暂停场地转变并入群体住房方案。

223. 为游民提供包括临时场地在内的住处是个人住房局的职责。1998年《住房(游民住处)法》特别要求地方当局在制订《游民住处方案》时,考虑提供临时场地。2008年8月,环境、社区和地方政府部向所有地方当局发出了一份备忘录,要求它们在制订、通过和实施《游民住处方案(2009-2013年)》时,考虑临时场地需求。第三届国家游民住处咨询委员会审议过临时场地问题,审议该问题也包括在第四届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之中。

224. 住房部长将在2013年任命第五届国家游民住处咨询委员会。新的委员会的任期是从2013年到2016年。它的成员包括政府官员和游民代表。它的治理规则强调与有关各方协商。因此,在制订游民住处方案时,必须与其他公共机构、社区和其他机构进行磋商,通过游民的地方咨询委员会与游民及公众进行磋商。

225. 2014年,每个地方当局组都建了一个新地方游民住处咨询委员会。它们的成员包括游民和游民支持团体成员、民选的地方当局成员及地方当局官员。

游民保健

226. 游民的健康和为游民提供保健服务,是卫生部与其合作伙伴保健服务管理局的优先事项,它们已经在这一领域开展了相当多的工作。每年为游民特定保健服务增加拨款,划拨款额已超过950万欧元。已开发了范围广泛的特定游民专用保健服务,譬如,游民保健股和初级保健项目。已经建立旨在确保有效地提供服务的结构。

227. 游民保健咨询委员会就与游民健康有关的政策问题向卫生部长提建议。该委员会由卫生部、司法和平等部、保健服务管理局、游民及游民组织代表组成。此外,游民保健股在每个卫生服务管理局的管理区域中运作。游民保健股由保健服务管理局管理人员和游民代表组成。游民保健股与当地游民组织和游民社区合作。由于在游民保健上大量投资,能够为游民任命专门公共卫生护士,能够实施游民初级保健项目,建立游民参与保健服务发展模式。

228. 游民保健咨询委员会制订了《游民健康――国家战略(2002-2005年)》,并已于2002年2月公布,目的是改善游民的健康状况。虽然该战略的生命期已满,但它仍指导着这一领域的政策。

229. 为游民提供有针对性的保健服务的方法的重要元素之一是,开发游民参与保健服务发展的模式。通过游民初级保健服务项目开发了这一模式,游民初级保健服务项目在向游民提供初级保健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该项目是游民自己领导的举措,在提供旨在改善游民社区健康状况的措施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230. 从游民社区招募和培训游民、主要是游民妇女,作为社区卫生工作者在项目上工作,使得初级保健服务能够在游民社区自己的价值和观念基础上发展,通过知情的保健、自助和互助,使个人改善自己的健康状况,进而取得积极长期的效果。该项目被认为为游民所在社区带来了真正的实质性益处。该项目始于1994年,现在已有超过40个项目,有超过450名参加者。2008年,继续教育及培训资格授予委员会第3级对游民初级保健项目的核心培训模式给予认可。

231. 对游民健康的承诺,也体现在为委托进行的“所有爱尔兰游民健康调查”划拨的大量资源上。2010年9月2日发表了调查结果。这是自1987以来首次调查游民的健康状况,首次涉及来自爱尔兰北部和南部的游民。这项调查是由爱尔兰卫生部和北爱尔兰卫生、社会服务和公共安全部联合资助的,得到保健服务管理局的支持。

232. 该项调查的主要发现之一是,所有年龄组的游民死亡率仍然大大高于一般人口。目前,男性游民的寿命比一般人口中的男性平均低15岁,女性游民的寿命比一般人口中的女性平均低11.5岁。死于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及自杀的游民人数显著多于一般人口。在调查得到的积极结果中,有证据证明,游民有获得保健服务的良好机会,女性游民的健康有所改善。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33. 爱尔兰的庇护制度是基于下列一些重要原则:

履行我们根据诸如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等国际法承担的义务;

确保经过公正的和有效的确认程序确定不需要保护的人,根据安排尽快让他们返回原籍国;

确保我们具备有力的体系,防止为了寻求免受迫害以外的目的进入我们国家的人滥用我们的保护系统。

234. 在一个必须遵守的界定清楚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框架之内(1951《难民公约》,《欧盟指令和法规》),履行避难申请和其他准许留居申请的程序。因此,根据1996年《难民法》和规范申请程序的各种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定要求,对所有关于难民身份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确定确实存在迫害恐惧,将授予申请人难民身份。

235. 1996年《难民法(修正案)》于2000年11月20日开始完全生效。该法案将申请难民身份的处理程序置于法律基础之上,结果建立了两个独立机构,这两个机构就是否授予难民身份向司法和平等部长提出建议:

难民申请专员首先处理申请;

难民上诉法庭审理对难民申请专员作出的负面建议提出的上诉。

236. 该法覆盖广泛的范围,对一审决定和上诉作了规定,也覆盖享有法律代表和得到解释的权利,该法特别规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可以对庇护决定程序作出直接贡献。

237. 2006年10月10日,将2006年《欧共体(保护资格)条例》签署为国内法。该条例使关于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士作为难民或作为另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的资格和身份的最低标准及给予的保护内容的第2004/83/EC号《理事会指令》在爱尔兰法律中充分生效。

238. 为了使关于成员国授予或撤销难民身份程序的最低标准的《指令》(第2005/85/EC号理事会指令:《庇护程序指令》)在爱尔兰法律中进一步生效,2011年《欧共体(庇护程序)条例》和2011年《1996年难民法(庇护程序)条例》于2011年3月1日开始生效。

239. 法律援助委员会运作一个专业服务,在申请庇护过程的各个阶段,向在爱尔兰申请庇护的人提供独立的保密的法律咨询和援助。申请人可在申请庇护过程的任何阶段(初始申请、上诉阶段、获得庇护后),为诸如关于人道主义准许留居的申请等有关事项,在委员会登记。

240. 下面显示了自1998以来每年收到的申请庇护数量。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以来,申请数量逐年下降。2002年,申请数量达到高峰,为11634件。2012年,收到的庇护申请数量为956件,比2011年减少了25.9%,是自1995年以来年度总数最低的。

1998年

4,626

2003

7,900

2008

3,866

1999年

7,724

2004

4,766

2009

2,689

2000年

10,938

2005

4,323

2010

1,939

2001年

10,325

2006

4,314

2011

1,290

2002年

11,634

2007

3,985

2012

956

241. 2012年12月底,难民申请专员办公室共有219份庇护申请等待处理,在难民上诉法庭有602宗上诉案件等待审理。

242. 2012年,部长作出了1,023个关于难民身份的决定。2012年,从在难民申请专员办公室提出最初庇护申请日期开始、到在难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到部长作出最终决定的平均处理时间为8.3个月。处理时间是由一系列因素决定的,譬如,待审案件复杂性不断增加,以及有时司法审查程序。

243. 根据1999年《移民法》第3节,拒绝授予庇护的人进入通常所说的“准许留居”程序。这是与庇护和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分开的程序。

244. “准许留居”程序涉及对关于辅助保护的申请和失败的寻求庇护者可能提出的留在这个国家的其他原因的审理。此类案件的处理是复杂的,是资源密集型的,必须严格根据《宪法》连同诸如《欧洲人权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处理。

245. 爱尔兰入籍和移民服务管理局继续研究如何改进处理程序,根据在《政府方案》中的具体承诺:“……进行移民、居留和庇护制度的全面改革,这将包括一个法定上诉制度和以透明的方式列出权利和义务。部长打算重新发布的《移民、居留和保护法案》将通过实行一个“单一程序”,把目前关于庇护和辅助保护的安排大大简化和合理化,可以以一个更简单及时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的最后决定。

246. 在新法规制定和开始生效之前,为了在国际保护领域改进处理程序,拟根据上级法院的最近判决,引进关于处理辅助保护申请的新安排。经与总检察长办公室磋商,司法和平等部正在制订一个关于处理当前和未来辅助保护申请的新法律和行政框架。

247. 此外,为了简化法院对在庇护和移民领域中关于司法审查申请的管理和处理,拟建议修订2000年《非法移民(贩卖人口)法》中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定规定。

248. 2006至2012年,授予或拒绝难民身份的一审决定(难民申请专员办公室)和上诉状况(难民上诉法庭):

年份

授予难民身份的决定

拒绝授予难民身份的决定

决定总数

授予率

2006

648

5,461

6,109

10.6%

2007

581

4,964

5,545

10.5%

2008

588

5,934

6,522

9.0%

2009

363

6,398

6,761

5.4%

2010

153

4,465

4,618

3.3%

2011

132

2,698

2,830

4.9%

2012

92

931

1,023

9.0%

总数

2,557

30,851

33,408

7.6%

249. 2012年的授予率仅为9%。2012年前后年份的趋势表明,授予率上下波动与提出的申请的案情实质或其他因素相关。2013年(1至5月)授予率为19.4%,进一步表明了这一点。

250. 在爱尔兰,难民申请专员办公室首先按照规定的法律框架,完全根据申请人的主观和客观案情实质,对关于难民身份的申请进行评估。

251. 2012年,在难民上诉法庭作出的裁决中,90%的裁决维持难民申请专员办公室的建议。这与过去5年维持的被上诉的难民申请专员办公室决定比例一致。

种族主义

252. 爱尔兰政府承诺在爱尔兰奉行少数民族融入政策,该政策促进社会包容、平等、多样性和移民参与他们所在社区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为了兑现这一承诺,正在开展大量活动。

253. 一些重要部委和机构都制定了特定战略,以确保以跨文化能力和包容方式提供服务,符合爱尔兰的人口变化。已经制订的战略包括:跨文化卫生战略,跨文化教育战略,文化艺术政策和战略,警察服务多样性战略,以及包容性工作场所行动战略。

254. 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促进移民融入办公室为了融入的目的划拨了12,607,210欧元资金。下表显示了这5年期间拨款的大致细目:

促进移民融入办公室:2008至2012年供资数量

国家体育组织

1,760,941欧元

市、郡理事会

3,282,027欧元

基于信仰的组织

93,600欧元

融入资金,向其他组织提供的资助

7,470,642欧元

总数

12,607,210欧元

255. 促进移民融入办公室建了一个网站,该网站已于2009年开放。这个网站向移民提供范围广泛的关于相关主题的信息,包括在融入和多样性管理领域的发展、移民信息及关于负责处理关于种族主义事件或歧视的举报的机构的信息。

256. 医疗服务中心的《国家跨文化卫生战略(2007-2012年)》提供了一个框架。在此框架之内,处理来自不同文化和民族背景的人的保健和护理需求,支持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文化能力服务。

257. 2013年,开始实施一个名为“健康的爱尔兰”的整个政府全面战略,以改善爱尔兰所有人的健康和福祉。该战略包含一个强有力的承诺,即使来自弱势社区的人得到更好的健康结果。它的目的是,通过改善政府间和机构间的合作,通过与重要利益相关者合作,以及通过改进对健康结果的监测,实现这一承诺。为此,目前正在制订一个更详细的工作计划。

258. 在5年时间框架之内,以阶段性方式,实施战略中所提建议。已经解决的优先事项是资料翻译,围绕开发标准化翻译、工作人员学习及支持模式开展工作。在这些领域,采用主流化方法,目的是加强所有服务用户在平等的基础上使用的机会。

259. 为了兑现在2001年德班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上作出的承诺,成立了《国家反对种族主义行动计划》战略性监控小组。2005年1月,总理和司法、平等和法律改革部长公布了他们的题为《为多样性规划――国家反对种族主义行动计划(2005-2008年)》的报告,除其他外,其中包含了在教育部门取得10个成果,其中之一是“制订关于平等和多样性政策的国家跨文化教育战略”。

260. 2008年,教育和技能部长和平等、融合和人权国务部长的任务是,制订一个跨文化教育战略。经过广泛的磋商进程,制订了《跨文化教育战略(2010-2015年)》。跨文化教育战略的目的是确保:

所有学生接受“尊重爱尔兰社会的价值、信仰、语言及传统多样性的和以合作伙伴精神提供的”教育(1998年《教育法》);以及

协助所有教育提供者确保在跨文化学习环境中包容和融合成为规范。

在承认爱尔兰社会发生重大人口变化的基础上,制订了《跨文化教育战略(2010-2015年)》。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教育系统。该战略在这方面现有工作基础上发展,寻求对所有教育部门都有相关性,符合教育和技能部提出的“为我们学校的每个学生支持和提高教育的质量、相关性和包容性”的高目标。

261. 司法和平等部的促进移民融入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有关合法居住的移民的融入工作。融入工作需要的初步核心资金由主管部委提供,主管部委在主流化基础上提供服务。促进移民融入办公室则在主要领域提供原始资金,以促进融入和消除种族主义。

部分统计数据附件

表1按罪行类型分类的记录在案的犯罪案件和百分比变化,截至2011年和2012年第四季度的年度总数

截止第四季度的年度总数

国际犯罪研究中心的犯罪类型

%

2011年

2012年

变化

变化

杀人罪

66

78

+12

+18.2

性犯罪

2,014

2,059

+45

+2.2

试图或威胁谋杀、殴打、骚扰及相关犯罪

17,062

15,313

-1,749

-10.3

危险或过失行为过失行为过失行为

9,946

9,012

-934

-9.4

绑架及相关犯罪

109

98

-11

-10.1

抢劫、敲诈、劫持罪

2,932

2,818

-114

-3.9

侵入住宅罪及相关犯罪

27,695

27,774

+79

+0.3

盗窃罪及相关犯罪

76,975

76,549

-426

-0.6

诈骗、诱骗罪及相关犯罪

5,370

5,544

+174

+3.2

受管制药物罪

17,695

16,471

-1,224

-6.9

武器和爆炸物罪

3,484

3,011

-473

-13.6

毁坏财物和破坏环境罪

35,575

32,609

-2,966

-8.3

扰乱公共秩序和违反其他社会法则罪

49,060

43,780

-5,280

-10.8

反政府、扰乱司法程序罪及组织犯罪

10,178

8,852

-1,326

-13.0

表2按年份分类的收入不平等指数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

%

%

%

%

基尼系数(%)

31.7

30.7

29.3

31.6

31.1

处于贫穷门槛危险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欧元

收入中位数的60%

11,890

12,455

12,064

11,155

10,889

表3(家庭)食品、住房、医疗和教育消费支出比例

食品

住房

医疗

家庭参照人性别

男性

18.3

22.3

3.1

女性

15.7

19.5

2.5

家庭参照人年龄组

25岁之下

16.0

26.5

1.7

25至34岁

14.3

25.5

1.9

35至44岁

14.7

21.9

2.3

45至54岁

15.9

15.6

2.9

55至64岁

16.3

12.9

3.5

65岁及以上

20.5

11.1

3.7

地点

城市

15.6

19.6

2.6

农村

17.2

15.7

2.7

家庭总收入十分位数

第1个十分位数<=238.00

18.8

20.3

2.1

第2个十分位数-381.12

19.2

20.6

1.7

第3个十分位数-494.88

20.2

19.1

1.7

第4个十分位数-626.68

19.7

19.2

2.1

第5个十分位数-784.68

18.4

18.3

2.3

第6个十分位数-976.24

17.2

18.5

2.7

第7个十分位数-1,218.10

16.0

18.0

2.7

第8个十分位数-1,541.05

15.6

18.2

2.9

第9个十分位数-2,047.67

14.8

16.0

3.3

第10个十分位数>2,047.67

12.9

18.2

3.1

地区

边境

16.7

17.0

2.0

都柏林

14.8

20.9

2.9

中东部

15.6

19.1

3.0

中西部

16.8

15.5

3.2

中部

18.2

17.3

2.7

东南部

17.0

16.7

2.2

西南部

16.9

16.2

2.8

西部

17.7

17.1

2.2

土地保有权状况

一次付款取得

18.9

7.3

3.7

以抵押取得

13.9

22.5

2.7

从地方当局租赁

21.2

14.5

1.1

从私人业主租赁

16.2

26.3

1.5

免租赁费

18.8

4.6

3.2

参照人谋生状况

自雇

16.2

16.4

3.2

雇员

14.5

19.2

2.7

失业

18.9

20.9

1.4

退休

19.9

11.0

3.4

其他

19.1

19.3

2.3

家庭组成情况

1个成年人

15.3

23.1

2.3

1个成年人有孩子

17.3

23.8

1.3

2个成年人

15.7

17.9

2.8

2个成年人有1至3孩子

15.2

22.4

2.3

3个以上成年人

17.2

13.1

3.1

有孩子的其他家庭

17.1

16.4

2.8

家庭规模

1个人

15.3

23.1

2.3

2个人

15.7

18.3

2.7

3个人

16.5

17.5

2.7

4个人

16.4

17.4

2.8

5个人

16.8

17.2

2.5

6个人以上

16.9

16.9

2.9

国家

16.2

18.2

2.7

表4人口、估计的家庭数目和估计的每家平均人数

11年第1季度

11年第2季度

11年第3季度

11年第4季度

12年第1季度

12年第2季度

12年第3季度

12年第4季度

13年第1季度

13年第2季度

人口总数 ( 千 )

4, 571.3

4, 576.1

4, 579.7

4, 581.5

4, 584.2

4, 585.9

4, 593.3

4, 597.3

4, 598.6

4, 593.8

家庭数量 ( 千 )

1, 657.0

1, 662.7

1, 665.7

1, 671 .1

1, 669.1

1, 668.3

1, 679.9

1, 687.5

1, 687.0

1, 690.1

每个家庭平均人数

2.76

2.75

2.75

2.74

2.75

2.75

2.73

2.72

2.73

2.72

表5按照家庭单位组成、国际劳工组织的经济状况及性别分类的家庭单位成年成员估计人数

家庭种类/国际劳工组织的经济状况/性别

11年第2季度

11年第3季度

11年第4季度

12年第1季度

12年第2季度

12年第3季度

12年第4季度

13年第1季度

13年第2季度

没有孩子的夫妇

就业

男性

194.7

192.2

195.9

191.4

190.2

191.4

197.9

196.2

191.5

女性

174.8

172.7

175.0

172.0

167.5

167.3

165.6

166.3

167.0

总数

369.4

365.0

370.9

363.4

357.7

358.7

363.5

362.5

358.5

失业

男性

23.3

21.3

22.1

23.2

22.3

19.6

19.7

19.5

20.4

女性

13.1

13.4

12.1

14.5

12.6

14.4

13.1

14.4

11.2

总数

36.3

34.7

34.1

37.7

34.9

34.0

32.8

33.9

31.6

非劳动力

男性

157.2

162.3

166.1

167.8

167.5

172.7

170.0

173.3

171.2

女性

179.5

183.4

191.3

189.6

191.9

195.8

204.4

202.1

201.0

总数

336.7

345.7

357.4

357.3

359.5

368.5

374.4

375.3

372.2

总数

男性

375.1

375.8

384.1

382.3

380.0

383.7

387.6

388.9

383.1

女性

367.4

369.6

378.3

376.1

372.0

377.5

383.1

382.8

379.1

总数

742.5

745.3

762.4

758.5

752.0

761.2

770.7

771.7

762.3

有孩子的夫妇

就业

男性

500.1

497.4

497.2

498.1

503.5

511.0

506.7

512.3

520.3

女性

372.4

364.6

373.6

370.8

370.8

371.8

374.6

374.1

377.9

总数

872.5

862.0

870.8

869.0

874.3

882.8

881.3

886.4

898.1

失业

男性

80.6

80.3

80.4

86.6

83.5

84.3

78.6

76.6

71.5

女性

33.6

39.4

34.7

38.6

36.3

38.6

35.5

37.2

38.8

总数

114.2

119.7

115.1

125.3

119.8

122.9

114.0

113.8

110.3

非劳动力

男性

97.0

97.1

96.5

93.2

93.5

91.2

93.5

89.2

85.4

女性

253.4

252.7

252.5

248.7

247.2

250.7

244.8

244.5

244.1

总数

350.3

349.8

349.1

341.9

340.7

341.9

338.3

333.7

329.4

总数

男性

677.8

674.8

674.1

678.0

680.4

686.5

678.8

678.1

677.2

女性

659.3

656.6

660.9

658.2

654.2

661.1

654.9

655.8

660.7

总数

1,337.1

1,331.4

1,335.0

1,336.2

1,334.7

1,347.6

1,333.7

1,333.9

1,337.9

单亲家长

就业

男性

11.5

10.6

10.9

10.4

10.4

11.5

11.3

10.1

11.8

女性

85.9

85.5

86.7

84.7

87.0

84.3

88.5

87.2

87.4

总数

97.4

96.0

97.6

95.0

97.4

95.8

99.8

97.4

99.2

失业

男性

[3.8]

[4.0]

4.6

[4.1]

[3.2]

[3.1]

[2.7]

[3.4]

[3.3]

女性

17.3

20.2

19.8

19.9

18.2

19.1

19.0

19.8

20.4

总数

21.0

24.2

24.4

24.0

21.4

22.3

21.7

23.3

23.7

非劳动力

男性

11.8

11.6

11.2

11.6

12.8

12.2

12.9

11.5

11.7

女性

95.7

100.2

96.0

96.6

97.5

96.7

92.3

88.8

84.2

总数

107.5

111.8

107.2

108.2

110.3

109.0

105.3

100.3

95.9

总数

男性

27.0

26.1

26.7

26.0

26.4

26.8

27.0

25.1

26.7

女性

198.8

205.9

202.6

201.2

202.7

200.2

199.9

195.9

192.1

总数

225.9

232.0

229.3

227.2

229.1

227.1

226.8

221.0

218.8

所有家庭单位

就业

男性

706.2

700.2

704.0

699.9

704.0

713.9

715.9

718.6

723.6

女性

633.1

622.8

635.4

627.5

625.3

623.5

628.7

627.7

632.3

总数

1,339.3

1,323.0

1,339.4

1,327.4

1,329.3

1,337.3

1,344.7

1,346.3

1,355.9

失业

男性

107.7

105.6

107.0

113.9

109.0

107.0

101.1

99.5

95.2

女性

63.9

73.0

66.6

73.1

67.1

72.1

67.5

71.5

70.4

总数

171.6

178.5

173.6

187.0

176.1

179.2

168.6

171.0

165.5

非劳动力

男性

266.0

270.9

273.8

272.6

273.8

276.1

276.4

274.0

268.3

女性

528.5

536.3

539.8

534.9

536.7

543.2

541.6

535.4

529.3

总数

794.5

807.2

813.6

807.4

810.4

819.4

818.1

809.3

797.6

总数

男性

1,079.9

1,076.7

1,084.9

1,086.4

1,086.8

1,097.0

1,093.4

1,092.2

1,087.0

女性

1,225.5

1,232.0

1,241.8

1,235.5

1,229.0

1,238.9

1,237.9

1,234.5

1,231.9

总数

2,305.4

2,308.7

2,326.6

2,321.9

2,315.8

2,335.9

2,331.3

2,326.6

2,319.0

表6按国际劳工组织的经济状况、年龄、接受的最高教育水平及性别分类的18至64岁的人数

年龄组/接受的最高教育水平/性别/国际劳工组织的经济状况

11年第2季度

11年第3季度

11年第4季度

12年第1季度

12年第2季度

12年第3季度

12年第4季度

13年第1季度

13年第2季度

18至24岁的人

18至24岁提早离开教育和培训的人

男性

就业

26

22

25

22

27

23

27

31

35

失业

45

49

48

52

47

47

44

40

39

非劳动力

29

29

27

26

27

31

29

30

27

女性

就业

26

22

23

21

24

21

27

29

22

失业

22

20

20

29

23

22

23

22

23

非劳动力

53

59

58

50

52

57

51

49

55

所有人

就业

26

22

24

22

26

22

27

30

30

失业

36

37

36

43

37

36

35

32

33

非劳动力

38

42

40

36

38

42

38

38

38

18至24岁的其他人

男性

就业

40

42

41

36

38

41

39

39

40

失业

17

18

17

16

19

19

16

14

17

非劳动力

43

40

42

49

43

40

45

47

43

女性

就业

45

44

43

43

43

45

43

40

43

失业

12

12

11

10

14

14

10

10

14

非劳动力

44

44

46

47

43

42

47

49

43

所有人

就业

42

43

42

39

41

43

41

39

42

失业

14

15

14

13

16

16

13

12

15

非劳动力

43

42

44

48

43

41

46

48

43

25至64岁的人

接受的最高教育水平为初中或以下的人

男性

就业

54

53

52

52

51

52

52

55

56

失业

18

18

18

20

19

20

19

18

17

非劳动力

28

29

30

29

30

28

29

28

27

女性

就业

35

34

34

33

33

32

32

33

33

失业

6

6

6

7

6

6

5

6

6

非劳动力

59

60

60

61

62

62

62

61

61

所有人

就业

46

45

44

43

43

43

43

45

46

失业

13

13

13

14

13

14

13

13

12

非劳动力

42

43

43

43

44

43

44

42

42

25至64岁的其他人

男性

就业

78

78

78

78

78

78

79

78

78

失业

12

12

12

12

12

12

11

11

11

非劳动力

10

10

10

10

10

10

11

11

11

女性

就业

69

68

69

68

69

68

68

68

68

失业

6

7

6

7

6

7

6

7

7

非劳动力

26

25

25

26

25

26

25

26

25

所有人

就业

73

73

73

73

73

73

73

73

73

失业

9

9

9

9

9

9

8

9

9

非劳动力

18

18

18

18

18

18

18

19

18